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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 ** 首 先 界 定 休 閒 農 業 資 源 的 定 義 及 其 特 性, 然 後 以 2005 年 農 林 漁 牧 業 普 查 之 農 牧 場 為 對 象, 分 析 現 有 農 牧 場 之 經 營 特 性 及 所 具 有 休 閒 特 質 進 而 透 過 路 徑 分 析 了 解 休 閒 農 場 現 有 資 產 及 能 力 等 資 源 與 其 競 爭 優 勢 之 關 聯, 以 作 為 未 來 農 牧 場 轉 型 為 休 閒 農 場 經 營 釐 定 方 針 的 參 考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資 源 是 影 響 休 閒 農 場 競 爭 優 勢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而 農 場 的 人 力 與 設 施 等 資 源 的 有 效 運 用, 對 休 閒 農 場 之 競 爭 力 影 響 遠 大 於 資 產 的 貢 獻, 而 收 入 是 競 爭 優 勢 構 面 中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因 素 未 來 休 閒 農 業 發 展 應 著 重 於 可 耕 作 面 積 從 農 員 工 人 數 單 位 從 農 收 益 與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等 變 項 之 投 入 質 量 的 提 升, 同 時 加 強 休 閒 農 場 特 質 融 合 社 區 發 展 經 營 管 理 效 率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與 資 產 品 質, 有 助 於 提 升 市 場 競 爭 優 勢 近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快 速 的 發 展 國 際 間 區 域 整 合 與 貿 易 的 自 由 化 趨 勢, 使 得 臺 灣 整 體 經 濟 環 境 受 到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加 上 臺 灣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後, 臺 灣 農 業 產 業, 在 激 烈 的 競 爭 環 境 中, 必 須 謀 求 創 新 的 發 展 方 向, 其 中 最 具 潛 力 的 休 閒 農 業 由 此 可 知, 休 閒 農 業 是 未 來 農 業 轉 型 的 新 興 產 業, 也 是 一 種 創 新 的 經 營 方 式 ( 段 兆 麟, 2006) 根 據 臺 灣 休 閒 農 業 學 會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家 數 雖 已 增 加 為 1102 場, 由 於 經 營 缺 乏 創 新 與 特 色, 以 及 遊 憩 品 質 更 是 良 莠 不 齊, 經 營 績 效 未 見 顯 著 地 提 升 ( 陳 昭 郎 段 兆 麟,2004) 如 何 有 效 運 用 休 閒 農 場 所 擁 有 的 獨 特 資 源, 進 而 提 升 遊 客 滿 意 度, 乃 農 業 產 業 發 展 重 要 的 課 題 相 對 地, 如 何 確 認 個 別 農 場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資 源 的 差 異 性, 進 而 創 造 農 場 的 獨 特 性 及 不 可 取 代 的 優 勢, 乃 休 閒 農 場 經 營 成 功 的 關 鍵 所 以, 確 認 本 身 經 營 休 閒 農 場 的 優 勢 資 源, 營 造 農 場 的 獨 特 競 爭 優 勢, 利 用 較 佳 的 創 新 品 質 與 效 率, 創 造 遊 客 高 度 的 滿 意 度, 使 農 場 達 到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的, 實 屬 當 前 政 府 與 相 關 業 者 應 高 度 重 視 的 主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副 教 授 **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公 所 主 計 室 佐 理 員 - 35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題 本 文 首 先 界 定 休 閒 農 業 的 資 源 定 義 及 其 獨 特 的 資 源 所 在, 然 後 以 2005 年 農 林 漁 牧 業 普 查 之 農 牧 場 為 研 究 對 象, 分 析 現 有 臺 灣 農 牧 場 之 經 營 特 性 及 所 具 休 閒 特 質 然 後 透 過 路 徑 分 析 了 解 休 閒 農 場 現 有 的 資 產 及 能 力 等 資 源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關 聯, 以 作 為 未 來 農 牧 場 轉 型 為 休 閒 農 場 在 經 營 方 針 釐 定 的 參 考 有 關 休 閒 農 業 的 定 義, 除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較 為 明 確 外, 因 學 者 的 觀 點 不 同 而 異 江 榮 吉 (1989) 劉 建 哲 (1986) 與 蕭 崑 杉 (1991) 認 為 休 閒 農 業 係 以 農 業 為 經 營 管 理 標 的, 除 了 提 供 休 閒, 並 具 有 服 務 與 遊 憩 的 功 能 的 服 務 業 Frater(1983) 和 陳 憲 明 (1991) 則 認 為 休 閒 農 業 是 建 構 在 生 產 性 功 能 而 發 展 出 的 觀 光 遊 憩 業 而 林 梓 聯 (1991) 與 陳 昭 郎 (1996) 則 提 及 休 閒 農 業 係 利 用 農 村 設 備 與 環 境, 經 營 農 業 活 動 並 具 有 提 高 農 民 所 得 與 促 進 農 村 發 展 功 能 方 勇 達 (2005) 認 為 休 閒 農 業 係 藉 由 發 展 農 業 休 閒 事 業, 帶 動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農 業 相 關 產 業, 具 有 吸 引 觀 光 旅 遊 的 資 源, 創 造 獨 特 經 營 風 格, 達 到 改 善 生 產 結 構 突 破 經 營 困 境 繁 榮 地 方 經 濟 與 促 使 農 業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的 林 梓 聯 (1998) 則 定 義 休 閒 農 業 為 利 用 農 村 自 然 環 境 景 觀 生 態 農 村 設 備 農 村 空 間 農 特 產 品 及 文 化 資 源 等, 經 過 妥 適 規 劃 設 計, 發 揮 農 業 與 農 村 觀 光 休 閒 旅 遊 功 能, 增 進 國 人 對 於 農 業 與 農 村 田 園 生 活 的 體 驗 鄭 健 雄 陳 昭 郎 (1996) 視 休 閒 農 業 為 結 合 農 業 和 農 村 等 有 形 資 源, 以 及 兼 具 休 閒 觀 光 教 育 體 驗 與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等 無 形 資 源 所 形 成 的 一 種 新 興 休 閒 服 務 產 業 王 鐘 和 周 瑞 瑗 與 黃 萬 傳 (2005) 認 為 休 閒 農 業 是 透 過 自 然 資 源 與 結 合 農 林 漁 牧 生 產, 並 提 供 國 民 休 閒 場 所 以 達 農 業 生 產 及 自 然 農 村 體 驗 的 一 種 農 業 經 濟 活 動 江 榮 吉 (1989) 則 認 為 凡 探 討 為 觀 光 或 娛 樂 而 經 營 的 農 場 之 經 營 管 理 事 宜, 就 是 休 閒 農 業 吳 存 和 (2000) 認 為 休 閒 農 場 係 利 用 農 場 資 源 與 繼 續 維 持 農 業 產 銷 活 動, 從 事 農 業 體 驗 教 育 餐 飲 民 宿 等 相 關 服 務 活 動, 結 合 農 村 文 化 及 農 家 生 活, 提 供 遊 客 休 閒 遊 憩 的 機 會 由 此 可 見, 休 閒 農 業 是 一 種 以 有 形 及 無 形 資 源 為 基 礎 之 農 業 的 經 營 型 態, 是 一 種 利 用 農 村 的 景 觀 資 源 發 展 出 來 的 服 務 業 其 經 營 範 圍 已 超 出 傳 統 農 業 的 生 產 及 加 工 的 範 疇, 乃 進 一 步 利 用 農 業 的 豐 富 資 源 從 事 觀 光 遊 憩 服 務 經 營, 其 所 需 的 知 識 技 術 與 能 力 也 非 傳 統 農 業 經 營 手 法 所 能 涵 蓋 ( 陳 昭 郞,1996) 因 此, 休 閒 農 業 為 利 用 田 園 景 觀 - 36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自 然 生 態 及 環 境 資 源, 結 合 農 林 漁 牧 生 產 農 業 經 營 活 動 及 農 村 文 化 及 農 家 生 活, 提 供 國 民 休 閒, 增 進 國 民 對 農 業 及 農 村 體 驗 為 目 的, 並 運 用 地 方 特 有 之 鄉 村 景 觀 人 文 風 情, 結 合 生 產 生 活 生 態 三 生 一 體 之 產 業 簡 言 之, 休 閒 農 業 乃 整 合 農 業 有 形 資 源 與 觀 光 遊 憩 等 無 形 資 源, 所 形 成 的 一 種 兼 具 有 教 育 及 觀 光 遊 憩 農 業 的 特 性 新 興 的 休 閒 產 業 休 閒 農 業 乃 利 用 農 村 設 備 農 村 空 間 生 產 場 地 產 品 農 業 經 營 活 動 生 態 農 業 自 然 環 境 及 農 村 人 文 資 源, 經 過 規 劃 設 計 以 發 揮 農 業 與 農 村 休 閒 旅 遊 功 能 就 資 源 性 質 而 言, 需 兼 具 農 業 與 遊 憩 資 源 之 特 性 ; 就 利 用 性 質 而 言, 則 需 考 慮 不 同 區 域 間 不 同 民 俗 的 相 容 性 衝 突 性 以 及 對 社 會 之 正 反 面 效 益 林 梓 聯 (1997a 1997b) 與 陳 憲 民 (1991) 認 為 休 閒 農 業 具 有 五 大 特 質, 包 括 存 在 必 要 性, 即 休 閒 農 業 係 為 配 合 農 村 等 客 觀 環 境 條 件 改 變 國 家 農 業 發 展 資 源 利 用 及 農 業 經 濟 政 策 調 整 而 產 生 ; 鄉 土 草 根 性, 即 休 閒 農 業 係 對 土 地 懷 有 獨 特 之 價 值 感 存 有 特 殊 情 感, 進 而 體 驗 農 村 生 活 情 趣 與 享 受 田 園 之 樂 而 產 生 ; 生 命 永 續 性, 即 對 農 村 鄉 土 自 然 文 化 資 源 之 珍 貴 性 再 生 性 移 動 性 復 原 性 等, 因 不 可 或 無 法 於 短 時 間 內 以 人 工 塑 造 而 產 生 ; 社 會 互 動 性, 即 因 農 家 與 非 農 家 接 觸, 以 及 都 市 與 農 村 文 化 交 流 而 產 生 ; 知 識 教 育 性, 即 休 閒 農 業 能 提 供 都 市 居 民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野 外 自 然 教 育 園 地 與 促 進 身 心 健 康 的 活 動 場 所, 透 過 彼 此 互 動 而 獲 得 潛 移 默 化 的 教 育 蕭 崑 杉 (1991b) 認 為 休 閒 農 業 具 有 對 鄉 土 關 懷 的 感 受 結 合 休 閒 與 生 產 活 動 適 合 不 同 年 齡 國 民 的 休 閒 需 求 可 設 計 多 元 化 的 教 學 活 動 結 合 實 際 社 會 生 活 的 教 育 活 動 及 均 衡 城 鄉 發 展 等 特 性 張 舒 雅 (1993) 認 為 休 閒 農 業 必 須 技 巧 地 運 用 特 有 的 農 作 生 產 鄉 土 文 化 生 活 方 式 和 風 土 民 情 的 資 源 特 質, 突 顯 出 休 閒 農 業 的 發 展 潛 力 李 貽 鴻 (1986a 1986b) 和 羅 碧 慧 (2001) 認 為 休 閒 農 業 包 含 餐 飲 休 閒 娛 樂 活 動 導 遊 解 說 等 服 務, 具 有 無 形 性 不 可 細 分 性 異 質 性 和 易 逝 性 等 特 性 陳 美 芬 (2002) 認 為 休 閒 農 業 發 展 具 有 地 方 性, 即 結 合 當 地 生 產 生 活 生 態 等, 提 供 生 產 加 工 及 活 動 吸 引 消 費 者 來 消 費 ; 多 樣 性, 即 擁 有 不 同 資 源 與 活 動, 來 滿 足 遊 客 多 樣 化 的 需 求 ; 教 育 性, 即 休 閒 農 業 強 調 體 驗 活 動 與 遊 憩 活 動 過 程 的 教 育 ; 過 程 性, 即 休 閒 農 業 遊 憩 發 展 必 須 保 持 自 然 的 田 園 風 光, 配 合 農 業 發 展 與 農 村 繁 榮, 減 少 唯 利 經 營 心 態, 增 進 歸 返 簡 樸 的 特 質 等 1960 年 代 我 國 因 農 業 產 出 逐 漸 下 降, 為 改 善 農 業 結 構, 促 進 農 業 轉 型 政 府 乃 積 極 - 37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推 動 各 種 觀 光 農 場 與 休 閒 農 業, 包 括 1973 年 創 設 田 尾 公 路 花 園 1976 年 推 展 大 湖 觀 光 草 莓 園 1980 年 創 辦 臺 北 市 木 柵 觀 光 茶 園 1982 年 推 動 觀 光 農 園 1984 年 開 發 東 勢 林 場 1988 年 開 放 走 馬 瀨 農 場 觀 光, 同 時 於 2000 年 於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修 正 案 訂 定 休 閒 農 業 法 源 臺 灣 休 閒 農 業 發 展 可 分 為 四 個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為 自 發 階 段 (1980 以 前 ), 主 要 在 大 湖 與 田 尾 地 區, 以 個 別 農 民 為 單 位, 開 放 遊 客 在 自 己 的 果 園 內 品 嚐 購 買 農 產 品 第 二 階 段 為 合 作 階 段 (1980-1986 年 ), 當 時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農 會 等 相 關 單 位 與 學 者 在 木 柵 等 地 區 協 助 業 者 發 展 規 劃 各 類 觀 光 農 園, 遊 客 除 可 品 嚐 購 買 外, 並 可 享 受 田 園 的 樂 趣 第 三 階 段 為 社 會 團 體 經 營 階 段 (1986-1989 年 ), 國 人 對 休 閒 活 動 的 需 求 日 益 漸 增, 觀 光 農 場 之 活 動 無 法 滿 足 遊 客 需 求, 農 會 退 輔 會 等 公 共 團 體, 開 始 經 營 大 型 休 閒 農 場 如 東 勢 林 場 走 馬 瀨 農 場 等, 唯 其 休 閒 活 動 內 容 仍 未 臻 理 想 第 四 階 段 為 農 業 推 廣 階 段 (1989 年 以 後 ), 當 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將 休 閒 農 業 為 國 家 農 業 發 展 政 策, 並 委 託 各 學 術 單 位 進 行 研 究 規 劃, 而 經 營 方 式 亦 由 以 公 共 團 體 經 營 方 式 漸 漸 演 變 為 以 農 民 為 主 體 之 地 區 性 休 閒 農 業 發 展 ( 邱 湧 忠,2000) 截 至 2007 年 12 月 為 止, 農 委 會 公 告 劃 定 之 休 閒 農 業 區 共 計 62 處, 其 中 中 部 地 區 有 26 處 最 多, 包 括 苗 栗 縣 西 湖 鄉 湖 東 休 閒 農 業 區 等 5 處 臺 中 縣 大 甲 鎮 匠 師 的 故 鄉 休 閒 農 業 區 等 5 處 彰 化 縣 二 水 鄉 鼻 頭 仔 休 閒 農 業 區 等 2 處 南 投 縣 魚 池 鄉 大 林 休 閒 農 業 區 等 12 處 雲 林 縣 魚 池 鄉 大 林 休 閒 農 業 區 等 2 處, 其 次 為 北 部 地 區 有 17 處 包 括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中 山 休 閒 農 業 區 等 12 處 及 新 竹 縣 峨 眉 鄉 十 二 寮 休 閒 農 業 區 等 5 處, 南 部 地 區 有 10 處 包 括 嘉 義 縣 梅 山 鄉 瑞 峰 太 和 休 閒 農 業 區 等 2 處 臺 南 市 左 鎮 區 光 榮 休 閒 農 業 區 等 3 處 高 雄 市 內 門 區 內 門 休 閒 農 業 區 等 3 處 及 屏 東 縣 高 樹 鄉 新 豐 休 閒 農 業 區 等 2 處, 而 東 部 地 區 有 9 處 包 括 花 蓮 縣 玉 里 鎮 東 豐 休 閒 農 業 區 等 3 處 及 臺 東 縣 太 麻 里 鄉 金 針 山 休 閒 農 業 區 等 6 處 ( 陳 惠 欣,2008) 日 本 觀 光 農 業 發 展 導 因 於 都 市 化 造 成 公 害, 農 村 勞 力 外 流 生 產 結 構 老 年 化 兼 營 離 農 離 村 情 形 日 益 嚴 重, 加 以 國 人 休 閒 與 所 得 的 增 加, 為 追 求 自 然 回 歸 鄉 土, 政 府 乃 積 極 開 發 農 村 觀 光, 其 經 營 型 態 包 括 產 物 利 用 型, 如 觀 光 果 園 觀 光 農 園 特 定 分 收 林 葡 萄 之 鄉 等 農 作 過 程 利 用 型, 即 讓 市 民 參 與 農 業 生 產 過 程 如 市 民 農 園 農 業 環 境 利 用 型, 如 故 鄉 之 家 青 少 年 之 家 農 家 別 墅 ( 陳 墀 吉,2005) 美 國 休 閒 農 業 發 展 導 因 於 二 次 大 戰 後 食 物 生 產 過 剩 的 問 題, 故 美 國 農 業 部 透 過 農 地 移 轉 計 畫 (Croplaned Conversion Program), 由 政 府 予 以 農 民 經 費 及 技 術 的 協 助 將 農 地 移 轉 為 非 農 地 使 用 如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與 遊 憩 使 用, 其 移 轉 型 態 包 括 產 物 利 用 型, 即 開 放 - 38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農 場 提 供 都 市 居 民 前 往 採 收, 及 騎 馬 狩 獵 座 蓬 車 釣 魚 等 農 牧 場 活 動 農 作 過 程 利 用 型, 即 讓 在 都 市 工 作 的 人, 週 末 假 日 前 往 農 場 從 事 耕 作 經 營 牛 群 或 種 植 蔬 菜 渡 過 休 閒 時 間, 同 時 舉 辦 農 場 訪 問 團, 讓 都 市 居 民 參 觀 農 業 生 產 過 程 農 業 環 境 利 用 型, 即 展 示 不 同 時 期 之 農 耕 文 物 如 1970 年 代 開 始 有 戶 外 農 業 博 物 館 之 經 營, 或 特 殊 人 文 與 農 業 經 營 的 展 示 ( 陳 墀 吉,200 ; 鄭 健 雄,1997) 歐 洲 休 閒 農 業 起 源 於 十 八 世 紀 法 國 貴 族 的 休 閒 渡 假, 而 德 國 的 農 村 休 閒 僅 限 於 高 官 或 貴 族 直 到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觀 光 休 閒 風 氣 盛 行, 當 國 民 經 濟 水 準 提 升 後, 田 園 景 觀 地 方 風 味 農 業 歷 史 遺 跡 生 態 等 綠 色 旅 遊 (Green Tour) 隨 之 盛 行, 此 時 休 閒 農 業 為 農 業 旅 遊 型 態 然 而 日 本 將 農 業 旅 遊 視 為 綠 色 旅 遊 (Green Touris, 簡 稱 G.T. ), 而 英 國 則 稱 為 鄉 村 旅 遊 (Rural Toursim ), 義 大 利 直 稱 農 業 旅 遊 (Agri- Tourism), 紐 西 蘭 與 澳 洲 則 稱 為 農 遊 (Agtour 或 Agtrip, 簡 稱 為 A.T.)( 陳 昭 郎, 2007) 歐 洲 國 家 休 閒 農 業 發 展 形 態 與 特 色 包 括 : 1. 基 於 替 代 性 觀 光 業 (alternative toursim) 的 發 展 理 念 : 歐 洲 等 國 觀 光 農 場 的 發 展 理 念, 強 調 市 場 區 隔 的 觀 念 吸 引 遊 客 前 往 觀 光 農 場 休 閒 渡 假, 並 與 農 場 主 人 一 起 生 活, 住 在 農 家, 使 遊 客 在 觀 光 渡 假 之 餘, 亦 能 盡 情 徜 徉 田 園 風 光, 體 驗 農 莊 生 活, 親 身 參 與 農 場 生 產 活 動, 以 享 受 高 品 質 農 莊 渡 假 生 活 ( 陳 昭 郎,2007) 2. 遊 客 以 國 外 觀 光 客 及 自 助 旅 行 者 居 多 : 遊 客 至 觀 光 農 場 參 觀 渡 假, 可 住 在 農 家 兼 營 的 民 宿 裡, 並 親 身 體 驗 農 莊 或 牧 場 生 活, 尤 其 與 農 場 主 人 聊 天, 享 受 其 親 切 的 待 客 風 格 和 友 誼, 最 能 體 驗 田 園 生 活 的 點 點 滴 滴, 如 奧 地 利 的 渡 假 農 莊 3. 採 取 副 業 型 態 經 營, 以 增 加 觀 光 農 場 額 外 收 入 一 般 農 場 轉 向 觀 光 農 場 經 營 時, 除 維 持 原 有 的 農 業 生 產 活 動 外, 並 以 副 業 經 營 的 型 態 提 供 民 宿 服 務, 如 此 可 直 接 增 加 農 場 額 外 的 收 入, 也 間 接 的 促 進 當 地 社 區 的 發 展 這 些 國 家 透 過 民 宿 的 提 供, 皆 可 增 加 農 場 額 外 的 收 入, 如 英 國 平 均 增 加 農 場 收 入 的 13~19%; 芬 蘭 平 均 增 加 額 外 收 入 5~15%, 而 奧 地 利 則 占 收 入 的 4% 歐 洲 的 民 宿 農 莊 主 要 分 為 兩 種 型 態, 一 種 是 住 宿 在 農 家 之 中 與 農 家 成 員 共 同 生 活, 或 是 住 在 農 舍 改 建 而 成 的 房 舍, 僅 提 供 遊 客 最 簡 單 的 B&B(Bed and Breakfast) 服 務, 以 中 歐 國 家 最 為 普 遍 如 英 國 ; 另 一 種 則 是 住 在 緊 鄰 農 家 出 租 的 小 平 房, 或 是 農 場 提 供 露 營 住 宿 炊 事 自 理, 常 見 於 北 歐 國 家 4. 強 調 教 育 解 說 服 務, 提 供 豐 盛 的 農 業 知 性 之 旅 歐 洲 的 休 閒 農 業 經 營, 無 論 是 觀 光 農 場 或 渡 假 農 莊, 皆 以 農 業 經 營 為 主, 休 閒 渡 假 為 副 以 滿 足 遊 客 獲 得 農 村 生 態 農 場 經 營 或 農 家 生 活 的 認 識 與 瞭 解, 及 - 39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體 驗 農 業 活 動 的 需 求 因 此, 提 供 教 育 解 說 服 務, 成 為 每 個 觀 光 農 場 或 渡 假 農 場 的 重 要 課 題 ( 陳 昭 郎,2007)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源 自 於 Barnard(1938) Chandler(1962,1977) Ansoff(1965) Andrews(1971) 等 學 者 所 提 出 的 組 織 或 機 構 的 獨 特 能 力 隨 後 Wernerfelt(1984) 依 循 Penrose(1959) 的 論 點, 提 出 的 資 源 基 礎 觀 點 (Resource-Based View, RBV), 強 調 以 資 源 面 取 代 產 品 面 的 觀 點, 他 認 為 多 數 產 品 的 完 成 須 透 過 資 源 的 投 入 與 服 務, 若 企 業 能 創 造 及 把 握 資 源 的 優 勢, 強 化 資 源 管 理 效 率, 以 累 積 與 培 養 的 資 源 優 勢, 將 能 形 成 持 續 的 競 爭 優 勢, 此 即 為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Resource-Based Theory) 資 源 基 礎 論 強 調 資 源 分 析 對 公 司 經 營 與 未 來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而 資 源 指 生 產 過 程 中 公 司 擁 有 或 控 制 任 何 的 基 本 投 入 包 括 土 地 廠 房 設 備 個 別 員 工 的 技 能 專 利 品 牌 名 稱 資 金 以 及 業 者 本 身 等, 這 些 生 產 要 素 通 常 本 身 不 具 有 生 產 力, 必 須 透 過 公 司 的 經 營 協 調 與 整 合, 即 個 別 資 源 透 過 與 互 補 資 源 經 過 如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生 產 作 業 系 統 與 激 勵 系 統 等 的 組 合 機 制 而 轉 換 為 一 些 具 生 產 力 的 服 務 (Penrose,1959) Prahalad & Hamel(1990) 則 提 出 企 業 必 須 擁 有 核 心 能 力 (core competence) 才 能 創 造 出 核 心 產 品 Barney(1991) 認 為 企 業 資 源 如 資 產 能 力 企 業 特 質 資 訊 與 知 識 等, 經 由 企 業 執 行 策 略 來 改 進 效 率 與 效 能, 進 而 發 展 出 資 源 基 礎 模 式 的 理 論 架 構, 來 詮 釋 企 業 競 爭 優 勢 的 來 源 他 認 為 在 同 一 產 業 或 策 略 群 組 中, 企 業 可 能 握 有 具 備 有 價 值 稀 少 性 不 完 全 模 仿 不 完 全 替 代 等 特 質 之 異 質 性 且 不 完 全 移 動 的 策 略 性 資 源, 進 而 使 企 業 享 有 持 久 性 競 爭 優 勢 1960 年 代 以 來,SWOT 結 構 理 論 被 學 者 廣 用 於 探 索 產 業 結 構 特 性 所 帶 來 的 超 額 利 潤, 然 而 當 資 源 基 礎 模 式 的 理 論 架 構 被 提 出 後, 企 業 內 部 異 質 資 產 所 帶 來 的 效 益 漸 被 重 視 策 略 性 資 源 區 分 為 資 產 (having) 與 能 力 (doing) 兩 類 資 產 係 從 屬 於 物, 是 一 種 所 有 權 的 概 念, 包 括 有 形 與 無 形 資 產 ; 有 形 資 產 又 可 分 為 實 體 資 產 及 財 務 資 產, 實 體 資 產 如 廠 房 機 器 設 備 ; 財 務 資 產 如 資 本 財 務 結 構 而 能 力 係 從 屬 於 人, 是 一 種 技 術 與 能 力 的 概 念, 包 括 外 顯 能 力 與 內 隱 能 力, 前 者 指 組 織 的 能 力, 後 者 則 指 人 力 資 源 組 織 能 力 包 括 學 習 / 創 新 能 力 ( 組 織 常 規 能 力 ) 組 織 文 化 組 織 資 本 ( 組 織 記 憶 ); 人 力 資 源 包 含 一 般 管 理 能 力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管 理 能 力 及 人 際 網 路 等 ( 高 淑 芬,1993) Barney(1991)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觀 點, 認 為 企 業 的 獨 特 競 爭 能 力 來 自 於 企 業 的 資 源 (Resources) 與 專 長 (Capabilities) 企 業 內 部 的 資 源 與 能 力 能 被 公 司 所 管 理 與 - 40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掌 控, 可 作 為 企 業 擬 定 策 略 方 向 的 參 考 依 據 Porter(1991) 則 認 為 核 心 能 力 或 無 形 資 產 要 以 廠 商 之 內 省 觀 點 為 重 點, 應 該 將 策 略 的 焦 點 從 傳 統 的 外 部 定 位 移 轉 到 企 業 內 部 的 獨 特 資 源 上, 所 以 組 織 的 特 有 能 力 是 企 業 競 爭 優 勢 的 主 要 基 礎 (Collis & Montgomer, 1995) Aaker(1989) 認 為 企 業 策 略 的 分 析 重 點 為 競 爭 方 式 (the Way to Compete) 與 競 爭 場 合 (Where to Compete), 但 它 們 的 長 期 競 爭 優 勢 與 績 效 的 基 礎, 卻 存 於 公 司 內 部 的 資 源 與 能 力, 所 以 競 爭 方 式 與 場 合 的 選 擇, 必 須 與 公 司 資 產 和 能 力 適 度 配 合 本 研 究 採 取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來 探 討 臺 灣 地 區 休 閒 農 業 之 競 爭 優 勢, 以 瞭 解 臺 灣 地 區 休 閒 農 業 是 否 具 有 競 爭 優 勢 ( 二 )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分 類 1. 策 略 性 資 源 觀 點 : 吳 思 華 (1994) 認 為 企 業 擁 有 創 造 的 核 心 資 源 乃 是 形 成 競 爭 力 的 關 鍵, 具 有 策 略 價 值 的 核 心 資 源 包 括 品 牌 通 路 特 殊 技 術 專 業 能 力 等, 這 些 資 源 可 分 為 資 產 與 能 力 兩 種 前 者 指 企 業 所 擁 有 或 可 控 制 的 可 得 要 素 存 量, 又 可 區 分 為 有 形 資 產 與 無 形 資 產 兩 類 ; 後 者 指 企 業 建 構 或 配 置 資 源 的 能 力, 又 可 分 成 組 織 能 力 與 個 人 能 力 兩 類 有 形 資 產 包 括 具 有 固 定 產 能 特 徵 的 實 體 資 產, 以 及 可 自 由 流 通 的 金 融 性 資 產, 通 常 在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中 可 清 楚 的 看 出 或 顯 現. 無 形 資 產 包 括 專 利 商 標 著 作 權 等 智 慧 財 產 權 客 戶 契 約 商 業 機 密 資 料 庫 與 商 譽 等, 通 常 未 表 達 於 傳 統 的 財 務 報 表 中, 但 所 有 權 人 仍 清 楚 的 歸 屬 於 業 主 所 有, 是 企 業 擁 有 的 重 要 資 產 組 織 能 力 是 一 種 運 用 管 理 能 力, 持 續 改 善 公 司 效 率 與 效 能 的 能 力 它 從 屬 於 組 織, 不 隨 人 事 的 更 動 而 有 太 大 的 變 動, 可 表 現 在 業 務 運 作 技 術 創 新 與 商 品 化 鼓 勵 創 新 與 合 作 的 組 織 文 化 組 織 記 憶 與 學 習 等 層 面 2. 資 源 基 礎 觀 點 : 蔡 進 發 (1996 將 休 閒 農 場 的 資 源 區 分 為 資 產 與 能 力 兩 大 類, 其 中 資 產 又 分 為 有 形 資 產 與 無 形 資 產, 能 力 分 為 員 工 能 力 與 組 織 能 力 有 形 資 產 包 括 實 質 資 源 與 財 務 資 產 實 質 資 源 又 細 分 為 農 場 地 理 位 置 農 場 自 然 生 態 景 觀 農 場 的 動 植 物 農 場 的 農 林 漁 牧 生 產 技 術 農 場 規 模 農 場 的 建 築 物 農 場 的 遊 樂 設 施 ; 財 務 資 源 包 括 內 外 部 資 金 的 取 得 與 應 用 無 形 資 源 區 分 為 農 場 的 農 業 文 化 資 源 農 場 的 企 業 識 別 系 統 農 場 的 服 務 品 質 與 效 率 農 場 的 企 業 形 象 至 於 員 工 能 力 包 括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人 力 素 質 ; 組 織 能 力 又 可 區 分 為 農 場 的 技 術 創 新 新 產 品 開 發 與 農 場 業 務 運 作 程 序 農 場 的 資 訊 網 路 農 場 內 部 的 組 織 文 化 農 場 的 集 體 學 習 農 場 的 組 織 記 憶 策 略 聯 盟 - 41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3. 就 核 心 資 源 觀 點 : 方 威 尊 (1997) 將 休 閒 農 場 的 資 源 區 分 為 資 產 與 專 長 能 力 兩 大 類, 其 中 資 產 又 區 分 為 有 形 資 產 與 無 形 資 產 有 形 資 產 包 括 實 體 資 產 財 務 資 產 與 自 然 資 源, 其 中 實 體 資 產 又 分 為 休 閒 農 場 的 土 地 房 舍 建 物 機 器 設 備 等 固 定 資 產, 財 務 資 產 是 指 休 閒 農 場 營 運 的 自 有 資 金 及 外 部 資 金, 而 自 然 資 源 則 是 指 農 場 周 遭 範 圍 內 的 農 林 漁 牧 資 源 及 各 種 自 然 景 觀 生 態 資 源 ; 無 形 資 產 包 括 農 場 的 品 牌 / 品 標 商 譽 對 外 經 濟 網 絡 農 場 所 擁 有 的 證 照 智 慧 財 產 權 商 業 機 密 資 料 庫 資 訊 系 統 行 銷 通 路 服 務 品 質 及 農 場 周 遭 的 人 文 資 源 等 至 於 能 力 是 指 具 有 創 造 競 爭 優 勢 的 專 長 能 力, 可 分 為 個 人 專 長 能 力 與 組 織 專 長 能 力 個 人 專 長 能 力 是 指 農 場 之 競 爭 優 勢 可 能 來 自 某 一 關 鍵 人 物, 其 擁 有 特 定 產 業 所 需 的 創 新 與 技 術 能 力 領 導 風 格 創 業 精 神 業 務 推 廣 個 人 的 社 會 網 與 與 管 理 能 力 等 組 織 專 長 能 力 是 指 農 場 歷 經 長 久 的 複 雜 發 展 過 程 所 形 成 的 能 力, 包 括 休 閒 農 場 的 經 營 風 格 農 場 的 組 織 文 化 農 場 的 組 織 記 憶 與 學 習 農 場 的 創 新 與 研 發 能 力 農 場 的 業 務 運 作 能 力 本 研 究 參 酌 吳 思 華 (1994) 的 分 類 方 式, 將 資 源 分 為 資 產 與 能 力 兩 大 類 許 多 學 者 以 資 產 (assets) 能 力 (competencies) 的 角 度 來 闡 述 核 心 資 源 的 意 義, 本 研 究 將 休 閒 事 業 核 心 資 源 的 定 義 為 : 休 閒 事 業 為 創 造 維 持 其 競 爭 優 勢 所 擁 有 的 稀 少 專 屬 及 難 以 模 仿 的 資 產 與 能 力 雖 然 許 多 學 者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來 闡 述 核 心 資 源 的 內 涵, 惟 核 心 資 源 內 涵 可 解 釋 為 企 業 擁 有 (having) 的 概 念, 指 企 業 所 擁 有 或 可 供 配 置 的 要 素 存 量, 所 具 價 值 從 屬 於 物, 以 資 產 表 示 之 ; 或 為 企 業 能 力 (doing) 的 概 念, 指 構 築 或 配 置 企 業 要 素 存 量 的 能 力, 所 具 價 值 從 屬 於 人, 以 能 力 表 示 之 因 此 本 研 究 參 酌 學 者 ( 方 至 民 200, 方 威 尊 199, 蔡 進 發 199, 吳 思 華 1994) 及 考 慮 休 閒 事 業 的 特 性, 將 休 閒 事 業 的 核 心 資 源 區 分 為 資 產 與 專 長 能 力 兩 大 類, 其 中 資 產 區 分 為 有 形 資 產 之 實 體 資 產 如 土 地 農 場 規 模 房 舍 建 築 物 與 農 場 機 械 設 備 等, 而 能 力 分 為 組 織 能 力 如 農 場 業 務 運 作 能 力 與 程 序 技 術 創 新 與 商 品 化 能 力 組 織 記 憶 與 集 體 學 習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聯 盟 專 業 經 營 與 技 術 能 力 等 競 爭 優 勢 (Competitive Advantage) 乃 企 業 經 營 策 略 領 域 中 最 重 要 的 核 心 觀 念, 競 - 42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爭 優 勢 指 企 業 有 效 運 用 擁 有 的 資 產 (Assets) 與 能 力 (Competencies), 使 其 某 些 經 營 領 域 獲 得 較 競 爭 者 高 的 經 營 績 效 競 爭 優 勢 也 被 視 為 特 殊 能 力, 即 企 業 在 技 術 或 資 源 上 具 有 相 對 的 優 勢 企 業 要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環 境 中 獲 得 成 功, 必 須 長 期 在 產 業 中 取 得 相 對 獨 特 且 優 越 的 競 爭 地 位, 也 就 是 長 期 高 於 平 均 水 準 的 市 場 占 有 率 或 獲 利 率 Hill & Jones(2001) 認 為 企 業 組 織 擁 有 與 運 用 資 源 的 獨 特 能 力, 使 組 織 產 生 較 優 異 的 效 率 品 質 創 新 與 顧 客 回 應, 以 運 用 在 差 異 化 與 低 成 本 策 略 因 此 有 關 競 爭 優 勢 構 面 部 分, 本 研 究 將 參 酌 Harvey(1988) 對 競 爭 優 勢 所 提 出 的 定 義, 以 經 營 效 益 休 閒 特 質 與 收 入 等 構 面 來 衡 量 從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的 觀 點, 企 業 由 不 同 的 資 源 所 組 成, 而 資 源 是 構 成 組 織 最 基 本 的 元 素, 也 是 組 織 成 長 與 取 得 競 爭 優 勢 的 來 源 (Barne 1999), 競 爭 優 勢 來 自 核 心 競 爭 力 有 形 資 產 與 無 形 資 產 等 因 素 的 組 合 (Luffman et.al, 1996) 所 以 企 業 的 獲 利 取 決 於 所 擁 有 資 源 及 能 力 的 質 量 換 言 之, 企 業 可 運 用 組 織 資 源 和 潛 能 的 差 異 化 與 成 本 化 策 略, 達 到 較 佳 效 率 品 質 創 新 或 顧 客 回 應 的 競 爭 優 勢, 以 創 造 企 業 價 值 (Hill & Jones, 2001) George S. Day(1984) 認 為 企 業 可 利 用 較 佳 的 技 術 資 源 配 置 和 公 司 定 位 形 成 競 爭 優 勢 當 企 業 擁 有 競 爭 優 勢 後, 便 可 創 造 較 佳 的 利 潤 績 效, 而 透 過 利 潤 可 強 化 企 業 獲 取 較 佳 的 人 員 技 術 資 源 和 定 位 的 優 勢, 如 此 產 生 循 環 作 用 使 企 業 擁 有 持 久 性 的 競 爭 優 勢 Grant(1991) 認 為 競 爭 優 勢 來 自 企 業 內 部 的 資 源 與 能 力, 企 業 競 爭 策 略 應 著 重 於 低 成 本 與 差 異 化 優 勢 及 市 場 範 圍 的 策 略 性 地 位 (Strategic Position) 擁 有 規 模 效 率 與 優 越 製 程 技 術 的 企 業, 可 產 生 低 成 本 優 勢 ; 而 特 殊 的 技 術 與 廣 闊 的 銷 售 及 服 務 的 網 路, 可 產 生 差 異 化 的 優 勢 因 此, 取 得 有 利 的 資 源 地 位 是 企 業 創 造 競 爭 優 勢 獲 得 利 潤 的 來 源 休 閒 農 場 為 臺 灣 最 常 見 休 閒 農 業 經 營 類 型, 具 有 多 種 自 然 資 源, 如 山 溪 遠 山 水 塘 以 及 多 樣 特 有 的 動 植 物 及 昆 蟲, 以 及 活 動 項 目 較 多 樣 性 本 研 究 以 臺 灣 地 區 有 從 事 休 閒 之 農 牧 場 為 研 究 對 象, 首 先 探 討 臺 灣 地 區 休 閒 農 業 的 現 況 與 發 展, 包 括 農 牧 場 家 數 與 分 布 農 牧 場 經 營 方 式 及 種 類 農 牧 場 組 織 型 態 與 規 模 農 牧 場 勞 動 力 與 管 理 者 特 性 農 牧 場 資 源 種 類 與 特 性 等 變 動 情 形, 藉 由 分 析 農 牧 場 的 經 營 特 性, 釐 清 並 界 定 本 研 - 43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究 之 休 閒 農 場 其 次 分 析 休 閒 農 業 經 營 資 源 與 競 爭 優 勢 的 關 係 休 閒 農 業 經 營 的 資 源 包 括 資 產 與 能 力 兩 大 類, 其 中 資 產 包 括 可 耕 地 面 積 自 有 土 地 面 積 與 觀 光 採 摘 總 面 積, 能 力 包 括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人 工 鋪 面 管 理 與 栽 培 設 施 運 用, 競 爭 優 勢 包 括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休 閒 收 入 無 毒 農 業 面 積 兼 營 種 類 休 閒 服 務 種 類 每 單 位 土 地 收 益 與 從 農 人 員 單 位 收 益 影 響 休 閒 農 業 經 營 因 素 有 資 產 與 能 力 兩 個 構 面 Hill & Jones(1992) 認 為 企 業 的 特 異 能 力 主 要 源 自 組 織 資 源 和 運 用 資 源 的 潛 能 ; 而 Barney(1999) 也 認 為 企 業 是 由 一 組 不 同 的 資 源 所 組 成 的, 而 資 源 是 組 成 組 織 最 基 本 的 元 素, 是 組 織 成 長 與 取 得 競 爭 優 勢 的 來 源,Grant(1991) 也 主 張 競 爭 優 勢 來 自 企 業 內 部 的 資 源 與 能 力 因 此 本 研 究 提 出 兩 個 假 設 假 設 1 為 資 產 對 休 閒 農 業 之 競 爭 優 勢 有 顯 著 影 響 ; 假 設 2 為 能 力 對 休 閒 農 業 之 競 爭 優 勢 有 顯 著 影 響 資 產 指 有 形 資 產 包 括 有 固 定 產 能 特 徵 的 實 體 資 產 這 些 資 產 通 常 在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都 有 清 楚 之 顯 現 而 且 資 產 之 所 有 權 清 楚 之 歸 屬 業 主 所 有, 在 買 賣 的 過 程 中 亦 可 被 清 楚 之 算 計, 是 企 業 擁 有 的 重 要 資 產 資 產 之 衡 量 指 標, 可 歸 類 為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觀 光 採 摘 面 積 與 自 有 土 地 面 積 等 變 數 一 般 而 言, 觀 光 採 摘 面 積 代 表 著 休 閒 經 營 者 愈 注 重 其 經 營 理 念 之 創 新, 可 耕 作 面 積 愈 大 與 自 有 土 地 面 積 愈 高, 可 運 用 資 產 與 財 務 能 力 愈 強 能 力 乃 一 個 企 業 能 取 得 較 佳 的 競 爭 優 勢, 往 往 是 因 其 擁 有 某 些 關 鍵 能 力 例 如 組 織 能 力 是 一 種 運 用 管 理 能 力 持 續 改 善 公 司 效 率 與 效 能 的 能 力, 這 種 能 力 從 屬 於 組 織, 不 會 隨 著 人 事 的 更 迭 而 有 太 大 的 變 動, 是 一 項 特 別 值 得 珍 惜 與 建 構 的 核 心 資 源 組 織 能 力 可 透 過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人 工 鋪 面 面 積 與 栽 培 設 施 面 積 等 變 數 予 以 衡 量 凡 是 一 個 公 司 或 組 織 中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愈 多, 愈 能 提 供 顧 客 休 閒 與 滿 足 需 求 ; 人 工 鋪 面 管 理 與 栽 培 設 施 運 用 能 力 越 強, 愈 能 提 供 消 費 者 豐 富 的 休 閒 體 驗 與 感 受 ( 方 至 民,2000; 方 威 尊,1997; 蔡 進 發,1996; 吳 思 華,1994) 就 競 爭 優 勢 構 面 而 言,Hill & Jones(2001) 認 為 競 爭 優 勢 意 指 一 個 企 業 的 利 潤 高 於 產 業 的 平 均 水 準, 優 於 競 爭 者 的 能 力, 故 以 效 率 創 新 品 質 與 顧 客 回 應 為 衡 量 項 目 許 士 軍 (1994) 也 運 用 低 成 本 差 異 化 品 質 服 務 與 速 度 等 衡 量 項 目 Skinner (1969) 也 提 出 以 生 產 力 投 資 報 酬 率 服 務 與 品 質 等 項 目 來 衡 量 競 爭 優 勢 綜 合 學 者 的 研 究, 本 研 究 則 擬 以 休 閒 農 業 之 收 入 經 營 效 益 與 休 閒 特 質 構 面 來 衡 量 休 閒 農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凡 是 愈 具 備 休 閒 特 質 之 休 閒 農 場, 其 競 爭 優 勢 愈 大 ; 經 營 效 益 與 收 入 愈 好 的 休 閒 農 場, 較 同 業 更 具 備 競 爭 優 勢 本 研 究 擬 參 照 Skinner(1969) 與 Hill & Jones(2001) 所 提 出 的 衡 量 指 標, 作 為 臺 - 44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灣 地 區 休 閒 農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包 括 為 經 營 效 率 收 入 與 休 閒 特 質 等 三 構 面 這 些 構 面 之 衡 量 變 數 包 括 從 農 人 員 單 位 收 益 每 單 位 土 地 收 益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休 閒 收 入 無 毒 農 業 面 積 兼 營 種 類 與 休 閒 服 務 種 類 等 7 個 ( 詳 如 表 1) 1 構 面 變 項 參 考 文 獻 資 產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自 有 土 地 面 積 觀 光 採 摘 總 面 積 核 心 資 產 之 有 形 實 體 資 產, 如 土 地 廠 房 機 械 設 備 與 資 本 ( 高 淑 芬,1993; 吳 思 華,1994); 農 場 規 模 農 場 的 建 築 物 農 場 的 設 施 ( 蔡 進 發,1996); 實 體 資 產 與 財 務 (Hall, Amit & Schoemaker,1992) 資 源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核 心 能 力 之 組 織 能 力, 如 業 務 運 作 能 力 人 工 鋪 面 管 理 技 術 創 新 與 商 品 化 能 力 組 織 記 憶 與 學 習 ( 高 淑 芬, 人 力 與 設 施 運 用 栽 培 設 施 運 用 1993); 農 場 的 業 務 運 作 程 序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 蔡 進 發, 管 理 能 力 1996); 員 工 能 力 技 能 (Hall, Amit & Schoemaker, 1992) 收 入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休 閒 收 入 較 佳 的 技 術 資 源 及 定 位 上 的 優 勢, 產 生 較 佳 的 獲 利 表 現 (George & S. Day,1984); 提 供 比 競 爭 者 獲 得 較 高 利 潤 的 機 會 地 位 (Harvey,1988) 休 閒 特 質 無 毒 農 業 面 積 公 司 在 產 品 / 範 圍 市 場 中 所 具 有 特 質, 而 這 些 特 質, 可 以 競 爭 優 勢 兼 營 種 類 休 閒 服 務 種 類 為 公 司 帶 來 比 其 他 競 爭 者 更 優 越 的 競 爭 地 位 (Ansoff & McDonnell,1990) 經 營 效 率 每 單 位 土 地 收 益 從 農 人 員 單 位 收 益 企 業 的 利 潤 高 於 產 業 的 平 均 水 準, 且 優 於 競 爭 者, 如 較 佳 的 品 質 較 佳 的 效 率 較 佳 的 創 新 與 較 佳 的 顧 客 回 應 (Hill & Jones,1995); 處 於 比 較 競 爭 者 優 異 的 市 場, 在 此 競 爭 中 取 得 優 勢 (Hatten,1978)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利 用 SPSS12.0 與 AMOS7.0( 動 差 結 構 分 析 ) 進 行 敘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因 素 分 析 與 結 構 方 程 式 分 析 就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而 言, 分 別 對 休 閒 農 場 之 一 般 經 營 概 況 資 產 能 力 與 競 爭 優 勢 進 行 次 數 分 配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等 敘 述 性 分 析, 以 暸 解 臺 灣 地 區 休 閒 農 業 概 況 與 休 閒 農 場 經 營 者 的 特 性 具 備 條 件 與 競 爭 優 勢 就 因 素 分 析 而 言, 針 對 資 產 能 力 等 構 面 中 觀 察 變 數, 分 別 萃 取 二 個 相 互 獨 立 的 因 素, 進 行 變 數 間 相 關 分 析 就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SEM) 分 析 而 言, 以 AMOS 7.0 統 計 軟 體 建 立 結 構 方 程 模 型, 檢 定 變 數 的 路 徑 係 數 是 否 具 有 顯 著 性, 藉 以 驗 證 研 究 假 說 - 45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本 研 究 以 2005 年 農 林 漁 牧 業 普 查 資 料 中 休 閒 農 業 之 資 源 分 布 人 力 資 源 特 性 資 本 設 備 經 營 狀 況 等 基 本 資 料 加 以 整 理 凡 2005 年 底 經 營 之 可 耕 作 面 積 在 0.05 公 頃 以 上 或 2005 年 底 飼 養 1 頭 以 上 之 大 型 動 物 或 年 底 飼 養 100 隻 以 上 之 小 型 動 物, 或 是 2005 年 底 全 年 出 售 或 自 用 自 營 之 農 畜 產 品 價 值 在 新 台 幣 2 萬 元 以 上 之 農 業 生 產 單 位 ( 包 含 公 司 合 夥 獨 資 商 號 民 間 團 體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試 驗 農 牧 場 等, 有 從 事 農 作 務 之 栽 培, 家 畜 家 禽 及 蜂 蠶 之 飼 養 等 生 產 試 驗 事 業, 或 兼 有 以 農 業 生 產 設 備 場 所 等 提 供 民 眾 休 閒 遊 樂 之 農 業 活 動 者 ) 為 研 究 對 象 2005 年 底 農 牧 場 有 775 場, 較 2000 年 底 之 617 場 增 加 158 場, 主 要 係 因 農 牧 戶 轉 型 為 農 牧 場 經 營 所 致 農 牧 場 家 數 以 南 部 地 區 290 場 最 多, 占 全 部 農 牧 場 之 37.42%, 中 部 地 區 265 場 次 之 (34.19%), 北 部 地 區 176 場 (22.71%), 東 部 地 區 39 場 最 少 (5.03%) 農 牧 場 增 減 情 形 來 看, 北 部 地 區 增 加 56 場 (46.67%), 中 部 地 區 增 加 79 場 (42.47%), 南 部 地 區 增 32 場 (12.40%), 惟 東 部 地 區 減 少 5 場 (11.36%)( 詳 如 表 2) 2 2005 年 底 2000 年 底 場 數 ( 場 ) 比 率 (%) 場 數 ( 場 ) 比 率 (%) 單 位 : 場 增 減 率 (%) 臺 灣 地 區 770 99.35 608 98.54 26.64 北 部 地 區 176 22.71 120 19.45 46.67 中 部 地 區 265 34.19 186 30.14 42.47 南 部 地 區 290 37.42 258 41.82 12.40 東 部 地 區 39 5.03 44 7.13-11.36 金 馬 地 區 5 0.65 9 1.46-44.44 合 計 775 100.00 617 100.00 25.61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2005 年 農 林 漁 牧 業 普 查 報 告 註 : 北 部 地 區 包 括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臺 北 縣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等 七 縣 市 ; 中 部 地 區 包 括 臺 中 市 苗 栗 縣 臺 中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等 六 縣 市 ; 南 部 地 區 則 包 括 高 雄 市 嘉 義 市 臺 南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等 八 縣 市 ; 東 部 地 區 則 包 括 臺 東 縣 與 花 蓮 縣 傳 統 經 營 者 有 607 場 占 78.32%, 多 元 化 經 營 者 153 場 占 19.74% 多 元 化 經 營 方 式 - 46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中 兼 營 休 閒 者 有 124 場 占 16.00%, 兼 營 加 工 者 有 74 場 占 9.55%( 詳 如 表 3) 3 合 計 單 位 : 場 傳 統 經 營 多 元 化 經 營 未 經 營 農 牧 業 小 計 小 計 兼 營 加 工 兼 營 休 閒 小 計 場 數 775 607 153 74 124 15 比 率 (%) 100.00 78.32 19.74 9.55 16.00 1.94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 註 : 傳 統 經 營 係 指 未 兼 營 加 工 及 休 閒 者 ; 若 同 時 兼 營 加 工 與 休 閒 時, 分 別 予 以 列 計 各 該 項 目, 致 兩 者 合 計 數 大 於 多 元 化 經 營 場 數 若 以 農 牧 場 主 要 經 營 種 類 來 看, 兼 營 加 工 之 農 牧 場 以 農 耕 業 有 32 場 占 43.24%, 其 中 以 特 用 作 物 栽 培 業 有 9 場 占 12.16% 最 多 以 畜 牧 業 為 主 要 經 營 者 有 41 場 占 55.41%, 其 中 以 飼 育 家 畜 之 業 者 有 33 場 占 44.59% 最 多 ; 兼 營 休 閒 農 牧 場 以 農 耕 業 有 79 場 占 63.71%, 其 中 以 果 樹 種 植 業 有 18 場 占 14.52% 最 多 ; 以 畜 牧 業 有 37 場 占 29.84% 最 多 ( 詳 如 表 4) 4 有 兼 營 加 工 有 兼 營 休 閒 場 數 ( 場 ) 比 率 (%) 場 數 ( 場 ) 比 率 (%) 農 耕 業 32 43.24 79 63.71 稻 作 栽 培 業 3 4.05 8 6.45 雜 糧 栽 培 業 - - 2 1.61 特 用 作 物 栽 培 業 9 12.16 11 8.87 蔬 菜 栽 培 業 5 6.76 14 11.29 果 樹 種 植 業 5 6.76 18 14.52 食 用 菇 菌 栽 培 業 - - 1 0.81 甘 蔗 栽 培 業 2 2.70 - - 花 卉 栽 培 業 5 6.76 20 16.13 其 他 園 藝 及 園 藝 栽 培 業 3 4.05 5 4.03 畜 牧 業 41 55.41 37 29.84 家 畜 飼 育 業 33 44.59 28 22.58 家 禽 飼 育 業 3 4.05 4 3.23 其 他 飼 育 業 5 6.76 5 4.03 轉 型 休 閒 業 1 1.35 8 6.45 合 計 74 100.00 124 100.00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 註 :1. 主 要 經 營 種 類 係 指 該 農 場 之 農 畜 產 品 全 年 生 產 價 值 最 高 或 其 投 入 成 本 最 多 者 2. 轉 型 休 閒 業 係 指 未 從 事 農 牧 業 生 產, 而 以 自 家 農 業 生 產 設 備 場 所 等, 提 供 民 眾 休 閒 遊 樂 之 農 牧 業 活 動 事 業 者 - 47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農 牧 場 之 開 業 年 份, 於 1945 年 臺 灣 光 復 前 成 立 者 占 14.58%,1945 至 1975 年 間 成 立 者 占 19.10%,1976 至 1995 年 間 成 立 者 占 39.36%,1996 年 以 後 成 立 者 占 26.97% 若 按 組 織 型 態 觀 察, 公 營 農 牧 場 於 臺 灣 光 復 前 成 立 者 占 39.51%, 民 營 農 牧 場 則 多 數 成 立 於 1976 年 之 後 占 81.20%( 詳 如 表 5) 5 單 位 :% 合 計 1945 年 以 前 1945~ 1956~ 1976~ 1976~ 1986~ 1996~ 1955 年 1975 年 1975 年 1985 年 1995 年 2005 年 合 計 家 數 775 113 35 30 83 149 156 209 比 率 (%) 100.00 14.58 4.52 3.87 10.71 19.23 20.13 26.97 公 營 農 牧 場 100.00 39.51 9.05 9.88 8.23 14.81 11.11 7.82 民 營 農 牧 場 100.00 3.20 2.44 1.13 11.84 21.24 24.25 35.71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 2005 年 底 有 可 耕 作 地 之 農 牧 場 計 504 場 占 65.03%, 無 可 耕 作 地 者 有 271 場 占 34.97% 在 有 可 耕 作 地 農 牧 場 中, 未 滿 1.0 公 頃 者 有 171 場, 占 有 可 耕 作 地 農 牧 場 之 22.06%, 其 次 為 1.0 至 未 滿 10.0 公 頃 者 占 21.68%, 以 10.0 至 未 滿 100.0 公 頃 者 最 少 占 10.06%( 詳 如 表 6) 6 單 位 : 場 (%) 2000 年 底 2005 年 底 比 較 增 減 (%) 有 可 耕 作 地 者 504(65.03) 465(75.36) -10.33 未 滿 1.0 公 頃 171(22.06) 108(17.50) 4.56 1.0 公 頃 ~ 未 滿 10.0 公 頃 168(21.68) 140(22.69) -1.01 10.0 公 頃 ~ 未 滿 100.0 公 頃 78(10.06) 83(13.45) -3.39 100.0 公 頃 以 上 87(11.23) 134(21.72) -10.49 無 可 耕 作 地 者 271(34.97) 152(24.64) 10.33 合 計 775(100.00) 617(100.00) -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48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在 有 可 耕 作 地 之 公 營 農 牧 場 中, 以 規 模 在 100.0 公 頃 以 上 者 最 多 占 41.18%; 民 營 農 牧 場 在 1.0 公 頃 以 下 之 規 模 次 之 占 48.33%( 詳 如 表 7) 7 單 位 :% 無 可 耕 作 地 者 有 可 耕 作 地 者 ( 場 ) 10.0~ 未 滿 1.0 公 頃 以 下 1.0~10.0 公 頃 100.0 公 頃 以 上 - 100.0 公 頃 合 計 ( 場 ) 公 營 農 牧 場 12.75 27.94 18.14 41.18 39 243 民 營 農 牧 場 48.33 37.00 13.67 1.00 232 532 合 計 171 168 78 87 271 775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 2005 年 底 農 牧 場 之 經 營 管 理 者, 大 部 分 為 男 性 占 91.23%; 女 性 僅 占 8.77% 若 按 公 民 營 農 牧 場 觀 之, 公 營 農 牧 場 經 營 管 理 者, 男 性 占 95.06%, 女 性 僅 占 4.94%; 而 民 營 農 牧 場 女 性 參 與 指 揮 管 理 階 層 占 10.53% 比 率 較 高 若 就 管 理 者 年 齡 結 構 分 析, 農 牧 場 經 營 管 理 者 之 平 均 年 齡 為 52.51 歲, 其 中 45 至 64 歲 之 人 口 占 70.45% 最 多,20 至 44 歲 之 人 口 占 18.32% 次 之,65 歲 以 上 者 占 11.23% 最 少 按 組 織 型 態 比 較, 公 營 農 牧 場 經 營 管 理 者 以 45 至 64 歲 者 占 80.25% 最 多, 較 民 營 農 牧 場 所 占 比 率 高 出 14.27 個 百 分 點 ( 詳 如 表 8) 8 單 位 :% 合 計 性 別 年 齡 平 均 年 齡 男 女 20-44 歲 45-64 歲 65-69 歲 70 歲 以 上 ( 歲 ) 公 營 農 牧 場 100.00 95.06 4.94 19.34 80.25 0.41-51.33 民 營 農 牧 場 100.00 89.47 10.53 17.86 65.98 8.27 7.89 53.06 合 計 100.00 91.23 8.77 18.32 70.45 5.81 5.42 52.51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 2005 年 底 農 牧 場 經 營 管 理 者 之 教 育 程 度, 以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占 43.35% 最 多, 高 中 ( 職 ) 之 教 育 程 度 占 31.23% 次 之, 國 ( 初 )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占 25.42% 最 少 - 49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若 按 組 織 型 態 來 看, 公 營 農 牧 場 經 營 管 理 者 之 教 育 程 度 在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占 74.90% 最 高, 高 中 ( 職 ) 程 度 占 23.46% 次 之, 國 ( 初 )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占 1.65% 最 少 民 營 農 牧 場 經 營 管 理 者 之 教 育 程 度 在 高 中 ( 職 ) 者 占 34.77% 最 高,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占 28.95% 次 之, 小 學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占 21.43% 再 次 之, 國 ( 初 ) 中 程 度 占 14.85% 最 少 ( 詳 如 表 9) 9 單 位 :% 合 計 不 識 字 小 學 及 自 修 國 ( 初 ) 中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合 計 人 數 ( 人 ) 775-114 83 242 336 比 率 (%) 100.00-14.71 10.71 31.23 43.35 公 營 農 牧 場 100.00 - - 1.65 23.46 74.90 民 營 農 牧 場 100.00-21.43 14.85 34.77 28.95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 2005 年 底 農 牧 場 從 業 員 工 共 有 1 萬 2,714 人, 較 2000 年 底 減 少 0.31%; 每 場 從 業 員 工 16.41 人, 較 2000 年 底 之 20.67 人, 減 少 4.26 人 若 按 僱 用 性 質 分, 以 常 雇 員 工 之 7,125 人 占 56.04% 最 多, 臨 時 員 工 之 4,849 人 占 38.14% 次 之, 不 支 固 定 薪 資 人 員 之 740 人 占 5.82% 最 少 ( 詳 如 表 10) 10 單 位 : 人 數 % 2005 年 底 2000 年 底 增 減 率 人 數 ( 人 ) 比 率 (%) 人 數 ( 人 ) 比 率 (%) (%) 常 雇 員 工 7,125 56.04 7,308 57.30-2.50 臨 時 員 工 4,849 38.14 4,943 38.76-1.90 不 支 固 定 薪 資 人 員 740 5.82 503 3.94 47.12 平 均 每 場 員 工 人 數 16.41-20.67 - -4.26 合 計 12,714 100.00 12,754 100.00-0.31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 2005 年 底 農 牧 場 從 業 員 工 以 1 至 4 人 占 45.55% 最 多 ;5 至 9 人 占 21.55% 次 之 ;10 至 29 人 占 18.71% 再 次 之, 三 者 共 占 85.81% 30 至 99 人 之 農 牧 場 有 88 場 占 11.35%; 100 人 及 以 上 者 之 農 牧 場 僅 22 場 占 2.84% 最 少 - 50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若 按 組 織 型 態 分 析,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規 模 在 1 至 4 人 及 5 至 9 人 者, 民 營 農 牧 場 分 別 占 52.63% 及 24.44%, 皆 高 於 公 營 農 牧 場 之 30.04% 及 15.23%; 而 員 工 規 模 在 10 人 及 以 上 者, 公 營 農 牧 場 則 高 於 民 營 農 牧 場, 其 中 以 30 至 99 人 者 占 23.87%, 較 民 營 農 牧 場 占 5.64% 高 18.23 個 百 分 點 最 多 ;10 至 29 人 者 占 25.51%, 較 民 營 農 牧 場 占 15.60% 高 9.91 個 百 分 點 次 之 再 依 平 均 每 場 員 工 人 數 比 較, 公 營 農 牧 場 平 均 每 場 員 工 為 27.29 人, 較 民 營 農 牧 場 之 11.43 人 多 出 15.86 人 由 此 可 見, 公 營 農 牧 場 員 工 規 模 普 遍 高 於 民 營 農 牧 場 ( 詳 如 表 11) 11 單 位 :% 合 計 1-4 人 5-9 人 10-29 人 30-99 人 100-499 人 500 人 以 上 平 均 每 場 工 作 人 數 ( 人 ) 合 計 場 數 ( 場 ) 775 353 167 145 88 22 - 比 率 (%) 100.00 45.55 21.55 18.71 11.35 2.84-16.41 公 營 農 牧 場 100.00 30.04 15.23 25.51 23.87 5.35-27.29 民 營 農 牧 場 100.00 52.63 24.44 15.60 5.64 1.69-11.43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 2005 年 底 農 牧 場 之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有 4 萬 3,508 公 頃, 因 臺 糖 公 司 配 合 造 林 政 策 土 地 釋 出 等 影 響, 較 2000 年 底 減 少 5,087 公 頃, 其 中 臺 灣 地 區 4 萬 3,103 公 頃 占 全 部 之 99.07%, 減 少 5,421 公 頃 (-0.78%); 若 以 地 區 別 觀 察, 中 南 部 地 區, 分 別 減 少 2,080 公 頃 (-1.58%) 及 4,235 公 頃 外 (-2.91%), 其 餘 地 區 增 加 ( 詳 如 表 12) 12 單 位 : 公 頃 2005 年 底 2000 年 底 比 較 增 減 面 積 比 率 (%) 面 積 比 率 (%) 面 積 % 臺 灣 地 區 43,103 99.07 48,524 99.85-5,421-0.78 北 部 地 區 493 1.13 476 0.98 17 0.15 中 部 地 區 11,262 25.88 13,342 27.46-2,080-1.58 南 部 地 區 24,162 55.53 28,397 58.44-4,235-2.91 東 部 地 區 7,186 16.52 6,309 12.98 877 3.54 金 馬 地 區 405 0.93 71 0.15 334 0.78 合 計 43,508 100.00 48,595 100.00-5,087 -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51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2005 年 底 有 可 耕 作 地 農 場 數 有 504 場, 其 平 均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為 86.21 公 頃 就 區 別 平 均 每 場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分 析, 以 東 部 地 區 199.61 公 頃 居 冠, 南 部 地 區 127.84 公 頃 次 之, 中 部 地 區 70.83 公 頃 再 次 之, 北 部 地 區 僅 有 4.25 公 頃 再 依 農 牧 場 組 織 型 態 觀 之, 公 營 農 牧 場 平 均 每 場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達 194.67 公 頃, 較 民 營 農 牧 場 僅 有 12.65 公 頃 高 出 十 幾 倍 之 多 ( 詳 如 表 13) 13 單 位 : 公 頃 場 數 ( 場 ) 可 耕 作 面 積 平 均 每 場 可 耕 作 面 積 按 地 區 分 500 43,103 86.21 北 部 地 區 116 493 4.25 中 部 地 區 159 11,262 70.83 南 部 地 區 189 24,162 127.84 東 部 地 區 36 7,186 199.61 金 馬 地 區 4 405 101.25 按 組 織 型 態 分 公 營 農 牧 場 204 39,713 194.67 民 營 農 牧 場 300 3,795 12.65 合 計 504 43,508 86.33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 2005 年 底 農 牧 場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中 自 有 自 用 者 有 4 萬 2,158 公 頃, 占 總 面 積 之 96.90%; 至 租 借 入 占 用 或 他 人 委 託 經 營 等 非 自 有 可 耕 作 地, 僅 占 3.10% 5 年 來 自 有 自 用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增 加 0.73 個 百 分 點 ( 詳 如 表 14) 14 單 位 : 公 頃 2005 年 底 2000 年 底 比 較 增 減 面 積 比 率 (%) 面 積 比 率 (%) 面 積 百 分 點 自 有 自 用 42,158 96.90 46,732 96.17-4,570 0.73 非 自 有 自 用 1,350 3.10 1,863 3.83-513 -0.73 租 ( 借 ) 入 占 用 638 1.47 549 1.13 89 0.34 他 人 委 託 經 營 712 1.64 1,314 2.70-602 -1.06 合 計 43,508 100.00 48,595 100.00-5,083 -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52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2005 年 底 農 牧 場 可 耕 作 地 供 生 產 農 作 物 面 積 有 3 萬 1,450 公 頃 占 72.29% 最 多, 造 林 及 休 閒 面 積 有 8,567 公 頃 占 19.69% 次 之, 休 耕 或 閒 置 之 面 積 有 3,491 公 頃 占 8.02% 再 次 之 若 依 地 區 觀 察, 生 產 農 作 物 面 積 占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比 率, 以 中 部 地 區 占 92.25% 最 高, 南 部 地 區 占 72.90% 次 之, 北 部 地 區 占 66.94% 再 次 之 ; 造 林 及 休 閒 所 占 比 率 依 序 為 東 部 地 區 有 48.62% 南 部 地 區 有 17.99% 北 部 地 區 有 9.94% 及 中 部 地 區 有 5.98%( 詳 如 表 15) 15 單 位 : 公 頃 合 計 生 產 農 作 物 及 造 林 休 閒 休 耕 或 閒 置 面 積 ( 公 頃 ) 百 分 比 合 計 生 產 農 作 物 造 林 休 閒 合 計 綠 肥 作 物 暫 作 栽 培 農 作 物 以 外 用 途 全 年 未 使 用 合 計 面 積 ( 公 頃 ) 43,508 40,017 31,450 8,567 3,491 26 374 3,091 比 率 (%) 100.00 91.98 72.29 19.69 8.02 0.06 0.86 7.10 臺 灣 地 區 43,103 100.00 92.79 72.92 19.87 7.21 0.05 0.87 6.29 北 部 地 區 493 100.00 76.88 66.94 9.94 23.12 0.20 13.18 9.94 中 部 地 區 11,262 100.00 98.23 92.25 5.98 1.77 0.06 0.85 0.86 南 部 地 區 24,162 100.00 90.89 72.90 17.99 9.11 0.06 0.88 8.17 東 部 地 區 7,186 100.00 91.74 43.11 48.62 8.26 0.01 0.02 8.23 金 馬 地 區 405 100.00 5.68 4.45 1.23 94.32 0.74-93.58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註 : 造 林 休 閒 總 面 積 係 包 含 平 地 造 林 面 積 8,200 公 頃 及 開 放 參 觀 採 摘 ( 含 市 民 農 園 ) 面 積 367 公 頃 市 民 農 園 係 指 地 主 以 分 租 方 式 提 供 可 耕 作 地 設 備 予 民 眾 從 事 耕 種 及 體 驗 田 野 生 活 2005 年 底 農 牧 場 可 耕 作 地 扣 除 休 耕 種 植 綠 肥 及 未 種 植 作 物 部 分 有 3 萬 9,992 公 頃, 其 中 有 使 用 化 學 肥 料 或 農 藥 面 積 占 87.64%; 未 使 用 者 面 積 為 4,944 公 頃 或 占 12.36% 若 按 主 要 種 植 作 物 類 別 分 析, 除 食 用 菇 菌 栽 培 業 其 他 農 藝 及 園 藝 栽 培 業 外, 其 餘 作 物 栽 培 業, 有 使 用 農 藥 化 學 肥 料, 皆 在 9 成 以 上 ( 詳 如 表 16) - 53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16 單 位 :% 合 計 面 積 ( 公 頃 ) 百 分 比 僅 使 用 化 學 肥 料 僅 使 用 農 藥 兩 者 皆 有 使 用 兩 者 皆 不 使 用 合 計 面 積 ( 公 頃 ) 39992 1,683 4,767 28,598 4,944 比 率 (%) 100.00 4.21 11.92 71.51 12.36 稻 作 1,963 100.00 0.14 2.98 95.00 1.87 雜 糧 類 841 100.00 2.75 2.47 94.67 0.11 特 用 作 物 類 2,618 100.00 19.82 0.23 75.11 4.84 蔬 菜 類 3,057 100.00 0.59 0.05 98.45 0.91 果 樹 類 7,129 100.00 0.63 1.33 89.52 8.52 食 用 菇 菌 類 4 100.00 - - 4.81 95.19 甘 蔗 13,213 100.00 6.34-93.66 - 花 卉 類 333 100.00 0.71-91.46 7.83 其 他 農 藝 及 園 藝 類 10,834 100.00 2.71 42.32 17.52 37.98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005 年 有 經 營 農 牧 業 之 農 牧 場 全 年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 不 含 政 策 性 休 耕 補 助 款 ) 在 500 萬 元 以 上 者 占 41.18%, 其 中 2,000 萬 元 以 上 者 占 18.55% 若 依 組 織 型 態 觀 之, 有 經 營 農 牧 業 之 公 營 農 牧 場 中, 臺 糖 公 司 及 退 輔 會 農 牧 場, 全 年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在 1,000 萬 元 以 上 之 比 率 分 別 為 57.52% 及 50.00%; 而 試 驗 農 牧 場 及 學 校 所 屬 農 牧 場, 其 全 年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較 低 至 於 有 經 營 農 牧 業 之 民 營 農 牧 場 中, 全 年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達 2,000 萬 元 以 上 之 公 司 組 織 農 牧 場 占 42.00%; 獨 資 全 年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在 500 萬 元 以 上 之 合 夥 及 合 作 農 牧 場 比 率 均 超 過 3 成, 惟 其 他 民 營 農 牧 場 包 括 宗 教 學 校 及 農 會 等 農 牧 場 全 年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較 低, 超 過 500 萬 元 以 上 者 僅 占 13.51% 依 有 經 營 農 牧 業 之 平 均 每 一 場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比 較, 公 營 農 牧 場, 以 臺 糖 公 司 之 2,474 萬 元 居 冠 ; 民 營 則 以 公 司 組 織 之 5,002 萬 元 最 多 若 依 主 要 經 營 種 類 觀 察, 有 經 營 農 牧 業 之 畜 牧 業 及 農 耕 業 全 年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在 500 萬 元 以 上 者 分 別 占 46.50% 34.01%, 平 均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為 1,560 萬 元 及 1,016 萬 元 ( 詳 如 表 17 及 表 18) - 54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17 單 位 : 合 計 ( 場 ) 合 計 無 銷 售 收 入 有 經 營 農 牧 業 未 滿 100-100 萬 500 萬 元 元 500-1,000 萬 元 1,000-2,000 萬 元 2,000 萬 元 以 上 平 均 每 場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 萬 元 ) 未 經 營 農 牧 業 ( 場 ) 合 計 場 數 ( 場 ) 775 760 80 189 178 101 71 141 1,333 15 比 率 (%) - 100 10.53 24.87 23.42 13.29 9.34 18.55 - - 公 營 農 牧 場 243 100 18.14 23.21 15.19 12.66 8.86 21.94 1,373 6 退 輔 會 農 牧 場 8 100 12.50-12.50 25.00 12.50 37.50 1,865 - 臺 糖 公 司 農 牧 場 113 100 7.96 5.31 12.39 16.81 16.81 40.71 2,474 - 試 驗 農 牧 場 47 100 19.15 36.17 25.53 14.89-4.26 488 - 學 校 所 屬 農 牧 場 36 100 22.22 52.78 16.67 5.56 2.78-125 - 其 他 公 營 農 牧 場 39 100 48.48 39.39 9.09 - - 3.03 106 6 民 營 農 牧 場 532 100 7.07 25.62 27.15 13.58 9.56 17.02 1,315 9 獨 資 經 營 農 牧 場 366 100 1.91 26.78 33.33 15.57 10.11 12.30 864 - 合 夥 經 營 農 牧 場 59 100 5.08 22.03 13.56 15.25 10.17 33.90 17,216 公 司 組 織 農 牧 場 52 100 14.00 18.00 14.00 6.00 6.00 42.00 5,002 2 合 作 農 牧 場 11 100 18.18 27.27 18.18 9.09 27.27-524 - 其 他 民 營 農 牧 場 44 100 48.65 29.73 8.11 2.70 2.70 8.11 391 7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18 單 位 :% 總 計 ( 場 ) 合 計 無 銷 售 收 入 未 滿 100 萬 元 有 經 營 農 牧 業 100-500 萬 元 500-1,000-1,000 2,000 萬 元 萬 元 2,000 萬 元 以 上 平 均 每 場 農 蓄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 萬 元 ) 未 經 營 農 牧 業 ( 場 ) 總 計 ( 場 ) 775 760 80 189 178 101 71 141 1,333 15 農 耕 業 294 100 20.41 27.55 18.03 10.20 10.20 13.61 1,016 - 畜 牧 業 458 100 2.62 23.58 27.29 15.50 8.95 22.05 1,560 - 轉 型 休 閒 業 8 100 100.00 - - - - - - - 未 經 營 農 牧 業 15 100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註 :1. 無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者, 除 未 經 營 農 牧 業 者 外, 亦 包 括 領 有 政 策 性 休 耕 補 助 款 者 新 植 尚 未 收 成 者 或 逢 天 災 疾 病 因 素 影 響 收 成 者 2. 轉 型 休 閒 業 係 指 未 從 事 農 牧 業 生 產, 而 以 自 家 農 業 生 產 設 備 場 所 等, 提 供 民 眾 休 閒 遊 樂 之 農 牧 業 活 動 事 業 - 55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農 牧 場 作 物 種 植 以 果 樹 類 163 場 為 占 21.03% 最 多, 特 用 作 物 152 場 占 19.61% 次 之, 蔬 菜 類 149 場 占 19.23% 再 次 之 增 減 變 動 觀 察, 除 甘 蔗 大 幅 減 少 外, 其 餘 各 類 作 物 皆 呈 增 加 趨 勢, 以 其 他 農 藝 及 園 藝 增 加 340.00% 居 冠, 其 次 為 花 卉 類 增 加 87.10%, 果 樹 類 也 增 加 69.79%( 詳 如 錯 誤! 找 不 到 參 照 來 源 19) 19 2005 年 2000 年 場 數 ( 場 ) 比 率 (%) 次 序 場 數 ( 場 ) 占 農 牧 場 總 數 比 率 (%) 次 序 單 位 : 場 增 減 率 (%) 稻 作 70 9.03 6 51 8.27 6 37.25 雜 糧 類 62 8.00 7 40 6.48 7 55.00 特 用 作 物 類 152 19.61 2 103 16.69 2 47.57 蔬 菜 類 149 19.23 3 94 15.24 4 58.51 果 樹 類 163 21.03 1 96 15.56 3 69.79 食 用 菇 菌 類 13 1.68 9 8 1.30 9 62.50 甘 蔗 31 4.00 8 121 19.61 1-74.38 花 卉 類 116 14.97 4 62 10.05 5 87.10 其 他 農 藝 / 園 藝 類 110 14.19 5 25 4.05 8 340.00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 註 : 作 物 種 值 皆 有 複 種 情 形, 單 一 農 牧 場 可 能 有 種 值 多 種 以 上 之 作 物 經 營 休 閒 農 場 之 農 牧 場 有 124 場, 平 均 每 場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及 從 業 員 工 分 別 為 24.02 公 頃 及 29.35 人, 較 未 經 營 休 閒 農 業 14.24 人 為 多 ; 平 均 每 場 農 牧 業 收 入, 有 兼 營 者 為 1,521 萬 元, 則 略 高 於 未 兼 營 者 之 1,463 萬 元 ( 詳 表 20) 20 場 數 ( 場 ) 平 均 每 場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 公 頃 ) 平 均 每 場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 人 ) 單 位 : 場 平 均 每 場 農 牧 業 收 入 ( 萬 元 ) 有 經 營 農 牧 業 760 56.65 16.71 1,473 有 兼 營 休 閒 124 24.02 29.35 1,521 未 兼 營 休 閒 636 63.02 14.24 1,463 未 經 營 農 牧 業 15 30.07 1.00 - 合 計 775 56.14 16.41 1,444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 56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在 有 兼 營 休 閒 農 牧 場 中, 有 提 供 服 務 項 目 提 供 教 育 解 說 者 有 106 場 占 85.48% 最 多, 餐 飲 服 務 有 61 場 次 之 占 49.19%, 農 村 產 業 文 化 體 驗 有 45 場 占 36.29%, 為 農 產 品 採 集 欣 賞 有 44 場 占 35.48% 若 依 地 區 別 觀 察, 以 中 部 地 區 有 經 營 休 閒 農 業 之 農 牧 場 有 47 場 占 37.90% 居 冠, 南 部 地 區 有 32 場 占 25.80% 次 之, 北 部 地 區 有 29 場 占 23.39% ( 詳 如 表 21) 21 單 位 : 場 休 閒 農 牧 農 產 品 採 提 供 休 閒 農 村 產 業 及 其 他 遊 憩 教 育 解 說 餐 飲 服 務 住 宿 服 務 業 ( 場 ) 集 欣 賞 耕 作 文 化 體 驗 活 動 臺 灣 地 區 123 44 13 44 105 61 30 32 北 部 地 區 29 12 2 11 22 19 4 11 中 部 地 區 47 17 6 18 45 22 14 13 南 部 地 區 32 8 4 11 29 14 7 6 東 部 地 區 15 7 1 4 9 6 5 2 金 馬 地 區 1 - - 1 1 - - 1 合 計 124 44 13 45 106 61 30 33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 又 農 牧 場 經 營 休 閒 服 務 收 入 在 100 萬 元 及 以 上 者 占 34.67% 其 主 要 經 營 種 類 為 農 耕 業 有 79 場 占 63.70% 最 多, 畜 牧 業 有 37 場 占 29.84% 次 之, 轉 型 休 閒 業 有 8 場 占 6.45% 最 少 ( 詳 如 表 22) 22 單 位 :% 合 計 100-500 500-1,000 1,000-2,000 2000 萬 元 未 滿 2 萬 元 2-100 萬 元 有 經 營 場 數 ( 場 ) ( 場 ) % 萬 元 萬 元 萬 元 以 上 休 閒 農 124 45 36 19 5 6 13 比 率 (%) 牧 業 (100.00) (36.29) (29.03) (15.32) (4.03) (4.84) (10.48) 農 耕 業 79 100.00 37.97 29.11 16.46 1.27 6.33 8.86 畜 牧 業 37 100.00 40.54 18.92 16.22 10.81-13.51 轉 型 休 閒 業 8 100.00-75.00 - - 12.50 12.50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 57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在 775 家 農 牧 場 中, 有 124 家 具 有 休 閒 農 場 的 特 質, 因 此 將 此 124 家 農 牧 場 視 為 休 閒 農 場,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與 結 構 方 程 式 分 析, 以 建 構 核 心 資 源 與 競 爭 優 勢 的 整 體 模 式, 期 能 發 現 影 響 臺 灣 地 區 休 閒 農 場 核 心 資 源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變 項 與 關 係 首 先 透 過 因 素 分 析, 由 資 產 與 能 力 構 面 所 建 構 之 核 心 資 源 與 競 爭 優 勢 構 面 的 所 形 成 衡 量 指 標, 並 以 較 少 的 因 素 解 釋 整 個 資 料 結 構, 建 構 出 核 心 資 源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整 體 影 響 模 式 為 確 認 資 料 是 否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在 進 行 正 式 因 素 分 析 前, 將 先 計 算 KMO 值 (Kaiser-Meyer-Olki, 取 樣 適 切 性 量 數 ),KMO 值 愈 高 代 表 變 數 間 偏 相 關 係 數 愈 低, 故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時, 萃 取 共 同 因 素 的 效 果 愈 好 當 KMO 0.5, 表 示 非 常 不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0.5<KMO 0.6, 表 示 不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0.6<KMO 0.7, 表 示 勉 強 可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0.7<KMO 0.8, 表 示 尚 可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0.8<KMO 0.9, 表 示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KMO 0.9, 表 示 極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本 研 究 各 變 數 經 過 KMO 取 樣 適 切 性 檢 定, 其 KMO 值 為 0.65, 而 且 巴 氏 球 形 檢 定 值 為, 表 示 可 進 行 因 素 檢 定 分 析 因 素 分 析 中 的 主 成 分 分 析, 以 特 徵 值 大 於 作 為 選 取 共 同 因 素 個 數 的 原 則, 共 選 取 資 產 人 力 與 運 用 管 理 能 力 休 閒 特 質 經 營 效 益 與 收 入 等 五 個 因 素 ( 詳 如 表 23), 他 們 共 同 可 解 釋 全 部 變 異 之 70.012% 再 經 過 最 大 變 異 數 轉 軸 法 (Varmax), 對 選 出 的 因 素 進 行 轉 軸, 使 各 因 素 之 代 表 意 義 更 明 顯 且 更 易 解 釋, 再 者 依 因 素 負 荷 量 絕 對 值 大 於 0.30 者 來 選 取 因 素 ( 吳 明 隆,2003) 本 研 究 乃 探 討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關 係, 其 中 資 源 構 面 有 資 產 及 人 力 與 設 施 管 理 能 力 兩 個 因 素, 因 素 一 為 資 產, 乃 由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自 有 土 地 面 積 觀 光 採 摘 總 面 積 等 三 個 相 關 程 度 較 高 的 變 數 所 構 成, 其 因 素 負 荷 量 介 於 0.97 至 0.39 間, 特 徵 值 為 2.527, 可 解 釋 變 異 量 為 22.975 因 素 二 為 人 力 與 設 施 管 理 能 力, 乃 由 栽 培 設 施 運 作 人 工 鋪 面 管 理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等 三 個 相 關 程 度 較 高 的 變 數 所 構 成, 其 因 素 負 荷 量 介 於 0.76 至 0.67 間, 特 徵 值 為 1.571, 可 解 釋 變 異 量 為 14.283% 至 於 競 爭 優 勢 構 面 包 括 休 閒 特 質 經 營 效 率 及 收 入 三 個 因 素 因 素 三 為 休 閒 特 質, 乃 由 休 閒 服 務 種 類 兼 營 種 類 無 毒 農 業 面 積 等 三 個 相 關 程 度 較 高 的 變 數 所 構 成, 其 因 素 負 荷 量 介 於 0.86 至 0.52 間, 特 徵 值 為 1.630, 可 解 釋 變 異 量 為 14.818 因 素 四 為 經 營 效 率, 乃 由 從 農 人 員 單 位 收 益 每 單 位 土 地 收 益 等 二 個 相 關 程 度 較 高 的 變 數 所 構 成, 其 因 素 負 荷 量 介 於 0.78 至 0.77 間, 特 徵 值 為 1.279, 可 解 釋 變 異 量 為 11.625% - 58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因 素 五 為 收 入, 乃 由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休 閒 收 入 等 二 個 相 關 程 度 較 高 的 變 數 所 構 成, 其 因 素 負 荷 量 介 於 0.66 至 0.55 間, 特 徵 值 為 1.023, 可 解 釋 變 異 量 為 9.311% 23 構 面 因 素 與 變 數 名 稱 因 素 負 荷 量 特 徵 值 累 積 之 解 釋 變 異 量 因 素 一 : 資 產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0.9729 自 有 土 地 面 積 0.9729 2.527 22.975% 資 源 觀 光 採 摘 總 面 積 0.3952 因 素 二 : 人 力 與 設 施 管 理 能 力 栽 培 設 施 運 用 0.7693 人 工 鋪 面 管 理 0.7493 1.571 37.258%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0.6776 因 素 三 : 休 閒 特 質 休 閒 服 務 種 類 0.8626 兼 營 種 類 0.7970 1.571 52.076% 無 毒 農 業 面 積 0.5212 競 爭 優 勢 因 素 四 : 經 營 效 率 每 單 位 土 地 收 益 0.7854 1.279 63.701% 從 農 人 員 單 位 收 益 0.7742 因 素 五 : 收 入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0.6871 1.023 73.012% 休 閒 收 入 0.5523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為 檢 定 構 面 的 關 係, 採 結 構 模 式 進 行 分 析, 以 瞭 解 整 體 模 式 之 適 配 情 形 結 構 模 式 分 析 是 以 迴 歸 為 基 礎 之 多 變 量 統 計 技 術, 結 合 傳 統 統 計 學 的 因 素 分 析 (Factor Analysis) 及 路 徑 分 析 (Path Analysis), 並 納 入 聯 立 方 程 式, 可 同 時 處 理 一 系 列 依 變 項 之 間 的 關 係, 適 於 探 討 模 式 的 因 果 關 係 本 研 究 結 構 模 式 分 析 程 序 係 根 據 Anderson and Gerbing(1988) 及 William and Hazer(1986) 所 建 議 的 結 構 模 式 分 析, 利 用 構 面 驗 證 性 因 素 分 析, 以 瞭 解 各 構 面 的 收 斂 效 度, 發 展 穩 定 的 衡 量 模 式 - 59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本 研 究 使 用 AMOS 7.0 版 本 之 統 計 軟 體 進 行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分 析 同 時 依 據 Bagozzi & Yi(1988) 的 看 法 從 基 本 適 配 標 準 (Preliminary Fit Criteria) 整 體 模 式 適 配 度 (Overall Model Fit) 與 模 式 內 在 結 構 適 配 度 (Fit of Internal Structure of Model) 等 三 方 面 來 評 估 模 式 配 適 度 就 基 本 適 配 標 準 而 言, 乃 檢 驗 誤 差 變 異 數 是 否 為 負 值 標 準 化 因 素 負 荷 量 是 否 低 於 0.5, 且 達 顯 著 水 準, 以 及 是 否 有 太 大 的 標 準 誤 差 就 整 體 模 式 適 配 度 而 言, 乃 評 量 整 個 模 式 與 觀 察 資 料 的 適 配 程 度 本 研 究 採 用 Hair, Anderson, Tatham & Black(1998) 絕 對 適 合 度 衡 量 (Absolute Fit Measures) 增 量 適 合 度 衡 量 (Incremental Fit Measures) 與 簡 要 適 合 度 衡 量 (Parsimonious Fit Measures) 等 三 種, 其 中 絕 對 適 合 度 衡 量 指 標 有 卡 方 統 計 值 配 適 度 指 標 (Goodnes of-fit Index, 簡 稱 GFI 指 標 ) 平 均 近 似 值 誤 差 平 方 根 (Root Mean Square Error of Approximation; 簡 稱 RMSEA) 調 整 的 適 合 度 指 標 (Adjusted Goodness-of-Fix Index; 簡 稱 AGFI) 等 ; 增 值 配 適 度 衡 量 指 標 有 基 準 的 配 合 指 標 (Normal Fit Index, 簡 稱 NFI) 與 比 較 適 配 指 標 (Comparative Fit Index, 簡 稱 CFI) 等 ; 簡 約 適 合 度 衡 量 指 標 有 簡 要 基 準 配 合 指 標 (Parsimony-adjusted NF, 簡 稱 PNFI) 與 簡 要 適 合 度 指 標 (Parsimony Goodness-of-Fit Inde, 簡 稱 PGFI)( 吳 明 隆, 2007) 1. 模 式 配 適 度 檢 定 本 研 究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初 始 模 式 中 整 體 理 論 模 式 配 適 度 檢 定, 顯 示 絕 對 適 合 度 衡 量 指 標 χ 2 值 GFI 值 RMSEA 值 及 AGFI 值 均 不 佳, 增 值 配 適 度 衡 量 指 標 NFI 值 CFI 值 也 不 佳 ( 如 χ²=187.99 d.f.=6 GFI=0.811 RMSEA=0.07 AGFI=0.73 NFI=0.81 CFI=0.87 PNFI=0.57 PGFI=0.736), 加 以 原 始 模 式 中 休 閒 收 入 因 素 之 路 徑 強 度 僅 達 0.06, 因 此 將 該 因 素 予 以 刪 除, 得 到 修 正 模 式 1 初 始 模 式 之 整 體 理 論 模 式 配 適 度 檢 定 及 資 源 與 競 爭 優 勢 結 構 圖, 詳 如 表 24 及 圖 1 修 正 模 式 1 之 整 體 理 論 模 式 配 適 度 檢 定 指 標 為 χ²=96.367 d.f.=54 GFI=0.866 RMSEA=0.080 AGFI=0.835 NFI=0.897 CFI=0.952 PNFI=0.734 PGFI=0.613, 而 資 源 與 競 爭 優 勢 結 構 圖, 詳 如 表 24 及 圖 2 由 於 修 正 模 式 1 之 整 體 理 論 模 式 配 適 度 檢 定 指 標 χ² GFI AGFI NFI 值 也 不 佳, 加 以 修 正 模 式 1 中 觀 光 採 摘 總 面 積 因 素 之 路 徑 強 度 僅 達 0.05, 因 此 將 該 因 素 予 以 刪 除, 得 到 修 正 模 式 2-60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24 統 計 檢 定 量 絕 對 配 適 度 指 數 配 適 標 準 或 臨 界 值 初 始 模 式 修 正 模 式 1 修 正 模 式 2 χ2 值 顯 著 性 機 率 值 P>0.05 0.000 NG 0.000 NG 0.007 NG RMSEA 值 <0.08 (<0.05 優 良 ;<0.08 良 好 ) 0.124 NG 0.080 G 0.070 G GFI 值 >0.90 以 上 0.811 NG 0.886 NG 0.905 G AGFI 值 >0.90 以 上 0.736 NG 0.835 NG 0.858 NG 增 值 配 適 度 指 數 NFI 值 >0.90 以 上 0.819 NG 0.897 NG 0.922 G RFI 值 >0.90 以 上 0.783 NG 0.875 NG 0.903 G TLI 值 (NNFI 值 ) >0.90 以 上 0.846 NG 0.941 G 0.961 G 簡 約 配 適 度 指 數 CFI 值 >0.90 以 上 0.872 NG 0.952 G 0.969 G PGFI 值 >0.50 以 上 0.579 G 0.613 G 0.604 G PNFI 值 >0.50 以 上 0.683 G 0.734 G 0.738 G PCFI 值 >0.50 以 上 0.727 G 0.779 G 0.775 G Χ2 自 由 度 比 <2.00 2.892 NG 1.785 G 1.600 G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註 : 檢 定 數 據 上 標 若 為 NG 表 示 模 式 配 適 度 不 佳, 而 G 則 表 示 模 式 配 適 度 佳 1-61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2 1 2. 模 式 路 徑 分 析 修 正 模 式 2 之 整 體 理 論 模 式 絕 對 適 合 度 衡 量 指 標 如 χ 2 =70.389(d.f.=44) GFI=0.905 RMSEA=0.070 AGFI=0.858 等 四 項, 皆 屬 可 接 受 範 圍, 而 卡 方 值 達 顯 著 水 準, 此 現 象 有 可 能 因 樣 本 規 模 所 影 響, 故 參 酌 Bagozzi & Yi(1988) 建 議 考 量 其 他 配 適 度 衡 量 指 標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修 正 模 式 2 之 整 體 理 論 模 式 之 增 量 適 合 度 衡 量 指 標 NFI=0.922 與 CFI=0.969, 均 達 可 接 受 範 圍 ; 此 外 簡 要 適 合 度 衡 量 指 標 PNFI=0.738 及 PGFI=0.604, 也 達 可 接 受 範 圍 (>0.5), 詳 如 表 24 及 圖 3 綜 合 前 述 三 種 配 適 度 衡 量 指 標 之 檢 定 結 果, 顯 示 本 研 究 之 修 正 模 式 2 的 整 體 模 式 配 適 度 良 好 茲 將 修 正 模 式 2 之 資 源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整 體 結 構 圖 加 以 分 析, 資 源 到 競 爭 優 勢 的 因 素 負 荷 量 =0.97, 表 示 資 源 是 影 響 休 閒 農 場 競 爭 優 勢 之 重 要 因 素 而 在 資 源 包 括 資 產 及 人 力 與 設 施 管 理 能 力 兩 個 構 面, 其 中 資 源 到 資 產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 0.24, 較 資 源 到 人 力 與 設 施 管 理 能 力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 0.90 小, 顯 示 人 力 與 設 施 管 理 能 力 相 對 較 資 源 影 響 程 度 大 - 62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3 2 在 資 產 構 面 中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自 有 土 地 面 積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達 1.00, 顯 示 此 兩 變 數 對 資 產 構 面 有 極 重 要 的 影 響 至 於 人 力 與 設 施 管 理 能 力 構 面 中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人 工 鋪 面 管 理 與 栽 培 設 施 運 用 等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分 別 為 0.72 0.46 與 0.49, 其 中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對 人 力 與 設 施 管 理 能 力 構 面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 最 高 栽 培 設 施 運 用 次 之 人 工 鋪 面 管 理 再 次 之 至 於 競 爭 優 勢 包 括 經 營 效 率 收 入 與 休 閒 特 質 等 三 個 構 面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分 別 為 0.34 1.00 與 0.17, 其 中 以 收 入 到 競 爭 優 勢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最 高 經 營 效 率 因 素 次 之 休 閒 特 質 居 第 三 在 經 營 效 率 因 素 分 析 發 現, 從 農 人 員 與 土 地 單 位 收 益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分 別 為 0.71 與 0.38, 顯 示 從 農 人 員 單 位 收 益 對 休 閒 農 場 經 營 效 率 之 影 響 遠 高 於 每 單 位 土 地 收 益 休 閒 特 質 對 競 爭 優 勢 之 影 響 有 無 毒 農 業 面 積 兼 營 種 類 與 休 閒 服 務 種 類 等 三 種 路 徑, 其 因 素 負 荷 量 分 別 為 0.20 1.00 與 0.30, 其 中 以 兼 營 種 類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最 高 休 閒 服 務 種 類 次 之 無 毒 農 業 面 積 再 次 之 由 此 顯 示 兼 營 種 類 為 決 定 休 閒 農 場 經 營 是 否 具 有 競 爭 優 勢 之 重 要 因 素 至 於 收 入 構 面 中 只 有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影 響 休 閒 農 場 之 競 爭 優 勢, 其 因 素 負 荷 量 達 1.00, 顯 示 在 對 休 閒 農 場 收 入 中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路 徑 之 重 要 性 ( 詳 如 表 25) - 63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25 路 變 數 間 關 係 路 徑 係 數 檢 定 結 果 競 爭 優 勢 v.s. 資 源 0.97 獲 得 支 持 資 源 v.s. 資 產 0.24 未 獲 得 支 持 資 源 v.s. 人 力 與 設 施 運 用 0.90 獲 得 支 持 資 產 v.s.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1.00 獲 得 支 持 資 產 v.s. 自 有 土 地 面 積 1.00 獲 得 支 持 人 力 與 設 施 運 用 v.s.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0.72 獲 得 支 持 人 力 與 設 施 運 用 v.s. 人 工 鋪 面 面 積 0.46 未 獲 得 支 持 人 力 與 設 施 運 用 v.s. 栽 培 設 施 面 積 0.49 未 獲 得 支 持 競 爭 優 勢 v.s. 效 益 0.34 未 獲 得 支 持 競 爭 優 勢 v.s. 收 入 1.00 獲 得 支 持 競 爭 優 勢 v.s. 休 閒 特 質 0.17 未 獲 得 支 持 效 益 v.s. 單 位 從 農 收 益 0.71 獲 得 支 持 效 益 v.s. 土 地 單 位 收 益 0.38 未 獲 得 支 持 收 入 v.s.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1.00 獲 得 支 持 休 閒 特 質 v.s. 無 毒 農 業 面 積 0.20 未 獲 得 支 持 休 閒 特 質 v.s. 兼 營 種 類 1.00 獲 得 支 持 休 閒 特 質 v.s. 休 閒 服 務 程 度 0.55 獲 得 支 持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總 而 言 之, 資 源 以 人 力 與 設 施 管 理 能 力 構 面 對 休 閒 農 場 競 爭 優 勢 之 影 響 遠 較 資 產 構 面 為 高, 而 在 人 力 與 設 施 運 用 構 面 中, 又 以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變 數 之 影 響 力, 相 對 較 人 工 鋪 面 管 理 與 栽 培 設 施 運 用 等 變 數 為 大, 顯 示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對 人 力 與 設 施 管 理 能 力 構 面 所 產 生 影 響 是 不 容 忽 視 的 因 此 人 力 資 源 的 有 效 規 劃 與 運 用, 是 休 閒 農 場 經 營 中 獲 得 競 爭 優 勢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關 鍵 因 素 至 於 資 產 對 於 資 源 的 建 構 之 影 響, 並 未 獲 得 實 證 分 析 的 支 持, 顯 示 休 閒 農 場 在 資 產 利 用 與 管 理 上, 仍 有 待 改 進 與 強 化 至 於 經 營 效 率 收 入 與 休 閒 特 質 等 對 休 閒 農 場 競 爭 優 勢 之 建 構, 以 收 入 構 面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相 對 地 較 經 營 效 率 與 休 閒 特 質 為 高, 顯 示 休 閒 農 場 收 入 多 寡 對 其 經 營 競 爭 優 勢 之 影 響 力 是 不 容 忽 視 的, 其 中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所 建 構 的 收 入 構 面, 是 休 閒 農 場 經 營 獲 得 競 爭 優 勢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至 於 休 閒 農 場 之 經 營 效 率 與 休 閒 特 質 所 建 構 之 競 爭 優 勢, 並 未 獲 得 實 證 分 析 的 有 利 支 持, 顯 示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仍 應 持 續 加 強 農 場 人 力 資 源 與 土 地 經 營 效 率 的 提 升, 以 及 休 閒 農 場 獨 有 特 質 之 發 揮 與 創 新, 方 能 維 持 休 閒 農 場 長 期 與 永 恆 的 競 爭 優 勢 - 64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發 展 與 政 府 產 業 輔 導 政 策 休 閒 農 業 經 營 策 略 消 費 大 眾 對 休 閒 農 業 的 認 知 等 有 密 切 關 係 本 研 究 從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的 觀 點, 以 2005 年 農 林 漁 牧 業 普 查 之 農 牧 場 資 料, 運 用 SPSS 與 AMOS 等 套 裝 軟 體, 實 證 分 析 資 產 人 力 與 設 施 管 理 能 力 等 資 源, 對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競 爭 優 勢 之 影 響, 獲 得 幾 點 結 論 : 資 源 與 休 閒 農 場 競 爭 優 勢 提 升 具 有 顯 著 關 係 ; 其 中 資 產 構 面 中 人 力 與 設 施 管 理 能 力 構 面 對 資 源 有 顯 著 影 響 資 產 與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提 升 具 有 顯 著 關 係, 其 中 資 產 中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與 自 有 土 地 面 積, 對 資 源 有 顯 著 影 響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越 大, 將 使 農 牧 場 休 閒 的 特 質 有 所 發 揮, 並 提 供 顧 客 完 整 性 的 消 費 服 務, 亦 即 可 提 高 休 閒 服 務 品 質, 提 供 消 費 者 更 多 元 的 休 閒 體 驗 ; 換 言 之 休 閒 農 牧 場 可 用 面 積 之 提 升, 將 有 助 於 資 源 與 競 爭 優 勢 的 提 升 而 土 地 使 用 與 支 配 情 形 對 資 產 之 運 用 亦 有 顯 著 影 響 因 為 自 有 土 地 面 積 越 大, 企 業 或 組 織 越 有 能 力 於 土 地 上 創 造 附 加 更 多 附 加 營 運 價 值, 吸 引 顧 客 前 往 消 費 與 遊 憩, 進 而 提 升 休 閒 農 場 之 競 爭 力 人 力 與 設 施 管 理 能 力 中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多 寡 對 資 源 有 重 要 之 影 響 休 閒 農 場 中 有 足 夠 的 員 工 人 數, 能 提 供 顧 客 更 完 善 之 服 務, 乃 休 閒 農 場 發 展 的 重 要 因 素 而 人 工 鋪 面 管 理 栽 培 設 施 運 用 係 為 提 升 企 業 營 運 能 力 而 挹 注 的 設 施, 對 於 人 力 與 設 施 管 理 能 力 的 構 面 並 未 呈 現 顯 著 之 影 響, 顯 示 休 閒 農 場 應 更 努 力 於 人 工 鋪 面 管 理 栽 培 設 施 運 用 投 資 與 改 善, 才 能 創 造 休 閒 農 業 之 附 加 價 值, 提 升 休 閒 農 業 之 競 爭 力 收 入 與 休 閒 農 場 競 爭 優 勢 具 有 顯 著 關 係, 其 中 農 畜 產 品 銷 售 收 入 對 收 入 更 具 有 顯 著 影 響 在 初 始 模 式 中 之 休 閒 收 入 變 數 因 不 顯 著 而 予 以 刪 除 雖 然 經 營 效 率 與 休 閒 特 質 對 競 爭 優 勢 不 具 顯 著 影 響, 其 個 別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分 別 為 0.34 與 0.17, 但 - 65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經 營 效 率 對 從 農 人 員 單 位 收 益 仍 有 顯 著 影 響 ; 兼 營 種 類 對 休 閒 特 質 也 有 顯 著 影 響 至 於 土 地 單 位 效 益 無 毒 農 業 面 積 與 休 閒 服 務 種 類, 對 競 爭 優 勢 並 未 呈 顯 著 影 響, 其 因 素 負 荷 量 分 別 為 0.38 0.20 與 0.55, 顯 示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之 競 爭 優 勢, 應 更 強 化 土 地 單 位 效 益, 即 為 提 高 生 產 效 率, 應 對 土 地 多 元 利 用 與 多 角 化 發 展 概 念 加 以 培 養 然 而 無 毒 農 業 面 積 投 資 之 挹 助 與 改 善, 創 造 休 閒 農 場 遊 憩 之 深 度 與 生 態 景 觀 之 價 值, 提 升 休 閒 農 業 競 爭 力 休 閒 服 務 種 類 的 提 升, 也 意 味 著 休 閒 農 場 在 顧 客 多 元 服 務 需 求 下, 服 務 的 種 類 仍 嫌 不 足, 未 來 在 休 閒 農 場 顧 客 服 務 領 域, 尚 有 極 大 的 努 力 空 間 1. 塑 造 獨 特 之 資 源 與 技 術 : 不 同 的 休 閒 農 場 經 營 者, 除 應 確 認 與 掌 握 所 擁 有 的 資 源 條 件, 更 應 配 合 外 在 經 營 環 境, 塑 造 獨 特 之 資 源 或 技 術, 形 成 資 源 競 爭 優 勢, 以 確 保 休 閒 農 場 的 蓬 勃 發 展 及 提 高 農 民 經 營 收 益 即 運 用 資 產 中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的 優 勢, 結 合 地 方 人 文 特 色, 發 展 臺 灣 獨 特 的 休 閒 農 場 經 營 者 應 從 環 境 景 觀 整 體 規 劃 的 觀 點, 結 合 生 態 資 源 如 特 殊 的 動 植 物 生 態 溫 泉 景 點, 文 化 工 藝 如 祭 典 儀 式 雕 刻 編 織, 農 林 漁 牧 如 高 冷 蔬 菜 溫 帶 水 果 高 冷 花 卉 原 生 作 物, 林 產 如 保 林 造 林, 觀 光 如 部 落 文 化 生 態 民 宿 鄉 土 美 食 等, 同 時 加 入 獨 特 本 土 元 素 如 閩 南 客 家 原 住 民 文 化, 來 營 造 優 質 且 具 創 意 的 臺 灣 地 方 特 色 休 閒 產 業 2. 善 用 專 家 顧 問 及 自 我 提 升 經 營 管 理 技 巧 : 部 分 休 閒 農 場 的 經 營 者 欠 缺 專 業 訓 練,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不 足, 無 法 面 對 激 烈 的 競 爭 因 此 休 閒 農 場 的 管 理 應 融 入 企 業 化 的 經 營 理 念, 善 用 專 家 顧 問 的 諮 詢 及 自 我 充 實 提 升 經 營 管 理 技 巧 3. 以 策 略 聯 盟 來 提 升 競 爭 優 勢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普 遍 資 源 尤 其 人 力 資 源 有 限, 若 能 透 過 同 業 結 盟 或 異 業 的 策 略 聯 盟 以 及 社 區 志 工 參 與, 將 可 解 決 本 身 資 源 缺 乏 的 困 境, 並 能 資 源 共 享 融 合 社 區 發 展 與 經 營 風 險 分 散, 並 藉 由 技 術 轉 移 聯 合 行 銷 與 策 略 定 位, 突 破 現 有 困 境, 提 高 作 業 能 量, 降 低 經 營 成 本, 提 升 經 營 績 效 與 競 爭 力, 達 到 雙 贏 的 目 標 - 66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資 源 特 性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實 證 分 析 4. 善 加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提 升 管 理 能 力 與 服 務 品 質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經 營 者, 未 普 遍 建 置 電 腦 資 訊 系 統, 經 營 管 理 欠 缺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因 此 導 入 適 合 經 營 環 境 之 電 腦 化 與 資 訊 化 的 軟 硬 體, 除 可 改 變 經 營 體 質 外, 更 有 創 造 產 品 的 附 加 價 值, 整 合 經 營 資 源 及 縮 短 作 業 流 程 及 決 策 反 應 時 間, 提 供 顧 客 最 快 速 的 回 應 與 服 務,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進 而 提 升 競 爭 力 1. 整 合 法 令 規 章 : 由 於 休 閒 農 場 必 須 結 合 休 閒 餐 飲 住 宿 交 通 等 活 動, 這 些 活 動 受 限 不 同 法 規, 造 成 部 分 符 合 休 閒 法 規 規 定, 但 卻 違 背 餐 飲 住 宿 交 通 法 規 等 之 規 定 經 營 的 矛 盾, 建 議 政 府 必 須 整 合 相 關 法 規, 使 休 閒 農 業 經 營 者 能 依 法 順 利 取 得 證 照, 並 能 提 供 完 整 的 休 閒 餐 飲 住 宿 交 通 全 方 位 的 服 務 2. 輔 導 休 閒 農 業 業 主 建 立 核 心 產 品 特 色 : 臺 灣 休 閒 農 場 具 有 獨 特 的 核 心 資 產 與 能 力 者 仍 屬 少 數, 因 此 政 府 應 配 合 不 同 休 閒 農 業 特 性 輔 導 協 助 與 規 劃 建 立 多 樣 化 差 異 化 的 核 心 產 品, 以 達 市 場 區 隔, 提 升 市 場 競 爭 力, 增 進 休 閒 農 業 之 發 展 潛 力 1. 本 研 究 僅 包 括 臺 灣 地 區 休 閒 農 業 之 經 營 指 揮 者, 若 能 針 對 消 費 者 的 意 向 進 行 訪 談 與 調 查, 除 可 增 進 研 究 的 代 表 性, 更 能 對 休 閒 農 業 形 成 競 爭 優 勢 的 資 源 基 礎 消 費 差 異 性 與 影 響 性 有 更 全 面 性 與 完 整 性 的 瞭 解 2. 本 研 究 僅 從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來 探 討 休 閒 農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僅 利 用 收 入 面 變 項 進 行 分 析, 若 能 增 加 在 競 爭 優 勢 的 相 關 理 論 中 之 品 質 或 創 新 等 問 項 之 探 討, 則 對 休 閒 農 業 在 形 成 競 爭 優 勢 的 全 貌 與 條 件, 必 能 建 構 出 更 完 整 深 入 的 模 式, 也 可 提 升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應 用 價 值 方 至 民 (2000), 企 業 競 爭 優 勢, 台 北 : 前 程 企 業 方 威 尊 (1997), 休 閒 農 業 經 營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之 研 究 核 心 資 源 觀 點,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農 業 推 廣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王 鐘 和 周 瑞 瑗 黃 萬 傳 (2005), 有 機 農 業 與 休 閒 活 動, 建 構 安 全 農 業 產 銷 體 系 有 機 農 業 經 營 管 理 研 討 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司 徒 達 賢 (1997),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與 企 業 競 爭 優 勢 關 係 之 探 討,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 67 -

臺 灣 銀 行 季 刊 第 六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報 告 江 榮 吉 (1989), 休 閒 農 業 的 經 營 與 管 理, 發 展 休 閒 農 業 研 討 會 會 議 實 錄, 台 大 農 推 系 主 辦 江 榮 吉 (1999), 休 閒 農 漁 業 的 發 展, 興 大 農 業,31 期,13-17 頁 吳 存 和 (2000), 休 閒 農 場 核 心 資 源 與 競 爭 優 勢 之 研 究,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吳 明 隆 (2003),SPSS 統 計 應 用 學 習 實 務, 台 北 : 知 城 吳 明 隆 (2007),AMOS 的 操 作 與 應 用,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吳 思 華 (1994), 策 略 九 說 - 策 略 思 考 的 本 質, 台 北 : 臉 譜 出 版 吳 碧 玉 (2003) 民 宿 經 營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之 研 究 - 以 核 心 資 觀 點 理 論,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林 晉 寬 (1994), 從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探 討 資 源 特 性 與 成 長 策 略 之 關 係,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未 出 版 博 士 論 文 林 梓 聯 (1991), 發 展 休 閒 農 業 的 做 法, 休 閒 農 業 經 營 管 理 手 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梓 聯 (1997a), 山 地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的 現 況 與 展 望 ( 下 ), 農 政 與 農 情,64,31-34 頁 林 梓 聯 (1997b), 山 地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的 現 況 與 展 望 ( 上 ), 農 政 與 農 情,63,30-38 頁 林 榮 春 (1997), 企 業 核 心 資 源 的 探 討,1997 產 業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管 理 研 討 會 案 例 暨 論 文 集, 第 3 冊 邱 湧 忠 (2000), 休 閒 農 業 經 營 學, 台 北 : 茂 昌 圖 書 公 司 段 兆 麟 (2006), 休 閒 農 業 - 體 驗 的 觀 點, 台 北 : 偉 華 書 局 有 限 公 司 胡 浩 軒 (2004), 從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探 討 苗 栗 休 閒 農 業 之 競 爭 優 勢, 育 達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孫 樹 根 (1989), 休 閒 農 業 概 念 的 探 討, 發 展 休 閒 農 業 研 討 會 會 議 實 錄, 台 大 農 推 系,181-186 頁 高 淑 芬 (1993), 資 源 特 性 與 合 作 策 略 關 連 之 研 究 - 以 資 源 基 礎 觀 點,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崔 玉 霞 (2002), 農 村 居 民 對 發 展 休 閒 農 業 態 度 之 研 究 - 以 南 投 縣 和 興 社 區 為 例,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論 文 許 士 軍 (1994), 贏 得 市 場 的 企 業 特 色, 世 界 經 理 文 摘,96 期,38-50 頁 許 士 軍 (1995), 掌 握 競 爭 優 勢 的 策 略 思 考, 新 競 爭 時 代 的 經 營 策 略, 台 北 : 天 下 陳 建 甫 方 勇 達 (2005), 宜 蘭 縣 休 閒 農 業 未 來 發 展 策 略 之 研 究 以 劇 情 分 析 方 法 為 例, 第 二 屆 休 閒 文 化 與 綠 色 資 源 論 壇 思 想 理 論 與 政 策 研 討 會, 台 灣 大 學 農 業 推 廣 所 陳 昭 郎 (1996), 休 閒 農 業 的 發 展 方 向, 大 自 然 季 刊,5-13 頁 陳 昭 郎 (2007), 休 閒 農 業 概 論, 台 北 : 全 華 陳 昭 郎 段 兆 麟 (2004), 休 閒 農 業 場 家 全 面 性 調 查 計 畫,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研 究 報 告 陳 惠 欣 孫 珮 瑛 楊 雅 惠 沈 芝 貝 (2008), 運 用 農 業 普 查 建 構 我 國 農 業 競 爭 力 指 標,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研 究 - 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