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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云 芝 79 五 加 皮 80 五 味 子 81 五 倍 子 82 化 橘 红 83 升 麻 84 天 山 雪 莲 85 天 仙 子 86 天 仙 藤 87 天 冬 88 天 花 粉 89 天 竺 黄 90 天 南 星 91 天 麻 92 天 然 冰 片 ( 右 旋 龙 脑 ) 93 天 葵


一 天 吃 两 顿, 从 不 例 外 我 上 班 就 是 找 一 个 网 吧 上 网 上 网 的 内 容 很 杂, 看 新 闻, 逛 论 坛, 或 者 打 打 小 游 戏 如 果 没 钱 上 网, 我 会 独 自 一 个 人 到 一 个 偏 僻 的 地 方, 静 静 地 坐 着 发 呆 这 也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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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股 1 个 月 至 1 年 ( 含 1 年 ) 的, 税 负 为 10%, 与 政 策 实 施 前 维 持 不 变 ; 持 股 1 个 月 以 内 ( 含 1 个 月 ) 的, 税 负 为 20%, 则 恢 复 至 法 定 税 负 水 平 因 此, 个 人 投 资 者 持 股 时 间 越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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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前 言...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3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12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 案...14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15 第 七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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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三 主 承 销 商 勤 勉 尽 责 声 明 主 承 销 商 已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四 投 资 提 示 凡 欲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债 券 风 险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债 券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五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或 风 险 提 示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为 同 意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协 议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监 管 协 议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等 协 议 的 安 排 为 维 护 本 期 债 券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发 行 人 及 本 期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人 已 订 立 2

了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协 议 约 定 : 如 发 行 人 未 按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履 行 其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还 本 付 息 义 务, 本 期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人 将 协 助 或 代 理 投 资 者 向 发 行 人 追 偿 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说 明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律 师 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六 本 期 债 券 基 本 要 素 ( 一 ) 债 券 名 称 :2015 年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5 高 邮 债 ) ( 二 )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10 亿 元 ( 三 ) 债 券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 四 )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票 面 年 利 率 为 Shibor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基 本 利 差 上 限 为 2.60% Shibor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公 告 日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www.shibor.org) 上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Shibor(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基 准 利 率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第 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发 行 票 面 年 利 率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 五 )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分 次 还 本,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的 第 3 4 5 6 7 年 末,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到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到 期 兑 付 款 项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3

( 六 )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 七 ) 发 行 范 围 及 对 象 :1 承 销 团 公 开 发 行 :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2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法 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 ( 八 ) 债 券 担 保 : 发 行 人 以 合 法 拥 有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 九 ) 信 用 级 别 : 经 东 方 金 诚 国 际 信 用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级 别 为 AA+,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4

目 录 释 义...6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9 第 二 条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10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15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18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20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21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23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24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36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51 第 十 一 条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53 第 十 二 条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54 第 十 三 条 偿 债 保 证 措 施... 62 第 十 四 条 风 险 揭 示...70 第 十 五 条 信 用 评 级...74 第 十 六 条 法 律 意 见...76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应 说 明 的 事 项... 76 第 十 八 条 备 查 文 件...79 附 表 一 :2015 年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表... 81 5

释 义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 公 司 / 建 投 公 司 : 指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本 期 债 券 : 指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亿 元 的 2015 年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本 次 发 行 : 指 2015 年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的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5 年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主 承 销 商 簿 记 管 理 人 兴 业 证 券 : 指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销 商 : 指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销 团 : 指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和 分 销 商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承 销 协 议 : 指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发 行 签 订 的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承 销 协 议 承 销 团 协 议 : 指 主 承 销 商 与 承 销 团 其 他 成 员 为 本 次 发 行 签 订 的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承 销 团 协 议 余 额 包 销 : 指 承 销 团 成 员 按 承 销 团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各 自 承 销 本 期 债 券 的 份 额 承 担 债 券 发 行 的 风 险, 在 发 行 期 结 束 后, 将 各 自 未 售 出 的 债 券 全 部 自 行 买 入 簿 记 建 档 : 指 由 发 行 人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投 资 者 直 接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发 出 申 购 订 单, 簿 记 管 理 人 负 责 记 录 申 购 订 单, 最 终 由 发 行 人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的 过 程 6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协 议 : 指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协 议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监 管 协 议 : 指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监 管 协 议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 指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 指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市 国 资 中 心 : 指 高 邮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高 邮 城 投 : 指 高 邮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公 司 市 容 执 法 大 队 : 指 高 邮 市 市 容 管 理 执 法 大 队 或 高 邮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大 队 环 卫 管 理 处 : 指 高 邮 市 区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处 或 高 邮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处 省 财 政 厅 : 指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省 住 建 厅 : 指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抵 押 资 产 监 管 人 / 资 金 监 管 人 / 债 权 代 理 人 : 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州 分 行 债 券 持 有 人 :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国 家 发 改 委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 称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 上 交 所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工 作 日 : 指 北 京 市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对 公 营 业 日 ( 不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7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8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改 财 金 [2015]1925 号 文 件 批 准 公 开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高 邮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同 意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批 复 同 意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发 行 人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同 意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9

第 二 条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一 发 行 人 :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高 邮 市 文 游 中 路 9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刚 联 系 人 : 薛 德 勇 办 公 地 址 : 高 邮 市 文 游 中 路 98 号 联 系 电 话 :0514-84618313 传 真 :0514-84660438 邮 政 编 码 :225600 二 承 销 团 ( 一 ) 主 承 销 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陈 一 李 莘 孟 翔 李 晴 谈 俊 彦 刘 晨 曦 王 栋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103 室 联 系 电 话 :010-66553783 传 真 :010-66553283 邮 政 编 码 :100033 ( 二 ) 分 销 商 : 1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2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楼 47 层 01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永 衡 联 系 人 : 程 力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2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楼 48 层 固 定 收 益 一 部 10

联 系 电 话 :0755-82536675 传 真 :0755-82577892 邮 政 编 码 :518035 2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新 盛 大 厦 )12 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魏 庆 华 联 系 人 : 许 虞 婕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12 层 联 系 电 话 :010-66555421 传 真 :010-66555197 邮 政 编 码 :100033 3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江 苏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阮 洁 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928 号 东 海 大 厦 4 楼 债 券 发 行 部 联 系 电 话 :021-20333395 传 真 :021-50498839 邮 政 编 码 :200125 三 资 金 监 管 人 / 债 权 代 理 人 / 抵 押 资 产 监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州 分 行 营 业 场 所 : 扬 州 市 文 昌 西 路 2 号 负 责 人 : 朱 晔 联 系 人 员 : 周 道 正 办 公 地 址 : 扬 州 市 文 昌 西 路 2 号 11

联 系 电 话 : 0514-84610324 传 真 :0514-84613487 邮 政 编 码 :225600 四 交 易 所 系 统 发 行 场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育 军 联 系 人 : 李 刚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联 系 电 话 :021-68802562 传 真 :021-68807177 邮 政 编 码 :200120 五 托 管 人 : ( 一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吕 世 蕴 联 系 人 : 李 皓 毕 远 哲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联 系 电 话 : 010-88170745 88170731 传 真 : 010-88170752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 二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总 经 理 : 高 斌 联 系 人 : 李 健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4 层 12

联 系 电 话 :021-38874800 传 真 :021-58754185 邮 政 编 码 :200120 六 审 计 机 构 :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外 大 街 1 号 四 川 大 厦 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尊 农 联 系 人 : 朱 国 强 孙 裕 强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山 西 路 67 号 世 界 贸 易 中 心 大 厦 A 栋 16 楼 联 系 电 话 :025-83248771 传 真 :025-83206200 邮 政 编 码 :210009 七 评 估 机 构 : 江 苏 苏 地 仁 合 土 地 房 地 产 评 估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汉 中 路 108 号 28A B C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阳 联 系 人 : 邓 琪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汉 中 路 108 号 28A B C 联 系 电 话 :0514-84666603 邮 政 编 码 :225600 八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东 方 金 诚 国 际 信 用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54 号 伊 泰 大 厦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光 联 系 人 : 于 玺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54 号 伊 泰 大 厦 5 层 联 系 电 话 :010-62299812 传 真 :010-65660988 13

邮 政 编 码 :100082 九 发 行 人 律 师 : 北 京 大 成 ( 青 岛 )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香 港 中 路 100 号 中 商 大 厦 17 层 负 责 人 : 牟 云 春 联 系 人 : 徐 江 红 郭 作 妮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香 港 中 路 100 号 中 商 大 厦 17 层 联 系 电 话 :0532-89070866 传 真 :0532-89070877 邮 政 编 码 :266071 14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一 发 行 人 :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债 券 名 称 :2015 年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5 高 邮 债 ) 三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10 亿 元 四 债 券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五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票 面 年 利 率 为 Shibor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基 本 利 差 上 限 为 2.60% Shibor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公 告 日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www.shibor.org) 上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Shibor(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基 准 利 率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第 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发 行 票 面 年 利 率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六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分 次 还 本,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的 第 3 4 5 6 7 年 末,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的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到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到 期 兑 付 款 项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七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人 民 币,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人 民 币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0 元 八 簿 记 建 档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建 档 日 为 2015 年 9 月 14 日 九 发 行 首 日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第 一 日, 即 2015 年 9 月 15 日 十 发 行 期 限 : 发 行 期 限 为 3 个 工 作 日, 自 2015 年 9 月 15 日 起, 至 2015 15

年 9 月 17 日 止 十 一 起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起 息 日 为 发 行 首 日, 即 2015 年 9 月 15 日, 以 后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的 9 月 15 日 为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起 息 日 十 二 计 息 期 限 : 自 2015 年 9 月 15 日 起 至 2022 年 9 月 14 日 十 三 付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6 年 至 2022 年 每 年 的 9 月 15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十 四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18 年 至 2022 年 每 年 的 9 月 15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十 五 本 息 兑 付 方 式 :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金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 本 息 的 兑 付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办 理 十 六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十 七 发 行 范 围 及 对 象 :1 承 销 团 公 开 发 行 :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2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法 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 十 八 债 券 形 式 及 托 管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为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债 券, 投 资 者 在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营 业 网 点 认 购 的 债 券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 投 资 者 通 过 协 议 方 式 认 购 的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十 九 承 销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由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主 承 销 商 并 组 织 承 销 团, 以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二 十 承 销 团 成 员 : 主 承 销 商 为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销 商 为 五 16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十 一 信 用 级 别 : 经 东 方 金 诚 国 际 信 用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级 别 为 AA+,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二 十 二 债 券 担 保 : 发 行 人 以 其 合 法 拥 有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二 十 三 抵 押 资 产 监 管 人 / 资 金 监 管 人 / 债 权 代 理 人 : 发 行 人 聘 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抵 押 资 产 监 管 人 资 金 监 管 人 和 债 权 代 理 人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签 署 了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协 议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监 管 协 议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和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将 代 理 债 券 投 资 人 监 督 发 行 人 经 营 状 况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和 抵 押 资 产 的 变 化 情 况 同 时, 如 发 行 人 未 按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履 行 其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还 本 付 息 义 务,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将 协 助 或 代 理 投 资 者 向 发 行 人 追 偿 二 十 四 上 市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1 个 月 内, 发 行 人 将 就 本 期 债 券 提 出 在 经 批 准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的 申 请 二 十 五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17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一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托 管 记 载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簿 记 配 售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要 求 将 在 簿 记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中 规 定 二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的 债 券 采 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一 级 托 管 体 制,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企 业 债 券 登 记 和 托 管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http://www.chinabond.com.cn)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承 销 商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认 购 办 法 如 下 : 境 内 法 人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 境 内 非 法 人 机 构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协 议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托 管,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与 结 算 业 务 细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clear.cn)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认 购 办 法 如 下 : 凡 参 与 认 购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必 须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欲 参 与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发 行 期 间 与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团 成 员 联 系, 机 构 投 资 者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18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四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时, 无 须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须 遵 循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投 资 者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和 质 押 19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一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二 本 期 债 券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部 分 的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为 本 期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 附 表 一 中 标 注 的 发 行 网 点 ) 20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人 和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人, 下 同 ) 被 视 为 做 出 以 下 承 诺 : 一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 二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即 被 视 为 接 受 资 产 抵 押 的 安 排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协 议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监 管 协 议 和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及 义 务 的 约 定 ; 三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 四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尽 快 向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并 由 主 承 销 商 代 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安 排 ; 五 本 期 债 券 的 资 金 监 管 人 债 权 代 理 人 和 抵 押 资 产 监 管 人 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 六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限 内, 若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将 其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给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时, 则 在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者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事 先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债 务 转 让 : ( 一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与 上 市 交 易 ( 如 已 上 市 交 易 ) 的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无 异 议 ; ( 二 ) 就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有 资 格 的 评 级 机 构 对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不 次 于 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评 级 报 告 ; 21

( 三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取 得 必 要 的 内 部 授 权 后 正 式 签 署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协 议, 新 债 务 人 承 诺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原 定 条 款 和 条 件 履 行 债 务 ; ( 四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就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进 行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22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一 利 息 的 支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和 第 7 年 每 年 的 应 付 利 息 随 当 年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6 年 至 2022 年 每 年 的 9 月 15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 二 ) 未 上 市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债 券 托 管 人 办 理 ; 已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利 息 支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付 息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 三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二 本 金 的 兑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设 立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的 第 3 4 5 6 7 年 末,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18 年 至 2022 年 每 年 的 9 月 15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 二 ) 未 上 市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由 债 券 托 管 人 办 理 ; 已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通 过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本 金 兑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兑 付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23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刚 住 所 : 高 邮 市 文 游 中 路 98 号 注 册 资 本 :250,000 万 元 整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房 地 产 开 发, 城 市 土 地 资 产 资 源 投 资, 城 市 地 下 管 网 投 资, 地 面 构 筑 物 租 赁,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决 策 咨 询, 城 市 市 政 工 程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物 业 管 理,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农 田 土 地 整 理, 农 业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农 业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服 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发 行 人 成 立 于 2006 年 6 月, 是 高 邮 市 政 府 重 点 支 持 的 综 合 性 地 方 国 有 企 业 自 成 立 以 来, 发 行 人 坚 持 以 高 邮 市 城 市 规 划 和 产 业 政 策 为 导 向, 以 资 本 运 作 和 股 权 投 资 为 纽 带, 积 极 推 动 国 有 资 产 的 优 化 配 置, 不 断 拓 宽 自 身 经 营 范 围, 已 发 展 成 为 高 邮 市 最 主 要 的 重 大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主 体, 承 担 着 高 邮 市 范 围 内 的 保 障 房 开 发 建 设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水 利 施 工 建 设 等 任 务, 并 涉 及 污 水 处 理 园 林 绿 化 等 业 务 领 域, 为 加 快 高 邮 市 城 镇 化 进 程 改 善 民 生 保 障 水 平 促 进 高 邮 市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做 出 了 突 出 的 贡 献 经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692,713.97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153,305.90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539,408.07 万 元 2014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65,346.72 万 元,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24

净 利 润 17,118.26 万 元 2012 年 至 2014 年 三 年 实 现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平 均 净 利 润 为 15,636.43 万 元 二 发 行 人 历 史 沿 革 ( 一 ) 设 立 2006 年 6 月 16 日, 市 容 执 法 大 队 环 卫 管 理 处 档 案 馆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一 致 同 意 共 同 设 立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1,600 万 元, 其 中, 市 容 执 法 大 队 以 实 物 出 资 549 万 元 ; 环 卫 管 理 处 以 实 物 出 资 836 万 元 ; 档 案 馆 出 资 10,215 万 元 2006 年 6 月 19 日, 经 扬 州 天 恒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扬 天 会 验 (2006) 第 140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截 至 2006 年 6 月 19 日 止, 发 行 人 已 收 到 市 容 执 法 大 队 环 卫 管 理 处 档 案 馆 第 一 期 缴 纳 的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人 民 币 捌 仟 壹 佰 贰 拾 万 元 整, 各 股 东 以 实 物 出 资 8,120 万 元 2006 年 6 月 20 日, 经 扬 州 市 高 邮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颁 发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二 ) 变 更 2006 年 9 月 18 日, 市 容 执 法 大 队 环 卫 管 理 处 档 案 馆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一 致 同 意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11,600 万 元 变 更 为 45,000 万 元, 档 案 馆 增 加 固 定 资 产 23,380 万 元, 增 加 货 币 10,020 万 元, 合 计 增 资 33,400 万 元, 增 资 货 币 部 分 分 五 期 缴 付, 分 别 于 2006 年 9 月 2007 年 9 月 2008 年 9 月 2009 年 9 月 各 缴 付 2,004 万 元, 同 时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相 关 条 款 2006 年 9 月 21 日, 经 扬 州 天 恒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扬 天 会 验 (2006) 第 200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截 至 2006 年 9 月 21 日 止, 发 行 人 已 收 到 档 案 馆 缴 纳 的 新 增 第 一 期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人 民 币 贰 万 叁 仟 叁 佰 捌 拾 万 元 整, 档 案 馆 以 实 物 出 资 23,380 万 元, 以 房 屋 出 资 的 档 案 馆 已 与 发 行 人 办 理 了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手 续 截 至 2006 年 9 月 21 日 止, 发 行 人 共 收 到 全 体 股 东 缴 纳 的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人 民 币 31,500 万 元 验 资 报 告 验 资 事 项 说 明 中 附 档 案 馆 出 资 房 产 的 25

房 地 产 评 估 报 告 及 全 体 股 东 对 评 估 结 果 的 确 认 书 2009 年 2 月 10 日, 市 容 执 法 大 队 环 卫 管 理 处 档 案 馆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一 致 同 意 变 更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出 资 时 间, 档 案 馆 于 2006 年 9 月 2007 年 9 月 2008 年 9 月 各 缴 付 2,700 万 元 人 民 币 变 更 为 : 档 案 馆 于 2009 年 2 月 缴 付 8,100 万 元 人 民 币, 同 时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相 关 条 款 2009 年 9 月 21 日, 经 高 邮 景 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邮 景 会 验 (2009) 第 027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截 至 2009 年 2 月 11 日 止, 发 行 人 已 收 到 档 案 馆 缴 纳 的 新 增 第 二 期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人 民 币 捌 仟 壹 佰 万 元 整, 档 案 馆 以 货 币 出 资 8,100 万 元 截 至 2009 年 2 月 11 日 止, 发 行 人 累 计 实 收 资 本 人 民 币 39,600 万 元 2010 年 3 月 10 日, 市 容 执 法 大 队 环 卫 管 理 处 档 案 馆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一 致 同 意 吸 纳 高 邮 城 投 为 公 司 新 股 东 同 日, 市 容 执 法 大 队 环 卫 管 理 处 档 案 馆 高 邮 城 投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一 致 同 意 (1) 注 册 资 本 由 4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变 更 为 100,000 万 元 人 民 币,(2) 高 邮 城 投 以 实 物 出 资 55,000 万 元,(3) 档 案 馆 原 定 于 2009 年 9 月 以 货 币 出 资 2,700 万 元, 变 更 为 2010 年 9 月 以 货 币 出 资 2,700 万 元,(4) 同 时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相 关 条 款 2010 年 3 月 12 日, 经 江 苏 富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高 邮 分 所 苏 富 会 邮 验 [2010] 第 047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截 至 2010 年 3 月 11 日 止, 发 行 人 已 收 到 高 邮 城 投 缴 纳 出 资 即 本 期 实 收 注 册 资 本 伍 亿 伍 仟 万 元 整, 高 邮 城 投 以 实 物 出 资 55,000 万 元, 以 实 物 出 资 的 高 邮 城 投 已 与 发 行 人 就 出 资 的 实 物 资 产 办 理 了 交 接 手 续 截 至 2010 年 3 月 11 日 止, 发 行 人 累 计 实 收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94,600 万 元 验 资 报 告 验 资 事 项 说 明 中 附 高 邮 城 投 出 资 实 物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及 全 体 股 东 对 评 估 结 果 的 确 认 书 2011 年 6 月 20 日, 市 容 执 法 大 队 环 卫 管 理 处 档 案 馆 高 邮 城 投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一 致 同 意 (1) 档 案 馆 原 定 于 2010 年 9 月 以 货 币 出 资 5,400 万 元, 变 更 为 2011 年 1 月 以 货 币 出 资 5,400 万 元,(2) 变 更 经 营 26

范 围 为 : 城 市 土 地 资 产 资 源 投 资, 城 市 地 下 管 网 投 资, 地 面 构 筑 物 租 赁,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决 策 咨 询, 城 市 市 政 工 程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房 地 产 开 发, 物 业 管 理, 信 息 咨 询 服 务,(3) 同 时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相 关 条 款 2011 年 7 月 18 日, 经 高 邮 景 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邮 景 会 验 (2011) 第 307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截 至 2011 年 7 月 18 日 止, 发 行 人 已 收 到 档 案 馆 缴 纳 的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伍 仟 肆 佰 万 元 整, 档 案 馆 以 货 币 出 资 5,400 万 元 截 至 2011 年 7 月 18 日 止, 发 行 人 累 计 实 收 资 本 人 民 币 100,000 万 元 2012 年 11 月 26 日, 市 容 执 法 大 队 环 卫 管 理 处 档 案 馆 高 邮 城 投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一 致 同 意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为 195,000 万 元, 其 中, 高 邮 城 投 于 2012 年 11 月 以 货 币 增 资 95,000 万 元, 同 时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相 关 条 款 2012 年 11 月 28 日, 经 高 邮 景 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邮 景 会 验 (2012) 第 546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截 至 2012 年 11 月 28 日 止, 发 行 人 已 收 到 高 邮 城 投 缴 纳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人 民 币 95,000 万 元 整, 高 邮 城 投 以 货 币 出 资 95,000 万 元 截 至 2012 年 11 月 28 日 止, 发 行 人 累 计 实 收 资 本 人 民 币 195,000 万 元 2012 年 12 月 26 日, 市 容 执 法 大 队 环 卫 管 理 处 档 案 馆 高 邮 城 投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一 致 同 意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为 250,000 万 元, 其 中, 高 邮 城 投 于 2012 年 12 月 以 货 币 增 资 55,000 万 元, 同 时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相 关 条 款 2012 年 12 月 26 日, 经 高 邮 景 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邮 景 会 验 (2012) 第 600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26 日 止, 发 行 人 已 收 到 高 邮 城 投 缴 纳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人 民 币 55,000 万 元 整, 高 邮 城 投 以 货 币 出 资 55,000 万 元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26 日 止, 发 行 人 累 计 实 收 资 本 人 民 币 250,000 万 元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高 邮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邮 政 发 [2012]194 号 市 政 府 关 于 将 市 建 设 档 案 馆 持 有 的 部 分 国 有 股 权 划 入 城 投 公 司 的 通 知, 将 高 27

邮 市 建 设 档 案 馆 持 有 的 17.45% 的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划 转 至 高 邮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公 司 持 有 2013 年 1 月 16 日, 档 案 馆 与 高 邮 城 投 签 署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同 日, 市 容 执 法 大 队 环 卫 管 理 处 档 案 馆 高 邮 城 投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一 致 同 意 将 档 案 馆 在 本 公 司 的 17.45% 的 股 权 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 以 人 民 币 43,615 万 元 转 让 给 高 邮 城 投 2013 年 1 月 16 日, 市 容 执 法 大 队 环 卫 管 理 处 高 邮 城 投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一 致 同 意 (1) 变 更 住 所 为 高 邮 市 文 游 中 路 98 号,(2) 变 更 董 事 会 成 员,(3) 变 更 经 营 期 限 为 长 期, 同 时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相 关 条 款 2014 年 7 月 24 日, 市 容 执 法 大 队 环 卫 管 理 处 高 邮 城 投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一 致 同 意 根 据 高 邮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的 相 关 文 件 变 更 股 东 名 称, 原 股 东 高 邮 市 市 容 管 理 执 法 大 队 变 更 为 高 邮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大 队, 原 股 东 高 邮 市 区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处 变 更 为 高 邮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处 2014 年 8 月 25 日, 市 容 执 法 大 队 环 卫 管 理 处 高 邮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一 致 同 意 根 据 高 邮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机 构 编 制 调 整 的 相 关 文 件 变 更 股 东 名 称, 原 股 东 高 邮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公 司 变 更 为 高 邮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发 行 人 目 前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占 有 状 况 为 : 国 家 资 本 250,000 万 元, 出 资 人 情 况 为 : 高 邮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出 资 248,615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9.45%, 高 邮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处 出 资 836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0.33%, 高 邮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大 队 出 资 549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0.22% 三 发 行 人 股 东 情 况 目 前, 公 司 股 东 为 高 邮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高 邮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处 以 及 高 邮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大 队 具 体 关 系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占 比 1 高 邮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99.45% 2 高 邮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处 0.33% 28

3 高 邮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大 队 0.22% 合 计 100% 1 高 邮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高 邮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是 根 据 高 邮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机 构 编 制 调 整 的 文 件, 由 高 邮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公 司 的 编 制 及 名 称 变 更 而 来 高 邮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为 经 费 自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举 办 单 位 为 高 邮 市 财 政 局, 开 办 资 金 为 124.9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赵 广 华, 住 所 为 高 邮 市 海 潮 路 49 号,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是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 对 外 投 资 ); 整 合 和 经 营 国 有 资 产 ; 组 织 编 制 和 执 行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 指 导 协 调 融 资 工 作 ; 负 责 高 邮 市 兴 邮 城 市 信 用 社 等 单 位 清 算 解 散 后 的 清 产 核 资 和 债 权 债 务 的 清 收 清 偿 工 作 2 高 邮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处 高 邮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处 为 差 额 补 贴 的 事 业 单 位, 举 办 单 位 为 高 邮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开 办 资 金 为 296 万 元, 宗 旨 是 为 维 护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提 供 管 理 保 障, 主 要 的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建 设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运 营 与 维 护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监 督 和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管 理 3 高 邮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大 队 高 邮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大 队 为 差 额 补 贴 的 事 业 单 位, 举 办 单 位 为 高 邮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开 办 资 金 为 33 万 元, 宗 旨 是 为 城 市 美 化 提 供 市 容 管 理 保 障, 主 要 的 业 务 范 围 是 建 筑 物 外 观 管 理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与 外 观 管 理 道 路 容 貌 管 理 广 场 容 貌 管 理 交 通 工 具 密 闭 运 输 与 外 观 清 洁 管 理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和 综 合 执 法 --- 城 市 规 划 园 林 绿 化 市 政 工 程 公 用 事 业 食 品 卫 生 道 路 交 通 摊 点 管 理 四 发 行 人 公 司 治 理 和 组 织 结 构 ( 一 ) 公 司 治 理 29

公 司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规 范 运 作,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按 照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不 断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规 范 经 营 运 作, 目 前 已 形 成 较 为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公 司 按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设 立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形 成 了 决 策 监 督 和 执 行 相 分 离 的 管 理 体 系 1 股 东 会 股 东 会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2)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3)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的 报 告 ;(4)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的 报 告 ;(5)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6)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7)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议 ;(8)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作 出 决 议 ;(9) 对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作 出 决 议 ;(10)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11)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2 董 事 会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由 5 名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1 名 职 工 董 事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由 董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任 期 三 年, 任 期 届 满, 可 连 选 连 任 董 事 会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召 集 股 东 会 会 议, 并 向 股 东 会 报 告 工 作 ;(2) 执 行 股 东 会 决 议 ; (3) 审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4) 制 订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5) 制 订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6) 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以 及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方 案 ;(7) 制 订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解 散 的 方 案 ;(8) 决 定 公 司 的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9)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经 理 及 其 报 酬 事 项, 并 根 据 经 理 30

的 提 名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其 报 酬 事 项 ;(10) 制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11) 其 他 职 权 3 监 事 会 公 司 设 监 事 会, 由 5 名 监 事 组 成, 其 中 2 名 职 工 监 事 监 事 的 任 期 每 届 为 三 年, 任 期 届 满, 可 连 选 连 任 监 事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2) 对 董 事 经 理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3) 当 董 事 经 理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4)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会 议, 在 董 事 会 不 履 行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5) 向 股 东 会 提 出 议 案 ;(6) 依 照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对 董 事 经 理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7) 其 他 职 权 4 经 理 层 公 司 设 经 理,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经 理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主 持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董 事 会 决 议 ;(2)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3) 拟 订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的 方 案 ;(4) 拟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5) 制 定 公 司 的 具 体 规 章 ;(6) 提 请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7) 决 定 聘 任 或 解 聘 除 应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以 外 的 负 责 管 理 人 员 ;(8)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在 公 司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理 层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公 司 形 成 了 产 权 清 晰 职 责 明 确 管 理 科 学 机 构 完 善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实 现 了 决 策 31

科 学 执 行 到 位 监 督 有 力 全 员 参 与 的 法 人 治 理 局 面, 有 力 地 促 进 了 公 司 的 经 济 快 速 健 康 稳 定 增 长 ( 二 )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发 行 人 内 设 融 资 部 财 务 部 工 程 部 开 发 部 综 合 部 5 个 部 门, 各 部 门 职 责 明 确, 组 织 结 构 图 如 下 : 高 邮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处 高 邮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0.33% 99.45% 0.22% 高 邮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大 队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总 经 理 融 资 部 财 务 部 工 程 部 开 发 部 综 合 部 五 发 行 人 与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关 系 截 至 2014 年 底,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4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和 2 家 控 股 子 公 司, 投 资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1 2 公 司 名 称 高 邮 市 水 利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总 公 司 高 邮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公 司 成 立 时 间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1993.9 3,107.10 100% 1992.7 1,071.00 100% 经 营 范 围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 二 级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 三 级 ), 地 基 与 基 础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 三 级 ), 堤 防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 三 级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 二 级 )( 经 营 范 围 中, 涉 及 国 家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有 效 资 质 证 书 经 营 )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 凭 有 效 资 质 证 书 经 营 ), 盆 景 花 卉 租 赁 销 售 3 高 邮 市 海 潮 2003.12 3,000.00 100% 城 区 污 水 收 集 处 理, 区 域 供 水 管 道 32

4 5 6 污 水 处 理 厂 高 邮 市 秦 邮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高 邮 市 运 河 旅 游 文 化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高 邮 市 水 利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008.10 500.00 100% 2012.10 100,000.00 70% 2013.7 25,000.00 52% 建 设 ( 涉 及 资 质 的 凭 有 效 资 质 证 书 经 营 ) 旅 游 景 点 开 发 与 利 用, 旅 游 商 品 文 体 用 品 日 用 百 货 建 筑 材 料 装 潢 材 料 销 售, 礼 仪 会 务 参 观 考 察 摄 影 票 务 服 务 运 河 两 岸 土 地 资 产 开 发 利 用 资 源 投 资 旅 游 景 点 开 发 与 利 用 餐 饮 服 务 酒 店 投 资 建 设 和 管 理 咨 询 城 市 地 下 管 网 投 资 地 面 构 筑 租 赁 城 市 市 政 工 程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房 地 产 开 发 物 业 服 务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供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投 资, 水 土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自 有 资 产 投 资, 河 道 疏 浚, 桥 梁 和 闸 站 建 设, 灌 区 建 设, 水 利 技 术 推 广 与 服 务, 水 利 勘 测 设 计 与 施 工 六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董 事 长 : 赵 刚, 男,1986 年 4 月 生,2009 年 9 月 参 加 工 作 历 任 高 邮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工 程 部 融 资 部 办 事 员 融 资 部 副 主 任 融 资 部 主 任, 现 任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 薛 德 勇, 男,1976 年 10 月 生, 中 共 党 员,1994 年 12 月 参 加 工 作 曾 在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海 军 榆 林 基 地 服 兵 役, 历 任 士 官 高 邮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公 司 办 事 员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综 合 部 主 任, 现 任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董 事 : 张 金 枝, 男,1972 年 5 月 生,1992 年 9 月 参 加 工 作 历 任 武 宁 财 政 所 科 员, 三 垛 财 政 所 科 员, 高 邮 市 财 政 局 农 业 科 国 资 科 科 长, 现 任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董 事 : 吴 福 荣, 男,1969 年 7 月 生,1991 年 8 月 参 加 工 作 曾 在 高 邮 市 建 筑 设 计 院 工 作, 现 任 现 任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职 工 董 事 : 姜 莉 娟, 女,1987 年 12 月 生,2011 年 12 月 参 加 工 作 历 任 江 苏 华 泰 道 路 桥 梁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周 巷 镇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中 心 会 33

计 高 邮 市 建 投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现 任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董 事, 会 计 ( 二 ) 监 事 会 成 员 监 事 会 主 席 : 薛 金 平, 男,1966 年 11 月 生, 中 共 党 员,1986 年 7 月 参 加 工 作 历 任 高 邮 县 八 桥 镇 财 政 所 会 计, 高 邮 镇 财 政 所 总 预 算 会 计, 高 邮 县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总 账 会 计, 高 邮 市 财 政 局 控 办 副 主 任 预 算 科 副 科 长, 高 邮 市 财 政 局 预 算 科 科 长, 高 邮 市 国 资 办 主 任, 高 邮 市 财 政 局 党 组 成 员 市 国 资 办 主 任, 现 任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监 事 : 王 存 山, 男,1974 年 7 月 生, 中 共 党 员,1993 年 8 月 参 加 工 作 历 任 高 邮 市 卫 生 防 疫 站 办 事 员, 高 邮 市 卫 生 局 办 事 员, 高 邮 市 卫 生 局 疾 病 控 制 与 卫 生 监 督 科 副 科 长, 高 邮 市 纪 委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高 邮 市 纪 委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调 研 室 副 主 任 ( 主 持 工 作 ), 高 邮 市 纪 委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调 研 室 主 任 ( 试 用 期 一 年 ), 高 邮 市 纪 委 调 研 室 主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现 任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监 事 : 朱 峰, 男,1978 年 12 月 生 曾 在 江 苏 中 建 业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历 任 高 邮 市 审 计 局 固 投 科 科 长, 现 任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职 工 监 事 : 束 建 中, 男,1972 年 11 月 生,1992 年 9 月 参 加 工 作 历 任 高 邮 市 政 府 第 一 招 待 所 办 事 员, 高 邮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公 司 办 事 员, 高 邮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公 司 工 程 部 副 主 任, 现 任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开 发 部 副 主 任 职 工 监 事 : 陈 银, 男,1989 年 11 月 生,2012 年 6 月 参 加 工 作 历 任 中 信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个 贷 部 经 理, 现 任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工 程 部 职 员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4

总 经 理 : 薛 德 勇, 详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简 介 财 务 总 监 : 夏 春 梅, 女,1971 年 2 月 生, 中 共 党 员,1992 年 8 月 参 加 工 作 历 任 高 邮 市 城 建 局 财 务 审 计 科 副 科 长 助 理, 高 邮 市 城 建 局 财 务 审 计 科 副 科 长, 现 任 高 邮 市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35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一 地 区 经 济 财 政 状 况 ( 一 ) 高 邮 市 概 况 高 邮 市, 位 于 江 苏 省 中 部, 淮 河 下 游, 高 邮 湖 畔, 隶 属 于 地 级 扬 州 市, 是 中 国 唯 一 以 邮 命 名 的 城 市 现 辖 1 个 省 级 经 济 开 发 区 12 个 镇 ( 街 道 ) 和 1 个 回 族 乡 ; 总 人 口 83.16 万 人, 其 中 非 农 业 人 口 15.55 万 人 ; 总 面 积 1,963 平 方 公 里, 其 中 陆 地 面 积 1,175 平 方 公 里 水 域 面 积 788 平 方 公 里 高 邮 拥 有 着 深 厚 文 化 积 淀 和 丰 富 旅 游 资 源, 在 长 三 角 地 区 旅 游 服 务 行 业 中 具 有 独 特 优 势 高 邮 市 境 内 大 部 为 里 下 河 平 原, 有 京 杭 大 运 河 纵 贯 南 北, 西 部 有 风 光 秀 丽 的 高 邮 湖 作 为 华 东 地 区 知 名 的 生 态 休 闲 度 假 旅 游 目 的 地 和 全 国 优 秀 旅 游 城 市, 高 邮 市 拥 有 一 大 批 优 秀 的 旅 游 景 点, 比 如 镇 国 寺 东 湖 度 假 村 盂 城 驿 神 居 山 汉 墓 ( 二 ) 高 邮 市 经 济 发 展 概 况 凭 借 良 好 的 产 业 基 础 和 产 业 发 展 格 局, 高 邮 市 加 快 推 进 创 新 开 放, 产 业 结 构 不 断 优 化, 各 项 经 济 指 标 保 持 着 较 快 的 增 长 2014 年, 全 市 实 现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420.7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11%, 连 续 十 三 年 保 持 两 位 数 增 长 ; 全 市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总 产 值 1020.4 元, 增 长 16.2%; 全 市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334.43 亿 元, 增 长 19.6%; 全 市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139.8 亿 元, 增 长 12.5% 产 业 结 构 不 断 优 化, 三 次 产 业 比 例 由 2013 年 的 16.5:45.4:38.1 调 整 为 2014 年 的 15.9:44.5:39.6 2012-2014 年 高 邮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主 要 指 标 单 位 : 亿 元 指 标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336 381.5 420.7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总 产 值 722.5 863.51 1020.4 36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237.79 278.75 334.43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110.57 124.3 139.8 进 出 口 总 额 ( 亿 美 元 ) 3.27 3.85 4.19 资 料 来 源 : 高 邮 市 统 计 局 近 年 来, 为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推 进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高 邮 市 围 绕 构 建 特 色 鲜 明 竞 争 力 强 的 现 代 产 业 体 系, 积 极 推 进 工 业 提 升 发 展 现 代 服 务 业 加 速 发 展 现 代 农 业 规 模 发 展, 努 力 建 成 新 兴 产 业 ( 新 能 源 新 型 照 明 器 具 ) 机 电 装 备 制 造 ( 机 械 电 子 电 线 电 缆 ) 建 筑 业 三 个 千 亿 级 产 业 高 邮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全 面 壮 大 园 区 经 济, 加 快 发 展 园 区 经 济, 按 照 集 约 化 集 聚 化 集 群 化 发 展 要 求, 加 大 对 省 级 经 济 开 发 区 城 南 经 济 新 区 和 菱 塘 光 电 科 技 园 的 建 设 力 度, 引 导 重 大 工 业 项 目 向 园 区 集 聚 ( 三 ) 高 邮 市 近 年 来 的 财 政 收 入 状 况 2012-2014 年 高 邮 市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情 况 单 位 : 亿 元 项 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29.32 25.44 21.72 其 中 : 税 收 收 入 24.04 20.89 17.41 资 料 来 源 : 高 邮 市 统 计 局 近 年 来, 高 邮 市 财 政 实 力 持 续 增 强, 财 政 收 入 质 量 稳 步 提 升 2012-2014 年, 全 市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从 21.72 亿 元 增 长 至 29.32 亿 元 2012-2014 年 税 收 收 入 在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中 的 占 比 分 别 为 80.16% 82.11% 和 81.99%, 比 例 相 对 较 高, 财 政 收 入 增 长 的 可 持 续 能 力 很 强 凭 借 稳 步 的 经 济 发 展 现 状 和 巨 大 的 未 来 发 展 潜 力,2007 年 到 2014 年 高 邮 市 连 续 八 年 跻 身 全 国 中 小 城 市 综 合 实 力 百 强 和 全 国 最 具 投 资 潜 力 中 小 城 市 百 强 37

发 行 人 业 务 与 地 方 经 济 的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作 为 高 邮 市 政 府 下 属 最 主 要 的 综 合 类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实 体, 发 行 人 通 过 不 断 整 合 优 质 资 源 拓 展 投 资 领 域 优 化 资 产 结 构, 逐 步 形 成 了 保 障 房 开 发 建 设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水 利 施 工 建 设 污 水 处 理 园 林 绿 化 等 多 元 化 发 展 的 业 务 格 局, 在 高 邮 市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中 发 挥 着 举 足 轻 重 和 无 可 取 替 的 作 用 ( 四 ) 高 邮 市 政 府 性 债 务 情 况 根 据 高 邮 市 财 政 局 提 供 的 统 计 数 据,2014 年 度, 高 邮 市 政 府 综 合 财 力 为 75.79 亿 元 按 照 国 家 审 计 署 审 计 口 径 计 算, 截 至 2014 年 4 月 底, 高 邮 市 政 府 性 债 务 合 计 66.81 亿 元, 其 中, 政 府 负 有 偿 还 责 任 的 债 务 63.45 亿 元, 比 重 为 94.98%; 负 有 担 保 责 任 的 债 务 0.04 亿 元, 比 重 为 0.06%; 可 能 承 担 一 定 救 助 责 任 的 债 务 3.32 亿 元, 比 重 为 4.96% 因 此, 经 计 算, 高 邮 市 2014 年 4 月 底 政 府 负 有 偿 还 责 任 债 务 的 债 务 率 为 83.72%, 全 口 径 政 府 债 务 率 为 88.15% 二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的 现 状 和 前 景 ( 一 )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1 我 国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的 现 状 和 前 景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是 城 市 发 挥 其 职 能 的 基 础 条 件 和 主 要 载 体, 是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的 物 质 基 础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对 于 促 进 国 家 及 地 区 经 济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改 善 投 资 环 境 强 化 城 市 综 合 服 务 功 能 加 强 区 域 交 流 与 协 作 有 着 积 极 的 意 义 改 革 开 放 30 年 来,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城 镇 化 进 程 的 不 断 推 进, 城 市 化 率 由 改 革 开 放 初 期 的 17.9% 提 高 到 2014 年 末 的 54.77% 这 标 志 着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进 入 到 一 个 新 的 阶 段, 城 镇 化 将 成 为 继 工 业 化 之 后 推 动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新 引 擎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城 乡 二 元 结 构 是 制 约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的 主 要 障 碍, 要 推 进 城 乡 要 素 平 等 交 换 和 公 共 资 源 均 衡 38

配 置, 完 善 城 镇 化 健 康 发 展 体 制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是 城 镇 化 进 程 中 的 重 要 基 础 条 件, 将 为 促 进 经 济 健 康 发 展 改 善 投 资 环 境 保 障 居 民 生 活 水 平 强 化 城 市 服 务 功 能 注 入 新 的 活 力 根 据 国 家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十 二 五 期 间 将 加 大 对 市 政 设 施 建 设 和 服 务 的 指 导 监 督, 全 面 提 高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供 给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研 究 预 计, 中 央 新 型 城 镇 化 战 略 在 未 来 十 年 将 促 使 新 增 城 镇 化 人 口 达 4 亿 左 右, 增 加 约 40 万 亿 元 的 投 资 需 求, 仅 在 十 二 五 期 间 的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将 达 到 7 万 亿 元 左 右, 主 要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水 务 行 业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城 市 绿 化 和 交 通 设 施 改 造 等 可 以 预 见,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仍 将 是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我 国 城 市 建 设 的 重 点, 这 将 大 大 带 动 城 市 建 设 以 及 相 关 的 城 建 资 源 性 资 产 开 发 业 务 的 需 求 因 此,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在 城 市 化 的 进 程 中 将 承 担 更 多 的 建 设 任 务, 面 临 更 大 的 发 展 空 间 2 高 邮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的 现 状 和 前 景 近 年 来, 高 邮 市 不 断 加 快 建 设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推 进 城 乡 统 筹 城 乡 面 貌 明 显 改 善 十 一 五 期 间, 共 完 成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投 入 25 亿 元, 是 十 五 期 间 的 2.7 倍, 建 成 城 乡 七 纵 五 横 骨 干 公 路 网,S333 高 邮 段 新 民 滩 特 大 桥 S237 城 区 先 导 段 全 面 开 工 建 设 城 市 建 设 明 显 加 快, 十 一 五 期 间 城 建 十 大 工 程 累 计 投 入 53.25 亿 元, 城 市 建 成 区 面 积 达 23.8 平 方 公 里, 城 镇 化 率 提 升 到 45.5% 京 沪 高 速 公 路 城 区 出 口 接 线 拓 宽 改 造 文 游 广 场 新 建 大 小 淖 河 整 治 通 湖 大 桥 垃 圾 填 埋 场 海 潮 污 水 处 理 厂 等 一 批 基 础 设 施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加 快 推 进, 十 一 五 期 间, 累 计 投 入 13 亿 元, 完 成 湖 西 菱 塘 大 圩 翻 砌 等 防 洪 工 程, 连 续 七 期 实 施 灌 区 节 水 改 造 工 程, 完 成 城 郊 区 域 供 水 工 程 根 据 高 邮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十 二 五 期 间, 高 邮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进 入 重 点 建 设 期, 全 市 将 积 极 构 建 立 体 交 39

通 网 络, 加 快 实 施 S333 高 邮 段 S237 高 邮 段 等 一 批 重 点 陆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积 极 推 进 连 淮 扬 镇 铁 路 在 高 邮 市 开 工 建 设 继 续 实 施 城 建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加 快 实 施 城 市 备 用 水 源 工 程 等 一 批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建 设 一 批 城 乡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城 乡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工 程 和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建 设 工 程 另 外, 十 二 五 时 期, 高 邮 市 城 乡 统 筹 将 进 入 加 快 推 进 期, 将 率 先 在 中 心 市 区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加 快 实 施 城 镇 化 和 工 业 化 双 轮 驱 动 战 略, 做 强 做 优 中 心 市 区 支 持 发 展 重 点 中 心 镇 整 合 提 升 一 般 镇 鼓 励 发 展 农 村 新 型 社 区, 大 力 引 导 生 产 要 素 向 农 村 流 动 基 础 设 施 向 农 村 延 伸 公 共 服 务 向 农 村 覆 盖 现 代 文 明 向 农 村 传 播, 努 力 实 现 城 镇 化 与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互 促 共 进 ( 二 ) 保 障 性 住 房 开 发 与 经 营 行 业 的 现 状 及 前 景 1 我 国 保 障 性 住 房 开 发 与 经 营 行 业 的 现 状 及 前 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不 断 深 化, 城 市 住 宅 建 设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城 市 居 民 住 房 条 件 总 体 上 有 了 一 定 改 善, 但 由 于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缺 乏 等 原 因, 我 国 保 障 性 住 房 的 发 展 一 直 落 后 于 普 通 商 品 住 宅 为 调 整 住 房 供 应 结 构 强 化 各 级 政 府 责 任 加 大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力 度,2007 年 以 来 国 务 院 先 后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促 进 国 家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健 全 保 障 性 住 房 制 度 的 政 策 文 件, 并 于 2008 年 起 加 大 对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的 建 设 力 度, 年 初 即 制 定 了 全 年 建 设 计 划 2009 年 至 2014 年, 中 央 政 府 分 别 计 划 开 工 建 设 保 障 性 住 房 330 万 套 580 万 套 1,000 万 套 700 万 套 630 万 套 和 700 万 套, 考 虑 到 地 方 政 府 资 金 压 力,2012 年 计 划 开 工 量 相 比 2011 年 有 所 减 少, 但 该 年 度 基 本 建 成 数 量 达 到 近 年 来 的 峰 值 2009 年 至 2014 年 实 际 开 工 建 设 数 量 和 基 本 建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2009 年 至 2014 年 全 国 保 障 房 计 划 及 完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套 年 份 计 划 建 设 数 量 实 际 开 工 建 设 数 量 基 本 建 成 数 量 40

2009 年 330 467 330 2010 年 580 590 560 2011 年 1000 1043 432 2012 年 700 781 601 2013 年 630 666 544 2014 年 700 740 511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财 政 部 国 家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中 国 指 数 研 究 院 方 正 证 券 研 究 所 近 年 来, 在 全 国 每 年 实 际 开 工 建 设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中, 棚 户 区 改 造 类 项 目 开 工 套 数 始 终 保 持 较 高 的 占 比 比 例 保 障 性 住 房 的 建 设 作 为 推 进 城 镇 化 进 程 加 快 完 善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的 重 要 因 素, 具 有 资 金 需 求 量 大, 建 设 周 期 相 对 较 长 的 主 要 特 点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2014 年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投 向 统 计 报 告 显 示, 截 至 2014 年 年 末, 全 国 保 障 性 住 房 开 发 贷 款 余 额 为 1.14 万 亿 元, 房 产 开 发 贷 款 中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开 发 贷 款 余 额 1.14 万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57.2%, 增 速 比 上 年 末 高 30.5 个 百 分 点 ; 全 年 增 加 4119 亿 元, 同 比 多 增 2589 亿 元, 增 量 占 同 期 房 产 开 发 贷 款 的 55%, 比 上 年 增 量 占 比 高 24 个 百 分 点, 保 障 房 信 贷 支 持 力 度 继 续 加 大 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数 据,2015 年 全 国 城 镇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的 目 标 任 务 是 基 本 建 成 480 万 套 以 上, 新 开 工 700 万 套 以 上,2015 年 度 保 障 性 住 房 在 建 工 程 量 将 保 持 高 位, 仍 然 存 在 较 高 的 资 金 需 求 量 为 进 一 步 支 持 城 镇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工 作, 做 好 财 政 资 金 筹 措 与 保 障 工 作, 在 国 家 政 策 的 指 引 下, 主 要 部 门 下 发 了 一 系 列 支 持 性 文 件 2012 年 12 月 26 日, 国 家 财 政 部 印 发 了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城 镇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财 政 资 金 筹 措 等 相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提 出 了 六 大 保 障 举 措, 要 求 各 地 进 一 步 做 好 财 政 资 金 筹 措 与 保 障 工 作 ;2013 年 4 月 19 日, 国 家 发 改 委 发 布 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审 核 工 作 的 通 知, 将 41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为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项 目 的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申 请 作 为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范 围 的 发 债 申 请 ;2013 年 7 月 4 日, 国 务 院 公 布 了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作 的 意 见, 从 多 渠 道 筹 措 资 金 确 保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落 实 税 费 减 免 政 策 完 善 安 置 补 偿 政 策 等 多 个 方 面 推 进 各 类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2013 年 国 家 发 改 委 公 布 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企 业 债 券 融 资 支 持 棚 户 区 改 造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3 2050 号 ), 提 出 凡 是 承 担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任 务 的 企 业, 均 可 申 请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用 于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以 引 导 更 多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棚 户 区 改 造 2014 年 8 月 4 日, 国 务 院 公 布 了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作 的 意 见, 意 见 指 出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要 切 实 加 大 棚 户 区 改 造 资 金 投 入, 落 实 好 税 费 减 免 政 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要 在 五 年 内 建 设 城 镇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3,600 万 套, 同 时 要 强 化 各 级 政 府 责 任, 加 大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力 度, 基 本 解 决 保 障 性 住 房 供 应 不 足 的 问 题 要 加 快 各 类 棚 户 区 改 造, 规 范 发 展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立 稳 定 投 入 机 制, 加 大 财 政 资 金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银 行 贷 款 的 支 持 力 度, 引 导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运 营 总 体 来 看, 十 二 五 期 间, 在 国 家 持 续 的 政 策 支 持 下,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作 为 改 善 城 市 低 收 入 居 民 的 居 住 条 件,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推 动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行 业, 将 面 临 良 好 的 发 展 前 景 2 高 邮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开 发 与 经 营 行 业 的 现 状 及 前 景 根 据 国 家 统 一 部 署, 十 一 五 十 二 五 期 间, 高 邮 市 不 断 加 大 住 房 保 障 工 作 力 度, 相 继 出 台 了 高 邮 市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实 施 细 则 ( 邮 政 办 发 [2008]163 号 ) 高 邮 市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邮 政 办 发 [2008]163 号 ) 市 政 府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实 施 意 见 ( 邮 政 发 [2011]48 号 ) 高 邮 市 市 区 中 等 偏 下 收 入 困 难 家 庭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保 障 实 施 细 则 42

( 邮 政 发 [2011]62 号 ) 高 邮 市 共 有 产 权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邮 政 发 [2013]175 号 )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分 解 下 达 2014 年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目 标 任 务 的 通 知 ( 邮 政 发 [2014]46 号 ) 等 关 于 住 房 保 障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建 立 起 具 有 本 地 特 色 的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实 现 了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市 场 运 作 的 发 展 模 式 按 照 住 房 保 障 动 态 管 理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高 邮 市 政 府 又 对 廉 租 住 房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和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保 障 家 庭 收 入 标 准 作 相 应 调 整, 该 举 措 进 一 步 扩 大 保 障 范 围, 使 更 多 的 城 市 住 房 双 困 家 庭 享 受 到 住 房 保 障 根 据 江 苏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分 解 下 达 2014 年 度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目 标 任 务 的 通 知 ( 苏 政 办 发 [2014]9 号 ) 要 求, 高 邮 市 2014 年 度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目 标 任 务 为 :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新 开 工 400 套, 基 本 建 成 600 套 ;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新 开 工 90 套, 基 本 建 成 150 套 ;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新 开 工 200 套, 基 本 建 成 250 套 ; 棚 户 区 改 造 安 置 住 房 新 开 工 1000 套, 基 本 建 成 300 套 ; 发 放 廉 租 住 房 租 赁 补 贴 60 户 根 据 江 苏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分 解 下 达 2015 年 度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目 标 任 务 的 通 知 ( 苏 政 办 发 [2015]16 号 ) 要 求, 高 邮 市 2015 年 度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目 标 任 务 为 :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新 开 工 300 套, 基 本 建 成 250 套 ;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新 开 工 200 套, 基 本 建 成 90 套 ;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基 本 建 成 250 套 ; 棚 户 区 改 造 安 置 住 房 新 开 工 1200 套, 基 本 建 成 950 套 高 邮 市 政 府 积 极 对 地 方 保 障 性 住 房 实 际 需 求 进 行 调 研, 统 筹 制 定 了 高 邮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总 体 安 排 同 时, 高 邮 市 还 建 立 健 全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加 强 动 态 管 理, 通 过 收 购 改 建 新 建 等 增 加 保 障 性 住 房 供 应, 通 过 财 政 资 金 发 行 债 券 银 行 贷 款 等 渠 道, 加 大 资 金 支 持 力 度, 不 断 完 善 高 邮 市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 三 ) 水 利 建 设 行 业 现 状 及 前 景 1 我 国 水 利 建 设 行 业 现 状 和 前 景 43

水 是 生 命 之 源 生 产 之 要 生 态 之 基, 水 利 是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基 本 条 件 基 础 支 撑 重 要 保 障, 兴 水 利 除 水 害 历 来 是 治 国 安 邦 的 大 事 十 一 五 时 期, 在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高 度 重 视 和 全 社 会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水 利 投 入 持 续 增 加,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十 一 五 期 间, 我 国 水 利 规 划 投 资 额 为 4628 亿 元, 而 实 际 上 在 此 期 间 水 利 投 资 额 达 到 了 7040 亿 元, 超 出 规 划 的 52% 在 我 国 重 大 的 水 源 工 程 南 水 北 调 中 线 工 程, 投 资 总 额 也 由 原 来 的 不 足 1000 亿 元 增 加 到 1900 亿 元, 超 出 比 例 高 达 90% 2013 年 我 国 水 利 建 设 投 资 总 共 落 实 4397 亿 元, 其 中 中 央 投 资 1408 亿 元 地 方 投 资 2989 亿 元 相 较 于 2006 年 的 794 亿 元, 增 长 了 5 倍 多 根 据 水 利 部 规 划, 十 二 五 期 间 我 国 水 利 投 资 规 模 将 达 到 8 万 亿, 相 比 十 一 五 期 间 实 际 投 资 规 模 增 长 156%, 年 均 复 合 增 长 20.7% 另 外, 2015 年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明 确 提 出, 加 快 水 利 等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目 前 已 开 工 的 57 个 项 目 要 加 快 建 设,2015 年 还 要 再 开 工 27 个 项 目, 特 别 是 在 西 部 地 区 开 工 建 设 一 批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根 据 国 家 水 利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到 2020 年, 我 国 基 本 建 成 防 洪 抗 旱 减 灾 体 系, 重 点 城 市 和 防 洪 保 护 区 防 洪 能 力 明 显 提 高, 中 小 河 流 得 到 有 效 治 理, 基 本 建 成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区 防 灾 减 灾 体 系 ; 抗 旱 能 力 显 著 增 强 全 国 用 水 总 量 力 争 控 制 在 6,700 亿 立 方 米 以 内,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提 高 到 0.55 以 上 水 利 建 设 主 要 任 务 包 括 :1) 突 出 加 强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到 2020 年 基 本 完 成 大 型 灌 区 重 点 中 型 灌 区 续 建 配 套 和 节 水 改 造 任 务 ; 到 2015 年 基 本 完 成 全 国 251 处 大 型 灌 排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任 务, 新 增 农 田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4,000 万 亩 ;2) 大 力 提 高 城 乡 供 水 保 障 能 力 加 强 水 资 源 配 置 工 程 建 设 和 重 点 水 源 工 程 建 设, 稳 步 推 进 城 镇 供 水 保 障 能 力 建 设 和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建 设 ;3) 加 快 构 建 水 生 态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44

综 合 来 看, 我 国 对 水 利 行 业 投 资 的 不 断 增 加, 政 府 未 来 对 水 利 行 业 的 不 断 重 视 和 发 展 规 划, 奠 定 了 该 行 业 未 来 良 好 前 景 的 基 础 2 高 邮 市 水 利 建 设 行 业 现 状 和 前 景 高 邮 市 为 水 乡 平 原, 富 饶 的 高 邮 湖 是 江 苏 省 第 三 大 淡 水 湖 全 国 第 六 大 淡 水 湖, 盛 产 60 多 种 鱼 虾 蟹 贝 莼 菜 芦 苇 等 动 植 物, 依 傍 着 宽 阔 的 京 杭 大 运 河, 众 多 湖 滩 分 布 东 西, 数 百 条 河 流 交 错 有 致, 为 扬 州 市 水 面 最 多 的 县 份 近 年 来, 多 次 被 评 为 全 国 水 利 建 设 先 进 县 2013 年, 高 邮 市 水 利 局 紧 紧 围 绕 年 初 既 定 的 十 大 工 程 六 大 事 项 进 行 部 署 攻 关, 水 利 各 项 工 作 取 得 了 新 胜 利 重 点 水 利 工 程 顺 利 完 成, 对 南 澄 子 河 澄 潼 河 老 横 泾 河 二 里 大 沟 等 7 条 骨 干 河 道 进 行 疏 浚 整 治, 长 度 60.3 公 里, 新 建 补 水 泵 站 6 座 40.5 个 流 量, 新 拆 建 桥 梁 涵 闸 76 座, 工 程 总 投 资 8,270 万 元 ; 对 大 运 河 西 堤 高 邮 段 迎 水 侧 护 坡 实 施 河 岸 硬 化, 护 砌 修 补 及 水 泥 灌 浆 勾 缝 进 行 灭 螺, 护 砌 工 程 长 71.5 公 里, 工 程 总 投 资 2,630 万 元 ; 对 运 河 东 堤 沿 线 7 处 闸 洞 进 行 改 造 维 修, 工 程 总 投 资 1,100 万 元 2014 年, 完 成 淮 河 入 江 水 道 整 治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重 点 县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农 村 河 道 轮 浚 等 重 点 水 利 项 目 年 度 计 划, 年 度 投 资 4.2 亿 元 城 区 二 水 厂 扩 建 工 程 投 入 运 行, 铺 设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8 公 里 根 据 全 省 水 利 发 展 以 及 高 邮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目 标 要 求, 高 邮 市 制 定 了 十 二 五 期 间 水 利 建 设 方 面 的 发 展 目 标 : 加 快 推 进 淮 河 入 江 水 道 整 治 工 程 南 水 北 调 水 源 调 整 工 程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工 程 里 下 河 腹 部 地 区 排 涝 工 程 等 重 点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加 强 城 区 排 涝 泵 站 及 配 套 管 网 建 设, 提 高 城 区 防 洪 排 涝 能 力 全 面 推 进 高 邮 灌 区 续 建 配 套 节 水 改 造 工 程 向 阳 河 灌 区 续 建 配 套 节 水 改 造 工 程 圩 堤 加 固 达 标 闸 站 配 套 建 设 农 村 河 道 疏 浚 等 一 批 农 村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合 理 规 划 区 域 供 水 布 局, 通 过 推 进 实 施 区 域 供 水, 形 成 以 高 邮 湖 大 运 河 三 阳 河 为 主 要 饮 用 水 水 源, 包 45

括 湖 西 片 区 城 郊 片 区 东 北 片 区 在 内 的 三 大 供 水 圈, 十 二 五 期 间, 改 扩 建 集 中 地 面 水 厂 5 座, 供 水 规 模 超 过 20 万 吨 / 日, 自 来 水 普 及 率 和 区 域 供 水 覆 盖 率 达 到 100% 依 靠 高 邮 湖 京 杭 大 运 河 等 丰 富 水 资 源 发 展 的 高 邮 市, 在 未 来 将 继 续 加 大 水 利 建 设 的 投 资, 为 未 来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发 展 创 造 了 良 好 的 机 会 三 发 行 人 的 行 业 地 位 及 竞 争 优 势 ( 一 ) 发 行 人 在 所 属 行 业 地 位 发 行 人 作 为 高 邮 市 政 府 下 属 最 主 要 的 重 大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主 体 和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平 台, 业 务 范 围 广 泛, 其 业 务 范 围 主 要 涉 及 高 邮 市 范 围 内 的 保 障 房 开 发 建 设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水 利 施 工 建 设 污 水 处 理 园 林 绿 化 等, 各 子 公 司 业 务 各 有 侧 重, 分 工 明 确, 公 司 整 体 业 务 多 元 化 发 展 根 据 高 邮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十 二 五 时 期, 将 是 高 邮 市 由 工 业 化 中 期 向 中 后 期 转 变 的 重 要 时 期, 产 业 结 构 区 域 格 局 和 增 长 动 力 都 将 发 生 新 的 变 化, 经 济 增 长 将 处 于 新 一 轮 跨 越 发 展 阶 段, 将 进 入 发 展 方 式 转 型 升 级 期 基 础 设 施 重 点 建 设 期 城 乡 统 筹 加 快 推 进 期 社 会 建 设 全 面 提 升 期 随 着 高 邮 市 未 来 经 济 水 平 的 提 高 与 城 镇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作 为 高 邮 市 最 主 要 的 建 设 实 施 主 体, 发 行 人 将 广 泛 参 与 高 邮 市 基 础 设 施 水 利 设 施 建 设 等 业 务, 在 上 述 行 业 中 的 区 域 垄 断 地 位 将 更 加 凸 显 ( 二 ) 发 行 人 的 竞 争 优 势 1 稳 固 的 区 域 垄 断 地 位 发 行 人 作 为 高 邮 市 范 围 内 最 主 要 的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管 理 平 台, 其 经 营 领 域 和 投 资 范 围 涵 盖 了 高 邮 市 范 围 内 的 保 障 房 开 发 建 设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水 利 施 工 建 设 污 水 处 理 园 林 绿 化 等 其 业 务 板 块 均 在 高 邮 市 处 于 垄 断 地 位, 基 本 没 有 外 来 竞 争, 市 场 相 对 稳 定 随 着 高 邮 市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46

展, 城 镇 化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市 场 需 求 量 将 持 续 稳 定 地 增 长, 公 司 的 业 务 量 和 效 益 将 同 步 增 加 2 显 著 的 政 府 政 策 支 持 优 势 为 加 强 国 有 资 产 的 运 营 管 理, 加 大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力 度, 高 邮 市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建 投 公 司 对 市 属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整 合 管 理, 建 投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业 务 范 围 涵 盖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各 主 要 领 域 ; 并 根 据 实 际 发 展 需 要, 授 予 公 司 水 利 设 施 建 设 等 职 能, 通 过 优 质 资 产 注 入 和 委 托 开 发 等 形 式, 扩 大 公 司 业 务 范 围, 提 升 经 营 效 率, 为 公 司 的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提 供 了 有 利 的 政 策 支 持 综 合 来 看, 高 邮 市 政 府 大 幅 提 升 了 公 司 整 体 实 力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优 化 了 资 产 质 量, 进 一 步 增 强 了 公 司 的 业 务 发 展 和 外 部 融 资 能 力 3 高 效 的 管 理 运 营 能 力 发 行 人 自 成 立 以 来, 逐 步 采 取 市 场 化 和 专 业 化 的 模 式 进 行 管 理 和 运 营, 以 效 益 最 大 化 为 目 标, 实 现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和 增 值 作 为 高 邮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障 房 开 发 建 设 和 水 利 设 施 建 设 的 主 力 军, 发 行 人 承 担 着 大 量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通 过 对 一 系 列 重 点 工 程 的 运 作, 发 行 人 充 分 积 累 了 大 型 项 目 的 运 作 经 验, 大 型 项 目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能 力 显 著 提 高 在 项 目 管 理 运 作 方 面, 累 积 了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形 成 了 一 套 高 效 顺 畅 的 项 目 整 体 运 作 流 程, 为 保 障 公 司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及 未 来 进 一 步 提 升 城 市 建 设 水 平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发 行 人 一 贯 推 行 市 场 化 专 业 化 规 范 化 透 明 化 战 略, 在 投 资 政 府 性 项 目 时 建 立 了 独 特 的 运 营 模 式, 所 有 政 府 性 项 目 均 按 照 市 场 化 原 则 操 作, 签 订 商 务 协 议, 明 确 各 自 的 责 任 和 权 利 关 系, 对 保 障 公 司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有 效 避 免 非 市 场 性 因 素 干 扰, 保 证 公 司 健 康 发 展 发 挥 了 突 出 作 用 4 多 元 化 经 营 保 证 收 益 稳 定 47

截 至 2014 年 底, 发 行 人 下 辖 全 资 子 公 司 4 家 和 控 股 子 公 司 2 家, 经 营 业 务 多 元 化, 母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保 障 房 开 发 建 设 和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各 子 公 司 业 务 各 有 侧 重, 分 工 明 确, 业 务 范 围 涵 盖 水 利 施 工 建 设 污 水 处 理 园 林 绿 化 等 等 多 个 领 域 发 行 人 收 入 来 源 广 泛, 资 产 经 营 性 强, 垄 断 优 势 明 显, 受 外 界 环 境 影 响 的 弹 性 很 小 ; 且 即 使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下 行 阶 段, 发 行 人 的 多 元 经 营 也 能 对 冲 风 险, 使 其 利 润 的 稳 定 增 长 得 到 了 充 分 保 障 5 与 银 行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增 强 公 司 资 金 实 力 发 行 人 积 极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通 过 调 整 和 优 化 融 资 结 构 的 方 式, 合 理 安 排 融 资 计 划, 控 制 贷 款 额 度, 降 低 融 资 成 本, 有 效 提 高 了 贷 款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建 立 了 稳 固 的 业 务 关 系, 历 年 的 到 期 贷 款 偿 付 率 和 到 期 利 息 偿 付 率 均 为 100%, 无 任 何 逾 期 贷 款 发 行 人 与 银 行 良 好 而 稳 健 的 合 作 关 系 为 其 业 务 的 持 续 运 营 提 供 了 坚 实 的 保 障 四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模 式 状 况 和 发 展 规 划 ( 一 )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模 式 和 状 况 发 行 人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保 障 房 开 发 建 设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水 利 施 工 建 设 污 水 处 理 园 林 绿 化 等 多 个 领 域 母 公 司 按 照 市 场 化 交 易 规 则 承 接 政 府 委 托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等 项 目, 同 时 依 托 水 建 公 司 和 水 投 公 司, 承 接 全 市 范 围 内 的 水 利 设 施 建 设 业 务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业 务 收 入 为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收 入, 由 以 下 两 部 分 构 成, 一 是 母 公 司 承 建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实 现 的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 二 是 发 行 人 通 过 子 公 司 进 行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项 目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表 营 业 收 入 单 位 : 万 元 48

项 目 营 业 收 入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56,482.17 42,867.68 37,860.19 养 护 绿 化 5,179.71 4,143.58 3,571.08 房 屋 销 售 2,227.30 7,911.71 0.00 水 处 理 1,308.00 1,623.24 1,580.05 广 电 网 络 经 营 0.00 3,205.71 2,449.94 旅 游 经 营 94.82 74.13 79.30 其 他 业 务 54.72 24.41 49.73 合 计 65,346.72 59,850.46 45,590.29 1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业 务 模 式 发 行 人 主 要 承 担 高 邮 市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建 设, 主 要 以 前 期 以 股 东 投 入 的 资 金 或 通 过 外 部 融 资 对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进 行 投 资 建 设 和 管 理, 项 目 建 设 完 工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与 政 府 结 算 收 入, 从 而 实 现 自 身 的 经 营 运 转 2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的 业 务 模 式 发 行 人 按 照 市 场 化 竞 争 方 式, 参 与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和 施 工 建 设, 包 括 农 村 水 利 工 程 污 水 管 网 工 程 等, 该 业 务 独 立 运 营, 具 有 鲜 明 的 市 场 化 特 征 除 上 述 主 要 业 务 外, 发 行 人 还 拥 有 其 他 多 元 化 的 业 务 收 入 来 源, 包 括 污 水 处 理 园 林 绿 化 广 电 网 络 旅 游 经 营 等, 主 要 通 过 高 邮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城 市 绿 化, 苗 圃,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等 建 设 ; 通 过 高 邮 市 海 潮 污 水 处 理 厂 主 要 从 事 城 区 污 水 收 集 处 理, 区 域 供 水 管 理 建 设 ; 通 过 高 邮 市 秦 邮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旅 游 景 点 开 发 与 利 用, 旅 游 商 品 销 售 等 业 务 ; 通 过 高 邮 市 运 河 旅 游 文 化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运 河 两 岸 土 地 资 产 开 发 利 用 资 源 投 资 旅 游 景 点 开 发 与 利 用, 餐 饮 服 务, 酒 店 投 资 建 设 和 管 理 咨 询 等 业 务 ( 二 ) 发 行 人 发 展 规 划 1 战 略 定 位 49

十 二 五 期 间, 发 行 人 将 在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全 面 推 进 项 目 开 发 和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进 一 步 深 化 企 业 改 革 改 制,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完 善 管 理 体 制, 健 全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育 机 制, 加 大 技 改 投 入, 创 造 一 流 的 产 品 和 质 量, 实 现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同 步 增 长,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2 发 展 规 划 发 行 人 将 充 分 发 挥 公 用 事 业 资 产 质 量 好 行 业 集 中 度 高 发 展 潜 力 大 盈 利 能 力 稳 定 的 特 点, 不 断 增 强 经 营 的 透 明 度, 使 投 资 者 能 够 更 好 地 了 解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准 确 估 算 潜 在 的 投 资 回 报, 帮 助 公 司 通 过 市 场 化 途 径 大 量 低 成 本 融 资 同 时, 发 行 人 将 积 极 整 合 各 参 控 股 公 司 业 务, 探 索 资 产 资 本 化 资 产 证 券 化 等 途 径, 有 效 地 盘 活 公 司 资 本 通 过 资 本 市 场 帮 助 下 属 企 业 发 展 壮 大, 更 好 地 发 现 判 断 企 业 的 价 值, 实 现 对 其 更 有 效 的 监 管 和 绩 效 评 价 以 市 场 监 督 为 手 段, 帮 助 企 业 改 善 治 理 结 构, 建 立 健 康 的 长 效 发 展 机 制, 不 断 增 强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由 于 发 行 人 投 融 资 和 服 务 类 各 参 控 股 企 业 和 高 邮 市 经 济 发 展 契 合 度 较 高, 未 来 可 望 实 现 上 述 各 项 业 务 盈 利 能 力 的 全 面 大 幅 提 升 十 二 五 期 间, 发 行 人 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为 基 础 和 紧 紧 围 绕 奋 战 十 二 五 建 设 新 高 邮 的 总 体 要 求, 加 快 发 展 创 新 发 展 特 色 发 展, 全 面 推 进 各 项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全 力 打 造 富 裕 高 邮 创 新 高 邮 生 态 高 邮 文 化 高 邮 幸 福 高 邮 50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发 行 人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的 合 并 利 润 表 利 润 表 及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进 行 了 审 计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发 行 人 的 上 述 财 务 报 表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中 兴 华 审 字 [2015]JS1000679 号 ) 未 经 特 别 说 明,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发 行 人 的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财 务 数 据 均 引 自 上 述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一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 一 )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资 产 总 额 692,713.97 624,668.97 551,016.91 其 中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654,331.73 575,536.22 518,951.16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8,382.24 49,132.75 32,065.75 负 债 总 额 153,305.90 114,932.53 106,692.04 其 中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60,997.61 48,774.39 67,796.87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92,308.30 66,158.14 38,895.17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539,408.07 509,736.43 444,324.87 ( 二 ) 合 并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65,346.72 59,850.46 45,590.29 其 中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65,292.00 59,826.05 45,540.56 营 业 成 本 56,654.52 49,625.78 40,177.79 营 业 利 润 6,172.50 5,140.57 1,936.60 利 润 总 额 18,897.13 17,883.29 13,891.70 净 利 润 17,167.78 16,657.64 13,221.98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净 利 润 17,118.26 16,553.15 13,237.86 ( 三 )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主 要 数 据 51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6,837.34-60,330.43-21,788.47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49,345.09-181,104.31-283,963.48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47,261.41 235,310.35 317,493.73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24,753.66-6,124.39 11,741.78 注 : 所 有 数 据 均 四 舍 五 入 至 万 位, 如 合 计 数 与 各 项 加 总 数 不 一 致, 则 未 作 调 整 二 发 行 人 财 务 分 析 发 行 人 详 细 财 务 分 析 见 募 集 说 明 书 52

第 十 一 条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截 至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前, 发 行 人 及 发 行 人 全 资 或 控 股 子 公 司 无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企 业 ( 公 司 )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情 况 发 行 人 未 发 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保 险 债 权 计 划 理 财 产 品 及 其 他 各 类 私 募 债 权 品 种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