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會議議程



Similar documents
各 學 院 自 通 識 課 程 六 大 向 度 擇 定 五 個 向 度 作 為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之 博 雅 核 心 課 程, 各 學 院 擇 定 博 雅 課 程 五 個 向 度 如 下 表 : 學 院 文 化 ( 文 化 與 藝 術 ) 歷 史 ( 歷 史 與 文 明 ) 法

<4D F736F F D20A4D5A46CA1D0A740A4E5A5FEB6B0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d.doc

Microsoft Word - 100碩士口試流程

1911 年 武 汉 起 义, 广 东 独 立 胡 汉 民 任 总 督, 陈 任 广 东 军 政 府 外 交 部 副 部 长 陈 不 愿 做 官, 几 个 月 后 即 辞 职 1915 年 与 李 煜 堂 设 立 上 海 保 险 公 司, 陈 任 主 席 1921 年 孙 中 山 就 任 非 常 大

得 到 了 補 償. 對 於 武 姜 而 言, 莊 公 與 自 己 的 關 係 並 不 親 密, 而 共 叔 段 又 是 自 己 向 來 疼 愛 有 加 的 兒 子, 所 以, 對 莊 公 提 出 再 怎 麼 無 理 的 要 求, 武 姜 也 不 會 覺 得 有 什 麼 不 妥 之 處, 而 對 共

一 耀 州 青 瓷 的 裝 飾 手 法 與 紋 飾 種 類 耀 州 窯 的 裝 飾 紋 樣, 豐 富 多 變, 而 且 題 材 內 容 廣 泛, 組 合 形 式 多 樣, 圖 案 形 象 優 美, 令 人 賞 心 悅 目, 並 且 反 映 了 當 時 社 會 的 審 美 趣 味 和 理 想 裝 飾

Microsoft Word - 合教秘[2016]109号.doc

目 錄 一 廈 村 鄧 氏 宗 的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二 屏 山 鄧 氏 宗 的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三 覲 廷 書 室 喬 愈 二 聚 星 樓 的 P.1-12 P P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四 結 語 五 鳴 謝 及 組 員 名 單 P.23 P.

办 公 厅 关 于 取 消 调 整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川 办 发 号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第 二 批 取 消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川 办 发 号 ) 资 阳 市 人 民 政

待 所 北 京 博 锐 尚 格 节 能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天 雄 诚 信 数 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中 建 二 局 装 饰 工 程 有

Microsoft Word - 3C.doc

(Microsoft Word - \244\345\266\260\244\273)

桥 的 一 位 长 白 剑 派 名 宿 看 中, 收 为 弟 子 这 位 长 白 剑 派 的 名 宿 行 辈 甚 高, 从 不 示 人 姓 名, 也 是 他 兄 弟 有 缘, 在 青 龙 桥 一 呆 七 年 廿 年 前 他 兄 弟 初 人 江 湖, 在 紫 荆 关 南 的 西 陵 旷 地 上, 双

击 剑, 他 一 剑 能 刺 穿 大 将 身 上 的 铁 甲, 也 能 刺 穿 春 风 中 的 柳 絮 你 若 是 他 的 朋 友, 遇 着 他 心 情 特 别 好 的 时 候, 他 也 许 会 赤 手 空 拳 跃 入 黄 河 捉 两 尾 鲤 鱼, 在 从 水 里 跃 出 抓 两 只 秋 雁, 为

唐宋八大家.doc

A5-«e¨¥¥Ø¿ý-5000w

壹 前 言 一 寫 作 動 機 日 本 推 理 小 說, 雖 說 是 日 本 大 眾 文 學 的 主 流, 但 是 在 台 灣 卻 是 一 個 特 殊 的 存 在 由 我 身 邊 在 看 日 本 推 理 小 說 的 同 好 寥 寥 無 幾 便 可 得 知, 在 台 灣 日 本 推 理 小 說 似 乎

<4D F736F F D20ACF6BFFD2D313032BEC7A67EB2C432BEC7B4C1B2C4A440A6B8B1D0B0C8B77CC4B32D D30332D3132>

Microsoft Word - (web)_F.1_Notes_&_Application_Form(Chi)(non-SPCCPS)_16-17.doc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研 究 前 言 : 楊 逵 是 臺 灣 文 學 史 上 一 位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作 家 他 的 文 學 作 品, 不 論 是 小 說 詩 歌 或 是 戲 劇 等, 都 有 著 相 當 的 社 會 影 響 力 為 深 入 瞭 解 這 位 文 學 巨 人 的 作 品,

第 一 部 分 增 城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概 况 一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主 要 职 能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是 区 委 区 政 府 主 管 人 事 人 才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的

<4D F736F F D B152A56BB9B4B4E4BF44A5CDA6DBA6E6A9DBA6ACC2B2B3B ADD7>

_題目卷

致遠管理學院法規提案單

Microsoft Word - 39_1.doc

MDP2016_hk_class2_preview

您 LIKE 咗 未? Facebook: 嶺 南 大 學 大 學 發 展 及 校 友 事 務 處 2 205/13 (852) (852) al

○○大學(或學院)九十五年度系所評鑑

附件三、

<4D F736F F D20A1D5AEDBAA4BD3ACAD64B6EAA1D6AA76C0F8A1D5C470AF66A1D6B0DFA440AABAA4E8BEAFA148A1D5A46AB6C0AFBBA1D6A8D3AA76C0F8A1D5C470AF66A1D6A641A5CEA1D5A661B6C0AFBBA142B6C0B373AFBBA1422E646F63>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陳 湘 昀 和 廖 虹 雅 : 我 也 是 欸! 廖 虹 雅 : 我 想 去 紐 西 蘭 跟 澳 洲, 我 還 想 環 遊 歐 洲, 但 我 沒 錢! 助 教 學 姊 : 我 也 是, 而 且 我 現 在 有 自 己 在 存 錢 想 自 己 出 國 去 玩 霍 露 思 : 那 你 可 以 來 香 港

<4D F736F F D20B1B4BFCBA5D3BFECBBA1A9FA312E646F63>



中國文化大學104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簡章

目 录 1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建 立 和 完 善 军 民 结 合 寓 军 于 民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体 系 的 若 干 意 见 2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防 科 工

ch_code_infoaccess

<4D F736F F D203939BEC7A67EABD7ACECA46AB5FBC5B2B3F8A769A977BD5A5FA774B5A5B2C45F2DB0EAA5DFA578C657ACECA7DEA46ABEC72E646F63>

目 录.doc

<4D F736F F D20A169AAFEA5F332A16A B9B4A5CDB4E4BF44A5CDBF57A9DBC2B2B3B92DB2C4A440A6B8A9DBA5CD28AED6A977AAA929>

关于收购晋城兰花大宁煤炭有限公司持有的

<4D F736F F D20322EBBF8AABDA9CAAFE1B4D5AAA2BB50A74BACCCADB7C0E3AABAAF65AF662E646F63>

全 誼 資 訊 新 版 請 假 管 理 操 作 手 冊 - 我 要 如 何 請 假 個 人 假 單 假 單 查 詢 點 選 新 增 假 單 按 鈕, 如 下 圖 : << 第 2 頁 還 有 說 明 >> 臺 台 客 北 服 專 台 新 中 北 市 南 土 區 城 樹 區 義 忠 統 一 義 236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

簡章內容

11页词库答案

(99學年度)                  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施行細則

目 录 南 京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NANJINGLAODONGBAOZHANG 2015 年 第 11 期 ( 总 第 155 期 ) 内 部 资 料 免 费 交 流 主 办 : 南 京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学 会 地 址 : 南 京 市 莫 愁 路 丁 家 巷 34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一百一十六).doc

Microsoft Word - 4.doc

2010

十 五 教 育 學 院 十 六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一百零二)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2011 年 第 2 期 下 者,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者, 仍 应 设 法 救 济 " 而 战 时 儿 童 保 育 会 下 属 的 保 育 院 对 难 童 年 龄 有 明 确 规 定 : " 必 须 在 15 岁 以 下 " 孙 艳 魁 认 为 f 难 童 应 特

摘 教 育 部 為 建 置 並 擴 大 融 合 氣 候 變 遷 思 維 的 防 災 校 園, 落 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體 系 整 合, 設 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精 進 計 畫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來 推 動 執 行 各 項

<4D F736F F D2031A1C AAC0ACECB07CBAD3A468A662C2BEC2B2B3B92D D4F4B>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6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表 1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申 請 表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暨 指 導 教 授 表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論

99年 2月25日教師會議記錄


鲁女院党字[2006]号

目 錄 壹 青 輔 會 結 案 附 件 貳 活 動 計 劃 書 參 執 行 內 容 一 教 學 內 容 二 與 當 地 教 師 教 學 交 流 三 服 務 執 行 進 度 肆 執 行 成 效 一 教 學 課 程 二 與 當 地 教 師 教 學 交 流 三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伍 服 務 檢

的 目 光 自 窗 子 瞧 到 门, 又 自 门 瞧 到 窗 子, 来 回 瞧 个 不 停 还 有 枝 瘦 矮 小, 穿 林 素 的 秃 顶 老 人 却 只 是 远 远 坐 崔 角 落 里 闭 目 养 神, 他 全 身 上 下 都 瞧 不 出 丝 毫 特 别 之 处 只 有 一 双 耳 条, 竟 不

的 心 情 一 样 海 天 深 处, 有 一 朵 白 云 悠 悠 飞 来, 船, 在 碧 波 中 荡 漾, 光 滑 的 甲 板, 在 灿 烂 的 阳 光 下, 比 镜 子 还 亮 他 脱 下 衣 服, 脱 下 鞋 袜, 发 烫 的 甲 板, 烫 着 他 的 赤 脚, 烫 得 他 心 里 懒 洋 洋

<BDD7A4E5A5D8BFFD2E786C73>

Microsoft Word th教務會議紀錄.doc


七 路 上 厝 宋 江 陣 的 昔 日 風 華 與 未 來 的 期 盼 等 犯 淮 陽 軍, 遣 將 討 捕, 又 犯 京 東 ( 今 山 東 ) 江 北, 入 楚 海 州 界, 命 知 州 張 叔 夜 招 降 之 宋 史 侯 蒙 傳 : 宋 江 寇 京 東, 侯 蒙 上 書 言 : 江 以 三 十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AED5A4CDB77CB2C4A454A6B8C477B3C6B77CB77CC4B3ACF6BFFD2E646F63>

untitled

他 的 嗓 门 本 来 就 大, 现 在 又 是 存 心 想 让 这 人 吓 一 跳 的 谁 知 这 大 胡 子 却 连 头 都 没 有 抬, 眼 都 没 有 贬 难 道 他 不 但 是 个 疯 子, 还 是 个 聋 子? 老 赵 忍 不 住 走 过 去, 拍 了 拍 他 的 肩, 道 : 朋 友

附 件 一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东方商厦有限公司2011年社会责任报告

Microsoft Word - AAH_Chi_Dec2003_final.doc

入學考試網上報名指南

   

我 的 小 確 幸 四 : 在 第 二 份 打 工 時, 遇 到 一 位 對 我 非 常 好 的 同 事, 她 是 帶 我 的 人, 她 對 我 非 常 有 耐 性 的 教 導,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細 心 帶 領 在 這 次 的 期 中 考 前, 我 沒 上 班, 因 說 要 準 備 考 試,

投影片 1

附件

本期提示 青 2010年第 6 期 总第 18 期 春文学有三个主题词 理想 爱情 自我 一般来说 青 春文学是年轻人在青春期间创作的 以青春时代的生活为 主要内容的文学类型 青春时代的特点是自我意识的觉醒 心理上处 于叛逆期和独立期 因此自我在青春文学中是一个最重要的形象 P05 >>> 青春文学

Microsoft Word 博_簡章_會議通過_

Microsoft Word

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Microsoft Word 記錄附件

Microsoft PowerPoint 頭肩頸穴位舒壓(meili講義)1206.pptx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海 外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高 中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收 件 截 止 日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4D F736F F D20312EA1B6BDCCCAA6D7CAB8F1CCF5C0FDA1B7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34A8E2A9A4B142ABC3AABAB7C5B1A1ADB1BB50AA6BA8EEADB1>

Microsoft Word 薪酬管理制度.doc

利 润 预 计 为 360, 万 元 ; 假 设 2016 年 归 属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较 2015 年 度 预 测 值 的 基 础 上 增 长 15%, 为 414, 万 元 上 述 利 润 值 不 代 表 公 司 对 未 来 利 润 的 盈 利 预

Az b.doc

黄 永 润 带 队 参 加 市 场 营 销 与 物 流 管 理 培 训 班... 6 黄 永 润 出 席 茶 业 集 团 春 茶 生 产 经 营 分 析 会... 6 大 明 山 茶 文 化 生 态 家 园 项 目 签 约 仪 式 在 邕 举 行... 7 广 西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开 展 庆

中山市**局2005年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Transcription: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時 正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九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余 教 務 長 政 杰 記 錄 : 李 玉 如 列 席 指 導 : 恭 請 姚 校 長 林 副 校 長 蒞 臨 指 導 出 席 人 員 : 黎 文 龍 研 發 長 ( 請 假 ) 黃 聲 東 國 際 長 ( 洪 媽 益 代 ) 研 發 總 中 心 宋 國 明 主 任 進 修 部 兼 進 修 學 院 邱 垂 昱 主 任 圖 書 館 張 嘉 育 館 長 ( 陳 秉 訓 代 )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王 永 鐘 主 任 軍 訓 室 畢 富 國 主 任 體 育 室 林 惟 鐘 主 任 機 電 學 院 楊 哲 化 院 長 ( 蔡 孟 伸 代 ) 電 資 學 院 孫 卓 勳 院 長 工 程 學 院 張 添 晉 院 長 管 理 學 院 翁 頌 舜 院 長 設 計 學 院 彭 光 輝 院 長 ( 黃 啟 梧 代 )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曾 淑 惠 院 長 機 械 系 蘇 程 裕 主 任 車 輛 系 蕭 耀 榮 主 任 能 源 系 簡 良 翰 主 任 製 科 所 張 合 所 長 自 動 化 所 陳 金 聖 所 長 電 機 系 陳 昭 榮 主 任 電 子 系 黃 育 賢 主 任 光 電 系 任 貽 均 主 任 資 工 系 劉 傳 銘 主 任 化 工 系 曾 添 文 主 任 材 資 系 唐 自 標 主 任 土 木 系 陳 水 龍 主 任 分 子 系 蘇 昭 瑾 主 任 環 境 所 林 文 印 所 長 資 源 所 丁 原 智 所 長 工 管 系 陳 凱 瀛 主 任 經 管 系 蔡 榮 發 主 任 資 財 系 吳 建 文 主 任 服 科 所 吳 建 文 所 長 工 設 系 黃 啟 梧 主 任 建 築 系 王 聰 榮 主 任 互 動 系 李 來 春 主 任 ( 賴 玉 芳 代 ) 英 文 系 楊 韻 華 主 任 技 職 所 劉 曉 芬 所 長 智 財 所 李 傑 清 所 長 文 發 系 林 鳳 儀 主 任 ( 袁 玉 如 代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吳 舜 堂 主 任 師 培 中 心 林 晶 璟 主 任 創 意 學 士 班 吳 可 久 主 任 電 機 系 賴 炎 生 老 師 ( 請 假 ) 電 機 系 陳 昭 榮 老 師 電 子 系 段 裘 慶 老 師 土 木 系 陳 偉 堯 老 師 通 識 中 心 高 儀 鳳 老 師 四 管 三 蔡 易 高 同 學 四 材 三 甲 韋 誼 泰 同 學 四 子 三 甲 林 紫 薇 同 學 列 席 人 員 : 課 務 組 組 長 于 治 平 註 冊 組 組 長 陳 殿 禮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組 長 謝 東 儒 出 版 組 組 長 林 靜 娟 視 聽 教 學 中 心 主 任 許 華 倚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主 任 陳 建 銘 北 區 技 專 校 院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執 行 秘 書 王 紳 進 修 部 碩 專 班 教 務 組 陳 育 威 組 長 進 修 部 大 學 部 教 務 組 蘇 文 達 組 長 視 教 中 心 陳 綉 諭 老 師 莊 欣 慈 老 師 創 意 設 計 學 士 班 龍 祈 澔 老 師 車 輛 系 陳 柏 全 老 師 壹 校 長 致 詞 : 謝 謝 過 去 一 年 以 來 大 家 的 支 持, 教 務 處 工 作 一 直 很 繁 忙, 不 但 有 例 行 業 務, 更 有 其 他 重 大 任 務, 例 如 校 務 評 鑑 及 IEET 等, 謝 謝 教 務 長 的 帶 領 及 各 位 院 長 系 所 主 管 的 幫 忙, 教 務 業 務 才 能 穩 定 地 進 行 在 此, 有 關 技 術 扎 根, 請 教 務 處 繼 續 推 動, 實 驗 室 設 備 及 TA 的 充 實, 落 實 學 生 動 手 實 作 的 能 力, 縮 短 畢 業 生 的 產 學 落 差, 增 加 實 習 的 機 會 還 有, 為 因 應 國 際 化, 本 校 學 生 英 文 能 力 需 提 升, 請 教 務 處 與 英 文 系 合 作, 精 進 學 生 英 語 程 度 同 時, 本 校 聘 用 校 務 基 金 人 員 時, 應 具 備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能 力, 續 聘 者, 亦 要 在 續 聘 後 18 個 月 內 取 得 英 語 能 力 資 格 最 後, 本 校 計 網 中 心 在 全 校 每 一 間 教 室 都 建 置 完 成 板 書 錄 影 系 統, 所 以 我 們 要 積 極 推 動 翻 轉 教 室, 讓 老 師 學 生 善 用 數 位 教 室, 發 揮 其 效 用 再 次 謝 謝 教 務 長 及 教 務 處 同 仁 的 努 力 貳 副 校 長 致 詞 : 看 到 教 務 會 議 的 議 程 及 案 由, 可 知 教 務 處 業 務 的 繁 重, 除 了 例 行 業 務 外, 更 有 各 項 革 新 事 項 推 動, 感 謝 教 務 長 帶 領 的 團 隊, 希 教 務 1

處 繼 續 挺 進, 也 謝 謝 各 位 委 員 代 表 的 幫 忙, 一 起 讓 教 務 業 務 順 利 進 行 參 主 席 致 詞 : 謝 謝 校 長 及 副 校 長 的 愛 護, 及 各 位 委 員 的 蒞 臨 及 指 導, 使 教 務 各 項 業 務 順 利 推 動, 教 務 處 同 仁 在 業 務 繁 忙 下, 實 在 是 辛 苦, 教 務 處 責 無 旁 貸, 在 此 也 謝 謝 各 位 同 仁 的 付 出 肆 工 作 報 告 : 一 課 務 組 : 重 點 業 務 ( 一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正 式 上 線 啟 用 網 路 加 退 選, 實 施 成 效 良 好 ( 二 ) 有 關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之 規 定 ( 研 究 所 選 修 提 高 為 七 人,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提 高 為 十 三 人 )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每 週 可 聘 9 小 時 兼 任 師 資 放 寬 增 加 大 三 學 生 亦 可 修 習 研 究 所 一 門 課 程 之 規 定,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及 第 七 條 暨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要 點 第 七 點 第 九 點, 並 於 本 次 會 議 中 再 次 審 議 ( 三 ) 有 關 本 校 學 則 至 少 應 修 習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由 1 學 分 改 為 18 學 分, 並 請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各 系 之 專 業 學 分 數 配 合 調 降 至 少 學 分 共 同 修 學 分 數 減 少 學 分 ( 倫 理 類 課 程 併 入 大 學 一 年 級 新 生 之 大 學 入 門 課 程 教 授 ),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八 條 第 六 十 七 條 暨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第 二 條 第 四 條, 並 於 本 次 會 議 中 再 次 審 議 自 我 評 鑑 及 工 程 認 證 ( 一 ) 依 據 本 校 專 業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非 參 加 工 程 認 證 系 所 共 計 14 單 位, 已 於 10 年 11 月 6 日 完 成 系 所 外 部 評 鑑, 初 步 評 鑑 結 果 為 全 數 通 過, 俟 教 育 部 審 核 完 成 後 公 告 評 鑑 結 果 同 時 各 受 評 單 位 依 據 外 部 評 鑑 委 員 提 出 之 待 改 善 及 建 議 事 項, 分 別 召 開 系 所 院 及 校 級 外 部 評 鑑 結 果 改 進 計 畫 並 研 商 改 進 策 略 會 議 並 由 各 受 評 單 位 填 報 評 鑑 委 員 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改 進 計 畫, 由 所 屬 學 院 輔 導 各 系 所 落 實 改 善 計 畫, 定 期 追 蹤 考 核 本 校 校 級 外 部 評 鑑 結 果 改 進 計 畫 並 研 商 改 進 策 略 會 議 已 於 10 年 1 月 17 日 召 開 完 畢 ( 二 ) 本 校 校 務 評 鑑 教 育 部 委 託 台 評 會 於 10 年 4 月 18 日 實 地 評 鑑 完 畢 ( 三 ) 本 校 共 有 機 電 學 院 5 系 所 工 程 學 院 6 系 所 電 資 學 院 4 系 所 以 及 建 築 系, 16 系 所 參 與 IEET 10 學 年 度 工 程 認 證 週 期 性 審 查, 全 數 業 已 通 過 認 證 課 程 方 面 ( 一 )10 學 年 度 臨 時 課 程 委 員 會 (10 年 4 月 5 日 召 開 ) 決 議 : 1. 修 訂 四 技 學 制 通 識 博 雅 課 程 學 分 數 課 程 架 構 相 對 應 核 心 課 程 暨 相 關 選 課 規 範.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增 設 工 管 系 開 設 進 修 部 四 技 經 管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機 電 學 院 開 設 精 密 機 械 航 太 與 複 合 材 料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電 資 學 院 開 設 新 能 源 電 控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業 經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自 10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依 據 學 則 第 18 之 1 條 規 範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 不 含 已 離 校 兩 年 以 上 者 及 以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成 績 分 發 入 學 者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者, 應 加 修 本 系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1 學 分, 始 得 畢 業 本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計 有 電 資 學

院 工 程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人 社 學 院 共 計 1 系, 提 出 審 議 通 過 4. 全 面 調 降 各 系 畢 業 學 分 數, 並 調 整 部 分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 含 開 課 時 序 變 動 及 備 註 欄 增 修 ) 之 異 動 ( 二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臺 北 大 學 聯 合 系 統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開 放 7 門 通 識 課 程,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開 放 門 通 識 課 程, 本 校 開 放 0 門 通 識 課 程, 供 三 校 同 學 辦 理 校 際 互 選 另, 國 立 海 洋 大 學 開 放 10 門 通 識 課 程 ( 三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區 域 留 學 計 畫, 申 請 至 本 校 區 域 留 學 之 同 學 共 位 ( 景 文 科 大 資 工 系 及 資 管 系 各 1 名,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企 管 系 1 名 ), 本 校 至 他 校 共 1 名 (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會 計 資 訊 系 ) ( 四 ) 高 職 學 生 預 修 大 學 課 程, 本 學 期 共 有 5 校 9 位 高 職 學 生 修 習 本 校 課 程 ( 五 )10 學 年 度 本 校 技 優 保 送 技 優 甄 審 體 育 績 優 不 分 系 菁 英 繁 星 入 學 招 收 共 4 人, 於 錄 取 時 已 分 發 各 系 本 處 已 請 通 識 中 心 及 英 文 系 協 助 開 設 英 文 與 數 學 暑 期 輔 導 班, 並 於 4 月 底 前 將 協 調 完 畢 之 開 課 時 間 表 及 授 課 教 師 資 料 回 覆 本 組 ( 六 ) 為 落 實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各 系 班 修 訂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將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標 註 於 課 程 科 目 表, 至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止, 本 校 19 系 4 學 士 班 全 數 達 成, 實 驗 課 程 地 圖 已 同 步 更 新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總 量 管 制 方 面 - 新 設 系 所 改 名 整 併 及 停 招 ( 一 ) 本 校 於 10 學 年 度 奉 教 育 部 核 准 增 設 進 修 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班 : 經 營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進 修 部 四 技 班 班 : 機 械 工 程 系 產 學 訓 專 班 電 子 工 程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 二 ) 本 校 於 10 學 年 度 進 行 改 名 整 併 的 系 所, 分 列 如 下 : 機 電 科 技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機 電 學 院 機 電 科 技 博 士 班 工 程 科 技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工 程 學 院 工 程 科 技 博 士 班 工 商 管 理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博 士 班 設 計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設 計 學 院 設 計 博 士 班 土 木 與 防 災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土 木 工 程 系 土 木 與 防 災 博 士 班 (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 有 機 高 分 子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分 子 科 學 與 工 程 系 有 機 高 分 子 博 士 班 (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 電 腦 與 通 訊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電 子 工 程 系 博 士 班 (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 化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系 化 學 工 程 博 士 班 (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 創 新 設 計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工 業 設 計 系 創 新 設 計 碩 士 班 ( 碩 專 班 ) 互 動 媒 體 設 計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互 動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 碩 專 班 ) 生 化 與 生 醫 工 程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系 生 化 與 生 醫 工 程 碩 士 班 建 築 與 都 市 設 計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建 築 系 建 築 與 都 市 設 計 碩 士 班 ( 碩 專 班 ) 資 訊 訊 理 研 究 所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改 名 為 :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與 財 金 EMBA 專 班 服 務 與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及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整 併 為 : 資 訊 與 財 金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 三 ) 有 關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停 招 ( 建 築 系. 化 工 系. 車 輛 系 共 三 系 ) 乙 案, 教 育 部 業 於 10 年 4 月 8 日 召 開 104 學 年 度 國 立 技 專 校 院 所 系 科 停 招 暨 專 科 減 班 審 查 會 議,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已 派 員 至 教 育 部 說 明 停 招 理 由 及 配 套 措 施 等 相 關 事 項 其 他 ( 一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申 請 英 語 授 課 共 計 15 門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英 語 授 課 申 請 截 止 日 為 10 年 5 月 日, 請 鼓 勵 教 師 踴 躍 申 請 ( 二 ) 本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於 第 15 至 第 17 週 實 施,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網 路 初 選 於 16 17 週 實 施,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協 助 宣 導 學 生 上 網 進 行 本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與 網 路 初 選 ( 三 )10 學 年 度 傑 出 教 學 獎 選 拔 作 業, 於 4 月 7 日 完 成 學 生 票 選, 並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讀 卡, 由 本 處 整 理 出 初 選 候 選 人 名 單 及 其 近 兩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後, 於 4 月 17 日 將 各 教 學 單 位 初 選 候 選 人 名 單 送 至 各 教 學 單 位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遴 選 作 業, 預 計 5 月 0 日 回 收 經 系 所 院 教 評 會 選 出 之 後 選 人 評 選 表, 再 提 校 教 評 會 進 行 決 選 ( 四 ) 本 學 期 國 文 會 考 業 於 10 年 月 18 日 舉 行 完 畢, 英 文 期 中 會 考 業 於 10 年 4 月 15 日 舉 行 完 畢, 修 習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 四 英 一 除 外 )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 四 英 二 除 外 ), 以 及 英 文 實 務 等 課 程 之 學 生 須 參 加 會 考, 英 文 期 末 會 考 訂 於 10 年 6 月 17 日 舉 行 二 註 冊 組 : 招 生 宣 導 ( 一 ) 10 學 年 高 中 職 招 生 宣 導 說 明 會 活 動 由 各 學 院 選 派 講 座, 並 由 註 冊 組 同 仁 隨 同 至 臺 北 巿 立 景 美 女 高 等 計 11 所 重 點 高 中 職 宣 導, 由 講 座 介 紹 本 校 系 組, 並 與 各 校 師 生 互 動 溝 通, 氣 氛 熱 烈 ( 二 ) 為 感 謝 各 學 院 及 學 系 推 薦 講 座 熱 心 參 與 本 項 活 動, 及 表 彰 講 座 之 辛 勞 及 貢 獻, 教 務 處 將 於 5 月 底 活 動 結 束 後 製 作 感 謝 狀 致 贈 各 講 座 表 達 謝 忱 ( 三 ) 除 宣 導 說 明 會 的 方 式 外, 並 參 加 臺 南 二 中 宜 蘭 高 中 啟 英 高 中 新 興 高 中 宜 蘭 慧 燈 中 學 靜 修 女 中 臺 北 巿 立 大 安 高 工 松 山 家 商 內 湖 高 工 等 高 中 職 學 校 辦 理 之 大 學 博 覽 會, 以 設 攤 展 示 及 派 員 解 說 方 式 介 紹 校 系 特 色 ( 四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辦 理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入 學 填 寫 志 願 暨 招 生 校 系 宣 導 說 明 會, 註 冊 組 配 合 於 月 19 日 月 0 日 月 1 日 北 南 中 三 場 說 明 會 中, 對 高 職 學 校 學 生 及 家 長 宣 導 本 校 校 系 特 色 招 生 試 務 ( 一 ) 10 學 年 度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分 發 本 校 分 系 者 4 名, 不 分 系 菁 英 班 40 名, 合 計 74 名 本 校 於 10 年 1 月 日 及 1 月 4 日 辦 理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計 4 名 放 棄, 實 際 報 到 人 數 為 70 名 ( 二 ) 10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作 業 計 有 8 個 系 組 班, 第 一 階 段 共 5,94 人 報 名,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合 格 人 數 共 1,697 人,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合 格 率 為 8.56%; 第 二 階 段 共 1, 人 報 名, 招 生 名 額 01 人, 錄 取 率 為.60%,4 月 日 公 布 正 備 取 榜 單,4 月 4 日 至 5 月 1 日 為 正 取 生 報 到 時 間,5 月 日 至 16 日 為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時 間 4

( 三 ) 1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業 於 4 月 11 日 由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分 發 本 校 者 計 85 名 ( 四 ) 10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業 於 4 月 0 日 舉 行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招 生 簡 章 預 定 於 5 月 1 日 提 供 網 路 免 費 下 載 及 發 售 ( 五 ) 10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技 優 甄 審 及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試 務 即 將 於 6 月 陸 續 展 開,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日 程 表 及 請 各 系 配 合 事 項 預 定 於 5 月 上 旬 以 前 分 送 各 系 其 他 試 務 ( 一 ) 為 服 務 考 生, 本 校 負 責 代 售 10 學 年 度 二 技 四 技 各 類 招 生 簡 章, 感 謝 警 衛 室 同 仁 協 助 發 售 事 宜 ( 二 ) 本 校 承 辦 二 技 及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兩 項 測 驗 業 於 5 月 日 ( 六 ) 5 月 4 日 ( 日 ) 舉 行, 感 謝 各 單 位 支 援 同 仁 犧 牲 假 日 協 助 卷 務 監 試 等 相 關 試 務 工 作, 倍 極 辛 勞, 謹 此 致 謝 畢 業 及 學 籍 事 宜 ( 一 )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畢 業 同 學 計 88 人, 其 中 提 早 畢 業 者 計 4 人 ( 二 )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畢 業 學 分 審 查 已 於 4 月 10 日 由 各 班 代 送 回 同 學 初 審 結 果, 本 組 已 接 續 展 開 複 審 作 業 ( 三 ) 10 學 年 度 畢 業 典 禮 籌 備 會 議 業 於 月 18 日 舉 行, 其 中 教 務 處 負 責 之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名 單 並 已 彙 整, 並 送 學 務 處 供 安 排 畢 業 典 禮 頒 獎 事 宜, 獎 品 的 部 份 預 計 5 月 份 辦 理 採 購 事 宜 ( 四 )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休 學 人 數 計 160 人 退 學 人 數 計 107 人 請 各 系 就 因 經 濟 因 素 不 得 已 申 請 休 退 學 的 同 學, 能 進 行 瞭 解 儘 量 協 助, 使 渠 等 不 致 中 斷 課 業 成 績 事 宜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生 成 績 期 中 預 警 已 於 4 月 14 日 至 4 月 0 日 開 放 任 課 教 師 至 本 校 校 園 入 口 網 站 成 績 系 統 登 錄 預 警 資 料 業 於 5 月 日 寄 發 被 預 警 學 分 數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學 生, 將 預 警 通 知 單 寄 發 給 家 長, 同 時 印 出 期 中 預 警 班 級 表 給 各 系 導 師 針 對 學 習 表 現 較 差 學 生 加 強 輔 導 英 檢 報 名 費 補 助 及 獎 學 金 核 發 ( 一 ) 10 學 年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同 學 參 加 全 民 英 檢 報 名 費 補 助, 合 於 申 請 資 格 同 學 47 人, 其 中 半 額 補 助 18 人, 補 助 金 額 100,55 元 ; 全 額 補 助 164 人, 補 助 金 額 19,900 元, 共 計 補 助 金 額 0,45 元 ( 二 ) 10 學 年 第 1 學 期 同 學 參 加 全 民 英 檢 獎 學 金 獎 勵 人 數 計 16 人 次, 核 發 總 金 額 計 1,1,000 元 其 中 以 多 益 成 績 申 請 者 計 188 人 次, 佔 申 請 人 數 絕 大 多 數 技 職 校 院 策 略 聯 盟 計 畫 方 案 ( 一 ) 本 校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擔 任 技 職 校 院 策 略 聯 盟 基 北 宜 區 的 主 辦 學 校,10 學 年 度 繼 續 承 辦, 並 為 區 內 7 所 技 職 校 院 成 員 之 一 策 略 聯 盟 辦 理 內 容 : 1. 實 地 至 各 責 任 區 國 中 宣 導 技 職 教 育. 辦 理 國 中 生 體 驗 學 習. 強 化 高 職 生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 二 ) 10 學 年 度 基 北 宜 區 計 畫 各 項 子 計 畫 共 140 件, 至 10 年 1 月 底 止, 執 行 完 畢 之 計 畫 有 17 件 ; 執 行 中 之 計 畫 有 104 件 ; 未 執 行 之 計 畫 有 19 件, 實 際 參 與 總 人 數 達 58,78 人 5

( 三 ) 各 協 辦 學 校 之 執 行 情 形 期 中 成 果, 業 經 彙 整 製 成 報 告 書, 於 月 4 日 陳 報 教 育 部, 並 奉 教 育 部 10 年 月 7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009471 號 函 復 備 查 ( 四 ) 國 中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 本 校 負 責 辦 理 責 任 區 內 11 所 國 中 學 校 師 生 及 家 長 場 次 之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期 望 能 提 供 國 中 師 生 及 家 長 技 職 教 育 升 學 與 未 來 發 展 資 訊, 深 化 對 技 職 教 育 的 瞭 解, 並 建 立 對 技 職 教 育 的 認 同, 截 至 10 年 5 月 6 日 止 已 至 臺 北 巿 立 金 華 國 中 等 校 辦 理 學 生 場 及 家 長 場 ( 含 教 師 ) 計 1 場 次 ( 五 ) 國 中 學 生 體 驗 學 習 課 程 活 動 : 藉 由 實 地 觀 察 互 動 體 驗 實 作, 使 國 中 學 生 瞭 解 相 關 專 長 領 域 之 特 色, 提 升 其 學 習 興 趣, 並 使 其 瞭 解 實 務 訓 練 的 重 要 性 截 至 10 年 5 月 6 日 止 已 辦 理 臺 北 巿 立 長 安 國 中 等 計 6 校 6 場 類 之 體 驗 學 習 活 動, 建 築 系 協 助 辦 理 天 的 體 驗 營 活 動 計 1 場 ( 六 ) 高 職 專 題 製 作 指 導 : 指 導 方 式 依 合 作 高 職 需 求 採 專 題 演 講 科 展 作 品 指 導 專 題 製 作 比 賽 講 評 等 型 式 截 至 10 年 5 月 6 日 止 已 至 新 北 巿 格 致 高 中 泰 山 高 中 新 北 高 工 三 重 商 工 臺 北 巿 立 大 安 高 工 士 林 高 商 松 山 工 農 等 學 校 辦 理 專 題 製 作 活 動 14 場 次 ( 七 ) 為 感 謝 各 學 院 及 學 系 推 薦 講 座 同 仁 熱 心 辦 理 上 述 各 子 計 畫 活 動, 教 務 處 將 於 8 月 底 活 動 結 束 後 製 作 感 謝 狀 致 贈 各 講 座 表 達 謝 忱 技 術 扎 根 證 書 核 發 為 鼓 勵 大 學 部 學 生 能 具 備 更 多 基 礎 實 驗 技 能, 凡 修 習 完 成 一 門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教 務 處 即 頒 發 及 格 證 書 乙 張 以 資 肯 定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技 術 扎 根 單 科 及 格 證 書 經 審 查 後, 總 計 印 製 核 發,4 份, 並 於 4 月 底 核 發 各 班 同 學 三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 ( 一 )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截 至 10 年 4 月 0 日 已 完 成 註 冊 人 數 研 究 所 為, 人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研 究 所 畢 業 人 數, 博 士 班 8 人 碩 士 班 101 人 產 碩 專 班 8 人, 合 計 17 人 ( 二 ) 10 年 秋 季 產 碩 專 班 招 生, 本 校 分 別 申 請 開 設 電 力 電 子 電 能 轉 換 與 控 制 電 子 材 料 精 密 機 械 航 太 與 複 合 材 料 等 五 班, 招 生 名 額 共 計 67 人 業 於 5 月 日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件 作 業, 表 訂 5 月 1 日 筆 試,6 月 14 日 面 試 並 與 廠 商 進 行 媒 合 配 對 ( 三 ) 10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一 般 招 生 報 名 人 數 共,510 人 ( 較 去 年 減 少 1,176 人 ), 招 生 名 額 計 686 人, 考 試 已 於 10 年 月 8 日 舉 辦 完 成, 正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已 於 4 月 15~16 日 辦 理 完 成, 並 於 4 月 1 日 辦 理 備 取 生 第 一 梯 次 遞 補 報 到, 遞 補 報 到 作 業 陸 續 辦 理 中 ( 四 ) 10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名 人 數 共,44 人 ( 較 去 年 減 少 8 人 ), 招 生 名 額 計 575 人 ( 名 額 增 加 1 人 ),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共 5 人 ( 併 入 一 般 招 生 缺 額 ), 提 早 入 學 申 請 人 數 共 8 人 ( 五 ) 10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系 所 共 計 17 所, 總 名 額 175 名, 其 中 技 術 導 向 博 士 生 招 生 名 額 總 計 名, 為 博 士 班 總 招 生 名 額 之 18%, 訂 於 5 月 16 日 舉 行 筆 試 及 面 試 ( 六 ) 10 年 度 碩 士 班 陽 光 獎 學 金 共 計 15 位 學 生 通 過 審 核, 名 單 業 於 10 年 4 月 14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6

( 七 ) 10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暨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共 計 名 學 生 經 校 長 核 定 通 過, 缺 額 共 計 0 名, 將 由 日 後 博 士 班 一 般 招 生 或 碩 一 逕 讀 補 足 ( 八 ) 本 學 期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至 10 年 5 月 1 日 止, 陸 續 辦 理 中 四 出 版 組 : ( 一 ) 中 英 文 校 訊 : 1. 出 版 組 每 月 出 版 中 英 文 校 訊, 本 學 期 逢 畢 業 季, 增 加 出 版 一 期 畢 業 特 刊. 中 文 校 訊 歡 迎 全 體 教 職 員 師 生 踴 躍 投 稿, 改 版 後 欄 位 如 下 : (1) 新 聞 與 活 動 報 導 或 預 告 () 重 要 得 獎 或 榮 譽 報 導 () 專 家 演 講 紀 要 或 典 範 人 物 (4) 校 友 報 導 (5) 研 發 成 果 (6) 國 際 交 流 (7) 學 術 交 流 (8) 專 業 見 學 旅 行 (9) 校 園 生 活 (10) 其 他 師 生 發 表 值 得 分 享 的 觀 點 創 作 議 題 評 析 (11) 校 友 企 業 推 廣 ( 廣 告 ) ( 二 ) 校 訊 報 架 : 1. 校 園 內 設 置 6 處 校 訊 展 示 取 閱 架, 分 別 為 : (1)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學 務 處 公 佈 欄 旁 () 綜 合 科 館 一 樓 () 共 同 科 館 一 樓 (4) 7-11 便 利 商 店 旁 (5) 中 正 館 一 樓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6) 學 生 宿 舍 一 樓 (7) 另 於 藝 文 中 心 穿 廊 提 供 取 閱. 歡 迎 老 師 同 學 取 閱 最 新 期 之 中 文 英 文 校 訊, 並 共 同 維 護 報 架 之 整 潔 若 有 推 薦 報 架 放 置 地 點, 也 請 不 吝 提 出 ( 三 )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報 : 1.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報 第 46-1 期 及 第 46- 期 編 審 中. 本 校 學 報 為 設 有 外 審 制 度 之 學 術 論 文 期 刊, 歡 迎 教 師 同 學 踴 躍 投 稿 ( 四 ) 電 子 平 台 : 中 英 文 校 訊 除 出 版 紙 本 外, 當 期 和 歷 年 校 訊 亦 提 供 電 子 檔 案 下 載 瀏 覽, 網 址 為 : http://140.14.9.9/ntut_magazine/index.php/online/index ( 五 ) 校 訊 電 子 報 : 1. 為 便 於 校 友 及 教 職 員 線 上 閱 讀 校 訊, 出 版 組 與 資 工 系 師 生 共 同 製 作 臺 北 科 大 校 訊 電 子 報. 電 子 報 發 送 : 已 發 送 15-18 期 校 訊 7

校 友 部 分 : 由 校 友 聯 絡 中 心 協 助 寄 送 全 校 教 職 員 : 由 出 版 組 寄 送 ( 六 ) 其 他 活 動 : 1. 中 英 文 編 採 社 之 小 記 者 招 募 中. << 除 了 說 再 見 014>> 北 科 畢 業 季 圖 文 徵 選 : 徵 件 截 止 日 期 :014 年 5 月 9 日 止 參 加 資 格 : 臺 北 科 大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在 校 生 均 可 參 加 五 視 聽 教 學 中 心 : ( 一 ) 本 學 期 舉 辦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比 賽, 於 4 月 9 日 上 午 10 時 於 一 教 樓 語 言 教 室 舉 行, 各 部 制 級 共 有 156 名 學 生 報 名 參 加 ( 二 ) 英 文 寫 作 諮 詢 及 英 文 能 力 輔 導 : 由 6 位 專 案 約 聘 教 師 ( 董 紫 儀 陳 穎 安 莊 欣 慈 郭 美 純 林 家 薇 陳 綉 諭 ) 擔 任 諮 詢 老 師, 每 人 每 週 開 放 諮 詢 服 務 4 小 時, 每 週 共 4 小 時 主 旨 在 幫 助 本 校 教 師 以 及 研 究 生 熟 識 英 文 論 文 書 寫 格 式 諮 詢 預 約 網 站 已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建 置 於 本 校 入 口 網 站 > 資 訊 系 統 > 教 務 系 統 > 視 教 中 心 資 訊 平 台 > 英 文 寫 作 諮 詢 預 約 報 名 系 統 上 ( 三 ) 本 學 期 英 語 能 力 鑑 定 考 試, 訂 於 5 月 0 日 上 午 10 時 舉 行, 本 學 期 模 擬 試 題 與 劍 橋 國 際 職 場 英 檢 BULATS 測 驗 合 作, 使 用 官 方 試 題 進 行 測 驗, 歡 迎 全 校 師 生 參 ( 四 ) 職 場 英 文 實 戰 班 : 延 聘 夏 珮 玲 老 師 擔 任 授 課 教 師 主 旨 在 幫 忙 指 導 解 決 研 究 生 論 文 寫 作 常 見 問 題 本 課 程 於 每 週 四 晚 上 18:0 進 行, 每 週 課 程 小 時, 上 課 地 點 為 一 教 0 教 室, 報 名 人 數 為 65 人 為 配 合 課 程 及 即 將 畢 業 之 學 生 需 求, 並 於 5 月 7 日 10:0-1:0 5 月 8 日 18:0-19:0 辦 理 一 對 一 英 文 履 歷 檢 測, 並 於 5 月 0 日 辦 理 一 對 一 英 文 模 擬 面, 本 學 期 邀 請 銘 傳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研 究 所 周 宛 青 助 理 教 授 擔 任 面 試 官 ( 五 ) 本 年 度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視 教 中 心 持 續 辦 理 團 報 參 加 應 試, 期 望 大 家 繼 續 努 力, 養 成 更 高 職 場 競 爭 力 團 報 訊 息 將 透 過 校 園 網 路 海 報 小 郵 差 及 大 一 大 二 英 文 的 老 師 於 班 級 宣 導 學 生 報 名 參 加 ( 六 )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ETS 多 益 測 驗 閩 南 語 測 驗 及 日 本 語 測 驗, 均 假 本 校 舉 行 各 項 / 級 測 驗, 視 教 中 心 及 相 關 試 務 人 員 支 援 辦 理 六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 一 ) 10 年 月 17 日 收 到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0019574 號 函 覆 本 校 第 期 獎 勵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第 二 次 期 中 報 告 書 已 順 利 通 過 審 查 ( 二 ) 本 校 受 理 教 育 部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計 畫, 本 學 期 已 受 理 156 件 業 師 申 請, 累 計 協 同 課 程 時 數 為 1,000 小 時 ( 三 ) 本 校 辦 理 產 業 導 師 制 度, 本 學 期 已 受 理 件 產 業 導 師 申 請, 輔 導 學 生 人 次 為 550 人, 輔 導 總 時 數 為 54 小 時, 目 前 仍 受 理 申 請, 歡 迎 應 屆 畢 業 班 之 授 課 教 師 踴 躍 提 出 申 請 ( 四 ) 10 年 教 師 赴 業 界 實 務 研 習 計 畫 申 請 期 限 至 6 月 6 日 止, 申 請 表 件 請 至 http://oaa.ntut.edu.tw/ezfiles/001/img/08/175685049.doc 下 載, 歡 迎 8

教 師 踴 躍 申 請 ( 五 ) 為 縮 短 學 校 與 就 業 市 場 之 距 離, 透 過 專 任 教 師 或 與 企 業 講 師 合 作 於 大 三 大 四 開 設 與 產 業 密 切 接 軌 之 最 後 一 哩 產 學 結 合 模 組 化 課 程 1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最 後 一 哩 共 計 41 門 課 程 申 請 ( 六 ) 為 鼓 勵 產 學 結 合 之 專 題 雙 師 製 作, 教 資 中 心 特 補 助 業 界 專 家 諮 詢 費 及 學 生 團 隊 專 題 研 究 材 料 費, 申 請 日 期 至 5 月 17 日 截 止 1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申 請 系 所 包 含 有 機 高 分 子 所 自 動 化 所 人 文 學 院 工 業 設 計 系 及 文 發 系 等 共 6 件 ( 七 ) 1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就 業 達 人 講 座 - 職 場 勝 的 法 則 講 座, 月 19 日 至 月 6 日 每 週 三 晚 上 6:0-9:00, 由 各 大 領 域 企 業 代 表 及 人 資 主 管 角 度, 配 合 模 擬 面 試 之 情 境, 使 同 學 提 早 對 於 求 職 做 完 整 之 準 備 本 學 期 邀 請 到 緯 創 資 通 台 達 電 子 神 通 資 訊 人 資 部 門 長 官 蒞 臨, 並 邀 請 到 Career 就 業 情 報 總 編 輯 親 自 至 課 堂 講 授 ( 八 ) 1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教 資 中 心 與 華 碩 電 腦 合 作 開 設 追 尋 無 與 倫 比 講 座 課 程, 授 課 主 題 較 為 專 精 且 深 入 共 邀 請 4 位 華 碩 電 腦 創 新 服 務 部 行 銷 課 人 力 資 源 處 多 媒 體 產 品 部 門 經 理 主 管 至 課 程 講 授, 選 修 人 數 為 5 人 ( 九 ) 教 資 中 心 本 學 期 針 對 就 業 需 求 辦 理 職 能 模 組 講 座,4 月 9 日 5 月 6 日 5 月 1 日 5 月 0 日 週 二 10:00-1:00, 規 劃 三 大 主 題 :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 智 慧 財 產 權 爭 議 處 裡 的 溝 通 與 表 達 ; 求 職 面 試 秘 訣 - 掌 握 履 歷 面 試 秘 訣, 成 為 求 職 競 爭 致 勝 關 鍵 ; 財 經 理 財 規 劃 - 畢 業 做 什 麼?? 小 資 理 財 ( 十 ) 由 本 校 遴 選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至 高 職 學 生 擔 任 小 老 師 寒 假 期 間 安 排 位 本 校 電 子 系 技 優 入 學 之 小 老 師, 至 木 柵 高 工 之 電 子 科 實 習 工 場 進 行 技 優 之 輔 導 學 期 間 針 對 基 礎 學 科 進 行 輔 導, 輔 導 時 間 安 排 於 第 八 節 及 課 後, 至 高 職 學 校 駐 點 ; 本 學 期 共 選 出 15 位 小 老 師 參 與 輔 導 ( 十 一 ) 為 推 廣 新 版 e-portfolio 系 統, 共 辦 理 6 場 e-portfolio 系 統 說 明 工 作 坊, 並 舉 辦 網 路 北 科 新 版 e-portfolio 系 統 Facebook 按 讚 分 享 活 動, 另 配 合 全 校 週 會 製 作 e-portfolio 系 統 說 明 手 冊, 於 全 校 週 會 時 發 放 ( 十 二 ) 新 版 e-portfolio 系 統 推 廣 成 效, 截 至 10.4.9 為 止 已 登 入 系 統 人 數 5,7 人, 已 填 寫 電 子 履 歷 人 數 1,8 人, 已 填 寫 修 課 心 得 人 數 7 人 另, 履 歷 填 寫 達 10 人 以 上 共 6 班, 修 課 心 得 填 寫 達 10 人 以 上 共 10 班 ( 十 三 ) 教 資 中 心 持 續 辦 理 職 業 倫 理 計 畫, 本 學 期 月 0 日 月 7 日 5 月 日 5 月 9 日 於 綜 合 科 館 第 一 演 講 廳 舉 辦 企 業 家 的 工 程 倫 理 講 座 講 座 現 已 完 成 兩 場 講 座, 與 會 人 數 約 900 人 ( 十 四 ) 教 資 中 心 持 續 辦 理 國 際 觀 培 養 系 列 講 座, 本 學 期 於 每 週 二 開 設 國 際 觀 培 養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實 務 講 座, 每 週 四 開 設 國 際 觀 培 養 東 協 商 務 文 化 II 講 座, 共 計 十 二 堂 課, 由 各 大 領 域 企 業 高 階 主 管 提 升 學 生 對 於 職 場 的 認 識, 並 進 一 步 強 化 學 生 的 就 業 競 爭 力, 共 計 51 名 學 生 參 與 ( 十 五 ) 有 鑑 於 東 南 亞 新 興 市 場 崛 起 及 培 育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教 資 中 心 於 1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持 續 開 設 泰 語 越 南 語 馬 來 語 等 三 門 東 南 亞 語 言 課 程, 邀 請 外 籍 師 資 譚 華 德 丁 氏 蓉 魏 敏 樺 及 王 麗 蘭 老 師 授 課, 訓 練 學 生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當 地 文 化 政 治 經 貿 現 況 認 識, 提 供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新 契 機 9

( 十 六 ) 本 中 心 與 應 用 英 文 系 共 同 承 辦 之 培 訓 全 球 會 議 溝 通 人 才 計 畫, 長 期 培 育 並 甄 選 出 1 位 學 生 儲 備 代 表, 業 於 月 9 日 至 4 月 5 日 赴 紐 約 參 與 014 紐 約 模 擬 聯 合 國 會 議, 模 擬 擔 任 葡 萄 牙 之 外 交 官, 與 來 自 全 球 00 所 大 學,5,000 多 名 學 生 代 表 一 起 進 入 聯 合 國 大 會 堂 共 同 探 討 全 球 關 注 議 題 ( 十 七 ) 北 科 之 英 管 院 教 材 目 前 使 用 中, 其 他 學 院 之 教 材 將 於 10 學 年 度 全 面 使 用 ( 十 八 ) 本 中 心 推 動 之 英 語 輔 導 課 自 編 教 材, 業 於 月 中 完 成 六 冊 內 容 編 寫 美 編 排 版 及 印 刷 成 冊, 並 於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英 語 輔 導 課 程 正 式 使 用 該 套 教 材 聽 力 教 材 錄 製 業 於 三 月 底 全 數 完 成 ( 十 九 ) 為 提 升 學 生 國 際 觀 素 養 並 培 養 海 外 服 務 之 熱 忱, 本 中 心 業 於 4 月 8 日 協 助 同 學 完 成 外 交 部 國 際 青 年 大 使 計 畫 服 務 建 議 書 等 送 審 資 料 共 6 案, 甄 選 結 果 將 於 4 月 中 公 佈 另 於 4 月 9 日 函 送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僑 校 服 務 計 畫 書 案 及 國 際 志 工 計 畫 書 1 案, 甄 選 結 果 將 於 4 月 底 前 公 佈 預 計 於 5 月 份 開 始 進 行 一 系 列 培 訓 課 程 ( 二 十 ) 為 增 進 學 生 創 造 與 創 意 思 考 能 力, 辦 理 創 新 講 座 - 創 意 與 創 新 思 維, 邀 請 業 界 知 名 創 意 人 蒞 校 進 行 經 驗 分 享, 以 提 升 學 生 創 新 力, 本 學 期 共 計 17 位 學 生 選 修 課 程 時 間 為 月 日 月 10 日 月 17 日 月 4 日 及 月 1 日 週 一 18:0-1:10, 邀 請 業 師 名 單 如 下 : 1. C C C 全 球 企 業 機 構 Dr. Lee Ro Jia. 乒 乓 話 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林 家 和 創 辦 人. 精 營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蔡 適 陽 董 事 長 4. 和 碩 聯 合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黃 華 郁 設 計 總 監 5. 群 龍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黃 約 瑟 副 總 經 理 ( 二 十 一 ) 為 激 發 學 生 的 創 業 潛 能, 辦 理 創 業 講 座 - 創 業 楷 模. 經 驗 傳 承, 邀 請 國 內 成 功 青 創 楷 模 蒞 校 進 行 實 務 宴 饗, 以 真 實 具 體 的 創 業 經 驗 為 教 材, 讓 學 生 更 深 刻 體 驗 創 業 家 精 神, 藉 此 激 發 其 追 求 成 就 的 渴 望, 強 化 青 年 學 子 對 人 生 願 景 之 規 劃, 本 學 期 共 計 96 位 學 生 選 修 課 程 時 間 為 月 5 日 月 1 日 月 19 日 月 6 日 及 4 月 9 日 週 三 18:0-1:10, 邀 請 業 師 名 單 如 下 : 1. 佳 龍 科 技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吳 界 欣 總 經 理. 歐 都 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程 鯤 董 事 長. 邑 昇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簡 榮 坤 董 事 長 4. 丹 堤 咖 啡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方 淑 宜 總 經 理 5. 車 百 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蔡 明 輝 總 裁 ( 二 十 二 ) 為 鼓 勵 學 生 打 破 舊 有 思 考 框 架, 解 放 慣 用 邏 輯 思 維, 於 10 年 第 二 學 期 開 設 使 用 者 導 向 設 計 與 跨 專 業 合 作 創 新 課 程, 邀 請 業 界 專 家 共 同 授 課, 課 程 時 間 為 月 18 日 至 6 月 17 日 每 週 二 19:0-:00 ( 二 十 三 ) 為 提 供 競 賽 實 戰 舞 台, 以 利 學 生 能 相 互 交 流 學 習, 教 資 中 心 於 10 年 月 至 6 月 舉 辦 第 七 屆 全 國 大 專 盃 創 業 競 賽, 以 鼓 勵 學 生 展 現 創 意, 並 將 其 創 意 點 子 具 體 化 ( 二 十 四 ) 為 鼓 勵 學 生 發 揮 創 意, 提 出 物 聯 網 產 業 之 創 新 經 營 計 畫, 以 利 建 構 更 具 機 能 之 智 能 城 市, 教 資 中 心 與 財 團 法 人 研 華 文 教 基 金 會 於 10 年 月 至 5 月 10

合 作 舉 辦 014TiC100 北 區 校 園 自 命 題 競 賽 另 舉 辦 4 場 校 園 巡 迴 宣 傳 講 座, 地 點 分 別 為 臺 北 科 大 銘 傳 大 學 海 洋 大 學 ( 二 十 五 ) 教 資 中 心 於 4 月 1 日 開 放 北 科 V 集 合 講 座 影 音 平 台, 持 續 匯 集 創 新 創 業 國 際 觀 培 養 就 業 / 職 場 達 人 及 最 後 一 哩 課 程 等 優 質 講 座 實 況 影 音, 作 為 學 生 進 行 自 我 學 習 之 線 上 資 源 ( 二 十 六 ) 教 資 中 心 陸 續 將 第 二 期 方 案 教 材 成 果 ( 電 腦 圖 學 即 時 控 制 系 統 化 學 圖 學 數 位 邏 輯 設 計 及 微 積 分 ) 上 傳 至 數 位 北 線 平 台, 提 供 師 生 使 用 另 於 4 月 5 日 開 始 進 行 看 / 薦 OCW 宣 傳 活 動, 並 連 結 google+ facebook 及 電 子 報 等 社 群 機 制, 推 廣 教 材 資 源 補 助 計 畫 及 軟 硬 體 應 用 等 數 位 教 學 資 訊 ( 二 十 七 ) 本 年 度 計 有 電 路 學 電 子 學 財 務 管 理 化 學 及 微 積 分 預 備 課 程 等 5 門 課 程 進 行 磨 課 師 線 上 教 學 模 式 教 資 中 心 現 進 行 電 路 學 及 電 子 學 數 位 教 材 錄 製 及 教 學 助 理 支 援 等 籌 備 工 作, 同 時 展 開 第 一 波 MOOCs Everyday 宣 傳 活 動 ( 二 十 八 ) 本 學 期 計 有 通 訊 系 統 計 算 機 程 式 設 計 宗 教 概 論 微 積 分 西 洋 諺 語 與 人 際 關 係 生 命 教 育 等 6 門 課 程 進 行 翻 轉 教 室 教 學 模 式 另 教 資 中 心 現 進 行 各 翻 轉 課 程 之 實 況 拍 攝, 並 擷 取 及 後 製 重 點 教 學 片 段, 作 為 計 畫 成 果 及 宣 傳 素 材 ( 二 十 九 ) 教 資 中 心 於 4 月 0 日 辦 理 數 位 學 習 自 由 行 教 材 推 動 活 動, 結 合 本 校 OCW 教 材 實 驗 課 程 講 座 實 況 及 多 媒 體 互 動 教 材 等 數 位 成 果, 進 行 系 列 性 的 主 題 宣 傳 及 抽 獎 活 動 七 北 區 技 專 校 院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 一 ) 依 教 育 部 10 年 月 4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007081 號 函, 本 中 心 申 請 第 期 獎 勵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設 立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業 經 核 定,10 年 度 補 助 總 經 費 億,060 萬 元 執 行 期 程 10.01.01 至 10.1.1, 共 計 1 年 ( 二 ) 中 心 業 於 10.0.17 召 開 本 年 度 第 一 次 指 導 暨 執 行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對 計 畫 書 之 修 正 及 10 年 度 計 畫 經 費 之 分 配 予 以 確 認, 修 正 計 畫 書 亦 依 規 定 於 10.0.7 備 函 送 教 育 部 並 申 請 第 一 期 補 助 款 ( 三 ) 為 檢 視 教 學 提 升 計 畫 及 專 科 輔 航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效, 將 於 10 年 5 月 0 日 至 5 月 9 日 施 行 實 地 訪 視, 由 中 心 邀 聘 領 域 相 關 之 專 家 學 者 ( 每 校 4-6 位 ) 擔 任 訪 視 委 員, 並 撰 寫 訪 評 報 告, 供 訪 視 學 校 作 為 執 行 計 畫 改 善 之 參 考 依 據 ( 四 ) 1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跨 校 選 課 計 開 成 4 門 跨 校 課 程, 80 人 次 辦 理 選 課 ; 區 域 留 學 部 份 計 有 5 名 學 生 申 請 核 准 ( 五 ) 北 區 圖 書 資 源 共 享 聯 盟 服 務 平 台 本 年 度 新 增 虛 擬 借 書 證 及 二 手 教 科 書 媒 合 服 務, 業 於 10 年 11 月 1 日 建 置 完 成 並 上 線 使 用 ( 六 ) 為 精 進 技 職 校 院 學 生 之 英 語 能 力, 全 英 語 學 習 園 區 已 辦 理 梯 次 之 培 訓 課 程, 計 培 訓 60 名 夥 伴 學 校 之 學 生 第 三 期 培 訓 課 程 計 錄 取 0 名 夥 伴 學 校 之 學 生, 業 於 10 年 月 9 日 ( 六 ) 開 課, 每 週 六 日 上 課, 連 續 10 週, 總 計 180 小 時 ( 七 ) 基 礎 課 程 會 考 部 份, 計 算 機 概 論 業 於 10 年 4 月 6 日 下 午 二 時 辦 理 第 一 次 預 試, 線 上 或 紙 本 測 驗 同 時 進 行, 分 為 台 北 林 口 桃 園 新 竹 花 蓮 11

五 考 區, 計 1 考 場,0 校 67 位 同 學 參 與 其 他 科 目 持 續 進 行 命 題 審 題 之 工 作 平 台 建 置 進 入 命 卷 與 製 版 階 段 伍 宣 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 一 案 由 : 本 學 期 計 有 5 位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9 位 學 生 101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期 成 績,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決 議 : 除 高 OO 同 學 之 成 績, 授 權 由 教 務 處 於 會 後 了 解 是 否 有 利 益 受 侵 犯 之 事 項, 若 有, 則 維 持 其 原 始 成 績 ; 若 無, 則 同 意 老 師 更 改 成 績 其 餘 同 意 更 改 學 生 成 績 附 記 : ( 一 ) 高 OO 同 學 成 績 部 分, 經 確 認 高 同 學 已 以 此 成 績 申 請 獎 學 金, 為 維 護 其 權 益, 高 OO 同 學 維 持 原 成 績 ( 二 ) 高 儀 鳳 老 師 說 明 :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之 精 神, 是 為 保 護 人 民, 避 免 因 為 政 府 政 策 更 改, 而 造 成 損 失 而 成 績 更 改 案, 是 因 為 原 處 分 是 錯 誤 的, 應 予 以 更 正, 還 原 事 實, 所 以 本 案 是 否 適 用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之 精 神, 維 持 原 高 分 成 績, 有 待 商 榷 故 此 案 的 處 理 方 式 應 為 : 已 申 請 獎 學 金 之 那 份 成 績, 在 該 項 獎 學 金 部 分, 予 以 承 認 但 學 生 日 後 申 請 成 績 單 時, 須 是 更 改 後 之 成 績 辦 理 情 形 : 其 餘 8 位 同 學 已 辦 理 成 績 更 正 二 案 由 : 擬 增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八 之 一 條 條 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報 部 備 查 及 公 布 實 施 三 案 由 : 本 校 共 同 修 英 文 班 分 級 分 班 辦 法 第 七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並 已 自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四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費 繳 交 及 退 費 辦 法 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開 設 準 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並 已 自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五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學 評 量 實 施 辦 法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並 已 自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實 施 六 案 由 :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推 行 大 學 校 院 區 域 留 學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臺 北 1

科 技 大 學 在 校 學 生 赴 與 本 校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大 學 校 院 區 域 留 學 施 行 細 則 暨 與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大 學 校 院 在 校 學 生 至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區 域 留 學 施 行 細 則,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並 業 將 本 校 訂 定 之 實 施 要 點 暨 施 行 細 則 於 10 年 1 月 15 日 召 開 之 研 商 臺 北 聯 大 系 統 跨 校 雙 主 修 輔 系 學 位 證 書 暨 區 域 留 學 會 議 提 供 臺 北 大 學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參 考, 請 兩 校 參 酌 納 入 研 議 規 劃 七 案 由 :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本 案 於 10 年 1 月 17 日 以 北 科 大 師 培 字 第 10500001 號 函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刻 正 審 查 中 八 案 由 : 修 改 電 子 工 程 系 設 置 雙 主 修 之 申 請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暨 雙 主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電 子 工 程 系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實 施 九 案 由 : 增 訂 本 校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非 應 用 英 文 系 大 六 延 修 生 申 請 修 習 英 文 實 務 課 程 資 格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告 實 施 1

陸 案 由 討 論 : 提 案 一 覽 表 一 案 由 : 本 學 期 計 有 7 位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8 位 學 生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期 成 績, 提 請 討 論 (P.16)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研 教 組 二 案 由 :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十 七 條 條 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P.1)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三 案 由 : 本 校 學 則 第 五 十 五 一 OO 條 條 文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P.4)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部 四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十 八 條 第 六 十 七 條, 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第 二 條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P.5)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五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規 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P.0)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六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P.)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七 案 由 :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六 七 八 九 條 條 文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P.5)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部 八 案 由 :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及 第 七 條 暨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要 點 第 七 點 第 九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P.9)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九 案 由 : 擬 修 訂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部 分 條 文 內 容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P.48)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圖 書 館 十 案 由 : 擬 修 訂 光 電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P.5) 提 案 單 位 : 光 電 系 十 一 案 由 : 擬 修 訂 光 電 系 輔 系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P.57) 提 案 單 位 : 光 電 系 十 二 案 由 : 有 關 四 技 學 制 通 識 博 雅 課 程 學 分 數 課 程 架 構 相 對 應 核 心 課 程 暨 相 關 選 課 規 範 之 訂 定, 提 請 討 論 (P.60)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14

十 三 案 由 : 因 應 中 五 生 ( 學 則 第 18 之 1 條 說 明 之 學 生 ) 自 10 學 年 入 學 起, 依 教 育 部 規 範 需 加 修 1 學 分 課 程, 提 請 討 論 (P.6)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十 四 案 由 : 機 電 學 院 招 收 精 密 機 械 航 太 與 複 合 材 料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電 資 學 院 招 收 新 能 源 電 控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管 理 學 院 新 增 工 管 系 開 設 進 修 部 四 技 經 管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P.6)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十 五 案 由 : 彙 整 調 降 日 間 部 各 系 所 畢 業 學 分 數 課 程 彙 整, 部 份 系 所 調 整 課 程 科 目 表 修 課 程, 提 請 討 論 (P.7)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十 六 案 由 : 彙 整 調 降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各 系 所 畢 業 學 分 數 課 程 彙 整, 部 份 系 所 調 整 課 程 科 目 表 修 課 程, 提 請 討 論 (P.89)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十 七 案 由 : 教 育 學 程 調 整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P.98)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15

一 案 由 : 本 學 期 計 有 7 位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8 位 學 生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期 成 績,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研 教 組 說 明 : ( 一 ) 依 據 本 校 更 改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實 施 要 點 : 除 非 有 重 大 理 由, 否 則 不 得 更 改 成 績 之 規 定, 將 申 請 更 改 學 生 成 績 之 資 料 列 表 如 下 : 班 級 學 號 姓 名 電 機 所 碩 一 創 新 所 碩 三 1018**8 劉 OO 100588**7 黃 OO 車 輛 四 99440** 陳 OO 電 機 三 乙 1010**0 蘇 OO 科 目 名 稱 排 隊 理 論 國 際 觀 培 養 全 球 化 企 業 經 營 策 略 英 文 實 務 電 機 機 械 ( 一 ) 任 課 教 師 蔡 堆 電 機 所 廖 森 貴 經 管 所 陳 綉 諭 視 教 中 心 林 明 贊 電 機 系 更 改 成 績 原 因 該 生 期 中 考 成 績 為 98 分, 期 末 考 原 始 分 數 為 87 分, 加 計 平 時 成 績 及 作 業 成 績 之 後, 學 期 成 績 為 9 分, 但 本 人 在 輸 入 電 腦 時 誤 打 成 7 分 本 課 程 評 分 方 式 為 報 告 佔 50 分 出 席 佔 45 分, 課 堂 表 現 佔 5 分 學 期 成 績 為 8 分 ( 報 告 平 均 88 分, 實 得 44 分 ; 缺 席 次,1 次 未 到 扣 5 分, 實 得 5 分 ; 課 堂 表 現 佳, 實 得 4 分 ) 出 席 紀 錄 以 條 碼 刷 卡 紀 錄 評 分, 該 生 舉 證 有 出 席, 因 該 生 課 堂 表 現 頗 佳, 且 常 舉 手 發 問, 多 位 同 學 皆 有 印 象, 因 此 同 學 修 正 為 無 缺 席 成 績 更 正 為 9 分 ( 報 告 實 得 44 分 ; 出 席 實 得 45 分 ; 課 堂 表 現, 實 得 4 分 ) 平 時 成 績 缺 漏 未 記, 因 此 予 以 更 正 總 成 績 配 合 比 例 如 下 : ( 一 ) 英 文 會 考 0%(11.1 分 ) ( 二 ) 兩 回 多 益 測 驗 0%(19.5 分 ) ( 三 ) 課 堂 測 驗 40%(1.9 分 ) 三 項 加 總 計 51.89 分 另 全 勤 者 總 成 績 1. 為 加 分 =6.68 分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為 6 分 因 漏 記 一 次 平 常 作 業 成 績, 以 致 造 成 成 績 錯 誤 總 成 績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原 始 更 正 後 成 成 績 績 7 9 8 9 5 6 87 94 備 註 16

化 工 一 丙 化 工 一 丙 100**9 蔡 OO 100**4 黃 OO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莊 欣 慈 視 教 中 心 莊 欣 慈 視 教 中 心 ( 期 末 + 期 中 + 作 業 ) 0.+ 出 席 0.1 原 成 績 = 95+100+ 6+80 + 85 + 0 + 8 5 0. + 100 0.1=87.1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為 87 分 更 正 後 成 績 = 95+100+ 84 +80+85+86+8 5 0. +100 0.1=9.58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為 94 分 經 查 證 後 發 現 學 生 專 案 報 告 的 其 中 一 項 成 績 因 組 員 未 將 這 位 同 學 的 姓 名 列 上 去, 因 而 未 登 記 到 成 績 總 成 績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期 中 會 考 0.15+ 期 末 會 考 0.15 + 專 案 報 告 0.45 + 課 堂 表 現 0.11+ 輔 導 課 0.1+ 加 分 0.1 原 成 績 =9 0.15 + 0.15 + 44 0.45 + 89 0.11 + 81 0.1 + 6 0.1=58 更 正 後 成 績 =9 0.15+ 0.15 + 59 0.45 + 89 0.11 + 81 0.1 +6 0.1=64.75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為 65 分 經 查 證 後 發 現 學 生 專 案 報 告 的 其 中 一 項 成 績 因 組 員 未 將 這 位 同 學 的 姓 名 列 上 去, 因 而 未 登 記 到 成 績 總 成 績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期 中 會 考 0.15+ 期 末 會 考 0.15 + 專 案 報 告 0.45 + 課 堂 表 現 0.11+ 輔 導 課 0.1+ 加 分 0.1 原 成 績 =7 0.15 + 1 0.15 + 44 0.45+100 0.11+77 0.1+ 0.1=57.47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為 57 分 更 正 後 成 績 =7 0.15+1 0.15 +58 0.45+100 0.11+77 0.1 + 0.1=6.77 58 65 57 64 17

創 意 一 10840**5 李 OO 車 輛 三 98440**8 余 OO 設 計 講 座 自 動 控 制 及 實 驗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為 64 分 因 該 生 有 閱 讀 障 礙 ( 附 有 鑑 定 證 明 ), 造 成 未 收 到 期 末 報 告 繳 交 通 知, 經 報 告 補 交 後, 學 期 成 龍 祈 澔 績 予 以 修 改 總 成 績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創 意 設 期 中 0.5+ 期 末 0.5+ 計 學 士 原 成 績 =70 0.5+0 0.5+=8 班 更 正 後 成 績 =70 0.5+8 0.5+ =79.5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為 80 分 登 錄 成 績 時, 誤 植 余 OO 同 學 陳 柏 全 為 55 分, 該 同 學 實 際 成 績 應 為 64 分, 特 申 請 更 正 車 輛 系 8 80 55 64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即 予 以 更 改 該 8 位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討 論 資 料 : ( 一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更 改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實 施 要 點 ( 附 件 一 ) ( 二 ) 節 錄 行 政 程 序 法 法 條 ( 附 件 二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18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更 改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實 施 要 點 一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校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院 七 十 九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八 十 二 年 九 月 廿 一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元 月 九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廿 六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二 本 校 教 師 評 分 完 畢, 將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送 成 績 登 錄 單 位 後, 除 非 有 重 大 理 由, 否 則 不 得 更 改 成 績 三 教 師 如 發 現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有 錯 誤, 須 檢 附 完 整 資 料 ( 該 班 全 班 學 生 平 時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暨 佔 分 方 式 ) 填 寫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表, 會 教 務 單 位 查 證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提 交 教 務 會 議 議 決 通 過 後 予 以 更 改 四 經 提 教 務 會 議 申 請 更 改 學 期 成 績 之 教 師, 除 僅 申 請 更 改 一 位 同 學 之 成 績 且 無 關 於 及 格 更 換 ( 不 及 格 分 數 改 為 及 格 亦 或 及 格 分 數 改 為 不 及 格 ) 者 外, 其 餘 教 師 皆 需 親 臨 教 務 會 議 說 明 更 改 原 因 五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9

0 附 件 二

二 案 由 :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十 七 條 條 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說 明 : ( 一 ) 為 尊 重 學 生 學 習 自 主 性, 擬 規 劃 同 學 於 修 畢 大 二 課 程 後, 因 個 人 職 涯 規 劃, 提 出 工 作 計 畫 送 請 學 校 系 辦 及 教 務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核 准 後, 得 以 工 作 理 由 申 請 休 學, 且 申 請 復 學 時 檢 具 在 職 證 明, 則 至 多 可 休 學 兩 學 年,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 二 ) 同 學 在 業 界 訓 練 專 業 技 能, 累 積 實 務 經 驗, 回 到 學 校 後, 亦 可 對 相 關 課 程 提 供 建 議 及 回 饋, 做 為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之 參 考,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 三 ) 爰 此 擬 於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十 七 條 增 訂 第 三 項 條 文 如 下 : 學 生 於 修 畢 大 二 課 程 後,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提 出 工 作 計 畫 申 請 休 學, 經 核 准 者 且 申 請 復 學 時 檢 具 在 職 證 明, 則 至 多 可 休 學 兩 學 年,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 四 ) 男 生 休 學 有 兵 役 問 題, 屆 時 將 告 知 申 請 學 生, 另 預 計 106 年 實 施 募 兵 新 制 ( 五 ) 另 因 本 條 第 一 項 內 容 過 長, 因 此 再 分 為 二 項, 以 利 閱 讀 ( 六 ) 本 校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生 因 故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休 學 申 請 休 學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得 一 次 申 請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累 計 休 學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休 學 滿 二 學 年, 因 重 病 重 大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者, 得 檢 具 證 明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休 學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開 始, 禁 止 申 請 休 學 學 生 於 修 畢 大 二 課 程 後,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提 出 工 作 計 畫 申 請 休 學, 經 核 准 者 且 申 請 復 學 時 檢 具 在 職 證 明, 則 至 多 可 休 學 兩 學 年,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幼 兒 申 請 休 學 者,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須 檢 附 在 營 證 明 徵 集 令 或 軍 人 補 給 證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生 因 故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休 學 申 請 休 學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得 一 次 申 請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累 計 休 學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休 學 滿 二 學 年, 因 重 病 重 大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者, 得 檢 具 證 明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休 學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開 始, 禁 止 申 請 休 學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幼 兒 申 請 休 學 者,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須 檢 附 在 營 證 明 徵 集 令 或 軍 人 補 給 證 影 本, 向 本 校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至 服 役 期 滿 為 止,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同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1. 為 尊 重 學 生 學 習 自 主 性, 擬 規 劃 同 學 於 修 畢 大 二 課 程 後, 因 個 人 職 涯 規 劃, 提 出 工 作 計 畫 送 請 學 校 系 辦 及 教 務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核 准 後, 得 以 工 作 理 由 申 請 休 學, 且 申 請 復 學 時 檢 具 在 職 證 明, 則 至 多 可 休 學 兩 學 年,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同 學 在 業 界 訓 練 專 業 技 能, 累 積 實 務 經 驗, 回 到 學 校 後, 亦 可 對 相 關 課 程 提 供 建 議 及 回 饋, 做 為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之 參 考,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爰 此 擬 於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十 七 條 增 訂 第 三 項 條 文 如 下 : 學 生 於 修 畢 大 二 課 程 後,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提 出 工 作 計 畫 申 請 休 學, 經 核 准 者 且 申 請 復 學 時 檢 具 在 職 證 明, 則 至 多 可 休 學 兩 學 年,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4. 男 生 休 學 有 兵 役 問 題, 屆 時 將 告 知 申 請 學 生, 另 預 1

影 本, 向 本 校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至 服 役 期 滿 為 止,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同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累 計 計 106 年 實 施 募 兵 新 制 5. 另 因 本 條 第 一 項 內 容 過 長, 因 此 再 分 為 二 項, 以 利 閱 讀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擬 提 1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討 論 資 料 :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 草 案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 草 案 ) 第 四 章 請 假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生 因 故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休 學 申 請 休 學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得 一 次 申 請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累 計 休 學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休 學 滿 二 學 年, 因 重 病 重 大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者, 得 檢 具 證 明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休 學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開 始, 禁 止 申 請 休 學 學 生 於 修 畢 大 二 課 程 後,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提 出 工 作 計 畫 申 請 休 學, 經 核 准 者 且 申 請 復 學 時 檢 具 在 職 證 明, 則 至 多 可 休 學 兩 學 年,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幼 兒 申 請 休 學 者,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須 檢 附 在 營 證 明 徵 集 令 或 軍 人 補 給 證 影 本, 向 本 校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至 服 役 期 滿 為 止,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同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三 案 由 : 本 校 學 則 第 五 十 五 及 一 OO 條 條 文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部 說 明 : ( 一 ) 擬 將 進 修 部 二 年 制 及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可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上 限 及 下 限, 明 定 於 進 修 部 選 課 辦 法 中, 學 生 依 循 辦 理 ( 二 ) 擬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第 五 十 五 及 一 OO 條 條 文 ( 三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五 十 五 及 一 OO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篇 進 修 部 二 年 制 第 三 篇 進 修 部 二 年 制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五 十 五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應 依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學 分, 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得 加 修 一 科 目 之 教 育 學 分 第 七 篇 進 修 部 四 年 制 第 七 篇 進 修 部 四 年 制 第 一 OO 條 第 一 OO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分 數, 應 依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學 分, 不 得 多 課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於 二 十 學 分, 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得 加 修 一 科 目 之 教 育 學 分 一 文 字 修 訂 二 進 修 部 二 年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上 限 及 下 限 應 依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一 文 字 修 訂 二 進 修 部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上 限 及 下 限 應 依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提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俟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核 後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4

四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十 八 條 第 六 十 七 條, 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第 二 條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說 明 : ( 一 ) 教 育 部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條 規 定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18 學 分, 故 各 校 學 則 以 不 違 背 此 母 法 為 原 則, 訂 定 各 校 學 則 有 關 總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規 定, 惟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四 年 制 各 系 至 少 須 修 滿 1 學 分, 各 系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提 高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依 本 處 蒐 集 部 份 大 學 之 學 則 明 文 規 定 之 畢 業 總 學 分, 除 台 科 大 為 16 學 分 成 大 依 各 系 規 定 外, 其 餘 大 學 學 則 之 總 畢 業 學 分 數 均 訂 為 18 學 分, 故 本 校 學 則 母 法 倘 調 整 為 18 學 分, 對 各 系 之 整 體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調 降 才 有 空 間 ( 二 ) 擬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十 八 條 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第 二 條 有 關 四 年 制 至 少 應 修 習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改 為 18 學 分 ( 三 ) 另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 ( 略 ) 研 究 生 得 修 大 學 部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以 及 目 前 實 際 選 課 均 開 放 研 究 生 下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惟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之 情 形, 擬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第 六 十 七 條, 將 ( 略 ) 研 究 生 得 修 大 四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將 大 四 修 正 為 大 學 部 ( 四 ) 依 據 10 年 4 月 7 日 第 次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與 10 年 4 月 15 日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因 應 日 間 部 哲 學 向 度 之 倫 理 類 課 程 併 入 大 學 一 年 級 新 生 之 大 學 入 門 課 程 教 授 ( 惟 企 業 倫 理 另 列 入 管 理 學 院 工 管 系 經 管 系 與 資 財 系 之 專 業 修 中 ), 原 博 雅 選 修 課 程 至 少 需 修 習 10 學 分 降 為 8 學 分, 因 此 共 同 修 學 分 數 減 少 學 分, 自 10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故 擬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第 四 條 有 關 共 同 修 學 分 數 之 規 定 ( 五 ) 本 案 業 經 10 年 4 月 5 日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在 案 ( 六 )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八 條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四 年 制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至 少 須 修 滿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二 年 制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二 年, 至 少 須 修 滿 七 十 二 學 分 各 系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提 高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除 前 述 之 學 分 外, 至 少 須 修 滿 教 育 學 程 二 十 六 學 分 修 習 其 他 各 類 學 程 學 生, 第 十 八 條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四 年 制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至 少 須 修 滿 一 百 三 十 三 學 分, 二 年 制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二 年, 至 少 須 修 滿 七 十 二 學 分 各 系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提 高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除 前 述 之 學 分 外, 至 少 須 修 滿 教 育 學 程 二 十 六 學 分 修 習 其 他 各 類 學 程 學 生, 教 育 部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條 規 定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18 學 分, 故 各 校 學 則 以 不 違 背 此 母 法 為 原 則, 訂 定 各 校 學 則 有 關 總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規 定, 依 本 處 蒐 集 部 份 大 學 之 學 則 明 文 規 定 之 畢 業 總 學 分, 除 台 科 大 為 16 學 分 成 大 依 各 系 規 定 外, 其 餘 大 學 學 則 之 總 畢 業 學 分 數 均 訂 為 18 學 分, 本 校 學 則 母 法 倘 調 整 為 18 學 分, 對 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其 修 習 學 分 及 修 業 年 限 依 各 類 學 程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十 七 條 研 究 生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由 各 研 究 所 訂 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廿 四 學 分 及 論 文 六 學 分,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十 八 學 分 及 論 文 十 二 學 分 為 研 究 需 要, 研 究 生 得 修 大 學 部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其 修 習 學 分 及 修 業 年 限 依 各 類 學 程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十 七 條 研 究 生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由 各 研 究 所 訂 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廿 四 學 分 及 論 文 六 學 分,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十 八 學 分 及 論 文 十 二 學 分 為 研 究 需 要, 研 究 生 得 修 大 四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 七 ) 修 訂 本 校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對 照 表 如 下 : 6 各 系 所 之 整 體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調 降 才 有 空 間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 ( 略 ) 研 究 生 得 修 大 學 部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以 及 目 前 實 際 選 課 均 開 放 研 究 生 下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擬 修 正 本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 含 論 文 及 專 題 討 論 ):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均 為 0 學 分 ; 四 技 18 學 分 ( 含 ) 以 上 機 電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工 程 學 院 19 學 分 ; 管 理 學 院 17 學 分 設 計 學 院 1 學 分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18 學 分 ; 進 修 部 二 技 7 學 分 第 四 條 大 學 部 課 程 架 構 : 一 四 技 共 同 修 科 目 : 除 應 用 英 文 系 為 學 分, 其 餘 各 系 皆 為 4 學 分, 進 修 部 依 其 性 質 訂 定 之 二 二 技 共 同 修 科 目 : 進 修 部 6 學 分 三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 開 設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由 各 系 自 行 規 劃, 惟 修 科 目 四 技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80 %, 二 技 不 得 超 過 第 二 條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一 配 合 本 校 學 則 最 低 總 畢 ( 含 論 文 及 專 題 討 論 ): 碩 業 學 分 數 調 整 為 18 學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均 為 0 學 分, 相 對 應 修 訂 此 準 則 分 ; 四 技 機 電 學 院 電 資 學 規 定, 且 不 明 文 硬 性 規 院 工 程 學 院 19 學 分 ; 管 定 各 學 院 之 學 分 數, 對 理 學 院 17 學 分 設 計 學 院 各 系 所 之 整 體 畢 業 學 分 1 學 分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數 之 調 降 才 有 空 間 學 院 18 學 分 ; 進 修 部 二 技 二 因 應 日 間 部 亦 有 二 技 學 7 學 分 制 ( 如 港 澳 大 陸 專 生 本 學 制 之 學 生 ), 故 刪 除 進 修 部 字 樣 第 四 條 大 學 部 課 程 架 構 : 一 四 技 共 同 修 科 目 : 除 應 用 英 文 系 為 5 學 分, 其 餘 各 系 皆 為 6 學 分 二 二 技 共 同 修 科 目 : 進 修 部 6 學 分 三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 開 設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由 各 系 自 行 規 劃, 惟 修 科 目 四 技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80 %, 二 技 不 得 超 過 70 %, 選 修 科 目 之 開 設 以 一 依 據 10 年 4 月 7 日 第 次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與 10 年 4 月 15 日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因 應 哲 學 向 度 之 倫 理 類 課 程 併 入 大 學 一 年 級 新 生 之 大 學 入 門 課 程 教 授 ( 惟 企 業 倫 理 另 列 入 管 理 學 院 工 管 系 經 管 系 與 資 財 系 之 專 業 修 中 ), 原 博 雅 選 修 課 程 至 少 需 修 習 10 學 分 降 為 8 學 分, 因 此 共 同 修 學 分 數 減 少 學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70%, 選 修 科 目 之 開 設 以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1.5 倍 至 倍 為 原 則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1.5 倍 至 倍 為 原 則 分 二 因 應 日 間 部 亦 有 二 技 學 制 ( 如 港 澳 大 陸 專 生 本 學 制 之 學 生 ), 故 刪 除 進 修 部 字 樣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擬 自 10 學 年 起 實 施 ; 學 則 部 份 擬 提 本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討 論 資 料 : ( 一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 修 訂 草 案 ) ( 二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 修 訂 草 案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7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 修 訂 草 案 ) 第 二 篇 大 學 部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第 十 八 條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四 年 制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至 少 須 修 滿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二 年 制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二 年, 至 少 須 修 滿 七 十 二 學 分 各 系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提 高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除 前 述 之 學 分 外, 至 少 須 修 滿 教 育 學 程 二 十 六 學 分 修 習 其 他 各 類 學 程 學 生, 其 修 習 學 分 及 修 業 年 限 依 各 類 學 程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篇 進 修 部 二 年 制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第 六 十 七 條 研 究 生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由 各 研 究 所 訂 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廿 四 學 分 及 論 文 六 學 分,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十 八 學 分 及 論 文 十 二 學 分 為 研 究 需 要, 研 究 生 得 修 大 學 部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8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 修 訂 草 案 ) 第 一 條 本 修 訂 準 則 係 依 據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暨 本 校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 含 論 文 及 專 題 討 論 ):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均 為 0 學 分 ; 四 技 18 學 分 ( 含 ) 以 上 ; 二 技 7 學 分 第 三 條 研 究 所 課 程 架 構 : 除 博 士 論 文 1 學 分 碩 士 論 文 6 學 分 ( 進 修 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得 依 各 所 規 定 改 修 技 術 報 告 學 分 ) 外, 其 餘 課 程 科 目 由 各 所 自 行 規 劃 第 四 條 大 學 部 課 程 架 構 : 一 四 技 共 同 修 科 目 : 除 應 用 英 文 系 為 學 分, 其 餘 各 系 皆 為 4 學 分, 進 修 部 依 其 性 質 訂 定 之 二 二 技 共 同 修 科 目 :6 學 分 三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 開 設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由 各 系 自 行 規 劃, 惟 修 科 目 四 技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80%, 二 技 不 得 超 過 70%, 選 修 科 目 之 開 設 以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1.5 倍 至 倍 為 原 則 第 五 條 除 體 育 軍 護 外, 其 餘 課 程 每 週 授 課 一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者 為 1 學 分 ; 實 習 或 實 驗, 以 每 週 授 課 二 至 三 小 時 滿 1 學 期 者 為 1 學 分 ; 校 外 實 習 及 校 外 實 務 研 究 課 程 開 課 準 則 另 定 之 第 六 條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體 育 為 修, 每 週 授 課 二 小 時 0 學 分 ; 四 年 級 為 選 修, 以 專 項 選 讀 方 式 開 設, 每 週 授 課 二 小 時 1 學 分, 修 習 及 格 則 學 分 予 以 登 錄, 但 不 計 入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第 七 條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軍 護 為 修, 每 週 授 課 二 小 時 0 學 分 ; 二 年 級 為 選 修, 每 週 授 課 二 小 時 0 學 分 第 八 條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修 科 目 及 課 程 架 構 ( 含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增 減 及 開 課 時 序 之 變 動 ) 每 學 年 均 可 修 訂 一 次, 經 各 院 各 系 所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體 育 室 及 軍 訓 室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教 務 處 備 查 第 九 條 增 開 課 程 ( 含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增 減 ), 應 備 妥 課 程 編 碼 與 中 英 文 課 程 概 述, 經 相 關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於 前 學 期 第 四 週 結 束 前, 報 教 務 處 備 查 ; 惟 當 學 期 之 新 進 教 師, 得 於 開 學 前 提 出 增 開 課, 不 受 前 述 時 間 之 限 制 教 務 處 若 對 所 報 課 程 有 疑 義 時, 得 委 請 所 屬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校 院 級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非 隸 屬 任 何 系 所 院 課 程 標 準 中 課 程, 開 課 程 序 由 教 務 處 簽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辦 理 惟 院 級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需 先 經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始 得 為 之 第 十 條 選 修 科 目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依 每 學 期 實 際 開 課 需 要, 彈 性 調 整 開 課 時 序 第 十 一 條 本 修 訂 準 則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

五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規 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說 明 : ( 一 ) 於 考 試 規 則 第 六 條, 考 試 不 得 攜 帶 之 物 品 中, 新 增 手 機 及 電 腦 ( 二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規 則 修 正 對 照 如 下 表 : 第 六 條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考 試 時, 除 應 用 之 文 具 及 試 題 考 試 時, 除 應 用 之 文 具 及 試 題 上 已 註 明 准 許 參 考 之 資 料 書 上 已 註 明 准 許 參 考 之 資 料 書 籍 電 子 工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手 籍 電 子 工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機 電 腦 書 籍 講 義 筆 記 籍 講 義 筆 記 簿 冊 可 供 參 簿 冊 可 供 參 考 之 文 稿 及 其 他 考 之 文 稿 及 其 他 附 儲 存 ( 記 附 儲 存 ( 記 憶 ) 功 能 或 憶 ) 功 能 或 電 子 傳 輸 之 電 子 傳 輸 之 電 子 工 具 等 入 電 子 工 具 等 入 場 ; 違 者 視 情 節 場 ; 違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校 輕 重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作 弊 懲 學 生 考 試 作 弊 懲 罰 規 則 相 罰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處 置 關 規 定 處 置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擬 自 本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討 論 資 料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規 則 修 訂 草 案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為 使 考 試 規 則 更 加 完 備, 符 合 學 生 實 際 使 用 情 形, 故 於 考 試 規 則 中 新 增 不 得 攜 帶 手 機 及 電 腦 之 文 字 0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規 則 ( 修 訂 草 案 ) 94 年 1 月 0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9 年 6 月 8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 年 5 月 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培 養 本 校 學 生 優 良 學 習 風 氣, 特 訂 定 本 考 試 規 則 本 校 學 生 各 項 科 目 之 考 試, 均 依 本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除 教 務 處 安 排 之 考 試 外, 平 時 考 試 及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之 時 間 場 所, 均 由 授 課 教 師 自 行 決 定 處 理 方 式 ;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請 假 核 准 及 補 考 事 宜, 由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負 責 辦 理 三 每 節 考 試, 學 生 均 須 準 時 應 試, 凡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進 場 應 試, 且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補 考 ;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後, 始 得 出 場 四 學 生 於 期 中 考 試 及 期 末 考 試 期 間, 因 病 住 院 ( 應 檢 附 住 院 證 明 ) 罹 患 嚴 重 疾 病 ( 應 檢 附 診 斷 證 明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未 能 參 加 考 試 者, 至 遲 須 於 請 假 之 日 起 二 天 內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請 假 經 核 准 者 始 准 予 補 考 補 考 應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二 週 內 辦 理 五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應 立 即 入 場, 注 意 秩 序, 並 服 從 監 考 人 員 指 示 就 座 未 得 監 試 人 員 之 許 可, 不 得 擅 自 移 動 更 換 座 位 ; 違 者 經 勸 導 不 服 從 且 態 度 惡 劣 者, 勒 令 交 卷 立 即 離 場, 並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作 弊 懲 罰 規 則 規 定 處 置 六 考 試 時, 除 應 用 之 文 具 及 試 題 上 已 註 明 准 許 參 考 之 資 料 書 籍 電 子 工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手 機 電 腦 書 籍 講 義 筆 記 簿 冊 可 供 參 考 之 文 稿 及 其 他 附 儲 存 ( 記 憶 ) 功 能 或 電 子 傳 輸 之 電 子 工 具 等 入 場 ; 違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作 弊 懲 罰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處 置 七 為 嚴 防 矇 混 頂 替, 學 生 須 攜 帶 學 生 證 備 查 未 帶 學 生 證 入 場 者, 如 能 經 監 試 人 員 確 認 係 本 人 應 考, 或 能 提 供 可 資 證 明 為 學 生 本 人 之 證 件 ( 身 分 證 駕 駛 執 照 或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無 誤 者, 始 准 予 應 試 八 學 生 就 坐 後, 應 先 檢 視 其 座 位 上 或 靠 近 座 位 之 牆 壁, 有 無 書 寫 與 考 試 相 關 之 文 字 ; 如 有, 須 立 即 擦 除, 或 報 告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一 經 查 出, 不 論 是 否 為 其 本 人 所 寫, 概 以 夾 帶 論 處 於 學 生 證 或 所 攜 文 具 內 書 寫 與 考 試 內 容 有 關 文 字 者, 亦 以 作 弊 論 處, 且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作 弊 懲 罰 規 則 規 定 處 置 九 教 務 處 得 於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期 間 安 排 本 校 一 二 級 行 政 單 位 主 管 ( 具 教 師 身 份 ) 作 全 校 性 考 場 巡 堂, 得 視 需 要, 進 入 考 場 內 協 助 巡 視 或 糾 舉 作 弊 情 形 十 學 生 於 考 試 時, 有 作 弊 行 為 者, 一 經 查 出,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作 弊 懲 罰 規 則 規 定 處 置 十 一 本 考 試 規 則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據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十 二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

六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說 明 : ( 一 ) 為 簡 化 行 政 流 程, 鼓 勵 教 師 以 英 語 授 課, 於 辦 法 第 二 條, 明 確 定 義 課 程 若 已 經 院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其 每 學 期 所 開 課 程 申 請 以 英 語 授 課 時, 不 需 再 經 開 課 單 位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 二 ) 教 師 每 學 期 申 請 以 英 語 授 課 之 課 程 仍 需 經 系 所 院 主 管 及 教 務 處 核 可, 於 辦 法 第 五 條, 增 訂 核 可 之 程 序 ( 三 ) 為 鼓 勵 教 師 英 語 授 課, 於 辦 法 第 六 條, 放 寬 英 語 授 課 門 數 之 限 制 ( 四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如 下 表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課 程 為 每 學 期 依 各 院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所 開 授 之 課 程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每 學 期 各 院 系 所 開 授 之 課 程, 並 經 各 院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第 五 條 第 五 條 經 系 所 院 主 管 及 教 務 處 核 可 之 經 系 所 審 查 通 過 以 英 語 教 學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其 授 課 教 師 除 之 課 程, 其 授 課 教 師 除 應 依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課 外, 其 授 課 相 關 規 定 上 課 外, 其 授 課 鐘 鐘 點 以 每 一 學 分 核 算 為 一 點 五 點 以 每 一 學 分 核 算 為 一 點 五 鐘 點 計 算 之, 但 總 超 支 鐘 點 數 鐘 點 計 算 之, 但 總 超 支 鐘 點 仍 受 本 校 授 課 時 數 辦 法 之 限 數 仍 受 本 校 授 課 時 數 辦 法 之 制 限 制 第 六 條 每 學 年 應 對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適 時 評 估 成 效, 以 為 課 程 規 劃 及 檢 討 改 進 參 考, 教 務 處 亦 得 不 定 期 對 教 師 及 學 生 反 應 提 供 要 之 協 助 第 六 條 大 學 部 各 系 以 五 門 科 目 為 原 則, 研 究 所 不 限 每 學 年 應 對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適 時 評 估 成 效, 以 為 課 程 規 劃 及 檢 討 改 進 參 考, 教 務 處 亦 得 不 定 期 對 教 師 及 學 生 反 應 提 供 要 之 協 助 1. 明 確 定 義 申 請 以 英 語 授 課 之 課 程 為 依 各 院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所 開 授 之 課 程. 為 簡 化 行 政 流 程, 鼓 勵 教 師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若 已 經 院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其 每 學 期 所 開 課 程 申 請 以 英 語 授 課 時, 不 需 再 經 開 課 單 位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教 師 每 學 期 申 請 以 英 語 授 課 之 課 程 雖 不 需 再 經 開 課 單 位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惟 仍 需 經 系 所 院 主 管 及 教 務 處 核 可, 故 明 訂 於 辦 法 之 中 為 鼓 勵 教 師 英 語 授 課, 故 放 寬 英 語 授 課 門 數 之 限 制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擬 自 本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討 論 資 料 : ( 一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修 訂 草 案 ( 二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英 語 授 課 申 請 表 修 訂 草 案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 修 訂 草 案 ) 9 年 1 月 1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 年 1 月 7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 年 5 月 8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 年 5 月 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促 進 本 校 教 育 國 際 化, 培 養 學 生 具 國 際 觀, 提 昇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鼓 勵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方 式 開 授 課 程,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課 程 為 每 學 期 依 各 院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所 開 授 之 課 程 第 三 條 各 院 系 所 教 師 應 就 其 個 人 開 授 課 程 內 容 特 色 及 未 來 發 展, 以 英 語 教 學 方 式 授 課, 其 方 式 包 括 教 材 採 用 原 文 書 籍, 授 課 研 討 及 成 績 評 量 皆 採 用 英 語 方 式 為 之 第 四 條 採 英 語 教 學 之 課 程, 課 程 大 綱 以 英 語 撰 寫, 開 課 時 於 科 目 時 間 表 上 註 明 為 英 語 授 課 ; 授 課 教 師 須 於 上 課 前 公 告 注 意 事 項 供 學 生 週 知 第 五 條 經 系 所 院 主 管 及 教 務 處 核 可 之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其 授 課 教 師 除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課 外, 其 授 課 鐘 點 以 每 一 學 分 核 算 為 一 點 五 鐘 點 計 算 之, 但 總 超 支 鐘 點 數 仍 受 本 校 授 課 時 數 辦 法 之 限 制 第 六 條 每 學 年 應 對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適 時 評 估 成 效, 以 為 課 程 規 劃 及 檢 討 改 進 參 考, 教 務 處 亦 得 不 定 期 對 教 師 及 學 生 反 應 提 供 要 之 協 助 第 七 條 各 系 所 開 設 之 語 文 類 訓 練 課 程 ( 含 相 關 專 業 課 程 本 應 以 英 語 授 課 者 ), 以 及 書 報 討 論 論 文 研 討 專 題 演 講 等 性 質 之 相 關 課 程, 不 適 用 本 辦 法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Department ( 中 文 ) Application Form for Courses Taught in English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Name of Applicant ( 中 文 ) Position Taipei Tech Employee ID No. E-Mail Phone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Applicant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If the course is taught by two instructors, please fill in the information of both instructors Course Description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 Course Title ( 課 程 名 稱 ) Class Title ( 上 課 班 級 ) Class Hours ( 上 課 時 間 ) EX:Monday-1 Required/Elective ( / 選 修 ) Course Contents Is the course taught by the applicant for the first time? Yes No If the course is taught by the applicant for the first time, Please upload the course outline onto Taipei Tech website: (1) Teaching Objective () Course Syllabus () Textbook(s) and References (4) Teaching Methodology and Teaching Activities (Please also get registered on the website.) 經 年 月 日 開 課 單 位 之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並 請 檢 附 會 議 紀 錄 ( 大 三 大 四 及 研 究 所 課 程 免 附 ) Approve Disapprove Signature: (Chairperson of Department) 請 系 / 所 主 管 核 章 Approve Disapprove Signature: (Dean of College) 請 院 長 核 章 Approve Disapprove Signature: (Provost of Academic Affairs) 請 教 務 長 核 章 4

七 案 由 :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六 七 八 九 條 條 文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部 說 明 : ( 一 ) 為 使 進 修 部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者, 得 加 修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四 學 分 ; 並 讓 畢 業 班 學 生 於 最 後 一 學 期 時 得 加 修 課 程 四 學 分 ( 二 ) 依 據 本 校 10 年 月 日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之 決 議 : 調 整 進 修 部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之 規 定, 將 EMBA 專 班 選 修 課 程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 由 十 人 提 高 至 十 三 人 ; 碩 職 班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 由 五 人 提 高 為 七 人 ;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 由 十 人 提 高 為 十 三 人 ( 三 ) 配 合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正 式 施 行 網 路 加 退 選, 且 改 以 網 路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不 再 印 發 紙 本 選 課 核 對 表, 擬 修 正 初 選 及 加 退 選 程 序 ( 四 ) 為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擬 採 行 教 務 組 通 知 學 生 後, 始 得 逕 予 註 銷 不 符 規 定 之 科 目 ( 五 ) 擬 修 正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六 七 八 九 條 條 文 ( 六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 第 1 項 )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學 分, 惟 EMBA 專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十 二 學 分 已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者, 不 受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 第 項 )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學 分, 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得 加 修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四 學 分 ( 第 項 ) 大 學 部 畢 業 班 學 生 於 最 後 一 學 期 得 加 修 課 程 四 學 分 第 六 條 選 修 科 目 開 班 人 數 標 準 如 下 :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EMBA 專 班 : 十 三 人 其 他 系 所 : 七 人 ;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十 三 人 選 修 人 數 不 足 但 已 達 1/( 含 ) 以 上 之 課 程, 系 ( 所 ) 至 多 可 提 報 1(1) 門 課 程 並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通 過 確 有 開 課 要, 並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經 專 簽 ( 附 會 議 紀 第 二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學 分, 惟 EMBA 碩 職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十 二 學 分 已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者, 不 受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學 分, 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得 加 修 一 科 目 之 教 育 學 分 第 六 條 選 修 科 目 開 班 人 數 標 準 如 下 :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EMBA 班 : 十 人 其 他 系 所 : 五 人 ;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十 人 課 程 選 修 人 數 不 足 但 已 達 1/( 含 ) 以 上 之 課 程, 系 ( 所 ) 至 多 可 提 報 1(1) 門 課 程 並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通 過 確 有 開 課 要, 並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經 專 簽 ( 附 會 議 紀 錄 ) 送 進 修 部 核 5 一 文 字 修 訂 二 明 定 進 修 部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者, 得 加 修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四 學 分 三 明 定 進 修 部 大 學 部 畢 業 班 學 生 於 最 後 一 學 期 得 加 修 課 程 四 學 分 一 文 字 修 訂 二 依 本 校 10 年 月 日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之 決 議 辦 理, 調 整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之 規 定 三 鑒 於 過 去 實 例, 曾 有 課 程 是 為 重 補 修 或 外 籍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所 開 設 為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請 求 續 開 等 等, 情 況 不 一, 故 仍 保 留 原 條 文 有 關 專 案 簽 准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錄 ) 送 進 修 部 核 准 者 不 受 此 限 准 者 不 受 此 限 之 彈 性 救 濟 管 道 第 七 條 一 本 條 刪 除 學 生 加 退 選 科 目 應 於 開 學 後 兩 二 配 合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週 內, 填 具 加 退 選 單 向 教 務 組 申 請 辦 理, 加 退 選 科 目 須 先 經 任 課 老 師, 再 經 系 主 任 ( 所 長 ) 同 意 並 簽 章, 及 教 務 組 核 准 後 始 學 期 正 式 施 行 網 路 加 退 選, 且 改 以 網 路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不 再 印 發 紙 本 選 課 核 對 表 可 採 證 第 七 條 初 選 及 加 退 選 程 序 如 下 : 一 初 選 採 網 路 選 課, 學 生 依 據 網 路 選 課 須 知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初 選 課 程 之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該 學 生 每 學 期 可 修 習 學 分 之 上 限 二 加 退 選 課 程 應 上 網 進 行 網 路 加 退 選, 並 依 授 課 教 師 之 課 程 設 定 條 件 完 成 簽 核 程 序, 且 研 究 生 之 加 退 選 應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完 成 網 路 加 退 選 程 序, 逾 期 不 得 補 辦 學 生 辦 理 加 退 選, 須 由 授 課 教 師 衡 酌 開 課 狀 況, 以 決 定 同 意 與 否 三 學 生 須 於 開 學 後 第 三 週 上 網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如 有 錯 誤 應 於 第 三 週 內 向 教 務 組 申 請 更 正 ( 索 取 選 課 異 動 報 告 書 ) 四 學 生 於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如 有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之 課 程, 可 於 第 十 二 週 結 束 前 上 網 下 載 撤 選 申 請 單, 經 授 課 教 師 系 主 任 ( 所 長 ) 同 意 後 始 可 辦 理 撤 選, 並 不 退 學 分 費, 唯 撤 選 後 總 修 課 學 分 數 仍 不 得 低 於 該 學 期 最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延 修 生 須 至 少 保 留 一 門 課, 此 類 撤 選 課 程, 不 登 錄 成 績, 但 註 明 該 課 程 撤 選 第 八 條 學 生 辦 理 選 課, 初 選 及 加 退 選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初 選 採 網 路 選 課, 學 生 依 網 路 選 課 須 知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初 選 採 書 面 選 課 之 學 生, 選 課 表 經 系 主 任 ( 所 長 ) 簽 章 後,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回 教 務 組 即 完 成 初 選 程 序 ( 二 ) 辦 理 加 退 選 先 至 所 屬 系 所 填 寫 加 退 選 申 請 單, 經 任 課 教 師 系 主 任 ( 所 長 ) 簽 章 後, 於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由 各 系 所 彙 整 送 至 教 務 組 即 完 成 加 退 選 手 續, 逾 期 不 受 理 補 辦 手 續 ( 三 ) 學 生 於 開 學 後 第 一 週 第 三 週 核 對 電 腦 列 印 之 個 人 選 課 表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錯 誤 應 於 該 週 內 向 教 務 組 申 請 更 正 ( 四 ) 學 生 於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如 有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之 課 程, 可 於 第 十 一 週 結 束 前 填 加 退 選 申 請 單, 經 任 課 教 師 系 主 任 ( 所 長 ) 同 意 辦 理 退 選, 但 不 退 學 分 費, 唯 退 選 後 總 修 課 學 分 數 仍 不 得 低 於 該 學 期 最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此 類 退 選 課 程, 不 登 錄 成 績, 但 註 明 該 課 程 退 選 一 文 字 修 訂 二 條 次 變 更 三 配 合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正 式 施 行 網 路 加 退 選, 且 改 以 網 路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不 再 印 發 紙 本 選 課 核 對 表, 修 正 初 選 及 加 退 選 程 序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