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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頁 次 壹 活 動 計 畫 表 1. 貳 學 生 事 務 工 作 報 告 軍 訓 室 2. 生 活 輔 導 組 4. 服 務 學 習 中 心 6. 住 宿 服 務 組 8. 國 際 學 生 服 務 組 12. 體 育 室 14.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16. 衛 生 保 健 組 18. 進 修 部 學 務 組 19.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21. 參 專 題 講 座 專 題 演 講 一 與 實 務 接 軌 ~ 一 個 法 律 人 的 導 師 經 驗 談 22. 專 題 演 講 二 從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談 校 園 法 律 問 題 與 學 生 權 利 25. 肆 附 錄 附 錄 一 學 校 訂 定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注 意 事 項 30. 附 錄 二 大 學 法 34. 附 錄 三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35. 附 錄 四 大 學 輔 導 學 生 會 收 取 學 生 會 費 及 其 監 督 之 參 考 事 項 35. 附 錄 五 系 導 師 會 議 各 系 建 議 事 項 處 理 之 概 況 39.

壹 活 動 計 畫 表 98 學 年 度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活 動 計 畫 一 依 據 :98 學 年 度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工 作 計 畫 二 目 的 : 為 提 升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及 建 立 兩 性 交 往 性 別 平 權 及 輔 導 管 教 等 校 園 法 律 知 能, 特 辦 理 此 研 習 活 動 三 時 間 :99 年 5 月 29 日 ( 六 )9:00-12:10 四 地 點 : 中 正 堂 五 主 持 人 : 校 長 六 參 加 人 員 :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各 院 院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各 系 主 任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各 系 所 導 師, 以 及 學 務 處 相 關 人 員, 預 計 330 人 七 活 動 流 程 : 時 間 內 容 8:40 -- 9:00 報 到 9:00 -- 9:10 主 席 致 詞 9:10 -- 9:40 學 務 工 作 報 告 9:40 -- 10:50 專 題 講 座 ( 一 ) 題 目 : 與 實 務 接 軌 ~ 一 個 法 律 人 的 導 師 經 驗 談 主 講 者 : 林 志 潔 教 授 (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 10:50 -- 12:00 專 題 講 座 ( 二 ) 題 目 : 從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談 校 園 法 律 問 題 與 學 生 權 利 主 講 者 : 柯 志 堂 教 授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長 ) 12:00 -- 12:10 综 合 座 談 八 預 期 成 效 : 1. 能 學 習 到 如 何 將 導 師 個 人 之 專 業 背 景 與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接 軌, 並 由 講 者 獲 得 績 優 導 師 之 事 跡 分 享 師 生 互 動 經 驗 2. 透 過 講 座 能 充 實 導 師 關 於 兩 性 交 往 性 別 平 等 校 園 法 律 等 相 關 知 能, 提 供 導 師 面 對 學 生 輔 導 與 管 教 問 題 之 指 南 針, 使 導 師 能 有 效 善 盡 導 師 職 責 且 不 致 影 響 學 生 權 益 3. 能 讓 導 師 了 解 學 務 處 各 組 重 要 措 施, 並 熟 悉 和 了 解 學 生 事 務 之 運 作 與 成 效, 以 廣 為 運 用 各 項 學 務 資 源 1

貳 學 生 事 務 工 作 報 告 一 軍 訓 室 ( 一 ) 協 請 導 師 宣 導 事 項 1.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 本 校 目 前 學 生 機 車 停 車 場 計 4 處, 停 車 位 計 有 2,907 個, 足 夠 學 生 之 機 車 停 放, 為 有 效 改 善 學 校 周 邊 機 車 違 規 停 車 問 題, 本 學 期 由 校 安 人 員 教 官 生 輔 組 同 仁 對 違 停 車 輛, 執 行 強 力 開 單 取 締 上 鎖 及 實 施 四 小 時 講 習 教 育, 違 停 情 況 已 獲 顯 著 改 善, 目 前 仍 持 續 取 締 中 請 各 班 導 師 持 續 協 助 提 醒 同 學 配 合 遵 守 停 車 之 規 定 2. 菸 害 防 治 : 本 學 期 由 教 官 校 安 人 員 學 務 處 各 組 配 合 義 工 學 生, 每 日 實 施 吸 煙 區 勸 導 工 作, 同 學 違 規 吸 菸 之 行 為 獲 得 些 許 改 善, 但 非 吸 煙 區 仍 待 加 強 宣 導 取 締, 期 盼 除 運 用 軍 訓 室 學 務 處 之 力 量 外, 為 維 護 清 新 之 校 園 環 境, 請 全 校 師 導 共 同 協 助 菸 害 勸 導, 亦 請 導 師 持 續 協 助 於 班 級 班 會 中 宣 導 3. 賃 居 訪 視 : 近 期 學 生 賃 居 糾 紛 時 有 所 聞, 請 導 師 實 施 訪 視 時 除 能 提 醒 賃 居 生 對 租 約 能 看 清 楚 外, 平 日 生 活 作 息 自 我 約 束, 以 維 安 全 之 賃 居 生 活 4. 暑 假 假 期 安 全 宣 導 : 暑 假 將 至 學 生 常 發 生 之 危 安 行 為 如 : 不 戴 安 全 帽 私 自 前 往 不 安 全 水 域 戲 水 臨 時 起 意 之 夜 遊 ( 唱 ) 車 速 過 快 無 安 全 評 估 之 打 工 場 所 等, 都 需 學 生 提 高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提 醒 學 生 養 成 安 全 第 一 的 良 好 觀 念 ( 二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辦 理 活 動 一 覽 表 編 號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活 動 內 容 參 加 對 象 / 人 數 1 99 年 2-6 月 菸 害 勸 導 取 締 吸 煙 區 勸 導 及 取 締 全 校 師 生 2 99/1/21 軍 護 教 學 研 討 實 施 軍 護 人 員 教 學 評 鑑 教 學 研 討 觀 摩 軍 護 人 員 3 99/3/16 98-2 校 園 安 全 會 報 整 合 影 響 校 園 安 全 之 資 訊 教 職 員 42 人 4 99/3/17 預 官 考 選 說 明 99 年 大 專 義 務 役 預 備 軍 士 官 填 寫 志 願 說 明 四 月 份 起 發 行 校 安 電 子 5 99/4 月 校 園 安 全 電 子 報 報, 宣 導 校 安 事 項 及 相 關 活 動 6 99/4/26-29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宣 導 辦 理 漆 彈 體 驗 活 動 學 生 99 人 全 校 師 生 四 技 一 年 級 及 報 名 參 加 國 際 學 生 計 2000 人 2

7 99/5/20 大 專 院 校 辦 理 落 實 校 園 菸 害 防 制 第 一 次 訪 視 活 動 訪 視 委 員 及 與 會 人 員 學 生 代 表 計 18 人 8 99/5/26 無 菸 害 健 康 路 跑 宣 導 配 合 體 育 室 健 康 路 跑, 辦 理 健 康 身 心 遠 離 菸 害 宣 導 師 生 預 計 800 人 9 99/6/3 6.3 菸 害 宣 導 辦 理 減 菸 啦 啦 隊 全 校 師 生 10 99/6/12 畢 業 典 禮 維 護 典 禮 會 場 秩 序, 集 合 在 校 生 與 入 場 畢 業 生 應 屆 畢 業 生 四 技 一 年 級 歡 送 11 99 年 3-6 月 違 規 機 車 取 締 實 施 勸 導 取 締 及 宣 導 講 習 全 校 師 生 ( 三 )99 學 年 度 預 定 重 要 工 作 計 畫 1. 辦 理 99 學 年 品 德 教 育 相 關 工 作 2.99 年 7 月 實 施 軍 護 教 學 研 討 3. 每 二 週 發 行 校 安 電 子 報 乙 份 4.99 年 9 月 辦 理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講 習 5.99 年 9 月 預 官 考 選 說 明 會 6.99 年 10 月 辦 理 春 暉 專 案 月 菸 害 防 治 宣 導 教 育 7.99 年 10 月 召 開 99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校 園 安 全 會 報 8.99 年 10 月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宣 導 9.99 年 10 月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宣 導 10. 實 施 99 學 年 學 生 CPR 教 育 訓 練 11. 99 年 12 月 世 界 愛 滋 日 宣 導 活 動 3

二 生 活 輔 導 組 ( 一 ) 請 畢 業 班 導 師 協 助 配 合 : 1. 畢 業 班 學 生 獎 懲 建 議 將 於 5 月 28 日 截 止 收 件, 班 級 表 現 良 好 同 學 獎 勵, 請 至 生 輔 組 網 頁 下 載 獎 懲 單 ( 簽 記 大 功 者 將 提 獎 懲 委 員 會 討 論 ) 簽 送 程 序 : 導 師 系 輔 導 教 官 2. 畢 業 班 導 師 總 評 時 間 為 : 13 週 ~14 週 將 自 5 月 17 日 起 至 5 月 30 日 ( 星 期 日 23: 59 時 截 止 ), 也 請 導 師 把 握 於 時 間 內 實 施 總 評 3. 畢 業 班 同 學 申 請 之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金, 已 於 98-2 學 雜 費 中 扣 除, 若 仍 未 完 成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者 (20-60 小 時 ), 請 導 師 協 助 提 醒 務 必 把 握 時 間 於 畢 業 前 完 成, 以 免 影 響 後 續 申 請 離 校 之 權 益 評 量 逾 時 即 無 法 實 施 補 登, 請 導 師 務 必 協 助 提 醒 畢 業 班 同 學 時 間 內 完 成 輸 入 ( 二 ) 四 技 一 二 三 年 級 及 二 技 三 年 級 導 師 宣 達 事 項 學 生 缺 曠 獎 懲 : 1.98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起, 操 行 成 績 換 算 作 業 中, 導 師 有 5 分 系 主 任 2 分 加 減 分 權 限, 導 師 可 於 輸 入 學 生 評 量 時, 同 時 輸 入 加 減 分 2. 四 技 一 二 三 年 級 及 二 技 三 年 級 學 生 學 習 生 活 檔 案 綜 合 紀 錄 評 量 輸 入 時 間 : 學 生 為 (15 週 ~16 週 ) 自 5 月 31 日 至 6 月 13 日 23:59 時 截 止 導 師 為 (17 週 ~18 週 ) 自 6 月 14 日 至 6 月 27 日 23:59 時 截 止 屆 時 煩 請 導 師 叮 嚀 同 學 配 合 在 期 限 內 完 成 輸 入 作 業! 亦 請 導 師 在 期 限 內 完 成 輸 入, 以 利 統 整 後 續 作 業! 學 生 相 關 獎 懲 建 議 簽 送, 除 大 功 ( 過 ) 以 上 需 送 獎 懲 委 員 會 討 論 外, 一 般 獎 懲 建 議 簽 送 日 期 於 6 月 25 日 截 止, 請 導 師 務 必 於 期 限 內 簽 送, 以 利 操 行 成 績 之 換 算, 並 以 維 學 生 權 益 簽 送 程 序 : 導 師 系 輔 導 教 官 3.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四 技 一 二 三 年 級 及 二 技 三 年 級 同 學 申 請 之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金 已 於 學 雜 費 中 扣 除, 若 仍 未 完 成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者 (20-60 小 時 ), 請 導 師 協 助 提 醒 同 學 於 7 月 31 日 前 完 成 服 務 4. 學 生 幹 部 名 單 輸 入 : 提 醒 各 班 班 導 師 欲 輸 入 99 學 年 度 班 級 幹 部 名 單 者 : 請 自 99 年 8 月 1 日 後, 自 行 上 系 統 操 作, 以 免 覆 蓋 掉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幹 部 名 單 資 料 屆 時 將 再 以 信 件 通 知 各 位 導 師 5. 教 師 輔 導 評 鑑 評 量 :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訪 視 紀 錄 表, 自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表 格 內 容 部 份 已 更 新 請 各 位 導 師 自 行 自 生 輔 組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最 新 表 格 使 用 ( 三 ) 圓 夢 助 學 金 : 教 育 部 圓 夢 計 劃 中 有 關 學 雜 費 減 免 校 內 外 急 難 慰 助 就 學 貸 款 及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等 相 關 訊 息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急 難 救 助 : 校 內 外 急 難 慰 助 金, 可 協 助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之 同 學, 相 關 表 格 及 資 訊 可 在 生 輔 組 網 頁 查 詢 及 下 載, 或 來 電 詢 問 (03)559-3142 分 機 2316 楊 小 姐 2. 學 雜 費 減 免 : (1)98 學 年 度 2 學 期 學 雜 費 減 免, 日 間 部 迄 今 已 受 理 人 數 為 632 人, 金 額 為 20,069,816 元 整 4

(2)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雜 費 減 免 已 開 始 申 辦, 協 請 日 間 部 導 師 轉 介 符 合 資 格 的 學 生 申 辦 減 免 學 雜 費, 請 該 生 於 5 月 31 日 前, 至 生 輔 組 繳 交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紙 本, 審 核 後 才 能 印 出 減 免 後 的 繳 費 單 (3) 如 具 減 免 身 份 又 要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同 學 須 先 至 生 輔 組 繳 交 減 免 紙 本 申 請, 再 至 台 灣 銀 行 進 行 對 保 手 續,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皆 歡 迎 來 電 (03)559-3142 分 機 2316 楊 小 姐 日 間 部 學 生 減 免 學 雜 費 相 關 辦 法 及 申 請 表 請 詳 閱 生 輔 組 網 頁 http://admin.must.edu.tw/upfiles/adupload/c3_news1332971452.doc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申 辦 學 雜 費 減 免 時 間 :99 年 5 月 1 日 --5 月 31 日 止 地 點 : 宗 山 樓 2 樓 生 活 輔 導 組 減 免 資 格 如 下 : 1.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2.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3.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4. 原 住 民 學 生 5.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6. 軍 公 教 遺 族 7.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具 有 以 上 7 類 資 格 者, 皆 可 備 齊 資 料 至 生 輔 組 申 辦! 3. 就 學 貸 款 : 懇 請 導 師 協 助 轉 知 預 辦 理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就 學 貸 款 的 學 生, 務 必 於 8 月 1 日 至 9 月 3 日 至 台 灣 銀 行 辦 理 對 保 手 續 後, 將 對 保 單 第 2 聯 及 繳 費 單 以 掛 號 郵 寄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生 輔 組,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皆 可 來 電 (03)559-3142 分 機 2314 徐 小 姐 ( 四 ) 生 輔 組 相 關 訊 息 宣 導 : 1. 懇 請 導 師 宣 導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新 生 務 必 於 4 月 底 前 完 成 軟 能 力 必 修 - 學 生 品 格 力 反 思 報 告, 由 班 代 收 齊 交 由 導 師 於 5 月 底 前 進 行 認 證, 並 於 6 月 15 日 前 將 認 證 單 及 光 碟 交 至 生 輔 組 建 檔, 即 可 符 合 品 格 軟 能 力 必 修 的 第 3 項 規 定 ( 軟 能 力 相 關 資 訊 可 至 學 務 處 下 載 專 區 查 閱 ) 2.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執 行 小 組 自 99 年 3 月 23 日 取 締 違 規 停 車, 迄 今 鎖 車 約 500 部, 並 要 求 違 規 學 生 參 加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目 前 實 施 1 場 次, 預 定 於 6 月 2 日 舉 行 第 2 場, 請 班 導 師 運 用 時 間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相 關 知 識 並 請 違 規 同 學 準 時 參 加 講 習 3. 品 德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 由 生 活 輔 導 組 舉 辦 之 好 人 緣, 四 重 奏 品 德 小 標 語 選 拔 活 動, 自 即 日 起 至 5 月 30 日 止 請 各 位 導 師 鼓 勵 班 上 同 學 踴 躍 參 與 本 活 動, 共 同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環 境 活 動 相 關 訊 息 請 上 生 活 輔 導 組 網 站 公 告 區, 或 洽 2314 徐 小 姐 4. 品 德 教 育 講 座 系 列 - 職 場 工 作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將 於 6 月 2 日 ( 三 ) 下 午 1:00~4:00 在 明 明 樓 410 教 室 舉 辦, 邀 請 到 企 業 教 育 訓 練 講 師 藍 如 瑛 老 師 蒞 臨 演 講, 全 程 免 費, 歡 迎 全 校 師 生 共 襄 盛 舉, 預 報 名 者, 可 上 學 生 或 教 職 員 服 務 系 統 活 動 區 線 上 報 名 即 可 ( 該 講 座 可 供 四 技 一 年 級 的 學 生 認 證 軟 能 力 ) 5. 品 德 教 育 影 展 系 列 活 動 將 於 6 月 7 8 日 晚 上 6~9 點 於 愛 舍 1 樓 交 誼 廳 播 放 ;9 10 日 晚 上 6~9 點 於 體 安 樓 2 樓 交 誼 廳 播 放, 詳 細 內 容 可 至 生 輔 組 網 站 公 告 區 觀 看, 全 程 免 費, 歡 迎 全 校 師 生 共 襄 盛 舉, 預 報 名 者, 可 上 學 生 或 教 職 員 服 務 系 統 活 動 區 線 上 報 名 即 可 ( 該 講 座 可 供 四 技 一 年 級 的 學 生 認 證 軟 能 力 ) 5

三 服 務 學 務 中 心 ( 一 ) 本 學 期 勞 作 教 育 進 行 區 分 為 : 校 園 環 境 整 理 15 週, 配 分 80%; 志 願 服 務 6 小 時, 環 保 活 動 參 與 一 場 次 以 上, 配 分 各 為 10% 之 課 程 設 計 校 園 環 境 整 理 時 間 地 點 均 由 本 中 心 規 劃 推 動 ; 志 願 服 務 項 目 : 同 學 可 至 校 內 各 單 位 或 校 外 非 營 利 機 構 社 區 進 行 服 務, 老 師 亦 可 請 同 學 協 助 各 項 工 作, 於 同 學 完 成 服 務 後 在 同 學 勞 作 教 育 學 習 記 錄 卡 上 蓋 章 認 證, 每 一 小 時 之 志 願 服 務, 期 末 將 給 予 勞 作 教 育 成 績 總 分 1.5 分 之 給 分 ; 環 保 活 動 項 目 : 同 學 可 參 與 校 內 所 辦 理 之 環 保 活 動, 或 校 外 機 構 單 位 辦 理 之 環 保 活 動, 如 淨 灘 垃 圾 回 收 分 類 環 保 體 驗 等 活 動, 每 參 加 一 場 次 5 分, 講 座 3 分 ( 二 ) 勞 作 教 育 1-10 週 個 人 曠 缺 課 紀 錄, 已 在 服 務 學 習 中 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公 告, 如 有 疑 問 請 同 學 逕 至 宗 山 樓 三 樓 服 務 學 習 中 心 洽 詢 ( 三 ) 服 務 學 習 中 心 召 募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勞 作 教 育 自 治 幹 部 及 期 末 考 週 課 後 清 掃 臨 時 工 讀, 時 薪 95 元, 請 導 師 協 助 宣 導 推 薦 ( 四 ) 請 導 師 協 助 宣 導 98 學 年 申 請 大 專 校 院 共 同 助 學 金 通 過 之 學 生, 皆 須 依 規 定 參 與 60-20 小 時 不 等 之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並 請 於 6 月 底 前 完 成, 以 免 影 響 下 次 之 申 辦 ( 五 ) 第 二 屆 服 務 學 習 學 術 研 討 會 於 6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在 鴻 超 樓 辦 理, 發 表 論 文 共 24 篇, 並 安 排 專 家 學 者 從 各 種 角 度 論 服 務 學 習 夥 伴 關 係, 相 關 資 訊 請 上 服 務 學 習 e 點 通 網 站, 歡 迎 老 師 報 名 參 加 ( 六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尚 未 辦 理 之 活 動 如 下, 請 導 師 協 助 宣 導 及 踴 躍 參 與 編 號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活 動 內 容 參 加 對 象 / 人 數 1 99/5/29 2 99/6/9 透 過 社 區 清 掃 活 動, 進 行 垃 圾 回 收 分 清 掃 公 益 活 動 ~ 攜 類 及 整 理, 讓 學 生 瞭 解 生 活 週 遭 環 境 一 年 級 學 生 / 報 名 手 做 環 保 順 手 做 公 益 的 問 題 體 認 環 境 倫 理 與 責 任, 以 達 參 與 人 數 80 成 環 境 保 護 之 教 育 目 的 本 學 期 邀 請 榮 獲 教 育 部 97 年 度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績 優 教 師 獎 之 二 位 獲 獎 老 師 ( 中 原 大 學 張 道 本 老 師 及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彭 慧 美 老 師 ) 蒞 臨 本 校 分 享 授 課 本 學 期 服 務 學 習 相 經 驗, 同 時 有 鑑 於 服 務 學 習 過 程 中 反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關 課 程 開 課 教 師 思 帶 領 的 重 要 性, 邀 請 在 體 驗 教 育 與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教 師 對 服 務 學 習 議 題 有 培 訓 系 列 工 作 坊 反 思 學 習 方 面, 具 有 豐 富 經 驗 的 新 加 興 趣 之 全 校 教 師 坡 亞 洲 織 者 李 執 行 長 蒞 臨, 實 際 傳 授 /90 人 次 本 校 教 師 反 思 帶 領 的 技 巧 與 可 直 接 活 用 的 遊 戲, 協 助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更 能 得 心 應 手 6

3 99/6/18 藉 由 圓 桌 論 壇 及 學 術 論 文 ( 口 頭 發 表 24 篇 海 報 發 表 15 篇 ) 研 究 交 流,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教 職 第 二 屆 服 務 學 習 學 廣 納 各 界 理 念 與 見 解, 期 盼 能 充 實 國 員 社 區 機 構 代 表 術 研 討 會 內 服 務 學 習 領 域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以 提 /160 人 升 服 務 學 習 方 案 的 推 行 成 效, 落 實 促 進 大 學 生 發 展 之 目 的 7

四 住 宿 服 務 組 ( 一 )99 學 年 度 重 要 工 作 計 畫 1. 宿 舍 整 建 : (1) 配 合 總 務 處 暑 期 整 修 計 畫, 進 行 愛 苑 床 組 家 具 拆 除 更 新, 寢 室 內 外 及 走 廊 樓 梯 間 全 面 粉 刷 整 修, 提 供 同 學 更 舒 適 的 住 宿 環 境 (2) 學 生 現 有 宿 舍 設 施 維 修 改 善 2. 宿 舍 輔 導 業 務 (1) 學 期 結 束 住 服 組 為 服 務 家 住 遠 道 地 區 同 學 於 6 月 23 日 至 26 日 協 調 郵 局 及 宅 急 便 於 宿 舍 擺 設 服 務 攤 位, 服 務 同 學 託 運 行 李 (2) 本 學 期 住 宿 時 間 至 6 月 27 日 止, 暑 期 住 宿 同 學 預 定 於 6 月 27 日 中 11 時 起 開 放 (3) 凡 住 宿 同 學 有 曠 宿 情 形 者 本 組 均 有 三 聯 單 分 送 導 師 教 官 煩 請 各 位 同 仁 協 助 輔 導, 本 組 將 列 入 記 錄 作 為 以 為 日 後 住 宿 申 請 之 參 考 (4) 下 學 期 開 放 進 住 時 間 為 99 年 8 月 29 日 上 午 9 點 起, 請 同 學 協 調 家 長 協 助 搬 運 時 間 為 晚 上 9 點 止 (5) 推 動 99 年 度 特 色 主 題 計 劃 - 宿 舍 教 育 與 生 活 關 懷 活 動, 本 學 期 舉 辦 面 試 服 裝 禮 儀 彩 妝 講 座 與 宿 舍 生 活 英 語 通 課 程 ( 每 週 1.5 小 時, 共 六 週 ), 促 進 住 宿 生 學 習 與 交 流 (6) 辦 理 宿 舍 溫 馨 關 懷 活 動 與 多 元 文 化 交 流 : 辦 理 重 要 節 日 關 懷 活 動 與 宿 舍 嘉 年 華 創 意 競 賽, 創 造 豐 富 與 融 合 多 元 文 化 的 生 活 空 間 3. 賃 居 生 關 懷 (1)98 年 度 住 服 組 賃 居 專 人 訪 視 房 東 與 學 生 共 計 訪 視 房 東 244 位, 賃 居 校 外 學 生 389 位, 更 新 修 正 房 東 資 訊, 建 立 完 整 之 租 屋 資 訊 供 同 學 租 屋 參 考 (2) 舉 辦 賃 居 安 全 座 談 會 請 賃 居 校 外 學 生 踴 躍 參 加, 邀 請 崔 媽 媽 基 金 會 講 師, 教 授 賃 居 注 意 事 項 常 見 租 糾 紛 及 法 律 服 務 相 關 資 訊, 本 組 亦 有 提 供 最 新 校 外 租 屋 資 訊 賃 居 租 屋 契 約 範 本, 如 有 需 要 歡 迎 至 住 宿 服 務 組 索 取 與 下 載 (3) 辦 理 房 東 座 談 會 頒 發 優 良 房 東 獎 狀 鼓 勵 盡 責 重 視 安 全 房 東 與 建 立 良 好 溝 通 交 流 管 道, 並 請 房 東 提 供 租 屋 學 生 名 單, 關 懷 同 學 賃 居 狀 況 (4) 請 導 師 協 助 學 生 校 外 賃 居 生 訪 視 及 賃 居 資 訊 系 統 ( 居 住 家 中 或 親 戚 家 以 及 賃 居 在 外 學 生 ) 上 網 填 寫 賃 居 資 料, 以 建 立 完 整 的 學 生 賃 居 資 料, 訪 視 記 錄 表 可 於 本 組 網 站 表 格 下 載, 並 請 完 成 後 於 99 年 6 月 20 日 前 繳 回 住 服 組, 以 利 彙 整 及 列 入 導 師 評 鑑 加 分 項 目 4. 宿 舍 相 關 規 定 : (1) 自 99 學 年 起 住 宿 床 位 改 為 一 年 申 請 一 次, 住 宿 費 仍 舊 按 學 期 收 費, 保 證 金 只 繳 一 次 於 住 宿 期 滿 經 檢 查 後 退 還 (2)99 學 年 住 宿 床 位 申 請 自 99 年 5 月 17 日 起 至 99 年 5 月 24 日 止 上 網 登 錄, 預 計 於 99 年 5 月 26 日 公 佈 中 籤 名 單, 並 於 公 佈 名 單 後 自 98 年 5 月 27 日 至 99 年 6 月 3 日 止 上 網 自 選 室 友, 未 選 定 室 友 者, 將 由 住 服 組 逕 行 安 排 (3)99 學 年 住 宿 床 位 表 預 計 於 99 年 6 月 8 日 公 佈, 若 申 請 床 位 成 功 後 欲 取 消 床 位 者, 請 務 必 於 公 佈 床 位 表 前 至 住 服 組 辦 理 取 消 床 位 之 動 作, 逾 期 辦 理 者 將 扣 除 8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1,000 元 ( 由 該 學 雜 費 系 統 中 扣 除 ) (4) 暑 假 開 放 同 學 住 宿 申 請, 區 分 七 月 份 及 八 月 份 兩 階 段, 為 配 合 暑 假 宿 舍 整 修, 集 中 住 宿 於 忠 孝 舍 共 計 開 放 200 個 床 位 (5) 欲 申 請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暑 假 住 宿 同 學, 請 於 98 年 6 月 15 至 98 年 6 月 22 日 止, 親 自 至 住 服 組 辦 理, 收 費 方 式 請 參 閱 住 服 組 公 告 5. 宿 舍 溫 馨 關 懷 活 動 : (1) 為 配 合 政 府 政 令 宣 導 推 動 無 菸 害 校 園, 住 服 組 將 加 強 取 締 宿 舍 內 抽 煙 同 學, 請 導 師 配 合 宣 導 違 規 同 學 一 律 以 校 規 懲 處 (2) 因 應 國 際 生 日 漸 增 多, 本 組 舉 辦 一 系 列 相 關 溫 馨 關 懷 活 動 --- 計 有 屢 試 不 爽 粽 情 綜 藝 粽 粽 有 賞 等 充 滿 濃 厚 異 國 風 情 的 活 動, 慰 藉 異 鄉 遊 子 思 鄉 情 緒 成 效 良 好, 預 期 下 學 期 將 會 舉 辦 此 類 促 進 多 元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以 培 養 學 生 尊 重 他 人 包 容 不 同 之 胸 襟 (3) 本 學 期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提 供 免 費 住 宿 共 計 20 位 同 學 受 惠, 合 計 153,000 元, 並 有 95% 完 成 服 20 小 時 務 學 習 時 數 ( 二 )98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重 要 活 動 一 覽 表 編 號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活 動 內 容 地 點 1 99/3/10 2 99/3/16 99/5/4 3 99/3/24 4 99/4/28 宿 舍 緊 急 狀 況 逃 生 疏 散 演 練 宿 舍 幹 部 會 議 宿 舍 防 火 防 災 消 防 演 練 樂 學 新 主 張 - 面 試 彩 妝 禮 儀 講 座 防 止 宿 舍 發 生 天 然 或 人 為 意 外 災 害 時, 能 迅 速 離 開 宿 舍 到 達 安 全 場 所 之 逃 生 演 練 1. 與 宿 舍 幹 部 溝 通 宿 舍 管 3. 宣 達 學 校 宿 舍 政 策 9 宿 舍 籃 球 場 參 加 對 象 / 人 數 住 宿 生 2,100 人 理 意 見 2. 了 解 住 宿 生 對 宿 舍 管 理 宿 舍 幹 部 27 人 及 住 及 設 施 之 意 見 以 為 改 進 體 安 樓 三 樓 服 組 之 參 考 請 消 防 局 派 員 至 宿 舍 宣 導 防 火 知 識, 演 練 滅 火 機 使 用 方 法 濃 煙 試 驗 消 防 栓 使 用 緩 降 機 使 用 等 課 目, 並 愛 舍 前 廣 場 邀 請 同 學 親 自 試 驗 操 作, 以 熟 練 各 種 狀 況, 萬 一 發 生 時 能 減 少 損 失 邀 請 專 業 彩 妝 講 師 到 現 場 示 範 學 生 求 職 應 注 意 的 服 裝 儀 容 重 點 與 良 好 的 求 職 態 度 和 準 備, 期 提 高 本 校 學 生 的 求 職 能 見 度 明 明 樓 310 教 室 住 宿 生 代 表 約 600 人 住 宿 生 40 人

5 99/4/29 6 99/5/5 7 99/5/11--6/15 8 9 宿 舍 嘉 年 華 - 鋁 試 不 爽 利 用 鋁 線 來 製 作 具 有 象 徵 性 地 標 ( 如 :101 意 即 台 北 鐵 塔 表 巴 黎 等 ) 的 立 體 作 品, 藉 由 藝 術 發 想 及 自 由 創 思 的 方 式 來 達 到 文 化 上 之 交 流 並 增 進 彼 此 情 誼 藉 由 舉 辦 歌 唱 比 賽, 讓 本 國 生 與 國 際 生 對 音 樂 有 著 不 同 的 認 知, 拓 展 對 音 樂 賞 析 宿 舍 關 懷 活 動 的 角 度, 學 會 欣 賞 各 國 不 同 歌 舞 青 春 - 宿 舍 的 音 樂 風 格 以 達 到 文 化 交 大 Fun Song - 流 的 目 的, 不 但 可 以 拉 近 彼 歌 唱 比 賽 此 之 間 的 距 離, 也 希 望 藉 由 樂 學 新 主 張 - 宿 舍 生 活 英 語 通 99/5/12 學 生 賃 居 安 全 座 談 99/5/19 賃 居 房 東 溝 通 座 談 10 99/5/20 宿 舍 自 治 委 員 會 議 此 活 動 減 少 些 許 因 為 文 化 差 異 上 所 造 成 的 疏 離 感 邀 請 現 任 語 文 機 構 專 業 講 師, 透 過 本 身 的 留 學 住 宿 經 驗, 以 團 體 活 動 方 式 來 帶 領 同 學 以 英 語 互 動 交 流 本 活 動 採 小 班 制, 每 週 1.5 小 時 共 計 6 周 邀 請 崔 媽 媽 基 金 會 講 師 針 對 學 生 租 屋 常 見 問 題 進 行 解 答 和 建 立 租 屋 正 確 觀 念 請 本 校 同 學 推 薦 優 良 房 東 與 反 應 常 見 租 屋 問 題, 提 供 住 服 組 做 為 賃 居 教 育 參 考 頒 發 優 良 房 東 獎 狀 鼓 勵 熱 心 盡 責 之 房 東 宣 導 租 屋 訪 視 要 點 與 環 境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租 屋 博 覽 會 報 名 登 記 與 房 東 資 料 異 動 填 寫 1. 建 構 完 善 之 宿 舍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2. 藉 召 開 會 議 修 定 各 項 生 10 各 宿 舍 中 正 堂 女 生 宿 舍 愛 苑 交 誼 廳 鴻 超 樓 B1 電 化 教 室 鴻 超 樓 B1 電 化 教 室 活 公 約, 使 宿 舍 管 理 更 為 宗 山 樓 四 樓 人 性 化 3. 蒐 集 宿 舍 委 員 之 建 議 與 意 見, 作 為 改 進 之 參 考 住 宿 生 /450 人 1,200 人 住 宿 生 / 預 計 共 200 人 次 住 宿 生 120 人 賃 居 合 作 房 東 80 人 宿 舍 自 治 委 員 會 議 /59 人

11 99/6/2 因 應 學 校 國 際 化 之 發 展 趨 勢 及 國 際 生 日 益 增 多, 學 生 宿 舍 自 治 幹 部 舉 辦 此 活 動, 配 合 著 端 午 節 加 上 住 宿 生 宿 舍 關 懷 活 動 - 個 人 的 創 意 讓 外 國 學 生 認 全 住 宿 宗 山 樓 一 樓 粽 粽 有 賞 識 到 本 國 不 同 之 民 俗 風 土 /120 人 人 情 文 化, 協 助 學 生 在 不 同 文 化 背 景, 學 習 包 容 文 化 的 多 元 性, 以 促 進 宿 舍 和 諧 11

五 國 際 學 生 服 務 組 ( 一 ) 本 學 期 關 懷 國 際 學 生 系 列 活 動 已 辦 理 6 場, 最 後 一 場 Dragon Boat Festival 異 國 粽 香 飄 明 新 活 動, 將 於 6 月 份 辦 理, 歡 迎 導 師 與 國 際 學 生 共 襄 盛 舉 項 次 辦 理 時 間 活 動 名 稱 活 動 內 容 參 加 對 象 / 人 數 1 99/2/13-14 2 99/3/4 3 99/3/13 4-5 99/4/26 & 99/4/29 6 99/5/28 Chinese New Year's Day 春 節 關 懷 國 際 學 生 活 動 International Student Orientation 國 際 新 生 定 向 輔 導 Field Trip 認 識 台 灣 原 住 民 文 化 戶 外 體 驗 活 動 Let s Go Together 一 起 攜 手 向 前 行 Farewell 畢 業 歡 送 會 春 節 期 間 大 多 數 學 生 皆 返 國 過 節, 僅 餘 15 位 在 校 過 年, 留 宿 同 學 集 中 安 排 住 宿 於 忠 孝 舍 為 表 達 學 校 關 懷 之 意, 國 服 組 特 於 除 夕 及 年 初 一 (2 月 13 日 至 14 日 ), 採 購 應 景 糖 果 餅 乾 食 材 供 國 際 學 生 使 用 針 對 98-2 入 學 之 國 際 新 生, 舉 辦 定 向 輔 導 課 程, 內 容 規 劃 教 務 介 紹 學 務 介 紹 交 流 時 間 圖 書 館 及 電 算 中 心 導 覽 等 活 動, 協 助 國 際 新 生 熟 悉 校 園 環 境 及 在 校 生 活 事 宜 針 對 本 校 國 際 學 生 舉 辦 認 識 台 灣 原 住 民 文 化 戶 外 體 驗 活 動, 除 了 能 促 進 各 國 學 生 彼 此 之 間 及 與 師 長 們 的 互 動 交 流, 更 讓 就 讀 本 校 的 國 際 學 生 認 識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文 化, 並 親 身 體 驗 其 風 土 民 情 及 多 元 文 化 之 樣 貌 針 對 本 校 國 際 學 生 的 學 習 生 活 日 常 生 活 交 友 與 文 化 適 應 等, 各 方 面 國 際 生 有 興 趣 的 議 題 做 分 享 與 討 論, 期 盼 國 際 學 生 能 夠 在 基 於 理 解 彼 此 文 化 背 景 的 前 提 下, 更 能 互 助 互 諒, 並 融 入 台 灣 的 文 化 歡 送 98 學 年 度 畢 業 之 國 際 學 生, 邀 請 長 官 及 畢 業 班 師 長 共 襄 盛 舉, 並 祝 福 其 學 成 歸 國, 一 展 長 才 國 際 學 生 /15 國 際 新 生 及 輔 導 人 員 /17 國 際 學 生 及 師 長 /80 國 際 學 生 及 輔 導 人 員 /80 國 際 學 生 及 師 長 /80 7 99/6/16 Dragon Boat Festival 異 國 粽 香 飄 明 新 ( 尚 未 辦 理 ) 端 午 節 當 天 邀 請 國 際 學 生 及 師 長, 共 同 參 與 午 時 立 蛋 異 國 粽 子 DIY 等 活 動, 親 身 體 驗 異 國 粽 香 飄 明 新 的 樂 趣 國 際 學 生 及 師 長 /100 12

( 二 ) 協 請 導 師 宣 導 事 項 1. 校 外 工 讀 : 國 際 學 生 申 請 工 作 證 至 校 外 工 讀 的 人 數 逐 年 增 加, 對 於 校 外 工 讀 安 全 須 知 及 相 關 法 律 常 識 相 當 匱 乏, 為 顧 及 學 生 校 外 工 讀 之 安 全 和 避 免 觸 犯 法 律, 懇 請 導 師 從 旁 了 解 學 生 工 讀 性 質 及 地 點, 並 協 助 宣 導 其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國 際 學 生 支 援 2. 賃 居 訪 視 : 本 學 期 賃 居 校 外 的 國 際 學 生 人 數 已 達 32 位, 由 於 身 處 異 鄉, 陌 生 的 人 事 物 容 易 造 成 學 生 驚 慌 失 措 無 所 適 從, 懇 請 導 師 實 施 訪 視 時 能 協 助 了 解 房 東 居 住 環 境 及 租 約 之 簽 訂, 並 提 醒 學 生 留 意 自 身 之 安 危 及 生 活 作 息 之 約 束 3. 國 際 學 生 社 團 : 國 際 學 生 聯 誼 會 已 於 本 學 期 正 式 成 立, 懇 請 導 師 鼓 勵 班 上 的 國 際 學 生 或 有 興 趣 與 各 國 籍 學 生 交 流 之 本 國 籍 學 生 加 入, 期 盼 能 透 過 國 際 學 生 聯 誼 會 之 蓬 勃 運 作, 建 立 其 支 持 系 統 訊 息 的 暢 通 友 誼 的 凝 聚 服 務 的 提 供 文 化 的 欣 賞 及 多 元 活 動 的 舉 辦, 並 透 過 與 本 國 籍 學 生 互 動 交 流, 融 入 校 園 生 活 4. 國 際 學 生 輔 導 : 懇 請 導 師 協 助 關 懷 因 文 化 適 應 不 良 學 習 意 願 低 落 精 神 狀 態 萎 靡 及 在 班 上 孤 立 之 國 際 學 生, 若 需 專 業 協 助, 可 轉 介 至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及 國 際 學 生 服 務 組 諮 商 中 心 個 案 轉 介 單 下 載 處 : 校 網 頁 / 行 政 單 位 / 其 他 單 位 / 導 師 專 區 / 下 載 專 區 / 輔 導 相 關 表 單 / 個 案 轉 介 單 http://admin.must.edu.tw/04_download.aspx?unitid=z0009&mainid=2639 國 服 組 國 際 學 生 輔 導 紀 錄 單 下 載 處 : 校 網 頁 / 行 政 單 位 / 國 服 組 / 下 載 專 區 / 國 際 學 生 輔 導 紀 錄 單 http://admin.must.edu.tw/04_download.aspx?unitid=21111 5. 資 源 連 結 : 若 對 輔 導 國 際 學 生 有 任 何 需 要 協 助 之 處, 懇 請 與 國 際 學 生 服 務 組 連 繫 同 時, 敬 請 導 師 廣 為 宣 導 並 鼓 勵 國 際 學 生 參 與 及 運 用 本 組 的 各 項 活 動 與 資 源, 以 使 學 生 們 能 獲 得 全 面 性 支 持 國 際 學 生 服 務 組 位 於 宗 山 樓 一 樓 ( 愛 苑 對 面 ) 服 務 電 話 :5593142 校 內 分 機 2317~2318 本 組 網 址 :http://admin.must.edu.tw/index.aspx?unitid=21111 E-mail:isss@must.edu.tw 13

六 體 育 室 一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體 育 室 近 期 活 動 第 二 屆 汗 動 明 新, 從 我 開 始 系 列 活 動 已 展 開, 活 動 時 間 如 下, 請 撥 空 到 場 為 同 學 加 油 98 學 年 度 汗 動 明 新, 從 我 開 始 系 列 活 動 序 號 活 動 名 稱 活 動 時 間 活 動 地 點 1 系 際 慢 速 壘 球 賽 98/4/28 5/19 棒 壘 球 場 2 團 體 棒 球 九 宮 格 擲 準 賽 99/5/19 體 育 館 3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研 習 99/5/25 宗 山 樓 4 樓 會 議 室 4 全 校 路 跑 99/5/26 明 新 - 小 叮 噹 5.8km 5 系 際 盃 網 球 賽 99/6/2 室 外 網 球 場 6 運 動 商 品 特 賣 5/19 5/26 6/2 校 園 二 運 動 代 表 隊 對 外 競 賽 成 績 ( 一 ) 四 運 管 一 甲 謝 仲 豪 同 學, 當 選 2010 世 界 大 學 射 箭 錦 標 賽 國 家 代 表 隊 ( 二 ) 四 運 管 一 甲 戴 宛 亭 同 學, 當 選 ICU 世 界 啦 啦 隊 錦 標 賽 國 家 代 表 隊 ( 三 ) 撞 球 隊 參 加 98 全 國 大 專 盃 撞 球 錦 標 賽 四 運 三 乙 黃 怡 婷 勇 奪 公 開 組 8 號 球 第 二 名 公 開 組 男 生 雙 打 第 二 名 一 般 女 生 組 團 體 第 二 名 ( 四 )99 全 國 大 專 運 動 會 成 績 田 徑 隊 四 運 三 乙 黃 淑 美 :200 公 尺 第 五 名 100 公 尺 第 五 名 跆 拳 道 四 運 三 甲 周 孟 儒 : 公 開 男 子 組 跆 拳 道 74 公 斤 級 第 四 名 四 土 一 乙 張 育 誠 : 公 開 男 子 組 跆 拳 道 87 公 斤 以 上 第 四 名 四 運 二 乙 高 宇 辰 : 公 開 男 子 組 跆 拳 道 80 公 斤 級 第 五 名 四 子 三 乙 陳 奎 延 : 一 般 男 子 組 跆 拳 道 80 公 斤 級 第 一 名 四 運 三 乙 陳 昕 妤 : 一 般 女 子 組 跆 拳 道 57 公 斤 級 第 五 名 四 運 一 甲 劉 巧 凡 : 公 開 女 子 組 跆 拳 道 46 公 斤 級 第 五 名 四 運 一 甲 洪 衣 純 : 公 開 女 子 組 跆 拳 道 53 公 斤 級 第 七 名 四 運 一 甲 涂 姵 婕 : 公 開 女 子 組 跆 拳 道 62 公 斤 級 第 六 名 四 子 三 丙 吳 俊 儀 : 一 般 男 子 組 跆 拳 道 87 公 斤 級 第 七 名 四 運 二 甲 彭 釗 威 : 公 開 男 子 組 跆 拳 道 58 公 斤 級 第 七 名 14

網 球 隊 林 駿 維 蔡 正 信 : 一 般 男 生 組 雙 打 第 三 名 羽 球 隊 四 化 二 甲 廖 思 堯 : 公 開 女 生 組 單 打 第 六 名 射 箭 隊 四 運 一 甲 謝 仲 豪 : 公 開 男 子 組 射 箭 個 人 決 賽 第 八 名 ( 五 )98 學 年 度 籃 球 聯 賽 : 乙 組 北 二 區 分 區 冠 軍 ( 六 )98 學 年 度 足 球 聯 賽 : 全 國 第 五 名 ( 七 )98 學 年 度 排 球 聯 賽 : 全 國 第 12 名 15

七 課外活動指導組 (一)98 學年度畢業生畢業紀念冊已於 99 年 5 月 18 19 日發放完畢 特別感謝各位師長的支 持與協助 (二)第 45 屆畢業生委員會已於 99 年 5 月 18 日正式交接並開始運作 請 99 學年度各畢業班 導師協助填報畢業班畢業生代表 畢業紀念冊班級編輯 畢業班導師等相關資料 並請 同學盡速將資料繳交至畢業生事務委員會 表格可至畢委會辦公室領取 目前未繳交資料或資料未齊全之班級如下 二子三甲 四幼三乙 四財金三丙 四休三甲 四休三乙 四運三乙 四旅三甲 四旅三乙 企管所一甲 土環所一甲 化材所一甲 電子所一甲 服管所一甲 化材產所春一甲 (三)學生會於 99 年 5 月 29 日假本校中正堂辦理 明新有怪咖 全校歌唱大賽 歡迎各位師 長與同學共組啦啦隊替系上同學加油 (四)學生會將於 99 年 6 月 2 日假本校排球場辦理地龍競賽-陸舟比賽 請各班導師鼓勵同學 踴躍報名參加 並誠摯邀請各位師長組隊參賽 共襄盛舉 (五)響應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學生參與國際志工服務 培養學生對國際社會人文關懷之 使命感 責任感 拓展國際視野履行世界公民之義務 本校於 2010 年再度向青輔會申 請前往菲律賓 繼 2009 年菲律賓僑校舞蹈與資訊教學的成功 今年更加入手工藝教學 除了增加菲律賓僑校課程豐富與多元性 亦可將本國文化與特色發揚光大 另外今年更 增加申請前進越南的計畫 預定前往越南進行衛教等服務 相信透過國際志願服務難得 的學習機會 帶給志工們不同的文化刺激與體驗 必能帶給明新學子更寬廣的國際視 野 並更加善盡國際社會公民的責任 (六)本校學生社團參加教育部 99 年全國大專校院績優學生社團評鑑暨觀摩活動 網球社 榮獲體能性 康樂性社團技 職組優等獎 慈青社榮獲服務性社團技職組優 等獎 (七)98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社團負責人會議訂於 99 年 6 月 2 日中午 12 點舉行 開會地點宗 山樓 4 樓會議室 參加對象為各社團負責人 含系學會會長 (八 )為 落 實 本 校 社 團 服 務 學 習 之 深 耕 課 指 組 積 極 鼓 勵 社 團 申 請 各 項 專 案 計 畫 本 年 度 申 請 教 育 部 帶 動 中 小 學 計 畫 共 計 13 案 獲 准 獲 補 助 金 額 120,000 元 整 教 育 優 先 區 暑 假 營隊活動計劃 共計 6 個營隊(計劃送審中) 相關計畫如下表 表一 教育部 99 年度大專校院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計畫 共計 13 案獲准 編 號 計畫名稱 承辦社團 合作學校 1 影製魔術學習營 咖啡魔術社 電影製作社 鳳岡國中 2 3 4 光影的故事 美工達人就是你 魔法兒童營 攝影社 水筆仔廣告研習社 吵翻天手語社 長安國小 北平國小 山崎國小 16

5 6 7 8 9 10 11 12 與地球共生 環保育樂營 風崗育樂營 舞力全開 瘋 狂 牛 Action Go-康 輔 活 動 營 自 我 挑 戰 -中 國 音 樂 樂 器 體 驗 時 光 風崗羽球集中營 2010-網 羅 新 湖 火 影 忍 者 -田 徑 訓 練 營 崇尚道德青年服務社 山嵐社會服務隊 熱舞社 風崗康輔會 風崗國樂社 羽球社 網球社 田徑社 埔和國小 東海國小 枋寮國小 竹北國小 中興國小 新豐國小 新湖國中 博愛國中 機械系系學會 博愛國小 14 13 13 機 械 系 國 小 科 學 體 驗 營 合計 表二 99 年辦理 教育優先區中小學生暑假營隊活動 申請計畫總表(申請中) 編 號 志 工 類 別 1 2 3 5 承辦社團 四健暑期樂活營 四健會 攜手同心環愛地球 山嵐社會服務隊 教 育 志 4 營隊活動名稱 工 健康生活力 環保 再創意-五結國小 第五屆學生會 夏令營 愛麗絲奇幻世界 夏令營 羽你有約 第二屆學生議會 羽球社 深入海世界 歡迎 6 愛無限- 北平歡 樂成長營 山嵐社會服務隊 預定服務 中小學 名稱 營隊活動 進行時間 宜蘭縣冬山鄉 99/7/20-- 武淵國小 99/7/22 新竹縣尖石鄉 99/7/5-- 錦屏國小 99/7/11 宜蘭縣五結鄉 99/7/12-- 五結國小 99/7/16 嘉義縣梅山鄉 99/7/13-- 仁和國小 99/7/15 新竹縣湖口鄉 99/7/5-- 和興國小 99/7/9 新竹縣北埔鎮 99/8/27-- 北平國小 99/8/29 17 青年志 工 人數 服務中 小學生 人數 20 60 25 45 25 80 15 50 7 30 25 45

七 衛生保健組 一 衛生教育宣導事項 登革熱的流行期為每年的三月 十月 目前無特效藥或疫苗 其傳染媒介是埃及斑蚊 及白線斑蚊 衛生保健組定期於假日執行全校環境消毒 也懇請全校師生共同防治病 媒蚊 從日常生活中配合清除積水容器例如花盆底盤 飲水機水盤 等做起 維護校 園環境清潔 讓登革熱遠離 二 五月份辦理活動 1.青春 解性 不留白性別教育活動 5/11 C 型人生 幸福起飛-探討身體的自主權與界線 5/20 青春話 性 不說你不懂-學習與分享愛與成長 2.享受 健康 樂活趣身心靈系列活動 5/ 3 戀上律動 心體驗-學習深呼吸 肢體律動 達到身心平衡 5/ 7 推拿與健康的對話-學習推拿舒壓成為減壓達人 5/21 醫護志工教育訓練-學習急救知識與技能 活動帶領技巧與應變 5/25 運動 無傷害-學習運動傷害預防與復健 實地貼紮示範 3.健康促進系列活動-健走保健康 4/ 7 健走路線規劃併體適能 抽血檢測 4/14 向肥胖說 Bye Bye 熱量自由配講座 4/21 外食族的飲食對策講座 4/28 電腦族運動保健及伸展操動一動講座 5/ 5 代謝症候群飲食新對策及運動講座 參與學員有體適能與抽血前後側 計步器使用 三 活動相關訊息 衛保組將於 6 月 9 日 週三 下午 13 00 17 00 在宗山樓一樓廣場申辦 環保健 康蔬食體驗營 內容有 中醫講座 蔬食敎作 環保蔬食書展 熱量估估算以及多 款蔬食體驗攤位 等多元活動 邀您一同來體驗 提醒您 中醫講座 及 蔬食敎作 單元活動有名額的限制 請逕上 教職員 學生服務 --活動系統預先報名 18

九 進 修 部 學 務 組 ( 一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年 度 活 動 一 覽 表 編 號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名 稱 地 點 參 加 對 象 / 人 數 1 99/4/19-4/28 18:30-21:40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研 習 國 際 會 議 廳 停 車 場 全 體 學 生 2 99/5/6 18:30-21:40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歌 唱 比 賽 中 正 堂 全 體 學 生 3 99/3/24-26 18:30-21:30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國 際 會 議 廳 4 99/5/8 7:00-18:00 自 治 幹 部 研 習 校 外 全 校 師 生 /350 人 畢 委 會 活 動 委 員 會 各 班 幹 部 /260 人 ( 二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或 辦 理 事 項 1.98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學 生 就 學 補 助 統 計 表 ( 截 至 99.5.18 日 ) 項 年 收 入 30 萬 以 下 年 收 入 30~40 萬 以 下 年 收 入 40~50 萬 以 下 年 收 入 50~60 萬 以 下 年 收 入 60 ~70 萬 以 下 目 人 數 金 額 人 數 金 額 人 數 金 額 人 數 金 額 人 數 金 額 總 計 122 4,101,644 37 959,608 39 848,920 28 473,212 18 216,000 已 申 請 人 數 計 244 人, 已 完 成 工 讀 人 數 :106 人, 目 前 工 讀 人 數 :135 人 (2 人 休 學 1 人 退 學 ) 2.98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學 生 辦 理 急 難 救 助 統 計 表 ( 截 至 99.5.18 日 ) 項 目 學 期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急 難 人 數 14 5 急 難 金 額 190,000 65,000 3. 本 學 期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 學 雜 費 (1) 進 修 部 辦 理 減 免 人 數 484 人 (2) 進 修 專 校 辦 理 減 免 人 數 43 人 (3) 進 修 學 院 辦 理 減 免 人 數 31 人 本 學 期 辦 理 學 雜 費 人 數 合 計 558 人 ; 減 免 金 額 合 計 9,511,243 元 4.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進 修 部 進 專 進 院 學 生 申 請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共 1,191 人 (97 年 度 繳 稅 清 單 ) 19

5. 本 學 期 在 住 服 組 全 力 支 援 下, 目 前 均 能 滿 足 進 修 部 學 生 住 宿 之 需 求 ( 女 生 29 位 男 生 15 位 ) 6. 請 導 師 在 6 月 11 日 之 前 ( 畢 業 班 導 師 除 外 ) 繳 交 獎 懲 建 議 單 及 操 行 評 分 表, 評 分 表 已 轉 交 給 系 上, 請 導 師 向 系 助 理 領 取 7.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班 級 幹 部 遴 選 自 6 月 1 日 起, 應 屆 畢 業 班 加 選 一 位 畢 業 生 委 員, 以 便 統 籌 該 班 畢 業 生 相 關 事 宜 8. 本 學 期 學 生 汽 車 停 在 各 停 車 場 遭 到 破 壞 貨 車 內 東 西 被 偷 共 五 件, 請 導 師 宣 導 離 開 時, 車 內 貴 重 物 品 請 一 並 帶 走, 以 免 讓 歹 徒 有 可 趁 之 機 9. 請 導 師 代 為 宣 導 以 下 事 項 : (1) 畢 業 班 : 役 男 未 能 在 99 年 6 月 底 順 利 畢 業 者,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證 至 學 務 組 辦 理 暫 緩 徵 集 證 明 書, 以 免 影 響 暑 期 重 補 修 課 程 進 修 部 應 屆 畢 業 生 離 校 手 續 採 網 路 離 校 作 業, 申 辦 期 間 為 99 年 5 月 24 日 ( 週 一 ) 至 99 年 6 月 8 日 ( 週 二 ), 進 修 專 校 及 進 修 學 院 相 關 離 校 作 業 規 定 以 進 修 學 校 教 務 組 通 知 為 準, 若 有 不 清 楚 之 處, 請 同 學 洽 詢 進 修 部 註 冊 組 ( 分 機 2723~2726) 教 務 組 ( 分 機 2741-2743), 以 免 影 響 同 學 權 益 (2) 非 畢 業 班 :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雜 費 減 免 自 5 月 17 日 起 受 理 申 請,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及 流 程, 請 參 閱 週 報 及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6 月 5 日 截 止 ) 各 班 班 級 信 箱 鎖 匙 請 於 期 末 考 當 週 繳 回 ( 畢 業 班 為 畢 業 考 ), 以 便 下 學 年 度 班 級 信 箱 移 交 業 務 20

十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 一 ) 本 學 期 教 師 輔 導 專 題 講 座 已 辦 理 5 場, 尚 有 下 列 2 場 講 座 將 於 6 月 份 辦 理, 歡 迎 導 師 報 名 參 與 場 次 講 題 / 時 間 地 點 主 講 人 對 象 活 動 內 容 1 2 療 癒 心 理 學 給 悲 傷 一 個 位 置 ~ 陪 伴 周 遭 喪 親 者 的 藝 術 99/6/2( 三 )13:10-15:00 鴻 超 樓 B1 會 議 室 張 玉 薇 / 吾 心 文 教 基 金 會 諮 商 心 理 師 曾 文 志 / 正 向 心 理 學 正 向 心 理 學 鏡 頭 下 的 大 學 生 輔 導 99/6/23( 三 )13:10-15:00 鴻 超 樓 B1 會 議 室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諮 商 中 心 主 任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副 教 授 教 職 員 自 由 報 名 參 加 教 職 員 自 由 報 名 參 加 喪 親 者 的 悲 傷 療 癒 過 程 就 像 是 一 步 一 腳 印 地 走 過 一 片 荒 野 沙 漠, 不 走 過 沙 漠 就 無 法 度 過 人 生 中 悲 傷 的 歷 程, 擬 透 過 講 者 分 享 悲 傷 的 健 康 概 念 喪 親 者 的 需 求 等, 探 討 如 何 給 悲 傷 一 個 位 置, 促 使 同 仁 習 得 陪 伴 周 遭 喪 親 者 的 藝 術 正 向 心 理 學 是 近 年 來 心 理 學 發 展 的 新 趨 勢, 又 稱 為 正 面 思 考 或 積 極 思 考, 指 遇 到 挑 戰 或 挫 折 時, 人 們 會 產 生 解 決 問 題 的 企 圖 心, 並 不 斷 的 練 習 改 變 思 路, 強 化 正 向 力 量 迎 接 挑 戰, 擬 透 過 本 講 座 促 使 同 仁 運 用 正 向 心 理 學 的 輔 導 技 巧 於 學 生 輔 導 中, 激 發 學 生 正 向 思 考 的 潛 能 ( 二 ) 各 班 班 會 進 行 概 況 已 置 於 導 師 專 區 網 頁 中, 請 導 師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並 儘 可 能 於 開 完 班 會 當 週 繳 交 記 錄, 本 學 期 最 後 ㄧ 次 班 會 請 儘 量 於 第 17 週 召 開, 以 利 建 議 事 項 之 處 理 及 統 計 各 班 班 會 召 開 次 數 ( 三 ) 依 據 教 育 部 99.4.20 來 函 指 示 : 近 日 媒 體 披 露 多 起 學 生 遭 校 外 人 士 性 侵 害 案 件, 請 學 校 能 予 以 宣 導, 並 提 供 通 暢 之 求 助 管 道 ( 學 生 可 即 時 撥 打 113 110 等 專 線 電 話 及 本 校 校 安 中 心 或 值 勤 教 官 電 話 分 機 2321), 即 時 介 入 協 處 以 上 請 各 班 導 師 協 助 宣 導, 以 防 止 學 生 遭 受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之 傷 害, 落 實 維 護 學 生 人 身 安 全 有 關 相 關 媒 體 報 導 摘 述 如 下 : 1. 依 本 (99)4 月 13 日 報 載, 歹 徒 佯 裝 教 官, 隨 機 打 電 話 至 宿 舍, 以 握 有 女 學 生 性 愛 光 碟 為 餌, 誘 騙 大 學 女 學 生 外 出 性 侵 得 逞, 且 該 案 件 自 94 年 3 月 起, 在 學 校 BBS 站 已 討 論 常 有 歹 徒 佯 裝 教 官 誆 騙 女 學 生 予 以 性 侵 害 情 事 2. 本 年 4 月 15 日 報 載 14 歲 少 女 經 由 線 上 遊 戲 認 識 加 害 人, 遭 誘 出 性 侵 得 逞 案 ( 四 ) 為 積 極 預 防 學 生 自 我 傷 害, 教 育 部 提 供 校 園 自 我 傷 害 防 治 手 冊 及 憂 鬱 與 自 我 傷 害 防 治 Q&A, 請 逕 自 教 育 部 http://www.edu.tw 本 部 單 位 介 紹 訓 育 委 員 會 刊 物 彙 整 下 載 查 詢, 公 告 標 題 查 詢 時, 請 輸 入 自 我 傷 害 ( http://www.edu.tw/displ/publication_list.aspx?pages=2&site_content_sn=7975) ( 五 ) 諮 商 中 心 已 將 各 班 大 一 新 生 班 之 班 級 主 題 輔 導 ( 幸 福 人 生 方 向 盤 ) 實 施 概 況 ( 學 生 出 席 狀 況 及 活 動 回 饋 ) 分 別 轉 知 各 班 導 師, 本 項 活 動 主 要 為 配 合 學 生 軟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之 實 施, 期 能 協 助 學 生 撰 寫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書, 尚 未 進 行 之 班 級 可 於 下 一 學 期 申 請 辦 理 ( 六 ) 本 學 期 各 系 召 開 系 導 師 會 議 之 建 議 事 項, 各 業 務 單 位 回 覆 之 意 見, 請 參 見 本 手 冊 附 錄 五, 日 後 將 上 網 公 告 於 導 師 專 區 中, 以 供 查 閱 21

參 專 題 講 座 現 任 專 業 工 作 與 實 務 接 軌 ~ 一 個 法 律 人 的 導 師 經 驗 談 林 志 潔 助 理 教 授 /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學 歷 美 國 杜 克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美 國 杜 克 大 學 法 學 碩 士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 學 碩 士 經 歷 律 師 雜 誌 副 總 編 輯 研 究 領 域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女 性 主 義 法 學 白 領 犯 罪 與 財 經 刑 法 學 術 著 作 期 刊 論 文 1. 林 志 潔 ( 出 刊 中 ),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與 內 線 交 易 內 部 人 定 義 之 發 展 以 O'Hagan 案 為 核 心, 歐 美 季 刊 (TSSCI 期 刊 ) 2. 林 志 潔 林 孝 倫 ( 出 刊 中 ), 從 力 霸 案 論 台 灣 會 計 師 簽 證 財 報 不 實 之 法 律 責 任, 台 大 法 學 論 叢 (TSSCI 期 刊 ), 第 39 卷 第 3 期,2010 年 9 月 號 3. 廖 大 穎 林 志 潔 ( 出 刊 中 ), 商 業 判 斷 原 則 與 董 事 刑 事 責 任 之 阻 卻,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2010 年 7 月 號 4. 林 志 潔 ( 出 刊 中 ), 美 國 女 性 主 義 法 學 發 展 與 性 侵 害 防 制 法 之 改 革,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2010 年 6 月 號 5. 林 志 潔, 論 美 國 法 上 犯 罪 主 觀 要 件 與 精 神 障 礙 心 智 缺 陷 抗 辯, 歐 美 研 究 (TSSCI 期 刊 ),2009 年 12 月 號 6. 林 志 潔,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之 立 法 與 評 析, 檢 察 新 論,2009 年 6 月 號, 頁 79-95 7. 林 志 潔 (2009.6), 復 仇 的 女 王 蜂? 精 神 異 常 的 弱 女 子 - 由 女 性 主 義 法 學 方 法 評 析 最 高 法 院 相 關 裁 判, 台 灣 法 學 雜 誌, 第 126 期, 頁 33-49 8. Regulating Pregnancy in Taiwan-An Analysis from an Asian Legal Feminist Using Feminist Legal Theories, Baltimore Law Forum, 2009 Spring Issue, June, 2009, U.S.A 22

9. 林 志 潔 (2008.1), 洗 錢 防 制 之 新 思 維, 檢 察 新 論, 第 3 期, 頁 265-281 10. 林 志 潔 (2007.6), 公 司 犯 罪 與 刑 事 責 任 - 美 國 刑 法 之 觀 察 與 評 析, 律 師 雜 誌, 第 333 期, 頁 43-54 11. 林 志 潔 (2007.6), 誰 的 標 準? 如 何 認 定?- 刑 法 散 佈 猥 褻 物 品 罪 及 相 關 判 決 之 評 釋,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45 期, 頁 80-95 12. 林 志 潔 (2007.4), 美 國 貪 污 犯 罪 之 立 法 與 預 防 -- 以 聯 邦 法 規 為 中 心,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43 期, 頁 227-242 13. 林 志 潔 (2007.3), 無 菌 空 間 的 想 像 與 堅 持?- 評 釋 字 第 六 二 三 號 解 釋 及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治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第 92 期, 頁 227-239 14. 林 志 潔 (2006.12), 子 宮 裡 的 戰 爭 母 體 權 與 胎 兒 權 之 衝 突, 法 令 月 刊, 第 57 卷 第 12 期, 頁 57-1304-57-1317 15. 林 志 潔 (2006.12), 散 布 猥 褻 物 品 罪 與 性 道 德 的 刑 事 規 制 簡 評 釋 字 第 617 號 解 釋,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第 89 期, 頁 74-78 16. 林 志 潔 (2006.10), 是 公 平 的 保 障 還 是 國 王 的 新 衣? 論 對 抗 制 下 律 師 失 職 行 為 與 被 告 律 師 權 的 保 障,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37 期, 頁 152-172 17. 林 志 潔 (2006.9), 律 師 考 試 與 台 灣 社 會 之 變 遷 以 重 建 律 師 價 值 與 考 試 制 度 為 中 心, 國 家 菁 英 季 刊, 第 2 卷 第 3 期, 頁 79-96 18. 林 志 潔 (2002.2), 性 別 種 族 與 美 國 憲 法 第 四 修 正 案 之 最 新 爭 議 - 芙 更 森 氏 v. 查 爾 斯 敦 市,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81 期, 頁 221-227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1. Chih-Chieh, Lin (2010,3), Does the Refined Adversay System Refine Gender Discrimination?, 4th Global Conference on Evil, Law and the State, Inter-Disciplinary.Net, Salzburg, Austria 2. Chih-Chieh, Lin (2010,2), Reasonable Doubt? Rape Law and the Culture in Taiwan's Courtroom, Inaugural East Asian Law and Society Conference, CRN East Asian Law and Society (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 Hong Kong, China. 3. 林 志 潔 (2009.11), 貪 污 犯 罪 共 犯 理 論 之 再 思 考, 第 四 屆 學 術 與 實 務 之 對 話, 國 際 刑 事 法 學 會 台 灣 分 會, 台 北 市 / 台 南 市 4. 林 志 潔 (2009.10),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與 內 線 交 易 刑 法 理 論 之 發 展, 歐 美 重 要 國 家 終 審 法 院 判 決 與 社 會 變 遷 研 討 會, 中 研 院 歐 美 所, 台 北 市 5. Chih-Chieh(Carol), Lin (2009.06), Power, Judicial Culture, and Battered Women Who Kill the Abusers: A Feminist Perspective, Conference Presentation, The 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 2009 Annual Meeting, 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 Colorado, USA. 6. Chih-Chieh(Carol), Lin (2005.04), Rethink Rape Law and Its Culture in the Taiwanese Court Room Democratization and Judicial Reform in Taiwan, Fairbank Center for East Asian Research, Harvard University, MA, USA. 23

7. Chih-Chieh(Carol), Lin (2005.03), Rape and its Legal Model, Thinking Gender: The Fifteenth Annual Graduate Student Research Conference, UCLA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Women, LA, USA. 8. Chih-Chieh(Carol), Lin(2003.10),Applying Feminist Theories to Rape Law in the US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4th Feminism(s)&Rhetoric(s)Conference, Ohio State University, Columbus, OH, USA. 9. 林 志 潔 (2009.3), 財 報 舞 弊 之 防 制 與 會 計 師 之 民 刑 事 法 律 責 任, 資 本 市 場 與 企 業 法 制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 六 ), 逢 甲 大 學 財 經 法 研 究 所 主 辦, 台 中 市 10. 林 志 潔 (2009.3),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之 立 法 評 析, 刑 法 之 需 罰 與 應 罰 研 討 會, 第 十 六 屆 政 大 刑 法 週, 國 際 刑 事 法 學 會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院 主 辦, 台 北 市 11. 林 志 潔 (2008.11), 復 仇 的 女 王 蜂? 精 神 異 常 的 弱 女 子? 由 女 性 主 義 法 學 觀 點 評 釋 最 高 法 院 家 暴 殺 人 案 件 判 決 數 則, 第 三 屆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評 釋 研 討 會, 國 際 刑 事 法 學 會 主 辦, 台 北 市 12. 林 志 潔 (2007.12), 理 性 與 瘋 狂 :Clark v. Arizona 案 與 美 國 刑 法 上 的 精 神 喪 失 抗 辯,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重 要 判 決 之 研 究 研 討 會 2004-2006, 中 央 研 究 院 歐 美 所 主 辦, 台 北 市 13. 林 志 潔 (2007.3), 誰 的 標 準, 如 何 認 定? 刑 法 分 則 研 修 研 討 會, 第 十 四 屆 政 大 刑 法 週, 國 際 刑 事 法 學 會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院 主 辦, 台 北 市 14. 林 志 潔 ( 2006.11 ), 美 國 法 上 貪 瀆 犯 罪 之 研 究, 金 融 犯 罪 與 貪 瀆 犯 罪 研 討 會, 法 務 部 及 元 照 出 版 公 司 等 合 辦, 台 北 市 15. 林 志 潔 ( 2006.06 ), 後 現 代 女 性 主 義 法 學 在 刑 事 法 裡 的 運 用, 第 二 屆 女 性 主 義 法 學 學 術 研 討 會,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院 法 律 科 際 整 合 研 究 所 及 台 灣 法 學 會 主 辦, 台 北 市 16. 林 志 潔 ( 2006.03 ), 子 宮 裡 的 戰 爭 論 母 體 權 與 胎 兒 權 之 衝 突, 第 六 屆 東 亞 法 哲 學 研 討 會,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法 學 院 主 辦, 台 北 市 17. 林 志 潔 ( 2004.06 ), 重 構 台 灣 性 侵 害 法 制 - 由 肢 體 暴 力 到 權 利 暴 力, 世 新 大 學 性 別 媒 體 與 文 化 研 究 學 術 研 討 會, 世 新 大 學 性 別 研 究 所 主 辦, 台 北 市 專 書 論 文 林 志 潔 (2008), 公 司 犯 罪 防 制 之 省 思 與 展 望,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1), 法 務 部 編 印,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頁 139-157 獲 獎 紀 錄 扶 輪 社 獎 學 金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獎 學 金 蔣 經 國 學 術 基 金 會 美 洲 區 博 士 論 文 獎 學 金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績 優 導 師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績 優 人 士 榮 譽 獎 勵 美 國 傅 爾 布 萊 特 學 術 研 究 獎 助 24

從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談 校 園 法 律 問 題 與 學 生 權 利 柯 志 堂 教 授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長 現 任 專 業 工 作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長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資 訊 系 法 學 副 教 授 學 歷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公 民 教 育 與 活 動 領 導 研 究 所 學 生 事 務 組 教 育 學 博 士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組 法 學 士 法 學 碩 士 經 歷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暨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校 務 主 任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兼 任 法 學 副 教 授 中 華 學 生 事 務 學 會 理 事 中 華 學 生 社 團 教 育 學 會 常 務 理 事 雲 林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人 權 教 育 諮 詢 小 組 委 員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學 會 會 員 德 明 技 術 學 院 課 指 組 組 長 空 大 景 文 兼 任 講 師 大 東 海 國 家 補 習 班 講 座 五 南 書 局 特 約 主 編 立 法 院 國 會 助 理 中 華 民 國 助 理 職 業 工 會 創 會 理 事 研 究 領 域 學 生 事 務 教 育 法 學 基 礎 法 學 社 團 法 律 學 生 權 利 學 生 自 治 服 務 學 習 25

講 授 大 綱 一 解 析 教 師 輔 導 管 教 辦 法 ( 附 錄 一 ) ( 一 ) 法 源 依 據 : 教 師 法 17 教 育 基 本 法 8 15 ( 二 ) 制 訂 流 程 : 四 方 代 表 (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家 長 學 生 宜 占 1/10 ) 參 與 公 聽 會 或 說 明 會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發 布 實 施 ( 三 ) 名 詞 界 定 :1. 管 教 處 罰 ;2. 解 構 傳 統 思 維 (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與 替 代 父 母 親 權 觀 念 ) ( 四 ) 輔 教 目 的 : 人 權 自 治 安 全 秩 序 責 任 ( 五 ) 輔 教 原 則 : 符 合 平 等 原 則 比 例 原 則 ( 六 ) 合 理 有 效 : 個 別 審 酌 作 為 與 不 作 為 的 認 知 ( 七 ) 基 本 考 量 : 人 格 發 展 個 別 差 異 正 向 思 考 維 護 受 教 權 不 剝 奪 財 產 權 ( 八 ) 正 當 程 序 : 陳 述 動 機 目 的 說 明 理 由 手 段 異 議 教 示 通 知 公 開 資 訊 溝 通 個 資 保 護 權 利 救 濟 ( 九 ) 輔 導 方 式 :1. 通 訊 面 談 家 訪 記 錄 ;2. 低 學 業 成 就 輔 導 與 支 援 ;3. 表 現 自 由 ( 服 儀 學 生 與 家 長 的 意 見 ) ( 十 ) 管 教 措 施 : 一 般 ( 正 向 ) 管 教 16 項 ( 十 一 ) 強 制 措 施 : 有 侵 犯 之 虞 ( 急 迫 明 顯 ) 隔 離 中 輟 生 與 需 高 關 懷 者 之 協 助 ( 十 二 ) 管 教 轉 介 : 獎 懲 會 監 護 人 家 長 會 少 輔 單 位 警 察 或 司 法 機 關 ( 十 三 ) 搜 查 限 制 :1. 原 則 禁 止 對 學 生 身 體 及 私 人 物 品 私 領 域 空 間 檢 查 ;2. 例 外 除 非 相 當 理 由 ( 合 理 懷 疑 ) 與 証 據 ( 違 禁 物 緊 急 危 害 ) 方 可 在 第 三 人 陪 同 下 行 使 ( 十 四 ) 宿 舍 檢 查 : 應 有 學 生 自 治 幹 部 陪 同 進 行 檢 查 ( 十 五 ) 違 禁 處 理 :1 無 立 即 危 險 物 品 得 暫 保 管 再 還 學 生 或 監 護 權 人 ;2. 有 立 即 危 險 物 品 則 需 移 送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 十 六 ) 公 物 賠 償 :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之 毀 損 公 物, 由 監 護 權 人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 十 七 ) 身 障 協 助 : 身 障 生 輔 導 循 校 內 至 校 外 ( 配 合 監 護 權 人 社 輔 醫 療 院 所 ) 輔 導 流 程 ( 十 八 ) 法 定 通 報 :24H 內 毒 品 家 暴 (call 113) 性 騷 性 侵 案 件 其 他 傷 害 ( 十 九 ) 禁 止 條 款 : 刑 事 違 法 行 為 行 政 違 法 ( 或 國 賠 ) 行 為 民 事 違 法 行 為 ( 二 十 ) 不 當 管 教 : 教 師 情 節 輕 重 之 懲 處 ( 二 十 一 ) 申 訴 途 徑 :1. 學 生 教 師 申 訴 案 件 之 處 理 ;2. 學 校 之 因 應 之 道 與 法 制 程 序 二 法 理 面 1 ( 一 ) 高 等 教 育 法 制 的 基 本 原 則 1 (1) 法 律 優 位 原 則 a. 法 位 階 b. 法 律 命 令 校 規 ( 前 銜 用 詞 ) (2)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a. 依 法 行 政 行 政 裁 量 b. 法 源 依 據 訂 定 校 規 (3) 法 律 明 確 性 原 則 a. 列 舉 vs. 概 括 規 範 b. 旅 遊 辦 法 家 長 同 意 書 帶 隊 老 師 責 任 c. 法 義 不 清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校 譽 其 他 --- (4) 比 例 原 則 a. 避 免 一 罪 兩 罰 b. 微 罪 不 罰 vs. 輕 案 重 罰 c. 修 改 不 合 時 宜 之 校 規 26

1. 德 國 : 法 治 國 原 則 ( 法 律 優 位 法 律 保 留 法 律 明 確 性 信 賴 保 護 比 例 平 等 以 及 其 他 關 連 原 則 ) 2. 美 國 :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2 ( 二 ) 大 學 生 與 學 校 的 在 學 法 律 關 係 1.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說 的 興 起 與 式 微 2. 重 要 性 理 論 ( 德 國 ) 3. 在 學 契 約 關 係 說 ( 日 本 ) 3 ( 三 ) 大 學 生 的 權 利 保 障 1. 校 園 民 主 : 學 生 參 與 4 學 生 自 治 5 ( 大 學 法 5Ⅰ 33) 2. 學 習 自 由 ( 釋 380 釋 450) 受 教 權 ( 憲 法 22) 3. 表 現 自 由 ( 憲 法 11) 信 仰 宗 教 自 由 ( 憲 法 13) 4. 平 等 權 ( 憲 法 7) 參 政 權 ( 憲 法 17 選 罷 法 35) ( 四 ) 大 學 學 生 司 法 事 務 1. 懲 戒 處 分 ( 大 學 法 32) 2. 退 學 處 分 ( 釋 563 大 學 法 28Ⅰ) 3. 申 訴 制 度 ( 釋 382 憲 法 16 大 學 法 33Ⅳ) 三 實 務 面 ( 一 ) 契 約 1. 簽 約 行 為 購 買 班 級 學 生 會 議 會 或 社 團 等 自 治 組 織 器 材 合 約 ( 比 價 / 買 賣 合 約 內 容 / 權 利 & 物 之 瑕 疵 擔 保 / 保 證 期 日 / 財 產 管 理 ) 教 示 2 3 (5)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a. 獎 懲 會 通 知 聽 證 公 告 b. 性 平 會 性 騷 性 侵 案 調 查 隱 私 c. 申 評 會 評 議 書 解 構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說 代 以 重 要 性 理 論 與 在 學 契 約 關 係 說 (1) 註 冊 學 生 身 分 啟 動, 退 學 畢 業 學 生 身 分 改 變 (2) 平 權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大 學 法 (94.12.28) 新 增 主 要 內 容 : (1) 校 務 會 議 1/10 以 上 學 生 代 表 參 加 (2) 學 生 會 與 自 治 組 織 法 制 化 ( 含 申 訴 制 度 ) (3) 學 生 活 動 費 得 否 列 為 強 制 收 取 項 目?( 法 義 不 可 /but 實 施 上 有 盲 點 ) (4) 學 生 評 鑑 老 師 功 能 有 待 加 強 (5) 與 學 生 有 關 之 生 活 學 業 獎 懲 相 關 委 員 會, 應 有 學 生 代 表 參 加 4 大 學 法 第 15 條 中 明 訂 學 生 代 表 有 參 與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校 務 重 大 事 項 之 權 利 ; 而 第 33 條 第 1 項 亦 修 正 規 定 : 大 學 為 增 進 教 育 效 果, 應 由 經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代 表 出 席 校 務 會 議, 並 出 席 與 其 學 業 生 活 及 訂 定 獎 懲 有 關 規 章 之 會 議 ; 學 生 出 席 校 務 會 議 之 代 表 比 例 不 得 少 於 會 議 成 員 總 額 十 分 之 一 然 到 底 學 生 在 學 校 會 議 上 扮 演 何 種 角 色? 其 發 言 及 表 決 是 否 受 到 公 平 的 待 遇 與 尊 重? 學 生 如 何 參 與 教 師 評 鑑? 大 學 是 否 可 做 為 民 主 的 養 成 教 育 重 要 一 環, 端 賴 主 事 者 對 於 身 為 權 利 主 體 的 學 生 正 確 的 導 引 5 此 乃 攸 關 憲 法 所 保 障 之 結 社 自 由 權, 根 據 民 國 94 年 底 大 學 法 第 33 條 第 2 項 修 正 規 定 : 大 學 應 輔 導 學 生 成 立 由 全 校 學 生 選 舉 產 生 的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自 治 組 織 ( 如 學 生 議 會 學 生 法 庭 代 聯 會 系 學 會 社 團 等 ), 在 層 次 及 位 階 定 義 上 有 何 不 同? 該 條 第 3 項 復 新 規 定 : 學 生 為 學 生 會 當 然 會 員, 學 生 會 得 向 會 員 收 取 會 費 ; 學 校 應 依 學 生 會 請 求 代 收 會 費 學 生 活 動 費 之 收 取 與 經 費 運 用 等, 學 校 在 保 障 學 生 權 利 之 作 法 上 又 有 何 具 體 做 法? 均 有 待 進 一 步 尋 求 解 決 途 徑 27

2. 舉 辦 旅 遊 或 校 外 活 動 ( 二 ) 侵 權 行 為 學 校 核 備 vs. 自 行 活 動 (1) 學 生 消 費 者 保 護 權 益 / 定 型 化 旅 遊 契 約 ( 品 保 協 會 / 觀 光 局 ) (2) 給 付 / 內 容 / 瑕 疵 擔 保 / 時 間 浪 費 / 附 隨 義 務 (3) 車 輛 年 限 / 合 格 駕 駛 人 / 旅 遊 平 安 險 / 空 白 條 款 1. 活 動 中 之 意 外 事 件 ( 死 亡 / 受 傷 /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 2. 法 律 處 理 程 序 ( 報 案 / 調 解 / 和 解 / 訴 訟 ) 3. 公 有 物 之 保 管 ( 責 任 ) 與 毀 損 ( 故 意 / 過 失 ) 4. 權 利 救 濟 : 回 復 原 狀 ( 原 則 ) 損 害 賠 償 ( 例 外 ) ( 三 ) 隱 私 權 保 護 1. 通 訊 錄 / 綜 合 資 料 表 2. 電 腦 個 資 保 護 / 刑 事 責 任 / 民 事 責 任 3. 校 園 搜 索 / 偷 竊 案 / 檢 查 書 包 抽 屜 信 件 隱 私 作 業 4. 病 史 / 體 液 ( 尿 液 血 液 ) 篩 檢 ( 四 ) 性 騷 擾 與 性 侵 害 1. 界 定 6 (1) 模 糊 的 性 騷 擾 vs. 明 確 的 性 侵 害 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第 2 條 規 定 為 例 2.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刑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治 法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 等 相 關 法 制 規 範 3. 釋 字 第 617 號 解 釋 (95.10.26) 猥 褻 定 義 限 縮 刑 法 235 不 違 憲 性 言 論 / 性 資 訊 ( 受 憲 法 言 論 / 出 版 自 由 的 保 障 ) 學 界 與 實 務 不 同 調 ( 五 )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與 危 機 處 理 1. 繪 製 校 園 危 險 地 圖 標 示 警 告 標 語 死 角 的 巡 查 2. 緊 急 按 鈕 的 設 計 裝 置 醒 目 功 能 順 暢 3. 警 方 通 報 的 連 線 巡 邏 對 口 單 位 聯 繫 4. 廁 所 的 隱 私 明 亮 隔 間 防 針 孔 攝 影 機 5. 門 禁 的 進 出 管 制 監 視 系 統 維 護 警 衛 的 選 任 監 督 6. 宿 舍 助 理 (R.A) 的 培 訓 應 變 能 力 反 制 措 施 學 生 的 教 育 訓 練 7. 加 強 教 職 員 工 生 正 確 的 法 律 理 念 如 正 當 防 衛 侵 權 行 為 受 害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 8. 其 他 外 出 搭 車 約 會 工 讀 --- 等 之 安 全 宣 導 ( 六 ) 學 生 申 訴 之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1. 調 查 客 觀 公 正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調 查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2. 過 程 通 知 晤 談 陳 述 答 辯 紀 錄 6 (1) 性 侵 害 : 指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所 稱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行 為 (2) 性 騷 擾 : 指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未 達 性 侵 害 之 程 度 者 :(a) 以 明 示 或 暗 示 之 方 式, 從 事 不 受 歡 迎 且 具 有 性 意 味 或 性 別 歧 視 之 言 詞 或 行 為, 致 影 響 他 人 之 人 格 尊 嚴 學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會 或 表 現 者 (b) 以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行 為, 作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獲 得 喪 失 或 減 損 其 學 習 或 工 作 有 關 權 益 之 條 件 者 28

3. 保 密 身 分 隱 私 法 代 或 監 護 人 保 護 協 助 4. 適 用 ( 行 政 程 序 法 ) 管 轄 移 送 送 達 補 正 5.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不 受 案 件 司 法 程 序 進 行 影 響 6. 學 生 提 出 申 訴 委 員 會 調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評 議 書 ( 教 示 ) 訴 願 ( 教 育 部 訴 願 委 員 會 ) 行 政 訴 訟 (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最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 ( 七 ) 網 路 犯 罪 及 著 作 ( 智 慧 財 產 ) 權 保 護 1. 網 路 犯 罪 7 (1) 網 路 犯 罪 行 為 9 2. 網 路 購 物 問 題 10 3. 著 作 ( 智 慧 財 產 ) 權 保 護 ( 八 )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定 位 8 (2) 電 腦 犯 罪 類 型 1. 學 生 會 / 其 他 自 治 組 織 學 生 議 會 / 學 生 法 庭 / 系 聯 會 / 系 學 會 / 社 團 / 學 生 宿 委 會 / 班 聯 會 ( 大 學 法 33Ⅱ) 2. 權 力 / 責 任 / 功 能 : 學 生 為 學 生 會 當 然 會 員 採 美 制 ( 大 學 法 33Ⅲ) 校 務 會 議 學 生 代 表 1/10 人 數 下 限 ( 大 學 法 5Ⅰ 33Ⅰ) 學 生 會 與 學 生 議 會 之 組 織 定 位 與 職 能 3. 組 織 章 程 制 訂 時 注 意 :(1) 不 違 反 母 法 或 校 規 規 範 (2) 不 侵 害 會 ( 社 ) 員 權 益 (3) 出 席 投 票 悉 依 議 事 規 範 (4) 財 物 ( 財 產 ) 列 冊 保 管 周 詳 (5) 其 他 ( 九 )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功 能 1. 為 學 生 權 利 積 極 發 聲 2. 爭 取 參 加 學 校 各 委 員 會 議 3. 修 訂 學 生 相 關 法 規 辦 法 ( 十 ) 學 生 會 費 收 取 1. 全 校 性 之 學 生 自 治 ( 活 動 ) 會 費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26 ( 學 生 會 vs. 學 校 代 收 ) 非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之 必 要 條 件 ( 與 母 法 有 衝 突 爭 點 ) 2. 系 學 會 會 費 / 社 團 社 費 / 班 費 3. 法 律 明 確 性 原 則 的 適 用 ( 大 學 法 33Ⅲ) 4. 大 學 輔 導 學 生 會 收 取 學 生 會 費 及 其 監 督 之 參 考 事 項 98.1.22 台 訓 ( 一 ) 字 第 0980012922 號 函 / 附 錄 四 四 反 思 與 互 惠 7 (1) 網 路 隱 匿 性 (2) 使 用 者 肆 無 忌 憚 在 線 上 即 時 交 換 傳 播 訊 息 (3) 網 路 散 布 破 壞 性 或 辱 罵 性 言 論 圖 形 聲 音, 以 為 抓 不 到 (4) 快 速 傳 播, 不 易 找 到 犯 罪 源 頭 8 9 10 (1) 網 路 誹 謗 (2) 散 播 電 腦 病 毒 (3) 散 布 色 情 圖 片 (4) 網 路 援 交 (5) 散 布 性 交 易 訊 息 (6) 偷 竊 電 腦 檔 案 (1) 網 路 交 易 的 特 色 (2) 無 條 件 解 約 權 與 七 日 猶 豫 期 (3) 適 用 消 保 法 的 基 本 認 識 (1) 著 作 之 概 念 原 創 性 : 著 作 人 獨 立 完 成 之 著 作, 非 抄 襲 他 人 之 著 作 (2) 著 作 人 格 權 公 開 發 表 權 姓 名 表 示 權 禁 止 不 當 修 改 權 (3) 著 作 財 產 權 重 製 權 公 開 口 述 權 公 開 播 送 權 公 開 上 映 權 公 開 演 出 權 公 開 展 示 權 等 (4) 著 作 權 之 保 護 創 作 保 護 主 義 著 作 權 的 存 續 期 間 (5) 侵 害 著 作 重 製 權 重 製 的 定 義 不 能 未 授 權 就 分 享 (6) 著 作 之 合 理 使 用 利 用 之 目 的 及 性 質 著 作 之 性 質 利 用 之 質 量 利 用 結 果 (7) 著 作 權 之 罰 責 (8) 共 享 P2P 29

附 錄 附 錄 一 學 校 訂 定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注 意 事 項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台 訓 ( 一 ) 字 第 0960093909 號 函 修 正 與 學 生 自 治 與 學 生 權 利 有 關 之 部 分 條 文 四 定 義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列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 ( 三 ) 管 教 : 指 教 師 基 於 第 十 點 之 目 的, 對 學 生 須 強 化 或 導 正 之 行 為, 所 實 施 之 各 種 有 利 或 不 利 之 集 體 或 個 別 處 置 ( 四 ) 處 罰 : 指 教 師 於 教 育 過 程 中, 為 減 少 學 生 不 當 或 違 規 行 為, 對 學 生 所 實 施 之 各 種 不 利 處 置, 包 括 合 法 妥 當 以 及 違 法 或 不 當 之 處 置 ; 違 法 之 處 罰 包 括 體 罰 誹 謗 公 然 侮 辱 恐 嚇 及 身 心 虐 待 等 五 大 學 學 生 輔 導 與 管 教 規 定 之 訂 定 大 學 應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本 注 意 事 項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訂 定 學 則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及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大 學 教 師 輔 導 管 教 與 獎 懲 學 生 應 依 前 項 所 訂 定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平 等 原 則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為 差 別 待 遇 十 二 比 例 原 則 教 師 採 行 之 輔 導 與 管 教 措 施, 應 與 學 生 違 規 行 為 之 情 節 輕 重 相 當, 並 依 下 列 原 則 為 之 : ( 一 ) 採 取 之 措 施 應 有 助 於 目 的 之 達 成 ( 二 ) 有 多 種 同 樣 能 達 成 目 的 之 措 施 時, 應 選 擇 對 學 生 權 益 損 害 較 少 者 ( 三 ) 採 取 之 措 施 所 造 成 之 損 害 不 得 與 欲 達 成 目 的 之 利 益 顯 失 均 衡 十 三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應 審 酌 情 狀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應 審 酌 個 別 學 生 下 列 情 狀, 以 確 保 輔 導 與 管 教 措 施 之 合 理 有 效 性 : ( 一 ) 行 為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 二 ) 行 為 之 手 段 與 行 為 時 所 受 之 外 在 情 境 影 響 ( 三 ) 行 為 違 反 義 務 之 程 度 與 所 生 之 危 險 或 損 害 ( 四 ) 學 生 之 人 格 特 質 身 心 健 康 狀 況 生 活 狀 況 與 家 庭 狀 況 ( 五 ) 學 生 之 品 行 智 識 程 度 與 平 時 表 現 ( 六 ) 行 為 後 之 態 度 前 項 所 稱 行 為 包 含 作 為 及 不 作 為 30

十 四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之 基 本 考 量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應 先 了 解 學 生 行 為 之 原 因, 針 對 其 原 因 選 擇 解 決 問 題 之 方 法, 並 視 狀 況 調 整 或 變 更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之 基 本 考 量 如 下 : ( 一 ) 尊 重 學 生 之 學 習 權 受 教 育 權 身 體 自 主 權 及 人 格 發 展 權 ( 二 ) 輔 導 與 管 教 方 式 應 考 量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之 個 別 差 異 ( 三 ) 啟 發 學 生 自 我 察 覺 自 我 省 思 及 自 制 能 力 ( 四 ) 對 學 生 所 表 現 之 良 好 行 為 與 逐 漸 減 少 之 不 良 行 為, 應 多 予 讚 賞 鼓 勵 及 表 揚 ( 五 ) 應 教 導 學 生, 未 受 鼓 勵 或 受 到 批 評 指 責 時 之 正 向 思 考 及 因 應 方 法, 以 培 養 學 生 承 受 挫 折 之 能 力 及 堅 毅 性 格 ( 六 ) 不 得 因 個 人 或 少 數 人 之 錯 誤 而 處 罰 全 班 學 生 ( 七 ) 對 學 生 受 教 育 權 之 合 理 限 制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為 之, 且 不 應 完 全 剝 奪 學 生 之 受 教 育 權 ( 八 ) 不 得 以 對 學 生 財 產 權 之 侵 害 ( 如 罰 錢 等 ) 作 為 輔 導 與 管 教 之 手 段 但 要 求 學 生 依 法 賠 償 對 公 物 或 他 人 物 品 之 損 害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五 處 罰 之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學 校 或 教 師 處 罰 學 生, 應 視 情 況 適 度 給 予 學 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以 了 解 其 行 為 動 機 與 目 的 等 重 要 情 狀, 並 適 當 說 明 處 罰 所 針 對 之 違 規 行 為 實 施 處 罰 之 理 由 及 處 罰 之 手 段 學 生 對 於 教 師 之 處 罰 措 施 提 出 異 議, 教 師 認 為 有 理 由 者, 得 斟 酌 情 形, 調 整 所 執 行 之 處 罰 措 施, 必 要 時 得 將 學 生 移 請 學 務 處 ( 訓 導 處 ) 或 輔 導 處 ( 室 ) 處 置 教 師 應 依 學 生 或 其 監 護 權 人 之 請 求, 說 明 處 罰 過 程 及 理 由 二 十 應 輔 導 與 管 教 之 違 法 或 不 當 行 為 學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學 校 及 教 師 應 施 以 適 當 輔 導 或 管 教 : ( 一 ) 違 反 法 律 法 規 命 令 或 地 方 自 治 規 章 ( 二 ) 違 反 依 合 法 程 序 制 定 之 校 規 ( 三 ) 違 反 依 合 法 程 序 制 定 之 班 規 ( 四 ) 危 害 校 園 安 全 ( 五 ) 妨 害 班 級 教 學 及 學 校 教 育 活 動 之 正 常 進 行 二 十 三 教 師 之 強 制 措 施 學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非 立 即 對 學 生 身 體 施 加 強 制 力, 不 能 制 止 排 除 或 預 防 危 害 者, 教 師 得 採 取 必 要 之 強 制 措 施 : ( 一 ) 攻 擊 教 師 或 他 人, 毀 損 公 物 或 他 人 物 品, 或 有 攻 擊 毀 損 行 為 之 虞 時 ( 二 ) 自 殺 自 傷, 或 有 自 殺 自 傷 之 虞 時 ( 三 ) 有 其 他 現 行 危 害 校 園 安 全 或 個 人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或 財 產 之 行 為 或 事 實 狀 況 二 十 四 學 務 處 ( 訓 導 處 ) 及 輔 導 處 ( 室 ) 之 特 殊 管 教 措 施 依 第 二 十 二 點 所 為 之 管 教 無 效 或 學 生 明 顯 不 服 管 教, 情 況 急 迫, 明 顯 妨 害 現 場 活 動 時, 教 師 得 要 求 學 務 處 ( 訓 導 處 ) 或 輔 導 處 ( 室 ) 派 員 協 助, 將 學 生 帶 離 現 場 必 要 時, 得 強 制 帶 離, 31

並 得 尋 求 校 外 相 關 機 構 協 助 處 理 就 前 項 情 形, 教 師 應 告 知 已 實 施 之 輔 導 管 教 措 施 或 提 供 輔 導 管 教 紀 錄, 供 其 參 考 各 處 室 人 員 將 學 生 帶 離 現 場 後, 得 安 排 學 生 前 往 其 他 班 級 圖 書 館 或 輔 導 處 ( 室 ) 等 處, 參 與 適 當 之 活 動, 或 依 規 定 予 以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務 處 ( 訓 導 處 ) 或 輔 導 處 ( 室 ) 於 必 要 時, 得 基 於 協 助 學 生 轉 換 情 境 宣 洩 壓 力 之 輔 導 目 的, 衡 量 學 生 身 心 狀 況, 在 學 務 處 ( 訓 導 處 ) 或 輔 導 處 ( 室 ) 人 員 指 導 下, 請 學 生 進 行 合 理 之 體 能 活 動 但 不 應 基 於 處 罰 之 目 的 為 之 二 十 八 搜 查 學 生 身 體 及 私 人 物 品 之 限 制 為 維 護 學 生 之 身 體 自 主 權 與 人 格 發 展 權, 除 法 律 有 明 文 規 定, 或 有 相 當 理 由 及 證 據 顯 示 特 定 學 生 涉 嫌 犯 罪 或 攜 帶 第 三 十 點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各 款 所 列 之 違 禁 物 品, 或 為 了 避 免 緊 急 危 害 者 外, 教 師 及 學 校 不 得 搜 查 學 生 身 體 及 其 私 人 物 品 ( 如 書 包 手 提 包 等 ) 二 十 九 校 園 安 全 檢 查 之 限 制 為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學 校 得 訂 定 規 則, 由 學 務 處 ( 訓 導 處 )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 ( 一 ) 各 級 學 校 得 依 學 生 住 宿 管 理 規 則, 進 行 學 生 宿 舍 之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檢 查 ; 大 專 校 院 進 行 檢 查 時, 應 有 學 生 自 治 幹 部 陪 同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進 行 檢 查 時, 則 應 有 學 校 家 長 會 代 表 或 第 三 人 陪 同 三 十 違 法 物 品 之 處 理 教 師 發 現 學 生 攜 帶 或 使 用 下 列 違 法 物 品 時, 應 儘 速 通 知 學 校, 由 學 校 立 即 通 知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但 情 況 急 迫 時, 得 視 情 況 採 取 適 當 或 必 要 之 處 置 ( 一 )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所 稱 之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 二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所 稱 之 毒 品 麻 醉 藥 品 及 相 關 之 施 用 器 材 教 師 發 現 學 生 攜 帶 或 使 用 下 列 違 禁 物 品 時, 應 自 行 或 交 由 學 校 予 以 暫 時 保 管, 並 視 其 情 節 通 知 監 護 權 人 領 回 但 教 師 認 為 下 列 物 品, 有 依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沒 收 或 沒 入 之 必 要 者, 應 移 送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處 理 : ( 一 ) 化 學 製 劑 或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 二 ) 猥 褻 或 暴 力 之 書 刊 圖 片 錄 影 帶 光 碟 卡 帶 或 其 他 物 品 ( 三 ) 菸 酒 檳 榔 或 其 他 有 礙 學 生 健 康 之 物 品 ( 四 ) 其 他 違 禁 物 品 教 師 或 學 校 發 現 學 生 攜 帶 前 二 項 各 款 以 外 之 物 品, 足 以 妨 害 學 習 或 教 學 者, 得 予 暫 時 保 管, 於 無 妨 害 學 習 或 教 學 之 虞 時, 返 還 學 生 或 通 知 監 護 權 人 領 回 教 師 或 學 校 為 暫 時 保 管 時, 應 負 妥 善 管 理 之 責, 不 得 損 壞 但 監 護 權 人 接 到 學 校 通 知 後, 未 於 通 知 書 所 定 期 限 內 領 回 者, 學 校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並 得 移 由 警 察 機 關 或 其 他 相 關 機 關 處 理 三 十 九 禁 止 刑 事 違 法 行 為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得 採 規 勸 或 糾 正 之 方 式, 並 應 避 免 有 誹 謗 公 然 侮 辱 恐 嚇 等 構 成 犯 罪 之 違 法 處 罰 行 為 32

四 十 禁 止 行 政 違 法 行 為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時, 應 避 免 有 構 成 行 政 罰 法 律 責 任 或 國 家 賠 償 責 任 之 行 為 四 十 一 禁 止 民 事 違 法 行 為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時, 應 避 免 有 侵 害 學 生 權 利, 構 成 民 事 侵 權 行 為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之 行 為 四 十 二 不 當 管 教 之 處 置 及 違 法 處 罰 之 懲 處 教 師 有 不 當 管 教 學 生 之 行 為 者, 學 校 應 予 以 告 誡 其 一 再 有 不 當 管 教 學 生 之 行 為 者, 學 校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懲 處 教 師 有 違 法 處 罰 學 生 之 行 為 者, 學 校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依 相 關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或 規 定, 予 以 申 誡 記 過 記 大 過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懲 處 教 師 違 反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以 體 罰 或 其 他 方 式 違 法 處 罰 學 生, 情 節 重 大 者, 應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五 章 紛 爭 處 理 及 救 濟 四 十 三 應 提 供 學 生 申 訴 途 徑 學 校 應 依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十 五 條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提 供 學 生 對 教 師 之 輔 導 與 管 教 措 施 提 出 申 訴 之 救 濟 途 徑, 以 保 障 學 生 之 學 習 權 受 教 育 權 身 體 自 主 權 及 人 格 發 展 權, 增 進 校 園 和 諧 33

附 錄 二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2005.12.28/2007.1.3 新 修 正 公 布 文 ) 第 5 條 第 1 項 大 學 應 定 期 對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校 務 行 政 及 學 生 參 與 等 事 項, 進 行 自 我 評 鑑 ; 其 評 鑑 規 定, 由 各 大 學 定 之 第 28 條 第 1 項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本 校 或 他 校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程 跨 校 選 修 課 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轉 學 轉 系 ( 組 ) 所 轉 學 程 休 學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成 績 考 核 學 分 抵 免 與 暑 期 修 課 國 外 學 歷 之 採 認 服 兵 役 與 出 國 有 關 學 籍 處 理 雙 重 學 籍 及 其 他 與 學 籍 有 關 事 項, 由 大 學 列 入 學 則,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32 條 大 學 為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並 建 立 學 生 行 為 規 範, 應 訂 定 學 則 及 獎 懲 規 定,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33 條 大 學 為 增 進 教 育 效 果, 應 由 經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代 表 出 席 校 務 會 議, 並 出 席 與 其 學 業 生 活 及 訂 定 獎 懲 有 關 規 章 之 會 議 ; 學 生 出 席 校 務 會 議 之 代 表 比 例 不 得 少 於 會 議 成 員 總 額 十 分 之 一 大 學 應 輔 導 學 生 成 立 由 全 校 學 生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自 治 組 織, 以 增 進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效 果 及 自 治 能 力 學 生 為 前 項 學 生 會 當 然 會 員, 學 生 會 得 向 會 員 收 取 會 費 ; 學 校 應 依 學 生 會 請 求 代 收 會 費 大 學 應 建 立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受 理 學 生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不 服 學 校 之 懲 處 或 其 他 措 施 及 決 議 之 事 件, 以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前 四 項 之 辦 法, 於 各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定 之 34

附 錄 三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2006.8.16 新 修 正 公 布 文 ) 第 26 條 學 生 會 依 本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向 其 會 員 收 取 之 會 費, 應 以 處 理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生 活 及 其 權 益 直 接 有 關 之 事 項 為 限 學 生 會 收 取 會 費 或 學 校 依 學 生 會 請 求 代 收 會 費, 不 得 列 為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之 必 要 條 件 附 錄 四 大 學 輔 導 學 生 會 收 取 學 生 會 費 及 其 監 督 之 參 考 事 項 大 學 輔 導 學 生 會 收 取 學 生 會 費 及 其 監 督 之 參 考 事 項 98.1.22 台 訓 ( 一 ) 字 第 0980012922 號 函 壹 總 說 明 大 學 法 於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總 統 公 布 之 修 正 條 文 中, 增 訂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 大 學 應 輔 導 學 生 成 立 由 全 校 學 生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自 治 組 織, 以 增 進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效 果 及 自 治 能 力 以 及 第 四 項 : 學 生 為 前 項 學 生 會 當 然 會 員, 學 生 會 得 向 會 員 收 取 會 費 ; 學 校 應 依 學 生 會 請 求 代 收 會 費 課 以 大 學 學 生 有 強 制 加 入 該 校 學 生 會 之 義 務, 進 而 學 生 會 對 其 收 取 學 生 會 費 之 權 限 因 應 此 次 修 正, 教 育 部 為 協 助 大 學 及 其 學 生 會 辦 理 學 生 會 費 之 收 取, 故 訂 定 大 學 輔 導 學 生 會 收 取 學 生 會 費 注 意 事 項 本 注 意 事 項 係 以 下 列 二 者 作 為 基 本 精 神 : 一 大 學 自 治 雖 然 大 學 法 第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大 學 應 受 學 術 自 由 之 保 障, 並 在 法 律 規 定 範 圍 內, 享 有 自 治 權 但 從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釋 字 第 三 八 四 五 以 及 五 六 三 號 等 解 釋 可 知, 大 學 自 治 是 源 自 於 憲 法 第 十 一 條 的 權 利, 故 在 設 計 本 注 意 事 項 上, 教 育 部 不 宜 針 對 細 節 性 事 項 逕 予 規 定, 仍 應 尊 重 各 大 學 的 自 治 權 限, 由 其 對 於 學 生 會 費 的 收 取 等 相 關 事 宜, 自 行 規 範 二 學 生 自 治 既 然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賦 與 學 生 自 治 權 限, 並 將 大 學 定 位 為 輔 導 角 色, 則 在 學 生 會 費 的 收 取 等 事 項 上, 本 注 意 事 項 亦 認 為 在 不 過 度 介 入 學 生 自 治 的 範 圍 內, 賦 予 大 學 監 督 的 權 限 諸 如 學 生 會 費 是 否 收 取 及 其 數 額, 則 屬 學 生 自 治 核 心 事 務, 大 學 不 得 介 入 貳 條 文 內 容 號 次 條 文 說 明 一 二 教 育 部 為 協 助 學 生 會 及 大 學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辦 理 學 生 會 費 收 取 及 代 收 事 宜,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大 學 應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輔 導 學 生 會 收 取 學 生 會 費, 並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的 立 法 意 旨 及 依 據 一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大 學 應 輔 導 學 生 成 立 由 全 校 學 生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自 治 組 35

三 四 五 相 關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由 校 長 發 布 實 施 學 生 會 費 由 學 生 會 自 行 收 取, 或 向 大 學 請 求 代 收 學 生 會 應 就 學 生 會 費 之 收 取 退 費 及 增 減 幅 度, 訂 定 規 定, 並 送 校 務 會 議 備 查 具 有 各 該 大 學 學 籍 之 學 生, 為 該 校 學 生 會 當 然 會 員, 應 繳 交 學 生 會 費 學 生 會 收 取 學 生 會 費, 應 由 學 生 會 長 就 其 數 額, 向 學 生 立 法 組 織 提 出 預 算 書, 經 決 議 後 公 告 之 各 大 學 學 生 會 應 於 本 注 意 事 項 生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設 置 學 生 立 法 組 織 學 生 會 費 數 額 之 計 算, 應 以 推 動 學 生 會 之 運 作 處 理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生 活 及 與 其 權 益 直 接 有 關 事 項 所 需 者 為 限 辦 理 非 屬 前 述 事 織, 以 增 進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效 果 及 自 治 能 力 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規 定 之 事 宜, 均 在 前 述 範 圍 內, 故 大 學 有 輔 導 之 義 務 二 大 學 輔 導 學 生 會 之 內 容, 包 括 事 實 上 之 辦 理, 以 及 規 定 的 制 定 由 於 學 生 會 費 的 收 取 與 管 理, 需 要 法 律 及 會 計 等 專 業 能 力, 但 並 非 所 有 大 學 均 設 有 相 關 系 所, 是 以 提 供 大 學 既 有 的 資 源, 諸 如 法 制 與 會 計 的 單 位, 予 以 協 助, 乃 至 配 合 學 生 會 的 請 求 代 收 會 費, 均 為 大 學 輔 導 的 範 圍 三 大 學 並 應 就 前 述 輔 導 事 宜, 訂 定 所 需 之 規 定 四 大 學 輔 導 學 生 會 辦 理 學 生 會 費 之 收 取, 事 涉 學 生 與 校 方, 為 大 學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四 款 之 事 項, 相 關 規 定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學 生 會 費 的 收 取 機 關 原 則 上 為 學 生 會 另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後 段 : 學 校 應 依 學 生 會 請 求 代 收 會 費 故 大 學 在 受 學 生 會 請 求 時, 即 形 成 代 為 收 取 的 法 律 上 義 務 二 本 於 學 生 自 治, 關 於 收 取 學 生 會 費 之 具 體 事 項, 應 由 學 生 會 訂 定 必 要 之 規 定 此 類 規 定 既 已 經 學 生 會 立 法 程 序, 即 已 完 成 生 效 之 要 件 又 為 尊 重 大 學 輔 導 之 地 位, 故 課 以 學 生 會 送 校 備 查 之 義 務, 且 此 亦 屬 大 學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四 項 之 事 項, 故 應 送 校 務 會 議 備 查 三 學 生 會 費 之 退 費, 依 專 校 院 學 生 休 退 學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第 七 點, 依 學 生 會 規 章 辦 理, 故 於 第 二 項 作 一 致 之 規 定 一 學 生 會 員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資 確 認 其 繳 交 會 費 之 義 務 二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第 一 句 規 定 : 學 生 為 前 項 學 生 會 當 然 會 員 學 生 身 分, 依 學 籍 認 定 一 關 於 學 生 會 費 之 收 取 與 數 額 之 決 定, 所 應 遵 循 之 程 序 二 學 生 會 費 的 收 取 與 否, 由 學 生 會 長 決 定 ; 倘 學 生 會 長 決 定 收 取, 應 提 相 關 預 算 文 書, 提 請 學 生 立 法 組 織 決 議 後, 予 以 公 告 三 本 於 權 力 分 立 原 則, 學 生 會 之 組 織 應 區 分 行 政 權 及 立 法 權, 但 由 於 各 校 學 生 會 內 部 組 織 名 稱 不 一, 故 針 對 行 使 立 法 權 者, 採 取 較 為 廣 泛 之 學 生 立 法 組 織, 以 求 周 延 四 鑑 於 各 大 學 學 生 會 發 展 程 度 不 一, 故 於 第 二 項 預 留 36

項 之 活 動, 僅 得 向 參 與 會 員 收 取 活 動 費 六 大 學 應 學 生 會 之 請 求 代 收 學 生 會 費 時, 應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繳 費 時 為 之, 並 不 得 以 學 生 會 費 之 繳 交, 作 為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之 必 要 條 件 七 學 生 會 應 將 收 取 之 學 生 會 費, 存 入 學 生 會 費 專 用 帳 戶, 專 款 專 用 學 生 會 費 由 大 學 代 收 者, 應 於 開 學 日 後 一 個 月 內, 存 入 前 項 帳 戶 八 學 生 會 得 就 具 備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或 其 他 特 殊 身 分 之 會 員, 另 定 規 定, 減 免 其 學 生 會 費 九 學 生 會 應 訂 定 預 算 會 計 決 算 稽 核 及 財 產 管 理 規 定, 報 大 學 備 查 大 學 於 必 要 時, 應 適 時 稽 核 其 財 務 管 理 及 帳 務 處 理 十 學 生 會 應 於 學 期 末 公 開 預 算 與 決 算 相 關 資 訊 及 財 務 報 表 或 會 費 收 支 明 細 帳, 並 送 大 學 備 查 自 本 注 意 事 項 生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之 期 間, 予 以 各 校 調 整 學 生 會 組 織 的 時 間 五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學 生 會 費 的 用 途, 唯 學 生 會 亦 有 維 持 其 基 本 運 作 之 需 要, 例 如 : 幹 部 選 舉 開 會 會 務 行 政 等 最 基 本 的 支 出 故 計 算 學 生 會 費 的 數 額, 應 結 合 二 者 以 決 定 之 六 至 於 辦 理 特 定 活 動 所 需 之 費 用, 是 否 劃 歸 學 生 會 費 之 範 圍, 應 尊 重 大 學 自 治, 以 及 各 校 校 園 文 化 自 治 之 開 展, 由 各 校 與 學 生 會 針 對 與 學 生 權 益 相 關 事 項 的 類 型 化, 訂 定 辦 法 一 學 生 會 費 的 收 取 時 間 及 限 制 二 大 學 代 為 收 取 學 生 會 費 時, 與 註 冊 費 一 併 收 取, 以 利 學 生 會 運 作 但 由 於 其 收 取 學 生 會 費 僅 係 代 收, 故 重 申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後 段 之 規 定, 不 得 將 其 視 為 註 冊 程 序 之 一 三 為 顧 及 學 生 會 依 第 五 點 的 收 費 規 劃, 以 及 大 學 應 學 生 會 請 求 代 收 時 的 作 業 便 利, 故 就 學 生 會 費 之 收 取, 採 學 期 制 的 方 式 四 依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學 年 學 期 假 期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 一 學 年 分 為 二 學 期, 分 別 以 八 月 一 日 至 翌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月 一 日 至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各 為 一 學 期 一 就 學 生 會 費 的 收 支 與 保 管, 無 論 學 生 會 費 由 學 生 會 自 行 收 取 或 大 學 代 收, 皆 應 存 入 其 專 用 之 帳 戶 二 為 維 繫 學 生 會 務 之 推 行, 大 學 於 代 收 學 生 會 費 後, 應 儘 速 轉 帳 至 學 生 會 費 專 用 帳 戶 一 身 分 減 免 之 規 定 二 學 生 會 就 學 生 會 費 之 收 取 與 否 及 其 數 額, 有 決 定 的 權 力, 故 就 身 分 減 免 之 事 宜, 由 學 生 會 訂 定 規 定 即 可 一 學 生 會 內 部 財 務 控 管 及 大 學 之 稽 核 權 限 二 學 生 會 內 部 設 置 財 務 部 或 會 計 單 位, 以 之 控 管 學 生 會 費 編 列 與 執 行 之 相 關 事 宜, 係 組 織 自 治 範 圍, 由 學 生 會 自 行 訂 定 組 織 法 及 行 為 法, 並 應 使 大 學 知 悉 三 大 學 於 有 學 生 會 員, 就 學 生 會 費 之 財 務 提 出 檢 舉 等 類 此 情 事 發 生 時, 即 足 以 認 為 必 要 時, 應 就 學 生 會 之 資 金 管 理 與 帳 務 處 理 進 行 稽 核 一 學 生 會 費 相 關 資 訊 公 開, 並 送 大 學 備 查 二 除 學 生 會 應 公 開 其 預 算 書 等 資 訊 外, 學 生 會 員 亦 得 經 申 請 後, 閱 覽 原 始 憑 證 等 資 料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