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 4-2 承 保 範 圍 及 不 保 事 項 資 料 提 供 單 位 : 商 品 研 發 處 4-2-1 人 壽 保 險 主 契 約 修 訂 日 期 :105.10.03 保 險 商 品 承 保 範 圍 不 保 事 項 全 球 人 壽 終 身 壽 險 QWL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保 險 金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全 球 人 壽 定 期 壽 險 QTL 身 故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全 球 人 壽 新 安 家 幸 福 定 期 壽 險 MLP/MLQ 身 故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全 殘 扶 助 保 險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全 球 人 壽 新 安 家 幸 福 遞 減 型 定 期 壽 險 MDP/MDQ 全 球 人 壽 金 鑽 515 美 元 還 本 終 身 保 險 FCP 全 球 人 壽 安 心 360 利 率 變 動 型 美 元 增 額 終 身 壽 險 FIS 身 故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全 殘 扶 助 保 險 金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四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四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生 存 保 險 金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故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P.2
全 球 人 壽 安 心 360 利 率 變 動 型 增 額 終 身 壽 險 QIS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P.3
P.4 全 球 人 壽 優 利 520 還 本 終 身 保 險 QCP 生 存 保 險 金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全 球 人 壽 元 氣 定 期 壽 險 (101A) 全 球 人 壽 新 終 身 壽 險 (101A)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完 全 殘 廢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完 全 殘 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完 全 殘 廢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完 全 殘 廢
P.5 全 球 人 壽 享 利 525 利 率 變 動 型 還 本 終 身 保 險 QIP 生 存 保 險 金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全 球 人 壽 好 利 多 人 民 幣 增 額 保 險 RNE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滿 期 保 險 金 全 球 人 壽 安 心 360 利 率 變 動 型 人 民 幣 增 額 終 身 壽 險 RIS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廢
全 球 人 壽 美 利 久 久 美 元 還 本 終 身 保 險 FNP 全 球 人 壽 樂 活 人 生 變 額 萬 能 壽 險 VLN 險 金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生 存 保 險 金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與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返 還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持 續 率 回 饋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完 全 殘 廢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P.6
P.7 全 球 人 壽 雙 美 利 美 元 還 本 終 身 保 險 F2P 全 球 人 壽 ( 國 際 ) 全 美 利 利 率 變 動 型 美 元 終 身 壽 險 OIS 生 存 保 險 金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身 故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完 全 殘 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全 球 人 壽 鑫 滿 利 足 利 率 變 動 型 終 身 壽 險 QBS 全 球 人 壽 鑫 美 利 多 利 率 變 動 型 美 元 終 身 壽 險 FBS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P.8
全 球 人 壽 美 增 利 利 率 變 動 型 美 元 增 額 終 身 壽 險 FIE 全 球 人 壽 鑫 滿 利 利 率 變 動 型 終 身 壽 險 QAS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P.9
P.10 全 球 人 壽 鑫 美 利 利 率 變 動 型 美 元 終 身 壽 險 FAS 全 球 人 壽 美 優 利 美 元 還 本 終 身 保 險 FAP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生 存 保 險 金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全 球 人 壽 金 安 贏 利 率 變 動 型 增 額 終 身 壽 險 QAC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P.11
P.12 4-2-2 健 康 保 險 與 傷 害 保 險 主 契 約 保 險 商 品 承 保 範 圍 不 保 事 項 全 球 人 壽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IPA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除 外 責 任 ( 原 因 ) 金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致 成 死 亡 殘 廢 或 傷 害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的 故 意 行 為 二 被 保 險 人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飲 酒 後 駕 ( 騎 ) 車, 其 吐 氣 或 血 液 所 含 酒 精 成 份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者 四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亂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武 裝 變 亂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因 原 子 或 核 子 能 裝 置 所 引 起 的 爆 炸 灼 熱 輻 射 或 污 染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第 一 款 情 形 ( 除 被 保 險 人 的 故 意 行 為 外 ), 致 被 保 險 人 傷 害 或 殘 廢 時, 本 公 司 仍 給 付 保 險 金 不 保 事 項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下 列 活 動, 致 成 死 亡 殘 廢 或 傷 害 時,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角 力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馬 術 拳 擊 特 技 表 演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二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汽 車 機 車 及 自 由 車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全 球 人 壽 安 心 保 終 身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除 外 責 任 NPH 醫 療 保 險 金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害 而 發 生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住 院 重 大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門 診 手 術 醫 療 形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九 條 至 保 險 金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健 康 增 值 保 險 第 十 七 條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金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發 生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本 商 品 條 款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P.13
P.14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P.15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全 球 人 壽 住 院 醫 療 日 額 健 康 保 險 HIT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住 院 看 護 保 險 金 住 院 除 外 責 任 療 養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或 燒 燙 傷 病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房 保 險 金 癌 症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逐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P.16
P.17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P.18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全 球 人 壽 安 心 遊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殘 廢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給 付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除 外 責 任 ( 原 因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致 成 死 亡 殘 廢 或 傷 害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的 故 意 行 為 二 被 保 險 人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飲 酒 後 駕 ( 騎 ) 車, 其 吐 氣 或 血 液 所 含 酒 精 成 份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者 四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亂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武 裝 變 亂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非 以 乘 客 身 分 搭 乘 航 空 器 具 或 搭 乘 非 經 P.19
全 球 人 壽 永 保 平 安 傷 害 保 險 KQA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 當 地 政 府 登 記 許 可 之 民 用 飛 行 客 機 者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因 原 子 或 核 子 能 裝 置 所 引 起 之 爆 炸 灼 熱 輻 射 或 污 染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不 保 事 項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下 列 活 動, 致 成 死 亡 殘 廢 或 傷 害 時,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角 力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馬 術 拳 擊 特 技 表 演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二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汽 車 機 車 及 自 由 車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除 外 責 任 ( 原 因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致 成 死 亡 殘 廢 或 傷 害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的 故 意 行 為 二 被 保 險 人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飲 酒 後 駕 ( 騎 ) 車, 其 吐 氣 或 血 液 所 含 酒 精 成 份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者 四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亂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武 裝 變 亂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因 原 子 或 核 子 能 裝 置 所 引 起 的 爆 炸 灼 熱 輻 射 或 污 染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不 保 事 項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下 列 活 動, 致 成 死 亡 殘 廢 或 P.20
全 球 人 壽 個 人 微 型 傷 害 保 險 ICA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 傷 害 時,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角 力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馬 術 拳 擊 特 技 表 演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二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汽 車 機 車 及 自 由 車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除 外 責 任 ( 原 因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致 成 死 亡 或 殘 廢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的 故 意 行 為 二 被 保 險 人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飲 酒 後 駕 ( 騎 ) 車, 其 吐 氣 或 血 液 所 含 酒 精 成 份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者 四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亂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武 裝 變 亂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因 原 子 或 核 子 能 裝 置 所 引 起 的 爆 炸 灼 熱 輻 射 或 污 染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第 一 款 情 形 ( 除 被 保 險 人 的 故 意 行 為 外 ), 致 被 保 險 人 傷 害 或 殘 廢 時, 本 公 司 仍 給 付 保 險 金 不 保 事 項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下 列 活 動, 致 成 死 亡 或 殘 廢 時,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角 力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P.21
道 跆 拳 道 馬 術 拳 擊 特 技 表 演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二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汽 車 機 車 及 自 由 車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全 球 人 壽 益 保 微 型 傷 害 保 險 ICG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 除 外 責 任 ( 原 因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致 成 死 亡 或 殘 廢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的 故 意 行 為 二 被 保 險 人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飲 酒 後 駕 ( 騎 ) 車, 其 吐 氣 或 血 液 所 含 酒 精 成 份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者 四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亂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武 裝 變 亂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因 原 子 或 核 子 能 裝 置 所 引 起 的 爆 炸 灼 熱 輻 射 或 污 染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不 保 事 項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下 列 活 動, 致 成 死 亡 或 殘 廢 時,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角 力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馬 術 拳 擊 特 技 表 演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二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汽 車 機 車 及 自 由 車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全 球 人 壽 安 養 久 久 終 身 健 康 保 險 (C 型 ) 殘 廢 安 養 保 險 金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除 外 責 任 P.22
LDC 殘 廢 關 懷 保 險 金 保 險 費 豁 免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殘 廢, 本 公 司 全 球 人 壽 臻 愛 一 生 防 癌 終 身 健 康 保 險 PCH 全 球 人 壽 重 大 疾 病 終 身 健 康 保 險 ( 乙 型 ) DDB 不 負 給 付 殘 廢 安 養 保 險 金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殘 廢 關 懷 保 險 金 及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無 金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門 診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骨 髓 移 植 手 術 保 險 金 義 乳 重 建 手 術 保 險 金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輕 度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除 外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輕 度 重 大 疾 病 或 重 大 疾 病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P.23
P.24 4-2-3 人 壽 保 險 附 加 契 約 保 險 商 品 承 保 範 圍 不 保 事 項 全 球 人 壽 定 期 壽 險 附 約 QTR 身 故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自 附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4-2-4 健 康 保 險 與 傷 害 保 險 附 加 契 約 保 險 商 品 承 保 範 圍 不 保 事 項 全 球 人 壽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NIR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重 大 手 術 額 外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加 護 病 房 日 額 補 助 保 險 金 住 院 雜 費 補 助 住 院 診 療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或 致 成 失 能 者, 金 外 科 手 術 定 額 保 險 金 保 險 費 豁 免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及 保 險 費 豁 免 健 康 增 值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或 致 成 失 能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及 保 險 費 豁 免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P.25
P.26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P.27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全 球 人 壽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 定 額 型 ) MIR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外 科 手 術 定 額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日 額 補 助 保 險 金 燒 燙 傷 病 房 日 額 補 助 保 險 金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或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或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P.28
P.29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P.30 者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全 球 人 壽 重 大 疾 病 及 特 定 傷 病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DSR 全 球 人 壽 傷 害 保 險 附 約 XAR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特 定 傷 病 保 險 金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未 滿 15 足 歲 前 不 適 用 ) 殘 廢 保 險 金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除 外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重 大 疾 病 或 特 定 傷 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除 外 責 任 ( 原 因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致 成 死 亡 殘 廢 或 傷 害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的 故 意 行 為 二 被 保 險 人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飲 酒 後 駕 ( 騎 ) 車, 其 吐 氣 或 血 液 所 含 酒 精 成 份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者 四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亂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武 裝 變 亂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因 原 子 或 核 子 能 裝 置 所 引 起 的 爆 炸 灼 熱 輻 射 或 污 染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第 一 款 情 形 ( 除 被 保 險 人 的 故 意 行 為 外 ), 致 被 保 險 人 傷 害 或 殘 廢 時, 本 公 司 仍 P.31
全 球 人 壽 個 人 傷 害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給 付 附 加 條 款 XAH 全 球 人 壽 傷 害 保 險 醫 療 保 險 金 附 加 條 款 XMR 全 球 人 壽 失 能 及 重 大 疾 病 豁 免 保 險 費 附 約 WPR 給 付 保 險 金 不 保 事 項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下 列 活 動, 致 成 死 亡 殘 廢 或 傷 害 時, 除 附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角 力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馬 術 拳 擊 特 技 表 演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二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汽 車 機 車 及 自 由 車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傷 害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同 全 球 人 壽 傷 害 保 險 附 約 失 能 豁 免 保 險 費 重 大 疾 病 豁 免 保 險 費 除 外 責 任 ( 原 因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致 成 失 能 或 癱 瘓 ( 重 度 )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飲 酒 後 駕 ( 騎 ) 車, 其 吐 氣 或 血 液 所 含 酒 精 成 份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者 四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亂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武 裝 變 亂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因 原 子 或 核 子 能 裝 置 所 引 起 的 爆 炸 灼 熱 輻 射 或 污 染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P.32
全 球 人 壽 美 元 豁 免 保 險 費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F18 豁 免 保 險 費 六 因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非 法 吸 食 或 施 打 麻 醉 藥 品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而 致 成 失 能 或 重 大 疾 病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責 任 不 保 事 項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下 列 活 動, 致 成 失 能 或 癱 瘓 ( 重 度 ) 時,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本 公 司 不 負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角 力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馬 術 拳 擊 特 技 表 演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二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汽 車 機 車 及 自 由 車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除 外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遭 受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第 一 級 至 第 八 級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飲 酒 後 駕 ( 騎 ) 車, 其 吐 氣 或 血 液 所 含 酒 精 成 份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者 四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亂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武 裝 變 亂 但 附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P.33
五 因 原 子 或 核 子 能 裝 置 所 引 起 的 爆 炸 灼 熱 輻 射 或 污 染 但 附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全 球 人 壽 幼 幼 安 康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KDR 全 球 人 壽 附 加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IPI 全 球 人 壽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傷 害 保 險 附 約 TTR 不 保 事 項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下 列 活 動,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第 一 級 至 第 八 級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本 公 司 不 負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角 力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馬 術 拳 擊 特 技 表 演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二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汽 車 機 車 及 自 由 車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特 定 疾 病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因 直 接 或 間 接 由 於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或 與 HIV 相 關 之 因 素 或 病 症 所 致 成 本 附 約 第 二 條 定 義 之 特 定 疾 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並 無 息 返 還 所 有 經 過 年 度 已 繳 付 之 保 險 費, 本 附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同 全 球 人 壽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除 外 責 任 ( 原 因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致 成 死 亡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的 故 意 行 為 二 被 保 險 人 犯 罪 行 為 P.34
三 被 保 險 人 飲 酒 後 駕 ( 騎 ) 車, 其 吐 氣 或 血 液 所 含 酒 精 成 份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者 四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亂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武 裝 變 亂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因 原 子 或 核 子 能 裝 置 所 引 起 的 爆 炸 灼 熱 輻 射 或 污 染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全 球 人 壽 醫 療 費 用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XHR 不 保 事 項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機 器 車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致 成 死 亡 時, 除 附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金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住 院 診 療 或 以 門 診 手 術 治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或 以 門 診 手 術 治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非 因 當 次 住 院 或 門 診 手 術 事 故 治 療 之 目 的 所 進 行 之 牙 科 手 術 P.35
P.36 四 裝 設 義 齒 義 肢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或 其 它 附 屬 品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且 其 裝 設 以 一 次 為 限, 其 給 付 上 限 詳 義 齒 義 肢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或 其 它 附 屬 品 之 費 用 給 付 限 額 表 五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六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P.37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全 球 人 壽 手 術 給 付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SGT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者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七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除 外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逐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P.38
P.39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P.40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全 球 人 壽 好 安 心 手 術 醫 療 終 身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105) XPS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豁 免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接 受 手 術 或 處 置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P.41
P.42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接 受 手 術 或 處 置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P.43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形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P.44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十 條 完 全 殘 廢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全 球 人 壽 愛 你 一 生 長 期 照 顧 終 身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105) XLA 全 球 人 壽 海 外 旅 行 疾 病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長 期 照 顧 一 次 保 險 金 長 期 照 顧 分 期 保 險 金 及 豁 免 保 險 費 海 外 疾 病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海 外 疾 病 出 院 後 療 養 保 險 金 附 表 四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之 一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四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之 一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四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之 一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長 期 照 顧 狀 態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九 條 及 第 十 條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十 一 條 保 險 費 的 豁 免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完 全 殘 廢 或 長 期 照 顧 狀 態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成 完 全 殘 廢 或 長 期 照 顧 狀 態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成 完 全 殘 廢 或 長 期 照 顧 狀 態 四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致 成 長 期 照 顧 狀 態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各 項 疾 病 或 原 因 所 生 之 住 院 費 用,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本 附 約 之 海 外 疾 病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生 效 前 一 百 八 十 日 內 曾 接 受 治 療 之 疾 病 二 精 神 病 精 神 分 裂 酒 精 中 毒 使 用 P.45
全 球 人 壽 長 青 久 久 終 身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XSR 全 球 人 壽 元 氣 久 久 終 身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XDH 安 養 保 險 金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保 險 費 的 豁 免 毒 品 或 迷 幻 劑 及 肺 結 核 病 三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外 科 整 型 美 容 手 術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 含 剖 腹 生 產 ) 及 其 所 引 起 之 併 發 症 五 不 孕 症 手 術 人 工 受 孕 手 術 變 性 手 術 人 體 實 驗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六 牙 齒 治 療 手 術 七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或 防 疫 八 被 保 險 人 罹 患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疾 病 (AIDS) 九 任 何 以 獲 得 境 外 醫 療 為 目 的 之 出 國 行 為 十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除 外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特 定 傷 病 或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及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殘 廢 安 養 保 險 金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除 外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殘 廢,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殘 廢 安 養 保 險 金 及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P.46
全 球 人 壽 臻 愛 一 世 防 癌 終 身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XCH 全 球 人 壽 平 安 保 險 (92)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門 診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骨 髓 移 植 手 術 保 險 金 義 乳 重 建 手 術 保 險 金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殘 廢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及 住 院 津 貼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無 除 外 責 任 ( 原 因 ) 被 保 險 人 直 接 因 下 列 原 因 致 成 死 亡 殘 廢 或 傷 害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的 故 意 行 為 二 被 保 險 人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飲 酒 後 駕 ( 騎 ) 車, 其 吐 氣 或 血 液 所 含 酒 精 成 份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者 四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亂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武 裝 變 亂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因 原 子 或 核 子 能 裝 置 所 引 起 的 爆 炸 灼 熱 輻 射 或 污 染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不 保 事 項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下 列 活 動 期 間, 致 成 死 亡 殘 廢 或 傷 害 時,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角 力 摔 跤 柔 道 空 P.47
手 道 跆 拳 道 馬 術 拳 擊 特 技 表 演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二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汽 車 機 車 及 自 由 車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4-2-5 人 壽 保 險 暨 傷 害 保 險 本 公 司 目 前 無 此 類 商 品 P.48
4-2-6 人 壽 保 險 暨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商 品 承 保 範 圍 不 保 事 項 全 球 人 壽 多 重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MDD 第 一 次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第 二 次 重 大 傷 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保 險 金 第 三 次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身 故 保 金 的 責 任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滿 期 保 險 金 保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險 費 的 豁 免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自 成 完 全 殘 廢 或 重 大 傷 病 者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致 成 完 全 殘 廢 或 重 大 傷 病 者 全 球 人 壽 安 心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還 本 保 險 DSC 生 存 保 險 金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因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而 免 給 付 保 險 金 者, 本 契 約 累 積 達 有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時, 依 照 約 定 給 付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予 應 得 之 人,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殘 廢,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P.49
所 稱 之 毒 品 全 球 人 壽 新 防 癌 終 身 保 險 附 約 XCR 初 次 罹 患 低 侵 襲 性 癌 症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侵 襲 性 癌 症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特 定 癌 症 保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險 金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但 自 本 附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全 球 人 壽 殘 廢 照 護 終 身 保 險 附 約 XDR 全 球 人 壽 GO 安 心 終 身 保 險 (105) 殘 廢 保 險 金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但 自 本 附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殘 廢,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殘 廢 保 險 金 及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特 定 傷 病 保 險 金 所 繳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本 商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品 條 款 第 十 三 條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的 給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付 及 第 十 四 條 特 定 傷 病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P.50
P.51 全 球 人 壽 長 期 照 顧 終 身 保 險 (105) LCA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祝 壽 及 長 期 照 顧 分 期 保 險 金,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十 五 條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或 第 十 六 條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完 全 殘 廢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完 全 殘 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十 二 條 及 第 十 九 條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所 致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長 期 照 顧 狀 態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十
全 球 人 壽 活 力 一 生 終 身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PHA 六 條 及 第 十 九 條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住 院 醫 療 日 額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骨 髓 移 植 隔 離 病 房 保 險 金 長 期 住 院 保 險 金 出 院 後 療 養 保 險 金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費 用 保 險 金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手 術 療 養 保 險 金 特 定 外 科 手 術 看 護 保 險 金 活 力 健 康 保 險 金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豁 免 保 險 費 及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而 接 受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九 條 至 第 十 七 條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九 條 至 第 十 七 條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P.52
P.53 5.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形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P.54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P.55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六 呼 吸 照 護 復 健 等 住 院 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十 九 條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五 所 列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五 所 列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五 所 列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二 十 條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全 球 人 壽 一 生 一 世 長 期 照 顧 終 身 健 康 保 險 (105)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長 期 照 顧 一 次 保 險 金 長 期 照 顧 分 期 保 險 金 及 豁 免 保 險 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十 三 條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因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而 免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者, 本 契 約 累 積 達 有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時, 依 照 約 定 給 付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予 應 得 之 人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長 期 照 顧 狀 態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十 四 條 及 第 十 五 條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本 商 品 條 款 第 十 六 條 保 險 費 的 豁 免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完 全 殘 廢 或 長 期 照 顧 狀 態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成 完 全 殘 廢 或 長 期 照 顧 狀 態 P.56
全 球 人 壽 健 康 守 護 重 大 傷 病 定 期 保 險 附 約 全 球 人 壽 安 養 久 久 終 身 保 險 (A 型 ) LDA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成 完 全 殘 廢 或 長 期 照 顧 狀 態 四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致 成 長 期 照 顧 狀 態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受 益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但 其 他 受 益 人 仍 得 申 請 全 部 保 險 金 二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三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重 大 傷 病, 但 自 附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四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重 大 傷 病 殘 廢 安 養 保 險 金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殘 廢 關 懷 保 險 金 保 險 費 的 豁 免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殘 廢,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殘 廢 安 養 保 險 金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殘 廢 關 懷 保 險 金 及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P.57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全 球 人 壽 安 養 久 久 終 身 保 險 (B 型 ) 殘 廢 安 養 保 險 金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LDB 殘 廢 關 懷 保 險 金 保 險 費 的 豁 免 所 繳 保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金 樂 活 保 險 金 祝 壽 保 險 金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殘 廢,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殘 廢 安 養 保 險 金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殘 廢 關 懷 保 險 金 及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全 球 人 壽 新 收 入 保 障 定 期 保 險 QFI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P.58
全 球 人 壽 新 收 入 保 障 定 期 保 險 附 約 QFR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因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而 免 給 付 保 險 金 者, 本 契 約 累 積 達 有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時, 依 照 約 定 給 付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予 應 得 之 人,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殘 廢,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但 自 本 附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因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而 免 給 付 保 險 金 者, 本 附 約 累 積 達 有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時, 依 照 約 P.59
定 給 付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予 應 得 之 人, 本 附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殘 廢,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P.60
4-2-7 團 體 保 險 保 險 商 品 承 保 範 圍 不 保 事 項 全 球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人 壽 保 險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完 全 殘 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GTL 保 險 金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但 被 保 險 人 連 續 投 保 滿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致 成 本 商 品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全 球 人 壽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GPA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除 外 責 任 ( 原 因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致 成 死 亡 殘 廢 或 傷 害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的 故 意 行 為 二 被 保 險 人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飲 酒 後 駕 ( 騎 ) 車, 其 吐 氣 或 血 液 所 含 酒 精 成 份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者 四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亂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武 裝 變 亂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因 原 子 或 核 子 能 裝 置 所 引 起 的 爆 炸 灼 熱 輻 射 或 污 染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不 保 事 項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下 列 活 動, 致 成 死 亡 殘 廢 P.61
全 球 人 壽 團 體 傷 害 住 院 醫 療 日 額 保 險 GDHI 或 傷 害 時,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角 力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馬 術 拳 擊 特 技 表 演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二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汽 車 機 車 及 自 由 車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住 院 保 險 金 除 外 責 任 ( 原 因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致 成 傷 害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的 故 意 行 為 二 被 保 險 人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飲 酒 後 駕 ( 騎 ) 車, 其 吐 氣 或 血 液 所 含 酒 精 成 份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者 四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亂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武 裝 變 亂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因 原 子 或 核 子 能 裝 置 所 引 起 的 爆 炸 灼 熱 輻 射 或 污 染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不 保 事 項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下 列 活 動, 致 成 傷 害 時,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角 力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馬 術 拳 擊 特 技 表 演 等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二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汽 車 機 車 及 自 由 車 等 P.62
全 球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防 癌 保 險 GCL 全 球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GHI 的 競 賽 或 表 演 癌 症 身 故 保 險 金 癌 症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無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癌 症 出 院 後 療 養 保 險 金 住 院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P.63
6.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P.64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P.65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P.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