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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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 再 说 吓 唬 了 孩 子, 肯 定 方 宁 不 忍 所 以 她 不 死 便 罢, 倘 若 死, 只 有 到 办 公 室 沈 若 鱼 冷 静 得 好 像 在 评 点 某 一 电 视 剧 中 的 女 主 角 你 说 她 是 怎 么 死 的? 先 生 又 感 惊 骇 吃 安 眠 药 沈 若 鱼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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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➂)11. 炎 炎 夏 日, 即 使 下 起 滂 沱 大 雨, 都 消 除 不 了 令 人 心 煩 的 暑 氣 這 句 話 主 要 想 表 達 什 麼? ➀ 夏 日 裡 經 常 下 著 滂 沱 大 雨, 令 人 心 煩 ➁ 下 著 滂 沱 大 雨 的 日 子, 可 以 消 除 暑 氣 ➂ 夏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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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天 吃 两 顿, 从 不 例 外 我 上 班 就 是 找 一 个 网 吧 上 网 上 网 的 内 容 很 杂, 看 新 闻, 逛 论 坛, 或 者 打 打 小 游 戏 如 果 没 钱 上 网, 我 会 独 自 一 个 人 到 一 个 偏 僻 的 地 方, 静 静 地 坐 着 发 呆 这 也 是


序 1995 年 我 走 进 了 朝 阳 区 将 台 乡 五 保 老 人 院, 如 今 17 年 后, 十 分 欣 喜 有 机 会 为 这 本 流 金 岁 月 小 集 作 序 在 多 年 陪 伴 孤 单 老 人 的 过 程 中, 我 深 深 地 体 会 到 每 位 老 人 的 生 命 里 其 实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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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证 券 监 管 相 关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1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2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1]7 号 2010 年 7 月 4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0 21 号,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为 贯 彻 落 实 决 定 的 精 神, 做 好 有 关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取 消 后 的 后 续 管 理 和 衔 接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对 于 决 定 中 取 消 的 外 国 证 券 类 机 构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地 址 变 更 审 批 项 目, 证 监 会 及 派 出 机 构 不 再 审 批 二 与 被 取 消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相 关 的 后 续 管 理 方 式 和 衔 接 工 作 如 下 : 外 国 证 券 类 机 构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外 资 代 表 处 ) 变 更 地 址 的, 应 在 完 成 工 商 地 址 变 更 登 记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外 资 代 表 处 所 在 地 的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提 交 外 国 证 券 类 机 构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地 址 变 更 备 案 书, 格 式 见 附 件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二 一 一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附 件 : 外 国 证 券 类 机 构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地 址 变 更 备 案 书 3

附 件 : 外 国 证 券 类 机 构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地 址 变 更 备 案 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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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1]8 号 根 据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证 委 发 1997 96 号,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办 法 ), 现 就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参 加 2010 年 度 年 检 事 宜 公 告 如 下 : 一 年 检 对 象 和 检 查 期 间 年 检 对 象 是 具 备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包 括 :(1) 通 过 2009 年 度 年 检 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2)2011 年 4 月 30 日 前 立 案 稽 查 已 经 结 案, 未 被 取 消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正 在 立 案 稽 查 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不 参 加 年 检 检 查 期 间 为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二 年 检 报 送 材 料 ( 一 ) 年 度 检 查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1) ( 二 )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内 容 要 求 ( 见 附 件 2) ( 三 )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包 括 审 计 意 见 全 文 经 审 计 财 务 报 表 及 附 注 等 ) (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材 料 三 年 检 标 准 ( 一 ) 检 查 期 间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期 限 为 1 个 月 : 1. 内 部 控 制 薄 弱 人 员 和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混 乱 2. 检 查 期 间 对 应 当 报 告 或 者 备 案 的 事 项 发 生 漏 报 迟 报,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公 示 3. 未 落 实 关 于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和 广 播 电 视 证 券 节 目 的 通 知 ( 证 监 发 2006 104 号 ) 和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广 播 电 视 证 券 节 目 管 理 的 通 知 ( 广 发 2010 59 号 ) 等 要 求, 参 与 的 广 播 电 视 证 券 节 目 不 规 范, 存 在 宣 传 过 往 荐 股 业 绩 产 品 参 与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能 力, 播 出 客 户 招 揽 内 容, 播 出 电 话 传 真 短 信 及 网 址 等 联 络 方 式, 对 具 体 证 券 或 者 证 券 相 关 产 品 价 格 涨 势 或 者 市 场 走 势 做 出 确 定 性 判 断, 未 按 要 求 履 行 报 备 程 序 等 问 题 4. 人 员 管 理 不 规 范, 聘 请 无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机 构 执 业 人 员, 代 表 本 机 构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 或 者 本 机 构 执 业 人 员 代 表 未 取 得 业 务 许 可 的 机 构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6

5. 以 夸 大 虚 报 荐 股 业 绩 等 方 式, 进 行 不 实 诱 导 性 的 广 告 及 营 销 活 动, 或 者 传 播 其 他 虚 假 片 面 和 误 导 性 的 信 息 6. 未 按 照 会 员 制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要 求, 履 行 报 备 程 序, 停 止 招 收 异 地 会 员, 提 存 风 险 准 备 金 等 7. 以 虚 假 信 息 市 场 传 言 或 者 内 幕 信 息 为 依 据, 或 者 断 章 取 义 地 引 用 篡 改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投 资 分 析 预 测 或 者 建 议 ; 就 同 一 问 题 向 不 同 客 户 提 供 的 投 资 分 析 或 者 建 议 不 一 致 8. 在 报 刊 电 台 电 视 台 网 站 或 者 其 他 传 播 媒 体 上 向 投 资 者 发 表 投 资 咨 询 文 章 报 告 或 者 意 见 时, 未 注 明 机 构 名 称 和 执 业 人 员 真 实 姓 名, 未 对 投 资 风 险 作 充 分 说 明 ; 在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传 真 件 上, 未 注 明 机 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和 联 系 人 姓 名 9. 向 投 资 者 或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的 投 资 咨 询 相 关 资 料, 自 提 供 之 日 起 未 能 保 存 2 年 ; 向 媒 体 提 供 的 投 资 咨 询 相 关 稿 件, 自 提 供 之 日 起 未 能 以 书 面 形 式 保 存 3 年 10. 检 查 期 间 被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高 管 人 员 被 正 式 谈 话 提 醒 ( 指 正 式 发 函 通 知 并 做 监 管 谈 话 记 录 的 ) 两 次 以 上 11. 检 查 期 间 受 投 诉 举 报 次 数 较 多, 经 查 属 实, 未 能 妥 善 处 理 12.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整 改 期 间 停 止 新 增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也 不 得 以 其 他 方 式 变 相 新 增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我 会 根 据 整 改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通 过 年 检 ( 二 ) 检 查 期 间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不 予 通 过 年 检 : 1. 不 能 持 续 符 合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资 格 条 件 2. 拒 不 整 改 未 按 期 上 报 整 改 报 告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整 改 整 改 没 有 明 显 效 果 或 者 在 整 改 期 内 继 续 违 规 开 展 新 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3. 参 与 向 社 会 公 众 非 法 买 卖 或 者 代 理 买 卖 未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等 非 法 证 券 活 动 4. 检 查 期 间 对 应 当 报 告 的 事 项 拒 不 报 送 ; 或 者 多 次 对 应 当 报 告 或 备 案 的 事 项 漏 报 迟 报, 情 节 严 重 5.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规 定 要 求 提 交 年 检 材 料 履 行 年 检 义 务, 或 者 报 送 的 文 件 资 料 存 在 虚 假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6. 信 息 公 示 内 容 存 在 虚 假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7. 采 取 各 种 方 式 拒 绝 阻 碍 故 意 逃 避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专 项 核 查 及 日 常 监 管 7

8. 出 资 不 实, 经 查 属 实 9. 资 不 抵 债, 无 法 持 续 经 营 10. 内 部 管 理 混 乱, 出 租 出 借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资 格 证 书 和 执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聘 请 无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机 构 执 业 人 员 代 表 本 机 构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情 节 严 重 11. 检 查 期 间 受 投 诉 举 报 次 数 较 多, 经 查 属 实, 情 节 严 重, 影 响 恶 劣, 公 司 未 能 妥 善 处 理 12. 违 反 证 券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条 规 定, 存 在 代 理 委 托 人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与 委 托 人 约 定 分 享 证 券 投 资 收 益 或 者 分 担 证 券 投 资 损 失 买 卖 本 咨 询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等 情 形 13.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刑 事 制 裁 14. 因 违 法 违 规 受 到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两 次 以 上, 情 节 严 重 15.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四 年 检 工 作 要 求 ( 一 ) 参 加 年 检 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于 2011 年 4 月 30 日 前 将 书 面 年 检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注 册 地 证 监 局, 将 申 报 材 料 电 子 版 录 入 机 构 监 管 综 合 信 息 系 统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的 参 检 机 构, 应 当 参 照 年 检 报 送 材 料 格 式 填 写 分 支 机 构 有 关 情 况, 于 2011 年 4 月 30 日 前 将 分 支 机 构 情 况 同 时 报 送 注 册 地 和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证 监 局 未 按 规 定 报 送 年 检 材 料 的 机 构, 不 得 继 续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 二 ) 年 检 报 送 材 料 中, 要 求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填 报 人 签 字 项 必 须 为 手 写 签 名 附 件 :1.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2010 年 度 检 查 申 请 表 2.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内 容 要 求 二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8

附 件 1: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年 度 检 查 申 请 表 (2010 年 度 ) 重 要 提 示 : 根 据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中 国 证 监 会 制 定 本 表 申 请 机 构 必 须 如 实 填 写 本 表 所 有 内 容, 如 出 现 虚 假 隐 瞒 重 大 遗 漏 等 问 题, 申 请 机 构 及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申 请 机 构 名 称 资 格 证 书 号 填 表 日 期 ( 单 位 盖 章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制 9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2010 年 度 检 查 申 请 表 目 录 一 基 本 情 况 1 公 司 基 本 信 息 2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表 3 公 司 员 工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表 4 公 司 分 子 公 司 情 况 表 5 公 司 关 联 公 司 情 况 表 6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情 况 表 二 财 务 及 业 务 有 关 情 况 1 财 务 及 审 计 情 况 表 2 业 务 运 营 情 况 表 3 业 务 合 规 情 况 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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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内 容 要 求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参 考 内 容 包 括 : 1.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历 史 沿 革 历 史 沿 革 主 要 包 括 公 司 成 立 时 间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注 册 资 本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历 次 变 更 的 情 况 2. 公 司 报 告 期 发 生 的 重 大 变 更 事 项 以 及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重 大 变 更 事 项 包 括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注 册 资 本 股 东 及 持 股 比 例 实 际 控 制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公 司 章 程 组 织 架 构 新 设 或 撤 销 分 支 机 构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等 3. 公 司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子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 受 同 一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关 联 公 司 等 ) 基 本 情 况 4.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部 门 职 能 及 分 支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员 工 情 况, 报 告 期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5. 公 司 报 告 期 各 项 业 务 (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财 务 顾 问 证 券 资 讯 服 务 等 ) 的 经 营 概 况 公 司 所 处 的 市 场 地 位 和 竞 争 优 势 等 情 况 经 营 概 况 包 括 各 项 业 务 的 类 型 经 营 方 式 成 本 投 入 实 现 收 入 服 务 团 队 等 情 况 6. 公 司 基 本 财 务 状 况 及 审 计 意 见 情 况 7.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合 规 经 营 情 况 包 括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整 改 情 况, 客 户 投 诉 情 况 ( 逐 单 说 明 客 户 投 诉 的 主 要 内 容 处 理 方 式 和 办 结 情 况 ), 公 司 及 人 员 被 监 管 部 门 自 律 组 织 采 取 行 政 处 罚 监 管 措 施 和 自 律 处 分 情 况 8. 公 司 与 每 家 关 联 方 在 人 员 财 务 业 务 资 金 等 方 面 的 往 来 情 况 ( 逐 项 说 明 ),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往 来 的 有 关 隔 离 制 度 及 实 施 情 况 9. 公 司 在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暂 行 规 定 和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业 务 暂 行 规 定 实 施 后, 对 公 司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类 型 选 择 及 实 施 进 展, 面 临 的 困 难 及 应 对 措 施 10. 公 司 对 行 业 发 展 的 建 议, 以 及 下 一 年 度 工 作 规 划 21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1]9 号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监 管 规 定 现 公 布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监 管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二 一 一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附 件 :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监 管 规 定 22

附 件 :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监 管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有 效 实 施 对 期 货 公 司 的 监 督 管 理, 引 导 期 货 公 司 进 一 步 深 化 中 介 职 能 定 位, 促 进 期 货 公 司 持 续 规 范 健 康 发 展 和 做 优 做 强, 全 面 提 升 期 货 行 业 服 务 国 民 经 济 能 力, 根 据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期 货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是 指 以 期 货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为 基 础, 结 合 公 司 市 场 竞 争 力 培 育 和 发 展 机 构 投 资 者 状 况 持 续 合 规 状 况, 按 照 本 规 定 评 价 和 确 定 期 货 公 司 的 类 别 第 三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情 况 和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在 征 求 期 货 行 业 等 有 关 方 面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并 适 时 调 整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的 评 价 指 标 与 标 准 第 四 条 期 货 公 司 的 分 类 评 价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坚 持 依 法 合 规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设 立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监 管 评 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审 等 事 宜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 和 期 货 交 易 所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组 织 结 构 工 作 程 序 和 议 事 规 则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行 规 定 第 六 条 参 与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评 价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素 质 业 务 能 力 和 监 管 经 验, 在 工 作 中 坚 持 原 则 廉 洁 奉 公 勤 勉 尽 责 第 七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根 据 分 类 结 果, 合 理 配 置 监 管 资 源, 对 不 同 类 别 的 期 货 公 司 实 施 区 别 对 待 的 监 管 政 策 分 类 评 价 不 能 替 代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的 监 管 措 施 第 二 章 评 价 指 标 第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主 要 根 据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保 护 资 本 充 足 公 司 治 理 内 23

部 控 制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信 息 公 示 等 6 类 评 价 指 标, 按 照 期 货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评 价 指 标 与 标 准 ( 见 附 件 ) 进 行 评 价, 体 现 期 货 公 司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控 制 能 力 和 管 理 能 力 ( 一 ) 客 户 资 产 保 护 主 要 反 映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安 全 保 障 机 制 客 户 资 产 安 全 性 客 户 服 务 及 客 户 管 理 水 平 等 情 况, 体 现 其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 二 ) 资 本 充 足 主 要 反 映 期 货 公 司 以 净 资 本 为 核 心 的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及 管 理 情 况, 体 现 其 资 本 实 力 及 流 动 性 状 况 ( 三 ) 公 司 治 理 主 要 反 映 期 货 公 司 治 理 和 规 范 运 作 情 况, 体 现 其 合 规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 四 ) 内 部 控 制 主 要 反 映 期 货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效 运 行 情 况, 体 现 其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水 平 ( 五 )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主 要 反 映 期 货 公 司 信 息 系 统 的 稳 定 与 安 全 情 况, 体 现 其 技 术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 六 ) 信 息 公 示 主 要 反 映 期 货 公 司 信 息 公 示 的 及 时 性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体 现 其 诚 信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第 九 条 期 货 公 司 市 场 竞 争 力 主 要 根 据 期 货 公 司 在 评 价 期 内 的 业 务 规 模 成 本 管 理 能 力 盈 利 能 力 等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日 均 客 户 权 益 总 额 ; ( 二 ) 期 货 业 务 收 入 ; ( 三 ) 成 本 管 理 能 力 ; ( 四 ) 净 利 润 ; ( 五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第 十 条 期 货 公 司 培 育 和 发 展 机 构 投 资 者 状 况 主 要 根 据 期 货 公 司 为 产 业 客 户 服 务 的 情 况, 以 及 在 优 化 期 货 市 场 投 资 者 结 构 方 面 所 发 挥 的 作 用 进 行 评 价,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机 构 客 户 日 均 持 仓 ; ( 二 ) 机 构 客 户 日 均 权 益 ; ( 三 ) 机 构 客 户 日 均 权 益 增 长 量 第 十 一 条 期 货 公 司 持 续 合 规 状 况 主 要 根 据 期 货 公 司 在 评 价 期 内 发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期 货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采 取 的 纪 律 处 分,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采 取 的 监 管 措 施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司 法 机 关 采 取 的 刑 事 处 罚 进 行 评 价 第 三 章 评 价 方 法 24

第 十 二 条 设 定 正 常 经 营 的 期 货 公 司 基 准 分 为 100 分 在 基 准 分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期 货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市 场 竞 争 力 培 育 和 发 展 机 构 投 资 者 状 况 持 续 合 规 状 况 等 评 价 指 标 与 标 准, 进 行 相 应 加 分 或 扣 分 以 确 定 期 货 公 司 的 评 价 计 分 第 十 三 条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保 护 资 本 充 足 公 司 治 理 内 部 控 制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信 息 公 示 等 6 类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评 价 指 标 不 符 合 具 体 评 价 标 准 的, 每 项 扣 0.5 分 第 十 四 条 期 货 公 司 市 场 竞 争 力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给 予 相 应 加 分 : ( 一 ) 期 货 公 司 评 价 期 内 日 均 客 户 权 益 总 额 位 于 行 业 前 5 名 6 至 10 名 11 至 20 名 21 至 30 名 31 至 40 名 41 至 50 名 的, 分 别 加 2 分 1.5 分 1 分 0.75 分 0.5 分 0.25 分 期 货 公 司 评 价 期 内 持 仓 成 交 比 低 于 全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50% 的, 该 指 标 不 予 加 分 ; ( 二 ) 期 货 公 司 评 价 期 内 期 货 业 务 收 入 位 于 行 业 前 10 名 11 至 20 名 21 至 30 名 31 至 40 名 41 至 60 名 61 名 至 排 名 中 位 数 的, 分 别 加 4 分 3 分 2 分 1.5 分 1 分 0.5 分 期 货 公 司 评 价 期 内 商 品 期 货 手 续 费 率 或 金 融 期 货 手 续 费 率 低 于 全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50% 的, 该 指 标 不 予 加 分 ; ( 三 ) 期 货 公 司 评 价 期 内 成 本 管 理 能 力 位 于 行 业 前 5 名 6 至 10 名 11 至 20 名 21 至 30 名 31 至 40 名 41 至 50 名 的, 分 别 加 1 分 0.8 分 0.6 分 0.4 分 0.2 分 0.1 分 期 货 公 司 评 价 期 内 期 货 业 务 盈 利 低 于 全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的, 该 指 标 不 予 加 分 ; ( 四 ) 期 货 公 司 评 价 期 内 净 利 润 位 于 行 业 前 5 名 6 至 10 名 11 至 20 名 21 至 30 名 31 至 40 名 41 至 50 名 的, 分 别 加 2 分 1.5 分 1 分 0.75 分 0.5 分 0.25 分 期 货 公 司 评 价 期 内 营 业 部 部 均 手 续 费 收 入 低 于 全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的, 该 指 标 不 予 加 分 ; ( 五 ) 期 货 公 司 评 价 期 内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位 于 行 业 前 10 名 11 至 20 名 21 至 30 名 31 至 40 名 41 至 50 名 的, 分 别 加 0.5 分 0.4 分 0.3 分 0.2 分 0.1 分 期 货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与 持 续 合 规 状 况 指 标 得 分 低 于 规 定 分 值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指 标 不 予 加 分 第 十 五 条 期 货 公 司 培 育 和 发 展 机 构 投 资 者 状 况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给 予 相 应 加 分 : ( 一 ) 机 构 客 户 日 均 持 仓 位 于 行 业 前 5 名 6 至 10 名 11 至 20 名 21 至 30 名 31 至 40 名 41 至 50 名 的, 分 别 加 2 分 1.5 分 1 分 0.75 分 0.5 分 0.25 分 ; ( 二 ) 机 构 客 户 日 均 权 益 位 于 行 业 前 5 名 6 至 10 名 11 至 20 名 21 至 30 名 31 至 40 名 41 至 50 名 的, 分 别 加 2 分 1.5 分 1 分 0.75 分 0.5 分 0.25 分 ; ( 三 ) 机 构 客 户 日 均 权 益 增 长 量 位 于 行 业 前 10 名 11 至 20 名 21 至 30 名 31 至 40 名 41 至 50 名 的, 分 别 加 0.5 分 0.4 分 0.3 分 0.2 分 0.1 分 25

第 十 六 条 期 货 公 司 在 评 价 期 内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时,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扣 分 : ( 一 )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未 达 到 监 管 标 准 的, 每 次 扣 1 分 ;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预 警 的, 每 次 扣 0.5 分 ; ( 二 )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重 大 预 警, 经 核 实 为 期 货 公 司 原 因 的, 每 次 扣 0.5 分 ;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一 般 预 警, 经 核 实 为 期 货 公 司 原 因 的, 每 次 扣 0.25 分, 最 高 扣 3 分 ; ( 三 ) 违 规 使 用 自 有 资 金, 或 者 为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他 关 联 人 提 供 融 资, 对 外 担 保 的, 每 次 扣 2 分 ; ( 四 ) 允 许 客 户 在 保 证 金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开 仓 交 易 的, 每 次 扣 2 分 ; ( 五 ) 错 单 和 穿 仓 损 失 金 额 超 过 当 期 提 取 的 风 险 准 备 金 额 10% 的, 扣 2 分 ; ( 六 ) 审 计 报 告 及 审 阅 报 告 被 出 具 非 标 准 审 计 意 见 或 审 阅 意 见 的, 每 次 扣 3 分 ; ( 七 ) 任 用 不 具 有 期 货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期 货 业 务 的, 每 人 次 扣 0.1 分, 最 高 扣 2 分 ; ( 八 ) 任 用 未 取 得 任 职 资 格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每 人 次 扣 2 分 ; ( 九 ) 董 事 长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存 在 3 个 月 以 上 缺 位 的, 每 人 次 扣 2 分 ; 独 立 董 事 存 在 3 个 月 以 上 缺 位 的, 每 人 次 扣 1 分 ; 董 事 ( 含 独 立 董 事 ) 监 事 ( 含 监 事 会 主 席 ) 不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存 在 3 个 月 以 上 缺 位 的, 每 人 次 扣 0.25 分 ; ( 十 ) 未 经 许 可 或 报 备 变 更 股 权 的, 每 次 扣 10 分 ; ( 十 一 ) 未 经 许 可 设 立 变 更 经 营 场 所 的, 每 次 扣 10 分 ; ( 十 二 )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分 类 评 价 结 果 的, 每 次 扣 1 分 ; ( 十 三 ) 开 展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等 创 新 业 务 不 符 合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每 次 扣 0.5 分 第 十 七 条 期 货 公 司 在 评 价 期 内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被 司 法 机 关 刑 事 处 罚 的,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扣 分 : ( 一 ) 被 下 达 责 令 整 改 通 知 书, 或 者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对 公 司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负 有 责 任 被 监 管 谈 话 的, 每 次 扣 2 分 ; ( 二 ) 被 采 取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第 ( 二 ) 至 ( 七 ) 项 监 管 措 施 的, 每 次 扣 3 分 ; ( 三 )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对 公 司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负 有 责 任 被 警 告 或 者 罚 款 的, 每 次 扣 3 分 ; 被 暂 停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或 者 被 认 定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的, 每 次 扣 5 分 ; 被 采 取 一 定 期 限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的, 每 次 扣 8 分 ; 被 采 取 永 久 性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的, 每 次 扣 10 分 ; ( 四 ) 被 采 取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第 ( 一 ) 项 监 管 措 施 的, 每 次 扣 10 分 ; ( 五 ) 被 警 告 的, 每 次 扣 12 分 ; 被 罚 款 或 者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的, 每 次 扣 15 分 ; ( 六 ) 被 撤 销 部 分 业 务 许 可 关 闭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被 刑 事 处 罚 的, 每 次 扣 20 分 26

第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营 业 部 被 采 取 本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所 述 监 管 措 施 的, 营 业 部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应 及 时 告 知 期 货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期 货 公 司 营 业 部 按 本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所 述 原 则 进 行 扣 分 第 十 九 条 期 货 公 司 被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训 诫 公 开 谴 责 暂 停 会 员 部 分 权 利 的, 每 次 扣 0.5 分 ; 被 暂 停 会 员 资 格 的, 每 次 扣 1 分 ; 被 取 消 会 员 资 格 的, 每 次 扣 2 分 期 货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被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纪 律 惩 戒 的, 每 人 次 扣 0.25 分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因 同 一 违 规 事 项 被 纪 律 惩 戒 的, 从 高 扣 分 期 货 公 司 被 期 货 交 易 所 下 发 监 管 意 见 函 的, 每 次 扣 0.25 分 ; 被 警 告 书 面 警 示 通 报 批 评 公 开 谴 责 强 行 平 仓 ( 期 货 公 司 有 正 当 理 由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执 行 强 行 平 仓 的 除 外 ) 罚 款 没 收 违 规 所 得 的, 每 次 扣 0.5 分 ; 被 暂 停 或 限 制 业 务 暂 停 或 调 整 会 员 资 格 的, 每 次 扣 1 分 ; 被 取 消 会 员 资 格 市 场 禁 入 的, 每 次 扣 2 分 第 二 十 条 期 货 公 司 违 规 行 为 已 被 采 取 纪 律 处 分 监 管 措 施 行 政 处 罚 刑 事 处 罚 的, 或 者 同 一 违 规 行 为 被 采 取 多 项 纪 律 处 分 监 管 措 施 行 政 处 罚 刑 事 处 罚 的, 按 扣 分 最 高 的 项 目 进 行 扣 分, 不 重 复 扣 分 ; 不 同 违 规 行 为 被 采 取 同 一 纪 律 处 分 监 管 措 施 行 政 处 罚 刑 事 处 罚 的, 应 当 分 别 计 算, 合 计 扣 分 期 货 公 司 因 同 一 事 项 在 不 同 评 价 期 被 分 别 采 取 纪 律 处 分 监 管 措 施 行 政 处 罚 刑 事 处 罚 的, 按 最 高 分 值 扣 分 ; 同 一 事 项 在 以 前 评 价 期 已 被 扣 分 但 未 达 到 最 高 分 值 扣 分 的, 按 最 高 分 值 与 已 扣 分 值 的 差 额 扣 分 期 货 公 司 违 规 行 为 被 采 取 纪 律 处 分 监 管 措 施 行 政 处 罚 刑 事 处 罚 的, 无 论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是 否 发 生 变 更, 均 应 按 相 应 的 规 定 予 以 扣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期 货 公 司 被 采 取 本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监 管 措 施 时,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整 改 且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验 收 的, 对 相 应 的 监 管 措 施 可 以 不 予 扣 分, 但 仍 需 按 照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扣 分 期 货 公 司 主 动 上 报 违 规 行 为 的, 如 果 该 行 为 不 属 于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违 规 情 形, 经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可 后 可 以 减 半 扣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期 货 公 司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给 予 相 应 加 分 : ( 一 ) 在 评 价 期 内 与 其 他 期 货 公 司 进 行 合 并 且 在 评 价 期 内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可 加 4 分 ; ( 二 ) 期 货 公 司 剩 余 净 资 本 达 到 1 亿 元 整 数 倍 的, 每 1 倍 数 加 0.5 分, 最 高 加 2 分 但 期 货 公 司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在 评 价 期 内 出 现 预 警 或 不 达 标 情 形 的, 不 予 加 分 27

第 二 十 三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期 货 公 司 在 评 价 期 内 配 合 日 常 监 管 落 实 专 项 监 管 工 作 及 整 改 完 成 情 况, 对 期 货 公 司 进 行 酌 情 扣 分, 最 高 可 扣 2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期 货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建 设 自 有 资 金 管 理 等 方 面 内 容 纳 入 分 类 评 价 的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期 货 市 场 发 展 情 况 和 监 管 工 作 需 要 另 行 制 定 第 四 章 公 司 类 别 第 二 十 五 条 根 据 期 货 公 司 评 价 计 分 的 高 低, 将 期 货 公 司 分 为 A(AAA AA A) B(BBB BB B) C(CCC CC C) D E 等 5 类 11 个 级 别 ( 一 )A 类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市 场 竞 争 力 培 育 和 发 展 机 构 投 资 者 状 况 持 续 合 规 状 况 的 综 合 评 价 在 行 业 内 最 高, 能 够 较 好 控 制 业 务 风 险 ; ( 二 )B 类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市 场 竞 争 力 培 育 和 发 展 机 构 投 资 者 状 况 持 续 合 规 状 况 的 综 合 评 价 在 行 业 内 较 高, 能 够 控 制 业 务 风 险 ; ( 三 )C 类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市 场 竞 争 力 培 育 和 发 展 机 构 投 资 者 状 况 持 续 合 规 状 况 的 综 合 评 价 在 行 业 内 一 般,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与 业 务 规 模 基 本 匹 配 ; ( 四 )D 类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市 场 竞 争 力 培 育 和 发 展 机 构 投 资 者 状 况 持 续 合 规 状 况 的 综 合 评 价 在 行 业 内 较 低, 潜 在 风 险 可 能 超 过 公 司 可 承 受 范 围 ; ( 五 )E 类 公 司 潜 在 风 险 已 经 变 为 现 实 风 险, 已 被 采 取 风 险 处 置 措 施 第 二 十 六 条 A(AAA AA A) B(BBB BB B) C(CCC CC C) D 等 4 类 10 个 级 别 的 公 司,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每 年 结 合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和 以 前 年 度 分 类 结 果, 根 据 全 部 期 货 公 司 评 价 计 分 的 分 布 情 况, 按 照 一 定 的 分 值 区 间 确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期 货 公 司 日 均 客 户 权 益 总 额 未 达 到 全 国 期 货 公 司 日 均 客 户 权 益 总 额 平 均 水 平 的, 不 得 评 为 A 类 公 司 第 二 十 八 条 被 依 法 采 取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指 定 其 他 机 构 托 管 接 管 等 风 险 处 置 措 施 的 期 货 公 司, 定 为 E 类 公 司 第 二 十 九 条 期 货 公 司 在 评 价 期 内 存 在 股 东 虚 假 出 资 股 东 抽 逃 出 资 挪 用 客 户 保 证 金 超 范 围 经 营 信 息 系 统 不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日 常 经 营 及 自 评 中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报 送 虚 假 材 料 等 情 形 的, 将 公 司 类 别 下 调 3 个 级 别 ; 情 节 严 重 的, 直 接 评 为 D 类 期 货 公 司 在 自 评 时, 若 不 如 实 标 注 存 在 问 题, 存 在 遗 漏 隐 瞒 等 情 况, 将 在 应 扣 分 事 项 上 加 倍 28

扣 分 第 三 十 条 期 货 公 司 未 在 规 定 日 期 之 前 上 报 自 评 结 果 的, 将 公 司 类 别 下 调 1 个 级 别 ; 未 在 确 定 分 类 结 果 期 限 之 前 上 报 自 评 结 果 的, 直 接 评 为 D 类 第 三 十 一 条 期 货 公 司 状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者 出 现 异 常 且 足 以 导 致 公 司 分 类 类 别 调 整 的, 评 审 委 员 会 有 权 根 据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对 相 关 期 货 公 司 的 分 类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期 货 公 司 在 持 续 经 营 过 程 中, 业 务 规 模 财 务 状 况 股 权 结 构 等 方 面 情 况 的 变 化, 不 属 于 动 态 调 整 的 范 围 上 述 分 类 调 整 属 于 调 高 期 货 公 司 类 别 的, 期 货 公 司 评 价 指 标 应 当 自 评 价 结 果 确 定 后 持 续 6 个 月 以 上 满 足 与 调 高 类 别 相 应 的 标 准 E 类 公 司 最 高 可 调 至 C 类 C 级,D 类 公 司 最 高 可 调 至 C 类 CCC 级, A B C 类 公 司 不 予 调 高 类 别 期 货 公 司 申 请 动 态 调 整 的, 应 当 经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初 审 同 意 后 上 报 评 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二 条 期 货 公 司 合 并 的, 合 并 后 的 存 续 公 司 在 上 一 年 评 价 期 内 不 存 在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违 规 情 形, 且 截 至 申 请 日 违 规 事 项 全 部 整 改 完 成, 合 并 后 的 存 续 公 司 可 以 自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期 货 公 司 合 并 的 批 复 文 件 之 日 起, 申 请 将 其 上 一 年 分 类 结 果 调 整 为 原 合 并 各 方 分 类 结 果 中 的 较 高 者 合 并 后 的 存 续 公 司 申 请 调 整 分 类 结 果 的, 应 当 经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初 审 同 意 后 上 报 评 审 委 员 会 第 五 章 组 织 实 施 第 三 十 三 条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评 价 采 取 期 货 公 司 自 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初 审 评 审 委 员 会 复 核 和 评 审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评 价 结 果 的 方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评 价 每 年 进 行 1 次,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及 持 续 合 规 状 况 评 价 指 标 以 上 一 年 度 4 月 1 日 至 本 年 度 3 月 31 日 为 评 价 期 ; 涉 及 的 财 务 数 据 经 营 数 据 原 则 上 以 上 一 年 度 经 审 计 报 表 为 准 第 三 十 五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进 行 自 评, 对 照 评 价 指 标 与 标 准, 如 实 反 映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被 采 取 的 纪 律 处 分 监 管 措 施 行 政 处 罚 刑 事 处 罚 等, 经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负 责 人 首 席 风 险 官 签 署 确 认 后, 于 每 年 4 月 15 日 之 前 将 自 评 结 果 上 报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第 三 十 六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在 期 货 公 司 自 评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日 常 监 管 掌 握 的 情 况, 对 期 货 公 司 自 评 结 果 进 行 初 审 和 评 价 计 分, 于 每 年 5 月 15 日 之 前 将 初 审 结 果 上 报 评 审 委 员 会 29

第 三 十 七 条 在 初 审 过 程 中,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就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核 查, 并 与 期 货 公 司 核 对 情 况, 确 认 事 实 第 三 十 八 条 评 审 委 员 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初 审 的 基 础 上 组 织 复 核, 并 根 据 复 核 结 果 评 审 确 定 期 货 公 司 的 类 别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结 果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后 生 效 第 三 十 九 条 期 货 公 司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认 为 有 必 要 申 请 扣 分 豁 免 的, 应 当 提 交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初 审 后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复 核 并 审 议 决 定 第 四 十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每 年 7 月 15 日 之 前 将 期 货 公 司 的 具 体 得 分 及 所 属 类 别 书 面 告 知 期 货 公 司 第 四 十 一 条 期 货 公 司 对 评 价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收 到 分 类 结 果 通 知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期 货 公 司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的, 应 当 经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初 审 同 意 后 上 报 评 审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于 在 自 评 时 隐 瞒 重 大 事 项 或 者 报 送 提 供 的 信 息 和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期 货 公 司,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对 签 署 确 认 意 见 的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经 理 层 人 员 采 取 相 应 监 管 措 施,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第 四 十 三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在 日 常 监 管 工 作 中, 对 期 货 公 司 发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和 异 常 情 况 应 当 及 时 调 查 迅 速 采 取 适 当 的 监 管 措 施 并 记 入 监 管 档 案,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期 货 公 司 进 行 客 观 公 正 的 初 审 和 评 价 计 分 第 四 十 四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对 期 货 公 司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是 否 及 时 充 分 采 取 相 应 监 管 措 施, 以 及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初 审 的 质 量, 是 落 实 辖 区 监 管 责 任 制, 考 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期 货 监 管 工 作 绩 效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六 章 分 类 结 果 的 使 用 第 四 十 五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按 照 分 类 监 管 原 则, 对 不 同 类 别 的 期 货 公 司 在 监 管 资 源 分 配 现 场 检 查 和 非 现 场 检 查 频 率 等 方 面 区 别 对 待 第 四 十 六 条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结 果 将 作 为 期 货 公 司 申 请 增 加 业 务 种 类 新 设 营 业 网 点 等 事 项 的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四 十 七 条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结 果 将 作 为 确 定 新 业 务 试 点 范 围 和 推 广 顺 序 的 依 据 第 四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结 果 将 作 为 确 定 期 货 投 资 者 保 障 基 金 不 同 缴 纳 比 例 的 依 据 30

第 四 十 九 条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结 果 主 要 供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各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等 机 构 使 用 期 货 公 司 不 得 将 分 类 结 果 用 于 广 告 宣 传 营 销 等 商 业 目 的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条 本 规 定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 一 )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重 大 预 警, 是 指 由 于 期 货 公 司 保 证 金 封 闭 圈 内 自 有 资 金 不 足 或 者 保 证 金 出 现 缺 口 等 事 项 而 导 致 的 预 警, 以 及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认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预 警 情 形 ( 二 )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一 般 预 警, 是 指 除 上 述 重 大 预 警 以 外 的 其 他 预 警 ( 三 ) 期 货 业 务 收 入, 是 指 期 货 经 纪 业 务 手 续 费 收 入 以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开 展 的 期 货 经 营 业 务 收 入 ( 四 ) 成 本 管 理 能 力, 是 指 期 货 公 司 期 货 业 务 收 入 /( 业 务 管 理 费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佣 金 支 出 ) ( 五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是 指 净 利 润 / 净 资 产 ( 六 ) 机 构 客 户 日 均 持 仓, 是 指 期 货 公 司 在 各 期 货 品 种 上 的 机 构 客 户 ( 即 非 自 然 人 客 户, 下 同 ) 日 均 持 仓 占 比 之 和,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1. 某 公 司 在 某 期 货 品 种 上 的 机 构 客 户 日 均 持 仓 占 比 (P): 其 中,i= 评 价 期 内 的 交 易 天 数 ;a= 某 公 司 在 某 期 货 品 种 上 的 当 日 机 构 客 户 持 仓 量 ;A= 该 品 种 的 当 日 机 构 客 户 总 持 仓 2. 某 公 司 在 各 期 货 品 种 上 的 机 构 客 户 日 均 持 仓 占 比 之 和 : 其 中,r= 期 货 品 种 黄 大 豆 一 号 和 黄 大 豆 二 号 硬 麦 和 强 麦 螺 纹 钢 和 线 材 均 作 为 一 个 品 种 计 算 ( 七 ) 机 构 客 户 日 均 权 益, 是 指 期 货 公 司 机 构 客 户 的 日 均 客 户 权 益 ( 八 ) 机 构 客 户 日 均 权 益 增 长 量, 是 指 本 评 价 期 机 构 客 户 日 均 权 益 - 上 一 个 评 价 期 机 构 客 户 日 均 权 益 ( 九 ) 持 仓 成 交 比, 是 指 日 均 持 仓 量 / 日 均 成 交 量 31

( 十 ) 手 续 费 率, 是 指 手 续 费 收 入 / 成 交 金 额 ( 十 一 ) 期 货 业 务 盈 利, 是 指 期 货 公 司 期 货 业 务 收 入 -( 业 务 管 理 费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佣 金 支 出 ) ( 十 二 ) 营 业 部 部 均 手 续 费 收 入, 是 指 手 续 费 收 入 / 营 业 部 数 量 期 货 公 司 总 部 未 向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不 开 展 经 营 业 务 的, 视 为 1 个 营 业 部 ( 十 三 ) 剩 余 净 资 本, 是 指 期 货 公 司 净 资 本 扣 除 按 规 定 与 其 业 务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净 资 本 之 后 的 部 分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009 年 8 月 17 日 公 布 的 期 货 公 司 分 类 监 管 规 定 ( 试 行 ) ( 证 监 会 公 告 2009 22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 期 货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评 价 指 标 与 标 准 32

附 件 : 评 价 指 标 序 号 评 价 标 准 1. 客 户 资 产 保 护 2. 资 本 充 足 3. 公 司 治 理 4. 内 部 控 制 5.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6. 信 息 公 示 期 货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评 价 指 标 与 标 准 1.01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管 理 报 备 披 露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1.02 期 货 保 证 金 的 存 放 出 入 金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1.03 期 货 保 证 金 封 闭 管 理 有 效 运 行, 不 存 在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的 情 形 1.04 向 监 控 中 心 报 送 的 数 据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能 够 按 规 定 及 时 报 送 1.05 开 户 环 节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和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制 度 的 要 求 1.06 交 易 环 节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能 够 切 实 保 障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2.01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的 计 算 符 合 规 定 2.02 建 立 了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动 态 监 控 与 补 充 机 制, 开 展 重 大 业 务 前 进 行 敏 感 性 测 试 2.03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了 定 期 报 告 与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异 常 时 的 临 时 报 告 义 务 3.01 期 货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业 务 人 员 资 产 财 务 场 所 等 方 面 严 格 分 开 独 立 经 营 3.02 公 司 三 会 制 度 健 全 并 有 效 履 行 职 责 3.03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情 况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不 存 在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隐 瞒 重 大 事 项 拒 绝 配 合 监 管 擅 离 职 守 等 情 况 3.04 公 司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人 未 占 用 期 货 公 司 资 产, 未 损 害 公 司 及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3.05 公 司 及 股 东 能 够 按 规 定 向 监 管 部 门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3.06 期 货 公 司 确 保 首 席 风 险 官 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 检 查 权, 为 首 席 风 险 官 有 效 履 职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保 障 3.07 首 席 风 险 官 按 规 定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切 实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并 按 要 求 及 时 向 监 管 部 门 提 交 工 作 报 告 4.01 公 司 和 营 业 部 的 人 员 岗 位 场 地 设 施 等 方 面 符 合 运 营 和 监 管 要 求 4.02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架 构 健 全, 设 置 了 必 要 的 业 务 和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符 合 不 相 容 职 务 分 离 原 则 4.03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财 务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控 制 合 规 等 各 项 业 务 有 效 运 转 并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4.04 公 司 建 立 了 重 大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制 度 并 有 效 执 行 4.05 公 司 建 立 了 明 确 合 理 的 授 权 分 责 制 度 并 有 效 执 行 4.06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内 部 稽 核 监 督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并 有 效 执 行 4.07 公 司 建 立 了 自 有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对 资 金 用 途 和 划 拨 程 序 进 行 有 效 控 制 4.08 营 业 部 四 统 一 管 理 有 效 执 行 5.01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并 有 效 执 行 5.02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5.03 应 急 处 理 机 制 健 全 有 效 5.04 按 规 定 及 时 准 确 报 送 信 息 系 统 情 况 6.01 信 息 公 示 制 度 健 全 且 有 效 执 行 6.02 公 示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6.03 信 息 能 够 按 规 定 及 时 公 示, 并 在 规 定 地 点 通 过 规 定 渠 道 公 示 6.04 信 息 公 示 由 专 人 负 责 职 责 明 确, 信 息 公 示 工 作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33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1]10 号 现 公 布 金 融 行 业 推 荐 性 标 准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能 力 标 准 (JR/T 0059-2010),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二 一 一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附 件 :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能 力 标 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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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能 力 标 准 目 次 前 言 1 范 围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3 术 语 和 定 义 4 备 份 能 力 4.1 备 份 能 力 的 含 义 4.2 备 份 能 力 等 级 的 定 义 4.3 备 份 能 力 的 需 求 确 立 4.4 备 份 能 力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附 录 A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能 力 表 ( 资 料 性 附 录 ) 36

前 言 为 规 范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工 作, 有 效 提 高 信 息 系 统 抵 御 风 险 的 能 力, 制 定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主 要 包 括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有 关 的 术 语 定 义 以 及 备 份 能 力 的 含 义 和 等 级 本 标 准 还 包 括 一 个 资 料 性 附 录 A 附 录 A 给 出 了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能 力 表 本 标 准 将 根 据 证 券 期 货 业 信 息 技 术 发 展 情 况, 适 时 进 行 修 订 本 标 准 由 全 国 金 融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证 券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全 国 金 融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管 理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信 息 中 心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证 券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期 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野 戴 文 华 罗 凯 邹 胜 谢 文 海 崔 庆 海 刘 伟 俞 志 钢 张 斗 刚 智 西 凯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本 标 准 为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资 助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2009BAH47B00 37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能 力 标 准 1 范 围 本 标 准 明 确 了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能 力 的 含 义, 定 义 了 备 份 能 力 的 等 级 本 标 准 是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能 力 建 设 的 设 计 标 准, 用 于 指 导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能 力 建 设 工 作 本 标 准 所 称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经 营 机 构 ) 是 指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并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的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和 期 货 公 司 等 机 构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GB/T 5271.8 信 息 技 术 词 汇 第 8 部 分 : 安 全 GB/T 20988-2007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灾 难 恢 复 规 范 GB/T 20984-2007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规 范 3 术 语 和 定 义 GB/T 5271.8 GB/T 20988-2007 GB/T 20984-2007 确 立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实 时 信 息 系 统 real-time information system 对 业 务 连 续 运 行 要 求 很 高 的 信 息 系 统 这 类 系 统 短 暂 停 顿 或 性 能 指 标 严 重 下 降, 将 对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造 成 较 大 的 影 响 或 者 损 害 到 投 资 者 及 市 场 其 他 参 与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如 交 易 类 行 情 类 和 通 信 类 信 息 系 统 38

3.2 非 实 时 信 息 系 统 non-real-time information system 对 业 务 连 续 运 行 要 求 不 高 的 信 息 系 统 这 类 系 统 短 暂 停 顿 或 性 能 指 标 严 重 下 降, 不 会 对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造 成 较 大 的 影 响 或 者 损 害 到 投 资 者 及 市 场 其 他 参 与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如 结 算 类 业 务 类 风 控 类 网 站 类 信 息 系 统 3.3 恢 复 时 间 目 标 recovery time objective RTO 从 故 障 系 统 切 换 到 备 份 系 统 所 需 的 时 间 3.4 恢 复 点 目 标 recovery point objective RPO 信 息 系 统 和 数 据 必 须 恢 复 到 的 时 间 点 要 求 4 备 份 能 力 4.1 备 份 能 力 的 含 义 经 营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能 力 包 括 数 据 备 份 能 力 故 障 应 对 能 力 灾 难 应 对 能 力 和 重 大 灾 难 应 对 能 力 数 据 备 份 能 力 是 指 在 发 生 人 为 破 坏 软 硬 件 故 障 灾 难 灾 害 或 突 发 公 共 安 全 事 件 等 极 端 情 况 下, 确 保 数 据 完 整 可 用 的 能 力 故 障 应 对 能 力 是 指 在 发 生 软 硬 件 故 障 等 情 况 下, 导 致 信 息 系 统 所 支 持 的 业 务 功 能 停 顿 或 者 性 能 指 标 严 重 下 降 时, 确 保 信 息 系 统 及 时 恢 复 和 继 续 运 作 的 能 力 灾 难 应 对 能 力 是 指 在 发 生 火 灾 等 情 况 下, 导 致 信 息 系 统 所 在 的 数 据 中 心 不 可 用 时, 确 保 信 息 系 统 及 时 恢 复 和 继 续 运 作 的 能 力, 此 类 情 况 下, 通 常 需 要 切 换 到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运 行 重 大 灾 难 应 对 能 力 是 指 在 发 生 地 震 等 情 况 下, 导 致 信 息 系 统 所 在 城 市 或 者 地 区 电 力 通 信 交 通 严 重 瘫 痪 或 人 员 伤 亡 时, 确 保 信 息 系 统 及 时 恢 复 和 继 续 运 作 的 能 力, 此 类 情 况 下, 通 常 需 要 切 换 到 异 地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运 行 对 数 据 备 份 能 力, 从 备 份 频 率 保 存 方 式 和 恢 复 验 证 等 三 个 方 面 进 行 要 求 对 故 障 应 对 能 力 灾 难 应 对 能 力 和 重 大 灾 难 应 对 能 力, 分 别 从 恢 复 时 间 目 标 (RTO) 恢 复 点 目 标 (RPO) 和 性 能 容 量 等 三 个 方 面 进 行 要 求 4.2 备 份 能 力 等 级 的 定 义 39

根 据 经 营 机 构 不 同 的 业 务 类 型 信 息 系 统 的 特 点, 定 义 了 六 个 等 级 的 备 份 能 力 ( 见 附 录 A), 从 低 到 高 依 次 是 : 第 一 级 第 二 级 第 三 级 第 四 级 第 五 级 第 六 级 第 一 级 为 数 据 备 份 级, 包 括 对 数 据 备 份 的 要 求 ; 第 二 三 四 级 为 故 障 应 对 级, 包 括 对 数 据 备 份 的 要 求 和 对 故 障 应 对 的 要 求, 从 行 业 实 际 出 发, 一 般 地, 实 时 信 息 系 统 对 应 于 第 二 三 四 级, 非 实 时 信 息 系 统 对 应 于 第 二 级 ; 第 五 级 为 灾 难 应 对 级, 包 括 对 数 据 备 份 的 要 求, 对 故 障 应 对 和 灾 难 应 对 的 要 求 ; 第 六 级 为 重 大 灾 难 应 对 级, 包 括 对 数 据 备 份 的 要 求, 对 故 障 应 对 灾 难 应 对 和 重 大 灾 难 应 对 的 要 求 4.3 备 份 能 力 的 需 求 确 立 经 营 机 构 在 进 行 信 息 系 统 设 计 和 建 设 时, 应 确 定 信 息 系 统 在 备 份 能 力 上 的 需 求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能 力 的 确 定 过 程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个 步 骤 : 1. 通 过 业 务 影 响 分 析, 明 确 信 息 系 统 的 重 要 性 2. 通 过 风 险 评 估, 识 别 信 息 系 统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3. 在 业 务 影 响 分 析 和 风 险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信 息 系 统 的 备 份 能 力 等 级 需 求 4.4 备 份 能 力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经 营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策 略 的 制 定 和 实 现, 备 份 设 施 的 规 划 建 设 与 管 理, 可 参 照 信 息 系 统 灾 难 恢 复 规 范 (GB/T 20988-2007) 实 施 40

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能 力 表 41

表 注 : A.1 关 于 数 据 备 份 能 力 要 求 的 具 体 说 明 数 据 是 投 资 者 参 与 市 场 活 动 的 直 接 凭 证, 也 是 投 资 者 财 产 权 益 的 最 终 体 现 经 营 机 构 应 当 每 天 备 份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交 易 行 情 转 账 登 记 存 管 结 算 查 询 和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的 数 据, 将 数 据 复 制 到 硬 盘 磁 带 或 光 盘 等 存 储 介 质 中, 并 在 本 地 机 房 同 城 和 异 地 分 别 保 存 1 份, 以 确 保 在 人 为 破 坏 软 硬 件 故 障 灾 难 灾 害 或 突 发 公 共 安 全 事 件 等 情 况 下, 数 据 依 然 完 整 可 用 在 发 生 突 发 情 况 时, 经 营 机 构 把 备 份 数 据 重 新 导 入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恢 复 为 了 防 止 备 份 数 据 失 效, 经 营 机 构 应 当 至 少 每 季 度 进 行 有 效 性 验 证, 将 备 份 数 据 尝 试 恢 复 到 信 息 系 统 中, 对 存 储 介 质 的 可 读 性 和 数 据 完 整 性 进 行 校 验 考 虑 到 数 据 备 份 能 力 是 经 营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的 最 基 本 的 能 力, 从 最 基 本 的 第 一 级 到 最 高 的 第 六 级 都 对 数 据 备 份 提 出 了 同 样 高 的 要 求 A.2 关 于 故 障 应 对 能 力 要 求 的 具 体 说 明 信 息 系 统 是 各 类 业 务 运 行 的 重 要 基 础, 一 旦 发 生 软 硬 件 故 障, 可 能 造 成 交 易 中 断, 影 响 投 资 者 公 平 交 易 根 据 业 务 连 续 运 行 要 求 的 高 低, 经 营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分 为 实 时 信 息 系 统 ( 如 交 易 行 情 通 讯 系 统 ) 和 非 实 时 系 统 ( 如 结 算 业 务 风 控 网 站 系 统 ) 经 营 机 构 应 当 具 有 较 强 的 故 障 应 对 能 力, 确 保 在 发 生 故 障 后, 有 较 快 的 系 统 恢 复 能 力, 并 尽 量 减 少 丢 失 数 据 为 适 应 不 同 行 业 的 发 展 水 平, 适 应 不 同 信 息 系 统 的 特 点, 标 准 将 实 时 信 息 系 统 的 故 障 应 对 能 力 分 为 3 个 等 级, 对 应 附 录 A 中 的 第 二 三 四 级, 从 故 障 系 统 切 换 到 备 份 系 统 的 时 间 要 求 ( 即 :RTO) 分 别 小 于 1 小 时 30 分 钟 5 分 钟, 系 统 恢 复 速 度 的 要 求 逐 级 提 高, 最 多 允 许 数 据 丢 失 的 时 间 要 求 ( 即 :RPO) 也 逐 级 提 高 对 于 非 实 时 信 息 系 统, 在 发 生 软 硬 件 故 障 时, 不 会 立 即 对 市 场 和 投 资 者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因 此, 标 准 提 出 非 实 时 信 息 系 统 的 恢 复 时 间 小 于 1 小 时, 对 应 于 附 录 A 中 的 第 二 级 要 求 此 外, 为 了 保 证 切 换 到 备 份 系 统 后, 能 够 确 保 业 务 的 正 常 运 行, 标 准 要 求 备 份 系 统 应 当 具 有 足 够 的 处 理 能 力 第 五 级 和 第 六 级 统 一 要 求 故 障 应 对 能 力 达 到 最 高 要 求, 即, 实 时 系 统 恢 复 时 间 (RTO) 小 于 5 分 钟, 非 实 时 系 统 恢 复 时 间 (RTO) 小 于 1 小 时 A.3 关 于 灾 难 应 对 能 力 要 求 的 具 体 说 明 用 于 抵 御 火 灾 等 灾 难 当 经 营 机 构 主 用 数 据 中 心 发 生 灾 难 时, 可 能 导 致 办 公 楼 宇 机 房 及 信 息 系 统 严 重 损 坏 通 常 情 况 下, 必 须 要 切 换 到 同 城 或 异 地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才 能 恢 复 运 行 标 准 第 五 六 级 提 出 了 灾 难 应 对 能 力 的 要 求 考 虑 到 灾 难 发 生 后, 需 要 留 出 人 员 避 险 时 间, 在 保 证 工 作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才 能 启 用 备 份 系 统, 恢 复 业 务 运 行, 因 此, 标 准 要 求 在 12 小 时 内 完 成 系 统 恢 复 工 作 42

A.4 关 于 重 大 灾 难 应 对 能 力 要 求 的 具 体 说 明 用 于 抵 御 地 震 等 重 大 灾 难 当 经 营 机 构 的 信 息 系 统 所 在 城 市 发 生 地 震 等 重 大 灾 难 时, 可 能 导 致 电 力 通 信 等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不 可 用, 办 公 楼 宇 机 房 及 信 息 系 统 严 重 损 坏 通 常 情 况 下, 必 须 要 切 换 到 异 地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才 能 恢 复 运 行 标 准 在 最 高 的 第 六 级 提 出 了 重 大 灾 难 应 对 能 力 的 要 求 考 虑 到 发 生 重 大 灾 难 后, 需 要 安 排 工 作 人 员 前 往 异 地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启 用 备 用 系 统, 恢 复 业 务 运 行, 因 此, 标 准 要 求 在 7 天 内 完 成 系 统 恢 复 工 作 43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1]11 号 现 公 布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责 任 认 定 规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二 一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附 件 一 :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责 任 认 定 规 则 附 件 二 : 关 于 对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责 任 认 定 规 则 社 会 公 众 意 见 建 议 采 纳 情 况 的 说 明 44

附 件 一 :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责 任 认 定 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政 责 任 认 定 工 作, 引 导 督 促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收 购 人 等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 以 下 统 称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 及 其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 以 下 简 称 行 政 处 罚 法 )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等, 结 合 证 券 监 管 实 践,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责 任 认 定 适 用 本 规 则 第 三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等 规 定,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公 平 披 露 信 息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为 公 司 和 全 体 股 东 的 利 益 服 务, 诚 实 守 信, 忠 实 勤 勉 地 履 行 职 责, 独 立 作 出 适 当 判 断,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公 平 第 四 条 认 定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责 任,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等 规 定, 遵 循 专 业 标 准 和 职 业 道 德, 运 用 逻 辑 判 断 和 监 管 工 作 经 验, 审 查 运 用 证 据, 全 面 客 观 公 正 地 认 定 事 实, 依 法 处 理 第 五 条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涉 嫌 犯 罪 的, 证 监 会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采 取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的, 按 照 规 定 记 入 证 券 期 货 诚 信 档 案 依 法 不 予 处 罚 或 者 市 场 禁 入 的,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采 取 相 应 的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并 记 入 证 券 期 货 诚 信 档 案 第 六 条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保 荐 人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未 勤 勉 尽 责, 或 者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证 监 会 依 法 认 定 其 责 任 和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第 二 章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45

第 七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未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 包 括 报 告, 下 同 ) 期 限 方 式 等 要 求 及 时 公 平 披 露 信 息, 应 当 认 定 构 成 未 按 照 规 定 披 露 信 息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第 八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中 对 所 披 露 内 容 进 行 不 真 实 记 载, 包 括 发 生 业 务 不 入 账 虚 构 业 务 入 账 不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记 载 的 事 实 与 真 实 情 况 不 符 的, 应 当 认 定 构 成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有 虚 假 记 载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第 九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中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信 息 发 布 渠 道 载 体, 作 出 不 完 整 不 准 确 陈 述, 致 使 或 者 可 能 致 使 投 资 者 对 其 投 资 行 为 发 生 错 误 判 断 的, 应 当 认 定 构 成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有 误 导 性 陈 述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第 十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中 未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关 于 重 大 事 件 或 者 重 要 事 项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披 露 信 息, 遗 漏 重 大 事 项 的, 应 当 认 定 构 成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有 重 大 遗 漏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第 三 章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的 责 任 认 定 第 十 一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行 为 构 成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的, 应 当 根 据 其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方 面 和 主 观 方 面 等 综 合 审 查 认 定 其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认 定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方 面 通 常 要 考 虑 以 下 情 形 : ( 一 ) 违 法 披 露 信 息 包 括 重 大 差 错 更 正 信 息 中 虚 增 或 者 虚 减 资 产 营 业 收 入 及 净 利 润 的 数 额 及 其 占 当 期 所 披 露 数 的 比 重, 是 否 因 此 资 不 抵 债, 是 否 因 此 发 生 盈 亏 变 化, 是 否 因 此 满 足 证 券 发 行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利 润 承 诺 条 件, 是 否 因 此 避 免 被 特 别 处 理, 是 否 因 此 满 足 取 消 特 别 处 理 要 求, 是 否 因 此 满 足 恢 复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等 ;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披 露 的 重 大 担 保 诉 讼 仲 裁 关 联 交 易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数 额 及 其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未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披 露 信 息 时 间 长 短 等 ; ( 三 )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所 涉 及 事 项 对 投 资 者 投 资 判 断 的 影 响 大 小 ; ( 四 )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后 果, 包 括 是 否 导 致 欺 诈 发 行 欺 诈 上 市 骗 取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许 可 收 购 要 约 豁 免 暂 停 上 市 终 止 上 市, 给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债 权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数 额 大 小, 以 及 未 按 照 规 定 披 露 信 息 造 成 该 公 司 证 券 交 易 的 异 动 程 度 等 ; ( 五 )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的 次 数, 是 否 多 次 提 供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或 者 多 次 对 46

依 法 应 当 披 露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不 按 照 规 定 披 露 ; ( 六 ) 社 会 影 响 的 恶 劣 程 度 ; ( 七 ) 其 他 需 要 考 虑 的 情 形 第 十 三 条 认 定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主 观 方 面 通 常 要 考 虑 以 下 情 形 : ( 一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为 单 位 的, 在 单 位 内 部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共 谋,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所 涉 及 的 具 体 事 项 是 否 是 经 董 事 会 公 司 办 公 会 等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或 者 由 负 责 人 员 决 定 实 施 的, 是 否 只 是 单 位 内 部 个 人 行 为 造 成 的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的 主 观 状 态,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是 否 是 故 意 的 欺 诈 行 为, 是 否 是 不 够 谨 慎 疏 忽 大 意 的 过 失 行 为 ; ( 三 )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后 的 态 度,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知 道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后 是 否 继 续 掩 饰, 是 否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进 行 补 救 ; ( 四 ) 与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的 配 合 程 度, 当 发 现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后,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否 向 证 监 会 报 告, 是 否 在 调 查 中 积 极 配 合, 是 否 对 调 查 机 关 欺 诈 隐 瞒, 是 否 有 干 扰 阻 碍 调 查 情 况 ; ( 五 ) 其 他 需 要 考 虑 的 情 形 第 十 四 条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引 起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的, 通 常 综 合 考 虑 以 下 情 形 认 定 责 任 : ( 一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 存 在 过 错, 有 无 实 施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的 故 意, 是 否 存 在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的 过 失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 因 违 法 行 为 直 接 获 益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获 取 利 益, 是 否 因 违 法 行 为 止 损 或 者 避 损, 公 司 投 资 者 是 否 因 该 项 违 法 行 为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 ( 三 )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责 任 是 否 能 被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责 任 所 吸 收, 认 定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责 任 刑 事 责 任 是 否 能 更 好 体 现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惩 处 ; ( 四 ) 其 他 需 要 考 虑 的 情 形 前 款 所 称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背 对 公 司 的 忠 实 义 务,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操 纵 上 市 公 司 从 事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行 为 ;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指 使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从 事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行 为 ;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违 法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行 为 ;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挪 用 资 金 职 务 侵 占 等 行 为 ; 配 合 证 券 市 场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市 场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致 使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的 行 为 47

第 四 章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责 任 人 员 及 其 责 任 认 定 第 十 五 条 发 生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的,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对 负 有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和 公 平 义 务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视 情 形 认 定 其 为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但 其 能 够 证 明 已 尽 忠 实 勤 勉 义 务,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第 十 六 条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的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提 交 公 司 章 程, 载 明 职 责 分 工 和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的 材 料, 相 关 会 议 纪 要 或 者 会 议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证 据 来 证 明 自 身 没 有 过 错 第 十 七 条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之 外 的 其 他 人 员, 确 有 证 据 证 明 其 行 为 与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具 有 直 接 因 果 关 系, 包 括 实 际 承 担 或 者 履 行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责, 组 织 参 与 实 施 了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直 接 导 致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的, 应 当 视 情 形 认 定 其 为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第 十 八 条 有 证 据 证 明 因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受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指 使, 未 按 照 规 定 披 露 信 息, 或 者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在 认 定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责 任 的 同 时, 应 当 认 定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责 任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是 法 人 的, 其 负 责 人 应 当 认 定 为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直 接 授 意 指 挥 从 事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隐 瞒 应 当 披 露 信 息 不 告 知 应 当 披 露 信 息 的, 应 当 认 定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指 使 从 事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第 十 九 条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大 小, 可 以 从 以 下 方 面 考 虑 责 任 人 员 与 案 件 中 认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的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社 会 危 害 后 果 的 关 系, 综 合 分 析 认 定 : ( 一 ) 在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过 程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对 于 认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事 项 是 起 主 要 作 用 还 是 次 要 作 用, 是 否 组 织 策 划 参 与 实 施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是 积 极 参 加 还 是 被 动 参 加 ( 二 ) 知 情 程 度 和 态 度 对 于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所 涉 事 项 及 其 内 容 是 否 知 情, 是 否 反 映 报 告, 是 否 采 取 措 施 有 效 避 免 或 者 减 少 损 害 后 果, 是 否 放 任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 三 ) 职 务 具 体 职 责 及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认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事 项 是 否 与 责 任 人 员 的 职 务 具 体 职 责 存 在 直 接 关 系, 责 任 人 员 是 否 忠 实 勤 勉 履 行 职 责, 有 无 懈 怠 放 弃 履 行 职 责, 是 否 履 行 职 责 预 防 发 现 和 阻 止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 四 ) 专 业 背 景 是 否 存 在 责 任 人 员 有 专 业 背 景, 对 于 信 息 披 露 中 与 其 专 业 背 景 有 关 违 法 事 项 应 48

当 发 现 而 未 予 指 出 的 情 况, 如 专 业 会 计 人 士 对 于 会 计 问 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对 于 技 术 问 题 等 未 予 指 出 ( 五 ) 其 他 影 响 责 任 认 定 的 情 况 第 二 十 条 认 定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的 考 虑 情 形 : ( 一 ) 未 直 接 参 与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 ( 二 ) 在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被 发 现 前, 及 时 主 动 要 求 公 司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或 者 向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 ( 三 ) 在 获 悉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后, 向 公 司 有 关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公 司 上 级 主 管 提 出 质 疑 并 采 取 了 适 当 措 施 ; ( 四 ) 配 合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调 查 且 有 立 功 表 现 ; ( 五 ) 受 他 人 胁 迫 参 与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 ( 六 ) 其 他 需 要 考 虑 的 情 形 第 二 十 一 条 认 定 为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考 虑 情 形 : ( 一 ) 当 事 人 对 认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事 项 提 出 具 体 异 议 记 载 于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公 司 办 公 会 会 议 记 录 等, 并 在 上 述 会 议 中 投 反 对 票 的 ; ( 二 ) 当 事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事 实 所 涉 及 期 间,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失 去 人 身 自 由 等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的 ; ( 三 ) 对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不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的 人 员 在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后 及 时 向 公 司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的 ; ( 四 ) 其 他 需 要 考 虑 的 情 形 第 二 十 二 条 任 何 下 列 情 形, 不 得 单 独 作 为 不 予 处 罚 情 形 认 定 : ( 一 ) 不 直 接 从 事 经 营 管 理 ; ( 二 ) 能 力 不 足 无 相 关 职 业 背 景 ; ( 三 ) 任 职 时 间 短 不 了 解 情 况 ; ( 四 ) 相 信 专 业 机 构 或 者 专 业 人 员 出 具 的 意 见 和 报 告 ; ( 五 ) 受 到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或 者 其 他 外 部 干 预 第 二 十 三 条 下 列 情 形 认 定 为 应 当 从 重 处 罚 情 形 : ( 一 ) 不 配 合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监 管, 或 者 拒 绝 阻 碍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执 法, 甚 至 以 暴 力 威 胁 及 其 他 手 段 干 扰 执 法 ; 49

( 二 ) 在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案 件 中 变 造 隐 瞒 毁 灭 证 据, 或 者 提 供 伪 证, 妨 碍 调 查 ; ( 三 ) 两 次 以 上 违 反 信 息 披 露 规 定 并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证 券 交 易 所 纪 律 处 分 ; ( 四 ) 在 信 息 披 露 上 有 不 良 诚 信 记 录 并 记 入 证 券 期 货 诚 信 档 案 ; ( 五 )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规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本 规 则 施 行 前 尚 未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案 件 适 用 本 规 则 50

附 件 二 : 关 于 对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责 任 认 定 规 则 社 会 公 众 意 见 建 议 采 纳 情 况 的 说 明 2011 年 4 月 29 日,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责 任 认 定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规 则 ) 正 式 发 布 2010 年 12 月 27 日 至 2011 年 1 月 27 日 期 间, 中 国 证 监 会 向 社 会 公 众 征 求 了 对 规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现 将 有 关 意 见 建 议 的 采 纳 情 况 说 明 如 下 : 一 采 纳 和 部 分 采 纳 的 意 见 建 议 1: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建 议 修 改 为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证 监 会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等 规 定,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公 平 披 露 信 息 反 馈 意 见 : 同 意 上 述 修 改 建 议 建 议 2: 建 议 明 确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法 人 及 自 然 人 建 议 增 加 保 荐 人 为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另 外, 中 介 机 构 的 职 责 是 发 布 独 立 意 见, 对 所 依 据 的 文 件 资 料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核 查 和 验 证, 也 属 于 广 义 上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反 馈 意 见 : 规 则 规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主 要 包 括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收 购 人 等, 包 含 了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保 荐 人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执 业 和 履 责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在 证 券 法 中 单 独 设 定 保 荐 人 违 反 证 券 法 规 定, 出 具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保 荐 书 或 者 不 履 行 其 他 法 定 职 责 的, 按 照 证 券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二 条 规 定 处 罚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未 勤 勉 尽 责 制 作 出 具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按 照 证 券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处 罚 因 此, 规 则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六 条 :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保 荐 人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未 勤 勉 尽 责, 或 者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证 监 会 依 法 认 定 其 责 任 和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建 议 3: 原 第 十 条 和 原 第 十 一 条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不 能 涵 盖 原 第 十 一 条 所 列 举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等 内 容, 建 议 改 为 客 观 方 面 反 馈 意 见 : 同 意 上 述 修 改 建 议 51

建 议 4: 原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 五 ) 项 受 到 股 东 控 制 或 者 外 部 干 预 等 建 议 修 改 为 受 到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或 者 其 他 外 部 干 预 ; 并 增 加 本 条 的 兜 底 条 款 ( 六 )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反 馈 意 见 : 同 意 采 纳 上 述 第 ( 五 ) 项 修 改 建 议 ; 但 该 条 不 宜 增 加 兜 底 条 款 二 未 予 采 纳 的 意 见 建 议 5: 建 议 将 征 求 意 见 稿 的 适 用 范 围 对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的 要 求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的 类 型 等 与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明 确 区 分, 或 者 统 一 界 定 反 馈 意 见 :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法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是 规 则 的 制 定 依 据 之 一 两 者 在 立 法 目 的 适 用 范 围 有 上 所 不 同, 管 理 办 法 侧 重 于 规 范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规 则 侧 重 于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责 任 的 认 定, 同 时 督 促 和 引 导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收 购 人 以 及 负 有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和 公 平 义 务 的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管 理 办 法 和 规 则 内 容 上 对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的 要 求 以 及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类 型 的 规 定 保 持 了 一 致 建 议 6: 建 议 明 确 细 化 责 任 轻 重 和 相 应 量 罚 措 施 建 议 增 加 对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的 量 化 指 标, 如 虚 增 或 者 虚 减 资 产 虚 增 或 者 虚 减 营 业 收 入 及 净 利 润 数 额 及 其 占 当 期 所 披 露 数 的 具 体 比 重 比 例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的 具 体 次 数 等 量 化 指 标 反 馈 意 见 : 规 则 明 确 了 区 分 责 任 的 各 项 考 虑 因 素 但 是,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现 形 式 和 危 害 后 果 复 杂 多 样, 对 责 任 的 划 分 必 须 综 合 全 面 地 考 虑 各 项 因 素, 单 一 具 体 因 素 与 量 罚 挂 钩 对 应 的 做 法 并 不 科 学 证 监 会 将 在 行 政 处 罚 工 作 过 程 中 不 断 积 累 经 验, 更 好 地 体 现 过 罚 相 当 公 正 公 平 的 基 本 原 则 建 议 7: 建 议 区 分 直 接 责 任 人 ( 或 主 要 责 任 人 ) 的 认 定 和 其 他 情 况 的 认 定, 其 他 情 况 可 以 包 括 间 接 责 任 未 能 勤 勉 尽 责 等 建 议 对 于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为 法 人 的 情 况, 应 明 确 规 定 董 事 长 董 事 会 秘 书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及 其 他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责 任 认 定 标 准 反 馈 意 见 : 根 据 证 券 法 规 定,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的 责 任 人 员 分 为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证 监 会 按 照 有 关 事 实 再 具 体 区 分 责 任 人 员 之 间 的 责 任 大 小 和 层 次 规 则 划 分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责 任 人 员 责 任 大 小 和 责 任 层 次 的 主 要 方 式 是 : 从 若 干 方 面 考 虑 责 任 人 员 与 案 件 中 认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社 会 危 害 后 果 的 关 系, 分 析 判 断 其 行 为 与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之 间 的 关 联 程 度, 从 而 综 合 认 定 其 责 任 这 些 考 虑 因 素 包 括 在 当 事 人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过 程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当 事 人 的 知 情 程 度 和 态 度 当 事 人 的 职 务 具 体 职 责 及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当 事 人 的 专 业 背 景 等 因 此, 当 事 人 的 职 务 是 认 定 其 在 具 体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事 项 责 任 的 一 项 考 虑 因 素, 规 则 未 就 52

不 同 职 务 职 责 划 分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责 任 认 定 标 准 建 议 8: 建 议 在 规 则 中 针 对 违 法 行 为 一 一 对 应 处 罚 方 式 反 馈 意 见 : 按 照 证 券 法 规 定,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方 式 只 有 警 告 和 罚 款 两 种, 而 且 必 须 予 以 并 处, 因 此 无 论 是 虚 假 记 载 重 大 遗 漏 误 导 性 陈 述 还 是 未 按 规 定 披 露 信 息, 都 无 须 再 分 别 规 定 处 罚 方 式 建 议 9: 建 议 规 则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和 信 息 披 露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适 当 的 区 分, 也 有 建 议 认 为 鉴 于 认 定 的 依 据 不 仅 包 括 法 律, 还 包 括 行 政 法 规, 因 此 建 议 统 一 改 为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反 馈 意 见 : 规 则 规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包 括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证 监 会 规 章 和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的 行 为,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的 表 述 已 可 以 准 确 涵 盖 上 述 情 况 建 议 10: 建 议 明 确 只 有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重 大 遗 漏 涉 及 重 大 事 件 或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时 才 认 定 为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反 馈 意 见 : 证 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证 监 会 规 章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等 规 定 信 息 披 露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和 公 平 规 则 对 各 项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的 具 体 规 定 与 证 券 法 的 有 关 表 述 是 一 致 的 同 时,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对 于 情 节 轻 微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且 及 时 纠 正 没 有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可 以 不 予 处 罚 建 议 11: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为 公 司 和 全 体 股 东 的 利 益 服 务, 诚 实 守 信, 忠 实 勤 勉 地 履 行 职 责, 独 立 作 出 适 当 判 断,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公 平 建 议 删 除 独 立 作 出 适 当 判 断,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反 馈 意 见 : 独 立 作 出 适 当 判 断,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对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忠 实 勤 勉 履 行 职 责 的 具 体 要 求 一 旦 成 为 公 司 的 董 事, 就 应 当 为 全 体 股 东 的 利 益 服 务, 而 不 能 简 单 服 从 于 提 名 股 东 的 意 志, 保 持 独 立 性 是 为 全 体 股 东 利 益 忠 实 勤 勉 履 行 职 责 的 前 提 建 议 12: 第 四 条 认 定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责 任,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证 监 会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等 规 定, 遵 循 专 业 标 准 和 职 业 道 德, 运 用 逻 辑 判 断 和 监 管 工 作 经 验, 审 查 运 用 证 据, 全 面 客 观 公 正 地 认 定 事 实, 依 法 处 理 建 议 删 除 运 用 逻 辑 判 断 和 监 管 工 作 经 验 反 馈 意 见 : 执 法 人 员 从 调 取 证 据 审 查 证 据 到 事 实 认 定 是 一 个 证 明 过 程 上 述 违 法 事 实 证 明 过 53

程 包 含 了 需 要 执 法 人 员 通 过 自 由 心 证 作 出 推 断 的 内 容 遵 循 专 业 标 准 和 职 业 道 德 和 运 用 逻 辑 判 断 和 监 管 工 作 经 验 是 对 证 券 执 法 人 员 进 行 自 由 心 证 的 两 项 具 体 要 求, 不 可 偏 废, 对 执 法 人 员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运 用 作 出 了 严 格 的 规 范 和 限 制 建 议 13: 原 第 七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中 对 所 披 露 内 容 进 行 不 真 实 记 载, 包 括 发 生 业 务 不 入 账 虚 构 业 务 入 账 不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记 载 的 事 实 与 真 实 情 况 不 符 的, 应 当 认 定 构 成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有 虚 假 记 载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建 议 删 除 包 括 发 生 业 务 不 入 账 虚 构 业 务 入 账 不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记 载 的 事 实 与 真 实 情 况 不 符 的 反 馈 意 见 : 包 括 发 生 业 务 不 入 账 虚 构 业 务 入 账 不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记 载 的 事 实 与 真 实 情 况 不 符 的 对 最 常 见 的 虚 假 记 载 进 行 了 列 举 式 的 规 定, 旨 在 突 出 财 务 造 假 构 成 的 虚 假 记 载 是 认 定 的 重 点 之 一 建 议 14: 原 第 八 条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中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信 息 发 布 渠 道 载 体, 作 出 不 完 整 不 准 确 陈 述, 致 使 或 可 能 致 使 投 资 者 对 其 投 资 行 为 发 生 错 误 判 断 的, 应 当 认 定 构 成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有 误 导 性 陈 述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建 议 删 除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信 息 发 布 渠 道 或 载 体 反 馈 意 见 : 上 述 条 文 中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信 息 发 布 渠 道 载 体 旨 在 涵 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法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和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之 外 对 外 披 露 信 息, 造 成 误 导 投 资 者 的 情 况, 以 加 大 对 误 导 性 陈 述 的 打 击 力 度 建 议 15: 原 第 十 三 条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引 起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的, 通 常 综 合 考 虑 以 下 情 形 认 定 责 任 : 建 议 修 订 为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引 起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的, 应 综 合 考 虑 以 下 情 形 认 定 责 任 : 反 馈 意 见 :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引 起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的 情 况 比 较 复 杂, 使 用 通 常 综 合 考 虑 旨 在 涵 盖 未 作 规 定, 但 在 执 法 中 应 当 予 以 考 虑 的 情 况 建 议 16: 原 第 十 四 条 发 生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的,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对 负 有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和 公 平 义 务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视 情 形 认 定 其 为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但 其 能 够 证 明 已 尽 忠 实 勤 勉 义 务,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修 订 为 发 生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的,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对 负 有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和 公 平 义 务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视 情 形 认 定 其 为 直 接 负 责 人 直 接 责 任 人 54

反 馈 意 见 :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表 述 符 合 证 券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建 议 17: 原 第 十 五 条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的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提 交 公 司 章 程, 载 明 职 责 分 工 和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的 材 料, 相 关 会 议 纪 要 或 者 会 议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证 据 来 证 明 自 身 没 有 过 错 建 议 修 订 为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行 为 的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提 交 公 司 章 程, 载 明 职 责 分 工 和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的 材 料, 相 关 会 议 纪 要 或 者 会 议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证 据 来 证 明 自 身 没 有 过 错, 应 免 于 处 罚 反 馈 意 见 : 该 条 旨 在 对 责 任 人 员 证 明 其 勤 勉 尽 责 的 可 行 方 式 也 作 出 规 定, 引 导 当 事 人 履 责 尽 责 和 免 责 当 事 人 提 交 证 据 确 实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可 以 免 除 责 任, 在 原 第 十 四 条 中 已 经 明 确 建 议 18: 删 除 原 第 十 八 条 第 ( 四 ) 款 专 业 背 景 是 否 存 在 责 任 人 员 有 专 业 背 景, 对 于 信 息 披 露 中 与 其 专 业 背 景 有 关 违 法 事 项 应 当 发 现 而 未 予 指 出 的 情 况, 如 专 业 会 计 人 士 对 于 会 计 问 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对 于 技 术 问 题 等 未 予 指 出 反 馈 意 见 : 专 业 背 景 是 衡 量 区 分 当 事 人 责 任 轻 重 的 因 素 之 一 责 任 人 员 勤 勉 尽 责 程 度 与 自 身 专 业 能 力 紧 密 相 关 具 备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和 执 业 背 景 的 责 任 人 员, 未 能 通 过 勤 勉 履 责 作 出 适 当 判 断 发 现 和 指 出 违 法 行 为, 是 认 定 其 负 有 责 任 和 判 断 其 责 任 大 小 的 重 要 依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委 二 一 一 年 五 月 六 日 55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1]12 号 现 公 布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指 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二 一 一 年 五 月 四 日 附 件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指 引 56

附 件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指 引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下 简 称 合 格 投 资 者 )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的 行 为, 根 据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第 36 号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公 告 2009 第 1 号 ) 等 规 定,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股 指 期 货, 是 指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批 准 在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中 金 所 ) 上 市 交 易 的 以 股 票 价 格 指 数 为 标 的 的 金 融 期 货 合 约 第 三 条 合 格 投 资 者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只 能 从 事 套 期 保 值 交 易, 并 按 照 中 金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条 合 格 投 资 者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合 格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其 投 资 额 度 ( 二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内,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股 指 期 货 成 交 金 额 ( 不 包 括 平 仓 ) 不 得 超 过 其 投 资 额 度 ( 三 )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规 定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等 原 因 导 致 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调 整 完 毕 第 五 条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当 按 照 中 金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开 户 申 请 套 期 保 值 额 度 等 事 宜 投 资 额 度 发 生 变 化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告 中 金 所 需 要 调 整 套 期 保 值 额 度 的, 应 当 按 照 中 金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六 条 合 格 投 资 者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外 汇 局 ) 核 准 开 立 的 不 同 资 金 账 户 分 别 向 中 金 所 申 请 交 易 编 码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不 同 资 金 账 户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独 立 运 作 每 个 合 格 投 资 者 可 以 分 别 委 托 不 超 过 3 家 境 内 期 货 公 司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第 七 条 合 格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中 金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合 格 投 资 者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的 交 易 结 算 模 式, 明 确 交 易 执 行 资 金 划 拨 资 金 清 算 会 计 核 算 保 证 金 存 管 等 业 务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建 立 资 金 安 全 保 障 机 制 第 八 条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金 所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及 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57

第 九 条 托 管 人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合 格 投 资 者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的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对 合 格 投 资 者 交 易 行 为 的 监 督 核 查 和 风 险 控 制, 按 时 履 行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数 据 统 计 和 报 备 责 任, 并 及 时 报 告 所 发 现 的 异 常 交 易 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托 管 人 应 当 定 期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合 格 投 资 者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的 投 资 和 交 易 情 况 第 十 条 中 金 所 应 当 对 合 格 投 资 者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的 套 期 保 值 额 度 交 易 行 为 等 进 行 管 理, 并 定 期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汇 局 报 告 批 准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套 期 保 值 额 度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合 格 投 资 者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发 生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依 法 采 取 处 罚 措 施 第 十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投 资 额 度, 是 指 合 格 投 资 者 获 得 国 家 外 汇 局 批 准 并 实 际 汇 入 的 或 者 经 国 家 外 汇 局 调 整 确 认 的 投 资 本 金 金 额 第 十 三 条 本 指 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58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1]13 号 现 公 布 关 于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投 资 范 围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自 2011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二 一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附 件 : 关 于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投 资 范 围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59

附 件 : 关 于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投 资 范 围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了 明 确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的 投 资 范 围 及 有 关 事 项, 根 据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限 于 买 卖 本 规 定 附 件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自 营 投 资 品 种 清 单 所 列 证 券 证 券 公 司 因 包 销 而 买 卖 证 券, 或 者 为 对 冲 风 险 参 与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的, 不 受 前 款 规 定 的 限 制 第 三 条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委 托 具 备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或 者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资 格 的 其 他 证 券 公 司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证 券 公 司 将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于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国 债 投 资 级 公 司 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央 行 票 据 等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证 监 会 ) 认 可 的 风 险 较 低 流 动 性 较 强 的 证 券, 或 者 委 托 其 他 证 券 公 司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且 投 资 规 模 合 计 不 超 过 其 净 资 本 80% 的, 无 须 取 得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资 格 第 四 条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设 立 子 公 司, 从 事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自 营 投 资 品 种 清 单 所 列 品 种 以 外 的 金 融 产 品 等 投 资 设 立 前 款 规 定 子 公 司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具 备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资 格, 并 按 照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关 于 变 更 公 司 章 程 重 要 条 款 的 规 定, 事 先 报 经 证 监 会 批 准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为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子 公 司 提 供 融 资 或 者 担 保 第 五 条 证 券 公 司 与 本 规 定 有 关 事 项 的 净 资 本 和 风 险 资 本 准 备 计 算 标 准, 执 行 关 于 证 券 公 司 风 险 资 本 准 备 计 算 标 准 的 规 定 ( 证 监 会 公 告 2008 28 号 ) 关 于 调 整 证 券 公 司 净 资 本 计 算 标 准 的 规 定 ( 证 监 会 公 告 2008 29 号 ) 的 规 定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自 2011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证 监 会 此 前 公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附 件 :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自 营 投 资 品 种 清 单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