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2 页, 共 9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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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惠 公 易 采 2015 228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会 计 人 员 网 络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人 :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惠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编 制 开 标 日 期 :2016-01-12 09:30:00.0 第 1 页, 共 98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2 页, 共 98 页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第 3 页, 共 98 页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本 项 目 启 用 网 上 报 名 网 上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网 上 提 交 参 加 开 标 人 员 投 标 企 业 法 人 网 上 审 核 报 价 网 上 提 交 投 标 报 价 二 代 身 份 证 投 标 签 到 网 上 开 标 功 能 ( 此 项 目 不 需 要 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但 必 须 提 交 电 子 唱 标 ), 投 标 人 应 当 通 过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政 府 采 购 交 易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交 易 平 台 )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交 易 平 台 在 网 上 投 标 相 关 环 节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短 信 提 醒, 该 短 信 仅 为 温 馨 提 示, 以 投 标 人 在 系 统 上 进 行 网 上 操 作 为 准 惠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接 受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的 委 托, 就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会 计 人 员 网 络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惠 公 易 采 2015 228 号 )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欢 迎 国 内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事 项 如 下 : 一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 一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惠 公 易 采 2015 228 号 ( 二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会 计 人 员 网 络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采 购 项 目 ( 三 ) 本 项 目 不 分 包 二 采 购 预 算 和 报 价 方 式 ( 一 ) 采 购 预 算 : 人 民 币 :700000.00 元 ( 二 ) 报 价 方 式 : (1) 本 项 目 属 于 资 格 标, 招 标 的 是 能 够 承 担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的 远 程 教 育 机 构, 本 项 目 招 标 的 中 标 人 ( 远 程 教 育 机 构 ) 为 2 家 ; (2) 本 项 目 按 每 年 每 学 员 培 训 费 用 单 价 报 价, 最 高 报 价 为 20 元 ; (3) 本 项 目 的 合 作 期 按 自 然 年 度 计 算 为 2 年 (2016 年 和 2017 年 ); (4) 投 标 人 数 量 要 求 : 本 项 目 有 效 投 标 人 数 量 不 少 于 4 家, 否 则 按 废 标 处 理 ( 三 ) 报 价 要 求 : 未 按 报 价 方 式 要 求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投 标 无 效, 由 评 委 会 在 符 合 性 审 查 中 不 予 通 过 三 项 目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 一 )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条 件 2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在 法 律 上 财 务 上 独 立, 合 法 运 作 并 独 立 于 采 购 人 和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的 法 人 3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关 联 企 业 投 标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本 招 标 项 目 进 行 分 包 和 转 包 ( 二 ) 符 合 性 检 查 : 1 投 标 人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2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3 如 果 该 项 目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该 投 标 联 合 体 已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且 投 标 联 合 体 之 间 不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4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了 投 标 承 诺 函 5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无 效 签 署 的 6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报 价 方 式 报 价 要 求 进 行 了 报 价 且 报 价 方 案 是 唯 一 确 定 7 投 标 总 价 未 超 出 采 购 预 算 的 8 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9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带 号 的 条 款 和 指 标 10 投 标 文 件 未 附 带 有 采 购 人 依 法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第 4 页, 共 98 页

10 投 标 文 件 未 附 带 有 采 购 人 依 法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11 参 加 本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投 标 人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12 如 果 投 标 报 价 比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采 购 预 算 价 低 40%( 含 40%) 以 上,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提 供 履 约 能 力 方 面 合 理 的 书 面 说 明, 而 投 标 人 能 提 供 的 13 无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无 效 投 标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其 他 情 形 四 报 名 时 间 和 方 式 ( 一 ) 报 名 时 间 : 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 08 时 30 分 至 2016 年 01 月 08 日 17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 二 ) 报 名 方 式 : 通 过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1 交 易 平 台 集 成 广 东 省 数 字 认 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的 数 字 认 证 证 书, 投 标 人 使 用 该 公 司 发 放 的 数 字 认 证 证 书 对 电 子 唱 标 和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加 密 签 封 递 交 等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相 关 操 作 2 供 应 商 使 用 IE8 以 上 版 本 的 浏 览 器 登 录 惠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http://zyjy.huizhou.gov.cn/) 点 击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大 厅, 点 击 政 府 采 购 进 入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窗 口, 查 阅 办 事 指 南 操 作 指 引, 了 解 申 领 广 东 省 数 字 证 书 ( 简 称 广 东 CA) 网 上 招 投 标 的 操 作 要 求 3 供 应 商 点 击 登 录 & 注 册 企 业 注 册, 完 成 申 领 办 理 广 东 CA 证 书 的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CA 办 理 咨 询 电 话 :0752-7121031 供 应 商 办 理 完 成 审 核 手 续 成 为 正 式 会 员 进 行 网 上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可 以 参 加 该 项 目 投 标 ( 三 ) 发 布 媒 体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惠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上 述 两 个 平 台 同 时 发 布, 因 技 术 推 送 的 原 因 不 一 致 的, 以 惠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为 准 ) 五 缴 纳 保 证 金 时 间 和 方 式 ( 一 ) 网 上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间 : 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 08 时 30 分 至 2016 年 01 月 08 日 17 时 00 分 投 标 人 通 过 对 公 网 上 银 行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或 中 国 银 行 对 小 额 ( 一 般 是 5 万 元 以 内 ) 划 转 在 周 未 不 受 影 响, 跨 行 划 转 由 于 受 人 民 银 行 在 周 未 不 转 帐 的 影 响, 因 此, 投 标 人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或 中 国 银 行 对 公 网 上 银 行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 小 额 ) 在 周 未 不 受 影 响, 跨 行 不 能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或 中 国 银 行 对 公 网 上 银 行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银 行 窗 口 在 周 未 不 办 理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 0752-7121808, ( 二 ) 本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 人 民 币 ): 7000.00 元, 投 标 人 在 系 统 打 印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通 知 书,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到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通 知 书 中 指 定 的 帐 号 ( 三 )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供 应 商 须 已 报 名 本 项 目 投 标 人 与 交 款 人 名 称 必 须 一 致, 投 标 人 必 须 从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银 行 一 次 性 缴 交 足 额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接 受 现 金 或 分 批 次 缴 款 非 投 标 人 缴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效 ( 四 ) 严 禁 投 标 人 采 用 EFT 系 统 ( 广 东 金 融 结 算 系 统 ) 方 式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如 果 采 用 此 方 式 导 致 系 统 无 法 识 别 投 标 缴 纳 保 证 金 信 息, 视 为 未 按 要 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此 造 成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 五 ) 投 标 人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请 访 问 惠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并 登 录 系 统 自 行 核 对 保 证 金 是 否 有 效 系 统 自 动 核 对 投 标 人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交 纳 时 间 以 及 是 否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等 相 关 情 况 若 发 现 上 述 情 况 均 满 足, 但 是 系 统 仍 视 为 无 效, 请 自 行 检 查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基 本 帐 户 与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帐 户 是 否 一 致, 若 不 一 致 请 及 时 在 系 统 上 修 改 企 业 基 本 帐 户 并 上 传 开 户 银 行 的 依 据 文 件, 并 再 重 新 汇 入 投 标 保 证 金 系 统 将 在 采 购 活 动 结 束 后 按 原 渠 道 返 回 方 式 退 回 投 标 保 证 金 ( 六 ) 为 确 保 保 证 金 缴 纳 有 效, 请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保 证 金 截 止 时 间 前 三 天 到 银 行 缴 交 保 证 金 成 功 缴 纳 保 证 金 时 间 以 银 行 到 达 系 统 为 准, 逾 期 视 为 投 标 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资 格,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六 提 交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时 间 和 方 式 ( 一 ) 提 交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时 间 : 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 08 时 30 分 至 2016 年 01 月 08 日 17 时 00 分, 方 式 : 通 过 系 统 提 交 网 上 递 交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未 完 成 递 交 的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予 以 退 回, 此 后 递 交 的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不 予 接 收, 并 视 为 投 标 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资 格 ( 二 ) 递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 2016 年 01 月 12 日 09 时 00 分 至 2016 年 01 月 12 日 09 时 30 分, 方 式 :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交 在 开 标 会 议 之 前 投 标 签 到 现 场 提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和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投 标 人 没 有 递 交 纸 质 的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放 弃 投 标 资 格 第 5 页, 共 98 页

七 开 标 时 间 地 点 和 方 式 ( 一 )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01 月 12 日 09 时 30 分 ( 二 ) 开 标 地 点 : 惠 州 市 江 北 文 华 一 路 2 号 大 隆 大 厦 6 楼 惠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一 号 开 标 室 ( 三 ) 开 标 方 式 : 网 上 开 标 由 交 易 平 台 自 动 完 成, 电 子 唱 标 在 网 上 解 密 过 程 视 同 当 众 折 封 纸 质 的 唱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内 容, 招 标 采 购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将 不 再 当 众 拆 封 纸 质 的 唱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内 容 ( 四 ) 开 标 当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该 项 目 被 授 权 人 的 交 易 员 必 须 带 上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进 行 网 上 投 标 签 到, 缺 少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不 能 进 行 投 标 签 到, 交 易 平 台 将 视 其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交 易 员 和 随 同 人 员 在 网 上 提 交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时 间 截 止 前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上 预 先 进 行 了 网 上 设 置 并 提 交, 未 在 交 易 平 台 设 置 并 提 交 的 交 易 员 随 同 人 员 不 能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 五 ) 投 标 人 应 尽 量 提 早 2-3 天 进 行 网 上 投 标, 避 免 在 网 上 递 交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当 天 进 行 相 关 投 标 行 为, 以 防 止 因 银 行 下 线 网 络 延 迟 等 原 因 造 成 交 易 平 台 无 法 接 收 八 采 购 人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的 名 称 联 系 方 式 ( 一 ) 采 购 人 单 位 名 称 :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联 系 人 : 朱 小 姐 联 系 电 话 :0752-2881755 ( 二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单 位 名 称 : 惠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地 点 : 惠 州 市 文 华 一 路 2 号 大 隆 大 厦 6 楼 政 府 采 购 部 联 系 人 : 邱 小 姐 联 系 电 话 :0752-7121808 惠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政 府 采 购 部 ) 2015 年 12 月 18 日 第 6 页, 共 98 页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2.1 供 应 商 资 格 2.2 投 标 总 体 要 求 2.3 采 购 需 求 2.4 商 务 要 求 第 7 页, 共 98 页

序 号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2.1 供 应 商 资 格 供 应 商 资 格 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条 件 2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在 法 律 上 财 务 上 独 立, 合 法 运 作 并 独 立 于 采 购 人 和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的 法 人 资 格 要 求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条 件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在 法 律 上 财 务 上 独 立, 合 法 运 作 并 独 立 于 采 购 人 和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的 法 人 3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关 联 企 业 投 标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关 联 企 业 投 标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本 招 标 项 目 进 行 分 包 和 转 包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本 招 标 项 目 进 行 分 包 和 转 包 第 8 页, 共 98 页

2.2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1) 除 在 中 国 境 内 无 法 获 取 或 无 法 以 合 理 的 商 业 条 件 获 取 的, 或 为 在 中 国 境 外 使 用 而 进 行 的 采 购 外, 应 当 采 购 本 国 货 物 服 务 (2) 本 采 购 清 单 中 所 列 技 术 要 求 或 参 照 的 品 牌 型 号 仅 方 便 描 述 起 到 参 考 作 用 而 没 有 限 制 性, 技 术 要 求 中 所 列 参 数 为 最 低 要 求, 投 标 人 所 投 产 品 的 选 用 品 牌 型 号 在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上 要 相 当 于 或 优 于 参 考 品 牌 型 号,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格 式 在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 中 将 其 参 数 列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3) 本 采 购 项 目 中 标 注 号 的 内 容 为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如 果 投 标 人 所 投 标 货 物 服 务 与 具 体 要 求 存 在 负 偏 离, 且 评 审 小 组 认 为 该 负 偏 离 将 对 采 购 单 位 使 用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评 审 小 组 在 符 合 性 审 查 将 不 予 通 过, 拒 绝 其 投 标 (4) 本 采 购 项 目 中 标 注 号 的 内 容 为 择 优 要 求 和 条 件, 不 响 应 号 条 款 的 投 标 人 将 影 响 综 合 得 分 (5) 本 项 目 为 交 钥 匙 工 程,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给 定 的 货 物 服 务 的 数 量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进 行 报 价, 负 责 本 采 购 货 物 的 制 造 ( 或 采 购 ) 运 输 交 货 储 存 安 装 调 试 包 材 料 包 质 量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保 险 施 工 过 程 的 水 电 技 术 使 用 培 训 试 运 行 及 包 验 收 通 过 等 工 作 ; 投 标 人 报 价 包 含 完 成 以 上 工 作 的 一 切 费 用 第 9 页, 共 98 页

2.3 采 购 需 求 序 号 名 称 编 码 技 术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图 片 备 注 一 网 络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WLYCJXJY 项 1.0 第 10 页, 共 98 页

详 细 采 购 需 求 第 11 页, 共 98 页

一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 ( 一 ) 该 项 目 是 提 供 网 络 教 育 平 台 供 会 计 人 员 学 习 ( 二 ) 技 术 要 求 序 号 备 注 指 标 名 称 招 标 主 要 参 数 技 术 1 设 备 2 网 站 功 能 系 统 要 求 后 台 管 理 页 面 及 域 名 采 用 完 备 的 硬 件 软 件 多 层 网 络 安 全 防 护 体 系 数 据 具 备 双 机 热 备 异 地 备 份 等 多 种 备 份 方 式, 采 用 高 端 路 由 器 交 换 机 防 火 墙 设 备, 具 有 网 络 安 全 与 防 病 毒 一 体 化 解 决 方 案, 并 建 立 服 务 器 和 网 络 实 时 监 控 报 警 体 系 ; 服 务 器 为 高 性 能 大 容 量, 并 具 有 存 储 冗 余 及 电 源 冗 余 的 能 力 ; 具 有 足 够 的 服 务 带 宽 和 快 捷 的 网 站 响 应 速 度, 能 支 撑 30 万 以 上 会 员, 并 保 证 30000 人 以 上 同 时 稳 定 流 畅 在 线 视 频 学 习 和 在 线 考 试 配 合 会 计 人 员 无 纸 化 考 试 和 管 理 的 要 求 及 会 计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的 需 求, 与 广 东 省 会 计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平 台 通 过 数 据 端 口 的 对 接 方 式, 及 时 交 换 信 息 数 据 提 供 多 种 数 据 导 出 导 入 功 能, 包 括 学 员 信 息 数 据 学 员 学 习 情 况 报 告 学 员 考 试 成 绩 等 可 以 添 加 修 改 删 除 后 台 用 户 管 理 的 权 限, 通 过 网 络 站 后 台 管 理 密 码, 对 网 站 实 行 远 程 管 理 必 须 独 立 页 面 及 域 名 1 第 12 页, 共 98 页

课 件 (1) 课 件 模 式 : 讲 座 模 式, 根 据 具 体 知 识 点 要 求 课 程 要 求 采 用 文 本 声 音 图 像 等 多 种 表 现 形 式, 精 美 文 字 与 图 形 说 明 生 动 视 频 与 语 音 讲 解 相 融 合 包 括 WMV WMA FLASH MP3 等 多 种 音 视 频 文 件 格 式, 以 适 应 目 前 会 计 人 员 在 不 同 网 络 宽 带 环 境 下 流 畅 地 进 行 网 上 学 习 (2) 考 试 方 式 : 第 一 种 方 式 : 学 习 时 间 达 到 24 个 学 时 后, 系 统 自 动 判 断 学 员 是 否 达 到 考 试 要 求, 并 为 达 到 考 试 要 求 的 学 员 提 供 考 试 入 口, 自 动 组 卷 出 题 第 二 种 方 式 : 也 可 以 完 成 一 个 专 题 学 习 后 即 时 进 行 考 试, 学 习 满 24 个 课 时 且 全 部 考 试 合 格 并 计 算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后 系 统 自 动 提 示 学 员 已 完 成 本 年 度 的 继 续 教 育 (3) 课 程 设 置 : 网 站 建 设 项 目 当 中 至 少 包 含 240 个 课 时 (45 分 钟 为 一 个 课 时 ) 的 学 习 课 件 设 计 与 制 作, 支 持 各 类 标 准 课 件 的 设 计 制 作 上 传 管 理 可 对 课 程 科 目 课 程 章 节 课 程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添 加 修 改 删 除 查 找 重 置 归 类 等 操 作 其 他 (1) 学 员 可 以 随 时 登 录 继 续 教 育 页 面 进 行 学 习, 教 学 系 统 自 动 记 录 学 员 的 学 习 时 间, 学 员 可 以 实 时 查 询 每 门 课 程 的 学 习 进 度 以 及 详 细 的 学 习 完 成 情 况 考 试 合 格 学 员 可 以 打 印 成 绩 合 格 证 明 (2) 具 备 在 线 答 疑 学 习 信 息 发 布 学 习 监 督 功 能 ( 如 定 时 移 动 鼠 标 定 期 回 答 弹 出 的 简 单 问 题 方 可 计 时 等 ) (3)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可 按 学 员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以 及 会 计 从 业 证 号 等 进 行 实 时 查 询 学 员 考 试 成 绩 及 有 关 信 息 能 对 每 月 已 完 成 人 数 全 年 完 成 人 数 进 行 汇 总 及 查 询 2 第 13 页, 共 98 页

服 务 要 求 服 务 承 诺 (1) 自 有 客 服 代 表 规 模 不 少 于 20 人, 并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专 职 为 本 网 站 服 务 的 专 业 维 护 技 术 人 员 (3) 学 员 在 学 习 过 程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均 可 以 通 过 免 费 客 服 电 话 或 通 过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网 络 在 线 等 方 式 反 3 映, 第 一 时 间 享 受 到 一 对 一 的 咨 询 解 答 和 技 术 支 持 等 个 性 化 服 务, 并 有 客 户 回 访 及 跟 踪 服 务 (4) 对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平 台 使 用 及 管 理 的 培 训 和 技 术 支 持 4 服 务 时 限 (5) 国 家 新 会 计 政 策 宣 传 和 会 计 资 讯 服 务, 向 学 员 提 供 最 新 会 计 行 业 信 息 政 策 法 规 查 询 等 服 务 可 以 提 供 和 支 持 学 员 补 3 年 内 继 续 教 育 课 件, 且 本 年 度 结 束 后 课 件 应 继 续 保 留 3 年 3 第 14 页, 共 98 页

2.4.1 综 合 要 求 2.4 商 务 要 求 1. 报 价 方 式 :(1) 本 项 目 属 于 资 格 标, 招 标 的 是 能 够 承 担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的 远 程 教 育 机 构, 本 项 目 招 标 的 中 标 人 ( 远 程 教 育 机 构 ) 为 2 家 ;(2) 本 项 目 按 每 年 每 学 员 培 训 费 用 单 价 报 价, 最 高 报 价 为 20 元 ;(3) 本 项 目 的 合 作 期 按 自 然 年 度 计 算 为 2 年 (2016 年 和 2017 年 ) 2. 交 货 时 间 及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按 照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每 年 关 于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规 定 的 培 训 内 容, 从 发 文 之 日 起,50 天 内 完 成 全 部 培 训 课 件 的 制 作 交 货 地 点 : 惠 州 市 3. 验 收 要 求 (1) 项 目 完 工 后 试 用 10 天, 采 购 人 应 组 织 验 收 工 作 (2) 中 标 人 应 负 责 在 项 目 验 收 时 将 系 统 的 全 部 有 关 技 术 服 务 说 明 书 制 造 成 册 交 付 使 用 单 位 4. 售 后 服 务 (1) 免 费 质 保 期 期 限 : 可 以 提 供 和 支 持 学 员 补 3 年 内 继 续 教 育 课 件, 且 本 年 度 结 束 后 课 件 应 继 续 保 留 3 年 质 保 期 后, 如 采 购 人 要 求, 中 标 人 应 长 期 负 责 有 偿 优 惠 维 护 (2) 提 供 标 准 电 话 技 术 支 持 (7 24 小 时 ) 免 费 质 保 期 内 维 修 人 员 接 到 维 修 通 知 后 60 分 钟 内 响 应, 2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故 障 排 除 时 间 不 超 过 6 小 时 5. 付 款 方 式 (1) 合 作 年 度 结 束, 经 双 方 对 网 络 学 习 人 数 进 行 核 对 确 认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至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100% (2) 采 购 人 不 承 担 因 财 政 资 金 不 能 及 时 到 位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6. 相 关 事 项 : (1) 本 项 目 中 标 的 二 家 中 标 人 供 全 市 持 证 的 会 计 人 员 每 年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由 各 会 计 人 员 自 主 选 择 (2) 惠 州 市 前 三 年 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的 人 数 为 2012 年 74,605 人,2013 年 77,870 人,2014 年 81,534 人 (3) 如 果 部 分 县 区 因 本 县 区 部 分 会 计 人 员 要 求 开 展 面 授 继 续 教 育 的, 不 受 本 中 标 合 同 约 束 (4) 如 果 国 家 及 省 调 整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政 策, 不 影 响 本 中 标 合 同 执 行 的 仍 继 续 按 本 中 标 合 同 执 行, 如 果 影 响 本 中 标 合 同 执 行 的 则 按 国 家 省 的 规 定 执 行, 本 中 标 合 同 自 然 中 止 第 15 页, 共 98 页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6 页, 共 98 页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必 须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采 购 人 需 求 等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并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无 效 或 被 拒 绝 一 说 明 ( 一 ) 适 用 范 围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 二 ) 名 称 定 义 1 采 购 人 是 指 : 本 项 目 提 出 招 标 的 单 位 2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若 县 ( 区 ) 的 采 购 项 目 则 包 含 该 辖 区 的 财 政 局 ) 3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是 指 : 惠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若 县 ( 区 ) 的 采 购 项 目 则 包 含 该 辖 区 的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 4 涉 采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公 共 资 源 管 理 办 公 室 5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是 指 : 惠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下 称 交 易 中 心 ) 6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是 指 : 采 购 人 及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7 中 标 供 应 商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产 生 并 经 采 购 人 确 认 的 投 标 人 8 号 条 款 : 必 须 实 质 响 应 的 条 款, 投 标 人 不 可 偏 离, 负 偏 离 将 在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审 查 不 予 通 过 9 号 条 款 : 可 以 偏 离 的 响 应 条 款, 将 影 响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分 得 分 10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活 动 是 指 以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依 托 交 易 中 心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 以 下 称 交 易 平 台 ) 完 成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交 易 公 共 服 务 和 行 政 监 督 活 动 (1) 网 上 开 标 是 指 交 易 平 台 上 将 实 施 网 上 报 名 网 上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网 上 提 交 参 加 开 标 随 同 人 员 投 标 企 业 法 人 网 上 审 核 电 子 唱 标 递 交 电 子 唱 标 二 代 身 份 证 投 标 签 到 网 上 唱 标 网 上 定 标 的 网 上 交 易 流 程 第 17 页, 共 98 页

(2)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是 指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提 交 开 标 报 价 的 信 息 ( 二 )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2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及 特 殊 条 件 要 求 ( 三 ) 中 标 人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并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 四 )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1 货 物 是 指 投 标 人 制 造 或 组 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货 物 等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提 及 招 标 货 物 来 源 地 的,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均 应 是 本 国 货 物, 优 先 采 购 节 能 环 保 的 产 品 投 标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其 合 法 生 产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货 物, 并 满 足 政 府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 参 数 质 量 价 格 有 效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2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其 中 包 括 :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的 运 输 安 装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服 务 二 招 标 文 件 ( 一 )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1) 投 标 邀 请 书 2)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3) 投 标 人 须 知 4) 合 同 书 格 式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 二 )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交 易 中 心 对 采 购 人 提 交 的 采 购 需 求 书 进 行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交 易 平 第 18 页, 共 98 页

台 自 动 邀 请 已 经 注 册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需 求 依 法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 各 潜 在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交 易 平 台 上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 ( 同 时, 请 提 交 电 子 版, 电 子 版 格 式 一 般 是 WORD), 也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交 易 中 心 提 出, 采 购 人 可 以 就 潜 在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征 求 具 有 资 格 的 专 业 机 构 行 业 协 会 专 家 的 意 见, 并 进 行 公 平 公 正 合 理 地 修 订 该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采 购 需 求 公 示 期 间 公 开 征 集 到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不 属 于 质 疑 事 项, 不 按 质 疑 程 序 处 理 和 不 受 质 疑 时 限 的 约 束 ( 三 ) 预 备 招 标 公 告 和 招 标 文 件 论 证 1 若 本 项 目 在 招 标 前 组 织 预 备 招 标, 为 体 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采 购 人 或 交 易 中 心 就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公 开 征 集 意 见, 各 潜 在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交 易 平 台 上 对 预 备 招 标 公 告 的 项 目 技 术 方 案 商 务 要 求 评 分 标 准 价 格 等 提 出 建 议 或 意 见, 也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交 易 中 心 提 出 预 备 招 标 期 间 公 开 征 集 到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不 属 于 质 疑 事 项, 不 按 质 疑 程 序 处 理 和 不 受 质 疑 时 限 的 约 束 2 若 采 购 人 或 交 易 中 心 组 织 相 关 领 域 的 论 证 专 家 对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论 证, 各 潜 在 供 应 商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将 作 为 论 证 专 家 的 参 考 若 预 备 招 标 公 告 邀 请 投 标 人 参 加 该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论 证 会 议,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交 易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经 交 易 中 心 同 意 后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提 前 10 分 钟 进 入 招 标 文 件 论 证 会 议 场 所 3 潜 在 供 应 商 合 理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经 采 购 人 采 纳, 并 审 核 确 定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组 织 该 项 目 的 招 标, 并 发 布 采 购 公 告 ( 四 ) 招 标 文 件 公 告 招 标 公 告 将 在 指 定 政 府 采 购 媒 体 上 公 示 五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时 间 可 以 算 进 招 标 公 告 的 时 间 招 标 文 件 公 示 期 间, 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51 条 的 规 定 向 采 购 人 或 交 易 中 心 提 出 询 问, 采 购 人 或 交 易 中 心 及 时 作 出 答 复,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招 标 文 件 公 告 期 间, 供 应 商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在 招 标 文 件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7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交 易 中 心 提 出 质 疑, 逾 期 质 疑 无 效 ( 五 )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第 19 页, 共 98 页

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组 织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所 要 求 澄 清 的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必 要 时,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将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召 开 本 项 目 的 答 疑 会, 并 将 会 议 的 澄 清 内 容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发 给 每 个 潜 在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若 有 合 理 的 建 议 经 采 购 人 审 核 确 认 之 后 将 会 做 出 采 购 变 更 公 告 2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疑 问 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 六 )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1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或 者 澄 清 修 改 或 者 澄 清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在 提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十 五 天 前 发 布, 不 足 十 五 天 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 修 改 后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澄 清 变 更 公 告 形 式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向 所 有 投 标 人 进 行 公 布,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及 时 查 阅, 交 易 平 台 亦 会 向 已 经 报 名 的 供 应 商 发 送 手 机 短 信 进 行 提 醒, 该 短 信 仅 为 温 馨 提 示, 以 投 标 人 在 交 易 平 台 上 进 行 网 上 相 关 操 作 为 准 3 交 易 中 心 按 照 背 靠 背 交 易 方 式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组 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发 布 澄 清 变 更 公 告 后, 将 视 为 投 标 人 已 收 到 和 确 认 该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交 易 中 心 不 再 要 求 潜 在 投 标 人 进 行 签 字 确 认 ( 七 ) 招 标 服 务 费 问 题 1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惠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对 本 项 目 不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或 采 购 人 收 取 招 标 服 务 费 ( 八 ) 采 购 人 的 相 关 事 项 1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网 上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在 交 易 平 台 上 提 交 本 单 位 的 监 督 代 表 采 购 人 代 表 ( 即 评 审 委 会 员 成 员 ) 的 身 份 信 息 监 督 代 表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达 现 场 监 督 评 审 专 家 抽 取 和 监 督 开 标 评 标, 采 购 人 代 表 应 按 规 定 时 间 参 加 评 标 会 议 第 20 页, 共 98 页

2 采 购 人 或 交 易 中 心 可 以 在 提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按 规 定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并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发 布 变 更 公 告, 拒 绝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视 为 放 弃 该 项 目 的 投 标 3 采 购 人 的 监 督 代 表 如 果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交 易 中 心 将 先 宣 布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已 到, 现 场 征 询 所 有 进 行 了 投 标 签 到 的 投 标 人, 继 续 开 标 或 稍 等, 如 果 继 续 开 标 将 从 投 标 人 中 按 投 标 签 到 时 间 从 前 往 后 的 排 序 由 前 三 名 投 标 人 的 交 易 员 作 为 监 督 代 表,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并 书 面 记 录 4 采 购 人 应 当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确 认 中 标 供 应 商, 并 向 交 易 中 心 送 达 纸 质 的 中 标 资 格 确 认 文 件 交 易 平 台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没 有 接 收 到 采 购 人 确 认 中 标 供 应 商 信 息 的, 将 自 动 向 行 政 监 管 部 门 监 察 机 关 推 送 采 购 人 未 按 时 确 认 中 标 供 应 商 信 息 5 采 购 人 在 依 法 确 认 中 标 候 选 人 时, 认 为 有 正 当 理 由 不 予 确 认 的, 应 当 向 采 购 人 同 级 的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6 采 购 人 不 得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缴 纳 除 投 标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以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款 项, 采 购 人 依 法 要 求 的 除 外 投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应 当 以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提 交, 该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金 额 的 10% ( 九 ) 关 于 原 厂 商 说 明 材 料 原 厂 商 产 品 说 明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文 件 : 1) 投 标 产 品 的 品 牌 型 号 详 细 配 置 参 数 ; 2) 能 证 实 产 品 技 术 配 置 参 数 的 说 明 材 料 ( 包 括 :a. 原 厂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盖 章 确 认 的 产 品 详 细 配 置 响 应 表 ; 或 b. 原 厂 商 官 方 网 站 的 技 术 白 皮 书 打 印 稿 加 盖 原 厂 商 或 投 标 人 公 章 确 认, 同 时 注 明 材 料 来 源 于 官 方 网 站 的 网 址 ; 或 c. 厂 商 的 中 文 说 明 书 或 彩 页, 同 时 加 盖 原 厂 商 或 投 标 人 公 章 确 认, 或 d. 厂 商 提 供 光 盘 介 质 的 中 文 说 明 材 料, 打 印 该 文 件 且 加 盖 原 厂 商 或 投 标 人 公 章 确 认 ) 采 购 需 求 中 所 列 出 的 货 物, 关 键 货 物 对 投 标 报 价 货 物 性 能 影 响 较 大,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原 厂 商 产 品 说 明 材 料, 非 关 键 的 货 物 配 件 材 料 等 较 为 简 单 参 数 可 以 在 分 项 报 价 表 或 相 关 所 投 产 品 中 直 接 列 第 21 页, 共 98 页

出 规 格 型 号, 评 委 会 按 照 专 业 知 识 进 行 判 断, 可 以 根 据 关 键 货 物 来 计 算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依 据 ( 十 )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投 标 人 所 投 产 品 如 果 属 于 最 新 一 期 的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或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内, 应 当 提 供 产 品 所 在 页 的 扫 描 件 并 注 明 所 在 位 置, 才 能 证 明 所 投 产 品 在 清 单 内 ( 十 一 ) 关 于 不 诚 信 行 为 记 录 及 评 审 扣 分 制 度 根 据 惠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对 信 用 差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约 束 和 惩 戒, 惠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建 立 并 实 施 不 诚 信 行 为 记 录 及 评 审 扣 分 制 度 具 有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参 加 惠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适 用 不 诚 信 行 为 记 录 及 评 审 扣 分 制 度 详 细 见 关 于 建 立 并 实 施 不 诚 信 行 为 记 录 及 评 审 扣 分 制 度 的 公 告 ( 十 二 ) 关 于 项 目 进 行 分 包 1 采 购 项 目 分 包 进 行 采 购 的, 在 招 标 公 告 期 间, 如 其 中 个 别 分 包 的 采 购 内 容 有 质 疑 且 需 要 澄 清 和 修 改 的, 可 视 情 况 将 该 分 包 单 独 延 后, 其 他 分 包 的 采 购 活 动 继 续 进 行, 该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2 投 标 人 只 可 选 择 性 地 对 分 包 进 行 投 标, 不 可 对 各 个 分 包 同 时 进 行 投 标, 各 个 分 包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符 合 规 定 才 能 开 标, 该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3 该 项 目 各 个 分 包 中 符 合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满 足 开 标 数 量 的, 该 项 目 具 体 的 分 包 将 废 标, 并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后 将 会 对 该 具 体 的 分 包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4 投 标 人 通 过 该 项 目 具 体 分 包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审 查 视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具 有 推 荐 中 标 侯 选 人 和 中 标 备 选 人 的 资 格 三 投 标 文 件 ( 一 )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和 计 量 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第 22 页, 共 98 页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2 除 非 招 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及 其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的 所 有 往 来 文 件 中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1 投 标 人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少 于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所 有 内 容 2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三 )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1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多 个 包 ( 组 ) 进 行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按 每 个 包 ( 组 ) 的 要 求 分 别 装 订 和 封 装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装 订,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投 标 文 件 发 生 的 文 件 散 落 或 缺 损,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2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的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内 容 3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涉 采 监 管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4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5 投 标 人 应 当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投 标 报 名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投 标 活 动 的 操 作 ( 四 ) 投 标 报 价 1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若 同 时 以 人 民 币 及 外 币 报 价 的,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为 准 2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规 定 的 内 容 责 任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报 价 并 按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分 项 报 价 明 细 表 确 定 的 格 式 报 出 分 项 价 格 和 总 价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第 23 页, 共 98 页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投 标 总 价 中 也 不 得 缺 漏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3 分 项 报 价 明 细 表 填 写 时 应 响 应 下 列 要 求, 投 标 人 漏 报 或 不 报, 采 购 人 将 视 为 该 漏 报 或 不 报 部 分 的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已 报 的 分 项 报 价 中 而 不 予 支 付 : (1) 投 标 报 价 应 为 包 括 设 计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所 发 生 的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管 理 费 利 润 项 目 措 施 费 规 费 税 金 配 合 费 预 留 金 以 及 施 工 合 同 包 含 的 所 有 风 险 责 任 等 各 项 应 有 费 用 (2) 对 于 报 价 免 费 的 项 目 必 须 标 明 免 费 ; (3) 所 有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它 原 因 应 由 投 标 人 支 付 的 税 款 和 其 它 应 交 纳 的 费 用 都 要 包 括 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 (4) 应 包 含 货 物 运 至 最 终 目 的 地 的 运 输 保 险 和 伴 随 货 物 服 务 的 其 他 所 有 费 用 4 每 一 种 规 格 的 货 物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5 任 何 有 选 择 性 报 价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6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且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投 标 报 价 无 效 7 该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报 价 提 出 特 别 要 求 的 除 外 ( 五 ) 投 标 备 选 方 案 本 项 目 只 允 许 投 标 人 有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的 除 外 ) ( 六 ) 关 于 联 合 体 投 标 1 若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联 合 投 标, 两 个 以 上 供 应 商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投 标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投 标,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下 列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第 24 页, 共 98 页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投 标 的, 联 合 体 至 少 应 当 有 一 方 符 合 采 购 人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殊 要 求 规 定 投 标 人 的 特 定 条 件 3 联 合 体 各 方 之 间 应 当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并 加 盖 公 章, 明 确 约 定 联 合 体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责 任, 并 将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连 同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递 交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后,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在 同 一 项 目 中 投 标, 也 不 得 组 成 新 的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项 目 投 标, 否 则 与 之 相 关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该 项 目 评 委 会 作 废 标 处 理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不 提 供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或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无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该 项 目 评 委 会 作 废 标 处 理 4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联 合 体 需 要 在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进 行 相 关 声 明, 否 则, 评 委 会 对 符 合 性 审 查 不 予 通 过 ; 5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同 一 项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6 投 标 联 合 体 的 财 务 状 况 业 绩 和 信 誉 的 评 审 因 素 按 联 合 体 主 体 方 ( 或 牵 头 方 ) 计 算, 不 累 加 打 分 其 它 评 审 因 素 根 据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约 定 的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责 任, 确 定 一 方 打 分, 不 累 加 打 分, 招 标 文 件 对 其 它 评 审 因 素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7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投 标 的, 除 提 供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书 外,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明 为 XXX 供 应 商 和 XXX 供 应 商 ( 列 出 联 合 体 各 方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 联 合 体 投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外 包 装 必 须 由 联 合 体 各 方 盖 章 8 联 合 体 投 标 由 联 合 体 主 体 方 ( 或 牵 头 方 ) 进 行 广 东 CA 办 理 网 上 报 名 及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由 联 合 体 主 体 方 ( 或 牵 头 方 )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活 动, 其 投 标 操 作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七 )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第 25 页, 共 98 页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内 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的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 如 果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的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要 求 携 带 原 件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审 现 场 对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原 件 进 行 核 对 ( 八 ) 投 标 保 证 金 1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供 应 商 须 已 报 名 本 项 目 投 标 人 与 交 款 人 名 称 必 须 一 致, 投 标 人 必 须 从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银 行 一 次 性 缴 交 ( 转 账 ) 足 额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接 受 现 金 或 分 批 次 缴 款, 非 投 标 人 缴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效 2 投 标 人 在 交 易 平 台 成 功 缴 纳 保 证 金 后, 打 印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通 知 书,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转 帐 到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通 知 书 中 指 定 的 帐 号 3 严 禁 投 标 人 采 用 EFT 系 统 ( 广 东 金 融 结 算 系 统 ) 方 式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如 果 采 用 此 方 式 导 致 交 易 平 台 无 法 识 别 投 标 缴 纳 保 证 金 信 息, 视 为 未 按 要 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此 造 成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4 投 标 人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请 访 问 惠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http://zyjy.huizhou.gov.cn/) 登 录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自 行 核 对 保 证 金 是 否 有 效 交 易 平 台 自 动 核 对 投 标 人 缴 纳 保 证 金 金 额 时 间 以 及 是 否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等 相 关 情 况 5 投 标 保 证 金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保 证 金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提 前 3 天 到 银 行 缴 交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到 账 时 间 以 银 行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即 银 行 到 达 交 易 平 台 ), 并 得 到 交 易 平 台 自 动 识 别 确 认 才 是 有 效 投 标 保 证 金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将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资 格,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6 凡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7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在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8 因 采 购 人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内 依 法 确 认 中 标 侯 选 人 的, 交 易 平 台 第 26 页, 共 98 页

将 会 暂 停 对 所 有 参 加 该 项 目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9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后, 由 采 购 人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提 交 合 同 备 案, 交 易 平 台 在 采 购 人 提 交 合 同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0 不 管 投 标 保 证 金 来 源 何 处, 我 中 心 按 原 路 返 回 方 式 向 投 标 人 退 回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或 中 间 方 原 因 导 致 交 易 平 台 无 法 自 动 退 还 的 除 外, 需 要 手 工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会 延 长 办 理 时 间 1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依 法 没 收 并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 (1) 投 标 人 递 交 了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在 递 交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没 有 撤 回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不 按 照 该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到 达 投 标 签 到 现 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参 加 投 标 的 ( 除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外 ); (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并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 (3)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采 购 人 确 认 中 标 供 应 商 前 退 出 该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中 标 供 应 商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或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或 其 委 托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 (4)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之 前, 因 自 身 原 因 不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须 向 交 易 中 心 ( 政 府 采 购 部 ) 发 出 弃 标 函, 并 在 交 易 平 台 内 进 行 撤 销 投 标 的 操 作 13 投 标 人 递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而 未 参 加 投 标 的, 由 交 易 中 心 依 法 处 理 ( 九 ) 投 标 有 效 期 1 本 项 目 投 标 有 效 期 在 开 标 之 日 起 为 60 天 投 标 有 效 期 比 规 定 时 间 短 的 将 被 作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2 特 殊 情 况 下, 采 购 人 或 交 易 中 心 可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为 书 面 形 式 供 应 第 27 页, 共 98 页

商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而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被 没 收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有 关 退 还 和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 十 )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1 供 应 商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未 经 过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并 审 核 通 过 成 为 正 式 会 员, 其 递 交 的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将 被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联 合 体 投 标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代 表 进 行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2 投 标 人 应 当 指 定 具 体 的 交 易 员 在 交 易 平 台 中 进 行 操 作, 并 及 时 在 交 易 平 台 自 行 查 阅 投 标 的 相 关 信 息 因 中 途 更 换 交 易 员 导 致 采 购 工 作 脱 节 的,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3 投 标 人 需 变 更 企 业 相 关 资 料 的, 应 当 在 交 易 平 台 中 提 交 申 请, 上 传 变 更 企 业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扫 描 件, 并 带 上 相 关 原 件 到 现 场 办 理 审 核 因 没 有 及 时 办 理 变 更 审 核 手 续 而 影 响 到 电 子 采 购 交 易 的, 其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4 投 标 人 只 有 在 成 功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才 能 在 交 易 平 台 上 提 交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其 中,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交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否 则, 投 标 人 无 法 进 行 网 上 投 标 签 到 和 网 上 唱 标 5 投 标 人 在 网 上 递 交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法 定 代 表 人 审 核 电 子 唱 标 后, 由 交 易 平 台 对 电 子 唱 标 进 行 加 密 签 封 投 标 人 只 有 在 成 功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才 能 在 交 易 平 台 上 递 交 电 子 唱 标 投 标 人 打 印 纸 质 版 唱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进 行 盖 章 签 署 密 封, 并 在 递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递 交 纸 质 的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唱 标 文 件 ( 即 开 标 一 览 表 )1 份,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若 该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在 300 万 元 以 内 的,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5 份, 若 该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在 300 万 元 以 上 的,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7 份 若 正 本 和 副 本 有 不 一 致 的 内 容, 以 正 本 书 面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6 投 标 人 必 须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成 功 递 交 了 电 子 唱 标 才 能 参 加 现 场 投 标 签 到 和 递 交 纸 质 的 唱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规 定 进 行 投 标 签 到 和 未 递 交 纸 质 的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纸 质 的 唱 标 文 件 是 作 为 开 标 备 用 文 件, 请 投 标 人 遵 守 提 交, 若 交 易 平 台 出 现 故 障 时 将 组 织 人 工 开 标 并 实 施 人 工 唱 标 第 28 页, 共 98 页

7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递 交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的 传 输 递 交, 并 可 以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网 上 递 交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未 完 成 递 交 的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予 以 退 回, 此 后 递 交 的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不 予 接 收, 视 为 撤 回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并 视 为 投 标 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资 格 9 交 易 平 台 收 到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后, 投 标 人 可 以 在 交 易 平 台 自 行 打 印 确 认 回 执 信 息, 在 递 交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除 投 标 人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解 密 提 取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10 在 开 标 会 议 之 前 投 标 签 到 现 场 递 交 纸 质 的 唱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以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投 标 人 没 有 递 交 纸 质 的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放 弃 投 标 资 格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公 告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开 11 投 标 人 可 以 在 安 排 1-2 名 随 同 人 员 陪 同 交 易 员 一 起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12 交 易 平 台 集 成 广 东 省 数 字 认 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的 数 字 认 证 证 书, 投 标 人 使 用 该 公 司 发 放 的 数 字 认 证 证 书 对 电 子 唱 标 ( 含 开 标 报 价 投 标 有 效 期 等 信 息, 下 同 ) 进 行 加 密 签 封 递 交 及 开 标 解 密 等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相 关 操 作 13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不 变 质 的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被 授 权 人 在 规 定 签 章 处 签 字 和 盖 章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14 投 标 文 件 的 打 印 和 书 写 应 清 楚 工 整,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或 增 删,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或 盖 个 人 印 鉴 15 投 标 文 件 统 一 用 A4 幅 面 纸 印 制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必 须 装 订 成 册 并 逐 页 编 目 编 码 16 投 标 文 件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交 易 平 台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均 应 加 盖 骑 缝 章, 签 署 盖 章 和 内 容 应 完 整, 如 有 遗 漏, 严 重 影 响 评 审 的, 将 被 评 委 会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十 一 ) 投 标 文 件 的 外 部 佐 证 材 料 若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外 部 佐 证 材 料 ( 原 件 核 查 原 件 备 查 样 品 验 证 及 其 他 方 式 验 证 内 容 ), 各 投 标 人 在 该 项 目 开 标 会 议 结 束 时 间 之 第 29 页, 共 98 页

前 可 以 按 照 外 部 佐 证 文 件 格 式 填 写 好 相 应 的 验 证 清 单 ( 建 议 最 好 在 投 标 前 填 写 好 且 不 要 密 封 在 各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包 中, 以 便 业 主 监 督 代 表 在 开 标 当 日 对 照 核 查 数 量 )( 验 证 清 单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部 分 的 外 部 佐 证 文 件 格 式 ) 并 准 备 好 相 关 原 件 样 品 及 其 他 验 证 内 容, 按 交 易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要 求 递 交 到 达 开 标 会 议 结 束 时 间, 投 标 人 未 能 按 规 定 时 间 提 交 验 证 清 单, 视 为 投 标 人 未 提 供 验 证 清 单 未 提 供 验 证 清 单 或 提 交 验 证 清 单 外 的 外 部 佐 证 材 料 均 视 为 临 时 追 加 外 部 佐 证 材 料,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不 予 验 证 属 于 验 证 备 查 的 情 形,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检 查 ; 属 于 验 证 核 查 的 情 形,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进 行 检 查,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予 检 查, 应 当 在 评 审 报 告 中 予 以 说 明 情 况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对 原 件 样 品 及 其 他 验 证 内 容 进 行 验 证, 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和 评 标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 十 二 ) 关 于 关 联 企 业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除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项 目 外,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如 未 符 合 规 定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审 时 将 予 以 拒 绝 受 托 为 整 体 采 购 项 目 或 其 中 分 项 的 前 期 工 作 提 供 设 计 编 制 规 范 进 行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凡 为 整 体 项 目 提 供 上 述 服 务 的 法 人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整 体 项 目 及 其 所 有 分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 凡 为 分 项 目 提 供 上 述 服 务 的 法 人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分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采 购 人 应 当 注 明 为 整 体 采 购 项 目 或 其 中 分 项 的 前 期 工 作 提 供 设 计 编 制 规 范 进 行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 十 三 ) 关 于 分 公 司 投 标 分 公 司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总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及 授 权 书 总 公 司 可 就 本 项 目 或 此 类 项 目 在 一 定 范 围 或 时 间 内 出 具 授 权 书 已 由 总 公 司 授 权 的, 总 公 司 取 得 的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对 第 30 页, 共 98 页

分 公 司 有 效,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行 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十 四 ) 知 识 产 权 1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采 购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使 用 投 标 货 物 资 料 技 术 服 务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享 有 不 受 限 制 的 无 偿 使 用 权, 如 有 第 三 方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张, 该 责 任 应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2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含 所 有 应 向 所 有 权 人 支 付 的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 十 五 ) 纪 律 与 保 密 事 项 1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妨 碍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不 得 损 害 采 购 人 或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向 采 购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2 在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之 前, 投 标 人 不 得 与 采 购 人 就 投 标 价 格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也 不 得 私 下 接 触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3 在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之 前, 投 标 人 试 图 在 投 标 文 件 审 查 澄 清 比 较 和 评 价 时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采 购 人 和 交 易 中 心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都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无 效 4 获 得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将 招 标 文 件 用 作 本 次 投 标 以 外 的 任 何 用 途, 若 有 要 求, 开 标 后, 投 标 人 应 归 还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保 密 文 件 和 资 料 5 由 采 购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详 细 资 料 样 品 模 型 模 件 和 所 有 其 它 资 料, 均 为 保 密 资 料, 仅 被 用 于 它 所 规 定 的 用 途 除 非 得 到 采 购 人 的 同 意, 不 能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开 标 结 束 后, 应 采 购 人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归 还 所 有 从 采 购 人 处 获 得 的 保 密 资 料 ( 十 六 ) 关 于 中 小 微 企 业 投 标 中 小 微 企 业 投 标 是 指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通 过 投 标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承 担 的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中 小 微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项 所 指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中 小 微 企 业 投 标 应 提 供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项 目 是 否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的 约 定 ( 十 七 ) 关 于 供 应 商 诚 信 管 理 第 31 页, 共 98 页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惠 州 市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惠 府 2015 145 号 )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诚 信 管 理 的 通 知 ( 惠 财 采 购 (2013)1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的 企 业 警 示 信 用 信 息 记 录 ( 十 八 ) 投 标 费 用 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惠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 一 )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 投 标 人 打 印 填 写 好 的 开 标 一 览 表 加 盖 公 章 装 入 单 独 密 封 袋 作 为 唱 标 文 件, 唱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的 封 面 上 标 记 唱 标 的 字 样, 并 标 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等 内 容 的 字 样, 并 加 盖 公 章 唱 标 文 件 应 单 独 密 封 递 交, 不 能 密 封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包 装 中, 否 则 将 导 致 拒 收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2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和 投 标 文 件 ( 副 本 )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面 及 相 应 的 密 封 包 装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并 标 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等 内 容 的 字 样, 并 加 盖 公 章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一 旦 正 本 与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3 唱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投 标 文 件 ( 副 本 ) 分 别 密 封 包 装 并 加 盖 公 章, 密 封 包 装 的 封 面 上 应 当 标 明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等 字 样 4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对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 投 标 人 在 网 上 提 交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电 子 唱 标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在 网 上 提 交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交 易 平 台 将 会 自 动 禁 止 投 标 人 不 得 再 对 自 己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如 因 延 长 网 上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情 形 除 第 32 页, 共 98 页

外 2 从 网 上 提 交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3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签 到 时 递 交 纸 质 的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递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点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4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 三 )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所 有 纸 质 的 投 标 文 件 ( 包 括 正 本 副 本, 下 同 ), 应 在 递 交 纸 质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送 达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地 点 交 易 中 心 对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造 成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损 坏 丢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1 本 交 易 中 心 将 接 受 以 下 情 况 的 投 标 文 件 和 外 部 佐 证 文 件 : (1) 该 项 目 的 投 标 文 件 (2) 若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原 件, 接 受 原 件 验 证 清 单 (3) 若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样 品, 接 受 样 品 验 证 清 单 2 本 交 易 中 心 将 拒 绝 以 下 情 况 的 投 标 文 件 : (1) 未 按 要 求 标 记 盖 公 章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 (2) 纸 质 唱 标 文 件 没 单 独 密 封 递 交 的 ; (3)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4) 投 标 文 件 迟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的 (5) 交 易 中 心 不 接 受 邮 寄 电 报 电 话 传 真 方 式 投 标 ( 四 ) 投 标 截 止 期 1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不 迟 于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日 期 和 时 间 2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于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30) 分 钟 开 始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 五 )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在 本 须 知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规 定 的 截 止 期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五 开 标 评 标 和 定 标 第 33 页, 共 98 页

( 一 ) 开 标 1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在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原 则 上 应 当 有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并 出 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以 供 查 验 2 参 加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在 交 易 平 台 上 成 功 递 交 了 电 子 唱 标 的 注 册 供 应 商 投 标 人 授 权 的 交 易 员 应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的,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否 则 将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资 格,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交 易 员 和 随 同 人 员 在 网 上 递 交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上 预 先 进 行 了 网 上 提 交, 未 在 交 易 平 台 提 交 的 交 易 员 随 同 人 员 不 能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3 开 标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时 间 进 行, 交 易 中 心 主 持 开 标 会 议, 采 购 人 投 标 人 和 有 关 监 督 代 表 参 加 现 场 开 标 会 议, 监 督 代 表 将 会 核 对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人 员,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4 监 督 人 员 应 进 入 开 标 现 场, 监 督 投 标 人 签 到, 监 督 人 员 应 当 拒 绝 没 有 在 交 易 平 台 上 注 册 的 投 标 人 授 权 的 交 易 员 或 其 陪 同 人 员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5 一 般 情 况 下, 递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将 接 着 开 始 组 织 开 标 会 议, 若 因 监 督 代 表 或 公 证 人 员 没 有 在 开 标 时 间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主 持 人 先 宣 布 递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已 到, 现 场 征 询 所 有 进 行 了 投 标 签 到 的 投 标 人, 是 继 续 开 标 或 稍 等, 如 果 继 续 开 标 需 要 从 投 标 人 中 按 投 标 签 到 时 间 从 前 往 后 的 排 序 由 前 三 名 投 标 人 的 交 易 员 作 为 监 督 代 表, 履 行 开 标 会 议 现 场 监 督 职 责, 并 书 面 记 录 6 网 上 开 标 由 交 易 平 台 完 成, 电 子 唱 标 在 网 上 解 密 过 程 视 同 当 众 拆 封 纸 质 的 唱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内 容, 招 标 采 购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将 不 再 当 众 拆 封 纸 质 的 唱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内 容, 也 不 再 拆 封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套 外 包 装 解 密 完 成 后, 网 上 公 开 电 子 唱 标 视 为 当 众 唱 标, 交 易 平 台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唱 标 内 容 当 场 公 示, 向 所 有 投 标 人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如 果 电 子 唱 标 报 价 与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报 价 不 一 致, 第 34 页, 共 98 页

以 电 子 唱 标 报 价 为 准 7 如 果 电 子 唱 标 的 开 标 一 览 表 上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不 一 致 时, 投 标 人 必 须 当 场 提 出, 招 标 采 购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纸 质 的 唱 标 文 件, 在 监 督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核 实 纸 质 唱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并 重 新 唱 读 如 果 纸 质 唱 标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与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报 价 不 一 致, 将 视 为 报 价 方 案 不 唯 一 确 定, 该 项 目 评 委 会 将 在 符 合 性 审 查 中 不 予 通 过, 该 投 标 人 在 本 次 投 标 将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8 若 因 交 易 平 台 出 现 故 障 时, 招 标 采 购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备 用 的 纸 质 的 唱 标 文 件 和 视 情 况 需 要 当 众 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内 容 进 行 手 工 开 标 开 标 时 可 以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见 证,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9 未 宣 读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内 容, 评 标 时 不 予 承 认 10 开 标 一 览 表 由 记 录 人 唱 标 人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被 授 权 人 ) 和 有 关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参 加 开 标 会 是 投 标 人 的 权 利,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视 同 其 放 弃 了 这 项 权 利 和 依 法 有 关 的 权 利, 并 认 可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合 同 履 约 11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电 子 唱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视 为 撤 回 其 投 标, 放 弃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部 分 电 子 唱 标 未 解 密 的, 其 他 电 子 唱 标 的 开 标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招 标 文 件 中 已 明 确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失 败 的 补 救 方 案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否 则 视 为 撤 回 其 投 标, 放 弃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12 若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原 件 备 查 验 证, 开 标 会 议 上 主 持 人 将 明 确 告 知 投 标 人, 已 经 递 交 了 原 件 验 证 清 单 的 投 标 人 在 指 定 区 域 等 待 评 委 会 验 证 原 件, 评 委 会 验 证 原 件 之 后 供 应 商 可 以 离 开 指 定 区 域 13 若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样 品 验 证, 开 标 会 议 上 主 持 人 将 明 确 告 知 投 标 人, 已 经 递 交 了 样 品 验 证 清 单 的 投 标 人 在 指 定 区 域 等 待, 评 委 会 验 证 样 品 后 供 应 商 可 以 离 开 指 定 区 域 ( 二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评 标 方 法 第 35 页, 共 98 页

1 评 标 由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 技 术 经 济 等 ) 方 面 的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采 购 人 代 表 人 数 专 家 人 数 及 专 业 构 成 按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依 法 从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其 中 专 家 人 数 不 少 于 评 委 会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评 委 会 将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推 荐 评 审 结 果 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和 商 务 评 议 技 术 评 议 价 格 评 议 评 审 专 家 依 据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比 较 和 评 价 3 本 次 评 标 具 体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见 本 章 第 十 4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需 要 共 同 认 定 的 事 项 存 在 争 议 的, 评 审 委 员 会 主 任 应 当 组 织 评 审 成 员 讨 论,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做 出 结 论 持 不 同 意 见 的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在 评 审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否 则 视 为 同 意 5.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义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6 评 标 委 员 会 分 阶 段 进 行 评 标 (1) 第 一 阶 段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审 查 ( 含 号 条 款 ),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才 进 入 后 续 评 审,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为 无 效 投 标, 不 进 入 后 续 评 审, 不 进 行 打 分 ;(2) 第 二 阶 段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审 细 则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及 技 术 价 格 进 行 评 议 7 若 招 标 文 件 有 要 求 原 件 备 查 验 证 或 样 品 验 证, 评 委 会 首 先 验 证 原 件 或 样 品 (1) 原 件 备 查 验 证 审 核 方 法 : 若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提 交 原 件 以 佐 证 投 标 文 件, 如 同 类 业 绩 客 户 验 收 报 告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聘 用 合 同 书 产 品 检 测 报 告 等 资 料 复 印 件, 评 委 会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递 交 原 件 审 核 验 证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评 委 会 提 交 原 件, 否 则, 将 有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人 对 应 评 审 因 素 的 评 审 得 分 第 36 页, 共 98 页

(2) 样 品 验 证 审 核 方 法 : 若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提 交 样 品 以 验 证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情 况, 评 委 会 对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样 品 验 证 审 核, 评 委 会 对 没 有 提 供 样 品 的 投 标 人 将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约 定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审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1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包 括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资 格 性 审 查 包 括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供 应 商 是 否 满 足 资 格 要 求 ; 符 合 性 审 查, 包 括 是 否 完 整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有 效 是 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等 只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才 能 进 行 后 续 的 比 较 与 评 价, 否 则 将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2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3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相 符 没 有 实 质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只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文 件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内 容 的 除 外,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依 据 外 部 佐 证 的 除 外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4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5 在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过 程 中, 投 标 不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表 一 : 第 37 页, 共 98 页

6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过 程 中, 对 初 步 被 认 定 为 初 审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者 应 实 行 及 时 告 知,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采 购 人 代 表 将 集 体 意 见 现 场 及 时 告 知 投 标 当 事 人, 以 让 其 核 证 澄 清 事 实 7 投 标 报 价 比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采 购 预 算 价 低 40%( 含 40%) 以 上 的, 需 要 提 供 该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的 成 本 清 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报 价 比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采 购 预 算 价 低 40%( 含 40%) 以 上 且 没 有 提 供 成 本 清 单 的 投 标 人 视 为 不 符 合 上 述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审 查 所 列 的 对 应 的 情 形 经 该 项 目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报 价 的 成 本 清 单 评 定, 认 为 投 标 报 价 与 市 场 报 价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且 投 标 人 对 履 约 能 力 方 面 无 合 理 说 明 的, 将 视 为 不 符 合 上 述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审 查 所 列 的 对 应 的 情 形 该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报 价 提 出 特 别 要 求 的 除 外 8 投 标 人 对 履 约 能 力 方 面 出 具 合 理 说 明 的 材 料, 一 般 包 括 但 是 不 限 于 声 明 材 料 满 足 招 标 要 求 进 行 履 约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9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无 效 投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的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审 查 不 通 过, 不 进 入 下 一 步 评 审, 不 得 参 与 技 术 商 务 和 价 格 的 评 审 10 有 效 投 标 人 家 数 计 算 规 则 : (1) 若 货 物 类 的 采 购 项 目,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审 查 中,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的 产 品 只 能 由 一 家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如 果 有 多 家 供 应 商 参 加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产 品 投 标 的, 作 为 一 个 供 应 商 计 算 ; (2) 多 家 投 标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如 其 中 两 家 或 两 家 以 上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相 互 之 间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且 达 到 控 股 的, 同 时 提 供 的 是 同 一 品 牌 产 品 的, 应 当 按 一 个 供 应 商 认 定 评 审 时, 取 其 中 通 过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审 查 后 的 报 价 最 低 一 家 为 有 效 供 应 商 ; 当 报 价 相 同 时, 则 以 技 术 标 最 优 一 家 为 有 效 供 应 商 ; 均 相 同 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集 体 决 定 ; (3) 多 家 代 理 商 或 经 销 商 参 加 投 标, 如 其 中 两 家 或 两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存 在 分 级 代 理 或 代 销 关 系, 且 提 供 的 是 其 所 代 理 品 牌 产 品 的, 评 审 时, 按 上 述 规 定 确 定 其 中 一 家 为 有 效 供 应 商 ; 第 38 页, 共 98 页

(4) 同 一 家 原 生 产 厂 商 授 权 多 家 代 理 商 参 加 投 标 的, 评 审 时, 按 上 述 规 定 确 定 其 中 一 家 为 有 效 供 应 商 ( 四 ) 对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投 标 的 扶 持 1 投 标 供 应 商 声 明 自 己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投 标 且 投 标 主 要 产 品 中 有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时, 投 标 报 价 将 给 予 C1 的 价 格 折 扣 扣 除 (C1 的 取 值 为 8%),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即 : 评 标 价 =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报 价 C1 2 若 该 项 目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时, 该 联 合 体 至 少 有 一 方 声 明 自 己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该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主 要 产 品 中 有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时, 投 标 报 价 将 给 予 C1 的 价 格 折 扣 扣 除 (C1 的 取 值 为 2%),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即 : 评 标 价 =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报 价 C1 3 主 要 产 品 范 围 将 由 该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注 明, 如 果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产 品 为 该 项 目 的 主 要 产 品 且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该 产 品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证 明 文 件 材 料, 否 则 评 标 时 将 不 被 认 定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从 而 导 致 该 投 标 人 不 会 被 给 予 C1 的 价 格 折 扣 扣 除 4 通 常 情 况 下,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以 上 C1 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该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五 )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 评 标 期 间,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签 字 )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但 不 得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的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2 投 标 文 件 中 得 分 扣 分 条 款 及 其 他 条 款 对 投 标 描 述 和 证 明 材 料 不 一 致 的,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中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但 在 个 别 第 39 页, 共 98 页

地 方 存 在 漏 项 或 者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 据 等 情 况 的 细 微 偏 差, 并 且 补 正 细 微 偏 差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并 可 以 按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内 容 为 准 进 行 评 审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影 响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响 应 内 容 3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六 ) 投 标 的 评 价 1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 七 ) 定 标 1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存 在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应 当 停 止 评 审 并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说 明 情 况 2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3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评 审 报 告 上 签 字, 对 自 己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评 审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否 则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4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的 法 定 时 间 内,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也 可 以 事 先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5 中 标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中 标 供 应 商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6 不 在 中 标 名 单 之 列 的 投 标 人 即 为 落 标 人, 交 易 中 心 不 再 以 其 它 方 式 另 行 通 知 7 中 标 供 应 商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或 放 弃 中 标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备 选 人 为 中 标 供 应 商 或 者 重 新 招 标 中 标 供 应 商 无 故 放 弃 中 标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8 除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采 购 人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第 40 页, 共 98 页

不 会 以 任 何 理 由 组 织 重 新 评 审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情 形 对 该 项 目 重 新 评 审 将 按 规 定 进 行 9 凡 发 现 中 标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将 移 交 涉 采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1)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的 ; (2)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 (3)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交 易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恶 意 串 通 的 ; (4) 向 采 购 人 交 易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5) 在 招 标 采 购 过 程 中 与 采 购 人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的 ; (6)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 (7)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8)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9)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10)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转 包 ; (11) 提 供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 (12)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13)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招 标 采 购 机 构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情 形 的 ( 八 ) 评 标 注 意 事 项 1 除 评 委 会 主 动 要 求 询 标 外, 从 开 标 后 至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期 间, 任 何 投 标 人 均 不 得 就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问 题 与 评 标 委 员 会 联 系 2 为 保 证 采 购 活 动 的 公 正 性, 除 本 须 知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的 规 定 外, 在 开 标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私 下 交 换 意 见 在 招 标 工 作 结 束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参 与 评 标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泄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六 合 同 的 订 立 履 行 和 备 案 第 41 页, 共 98 页

1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该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已 经 要 求 中 标 供 应 商 提 前 签 订 合 同 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但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2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备 案 3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4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备 案 七 公 告 1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按 规 定 应 当 发 布 的 所 有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2 中 标 公 告 将 按 规 定 公 布 包 括 采 购 人 和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项 目 名 称 和 项 目 编 号, 中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和 中 标 金 额, 主 要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标 的 的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单 价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按 规 定 公 布 评 审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等 相 关 材 料 ( 包 括 : 各 投 标 人 技 术 商 务 价 格 的 综 合 总 分 及 排 序 等 ) 3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按 规 定 公 告, 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除 外 八 质 疑 第 42 页, 共 98 页

1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告 知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配 合 采 购 人 或 者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 的 询 问 和 质 疑 2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事 项 可 能 影 响 中 标 成 交 结 果 的, 采 购 人 应 当 暂 停 签 订 合 同, 已 经 签 订 合 同 的, 应 当 中 止 履 行 合 同 3 交 易 平 台 发 布 采 购 活 动 暂 停 公 告, 仅 会 停 止 该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同 时, 将 会 向 已 经 报 名 的 供 应 商 发 送 手 机 短 信 进 行 提 醒, 该 短 信 仅 为 温 馨 提 示, 以 投 标 人 在 交 易 平 台 上 进 行 网 上 操 作 为 准 4 质 疑 人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交 易 中 心 提 出 质 疑, 逾 期 质 疑 无 效 5 提 出 质 疑 期 限 的 计 算,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自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在 交 易 平 台 递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询 价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自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3) 对 中 标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自 中 标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6 质 疑 人 提 起 质 疑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质 疑 人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采 购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 (2) 在 质 疑 有 效 期 限 内 提 起 质 疑 ; (3) 属 于 交 易 中 心 受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 (4) 同 一 质 疑 事 项 未 经 交 易 中 心 处 理 ; (5) 质 疑 经 办 人 必 须 是 在 交 易 平 台 已 经 登 记 的 投 标 人 授 权 的 交 易 员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 (6)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7 质 疑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并 现 场 递 交 质 疑 书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书 一 式 五 份, 质 疑 人 必 须 签 署 送 达 日 期 姓 名 等 信 息, 质 疑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第 43 页, 共 98 页

(1) 质 疑 人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等 ; (2) 被 质 疑 人 及 与 质 疑 事 项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自 然 人 姓 名 其 他 组 织 的 名 称 ; (3) 所 质 疑 采 购 项 目 的 名 称 和 采 购 编 号 ; (4) 质 疑 的 具 体 事 项 事 实 依 据 和 依 据 的 来 源 正 当 合 法 ; (5) 质 疑 所 依 据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名 称 及 具 体 条 款 ; (6) 有 效 联 系 人 联 系 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 ; (7) 提 起 质 疑 的 日 期 ; (8)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8 提 交 质 疑 的 质 疑 人 经 办 人 必 须 是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如 果 由 该 质 疑 人 已 经 在 交 易 平 台 上 登 记 备 案 的 交 易 员 办 理 时, 应 当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特 别 授 权, 载 明 授 权 的 具 体 权 限 和 事 项 9 交 易 中 心 有 权 将 质 疑 函 转 发 质 疑 事 项 各 关 联 方, 请 其 作 出 解 释 说 明 质 疑 人 捏 造 事 实 伪 造 材 料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的, 采 购 人 或 交 易 中 心 应 当 予 以 驳 回, 并 将 其 不 良 行 为 报 告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10 被 质 疑 人 必 须 配 合 质 疑 处 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澄 清 质 疑 将 视 为 放 弃 申 辨 权 利 11 必 要 时, 招 标 采 购 机 构 组 织 质 疑 人 和 被 质 疑 人 当 面 进 行 澄 清 质 证, 质 疑 人 拒 绝 参 加 澄 清 质 证 的 会 议, 视 为 质 疑 人 放 弃 质 疑 权 利 ; 被 质 疑 人 拒 绝 参 加 澄 清 质 证 的 会 议, 视 为 被 质 疑 人 认 可 质 疑 事 项 12 质 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无 效 质 疑 书, 采 购 人 或 交 易 中 心 不 予 受 理, 并 向 质 疑 人 发 出 质 疑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 (1) 未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提 出 质 疑 的 ; (2) 质 疑 人 拒 绝 参 加 澄 清 质 证 的 会 议 的 ; (3) 质 疑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的 ; (4) 质 疑 书 未 按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的 ; (5) 质 疑 书 未 提 供 有 效 联 系 人 或 联 系 方 式 的 ; (6) 质 疑 内 容 缺 乏 有 效 事 实 依 据 依 据 的 来 源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 第 44 页, 共 9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