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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局 编 号 :MD-TM-2000-176 部 门 代 号 :TM 日 期 :2000 年 11 月 27 日 关 于 下 发 民 航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管 理 局 : 为 规 范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使 用, 提 供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的 航 行 情 报, 现 下 发 民 航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管 理 规 定, 请 遵 照 执 行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局 二 OOO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1

民 航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民 航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管 理, 保 证 各 地 按 照 统 一 要 求 和 规 范, 正 常 运 行 系 统, 提 供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的 航 行 情 报,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民 航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是 民 航 航 行 情 报 自 动 化 系 统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提 供 航 行 情 报 服 务 的 重 要 设 施 第 三 条 民 航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主 要 用 于 接 收 处 理 和 发 布 国 内 外 航 行 通 告 雪 情 通 告 及 其 它 电 报, 并 向 航 空 公 司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部 门 和 其 它 用 户 提 供 飞 行 前 资 料 公 告 和 航 行 通 告 的 查 询 服 务 第 二 章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组 成 和 各 级 单 位 的 职 责 第 四 条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组 成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分 三 级 组 成 : ( 一 ) 一 级 中 心 : 民 航 总 局 空 管 局 航 行 情 报 服 务 中 心 所 属 航 行 通 告 室 ; ( 二 ) 二 级 中 心 : 各 地 区 空 管 局 航 行 情 报 中 心 所 属 航 行 通 告 室 ; ( 三 ) 节 点 用 户 : 通 过 网 络 与 一 级 中 心 和 二 级 中 心 连 接 的 远 程 用 户 第 五 条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各 级 单 位 必 须 履 行 规 定 的 职 责, 按 照 分 工 管 理 和 运 行 系 统, 以 保 证 提 供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的 航 行 情 报 第 六 条 一 级 中 心 的 职 责 : ( 一 ) 负 责 民 航 总 局 空 管 局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运 转, 监 督 全 系 统 的 运 行 情 况 ; ( 二 ) 利 用 系 统 接 收 处 理 国 内 外 航 行 通 告 雪 情 通 告 和 其 它 电 报, 发 布 A C 系 列 的 航 行 通 告 雪 情 通 告 和 其 它 电 报 ; ( 三 ) 向 其 它 国 家 的 航 行 情 报 部 门 提 供 航 行 通 告 的 自 动 查 询 服 务, 归 口 答 复 国 外 的 有 关 要 求 ; ( 四 ) 发 布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管 理 通 告, 通 报 静 态 数 据 库 参 数 及 程 序 变 化 等 有 关 事 宜, 确 定 疑 难 电 报 的 处 理 方 法 ; ( 五 ) 指 导 各 地 有 关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日 常 工 作 ; 2

( 六 ) 作 为 系 统 总 备 份, 必 要 时 向 国 内 外 用 户 提 供 飞 行 前 航 行 情 报 服 务 ; ( 七 ) 负 责 受 理 各 地 有 关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故 障 报 告, 向 指 定 维 修 部 门 通 报 无 法 自 行 排 除 的 故 障, 并 督 促 其 及 时 排 除 和 修 复 第 七 条 二 级 中 心 的 职 责 : ( 一 ) 负 责 本 中 心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转, 监 督 本 地 区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运 行 情 况 ; ( 二 ) 利 用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接 收 处 理 国 内 外 航 行 通 告 雪 情 通 告 和 其 它 电 报, 并 发 布 本 地 区 的 航 行 通 告 雪 情 通 告 和 其 它 电 报 ; ( 三 ) 按 照 一 级 中 心 的 指 示 修 改 系 统 通 用 参 数, 并 维 护 本 地 航 行 通 告 数 据 库 ; ( 四 ) 利 用 系 统 向 本 地 区 用 户 和 临 时 备 份 的 用 户 提 供 飞 行 前 资 料 公 告 和 航 行 通 告 的 查 询 服 务 ; ( 五 ) 指 导 本 地 区 节 点 用 户 的 日 常 工 作 ; ( 六 ) 受 理 本 地 区 节 点 用 户 的 故 障 报 告, 并 及 时 向 一 级 中 心 报 告 本 地 区 的 系 统 的 不 正 常 情 况 第 八 条 节 点 用 户 的 职 责 : ( 一 ) 管 理 本 地 设 备, 保 证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转 ; ( 二 ) 利 用 系 统 接 收 处 理 国 内 外 航 行 通 告 雪 情 通 告 和 其 它 电 报, 发 布 本 机 场 的 航 行 通 告 雪 情 通 告 和 其 它 电 报 ; ( 三 ) 利 用 系 统 提 取 飞 行 前 资 料 公 告 或 查 询 航 行 通 告 ; ( 四 ) 当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不 能 恢 复 时, 从 规 定 的 中 心 提 取 航 行 通 告 ; ( 五 ) 按 照 一 级 中 心 的 指 示 修 改 系 统 通 用 参 数, 维 护 本 地 数 据 库 ; ( 六 ) 遇 系 统 故 障 需 要 上 级 单 位 派 人 维 修 时, 及 时 向 二 级 中 心 报 告 系 统 的 不 正 常 情 况 第 三 章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第 九 条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运 行 管 理 应 以 本 规 定 为 依 据, 并 按 照 民 航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操 作 规 程 运 行 系 统 第 十 条 系 统 软 件 和 数 据 库 是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核 心 为 了 保 证 系 统 的 安 全 运 行, 一 级 中 心 和 二 级 中 心 必 须 设 立 航 行 数 据 库 管 理 室 3

第 十 一 条 各 级 部 门 必 须 选 择 合 格 的 系 统 管 理 员 负 责 系 统 软 件 和 数 据 库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系 统 管 理 员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负 责 系 统 软 件 的 安 装 和 日 常 维 护, 使 系 统 正 常 运 转 ; ( 二 ) 负 责 静 态 数 据 库 的 建 立 修 改 和 日 常 维 护 ; ( 三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的 业 务 流 程 修 改 静 态 数 据 库 数 据, 保 证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 四 ) 负 责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用 户 帐 号 和 口 令 的 管 理, 保 证 系 统 的 安 全 ; ( 五 ) 负 责 软 件 的 管 理 和 数 据 库 的 备 份 ; ( 六 ) 负 责 定 期 清 查 计 算 机 病 毒 的 工 作 ; ( 七 ) 系 统 出 现 不 正 常 情 况 不 能 立 即 排 除 时, 及 时 报 告 单 位 领 导 和 系 统 的 上 级 机 构,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使 系 统 恢 复 正 常 第 十 三 条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必 须 设 立 操 作 员 席 位, 进 行 航 行 情 报 的 处 理 提 供 和 发 布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为 保 证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确 保 飞 行 安 全,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操 作 人 员 应 是 持 有 有 效 执 照 的 航 行 情 报 员 操 作 员 必 须 了 解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概 况, 熟 悉 操 作 员 程 序 第 十 五 条 操 作 员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利 用 系 统 接 收 发 布 和 处 理 航 行 通 告 雪 情 通 告 及 其 它 电 报 ( 二 )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编 制 航 行 通 告 校 核 单 航 行 通 告 明 语 摘 要 ( 三 ) 根 据 用 户 要 求 提 取 飞 行 前 资 料 公 告 或 查 询 航 行 通 告 雪 情 通 告 等 航 行 情 报 ( 四 ) 遇 系 统 故 障 或 不 正 常 时, 及 时 通 知 系 统 管 理 员 并 报 告 领 导 第 十 六 条 系 统 管 理 员 和 操 作 员 在 上 岗 前 必 须 经 过 民 航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操 作 规 程 和 有 关 规 定 的 培 训,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离 开 岗 位 半 年 以 上 的 系 统 管 理 员 和 操 作 员, 必 须 经 过 考 核 合 格 后, 才 能 重 新 上 岗 第 十 七 条 为 保 证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安 全, 禁 止 在 系 统 的 计 算 机 上 运 行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软 件, 尤 其 禁 止 运 行 计 算 机 游 戏 软 件 凡 规 定 在 本 系 统 计 算 机 上 运 行 的 软 件 均 应 确 保 不 携 带 计 算 机 病 毒, 各 地 应 购 买 防 病 毒 软 件 定 期 进 行 病 毒 检 测 第 十 八 条 任 何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本 系 统 设 备 直 接 或 间 接 联 入 互 联 网 和 未 经 批 准 的 其 它 网 络 4

第 十 九 条 使 用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各 级 航 行 情 报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或 协 议 向 航 空 公 司 机 组 签 派 部 门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部 门 及 其 他 用 户 提 供 服 务 第 二 十 条 各 单 位 要 求 加 入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网 络, 必 须 事 先 向 地 区 空 管 局 航 行 情 报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地 区 空 管 局 必 须 对 申 请 单 位 的 设 备 软 件 和 人 员 技 术 情 况 等 条 件 进 行 检 查, 核 准 同 意 后, 上 报 总 局 空 管 局, 经 总 局 空 管 局 批 准 后 方 可 入 网 正 式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网 络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用 户 帐 号 密 码 系 统 数 据 等 资 料 关 系 到 系 统 的 安 全, 属 于 保 密 资 料 使 用 系 统 的 人 员 必 须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各 部 门 应 控 制 使 用 范 围, 当 使 用 本 系 统 的 工 作 人 员 调 离 岗 位 时, 必 须 及 时 注 销 其 密 码, 更 改 有 关 帐 号 为 保 证 系 统 的 安 全 和 正 常 运 行, 各 地 必 须 严 格 管 理 帐 号 和 口 令, 严 禁 擅 自 增 加 帐 号, 分 配 口 令, 使 未 经 批 准 的 用 户 入 网 提 取 或 发 布 情 报 帐 号 和 口 令 应 上 报 一 级 中 心 备 案 第 二 十 二 条 民 航 各 级 航 行 情 报 部 门 必 须 按 照 民 航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操 作 规 程 运 行 系 统, 在 发 布 航 行 通 告 和 雪 情 通 告 时, 严 格 按 照 民 航 总 局 空 管 局 颁 发 的 一 级 航 行 通 告 和 雪 情 通 告 拍 发 规 定 中 的 要 求 填 写 各 项 内 容, 并 按 照 操 作 程 序 将 航 行 通 告 雪 情 通 告 发 至 规 定 的 国 内 外 航 行 情 报 部 门 在 拍 发 其 它 电 报 时 亦 须 按 照 规 定 格 式 执 行,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第 二 十 三 条 非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网 络 组 成 单 位 的 民 航 航 行 情 报 部 门, 亦 须 按 照 规 定 格 式 发 布 航 行 通 告 雪 情 通 告 及 其 它 电 报, 以 保 证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和 处 理 效 率 第 二 十 四 条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提 供 了 查 询 航 行 通 告 雪 情 通 告 等 信 息 和 提 取 飞 行 前 资 料 公 告 的 功 能, 系 统 将 按 照 协 议 要 求 向 用 户 提 供 服 务 网 内 用 户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网 内 用 户, 包 括 空 管 系 统 用 户 和 航 空 公 司 用 户, 在 提 取 飞 行 前 资 料 公 告 查 询 航 行 通 告 和 雪 情 通 告 等 信 息 时, 必 须 按 照 民 航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操 作 规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在 航 行 情 报 值 班 室, 向 机 组 和 其 它 用 户 提 供 航 行 通 告 和 飞 行 前 资 料 公 告 的 工 作 由 航 行 情 报 值 班 人 员 负 责 值 班 员 根 据 协 议 的 用 户 要 求 提 取 飞 行 前 资 料 公 告 和 其 它 航 行 情 报 非 网 内 用 户 未 入 网 的 民 航 航 行 情 报 部 门 仍 然 按 照 现 行 方 法 向 机 组 提 供 航 行 情 报 服 务 装 有 电 报 终 端 设 备 的 民 航 航 行 情 报 部 门, 必 要 时 亦 可 按 照 规 定 格 式 发 出 固 定 格 式 电 报, 从 所 5

在 地 区 的 二 级 中 心 数 据 库 提 取 飞 行 前 资 料 公 告 或 航 行 通 告, 供 机 组 或 其 它 用 户 使 用 第 二 十 五 条 任 何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系 统 向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或 其 他 外 籍 用 户 提 供 未 经 批 准 的 航 行 情 报 第 二 十 六 条 为 了 保 证 航 行 情 报 服 务 的 可 靠 性 和 连 续 性, 确 保 飞 行 安 全 和 正 常,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必 须 保 持 每 天 24 小 时 连 续 运 转 各 地 必 须 按 照 一 主 二 备 三 应 急 的 原 则 配 备 设 备, 并 制 定 可 靠 的 应 急 方 案 平 时 应 当 认 真 维 护 备 份 设 备, 保 持 设 备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可 以 随 时 上 线 使 用 第 二 十 七 条 当 系 统 故 障 无 法 及 时 排 除, 备 用 设 备 亦 不 能 提 供 服 务 时, 故 障 单 位 应 利 用 其 它 设 备, 远 程 访 问 备 份 中 心 的 数 据 库, 提 取 需 要 的 航 行 情 报, 以 保 证 对 用 户 的 服 务 远 程 访 问 备 份 中 心 应 尽 量 采 用 减 少 提 取 航 行 情 报 数 量 的 方 式, 缩 短 占 用 时 间, 并 尽 量 使 用 复 印 设 备 进 行 复 制, 以 减 少 备 份 单 位 的 负 荷 量 第 二 十 八 条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数 据 是 航 行 情 报 部 门 提 供 服 务 的 重 要 资 源 各 地 必 须 制 定 备 份 数 据 库 数 据 的 工 作 程 序, 按 规 定 进 行 备 份 工 作 第 二 十 九 条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各 中 心 数 据 库 必 须 每 天 备 份 一 次, 备 份 数 据 至 少 保 留 三 个 月 备 份 数 据 应 保 存 在 不 同 的 设 备 和 不 同 的 磁 盘 或 光 盘 中 第 三 十 条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设 备 是 系 统 运 行 的 基 础 各 地 必 须 严 格 管 理, 认 真 维 护 系 统 设 备 及 其 它 设 施,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 ( 一 ) 保 持 机 房 整 洁 卫 生, 并 保 持 适 当 的 温 度 和 湿 度 ; ( 二 ) 在 机 房 内 严 禁 吸 烟 喧 哗 打 闹 和 进 行 娱 乐 活 动 ; ( 三 ) 按 照 操 作 程 序 定 期 维 护 计 算 机 和 外 围 设 备, 防 止 违 规 操 作 造 成 设 备 损 坏 软 件 删 除, 甚 至 系 统 瘫 痪 ; ( 四 ) 经 常 检 查 电 源 线 地 线 插 座 UPS 配 电 板 等 供 电 设 施 及 避 雷 设 备, 保 证 系 统 的 供 电 稳 定 可 靠, 并 注 意 防 火 和 用 电 安 全 ; ( 五 ) 禁 止 无 关 人 员 使 用 本 系 统 ; ( 六 ) 保 管 好 系 统 的 各 种 资 料 手 册 软 件 磁 盘 和 光 盘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工 作 日 志 系 统 管 理 员 和 操 作 员 对 系 统 运 转 中 发 生 的 重 要 事 项 不 正 常 情 况 以 及 处 理 的 结 果 注 意 事 项 等 应 在 各 自 的 工 作 日 志 中 详 细 地 如 实 记 载, 并 告 知 接 班 人 员 有 关 重 要 事 项 应 报 告 单 位 领 导 第 三 十 二 条 凡 违 反 本 规 定 造 成 系 统 瘫 痪 泄 密 设 备 损 坏 等 后 果 严 重 的, 将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6

第 三 十 三 条 各 级 航 行 情 报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检 查 所 属 地 区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的 运 行 情 况, 及 时 发 现 和 指 出 工 作 中 存 在 问 题, 并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纠 正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由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即 日 起 执 行, 原 航 行 情 报 处 理 系 统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自 本 规 定 执 行 之 日 起 即 行 废 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