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ith, Coase, and Economic Growth De-Xing Guan September 2010 這 篇 文 章 是 大 學 部 經 濟 成 長 這 門 課 的 講 義 同 學 們 看 到 標 題 可 能 會 想 : Adam Smith 和 Ronald Coase 好 像 跟 經 濟 成 長 沒 有 什 麼 關 係, 如 果 把 他 們 改 成 Robert Solow 和 Paul Romer 可 能 會 好 點! 其 實 也 沒 錯, 因 為 一 般 教 科 書 在 講 到 經 濟 成 長 和 發 展 時 一 定 會 提 到 Solow/Romer, 但 大 概 不 會 提 到 Smith, 更 不 用 說 Coase 了! 少 提 Smith 是 因 為 年 代 實 在 太 久 遠 了, 最 多 是 引 經 據 典 時 才 會 用 到, 而 Coase 不 是 應 該 在 個 經 才 會 出 現 嗎? 與 總 經 何 干? 如 果 你 有 這 一 連 串 的 問 號, 代 表 你 經 濟 學 其 實 學 得 還 不 錯, 但 這 不 一 定 是 好 事, 因 為 你 可 能 不 太 容 易 接 受 以 下 的 故 事, 一 些 和 你 在 課 本 上 看 到 有 點 不 一 樣 的 另 類 故 事! 經 濟 分 析 的 基 礎 : 十 二 章 經 正 統 的 成 長 理 論 會 告 訴 我 們 國 家 的 貧 富 差 距 和 以 下 因 素 有 關 : 資 本 累 積 ( 包 括 人 力 資 本 ), R&D, 歷 史 因 素, 以 及 政 府 政 策 等, 這 些 都 沒 錯 ; 而 有 的 學 者 還 會 強 調 文 化 或 宗 教 因 素, 譬 如 清 教 倫 理 或 是 儒 家 文 化 之 類 的, 這 些 當 然 也 都 有 他 的 道 理 但 至 少 對 我 而 言, 這 些 解 釋 都 不 如 Smith 說 得 清 楚, 而 如 果 你 再 加 上 後 來 Coase 提 出 的 交 易 成 本 (transaction cost) 這 個 被 大 多 數 經 濟 學 家 忽 略 的 重 要 概 念, 1 你 會 發 現 這 個 Smith/Coase 合 體 的 經 濟 解 釋 能 力 真 是 威 力 無 窮 啊! 我 唸 大 四 的 時 候 曾 經 花 了 一 學 期 的 時 間 去 讀 Paul Samuelson 由 他 哈 佛 博 士 論 文 改 寫 而 成 的 經 濟 分 析 的 基 礎 (Foundations of Economic Analysis) 這 本 書, 當 時 功 力 不 夠, 勉 強 撐 完 了 前 幾 章 就 讀 不 下 去 了, 但 心 裡 想 的 卻 是 : 我 已 經 掌 握 了 一 些 經 濟 分 析 的 基 礎, 不 免 開 始 自 我 感 覺 良 好 起 來 但 十 多 年 後, 我 逐 漸 了 解 這 本 書 其 實 是 經 濟 分 析 的 數 學 基 礎, 它 結 合 了 物 理 學 以 及 經 濟 學 中 Walras, Marshall 等 學 者 均 衡 的 概 念, 是 本 傑 作 沒 錯, 但 可 惜 對 純 粹 經 濟 推 理 少 有 著 墨, 所 以 並 不 是 真 正 的 經 濟 分 析 的 基 礎, 只 是 我 當 時 不 明 白 這 個 基 礎 居 然 要 回 到 1776 年 去! 1 不 過 Smith 顯 然 已 有 交 易 成 本 的 概 念, 我 們 稍 後 會 做 說 明 這 概 念 固 然 是 Coase 在 1937 年 正 式 提 出, 但 他 當 時 是 用 marketing cost, 也 就 是 使 用 市 場 的 成 本 (1960 又 改 成 the cost of market transactions ) transaction cost 由 誰 所 創 已 不 可 考, 但 張 五 常 在 佃 農 理 論 (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 1969) 一 書 中 就 已 使 用, 而 這 個 名 詞 是 透 過 去 年 諾 貝 爾 經 濟 學 獎 得 主 Oliver Williamson 的 大 力 推 廣, 才 逐 漸 為 世 人 所 知 1
我 想 每 個 同 學 都 知 道 Smith 最 重 要 的 作 品 就 是 國 富 論, 而 Coase 最 主 要 的 貢 獻 是 由 兩 個 系 列 共 六 篇 文 章 組 成, 我 分 別 稱 之 為 廠 商 本 質 和 社 會 成 本 的 三 部 曲 2 當 然, 國 富 論 卷 帙 浩 繁, 雖 然 我 逐 字 逐 頁 讀 了 兩 遍, 但 我 相 信 絕 大 多 數 的 同 學 並 沒 有 真 的 讀 過, 因 此 若 要 介 紹 各 位 去 讀, 勢 必 要 找 出 最 基 本 的 章 節 才 行, 這 樣 或 許 有 興 趣 的 同 學 可 以 不 用 花 太 多 的 時 間, 就 可 以 了 解 這 本 曠 世 鉅 作 的 基 本 概 念 已 故 的 著 名 經 濟 學 家 Joan Robinson 曾 被 人 問 說 為 什 麼 要 學 經 濟 學, 她 的 答 案 很 妙 : 這 樣 才 不 會 被 經 濟 學 家 矇 騙! 現 在 的 經 濟 學 家 對 國 富 論 的 解 釋 其 實 很 多 是 有 問 題 的, 我 想 經 濟 學 誤 入 歧 途 和 此 息 息 相 關, 所 以 愈 多 的 人 愈 了 解 國 富 論 真 正 在 說 什 麼, 經 濟 政 策 制 定 和 經 濟 議 題 討 論 的 品 質 必 會 隨 之 提 升, 而 錯 誤 的 觀 念 也 終 將 被 多 數 擁 有 正 確 經 濟 學 知 識 的 人 們 所 揚 棄! 那 麼 國 富 論 最 小 的 精 華 版 是 哪 些 章 節 呢? 我 認 為 是 : Bk. I, Ch. I, II, III, VI, VII, XI 等 六 章 當 然, 其 它 章 節 不 是 不 重 要, 而 是 這 六 章 涵 蓋 了 最 基 本 的 概 念, 讀 懂 了, 剩 下 的 章 節 自 會 豁 然 開 朗, 水 到 渠 成! 這 六 章 加 上 Coase 的 六 篇 論 文 就 構 成 了 我 所 謂 的 經 濟 分 析 的 基 礎 : 十 二 章 經! 經 濟 學 誤 入 歧 途 : Walras 的 無 心 之 過 國 富 論 在 1776 年 問 世 後 在 當 時 的 確 博 得 許 多 掌 聲, 但 到 了 十 九 世 紀, 情 況 漸 有 不 同 拿 破 崙 戰 爭 和 工 業 革 命 後 產 生 的 許 多 經 濟 問 題, 都 使 得 國 富 論 備 受 爭 議, 不 過 當 時 Smith 最 主 要 的 傳 人 David Ricardo 還 能 克 紹 箕 裘, 使 絃 歌 不 輟 但 隨 著 Ricardo 的 好 友 Thomas Malthus 對 Say s Law 開 了 第 一 槍 之 後, 古 典 經 濟 學 就 一 直 遭 遇 許 多 挑 戰, 包 括 Karl Marx, John Maynard Keynes 等 都 是 著 名 的 異 議 者 囿 於 本 文 篇 幅, 這 些 就 暫 且 略 過 不 述 不 過 儘 管 如 此, 大 多 數 沒 有 異 議 的 經 濟 學 家 其 實 都 只 在 做 一 件 事, 那 就 是 如 何 將 國 富 論 中 那 隻 看 不 見 的 手 (invisible hand) 模 型 化! 這 個 工 作 到 了 1874 年, 由 法 國 經 濟 學 家 Leon Walras 初 步 完 成, 這 就 是 同 學 們 熟 知 的 一 般 均 衡 模 型 但 非 常 可 惜 的 是, 這 個 頗 為 複 雜 的 數 學 架 構 卻 有 一 個 非 常 嚴 重 的 缺 失 : 它 假 設 市 場 就 在 那 兒, 是 自 動 出 現 的, 而 價 格 的 決 定 不 需 要 任 何 成 本! 這 也 就 難 怪 Walras 常 用 拍 賣 (auction) 市 場 作 為 例 子 來 說 明 他 的 理 論, 因 為 拍 賣 市 場 可 能 是 真 實 世 界 中 最 接 近 決 定 價 格 不 需 要 成 本 這 個 假 設 的 市 場! 這 是 因 為 拍 賣 市 場 都 是 集 中 (centralized) 交 易, 因 此 不 像 一 般 市 場 多 是 分 散 (decentralized) 交 易 來 得 耗 費 成 本 但 即 使 2 我 所 謂 的 廠 商 本 質 三 部 曲 是 指 : The Nature of the Firm (http://web.ntpu.edu.tw/~guan/courses/coase37.pdf), The Marginal Cost Controversy (http://web.ntpu.edu.tw/~guan/courses/coase46.pdf), 和 Durability and Monopoly (http://web.ntpu.edu.tw/~guan/courses/coase72.pdf) 等 三 篇 文 章, 主 要 是 探 討 廠 商 和 市 場 的 關 係 社 會 成 本 三 部 曲 是 :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http://web.ntpu.edu.tw/~guan/courses/coase59.pdf),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http://web.ntpu.edu.tw/~guan/courses/coase60.pdf), 和 Blackmail (http://web.ntpu.edu.tw/~guan/courses/coase88.pdf) 等 三 篇 文 章, 主 要 是 探 討 法 律 和 市 場 的 關 係 2
是 拍 賣 市 場 的 運 作, 在 真 實 社 會 中 也 不 是 全 無 成 本, 更 遑 論 其 它 分 散 交 易 的 市 場 更 需 要 許 多 批 發, 零 售 等 物 流 業 廠 商 居 中 連 線, 這 樣 才 能 把 上 游 的 生 產 者 和 下 游 的 消 費 者 串 聯 起 來, 形 成 一 個 個 我 們 在 真 實 社 會 可 以 觀 察 到 的 市 場! 所 以 誰 說 市 場 的 運 作 沒 有 成 本 呢? 但 Walras 的 理 論 假 設 沒 有, 這 就 為 經 濟 學 惹 來 大 麻 煩 了, 從 此 使 經 濟 學 誤 入 歧 途 : 經 濟 學 對 實 際 現 象 的 解 釋 能 力 大 為 降 低, 因 為 他 描 述 的 沒 有 交 易 成 本 的 世 界 在 真 實 社 會 是 不 存 在 的! Walras 在 瑞 士 洛 桑 大 學 退 休 後, 其 職 缺 由 義 大 利 經 濟 學 家 Vilfredo Pareto 接 任, 他 對 哲 學 和 統 計 也 有 貢 獻, 可 謂 多 才 多 藝, 他 在 1906 年 提 出 的 效 率 定 義 ( 即 所 謂 的 Pareto optimum, P.O.) 至 今 仍 被 奉 為 圭 臬 然 而, 整 個 將 看 不 見 的 手 模 型 化 的 工 作 要 到 1954 年 才 算 大 功 告 成, 該 年 Kenneth Arrow 和 Gerard Debreu 合 寫 了 一 篇 論 文, 用 了 頗 為 艱 深 的 數 學 證 明 完 全 競 爭 均 衡 (competitive equilibrium, C.E.) 存 在, 而 在 三 年 前 的 1951 年, 這 兩 位 當 時 還 互 不 相 識 的 經 濟 學 家, 分 別 獨 立 證 明 了 C.E. = P.O. ( 若 給 定 所 得 分 配 的 話 ) 這 個 所 謂 的 福 利 定 理 (welfare theorems) 弔 詭 的 是, 從 1776 到 1954, 花 了 眾 多 一 流 智 力, 投 注 心 血 將 近 兩 百 年 的 證 明 大 業 竟 然 是 個 假 議 題! 此 話 怎 說? 難 到 證 明 有 誤? 非 也, 畢 竟 Walras/Pareto/Arrow/Debreu 眾 家 大 師 的 數 學 功 力 都 非 同 小 可, 不 可 能 同 時 錯 吧! 所 以 錯 的 不 是 推 論, 而 是 問 錯 了 問 題, 因 為 這 整 個 證 明 大 業 是 要 證 明 看 不 見 的 手 所 代 表 的 完 全 競 爭 均 衡 價 格 存 在, 而 且 在 此 價 格 指 引 下 可 以 產 生 最 高 的 效 率, 所 以 自 由 放 任 (laissez-faire) 的 市 場 是 資 源 配 置 最 好 的 選 擇 可 惜 這 個 問 題 問 錯 了, 錯 誤 的 問 題 自 然 無 法 得 到 正 確 的 答 案! 那 麼 問 題 錯 在 哪 裡 呢? 如 果 我 們 將 十 二 章 經 好 好 讀 過 幾 遍, 我 們 會 發 現 : (1) 國 富 論 從 未 主 張 自 由 放 任, 那 是 重 農 學 派 (Physiocrats) 說 的, 不 是 Smith, (2) 看 不 見 的 手 不 一 定 是 指 價 格 機 能, 它 也 不 是 國 富 論 的 重 點, 3 (3) 國 富 論 中 價 格 的 決 定 需 要 交 易 成 本, 因 而 決 定 的 價 格 絕 不 是 完 全 競 爭 價 格, 因 為 完 全 競 爭 市 場 是 假 設 沒 有 交 易 成 本 的 Walras 誤 以 為 Smith 是 在 講 自 由 放 任, 因 此 他 就 在 理 論 上 設 計 了 一 個 最 自 由 放 任 的 想 像 市 場 : 完 全 競 爭 市 場, 作 為 他 理 論 的 出 發 點 和 論 述 平 台 4 但 Smith 並 不 認 為 使 用 市 場 是 不 需 要 成 本 的, 5 他 也 不 認 為 完 全 自 由 3 Smith 對 重 要 的 概 念 會 一 再 重 複, 他 還 在 國 富 論 中 對 讀 者 抱 歉 說 他 寫 得 太 囉 唆, 就 怕 不 反 覆 強 調, 讀 者 會 誤 解 他 的 意 思 ( 參 見 Bk. I, Ch. IV), 而 看 不 見 的 手 只 在 國 富 論 中 出 現 一 次 而 已 ( 在 Bk. IV, Ch. II), 實 在 很 難 令 人 相 信 這 會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概 念 在 描 述 這 隻 手 時, Smith 其 實 是 說 出 口 商 在 追 求 自 己 利 益 最 大 時, 恰 好 同 時 促 進 了 整 個 國 家 的 產 出, 此 時 這 些 商 人 好 像 冥 冥 中 被 一 隻 看 不 見 的 手 牽 引, 使 其 私 利 和 公 益 一 致 當 然, 價 格 是 一 個 解 釋, 但 自 利 心 也 未 嘗 不 可, 而 事 實 上 任 何 一 個 因 素 都 有 可 能, 因 為 Smith 並 未 說 明 這 隻 手 究 竟 是 什 麼! 4 Walras 的 架 構 隱 含 了 後 來 才 被 Frank Knight 提 出 的 有 關 完 全 競 爭 的 假 設 (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 1921, Ch. III), 包 括 自 由 進 出, 商 品 同 質, 資 訊 完 全 等, 而 這 些 都 是 在 交 易 成 本 為 零 時 才 會 成 立 的 假 設 5 譬 如 他 說 : When the price of any commodity is neither more nor less than what is sufficient to pay the rent of the land, the wages of the labour, and the profits of the stock employed in raising, preparing, and bringing it to market, according to their natural rates, the commodity is then sold for what may be called its natural price. The commodity is then sold precisely for what it is worth, or for what it really costs the person who brings it to market (Bk. I, Ch. VII) 在 這 段 文 字 中, Smith 認 為 價 格 包 含 了 bringing it to market 的 成 本, 這 顯 然 就 是 使 用 市 場 的 成 本 ( 譬 如 批 發 和 零 售 的 成 本 ), 也 就 是 一 種 交 易 成 本 3
是 最 好 的, 他 反 而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要 小 心 聆 聽 商 人 的 建 言, 因 為 商 人 的 利 益 不 一 定 是 和 公 益 一 致 的, 有 時 甚 至 相 反, 造 成 公 害, 此 時 反 而 應 該 管 制 6 說 到 這 裡, 把 課 本 讀 得 愈 熟 的 同 學 可 能 愈 頭 痛 了, 因 為 他 會 覺 得 : 到 底 要 聽 誰 的 啊? 難 到 我 們 之 前 學 的 都 錯 了 嗎? 我 相 信 有 這 樣 想 法 的 同 學 應 該 不 少, 但 我 必 須 說 : Walras 的 完 全 競 爭 模 型 的 邏 輯 是 對 的, 如 果 你 接 受 他 的 假 設 的 話! 但 因 為 沒 有 交 易 成 本 等 於 假 設 生 產 者 和 消 費 者 中 間 的 批 發 和 零 售 商 全 都 消 失, 因 為 不 需 要, 生 產 者 和 消 費 者 可 直 接 面 對 面 集 中 交 易,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市 場 事 實 上 會 頓 時 萎 縮, 因 為 實 際 社 會 不 可 能 都 是 集 中 交 易, 於 是 許 多 市 場 會 消 失, 經 濟 會 回 到 物 物 交 易 甚 至 自 給 自 足 的 原 始 狀 態, 這 樣 的 資 源 配 置 不 要 說 是 P.O. 了, 而 是 根 本 沒 有 什 麼 資 源 可 配 置! 模 型 如 果 只 是 數 學 嚴 謹, 但 經 濟 假 設 卻 和 實 際 社 會 嚴 重 脫 節, 這 樣 的 模 型 注 定 會 失 去 其 解 釋 世 事 的 能 力 的! 7 Smith 和 Coase 的 基 本 邏 輯 國 富 論 是 一 本 不 世 出 的 巨 著, 體 系 博 大 精 深, 包 羅 萬 象, 至 少 得 讀 個 一 兩 遍 才 能 真 的 了 解 書 中 的 深 刻 涵 義 但 畢 竟 一 個 人 縱 其 天 才, 極 力 想 像, 也 無 法 面 面 俱 到, 而 國 富 論 中 一 些 有 提 到 但 沒 有 說 清 楚 的 部 份, 尤 其 是 使 用 市 場 需 要 成 本 的 概 念, 則 要 到 1937 年 才 由 Coase 重 新 闡 釋, 但 後 者 又 花 了 超 過 五 十 年, 直 到 1988 年 社 會 成 本 三 部 曲 整 個 完 成 後 才 算 暫 時 告 一 段 落 漫 長 的 等 待 是 值 得 的, 因 為 Walras 搞 錯 的 問 題 終 於 被 Coase 發 現 了, 將 近 兩 百 年 的 數 學 證 明 大 業 不 能 說 是 虛 耗, 畢 竟 我 們 從 這 個 過 程 中 還 是 累 積 了 不 少 知 識, 但 不 可 諱 言 的 是 路 走 岔 了, 而 這 機 會 成 本 實 在 是 太 大 了! 次 貸 風 暴 正 反 應 了 市 場 運 作 可 能 產 生 的 巨 額 交 易 成 本, 如 果 我 們 想 要 解 釋 風 暴 的 前 因 後 果, Walras 的 體 系 顯 然 是 無 能 為 力 的 透 過 Coase 重 新 揭 示 交 易 成 本 的 重 要, 讓 我 們 可 以 回 到 國 富 論 的 正 確 架 構, 去 探 討 真 正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會 發 生 的 問 題,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經 濟 學 才 將 要 開 始 重 6 譬 如 他 說 : The interest of the dealers is always in some respects different from, and even opposite to, that of the public. To widen the market and to narrow the competition, is always the interest of the dealers. To widen the market may frequently be agreeable enough to the interest of the public; but to narrow the competition must always be against it The proposal of any new law or regulation of commerce which comes from this order, ought always to be listened to with great precaution, and ought never to be adopted till after having been long and carefully examined, not only with the most scrupulous, but with the most suspicious attention. (Bk. I, Ch. XI) 由 這 段 敘 述 中 可 以 看 出 Smith 並 不 認 為 私 利 和 公 益 一 定 是 一 致 的, 個 人 的 自 由 不 可 能 毫 無 節 制, 為 所 欲 為 7 Milton Friedman 著 名 的 方 法 論 在 這 裡 幫 了 一 個 倒 忙! 他 認 為 模 型 的 假 設 合 不 合 乎 事 實 不 重 要, 只 要 預 測 能 力 好 就 是 一 個 好 模 型 ( 類 似 鄧 小 平 曾 說 的 : 管 它 黑 貓 白 貓, 能 抓 到 老 鼠 的 就 是 好 貓 ) 顯 然 這 是 從 自 然 科 學 移 過 來 的 方 法 論, 可 惜 這 對 自 然 科 學 或 許 正 確, 對 社 會 科 學 卻 是 錯 了! 我 的 理 由 是 : 自 然 科 學 有 許 多 現 象 是 客 觀 存 在 而 且 可 以 重 複 試 驗 的, 但 經 濟 現 象 卻 是 受 人 們 主 觀 影 響, 而 且 同 樣 的 一 件 事 情 不 可 能 發 生 第 二 次! 自 然 科 學 的 結 果 相 對 而 言 比 較 單 純 固 定, 因 此 可 以 做 許 多 大 膽 假 設, 只 要 能 解 釋 那 幾 個 規 律 的 結 果 即 可 ; 但 經 濟 現 象 千 變 萬 化, 又 受 主 觀 影 響, 此 時 若 再 容 許 更 多 大 膽 假 設, 那 麼 可 能 的 結 果 將 會 以 千 萬 計, 最 後 變 成 永 無 止 境 的 爭 論, 很 難 達 到 共 識 因 此 為 了 減 少 達 到 共 識 的 成 本, 最 好 在 選 擇 假 設 上 以 盡 量 符 合 事 實 者 為 優 先, 這 樣 可 以 大 量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任 意 假 設, 因 而 提 高 經 濟 學 的 解 釋 能 力 Coase 是 我 知 道 的 第 一 個 對 Friedman 的 方 法 論 提 出 批 評 的 人, 請 參 見 他 的 Essays on Economics and Economist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 Ch. 2, 他 有 另 外 的 解 釋 4
新 出 發 問 對 了 問 題, 前 面 的 路 仍 然 漫 長, 但 至 少 不 再 是 一 條 岔 路, 對 有 志 研 究 經 濟 學 的 人 而 言, 這 或 許 也 是 一 件 值 得 慶 幸 的 事! 以 下 我 們 就 簡 單 說 明 這 個 經 過 Coase 深 化 後 的 Smith 進 階 版 究 竟 在 說 什 麼 國 富 論 的 書 名 已 經 告 訴 我 們 他 的 目 的 是 要 研 究 一 國 財 富 的 本 質 和 形 成 的 原 因, Smith 認 為 這 就 是 整 個 政 治 經 濟 原 理 要 探 討 的 重 點, 8 如 果 我 們 用 現 代 的 術 語 來 說, 其 實 這 就 是 經 濟 成 長 和 經 濟 發 展, 只 不 過 因 為 現 在 的 專 業 領 域 分 得 過 細, 所 以 現 在 的 經 濟 成 長 理 論 涵 蓋 的 範 圍 比 國 富 論 要 小 多 了, 但 二 者 相 同 之 處 是 都 在 討 論 一 國 所 得 或 財 富 形 成 和 增 長 的 原 因 和 過 程, 要 問 的 問 題 是 一 樣 的 那 麼 兩 百 多 年 前 這 個 問 題 的 答 案 是 什 麼 呢? 簡 單 來 說, Smith 的 基 本 邏 輯 如 下 : 9 市 場 交 易 資 本 分 工 (division of stock) 勞 動 分 工 (division of labor) 經 濟 成 長 所 以 貧 窮 的 國 家 一 定 是 在 前 面 的 三 個 環 節 中 至 少 有 一 項 出 了 問 題, 才 會 變 得 貧 困, 尤 其 是 第 一 項, 因 為 如 果 因 為 任 何 原 因 使 得 市 場 範 圍 無 法 擴 大 或 甚 至 縮 小, 那 麼 勞 動 和 資 本 的 分 工 就 會 停 頓 甚 至 萎 縮, 於 是 就 產 生 了 經 濟 停 滯 或 衰 退 台 灣 在 過 去 十 多 年 因 為 政 治 因 素 或 意 識 形 態 而 採 取 鎖 國 政 策 就 是 一 個 例 子, 當 然, 兩 岸 的 政 府 都 要 負 一 些 責 任, 但 無 論 如 何, 這 種 因 政 府 失 敗 而 產 生 的 市 場 失 敗, 通 常 對 經 濟 成 長 都 會 產 生 嚴 重 的 負 面 影 響 Smith 的 這 個 簡 單 邏 輯 是 以 市 場 交 易 為 出 發 點, 在 國 富 論 的 開 始 三 章 就 做 了 清 楚 的 說 明, 接 著 他 就 以 市 場 為 軸 心, 討 論 歐 洲, 尤 其 是 英 國, 如 何 從 農 業 社 會 轉 變 到 商 業 體 系 在 還 沒 討 論 到 商 業 體 系 時, 他 對 重 農 學 派 是 有 頗 多 讚 賞 的, 畢 竟 他 在 辭 去 教 授 頭 銜 去 法 國 遊 學 的 兩 年 多 期 間, 與 重 農 派 大 將 Francois Quesnay 過 從 甚 密, 因 此 想 法 受 到 許 多 影 響, 這 或 許 也 是 後 人 一 直 以 為 他 是 贊 同 重 農 學 派 自 由 放 任 主 張 的 原 因 之 一 ( 別 忘 了 Walras 是 法 國 人 ) 10 但 到 了 Bk. IV, Smith 話 鋒 一 轉, 開 始 討 論 為 何 商 業 是 一 個 比 農 業 進 步 的 經 濟 體 系, 這 和 此 書 開 頭 強 調 的 基 本 邏 輯 是 前 後 呼 應 的 : 有 了 市 場 擴 大 和 資 本 分 工, 才 會 產 生 更 細 的 勞 動 分 工, 然 後 才 會 產 生 更 多 的 產 出, 而 農 業 社 會 的 市 場 規 模 有 限 而 且 資 本 分 工 不 易, 這 些 8 國 富 論 並 不 是 Smith 一 開 始 取 的 書 名, 他 本 來 想 要 用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之 類 的 名 稱, 但 因 為 同 一 個 出 版 社 在 1767 年 已 經 用 這 個 書 名 幫 另 一 位 學 者 James Steuart 出 了 書, 因 此 他 才 改 用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 這 個 現 在 大 家 耳 熟 能 詳 的 名 字, 而 他 也 認 為 政 治 經 濟 原 理 和 國 富 論 是 一 樣 的 意 思 ( 參 見 Bk. IV, Ch. IX) 9 如 眾 所 周 知, 分 工 是 國 富 論 的 重 點, 但 其 實 除 了 勞 動 分 工 外, Smith 也 特 別 強 調 資 本 分 工 的 重 要, 而 且 他 認 為 資 本 分 工 可 促 使 勞 動 更 進 一 步 分 工 (subdivided, 參 見 Bk. II, Introduction), 但 兩 種 分 工 的 前 提 都 是 市 場 範 圍 的 擴 大 當 然, 勞 動 分 工 不 一 定 非 要 先 有 資 本 分 工 不 可 ( 亦 即 資 本 分 工 是 勞 動 分 工 的 充 分 但 非 必 要 條 件 ), 只 要 市 場 能 擴 大, 勞 動 分 工 就 會 產 生, 但 若 資 本 也 能 同 時 分 工, 那 就 會 進 一 步 刺 激 勞 動 再 做 更 細 的 分 工, 於 是 刺 激 經 濟 成 長 的 效 果 會 更 大 10 Quesnay 是 路 易 十 五 的 御 醫, 但 因 為 這 個 國 王 小 時 候 被 蘇 格 蘭 人 John Law 獻 策, 亂 印 鈔 票, 搞 得 國 家 財 政 幾 乎 破 產 ( 產 生 所 謂 的 Mississippi bubble, 這 可 能 是 歷 史 上 第 一 個 資 產 泡 沫 和 量 化 寬 鬆 的 實 例 ), 因 此 親 自 主 政 後 對 民 間 經 濟 的 控 制 趨 向 嚴 格, 而 Quesnay 總 認 為 商 業 是 買 空 賣 空, 不 是 真 實 生 產 的 行 為 ( 這 點 是 Smith 反 對 的, 他 認 為 商 業 有 生 產 價 值 ), 因 此 呼 籲 政 府 重 農, 而 且 不 要 對 農 業 作 任 何 管 制, 主 張 自 由 放 任 5
都 限 制 了 勞 動 分 工 的 細 密 度, 於 是 也 就 降 低 了 經 濟 成 長 的 速 度 最 後 Smith 討 論 了 許 多 政 府 不 當 干 預 市 場 的 例 子, 也 因 此 在 Bk. IV 的 最 後 他 說 明 了 政 府 該 做 的 三 件 事, 11 然 後 在 全 書 的 最 後 一 卷 (Bk. V), 又 花 了 百 頁 左 右 的 篇 幅 去 反 覆 論 證 他 對 政 府 在 經 濟 運 作 中 這 三 個 角 色 的 看 法 如 果 你 把 國 富 論 整 個 從 頭 到 尾 讀 完, 我 相 信 你 應 該 會 和 我 有 相 同 的 舒 暢 感 受 ( 除 了 眼 睛 疲 憊 之 外, 當 然 這 點 你 也 應 該 會 和 我 有 一 樣 的 感 覺 ), 因 為 就 像 讀 推 理 小 說 一 樣, 沒 有 數 學 和 統 計 模 型, 沒 有 奇 怪 的 假 設, 有 的 只 是 多 到 數 不 清 的 實 例 和 一 堆 歷 史 故 事, 以 及 首 尾 相 連, 一 氣 呵 成 的 嚴 謹 經 濟 邏 輯 如 果 有 人 告 訴 你 沒 有 數 學 統 計, 純 粹 敘 述 性 的 經 濟 文 章 是 不 嚴 謹 的, 那 就 請 他 去 讀 國 富 論 吧! 讀 到 這 兒, 可 能 有 同 學 會 問 : 國 富 論 體 系 博 大, 論 述 又 很 嚴 謹, 那 還 缺 什 麼 呢? 說 真 的, 我 也 不 完 全 清 楚! 但 至 少 我 知 道 一 件 事, 那 就 是 Smith 對 於 市 場 運 作 雖 已 做 了 詳 細 的 說 明, 但 隱 含 在 他 書 中 的 使 用 市 場 需 要 成 本 這 個 概 念, 他 並 沒 有 說 清 楚, 這 要 等 到 Coase 出 現, 才 一 語 道 破 這 個 藏 在 國 富 論 中 的 關 鍵 密 碼, 也 因 此 才 使 經 濟 學 有 機 會 從 Walras 的 岔 路 上 重 新 回 歸 正 途! 那 麼 Coase 究 竟 說 了 什 麼 呢? 簡 單 來 說, Coase 的 基 本 邏 輯 如 下 : 12 權 利 界 定 (delimitation of rights) 市 場 交 易 Coase 並 不 是 研 究 經 濟 成 長 的, 因 此 他 並 沒 有 討 論 任 何 和 國 民 所 得 有 關 的 總 體 經 濟 議 題, 然 而 他 的 邏 輯 卻 把 Smith 重 要 但 沒 說 清 楚 的 部 份 做 了 深 入 的 剖 析 他 把 國 富 論 的 邏 輯 再 向 更 基 礎 的 部 份 深 入 了 一 步, 但 現 在 看 來, 這 卻 是 非 常 大 的 一 步! Coase 認 為 市 場 交 易 的 前 提 是 要 有 清 楚 的 權 利 界 定, 若 權 利 界 定 不 清, 則 決 定 價 格 的 成 本 會 很 高, 這 會 使 得 市 場 運 作 的 成 本 上 升, 導 致 市 場 運 作 困 難 然 而 在 市 場 不 靈 光 的 情 況 下, 其 他 資 源 配 置 的 方 式 便 會 被 採 用, 譬 如 中 共 早 期 的 論 資 排 輩, 比 誰 鬍 子 長, 或 是 走 後 門, 玩 起 官 商 勾 結 的 把 戲, 又 或 是 政 府 集 中 分 配, 走 向 社 會 主 義 和 共 產 社 會 但 Coase 提 醒 我 們, 所 有 這 些 非 市 場 的 資 源 配 置 方 式 都 有 其 成 本 ( 也 是 一 種 交 易 成 本 ), 而 通 常 這 些 成 本 都 所 費 不 貲, 往 往 高 過 市 場 運 作 所 需 的 成 本, 這 也 就 是 為 何 共 產 社 會 總 是 生 產 效 率 不 彰 的 最 大 原 因 : 因 為 私 人 產 權 (private property right) 界 定 不 清, 使 市 場 交 易 嚴 重 受 阻 ( 因 市 場 交 易 11 According to the 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 the sovereign has only three duties to attend to first, the duty of protecting the society from violence and invasion of other independent societies; secondly, the duty of protecting, as far as possible, every member of the society from the injustice or oppression of every other member of it, or the duty of establishing an exact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thirdly, the duty of erecting and maintaining certain public works and certain public institutions which it can never be for the interest of any individual, or small number of individuals, to erect and maintain; because the profit could never repay the expence to any individual or small number of individuals, though it may frequently do much more than repay it to a great society. (Bk. IV, Ch. IX) 從 這 段 話 可 看 出 Smith 認 為 制 度 對 經 濟 運 作 很 重 要, 而 且 政 府 應 該 有 積 極 作 為, 不 是 自 由 放 任 就 好 12 這 就 是 所 謂 的 Coase Theorem, 主 要 是 來 自 下 面 這 段 敘 述 : It is necessary to know whether the damaging business is liable or not for damage caused since with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initial delimitation of rights there can be no market transactions to transfer and recombine them. But the ultimate result (which maximises the value of production) is independent of the legal position if the pricing system is assumed to work without cost.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p. 8) 6
的 是 產 權 ), 於 是 資 源 配 置 轉 向 其 它 更 耗 費 成 本 的 方 式, 結 果 是 生 產 意 願 低 落 如 果 我 們 把 Smith 的 邏 輯 接 上, 會 發 現 此 時 因 權 利 界 定 不 清 而 產 生 的 市 場 萎 縮, 會 進 一 步 使 勞 動 和 資 本 分 工 快 速 降 低, 於 是 經 濟 成 長 會 急 速 下 降, 造 成 均 貧 的 共 產 社 會 所 以 Coase 的 理 論 使 Smith 邏 輯 的 基 礎 更 穩 固 也 更 清 楚, 我 們 可 以 這 樣 說, Smith/Coase 教 導 我 們 的 是 : 市 場 經 濟 之 所 以 優 於 其 它 經 濟 制 度, 並 不 是 因 為 市 場 經 濟 是 自 由 放 任, 也 不 是 因 為 市 場 是 完 全 競 爭, 更 不 是 因 為 自 利 和 公 益 一 定 會 透 過 看 不 見 的 手 而 趨 於 一 致 自 私 或 自 利 (self-interest) 是 人 類 的 天 性, 我 們 無 從 否 認 也 不 需 迴 避, 而 自 私 為 人 類 社 會 帶 來 的 災 害 也 是 罄 竹 難 書 但 人 類 社 會 必 須 互 相 合 作 才 能 進 步 繁 榮, 也 才 能 延 續 下 去, 否 則 打 打 殺 殺, 或 是 環 境 破 壞 殆 盡, 那 麼 誰 都 別 想 活 了! 所 以 社 會 運 作 的 基 本 原 理 就 是 要 有 一 個 制 度 能 隱 惡 揚 善, 能 激 發 人 們 自 願 合 作 的 動 機, 又 能 降 低 自 私 帶 來 的 危 害! 我 相 信 這 個 制 度 是 無 法 設 計 出 來 的, 因 為 沒 有 人 有 這 麼 多 的 資 訊 可 以 設 計 出 這 麼 複 雜 的 系 統 怎 麼 辦 呢? 人 類 經 過 幾 百 年 的 努 力, 逐 漸 發 展 出 市 場 經 濟 這 個 制 度, 這 當 然 不 是 最 好 的 制 度, 事 實 上 也 沒 人 知 道 什 麼 是 最 好 的 制 度, 但 在 既 有 的 制 度 中, 它 所 產 生 的 交 易 成 本 是 最 少 的, 也 因 此 它 可 以 提 供 比 較 多 的 產 出, 使 許 多 人 脫 離 貧 窮, 享 受 經 濟 成 長 的 果 實 所 以 市 場 經 濟 比 較 好, 正 是 因 為 有 使 用 制 度 的 交 易 成 本 存 在, 13 才 突 顯 出 市 場 這 個 制 度 的 優 越 性, 而 不 是 像 Walras 假 設 沒 有 交 易 成 本, 然 後 證 明 它 是 P.O.! 嚴 格 說, 在 交 易 成 本 為 零 的 假 設 下, 所 有 制 度 所 產 生 的 效 率 都 是 一 樣 的, 因 為 每 個 制 度 的 運 作 成 本 都 是 零, 又 有 何 差 別 呢? 後 話 : 於 不 疑 處 有 疑, 方 是 進 矣 Paul Romer 認 為 完 全 競 爭 不 能 解 釋 經 濟 成 長 現 象, 這 點 和 本 文 的 論 點 相 同, 但 可 惜 的 是 他 和 1980s 許 多 經 濟 學 家 一 樣 ( 包 括 Paul Krugman), 都 認 為 替 代 方 案 是 壟 斷 性 競 爭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然 而 這 是 錯 的, 因 為 如 果 我 們 接 受 寇 斯 猜 想 (Coase Conjecture) 的 論 點, 那 麼 在 交 易 成 本 為 零 的 假 設 下 (Romer 和 Krugman 都 隱 約 做 了 這 個 假 設 ), 壟 斷 性 競 爭 均 衡 是 不 存 在 的 14 Smith/Coase 告 訴 我 們 要 小 心 觀 察, 仔 細 求 證, 要 在 不 疑 處 有 疑! 如 果 Walras 當 時 對 其 他 經 濟 學 家 的 懷 疑 多 一 點, 或 許 他 就 會 去 仔 細 讀 國 富 論, 然 後 經 濟 學 就 可 在 1874 年 步 入 正 途... 這 是 後 話, 歷 史 是 不 會 回 頭 的, 我 們 只 好 努 力 前 進! 13 譬 如 Coase 說 : The main advantage of a pricing system is that it leads to the employment of factors in places where the value of the product yielded is greatest and does so at less cost than alternative systems (I leave aside that a pricing system also eases the problem of the redistribution of incom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p. 40) 14 簡 單 的 說 明 請 參 閱 拙 著 : http://web.ntpu.edu.tw/~guan/courses/growthabc.pdf, 我 在 數 月 前 曾 和 Romer 通 了 幾 次 email, 想 跟 他 討 論 一 下 這 個 問 題, 但 可 能 我 沒 說 清 楚 ( 雖 然 我 附 上 了 二 十 五 頁 的 說 明 ), 他 對 於 我 對 壟 斷 性 競 爭 的 看 法 未 置 可 否!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