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大綱 退休業務常見案例 未來退休法令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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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業務常見案例

報送退休案流程 前 1 年度登記列冊 前 1 年度未及登記 退休生效日前 3 個月 1. 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2. 證件 3. 事實表 4. 現職待遇計算表 5. 退撫基金資料卡 6.. 戶籍謄本參考送案注意事項 1-5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 新增登錄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 webhr 退撫系統 新增登錄 webhr 退撫系統 備文送縣府核轉銓敘部 送縣府審定 依自願退休案件辦理原則報府 放棄於當年度退休 填寫變更退休相關項目申請表 備函報府

退休種類及條件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自願退休 年資 5 年以上 + 年滿 60 歲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年資 25 年以上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屆齡退休 命令退休 年資 5 年以上 + 年滿 65 歲 年資 5 年以上 +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致不堪勝任職務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5 條第 1 項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 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

案例 1- 退休 ( 職 ) 等級 小新 ( 公務人員 ) 於 102 年 1 月 7 日函報申請 102 年 3 月 4 日退休生效, 現職等級為委任第 5 職等年功俸 9 級 Q: 小新如果 101 年度年終考績仍有晉級空間且尚未經銓敘部核定, 請問報送退休事實表上應如何填寫退休等級

案例 1- 參考法令函釋 銓敘部 100 年 11 月 16 日部退三字第 1003456901 號函 1. 申請次年 1 月 2 日以後退休生效者, 其前一年度考績未及經銓敘部審定時 (101 年 2 至 4 月退休之人員 ), 一律由服務機關隨案檢具考績核定權責機關核定後出具之考績證明 ( 如考績清冊影本等證明文件 2. 退休事實表 -(( 連結 1 2 3)

延伸 - 退休 ( 職 ) 等級 ( 連結 1 2 3) 本縣教育人員 : 以現敘薪額辦理審定, 俟成績考核結果核定後, 再行報府重行審定 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應以最後在職月份之保險薪給標準計算, 無補發養老給付差額, 惟學校應主動申請辦理退休薪級變更審定, 以晉級後薪級核算退休金給與, 退休金於變更審定時補發

案例 2- 歷任職務 鐵金剛於 91.9 轉任公職, 志願役年資自 77.8 至 91.7.31 未支領退除給與 Q: 請問鐵金剛報送退休事實表歷任職務欄位, 新 舊制年資切點應如何呈現?

案例 2- 參考法令函釋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5 條第 2 項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8-1 條第 2 項 在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 應於轉任各類人員時, 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 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軍職人員退撫新制施行日期 86.1.1

延伸 - 歷任職務 同一機關同一職稱僅列一筆 ; 同一機關不同職稱須分列 舊制起迄時間 : 公務人員填寫至月 教育人員填寫至日 新舊年資切點 ( 依實施退撫新制時間不同 ): 軍職人員 86.1.1 教育人員 85.2.1 公務人員 84.7.1 私校儲金制 99.1.1( 此項係指最後退休時為教師及校長 ) 例外補繳退撫新制時間點 交通部電信總局 85.7.1 改制 臺灣鐵路管理局資位人員 88.1.1 改制 護理教師 90.10.3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濟部能源局 93.7.1 改制 中央健康保險局 99.1.1 改制

延伸 - 教育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 行政院 92.10.2 院授人給字第 0920029443 號函 : 教育部依幼稚教育法第八條規定, 擬訂定幼稚園導師費支給標準, 並自民國 93 年 1 月起發給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 : 高中校長比照簡任第 10 職等 國中小校長比照薦任第 9 職等

案例 3: 大專集訓年資 甲 乙 丙 丁四人都具有大專集訓年資, 檢附證件如下, 請問三人大專集訓年資如何採計? 甲 : 徵集服役之退伍令 + 大專集訓證書 乙 : 乙種國民兵檢定證明 + 大專集訓證書 丙 : 免役證明書 + 大專集訓證書 丁 : 補充兵 + 大專集訓證書 本案審查重點 : 大專集訓年資是否折抵役期

案例 3- 參考法令函釋 -1 教育部 92 年 11 月 4 日台人 ( 三 ) 字第 0920162266 號函銓敍部 92 年 10 月 27 日部退三字第 092291487 號書函 1. 公務人員在 84 年 7 月 1 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服義務役之年資, 於退伍後初任公務人員時, 即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本息, 俾日後申請退休時, 採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而大專集訓年資則須折抵義務役之役期後, 始得依上開義務役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補繳基金費用 2. 免役之公務人員, 其大專集訓年資因未折抵義務役役期, 自不得補繳基金費用本息, 無法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案例 3- 參考法令函釋 -2 教育部 94 年 7 月 12 日台人 ( 三 ) 字第 0940095428 號書函 公立學校教職員經徵兵檢查判定為免役體位並依法核定免役者, 其所具大專集訓年資 ( 不論退撫新制實施前後 ), 既未折抵義務役役期, 自不合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或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

案例 3- 參考法令函釋 -3 銓敘部 99 年 8 月 19 日部退三字第 0993204752 號令 教育部 99 年 9 月 28 日台人 ( 三 ) 字第 0990145478C 號令 1. 補充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仍屬義務役之範疇 2. 公務人員 89 年 2 月 2 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者, 得依其補充兵證書所載曾受軍事訓練日期, 申請補繳退撫基金, 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3. 服補充兵役前曾參加大專集訓年資者, 亦得檢具大專集訓證書所載折合役期天數, 申請補繳退撫基金, 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4. 軍訓課程不得折抵補充兵, 不得補繳該軍訓課程期間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

案例 3- 參考法令函釋 -4 銓敘部 93 年 6 月 10 日部退二字第 0932334009 號書函 教育部 94 年 4 月 1 日台人 ( 三 ) 字第 0940041896 號書函 1. 曾服國民兵役 ( 含甲種及乙種 ) 者, 其國民兵役期及參加大專學生集訓班結訓 ( 須經折抵役期者 ) 及軍訓課程折抵役期之年資, 得依依其退伍令所載日期, 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退休年資 又上開規定所稱國民兵役, 亦包含已訓乙種國民兵 2. 服國民兵役人員, 無論是否曾接受召集服軍事勤務或接受教育訓練, 其曾服軍事勤務或接受教育訓練時間 ( 檢定為乙種國民兵役後, 若曾接受召集服軍事勤務, 可持乙種國民兵役證書逕向原核發機關申請加註訓練起迄日期 ), 連同大專集訓年資, 均得檢具相關證件, 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併計退休年資

延伸 - 徵集接受 4 個月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年資 銓敘部 101 年 2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013557603 號函教育部 101 年 2 月 22 日臺人 ( 三 ) 字第 1010023058 號書函 1.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 改以徵集接受 4 個月之常備兵役軍 事訓練年資, 得依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俾併計為 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2.8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役男係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 改以徵 集接受 4 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履行兵役義務

延伸 - 研發替代役年資 銓敘部 101 年 2 月 22 日部退三字第 1013547693 號函教育部教育部 101 年 3 月 3 日臺人 ( 三 ) 字第 1010032169 號函 1. 研發替代役服役期間區分為 3 階段第 1 階段 : 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 第 2 階段 : 自第 1 階段訓練期滿, 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 以上述 2 階段之服役期間, 准予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第 3 階段 : 自服滿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 至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 本階段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 不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 無法依前開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2. 具有研發替代役各階段年資者, 均以退役證明記載之年資為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準據 ; 若有疑義時, 請向內政部役政署查註認定

案例 4- 納編前保育員年資 甜甜曾於 69 年至 77 年間擔任幸福鎮公所附設托兒所 ( 該所於 85 年間辦理納編 ) 保育員, 請問前開年資是否得採計以成就自願退休年資及支領月退休金年資? 本案審查重點 : 該職務是否經該所予以納編? 又該段年資是否已領取離職互助金?

案例 4- 參考法令函釋 -1 銓敘部 101 年 5 月 21 日部退三字第 1013586471 號書函 教育部 101 年 6 月 5 日臺人 ( 三 ) 字第 1010094307 號函 1.100 年 1 月 1 日以後退休生效並具保育員年資者, 其所具保育員年資須經納編 ( 不限納編時點 ) 後, 其納編前之保育員任職年資始得適用上開退休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 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反之, 未經納編之保育員年資即不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2. 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有保育員年資者, 是段年資採計比照辦理

延伸 - 停止適用年資 銓敘部 95 年 5 月 12 日部退三字第 0952643282 號令 1.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 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 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 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 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之專職人員年資 2. 臺灣省籍公務員在日據時代任職年資 日據時代公醫年資 日據時代日給雇員年資 日據時期任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雇員年資 日據時期農業會 水產會 水利組合等公益社團年資 曾任臺灣省青年服務團年資 兵役協會幹事年資 糧食局耕者有其田年資 戰時訓導團年資 曾任中國童子軍總會及所屬各級理事會專任工作人員年資 曾在中英文教基金董事會及其前身中英庚款董事會任職年資 基隆碼頭工會規劃員年資 台中縣防護團及台中縣自衛總隊幹事年資

延伸 - 原臺灣省糧食局派駐農會倉儲 查核人員之服務年資 銓敘部 63 年 11 月 14 日 63 台為特三字第 38578 號函 原臺灣省糧食局派駐農會倉儲查核人員之薪給, 既在糧食局支給, 並經發布人事命令比照公務人員薦委級階核支薪額, 及辦理年終考核, 此項服務年資, 於退休時, 准予採計

延伸 - 漁業幹部年資 銓敘部 86 年 7 月 14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78352 號函 漁業幹部與台灣省政府糧食局派駐農會倉儲查核人員之進用依據 工作性質及人事管理規章等均有不同 是以, 某甲自 63 年 3 月至 12 月由漁業局支薪期間及 64 年 1 月至 69 年 5 月, 擔任各漁會幹部之年資, 均無法比照台灣省政府糧食局派駐農會倉儲查核人員之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延伸 -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曾任 兵缺代理教師 銓敘部 101 年 6 月 28 日部退三字第 1013616309 號令 該部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部退三字第 0962839616 號令釋公務人員曾任兵缺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採計規定, 自即日起廢止 ; 相關事宜應回歸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另該令廢止後, 原具有符合該部上開 96 年 12 月 21 日令釋規定之兵缺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 且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退休生效者, 仍得照原令規定, 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案例 5- 因病留職停薪辦退 安妮因患重病請延長病假及辦理留職停薪, 將於 102 年 6 月 2 日屆滿規定期限 Q1: 如果安妮於 102 年 6 月年資已符合自願退休條件, 請問安妮如仍無法復職, 得否辦理自願退休? Q2: 自願退休生效日何時?

案例 5- 參考法令函釋 -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5 條 第 6 條 教師請假規則第 5 條 第 6 條 1. 因病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 應依法規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 2. 因病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 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 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但為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遺者, 得免附病癒證明書隨時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並於復職當日退休 退職或資遺

案例 6- 因案停職年資 大力水手曾因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受停職處分 Q: 復職後補發停職期間薪資, 未一併申請補繳是段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年資, 請問其停職期間仍否併計退休年資? 審查重點 : 如復職補發停職期間薪俸者, 該停職期間得予併計,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之年資, 仍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始得併計退休年資

案例 6- 參考法令函釋 -1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2 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第 3 條銓敘部 100 年 8 月 29 日部退一字第 1003439897 號書函 1.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 年功俸 ), 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者, 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2. 公務人員因案停職復職者, 應俟其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送懲戒未受撤職 休職處分, 並經任職機關補發停職期間之本 ( 薪 ) 俸或年功 ( 薪 ) 俸時, 自復職補薪之日起 3 個月內, 補繳其停職期間基金費用 ; 如未於期限內補繳基金費用, 則應加計逾期申請補繳基金費用之遲延利息, 專案函送本會辦理補繳是項退撫基金年資 3. 補繳所屬人員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 ( 屬須強制繳納之年資 )

案例 7- 半殘命退 林員年資 18 年, 於延長病假期間 (101.1.1 至 101.12.31) 取得 醫院開立之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證明書, 證明其確定成殘日期為 101 年 9 月 19 日, 並由服務機關證明已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無法擔任其他工作 Q: 請問林員辦理命令退休生效日規定為何? 審查重點 : 1. 任職滿 5 年以上 2. 延長病假期間成殘 3. 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

案例 7- 參考法令函釋 1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 條第 1 項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 銓敘部 90 年 6 月 28 日九十退三字第 2040494 號書函 教育部 83 年 1 月 11 日臺 (83) 人字第 1450 號函 1. 任職滿 5 年以上, 因身心障礙, 致不堪勝任職務, 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 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 應予命令退休 2. 公教人員如已確定成殘, 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機關即應報送其退休案辦理命令退休 惟為顧及機關執行上發生困難起見, 如該公務人員確定成殘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日期, 係在奉准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間, 均得辦理, 惟最遲仍不得超過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滿之 翌日

延伸 - 命令退休生效日 參見 ~ 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 1. 原則 : 以確定成殘日之翌日 2. 成殘確定後仍有上班事實者以服務機關出具 因病情加重 不堪勝任職務證明書之日 3. 在延長病假病假期間成殘確定者, 至遲得至延長病假期滿日之 翌日 4. 合於請假規則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因病留職停薪逾 1 年仍未痊癒者, 以復職當日為退休生效日

案例 8: 私校年資 小玉現為公立學校教師, 預計於 103 月 2 月 1 日辦理自願退休, 其具有自 70 年 8 月 1 日至 76 年 7 月 31 日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教師服務年資 Q: 小玉該段年資經私立學校進用為編制內 專任 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 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案例 8: 參考法令函釋 教師法 24 條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 撫卹 資遣作業注意事項教育部 101 年 7 月 25 日臺人 ( 三 ) 字第 1010134292 號函 1. 教師於 81 年 7 月 31 日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編制內 專任 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 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2. 教師於 81 年 8 月 1 日以後繼續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資格之教師年資, 須於 81 年 7 月 31 日以前即經私立學校進用, 且仍繼續於同一所私立學校任教, 年資未中斷者, 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3. 教師於 81 年 8 月 1 日以後始經私立學校進用者, 需為編制內 專任 合格之教師年資, 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案例 9: 工友 阿志於 101 年 8 月 2 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 阿志任公職前另有縣政府工友年資 2 年 Q: 阿志於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時, 採計新舊年資合計 28 年, 請問其曾任工友年資 2 年, 得否另核給退職金?

案例 9: 參考法令函釋 行政院 88 年 11 月 25 日台 88 人政給字第 211328 號函 銓敘部 99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0993205042 號令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2 月 8 日局給字第 0990070337 號函 1. 100 年 1 月 1 日以後, 公務人員依退休法重行退休 資遣時, 其曾任技工 工友之年資無需合併計算並受最高採計 35 年年資之限制 2. 技工 工友 駕駛 工級人員年資於公務人員退休時不採計 ( 如測工 ), 惟依法改任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後,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 且年資不足 35 年時, 得檢具工友服務年資證明, 向最後服務機關辦理

未來退休法令修正重點

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草案 預計 103.1.1 施行 部分條文 105.1.1 施行 確定提撥制之個人專戶設立 ( 新進人員 ) 雙層給與人員 ( 新進人員 ) 適用之提存 年資採計 退休給付 撫慰金 撫卹給與 單層給與人員 ( 現職人員 已退人員 ) 新舊年資計算基準 基數內涵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

各給付制度適用對象 請領退撫給與 ( 含退休金 資遣給與 撫卹金 撫慰金 ), 分為以下二類 : 1 確定給付制給與 : 84.6.30(85.1.31)( 含 ) 前屬退撫舊制年資由縣府編利預算支應 84.6.30(85.1.31)( 含 ) 後屬退撫新制年資由退撫基金支給 2 確定提撥制給與 : 初任到職設立個人專戶, 由個人專戶孳息之退撫儲金支給

退撫給與適用人員 1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 : 104.12.31 以前已任 ( 或曾任 ) 公教人員 政務人員 其他編制內專任人員 軍職轉任教職員適用確定給付制給與 2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 : 105.1.1 以後初任公職 教職員者 ( 學校聘任之校長 教師 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 稀少科技人員 專業運動教練 新制助教 86.3.21 以後進用 ), 適用確定給付制及確定提撥制等二項給與

適用單層給與之確定給付制 退撫基金撥繳 本條例施行至 104.12.31 以前 : 本 ( 年功 ) 薪 2 費率 (12~15%) 政府 65% 個人 35% 105.1.1 以後 本 ( 年功 ) 薪 逐年調整至 1.7 費率 (12~18%) 政府 60% 個人 40%

適用雙層給與之確定給付制 退撫基金撥繳 105.1.1 實施 基本薪 ( 指本 ( 年功 ) 薪 1.7) 費率 (6~12%) 政府 60% 個人 40%

年資採計 -1 由公營事業人員 民選首長轉任前, 其曾任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不適用補繳退撫基金規定, 僅得與轉任後 ( 教 ) 職員年資合併計算, 以成就申辦退休及支領月退休金或年撫卹金條件 並限定是段年資須以舊制年資給與標準計給一次退休金

年資採計 -2 明定適用單層給與教師借調或轉任政務人員之年資採計相關事項 教師於 93.1.1 以後借調或轉任政務人員, 如未核給退休金或一次給與, 且於政務人員退職時, 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併計 : 於退職時已依規定領取公 自提離職儲金本息者, 得併計其政務人員年資, 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休 但不核給退休給與 於退職時未領取公 自提離職儲金本息者, 其公 自提離職儲金本息得由政務人員之服務機關一次全額撥繳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即依政務人員年資 等級, 對照教師同期間相同薪級繳費基準, 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 ; 如有撥繳不足而須補繳差額者, 應通知政務人員之服務機關轉知政務人員繳入退休撫卹基金帳戶後, 併計其政務人員年資, 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休核給退休金

退休條件 退休種類 : 自願 屆齡 命令 退休要件 : 自願退休 : 任職 5 年以上 年滿 60 歲 體能限制者不得少於 50( 公 ) 55 歲 ( 教 ) 任職滿 25 年 屆齡退休 : 任職 5 年 年滿 65 歲 命令退休 : 任職 5 年 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 ( 公保失能給付半失能以上證明 + 服務學校出具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不能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

公務人員 90 制 :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緩衝期結束後 (115 年 ) 後須回歸 90 制 (25 年 +65 歲或 30 年 +60 歲 ) 之自願退休者, 始得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 教育人員 85 制 (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教師 校長適用 ): 緩衝期結束後 (113 年 ) 後須回歸 85 制 (25 年 +60 歲或 30 年 +55 歲 ) 之自願退休者, 始得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

申請自願退休者支領月退休金緩衝期指標數 依指標數規定辦理 1. 整數年資 + 整數年齡 之合計數等於或高於退休當年指標數 2. 年齡滿 50 歲以上 3. 幼兒園園長 教師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教師適用 85 制 退休年度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申請自願退休者支領月退休金緩衝期指標數 公務人員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教育人員 ( 本縣 ) 75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5 85

公務人員過渡至 115 年 ( 含 ) 以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年資及展期 減額年齡彙整表表 適用對象 任職年資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展期年齡 減額最早適用年齡 屆齡退休 15 年 命令退休 15 年 自願退休 任職 5 年以上 年滿 60 歲任職 25 年以上任職 30 年以上 30 年 25 年 30 年 60 歲 65 歲 60 歲 60 歲 65 歲 60 歲 55 歲 60 歲 55 歲 警 消及醫護等危勞職務, 另作規劃

本縣校長 教師過渡至 113 年 ( 含 ) 以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年資及展期 減額年齡彙整表 適用對象 任職年資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展期年齡 減額最早適用年齡 屆齡退休 15 年 命令退休 15 年 自願退休 任職 5 年以上 年滿 60 歲任職 25 年以上任職 30 年以上 25 年 25 年 30 年 60 歲 60 歲 55 歲 60 歲 60 歲 55 歲 55 歲 55 歲 50 歲

105.1.1 以後新進人員 層別年金類別重點說明 第一層 第二層 確定給付公保年金 ( 基礎年金 ) 佔 15% 確定給付制退休金 ( 職業年金 ) 佔 40% 確定提撥制退休金 ( 職業年金 ) 佔 20% 提撥率預訂為 10%;35 年給與 15%; 搭配展期及遺屬年金提撥率預訂為基本俸 6%-12%;40 年給與 40%; 搭配展期 減額退休金及一次撫慰金 提撥率預訂為基本俸 2%~8%; 個人依其意願提撥 0%~5%( 如下表 ), 政府相對提撥 2%~3%;40 年目標可達 20% 以上 ; 引進商業年金, 建置自主投資平台及稅賦優惠設計 ; 全功能帳戶管理系統 ; 參加者教育訓練 ; 完善基金經理人評選及退場機制 51

105.1.1 以後新進人員 雙層制下 DC 部分之提撥對照表 公務人員自願提撥 政府相對提撥 總提撥 0% 2% 2% 1% 2.2% 3.2% 2% 2.4% 4.4% 3% 2.6% 5.6% 4% 2.8% 6.8% 5% 3% 8% 52

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式 月退休金 + 優存利息 ( 公保年金 ) 本 ( 年功 ) 俸 + 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 53

現職人員 -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採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 1. 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 ( 含新 舊制退休金 ): 逐年調降為 以最後在職 10 年 至 15 年平均俸額 計算 2. 兼領新 舊制退休金者, 其核給新制退休金的基數內涵應逐年調降至 平均俸額 之 1.6 倍 ; 純新制者降至 1.7 倍 3. 逐年扣減至過渡期結束後, 任何人的退休所得都不得超過現職待遇 ( 本俸或年功 俸 + 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 ) 的 80%; 超過者, 再調整退撫新制退休金 年度 退休金計算基準 兼具新 舊制年資 退休金基數內涵 純新制年資者 105 最後在職之本 ( 年功 ) 俸 ( 薪 ) 平均俸額 2 倍 平均俸額 2 倍 106 最後在職 10 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 1.9 倍 平均俸額 1.9 倍 107 最後在職 11 年平均俸額平均俸額 1.8 倍平均俸額 1.8 倍 108 最後在職 12 年平均俸額平均俸額 1.7 倍平均俸額 1.7 倍 109 最後在職 13 年平均俸額平均俸額 1.6 倍平均俸額 1.7 倍 110 最後在職 14 年平均俸額平均俸額 1.6 倍平均俸額 1.7 倍 111 以後最後在職 15 年平均俸額平均俸額 1.6 倍平均俸額 1.7 倍

已退人員 -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採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 1. 針對兼具新 舊制年資者, 逐年調降其新制退休金之基數內涵為本俸之 1.6 倍 2. 逐年扣減至過渡期結束後, 如退休所得仍超過一般公務人員非主管現職待遇 ( 本俸或年功俸 + 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 )80% 者, 再調整退撫新制退休金 實施年度 105 106 107 108 109 年以後 退休金基數內涵最後本 ( 年功 ) 俸 2 倍最後本 ( 年功 ) 俸 1.9 倍最後本 ( 年功 ) 俸 1.8 倍最後本 ( 年功 ) 俸 1.7 倍最後本 ( 年功 ) 俸 1.6 倍

現職人員之優惠存款利率 廢除從優逆算表 ( 優惠存款辦法第 3 點附表 - 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 ), 以退撫新制實施前實際領取之功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適用對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 後年資者且支領 ( 兼 ) 領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者, 調降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 惟支領 ( 兼 ) 一次退休金者, 其公保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一併調降, 但其舊制一次退休金 ( 含兼領 ) 之優惠存款利率維持 18% 實施年度 限於公保養老給付的部分優惠存款利率 105 18% 106 12% 107 11% 108 10% 109 9% 110 以後 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 +7%, 並以 9% 為上限

已退人員之優惠存款利率 84.7.1(85.2.1) 以前退休者 : 維持 18% 優存利率 84.7.2(85.2.2) 以後退休且兼具新舊年資之支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者 依 100 年方案審定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計算, 逐年調降公保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 18% 優存利率 支領 ( 兼 ) 一次退休金者, 其公保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一併調降, 但其舊制一次退休金 ( 含兼領 ) 之優惠存款利率維持 18% 實施年度 限於公保養老給付的部分優惠存款利率 105 18% 106 12% 107 11% 108 10% 109 9% 110 以後 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 +7%, 並以 9% 為上限

現職及已退人員之月撫慰金制度 104.1.1 以後亡故者, 降低月撫慰金給付標準, 改為月退休金之 1/3; 至於遺族擇領月撫慰金的條件如下 : 1. 配偶支領月撫慰金起支年齡延後至 60 歲 ; 婚姻關係改為存續 15 年以上 刪除身心障礙之成年子女擇領月撫慰金規定 2. 遺族已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有退休金 撫卹金 優惠存款利息, 或其他由政府預算 公營事業機構支給之定期性給與者, 不得擇領月撫慰金 3. 未再婚配偶如屬 低收入戶者 或 55 歲以上且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32,160 元 ), 又扶養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共 2 人以上者 或 65 歲以上, 無人扶養且每月收入低於法定基本工資者, 則月撫慰金給付標準, 改為月退休金之 1/2 經核定支領月撫慰金者, 仍予維持 法案公布後 1 年內亡故者 (103.1.1-103.12.31), 可照原規定 ( 過渡規定 )

樓地板條款 105.1.1 以後退休生效者 退休所得較低者, 給予最低保障 ( 照顧弱勢 : 32,160 元 ) 59

天花板條款 在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 基數內涵及優存利率後, 如仍有超過退休所得替代率 80%, 再調降退撫新制退休金 ( 另訂實施規定 )

防搶退保障措施 104.12.31 以前已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 保障其於改革方案實施後退休時, 得維持原退休金計算基準, 只逐年調降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

檢討月退休金隨待遇調整機制 改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視國家整體經濟環境 政府及退撫基金財務狀況 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 及現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 衡酌調整之

年資補償金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 後年資並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30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 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21 條之 1 第 5 項及第 6 項規定 ) 者 ( 非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所核發之補償金 ) 於本條例施行後 1 年內 ( 即 103.12.31 前 ) 退休時, 仍得適用原規定核發補償金

教育人員刪除 55 歲加發規定 104.1.1 前 (48.12.31 以前出生 ) 任職滿 2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之適用單層給與人員, 於年滿 55 歲之日起 1 年內, 得一次加發 5 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教育人員舊制畸零年資計算 有關退撫新制實施前不滿一年畸零年資併入退撫新制計算之規定刪除 教育人員 103.3.31 以前退休生效者, 舊制畸零月數年資得併入新制年資計算, 以原規定計算

教育人員再任專任公職停發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自本條例施行 (103.1.1) 起 3 個月後 (103.4.1 開始 )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 ( 薪 ) 給 待遇或公費 ( 以下簡稱薪酬 ) 之機關 ( 構 ) 或團體之職務且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102.4 起 19,047 元 ) 再任下列職務且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 : 1. 行政法人 公法人 政府原始捐助 ( 贈 ) 或捐助 ( 贈 ) 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 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2. 行政法人 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3. 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 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再任私校減發 支領或兼領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人員, 再任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者, 其確定給付制給與之月退休金, 應自再任之日起, 改按原領月退休金之 40% 或兼領月退休金之 40% 給與, 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支領或兼領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人員, 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再任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者, 自本條例施行 7 個月後, 依前項規定辦理

在職期間涉貪辦退後經判刑確定剝 奪或減發 在職期間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 ( 解 ) 聘或停 ( 免 ) 職, 亦未經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 於依本條例退休 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 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 經判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 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 ; 其已支領者, 應追繳之 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未滿者, 應自判刑確定之日起, 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之百分之二十

行蹤不明 機關無法聯繫時 赴大陸 地區長期居住未領有大陸護籍或護照 原為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規範事項, 提昇至法律規範 行蹤不明 機關無法聯繫時發放機關應暫停發放退休金 撫慰金 撫卹金, 並通知暫停優惠存款利息, 俟親自申請, 再行補發 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領有大陸護籍或護照則俟其親自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 再行補發

報告完畢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