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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104 年 4 月 20 日 第 7 次 招 生 事 務 暨 試 務 協 調 會 議 通 過 為 維 護 個 人 權 益,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104 年 6 月 1 日 至 104 年 6 月 22 日 採 網 路 報 名 再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一 律 免 筆 試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校 址 :40601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電 話 :04-22394046 ( 進 修 推 廣 部 專 線 ) 04-22395079( 招 生 組 專 線 ) 傳 真 :04-22396758 網 址 :http://www.ctust.edu.tw

本 次 招 生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主 辦 本 招 生,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本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校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本 校 可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考 生 本 人 辦 理 招 生 及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相 關 單 位 二 請 盡 量 於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104 年 6 月 22 日 ( 一 ) 下 午 6 時 前 4 小 時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以 免 因 網 路 壅 塞, 導 致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影 響 報 考 權 益 三 成 績 通 知 單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3 日 ( 五 ) 寄 發, 並 於 104 年 7 月 6 日 ( 一 ) 上 午 10 時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ctust.edu.tw ), 若 於 104 年 7 月 6 日 ( 一 ) 仍 未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請 先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並 來 電 告 知 本 會 補 發 成 績 單, 若 因 個 人 疏 失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不 得 異 議 四 若 有 任 何 招 生 問 題, 請 電 洽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或 招 生 組 詢 問 電 話 :04-22394046 ( 進 修 推 廣 部 專 線 ) 04-22395079 ( 招 生 組 專 線 )

目 錄 內 容 項 目 頁 數 壹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1 貳 簡 介 2 參 招 生 部 別 系 科 班 數 招 收 名 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班 別 3 肆 報 名 資 格 3 伍 報 考 限 制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及 評 分 標 準 5 陸 報 名 方 式 及 報 名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12 柒 成 績 單 列 印 與 放 榜 14 捌 成 績 複 查 14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4 附 件 一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與 在 職 證 明 書 16 附 件 二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17 附 件 三 個 人 自 傳 與 學 習 計 畫 18 附 件 四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19 附 件 五 推 薦 函 20 附 件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1 附 件 七 造 字 回 覆 表 22 附 件 八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23 附 件 九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各 項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24 附 件 十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及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26 附 件 十 一 委 託 書 27 附 件 十 二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28 附 件 十 三 報 名 考 生 申 訴 表 29 附 件 十 四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切 結 書 30 附 錄 一 本 校 校 址 交 通 位 置 圖 31 附 錄 二 本 校 校 園 配 置 圖 32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33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請 填 寫 後 黏 貼 於 寄 件 的 大 型 牛 皮 紙 袋 上 ) 34

壹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備 註 簡 章 下 載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6 月 22 日 ( 一 ) 止 本 校 首 頁 免 費 下 載 PDF 格 式 網 路 報 名 成 績 通 知 單 寄 發 成 績 查 詢 自 104 年 6 月 1 日 ( 一 )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4 年 6 月 22 日 ( 一 ) 下 午 6 時 止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再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104 年 7 月 3 日 ( 五 ) 104 年 7 月 6 日 ( 一 ) 上 午 10 時 起 網 路 報 名 之 報 名 表 報 名 費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及 書 面 資 料 需 於 104 年 6 月 23 日 ( 二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郵 戳 為 憑 ) 若 7 月 6 日 ( 一 )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者, 請 來 電 詢 問 網 站 查 詢 http://www.ctust.edu.tw 成 績 複 查 104 年 7 月 8 日 ( 三 ) 中 午 12 時 止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放 榜 時 間 104 年 7 月 9 日 ( 四 ) 下 午 2 時 正 取 生 報 到 104 年 7 月 15 日 ( 三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止 備 取 生 報 到 104 年 7 月 16 日 ( 四 )~104 年 7 月 20 日 ( 一 )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請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盡 速 備 齊 資 料 到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報 到 簡 章 發 售 報 考 資 格 及 學 分 抵 免 學 籍 選 課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6602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詢 問 就 學 貸 款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6611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務 組 詢 問 住 宿 諮 詢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6606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務 組 詢 問 減 免 學 雜 費 共 同 助 學 措 施 及 本 校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6603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務 組 詢 問 ( 教 育 部 圓 夢 助 學 網 :http://helpdreams.moe.edu.tw/) 招 生 查 詢 專 線 :( 日 間 ) (04)22391647 轉 8041 招 生 組 ( 夜 間 ) (04)22391647 轉 6602 6604 6605 6608 6609 6612 或 (04)22394046( 進 修 推 廣 部 專 線 ) 注 意 : 本 日 程 表 如 因 事 故 有 所 變 動, 以 相 關 通 知 或 公 告 為 準 1

貳 簡 介 一 學 校 簡 介 : 1. 本 校 座 擁 台 中 市 大 坑 風 景 區, 環 境 優 美 清 靜, 距 台 中 火 車 站 約 20 分 鐘 車 程 2. 本 校 設 有 醫 療 暨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護 理 系 碩 士 班 醫 學 工 程 暨 材 料 研 究 所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系 碩 士 班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食 品 科 技 系 碩 士 班 文 教 事 業 經 營 研 究 所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牙 體 技 術 暨 材 料 系 碩 士 班 及 藥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等 11 所 研 究 所, 升 學 管 道 通 暢 3. 免 費 提 供 全 校 師 生 e-mail 帳 號 4. 教 室 全 面 配 備 空 調 及 數 位 教 學 設 備 5. 對 於 經 濟 有 困 難 同 學 可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中 低 收 入 就 學 補 助, 另 提 供 多 項 校 內 外 獎 助 學 金 工 讀 機 會 就 學 貸 款 及 學 雜 費 減 免 等 申 辦 服 務 二 本 校 所 有 招 生 學 系 皆 男 女 兼 收 三 修 業 年 限 : 1. 學 院 部 四 技 原 則 為 四 年 至 四 年 半 ( 依 學 系 規 定 ),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之 考 生, 需 依 各 系 規 定, 修 業 期 間 必 須 補 修 該 系 規 定 之 相 關 學 分 (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 四 上 課 地 點 : 除 校 外 實 習 外, 一 律 於 本 校 校 內 上 課 五 收 費 規 定 :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註 冊 費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以 授 課 時 數 收 費,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為 二 技 四 技 每 小 時 1,411 元 ( 應 外 系 行 銷 系 國 企 系 為 1,301 元 ),104 學 年 度 依 教 育 部 許 可 標 準 調 整 六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 在 大 學 或 學 分 班 修 過 同 課 程 之 學 分, 入 學 後 可 依 本 校 之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抵 免 2

參 招 生 部 別 科 系 班 數 招 收 名 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班 別 部 別 學 制 代 碼 系 科 名 稱 名 額 修 業 年 限 上 課 班 別 06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35 週 末 班 在 職 專 班 四 技 07 老 人 照 顧 系 40 週 末 班 08 資 訊 管 理 系 8 平 常 班 09 醫 療 暨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系 6 四 年 平 常 班 10 國 際 企 業 系 8 平 常 班 11 行 銷 管 理 系 6 平 常 班 12 應 用 外 語 系 5 平 常 班 註 : 1. 各 系 上 課 時 間 請 參 閱 第 伍 項 之 備 註 欄 2. 曾 修 習 過 本 校 學 分 班 者, 可 依 抵 免 狀 況 酌 予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但 至 少 需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3. 本 校 學 生 可 彈 性 修 課, 除 上 述 修 業 年 限 外, 得 以 延 修 二 年 4. 考 生 成 績 達 備 取 標 準 者,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尚 有 缺 額 時, 將 依 備 取 生 之 排 名 依 序 遞 補 肆 報 名 資 格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學 歷 ( 力 ) 之 一 資 格 滿 一 年 ( 含 )( 計 算 至 104 年 8 月 31 日 ( 日 ) 止 ),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得 以 報 考 另 外 男 生 必 須 服 畢 兵 役 或 無 常 備 兵 義 務 始 得 報 考 ( 服 兵 役 人 員, 如 將 在 104 年 9 月 15 日 ( 一 )( 含 ) 以 前 退 伍, 憑 各 部 隊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及 准 予 考 試 證 明 准 予 報 名 ( 請 附 影 本 乙 份 ))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三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高 中 辦 理 學 校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 部 ) 者 四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五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六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 一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3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修 習 同 一 類 別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達 600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者 ( 四 )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 五 )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 六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七 )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八 )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九 )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 十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十 一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 十 二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 十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 十 四 )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 十 五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十 六 )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4

伍 報 考 限 制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及 評 分 標 準 科 系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代 碼 06 報 考 限 制 招 生 名 額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評 分 標 準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第 肆 項 之 報 名 資 格 一 般 生 :35 名 退 伍 軍 人 :1 名 原 住 民 :1 名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1 名 1. 報 名 表 (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本 簡 章 第 33 頁, 包 含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費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等 ) 3. 推 薦 函 ( 本 簡 章 第 20 頁, 須 加 蓋 推 薦 者 印 信 ) 4.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5.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28 頁,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6.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7.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在 職 證 明 影 本 ( 須 加 蓋 關 防 或 機 關 印 信 ) 8. 個 人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9.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成 就 證 明 影 本 ( 獲 獎 紀 錄 作 品 著 作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CPR 證 書 國 際 教 學 證 書 蒙 特 梭 利 教 師 護 士 護 理 師 幼 教 師 合 格 證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兒 童 福 利 人 員 戊 類 結 業 證 書 單 一 級 保 母 技 術 士 證 等 )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0 分 (1)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60 分 (2)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80 分 (3)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60 分 (4)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成 就 :100 分 ( 含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5) 推 薦 函 二 份 :100 分 ( 師 長 或 工 作 主 管 ) 備 註 1. 上 課 時 間 : 週 六 13:30~21:20, 週 日 8:20~17:00 2. 修 業 年 限 :4 年 3. 心 理 精 神 狀 況 視 覺 辨 色 異 常 言 語 聽 力 及 行 動 障 礙, 足 以 妨 礙 兒 童 照 護 或 教 育 工 作 者, 請 考 慮 實 習 場 所 接 受 度 及 畢 業 後 就 業 機 會 與 被 服 務 者 權 益, 報 考 時 請 依 個 人 身 心 狀 況, 審 慎 考 量 就 讀 4. 錄 取 方 式 : 放 榜 錄 取 5

科 系 老 人 照 顧 系 代 碼 07 報 考 限 制 招 生 名 額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第 肆 項 之 報 名 資 格 一 般 生 :40 名 退 伍 軍 人 :1 名 原 住 民 :1 名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1 名 1. 報 名 表 (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本 簡 章 第 33 頁, 包 含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費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等 ) 3.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4.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28 頁,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5.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1) 個 人 自 傳 與 學 習 計 畫 (2) 個 人 表 現 與 工 作 成 就 含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專 業 證 照 專 業 能 力 証 明 獲 獎 紀 錄 二 年 內 老 人 相 關 研 習 或 受 訓 達 6 小 時 以 上 之 證 明 個 人 代 表 之 作 品 等 ) 評 分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0 分 (1) 個 人 自 傳 與 學 習 計 畫 :200 分 (2) 個 人 表 現 與 工 作 成 就 :200 分 標 準 1. 上 課 時 間 : 週 六 10:15~21:20, 週 日 8:20~19:00 備 註 2. 修 業 年 限 :4 年 3. 心 理 精 神 狀 況 視 覺 辨 色 異 常 言 語 聽 力 及 行 動 障 礙, 足 以 影 響 醫 療 或 照 護 工 作 者, 請 考 慮 實 習 場 所 接 受 度 及 畢 業 後 就 業 機 會 與 被 服 務 者 權 益, 報 考 時 請 依 個 人 身 心 狀 況, 審 慎 考 量 就 讀 4. 錄 取 方 式 : 放 榜 錄 取 6

科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代 碼 08 報 考 限 制 招 生 名 額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第 肆 項 之 報 名 資 格 一 般 生 :8 名 1. 報 名 表 (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本 簡 章 第 33 頁, 包 含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費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等 ) 3. 推 薦 函 二 份 ( 本 簡 章 第 20 頁, 須 加 蓋 推 薦 者 印 信 ) 4.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5.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28 頁,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6.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7.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在 職 證 明 影 本 ( 須 加 蓋 關 防 或 機 關 印 信 ) 8. 個 人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9.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成 就 證 明 影 本 ( 例 如 : 可 證 明 特 殊 能 力 之 相 關 證 照 獲 獎 紀 錄 作 品 著 作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等 ) 評 分 標 準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0 分 (1)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120 分 (2)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60 分 (3)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60 分 (4)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成 就 :80 分 ( 5) 推 薦 函 二 份 :80 分 ( 師 長 或 工 作 主 管 推 薦 ) 1.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 週 五 18:20~21:35 2. 修 業 年 限 :4 年 3. 錄 取 方 式 : 放 榜 錄 取 備 註 7

科 系 醫 療 暨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系 代 碼 09 報 考 限 制 招 生 名 額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第 肆 項 之 報 名 資 格 一 般 生 :6 名 1. 報 名 表 (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本 簡 章 第 33 頁, 包 含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費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等 ) 3. 推 薦 函 ( 本 簡 章 第 20 頁, 須 加 蓋 推 薦 者 印 信 ) 4.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5.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28 頁,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6.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7.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在 職 證 明 影 本 ( 須 加 蓋 關 防 或 機 關 印 信 ) 8. 個 人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9.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成 就 證 明 影 本 ( 獲 獎 紀 錄 作 品 著 作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CPR 證 書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醫 管 相 關 證 照 等 ) 評 分 標 準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0 分 (1)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50 分 (2)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60 分 (3)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70 分 (4)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成 就 :120 分 ( 含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 5 ) 推 薦 函 二 份 :100 分 ( 師 長 或 工 作 主 管 ) 1.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 週 五 18:20~21:35 2. 修 業 年 限 :4 年 3. 錄 取 方 式 : 放 榜 錄 取 備 註 8

科 系 國 際 企 業 系 代 碼 10 報 考 限 制 招 生 名 額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第 肆 項 之 報 名 資 格 一 般 生 :8 名 1. 報 名 表 (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本 簡 章 第 33 頁 包 含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費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等 ) 3. 推 薦 函 ( 本 簡 章 第 20 頁, 須 加 蓋 推 薦 者 印 信 ) 4.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5.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28 頁,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6.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7.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在 職 證 明 影 本 ( 須 加 蓋 關 防 或 機 關 印 信 ) 8. 個 人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9.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成 就 證 明 影 本 ( 獲 獎 紀 錄 作 品 著 作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其 他 任 何 專 業 證 照 等 ) 評 分 標 準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0 分 (1)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50 分 (2)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70 分 (3)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80 分 (4)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成 就 :100 分 ( 含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 5) 推 薦 函 二 份 :100 分 ( 師 長 或 工 作 主 管 ) 1.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 週 五 18:20~21:35 2. 修 業 年 限 :4 年 3. 錄 取 方 式 : 放 榜 錄 取 備 註 9

科 系 行 銷 管 理 系 代 碼 11 報 考 限 制 招 生 名 額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第 肆 項 之 報 名 資 格 一 般 生 :6 名 1. 報 名 表 (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本 簡 章 第 33 頁, 包 含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費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等 ) 3. 推 薦 函 ( 本 簡 章 第 20 頁, 須 加 蓋 推 薦 者 印 信 ) 4.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5.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28 頁,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6.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7.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在 職 證 明 影 本 ( 須 加 蓋 關 防 或 機 關 印 信 ) 8. 個 人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9.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成 就 證 明 影 本 ( 獲 獎 紀 錄 作 品 著 作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行 銷 相 關 證 照 等 ) 評 分 標 準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0 分 (1)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50 分 (2)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80 分 (3)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100 分 (4)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成 就 :120 分 ( 含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 5) 推 薦 函 二 份 :50 分 ( 師 長 或 工 作 主 管 ) 1.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 週 五 18:20~21:35 2. 修 業 年 限 :4 年 3. 錄 取 方 式 : 放 榜 錄 取 備 註 10

科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代 碼 12 報 考 限 制 招 生 名 額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第 肆 項 之 報 名 資 格 一 般 生 :5 名 1. 報 名 表 (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本 簡 章 第 33 頁, 包 含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費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等 ) 3. 推 薦 函 ( 本 簡 章 第 20 頁, 須 加 蓋 推 薦 者 印 信 ) 4.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5.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28 頁,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6.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7.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在 職 證 明 影 本 ( 須 加 蓋 關 防 或 機 關 印 信 ) 8. 個 人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9.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成 就 證 明 影 本 ( 獲 獎 紀 錄 作 品 著 作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國 際 教 學 證 書 教 師 合 格 證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等 ) 評 分 標 準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0 分 (1)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50 分 (2)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100 分 (3)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50 分 (4)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成 就 :100 分 ( 含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 5 ) 推 薦 函 二 份 :100 分 ( 師 長 或 工 作 主 管 ) 1.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 週 五 18:20~21:35 2. 修 業 年 限 :4 年 3. 錄 取 方 式 : 放 榜 錄 取 備 註 11

陸 報 名 方 式 及 報 名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1. 時 間 :104 年 6 月 1 日 ( 二 )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4 年 6 月 22 日 ( 一 ) 下 午 6 時 止, 逾 期 不 候 2.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650 元, 以 郵 政 劃 撥 或 線 上 列 印 繳 費 單 方 式 繳 交 ( 劃 撥 帳 號 22494621, 戶 名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3. 報 名 流 程 : 請 詳 閱 報 名 步 驟,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1.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2.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http://www.ctust.edu.tw( 請 參 閱 最 新 訊 息 ) 若 資 料 有 誤, 請 上 網 更 改 3. 詳 細 核 對 報 名 表 資 料, 確 認 報 名 4. 列 印 報 名 表, 確 認 無 誤 後 於 簽 名 欄 處 簽 名 並 貼 上 三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5. 至 郵 局 劃 撥 報 名 費 或 線 上 列 印 繳 費 單 劃 撥 帳 號 22494621, 戶 名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6. 報 名 表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本 簡 章 第 33 頁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本 簡 章 第 28 頁 ) 及 書 面 資 料, 於 104 年 6 月 23 日 ( 二 ) 前 以 大 型 牛 皮 紙 袋 ( 請 貼 上 本 簡 章 第 34 頁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郵 戳 為 憑 ) 12

二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表 簽 名 處 應 以 正 楷 書 寫, 不 得 潦 草, 倘 若 難 以 辨 識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 報 名 時 必 須 備 齊 證 件 繳 驗,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且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經 錄 取 學 生, 其 所 繳 證 件 在 職 身 分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經 查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如 在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勒 令 撤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3. 報 名 考 生 自 畢 業 後 取 得 報 名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明 及 工 作 年 資 採 計, 可 計 算 至 104 年 8 月 31 日 4. 凡 符 合 本 簡 章 附 件 十 所 列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之 報 名 考 生, 得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 (1) 加 權 計 分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件 九 (2) 具 多 重 特 種 身 分 者, 限 擇 一 加 權 計 分 (3) 報 名 時 應 於 報 名 表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欄 位 劃 記, 並 將 有 關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凡 報 考 時 未 繳 交 該 項 證 件 者,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其 身 分, 本 會 將 依 照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辦 理, 不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 所 需 證 件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件 十 ) 5.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專 校 院 聯 合 入 學 管 道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6.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男 生 必 須 服 畢 兵 役 或 無 常 備 兵 義 務 服 兵 役 人 員, 如 將 在 104 年 9 月 15 日 ( 含 ) 以 前 退 伍, 憑 各 部 隊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及 准 予 考 試 證 明 准 予 報 名 ( 請 附 影 本 乙 份 ) 7. 請 注 意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修 改 資 料 請 上 網 更 改, 報 名 表 除 考 生 簽 名 欄 外, 其 餘 欄 位 請 勿 手 寫 報 名 表 以 考 生 書 面 ( 網 路 列 印 ) 資 料 為 準,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各 項 文 件 是 否 齊 全 正 確 如 有 不 全 或 有 誤, 本 會 概 不 受 理, 亦 不 另 行 通 知 若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請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造 字 回 覆 表 ( 附 件 七 ) 8. 請 考 生 將 報 名 表 列 印 並 貼 上 照 片, 連 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 貼 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 其 他 資 料 表 件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以 長 尾 夾 於 左 上 角 夾 妥, 裝 入 貼 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本 簡 章 第 34 頁 ) 之 大 型 牛 皮 紙 袋 信 封, 一 併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繳 件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9. 若 報 名 考 生 因 手 機 電 話 號 碼 未 填 寫 正 確 或 填 寫 不 清 楚, 以 致 未 收 到 相 關 通 知,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0. 所 有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皆 不 發 還, 請 考 生 自 行 製 作 備 份 保 存 11. 請 詳 細 閱 讀 報 名 資 格, 若 因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報 名, 本 校 將 逕 予 退 件 退 費, 唯 須 扣 除 手 續 費 及 掛 號 郵 資 300 元 12. 若 只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登 錄, 卻 未 寄 出 報 名 表 書 面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仍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科 及 退 還 報 名 費 13. 已 繳 費 但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退 費 須 扣 除 手 續 費 及 掛 號 郵 資 300 元 14. 凡 報 名 本 校 之 考 生 係 屬 台 灣 省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所 屬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報 名 費 全 免 15.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不 得 以 特 種 身 份 報 考 進 修 部 17.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除 須 填 寫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外 ( 附 件 八 ), 另 需 繳 交 原 校 密 封 之 成 績 單 13

及 法 院 公 証 證 明 書 柒 成 績 單 列 印 與 放 榜 ㄧ 成 績 通 知 單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3 日 ( 五 ) 寄 發, 並 於 104 年 7 月 6 日 ( 一 ) 上 午 10 時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ctust.edu.tw ), 考 生 通 知 單 內 有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總 分, 如 有 同 分 依 次 以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進 行 排 名 二 若 考 生 於 104 年 7 月 6 日 ( 一 ) 仍 未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單 或 遺 失 者, 請 先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並 來 電 告 知 本 會 補 發 成 績 單 三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老 人 照 顧 系 醫 療 暨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行 銷 管 理 系 國 際 企 業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採 放 榜 方 式 錄 取, 放 榜 日 期 為 104 年 7 月 9 日 ( 四 ), 錄 取 名 單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路 首 頁 及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佈 告 欄, 正 取 生 於 104 年 7 月 15 日 ( 三 ) 上 午 10 時 起 報 到, 實 際 報 到 時 間 依 成 績 通 知 單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1) 考 生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其 成 績 通 知 單 內 附 有 錄 取 通 知 及 報 到 辦 法, 請 依 說 明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2) 考 生 成 績 達 備 取 標 準 者, 將 依 備 取 生 排 序 陸 續 以 電 話 通 知 報 到, 請 依 通 知 辦 理 遞 補 手 續 四 凡 經 錄 取 者, 需 於 報 到 或 登 記 分 發 現 場 繳 交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或 畢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若 考 生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遺 失, 請 考 生 務 必 提 前 至 原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畢 業 證 明 書 五 凡 錄 取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逾 時 未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六 若 因 成 績 複 查 更 正 導 致 總 成 績 及 名 次 變 更, 以 放 榜 當 天 張 貼 於 報 到 會 場 前 之 名 次 為 準 七 報 到 當 天 若 遇 颱 風 或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事 而 須 延 期 分 發 時, 除 在 本 校 公 佈 外, 並 在 本 校 網 站 ( http://www.ctust.edu.tw ) 電 視 台 及 廣 播 電 台 公 告, 不 再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捌 成 績 複 查 一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請 親 自 詳 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六 ), 複 查 費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 劃 撥 帳 號 22494621 戶 名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貼 於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空 白 處,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104 年 7 月 8 日 ( 三 ) 中 午 12 時 前, 傳 真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傳 真 電 話 : 04-22396758),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04-22394046)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凡 委 託 他 人 或 考 生 家 長 來 校 查 問 逾 期 口 頭 申 請 或 資 料 不 全 者, 概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費 為 50 元 ( 複 查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不 接 受 郵 寄 方 式 申 請 ) 二 複 查 結 果, 本 會 將 以 傳 真 或 電 話 回 覆 三 本 會 試 務 組 僅 就 複 查 申 請 項 目 分 數 再 次 核 對,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四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申 訴 辦 法 : 1.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本 校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2.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報 考 系 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3. 申 訴 案 件 逾 越 申 訴 範 圍 或 明 顯 違 反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4.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14

5.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本 次 招 生 若 繳 件 人 數 未 達 該 系 招 收 名 額 百 分 之 五 十 時, 則 停 止 招 生 本 組 將 另 行 通 知 考 生 並 辦 理 退 費, 其 報 名 費 及 相 關 資 料 等 將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確 認 後 一 星 期 內 全 數 無 息 退 還 15

附 件 一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與 在 職 證 明 書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與 在 職 證 明 書, 共 張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編 號 : ( 務 必 填 寫 ) 工 作 單 位 擔 任 職 務 起 迄 日 期 年 資 備 註 1. ~ 年 月 2. ~ 年 月 3. ~ 年 月 4. ~ 年 月 5. ~ 年 月 6. ~ 年 月 7. ~ 年 月 8. ~ 年 月 9. ~ 年 月 10. ~ 年 月 11. ~ 年 月 12. ~ 年 月 13. ~ 年 月 14. ~ 年 月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 請 影 印 成 A4 大 小 ) 與 在 職 證 明 書 正 本, 依 序 貼 於 本 表 背 面 16

附 件 二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共 張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編 號 : ( 務 必 填 寫 ) 證 照 證 書 名 稱 請 書 寫 於 下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相 關 證 書 請 影 印 成 A4 大 小, 依 序 貼 於 本 表 背 面 17

附 件 三 個 人 自 傳 與 學 習 計 畫 個 人 自 傳 與 學 習 計 畫 ( 親 自 用 筆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均 可 )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編 號 : ( 務 必 填 寫 ) 本 自 傳 與 學 習 計 畫 可 依 :(1) 學 經 歷 (2) 個 人 專 長 與 興 趣 (3) 社 團 活 動 與 家 庭 生 活 (4) 就 讀 本 系 的 動 機 (5) 未 來 生 涯 修 課 及 學 習 規 劃 等 內 容 參 酌 撰 寫 (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可 另 以 A4 紙 張 書 寫 ) 18

附 件 四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共 張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編 號 : ( 務 必 填 寫 )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請 書 寫 於 下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請 影 印 成 A4 大 小, 依 序 貼 於 本 表 背 面 19

附 件 五 推 薦 函 壹 報 名 考 生 填 寫 部 份 : 考 生 編 號 : ( 務 必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報 考 學 制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畢 業 學 校 畢 業 科 別 工 作 經 歷 請 列 舉 最 近 五 年 內 之 工 作 : 專 業 證 照 或 工 作 傑 出 表 現 請 詳 細 列 舉 : 貳 推 薦 人 填 寫 部 份 : 說 明 : 本 推 薦 書 之 目 的 在 協 助 本 校 書 面 審 查 委 員 瞭 解 申 請 人 過 去 求 學 或 工 作 之 狀 況, 以 做 為 申 請 人 是 否 能 夠 入 學 的 參 考,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及 充 分 合 作, 本 校 甚 為 感 激, 此 項 資 料 將 列 為 機 密, 不 對 外 公 開 1. 您 與 申 請 人 的 關 係 : 高 中 ( 職 ) 老 師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其 它 請 說 明 : 2. 認 識 申 請 人 的 時 間 已 年 3. 您 認 為 申 請 人 在 學 或 在 職 期 間 的 工 作 態 度 如 何? 自 動 自 發, 嚴 謹 小 心, 被 動, 馬 馬 虎 虎, 惡 劣 若 方 便 的 話 請 舉 例 說 明 : 4. 請 提 供 500 字 以 內 具 體 推 薦 事 蹟 : 推 薦 人 姓 名 地 址 服 務 機 關 縣 ( 市 ) 鄉 鎮 ( 市 區 ) 里 ( 村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職 稱 電 話 推 薦 人 簽 章 : 日 期 : 20

附 件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傳 真 電 話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學 制 / 科 系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 評 分 項 目 :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考 生 簽 章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傳 真 電 話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學 制 / 科 系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 評 分 項 目 :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複 查 前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請 親 自 詳 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六 ), 複 查 費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 劃 撥 帳 號 22494621 戶 名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貼 於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空 白 處,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104 年 7 月 8 日 ( 一 ) 中 午 12 時 前, 傳 真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傳 真 電 話 :04-22396758),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04-22394046)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凡 委 託 他 人 或 考 生 家 長 來 校 查 問 逾 期 口 頭 申 請 或 資 料 不 全 者, 概 不 予 受 理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複 查 費 每 項 目 50 元, 請 以 郵 政 劃 撥 繳 交 ( 戶 名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劃 撥 帳 號 22494621 ) 3. 複 查 結 果, 本 會 將 以 傳 真 或 電 話 回 覆 4. 本 會 試 務 組 僅 就 複 查 申 請 項 目 分 數 再 次 核 對,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5.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6. : 本 欄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21

附 件 七 造 字 回 覆 表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姓 名 報 考 學 制 系 別 四 技 系 身 分 證 號 碼 考 生 編 號 電 話 :( 日 ) 行 動 電 話 : ( 夜 ) 本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報 名 資 料 有 輸 入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先 以 # 代 替, 請 貴 校 造 字, 使 資 料 正 確 完 整, 以 下 需 造 字 之 項 目 及 文 字 ( 請 打 ): 考 生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其 他 ( 請 說 明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一 各 欄 位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正 確 二 姓 名 應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所 顯 示 者 一 致, 如 有 不 同 者, 請 先 至 權 責 機 關 辦 理 相 關 程 序 三 填 妥 資 料 後,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與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寄 40601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收 四 如 有 疑 問, 請 洽 04-22391647 轉 6602 或 04-22394046 22

附 件 八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之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原 校 密 封 之 成 績 單 法 院 公 證 證 明 書,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視 同 放 棄 報 名 資 格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報 考 學 制 系 別 : 四 技 系 立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考 生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23

附 件 九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各 項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各 項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 非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 身 分 類 別 優 待 標 準 依 據 辦 法 臺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分 蒙 藏 生 身 分 增 加 總 分 25%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人 才 子 女 ( 一 ) 增 加 總 分 10% ( 二 )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以 加 總 分 35% ( 一 ) 返 國 就 讀 1 學 年 以 下 者, 加 總 分 25% ( 二 )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1 學 年 且 在 2 學 年 以 下 者, 增 加 總 分 15% ( 三 )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2 學 年 且 在 3 學 年 以 下 者, 增 加 總 分 10% ( 一 )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1 學 期 者, 增 加 總 分 25% ( 二 ) 來 臺 就 讀 1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2 學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15% ( 三 ) 來 臺 就 讀 2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3 學 年 者, 增 加 總 分 10% ( 一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九 月 八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126926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條 條 文 ( 二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60052410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條 條 文 ( 三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1000049946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5 條 條 文 ( 四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六 ) 字 第 1020125238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名 稱 及 第 1 3 11 條 條 文 ; 增 訂 第 10-1 條 條 文 ; 並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 原 名 稱 :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 ( 一 )96 年 5 月 3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60062462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第 1 條 第 5 條 條 文 ( 二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0990231087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5 條 條 文 ( 三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080405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9 條 ; 並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 一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1000049056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9 條 ; 除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6 條 第 1 項 及 第 9 條 第 1 項 規 定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外, 其 餘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二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22180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20 條 ; 並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 三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79810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 一 )94 年 6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40083118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 二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1000006004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7 條 條 文 ( 三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079858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1 條 ; 並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註 :1.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30114104A 號 令 發 佈 廢 止 港 澳 學 生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2. 僑 生 外 籍 生 不 得 以 特 種 身 份 報 考 進 修 推 廣 部 3. 各 項 特 種 身 分 學 生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於 開 始 報 名 前, 如 有 新 相 關 法 規 時, 依 新 法 規 辦 理 24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各 項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 身 分 類 別 優 待 標 準 依 據 辦 法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5 年 內 報 考, 其 優 待 標 準 :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者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5%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0%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0%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者 : ( 含 替 代 役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3%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 條 文 ; 增 訂 第 8-1 1.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5% 2. 因 病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其 他 規 定 ( 一 )91 年 8 月 29 日,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一 ) 字 第 91063829 號 函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後,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時, 除 研 究 生 及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學 生 外, 其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準 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 二 )93 年 1 月 14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30002516A 號 令 修 正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為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三 )93 年 11 月 15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30150401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一 條 條 文 ( 四 )95 年 12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190530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三 八 條 條 文 ( 五 )96 年 4 月 20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60052411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三 八 條 條 文 ( 六 )97 年 8 月 7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70147667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八 條 條 文 ( 七 )99 年 11 月 24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90196251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4 條 條 文 ; 並 刪 除 第 8 條 條 文 ( 八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73871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3 條 條 文 ( 九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102012206 7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3 9 條 條 條 文 ; 並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 一 ) 依 國 防 部 行 政 命 令 折 抵 役 期 致 提 前 退 伍, 且 其 連 同 折 抵 役 期 合 計 滿 法 定 役 期 者, 比 照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 二 ) 替 代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後 參 加 本 招 生, 其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準 用 退 伍 軍 人 之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註 :1. 服 義 務 役 之 現 役 軍 人, 如 將 在 104 年 9 月 15 日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各 部 隊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正 本 或 准 予 考 試 證 明 正 本, 證 明 文 件 中 須 註 明 退 伍 日 期, 始 得 參 加 2. 各 項 特 種 生 身 分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修 正 時, 依 修 正 後 規 定 辦 理 3. 優 待 標 準 中 之 原 始 總 分 係 指 本 委 員 會 總 分 25

附 件 十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及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及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證 件 備 註 臺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簡 稱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 1. 應 繳 交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惟 戶 口 名 簿 上 未 記 載 原 住 民 身 分 戳 記 或 戶 口 名 簿 記 載 不 詳 者, 仍 應 繳 交 1.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均 應 戶 政 事 務 所 出 具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證 明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影 本, 影 註 : 原 非 原 住 民 族 籍 之 養 子 女 不 得 以 原 住 民 族 籍 本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身 分 參 加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合 鄉 鎮 公 所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不 予 採 認 於 規 定 者, 均 不 予 優 2. 由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授 予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待,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合 格 證 明 書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2. 護 照 影 本 應 包 括 姓 名 2.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個 人 全 部 資 料 及 入 境 日 3. 教 育 部 委 託 學 校 或 團 體 組 成 之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期 ( 影 本 不 清 者, 應 繳 之 蒙 語 藏 語 等 語 文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驗 原 始 證 件 ) 註 : 原 非 蒙 藏 族 籍 之 養 子 女 不 得 以 蒙 藏 生 身 分 報 考 1. 外 交 部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2.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註 : 本 欄 係 指 經 我 國 政 府 派 遣 在 駐 外 使 領 館 及 其 他 機 構 辦 理 外 交 事 務 之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時 間 超 過 3 年 均 不 予 優 待 1. 原 核 定 分 發 就 學 文 件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人 才 2. 申 請 人 子 女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子 女 3. 申 請 人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團 體 之 聘 函 影 本 或 ( 簡 稱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在 職 證 明 書 4.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1.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4.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26

附 件 十 一 委 託 書 報 名 考 生 因 委 託 書 工 作 出 國 重 大 疾 病 其 他 原 因 : 證 明 文 件 名 稱 : 確 實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之 現 場 報 到 特 委 託 先 生 ( 女 士 ) 代 辦, 各 項 證 件 皆 已 備 委, 本 人 事 後 不 以 未 親 自 出 席 為 由 要 求 重 新 辦 理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推 廣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地 址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受 委 託 人 : 地 址 : 身 分 證 號 碼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 本 表 得 自 行 影 印 備 用 ) 27

附 件 十 二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他 : 考 生, 因 畢 業 證 書 遺 失 或 其,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以 歷 年 成 績 單 申 請 報 考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如 獲 錄 取, 當 依 簡 章 規 定 之 分 發 報 到 當 天, 繳 交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報 考 學 制 系 別 :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系 立 書 人 : 考 生 編 號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月 日 28

附 件 十 三 報 名 考 生 申 訴 表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考 生 申 訴 表 申 訴 日 期 : 年 月 日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報 名 考 生 身 分 證 號 碼 報 考 學 制 / 科 系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事 由 29

附 件 十 四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切 結 書 本 人 於 學 年 度 錄 取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四 技 系 新 生, 茲 因 : 錄 取 他 校 : 大 學 ( 學 院 ) 經 濟 因 素 : 家 庭 因 素 : 工 作 因 素 : 其 他, 理 由 : 願 意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領 回 畢 業 證 書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本 人 尚 未 繳 交 學 費 本 人 已 繳 交 學 費, 退 費 方 式 如 下 : ( 若 非 台 灣 銀 行 帳 號, 於 匯 款 時 需 扣 30 元 手 續 費 ) 具 結 人 : 身 份 證 字 號 : 電 話 : 承 辦 人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30

附 錄 一 本 校 校 址 交 通 位 置 圖 一 自 行 開 車 者 南 下 北 上 國 道 1 號 中 清 / 大 雅 交 流 道 (174K) 往 台 中 方 向 環 中 路 左 轉 行 駛 內 側 道 銜 接 崇 德 閘 道 上 快 速 道 路 松 竹 路 閘 道 下 轉 入 環 中 東 路 松 竹 路 左 轉 東 山 路 左 轉 大 坑 圓 環 右 轉 直 行 7-11 廍 子 路 右 轉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國 道 3 號 霧 峰 交 流 道 (211K) 接 快 速 道 路 往 太 平 方 向 太 原 路 匣 道 下 太 原 路 右 轉 7-11 廍 子 路 左 轉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南 下 / 北 上 國 道 1 號 台 中 / 中 港 交 流 道 (178K) 往 台 中 方 向 台 灣 大 道 ( 中 港 路 ) 長 榮 桂 冠 酒 店 ( 左 側 ) 太 原 路 左 轉 二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者 轉 乘 到 校 指 引 台 鐵 轉 乘 到 校 指 引 公 車 轉 乘 到 校 指 引 7-11 廍 子 路 左 轉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台 中 烏 日 站 下 車 台 鐵 新 烏 日 站 轉 乘 區 間 車 ( 北 上 ) 太 原 火 車 站 下 車 東 光 路 出 口 轉 乘 巨 業 68 路 ( 直 達 校 園 ) 中 台 灣 20 路 公 車 ( 校 門 口 站 下 車 後 步 行 入 校 ) 台 中 烏 日 站 下 車 轉 乘 統 聯 85 路 公 車 校 門 口 下 車 後 步 行 入 校 (* 行 駛 時 間 較 長 且 班 次 有 限, 請 查 明 搭 車 時 刻 ) 台 中 站 下 車 轉 乘 區 間 車 ( 北 上 ) 太 原 火 車 站 下 車 東 光 路 出 口 轉 乘 巨 業 68 路 ( 直 達 校 園 ) 中 台 灣 20 路 公 車 ( 校 門 口 站 下 車 後 步 行 入 校 ) 台 中 站 下 車 台 中 客 運 總 站 ( 車 站 對 面 ) 轉 乘 台 中 客 運 15 路 ( 校 門 口 站 下 車 後 步 行 入 校 ) 台 中 客 運 16 路 ( 大 坑 圓 環 站 下 車 往 廍 子 路 方 向 約 走 10-15 分 鐘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台 中 站 下 車 綠 川 東 站 ( 綠 川 東 街 ) 轉 乘 仁 友 21 路 中 台 灣 31 路 ( 大 坑 圓 環 站 下 車 往 廍 子 路 方 向 約 走 10-15 分 鐘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中 台 灣 20 路 ( 校 門 口 站 下 車 後 步 行 入 校 ) 中 台 灣 1 路 ( 可 直 達 校 園 ) 1. 巨 業 客 運 68 路 可 直 達 校 園 2. 台 中 客 運 15 路 請 於 校 門 口 站 下 車 後 步 行 入 校 園 3. 中 台 灣 客 運 1 路 20 路 1 路 可 直 達 校 園,20 路 請 於 校 門 口 站 下 車 後 步 行 入 校 園 4. 統 聯 客 運 85 路 請 於 校 門 口 站 下 車 後 步 行 入 校 園 5. 仁 友 客 運 21 路 中 台 灣 31 路, 台 中 客 運 16 路 請 於 大 坑 圓 環 站 下 車 往 廍 子 路 方 向 約 走 10-15 分 鐘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目 前 搭 乘 台 中 市 公 車 刷 卡 ( 台 灣 通 悠 遊 卡 高 捷 卡 遠 通 ETC 卡 ) 可 享 8 公 里 免 費 優 惠 可 多 加 利 用, 亦 可 查 詢 台 中 市 公 車 動 態 暨 路 網 轉 乘 系 統 網 站 :http://citybus.taichung.gov.tw/new.aspx 31

附 錄 二 本 校 校 園 配 置 圖 保 健 大 樓 1 樓 衛 生 保 健 組 勤 學 樓 銀 樺 廣 場 校 園 建 物 數 字 代 碼 勤 學 樓 1 天 機 大 樓 2 科 技 大 樓 3 質 能 館 4 順 天 館 7 耕 書 樓 8 保 健 大 樓 9 32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 必 繳 ) 考 生 編 號 : ( 務 必 填 寫 ) 請 黏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 身 分 證 影 本 ( 反 面 ) 一 勾 選 報 考 科 系 ( 請 務 必 勾 選 ) 報 名 費 收 據 ( 正 本 ) 浮 貼 處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醫 療 暨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系 行 銷 管 理 系 老 人 照 顧 系 國 際 企 業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二 注 意 事 項 1. 劃 撥 帳 號 : 劃 撥 帳 號 22494621, 戶 名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劃 撥 前 請 核 對 2. 請 於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空 白 處 填 寫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報 考 系 別 3.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及 各 系 要 求 之 備 審 資 料 請 整 理 成 冊 或 疊 放 整 齊 夾 妥 以 防 散 失 4. 僅 黏 貼 收 據 正 本 一 份 即 可 三 如 有 退 費 情 況, 請 附 上 退 費 資 料 :( 非 台 灣 銀 行 者, 會 扣 手 續 費 30 元 ) 銀 行 帳 號 : 33

34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考 生 報 名 前 確 實 檢 查 報 名 證 件 是 否 完 整 齊 全, 並 做 V 記 號 以 利 處 理, 證 件 不 齊 或 有 誤, 恕 不 受 理 補 件! 報 名 資 料 : ( 請 依 序 排 列, 並 用 長 尾 夾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 一 報 名 表 一 份,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並 親 自 簽 章 ( 必 繳 )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報 名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正 本 ) 若 為 低 收 入 戶, 不 需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需 檢 具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 必 繳 ) 三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必 繳 ) 四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必 繳 ) 五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 無 畢 業 證 書 者, 必 繳 ) 六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與 在 職 證 明 書 加 蓋 關 防 或 機 關 印 信 七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八 個 人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劃 九 特 殊 表 現 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影 本 十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十 一 推 薦 函 份 十 二 其 他 綜 合 右 列 資 料 共 件 限 時 掛 號 寄 信 人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啟 收 406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報 考 學 制 :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科 系 :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編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