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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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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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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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行政會議提案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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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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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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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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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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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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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3)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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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單位 職稱 姓名 異動別 生效日期 備註 合團司 科員杜安芳 他機關原職為臺北市 調進大安區公所課員 人事處 專員戴溱閱 他機關原職為消防署 調進專員 民政司 科長戴淑篁 本機關原職為民政司 調陞秘書 地政司 科長何圳達 本機關原職為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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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裝訂線 退 上下樓梯 搭乘電梯 領用文具物品 上洗手間或倒開水等 (3) 奉派公差期間 2 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的認定: (1) 意外危險發生於合理的時間 (2) 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的交通方法 (3) 發生地點必須屬於上下班必經路線 (4) 須主要肇事責任非可歸責於公務人員本人 : 肇事責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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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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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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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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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馬偕醫學院教職員請假規則 98 年 9 月 15 日行政會議通過 98 年 9 月 22 日 98 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 年 6 月 8 日第 3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6 月 15 日 99 學年度第 5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5 月 30 日第 3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3 條 101 年 6 月 13 日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3 條 103 年 5 月 28 日 102 學年度第 34 次行政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6 月 11 日 102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0 月 14 日 104 學年度第 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0 月 21 日 104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1 月 5 日馬學秘字第 1040007734 號函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校教職員之請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教職員, 指編制內專任教師及職員 第二章請假 第三條教職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 教師所遺課務代理費用由本校支付 二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教職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者, 不予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超過病假規定日數者, 以事假抵銷 再超過之日數, 按日扣除薪給 ; 專任教師所遺課務代理費用由本校支付 因重大傷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診斷證明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 經本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以連續計假方式 ( 含例假日 ), 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新起算 申請延長病假者, 當年度僅依實際在校服務月份之比例計算年終獎金 ( 即當年度年終獎金之計算需扣除延長病假天數 ) 因奉派執行職務或上 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診斷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在二年 ( 含例假日 ) 以內者, 給予公傷病假 因公傷病處理要點另訂之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 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職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可扣除星期例假日, 並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八 遭遇不測之天災 人禍及傷殘等特別事故, 得請特別假, 其日數酌情定之 九 教職員任職滿一年以上者, 因照顧未滿三歲子女育嬰之需要, 得依育嬰留職停薪辦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辦法另訂之 十 因公務須短時間 短距離離開本校外出處理者, 得給予公出並按規定刷卡簽到退 十一 具原住民身分者, 得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申請放假 前項所定事假 病假 生理假 產前假 陪產假得以時計 婚假 喪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第一項所定准給事假及病假日數, 任職未滿一學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第四條教師請婚假 產前假 娩假及流產假不得扣除寒 暑假之日數 教職員請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連續累計在三日以上病假者, 須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診斷證明, 前條第三款至第九款各種請假, 須各檢附有關證件 第五條教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期間由本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若屬服兵役者, 得留職停薪 四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 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六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治療, 其期間 在二年以內 七 教師因教學或研究需要, 經本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 內外全時進修 研究, 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八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本校同意 九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本校同意 十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本校同意 十一 教師因教學或研究需要, 依本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 動薦送 指派或同意, 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研究, 每 週在八小時以內 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 予延長, 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十二 教師寒暑假期間, 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 事先擬具出國計 畫, 經本校核准自費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 研 究 十三 因校際間教學需要, 經本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十四 因產學合作需要, 經本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職 十五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 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十六 依傳染病防治法, 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親自到場配合防疫工作 十七 經本校薦送 核派或事先簽辦獲同意參加研習會 研討會 座談會者 第六條教職員因執行職務之需, 經事先簽准派赴國內外從事考察 開會 研習 訪 問 輔導學生或接洽業務等, 得以公差假登記, 並於任務結束後, 依本校教 職員工生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填妥出差旅費報告表申報差旅費 第七條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及職員依其到校服務年資給予休假 : 一 服務滿一年 ( 含 ) 以上未滿三年者, 給予休假七日 二 服務滿三年 ( 含 ) 以上未滿五年者, 給予休假十日 三 服務滿五年 ( 含 ) 以上未滿七年者, 給予休假十四日 四 服務滿七年 ( 含 ) 以上未滿十年者, 給予休假二十一日 五 服務滿十年 ( 含 ) 以上未滿十四年者, 給予休假二十八日 六 服務滿十四年 ( 含 ) 以上者, 自第十五年起, 每年給予休假三十日 到職未滿一年者, 得按當月至學年結束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滿一年之當學年起核給休假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當年度經核准退休人員得不受在職月數比例之限制 教職員符合本休假規定者, 宜在寒 暑假休畢為原則, 如須在寒 暑假以外時間休假, 在以不影響工作狀況下應經一級單位主管核可後, 始可休假 教職員於納編前之約聘僱年資 借調年資可併計 教職員於離職後, 再進

入學校服務, 離職日前之年資可併計 第八條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及職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次一學年不給予年休 假 : 一 學年終考核列丙等以下者 二 曾受記大過之處分者 三 因留職停薪未辦學年終考核者 第九條教職員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五條第 六款之期限, 仍不能銷假上班者, 得以學期為單位申請留職停薪或依法辦 理退休或資遣 前項教職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 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 遣或由當事人簽請自動辭職 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 得 由本校審酌經校長核准延長之, 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合計則以二年為限 第十條教職員出國均應事先申請並簽請校長核准 教師出國應以參加國際研討會及發表論文為主 教職員出國觀光 探親, 為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 宜利用寒暑假及其他放假期間辦理 但因婚假 喪假 本校薦派公務或因特殊事由者, 不在此限 第三章請假程序 第十一條教職員請假 公假或休假, 應填具請假單, 由代理人及單位主管核章後, 依第十四條核定權責准假, 始得離開 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但應於當日以電話 簡訊或其他電聯方式向單位主管報告, 並於二日內辦妥請假手續 第十二條教職員未經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 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上班者, 均以曠職 論, 除按日扣薪外, 職員並依本校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及職員在請假 休假期間, 如學校遇有緊急事由, 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上班, 並保留其休假權利日後補休 第十四條教職員請假, 核定權責劃分如下 : 一 單位主管 : 陳校長核定 二 教師及職員 : ( 一 ) 未達三日者, 由單位主管核定 ( 二 ) 三日以上層轉校長核定 三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部分, 其請假核定權責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但兼二級主管者須同時知會所屬之系所 ( 中心 ) 主管 經核准之請假單應移送人事室登記, 教師請假再轉會教務處 第四章請假期間之課務處理 第十五條教師請假期間, 所遺課務及職務之處理,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請假期間在十四日以內者, 請假前先填寫 馬偕醫學院教師調補 / 課申請表 送教務處課務組登記, 由教師所屬之教學單位公告調 / 補課日期及時間, 影本併同核准之請假單送人事室 二 請假超過十四日者, 須將所授課程, 自行洽人代課, 並填具代課申請單

其代課人選, 須商得教學單位主管及教務長之同意 ; 或由系所主管或教務長逕行請人代課 三 鐘點費之支付, 除公假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病假 婚假 娩假 流產假 產前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 由本校比照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外, 其餘均由請假教師之薪津內扣支 四 兼任教師請假, 除比照辦理手續外, 並應先行通知各教學單位主管及填 寫 馬偕醫學院教務處開課資料修改申請單 送教務處課務組通知各教 學單位更新授課進度表, 並由教學單位公告調 / 補課日期及時間 兼任 教師每月請假時數, 不得超過其全月應授課總時數四分之一, 銷假後應 再通知課務組另定時間補授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請假規則未盡事宜, 依據教育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 校務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