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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編 號 1 臺 北 市 政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聘 用 研 究 員 1. 統 籌 臺 北 市 經 貿 交 流 投 資 服 務 與 招 商 推 展 事 務 2. 本 市 科 技 產 業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網 絡 建 立 與 推 動 等 相 關 事 務 規 劃 執 行 事 宜 工 作 內 容 3. 臺 北 市 科 技 產 業 廠 商 服 務 交 流 等 聯 繫 協 調 整 合 與 執 行 4.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105 年 第 8 次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委 託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公 開 甄 試 約 聘 僱 人 員 及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人 員 簡 章 一 甄 試 類 別 一 覽 表 : ( 甄 試 類 別 眾 多, 請 擇 一 報 考 ) 二 新 臺 幣 62,487 元 1. 國 內 外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博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2. 國 內 外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6 年 以 上 者 3.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並 具 有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8 年 以 上 者 2. 求 職 登 記 表 3.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4.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 ( ( 須 載 明 之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之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莊 玫 紅 電 話 :(02)27256589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 精 通 英 語 聽 說 讀 寫 為 佳 http://www.doed.taipei.gov.tw/mp_105001.html 1

類 別 編 號 2 臺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聘 用 社 工 督 導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1. 督 導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個 案 緊 急 保 護 ( 含 輪 值 夜 間 非 上 班 時 間 接 線 備 工 作 內 容 勤 )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及 其 督 導 管 理 工 作 等 保 護 性 業 務 達 80% 以 上 2.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 不 得 超 過 20%) 新 臺 幣 44,720 元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系 所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或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為 新 臺 幣 46,800 元 ) 1.344 薪 點 敘 薪 資 格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專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 組 ) 畢 業 (2)102 年 度 起 新 聘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要 件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專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 組 ) 畢 業 者 (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或 第 5 條 第 3 款 規 定 之 大 專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 且 擔 任 保 護 性 業 務 社 工 人 員 滿 3 年 以 上 者 2.360 薪 點 敘 薪 資 格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系 所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或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者 (2)102 年 度 起 新 聘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要 件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系 所 (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或 第 5 條 第 3 款 規 定 之 大 專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或 具 備 3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經 歷 且 擔 任 保 護 性 業 務 社 工 人 員 滿 2 年 以 上 者 1. 報 名 表 ( 須 檢 附 身 分 證 及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或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之 影 本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林 淑 貞 電 話 :02-23961996 分 機 6202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 僱 ) 1. 本 約 聘 ( 僱 ) 用 計 畫 經 費 係 由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款 補 助, 如 遇 補 助 經 費 中 止 或 聘 ( 僱 ) 用 原 因 消 失, 應 無 條 件 解 聘 ( 僱 ),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留 用 或 救 助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http://www.dvsa.gov.taipei/ 2

類 別 編 號 3 臺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聘 用 社 工 員 1.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個 案 緊 急 保 護 ( 含 輪 值 夜 間 非 上 班 時 間 接 線 備 勤 ) 工 作 內 容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及 其 管 理 工 作 等 保 護 性 業 務 達 80% 以 上 2.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 不 得 超 過 20%) 新 臺 幣 40,560 元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系 所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為 新 臺 幣 42,640 元 ) 1.312 薪 點 敘 薪 資 格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專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組 (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或 第 5 條 第 3 款 規 定 之 大 專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 畢 業 (2)102 年 度 起 新 聘 者 尚 應 具 備 1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經 歷 2.328 薪 點 敘 薪 資 格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系 所 (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或 第 5 條 第 3 款 規 定 之 大 專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系 所 )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或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者 (2)102 年 度 起 新 聘 者 尚 應 具 備 1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經 歷 1. 報 名 表 ( 須 檢 附 身 分 證 及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或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之 影 本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林 淑 貞 電 話 :02-23961996 分 機 6202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 僱 ) 1. 本 約 聘 ( 僱 ) 用 計 畫 經 費 係 由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款 補 助, 如 遇 補 助 經 費 中 止 或 聘 ( 僱 ) 用 原 因 消 失, 應 無 條 件 解 聘 ( 僱 ),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留 用 或 救 助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http://www.dvsa.gov.taipei/ 3

類 別 編 號 4 臺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聘 用 社 工 員 1.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個 案 緊 急 保 護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及 其 管 理 工 作 等 保 護 性 工 作 內 容 業 務 達 80% 以 上 2.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 不 得 超 過 20%) 新 臺 幣 40,560 元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系 所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為 新 臺 幣 42,640 元 ) 1.312 薪 點 敘 薪 資 格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專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組 (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或 第 5 條 第 3 款 規 定 之 大 專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 畢 業 (2)102 年 度 起 新 聘 者 尚 應 具 備 1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經 歷 2.328 薪 點 敘 薪 資 格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系 所 (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或 第 5 條 第 3 款 規 定 之 大 專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系 所 )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或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者 (2)102 年 度 起 新 聘 者 尚 應 具 備 1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經 歷 1. 報 名 表 ( 須 檢 附 身 分 證 及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或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之 影 本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林 淑 貞 電 話 :02-23961996 分 機 6202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 僱 ) 1. 本 約 聘 ( 僱 ) 用 計 畫 經 費 係 由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款 補 助, 如 遇 補 助 經 費 中 止 或 聘 ( 僱 ) 用 原 因 消 失, 應 無 條 件 解 聘 ( 僱 ),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留 用 或 救 助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http://www.dvsa.gov.taipei/ 4

類 用 職 別 人 稱 編 機 號 關 5 需 考 求 試 人 方 數 工 作 內 式 待 遇 / 每 容 月 1. 新 1.312 報 證 名 件 應 繳 臺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聘 用 社 工 員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相 關 行 政 事 務 及 方 案 執 行 管 理 工 作 等 保 護 性 業 務 達 50 % 以 上 未 達 80% 2.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臺 幣 37,783 元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系 所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或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者 為 新 臺 幣 39,720 元 ) 薪 點 敘 薪 資 格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專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組 (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或 第 5 條 第 3 款 規 定 之 大 專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 畢 業 (2)102 年 度 起 新 聘 者 尚 應 具 備 1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經 歷 2.328 薪 點 敘 薪 資 格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系 所 (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或 第 5 條 第 3 款 規 定 之 大 專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系 所 )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或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者 (2)102 年 度 起 新 聘 者 尚 應 具 備 1 年 以 上 社 會 福 利 直 接 服 務 工 作 經 歷 檢 附 文 件 前, 請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二 報 名 及 三 甄 試 之 各 項 規 定 1. 報 名 表 ( 須 檢 附 身 分 證 及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或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之 影 本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林 淑 貞 電 話 :02-23961996 分 機 6202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 僱 ) 1. 本 約 聘 ( 僱 ) 用 計 畫 經 費 係 由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款 補 助, 如 遇 補 助 經 費 中 止 或 聘 ( 僱 ) 用 原 因 消 失, 應 無 條 件 解 聘 ( 僱 ),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留 用 或 救 助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http://www.dvsa.gov.taipei/ 5

類 別 編 號 6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聘 用 規 劃 師 臺 北 市 公 共 藝 術 計 畫 設 置 推 廣 推 動 等 相 關 業 務 工 作 內 容 新 臺 幣 45,533 元 (376 薪 點 ) 1.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學 位 者,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當 之 研 究 工 作 1 年 以 上 著 有 成 績 或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2.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當 之 專 業 訓 練 或 研 究 工 作 2 年 以 上 著 有 成 績 或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工 作 經 驗 4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訓 練 或 工 作 經 驗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4. 與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5. 與 相 符 之 研 究 工 作 6.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文 化 局 文 化 資 源 科 林 舒 華 股 長 02-27208889 分 機 3557 聘 僱 期 間 自 實 際 到 職 起 試 用 3 個 月, 試 用 期 滿 考 核 及 格 始 續 僱 至 當 年 度 12 月 31 日 止 1. 具 文 化 事 務 藝 文 活 動 館 所 工 作 經 驗 者 尤 佳 2. 具 政 府 標 案 經 驗 者 尤 佳 3. 需 嫻 熟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4.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http://www.culture.gov.taipei/ 6

類 別 編 號 7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聘 用 幫 工 程 師 1. 道 路 申 挖 案 件 審 查 及 核 發 路 證 2. 道 路 挖 掘 管 理 相 關 業 務 工 作 內 容 3. 道 路 挖 掘 管 理 系 統 作 業 及 應 用 4. 辦 理 道 管 中 心 各 項 工 作 及 資 料 彙 整 與 統 計 分 析 專 案 規 劃 管 理 簡 報 資 料 製 作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業 務 新 臺 幣 33,908-45,533 元 1 376 薪 點 敘 薪 資 格 :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土 木 建 築 水 利 水 保 景 觀 園 藝 電 機 電 子 資 訊 機 械 工 業 工 程 企 業 管 理 法 律 等 相 關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者 2 360 薪 點 敘 薪 資 格 :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土 木 建 築 水 利 水 保 景 觀 園 藝 電 機 電 子 資 訊 機 械 工 業 工 程 企 業 管 理 法 律 等 相 關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4 年 以 上 者 3 344 薪 點 敘 薪 資 格 :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土 木 建 築 水 利 水 保 景 觀 園 藝 電 機 電 子 資 訊 機 械 工 業 工 程 企 業 管 理 法 律 等 相 關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3 年 以 上 者 4 328 薪 點 敘 薪 資 格 :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土 木 建 築 水 利 水 保 景 觀 園 藝 電 機 電 子 資 訊 機 械 工 業 工 程 企 業 管 理 法 律 等 相 關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5 312 薪 點 敘 薪 資 格 :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土 木 建 築 水 利 水 保 景 觀 園 藝 電 機 電 子 資 訊 機 械 工 業 工 程 企 業 管 理 法 律 等 相 關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6 296 薪 點 敘 薪 資 格 :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土 木 建 築 水 利 水 保 景 觀 園 藝 電 機 電 子 資 訊 機 械 工 業 工 程 企 業 管 理 法 律 等 相 關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6 個 月 以 上 者 7 280 薪 點 敘 薪 資 格 :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土 木 建 築 水 利 水 保 景 觀 園 藝 電 機 電 子 資 訊 機 械 工 業 工 程 企 業 管 理 法 律 等 相 關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3 個 月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4.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陳 培 文 電 話 :89788900 轉 8201 聘 僱 期 間 依 105 年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106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 7

1.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 需 熟 諳 電 腦 操 作 及 具 運 用 文 書 處 理 軟 體 ( 例 如 WORD EXCEL EXCEL POWERPOINT POWERPOINT ACCESS 等 ) 進 行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之 相 關 經 驗, 取 得 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s(MOS) 各 級 認 證 尤 佳 3. 具 公 文 寫 作 能 力 者 尤 佳 4. 具 學 習 熱 忱 者 尤 佳 5. 必 要 時 需 能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值 班 或 加 班 http://nco.gov.taipei/ 8

類 別 編 號 8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聘 用 幫 工 程 師 辦 理 道 路 維 護 如 道 路 施 工 之 會 勘 查 核 契 約 執 行 採 購 國 賠 案 件 及 防 災 等 相 關 業 工 作 內 容 務 新 臺 幣 33,908 元 1.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土 木 建 築 電 機 機 械 或 法 律 等 相 關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可 配 合 輪 班 者 2. 國 內 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土 木 建 築 電 機 機 械 或 法 律 相 關 科 系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可 配 合 輪 班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4.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王 敏 勇 電 話 :27287960 聘 僱 期 間 依 105 年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106 年 度 起 依 聘 用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 1.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3. 具 公 文 寫 作 能 力 者 尤 佳 4. 具 學 習 熱 忱 者 尤 佳 5. 必 要 時 需 能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值 班 或 加 班 http://nco.gov.taipei/ 9

類 別 編 號 9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東 區 工 程 處 聘 用 助 理 規 劃 師 1. 土 木 建 築 工 程 調 查 配 合 工 程 督 導 工 程 進 行, 細 部 設 計 審 查 協 調 預 算 及 發 包 工 作 資 料 審 查 工 作 內 容 2. 水 電 環 控 標 預 算 執 行 及 監 造 業 務 3. 資 訊 處 理 新 臺 幣 42,607 元 1. 國 內 外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相 關 碩 士 學 位 者,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2.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相 關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者 3. 國 內 外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科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6 年 以 上 者 4.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9 年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之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吳 雅 婷 電 話 :02-26539858 分 機 3274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依 聘 用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1.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3.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4. 具 土 木 工 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尤 佳 http://www.edpo.dorts.gov.taipei/ 10

類 別 編 號 10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南 區 工 程 處 聘 用 技 術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3 名 處 理 水 電 環 控 土 木 建 築 相 關 界 面 業 務 圖 說 彙 整 及 工 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等 事 項 工 作 內 容 新 臺 幣 36,372 元 (1) 國 內 外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相 關 碩 士 學 位 者 (2)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相 關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3) 國 內 外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科 畢 業,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4) 具 有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7 年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4.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林 國 泰 電 話 :2365-7811#223 聘 僱 期 間 105 年 度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106 年 度 依 聘 用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1.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及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本 次 甄 試 本 機 關 如 有 同 性 質 之 職 務 出 缺 時, 將 主 動 通 知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進 用 http://www.sdpo.dorts.gov.taipei/ 11

類 別 編 號 11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中 區 工 程 處 聘 用 業 務 員 工 作 內 容 有 關 人 民 陳 情 申 請 案, 巿 政 興 革 案, 本 處 法 令 規 章 要 點 修 正 彙 辦, 各 項 行 政 事 務 及 對 外 公 共 關 係 聯 繫 事 項 新 臺 幣 33,908 元 1.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相 關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3 年 以 上 者 2. 國 內 外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科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4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7 年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4.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鄒 佳 芬 電 話 :25775900 轉 245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3.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4. 具 政 府 機 關 人 事 業 務 工 作 經 驗 者 尤 佳 http://www.cdpo.dorts.gov.taipei/ 12

類 別 編 號 12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務 局 法 務 專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在 重 點 監 督 下, 運 用 非 常 專 精 學 識 獨 立 判 斷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 本 市 自 治 法 規 之 研 擬 2. 本 府 各 機 關 法 令 諮 詢 意 見 之 提 供 工 作 內 容 3.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之 幕 僚 作 業 4. 消 費 者 保 護 相 關 業 務 5. 其 他 與 法 制 有 關 之 工 作 新 臺 幣 39,720 元 1. 國 內 外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學 位 者 2. 國 內 外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當 之 法 學 專 業 訓 練 或 研 究 工 作 1 年 以 上 著 有 成 績, 或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4. 與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5. 與 相 符 之 研 究 工 作 6.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黃 美 華 27287822 聘 僱 期 間 自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http://www.legalaffairs.gov.taipei/ 13

類 別 編 號 13 臺 北 市 市 場 處 聘 用 專 案 協 調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一 承 辦 成 功 市 場 改 建 工 程, 與 全 體 攤 商 溝 通 協 調 確 認 改 建 需 求 二 檢 視 工 程 設 計 內 容 與 改 建 需 求 之 符 合 度 工 作 內 容 三 工 程 進 行 中 之 溝 通 協 調 及 協 助 搬 遷 作 業 四 辦 理 成 功 市 場 改 建 用 地 與 國 有 財 產 署 合 作 開 發 業 務 五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臺 幣 37,783 元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經 濟 企 管 建 築 等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二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訓 練 或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2. 求 職 登 記 表 3.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4.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 ( ( 須 載 明 之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之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 本 5. 專 與 案 資 聘 格 用 條 期 件 限 相 至 符 110 之 專 年 業 12 訓 月 練 31 ( 日 均 止 須 載 明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歐 瓊 鎂 電 話 :(02)23415241-2110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聘 僱 期 間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http://www.doed.taipei.gov.tw/mp_105001.html 14

類 別 編 號 14 臺 北 市 市 場 處 聘 用 專 案 協 調 員 正 取 :2 名 ; 備 取 :2 名 一 承 辦 環 南 市 場 改 建 工 程, 與 全 體 攤 商 溝 通 協 調 確 認 改 建 需 求 二 檢 視 工 程 設 計 內 容 與 改 建 需 求 之 符 合 度 工 作 內 容 三 工 程 進 行 中 之 溝 通 協 調 及 協 助 搬 遷 作 業 四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臺 幣 37,783 元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經 濟 企 管 建 築 等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有 關 之 重 要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二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訓 練 或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2. 求 職 登 記 表 3.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4.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 ( ( 須 載 明 之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之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 本 專 案 聘 用 期 限 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5. 與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 均 須 載 明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歐 瓊 鎂 電 話 :(02)23415241-2703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聘 僱 期 間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http://www.doed.taipei.gov.tw/mp_105001.html 15

類 別 編 號 15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聘 用 輔 導 員 一 辦 理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預 ( 概 ) 算 籌 編 與 分 配 經 費 審 查 與 控 管 會 計 作 業 工 作 內 容 及 監 辦 採 購 等 事 項 二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新 臺 幣 37,783 元 國 內 外 大 學 會 計 財 務 管 理 企 業 管 理 財 務 金 融 及 財 稅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 會 計 學 系 尤 佳 ),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4.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吳 瑞 菁 電 話 :27256987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 預 計 105 年 7 月 27 日 )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3.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http://www.dosw.gov.taipei/ 16

類 別 編 號 16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護 理 人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3 名 1. 執 行 校 園 安 全 防 疫 及 衛 生 保 健 等 相 關 業 務 疾 病 通 報 事 宜 2. 幼 兒 健 康 照 護 與 管 理, 並 視 情 況 做 適 當 處 置 ( 通 知 家 長 或 送 醫 ) 3. 調 查 及 掌 握 食 材 供 應 來 源, 設 計 調 配 幼 兒 餐 點, 建 置 幼 兒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幼 兒 出 缺 席 與 意 外 受 傷 事 故 數 據 統 計 報 表 4. 提 供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及 員 工 身 心 健 康 輔 導, 配 合 衛 生 所 承 辦 幼 兒 各 項 健 康 檢 查 及 心 智 工 作 內 容 發 展 檢 核 追 蹤 等 各 項 工 作 5. 辦 理 幼 兒 校 外 教 學 相 關 事 務 申 請 保 管 汰 換 及 補 充 救 護 醫 療 設 備 6. 管 理 及 督 導 廚 工 出 勤 烹 調 及 廚 房 清 潔 衛 生 等 事 務 推 展 與 執 行 健 康 自 主 管 理 健 康 職 場 各 項 事 務 7. 辦 理 幼 兒 平 安 保 險 事 宜 8.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護 士 新 臺 幣 30,155 元 ; 護 理 師 新 臺 幣 34,155 元 1.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並 具 有 實 務 臨 床 經 驗 2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2. 具 備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 3.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文 件 影 本 4.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訖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聯 絡 人 保 育 組 長 : 鍾 佳 欣 電 話 :27551211*31 聘 僱 期 間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 含 excel word 及 power point 等 ) 2. 具 護 理 實 務 或 緊 急 救 護 實 務 能 力 經 驗 者 尤 佳 3. 品 德 良 好 無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紀 錄 者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在 幼 兒 園 服 務 : 一. 曾 有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虐 待 幼 兒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為 結 案 二. 行 為 不 檢 損 害 幼 兒 權 益, 其 情 節 重 大,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三.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尚 未 痊 癒, 不 能 勝 任 幼 兒 園 工 作 四.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不 得 擔 任 各 該 人 員 之 情 事 4. 勤 奮 細 心 積 極 負 責, 能 配 合 加 班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http://www.dadn.tp.edu.tw/ 17

類 用 職 別 人 稱 編 機 號 關 17 需 考 工 求 試 作 人 方 內 數 式 容 1. 辦 理 社 區 防 疫 及 愛 滋 結 核 病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口 等 試 2. 推 動 執 行 本 市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衛 生 計 畫 新 臺 幣 33,908 相 關 事 元 宜 2. 1. 高 備 網 註 址 1. http://www.health.gov.tw/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處 約 僱 管 理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訓 練 6 個 月 以 上 或 2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者 檢 附 文 件 前, 請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二 報 名 及 三 甄 試 之 各 項 規 定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4. 與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5.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陳 盈 竹 小 姐 電 話 :23759800 轉 1954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需 具 有 電 腦 操 作 能 力 18

類 用 職 別 人 稱 編 機 號 關 18 需 考 求 試 人 方 數 待 工 作 內 式 容 資 遇 格 / 條 每 件 月 辦 1. 聘 聯 絡 人 備 僱 期 間 陳 網 註 址 依 1. http://www.health.gov.tw/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醫 護 管 理 處 約 僱 護 士 正 取 :1 名 ; 備 取 :1 名 理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醫 療 補 助 之 審 核 核 撥 新 臺 幣 33,908 元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者 2. 高 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並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2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檢 附 文 件 前, 請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二 報 名 及 三 甄 試 之 各 項 規 定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4. 求 職 登 記 表 5. 護 理 師 或 護 士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嬌 妃 電 話 :1999( 外 縣 市 02-27208889) 轉 7083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工 作 積 極 抗 壓 性 高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9

類 別 編 號 19 臺 北 市 動 物 保 護 處 約 僱 動 物 保 護 檢 查 員 正 取 :3 名 ; 備 取 :6 名 1. 動 物 保 護 及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案 件 稽 查 取 締 2. 動 物 保 護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內 容 3. 動 物 管 制 及 動 物 救 護 事 項 4.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等 新 臺 幣 33,908 元 1. 大 學 獸 醫 畜 牧 生 物 動 物 警 察 消 防 犯 罪 防 治 法 律 心 理 社 會 工 作 新 聞 大 眾 傳 播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2. 專 科 獸 醫 畜 牧 生 物 動 物 警 察 等 科 系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訓 練 3 個 月 或 工 作 經 驗 6 個 月 以 上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與 相 符 之 訓 練 或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之 訓 練 或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之 訓 練 或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之 訓 練 或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 4.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陳 文 德 電 話 :87913254 轉 6008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行 政 能 力 者 尤 佳 3. 對 動 物 有 耐 心 及 愛 心 者 尤 佳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臺 北 市 動 物 保 護 處 http://www.tcapo.gov.taipei/ 20

類 別 編 號 20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約 僱 服 務 員 工 作 內 容 教 育 中 心 管 理 與 服 務 動 物 藝 坊 教 育 活 動 規 劃 設 計 及 標 本 事 務 管 理 新 臺 幣 33,908 元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王 美 玲 電 話 :(02)2938-2300 分 機 527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年 度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須 能 於 假 日 全 日 上 班, 並 配 合 園 區 勤 務 輪 班 者 2. 具 備 實 際 執 行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教 學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尤 佳 ( 得 檢 附 經 歷 證 明 ) 3. 具 備 教 案 及 教 材 規 劃 設 計 製 作 經 驗 者 尤 佳 ( 得 檢 附 教 案 ) 4. 通 過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者 尤 佳 ( 須 檢 附 證 書 ) 5. 具 備 自 然 資 源 環 境 資 源 教 育 行 政 傳 播 溝 通 等 相 關 領 域 背 景 者 尤 佳 6. 具 備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 或 其 他 檢 定 同 等 級 ) 以 上 程 度 者 尤 佳 ( 須 檢 附 證 書 ) 7. 具 備 良 好 口 語 表 達 及 基 礎 英 文 能 力, 喜 歡 解 說 及 活 動 帶 領 工 作, 並 能 主 動 蒐 集 閱 讀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相 關 文 獻 者 尤 佳 8. 熟 悉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之 操 作, 能 操 作 基 本 美 術 編 輯 軟 體 者 尤 佳 9. 具 備 充 分 協 調 能 力, 可 與 團 隊 相 處 融 洽 合 作 者 尤 佳 10. 對 於 人 群 具 備 服 務 熱 忱 及 耐 心, 喜 歡 參 與 戶 外 自 然 體 驗 活 動 者 尤 佳 11. 具 備 汽 機 車 駕 照 或 其 他 與 本 業 務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者 尤 佳 ( 須 檢 附 證 書 ) 1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http://www.zoo.gov.taipei 21

類 用 別 編 號 需 職 人 稱 機 關 考 求 試 人 方 數 式 21 工 作 內 容 1. 2. 3. 4. 主 待 5. 6. 文 處 資 遇 格 / 條 每 件 月 新 協 其 國 報 證 名 件 應 繳 聘 聯 絡 人 備 僱 期 間 網 註 址 聯 依 1. http://www.radio.gov.taipei 臺 北 廣 播 電 臺 約 僱 節 目 員 正 取 :1 名 ; 備 取 :0 名 持 及 企 劃 電 台 政 策 性 節 目 暨 衍 生 之 相 關 業 務 處 理 宣 帶 擬 稿 灌 錄 插 播 事 宜 理 政 令 宣 導 等 相 關 業 務 聞 採 訪 編 輯 與 播 報 助 審 監 聽 各 項 節 目 內 容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臺 幣 33,908 元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並 具 有 廣 播 電 臺 節 目 主 持 實 務 經 驗 1 年 以 上 ( 不 含 學 生 實 習 經 歷 ) 者 檢 附 文 件 前, 請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二 報 名 及 三 甄 試 之 各 項 規 定 1. 報 名 表 ( 須 檢 附 身 分 證 及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 3.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文 件 影 本 ( 需 載 明 工 作 經 驗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交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工 作 經 驗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4. 求 職 登 記 表 絡 人 : 游 適 華 電 話 :02-25951233 分 機 22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具 備 節 目 企 劃 製 作 新 聞 採 訪 及 編 播 等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尤 佳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2

類 別 編 號 22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大 地 工 程 處 聘 用 技 術 員 工 作 內 容 1. 自 然 保 護 ( 留 ) 區 經 營 管 理 委 外 營 運 督 導 2. 自 然 保 護 ( 留 ) 區 搶 災 和 災 後 修 繕 案 及 巡 護 管 理 工 作 3. 自 然 保 護 ( 留 ) 區 棲 地 復 育 綠 美 化 工 程 等 維 護 工 程 4. 辦 理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及 教 育 推 廣 等 業 務 新 臺 幣 33,908 元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土 木 工 程 建 築 園 藝 景 觀 自 然 保 育 環 境 教 育 等 相 關 學 士 學 位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曾 慶 九 ( 電 話 2759-3001#3311)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106 年 度 以 後 依 聘 用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1.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 工 作 認 真 積 極 品 德 操 守 良 好 具 服 務 熱 忱 擅 長 人 際 溝 通 者 尤 佳 3. 需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且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4. 熟 稔 森 林 法, 且 有 林 業 保 育 違 規 取 締 及 植 樹 造 林 等 林 業 管 理 工 作 者 尤 佳 5. 有 普 通 小 型 車 駕 照 者 尤 佳 http://www.geo.gov.taipei/ 23

類 別 編 號 23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南 湖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工 作 內 容 1. 製 作 幼 兒 園 餐 點 及 廚 房 清 潔 衛 生 之 維 護 2. 幼 兒 園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3. 協 助 幼 兒 園 園 務 4.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新 臺 幣 約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王 秀 滿 02-26321296 分 機 71 或 70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錄 取 後 需 提 供 體 檢 合 格 證 明 ( 含 胸 部 X 光 及 A 肝 檢 驗 ) )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http://www.nhps.tp.edu.tw/ 24

類 別 編 號 24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龍 安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工 作 內 容 1. 烹 煮 幼 兒 園 上 下 午 點 心 及 午 餐 2. 餐 具 清 洗 及 幼 兒 園 環 境 廚 房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新 臺 幣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姜 慧 娟 電 話 :23628493*20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 錄 取 後 需 提 供 體 檢 合 格 證 明 ( 含 胸 部 X 光 及 A 肝 檢 驗 ) http://web.laes.tp.edu.tw/front/bin/home.phtml 25

類 別 編 號 25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長 安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工 作 內 容 1. 烹 煮 幼 兒 園 上 下 午 點 心 及 午 餐 2. 餐 具 清 洗 及 廚 房 環 境 維 護 3. 幼 兒 園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4. 支 援 行 政 教 學 交 辦 事 項 新 臺 幣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求 職 登 記 表 4.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涂 依 如 電 話 :25617600 分 機 170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 錄 取 後 需 提 供 體 檢 合 格 證 明 ( 含 胸 部 X 光 及 A 肝 檢 驗 ) caps.tp.edu.tw 26

類 別 編 號 26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立 農 國 民 小 學 廚 工 工 作 內 容 1. 烹 煮 幼 兒 園 幼 兒 點 心 及 午 餐 2. 維 護 烹 調 場 所 及 用 具 之 清 潔 3. 維 護 烹 調 場 所 中, 食 物 及 廚 房 設 備 之 安 全 性 4. 維 護 幼 兒 園 環 境 之 清 潔 5.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 視 學 校 活 動 及 情 況 給 予 協 助 ) 新 臺 幣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等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幼 兒 園 主 任 張 珺 涵 電 話 :2821-0702 分 機 600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錄 取 後 須 提 供 體 檢 證 明 ( 含 A 型 肝 炎 C 型 肝 炎 及 結 核 病 檢 驗 證 明 ) 2. 具 電 腦 文 書 繕 打 能 力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4. 具 備 與 相 符 之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 須 載 明 工 作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尤 佳 27

類 別 編 號 27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成 德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廚 工 1. 烹 煮 幼 兒 園 上 下 午 點 心 及 午 餐 水 果 ( 視 本 園 需 求 調 整 ) 2. 餐 具 清 洗 及 廚 房 環 境 維 護 工 作 內 容 3. 幼 兒 園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4. 支 援 相 關 園 所 活 動 ( 茶 水 供 應 ) 5.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臺 幣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求 職 登 記 表 4.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戴 菀 瑱 電 話 :2785-3856*10 或 11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錄 取 後 需 提 供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合 格 證 明 ( 含 胸 部 X 光 及 A 肝 檢 驗 )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http://www.ctps.tp.edu.tw/enable/ 28

類 別 編 號 28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雙 溪 國 民 小 學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 廚 工 1. 食 材 整 理 清 洗 存 放 2. 烹 煮 幼 兒 園 點 心 午 餐 及 餐 具 清 洗 3. 廚 具 清 洗 保 管 及 餐 飲 設 備 之 清 潔 與 管 理 工 作 內 容 4. 幼 兒 園 環 境 圖 書 室 寢 室 走 廊 及 廁 所 的 清 潔 維 護 5. 寒 暑 假 配 合 總 務 處 值 班 及 支 援 相 關 庶 務 性 工 作 6.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新 臺 幣 29,000 元 1. 國 中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求 職 登 記 表 4.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關 詠 愉 電 話 :02-2841-1038#21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1. 錄 取 後 需 提 供 體 檢 合 格 證 明 ( 含 胸 部 X 光 及 A 肝 檢 驗 )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3. 錄 取 後 每 年 應 定 期 參 加 幼 兒 園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衛 生 講 習 及 身 體 健 康 檢 查 4. 歡 迎 身 障 人 士 報 考 http://www.sses.tp.edu.tw/ 29

類 別 編 號 29 臺 北 市 立 文 山 幼 兒 園 廚 工 正 取 :1 名 ; 備 取 :5 名 工 作 內 容 1 每 日 餐 點 配 製 工 作 : (1) 協 助 廠 商 進 貨 點 貨 驗 收 及 保 存 (2) 上 下 午 點 心 及 午 餐 食 材 之 洗 滌 削 切 烹 調 配 製 及 分 送 回 收 (3) 幼 兒 飲 用 水 供 應 (4) 餐 點 之 樣 品 留 存 及 善 後 處 理 (5) 餐 盤 器 具 及 餐 車 之 清 潔 消 毒 (6) 全 園 廚 餘 及 垃 圾 整 理 及 回 收, 並 登 錄 量 表 2 廚 房 器 材 設 備 環 境 及 公 共 區 域 之 清 潔 與 維 護 3 其 它 公 務 支 援 及 臨 時 交 派 事 項 新 臺 幣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廚 師 證 書 或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者 1 報 名 表 ( 須 檢 附 身 分 證 及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報 名 表 自 傳 及 副 表 2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外 國 學 歷 須 檢 附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大 陸 學 歷 須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3 國 內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求 職 登 記 表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吳 珮 緹 電 話 :2939-5526 轉 16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一 年 一 聘 僱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http://www.wsdn.tp.edu.tw/ 30

30 類 別 編 號 工 作 內 容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1. 每 日 清 洗 消 毒 餐 具 地 面 流 理 台 等, 維 護 廚 房 安 全 與 整 潔 2. 需 烹 煮 及 供 應 早 午 餐 和 下 午 點 心, 並 推 送 各 班 餐 點 茶 水 3. 每 月 定 期 填 報 廚 房 衛 生 管 理 檢 查 表 4. 需 依 園 方 規 定 參 與 相 關 研 習 5. 需 遵 守 本 園 廚 房 人 員 工 作 守 則 及 廚 房 衛 生 管 理 檢 核 表 6. 其 他 本 園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7. 本 園 得 視 情 況 調 整 工 作 新 臺 幣 29,000 元 1. 國 小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2. 具 有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求 職 登 記 表 4.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或 廚 師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 行 政 組 長 王 淑 敏 電 話 :02-27181189-12 3.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止, 次 學 年 度 依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考 核 聘 僱 期 間 及 待 遇 辦 法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1.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 錄 取 後 需 提 供 體 檢 合 格 證 明 ( 含 胸 部 X 光 及 A 肝 檢 驗 ) 上 班 時 段 配 合 本 園 需 求 http://www.ssdn.tp.edu.tw/ 31

二 報 名 : ( 一 ) 報 考 身 分 分 為 一 般 身 分 及 特 定 身 分 : 1 一 般 身 分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無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各 款 不 得 應 考 之 情 事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具 有 本 法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應 本 法 之 考 試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一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四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2 特 定 身 分 : 除 具 有 報 考 一 般 身 分 之 資 格 外, 且 設 籍 臺 北 市 4 個 月 以 上 ( 即 105 年 1 月 25 日 前 設 籍 者 ),),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未 就 業 特 定 身 分 者 : 中 高 齡 失 業 勞 工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低 收 入 戶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但 不 包 括 已 領 取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或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與 事 業 單 位 ( 含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法 人 團 體 ) 之 退 休 金 者 * 以 特 定 身 分 報 考 者, 如 同 時 符 合 2 種 以 上 特 定 身 分, 請 擇 一 報 名, 一 經 擇 定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並 檢 附 所 選 定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倘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特 定 身 分 資 格 條 件 者, 如 符 合 一 般 身 分 報 考 資 格, 將 改 列 為 一 般 身 分 報 考 * 各 類 特 定 身 分 及 應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說 明 : ( 為 檢 視 設 籍 時 間 是 否 達 4 個 月, 戶 籍 謄 本 請 勿 省 略 記 事 ) 上 述 檢 附 之 戶 籍 謄 本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申 辦 之 戶 籍 電 子 謄 本 亦 可 特 定 身 分 別 及 說 明 應 檢 附 文 件 1 中 高 齡 失 業 勞 工 : 指 年 滿 45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且 無 工 作 者 1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3 特 定 身 分 切 結 及 查 詢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3)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2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 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1 條 各 款 原 因 離 職 之 非 自 願 失 業 勞 工 3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失 業 勞 工 : 依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或 前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者 : 1 配 偶 死 亡 2 配 偶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達 六 個 月 1 最 後 一 家 離 職 退 保 事 業 單 位 開 立 之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影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特 定 身 分 切 結 及 查 詢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3) 1 符 合 各 款 之 一 者, 請 檢 附 以 下 相 關 文 件 影 本 證 明 : 事 由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依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或 前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者 : 1 配 偶 死 亡 2 配 偶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未 尋 獲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15-65 歲 受 撫 養 親 屬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另 依 左 列 家 庭 個 別 情 形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1 報 案 紀 錄 文 件 2 訴 訟 案 件 資 料 3 入 獄 羈 押 或 拘 禁 通 知 文 件 事 業 單 位 拒 絕 開 立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者, 請 檢 附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4)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32

以 上 未 尋 獲 3 離 婚 4 受 家 庭 暴 力, 已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5 配 偶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依 法 拘 禁 6 配 偶 應 徵 集 召 集 入 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7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事 實 上 夫 妻 關 係 之 成 員 8 配 偶 身 心 障 礙 或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9 其 他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認 定 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政 單 位 轉 介 之 情 況 特 殊 需 提 供 協 助 10 因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同 居 關 係 之 成 員 11 因 原 負 有 法 定 扶 養 義 務 者 死 亡 失 蹤 婚 姻 經 濟 疾 病 或 法 律 因 素, 致 無 法 履 行 該 義 務 4 低 收 入 戶 : 持 有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卡, 其 戶 內 年 滿 20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具 有 工 作 意 願 之 未 就 業 者 3 離 婚 4 受 家 庭 暴 力, 已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5 配 偶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依 法 拘 禁 6 配 偶 應 徵 集 召 集 入 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7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事 實 上 夫 妻 關 係 之 成 員 8 配 偶 身 心 障 礙 或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9 其 他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認 定 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政 單 位 轉 介 之 情 況 特 殊 需 提 供 協 助 10 因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同 居 關 係 之 成 員 11 因 原 負 有 法 定 扶 養 義 務 者 死 亡 失 蹤 婚 姻 經 濟 疾 病 或 法 律 因 素, 致 無 法 履 行 該 義 務 4 徵 集 召 集 通 知 文 件 5 實 地 訪 視 6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7 公 文 或 轉 介 單 8 相 關 因 素 證 明 文 件 2 最 近 1 週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特 定 身 分 切 結 及 查 詢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3) 1 臺 北 市 核 發 之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低 收 入 戶 卡 影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特 定 身 分 切 結 及 查 詢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3)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5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 指 因 家 庭 因 素 退 出 勞 動 市 場 二 年 以 上 重 返 職 場 之 婦 女 1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3 特 定 身 分 切 結 及 查 詢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3) 33 無 勞 保 明 細 表 者, 提 供 最 後 任 職 事 業 單 位 出 具 之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 二 ) 報 考 方 式 : 1 報 考 表 件 : 報 考 人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1) 及 求 職 登 記 表 ( 如 附 件 2), 填 妥 後 連 同 擬 報 考 類 別 之 特 定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截 止 期 限 內 郵 遞 寄 送 報 考 人 所 填 寫 之 資 料 或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有 填 寫 不 實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情 事,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倘 涉 及 刑 責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2 報 考 表 件 須 依 下 列 順 序 排 列 並 以 訂 書 針 裝 訂 於 報 名 表 左 上 角 處 : 報 名 表 ( 正 表 ) ) ) ) 自 傳 報 名 表 ( 副 表 ) ) 求 職 登 記 表 特 定 身 分 應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 含 切 結 及 查 詢 同 意 書 ) ) 報 名 應 繳 ( 如 : 學 經 歷 證 明 戶 政 單 位 加 註 更 名 後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等 ) ) 3 採 通 訊 報 名, 須 使 用 A4 以 上 尺 寸 信 封,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快 遞 方 式 寄 至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雇 主 服 務 課 收 ( 地 址 :10367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3 段 287 之 1 號 ) 信 封 須 註 明 : 105 年 第 8 次 約 聘 僱 人 員 甄 試 ( 三 )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 105 年 5 月 26 日 (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 快 遞 請 貨 運 業 者 或 超 商 員 工 於 快 遞 物 件 上 蓋 收 件 章 戳 ) ( 四 ) 報 考 人 如 有 更 改 姓 名, 而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未 經 該 校 加 註 更 改 姓 名 或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為 原 姓 名 者, 應 檢 附 向 戶 政 單 位 申 請 已 加 註 更 名 資 訊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 正 本 ) 佐 證 ( 五 ) 倘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有 個 別 障 礙 需 求,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向 本 處 提 出 ( 如 附 件 5) ( 六 ) 本 次 甄 試 之 甄 試 類 別 請 擇 一 報 考, 重 複 報 考 者 依 郵 寄 時 間 以 送 達 在 先 者 辦 理, 其 餘 不 予 受 理 ; 若 無 法 辨 別 送 到 之 先 後 者, 由 本 處 依 權 責 擇 一 受 理 為 維 護 甄 試 之 公 平 與 公 正, 報 考 人 應 於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期 限 內 報 名, 如 有 缺 件, 亦 應 於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前 完 成 補 件,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七 ) 報 考 人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 1 報 考 人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由 各 核 派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以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審 查 報 考 人 資 格 條 件 及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 審 查 基 準 日 期 為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負 責 報 考 人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之 複 查 報 考 人 於 報 名 表 填 寫 之 學 歷 專 業 訓 練 研 究 工 作 及 工 作 經 驗 等 內 容, 均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2 各 類 學 歷 條 件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另 修 業 證 明 書 結 業 證 明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書 等, 僅 為 在 校 就 學 相 關 證 明, 均 不 可 代 替 正 式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證 書 ) ) 3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內 學 歷 請 檢 附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且 認 證 (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公 證 等 ) 之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並 須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 認 ) 證 ; 持 大 陸 學 歷 者, 須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或 經 採 認 目 前 外 國 學 歷 若 無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或 大 陸 學 歷 未 經 採 認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4 工 作 經 驗 指 全 職 受 薪 之 工 作 經 驗, 不 含 部 分 工 時 ( 工 讀 ) ) ) ) 服 兵 役 ( 義 務 役 替 代 役 ) ) 志 願 服 務 ( 志 工 ) ) 實 習 性 質 或 公 法 救 助 臨 時 性 工 作 經 驗 5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係 由 雇 主, 如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或 事 業 單 位 ( 含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法 人 團 體 等 ) 開 具 之 服 務 在 職 或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文 件 須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或 公 司 章 ),), 並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內 容 另 聘 僱 或 勞 動 契 約 書 年 度 考 核 通 知 書 等 無 法 證 明 實 際 工 作 起 迄 時 間 不 可 代 替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僅 得 為 輔 助 證 明 文 件 ; ; ; ;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僅 為 勞 保 加 退 保 紀 錄, 及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暨 免 扣 繳 憑 單 等, 均 不 可 代 替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6 與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專 業 訓 練 / 研 究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載 明 之 工 作 經 驗 / 專 業 訓 練 / 研 究 工 作 之 起 迄 時 間, 並 須 載 有 能 證 明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等 資 料 ; 國 內 之 工 作 經 驗 / 專 業 訓 練 / 研 究 工 作 請 檢 附 中 文 證 明, 如 僅 有 外 文 證 明 者 請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之 工 作 經 驗 / 專 業 訓 練 / 研 究 工 作 須 加 附 經 翻 譯 之 中 文 譯 本 ) 三 甄 試 : ( 一 ) 甄 試 公 告 :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105 年 6 月 17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 甄 試 當 天 如 因 天 然 災 害 ( 如 颱 風 ) 造 成 臺 北 市 停 止 辦 公 或 停 止 上 班 ( 以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為 準 ), 甄 試 將 延 期 辦 理 延 期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將 於 停 止 辦 公 或 停 止 上 班 後 之 開 始 34

辦 公 日 起 3 日 內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 二 )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 如 未 使 用 本 次 甄 試 之 報 名 表 報 考 報 名 表 正 表 未 檢 附 新 式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報 名 表 正 表 未 檢 附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未 檢 附 戶 政 單 位 加 註 更 名 後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報 名 表 各 頁 未 簽 章 或 以 電 腦 打 字 代 替 簽 章 等 )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不 另 行 通 知, 請 報 考 人 於 105 年 6 月 17 日 上 午 10 時 起 電 洽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02-25972222) 詢 問 上 述 人 員 將 不 予 安 排 參 加 甄 試, 恕 不 辦 理 退 件 ( 三 ) 報 名 表 類 別 編 號 或 欄 位 未 清 楚 填 寫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若 報 考 人 對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應 於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公 告 次 日 起 算 2 日 內 ( 不 含 例 假 日 ) 以 電 話 (02-25972222) 或 傳 真 (02-25933970) 方 式 向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提 出 複 查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複 查 申 訴 係 依 資 格 審 查 時 報 考 人 所 檢 附 原 件 再 次 檢 視 報 考 人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非 報 考 人 以 再 行 補 件 ( 補 正 ) 方 式 辦 理 )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疑 義 複 查 結 果 倘 有 變 更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105 年 6 月 23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四 榜 示 錄 取 及 進 用 : ( 一 )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105 年 7 月 1 日 ( 二 ) 錄 取 及 進 用 : 1 符 合 特 定 身 分 者, 其 考 試 總 分 加 權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後, 再 參 與 評 比 排 名 2 倘 甄 試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評 分 表 項 目 順 序 ( 專 業 知 能 表 達 能 力 反 應 能 力 組 織 能 力 儀 容 態 度 ) 依 序 比 分,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3 甄 試 成 績 未 達 8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由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依 各 該 類 應 試 人 員 成 績 高 低 公 告 正 備 取 名 次, 並 由 各 個 別 通 知 進 用 日 期 及 報 到 相 關 事 宜 4 正 取 人 員, 除 各 另 為 通 知 進 用 日 期 外, 應 自 各 進 用 通 知 送 達 次 日 起 算 * 30 日 ( 含 例 假 日 ) 內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視 為 放 棄 正 取 人 員 資 格, 不 再 進 用 5 備 取 人 員 係 候 用 性 質, 候 用 期 限 自 榜 示 之 日 起 算 1 年 內 有 效, 逾 此 期 限 不 再 進 用 6 甄 試 錄 取 者, 如 違 反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及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規 定, 喪 失 其 進 用 資 格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一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二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四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五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七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八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九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二 十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35

五 其 他 : 一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二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三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甄 試 相 關 資 訊 將 陸 續 刊 登 於 下 列 網 站, 請 隨 時 上 網 查 閱 ( 一 )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區 :http:// eso.gov.taipei/ 台 北 人 力 銀 行 網 站 市 府 約 聘 僱 人 員 招 考 專 區 :https://www.okwork.taipei/ ( 二 ) 服 務 電 話 :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服 務 電 話 :02-25972222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