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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ㄧ修正草案對照表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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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職稱 姓名 異動別 生效日期 備註 合團司 科員杜安芳 他機關原職為臺北市 調進大安區公所課員 人事處 專員戴溱閱 他機關原職為消防署 調進專員 民政司 科長戴淑篁 本機關原職為民政司 調陞秘書 地政司 科長何圳達 本機關原職為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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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人員甄補 歡送主任秘書榮升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副局長 歡迎本局替代役新血加入大家好, 我叫林泓屹, 畢業於中臺科技大學牙體技術暨材料學系, 我的興趣是上網 看電影 LOL 聽音樂 打工, 很高興來到都市發展局這個大家庭, 希望下次我拿公文給大家的時候, 大家可以多聊聊天 打招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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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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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期發行單位 : 人事室編輯 : 湯杏芬發行日期 :104 年 02 月 http://www.ncnu.edu.tw/ncnuweb/home.aspx?unitid=e000 人事服務簡訊 人事異動 學務處 職務 代理人 張晏甄 合約 期滿 104.02.01 ( 一 ) 新進人員 單位職稱姓名 異動情形 生效日期 社工系約用組員陳俐如到職 104.02.05 學務處 住服組 學務處 課外活動 組 約用書記林玉萍到職 104.02.09 職務 代理人 陳俐君到職 104.02.10 人事室秘書李秀容到職 104.02.26 ( 二 ) 退休人員 單位職稱姓名 異動情形 生效日期 輔諮所教授蕭文退休 104.02.01 ( 三 ) 離職人員 單位職稱姓名 異動情形 生效日期 社工系約用組員劉佳惠離職 104.02.01 歷史系 學務處 諮商中心 約用 助理員 約用 輔導員 張逸離職 104.02.01 詹惠茹離職 104.02.01 人事業務報導 一 本校 104 年度年終歲末餐敘暨摸彩活動業於本 (104) 年 2 月 4 日假本校學生活動中心暨憶光廊舉辦完竣, 校內外同仁踴躍參與, 本次活動除本校教職員工及退休人員外, 暨大附中及埔里高工校長 家長會長及行政主管等亦一同參與, 計約 400 人參加, 摸彩獎項達 74 項 二 本校人員 103 年度年終工作獎金, 業於本 (104) 年 2 月 7 日入帳 三 104 年度第 1 期退休人員月退休給與, 業於本 (104) 年 1 月 16 日入帳 四 訂於 104 年 2 月 25 日上午於本校人文學院國際會議廳, 辦理約用人員工作規則修正說明會 五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案, 請轉知同仁於本 (104)3 月 27 日前完成申請作業 六 訂於 104 年 3 月 5 日召開 103 學年度第 3 次職員評審委員會, 審議本校參加 104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案及公務人員獎勵案 七 各級政府單位辦理性別事務專業人才名冊 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更新,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於辦理性別平等相關事務時查詢運用, 請至公務人員人 第 1 頁, 共 8 頁

事服務網 ( 網址 : http://ecpa.dgpa.gov.tw/), 查詢時請進入應用系統 /B. 人事資料服務後, 點選 組編人力處 - 報表專區 ( 連結 ) 下載參閱, 並請於查詢運用時依法注意個人資料保護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1 月 27 日總處組字第 1040023547 號函 ) 人事法令宣導 一 農曆春節 (104 年 2 月 18 日至 2 月 23 日 ) 將屆, 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 ( 教育部 104 年 2 月 3 日臺教政 ( 一 ) 字第 1040015853 號 ) (1)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04 年 01 月 30 日廉預字第 10405001520 號函辦理 (2) 為提升政府優質廉能形象, 請各單位同仁於佳節期間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內有關 受贈財物 與 飲宴應酬 等相關規定 該規定中與機關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餽贈財物或邀宴應酬, 原則上應予拒絕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 (3) 上開規定與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置於教育部政風處網頁 廉政倫理規範專區 http://www.edu.tw/pages/detail.aspx?node=1641&page=12850&ind ex=4&wid=eb406f06-b9d7-41d4-9a b3-a474ab94993a, 請自行下載運用 二 行政院訂定 各機關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自 104 年 2 月 5 日生效, 並同日停止適用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 ( 行政院 104 年 2 月 5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24505 號函 ) 四 教育部函轉行政院訂定 中央機關 ( 構 ) 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 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 教育部 104 年 2 月 5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40014702 號書函 ) 依旨揭基準表 : ( 一 ) 第一類人員 : 本校校長及副校長, 每年補助一次, 一次以 1 萬 4000 元為限 ( 二 ) 第二類人員 : 第一類人員以外, 學校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 ( 派用 ) 及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聘任之四十歲以上人員 ( 亦即本校 40 歲以上編制內之教師及職員 ), 每 2 年補助一次, 一次以 3500 元為限 ( 三 ) 第三類人員 : 第二類人員未滿四十歲, 且從事重複性 輪班 夜間 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人員, 每 3 年補助一次, 一次以 3500 元為限 另, 來文說明三停止適用之三個函釋如下 ( 請詳基準表內之說明 ): ( 一 ) 行政院 98 年 7 月 23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80063489 號函規定, 臺灣省諮議會諮議員為補助對象 ( 二 ) 行政院 89 年 11 月 9 日台 89 院人政給字第 211130 號函規定, 中央各機關編制內四十歲以上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規定, 各地方政府得自行參照辦理 ( 按 : 表內備註一已明定, 由各地方政府參照並自行規劃辦理 ) ( 三 ) 行政院 97 年 11 月 28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70027595 號函以, 有關各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給假之 未滿 40 歲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 得以每 2 年一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 ( 按 : 表內備註五說明非本補助基準表補助對象 未滿四十歲非從事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公教人員 工友 ( 含技工 駕駛 ) 及約聘僱人員, 自費參加健康檢查, 得以每二年給予公假前往受檢 ) 三 教育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 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管理及運用要點 發布令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詳細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另, 旨揭資料已刊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最新消息 及 法規輯要 項下, 可自行下載運用 ( 網址 http://www.csptc.gov.tw/) ( 教育部 104 年 2 月 5 日教人 ( 一 ) 字第 1040005680 號 ) 第 2 頁, 共 8 頁 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 104 年 1 月 22 日修正發布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1 月 30 日總處培字第 10400233652 號函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1.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五日 其家

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2.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3.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4.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5.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6.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 病假 生理假 產前假 陪產假, 得以時計 婚假 喪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第八條公務人員因轉調 ( 任 ) 或因退休 退職 資遣 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 退休 退職 資遣 留職停薪 停職 撤職 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但侍親 育嬰留職停薪者, 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 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 其軍職年資之併計, 依前二項規定 第十五條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 扣除例假日 但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病延長假期者, 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按時請假者, 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 第十九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重點為 : ( 一 ) 修正生理假規定 流產假懷孕月數計算方式 陪產假給假條件 日數及給假期間, 以及生理假及陪產假之計算單位 ; 另增訂安胎假 延長病假核假要件 婚假核給起迄期間, 以及娩假得提前核給之日數 ( 修正條文第三條 ) ( 二 ) 增訂申請侍親 育嬰留職停薪者, 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 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八條 ) ( 三 ) 增訂因公傷病請公假二年核假期間不扣除例假日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 7.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 任職未滿一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 第 3 頁, 共 8 頁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104 年度 年終歲末餐敘暨摸彩活動 日期 :104 年 02 月 04 日 ( 圖 / 人事室 ) 歲末尾牙海報及場地布置 第 4 頁, 共 8 頁

現場熱鬧非凡 第 5 頁, 共 8 頁

蘇校長頒贈退休獎章及榮譽教授聘書予蕭文教授 金都餐廳主廚及親自服務 可口的尾牙佳餚 第 6 頁, 共 8 頁

摸彩摸彩 ~ 抽大獎 ~ 祝各位好羊運運來 ~ 第 7 頁, 共 8 頁

二月壽 名單 ( 以出生月日為編排先後順序 ) 單 位姓 名職 稱 師培中心 江宛蓁 約用助理員 土木系 劉祐興 教授 國比系 楊武勳 副教授 通識教育中心 李健菁 助理教授 社工系 詹宜璋 副教授 財金系 彭筱雯 約用助理員 外文系 李慧玲 副教授 歷史系 唐立宗 助理教授 應光系 蔡宛卲 助理教授 圖書館 張毓薇 約用助理員 資工系 鄭文凱 副教授 公行系 莊國銘 助理教授 總務處 潘信吉 工友 應化系 唐宏怡 教授 圖書館閱覽服務組 趙文君 辦事員 應化系 余長澤 助理教授 東南亞系 潘英海 副教授 土木系 周榮昌 教授 經濟系 楊千瑩 約用助理員 東南亞系 林開忠 副教授 主計室 陳秀芳 約用助理員 主計室 陳昱安 組員 計網中心 洪聖豪 助理研究員 社工系 吳書昀 副教授 教政系 吳京玲 副教授 國比系 張源泉 教授 圖書館 吳瑩嫻 組員 中文系 蕭敏如 助理教授 學務處 曾伃利 約用助理員 土木系 李文娟 教授 人事服務簡訊每月出刊, 期能為各位同仁提供更好的服務若有任何意見或問題, 歡迎來 mail E-mail.. hftang@ncnu.edu.tw 湯杏芬小姐 第 8 頁, 共 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