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適用對象 行政法寶 是預設讓不同類科的同學都能適用, 雖然刪去了很多簡單觀念, 但考試該會的卻一點也不少 在我的想法裡, 行政法的學習不應該有 基礎行政法 與 進階行政法 之分, 那是招生用的, 對考生而言, 該思考的是需要多少觀念才足以應付這個內容龐雜的科目? 所以本書兼具各種深淺的重要觀念得用來準備各個類科, 收集考題的樣本也包括各校研究所與公費考試 ; 律師司法官 行政執行官 檢事官 三等書記官 法警 執行員等司法類考試 ; 高普考 地特 關務 稅務 原特 警特 身特 鐵路 升等考 調查局 專利師 國營事業等各類高普特考類考試 但因為這本書的前身是短期衝刺課程所適用的教材, 行政法裡太簡單太基本太瑣碎太技術太無聊的東西通通不提, 讀者們 絕對無法 從這本書掌握行政法 全部 的範圍與內容, 所以 行政法寶 並不適合初學者使用, 他是為四種族群量身打造的 : 對行政法本來就有不錯的程度, 想要學得更多更好更深入的同學 行政法該學的東西都學了, 但仍舊抓不到重點或沒時間自我整理的同學 對行政法一知半解似懂非懂, 想要有個秘笈或密技能速成的同學 學過但永遠覺得學不好也學不完行政法, 衝刺階段想要奮力一搏, 至少掌握最重要的觀念與最常考的題目的同學 如果您是以上的群族之一, 好好把這本書念個兩遍以上, 效果絕對會讓令人滿意的 又這本書既然不作為基本教材, 許多部分會用簡寫或縮寫的符號代替完整文字, 這些蠻多老師都習慣用的縮寫多半來自於德文, 學過行政法的同學應該都不陌生 本書常用到的如下 : #: 大法官解釋 H: 行政機關 VA: 行政處分 VV: 行政契約 KT: 民事契約 VO: 法規命令 APA: 行政程序法 等等
本書內容組成本書由行政法四大法寶所構成 : 學說文章學者們多年來對行政法的學術研究是構成本書的主要元素, 寫作過程參考了許多教授們的心血著作 但為求文字與敘述風格的一致性, 盡可能避免使用 整段摘錄 的方式寫書, 而是以作者自己的理解加以改編 彙整 潤飾或重新詮釋 教科書部分主要參考者為 ( 以下專書部分恕不在書裡一一引註 ): 吳庚教授的 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 ( 自版,2012 年第 12 版 ) 陳敏教授的 行政法總論 ( 自版,2011 年第 7 版 ) 李震山教授的 行政法導論 ( 三民,2011 年第 9 版 ) 李惠宗教授的 行政法要義 ( 元照,2012 年第 6 版 ) 吳志光教授的 行政法 ( 新學林,2012 年第 5 版 ) 翁岳生教授主編多位學者合著的 行政法 ( 上 )( 下 ) ( 元照,2006 年第 3 版 ) 至於各期刊文章則於各專題章節分別引註, 文章蒐羅的範圍主要為 : 月旦系列 ( 法學雜誌 法學教室 裁判時報 ) 台灣法學( 前身為本土 ) 各大學法學期刊以及研討會論文等 因為本書不是學術論著, 所以不採標準格式引注 行政法寶 中略式引註的方式應可增加閱讀的方便與效率性, 同時兼顧尊重學者原典出處, 以及讓有心閱讀文獻的讀者進階查詢的功能 對於本書中參考的書籍, 與引註中提及諸多學者與師長們研究的豐富成果, 在此致上深深的敬意 實務見解近年的考題有越來越重視實務見解, 甚至直接以實務發生的案例事實出成考題的趨勢, 重要的大法官解釋與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更是一出再出 本書在各個章節段落適時的放進實務見解的介紹, 關於這部分的選取與分析, 主要參考自李建良老師於台灣法學雜誌固定撰寫的 公法實務見解 專欄, 很值得有興趣的同學進階輔助閱讀 行政法寶 蒐錄之實務見解已更新至出版日前最新一號的釋字與決議(102 年 2 月份關於撤銷處分除斥期間起算點的決議 ), 另外在書末附錄摘選了近
十年來我認為具有可考性, 或答題時能作為論述與參照的重要最高行政法院決議, 方便大家查閱與記憶 另外有不少大法官解釋同時涉及行政法與憲法問題, 尤其是原理原則之處 幾經思量, 堅持 減法哲學 的立場, 都移到憲法專書再討論 爭點整理不論是學說文章或實務見解, 都是在處理法律上 ( 或生活事實上 ) 出現的各種爭議問題, 這些爭點有深有淺有新有舊, 行政法寶 保留一考再考的經典傳統爭點, 加進了這兩年開始被著墨重視的特殊議題 ( 如土地事件 中科三期等 ) 讀者可透過爭點的鋪陳與介紹建立問題意識, 並掌握這幾年來行政法議題快速變遷的新趨勢 經典考題準備考試最重要的素材便是考古題了 我覺得挑選考題的標準不在類科, 因為考題會輪著出現在各類科 ; 也不在難易, 不管簡單或難考出來都要寫得好 ; 而在於這個題目有沒有價值 譬如有些題目出得很漂亮, 能幫助我們複習許多重要觀念 ; 有些題目可以培養抓爭點的能力 ; 有些題目讓我們練習解題架構的呈現 ; 有些題目則用來掌握實務見解, 這些對我們來說, 就是個值得學習的好題目 書中每個考題以星號標上了難易度, 同學們可視自己的需求來調整需要看多少的題目 在我的標準之下, 不管什麼類科, 都至少要看到三顆星的考題, 如果自認考試類科的題目有時候蠻難的, 那四五顆星的考題也要有所掌握 以這兩年的考題為樣本, 研究所與新制律司司法官的二試題目難度有漸增的趨勢 ; 高考連續兩年考很簡單, 但高考以外的其他國考類科, 例如地特 關稅 身特 升等考等類科都有很難或很細的考點, 可見以類科作為難易度的判準已然失靈, 同學們千萬不要只看自己考試類科的題目, 相似的題目也會在不同年出現在不同的類科中 該有的準備心態是 : 這個題目對我們的觀念釐清是否有幫助? 答題技巧是否能增進? 如果自己沒有能力或時間篩選, 就以本書所摘選的題目作為準備範圍 題目的解答預設搭配哲夫老師的解題書使用, 哲夫說他還在努力中, 大家沒事就催他的稿看會不會快一點 在他的書出來前, 坊間也有不少的解題書可以參考, 大家可以交錯搭配閱讀
本書使用方法讓我們別太貪心的來計畫一下 : 考前三個月 : 三天看一講 ( 詳細看 ), 一個月可以看完一次 考前兩個月 : 兩天看一講 ( 大略看 ), 一個月可以看完兩次 考前一個月 : 一天看一講 ( 只看考題跟作標記的部分 ), 花 20 天的時間可以再看兩次 這樣到考前至少可以翻個五次以上, 行政法能不強嗎? 第一次看的時候必須花上比較多的時間, 建議與自己原本使用或熟悉的主教材 ( 課本或筆記 ) 搭配閱讀並濃縮筆記, 畢竟 行政法寶 並沒有所有行政法的範圍, 沒寫進來的可以透過主教材複習 ( 把所需頁數摺一摺作作標記 ), 同時利用 行政法寶 檢視一下自己對於完整教材各個章節的掌握程度 之後的每次複習, 看的速度節奏應該越來越快, 自認已掌握就快速瀏覽或乾脆略過 不管是哪一次的複習, 各章節的重要題目都請 不 要 略 過! 最後一個月, 盡量以考題來複習觀念 考前一星期, 就只看書上摺頁或自己摘出來的圖表或表格即可 準備策略分析這十講我們還可以再依重要度歸納一下 第一線戰區 : 行政處分三部曲 + 修法 (ch3 4 5 10) 第二線戰區 : 重要專題 (ch6 8 9, 尤其是行政契約一講 ) 第三線戰區 : 其他章節 ( 基礎理論, 其他行政行為等 ) 既然各個區塊重要程度與功能性不同, 投入的時間也該不一樣多 強烈建議有程度的同學不要重頭看起, 或許可以從行政處分三部曲開始 對於 行政法寶 有任何的問題或建議, 歡迎寫信到 reneedog@gmail.com, 或到我的 FB 私訊 ( 生性害羞, 沒有粉絲專頁請見諒 ) 2013.4.19
基礎理論礎理論第一講 第一節行政法源與原理原則一 國際條約作為行政法源二 行政法上重要原理原則 第二節 第三節 授權基礎與法律保留 體系導覽 第一一 組織法之法律保留 - 從嚴格要求到組織鬆綁講二 作用法之法律保留 - 建立層級化的保留密度認事用法與審查密度一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司法審查二 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 001 基
002 行政法寶 終極十講 本講重點 基礎理論的內容是解題時常用的到的萬用觀念, 意在靈活運用不在記憶背誦, 詳細看過一遍之後就可以跳過, 有需要參照或複習偶而往前翻閱即可 行政法成文法源的部分, 只放進了最近比較熱門的國際條約作為進階說明 國際條約的問題在憲法與行政法上都很有認識價值 ( 尤其在兩公約於國內施行後 ), 卻一直是同學們忽略之處, 讓我們透過本講補強 ; 另外也介紹了吳庚老師在新次改版書上提及的 兩岸法 概念 至於不成文法源的部分, 則挑選了可考性較高的原理原則配合新釋字的更新作複習 ( 第一節 ) 層級化法律保留的認識一直是行政法中相當基礎而重要的議題, 本講圍繞著大法官不斷出現的新解釋作了體系的進化, 讓讀者能快速參看複習 請特別留心注意第三層 相對法律保留 的內容, 以及 授權明確性原則 越趨精緻的操作 ( 第二節 ) 法院面對個案審查密度選擇的問題近年在實例題中時常出現, 本講從 不確定法律概念 與 裁量 的傳統體系出發, 進而介紹釋字第 553 號解釋理由書提出的新體系 - 密度理論, 務必要能學會各種審酌因素 ( 如判斷餘地 組織組成等 ) 的靈活運用 ( 第三節 )
030 行政法寶 終極十講 二 作用法之法律保留 - 建立層級化的保留密度 大法官建立層級化法律保留之體系體系建立 : 層級化法律保留一 憲法保留 : 類型一 : 憲法 第 8 條人身自由 類型二 : 憲法 第 164 條教科文預算 ( 已凍結 ) 類型三 : 公民投票? 二 絕對法律保留 : 原則禁止授權 類型一 : 生命剝奪 人身自由限制 罪刑法定主義 (#522 680) 類型二 : 租稅法定主義?( 已鬆動 ) 類型三 : 憲法委託事項 類型四 : 國家對大學的監督 (#380 450) 類型五 : 徵收條款 (#409) 類型六 : 時效制度 (#474) 類型七 : 免職處分之構成要件 (#491) 類型八 : 臨檢要件 程序 救濟 (#535) 類型九 : 隱私權的限制 (#603) 三 相對法律保留 : 可以法律 or 授權明確 之法律命令 or 自治條例規範之 類型一 : 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刑罰授權 : 嚴 ( 可預見公式 )(#522 680) 自授權法律規定中 " 得預見 " 其行為之可罰嚴重之裁罰 : 中 ( 一號公式 )(#390 394 402 638) 明列授權目的內容範圍, 未必容許概括授權輕微之裁罰 : 寬 ( 二號公式 )(#426 510 538 612 682) or 非裁罰性 自法律整體關聯意義 " 可推知 "( 容許概括授權 ) 類型二 : 重大公益之給付行政 (#524 614 658 676 707) 四 無庸法律保留 : 類型一 : 干預行政下執行法律細節性 技術性事項 (#635) 類型二 : 非重大之給付行政 類型三 : 大學自治對於學生權利限制之部分 (#563 626)
行政處分之定性之定性第三講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行政行為定性思維流程 行政處分基本定性要素 一 行政處分之公法性 體系導覽 二 行政處分之機關性第三三 行政處分之法效性講四 行政處分之外部性五 行政處分之個別性六 行政處分之單方性處分附款之判定與運用一 附款之種類判定二 附款之救濟選擇裁罰性不利處分之區辨一 裁罰性處分判斷之問題意識二 裁罰性處分判斷之學說整理 091 行政處分
092 行政法寶 終極十講 本講重點 行政處分三部曲處理 以處分為中心 帶出的三個關鍵問題, 作為行政法解題思維架構的開展 : 定性 合法性 救濟 本講為第一部曲 行政處分的定性, 以 公 關 校 外 個 單 六個定性上的要素為討論重點, 詳細整理定性上的重要爭議問題, 如 檢舉函覆的性質 多階段處分的判斷 交通標示的性質 等 ( 第一 二節 ) 關於處分附款的考題, 首需判斷題目中的處分有無添加附款? 添加者為何種附款? 此亦屬於定性之問題, 進而影響附款合法性與救濟方式的討論 附款議題因為旺旺集團入主三中的時事爭議又再度變得熱門, 關於旺中案的來龍去脈留待行政法與憲法體系書再作詳細介紹 本講先以傳統理論為討論範圍, 然關於附款救濟方式之討論, 實務上開始出現不同於以往見解之看法, 本講一併比較說明 ( 第三節 ) 近期定性上最重要而複雜的問題在於 : 如何判斷法條中規定的手段, 或行政機關所為之侵益處分, 是否具有制裁性? 從而影響是否有行政罰法之規定與原則之適用 ( 合法性判斷的複雜化, 第四講第二節 ) 關於裁罰性不利處分的定性判斷, 此處也作完整的分析介紹 ( 第四節 )
第三講行政處分之定性 093 第一節 行政行為定性思維流程 申論兼畫畫題型 試繪圖並說明行政處分之構造, 須包含其法效性 公權力性 單方性及具體性 96 台大第一題 公法行為 ( 公權力性 ) 單方行為 : 行政處分 個別行為 ( 具體性 ) ( 單方性 ) ( 92~ 134) 行政機 關 外部行為 雙方行為 : 行政契約 ( 外部性 ) ( 135~ 149) 法律行為 一般行為 : 法規命令 ( 150~ 158) ( 法 效性 ) 個別行為 : 指令 內部行為 一般行為 : 行政規則 ( 159~ 162) 事實行為 (ex 165~ 167) 行政私法 (ex#457 540) 私法行為 行政輔助 行政營利 ( 說明 : 行政處分定性要素之口訣 : 公關效外個單 )
行政處分之救濟之救濟第五講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一項 概說 訴願階段之救濟 訴願之九大要件 體系導覽 第五講第二項 訴願機關之判斷 219 一 委託 性質之爭議 二 管轄移轉之態樣 三 管轄移轉之效果 第三項 原處分機關之自我審查 第四項 訴願機關之訴願決定 訴訟階段之救濟 第一項 行政訴訟之審判權與管轄權 一 審判法院之判斷 二 管轄法院之判斷 第二項 行政訴訟之原告與被告 一 原告訴權之判斷 二 被告機關之判斷 第三項 訴訟類型之判斷 一 撤銷與課予義務訴訟之選擇 : 4 vs 5 二 課予義務與給付訴訟之選擇 : 5 vs 8 三 確認訴訟與其他訴訟之選擇 : 6 vs 其他 四 損害賠償之訴 第四項 裁判之方式 一 裁判之方式 二 裁判基準時 三 違憲宣告與判決適用 第三節 行政處分
220 行政法寶 終極十講 第四節行政程序之再開一 處分之形式存續力二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本講重點 行政處分第三部曲談 處分的救濟, 兼論與各種行為救濟方式的比較 行政法上討論救濟最麻煩的地方在於 多元爭訟管道 的選擇, 也就是行政案件未必僅有行政訴訟一途, 同學們要能區辨各類型案件是否屬審判權之例外? 有無訴願前置的要求? 個案是否存在訴願先行程序或相當訴願程序? 行政訴訟法新制上路後案件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考題測驗的範圍屬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亦或全部? 這些都是處理救濟問題首要確定的方向 ( 第一節 ) 訴願程序本書挑了幾個重點複習, 請特別注意訴願管轄與權限移轉之後的相關問題, 尤其是訴願法第 7 條延伸的爭議 ( 第二節 ) 行政訴訟程序一直是考試上的熱門範圍, 關於審判權與管轄權的問題請配合著修法專題理解 ( 第十講第三節 ); 訴訟權能的判斷操作也是考試必會的觀念 ; 而最大的重點當然在於訴訟類型的選擇了! 本書並不對各該訴訟類型作基本要件介紹, 而是直接比較各類型間選擇與競合上的重要爭點, 如果能認真地把本講中關於各訴訟類型間之關係釐清, 對於行政救濟法的掌握一定會有很大程度的提升 ( 第三節 ) 最後我們把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放在本講末節, 其實此一程序的本質屬於 行政程序, 但其能使一 無法循通常方式救濟之處分 例外再開而有獲致如同救濟結果的可能性 近來許多考題測驗程序再開, 案例中皆設計案件已進行至 判決確定後, 人民有無 ( 如何 ) 尋求其他救濟管道? 便是符合這樣的思考模式 ( 第四節 )
通常救濟方式被動(爭訟)撤銷特殊救濟方第五講行政處分之救濟 221 第一節 概說 觀念解析 : 排除處分效力的各種方式主動(職權)撤銷行程 117 訴願 80 甲說 Q: 訴願 58Ⅱ? 乙說 訴願 ( 先行 ) ( 相當 ) 行政訴訟訴願前置原則 行政法院審判權 ( 行訴 2) 其他法院審判權 ( 行訴 2 除書 ) 有形式存續力之行政處分程序重新進行 ( 行程 128) 再審 ( 行訴 273) 式確定判決 重新審理 ( 行訴 284)
234 行政法寶 終極十講 第三節 訴訟階段之救濟 第一項 行政訴訟之審判權與管轄權 一 審判法院之判斷 行政訴訟法 第 2 條規定 : 公法上之爭議,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明示公法上爭議事件, 均得依本法所定各種訴訟類型, 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則 ; 但性質上雖屬公法爭議, 因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仍可歸其他法院審判 現行法律特別規定將公法爭議歸於其他法院審判之情形如下 : 憲法爭議事件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 由人民或國家機關就憲法上爭議或疑義事件, 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者, 由大法官以會議之方式進行之 歐洲國家多將憲法審判權與行政審判權合稱公法審判權, 故此一憲法爭議之審判權 ( 或稱解釋權 ) 亦可謂屬行政法院審判權之例外 選舉罷免訴訟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6 條之規定, 選舉罷免訴訟向該管地方法院 ( 民事庭 ) 提起之 交通裁決事件 ( 新法已調整 ) 過去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管理處罰條例事件, 由各縣市交通裁決所所為之處分, 依該法第 87 條至第 89 條之規定, 係由普通 ( 刑事 ) 法院設置交通法庭處理, 此一制度之合憲性已獲釋字第 418 號解釋肯定 惟 2011 年底行政訴訟法修法後, 現行交通裁決事件回歸行政訴訟審判權, 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設置之行政訴訟庭審理, 並配合原機關重新審查 制度進行之 此併參閱第十講專題三關於新修法之分析 釋字第 418 號解釋理由書 (85.12.20)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 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 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 法院亦有依法審判之義務而言 此種司法上受益權, 不僅形式上應保障個人得向法院主張其權利, 且實質上亦須使個人之權利獲得確實有
第五講行政處分之救濟 235 效之保護 司法救濟之方式, 有不論民事 刑事或行政訴訟之裁判, 均由普 通法院審理 ; 有於普通法院外, 另設行政法院審理行政爭訟事件, 我國即從 後者 然無論採何種方式, 人民於其權利因違法行政處分而遭受侵害時, 得 向法院請求救濟, 則無不同 至立法機關將性質特殊之行政爭訟事件劃歸何 種法院審理 適用何種司法程序, 則屬立法者之權限, 應由立法者衡酌權利 之具體內涵 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 以法律妥為合 理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規定之處罰計有罰鍰 吊扣駕駛執照及汽車牌照 等, 均係行政機關對違反秩序行為之裁罰性行政處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八十七條規定 : 受處分人, 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 得於接到 裁決之翌日起十五日內, 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 以裁定為之 ; 不服第二項之裁定, 得為抗告 但不得再抗告 是受處分人 因交通事件對行政機關處罰而不服者, 應由普通法院之交通法庭審理, 而非 如一般行政爭訟事件循訴願 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 請求救濟 此係立法 機關基於行政處分而受影響之權益性質 事件發生之頻率及其終局裁判之急 迫性以及受理爭訟案件機關之負荷能力等因素之考量, 進而兼顧案件之特性 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而為設計 上開法條, 既給予當事人申辯及提出證據 之機會, 並由憲法第八十條所規定之法官斟酌事證而為公平之裁判, 顯已符 合正當法律程序, 依本理由書首段所揭示之法理, 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 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neext t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 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 對 於警察機關之處分或簡易庭之裁定不服, 依該法第 55 條以下規定仍以普 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 此一設計係因上開法律尚涉及人身自由之處罰 ( 拘 留 ), 為貫徹 憲法 第 8 條之意旨, 須由普通法院依類似刑事訴訟之法 定程序為之, 部分非關人身自由之處罰 ( 如勒令歇業 ), 遂一併適用相同 救濟途徑 公務員之懲戒事件 若公務員依公務人員懲戒法受到懲戒, 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其救濟 途徑 再審議 亦由公懲會受理 ; 然若公務員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到行
附錄二重要最高行政法院決議精選 481 附錄二 重要最高行政法院決議精選 102 年 2 月 102 年 1 月 處分撤銷除斥期間 知有撤銷原因 之起算方式 (P.201) 修法前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已科處行政罰之案件得否適用折抵罰 鍰之規定?(P.449) 101 年 10 月行政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適用要件 101 年 7 月 汽車燃料費之催繳通知書是否為處分之判斷 (P.108) 101 年 6 月 政府採購法刊登政府公報之行為有無裁罰時效之適用 (P.141) 101 年 2 月 訴願機關對於遲到的處分之處理方式 (P.232) 100 年 8 月 100 年 5 月 100 年 4 月 100 年 3 月 100 年 1 月 受任人違規行為之故意過失如何影響委任人責任條件之判斷 (P.156)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之行為數認定 (P.187) 土地抵押權人與一般債權人關於土地增值稅之利害關係 (P.245 P.421) 法令經宣告違憲失效後, 尚未判決確定之案件之法律適用 (P.289) 未依限發放補償致徵收失效之救濟方式 (P.276 P.420) 99 年 10 月 99 年 6 月 99 年 6 月 99 年 3 月 土地移轉於善意第三人之救濟方式 (P.268 P.410) 國民年金事件之訴願機關 (P.225) 公平會檢舉函復之性質 (P.104) 土地登記附欄註記之性質與救濟方式 (P.382) 98 年 11 月 98 年 7 月 98 年 6 月 98 年 6 月 郵政法裁罰行為數之切割公立學校教師解聘之爭訟方式 (P.346) 行政訴訟附帶提起國賠, 行政訴訟部分駁回之國賠處理方式 (P.280) 土地徵收條例之異議 復議屬於相當訴願或訴願先行程序 (P.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