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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臺 東 縣 議 會 第 18 屆 第 2 次 定 期 會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 曹 處 長 劍 秋 壹 前 言 本 縣 在 過 去 30 年 的 演 變 過 程 中, 因 為 種 種 主 客 觀 的 因 素, 工 商 業 停 滯, 青 壯 人 口 外 移, 留 農 人 口 年 紀 偏 高, 加 以 酗 酒 車 禍 等 因 素, 凡 低 收 入 戶 身 障 等 人 口 比 例 皆 為 全 國 最 高, 人 口 老 化 程 度 亦 居 全 國 第 五 名, 凡 此, 皆 使 本 縣 的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益 形 沉 重 ; 所 幸, 承 蒙 貴 會 指 導 甚 多, 以 及 諸 位 議 員 先 進 的 支 持 訓 勉, 各 項 社 福 工 作 得 以 次 第 展 開, 並 庶 幾 不 負 鄉 親 的 殷 殷 期 盼 鑑 此, 為 因 應 各 弱 勢 人 口 需 求, 本 處 分 置 各 科, 秉 專 業 分 工 及 責 信 原 則, 積 極 任 事, 主 動 服 務, 於 依 法 行 政 前 提 下, 戮 力 創 新 並 研 擬 符 合 民 意 導 向 之 計 畫 方 案 展 望 未 來, 經 濟 安 全 免 於 恐 懼 在 地 老 化 多 元 並 重 及 社 區 參 與, 是 未 來 台 灣 社 會 福 利 發 展 的 五 大 主 軸 為 因 應 此 一 發 展 趨 勢, 社 會 處 將 秉 持 關 懷 弱 勢 初 衷, 戮 力 整 合 社 會 資 源, 提 供 多 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並 以 推 動 福 利 社 區 化, 建 構 本 縣 完 善 之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與 福 利 服 務 輸 送 網 絡 為 最 高 目 標 另 著 重 提 升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力 之 發 展, 健 全 與 活 化 民 間 團 體 組 織, 建 立 以 個 案 為 中 心 家 庭 為 主 社 區 為 重 之 工 作 模 式 貳 重 要 施 政 成 果 一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照 顧 基 本 生 活 ( 一 ) 低 收 救 助 1. 實 施 情 形 (1) 社 會 救 助, 係 依 據 社 會 救 助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各 項 社 會 救 助 措 施, 使 貧 病 孤 苦 無 依 或 生 活 陷 入 急 困 者 獲 得 妥 適 之 照 顧, 並 協 助 低 收 入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自 立, 及 早 脫 離 貧 窮 困 境, 保 障 國 民 基 本 生 活 水 準, 減 緩 所 得 差 距 之 擴 大 (2) 104 年 度 生 活 補 助 : 低 收 第 一 款, 戶 內 每 人 每 月 10,244 元 低 收 第 二 款, 每 戶 每 月 5,900 元 兒 童 生 活 補 助 : 第 二 - 27 -

三 款 戶 內 15 歲 以 下 人 口, 每 人 每 月 2,600 元 就 學 生 活 補 助 : 第 二 三 款 戶 內 就 讀 高 中 職 以 上 25 歲 以 下 每 人 每 月 5,900 元 3. 104 年 預 期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率 ) (1) 104 年 縣 預 算 編 列 3 億 5,029 萬 9,000 元 整, 中 央 補 助 款 編 列 7,144 萬 8,000 元 整 (2) 104 年 8 月 31 日 止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為 4,670 戶, 低 收 入 戶 人 數 為 11,552 人 (3) 104 年 8 月 底 止 低 收 入 戶 執 行 金 額 為 7,278 萬 9,240 元 ( 二 ) 低 收 入 戶 租 屋 補 助 1. 實 施 情 形 (1) 104 年 依 計 畫 辦 理, 目 前 申 請 案 件 共 計 61 戶, 核 定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案 件 55 戶 (2) 104 年 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新 台 幣 140 萬 元 整 2. 預 期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率 ) (1) 104 年 截 至 8 月 份, 核 定 發 放 金 額 1-12 月 共 計 132 萬 8,300 元 整, 執 行 率 為 95% (2) 104 下 半 年 預 計 執 行 率 達 100% ( 三 ) 產 婦 及 嬰 兒 營 養 補 助 (1) 協 助 解 決 本 縣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婦 女 因 生 育 需 補 充 營 養 暨 新 生 兒 出 世 後 之 開 支, 給 予 適 時 性 支 助, 俾 落 實 社 會 救 助 福 利 (2) 補 助 對 象 : a. 本 縣 當 年 度 列 冊 在 案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且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姙 娠 滿 24 週 (6 個 月 ) 之 孕 婦 或 分 娩 三 個 月 內 之 產 婦 b. 本 府 當 年 度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設 籍 本 縣 新 生 兒, 於 出 生 後 三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2. 預 期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率 ) (1) 104 年 度 編 列 經 費 50 萬 元 (2) 截 至 104 年 8 月, 共 補 助 72 人, 補 助 金 額 為 36 萬 元 整, 執 行 率 為 72% ( 四 ) 遊 民 照 顧 - 28 -

1. 實 施 情 形 (1) 104 年 度 辦 理 遊 民 暨 弱 勢 族 群 年 終 尾 牙 活 動, 受 益 300 人 次, 物 資 發 放 2 場 次, 受 益 49 人 次, 辦 理 端 午 節 活 動 1 場 次, 受 益 人 次 128 人 次 (2) 104 年 度 協 助 街 友 醫 療 救 助 藥 酒 隱 戒 治 法 定 傳 染 病 醫 療 及 戰 時 安 置, 受 益 32 人 次 (3) 與 人 安 基 金 會 共 同 協 助 遊 民 就 業, 並 於 每 天 發 放 2 餐 之 餐 食,104 年 1 月 起 迄 今 服 務 人 607 人 次 2. 預 期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率 ) (1) 辦 理 相 關 遊 民 福 利 服 務 活 動, 預 計 本 年 度 辦 理 活 動 場 次, 衛 教 課 程 就 業 說 明 各 2 場 次, 社 區 服 務 3 次 (2) 遊 民 物 資 儲 備 分 季 ( 夏 冬 ) 添 購 (3) 安 置 醫 療 住 院 繳 清 保 費 之 經 費 編 列 675 萬 元 整, 將 依 機 構 申 請 核 銷, 預 計 達 成 率 100% ( 五 ) 國 民 年 金 1. 實 施 情 形 (1) 依 據 勞 工 保 險 局 102 年 12 月 31 日 保 國 五 字 第 10213096841 號 函 及 內 政 部 核 定 之 103-105 年 度 勞 保 局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認 定 及 國 民 年 金 被 保 險 人 繳 費 率 提 昇 計 畫 (2) 本 府 為 配 合 勞 保 局 補 助 計 畫, 擬 訂 103-105 年 度 勞 保 局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認 定 及 國 民 年 金 被 保 險 人 繳 費 率 提 昇 計 畫 臨 時 人 員 進 用 計 畫, 目 前 共 有 16 名 國 民 年 金 服 務 員, 派 駐 至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服 務 2. 預 期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率 ) (1) 104 年 度 預 計 補 助 臺 東 縣 民 4.5 萬 人 (2) 截 至 104 年 9 月 8 日, 執 行 率 為 80% 二 關 懷 弱 勢 急 難, 解 除 燃 眉 困 境 ( 一 ) 急 難 救 助 依 據 臺 東 縣 急 難 救 助 金 核 發 標 準 辦 理, 補 助 對 象 為 戶 內 人 口 因 (1) 意 外 事 故 重 大 傷 病 (2) 負 擔 家 計 的 人 失 業 失 蹤 服 兵 役 入 獄 服 刑 羈 押 拘 禁 (3) 財 產 存 款 帳 戶 遭 強 制 執 行 凍 結, 未 能 及 時 運 用 (4) 其 它 重 大 變 故 (5) 已 申 請 福 利 項 目, 尚 未 核 准 期 間 - 29 -

2. 預 期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率 ) (1) 104 年 度 預 算 經 費 150 萬 元 整, 預 計 補 助 120 人 次,1 月 至 8 月 已 核 定 補 助 55 人 次, 計 87 萬 1,000 元 整 (2) 達 成 率 58.07% ( 二 ) 馬 上 關 懷 依 據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服 務 對 象 為 負 擔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責 任 者 死 亡 失 蹤 或 罹 患 重 傷 病 失 業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工 作, 致 家 庭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2. 預 期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率 ):104 年 度 第 3 季 衛 生 福 利 部 補 助 款 970 萬 元, 全 年 預 計 補 助 600 人 次,1 月 至 8 月 份 已 補 助 320 人 次, 計 177 萬 2,000 元 整 ( 三 ) 醫 療 補 助 依 據 縣 市 醫 療 補 助 辦 法 辦 理, 補 助 對 象 為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及 全 家 符 合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之 民 眾 2. 預 期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率 ) (1) 104 年 度 預 算 經 費 270 萬 元 整, 預 計 補 助 80 人 次, 至 9 月 份 已 補 助 63 人 次, 計 179 萬 5,945 元 整 (2) 達 成 率 66.52% ( 四 ) 喪 葬 補 助 依 據 臺 東 縣 低 收 入 戶 喪 葬 生 活 補 助 計 畫 辦 理, 補 助 對 象 為 本 縣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因 病 死 亡 者 之 家 庭 2. 預 期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率 ) (1) 104 年 度 預 算 經 費 50 萬 元 整, 預 計 補 助 100 人 次, 至 9 月 已 補 助 58 人 次, 計 29 萬 元 整 (2) 達 成 率 58% ( 五 ) 低 收 入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費 用 補 助 (1) 協 助 因 重 病 住 院 需 他 人 看 護 之 低 收 入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得 以 獲 得 妥 善 照 護, 並 減 輕 其 家 庭 生 活 負 擔 (2)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每 日 補 助 看 護 費 新 臺 幣 1,500 元,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8 萬 元 ; 列 冊 中 低 收 入 戶 每 日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750 元,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9 萬 元 2. 預 期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率 ) - 30 -

(1) 104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數 新 臺 幣 635 萬 5,000 元 整, 至 9 月 底 止, 共 核 定 補 助 156 案,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233 萬 318 元 (2) 達 成 率 36.67% 三 災 害 救 助 ( 一 ) 一 般 災 害 1. 實 施 情 形 (1)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臺 東 縣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及 臺 東 縣 災 害 救 助 金 核 發 辦 法 辦 理 (2) 104 年 上 半 年 假 消 防 局 針 對 公 所 及 全 縣 各 志 工 團 體 完 成 完 成 全 二 場 縣 災 民 收 容 及 物 資 管 理 工 作 教 育 訓 練 2. 預 期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率 ) 104 年 災 害 救 助 金 預 算 編 列 120 萬 元, 至 104 年 8 月 底 執 行 金 額 為 52 萬 元, 執 行 率 為 43.33% 四 輔 導 脫 離 經 濟 困 境 協 助 回 歸 合 適 職 場 ( 一 ) 脫 貧 方 案 1. 實 施 情 形 1. 資 產 累 積 :104 年 幸 福 微 整 型 資 產 累 積 2. 教 育 投 資 : 課 後 輔 導 3. 就 業 自 立 : a. 訓 用 合 一 訓 練 : 考 量 近 年 來 本 縣 觀 光 事 業 發 展 蓬 勃, 飯 店 及 民 宿 業 的 用 人 需 求 大 增, 為 能 提 昇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就 業 率 並 掌 握 就 業 機 會, 由 本 府 自 辦 以 就 業 為 導 向 的 職 能 專 精 訓 練 課 程, 比 起 往 年 委 辦 技 能 訓 練 將 有 不 一 樣 的 工 作 機 會 b. 暑 期 工 讀 : 執 行 期 間 為 每 年 7 月 及 8 月, 共 進 用 本 縣 列 冊 低 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的 大 學 院 校 學 生, 分 別 派 駐 在 本 府 各 處 室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提 供 每 人 每 月 薪 資 2 萬 8 元 ( 享 有 勞 保 勞 退 及 二 代 健 保 ) 2. 預 期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率 ):104 年 預 計 達 成 率 80% ( 二 ) 轉 介 就 業 - 31 -

(1) 在 社 會 救 助 審 查 前, 即 先 至 案 家 訪 視, 評 估 案 家 的 貧 窮 問 題 進 行 問 題 處 理 與 輔 導, 再 依 照 案 家 貧 問 題 擬 定 解 決 方 案, 以 案 家 為 中 心 提 供 輔 導, 積 極 協 助 中 低 收 入 戶 穩 定 就 業 脫 貧 自 立 (2) 至 8 月 底 止, 本 府 轉 介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至 勞 動 部 進 行 輔 導 服 務 人 數 總 共 180 人 其 中 轉 介 就 業 74 人 結 案 106 人 (3) 104 年 就 業 輔 導 社 工 服 務 情 形 : 個 案 來 源 :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戶 內 有 工 作 能 力 人 口 且 初 審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者 開 案 標 準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未 就 業 或 有 轉 介 就 業 意 願 者 結 案 標 準 : 持 續 就 業 6 個 月 以 上 能 自 行 轉 換 工 作 且 生 活 穩 定 無 持 續 協 助 需 要 104 年 度 輔 導 個 案 結 案 服 務 總 服 務 量 本 府 個 案 服 務 情 形 轉 介 就 業 18 人 ( 戶 內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 低 收 12 人 中 低 收 6 人 ) 89 案 ( 戶 內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 因 病 及 照 顧 家 中 生 病 者 無 法 工 作 23 人 照 顧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無 法 工 作 36 人 其 他 因 素 30 人 107 案 轉 介 就 服 站 服 務 情 服 務 中 :56 人 結 案 :17 人 73 人 開 案 人 數 :51 人 已 自 行 就 業 14 人 不 開 案 :5 人 參 加 職 訓 3 人 2. 預 期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率 ) 透 過 社 工 員 輔 導, 連 結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減 除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之 就 業 障 礙, 使 其 得 以 安 心 就 業 104 年 預 計 轉 介 180 戶, 約 360 人 次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就 業 - 32 -

成 功 支 持 計 畫 提 供 經 本 府 提 供 轉 業 就 業 成 功 者 就 業 交 通 費 子 女 課 後 安 親 班 費 就 業 獎 勵 金, 支 持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更 加 穩 定 就 業 五 推 廣 志 願 服 務, 增 進 志 工 福 利 ( 一 ) 實 施 情 形 1. 本 縣 每 年 辦 理 2 次 全 縣 性 聯 繫 會 報, 委 由 本 縣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承 辦 並 申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補 助 辦 理 2. 目 前 志 願 服 務 類 別 : 共 計 164 隊 服 務 類 別 包 括 15 項 志 工 人 數 10,367 人 3.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發 冊 情 形 : 目 前 領 有 紀 錄 冊 志 工 人 數 為 5,121 人 4. 志 願 服 務 榮 譽 卡 發 放 情 形 : 目 前 領 有 榮 譽 卡 志 工 人 數 為 1,021 人 5. 研 習 訓 練 預 計 辦 理 情 形 : (1) 基 礎 訓 練 : 辦 理 3 場 次 (5 月 30 至 31 日 6 月 13 日 至 14 日 8 月 15 至 16 日 ) (2) 特 殊 訓 練 ( 社 會 福 利 類 ): 辦 理 1 場 次 (7 月 18 日 至 19 日 ) (3) 志 工 領 導 幹 部 專 業 訓 練 : 辦 理 1 場 次 (10 月 19 日 至 20 日 ) (4) 志 願 服 務 資 訊 整 合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 辦 理 2 場 次 (9 月 12 日 及 13 日 ) ( 二 ) 其 他 各 運 用 單 位 各 自 辦 理 之 在 職 或 依 業 務 之 性 質 之 特 殊 訓 練, 於 年 度 內 辦 理 六 兒 少 保 護 業 務 - 辦 理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工 作 - ( 一 )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1) 使 原 生 家 庭 恢 復 功 能, 解 決 家 庭 問 題, 協 助 家 外 安 置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回 歸 原 生 家 庭 (2) 透 過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觀 念 的 宣 導, 推 廣 親 職 教 育, 讓 兒 童 少 年 學 習 自 我 保 護 的 方 法, 並 降 低 及 預 防 兒 童 少 年 虐 待 事 件 的 再 發 生 - 33 -

(1) 104 年 5 月 -104 年 9 月 兒 少 保 通 報 件 數 92 件 ; 性 侵 害 通 報 件 數 75 件 (2) 家 庭 處 遇 方 案 服 務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臺 東 分 事 務 所 辦 理,104 年 5 月 至 104 年 10 月 總 計 服 務 72 戶 122 人 ( 二 ) 關 懷 中 心 外 展 服 務 1. 實 施 情 形 (1) 透 過 關 懷 中 心 外 展 之 功 能, 解 決 家 庭 問 題, 協 助 兒 童 及 少 年 健 全 發 展, 促 進 身 心 之 健 康 (2) 透 過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觀 念 的 宣 導, 推 廣 親 職 教 育, 讓 兒 童 少 年 學 習 自 我 保 護 的 方 法, 並 降 低 及 預 防 兒 童 少 年 虐 待 事 件 的 再 發 生 2.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情 形 關 懷 中 心 外 展 服 務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善 牧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104 年 5 月 至 104 年 10 月 總 計 服 務 31 戶 32 人 ( 三 ) 辦 理 強 制 性 親 職 教 育 1. 實 施 情 形 (1) 親 職 教 育 輔 導 對 象 為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相 關 規 定, 依 同 法 第 102 條 規 定 對 施 虐 者 實 施 強 制 性 親 職 教 育 輔 導 (2) 強 制 性 親 職 教 育 輔 導 以 改 變 不 當 親 職 行 為 為 目 標, 幫 助 兒 童 與 少 年 能 在 身 心 不 被 迫 害 的 家 庭 環 境 成 長 ; 建 立 正 確 親 職 技 巧 ; 恢 復 家 庭 功 能 ; 使 受 虐 兒 少 回 歸 原 生 家 庭, 並 藉 此 降 低 兒 少 保 護 案 件 再 犯 率 2.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情 形 強 制 親 職 教 育 由 本 府 自 行 辦 理,104 年 5 月 至 104 年 10 月 接 受 親 職 教 育 共 計 4 人,13 人 次,28 小 時 七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 一 )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 被 害 人 保 護 服 務 : 因 應 案 量 及 被 害 人 需 求 服 務 次 數 逐 年 提 升, 且 參 考 逐 年 提 升 之 案 件 量, 編 列 對 應 之 預 算 執 行 ; 並 確 實 執 行 內 政 部 - 34 -

推 動 之 安 全 防 護 網 計 畫 及 性 侵 害 案 件 整 合 性 團 隊 服 務 計 畫 (1) 家 暴 事 件 服 務 處 : 委 託 勵 馨 基 金 會 辦 理 台 東 縣 政 府 與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共 同 設 立 家 暴 事 件 服 務 處 之 被 害 人 扶 助 工 作, 104 年 5 月 至 104 年 8 月 總 計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共 1,706 人 次 (2) 緊 急 庇 護 所 : 委 託 勵 馨 基 金 會 辦 理 受 暴 婦 女 之 庇 護 安 置,104 年 5 月 至 104 年 8 月 總 計 安 置 13 案 20 人, 服 務 計 103 人 次 (3) 被 害 人 後 續 關 懷 輔 導 : 補 助 勵 馨 基 金 會 針 對 家 暴 被 害 人 之 後 續 追 蹤 關 懷 及 輔 導 計 畫,104 年 5 月 至 104 年 8 月 總 計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50 人, 計 服 務 1013 人 次 (4) 依 據 臺 東 縣 政 府 家 暴 及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各 項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104 年 5 月 至 104 年 8 月 總 計 補 助 家 暴 被 害 人 58 人 次,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18 人 次, 總 計 新 臺 幣 700,638 元 整 (5)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服 務,104 年 5 月 至 104 年 8 月 總 計 服 務 8 人, 計 54 人 次 ( 二 )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 加 害 人 輔 導 處 遇 : 為 落 實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及 保 護 被 害 人 權 益 之 目 的, 強 化 為 加 害 人 建 置 適 當 的 情 緒 抒 發 輔 導 諮 商 及 接 受 處 遇 計 畫 等 機 制, 以 避 免 衝 突 發 生 及 再 犯 (1) 家 暴 相 對 人 : 委 請 臺 東 榮 民 醫 院 馬 偕 台 東 分 院 及 衛 福 部 臺 東 醫 院 辦 理 相 對 人 審 前 鑑 定 身 心 治 療 輔 導 教 育 或 保 護 令 執 行 裁 定 之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104 年 5 月 至 104 年 8 月, 總 計 裁 定 接 受 處 遇 人 數 計 32 人 ( 精 神 治 療 13 人 戒 隱 治 療 8 人 認 知 輔 導 教 育 27 人 ), 累 計 應 處 遇 人 數 計 99 人, 完 成 處 遇 人 數 計 26 人 (2)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 委 請 個 別 心 理 諮 商 師 進 行 加 害 人 之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截 至 104 年 5 月 至 104 年 8 月, 總 計 完 成 處 遇 人 數 37 人, 尚 在 執 行 中 人 數 69 人,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處 遇 人 數 0 人, 移 送 裁 罰 人 數 計 11 人, 合 計 處 遇 人 數 為 117 人 ( 三 )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 專 業 訓 練 及 防 治 宣 導 : 本 年 度 (104) 合 併 網 絡 內 各 組 成 員 擬 辦 理 : - 35 -

(1) 多 場 次 各 類 型 防 治 宣 導 活 動 ( 原 鄉 部 落 宣 導 教 會 巡 迴 宣 導 校 園 性 侵 害 及 家 暴 防 治 宣 導 各 鄉 鎮 公 所 衛 教 防 治 宣 導 ) (2) 各 類 型 教 育 訓 練 ( 家 庭 暴 力 相 對 人 預 防 性 認 知 教 育 課 程 各 組 依 專 責 領 域 辦 理 訓 練 活 動, 並 廣 邀 民 間 團 體 協 辦 或 共 同 參 與 ) 截 至 104 年 8 月 底 止, 由 各 網 絡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治 相 關 宣 導 計 34 場 次, 受 益 人 次 4,919 人 次 八 社 會 工 作 員 制 度 業 務 落 實 社 會 工 作 員 制 度 - 辦 理 社 工 員 進 用 及 相 關 福 利 服 務 業 務 : ( 一 ) 實 施 情 形 : 依 據 本 府 推 行 社 會 工 作 員 制 度 實 施 要 點 及 充 實 社 工 人 力 配 置 及 進 用 計 畫,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員 人 力 進 用 及 納 編 薪 資 待 遇 督 導 訓 練 情 緒 支 持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等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 二 )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情 形 ( 率 ): 1. 104 年 度 9 月 應 進 用 社 會 工 作 ( 師 督 導 ) 員 共 計 76 員 ; 含 公 職 社 工 師 14 員 ( 目 前 已 進 用 13 名 ) 縣 預 算 約 聘 社 工 人 力 14 員 增 聘 社 工 人 力 9 員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社 工 人 力 16 員 公 益 彩 券 基 金 人 力 12 員 花 東 發 展 基 金 社 工 人 力 11 員 迄 至 104 年 9 月 目 前 共 進 用 69 員 2. 人 力 納 編 : 自 101 年 至 104 年 目 前 共 計 14 名 公 職 社 工 師 已 完 成 納 編, 按 計 畫 105 年 需 納 編 3 名, 業 經 本 府 人 力 檢 討 會 議 審 議 同 意 納 編 後 續 將 依 期 程 於 114 年 度 前 逐 年 納 編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期 待 穩 定 本 縣 社 工 人 力 3. 人 力 精 簡 : (1) 自 101 年 起 迄 今 本 府 尚 能 依 充 實 社 工 人 力 配 置 及 進 用 計 畫 逐 年 納 編 社 工 人 力, 合 先 敘 明,106 年 至 114 年 將 採 本 府 社 會 處 科 員 出 缺 後 改 置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方 式 納 編 社 工 人 力, 以 期 符 合 充 實 納 編 社 工 人 力 期 程 (2) 本 縣 在 財 源 有 限 的 情 況 之 下, 要 因 應 中 央 增 加 消 防 人 力 及 社 工 人 力 之 要 求 及 考 核 壓 力, 而 在 增 置 人 力 後, 卻 又 因 人 事 費 支 出 的 增 加, 遭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於 財 務 考 核 時 扣 分 並 扣 減 補 助 款, 對 於 本 府 財 政 甚 為 不 利 - 36 -

(3) 鑑 此, 為 有 效 降 低 本 府 財 政 負 擔, 本 府 爰 採 減 列 11 名 縣 預 算 員 額 社 工, 期 使 有 效 撙 節 本 府 人 事 費 支 出 4.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及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 (1) 購 置 錄 音 筆 隱 藏 式 攝 錄 影 機 婦 帅 救 援 公 務 汽 車 行 車 紀 錄 器, 強 化 社 工 員 外 出 個 案 訪 視 人 身 安 全 性 (2) 社 工 員 備 勤 宿 舍 業 於 100 年 完 成 設 置, 增 加 外 縣 市 社 工 人 力 投 注 本 縣 服 務 之 機 會 (3) 購 置 電 話 錄 音 系 統, 針 對 意 圖 言 語 騷 擾 出 言 恐 嚇 威 脅 之 民 眾 提 供 積 極 保 全 證 據 措 施 (4) 102 年 已 完 成 購 置 隱 藏 式 攝 錄 影 機 共 計 7 台, 對 於 民 眾 不 理 性 行 為, 將 有 效 的 保 全 證 據 (5) 103 年 4 月 1 日 起 聘 請 保 全 人 員 進 駐, 提 升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之 立 即 性 (6) 為 擴 大 本 縣 從 事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之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之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本 府 業 爭 取 衛 生 福 利 部 103 年 度 推 動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競 爭 型 計 畫 經 費 挹 注, 目 前 爭 取 總 計 新 台 幣 107 萬 2 千 元, 將 購 置 各 類 相 關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之 器 具, 強 化 本 縣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之 維 護 (7) 每 年 開 辦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強 化 本 府 社 工 自 我 人 身 安 全 防 護 觀 念 (8) 依 據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方 案 擬 定 本 縣 相 關 維 護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策 進 計 畫, 計 畫 期 程 民 國 104 至 106 年 5.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社 會 工 作 員 支 持 性 服 務 計 畫 : 考 量 本 縣 社 會 福 利 業 務 量 龐 大, 弱 勢 需 求 民 眾 多, 為 減 輕 本 府 所 屬 社 工 員 心 理 壓 力, 本 (104) 年 度 已 訂 定 社 工 員 支 持 性 服 務 計 畫, 透 過 一 對 一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提 供 有 需 求 之 社 工 員 使 用, 另 外 配 合 團 體 工 作 模 式, 提 供 所 屬 社 工 員 進 行 一 對 多 的 心 理 支 持 服 務, 期 待 透 過 心 理 支 持 服 務 的 模 式, 有 效 減 輕 社 工 員 壓 力, 期 待 社 工 員 久 任 並 且 強 化 了 社 工 員 因 公 涉 訟 的 協 助 九 推 動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 一 ) 有 效 運 作 社 區 培 力 輔 導 團, 持 續 輔 導 在 地 社 區 - 37 -

本 縣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在 公 部 門 人 力 有 限 及 不 斷 流 動 下, 亟 需 非 營 利 組 織 及 學 者 專 家 之 投 入, 共 同 帶 領 社 區 成 長 前 進 103 年 度 社 區 培 力 輔 導 團 正 式 成 立, 成 果 豐 碩,104 年 運 用 公 益 彩 券 基 金 賡 續 辦 理 本 計 畫 持 續 辦 理 下 列 工 作 要 項 : 一 協 助 縣 府 輔 導 潛 力 社 區, 進 行 社 區 發 展 及 社 區 培 力 相 關 事 務 ; 二 協 助 潛 力 社 區 完 成 社 區 調 查 及 社 區 資 料 建 置 ; 三 健 全 協 會 會 務 經 營, 並 依 據 地 方 特 性, 鼓 勵 本 縣 社 區 提 案 改 善 社 區 發 展 狀 況 104 年 度 敦 聘 學 者 專 家 及 社 區 實 務 工 作 者 成 員 10 人 擔 任 本 縣 社 區 培 利 輔 導 團 成 員, 以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長 輔 導 本 縣 社 區 截 至 8 月 底, 社 區 培 力 輔 導 團 輔 導 社 區 達 72 人 次, 受 惠 社 區 達 14 社 區, 持 續 深 入 輔 導 陪 伴 在 地 社 區 經 營 成 長 ( 二 ) 培 訓 在 地 人 才, 規 劃 辦 理 研 習 :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應 著 重 在 地 社 區 人 才 培 訓 本 年 度 業 務 單 位 運 用 公 益 彩 券 基 金 經 費, 預 計 於 104 年 10 月 份 起, 於 本 縣 二 績 優 社 區 辦 理 社 區 發 展 走 動 式 研 習 活 動 ;104 年 10 月 12 日, 預 計 於 娜 路 彎 飯 店 辦 理 臺 東 縣 104 年 度 人 民 團 體 幹 部 研 習 暨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評 鑑 表 揚 典 禮, 開 設 課 程 培 訓 本 縣 人 民 團 體 幹 部 外, 並 表 揚 本 縣 參 與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評 鑑 獲 獎 之 績 優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104 年 11 月 下 旬, 預 計 辦 理 臺 東 縣 104 年 度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人 員 縣 外 績 優 社 區 參 訪 研 習 活 動, 計 劃 甄 選 本 縣 有 志 發 展 社 區 之 協 會 幹 部 及 於 發 展 上 之 視 野, 提 昇 社 區 營 造 之 成 果 100%, 所 有 研 習 均 辦 理 完 畢 十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業 務 ( 一 ) 兒 童 及 少 年 經 濟 扶 助 1.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2,100 元 2.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依 申 請 案 件 核 實 支 付 3.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3,000 元, 補 助 期 間 6 個 月 4.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低 收 入 戶 每 名 兒 童 每 月 補 助 5,000 元 - 38 -

中 低 收 入 戶 每 名 兒 童 每 月 補 助 4,000 元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未 達 申 報 標 準 或 綜 所 稅 稅 率 未 達 20% 者 : 每 名 兒 童 每 月 補 助 2,500 元 補 助 至 兒 童 滿 二 足 歲 當 月 止 5. 保 母 托 育 管 理 與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每 名 兒 童 每 月 補 助 4~5,00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每 名 兒 童 每 月 補 助 3~4,000 元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未 達 申 報 標 準 或 綜 所 稅 稅 率 未 達 20% 者 : 每 名 兒 童 每 月 補 助 2~3,000 元 6.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補 助 ( 早 期 療 育 費 用 到 宅 服 務 費 ), 健 保 不 補 助 或 全 額 自 費 部 分 實 報 實 銷, 低 收 入 戶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5,000 元, 非 低 收 戶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3,000 元 7. 未 成 年 父 母 產 後 復 學 及 職 訓 期 間 托 育 補 助, 委 託 機 構 托 育 / 托 嬰 4,000 元 / 月 委 託 保 母 托 育 / 托 嬰 5,000 元 / 月 8. 各 項 經 濟 扶 助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表 : 經 濟 扶 助 項 目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8 月 補 助 金 額 補 助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補 助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補 助 人 次 兒 少 生 活 扶 助 40,127,200 19,108 10,103,100 4,811 28,322,700 13,487 兒 少 醫 療 補 助 408,931 30 263,357 7 533,201 15 弱 勢 兒 少 生 活 扶 助 5,718,300 1,934 1,602,500 552 4,312,700 1,497 未 就 業 育 兒 津 貼 60,999,227 23,966 9,910,775 3,889 28,035,464 11,031 保 母 托 育 補 助 6,992,500 2,386 1,430,000 512 5,364,000 1,853 早 期 療 育 補 助 2,744,206 2,221 1,237,720 1,624 1,869,214 2,138 未 成 年 父 母 產 後 復 學 及 職 訓 期 間 托 育 補 助 0 0 ( 二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服 務 1. 設 置 臺 東 縣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促 進 會 議 置 委 員 15 人, 每 年 至 少 召 開 2 次 會 議 討 論 兒 少 福 利 權 益 及 保 護 工 作 之 事 項, 並 邀 請 少 年 代 表 列 席 共 同 擬 定 本 縣 兒 少 政 策 104 年 第 1 次 會 議 業 於 8 月 18 日 召 開, 總 計 討 論 3 項 提 案 ; 第 2 次 會 議 預 計 於 12 月 份 召 開 2. 推 動 親 子 休 閒 育 樂 活 動, 以 促 進 家 庭 親 子 互 動, 鼓 勵 父 母 工 作 之 餘 多 加 陪 伴 孩 子, 共 創 家 庭 互 動 之 美 好 回 憶 104 年 預 計 於 10 月 - 39 -

3 日 辦 理 2 場 次 兒 少 電 影 節 活 動, 邀 請 本 縣 兒 少 機 構 高 風 險 家 庭 兒 少 及 其 家 長 觀 看 電 影 腦 筋 急 轉 彎 3. 補 助 社 福 團 體 辦 理 各 項 兒 少 福 利 與 權 益 活 動 偏 差 行 為 防 制 宣 導 及 輔 導 工 作 等, 以 增 加 本 縣 兒 少 志 願 服 務 及 社 會 參 與 的 機 會, 藉 以 提 升 公 民 及 媒 體 素 養, 維 護 兒 少 閱 聽 權 受 教 權 社 會 參 與 權 文 化 休 閒 權 及 兒 少 安 全 等 權 益 104 年 截 至 目 前 共 核 定 補 助 15 單 位 19 方 案, 已 辦 理 完 成 10 案, 總 計 2,894 參 與 人 次 ( 三 ) 兒 童 及 少 年 安 置 教 養 及 收 出 養 監 護 權 服 務 1. 兒 童 及 少 年 安 置 及 教 養 服 務 : 當 兒 少 處 於 功 能 不 全 之 家 庭 或 有 被 施 虐 之 危 機 時, 依 兒 少 最 佳 利 益 考 量 予 以 安 置, 以 保 障 其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本 縣 輔 導 設 立 4 間 兒 少 安 置 教 養 機 構,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臺 東 基 督 教 阿 尼 色 弗 兒 童 之 家 80 床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善 牧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臺 東 縣 私 立 德 蕾 之 家 12 床 財 團 法 人 臺 東 縣 私 立 海 山 弘 願 慈 善 基 金 會 附 設 海 山 扶 兒 家 園 40 床 及 財 團 法 人 臺 東 縣 私 立 家 立 立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臺 東 縣 私 立 哈 拿 之 家 17 床, 共 可 提 供 149 個 安 置 床 位 另 有 2 戶 親 屬 寄 養 家 庭 及 56 戶 寄 養 家 庭 可 提 供 兒 童 少 年 庇 護 安 置 本 縣 兒 少 安 置 情 形 如 下 表 : 臺 東 縣 安 置 兒 少 統 計 表 期 間 寄 養 家 庭 縣 內 機 構 縣 外 機 構 總 計 103 年 68 58 13 139 104 年 8 月 55 60 16 131 2. 兒 少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及 自 立 生 活 適 應 協 助 : 於 個 案 結 束 安 置 前, 評 估 其 返 家 或 自 立 情 形, 轉 介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協 助 其 於 安 置 結 束 後 得 以 自 立 於 個 案 結 束 安 置 後, 持 續 追 蹤 並 輔 導 個 案 一 年, 以 保 障 其 結 束 安 置 後 之 生 活 適 應 104 年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結 束 安 置 追 蹤 輔 導 個 案 49 人 轉 介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5 人 3. 未 成 年 懷 孕 處 遇 服 務 及 防 治 : 針 對 個 案 提 供 家 庭 協 談 陪 同 就 醫 經 濟 扶 助 待 產 安 置 及 養 育 諮 詢 等 服 務 另 進 行 校 園 觀 念 宣 導, 以 防 治 未 成 年 未 婚 懷 孕 情 事 發 生 104 年 截 至 8 月 底 止, 計 有 10 名 個 案, 辦 理 宣 導 18 場 次 - 40 -

項 目 年 度 4. 兒 童 少 年 收 養 暨 監 護 權 屬 調 查 : 為 臺 東 縣 轄 有 關 法 院 交 查 收 養 暨 監 護 權 屬 事 件, 進 行 調 查 訪 視 並 製 作 個 案 評 估 報 告, 提 供 法 院 參 酌 本 府 社 工 員 訪 查 情 形 如 下 表 : 臺 東 縣 兒 少 收 出 養 暨 監 護 權 屬 調 查 統 計 表 期 間 監 護 權 收 出 養 收 養 追 蹤 陪 同 開 立 輔 導 財 產 清 冊 陪 同 出 庭 102 年 170 件 43 件 7 件 9 件 無 103 年 84 件 16 件 3 件 4 件 14 件 104 年 1-8 月 100 件 24 件 0 件 0 件 0 件 ( 四 ) 托 育 服 務 1. 公 私 協 力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101 年 7 月 1 日 103 年 8 月 30 日 於 臺 東 市 及 成 功 鎮 陸 續 開 辦 2 間 公 私 協 力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分 別 委 由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以 及 臺 灣 公 益 實 踐 協 會 辦 理, 第 3 間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 太 麻 里 萱 愛 館 ) 於 103 年 10 月 4 日 辦 理 捐 贈 典 禮,11 月 9 日 正 式 對 外 開 館 營 運, 第 4 間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 大 武 站 ) 則 將 於 104 年 9 月 14 辦 理 開 幕 典 禮, 委 由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辦 理 建 立 托 育 資 源 整 合 性 服 務 工 作 網 絡, 設 置 托 育 資 源 服 務 窗 口, 提 供 社 會 大 眾 托 育 需 求 評 估 與 托 育 專 業 服 務 提 升 等 管 理 帄 臺 臺 東 縣 公 私 協 力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服 務 情 形 如 下 表 : 親 子 親 職 社 區 諮 詢 臨 托 兒 童 發 志 工 二 手 玩 志 工 培 活 動 講 座 宣 導 服 務 服 務 展 篩 檢 服 務 具 交 換 訓 ( 場 ) ( 場 次 ) ( 小 時 ) ( 場 次 ) ( 人 次 ) ( 人 次 ) ( 人 次 ) ( 小 時 ) ( 人 次 ) 實 習 入 館 服 活 動 務 人 次 ( 場 次 ) 101 31 10 10 133-6 - - - - 6,454 102 38 9 8 38 12 35-3 - 1 17,367 103 125 21 51 137 241 95 56-74 25 60,866 104 238 67 65 227 208 299 2,818 7 191 12 29,418 總 計 299 88 106 492 441 435 2,501 6 212 36 84,105 2. 公 私 協 力 托 嬰 中 心 :101 年 8 月 1 日 於 臺 東 市 開 辦, 臺 東 第 2 站 則 於 104 年 8 月 開 始 營 運, 服 務 未 滿 2 歲 帅 兒 之 日 間 照 顧, 提 供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和 照 顧 技 巧 問 題 諮 詢 服 務 及 父 母 教 養 帅 兒 及 親 職 - 41 -

教 育 資 訊, 服 務 情 形 如 下 表 : 項 目 年 度 101 102 103 104 年 1-8 月 總 計 收 托 概 況 ( 人 次 ) 64 174 174 180 592 收 托 弱 勢 家 庭 帅 兒 ( 人 次 ) 兒 童 發 展 評 估 及 篩 檢 ( 人 次 ) 8 21 66 80 175 14 58 58 40 170 托 育 諮 詢 ( 人 次 ) 32 60 66 106 264 帅 兒 照 顧 諮 詢 ( 人 次 ) 16 102 96 437 651 3. 臺 東 縣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計 畫 : 辦 理 保 母 在 職 訓 練 輔 導 及 受 托 家 長 媒 合 104 年 已 加 入 系 統 之 保 母 356 人 辦 理 在 職 研 習 30 小 時 997 參 與 人 次 4. 保 母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 委 由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辦 理 104 年 已 辦 理 2 梯 次, 共 計 105 人 結 訓 並 取 得 保 母 資 格 5. 部 落 遊 戲 屋 及 0-2 歲 親 職 教 育 : 於 全 縣 各 鄉 鎮 至 少 辦 理 2 場 次 親 職 教 育, 促 進 親 子 家 庭 互 動 104 年 部 落 遊 戲 屋 預 計 辦 理 20 場 次, 已 辦 理 10 場 次 490 參 與 人 次 ;0-2 歲 親 職 FUN 心 玩 總 計 辦 理 16 場 次 1,027 參 與 人 次 ( 五 )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1.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篩 檢 : 整 合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教 育 及 衛 政 單 位 之 發 現 篩 檢 網 絡, 提 升 相 關 人 員 兒 童 發 展 敏 感 度 及 篩 檢 工 具 熟 悉 度, 發 掘 3 歲 以 下 之 潛 在 疑 似 遲 緩 兒 童, 落 實 追 蹤 臺 東 地 區 帅 兒 園 兒 童 發 展 定 期 篩 檢 104 年 1-8 月 早 療 通 報 78 人 2. 慢 飛 天 使 築 夢 計 畫 早 療 社 區 療 育 據 點 : 設 置 於 成 功 鎮 ( 海 岸 線 區 ) 太 麻 里 鄉 ( 南 迴 線 區 ), 提 供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各 項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 含 職 能 語 言 物 理 心 理 治 療 特 殊 教 育 到 宅 服 務 ) 家 長 親 職 活 動 支 持 團 體 及 帅 兒 園 教 師 增 能 活 動, 期 望 掌 握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最 佳 療 效, 有 近 便 性 與 社 區 化 之 療 育 選 擇 海 岸 線 早 療 社 區 療 育 據 點 104 年 1-8 月 服 務 共 計 6,328 人 次 ; 南 迴 線 早 療 社 區 療 育 據 點 104 年 1-8 月 服 務 共 計 5,439 人 次 - 42 -

3. 蘭 嶼 綠 島 發 展 弱 勢 兒 童 陪 伴 計 畫 : 以 遊 戲 活 動 閱 讀 等 模 式, 於 帅 童 發 展 黃 金 階 段 提 供 多 元 感 官 及 文 化 刺 激, 陪 伴 親 子 共 同 成 長, 降 低 發 展 ( 疑 似 ) 遲 緩 兒 童 遲 緩 程 度 104 年 預 計 辦 理 10 場, 已 辦 理 7 場, 服 務 490 人 次 ( 六 )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1.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處 遇 服 務 : 由 社 區 學 校 衛 生 警 政 民 間 等 單 位, 依 高 風 險 家 庭 評 估 表 及 早 發 現 具 高 風 險 家 庭 之 虞 的 個 案, 同 時 推 動 6 歲 以 下 兒 童 及 小 戶 長 主 動 關 懷 訪 視 工 作, 提 前 介 入 此 等 家 庭, 提 供 以 兒 童 為 中 心 之 預 防 輔 導 及 支 持 服 務, 服 務 情 形 如 下 表 : 臺 東 縣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處 遇 方 案 服 務 情 形 電 情 就 協 經 法 托 兒 成 親 自 物 資 其 服 務 通 服 務 面 談 話 緒 學 助 濟 律 育 童 人 職 殺 資 源 他 情 形 報 人 次 訪 視 訪 支 輔 就 補 服 服 諮 諮 講 轉 提 轉 服 視 持 導 醫 助 務 務 商 商 座 介 供 介 務 102 年 489 2,410 1,961 609 521 137 13 55 7 42 107 21 274 3 245 45 818 103 年 110 1,317 523 237 143 30 8 18 1 4 6-63 3 78 34 169 104 年 1-8 月 279 3,712 1,416 581 301 332 2 33 7 18 6 12 256 1 200 65 482 2. 推 動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 針 對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較 缺 乏 之 弱 勢 家 庭, 以 社 區 化 模 式 提 供 支 持 性 補 充 性 及 學 習 性 服 務, 以 分 擔 家 庭 教 養 及 照 顧 壓 力 提 升 家 長 親 職 功 能, 建 立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兒 少 福 利 體 系, 服 務 情 形 如 下 表 : 臺 東 縣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情 形 服 務 情 形 訪 視 輔 導 電 話 諮 商 心 理 輔 導 或 團 體 輔 導 課 後 臨 托 與 照 顧 親 職 教 育 或 親 子 活 動 寒 暑 假 生 活 輔 導 志 工 研 習 訓 練 認 輔 服 務 個 案 研 討 及 方 案 評 估 102 年 109 案 次 90 人 次 150 人 次 451 人 次 40 人 次 15 人 次 128 人 次 13 人 次 6 案 次 103 年 499 案 次 646 人 次 390 人 次 6,600 人 次 91 人 次 200 人 次 39 人 次 11 人 次 4 案 次 104 年 1-8 月 577 案 次 579 人 次 193 人 次 3,338 人 次 207 人 次 596 人 次 15 人 次 135 人 次 23 案 次 - 43 -

3. 設 置 家 事 事 件 服 務 中 心 : 因 應 家 事 事 件 法 公 布 施 行, 配 合 於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設 置 家 事 事 件 服 務 中 心, 並 於 102 年 12 月 30 日 揭 牌 啟 用 提 供 家 事 事 件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受 監 護 宣 告 受 輔 助 宣 告 之 當 事 人 陪 同 出 庭 相 關 諮 詢 服 務 轉 介 或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諮 詢 服 務 104 年 陪 同 未 成 年 子 女 出 庭 125 人 次 資 源 轉 介 81 人 次 心 理 支 持 264 人 次 諮 詢 輔 導 622 人 次 親 職 教 育 50 人 次 未 成 年 子 女 照 顧 計 畫 討 論 8 人 次 其 他 2 人 次 4. 設 置 海 岸 線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103 年 11 月 17 日 於 成 功 鎮 開 辦, 推 廣 本 縣 福 利 服 務 兒 少 保 護 與 預 防 工 作, 發 揮 社 工 處 遇 之 最 大 效 能 另 積 極 培 力 社 區 發 展, 扶 植 社 區 團 體 並 整 合 資 源, 強 化 社 區 及 家 庭 之 互 動, 發 揮 社 區 社 會 工 作 功 能 相 關 服 務 成 果 如 下 表 : 年 度 103.11.17 至 104.09.10 諮 詢 服 務 1,445 人 次 個 案 服 務 社 區 / 個 案 管 理 個 案 訪 視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團 體 / 方 案 服 務 館 設 使 用 自 行 運 用 館 設 運 用 館 設 辦 理 活 動 等 社 工 專 業 協 中 心 外 聘 團 體 督 導 督 導 1,086 592 59 114 2,393 82 28 4 人 次 人 次 場 次 7,984 人 次 場 次 2,011 人 次 人 次 人 次 場 次 場 次 資 源 網 絡 開 發 資 源 盤 點 連 結 或 拜 會 88 處 ( 社 區 資 源 ) 網 絡 聯 繫 會 議 1 場 次 49 人 次 十 一 婦 女 福 利 業 務 ( 一 ) 婦 女 經 濟 扶 助 1.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含 6 項 經 濟 扶 助 :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依 當 年 度 最 低 生 活 費 (104 年 為 新 台 幣 10,869 元 整 ) 核 發, 最 多 補 助 3 個 月 ;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每 名 兒 少 每 月 依 當 年 度 基 本 工 資 十 分 之 一 核 發 (104 年 為 新 台 幣 2,001 元 整 );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就 讀 高 中 高 職 及 大 專 院 校 減 免 學 雜 費 60%; 傷 病 醫 療 補 助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12 萬 元 ;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每 名 兒 童 每 月 補 助 1,500 元 ; 法 律 訴 訟 補 助 每 案 最 高 補 助 5 萬 元 2. 未 婚 媽 媽 新 生 兒 營 養 補 助 : 每 名 新 生 兒 每 月 依 當 年 度 最 低 生 活 費 核 發, 最 多 補 助 3 個 月 3. 104 年 婦 女 經 濟 扶 助 宣 導 預 計 辦 理 25 場 次, 已 辦 理 16 場 次 4,431-44 -

人 次, 協 助 需 求 民 眾 提 出 申 請 以 改 善 家 庭 困 境 4. 各 項 經 濟 扶 助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表 : 經 濟 扶 助 項 目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傷 病 醫 療 補 助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法 律 訴 訟 補 助 未 婚 媽 媽 新 生 兒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8 月 補 助 金 額 補 助 金 額 補 助 金 額 補 助 人 次 補 助 人 次 ( 元 ) ( 元 ) ( 元 ) 補 助 人 次 2,592,384 258 1,598,457 147 815,982 78 860,427 453 290,276 152 213,669 109 逕 自 減 免 77 逕 自 減 免 33-28 0 0 0 0 - - 15,000 10 0 0 - - 0 0 0 0 - - 266,344 26 85,077 8 184,773 17 ( 二 ) 婦 女 福 利 與 權 益 服 務 1. 設 置 臺 東 縣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委 員 17 人, 每 年 至 少 召 開 2 次 會 議, 維 護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兩 性 地 位 實 質 帄 等 104 年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於 8 月 10 日 召 開, 總 計 討 論 4 項 提 案, 預 計 於 12 月 召 開 第 2 次 會 議 2. 辦 理 婦 女 權 益 與 性 別 主 流 化 等 研 習 訓 練, 培 養 性 別 觀 點 與 意 識, 促 進 自 我 性 別 意 識 覺 醒, 建 構 性 別 帄 等 觀 念 104 年 4 月 8 日 辦 理 未 成 年 懷 孕 業 務 網 絡 工 作 人 員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宣 導, 受 益 人 次 126 人 次 ;104 年 5 月 18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社 福 機 構 人 員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訓 練 計 畫 打 開 性 別 的 潘 朵 拉 盒 子, 受 益 72 人 次 人 次 ;104 年 5 月 25 日 辦 理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網 絡 工 作 者 分 及 訓 練 計 畫, 課 程 納 入 性 別 觀 點 來 討 論 社 會 議 題, 受 益 61 人 次 人 次 104 年 9 月 2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民 間 團 體 領 導 人 暨 幹 部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宣 導 打 開 潘 朵 拉 的 盒 子 ~ 性 別 大 不 同, 受 益 107 人 次 - 45 -

3. 補 助 社 福 團 體 辦 理 各 項 婦 女 福 利 與 權 益 活 動, 以 增 加 本 縣 婦 女 社 會 參 與 的 機 會, 藉 以 提 升 本 縣 婦 女 自 我 意 識, 維 護 婦 女 福 利 與 權 益 104 年 已 核 定 補 助 8 單 位 辦 理 11 方 案, 預 計 4,730 參 與 人 次 ( 三 ) 家 庭 服 務 1. 設 置 臺 東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臺 東 縣 婦 女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及 臺 東 縣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各 中 心 服 務 情 形 如 下 表 : 年 度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8 月 服 務 項 目 關 懷 訪 視 ( 人 次 ) 個 案 服 務 ( 人 次 ) 心 理 諮 商 ( 人 次 ) 法 律 諮 詢 ( 人 次 ) 外 語 諮 詢 ( 人 次 ) 外 配 中 心 婦 女 中 心 單 親 中 心 外 配 中 心 婦 女 中 心 單 親 中 心 新 住 民 中 心 婦 女 中 心 單 親 中 心 265 125 2,670 38 95 821 1,570 224 803 1,194 387 2,462 215 38 652 833 227 1,151 6 12 44 2 2 11 4 無 0 10 12 5 6 5 2 5 無 1 113 無 無 24 無 無 69 無 無 2. 為 強 化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並 結 合 多 元 文 化 及 在 地 生 活, 104 年 5 月 16 日 104 年 5 月 17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新 住 民 家 庭 親 子 聯 誼 暨 外 縣 市 交 流 活 動, 總 計 110 人 次 新 移 民 家 庭 參 加 預 計 104 年 10 月 3 日 辦 理 以 愛 為 名 OPEN MIC! 緣 來 我 們 這 麼 近 ; 預 計 104 年 11 月 辦 理 守 護 家 庭 - 真 愛 伴 我 行, 結 合 單 親 爸 媽 及 新 住 民 進 行 一 系 列 活 動 十 二 勞 工 服 務 ( 勞 工 業 務 ) ( 一 ) 縣 外 就 業 博 覽 會 : - 46 -

(1) 配 合 臺 東 就 業 中 心 徵 才 活 動 : 日 期 地 點 廠 商 參 加 人 數 就 業 機 會 初 步 媒 合 1/22 寶 桑 國 小 23 264 459 105 3/19 臺 東 就 業 中 心 10 127 131 46 4/16 臺 東 就 業 中 心 8 76 101 27 6/04 臺 東 就 業 中 心 8 97 117 36 7/2 臺 東 就 業 中 心 10 102 145 35 7/3 臺 東 就 業 中 心 8 72 70 22 7/4 臺 東 就 業 中 心 10 152 135 59 8/6 臺 東 就 業 中 心 9 129 152 54 合 計 8 場 受 益 人 數 1,049 人 (2) 結 合 各 分 署 辦 理 縣 外 就 業 博 覽 會 : 日 期 地 點 參 與 廠 商 返 鄉 就 業 意 願 工 讀 生 3/7 桃 園 就 業 博 覽 會 ( 多 功 能 藝 文 園 區 ) 1. 知 本 金 聯 世 紀 酒 店 75 人 3/21 屏 東 就 業 博 覽 會 ( 屏 東 縣 體 育 館 ) 1. 知 本 金 聯 世 紀 酒 店 2. 東 海 珊 瑚 3. 綺 麗 珊 瑚 42 人 5/7 屏 東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校 園 講 座 1. 鹿 鳴 溫 泉 酒 店 2. 知 本 金 聯 世 紀 酒 店 3. 東 海 珊 瑚 10 人 知 本 金 聯 世 紀 酒 店 2 人 5/16 新 北 市 就 業 博 覽 會 ( 臺 大 體 育 館 ) 1. 知 本 金 聯 世 紀 酒 店 2. 東 海 珊 瑚 3. 綺 麗 珊 瑚 4. 開 達 休 閒 股 份 公 司 5. 富 野 集 團 高 野 飯 店 28 人 6/26-28 中 有 就 業 博 覽 會 ( 中 友 百 貨 ) 1. 東 海 珊 瑚 24 人 7/4 花 博 就 業 博 覽 會 1. 鹿 鳴 溫 泉 酒 店 41 人 8/15 高 雄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1. 桂 田 酒 店 2. 鹿 野 鼎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鹿 鳴 溫 泉 酒 店 3. 知 本 金 聯 世 紀 酒 店 4. 富 野 集 團 - 儷 野 大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臺 東 紅 珊 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0-47 -

計 畫 冀 達 500 人 返 鄉 就 業 意 願, 目 前 達 成 率 60% ( 二 ) 工 會 業 務 : (1) 輔 導 工 會 召 開 理 監 事 會 議 會 員 ( 代 表 ) 大 會 及 工 會 幹 部 改 選 (2) 輔 導 新 工 會 籌 組 及 設 立 (3) 補 助 產 職 業 工 會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休 閒 活 動 2.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情 形 ( 率 ) (1) 輔 導 本 縣 各 產 企 職 業 工 會 召 開 理 監 事 會 議 108 次, 會 員 ( 代 表 ) 大 會 及 幹 部 改 選 1 次 (2) 103 年 截 至 3 月 補 助 工 會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休 閒 活 動 共 計 11 場 ( 三 )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計 畫 : 項 目 訓 練 開 / 結 訓 訓 練 不 定 期 訪 查 上 課 地 點 期 間 人 數 單 位 追 蹤 輔 導 執 班 別 行 情 形 複 合 式 餐 飲 訓 練 班 ( 成 功 地 區 專 班 ) 104. 5/25 ~7/28 30/30 台 東 縣 外 燴 服 務 人 員 職 業 工 會 5/27 6/16 7/2 成 功 鎮 三 民 里 第 二 市 場 ( 臺 東 縣 成 功 鎮 三 民 里 三 民 路 111 號 ) 創 意 料 理 培 訓 班 ( 池 上 地 區 專 班 ) 廣 告 設 計 實 務 班 104. 5/20~ 7/23 104. 5/29~ 8/11 30/30 台 東 縣 外 燴 服 務 人 員 職 業 工 會 30/25 巨 匠 電 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東 分 公 司 6/3 6/10 7/15 7/27 6/8 6/26 7/15 8/6 池 上 鄉 錦 園 村 活 動 中 心 地 下 室 ( 池 上 鄉 錦 園 村 1 鄰 2 號 ) 臺 東 市 新 生 路 205 號 樂 活 手 作 烘 焙 班 美 甲 髮 型 設 計 班 104. 6/30~ 8/27 104. 7/15~ 9/11 30/29 22/ ( 未 結 訓 ) 財 團 法 人 東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東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6/29 臺 東 市 博 物 館 7/15 路 110 號 7/27 8/19 7/27 8/6 臺 東 市 博 物 館 路 110 號 - 48 -

(1) 104 年 開 辦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班 計 5 班,4 班 已 完 成 結 訓, 目 前 進 行 訓 練 費 用 核 銷 及 訓 後 就 業 輔 導, 訪 查 執 行 率 皆 達 150% (2) 希 望 藉 由 職 業 訓 練, 培 養 第 二 專 長,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降 低 失 業 率 ( 四 ) 返 鄉 就 業 計 畫 臺 東 好 就 業 日 期 地 點 參 與 廠 商 返 鄉 就 業 意 願 工 讀 生 3/7 桃 園 就 業 博 覽 會 ( 多 功 能 藝 文 園 區 ) 1. 知 本 金 聯 世 紀 酒 店 75 人 3/21 屏 東 就 業 博 覽 會 ( 屏 東 縣 體 育 館 ) 1. 知 本 金 聯 世 紀 酒 店 2. 東 海 珊 瑚 3. 綺 麗 珊 瑚 42 人 5/7 屏 東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校 園 講 座 1. 鹿 鳴 溫 泉 酒 店 2. 知 本 金 聯 世 紀 酒 店 3. 東 海 珊 瑚 10 人 知 本 金 聯 世 紀 酒 店 2 人 5/16 新 北 市 就 業 博 覽 會 ( 臺 大 體 育 館 ) 1. 知 本 金 聯 世 紀 酒 店 2. 東 海 珊 瑚 3. 綺 麗 珊 瑚 4. 開 達 休 閒 股 份 公 司 5. 富 野 集 團 高 野 飯 店 28 人 6/26-28 中 有 就 業 博 覽 會 ( 中 友 百 貨 ) 1. 東 海 珊 瑚 24 人 7/4 花 博 就 業 博 覽 會 1. 鹿 鳴 溫 泉 酒 店 41 人 8/15 高 雄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1. 桂 田 酒 店 2. 鹿 野 鼎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鹿 鳴 溫 泉 酒 店 3. 知 本 金 聯 世 紀 酒 店 4. 富 野 集 團 - 儷 野 大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臺 東 紅 珊 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0-49 -

計 畫 冀 達 500 人 返 鄉 就 業 意 願, 目 前 達 成 率 60% ( 五 ) 辦 理 加 強 查 察 違 法 外 籍 勞 工 : 共 計 有 4 名 (104 年 1 月 起 新 增 1 名 ) 查 察 員 辦 理 訪 視 縣 內 外 籍 勞 工 業 務 開 立 雇 主 及 仲 介 公 司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之 裁 處 書 每 人 / 月 目 標 訪 視 案 件 數 為 5 至 6 月 份 43 件 ;7 至 8 月 份 48 件 (4 個 月 總 計 728 件 ), 實 際 達 成 訪 視 案 量 計 728 件, 達 成 率 100% 配 合 移 民 署 臺 東 縣 專 勤 隊 執 行 查 察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案 件 及 臺 東 縣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移 送 案 件, 經 查 有 違 法 事 實 並 經 開 立 裁 處 書 者 計 有 0 件 ( 六 ) 辦 理 加 強 查 察 違 法 外 籍 勞 工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離 境 驗 證 ( 雇 主 與 第 二 類 外 國 人 終 止 聘 僱 關 係 合 意 驗 證 證 明 書 )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證 明 書 ( 原 無 違 反 勞 工 法 令 證 明 )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勞 資 爭 議 相 關 事 宜 (1)104 年 5 月 至 8 月 共 計 辦 理 98 件 離 境 驗 證 證 明,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證 明 書 共 計 14 件 (2) 受 理 外 勞 爭 議 案 件 計 33 件 非 爭 議 案 件 計 89 件 ( 七 )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個 案 主 動 服 務 計 畫 : 主 動 接 觸 及 聯 繫 關 懷 勞 保 職 災 傷 病 給 付 個 案 受 理 職 災 個 案 求 助 及 權 益 諮 詢 協 助 轉 介 醫 療 職 能 復 健 勞 資 爭 議 協 處 職 業 重 建 及 福 利 資 源 機 構 協 助 請 領 勞 保 相 關 給 付 或 津 貼 職 災 勞 工 心 理 支 持 及 社 會 適 應 職 災 勞 工 家 屬 服 務 職 災 勞 工 家 庭 後 續 追 蹤 服 務 個 案 計 45 案 截 至 10 月 份 止, 家 訪 面 談 26 人 次, 電 訪 41 人 次 ( 八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審 查 教 育 訓 練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第 3 條 第 15 條 之 教 育 訓 練 - 50 -

104 年 5 月 至 104 年 10 月 總 計 審 查 中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104 年 5 月 至 104 年 10 月 總 計 審 查 中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學 會 附 設 臺 東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辦 理 一 般 教 育 訓 練 計 11 班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計 11 班 ( 九 )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計 畫 : 104 年 度 辦 理 2 職 類 別 地 方 特 色 小 吃 班 環 境 清 潔 暨 房 務 整 理 班, 採 勞 務 委 託 方 式 辦 理 (1) 地 方 特 色 小 吃 班 委 託 台 東 縣 外 燴 服 務 人 員 職 業 工 會 訓 練 人 數 8 人 訓 練 時 數 480 小 時 訓 練 期 間 03.23~07.15, 結 訓 8 人, 目 前 為 訓 後 就 業 輔 導 期 (2) 環 境 清 潔 暨 房 務 整 理 班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東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訓 練 人 數 8 人 訓 練 時 數 480 小 時 訓 練 期 間 03.23~07.22, 結 訓 6 人, 目 前 為 訓 後 就 業 輔 導 期 ( 十 ) 身 心 障 礙 者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 104 年 度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委 託 單 位 由 財 團 法 人 臺 東 縣 私 立 牧 心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及 本 府 辦 理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今 年 度 至 8 月 止 共 服 務 37 名, 推 介 就 業 17 名 ( 一 般 性 0 名, 支 持 性 17 名 ); 穩 定 就 業 12 名 ( 一 般 性 1 名, 支 持 性 11 名 ); 新 開 案 數 22 人 2.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情 形 ( 率 ) (1) 提 供 個 別 服 務 模 式 者, 每 名 支 持 性 就 服 員 如 提 供 個 別 服 務 模 式 者, 每 年 完 成 支 持 性 就 業 推 介 成 功 12 人 及 支 持 性 就 業 成 功 6 人 ; 年 度 應 服 務 案 量 至 少 25 名 個 案 ( 含 新 開 案 數 8 人 ) (2)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所 需 總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119 萬 7,990 元 整,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專 款 補 助 80% 計 新 台 幣 95 萬 7,990 元 整, 另 20% 經 費 由 本 府 自 籌 計 新 台 幣 24 萬 元 整 ( 十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窗 口 服 務 計 畫 : 至 今 有 職 重 個 管 員 2 名, 年 度 預 計 服 務 案 量 80 名, 104 年 截 至 目 前 ( 統 計 至 8 月 份 為 止 ) 服 務 75 名 - 51 -

2.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情 形 ( 率 ) (1) 案 量 達 成 率 93.75% (2) 本 年 度 將 辦 理 4 次 個 案 研 討 會 : 已 辦 理 2 次,4/7 7/27 (3) 本 年 度 將 辦 理 2 次 聯 繫 會 報 : 已 辦 理 1 次,4 月 7 日 (4) 為 提 升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準 備 度 及 職 場 適 應 能 力 預 計 辦 理 職 前 準 備 輔 導 團 體 及 強 化 穩 定 就 業 團 體 共 24 場 次, 已 辦 理 8 場 ( 十 二 )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實 施 計 畫 : 委 託 牧 心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辦 理,104 年 預 計 年 度 服 務 案 量 30 名, 總 時 數 990 小 時 截 至 8 月 份 為 止 職 重 窗 口 共 派 案 16 位, 職 評 單 位 共 受 案 16 位, 正 在 進 行 評 量 者 1 名, 服 務 時 數 累 計 434.5 小 時, 案 量 達 成 率 53.33% ( 十 三 ) 身 心 障 礙 者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 104 年 度 受 補 助 之 單 位 : (1) 財 團 法 人 牧 心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附 設 烘 焙 工 場, 需 進 用 18 名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目 前 已 進 用 17 名, 缺 額 1 名 (2) 補 助 財 團 法 人 牧 心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牧 心 工 作 隊, 需 進 用 12 名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目 前 已 進 用 11 名, 缺 額 1 名 (3) 補 助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台 東 嗎 哪 食 堂 身 心 障 礙 者 庇 護 工 場, 需 進 用 6 名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目 前 已 進 用 6 名, 足 額 進 用 全 年 預 計 提 供 36 名 職 缺 目 前 達 成 34 名 進 用 (94%) ( 十 四 ) 促 進 視 覺 功 能 障 礙 者 就 業 計 畫 : 1. 實 施 計 畫 : 辦 理 促 進 視 障 者 就 業 計 畫 : (1) 私 人 按 摩 院 所 經 營 輔 導 及 補 助 1 家 私 人 按 摩 院 所, 已 完 成 核 銷 (2) 按 摩 師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課 程,5 月 6 日 -7 日 辦 理, 共 8 位 視 障 按 摩 師 參 與 課 程, 以 提 升 按 摩 服 務 品 質 - 52 -

(3) 非 按 摩 職 類 研 習 課 程, 已 於 3 月 9 日 -10 日 辦 理 第 一 場 次 造 型 氣 球 研 習 課 程, 共 7 人 參 與, 第 二 場 次 於 9 月 7 日 -8 日 辦 理, 共 6 人 參 與 3.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情 形 ( 率 ): (1) 追 蹤 輔 導 視 覺 功 能 障 礙 者 130 人 次 (2) 協 助 1 家 視 障 者 經 營 按 摩 據 點 給 予 輔 導 補 助, 辦 理 審 查 會 議, 邀 請 3 名 專 家 委 員 給 予 改 善 輔 導 建 議, 核 予 設 備 改 善 補 助, 並 於 5 月 完 成 補 助 程 序 (3) 5 月 6 日 -7 日 辦 理 一 場 次 按 摩 師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課 程, 協 助 12 人 次 視 障 按 摩 師 參 與 課 程, 提 升 其 按 摩 服 務 品 質 (4) 已 於 3 月 9 日 -10 日 辦 理 完 成 第 一 場 次 非 按 摩 職 類 研 習 課 程 ( 造 型 氣 球 初 階 課 程 ), 共 7 位 身 障 者 參 與 ; 第 二 場 次 於 9 月 7 日 -8 日 辦 理, 共 6 位 參 與 十 三 老 人 業 務 ( 一 ) 長 青 學 苑 ~ 辦 理 老 人 長 青 學 苑 短 期 課 程 及 成 長 活 動 每 年 分 上 下 二 期 辦 理, 凡 設 籍 本 縣 滿 55 歲 以 上 之 長 者, 均 可 報 名 參 加 104 年 度 編 列 130 萬 元, 上 下 學 期 開 辦 66 班, 受 益 人 數 1,694 人 104 年 9 月 開 課 33 班, 執 行 金 額 50 萬 4,951 元, 執 行 率 40% ( 二 ) 長 青 學 苑 ~ 補 助 各 鄉 鎮 市 老 人 團 體 辦 理 老 人 終 身 學 習 系 列 活 動 (1) 補 助 本 縣 各 鄉 鎮 ( 市 ) 老 人 會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及 設 籍 本 縣 政 府 立 案 之 全 國 性 民 間 團 體 等 (2) 每 案 最 高 補 助 3 萬 元 整, 共 計 補 助 30 案 104 年 度 編 列 90 萬 元, 預 計 補 助 30 案, 截 至 104 年 8 月 已 核 定 30 案, 計 畫 執 行 完 竣 後 核 銷 ( 三 ) 百 歲 人 瑞 營 養 補 助 費 - 53 -

臺 東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表 達 尊 崇 人 瑞 及 體 恤 長 者 養 生 之 意, 每 人 每 月 發 放 百 歲 人 瑞 營 養 補 助 費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104 年 度 編 列 100 萬 元 整, 截 至 104 年 8 月 底 補 助 人 次 為 146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73 萬 元, 執 行 率 為 73% ( 四 ) 老 人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補 助 設 籍 本 縣 且 年 滿 65 歲 以 上 之 長 者 及 設 籍 本 縣 且 年 滿 55 歲 以 上 支 原 住 民, 每 人 一 年 一 次 至 各 特 約 醫 院 辦 理 免 費 健 康 檢 查, 每 人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104 年 度 編 列 200 萬 元, 截 至 104 年 8 月 底 補 助 人 數 為 1,129 人, 補 助 金 額 112 萬 8,150 元, 執 行 率 為 56.4% ( 五 )65-69 歲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自 付 額 補 助 補 助 設 籍 本 縣 並 領 有 本 縣 六 十 五 歲 至 六 十 九 歲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同 時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者, 每 人 每 月 健 保 保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上 限 以 第 六 類 地 區 人 口 應 自 付 之 健 保 費 (102 年 度 為 新 台 幣 749 元 ) 104 年 度 經 費 為 80 萬 元, 截 至 104 年 8 月 底 受 益 人 數 為 301 人, 受 益 人 次 ( 含 眷 屬 ) 為 566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27 萬 34 元, 執 行 率 為 33.7% 本 計 畫 補 助 依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請 款 資 料 覈 實 支 付 ( 六 ) 中 低 ( 低 ) 收 入 戶 老 人 老 花 眼 鏡 補 助 計 畫 : 補 助 設 籍 本 縣 並 列 冊 之 中 低 ( 低 ) 收 入 戶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老 人 配 製 老 花 眼 鏡, 每 人 以 1 副 並 限 本 人 使 用,3 年 內 不 得 重 複 請 領 ; 包 含 驗 光 鏡 片 鏡 框 配 戴 及 售 後 服 務 ( 經 由 驗 光 量 製 訂 做 ), 每 副 以 新 臺 幣 750 元 整 為 限 104 年 度 經 費 為 4 萬 元, 本 年 度 預 計 補 助 40 人, 截 至 104 年 8 月 底 受 理 4 件 申 請 案, 執 行 金 額 8,130, 執 行 金 額 20.33% ( 七 )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 54 -

(1) 協 助 因 照 顧 家 中 重 度 失 能 長 者 而 無 法 就 業 之 家 庭 照 顧 者, 減 輕 其 經 濟 心 理 負 擔, 並 使 受 照 顧 者 得 以 獲 得 妥 適 之 照 顧 品 質 (2) 每 月 發 給 照 顧 者 5,000 元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並 請 專 業 照 顧 服 務 督 導 人 員 提 供 照 顧 知 能 指 導 與 協 助 104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數 新 臺 幣 120 萬 元 整, 迄 今 核 定 13 案, 執 行 數 為 52 萬 元, 執 行 率 64% ( 八 ) 低 收 入 及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費 用 補 助 (1) 協 助 因 重 病 住 院 需 他 人 看 護 之 經 濟 弱 勢 老 人 得 以 獲 得 妥 善 照 護, 並 減 輕 其 家 庭 生 活 負 擔 (2) 列 冊 低 收 入 老 人 每 日 補 助 看 護 費 新 臺 幣 1,500 元,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8 萬 元 ; 列 冊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每 日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750 元,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9 萬 元 104 年 度 編 列 經 費 為 370 萬 元, 截 至 8 月 底 止 已 有 128 人 次 提 出 申 請,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為 231 萬 2,372 元, 執 行 率 為 62.49% ( 九 ) 老 人 及 身 障 者 乘 車 補 助 以 幸 福 Free 卡 定 額 補 助 方 式, 補 助 本 縣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搭 乘 公 車 及 火 車, 減 輕 其 交 通 經 費 負 擔 104 年 度 經 費 為 1,560 萬 6,000 元, 迄 至 8 月 份 補 助 692 萬 854 元, 乘 車 人 數 累 計 36,236 人, 執 行 率 40.04% ( 十 ) 臺 東 縣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住 宅 改 善 補 助 補 助 對 象 為 設 籍 且 實 際 居 住 臺 東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列 冊 之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或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改 善 老 人 現 住 宅 設 施 設 備, 以 維 護 老 人 生 活 安 全 與 品 質 為 原 則 104 年 度 經 費 為 100 萬 元, 至 8 月 底 止 核 定 通 過 2 人, 共 補 助 金 額 15 萬 元 整 ( 十 一 ) 辦 理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評 鑑 及 輔 導 - 55 -

本 處 每 季 定 期 連 同 衛 生 局 消 防 局 及 本 府 建 設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輔 導 查 核 協 助 機 構 改 善 事 宜, 以 符 合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輔 導 事 項 104 年 度 經 費 新 臺 幣 15 萬 元 整, 服 務 機 構 數 13 家, 每 季 進 行 聯 合 稽 查 4-5 家 機 構, 並 對 查 核 缺 失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均 符 要 求 ; 本 年 第 4 季 將 進 行 9 家 小 型 機 構 評 鑑, 預 計 11 月 底 前 完 成 ( 十 二 ) 老 人 福 利 活 動 費 103 年 度 補 助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 含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經 政 府 立 案 各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本 縣 轄 內 立 案 財 團 法 人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或 事 業 基 金 會, 辦 理 補 助 辦 理 各 項 敬 老 活 動 長 青 運 動 會 才 藝 競 賽 或 運 動 競 賽 研 討 教 育 訓 練 及 老 人 福 利 宣 導 ( 含 健 康 講 座 ) 等 活 動 104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數 新 臺 幣 250 萬 元, 核 定 補 助 案 件 96 案,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新 臺 幣 215 萬 元 整 ( 十 五 )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1) 103 年 度 由 28 個 民 間 團 體 設 立 51 個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服 務 124 個 村 里 數 (2) 104 年 度 由 25 個 民 間 團 體 設 立 52(55 預 計 ) 個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可 服 務 125 個 村 里 數 104 年 度 編 列 經 費 1,326 萬 元, 執 行 經 費 計 810 萬 元, 執 行 率 61%, 辦 理 關 懷 訪 視 計 21,767 人 次 電 話 問 安 計 18,598 人 次 餐 飲 服 務 計 101,813 人 次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計 50,613 人 次, 落 實 預 防 照 護 普 及 化 及 社 區 化 目 標, 衛 福 部 104 年 度 據 點 分 配 數 額 為 55 個 據 點, 至 今 本 縣 設 立 已 設 立 54 個 據 點, 達 成 率 98%, 僅 一 處 據 點 設 立 現 正 協 助 單 位 申 請 中 ( 十 六 ) 辦 理 低 收 老 人 公 費 轉 介 機 構 收 容 照 顧 安 置 104 年 與 22 家 老 人 養 護 機 構 簽 訂 契 約, 自 104 年 1 月 至 104 年 3 月 止 提 供 167 人 次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養 護 安 置 補 助 - 56 -

104 年 度 經 費 為 2,375 萬 元, 至 8 月 31 日 止 預 計 服 務 699 人 次 ; 執 行 經 費 1,264 萬 2,400 萬 元, 執 行 率 約 53% ( 十 七 ) 關 懷 獨 居 老 人 服 務 計 畫 業 務 補 助 財 團 法 人 一 粒 麥 子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及 臺 東 縣 弱 勢 者 關 懷 協 會 辦 理 2.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執 行 率 : 104 年 度 編 列 35 萬 元, 預 估 新 開 案 200 人, 續 案 服 務 2,700 人 次, 辦 理 訪 視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1 場 次, 核 銷 至 104 年 7 月, 金 額 13 萬 6,188 元, 服 務 人 次 1,055 人 次, 執 行 率 38.9 % ( 十 八 ) 重 陽 節 敬 老 禮 金 (1) 為 表 示 對 資 深 縣 民 之 敬 意, 於 每 年 重 陽 節 發 放 敬 老 禮 金 (2) 設 籍 本 縣 且 於 當 年 重 陽 節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者 但 當 年 重 陽 節 後 ( 以 下 簡 稱 節 後 ) 遷 入 設 籍 者 不 予 核 發 (3) 每 年 重 陽 節 前 ( 以 下 簡 稱 節 前 ) 十 天 至 節 後 十 五 天, 由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指 訂 發 放 人 來 發 放 ; 發 放 時 間 內 未 能 領 取 者, 在 該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依 相 關 規 定 向 本 府 申 請 補 發 2.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執 行 率 : 104 年 編 列 經 費 1,900 萬 元 整, 於 重 陽 節 前 依 臺 東 縣 重 陽 節 敬 老 禮 金 發 放 要 點 辦 理 發 放 事 宜 ( 十 九 ) 致 贈 社 福 機 構 三 節 加 菜 金 及 慰 助 金 ( 縣 長 三 節 慰 問 金 ) (1) 春 節 : 每 一 機 構 致 贈 年 節 加 菜 金 新 台 幣 1 萬 元 整, 另 收 容 老 人 身 障 院 民 ( 童 ) 每 人 慰 問 金 新 台 幣 200 元 整 (2) 端 午 節 : 每 一 機 構 致 贈 節 日 加 菜 金 新 台 幣 1 萬 元 整 (3) 中 秋 節 : 每 一 機 構 致 贈 節 日 加 菜 金 新 台 幣 1 萬 元 整, 另 收 容 老 人 身 障 院 民 ( 童 ) 每 人 慰 問 金 新 台 幣 200 元 整 2.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執 行 率 : 104 年 編 列 經 費 87 萬 元 整, 截 至 本 (104) 年 8 月 底 補 助 春 節 慰 問 金 加 菜 金 計 新 臺 幣 32 萬 2,400 元, 端 午 節 加 菜 金 11 萬 元, 共 計 43 萬 4,000 元, 執 行 率 為 49.89%, 受 補 助 機 構 共 計 10 個, 受 益 人 數 共 計 764 人 ( 二 十 ) 友 善 關 懷 老 人 計 畫 - 57 -

(1) 友 善 關 懷 老 人 服 務 方 案 為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與 縣 市 社 會 福 利 績 效 實 地 考 核 項 目 之 一 (2) 本 計 畫 無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僅 需 依 衛 福 部 社 家 署 來 文 按 季 依 限 將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相 關 執 行 情 形 登 錄 於 衛 福 部 社 家 署 行 動 策 略 回 報 系 統 2.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執 行 率 : (1) 104 年 第 1 季 已 依 限 (4 月 30 日 前 ) 登 錄 社 家 署 系 統 (2) 104 年 第 2 季 已 依 限 (7 月 31 日 前 ) 登 錄 社 家 署 系 統 ( 二 十 一 ) 對 外 籍 傳 教 士 感 恩 關 懷 計 畫 為 感 謝 凡 年 滿 65 歲 以 上, 且 具 有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獲 頒 本 縣 榮 譽 縣 民 之 外 籍 傳 教 士, 長 期 投 入 台 灣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致 贈 符 合 對 象 每 人 獎 牌 或 禮 品 乙 份 2.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執 行 率 : 104 年 編 列 經 費 6 萬 元 整, 預 計 受 益 人 數 10 人, 本 計 畫 預 計 配 合 感 恩 節 (11 月 26 日 ) 辦 理 ( 二 十 二 ) 慶 祝 重 陽 節 表 揚 模 範 老 人 及 敬 老 楷 模 活 動 為 慶 祝 九 九 重 陽 節 敬 老 活 動, 並 發 揚 中 華 文 化 光 大 倫 理 傳 統, 每 年 重 陽 節 時 表 揚 本 縣 模 範 老 人 及 敬 老 楷 模, 以 推 展 社 會 敬 老 風 氣 相 信 敬 老 活 動 的 提 倡, 對 國 人 恢 復 傳 統 倫 理, 應 該 有 啟 發 的 作 用 2.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執 行 率 : 104 年 編 列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25 萬 元, 預 計 表 揚 34 人 參 與 人 數 200 人, 本 活 動 預 計 於 10 月 份 上 旬 辦 理 ( 二 十 三 ) 中 低 收 入 ( 低 收 入 ) 老 人 裝 置 假 牙 補 助 (1) 為 保 障 老 人 口 腔 健 康, 依 衛 福 部 部 訂 定 假 牙 補 助 基 準 表 每 人 最 高 補 助 4 萬 元 (2) 104 年 度 共 簽 約 各 鄉 鎮 27 家 牙 科 醫 療 院 所 共 同 提 供 假 牙 裝 置 服 務 2.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情 形 : - 58 -

104 年 度 經 費 為 170 萬 元 ( 原 經 費 為 180 萬 元, 第 18 次 定 期 會 辦 理 追 減 100,000 元 ), 截 至 8 月 底 補 助 39 案, 核 定 補 助 125 萬 8,000 元 十 四 身 障 業 務 ( 一 ) 社 區 居 住 補 助 本 縣 社 福 團 體 辦 理 社 區 居 住 服 務 及 友 善 社 區 宣 導 活 動 補 助 本 縣 社 福 團 體 辦 縣 外 觀 摩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2.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執 行 率 : (1) 104 年 度 經 費 為 256 萬 7 元, 補 助 5 社 區 居 住 單 位 ; 迄 今 (104 年 度 ) 已 有 5 社 區 居 住 單 位 持 續 運 作 中 (2) 103 年 服 務 人 數 24 人, 計 服 務 約 288 人 次 ; 執 行 經 費 8 萬 2,695 元, 執 行 率 93.41% 104 年 服 務 人 數 為 24 人, 截 至 3 月 底 服 務 人 次 為 72 人 次, 執 行 率 為 0%( 按 季 核 銷 ) 104 年 服 務 人 數 29 人, 計 服 務 約 8,700 人 次 ( 推 估 至 10 月 底 ); 執 行 經 費 192 萬 5,250 元, 執 行 率 75% (3) 1104 年 友 善 社 區 宣 導 活 動 共 3 場 次, 服 務 人 次 為 100 人 次 ( 二 ) 辦 理 身 障 機 構 評 鑑 及 輔 導 每 季 辦 理 轄 內 身 障 機 構 聯 合 稽 查 及 夜 間 不 定 期 稽 查 (1) 完 成 每 季 未 立 案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之 稽 查 (2)104 年 持 續 辦 理 教 保 員 訓 練 課 程 (3)104 年 3 家 機 構 性 教 育 課 程 訓 練 (4)104 年 第 1 季 及 第 2 季 身 障 機 構 稽 查 於 3 月 20 日 6 月 22 日 完 成 夜 間 不 定 期 查 核,3 月 25 及 6 月 29 日 完 成 聯 合 稽 查, 預 計 於 9 月 21 日 及 22 日 完 成 第 3 季 機 構 稽 查 (1) 104 年 度 經 費 為 41 萬 4,000 元, 執 行 率 達 80.71% (2) 104 年 度 預 計 辦 理 4 次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公 共 安 全 暨 環 境 衛 生 聯 合 稽 查,4 次 未 立 案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之 稽 查 (3) 教 保 人 員 訓 練 受 益 人 數 30 人 3 場 次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性 教 育 課 程 共 計 90 名 服 務 人 員 參 加 - 59 -

( 三 ) 辦 理 身 障 福 利 業 務 研 習 (1) 辦 理 各 項 身 障 福 利 服 務 業 務 專 業 人 員 督 導 計 畫 (2) 104 年 已 辦 理 優 先 採 購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或 團 體 或 庇 護 工 場 生 產 物 品 及 服 務 辦 法 優 先 採 購 網 路 資 訊 帄 臺 講 習 會 2 場 次 (1) 至 104 年 9 月 執 行 經 費 共 10 萬 9,987 元, 達 成 率 69% (2) 104 年 已 辦 理 優 先 採 購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或 團 體 或 庇 護 工 場 生 產 物 品 及 服 務 辦 法 優 先 採 購 網 路 資 訊 帄 臺 講 習 會 參 加 人 數 110 人 (3) 104 年 1-9 月 已 完 成 5 場 次 專 業 研 習 參 與 課 程 人 數 共 計 121 人, 預 計 10 月 將 再 辦 理 2 場 次 ( 四 ) 補 助 鄉 鎮 市 公 所 及 學 校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宣 導 講 習 (1) 依 據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五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2) 補 助 鄉 鎮 市 公 所 及 學 校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宣 導 活 動 ( 如 福 利 服 務 反 歧 視 法 律 扶 助 導 盲 犬 ICF 等 ) 並 有 3 種 以 上 宣 導 管 道 ( 管 道 包 含 宣 導 品 DM 單 張 帄 面 媒 體 廣 播 電 視 網 路 講 習 課 程 等 ) (1) 104 年 計 畫 經 費 24 萬 6,000 元 已 核 定 計 畫 24 萬 5,919 元 整, 受 補 助 單 位 共 有 14 單 位 (2) 至 104 年 10 月 已 執 行 經 費 15 萬 7,138 元, 補 助 10 單 位, 目 前 達 成 率 64%, 並 持 續 辦 理 中 ( 五 ) 身 心 障 礙 者 購 買 停 車 位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或 承 租 停 車 位 租 金 補 助 廣 播 宣 傳 每 月 寄 發 宣 傳 單 ( 六 ) 社 區 日 間 作 業 設 施 補 助 計 畫 (1)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1 條 第 2 項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人 照 顧 服 務 辦 法 第 50 條 至 56 條 辦 理 - 60 -

(2) 補 助 李 勝 賢 文 教 基 金 會 ( 勝 賢 自 強 站 ) 及 社 團 法 人 臺 東 縣 智 障 者 家 長 協 會 ( 培 立 工 作 坊 ) 各 成 立 1 處 小 型 作 業 所 (1) 勝 賢 自 強 站 : 104 年 申 請 本 縣 公 益 彩 基 金, 擬 核 定 補 助 132 萬 1,500 元 整 ( 審 核 中 ), 目 前 持 續 服 務 中, 今 年 預 計 服 務 人 數 為 17 人, 截 至 8 月 底 收 案 人 數 為 15 人 (2) 培 立 工 作 坊 : 104 年 申 請 公 益 彩 劵 回 饋 金, 中 央 補 助 146 萬 5,000 元 整, 今 年 預 計 服 務 人 數 為 20 人, 截 至 8 月 底 原 收 案 人 數 為 19 人, 其 中 有 1 人 結 案, 故 目 前 收 案 人 數 為 18 人 ( 七 ) 中 低 收 入 ( 低 收 入 ) 老 人 或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裝 置 假 牙 補 助 計 畫 : (1) 為 保 障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口 腔 健 康, 依 衛 福 部 部 訂 定 假 牙 補 助 基 準 表 每 人 最 高 補 助 4 萬 元 (2) 104 年 度 共 簽 約 各 鄉 鎮 25 家 牙 科 醫 療 院 所 共 同 提 供 假 牙 裝 置 服 務 104 年 度 經 費 為 106 萬 5,000 元, 截 至 8 月 底 補 助 23 案, 核 定 補 助 66 萬 8,000 元 ( 八 ) 補 助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費 及 行 政 費 依 據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福 利 經 費 補 助 審 查 要 點 辦 理 (1) 104 年 度 編 列 327 萬 元, 截 至 8 月 底 止 已 核 定 14 案 行 政 費, 共 計 160 萬 8,000 元, 已 核 定 36 案 活 動 費, 共 計 112 萬 8400 元 (2) 目 前 已 核 銷 5 案 行 政 費 ( 共 計 30 萬 元 ), 及 22 案 活 動 費 ( 共 計 47 萬 1,771 元 ) ( 九 ) 縣 府 中 型 復 康 巴 士 提 供 本 縣 轄 立 案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機 構 團 體 設 有 特 殊 教 育 班 之 學 校 及 本 府 指 定 之 單 位 辦 理 活 動 使 用, 本 巴 士 由 本 府 免 費 提 供 使 用, 惟 使 用 單 位 須 自 付 油 料 費 - 61 -

104 年 1-8 月 服 務 440 人 次 ( 十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免 費 搭 乘 復 康 巴 士 提 供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醫 就 養 就 業 社 會 參 與 等 服 務 項 目 之 交 通 服 務 104 年 經 費 472 萬 5,000 元,1-8 月 服 務 人 次 6,698 人 次, 執 行 369 萬 5,777 元, 執 行 率 為 78.22% ( 十 一 ) 辦 理 國 際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系 列 活 動 每 年 於 12 月 3 日 辦 理 國 際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活 動, 讓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能 安 全 且 公 帄 的 參 與 社 會 藉 由 活 動, 鼓 勵 所 有 人 一 同 來 討 論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的 問 題, 宣 導 屬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權 益 和 措 施 104 年 度 經 費 共 編 列 98 萬 3,000 元, 預 計 11 月 辦 理 ( 十 二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白 皮 書 (1)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白 皮 書 規 劃 行 動 策 略 共 計 348 項, 依 據 達 成 期 程 ( 近 程 :1-3 年 中 程 :4-6 年 長 程 :7-10 年 ) 規 劃 辦 理 (2) 本 府 每 半 年 查 填 執 行 成 果 並 登 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行 動 策 略 回 報 系 統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為 彙 整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白 皮 書 行 動 策 略 執 行 成 果, 惟 尚 有 單 位 未 填 報 完 成 ( 十 三 ) 家 庭 托 顧 服 務 計 畫 由 補 助 單 位 運 用 家 庭 托 顧 服 務 員, 除 照 顧 自 家 身 心 障 礙 者 外, 同 時 也 幫 忙 照 顧 附 近 需 要 照 顧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身 體 照 顧 日 常 生 活 照 顧 與 安 全 性 照 顧 服 務 等 104 年 度 編 列 122 萬 9,000 元 整, 調 整 容 納 ( 調 納 36 萬 3,000 元 ) 核 定 2 單 位 提 供 服 務, 設 立 5 個 家 庭 托 顧 站, 受 益 人 數 : 預 期 目 標 15 位 身 心 障 礙 者 接 受 服 務 5 位 家 庭 托 顧 服 務 員 提 供 服 務 104 年 截 至 10 月 服 務 人 數 9 人 - 62 -

( 十 四 ) 身 心 障 礙 者 照 顧 者 支 持 及 訓 練 研 習 計 畫 藉 由 演 講 座 談 到 宅 示 範 指 導 個 案 輔 導 或 團 體 工 作 等 方 式, 提 供 心 理 及 情 緒 支 持 或 照 顧 者 技 能 訓 練, 進 而 達 到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主 要 照 顧 者 支 持 性 服 務 104 年 度 編 列 49 萬 1,000 元 預 算, 補 助 臺 東 縣 照 顧 者 關 懷 協 會 等 6 個 單 位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照 顧 者 支 持 及 訓 練 研 習 課 程 或 團 體, 核 定 44 萬 77 元, 截 至 目 前 執 行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26 萬 2,534 元, 預 計 服 務 250 人 次 ( 十 五 ) 身 心 障 礙 者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設 籍 本 縣 且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未 滿 50 歲 失 能 者 及 50 歲 以 上 ( 含 ) 失 智 症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智 能 障 礙 者 及 自 閉 症 者, 經 評 估 因 身 心 功 能 受 損 致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需 他 人 協 助, 未 接 受 機 構 收 容 安 置 聘 僱 看 護 ( 傭 ) 領 有 政 府 提 供 之 特 別 照 顧 費 津 貼 日 間 照 顧 費 或 其 他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等, 經 評 估 人 員 評 估 符 合 者, 即 由 本 府 委 託 單 位 派 照 顧 服 務 員 到 宅 提 供 家 務 服 務 或 身 體 照 顧 服 務 104 年 度 中 央 補 助 836 萬 8,000 元 本 府 配 合 款 43 萬 2,000 元 截 至 9 服 務 人 數 為 605 人, 服 務 人 次 6,958 人 次, 使 用 經 費 328 萬 8,105 元 ( 十 六 ) 臺 東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具 補 助 凡 領 有 本 縣 身 障 手 冊 或 身 障 證 明 有 需 申 請 購 置 輔 具 之 需 求 者, 並 符 合 本 縣 身 障 輔 具 費 用 補 助 標 準 表 所 訂 之 補 助 對 象, 經 輔 具 需 求 評 估 人 員 評 估 確 有 需 求, 得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鄉 鎮 市 公 所 申 請 本 補 助 104 年 總 經 費 8,351,000 元, 核 銷 至 104 年 8 月 底, 計 執 行 447 萬 9,034 元, 53.6%, 受 益 人 次 446 人 次 ( 十 七 ) 辦 理 臺 東 縣 特 殊 弱 勢 家 庭 扶 助 實 施 計 畫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及 老 人 福 利 法 辦 理, 為 提 供 特 殊 弱 勢 家 庭 中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老 人 恐 遭 受 不 當 對 待 急 - 63 -

難 之 虞, 而 需 短 期 收 容 或 需 辦 理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時 相 關 費 用 的 支 出 104 年 度 經 費 60 萬 元, 截 至 8 月 底 止 執 行 經 費 33 萬 667 元 整, 執 行 率 55%; 身 心 障 礙 緊 急 安 置 個 案 4 人, 老 人 緊 急 安 置 4 人 ( 十 八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服 務 依 據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服 務 整 合 方 案,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弱 勢 家 庭 面 臨 之 問 題 及 需 求, 經 由 專 業 社 工 處 遇 協 調 整 合 相 關 資 源 提 供 適 切 之 服 務, 提 升 使 用 者 及 家 庭 解 決 問 題 及 適 應 社 會 的 能 力 104 年 度 經 費 為 138 萬, 至 8 月 底 執 行 經 費 62 萬 7,800 元, 執 行 率 45%, 全 年 服 務 目 標 400 案 ( 十 九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臨 時 及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計 畫 (1)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1 條 第 1 款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照 顧 者 服 務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八 條 至 第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臨 時 及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以 使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能 在 家 中 ( 或 機 構 ) 得 到 適 當 照 顧 使 其 家 屬 獲 得 喘 息 機 會, 以 紓 解 家 庭 長 期 照 顧 的 壓 力 強 化 家 屬 照 顧 意 願 及 能 力 並 增 加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屬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之 機 會, 以 維 持 家 庭 生 活 品 質 (2) 104 年 度 本 府 與 5 家 委 外 機 構 簽 訂 服 務 契 約 落 實 服 務 104 年 度 經 費 121 萬 4,000 元, 核 定 補 助 人 數 95 人, 核 定 金 額 96 萬 6,652 元, 執 行 率 79.62% ( 二 十 )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租 屋 補 助 民 眾 自 行 至 各 鄉 鎮 公 所 提 出 申 請, 報 送 縣 府 核 定 補 助 2.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情 形 : 104 年 度 經 費 116 萬 元, 目 前 核 定 補 助 55 戶 ( 二 十 一 )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計 畫 - 64 -

(1) 設 有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公 務 事 項 警 政 就 醫 就 業 大 型 活 動 及 其 他 夜 間 緊 急 臨 時 性 公 共 事 務 之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2) 辦 理 手 語 翻 譯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 包 含 -( 手 語 翻 譯 人 員 培 訓 班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手 語 團 體 督 導 訓 練 課 程 ) (3) 辦 理 聽 打 員 培 訓 課 程 : 已 辦 理 完 成,9/19( 六 ) 為 最 後 同 步 實 習 階 段 (4) 多 語 言 社 福 宣 導 短 片 計 畫 : 目 前 擬 訂 中 104 年 度 經 費 120 萬, 截 至 8 月 底 止 執 行 52 萬 2,482 元,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為 76 人 次, 執 行 率 43.5% ( 二 十 二 ) 社 會 保 險 費 補 助 (1) 補 助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保 險 費 補 助 (2) 補 助 對 象 : 公 保 勞 保 農 保 軍 保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全 民 健 保 費 用 補 助 (3) 申 請 資 格 : 設 籍 臺 東 縣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或 手 冊 者 免 申 請, 縣 府 社 會 處 逕 將 異 動 資 料 送 中 央 健 保 局 辦 理 (4) 福 利 內 容 : 極 重 度 及 重 度 全 額 補 助 其 自 付 保 險 費 中 度 補 助 自 付 保 險 費 二 分 之 一 輕 度 補 助 自 付 保 險 費 四 分 之 一 104 年 度 預 算 數 為 2,500 萬, 至 104 年 9 月 止 前 已 執 行 經 費 1,629 萬 8,552 元, 服 務 人 次 104,317 人 次, 執 行 率 65.19% ( 二 十 三 ) 日 間 照 顧 ~ 社 區 樂 活 補 給 站 補 助 本 縣 社 福 團 體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及 老 人 社 區 式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多 元 化 學 習 的 機 會, 學 習 園 藝 陶 藝 體 適 能 律 動 烘 焙 音 樂 律 動 等 等 活 動 104 年 度 經 費 為 269 萬 7,000 元 整, 預 計 補 助 5 處 樂 活 站,3 月 份 開 始 執 行, 至 8 月 底 止 已 執 行 104 萬 3,400 元, 服 務 人 數 75 人 ( 二 十 四 )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重 度 50 歲 以 上 者 住 院 看 護 補 助 - 65 -

使 本 縣 重 病 住 院 需 要 他 人 看 護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以 獲 得 妥 善 的 照 應, 並 減 輕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生 活 負 擔 104 年 度 編 列 經 費 為 163 萬 8,000 元, 截 至 8 月 止 前 已 有 66 人 次 提 出 申 請 ;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為 120 萬 8,985 元, 執 行 率 74% ( 二 十 五 ) 身 心 障 礙 者 友 善 服 務 計 畫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獲 得 所 需 之 個 人 支 持 及 照 顧, 促 進 其 生 活 品 質 社 會 參 與 及 自 立 生 活, 透 過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提 升 18-50 歲 獨 居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支 持 系 統 網 絡, 預 防 因 資 源 無 法 介 入 而 發 生 問 題 104 年 度 編 列 經 費 65 萬 元 整, 核 定 補 助 4 單 位 辦 理 提 供 友 善 福 利 服 務, 已 辦 理 完 成 職 前 訓 練, 截 至 8 月 止 共 服 務 130 人 次 ( 二 十 六 ) 國 際 健 康 功 能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分 類 系 統 業 務 (1) 104 年 1 月 -8 月 共 召 開 29 次 專 業 團 隊 審 查, 受 理 件 數 2,652 件, 完 成 專 業 團 隊 確 認 並 符 合 身 障 資 格 已 發 證 1,986 件 (2) 辦 理 永 久 效 期 手 冊 換 證 作 業 說 明 會 4 場 次, 教 育 訓 練 2 場 次, 需 求 評 估 人 員 外 聘 專 家 團 體 督 導 3 場 次, 新 制 宣 導 活 動 計 8 場 次 2. 預 期 目 標 值 達 成 情 形 : 104 年 度 預 算 經 費 計 362 萬 4,000 元 ( 中 央 補 助 79 萬 1,000 元 ), 至 8 月 底 止 經 費 執 行 計 177 萬 6,014 元 ( 二 十 七 ) 視 覺 功 能 障 礙 者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計 畫 辦 理 視 覺 功 能 障 礙 者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提 供 視 障 者 生 活 重 建 相 關 訓 練, 讓 視 覺 障 礙 者 能 夠 擁 有 獨 立 生 活 基 本 能 力 104 年 83 萬 3,000 元, 截 至 9 月 執 行 新 臺 幣 287,426 元, 目 前 服 務 人 次 為 33 人 ( 二 十 八 )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式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計 畫 補 助 本 縣 身 障 團 體 機 構 提 供 跨 障 別 之 身 障 者 社 區 式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 66 -

104 年 度 編 列 23 萬 6,000 元 整, 補 助 1 單 位 服 務, 俟 服 務 期 程 結 束 後 辦 理 核 銷 ( 二 十 九 ) 家 庭 關 懷 訪 視 及 支 持 服 務 計 畫 補 助 本 縣 身 障 團 體 機 構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關 懷 訪 視 及 支 持 服 務 104 年 公 彩 基 金 編 列 48 萬 6,000 元, 核 定 2 單 位 提 供 服 務, 核 定 22 萬 2,800 元, 預 計 服 務 200 人 次 ( 三 十 ) 身 心 障 礙 社 福 團 體 理 事 長 暨 幹 部 縣 外 觀 摩 研 習 活 動 為 使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社 福 團 體 能 與 其 他 縣 市 辦 理 成 效 良 好 之 團 體 進 行 交 流 與 學 習, 藉 由 實 務 觀 摩 或 研 習 活 動 增 進 專 業 知 能 及 經 驗 分 享, 進 而 達 到 提 升 團 體 運 作 效 能, 期 能 培 力 民 間 社 福 團 體 拓 展 服 務 視 野, 進 而 發 展 創 新 服 務 模 式 104 年 度 編 列 經 費 35 萬 元, 已 透 過 公 開 計 畫 徵 選 由 社 團 法 人 臺 東 縣 盲 人 福 利 協 進 會 承 辦, 訂 於 9 月 15 日 至 17 日 參 訪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盲 人 重 建 院 脊 髓 潛 能 發 展 中 心 等 身 心 障 礙 社 福 機 構 ( 單 位 ) 進 行 交 流 研 習 ( 三 十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立 生 活 支 持 試 辦 計 畫 提 供 個 人 助 理 及 同 儕 支 持 員 課 程 訓 練 及 個 人 和 團 體 服 務, 讓 有 需 求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能 夠 走 入 社 會, 擬 定 自 立 生 活 計 畫, 達 成 自 我 選 擇 自 我 決 定 自 我 負 責 之 目 標 104 年 中 央 補 助 123 萬 2,000 元, 服 務 人 數 10 人, 經 費 執 行 率 49% ( 三 十 二 ) 呼 吸 弱 勢 治 療 家 庭 計 畫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 含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者 ) 氣 切 患 者 弱 勢 家 庭, 提 供 專 業 照 顧 補 助 費 104 年 度 申 請 通 過 經 費 為 1,000 萬, 至 目 前 8 月 底 止 已 補 助 67 個 家 庭 接 受 補 助, 計 支 用 558 萬 1,841 元, 執 行 率 55.8% ( 三 十 三 )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照 顧 及 住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 67 -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0 條 71 條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照 顧 及 住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辦 法,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照 顧 及 住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104 年 經 費 為 1 億 4,493 萬 元, 至 8 月 底 服 務 5,149 人 次,8 月 經 費 持 續 核 銷 中 參 未 來 推 動 重 點 一 社 會 救 助 工 作 ( 一 ) 落 實 政 府 擴 大 照 顧 弱 勢 民 眾 之 意 旨, 採 取 條 件 從 寬 程 序 從 嚴 的 策 略, 調 整 既 有 的 實 務 措 施 ( 二 ) 加 強 防 災 及 災 民 收 容 整 備, 以 備 災 害 發 生 時 得 以 迅 速 有 效 地 安 置 收 容 受 災 民 眾 ( 三 ) 加 強 弱 勢 家 庭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失 業 民 眾 媒 合 就 業, 以 協 助 脫 貧 自 立 更 生 二 社 會 工 作 及 保 護 業 務 ( 一 ) 透 過 廣 播 媒 體 及 大 型 宣 導 活 動 及 繪 本 的 編 製, 提 供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與 兒 少 保 護 相 關 概 念, 並 連 結 各 網 絡 資 源 協 調 處 遇 ( 二 ) 落 實 兒 童 及 少 年 各 項 保 護 扶 助 工 作, 並 透 過 家 庭 處 遇 服 務 計 畫 與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輔 導 服 務, 降 低 兒 童 及 少 年 再 度 受 虐 風 險, 並 發 揮 家 庭 的 功 能, 解 決 家 庭 問 題, 協 助 家 外 安 置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回 歸 原 生 家 庭 三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 一 ) 擴 大 招 募 本 縣 社 區 培 力 輔 導 團 有 效 運 作, 為 本 府 推 動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之 重 要 助 力 :104 年 度 擬 擴 大 本 縣 社 區 培 力 輔 導 團 之 人 數 與 規 模, 成 員 人 數 擴 增 至 10 名, 除 對 潛 力 社 區 進 行 培 力 工 作 外, 亦 對 無 法 有 效 運 作 之 社 區 進 行 瞭 解, 輔 導 重 行 運 作 ( 二 ) 規 劃 成 立 本 縣 社 區 發 展 育 成 中 心 : 以 有 效 整 合 資 源, 落 實 社 區 發 展 為 目 的, 成 立 臺 東 縣 社 區 培 力 育 成 中 心, 專 業 整 合 各 項 社 會 資 源 公 部 門 資 源, 協 助 社 區 及 公 部 門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積 極 推 廣 社 區 發 展 正 確 概 念 社 區 互 助 結 盟 及 推 動 福 利 - 68 -

社 區 化 理 念 四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 一 ) 全 面 實 施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與 需 求 評 估 新 制,104 年 7 月 11 日 至 108 年 7 月 10 日 期 間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持 永 久 效 期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換 證, 規 劃 以 4 年 分 5 批 按 年 齡 進 行 換 證 作 業 ( 二 ) 強 化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團 體 功 能, 活 絡 社 區 互 助 網 絡 ( 三 ) 籌 設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以 提 供 家 庭 保 護 安 置 服 務, 減 緩 安 置 供 需 落 差 ( 四 ) 推 動 友 善 關 懷 老 人 服 務 方 案, 整 合 老 人 福 利 各 相 關 資 源, 以 適 時 回 應 現 階 段 高 齡 化 社 會 需 求, 逐 步 落 實 老 人 福 利 政 策 未 來 願 景 與 展 望 ( 五 ) 強 化 社 區 中 之 居 家 支 持 服 務, 結 合 社 區 中 的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與 醫 療 服 務 資 源, 提 供 整 合 性 且 持 續 性 的 照 護 與 服 務 ( 六 ) 配 合 政 策 推 動 擬 訂 社 政 及 衛 政 整 合 後 各 項 福 利 推 動 策 略, 加 強 推 動 老 人 安 養 服 務 方 案 建 立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辦 理 國 民 年 金, 保 障 老 年 基 本 經 濟 安 全 五 兒 少 及 婦 女 福 利 業 務 ( 一 ) 104 年 9 月 14 日 於 大 武 鄉 開 辦 南 迴 線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推 廣 本 縣 福 利 服 務 兒 少 保 護 與 預 防 工 作, 發 揮 社 工 處 遇 之 最 大 效 能 另 積 極 培 力 社 區 發 展, 扶 植 社 區 團 體 並 整 合 資 源, 強 化 社 區 及 家 庭 之 互 動, 發 揮 社 區 社 會 工 作 功 能 105 年 將 陸 續 成 立 縱 谷 線 及 臺 東 市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 二 ) 104 年 於 成 功 鎮 太 麻 里 鄉 開 辦 慢 飛 天 使 築 夢 計 畫 海 岸 線 及 南 迴 線 之 療 育 據 點, 提 供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各 項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 含 職 能 語 言 物 理 心 理 治 療 特 殊 教 育 到 宅 服 務 ) 家 長 親 職 活 動 支 持 團 體 及 帅 兒 園 教 師 增 能 活 動 ( 三 ) 本 縣 南 迴 線 公 私 協 力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公 私 協 力 托 嬰 中 心 臺 東 第 2 站, 分 別 預 訂 於 104 年 9 月 14 日 及 10 月 底 啟 用 期 待 建 立 托 育 資 源 整 合 性 服 務 工 作 網 絡, 設 置 托 育 資 源 服 務 窗 口, 提 供 社 會 大 眾 托 育 需 求 評 估 與 托 育 專 業 服 務 提 升 等 管 理 帄 臺 ( 四 ) 發 揮 本 縣 婦 女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及 新 住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功 能, 自 基 礎 的 保 護 性 服 務, 拓 展 至 培 力 型 服 務, 充 - 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