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綱 壹 推 動 背 景 與 過 程 貳 比 對 結 果 及 推 動 概 況 一 可 行 - 立 即 推 動 或 適 時 開 放 辦 理 二 原 則 可 行 - 朝 開 放 方 向 研 議 三 現 階 段 暫 不 宜 推 動 或 開 放 四 涉 其 他 部 會 職 掌 之 建 議 事 項 參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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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 健. 創 新. 開 放 持 續 推 動 金 融 自 由 化 ( 與 星 港 比 對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03 年 1 月 9 日

大 綱 壹 推 動 背 景 與 過 程 貳 比 對 結 果 及 推 動 概 況 一 可 行 - 立 即 推 動 或 適 時 開 放 辦 理 二 原 則 可 行 - 朝 開 放 方 向 研 議 三 現 階 段 暫 不 宜 推 動 或 開 放 四 涉 其 他 部 會 職 掌 之 建 議 事 項 參 結 語 2

壹 推 動 背 景 與 過 程 (1/2) 背 景 : 102 年 9 月 已 完 成 金 融 業 納 入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並 報 經 行 政 院 於 102 年 11 月 19 日 核 定 已 積 極 推 動 星 港 與 我 國 金 融 監 理 均 遵 循 國 際 監 理 核 心 原 則 (core principles) 與 規 範, 考 量 星 港 與 我 國 基 本 法 制 不 同, 然 仍 可 就 星 港 金 融 業 務 與 商 品 進 行 開 放 程 度 比 對 目 標 : 持 續 推 動 金 融 自 由 化, 提 升 金 融 業 競 爭 力 3

壹 推 動 背 景 與 過 程 (2/2) 推 動 過 程 : 就 金 融 業 所 提 建 議 事 項, 比 較 香 港 新 加 坡 及 我 國 規 定, 分 析 其 可 行 性 如 屬 可 行 者, 立 即 辦 理, 或 適 時 進 行 法 規 調 整, 同 時 研 擬 配 套 措 施 4

貳 比 對 結 果 及 推 動 概 況 有 助 提 升 我 國 金 融 市 場 競 爭 力 者 可 行 - 已 推 動 或 將 適 時 開 放 辦 理 原 則 可 行 - 朝 開 放 方 向 持 續 檢 討 研 議 涉 其 他 部 會 職 掌 - 洽 相 關 部 會 推 動 考 量 審 慎 監 理 或 消 費 者 及 投 資 人 保 護 原 則 現 階 段 暫 不 宜 推 動 或 開 放 5

一 可 行 - 立 即 推 動 或 適 時 開 放 辦 理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銀 行 業 1. 建 議 適 度 放 寬 對 一 般 客 戶 銷 售 涉 大 陸 地 區 有 價 證 券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限 制 (B.1.1) 已 洽 商 央 行 同 意 進 一 步 開 放 銀 行 辦 理 人 民 幣 衍 生 性 商 品, 並 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 同 意 銀 行 公 會 意 見, 開 放 銀 行 對 一 般 客 戶 辦 理 100% 保 本 型 人 民 幣 結 構 型 商 品 連 結 標 的 得 連 結 人 民 幣 計 價 債 券 及 大 陸 地 區 股 價 ETF 等 得 以 人 民 幣 外 幣 或 新 臺 幣 計 價 或 交 割 屬 進 一 步 開 放 多 元 計 價 交 割 幣 別 及 商 品 種 類, 有 助 一 般 投 資 人 分 散 風 險, 且 均 100% 保 本, 屬 資 訊 透 明 度 高 成 熟 度 高 之 商 品 同 時 請 各 銀 行 應 注 意 落 實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相 關 規 定 7

銀 行 業 2. 建 議 放 寬 銀 行 得 代 理 買 賣 外 國 債 券 (B.1.2) 已 於 102 年 11 月 12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設 置 標 準, 對 於 銀 行 擬 辦 理 外 國 債 券 代 理 買 賣 業 務, 於 申 請 兼 營 證 券 業 務, 得 不 受 僅 得 選 擇 承 銷 自 營 或 經 紀 之 限 制 刻 正 就 銀 行 申 請 兼 營 本 項 業 務 之 相 關 程 序 研 訂 規 範 中 8

銀 行 業 3. 建 議 取 消 對 專 業 投 資 人 以 信 託 方 式 申 購 外 國 債 券 及 發 行 機 構 之 信 用 評 等 限 制 (B.1.3) 鑑 於 外 國 債 券 之 發 行 ( 保 證 ) 機 構 均 在 境 外, 不 易 瞭 解 及 掌 握 該 等 商 品 及 機 構 之 狀 況, 故 信 評 仍 為 現 行 判 別 風 險 之 參 考 依 據, 不 宜 取 消 惟 信 用 評 等 規 範 將 適 度 放 寬 至 BB 等 級 以 上 9

銀 行 業 4. 建 議 開 放 對 一 般 投 資 人 銷 售 黃 金 及 外 幣 組 合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B.1.4) 事 涉 銀 行 公 會 所 訂 銀 行 辦 理 衍 生 性 商 品 自 律 規 範 之 修 正 請 銀 行 公 會 就 實 務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具 體 規 劃 10

銀 行 業 5. 建 議 簡 化 或 整 合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之 業 務 申 請 程 序 (B.1.5) 現 況 : 1. 除 (1) 涉 及 國 內 股 權 及 指 數 者 (2) 須 經 央 行 許 可 之 外 匯 商 品 外, 銀 行 得 開 辦 各 種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及 其 商 品 之 組 合 2. 涉 及 國 內 股 權 及 指 數 之 商 品, 僅 第 1 家 銀 行 須 經 事 先 核 准, 其 他 銀 行 則 採 15 日 後 自 動 生 效 3. 涉 及 央 行 主 管 之 外 匯 商 品, 除 下 列 3 項 商 品 需 事 先 申 請 許 可 外, 於 報 央 行 3 週 內 未 表 示 反 對 者 視 為 同 意 備 查 尚 未 開 放 或 開 放 未 滿 半 年 者 涉 及 新 臺 幣 匯 率 者 外 幣 計 價 而 標 的 風 險 涉 及 國 內 者 涉 及 國 內 股 權 及 指 數 者, 將 研 議 由 核 准 制 進 一 步 簡 化 為 事 後 備 查 制 涉 及 須 經 央 行 許 可 之 外 匯 商 品, 將 適 時 洽 商 該 行 研 議 評 估 11

銀 行 業 6. 建 議 開 放 國 內 銀 行 與 銀 聯 公 司 發 行 提 款 消 費 時 可 扣 新 臺 幣 與 人 民 幣 之 雙 幣 卡 以 雙 幣 扣 款 之 雙 幣 信 用 卡 等 (B.1.6) 已 洽 請 銀 行 公 會 研 議 相 關 實 務 作 業 之 規 劃 時 程 涉 及 外 匯 部 分, 銀 行 公 會 召 開 會 議 時, 亦 請 中 央 銀 行 出 席 並 提 供 意 見 涉 及 人 民 幣 之 雙 幣 卡 尚 需 配 合 服 貿 協 議 生 效 時 程 香 港 銀 行 業 雖 已 與 銀 聯 合 作 發 行 雙 幣 提 款 卡, 但 仍 限 制 於 大 陸 透 過 銀 聯 之 交 易 平 台 自 人 民 幣 帳 戶 扣 款, 於 大 陸 以 外 之 交 易 則 仍 在 港 幣 帳 戶 中 扣 款 新 加 坡 則 未 有 此 種 業 務 12

銀 行 業 7. 建 議 加 速 推 動 與 大 陸 銀 聯 公 司 洽 談 合 作 事 宜 (B.1.7) 已 於 102 年 12 月 26 日 核 准 財 金 公 司 建 置 一 卡 兩 岸 通 平 臺, 與 大 陸 銀 聯 公 司 合 作, 提 供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發 行 之 金 融 卡 使 用 待 服 貿 協 議 生 效 及 銀 聯 公 司 在 臺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後, 本 國 金 融 機 構 即 可 申 請 相 關 業 務, 國 內 金 融 卡 將 可 在 大 陸 特 約 商 店 消 費 ATM 提 款 查 詢 餘 額 13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8. 建 議 放 寛 本 國 公 司 赴 海 外 發 行 非 新 臺 幣 ECB 為 標 的 之 資 產 交 換 業 務 (S.1.1) 已 於 102 年 12 月 30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管 理 規 則, 放 寬 本 國 企 業 赴 海 外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得 為 證 券 商 經 營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之 連 結 標 的 14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9. 建 議 開 放 營 運 主 體 在 大 陸 或 有 人 民 幣 需 求 企 業 以 人 民 幣 債 券 融 資 (S.1.2) 已 於 102 年 11 月 27 日 發 布 函 令, 開 放 大 陸 地 區 註 冊 法 人 在 臺 發 行 人 民 幣 計 價 普 通 公 司 債 限 銷 售 對 象 為 專 業 機 構 投 資 人 大 陸 註 冊 企 業 發 行 上 限 為 人 民 幣 100 億 元 加 強 櫃 買 中 心 審 核 機 制, 需 取 具 該 債 券 得 為 櫃 檯 買 賣 之 同 意 函 15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10. 建 議 放 寬 自 營 商 操 作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避 險 交 易, 衍 生 性 商 品 連 結 標 的 與 被 避 險 標 的 不 同 者, 相 關 係 數 需 達 90% 之 規 定 (S.1.3) 修 正 方 向 : 將 價 格 變 動 率 或 報 酬 率 相 關 係 數 在 過 去 一 年 內 達 90% 以 上 之 規 定 修 正 為 價 格 變 動 具 高 度 相 關 因 涉 及 中 央 銀 行 權 責, 業 已 函 洽 該 行 意 見 16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11. 有 關 權 證 發 行 人 可 發 行 權 證 額 度, 建 議 以 BIS 等 機 制 控 管 (S.1.4) 目 前 依 發 行 人 信 評 及 合 格 自 有 資 本 淨 額 檢 視 權 證 發 行 額 度 本 案 將 就 權 證 發 行 額 度 及 其 他 制 度 面 問 題, 一 併 通 盤 研 議 改 進 措 施 17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12. 建 議 多 幣 別 基 金 ( 含 新 臺 幣 計 價 級 別 ),, 其 中 屬 於 外 幣 計 價 級 別 之 基 金 股 份, 得 於 銀 行 OBU 銷 售 (S.1.5) 已 列 入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中, 開 放 OBU 可 受 託 投 資 之 項 目 已 與 央 行 達 成 共 識, 刻 正 就 發 行 面 研 擬 配 套 措 施 18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13. 建 議 放 寬 投 信 基 金 相 關 限 制 : (1) 債 券 型 平 衡 型 基 金 可 投 資 高 收 益 債 券 (2) 投 資 外 國 CB 應 符 合 之 信 用 評 等 改 以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明 定 為 之 (S.1.6) 現 行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及 以 新 興 市 場 債 券 為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之 基 金 已 得 投 資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於 高 收 益 債 券 風 險 之 考 量, 未 來 在 QE 退 場 影 響 債 市 程 度 降 低 並 趨 穩 定 時, 將 視 市 場 狀 況 適 時 開 放 已 就 基 金 投 資 債 券 之 信 用 評 等 規 範 通 盤 研 議, 並 研 擬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及 相 關 之 配 套 措 施 19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14. 建 議 開 放 期 貨 自 營 商 交 易 期 貨 交 易 法 第 5 條 以 外 之 商 品 (S.1.7) 香 港 新 加 坡 亦 要 求 注 意 避 免 與 客 戶 利 益 衝 突 情 事 將 研 議 放 寬 期 貨 自 營 商 買 賣 期 貨 交 易 標 的, 不 以 期 貨 交 易 法 第 5 條 公 告 為 限 20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15. 建 議 開 放 投 信 業 者 發 行 人 民 幣 計 價 RQFII ETF 商 品 ETF 槓 桿 / 反 向 ETF 主 要 投 資 於 可 轉 債 之 債 券 型 基 金 (S.1.8) 已 請 證 交 所 就 人 民 幣 計 價 RQFII ETF 與 商 品 期 貨 ETF 之 發 行, 研 擬 規 劃 方 案 及 法 規 修 正 建 議, 相 關 細 節 將 與 央 行 溝 通 有 關 槓 桿 / 反 向 ETF, 為 示 範 區 方 案 之 後 續 研 議 項 目, 刻 正 研 議 該 等 ETF 商 品 之 發 行 效 益 市 場 優 勢 及 法 規 修 正 配 套 措 施 中 現 行 法 規 已 允 許 募 集 發 行 以 可 轉 債 為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之 基 金, 惟 非 屬 債 券 型 基 金, 屬 於 其 他 經 本 會 核 准 發 行 之 基 金 類 型 21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16. 建 議 研 議 發 行 以 ETF 為 標 的 之 期 貨 及 選 擇 權 之 可 行 性 (S.1.9) 目 前 僅 有 美 國 南 非 香 港 與 德 國 發 行 此 類 商 品 ( 新 加 坡 尚 無 ) 國 內 目 前 已 有 臺 灣 50 指 數 期 貨 契 約 已 洽 請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研 議 市 場 需 求 及 發 行 之 可 行 性 22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17. 建 議 開 放 OSU 業 務 可 直 接 辦 理 與 證 券 相 關 之 外 匯 業 務, 並 比 照 OBU 經 營 各 類 衍 生 性 外 匯 商 品 業 務 (S.1.10) 中 央 銀 行 於 102 年 12 月 26 日 發 布 證 券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開 放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之 證 券 商 (DSU) 得 辦 理 與 證 券 業 務 相 關 之 外 幣 間 即 期 交 易 業 務 及 外 幣 間 匯 率 衍 生 性 外 匯 商 品 業 務,OSU 即 得 比 照 辦 理 23

保 險 業 18. 建 議 開 放 人 民 幣 計 價 之 傳 統 型 保 單 (I.1.1) 已 於 102 年 12 月 20 日 開 放 同 時 亦 發 布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如 責 任 準 備 金 之 提 存 及 保 險 公 司 對 收 受 資 金 後 續 運 用 規 劃 等 24

保 險 業 19. 建 議 將 代 理 理 賠 及 提 供 損 害 防 阻 等 業 務 納 入 與 大 陸 保 險 業 務 往 來 得 從 事 之 範 圍 (I.1.2) 已 修 正 兩 岸 保 險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放 寬 業 務 往 來 範 圍 擴 及 代 理 理 賠 及 提 供 損 害 防 阻, 並 於 102 年 8 月 1 日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配 合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生 效 後 適 時 發 布 25

二 原 則 可 行 - 朝 開 放 方 向 研 議 推 動

銀 行 業 1. 建 議 對 信 託 商 品 適 度 放 寬 涉 及 大 陸 地 區 有 價 證 券 之 投 資 範 圍 及 限 制 (B.2.1) 信 託 財 產 之 投 資 涉 及 大 陸 地 區 有 價 證 券 者, 係 準 用 證 券 商 受 託 買 賣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管 理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本 會 已 於 102 年 2 月 21 日 放 寬 證 券 商 得 接 受 專 業 投 資 人 委 託 買 賣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市 場 之 有 價 證 券 ( 含 A 股 及 B 股 ), 專 業 投 資 人 已 可 準 用 此 規 定, 透 過 信 託 方 式 投 資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市 場 之 有 價 證 券 有 關 對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之 部 分, 將 視 兩 岸 政 策 發 展 並 維 持 投 資 人 保 護 原 則, 採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適 時 調 整 相 關 限 制 27

銀 行 業 2. 建 議 適 度 放 寬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及 境 外 基 金 涉 及 大 陸 地 區 有 價 證 券 之 投 資 範 圍 及 限 制 (B.2.2) 將 開 放 以 專 業 投 資 人 為 銷 售 對 象 之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得 連 結 大 陸 地 區 商 品 或 契 約 至 境 外 基 金, 基 於 投 資 人 保 護, 採 階 段 性 辦 理, 將 視 放 寬 國 內 投 信 基 金 及 全 權 委 託 資 產 投 資 大 陸 地 區 有 價 證 券 後 之 效 果 與 影 響, 並 考 量 我 國 整 體 資 產 管 理 產 業 發 展, 研 擬 開 放 措 施 28

銀 行 業 3. 建 議 放 寬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之 管 理 : (1) 取 消 或 修 改 在 臺 須 設 有 分 公 司 或 總 代 理 人 之 規 定 ; (2) 放 寬 發 行 機 構 及 商 品 評 等 限 制 及 連 結 標 的 ; (3) 取 消 產 品 保 本 之 限 制 (B.2.3) 研 議 放 寬 外 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擔 任 發 行 ( 或 保 證 ) 機 構 對 專 業 投 資 人 銷 售 之 商 品, 將 放 寬 得 連 結 之 標 的 及 信 評 規 定 對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銷 售 之 商 品 始 有 保 本 率 之 規 定, 仍 宜 維 持 29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4. 建 議 修 正 自 營 商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不 得 以 漲 ( 跌 ) 停 板 申 報 買 進 ( 賣 出 ) 之 規 定 (S.2.1) 自 102 年 9 月 9 日 起 至 103 年 3 月 8 日 止, 已 暫 行 放 寬 證 券 自 營 商 得 以 漲 ( 跌 ) 停 價 格 申 報 買 進 ( 賣 出 ) 將 視 暫 行 之 成 效, 研 議 放 寬 必 要 性 及 實 施 時 點 30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5. 建 議 放 寬 大 陸 地 區 機 構 投 資 者 不 受 匯 入 投 資 臺 灣 地 區 證 券 之 資 金, 不 得 超 過 五 億 美 元 之 限 制 (S.2.2) 我 方 已 於 服 貿 協 議 對 陸 方 承 諾 放 寬 至 10 億 美 元 將 配 合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實 施 時 程, 修 正 相 關 函 令 31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6. 建 議 放 寬 陸 資 企 業 來 臺 上 市 標 準, 比 照 H 股 標 準 開 放 大 陸 境 內 註 冊 公 司 申 請 臺 灣 上 市 (T 股 ) (S.2.3) 已 開 放 陸 資 持 股 逾 30% 之 外 國 企 業 得 專 案 申 請 來 台 上 市, 同 時 已 進 一 步 研 議 規 劃 開 放 大 陸 註 冊 企 業 來 臺 第 一 上 市 ( 櫃 ) 惟 涉 及 兩 岸 法 規 就 股 東 權 益 保 護 之 差 異 司 法 管 轄 權 之 處 理 及 上 市 ( 櫃 ) 後 監 理 等 議 題, 尚 須 審 慎 研 議 32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7. 建 議 放 寬 私 募 基 金 應 募 總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35 人 之 限 制 (S.2.4) 短 期 措 施 : 將 研 議 私 募 基 金 應 募 人 人 數 之 計 算, 以 國 內 投 資 人 為 限 之 可 行 性 中 長 期 措 施 : 修 正 投 信 投 顧 法 33

可 行 與 原 則 可 行 合 計 26 項 以 性 質 區 分 : 開 放 對 投 資 人 辦 理 之 商 品 開 放 金 融 機 構 可 執 行 之 業 務 增 加 金 融 機 構 發 行 之 商 品 有 助 於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6 9 5 5 1 34

三 現 階 段 暫 不 宜 推 動 或 開 放

1. 考 量 審 慎 監 理 原 則 建 議 放 寬 銀 行 對 大 陸 地 區 總 暴 險 限 制 建 議 放 寬 OBU 及 海 外 分 行 對 大 陸 地 區 放 款 上 限 建 議 放 寬 銀 行 對 單 一 客 戶 授 信 上 限 建 議 放 寬 銀 行 不 動 產 貸 款 限 制 建 議 限 縮 證 券 業 承 銷 案 件 詢 價 圈 購 不 得 配 售 對 象 2. 考 量 金 融 消 費 者 及 投 資 人 保 護 原 則 建 議 對 信 託 業 務 開 放 對 一 般 投 資 人 銷 售 具 槓 桿 或 放 空 效 果 之 ETF 建 議 證 券 市 場 新 增 市 價 委 託 下 單 方 式 建 議 投 信 基 金 部 門 主 管 得 兼 任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經 理 人 ( 前 已 放 寬 投 信 基 金 經 理 人 兼 任 全 委 帳 戶 經 理 人, 此 項 建 議 宜 有 配 套 措 施, 以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 36

四 涉 其 他 部 會 職 掌 之 建 議 事 項 金 融 業 所 提 建 議 中 尚 包 括 涉 及 其 他 部 會 職 掌 事 項, 主 要 可 區 分 為 涉 及 兩 岸 政 策 貨 幣 政 策 及 稅 費 政 策 3 類 共 13 項, 將 檢 視 具 業 務 發 展 性 者 洽 相 關 部 會 推 動

參 結 語 穩 健 開 放, 強 化 創 新 守 法 風 控 市 場 秩 序 法 規 鬆 綁 金 融 創 新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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