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公司為樹立制度, 健全組織及管理,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政府有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凡本公司所屬員工之管理, 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訂定者, 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二條 : 本規則所稱員工, 係指受僱於本公司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男女員工 第貳章 僱用與人事異動 第三條 : 聘僱核准流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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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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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僱用. 與人事異動 第三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第四章薪資 獎金 第五章保證 第六章 服務守則 第七章值勤與出差 第八章考績 第九章獎懲 I 第十章進修與訓練 第十一章福利 第十二章撫卹與職業災害補償 第十三章勞工安全衛生. 第十四章性騷擾防治 第十五章意見溝通 第十六章職務代理 第十七章附則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公司為樹立制度, 健全組織及管理,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政府有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凡本公司所屬員工之管理, 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訂定者, 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二條 : 本規則所稱員工, 係指受僱於本公司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男女員工 第貳章 僱用與人事異動 第三條 : 聘僱核准流程本公司員工之任用除總經理 副總經理另依公司章程辦理外, 各部門協理 經理副理之任用由總經理提報董事長核可後聘任 理級以下各級幹部以甄選方式從嚴審核或經考試訓練及格後, 經總經理同意後聘任 營業暨現場作業人員, 由各需求單位所屬經 ( 副 ) 理主管同意後聘任 依業務需要由本公司人力資源單位負責僱用新進人員, 公司各部門所聘任之人員報到文件, 悉交由人力資源單位負責歸檔整理 第四條 : 應徵人員經甄選合格, 應於接到 聘任通知 後, 按指定日期及地點親自辦理報到手續, 並繳驗下列資料 : 1. 身份證影本一份 正本驗核後歸還 2. 經歷證件影本 正本驗核後歸還 3. 學歷證件影本 正本驗核後歸還 4. 本人最近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 5. 公立醫院或指定醫院之體格檢查表 經公司要求者 6. 人事資料表 7. 聘僱合約書 8. 扶養親屬表 9. 保密合約書 經公司要求者 1 未於通知時間 地點辦理報到手續者, 視為拒絕受僱, 該通知因而失去效力 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拒事故者, 得順延一天報到 第五條 : 人員增補為有效推展業務與管制人事經費, 對於各部門可 ( 擬 ) 設職稱及可聘用員額數悉依 公司組織暨職務說明書 之編制辦理 各部門若需增補人員者, 應填寫 人員增補申請單 送交人力資源單位憑以辦理招聘事宜 倘增補之人員, 非既有編制員額或涉及公司之組織變更者 ; 應先呈報總經理核可後, 再由人力資源單位憑以作業

第六條 : 聘僱任用注意事項凡具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聘任為本公司員工..一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 通緝及列管在案者 三 身體衰弱不堪從事工作者 四 患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 並經證明確實無法醫癒, 且不能勝任工作者 五 有吸食或施打違禁藥品 毒品之習慣者 第七條 : 親屬任用員工親屬均可應徵本公司之職務, 惟報到時員工應主動告知相關訊息於公司人資單位, 且非經報准不得受僱於同部門或在親屬直接 間接隸屬之部門工作 第八條 : 職務養成期間新進員工之職務養成期間的長短於錄用時個別議定 配合該職務之特性與需求, 實施職務養成訓練, 讓員工熟悉工作性質與內容, 並考核該新進員工之工作能力與觀念 第九條 : 新進員工於職務養成期間, 如確有顯著績效, 經審核屬實者, 得提前正式聘用並約定 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第十條 : 人事資料異動員工如遷居 更換電話號碼 親屬變更或其他個人資料變動, 應立即填寫正確資料通知人力資源單位, 公司希望儘量保持員工個人最正確之資料以保障員工之權益 如因未及時通知公司致權益受損, 本公司概不負責 2 第十一條 : 晉升一 本公司政策以由內部擢升員工至較高之空缺職位為原則, 此等晉升主要在於員工自身之努力與卓越之工作表現 二 晉升將取決於下列各條件 : 1. 具備該空缺職位之所需基本條件 2. 具熟練之專業知識技術且對產品或製程之改進有卓越之貢獻者 3. 勤於工作忠於職守表現優異者 4. 潛心研究與發展致使生產成本顯著降低者 5. 具其他值得表揚讚許之特殊表現 成就者

第十二條 : 調遷一 將員工調任至需要其技能與才識之部門, 乃係強化公司組織功能與保障員工工作之良策 二 本公司因企業經營上需要, 對員工暫時或永久之調動, 在不違背勞動契約, 且對員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作不利之變更, 得依員工之體能及技術, 調整其職務, 其年資合併計算 員工有正當理由時, 得申請覆議 三 受調任員工之接替人員未到職前, 其所遺職務應由該單位主管暫派其他人員代理 四 員工之遷調若係跨他縣市區者, 得報支單程旅費 第十三條 : 離職一 辭職 : 員工因故不克為本公司工作, 欲自行離職時, 應向其部門主管提出辭呈並知會人力資源單位, 並依法先行預告 員工未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係屬違約行為, 致本公司遭受損失時, 得依法追訴賠償之 二 解僱 : 員工因其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之行為, 或違反工作規則而受解僱之處分者, 本公司得不予預告及不發給資遣費 三 資遣 : ( 一 )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公司得終止其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發給資遣費 : 1 營業之全部 或一部分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需減少員工人數時 3 營業因不可抗力停工達壹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額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3 ( 二 ) 本公司因前條情事終止勞動契約時, 將於事前預告之, 其預告期限依下列之規定 :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4 未能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立即終止僱用者, 可發給預告期間工資抵充之 5 員工接獲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 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 三 ) 資遣費計算方式 : 適用 勞動基準法 退休金規定之舊制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依下列規定發給 1 屆滿一年者, 發給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2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適用 勞工退休金條例 之新制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依下列規定發給 1. 每屆滿一年者, 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2.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3. 最多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員工不得向公司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 1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2 依本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第十四條 : 年資一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其年資應予併計 : 1 連續服務本公司, 但調任至本公司所營投資之公司, 其服務期間之年資得予併計 2 奉准給假之假期 3 職務養成訓練期間 實習之期間 4 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立新約, 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二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其年資不予併計 : 1 留職停薪之期間 2 因辭職或解僱者, 經重新僱用 3 已支領退休金或離職金之同仁, 經再僱用者 第十五條 : 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時應到人力資源單位辦理離職手續, 並依離職清單程序至相關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離職員工應繳還領取之識別證 制服 及所持有之公司物品並結清一切帳目 第十六條 : 離職證明 依據離職員工之申請, 人力資源單位將發給離職證明 4 第十七條 : 退休 ( 舊制年資 ) ( 適用 勞動基準法 之退休金規定者, 依本條文辦理相關退休事宜 ) 一 退休條件 ( 一 )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自請退休 : 1 於本公司工作滿廿五年以上者 2 於本公司工作十五年以上, 滿五十五歲者 3 於本公司工作十年以上, 年滿六十歲者 ( 二 )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得強制其退休 : 1 年滿六十五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其工作者

二 退休金給付 1 員工申請退休時, 若擁有適用 勞動基準法 退休金規定之舊制年資, 其退休金給付計算方式如下 : 年資基數說明 最多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十五年內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以半年計, 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超過十五年以上之 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工作年資所致者, 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三 上述退休金基數 : 依該員退休前六個月之工資計算出之月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 四 退休準備金提撥公司依據選擇適用或保留適用 勞動基準法 退休金規定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 工資 工作年資 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 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第十八條 : 退休 ( 新制年資 ) ( 適用 勞工退休金條例 之退休金規定者, 依本條文辦理相關退休事宜 ) 一 退休條件. ( 一 ) 員工有下列情形, 得自請離職後, 向勞工保險局請領退休金 1 達法令規定之年齡(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 且提繳退休金之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 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5 2 達法令規定之年齡(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 且提繳退休金之年資未滿十五年者, 得請領一次退休金 ( 二 )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得強制其退休 : 1 年滿六十五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其工作者 二 退休金提繳 94 年 7 月 1 日起, 本公司為每位適用或選擇適用 勞工退休金條例 之員工, 根據個人工資對照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依規定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第叁章 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第十九條 : 工作時數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時數為八十四小時 ; 但本公司另依法採取彈 性或優於本法者則依本公司規定行之 第二十條 : 輪班 輪班之員工原則上每七天換班一次, 如徵得員工本人之同意則不在此限

第二一條 : 加班一 本公司如遇業務繁忙時, 在規定工作時間以外經勞資會議及員工同意得指派員工延長時間工作, 經單位主管指派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實際延長工作時數給付加班費 二 同仁如於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或藉加班名義從事與職務無關的事項, 經查屬實者, 除不發給加班費外, 將就其虛報加班時數予以懲處 三 若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公司得經員工同意請員工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延長之工作時間, 公司將於事後補給員工適當之休息 四 若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公司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勞工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會加倍發給, 並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二二條 : 加班費計算方式如下 : 月薪 30 ( 天 ) 8 ( 小時 ) = 時薪 加班 1~2 小時時薪 1/3 加班時數 = 加班費 加班 3~4 小時時薪 2/3 加班時數 = 加班費 第二三條 : 加班申請 員工延長工作時間, 應事先徵得單位主管同意並填具 加班單, 依部門組織逐級呈 核, 並須按出勤規定打卡, 否則不發給加班費 第二四條 :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 一 紀念日如下 : ( 一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元月一日 ) ( 二 ) 和平紀念日 ( 二月二十八日 ) ( 三 ) 革命先烈紀念日 ( 三月二十九日 ) ( 四 ) 孔子誕辰紀念日 ( 九月二十八日 ) ( 五 ) 國慶日 ( 十月十日 ) ( 六 ) 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 十月三十一日 ) ( 七 ) 國父誕辰紀念日 ( 十一月十二日 ) ( 八 ) 行憲紀念日 ( 十二月二十五日 ) 6 二 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三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 ( 一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 元月二日 ) ( 二 ) 春節 ( 農曆正月初一 初二 初三 ) ( 三 ) 婦女節 兒童節合併假日 (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 四 ) 民族掃墓節 ( 農曆清明節為準 ) ( 五 ) 端午節 ( 農曆五月五日 ) ( 六 ) 中秋節 ( 農曆八月十五日 ) ( 七 ) 農曆除夕 ( 八 ) 臺灣光復節 ( 十月二十五日 ) ( 九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開休假日若有變更, 悉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相關法令規定為準 前開休假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 得酌作調移 若遇颱風季節各地員工上班與否得須參考上班地點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公告, 主管得酌情調整之 第二五條 : 員工請假假別說明如下給假單假別請假事由檢附證件薪資說明天數位 事假 14 天 / 年一小時 因事必須員工親自處理者 無 薪資不給付 請假理由不充足或足以妨礙職務者, 得不准假或縮短假期或令暫緩請 假 家庭照顧假 普通傷病假 生理假 公傷假 婚假 喪假 產假 陪產假 7 天 / 年一小時 30 天 / 年一小時 1 天 / 月一小時 依實際日數給予 一小時 8 天日 1. 8 天 2. 6 天 3. 3 天 1. 5 天 2. 7 天 3. 28 天 4. 56 天 半日 日 3 天日 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生病等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者 1. 身體不適需休息或治療, 但不須住院者 配偶之在職證明薪資不給付 2 天 ( 含 ) 以上需附 2. 身體不適需治療住院者醫師診斷證明書 3. 經醫師診斷孕期需安胎休養 治療者 4.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者 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必需治療休養者 需包含結婚登記日在內, 一次請修完畢 1. 全年未逾 30 天 ( 含 ) 者以半薪計 2. 超過 30 天者不給薪 1. 員工之配偶必須在職 ( 若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 2.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3. 不扣全勤獎金 1. 未住院者全年合計不得超過 30 天 2.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前二項合計, 二年內不得超過一年 4. 請假事由第 3&4 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得要求附每月未逾 1 天 ( 含 ) 者以半薪 1. 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醫師診斷證明書計 2. 不扣全勤獎金 公私立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由公司代為向勞保局申請薪資給付, 給付不足部分由公司補足之 結婚證書影本薪資照計 1. 不含例假日 1. 員工配偶, 父母 ( 養訃文或薪資照計 繼) 父母死亡證明書或 2. 祖 ( 外祖 ) 父母 配偶之其他可證明文件 ( 養 繼 ) 父母 子女 3. 曾祖 ( 外祖 ) 父母 兄 弟 姊 妹 配偶之祖 ( 外祖 ) 父母 1.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 2. 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 3. 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 4. 本人分娩前後 1. 流產證明 2. 流產證明 3. 流產證明 4. 出生證明 1. 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產假不計薪 2.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 分娩者 : 年資滿六個月以上薪資全額給付 ; 未滿六個月者薪資減半 7 1. 意外災害報告單須經人資主管簽核 2. 以勞保局核定之公傷日數為準 1. 須自喪事發生日起始可請休 2. 喪事發生日, 員工須在職 3. 依習俗於百日內請休完畢 1. 含例假日且須一次請休 2. 流產日或分娩日須包含在產假期間 配偶分娩. 出生證明. 陪產假期間薪資照計 配偶分娩當日加上前後兩日期間, 選擇其中三日請休

假別 給假天數 單位 請假事由檢附證件薪資說明 公假 兵役假 特休假 依實際日數給予 依實際日數給予 7 日 / 年 10 日 / 年 14 日 / 年 14 日為基數 一小時 半日 半日 應公司需求派外受訓或出外洽公或參與各項相關業務研討會者 役男身家調查 體檢 抽籤 教召等有義務者 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服務期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服務期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 服務期滿十年以上者每增一年加給一日 各相關證明文件薪資照計 依政府相關證明文件 薪資照計 薪資照計 須經部門主管核准公假一日最多以 8 小時計 往返路程北上或南下時間在 200km 以上者給路程假一日, 在 200km 以內者給半日 1. 採年度方式統一歸納給付 2. 滿一定實足年依比例給予 3. 每年元月一日為起算點 4. 最多以不超過 30 日為限 育嬰留職停薪假 6 個月 ~ 2 年 日家中有未滿三歲子女 1. 戶籍謄本 2. 配偶在職證明 薪資不給付 1. 員工年資須滿一年 2. 申請期間至少六個月 3. 同時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二人以上者, 假期須併計,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兩年為限 4. 不列入年資計算 留職停薪假 同一私人事由, 最多以一年為限 月 1. 因私人事情申請留職停薪 2. 因私人傷病申請留職停薪 1. 相關文件 2. 醫生診斷證明 1. 薪資不給付 2. 復職後之職務職薪, 應接受公司當時業務需要安排, 而不以原職務職薪為限 1. 員工年資須滿一年 2. 申請期間至少一個月 8 3. 須於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4. 留停期間不列入年資計算 5. 留職停薪期間不具團保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會員資格 第二六條 : 請假事宜一 員工請假應事先於 人事出勤線上簽核系統 請假, 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始得准假 二 員工請假理由不充份或有妨礙工作 業務進度時, 部門主管得斟酌情形不准假或縮短假期或延後給假 三 員工請假除因病或特殊原因得准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外者, 餘均須依規定提出正當證明文件, 事前請准始得離開工作崗位 四 員工因疾病或不可抗拒之因素, 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時, 其本人或家屬應儘可能於廿四小時內通知其主管或人力資源單位, 未辦理請假者以曠職論 五 員工在假期中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報告主管轉人資單位記錄

第二七條 : 曠職 ( 工 ) 一 無故不到職 ( 工 ) 或若未經准假就逕自不到職者, 以曠職 ( 工 ) 論 二 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其假期, 以曠職 ( 工 ) 論 三 辦公時間內無故擅離職守, 未完成請假手續者, 以曠職 ( 工 ) 論 二 員工曠職倘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天或一個月內累積滿六日, 將予以解僱 三 若因員工曠職致本公司遭受損失時, 得依法追訴賠償之 第二八條 : 員工於辦公時間非因公務不得遲到或早退 : 一 採彈性上下班制度之行政人員或員工, 上班時間超過 9 點以後者, 皆以遲到論計 實際工作時數未滿 8 小時者視為早退 二 因故忘記刷卡者, 得於 人事出勤線上簽核系統 申請忘刷卡假, 但一個月不得超過二次, 超過二次者以遲到早退論計 第二九條 : 出勤紀錄一 員工除理級以上主管或經特准者外, 均應遵照規定上下班時間打卡或簽到 二 上 下班時, 總部同仁以個人識別証磁卡 店櫃同仁於線上進行簽到 簽退, 如不慎誤打他人之卡, 應立即知會人力資源單位 三 出勤磁卡應隨身攜帶 ; 如不慎遺失, 應立即知會人力資源單位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 全勤獎金員工請事假與普通傷病假不發給全勤獎金 員工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婚假 喪假 公假 公傷假 產假及特別休假仍發給全勤獎金 9 第三一條 : 各類假別之累計與計算, 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肆章薪資 獎金 第三二條 : 員工之待遇除總經理 副總經理 顧問之待遇由董事會核定外, 一般性的員工概按既定標準給付 第三三條 : 新進員工薪資經參酌其學 經歷後由人資單位簽報總經理核定之 以公平合理之待遇對待每一位員工乃本公司既定之政策, 員工個人之薪資由員工本人與公司於訂定 聘僱同意書 時定之 第三四條 : 員工年終獎金或特別獎金, 將依據公司獲利情況並參考員工考勤獎懲紀錄, 由總經理視業務盈餘狀況 年度考績後呈報董事會核定 第三五條 : 經員工同意, 員工薪資與公司約定於隔月五日為發放日, 若發薪日逢星期例假日時得 提前或延後發給薪資 薪資由公司以支票或轉帳方式撥付至員工提供之銀行帳戶

第伍章 保證 第三六條 : 有關 保證 之相關條文, 另以契約約定之 第陸章 服務守則 第三七條 : 員工應忠於職守, 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 服從各級主管人員合理之指導管理 ; 不得敷 衍塞責或有推諉違抗之行為 ; 各級主管人員對員工應親切指導, 諄諄教誨 第三八條 : 員工應維護公司信譽, 凡個人意見涉及與公司有關者非經許可, 不得對外發表 ; 除辦 理公司指定之任務外, 亦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對外行事 第三九條 : 員工不得攜帶彈藥刀槍 危險物品 違禁品 攝影機及與生產公務無關之用品進入工 作場所 更不得在工作場所及嚴禁煙火區域 ( 如倉庫 儲藏室及案卷處 ) 吸煙或放置易 於引火之物品 第四十條 : 員工對內應認真工作, 愛惜公物減少損耗, 提高品質, 增加生產, 對外應保守業務或職務上之機密 不得有背信 詐欺及損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 執行職務時不得畏難規避 互相推諉或無故拖延 若遇其他部門工作繁忙, 雖屬本職務外事項, 亦須遵守上級主管指示, 通力合作, 協助辦理, 不得藉故推諉 第四一條 : 員工除星期例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請假外, 每日應依照規定時間到達工作場所, 並 須親自打卡或簽到, 不得委託或代人打卡 10 第四二條 : 於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 若因公務需外出者應經主管同意 ; 遇有私事外出時應請 事假並經主管核准後始得離開, 違者將以曠職論 第四三條 : 員工職務內各事項, 應於當日辦妥為原則, 不能於當日辦妥者, 如因業務需要, 雖逾 辦公時間, 亦應繼續完成之 ; 另於臨時發生急要事件, 經主管人員通知時, 不論是否 為辦公時間, 亦應到公司或指定場所服務辦公 第四四條 : 員工應愛惜一切公物, 不得任意破壞或據為私有 員工外出或下班時, 不得任意攜出 公司所屬物件, 若因業務需要者, 經主管許可並填報放行單者不在此限 第四五條 : 本公司經理人不得自行或另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亦不得兼任本公 司以外之職務, 但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六條 : 員工不得以公司名義或以職務上之名義為他人作債務上之契約或保證 亦不得利用職 權圖利自己或他人

第四七條 : 基於以客為尊的服務理念, 員工對顧客及來賓應謙恭誠懇接待, 不得有輕妄傲慢行為, 對於顧客委辦事項亦應力求週妥, 倘顧客有誤會仍應平心靜氣詳為解釋 遇顧客詢 問事項不論是否為本人經辦, 均應謙和說明或介紹其他同事解說, 不得諉為不知 第四八條 : 員工間須團結一致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或口出惡言挑釁 爭吵 鬥毆 搬弄事非 散播謠言或其他擾亂秩序, 妨礙公司信譽情事, 以共圖公司業務之發展 第四九條 : 員工之服務應分層負責, 言行謹慎, 操守廉潔, 誠實有禮, 以發揮公司良好之形象 ; 各級主管應善盡監督指揮之責任 第五十條 : 員工應依規定佩戴識別證或服務證, 識別證或服務證於換發或離職時應繳還公司 第五一條 : 員工對於職務上之報告均應循級而上, 不得越級呈報, 但緊急或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第五二條 : 員工未經許可不得在內部張貼 傳閱任何文件或撕毀公告文件 ; 對於公司所公告之內 容有義務詳加閱讀, 以獲知公司之規定 第五三條..全體員工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公司規章, 維護工作場所及其四周環境之安全衛 生及整潔, 並防止竊盜 火災或其他自然災害 第五四條..若有請假或交接班時, 應將操作狀況, 工作內容, 重要工具及器具所在, 交待清楚 若因交待不清致操作錯誤, 引起生產器具或產品之損害 遺失者, 應予議處, 若致本 公司遭受損失時, 得依法追訴賠償之 11 第五五條 : 訪客一 因私事前來公司之來賓或訪客, 除因緊急事件得於指定地點會客外, 在任何班次工作時間內均不予接待 二 因公事需會客, 應在警衛室登記取得來賓證後方得進入 三 賓客非經有關經理核准, 不得進入其他任何辦公室 第五六條 : 電話禮儀一 接應電話時應以對方清晰聽見為主, 請儘量小聲, 避免打擾別人 二 請多說 您好 請 謝謝 對不起 不客氣 等禮貌用語 三 不要讓電話鈴聲響太久而不應, 儘可能也幫助他人接應電話 四 遇到對方要找的人不在時, 幫忙留話, 記下其姓名 單位及電話號碼 五 請勿在上班時間利用電話和親友聊天 六 絕對禁止在電話中和顧客起口角爭執, 如被發現將受處分

第柒章 值勤與出差 第五七條 : 固定之例假日, 各部門得視業務需要派人留守, 以備臨時聯絡 若採輪班制者, 應預排當月之值班表送人力資源單位存查 第五八條 : 為配合公司業務需要, 以達成公司營運目標, 公司得調派員工出差 受調派員工不得拒絕 第捌章 績效考核 第五九條 :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工作績效 發掘優秀人才 促進員工團結暨公司發展 ; 特實施考績制度 除總經理 副總經理之考績悉依公司章程辦理外, 員工之考績分試用考核 平時考核 年度考核 一 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規定任用之人員, 經職務養成訓練期間之考核時, 由單位主管負責考核, 若考核不適用或重新約定職務訓練期間時, 應填表通知人力資源單位 二 平時考核各級主管對於所屬員工應就品德修養 專業知識 工作態度 工作知識 團隊精神等等隨時觀察作嚴正之考核, 必要時填寫員工考核紀錄表, 以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 三 年度考核本公司員工之考核期間原則上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卅一日止為, 各單位主管須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填寫年度考評表, 並回報人力資源單位 ; 以作為年度調薪 獎金給付之依據 12 第玖章 獎懲 第六十條 : 為培養本公司員工積極敬業的精神與負責盡職的態度, 達到信賞必罰, 激勵工作士氣, 採機動辦理獎懲 ; 對表現優良者, 隨時予以公開表揚, 對違規之人員即照章懲戒 第六一條 : 連帶獎懲個人執行職務具特殊貢獻, 符合獎勵規定者, 其職務直屬主管直接督導有功予以連帶獎勵 ; 因故意 過失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致所屬員工執行任務違反規定, 符合懲處條件者, 予以連帶處分 有關連帶獎懲程度如附表 :

權責類別 上一級主管 直屬主管 承辦人員 記小功一次 記小功一次 記大功一次 嘉獎二次 記小功一次 記小功二次 個人獎勵 嘉獎一次 嘉獎二次 記小功一次 嘉獎一次 嘉獎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記小過一次 記小過二次 記大過二且符合法定解僱事由免職 個人懲處 記申誡二次記小過二次記大過一次記申誡一次記申誡二次記小過二次 記申誡一次 記申誡一次 記小過一次 記申誡一次 第六二條 : 本公司獎勵的種類分為下列 : 一 晉升 加薪 二 行政獎勵 : 記嘉獎 記小功 記大功 三 發給獎品或獎金 四 發給獎牌 ( 狀 ) 第六三條 : 嘉獎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 應予以嘉獎 :: 一 維護團體榮譽或增進公司利益有具體事實者 二 合作協調良好, 能適時完成任務者 三 品行端正, 工作勤奮 服務認真, 有具體成績表現者 四 編撰重要企劃專案資料報告, 內容充實完備者 五 擔任特殊性工作或主辦業務能圓滿達成任務者 六 執行職務認真負責, 能防範事故於未然者 七 對突發事故或非常災害之搶修 搶救處理得宜者 八 急公好義, 救人助人, 深獲好評有具體事蹟者 九 對各型機械設備之安裝 保養 運用 管理具有貢獻者 十 充份利用庫存 節省物料 降低成本有事實證明者 十一 具有其他貢獻或優良事蹟足為其他同仁楷模者 13 第六四條 : 小功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予以記小功 : 一 樽節物料或開源節流, 具有績效者 二 執行特定任務或辦理繁雜事件能如期完成具有成效者 三 舉發違反或有損公司利益之案件者 四 對所屬業務有重大推進 改革具有成效, 或計劃之工作提前完成且具有績效者 五 對公司營運策略或管理制度提出改進建議經評估且採行具有成效者 六 參加國內 外團體活動對拓展公司營運或提升公司聲譽有貢獻者 七 檢舉破壞陰謀因而破獲或預先制止者

八 提高生產力 降低成本 實施品質管制, 具有績效者 九 預防事故或災害之發生使公司免遭受損害者 十 對已發生之事故或災害處理得宜, 減少公司損害者 十一 研究各種計劃 辦法 考慮週詳 設計慎密 具體可行, 經核定實施者十二 領導有方, 致資表率有具體事實者 十三 對各項設備之國內外採購能及時發現不合理之價格, 契約條款或憑證 ; 並予制止或修正, 使公司免受損失者 十四 制定作業標準, 簡化工作程序, 因而提工作效率者 十五 具有其他相當記功程度之貢獻或優良事蹟者 第六五條 : 大功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 予以記大功 : 一 承辦工程, 能充份發揮協調合作精神, 使該工程圓滿完成, 有具體事蹟者 二 對主辦或經管業務有重大革新, 提出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 針對時弊, 研擬改進措施, 經採行確有貢獻者 四 參與重大研究發展工作致公司獲得鉅額經濟實益者 五 對物料之管理 採購 儲運 準備等工作能適材 適量 適時供應急需, 因而節省大量成本有具體事實及數字可據者 六 預防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 使公司人員 財務免遭重大損害者 七 對已發生之意外事件或重大事故之發生, 能予以控制 搶救得宜使公司免遭意外損失或人員傷亡者 八 為國家或公司增進榮譽, 有重大具體事實者 九 舉發重大不法, 維護政府或公司信譽, 具卓著貢獻者 十 具有其他重大之貢獻或優良事績者 14 上述除行政獎勵外, 其餘發給獎品 獎牌 獎狀者, 則將在公司公開場合表揚之 第六六條 : 本公司之懲處種類分為下列三種 : 一 行政處罰 : 記申誡 記小過 記大過 二 停發獎金 三 依法追訴以補償公司之損失 第六七條 : 申誡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查證確實得予記申誡 : 一 參加非法組織或煽動 教唆非法罷工 怠工有具體事實者 二 擾亂公司或廠區秩序, 破壞作業者 三 故意毀損公司財產 設備 原料 或其他物品 四 在公司或廠區有性騷擾 互毆或打人之行為者 五 向外洩漏公司經營 技術上資料或其他機密文件者 六 違反本公司服務守則者 七 不服從上級之合法遷調 派遣或對上級指示有違抗者 八 上下班委託他人或受託代打考勤卡者 九 虛報上班時數 加班時數者

十 在工作場所吸煙者 十一 在公司 廠區內聚賭 圍觀 初犯者 十二 工作敷衍塞責, 屢勸不悛或故意製造是非 挑撥同仁之間感情 侮辱同仁, 致阻礙業務推行或妨礙他人工作, 有具體事實者 十三 未依工作規範執行, 導致工作延誤或造成公司名譽損失 ( 客訴或信用受損 ) 等 第六八條 : 小過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 得予記小過 : 一 擅離或怠忽職守 貽誤職務, 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失者 二 損害公司名譽, 情節重大者 三 在工作場所內有嚴重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四 派駐國外因個人行為違反國外當地法令, 致嚴重影響公司信譽者 五 不服從工作指派 違抗命令或不聽指揮者 六 未按規定作業而擅自改變工作方針或方法 致使公司遭受損失嚴重者 七 違反紀律且行為粗暴或擾亂秩序者 八 越權行事或違規通融, 導致嚴重後果者 九 言行乖謬 製造是非 挑撥離間 破壞團結 造謠生事者 十 對所承辦業務存心刁難 蓄意苛擾, 致損害公司信譽或形象者 十一 洩漏公司機密致使公司遭受損害者 十二 無故曠職者 十三 遺失或無故毀壞經管文件 物件 工具或財物, 致生重大損失者 十四 對上級人員有關職務上之查詢, 故意隱瞞或報告不實者 十五 對機器 車輛 儀器及有技術性之工具, 非經允准擅自操作而生損害者十六 委託或替代他人簽到 ( 退 ) 或打 ( 刷 ) 卡或偽 ( 變 ) 造出勤紀錄屬累犯者 十七 對屬員有重大違法失職案件故意掩護包庇者 十八 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製造私人物件者 十九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謠撞騙, 致本公司名譽遭受損害者 二十 進出工作場所不接受警衛人員檢查, 強行出入者 二一 遇與本職有關之特殊危急事變, 能處理而畏難規避未處理或營救失時, 致公司遭損失者 二二 前條有再累犯情節重大者 15 第六九條 : 大過公司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查證確實且有具體事蹟者得予大過一 擔任現職表現不力, 經勸導仍未改善或經常出錯有具體事實者二 擔任現職發生重大過失或擅自棄職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三 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判決確定或通緝在案者 四 連續曠職二天或一個月無故曠職積滿三天者, 全年累積滿六天者 五 挪用公款或偷竊 侵佔公司或他人之物品或錢財者 六 未經公司同意, 在公司外兼任與本身職務有關連性之工作或在與本公司營業項目相同之公司兼職 七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 妨害作業者

八 在公司 廠區內聚賭再犯者 九 在上班時間內橫躺睡臥者 十 前條有再累犯情節重大者 十一 觸犯國家法令足以影響公司聲譽者 員工違反上述懲處情事者除須受行政處罰外, 另針對公司之損失, 公司得依法請求賠償 第七十條 : 不經預告予以解僱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 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僱之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 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公司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 雇主家屬 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工作人員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故意損耗機器 工具 原料 產品或其他公物或故意洩漏本公司技術 營業之祕密, 致本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五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 ( 工 ) 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 ( 工 ) 達六日者 六 下列情節重大者, 將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 一 ) 聚眾要挾嚴重妨礙業務或工作之進行, 致本公司損害者, 惟符合工會法者, 不在此限 ( 二 ) 在工作場合對同仁有性騷擾及性侵害之行為, 有具體事證者 ( 三 ) 煽動非法怠工 罷工或聚眾要脅致妨礙生產秩序者 ( 四 ) 對承辦業務或工程 存心刁難 蓄意苛擾致嚴重損害公司信譽或延誤公務公務 工期 浪費人工及材料等, 導致產生重大損害者 ( 五 ) 監工 品管 驗收重大疏忽致未達要求標準或有縱容包庇 偷工減料 嚴重損害公司信譽並造成重大損害者 ( 六 ) 偷竊公司或同仁財物 偽造 變造或盜用本公司印信及仿冒主管之署名, 致生損害於公司或主管者 ( 七 ) 非法攜帶刀槍或易燃易等危害生命之虞之危險品入工作場所者 ( 八 ) 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或宿舍內, 聚賭或酗酒滋事延誤公務 ( 情節重大者 ) 者 ( 九 ) 在易燃油氣或商品儲存場所或有明示嚴禁煙火區內吸煙或引火者 ( 十 ) 一年中功過相抵仍積滿二次大過 ( 且符合法定解僱事由 ) 者 ( 十一 )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且未盡善良管理之責, 致經管之財物工具被竊, 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者 ( 十二 ) 偽造證件或文書使不確之事實登載於公司有關文件, 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 十三 ) 營私舞弊 侵佔公司財物或收受賄賂 佣金經查屬實者 ( 十四 ) 假借職務, 便利圖謀本人或他人利益者 ( 十五 ) 擔任現職因重大過失或擅自棄職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 十六 ) 未依規定辦理發包 採購 倉儲及保管作業, 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失 ( 十七 ) 蓄意破壞公司名譽或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圖利者 16

( 十八 ) 留職停薪期間另於他處任職者 ( 十九 ) 洩漏公司機密致使公司遭受損害情節重大者 ( 二十 ) 擔任現職未能有效處理分內工作或經常出錯, 經勸導仍未改善 ( 二十一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規定情節嚴重者 上述各款除第三款外, 若無正當理由, 應自知悉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七一條 : 員工之獎懲應由其直屬主管提出, 經由部門主管查核屬實後逕填寫 獎懲申請表 送交人力資源單位覆核後, 呈報總經理簽署核可後, 發交人力資源單位執行之 ; 所有之獎懲屬功過以上者, 均應公告週知 第七二條 : 員工獎懲之累計以 : 一 嘉獎三次為記小功一次, 申誡三次為記小過一次 二 小功三次為記大功一次, 小過三次為記大過一次 第七三條 : 獎勵與懲處得於同年度內相互抵銷, 功過抵銷規定如下 : 一 嘉獎與申誡抵銷 二 小功與記小過抵銷 三 記大功與記大過抵銷 四 但前功不能抵後過 第七四條 : 公司員工曠職依下列方式處分 : 一 曠職半天 ( 不滿半天以半天計 ) 扣考績三分 二 曠職一天 ( 半天以上不滿一天以一天計 ) 扣考績六分 三 曠職二天 ( 一天以上不滿二天以二天計 ) 扣考績十二分 四 曠職三天以上者, 以此類推 五 曠職三天或一個月無故曠職積滿六天者, 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以上曠職均自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累積計算之 17 第七五條 : 受懲處員工若不服公司之決定者, 得於懲處公佈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單位提出申訴, 逾期以放棄申訴論 人力資源單位對於員工之申訴案件應本著公正無私之心, 審慎追查, 並給予申訴者圓滿之答覆 第七六條 : 員工犯有過失如牽涉法律範圍, 除依本規則處理外, 應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辦理 第拾章 進修與訓練 第七七條 : 本公司為鼓勵員工進修 充實知識 訓練其應有知能, 藉以提高員工素質及服務效率, 得舉辦下列事項 : 一 與訓練機構或學校取得連繫委託代訓 二 釐訂並實施各項業務訓練舉辦各種講習班訓練班或研究會 三 選派成績優良之員工赴國內有關業務之公司工廠實習或考察 四 職業訓練

第七八條 : 經選派赴國內外考察或實習之員工除照發薪津外得另發給旅費 員工經選派參加公司外部中長期課程或訓練費用一萬元以上之課程或國外教育 ( 職業 ) 訓練, 應與公司簽訂 服務同意書 約定於一定期間內, 不得離職 因公費受訓取得執照或證書使用者亦同 第七九條 : 員工參加公司外部之教育 ( 職業 ) 訓練, 若屬公司策略之需求者, 教育訓練費用悉由公司補助 惟參加之目的旨在增進員工職務上作業機能者, 得專案申請比例補助 外訓須檢具相關資料呈報直屬主管轉人力資源單位主管核示, 之後交人力資源單位存查並登錄人事資料作為考核之依據 第八十條 : 員工參加教育訓練後, 應發表學習心得 第八一條 : 進修訓練成績優良者得晉升職務 進修成績欠佳, 操行不良, 本公司認為不堪造就者得隨時予以調回, 並按情節輕重酌予議處 第拾壹章 福利 第八二條 : 本公司為安定員工生活, 提高工作效率, 舉辦如下福利事項 : 一 配合職務內容, 依 私車公用補助辦法 協助員工購買汽車 二 正職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三 正職員工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四 正職員工享有公司免費為其投保團體保險 18 五 旅遊公假 : 符合福委會會員資格及年資條件者得享旅遊公假, 年資條件另訂之 六 提供出國旅遊 : 公司每年各單位主管可視表現績優之員工, 以個案呈報, 公司將給予全程全額或部分補助國外旅遊津貼 七 中秋 端午之節日金 八 其他福利事項如生育補助 免費提供交通車 遠道同仁提供宿舍及購物折扣卡等另訂辦法執行之 九 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依法令規定負責策劃 推動各項福利事項並辦理如下事宜 ( 一 ) 核發結婚 生育 喪葬補助金 結婚津貼 : 員工本人結婚得申請結婚津貼並應檢附結婚證件影本申請 其津貼標準如下 : 1. 試用期間 : 一千二百元正 2. 試用期滿, 服務未滿二年者 : 三千六百元正 3. 服務滿二年者 : 六千元正 生育津貼 : 員工本人或配偶生育時得申請生育津貼, 可於預產前二個月提出申請 核發標準如下 : 1. 試用期間 : 一千二百元正 2. 試用期滿, 服務未滿二年者 : 三千六百元正 3. 服務滿二年者 : 六千元正 以上兩項津貼如夫妻同為公司員工者, 以一人申請為限

喪葬津貼 : 員工之父母 配偶 子女死亡時, 得檢附死亡證明資料, 申請喪葬補助五千元正 員工之直系尊親屬 ( 祖父母 ) 死亡時, 得檢附死亡證明資料申請喪葬補助二千元正 如夫妻 兄弟 姐妹同為公司員工者, 以一人申請為限 ( 二 ) 定期舉辦國內旅遊 ( 三 ) 年終聚餐或春酒聯歡 ( 四 ) 生日同仁之慶生會或生日禮物 ( 五 ) 其他可增進同仁福利事項之事務 第八三條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及章程依法另定之 第拾貳章 撫卹 職業災害傷病補償 第八四條 : 員工因遭受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保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公司支付費用補償者, 公司得予抵充之 : 一 員工因公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其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保條例有關之規定辦理 二 員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 經指定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下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一次給予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員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公司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辦理 四 員工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 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如有遺屬, 並應一次發給四十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 其遺屬順位依勞保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五條 : 前條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八六條 : 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 一 配偶及子女二 父母三 祖父母四 孫子女五 兄 弟 姐 妹 19 第八七條 : 撫卹員工在職期間因故 含因公 身亡, 若公司開辦團體保險者, 將依本公司員工福利團體保險計劃發給其遺屬撫卹, 該撫卹金得抵充公司應付之補償 即員工於現職期間死亡者, 除依勞工保險條例申請死亡給付外並發給家屬該員工二個月之薪資作為撫恤金, 該員工服務年資每屆滿一年者加發 1/4 個月 ( 年資未滿半年者按半年計算, 滿半年未屆滿一年者按一年計算, 得由公司支付抵充之, 例如 : 團體保險 )

第拾參章 勞工安全衛生 第八八條 : 本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組織及人員有關規定, 辦理本公司安全衛生工作第八九條 : 本公司對員工辦理員工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 健康檢查等措施 第九十條 : 本公司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 訂定適合本公司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請勞工檢查機構核備並公告實施 第九一條 :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拾肆章 性騷擾防治 第九二條 : 本公司為維護兩性工作平等及員工工作權益, 提供免遭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 環境, 嚴禁員工相互間或員工對服務對象發生性騷擾事件, 並鼓勵員工參加 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講習 第九三條 : 前條所稱性騷擾, 係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 一 員工於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語言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至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語言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 變更或分發 配置 報酬 考績 陞遷 降調 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0 第九四條 : 本公司設有性騷擾申評委員會專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 並指派人力資源單位主管為窗口, 以利申訴人申訴 第九五條 : 發生性騷擾事件時, 可由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訴 第九六條 : 申訴人得以口頭 電話 傳真 書信 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 但應於七日內以書面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 得不予受理 第九七條 : 申訴人於申評會作成決定前, 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 其經撤回者, 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九八條 :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 調查 審議之人員, 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容應負保密責任, 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 違反者, 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 並得視其情節輕重, 依規定辦理懲處 第九八條 : 申評會如認為當事人有輔導 醫療等需要者, 得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一 條 : 上述有關性騷擾防治 申訴措施事項,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拾伍章 意見溝通 第一 一條 : 為協調勞資關係, 促進勞資合作, 提高工作效率, 加強服務品質, 本公司可不定期舉辦勞資會議 第一 二條 : 本公司公佈欄除經總經理 人力資源單位或管理處同意, 不得隨意張貼, 員工應詳閱公佈欄上之內容 第一 三條 : 員工申訴範圍 : 本公司員工得就以下法令內容之相關事項提出申訴 一 勞動基準法二 勞工安全衛生法三 職工福利金條例四 勞工保險條例五 勞動檢查法六 就業服務法七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一 四條 : 申訴程序 : 一 員工如有問題或須申訴時, 應向其直屬主管提出, 如員工仍不能滿意, 可再向部門主管提出, 如仍無法得到滿意之回覆時, 則可向人力資源單位提出, 倘必要時人資主管將代向總經理提出申訴, 總經理將盡其所能進行徹底調查, 並對此一問題或申訴予以密切注意 二 員工得以口頭 電話 傳真 書信 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問題或申訴 三 對各種申訴問題或案件, 公司切望皆能獲致公正解決處理, 惟公司必須於此強調 : 解決問題最適合之人選, 莫如員工之直屬主管 21 第一 五條 : 直屬主管人員是公司在管理上與員工最密切相關之代表, 有關公司一切訊息, 員工可向直屬主管詢問 即便直屬主管對員工所提問題不能立刻回答, 但直屬主管了解可從何處獲得資料作答, 直屬主管負責發展輔助其部屬, 因而直屬主管亦是檢討員工工作表現必要時給予獎懲之最佳人選 第拾陸章 職務代理 第一 六條 : 本公司課級以上幹部人員職務代理之原則為以下代上 ; 一般行政人員則以內部平行互代 第一 七條 : 代理人權責以例行性行政工作為限 除經費支出審核及人員異動 升遷 調薪等不因代理而擴大職權, 其餘代理視同正式有效 第一 八條 : 代理人員審核或簽收各項文件時, 須於簽名欄內加註 ( 代 ) 字以視區別 第一 九條 : 各部門平日應確立各職務代理人員名冊, 報人力資源單位核備 第一一 條 : 具相互制衡功能之職務不得相互代理

第拾柒章 附則 第一一一條 :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項, 悉參照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一一二條 : 本規則經總經理核准後公佈施行, 修改時亦同 相關實施細則將另行公佈實施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