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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 刪除 ) 第 10 條 第 11 條 下列規定另於總機構或其地區事業單位設綜理全事業之職業安全衛生事務之管理單位, 及依附表二之一之規模置管理人員, 並依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一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應設直接隸

年一月九日施行 第 3 條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 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 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 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 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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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投影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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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機械」及「危險設備」判定說明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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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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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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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PowerPoint 安全衛生法-1.ppt

一、研究動機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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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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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職業安全衛生法.doc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前 言

Title

第58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參考題解.doc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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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公司需要實施的安全衛生管理項目 依照事業單位之規模 性質, 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 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 一定規模以上需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請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 ) 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僱用勞工人數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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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 ) (1) (2) (3) (4) 2

CO 2 以鄰為壑的台灣建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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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華科技大學100學年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人事、總務類

一、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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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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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PowerPoint - 職業安全衛生法-內湖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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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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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2

職業安全與衛生法之施行與 其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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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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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目錄

目錄

了 類 料 年 利 立 陸 烈 利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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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ut WELLINK

~ ~2055 : I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一 國家品質 5 10 象 : 8 7 ~ 二 卓越中堅企業及重點輔導象遴選 ,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測驗日程表 *108 年度修改處 週次 - 節次 時間科目 週次 - 節次 時間 :20~09:10 水污染防治法規 :20~09: :20~10:00 無機性廢水處理 :20~10:00 科目 廢水處理單元操作維護 特性概論與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通知

( )... 5 ( ) ( )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實驗場所危害認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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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 四 十 七 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Transcription: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6 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29 號令修正名稱及部分條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發佈及修訂 內政部六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內勞字第六四 五九一號令發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9 日勞安 1 字第 0970145020 號九令第五次修正發佈 對照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4 日勞安 1 字第 0990146800 號修正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6 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29 號令修正名稱及部分條文

講授大綱 1. 組織的意義與功能 2.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管理之相關規定 3. 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之設置標準及職責 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5. 自動檢查之種類 6.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7. 結語 術科重點評量 & 考題

1.0 組織的意義與功能 1. 勞工安全衛生工作需靠組織來推動 2. 安全衛生組織以生產體系為基礎 3. 安全衛生組織的功能 : 1). 規劃各級人員安衛職責及分工 2). 溝通 協調 3). 落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2.0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管理之相關規定 1. 法第 23 條 : 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設置 2. 職安管理辦法 3. 細則第 32 條 : 安全衛生組織 4. 細則第 33 條 :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5. 細則第 34 條 : 安全衛生綜理及執行

細則第 32 條 : 安全衛生組織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2.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細則第 33 條 :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1.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 職業安全管理師 3. 職業衛生管理師 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細則第 34 條 : 安全衛生綜理及執行 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管理, 由雇主或對事業具有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綜理 由事業單位內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 監督所屬人員執行 綜理 : 雇主或具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 執行 : 各級主管

平安. 健康. 喜樂 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雇主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單位 單位 單位 單位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各級主管 各級主管 各級主管 各級主管 各級主管 作業人員 蔡榮桂

3.0 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設置標準及職責 請參閱職安管理辦法第一章 : 總則第二章 :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

第一章總則 (1--2) 第二章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2-1--12) 第三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2-1 12-6) 第四章自動檢查 (13--85) 第五章報告 (86--87) 第六章附則 (88--90) 全文分六章共 93 條

1 2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 性質, 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及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 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透過規劃 實施 檢查及改進等管理功能, 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 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相關指引 :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系統 (Taiwan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 TOSHMS

本辦法之事業, 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 一 第一類事業 : 具顯著風險者 二 第二類事業 : 具中度風險者 三 第三類事業 : 具低度風險者 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 如附表一

平安. 健康. 喜樂 附表一 事業之分類 第一類事業 : 具顯著風險者 13 大行業 第二類事業 : 具中度風險者 25 大行業 第三類事業 : 具低度風險者 8 大行業 蔡榮桂 17

平安. 健康. 喜樂 第一類事業 -1 1.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7) 2. 製造業 (21) 3. 營造業 (5) 4. 水電燃氣業 (3) 5.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3) 6. 機械設備租賃業 ( 生產 ) 7. 環境衛生服務業 蔡榮桂 18

平安. 健康. 喜樂 第一類事業 -2 8. 洗染業 9. 批發零售業 (4) 10. 其他服務業 (3) 11. 公共行政業 (2) 12. 國防事業中之生產機構 13.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達一定規模之事業 蔡榮桂 19

平安. 健康. 喜樂 ( 一 )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1. 煤礦業 2. 石油 天然氣及地熱礦業 3. 金屬礦業 4. 土礦及石礦業 5. 化學與肥料礦業 6. 其他礦業 7. 土石採取業 蔡榮桂 20

平安. 健康. 喜樂 ( 二 ) 製造業中之下列事業 1. 紡織業 2. 木竹製品及非金屬家具製造業 3. 造紙 紙製品製造業 4. 化學材料製造業 5. 化學品製造業 6.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7. 橡膠製品製造業 8. 塑膠製品製造業 9. 水泥及水泥製品製造業 蔡榮桂 21

平安. 健康. 喜樂 ( 二 ) 製造業中之下列事業 10. 金屬基本工業 11. 金屬製品製造業 12. 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 13. 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中之電力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 14. 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 15. 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中之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及電池製造業 蔡榮桂 22

平安. 健康. 喜樂 ( 二 ) 製造業中之下列事業 16. 食品製造業 17. 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18. 皮革 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19. 電腦 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2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1. 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蔡榮桂 23

平安. 健康. 喜樂 ( 三 ) 營造業 1. 土木工程業 2. 建築工程業 3. 電路及管道工程業 4. 油漆 粉刷 裱蓆業 5. 其他營造業 蔡榮桂 24

平安. 健康. 喜樂 ( 四 ) 水電燃氣業中之下列事業 1. 電力供應業 2. 氣體燃料供應業 3. 暖氣及熱水供應業 蔡榮桂 25

平安. 健康. 喜樂 ( 五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之下列事業 1. 運輸業中之水上運輸業及航空運輸業 2. 運輸業中之陸上運輸業及運輸服務業 3. 倉儲業 蔡榮桂 26

平安. 健康. 喜樂 第一類事業 ( 六 ) 機械設備租賃業中之生產性機械設備租賃業 ( 七 ) 環境衛生服務業 ( 八 ) 洗染業 蔡榮桂 27

平安. 健康. 喜樂 ( 九 ) 批發零售業中之下列事業 1. 建材批發業 2. 建材零售業 3. 燃料批發業 4. 燃料零售業 蔡榮桂 28

平安. 健康. 喜樂 ( 十 ) 其他服務業中之下列事業 1. 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2. 病媒防治業 3.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蔡榮桂 29

平安. 健康. 喜樂 ( 十一 ) 公共行政業中之下列事業 1. 從事營造作業之事業 2. 從事廢棄物清除 處理 廢 ( 污 ) 水處 理事業之工作場所 蔡榮桂 30

平安. 健康. 喜樂 第一類事業 ( 十二 ) 國防事業中之生產機構 ( 十三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達一定規模之事業 蔡榮桂 31

平安. 健康. 喜樂 二 第二類事業 -1 1. 農 林 漁 牧業 (5) 2.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 製鹽業 ) 3. 製造業 (8) 4. 水電燃氣業 ( 自來水業 ) 5. 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 ( 電信 郵政 ) 6. 餐旅業 ( 飲食 旅館 ) 7. 機械設備租賃業 ( 事物 其他 ) 蔡榮桂 32

平安. 健康. 喜樂 二 第二類事業 -2 8. 醫療保健服務業 (7) 9. 修理服務業 (6) 10. 批發零售業 (6) 11. 不動產及租賃業 (2) 12. 輸入 輸出或批發化學原料及其製品業 13. 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 (4) 14. 專業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3) 蔡榮桂 33

平安. 健康. 喜樂 二 第二類事業 -3 15. 其他服務業 (3) 16. 停車場業 17. 機構之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廠或試驗工廠 18. 從事工程規劃 設計 施工 品管 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之公務機關 19. 工程顧問業從事非破壞檢驗場所 蔡榮桂 34

平安. 健康. 喜樂 二 第二類事業 -4 20. 零售化學原料業, 勞工裝卸 搬運 分裝 保管化學原料之工作場所 21. 批發 零售業冷凍 ( 藏 ) 設備 從事一公頓以上堆高機操作及貨物高度超過三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 22. 休閒服務業 23. 動物園業 24. 國防事業中之軍醫院 研究機構 25.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達一定規模之事業 蔡榮桂 35

平安. 健康. 喜樂 ( 一 ) 農 林 漁 牧業 1. 農藝及園藝業 2. 農事服務業 3. 畜牧業 4. 林業及伐木業 5. 漁業 蔡榮桂 36

平安. 健康. 喜樂 二 第二類事業 : ( 二 )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中之鹽業 蔡榮桂 37

平安. 健康. 喜樂 ( 三 ) 製造業中之下列事業 1. 普通及特殊陶瓷製造業 2. 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 3 精密器械製造業 4. 雜項工業製品製造業 5.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 6. 印刷 出版及有關事業 7. 藥品製造業 8. 其它製造業 蔡榮桂 38

平安. 健康. 喜樂 二 第二類事業 : ( 四 ) 水電燃氣業中之自來水供應業 ( 五 ) 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中之下列事業 : 1. 電信業 2. 郵政業 ( 六 ) 餐旅業 : 1. 飲食業 2. 旅館業 蔡榮桂 39

平安. 健康. 喜樂 ( 七 ) 機械設備租賃業中之下列事業 1. 事務性機器設備租賃業 2. 其他機械設備租賃業 蔡榮桂 40

平安. 健康. 喜樂 ( 八 ) 醫療保健服務業 1. 醫院 2. 診所 3. 衛生所及保健站 4. 醫事技術業 5. 助產業 6. 獸醫業 7. 其他醫療保健服務業 蔡榮桂 41

平安. 健康. 喜樂 ( 九 ) 修理服務業 1. 鞋 傘 皮革品修理業 2. 電器修理業 3. 汽車及機踏車修理業 4. 鐘錶及首飾修理業 5. 家具修理業 6. 其他器物修理業 蔡榮桂 42

平安. 健康. 喜樂 ( 十 ) 批發零售業中之下列事業 1. 家庭電器批發業 2. 機械器具批發業 3. 回收物料批發業 4. 家庭電器零售業 5. 機械器具零售業 6. 綜合商品零售業 蔡榮桂 43

平安. 健康. 喜樂 二 第二類事業 : ( 十一 ) 不動產及租賃業中之下列事業 : 1. 不動產投資業 2. 不動產管理業 ( 十二 ) 輸入 輸出或批發化學原料及其製 品之事業 蔡榮桂 44

平安. 健康. 喜樂 ( 十三 ) 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中之下列事業 1. 汽車租賃業 2. 船舶租賃業 3. 貨櫃租賃業 4. 其他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 蔡榮桂 45

平安. 健康. 喜樂 ( 十四 ) 專業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中之下列事業 1.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2. 廣告業 3. 環境檢測服務業 蔡榮桂 46

平安. 健康. 喜樂 ( 十五 ) 其他服務業中之下列事業 1. 保全服務業 2. 汽車美容業 3. 浴室業 蔡榮桂 47

平安. 健康. 喜樂 二 第二類事業 : ( 十六 ) 個人服務業中之停車場業 ( 十七 ) 政府機關 ( 構 ) 職業訓練事業 顧問服務業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院校 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等之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 ( 含試驗船 訓練船 ) 蔡榮桂 48

平安. 健康. 喜樂 二 第二類事業 : 18. 公共行政業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明定組織任務為從事工程規劃 設計 施工 品質管制 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公務機關 ( 構 ) 19. 工程顧問業從事非破壞性檢測之工作場所 20. 零售化學原料之事業, 使勞工裝卸 搬運 分裝 保管上述物質之工作場所 蔡榮桂 49

平安. 健康. 喜樂 二 第二類事業 : 21. 批發業 零售業中具有冷凍 ( 藏 ) 設備 使勞工從事荷重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及儲存貨物高度三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22. 休閒服務業 23. 動物園業 24. 國防事業中之軍醫院 研究機構 25.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達一定規模之事業 蔡榮桂 50

平安. 健康. 喜樂 三 第三類事業 ( 一 ) 新聞業 ( 二 ) 廣播及電視業 ( 三 ) 廣播及電視節目供應業 ( 四 ) 有聲出版業 ( 五 ) 文化及運動之下列事業 : 1. 電影業 2. 技藝表演業 ( 六 ) 金融及保險業 ( 七 ) 國防事業中之傳播事業單位 ( 八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達一定規模之事業 蔡榮桂 51

第二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2 1~12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 一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二 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 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 前項第一款專責一級管理單位之設置, 於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施行 ; 勞工人數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 自一百年一月九日施行 ; 勞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 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施行

性質 規模 管理單位 專責一級 第一類 >100 單位 第二類 >300 一級單位 第三類 不論 免設 專責單位設置時程規模時程 >300 99/01/09 200~299 100/01/09 100~199 101/01/09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 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 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 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 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 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 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 ( 任 ) 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風險行業規模 ( 人數 ) 應置之管理人員 顯營 <30 丙業 著造 30~99 乙業 + 安衛員 風業 100 ~299 甲業 + 安衛員 ( 設單位 ) 險 > 100 人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300~499 甲業 + 安 ( 衛 ) 師 + 安衛員 2 人 >500 甲業 + 安 ( 衛 ) 師 安衛員 各 2 人以上

風險行業規模 ( 人數 ) 應置之管理人員 顯非 <30 丙業 著營 30~99 乙業 風造 100 ~299 甲業 + 安衛員 ( 設單位 ) 險業 300~499 甲業 + 安 ( 衛 ) 師 + 安衛員 >100 人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500~999 甲業 + 安 ( 衛 ) 師 + 安衛員 2 人 >1000 甲業 + 安 ( 衛 ) 師 安衛員各 2 人以上

風險行業規模 ( 人數 ) 應置之管理人員 中不 <30 丙業 度 30~99 乙業 風分 100 ~299 甲業 險 300~499 甲業 + 安衛員 ( 設單位 ) >300 人管理人員應至少 1 人為專職 >500 甲業 + 安 ( 衛 ) 師 + 安衛員 ( 設單位 )

風險行業規模 ( 人數 ) 應置之管理人員 低 不 <30 丙業 度 30~99 乙業 風 分 100 ~499 甲業 險 >500 甲業 + 安衛員

前條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 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 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 應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 道路 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 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製造之一級單位 總經理 財務部 製造部 ( 製造一級單位 ) 安全衛生部 生產一廠 生產二廠

第一類從事製造之ㄧ級單位 管理人員之設置 1. 非營造業 風險 規模 ( 人數 ) 應設置之管理人員 顯著 100~299 甲業 風險 >300 甲業 + 安衛員 ( 專職 ) 2. 營造業, 橋樑 道路 隧道 輸配電 : 每 10 公里增設 丙業

製造 定義 製造 係指凡從事以物理或化學方法, 將材料或物質轉換成新產品, 不論其使用動力機械或人力, 產品之大修 改型 改造作業 產業機械及設備之維修及安裝 組件之組裝等之作業

第 3-1 條重點 1. 製造一級單位要設置專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2. 管理人員之設置標準, 營造業與非營造業有別 3. 製造之定義包含機械 設備維修單位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 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 再承攬人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於同一期間 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事業設有總機構者, 其勞工人數之計算, 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

第三條之二重點 勞工人數之計算, 包含原事業單位 承攬人 再承攬人之總人數 勞工人數 = 原事業單位勞工人數 + 承攬人勞工人數 總機構勞工人數之計算, 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 總機構勞工人數 = 總機構勞工人數 + 各地區勞工人數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 其應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 刪除 )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 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如下 :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擬訂 規劃 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 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並審議 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三 未置有職業安全 ( 衛生 ) 管理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擬訂 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 置有職業安全 ( 衛生 ) 管理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 職業安全 ( 衛生 ) 管理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 擬訂 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六 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 : 依職權指揮 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七 一級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協助一級單位主管擬訂 規劃及推動所屬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並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前項人員, 雇主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安全衛生管理 教育訓練之執行, 應作成紀錄備查

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 應於各該地區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至第三條之二規定, 設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 以各該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總人數為準

事業設有總機構者, 除各該地區事業單位之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外, 應依下列規定另於總機構或其地區事業單位設綜理全事業之職業安全衛生事務之管理單位, 及依附表二之一之規模置管理人員, 並依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一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二 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 三 第三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千人以上者, 應設管理單位

前項規定所置管理人員, 應為專職 但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不在此限 第二項第一款專責一級單位之設置, 於勞工人數在三千人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施行 ; 勞工人數在一千人至二千九百九十九人者, 自一百年一月九日施行 ; 勞工人數在五百人至九百九十九人者, 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施行

第六條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 總公司 ( 台北 ) 總機構設管理單位 人員 新竹工廠台中工廠高雄工廠 各地區設管理單位 人員

總機構管理單位 人員之設置 (6) 風險 規 模 管理單位之設置 管理人員之設置 顯著 500~999 專責一級單位 甲業 + 安衛員 風險 >1000 專責一級單位 甲業 + 安 ( 衛 ) 師 + 安衛員 中度 500~999 一級單位 甲業 + 安衛員 風險 >1000 一級單位 甲業 + 安 ( 衛 ) 師 + 安衛員 低度 >3000 管理單位 甲業 風險 第一類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第二 三類業務主管不限

總機構管理單位 人員之設置 ( 彙整 ) 性質規模管理單位管理人員 第一類 顯著風險 第二類 中度風險 第三類低度風險 500~999 專責一級單位 甲業 + 安衛員 >1000 專責一級單位 甲業 + 員 + 師 500~999 一級單位 甲業 + 安衛員 >1000 一級單位 甲業 + 員 + 師 >3000 管理單位 甲業

總機構專責一級單位設置時程 勞工人數設置時程備註 >3,000 99 年 1 月 9 日 98/2/5 修正 1,000~2,999 500~999 100 年 1 月 9 日 101 年 1 月 9 日

第一類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所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已實施第十二條之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 管理績效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得不受第二條之一 第三條及第六條有關一級管理單位應為專責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為專職之限制 前項管理績效之認可,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 第一類事業單位有導入 TOSHMS, 且其管理績效獲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管理單位得勿需專責 ; 業務主管得勿需專職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除第四條規定者外, 雇主應自該事業之相關主管或辦理職業安全衛生事務者選任之 但營造業之事業單位, 應由曾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者選任之

下列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雇主應自事業單位勞工中具備下列資格者選任之 : 一 職業安全管理師 : ( 一 ) 高等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 ( 二 ) 領有職業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 三 ) 曾任勞動檢查員, 具有勞工安全檢查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四 ) 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 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二 職業衛生管理師 : ( 一 ) 高等考試工業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工礦衛生技師資格 ( 二 ) 領有職業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 三 ) 曾任勞動檢查員, 具有勞工衛生檢查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四 ) 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 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三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 ( 一 ) 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或職業衛生管理師資格 ( 二 ) 領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 三 ) 曾任勞動檢查員, 具有勞動檢查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四 ) 修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 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 ( 五 ) 普通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

前項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 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 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與工業安全 工業衛生及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科系及科目辦理 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四目,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目, 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學分 學位取得資格之不適用 (100/1/14 修法 ) 勞工安全管理師 勞工衛生管理師 101 年 7 月 1 日起不適用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103 年 7 月 1 日不適用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 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 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其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 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刪除 )

適用第二條之一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事業單位, 應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委員會 ) 應設 職業安衛管理單位 之事業單位亦應設置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 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及第五款規定者外, 由雇主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 一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二 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 監督 指揮人員 三 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四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五 勞工代表 ( 人數 >1/3)

委員任期為二年, 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 綜理會務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 輔助其綜理會務 第一項第五款之勞工代表, 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 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 由工會推派之 ; 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 由勞方代表推選之 ; 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 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辦理下列事項 : 一 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 協調 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 審議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 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五 審議健康管理 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 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 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 審議機械 設備或原料 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 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 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 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審議 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應作成紀錄, 並保存三年 第一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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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 性質, 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 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 ;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 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第一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 應作成紀錄, 並保存三年

人數 <30 人 30~99 人 >100 人 第一類 ( 顯著風險 ) >300 人 安衛管理執行記錄 安衛管理執行記錄 安衛管理計畫 安衛管理執行記錄 安衛管理計畫 安衛管理規章 安衛管理執行記錄 安衛管理計畫 安衛管理規章 法令規定應為事項 建立管理系統, 實施變更管理 採購營繕管理 承攬管理及緊急應變管理

下列事業單位, 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建立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一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 二 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三 有從事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 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安全衛生事項 : 一 政策 二 組織設計 三 規劃與實施 四 評估 五 改善措施 第一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 應作成紀錄, 並保存三年

第十二條之二管理系統 對象 : 第一類, 規模人數大於 300 人 管理系統內容 : 1. 政策 2. 組織設計 3. 規劃與實施 4. 評估 5. 改善措施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於引進或修改製程 作業程序 材料及設備前, 應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 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 前項變更, 雇主應使勞工充分知悉並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前二項執行紀錄, 應保存三年

第十二條之三變更管理 對象 : 第一類, 規模人數大於 300 人 時機 : 於引進或修改製程 作業程序 材料及設備前 作為 :1. 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 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 2. 變更內容應使勞工充分知悉並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3. 相關記錄保存 3 年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關於 機械 器具 設備 物料 原料及 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 租賃, 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 並於驗收 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施工 規劃 設計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者, 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 並列為履約要件 前二項執行紀錄, 應保存三年

第十二條之四 採購 租賃管理 對象 : 第一類, 規模人數大於 300 人 具體規範 : 1. 機械 器具 設備 物料 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 租賃, 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 並於驗收 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2. 營繕工程之施工 規劃 設計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 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 並列為履約要件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或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 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 除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外, 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職業災害通報 危險作業管制 教育訓練 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 訂定承攬管理計畫, 並促使承攬人及其勞工, 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原事業單位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執行紀錄, 應保存三年

第十二條之五 承攬管理 對象 : 第一類, 規模人數大於 300 人 時機 :1. 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 2.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 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 應有之作為 : 1. 應依本法第 26 條或第 27 條規定辦理 2. 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職業災害通報 危險作業管制 教育訓練 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 訂定承攬管理計畫 3. 促使承攬人及其勞工, 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原事業單位所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應依事業單位之潛在風險, 訂定緊急狀況預防 準備及應變之計畫, 並定期實施演練 前項執行紀錄, 應保存三年

第十二條之六緊急應變管理 對象 : 第一類, 規模人數大於 300 人 應有之作為 : 1. 應依事業單位之潛在風險, 訂定緊急狀況預防 準備及應變之計畫 2. 定期實施演練

自動檢查種類 請參閱職安管理辦法第四章 : 第一節 : 機械之定期檢查第二節 : 設備之定期檢查第三節 : 機械 設備之重點檢查第四節 : 機械 設備之作業檢點第五節 : 作業檢點

自動檢查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第六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設備之定期檢查機械 設備之重點檢查機械 設備之作業檢點作業檢點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關鍵問題 1. 自動檢查的定義? 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作業檢點 2. 自動檢查的種類? 3. 自動檢查紀錄內容? 4. 承攬人使用之機械 設備自動檢查? 5. 承租機械 設備之自動檢查?

自動檢查的定義 雇主爲了勞工的安全和健康, 主動的對機械 設備 器具 作業環境及勞工行為, 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以發現危害因素, 並事先消除或控制這些危害因素, 以防止職業災害的發生, 達到保障勞工安全 健康, 減少公司損失的目的

自動檢查的定義 ( 續 ) 1. 雇主主動的檢查 2. 事先發掘危害因素 3. 掌握危害因素 4. 具有 上醫醫未病 的精神

自動檢查的種類 1. 機械之定期檢查 --15 種 2. 設備之定期檢查 --19 種 3. 機械 設備之重點檢查 --5 種 4. 機械 設備之作業檢點 --15 種 5. 作業檢點 --13 種

自動檢查的對象 1. 機械 2. 設備 3. 危害作業

應實施定期檢查的機械 -15 種 1. 電氣機車等 (13) 2. 一般車輛 (14) 3. 車輛頂高機 (15) 4. 高空工作車 (15-1) 5. 車輛系營建機械 (16) 6. 堆高機 (17) 7. 離心機 (18) 8. 固定式起重機 (19)

應實施定期檢查的機械 -15 種 9. 移動式起重機 (20) 10. 人字臂起重桿 (21) 11. 升降機 (22) 12. 營建用提升機 (23) 13. 吊籠 (24) 14. 簡易升降機 (25) 15. 衝剪機械 (26)

應實施定期檢查的設備 -19 種 1. 乾燥設備 (27) 2. 乙炔熔接裝置 (28) 3. 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29) 4. 高壓電氣設備 (30) 5. 低壓電氣設備 (31) 6. 鍋爐 (32) 7. 高壓特 高壓容 (33)

應實施定期檢查的設備 -19 種 8. 小型鍋爐 (34) 9. 第二種壓力容器 (35) 10. 小型壓力容器 (36) 11. 容積 >100³ 高壓氣體儲存設備 (37) 12. 特定化學設備 (38) 13. 化學設備 (39) 14. 局部排器裝置 (40)

應實施定期檢查的設備 -19 種 15. 空氣清淨裝置 (41) 16. 異常氣壓作業之再壓室或減壓艙 (42) 17.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 (43) 18. 模板支撐架 (44) 19. 機械 設備 (44-1)

應實施重點檢查的機械設備 -5 種 1. 第二種壓力容器 (45) 2. 捲揚裝置 (46) 3. 局部排氣裝置 (47) 4. 異常氣壓之輸氣設備 (48) 5. 特定化學設備 (49)

應實施作業檢點的機械設備 -15 種 1. 車輛機械 (50) 2. 高空工作車 (50-1) 3. 捲揚裝置 (51) 4. 固定式起重機 (52) 5. 移動式起重機 (53) 6. 人字臂起重桿 (54) 7. 營建用提升機 (55) 8. 吊籠 (56)

應實施作業檢點的機械設備 -15 種 9. 簡易提升機 (57) 10. 吊掛用具 (58) 11. 衝剪機械 (59) 12. 工業用機器人 (60) 13. 高壓氣體製造設備 (61) 14. 高壓氣體消費設備 (62) 15. 營建工程 (63)

應實施檢點的作業 -13 種 1. 鍋爐 一壓 高壓特 高壓容操作 (64) 2. 高壓氣體作業 (65) 3. 工業用機器人教導及操作 (66) 4. 營造作業 (67) 5. 缺氧作業 (68) 6. 有機 鉛 四烷基鉛 特化 粉塵 (69) 7. 異常氣壓 (70)

應實施檢點的作業 -13 種 8. 金屬之熔接及熔斷 (71) 9. 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 (72) 10. 林場作業 (73) 11. 船舶清艙作業 (74) 12. 碼頭裝卸作業 (75) 13. 機械 器具及自設道路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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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電氣機車 蓄電池機車 電車 蓄電池電車 內燃機車 內燃動力車及蒸汽機車等 ( 以下於本條中稱電氣機車等 ), 應每三年就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電氣機車等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電氣機車 蓄電池機車 電車及蓄電池電車應檢查電動機 控制裝置 制動器 自動遮斷器 車架 連結裝置 蓄電池 避雷器 配線 接觸器具及各種儀表之有無異常 二 內燃機車及內燃動力車應檢查引擎 動力傳動裝置 制動器 車架 連結裝置及各種儀表之有無異常 三 蒸汽機車應檢查氣缸 閥 蒸氣管 調壓閥 安全閥及各種儀表之有無異常

雇主對電氣機車等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就其車體所裝置項目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電氣機車 蓄電池機車 電車及蓄電池電車應檢查電路 制動器及連結裝置之有無異常 二 內燃機車或內燃動力車應檢查制動器及連結裝置之有無 異常 三 蒸汽機車應檢查火室 易熔栓 水位計 給水裝置 制 動器及連結裝置之有無異常

雇主對一般車輛, 應每三個月就車輛各項安全性能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車輛頂高機應每三個月檢查一次以上, 維持其安全性能

雇主對高空工作車, 應每年就下列事項實施檢查一次 : 一 壓縮壓力 閥間隙及其他原動機有無異常 二 離合器 變速箱 差速齒輪 傳動軸及其他動力傳動裝置有無異常 三 主動輪 從動輪 上下轉輪 履帶 輪胎 車輪軸承及其他走行裝置有無異常 四 轉向器之左右回轉角度 肘節 軸 臂及其他操作裝置有無異常

五 制動能力 制動鼓 制動塊及其他制動裝置有無異常 六 伸臂 升降裝置 屈折裝置 平衡裝置 工作台及其他作業裝置有無異常 七 油壓泵 油壓馬達 汽缸 安全閥及其他油壓裝置有無異常 八 電壓 電流及其他電氣系統有無異常 九 車體 操作裝置 安全裝置 連鎖裝置 警報裝置 方向指示器 燈號裝置及儀表有無異常

雇主對高空工作車, 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制動裝置 離合器及操作裝置有無異常 二 作業裝置及油壓裝置有無異常 三 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雇主對車輛系營建機械, 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車輛系營建機械, 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制動器 離合器 操作裝置及作業裝置之有無異常 二 鋼索及鏈等之有無損傷 三 吊斗之有無損傷

雇主對堆高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堆高機, 應每月就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制動裝置 離合器及方向裝置 二 積載裝置及油壓裝置 三 頂蓬及桅桿

雇主對以動力驅動之離心機械, 應每年就下列規定機械之一部分, 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回轉體 二 主軸軸承 三 制動器 四 外殼 五 配線 接地線 電源開關 六 設備之附屬螺栓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 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固定式起重機, 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 過捲預防裝置 警報裝置 制動器 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 有無異常 二 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 吊鉤 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四 配線 集電裝置 配電盤 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五 對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之鋼纜等及絞車裝置有無異常 前項檢查於輻射區及高溫區, 停用超過一個月者得免實施 惟再度使用時, 仍應為之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 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移動式起重機 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過捲預防裝置 警報裝置 制動器 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 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 吊鉤 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四 配線 集電裝置 配電盤 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雇主對人字臂起重桿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人字臂起重桿, 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過捲預防裝置 制動器 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 捲揚機之安置狀況 三 鋼索有無損傷 四 導索之結頭部分有無異常 五 吊鉤 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六 配線 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雇主對升降機, 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升降機, 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終點極限開關 緊急停止裝置 制動器 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 鋼索或吊鏈有無損傷 三 導軌之狀況 四 設置於室外之升降機者, 為導索結頭部分有無異常

雇主對營建用提升機, 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制動器及離合器有無異常 二 捲揚機之安裝狀況 三 鋼索有無損傷 四 導索之固定部位有無異常

雇主對吊籠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過捲預防裝置 制動器 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 吊臂 伸臂及工作台有無損傷 三 升降裝置 配線 配電盤有無異常

雇主對簡易提升機, 應每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簡易提升機, 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過捲預防裝置 制動器 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 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 導軌狀況

雇主對以動力驅動之衝剪機械, 應每年依下列規定機械之一部分, 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二 曲柄軸 飛輪 滑塊 連結螺栓及連桿 三 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器 四 電磁閥 減壓閥及壓力表 五 配線及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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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內面 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無損傷 變形或腐蝕 二 危險物之乾燥設備中, 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 蒸氣或粉塵等之設備有無異常 三 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液體為熱源之乾燥設備, 燃燒室或點火處之換氣設備有無異常 四 窺視孔 出入孔 排氣孔等開口部有無異常 五 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 六 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

雇主對乙炔熔接裝置 ( 除此等裝置之配管埋設於地下之部分外 ) 應每年就裝置之損傷 變形 腐蝕等及其性能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 除此等裝置之配管埋設於地下之部分外 ) 應每年就裝置之損傷 變形 腐蝕等及其性能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高壓電氣設備, 應於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高壓受電盤及分電盤 ( 含各種電驛 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 ) 之動作試驗 二 高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 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 自備屋外高壓配電線路情況

雇主對於低壓電氣設備, 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低壓受電盤及分電盤 ( 含各種電驛 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 ) 之動作試驗 二 低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 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 自備屋外低壓配電線路情況

雇主對鍋爐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 燃燒裝置 : ( 一 ) 油加熱器及燃料輸送裝置有無損傷 ( 二 ) 噴燃器有無損傷及污髒 ( 三 ) 過濾器有無堵塞或損傷 ( 四 ) 燃燒器瓷質部及爐壁有無污髒及損傷 ( 五 ) 加煤機及爐篦有無損傷 ( 六 ) 煙道有無洩漏 損傷及風壓異常

三 自動控制裝置 : ( 一 ) 自動起動停止裝置 火焰檢出裝置 燃料切斷裝置 水位調節裝置 壓力調節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 二 ) 電氣配線端子有無異常 四 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 ( 一 ) 給水裝置有無損傷及作動狀態 ( 二 ) 蒸汽管及停止閥有無損傷及保溫狀態 ( 三 ) 空氣預熱器有無損傷 ( 四 ) 水處理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本體有無損傷 變形 二 蓋板螺栓有無損耗 三 管及閥等有無損傷 洩漏 四 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五 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 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 得免實施

雇主對小型鍋爐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 燃燒裝置有無異常 三 自動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四 附屬裝置及附屬品性能是否正常 五 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 裂痕 變形及腐蝕 二 蓋 凸緣 閥 旋塞等有無異常 三 安全閥 壓力表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無異常 四 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雇主對小型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本體有無損傷 二 蓋板螺旋有無異常 三 管及閥等有無異常 四 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雇主對高壓氣體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槽應注意有無沈陷現象, 並應每年定期測定其沈陷狀況一次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應每二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 不含配管 ) : ( 一 ) 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 ( 二 ) 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 變形及腐蝕 ( 三 ) 蓋 凸緣 閥 旋塞等之狀態 ( 四 ) 安全閥 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 五 ) 冷卻 攪拌 壓縮 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 六 ) 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 七 ) 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之必要事項

二 配管 : ( 一 ) 熔接接頭有無損傷 變形及腐蝕 ( 二 ) 凸緣 閥 旋塞等之狀態 ( 三 ) 接於配管之供為保溫之蒸氣管接頭有無損傷 變形或腐蝕

雇主對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應就下列事項, 每二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內部是否有造成爆炸或火災之虞 二 內部與外部是否有顯著之損傷 變形及腐蝕 三 蓋板 凸緣 閥 旋塞等之狀態 四 安全閥或其他安全裝置 壓縮裝置 計測裝置之性能 五 冷卻裝置 攪拌裝置 壓縮裝置 計測裝置及控制裝置之性能 六 預備電源或其代用裝置之性能 七 其他防止爆炸或火災之必要事項

雇主對局部排氣裝置 空氣清淨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氣罩 導管及排氣機之磨損 腐蝕 凹凸及其他損害之狀況及程度 二 導管或排氣機之塵埃聚積狀況 三 排氣機之注油潤滑狀況 四 導管接觸部分之狀況 五 連接電動機與排氣機之皮帶之鬆弛狀況 六 吸氣及排氣之能力 七 設置於排放導管上之採樣設施是否牢固 鏽蝕 損壞 崩塌或其他妨礙作業安全事項 八 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雇主對設置於局部排氣裝置內之空氣清淨裝置, 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構造部分之磨損 腐蝕及其他損壞之狀況及程 度 二 除塵裝置內部塵埃堆積之狀況 三 濾布式除塵裝置者, 有濾布之破損及安裝部分 鬆弛之狀況 四 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措施

雇主對異常氣壓之再壓室或減壓艙, 應就下列事項, 每個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輸氣設備及排氣設備之運作狀況 二 通話設備及警報裝置之運作狀況 三 電路有無漏電 四 電器 機械器具及配線有無損傷

雇主對營造工程之施工架及施工構台, 應就下列事項, 每週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架材之損傷 安裝狀況 二 立柱 橫檔 踏腳桁等之固定部分, 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弛狀況 三 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四 扶手 護欄等之拆卸及脫落狀況

五 基腳之下沈及滑動狀況 六 斜撐材 索條 橫檔等補強材之狀況 七 立柱 踏腳桁 橫檔等之損傷狀況 八 懸臂樑與吊索之安裝狀況及懸吊裝置與阻檔裝置之性能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 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 亦應實施前項檢查

雇主對營造工程之模板支撐架, 應每週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 一 架材之損傷 安裝狀況 二 支柱等之固定部分 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之鬆弛狀況 三 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四 基腳 ( 礎 ) 之沉陷及滑動狀況 五 斜撐材 水平繫條等補強材之狀況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 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 亦應實施前項檢查

雇主對於機械 設備, 應依本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 實施定期檢查 但雇主發現有腐蝕 劣化 損傷或堪用性之虞, 應實施安全評估, 並縮短其檢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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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於初次使用前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 一 確認胴體 端板之厚度是否與製造廠所附資料符合 二 確認安全閥吹洩量是否足夠 三 各項尺寸 附屬品與附屬裝置是否與容器明細表符合 四 經實施耐壓試驗無局部性之膨出 伸長或洩漏之缺陷 五 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雇主對捲揚裝置於開始使用 拆卸 改裝或修理時, 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 一 確認捲揚裝置安裝部位之強度, 是否符合捲揚裝置之性能需求 二 確認安裝之結合元件是否結合良好, 其強度是否合乎需求 三 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雇主對局部排氣裝置或除塵裝置, 於開始使用 拆卸 改裝或修理時, 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 一 導管或排氣機粉塵之聚積狀況 二 導管接合部分之狀況 三 吸氣及排氣之能力 四 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雇主對異常氣壓之輸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 一 對輸氣設備初次使用或予分解後加以改造 修理或停用 一個月以上擬再度使用時, 應對該設備實施重點檢查 二 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或因出水或發生其他異常, 致高壓 室內作業勞工有遭受危險之虞時, 應迅即使勞工自沈箱 壓氣潛盾等撤離, 避免危難, 應即檢點輸氣設備之有無異常, 沈箱等之有無異常沈降或傾斜及其他必要事項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於開始使用 改造 修理時, 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次 : 一 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 不含配管 ) : ( 一 ) 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 ( 二 ) 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 變形及腐蝕 ( 三 ) 蓋 凸緣 閥 旋塞等之狀態 ( 四 ) 安全閥 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 五 ) 冷卻 攪拌 壓縮 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 六 ) 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 七 ) 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之必要事項 二 配管 : ( 一 ) 熔接接頭有無損傷 變形及腐蝕 ( 二 ) 凸緣 閥 旋塞等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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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車輛機械, 應每日作業前依下列各項實施檢點 : 一 制動器 連結裝置 各種儀器之有無異常 二 蓄電池 配線 控制裝置之有無異常

雇主對高空工作車, 應於每日作業前就其制動裝置 操作裝置及作業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

雇主對捲揚裝置應於每日作業前就其制動裝置 安全裝置 控制裝置及鋼索通過部分狀況實施檢點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 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對置於瞬間風速可能超過每秒三十公尺或四級以上地震後之固定式起重機, 應實施各部安全狀況之檢點 : 一 過捲預防裝置 制動器 離合器及控制裝置性能 二 直行軌道及吊運車橫行之導軌狀況 三 鋼索運行狀況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 應於每日作業前對過捲預防裝置 過負荷警報裝置 制動器 離合器 控制裝置及其他警報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

雇主對人字臂起重桿, 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對置於瞬間風速可能超過每秒三十公尺 ( 以設於室外者為限 ) 或四級以上地震後之人字臂起重桿, 應就其安全狀況實施檢點 : 一 過捲預防裝置 制動器 離合器及控制裝置之性能 二 鋼索通過部分狀況

雇主對營建用提升機, 應於每日作業前, 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 一 制動器及離合器性能 二 鋼索通過部分狀況

雇主對吊籠, 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如遇強風 大雨 大雪等惡劣氣候後, 應實施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檢點 : 一 鋼索及其緊結狀態有無異常 二 扶手等有無脫離 三 過捲預防裝置 制動器 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有無異常 四 升降裝置之擋齒機能 五 鋼索通過部分狀況

雇主對簡易提升機, 應於每日作業前對制動性能實施檢點

雇主對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二條至前條規定之起重機械使用之吊掛用鋼索 吊鏈 纖維索 吊鉤 吊索 鏈環等用具, 應於每日作業前實施檢點

雇主對第二十六條之衝剪機械, 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 實施檢點 : 一 離合器及制動器之機能 二 曲柄軸 飛輪 滑塊 連桿 連接螺栓之有無 鬆懈狀況 三 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裝置之機能 四 安全裝置之性能 五 電氣 儀表

雇主對工業用機器人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 檢點時應儘可能在可動範圍外為之 : 一 制動裝置之機能 二 緊急停止裝置之機能 三 接觸防止設施之狀況及該設施與機器人間連鎖裝置之機能 四 相連機器與機器人間連鎖裝置之機能 五 外部電線 配管等有無損傷 六 供輸電壓 油壓及空氣壓有無異常 七 動作有無異常 八 有無異常之聲音或振動

雇主對高壓氣體製造設備, 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 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 且應依所製造之高壓氣體種類及製造設備狀況, 一日一次以上就該設備之動作狀況實施檢點

雇主對高壓氣體消費設備, 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 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 一日一次以上就該設備之動作狀況實施檢點

雇主對營建工程施工架設備 施工構台 支撐架設備 露天開挖擋土支撐設備 隧道或坑道開挖支撐設備 沉箱 圍堰及壓氣施工設備 打樁設備等, 應於每日作業前及使用終了後, 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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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設備作業時, 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 一 鍋爐之操作作業 二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 三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操作作業 四 高壓氣體容器之操作作業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高壓氣體作業時, 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 一 高壓氣體之灌裝作業 二 高壓氣體容器儲存作業 三 高壓氣體之運輸作業 四 高壓氣體之廢棄作業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業用機器人之教導及操作作業時, 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 應就下列事項, 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 一 打樁設備之組立及操作作業 二 擋土支撐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三 露天開挖之作業 四 隧道 坑道開挖作業 五 混凝土作業 六 鋼架施工作業 七 施工構台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八 建築物之拆除作業 九 施工架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十 模板支撐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十一 其他營建作業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或局限空間作業時, 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有害物作業時, 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 一 有機溶劑作業 二 鉛作業 三 四烷基鉛作業 四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五 粉塵作業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異常氣壓作業時, 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 一 潛水作業 二 高壓室內作業 三 沈箱作業 四 氣壓沈箱 沈筒 潛盾施工等作業

雇主使勞工從事金屬之熔接 熔斷或加熱作業時, 應就下列事項, 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 一 乙炔熔接裝置 二 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雇主使勞工從事危害性化學品之製造 處置及使用作業時, 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雇主使勞工從事林場作業時, 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雇主使勞工從事船舶清艙解體作業時, 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雇主使勞工從事碼頭裝卸作業時, 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 刪除 )

雇主使勞工對其作業中之纖維纜索 乾燥室 防護用具 電氣機械器具及自設道路等實施檢點

雇主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七十七條實施之檢點, 其檢點對象 內容, 應依實際需要訂定, 以檢點手冊或檢點表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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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 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自動檢查計畫 : 1. 機械之定期檢查 2. 設備之定期檢查 3.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4. 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實施之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應就下列事項記錄, 並保存三年 : 一 檢查年月日 二 檢查方法 三 檢查部分 四 檢查結果 五 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六 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勞工 主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 檢點時, 發現對勞工有危害之虞者, 應即報告上級主管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 發現有異常時, 應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 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該規定為之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之自動檢查, 除依本法所定之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應指定具專業知能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為之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 如該承攬人使用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係由原事業單位提供者, 該機械 設備或器具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 前項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於有必要時得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會同實施 第一項之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如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具有實施之能力時, 得以書面約定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為之

事業單位承租 承借機械 設備或器具供勞工使用者, 應對該機械 設備或器具實施自動檢查 前項自動檢查之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 於事業單位承租 承借機械 設備或器具時, 得以書面約定由出租 出借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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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 第六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 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人員 ) 設置 ( 變更 ) 報備書 ( 如附表三 ), 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雇主依第十條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時, 應製作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名冊 ( 如附表四 ) 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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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辦法發布日前, 依已廢止之工廠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設置辦法及修正前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 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者, 於本辦法施行後, 其資格不受影響

( 刪除 )

政府機關 ( 構 ), 對於第二條之一 第三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因其他法規限制, 得於組織修編完成前, 以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替代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但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 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 第二條 第二條之一 第三條 第三條之一 第三條之二 第五條之一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十條 第十二條之一至第十二條之六規定, 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 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考試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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