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業務常見問題或錯誤案例探 討及最新修正人事法令解析 - 退休撫卹 ( 機關組 )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公保養老給付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 優惠存款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退休 撫慰 資遣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退撫主要內容 撫卹 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退休議題常見問題
Q 公務人員退休法適用對象 - 涉案人員得否辦理退休? Who 可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 不受理退休或資遣申請之情事? 喪失申請辦理退休權利之情事? 公務人員退休法 2 及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退休法 21 公務員懲戒法 8 公務人員退休法 22 案例討論 : 李大仁參加高考及格, 分發至花蓮市公所擔任課員, 今年 1 月 16 日調任花蓮縣政府科長 ; 年齡已滿 64 歲, 任職已滿 32 年 5 個月 今年 2 月, 其因前於花蓮市公所任職期間辦理採購業務涉案, 經花蓮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請問他可否在今年 3 月間, 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申請退休?
對象 現職人員 不受理事由喪失事由 留職停薪停職休職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涉嫌內亂罪 外患罪, 尚未判刑確定 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或緩起訴尚未期滿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 褫奪公權終身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Q 什麼時候可以退休? 資遣的原因為何? 二者有何不同? 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 命令退休? 危勞降齡? 資遣? 公務人員退休法 4 5 6 及其施行細則 4 5 6 公務人員退休法 7 及其施行細則 7 案例討論 : 李阿花女士今年 43 歲, 係 機關辦事員, 現職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二級, 擔任公務人員已滿 13 年, 因罹病情緒不佳, 平常與同仁常常吵架, 日前更於上班期間毆打洽公民眾致傷 今年因該機關業務緊縮, 將依法令辦理精簡, 如果您是該機關的人事人員, 請問該怎麼處理?
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 命令退休 任職滿 5 年 年滿 60 歲任職滿 25 年 任職滿 5 年 年滿 65 歲 1. 任職滿 5 年 半殘廢證明 服務機關出具不堪勝任職務證明書 2. 任職滿 5 年 具體事證不提出 考績會審議 命病假治療 逾 請假規則期限仍未痊癒 服務機關出具不堪勝任職務證明書 危勞降齡 職務具危險性 勞力性自願退休年齡不得少於 50 歲屆齡退休年齡不得少於 55 歲 資遣 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須裁減人員現職工作不適任, 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 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 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部分殘廢以上證明 服務機關證明其不堪勝任現職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VS 命令退休
Q What 得併計退休年資? 退撫新制 舊制? 年資採計最高上限? 雇員? 義務役? 約聘僱? 臨時人員? 代理教師? 案例討論 : 公務人員退休法 2 14 15 17 29 31 及其施行細則 2 21 銓敘部釋例 李大仁先生是現職花蓮市公所課長 ;59 年 1 月至 61 年 1 月服義務役 2 年 ; 其公職生涯的資歷為 : (1)62 年 5 月至 63 年 12 月, 在新竹市議會擔任臨時人員 (2)64 年 1 月至 65 年 12 月, 轉赴新竹市政府擔任工友 (3)66 年 1 月至 66 年 12 月, 轉赴桃園國小兵缺代理教師 (4)67 年 1 月至 67 年 12 月, 轉赴桃園國小懸缺代理教師 (4)68 年 1 月至 69 年 12 月, 轉赴新竹縣議會擔任約僱人員 (5)70 年 1 月至 85 年 7 月, 轉赴桃園縣政府約聘人員 (6)85 年 8 月至 86 年 7 月, 轉赴桃園國小懸缺代理教師 (7)86 年普考及格, 分發至桃園市公所擔任辦事員並於 86 年 10 月 1 日報到, 至 87 年 9 月 (8)87 年 10 月至 88 年 12 月轉赴中央信託局擔任辦事員 三等專員等職 ; 離職時未支領公自提儲金 (9)89 年 1 月高考及格, 分發花蓮市公所任職 ; 嗣因表現良好, 順利升遷, 於 99 年升該所課長迄今
年資採計上限年資選擇增給規定 舊制 : 最高採計 30 年 舊制 + 新制 : 最高採計 35 年 新舊合計超過 35 年, 由本人取捨, 取捨後之年資, 合計應為 35 年整 年資取捨方式, 隨退休人員所選擇之退休金種類 舊制核給之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等狀況而不同, 故應向退休人員妥為分析說明, 協助退休人員慎重選擇 1. 適用對象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 35 年者 2. 指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資格之職務 ( 依法繳納退撫基金費用年資 ), 並應符合下列條件者 : A. 未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 B. 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 但未曾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 ( 職 伍 ) 資遣 年資結算給與或離 ( 免 ) 職退費即上述人員必須審定之退休年資均為新制年資者
年資採計 併計退休年資類型 :( 公務人員退休法 2 31 及其施行細則 2 21 規定 ) 以依據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年資為原則, 並包含以下各種年資 : 1 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之公務人員 2 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年資, 未併計核給退休俸, 經銓敍部登記有案, 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 編制外或臨時聘僱人員, 必須依 國軍編制外或臨時聘僱人員年資准予併計公職退休查註作業規定 查註 ) 3 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 未核給退役金或退休俸, 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4 曾任編制內雇員 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 未領退職金或退休金, 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 具雇員年資者, 應檢附派令及任職期間之歷年考成通知書 ( 或檢附服務 / 離職證明, 證明書應敘明 :a 進用依據 - 雇員管理規則 b 離職時未領取退 ( 離 ) 職給與或資遣費 ) 5 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職員, 未依規定核給退休金或退離給與 ( 公提儲金 ), 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 * 具 83 年以前學校職員服務年資者, 應檢附任職派令 83 年以前歷年考績通知書 6 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 未依規定核給退休金或退離給與, 經原服務機構覈實出具證明者 7 其他經銓敘部核定得以併計之年資 8 各縣 ( 市 ) 政府及鄉 ( 鎮 市 ) 公所設立之托兒所納編前保育員任職年資, 應予併計退休年資 但因該年資不具備公務人員資格且已支領離職互助金, 不再計算退休給付 * 僅能作為成就退休或支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不計算退休給與 * 至於所稱不計算之退休給與, 應包括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自願退休年滿 55 歲加發之一次退休金 第 30 條之補償金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及優惠存款利息等任何退休給與等 10
軍職人員年資常見類型 下列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 或檢證併計 ; 或檢具相關證件, 函請國防部等相關機關或縣市政府查證是否得予併計, 再依查證結果辦理 1 義務役公務人員曾任內政部及國防部認定屬兵役義務範疇且未曾核給退離給與之軍職年資, 如國民兵 金馬自衛隊組訓年資及應後備軍人各種召集等項軍職年資, 均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辦理年資併計事宜 2 臨時召集陸軍部分人員服役期滿, 同日獲頒召集令, 其臨時召集年資, 如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 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3 國民兵服國民兵役人員, 無論是否曾接受召集服軍事勤務或接受教育訓練, 其曾服軍事勤務或接受教育訓練時間, 連同大專集訓年資, 均得檢具相關證件, 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4 補充兵配合國防部認定補充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仍屬義務役之範疇, 爰公務人員曾任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之相關退休年資採計規定, 重行規定如下 : 公務人員 89 年 2 月 2 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者, 得依其補充兵證書所載曾受軍事訓練日期, 申請補繳退撫基金, 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又服補充兵役前曾參加大專集訓年資者, 亦得檢具大專集訓證書所載折合役期天數, 申請補繳退撫基金, 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至於曾於高級中等 ( 含高職 ) 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 因兵役法施行法第 52 條規定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 並未包含補充兵, 且軍訓課程不得折抵補充兵, 爰仍維持本部 94 年 4 月 11 日部退三字第 0942481299 號書函, 不得補繳該軍訓課程期間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 5 金馬地區自衛隊隊員折抵役期之年資若於任公職前參加金馬自衛隊, 可向金門或連江縣政府申請開具其在金馬地區 接受之訓練及實際 11 服任軍勤日數 之證明文件, 併計年資, 惟不得以金馬自衛隊員補償金之年資採認為義務役年資
6 大專集訓 大專學生集訓期間年資, 既得折抵義務役之役期, 同意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 ( 撫卹 ) 年資 => 證書遺失, 逕向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 (426 臺中新社郵政 90774 之 3 號信箱, 服務專線 : 04-25822674) 申請補發 (64 年 7 月 5 日前受訓人員, 逕向戶籍地後備指揮部辦理, 大專集訓證明補發事宜 ) 7 軍訓課程 公務人員曾於高級中等 ( 含高職 ) 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 於 891121 在營或其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 士官 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 並依兵役法第 16 條 兵役法施行法第 52 條規定折算義務役役期者, 應於初任公務人員或復職復薪時, 按公務人員補繳義務役期間退撫基金模式辦理補繳事宜, 始得併計年資 8 中央警官學校或警察學校錄取後先至憲訓中心或陸軍官校接受軍事訓練之年資檢附之退伍證明書須明確記載受訓期限或入營 退伍或實際在營服役時間 => 文件遺失者, 可向戶籍所在地後備司令部申請補發 6 軍校教育年資依司法院釋字第 455 號解釋, 任公務人員前之義務役軍職年資, 如未領取退役金或退休俸亦應准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又國防部 88 年 3 月 6 日鍊銪字第 880002777 同年 5 月 1 日鍊銪字第 880005819 號函認定軍事學校基礎教育年資, 亦屬義務役之範疇, 且依各時期發布之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標準折算役期 7 志願役年資 8 軍中聘僱年資以編制內之聘雇年資為限,840701-870630 之年資須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始得併計, 870701 以後改適用勞基法之年資不得併計 9 編制外或臨時聘僱人員 12 必須依 國軍編制外或臨時聘僱人員年資准予併計公職退休查註作業規定 查註
10 研發替代役 依內政部役政署所釋, 研發替代役服役期間區分為 3 階段 ; 各階段之權利義務如下 : 1 第 1 階段 : 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 此階段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之規定 2 第 2 階段 : 自第 1 階段訓練期滿, 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 至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 此階段除替代役實施條例另有規定者外, 適用一般替代役之規定 3 第 3 階段 : 自服滿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 至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 本階段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 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 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 不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 ; 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4 研發替代役未能服滿前開規定之役期者: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改服一般替代役 ; 其所服期間除第 1 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 其餘期間以 1/4 計算, 折抵應服之役期 但分發至用人單位之服役期間 ( 即第 2 階段及第 3 階段 ) 未滿 1 年者, 該階段期間不予計算折抵 參酌內政部役政署所釋研發替代役各階段服役期間之權利義務, 爰就公務人員曾服研發替代役年資得否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規範如下 : 1 服滿前開研發替代役法定役期者: (1) 第 1 階段及第 2 階段服役期間, 係屬一般替代役之服役期限並按義務役標準支薪, 且依役政署前開函所載, 應採計為服役年資 準此, 以上述 2 階段之服役期間, 核與前開退休法第 15 條規定相符, 爰准予依前開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2) 第 3 階段服役期間, 因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 屬契約雇用人員, 並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等規定支薪 參加保險及發給退休給與, 且依役政署前開函所載, 應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 準此, 該階段既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撥退休金, 即非退休法得准予採計為退休年資之範圍, 核與前開退休法第 15 條規定不合, 無法依前開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2 未服滿前開研發替代役法定役期者: 依前開規定, 是類未服滿法定役期者, 應改服一般替代役, 並將所服役期照前開規定折算後 ( 除第 1 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 其餘期間以 1/4 計算, 折抵應服之役期 但分發至用人單位之服役期間未滿 1 年者, 均不予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 ), 再按其係屬替代役體位或常備兵體位, 分別補服滿常備兵役之時間 ( 分別為 1 年及 1 年 2 個月 ) 基此, 考量是類未服滿法定研發役役期者, 既已改服一般替代役並按其體位補服滿法定役期, 爰准予依其折算結果及實際補服滿法定役期之期間 ( 合計應為 1 年或 1 年 2 個月 ), 依前開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3 前開研發替代役各階段年資之採認, 均以退役證明記載之年資為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準據 ; 若有疑義時, 再向役政署查註認定 13
其他經銓敘部核定得以併計之年資 1 臨時人員 ( 銓敍部 84 年 3 月 2 日 84 台中特四字第 1102306 號函 ) (1) 屬於不定期僱用者 各機關定期約僱或定期僱用之臨時人員, 於僱用期滿經繼續僱用者, 視為不定期僱用 定期約僱 按件或按日計資, 或論件計酬, 或職務代理人之臨時年資, 一律不採 (2) 薪資應在政府預算項下支付者 ( 不限人事費 ) (3) 支相當於雇員以上之薪資者 (4) 必須在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發布 (611227) 以前 ( 中央機關係 61 年 12 月 ; 地方機關係 62 年 1 月 ) 之年資 => 曾任臨時人員年資核發服務證明及用印程序之規定 : 銓敍部 88 年 10 月 18 日 88 台特三字第 1804080 號函 2 約僱人員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年資均不得採計 14
3 約聘人員 (1) 自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公布施行 (580428) 後至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 (611227) 前之聘用人員年資, 如未列冊送經銓敘部登記備查者, 同意比照臨時人員年資採計規定辦理, 證明文件應敘明 (a) 薪資在政府預算下列支 (b) 支相當公務人員薪給 ( 指支相當雇員以上薪資 )(c) 非按件計資或按日計資 ( 應為按月計資 ), 以憑核辦 (2)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 (611227) 後之聘用人員年資, 以經各機關列冊送本部登記備查有案者, 始予採計, 採計至 840630 止 4 懸缺代課教師( 銓敍部 64 年 10 月 8 日 64 台為特三字第 31421 號函 ) 公務人員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課及代用教師之年資, 可予採計 5 兵缺代理( 課 ) 教師 ( 銓敘部 101 年 6 月 28 日部退三字第 1013616309 號令 ) 本部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部退三字第 0962839616 號令釋公務人員曾任兵缺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採計規定, 自即日起廢止 ; 相關事宜應回歸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另, 該令廢止後, 原具有符合本部上開 96 年 12 月 21 日令釋規定之兵缺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 且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退休生效者, 仍得照原令規定, 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5
Q 我要退休了, 可以領月退休金嗎? 85 制? 展期月退休金? 減額月退休金? 過渡期間指標數? 公務人員退休法 10 11 12 及其施行細則 15 案例討論 : 李大仁先生現年滿 50 歲 6 個月, 自考試錄取分配至內政部占缺實務訓練並任職迄今, 已滿 28 年 11 個月 ; 如果他想在今 (104) 年 7 月 2 日自願退休生效, 請問可以嗎? 可以選擇支領月退休金嗎?
月退休金減額月退展期月退例外規定 1. 屆齡退休 命令退休 5 年 60 歲自願退休 : 任職年資 15 年以上 2.25 年自願退休 : (1) 任職年資 25 年年滿 60 歲 (2) 任職年資 30 年年滿 55 歲過渡期間 => 整數年資 + 整數年齡之總和達當年度指標數以上且年齡滿 50 歲以上 1. 自起支年齡往前逆算, 每提前 1 年 減發 4%; 最多提前 5 年 減發 20% 2. 最早適用年齡如下 : 任職滿 25 年 55 歲 任職 30 年 50 歲 3. 按新舊制年資計算之月退休金數額分別依提前退休年數比例扣減 4. 提前未滿 1 年之畸零月數, 以 1 年計 5. 終身減額領取 先行辦理退休至年滿起支年齡始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任職滿 25 年 60 歲 任職 30 年 55 歲 任職滿 25 年 &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 & 於退休前 5 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 & 請延長病假之事實
Q 月退休金支領權利喪失 停止或暫停領受的事由? 喪失? 停止? 暫停? 公務人員退休法 23 24 及其施行細則 9 10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第 5 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8 條 案例討論 : 李大仁先生係花蓮縣政府退休之公務人員, 並經銓敘部核准支領月退休金有案 100 年 1 月 15 日再任桃園縣政府機要秘書, 嗣於 101 年 1 月 12 日轉任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復於 102 年 3 月 1 日轉任桃園縣大園鄉大園村村長迄今 如果您是李先生最後任職機關的人事人員, 您需要做些什麼嗎?
喪失事由停止事由 永久喪失不得恢復 1. 死亡 2. 褫奪公權終身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 (800501) 後, 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 4.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停止 ( 全額 ) 一定期間, 原因消滅後再向後恢復, 不得補發 1. 褫奪公權, 尚未復權 2. 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 ( 薪 ) 給 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3. 再任由政府捐助 ( 贈 ) 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 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政府原始捐助 ( 贈 ) 或捐助 ( 贈 ) 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 以上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 以上之事業職務 (2) 政府捐助 ( 贈 ) 成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3) 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 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公法人 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 公股代表
暫停事由 暫時停止, 俟符合規定時再行申請向後恢復, 且得補發 5 年 1. 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 澳門地區, 且未依規定檢具我國駐外單位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授權書等證件親自或委託在臺親友申請發給者 2. 未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自行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居住大陸地區期間, 暫停其領受退休 ( 職 ) 給與之權利, 俟其申請改領或回臺居住時, 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回復請領權利 3. 行蹤不明無法聯繫 (1) 領受人如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 發放機關應主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 並通知臺灣銀行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 (2) 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領受人, 不受前項限制 (3) 退休人員失蹤期間, 配偶得代為領受月退休金及代為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 ; 但月退休金發給機關得依民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函請檢察官向失蹤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確定後, 再通知遺族辦理後續撫慰金請領事宜 4. 因案逃亡 藏匿或被通緝者 (1) 領受人如因案逃亡 藏匿或被通緝, 由發放機關主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 並通知臺灣銀行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 (2) 前項人員不適用發放要點第 5 點第 2 款至第 4 款 ( 移居國外經外館驗證得檢證申請發給 ) 及第 6 款之但書 ( 失蹤人員經失蹤登記者得由配偶代領給與 ) 規定
赴大陸地區 之停止與暫停 兩岸條例及改領辦法 停止 暫停 設有戶籍或領有護照 未設有戶籍或未領有護照 經許可回復身分可申請向後恢復 經親自回臺可申請向後恢復 停止期間不得補發 暫止期間 5 年時效內得申請補發 22
赴大陸地區有無居住 183 天限制 1. 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應停止或暫停退休給與權利, 端視其是否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定, 並非以其居住是否超過 183 天或逾 2 年即為停發或喪失退休給與權利之條件 2. 依兩岸條例第 26 條規定, 退休人員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得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 ; 申請時前 3 年內, 居 停留合計須達 183 天 23
前往大陸地區短期旅遊 退休公務人員前往大陸地區短期旅遊者, 若非長期居住, 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其護照, 尚非前述應停止或暫停給與之範圍, 惟應依前開發放要點第 5 點規定, 檢具出國及旅遊行程相關證明文件, 主動聯繫發放機關, 以為查核 ( 人事人員應作事後之追踨管制 ) 24
公務人員撫卹及撫慰議題常見問題
Q 撫慰 和 撫卹 不同嗎? 辦理撫慰的原因? 辦理撫卹的原因? 公務人員退休法 18 公務人員撫卹法 2 3 20 及其施行細則 2 3 案例討論 : 李大仁先生是 縣政府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 今年年初, 李先生因病亡故, 請問李先生的遺族可否辦理撫慰領取撫慰金? 案例討論 : 李大仁先生現職為 縣政府科長, 長期受憂鬱症之苦, 今年年初因一時想不開自殺, 請問李先生的遺族可否辦理撫卹領取撫卹金?
撫慰事由撫卹事由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並 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現職人員 : 1. 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但得由其法定繼承人項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本息 2. 因公死亡備註 : 1. 公務人員於休職 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其遺族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辦理撫卹, 並給與殮葬補助費 2. 公務人員失蹤後, 經銓敘部登記有案者, 視同現職人員 至其 死亡日期, 應以宣告死亡日期為準 ; 年資之計算, 應以最後傳來音訊之日為準
Q 撫慰 的遺族和 撫卹 的遺族不同嗎? 遺族支領比例為何? Who 可申請撫慰金? Who 可申請撫卹金? 遺族申請之權利有無限制? 遺族支領比例是平均領取嗎? 公務人員退休法 18 25 及其施行細則 37 公務人員撫卹法 8 10 18 及其施行細則 14 16 20 案例討論 : 李大仁先生與鍾阿桃 ( 今年已 60 歲 ) 結婚 30 多年,99 年 1 月 16 日自 縣政府退休, 支領月退休金 今年年初, 李先生因病亡故, 其 3 個兒女 : 大兒子 22 歲, 在某大學讀書 ; 二女兒剛滿 20 歲, 長年居住美國並已取得美國國籍 ; 三兒子 16 歲, 還在高中念書 => 請問李先生的遺族有誰? 可否領取撫慰金? 領取比例為何? 案例討論 : 李大仁先生是 縣政府的科長, 任職已滿 26 年, 與原配偶育有 3 名子女 李先生與前妻離婚後, 與鍾阿桃再婚, 惟婚姻維持 3 年即離婚, 離婚時, 鍾阿桃已懷有身孕 3 個月 今年年初, 李先生因病亡故, 其與前妻生育之 3 個兒女 : 大兒子 20 歲, 因案經判決確定褫奪公權終身 ; 二女兒 17 歲 ( 就讀高中 ) 三兒子 10 歲 ( 就讀小學 ), 已隨同母親移居美國並取得美國國籍 => 請問李先生的遺族有誰? 可否領取撫卹金? 領取比例為何?
項目撫慰撫卹 遺族順位 遺族不得申請事由 支領比例 未再婚配偶及依下列順序領受 : 1 子女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 必須前一順序均無遺族可領受時, 始得由次一順序遺族依規定領受 1 褫奪公權終身 2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 3 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1 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領受 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 配偶應領撫慰金之 1/2, 其餘遺族平均領受 1/2 2 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 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無第一順序遺族時, 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未再婚配偶及依下列順序領受 : 1 子女 ( 包含未出生之子女 )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兄弟姊妹 * 如子女死亡 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 由其孫子女代位領受撫卹金 1 褫奪公權終身 2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 3 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1 未再婚配偶領受 1/2, 其餘遺族平均領受 1/2 2 遺族如僅未再婚配偶及兄弟姐妹時, 該兄弟姐妹不得支領撫卹金, 而由配偶獨領全部撫卹金 3 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 其應領之撫卹金, 依序由前開順序遺族領受 * 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者, 請領撫卹金時, 應共同提出, 並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 ; 遺族均無行為能力者, 由各遺族之法定代理人推派一人代為申請 但遺族未能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 或行蹤不明者, 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例, 分別請領撫卹金
Q 喪失或停止領取 撫慰金 和 撫卹金 的原因為何? Why 撫慰金 或 撫卹金 領受的權利喪失或停止? 案例討論 : 公務人員退休法 18 23 25 李大仁係 縣政府退休且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 亡故後, 撫慰案經審定由其配偶鍾阿桃支領月撫慰金 鍾女士欲藉忙碌的工作排解思念之情, 故於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擔任約聘人員 ; 因效果不彰, 總觸景傷情, 便移居美國和大兒子一起住, 並取得美國國籍, 請問如果您是 縣政府的人事人員, 應該如何處理? 公務人員撫卹法 8 10 11 案例討論 : 縣政府的科長李大仁在職時因病亡故, 撫卹案經審定由其配偶鍾阿桃及 3 名子女共同領受 嗣鍾阿桃再婚, 大兒子因案經判決確定褫奪公權終身, 請問如果您是 縣政府的人事人員, 應該如何處理?
項目撫慰撫卹 喪失領受事由 1 死亡 2 褫奪公權終身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 4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5 配偶再婚 1 死亡 2 褫奪公權終身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 4 拋棄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5 配偶再婚 停止領受事由 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1 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2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請求權時效 1 申辦撫慰案之請求權 : 自支 ( 兼 ) 領月退休人員死亡日起, 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2 各期撫慰金請領時效 : 自各期撫慰金發放之日起算, 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1 申辦撫卹案之請求權 : 自公務人員在職死亡日起, 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2 各期年撫卹金請領時效 : 自各期年撫卹金發放之日起算, 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Q 領取月撫慰金和辦理延長給卹的原因為何? 撫慰遺族中,Who 可領取月撫慰金? 撫卹年限屆滿,Who 可申請延長給卹? 案例討論 : 公務人員退休法 18 及其施行細則 36 李大仁先生與鍾阿桃 (50 年 11 月 2 日出生 ) 結婚 30 多年,99 年 1 月 16 日自 縣政府退休, 支領月退休金 今年年初, 李先生因病亡故, 其 3 名子女均已成年 => 請問李先生的遺族中,Who 可領取月撫慰金? 公務人員撫卹法 9 及其施行細則 15 案例討論 : 縣政府的科長李大仁在職時因病亡故, 撫卹案經審定由其配偶鍾阿桃及 3 名子女共同領受, 並至 104 年 11 月屆滿 3 名子女 : 大兒子 80 年 2 月 3 日出生 二女兒 81 年 3 月 6 日出生 ( 目前在美國哈佛就讀大學 ), 小兒子 86 年 5 月 3 日出生 => 請問李先生的遺族中,Who 可申請辦理延長給卹?
1. 原則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2. 例外得擇領月撫慰金, 情形如下 : 領取月撫慰金之原因 對象條件支領期限 配偶 子女 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 2 年以上且未再婚 ( 依戶籍登載認定 ) 未成年 年滿 55 歲 * 未滿 55 歲者, 得自滿 55 歲之日起支領 * 如於開始支領之日前死亡, 其他合法遺族得依規定申請領受一次撫慰金 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 * 重度殘障以上 * 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 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 * 重度殘障以上 * 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 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終身 給至成年 終身 父母無終身 * 有合於支領月撫慰金之遺族, 並非排除其他遺族支領一次撫慰金權利, 故擬改領全額月撫慰金時, 須經協調或同一順序其他遺族同意時, 始得為之 * 未立遺囑, 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 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 按前開規定之比例各領取之
撫卹之其他事項 1 撫卹金給與: (1) 一次撫卹金 (2) 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 * 任職未滿 15 年 * 任職 15 年以上 * 因公死亡 ( 依據涉公程度之輕重, 加發 10% 至 50% 不等之一次撫卹金 ) 2 年撫卹金給與年限 : (1) 病故或意外死亡 :10 年 (2) 因公死亡 : 以其因公死亡事由不同, 而有 12-20 年不同之設計 3 延長撫卹之設計 : ( 應於期限屆滿前 1 個月內送銓敘部審定 ) 適用對象 無子 ( 女 ) 之未再婚寡妻 ( 鰥夫 ) 子女未滿 20 歲 子女滿 20 歲學業未中斷 終身 给至成年 給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 給卹期限 1 要件分析 : (1) 須於原審定領受期限之最後 1 個月有在學就讀之事實 (2) 就讀國內學校 (3) 具有學籍學生 (4) 在法定修業年限之內 2 實務案例 : (1) 研究所學生 : 延長給卹以至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為止, 研究所學生不予延長給卹 (2) 重修學生 : 如係大學修業 4 年後重修人員, 具有學籍, 但不在法定修業年限之內, 不予延長給卹 (3) 空中大學學生 : 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規定, 僅全修生具有學籍, 但全修生及選修生均無法定修業年限, 且屬成人進修及繼續教育, 故不予延長給卹 (4) 畢業後重新修讀學位者 ( 含學士後醫學系 ): 業已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不予延長給卹 (5) 推廣教育在職專班學生 : 得以延長給卹 ( 此類學生即原夜間部學生, 其修業年限如無法由各級學校所依據之法律判斷, 可洽各校視其學則規定而定 )
退休金 撫慰金 撫卹金的請求權時效? 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之人員實務訓練期間得否參加退撫基金?
退撫給與請求權時效 退休金 撫慰金 撫卹金 1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所定退休金 資遣給與 離職退費 撫慰金 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 應優先適用退休法第 27 條及撫卹法第 12 條之規定, 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 經過 5 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2 離職退費之請求權, 已逾請求權 5 年之行使期限而當然消滅 惟嗣後如再任公職, 該未曾領取離職退費之年資, 將來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規定併計退休年資 ; 如轉任民營單位 私立學校服務, 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 申請發給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得至遲於年滿 65 歲之日起 1 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退費申請 1 喪失國籍 : 自喪失國籍之日起停止發放 2 褫奪公權 : 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發放 3 再任公職 : 自再任之日起停止發放 4 死亡 : (1) 原則上, 自死亡之次一個定期起停止發放 (2) 惟如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於展期期間或退休再任公職期間死亡時, 照現行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1 喪失國籍 : 自喪失國籍之日起停止發放 2 褫奪公權 : 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發放 3 再婚 成年 : 依戶籍記載其再婚 成年之日起停止發放 4 死亡 : (1) 原則 : 自死亡之次一個定期起停止發放 (2) 例外 : 擇領展期月退休金或再任公職人員, 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前亡故或再任公職期間死亡時, 自死亡之次日起發給撫慰金 ; 如亡故當月已由政府發給全月薪資者, 自其亡故之次月發給撫慰金 1 喪失國籍 : 自喪失國籍之日起停止發放 2 褫奪公權 : 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發放 3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自通緝書發布之日起停止發放 4 死亡 : 依戶籍記載其死亡之次日起停止發放 5 再婚 成年 : 依戶籍記載其再婚 成年之日起停止發放 6 大學畢業 : 自其畢業學期終了之次日起停止發放
追繳起算日之計算 種類 1 0 3 年 1 月 1 日以後作法 喪失國籍 再任 褫奪公權 死亡再婚成年 大學畢業 年撫卹金日日 次 1 日 日日日 月撫慰金日日 次 1 期 日 日 月退休金日日日 次 1 期 37
退休給與領受資格查核 退撫給與查驗系統 92 年建置 每年查 6 次 向 7 個機關查驗 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填報系統 100 年建置 每年填報 2 次 ( 隨時 ) 各主管機關填報 查驗退撫給與領受人資格 列管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 38
退休人員主動通報 1. 退休人員如有再任前開專任公職或法人團體 轉 ( 再轉 ) 投資事業等職務而依法須停止月退休金之情事, 應主動通報支給機關 2. 未主動通知服務機關辦理停發手續, 致有溢領之情形, 依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支給機關除依規定自應停止支領日起追繳其溢領之月退休金外, 並得加計利息繳庫或繳還退撫基金 39
溢領追繳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溢領且未主動繳還者, 發放機關應通知其於 3 個月內繳還, 同時副知各支給機關 逾限屆滿仍未繳還者, 應送支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 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執行處執行 40
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之人 員實務訓練期間年資採計 自 1030101 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占缺實務訓練期間, 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 至於應 1021231 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者, 仍照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