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附表1:(一般列管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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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及用地除依本計畫規定外, 其餘未規定或 未變更事項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其 中特定專用區 ( 一 )( 供特定商業使用 ) 及特定專用區 ( 二 )( 供一 般商業使用 ) 比照第三種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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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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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地位置圖 (2) 地盤圖,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3) 建築物之平面 立面 剖面圖,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4) 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5)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 (6) 直轄市 縣 (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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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05-03(103 年版編號 05-03) 依據 本局建照科建築法規研討會會議紀錄案例外牆裝飾柱若非設置於樑上時, 是否仍可依工作手冊圖例檢討設置 處理工作手冊編號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及免計樓地板面積之原則設置原則 雖未明定裝飾柱應設於樑上, 惟於結構柱 樑外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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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率並落實政府各專業行政分工, 建請本府訂頒相關簡化作業規定, 以資便民 決議 : 原則同意簡化 ; 並請台南縣 市建築師公會研議相關草案送市府另組專案小組討論 提案三 : 有關本市畸零地使用管制規則於縣市合併整合研訂時, 就原縣市合併前之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六條有關應留設騎樓地及臨接綠帶退縮建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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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緒論

C 老屋認定篇 序號提問事項頁碼 什麼是 合法建築物? 如何判定建築物的屋齡達 30 年以上, 相關證明文件為何? 本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危老建築物申請重建, 須補領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嗎? 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若建造當時都市計畫或建築法令並無建築物高度 院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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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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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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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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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2 以鄰為壑的台灣建築產業

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 ; 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 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 ; 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 10%, 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 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第一條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執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 辦法, 並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目 規定, 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如附表 前項獎勵容積評定因素一, 建築基地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四 百以下者, 獎

目錄 壹 辦理緣起與法令依據 一 辦理緣起 二 法定依據 貳 更新單元說明 一 更新單元位置 二 更新單元範圍 參 實施者及相關單位 一 事業計畫實施者 二 建築設計單位 三


The floor-to-floor height of each residential property on the 5th 12th, 15th 23rd, 25th & 26th Floor is 3.040m. The internal areas of the residential

第十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 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 電信 煤氣 給水 污水 排水 空氣調節 昇降 消防 消雷 防空避難 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第十一條本法所稱建築基地, 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 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 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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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強度 本案更新單元基地座落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 依新北市政府 100 年 1 月 變更新店都市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 )( 第二階段 ) 書 其相關規定如下 :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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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五 申請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質 無障礙環境 都市景觀 都市防災 都市生態具正面貢獻, 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 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 消防 建築及相關法令規定之容積獎勵者 申請本項獎勵應符合本基準第五點規定及下列規定 : ( 一 )A 1 指設計建蔽率, 其綠化面積應參考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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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府機關證照 附件一 : 電機工程系專業證照條列表 學院 : 工學院 證照名稱 國內 ( 外 ) 國對照級數科系 ( 認可該專業證照之發照機關級別 / 分數獎勵金額際 ( 甲 乙 丙 ) 科系 ) 電腦硬體裝修 國內 行政院勞委會 乙級 乙級 電機系 電腦硬體裝修 國內 行政院勞委會 甲級 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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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09-02(103 年版編號 09-02) 依據 變使組法令專案會議案例有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暨室內裝修許可, 其案件之使照竣工圖中 2 戶以上相通, 惟其使照戶數係分開計算, 且地政 戶政之產權門牌均各自獨立, 其係應就相通各戶均納入檢討申請或僅就申請該戶進行檢討 圖例 本案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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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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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資訊80期

歷 史 天 然 氣 單 價

Transcription:

建造執照注意事項附表 一 一般列管註記項目 1. 基本資料註記事項 3600 首次掛號日期 : 年 月 日 ( 法令適用日期 : 年 月 日 ) 1001 建築地點 : 區 里 0710 實設空地 平方公尺 0800 依 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 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1700 依 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 規定辦理 1800 結構專業技師 : 技師事務所, 技師 : 技師 1801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 : 技師事務所, 技師 : 技師 1802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 : 技師事務所, 技師 : 技師 1803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 : 技師事務所, 技師 : 技師 1804 電機專業技師 : 技師事務所, 技師 : 技師 1805 其他專業技師 : 技師事務所, 技師 : 技師 3500 防空避難室兼 臨時使用 5710 申請設立游泳池,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准文號 : 5800 申請玻璃帷幕牆建築物 幢 7200 申請設置醫院用途, 經衛生主管機關 號函同意許可設置 3400 原領 建字第 號建照逾期作廢, 重新申請工程進度 : % 7400 本案依 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 辦理, 依設計建築師簽證之工程 進度已達 % 有關擅自建造乙節, 業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以罰鍰在案 7500 除本次變更項目外, 其餘注意事項同原核准 8100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 並經協審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審查在案 1020 本場所請依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 規定辦理投保, 並列入產權 移轉交代 2. 併案辦理拆照註記項目 0601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 拆除面積平方公尺 ( 含有產權平方公尺, 無產權部分平方公尺 ), 共戶 拆除門牌 : 由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 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 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0603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0606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 : 原建照執照 :, 原使用執照 : 0607 共同壁保留暫不拆除, 待鄰房改建時無條件一併拆除並收回作為空地使用 0608 基地內原有建物已先行拆除, 所檢附之書圖由申請人 ( 或土地所有權人 ) 或 ( 建物所有權人 ) 負一切法律責任 2400 拆除執照另案辦理, 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 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 Page 1 of 10

2401 已領得拆除執照 : 拆字第號拆除執照 4800 申請拆除建物為海砂屋 6000 申請拆除建物為輻射屋, 拆除施工前請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提供輻射防護技術協助, 並且通報知會本府環境保護局, 以防範二次汙染 3. 各項設備註記項目 3800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建築設備 ( 包括電力 避雷 ) 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 ( 基礎版 ) 時, 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 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 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3901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內政部訂頒 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項目, 列入工程申報第一次開工樓版勘驗 ( 如施作逆打工法, 則為申報 1 樓樓版勘驗 ) 時必要檢附之書圖文件查核 3902 前次已設空氣調節設備, 並已涉及到內政部訂頒 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 內容, 變更部分隨案檢附空調簽證技師簽證書圖 3903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 但未涉內政部訂頒 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 內容 3904 前次已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 但前次及本次變更部分皆未涉內政部訂頒 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 內容 3905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3907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 於申領使照前, 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 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3908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 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 於申領使照前, 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 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4000 昇降機部 4010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1200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昇降設備審核 3100 本案依電信法 38 條第 7 項規定,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 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 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 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3200 本案屬 5 層以下 戶數 5 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 2000 平方公尺以下之ㄧ定規模建築物, 符合內政部 98 年 12 月 31 日台內營字第 09802349532 號函規定, 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 免檢附水 電力 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 如有設置之疑義, 可逕洽各權責單位 0403 申請設立臨時路外停車塔 ( 場 )( 公有停車場 ), 停車位部 0402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3001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3002 第 1 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3003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7600 本案辦理變更設計涉及消防設備變更, 應於 ( 放樣勘驗前 )( 變更之樓層申報施工勘驗 Page 2 of 10

前 ) 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4. 適用都審 都市更新 容積移轉 環評 綠建築 公共藝術 臺北好好看系列二建物存記及容積獎 勵案件註記項目 4100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 經本府 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4110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 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 ( 書面審查 ) 簡化程序以 號函辦 理完成, 應於放樣勘驗前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完成備查程序, 如備 查內容與建照圖說不符應依規定辦妥變更設計 4210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 經本府 北市府字第 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號函核備權利變換計畫 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4211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 經本府 北市府字第 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4214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 本次核准內容應於核准建造執照 ( 變更設計 ) 後六個月內向都市更新處 洽辦變更事宜 4215 本案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歷史性建築 4212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 經本府 北市府字第 號函核備自本市 區 段 小段 等地號移入容積共 平方公尺 4213 本案係容積移轉移出基地, 經本府 北市府字第 號函核備移出容積共 平方公尺, 移轉至本市 區 段 小段 等地號之接受基地 4300 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 經本府環境保護局 北市環秘 ( 一 ) 字第 號公告審查認定 有條件通過, 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4301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 ( 建築面積 ( 平方公尺 ) 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 ( 月 ) 之 乘積達 4,600( 平方公尺 月 ) 以上者 ), 應於申報開工時, 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 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4302 本案為 97 年 1 月 23 日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掛號申請之公有新建建築物總工程建造經費達 5,000 萬元以上案件, 應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 4304 本案為 102 年 7 月 1 日起掛號申請之公有新建建築物總工程建造經費達 2 億元以上案件, 且建 物使用類組符合 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綠建築標章適用範圍表 規定, 應於一樓樓板勘驗前取 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 4311 本案係為 ( 本府 )( 公有 非公有 ) 新建建築物並應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 其取得指標為 : 日 常節能 水資源 等 項指標, 並取得內政部頒發候選綠建築證 書字號 :, 其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案日後如辦 理涉及上述各項之變更設計, 應重新辦理審查 4319 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 工程總造價達五千萬元以上之市有新建建築物應實施綠屋頂設計, 屋頂綠化面積為 : 平方公尺 4320 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 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 應於申報一樓樓 版勘驗時, 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 4321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 ( 基地保水 ) ( 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 Page 3 of 10

有效儲水量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 ( 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 ) (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 其中 ( 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 ) (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 ( 屋頂平台綠化面積平方公尺 ) 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4322 本案起造人應分二期繳納綠建築保證金, 第一期列管於一樓版勘驗前繳納保證金一半之金額, 第二期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完畢 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 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 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4323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4324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 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 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4315 本案為 98 年起核發建造執照涉及建築技術規則 綠建築專章 設計案件, 應於竣工勘驗前, 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 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 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4316 本案為 98 年起核發建造執照涉及建築技術規則 綠建築專章 設計案件, 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檢附監造人 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 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 ( 一 ) 材料 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 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 ( 二 ) 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4314 適用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案件, 應依上開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辦理, 並於放樣勘驗前檢送本案相關資料予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列管 4318 認養事項 :, 經本府年月日號函提列認養, 並依前開規定內容列管辦理 5900 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 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5901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直轄市政府應負責審議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6400 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 請領使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 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 6200 本案為 臺北好好看系列二 案件, 於核准使用執照時應函知更新處辦理建物存記註銷事宜 6201 本案為 臺北好好看系列二 案件, 基地未達維護管理 2 年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 於取得建照時, 建管處函告本局都市設計科, 並副知更新處 由都市設計科撤銷容積獎勵, 並請都市測量科註銷土地使用分區容積獎勵註記, 依參考檔格式送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 5. 後會新工處 水利處 衛工處審查項目 : 0900 污水排水設計圖已送衛工處審查核可 1000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 請起造人 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1100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 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1101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 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 ( 污 ) 水排放許可證 1102 新建建築物施工安裝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 請於安裝前 10 日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安裝前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 勘驗備查 程序, 並於施工勘驗後申辦 用戶排水設備位置 竣工查驗前, 檢附施工前 中 後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照片 ( 含廠牌 規格 尺寸等 ) 及動態施工安裝過程光碟片予該處 1103 興建之農舍, 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其為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 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該設施依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取得之 Page 4 of 10

審定登記文件影本, 並於安裝時, 作成現場安裝紀錄 1409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 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 並依核准圖說打通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 3.5 公尺 ( 新建 5 樓及 5 樓以下 ) 或 4 公尺 ( 新建 6 樓及 6 樓以上 ) 部分, 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1500 基地內公共排水溝廢止或改道, 應於放樣勘驗前經水利處審查核可 1404( 法定適用日期為 99 年 12 月 16 日以前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開口設計圖說送交工處審查核可 1407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1408 基地鄰近本市地下共同管溝地區, 有關地下室開挖以及施工車輛進出事項應由設計建築師依規定 ( 依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網站公告內容為準 ) 事項簽證負責, 如有疑義逕洽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協助 1410 本案建築基地僅臨都市計畫之 ( 公園 ) ( 綠地 ) 或 ( 人行步道 ), 申請於 ( 公園 ) ( 綠地 ) 或 ( 人行步道 ) 設置出入通道, 經本府年月日字第號函同意在案, 起造人應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及住戶產權移轉交代 1411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 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 基地開發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為免適用範圍 1415 本案建築物用途附設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 應依 103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裝設油脂截流器, 竣工前檢同油脂截流器圖說 尺寸量測照片及設置位置等資料向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備查 6. 位於捷運 飛航 軍事禁限建 高壓電塔附近註記項目 : 3201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 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 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3250 本案建築基地鄰近已通車捷運之捷運高架路線旁, 有關該路線段噪音影響所設置之隔音設施, 已符合環保法規之 噪音管制法 及 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 相關規定 ; 為兼顧捷運沿線居民之生活品質, 故請起造人於建物新建時, 應自行考量捷運列車經過產生振動及噪音之既存事實, 將噪音影響納入評估考量, 並設置適當之隔音設施 3300 軍事限建高度地區, 申請使照前應先通知國防部參謀本部及國防部各設管機關會勘 4901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 進場面 轉接面 水平面 水平面以外 3000 公尺 ) 限建範圍內, 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公尺, 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公尺, 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6600 高層建築物達六十公尺以上, 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 以維飛航安全 6802 基地鄰近臺電高壓電線 ( 指架空線路中心線兩側各 35 公尺或經臺電指定地區 ), 應於建照工程放樣勘驗前將設計圖說送請臺電公司再行確認實際設計成果是否符合規定 7. 併案辦理室內裝修 廣告招牌等雜項工作物註記項目 : 8010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 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 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 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 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 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 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 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Page 5 of 10

8020 本案位於本市第二 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 且申請建物用途為學校 圖書館及醫療機構者, 於 申領使用執照前, 應依噪音管制法第 11 條之 2 規定, 取得本府環境保護局許可 7300 本案廣告物之設置, 請另案依相關法規提出申請 8. 涉及畸零地 現有巷 騎樓地註記項目 : 2500 基地側現有巷土地爾後廢止時, 應無條件承購使用, 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2110 基地內現有原屬公有土地讓售之現有巷道, 本府有關機關如有改善養護 維護管理 埋設挖掘之必要時, 應無條件同意為無償使用, 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 1900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 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1901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之地點 : ; 面積 : 2000 基地內現有巷應於放樣勘驗前依核准圖說完成改道後始得廢止 7000 基地內現有巷道, 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 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 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 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 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2100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2600 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第 ( ) 次全體委員大會決議准申請地單獨建築, 已併案切結 : 於前如擬合併地願以當年期公告現值倍之價額讓售時, 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 2700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 不得增建騎樓 2800 本基地騎樓係住宅區騎樓, 依本府工務局 74.9.20 北市工建字第 48522 號函辦理 2801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 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2802 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 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鋪築, 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 併案檢具符合 CNS 3299-12( 穿鞋 C.S.R.) 防滑係數達 0.55 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9. 涉及公共設施用地未取得 道路截角 跨越分區未分割註記項目 : 6700 基地坐落公共設施用地, 為求用地之完整, 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 ( 區 段 小 段 地號等 筆 ), 仍請儘速取得 6800 基地坐落 段 小段 地號土地涉道路截角未分割, 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分割, 分割 後基地面積 位置如有變更, 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6801 地號基地坐落跨越 區與 區未分割, 不同分區土地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分割, 分 割後基地面積 位置如有變更, 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6810 本案鄰接之 段 小段 地號等筆土地為早期市地重劃地籍線與都市計畫道路邊界線 不符之土地, 依臺北市政府 104 年 4 月 20 日府授都規字第 10330026900 號函, 除都市更新案件 審議會另有決議外, 應切結於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分割 捐贈及產權移轉本府 ; 容積依 毗鄰建築基地之法定容積率核算之, 以容積移轉概念調整至本案基地, 但該土地之容積不得作 為申請容積獎勵之基數 10. 涉及山坡地管制 農舍 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註記項目 : Page 6 of 10

2301 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 ; 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號函審查完成, 開工後十日內應報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備查 2304 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 2305 本案經本市加強山坡地雜項 ( 建造 ) 執照審查委員會審查完成 ( 本局年月日北市都建字第號函 ) 4400 請領使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 ( 位置 性質 項目 數量 ), 並說明其監測方式 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 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4500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兩次, 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 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2900 用途為農舍, 不得變更為住宅 2901 農業設施倘未依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計畫內容使用者, 經廢止農業設施之許可後, 原核發之建築執照一併廢止 2902 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建築物, 核發使用執照時應通知農業主管建築機關會審建築物是否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興建, 經確認符合者始予核發使用執照 3010 本案申請用途為, 依 臺北市政府處理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原則 須繳納建造執照保證金新臺幣元整, 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 3020 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 : 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 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 且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 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 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 並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 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且起造人須另行切結 : 如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 繳納之保證金同意主管機關沒入 3030 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 : 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 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 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 不得隱瞞 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3040 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後三年內, 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 如發現未依原核定用途使用, 將依法查處並沒收保證金 但三年內均未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 保證金無息退還 但能證明確實作為策略性產業或類似用途之使用得隨時申請退還保證金 3050 起造人切結 : 確實作使用, 如誤導民眾為住宅用途, 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 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 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 廢止建造執照 並應於廣告銷售時, 於樣品屋 銷售傳單之明顯處加註或相關傳播媒體 ( 如廣播或電視廣告等 ) 加強說明建案之土地使用分區, 且不得作住宅使用 3060 各戶門牌繳納保證金之金額清冊, 表列至竣工圖說 11. 涉及餘土處理 危險性場所註記項目 : 1600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 2 條第 4 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依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規定, 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 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11-1. 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範圍者 ( 未併辦拆除執照者 ): 6301 拆除執照 ( 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 ), 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 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 Page 7 of 10

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6307 建造執照 ( 含雜項執照 ), 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 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6302 建造執照 ( 含雜項執照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 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6303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 ( 土質代碼 :B5), 經建築師簽證核算, 數量為 立方公尺, 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 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6308 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 級營建工程, 應於開工前檢附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二 專案列管項目 12. 涉及開放空間 停車獎勵 聯合開發 繳納代金 回饋案件註記項目 : 0100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 0101 開放空間面積 平方公尺, 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0102 公共開放空間興闢完竣, 申請使照前應檢附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 0103 核發使用執照後, 商業區依相關規定留設之開放空間, 不得引用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14 條 第 15 條規定設置欄柵式圍籬 0201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 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 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 除於 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 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 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0202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 樣品屋 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 並於現 場張貼公告說明 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 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 如發現地面層以上 ( 含 地面層 ) 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 將依法查處 0300 停車空間繳納代金 部停車位, 代金新臺幣 元, 應於申領使照前至本市 停車管理處繳入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 6900 本案依據 84 年 9 月 27 日府都二字第 84064377 號公告商業區調整案說明書辦理, 調整商業區細 分為 使用及指定商業區為 使用, 惟本案依原使用分區 使用, 不涉及 回饋 4600 適用 回饋方案, 繳納回饋代金新台幣 元, 應於申領使照前繳清 6803 本案係捷運系統 聯合開發案, 獎勵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捷運設施依行政院 76 年 7 月 29 日臺 76 內字第 17194 號函核定為特種建築物 6804 本案捷運共構案, 業經臺北市政府 核 備在案 6805 本案 層之捷運設施部分 (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 依內政部 85 年 1 月 29 日 臺 (85) 內營字第 8408632 號函內容併案辦理備查, 並依該相關規定辦理 上開部分非屬本建 築執照範圍 6806 本案 層 ( 捷運設施 : 平方公尺與本照範圍 : 平方公尺, 面積 合計 平方公尺 ) 共構部分業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施作完竣, 設計施工由 Page 8 of 10

該局簽證負責 ; 另 層捷運設施 ( 面積共計 : 平方公尺 ) 由 設 計施工, 其結構安全由 自行負責 8510 本案捐贈予臺北市政府之人行地下道或人行天橋, 及其准予設置之廣告燈箱所有權皆為市府所 有, 依 民間企業興建人行地下道或人行天橋所有權移轉後管理維護行政契約書 辦理, 並不 得逕行移轉其負擔與第三人或企業, 且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推翻臺北市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之結論 12-1. 增設公用停車位使用管理事項 : 0210 本大樓增設公用停車位部, 位於層, 應提供公眾使用 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 核計容積率為 %), 與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 法定容積率為 %) 合計後, 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為平方公尺, 允建容積率為 %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0211 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 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形式 規格 ( 長 寬 高淨尺寸 ) 操作方式 容車最大尺寸 管理維護規範 ( 含管理維護方式 項目 頻率及經費概估 ) 使用年限 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 ( 各車進出時間 / 總吞吐所需時間 ) 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 管理委員會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0212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於辦理產權移轉時, 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13. 涉及結構外審 引用鄰地鑽探資料案件註記項目 : 1301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 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 ( 結構平面 主要構架簡圖 ) 及施工方法報告, 經號函認屬可行 ; 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6500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 經號函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6100 基礎施工期間, 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 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 並採取適當對策 6101 引用 ( 鄰地 基地內 ) 使字第 號使用執照 建 ( 雜 ) 字第 號建造執照 ( 雜項執照 ) 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 檢附前開建築執照之地質調查 ( 鑽探 ) 報告全卷影本, 由設計人 結構專業技師依報告內容規劃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應注意事項簽證負責 3700 如欲申請土地改良費用證明, 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12 條規定辦理 14. 涉及夾層 挑空 加窗 中空樓板管理註記項目 : 2201 第層挑空部份切結不得違建, 挑空面積平方公尺, 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 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2202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 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 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 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7101 非屬住宅 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 3.6 公尺時, 不得變更為 集合住宅 用途使用, 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Page 9 of 10

7102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 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 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 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7103(95 年 1 月 1 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 ) 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 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 應予查報拆除 7107 自民國 104 年 9 月 1 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 或因買賣 交換 贈與 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 3 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 1 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7106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 2 條第 7 款規定, 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 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7104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2 條或第 73 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7105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2 條或第 73 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內政部建築新技術 新工法 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證明, 及申請認可之試驗報告及性能規格評定書 Page 10 of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