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立光華國民中學
|
|
|
- 栈侨 凤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1 月 5 日 ( 一 )14 時 整 貳 地 點 : 本 校 校 長 室 叁 主 席 : 張 校 長 峰 旗 紀 錄 : 吳 鴻 儒 肆 出 ( 列 ) 席 人 員 : 教 師 代 表 職 工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各 處 室 主 任 ( 如 簽 到 表 ) 伍 主 席 致 詞 : 一 首 先 向 各 位 委 員 報 告 以 往 校 務 會 議 召 開 的 狀 況, 本 校 老 師 教 學 認 真, 熱 愛 上 課, 提 案 表 決 時, 剛 好 離 席 回 班 上 課, 可 事 後 對 於 會 議 已 表 決 通 過 之 提 案 卻 予 以 翻 案 ; 我 國 立 法 院 在 開 會 時, 討 論 完 畢 進 入 表 決 時, 即 清 點 現 場 人 數, 過 半 即 進 行 表 決, 且 表 決 的 方 式 有 多 數 決 及 共 識 決 二 種, 現 場 若 無 人 反 對 即 以 共 識 決 通 過, 不 因 個 人 中 途 離 席 而 無 效 二 近 日 研 讀 相 關 教 育 期 刊, 內 容 提 及, 自 從 十 年 教 改 推 出 校 務 會 議 後, 根 據 研 究 調 查 顯 示, 代 表 制 的 校 務 會 議, 其 效 果 普 遍 不 彰, 但, 本 人 經 歷 數 所 學 校, 本 校 的 校 務 會 議 運 作 狀 況, 甚 為 正 常, 每 學 期 依 規 於 期 初 及 期 末 各 召 開 一 次, 討 論 學 校 重 大 事 項 及 興 革 等 相 關 議 題 陸 業 務 報 告 : 教 務 處 專 案 報 告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實 施 校 定 課 程 與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授 課 相 關 事 宜 ( 簡 報 ) 最 後 建 議 列 入 臨 時 動 議 ( 簡 報 結 論 摘 要 ) 第 1 頁, 共 72 頁
2 一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員 額 為 173 人, 註 冊 登 記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為 71 人 (48%), 取 得 初 階 評 鑑 證 書 48 人 (28%), 進 階 評 鑑 證 書 9 人 (5%) 目 前 還 有 四 位 老 師 將 於 103 學 年 度 完 成 進 階 評 鑑 參 加 者 必 須 於 103 學 年 度 完 成 自 評 與 他 評 另 外 需 參 加 證 書 申 請 者, 請 依 時 程 提 出 申 請 ( 附 件 一 :103 年 3 月 19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需 修 訂 : 案 由 三 ) 教 專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 校 長 承 辦 主 任 教 師 代 表 陳 怡 伶 簡 志 祥 張 祐 誠 鄭 安 惠 劉 瑪 麗 凃 哲 宏 陳 苡 芬 黃 真 儀 吳 季 樺, 教 師 會 代 表 劉 映 吾, 家 長 代 表 莊 淑 瑛 委 員 104 學 年 度, 擬 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由 逐 年 期, 轉 型 為 多 年 期, 將 於 推 動 小 組 內 討 論 研 議 二 新 竹 市 103 語 文 競 賽 成 績 如 下 : 新 竹 市 103 年 度 國 語 文 競 賽 複 賽 成 績 語 文 競 賽 複 賽 團 體 總 成 績 第 二 名 項 目 班 級 參 賽 人 名 次 組 別 指 導 老 師 國 語 演 說 815 盧 立 軒 5 學 生 組 林 旻 珊 國 語 字 音 字 形 822 陳 安 旭 3 學 生 組 李 君 如 客 家 語 字 音 字 形 909 沈 俞 均 3 學 生 組 林 寶 珠 閩 南 語 朗 讀 916 陳 思 量 3 學 生 組 游 斐 靖 客 家 語 朗 讀 918 盧 佩 儀 4 學 生 組 劉 嘉 音 作 文 922 鄭 達 詠 4 學 生 組 謝 柏 舟 第 2 頁, 共 72 頁
3 客 家 語 字 音 字 形 林 寶 珠 1 教 師 組 參 加 全 國 賽 閩 南 語 朗 讀 劉 瑪 麗 2 教 師 組 作 文 孫 于 清 4 教 師 組 寫 字 王 志 男 4 教 師 組 閩 南 語 演 說 林 致 宏 1 社 會 組 參 加 全 國 賽 國 語 字 音 字 形 蕭 芸 婷 3 社 會 組 三 優 良 試 題 新 竹 市 103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優 良 評 量 試 題 徵 選 榮 獲 團 體 第 二 名 得 獎 教 師 : 獎 項 領 域 試 題 參 賽 老 師 參 賽 老 師 優 等 社 會 領 域 ( 歷 史 ) 定 期 考 嚴 雅 立 周 淑 芬 佳 作 數 學 領 域 定 期 考 張 祐 誠 李 仲 鈞 佳 作 自 然 領 域 ( 生 物 ) 定 期 考 施 宣 如 佳 作 自 然 領 域 ( 生 物 ) 定 期 考 簡 志 祥 佳 作 自 然 領 域 ( 理 化 ) 定 期 考 陳 俊 延 吳 紀 潤 佳 作 國 語 文 領 域 定 期 考 林 致 宏 四 作 文 比 賽 103 年 新 竹 市 聯 合 盃 全 國 作 文 大 賽, 獲 獎 名 單 : 班 級 姓 名 名 次 701 邵 思 宇 七 年 級 第 三 名 703 林 利 玲 七 年 級 佳 作 708 李 道 涵 七 年 級 佳 作 713 楊 宜 臻 七 年 級 佳 作 805 黃 翊 瑄 八 年 級 第 四 名 805 陳 依 敏 八 年 級 第 五 名 821 陳 安 勝 八 年 級 佳 作 821 廖 于 婷 八 年 級 佳 作 806 柯 喻 朦 八 年 級 佳 作 924 邱 偉 瑄 九 年 級 佳 作 第 3 頁, 共 72 頁
4 五 103 學 年 度 HCMC 成 績 如 下 : 團 體 : A 組 隊 伍 名 稱 獎 項 3 消 渾 瑋 謝 割 們 金 牌 獎 5 連 丁 達 波 隊 銀 牌 獎 6 1+1=3 對 不 隊 銀 牌 獎 9 我 不 小 心 就 塞 隊 銅 牌 獎 12 帥 哥 隊 銅 牌 獎 14 性 福 對 不 隊 優 勝 獎 15 同 鞋 你 很 龜 毛 優 勝 獎 15 及 烏 愛 屋 愛 屋 隊 優 勝 獎 17 蔬 菜 昆 蟲 讚 爆 了 優 勝 獎 17 我 贏 你 我 不 對 優 勝 獎 23 好 朋 友 mm 優 勝 獎 B 組 5 可 以 用 計 算 機 嗎 金 牌 獎 20 克 力 德 哪 有 那 摩 雷 銅 牌 獎 28 牛 刀 小 雞 雞 雞 雞 優 勝 獎 41 我 不 是 很 會 取 名 字 優 勝 獎 個 人 A 組 隊 伍 名 稱 姓 名 獎 項 3 1+1=3 對 不 隊 張 原 嘉 金 牌 獎 5 消 渾 瑋 謝 割 們 何 國 瑋 金 牌 獎 6 消 渾 瑋 謝 割 們 王 品 繡 金 牌 獎 10 連 丁 達 波 隊 鄭 達 詠 銀 牌 獎 17 連 丁 達 波 隊 連 祈 禎 銀 牌 獎 20 連 丁 達 波 隊 丁 士 琛 銅 牌 獎 21 消 渾 瑋 謝 割 們 楊 世 騰 銅 牌 獎 22 帥 哥 隊 何 耕 旻 銅 牌 獎 25 遜 咖 隊 黃 鼎 翔 銅 牌 獎 27 我 不 小 心 就 塞 隊 林 柏 鈞 銅 牌 獎 =3 對 不 隊 張 昱 騏 銅 牌 獎 31 蔬 菜 昆 蟲 讚 爆 了 許 嘉 緣 銅 牌 獎 32 我 不 小 心 就 塞 隊 羅 嵩 皓 銅 牌 獎 34 及 烏 愛 屋 愛 屋 隊 李 至 傑 銅 牌 獎 35 性 福 對 不 隊 林 享 辰 優 勝 獎 36 消 渾 瑋 謝 割 們 莊 哲 維 優 勝 獎 36 帥 哥 隊 蕭 宇 倢 優 勝 獎 第 4 頁, 共 72 頁
5 36 我 贏 你 我 不 對 陳 育 璟 優 勝 獎 36 進 擊 的 B 小 隊 彭 凱 揚 優 勝 獎 42 我 不 小 心 就 塞 隊 郭 丞 翰 優 勝 獎 49 我 贏 你 我 不 對 劉 奕 宏 優 勝 獎 50 性 福 對 不 隊 胡 項 淵 優 勝 獎 56 我 不 小 心 就 塞 隊 葉 展 豪 優 勝 獎 56 遜 咖 隊 胡 瑋 賢 優 勝 獎 59 蔬 菜 昆 蟲 讚 爆 了 康 邁 文 優 勝 獎 B 組 39 可 以 用 計 算 機 嗎 郭 軒 瑋 銅 牌 獎 53 可 以 用 計 算 機 嗎 廖 哲 暉 優 勝 獎 58 牛 刀 小 雞 雞 雞 雞 倪 聖 傑 優 勝 獎 58 克 力 德 哪 有 那 摩 雷 彭 鈞 彥 優 勝 獎 64 可 以 用 計 算 機 嗎 洪 培 軒 優 勝 獎 71 我 不 是 很 會 取 名 字 辛 婕 寧 優 勝 獎 73 牛 刀 小 雞 雞 雞 雞 王 欣 展 優 勝 獎 78 可 以 用 計 算 機 嗎 熊 陽 碩 優 勝 獎 78 牛 刀 小 雞 雞 雞 雞 梁 家 語 優 勝 獎 91 克 力 德 哪 有 那 摩 雷 文 逸 雲 優 勝 獎 91 1pi 集 合 黃 鈞 鴻 優 勝 獎 整 理 表 團 體 金 團 體 銀 團 體 銅 團 體 優 勝 A 組 B 組 個 人 金 個 人 銀 個 人 銅 個 人 優 勝 A 組 B 組 總 和 六 輔 導 課 104 年 1 月 16 日 ( 五 ) 及 19 日 ( 一 ) 第 三 次 定 期 考 104 年 1 月 20 日 ( 二 ) 休 業 式 並 上 課 半 日,12: 00 用 餐 後 放 學 104 年 1 月 21 日 ( 三 ) 至 104 年 1 月 27 日 ( 二 ),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週 課 程 九 年 級 輔 導 課 從 1 月 21 日 至 1 月 26 日 止,1 月 27 日 暫 停 一 次 ( 本 週 輔 導 課 不 另 收 費, 由 11 月 17 日 與 12 月 27 日 停 課 轉 支, 另 兩 節 由 行 政 費 支 應 ) 寒 假 輔 導 課, 上 課 日 期 為 1 月 28 日 ( 三 ) 至 2 月 10 日, 每 天 四 節 課, 第 5 頁, 共 72 頁
6 第 一 節 課 8 點 開 始, 第 四 節 課 11:30 結 束 全 部 上 課 40 節, 共 收 823 元 七 閱 讀 教 育 ( 一 ) 辦 理 本 校 閱 讀 小 幫 手, 進 行 課 前 閱 讀, 每 節 課 5 分 鐘, 讓 學 生 自 主 學 習, 課 前 集 體 預 習, 提 升 學 習 效 益 利 用 寒 假 閱 讀, 下 學 期 開 學 七 八 年 級 舉 辦 寒 假 優 良 圖 書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每 位 同 學 繳 交 一 件 閱 讀 心 得 ( 二 ) 每 週 一 早 修 7:45~8:15 為 晨 讀 時 間, 晨 讀 優 良 班 級 累 積 滿 三 次, 八 學 生 自 習 該 班 每 位 同 學 記 嘉 獎 乙 次, 以 資 鼓 勵 ( 期 末 統 計, 當 天 遲 到 或 缺 席 同 學 不 採 計 ) 請 同 學 善 用 閱 讀 領 航 護 照, 每 閱 畢 一 本 請 家 長 或 老 師 認 證, 心 得 一 篇 可 得 3 枚 金 幣 本 學 期 晚 自 習 自 9 月 15 日 至 1 月 26 日 結 束, 全 校 參 加 學 生 73 位 寒 假 自 習 為 1 月 28 日 至 2 月 10 日 下 午 1 點 10 分 至 4 點 30 分, 感 謝 九 年 級 班 導 協 助 輪 值 九 補 救 教 學 招 生 對 象 : 本 校 學 生 由 導 師 或 科 任 老 師 薦 送 參 加 每 年 9 月 份 篩 選 施 測, 單 科 PR<35, 即 符 合 補 救 教 學 課 後 課 程 招 收 的 對 象 發 下 上 課 意 願 調 查 表 後 依 學 生 意 願 開 課 9 月 施 測 PR<35 者, 隔 年 2 月 6 月 須 再 接 受 成 長 測 驗 開 課 情 形 : 103 年 度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第 三 期 第 四 期 期 別 寒 假 (102 學 年 ) 下 學 期 (102 學 年 ) 暑 假 (102 學 年 ) 上 學 期 (103 學 年 ) 開 辦 否 不 開 課 開 課 不 開 課 開 課 開 班 數 X 17 X 17 上 課 x 九 年 級 :4 班 8 組 64 人 x 九 年 級 :3 班 6 組 38 人 八 年 級 :8 班 16 組 123 人 八 年 級 :6 班 8 組 59 人 人 數 七 年 級 :5 班 63 人 七 年 級 :5 班 50 人 104 年 度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第 三 期 第 四 期 期 別 寒 假 (103 學 年 ) 下 學 期 (103 學 年 ) 暑 假 (103 學 年 ) 上 學 期 (104 學 年 ) 開 辦 否 不 開 課 開 課 不 開 課 開 課 第 6 頁, 共 72 頁
7 開 班 數 X 17 X 16 上 課 x 九 年 級 :4 班 28 人 x 九 年 級 :3 班 24 人 八 年 級 :4 班 45 人 八 年 級 :8 班 65 人 人 數 七 年 級 :9 班 79 人 七 年 級 :5 班 50 人 施 測 統 計 :102 學 年 度 從 9 月 至 6 月 的 施 測, 國 文 數 學 皆 有 大 幅 度 的 進 步, 英 語 也 保 持 良 好 的 學 習 狀 態 7 年 級 8 年 級 9 年 級 102 學 年 度 成 效 國 語 文 數 學 英 語 三 科 合 計 進 步 人 數 進 步 人 數 進 步 人 數 進 步 人 次 進 步 率 進 步 率 進 步 率 入 班 人 數 入 班 人 數 入 班 人 數 入 班 人 次 進 步 率 % 80.65% 35.00% % % 55.00% 54.55% % % 90.91% 12.50% 65.79% 十 十 二 年 國 教 免 試 升 學 經 過 5 月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後, 竹 苗 區 高 中 職 免 試 管 道 有 二 : 第 一 免 試 入 學 -6 月, 第 二 特 色 招 生 ( 甄 選 入 學 -3~4 月 ) 當 依 循 這 兩 種 方 式 取 得 高 中 資 格 後, 再 進 行 各 校 資 優 班 鑑 定 十 一 分 組 合 作 學 習 數 學 科 分 組 合 作 學 習 : 成 員 為 八 年 級 教 師 群,12/10( 三 ) 六 家 國 中 蘇 漢 哲 老 師 帶 領 共 同 備 課 ;12/15( 一 ) 張 祐 誠 老 師 八 年 20 班 公 開 觀 課, 與 竹 光 國 中 林 美 娟 老 師 交 流 十 二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103 年 度 社 群 : 生 物 深 悟 工 作 坊 特 別 為 你 社 群 國 文 領 域 專 業 社 群 尋 找 心 中 的 生 涯 彩 虹 -- 綜 合 輔 導 備 課 社 群 藝 文 生 活 工 作 坊 104 年 度 申 請 社 群 : 生 物 深 悟 工 作 坊 數 學 共 同 備 課 社 群 老 手 牽 新 手 社 群 歷 史 光 譜 社 群 第 7 頁, 共 72 頁
8 十 三 104 年 教 育 會 考 的 改 變 考 試 科 目 : 數 學 ( 增 加 非 選 計 分 ) 英 語 ( 增 加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計 分 ) 考 試 時 程 : 5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5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8:20-8:30 考 試 說 明 8:20-8:30 考 試 說 明 8:30-9:40 社 會 8:30-9:40 自 然 上 午 下 午 9:40-10:20 休 息 9:40-10:20 休 息 10:20-10:30 考 試 說 明 10:20-10:30 考 試 說 明 10:30-11:30 英 語 ( 閱 讀 ) 11:30-12:00 休 息 10:30-11:50 數 學 12:00-12:05 考 試 說 明 12:05-12:30 英 語 ( 聽 力 ) 13:40-13:50 考 試 說 明 13:50-15:00 國 文 15:00-15:40 休 息 15:40-15:50 考 試 說 明 15:50-16:40 寫 作 測 驗 備 註 : 數 學 非 選 與 作 文, 以 黑 色 墨 水 筆 作 答 ( 須 符 合 作 答 規 定 否 則 該 科 全 部 不 計 分 ) 英 語 聽 力 遲 到 不 能 進 場 成 績 採 計 : 以 102 年 教 育 會 考 試 辦 的 題 目 來 統 計 : (1) 數 學 科 : 數 學 科 整 體 能 力 加 權 分 數 選 擇 題 答 對 題 數 非 選 擇 題 得 分 加 權 分 數 選 擇 題 總 題 數 非 選 擇 題 總 分 若 某 考 生 選 擇 題 答 對 13 題, 非 選 擇 題 得 分 為 6 分 13 6 加 權 分 數 加 權 比 重 : 選 擇 題 佔 85%, 非 選 擇 題 佔 15% 102 年 度 數 學 選 擇 題 25 題, 非 選 2 題 (2) 英 語 科 : 英 語 科 整 體 能 力 加 權 分 數 加 權 比 重 : 聽 力 占 20%, 閱 讀 占 80% 102 年 度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英 語 聽 力 20 題, 閱 讀 理 解 40 題 第 8 頁, 共 72 頁
9 聽 力 答 對 題 數 閱 讀 答 對 題 數 加 權 分 數 聽 力 總 題 數 閱 讀 總 題 數 若 某 考 生 聽 力 答 對 題 數 為 20 題, 閱 讀 答 對 題 數 28 題 加 權 分 數 教 育 會 考 怎 麼 考 考 試 科 目 題 型 題 數 考 試 時 間 國 文 4 選 1 45~50 題 70 分 鐘 英 語 4 選 1( 閱 讀 ) 40~45 題 60 分 鐘 3 選 1( 聽 力 ) 20~30 題 25 分 鐘 數 學 4 選 1 25~30 題 非 選 擇 題 2 題 80 分 鐘 社 會 4 選 1 60~70 題 70 分 鐘 自 然 4 選 1 50~60 題 70 分 鐘 寫 作 測 驗 引 導 寫 作 1 題 50 分 鐘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科 能 力 等 級 加 標 示 與 答 對 題 數 對 照 表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A++ 45~48 38~40 25~27 60~63 52~54 精 熟 A+ 41~48 43~44 33~40 36~37 22~ ~63 57~59 46~54 50~51 A 41~42 33~35 22~23 53~56 46~49 B++ 35~40 27~32 18~21 43~52 36~45 基 礎 B+ 19~40 30~34 13~32 22~26 10~21 15~17 23~52 35~42 19~45 28~35 B 19~29 13~21 10~14 23~34 19~27 待 加 強 C 0~18 0~12 0~9 0~22 0~18 備 註 : 本 次 等 級 設 定 結 果 英 語 科 不 包 含 聽 力 題 數 學 科 不 包 含 非 選 擇 題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科 能 力 等 級 加 標 示 人 數 百 分 比 統 計 表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A % 4.26% 6.39% 4.26% 4.29% 精 熟 A % 5.11% 16.96% 4.87% 16.47% 3.10% 16.47% 5.05% 14.37% 3.50% A 5.76% 7.83% 6.98% 7.16% 6.58% B % 14.23% 15.31% 17.55% 15.41% 基 礎 B % 15.81% 49.31% 10.76% 50.13% 12.06% 63.58% 15.97% 60.38% 16.46% B 31.87% 24.32% 22.76% 30.06% 28.51% 待 加 強 C 17.34% 33.73% 33.40% 19.95% 25.25% 備 註 : 1 各 科 能 力 等 級 加 標 示 人 數 百 分 比 係 以 有 效 人 數 計 算 ( 即 扣 除 缺 考 重 大 違 規 及 點 字 卷 者 ) 各 科 有 效 人 數 分 別 為 : 國 文 人 英 語 人 數 學 人 社 會 人 自 然 人 2 所 有 相 同 答 對 題 數 皆 為 同 一 標 示 第 9 頁, 共 72 頁
10 學 務 處 訓 育 組 一 本 校 合 唱 團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新 竹 市 初 賽, 榮 獲 女 聲 合 唱 - 國 中 團 體 組 特 優, 並 將 代 表 新 竹 市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全 國 音 樂 比 賽, 另 外 鄉 土 歌 謠 - 原 住 民 語 系 亦 進 入 全 國 賽, 感 謝 陳 秋 婷 老 師 辛 勤 指 導! 二 本 校 管 樂 團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新 竹 市 初 賽, 榮 獲 管 樂 合 奏 - 國 中 團 體 B 組 特 優 木 管 五 重 奏 - 國 中 團 體 A 組 優 等 銅 管 五 重 奏 - 國 中 團 體 B 組 優 等 打 擊 樂 合 奏 - 國 中 團 體 組 優 等, 其 中 管 樂 合 奏 木 管 五 重 奏 將 代 表 新 竹 市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全 國 音 樂 比 賽, 感 謝 李 雅 秀 主 任 陳 嘉 玶 老 師 辛 勤 指 導! 三 本 校 弦 樂 團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新 竹 市 初 賽, 榮 獲 弦 樂 合 奏 鋼 琴 三 重 奏 弦 樂 四 重 奏 優 等, 另 外 鋼 琴 五 重 奏 進 入 全 國 賽, 感 謝 洪 靖 惠 老 師 辛 勤 指 導! 四 本 校 舞 蹈 團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舞 蹈 比 賽 新 竹 市 初 賽, 榮 獲 古 典 舞 - 國 中 B 團 體 甲 組 優 等 古 典 舞 - 國 中 B 團 體 丙 組 甲 等 成 績, 並 將 代 表 新 竹 市 參 加 全 國 舞 蹈 比 賽, 感 謝 陳 素 玲 老 師 的 辛 勤 指 導! 五 本 校 戲 劇 社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創 意 戲 劇 比 賽 新 竹 市 初 賽, 榮 獲 國 中 組 現 代 偶 戲 類 - 手 套 偶 戲 組 優 等 成 績, 感 謝 陳 信 楓 老 師 的 辛 勤 指 導! 六 本 校 參 加 新 竹 市 美 術 比 賽 成 績 如 下 表, 感 謝 所 有 指 導 老 師 的 辛 勞! 作 品 類 別 作 者 作 品 題 目 成 績 指 導 老 師 水 墨 畫 類 814 潘 子 維 廢 工 廠 第 一 名 林 子 媛 老 師 平 面 設 計 類 914 吳 星 靚 熱 破 第 一 名 林 子 媛 老 師 版 畫 類 921 毛 俐 蘋 扼 殺 那 個 真 實 的 它 第 二 名 錢 瓊 珠 老 師 漫 畫 類 914 孫 兆 廷 怪 獸 教 育 第 二 名 林 子 媛 老 師 水 墨 畫 類 923 黃 庭 湘 閒 適 時 光 佳 作 林 子 媛 老 師 平 面 設 計 類 718 陳 祺 宗 美 麗 的 背 後 佳 作 王 靜 鴻 老 師 第 10 頁, 共 72 頁
11 版 畫 類 921 陳 孜 瑀 最 後 的 晚 餐 佳 作 錢 瓊 珠 老 師 漫 畫 類 814 潘 子 維 無 家 佳 作 林 子 媛 老 師 西 畫 類 907 陳 芊 宇 漁 港 佳 作 張 小 芬 老 師 西 畫 類 912 王 品 蓁 漁 市 一 隅 佳 作 呂 必 芳 老 師 書 法 類 810 鄭 筠 蓉 題 龍 陽 縣 青 草 湖 佳 作 錢 一 娟 老 師 七 校 內 58 週 年 校 慶 九 年 級 卡 拉 OK 比 賽 八 年 級 才 藝 表 演 皆 已 辦 理 完 畢, 感 謝 各 位 老 師 及 各 界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生 教 組 一 新 竹 市 試 辦 三 分 鐘 護 一 生 ~ 自 主 尿 篩 安 心 校 園 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 完 成, 感 謝 各 位 老 師 的 協 助, 已 將 自 主 尿 篩 相 關 問 題 反 應 給 承 辦 人 員 二 今 年 學 生 無 照 騎 車 遭 警 查 獲 情 形 比 去 年 嚴 重, 生 教 組 將 再 針 對 個 人 與 各 年 級 集 合 多 加 宣 導 三 今 年 畢 業 生 採 用 新 的 學 生 評 量 標 準, 未 達 畢 業 資 格 條 件 ( 出 席 續 少 於 2/3 功 過 相 抵 後 滿 三 大 過 ) 的 同 學 已 個 別 通 知 四 鑑 於 各 校 依 學 生 學 籍 或 懲 處 相 關 規 定, 對 學 生 所 為 輔 導 轉 學 或 類 此 之 處 分 行 衛 生 組 為, 足 以 改 變 其 學 生 身 分 並 損 及 其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自 屬 對 人 民 憲 法 上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有 重 大 影 響, 爰 有 關 輔 導 轉 學 措 施 不 得 率 爾 為 之 請 各 級 學 校 確 依 學 校 訂 定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注 意 事 項 第 3 點 規 定, 本 於 教 育 理 念, 依 據 教 育 之 專 業 知 能 與 素 養, 透 過 正 當 合 理 且 符 合 教 育 目 的 之 方 式, 達 到 積 極 正 向 協 助 教 育 輔 導 學 生 之 目 的 一 八 年 2 班 許 丞 諺 八 年 5 班 陳 依 敏 及 關 永 宸 八 年 8 班 龐 安 婷 八 年 16 班 陳 捷 怡 參 加 新 竹 市 口 腔 照 護 計 畫 徵 文 比 賽 榮 獲 佳 作, 是 由 新 竹 巿 牙 醫 公 會 選 出 五 位 徵 文 比 賽 佳 作 學 生, 每 位 佳 作 學 生 給 予 1000 元 禮 劵, 以 茲 鼓 勵 二 本 校 學 生 九 年 3 班 劉 律 節 九 年 8 班 郭 軒 瑋 八 年 19 班 胡 項 淵 及 八 年 23 班 李 昊 軒 代 表 光 華 國 中 參 加 103 年 度 新 竹 巿 環 保 知 識 挑 戰 擂 台 賽, 在 校 內 資 格 賽 近 百 名 參 賽 者 激 烈 的 競 賽 中 脫 穎 而 出, 比 賽 的 目 的 就 是 藉 由 競 賽 的 挑 戰 性 知 識 性 及 趣 味 性, 來 激 發 學 生 自 發 性 上 網 學 習 各 類 環 境 課 程 ; 今 年 劉 律 第 11 頁, 共 72 頁
12 節 獲 得 巿 賽 第 二 名, 李 昊 軒 獲 得 第 五 名, 並 代 表 新 竹 巿 參 加 全 國 總 決 賽 三 目 前 已 順 利 辦 理 完 畢 七 年 級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11/21-22) 子 宮 頸 癌 第 一 劑 注 射 (10/22) 及 第 二 劑 注 射 (12/23), 感 謝 各 處 室 及 導 師 任 課 老 師 的 協 助, 第 三 劑 注 射 將 預 訂 於 104 年 5 月 施 打 四 因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CPR 證 照 有 效 期 限 大 部 分 皆 為 , 本 學 期 末 將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心 肺 復 甦 術 (CPR) 訓 練 研 習, 時 間 訂 於 ( 二 ) 下 午 14:00~17: 00 共 3 小 時, 由 新 竹 市 消 防 局 CPR 訓 練 指 導 員 擔 任 講 師, 完 訓 將 核 發 訓 練 證 明 (CPR 證 照 ), 請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務 必 參 加 五 天 氣 寒 冷 呼 吸 道 疾 病 增 多, 為 避 免 疫 情 擴 大. 群 聚, 以 下 請 大 家 共 同 注 意 配 合 : (1) 健 康 中 心 備 有 市 府 核 發 防 疫 口 罩, 有 需 要 的 班 級 ( 請 以 班 級 為 單 位 ) 或 教 職 員 工 同 仁 請 至 健 康 中 心 領 取! (2) 班 級 內 學 生 有 呼 吸 道 症 狀, 敬 請 導 師 們 叮 嚀 戴 上 口 罩. 勤 用 肥 皂 洗 手, 另 班 級 內 達 五 分 之 ㄧ 人 數 有 呼 吸 道 疾 病 時 請 通 報 衛 生 組 或 健 康 中 心, 以 協 助 環 境 消 毒! 體 育 組 一 游 泳 隊 於 8/24 日 參 加 103 年 度 風 城 盃 分 級 游 泳 錦 標 賽 勇 奪 1 金 1 銀 2 銅 佳 績 9 年 6 班 柯 仁 凱 同 學 勇 奪 男 子 組 50 公 尺 仰 式 冠 軍 及 50 公 尺 蝶 式 亞 軍 8 年 8 班 林 敬 翔 同 學 勇 奪 男 子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季 軍 柯 仁 凱 同 學 林 敬 翔 同 學 彭 思 捷 同 學 及 楊 大 融 同 學 勇 奪 男 子 組 混 合 式 接 力 第 三 名 感 謝 各 班 導 師 及 家 長 們 的 支 持, 更 感 謝 校 長 到 場 加 油 打 氣, 光 華 國 中 全 體 師 生 同 賀 二 8 年 9 班 李 昱 萱 同 學 榮 獲 新 竹 市 103 年 度 績 優 女 運 動 員 獎, 感 謝 家 長 們 的 鼓 勵 及 校 長 全 力 支 持 光 華 國 中 全 校 師 生 家 長 與 有 榮 焉 ~ 三 本 校 8 年 9 班 陳 永 虔 同 學 於 103 年 9 月 20 日 參 加 新 竹 市 103 年 度 市 長 盃 網 球 錦 標 賽 勇 奪 國 男 組 冠 軍 感 謝 光 華 國 中 全 體 體 育 老 師 班 導 師 家 長 們 的 鼓 勵, 更 感 謝 校 長 全 力 支 持 光 華 國 中 全 校 師 生 家 長 與 有 榮 焉 ~ 四 本 校 游 泳 隊 於 103 年 9/27~9/28 日 參 加 新 竹 市 103 年 度 全 市 運 動 會 游 泳 錦 標 賽 勇 奪 4 金 15 銀 11 銅 佳 績, 國 中 男 生 團 體 組 季 軍 國 中 女 生 團 體 組 季 軍 第 12 頁, 共 72 頁
13 8 年 23 班 黃 子 珊 同 學 勇 奪 國 中 女 子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雙 料 冠 軍 9 年 6 班 柯 仁 凱 同 學 勇 奪 國 中 男 子 組 50 公 尺 蝶 式 冠 軍 8 年 10 班 楊 大 融 同 學 勇 奪 國 中 男 子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冠 軍 感 謝 全 體 體 育 老 師 各 班 導 師 及 家 長 們 的 支 持, 更 感 謝 校 長 到 場 加 油 打 氣, 光 華 國 中 全 體 師 生 同 賀 五 本 校 田 徑 隊 於 103 年 10/01~10/03 日 參 加 新 竹 市 103 年 全 市 運 動 會 田 徑 錦 標 賽 榮 獲 1 金 4 銀 6 銅 3000 公 尺 競 走 2 人 破 大 會 記 錄 國 女 組 總 錦 標 季 軍 9 年 3 班 方 彣 綺 同 學 勇 奪 國 中 女 子 組 3000 公 尺 競 走 冠 軍, 破 大 會 記 錄 103 年 9 月 23 日 至 27 日 參 加 103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田 徑 錦 標 賽 榮 獲 國 中 女 子 組 3000 公 尺 競 走 殿 軍 8 年 19 班 鄔 惟 喬 同 學 勇 奪 國 中 女 子 組 3000 公 尺 競 走 亞 軍, 破 大 會 記 錄 103 年 9 月 23 日 至 27 日 參 加 103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田 徑 錦 標 賽 榮 獲 3000 公 尺 競 走 亞 軍 感 謝 田 徑 隊 指 導 胡 嘉 森 老 師 各 班 導 師 及 家 長 們 的 支 持, 更 感 謝 校 長 到 場 加 油 打 氣, 光 華 國 中 全 體 師 生 同 賀 六 本 校 桌 球 隊 於 103 年 10 月 23~24 日 參 加 新 竹 市 103 年 中 小 學 桌 球 聯 賽 暨 103 年 全 中 運 選 拔 賽, 勇 奪 國 中 男 生 團 體 組 季 軍 國 中 女 生 雙 打 組 季 軍 714 王 宣 懿 同 學 勇 奪 國 中 女 生 組 單 打 第 四 名 感 謝 張 崇 玲 老 師 的 指 導 各 班 導 師 及 家 長 們 的 支 持, 更 感 謝 校 長 全 力 支 持, 光 華 國 中 全 校 師 生 家 長 與 有 榮 焉 ~ 七 本 校 射 箭 隊 於 103 年 11/5 日 參 加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103 年 全 國 區 域 性 射 箭 對 抗 賽 9 年 12 班 郭 庭 安 同 學 勇 奪 國 中 九 年 級 女 子 組 個 人 賽 第 ㄧ 名 國 中 九 年 級 女 子 組 個 人 30 公 尺 單 局 賽 第 二 名 國 中 九 年 級 女 子 組 個 人 50 公 尺 單 局 賽 第 ㄧ 名 郭 庭 安 同 學 及 蔡 昀 展 同 學 共 同 榮 獲 國 中 男 女 混 雙 團 體 賽 第 六 名 9 年 1 班 蔡 昀 展 同 學 於 103 年 7/11 日 參 加 新 竹 市 103 年 度 市 長 盃 射 箭 錦 標 賽 勇 奪 反 曲 弓 國 中 男 子 新 人 組 第 一 名 感 謝 魏 盛 霖 老 師 的 指 導, 校 長 的 鼓 勵, 光 華 國 中 全 校 師 生 家 長 與 有 榮 焉 ~ 八 本 校 棒 球 九 宮 格 隊 於 103 年 11/8 日 參 加 風 城 棒 球 九 宮 格 爭 霸 賽 103 年 度 總 第 13 頁, 共 72 頁
14 決 賽 勇 奪 國 中 組 季 軍 感 謝 各 班 導 師 家 長 的 支 持 及 校 長 的 鼓 勵 光 華 國 中 全 校 師 生 家 長 與 有 榮 焉 ~ 九 本 校 8 年 9 班 陳 永 虔 同 學 於 103 年 11 月 16 日 參 加 103 年 新 竹 物 流 盃 桃 竹 苗 四 縣 市 網 球 錦 標 賽 勇 奪 國 男 組 亞 軍 感 謝 光 華 國 中 全 體 體 育 老 師 班 導 師 賴 主 任 家 長 們 的 鼓 勵, 更 感 謝 校 長 全 力 支 持 光 華 國 中 全 校 師 生 家 長 與 有 榮 焉 十 本 校 同 學 於 11/21 日 參 加 教 育 部 103 學 年 度 第 六 屆 中 小 學 學 生 普 及 化 運 動 大 隊 接 力 新 竹 市 複 賽 勇 奪 國 中 八 年 級 組 第 四 名 國 中 七 年 級 組 第 七 名 國 中 九 年 級 組 第 七 名, 感 謝 賴 煜 勝 主 任 王 紀 凱 主 任 黃 梓 棋 老 師 張 崇 玲 老 師 何 琬 琦 老 師 陳 雅 莉 老 師 魏 盛 霖 老 師 辛 勤 的 指 導, 更 感 謝 校 長 全 力 支 持, 全 體 師 生 家 長 同 賀 十 一 本 校 同 學 於 103 年 11/2 日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躍 動 青 春 青 少 年 躲 避 球 大 賽 720 古 智 文 同 學 勇 奪 青 少 年 男 生 組 第 一 名 感 謝 家 長 們 的 支 持 及 校 長 的 鼓 勵, 光 華 國 中 全 體 師 生 同 賀 十 二 本 校 射 箭 隊 於 103 年 11/28 日 參 加 103 年 度 全 國 總 統 盃 射 箭 錦 標 賽 9 年 12 班 郭 庭 安 同 學 勇 奪 國 中 九 年 級 女 子 組 個 人 賽 第 二 名 感 謝 魏 盛 霖 老 師 的 指 導, 校 長 的 鼓 勵, 光 華 國 中 全 校 師 生 家 長 與 有 榮 焉 ~ 十 三 本 校 羽 球 隊 於 103 年 12/01~12//03 日 參 加 新 竹 市 103 年 度 中 小 學 羽 球 校 際 聯 賽 暨 104 年 全 中 運 羽 球 代 表 隊 選 拔 賽 702 郭 彥 妮 同 學 勇 奪 國 中 女 子 組 單 打 第 三 名, 將 代 表 新 竹 市 參 加 104 年 全 中 運 羽 球 錦 標 賽 的 資 格 賽 感 謝 羽 球 隊 指 導 胡 嘉 森 老 師 各 班 導 師 及 家 長 們 的 支 持, 光 華 國 中 全 體 師 生 同 賀 十 四 本 校 拔 河 隊 於 103 年 12 月 9 日 參 加 新 竹 市 103 學 年 度 中 小 學 拔 河 校 際 聯 賽 勇 奪 國 中 女 生 校 隊 組 冠 軍 感 謝 拔 河 隊 指 導 胡 嘉 森 老 師 各 班 導 師 家 長 們 的 鼓 勵, 更 感 謝 校 長 及 賴 煜 勝 主 任 到 場 加 油 打 氣 光 華 國 中 全 校 師 生 家 長 與 有 榮 焉 ~ 十 五 本 校 籃 球 隊 於 103 年 12/ 日, 參 加 ' 教 育 部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第 14 頁, 共 72 頁
15 乙 級 籃 球 聯 賽 ~ 新 竹 市 預 賽, 女 籃 勇 奪 竹 市 冠 軍 並 獲 得 八 連 霸 殊 榮, 將 代 表 竹 市 參 加 北 區 複 賽, 感 謝 辛 苦 的 執 行 教 練 : 陳 教 練 張 教 練 胡 新 民 老 師 賴 煜 勝 主 任 及 各 班 導 師 的 鼓 勵, 更 感 謝 家 長 們 的 全 力 支 持, 校 長 及 周 海 安 老 師 到 場 加 油, 光 華 國 中 全 校 師 生 家 長 與 有 榮 焉 ~ 總 務 處 一 本 學 期 已 完 成 之 重 要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採 購 案 及 工 程 案 : 序 號 項 目 經 費 來 源 進 度 球 場 鋪 面 及 校 舍 整 修 工 程 103 年 行 動 學 習 資 訊 教 學 推 動 計 畫 - 購 置 資 訊 教 學 設 備 建 置 行 動 學 習 無 線 網 路 AP 與 伺 服 器 ( 共 15 組 ) 103 學 年 度 九 年 級 畢 業 紀 念 冊 及 照 相 製 作 招 標 案 103 學 年 度 營 養 午 餐 公 辦 民 營 招 標 案 志 學 樓 教 室 置 物 櫃 零 件 窗 簾 水 電 等 修 繕 市 府 補 助 款 941,094 元 決 標 工 程 款 672,000 元 教 育 部 補 助 492,100 元 決 標 金 額 485,000 元 教 育 部 補 助 231,612 元 決 標 金 額 231,505 元 代 辦 費 每 生 620 元 市 府 補 助 款 決 標 金 額 17,234,900 元 本 校 預 算 7 全 校 環 境 消 毒 市 府 經 費 統 一 發 包 化 糞 池 處 理 與 廁 所 全 面 清 洗 清 洗 水 塔 及 各 項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及 檢 測 各 班 教 室 公 物 修 繕 與 全 校 環 境 整 理 忠 孝 樓 與 圖 書 館 校 舍 結 構 耐 震 能 力 初 步 評 估 本 校 世 界 街 公 有 宿 舍 管 理 ( 世 界 街 9 巷 1 號 ) 103 年 度 校 慶 員 工 體 育 服 裝 採 購 206 件 本 校 預 算 本 校 預 算 本 校 預 算 教 育 部 補 助 校 內 預 算 每 人 800 元 決 標 驗 收 開 標 履 約 期 限 廢 標 評 審 後 決 標 完 工 8/15 驗 收 開 標, 當 日 評 審 後 決 標, 履 約 流 標,7/31 開 標,8/1 評 選 後 決 標 完 成 已 於 執 行 第 二 次 實 施 ~8.24 完 成 月 下 旬 完 成 月 下 旬 完 成 由 北 門 國 小 統 一 發 包, 於 103 年 6 月 ~ 8 月 辦 理, 報 告 書 於 8/29 審 查 於 及 9/30 二 次 點 交 後 歸 還 開 標 評 選 後 決 標 第 15 頁, 共 72 頁
16 光 華 藝 文 中 心 新 建 大 樓 工 程 案 - 設 計 規 劃 監 造 評 選 教 學 用 單 槍 投 影 機 汰 舊 換 新 採 購 案 103 學 年 度 七 年 級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招 標 案 教 學 用 單 槍 投 影 機 汰 舊 換 新 採 購 案 ( 第 二 梯 次 ) 市 府 補 助 3000 萬, 教 育 部 補 助 6000 萬 尚 有 不 足 款 2000 萬 已 報 部 爭 取 教 育 部 補 助 1,000,000 元, 決 標 金 額 985,000 元 代 辦 費, 每 生 980 元 教 育 部 補 助 560,000 元 決 標 金 額 551,600 元 不 足 之 經 費 待 核 定, /18 完 成 宿 舍 區 現 勘,3/13 基 地 勘 驗,5/21 已 完 成 設 計 規 畫 監 造 設 計 師 評 選,9/25 通 過 都 市 計 畫 審 查, 11/28 建 築 工 程 決 標 流 標 第 二 次 開 標 後 決 標, 驗 收 通 過 評 審 後 決 標, 履 約 決 標,11/3 完 工,11/7 驗 收 二 刻 正 進 行 之 工 作 重 點 : 序 號 項 目 經 費 來 源 進 度 1 湳 雅 街 後 校 門 校 地 占 用 第 二 階 段 訴 訟 案 2 忠 孝 樓 與 圖 書 館 校 舍 結 構 耐 震 能 力 詳 細 評 估 與 後 續 補 強 設 計 規 劃 案 市 府 補 助 訴 訟 費 20 萬, 校 內 經 費 測 量 費 16,200 元 教 育 部 補 助 80 萬 ( 含 詳 評 681,530 元 ) 已 於 委 任 律 師 進 行 訴 訟,4/25 5/9 8/22 10/28 11/21 12/16 已 開 庭 6 次,6/5 進 行 勘 測, 預 定 104 年 3 月 判 決 確 定 評 審 後 決 標, 詳 評 決 標 金 額 650,000 元 3 管 樂 團 設 備 增 購 案 爭 取 市 府 補 助 款 45 萬 經 費 待 核 定 學 年 度 九 年 級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招 標 案 代 辦 費 每 生 3100 元 第 16 頁, 共 72 頁 開 標, 評 選 後 決 標 預 定 履 約 5 校 舍 油 漆 工 程 爭 取 市 府 補 助 9.6 萬 經 費 待 核 定 和 平 樓 等 普 通 教 室 環 境 改 爭 取 市 府 補 助 款 全 案 正 積 極 規 劃 中 善 工 程 萬 元 104 學 年 度 八 年 級 校 外 教 預 定 開 標, 7 代 辦 費 學 活 動 招 標 案 進 行 評 選 落 實 全 校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與 8 本 校 預 算 全 學 年 執 行 宣 導 三 繼 續 鼓 勵 家 長 捐 款 以 協 助 推 動 校 務 家 長 會 經 費 概 算 已 於 103/10/13 第 二 次 家 長 委 員 會 中 決 議 通 過, 感 謝 近 兩 個 月 來 家 長 的 支 持 及 捐 款, 截 至 103/12/2 止 累 計 捐 款 為 新 台 幣 903,400 元, 離
17 年 度 目 標 1,130,198 元 尚 有 努 力 空 間, 若 各 班 家 長 尚 有 意 願 捐 款, 請 隨 時 聯 繫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家 長 的 捐 款 收 據, 將 於 12 月 初 發 給 學 生 帶 回 轉 交 家 長, 此 收 據 適 用 採 列 舉 扣 除 方 式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的 家 長, 其 捐 款 可 以 抵 扣 稅 金 以 下 為 各 項 捐 款 金 額 : 捐 款 人 金 額 合 計 家 長 委 員 449,500 各 班 級 家 長 453, ,400 四 感 謝 各 界 參 與 校 慶 活 動 103/11/14~15 為 本 校 58 週 年 校 慶 暨 社 區 合 作 盃 運 動 會 以 及 校 慶 園 遊 會, 感 謝 各 界 長 官 來 賓 校 友 退 休 教 師 及 家 長 們 蒞 校 參 加 慶 祝 會, 並 參 與 各 項 班 級 活 動, 也 感 謝 議 長 議 員 及 各 界 致 贈 花 籃 花 圈, 相 關 校 慶 捐 贈 彙 整 表 如 下 : 捐 贈 單 位 金 額 捐 贈 單 位 金 額 學 校 及 廠 商 22,000 元 北 門 同 心 會 6,000 元 退 休 教 師 及 家 長 5,000 元 里 長 2,000 元 合 計 35,000 元 * 許 市 長 明 財 及 各 界 花 籃 花 圈 共 25 對, 盆 栽 5 盆 * 廠 商 捐 贈 礦 泉 水 飲 料 共 45 箱 五 感 謝 家 長 會 展 現 熱 力 活 力, 參 與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今 年 58 週 年 校 慶 運 動 會 中, 感 謝 參 加 大 隊 接 力 的 家 長 委 員, 完 全 展 現 出 家 長 會 的 團 結 與 熱 情 活 力 ;11/15 校 慶 園 遊 會 中 家 長 會 擺 設 了 愛 心 鑼 攤 位, 由 劉 紹 榮 常 委 擔 任 攤 位 主 持 人,33 位 家 長 輪 值 並 發 放 家 長 會 感 性 文 宣, 現 場 鼓 勵 家 長 捐 款, 校 長 會 長 副 會 長 劉 紹 榮 常 委 孫 李 釧 委 員 等 舞 獅 助 陣, 熱 鬧 效 果 百 分 百, 衷 心 感 謝 行 政 組 人 力 資 源 組 活 動 文 宣 組 動 員 眾 家 長 人 力 物 力 支 援, 使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獲 得 極 大 迴 響 第 17 頁, 共 72 頁
18 六 撙 節 運 用 家 長 會 經 費 以 推 動 校 務 103/10/13 第 二 次 家 長 委 員 會 中 決 議 通 過 的 家 長 會 預 算, 其 協 助 校 務 推 動 之 經 費 使 用 情 形 如 下 ( 部 分 項 目 以 八 折 核 定 ), 各 處 室 將 撙 節 運 用 以 達 成 執 行 成 效 執 行 單 位 103 提 出 預 算 金 額 103 核 定 金 額 已 支 用 金 額 教 務 處 385, ,800 29,764 學 務 處 502, ,000 21,223 總 務 處 465, , ,575 輔 導 處 55,610 50,010 8,817 人 事 室 4,800 4,800 2,280 家 長 會 事 務 274, ,000 91,696 總 計 1,687,210 1,564, ,335 七 103 年 湳 雅 街 後 校 門 校 地 遭 占 用 訴 訟 案 已 開 庭 6 次, 預 定 明 年 3 月 結 案 ( 一 ) 本 校 地 號 沿 後 校 門 湳 雅 街 長 期 遭 占 用 計 13 戶, 其 中 一 戶 已 於 101 年 歸 還, 截 至 103/12/30 止 合 計 收 取 使 用 補 償 金 ( 含 追 朔 五 年 )1,289,049 元 ( 二 )102 年 第 一 階 段 訴 訟 (2 戶 ):102 年 10 月 23 日 已 取 得 判 決 書 及 確 定 證 明 書, 一 戶 已 執 行 拆 除 收 回, 另 一 戶 正 進 行 強 制 執 行 相 關 事 宜 ( 三 ) 103 年 第 二 階 段 訴 訟 (10 戶 ): 雖 按 時 繳 納 使 用 補 償 金 仍 未 自 行 拆 屋 還 地, 103/1/9 委 任 陳 詩 文 律 師 提 起 訴 訟 後 已 於 4/25 5/9 8/22 10/28 11/21 12/16 開 庭 6 次,6/5 會 同 法 官 及 地 政 人 員 現 場 進 行 勘 測 ; 預 定 104 年 3 月 判 決 確 定 後 結 案 ( 四 ) 後 續 辦 理 部 分 占 用 戶 溢 繳 金 額 退 費 強 制 執 行 規 劃 湳 雅 街 暨 社 區 活 化 等 相 關 事 宜 第 18 頁, 共 72 頁
19 八 光 華 藝 文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案 已 如 期 發 包,104 年 開 工 有 關 本 校 光 華 藝 文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案, 目 前 市 府 已 核 定 補 助 款 3000 萬, 教 育 部 補 助 6000 萬, 依 本 校 所 提 需 求 報 告 書 已 於 5/21 完 成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之 評 選, 由 黃 振 東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得 標 建 築 之 整 體 規 劃 案 已 於 9/25 由 都 市 計 畫 審 查 會 議 中 決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本 工 程 案 後 續 由 市 府 工 務 處 接 手 辦 理, 建 築 工 程 已 於 11/28 決 標, 由 巨 佳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決 標 金 額 6,638 萬, 機 電 工 程 將 於 12/30 第 二 次 開 標 ; 開 工 日 期 未 定, 待 市 府 通 知 後 配 合 辦 理 九 確 實 執 行 校 園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分 年 度 進 行 為 改 善 無 障 礙 校 園 環 境 以 增 進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生 活 之 便 利 及 獨 立 自 主 學 習, 本 校 連 續 四 年 爭 取 上 級 補 助 以 逐 項 改 善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年 度 經 費 執 行 金 額 結 案 日 期 改 善 工 程 項 目 學 務 處 前 坡 道 101 核 定 162 萬 志 學 樓 和 平 樓 無 障 礙 電 梯 配 備 1,211, 忠 孝 樓 信 義 樓 綜 合 大 樓 1 樓 無 障 礙 元 男 女 廁 所 志 學 樓 1 樓 男 廁 所 102 綜 合 大 樓 前 坡 道 核 定 80 萬 元 志 學 樓 旁 無 障 礙 坡 道 ( 含 教 育 部 53 萬 598, 信 義 樓 2 樓 無 障 礙 廁 所 及 市 府 27 萬 ) 志 學 樓 2 樓 女 無 障 礙 廁 所 103 申 請 金 額 萬 104 申 請 金 額 196 萬 經 費 未 核 定 經 費 尚 待 核 定 第 19 頁, 共 72 頁 102/1/28 提 送 103 年 無 障 礙 設 備 與 設 施 改 善 申 請 計 畫, 項 目 : 1. 校 門 入 口 引 導 2. 體 育 館 入 口 殘 障 坡 道 改 善 103/11/11 提 送 104 年 無 障 礙 設 備 與 設 施 改 善 申 請 計 畫, 項 目 : 1. 校 門 入 口 引 導 通 路 2. 信 義 樓 前 銜 接 通 路 3. 仁 愛 樓 後 側 銜 接 引 導 通 路 4. 體 育 館 入 口 仁 愛 樓 旁 殘 障 坡 道 改 善 十 改 善 和 平 樓 等 校 舍 悶 熱 問 題, 已 完 成 估 價, 經 費 尚 待 爭 取 本 學 年 度 依 班 親 會 及 家 長 會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中 家 長 所 提 意 見, 提 升 本 校 營 養 午 餐 品 質 和 平 樓 悶 熱 夏 季 飲 用 水 過 熱 等 環 境 改 善 問 題, 為 三 項 最 需 解 決 之 項 目 其 中 有 關 悶 熱 問 題, 可 行 解 決 方 式 概 如 : 加 設 排 風 扇 汰 換 舊 式 吊 扇 再 加 設 一 組 降 溫 噴 霧 系 統 裝 冷 氣 等 ( 一 ) 排 風 扇 估 價 : 金 屬 鋁 葉 片 14 ( 單 價 1,000 元 ) ⅹ52 台 (26 班 ) 加 上 線 材 配 管 插 座 固 定 盒 工 資 等 約 98,000 元 ( 二 ) 若 經 校 方 決 議 裝 設 冷 氣, 屆 時 須 配 合 爭 取 相 關 前 置 作 業 經 費, 以 提 升 校 園
20 環 境 品 質 經 與 機 電 廠 商 討 論 申 請 台 電 總 量 及 配 電 等 相 關 衍 生 之 前 置 作 業 經 費, 估 價 如 下 : 項 目 內 容 金 額 冷 氣 電 源 增 設 工 程 和 平 樓 信 義 樓, 含 技 師 設 計 監 造 費 利 管 費 稅 捐 5% 1,441,390 元 冷 氣 機 東 元 MA75F2/MS75F2 一 對 一 壁 52 台 (26 班 ) 掛 式 8.5KW(7500K) ( 中 信 局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價 格 ) 1,610,128 元 安 裝 費 含 線 材 吊 車 外 機 安 裝 架 角 約 400,000 元 52 台 (26 班 ) 鐵 外 機 排 水 器 電 源 線 洗 洞 冷 氣 線 補 費 52 台 向 台 電 申 請 契 約 容 量 50 kw x 1799 元 90,000 元 台 科 電 儲 值 機 26 台 母 機 + 電 表 + 卡 機 + 卡 片 113,500 元 合 計 3,655,018 元 備 註 : 1. 後 續 各 班 須 分 攤 電 費 :2400 元 / 月 (2 台 ⅹ2.5 KWⅹ6 小 時 ⅹ 4 元 / 度 ⅹ20 天 ) 2. 牴 觸 : 配 合 政 府 節 電 政 策, 能 源 局 四 省 專 案 計 畫 之 節 約 用 電 目 標, 全 校 電 量 控 制 須 較 前 一 年 減 少 1% 十 一 持 續 推 動 教 育 儲 蓄 專 戶, 光 華 學 子 受 益 良 多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連 辦 7 年,103 年 度 截 至 103/12/26 止, 已 有 23 位 同 學 達 補 助 需 求 辦 理 結 案 ; 總 務 處 會 持 續 呼 籲 老 師 與 家 長 善 用 光 華 教 育 儲 蓄 專 戶 之 資 源, 若 發 現 新 案 例 即 洽 詢 李 主 任 相 關 詳 情 可 在 本 校 網 站 連 結 或 逕 上 教 育 部 儲 蓄 專 戶 網 站 ( 查 詢 戶 名 :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儲 蓄 專 戶 帳 戶 : 台 灣 銀 行 新 竹 分 行, 帳 號 : 年 度 勸 募 許 可 文 號 捐 款 金 額 補 助 金 額 結 餘 補 助 人 次 年 12 月 21 日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號 年 1 月 10 日 府 社 行 字 第 號 年 12 月 15 日 府 社 行 字 第 號 年 12 月 22 日 府 社 行 字 第 號 191, , , , , , , , 人 次, 於 100 年 9 月 20 日 執 行 完 畢 (8 案 例 22 筆 ) 27 人 次, 於 101 年 10 月 2 日 執 行 完 畢 (8 案 例 19 筆 ) 55 人 次, 於 102 年 10 月 4 日 執 行 完 畢 (15 案 例 40 筆 ) 85 人 次, 於 103 年 11 月 25 日 執 行 完 畢 (29 案 例 56 筆 ) 第 20 頁, 共 72 頁
21 年 12 月 16 日 府 社 行 字 第 號 年 12 月 12 日 府 社 行 字 第 號 208, ,037 61, 人 次, 結 餘 款 已 通 過 再 動 支 至 104 年 底 (23 案 例 31 筆 ) 420, , , 人 次, 結 餘 款 已 通 過 再 動 支 至 105 年 底 (35 案 例 60 筆 ) 年 11 月 6 日 府 社 行 字 第 號 204, ,920 21, 人 次 (23 案 例 37 筆 ) 總 計 ( 至 止 ) 1,858,687 1,648, ,410 合 計 執 行 141 案 例 輔 導 室 輔 導 組 一 九 年 級 啟 動 夢 想 計 畫 -- 夢 想 大 聲 公 活 動 圓 滿 結 束, 感 謝 參 賽 同 學 勇 敢 喊 出 自 己 的 夢 想, 以 及 前 來 加 油 的 導 師 和 班 上 同 學, 讓 每 位 追 夢 者 更 有 信 心 二 情 緒 管 理 小 團 體 共 計 6 次 已 結 束, 參 與 同 學 對 於 自 身 情 緒 感 受 有 更 深 的 了 解, 也 學 會 表 達 自 己 的 真 實 情 緒, 感 謝 團 體 帶 領 者 : 廖 妍 惠 老 師 葉 明 雯 老 師 許 彣 青 老 師, 以 及 各 班 導 師 的 推 薦 與 鼓 勵 三 輔 導 處 走 廊 牆 上 裝 置 一 個 心 情 信 箱, 學 生 有 不 便 說 出 口 的 困 擾 可 用 寫 信 的 方 式 將 心 事 寫 出 來, 並 留 下 聯 絡 , 投 至 信 箱, 由 輔 導 組 回 覆 學 生 相 關 的 解 決 方 式 或 可 用 資 源 四 學 生 心 理 衛 生 講 座 : ( 一 )10/15 七 年 級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看 見 天 賦, 走 出 自 己 的 精 彩 人 生 (6 節 ) ( 二 )10/15 八 九 年 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危 險 情 人 的 辨 識 及 因 應 (7 節 ) 已 辦 理 完 畢, 感 謝 老 師 們 支 持 五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10/15 親 師 溝 通 好 情 緒 初 階 講 座 (6-7 節 ) 已 辦 理 完 畢, 感 謝 老 師 們 支 持 六 十 二 年 國 教 適 性 入 學 家 長 宣 導 講 座 :10/15( 三 )18:00-20:00 已 辦 理 完 畢, 感 謝 家 長 們 支 持 資 料 組 一 八 九 年 級 學 生 生 涯 輔 導 紀 錄 手 冊 已 抽 查 完 畢, 感 謝 導 師 及 輔 導 活 動 任 課 老 師 引 導 學 生 記 錄 學 習 成 長 歷 程 並 給 予 學 生 生 涯 上 的 建 議 與 鼓 勵, 唯 請 導 師 及 輔 導 活 動 任 課 教 師 需 叮 嚀 督 促 孩 子 務 必 將 手 冊 帶 回 給 家 長 填 寫 家 長 的 話, 紀 錄 完 整 詳 實 的 學 生 會 給 予 嘉 獎 一 支 獎 勵 第 21 頁, 共 72 頁
22 二 七 年 級 班 級 心 理 健 康 初 篩 已 施 測 完 畢, 待 讀 卡 判 別 完 之 後, 將 篩 出 高 關 注 的 孩 子, 屆 時 再 委 請 班 導 師 協 助 進 行 複 篩, 最 後 會 篩 出 需 要 小 團 體 或 個 別 諮 商 的 孩 子 給 予 輔 導 與 協 助 三 九 年 級 新 賴 氏 人 格 測 驗 已 施 測 完 畢, 將 提 升 孩 子 及 導 師 對 學 生 個 別 個 性 的 了 解, 可 作 為 生 涯 生 活 輔 導 的 參 考, 並 會 由 輔 導 任 課 老 師 對 各 班 學 生 進 行 結 果 解 釋 與 運 用, 屆 時 亦 會 將 施 測 結 果 提 供 給 各 班 導 師 參 考 四 12 月 4 日 ( 四 ) 第 六 節 七 年 級 全 體 學 生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講 座, 地 點 在 綜 合 大 樓 四 樓 五 八 年 級 職 涯 試 探 參 訪 活 動 12/11( 四 ) 已 搬 理 完 畢, 相 關 成 果 有 公 告 在 校 園 新 聞 網, 可 以 上 網 參 閱 : 參 觀 學 校 編 號 班 級 隨 隊 教 師 參 觀 職 群 科 別 世 界 高 中 隨 隊 負 責 人 : 羅 曼 玉 李 君 如 孫 于 清 餐 旅 職 群 ( 餐 飲 科 )- 手 工 蔥 油 餅 製 作 楊 媚 晴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科 )- 指 甲 彩 繪 張 崇 玲 家 政 職 群 ( 幼 保 科 )- 手 掌 偶 製 作 ( 朱 韻 韶 楊 慧 玲 老 師 協 助 接 車 ) 吳 月 嫦 吳 容 茹 商 業 與 管 理 職 群 ( 資 處 科 )- 個 性 光 碟 製 作 動 力 機 械 職 群 ( 汽 車 科 )- 機 械 模 型 組 裝 或 機 車 修 繕 吳 紀 潤 動 力 機 械 職 群 ( 汽 車 科 )- 汽 車 修 護 隨 隊 負 責 人 : 周 佳 儒 洪 正 容 ( 葉 建 誠 主 任 協 助 接 車 ) 陳 真 鋒 家 政 職 群 ( 幼 保 科 )- 造 型 汽 球 技 巧 吳 家 春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科 )- 時 尚 造 型 陳 碧 雲 外 語 群 ( 日 文 科 )- 日 本 文 化 - 和 服 體 驗 蘇 霈 倫 電 子 電 機 職 群 ( 資 訊 科 )- 電 腦 組 裝 練 習 張 庭 瑜 設 計 職 群 (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 逐 格 動 畫 概 念 創 意 膠 珠 DIY 第 22 頁, 共 72 頁
23 錢 一 娟 餐 旅 職 群 ( 觀 光 餐 旅 科 )- 飲 料 調 製 薛 忠 真 賀 聖 雄 設 計 職 群 ( 室 內 設 計 科 )- 新 藝 術 設 計 - 家 具 DIY 商 業 與 管 理 職 群 ( 資 處 科 )- 影 像 處 理 動 畫 製 作 陳 苡 芬 餐 旅 職 群 ( 觀 旅 管 理 科 )- 擠 花 小 西 餅 李 振 松 餐 旅 職 群 ( 餐 飲 科 )- 杯 子 蛋 糕 隨 隊 負 責 人 : 王 紀 凱 周 軒 宇 方 心 怡 餐 旅 職 群 ( 觀 光 科 )- 珍 奶 + 紫 羅 蘭 彭 惠 蘭 餐 旅 職 群 ( 觀 光 科 )- 奇 異 之 吻 + 藍 色 珊 瑚 礁 張 巧 萍 動 力 機 械 職 群 ( 汽 車 科 )- 太 陽 能 魔 法 車 林 旻 珊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科 )- 美 甲 藝 術 呂 淑 娟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科 )- 蝶 谷 巴 特 面 具 製 作 吳 秀 蓉 餐 旅 職 群 ( 餐 飲 科 )- 造 型 餅 乾 隨 團 負 責 人 : 許 富 楠 廖 妍 惠 陳 沛 君 電 機 電 子 職 群 ( 電 機 科 )- 電 子 鐘 製 作 吳 羚 君 機 械 職 群 ( 機 械 科 )- 電 腦 3D 繪 圖 銑 床 加 工 示 範 陳 韻 安 商 業 與 管 理 職 群 ( 資 處 科 )- 紋 身 貼 紙 製 作 黃 真 儀 商 業 與 管 理 職 群 ( 資 處 科 )- 紋 身 貼 紙 製 作 特 教 組 一 特 教 宣 導 週 系 列 活 動 圓 滿 完 成, 感 謝 熱 情 參 與 身 障 體 驗 活 動, 並 特 教 影 片 欣 賞 的 心 得 徵 文 得 獎 名 單 公 告 並 進 行 頒 獎 二 本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於 通 過 新 竹 市 光 華 國 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評 量 服 務 辦 法, 辦 法 已 寄 至 全 校 教 師 公 務 信 箱 中 並 公 告 於 學 校 網 頁 第 23 頁, 共 72 頁
24 上, 請 有 特 殊 生 班 級 之 導 師 及 國 英 數 三 科 任 課 教 師 留 意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之 調 整 三 特 教 組 於 12 月 11 日 ( 四 )14:00~16:00 辦 理 教 師 特 教 知 能 研 習, 主 題 為 如 何 協 助 注 意 力 不 足 過 動 症 學 生 學 習 及 如 何 與 家 長 溝 通 合 作, 邀 請 林 正 修 醫 師 主 講, 除 知 能 宣 導 外, 林 醫 師 並 會 針 對 本 校 七 年 級 特 殊 個 案 進 行 討 論, 感 謝 各 位 老 師 參 與 協 助 四 七 八 九 年 級 FUN 學 練 功 坊 報 名 作 業 已 於 9/23( 二 ) 結 束, 並 於 9/27 開 始 上 課, 課 程 為 9/27 日 ~104 年 1/24 日 止, 共 12 週, 七 八 年 級 上 課 時 間 為 第 8 9 節 (16;10~17;40), 九 年 級 上 課 時 間 為 星 期 六 上 午 08:30~11:40 感 謝 協 助 FUN 學 練 功 坊 課 程 的 教 師 : 葉 明 雯 老 師 李 亭 慧 老 師 林 致 宏 老 師 蕭 芸 婷 老 師 王 哈 拿 老 師 蕭 慶 利 老 師 簡 志 祥 老 師 王 建 豪 老 師 吳 季 瑾 老 師 林 松 源 老 師 及 林 君 翰 老 師 為 這 些 具 資 優 潛 能 之 學 生 提 供 加 深 及 加 廣 之 多 元 發 展 及 適 性 輔 導 課 程 五 全 市 奧 林 匹 亞 科 學 遊 戲 競 賽 剛 順 利 辦 理 完 畢, 感 謝 自 然 科 老 師 們 的 辛 勞, 讓 活 動 圓 滿 順 利, 讓 我 們 學 校 順 利 承 辦 玩 一 場 市 府 委 辦 的 大 活 動 柒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人 ): 教 務 處 案 由 一 : 擬 訂 本 校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原 辦 法 經 98 年 12 月 14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 附 件 一 ), 但 其 依 據 之 母 法 已 於 大 幅 修 訂, 因 此 廢 止 原 辦 法 二 依 據 新 竹 市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 附 件 二 )(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 重 新 擬 定 之 辦 法 : 如 附 件 三 決 議 : 以 出 席 人 數 17 人 中, 全 數 同 意 照 案 通 過, 並 廢 除 原 98 年 12 月 14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本 校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提 案 單 位 ( 人 ): 教 務 處 案 由 二 : 擬 訂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輔 導 小 組 設 置 及 運 作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校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評 量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24 頁, 共 72 頁
25 二 為 符 應 本 校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之 條 文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審 查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將 不 適 用, 因 此 廢 止 此 要 點, 如 附 件 四 辦 法 : 如 附 件 五 決 議 : 以 出 席 人 數 17 人 中, 全 數 同 意 照 案 通 過, 並 廢 除 原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審 查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提 案 單 位 ( 人 ): 教 務 處 案 由 三 : 修 正 新 竹 市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 附 件 六 ) 說 明 : 一 本 校 員 額 由 177 人 修 正 為 175 人, 參 加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人 數 由 83 人 修 正 為 71 人 二 參 加 名 單, 如 附 件 七 決 議 : 以 出 席 人 數 17 人 中, 全 數 同 意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單 位 ( 人 ): 總 務 主 任 案 由 四 : 提 請 修 訂 本 校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儲 蓄 戶 執 行 規 定,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103 年 11 月 25 日 府 教 國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光 華 國 中 推 動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實 施 要 點 原 依 據 102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之 公 立 高 中 職 以 下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實 施 要 點 訂 定 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公 布 各 級 學 校 扶 助 學 生 就 學 勸 募 條 例 全 文 22 條, 其 中 : 第 四 條 學 校 為 扶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就 學 而 為 勸 募 行 為 所 得 金 錢, 應 專 戶 儲 存 於 教 育 儲 蓄 戶 前 項 勸 募 所 得 金 錢 及 其 孳 息 得 不 斷 滾 存, 專 用 於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之 學 費 雜 費 代 收 代 辦 費 餐 費 或 教 育 相 關 之 生 活 費 用, 並 不 得 用 於 與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就 學 無 關 之 支 出 第 五 條 學 校 為 前 條 第 一 項 之 勸 募 行 為 前,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第 25 頁, 共 72 頁
26 教 育 儲 蓄 戶 執 行 規 定, 向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略 以, 第 一 項 執 行 規 定, 應 經 學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四 因 法 源 內 容 不 同, 乃 據 以 修 訂 並 依 規 於 104 年 1 月 28 日 函 報 市 府 備 查, 後 續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勸 募 及 推 動 事 宜 辦 法 : 一 各 級 學 校 扶 助 學 生 就 學 勸 募 條 例 ( 附 件 八 ) 二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儲 蓄 戶 執 行 規 定 草 案 ( 附 件 九 ) 決 議 : 以 出 席 人 數 17 人 中, 全 數 同 意 照 案 通 過, 並 廢 除 原 光 華 國 中 推 動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實 施 要 點 第 26 頁, 共 72 頁
27 附 件 一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第 27 頁, 共 72 頁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補 充 規 定 依 新 竹 市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 府 行 法 字 第 第 二 條 號 令 修 正 ) 訂 定 之 成 績 評 量 旨 在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激 發 多 元 潛 能 促 進 適 性 發 展 肯 定 學 習 成 就, 並 作 為 教 師 教 學 改 進 及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之 依 據 第 三 條 成 績 評 量 應 依 學 習 領 域 及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分 別 評 量 之 ; 其 評 量 範 圍 如 下 : 一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 依 能 力 指 標 學 生 努 力 程 度 進 步 情 形, 兼 顧 認 知 技 能 情 意 等 層 面, 並 重 視 各 領 域 學 習 結 果 之 分 析 二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獎 懲 日 常 行 為 表 現 團 體 活 動 表 現 公 共 服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務 及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等 成 績 評 量 應 本 適 性 化 及 多 元 化 之 原 則, 兼 顧 形 成 性 評 量 總 結 性 評 量, 必 要 時 得 實 施 診 斷 性 評 量 及 安 置 性 評 量 成 績 評 量, 分 平 時 評 量 及 定 期 評 量 兩 種, 定 期 評 量 每 學 期 最 多 以 三 次 為 限 各 次 定 期 評 量 間 進 行 之 15 分 鐘 以 上 平 時 評 量 之 紙 筆 測 驗, 其 實 施 次 數 不 得 超 過 各 學 習 領 域 每 週 排 課 時 數 之 節 數, 且 每 日 不 得 超 過 三 科 第 六 條 成 績 評 量, 應 視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與 個 別 差 異, 以 獎 勵 及 輔 導 為 原 則, 並 依 各 學 習 領 域 內 容 及 活 動 性 質, 兼 顧 認 知 情 意 及 技 能 三 方 面, 就 下 列 多 元 評 量 方 式 採 用 三 種 以 上 適 當 方 式 辦 理 : 一 筆 試 : 由 教 師 依 能 力 指 標 及 教 材 內 容 所 自 編 之 測 驗 評 量 之 二 口 試 : 就 口 頭 問 答 結 果 評 量 之 三 表 演 : 就 表 演 活 動 評 量 之 四 實 作 : 就 實 際 操 作 及 解 決 問 題 等 行 為 表 現 評 量 之 五 作 業 : 就 各 種 習 作 簿 評 量 之 六 報 告 : 就 閱 讀 觀 察 實 驗 及 調 查 等 所 得 結 果 之 書 面 或 口 頭 報 告 評 量 之 七 資 料 蒐 集 整 理 : 就 資 料 之 蒐 集 整 理 分 析 及 應 用 等 活 動 評 量 之 八 鑑 賞 : 就 資 料 或 活 動 中 之 鑑 賞 領 悟 情 形 評 量 之 九 晤 談 : 就 學 生 與 教 師 談 話 過 程 中, 針 對 學 生 反 應 情 形 評 量 之 十 實 踐 : 就 日 常 生 活 行 為 評 量 之 十 一 檔 案 評 量 : 由 教 師 或 學 生 訂 定 評 量 目 的, 並 透 過 教 師 引 導, 學 生 對 自 己 學 習 之 反 思 包 含 一 段 期 間 之 學 習 改 變 十 二 其 他 ( 如 學 生 自 評 同 儕 互 評 等 ) 前 項 評 量 方 式, 由 任 課 教 師 依 教 學 計 畫 在 學 期 初 向 學 生 及 家 長 說 明, 並 負 責 評 量 第 七 條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評 量 紀 錄 以 量 化 紀 錄 為 主 ; 輔 以 文 字 描 述 時, 應 依 評 量 內 涵 與 結 果 予 以 說 明, 並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前 項 量 化 紀 錄 得 以 百 分 制 分 數 計 之, 至 學 期 末 應 將 其 分 數 依 下 列 基 準 轉 換 為 等 第 : 一 優 等 :90 分 以 上 二 甲 等 :80 分 以 上 未 滿 90 分 者 三 乙 等 :70 分 以 上 未 滿 80 分 者 四 丙 等 :60 分 以 上 未 滿 70 分 者 五 丁 等 : 未 滿 60 分 者
28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紀 錄, 應 就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所 列 項 目, 分 別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之, 並 酌 予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不 作 綜 合 性 評 價 及 等 第 轉 化 第 二 章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第 八 條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之 評 量, 於 學 期 末 辦 理 乙 次, 並 依 下 列 各 款 內 容 分 別 評 定 及 記 錄 : 一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二 獎 懲 三 日 常 行 為 表 現 四 團 體 活 動 表 現 五 公 共 服 務 六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第 九 條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及 格 之 評 定 標 準, 依 下 列 各 款 辦 理 : 一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 每 學 期 無 故 曠 課 未 逾 42 節 者 ( 集 會 無 故 缺 席, 每 2 次 視 為 曠 課 1 節 ) 二 獎 懲 : ( 一 ) 全 學 期 記 大 過 未 逾 3 次 者 (3 次 警 告 等 同 1 次 小 過 ;3 次 小 過 等 同 1 次 大 過 ) ( 二 ) 功 過 相 扺 及 銷 過 辦 法, 依 各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日 常 行 為 表 現 : 導 師 應 依 學 生 個 別 行 為 於 評 量 表 中 予 以 記 錄, 並 酌 予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經 評 定 待 改 進 事 項 未 超 過 4 項 者 第 三 章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第 十 條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分 下 列 學 習 領 域 辦 理 : 一 語 文 二 數 學 三 社 會 四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五 健 康 與 體 育 六 藝 術 與 人 文 七 綜 合 活 動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之 評 量 成 績, 如 全 校 性 和 全 年 級 活 動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輔 導 學 生 自 我 學 習 等 教 育 活 動, 則 視 其 所 屬 學 習 領 域 或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之, 其 評 量 成 績 並 應 計 入 相 關 學 習 領 域 或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除 前 項 所 述 外, 學 校 為 發 掘 學 生 興 趣 試 探 學 生 性 向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落 實 課 程 多 元 化 之 理 念, 於 彈 性 課 程 等 開 設 特 色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其 成 績 則 應 獨 立 列 入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成 績 第 十 一 條 學 習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下 列 各 款 辦 理 : 一 學 習 成 績 包 含 學 習 領 域 及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二 每 次 定 期 學 習 評 量 總 成 績, 為 定 期 評 量 和 平 時 評 量 成 績 各 占 50% 三 學 期 領 域 成 績, 為 各 次 定 期 學 習 評 量 總 成 績 總 和 之 平 均 四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如 列 入 相 關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其 計 算 方 式 按 實 際 節 數 比 例 計 算 五 學 習 領 域 及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之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為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學 期 成 績 及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乘 以 每 週 學 習 節 數, 所 得 總 和 再 以 每 週 學 習 總 節 數 除 之 第 28 頁, 共 72 頁
29 第 四 章 成 績 評 量 結 果 之 處 理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定 期 評 量 時, 因 公 因 病 或 因 事 經 准 假 缺 考 者 准 予 補 考 但 無 故 擅 自 缺 考 者, 不 准 補 考, 其 缺 考 學 習 領 域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補 考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因 公 喪 假 懷 孕 ( 含 產 前 假 及 產 假 ) 重 大 傳 染 疾 病 ( 如 新 型 流 感 )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缺 考 者, 依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二 因 事 因 病 假 缺 考 者, 其 成 績 在 60 分 以 下 者, 依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 超 過 60 分 者, 其 超 過 部 分 七 折 計 算 三 經 准 假 缺 考 者 之 補 考 時 間 為 請 假 原 因 消 滅 之 第 一 天, 返 校 上 課 隨 即 進 行 補 考 作 業, 補 考 結 束 始 可 回 班 上 課 四 達 第 一 款 標 準, 卻 未 於 請 假 原 因 消 滅 之 第 一 天 隨 即 進 行 補 考 作 業 而 先 行 回 班 上 課 者, 其 成 績 在 60 分 以 下 者, 依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 超 過 60 分 者, 其 超 過 部 分 七 折 計 算 五 達 第 二 款 標 準, 卻 未 於 請 假 原 因 消 滅 之 第 一 天 隨 即 進 行 補 考 作 業 而 先 行 回 班 上 課 者, 其 成 績 在 60 分 以 下 者, 依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 超 過 60 分 者, 其 超 過 部 分 五 折 計 算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及 各 學 習 領 域 分 別 辦 理 其 畢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之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由 各 班 級 任 老 師 及 相 關 人 員 於 學 期 末 登 錄 於 檢 核 表 中 各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之 登 記 處 理, 由 各 班 級 任 教 師 及 領 域 教 師 辦 理, 於 學 期 末 以 百 分 制 登 錄 於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上 前 項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由 新 竹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另 訂 之 第 十 五 條 評 量 學 生 之 能 否 畢 業,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 ( 一 )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六 學 期 均 及 格 者, 或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及 格 者, 並 經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者 ( 二 ) 各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六 學 期 均 有 一 學 習 領 域 以 上 達 丙 等 以 上 者, 或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有 二 學 習 領 域 以 上 達 丙 等 以 上 者 二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不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由 學 校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三 學 生 如 無 法 達 到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標 準, 經 取 得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後, 得 准 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並 應 自 行 負 擔 相 關 費 用 第 四 年 各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應 記 錄 於 三 年 級 成 績, 如 仍 無 法 達 到 標 準, 依 前 款 規 定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四 懷 孕 學 生 如 無 法 達 到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標 準, 經 取 得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後, 學 校 應 協 助 申 請 准 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並 應 自 行 負 擔 相 關 費 用 第 四 年 各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應 記 錄 於 三 年 級 成 績, 如 仍 無 法 達 到 標 準, 依 前 款 規 定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第 十 六 條 學 校 應 將 學 生 之 學 期 或 畢 業 成 績, 定 期 通 知 學 生 及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其 次 數 方 式 及 內 容, 由 學 校 自 行 訂 定 之 通 知 中 除 量 化 紀 錄 外, 並 得 將 智 力 性 向 情 緒 及 興 趣 等 測 驗 分 析 結 果 與 其 性 格 特 質 學 習 能 力 生 活 態 度 及 特 殊 才 能 等 同 時 以 文 字 說 明, 並 提 出 建 議 學 生 定 期 評 量 之 成 績, 如 經 評 定 未 達 60 分 者, 學 校 得 對 該 生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措 施 ;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經 評 定 未 達 及 格 標 準 者, 學 校 得 對 該 生 進 行 個 別 輔 導 第 五 章 復 學 或 其 他 教 育 方 式 學 生 成 績 之 處 理 第 十 七 條 轉 入 學 生 或 中 途 輟 學 及 請 假 原 因 消 滅 復 學 之 學 生, 如 其 部 分 學 科 成 績 無 法 連 貫 時, 轉 入 就 讀 或 復 學 後, 得 按 學 科 辦 理 測 驗, 評 定 其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補 考 或 甄 試 之 成 績 為 準 如 學 期 中 轉 入 者, 其 轉 學 證 明 書 應 填 寫 定 期 評 量 成 績 前 項 經 甄 試 就 讀 學 生 之 畢 業 成 績, 得 以 有 成 績 紀 錄 學 期 之 次 數 平 均 之 第 十 八 條 經 本 府 核 定 實 施 在 家 自 行 教 育 學 生, 其 成 績 評 量 依 本 市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學 齡 兒 童 在 家 自 行 教 育 實 驗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29 頁, 共 72 頁
30 第 十 九 條 經 新 竹 市 特 教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安 置 之 特 教 學 生, 其 評 量 方 式 應 由 學 校 特 教 推 行 委 員 會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衡 酌 其 學 習 優 勢 管 道 及 公 平 性 彈 性 調 整 第 二 十 條 有 關 中 途 班 及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之 成 績 評 量, 各 依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於 維 護 學 生 人 格 尊 嚴, 其 學 習 成 績 評 量 記 錄 不 得 據 以 對 學 生 施 加 任 何 歧 視 待 遇, 第 二 十 二 條 且 不 得 以 足 資 識 別 個 人 之 任 何 形 式 予 以 公 開 經 學 校 家 長 及 學 生 本 人 之 同 意, 得 將 其 評 量 紀 錄 以 接 受 獎 勵 之 目 的 予 以 公 開 成 績 評 量 紀 錄 應 本 保 密 及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原 則, 非 經 學 校 家 長 及 學 生 本 人 同 意, 不 得 提 供 作 為 非 教 育 之 用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補 充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之,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30 頁, 共 72 頁
31 附 件 二 第 一 條 新 竹 市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本 辦 法 依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及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以 協 助 學 生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為 目 的, 並 具 有 下 列 功 能 : 一 學 生 據 以 瞭 解 自 我 表 現, 並 調 整 學 習 方 法 與 態 度 二 教 師 據 以 調 整 教 學 與 評 量 方 式, 並 輔 導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三 學 校 據 以 調 整 課 程 計 畫, 並 針 對 學 生 需 求 安 排 激 勵 方 案 或 補 救 教 學 四 家 長 據 以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並 與 教 師 學 校 共 同 督 導 學 生 有 效 學 習 五 作 為 新 竹 市 政 府 ( 以 下 稱 本 府 ) 據 以 進 行 學 習 品 質 管 控, 並 調 整 課 程 與 教 學 政 策 第 三 條 成 績 評 量, 應 依 學 習 領 域 及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分 別 評 量 之 ; 其 評 量 範 圍 及 內 涵 如 下 : 一 學 習 領 域 : 其 評 量 範 圍 包 括 國 民 中 學 及 國 民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所 定 之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及 其 所 融 入 之 重 大 議 題 ; 其 內 涵 包 括 能 力 指 標 學 生 努 力 程 度 進 步 情 形, 並 應 兼 顧 認 知 情 意 技 能 及 參 與 實 踐 等 層 面, 且 重 視 學 習 歷 程 與 結 果 之 分 析 二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 其 評 量 範 圍 及 內 涵 包 括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獎 懲 紀 錄 團 體 活 動 表 現 品 德 言 行 表 現 公 共 服 務 及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等 第 四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原 則 如 下 : 一 目 標 : 應 符 合 教 育 目 的 之 正 當 性 二 對 象 : 應 兼 顧 適 性 化 及 彈 性 調 整 三 時 機 : 應 兼 顧 平 時 及 定 期 四 方 法 : 應 符 合 紙 筆 測 驗 使 用 頻 率 最 小 化 五 結 果 解 釋 : 應 標 準 參 照 為 主, 常 模 參 照 為 輔 六 結 果 功 能 : 應 形 成 性 及 總 結 性 功 能 並 重 ; 必 要 時 應 兼 顧 診 斷 性 及 安 置 性 功 能 七 結 果 呈 現 : 應 質 性 描 述 及 客 觀 數 據 並 重 八 結 果 管 理 : 應 兼 顧 保 密 及 尊 重 隱 私 第 31 頁, 共 72 頁
32 第 五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時 機, 分 為 定 期 評 量 及 平 時 評 量 二 種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應 兼 顧 定 期 評 量 及 平 時 評 量, 惟 定 期 評 量 中 紙 筆 測 驗 之 次 數, 每 學 期 至 多 三 次, 各 次 定 期 評 量 間 進 行 之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平 時 評 量 之 紙 筆 測 驗, 其 實 施 次 數 不 得 超 過 各 學 習 領 域 每 週 排 課 時 數 之 節 數, 且 每 日 不 得 超 過 三 科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以 平 時 評 量 為 原 則, 評 量 次 數 得 視 需 要 彈 性 為 之 第 六 條 成 績 評 量, 應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並 視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及 個 別 差 異, 採 取 下 列 適 當 之 方 式 辦 理 : 一 紙 筆 測 驗 及 表 單 : 依 重 要 知 識 與 概 念 性 目 標, 及 學 習 興 趣 動 機 與 態 度 等 情 意 目 標, 採 用 學 習 單 習 作 作 業 紙 筆 測 驗 問 卷 檢 核 表 評 定 量 表 等 方 式 二 實 作 評 量 : 依 問 題 解 決 技 能 參 與 實 踐 及 言 行 表 現 性 目 標, 採 書 面 報 告 口 頭 報 告 口 語 溝 通 實 際 操 作 作 品 製 作 展 演 行 為 觀 察 等 方 式 三 檔 案 評 量 : 依 學 習 目 標, 指 導 學 生 本 於 目 的 導 向 系 統 彙 整 或 組 織 表 單 測 驗 表 現 評 量 等 資 料 及 相 關 紀 錄, 以 製 成 檔 案, 展 現 其 學 習 歷 程 及 成 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之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應 衡 酌 其 學 習 需 求 及 優 勢 管 道, 彈 性 調 整 之 第 七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之 評 量 人 員 及 其 實 施 方 式 如 下 : 一 各 學 習 領 域 : 由 授 課 教 師 評 量, 且 須 於 每 學 期 初 向 學 生 及 家 長 說 明 評 量 計 畫 二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 由 導 師 參 據 學 校 各 項 紀 錄, 以 及 各 學 習 領 域 授 課 教 師 學 生 同 儕 及 家 長 意 見 反 應 等 加 以 評 定 第 八 條 學 生 學 習 領 域 之 平 時 及 定 期 成 績 評 量 結 果, 應 依 評 量 方 法 之 性 質 以 等 第 數 量 或 文 字 描 述 記 錄 之 前 項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成 績 評 量, 至 學 期 末, 應 綜 合 全 學 期 各 種 評 量 結 果 紀 錄, 參 酌 學 生 人 格 特 質 特 殊 才 能 學 習 情 形 與 態 度 等, 評 定 及 描 述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和 未 來 學 習 之 具 體 建 議 ; 並 應 以 優 甲 乙 丙 丁 之 等 第, 呈 現 各 學 習 領 域 學 生 之 全 學 期 學 習 表 現, 其 等 第 與 分 數 之 轉 換 如 下 : 一 優 等 : 九 十 分 以 上 二 甲 等 : 八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九 十 分 三 乙 等 :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八 十 分 四 丙 等 :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七 十 分 五 丁 等 : 未 滿 六 十 分 前 項 等 第, 以 丙 等 為 表 現 及 格 之 基 準 第 32 頁, 共 72 頁
33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紀 錄, 應 就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所 列 項 目, 分 別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之, 並 酌 予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不 作 綜 合 性 評 價 及 等 第 轉 化 第 九 條 為 瞭 解 並 確 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學 力 品 質, 應 由 教 育 部 會 同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會 考 ), 其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一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起 每 年 五 月 針 對 國 民 中 學 三 年 級 學 生 統 一 舉 辦, 評 量 科 目 為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及 自 然 五 科 及 寫 作 測 驗 二 由 專 業 評 量 機 構 負 責 命 題 組 卷 閱 卷 與 試 務 工 作, 以 達 公 平 客 觀 並 實 踐 國 家 課 程 目 標 三 教 育 會 考 之 結 果 供 學 生 教 師 學 校 家 長 及 主 管 機 關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品 質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之 使 用 但 不 得 納 入 在 校 學 習 評 量 成 績 計 算 第 十 條 本 市 國 民 中 學 應 組 成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審 查 委 員 會, 研 議 並 審 查 學 生 評 量 之 相 關 事 宜 審 查 委 員 由 教 務 主 任 召 集, 置 委 員 五 人 至 十 七 人, 由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教 師 會 代 表 及 家 長 會 代 表 組 成 其 設 置 要 點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十 一 條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之 評 量, 於 學 期 末 辦 理 一 次, 並 依 下 列 各 款 內 容 分 別 評 定 及 記 錄 : 一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二 獎 懲 三 日 常 行 為 表 現 四 團 體 活 動 表 現 五 公 共 服 務 六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第 十 二 條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及 格 之 評 定 標 準, 依 下 列 各 款 辦 理 : 一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 每 學 期 無 故 曠 課 未 逾 四 十 二 節 者 ( 集 會 無 故 缺 席, 每 二 次 視 為 曠 課 一 節 ) 二 獎 懲 : ( 一 ) 全 學 期 記 大 過 未 逾 三 次 者 ( 三 次 警 告 等 同 一 次 小 過 ; 三 次 小 過 等 同 一 次 大 過 ) ( 二 ) 功 過 相 扺 及 銷 過 辦 法, 依 各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日 常 行 為 表 現 : 導 師 應 依 學 生 個 別 行 為 於 評 量 表 中 予 以 記 錄, 並 酌 予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經 評 定 待 改 進 事 項 未 超 過 四 項 者 第 十 三 條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分 下 列 學 習 領 域 辦 理 : 一 語 文 第 33 頁, 共 72 頁
34 二 數 學 三 社 會 四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五 健 康 與 體 育 六 藝 術 與 人 文 七 綜 合 活 動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之 評 量 成 績, 如 全 校 性 和 全 年 級 活 動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輔 導 學 生 自 我 學 習 等 教 育 活 動, 則 視 其 所 屬 學 習 領 域 或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之, 其 評 量 成 績 並 應 計 入 相 關 學 習 領 域 或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除 前 項 所 述 外, 學 校 為 發 掘 學 生 興 趣 試 探 學 生 性 向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落 實 課 程 多 元 化 之 理 念, 於 彈 性 課 程 等 開 設 特 色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其 成 績 則 應 獨 立 列 入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成 績 第 十 四 條 學 習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下 列 各 款 辦 理 : 一 學 習 成 績 包 含 學 習 領 域 及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二 每 次 定 期 學 習 評 量 總 成 績, 為 定 期 評 量 和 平 時 評 量 成 績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三 學 期 領 域 成 績, 為 各 次 定 期 學 習 評 量 總 成 績 總 和 之 平 均 四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如 列 入 相 關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其 計 算 方 式 按 實 際 節 數 比 例 計 算 五 學 習 領 域 及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之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為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學 期 成 績 及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乘 以 每 週 學 習 節 數, 所 得 總 和 再 以 每 週 學 習 總 節 數 除 之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定 期 評 量 時, 因 公 因 病 或 因 事 經 准 假 缺 考 者 准 予 補 考 但 無 故 擅 自 缺 考 者, 不 准 補 考, 其 缺 考 學 習 領 域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補 考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因 公 喪 假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者, 按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二 因 事 因 病 假 缺 考 者, 其 成 績 在 六 十 分 以 下 者, 依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 超 過 六 十 分 者, 其 超 過 部 分 七 折 計 算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及 各 學 習 領 域 分 別 辦 理 其 畢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之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由 各 班 級 任 老 師 及 相 關 人 員 於 學 期 末 登 錄 於 檢 核 表 中 各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之 登 記 處 理, 由 各 班 級 任 教 師 及 領 域 教 師 辦 理, 於 學 期 末 以 百 分 制 登 錄 於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上 前 項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由 本 府 另 訂 之 第 34 頁, 共 72 頁
35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為 成 績 及 格 由 學 校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未 達 畢 業 標 準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 一 學 習 期 間 扣 除 學 校 核 可 之 公 喪 病 假, 上 課 總 出 席 率 至 少 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且 經 獎 懲 抵 銷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二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有 四 大 學 習 領 域 以 上 畢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丙 等 以 上 前 項 規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以 後 入 學 國 民 中 學 之 學 生 適 用 之 101 學 年 度 前 已 入 學 之 國 中 學 生 核 發 畢 業 證 書 之 標 準, 依 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辦 理 第 十 九 條 學 校 就 學 生 學 習 領 域 及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之 成 績 評 量 紀 錄 及 具 體 建 議,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家 長 及 學 生 一 次 學 校 得 公 告 說 明 學 生 分 數 之 分 布 情 形 但 不 得 公 開 呈 現 個 別 學 生 在 班 級 及 學 校 排 名 學 生 定 期 評 量 之 成 績, 如 經 評 定 未 達 及 格 基 準 者, 學 校 應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表 現 不 佳 者, 學 校 應 依 所 定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相 關 規 定 施 以 輔 導, 必 要 時 得 與 家 長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聯 繫, 且 提 供 學 生 改 過 銷 過 及 功 過 相 抵 之 機 會 第 二 十 條 轉 入 學 生 或 中 途 輟 學 及 請 假 原 因 消 滅 復 學 之 學 生, 如 其 部 分 學 科 成 績 無 法 連 貫 時, 轉 入 就 讀 或 復 學 後, 得 按 學 科 辦 理 測 驗, 評 定 其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補 考 或 甄 試 之 成 績 為 準 如 學 期 中 轉 入 者, 其 轉 學 證 明 書 應 填 寫 定 期 評 量 成 績 前 項 經 甄 試 就 讀 學 生 之 畢 業 成 績, 得 以 有 成 績 紀 錄 學 期 之 次 數 平 均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經 本 府 核 定 實 施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其 成 績 評 量 依 本 市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原 則 辦 理 第 二 十 二 條 經 新 竹 市 特 教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安 置 之 特 教 學 生, 其 評 量 方 式 應 由 學 校 特 教 推 行 委 員 會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衡 酌 其 學 習 優 勢 管 道 及 公 平 性 彈 性 調 整 第 二 十 三 條 有 關 中 途 班 及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之 成 績 評 量, 各 依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於 維 護 學 生 人 格 尊 嚴, 其 學 習 成 績 評 量 記 錄 不 得 據 以 對 學 生 施 加 任 何 歧 視 待 遇, 且 不 得 以 足 資 識 別 個 人 之 任 何 形 式 予 以 公 開 經 學 校 家 長 及 學 生 本 人 之 同 意, 得 將 其 評 量 紀 錄 以 接 受 獎 勵 之 目 的 予 以 公 開 第 二 十 五 條 成 績 評 量 結 果 及 紀 錄 處 理, 應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非 經 學 校 家 長 及 學 生 本 人 同 意, 不 得 提 供 作 為 非 教 育 之 用 第 二 十 六 條 國 民 中 學 為 輔 導 學 生 升 學 所 辦 理 之 模 擬 升 學 測 驗, 其 成 績 不 得 納 入 學 生 評 量 成 績 第 35 頁, 共 72 頁
36 計 算 ; 相 關 處 理 原 則,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第 二 十 七 條 學 校 得 依 本 辦 法 訂 定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第 36 頁, 共 72 頁
37 附 件 三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 草 案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新 竹 市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以 協 助 學 生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為 目 的, 並 具 有 下 列 功 能 : 一 學 生 據 以 瞭 解 自 我 表 現, 並 調 整 學 習 方 法 與 態 度 二 教 師 據 以 調 整 教 學 與 評 量 方 式, 並 輔 導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三 學 校 據 以 調 整 課 程 計 畫, 並 針 對 學 生 需 求 安 排 激 勵 方 案 或 補 救 教 學 四 家 長 據 以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並 與 教 師 學 校 共 同 督 導 學 生 有 效 學 習 五 作 為 市 府 據 以 進 行 學 習 品 質 管 控, 並 調 整 課 程 與 教 學 政 策 第 三 條 成 績 評 量, 應 依 學 習 領 域 及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分 別 評 量 之 ; 其 評 量 範 圍 及 內 涵 如 下 : 一 學 習 領 域 : 其 評 量 範 圍 包 括 國 民 中 學 及 國 民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所 定 之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及 其 所 融 入 之 重 大 議 題 ; 其 內 涵 包 括 能 力 指 標 學 生 努 力 程 度 進 步 情 形, 並 應 兼 顧 認 知 情 意 技 能 及 參 與 實 踐 等 層 面, 且 重 視 學 習 歷 程 與 結 果 之 分 析 二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 其 評 量 範 圍 及 內 涵 包 括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獎 懲 紀 錄 團 體 活 動 表 現 品 德 言 行 表 現 公 共 服 務 及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等 第 四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原 則 如 下 : 一 目 標 : 應 符 合 教 育 目 的 之 正 當 性 二 對 象 : 應 兼 顧 適 性 化 及 彈 性 調 整 三 時 機 : 應 兼 顧 平 時 及 定 期 四 方 法 : 應 符 合 紙 筆 測 驗 使 用 頻 率 最 小 化 五 結 果 解 釋 : 應 標 準 參 照 為 主, 常 模 參 照 為 輔 六 結 果 功 能 : 應 形 成 性 及 總 結 性 功 能 並 重 ; 必 要 時 應 兼 顧 診 斷 性 及 安 置 性 功 能 七 結 果 呈 現 : 應 質 性 描 述 及 客 觀 數 據 並 重 八 結 果 管 理 : 應 兼 顧 保 密 及 尊 重 隱 私 第 五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時 機, 分 為 定 期 評 量 及 平 時 評 量 二 種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應 兼 顧 定 期 評 量 及 平 時 評 量, 惟 定 期 評 量 中 紙 筆 測 驗 之 次 數, 每 學 期 至 多 三 次, 各 次 定 期 評 量 間 進 行 之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平 時 評 量 之 紙 筆 測 驗, 其 實 施 次 數 不 得 超 過 各 學 習 領 域 每 週 排 課 時 數 之 節 數, 且 每 日 不 得 超 過 三 科 第 37 頁, 共 72 頁
38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以 平 時 評 量 為 原 則, 評 量 次 數 得 視 需 要 彈 性 為 之 第 六 條 成 績 評 量, 應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並 視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及 個 別 差 異, 採 取 下 列 適 當 之 方 式 辦 理 : 一 紙 筆 測 驗 及 表 單 : 依 重 要 知 識 與 概 念 性 目 標, 及 學 習 興 趣 動 機 與 態 度 等 情 意 目 標, 採 用 學 習 單 習 作 作 業 紙 筆 測 驗 問 卷 檢 核 表 評 定 量 表 等 方 式 二 實 作 評 量 : 依 問 題 解 決 技 能 參 與 實 踐 及 言 行 表 現 性 目 標, 採 書 面 報 告 口 頭 報 告 口 語 溝 通 實 際 操 作 作 品 製 作 展 演 行 為 觀 察 等 方 式 三 檔 案 評 量 : 依 學 習 目 標, 指 導 學 生 本 於 目 的 導 向 系 統 彙 整 或 組 織 表 單 測 驗 表 現 評 量 等 資 料 及 相 關 紀 錄, 以 製 成 檔 案, 展 現 其 學 習 歷 程 及 成 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之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應 衡 酌 其 學 習 需 求 及 優 勢 管 道, 彈 性 調 整 之 第 七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之 評 量 人 員 及 其 實 施 方 式 如 下 : 一 各 學 習 領 域 : 由 授 課 教 師 評 量, 且 須 於 每 學 期 初 向 學 生 及 家 長 說 明 評 量 計 畫 二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 由 導 師 參 據 學 校 各 項 紀 錄, 以 及 各 學 習 領 域 授 課 教 師 學 生 同 儕 及 家 長 意 見 反 應 等 加 以 評 定 第 八 條 學 生 學 習 領 域 之 平 時 及 定 期 成 績 評 量 結 果, 應 依 評 量 方 法 之 性 質 以 等 第 數 量 或 文 字 描 述 記 錄 之 前 項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成 績 評 量, 至 學 期 末, 應 綜 合 全 學 期 各 種 評 量 結 果 紀 錄, 參 酌 學 生 人 格 特 質 特 殊 才 能 學 習 情 形 與 態 度 等, 評 定 及 描 述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和 未 來 學 習 之 具 體 建 議 ; 並 應 以 優 甲 乙 丙 丁 之 等 第, 呈 現 各 學 習 領 域 學 生 之 全 學 期 學 習 表 現, 其 等 第 與 分 數 之 轉 換 如 下 : 一 優 等 : 九 十 分 以 上 二 甲 等 : 八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九 十 分 三 乙 等 :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八 十 分 四 丙 等 :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七 十 分 五 丁 等 : 未 滿 六 十 分 前 項 等 第, 以 丙 等 為 表 現 及 格 之 基 準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紀 錄, 應 就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所 列 項 目, 分 別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之, 並 酌 予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不 作 綜 合 性 評 價 及 等 第 轉 化 第 九 條 為 瞭 解 並 確 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學 力 品 質, 應 由 教 育 部 會 同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會 考 ), 其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第 38 頁, 共 72 頁
39 一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起 每 年 五 月 針 對 國 民 中 學 三 年 級 學 生 統 一 舉 辦, 評 量 科 目 為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及 自 然 五 科 及 寫 作 測 驗 二 由 專 業 評 量 機 構 負 責 命 題 組 卷 閱 卷 與 試 務 工 作, 以 達 公 平 客 觀 並 實 踐 國 家 課 程 目 標 三 教 育 會 考 之 結 果 供 學 生 教 師 學 校 家 長 及 主 管 機 關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品 質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之 使 用 但 不 得 納 入 在 校 學 習 評 量 成 績 計 算 第 十 條 本 校 應 組 成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輔 導 小 組, 研 議 並 審 查 學 生 評 量 之 相 關 事 宜 審 查 委 員 由 校 長 召 集, 由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教 師 會 代 表 及 家 長 會 代 表 組 成 其 設 置 要 點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十 一 條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之 評 量, 於 學 期 末 辦 理 一 次, 並 依 下 列 各 款 內 容 分 別 評 定 及 記 錄 : 一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二 獎 懲 三 日 常 行 為 表 現 四 團 體 活 動 表 現 五 公 共 服 務 六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第 十 二 條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及 格 之 評 定 標 準, 依 下 列 各 款 辦 理 : 一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 每 學 期 無 故 曠 課 未 逾 四 十 二 節 者 ( 集 會 無 故 缺 席, 每 二 次 視 為 曠 課 一 節 ) 二 獎 懲 : ( 一 ) 全 學 期 記 大 過 未 逾 三 次 者 ( 三 次 警 告 等 同 一 次 小 過 ; 三 次 小 過 等 同 一 次 大 過 ) ( 二 ) 功 過 相 扺 及 銷 過 辦 法, 依 各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日 常 行 為 表 現 : 導 師 應 依 學 生 個 別 行 為 於 評 量 表 中 予 以 記 錄, 並 酌 予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經 評 定 待 改 進 事 項 未 超 過 四 項 者 第 十 三 條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分 下 列 學 習 領 域 辦 理 : 一 語 文 二 數 學 三 社 會 四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五 健 康 與 體 育 第 39 頁, 共 72 頁
40 六 藝 術 與 人 文 七 綜 合 活 動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之 評 量 成 績, 如 全 校 性 和 全 年 級 活 動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輔 導 學 生 自 我 學 習 等 教 育 活 動, 則 視 其 所 屬 學 習 領 域 或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之, 其 評 量 成 績 並 應 計 入 相 關 學 習 領 域 或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除 前 項 所 述 外, 學 校 為 發 掘 學 生 興 趣 試 探 學 生 性 向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落 實 課 程 多 元 化 之 理 念, 於 彈 性 課 程 等 開 設 特 色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其 成 績 則 應 獨 立 列 入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成 績 第 十 四 條 學 習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下 列 各 款 辦 理 : 一 學 習 成 績 包 含 學 習 領 域 及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二 每 次 定 期 學 習 評 量 總 成 績, 為 定 期 評 量 和 平 時 評 量 成 績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三 學 期 領 域 成 績, 為 各 次 定 期 學 習 評 量 總 成 績 總 和 之 平 均 四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如 列 入 相 關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其 計 算 方 式 按 實 際 節 數 比 例 計 算 五 學 習 領 域 及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之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為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學 期 成 績 及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乘 以 每 週 學 習 節 數, 所 得 總 和 再 以 每 週 學 習 總 節 數 除 之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定 期 評 量 時, 因 公 因 病 或 因 事 經 准 假 缺 考 者 准 予 補 考 但 無 故 擅 自 缺 考 者, 不 准 補 考, 其 缺 考 學 習 領 域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補 考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因 公 喪 假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者, 按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二 因 事 因 病 假 缺 考 者, 其 成 績 在 六 十 分 以 下 者, 依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 超 過 六 十 分 者, 其 超 過 部 分 七 折 計 算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及 各 學 習 領 域 分 別 辦 理 其 畢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之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由 各 班 級 任 老 師 及 相 關 人 員 於 學 期 末 登 錄 於 檢 核 表 中 各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之 登 記 處 理, 由 各 班 級 任 教 師 及 領 域 教 師 辦 理, 於 學 期 末 以 百 分 制 登 錄 於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上 前 項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由 本 府 另 訂 之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為 成 績 及 格 由 學 校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未 達 畢 業 標 準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 一 學 習 期 間 扣 除 學 校 核 可 之 公 喪 病 假, 上 課 總 出 席 率 至 少 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且 經 獎 懲 抵 銷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第 40 頁, 共 72 頁
41 二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有 四 大 學 習 領 域 以 上 畢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丙 等 以 上 前 項 規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以 後 入 學 國 民 中 學 之 學 生 適 用 之 101 學 年 度 前 已 入 學 之 國 中 學 生 核 發 畢 業 證 書 之 標 準, 依 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辦 理 第 十 九 條 學 校 就 學 生 學 習 領 域 及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之 成 績 評 量 紀 錄 及 具 體 建 議,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家 長 及 學 生 一 次 學 校 得 公 告 說 明 學 生 分 數 之 分 布 情 形 但 不 得 公 開 呈 現 個 別 學 生 在 班 級 及 學 校 排 名 學 生 定 期 評 量 之 成 績, 如 經 評 定 未 達 及 格 基 準 者, 學 校 應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表 現 不 佳 者, 學 校 應 依 所 定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相 關 規 定 施 以 輔 導, 必 要 時 得 與 家 長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聯 繫, 且 提 供 學 生 改 過 銷 過 及 功 過 相 抵 之 機 會 第 二 十 條 轉 入 學 生 或 中 途 輟 學 及 請 假 原 因 消 滅 復 學 之 學 生, 如 其 部 分 學 科 成 績 無 法 連 貫 時, 轉 入 就 讀 或 復 學 後, 得 按 學 科 辦 理 測 驗, 評 定 其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補 考 或 甄 試 之 成 績 為 準 如 學 期 中 轉 入 者, 其 轉 學 證 明 書 應 填 寫 定 期 評 量 成 績 前 項 經 甄 試 就 讀 學 生 之 畢 業 成 績, 得 以 有 成 績 紀 錄 學 期 之 次 數 平 均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經 本 府 核 定 實 施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其 成 績 評 量 依 本 市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原 則 辦 理 第 二 十 二 條 經 新 竹 市 特 教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安 置 之 特 教 學 生, 其 評 量 方 式 應 由 學 校 特 教 推 行 委 員 會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衡 酌 其 學 習 優 勢 管 道 及 公 平 性 彈 性 調 整 第 二 十 三 條 有 關 中 途 班 及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之 成 績 評 量, 各 依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於 維 護 學 生 人 格 尊 嚴, 其 學 習 成 績 評 量 記 錄 不 得 據 以 對 學 生 施 加 任 何 歧 視 待 遇, 且 不 得 以 足 資 識 別 個 人 之 任 何 形 式 予 以 公 開 經 學 校 家 長 及 學 生 本 人 之 同 意, 得 將 其 評 量 紀 錄 以 接 受 獎 勵 之 目 的 予 以 公 開 第 二 十 五 條 成 績 評 量 結 果 及 紀 錄 處 理, 應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非 經 學 校 家 長 及 學 生 本 人 同 意, 不 得 提 供 作 為 非 教 育 之 用 第 二 十 六 條 國 民 中 學 為 輔 導 學 生 升 學 所 辦 理 之 模 擬 升 學 測 驗, 其 成 績 不 得 納 入 學 生 評 量 成 績 計 算 ; 相 關 處 理 原 則,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補 充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之,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41 頁, 共 72 頁
42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 月 5 日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新 竹 市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以 協 助 學 生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為 目 的, 並 具 有 下 列 功 能 : 一 學 生 據 以 瞭 解 自 我 表 現, 並 調 整 學 習 方 法 與 態 度 二 教 師 據 以 調 整 教 學 與 評 量 方 式, 並 輔 導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三 學 校 據 以 調 整 課 程 計 畫, 並 針 對 學 生 需 求 安 排 激 勵 方 案 或 補 救 教 學 四 家 長 據 以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並 與 教 師 學 校 共 同 督 導 學 生 有 效 學 習 五 作 為 市 府 據 以 進 行 學 習 品 質 管 控, 並 調 整 課 程 與 教 學 政 策 第 三 條 成 績 評 量, 應 依 學 習 領 域 及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分 別 評 量 之 ; 其 評 量 範 圍 及 內 涵 如 下 : 一 學 習 領 域 : 其 評 量 範 圍 包 括 國 民 中 學 及 國 民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所 定 之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及 其 所 融 入 之 重 大 議 題 ; 其 內 涵 包 括 能 力 指 標 學 生 努 力 程 度 進 步 情 形, 並 應 兼 顧 認 知 情 意 技 能 及 參 與 實 踐 等 層 面, 且 重 視 學 習 歷 程 與 結 果 之 分 析 二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 其 評 量 範 圍 及 內 涵 包 括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獎 懲 紀 錄 團 體 活 動 表 現 品 德 言 行 表 現 公 共 服 務 及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等 第 四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原 則 如 下 : 一 目 標 : 應 符 合 教 育 目 的 之 正 當 性 二 對 象 : 應 兼 顧 適 性 化 及 彈 性 調 整 三 時 機 : 應 兼 顧 平 時 及 定 期 四 方 法 : 應 符 合 紙 筆 測 驗 使 用 頻 率 最 小 化 五 結 果 解 釋 : 應 標 準 參 照 為 主, 常 模 參 照 為 輔 六 結 果 功 能 : 應 形 成 性 及 總 結 性 功 能 並 重 ; 必 要 時 應 兼 顧 診 斷 性 及 安 置 性 功 能 七 結 果 呈 現 : 應 質 性 描 述 及 客 觀 數 據 並 重 八 結 果 管 理 : 應 兼 顧 保 密 及 尊 重 隱 私 第 五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時 機, 分 為 定 期 評 量 及 平 時 評 量 二 種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應 兼 顧 定 期 評 量 及 平 時 評 量, 惟 定 期 評 量 中 紙 筆 測 驗 之 次 數, 每 學 期 至 多 三 次, 各 次 定 期 評 量 間 進 行 之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平 時 評 量 之 紙 筆 測 驗, 其 實 施 次 數 不 得 超 過 各 學 習 領 域 每 週 排 課 時 數 之 節 數, 且 每 日 不 得 超 過 三 科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以 平 時 評 量 為 原 則, 評 量 次 數 得 視 需 要 彈 性 為 之 第 42 頁, 共 72 頁
43 第 六 條 成 績 評 量, 應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並 視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及 個 別 差 異, 採 取 下 列 適 當 之 方 式 辦 理 : 一 紙 筆 測 驗 及 表 單 : 依 重 要 知 識 與 概 念 性 目 標, 及 學 習 興 趣 動 機 與 態 度 等 情 意 目 標, 採 用 學 習 單 習 作 作 業 紙 筆 測 驗 問 卷 檢 核 表 評 定 量 表 等 方 式 二 實 作 評 量 : 依 問 題 解 決 技 能 參 與 實 踐 及 言 行 表 現 性 目 標, 採 書 面 報 告 口 頭 報 告 口 語 溝 通 實 際 操 作 作 品 製 作 展 演 行 為 觀 察 等 方 式 三 檔 案 評 量 : 依 學 習 目 標, 指 導 學 生 本 於 目 的 導 向 系 統 彙 整 或 組 織 表 單 測 驗 表 現 評 量 等 資 料 及 相 關 紀 錄, 以 製 成 檔 案, 展 現 其 學 習 歷 程 及 成 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之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應 衡 酌 其 學 習 需 求 及 優 勢 管 道, 彈 性 調 整 之 第 七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之 評 量 人 員 及 其 實 施 方 式 如 下 : 一 各 學 習 領 域 : 由 授 課 教 師 評 量, 且 須 於 每 學 期 初 向 學 生 及 家 長 說 明 評 量 計 畫 二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 由 導 師 參 據 學 校 各 項 紀 錄, 以 及 各 學 習 領 域 授 課 教 師 學 生 同 儕 及 家 長 意 見 反 應 等 加 以 評 定 第 八 條 學 生 學 習 領 域 之 平 時 及 定 期 成 績 評 量 結 果, 應 依 評 量 方 法 之 性 質 以 等 第 數 量 或 文 字 描 述 記 錄 之 前 項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成 績 評 量, 至 學 期 末, 應 綜 合 全 學 期 各 種 評 量 結 果 紀 錄, 參 酌 學 生 人 格 特 質 特 殊 才 能 學 習 情 形 與 態 度 等, 評 定 及 描 述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和 未 來 學 習 之 具 體 建 議 ; 並 應 以 優 甲 乙 丙 丁 之 等 第, 呈 現 各 學 習 領 域 學 生 之 全 學 期 學 習 表 現, 其 等 第 與 分 數 之 轉 換 如 下 : 一 優 等 : 九 十 分 以 上 二 甲 等 : 八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九 十 分 三 乙 等 :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八 十 分 四 丙 等 :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七 十 分 五 丁 等 : 未 滿 六 十 分 前 項 等 第, 以 丙 等 為 表 現 及 格 之 基 準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紀 錄, 應 就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所 列 項 目, 分 別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之, 並 酌 予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不 作 綜 合 性 評 價 及 等 第 轉 化 第 九 條 為 瞭 解 並 確 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學 力 品 質, 應 由 教 育 部 會 同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會 考 ), 其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一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起 每 年 五 月 針 對 國 民 中 學 三 年 級 學 生 統 一 舉 辦, 評 量 科 目 為 國 第 43 頁, 共 72 頁
44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及 自 然 五 科 及 寫 作 測 驗 二 由 專 業 評 量 機 構 負 責 命 題 組 卷 閱 卷 與 試 務 工 作, 以 達 公 平 客 觀 並 實 踐 國 家 課 程 目 標 三 教 育 會 考 之 結 果 供 學 生 教 師 學 校 家 長 及 主 管 機 關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品 質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之 使 用 但 不 得 納 入 在 校 學 習 評 量 成 績 計 算 第 十 條 本 校 應 組 成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輔 導 小 組, 研 議 並 審 查 學 生 評 量 之 相 關 事 宜 審 查 委 員 由 校 長 召 集, 由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教 師 會 代 表 及 家 長 會 代 表 組 成 其 設 置 要 點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十 一 條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之 評 量, 於 學 期 末 辦 理 一 次, 並 依 下 列 各 款 內 容 分 別 評 定 及 記 錄 : 一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二 獎 懲 三 日 常 行 為 表 現 四 團 體 活 動 表 現 五 公 共 服 務 六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第 十 二 條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及 格 之 評 定 標 準, 依 下 列 各 款 辦 理 : 一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 每 學 期 無 故 曠 課 未 逾 四 十 二 節 者 ( 集 會 無 故 缺 席, 每 二 次 視 為 曠 課 一 節 ) 二 獎 懲 : ( 一 ) 全 學 期 記 大 過 未 逾 三 次 者 ( 三 次 警 告 等 同 一 次 小 過 ; 三 次 小 過 等 同 一 次 大 過 ) ( 二 ) 功 過 相 扺 及 銷 過 辦 法, 依 各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日 常 行 為 表 現 : 導 師 應 依 學 生 個 別 行 為 於 評 量 表 中 予 以 記 錄, 並 酌 予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經 評 定 待 改 進 事 項 未 超 過 四 項 者 第 十 三 條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分 下 列 學 習 領 域 辦 理 : 一 語 文 二 數 學 三 社 會 四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五 健 康 與 體 育 六 藝 術 與 人 文 第 44 頁, 共 72 頁
45 七 綜 合 活 動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之 評 量 成 績, 如 全 校 性 和 全 年 級 活 動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輔 導 學 生 自 我 學 習 等 教 育 活 動, 則 視 其 所 屬 學 習 領 域 或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之, 其 評 量 成 績 並 應 計 入 相 關 學 習 領 域 或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除 前 項 所 述 外, 學 校 為 發 掘 學 生 興 趣 試 探 學 生 性 向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落 實 課 程 多 元 化 之 理 念, 於 彈 性 課 程 等 開 設 特 色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其 成 績 則 應 獨 立 列 入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成 績 第 十 四 條 學 習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下 列 各 款 辦 理 : 一 學 習 成 績 包 含 學 習 領 域 及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二 每 次 定 期 學 習 評 量 總 成 績, 為 定 期 評 量 和 平 時 評 量 成 績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三 學 期 領 域 成 績, 為 各 次 定 期 學 習 評 量 總 成 績 總 和 之 平 均 四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如 列 入 相 關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其 計 算 方 式 按 實 際 節 數 比 例 計 算 五 學 習 領 域 及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之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為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學 期 成 績 及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乘 以 每 週 學 習 節 數, 所 得 總 和 再 以 每 週 學 習 總 節 數 除 之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定 期 評 量 時, 因 公 因 病 或 因 事 經 准 假 缺 考 者 准 予 補 考 但 無 故 擅 自 缺 考 者, 不 准 補 考, 其 缺 考 學 習 領 域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補 考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因 公 喪 假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者, 按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二 因 事 因 病 假 缺 考 者, 其 成 績 在 六 十 分 以 下 者, 依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 超 過 六 十 分 者, 其 超 過 部 分 七 折 計 算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及 各 學 習 領 域 分 別 辦 理 其 畢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之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由 各 班 級 任 老 師 及 相 關 人 員 於 學 期 末 登 錄 於 檢 核 表 中 各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之 登 記 處 理, 由 各 班 級 任 教 師 及 領 域 教 師 辦 理, 於 學 期 末 以 百 分 制 登 錄 於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上 前 項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由 本 府 另 訂 之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為 成 績 及 格 由 學 校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未 達 畢 業 標 準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 一 學 習 期 間 扣 除 學 校 核 可 之 公 喪 病 假, 上 課 總 出 席 率 至 少 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且 經 獎 懲 抵 銷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二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有 四 大 學 習 領 域 以 上 畢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丙 等 以 上 第 45 頁, 共 72 頁
46 前 項 規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以 後 入 學 國 民 中 學 之 學 生 適 用 之 101 學 年 度 前 已 入 學 之 國 中 學 生 核 發 畢 業 證 書 之 標 準, 依 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辦 理 第 十 九 條 學 校 就 學 生 學 習 領 域 及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之 成 績 評 量 紀 錄 及 具 體 建 議,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家 長 及 學 生 一 次 學 校 得 公 告 說 明 學 生 分 數 之 分 布 情 形 但 不 得 公 開 呈 現 個 別 學 生 在 班 級 及 學 校 排 名 學 生 定 期 評 量 之 成 績, 如 經 評 定 未 達 及 格 基 準 者, 學 校 應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表 現 不 佳 者, 學 校 應 依 所 定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相 關 規 定 施 以 輔 導, 必 要 時 得 與 家 長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聯 繫, 且 提 供 學 生 改 過 銷 過 及 功 過 相 抵 之 機 會 第 二 十 條 轉 入 學 生 或 中 途 輟 學 及 請 假 原 因 消 滅 復 學 之 學 生, 如 其 部 分 學 科 成 績 無 法 連 貫 時, 轉 入 就 讀 或 復 學 後, 得 按 學 科 辦 理 測 驗, 評 定 其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補 考 或 甄 試 之 成 績 為 準 如 學 期 中 轉 入 者, 其 轉 學 證 明 書 應 填 寫 定 期 評 量 成 績 前 項 經 甄 試 就 讀 學 生 之 畢 業 成 績, 得 以 有 成 績 紀 錄 學 期 之 次 數 平 均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經 本 府 核 定 實 施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其 成 績 評 量 依 本 市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原 則 辦 理 第 二 十 二 條 經 新 竹 市 特 教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安 置 之 特 教 學 生, 其 評 量 方 式 應 由 學 校 特 教 推 行 委 員 會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衡 酌 其 學 習 優 勢 管 道 及 公 平 性 彈 性 調 整 第 二 十 三 條 有 關 中 途 班 及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之 成 績 評 量, 各 依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於 維 護 學 生 人 格 尊 嚴, 其 學 習 成 績 評 量 記 錄 不 得 據 以 對 學 生 施 加 任 何 歧 視 待 遇, 且 不 得 以 足 資 識 別 個 人 之 任 何 形 式 予 以 公 開 經 學 校 家 長 及 學 生 本 人 之 同 意, 得 將 其 評 量 紀 錄 以 接 受 獎 勵 之 目 的 予 以 公 開 第 二 十 五 條 成 績 評 量 結 果 及 紀 錄 處 理, 應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非 經 學 校 家 長 及 學 生 本 人 同 意, 不 得 提 供 作 為 非 教 育 之 用 第 二 十 六 條 國 民 中 學 為 輔 導 學 生 升 學 所 辦 理 之 模 擬 升 學 測 驗, 其 成 績 不 得 納 入 學 生 評 量 成 績 計 算 ; 相 關 處 理 原 則,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補 充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之,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46 頁, 共 72 頁
47 附 件 四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審 查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 ) 一 依 據 : 新 竹 市 政 府 101 年 8 月 14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新 竹 市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任 務 :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審 查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掌 理 以 下 事 項 ( 一 ) 研 議 審 查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事 宜 ( 二 ) 修 業 期 滿 學 生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審 核 三 組 織 : 本 委 員 會 由 教 務 主 任 召 集, 設 置 委 員 15 人, 含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教 師 會 代 表 及 家 長 會 代 表 ( 一 )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5 人 : 教 務 主 任 學 務 主 任 輔 導 主 任 註 冊 組 長 生 教 組 長 ( 二 ) 教 師 代 表 8 人 : 各 領 域 召 集 人 8 人 ( 語 文 領 域 分 本 國 語 文 及 英 語 ) ( 三 ) 教 師 會 代 表 1 人 ( 四 ) 家 長 會 代 表 1 人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自 每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至 次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均 為 無 給 職 四 運 作 : ( 一 ) 本 委 員 會 由 教 務 主 任 召 集,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需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 之 委 員 出 席, 並 經 出 席 委 員 半 數 以 上 通 過 始 得 決 議 ( 二 )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或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諮 詢 五 本 會 委 員 於 會 議 審 議 事 項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行 迴 避 : ( 一 ) 個 別 審 議 對 象 為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者 ( 二 ) 有 其 他 情 形 足 認 其 有 不 能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之 虞 者 前 項 人 員 應 行 迴 避 而 未 迴 避 者, 當 事 人 得 申 請 其 迴 避 或 由 主 席 令 其 迴 避 六 本 會 於 不 影 響 課 務 時 間 內 視 實 際 需 要 召 開 會 議 ; 必 要 時 得 經 校 長 核 可 以 公 假 登 記 開 會, 並 由 教 務 處 為 課 務 排 代 七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結 果 與 記 錄, 除 教 學 行 政 需 要 輔 導 鑑 定 及 親 師 討 論 外, 應 本 保 密 與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原 則, 未 經 學 校 家 長 及 學 生 本 人 同 意 不 得 提 供 為 非 教 育 之 用 八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亦 同 第 47 頁, 共 72 頁
48 附 件 五 新 竹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輔 導 小 組 設 置 及 運 作 要 點 ( 草 案 ) 壹 依 據 : 一 新 竹 市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二 本 校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第 十 條 貳 目 的 : 為 落 實 學 習 評 量 功 能,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激 發 學 生 多 元 潛 能, 促 進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肯 定 個 別 學 習 成 就, 並 作 為 教 師 教 學 改 進 與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之 依 據,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參 組 織 :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輔 導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評 輔 小 組 ) 由 校 長 擔 任 主 席 ; 另 置 委 員 19 人, 委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其 組 成 方 式 如 下 : 組 成 成 員 人 數 職 稱 行 政 人 員 5 教 務 主 任 ( 總 幹 事 ) 註 冊 組 長 ( 執 行 秘 書 ) 學 務 主 任 ( 副 總 幹 事 ) 生 教 組 長 ( 副 執 行 秘 書 ) 輔 導 主 任 教 師 代 表 11 各 年 段 級 導 師 共 三 人 各 領 域 召 集 人 共 八 人 教 師 會 代 表 1 由 教 師 會 推 選 之 家 長 會 代 表 2 由 家 長 會 推 選 之 肆 運 作 方 式 : 評 輔 小 組 開 會 時, 校 長 為 主 席, 主 席 因 故 無 法 主 持 時, 指 定 委 員 代 理 之 會 議 須 有 應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之 同 意 行 使 決 議 定 期 會 議 : 應 於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會 議, 由 教 務 主 任 ( 總 幹 事 ) 召 集 之 臨 時 會 議 :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或 主 席 視 需 要 時, 得 召 開 之 伍 任 務 : ( 一 ) 協 助 推 動 多 元 評 量 教 學 ( 二 ) 研 議 學 期 中 低 學 習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相 關 事 項 ( 三 ) 規 劃 各 年 級 未 達 及 格 學 生 之 家 長 宣 導 說 明 輔 導 措 施 及 補 救 教 學 等 事 宜 ( 四 )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執 行 學 生 因 故 缺 考 之 定 期 評 量 補 考 成 績 之 審 議 ( 五 ) 審 議 學 生 獎 懲 與 品 德 表 現 之 學 期 成 績 結 果 ( 六 ) 審 議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相 關 事 宜 ( 七 ) 審 理 各 學 期 評 量 成 績 申 訴 案 件 唯 第 五 點 審 議 學 生 獎 懲 與 品 德 表 現 之 學 期 成 績 結 果 之 相 關 會 議 由 學 務 主 任 ( 副 總 幹 事 ) 召 集 之 陸 任 期 : 小 組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任 期 自 每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至 翌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柒 小 組 開 會 時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列 席 指 導, 或 邀 請 相 關 學 生 教 師 家 長 等 人 列 席 說 明 捌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第 48 頁, 共 72 頁
49 新 竹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輔 導 小 組 設 置 及 運 作 要 點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 月 5 日 ) 壹 依 據 : 一 新 竹 市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二 本 校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第 十 條 貳 目 的 : 為 落 實 學 習 評 量 功 能,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激 發 學 生 多 元 潛 能, 促 進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肯 定 個 別 學 習 成 就, 並 作 為 教 師 教 學 改 進 與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之 依 據,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參 組 織 :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輔 導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評 輔 小 組 ) 由 校 長 擔 任 主 席 ; 另 置 委 員 19 人, 委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其 組 成 方 式 如 下 : 組 成 成 員 人 數 職 稱 行 政 人 員 5 教 務 主 任 ( 總 幹 事 ) 註 冊 組 長 ( 執 行 秘 書 ) 學 務 主 任 ( 副 總 幹 事 ) 生 教 組 長 ( 副 執 行 秘 書 ) 輔 導 主 任 教 師 代 表 11 各 年 段 級 導 師 共 三 人 各 領 域 召 集 人 共 八 人 教 師 會 代 表 1 由 教 師 會 推 選 之 家 長 會 代 表 2 由 家 長 會 推 選 之 肆 運 作 方 式 : 評 輔 小 組 開 會 時, 校 長 為 主 席, 主 席 因 故 無 法 主 持 時, 指 定 委 員 代 理 之 會 議 須 有 應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之 同 意 行 使 決 議 定 期 會 議 : 應 於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會 議, 由 教 務 主 任 ( 總 幹 事 ) 召 集 之 臨 時 會 議 :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或 主 席 視 需 要 時, 得 召 開 之 伍 任 務 : ( 一 ) 協 助 推 動 多 元 評 量 教 學 ( 二 ) 研 議 學 期 中 低 學 習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相 關 事 項 ( 三 ) 規 劃 各 年 級 未 達 及 格 學 生 之 家 長 宣 導 說 明 輔 導 措 施 及 補 救 教 學 等 事 宜 ( 四 )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執 行 學 生 因 故 缺 考 之 定 期 評 量 補 考 成 績 之 審 議 ( 五 ) 審 議 學 生 獎 懲 與 品 德 表 現 之 學 期 成 績 結 果 ( 六 ) 審 議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相 關 事 宜 ( 七 ) 審 理 各 學 期 評 量 成 績 申 訴 案 件 唯 第 五 點 審 議 學 生 獎 懲 與 品 德 表 現 之 學 期 成 績 結 果 之 相 關 會 議 由 學 務 主 任 ( 副 總 幹 事 ) 召 集 之 陸 任 期 : 小 組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任 期 自 每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至 翌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柒 小 組 開 會 時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列 席 指 導, 或 邀 請 相 關 學 生 教 師 家 長 等 人 列 席 說 明 捌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第 49 頁, 共 72 頁
50 附 件 六 新 竹 市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 逐 年 期 繼 續 辦 理 )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 )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102 年 1 月 1 日 台 研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二 新 竹 市 政 府 103 年 2 月 13 日 府 教 輔 字 第 號 函 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貳 目 的 一 持 續 教 師 精 進 教 學 品 質, 增 進 教 學 效 能,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與 表 現 二 發 展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機 制, 促 進 校 內 專 業 對 話 與 溝 通, 增 進 教 學 知 能 三 發 現 教 師 教 學 表 現 成 就, 激 勵 教 師 工 作 士 氣 四 形 塑 校 園 教 學 專 業 文 化, 提 昇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及 實 務 分 享 氛 圍 參 參 與 計 畫 類 別 : 逐 年 期 組 繼 續 辦 理 ( 第 五 年 ) 肆 實 施 時 間 : 自 103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 伍 評 鑑 層 面 : 依 據 教 育 部 申 辦 計 畫, 以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與 輔 導 為 辦 理 層 面 陸 參 與 人 員 : 本 校 教 師 計 177 人, 參 與 本 計 畫 者 共 83 人, 參 與 人 員 詳 如 附 件 柒 實 施 內 容 : 一 期 程 設 計 二 內 容 規 劃 : 內 容 年 度 實 施 層 面 1.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2. 班 級 經 營 與 輔 導 1. 教 師 自 評 103 學 年 2. 正 式 評 鑑 : 以 教 學 觀 察 為 主, 以 檔 案 評 量 為 輔 評 鑑 方 式 3. 非 正 式 評 鑑 : 以 教 學 觀 察 為 主, 作 為 校 本 規 準 調 整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參 與 人 員 1. 正 式 評 鑑 : 全 體 參 與 教 師 2. 非 正 式 評 鑑 : 全 體 參 與 教 師 備 註 期 程 月 份 實 施 項 目 實 施 內 容 備 註 一 7 月 推 動 小 組 開 始 運 作 與 培 訓 二 8 月 推 動 小 組 開 始 運 作 與 培 訓 1. 推 動 小 組 開 始 運 作 -- 討 論 本 學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2.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各 項 人 才 培 訓 ( 初 階 進 階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 1. 推 動 小 組 開 始 運 作 -- 討 論 本 學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2.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各 項 人 才 培 訓 ( 初 階 進 階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 3. 受 評 教 師 自 主 分 組 試 著 找 出 共 同 不 排 課 時 間, 以 利 進 行 教 學 對 話 晤 談 第 50 頁, 共 72 頁 推 動 小 組 開 會 1 準 備 評 鑑 期 程 表
51 期 程 月 份 實 施 項 目 實 施 內 容 備 註 4. 尋 找 輔 導 夥 伴, 進 行 第 一 次 輔 導 三 9 月 校 本 規 準 - 指 標 檢 核 重 點 具 體 化 評 鑑 配 對 開 始 自 評 選 定 評 鑑 種 類 1. 討 論 自 評 他 評 期 程 2. 參 與 人 員 依 據 校 本 評 鑑 規 準 - 指 標 檢 核 重 點 進 行 具 體 行 為 內 容 的 討 論, 同 時 進 行 非 正 式 評 鑑 作 為 檢 核 重 點 的 具 體 行 為 討 論 及 調 整 之 依 據 3. 配 對 討 論 : 推 動 小 組 確 認 符 合 評 鑑 資 格 人 員 並 公 布 周 知 4. 參 與 教 師 選 定 正 式 評 鑑 種 類 ( 教 學 觀 察 檔 案 評 量 - 可 分 項 製 作, 選 定 本 年 重 點 ) 5. 如 何 選 定 評 鑑 人 員 : (A) 由 受 評 者 自 行 挑 選 1~3 位 評 鑑 人 員 (B) 將 受 評 教 師 分 組, 以 2-3 人 為 一 組, 以 同 推 動 小 組 開 會 2 發 放 評 鑑 期 程 表 確 認 各 參 與 人 員 的 評 鑑 種 類 全 體 教 師 自 評 開 始 領 域 同 年 級 任 教 同 班 級 為 原 則 6. 全 體 參 與 教 師 開 始 自 我 評 鑑 ( 客 製 化 系 統 ) 四 10 月 評 鑑 手 冊 客 製 化 系 統 介 紹 繼 續 自 我 評 鑑 1. 製 作 及 發 放 評 鑑 手 冊 ( 含 評 鑑 規 準 及 工 具 ) 2. 運 用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客 製 化 系 統, 建 立 各 項 評 鑑 表 單 ( 客 製 化 系 統 使 用 教 學 ) 3. 全 體 參 與 教 師 開 始 自 我 評 鑑 ( 客 製 化 系 統 ) 五 11 月 課 室 觀 察 教 學 檔 案 建 置 及 自 評 1. 進 行 自 評 2. 進 行 觀 課 三 部 曲 : 觀 察 前 會 談 入 班 觀 課 回 饋 會 談 3. 教 學 檔 案 建 置 六 12 月 課 室 觀 察 教 學 檔 案 建 置 及 自 評 1. 進 行 自 評 2. 進 行 觀 課 三 部 曲 : 觀 察 前 會 談 入 班 觀 課 回 饋 會 談 3. 教 學 檔 案 建 置 七 1 月 課 室 觀 察 教 學 檔 案 建 置 1. 進 行 觀 課 三 部 曲 : 觀 察 前 會 談 入 班 觀 課 回 饋 會 談 2. 教 學 檔 案 建 置 八 2 月 課 室 觀 察 教 學 檔 案 建 置 並 在 客 製 化 系 統 建 立 評 鑑 表 單 1. 進 行 觀 課 三 部 曲 : 觀 察 前 會 談 入 班 觀 課 回 饋 會 談, 由 評 鑑 人 員 至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客 製 化 系 統 寫 2. 教 學 檔 案 建 置 九 3 月 客 製 化 系 統 建 立 評 鑑 表 單 1. 進 行 觀 課 三 部 曲 : 觀 察 前 會 談 入 班 觀 課 回 饋 會 談 2. 教 學 檔 案 建 置 3. 填 寫 表 單 : 受 評 教 師 及 評 鑑 人 員 至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客 製 化 系 統 寫 自 評 與 各 項 觀 察 表 單 1. 推 動 小 組 開 會 3 2. 下 學 年 度 參 與 教 師 調 查 3. 選 出 評 鑑 推 第 51 頁, 共 72 頁
52 期 程 月 份 實 施 項 目 實 施 內 容 備 註 十 4 月 匯 出 綜 合 評 鑑 報 十 一 5 月 告 表 審 查 綜 合 評 鑑 報 告 表 1. 進 行 觀 課 三 部 曲 : 觀 察 前 會 談 入 班 觀 課 回 饋 會 談, 由 評 鑑 人 員 至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客 製 化 系 統 寫 2. 教 學 檔 案 評 量 3. 參 與 評 鑑 人 員 填 寫 綜 合 評 鑑 報 告 表 4. 承 辦 主 任 匯 出 全 體 參 與 教 師 綜 合 報 告 表 5. 承 辦 主 任 彙 整 評 鑑 文 件 提 交 推 動 小 組 召 開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綜 合 評 鑑 報 告 表 將 評 鑑 結 果 通 知 受 評 教 師, 以 利 安 排 複 評 或 規 劃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計 畫 十 二 6 月 完 成 成 果 報 告 完 成 辦 理 本 案 成 果 報 告 捌 推 動 小 組 組 織 與 任 務 : 一 推 動 小 組 組 織 架 構 : ( 一 ) 召 集 人 : 校 長 ( 二 ) 執 行 秘 書 : 承 辦 處 室 主 任 ( 三 ) 教 師 代 表 10 人 : 含 教 師 會 代 表 一 人 第 52 頁, 共 72 頁 動 小 組 代 表 推 動 小 組 開 會 教 師 代 表 產 生 由 該 學 年 度 教 專 成 員 投 票 產 生 ; 國 英 數 社 自 藝 綜 健 以 及 特 教, 各 領 域 最 高 票 保 障 代 表 一 人, 若 該 領 域 無 成 員, 再 以 票 數 高 的 成 員 代 表 ( 四 ) 家 長 會 代 表 1 人 : 由 家 長 會 中 推 選 產 生 ( 五 ) 各 項 代 表 於 辦 理 本 案 期 間, 如 遇 離 職, 則 於 次 學 年 度 初 改 選 之 二 推 動 小 組 任 務 : 依 據 實 施 進 程, 定 期 召 開 相 關 工 作 會 議 (7 月 9 月 3 月 5 月 ), 並 解 決 實 項 次 施 評 鑑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各 項 問 題 ( 遇 有 重 大 事 情 可 召 開 臨 時 會 ) 執 行 月 份 任 務 1 7 月 討 論 本 學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2 9 月 1. 討 論 自 評 他 評 期 程 2. 規 準 討 論 審 查 3. 討 論 配 對 : 協 調 安 排 評 鑑 人 員 ( 公 告 評 鑑 人 員 名 單 )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服 務 委 派 4. 確 認 參 與 人 員 的 評 鑑 種 類 ( 教 學 觀 察 檔 案 評 量 ) 3 3 月 1. 審 查 本 校 下 一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計 畫 ( 通 過 後 送 校 務 會 議 ) 2. 薦 送 下 一 學 年 度 評 鑑 人 才 培 訓 及 委 派 任 務 : A. 進 階 評 鑑 人 員 研 習 推 薦 4 5 月 審 查 綜 合 評 鑑 報 告 表 B.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研 習 推 薦 ( 通 過 後 名 單, 送 課 發 會 審 議 ) 玖 教 師 成 長 機 制 : 長 程 計 畫 : 能 夠 依 據 教 師 評 鑑 結 果 及 建 議, 由 學 校 協 助 擬 定 個 人 專 業 成 長 計 畫, 並 安 排 具 有 評 4
53 鑑 資 格 者 擔 任 檢 核 人 員, 以 落 實 專 業 成 長 以 下 將 視 實 際 與 需 要 情 況 辦 理 : 一 整 體 性 : 針 對 全 體 或 大 部 分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需 求 ( 一 ) 成 立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 二 ) 規 劃 共 同 研 習 課 程 ( 三 ) 建 置 網 路 分 享 平 台 二 個 別 性 : 針 對 個 別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需 求 ( 含 未 達 標 準 的 教 師 ) ( 一 ) 成 立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 二 ) 協 助 規 劃 自 我 成 長 計 畫 拾 經 費 來 源 : 依 教 育 部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之 核 補 項 目, 由 教 育 部 專 款 補 助, 並 依 本 校 實 際 需 求 逐 年 核 實 申 請 拾 壹 預 期 效 益 一 將 能 完 整 實 施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結 合 之 專 業 成 長 循 環 機 制 二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教 師 將 能 透 過 本 計 畫 不 斷 省 思 與 檢 討 改 進, 成 為 掌 握 有 效 教 學 能 力 的 專 業 教 師 三 將 能 為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教 師 協 助 其 積 極 建 構 參 與 相 關 教 學 社 群, 提 昇 教 師 教 學 合 作 能 力, 藉 以 影 響 學 生 成 為 合 作 學 習 者,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學 習 活 動 四 將 能 協 助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教 師 了 解 自 身 的 教 學 現 況 與 問 題, 提 供 教 師 必 要 的 支 援,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與 自 我 實 現, 以 提 升 學 校 教 育 品 質 五 將 能 提 供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本 計 畫 之 成 效 與 資 訊, 並 能 作 為 日 後 實 施 相 關 制 度 與 政 策 之 參 考 拾 貳 本 計 畫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市 政 府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初 審, 並 由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件 : 參 加 名 單 姓 名 姓 名 姓 名 姓 名 1 王 哈 拿 22 盧 美 玲 43 陳 沐 龍 64 張 祐 誠 2 賀 聖 雄 23 謝 柏 舟 44 李 佩 芸 65 葉 艷 靜 3 羅 曼 玉 24 戴 瑞 芬 45 李 仲 鈞 66 王 昱 淇 4 呂 必 芳 25 周 佳 儒 46 張 憶 蘋 67 王 建 豪 5 吳 容 茹 26 陳 淑 筠 47 張 峰 旗 68 王 紀 凱 6 張 巧 萍 27 彭 媛 莉 48 陳 珈 璘 69 陳 怡 伶 7 洪 杰 志 28 陳 雅 莉 49 林 怡 貞 70 劉 秀 玲 8 王 婷 彥 29 林 惠 月 50 莊 慧 君 71 范 惠 宇 9 陳 碧 雲 30 黃 惠 斌 51 王 曉 芸 72 彭 竹 君 10 葉 素 如 31 張 寶 仁 52 涂 哲 宏 73 吳 季 樺 11 陳 珮 宜 32 殷 蕾 如 53 施 宣 如 74 劉 志 慶 12 郭 佩 玟 33 蕭 慶 利 54 劉 映 吾 75 謝 亞 倫 13 紀 惠 芬 34 王 治 惠 55 簡 慧 榮 76 賴 煜 勝 14 謝 玓 卲 35 楊 媚 晴 56 陳 紀 璇 77 陳 沛 君 15 林 辰 炫 36 林 慧 玲 57 陳 苡 芬 78 王 姿 心 16 張 哲 維 37 李 亭 慧 58 劉 瑪 麗 79 王 靜 鴻 第 53 頁, 共 72 頁
54 17 王 志 男 38 許 富 楠 59 郭 瑜 林 80 鄭 安 惠 18 邸 怡 39 林 旻 珊 60 孫 淑 潔 81 陳 品 儒 19 陳 韻 安 40 林 琮 嵐 61 簡 志 祥 82 許 瑋 媜 20 方 心 怡 41 林 松 源 62 陳 慧 容 83 王 美 惠 21 黃 真 儀 42 廖 佩 琪 63 陳 敏 紋 第 54 頁, 共 72 頁
55 附 件 七 新 名 單 :71 人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 月 5 日 ) 姓 名 姓 名 姓 名 姓 名 1 蕭 芸 婷 19 邸 怡 37 張 憶 蘋 55 張 祐 誠 2 陳 錦 芳 20 方 心 怡 38 嚴 雅 立 56 王 建 豪 3 何 琬 琦 21 謝 柏 舟 39 吳 羚 君 57 王 紀 凱 4 孫 于 清 22 戴 瑞 芬 40 張 峰 旗 58 陳 怡 伶 5 簡 湘 玲 23 周 佳 儒 41 林 怡 貞 59 劉 秀 玲 6 潘 禕 凌 24 陳 淑 筠 42 莊 慧 君 60 范 惠 宇 7 胡 嘉 森 25 彭 媛 莉 43 王 曉 芸 61 彭 竹 君 8 周 海 安 26 黃 惠 斌 44 涂 哲 宏 62 吳 季 樺 9 魏 盛 霖 27 張 寶 仁 45 施 宣 如 63 吳 季 瑾 10 毛 士 文 28 楊 媚 晴 46 劉 映 吾 64 劉 志 慶 11 張 芷 瑋 29 林 慧 玲 47 簡 慧 榮 65 謝 亞 倫 12 王 哈 拿 30 許 富 楠 48 陳 紀 璇 66 賴 煜 勝 13 賀 聖 雄 31 林 旻 珊 49 陳 苡 芬 67 陳 沛 君 14 羅 曼 玉 32 林 琮 嵐 50 劉 瑪 麗 68 王 姿 心 15 吳 容 茹 33 林 松 源 51 郭 瑜 林 69 王 靜 鴻 16 張 巧 萍 34 廖 佩 琪 52 孫 淑 潔 70 鄭 安 惠 17 郭 佩 玟 35 陳 沐 龍 53 簡 志 祥 71 陳 品 儒 18 王 志 男 36 李 仲 鈞 54 陳 慧 容 第 55 頁, 共 72 頁
56 附 件 八 各 級 學 校 扶 助 學 生 就 學 勸 募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年 1 2 月 2 5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第 一 條 為 扶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就 學, 保 障 捐 款 人 權 益, 有 效 管 理 各 級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私 立 學 校 ( 以 下 合 稱 學 校 ) 之 勸 募 行 為, 特 制 定 本 條 例 學 校 為 扶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就 學 而 募 集 金 錢 或 接 受 金 錢 捐 贈 之 勸 募 行 為, 依 本 條 例 之 規 定 ; 其 他 勸 募 行 為, 依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之 規 定 第 二 條 本 條 例 之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教 育 部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教 育 儲 蓄 戶 : 指 學 校 為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勸 募 之 金 錢, 以 扶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而 依 本 條 例 之 規 定, 於 郵 局 或 金 融 機 構 開 立 之 專 用 帳 戶 二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 指 家 庭 狀 況 屬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突 遭 變 故 因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造 成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致 無 法 順 利 接 受 學 校 教 育 之 在 學 學 生 第 四 條 學 校 為 扶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就 學 而 為 勸 募 行 為 所 得 金 錢, 應 專 戶 儲 存 於 教 育 儲 蓄 戶 前 項 勸 募 所 得 金 錢 及 其 孳 息 得 不 斷 滾 存, 專 用 於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之 學 費 雜 費 代 收 代 辦 費 餐 費 或 教 育 相 關 之 生 活 費 用, 並 不 得 用 於 與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就 學 無 關 之 支 出 第 五 條 學 校 為 前 條 第 一 項 之 勸 募 行 為 前,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教 育 儲 蓄 戶 執 行 規 定, 向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前 項 勸 募 行 為, 得 採 數 校 聯 合 方 式 依 前 項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並 以 其 中 一 校 為 申 請 學 校 私 立 學 校 經 營 不 善 或 財 務 有 重 大 缺 失, 經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依 規 定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不 得 許 可 其 勸 募 申 請 第 一 項 執 行 規 定, 應 包 括 教 育 儲 蓄 戶 之 經 費 存 管 補 助 基 準 動 支 程 序 方 式 及 用 途, 與 勸 募 之 目 的 方 式 公 開 徵 信 預 期 效 益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第 一 項 執 行 規 定, 應 經 學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私 立 學 校 並 應 提 報 所 屬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董 事 會 同 意 ; 修 正 時, 應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第 一 項 申 請 許 可 之 程 序 期 限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或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許 可 條 件 許 可 之 廢 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第 56 頁, 共 72 頁
57 第 六 條 學 校 經 依 前 條 規 定 許 可 為 勸 募 行 為 者, 應 自 許 可 之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公 立 學 校 至 代 理 公 庫 金 融 機 構 私 立 學 校 至 郵 局 或 金 融 機 構 開 立 教 育 儲 蓄 戶, 並 自 開 戶 之 日 起 算 七 日 內,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教 育 儲 蓄 戶 戶 名, 應 有 學 校 校 名 全 銜 及 教 育 儲 蓄 戶 字 樣 但 國 立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戶 名, 應 依 國 庫 機 關 專 戶 戶 名 建 置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帳 目 應 設 置 專 帳, 載 明 收 支 情 形 ; 其 會 計 出 納, 應 分 別 依 學 校 會 計 出 納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為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者, 其 依 第 五 條 規 定 許 可 次 日 起 算 七 日 內, 應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網 站 公 開 許 可 勸 募 及 設 置 教 育 儲 蓄 戶 學 校 之 校 名 帳 戶 與 許 可 年 月 日 及 文 號 第 八 條 學 校 開 立 教 育 儲 蓄 戶 並 依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後, 得 向 社 會 大 眾 公 開 勸 募 學 校 為 教 育 儲 蓄 戶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應 設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前 項 管 理 小 組 置 委 員 五 人 至 十 一 人,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由 校 長 兼 任, 其 餘 委 員, 由 校 長 就 家 長 會 代 表 社 區 公 正 人 士 專 家 學 者 及 學 校 教 職 員 聘 ( 派 ) 兼 之, 其 中 校 外 代 表 及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人 數, 均 不 得 少 於 委 員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一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之 任 務 如 下 : 一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之 認 定 二 勸 募 所 得 支 用 於 補 助 案 件 之 審 查 三 勸 募 所 得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之 審 查 四 教 育 儲 蓄 戶 結 束 後 清 算 之 審 查 五 其 他 有 關 勸 募 及 管 理 事 項 經 前 項 管 理 小 組 審 查 同 意 並 經 報 請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將 勸 募 所 得 移 轉 至 其 他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支 用 他 校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相 關 之 支 出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之 組 成 及 運 作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第 九 條 捐 款 人 有 指 定 對 象 或 用 途 者, 學 校 應 依 其 指 定 對 象 或 用 途 之 需 求 項 目 支 用 前 項 指 定 對 象 於 該 教 育 階 段 畢 業 後, 原 捐 款 仍 有 賸 餘 者, 學 校 應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依 本 條 例 所 定 扶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之 目 的, 補 助 其 他 學 生 但 捐 款 人 指 定 由 原 指 定 對 象 繼 續 支 用 者, 得 將 勸 募 所 得 移 轉 其 他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繼 續 執 行 第 十 條 學 校 收 受 勸 募 所 得 金 錢 時, 應 開 立 收 據, 載 明 勸 募 許 可 文 號 捐 款 人 姓 名 捐 款 金 額 及 捐 款 日 期 ; 其 有 指 定 對 象 或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用 途 中 之 特 定 用 途 者, 並 應 載 明 第 57 頁, 共 72 頁
58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學 校 每 月 應 於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網 站, 公 告 教 育 儲 蓄 戶 之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以 公 開 徵 信 學 校 應 於 每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將 前 一 年 度 教 育 儲 蓄 戶 收 支 報 告 及 結 餘 留 用 情 形,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公 告 於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網 站, 以 公 開 徵 信 學 校 勸 募 行 為 不 得 以 強 制 攤 派 或 其 他 違 反 當 事 人 意 願 之 方 式 為 之, 並 不 得 向 因 職 務 上 或 業 務 上 關 係 有 服 從 義 務 或 受 監 督 之 人 強 行 為 之, 及 不 得 接 受 業 務 上 有 直 接 利 害 關 係 者 所 提 供 之 捐 贈 學 校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所 募 得 之 金 錢, 應 返 還 捐 款 人, 將 已 開 立 之 收 據 收 回 作 廢, 並 通 知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收 據 未 能 收 回 者, 應 以 書 面 載 明 返 還 日 期 金 額 及 收 據 未 能 收 回 原 因,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其 募 得 之 金 錢 未 能 返 還 者, 應 自 收 受 之 日 起 算 二 個 月 內, 繳 交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繳 庫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得 檢 查 學 校 依 本 條 例 規 定 所 收 受 捐 款 教 育 儲 蓄 戶 辦 理 情 形 及 相 關 帳 冊, 學 校 及 所 屬 人 員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學 校 因 停 辦 解 散 裁 撤, 或 勸 募 原 因 消 失 變 更, 有 結 束 勸 募 之 必 要 者, 應 陳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廢 止 其 勸 募 許 可 學 校 經 廢 止 勸 募 許 可 後, 其 教 育 儲 蓄 戶 之 賸 餘 款,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進 行 清 算 二 清 算 後 教 育 儲 蓄 戶 內 尚 有 賸 餘 款 者, 應 陳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其 他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執 行 三 前 二 款 程 序 完 成 後, 結 束 教 育 儲 蓄 戶 學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得 按 次 處 罰 ;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得 廢 止 其 勸 募 許 可 : 一 違 反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將 勸 募 所 得 之 金 錢 及 孳 息 移 作 他 用 二 違 反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未 經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而 為 勸 募 行 為 三 違 反 第 九 條 規 定 四 違 反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學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得 按 次 處 罰 : 一 違 反 第 五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二 違 反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未 開 立 教 育 儲 蓄 戶 三 違 反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學 校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情 形,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並 第 58 頁, 共 72 頁
59 得 廢 止 其 勸 募 許 可 第 十 七 條 學 校 及 所 屬 人 員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之 檢 查 者, 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處 學 校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強 制 檢 查 ;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得 廢 止 其 勸 募 許 可 第 十 八 條 學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以 上 一 萬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得 按 次 處 罰 ;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得 廢 止 其 勸 募 許 可 : 一 違 反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未 於 開 立 教 育 儲 蓄 戶 之 日 起 算 七 日 內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或 公 立 學 校 未 在 代 理 公 庫 之 金 融 機 構 開 立 教 育 儲 蓄 戶 二 違 反 第 十 條 規 定 三 違 反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第 十 九 條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者, 除 依 本 條 例 處 罰 外, 其 有 犯 罪 嫌 疑 時, 應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處 理 第 二 十 條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學 校 經 內 政 部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許 可 勸 募, 並 設 置 教 育 儲 蓄 戶 者, 於 本 條 例 施 行 後, 其 勸 募 活 動 及 財 務 使 用 應 依 原 計 畫 繼 續 執 行 至 期 限 屆 滿 為 止 前 項 教 育 儲 蓄 戶 有 賸 餘 款 者, 學 校 於 依 本 條 例 規 定 申 請 經 許 可 勸 募 後, 得 依 本 條 例 繼 續 運 用 第 二 十 一 條 國 防 部 設 立 之 軍 事 學 校 為 扶 助 經 濟 弱 勢 自 費 學 生 就 學 而 募 集 金 錢 或 接 受 金 錢 捐 贈 之 勸 募 行 為, 準 用 第 三 條 至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 違 反 者, 由 國 防 部 依 第 十 五 條 至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處 罰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條 例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第 59 頁, 共 72 頁
60 各 級 學 校 扶 助 學 生 就 學 勸 募 許 可 申 請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各 級 學 校 扶 助 學 生 就 學 勸 募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五 條 第 六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各 級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私 立 學 校 ( 以 下 合 稱 學 校 ) 應 於 勸 募 行 為 開 始 三 十 日 前,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依 本 條 例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向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但 因 緊 急 狀 況 申 請 勸 募 許 可 者, 不 受 三 十 日 之 限 制 : 一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執 行 規 定 二 學 校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通 過 前 款 執 行 規 定 之 會 議 紀 錄 三 私 立 學 校 所 屬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董 事 會 通 過 第 一 款 執 行 規 定 之 會 議 紀 錄 四 其 他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文 件 前 項 申 請 書, 應 載 明 學 校 名 稱 地 址 及 校 長 姓 名, 並 蓋 用 學 校 及 校 長 印 信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受 理 第 一 項 申 請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核 定 ;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其 延 長 期 間 最 長 為 三 十 日,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一 項 緊 急 狀 況, 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第 三 條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勸 募 許 可 案 件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申 請 書 載 明 事 項 完 備 二 私 立 學 校 無 本 條 例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之 情 形 三 教 育 儲 蓄 戶 執 行 規 定 完 整 載 明 本 條 例 第 五 條 第 四 項 所 列 相 關 事 項, 且 內 容 具 體 可 行 四 前 款 執 行 規 定 依 本 條 例 第 五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程 序 訂 定 五 申 請 學 校 無 第 四 條 各 款 情 形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前 項 項 目 時, 得 成 立 審 查 小 組 為 之 第 四 條 學 校 申 請 勸 募 許 可, 除 有 本 條 例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情 形 應 不 予 許 可 外,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不 予 許 可 : 一 經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規 劃 將 予 整 併 或 停 辦 之 學 校 二 曾 經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廢 止 勸 募 許 可 之 學 校 三 曾 依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或 本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勸 募 活 動, 有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之 情 形 四 其 他 經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違 反 教 育 或 財 務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第 五 條 申 請 案 件 經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後,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符 合 規 定 者, 應 予 許 可, 並 通 知 學 校 二 經 審 查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應 附 具 理 由 駁 回 申 請 ; 其 得 補 正 者, 應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屆 期 未 補 正 或 經 補 正 仍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駁 回 其 申 請 學 校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勸 募 後, 因 故 修 正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教 育 儲 蓄 戶 執 行 規 定 時, 應 敘 明 理 由,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第 六 條 學 校 依 本 條 例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因 停 辦 解 散 裁 撤 或 勸 募 原 因 消 失 變 更, 有 結 束 勸 募 之 必 要 者,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並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私 立 學 校 並 應 檢 附 所 屬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會 議 紀 錄,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廢 止 其 勸 募 許 可 第 七 條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條 例 規 定 廢 止 學 校 勸 募 許 可 時,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之 賸 餘 款, 依 本 條 例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第 60 頁, 共 72 頁
61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組 成 及 運 作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各 級 學 校 扶 助 學 生 就 學 勸 募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八 條 第 六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各 級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私 立 學 校 ( 以 下 合 稱 學 校 ) 依 本 條 例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應 設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辦 理 教 育 儲 蓄 戶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本 小 組 置 委 員 五 人 至 十 一 人,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由 校 長 兼 任, 其 餘 委 員 依 本 條 例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由 校 長 就 下 列 人 員 聘 ( 派 ) 兼 之, 其 中 校 外 代 表 及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人 數, 均 不 得 少 於 委 員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一 : 一 學 校 家 長 會 代 表 一 人 或 二 人 二 社 區 公 正 人 士 一 人 或 二 人 三 教 育 社 會 福 利 財 務 管 理 或 法 律 等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一 人 四 學 校 教 職 員 一 人 至 五 人 前 項 第 一 款 學 校 家 長 會 代 表 由 家 長 委 員 會 向 校 長 推 薦 學 校 未 設 家 長 會 者, 由 校 長 遴 聘 家 長 代 表 擔 任 之 第 三 條 本 小 組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本 小 組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 派 ) 之 本 小 組 委 員 於 任 期 中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職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校 長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應 依 前 條 規 定, 由 校 長 遴 聘 委 員 補 足 其 任 期 第 四 條 本 小 組 之 任 務 如 下 : 一 本 條 例 第 八 條 第 四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事 項 二 依 本 條 例 第 八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將 勸 募 所 得 移 轉 至 其 他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之 審 查 三 公 開 勸 募 個 案 及 需 求 金 額 之 審 查 四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收 支 管 理 五 學 校 依 本 條 例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開 徵 信 事 項 之 審 查 六 其 他 有 關 勸 募 及 管 理 事 項 第 五 條 本 小 組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召 集 人 就 學 校 教 職 員 或 委 員 派 ( 聘 ) 兼 之, 承 召 集 人 之 命, 處 理 本 小 組 運 作 各 項 事 務 第 六 條 本 小 組 每 學 期 至 少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 召 集 人 或 半 數 以 上 委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第 七 條 本 小 組 會 議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擔 任 主 席, 召 集 人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應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小 組 開 會 時,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本 小 組 開 會 時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並 經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 可 否 同 數 時, 取 決 於 主 席 本 小 組 開 會 時, 得 邀 請 個 案 學 生 之 家 長 導 師 實 際 照 顧 人 員 家 庭 訪 問 人 員 列 席 說 明, 必 要 時 並 得 邀 請 有 關 機 關 團 體 或 專 家 學 者 列 席 提 供 意 見 本 小 組 會 議 應 作 成 紀 錄, 於 會 議 結 束 一 星 期 內 簽 報 校 長, 依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會 議 之 提 案 方 式 條 件 及 程 序 等 議 事 作 業, 本 辦 法 未 規 定 者, 依 委 員 會 議 之 決 議 辦 理 本 小 組 委 員 關 於 案 件 審 議 決 議 之 迴 避, 適 用 或 準 用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及 第 61 頁, 共 72 頁
62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小 組 運 作 所 需 經 費, 由 學 校 相 關 預 算 內 支 應, 不 得 由 教 育 儲 蓄 戶 款 項 支 應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第 62 頁, 共 72 頁
63 附 件 九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儲 蓄 戶 執 行 規 定 ( 草 案 ) 壹 依 據 : 一 各 級 學 校 扶 助 學 生 就 學 勸 募 條 例 二 各 級 學 校 扶 助 學 生 就 學 勸 募 許 可 申 請 辦 法 三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組 成 及 運 作 辦 法 貳 勸 募 目 的 : 一 為 扶 助 經 濟 弱 勢 之 在 學 學 生, 本 校 特 設 置 教 育 儲 蓄 戶 ( 以 下 簡 稱 本 專 戶 ), 專 款 補 助, 使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二 在 嚴 謹 透 明 的 動 支 程 序 下, 善 用 社 會 各 界 捐 款, 確 實 幫 助 需 要 幫 助 的 學 生 參 補 助 對 象 : 就 讀 本 校 之 下 列 家 庭 之 學 生 一 低 收 入 戶 二 中 低 收 入 戶 三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致 無 法 順 利 接 受 教 育 者 四 因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造 成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致 無 法 順 利 接 受 學 校 教 育 之 在 學 學 生 肆 勸 募 方 式 : 一 於 教 育 部 教 育 儲 蓄 戶 網 站 辦 理 全 國 公 開 勸 募 二 捐 款 流 程 : ( 一 ) 捐 款 人 填 寫 捐 款 意 願 書 ( 二 ) 匯 款 至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 三 )3-5 個 工 作 天 後 於 教 育 儲 蓄 戶 網 站 查 詢 捐 款 是 否 成 功 ( 四 ) 學 校 開 立 收 據 寄 發 捐 款 人 伍 經 費 存 管 :( 內 容 由 各 校 自 訂 ) 一 依 規 定 於 代 理 公 庫 開 立 專 戶 儲 存, 其 經 費 收 支 採 代 辦 方 式, 專 帳 管 理, 專 款 專 用 二 專 戶 名 稱 :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儲 蓄 專 戶 陸 組 織 與 職 掌 :( 內 容 由 各 校 自 訂 ) 帳 號 : 台 灣 銀 行 新 竹 分 行 成 立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管 理 小 組, 詳 見 表 一 ), 設 置 委 員 九 人, 負 責 辦 理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相 關 業 務 其 任 務 如 下 : 一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之 認 定 二 公 開 勸 募 個 案 及 需 求 金 額 之 審 查 三 勸 募 所 得 支 用 於 補 助 案 件 之 審 查 四 勸 募 所 得 收 支 保 管 運 用 及 移 轉 之 審 查 五 教 育 儲 蓄 戶 結 束 後 清 算 之 審 查 六 辦 理 公 開 徵 信 事 項 之 審 查 七 通 過 勸 募 許 可 申 請 收 支 報 告 核 結 報 告 等 相 關 行 政 事 項 第 63 頁, 共 72 頁
64 八 其 他 有 關 勸 募 及 管 理 事 項 表 一 新 竹 市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組 織 與 職 掌 表 職 稱 人 員 職 掌 召 集 人 校 長 統 籌 及 督 導 教 育 儲 蓄 戶 工 作 事 宜 執 行 秘 書 總 務 主 任 承 辦 及 綜 理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業 務 委 員 家 長 會 代 表 協 助 審 查 教 育 儲 蓄 戶 事 宜 委 員 社 區 公 正 人 士 協 助 審 查 教 育 儲 蓄 戶 事 宜 委 員 專 家 學 者 協 助 審 查 教 育 儲 蓄 戶 事 宜 委 員 教 務 主 任 協 助 審 查 教 育 儲 蓄 戶 事 宜 委 員 學 務 主 任 協 助 審 查 教 育 儲 蓄 戶 事 宜 委 員 輔 導 主 任 協 助 審 查 教 育 儲 蓄 戶 事 宜 委 員 級 導 師 代 表 協 助 審 查 教 育 儲 蓄 戶 事 宜 柒 補 助 經 費 用 途 : 一 本 專 戶 補 助 經 費 用 途 限 於 本 校 在 學 個 案 學 生 之 下 列 項 目 之 一 : ( 一 ) 學 費 ( 二 ) 雜 費 ( 三 ) 代 收 代 辦 費 ( 四 ) 餐 費 ( 含 早 餐 午 餐 晚 餐 ) ( 五 ) 與 教 育 相 關 之 生 活 費 用 二 捐 款 人 有 指 定 對 象 或 用 途 者, 應 依 其 指 定 對 象 或 用 途 之 需 求 項 目 支 用 三 前 項 指 定 對 象 於 本 校 畢 業 後, 原 捐 款 仍 有 賸 餘 者, 應 報 新 竹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依 各 級 學 校 扶 助 學 生 就 學 勸 募 條 例 所 定 扶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之 目 的, 補 助 其 他 學 生 但 捐 款 人 指 定 由 原 指 定 對 象 繼 續 支 用 者, 得 將 勸 募 所 得 移 轉 其 他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繼 續 執 行 捌 補 助 基 準 :( 內 容 由 各 校 自 訂 ) 一 每 一 個 案 學 生 每 學 期 申 請 補 助 總 額 上 限 為 一 萬 元 整, 若 情 況 特 殊 得 依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審 核 結 果, 以 能 解 決 或 減 輕 個 案 學 生 困 難, 使 其 順 利 就 學 為 原 則 補 助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學 費 雜 費 及 代 收 代 辦 費 需 依 實 際 註 冊 金 額 補 助 (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二 ) 餐 費 每 學 期 依 實 際 使 用 金 額 補 助 (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三 ) 學 校 教 育 生 活 費 得 依 個 案 學 生 實 際 需 要 提 供 補 助 (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管 理 小 組 依 個 案 情 況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 二 個 案 學 生 已 接 受 其 他 經 費 補 助 者, 不 再 重 複 補 助 但 其 他 經 費 補 助 仍 無 法 解 決 其 困 難 時, 得 依 其 需 要 申 請 本 專 戶 核 予 補 助 玖 經 費 動 支 程 序 及 方 式 :( 內 容 由 各 校 自 訂 ) 一 申 請 方 式 : 由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為 需 要 照 顧 之 個 案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個 案 學 生 家 長 可 向 老 師 提 出 二 審 核 方 式 : 補 助 申 請, 申 請 表 格 ( 如 附 表 一 ) 得 向 總 務 處 領 取, 填 寫 後 逕 交 至 總 務 處, 再 交 由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審 核 辦 理 第 64 頁, 共 72 頁
65 ( 一 ) 管 理 小 組 審 核 前, 得 請 導 師 協 同 相 關 人 員 進 行 家 庭 訪 問 並 填 寫 訪 視 紀 錄 表 ( 二 ) 管 理 小 組 召 開 會 議 審 核, 個 案 學 生 之 導 師 得 列 席 說 明 三 撥 款 方 式 : ( 一 ) 管 理 小 組 審 核 通 過 後, 如 帳 戶 款 項 足 額, 則 進 行 撥 款 補 助 ; 如 帳 戶 款 項 不 足, 則 需 上 網 進 行 公 開 勸 募, 待 款 項 足 夠 方 進 行 撥 款 補 助 ( 二 ) 撥 款 程 序 依 學 校 會 計 程 序 辦 理 四 其 他 : 相 關 審 議 紀 錄 暨 憑 證 資 料 需 專 案 存 檔 備 查 拾 捐 款 人 之 褒 獎 依 本 市 規 定, 函 報 市 政 府 表 揚 或 由 本 校 開 立 感 謝 狀 拾 壹 公 開 徵 信 : 一 於 教 育 部 教 育 儲 蓄 戶 網 站 公 告 下 列 資 料, 以 為 公 開 徵 信 : ( 一 ) 定 期 將 捐 贈 人 之 基 本 資 料 ( 捐 贈 者 名 稱 或 姓 名 捐 贈 金 額 捐 贈 年 月 及 捐 贈 用 途 收 據 編 號 ) 及 辦 理 情 形 公 開 徵 信 ( 二 ) 學 校 每 月 於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網 站, 公 告 教 育 儲 蓄 戶 之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以 公 開 徵 信 ( 三 ) 學 校 於 每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將 前 一 年 度 教 育 儲 蓄 戶 收 支 報 告 及 結 餘 留 用 情 形,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公 告 於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網 站, 以 公 開 徵 信 二 公 告 之 內 容 依 資 訊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拾 貳 預 期 效 益 :( 內 容 由 各 校 自 訂 ) 提 供 因 經 濟 弱 勢 或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而 無 法 繳 交 學 校 教 育 生 活 相 關 費 用 之 學 生, 得 到 適 時 的 協 助, 以 達 成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之 目 標 拾 參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 內 容 由 各 校 自 訂 ) 一 本 規 定 所 稱 學 生 家 長, 係 指 直 接 提 供 經 濟 來 源 教 養 學 生 之 父 母 監 護 人 或 隔 代 教 養 之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或 親 屬 二 本 專 戶 補 助 款 來 自 社 會 大 眾 之 愛 心, 各 款 項 核 發 需 明 確 審 核, 救 急 優 先, 避 免 浮 濫, 並 適 時 教 育 受 助 學 生 及 家 長, 常 懷 感 恩, 有 能 力 時 更 當 盡 力 回 饋 社 會, 讓 愛 延 續 三 本 規 定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儲 蓄 戶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拾 肆 本 執 行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65 頁, 共 72 頁
66 附 表 一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儲 蓄 專 戶 申 請 表 學 生 姓 名 就 讀 班 級 年 班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份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1. 低 收 入 戶 符 合 條 件 2. 中 低 收 入 戶 3.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致 無 法 順 利 接 受 教 育 者 4. 前 三 款 以 外 家 庭, 需 要 協 助 順 利 就 學 之 特 殊 個 案 學 生 申 請 金 額 元 整 申 請 人 簽 名 關 係 老 師 本 人 檢 附 文 件 家 庭 狀 況 簡 述 導 師 意 見 導 師 簽 名 審 核 意 見 審 核 人 員 簽 名 年 月 日 第 66 頁, 共 72 頁
67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儲 蓄 戶 執 行 規 定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 月 5 日 ) 壹 依 據 : 一 各 級 學 校 扶 助 學 生 就 學 勸 募 條 例 二 各 級 學 校 扶 助 學 生 就 學 勸 募 許 可 申 請 辦 法 三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組 成 及 運 作 辦 法 參 勸 募 目 的 : 一 為 扶 助 經 濟 弱 勢 之 在 學 學 生, 本 校 特 設 置 教 育 儲 蓄 戶 ( 以 下 簡 稱 本 專 戶 ), 專 款 補 助, 使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二 在 嚴 謹 透 明 的 動 支 程 序 下, 善 用 社 會 各 界 捐 款, 確 實 幫 助 需 要 幫 助 的 學 生 參 補 助 對 象 : 就 讀 本 校 之 下 列 家 庭 之 學 生 一 低 收 入 戶 二 中 低 收 入 戶 三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致 無 法 順 利 接 受 教 育 者 四 因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造 成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致 無 法 順 利 接 受 學 校 教 育 之 在 學 學 生 肆 勸 募 方 式 : 一 於 教 育 部 教 育 儲 蓄 戶 網 站 辦 理 全 國 公 開 勸 募 二 捐 款 流 程 : ( 一 ) 捐 款 人 填 寫 捐 款 意 願 書 ( 二 ) 匯 款 至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 三 )3-5 個 工 作 天 後 於 教 育 儲 蓄 戶 網 站 查 詢 捐 款 是 否 成 功 ( 四 ) 學 校 開 立 收 據 寄 發 捐 款 人 伍 經 費 存 管 : 一 依 規 定 於 代 理 公 庫 開 立 專 戶 儲 存, 其 經 費 收 支 採 代 辦 方 式, 專 帳 管 理, 專 款 專 用 二 專 戶 名 稱 :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儲 蓄 專 戶 帳 號 : 台 灣 銀 行 新 竹 分 行 陸 組 織 與 職 掌 : 成 立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管 理 小 組, 詳 見 表 一 ), 設 置 委 員 九 人, 負 責 辦 理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相 關 業 務 其 任 務 如 下 : 一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之 認 定 二 公 開 勸 募 個 案 及 需 求 金 額 之 審 查 三 勸 募 所 得 支 用 於 補 助 案 件 之 審 查 四 勸 募 所 得 收 支 保 管 運 用 及 移 轉 之 審 查 五 教 育 儲 蓄 戶 結 束 後 清 算 之 審 查 六 辦 理 公 開 徵 信 事 項 之 審 查 七 通 過 勸 募 許 可 申 請 收 支 報 告 核 結 報 告 等 相 關 行 政 事 項 第 67 頁, 共 72 頁
68 八 其 他 有 關 勸 募 及 管 理 事 項 表 一 管 理 小 組 組 織 與 職 掌 表 職 稱 人 員 職 掌 召 集 人 校 長 統 籌 及 督 導 教 育 儲 蓄 戶 工 作 事 宜 執 行 秘 書 總 務 主 任 承 辦 及 綜 理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業 務 委 員 家 長 會 代 表 協 助 審 查 教 育 儲 蓄 戶 事 宜 委 員 社 區 公 正 人 士 協 助 審 查 教 育 儲 蓄 戶 事 宜 委 員 專 家 學 者 協 助 審 查 教 育 儲 蓄 戶 事 宜 委 員 教 務 主 任 協 助 審 查 教 育 儲 蓄 戶 事 宜 委 員 學 務 主 任 協 助 審 查 教 育 儲 蓄 戶 事 宜 委 員 輔 導 主 任 協 助 審 查 教 育 儲 蓄 戶 事 宜 委 員 級 導 師 代 表 協 助 審 查 教 育 儲 蓄 戶 事 宜 柒 補 助 經 費 用 途 : 一 本 專 戶 補 助 經 費 用 途 限 於 本 校 在 學 個 案 學 生 之 下 列 項 目 之 一 : ( 一 ) 學 費 ( 二 ) 雜 費 ( 三 ) 代 收 代 辦 費 ( 四 ) 餐 費 ( 含 早 餐 午 餐 晚 餐 ) ( 五 ) 與 教 育 相 關 之 生 活 費 用 二 捐 款 人 有 指 定 對 象 或 用 途 者, 應 依 其 指 定 對 象 或 用 途 之 需 求 項 目 支 用 三 前 項 指 定 對 象 於 本 校 畢 業 後, 原 捐 款 仍 有 賸 餘 者, 應 報 新 竹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依 各 級 學 校 捌 補 助 基 準 : 扶 助 學 生 就 學 勸 募 條 例 所 定 扶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之 目 的, 補 助 其 他 學 生 但 捐 款 人 指 定 由 原 指 定 對 象 繼 續 支 用 者, 得 將 勸 募 所 得 移 轉 其 他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繼 續 執 行 一 每 一 個 案 學 生 每 學 期 申 請 補 助 總 額 上 限 為 一 萬 元 整, 若 情 況 特 殊 得 依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審 核 結 果, 以 能 解 決 或 減 輕 個 案 學 生 困 難, 使 其 順 利 就 學 為 原 則 補 助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學 費 雜 費 及 代 收 代 辦 費 需 依 實 際 註 冊 金 額 補 助 (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二 ) 餐 費 每 學 期 依 實 際 使 用 金 額 補 助 (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三 ) 學 校 教 育 生 活 費 得 依 個 案 學 生 實 際 需 要 提 供 補 助 (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管 理 小 組 依 個 案 情 況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 二 個 案 學 生 已 接 受 其 他 經 費 補 助 者, 不 再 重 複 補 助 但 其 他 經 費 補 助 仍 無 法 解 決 其 困 難 時, 得 依 其 需 要 申 請 本 專 戶 核 予 補 助 壹 拾 經 費 動 支 程 序 及 方 式 : 一 申 請 方 式 : 由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為 需 要 照 顧 之 個 案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個 案 學 生 家 長 可 向 老 師 提 出 補 助 申 請, 申 請 表 格 ( 如 附 表 一 ) 得 向 總 務 處 領 取, 填 寫 後 逕 交 至 總 務 處, 再 交 由 管 理 小 組 審 核 辦 理 二 審 核 方 式 : 第 68 頁, 共 72 頁
69 ( 一 ) 管 理 小 組 審 核 前, 得 請 導 師 協 同 相 關 人 員 進 行 家 庭 訪 問 並 填 寫 訪 視 紀 錄 表 ( 二 ) 管 理 小 組 召 開 會 議 審 核, 個 案 學 生 之 導 師 得 列 席 說 明 三 撥 款 方 式 : ( 一 ) 管 理 小 組 審 核 通 過 後, 如 帳 戶 款 項 足 額, 則 進 行 撥 款 補 助 ; 如 帳 戶 款 項 不 足, 則 需 上 網 進 行 公 開 勸 募, 待 款 項 足 夠 方 進 行 撥 款 補 助 ( 二 ) 撥 款 程 序 依 學 校 會 計 程 序 辦 理 四 其 他 : 相 關 審 議 紀 錄 暨 憑 證 資 料 需 專 案 存 檔 備 查 拾 捐 款 人 之 褒 獎 依 本 市 規 定, 函 報 市 政 府 表 揚 或 由 本 校 開 立 感 謝 狀 拾 壹 公 開 徵 信 : 一 於 教 育 部 教 育 儲 蓄 戶 網 站 公 告 下 列 資 料, 以 為 公 開 徵 信 : ( 一 ) 定 期 將 捐 贈 人 之 基 本 資 料 ( 捐 贈 者 名 稱 或 姓 名 捐 贈 金 額 捐 贈 年 月 及 捐 贈 用 途 收 據 編 號 ) 及 辦 理 情 形 公 開 徵 信 ( 二 ) 學 校 每 月 於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網 站, 公 告 教 育 儲 蓄 戶 之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以 公 開 徵 信 ( 三 ) 學 校 於 每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將 前 一 年 度 教 育 儲 蓄 戶 收 支 報 告 及 結 餘 留 用 情 形,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公 告 於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網 站, 以 公 開 徵 信 二 公 告 之 內 容 依 資 訊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拾 貳 預 期 效 益 : 提 供 因 經 濟 弱 勢 或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而 無 法 繳 交 學 校 教 育 生 活 相 關 費 用 之 學 生, 得 到 適 時 的 協 助, 以 達 成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之 目 標 拾 參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 一 本 規 定 所 稱 學 生 家 長, 係 指 直 接 提 供 經 濟 來 源 教 養 學 生 之 父 母 監 護 人 或 隔 代 教 養 之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或 親 屬 二 本 專 戶 補 助 款 來 自 社 會 大 眾 之 愛 心, 各 款 項 核 發 需 明 確 審 核, 救 急 優 先, 避 免 浮 濫, 並 適 時 教 育 受 助 學 生 及 家 長, 常 懷 感 恩, 有 能 力 時 更 當 盡 力 回 饋 社 會, 讓 愛 延 續 三 本 規 定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儲 蓄 戶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拾 肆 本 執 行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69 頁, 共 72 頁
70 附 表 一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儲 蓄 專 戶 申 請 表 學 生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符 合 條 件 就 讀 班 級 聯 絡 電 話 年 班 申 請 日 期 地 址 年 月 日 1. 低 收 入 戶 2. 中 低 收 入 戶 3.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致 無 法 順 利 接 受 教 育 者 4. 因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造 成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致 無 法 順 利 接 受 學 校 教 育 之 在 學 學 生 申 請 金 額 元 整 申 請 人 簽 名 關 係 老 師 本 人 檢 附 文 件 家 庭 狀 況 簡 述 導 師 意 見 導 師 簽 名 審 核 意 見 審 核 人 員 簽 名 年 月 日 第 70 頁, 共 72 頁
71 捌 臨 時 動 議 : 市 府 近 日 來 文, 修 正 新 竹 市 因 應 教 師 課 稅 方 案 國 民 中 學 兼 職 行 政 教 師 授 課 節 數 表, 其 中 有 關 協 助 行 政 工 作 教 師 減 課 總 時 數, 減 課 對 象 不 做 統 一 規 定, 但 須 由 各 校 校 務 會 議 決 定, 建 請 領 域 召 集 人 授 課 基 本 時 數 酌 減 一 節 決 議 : 以 出 席 人 數 17 人, 全 數 同 意 領 域 召 集 人 授 課 基 本 時 數 酌 減 一 節, 並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起 執 行 玖 校 長 結 語 : 一 少 子 化 以 後, 目 前 只 有 光 武 竹 光 等 二 所 國 中 實 施 總 量 管 制, 各 校 競 爭 激 烈, 尤 其 在 教 育 會 考 的 部 分 更 甚, 值 得 我 校 注 意 二 本 校 課 程 規 劃 非 常 健 康 多 元, 現 今 家 長 的 觀 念 比 較 開 放, 也 不 那 麼 的 孤 注 一 擲, 國 中 階 段 是 多 元 發 展 的 黃 金 時 間, 錯 過 此 階 段, 孩 子 的 學 習 會 很 辛 苦, 因 此 本 校 要 堅 持 正 常 教 學 理 念, 並 且 多 向 家 長 宣 導 三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專 戶 推 動 成 效 卓 著, 審 慎 將 善 心 人 士 的 捐 助 用 在 刀 口 上, 用 在 需 要 幫 助 的 孩 子 上, 學 校 仍 會 在 全 導 會 報 時 持 續 宣 導, 請 導 師 留 意, 協 助 需 要 幫 助 的 孩 子, 使 其 安 心 在 校 學 習 拾 散 會 :16 時 05 分 第 71 頁, 共 72 頁
72 第 72 頁, 共 72 頁
(Microsoft Word - 4\244\353.doc)
20092009-2010 年度第三 年度第三期 地址 地址 九龍新蒲崗崇齡街 33 號新蒲崗廣場地下 A23A23-A26 網址 網址 http://spk.wd.rhenish.org 電話 電話 23261336 目 錄 ( 一 ) 最 新 消 息 P.3 ( 二 ) 老 師 心 聲 訪 問 何 老 師 P.4 ( 三 ) 專 題 文 章 趣 怪 的 科 學 P.5-8 ( 四 ) 小 食 嘗
(Microsoft Word - 1010207\245\376\256\325\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一 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期 初 全 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 二 )10 時 地 點 : 本 校 綜 合 大 樓 一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張 校 長 峰 旗 出 席 人 員 :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壹 主 席 致 詞 : 一 寒 假 期 間 偶 然 的 機 緣 接 觸 到 台 中 市
並 責 成 各 里 幹 事 下 里 服 勤 宣 導 病 媒 防 治 知 識, 協 助 各 家 戶 清 除 病 媒 孳 生 源 ( 積 水 容 器 ), 降 低 棲 群 密 度, 預 防 傳 染 病 之 發 生, 以 確 保 民 眾 身 體 健 康 及 居 家 生 活 品 質 訂 定 每 月 最 後
541 94.4.6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都 市 計 畫 案 通 盤 檢 討 主 要 計 畫 暨 細 部 計 畫 案 542 94.5.5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用 地 變 更 為 可 發 展 用 地 免 予 回 饋 原 則 附 件 三 溫 泉 產 業 特 定 專 用 區 都 市 計 畫 案 召 集 人 本 案 案 情 複 雜, 且 為 求 審 議 效 益, 委 請 陳 委 員 武 正 擔 任
<4D F736F F D20B56FAE69BFF0BD77A8E0B5A3A6ADB4C1C0F8A87CBEF7BA63B5FBC5B2ABFCBCD0BD64A8D AAA92D4F4B2E646F63>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評 鑑 指 標 範 例 指 標 評 分 建 議 備 資 料 一 組 織 與 管 理 (20% 20%) 計 52 分 ( 一 ) 組 織 與 業 務 小 計 11 分 1. 應 依 捐 助 章 程 或 組 織 章 程 規 定 期 間 定 期 召 1. 財 團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 含 開 會 議 變 更 登 記 證 書 ) 2. 應 於 每 年
7. 您 的 任 教 年 資 為 : 1-2 年 3-5 年 6-10 年 11-20 年 21 年 以 上 8. 您 的 性 別 : 男 女 9. 您 平 時 是 從 哪 裡 獲 得 有 關 防 災 的 知 識 或 相 關 訊 息 ( 可 複 選 )? 電 視 廣 播 電 腦 網 路 學 校 課
101 年 度 校 園 師 生 防 災 素 養 檢 測 之 調 查 問 卷 ( 中 小 學 教 師 - 地 震 坡 地 防 災 類 ) 親 愛 的 老 師, 您 好 : 教 育 部 為 瞭 解 各 位 老 師 對 於 教 導 學 生 遇 到 各 項 災 害 來 源, 及 防 範 的 瞭 解 程 度, 與 當 遇 到 災 害 時 的 態 度 及 技 能, 因 此 委 託 本 研 究 單 位 進 行 問
11
舒 壓 按 摩 與 我 保 健 DIY 嚴 金 恩 經 絡 何 謂 經 絡 經 絡 阻 塞 原 因 : 1. 飲 食 2. 運 動 3. 生 活 作 息 4. 心 情 經 絡 阻 塞 對 身 體 之 影 響 : 1. 經 絡 阻 塞 30%: 肩 頸 痠 痛 腳 會 重 重 的 水 腫 2. 經 絡 阻 塞 60%: 常 生 氣 情 緒 不 穩 愛 抱 怨 訴 苦 暴 飲 暴 食 疲 倦 想 睡 覺
中醫夏季藥膳介紹
中 醫 夏 季 藥 膳 介 紹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講 師 高 堂 永 康 中 醫 診 所 主 任 醫 師 廖 千 賦 夏 季 是 從 立 夏 開 始, 經 小 滿 芒 種 夏 至 小 暑 大 暑 共 6 個 節 氣, 這 個 季 節 陽 光 普 照, 地 熱 蒸 騰, 天 地 之 氣 交 和, 萬 物 繁 盛, 百 花 鬧 艷 黃 帝 內 經 云 : 夏 三 月, 此
第四届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第 五 届 全 国 大 学 生 机 械 创 新 设 计 大 赛 竞 赛 专 辑 贵 阳 学 院 机 电 系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1 第 五 届 全 国 大 学 生 机 械 创 新 设 计 大 赛 贵 阳 学 院 方 案 竞 赛 主 办 : 教 务 处 实 验 中 心 承 办 : 机 电 系 比 赛 时 间 :2011.12.27 比 赛 地 点 : 贵 阳 学 院 参 赛 队 伍 : 贵 阳
春 天 来 了, 万 物 复 苏, 小 草 绿 了 小 河 解 冻 了 柳 树 发 芽 了 桃 花 盛 开 了 春 天 给 大 自 然 带 来 了 盎 然 生 机 春 天 的 景 物 是 美 丽 的, 春 天 的 故 事 是 动 人 的, 我 们 有 取 之 不 尽 的 以 春 为 主 题 的 作
主 编 寄 语 祝 你 在 作 文 世 界 展 翅 腾 飞 学 作 文, 必 须 从 读 别 人 的 好 作 文 开 始 中 国 旧 时 代 的 文 人 有 一 句 顺 口 溜 : 熟 读 唐 诗 三 百 首, 不 会 作 诗 也 会 诌 这 句 话 告 诉 我 们 : 写 作 必 须 从 阅 读 开 姑, 而 且 必 须 从 精 选 的 佳 作 开 始 进 入 新 世 纪 以 后, 在 新 课 标
目 錄.doc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詔 安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地 點 :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詔 安 社 區 申 請 單 位 :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詔 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5 日 目 錄 一 農 村 社 區 名 稱 01 二 申 請 組 織 或 團 體 01 三 聯 絡 人 姓 名 01 四 社 區 整 合 及 參 與 方 式 01
肥胖防治成果發表會-100年度縣市推動事蹟
臺 南 市 歷 年 推 動 肥 胖 防 治 策 略 成 果 與 特 色 作 者 姓 名 及 職 稱 林 佳 蓉 衛 生 稽 查 員 聯 絡 電 話 06-6357716 E-mail [email protected] 背 景 一 環 境 和 生 活 型 態 影 響 肥 胖 率 的 增 加 臺 南 市 共 有 37 個 行 政 區,752 個 里, 總 面 積 達 2192.1 平 方 公 里,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B0EABB79A4E5B8D5C344BBBCB065AAA9>
嘉 義 縣 104 年 新 港 溪 北 六 興 宮 正 黑 麵 三 媽 盃 小 六 學 藝 競 試 國 文 試 卷 一 一 般 選 擇 題 : 1. 下 列 選 項 中, 哪 一 組 字 的 讀 音 是 相 同 的?(A) 躡 足 / 攝 影 (B) 淒 慘 / 妻 兒 (C) 漠 不 關 心 / 眼 角 膜 (D) 韋 編 / 偉 人 2. 下 列 內 的 部 首, 何 者 正 確?(A) 黎 明
凡 例 一 高 淳 县 历 史 悠 久, 文 物 古 迹 颇 丰, 为 全 面 系 统 地 保 存 各 类 文 物 资 料, 介 绍 文 物 工 作 情 况, 达 到 教 育 后 人, 提 供 专 业 研 究 的 目 的, 特 编 纂 本 志 二 本 志 采 用 记 志 述 图 表 等 多 种 体 裁, 翔 实 记 载 高 淳 县 自 旧 石 器 时 代 至 民 国 年 间 的 文 化 遗 存 文
康體藝術
320 321 0.12% (340 ) 3.44% (1.001 ) 0.30% (860 ) 5.93% (7.542 ) 7.83% (2.277 ) ( 7,960 1,810 ) 3.36% (9,770 ) 9.08% (2.642 ) 20.27% (5.898 ) ( ) 29.67% (8.63 ) 322 π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ADABB7CBB941A7F8A641A5CDAD70B565AFF3AED72E646F63>
臺 南 市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申 請 單 位 : 臺 南 市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 1 月 1 1 日 目 錄 第 1 章 農 村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01 1-1. 農 村 社 區 名 稱 01 1-2. 申 請 組 織 或 團 體 01 1-3.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01 1-4.
今天 2011年春季号 总 92 期
今 天 2011 年 春 季 号 总 92 期 目 录 业 余 诗 人 专 辑 这 些 业 余 诗 人 赵 野 海 波 的 诗 ( 七 首 ) 凄 凉 犯 简 史 海 波 吉 木 狼 格 的 诗 ( 六 首 ) 我 的 诗 歌 吉 木 朗 格 李 亚 伟 的 诗 ( 十 三 首 ) 口 语 和 八 十 年 代 李 亚 伟 默 默 的 诗 ( 十 三 首 ) 我 们 就 是 海 市 蜃 楼 一 个 人
*
(1982.2 1987.12) 1982 2 20 6 23 6 4 7 14 20 7 28 [1982]148 670 20 9 10 12 10037 1581 126 ( 1 ) 1983 1 17 2 4 2 25 83 20 3 21 4 70 9 11 4 3 11 21 [1983]127 12 1984 8 4 20 3 5 5 7 12 29 12 1985 1 14 1 4
(2000 7 24 ) / / / / / / /
(2000 7 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2000 7 24 ) (2000 7 24 ) ! 250 348 ! ! 0 1 (2000 7 25 ) 1952 1959 1926-1927 1988
(Microsoft Word - 8\244T\244\362\277\337\272]\244W\265L\246W.doc)
赤 川 次 郎 作 品 集 8 三 毛 貓 榜 上 無 名 1 偶 然, 是 件 有 趣 的 事 溫 水 小 百 合 知 道 之 後, 心 情 輕 鬆 了 不 少 光 是 這 個, 看 官 大 概 不 明 白 是 怎 麼 一 回 事 吧 若 要 理 解 小 百 合 的 感 受, 就 必 須 由 火 車 緩 緩 開 動, 從 車 窗 看 不 見 在 月 台 揮 手 的 母 親 時, 小 百 合 陷 入
Microsoft Word - 專家本色941202.doc
專 家 本 色 : 名 師 教 學 實 錄 與 專 訪 前 言 本 次 所 拜 訪 的 學 校 是 位 於 彰 化 的 北 斗 家 商, 我 們 帶 著 既 緊 張 又 興 奮 的 心 情, 準 備 好 類 影 機 數 位 相 機 與 錄 音 筆, 希 望 能 將 訪 談 的 內 容 做 很 完 整 的 介 紹, 把 馮 老 師 的 教 學 精 華 全 部 呈 現 而 馮 傳 蓉 老 師 的 教 學
但, 你 应 该 听 过 我 们 走 在 大 路 上 这 首 歌, 或 许 还 知 道 革 命 人 永 远 是 年 轻 那 支 歌 ; 并 且, 几 乎 可 以 肯 定, 你 在 戴 红 领 巾 的 那 阵, 必 然 唱 过 牛 儿 还 在 山 坡 吃 草, 放 牛 的 却 不 知 道 哪 儿 去
爹 亲 娘 亲 不 如 毛 主 席 亲 作 者 下 场 有 多 惨 http://www.aboluowang.com/2015/0821/601184.html 2015-08-19 22:01:59 李 劫 夫 是 中 国 近 现 代 著 名 作 曲 家, 他 曾 创 作 了 大 量 的 毛 泽 东 诗 词 歌 曲 和 毛 泽 东 语 录 歌 曲, 最 为 著 名 的 就 是 曾 风 行 一 时
2 临 终 助 念 答 问 序 临 终 关 怀, 由 佛 门 净 宗 古 来 祖 师 大 德 提 倡 助 念 往 生, 现 今 已 渐 为 社 会 大 众 所 重 视, 在 台 湾, 台 大 长 庚 等 各 大 医 院, 也 都 设 有 助 念 室 ; 大 陆 上 许 多 道 场, 也 有 专 为
华 净 藏 空 净 法 宗 师 学 主 会 讲 讲 记 组 整 理 临 终 助 念 答 问 2 临 终 助 念 答 问 序 临 终 关 怀, 由 佛 门 净 宗 古 来 祖 师 大 德 提 倡 助 念 往 生, 现 今 已 渐 为 社 会 大 众 所 重 视, 在 台 湾, 台 大 长 庚 等 各 大 医 院, 也 都 设 有 助 念 室 ; 大 陆 上 许 多 道 场, 也 有 专 为 临 命 终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313032313230355FA8BEA861B8EAB7BDBEE3A658BB50C0B3A5CE28B773A6CBA5AB29>
編 修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家 庭 防 災 卡 47/92 校 況 與 災 害 分 析 演 練 組 別 指 揮 官 搶 救 組 通 報 組 避 難 引 導 組 安 全 防 護 組 緊 急 救 護 組 準 備 器 材 安 全 帽 對 講 機 大 聲 公 收 音 機 手 電 筒 安 全 帽 對 講 機 消 防 器 材 圓 鍬 十 子 鎬 繩 子 哨 子 手 電 筒 安 全 帽 對 講 機 師
之 原 則 及 國 防 部 訂 頒 國 軍 列 管 國 有 不 動 產 提 供 非 軍 方 單 位 使 用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不 符, 仍 應 以 出 租 方 式 辦 理 惟 可 就 偏 遠 地 區 提 供 官 兵 金 融 水 電 服 務 使 用 部 分, 研 議 降 低 租 金 標 準, 報
五 主 席 致 詞 :( 略 ) 六 座 談 內 容 :( 略 ) 七 實 地 訪 查 結 果 詳 如 附 件 訪 查 紀 錄 表 八 結 論 : ( 一 ) 實 地 訪 查 紀 錄 表 內 之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請 國 防 部 配 合 辦 理 ( 二 ) 國 防 部 96 年 度 計 畫 釋 出 之 土 地, 請 准 就 地 上 建 物 併 同 變 更 為 非 公 用 財 產 或 報 廢
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
释 禅 波 罗 蜜 次 第 法 门 第 十 二 讲 最 尊 贵 的 净 莲 上 师 讲 解 讲 于 新 加 坡 大 悲 佛 教 中 心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日 各 位 法 师! 各 位 居 士 大 德! 阿 弥 陀 佛! 我 们 今 晚 介 绍 魔 事 什 么 叫 魔 事 呢? 就 是 指 魔 罗 所 做 的 事, 叫 做 魔 事 那 魔 罗 做 什 么 事 呢? 就 是 经 常 以 破 坏 众
1700 装 卸 搬 运 7645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2100 建 筑 7410 工 程 服 务 11%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是 指 使 用 装 卸 搬 运 工 具 或 者 人 力 畜 力 将 货 物 在 运 输 工 具 之 间 装 卸 现 场 之 间 或 者 运 输 工 具 与 装 卸
营 改 增 征 收 品 目 对 照 表 1110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1120 铁 路 旅 客 运 输 7110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11%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铁 路 运 送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的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1210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1220 公 路 旅 客 运 输 1300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业 7120 其 他 陆 路 运 输 服
《盗墓笔记》 南派三叔/著
盗 墓 笔 记 南 派 三 叔 / 著 五 十 年 前, 一 群 长 沙 土 夫 子 ( 盗 墓 贼 ) 挖 到 了 一 部 战 国 帛 书, 残 篇 中 记 载 了 一 座 奇 特 的 战 国 古 墓 的 位 置, 但 那 群 土 夫 子 在 地 下 碰 上 了 诡 异 事 件, 几 乎 全 部 身 亡 五 十 年 后, 其 中 一 个 土 夫 子 的 孙 子 在 先 人 笔 记 中 发 现 了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1990 -------------------
Microsoft Word - 澎湖田調報告-宏達組9804.doc
越 南 漢 文 學 與 民 俗 文 化 期 中 報 告 書 澎 湖 縣 山 水 社 區 越 南 新 住 民 妊 娠 醫 療 照 護 田 野 調 查 田 野 調 查 日 期 :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 六 ) 至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 日 ) 指 導 教 授 陳 益 源 老 師 成 員 古 佳 峻 戴 榮 冠 林 宏 達 阮 氏 清 水 澎 湖 縣 山 水 社 區 越 南 新 住 民 妊 娠
平 凡 足 迹 李 本 川 作 者 为 中 国 科 学 院 海 洋 研 究 所 研 究 员,1935 年 生, 山 东 荣 成 人 我 今 年 63 岁 了 大 前 年 丈 夫 和 儿 子 在 一 个 月 内 先 后 离 开 了 人 世, 女 儿 又 已 出 嫁, 现 在 是 孑 然 一 身 我 是
序 这 是 一 群 在 五 十 年 代 的 阳 光 下 成 长 起 来 的 女 大 学 生 们 晚 年 的 回 忆 那 时 她 们 朝 气 蓬 勃, 满 怀 理 想 ; 她 们 对 英 特 纳 雄 奈 尔 一 定 要 实 现 坚 信 不 移 ; 她 们 将 艰 苦 奋 斗 作 为 自 己 必 修 的 功 课, 将 无 私 奉 公 作 为 自 己 道 德 修 养 的 最 高 境 界, 将 服 从 祖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五 穀 慶 豐 收 富 麗 新 農 村 申 請 單 位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2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五 穀 慶 豐 收 富 麗 新 農 村 申 請 單 位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1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五 穀 慶 豐 收 富 麗 新 農 村 申 請 單 位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2 苗 栗 縣 ( 市 ) 公 館 鄉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651A4F4B0CFA6CBAE48AAC0B0CFB941A7F8A641A5CDAD70B5655FA4BDB67DBE5CC4FDAAA9A5BB2E646F63>
台 南 市 鹽 水 區 竹 埔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申 請 單 位 : 台 南 市 鹽 水 區 竹 埔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目 錄 第 1 章 農 村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1 1-1. 農 村 社 區 名 稱...1 1-2. 申 請 組 織 或 團 體...1 1-3.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1 1-4.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2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32303130303430352E646F63>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untitled
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Microsoft Word - \265\373\305\262\251e\255\373\255\327\245\277\252\251980908.doc)
九 十 八 年 度 幼 校 評 鑑 自 評 手 冊 評 鑑 分 校 : 評 鑑 日 期 : 計 分 : 分 計 分 人 員 簽 名 : 分 校 主 管 簽 名 : 複 審 : 分 複 審 人 員 簽 名 : ( 主 辦 單 位 填 寫 ) 主 辦 單 位 : 何 嘉 仁 教 育 事 業 部 幼 教 課 2 九 十 八 年 度 幼 校 評 鑑 資 料 準 備 說 明 親 愛 的 主 管 : 自 評 表
《护理学基础》
急 救 护 理 学 学 生 基 本 技 能 实 训 手 册 年 级 学 号 姓 名 复 旦 大 学 护 理 学 院 1 说 明 目 录 1. 本 手 册 适 用 于 护 理 专 业 的 学 生 2. 凡 进 入 护 理 实 践 中 心 进 行 急 救 护 理 学 技 能 实 训 时 ( 包 括 课 堂 训 练 与 课 外 训 练 ), 请 携 带 本 手 册, 每 次 实 训 需 做 好 自 评,
∞∞∞∞∞∞∞∞∞∞ 徵 信 芳 名 錄 ∞∞∞∞∞∞∞∞∞∞∞∞∞
98.01. 97.12. 扶 助 人 數 :175 戶 360 名 兒 童 ; 另 助 學 兒 童 366 名 扶 助 金 發 放 共 617,100. 元, 禮 金 發 放 共 146,160. 元, 急 難 救 助 金 共 50,000. 元, 獎 助 學 金 共 177,500. 元 感 謝 孫 鴻 發 先 生 繼 中 秋 節 贈 送 菜 香 耕 172 盒 月 餅 後, 再 贈 172 盒
12 12 1 30 40 20 30 10 20 6 10 10 2 34.8 56.1 18.0 20.9 3.8 0.4 17.9 18.3 11.7 9.1 9.1 8.3 9.2 6.3 10.8 8.0 3 1949 1952 1957 1965 1975 1980 1985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1.0 19.4 26.1 26.2
报 告 简 要 丽 江 古 城 位 于 云 南 省 西 北 部, 始 建 于 宋 末 元 初 古 城 西 北 方 30 公 里 处 是 海 拔 5596 米 的 玉 龙 雪 山 及 第 四 世 冰 川 遗 迹 丽 江 古 城 在 南 宋 时 期 就 初 具 规 模, 已 有 八 九 百 年 的 历
丽 江 古 城 托 管 挂 牌 可 行 性 分 析 报 告 上 海 文 化 产 权 交 易 所 申 江 文 化 商 品 运 营 服 务 平 台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报 告 简 要 丽 江 古 城 位 于 云 南 省 西 北 部, 始 建 于 宋 末 元 初 古 城 西 北 方 30 公 里 处 是 海 拔 5596 米 的 玉 龙 雪 山 及 第 四 世 冰 川 遗 迹 丽 江 古 城 在
有 不 良 企 图 时, 就 要 立 即 躲 开 他 当 你 实 在 难 以 分 辨 对 方 是 真 心 实 意 还 是 虚 情 假 意 时, 可 向 父 母 老 师 或 周 围 较 成 熟 和 亲 近 的 朋 友 请 教, 请 他 们 帮 你 分 析 情 况, 做 出 判 断 此 时, 拒 绝 帮
第 一 章 女 生 安 全 2009 年 11 月 2 日 深 夜,51 岁 的 农 民 李 某 翻 墙 进 入 某 中 学 行 窃, 他 悄 悄 来 到 一 小 屋 前, 并 无 所 获 见 屋 内 3 名 少 女 都 已 熟 睡, 便 生 邪 念, 欲 行 不 轨 3 少 女 慷 醒 后, 遭 李 某 的 殴 打 和 猥 亵, 其 中 一 名 16 岁 女 生 乘 机 溜 出 房 外, 将 房
內 容 及 試 題 範 例 術 科 評 量 規 範 評 分 標 準 一 (, 工 具 與 材 料 由 本 校 提 供, 考 生 無 須 自 備 ) ( 一 ) 基 本 焊 接 工 具 操 作 及 辨 識 基 本 手 工 具 設 備 ( 二 ) 測 驗 時 間 50 分 鐘 ( 三 ) 工 具 與 材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職 業 類 科 甄 選 入 學 內 容 審 查 表 學 校 名 稱 ( 全 銜 ) 私 立 治 平 高 中 日 期 104 年 4 月 25 日 ( 六 ) 科 班 名 資 訊 科 特 色 班 項 目 基 本 焊 接 工 具 操 作 辨 識 基 本 手 工 具 設 備 一 可 聯 接 性 : 術 科 命 題 規 範 命 題 內 容 基 本
美 国 研 究
1991 2 1991 3 1991 4 1991 5 1991 6 1991 7 1991 8 1991 9 1991 10 1991 11 1991 12 1991 13 1991 14 1991 15 1991 16 1991 17 1991 18 1991 19 1991 20 1991 21 1991 22 1991 23 1991 24 1991 25 1991 26 1991 27 1991
《垓下歌》 項羽
1. 2. 3. 4. MM1 1 5. 6. 7. 8. MM1 2 9. ( ) 爲 10. 11. MM1 3 12. 13. 14. 15. 縧 16. MM1 4 17. 18. 19. MM1 5 20. 21. 22. 23. 24. 25. MM1 6 26. 27. 28. 29. 30. 31. MM1 7 32. 爲 33. 34. 35. 36. MM1 8 37. 38.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4 年 第 2 次 契 約 服 務 員 甄 試 試 場 序 號 試 場 序 號 姓 名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A09 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張 齡 文 王 美 蕙 吳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4 年 第 2 次 契 約 服 務 員 甄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於 上 午 8 時 50 分 前 至 本 所 行 政 大 樓 2 樓 道 安 教 室 入 場 考 試, 未 攜 帶 者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 冒 名
2.??,,,,, ;,,,,,,,, 3.?,,?,?,
1.?? :,,,, : ( 1),, ( ), 5 : ( 2),,,, : ( ),,, ( 3) 2.??,,,,, ;,,,,,,,, 3.?,,?,?, ,,,, 250 :, 4.?,,,,,,,,? ( 1),,,, ( 2),,,, ,,, ( 3),, ( 4) : ;,,,,, ( 5),,,, 5.? ,,,,,,,,,,,,, 6.?, :,,, ;,,,,, ;, : 7.?,?,,,,
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五峰旗風景特定風景區開放行動咖啡車作業投標須知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湯 圍 溝 公 園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契 約 書 立 契 約 書 人 宜 蘭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為 充 分 利 用 湯 圍 溝 公 園 空 間 效 益, 並 提 昇 遊 憩 服 務 品 質, 特 委 託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經 營 管 理, 特 訂 定 本 契 約, 契 約 內 容 如 后 : 第 一 條 : 一 契 約 文 件 及
第 二 十 七 章 一 夜 苦 熬 第 二 十 八 章 租 房 同 居 第 二 十 九 章 二 人 世 界 第 三 十 章 取 消 面 试 第 三 十 一 章 中 暑 卧 床 第 三 十 二 章 找 到 工 作 第
商 场 风 月 之 新 欢 旧 爱 七 寸 明 月 / 著 第 一 章 凌 晨 惊 梦... 4 第 二 章 前 台 MM... 7 第 三 章 陪 赌 陪 嫖... 11 第 四 章 淫 声 荡 语... 15 第 五 章 孤 儿 报 恩... 19 第 六 章 一 招 断 腕... 21 第 七 章 惹 毛 警 察... 26 第 八 章 痛 扁 犯 人... 29 第 九 章 薄 惩 邢 科...
會 議 紀 錄 第 12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4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12 分 至 3 時 20 分 地 點 : 本 會 議 事 廳 出 席 議 員 : 吳 思 瑤 潘 懷 宗 王 欣 儀 陳 政 忠 張 茂
要 目 會 議 紀 錄 ( 大 會 ) 第 12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4 次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4958 第 12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5 次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5025 第 12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6 次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5062 十 二 年 國 教 暨 併 校 議 題 營 養 午 餐 調 漲 案 食 安
71期一日遊 102
2015 台 灣 燈 會 ~ 燈 會 區 泰 安 鐵 道 文 化 區 廟 東 小 吃 秋 紅 谷 景 觀 生 態 公 園 費 用 :750 元 出 發 時 間 / 08:00 假 日 出 發 :3/07( 六 ) 3/08( 日 ) 3/14( 六 ) 平 日 出 發 :3/09( 一 ) 三 燈 區 雙 主 燈 大 手 筆 ㄛ! 還 記 得 2003 羊 年 主 燈 嗎? 今 年 很 特 殊 ㄋ!12
伍 各 處 室 工 作 報 告 〆 教 務 處 〆 一 有 關 設 備 組 設 計 校 務 系 統 清 單, 感 謝 主 計 室 提 供 全 校 各 設 備 系 統 及 負 責 人 員 資 料, 本 組 己 順 利 完 成, 資 料 詳 如 附 加 檔 二 感 謝 到 場 與 會 的 校 長 及 師
國 立 臺 東 高 商 1 0 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主 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〆 105 年 5 月 3 日 14 時 00 分 主 席 〆 劉 校 長 玲 慧 壹 主 席 報 告 ( 報 告 出 席 人 數 並 宣 布 開 會 ) 地 點 〆 行 政 會 議 室 記 錄 〆 許 淑 芸 一 感 謝 大 家 對 各 場 館 的 整 理, 目 前 己 清 理 大 部 份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ED1A657ADB6A142A7C7A142A5D8BFFD2E646F63>
嘉 義 大 附 設 實 驗 國 小 附 幼 黃 娟 娟 - 國 立 嘉 義 大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附 幼 黃 娟 娟 壹 實 習 輔 導 理 念 如 何 讓 實 習 師 快 速 儲 存 能 獨 當 一 面 的 能 力 和 自 信, 是 輔 導 師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課 題 若 實 習 輔 導 師 能 和 實 習 師 形 成 夥 伴 關 係, 共 同 經 歷 實 習 的 旅 程,
1010831
壹 桃 園 縣 潛 龍 國 民 小 學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組 織 與 實 施 要 點... 4 貳 桃 園 縣 潛 龍 國 小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名 冊... 6 參 潛 龍 國 小 100 學 年 度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會 議 記 錄... 7 肆 潛 龍 國 小 101 學 年 度 學 習 領 域 教 學 夥 伴... 21 桃 園 縣 潛 龍 國 小 10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164A473B9C5A9FAB4F2A473C3F82DA7EBBD5A2E646F63>
布 農 族 勇 者 阿 清 在 嘉 明 湖 避 難 山 屋 挽 救 了 一 位 年 輕 女 孩 寶 貴 的 生 命 一 位 經 驗 不 足 的 領 隊, 無 意 間 把 已 有 高 山 症 徵 兆 的 山 友 帶 上 山, 導 致 高 山 症 發 作 命 在 旦 夕 勇 者 阿 清 夜 晚 冒 著 零 度 以 下 的 氣 溫, 連 夜 背 負 患 者 下 山, 因 而 挽 救 了 一 條 垂 死 的
06寫作魔法學堂─學習單附錄及版權頁
寫 作 魔 法 空 白 學 習 單 117 空 白 學 習 單 年 級 篇 青 蛙 奶 奶 快 樂 圍 巾 119 兔 子 錢 126 沒 有 你 我 怎 麼 辦 134 紙 袋 公 主 -P 型 偵 探 136 隻 豬 和 百 隻 狼 137 愛 幫 忙 男 孩 138 短 耳 兔 139 河 馬 波 波 屁 股 大 140 118 快 樂 圍 巾 完 成 日 期 月 日 青 蛙 奶 奶 為 什
臺北縣議會第十五屆第四次大會主席裁定事項答覆表(稿)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書 面 回 復 事 項 分 辦 表 項 次 質 詢 議 員 質 詢 日 期 質 詢 事 項 主 政 機 關 頁 次 1 2 3 4 5 6 7 8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2012年科技活动周 主要活动 00451 杭州气象科普体验馆开放活动 间 5月19 20日 点 杭州气象科普体验馆 主办单位 杭州市气象局 联系电话 0571-86809930 联 系 人 董锦仁 00452 第三届浙江省暨宁波市职工科技周 举办职工家政培训 技能培训 创新成果大会 展 职业技能大
江苏 浙江 点 全市 主办单位 南京市科协 联系电话 025-57713623 联 系 人 徐东礼 00449 组织科普志愿者下基层服务活动 组织医药卫生 农业科技等专家 深入部队 社 区 企业开展科普活动 间 5月25日 点 六合 江宁 浦口 溧水 主办单位 市科委 市农委 市科协 市震局 联系电话 025-83639276 联 系 人 徐东礼 浙 江 00450 浙江省第九届林业科技周 举办经济发展趋势论坛
<4D F736F F D CF58E7382CC8AC28BAB A919B89B AE E646F63>
43 352780 35 6002200 50 55 60 2200 600 40 45 50 36 36 6002200 2200600 60 55 65 60 37 37 6002200 2200600 70 65 45 40 3 4 7 1 1 4 (2780 ) (38) 38 8001800 600800 18002100 2100600 75 75 70 65 65 55 3 1 39
檔案編號︰WTSDC 20/220 Pt
黃 大 仙 區 議 會 轄 下 社 區 建 設 及 社 會 服 務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22/2015 號 (24.3.2015) 黃 大 仙 區 議 會 撥 款 申 請 ( 供 地 區 團 體 申 請 區 議 會 撥 款 以 推 行 社 區 參 與 計 劃 用 ) (2015-2016 財 政 年 度 ) 注 意.. (a) (b) 填 表 前 請 先 參 閱 申 請 黃 大 仙 區 議 會
001柯正峰.PDF
1 (105) 1998 2002 (106) 2 2002 ( ) 3 (107) 2001 ( ) ( ) (108) 4 1998 2002:41-87 5 (109) 1998 1998 1 6 9 2 1 1 3 2 2 1 1 1 1 1 1 1 1 2 (110) 6 ( ) 7 (111) ( ) ( ) (112) 8 ( ) 1. 1999 1999 2002 40% 9 (113)
Microsoft Word - 44雙月刊
我 最 喜 歡 的 一 堂 課 101 洪 嘉 誼 我 最 喜 歡 的 一 堂 課 是 活 課, 老 師 會 放 動 活 潑 的 影 片 給 我 們 看, 讓 我 學 到 許 多 知 識 有 一 次 上 課, 老 師 讓 我 們 分 組 表 演 ㈩ 影 戲, 雖 然 過 程 很 累, 但 是 大 家 都 玩 得 很 開 心, 且 我 們 這 一 組 的 同 學 還 想 出 許 多 有 写 的 故 事,
5. 閱 讀 下 文, 推 斷 內 最 適 合 填 入 的 詞 語 依 序 為 何? 人 也 真 是 一 個 絕 字, 一 邊 向 左, 一 邊 向 右, 一 副 的 樣 子, 偏 又 相 連 著, 各 說 各 話 各 走 各 路, 卻 又 人, 這 麼 一 個 簡 單 的 字, 竟 包 含 如 此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國 文 試 題 一 選 擇 題 ( 一 ) 綜 合 測 驗 20 題 1. 下 列 各 組 內 的 字, 何 者 讀 音 不 同? (A) 諮 諏 善 道 / 渡 大 海, 入 荒 陬 (B) 傴 僂 提 攜 / 嘔 啞 嘲 哳 難 為 聽 (C) 跫 音 不 響 / 秋 蟬 兒 噪 罷 寒 蛩 兒 叫 (D) 形 容 枯 槁 / 阿 縞
2 政策版 教育部為勗勉軍訓教官落實 育署及大專校院之各分區國防 軍訓工作抱持之高度熱忱 在 102學年度全國績優軍訓教官選拔獲獎名單 高中職組 學生服務及戮力於校園安全維 教育及資源中心完成初審後 校園安全 學生生活輔導及防 護之辛勞 特辦理 102學年 送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制學生藥物濫用
1 第 要聞版 895 期 本期文摘要 102年度品德教育特色學校觀摩及表揚大會 發行人 劉仲成 主編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每月一日 十六日出刊 地 址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1 段 1 7 2 號 5 樓 電話 0 2 7 7 3 6-7 9 3 2 網 址 h t t p : / / 1 4 0. 1 1 1. 1. 1 6 9 / m i l d a t a / a r t i
紅 糟 風 味 料 理 : 紅 糟 炒 飯 紅 糟 雞 紅 糟 蝦 紅 糟 排 骨 紅 糟 時 蔬 應 時 海 鮮 料 理 ( 依 季 節 提 供 ): 老 酒 黃 魚 ( 或 乾 煎 ) 酥 炸 白 鯧 川 燙 生 蚵 川 燙 佛 手 水 煮 貽 貝 海 味 紫 菜 體 驗 馬 祖 酒 文 化 :
海上桃花源~馬祖(南 北竿+東引)尊爵三日遊(機來機回) 對於台灣來說 東引是一個既耳熟又陌生的地方 是日本的 東瀛 嗎 當然不是 東引是 中華民國最北方的領土 但由於經過四十多年戰地政務的 入出境管制 在軍管統治之後 憑添幾許神秘與浪漫色彩 東引列島由東 西引兩島組成 位處台灣基隆西北方約九十海里 扼鎮馬尾港與上海之間出入咽喉 至今 東引仍鎮守馬祖列島北疆 具重要戰略地位 東引原 屬福建省羅源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