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 學 院 自 通 識 課 程 六 大 向 度 擇 定 五 個 向 度 作 為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之 博 雅 核 心 課 程, 各 學 院 擇 定 博 雅 課 程 五 個 向 度 如 下 表 : 學 院 文 化 ( 文 化 與 藝 術 ) 歷 史 ( 歷 史 與 文 明 )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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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正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九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余 教 務 長 政 杰 記 錄 : 李 玉 如 列 席 指 導 : 恭 請 姚 校 長 林 副 校 長 蒞 臨 指 導 出 席 人 員 : 蘇 昭 瑾 研 發 長 陳 孝 行 國 際 長 研 發 總 中 心 宋 國 明 主 任 ( 江 雅 綺 代 ) 進 修 部 兼 進 修 學 院 邱 垂 昱 主 任 圖 書 館 張 嘉 育 館 長 ( 鄭 孟 淙 代 )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王 永 鐘 主 任 軍 訓 室 畢 富 國 主 任 體 育 室 林 惟 鐘 主 任 ( 羅 明 雪 代 ) 機 電 學 院 楊 哲 化 院 長 ( 蔡 孟 伸 代 ) 電 資 學 院 孫 卓 勳 院 長 工 程 學 院 張 添 晉 院 長 管 理 學 院 翁 頌 舜 院 長 設 計 學 院 彭 光 輝 院 長 ( 請 假 )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曾 淑 惠 院 長 ( 吳 同 鈞 代 ) 機 械 系 蘇 程 裕 主 任 ( 許 志 明 代 ) 車 輛 系 蕭 耀 榮 主 任 能 源 系 簡 良 翰 主 任 製 科 所 張 合 所 長 自 動 化 所 陳 金 聖 所 長 電 機 系 陳 昭 榮 主 任 電 子 系 黃 育 賢 主 任 光 電 系 王 子 建 主 任 ( 徐 巍 峰 代 ) 資 工 系 劉 傳 銘 主 任 化 工 系 曾 添 文 主 任 材 資 系 唐 自 標 主 任 土 木 系 陳 水 龍 主 任 ( 陳 偉 堯 代 ) 分 子 系 張 淑 美 主 任 環 境 所 曾 昭 衡 所 長 ( 葉 瑞 全 代 ) 資 源 所 丁 原 智 所 長 工 管 系 陳 凱 瀛 主 任 ( 林 志 平 代 ) 經 管 系 蔡 榮 發 主 任 資 財 系 吳 建 文 主 任 工 設 系 黃 啟 梧 主 任 建 築 系 王 聰 榮 主 任 互 動 系 李 來 春 主 任 英 文 系 霍 弘 毅 主 任 技 職 所 劉 曉 芬 所 長 智 財 所 李 傑 清 所 長 文 發 系 林 鳳 儀 主 任 ( 袁 玉 如 代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吳 舜 堂 主 任 師 培 中 心 張 嘉 育 主 任 ( 楊 心 怡 代 ) 光 電 系 陳 堯 輝 老 師 資 工 系 陳 英 一 老 師 土 木 系 陳 偉 堯 老 師 資 工 系 陳 偉 凱 老 師 電 機 系 張 陽 郎 老 師 管 二 涂 雅 筑 同 學 文 三 吳 雅 婷 同 學 土 二 甲 蘇 宥 威 同 學 列 席 人 員 : 課 務 組 組 長 于 治 平 註 冊 組 代 理 組 長 黃 士 玲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組 長 謝 東 儒 出 版 組 組 長 葛 如 鈞 視 聽 教 學 中 心 主 任 許 華 倚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主 任 吳 玉 娟 進 修 部 碩 專 班 教 務 組 譚 巽 言 組 長 進 修 部 大 學 部 教 務 組 蘇 文 達 組 長 化 工 系 郭 文 正 老 師 ( 林 忻 怡 代 ) 土 木 系 陳 彥 璋 老 師 通 識 中 心 何 揚 老 師 壹 校 長 致 詞 :( 略 ) 貳 副 校 長 致 詞 :( 略 ) 參 主 席 致 詞 :( 略 ) 肆 工 作 報 告 : 一 課 務 組 : ( 一 ) 網 路 加 退 選 1. 網 路 加 退 選 已 正 式 實 施 三 學 期, 成 效 良 好, 感 謝 各 單 位 協 助 與 配 合 2. 英 文 版 網 路 加 退 選 系 統 自 103 第 二 學 期 起 正 式 上 線 ( 二 ) 課 程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104 年 4 月 30 日 召 開 ) 重 要 決 議 事 項 : (1)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新 增 博 雅 課 程 創 業 與 創 新 向 度,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1

2 各 學 院 自 通 識 課 程 六 大 向 度 擇 定 五 個 向 度 作 為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之 博 雅 核 心 課 程, 各 學 院 擇 定 博 雅 課 程 五 個 向 度 如 下 表 : 學 院 文 化 ( 文 化 與 藝 術 ) 歷 史 ( 歷 史 與 文 明 ) 法 治 ( 民 主 與 法 治 ) 社 哲 ( 社 會 與 哲 學 ) 自 然 ( 自 然 與 科 學 ) 創 創 ( 創 新 與 創 業 ) 機 電 學 院 V V V V V 電 資 學 院 V V V V V 工 程 學 院 V V V V V 管 理 學 院 V V V V V 設 計 學 院 V V V V V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V V V V V (2)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新 增 博 雅 課 程 : 社 會 與 哲 學 向 度 - 領 導 概 論 創 新 與 創 業 向 度 - 創 新 與 創 業 創 新 思 考 創 業 概 論 創 業 與 財 務 概 論 新 創 事 業 與 專 利 創 業 計 畫 書 撰 寫, 共 計 7 門 課 程 (3) 本 校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共 同 英 文 課 程 變 革 案,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a. 修 訂 104 學 年 度 大 一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課 程 : 英 文 系 申 請 教 育 部 多 元 文 化 語 境 之 英 文 學 習 革 新 課 程 計 畫 之 分 項 A B 計 畫, 因 應 教 育 部 計 畫 辦 理 原 則 將 大 一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2 學 分 /3 小 時 ) 修 訂 為 大 一 英 文 (2 學 分 /3 小 時 ); 惟 考 量 教 育 部 多 元 文 化 語 境 之 英 文 學 習 革 新 課 程 計 畫 A 計 畫 申 請 案 將 於 七 月 公 布 結 果, 如 申 請 未 獲 通 過, 則 大 一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課 程 將 維 持 原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課 程 名 稱 b. 修 訂 本 校 大 二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課 程 : 依 104 年 3 月 24 日 共 識 會 議 裁 示 事 項, 為 使 教 學 內 容 更 加 多 元 及 培 養 全 球 英 語 溝 通 力, 並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及 興 趣, 將 大 二 共 同 必 修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課 程 修 訂 為 多 元 英 文 系 列 課 程, 分 級 ( 初 中 高 級 ) 分 班 上 課, 學 生 將 依 英 文 能 力 所 分 級 別 於 網 路 預 選 期 間 ( 第 16~17 週 ), 於 同 一 級 別 同 一 群 組 內 自 行 選 擇 英 文 課 程 大 二 多 元 英 文 系 列 課 程 初 級 開 設 1~2 門 課 為 原 則, 中 級 開 設 4~6 門 課 為 原 則, 高 級 開 設 2~3 門 課 為 原 則, 惟 將 審 酌 學 生 人 數 及 經 費 決 定 開 課 數 c.104 學 年 度 開 設 大 三 共 同 選 修 英 文 課 程 ( 暫 定 名 稱 為 專 業 英 文 職 場 英 文 ), 教 務 處 調 查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17 系 ( 含 分 流 至 各 系 之 四 學 士 班 ) 承 認 學 生 修 讀 大 三 共 同 選 修 英 文 課 程 為 跨 系 所 專 業 選 修 畢 業 學 分, 將 統 一 加 註 於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說 明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申 請 英 語 授 課 共 計 22 門, 各 學 院 最 近 三 年 以 英 語 授 課 2

3 門 數 比 較 表, 如 下 表 所 列 : 學 院 名 稱 機 電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工 程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人 社 學 院 合 計 備 註 自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各 系 所 開 設 之 語 文 類 訓 練 課 程 ( 含 相 關 專 業 課 程 本 應 以 英 語 授 課 者 ), 以 及 書 報 討 論 論 文 研 討 專 題 演 講 等 性 質 之 相 關 課 程, 不 適 用 英 語 授 課 申 請 3. 為 營 造 本 校 國 際 化 教 學 環 境 並 朝 向 國 際 知 名 大 學 邁 進, 依 據 104 年 1 月 13 日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自 104 至 106 學 年 度 推 動 中 英 雙 語 授 課 全 校 開 課 目 標 數 分 別 為 門 課 程, 並 彙 整 各 學 院 經 會 議 討 論 後 規 劃 104 至 106 學 年 度 中 英 雙 語 授 課 開 課 數 如 下 表 ( 註 : 管 理 學 院 將 視 104 學 年 度 情 形 再 行 提 供 ) 系 所 別 104 學 年 度 105 學 年 度 106 學 年 度 學 院 別 目 標 數 學 院 規 劃 數 目 標 數 學 院 規 劃 數 目 標 數 學 院 規 劃 數 機 電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工 程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NA 11 NA 設 計 學 院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合 計 臺 北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最 近 三 年 開 設 博 雅 課 程 一 覽 表 如 下 表 所 列, 提 供 四 校 同 學 辦 理 校 際 互 選 感 謝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配 合 臺 北 聯 大 系 統 通 識 課 程 運 作, 請 各 系 所 支 持 開 放 專 業 必 選 修 課 程 供 臺 北 聯 大 系 統 之 學 生 互 相 修 習 3

4 學 校 名 稱 本 校 台 北 大 學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NA NA NA 合 計 備 註 : 依 據 103 年 9 月 3 日 簽 陳 校 長 裁 示, 本 校 提 供 臺 北 聯 合 大 學 校 際 互 選 之 博 雅 課 程 數 量, 應 與 他 校 之 數 量 相 當 ( 三 ) 會 考 學 期 國 文 會 考 業 於 3 月 31 日 舉 行 完 畢 學 期 英 文 期 中 會 考 業 於 4 月 28 日 舉 行 完 畢, 修 習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英 文 實 務 等 課 程 者 均 須 參 加 會 考 學 期 英 文 期 末 會 考 則 訂 於 104 年 6 月 23 日 舉 行 ( 四 ) 教 學 評 量 與 網 路 初 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於 第 15 週 至 第 17 週 實 施,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網 路 初 選 於 第 16 週 至 第 17 週 實 施,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協 助 宣 導 學 生 上 網 進 行 本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與 網 路 初 選, 截 止 日 為 104 年 6 月 24 日 二 註 冊 組 : ( 一 ) 招 生 宣 導 學 年 度 高 中 職 招 生 宣 導 說 明 會 活 動 由 各 學 院 選 派 講 座, 由 註 冊 組 同 仁 隨 同 至 中 和 高 中 等 計 9 所 重 點 高 中 職 宣 導, 由 講 座 介 紹 本 校 系 組, 並 與 各 校 師 生 互 動 溝 通, 氣 氛 熱 烈 2. 為 感 謝 各 學 院 及 學 系 推 薦 講 座 熱 心 參 與 本 項 活 動, 及 表 彰 講 座 之 辛 勞 及 貢 獻, 教 務 處 將 於 6 月 底 活 動 結 束 後 製 作 感 謝 狀 致 贈 各 講 座 表 達 謝 忱 3. 除 宣 導 說 明 會 的 方 式 外, 並 參 加 臺 南 二 中 宜 蘭 高 中 宜 蘭 慧 燈 中 學 靜 修 女 中 臺 北 巿 立 大 安 高 工 明 道 高 中 松 山 家 商 士 林 高 商 豐 原 高 商 中 壢 家 商 等 高 中 職 學 校 辦 理 之 大 學 博 覽 會, 以 設 攤 展 示 及 派 員 解 說 方 式 介 紹 校 系 特 色 4.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辦 理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入 學 填 寫 志 願 暨 招 生 校 系 宣 導 說 明 會, 註 冊 組 配 合 於 4 月 2 日 4 月 7 日 4 月 8 日 南 北 中 三 場 說 明 會 中, 對 高 職 學 校 學 生 及 家 長 宣 導 本 校 校 系 特 色 ( 二 ) 招 生 試 務 學 年 度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分 發 本 校 分 系 者 32 名, 不 分 系 菁 英 班 44 名, 合 計 76 名 本 校 於 分 別 於 104 年 2 月 6 日 及 2 月 9 日 辦 理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計 17 名 放 棄, 實 際 報 到 人 數 為 59 名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作 業 計 有 21 個 系 組 班, 第 一 階 段 共 5,154 人 報 名,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合 格 人 數 共 1,790 人,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4

5 合 格 率 為 34.73%; 第 二 階 段 審 查 報 名 人 數 共 計 1,406 名, 招 生 名 額 334 人, 錄 取 率 為 23.75% 4 月 23 日 公 布 正 備 取 榜 單, 正 取 生 334 名, 備 取 生 1,053 名,4 月 24 日 至 5 月 4 日 為 正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正 取 生 報 到 113 人, 報 到 率 33.83% 5 月 5 日 至 14 日 下 午 九 時 正 為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時 間 3. 為 提 升 高 中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報 到 率, 積 極 爭 取 生 源, 並 提 供 各 系 承 辦 人 線 上 查 詢 報 到 動 態 功 能, 本 處 預 定 於 高 中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試 務 結 束 後, 召 開 報 到 事 宜 檢 討 會 議, 討 論 備 取 生 遞 補 制 度 及 建 置 正 備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系 統 等 議 題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業 於 4 月 22 日 由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分 發 本 校 者 計 85 名,8 名 放 棄, 實 際 報 到 者 77 名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業 於 5 月 7 日 舉 行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招 生 簡 章 預 定 於 5 月 15 日 提 供 網 路 免 費 下 載 及 發 售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技 優 甄 審 及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試 務 即 將 於 6 月 陸 續 展 開,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日 程 表 及 請 各 系 配 合 事 項 業 於 4 月 30 日 分 送 各 系 7. 四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試 務 為 教 育 部 辦 理 104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統 合 視 導 計 畫 之 訪 視 項 目,104 年 5 月 12 日 視 導 委 員 前 來 本 校 進 行 設 施 參 訪 及 資 料 檢 閱, 視 導 重 點 為 學 校 招 生 是 否 落 實 實 務 選 才 及 其 成 效 本 項 視 導 感 謝 電 子 系 及 電 機 系 協 助 設 施 參 訪 之 實 作 項 目, 使 當 天 活 動 圓 滿 完 成 8. 由 於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之 視 導 應 是 未 來 常 態 性 重 點 項 目, 請 各 系 每 年 辦 理 招 生, 將 實 務 選 才 相 關 事 宜 從 簡 章 制 定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評 分 內 容 與 成 績 規 劃, 納 入 檢 討 機 制 並 將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送 教 務 處 錄 案 建 檔, 以 作 為 未 來 視 導 之 檢 核 資 料 需 用 ( 三 ) 其 他 試 務 1. 為 服 務 考 生, 本 校 負 責 代 售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入 學 各 類 招 生 簡 章, 感 謝 警 衛 室 同 仁 協 助 發 售 事 宜 2. 本 校 承 辦 二 技 及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兩 項 測 驗 業 於 5 月 2 日 ( 六 ) 5 月 3 日 ( 日 ) 舉 行, 感 謝 各 單 位 支 援 同 仁 犧 牲 假 日 協 助 卷 務 監 試 等 相 關 試 務 工 作, 倍 極 辛 勞, 謹 此 致 謝 ( 四 ) 畢 業 及 學 籍 事 宜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畢 業 同 學 計 97 人, 其 中 提 早 畢 業 者 計 23 人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畢 業 學 分 審 查 已 於 4 月 17 日 由 各 班 代 送 回 同 學 初 審 結 果, 本 組 已 接 續 展 開 複 審 作 業 學 年 度 畢 業 典 禮 籌 備 會 議 業 於 4 月 21 日 舉 行, 其 中 教 務 處 負 責 之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名 單 並 已 彙 整, 並 送 學 務 處 供 安 排 畢 業 典 禮 頒 獎 事 宜, 獎 品 的 部 份 預 計 5 月 份 辦 理 採 購 事 宜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休 學 人 數 計 189 人 退 學 人 數 計 95 人 請 各 系 就 因 經 濟 因 素 不 得 已 申 請 休 退 學 的 同 學, 能 進 行 瞭 解 儘 量 協 助, 使 渠 等 不 致 中 斷 課 業 ( 五 ) 成 績 事 宜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成 績 期 中 預 警 已 於 4 月 24 日 至 5 月 8 日 開 放 任 課 教 師 至 本 校 校 園 入 口 網 站 成 績 系 統 登 錄 預 警 資 料 業 於 5 月 12 日 寄 5

6 發 被 預 警 學 分 數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學 生, 將 預 警 通 知 單 寄 發 給 家 長, 同 時 印 出 期 中 預 警 班 級 表 給 各 系 導 師 針 對 學 習 表 現 較 差 學 生 加 強 輔 導 2. 依 據 本 校 更 改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教 師 如 發 現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有 錯 誤, 須 檢 附 完 整 資 料 ( 該 班 全 班 學 生 平 時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暨 佔 分 方 式 ), 填 寫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表, 會 教 務 單 位 查 證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提 交 教 務 會 議 議 決 通 過 後 予 以 更 改 請 各 系 於 核 轉 教 師 成 績 更 正 表 時, 先 行 審 核 教 師 所 送 資 料 齊 備 後 再 送 教 務 處 辦 理 ( 六 ) 新 方 案 宣 導 1. 本 校 學 生 證 和 教 職 員 工 證 結 合 悠 遊 卡 方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7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開 始 使 用 新 卡, 請 向 所 屬 學 生 宣 導 2.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學 雜 費 調 整 方 案 業 於 104 年 5 月 11 日 召 開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預 定 調 升 3.5%,104 年 5 月 19 日 向 學 生 辦 理 公 開 溝 通 說 明 會 3. 本 校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獎 勵 實 施 要 點 業 經 104 年 4 月 21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將 現 行 本 校 群 光 電 子 獎 助 提 升 英 語 能 力 方 案 相 關 條 文 併 入 制 定, 自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實 施, 即 104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申 請 的 同 學 適 用 本 要 點, 重 點 如 下 : (1) 獎 勵 語 言 含 英 語 日 語 德 語 法 語 及 西 語 等 5 類 語 言 能 力 檢 測, 獎 勵 級 數 分 為 三 級 外 籍 生 申 請 語 言 種 類 限 非 所 屬 國 籍 之 官 方 語 言 (2) 適 用 對 象 含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院 各 學 制 大 學 部 和 研 究 所 學 生, 惟 應 用 英 文 系 所 學 生 不 適 用 英 語 類 第 三 級 獎 勵 之 申 請 (3) 多 益 測 驗 加 增 口 說 及 寫 作 能 力 測 驗 級 數 之 規 定 (4) 本 要 點 取 消 現 行 英 檢 報 名 費 補 助 制 度, 惟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得 依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核 實 補 助 ( 七 ) 技 職 校 院 策 略 聯 盟 計 畫 方 案 1. 本 校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擔 任 技 職 校 院 策 略 聯 盟 基 北 宜 區 的 主 辦 學 校,103 學 年 度 繼 續 承 辦 臺 北 區, 並 為 區 內 11 所 技 職 校 院 成 員 之 一 策 略 聯 盟 辦 理 內 容 : 1. 實 地 至 各 責 任 區 國 中 宣 導 技 職 教 育 2. 辦 理 國 中 生 體 驗 學 習 3. 強 化 高 職 生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學 年 度 臺 北 區 計 畫 各 項 子 計 畫 共 33 件, 至 104 年 1 月 底 止, 執 行 完 畢 之 計 畫 有 1 件 ; 執 行 中 之 計 畫 有 28 件 ; 未 執 行 之 計 畫 有 4 件, 實 際 參 與 總 人 數 達 15,889 人 學 年 度 各 協 辦 學 校 之 執 行 情 形 期 中 成 果, 業 經 彙 整 製 成 報 告 書, 於 2 月 10 日 陳 報 教 育 部, 並 奉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17 日 北 科 大 秘 字 第 A 號 函 復 備 查 4. 國 中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 本 校 負 責 辦 理 責 任 區 內 8 所 國 中 學 校 師 生 及 家 長 場 次 之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期 望 能 提 供 國 中 師 生 及 家 長 技 職 教 育 升 學 與 未 來 發 展 資 訊, 深 化 對 技 職 教 育 的 瞭 解, 並 建 立 對 技 職 教 育 的 認 同, 截 至 104 年 5 月 13 日 止 已 至 臺 北 巿 立 長 安 國 中 等 校 辦 理 學 生 場 及 家 長 場 ( 含 教 師 ) 計 4 場 次 5. 國 中 學 生 體 驗 學 習 課 程 活 動 : 藉 由 實 地 觀 察 互 動 體 驗 實 作, 使 國 中 學 生 瞭 解 相 關 專 長 領 域 之 特 色, 提 升 其 學 習 興 趣, 並 使 其 瞭 解 實 務 訓 練 的 重 要 性 截 至 104 年 5 月 13 日 止 已 辦 理 臺 北 巿 立 長 安 國 中 等 計 3 校 3 場 類 6

7 之 體 驗 學 習 活 動 6. 高 職 專 題 製 作 指 導 : 指 導 方 式 依 合 作 高 職 需 求 採 專 題 演 講 科 展 作 品 指 導 專 題 製 作 比 賽 講 評 等 型 式 截 至 104 年 5 月 13 日 止 已 至 新 北 巿 格 致 高 中 泰 山 高 中 3 場 次 三 重 商 工 2 場 次 大 安 高 工 3 場 次 松 山 家 商 3 場 次 松 山 工 農 南 港 高 工 2 場 次 等 學 校 辦 理 專 題 製 作 活 動 15 場 次 7. 為 感 謝 各 學 院 及 學 系 推 薦 講 座 同 仁 熱 心 辦 理 上 述 各 子 計 畫 活 動, 教 務 處 將 於 8 月 底 活 動 結 束 後 製 作 感 謝 狀 致 贈 各 講 座 表 達 謝 忱 ( 八 ) 技 術 扎 根 技 術 扎 根 證 書 核 發 為 鼓 勵 大 學 部 學 生 能 具 備 更 多 基 礎 實 驗 技 能, 凡 修 習 完 成 一 門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教 務 處 即 頒 發 及 格 證 書 乙 張 以 資 肯 定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技 術 扎 根 單 科 及 格 證 書 經 審 查 後, 總 計 印 製 核 發 1,831 份, 並 於 5 月 底 核 發 各 班 同 學 三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 ( 一 ) 註 冊 事 宜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截 至 104 年 5 月 8 日 已 完 成 註 冊 人 數 研 究 所 為 3,205 人 ( 二 ) 畢 業 及 學 籍 事 宜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研 究 所 畢 業 人 數, 博 士 班 21 人 碩 士 班 129 人 產 碩 專 班 2 人, 合 計 152 人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甄 試 生 申 請 修 讀 學 碩 士 一 貫 學 程, 通 過 人 數 共 計 100 名, 103 學 年 度 總 計 共 113 名 3.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暨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逕 修 讀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學 位, 共 計 2 名 學 生 經 校 長 核 定 通 過, 缺 額 共 計 13 名, 將 由 日 後 博 士 班 一 般 招 生 或 碩 一 逕 讀 補 足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截 至 104 年 04 月 27 日, 日 間 部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休 學 人 數 42 人 退 學 人 數 8 人 ; 博 士 班 休 學 人 數 66 人 退 學 人 數 12 人 ; 應 復 學 生 計 有 158 人, 註 冊 截 止 後 經 統 計 有 57 人 註 冊 復 學 ( 三 ) 招 生 試 務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 推 甄 及 一 般 招 生 ) 全 校 總 報 名 人 數 分 析 圖 : 7

8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 推 甄 及 一 般 招 生 ) 各 學 院 報 名 人 數 分 析 圖 : 機 電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工 程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人 社 學 院 100 學 度 101 學 年 度 102 學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全 校 總 報 名 人 數 分 析 圖 : 8

9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全 校 總 報 名 人 數 分 析 圖 : 機 電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工 程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人 社 學 院 100 學 度 101 學 年 度 102 學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年 秋 季 產 碩 專 班 招 生, 本 校 分 別 申 請 開 設 智 慧 型 電 控 電 力 電 子 精 密 機 械 廚 具 有 機 染 化 紡 織 等 五 班, 招 生 名 額 共 計 80 人, 業 於 4 月 28 日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件 作 業 惟 智 慧 型 電 控 及 精 密 機 械 專 班, 因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不 予 開 班 其 餘 三 班 表 訂 5 月 17 日 筆 試,5 月 31 日 面 試 並 與 廠 商 進 行 媒 合 配 對 ( 四 )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1. 本 校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甄 試 之 大 學 部 提 早 畢 業 生, 經 各 系 所 及 教 務 處 審 核 後, 共 2 位 學 生 獲 得 菁 英 碩 士 班 獎 學 金 榮 獲 本 項 獎 學 金 同 學,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後, 給 予 獎 學 金 每 月 1 萬 元, 發 給 十 二 個 月 學 年 度 本 校 優 秀 本 國 博 士 生 獎 勵 案, 經 院 級 及 校 級 審 查 會 審 核 後, 共 44 位 博 士 生 獲 獎 計 減 免 學 費 1,541,675 元 ; 核 發 獎 學 金 2,460,000 元, 合 計 獎 勵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4,001,675 元 原 博 士 班 獎 學 金 辦 法 業 廢 止,102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獎 勵 金 額 計 約 500 萬 元 103 學 年 度 首 次 實 施 之 獎 學 金 獎 勵 要 點 較 102 學 年 度 舊 辦 法 發 放 金 額 減 少 約 100 萬 元 ( 五 ) 招 生 宣 導 1. 為 提 高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效 益, 本 處 奉 校 長 指 示, 將 請 各 學 院 就 系 所 特 色 優 勢 軟 硬 體 設 備 及 相 關 獎 勵 等 研 擬 及 規 劃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宣 傳 海 報, 以 期 有 效 開 拓 並 招 攬 生 源 ( 六 ) 名 譽 博 士 學 位 1.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名 譽 博 士 提 名 遴 選 李 成 家 及 洪 三 平, 共 計 2 名, 已 簽 請 核 准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通 過 ( 七 ) 其 他 1. 本 學 期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至 104 年 5 月 31 日 止, 陸 續 辦 理 中 9

10 四 出 版 組 : ( 一 ) 中 文 校 訊 : 1. 出 版 組 每 月 出 版 中 文 校 訊, 本 學 期 逢 畢 業 季, 增 加 出 版 一 期 畢 業 特 刊 2. 中 文 校 訊 歡 迎 全 體 教 職 員 師 生 踴 躍 投 稿, 改 版 後 欄 位 如 下 : (1) 新 聞 與 活 動 報 導 或 預 告 (2) 重 要 得 獎 或 榮 譽 報 導 (3) 專 家 演 講 紀 要 或 典 範 人 物 (4) 校 友 報 導 (5) 研 發 成 果 (6) 國 際 交 流 (7) 學 術 交 流 (8) 專 業 見 學 旅 行 (9) 校 園 生 活 (10) 其 他 師 生 發 表 值 得 分 享 的 觀 點 創 作 議 題 評 析 (11) 校 友 企 業 推 廣 ( 廣 告 ) ( 二 ) 校 訊 報 架 : 1. 校 園 內 設 置 6 處 校 訊 展 示 取 閱 架, 分 別 為 : (1)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學 務 處 公 佈 欄 旁 (2) 綜 合 科 館 一 樓 (3) 共 同 科 館 一 樓 (4)7-11 便 利 商 店 旁 (5) 中 正 館 一 樓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6) 學 生 宿 舍 一 樓 (7) 另 於 藝 文 中 心 穿 廊 提 供 取 閱 2. 歡 迎 老 師 同 學 取 閱 最 新 期 之 中 文 校 訊, 並 共 同 維 護 報 架 之 整 潔 若 有 推 薦 報 架 放 置 地 點, 也 請 不 吝 提 出 ( 三 ) 電 子 平 台 : 中 文 校 訊 除 出 版 紙 本 外, 當 期 和 歷 年 校 訊 亦 提 供 電 子 檔 案 下 載 瀏 覽, 網 址 為 : ( 四 ) 校 訊 電 子 報 : 1. 為 便 於 校 友 及 教 職 員 線 上 閱 讀 校 訊, 出 版 組 與 資 工 系 師 生 共 同 製 作 臺 北 科 大 校 訊 電 子 報 2. 電 子 報 發 送 : 校 友 部 分 : 由 校 友 聯 絡 中 心 協 助 寄 送 全 校 教 職 員 : 由 出 版 組 寄 送 ( 五 ) 其 他 活 動 : 1. << 除 了 說 再 見 2015>> 北 科 畢 業 季 圖 文 徵 選 : 徵 件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5 月 2 日 止 參 加 資 格 : 臺 北 科 大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在 校 生 均 可 參 加 10

11 五 視 聽 教 學 中 心 : ( 一 ) 本 學 期 舉 辦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比 賽, 於 5 月 5 日 上 午 10 時 於 一 教 3 樓 語 言 教 室 舉 行, 各 部 制 級 共 有 109 名 學 生 報 名 參 加 ( 二 ) 英 文 寫 作 諮 詢 及 英 文 能 力 輔 導 : 由 6 位 專 案 約 聘 教 師 ( 董 紫 儀 陳 穎 安 莊 欣 慈 郭 美 純 林 家 薇 陳 綉 諭 ) 擔 任 諮 詢 老 師, 每 人 每 週 開 放 諮 詢 服 務 4 小 時, 每 週 共 24 小 時 主 旨 在 幫 助 本 校 教 師 以 及 研 究 生 熟 識 英 文 論 文 書 寫 格 式 諮 詢 預 約 網 站 已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建 置 於 本 校 入 口 網 站 > 資 訊 系 統 > 教 務 系 統 > 視 教 中 心 資 訊 平 台 > 英 文 寫 作 諮 詢 預 約 報 名 系 統 上 ( 三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英 語 能 力 鑑 定 考 試 已 於 4 月 6 日 至 4 月 30 日 開 放 報 名, 本 次 測 驗 採 劍 橋 國 際 職 場 英 檢 BULATS 官 方 提 供 之 題 型, 報 名 人 數 預 計 為 為 150 人, 將 於 5 月 19 進 行 測 驗, 歡 迎 本 校 教 職 員 生 報 名 參 加 ( 四 ) 職 場 英 文 實 戰 班 : 延 聘 夏 珮 玲 老 師 擔 任 授 課 教 師 主 旨 在 幫 忙 指 導 解 決 研 究 生 論 文 寫 作 常 見 問 題 本 課 程 於 每 週 四 晚 上 18:30 進 行, 每 週 課 程 3 小 時, 上 課 地 點 為 一 教 101 教 室, 報 名 人 數 為 48 人 為 配 合 課 程 及 即 將 畢 業 之 學 生 需 求, 並 於 6 月 1 日 18:30-21:30 辦 理 一 對 一 英 文 履 歷 檢 測, 並 於 3 月 17 日 及 6 月 9 日 辦 理 一 對 一 英 文 模 擬 面 共 2 場, 本 學 期 邀 請 NVIDIA 香 港 商 輝 達 香 港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人 資 經 理 陳 惠 瑛 女 士 及 銘 傳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研 究 所 周 宛 青 助 理 教 授 擔 任 面 試 官 本 課 程 結 束 後 將 有 30 位 同 學 參 加 劍 橋 國 際 職 場 英 檢 BULATS 測 驗 ( 五 ) 本 學 期 全 新 加 開 英 文 寫 作 專 精 班, 邀 請 邀 請 劍 橋 大 學 授 權 認 證 口 說 及 寫 作 測 驗 試 務 官 Chris Smith 蒞 校 授 課, 課 程 涵 蓋 辦 公 室 書 信 及 職 場 情 境 與 客 戶 的 互 動 出 差 商 務 旅 行 市 場 行 銷 等 商 務 寫 作 及 時 事 評 論 寫 作 訓 練, 因 本 課 程 採 全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對 象 為 通 過 CEFR B1 等 級 之 本 校 各 學 制 學 生 為 主 上 課 時 間 為 104 年 03 月 10 日 至 104 年 6 月 2 日, 晚 間 每 週 二 18:30-20:30 本 課 程 結 束 後 將 有 41 位 同 學 參 加 BULATS 國 際 職 場 英 檢 寫 作 測 驗 ( 六 )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ETS 多 益 測 驗 日 本 語 測 驗, 均 假 本 校 舉 行 各 項 / 級 測 驗, 視 教 中 心 及 相 關 試 務 人 員 支 援 辦 理 六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2 月 2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於 104 年 3 月 2 日 完 成 年 度 獎 勵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修 正 計 畫 及 經 費 請 撥 相 關 表 單 送 部 ( 二 ) 配 合 北 區 技 專 校 院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主 軸 二 : 教 學 深 耕 務 實 致 用 計 畫, 年 度 將 協 輔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並 於 2 月 12 日 前 協 助 完 成 三 校 計 畫 書 ( 三 ) 配 合 北 區 技 專 校 院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主 軸 三 : 擘 劃 技 職. 學 用 扎 根 主 軸 四 : 創 聚 人 文. 博 雅 育 才 計 畫, 本 處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提 出 主 軸 三 : 務 實 致 用 全 人 教 育 及 主 軸 四 : 營 造 藝 品 科 大 計 畫, 並 於 2 月 12 日 完 成 繳 交 計 畫 書 ( 四 ) 為 執 行 北 區 主 軸 二 : 教 學 深 耕 務 實 致 用 計 畫, 本 校 於 104 年 4 月 9 日 與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雙 方 教 務 處 進 行 第 一 次 交 流 會 議 會 中 由 教 務 長 帶 領 本 校 教 務 處 各 組 中 心 代 表, 針 對 提 升 師 生 實 務 能 力 教 師 評 鑑 計 畫 採 取 之 績 效 檢 核 管 控 機 制 教 學 資 源 平 臺 整 合 課 程 地 圖 系 統 及 運 作 經 驗 等 議 11

12 題 進 行 實 質 意 見 交 換, 盡 力 提 供 本 校 相 關 運 作 經 驗 ( 五 ) 本 校 受 理 教 育 部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計 畫, 本 學 期 已 受 理 123 件 業 師 申 請, 累 計 協 同 課 程 時 數 為 1,366 小 時 ( 六 ) 本 校 辦 理 產 業 導 師 制 度, 本 學 期 已 受 理 6 件 產 業 導 師 申 請, 輔 導 學 生 人 次 為 280 人, 輔 導 總 時 數 為 170 小 時, 目 前 仍 受 理 申 請, 歡 迎 應 屆 畢 業 班 之 授 課 教 師 踴 躍 提 出 申 請 ( 七 )104 年 教 師 赴 業 界 實 務 研 習 計 畫 申 請 期 限 至 5 月 31 日 止, 申 請 表 件 請 至 下 列 網 址 下 載, 歡 迎 教 師 踴 躍 申 請 ( 八 ) 為 提 供 師 生 汲 取 產 業 新 知, 將 於 校 刊 中 設 立 產 業 新 知 專 欄, 歡 迎 師 生 踴 躍 投 稿 投 稿 說 明 : 1. 每 月 10 日 前 提 供 一 則 產 業 新 知 分 享, 請 提 供 出 處 來 源, 並 針 對 該 文 章 撰 寫 約 800 字 之 學 術 研 究 應 用 或 相 關 衍 生 2. 獲 刊 登 文 章, 每 篇 補 助 3,000 元 工 讀 金 或 業 務 費 ( 九 ) 為 縮 短 學 校 與 就 業 市 場 之 距 離, 透 過 專 任 教 師 或 與 企 業 講 師 合 作 於 大 三 大 四 開 設 與 產 業 密 切 接 軌 之 最 後 一 哩 產 學 結 合 模 組 化 課 程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最 後 一 哩 共 計 31 門 課 程 申 請 ( 十 ) 為 鼓 勵 產 學 結 合 之 專 題 雙 師 製 作, 教 資 中 心 特 補 助 業 界 專 家 諮 詢 費 及 學 生 團 隊 專 題 研 究 材 料 費, 申 請 日 期 至 4 月 17 日 截 止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申 請 系 所 包 含 分 子 系 電 機 系 機 械 系 及 文 發 系 等 共 9 件 ( 十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就 業 達 人 講 座 - 職 場 必 勝 的 法 則 講 座,2 月 25 日 至 4 月 1 日 每 週 三 晚 上 6:30-9:00, 由 各 大 領 域 企 業 代 表 及 人 資 主 管 角 度, 分 享 職 場 趨 勢 與 就 業 資 訊, 使 同 學 提 早 對 於 求 職 做 完 整 之 準 備 本 學 期 邀 請 到 德 淵 企 業 潤 泰 工 程 聯 詠 科 技 士 林 電 機 人 資 部 門 長 官 蒞 臨 親 自 至 課 堂 講 授 ( 十 二 ) 教 資 中 心 本 學 期 針 對 就 業 需 求 辦 理 職 能 模 組 講 座,4 月 14 日 5 月 12 日 5 月 19 日 6 月 9 日 週 二 10:00-12:00, 規 劃 四 大 主 題 : 1. 職 場 情 緒 力 抗 壓 帶 來 好 人 際 - 職 場 新 環 境 新 面 孔, 如 何 輕 鬆 面 對 2. 形 象 提 升 力 職 場 禮 儀 及 形 象 管 理 - 如 何 塑 造 專 業 形 象? 面 試 穿 什 麼 好? 3. 面 試 加 分 力 搞 懂 面 試 潛 規 則 - 虛 擬 面 試 實 境, 求 職 現 場 不 緊 張 4. 履 歷 強 化 力 掌 握 求 職 致 勝 黃 金 鑰 - 輕 鬆 掌 握 履 歷 自 傳 寫 作 技 巧 ( 十 三 ) 由 本 校 遴 選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至 高 職 學 校 擔 任 小 老 師 學 期 間 針 對 基 礎 學 科 進 行 輔 導, 輔 導 時 間 安 排 於 第 八 節 及 課 後, 至 高 職 學 校 駐 點 ; 本 學 期 共 選 出 12 位 小 老 師 參 與 輔 導 ( 十 四 ) 教 資 中 心 本 學 期 將 於 5 月 26 日 6 月 2 日 週 二 10:00-12:00, 舉 辦 履 歷 診 療 課 程, 由 業 界 資 深 專 家 為 學 生 一 對 一 診 療, 輔 導 學 生 履 歷 撰 寫 與 面 試 技 巧 ( 十 五 ) 教 資 中 心 辦 理 職 業 倫 理 計 畫 本 學 期 4 月 2 日 4 月 9 日 6 月 4 日 於 綜 合 科 館 第 一 演 講 廳 舉 辦 工 程 倫 理 講 座 已 完 成 兩 場 講 座, 與 會 人 數 約 900 人 ( 十 六 ) 教 資 中 心 於 103 學 年 起 辦 理 未 來 企 業 家 最 後 一 哩 課 程 本 學 期 每 週 二 晚 上 6 點 30 分 於 綜 合 科 館 第 三 演 講 廳 舉 辦 已 完 成 領 導 與 溝 通 共 7 場 講 座, 12

13 上 下 學 期 含 研 習 營 共 約 470 人 ( 十 七 ) 本 校 職 員 英 語 班 第 三 期 於 5 月 12 日 開 始, 至 7 月 8 日 結 束, 共 實 施 9 週, 計 47 位 同 仁 報 名 並 將 於 5 月 15 日 及 7 月 8 日 辦 理 前 測 與 後 測, 以 鼓 勵 本 校 同 仁 學 習 英 語, 提 升 英 語 能 力 及 多 益 測 驗 應 考 能 力, 使 能 因 應 國 際 化 之 趨 勢, 進 而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十 八 ) 北 科 之 英 教 材 已 於 103 學 年 度 起 於 六 學 院 課 程 中 全 面 使 用 ( 十 九 ) 本 校 全 英 語 學 習 園 區 計 畫 本 期 於 104 年 4 月 11 日 至 5 月 30 日 實 施, 本 校 共 計 41 位 學 生 報 名 本 期 課 程 已 於 4 月 11 日 實 施 前 測, 將 於 5 月 30 日 進 行 後 測, 檢 驗 學 習 成 效 ( 二 十 ) 本 中 心 之 紐 約 模 擬 聯 合 國 (NMUN) 計 畫, 經 長 期 培 育 並 甄 選 出 14 位 學 生 儲 備 代 表, 業 於 3 月 18 日 至 27 日 赴 紐 約 參 與 2015 紐 約 模 擬 聯 合 國 會 議, 模 擬 擔 任 史 瓦 濟 蘭 之 外 交 官, 與 來 自 全 球 300 所 大 學,5,000 多 名 學 生 代 表 一 起 進 入 聯 合 國 大 會 堂 共 同 探 討 全 球 關 注 議 題, 並 榮 獲 大 會 代 表 團 榮 譽 獎 以 及 兩 位 傑 出 代 表 獎 ( 二 十 一 ) 為 提 升 學 生 國 際 觀 素 養 並 培 養 海 外 服 務 之 熱 忱, 本 中 心 業 已 於 4 月 20 日 協 助 同 學 完 成 外 交 部 國 際 青 年 大 使 送 審 資 料, 其 中 本 校 共 4 位 學 生 進 入 複 選 面 試 階 段, 該 結 果 將 於 5 月 公 佈 此 外, 並 於 4 月 20 日 函 送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僑 校 服 務 計 畫 書 3 案 及 國 際 志 工 計 畫 書 1 案, 甄 選 結 果 亦 將 於 5 月 公 佈 預 計 於 5 月 份 開 始 進 行 一 系 列 培 訓 課 程 ( 二 十 二 ) 教 資 中 心 持 續 辦 理 國 際 觀 培 養 系 列 講 座, 本 學 期 於 每 週 二 開 設 國 際 觀 培 養 全 球 商 業 脈 動 講 座, 每 週 四 開 設 國 際 觀 培 養 布 局 東 協 放 眼 國 際 講 座, 共 計 十 二 堂 課, 由 各 大 領 域 企 業 高 階 主 管 提 升 學 生 對 於 職 場 的 認 識, 並 進 一 步 強 化 學 生 的 就 業 競 爭 力, 共 計 496 名 學 生 參 與 ( 二 十 三 ) 有 鑑 於 東 南 亞 新 興 市 場 崛 起 及 培 育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教 資 中 心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持 續 開 設 泰 語 越 南 語 馬 來 語 等 三 門 東 南 亞 語 言 課 程, 邀 請 外 籍 師 資 譚 華 德 丁 氏 蓉 魏 敏 樺 及 王 麗 蘭 老 師 授 課, 訓 練 學 生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當 地 文 化 政 治 經 貿 現 況 認 識, 提 供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新 契 機 ( 二 十 四 ) 為 增 進 學 生 創 造 與 創 意 思 考 能 力, 辦 理 創 新 講 座 - 產 品 / 服 務 創 新 實 務 ( 二 ), 邀 請 業 界 知 名 創 意 人 蒞 校 進 行 經 驗 分 享, 以 提 升 學 生 創 新 力, 本 學 期 共 計 148 位 學 生 選 修 課 程 時 間 為 3 月 12 日 3 月 19 日 3 月 26 日 4 月 09 日 及 4 月 16 日 週 四 18:30-21:10, 邀 請 業 師 名 單 如 下 : 1. 宜 蘭 縣 文 化 局 長 / 台 北 故 事 館 開 館 館 長 林 秋 芳 小 姐 2. 資 策 會 數 位 教 育 研 究 所 數 位 創 意 中 心 組 長 傅 慧 娟 小 姐 3.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與 工 程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教 授 / 企 業 教 練 林 均 燁 小 姐 4. 台 東 縣 副 縣 長 / 交 通 大 學 建 築 研 究 所 教 授 張 基 義 先 生 5.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工 業 設 計 系 專 任 教 師 陸 定 邦 先 生 ( 二 十 五 ) 為 提 升 學 生 的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辦 理 企 業 講 座 - 經 營 管 理 之 道, 邀 請 國 內 成 功 企 業 高 階 主 管 蒞 校 進 行 實 務 宴 饗, 介 紹 企 業 如 何 擴 充 事 業 版 圖 多 角 化 經 營, 以 達 企 業 永 續 成 長 與 經 營 的 目 標 本 學 期 共 計 331 位 學 生 選 修 課 程 時 間 為 3 月 04 日 3 月 11 日 3 月 18 日 3 月 25 日 及 4 月 1 日 週 三 18:30-21:10, 邀 請 業 師 名 單 如 下 : 13

14 1. 安 杰 國 際 物 業 集 團 陳 品 峯 董 事 長 2. 樹 德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吳 宜 叡 總 經 理 3. 台 灣 數 位 光 訊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廖 紫 岑 副 董 事 長 4. 聚 積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楊 立 昌 董 事 長 5. 瑞 軒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吳 春 福 總 經 理 ( 二 十 六 ) 為 鼓 勵 學 生 打 破 舊 有 思 考 框 架, 解 放 慣 用 邏 輯 思 維, 於 103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開 設 創 意 與 創 新 思 維 課 程, 邀 請 業 界 專 家 共 同 授 課, 課 程 時 間 為 2 月 25 日 至 6 月 24 日 每 週 三 18:30-21:00 ( 二 十 七 ) 為 提 供 競 賽 實 戰 舞 台, 以 利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能 相 互 交 流 學 習, 教 資 中 心 於 104 年 3 月 至 6 月 舉 辦 8th 全 國 大 專 盃 創 業 競 賽, 以 鼓 勵 學 生 發 揮 創 意, 並 將 其 創 意 點 子 具 體 化, 展 現 實 作 技 能 ( 二 十 八 ) 教 資 中 心 於 優 化 北 科 V 集 合 講 座 影 音 平 台 使 用 介 面 及 影 音 分 類, 並 持 續 匯 集 創 新 創 業 國 際 觀 培 養 就 業 / 職 場 達 人 及 最 後 一 哩 課 程 等 優 質 講 座 及 校 園 活 動 實 況 影 音 ( 目 前 計 有 1400 項 影 音 ), 作 為 學 生 進 行 自 我 學 習 之 線 上 資 源 ( 二 十 九 ) 教 資 中 心 以 數 位 北 線 開 放 資 源 平 台 推 廣 校 內 外 開 放 影 音 資 源 ( 如 李 嘉 華 校 友 補 助 開 發 之 開 放 式 課 程 ), 同 時 精 選 呈 現 TED Youtube 及 itunes U 等 知 名 平 台 資 源, 希 冀 學 生 透 過 平 台 的 轉 介, 認 識 多 元 化 的 資 源 媒 介, 並 將 資 源 有 效 納 入 自 我 學 習 的 策 略 另 將 數 位 北 線 內 容 以 App 程 式 發 佈, 提 供 師 生 能 隨 時 透 過 手 機 汲 取 資 源 ( 三 十 )104 年 度 9 至 11 月 計 有 電 路 學 電 子 學 財 務 管 理 數 位 系 統 基 礎 與 電 路 化 簡 技 術 西 方 文 化 面 面 觀 傾 聽 台 灣 - 文 化 與 古 蹟 等 6 門 課 程 進 行 磨 課 師 線 上 教 學 模 式, 並 將 透 過 社 群 連 結 校 際 交 流 及 校 友 串 流 等 機 制 同 時 展 開 兩 波 MOOCs Everyday 宣 傳 活 動 ( 三 十 一 ) 本 學 期 機 率 與 統 計 光 電 科 技 簡 介 計 算 機 程 式 設 計 宗 教 概 論 國 文 越 南 文 化 與 語 言 泰 國 文 化 與 語 言 等 7 門 課 程 進 行 翻 轉 教 室 教 學 模 式 另 教 資 中 心 現 進 行 各 翻 轉 課 程 之 實 況 拍 攝, 並 擷 取 及 後 製 重 點 教 學 片 段, 並 發 佈 至 北 科 翻 轉 教 室 計 畫 網 站, 作 為 計 畫 成 果 及 宣 傳 素 材 14

15 伍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提 送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案 : 一 案 由 : 因 應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改 革,104 學 年 度 起 新 增 博 雅 課 程 創 新 與 創 業 向 度,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各 系 調 整 博 雅 核 心 課 程 向 度 之 彙 整 資 料,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通 識 中 心 及 教 務 處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二 案 由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新 增 設 7 門 通 識 課 程,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適 用 三 案 由 : 本 校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共 同 英 文 課 程 變 革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與 應 用 英 文 系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四 案 由 : 有 關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17 系 認 列 大 三 共 同 選 修 英 文 課 程 為 畢 業 跨 系 所 選 修 學 分 事 宜,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逕 於 說 明 二 所 列 17 系 ( 含 學 士 班 )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加 註,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五 案 由 : 機 電 學 院 修 訂 部 分 系 所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機 電 學 院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六 案 由 : 機 電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新 增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碩 士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機 電 學 院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適 用 七 案 由 : 電 資 學 院 修 訂 各 系 所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電 資 學 院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八 案 由 : 光 電 系 與 義 大 利 University of Pavia (UPV) 雙 聯 學 制 課 程 案,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電 資 學 院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依 所 審 查 之 課 程 規 劃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九 案 由 : 工 程 學 院 修 訂 各 系 組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說 明,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工 程 學 院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材 資 系 新 增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8 點 內 容 溯 及 自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開 始 適 用, 其 餘 化 工 系 及 四 系 一 班 新 增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內 容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15

16 十 案 由 : 土 木 系 新 增 104 學 年 度 香 港 生 二 技 專 班 課 程 科 目 表, 並 修 訂 104 學 年 度 大 陸 生 ( 專 升 本 ) 二 技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工 程 學 院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十 一 案 由 : 管 理 學 院 部 分 系 組 修 訂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科 目 表 與 備 註 欄,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管 理 學 院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十 二 案 由 : 管 理 學 院 新 增 104 學 年 度 經 營 管 理 系 香 港 二 技 專 班 課 程 科 目 表 及 廚 具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 秋 季 班 )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管 理 學 院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適 用 十 三 案 由 : 設 計 學 院 修 訂 各 系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科 目 表 及 備 註 欄,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設 計 學 院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十 四 案 由 :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修 訂 系 所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十 五 案 由 : 機 電 學 院 修 訂 機 械 系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及 能 源 系 產 學 訓 專 班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機 電 學 院 進 修 部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十 六 案 由 : 機 電 學 院 新 增 車 輛 系 進 修 部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104 學 年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機 電 學 院 進 修 部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十 七 案 由 : 電 資 學 院 調 整 進 修 部 電 子 系 四 技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電 資 學 院 進 修 部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十 八 案 由 :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系 104 學 年 度 新 增 進 修 部 二 技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工 程 學 院 進 修 部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十 九 案 由 : 設 計 學 院 調 整 進 修 部 建 築 系 二 技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設 計 學 院 進 修 部 16

17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二 十 案 由 : 管 理 學 院 EMBA 泰 國 境 外 專 班 修 訂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科 目 表 與 備 註 欄,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管 理 學 院 進 修 部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17

18 陸 宣 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 一 案 由 : 本 學 期 計 有 9 位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30 位 學 生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期 成 績,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研 教 組 進 修 部 決 議 : 應 英 碩 一 童 OO 同 學 之 成 績, 授 權 由 教 務 處 於 會 後 了 解 是 否 有 權 益 受 侵 犯 之 事 項, 若 有, 則 維 持 其 原 始 成 績 ; 若 無, 則 同 意 教 師 更 改 成 績 其 餘 申 請 案 同 意 更 改 學 生 成 績 副 校 長 指 示 : 有 關 教 師 更 改 學 生 成 績 部 分, 請 教 務 處 於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時, 務 必 註 記 於 教 師 升 等 之 教 務 相 關 表 現 紀 錄 中, 以 利 校 級 教 評 會 討 論 附 記 : 有 關 童 OO 同 學 成 績 更 改 案, 經 會 後 由 教 務 處 與 應 英 系 確 認 該 生 並 無 以 此 成 績 申 請 任 何 獎 學 金 之 情 事, 故 童 OO 同 學 成 績 更 改 為 70 分 辦 理 情 形 : 已 辦 理 成 績 更 正 二 案 由 :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加 修 資 訊 工 程 系 為 雙 主 修 審 查 辦 法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資 工 系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本 案 溯 及 在 校 生 適 用 本 修 正 辦 法 已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網 站, 本 (103) 學 年 度 並 有 1 位 學 生 以 新 修 正 辦 法 申 請 修 讀 三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十 六 條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報 部 核 定 ( 字 第 號 函 ) 並 自 103 學 年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適 用 四 案 由 : 新 增 本 校 培 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軌 道 車 輛 科 專 門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報 部 申 請 並 於 104 年 3 月 5 日 依 教 育 部 之 審 查 意 見 進 行 修 改 五 案 由 : 有 關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一 貫 學 程 辦 法 各 系 所 錄 取 名 額 甄 選 標 準 及 甄 選 程 序 修 訂 一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各 系 所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並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實 施 六 案 由 : 本 校 學 費 繳 交 及 退 費 辦 法 第 七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18

19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並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實 施 七 案 由 :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並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實 施 八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開 設 準 則 一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並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實 施 九 案 由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新 增 設 6 門 通 識 選 修 課 程,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實 施 十 案 由 : 化 工 系 增 訂 香 港 學 生 來 臺 就 讀 本 校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並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十 一 案 由 : 能 源 與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系 擬 新 增 節 能 科 技 學 程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研 究 所 修 訂 科 技 法 律 學 程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節 能 科 技 學 程 已 公 布 並 自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實 施 ; 科 技 法 律 學 程 已 公 布 並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實 施 十 二 案 由 : 機 電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工 程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修 訂 部 分 系 所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並 自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資 財 系 調 整 部 分 必 修 課 程 開 課 時 序 溯 及 至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起 適 用 十 三 案 由 : 創 意 設 計 學 士 班 因 應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分 流 方 式 調 整, 增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並 自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19

20 十 四 案 由 : 智 慧 財 產 權 研 究 所 新 增 104 學 年 度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並 自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20

21 柒 討 論 提 案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一 覽 表 一 案 由 : 本 學 期 計 有 6 位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11 位 學 生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期 成 績,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二 案 由 :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組 實 施 辦 法, 暨 學 則 第 四 十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三 案 由 :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暨 學 則 第 六 十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四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暨 本 校 學 則 第 七 十 九 條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部 五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八 十 條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部 六 案 由 :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加 修 電 機 系 為 雙 主 修 審 查 辦 法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電 機 系 七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第 四 條 至 第 六 條 條 文, 暨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第 二 點 及 第 三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八 案 由 : 擬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上 限 實 施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九 案 由 :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十 案 由 :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十 條 修 正 草 案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十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十 一 案 由 : 本 校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十 二 案 由 : 本 校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班 分 級 分 班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21

22 案 由 ( 一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案 主 旨 本 學 期 計 有 6 位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11 位 學 生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期 成 績,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依 據 本 校 更 改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實 施 要 點 第 二 點 : 本 校 教 師 評 分 完 畢, 將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送 成 績 登 錄 單 位 後, 除 非 有 重 大 理 由, 否 則 不 得 更 改 成 績 二 本 處 經 彙 整 統 計 後, 本 學 期 計 有 6 位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11 位 學 生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期 成 績, 詳 如 申 請 更 改 學 生 成 績 一 覽 表 討 論 資 料 一 本 學 期 申 請 更 改 學 生 成 績 一 覽 表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更 改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實 施 要 點 辦 法 如 蒙 通 過, 即 予 以 更 正 該 11 位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附 帶 決 議 一 請 教 務 處 研 擬 修 改 現 行 成 績 更 正 表, 建 立 教 學 單 位 核 轉 之 檢 核 機 制, 教 師 所 備 資 料 由 教 學 單 位 檢 核 齊 備 無 誤, 並 由 任 課 教 師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後, 送 教 務 處 查 證 辦 理 二 請 教 務 處 統 整 內 部 負 責 查 證 成 績 更 正 案 之 各 組 間 聯 繫 方 式, 以 利 教 師 申 請 學 生 成 績 更 改 之 時 效 22

23 本 學 期 申 請 更 改 學 生 成 績 一 覽 表 班 級 學 號 姓 名 科 目 名 稱 任 課 教 師 更 改 成 績 原 因 原 始 更 正 後 成 績 成 績 備 註 電 機 二 丙 化 工 一 甲 化 工 三 甲 化 工 四 乙 化 工 三 乙 ** 郭 OO 機 率 ** 李 OO ** 張 OO ** 張 OO ** 劉 OO 英 文 閱 讀 和 聽 講 練 習 工 程 倫 理 有 機 化 學 張 正 春 電 機 系 張 詠 翔 應 英 系 王 玉 瑞 材 資 系 郭 文 正 化 工 系 本 人 於 104 年 1 月 19 日 網 路 登 入 分 數, 於 1 月 21 日 發 現 誤 植 該 生 分 數 為 73 分, 正 確 分 數 應 為 98 分 為 顧 及 該 生 權 益, 立 即 主 動 提 出 更 正 申 請 學 期 成 績 =( 測 驗 1+ 測 驗 2+ 測 驗 3+ 測 驗 4)/4+ 全 勤 ( 滿 分 5 分 ) 郭 生 : ( )/4+5=98 分 該 生 請 同 學 代 繳 期 末 考 卷 ( 這 是 不 允 許 的 ), 而 同 學 將 答 案 卷 混 在 題 目 卷 中, 本 人 改 考 卷 時 只 看 答 案 卷, 因 而 認 定 該 生 缺 考, 所 以 期 末 考 給 予 零 分 經 查 證 答 案 卷 確 實 夾 帶 在 題 目 卷 中, 該 生 得 滿 分 ( 滿 分 為 15 分 ), 本 人 決 定 扣 5 分 以 警 惕 學 生, 但 還 是 將 總 分 加 至 71 分 學 期 成 績 = 出 席 20%+ 參 與 10%+ 口 語 表 達 10%+ 多 益 ( 一 )15%+ 多 益 ( 二 )15%+ 期 中 考 15%+ 期 末 考 15%+ 英 文 加 分 李 生 : (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錯 誤, 應 為 85 分 誤 算 為 75 分 學 期 成 績 = 兩 次 報 告 作 業 之 平 均, 再 加 減 平 時 成 績 後 得 之 張 生 :(90+80)/2=85, 85-2=83 分 學 期 成 績 = 三 次 成 績 的 平 均 漏 登 期 末 考 成 績, 三 次 平 均 成 績 應 為 68 分 張 生 :( )/3 68 分 (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 漏 登 期 末 考 成 績, 三 次 平 均 成 績 應 為 60 分 期 末 缺 考 期 末 缺 考

24 劉 生 :( )/3=60 分 化 工 二 甲 土 木 三 甲 土 木 四 甲 臺 北 大 學 校 際 選 課 ** 許 OO ** 黃 OO ** 黃 OO ** 林 OO ** 吳 OO ** 林 OO 水 文 學 國 際 關 係 陳 彥 璋 土 木 系 何 揚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三 次 平 均 成 績 應 為 82 分, 成 績 登 入 誤 植 為 62 分 許 生 :( )/3 82 分 (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 據 陳 老 師 表 示, 誤 將 兩 名 學 號 相 近 且 同 姓 之 學 生 期 末 考 成 績 相 互 誤 登, 其 中 ** 黃 OO 同 學 38 期 末 考 成 績 應 為 缺 考, 學 期 成 績 以 缺 考 計 黃 OO 同 學 期 末 考 成 績 應 為 55 分, 學 期 成 績 為 58 分 依 其 登 載 於 課 程 系 統 之 教 學 大 綱 資 料, 學 期 成 績 = 小 考 25%+ 期 中 期 末 考 25%+ 期 末 考 30%+ 作 業 缺 考 10%+ 課 程 參 與 10% 陳 老 師 附 兩 生 期 末 考 簽 到 單 及 考 卷, 但 未 註 明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因 學 生 誤 至 他 班 參 與 期 末 考 試, 以 致 本 班 未 見 學 生 考 卷, 故 未 登 錄 期 末 考 成 績 學 期 成 績 = 期 中 考 50%+ 期 末 考 50%+10 林 生 : 66 50%+41 50% 分 (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 吳 生 : 60 50%+74 50% 分 林 生 : 71 50%+81 50% 分 期 末 缺 考 期 末 缺 考 期 末 缺 考 期 末 缺 考

25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更 改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實 施 要 點 一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校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院 七 十 九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八 十 二 年 九 月 廿 一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元 月 九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廿 六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二 本 校 教 師 評 分 完 畢, 將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送 成 績 登 錄 單 位 後, 除 非 有 重 大 理 由, 否 則 不 得 更 改 成 績 三 教 師 如 發 現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有 錯 誤, 須 檢 附 完 整 資 料 ( 該 班 全 班 學 生 平 時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暨 佔 分 方 式 ) 填 寫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表, 會 教 務 單 位 查 證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提 交 教 務 會 議 議 決 通 過 後 予 以 更 改 四 經 提 教 務 會 議 申 請 更 改 學 期 成 績 之 教 師, 除 僅 申 請 更 改 一 位 同 學 之 成 績 且 無 關 於 及 格 更 換 ( 不 及 格 分 數 改 為 及 格 亦 或 及 格 分 數 改 為 不 及 格 ) 者 外, 其 餘 教 師 皆 需 親 臨 教 務 會 議 說 明 更 改 原 因 五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5

26 案 由 ( 二 ) 提 案 主 旨 說 明 討 論 資 料 辦 法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組 實 施 辦 法, 暨 學 則 第 四 十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一 依 據 104 年 1 月 26 日 104~105 年 度 校 長 指 示 教 卓 重 要 計 畫 方 向 規 劃 會 議, 奉 校 長 指 示 104~105 年 度 本 校 重 點 執 行 方 向 之 一 : 彈 性 轉 系, 不 以 成 績 為 主, 以 面 試 為 取 向 二 查 本 校 100 至 103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因 志 趣 不 合 而 休 退 學 之 學 生 約 佔 19%, 配 合 執 行 一 個 都 不 少 計 畫 輔 導 措 施, 研 議 修 正 學 生 轉 系 組 規 定, 以 提 升 學 生 留 住 率 三 爰 修 正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組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 一 )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擴 大, 除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學 生 之 外, 並 包 含 進 修 部 四 年 制 學 生 ( 不 含 進 修 部 專 班 ) ( 二 ) 為 使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學 習, 尊 重 其 學 習 自 主 權, 本 辦 法 自 99 學 年 度 起, 已 逐 次 依 程 序 修 法 放 寬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組 之 學 業 成 績 條 件 新 修 正 條 文 不 限 制 申 請 轉 系 學 生 的 學 業 成 績 及 操 行 條 件 ( 三 ) 經 查 本 校 100 至 103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學 生 申 請 雙 主 修 5 人, 申 請 輔 系 32 人, 為 促 進 學 生 跨 領 域 學 習, 爰 放 寬 學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於 四 年 級 開 始 前, 可 轉 系 至 原 核 准 之 雙 主 修 或 輔 系, 以 增 進 學 生 跨 域 力 ( 四 ) 為 尊 重 學 生 轉 系 意 願, 並 參 考 他 校 轉 系 規 定, 各 學 部 各 系 各 年 級 核 准 學 生 轉 入 轉 出 之 名 額, 各 以 不 超 過 該 系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之 一 成 為 原 則 ( 五 ) 本 校 自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招 生 四 年 制 陸 生, 未 來 將 增 加 陸 生 轉 系 需 求, 爰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 教 高 通 字 第 號 函 釋, 及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19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增 訂 陸 生 轉 系 之 規 定 四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組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名 稱 為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十 五 條 五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業 經 104 年 4 月 21 日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修 正 通 過 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組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三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四 十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如 蒙 通 過,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擬 公 告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起 實 施 ; 學 則 部 分 擬 提 本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26

27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組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104 年 5 月 1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組 實 施 辦 法 1. 為 符 合 法 規 名 稱 體 例, 且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明 定 轉 系 之 定 義 ( 含 同 系 轉 組 ), 爰 修 正 本 辦 法 名 稱 2. 以 下 條 文 刪 除 系 組 之 文 字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辦 理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事 宜,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訂 定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四 年 制 學 生 ( 不 含 進 修 部 專 班 ) 申 請 轉 系 可 轉 入 之 年 級 : 一 二 年 級 開 始 前, 得 申 請 轉 入 各 系 二 年 級 肄 業 二 三 年 級 開 始 前, 得 申 請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系 三 年 級, 或 性 質 不 同 系 二 年 級 肄 業 三 因 特 殊 原 因 於 四 年 級 開 始 前, 得 申 請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系 原 已 核 准 雙 主 修 系 四 年 級, 或 轉 入 原 已 核 准 輔 系 三 年 級 肄 業 本 辦 法 所 稱 轉 系 含 同 系 第 一 條 為 辦 理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組 事 宜,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訂 定 學 生 轉 系 組 實 施 辦 法,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四 年 制 一 年 級 升 二 年 級 各 系 ( 組 ) 學 生 得 申 請 互 轉 入 各 系 ( 組 ) 二 年 級 肄 業 二 年 級 升 三 年 級 各 系 ( 組 ) 學 生 得 降 轉 入 各 系 ( 組 ) 二 年 級 肄 業, 惟 同 系 之 二 年 級 升 三 年 級 學 生 得 申 請 互 轉 組 所 稱 轉 系 ( 組 ) 應 包 括 平 轉 系 ( 組 ) 及 降 轉 系 ( 組 ) 降 級 轉 系 ( 組 ) 者, 其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依 轉 入 年 級 學 生 入 學 年 度 之 課 程 標 準 為 依 據 本 條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1. 條 次 變 更, 原 第 三 條 變 更 為 第 二 條 規 定 2.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四 年 制 學 生 ( 不 含 進 修 部 專 班 ), 爰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以 資 明 確 3.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篇 進 修 部 二 年 制 第 二 章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第 五 十 三 條 規 定 : 進 修 部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或 轉 入 一 般 班 級 就 讀, 爰 本 條 適 用 對 象 排 除 進 修 部 二 年 制 學 生 4. 為 尊 重 學 生 學 習 自 主 權, 增 訂 三 年 級 開 始 前, 得 申 請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系 三 年 級, 或 性 質 不 同 系 二 年 級 肄 業 5. 為 促 進 學 生 跨 領 域 學 習, 增 進 學 生 跨 域 力, 鼓 勵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或 輔 系, 增 訂 四 年 級 開 始 前, 得 申 請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系 原 已 核 准 雙 主 修 系 四 年 級, 或 轉 入 原 已 核 准 輔 系 三 年 級 肄 27

28 轉 組 降 級 轉 系 者, 其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依 轉 入 年 級 學 生 入 學 年 度 之 課 程 標 準 為 依 據 第 一 項 所 稱 性 質 相 近 系 或 性 質 不 同 系, 由 擬 轉 入 系 認 定 後, 送 各 學 部 教 務 單 位 備 查 並 公 告 第 三 條 休 學 生 轉 學 生 及 外 國 學 士 專 班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日 間 部 與 進 修 部 不 得 跨 部 轉 系, 惟 特 殊 情 況, 經 兩 部 教 務 單 位 依 相 關 規 定 審 查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應 在 本 校 經 教 育 部 當 學 年 度 核 定 招 收 陸 生 之 系 組 範 圍 內 辦 理 之 第 二 條 休 學 生 及 轉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組 業 6. 配 合 第 一 項 修 正, 第 二 項 前 段 明 定 轉 系 之 定 義 包 含 同 系 轉 組 7. 尊 重 各 系 學 術 專 業 判 斷, 增 訂 第 三 項 規 定 性 質 相 近 系 或 性 質 不 同 系 由 各 系 認 定 後, 送 各 學 部 教 務 單 位 備 查 並 公 告 8. 至 於 各 系 認 定 性 質 相 近 系 或 性 質 不 同 系, 由 各 學 部 教 務 單 位 調 查 各 系 確 認 1. 條 次 變 更, 原 第 二 條 變 更 為 第 三 條 規 定 2. 外 國 學 士 專 班 係 應 特 定 目 的 而 招 生, 其 學 籍 課 程 教 學 規 定 等 不 同 於 一 般 生, 爰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3. 經 查 教 育 部 未 訂 定 有 關 進 修 部 轉 系 限 制 之 規 範, 參 考 他 校 轉 系 規 定, 多 以 日 間 部 與 進 修 部 不 得 跨 部 轉 系 為 原 則 然 實 務 上 遇 有 學 生 因 特 殊 情 況 ( 如 家 庭 經 濟 因 素 ), 或 持 外 國 護 照 之 外 籍 生 僑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擬 申 請 跨 部 轉 系, 由 兩 部 教 務 單 位 依 相 關 規 定 審 查 是 否 符 合 進 修 部 之 就 讀 資 格, 爰 增 訂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4. 本 校 自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招 生 四 年 制 陸 生, 未 來 將 增 加 陸 生 轉 系 需 求, 爰 增 訂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5. 關 於 辦 理 陸 生 轉 系 之 規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 教 高 通 字 第 號 函 釋 略 以, 陸 生 轉 系, 應 在 教 育 部 當 學 年 度 核 定 招 收 陸 生 之 系 組 範 圍 內 辦 理 之 6. 本 處 於 104 年 4 月 16 日 下 午 電 話 向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王 小 姐 詢 問 上 述 函 示 之 意 涵, 據 復 略 以, 以 本 校 受 理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28

29 第 四 條 轉 系 以 每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辦 理 一 次 為 限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應 填 妥 申 請 單, 經 家 長 及 原 系 之 系 主 任 同 意 簽 章, 依 行 事 曆 所 訂 日 期 向 各 學 部 教 務 單 位 申 請 核 轉 各 轉 入 系 審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至 多 以 三 系 為 限, 並 提 出 擬 轉 入 系 之 志 願 序 若 同 時 經 二 系 以 上 同 意 轉 入, 以 學 生 志 願 序 為 優 先 第 四 條 轉 系 ( 組 ) 以 每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辦 理 一 次 為 限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 組 ) 應 於 第 十 七 十 八 週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以 一 系 ( 組 ) 為 限, 重 覆 申 請 者, 取 消 其 轉 系 ( 組 ) 資 格 第 五 條 申 請 轉 系 ( 組 ) 學 生 須 具 正 當 理 由, 經 家 長 同 意, 親 至 教 務 處 領 取 申 請 單, 填 妥 後 先 洽 請 原 系 之 系 主 任 簽 章, 經 教 務 處 彙 整 學 生 申 請 單 連 同 轉 系 ( 組 ) 缺 額 統 計 表 送 交 各 轉 入 系 審 查 陸 生 申 請 轉 系 為 例, 其 於 二 年 級 開 始 前, 擬 申 請 轉 系, 受 理 轉 系 組 之 範 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招 收 陸 生 之 系 組 為 限 7. 本 校 於 104 年 5 月 11 日 北 科 大 教 字 第 號 擬 函 請 教 育 部 釋 復, 有 關 陸 生 轉 系 之 系 組 範 圍 名 額 計 算 及 其 缺 額 原 因 等 事 項, 刻 正 陳 核 中 8. 另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19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刪 除 原 條 文 第 十 三 條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入 低 於 目 前 就 讀 年 級 之 學 制 班 次, 以 增 加 陸 生 轉 系 彈 性 1. 本 校 行 事 曆 原 有 訂 定 轉 系 申 請 日 期, 爰 第 一 項 修 正 為 依 行 事 曆 所 訂 日 期, 使 作 業 期 程 更 具 彈 性, 便 於 機 動 調 整 時 程 2. 為 增 加 學 生 轉 系 機 會, 每 次 申 請 至 多 三 個 系, 並 提 出 擬 轉 入 系 之 志 願 序, 爰 修 正 第 二 項,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原 第 五 條 規 定 學 生 申 請 流 程 及 行 政 單 位 辦 理 方 式, 併 入 第 四 條 規 定 之 29

30 第 五 條 各 學 部 各 系 各 年 級 核 准 學 生 轉 入 轉 出 之 名 額, 各 以 不 超 過 該 系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之 一 成 為 原 則 第 六 條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應 由 各 轉 入 系 分 別 成 立 轉 系 審 查 小 組 辦 理, 審 查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轉 入 系 主 任 及 教 師 代 表 至 少 二 人 轉 系 申 請 甄 選 方 式, 由 各 系 訂 定, 送 所 屬 學 院 核 轉 各 學 部 教 務 單 位 核 定 後 公 告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審 定 結 果, 經 各 轉 入 系 主 任 核 章 後, 送 交 各 學 部 教 務 第 六 條 轉 系 ( 組 ) 學 生 成 績 須 達 到 下 列 標 準, 且 在 校 期 間 未 受 小 過 ( 含 ) 以 上 之 處 分 者, 始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一 申 請 互 轉 系 ( 組 ) 學 生 第 一 學 年 之 學 業 成 績, 上 下 學 期 總 平 均 須 達 六 十 五 分 以 上 二 申 請 降 級 轉 系 ( 組 ) 學 生 一 二 年 級 共 四 個 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須 達 六 十 五 分 以 上 第 七 條 核 准 申 請 轉 出 各 系 ( 組 ) 名 額 至 多 以 五 名 為 限 ; 轉 入 各 系 ( 組 ) 名 額 至 多 以 三 名 為 限 如 申 請 轉 出 各 系 ( 組 ) 多 於 五 人 時, 申 請 學 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較 低 者 不 得 轉 出 ; 如 申 請 轉 入 該 系, 須 依 該 系 轉 系 ( 組 ) 缺 額 內 為 轉 入 名 額, 且 須 通 過 轉 入 系 審 查 標 準 者 第 八 條 轉 系 ( 組 ) 申 請 案 之 審 理 由 各 轉 入 系 根 據 教 務 處 彙 送 之 學 生 申 請 表 及 資 料 召 集 轉 系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 審 查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轉 入 系 主 任 及 教 師 代 表 至 少 二 人 ) 審 定, 審 定 結 果 應 如 期 交 回 教 務 處 彙 整 並 簽 奉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告 之 學 生 於 轉 系 組 審 查 通 過 後, 不 得 請 求 回 復 原 系 1. 本 條 刪 除, 以 下 條 次 配 合 調 整 2. 查 學 生 因 原 系 與 志 趣 不 合, 擬 申 請 轉 系, 惟 囿 於 學 業 成 績 限 制, 因 而 不 符 轉 系 資 格 另 參 考 他 校 規 定, 多 不 以 學 業 成 績 及 獎 懲 紀 錄 為 轉 系 條 件 3. 為 尊 重 學 生 學 習 自 主 權, 避 免 學 生 因 而 重 考 或 轉 學 至 他 校, 提 高 學 生 留 住 率, 爰 予 以 刪 除 本 條, 放 寬 申 請 轉 系 之 條 件 1. 條 次 變 更 2. 查 各 大 學 校 院 轉 系 名 額 規 定, 僅 本 校 轉 系 名 額 訂 有 數 額 3. 為 尊 重 學 生 轉 系 意 願, 並 參 考 他 校 轉 系 規 定, 各 學 部 各 系 各 年 級 核 准 學 生 轉 入 轉 出 之 名 額, 各 以 不 超 過 該 系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之 一 成 為 原 則, 以 符 比 例 4. 學 生 轉 系 申 請 單 核 轉 各 轉 入 系 審 查 時, 由 各 學 部 教 務 單 位 一 併 提 供 各 系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以 做 為 各 系 審 查 時 之 參 考 1. 條 次 變 更, 內 容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2. 為 讓 各 系 適 性 選 才, 明 訂 轉 系 審 核 程 序, 增 列 轉 系 審 查 標 準 及 甄 試 方 式 由 各 系 訂 定, 送 所 屬 學 院 核 轉 各 學 部 教 務 單 位 核 定 後 公 告 30

31 單 位, 簽 奉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告 之 學 生 於 轉 系 審 查 通 過 後, 不 得 請 求 回 復 原 系 第 七 條 轉 系 之 學 生 須 修 滿 轉 入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該 系 畢 業 條 件, 方 得 畢 業, 修 業 年 限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長 降 級 轉 系 者, 其 在 原 系 與 轉 入 系 重 複 修 習 之 年 限, 不 列 入 轉 入 系 之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併 計 第 八 條 轉 系 學 生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依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報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組 第 九 條 轉 系 ( 組 ) 之 學 生 須 修 滿 轉 入 系 ( 組 ) 規 定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該 系 ( 組 ) 畢 業 條 件, 方 得 畢 業, 修 業 年 限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長 第 十 條 轉 系 ( 組 )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依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報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 條 次 變 更 2. 查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略 以 : 四 年 制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略 以 :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得 延 長 二 學 年 3. 惟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後 段 規 定 : 降 級 轉 系 者, 其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依 轉 入 年 級 學 生 入 學 年 度 之 課 程 標 準 為 依 據 ; 考 量 學 生 就 學 權 益 之 合 理 性 明 確 性, 並 參 考 他 校 規 定, 爰 增 列 降 級 轉 系 者, 其 在 原 系 與 轉 入 系 重 複 修 習 之 年 限, 不 列 入 轉 入 系 之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併 計, 以 解 決 實 務 上 學 籍 選 課 學 雜 費 繳 交 標 準 等 疑 慮 條 次 變 更, 內 容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條 次 變 更, 內 容 未 修 正 31

32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104 年 5 月 1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第 一 條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辦 理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事 宜,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訂 定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四 年 制 學 生 ( 不 含 進 修 部 專 班 ) 申 請 轉 系 可 轉 入 之 年 級 : 一 二 年 級 開 始 前, 得 申 請 轉 入 各 系 二 年 級 肄 業 二 三 年 級 開 始 前, 得 申 請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系 三 年 級, 或 性 質 不 同 系 二 年 級 肄 業 三 因 特 殊 原 因 於 四 年 級 開 始 前, 得 申 請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系 原 已 核 准 雙 主 修 系 四 年 級, 或 轉 入 原 已 核 准 輔 系 三 年 級 肄 業 本 辦 法 所 稱 轉 系 含 同 系 轉 組 降 級 轉 系 者, 其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依 轉 入 年 級 學 生 入 學 年 度 之 課 程 標 準 為 依 據 第 一 項 所 稱 性 質 相 近 系 或 性 質 不 同 系, 由 擬 轉 入 系 認 定 後, 送 各 學 部 教 務 單 位 備 查 並 公 告 第 三 條 休 學 生 轉 學 生 及 外 國 學 士 專 班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日 間 部 與 進 修 部 不 得 跨 部 轉 系, 惟 特 殊 情 況, 經 兩 部 教 務 單 位 依 相 關 規 定 審 查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應 在 本 校 經 教 育 部 當 學 年 度 核 定 招 收 陸 生 之 系 組 範 圍 內 辦 理 之 第 四 條 轉 系 以 每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辦 理 一 次 為 限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應 填 妥 申 請 單, 經 家 長 及 原 系 之 系 主 任 同 意 簽 章, 依 行 事 曆 所 訂 日 期 向 各 學 部 教 務 單 位 申 請 核 轉 各 轉 入 系 審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至 多 以 三 系 為 限, 並 提 出 擬 轉 入 系 之 志 願 序 若 同 時 經 二 系 以 上 同 意 轉 入, 以 學 生 志 願 序 為 優 先 第 五 條 各 學 部 各 系 各 年 級 核 准 學 生 轉 入 轉 出 之 名 額, 各 以 不 超 過 該 系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之 一 成 為 原 則 第 六 條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應 由 各 轉 入 系 分 別 成 立 轉 系 審 查 小 組 辦 理, 審 查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轉 入 系 主 任 及 教 師 代 表 至 少 二 人 轉 系 申 請 甄 選 方 式, 由 各 系 訂 定, 送 所 屬 學 院 核 轉 各 學 部 教 務 單 位 核 定 後 公 告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審 定 結 果, 經 各 轉 入 系 主 任 核 章 後, 送 交 各 學 部 教 務 單 位, 簽 奉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告 之 學 生 於 轉 系 審 查 通 過 後, 不 得 請 求 回 復 原 系 第 七 條 轉 系 之 學 生 須 修 滿 轉 入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該 系 畢 業 條 件, 方 得 畢 業, 修 業 年 限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長 降 級 轉 系 者, 其 在 原 系 與 轉 入 系 重 複 修 習 之 年 限, 不 列 入 轉 入 系 之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併 計 第 八 條 轉 系 學 生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依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報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2

33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四 十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十 五 條 本 校 學 生 自 二 年 級 起 得 申 請 轉 系 組 修 讀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組,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轉 系 組 招 生 簡 章 中 規 定 入 學 後 不 可 轉 系 組 者, 從 其 規 定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組 二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三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四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他 校 輔 系 雙 主 修 須 依 本 校 與 他 校 交 流 合 作 相 關 辦 法 辦 理 第 四 十 五 條 本 校 學 生 自 二 年 級 起 得 申 請 轉 系 組 修 讀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學 生 申 請 轉 系 組,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組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轉 系 組 招 生 簡 章 中 規 定 入 學 後 不 可 轉 系 組 者, 從 其 規 定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組 二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三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四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他 校 輔 系 雙 主 修 須 依 本 校 與 他 校 交 流 合 作 相 關 辦 法 辦 理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組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名 稱 為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十 五 條 33

34 案 由 ( 三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提 案 主 旨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暨 學 則 第 六 十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為 配 合 上 修 管 理 學 院 所 屬 日 間 部 碩 士 班 ( 經 營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資 訊 與 財 金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 每 學 期 可 修 習 學 分 數 至 16 學 分, 故 擬 修 訂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暨 學 則 第 六 十 五 條 有 關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讀 學 分 之 規 定 二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業 經 104 年 5 月 5 日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討 論 資 料 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六 十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三 各 校 管 理 學 院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學 分 及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辦 法 本 案 如 蒙 通 過,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擬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 學 則 部 份 擬 提 本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34

35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訂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三 學 分 惟 修 足 應 修 學 分 數 後, 不 受 每 學 期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 大 學 部 學 生 各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一 二 三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其 中 外 籍 生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學 生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應 檢 具 完 整 證 明, 經 系 所 主 任 及 教 務 長 同 意 每 學 期 得 減 修 三 至 六 學 分, 且 應 至 少 修 習 九 學 分 以 上 ; 惟 畢 業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前 述 學 分 上 下 限 含 各 類 學 程 及 軍 訓 體 育 學 分 但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經 指 導 教 授 或 所 長 同 意 增 修 之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數 可 不 列 入 學 分 數 上 下 限 之 計 算 大 學 部 學 生 成 績 若 符 合 學 則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次 學 期 經 系 主 任 所 長 核 可 得 加 選 一 至 二 門 課 程 學 分, 並 得 修 習 較 高 年 級 或 他 系 必 選 修 課 程 大 學 部 三 四 年 級 學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上 修 大 學 部 或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每 學 期 一 門 課 程 ;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碩 士 一 貫 學 程 辦 法 甄 選 之 預 研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課 程, 最 多 每 學 期 三 門 課 程 學 分 為 限 ( 惟 專 題 討 論 類 課 程 另 計 ); 研 究 所 學 生 得 修 大 學 部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若 經 核 准, 得 修 博 士 班 課 程 國 際 交 換 學 生 於 交 換 期 間 不 受 前 項 修 習 學 分 數 下 限 之 限 制 第 二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三 學 分 ; 管 理 學 院 所 屬 日 間 部 碩 士 班 學 生 ( 不 含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 不 得 多 於 十 六 學 分 惟 修 足 應 修 學 分 數 後, 不 受 每 學 期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 大 學 部 學 生 各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一 二 三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其 中 外 籍 生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學 生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應 檢 具 完 整 證 明, 經 系 所 主 任 及 教 務 長 同 意 每 學 期 得 減 修 三 至 六 學 分, 且 應 至 少 修 習 九 學 分 以 上 ; 惟 畢 業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前 述 學 分 上 下 限 含 各 類 學 程 及 軍 訓 體 育 學 分 但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經 指 導 教 授 或 所 長 同 意 增 修 之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數 可 不 列 入 學 分 數 上 下 限 之 計 算 大 學 部 學 生 成 績 若 符 合 學 則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次 學 期 經 系 主 任 所 長 核 可 得 加 選 一 至 二 門 課 程 學 分, 並 得 修 習 較 高 年 級 或 他 系 必 選 修 課 程 大 學 部 三 四 年 級 學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上 修 大 學 部 或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每 學 期 一 門 課 程 ;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碩 士 一 貫 學 程 辦 法 甄 選 之 預 研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課 程, 最 多 每 學 期 三 門 課 程 學 分 為 限 ( 惟 專 題 討 論 類 課 程 另 計 ); 研 究 所 學 生 得 修 大 學 部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若 經 核 准, 得 修 博 士 班 課 程 國 際 交 換 學 生 於 交 換 期 間 不 受 前 項 修 習 學 分 數 下 限 之 限 制 上 修 管 理 學 院 所 屬 日 間 部 碩 士 班 之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課 學 分 數 上 限 35

36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六 十 五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104 年 5 月 1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修 訂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三 學 分 ; 管 理 學 院 所 屬 日 間 部 碩 士 班 學 生 ( 不 含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 不 得 多 於 十 六 學 分 惟 修 足 應 修 學 分 數 後, 不 受 每 學 期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增 修 之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數, 另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三 學 分 惟 修 足 應 修 學 分 數 後, 不 受 每 學 期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增 修 之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數, 另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上 修 管 理 學 院 所 屬 日 間 部 碩 士 班 之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課 學 分 數 上 限 36

37 各 校 管 理 學 院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學 分 及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學 校 科 系 畢 業 總 學 分 每 學 期 可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備 註 台 灣 大 學 政 治 大 學 交 通 大 學 成 功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一 般 生 45 碩 一 碩 二 均 20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一 般 生 42 碩 一 碩 二 均 20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碩 士 一 般 生 42 碩 一 碩 二 均 20 商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一 般 生 45 碩 一 碩 二 均 20 金 融 學 系 45 學 分 數 上 限 15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45 學 分 數 上 限 16 會 計 系 45 修 習 學 分 數 無 上 限 企 業 管 理 50 修 習 學 分 數 無 上 限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48 學 分 數 上 限 18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44 修 習 學 分 數 無 上 限 碩 博 士 班 : 二 十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但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由 各 系 ( 所 ) 自 定 管 理 科 學 所 42 修 習 學 分 數 無 上 限 碩 博 士 班 究 生 應 修 學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42 修 習 學 分 數 無 上 限 分 數 及 獲 得 學 位 須 通 過 之 各 項 考 核 規 定, 由 各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自 行 擬 定, 經 教 務 資 訊 管 理 與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39 修 習 學 分 數 無 上 限 會 議 通 過 後, 明 列 於 各 - 財 務 金 融 碩 士 班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之 研 究 生 修 業 規 章 並 實 施 之 國 企 碩 士 班 46 學 分 數 上 限 15 每 學 期 至 多 只 能 修 五 門 企 管 碩 士 班 45 學 分 數 上 限 15 課 ( 不 包 含 專 題 研 討 ) 財 務 金 融 所 39 學 分 數 上 限 15 37

38 學 校 科 系 畢 業 總 學 分 每 學 期 可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備 註 台 北 大 學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42 上 限 18 學 分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一 般 生 42 不 得 低 於 3 學 分 國 際 企 業 研 究 所 46 上 限 18 學 分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44 上 限 13 學 分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企 管 碩 士 班 42 無 上 限 財 務 金 融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42 無 上 限 上 限 18 學 分 系 所 自 訂 上 限 19 學 分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由 各 該 系 ( 所 ) 定 之 但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一 門 科 目, 不 得 多 於 十 八 學 分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由 各 研 究 所 自 訂 之 研 究 生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七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九 學 分 38

39 案 由 ( 四 )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部 提 案 主 旨 修 訂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暨 本 校 學 則 第 七 十 九 條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含 EMBA 專 班 ) 課 程 科 目 表 規 定 : 經 營 管 理 碩 專 班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為 44 學 分 ; 本 校 EMBA 專 班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為 42 學 分 ; 境 外 EMBA 專 班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為 30 學 分 二 為 使 學 生 能 於 4 學 期 內 完 成 課 程 之 修 習, 擬 修 訂 條 文, 允 許 管 理 學 院 進 修 部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由 不 得 多 於 十 二 學 分, 提 高 至 不 得 多 於 十 三 學 分 三 擬 修 訂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1 項 條 文, 暨 本 校 學 則 第 七 十 九 條, 有 關 管 理 學 院 進 修 部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之 規 定 討 論 資 料 一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二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 草 案 ) 三 本 校 學 則 第 七 十 九 條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四 國 內 具 代 表 性 大 學 管 理 類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修 業 年 限 彙 整 表 辦 法 本 案 如 蒙 通 過,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擬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實 施 ; 學 則 部 份 擬 提 本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39

40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 第 1 項 )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學 分, 惟 管 理 學 院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十 三 學 分 已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者, 不 受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 第 2 項 )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學 分, 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得 加 修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四 學 分 ( 第 3 項 ) 大 學 部 畢 業 班 學 生 於 最 後 一 學 期 得 加 修 課 程 四 學 分 第 二 條 ( 第 1 項 )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學 分, 惟 EMBA 專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十 二 學 分 已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者, 不 受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 第 2 項 )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學 分, 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得 加 修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四 學 分 ( 第 3 項 ) 大 學 部 畢 業 班 學 生 於 最 後 一 學 期 得 加 修 課 程 四 學 分 一 文 字 修 訂 二 為 使 管 理 學 院 學 生 能 於 4 學 期 內 完 成 課 程 之 修 習, 爰 修 正 第 1 項 條 文, 調 整 管 理 學 院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課 學 分 數 上 限, 使 管 理 學 院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十 三 學 分 40

41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部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部 頒 法 令 及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第 二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學 分, 惟 管 理 學 院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十 三 學 分 已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者, 不 受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學 分, 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得 加 修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四 學 分 大 學 部 畢 業 班 學 生 於 最 後 一 學 期 得 加 修 課 程 四 學 分 第 三 條 全 學 年 之 課 程 必 須 按 照 課 程 先 後 順 序 修 習 第 四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前 學 年 重 ( 補 ) 修 以 在 本 系 低 年 級 重 ( 補 ) 修 為 原 則, 唯 上 課 時 間 不 得 衝 堂, 否 則 衝 堂 科 目 均 予 以 註 銷 跨 系 組 重 ( 補 ) 修 之 科 目, 其 科 目 名 稱 課 程 內 容 學 期 數 修 習 別 ( 必 選 修 ) 必 須 與 本 系 組 完 全 相 同, 且 學 分 數 不 低 於 本 系 組 所 開 設 者, 並 須 先 經 系 主 任 及 教 務 組 同 意 ; 已 修 習 及 格 的 科 目 不 得 重 選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不 論 必 修 或 選 修 科 目 均 以 在 本 班 ( 系 ) 修 習 為 原 則 ( 選 修 科 目 如 本 班 ( 系 ) 未 開 者 例 外 ), 低 年 級 學 生 不 宜 修 習 高 年 級 之 科 目 第 六 條 選 修 科 目 開 班 人 數 標 準 如 下 :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EMBA 專 班 : 十 三 人 其 他 系 所 : 七 人 ;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十 三 人 選 修 人 數 不 足 但 已 達 1/2( 含 ) 以 上 之 課 程, 系 ( 所 ) 至 多 可 提 報 1(1) 門 課 程 並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通 過 確 有 開 課 必 要, 並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經 專 簽 ( 附 會 議 紀 錄 ) 送 進 修 部 核 准 者 不 受 此 限 第 七 條 初 選 及 加 退 選 程 序 如 下 : 一 初 選 採 網 路 選 課, 學 生 依 據 網 路 選 課 須 知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初 選 課 程 之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越 該 學 生 每 學 期 可 修 習 學 分 之 上 限 二 加 退 選 課 程 應 上 網 進 行 網 路 加 退 選, 並 依 授 課 教 師 之 課 程 設 定 條 件 完 成 簽 核 程 序, 且 研 究 生 之 加 退 選 應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完 成 網 路 加 退 選 程 序, 逾 期 不 得 補 辦 學 生 辦 理 加 退 選, 須 由 授 課 教 師 衡 酌 開 課 狀 況, 以 決 定 同 意 與 否 三 學 生 須 於 開 學 後 第 三 週 上 網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如 有 錯 誤 應 於 第 三 週 內 向 教 務 組 申 請 更 正 ( 索 取 選 課 異 動 報 告 書 ) 四 學 生 於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如 有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之 課 程, 可 於 第 十 二 週 結 束 前 上 網 下 載 撤 選 申 請 單, 經 授 課 教 師 系 主 任 ( 所 長 ) 同 意 後 始 可 辦 理 撤 選, 並 不 退 學 分 費, 唯 撤 選 後 總 修 課 學 分 數 仍 不 得 低 於 該 學 期

42 最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延 修 生 須 至 少 保 留 一 門 課, 此 類 撤 選 課 程, 不 登 錄 成 績, 但 註 明 該 課 程 撤 選 第 八 條 學 生 辦 理 選 課 之 後, 經 發 現 有 不 符 規 定 者, 教 務 組 通 知 學 生 後, 得 逕 予 註 銷 不 符 規 定 之 科 目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之 處,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2

43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七 十 九 條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七 十 九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學 分 ; 惟 管 理 學 院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十 三 學 分 但 已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不 受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 另 研 究 生 最 後 一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可 放 寬 上 限 第 七 十 九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學 分 ; 惟 EMBA 碩 職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十 二 學 分 但 已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不 受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 另 研 究 生 最 後 一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可 放 寬 上 限 一 文 字 修 訂 二 為 使 管 理 學 院 學 生 能 於 4 學 期 內 完 成 課 程 之 修 習, 爰 修 訂 第 79 條 條 文, 調 整 管 理 學 院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課 學 分 數 上 限, 使 管 理 學 院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十 三 學 分 43

44 各 大 學 校 院 管 理 類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修 業 年 限 彙 整 表 學 校 及 課 程 畢 業 學 分 修 業 年 限 備 註 台 灣 大 學 EMBA 36 學 分 最 快 2 年 論 文 不 計 學 分 政 治 大 學 EMBA 46 學 分 2-4 含 論 文 6 學 分 政 治 大 學 境 外 EMBA 46 學 分 2-4 含 論 文 6 學 分 交 通 大 學 EMBA 42 學 分 含 論 文 3 學 分 交 通 大 學 碩 專 班 42 學 分 1-5 年 含 論 文 3 學 分 清 華 大 學 EMBA 43 學 分 含 論 文 4 學 分 清 華 大 學 碩 專 班 43 學 分 含 論 文 4 學 分 成 功 大 學 EMBA 51 學 分 含 論 文 6 學 分 台 北 大 學 EMBA 46 學 分 2-4 年 含 論 文 6 學 分 台 北 大 學 碩 專 班 50 學 分 2-4 年 含 論 文 6 學 分 中 正 大 學 EMBA 45 學 分 含 論 文 3 學 分 中 正 大 學 碩 專 班 48 學 分 含 論 文 6 學 分 中 山 大 學 同 濟 EMBA 45 學 分 2-4 年 含 論 文 中 央 大 學 EMBA 41 學 分 含 論 文 6 學 分 中 央 大 學 碩 專 班 42 學 分 1-4 年 含 論 文 6 學 分 中 興 大 學 EMBA ( 企 管 財 金 會 資 行 銷 組 ) 中 興 大 學 EMBA ( 企 業 領 袖 組 ) 中 興 大 學 EMBA ( 兩 岸 台 商 組 ) 48 學 分 1-4 年 含 論 文 6 學 分 36 學 分 1-4 年 含 論 文 6 學 分 42 學 分 1-4 年 含 論 文 6 學 分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EMBA 45 學 分 論 文 不 計 學 分 44

45 案 由 ( 五 )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部 提 案 主 旨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八 十 條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因 進 修 部 接 獲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陳 情 略 以, 由 於 修 畢 課 程 就 需 二 年 的 時 間, 白 天 上 班 只 能 利 用 晚 上 和 周 末 寫 論 文, 許 多 學 生 論 文 趕 不 出 來, 導 致 專 班 今 年 目 前 僅 2 位 畢 業 因 此 建 議 在 職 班 同 學 能 否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經 查 本 校 部 分 系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畢 業 平 均 需 修 業 3 年 半, 國 內 其 他 大 學 之 社 會 科 學 及 語 言 相 關 領 域 碩 士 學 位 平 均 修 業 年 限 為 3-4 年 三 為 考 量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白 天 皆 有 工 作 負 擔, 修 業 年 限 中 修 完 所 有 學 分 已 屬 不 易, 若 僅 因 學 位 論 文 未 完 成, 而 導 致 退 學, 實 屬 可 惜, 倘 若 學 生 採 休 學 方 式 來 延 長 修 業 時 間, 休 學 期 間 無 法 使 用 學 校 圖 書 館 及 門 禁, 故 擬 參 考 其 他 學 校 作 法, 對 於 學 生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已 修 畢 所 有 學 分, 僅 學 位 論 文 未 完 成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以 二 年 為 限 四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八 十 條 文, 有 關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之 規 定 討 論 資 料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八 十 條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辦 法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過 後,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俟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45

46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八 十 條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八 十 條 ( 第 1 項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以 二 年 為 限 第 八 十 條 ( 第 1 項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增 列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於 4 年 修 業 年 限 內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以 二 年 為 限 46

47 案 由 ( 六 ) 提 案 單 位 : 電 機 系 提 案 主 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依 大 學 法 第 28 條 規 定 略 以,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本 校 或 他 校 雙 主 修, 由 大 學 列 入 學 則,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又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45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二 經 104 年 05 月 13 日 早 上 電 話 向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教 育 品 質 及 發 展 科 陳 專 員 詢 問, 據 復 略 以, 各 大 學 雙 主 修 辦 法, 教 育 部 基 於 大 學 自 主, 授 權 由 各 校 自 訂 本 校 參 考 其 他 學 校 相 關 辦 法 所 訂 學 分 數, 訂 定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之 學 分 數 三 經 104 年 05 月 13 日 早 上 電 話 詢 問 臺 大 教 務 處 承 辦 人 表 示, 該 校 雙 主 修 學 分 數 之 規 定, 係 學 生 所 修 習 該 系 專 業 必 修 學 分 數, 再 加 上 部 分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數 四 復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修 讀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除 應 修 畢 主 系 規 定 之 必 修 科 目 與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外, 並 須 修 滿 加 修 系 訂 定 之 專 業 必 修 及 選 修 科 目 40 學 分 以 上, 成 績 及 格, 始 可 取 得 雙 主 修 畢 業 資 格 五 為 增 加 他 系 學 生 加 修 電 機 系 為 雙 主 修, 特 提 出 本 修 正 案 六 加 修 本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之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由 66 學 分 調 降 為 60 學 分, 以 利 學 生 選 讀 七 專 業 必 修 由 45 學 分 調 降 為 42 學 分, 基 礎 專 業 必 修 由 34 學 分 調 降 為 31 學 分 八 專 業 選 修 由 21 學 分 調 降 為 18 學 分 討 論 資 料 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 草 案 ) 三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電 機 系 設 置 雙 主 修 之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 草 案 ) 辦 法 本 辦 法 修 正 通 過 後, 溯 及 所 有 在 校 生 適 用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47

48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審 查 外 系 學 生 申 請 加 修 本 系 為 雙 主 修,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外 系 學 生 申 請 加 修 本 系 為 雙 主 修 選 擇 本 系 為 加 修 系 之 審 查, 由 本 系 學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處 理 之 第 三 條 外 系 學 生 申 請 加 修 本 系 為 雙 主 修,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一 凡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畢 物 理 ( 上 下 ) 及 微 積 分 及 演 習 ( 上 下 ), 各 該 科 上 下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分 別 達 七 十 五 分 ( 含 ) 以 上 者 以 上 成 績 以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二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須 在 該 班 學 生 人 數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且 未 修 讀 輔 系 者 以 上 成 績 以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三 錄 取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本 系 原 核 定 四 技 新 生 名 額 總 和 百 分 之 五 為 上 限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資 格 之 學 生, 須 於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名, 並 檢 附 成 績 單 自 傳 等 書 面 資 料 由 本 系 學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核 其 資 格 如 有 需 要, 得 舉 行 筆 試 ( 抽 考 物 理 及 微 積 分 ) 以 擇 優 錄 取 第 五 條 成 績 評 定 方 式 如 下 : 一 在 本 校 歷 年 總 成 績 之 學 業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第 六 條 通 過 審 查 並 獲 錄 取 者, 必 須 於 第 一 條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審 查 外 系 學 生 申 請 加 修 本 系 為 雙 主 修,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外 系 學 生 選 擇 本 系 為 加 修 系 之 審 查, 由 本 系 學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處 理 之 第 三 條 外 系 學 生 申 請 加 修 本 系 為 雙 主 修,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一 凡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畢 物 理 ( 上 下 ) 及 微 積 分 及 演 習 ( 上 下 ), 各 該 科 上 下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分 別 達 七 十 五 分 ( 含 ) 以 上 者 以 上 成 績 以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二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須 在 該 班 學 生 人 數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且 未 修 讀 輔 系 者 以 上 成 績 以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三 錄 取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本 系 原 核 定 四 技 新 生 名 額 總 和 百 分 之 五 為 上 限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資 格 之 學 生, 須 於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名, 並 檢 附 成 績 單 自 傳 等 書 面 資 料 由 本 系 學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核 其 資 格 如 有 需 要, 得 舉 行 筆 試 ( 抽 考 物 理 及 微 積 分 ) 以 擇 優 錄 取 第 五 條 成 績 評 定 方 式 如 下 : 一 在 本 校 歷 年 總 成 績 之 學 業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第 六 條 通 過 審 查 並 獲 錄 取 者, 必 須 於 本 校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向 本 校 提 出 48

49 本 校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向 本 校 提 出 以 電 機 工 程 系 為 雙 主 修 之 申 請 第 七 條 雙 主 修 課 程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本 系 為 雙 主 修 之 外 系 錄 取 學 生, 應 由 本 系 兩 大 領 域 : 電 力 領 域 ( 含 電 力 與 能 源 及 電 力 電 子 專 業 領 域 ) 與 系 統 領 域 ( 含 通 訊 控 制 及 計 算 機 專 業 領 域 ) 中, 擇 一 為 其 主 要 修 讀 之 領 域 二 必 修 科 目 部 分 :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共 四 十 五 四 十 二 學 分, 修 習 兩 大 領 域 者 必 修 讀 本 系 所 開 之 基 礎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三 十 四 三 十 一 學 分, 選 讀 電 力 領 域 者, 須 修 讀 電 力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十 一 學 分 ; 選 讀 系 統 領 域 者, 須 修 讀 系 統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十 一 學 分 三 選 修 科 目 部 分 :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至 少 修 讀 二 十 一 十 八 學 分, 修 習 兩 大 領 域 者 必 修 讀 本 系 所 開 之 基 礎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至 少 六 學 分 選 讀 電 力 領 域 者, 須 選 修 電 力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 選 讀 系 統 領 域 者, 須 選 修 系 統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其 中 除 選 修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外, 亦 可 修 讀 跨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必 修 為 選 修 科 目 至 多 六 學 分 四 雙 主 修 加 修 本 系 畢 業 之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為 六 十 六 六 十 學 分, 詳 細 規 定 悉 依 本 系 設 置 雙 主 修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辦 理 以 電 機 工 程 系 為 雙 主 修 之 申 請 第 七 條 雙 主 修 課 程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本 系 為 雙 主 修 之 外 系 錄 取 學 生, 應 由 本 系 兩 大 領 域 : 電 力 領 域 ( 含 電 力 與 能 源 及 電 力 電 子 專 業 領 域 ) 與 系 統 領 域 ( 含 通 訊 控 制 及 計 算 機 專 業 領 域 ) 中, 擇 一 為 其 主 要 修 讀 之 領 域 二 必 修 科 目 部 分 :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共 四 十 五 學 分, 修 習 兩 大 領 域 者 必 修 讀 本 系 所 開 之 基 礎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三 十 四 學 分, 選 讀 電 力 領 域 者, 須 修 讀 電 力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十 一 學 分 ; 選 讀 系 統 領 域 者, 須 修 讀 系 統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十 一 學 分 三 選 修 科 目 部 分 :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至 少 修 讀 二 十 一 學 分, 修 習 兩 大 領 域 者 必 修 讀 本 系 所 開 之 基 礎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至 少 六 學 分 選 讀 電 力 領 域 者, 須 選 修 電 力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 選 讀 系 統 領 域 者, 須 選 修 系 統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其 中 除 選 修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外, 亦 可 修 讀 跨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必 修 為 選 修 科 目 至 多 六 學 分 四 雙 主 修 加 修 本 系 畢 業 之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為 六 十 六 學 分, 詳 細 規 定 悉 依 本 系 設 置 雙 主 修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辦 理 49

50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98 年 3 月 24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3 月 17 日 第 一 次 修 訂 104 年 5 月 1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第 一 條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審 查 外 系 學 生 申 請 加 修 本 系 為 雙 主 修,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外 系 學 生 申 請 加 修 本 系 為 雙 主 修 選 擇 本 系 為 加 修 系 之 審 查, 由 本 系 學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處 理 之 第 三 條 外 系 學 生 申 請 加 修 本 系 為 雙 主 修,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一 凡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畢 物 理 ( 上 下 ) 及 微 積 分 及 演 習 ( 上 下 ), 各 該 科 上 下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分 別 達 七 十 五 分 ( 含 ) 以 上 者 二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須 在 該 班 學 生 人 數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且 未 修 讀 輔 系 者 以 上 成 績 以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三 錄 取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本 系 原 核 定 四 技 新 生 名 額 總 和 百 分 之 五 為 上 限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資 格 之 學 生, 須 於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名, 並 檢 附 成 績 單 自 傳 等 書 面 資 料 由 本 系 學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核 其 資 格 如 有 需 要, 得 舉 行 筆 試 ( 抽 考 物 理 及 微 積 分 ) 以 擇 優 錄 取 第 五 條 成 績 評 定 方 式 如 下 : 一 在 本 校 歷 年 總 成 績 之 學 業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第 六 條 通 過 審 查 並 獲 錄 取 者, 必 須 於 本 校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向 本 校 提 出 以 電 機 工 程 系 為 雙 主 修 之 申 請 第 七 條 雙 主 修 課 程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本 系 為 雙 主 修 之 外 系 錄 取 學 生, 應 由 本 系 兩 大 領 域 : 電 力 領 域 ( 含 電 力 與 能 源 及 電 力 電 子 專 業 領 域 ) 與 系 統 領 域 ( 含 通 訊 控 制 及 計 算 機 專 業 領 域 ) 中, 擇 一 為 其 主 要 修 讀 之 領 域 二 必 修 科 目 部 分 :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共 四 十 五 四 十 二 學 分, 修 習 兩 大 領 域 者 必 修 讀 本 系 所 開 之 基 礎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三 十 四 三 十 一 學 分, 選 讀 電 力 領 域 者, 須 修 讀 電 力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十 一 學 分 ; 選 讀 系 統 領 域 者, 須 修 讀 系 統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十 一 學 分 三 選 修 科 目 部 分 :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至 少 修 讀 二 十 一 十 八 學 分, 修 習 兩 大 領 域 者 必 修 讀 本 系 所 開 之 基 礎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至 少 六 學 分 選 讀 電 力 領 域 者, 須 選 修 電 力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 選 讀 系 統 領 域 者, 須 選 修 系 統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其 中 除 選 修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外, 亦 可 修 讀 跨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必 修 為 選 修 科 目 至 多 六 學 分 50

51 四 雙 主 修 加 修 本 系 畢 業 之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為 六 十 六 六 十 學 分, 詳 細 規 定 悉 依 本 系 設 置 雙 主 修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辦 理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未 規 定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所 訂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處 理 之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提 送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改 時 亦 同 51

52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電 機 系 設 置 雙 主 修 之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 草 案 ) 加 修 系 組 別 可 修 讀 系 所 招 收 名 額 申 請 資 格 及 條 件 雙 主 修 課 程 錄 取 方 式 先 修 科 目 必 修 科 目 (45 42 學 分 ) 選 修 科 目 ( 至 少 學 分, 可 選 修 跨 另 一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至 多 6 學 分 )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備 註 聯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 電 機 工 程 系 他 校 及 本 校 其 他 各 系 所 及 各 學 院 不 分 系 學 士 班 依 電 機 工 程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依 電 機 工 程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依 電 機 工 程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規 定 依 電 機 工 程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基 礎 專 業 必 修 ( 3431 學 分 ) 數 位 邏 輯 工 程 數 學 ( 上 / 下 ) 電 磁 學 訊 號 與 系 統 微 處 理 機 電 路 學 ( 上 / 下 ) 電 子 學 ( 上 / 下 ) 電 子 學 實 習 ( 上 / 下 ) 數 位 邏 輯 實 習 微 處 理 機 實 習 電 力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必 修 系 統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必 修 (11 學 分 ) (11 學 分 ) 電 機 機 械 ( 一 ) 電 力 系 統 ( 一 ) 電 力 電 子 學 電 機 機 械 實 習 ( 一 ) 電 力 電 子 學 實 習 通 訊 系 統 控 制 系 統 數 位 系 統 通 訊 系 統 實 習 控 制 系 統 實 習 基 礎 專 業 選 修 ( 至 少 6 學 分 ) 線 性 代 數 物 件 導 向 程 式 設 計 程 式 語 言 機 率 電 力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選 修 電 力 系 統 ( 二 ) 配 電 工 程 機 電 整 合 能 源 應 用 控 制 系 統 數 位 系 統 線 性 電 子 學 高 等 電 力 電 子 學 電 磁 學 系 統 領 域 進 階 專 業 選 修 數 位 控 制 可 程 式 控 制 器 應 用 與 實 習 半 導 體 材 料 及 元 件 電 磁 學 數 位 訊 號 處 理 數 位 通 訊 程 式 設 計 與 實 習 計 算 機 概 論 智 慧 型 手 機 程 式 設 計 電 腦 網 路 資 料 結 構 物 件 導 向 程 式 設 計 資 料 庫 導 論 網 路 安 全 平 行 程 式 設 計 實 務 雲 端 基 礎 建 設 : 虛 擬 化 技 術 機 器 人 與 自 動 化 應 用 若 有 抵 免 上 列 必 修 課 程 科 目 者, 須 經 系 主 任 核 准, 加 修 本 系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所 開 列 相 同 學 分 數 之 選 修 科 目 高 永 安 先 生 (02) 分 機 2105/[email protected] 52

53 案 由 ( 七 )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提 案 主 旨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第 四 條 至 第 六 條 條 文, 暨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第 二 點 及 第 三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茲 有 學 生 反 映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現 有 規 定, 係 就 前 一 階 段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決 定 其 不 得 申 請 報 考 本 學 程, 該 規 定 不 盡 合 理, 爰 做 以 下 修 訂 二 為 增 加 本 校 學 生 報 考 教 育 學 程 機 會, 經 參 考 他 校 ( 台 大 交 大 及 清 大 )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之 規 定,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條 文, 將 原 條 件 之 規 範, 修 改 為 依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並 擬 修 改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條 文 為 申 請 時 所 填 具 學 歷 之 前 四 學 期 ( 各 學 期 需 有 修 課 事 實, 當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得 包 含 前 一 教 育 階 段 )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六 十 五 分 ( 研 究 生 達 七 十 五 分 )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皆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四 本 案 業 經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師 培 中 心 會 議 ( ) 討 論 通 過 討 論 資 料 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第 四 條 至 第 六 條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三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第 二 點 及 第 三 點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四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辦 法 如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將 依 規 定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並 修 改 本 中 心 招 生 簡 章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53

5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凡 本 校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二 年 級 以 上 大 學 部 在 學 學 生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在 學 學 生 及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三 年 級 以 上 大 學 部 在 學 學 生, 經 各 該 系 所 同 意 並 符 合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第 三 點 規 定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學 程 甄 選 第 五 條 本 學 程 師 資 生 甄 選 作 業, 由 本 中 心 主 任 召 集 相 關 系 所 主 任 本 學 程 專 任 教 師 代 表 二 人 以 上 及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組 成 甄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第 四 條 凡 本 校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二 年 級 以 上 大 學 部 在 學 學 生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在 學 學 生 及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三 年 級 以 上 大 學 部 在 學 學 生, 經 各 該 系 所 同 意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學 程 甄 選.. 一 所 修 習 或 採 認 之 專 門 課 程 符 合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具 任 教 科 目 ( 別 ) 相 關 學 系 / 所 之 主 修 或 輔 系 資 格 者 二 當 年 度 入 學 之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三 年 級 及 研 究 所 之 新 生, 前 一 教 育 階 段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 研 究 所 達 八 十 分 )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三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二 年 級 以 上 大 學 部 在 學 學 生 研 究 所 在 學 學 生 及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四 年 級 以 上 在 學 學 生 申 請 時 在 校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 研 究 生 達 八 十 分 )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皆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四 就 讀 學 制 / 班 別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本 學 程 甄 選 第 五 條 本 學 程 師 資 生 甄 選 作 業, 由 本 中 心 主 任 召 集 相 關 系 所 主 任 本 學 程 專 任 教 師 代 表 二 人 以 上 及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組 成 甄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參 加 本 學 程 甄 選, 得 按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其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每 班 最 多 三 人 考 試 成 績 未 經 降 低 錄 取 分 數 已 達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占 上 開 外 加 名 額 54 一 本 條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二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刪 除 另 於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明 定 本 條 第 二 項 刪 除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參 加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相 關 規 定 另 於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第 六 點 明 定

5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前 條 規 定 之 甄 選 委 員 會 任 務 職 掌 及 本 學 程 師 資 生 甄 選 程 序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方 式 等, 另 訂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且 據 以 辦 理 第 六 條 前 條 規 定 之 甄 選 委 員 會 任 務 職 掌 及 本 學 程 師 資 生 甄 選 程 序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方 式 等, 另 訂 甄 選 規 定 規 範 且 據 以 辦 理, 並 應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一 本 條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第 九 點 已 明 定 報 部 備 查 之 規 定, 本 條 爰 刪 除 並 應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文 字 55

56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93 年 4 月 9 日 教 育 部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98 年 4 月 6 日 教 育 部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1 年 8 月 14 日 教 育 部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3 年 5 月 9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2 月 01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2 月 1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4 年 4 月 21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5 月 1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及 本 校 學 則 等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教 育 學 程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程 )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以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類 科 師 資 為 主 要 目 標 第 三 條 本 學 程 每 學 年 師 資 生 甄 選 招 收 人 數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班 級 及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辦 理 第 二 章 甄 選 第 四 條 凡 本 校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二 年 級 以 上 大 學 部 在 學 學 生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在 學 學 生 及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三 年 級 以 上 大 學 部 在 學 學 生, 經 各 該 系 所 同 意 並 符 合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學 程 甄 選 第 五 條 本 學 程 師 資 生 甄 選 作 業, 由 本 中 心 主 任 召 集 相 關 系 所 主 任 本 學 程 專 任 教 師 代 表 二 人 以 上 及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組 成 甄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第 六 條 前 條 規 定 之 甄 選 委 員 會 任 務 職 掌 及 本 學 程 師 資 生 甄 選 程 序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方 式 等, 另 訂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且 據 以 辦 理 第 三 章 修 習 資 格 第 七 條 經 本 學 程 甄 選 通 過 為 師 資 生 者, 應 依 規 定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之 課 程 修 習 與 採 認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至 修 畢 及 採 認 完 成 為 止 如 已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不 繼 續 修 習 逕 行 畢 業 者, 視 同 放 棄 修 習 本 學 程 資 格, 本 校 不 再 辦 理 名 額 遞 補 第 八 條 本 校 師 資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經 本 中 心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停 止 其 次 學 期 本 學 程 課 程 之 修 習 且 不 計 入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 一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未 達 七 十 分 ( 研 究 生 未 達 八 十 分 ) 者 二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未 達 八 十 分 者 第 九 條 師 資 生 因 違 反 校 規 遭 記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或 經 學 校 師 長 發 現 其 行 為 嚴 重 偏 差 實 不 宜 擔 任 教 職 者, 得 由 本 中 心 推 選 教 師 會 同 學 務 處 及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組 成 小 56

57 組 瞭 解 確 認, 作 成 報 告, 如 經 中 心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則 取 消 其 繼 續 修 習 本 學 程 資 格, 本 校 不 再 辦 理 名 額 遞 補 第 十 條 已 具 本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師 資 生, 應 屆 畢 業 錄 取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者, 經 本 中 心 審 核 同 意 後 得 繼 續 修 習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其 具 師 資 生 資 格 已 修 習 之 課 程 學 分 數 及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得 併 入 計 算, 惟 仍 應 修 滿 規 定 之 課 程 學 分 及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第 十 一 條 本 校 師 資 生, 因 學 籍 異 動 轉 學 至 他 校, 或 應 屆 畢 業 考 取 他 校 之 碩 士 博 士 班, 如 擬 移 轉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至 錄 取 學 校 繼 續 修 習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須 確 認 錄 取 學 校 與 本 校 有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培 育 相 同 之 類 別 及 學 科, 並 經 兩 校 同 意 後, 始 得 依 錄 取 學 校 學 則 及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修 習 與 學 分 抵 免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移 轉 師 資 生 資 格 繼 續 修 習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且 本 校 不 再 辦 理 名 額 遞 補 第 十 二 條 他 校 師 資 生, 因 學 籍 異 動 轉 學 至 本 校, 或 應 屆 畢 業 考 取 本 校 之 碩 士 博 士 班, 如 擬 移 轉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於 本 校 繼 續 修 習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所 移 轉 之 師 資 類 科, 須 確 認 兩 校 有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培 育 與 該 生 所 修 習 相 同 之 類 別 及 學 科, 且 經 兩 校 同 意 後, 始 得 移 轉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由 本 校 妥 為 輔 導 繼 續 修 習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並 依 本 辦 法 本 校 學 則 及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要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課 程 學 分 之 修 習 及 抵 免 與 採 認 前 項 所 稱 抵 免 要 點 另 訂 定 之, 並 應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三 條 凡 依 本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移 轉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至 本 校 繼 續 修 習 相 同 類 科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其 具 原 校 師 資 生 資 格 所 修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學 分 及 其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經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後, 得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並 應 依 規 定 修 足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應 修 學 分 數 及 修 滿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師 資 生 如 擬 辦 理 放 棄 本 學 程 師 資 生 資 格, 須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辦 理 已 辦 理 放 棄 本 學 程 師 資 生 資 格 者, 當 學 期 所 選 課 程 仍 須 依 本 校 加 退 選 課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不 再 辦 理 師 資 生 名 額 遞 補 第 十 五 條 本 校 畢 業 師 資 生 已 逾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20 條 第 2 項 及 第 3 項 規 定 之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期 限, 以 及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申 請 其 他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符 合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師 資 生 暨 合 格 教 師 隨 班 附 讀 補 修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資 格 者, 得 申 請 補 修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專 門 課 程, 該 要 點 另 訂 定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四 章 課 程 第 十 六 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應 包 括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方 法 課 程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其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二 十 六 學 分, 其 中 必 修 課 程 至 少 十 八 學 分, 選 修 課 程 至 少 八 學 分, 其 必 修 課 程 學 分 數 如 下 : 一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必 修 至 少 二 科 ( 至 少 四 學 分 ) 二 教 育 方 法 課 程 : 必 修 至 少 五 科 ( 至 少 十 學 分 ) 三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 必 修 二 科 ( 應 各 修 習 一 科 ) 共 四 學 分 1.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 二 學 分 ) 2.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 二 學 分 ) 57

58 四 選 修 至 少 八 學 分 本 校 師 資 生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期 間 需 : 一 修 畢 教 育 服 務 學 習 及 教 育 議 題 專 題 之 必 選 課 程 二 應 至 中 等 學 校 見 習 試 教 實 習 補 救 教 學 或 服 務 學 習 至 少 54 小 時 之 實 地 學 習, 並 經 本 校 認 定 其 內 容 符 合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實 地 學 習 包 含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之 參 訪 教 學 現 場 見 習 與 試 教 至 少 18 小 時 ; 教 育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之 服 務 學 習 至 少 36 小 時 本 校 師 資 生 應 依 甄 選 通 過 當 年 度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修 習 與 採 認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第 十 七 條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之 先 修 課 程 為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及 教 育 方 法 課 程,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之 先 修 課 程 為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所 修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及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之 領 域 群 科 應 與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之 領 域 群 科 及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師 資 類 科 相 同 第 十 八 條 本 學 程 各 領 域 必 選 修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除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外, 得 依 本 校 培 育 師 資 目 標 師 資 學 生 需 要 及 發 展 特 色, 經 本 中 心 及 各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調 整 之 第 十 九 條 本 校 師 資 生 應 依 甄 選 通 過 當 年 度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專 門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修 習 與 採 認 專 門 課 程 第 五 章 修 業 期 程 學 分 成 績 第 二 十 條 本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應 至 少 二 年 ( 即 四 學 期 並 有 本 學 程 修 課 事 實 且 不 含 暑 期 修 課 ), 並 另 加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半 年 ; 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教 師, 經 甄 選 通 過 取 得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修 習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其 抵 免 課 程 學 分 應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要 點 辦 理, 其 經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後, 其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仍 應 至 少 達 二 學 期, 並 有 本 學 程 修 課 事 實 且 不 含 暑 期 修 課 本 校 師 資 生 於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內, 每 學 期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至 少 應 修 二 學 分, 不 得 超 過 八 學 分 ; 研 究 生 修 習 本 學 程 應 經 指 導 教 授 ( 所 長 ) 及 本 中 心 審 核 同 意 後, 得 加 修 一 至 二 門 課 程, 惟 修 業 期 程 仍 應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師 資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其 上 下 限 依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且 所 修 之 本 學 程 學 分 數 不 得 計 入 各 系 所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在 規 定 主 修 系 / 所 修 業 年 限 內 未 能 依 規 定 修 畢 本 學 程 課 程 學 分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併 入 大 學 法 及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所 訂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內 計 算 第 二 十 一 條 師 資 生 修 畢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應 修 課 程 學 分 數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專 門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之 科 目 學 分, 成 績 考 核 及 格 並 經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者, 由 本 校 教 務 單 位 發 給 證 明 書, 並 由 本 中 心 發 給 任 教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校 非 師 資 生 在 校 期 間 經 本 中 心 同 意 後 得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惟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不 得 修 習, 前 揭 學 生 經 本 學 程 甄 選 通 過 為 師 資 生 後, 得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該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應 修 學 分 數 四 分 之 ㄧ 為 限, 其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自 通 過 甄 選 通 過 後 起 算 應 至 少 達 三 學 期 ( 有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事 實 且 不 含 暑 期 修 課 ), 另 加 半 年 全 時 之 教 育 實 習 58

59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校 師 資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且 經 主 修 系 所 審 核 認 定 已 修 足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由 本 中 心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得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一 依 大 學 法 規 定, 取 得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並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者, 且 非 第 二 款 之 在 校 生 二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之 碩 博 士 班 在 校 生, 於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且 修 畢 碩 博 士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者 ( 是 否 包 括 碩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依 各 系 所 審 核 認 定 之 )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由 本 中 心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作 業 原 則 與 相 關 函 釋 意 旨, 另 行 訂 定 並 據 以 辦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已 取 得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六 條 其 中 一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經 甄 選 通 過 且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並 經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取 得 證 明 書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該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得 依 規 定 免 修 習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及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第 二 十 五 條 師 資 生 修 畢 規 定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應 由 本 中 心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據 以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校 師 資 生 跨 校 選 修 他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或 他 校 師 資 生 跨 校 至 本 校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時, 應 確 認 兩 校 均 有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培 育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且 選 修 課 程 應 以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為 限, 並 應 經 本 校 及 他 校 同 意 後, 依 據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及 兩 校 學 則 校 際 選 課 與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師 資 生 跨 校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抵 免 或 採 認 課 程 學 分 等 應 依 原 學 校 學 則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及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或 採 認 等 相 關 規 定,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辦 理 跨 校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師 資 生 名 額 屬 原 校 名 額, 納 入 教 育 部 核 定 師 資 生 名 額 總 量 內 本 校 師 資 生 跨 校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以 本 校 未 開 設 之 課 程 科 目 為 原 則, 並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採 認 第 六 章 學 分 抵 免 第 二 十 七 條 學 程 課 程 學 分 之 抵 免 或 採 計, 應 經 本 校 嚴 謹 專 業 之 審 核 ( 包 括 教 學 目 標 課 程 內 涵 與 成 績 要 求 等 ), 評 估 修 習 學 生 資 格 與 條 件, 並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章 學 分 費 第 二 十 八 條 師 資 生 修 習 本 學 程 ( 含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或 非 師 資 生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應 繳 納 學 分 費, 其 應 依 本 校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學 生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二 十 九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本 校 學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及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釋 意 旨 辦 理 第 三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59

60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第 二 點 及 第 三 點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相 關 事 宜, 由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主 任 簽 請 校 長 聘 任 相 關 學 系 與 單 位 主 管 組 成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定 五 條 明 定 二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相 關 事 宜, 由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三 本 校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二 年 級 以 上 大 學 部 在 學 學 生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三 年 級 以 上 大 學 部 在 學 學 生 及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在 學 學 生, 經 各 該 系 所 同 意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學 程 甄 選.. ( 一 ) 所 修 習 或 採 認 之 專 門 課 程 符 合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具 任 教 科 目 ( 別 ) 相 關 學 系 / 所 之 主 修 或 輔 系 資 格 者 ( 二 ) 申 請 時 所 填 具 學 歷 之 前 四 學 期 ( 各 學 期 需 有 修 課 事 實, 當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得 包 含 前 一 教 育 階 段 )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六 十 五 分 ( 研 究 生 達 七 十 五 分 )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皆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 三 ) 就 讀 學 制 / 班 別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本 學 程 甄 選 ( 四 ) 其 他 甄 選 資 格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當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之 規 定 三 本 校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二 年 級 以 上 大 學 部 在 學 學 生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三 年 級 以 上 大 學 部 在 學 學 生 及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在 學 學 生, 經 各 該 系 所 同 意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學 程 甄 選.. ( 一 ) 所 修 習 或 採 認 之 專 門 課 程 符 合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具 任 教 科 目 ( 別 ) 相 關 學 系 / 所 之 主 修 或 輔 系 資 格 者 ( 二 ) 當 年 度 入 學 之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三 年 級 及 研 究 所 之 新 生, 前 一 教 育 階 段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皆 達 七 十 分 ( 研 究 所 達 八 十 分 )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皆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 三 )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二 年 級 以 上 大 學 部 在 學 學 生 研 究 所 在 學 學 生 及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四 年 級 以 上 在 學 學 生 申 請 時 在 校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 研 究 生 達 八 十 分 )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皆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 四 ) 就 讀 學 制 / 班 別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本 學 程 甄 選 ( 五 ) 其 他 甄 選 資 格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當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之 規 定 60 本 條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委 員 會 組 成 另 於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第 一 第 二 款 係 整 併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三 款,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學 生 反 映 原 規 定 係 就 前 一 階 段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決 定 其 不 得 申 請 報 考 本 學 程, 該 規 定 不 盡 合 理, 爰 做 此 修 訂 ( 二 ) 為 增 加 本 校 學 生 報 考 教 育 學 程 機 會, 參 考 他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規 定, 將 大 學 部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降 為 六 十 五 分 ( 研 究 生 降 為 七 十 五 分 ) 二 第 三 四 款 為 項 次 變 更

61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102 年 08 月 14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7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4 年 4 月 21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5 月 1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一 本 要 點 依 據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相 關 事 宜, 由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三 本 校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二 年 級 以 上 大 學 部 在 學 學 生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三 年 級 以 上 大 學 部 在 學 學 生 及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在 學 學 生, 經 各 該 系 所 同 意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學 程 甄 選.. ( 一 ) 所 修 習 或 採 認 之 專 門 課 程 符 合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具 任 教 科 目 ( 別 ) 相 關 學 系 / 所 之 主 修 或 輔 系 資 格 者 ( 二 ) 申 請 時 所 填 具 學 歷 之 前 四 學 期 ( 各 學 期 需 有 修 課 事 實, 當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得 包 含 前 一 教 育 階 段 )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六 十 五 分 ( 研 究 生 達 七 十 五 分 )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皆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 三 ) 就 讀 學 制 / 班 別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本 學 程 甄 選 ( 四 ) 其 他 甄 選 資 格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當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之 規 定 四 申 請 學 生 應 依 甄 選 簡 章 之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表 件 五 甄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 ( 一 ) 初 審 : 報 名 表 須 經 各 系 所 及 師 培 中 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複 審 ( 二 ) 複 審 : 1. 筆 試 : 教 育 常 識, 題 型 為 選 擇 題 20 題, 每 題 5 分, 合 計 為 100 分 2. 面 試 : 以 面 試 委 員 詢 問 問 題 方 式 進 行, 面 試 評 分 標 準 分 為 : 人 格 特 質 40 分 教 育 素 養 30 分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30 分, 合 計 為 100 分 3. 筆 試 占 總 成 績 40%, 面 試 占 總 成 績 60% 4. 考 生 具 備 甄 選 簡 章 所 列 英 語 檢 定 證 件, 並 提 出 證 明 者, 總 分 依 表 列 計 分 方 式 予 以 加 分, 加 分 後 之 總 分 得 逾 100 分 5. 本 校 碩 士 生 身 分 或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資 格 並 提 出 證 明 者, 其 總 分 予 以 加 2 分, 加 分 後 之 總 分 得 逾 100 分 ( 三 ) 決 審 : 由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委 員 會 就 達 到 錄 取 標 準 之 考 生 總 分 高 低, 依 序 審 定 後 決 定 並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如 分 數 相 同 者, 以 複 審 面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如 仍 相 同 時, 則 再 以 複 審 筆 試 英 語 檢 定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項 目 依 序 擇 優 錄 取 學 生 甄 選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不 足 額 方 式 錄 取 ; 錄 取 學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61

62 六 錄 取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教 育 部 核 定 名 額,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參 加 本 學 程 甄 選, 得 按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總 分 25%, 其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每 班 最 多 三 人 考 試 成 績 未 經 降 低 錄 取 分 數 已 達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占 上 開 外 加 名 額 七 錄 取 名 單 經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頁 及 本 校 公 佈 欄, 不 受 理 成 績 複 查 錄 取 者 未 依 期 限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及 選 課 者, 即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備 取 生 遞 補 手 續 應 於 本 中 心 當 學 年 度 公 告 之 報 到 時 間 內 辦 理 完 成 八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本 校 學 則 及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釋 意 旨 辦 理 九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62

63 案 由 ( 八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案 主 旨 擬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上 限 實 施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本 校 為 避 免 各 科 目 教 師 對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評 量 有 過 高 或 過 低 之 現 象, 以 失 評 量 公 平 性, 經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自 95 學 年 度 試 辦 實 施 學 期 成 績 大 學 部 平 均 不 超 過 70 分 研 究 所 平 均 不 超 過 80 分 ( 容 許 誤 差 5 分 ), 並 追 蹤 1 學 年 辦 理 情 形 ; 嗣 後 依 據 9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本 校 繼 續 實 施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上 限 規 定, 且 提 高 大 學 部 上 限 為 78 分, 研 究 所 上 限 為 85 分 惟 依 課 程 性 質 不 同 及 修 課 人 數 不 同, 另 訂 有 放 寬 限 制 之 條 件 二 為 尊 重 教 師 評 量 專 業, 並 使 各 課 程 學 期 成 績 班 級 平 均 分 數 上 限 之 規 定 法 制 化, 爰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上 限 實 施 要 點 三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7 日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討 論 資 料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上 限 實 施 要 點 ( 草 案 ) 辦 法 如 蒙 核 可, 擬 自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實 施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63

6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上 限 實 施 要 點 ( 草 案 ) 104 年 5 月 13 日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提 升 學 習 評 量 品 質, 實 施 每 科 目 開 課 班 級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上 限 制 度, 特 訂 定 本 校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上 限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適 用 於 日 間 部 學 制 開 設 之 校 訂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系 訂 專 業 必 修 及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每 科 目 開 課 班 級 全 班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上 限 大 學 部 為 78 分 研 究 所 為 85 分, 並 於 學 生 歷 年 成 績 單 註 明 三 下 列 課 程 依 屬 性 及 開 課 班 級 規 模 不 同, 全 班 學 期 成 績 不 適 用 平 均 分 數 上 限 之 規 定 : ( 一 ) 每 學 期 期 中 撤 選 後, 班 級 修 課 人 數 大 學 部 13 人 ( 含 ) 以 下 研 究 所 7 人 ( 含 ) 以 下 之 課 程 ( 二 ) 服 務 學 習 勞 作 教 育 體 育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及 校 外 實 習 等 大 學 部 校 訂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 三 ) 實 驗 實 習 實 務 專 題 討 論 及 書 報 討 論 等 實 作 性 質 之 大 學 部 專 業 課 程 ( 四 ) 研 究 所 專 題 討 論 書 報 討 論 及 論 文 ( 五 ) 最 後 一 哩 課 程 ( 六 ) 跨 校 選 修 課 程 ( 七 ) 教 育 學 程 四 本 校 成 績 管 理 系 統 關 於 開 課 班 級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之 計 算 方 式 為 全 班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加 總 除 以 修 課 人 數, 如 學 生 期 中 撤 選, 不 列 入 修 課 人 數 計 算, 期 末 缺 考 該 生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五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64

65 案 由 ( 九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案 主 旨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二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本 校 辦 理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預 修 大 學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前 來 本 校 預 修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之 高 職 學 生, 除 由 本 校 核 發 學 分 證 明 外, 學 生 於 進 入 本 校 相 關 系 組 班 就 讀 時, 得 持 學 分 證 明 依 規 定 申 請 學 分 採 計 抵 免 二 依 據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103 年 11 月 5 日 來 函 有 關 第 43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培 訓 選 手 期 間 學 籍 管 理 事 宜 一 案, 擬 將 本 校 學 生 獲 准 於 在 學 或 休 學 期 間 參 加 培 訓 之 相 關 課 程 內 容, 得 依 規 定 申 辦 學 分 抵 免 三 復 依 據 本 校 與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跨 國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和 本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國 外 學 生 和 大 陸 學 生 經 核 准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者, 於 原 就 讀 學 校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及 經 本 校 核 准 至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或 大 陸 地 區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的 學 生, 其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讀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得 依 規 定 申 辦 學 分 抵 免 四 爰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二 條 內 容, 適 用 對 象 增 列 上 述 學 生 五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21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和 4 月 27 日 簽 呈 核 可 討 論 資 料 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2 條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辦 法 如 蒙 通 過, 擬 公 告 自 本 學 期 起 實 施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65

66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2 條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104 年 5 月 1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下 列 學 生 之 學 分 抵 免 : 一 重 考 入 學 新 生 : 二 年 制 學 生 : 曾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三 年 級 以 上 ( 含 ) 或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四 年 制 學 生 : ( 一 ) 曾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 二 ) 曾 於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如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於 本 校 應 修 習 之 總 學 分 數 仍 應 依 各 系 之 規 定 不 得 減 少, 其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得 修 習 本 校 相 關 系 組 之 科 目 補 足 之 ; 應 補 修 科 目 之 認 定, 須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教 務 處 複 核 後 始 可 選 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曾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 曾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下 列 學 生 之 學 分 抵 免 : 一 重 考 入 學 新 生 : 二 年 制 學 生 : 曾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三 年 級 以 上 ( 含 ) 或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四 年 制 學 生 : ( 一 ) 曾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 二 ) 曾 於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如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於 本 校 應 修 習 之 總 學 分 數 仍 應 依 各 系 之 規 定 不 得 減 少, 其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得 修 習 本 校 相 關 系 組 之 科 目 補 足 之 ; 應 補 修 科 目 之 認 定, 須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教 務 處 複 核 後 始 可 選 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曾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肄 業, 但 一 依 據 本 校 辦 理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預 修 大 學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修 畢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之 學 生, 由 本 校 核 發 學 分 證 明, 學 生 於 進 入 本 校 相 關 系 組 班 就 讀 時, 得 持 學 分 證 明 依 規 定 申 請 學 分 採 計 抵 免 爰 將 該 類 學 生 適 用 規 定 明 列 於 第 三 款 二 復 依 據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前 於 103 年 11 月 5 日 來 函 有 關 第 43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培 訓 選 手 期 間 學 籍 管 理 事 宜 一 案, 因 本 校 參 加 培 訓 學 生 學 籍 態 樣 有 在 學 及 休 學 二 種, 經 簽 奉 核 可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就 學 期 間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相 關 培 訓 課 程, 依 本 校 校 外 實 習 相 關 規 定 審 核 培 訓 課 程 內 容, 並 評 估 通 過 後 得 列 計 為 校 外 實 習 學 分 ( 二 ) 休 學 同 學 參 加 培 訓 者, 擬 研 議 修 改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使 同 學 復 學 後 可 依 規 定 申 辦 抵 免 爰 將 在 學 及 休 學 同 學 參 加 培 訓 者 之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明 列 於 第 七 66

67 二 依 照 相 關 規 定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獲 得 推 廣 學 分 後, 考 取 本 校 之 新 生 三 依 本 校 辦 理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預 修 大 學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獲 得 學 分 後, 考 取 本 校 之 新 生 四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於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取 得 學 分 者 五 轉 系 組 之 學 生 六 新 舊 課 程 交 替 之 學 生 七 經 核 准 在 學 或 休 學 期 間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培 訓, 持 有 培 訓 時 數 證 明 者 八 轉 學 生 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於 修 讀 大 學 部 期 間 先 修 習 碩 士 班 課 程, 成 績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此 課 程 不 計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十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於 修 讀 碩 士 班 期 間 先 修 習 博 士 班 課 程, 且 此 課 程 不 計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十 一 已 取 得 學 士 層 級 以 上 ( 含 ) 學 位 修 讀 二 技 進 修 部 者 十 二 經 本 校 核 准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之 學 生, 其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持 有 證 明 者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 曾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依 照 相 關 規 定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獲 得 推 廣 學 分 後, 考 取 本 校 之 新 生 三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於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取 得 學 分 者 四 轉 系 組 之 學 生 五 新 舊 課 程 交 替 之 學 生 六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於 修 讀 大 學 部 期 間 先 修 習 碩 士 班 課 程, 成 績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此 課 程 不 計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七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於 修 讀 碩 士 班 期 間 先 修 習 博 士 班 課 程, 且 此 課 程 不 計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八 轉 學 生 九 已 取 得 學 士 層 級 以 上 ( 含 ) 學 位 修 讀 二 技 進 修 部 者 款 三 依 據 本 校 與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跨 國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和 本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略 以 : ( 一 ) 國 外 學 生 和 大 陸 學 生 經 核 准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者, 於 原 就 讀 學 校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申 請 抵 免 ( 二 ) 經 本 校 核 准 至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或 大 陸 地 區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的 學 生, 其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讀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申 請 抵 免 爰 將 該 類 學 生 適 用 規 定 明 列 於 第 十 二 款 四 將 各 類 適 用 學 生 依 學 制 別 集 中 順 編 款 次 67

68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104 年 5 月 1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第 一 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下 列 學 生 之 學 分 抵 免 : 一 重 考 入 學 新 生 : 二 年 制 學 生 : 曾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三 年 級 以 上 ( 含 ) 或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四 年 制 學 生 : ( 一 ) 曾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 二 ) 曾 於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如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於 本 校 應 修 習 之 總 學 分 數 仍 應 依 各 系 之 規 定 不 得 減 少, 其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得 修 習 本 校 相 關 系 組 之 科 目 補 足 之 ; 應 補 修 科 目 之 認 定, 須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教 務 處 複 核 後 始 可 選 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曾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 曾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依 照 相 關 規 定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獲 得 推 廣 學 分 後, 考 取 本 校 之 新 生 三 依 本 校 辦 理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預 修 大 學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獲 得 學 分 後, 考 取 本 校 之 新 生 四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於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取 得 學 分 者 五 轉 系 組 之 學 生 六 新 舊 課 程 交 替 之 學 生 七 經 核 准 在 學 或 休 學 期 間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培 訓, 持 有 培 訓 時 數 證 明 者 八 轉 學 生 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於 修 讀 大 學 部 期 間 先 修 習 碩 士 班 課 程, 成 績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此 課 程 不 計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十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於 修 讀 碩 士 班 期 間 先 修 習 博 士 班 課 程, 且 此 課 程 不 計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十 一 已 取 得 學 士 層 級 以 上 ( 含 ) 學 位 修 讀 二 技 進 修 部 者 十 二 經 本 校 核 准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之 學 生, 其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持 有 證 明 者 第 三 條 本 校 依 所 申 請 抵 免 科 目 之 優 先 順 序 酌 予 抵 免,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實 際 抵 免 學 分 數 依 各 系 所 認 定 相 關 標 準 辦 理, 且 總 抵 免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68

69 各 系 所 規 定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二 分 之 一 ( 研 究 生 須 先 扣 除 論 文 學 分 ), 惟 轉 學 生 總 抵 免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各 系 規 定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五 分 之 三 修 讀 本 校 學 碩 士 一 貫 學 程 者 不 受 此 限 二 抵 免 後 四 年 制 學 生 至 少 仍 需 修 業 二 年,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及 二 年 制 學 生 至 少 仍 需 修 業 一 年,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需 修 業 二 年,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至 少 需 修 業 三 年 三 已 取 得 學 士 層 級 以 上 ( 含 ) 學 位 者, 入 學 二 技 進 修 部 前 已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層 級 以 上 相 關 領 域 同 性 質 科 目 學 分 得 辦 理 抵 免, 專 業 科 目 最 多 抵 免 九 學 分, 通 識 課 程 最 多 抵 免 六 學 分 第 四 條 大 學 部 重 考 入 學 新 生 其 抵 免 學 分 經 核 准 達 以 下 標 準 者, 各 系 得 依 程 序 酌 情 准 其 申 請 提 高 編 級, 其 提 高 編 入 年 級 限 入 學 當 學 期 辦 理 : 一 四 年 制 達 四 十 學 分 者 得 編 入 二 年 級 ; 達 六 十 八 學 分 者 得 編 入 三 年 級 二 二 年 制 達 三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編 入 四 年 級 第 五 條 學 分 之 抵 免 得 包 括 必 修 與 選 修 學 分 第 六 條 學 分 之 抵 免 原 則 如 下 : 一 科 目 名 稱 及 內 容 均 相 同 者 二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者 三 科 目 名 稱 及 內 容 不 同 但 性 質 相 同 者 ( 僅 適 用 於 選 修 學 分 ) 四 五 專 一 至 三 年 級 所 修 習 等 同 或 類 同 高 中 高 職 課 程 者, 不 得 抵 免 五 入 學 本 校 之 前 所 修 習 及 格 之 專 業 科 目, 至 入 學 時 已 超 過 十 年 者, 不 得 抵 免 第 七 條 不 同 學 分 之 科 目 相 互 抵 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以 多 抵 少 者, 抵 免 後 以 較 少 學 分 登 記 二 以 少 抵 多 者, 本 校 若 有 相 關 科 目 可 補 修 該 科 目 不 足 之 學 分, 准 予 於 修 畢 該 補 修 科 目 後 抵 免 ; 本 校 若 無 相 關 科 目 可 補 修 該 科 目 不 足 之 學 分, 不 准 抵 免 第 八 條 符 合 第 二 條 資 格 規 定 之 新 生 應 於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或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 研 究 生 外 籍 生 不 在 此 限 ), 逕 向 學 分 抵 免 初 審 單 位 提 出 學 分 抵 免 之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之 申 請 以 二 次 為 原 則 學 分 抵 免 之 初 審, 共 同 科 目 依 性 質 分 別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英 文 系 體 育 室 軍 訓 室 學 務 處 負 責, 專 業 科 目 由 學 生 所 屬 之 各 系 所 負 責 初 審 完 畢 後, 由 教 務 處 進 行 複 審 並 通 知 學 生 抵 免 情 形 第 九 條 學 生 入 學 後, 經 本 校 核 准 出 國 進 修, 其 所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不 受 第 六 條 規 定 予 以 從 寬 處 理 ; 經 申 請 並 由 就 讀 系 所 審 查 通 過 後, 准 予 抵 免, 且 不 受 跨 系 所 修 課 學 分 上 限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學 分 抵 免 初 審 單 位 得 視 需 要 要 求 學 生 提 供 原 修 習 科 目 之 相 關 資 料, 或 以 甄 試 方 式 進 行 學 分 抵 免 審 查 之 依 據 各 系 所 如 有 更 嚴 格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審 查 不 通 過 者, 不 得 抵 免 第 十 一 條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或 各 系 所 得 視 需 要 要 求 學 生 提 供 原 修 習 科 目 之 相 關 資 料, 或 以 甄 試 方 式 進 行 學 分 抵 免 審 查 之 依 據 各 系 所 如 有 更 嚴 格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審 查 不 通 過 者, 不 得 抵 免 第 十 二 條 抵 免 後 之 科 目, 其 原 有 成 績 本 校 不 計 入 學 生 之 學 期 成 績, 僅 於 各 項 成 績 登 69

70 記 文 件 中 註 明 抵 免 二 字 第 十 三 條 不 論 學 分 抵 免 多 寡, 學 生 各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第 十 四 條 體 育 與 軍 訓 學 分 之 抵 免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五 條 必 修 科 目 停 開 更 改 名 稱 或 更 改 學 分 數 時, 學 分 抵 免 初 審 單 位 得 選 定 性 質 相 近 之 科 目, 供 轉 系 組 新 舊 課 程 交 替 或 重 ( 補 ) 修 之 學 生 修 習, 惟 學 生 之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仍 應 依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不 得 減 少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70

71 案 由 ( 十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提 案 主 旨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十 條 修 正 草 案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十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依 據 104 年 5 月 5 日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二 鑒 於 本 校 致 力 於 推 動 國 際 化, 與 國 外 大 學 共 同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之 機 會 日 益 增 多, 為 配 合 此 方 面 發 展, 使 學 位 考 試 方 式 更 具 彈 性, 擬 於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十 條 及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十 條 增 列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得 以 其 他 方 式 出 席 學 位 考 試 之 規 定 討 論 資 料 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三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四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辦 法 如 蒙 通 過, 擬 函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並 由 教 務 處 設 計 相 關 申 請 表 單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71

72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學 位 考 試,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 必 要 時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並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後,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得 以 其 他 方 式 出 席 學 位 考 試 出 席 委 員 達 五 人 以 上,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須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始 得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學 位 考 試,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出 席 委 員 達 五 人 以 上,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須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始 得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新 增 第 十 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得 以 其 他 方 式 出 席 學 位 考 試 之 規 定 72

73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民 國 90 年 1 月 9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1 年 1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 年 4 月 18 日 教 育 部 台 (91)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1 年 6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 年 7 月 30 日 教 育 部 台 (91)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3 年 4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3 年 6 月 11 日 教 育 部 台 技 ( 四 ) 字 第 號 備 查 95 年 4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5 月 30 日 台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7 年 5 月 1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6 月 2 日 台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0 年 12 月 3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2 月 15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1 年 5 月 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5 月 29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2 年 5 月 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6 月 7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3 年 5 月 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6 月 4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4 年 5 月 1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區 分 為 學 術 導 向 與 技 術 導 向 博 士 生,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以 二 至 七 年 為 限 第 三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一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二 研 究 生 修 業 屆 滿 二 年 之 當 學 期 起 ;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在 碩 士 班 修 業 滿 一 年, 在 博 士 班 修 業 滿 兩 年, 合 計 修 業 滿 三 年 之 當 學 期 起 三 計 算 至 當 學 期 止, 除 論 文 外 修 畢 各 該 研 究 所 規 定 之 課 程 與 學 分 四 學 術 導 向 博 士 生 完 成 系 ( 所 ) 規 定 之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要 求, 技 術 導 向 博 士 生 則 須 滿 足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產 學 專 利 或 技 術 移 轉 等 創 新 研 發 成 果 要 求, 相 關 辦 法 由 各 系 ( 所 ) 自 訂 五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者 六 技 術 導 向 博 士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應 至 管 理 學 院 修 習 至 少 ㄧ 門 研 究 所 管 理 相 關 課 程, 其 所 修 習 課 程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並 至 與 各 系 ( 所 ) 專 業 相 關 之 企 業 政 府 單 位 或 具 規 模 之 其 他 機 構 從 事 實 務 技 術 研 發 工 作 累 計 二 年 ( 含 ) 以 上 ; 前 述 企 業 政 府 單 位 或 機 構, 須 經 各 系 ( 所 ) 學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認 定 通 過 後 始 得 受 理 有 關 從 事 實 務 技 術 研 發 工 作 之 審 查 標 準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各 系 ( 所 ) 自 訂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者,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73

74 第 四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申 請 期 限 : 第 一 學 期 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十 一 月 卅 日 止 第 二 學 期 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五 月 卅 一 日 止 二 申 請 時 應 填 具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並 繳 交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 ( 一 ) 歷 年 成 績 表 一 份 ( 二 ) 論 文 提 要 一 份 第 五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所 屬 研 究 所 核 准 備 案 後, 應 檢 具 繕 印 之 論 文 及 提 要 各 九 份, 送 請 所 屬 研 究 所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後, 由 研 究 所 排 定 時 間 地 點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學 位 考 試 之 舉 辦 時 間, 第 一 學 期 自 註 冊 完 成 日 起 至 一 月 卅 一 日 止, 第 二 學 期 自 註 冊 完 成 日 起 至 七 月 卅 一 日 止 研 究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日 前 申 請 撤 銷 學 位 考 試, 否 則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第 六 條 學 位 考 試 以 論 文 口 試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舉 行 筆 試 第 七 條 學 位 考 試 應 組 織 考 試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考 試 委 員 ( 含 指 導 教 授 ) 五 至 九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須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技 術 導 向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之 校 外 委 員 中 須 至 少 二 人 ( 含 ) 以 上 為 業 界 傑 出 實 務 專 家 第 八 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由 所 長 簽 請 院 長 轉 請 校 長 聘 請 之, 並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擔 任 考 試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惟 其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第 九 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三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五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凡 與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有 三 親 等 內 之 關 係 者, 不 得 擔 任 其 學 位 指 導 教 授 及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第 十 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學 位 考 試,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 必 要 時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並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後,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得 以 其 他 方 式 出 席 學 位 考 試 出 席 委 員 達 五 人 以 上,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須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始 得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一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學 位 考 試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之 平 均 決 定 之, 分 數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如 有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評 定 不 及 格, 即 視 為 不 及 格, 不 予 平 均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其 學 位 考 試 未 達 博 士 學 位 標 準, 而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授 與 碩 士 學 位 第 十 二 條 論 文 或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無 論 是 否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均 視 為 不 及 格 第 十 三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如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最 快 得 於 次 學 期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退 學 74

75 第 十 四 條 已 於 國 內 外 取 得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否 則 視 同 舞 弊 第 十 五 條 學 位 考 試 及 格 之 論 文 或 技 術 報 告 應 直 接 於 本 校 圖 書 館 電 子 學 位 論 文 服 務 網 站 上 進 行 論 文 提 交 及 選 擇 論 文 授 權 方 式 作 業, 待 圖 書 館 查 核 通 過 後, 列 印 論 文 授 權 書, 並 應 於 畢 業 前 將 論 文 ( 平 裝 一 冊 及 精 裝 一 冊 ) 及 授 權 書 繳 交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需 送 所 屬 研 究 所 之 論 文 冊 數 由 所 內 自 訂 第 十 六 條 論 文 最 後 定 稿 之 繳 交 期 限, 第 一 學 期 為 一 月 卅 一 日, 第 二 學 期 為 七 月 卅 一 日, 逾 期 而 未 達 修 業 最 高 年 限 者,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於 該 學 期 繳 交 論 文 最 後 期 限 之 前 繳 交, 屬 該 學 期 畢 業 惟 第 一 學 期 畢 業 者, 在 次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週 ; 第 二 學 期 畢 業 者, 在 次 學 期 開 學 前 二 週 論 文 繳 交 完 畢 且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者, 得 免 註 冊 至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時 仍 未 繳 交 論 文 者,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依 規 定 退 學 第 十 七 條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若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同 時 通 知 當 事 人 繳 還 該 學 位 證 書, 並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第 十 八 條 ( 刪 除 ) 第 十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75

76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條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學 位 考 試,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 必 要 時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並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後,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得 以 其 他 方 式 出 席 學 位 考 試 出 席 委 員 達 三 人 以 上 始 得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條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學 位 考 試,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出 席 委 員 達 三 人 以 上 始 得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新 增 第 十 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得 以 其 他 方 式 出 席 學 位 考 試 之 規 定 76

77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87 年 7 月 30 日 教 育 部 台 (87)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88 年 12 月 2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 年 1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 年 4 月 18 日 教 育 部 台 (91)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1 年 6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 年 7 月 30 日 教 育 部 台 (91)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3 年 4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3 年 6 月 11 日 教 育 部 台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5 年 4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5 月 30 日 台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7 年 5 月 1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6 月 2 日 台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0 年 12 月 3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2 月 15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4 年 5 月 1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第 一 條 :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第 三 條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 一 研 究 生 修 業 屆 滿 一 年 之 當 學 期 起 二 計 算 至 當 學 期 止, 除 論 文 外 修 畢 各 該 研 究 所 規 定 之 課 程 與 學 分 者 三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或 提 出 代 替 學 位 論 文 之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者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論 文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者,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第 四 條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申 請 期 限 : 第 一 學 期 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十 一 月 卅 日 止 第 二 學 期 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五 月 卅 一 日 止 二 申 請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繳 交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 ( 一 ) 歷 年 成 績 表 一 份 ( 二 ) 論 文 提 要 一 份 第 五 條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所 屬 研 究 所 核 准 備 案 後, 應 檢 具 繕 印 之 論 文 或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及 提 要 各 五 份, 送 請 所 屬 研 究 所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後, 由 研 究 所 排 定 時 間 地 點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學 位 考 試 之 舉 辦 時 間, 第 一 學 期 自 註 冊 完 成 日 起 至 一 月 卅 一 日 止, 第 二 學 期 自 註 冊 完 成 日 起 至 七 月 卅 一 日 止 研 究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日 前 申 請 撤 銷 學 位 考 77

78 試, 否 則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第 六 條 : 學 位 考 試 以 論 文 口 試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舉 行 筆 試 第 七 條 : 學 位 考 試 應 組 織 考 試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考 試 委 員 ( 含 指 導 教 授 ) 三 至 五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人 第 八 條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由 校 長 授 權 所 長 聘 請 之, 並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擔 任 考 試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惟 其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第 九 條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凡 與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有 三 親 等 內 之 關 係 者, 不 得 擔 任 其 學 位 指 導 教 授 及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第 十 條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學 位 考 試,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 必 要 時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並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後,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得 以 其 他 方 式 出 席 學 位 考 試 出 席 委 員 達 三 人 以 上 始 得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一 條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學 位 考 試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之 平 均 決 定 之, 分 數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如 有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評 定 不 及 格, 即 視 為 不 及 格 ; 不 予 平 均 第 十 二 條 : 論 文 或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無 論 是 否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均 視 為 不 及 格 第 十 三 條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如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最 快 得 於 次 學 期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退 學 第 十 四 條 : 已 於 國 內 外 取 得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否 則 視 同 舞 弊 第 十 五 條 : 學 位 考 試 及 格 之 論 文 或 技 術 報 告 應 直 接 於 本 校 圖 書 館 電 子 學 位 論 文 服 務 網 站 上 進 行 論 文 提 交 及 選 擇 論 文 授 權 方 式, 待 圖 書 館 查 核 通 過 後, 列 印 論 文 授 權 書, 並 應 於 畢 業 前 將 論 文 ( 平 裝 一 冊 及 精 裝 一 冊 ) 及 授 權 書 繳 交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需 送 所 屬 研 究 所 之 論 文 冊 數 由 所 內 自 訂 第 十 六 條 : 論 文 最 後 定 稿 之 繳 交 期 限, 第 一 學 期 為 一 月 卅 一 日, 第 二 學 期 為 七 月 卅 一 日, 逾 期 而 未 達 修 業 最 高 年 限 者,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於 該 學 期 繳 交 論 文 最 後 期 限 之 前 繳 交, 屬 該 學 期 畢 業 惟 第 一 學 期 畢 業 者, 在 次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週 ; 第 二 學 期 畢 業 者, 在 次 學 期 開 學 前 二 週 論 文 繳 交 完 畢 且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者, 得 免 註 冊 至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時 仍 未 繳 交 論 文 者,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依 規 定 退 學 第 十 七 條 :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若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同 時 通 知 當 事 人 繳 還 該 學 位 證 書, 並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第 十 八 條 :( 刪 除 ) 第 十 九 條 :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8

79 案 由 ( 十 一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提 案 主 旨 本 校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依 據 本 校 104 年 1 月 1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8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修 訂 為 中 英 雙 語 授 課 方 式, 並 規 範 中 英 雙 語 授 課 講 授 英 語 比 例 原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討 論 資 料 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中 英 雙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辦 法 本 案 如 蒙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決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79

80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中 英 雙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80 為 促 進 本 校 教 學 與 國 際 接 軌, 鼓 勵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以 中 英 雙 語 方 式 授 課, 爰 修 正 本 辦 法 名 稱 修 訂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促 進 本 校 教 育 國 際 化, 培 養 學 生 具 國 際 觀, 提 昇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鼓 勵 教 師 以 中 英 雙 語 教 學 方 式 開 授 課 程,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各 院 系 所 教 師 申 請 中 英 雙 語 開 授 課 程 內 容 特 色 教 材 研 討 及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應 以 英 語 為 主, 中 文 為 輔 教 師 申 請 開 授 中 英 雙 語 課 程 之 英 語 授 課 需 達 整 體 課 程 之 比 例 : 一 大 學 部 一 二 年 級 課 程 以 50% 為 原 則 二 大 學 部 三 年 級 課 程 以 60% 為 原 則 三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課 程 以 70% 為 原 則 四 研 究 所 課 程 以 50%~100% 為 原 則 五 國 際 學 生 專 班 以 100% 為 原 則 第 四 條 採 中 英 雙 語 教 學 之 課 程, 課 程 大 綱 以 中 英 雙 語 併 陳, 開 課 時 於 科 目 時 間 表 上 註 明 為 雙 語 授 課 ; 授 課 教 師 必 第 一 條 為 促 進 本 校 教 育 國 際 化, 培 養 學 生 具 國 際 觀, 提 昇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鼓 勵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方 式 開 授 課 程,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各 院 系 所 教 師 應 就 其 個 人 開 授 課 程 內 容 特 色 及 未 來 發 展, 以 英 語 教 學 方 式 授 課, 其 方 式 包 括 教 材 採 用 原 文 書 籍, 授 課 研 討 及 成 績 評 量 皆 採 用 英 語 方 式 為 之 第 四 條 採 英 語 教 學 之 課 程, 課 程 大 綱 以 英 語 撰 寫, 開 課 時 於 科 目 時 間 表 上 註 明 為 英 語 授 課 ; 授 課 教 師 必 須 於 上 課 修 訂 為 中 英 雙 語 教 學 方 式 1. 修 訂 中 英 雙 語 開 授 課 程 應 以 英 語 為 主 中 文 為 輔 2. 新 增 第 二 項 規 範 開 授 中 英 雙 語 課 程 其 英 語 授 課 比 重 原 則 規 範 中 英 雙 語 課 程 大 綱 以 中 英 雙 語 併 陳

81 須 於 上 課 前 公 告 注 意 事 項 供 學 生 週 知 第 五 條 經 系 所 院 主 管 及 教 務 處 核 可 之 中 英 雙 語 教 學 課 程, 其 授 課 教 師 除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課 外, 其 授 課 鐘 點 以 每 一 鐘 點 核 算 為 一 點 五 鐘 點 計 算 之, 但 總 超 支 鐘 點 數 仍 受 本 校 授 課 時 數 辦 法 之 限 制 第 六 條 每 學 年 應 對 中 英 雙 語 教 學 課 程, 適 時 評 估 成 效, 以 為 課 程 規 劃 及 檢 討 改 進 參 考, 教 務 處 亦 得 不 定 期 對 教 師 及 學 生 反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前 公 告 注 意 事 項 供 學 生 週 知 第 五 條 經 系 所 院 主 管 及 教 務 處 核 可 之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其 授 課 教 師 除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課 外, 其 授 課 鐘 點 以 每 一 學 分 核 算 為 一 點 五 鐘 點 計 算 之, 但 總 超 支 鐘 點 數 仍 受 本 校 授 課 時 數 辦 法 之 限 制 第 六 條 每 學 年 應 對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適 時 評 估 成 效, 以 為 課 程 規 劃 及 檢 討 改 進 參 考, 教 務 處 亦 得 不 定 期 對 教 師 及 學 生 反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修 訂 為 中 英 雙 語 教 學 課 程 修 訂 為 中 英 雙 語 教 學 課 程 81

82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中 英 雙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93 年 1 月 1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3 年 12 月 27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8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5 月 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5 月 13 日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第 一 條 為 促 進 本 校 教 育 國 際 化, 培 養 學 生 具 國 際 觀, 提 昇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鼓 勵 教 師 以 中 英 雙 語 教 學 方 式 開 授 課 程,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課 程 為 每 學 期 依 各 院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所 開 授 之 課 程 第 三 條 各 院 系 所 教 師 申 請 中 英 雙 語 開 授 課 程 內 容 特 色 教 材 研 討 及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應 以 英 語 為 主, 中 文 為 輔 教 師 申 請 開 授 中 英 雙 語 課 程 之 英 語 授 課 需 達 整 體 課 程 之 比 例 : 一 大 學 部 一 二 年 級 課 程 以 50% 為 原 則 二 大 學 部 三 年 級 課 程 以 60% 為 原 則 三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課 程 以 70% 為 原 則 四 研 究 所 課 程 以 50%~100% 為 原 則 五 國 際 學 生 專 班 以 100% 為 原 則 第 四 條 採 中 英 雙 語 教 學 之 課 程, 課 程 大 綱 以 中 英 雙 語 併 陳, 開 課 時 於 科 目 時 間 表 上 註 明 為 雙 語 授 課 ; 授 課 教 師 必 須 於 上 課 前 公 告 注 意 事 項 供 學 生 週 知 第 五 條 經 系 所 院 主 管 及 教 務 處 核 可 之 中 英 雙 語 教 學 課 程, 其 授 課 教 師 除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課 外, 其 授 課 鐘 點 以 每 一 鐘 點 核 算 為 一 點 五 鐘 點 計 算 之, 但 總 超 支 鐘 點 數 仍 受 本 校 授 課 時 數 辦 法 之 限 制 第 六 條 每 學 年 應 對 中 英 雙 語 教 學 課 程, 適 時 評 估 成 效, 以 為 課 程 規 劃 及 檢 討 改 進 參 考, 教 務 處 亦 得 不 定 期 對 教 師 及 學 生 反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第 七 條 各 系 所 開 設 之 語 文 類 訓 練 課 程 ( 含 相 關 專 業 課 程 本 應 以 英 語 授 課 者 ), 以 及 書 報 討 論 論 文 研 討 專 題 演 講 等 性 質 之 相 關 課 程, 不 適 用 本 辦 法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2

83 案 由 ( 十 二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提 案 主 旨 本 校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班 分 級 分 班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依 據 本 校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班 分 級 分 班 辦 法 第 一 條 暨 應 用 英 文 系 104 年 4 月 21 日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班 分 級 分 班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業 經 104 年 5 月 5 日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二 配 合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大 學 部 二 年 級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課 程 變 革, 有 關 大 二 多 元 英 文 課 程, 學 生 將 依 英 文 能 力 分 級 於 網 路 預 選 期 間 ( 每 學 期 第 16~17 週 ), 於 同 一 級 別 之 群 組 內 自 行 選 擇 英 文 課 程, 故 擬 修 正 大 學 部 二 年 級 學 生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課 程 之 分 級 依 據,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依 原 辦 法, 四 技 二 年 級 學 生 依 前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期 末 英 文 會 考 成 績 作 為 分 級 依 據, 但 因 期 末 英 文 會 考 係 於 第 18 週 舉 行, 於 預 選 時 尚 無 法 取 得 成 績, 故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期 末 英 文 會 考 成 績 不 納 入 分 級 之 採 計 依 據 ( 二 ) 為 使 學 生 分 級 成 績 更 具 客 觀 性, 確 實 反 映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擬 將 原 以 單 次 成 績 (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期 末 英 文 會 考 ) 作 為 分 級 依 據 修 正 成 第 一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期 中 期 末 及 第 二 學 期 期 中 英 文 會 考 之 平 均 成 績 作 為 分 級 依 據 討 論 資 料 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班 分 級 分 班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班 分 級 分 班 辦 法 ( 草 案 ) 辦 法 本 案 如 蒙 通 過, 將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決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83

8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班 分 級 分 班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104 年 5 月 1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修 訂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四 技 一 年 級 及 二 技 三 年 級 新 生 ( 英 文 系 學 生 除 外 ) 於 新 生 註 冊 當 日 參 加 英 文 分 級 測 驗, 分 級 測 驗 結 果 作 為 上 述 學 生 該 學 年 分 班 依 據 四 技 二 年 級 學 生 依 前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期 末 英 文 會 考 成 績, 新 生 依 據 新 生 入 學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成 績, 分 為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三 級 第 二 條 四 技 一 年 級 及 二 技 三 年 級 新 生 ( 英 文 系 學 生 除 外 ) 於 新 生 註 冊 當 日 參 加 新 生 入 學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英 文 分 級 測 驗, 分 級 測 驗 結 果 作 為 上 述 學 生 當 學 年 分 級 分 班 依 據, 分 為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三 級, 該 學 年 不 得 換 級 換 班 上 課 四 技 二 年 級 學 生 依 前 一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期 中 期 末 英 文 會 考 及 第 二 學 期 期 中 英 文 會 考 之 平 均 成 績, 新 生 依 據 新 生 入 學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成 績, 作 為 當 學 年 分 級 依 據, 分 為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三 級, 該 學 年 不 得 換 級 上 課 第 三 條 新 生 入 學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或 英 文 會 考 缺 考 者 轉 學 ( 系 ) 生 及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由 應 用 英 文 系 參 考 其 理 由, 個 案 處 理 第 四 條 四 技 一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及 二 技 三 年 級 之 各 學 期 第 十 七 週, 由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各 級 老 師 為 各 自 授 課 班 級 學 生 舉 辦 該 班 期 末 考 試 測 驗 第 五 條 四 技 一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及 二 技 三 年 級 之 各 學 期 第 九 週 及 第 十 八 週, 為 全 體 學 生 舉 辦 英 文 會 考 (English Proficiency 第 三 條 四 技 一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及 二 技 三 年 級 之 各 學 期 第 十 七 週, 由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各 級 老 師 為 各 自 授 課 班 級 學 生 舉 辦 該 班 期 末 考 試 測 驗 第 四 條 四 技 一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及 二 技 三 年 級 之 各 學 期 第 十 八 週, 為 全 體 學 生 舉 辦 英 文 會 考 ( English Proficiency 刪 除 二 技 學 制 ( 大 學 部 學 制 已 無 二 技, 陸 生 專 升 本 專 班 及 港 生 專 班 之 課 程 標 準 無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 2. 新 增 第 二 項, 修 正 四 技 二 年 級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分 級 之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3. 依 新 生 入 學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或 會 考 成 績 分 級 分 班 後, 該 學 年 不 得 換 級 換 班 上 課 1. 本 條 新 增 2. 為 延 續 說 明 第 二 條 分 級 分 班 之 特 殊 狀 況, 故 將 原 第 六 條 修 正 並 調 整 至 第 三 條 1. 條 次 變 更 2. 刪 除 二 技 學 制 ( 大 學 部 學 制 已 無 二 技, 陸 生 專 升 本 專 班 及 港 生 專 班 之 課 程 標 準 無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 1. 條 次 變 更 2. 刪 除 二 技 學 制 ( 大 學 部 學 制 已 無 二 技, 陸 生 專 升 本 專 班 及 港 生 專 班 之 課 程 標

85 Test) Test) 準 無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 第 六 條 各 年 制 初 級 班 每 一 學 期 均 須 參 加 每 週 二 小 時 零 學 分 之 輔 導 課 程 參 加 輔 導 課 程 學 生 無 故 缺 席 達 該 課 程 上 課 總 時 數 1/3 以 上 者 ( 含 1/3), 輔 導 課 程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五 條 各 年 制 初 級 班 每 一 學 期 均 須 參 加 每 週 二 小 時 零 學 分 之 輔 導 課 程 參 加 輔 導 課 程 學 生 無 故 缺 席 達 該 課 程 上 課 總 時 數 1/3 以 上 者 ( 含 1/3), 輔 導 課 程 以 零 分 計 算 條 次 變 更 第 六 條 依 英 文 分 級 測 驗 或 會 考 成 績 分 級 分 班 後, 該 學 年 不 得 換 級 換 班 上 課 英 文 會 考 缺 考 者 轉 學 ( 系 ) 生 及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由 英 文 系 參 考 其 理 由, 個 案 處 理 原 第 六 條 刪 除, 合 併 至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85

86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共 同 必 修 英 文 班 分 級 分 班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95 年 4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9 月 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12 月 31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5 月 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5 月 13 日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應 用 英 文 系 系 務 會 議 暨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四 技 一 年 級 新 生 ( 英 文 系 學 生 除 外 ) 於 新 生 註 冊 當 日 參 加 新 生 入 學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測 驗 結 果 作 為 當 學 年 分 級 分 班 依 據, 分 為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三 級, 該 學 年 不 得 換 級 換 班 上 課 四 技 二 年 級 學 生 依 前 一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期 中 期 末 英 文 會 考 及 第 二 學 期 期 中 英 文 會 考 之 平 均 成 績, 作 為 當 學 年 分 級 依 據, 分 為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三 級, 該 學 年 不 得 換 級 上 課 第 三 條 新 生 入 學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或 英 文 會 考 缺 考 者 轉 學 ( 系 ) 生 及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由 應 用 英 文 系 參 考 其 理 由, 個 案 處 理 第 四 條 四 技 一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之 各 學 期 第 十 七 週, 由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各 級 老 師 為 各 自 授 課 班 級 學 生 舉 辦 該 班 期 末 考 試 測 驗 第 五 條 四 技 一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之 各 學 期 第 九 週 及 第 十 八 週, 為 全 體 學 生 舉 辦 英 文 會 考 (English Proficiency Test) 第 六 條 各 年 制 初 級 班 每 一 學 期 均 須 參 加 每 週 二 小 時 零 學 分 之 輔 導 課 程 參 加 輔 導 課 程 學 生 無 故 缺 席 達 該 課 程 上 課 總 時 數 1/3 以 上 者 ( 含 1/3), 輔 導 課 程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七 條 重 ( 補 ) 修 者, 可 任 選 高 級 中 級 或 初 級 重 修 ; 但 若 選 初 級 班, 則 仍 須 參 加 輔 導 課 程 第 八 條 學 生 之 英 文 成 績, 將 於 學 期 成 績 單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上 之 備 註 欄, 加 註 所 修 級 別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6

87 捌 臨 時 動 議 :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說 明 決 議 應 用 英 文 系 有 關 分 子 系 何 奕 均 同 學 大 二 上 學 期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解 練 習 成 績 更 正 事 宜, 提 請 討 論 一 應 用 英 文 系 教 師 Kurt Cline 申 請 更 正 103 學 年 第 1 學 期 何 奕 均 同 學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解 練 習 成 績, 惟 Kurt Cline 無 法 於 教 務 會 議 召 開 前 ( ) 提 供 充 足 相 關 資 料 以 完 成 成 績 更 正 表 程 序, 以 致 無 法 排 入 教 務 會 議 議 程, 故 以 臨 時 動 議 方 式 提 本 會 議 討 論 二 何 奕 均 同 學 大 二 上 (102 學 年 第 1 學 期 ) 修 習 Kurt Cline 老 師 授 課 之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解 練 習,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為 52 分, 何 同 學 向 Cline 老 師 反 映 成 績 錯 誤, 但 直 到 大 二 下 學 期 末, 何 同 學 發 現 該 科 成 績 並 未 更 正, 嗣 後 經 Cline 老 師 查 明 後 表 示 可 能 將 何 同 學 出 席 紀 錄 登 記 有 誤, 並 請 英 文 系 系 辦 協 助 填 寫 何 同 學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解 練 習 科 目 成 績 更 正 表, 成 績 原 為 52 分, 更 正 成 績 為 60 分, 惟 因 提 出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6 月 9 日 ) 已 超 過 當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召 開 時 間 (103 年 5 月 6 日 ), 系 辦 以 為 不 能 提 送 成 績 更 正 表, 故 Cline 老 師 建 議 何 同 學 於 103 學 年 第 1 學 期 再 修 其 所 授 課 之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解 練 習, 並 給 予 何 同 學 獨 立 學 習 指 導 三 何 同 學 大 三 上 (103 學 年 第 1 學 期 ) 再 修 Cline 老 師 的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解 練 習, 期 末 成 績 公 布 後, 何 同 學 發 現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為 0 分, 何 同 學 立 即 向 英 文 系 系 辦 反 應 成 績 錯 誤, 系 辦 協 助 何 同 學 請 Cline 老 師 申 請 成 績 更 正, 經 Cline 老 師 表 示 誤 植 何 同 學 的 缺 席 狀 況, 而 且 該 生 有 繳 交 作 業, 故 申 請 何 同 學 103 學 年 第 1 學 期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解 練 習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為 60 分, 惟 系 辦 提 醒 老 師 須 繳 交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成 績 計 算 等 資 料 時,Cline 老 師 表 示 104 年 2 月 寒 假 期 間 103 學 年 第 2 學 期 至 104 學 年 第 2 學 期 為 其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未 領 薪 資 亦 不 在 學 校 服 務, 並 消 極 不 予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四 經 查 何 奕 均 同 學 於 104 年 1 月 參 加 多 益 考 試, 成 績 為 785 分, 達 共 同 英 文 免 修 門 檻, 為 考 量 何 同 學 權 益, 擬 請 同 意 其 依 本 校 免 修 英 文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以 多 益 成 績 免 修 大 二 上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解 練 習 課 程 一 本 案 係 因 授 課 教 師 Cline 老 師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及 行 政 程 序 作 業 延 誤 所 致, 為 維 護 何 奕 均 同 學 權 益, 同 意 何 奕 均 同 學 以 多 益 考 試 成 績 785 分, 免 修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解 練 習, 並 註 銷 其 102 學 年 第 1 學 期 及 103 學 年 第 1 學 期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解 練 習 之 課 程 及 學 期 成 績 紀 錄 二 何 奕 均 同 學 上 述 成 績 註 銷 後, 重 新 計 算 其 兩 學 期 成 績, 另 參 考 台 大 更 改 成 績 規 範, 何 同 學 所 屬 班 級 已 排 定 之 名 次 不 再 重 排 三 請 應 英 系 本 權 責 依 相 關 規 定 追 究 Kurt Cline 老 師 之 責 任 玖 散 會 (18:30)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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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D5A46CA1D0A740A4E5A5FEB6B0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D5A46CA1D0A740A4E5A5FEB6B02E646F63> 我 讀 孔 子 ( 第 六 屆 ) 征 文 比 賽 獲 獎 作 文 選 集 澳 門 人 文 科 學 學 會 主 辦 澳 門 基 金 會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贊 助 2008 11 1 一 等 獎 ( 以 下 以 下 按 照 學 校 筆 劃 順 序 排 列 ) 將 心 比 心, 推 己 及 人 王 錦 江 ( 培 正 中 學 ) 己 所 不 欲, 勿 施 於 人 聖 人 孔 子 這 句 只 有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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