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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原 鄉 發 展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地 址 :545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電 話 :049-2918305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傳 真 :049-2913784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3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4 登 錄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範 例 7 壹 修 業 期 限 8 貳 報 考 資 格 8 參 學 系 分 則 9 肆 報 名 10 伍 考 試 13 陸 錄 取 13 柒 預 定 放 榜 時 間 14 捌 成 績 複 查 14 玖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14 拾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15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6 二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18 三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19 四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20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21 六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22 七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3 八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24 九 考 生 申 訴 書 25 十 校 園 導 覽 圖 26 十 一 交 通 及 住 宿 相 關 資 訊 27 2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重 要 訊 息 104.11.1.11.16( 一 ) 起 公 告 並 開 放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105.01..01.04( 一 ) 至 105.0.02.17 17( 三 ) 105.01..01.04 04( 一 )9 時 至 105.0.02.19 19( 五 )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105.01..01.04 04( 一 )10 時 至 105.0.02.19 19( 五 ) 下 午 5 時 止 105.0.02.22( 一 ) 截 止 ( 郵 戳 為 憑 ) 105.0.03.07 07( 一 ) 受 理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書 面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或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申 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及 繳 費 網 路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繳 交 1.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2. 公 布 面 試 順 序 105.0.03.11 11( 五 ) 至 03.13 13( 日 ) 面 試 105.03..03.25 25( 五 ) 放 榜 105.0.04.01( 五 ) 截 止 105.04..04.29 29( 五 ) 成 績 複 查 正 取 生 寄 回 錄 取 報 到 回 條 截 止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105.07 07.29 29( 五 )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本 表 所 列 各 項 日 程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為 準 3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一 上 網 免 費 下 載 簡 章 ( 下 載 網 址 :http://www.exam.ncnu.edu.tw) 二 報 名 程 序 步 驟 注 意 事 項 1 上 網 申 請 繳 費 帳 號 2 繳 交 報 名 費 1000 元 1.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1 月 4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下 午 3:30 止 網 址 :http://www.exam.ncnu.edu.tw 選 擇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1. 申 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2.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 者, 請 勿 申 請 帳 號 繳 費, 須 依 簡 章 第 10 頁, 肆 報 名 之 說 明 四 辦 理 3. 申 請 繳 費 帳 號 完 成 後, 將 於 電 腦 螢 幕 上 立 即 顯 示 帳 號, 並 回 傳 至 考 生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1. 繳 費 時 間 :105 年 1 月 4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下 午 3:30 30 止 ( 需 先 繳 費 方 可 報 名 ) 2. 繳 費 方 式 :( 不 受 理 現 場 繳 費 及 劃 撥 繳 費 ) (1) 持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IC 卡 至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步 驟 : 插 入 金 融 IC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擇 繳 費 輸 入 存 戶 編 號 即 申 請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6 碼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1,000 元 確 認 輸 入 無 誤 完 成 轉 帳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2) 使 用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款 ( 需 付 手 續 費 ) 步 驟 : 插 入 金 融 IC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擇 其 他 服 務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7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即 申 請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6 碼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1,000 元 確 認 輸 入 無 誤 完 成 轉 帳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3) 至 第 一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繳 費 ( 偏 遠 地 區 同 學 請 儘 早 繳 費, 以 利 銀 行 即 時 傳 送 繳 費 資 料 ) 請 攜 帶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臨 櫃 繳 款, 填 寫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 請 見 範 例 ), 戶 號 : 已 申 請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6 碼 ), 戶 名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招 生 報 名 403 專 戶, 金 額 :1000 元 為 確 保 考 生 權 益, 繳 費 最 後 一 日 (2 月 19 日 ) 請 勿 臨 櫃 繳 款, 以 免 由 於 各 行 庫 人 工 作 業 延 誤 影 響 報 名 3. 每 日 晚 上 10:00 00 至 次 日 上 午 9:00 為 第 一 銀 行 批 次 作 業 時 間, 銀 行 系 統 無 法 即 時 處 理 該 時 段 轉 帳 資 料, 請 考 生 切 勿 在 該 時 段 執 行 轉 帳 作 業, 否 則 須 於 隔 日 上 午 10:00 00 後 方 可 上 網 報 名 4

步 驟 注 意 事 項 3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1.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起 迄 時 間 :105 年 1 月 4 日 上 午 10:00 00 起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下 午 5:00 止 ( 需 先 繳 費 方 可 報 名 ) 網 址 :http://www.exam.ncnu.edu.tw 選 擇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2. 網 路 報 名 2. 繳 費 成 功 1 小 時 後, 始 得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3. 使 用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及 網 路 報 名 密 碼 ( 即 申 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時 自 行 設 定 之 網 路 報 名 密 碼 )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後, 按 下 確 認 無 誤 送 出 資 料 按 鈕, 並 執 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動 作 4. 請 留 下 正 確 手 機 號 碼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若 上 述 資 料 錯 誤, 致 權 益 受 損, 後 果 考 生 自 負 4 產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1. 完 成 步 驟 3 確 認 動 作 後, 產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即 完 成 碼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2. 電 腦 螢 幕 會 立 即 顯 示 流 水 碼, 並 回 傳 至 您 的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請 記 下 您 的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1~4 位 阿 拉 伯 數 字 ), 此 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之 憑 證 5 再 上 網 確 認 資 料 6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經 系 統 要 求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請 跳 出 畫 面, 再 次 以 繳 款 帳 號 及 密 碼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檢 視 無 誤 後, 另 存 檔 案 並 列 印 留 底 網 址 :http://www.exam.ncnu.edu.tw 選 擇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3. 查 看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 請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連 同 規 定 之 表 件 裝 袋, 並 貼 上 附 錄 七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於 105 年 2 月 22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範 例 : 5

三 其 他 事 項 : ( 一 ) 請 考 生 妥 善 保 存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自 行 設 定 之 網 路 報 名 密 碼 及 報 名 流 水 碼, 俾 利 後 續 提 供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 二 ) 考 生 本 人 無 金 融 卡,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轉 帳 繳 費,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繳 費 收 據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 採 ATM 轉 帳 者, 請 詳 細 核 對 是 否 扣 款 成 功 ) ( 三 ) 網 路 報 名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105 年 1 月 4 日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來 電 洽 詢, 電 話 :(049)2910960 轉 2231-2233 6

登 錄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範 例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輸 入 作 業 您 剛 剛 填 寫 的 資 料 如 下, 如 有 缺 字 是 造 字 問 題 請 填 寫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049)2913784, 如 果 正 確 無 誤 您 可 以 列 印 或 另 存 網 頁 備 查 :( 標 示 * 之 欄 位 請 務 必 填 寫 ) * 姓 名 : 李 念 純 * 身 分 證 號 : A222222222 * 性 別 : 女 * 族 群 別 :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 民 國 83 年 1 月 1 日 * 通 訊 地 址 : 545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研 一 路 1 號 ( 地 址 請 輸 入 105 年 9 月 底 前 掛 號 可 收 件 之 完 整 地 址 ) * 戶 籍 地 址 : 545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研 一 路 1 號 連 絡 電 話 : 049-2999999 * 行 動 電 話 : 0999999999 *E-mail: 123@yahoo.com.tw ( 電 子 郵 件 請 輸 入 正 確, 以 利 回 傳 報 名 訊 息 ) * 最 高 學 歷 ( 力 ) 代 碼 : 1. 高 中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 最 高 學 歷 ( 力 ) 學 校 : 509 國 立 埔 里 高 工 ( 學 校 代 碼 如 無 符 合 之 校 名, 請 點 選 其 他 並 輸 入 完 整 校 名 ) * 畢 肄 業 年 月 : 民 國 105 年 6 月 ( 應 屆 畢 業 生 一 律 填 寫 105 年 6 月 ) * 畢 肄 業 否 : 畢 業 *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 李 心 寬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 049-2999999 * 緊 急 聯 絡 人 行 動 電 話 : 0987654321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類 型 :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是 否 需 要 造 字 : 無 否 登 錄 報 名 之 資 料 應 與 考 生 實 際 身 分 資 料 相 符, 務 請 詳 實 輸 入, 如 有 輸 入 錯 誤 或 不 符,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請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後, 再 次 上 網 檢 查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以 確 定 完 成 報 名 如 有 更 名 地 址 變 更 或 其 他 資 料 需 更 正 ( 例 如 : 學 歷 畢 肄 業 情 形 畢 肄 業 年 度 等 ) 時, 請 依 簡 章 附 錄 八 之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儘 速 傳 真 或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更 正, 以 維 權 益 7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壹 修 業 期 限 修 業 期 限 4 年, 依 本 校 學 則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1 學 期 至 2 學 年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報 考 資 格 : 凡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並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考 試, 經 公 開 招 生 錄 取 後 入 學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原 住 民 身 分 認 定 依 原 住 民 身 分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考 生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 二 ) 凡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違 反 校 規 而 受 學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處 分 者, 不 得 報 考 ( 三 ) 以 任 何 身 份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 如 退 伍 軍 人 ) 皆 無 加 分 之 優 待 ( 四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提 供 本 次 招 生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處 理 使 用, 錄 取 生 資 料 並 轉 為 學 籍 資 料 處 理 使 用 8

參 學 系 分 則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原 鄉 發 展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50 名 考 試 項 目 考 試 項 目 審 查 資 料 (35%) 面 試 (65%) 說 明 1.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2. 原 住 民 證 明 文 件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3. 高 中 ( 職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自 傳 ( 含 報 考 動 機 及 學 習 規 劃 )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此 項 備 審 資 料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所 繳 交 資 料 概 不 退 件 1. 面 試 日 期 :3 月 11 日 至 13 日 ( 星 期 五 六 日 ) 2. 面 試 地 點 : 本 校 人 文 學 院 (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 面 試 相 關 資 訊 於 3 月 7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審 查 成 績 35%+ 面 試 成 績 65%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審 查 資 料 備 註 1. 如 有 任 一 項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則 不 予 錄 取 2. 除 正 取 生 外,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名 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3. 考 生 人 數 達 最 低 標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4. 聯 絡 電 話 :049-2910960 轉 2581 范 小 姐 9

肆 報 名 一 申 請 銀 行 繳 費 帳 號 (16 碼 ) 開 放 期 間 : 自 105 年 1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二 報 名 費 繳 費 ( 不 受 理 現 場 繳 費 及 劃 撥 繳 費 )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 二 ) 繳 費 期 間 : 自 105 年 1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 三 ) 考 生 本 人 無 金 融 卡,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轉 帳 繳 費 請 務 必 輸 入 考 生 申 請 的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6 碼 ),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四 )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足 帳 號 寫 錯 或 ATM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三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 繳 費 成 功 1 小 時 後, 始 可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 一 )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1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止 ( 須 先 於 2 月 19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上 網 申 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6 碼 ) 並 繳 費 成 功 後 始 得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 二 ) 報 名 網 址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招 生 報 名 網 頁 http://www.exam.ncnu.edu.tw 選 擇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3. 網 路 報 名 ( 三 ) 報 名 程 序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4 頁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第 7 頁 登 錄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範 例 四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 ( 一 ) 申 請 資 格 : 凡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係 臺 灣 省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者 ( 二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之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內 含 考 生 之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清 寒 證 明 非 屬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不 符 優 待 報 名 費 規 10

定 ( 三 ) 申 請 期 間 :105 年 1 月 4 日 至 105 年 2 月 17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 ( 四 ) 填 妥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連 同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掛 號 寄 至 54561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審 查, 逾 期 寄 件 者 概 依 一 般 生 處 理 ; 如 經 審 查 不 符 者 視 同 一 般 考 生,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 五 ) 本 校 將 於 接 到 申 請 後 3 天 內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審 查 結 果, 經 審 核 通 過 之 考 生, 請 依 核 覆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依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之 步 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 經 審 核 通 過 報 名 費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之 考 生, 須 先 於 2 月 19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依 核 覆 之 繳 費 帳 號, 完 成 繳 交 十 分 之 七 報 名 費 700 元 後 始 得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五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 ( 一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http://www.exam.ncnu.edu.tw 選 擇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3. 查 看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 並 貼 牢 三 個 月 內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二 吋 相 片 ( 相 片 背 面 請 註 明 姓 名 ) ( 二 ) 資 格 審 驗 證 明 文 件 : 1.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 (1)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已 蓋 高 三 上 學 期 註 冊 章 ) (2) 已 畢 業 生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2. 原 住 民 證 明 文 件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繳 交 考 生 本 人 全 戶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乙 份, 以 證 明 原 住 民 身 分 繳 交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者, 其 記 事 欄 應 全 部 謄 錄, 若 戶 口 名 簿 上 未 記 載 原 住 民 身 分 戳 記 或 紀 載 不 詳 者, 應 繳 交 戶 籍 謄 本 證 明 如 未 與 其 生 父 母 同 居 一 戶 或 生 父 母 已 死 亡 者, 應 加 繳 其 生 父 母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乙 份, 並 須 記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字 樣 11

( 三 ) 審 查 資 料 : 1. 高 中 ( 職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蓋 有 教 務 處 戳 章 ) 2. 自 傳 ( 含 報 考 動 機 及 學 習 規 劃 ) 3.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以 考 生 高 中 職 ( 含 ) 以 上 時 期 競 賽 成 果 及 參 加 社 團 或 其 他 優 異 表 現 之 證 明 文 件 等 為 限, 請 以 影 本 繳 交 ( 如 寄 正 本 遺 失 恕 不 負 責 ) 六 寄 交 表 件 : ( 一 )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請 依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上 所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齊 夾 妥 裝 入 信 封 內 ( 二 ) 寄 件 日 期 :2 月 22 日 截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寄 件 者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 務 請 於 寄 件 截 止 日 期 前 以 掛 號 寄 出 如 欲 以 民 間 快 遞 業 務 ( 如 宅 急 便 宅 配 通 等 ) 寄 送 者, 須 於 報 名 日 期 最 後 一 日 (2 月 22 日 ) 下 午 5 時 前 送 達 原 民 專 班 辦 公 室, 逾 期 一 律 退 件, 不 予 受 理 ( 三 ) 如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過 多, 請 另 行 包 裝, 並 將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紙 箱 上 以 掛 號 寄 出 ( 四 )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七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之 電 話 號 碼 E-MAIL 及 通 訊 地 址 ( 請 輸 入 105 年 9 月 底 前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件 地 址 ) 應 正 確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若 遇 需 造 字 時 請 將 該 字 以 * 表 示, 並 填 寫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 如 附 錄 三 ), 將 表 格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傳 真 電 話 :049-2913784) ( 二 ) 考 生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除 資 格 不 符 逾 期 報 名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或 重 大 事 故 得 申 請 退 還 外 ( 但 須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300 元, 餘 數 無 息 退 還 ), 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所 繳 報 名 費 符 合 退 費 條 件 者, 須 於 3 月 1 日 前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表 ( 如 附 錄 四 ),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八 資 格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 ( 一 ) 通 過 本 校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 二 ) 考 生 可 於 3 月 7 日 上 網 查 詢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考 生 名 單, 本 校 網 址 12

http://www. ncnu.edu.tw,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九 考 生 請 於 3 月 7 日 起 至 本 校 報 名 網 址 (http://www.exam.ncnu.edu.tw)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並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妥 為 保 存, 本 校 將 不 另 行 寄 發 若 有 疑 問 應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提 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洽 詢 電 話 :(049)2918305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招 生 組 伍 考 試 一 考 試 分 審 查 資 料 及 面 試 二 面 試 ( 一 ) 日 期 :105 年 3 月 11 日 至 13 日 ( 星 期 五 至 日 ) ( 二 ) 面 試 地 點 : 本 校 人 文 學 院 ( 三 ) 考 生 於 面 試 當 日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持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或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正 本 代 替 ) 辦 理 報 到, 其 餘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 四 ) 為 維 持 考 試 公 平 性, 請 考 生 務 必 依 規 定 時 間 準 時 報 到, 已 屆 面 試 時 間 經 唱 名 3 次 仍 未 到 者, 取 消 面 試 資 格,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三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依 考 試 項 目 別 所 訂 之 審 查 資 料 面 試 項 目, 以 原 始 得 分 佔 考 試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之 分 數 加 總, 總 成 績 =( 審 查 資 料 分 數 35%)+ ( 面 試 分 數 65%)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考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考 生 面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排 名, 若 各 考 試 項 目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併 列 錄 取 陸 錄 取 一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考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遞 補 二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13

三 考 生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任 何 一 單 項 零 分 ( 缺 考 以 零 分 計 ) 或 不 予 計 分, 即 使 考 試 總 成 績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柒 預 定 放 榜 時 間 一 預 定 放 榜 日 期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二 公 布 方 式 : 正 取 生 除 以 掛 號 函 件 寄 送 通 知 外, 並 以 下 列 方 式 公 布 (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教 務 處 公 告 欄 ( 二 )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消 息 三 考 生 之 考 試 成 績 及 錄 取 通 知 書 一 律 以 掛 號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錄 取 通 知 書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四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榜 捌 成 績 複 查 一 欲 複 查 成 績 之 考 生, 請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錄 五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連 同 考 試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複 查 費, 每 一 考 試 項 目 伍 拾 元 之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並 將 回 郵 信 封 貼 足 回 郵 郵 資, 於 4 月 1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逕 寄 :54561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本 校 招 生 組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複 查 結 果 若 因 增 減 分 數 而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四 如 對 複 查 結 果 及 本 項 招 生 其 他 試 務 工 作 仍 有 異 議, 得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30 天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書 ( 如 附 錄 九 ) 內 應 寫 明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訴 之 事 實 與 理 由 申 訴 目 的 及 聯 絡 方 式, 並 提 出 佐 證 資 料 供 招 生 委 員 會 參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玖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一 報 到 時 間 : ( 一 ) 正 取 生 : 應 於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錄 取 報 到 回 條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通 信 報 到, 逾 期 未 寄 回 者 視 同 放 14

棄 錄 取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報 到,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 二 ) 備 取 生 : 1.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依 備 取 名 次 順 序, 以 掛 號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寄 回 遞 補 報 到 回 條, 逾 期 未 寄 回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報 到 2.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至 招 生 名 額 足 額 或 至 7 月 29 日 止 二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後, 仍 須 依 規 定 完 成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三 錄 取 生 所 繳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並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四 新 生 因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懷 孕 分 娩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重 大 疾 病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依 限 入 學 者, 得 於 該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日 之 前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者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年 限, 除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者 依 其 法 定 役 期 期 滿 退 伍 辦 理 後 備 軍 人 報 到 後 三 個 月 為 限, 及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依 其 實 際 需 要 外, 均 為 一 學 年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次 為 限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於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年 限 屆 滿 之 次 學 年 度, 依 該 學 年 度 新 生 之 入 學 規 定 重 新 入 學, 未 依 規 定 重 新 入 學 者,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五 錄 取 生 如 有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情 事, 經 有 關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拾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應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錄 六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經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後, 於 5 月 27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向 本 校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地 址 :54561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 拾 壹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或 以 本 校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15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民 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民 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修 正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3 條 ( 略 ) 16

第 4 條 ( 略 ) 第 5 條 ( 略 ) 第 6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8 條 ( 略 ) 第 9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2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7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附 錄 二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請 務 必 填 寫 正 確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申 請 項 目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中 低 收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優 待 1.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證 明 正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或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報 名 費 審 查 結 果 ( 考 生 免 填 ) 帳 號 : 密 碼 : 不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應 繳 報 名 費 日 期 : 年 月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 備 註 1. 填 妥 本 表, 連 同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於 105 年 2 月 17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郵 寄 :54561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一 號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2. 經 審 查 資 格 符 合 者, 本 校 將 於 接 到 申 請 後 3 天 內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請 務 必 查 收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依 通 信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3.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優 待 4.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049)2910960 轉 2231 聯 絡 18

附 錄 三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個 人 資 料 需 造 字 部 份 請 勾 選 並 仔 細 填 寫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 例 如 : 考 生 姓 名 - 李 小 峯 請 勾 選 ˇ 姓 名 李 小 *( 需 造 字 之 字 峯 ) 備 註 1. 各 項 欄 位 請 詳 細 書 明,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2. 於 上 網 進 行 報 名 時, 需 造 字 之 字 請 先 以 * 符 號 代 替, 否 則 資 料 送 出 時 會 產 生 錯 誤 3.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上 班 時 間, 將 本 表 格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049)2913784 4.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049)2910960 轉 2231 聯 絡 19

附 錄 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家 ): ( 行 動 ):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 請 勾 選 ) 申 請 退 費 日 期 應 附 證 明 文 件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逾 期 繳 費 重 複 繳 費 或 溢 繳 105 年 3 月 1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1. 退 費 申 請 表 2. 考 生 本 人 帳 戶 之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因 重 大 事 故 ( 天 然 災 害 或 傷 病 住 院 等 )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自 原 因 發 生 之 日 起 10 日 內 1. 退 費 申 請 表 2. 考 生 本 人 帳 戶 之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3. 重 大 事 故 證 明 ( 例 如 :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或 傷 病 住 院 證 明 ) 退 費 帳 號 須 為 考 生 本 人 帳 戶, 並 務 必 檢 附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備 註 1. 填 妥 本 表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退 費 ( 須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300 元 ) 郵 寄 :54561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一 號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2.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退 費 3.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049)2918305 聯 絡 20

附 錄 五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或 行 動 電 話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查 覆 得 分 申 請 日 期 申 請 人 簽 章 回 覆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二 申 請 截 止 日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三 申 請 複 查 須 附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之 郵 政 滙 票 ( 受 款 人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並 填 妥 本 表 複 查 項 目 欄, 加 粗 框 線 內 各 欄 位 請 勿 填 寫 任 何 文 字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四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並 貼 足 回 郵 郵 資 ( 未 貼 回 郵 者 恕 不 受 理 ), 逕 寄 :54561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一 號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五 審 查 資 料 及 面 試 成 績 各 以 一 科 計 2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錄 六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性 別 聯 絡 電 話 及 手 機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由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考 入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原 鄉 發 展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簽 章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教 務 處 確 認 章 戳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一 聯 本 校 留 存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性 別 聯 絡 電 話 及 手 機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由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考 入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原 鄉 發 展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簽 章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教 務 處 確 認 章 戳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二 聯 考 生 存 查 注 意 事 項 : 請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達 本 校 註 冊 組,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22

附 錄 七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報 考 人 姓 名 : 電 話 : 地 址 : 報 名 流 水 碼 : 54561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原 鄉 發 展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收 1. 報 名 表 5. 自 傳 及 報 考 動 機 2.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6. 其 他 資 料 3. 原 住 民 證 明 文 件 4. 高 中 ( 職 ) 歷 年 成 績 單 請 依 以 上 順 序 排 列,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裝 入 牛 皮 紙 信 封 袋 內 寄 出 23

附 錄 八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名 流 水 碼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原 地 址 變 更 後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 須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乙 份 ) 原 姓 名 變 更 後 姓 名 申 請 變 更 其 他 項 目 項 目 名 稱 更 正 內 容 考 生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考 生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表 可 以 掛 號 函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或 傳 真 049-2913784( 傳 真 後 務 必 電 話 確 認 ) 辦 理, 未 黏 貼 考 生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者, 恕 難 受 理 24

附 錄 九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e - m a i l ( 日 ): ( 夜 ):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聯 絡 地 址 申 訴 事 實 與 理 由 申 訴 目 的 佐 證 資 料 備 註 :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30 天 內 填 妥 本 表 與 准 考 證 影 本, 如 有 佐 證 資 料 併 寄 至 54561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招 生 組 或 傳 真 049-2913784 25

附 錄 十 暨 大 校 園 導 覽 圖 26

附 錄 十 一 一 開 車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交 通 及 住 宿 相 關 資 訊 二 搭 車 國 道 1 號 南 下 國 道 1 號 南 下 國 道 1 號 北 上 國 道 3 號 大 雅 ( 中 清 路 ) 交 流 道 (174 km) 下, 往 台 中 方 向, 右 轉 上 中 彰 (74) 快 速 道 路, 至 快 官 交 流 道, 往 南 轉 國 道 3 號, 往 南 投 方 向, 至 霧 峰 系 統 交 流 道 (214km) 右 轉 匝 道 往 埔 里, 向 東 行 至 愛 蘭 交 流 道 (29 km) 下, 左 轉 接 台 14 線 中 潭 公 路, 往 魚 池 日 月 潭 方 向,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暨 大 台 中 ( 中 港 路 ) 交 流 道 (178 km) 下, 往 台 中 方 向, 右 轉 上 中 彰 (74) 快 速 道 路, 至 快 官 交 流 道, 往 南 轉 國 道 3 號, 往 南 投 方 向, 至 霧 峰 系 統 交 流 道 (214 km) 右 轉 匝 道 往 埔 里, 向 東 行 至 愛 蘭 交 流 道 (29 km) 下, 左 轉 接 台 14 線 中 潭 公 路, 往 魚 池 日 月 潭 方 向,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暨 大 王 田 交 流 道 (189 km) 下, 過 大 肚 橋, 經 彰 興 路 約 行 1km, 右 轉 上 快 官 交 流 道, 往 南 轉 國 道 3 號, 往 南 投 方 向, 至 霧 峰 系 統 交 流 道 (214 km) 右 轉 匝 道 往 埔 里, 向 東 行 至 愛 蘭 交 流 道 (29 km) 下, 左 轉 接 台 14 線 中 潭 公 路, 往 魚 池 日 月 潭 方 向,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暨 大 南 下 北 上 均 自 霧 峰 系 統 交 流 道 (214 km) 處 右 轉 匝 道 往 埔 里, 向 東 行 至 愛 蘭 交 流 道 (29 km) 下, 左 轉 接 台 14 線 中 潭 公 路, 往 魚 池 日 月 潭 方 向,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暨 大 台 北 直 達 埔 里 國 光 客 運 台 北 西 站 (02)23119893 埔 里 站 (049)2982131 高 雄 直 達 埔 里 總 達 客 運 高 雄 站 (07)2358955 埔 里 站 (049)2900388 台 中 - 埔 里 南 投 客 運 台 中 站 (04)22256418 埔 里 站 (049)2984031 全 航 客 運 台 中 站 (04)22253155 埔 里 站 (049)2421820 高 鐵 ( 台 中 站 )- 埔 里 南 投 客 運 台 中 站 (04)36018665 埔 里 站 (049)2984031 ( 於 高 鐵 台 中 站 第 5 出 入 口 第 3 月 台 搭 乘, 每 30 分 鐘 一 班 ) 以 上 車 種 抵 達 埔 里 終 點 站 後, 至 國 光 客 運 埔 里 總 站 內 轉 搭 暨 大 校 車 台 灣 好 行 ( 日 月 潭 線 ) 觀 光 巴 士, 從 台 中 干 城 站 行 經 台 中 火 車 站 高 鐵 烏 日 站 直 達 暨 大 校 園, 約 每 小 時 一 班 時 刻 表 請 參 考 本 校 網 頁 暨 大 校 車 時 刻 表 :( 單 程 票 價 10 元 )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http://www.ncnu.edu.tw/ 行 政 組 織 總 務 處 交 通 車 資 訊 三 住 宿 : 詳 見 本 校 首 頁 http://www.ncnu.edu.tw/ 點 選 交 通 住 宿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