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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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舊制年資 釋一 省市臨時參議會參議員均為無給職退休案不予計資 教育部五十五人字第 5860 號內政部五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臺內民字第一九九五一七號函 : 一 案經函准銓敘部五十五年三月十九日 ( 五五 ) 臺為特三字第 三二五四號函釋 : 一 查國民參政會參政員與臨時參議會駐會委員, 依民國參政會組織法及國民參政會組織條例暨省市臨時參議會組織條例之規定均屬民意代表, 其年資本部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案本部尚無採計之例, 惟臨時參議會駐會委員如屬專任且依法支領俸薪持有合法證件者, 其年資於休時似不無考慮採認之餘地 到部... 三 查依照省臨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十四條 第十九條及市臨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 第十七條之規定, 省市臨時參議會期間設置省市臨時參議會駐會委員會, 由參議員互選組織之, 其任務以聽取市政府各種報告及省市臨時參議會決議案之實施經過為限, 省市臨時參議會參議員均無給職, 特一併函請查照參考為荷 釋二 軍中子弟小學改制國民學校後教員任職年資於退休時可予採計 臺 ( 五六 ) 國字第 2194 號 關於軍中子弟小學改制國民學校後教員任職年資辦理退休時可否併計一案, 經協調有關機關咸認為可用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凡經國防部核實出具曾任軍用文職人員證明書者, 其曾任軍中子弟小學年資於退休時得合併計算 釋三 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證件之採認疑義 教育部 臺 (56) 人字第 號查學校教員退休年資之採計, 以聘書載有起訖日期為準其聘書未載明聘任期限者, 每

2 件聘書, 得從寬採計以一學期為原則, 職員部份應繳驗其任離職證件 釋四 臺糖代用國民學校教職員轉入地方國校服務於辦理退休時應由臺糖公司出具證明書以憑採計 教育部 臺 (62) 人字第 號關於教師前服務臺糖代用國校年資採計案請依本部五七 二 六臺 ( 五七 ) 國字第三三四號令 : 臺糖代用國民學校教職員, 轉入地方國民學校服務於辦理退休時, 其在臺糖代用國民學校之服務年資應由臺糖公司出具證明書以憑採計 之規定辦理 釋五 教職員退休時服務年資採計疑義 教育部 臺 (63) 人字第 號一 服兵役職務代理人之年資退休時不予採計 二 已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 在登記檢定合格前,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薪有案之代用教員年資, 退休時可予併計 三 其餘任職證件審核等事項, 均為實務問題, 請轉知當事人將有關任職證件隨同退休案由服務學校呈報該管縣市政府核辦 釋六 日據時期曾任水利會編制內職員年資得否採計 教育部 臺 (63) 人字第 號公立學校教職員於本省光復前 ( 日據時代 ), 曾在水利會服務, 擔任編制內職員之年資, 如有合法證件, 辦理退休時得予採計 釋七 大陸地區來臺義胞就業輔導委員會年資在辦理教職員退休時不予併計 教育部 臺 (63) 人字第 號大陸地區來臺義胞就業輔導委員會係臨時性機構, 其任職年資於辦理學校教職員退休時不予採計

3 釋八 前河北臨時中學教職員任職年資退休時准予併計 教育部 臺 (64) 人字第 0909 號釋九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年資應從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計 教育部 臺 (64) 人字第 2067 號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服務年資應從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計, 即凡持有上述時間以後由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 ( 或省市民眾服務社 ) 核發之服務證明者為有效 釋十 曾任救國團專任人員, 於轉任教職員後其服務年資可否併計辦理退休撫卹 教育部 臺 (64) 人字第 7319 號一 曾任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專任人員, 如未核給退休 ( 職 ) 或資遣費, 並經救國團核實出具證明者, 於轉任學校教職員後辦理退休 撫卹時, 其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二 查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專任人員, 如具有合法證明文件, 於辦理退休時, 其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前經教育部六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台 ( 六二 ) 人字第六五七 號函釋有案 註 : 七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廢止, 於七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前已任職之公務人員仍得併計專職人員年資 釋十一 公立學校合格教師, 曾任懸缺代課或代用教師, 其服務年資可否併計退休 撫卹 教育部 臺 (64) 人字第 號公立學校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於辦理退休或撫卹時其曾任懸缺代課或代用教師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 釋十二 曾任澎湖防衛司令部子弟學校教職員年資於退休時得合併計算

4 教育部 臺 (65) 人字第 0504 號釋十三 學校教職員, 曾任軍職年資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65) 人字第 3496 號學校教職員退休, 曾任軍職年資之併計, 係以國防部之查證為準 釋十四 在大陸時期, 代用國民學校教職員之服務年資, 於辦理退休時, 如能提出確切之證件者, 准予併計 教育部 臺 (65) 人字第 號釋十五 曾任長期發展科學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 國立研究講座教授 臨時助理員之年資於辦理學校教職員退休時不予併計 教育部 臺 (65) 人字第 號釋十六 學校教職員曾任臺灣糖業公司各附設小學之服務年資於辦理退休時, 應由臺糖公司出具證明書以憑採計 教育部 臺 (65) 人字第 號釋十七 曾任四川彭縣延秀女小附設幼稚園 東山縣立幼稚園 金堂秀川女小附設幼稚園主任年資, 准以公立學校任職年資採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68) 人字第 6290 號釋十八 學校教職員退休案中軍 公職年資查證手續, 請准由部屬機關學校逕函申請辦理一案業經本部商得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銓敘部同意 教育部 臺 (68) 人字第 號一 茲因該兩受理查證機關規定手續及所填表件不同, 而各單位逕函查證, 又因軍職 文職送達機關有別, 分項說明如次 : ( 一 ) 軍職年資查證, 應逕送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申辦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5 1. 在臺依法退除役者, 應將當事人退伍除役所領原始緩發退徐役金等各項支付證或退除給與結算單 ( 如註有溢領薪糧, 應先向聯勤收支機構折款繳清取據並附 ) 連同 退休事實表 二份逕送查證 2. 未辦退除役者必須檢附原始任職職證件 ( 以軍職證件為限, 並依序妥為裝訂成冊 ) 連同 退休事實表 二份 ( 可用影印本, 但應查明所填與原始履歷表是否相符 ) 逕送查證 3. 軍職年資查證結果, 註記於退休事實表內, 為保持原表之真實及避免重複運用之流弊, 其查證後之事實表, 由查證機關逕函本部, 並副知原服務機關學校 ( 二 ) 公 ( 文 ) 職年資查證, 應逕報銓敘部, 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 1. 學校教職員中有曾任公 ( 文 ) 職年資者, 應填寫 公務人員履歷表 三份,( 可用影印本, 惟履歷表如係現行填寫者, 應請查明與原始履歷表是否相符 ) 並檢附公職任離證件, 依序裝訂成冊 ( 軍教職年資請勿隨附 ) 逕函銓敘部查證 2. 部屬機關學校 公職人員 退休案, 仍應依規定報部核轉銓敘部辦理, 可毋庸另行查證, 惟各館所中如編纂 編輯等依聘任人員敘薪者, 其退休案擬予查證時仍應依前項規定逕行辦理 3. 銓敘部查證結果, 除一份抽存外 一份退還原服務單位 一份送本部 二 退休案中有曾任軍公年資擬予查證者, 應於報部之同時, 檢附規定表件, 由各該機關學校逕送查證, 並於報部退休案中敘明查證情形, 俾資了解, 至 撫卹 案之查證, 可比照辦理 三 如未依前列規定查證者, 本部將退還補辦因而延誤退休案處理時效者, 其責任由各該單位自負 釋十九 任職省立哈密中學教員年資疑義

6 教育部 臺 (70) 人字第 號經檢調本部檔案, 並無省立哈密中學有關資料, 未便發給任教年資證明, 惟查曾君既有新疆省政府主席辦公處出具之證明, 可參照銓敘部六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 六六 ) 臺楷字特三字第三四七 一號函 : 公務人員退休, 以直 ( 間 ) 接機關首長 副首長出具之經歷保證書, 保證人任職日期與被保證人同時或在被保證人以後者, 其保證之經歷年資, 可併計退休 之規定, 但以曾君原始履歷表填有該項經歷為限 准予併計辦理退休 釋二十 學校主計及人事人員於調任學校內非主計及人事人員並於短期內申請退休, 其原任主計及人事人員之年資可予併計 教育部 臺 (71) 人字第 號學校主計及人事人員於調任學校內非主計及人事之教職員後, 不分長期或短期申請退休, 其原任主計及人事人員之年資均可併計, 前稱 短期 係個案解釋, 並無特別限制意義 ; 但該段人事及主計年資, 不得採計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教員或校長連續任職滿二十年之資歷, 亦不得因而增加退休金基數或月退休金百分比 釋二十一 曾任台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司事 年資, 可否併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71) 人字第 號曾任台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司事 之年資依該公司台金 ( 五十 ) 人勞字一 二號礦工離職證所載係屬 司事工 並日給底資柒元參角整, 此項非屬公務人員並按日給資之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不予併計 釋二十二 學校教職員任職 臺北第一酒廠附設幼稚園 園長之年資, 於退休時可否併計疑義 教育部 臺 (71) 人字第 號

7 臺北第一酒廠附設幼稚園如屬職工福利性質並非 代用國小, 實難比照臺糖附小採計其年資 釋二十三 國小教師任職於魯山縣第二保國小年資可否併計為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72) 人字第 1740 號按小學教師向採派任制, 依其所檢附之委任令, 同意比照本部 臺 (56) 人字第二 二二 號函未載聘期聘書採計年資之規定, 從寬採認其壹學期 ( 即陸個月 ) 之年資 釋二十四 學校教職員於日據時期曾任 臺中州青果同業組合 經歷, 可否併計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72) 人字第 5784 號公務人員曾任 臺中州青果同業組合 職員之年資, 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准予併計 為期公教一致, 有關是項服務年資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 同意併計 釋二十五 學校教職員辭職參加援外技術團隊之年資於辦理學校教職員退休時可否併計疑義 教育部臺 ( 七二 ) 人字第 號基於公教一致之原則, 如學校教職員符合上開規定, 並有專任學校教職員五年以上之共本年資者, 除不得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外, 本部同意依此規定辦理 釋二十六 公務人員以經歷保證書申請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72) 人字第 號公務人員以經歷保證書申請併計退休年資, 如保證人欠缺足資證明其保證人身份之有

8 效證件, 而由第三人以經歷保證書方式再為保證者, 其退休年資轉准銓敘部函復依例不予採認 為期公教一致, 關於教職員退休案件有類似情形者應比照辦理 釋二十七 教師申請退休案內, 學歷與經歷時間衝突, 其經歷可否採計為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72) 人字第 號 員學歷與經歷年資重複部份, 如其是時尚未畢業或結業取得教師資格, 縱令其任教屬實, 亦只能視同 在校實習 或 兼任 性質, 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釋二十八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中華機械工程公司秘書處額外副管理師年資可否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73) 人字第 號公務人員於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發布前所任之臨時人員年資, 雖得依規定併計辦理公務人員退休, 惟定期約僱, 按日 ( 件 ) 計資之年資, 本部向不予採計 學校教職員部分, 參照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 釋二十九 有關在同一機關所轄不同單位任職人員, 是否符合 經歷保結 規定之保結人身分疑義 教育部 臺 (73) 人字第 號 依據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在同一機關所轄如非併列同一機關組織法規之不同單位之任職人員, 不合出具經歷保結之保證人身分 為期公教處理一致, 學校教職員之經歷保結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釋三十 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之年資, 經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部分尚無採認事例 為期公教一致, 學校教職員應比照辦理 教育部 臺 (73) 人字第 號釋三十一 學校教職員曾任戰時兒童保育會四川分會第二保育院教導委員會副主席 保

9 育主任及振濟委員會重慶第三兒童教養院教員兼訓育組長 教導主任等年資, 可否併計辦理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73) 人字第 號依銓敘部七十三年六月廿七日 ( 七三 ) 臺楷特三字二六一三三號函 : 公務人員曾任戰時兒童保育會四川分會第二保育院教導委員會副主席 保育主任及振濟委員會重慶第三兒童教養院教員兼訓育組長 教育主任之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得予憑證採計 本案關於學校教職員部分, 可參照上述銓敘部函辦理 釋三十二 學校教職員於辦理退休時, 其任職經歷, 如初次履歷表填載有案, 依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檢具經歷保結證明時, 應否再檢附保結人身分證明 教育部 臺 (73) 人字第 號一 案經銓敘部核釋 :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 其初次履歷表填載有案, 但未予採認之經歷, 因未有任卸等原始證件, 而依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檢附經歷證明書, 如銓述機關未有足資證明保證人身分之資料, 仍應責由當事人提供保證人身分證明 二 本案除公務人員部分應照上述規定辦理外, 為期公教處理一致起見, 學校教職員部份, 應照下列規定辦理之 : ( 一 ) 保證人為公務人員, 而銓敘機關無足資證明保證人身分之資料時, 應按銓敘部函釋規定由當事人提供保證人身分證明 ( 二 ) 保證人為學校教職員, 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無足資證明保證人身分之資料時, 當事人仍應提供保證人身分證明 釋三十三 曾任香港政府社會局調景嶺營兒童學校年資可否採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74) 人字第 號

10 依所附證件暨僑務委員會函, 該調景嶺兒童學校隸屬香港政府社會局, 而非行政院台 ( 五七 ) 人政肆字第一七六六九號函所指之 調景嶺中學 亦非僑委會核准立案之華僑學校, 與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六款規定不符, 該項年資不宜採計辦理退休 釋三十四 曾任職江西裕民銀行及本部教育推行委員會中華實驗劇團團員年資可否採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74) 人字第 號一 本項年資可逕向財政部查證 如服務經歷屬實, 且該銀行屬公營, 自可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採計辦理退休 二 民國三十九年十一月至四十年十二月止曾任本部教育推行委貝會中華實驗劇團團員年資, 同意採計辦理退休 釋三十五 曾任國防醫學院附設子弟學校教師年資可否採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74) 人字第 號國防醫學院查註, 該附設子弟學校屬福利性質, 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等語 該附設子弟學校既屬職工福利性質, 並非 代用國小, 實難比照台糖附小採計其年資 釋三十六 曾任高雄市私立楠梓區油廠代用國小教師年資, 同意比照台糖代用國小之案例採計其年資 教育部 臺 (74) 人字第 號釋三十七 分發應屆師範畢業生充任代理兵缺教師, 其代理兵缺期間之服務年資可否併資辦理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75) 人字第 號一般代理兵缺教師之服務年資仍依本部六十三年七月一日臺 ( 六三 ) 一七 六四號函

11 釋退休時不予併計, 但師範畢業生經正式分式發充任代理教師者不在此限 釋三十八 學校教職員由荐任主管 ( 組主任 ) 改派組員可否仍支原薪並辦理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75) 人字第 號一 本案經轉准銓敘部七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 七五 ) 臺華特三字第 二七六四號函復 : 查現行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八條規定: 公務人員所任職務, 應敘之階高於原敘之階者, 仍敘原階, 並支原級俸, 低於原敘之階者, 仍敘原階, 得支原級俸... 依上開規定, 公務人員如由薦任主管 ( 組主任 ) 改派為相當薦任組員, 似可仍支原級俸 又上開級俸如經銓敘機關核定有案, 自可據以辦理退休 至本案廖員係屬學校教職員不送銓敘, 是否比照辦理, 仍請卓酌 二 由於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公布施行後, 公立學校職員雖未納入銓敘, 惟任用敘薪等均已比照公務人員, 本案請比照銓敘部之解釋辦理 釋三十九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民國四十至五十一年固定實習醫師之服務年資可否併入住院醫師年資採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5) 人字第 號本案台大醫學院附設醫院固定實習醫師, 如屬佔缺實習, 期滿後並繼續在該院任職者, 同意採計其年資併辦退休 釋四十 工友轉任國中職員及代理科員年資於辦理退休時可否併計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75) 人字第 號一 關於工友年資於改派國中職員辦理退休時可否比照銓敘部七十四年三月廿二日 ( 七四 ) 臺華特三字第九二五 號函之規定予以併計乙節 : 查銓敘部前述得予併計之規定係以公路局及基隆 高雄 花蓮港務局士級人員曾任職工, 並據以換敘之年資, 且以 士級 人員年資辦理退休者為限, 學校職員

12 不在適用範圍 另查工友於轉任學校職員時, 其工友年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有關規定不得據以換敘, 另依學校教職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須曾任雇員以上年資始得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 是以工友年資不得比照上述銓敘部規定併職員年資辦理退休 二 代理科員年資可併學校職員年資辦理退休乙節 : 查現行代理人員有兵役代理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職務代理人員,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63) 局肆字第九六四六號及銓敘部 (63) 臺為特三字第一九三九五號函釋均不得採計退休 釋四十一 任三民主義青年團中央直屬漢口區團工人分團附設工人子弟學校教員年資可否採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75) 人字第 號查銓敘部 ( 六三 ) 台為特三字第二四六四二號解釋 : 服務三民主義青年團之年資視同黨務工作人員併計辦理退休, 惟以計至行憲前三十七年五月為限 又本部台 ( 七五 ) 人字第一二八 七號函亦曾解釋 : 在大陸時期, 代用國民學校教職員之服務年資, 於辦理退休時, 如能提出確切之證件者, 准予併計 釋四十二 曾任資源委員會全國水力發電工程總處揚子江三峽勘測處助理管理員暨前台灣省氣象所技術生年資可否採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6) 人字第 號案查資源員會係國營事業單位, 而前台灣省氣象所 技術生 乙職為正式編制內技術性職位, 故前開年資均可依所附證件予以採計退休 釋四十三 曾任台灣糖業公司附設幼稚園教員年資可否併資退休 教育部 臺 (76) 人字第 號

13 案經函准經濟部復以 : 台灣糖業公司附設幼稚園係依據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附校園管理準則 之規定組織董事會設立, 任職該公司所屬前台中糖廠附設代用國校教員暨該公司附設幼稚園教員年資係屬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服務年資, 在本部所屬事業機構 ( 中鋼公司除外 ) 辦理退休時可予採計 釋四十四 曾任台灣電力公司天冷工程處幼稚園及子弟小學教員年資可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6) 人字第 號任職天冷工程處附設子弟小學教員年資, 依台灣電力公司查復, 准依所附證件予以採計 至其任職該處福利分會幼稚園年資, 因屬職工福利性質, 尚難採計退休 釋四十五 學校教師前曾因案免職, 其免職前服務年資於再任學校教師辦理退休時可否併計疑義 教育部 臺 (76) 人字第 號本案經准銓敘部函復以 行政機關人員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退休人員, 曾任有給專任公務人員未領退休 ( 職 ) 金或資遺費, 具有合法證件者, 此項年資得合併計算 凡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辦理退休者, 合於上開規定之年資得予併計, 其過去免職與否, 並無影響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 曾任公務人員未依規定核給退休金具有合法證件者 之規定, 為期公教處理一致, 學校教職員宜比照上開銓敘部函釋辦理 釋四十六 任職高雄市楠梓區油廠代用國小教師年資可否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6) 人字第 號有關高雄市楠梓區油廠代用國小教師年資業經本部七十四年九月廿三日台 ( 七四 ) 人字第四一 七 號函釋 :... 同意比照台糖代用國小之案例採計其年資 有案

14 釋四十七 教師或校長因涉案停職經判決無罪復職後, 該段停職期間之年資可否視同連續任職而增核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疑義 教育部 臺 (76) 人字第 號一 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 一次退休金... 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亦有相同規定, 惟為鼓勵長期專心從事教育工作表現優異之教師或校長, 另於同條例第六條規定 :... 服務滿三十年並有連續任職二十年之資歷成績優異而仍繼續服務者, 一次退休金之給與... 可增加其基數, 但最高總數以八十一個基數為限... 二 教師或校長因涉案停職經判決無罪復職後, 該段停職期間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五二號解釋, 得併計採為退休年資 ( 最高亦可達六十一個退休金基數 ) 釋四十八 省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時, 如其儲金年資與保留年資合計已達三十年者其曾任工友年資不宜再核給退職金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6) 局肆字第 號查現行 事務管理規則 規定, 工友退職金採計年資最高僅為二十五年, 行政院七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臺 ( 七六 ) 人政肆字第二二七四五號函規定, 職員退休金採計年資不足三十年者, 就其不足部分, 另就其曾任工友之年資, 核給退職金, 已對曾任工友年資之權益予以充分之維護, 公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現行提儲退休金之年資雖無最高限制, 如其儲金年資與保留年資合計已達三十年者, 其曾任工友年資, 仍不宜再核給退職金 釋四十九 反共義士投奔自由前之服務年資, 得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7) 人字第 號銓敘部函釋 : 反共義士投奔自由前之服務年資, 非屬我政府機關之服務年資, 故不得

15 予以併計退休 為期公教處理一致, 學校教職員比照辦理 釋五十 實務訓練期間及試用期間年資, 於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辦理退休時得否併計 教育部 臺 (77) 人字第 號一 有關參加高普考試筆試錄取分發人員, 如係佔編制內職缺並支相當俸給者, 經實務訓練期滿 試用合格, 奉准補實者, 其實務訓練期間及試用期間年資, 嗣後於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辦理退休時, 參照上開規定, 亦可併計退休年資 二 為期公教採認標準一致, 學校教職員亦請比照辦理 釋五十一 國校校長前曾帶職帶薪就讀臺中師範第一類特師科年資可否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77) 人字第 號一 查貴廳 (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 ) 為提高國校教師素質, 自四十七年起經選定若干所師範學校設立第二類特師科, 並於四十八年增設國民學校師資進修科, 甄選非師範畢業之國校教師, 予以為期一年專業訓練 貴廳復於五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以 (52) 教四字二二九 號函請本部對上開選送進修人員入學前與畢業後之服務年資, 予以連續計算, 視為不中斷 ( 在學修業之一年, 仍不計其服務年資 ), 並經本部以臺 (52) 國字九六六一號令准予備查在案 二 案查吳校長係屬第一類特師科進修人員, 依貴廳頒佈 五十學年度師範學校招生注意事項 規定係以帶職帶薪方式入學, 而該學年度亦辦有成績考核, 且進修期間仍利用例假日返校處理校務, 故其情形與前開選送進修人員不同, 為確保當事人權益, 同意採計吳校長該段進修年資辦理退休 釋五十二 台灣區煤礦同業公會附設礦工醫院 台灣省煤礦礦工福利委員會瑞芳礦工診療所年資得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7) 人字第 號

16 台灣區煤礦同業公會係屬人民團體 台灣省煤礦工福利委員會係依 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五條... 之規定設置, 所屬診療人員, 非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 公務人員, 其服務年資於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 應不予採計 釋五十三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社專職人員轉任教育人員年資採計要點 溯自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廢止 教育部 臺 (77) 人字第 號一 前經考試院核准之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年資互相採計要點 及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 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 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 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 三民主義大同盟 等專人員服務年資, 自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廢止 學校教職員有關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 等團體年資之採計, 均係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故應一併停止適用 二 至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前已任職之公務人員, 曾任上開團體專職人員服務年資, 於退休 撫卹時, 仍得併計專職人員年資 釋五十四 任台灣北區郵政管理局業務佐及榮民總醫院荐派幫工程司等年資可否併教師年資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78) 人字第 號一 查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規定 : 派用人員經銓敘機關審查登記有案, 得視為公務人員服務年資 二 又查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規定 : 依本條例退休之學校教職員曾任公務人員有給專任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未按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 經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 得合併計算

17 釋五十五 曾任軍中聘任人員年資於轉任國小教師時可否採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8) 人字第 號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 依本條例退休之學校教職員, 其任職已逾本細則第三條所稱之年資 曾任公務人員未依規定核給退休金, 具有合法證件者,... 曾任軍用文職年資未核給退休俸, 經國防部或其所屬各總部依權責核實出具證明者, 得合併計算 釋五十六 未正式任教前曾擔任代課教師三個月可否採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8) 人字第 號查本部六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六四人字第一九 八八號函釋 : 公立學校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於辦理退休或撫卹時, 其曾任懸缺代課或代用教師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 本案係代理奉派研習人員之職務, 屬短期代課年資, 核與上開得合併採計之規定未符 釋五十七 曾任援外技術團隊之年資, 得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9) 人字第 號一 准銓敘部函釋 : 公務人員辭職後擔任援外技術團隊之年資, 及公務人員辭職一段期間後再以一般民眾身分擔任援外技術團隊工作之年資, 於再任公務人員時, 得依規定按年提敘及併計退休 二 各級學校教職員具有該項年資時, 得比照辦理 釋五十八 學校教師曾任兵役代課教師年資否可採計退休 撫卹 教育部 臺 (79) 人字第 號兵役代課教師於代理當時, 已依本部核定同級 同類教師資格審 登記 檢定 進用有關規定, 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者, 於補實後, 其服務年資, 於依法辦理退休撫卹時准予併計

18 釋五十九 重申學校教師曾任兵役代理教師年資可否採計退休 撫卹規定 教育部 臺 (79) 人字第 號一 兵役代課教師於代理當時, 已依本部核定同級 同類教師資格審查 登記 檢定 進用有關規定, 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者, 於補實後, 其服務年資, 於依法辦理退休 撫卹時准予併計 二 本案依法令不溯既往原則處理, 已辦理退休 撫卹者不再復審該項年資 釋六十 曾任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政工幹部學校分會附設復興崗幼稚園教師 ( 主任 ) 年資可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9) 人字第 號 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之年資公務人員部分尚無採認事例, 為期公教一致, 學校教職員應比照辦理 又上開年資亦非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列舉之公務人員 軍職 軍用文職 警察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 僑校年資, 未便同意併計退休 釋六十一 高工教師曾任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菸廠實習生年資, 依法辦理退休時可併計疑義 教育部 臺 (79) 人字第 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依本條例退休之教職員曾任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 未按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 經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得合併計算 本案 師上開年資如屬職員年資, 且離職時未依規定核給退休金或資遺費, 得依上開規定憑證採計退休 釋六十二 曾任台灣省立台南農業職業學校實習教師年資可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0) 人字第 號 省立農學院結業生與師大結業生資格相, 其待遇比照正式教師辦 查師大結業生

19 分發實習係佔學校編制職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 其實習期滿補償後, 實習年資宜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 釋六十三 國中教師前任代用國中教師年資可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0) 人字第 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 :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如係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校由政府劃分學區, 分發學生入學, 學生免納學費且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 其教職員之退休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自行核處 釋六十四 學校保健員納入編制前之僱用年資可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0) 人字第 號保健員納編前之年資, 如符合臨時人員年資併計退撫要件規定, 得予採計 釋六十五 曾任陸軍第八 二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護士長之服務年資可否採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0) 人字第 號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 依本條例退休之學校教職員, 曾任軍用文職或軍職年資未核給退伍金或退休俸, 經國防部或其所屬各總部依權責核實出具證明者, 得合併計算 本案曾任前開護士長之服務年資, 應於辦理退休時檢附任離職有關證件連同退休事實表二份, 先行函請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或國防部所屬各總部查證, 並依查證結果採認 釋六十六 曾任台灣省青年服務團團員之服務年資, 可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0) 人字第 號查本部七十六年七月九日台 ( 七六 ) 人字第三一 二六號函轉銓敘部七十六年六月二

20 十九日 ( 七六 ) 台華特三字第 六四九號函釋 : 公務人員曾任台灣省青年服務團團員之年資, 比照委任職計資,... 於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辦理退休時, 依本部七十一年八月四日七一台楷特三字第三六一八三號函釋, 係參照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應憑原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證明採計 本案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釋六十七 任教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附設私立國光中學之年資可否採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1) 人字第 號案經轉准中國石油公司八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 八一 ) 油人八一 一 六 五號函復 : 國光中學為本公司高雄煉油總廠所隸屬之部門, 係依照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劃分之學區招收油廠國小畢業之員工子弟為對象 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高雄煉油總廠正式編列預算支應 其約聘教師進用條例需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資格, 並為編制內專任有給職 前開年資以係屬國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 如其離職時未領取退休 ( 職 ) 金或資遣金, 准予併計退休 釋六十八 經本部核准改分發私立中學任教實習一年, 其實習期間之服務年資可否採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1) 人字第 號依 師範校院學生實及服務辦法 第八條規定, 各校院結業學生經分發後, 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者, 其改分發程序及手續由省市教育廳局訂定辦法報經教育部核定後辦理之 故其實習年資, 應可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休 釋六十九 曾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森林開發處整材工之年資, 可否採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1) 人字第 號

21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 : 曾任有給專任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 未按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 經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得合併計算 其所稱有給專任公營事業人員尚未包括 工 在內 該段年資是否為職員年資, 請查明後依規定辦理 釋七十 學校教師曾任兵役缺代課教師年資得否採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2) 人字第 號應以代理當時已依教育部核定同級同類教師資格審查 登記 檢定 進用有關規定, 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依規定敘薪有案者, 於補實後, 其服務年資於依法辦理退休 撫卹時准予併計 上開所稱 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係指依規定審查 登記或檢定後持有合格教師證書者而言 至師範畢業生, 除正式分發任教者外, 其自行擔任兵役缺代課教師者, 仍以代理當持有合格教師證書者為限 釋七十一 曾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額定工員 年資可否併計學校教職年資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2) 人字第 號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 依本條例退休之學校教職員, 其任職已逾本細則第三條所稱之年資者, 曾任公營事業之專任有給之年資, 未按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 經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得合併計算 曾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額定工員 年資, 如屬該公司編制內專任有給職務之年資, 應可依上開規定併計辦理退休 釋七十二 曾任中央信託局聘用公保醫療稽核人員 佐理醫師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約聘主任醫師年資, 得否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2) 人字第 號

22 查銓敘部七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台華甄一字第 九六六號函釋規定 : 凡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約聘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規定約聘之聘用人員, 於聘用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列冊送本部登備查者, 其服務年資得予採計, 未經送本部登記備查者, 不予採計 一般行政機關之約聘人員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 本案所稱曾任約聘主任醫師年資, 似宜參酌前項規定 茲以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向秉公教一致原則參酌公務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釋七十三 曾任職台灣 業公司之年資, 可否併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3) 人字第 號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 : 依本條例退休之學校教職員, 其任職已逾本細則第三條所稱之年資者, 左列曾任有給專任年資得合併計算... 五 曾任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 未按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 經服務機關 核實出具證明者..., 曾任台灣 業公司助理工程師之年資如符合上開規 定, 應得併計辦理退休 釋七十四 客座教授 副教授年資可否採計辦理學校教職員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3) 人字第 號客座教授 副教授年資可否採計辦理學校教職員退休一案, 為配合政策需要, 在實務上本部向以其是否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延攬國外人才回國服務處理要點 及 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處理要點 延攬為採計之依據 釋七十五 曾任臨時人員年資併計退休年資之認定標準, 經銓敘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決議予以補充規定, 詳如說明, 基於公教一致之原則, 學校教職員比照辦理 教育部 臺 (84) 人字第 號依銓敘部會商決議 : 銓敘部六十三年一月六日六三台為特三字第 八九號函暨六十

23 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六六台楷特三字第一一九九號函釋規定仍繼續適用, 並補充規定如次 : 一 曾任臨時人員年資, 其薪資應在政府預算項下列支者, 但不限於人事經費 二 所稱支相當公務人員薪給, 係指支相當雇員以上薪資 三 各機關定期約僱或定期僱用之臨時人員, 於僱用期滿經繼續僱用者, 視為不定期僱用 四 各機關臨時人員年資准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仍以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發布前之各機關臨時人員年資為限 釋七十六 公教人員具有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以前任職大陸地區官署之年資併計辦理退休, 其經歷證明之認定標準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公務人員在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前任職大陸地區官署之年資, 因原始證件遺失, 且在台無主管機關, 得依其在大陸原服務機關或學校 ( 如原服務機學校已裁併者, 則為其權責機關 ) 核實出具之經歷證明書, 或以其居留大陸地區之原服務機關學校當時之長官或同事出具之經歷保結證明書, 經當地公證機關採證, 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者, 採認併計退休年資 茲以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年資之採計, 向秉公教一致原則, 參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釋七十七 曾任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之代理教師年資, 可否採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有關代理 代課教師年資, 除屬本部六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台人字第一九 八八號函及八十二年一月十一日台 ( 八二 ) 人字第 一七七九號函規定之懸缺代課教師及兵役缺代課教師年資, 得採計辦理退休 撫卹者外, 餘職務代理人年資尚無法採計辦理退

24 休 撫卹 釋七十八 為期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各機關學校辦理退休案件正確無誤, 特舉案例如說明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一 ( 一 ) 舊制 ( 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前 ) 年資三十年以上, 新舊年資合計未滿三十五年, 不符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規定, 惟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規定之教師或校長, 舊制年資採計整年部分後, 舊制年資畸零數得併計新制年資計算 ( 於總年資三十五年以內 ) ( 二 ) 舊制年資三十年以上, 新舊年資合計三十五年以上, 不符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規定, 惟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規定之教師或校長, 舊制年資採計整年部分後, 舊制年資三十五年以上者, 其舊制年資之畸零數及新制年資, 因不符新修正第六條規定, 不得採計核給退休給與 二 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服務三十五年以上, 符合修正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規定之教師或校長, 其退休案應依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核定 三 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教師或校長任職年資為三十五年以上, 其舊制三十年以上, 惟並不符新修正及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規定者 ; 及職員任職三十年以上, 其舊制年資三十年以上者, 退休年資應核定為 : 舊制年資三十年, 再按其繳費年資採計新制年資, 至多五年 釋七十九 曾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聘為客座教授及特約講座年資於辦理教師退休時得否採計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聘為專任 客座教授 客座副教

25 授 於公立大學校院任教年資, 本部於辦理教師退休時, 向皆准予併計教師辦理退休 至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聘為 特約講座 於公立大學校院研究計劃工作年資, 可否併計教師年資辦理退休一節, 本部尚無類此案例 釋八十 公教人員曾任駐衛警年資, 得否核發退休金疑義 教育部 臺 (86) 人 ( 三 ) 字第 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 公教人員曾任駐衛警年資, 如符行政院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台八十四人政給字第三二三三二號函規定, 得依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規定核發退休金一案 釋八十一 聘用人員年資得否比照臨時人員年資採計規定辦理 教育部 臺 (86) 人 ( 三 ) 字第 號自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公布施行後至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發布前, 雖未列冊送經銓敘部登記備查之聘用人員年資, 同意比照臨人員年資採計規定辦理 釋八十二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及公立醫療院所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 其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之退休 資遣 撫卹事項, 是否適用行政院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台八十五人政給字第二七四一 號函等規定辦理 教育部 臺 (87) 人 ( 三 ) 字第 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會議會商結論 : 本案人員於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及公立醫療院所宜否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政策性問題, 經本院及考試院研商獲致結論前, 其退休 資遣及撫卹者仍應依公務員法令規定辦理, 暫不適用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八十五人政給字第二七四一 號函規定, 補足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計算一次退休金 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金 ( 相當公務員之因公撫卹金 ) 之差額

26 釋八十三 大專集訓期間得否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7) 人 ( 三 ) 字第 號大專畢業生考選服義役預備軍官役或服常備兵役, 其原受大專集訓期間既經國防部認定得折算役期, 該段大專集訓期間自宜併計為政務官退職 公立學校教職員 公營事 業機構從業人員及各機關學校司機 技工 工友退休 ( 職 ) 年資 釋八十四 擔任交通部國際電信局實習佐年資得否併計教師年資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7) 人 ( 三 ) 字第 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函略以 ; 查 實習佐 一職, 係前電信總局為配合電信事業發展及業務需要與部分學校辦理技藝合作或電信機關公開招訓人員, 並未具交通事業人員正式資位 自不得依上開規定併計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 釋八十五 預備軍官徵訓 暑期集訓分科教育八週及畢業後在職教育一年期間, 得否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有關預備軍官徵訓, 民國五十四年至六十年間大專錄取新生於入學前所受暑期集訓八週 畢業前一年之暑期參加軍種官科抽籤, 受分科教育八週及畢業後在職教育一年期間, 均屬服義務役, 得予併計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 釋八十六 臨時召集年資得否併計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一 銓敘部函釋, 陸軍部分人員因任務需要於服役期滿後, 同日獲頒臨時召集令, 此段接續之臨時召集年資, 如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 同意憑退伍令及解除召集令正本等證件採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二 公立學校教職員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 類此年資之採計比照辦

27 理 釋八十七 軍事訓練年資得否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一 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中央警官學校或警察學校錄取先至憲訓中心或陸軍官校受軍事訓練年資, 申請併計退撫年資者, 如其檢附之退伍證明書已明確記載受訓期限或入營 退伍或實際在營服役時間, 可免再檢附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或畢業證書, 至其退伍證明文件遺失者, 可向戶籍所在地團管區申請補發 二 公立學校教職員比照辦理 釋八十八 教師曾任職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之年資得否採認併計為退休年資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施行前, 有關曾任其他年資併計辦理退休, 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略以 依本條例退休之教職員, 其任職已逾本細則第三條所稱之年資者, 左列曾任有給專任年資得合併計算 : 一 曾任公務人員未依規定核給退休金, 具有合法證件者 二 曾任軍用文職年資未併計核給退休俸, 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所屬各總部依權責核實出具證明者... 釋八十九 曾任試用教師年資, 得否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公 私立學校教師於民國五十八年二月以後曾任中等以下學校試用教師且符合任教當時法令所訂試用教師登記資格, 未經辦理登記取得試用教師證書者, 其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後, 上開試用教師年資同意從寬採計辦理退休 資遣及撫卹 釋九十 曾任內政部或國防認定屬義務役範疇且未曾核給退離給與之軍職年資得否併計

28 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公務人員或學校教職員經核定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生效之退休 撫卹及資遣者, 其曾任內政部或國防部認定屬義務役範疇且未曾核給退離給與之軍職年資, 得依相關法令規定併計退休 撫卹及資遣年資 釋九十一 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之年資得否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學校教職員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 資遣或撫卹者, 其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之年資, 應檢附經國防部依各時期發布之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標準折算役期之證明文件採認併計 釋九十二 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之年資如何折算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有關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之年資, 依各時期發布之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標準折算役期, 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至如何折算, 應循軍職年資查證方式函請國防部等權責單位辦理 釋九十三 教師曾任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納編前自給自足班之服務年資得否併計退休 資遣或撫卹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一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需為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人員之服務年資始得採認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自給自足班教師之年資, 因非屬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年資, 自無法予以併計辦理退休, 其與納編後是否已予提敘薪級尚非相關

29 二 至是否給予適當之補救, 因屬各縣市政府之主管權責, 本部前以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台 ( 八七 ) 人 ( 三 ) 字第八七 七六五一五號函請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協調各縣市政府, 並衡酌各縣市財政狀況, 本於權責研議是否給予該等教師適當之補救措施在案 釋九十四 曾任代用護士年資得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曾任公立學校代用護士服務年資, 如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採計臨時人員年資之規定自得併計辦理退休 釋九十五 曾任政府機關由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 ( 簡稱農復會 ) 補助經費僱用之年資, 得否採認併計退休年資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本案係本部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召開 研商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前, 學校教職員曾於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或其所屬機關擔任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 ( 簡稱復會 ) 委託計畫僱用人員之年資, 得否採計併計退休年資相關事宜 會議結論, 建議銓敘部就制度面 公平性等方面, 針對公教人員一致性之作法為通盤之研議, 茲經銓敘部函復, 略以 中美基金尚非屬政府預算體系之範疇 以其薪資非屬政府預下列支者, 核與臨時人員年資採計之規定不合 在案 釋九十六 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課及代用教師年資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有關學校職員退撫年資之採計, 向係參照公務人員之規定, 依銓敘部六十四年十月八日 ( 六四 ) 台為特三字第三一四二一號函釋 : 公務人員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課及代用教師之年資, 可予採計 是以, 學校職員曾任實缺 懸缺代課 ( 理 ) 及代用教師

30 之年資, 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 准予併計職員退休年資 釋九十七 曾任實缺 懸缺代理 ( 課 ) 及試用教師之年資, 經折抵為教育實習者, 不予採計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實缺 懸缺代理 ( 課 ) 及試用教師之年資, 經折抵為教育實習者, 於補實後依規定辦理退休 資遣及撫卹時, 不予採計, 惟於本函釋前已辦理折抵實習並取得教師合格證書者, 不在此限 釋九十八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後, 佔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核薪之實習教師, 得否於佔缺實習期間購買服義務役軍職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一 國小師資班實習教師 師範校院分發實教師 佔缺實習候用教師及未佔實習教師等各類實習教師, 除屬於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後, 依 師資培育法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規定領取實習津貼未佔缺之實習教師外, 餘如屬佔缺之實習教師, 得於實習期間參加退撫基金按月繳納基金費用, 毋須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後申請購買年資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二 學校教職員在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生效, 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退撫新制施行後之服義務軍職年資, 應於退伍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時依規定購買, 於其日後申請退休時, 始准予採計退休年資 茲以佔缺之實習教師得於實習期間參加退撫基金按月繳納基金費用, 是以, 渠等服義務役軍職年資亦准於佔缺實習期間依規定申請購買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釋九十九 銓敘部為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並簡化作業程序, 修正公務

31 人員退休 撫卹案件, 曾任臨時人員年資核發服務證明及用印程序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學校教職員採認併計曾任臨時人員年資辦理退休 撫卹, 其核發服務證明及用印程序, 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並修正服務年資證明書附註為 一 本證明書供依學校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使用 二 臨時人員年資准予併計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 以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發布前之臨時人員年資為限 釋一 女生就讀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之年資, 得否併計退除年資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有關女性就讀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之年資, 得否比照國軍各時期軍事學校退學學生折算役期標準併計退除年資一案, 經轉准國防部函釋 應與男性相同, 得併計為退除年資 在案 釋一 一 曾任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定期契約人員年資, 可否併計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案經轉准銓敘部函復, 略以 有關曾任公營事業編制內職員, 且該年資得依其單行退休規則 ( 勞動基準法除外 ) 採計為退休年資, 又未曾領取退離給與, 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 得申請併計 至於, 曾任公營事業機構臨時人員年資得否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依本部以往辦理省營金融事業機構臨時雇員併計公務人員退休情形, 除應依上開規定逐案函請各該金融事業機構認定, 依其准否併計為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年資外, 另為期與行政機關臨時人員年資併計規定居得衡平, 該類年資尚應符合本部八十四年三月二日八四台中特四字第一一 二三 六號函規定, 限於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前且支薪相當雇員 ( 按為金融事業機構臨時雇員之支薪應相當

32 於該金融事業機構雇員之支薪標準 ) 以上之年資, 始准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釋一 二 有關學校教師任教職期間應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 於辭去教職參加司法官訓練所受訓壹年陸個月成績及格後回任教職, 其受訓年資得否併計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查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 向以專任 編制 合格 有給為要件 案內有關學校教師任教職期間應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 於辭去教職參加司法官訓練成績及格後回任教職, 其受訓期間因未佔編制內職缺並支相當俸給,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尚無得併計辦理退休 釋一 三 曾任教師停聘或辦理留職停薪期間之代理 ( 課 ) 年資, 或代理 ( 課 ) 期間核支短期代課薪津 ( 三個月以下 ) 之服務年資採計退休等疑義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教師停聘 ( 職 ) 或留職停薪 ( 含出國進修 研究或講學育嬰 隨配偶公派出國 借調行政機關等 ) 期間之代理 ( 課 ) 年資, 及懸缺代課教師於代理 ( 課 ) 期間核支短期代課薪津 ( 三個月以下 ) 者, 於補實後, 上開代理 ( 課 ) 年資不得採計退休, 亦不得辦理購買 釋一 四 教師職前曾任國民學校保健員年資, 得否併計退休年疑義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查民國五十九年十月六日府教人字第九一六二四號令公布之原臺灣省各縣市國民小學護士保健員遴用及訓練辦法第三條規定, 略以 各縣市國民小學護士或保護員, 應遴選身心健康並分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之女性擔任之 : 一 護士... 二 保健員 ( 一 )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在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救護幹部訓練班或臺

33 灣省教育廳學校衛生保健員訓練班結業者 ( 二 )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或初級中等學校畢業, 經公私機構或醫院短期護理人員訓練, 並具有二年以上之護理工作經驗者 ( 三 )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又同辦法第六條規定 : 各縣市國民小學於本辦法施行前, 經縣市政府任用之護士或保健員, 如合於第三條規定者, 應予留用, 並列入正式編制, 不合第三條規定者, 得以代理保健員名義繼續留用,... 準此, 如合於上開辦法第三條規定, 為正式編制內保健員年資者, 自得併計辦理退休 ; 如不合第三條規定, 以 代理保健員 或 臨時保健員 任用者, 其納編前之年資, 應審查其是否符合臨時人員採計退休年資規定 釋一 五 有關曾任專任運動教練期間之服務年資, 得否併計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查銓敘部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 ( 八六 ) 臺特二字第一四六五八五七號函釋, 略以 一 自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公布施行後至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發布前之聘用人員年資, 如未列冊送經銓敘部登記備查者, 同意比照臨時人員年資採計規定辦理... 二 至於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發布後之聘用人員年資, 仍依前開銓敘部函釋規定以經各機關列冊送本部登記備查有案者, 始予採計... 釋一 六 有關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納編前自給自足之年資, 如於任教當時已具合格教師資格者, 可否採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查學校教職員退休 撫卹年資之採計, 係以所任職務為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為原則, 各縣市政府於七十八年八月以前, 係依 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實施計畫 設立之自給自足國小附設幼稚園, 其各項經費包括人事 設備等費用, 均係以自給自足方

34 式辦理, 非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故上開年資尚不得採計辦理退休 撫卹 迄至前臺灣省教育廳於七十七年七月二十日邀集相關研商 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編制問題 後, 決議將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於一年內完成納編, 因此, 自七十八年八月一日起, 各縣市國民小學附設幼稚納入員額編制後,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依幼稚教育法規定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任之教師, 其退休 撫卹事項始依規定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辦理 至納編前未能併計退休 撫卹之年資, 是否應予適當之補救, 本部前以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臺 ( 八七 ) 人 ( 三 ) 字第八七 七六五一五號及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臺 ( 八八 ) 人 ( 三 ) 字第八七一四二二六三號函, 請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衡酌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 本於權責研議適當補救在案 是以, 有關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納編前自給自足之年資, 雖於任教當時已具合格教師資格者, 因仍非屬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納編前各項經費非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尚不得採計辦理退休 釋一 七 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曾任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聘用研究員及資位從業人員研究員年資, 得否購買以憑日後採計為教職員退休年資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依交通部函復, 該部電信總局改制後, 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轉任之從業人員, 有關退休撫卹及資遣等事項自應依該辦法辦理, 已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 茲以退休年資之採認併計, 公教人員向為一致規定, 是以, 君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曾任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之年資, 於轉任教職後, 不得補繳基金費用以併計辦理退休 釋一 八 曾任私立中等學校教師, 於轉任公立學校職員後, 其服務年資得否併計退休年資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35 查現行公 私立學校編制內 專任 合格 有給之教師相互轉任, 其退撫年資之併計, 係依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公布施行之教師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本部乃於八十五年十月二日配合修正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予以落實, 並自八十五年十月四日起實施 茲以教師法適用對象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校專任教師為限, 故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職員併計年資辦理退撫, 目前尚無法源依據以資辦理 釋一 九 曾以特教合格教師資格受聘任教於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教師年資, 於轉任公立學校後, 其服務年資得否併計退休年資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查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 本法第二條所稱各級學校, 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核准立案之大學 專科學 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 小學 本法第二條所稱各類學校, 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核准立案之學校, 其類別符合相關教育法規之規定 準此, 曾任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教師年資,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無法併計退休年資 釋一一 曾任中央信託局前公務人員保險處高雄聯合門診中心聘用藥劑科技術員之服務年資, 得否併計退休年資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案經轉據銓敘部函復略以 : 查有關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中央信託公務人員保險處暨聯合門診中心之聘用人員, 於是類人員改適用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有關管理規定改行金融事業 派用 人員前已離職之聘用年資, 得否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疑義乙節, 前經本部函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八十七局給字第一五 三七 號書函略以 : 公保門診中心約聘人員改派用人員後, 依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退休時, 可將約聘年資併計, 如未改派人

36 員而再任須經銓敘審定機關人員時, 如其年資不予併計退休, 似有權益失衡之處等語 是以, 有關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之退休年資採計, 係屬該局主政, 本部爰尊重其意見, 有關曾任中央信託局公保處之聘用年資, 嗣後再任須經銓敘審定資格之機關職務時, 准予採計為公務人員之退休年資 釋一一一 借調亞太糧食肥料技術中心擔任 糧食作物農藝專家 職務年資, 得否返還離職金後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案經轉據銓敘部函復 茲以亞太糧食肥料技術中心並非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所指之機關 ( 構 ), 是以, 在該中心任職之年資, 不合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故縱其返還離職金, 亦無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適用 基於公教人員退撫年資採計之一致性, 學校教職員部分亦比照辦理 釋一一二 代用護士年資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函在 65 年 9 月 22 日本部台 (65) 人字第 號函 ( 未具護士資格者, 不得充任學校護士 ) 發布前所遴用之代用護士, 其經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核准有案者, 准予比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辦理退休, 但其職務非從事危險及勞力工作者, 不得比照降齡退休 釋一一三 有關工友應徵入伍服役期滿復職後轉任公務人員, 其義務役年資採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函工友應徵入伍服役期滿復職後轉任公務人員時, 領取工友退職金或資遣費中, 其應徵服役年資部分退職金或資遣費如選擇繳回, 且該段義務役年資如在退撫新制施行前, 得按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採計標準予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至該已領工友退職金或資遣

37 費應繳回額度, 以退職 資遣時之工友等級及申請時之現職同等級工友之工餉, 按其義務役年資計算繳回給與數額, 惟免加計利息 基於公教一致原則, 教育人員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釋一一四 有關學校教職員曾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之各類研究人員年資得否採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令有關學校教職員曾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之各類研究人員年資, 以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延攬國外人才回國服務處理要點 及 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處理要點 延攬之客座教授 副教授年資, 始得併計辦理退休 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得以購買之年資, 亦以上開規定所延攬之客座教授 副教授年資為限 釋一一五 有關學校教職員曾任前經濟部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訓練組教師年資, 離職時未支領退休 ( 職 ) 給與或資遣給與者, 該段年資得否併計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函曾任前經濟部所屬南 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教師年資, 如於離職時未辦理退休 資遣, 而僅領取自提離職儲金本息者, 於轉任公務人員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 准予採認上開職業訓練中心教師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基於退撫年資採計之一致性, 學校教職員曾任前經濟部所屬南 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教師年資, 亦得併計辦理退休 釋一一六 公立學校教師曾任桃園縣稅捐處屠宰場管理員年資得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函一 查銓敘部七十八年四月一日 ( 七八 ) 臺華特二字第二四一四九二號函就屠宰場管理員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 其年資可否併計一節規定略以, 屠

38 管員改調機關編制內人員後, 其原有屠管員年資如何併計公務人員年資辦理退休, 須依銓敘部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六六 ) 臺楷特三字第一一九九號函有關臨時人員年資採計之規定辦理, 即省市政府在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發布前 ( 六十二年一月 ) 臨時人員年資始予採計, 且以未曾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為限 二 按屠宰場管理員之遴用 進退及管理, 均係依照臺灣省政府之單行法規 臺灣省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屠宰場管理員及獸醫管理要點 及 臺灣省各縣市層宰場管理規則 辦理, 其派免任職及薪給俸點, 並未經銓敘部或委託銓敘機關審定, 屬臨時人員性質, 仍須依照銓敘部前函規定辦理, 又如欲將屠管員年資併計公務人員現職辦理退休, 其退休級俸之計算, 仍須依照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六條有關規定 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暨銓敘部 ( 七二 ) 臺楷特三字第 七七四 號函示 應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時經銓敘機關敘定之薪級為準 辦理 三 基於公教人員退撫年資採計一致性考量,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屠宰場管理員年資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惟關於曾任臨時人員年資核發服務證明及用印程序, 應依本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台 ( 八八 ) 人 ( 三 ) 字第八八一三二一五六號書函規定辦理 釋一一七 曾任國立中央大學與行政院衛生署建教合作之研究計畫專任行政助理年資, 得否併計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規定, 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 係以編制內 專任 合格 有給之年資為原則 所詢曾任政府單位與各大學合作研究計畫之研究助理年

39 資, 得否併計退休年資一節, 宜依上開規定就個案作事實認定 據來函所述, 早期該校建教合作計畫專任行政助理進用係因計畫需要由計畫主持人同意後聘任, 其工作酬金係由計畫經費支給, 非該校編制內人員或人事費項下之約聘僱人員 是以, 該 行政助理 既非編制內職務, 尚難採認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釋一一八 兵役代理教師年資可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一 查本部七十九年七月二日台 ( 七九 ) 人字第三一一二一號函釋, 略以 兵役代課教師於代理當時, 已依本部核定同級 同類教師資格審查 登記 檢定 進用有關規定, 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者, 於補實後, 其服務年資, 於依法辦理退休 撫卹時准予併計 惟因早期教師資格之審定或檢定, 部分學校並未確實辦理, 為解決任教當時未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問題, 經本部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 同年七月三十日及八十七年三月十日數度邀集相關機關研商,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 並於八十六年十月九日以台 ( 八六 ) 人 ( 三 ) 字第八六一一七六八二號函作成以下函釋 : 一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之師範校院畢業生, 因具合格教師資格, 其擔任兵役缺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 於補實後, 得檢據師範校院畢業證書暨原始任卸職證件併計年資辦理退休 撫卹及資遣 二 非師範校院畢業生, 符合任教當時法令所訂各級各類學校教師遴用資格之教師, 其擔任兵役缺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 於補實後, 得由當事人檢據相關證明文件,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採計其合格年資併計辦理退休 撫卹及資遣 在案 準此, 有關公私立學校教職員採計曾任兵缺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辦理退休 撫卹或資遣, 已為教師退休權益之考量, 作適度之放寬 二 本案 師於六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至六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曾任兵役代理教師之

40 年資, 仍請按上開規定查明是否符合任教當時法令所訂各級各類學校教師之遴用資格後, 本於權責卓處 釋一一九 教師曾任經聘為一學年之實缺 懸缺代理 ( 課 ) 教師, 惟於代理 ( 課 ) 間未逾三個月即離職者, 該段年資是否得併計辦理退休疑義 台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本部於 88 年 11 月 29 日台 (88) 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規定略以 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 係以 編制內合格專任有給 職務年資為原則, 惟以懸 ( 實 ) 缺代課教師係佔編制缺, 並比照正式教師按月核敘薪級, 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 依法辦理退休時, 其任職年資得予併計, 至代理 ( 課 ) 期間核支短期代課薪津 ( 三個月以下 ) 者, 其代理 ( 課 ) 年資尚無法採計提敘薪級, 亦不得採認併計辦理退休 是以, 有關各級學校教師採計曾任實缺 懸缺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併計退休之規定, 應依本部 88 年 11 月 29 日台 (88) 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規定辦理, 其曾任實缺 懸缺代理 ( 課 ) 期間年資未滿三個月者, 基於公平合理一致性原則, 並比照提敘薪級規定, 尚不宜放同意申請購買年資併計辦理退休撫卹 另有關教師代理兵缺未滿三個月之年資, 於補實後, 該段代理 ( 課 ) 年資亦不得採計併計退撫年資 釋一二 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前退伍軍人轉任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併計疑義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一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 ( 第一項 ) 已領退休 ( 職 伍 ) 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 其重行退休之年資, 應自再任或轉任之月起, 另行計算 ( 第二項 ) 前項人員重行退休時, 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 ( 職 伍 ) 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 以不超過本

41 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 其以前退休或資遣已達最高限額者, 不再增給, 未達最高限額者, 補足其差額 準此, 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轉任教職員者, 其已領取退除給與之軍職年資, 受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採計上限之限制 二 又查本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台 ( 九一 ) 人 ( 三 ) 字第九一 三一五三九號令 : 八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台( 八五 ) 參字第八五 八六一八號令修正發布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九條規定, 退伍軍職人員轉任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 應將已領取退伍金軍職年資, 與轉任後學校教職員退休 ( 職 伍 ) 年資合併計算, 並受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採計以三十五年為限之限制 準此, 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退伍軍人轉任學校教職員, 重行退休時, 除依規定已領取退除給與之軍職年資不得併計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外, 該已領取退除給與之軍職年資與學校教職員年資合併, 不得逾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 亦即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 最高合併採計為三十年, 而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新制年資與舊制年資連同累計, 則以三十五年為限 ; 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支領退休金規定者, 其在退撫新制施行前之任職年資及施行後累計任職年資, 最高均得採計四十年 至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前, 退伍軍人轉任學校教職員者不受併計上限之限制 三 是以, 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退伍軍人轉任學校教職員, 重行退休時, 除依規定已領取退除給與之軍職年資不得併計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外, 該已領取退除給與之軍職年資與學校教職員年資合併, 不得逾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 上令係闡明前開規定, 是以, 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前 已 轉任教職員者, 其已領取退除給與之軍職年資, 不受學校教職

42 員退休年資採計上限之限制 而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 始 轉任教職員者, 已領退休 ( 職 伍 ) 金之年資, 應與再次退休之年資合併計算, 受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限制 釋一二一 有關學校教職員曾任臺灣土地銀行辦事員, 辭職時已發還自提儲金本息之服務年資, 得否併計退休疑義 台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一 依銓敘部函復略以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前, 其所屬人員退離給與, 係適用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 事業人員調離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至其他機構任職者, 應比照辭職人員發還其自提儲金之本息 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事業人員退休 資遣, 死亡或聘雇期滿後, 各機關因故不予繼續聘雇時, 始可領取其 自提儲金 及 公提儲金 之本息作為離職金 綜上,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人員轉任 辭職時即應依該辦法領回其自提儲金, 公提儲金部分, 則需符合上開規定, 始得領取 是以, 依該辦法領取自提儲金之編制內職員, 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 屬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服務年資, 且係該領取自提儲金之年資仍得申請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二 基於公教人員退撫年資採計一致性, 有關學校教職員曾任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人員者, 如其轉任 辭職時依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僅領回其自提儲金者, 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 屬於 85 年 2 月 1 日退撫新制施行前服務年資, 仍得申請併計學校教職員退休 三 又如其是項年資符合 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規定, 自得依該要點辦理優惠存款

43 釋一二二 曾任客座教授 客座副教授及客座助理教授年資併計退休之規定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A 號令一 依 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處理要點 聘任之客座助理教授, 如轉任學校擔任編制內專任教師, 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購買該段年資併計退休 二 公立學校教師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前, 曾擔任依 遴聘或家客座教授副教授辦法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延攬國外人才回國服務處理要點 等名稱修訂但實質內容相同之規定, 延攬聘任之客座教授或客座副教授者, 得於補實後採認併計該段年資辦理退休 釋一二三 公立學校舊制職員因不符原臺灣省政府訂定之 臺灣省省縣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遴用辦法 所定擬任職務之遴用資格, 經學校暫以職務代理方式核派, 至其具備該職務遴用資格後補實, 該職務代理期間年資尚不宜從寬併計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本部於 92 年 5 月 23 日邀集相關機關學校開會研商並獲致結論略以, 公務人員曾任職務代理人之年資向不予採計, 目前公立學校教師作為取得資格之年資, 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後, 辦理提敘薪級及核計退休年資時亦均不予採計, 基於公教一致立場及一資不二用原則, 有關公立學校舊制職員因不符原臺灣省政府訂定之 臺灣省省縣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遴用辦法 所定擬任職務之遴用資格, 經學校暫以職務務代理方式核派, 至其具備該職務遴用資格後補實, 該職務代理期間年資尚不宜從寬併計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 釋一二四 公立學校教師於 85 年 2 月 1 日前曾任公 私立學校教師年資之採計, 重行規定

44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B 函一 曾任公 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年資 : 退休年資之採計應為編制內 專任 合格 有給之年資, 所稱 合格, 係指符合任教當時法令所訂各級各類學校教師或試用教師遴用資格, 退休時並由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認定者 二 曾任公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年資 : 退休年資之採計應為編制內 專任 合格 有給之年資, 所稱 合格, 係指初聘時已具備所任職務之合格教師證書者, 並以證書所載明之起資年月為起算基準 但七十四年五月二日以前, 初聘時已具備當時所任職務之資格條件, 其未依規定送審係非可歸責於當事人, 且經學校出具相關證明, 退休時並檢具現職教師證書者, 得視為合格 釋一二五 公立學校教師重行退休時, 其曾任私立學校已領退休給與之教師年資, 是否應與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合併計算, 並受最高退休年資採計規定之限制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一 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 其重行退休之年資, 應自再任或轉任之月起, 另行計算 又其重行退休之年資如屬該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 其最高退休年資之採計, 連同其已領退休 ( 職 伍 ) 給與或資遣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後, 不得超過三十年 惟如屬該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 則不得超過三十五年 至已核給之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 如已達最高限額者, 不再增給, 未達最高限額者, 補足其差額 二 公立學校教師重行退休時, 其如係於八十五年十月四日以後再任者, 其曾任私立學校已領退休給與之教師年資, 應與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合併計算, 並受前開最高退休年資採計規定之限制 至其如係於八十五年十月三日以前再任者, 則尚無

45 須合併計算 釋一二六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申請自願退休, 因現行規定舊制任職年資累計不滿一年之畸零數併入新制任職年資計算, 為利退休金之核給, 得否選擇放棄或保留舊制部分任職年資, 俾使舊制任職年資累計不滿一年之畸零數併入新制任職年資計算疑義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一 本部 90 年 5 月 31 日台 (90) 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略以, 基於維護當事人退休權益之考量, 為使 新舊制年資之取捨應採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 之規定更為落實, 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有新舊制任職年資逾三十五年者, 得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一規定, 有關前後年資之取捨, 採較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行之 二 另查銓敘部 92 年 11 月 5 日部退三字第 號書函略以,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一等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以三十五年為限, 公務人員僅在其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任職年資為三十五年以上時, 始得依規定就其新制施行前後年資予以取捨, 且取捨後之任職年資合計應為三十五年整, 並無其他任職年資未滿三十五年者得保留或放棄任職年資之規定 三 基於公教人員退休向為一致規定, 公立學校教職員未具有新舊制任職年資三十五年以上者, 或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增核退休給與規定而未具有新舊制任職年資四十年以上者, 尚不得選擇放棄或保留舊制部分任職年資 釋一二七 學校技士前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二月至七十九年八月擔任技工並領取退職金, 可否繳回退職金及繳回標準如何計算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給字第 號書函

46 查 事務管理規則 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略以, 工友服務五年以上, 經依法改任政府機關 ( 構 ) 學校編制內職員者, 得申請自願退休 同規則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略以, 工友辦理退休後擔任職員或再受僱為工友者, 所領退休金, 無須繳回 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銓敘部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部退三字第 九二二二九三六四七號書函規定略以, 對於依前開規則辦理退休之工友, 於再任公職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重行退休時, 其已領取退休金之年資, 應合併計入公務人員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之計算, 並受規定年資採計上限為三十五年之限制 綜上, 本案 員辦理職員 ( 技士 ) 退休時, 自應依前開採計上限相關規定, 扣除其已領取工友退休金之年資二十二年九個月 ( 依規定以二十三年核計 ) 後, 始得另就其公務人員年資十二年, 支領退休金, 尚不合要求繳回工友全部或部分退休金之年資, 變更採計 新制年資 釋一 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 自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有關參加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及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事項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一 查參加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 以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 撫卹條例辦理退撫之編制內專任有給人員為限, 各機關學校之軍訓教官 護理教師 駐衛警察 技工 工友 代課教師 試用教師, 因非適用前開條例辦理退撫或非屬編制內專任有給之合格人員, 應不得參加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 自毋需繳納退撫基金費用 二 另停職 休職 留職停薪人員, 係屬暫停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人員, 毋需繳納退撫基金費用, 應俟其原因消滅後再行補繳 ( 或繳付 ) 釋二 軍訓教官 護理教師 駐衛警察 技工 工友 代課教師 試用教師等不得參加

47 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各機關學校之軍訓教官 護理教師 駐衛警察 技工 工友 代課教師 試用教師等非屬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所稱之編制內專任有給合格人員, 不得參加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 其已繳納退撫基金費用者, 請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釋規定辦理退費手續 釋三 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退撫新制法令適用之相關疑義, 補充規定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一 實習教師, 以渠等若佔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核支薪給, 應得參加退撫基金, 並按月扣繳退撫基金費用 二 各級公立學校代課教師 代用教師及試用教師非屬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之適用對象, 應不得參加退撫基金, 亦毋需按月扣繳退撫基金費用 惟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擔任懸缺代課教師 代用教師及試用教師, 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擔任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時, 得准其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購買年資 兵役代課教師於代理時持有合格教師證書者, 亦准比照 至依師範院校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及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八條規定, 分發佔兵役代課教師缺之實習教師, 與前項之實習教師相同, 應准其參加退撫基金, 並按月扣繳退撫基金費用 三 學校教師辦理留職停薪入伍服兵役期間, 應暫予停止繳付基金費用, 俟其回職復薪時, 一次補繳基金費用 其中政府應撥繳部分, 由回職復薪之學校撥繳 四 申請留職停薪出國進修 研究或講學及育嬰申請留職停薪之公立學校教職員, 其留職停薪期間, 依規定不得採計辦理退休撫卹

48 五 公立大專校院依 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處理要點 聘任之編制外教授 副教授, 如經納入編制時, 一次補繳基金費用, 俾將來得併計年資辦理退休 撫卹 其中政府應撥繳部分, 由服務學校撥繳 至各公立大專院校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人才處理要點 延攬之研究人員, 係屬短期研究計畫項下聘用人員, 尚不得准其購買年資 釋四 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雲林縣私立淵明國民中學 東南國民中學 屏東縣私立南榮國民中學 台南縣私立昭明國民中學等四所代用國民中學之教職員是否得參加退撫基金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查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訂有私立代用國中教職員退休給與之單行規定, 本案請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秉權責修正上開單行規定後, 據以辦理 釋五 代用國民中學具有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進用並報經主管單位備查之職員, 得參加退撫新制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同意所屬四所代用國民中學具有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進用並報經主管單位備查之職員, 得參加退撫新制, 其餘不合資格者, 仍照 台灣省私立 ( 代用 ) 國中教職員退休金補助審查注意事項 辦理 釋六 特殊教育試用教師 及 特殊教育試用專業教師 及公立幼稚園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編制內園長 教師及職員可否參加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 公立幼稚園園長 教師 職員之待遇 退休

49 撫卹 保險及福利等, 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 職員之規定辦理 公立幼稚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園長 教師得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校長 教師參加退撫新制 ; 職員亦得比照公立國民小學相當職稱之職員參加退撫新制, 以維其權益 惟請省 ( 市 ) 政府教育廳 ( 局 ) 儘速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 釋七 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年資畸零數或尾數恰為六個月應如何核計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學校教職員退休畸零數恰為六個月年資者, 其應核給一次退休金一個基數或月退休金百分之一 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學校教職員撫卹尾數恰為六個月者, 其應核給一次撫卹金一個基數 ( 任職未滿十五年 ) 或不計 ( 任職十五年以上者 ) 釋八 退撫新制實施後, 曾任援外技術團隊之年資如何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關於公務人員或學校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 曾任援外技術團隊之年資, 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者, 於擔任或回任時, 得持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俾憑併計退撫年資 釋九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以下簡稱海基會 ) 並回任者, 申請購買其自退撫新制實施以後曾任海基會會務人員之服務年資應繳基金費用之計算原則 教育部 臺 (86) 人 ( 三 ) 字第 號轉任海基會會務人員回任之公務人員購買其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海基會之年資, 所應繳基金費用之計算原則予以規定如次 :

50 一 回任公務人員所敘定之俸級低於或等於轉任前所敘定之俸級時, 其購買回任前曾任海基會之年資, 均依其回任後敘定之俸級為標準, 計算其應補繳之基金費用 二 回任公務人員所敘定之俸級如高於轉任前所敘定之俸級時, 應依轉任前所敘定之等級為基準, 並就其服務海基會成績優良年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晉敘及升官 職等之規定比照晉敘, 作為其任海基會各年年資之對照標準, 計算其應補繳之基金費用 三 至於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海基會並回任者, 其購買回任前曾任海基會之年資, 比照前述一 二之原則, 計算應補繳之基金費用 釋十 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申請購買留職停薪參加司法官訓練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87) 人 ( 三 ) 字第 號留職停薪參加司法官訓練之年資, 並未依法支給俸薪, 故無法採認併計退休 撫卹 是以, 不合依前開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購買上開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釋十一 曾任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聘用研究員及資位從業人員研究員年, 得否採計辦理退休撫卹年資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約聘從業人員年資, 既已無公務員有關法令之適用, 自非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適用對象, 亦不得於轉任公務人員時,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購買年資, 茲為求衡平, 學校教職員退撫年資之採計向與公務人員規定一致 釋十二 國軍編制內聘僱人員於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公務人員, 辦理退休時得否採認所具有之未領取退 ( 離 ) 職給與之國軍編制內任職年資併計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51 一 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經國防部查註得併計公職退休之國軍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年資, 除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改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年資外, 應於轉任公務人員時, 依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 : 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後, 曾任其他公職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 應於轉任公務人員時, 由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 等級對照公務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 通知服務機關轉知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 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之規定辦理 二 有關學校教職員類此年資之採計, 請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釋十三 擔任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聘任技正職務年資, 得否辦理購買年資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本案所具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聘任技正職務年資, 其於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年資, 如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所屬各總部依權責開具證明者, 自得採計退休 ; 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退撫新制施行後至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之年資, 如經國防部查註得併計公職退休未領取退 ( 離 ) 職給與之國軍編制內聘雇人員年資, 始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購買年資併計退休 至國軍聘雇人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改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年資, 以其退休 撫卹等事項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是以, 渠等轉任學校教職員時, 自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釋十四 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實缺 懸缺代理 ( 課 ) 及試用教師之年資, 經折扺為教育實習者得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實缺 懸缺代理 ( 課 ) 及試用教師之年資, 經折扺為教育實習者,

52 於補實後依規定辦理退休 資遣及撫卹時, 不予採計, 惟顧及信賴保護原則, 其於本函釋發布前已辦理折扺實習並取得教師合格證書者, 不在此限 嗣後各校於開具教師服務證明時, 應加註該項代理 ( 課 ) 試用之年資是否業經折扺作為教育實習, 以利辦理年資購買及退撫年資之採計 釋十五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後, 佔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核薪之實習教師, 得否於佔缺實習期間購買服義務役軍職年資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學校教職員在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生效, 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退撫新制施行後之服義役軍職年資, 應於退伍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時依規定購買, 於其日後申請退休時, 始准予採認併計退休年資 茲以佔缺之實習教師得於實習期間參加退撫基金按月繳納基金費用, 是以, 渠等服義務役軍職年資亦准於佔缺實習期間依規定申請購買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釋十六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懸缺代課教師, 代課期間核支短期代課薪津者, 於補實後得否購買該段代課期間年資以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 係以 編制內合格專任有給 職務年資為原則, 惟以懸 ( 實 ) 缺代課教師係佔編制缺, 並比照正式教師按月核敘薪級, 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為編制內專任教師, 依法辦理退休時, 其任職年資得予併計, 至代理 ( 課 ) 期間核支短期代課薪津 ( 三個月以下 ) 者, 其代理 ( 課 ) 年資尚無法採計提敘薪級, 亦不得採認併計辦理退休 釋十七 曾任越南胡志明市台北學校教師之年資, 得否辦理購買以憑日後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53 一 查八十五年二月一日教職員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 公立學校校長 教師 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 曾任經僑務委員會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 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 經原服務學校核實出具證明, 並經僑務委員會驗印證明者, 應於轉任時, 由服務學校轉送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及所具學歷核敘薪級, 對照教職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 通知服務學校轉知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 始得併計其任職年 二 以越南胡志明市台北學校 泰國中華國際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中華台北學校 馬來西亞檳城台灣僑校 印尼雅加達台北學校 印尼泗水台北學校等六所海外台北學校, 前係依據 華僑學校規程 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後獲准設立, 其業務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由本部奉准接辦, 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上開六所海外台北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年資, 得依前開規定辦理購買以憑日後併計退休 釋十八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後, 實習教師及代理 ( 課 ) 教師得否參加退撫基金按月繳納基金費用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一 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八條分發占缺實習者 ( 即適用師資培育法公佈施行前之規定取得教師資格者 ): 得於實習期間參加退撫基金並月繳納基金費用 二 依規定領取實習津貼未占缺之實習教師 ( 即適用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後之規定取得教師資格者 ): 以非占編制缺, 實習期間不得參加退撫基金, 補實後亦不得申請補繳實習期間基金費用購買年資 三 代課教師 代用教師及試用教師 : 不得參加退撫基金, 亦無須按月扣繳退撫基金費用 ; 惟擔任懸缺代課教師 代用教師 試用教師及兵缺代課當時已具資格者, 於補實後得申請購買年資, 又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以後取得合格證書者, 經折

54 扺實習之上開年資不得辦理購買併計退撫 釋十九 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國民中 小學專任運動教練之年資, 得否辦理購買以憑日後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8) 人字第 號以是類人員係屬約聘 ( 僱 ) 性質, 依八十四年七月一日發布實施之 各機關學校聘任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規定, 各機關學校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聘用或適用及比照適用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約僱之人員, 均應依該辦法之規定參加離職儲金, 並於離職時請領離職停金給與, 嗣後轉任教職, 即無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有關購買年資併計退休規定之適用 釋二十 公立學校校長 教師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合計達四十年以上, 並符合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增核退休給與規定, 其新制施行前後年資之選擇方式, 補充規定 教育部 台 (89) 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基於維護教師及校長退休權益之考量, 為使 新舊制年資之取捨應採較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 之規定更為落實, 教師或校長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合計達四十年以上並符合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增核退休給與規定者, 有關其新舊制年資之取捨, 得選擇放棄部分舊制年資, 採較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行之 ; 服務學校應於退休案報送核定前, 提供當事人詳實之分析 釋二十一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留職停薪借調擔任政務人員繳付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事宜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本案經銓敘部於本 ( 八十九 ) 年三月三十日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 獲致決議略以 :

55 ( 一 ) 基於權利義務均等原則, 公立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政務人員, 於八十八年七月二日仍在政務職務者, 應由借調機關及本人按月依政務人員費率標準繳納其借調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 ( 二 ) 公立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政務人員, 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已離開政務職且未回任教職者, 以其業已離開公職, 應屬政務人貝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第四款之適用範圍, 自得依上開規定選擇補繳或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至是類人員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回任教職者, 以其並未離開公職, 且借調期間實際擔任政務職務, 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其借調期間退撫基金費用仍應按政務人員之費率標準繳納, 並由原職務務學校或借調機關負擔政府應撥繳之基金費用 釋二十二 留職停薪借調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回職復薪後得否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補繳留職停薪借調期間教育人員退撫基金費用疑義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案經轉據銓敘部本 ( 八十九 ) 年六月二日八九退三字第一八九九一三九號書函釋復, 略以 查國家安全會議係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成立, 該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 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詢委員, 由總統 特聘 之 是以, 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 並非原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之適用對象, 亦非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務人員之適用範圍 釋二十三 教職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 於年滿五十五歲時提出申請自願提前退休, 惟主管機關因財政困難未於年滿五十五歲時核准退休生效, 俟主管機關經費許可核准退休生效時已逾五十五歲, 得否追溯加發一次退休金五個基數疑義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56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教職員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得申請退休, 主管機關尚非不得否准 又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 得自願提前退休, 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準此, 教職員依法申請退休, 如合於上開規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自當予以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釋二十四 學校教職員具有新舊制任職年資逾三十五年者, 得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一所稱有關前後年資之取捨, 採較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行之 教育部 台 (90) 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一 查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 ( 第一項 ) 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 應前後合併計算 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 仍依本條例原規定最高採計三十年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 可連同累計, 最高採計三十五年 符合第六條支領退休金規定者, 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及修正施行前後累計任職年資, 最高得採計至四十年 有關前後年資之取捨, 應採較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 ( 第二項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年資累計不滿一年之畸零數, 併入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年資計算 二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十九條之一條文業經考試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增訂發布, 明定公務人員具有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後年資合計逾三十五年者, 由當事人就其前後年資予以取捨, 其因取捨而產生修正施行前年資不滿一年之畸零數, 得依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併入修正施行後年資核算退休金 三 基於維護當事人退休權益之考量, 為使 新舊制年資之取捨應採較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 之規定更為落實, 學校職員具有新舊制任職年資逾三十五年者, 得比照公務人員選擇新舊制年資組合, 採較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行之

57 釋二十五 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 資遣 在職死亡之學校教職員, 如具有曾於擔任工友 技工時, 留職停薪入營服役之義務役年資, 可否併計退休 資遣 撫卹年資 教育部 台 (90) 人 ( 三 ) 字第 號令一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八條第六項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五項等規定, 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 資遣生效及在職死亡之人員, 其未曾核給退除給與之義務役年資, 均可併計為學校教職員退休 資遣 撫卹年資 是以, 自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 資遣 在職死亡之學校教職員, 如具有曾於擔任工友 技工時, 留職停薪入營服役之義務役年資, 未曾核給退除給與或併計領取工友退職 資遣給與者, 得由退休 資遣人員或遺族選擇併計學校教職員退休 資遣 撫卹年資 二 自八十七年六月五日至本令發布前, 已轉任為學校教職員或已辦理退休 資遣 撫卹之學校教職員, 具有義務役年資且已併計工友退職 資遣領取退職 資遣給與者, 得由退休 資遣人員或遺族, 選擇繳回該項給與, 再據以併計學校教職員退休 資遣或撫卹年資, 領取各該給與 三 前開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 如選擇其義務役軍職年資併計學校教職員退休 資遣 撫卹年資者, 其義務役年資, 如在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 應依規定繳納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 始得併計學校教職員退休 資遣 撫卹年資 相關繳納事宜, 已另函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通函各機關辦理該退撫基金費用補繳事宜 四 退休生效日或在職死亡日期在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 至本令發布前經本部核

58 定之退休 撫卹案件之人員, 請轉知於本令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 清查是否有符合前項資格者, 並通知退休人員或遺族選擇是否辦理退休 撫卹年資重行審定 又, 基於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原則, 辦理類此退休 撫卹年資重行審定時, 除檢附退休 撫卹金證書 相片二張及義務役年資證明文件外, 尚應於函內註明該段年資是否曾領取工友退職 資遣給與, 如曾領取者, 請註明核定該退職 資遣給與之權責機關及繳回日期, 俾供本部採計該段年資後, 副知該核定權責機關 另, 此類人員重行審定後所增給之退休 資遣 撫卹給與, 不加計利息發給 釋二十六 退伍軍人轉任公務人員, 於重行退休時, 其退撫年資採計疑義 教育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函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退伍軍人轉任公務人員, 重行退休時, 除依規定已領取退除給與之軍職年資不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外, 該已領取退除給與之軍職年資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合計, 不得逾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之最高標準, 亦即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 最高合併採計為三十年, 而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新制年資與舊制年資連同累計, 則以三十五年為限 釋二十七 公務人員應於初任或復職復薪時, 依規定補繳高級中等 ( 含高職 ) 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 始得併計公 ( 政 ) 務人員退休 ( 職 ) 撫卹年資 銓敘部 部退三字第 號令公務人員曾於高級中等 ( 含高職 ) 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 於 89 年 11 月 21 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 並依兵役法第十六條 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折抵應徵入伍或替代役期者, 應於初任公務人員或復職復薪時,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補繳折算義務役役期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 始得併計公 ( 政 ) 務人員退休 ( 職 ) 撫卹年資

59 釋二十八 有關教育人員入營服役復經驗退離營生效, 其離營後等候複檢期間之年資得否辦理購買補繳基金費用疑義, 及教育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 未於退伍 ( 役 ) 停役生效日復職, 其退伍 ( 役 ) 停役生效日起至實際報到支薪前一日期間之年資應如何處理疑義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一 役男應徵入營服役經驗退離營等候複檢期間, 因不具現役軍人身分, 且非屬服常備兵現役, 當不列計應徵入伍年資 按內政部及國防部函釋, 公務人員驗退等候體位判定期間, 如未即向服務機關報到復職, 因非屬公務人員年資, 亦非屬軍職年資, 該段期間並無補繳基金費用本息相關規定之適用 二 至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 未於退伍 ( 役 ) 停役生效日復職, 其退伍 ( 役 ) 停役生效日起至實際報到支薪前一日期間之年資應如何處理一節, 依銓敘部 91 年 12 月 9 日部銓五字第 號令以, 公務人員應徵入伍辦理留職停薪, 於服役期滿, 或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失 ( 如提前退伍或因故停役等 ), 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復職, 並以向服務機關實際報到日為復職日 ; 但扣除必要之在途期間 ( 由各機關依個案核實認定 ) 後即辦理報到者, 准予溯自退伍或停役當日為復職日 三 公務人員應徵入伍服役期滿或原因消失, 依上開規定復職復薪之日起, 由現職公務人員或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按月撥繳基金費用, 俾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年資 而退伍或停役後至復職復薪前之年資, 因非屬軍職年資, 亦非屬公務人員年資, 不得按月撥繳基金費用, 亦不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及資遣年資 四 基於公教人員退撫年資採計一致性之考量, 有關教育人員入營服役復經驗退離

60 營生效, 其離營後等候複檢期間之年資得否辦理購買補繳基金費用疑義, 及教育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 未於退伍 ( 役 ) 停役生效日復職, 其退伍 ( 役 ) 停役生效日起至實際報到支薪前一日期間之年資, 亦比照公務人員規定辦理 釋二十九 學校教師經徵召服補充兵之年資, 得否採計折算役期並購買年資疑義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依本部 92 年 1 月 24 日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令規定 :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曾於高級中等 ( 含高職 ) 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 於 89 年 11 月 21 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 並依兵役法第十六條 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折抵應徵入伍或替代役期者, 應於初任教育人員或復職復薪時,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補繳折算義務役役期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 始得併計退休 撫卹年資 是以, 學校教師經徵召服補充兵, 其既不適用兵役法第十六條規定, 得以曾任高級中等 ( 含高職 ) 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 折抵補充兵之軍事訓練役期, 自不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補繳折算役期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釋三十 公立學校教師前應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介聘辦理留職停薪借調援外技術團服務之年資, 如未領取離職儲金者, 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購買退撫基金年資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公立學校教師前應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介聘, 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借調援外技術團服務者, 其於回職復薪時, 該段年資如未領取離職儲金, 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併計教師退休年資 又本部歷次相關函釋與上開規定不符之處,

61 均停止適用 釋三十一 免役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曾參加大專學生集訓班結訓年資, 是否合於補繳退撫基金年資俾將來併計退休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一 經轉准銓敘部 92 年 10 月 27 日部退三字第 號書函略以, 公務人員在 84 年 7 月 1 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服義務役之年資, 於退伍後初任公務人員時, 即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本息, 俾日後申請退休時, 採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而大專集訓年資則須折抵義務役之役期後, 始得依上開義務役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補繳基金費用 至於免役之公務人員, 其大專集訓年資因未折抵義務役役期, 自不得補繳基金費用本息, 無法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二 基於公教退休向為一致規定, 本案教育人員亦比照辦理, 即免役之公立學校教職員, 其大專集訓年資因未折抵義務役役期, 自不合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 釋三十二 公營事業人員於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 其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未曾領取退休 ( 職 ) 給與之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如未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其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曾領取退休 ( 職 ) 給與之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得否併計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一 公立學校教職員辦理退休時, 其如係擔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五年以上, 其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前, 曾任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未按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 經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 得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

62 二 查本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台 ( 八九 ) 人 ( 三 ) 字第八九一三二七一九號書函略以, 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資位人員年資, 如係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該局改適用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前即轉任學校教職員者, 依規定仍應補繳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至轉任前之退撫基金費用, 始得依退撫新制實施後規定採計退休年資, 未依規定補繳者, 亦不得依舊制年資標準採計 又查銓敘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部退三字第 九二二二九一八 二號書函略以, 具有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之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 不含工職人員 ), 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並於新制實施後繳納退撫基金者, 即得以現職公務人員身分併計其曾任公營事業人員年資為退休年資 三 公營事業人員 ( 不含工職人員 ) 於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 其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未曾領取退休 ( 職 ) 給與之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仍應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 始得併計其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曾領取退休 ( 職 ) 給與之公營事業人員年資辦理退休 釋三十三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年資, 得否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申請補發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一 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有退撫新制實施 (85 年 2 月 1 日 ) 前後曾任未領取退休 ( 職 ) 給與之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年資者, 於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時, 其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未領取退休 ( 職 ) 給與之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年資, 仍應依前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 始得併計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曾任未領取退休 ( 職 ) 給與之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年資辦理

63 退休 二 至公立學校教職員如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未領取退休 ( 職 ) 給與之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年資者, 得選擇是否依前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補繳該段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 始得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 釋三十四 公立學校教師於 91 年 8 月 29 日至 9 月 19 日期間曾任兵缺代理教師之年資, 代理當時具有合格教師證書 ( 91 年 8 月 6 日代理年資折抵教育實習取得 ) 者, 於補實後得否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併計教師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一 查本部 85 年 4 月 25 日台 (85) 人 ( 三 ) 字第 號函略以, 各級公立學校代課教師 代用教師及試用教師非屬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之適用對象, 應不得參加退撫基金, 亦毋需按月扣繳退撫基金費用 惟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擔任懸缺代課教師 代用教師及試用教師之年資, 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擔任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時, 得准其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購買年資, 兵役代課 ( 理 ) 教師於代課 ( 理 ) 當時持有合格教師證書者, 亦准比照 二 又查本部 92 年 4 月 21 日台人 ( 三 ) 字第 A 號書函檢送之 本部 92 年 4 月 11 日召開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相關問題會議紀錄 第五案結論略似, 依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聘任之教師, 其代理 ( 課 ) 年資未滿三個月者, 仍不得併計退休撫卹年資 綜上規定, 學校退撫新制實施後, 依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聘任之兵缺代理 ( 課 ) 教師, 在代理 ( 課 ) 當時已

64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且代理 ( 課 ) 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 於補實後, 始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併計教師退休年資 三 另查本部 88 年 10 月 11 日台 (88) 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略以, 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實缺 懸缺代理 ( 課 ) 及試用教師之年資, 經折抵為教育實習者, 於補實後依規定辦理退休 資遣及撫卹時, 不予採計, 惟顧及信賴保護原則, 其於本函釋前已辦理折抵實習並取得教師合格證書者, 不在此限 依上開規定,88 年 10 月 11 日以後, 以曾任實缺 懸缺代理 ( 課 ) 及試用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於補實後, 該段折抵教育實習之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 不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併計教師退休年資 釋三十五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懸缺代課 ( 理 ) 教師期間, 如遇寒暑假不支薪之年資, 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時, 得否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併計教師退休年資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一 查本部 89 年 5 月 12 日台 (89) 人 ( 三 ) 字第 號函釋略以, 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 係以 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 職務年資為原則, 惟懸 ( 實 ) 缺代課教師係佔編制缺, 並比照正式教師按月核敘薪級, 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依法辦理退休時, 其任職年資得予併計 ; 至教師停聘 ( 職 ) 或留職停薪 ( 含出國進修 研究或講學 育嬰 隨配偶公派出國 借調行政機關等 ) 期間之代理 ( 課 ) 年資, 及懸 ( 實 ) 缺代課教師於代理 ( 課 ) 期間核支短期代課薪津 ( 三個月以下 ) 者, 於補實後, 上開代理 ( 課 ) 年資不得採計退休, 亦不得辦理購買 二 公立學校教師曾任三個月以上之懸缺代課 ( 理 ) 教師期間, 如係於寒暑假期間

65 因無法到校服務之事實而未支薪者, 核與上開規定所稱 有給 之要件不符, 其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時, 該段寒暑假不支薪之年資不合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併計教師退休年資 釋三十六 有關公立學校校長 教師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達四十年以上, 並符合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增核退休給與規定者, 其取捨後之新舊制任職年資合計應否為四十年整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公立學校校長 教師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達四十年以上, 並符合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增核退休給與規定者, 得採較有利於當事人方式計算, 選擇放棄部分舊制任職年資, 且取捨後之新舊制任職年資合計尚無須受 應為四十年整 之限制 釋三十七 於訓練或學 ( 實 ) 習期間復應其他國家考試及格或筆試錄取而離 ( 辭 ) 職接受任用 訓練 ( 學習或實習 ) 者, 其退休年資採計疑義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有關應公務人員考試法規所舉辦之各類考試, 經筆試錄取分配訓練或學 ( 實 ) 習人員, 如係佔編制內職缺並支相當俸給者, 於訓練或學 ( 實 ) 習期間, 復應公務人員考試法規所舉辦之其他考試及格或筆試錄取而離 ( 辭 ) 職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或分配訓練 ( 學習或實習 ), 其前後年資銜接未曾中斷者, 84 年 7 月 1 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原訓練或學 ( 實 ) 習年資, 得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84 年 7 月 1 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後依法已繳納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且未申請離職退費之原訓練或學 ( 實 ) 習年資, 始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學校教職員併計曾任公務人員年資辦理退休時亦

66 比照辦理 釋三十八 公立學校校長 教師具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任職年資達四十年以上, 並符合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增核退休給與規定者, 其新舊制任職年資得如何取捨採計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一 公立學校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以上, 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 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 成績優異者, 其於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之任職年資最高得採計四十年 ; 又其退撫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如達四十年以上, 則其前後任職年資之取捨, 得採較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行之, 即當事人得配合舊制任職年資之取捨, 選擇採計較其實際繳費年資為少之繳費年資為新制任職年資 二 本部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台人 ( 三 ) 字第 九三 三三三八 號書函略以, 公立學校校長 教師具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任職年資達四十年以上, 並符合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增核退休給與規定者, 得採較有利於當事人方式計算, 選擇放棄部分舊制任職年資, 且取捨後之新舊制任職年資合計尚無須受 應為四十年整 之限制 是以, 本案公立學校校長 教師具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任職年資達四十年以上, 並符合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增核退休給與規定者, 其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任職年資之取捨採計, 除依前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 最高得採計四十年, 並得配合舊制任職年資之取捨, 由當事人選擇採計較實際繳費年資為少之繳費年資為新制任職年資外, 當事人尚得就取捨後之舊制任職年資, 選擇放棄部分舊制任職年資, 且其選擇放棄部分舊制任職年資後之新舊制任職年資合計得低於四十年, 不受應為四十年整之限制

67 三 另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年資累計不滿一年之畸零數, 併入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年資計算 當事人選擇放棄部分舊制任職年資後, 其累計不滿一年之畸零月數之舊制任職年資係併入新制任職年資計算核給退休金, 故當事人得申請發還所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 應以其實際繳費年資扣除已給付退休金之新制核定年資 ( 新制任職年資加上不滿一年之畸零月數之舊制任職年資 ) 計算 釋三十九 公立學校教職員徵服替代役期間因病停役, 其經核准折抵替代役役期之曾於高級中等 ( 含高職 ) 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年資, 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依銓敘部九十三年八月九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釋略以, 因病停役人員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年資, 為與其他曾服現役人員之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年資, 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取得衡平, 該部均依國防部前開歷次函釋同意是類人員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補繳折抵役期之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 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基於公教人員退休向為一致規定, 教育人員亦比照辦理 以替代役亦屬義務役兵役之一種, 為期類此人員處理一致, 其經核准折抵替代役役期之曾於高級中等 ( 含高職 ) 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年資, 亦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 釋四十 公立學校教職員離職後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申請補繳其服義務役及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俾利將來併計為退休年資

68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五項規定 : 教職員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生效, 其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 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 得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 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 予以合併計算 但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所任義務役軍職人員之年資, 應於初任學校教職員時依敘定之薪級, 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撥繳比例, 依本條第三項規定繳付基金費用後, 始得併計 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八六台管業一字第 六五六七六號函規定略以, 購買年資人員自轉任或回職復薪之日起或取得參加退撫基金資格之日起或依主管機關函示准予購買年資之日起已逾五年者, 比照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及軍人有關請領退休金之權利經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 不得再申請購買年資 另查銓敘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部退三字第 九二二二五四三八四號書函略以, 依規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復職復薪人員, 自復職復薪之日起五年內, 得由服務機關及當事人依規定共同撥繳基金費用, 並不因辭職而有所影響 綜上規定, 基於公教人員退休向為一致規定, 公立學校教職員曾服義務役及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之軍職年資, 於初任學校教職員時或復職復薪之日起五年內, 得依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 不因其辭職而有所影響 釋四十一 教師因解聘處分經撤銷而由學校復聘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如何繳納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決定如經確定撤銷後, 原聘任關係即予恢復, 原服務學校應自原解聘或不續聘執行日期繼續聘任教師, 並補發該段解聘或不續聘期間薪資, 該段復聘補發薪資之年資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採計教師退休資遣年資 所稱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比照

69 停職人員, 自復職補薪之日起補繳基金費用 ; 另依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 參加本基金人員如逾期繳付基金費用, 其未繳費之年資, 應按相同等級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繳付, 始予辦理各項給與 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台管業一字第 六五六七六號函規定略以, 購買年資人員應於轉任或回聘復薪之日起或取得參加退撫基金資格之日起或依主管機關函示准予購買年資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三個月期限提出申請者, 應依規定加計遲延利息, 但逾五年不行使者, 不得再申請購買年資之規定 其所稱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之意涵, 係指自其復職補薪之日起逾三個月但未逾五年始申請補繳者, 應依規定加計逾期補繳之延遲利息 至自其復職補薪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繳者, 尚無須加計延遲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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