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承 保 范 围 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第 八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第 九 条 宽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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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目 录 第 一 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三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二 章 保 险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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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美 联 泰 大 都 会 [2015] 疾 病 保 险 060 号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中 美 联 泰 大 都 会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附 加 都 会 宝 宝 长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阅 读 指 南 本 阅 读 指 南 为 帮 助 您 理 解 本 条 款 而 设, 对 保 险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利 您 有 权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您 有 权 在 犹 豫 期 内 解 除 合 同, 并 获 取 全 额 退 还 的 保 险 费... 第 十 三 条 您 指 定 的 受 益 人 可 以 享 受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障 利 益... 第 三 条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或 承 担 部 分 保 险 责 任,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注 意 条 款 正 文 粗 体 字 部 分 解 除 合 同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抉 择... 第 十 三 条 您 应 当 按 时 支 付 保 险 费... 第 八 条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您 注 意... 第 十 五 十 六 条

目 录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承 保 范 围 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第 八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第 九 条 宽 限 期 第 十 条 受 益 人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第 十 二 条 诉 讼 时 效 第 十 三 条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第 十 四 条 合 同 终 止 第 十 五 条 重 大 疾 病 释 义 第 十 六 条 释 义

中 美 联 泰 大 都 会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附 加 都 会 宝 宝 长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中 美 联 泰 大 都 会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附 加 都 会 宝 宝 长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依 中 美 联 泰 大 都 会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都 会 宝 宝 两 全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投 保 人 的 申 请, 经 我 们 同 意 而 订 立 主 合 同 的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本 附 加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的, 以 主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为 准 ;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与 主 合 同 的 条 款 有 冲 突,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为 准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承 保 事 项 未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或 批 注, 则 本 附 加 合 同 不 产 生 效 力 本 附 加 合 同 包 括 保 险 单 或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及 前 述 保 险 单 或 凭 证 所 附 条 款 投 保 单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关 的 其 它 投 保 文 件 健 康 告 知 书 声 明 批 注 附 贴 批 单 和 其 它 有 关 书 面 协 议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 我 们 指 保 险 人, 即 中 美 联 泰 大 都 会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您 和 我 们 统 称 双 方 第 二 条 承 保 范 围 一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与 主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相 同 二 投 保 人 范 围 : 被 保 险 人 的 父 母 或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订 立 时 对 被 保 险 人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其 他 人, 均 可 作 为 投 保 人 向 我 们 投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三 被 保 险 人 范 围 : 凡 身 体 健 康 并 符 合 我 们 规 定 的 投 保 条 件 者 均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我 们 将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一 返 还 已 交 保 险 费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等 待 期 ( 见 释 义 ) 内 首 次 罹 患 疾 病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 见 释 义 ) 首 次 确 诊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列 的 重 大 疾 病 ( 见 重 大 疾 病 释 义 ) 中 一 项 或 多 项, 我 们 将 向 您 返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和 主 合 同 的 已 交 保 险 费 之 和,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二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 见 释 义 ) 或 于 等 待 期 后 首 次 罹 患 疾 病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首 次 确 诊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中 一 项 或 多 项, 我 们 将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三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导 致 其 经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严 重 III 度 烧 伤 ( 见 重 大 疾 病 释 义 ), 或 于 等 待 期 后 首 次 罹 患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首 次 确 诊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白 血 病 ( 见 释 义 ), 除 上 述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外, 我 们 将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额 外 给 付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金,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四 重 症 手 足 口 病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等 待 期 后 首 次 罹 患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首 次 确 诊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重 症 手 足 口 病 ( 见 释 义 ), 我 们 将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10% 给 付 重 症 手 足 口 病 保 险 金 重 症 手 足 口 病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以 一 次 为 限 我 们 给 付 重 症 手 足 口 病 保 险 金 后, 此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及 其 主 合 同 的 其 他 保 险 责 任 继 续 有 效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后 或 效 力 中 止 期 间,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对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首 次 确 诊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列 的 重 大 疾 病 中 一 项 或 多 项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3)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见 释 义 ); (4) 遗 传 性 疾 病 ( 见 释 义 ),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见 释 义 ); (5)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 见 释 义 ), 或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见 释 义 ),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见 释 义 ) 的 机 动 车 ; (6)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见 释 义 )( 由 输 血 而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除 外 ); (7) 战 争 ( 见 释 义 )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武 装 叛 乱 ; (8)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发 生 上 述 第 1 项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罹 患 疾 病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首 次 确 诊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列 的 重 大 疾 病 中 一 项 或 多 项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您 已 交 足 2 年 以 上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向 其 他 权 利 人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 见 释 义 ) 发 生 上 述 其 他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罹 患 疾 病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首 次 确 诊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列 的 重 大 疾 病 中 一 项 或 多 项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您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第 五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本 附 加 合 同 须 与 主 合 同 同 时 投 保, 并 以 主 合 同 的 保 险 单 生 效 日 为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单 生 效 日 我 们 将 签 发 保 险 单 作 为 保 险 凭 证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我 们 收 到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自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单 生 效 日 的 24 时 起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 见 释 义 ) 和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均 以 保 险 单 生 效 日 计 算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对 应 日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第 八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您 可 选 择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各 种 交 费 方 式 支 付 保 险 费,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如 果 约 定 分 期 支 付 保 险 费, 您 支 付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应 当 按 照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的 交 费 方 式 和 约 定 交 费 日 期 支 付 续 期 保 险 费 第 九 条 宽 限 期 分 期 支 付 保 险 费 的, 您 支 付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如 果 您 到 期 未 支 付 保 险 费, 自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60 日 为 宽 限 期 宽 限 期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见 释 义 ), 我 们 仍 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会 扣 减 您 欠 交 的 保 险 费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如 果 您 宽 限 期 结 束 之 后 仍 未 支 付 保 险 费, 则 本 附 加 合 同 自 宽 限 期 满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效 力 中 止 第 十 条 受 益 人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和 重 症 手 足 口 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受 益 人 为 多 人 时,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如 果 没 有 确 定 份 额, 各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变 更 受 益 人 并 书 面 通 知 我 们 我 们 收 到 变 更 受 益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附 贴 批 单 您 在 指 定 和 变 更 受 益 人 时, 必 须 经 过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我 们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2)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3)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身 故, 且 不 能 确 定 身 故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在 先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一 返 还 已 交 保 险 费 或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返 还 已 交 保 险 费 的 申 请 人 为 投 保 人,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人 为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在 申 请 返 还 已 交 保 险 费 或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时,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见 释 义 ); (3) 国 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 见 释 义 )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病 理 组 织 学 检 查 血 液 检 查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的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 (4) 申 请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的 相 关 关 系 证 明 ( 如 有 需 要 ) 二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人 为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在 申 请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金 时,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国 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病 理 组 织 学 检 查 血 液 检 查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的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 (4) 申 请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的 相 关 关 系 证 明 ( 如 有 需 要 ) 三 重 症 手 足 口 病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重 症 手 足 口 病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人 为 重 症 手 足 口 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在 申 请 重 症 手 足 口 病 保 险 金 时,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国 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病 理 组 织 学 检 查 血 液 检 查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的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 (4) 申 请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的 相 关 关 系 证 明 ( 如 有 需 要 ) (5)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作 为 手 足 口 病 病 例 报 告 给 当 地 疾 病 控 制 机 构 的 相 关 证 明 四 其 他 上 述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除 保 险 合 同 外, 我 们 审 核 原 件, 审 核 完 毕 后 留 存 复 印 件, 原 件 返 还 给 申 请 人 或 受 托 人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除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不 允 许 外, 我 们 将 保 留 进 行 医 学 鉴 定 或 核 实 的 权 利 第 十 二 条 诉 讼 时 效 申 请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三 条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您 可 以 通 知 我 们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当 您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时, 我 们 有 权 要 求 您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保 险 合 同 终 止 申 请 书 ; (3)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如 您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犹 豫 期 ( 见 释 义 ) 内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自 我 们 收 到 保 险 合 同 终 止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自 始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并 将 自 收 到 保 险 合 同 终 止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已 收 保 险 费 如 您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犹 豫 期 后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自 我 们 收 到 保 险 合 同 终 止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自 收 到 保 险 合 同 终 止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您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第 十 四 条 合 同 终 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本 附 加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 (1) 主 合 同 终 止 ; (2) 因 本 附 加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所 列 情 况 而 终 止 第 十 五 条 重 大 疾 病 释 义 重 大 疾 病 : 指 符 合 下 列 定 义 的 三 十 种 疾 病 以 下 ( 一 ) 至 ( 二 十 ) 项 重 大 疾 病 使 用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制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疾 病 定 义 使 用 规 范 中 的 名 称 和 定 义, 其 他 重 大 疾 病 是 我 们 在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疾 病 定 义 使 用 规 范 之 外 增 加 的 疾 病 所 约 定 的 疾 病 疾 病 状 态 或 手 术, 其 疾 病 的 诊 断 日 期 达 到 释 义 所 约 定 的 疾 病 状 态 的 日 期 或 手 术 日 期 均 需 在 本 ( 附 加 )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例 如,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的 脑 中 风 诊 断 日 期 及 后 遗 症 的 鉴 定 日 期 均 应 在 本 ( 附 加 )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双 目 失 明 的 每 只 眼 睛 的 失 明 鉴 定 日 期 均 应 在 本 ( 附 加 )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其 他 重 大 疾 病 均 比 照 上 述 情 况 进 行 认 定 ( 一 ) 恶 性 肿 瘤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TNM 分 期 为 T 1 N 0 M 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6)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 二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指 因 相 应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肝 脏 心 脏 或 肺 脏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损 害 或 造 血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已 经 实 施 了 造 血 干 细 胞 ( 包 括 骨 髓 造 血 干 细 胞 外 周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和 脐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 三 ) 终 末 期 肾 病 ( 或 称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尿 毒 症 期 ) 指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性 衰 竭, 达 到 尿 毒 症 期, 经 诊 断 后 已 经 进 行 了 至 少 90 天 的 规 律 性 透 析 治 疗 或 实 施 了 肾 脏 移 植 手 术 ( 四 ) 多 个 肢 体 缺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肢 体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靠 近 躯 干 端 ) 以 上 完 全 性 断 离 ( 五 )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重 症 肝 炎 指 因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引 起 肝 脏 组 织 弥 漫 性 坏 死, 导 致 急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且 经 血 清 学 或 病 毒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重 度 黄 疸 或 黄 疸 迅 速 加 重 ; (2) 肝 性 脑 病 ; (3)B 超 或 其 它 影 像 学 检 查 显 示 肝 脏 体 积 急 速 萎 缩 ; (4) 肝 功 能 指 标 进 行 性 恶 化 ( 六 ) 良 性 脑 肿 瘤 指 脑 的 良 性 肿 瘤, 已 经 引 起 颅 内 压 增 高, 临 床 表 现 为 视 神 经 乳 头 水 肿 精 神 症 状 癫 痫 及 运 动 感 觉 障 碍 等, 并 危 及 生 命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颅 进 行 的 脑 肿 瘤 完 全 切 除 或 部 分 切 除 的 手 术 ; (2) 实 际 实 施 了 对 脑 肿 瘤 进 行 的 放 射 治 疗 脑 垂 体 瘤 脑 囊 肿 脑 血 管 性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七 ) 慢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失 代 偿 期 指 因 慢 性 肝 脏 疾 病 导 致 肝 功 能 衰 竭,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持 续 性 黄 疸

(2) 腹 水 (3) 肝 性 脑 病 (4) 充 血 性 脾 肿 大 伴 脾 功 能 亢 进 或 食 管 胃 底 静 脉 曲 张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肝 功 能 衰 竭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八 ) 脑 炎 后 遗 症 或 脑 膜 炎 后 遗 症 指 因 患 脑 炎 或 脑 膜 炎 导 致 的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见 释 义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见 释 义 )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九 ) 深 度 昏 迷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意 识 丧 失, 对 外 界 刺 激 和 体 内 需 求 均 无 反 应, 昏 迷 程 度 按 照 格 拉 斯 哥 昏 迷 分 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 果 为 5 分 或 5 分 以 下, 且 已 经 持 续 使 用 呼 吸 机 及 其 它 生 命 维 持 系 统 96 小 时 以 上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深 度 昏 迷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十 ) 双 耳 失 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耳 听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 见 释 义 ) 丧 失, 在 500 赫 兹 1000 赫 兹 和 2000 赫 兹 语 音 频 率 下, 平 均 听 阈 大 于 90 分 贝, 且 经 纯 音 听 力 测 试 声 导 抗 检 测 或 听 觉 诱 发 电 位 检 测 等 证 实 ( 十 一 ) 双 目 失 明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眼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双 眼 中 较 好 眼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 (2)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02(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如 果 使 用 其 它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3)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 十 二 ) 瘫 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肢 或 两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180 天 后, 每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仍 然 完 全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 十 三 ) 心 脏 瓣 膜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心 脏 瓣 膜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或 修 复 的 手 术 ( 十 四 ) 严 重 脑 损 伤 指 因 头 部 遭 受 机 械 性 外 力,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脑 损 伤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见 释 义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十 五 ) 严 重 Ⅲ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程 度 为 Ⅲ 度, 且 Ⅲ 度 烧 伤 的 面 积 达 到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或 20% 以 上 体 表 面 积 根 据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计 算 ( 十 六 ) 严 重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高 压 指 不 明 原 因 的 肺 动 脉 压 力 持 续 性 增 高, 进 行 性 发 展 而 导 致 的 慢 性 疾 病,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IV 级, 且 静 息 状 态 下 肺 动 脉 平 均 压 超 过 30mmHG ( 十 七 ) 严 重 运 动 神 经 元 病 是 一 组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运 动 神 经 元 的 进 行 性 变 性 疾 病, 包 括 进 行 性 脊 肌 萎 缩 症 进 行 性 延 髓 麻 痹 症 原 发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肌 萎 缩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须 满 足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的 条 件 ( 十 八 )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完 全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至 少 12 个 月 ( 声 带 完 全 切 除 不 受 此 时 间 限 制 ),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 十 九 )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指 因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慢 性 持 续 性 衰 竭 导 致 的 贫 血 中 性 粒 细 胞 减 少 及 血 小 板 减 少,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骨 髓 穿 刺 检 查 或 骨 髓 活 检 结 果 支 持 诊 断 ; (2) 外 周 血 象 须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 1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值 0.5 10 9 /L ; 2 网 织 红 细 胞 <1%; 3 血 小 板 绝 对 值 20 10 9 /L ( 二 十 ) 主 动 脉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主 动 脉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或 开 腹 进 行 的 切 除, 置 换, 修 补 病 损 主 动 脉 血 管 的 手 术 主 动 脉 指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不 包 括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动 脉 内 血 管 成 形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二 十 一 ) 脊 髓 灰 质 炎 ( 小 儿 麻 痹 症 ) 是 指 由 于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感 染 致 脊 髓 运 动 神 经 元 损 害 所 导 致 的 瘫 痪 性 疾 病, 至 少 导 致 两 个 或 以 上 的 肢 体 瘫 痪 程 度 达 到 肌 力 在 0-III 级, 经 180 天 治 疗 后 肢 体 肌 力 仍 然 不 能 恢 复 到 IV 或 V 级 诊 断 需 提 供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检 查 的 证 据 ( 如 粪 便 或 脑 脊 液 检 查, 血 液 中 的 抗 体 检 查 ) 肢 体 的 定 义 为 整 个 上 肢 或 是 整 个 下 肢 未 导 致 肢 体 瘫 痪 ( 肢 体 肌 力 达 到 IV 或 V 级 ) 者 及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的 瘫 痪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二 十 二 ) Ⅰ 型 糖 尿 病 是 指 18 岁 以 前, 由 于 胰 岛 素 分 泌 不 足 引 起 的 慢 性 糖 脂 肪 蛋 白 质 代 谢 异 常, 须 由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内 分 泌 专 科 医 生 作 出 诊 断, 并 需 持 续 性 地 依 赖 外 源 性 胰 岛 素 治 疗 6 个 月 以 上 能 以 胰 岛 素 注 射 治 疗 以 外 的 其 它 方 法 治 疗 的 糖 尿 病 及 II 型 糖 尿 病 (NIDDM) 或 继 发 性 糖 尿 病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之 内 ( 二 十 三 ) 川 崎 病 伴 心 脏 损 害 是 指 一 种 以 损 伤 冠 状 动 脉 血 管 为 主, 可 同 时 合 并 其 他 大 血 管 损 害 的 系 统 性 血 管 炎 本 病 必 须 由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儿 科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且 保 障 仅 限 于 伴 有 冠 状 动 脉 瘤 的 川 崎 病 作 为 心 脏 受 累 的 证 据,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因 严 重 心 脏 并 发 症 确 已 接 受 开 胸 手 术 以 矫 正 冠 状 动 脉 狭 窄 或 阻 塞 ; 或 确 已 接 受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手 术 ( 瓣 膜 包 括 生 物 瓣 膜 和 机 械 瓣 膜 ), 但 瓣 膜 或 其 他 修 复 手 术 除 外 ( 二 十 四 ) 全 身 型 幼 年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是 指 小 儿 及 青 少 年 时 期 的 一 种 全 身 结 缔 组 织 病 可 表 现 为 驰 张 热 皮 疹 关 节 炎 脾 肿 大 淋 巴 结 肿 大 浆 膜 炎 体 重 减 轻 中 性 粒 细 胞 增 多 等, 全 身 症 状 可 以 先 于 关 节 炎 出 现 本 病 须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儿 科 类 风 湿 病 专 家 出 具 医 学 诊 断 证 明, 保 障 仅 限 于 症 状 持 续 6 个 月 以 上, 并 因 病 情 严 重 在 医 生 的 建 议 下 已 接 受 以 治 疗 为 目 的 的 膝 或 髋 关 节 的 置 换 手 术 其 他 类 型 的 儿 童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除 外 ( 二 十 五 ) 严 重 哮 喘 指 一 种 可 逆 性, 反 复 发 作 的 支 气 管 阻 塞 性 疾 病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三 项 条 件 : (1) 过 去 2 年 中 有 哮 喘 持 续 状 态 病 史 (2) 身 体 活 动 耐 受 能 力 显 著 且 持 续 下 降 (3) 肺 部 慢 性 过 度 膨 胀 充 气 导 致 的 胸 廓 畸 形 (4) 在 家 中 需 要 医 生 处 方 的 氧 气 治 疗 法 (5) 持 续 日 常 服 用 口 服 可 的 松 类 固 醇 激 素 ( 至 少 持 续 服 用 6 个 月 以 上 ) ( 二 十 六 ) 由 输 血 而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此 病 症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管 辖 区 范 围 内 因 医 疗 而 接 受 输 血, 并 因 该 次 输 血 而 感 染 上 述 病 毒 ; (2) 医 疗 机 构 确 认 该 项 输 血 行 为 是 在 该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的 ; (3) 被 保 险 人 并 非 地 中 海 贫 血 患 者 血 友 病 或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患 者 ( 二 十 七 ) 严 重 心 肌 炎 心 肌 的 严 重 感 染 而 导 致 至 少 持 续 6 个 月 的 心 功 能 损 害 严 重 的 心 功 能 损 害 必 须 具 备 如 下 条 件 : 左 氏 腔 扩 大 至 少 达 到 正 常 值 上 限 的 120%, 且 左 室 射 血 分 数 持 续 性 低 于 40% ( 二 十 八 ) 植 物 人 状 态 一 种 丧 失 生 理 意 识 和 交 流 功 能 后 的 临 床 依 赖 状 态 可 以 是 由 脑 外 伤 缺 氧 持 续 状 态 严

重 的 脑 炎 或 者 某 种 神 经 毒 素 造 成 患 者 无 法 从 事 主 动 或 者 有 目 的 的 活 动, 而 只 能 对 疼 痛 刺 激 产 生 反 应 被 保 险 人 需 要 在 医 院 使 用 辅 助 机 器 维 持 生 命 只 有 在 因 植 物 人 状 态 住 院 六 个 月 以 后 并 且 必 须 有 神 经 科 专 科 医 生 的 医 学 诊 断 证 明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得 到 理 赔 ( 二 十 九 ) 婴 儿 进 行 性 脊 肌 萎 缩 症 该 病 是 累 及 脊 髓 前 角 细 胞 及 延 髓 运 动 核 的 神 经 元 退 行 性 变 性 病, 通 常 在 六 个 月 内 发 病 理 赔 时 必 须 提 供 肌 肉 活 检 的 病 理 报 告 或 肌 电 图 报 告 其 它 类 型 的 脊 肌 萎 缩 症 如 II 型 中 间 型 进 行 性 脊 肌 萎 缩 症 III 型 少 年 性 脊 肌 萎 缩 症 (Kugelberg-Welander 氏 病 )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三 十 )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是 由 多 种 因 素 引 起, 累 及 多 系 统 的 自 身 免 疫 性 疾 病 其 特 点 是 生 成 自 身 抗 体 对 抗 多 种 自 身 抗 原 多 见 于 女 性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指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仅 限 于 累 及 肾 脏 ( 经 肾 脏 活 检 确 认 的, 符 合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对 狼 疮 性 肾 炎 的 分 类 标 准 定 义 III 型 或 III 型 以 上 狼 疮 性 肾 炎 ) 的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并 伴 有 持 续 性 蛋 白 尿 ( 尿 蛋 白 ++ 以 上 ) 其 他 类 型 的 红 斑 性 狼 疮, 如 盘 状 狼 疮 仅 累 及 血 液 及 关 节 的 狼 疮 不 在 本 保 单 保 障 范 围 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对 狼 疮 性 肾 炎 的 分 类 标 准 : I 型 : 微 小 病 变 型 II 型 : 系 膜 病 变 型 III 型 : 局 灶 及 节 段 增 生 型 IV 型 : 弥 漫 增 生 型 V 型 : 膜 型 VI 型 : 肾 小 球 硬 化 型 第 十 六 条 释 义 等 待 期 :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或 复 效 90 天 内 ( 含 第 90 天 ) 专 科 医 生 :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 是 指 遭 受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此 类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不 包 括 无 明 确 外 来 意 外 伤 害 原 因 导 致 的 后 果, 如 过 敏 原 发 性 感 染 细 菌 性 食 物 中 毒 猝 死 等 白 血 病 : 是 血 液 及 造 血 组 织 的 恶 性 肿 瘤, 其 特 征 为 白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可 经 血 管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白 血 病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保 障 范 围 内 :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重 症 手 足 口 病 : 经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的 儿 科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患 有 手 足 口 病, 并 伴 有 下 列 三 项 中 任 意 一 项 并 发 症 : (1) 有 脑 膜 炎 或 脑 炎 并 发 症, 且 导 致 意 识 障 碍 或 瘫 痪 的 临 床 表 现 及 实 验 室 检 查 证 据 ; (2) 有 肺 炎 或 肺 水 肿 并 发 症, 且 导 致 呼 吸 衰 竭 的 临 床 表 现 及 实 验 室 检 查 证 据 ; (3) 有 心 肌 炎 并 发 症, 且 导 致 心 脏 扩 大 或 心 力 衰 竭 的 临 床 表 现 及 实 验 室 检 查 证 据 毒 品 :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的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酒 后 驾 驶 : 是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是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是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或 已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战 争 : 是 指 不 管 宣 战 与 否, 主 权 国 家 为 达 到 其 经 济, 疆 域 的 扩 张, 民 族 主 义, 种 族, 宗 教 或 其 他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任 何 战 争 或 军 事 行 动 现 金 价 值 : 指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我 们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 指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单 生 效 日 所 对 应 的 每 个 周 年 日 保 险 事 故 : 是 指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国 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 是 指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门 正 式 评 定 的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公 立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精 神 病 院 及 专 供 康 复 休 养 戒 毒 戒 酒 护 理 养 老 等 非 以 直 接 诊 治 病 人 为 目 的 之 医 疗 机 构 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医 院 管 理 规 则 设 置 标 准 的 医 疗 设 备, 且 全 天 二 十 四 小 时 有 合 格 医 师 及 护 士 驻 院 提 供 医 疗 及 护 理 服 务 若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对 于 医 院 的 评 级 标 准 有 更 改 或 取 消, 我 们 保 留 调 整 医 院 定 义 的 权 利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是 指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由 有 权 机 构 制 作 颁 发 的 证 明 身 份 的 证 件 文 件 等,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护 照 军 人 证 等 犹 豫 期 : 是 指 您 在 书 面 签 收 保 险 合 同 之 日 起 的 十 五 日 内 ( 含 第 十 五 日 )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是 指 以 下 六 项 活 动 : (1)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 (2)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3)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 (4)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 (5)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 (6)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指 肢 体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肢 体 是 指 包 括 肩 关 节 的 整 个 上 肢 或 包 括 髋 关 节 的 整 个 下 肢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无 法 发 出 四 种 语 音 ( 包 括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 中 的 任 何 三 种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因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 指 自 疾 病 确 诊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180 天 后,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