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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RP802 V2 南 宁 市 城 乡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Nanning Urban Environment Project 凤 凰 江 生 态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Fenghuangjiang River Upgrading Component Resettlement Action Plan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委 托 单 位 : 南 宁 市 相 思 湖 新 区 投 资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单 位 :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2009 年 6 月 20 日

项 目 负 责 人 : 蒙 丽 珍 文 本 编 制 组 成 员 统 稿 审 定 : 梁 素 萍 主 要 撰 写 人 员 : 梁 素 萍 程 春 明 翁 鸣 黄 小 敬 蒙 西 宁 陈 军 1

一 编 制 移 民 行 动 计 划 的 目 的 前 言 移 民 行 动 计 划 (RAP) 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世 界 银 行 业 务 导 则 O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的 一 系 列 条 文 加 以 制 定 的 编 制 该 文 件 的 目 的 是 为 受 项 目 影 响 的 人 员, 制 定 出 一 个 进 行 安 置 及 恢 复 的 行 动 规 划, 以 保 证 他 们 在 项 目 中 受 益, 他 们 的 生 活 水 平 得 到 改 善, 或 者 至 少 在 项 目 完 成 后, 生 活 水 平 可 以 得 到 恢 复 二 相 关 术 语 的 定 义 ( 按 照 世 行 导 则 中 的 定 义 ) 1 补 偿 的 资 格 (a) 对 土 地 拥 有 正 式 的 合 法 权 利 的 人 ( 包 括 国 家 法 律 认 可 的 一 贯 的 和 传 统 的 权 利 ); (b) 在 普 查 开 始 时 对 土 地 并 不 拥 有 正 式 的 合 法 权 利, 但 是 对 该 幅 土 地 或 财 产 提 出 要 求 的 人 这 类 要 求 为 国 家 法 律 所 认 可, 或 通 过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中 确 认 的 过 程 可 以 得 到 认 可 i ; 以 及 (c) 那 些 对 他 们 占 据 的 土 地 没 有 被 认 可 的 合 法 权 利 或 要 求 的 人 情 况 属 于 第 (a) 和 (b) 段 的 人, 获 得 丧 失 土 地 的 补 偿 和 其 他 帮 助 情 况 属 于 第 (c) ii 段 的 人, 可 获 取 移 民 安 置 援 助 以 代 替 对 他 们 所 占 据 土 地 的 补 偿, 以 及 为 实 现 这 项 政 策 中 制 订 的 目 标 而 提 供 的 其 他 必 要 帮 助, 前 提 是 他 们 对 项 目 区 域 土 地 的 占 据 早 于 借 款 方 规 定 的 而 世 行 也 接 受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2008 年 8 月 15 日 iii 在 截 止 日 期 之 后 侵 占 该 区 域 的 人 无 权 获 取 赔 偿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移 民 安 置 援 助 第 (a) (b) 和 (c) 段 中 涉 及 的 所 有 人 都 能 获 取 土 地 以 外 的 财 产 损 失 补 偿 2 补 偿 与 安 置 措 施 (a)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或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框 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确 保 移 民 (i) 被 告 知 自 己 在 移 民 安 置 问 题 上 的 选 择 权 和 其 它 权 利 ; (ii) 了 解 技 术 上 和 经 济 上 的 可 行 的 方 案, 参 与 协 商, 并 享 有 选 择 的 机 会 ; (iii) 按 全 部 重 置 成 本 iv, 获 得 迅 速 有 效 的 补 偿, 以 抵 消 由 项 目 造 成 的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v 2

(b) 如 果 影 响 包 括 搬 迁, 则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或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框 架 应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确 保 移 民 (iv) 在 搬 迁 期 间 获 得 帮 助 ( 如 搬 迁 补 贴 ); (v) 获 得 住 房 或 宅 基 地, 或 根 据 要 求 获 得 农 业 生 产 场 所 农 业 生 产 场 所 的 生 产 潜 力 位 置 优 势 及 其 它 综 合 因 素 应 至 少 和 原 场 所 的 有 利 条 件 相 当 vi (c) 为 实 现 本 政 策 目 标,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或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框 架 还 应 在 必 要 的 时 候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确 保 移 民 (vi) 搬 迁 后, 根 据 恢 复 生 计 和 生 活 水 平 可 能 需 要 的 时 间, 合 理 估 算 出 过 渡 期, 在 此 过 渡 期 内 获 得 帮 助 ; vii 除 了 措 施 (a) 第 (iii) 段 中 提 到 的 补 偿 措 施, 还 可 获 得 诸 如 整 地 信 贷 培 训 或 就 业 方 面 的 发 展 援 助 三 本 项 目 影 响 相 关 词 语 的 定 义 1 受 影 响 人 受 项 目 影 响 的 人 ( 简 称 受 影 响 人 ) 是 指 所 有 因 项 目 的 实 施 而 受 到 负 面 影 响 的 人 受 影 响 人 有 以 下 几 种 类 型 :(1) 因 项 目 实 施 而 被 拆 除 或 被 征 用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设 施 土 地 的 所 有 人 ;(2) 因 项 目 实 施 而 使 其 居 住 环 境 和 生 活 环 境 受 到 影 响 的 人 ;(3) 因 项 目 实 施 而 使 其 经 营 场 所 和 经 营 环 境 受 到 影 响 的 人 ;(4) 因 项 目 实 施 而 使 其 就 业 与 工 作 受 到 影 响 的 人 2 弱 势 群 体 弱 势 群 体 是 指 受 影 响 人 中 依 靠 自 身 的 力 量 或 能 力 无 法 保 持 个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最 基 本 的 生 活 水 准 需 要 国 家 和 社 会 给 予 支 持 和 帮 助 的 群 体 包 括 贫 困 残 疾 妇 女 为 主 和 单 独 生 活 的 老 人 家 庭 等 3 受 影 响 的 家 庭 户 有 建 筑 物 地 上 附 着 物 位 于 项 目 红 线 范 围 内 居 住 的 家 庭 或 店 铺 4 院 落 是 指 在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中 超 出 房 屋 用 地 面 积 以 外 有 合 法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面 积 3

5 拆 迁 建 筑 物 位 于 项 目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建 筑 物, 包 括 家 庭 房 屋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房 屋 6 有 产 权 房 屋 通 过 兴 建 购 买 赠 予 并 取 得 房 屋 产 权 的 房 屋 7 违 章 建 筑 是 指 没 规 划 部 门 审 批 无 产 权 产 籍 的 房 屋 8 砖 混 结 构 砖 墙 或 钢 筋 混 凝 土 梁 柱 承 重 或 预 制 楼 板, 地 面 用 水 泥 或 木 板 等 材 料, 平 屋 面 或 平 瓦 屋 面 的 房 屋 9 砖 木 结 构 砖 墙 木 梁 少 量 木 柱 或 梁 柱 和 少 量 混 凝 土 梁 承 重, 木 屋 架 或 简 单 角 钢 屋 架, 水 泥 地 面, 平 瓦 屋 面 的 房 屋 10 简 易 结 构 简 单 木 架 承 重, 泥 杂 砖 墙 或 不 够 以 上 标 准 的 临 时 房 屋, 铺 砖 三 合 土 或 土 地 面, 平 瓦 油 毡 或 其 他 屋 面 的 房 屋 i 这 些 要 求 会 因 顶 风 占 有 持 续 占 有 政 府 未 追 回 ( 即, 政 府 默 许 ) 的 公 有 土 地 或 因 传 统 法 律 和 习 惯 用 法 而 产 生 ii 移 民 安 置 援 助 根 据 相 应 情 况 包 括 土 地 资 产 现 金 就 业 等 方 面 的 帮 助 iii 通 常 情 况 下, 截 止 日 期 即 是 普 查 开 始 的 日 期 截 止 日 期 也 可 以 是 普 查 开 始 前 项 目 地 区 划 定 的 时 间, 前 提 是 有 关 项 目 地 区 的 情 况 在 普 查 前 已 广 为 传 播, 并 且 能 在 项 目 地 区 划 分 以 后 继 续 系 统 地 宣 传, 以 防 止 外 人 涌 入 iv 重 置 成 本 是 财 产 的 估 价 方 法, 用 于 确 定 重 置 所 损 失 的 财 产 和 支 付 交 易 费 用 所 需 的 金 额 在 使 用 该 估 价 方 法 时, 不 应 考 虑 建 筑 和 财 产 的 折 旧 对 于 不 易 估 价 或 用 现 金 赔 偿 的 损 失 ( 例 如, 享 受 公 共 服 务, 获 取 客 户 和 供 货 商 ; 或 利 用 渔 牧 林 区 ), 尽 力 使 移 民 能 够 享 有 同 等 的 在 文 化 上 可 接 受 的 资 源 并 获 得 收 益 的 机 会 如 果 本 国 法 律 不 能 达 到 全 额 重 置 成 本 的 补 偿 水 平, 则 除 去 本 国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赔 偿 以 外, 还 应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达 到 重 置 成 本 的 水 平, 此 类 额 外 援 助 有 别 于 第 6 段 款 项 中 提 到 的 移 民 援 助 v 如 果 征 用 财 产 的 剩 余 部 分 在 经 济 不 可 再 用, 应 按 照 征 用 全 部 财 产 的 标 准 提 供 补 偿 和 援 助 vi 替 换 的 财 产 应 做 好 使 用 权 的 安 排 提 供 替 换 的 住 宅 宅 基 地 商 用 房 屋 和 农 用 场 所 的 费 用 可 由 相 应 财 产 损 失 应 付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补 偿 金 中 抵 消 vii 此 种 帮 助 可 采 取 的 形 式 有 短 期 工 作 生 活 补 贴 工 资 保 留 或 类 似 的 安 排 4

对 世 行 预 评 估 团 (2008.11.24.-12.12) 备 忘 录 的 反 馈 2008 年 12 月 20 日 收 悉 世 行 预 评 估 团 备 忘 录 后,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编 制 组 进 行 了 认 真 研 究, 并 在 2008 年 12 月 ~2009 年 1 月 期 间, 就 世 行 专 家 提 出 的 问 题 进 行 了 补 充 调 查 和 文 本 修 改, 并 作 如 下 说 明 : 1 针 对 备 忘 录 92 条 生 计 恢 复, 本 报 告 在 6 移 民 生 产 与 生 活 恢 复 方 案 作 了 修 改 2 针 对 备 忘 录 93 条 项 目 工 程 内 容, 已 在 本 报 告 的 1.2 及 表 2-1 作 出 具 体 描 述 3 针 对 备 忘 录 94 条 补 偿 标 准 已 在 第 2 和 5 章 修 改 4 针 对 备 忘 录 95 条 监 测 报 告 时 间, 已 在 12.1.3 和 12.4.1 修 改 5 针 对 备 忘 录 96 条 承 诺 函 已 加 在 扉 页 6 针 对 备 忘 录 106 条 相 关 联 项 目 的 回 顾 报 告, 已 作 出 专 题 汇 报, 变 更 为 政 策 框 架 7 针 对 备 忘 录 107 条 影 响 范 围, 本 项 目 设 计 线 变 更, 项 目 影 响 不 涉 及 被 拆 迁 出 租 屋 ; 受 影 响 的 木 材 厂 已 在 2.4.2 及 表 2-7 中 说 明 8 针 对 备 忘 录 108 条 构 筑 物, 已 在 表 2-6 后 附 说 明 9 针 对 备 忘 录 109 条 附 着 物, 已 在 表 2-10 中 列 表 说 明 10 备 忘 录 110 条 所 列 内 容 不 是 本 报 告 的 11 针 对 备 忘 录 111 条 公 共 参 与, 已 在 7.3 列 表 7-2 说 明 12 针 对 备 忘 录 112 条 受 影 响 劳 动 力, 由 于 调 整 了 设 计 线, 沿 河 道 两 旁 的 征 地 拆 迁 只 是 局 部 影 响, 没 有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机 会 的 人 口

对 世 行 评 估 团 (2009.5.31-6.5.) 备 忘 录 的 反 馈 针 对 评 估 团 提 出 的 : 凤 凰 江 : 需 进 一 步 核 实 受 影 响 的 人 数, 以 便 清 楚 地 反 映 出 三 个 村 庄 被 征 用 的 集 体 土 地 的 实 际 使 用 人, 虽 然 这 些 土 地 没 有 承 包 给 村 民 问 题, 项 目 组 于 2009 年 6 月 7 日 10 日, 进 行 了 核 实 : 三 个 村 庄 被 征 用 的 集 体 土 地, 实 际 使 用 人 为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个 别 村 民 临 时 零 星 种 植 的 果 树 和 蔬 菜 只 供 自 家 消 费, 征 地 后, 村 集 体 会 将 青 苗 费 补 偿 给 受 影 响 人 6

目 录 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1 1.1 项 目 简 介... 1 1.1.1 项 目 由 来... 1 1.1.2 项 目 组 成... 2 1.2 项 目 建 设 的 内 容 及 规 模... 3 1.3 相 关 联 项 目 的 识 别... 3 1.4 项 目 准 备 与 进 展 情 况... 4 1.5 项 目 受 益 地 区 和 影 响 地 区... 6 1.5.1 项 目 受 益 地 区... 6 1.5.2 项 目 影 响 区... 6 1.6 项 目 地 区 的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7 1.7 减 少 工 程 影 响 的 措 施... 7 1.7.1 工 程 项 目 准 备 阶 段... 7 1.7.2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阶 段... 8 2 项 目 影 响 分 析... 10 2.1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实 物 指 标 调 查 方 法... 10 2.2 永 久 占 用 土 地... 12 2.2.1 国 有 土 地 征 用... 12 2.2.2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12 2.3 临 时 占 地... 13 2.4 房 屋 拆 迁... 14 2.4.1 农 村 居 民 住 房 拆 迁... 14 2.4.2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非 住 宅 房 屋 拆 迁... 14 2.4.3 永 久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非 住 宅 房 屋 拆 迁... 15 2.5 受 影 响 人 口... 17 2.6 受 影 响 少 数 民 族 社 区... 17 2.7 受 影 响 地 面 附 属 物... 18 3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调 查 结 果... 19 3.1 受 影 响 街 道 / 乡 居 委 会 / 村 的 基 本 情 况... 20 3.1.1 江 南 区... 20 3.1.2 沙 井 街 道 办... 20 3.1.3 江 南 街 道 办... 20 3.1.4 富 德 村... 21 3.1.5 南 乡 村... 21 3.1.6 仁 义 村... 22 3.2 受 影 响 农 村 居 民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结 果... 22 3.2.1 家 庭 人 口 特 征... 22 3.2.2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结 构 地 段 宅 基 地 面 积 房 屋 造 价 和 地 价... 24 3.2.3 家 庭 年 收 入 与 支 出... 24 3.3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分 布 情 况... 25 3.3.1 拆 迁 农 民 房 屋 面 积 分 布... 25 3.4 受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结 果... 26 3.4.1 广 西 南 宁 康 城 汽 车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6 3.4.2 南 宁 市 三 燃 燃 气 燃 料 公 司... 27 3.4.3 广 西 路 桥 总 公 司 第 一 分 公 司... 27 I

3.5 项 目 所 在 城 区 弱 势 群 体 基 本 情 况... 27 3.6 受 影 响 少 数 民 族 社 区 基 本 情 况... 28 4 法 律 与 政 策 框 架... 29 4.1 移 民 安 置 主 要 依 据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29 4.1.1 移 民 安 置 的 法 律... 29 4.1.2 移 民 安 置 的 法 规 依 据... 29 4.1.3 移 民 安 置 的 政 策 依 据... 30 4.2 移 民 安 置 涉 及 的 相 关 法 律 与 政 策 条 款... 30 4.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有 关 规 定... 30 4.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32 4.2.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耕 地 占 用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33 4.2.4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规 定... 33 4.2.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的 规 定... 35 4.2.6 南 宁 市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及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办 法 的 规 定... 37 4.2.7 南 宁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42 4.3 世 行 关 于 非 自 愿 移 民 业 务 政 策 OP 4.12 的 有 关 内 容... 44 4.3.1 世 界 银 行 非 自 愿 移 民 政 策 的 整 体 目 标... 44 4.3.2 世 界 银 行 非 自 愿 移 民 政 策 的 内 容... 44 5 补 偿 标 准... 46 5.1 征 用 国 有 土 地... 46 5.2 征 收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47 5.2.1 集 体 土 地 补 偿 价 格... 47 5.2.2 农 村 土 地 其 他 税 费 标 准... 49 5.3 临 时 占 地... 49 5.4 拆 迁 集 体 房 屋... 50 5.4.1 集 体 住 宅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50 5.4.2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拆 迁 重 置 价 标 准... 50 5.4.3 集 体 经 营 用 房 拆 迁 货 币 补 偿 标 准... 51 5.4.4 集 体 生 产 配 套 用 房 补 偿 标 准... 51 5.4.5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拆 迁 补 助 费 标 准... 51 5.5 拆 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厂 房... 52 5.6 地 面 附 着 物... 52 6 移 民 生 产 与 生 活 恢 复 方 案... 54 6.1 安 置 原 则... 54 6.2 永 久 占 地 补 偿 安 置... 55 6.2.1 征 用 国 有 土 地 补 偿 与 安 置... 55 6.2.2 永 久 征 用 集 体 土 地 补 偿 与 安 置... 55 6.3 临 时 占 地 补 偿 与 恢 复... 65 6.4 住 宅 房 屋 补 偿 与 安 置... 66 6.4.1 富 德 村... 67 6.4.2 南 乡 村... 67 6.5 非 住 宅 房 屋 补 偿 与 安 置... 68 6.5.1 受 影 响 的 企 业... 68 6.5.2 受 影 响 的 集 体 经 营 用 房... 69 6.6 受 影 响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地 面 附 着 物... 69 6.7 与 安 置 区 居 民 的 融 合... 70 7 公 众 参 与... 71 7.1 公 众 参 与 战 略... 71 7.1.1 公 众 参 与 的 含 义 及 对 象... 71 II

7.1.2 参 与 协 商 的 目 的... 71 7.1.3 公 众 参 与 的 方 式... 71 7.2 公 众 意 见 调 查... 72 7.3 公 众 参 与 过 程 及 政 策 公 开... 74 7.3.1 公 众 咨 询 会... 75 7.3.2 城 区 级 动 迁 咨 询 会... 75 7.3.3 信 息 公 开... 75 7.3.4 公 众 参 与 的 计 划 安 排... 76 8 申 诉 程 序... 78 8.1 接 受 申 诉 的 部 门... 78 8.2 申 诉 途 径... 78 9 机 构... 80 9.1 移 民 行 动 相 关 机 构... 80 9.2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80 9.3 组 织 结 构 图... 82 9.4 机 构 资 历 及 人 员 配 备... 82 9.5 加 强 机 构 能 力 的 措 施... 83 10 实 施 时 间 表... 84 10.1 移 民 安 置 与 项 目 建 设 的 进 度 衔 接 的 实 施 原 则... 84 10.2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关 键 任 务 时 间 表... 85 11 费 用 及 预 算... 86 11.1 费 用... 86 11.2 分 年 度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89 11.3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来 源... 89 11.4 资 金 流 向 及 拨 付 计 划... 89 11.4.1 资 金 流 向... 89 11.4.2 拨 付 与 管 理... 90 12 监 测 评 估... 91 12.1 内 部 监 测... 91 12.1.1 实 施 程 序... 91 12.1.2 监 测 内 容... 91 12.1.3 内 部 监 测 报 告... 92 12.2 外 部 独 立 监 测... 94 12.2.1 独 立 监 测 机 构... 94 12.2.2 监 测 步 骤 及 内 容... 94 12.3 监 测 指 标... 95 12.4 后 评 价... 95 12.4.1 后 评 价 方 法... 95 13 权 利 矩 阵... 97 附 件 一 项 目 示 意 图... 99 附 件 二 南 宁 市 征 地 拆 迁 政 策 ( 摘 要 )... 100 附 件 三 移 民 安 置 信 息 手 册... 107 附 件 四 移 民 安 置 监 测 评 估 大 纲... 119 附 件 五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框 架... 124 III

表 目 录 表 1-1 项 目 影 响 区 域 一 览 表... 6 表 2-1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与 主 要 移 民 影 响 一 览 表... 11 表 2-2 国 有 土 地 征 用 影 响 表... 12 表 2-3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影 响 表... 13 表 2-4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一 览 表... 14 表 2-5 受 影 响 农 村 居 民 住 房 及 附 属 物... 14 表 2-6 项 目 拆 迁 非 住 宅 房 屋 一 览 表... 15 表 2-7 集 体 经 营 用 房 拆 迁 情 况 表... 15 表 2-8 永 久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企 事 业 单 位 拆 迁 情 况 表... 16 表 2-9 项 目 受 影 响 人 口 一 览 表... 17 表 2-10 项 目 影 响 地 面 附 着 物 和 公 用 设 施... 18 表 3-1 抽 样 调 查 点 样 本 户 分 布... 19 表 3-2 受 影 响 街 道 村 基 本 情 况 表... 19 表 3-3 农 村 居 民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100% 比 率 调 查 )... 23 表 3-4 受 影 响 农 村 居 民 房 屋 情 况 一 览 表... 24 表 3-5 农 村 居 民 家 庭 年 收 入 与 支 出 结 构 (100% 比 率 调 查 )... 25 表 3-6 拆 迁 农 村 房 屋 面 积 分 布 表... 25 表 3-7 受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26 表 5-1 补 偿 价 格 表... 48 表 5-2 人 均 农 用 地 系 数 表... 48 表 5-3 集 体 土 地 补 偿 费 标 准 表... 48 表 5-4 土 地 征 用 相 关 税 费 一 览 表... 49 表 5-5 临 时 用 地 补 偿 费 标 准... 50 表 5-6 集 体 住 宅 房 屋 拆 迁 货 币 补 偿 标 准 ( 含 地 价 )... 50 表 5-7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拆 迁 重 置 补 偿 标 准... 51 表 5-8 集 体 经 营 用 房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51 表 5-9 集 体 生 产 配 套 用 房 补 偿 标 准... 51 表 5-10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拆 迁 补 助 费 标 准... 52 表 5-11 国 有 土 地 上 企 业 厂 房 拆 迁 价 补 偿 标 准 ( 不 含 地 价 )... 52 表 5-12 地 上 附 着 物 补 偿 费 标 准... 52 表 6-1 项 目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影 响 及 恢 复 方 案... 55 表 6-2 农 户 被 征 耕 地 影 响 程 度 分 析 表... 57 表 6-3 影 响 程 度 较 大 户 数 收 入 影 响 分 析 表... 57 表 6-4 项 目 影 响 地 区 的 征 地 影 响 分 析 表... 58 IV

表 6-5 被 征 地 农 民 保 障 缴 纳 和 享 受 标 准 表... 61 表 6-6 2008 年 上 半 年 江 南 区 失 地 农 民 职 业 技 能 免 费 培 训 统 计 表... 63 表 6-7 被 征 地 农 民 保 障 缴 纳 和 享 受 标 准 表... 64 表 6-8 被 征 地 农 民 保 障 缴 纳 和 享 受 标 准 表... 65 表 6-9 项 目 影 响 地 面 附 着 物 及 公 用 设 施... 70 表 7-1 公 众 意 见 和 心 理 调 查 统 计 表... 73 表 7-2 受 影 响 人 的 公 众 参 与 过 程... 74 表 7-3 政 策 公 开 过 程... 76 表 8-1 项 目 申 诉 渠 道 联 系 人... 79 表 9-1 项 目 涉 及 的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的 人 员 配 备... 82 表 10-1 凤 凰 江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计 划 进 度 表... 85 表 11-1 项 目 移 民 补 偿 安 置 预 算 表... 86 表 11-2 分 年 度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89 表 12-1 征 地 和 拆 迁 安 置 进 度 报 告... 93 表 12-2 资 金 使 用 执 行 进 度... 93 表 13-1 权 利 矩 阵... 97 图 目 录 图 3-1 穿 过 富 德 村 的 凤 凰 江 及 受 影 响 房 屋... 21 图 3-2 南 乡 村 受 影 响 的 拟 征 地 拆 迁 房 屋... 22 图 6-1 富 乐 新 城 安 置 小 区 示 意 图... 66 图 8-1 申 诉 途 径... 79 图 9-1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安 置 组 织 机 构 图... 82 图 11-1 基 本 资 金 流 向... 89 V

承 诺 函 南 宁 市 政 府 通 过 国 家 财 政 部, 申 请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用 于 资 助 本 项 目 的 部 分 费 用 因 此, 项 目 的 实 施 必 须 满 足 世 界 银 行 的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本 计 划 代 表 了 世 界 银 行 的 一 个 关 键 要 求 并 成 为 本 项 目 涉 及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的 依 据 本 计 划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和 当 地 的 法 规, 为 了 更 好 地 完 成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计 划 还 包 括 一 些 附 加 的 措 施 实 施 与 监 测 安 排 南 宁 市 政 府 兹 确 认 本 移 民 计 划 的 内 容, 承 诺 移 民 计 划 中 的 预 算 资 金 列 入 项 目 总 预 算 中, 并 及 时 到 位 南 宁 市 政 府 已 经 就 移 民 计 划 初 稿 与 相 关 的 单 位 进 行 了 讨 论 并 得 到 了 他 们 的 认 可 南 宁 市 政 府 授 权 南 宁 市 城 乡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项 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总 体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与 相 应 的 移 民 工 作, 各 项 目 区 政 府 具 体 负 责 其 辖 区 内 的 项 目 实 施 与 相 应 的 移 民 工 作 南 宁 市 城 乡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项 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签 字 ) ( 日 期 ) VI

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1.1 项 目 简 介 1.1.1 项 目 由 来 南 宁 市 是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的 首 府, 位 于 广 西 南 部, 地 处 亚 热 带, 北 回 归 线 以 南, 介 于 北 纬 22 13 ~23 32, 东 经 107 45 ~108 51 之 间, 是 广 西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金 融 科 技 信 息 中 心 2005 年 3 月, 南 宁 市 部 分 行 政 区 划 调 整 后, 全 市 行 政 范 围 下 辖 六 县 六 城 区, 分 别 为 武 鸣 县 横 县 宾 阳 县 上 林 县 隆 安 县 马 山 县 兴 宁 区 青 秀 区 西 乡 塘 区 江 南 区 邕 宁 区 良 庆 区 2006 年 南 宁 市 土 地 面 积 22112 km 2, 市 区 面 积 6479 km 2, 建 城 区 面 积 170 km 2, 全 市 总 人 口 为 671.89 万 人, 其 中 城 镇 人 口 254.86 万 人 邕 江 贯 穿 市 区, 将 南 宁 市 分 成 江 南 和 江 北 两 大 部 分, 江 北 片 是 广 西 区 及 南 宁 市 党 政 军 机 关 和 商 贸 金 融 科 教 文 卫 信 息 等 机 构 的 集 中 地 江 南 片 是 南 宁 市 商 贸 服 务 仓 储 物 流 交 通 等 机 构 的 集 中 地 和 工 业 园 区 凤 凰 江 位 于 南 宁 市 的 西 南 部, 是 河 南 东 堤 保 护 区 内 的 最 大 一 条 支 流, 流 域 发 源 于 广 西 区 林 业 物 资 公 司 南 宁 转 运 站 附 近, 出 河 口 在 邕 江 二 桥 下 游 150m 左 右 该 河 原 天 然 河 长 16.75km, 平 均 比 降 为 1.68, 流 域 集 水 面 积 25.05km 2 根 据 南 宁 市 政 规 划 需 要, 沙 井 片 区 进 行 规 划 调 整 后, 凤 凰 江 河 道 上 游 段 因 此 改 道, 河 长 变 短, 河 长 9.08km, 平 均 比 降 为 1.24 河 面 宽 为 40~80m 凤 凰 江 所 处 的 河 南 东 西 堤 邕 江 防 洪 堤 防 洪 标 准 为 防 御 五 十 年 一 遇 洪 水, 排 涝 工 程 的 防 洪 排 涝 闸 自 排 标 准 为 五 十 年 一 遇 最 大 24h 暴 雨 洪 水, 排 涝 泵 站 抽 排 标 准 为 雨 洪 同 期 二 十 年 一 遇 最 大 24h 暴 雨 洪 水 凤 凰 江 天 然 河 道 在 邕 江 河 南 东 堤 排 涝 工 程 中, 起 调 蓄 内 涝 洪 水 的 作 用 根 据 南 宁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凤 凰 江 所 在 的 江 南 片 区 为 市 级 文 化 中 心, 制 造 业 基 地 区 域 交 通 枢 纽 与 物 流 中 心 花 园 式 居 住 新 城 其 中 凤 凰 江 分 别 穿 越 江 南 片 区 的 沙 井 组 团 ( 沙 井 大 道 上 游 ) 和 富 宁 组 团 ( 沙 井 大 道 下 游 ) 沙 井 组 团 重 点 发 展 职 能 为 大 型 制 造 业 基 地 区 域 交 通 枢 纽 与 物 流 中 心 城 市 综 合 服 务 富 宁 组 团 重 点 发 展 职 能 为 城 市 综 合 服 务 小 康 居 住 新 城 根 据 2008 年 5 月 南 宁 市 沙 井 分 区 规 划, 座 落 在 凤 凰 江 的 上 游 流 域 内 的 华 南 城 和 富 士 康 项 目 是 市 政 府 在 承 接 1

东 部 产 业 转 移 招 商 活 动 中 引 进 的 项 目, 目 前 正 在 紧 锣 密 鼓 的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一 大 批 工 业 项 目 市 政 建 设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正 在 向 该 区 域 迅 速 推 进, 如 何 推 进 滨 水 地 区 开 发 建 设, 进 行 开 发 强 度 和 开 发 模 式 的 控 制, 保 证 凤 凰 江 排 涝 安 全, 使 开 发 建 设 与 生 态 环 境 的 保 护 有 机 融 为 一 体, 将 沿 河 沿 岸 地 区 建 成 极 具 特 色 的 城 市 景 观 区 域 已 成 为 迫 切 问 题 本 项 目 以 整 治 凤 凰 江 流 域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改 善 生 产 生 活 条 件 为 目 标, 通 过 生 态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提 高 凤 凰 江 河 道 排 涝 能 力, 减 少 涝 灾 损 失,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从 而 达 到 促 进 生 产 发 展, 为 城 市 打 下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坚 实 基 础, 提 高 居 民 收 入 水 平, 提 高 生 活 质 量 的 目 的 1.1.2 项 目 组 成 凤 凰 江 河 道 整 治 范 围 为 全 流 域 河 道, 目 前 凤 凰 江 的 上 游 段 整 治 项 目 结 合 沙 井 分 区 规 划 要 求 已 由 南 宁 市 相 思 湖 新 区 投 资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组 织 进 行 了 规 划 设 计 根 据 南 宁 市 凤 凰 江 沙 井 大 道 段 河 道 整 治 控 制 规 划 调 整 报 告, 凤 凰 江 上 游 段 整 治 总 长 3.65 km, 从 铁 路 桥 起, 经 南 宁 国 际 商 业 贸 易 中 心, 穿 沙 井 大 道 富 乐 立 交 桥, 直 至 沙 井 大 道 与 凤 凰 江 交 叉 口 其 中 从 富 乐 立 交 桥 至 沙 井 大 道 与 凤 凰 江 交 叉 口 为 裁 弯 取 直 段, 改 道 凤 凰 江 原 河 道 从 富 乐 立 交 桥 至 沙 井 煤 矿 ( 规 划 的 人 工 湖 ) 约 1.7 km 本 项 目 设 计 与 其 对 接, 进 行 中 下 游 河 道 整 治, 上 游 起 于 规 划 的 新 村 大 道, 下 游 至 凤 凰 江 汇 入 邕 江 出 口 防 洪 堤 内 侧, 整 治 河 段 原 长 为 6.3km, 整 治 后 河 道 长 为 4.84 km 本 次 整 治 范 围 线 根 据 已 审 定 的 控 制 性 规 划 范 围 ( 红 线 ) 为 依 据, 进 行 河 道 整 治 部 分 的 设 计, 河 道 整 治 控 制 范 围 ( 蓝 线 ) 面 积 为 0.548km 2 凤 凰 江 生 态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包 括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雨 水 及 截 排 污 工 程 及 生 态 恢 复 工 程 为 了 营 造 良 好 的 投 资 环 境, 构 筑 高 品 质 的 人 居 空 间, 可 以 吸 引 投 资 者 的 重 要 动 机 之 一 是 优 美 洁 净 的 城 市 环 境 从 这 个 角 度 而 言, 对 凤 凰 江 水 环 境 进 行 改 善 和 保 护, 并 且 创 造 干 净 自 然 的 场 所, 使 沿 岸 居 民 受 益 于 清 洁 卫 生 的 水 域 与 优 美 的 环 境, 提 高 人 民 的 环 保 意 识, 这 样 做 至 关 重 要 2

1.2 项 目 建 设 的 内 容 及 规 模 凤 凰 江 河 道 整 治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进 行 防 洪 治 涝 和 环 境 治 理, 包 括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雨 水 及 截 排 污 工 程 及 生 态 恢 复 工 程 等, 见 附 件 : 项 目 示 意 图 工 程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为 : 1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河 道 整 治 范 围 为 全 流 域 河 道, 目 前 凤 凰 江 的 上 游 段 整 治 项 目 结 合 沙 井 分 区 规 划 要 求 已 由 南 宁 市 相 思 湖 新 区 投 资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组 织 进 行 了 规 划 设 计 本 项 目 设 计 与 其 对 接, 进 行 中 下 游 河 道 整 治, 上 游 起 于 规 划 的 新 村 大 道, 下 游 至 凤 凰 江 汇 入 邕 江 出 口 防 洪 堤 内 侧, 整 治 河 段 原 长 为 6.3km, 整 治 后 河 道 长 为 4.84 km 2 雨 水 及 截 排 污 工 程 在 两 岸 设 置 截 污 管, 将 沿 岸 污 水 引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截 断 城 市 污 水 向 内 河 的 排 放 近 期 凤 凰 江 片 污 水 流 量 0.26m 3 /s, 远 期 污 水 流 量 1.97m 3 /s 3 生 态 恢 复 工 程 结 合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对 滩 涂 岸 坡 进 行 绿 化 利 用 物 质 能 量 的 流 动 与 交 换 过 程 都 十 分 频 繁 的 滨 水 地 带, 利 用 湿 地 系 统 的 生 态 原 理, 采 用 一 定 的 工 程 方 法 加 植 物 绿 化 的 方 式, 增 加 河 滩 等 滨 水 地 带 生 物 多 样 性, 从 而 为 河 流 生 态 系 统 的 恢 复 提 供 启 动 环 境 及 主 要 场 所 1.3 相 关 联 项 目 的 识 别 相 关 联 项 目 是 指 在 本 项 目 准 备 与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本 项 目 建 设 功 能 或 效 益 直 接 发 生 关 系 的 其 他 项 目, 即 在 本 项 目 准 备 期 和 建 设 期 内, 使 用 非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资 金, 建 设 本 项 目 范 围 内 延 伸 的 项 目 在 项 目 设 计 过 程 中, 项 目 单 位 十 分 重 视 相 关 联 项 目 的 识 别, 项 目 办 与 各 子 项 目 单 位 及 设 计 单 位 对 所 有 工 程 均 进 行 了 关 联 分 析 经 分 析, 凤 凰 江 生 态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的 相 关 联 项 目 为 上 游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该 河 道 ( 桩 号 4+920~6+530, 含 景 观 湖 ) 位 于 南 宁 市 沙 井 大 道 ( 快 环 ) 沙 井 片 区 西 侧, 属 于 凤 凰 江 河 道 整 治 控 制 规 划 的 上 游 部 分 凤 凰 江 的 上 游 段 整 治 项 目 结 合 沙 井 分 区 规 划 要 求, 已 由 南 宁 市 相 思 湖 新 区 投 资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组 织 进 行 了 规 划 设 计, 目 前 根 据 南 宁 市 整 体 规 划 要 求, 项 目 设 计 正 在 调 整 当 中 此 项 目 3

实 施 引 起 的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影 响 在 现 阶 段 还 无 法 通 过 调 查 获 得, 故 编 制 了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框 架 ( 见 附 件 五 ) 以 确 保 上 游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移 民 的 权 利 1.4 项 目 准 备 与 进 展 情 况 2008 年 1 月, 南 宁 市 相 思 湖 投 资 公 司 委 托 南 宁 水 利 电 力 设 计 院 和 南 宁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院 编 制 了 凤 凰 江 生 态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南 宁 市 发 改 委 对 项 目 建 议 书 进 行 了 批 复 2008 年 8 月 9 月, 相 思 湖 投 资 公 司 委 托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进 行 了 征 地 动 迁 实 物 测 量 受 影 响 区 域 的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与 征 地 拆 迁 安 置 意 愿 等 各 方 面 的 调 查 研 究 工 作 2009 年 1 月 根 据 世 行 预 评 估 团 (2008.11.24 12.23) 备 忘 录 要 求,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再 次 进 行 补 充 和 入 户 调 查, 工 作 日 程 如 下 : 8 月 6 日, 项 目 办 在 市 政 府 大 楼 12 楼 会 议 室 组 织 移 民 安 置 培 训 8 月 7 日, 相 思 湖 投 资 公 司 委 托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编 写 南 宁 凤 凰 江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8 月 8 日,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移 民 安 置 项 目 组 7 名 专 业 人 员 与 相 思 湖 投 资 公 司 工 程 师 沈 世 琨 南 宁 市 水 电 设 计 院 工 程 师 谢 宗 繁 一 行 9 人 到 凤 凰 江 进 行 现 场 考 查 8 月 9 日,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移 民 安 置 项 目 组 请 南 宁 水 电 设 计 院 二 所 谭 所 长 介 绍 项 目 有 关 情 况, 项 目 组 梁 素 萍 副 组 长 向 调 查 人 员 介 绍 工 作 计 划 分 工 及 调 查 要 求, 向 业 主 提 交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方 案 及 日 程 相 思 湖 投 资 公 司 派 出 2 名 工 程 师 参 与 调 查 工 作 8 月 13 日,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移 民 安 置 项 目 组 在 学 院 实 验 中 心 举 办 入 户 调 查 人 员 培 训 班, 参 加 人 员 40 人 8 月 14 日,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移 民 安 置 项 目 组 6 人 与 沈 工 谢 工 及 河 海 大 学 王 教 授, 一 起 走 访 沿 江 群 众 到 受 影 响 的 康 城 公 司 座 谈 ; 到 富 德 村 南 乡 村 仁 义 村 同 乐 村 与 村 委 开 坐 谈 会, 联 系 社 会 调 查 事 宜, 发 放 调 查 统 计 表, 为 次 日 开 展 抽 样 调 查 作 准 备 8 月 15 日 8 月 19 日,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移 民 安 置 项 目 组 45 人 兵 分 四 路 分 别 到 富 德 村 南 乡 村 仁 义 村 同 乐 村 入 户 调 查, 并 对 部 分 村 民 代 表 进 行 访 谈 8 月 20 日,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移 民 安 置 项 目 组 20 人 分 别 到 受 影 响 的 重 点 村 富 德 村 南 乡 村 作 移 民 意 愿 调 查, 对 征 地 不 拆 迁 的 仁 义 村 的 砖 厂 养 鸭 场 养 猪 场 等 实 地 调 查 并 到 江 南 区 政 府 工 业 办 了 解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4

8 月 21 日, 项 目 办 召 开 项 目 进 展 工 作 会 议, 本 移 民 安 置 项 目 组 汇 报 移 民 工 作 调 查 情 况, 业 主 提 出 为 减 少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而 调 整 控 制 线 的 意 见, 得 到 项 目 办 领 导 的 认 可 8 月 22 日,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移 民 安 置 项 目 组 会 同 业 主 设 计 院 江 南 区 拆 迁 办 街 道 办 等 单 位 召 开 研 讨 会, 共 同 探 讨 安 置 本 项 目 区 的 移 民 制 定 移 民 信 息 手 册 等 相 关 事 项 8 月 26 日, 相 思 湖 投 资 公 司 郭 延 平 副 总 经 理 组 织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南 宁 水 电 设 计 院 讨 论 调 整 河 道 冶 理 控 制 线 后 工 程 相 关 事 宜 8 月 27 日 -29 日,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移 民 安 置 项 目 组 分 两 组 共 6 人, 分 别 到 内 河 管 理 处 康 城 公 司, 南 宁 三 燃 燃 气 公 司 等 单 位 调 查 8 月 30 日,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移 民 安 置 项 目 组 共 6 人 与 设 计 院 谢 工 再 次 到 南 乡 村 10 组 对 受 影 响 的 在 建 厂 房 和 仓 库 共 盟 木 材 公 司 等 进 行 实 地 测 量 核 实 9 月 1 日, 根 据 调 整 的 控 制 线,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移 民 安 置 项 目 组 共 10 人 再 次 到 受 影 响 的 重 点 村 富 德 村 和 南 乡 村 补 充 抽 样 调 查 9 月 15 日,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移 民 安 置 项 目 组 成 员 对 本 计 划 初 稿 进 行 审 阅,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9 月 18 日, 向 相 思 湖 投 资 公 司 提 交 南 宁 凤 凰 江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 征 求 意 见 稿 ) 9 月 20 日 22 日, 根 据 业 主 及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的 意 见 修 改 本 计 划 初 稿 9 月 25 日, 向 移 民 总 报 告 单 位 河 海 大 学 移 民 研 究 中 心 提 交 修 订 后 文 本 稿 2009 年 1 月 10 日 13 日, 开 展 补 充 调 查, 重 新 核 实 征 地 拆 迁 实 物 量 2009 年 1 月 14 日 20 日, 根 据 预 评 估 团 备 忘 录 意 见 修 改 本 计 划 文 本 2009 年 6 月 8 日 20 日, 根 据 评 估 团 备 忘 录 意 见 再 次 修 改 本 计 划 文 本 经 过 南 宁 市 项 目 办 的 精 心 策 划, 业 主 和 咨 询 单 位 的 不 懈 努 力, 凤 凰 江 生 态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项 目 的 准 备 工 作 进 展 顺 利 在 大 量 调 查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报 告 已 编 制 完 毕, 供 世 界 银 行 专 家 审 查 和 提 出 意 见, 以 便 修 改 与 完 善, 为 世 界 银 行 提 供 合 格 的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南 宁 市 将 于 2009 年 3 月 将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报 告 公 开, 使 因 项 目 实 施 而 受 到 影 响 的 人 企 事 业 单 位 商 业 店 铺 等, 得 到 满 意 的 安 置 5

1.5 项 目 受 益 地 区 和 影 响 地 区 1.5.1 项 目 受 益 地 区 项 目 的 受 益 地 区 为 南 宁 市 各 城 区, 其 中 凤 凰 江 沿 岸 地 区 受 益 尤 为 明 显 这 些 效 益 包 括 : 1 环 境 效 益 项 目 竣 工 后 将 使 凤 凰 江 及 沿 岸 环 境 得 到 明 显 改 观, 改 善 凤 凰 江 及 邕 江 水 质, 河 道 两 侧 的 绿 化 能 使 城 市 面 貌 更 加 亮 丽, 促 进 城 市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2 社 会 效 益 通 过 凤 凰 江 河 道 整 治, 可 以 增 强 南 宁 市 的 防 洪 抗 涝 能 力, 改 善 沿 岸 居 民 的 生 活 环 境 和 居 住 环 境, 提 升 他 们 的 生 活 质 量, 从 而 产 生 明 显 的 社 会 效 益 3 经 济 效 益 项 目 竣 工 后, 沿 岸 地 区 的 投 资 环 境 将 得 到 明 显 改 善, 增 加 了 招 商 引 资 的 吸 引 力, 有 利 于 当 地 的 经 济 发 展 1.5.2 项 目 影 响 区 凤 凰 江 生 态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将 影 响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管 辖 内 的 2 个 街 道 办 事 处 ( 江 南 街 道 办 事 处 沙 井 街 道 办 事 处 ) 的 3 个 行 政 村 ( 富 德 村 南 乡 村 仁 义 村 ) 3 个 国 有 企 业 和 1 个 事 业 单 位, 详 见 表 1-1 表 1-1 项 目 影 响 区 域 一 览 表 行 政 区 镇 街 村 委 会 单 位 影 响 内 容 江 南 街 富 德 村 受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江 南 区 南 乡 村 受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沙 井 街 仁 义 村 受 征 地 影 响 南 宁 市 康 城 公 司 受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南 宁 三 燃 燃 气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受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广 西 公 路 桥 梁 工 程 总 公 司 第 一 工 程 处 受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邕 江 内 河 管 理 处 受 征 地 影 响 项 目 需 要 永 久 占 用 土 地 共 831.70 亩,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32363.85 m 2, 其 中 永 久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21.8 亩,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2801.40 m 2, 影 响 职 工 人 数 90 人 征 收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809.90 亩, 影 响 户 数 38 户, 影 响 人 口 131 人 ;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6

29562.86m 2, 影 响 户 数 11 户, 人 口 50 人 受 项 目 影 响 的 地 面 附 着 物 包 括 果 树 树 木 和 公 共 设 施 共 3 类 1.6 项 目 地 区 的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根 据 2007 南 宁 统 计 年 鉴,2006 年 南 宁 市 实 现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870.15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加 16.4%, 其 中, 第 一 产 业 增 加 值 134.38 亿 元, 增 长 8.4%; 第 二 产 业 增 加 值 297.31 亿 元, 增 长 24.9%; 第 三 产 业 增 加 值 438.46 亿 元, 增 长 13.7% 产 业 结 构 继 续 调 整 优 化, 第 二 产 业 比 重 明 显 上 升, 对 经 济 增 长 的 推 动 作 用 显 著 增 强, 第 三 产 业 仍 然 是 经 济 增 长 的 主 动 力 全 年 全 市 财 政 收 入 达 到 120.36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20.1% 农 业 生 产 稳 步 发 展, 全 年 实 现 农 林 牧 渔 业 总 产 值 214.7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9.11% 工 业 生 产 保 持 快 速 增 长, 全 年 完 成 工 业 总 产 值 639.28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30.22%, 其 中,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总 产 值 495.48 亿 元, 增 长 33.85%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持 续 较 快 增 长, 全 年 完 成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447.22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23.24% 消 费 市 场 繁 荣 兴 旺, 全 年 实 现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435.51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15.21% 招 商 引 资 保 持 增 长, 全 年 实 际 利 用 外 资 1.85 亿 美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8.31%, 人 均 收 入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全 市 人 均 生 产 总 值 13071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14.4%, 人 均 财 政 收 入 1808 元, 城 镇 居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10193 元,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3033 元, 分 别 比 上 年 增 长 18.02% 10.76% 和 13.17% 本 项 目 涉 及 南 宁 市 的 江 南 区 根 据 2007 南 宁 统 计 年 鉴, 江 南 区 辖 4 个 镇 4 个 街 道 办 事 处, 共 68 个 村 民 委 员 会 26 个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2006 年 末 户 籍 人 口 41.82 万 人 其 中 非 农 业 人 口 19.05 万 人 根 据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资 料,2006 年 江 南 区 实 现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31.66 亿 元 ; 财 政 总 收 入 4.84 亿 元 (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9632 万 元 ), 地 方 财 政 支 出 2.9 亿 元 ;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9468 元,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3667 元 1.7 减 少 工 程 影 响 的 措 施 1.7.1 工 程 项 目 准 备 阶 段 为 了 减 少 项 目 建 设 对 当 地 的 社 会 经 济 的 影 响, 南 宁 市 项 目 办 项 目 业 主 咨 询 机 构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充 分 沟 通, 采 取 了 以 下 有 效 的 措 施 : 7

2008 年 8 月, 在 项 目 影 响 调 查 中, 咨 询 机 构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对 影 响 区 内 的 居 民 和 单 位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入 户 调 查, 且 多 次 召 开 座 谈 会, 与 居 民 代 表 和 当 地 街 道 办 村 委 会 进 行 了 全 面 的 沟 通, 向 他 们 介 绍 了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步 骤 和 意 义, 充 分 了 解 了 他 们 对 于 项 目 的 态 度 和 安 置 意 愿, 形 成 了 可 靠 的 调 研 报 告 和 若 干 项 目 方 案 调 整 建 议 2006 年 5 月 2008 年 8 月, 在 项 目 方 案 设 计 的 过 程 中, 业 主 相 思 湖 投 资 公 司 设 计 单 位 南 宁 水 电 设 计 院 反 复 进 行 方 案 优 化 比 选, 尽 可 能 减 少 项 目 建 设 对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在 不 可 避 免 占 地 时, 尽 可 能 占 用 荒 地 和 国 有 土 地, 减 少 了 耕 地 占 用 ; 在 不 可 避 免 拆 迁 时, 尽 可 能 减 少 了 拆 迁 量, 并 将 此 作 为 方 案 优 化 比 选 的 关 键 性 因 素, 同 时 为 其 它 市 政 设 施 预 留 出 合 理 的 空 间 在 确 定 工 程 红 线 宽 度 方 案 时, 根 据 咨 询 机 构 的 调 查 结 果 和 建 议, 适 当 缩 减 了 红 线 宽 度, 取 消 了 补 水 工 程, 使 征 地 量 从 1202.6 亩 降 低 到 925.08 亩, 减 少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277.52 亩 ; 房 屋 拆 迁 量 从 142681 m 2 降 低 到 44850.83 m 2, 减 少 了 97830.17 m 2 受 建 设 项 目 影 响 的 行 政 村 从 原 来 的 4 个 ( 富 德 村 南 乡 村 仁 义 村 同 乐 村 ) 减 少 到 3 个 ( 富 德 村 南 乡 村 仁 义 村 ) 2008 年 12 月 11 日 25 日, 项 目 办 再 次 组 织 各 实 施 机 构 对 项 目 移 民 影 响 进 行 进 一 步 论 证, 业 主 再 次 调 整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线, 使 征 地 量 从 925.08 亩 再 降 低 到 831.7 亩, 减 少 征 ( 占 ) 收 土 地 93.38 亩 ; 房 屋 拆 迁 量 从 44850.83 m 2 降 低 到 32363.85 m 2, 减 少 了 12486.98 m 2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工 程 项 目 对 当 地 老 百 姓 生 产 和 生 活 的 负 面 影 响 1.7.2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阶 段 为 减 少 在 工 程 建 设 期 间 和 工 程 建 成 后 对 当 地 居 民 生 产 生 活 带 来 的 不 利 影 响,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和 项 目 建 成 后 还 应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1 场 址 对 周 围 环 境 不 应 产 生 污 染 或 对 周 围 环 境 污 染 不 超 过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现 行 标 准 允 许 的 范 围 在 选 址 过 程 中, 考 虑 在 主 导 风 向 的 下 风 向 处, 距 居 民 点 有 一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2 充 分 考 虑 项 目 建 设 可 能 会 给 当 地 居 民 带 来 生 产 生 活 上 的 不 便 如 : 在 居 民 相 对 集 中 的 受 影 响 地 段 设 置 临 时 人 行 通 道, 方 便 当 地 居 民 的 通 行 ; 因 项 目 建 设 造 成 渠 系 等 基 础 设 施 的 损 坏 在 建 设 中 都 将 得 到 修 复, 以 保 证 渠 系 等 基 础 设 施 的 完 8

整 3 做 好 基 础 资 料 收 集 工 作, 分 析 和 研 究 当 地 的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结 合 当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减 少 工 程 建 设 带 来 的 影 响, 保 障 受 工 程 影 响 人 员 不 因 工 程 建 设 而 降 低 原 有 生 活 水 平 4 将 管 网 的 铺 设 与 规 划 道 路 河 道 相 结 合 管 网 沿 河 道 河 底 铺 设 和 道 路 沿 线 铺 设 管 网 的 铺 设 除 了 临 时 占 地 外, 不 另 外 涉 及 动 迁 5 加 强 内 部 监 测 及 外 部 独 立 监 测, 建 立 高 效 通 畅 的 反 馈 渠 道, 尽 可 能 缩 短 信 息 处 理 周 期, 以 保 证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能 得 到 及 时 地 解 决 6 加 强 公 众 参 与 机 制 : 工 程 施 工 前, 在 项 目 影 响 区 以 布 告 的 形 式 明 确 项 目 开 工 时 间 及 工 程 建 设 计 划 进 度, 并 公 布 征 地 拆 迁 及 移 民 安 置 的 补 偿 政 策, 接 受 移 民 及 安 置 区 原 有 居 民 的 监 督, 在 技 术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优 先 利 用 当 地 运 输 和 劳 务, 使 受 工 程 影 响 人 员 能 从 工 程 建 设 中 受 益 7 优 化 施 工 设 计, 缩 短 工 期, 尽 量 减 少 大 填 大 挖, 并 合 理 安 排 专 项 复 建 和 施 工 时 段, 降 低 工 程 建 设 对 当 地 产 生 的 影 响 8 运 输 车 辆 和 各 种 施 工 机 械 会 产 生 噪 声 为 减 少 施 工 对 周 围 居 民 的 影 响, 工 程 在 距 居 民 居 住 区 200 米 区 域 内 不 允 许 在 晚 上 12 时 至 次 日 上 午 6 时 内 施 工, 同 时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施 工 设 备 和 施 工 方 法 的 选 择 上 优 先 考 虑, 尽 量 采 用 低 噪 音 机 械 设 备 对 夜 间 一 定 要 施 工 而 又 影 响 周 围 居 民 声 环 境 的 工 地, 应 对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采 取 消 除 或 控 制 噪 声 措 施, 以 保 证 居 民 区 生 活 环 境 质 量 9 为 保 持 施 工 场 地 的 整 洁, 并 减 少 工 程 施 工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对 作 业 过 程 产 生 的 粉 尘 可 通 过 及 时 覆 土 和 洒 水 降 尘 来 控 制, 对 撒 落 在 进 场 道 路 和 作 业 道 路 上 的 垃 圾 要 按 时 清 扫, 施 工 单 位 应 对 土 石 方 的 运 输 路 径 进 行 规 划 处 理, 在 装 运 过 程 中 不 要 超 载,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装 土 车 沿 途 洒 落, 车 辆 驶 出 工 地 前 要 将 轮 子 上 的 泥 土 冲 洗 干 净 对 施 工 场 地 的 废 水 废 渣 及 一 切 废 弃 物 质 设 备 和 器 材 均 应 妥 善 清 理 9

2 项 目 影 响 分 析 2.1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实 物 指 标 调 查 方 法 为 查 清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损 失, 并 为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及 编 制 补 偿 投 资 估 算 提 供 可 靠 依 据,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其 调 查 对 象 为 : 土 地 征 用 调 查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人 口 调 查 拆 迁 房 屋 及 附 属 设 施 调 查 企 业 单 位 调 查 零 星 树 木 调 查 专 项 设 施 调 查 等 2008 年 8 月 15 日 至 2008 年 9 月 1 日, 移 民 咨 询 机 构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在 项 目 业 主 设 计 单 位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村 村 民 小 组 干 部 的 参 与 配 合 下, 根 据 初 拟 的 建 设 征 地 范 围, 对 受 项 目 影 响 的 人 口 房 屋 及 附 属 设 施 土 地 专 项 设 施 等 主 要 实 物 指 标 进 行 了 逐 项 调 查, 共 历 时 20 余 天 我 们 对 因 受 本 项 影 响 而 限 制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的 情 况 也 进 行 了 鉴 别, 本 项 目 没 有 此 类 受 影 响 情 况 具 体 调 查 方 法 分 述 如 下 : 1 人 口 调 查 本 项 目 建 设 征 地 影 响 人 口 的 调 查 首 先 根 据 建 设 征 地 影 响 情 况, 将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户 分 为 征 地 不 拆 迁 户 拆 迁 不 征 地 户 和 既 征 地 又 拆 迁 户 三 种 类 型, 然 后 以 调 查 时 影 响 户 的 实 际 人 口 分 农 业 非 农 业, 对 其 民 族 状 况 年 龄 文 化 程 度 就 业 状 况 等 进 行 逐 户 调 查, 分 村 统 计 由 于 本 项 目 涉 及 的 企 业 只 影 响 到 厂 房 拆 迁, 没 有 影 响 居 住 人 口, 所 以 入 户 调 查 只 在 富 德 南 乡 仁 义 三 个 村 开 展 2 土 地 调 查 结 合 土 管 部 门 的 土 地 详 查 资 料, 在 涉 及 村 组 干 部 及 移 民 的 配 合 下,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按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权 属 分 地 类 调 查 统 计 其 面 积 3 房 屋 及 附 属 设 施 调 查 对 于 拆 迁 房 屋 实 施 逐 户 现 场 调 查, 分 权 属 分 结 构 分 别 登 记 统 计, 并 对 其 附 属 设 施 逐 一 登 记 统 计 4 企 事 业 单 位 调 查 按 照 调 查 工 作 大 纲 的 要 求 对 企 业 单 位 进 行 全 面 调 查 5 零 星 树 木 调 查 对 工 程 征 地 影 响 范 围 内 的 零 星 树 木 采 用 实 地 清 点, 以 区 分 果 树 和 其 它 树 木, 按 树 种 分 别 登 记 统 计 10

6 专 项 设 施 调 查 对 受 项 目 影 响 的 电 力 通 讯 等 专 项 杆 线 设 施 的 调 查, 在 各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的 现 有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现 场 核 实 登 记 根 据 世 界 银 行 预 评 估 团 (2008.11.24 12.12) 备 忘 录 的 要 求,2008 年 12 月 20 30 日 移 民 咨 询 机 构 调 查 组 对 项 目 区 域 内 的 实 物 量 进 行 了 补 充 调 查, 详 见 表 2-1 表 2-1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与 主 要 移 民 影 响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用 地 情 况 永 久 用 地 ( 亩 ) 临 时 用 地 ( 亩 ) 国 有 集 体 集 体 拆 迁 面 积 ( m 2 ) 影 响 人 口 ( 人 ) 备 注 凤 凰 江 生 态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河 道 治 理 工 程 生 态 恢 复 工 程 截 排 污 工 程 河 道 整 治 4.84km, 新 建 调 滞 洪 人 工 湖 1 座, 拦 河 闸 坝 2 座, 堆 石 堰 2 座 滩 涂 及 边 坡 种 植 植 物 绿 化 84192 m 2 左 右 两 岸 截 污 管 径 为 d400~ d1000, 管 长 约 9.367km, 其 中 合 流 管 5.78km, 分 流 管 3.587km, 采 用 钢 筋 砼 排 水 管 预 埋 雨 水 管 管 径 为 d1000 ~ d2500, 管 长 5.32km, 采 用 钢 筋 砼 排 水 管 雨 水 和 污 水 管 道 总 长 14.687km 21.80 809.90 262.50 32363.8 5 253 / / / / 77 河 道 底 泥 采 用 干 式 施 工 方 法 1 底 泥 运 到 现 有 的 大 冲 沟 弃 土 场 填 埋 2, 不 涉 及 临 时 占 地 临 时 开 挖 部 分 村 级 国 有 道 路 1 干 式 施 工 方 法, 即 将 采 取 围 堰 和 开 挖 一 条 导 流 浅 渠 的 方 式, 待 导 流 后 的 河 床 底 泥 处 于 半 干 状 态 后, 使 用 机 械 挖 掘 并 最 终 运 送 到 指 定 地 点 填 埋 2 现 有 的 弃 土 场 是 位 于 南 宁 市 郊 的 大 冲 沟, 不 会 产 生 新 移 民 影 响 11

2.2 永 久 占 用 土 地 项 目 永 久 占 用 土 地 共 831.70 亩,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32363.85 m 2, 其 中 永 久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21.8 亩,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2801.40 m 2, 影 响 职 工 人 数 90 人 征 收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809.90 亩, 影 响 户 数 38 户, 影 响 人 口 131 人 ;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29562.86 m 2, 影 响 户 数 11 户, 人 口 50 人 项 目 影 响 的 地 面 附 着 物 有 果 树 树 木 和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共 3 类 2.2.1 国 有 土 地 征 用 本 项 目 永 久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21.80 亩, 其 中 划 拨 10.33 亩, 转 让 11.47 转 让 亩 ;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2801.40 m 2, 影 响 国 有 企 业 3 个 和 1 个 事 业 单 位, 影 响 职 工 人 数 90 人, 见 表 2-2 表 2-2 国 有 土 地 征 用 影 响 表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 亩, 户, 人 国 有 土 地 影 响 人 口 出 让 划 拨 转 让 户 数 人 口 南 宁 康 城 公 司 / / 3.17 0 30 南 宁 市 三 燃 燃 气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 7.9 0 60 广 西 路 桥 总 公 司 第 一 分 公 司 / / 0.4 0 0 邕 江 大 堤 管 理 处 / 10.33 / 0 0 合 计 / 10.33 11.47 0 90 2.2.2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本 项 目 征 收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809.90 亩, 其 中 : 旱 地 147.43 亩, 鱼 塘 55.28 亩, 林 地 4.21 亩, 设 施 农 用 地 209.34 亩, 建 设 用 地 23.64 亩, 未 利 用 地 39.9 亩, 水 域 330.1 亩, 影 响 户 数 38 户, 人 口 131 人 3 见 表 2-3 3 受 征 地 影 响 的 38 户 131 人 中 含 受 拆 迁 影 响 人 口 12

表 2-3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影 响 表 单 位 : 户, 人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 亩 ) 影 响 人 口 街 道 村 旱 地 鱼 塘 林 地 设 施 农 用 地 建 设 4 用 地 未 利 用 地 水 域 小 计 户 数 人 口 江 南 富 德 18.3 1.3 4.21 86.92 10.96 15.29 208.86 345.84 20 70 沙 井 南 乡 109.86 46.03 0 104.19 12.68 15.88 88.83 377.47 15 50 仁 义 19.27 7.95 0 18.23 0 8.73 32.41 86.59 3 11 合 计 147.43 55.28 4.21 209.34 23.64 39.9 330.1 809.9 38 131 说 明 : 表 2-3 所 列 的 147.43 亩 旱 地 全 部 属 于 各 村 集 体 所 有, 这 些 土 地 的 使 用 情 况 包 括 1 村 集 体 已 经 进 行 平 整, 准 备 用 于 出 租 的 ;2 沿 江 边 村 民 就 近 种 植 了 一 些 零 星 果 树 竹 子 等 ;3 沿 江 村 民 就 近 开 辟 的 一 些 零 星 菜 地 这 些 果 树 和 菜 地 主 要 是 村 民 为 了 满 足 自 己 的 消 费 需 要 而 自 行 开 发 的, 单 块 面 积 较 小, 而 且 容 易 受 江 面 水 位 影 响, 大 部 份 菜 地 只 能 在 枯 水 季 节 耕 种 这 些 受 影 响 人 同 时 也 是 被 拆 迁 人, 为 了 不 重 复 计 算, 将 整 体 按 旱 地 的 标 准 进 行 补 偿 给 村 集 体, 再 由 村 集 体 将 青 苗 费 补 给 受 影 响 人 表 2-3 所 列 的 南 乡 村 46.03 亩 鱼 塘 是 分 布 在 河 边 的 洼 地 改 造 而 成, 属 村 集 体 所 有, 由 于 近 年 气 候 干 旱, 鱼 苗 成 活 率 低, 没 有 人 愿 意 承 包, 目 前 弃 荒 2.3 临 时 占 地 根 据 项 目 施 工 的 需 要, 项 目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用 于 堆 放 工 程 材 料 施 工 机 械 搭 建 临 时 工 棚 等, 河 道 清 淤 产 生 的 淤 泥 采 用 干 式 施 工 方 法, 即 采 用 围 堰 和 开 挖 一 条 导 流 浅 渠 方 式, 待 导 流 后 的 河 床 底 泥 处 于 半 干 状 态 后, 使 用 机 械 挖 掘 并 最 终 运 送 到 现 有 的 大 冲 沟 弃 土 场 填 埋, 不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同 时 根 据 项 目 设 计, 污 水 管 网 及 雨 水 管 网 的 铺 设 将 与 规 划 道 路 同 步 施 工 或 临 时 开 挖 绿 化 带 机 动 车 道 及 非 机 动 车 道 等 国 有 土 地 如 果 管 网 铺 设 在 已 建 成 道 路 上, 项 目 施 工 时 本 着 尽 量 减 少 影 响 的 原 则, 铺 设 管 线 时 尽 量 避 开 交 通 高 峰 期, 尽 可 能 减 少 管 道 施 工 对 城 市 交 通 带 来 的 影 响 因 项 目 临 时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不 计 占 地 补 偿 费 用, 并 由 项 目 单 位 负 责 按 照 原 标 准 原 规 模 予 以 恢 复, 其 费 用 纳 入 工 程 建 设 款 中 本 项 目 临 时 占 用 集 体 土 地 262.5 亩, 其 中 旱 地 94.5 亩, 林 地 168 亩, 短 期 影 响 人 口 17 户,77 人, 见 表 2-4 4 建 设 用 地 即 为 农 村 宅 基 地, 水 域 是 指 该 项 目 所 征 用 的 凤 凰 江 水 面 13

乡 镇 ( 街 道 ) 村 表 2-4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一 览 表 单 位 : 亩, 户, 人 临 时 占 地 ( 亩 ) 影 响 人 口 合 计 ( 亩 ) 旱 地 林 地 户 数 人 口 江 南 街 道 富 德 20 45 65 3 20 沙 井 街 道 南 乡 52 55 107 10 36 仁 义 22.5 68 90.5 4 21 合 计 94.5 168 262.5 17 77 2.4 房 屋 拆 迁 2.4.1 农 村 居 民 住 房 拆 迁 本 项 目 只 涉 及 农 村 居 民 住 宅 房 屋 的 拆 迁, 不 涉 及 城 镇 居 民 住 宅 房 屋 的 拆 迁 共 拆 迁 农 村 居 民 住 宅 房 屋 1084.46 m 2, 其 中, 砖 混 结 构 791.21 m 2, 砖 木 结 构 223.13 m 2, 简 易 结 构 70.12 m 2, 影 响 人 口 7 户 34 人 详 见 表 2 5 表 2-5 受 影 响 农 村 居 民 住 房 及 附 属 物 街 道 村 户 数 家 庭 人 口 住 房 面 积 (m 2 ) 合 计 砖 混 砖 木 简 易 附 属 物 晒 场 电 视 电 话 (m 2 ) 江 南 富 德 5 25 910.31 672.41 167.78 70.12 0.23 9 5 沙 井 南 乡 2 9 174.15 118.8 55.35 0 2.74 4 4 小 计 7 34 1084.46 791.21 223.13 70.12 2.97 13 9 2.4.2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非 住 宅 房 屋 拆 迁 项 目 共 拆 迁 农 村 非 住 宅 房 屋 28478.40 m 2 ; 其 中 砖 混 结 构 2279.175 m 2, 砖 木 结 构 6502.84 m 2, 简 易 结 构 19696.38 m 2, 见 表 2-6 表 中 所 列 集 体 用 房 分 为 集 体 农 业 生 产 配 套 用 房 和 集 体 经 营 用 房 农 业 生 产 配 套 用 房 是 用 于 农 业 生 产 而 建 设 的 辅 助 房 屋 ; 集 体 经 营 用 房 是 村 集 体 用 于 产 业 经 营 的 房 屋 本 项 目 拆 迁 的 集 体 经 营 用 房 主 要 是 南 乡 村 出 租 给 私 营 企 业 南 宁 共 盟 木 材 有 限 公 司 的 简 易 厂 房 7210 m 2 和 出 租 给 个 体 经 营 者 的 在 建 厂 房 1239.025 m 2 14

表 2-6 项 目 拆 迁 非 住 宅 房 屋 一 览 表 影 响 村 富 德 村 南 乡 村 类 别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m 2 ) 影 响 人 口 砖 混 结 构 砖 木 结 构 简 易 结 构 合 计 户 数 人 数 集 体 用 房 2227.84 1226.04 2139.78 5593.66 个 人 用 房 39.02 84.74 0 123.76 3 12 小 计 2266.86 1310.78 2139.78 5717.42 集 体 用 房 12.315 5192.06 17550.35 22754.725 个 人 用 房 0 0 6.25 6.25 1 4 小 计 12.315 5192.06 17556.6 22760.975 合 计 2279.175 6502.84 19696.38 28478.40 4 16 本 项 目 涉 及 1 个 租 用 南 乡 村 土 地 的 私 营 企 业 南 宁 共 盟 木 材 有 限 公 司 和 1 个 租 南 乡 村 土 地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拆 迁, 见 表 2-7 详 细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村 / 企 业 地 点 1 南 乡 村 / 南 宁 共 盟 木 材 有 限 公 司 2 南 乡 村 沙 井 大 道 上 游 260 米 南 乡 村 内 表 2-7 集 体 经 营 用 房 拆 迁 情 况 表 影 响 程 度 说 明 拆 除 简 易 厂 房 拆 除 在 建 简 易 厂 房 企 业 性 质 影 响 职 工 拆 迁 房 屋 总 面 积 (m 2 ) 合 计 砖 混 砖 木 简 易 私 营 32 7210 0 0 7210 个 体 / 1239.025 12.315 292.06 934.05 合 计 32 8449.025 12.315 292.06 8144.65 南 宁 共 盟 木 材 有 限 公 司 06 年 从 凤 凰 木 材 城 搬 迁 过 来, 租 用 南 乡 村 100 亩, 占 用 了 3 4 5 6 7 13 11 14 等 8 个 组 的 土 地, 现 有 厂 房 19792 m 2 地 租 平 均 每 年 0.7 万 元 / 亩, 租 期 20 年, 每 5 年 租 金 上 浮 20% 公 司 为 私 营 性 质, 分 为 两 个 区, 两 个 厂 区 工 人 共 约 700 多 人, 好 的 技 术 工 人 工 资 2000 元 / 月 部 分 厂 房 和 仓 库 统 一 转 租 给 各 其 他 经 营 商 户 项 目 需 要 拆 迁 该 公 司 房 屋 7210 m 2, 其 中 : 简 易 厂 房 6210 m 2, 简 易 仓 库 100 m 2 南 乡 村 个 体 户, 经 济 实 体 尚 未 注 册, 没 有 受 影 响 的 公 司 员 工, 拆 迁 在 建 厂 房 1239.025 m 2 2.4.3 永 久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非 住 宅 房 屋 拆 迁 本 项 目 共 影 响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共 4 个, 其 中 3 个 国 有 企 业 1 个 事 业 单 位 共 拆 迁 企 业 单 位 房 屋 面 积 2801.40 m 2, 其 中 砖 混 结 构 554.32 m 2, 砖 木 结 构 15

1577.97 m 2, 简 易 结 构 669.11 m 2, 整 体 划 拨 凤 凰 江 泵 站 一 个, 影 响 职 工 人 数 90 人 详 见 表 2-8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地 点 1 南 宁 康 城 公 司 2 3 表 2-8 永 久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企 事 业 单 位 拆 迁 情 况 表 五 一 中 路 5-8 影 响 程 度 说 明 沿 河 道 两 旁 的 厂 房 局 部 一 个 灌 装 车 间 150 m 2, 南 宁 市 三 燃 燃 气 燃 朝 阳 路 一 个 气 库 车 料 公 司 19 号 间 320 m 2, 一 个 消 防 水 池 50 m 2 广 西 路 桥 总 公 司 第 一 分 公 司 4 邕 江 大 堤 管 理 处 中 华 路 17 号 堤 园 路 二 桥 头 企 业 性 质 影 响 职 工 拆 迁 房 屋 总 面 积 (m 2 ) 合 计 砖 混 砖 木 简 易 国 有 30 2247.08 0 1577.97 669.11 国 有 60 520 520 0 0 一 个 变 压 器 房 32 m 2 国 有 0 34.32 34.32 0 0 整 体 划 拨 事 业 0 0 0 0 0 合 计 90 2801.4 554.32 1577.97 669.11 康 城 公 司 三 燃 燃 气 燃 料 公 司 广 西 路 桥 总 公 司 只 涉 及 部 分 建 筑 物 的 拆 迁, 只 要 能 合 理 恢 复 相 关 设 施 的 建 设, 是 不 会 对 企 业 的 正 常 生 产 造 成 影 响 的 详 细 情 况 如 下 : 南 宁 市 康 城 公 司, 隶 属 于 南 宁 市 政 府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公 司 占 地 58 亩, 有 维 修 车 间 10 个, 维 修 工 位 200 多 个, 经 营 面 积 15000 m 2, 公 司 在 册 人 数 380 人, 本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占 用 该 公 司 土 地 面 积 3.17 亩,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2119 m 2, 全 部 为 河 道 两 旁 的 厂 房, 影 响 职 工 30 人 南 宁 市 三 燃 燃 气 燃 料 公 司, 单 位 占 地 面 积 209 亩, 单 位 的 在 职 职 工 人 数 1200 人 本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占 用 该 公 司 土 地 面 积 13.81 亩, 拆 迁 非 关 键 厂 房 屋 面 积 520 m 2, 其 中 一 个 罐 装 车 间 150 m 2, 一 个 气 库 库 基 320 m 2 和 一 个 消 防 水 池 直 经 约 8 米 容 积 800m 3 的 消 防 水 池 广 西 路 桥 总 公 司 第 一 分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各 类 公 路 桥 梁 市 政 道 路 等 工 程 的 施 工 以 及 基 础 设 施 的 投 资 本 项 目 占 用 并 拆 迁 该 公 司 占 地 35 平 方 米 的 变 压 器 房 一 个 16

2.5 受 影 响 人 口 项 目 影 响 人 口 来 自 征 地 影 响 拆 迁 房 屋 影 响 拆 迁 企 业 单 位 影 响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户 数 55 户, 人 口 330 人 其 中, 征 地 影 响 户 数 38 户, 人 口 131 人 ; 拆 迁 影 响 数 11 户, 人 口 82 人, 其 中 : 拆 迁 农 村 住 房 影 响 7 户 34 人, 拆 迁 农 村 非 住 房 影 响 4 户 16 人, 拆 迁 集 体 经 营 用 房 影 响 32 人 ; 临 时 占 地 影 响 户 数 17 户, 77 人 ; 拆 迁 企 业 单 位 影 响 职 工 人 数 90 人 详 见 表 2-9 表 2-9 项 目 受 影 响 人 口 一 览 表 单 位 : 户 / 人 影 响 类 型 小 计 永 久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临 时 占 地 拆 迁 农 村 房 屋 拆 迁 集 体 经 营 用 房 影 响 户 数 38 影 响 人 口 131 影 响 户 数 17 临 时 影 响 人 口 77 影 响 户 数 11 影 响 人 口 50 影 响 村 个 数 1 影 响 人 口 32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影 响 个 数 3 影 响 人 口 90 影 响 事 业 单 位 影 响 个 数 1 影 响 人 口 0 合 计 影 响 户 数 55 影 响 人 口 330 其 中 既 征 地 又 拆 房 的 户 数 7 既 征 地 又 拆 房 的 人 数 34 注 : 11 户 50 人 同 时 受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的 影 响, 在 合 计 中 不 再 重 复 计 算 2.6 受 影 响 少 数 民 族 社 区 调 查 显 示, 项 目 区 为 汉 族 区, 少 数 民 族 人 口 很 少, 仅 有 8 人, 全 部 为 壮 族, 是 因 通 婚 而 移 民 到 项 目 区 的, 并 成 为 汉 族 家 庭 成 员 之 一, 经 过 多 年 的 共 同 生 活, 他 们 在 文 化 上 基 本 融 入 了 汉 族 家 庭, 在 民 族 传 统 文 化 等 方 面 与 汉 族 区 别 不 大 在 家 庭 生 产 生 活 和 社 会 地 位 方 面, 这 些 少 数 民 族 人 口 与 汉 族 享 受 同 样 的 地 位 因 而, 本 项 目 不 需 要 单 独 设 计 少 数 民 族 恢 复 计 划 17

2.7 受 影 响 地 面 附 属 物 项 目 共 影 响 地 面 附 着 物 和 公 用 设 施 共 3 类, 包 括 果 树 树 木 村 级 交 通 桥 和 供 电 设 备 等, 详 见 表 2-10 表 2-10 项 目 影 响 地 面 附 着 物 和 公 用 设 施 项 目 单 位 规 格 数 量 一 果 树 2000 芒 果 株 40 18 <φ5cm 10 φ5 10cm 23 >φ10cm 7 木 瓜 株 80 芭 蕉 株 1800 高 度 <1 米 600 高 度 >1 米 1200 龙 眼 株 80 <φ5cm 39 φ5 15cm 25 >φ15cm 16 二 树 木 11090 三 公 用 设 施 苦 楝 树 株 200 <φ10cm 96 φ10 20cm 76 >φ20cm 28 榕 树 株 10 <φ20cm 7 >φ20cm 3 杂 木 株 380 竹 子 株 10500 动 力 照 明 水 泥 杆 线 ( 杆 线 及 附 属 设 施 ) 动 力 照 明 水 泥 杆 线 ( 杆 线 及 附 属 设 施 ) 杆 6-8 米 33 杆 10 米 33 交 通 桥 座 5

3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调 查 结 果 2008 年 8 月, 项 目 咨 询 机 构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对 受 本 项 目 影 响 地 区 的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了 调 查, 调 查 采 用 座 谈 会 方 式 和 现 场 考 察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本 次 调 查 共 进 行 了 5 次, 参 加 座 谈 会 的 人 员 包 括 村 民 村 干 部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职 工 和 政 府 官 员 等, 调 查 情 况 详 见 表 3-2 调 查 中 得 到 了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统 计 部 门 和 有 关 街 道 委 员 会 村 委 会 的 协 助 和 支 持, 他 们 为 调 查 提 供 了 重 要 资 料 本 咨 询 机 构 同 时 采 用 对 全 村 抽 样 调 查 和 对 受 影 响 人 全 面 调 查 的 方 式, 对 所 有 受 本 项 目 影 响 居 民 家 庭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收 支 结 构 进 行 了 调 查 为 了 解 项 目 影 响 乡 村 的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于 2008 年 8 月 13 日 在 项 目 影 响 区 内, 对 征 地 拆 迁 户 进 行 随 机 抽 样 调 查, 被 抽 样 调 查 的 农 户 有 300 户, 各 村 调 查 户 数 见 下 表 3-1 抽 样 调 查 点 样 本 户 分 布 调 查 村 名 ( 地 点 ) 抽 样 调 查 户 数 ( 户 ) 富 德 村 ( 包 括 承 租 户 ) 120 南 乡 村 ( 包 括 承 租 户 ) 150 仁 义 村 30 合 计 300 土 地 面 积 街 道 村 人 口 ( 人 ) ( 亩 ) 表 3-2 受 影 响 街 道 村 基 本 情 况 表 人 均 纯 收 入 ( 元 ) 耕 地 面 积 ( 亩 ) 农 业 收 入 ( 万 元 ) 工 业 收 入 ( 万 元 ) 第 三 产 业 收 入 ( 万 元 ) 江 南 街 道 办 富 德 村 4250 4000 4073 910 220 500 900 沙 井 街 道 办 南 乡 村 2812 2300 4585 450 280 450 800 仁 义 村 3162 1200 3836 621 300 400 700 合 计 10224 7500 11509 1981 800 1350 2400 19

3.1 受 影 响 街 道 / 乡 居 委 会 / 村 的 基 本 情 况 南 宁 凤 凰 江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位 于 南 宁 市 江 南 行 政 区 3.1.1 江 南 区 江 南 区 是 南 宁 市 所 辖 的 一 个 市 辖 区, 位 于 南 宁 市 南 部 是 南 宁 市 传 统 的 工 业 区 和 仓 储 基 地, 总 面 积 为 1154 平 方 公 里,2007 年 末 人 口 为 42 万 人 江 南 区 是 个 后 发 展 城 区, 拥 有 大 片 可 供 开 发 的 土 地 和 市 区 内 最 长 的 滨 江 水 域, 是 发 展 都 市 型 工 业 休 闲 娱 乐 业 房 地 业 现 代 物 流 业 的 良 好 区 域 随 着 大 南 宁 的 形 成 和 中 国 东 盟 自 由 贸 易 区 的 建 设, 江 南 区 已 成 为 南 宁 市 新 的 投 资 热 土 近 年 来, 江 南 区 的 城 市 建 设 和 第 三 产 业 走 上 了 快 速 发 展 的 轨 道, 江 南 区 这 个 传 统 老 工 业 区 重 新 焕 发 新 的 活 力, 呈 现 出 二 三 产 业 和 城 市 建 设 齐 头 并 进 的 可 喜 局 面 2005 年 城 区 完 成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和 财 政 总 收 入 与 2004 年 相 比 分 别 增 长 16.1% 和 25.95% 3.1.2 沙 井 街 道 办 沙 井 街 道 位 于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西 南 部, 距 市 中 心 12 公 里, 东 与 江 南 街 道 办 交 界, 南 与 那 洪 街 道 办 交 接, 西 与 江 西 镇 相 连, 北 与 西 乡 塘 区 隔 河 相 望 沙 井 街 道 办 事 处 属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人 民 政 府 派 出 机 关, 办 事 处 驻 在 南 宁 市 五 一 西 路 56 号 沙 井 街 道 辖 南 乡 村 仁 义 村 邕 津 村 三 津 村 同 乐 村 智 和 村 东 南 村 乐 贤 村 杨 村 金 鸡 村 共 11 个 行 政 村,209 个 村 民 小 组, 33119 常 住 人 口,61 平 方 公 里, 耕 地 面 积 1.79 万 亩, 其 中 水 田 1.12 万 亩, 旱 地 0.67 万 亩, 人 均 耕 地 面 积 0.54 亩 沙 井 街 道 区 域 的 农 业 以 种 植 蔬 菜 果 蔗 水 稻 茉 莉 花 为 主 辖 区 内 有 大 小 企 业 500 多 家, 主 要 以 仓 储 业 饲 料 食 品 木 材 加 工 业 化 工 业 制 造 业 为 主, 随 着 沙 井 工 业 园 的 开 发 和 沙 井 物 流 中 心 的 建 立 沙 井 街 道 区 域 的 二 三 产 业 的 结 构 将 得 到 进 一 步 优 化 2005 年 沙 井 街 道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为 1.11 亿 元,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2829.9 元 ( 抽 样 调 查 ), 农 民 储 蓄 存 款 9800 万 元 3.1.3 江 南 街 道 办 江 南 街 道 位 于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西 北 部, 东 邻 福 建 园 街 道 办, 南 与 那 洪 街 道 办 接 壤, 西 至 沙 井 街 道 办, 北 与 兴 宁 区 民 生 街 道 办 隔 江 相 望 江 南 街 道 办 事 处 属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人 民 政 府 派 出 机 关, 办 事 处 驻 在 五 一 中 路 江 南 街 道 辖 富 德 村 东 南 村 新 屋 村, 20

共 3 个 行 政 村,18 个 村 民 小 组,4.6 万 常 住 人 口,22 平 方 公 里, 耕 地 面 积 0.03 万 亩, 人 均 耕 地 面 积 0.006 亩 江 南 街 道 区 域 农 业 以 蔬 菜 为 主 第 一 产 业 65 万 元, 第 二 产 业 26 万 元, 第 三 产 业 17.5 万 元,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2700 元 ( 抽 样 调 查 ), 农 民 储 蓄 存 款 8700 万 元 3.1.4 富 德 村 富 德 村 位 于 南 宁 市 邕 江 南 岸, 东 至 邕 江 二 桥, 南 与 自 行 车 总 厂 宿 舍 相 连, 南 至 发 电 设 备 总 厂 附 近 与 东 南 村 相 邻, 西 至 邕 江 四 桥 与 仁 义 村 相 隔, 北 靠 邕 江 属 城 乡 结 合 部 全 村 分 为 乐 富 杨 塘 横 岭 旱 塘 四 个 自 然 坡, 有 22 个 村 民 小 组, 常 住 人 口 1475 户 4250 人, 其 中 60 岁 以 上 人 口 257 人, 占 总 人 口 6% 土 地 面 积 4000 亩, 现 有 耕 地 910 亩, 鱼 塘 450 亩 全 村 兴 办 乡 镇 企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村 集 体 有 富 德 振 兴 砂 厂 富 德 无 线 福 利 电 线 厂 五 一 综 合 楼 等, 生 产 组 有 富 德 农 贸 市 场 富 德 凤 凰 农 贸 市 场 江 滨 酒 店 等 全 村 集 体 经 济 收 入 1620 万 元, 人 均 纯 收 入 4073 元 村 集 体 的 主 要 经 济 收 入 为 第 三 产 业 收 入, 为 年 900 万 元, 占 总 收 入 的 55.55%; 工 业 收 入 为 年 500 万 元, 占 总 收 入 的 30.86%; 农 业 收 入 为 年 220 万 元, 占 总 收 入 的 13.58% 村 设 立 有 村 民 委 员 会, 村 干 部 9 人, 经 济 核 算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统 一 管 理 后 再 分 配 给 各 小 组 图 3-1 穿 过 富 德 村 的 凤 凰 江 及 受 影 响 房 屋 3.1.5 南 乡 村 南 乡 村 位 于 沙 井 大 道 中 路 五 一 西 路 全 村 常 住 人 口 有 750 户, 2812 人, 其 中 60 岁 以 上 人 口 281 人, 约 占 总 人 口 10% 土 地 面 积 2300 亩, 其 中 耕 地 面 积 450 亩 村 集 体 的 主 要 经 济 收 入 靠 第 三 产 业 ( 以 鱼 塘 发 包 和 土 地 出 租 为 主 ), 年 收 入 达 21

800 万 元, 正 常 年 景 第 一 产 业 农 业 收 入 为 年 280 万 元, 占 总 收 入 的 18.30%, 工 业 收 入 为 年 400 万 元, 占 总 收 入 的 29.41%; 人 均 收 入 为 4585 元 村 设 立 有 村 民 委 员 会, 村 干 部 7 人, 经 济 核 算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统 一 管 理 后 再 分 配 给 各 小 组 图 3-2 南 乡 村 受 影 响 的 拟 征 地 拆 迁 房 屋 3.1.6 仁 义 村 仁 义 村 位 于 沙 井 大 道 中 路 五 一 西 路 全 村 常 住 人 口 有 869 户,3162 人, 土 地 面 积 1200 亩, 其 中 耕 地 面 积 621 亩 村 集 体 的 主 要 经 济 收 入 为 第 三 产 业 收 入, 年 收 入 为 700 万 元, 占 总 收 入 的 50%; 工 业 收 入 年 400 万 元, 占 总 收 入 的 28.57%; 农 业 收 入 为 年 300 万 元, 占 总 收 入 的 21.43%; 人 均 纯 收 入 为 3536 元 说 明 该 村 的 主 要 经 济 来 源 已 经 从 传 统 的 农 业 转 为 第 三 产 业 3.2 受 影 响 农 村 居 民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结 果 为 了 解 项 目 影 响 乡 村 的 征 地 拆 迁 户 情 况,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于 2008 年 8 月 18 日 22 日 在 项 目 影 响 区 内, 对 受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的 全 部 家 庭 进 行 了 入 户 调 查, 调 查 结 果 见 表 3-3 3.2.1 家 庭 人 口 特 征 本 次 调 查 了 2 个 街 道 3 个 村 54 户 居 民 家 庭 其 中, 人 口 232 人, 农 业 人 口 232 人 劳 动 力 162 人, 其 中, 在 家 务 农 49 人, 外 出 打 工 113 人 被 调 查 的 人 群 中 男 性 124 人, 女 性 108 人, 男 性 与 女 性 比 率 为 1 比 0.87 6 岁 及 6 岁 以 上 人 群 中, 大 学 以 上 1 人, 大 专 1 人, 高 中 及 中 专 技 校 17 人, 初 中 137 人, 小 学 60 人, 文 盲 及 半 文 盲 3 人 年 龄 在 0 6 岁 13 人,7 15 岁 31 人,16 60 岁 152 人,60 岁 以 上 36 人, 详 见 表 3 3 22

表 3-3 农 村 居 民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100% 比 率 调 查 ) 地 区 街 道 江 南 区 江 南 街 道 办 沙 井 街 道 办 村 富 德 村 南 乡 村 仁 义 村 劳 动 力 人 数 人 口 数 ( 人 ) 调 查 ( 人 ) 户 数 居 民 流 动 人 口 在 家 外 出 务 农 务 工 合 计 性 别 6 岁 及 6 岁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年 龄 少 数 民 族 男 女 比 率 大 学 高 中 及 中 大 专 以 上 专 技 校 初 中 小 学 文 盲 及 半 文 盲 0-6 7-15 16-60 60 以 上 聚 居 散 居 33 136 0 20 68 92 73 63 1:0.86 0 1 11 82 31 2 9 18 86 23 0 0 21 96 0 29 45 70 51 45 1:0.88 1 0 6 55 29 1 4 13 66 13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小 计 54 232 0 49 113 162 124 108 0 1 1 17 137 60 3 13 31 152 36 0 0 23

3.2.2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结 构 地 段 宅 基 地 面 积 房 屋 造 价 和 地 价 本 项 目 影 响 农 村 居 民 住 房 7 户, 影 响 人 口 34 人, 拆 迁 面 积 1084.46m 2, 其 中, 砖 混 结 构 791.21m 2, 砖 木 结 构 223.13m 2, 简 易 结 构 70.12m 2, 详 见 表 3-4 表 3-4 受 影 响 农 村 居 民 房 屋 情 况 一 览 表 街 道 村 建 筑 面 积 (m 2 ) 合 计 砖 混 砖 木 简 易 房 屋 造 价 ( 万 元 ) 地 价 ( 万 元 ) 江 南 富 德 910.31 672.41 167.78 70.12 149.4889 / 沙 井 南 乡 174.15 118.8 55.35 0 28.6808 / 小 计 1084.46 791.21 223.13 70.12 178.1696 / 3.2.3 家 庭 年 收 入 与 支 出 据 抽 样 调 查, 本 项 目 涉 及 的 农 村 居 民 家 庭 年 人 均 收 入 5966.83 元 其 中, 农 业 收 入 1182.07 元, 占 家 庭 年 人 均 收 入 的 19.81%; 工 业 收 入 424.12 元, 占 家 庭 年 人 均 收 入 的 7.11%; 外 出 务 工 收 入 1552.529 元, 占 家 庭 年 人 均 收 入 的 26.02%; 经 商 ( 服 务 业 ) 收 入 1446.31 元, 占 家 庭 年 人 均 收 入 的 24.24%; 房 屋 出 租 收 入 935.77 元, 占 家 庭 年 人 均 收 入 的 15.68%; 其 它 收 入 950.39 元, 占 家 庭 年 人 均 收 入 的 16.52% 家 庭 年 人 均 支 出 5056.46 元 其 中, 生 产 性 支 出 2036.13 元, 占 家 庭 年 人 均 支 出 的 40.27%; 食 品 支 出 1253.34 元, 占 家 庭 年 人 均 支 出 的 24.79%; 衣 着 支 出 97.92 元, 占 家 庭 年 人 均 支 出 的 1.94%; 居 住 支 出 192.70 元, 占 家 庭 年 人 均 支 出 的 3.81%; 家 庭 设 备 用 品 及 服 务 支 出 683.55 元, 占 家 庭 年 人 均 支 出 的 13.52%; 医 疗 保 健 支 出 233.71 元, 占 家 庭 年 人 均 支 出 的 4.62%; 交 通 通 讯 支 出 165.40 元, 占 家 庭 年 人 均 支 出 的 3.27%; 教 育 支 出 276.29 元, 占 家 庭 年 人 均 支 出 的 5.46%; 其 它 支 出 117.42 元, 占 家 庭 年 人 均 支 出 的 2.32% 见 表 3-5 从 数 据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被 调 查 的 农 村 家 庭 年 人 均 收 入 5966.83 元 中, 外 出 务 工 经 商 和 房 屋 出 租 等 收 入 所 占 比 例 较 大, 达 65.94%, 农 业 收 入 占 19.81%, 所 以 受 本 项 目 影 响 的 家 庭 对 土 地 的 依 赖 性 不 大 24

表 3-5 农 村 居 民 家 庭 年 收 入 与 支 出 结 构 (100% 比 率 调 查 ) 项 目 总 数 ( 元 ) 人 均 ( 元 / 人 ) 结 构 比 例 农 业 收 入 274286.1992 1182.07 19.81% 工 业 收 入 98412.3352 424.12 7.11% 外 出 务 工 收 入 360245.0064 1552.52 26.02% 家 庭 年 收 入 经 商 ( 服 务 业 ) 335600.1568 1446.31 24.24% 房 屋 或 铺 面 出 租 217135.0176 935.77 15.68% 其 它 收 入 98857.8448 426.04 7.14% 年 收 入 合 计 1384536.56 5966.83 100% 生 产 性 支 出 472475.5864 2036.13 40.27% 食 品 290832.3928 1253.34 24.79% 衣 着 22721.9408 97.92 1.94% 家 庭 年 支 出 居 住 44715.23920 192.70 3.81% 家 庭 设 备 用 品 及 服 务 158614.9664 0 683.55 13.52% 医 疗 保 健 54231.4384 233.71 4.62% 教 育 64111.9472 276.29 5.46% 交 通 通 讯 38380.38640 165.40 3.27% 其 它 支 出 27246.8224 117.42 2.32% 年 支 出 合 计 1173330.72 5056.46 100% 纯 收 入 ( 收 入 - 生 产 性 支 出 ) 911922.4 3930.70 3.3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分 布 情 况 3.3.1 拆 迁 农 民 房 屋 面 积 分 布 本 项 目 共 拆 迁 农 民 房 屋 1084.46m 2,7 户,34 人 其 中 : 面 积 50-100m 2 的 1 户, 面 积 在 100-150m 2 的 1 户, 面 积 150 m 2 以 上 的 5 户, 其 它 指 标 见 表 3-6 拆 迁 农 村 房 屋 面 积 分 布 表 本 项 目 不 需 要 拆 迁 城 市 居 民 房 屋 表 3-6 拆 迁 农 村 房 屋 面 积 分 布 表 住 房 面 积 (m 2 ) 户 数 比 例 (%) 人 数 比 例 (%) 总 面 积 (m 2 ) 比 例 (%) 0-50 0 0 0 0 0 0 50-100 1 14.29 2 5.88 87.49 8.07 100-150 1 14.29 4 11.76 137.82 12.71 150 以 上 5 71.42 28 82.36 859.15 79.22 25

3.4 受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结 果 项 目 影 响 区 域 原 有 工 业 区 与 居 住 区 互 相 交 叉 混 杂, 用 地 比 例 结 构 与 布 局 不 尽 合 理,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滞 后, 特 别 是 给 排 水 及 交 通 问 题 较 为 突 出, 制 约 了 工 业 的 发 展, 按 照 南 宁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安 置 后, 对 动 迁 单 位 的 厂 房 办 公 室 及 休 息 室 都 较 安 置 前 有 所 提 高, 动 迁 单 位 可 以 继 续 发 挥 其 优 势, 特 别 是 企 业, 项 目 建 成 后, 周 边 环 境 和 交 通 条 件 的 改 变 使 企 业 的 经 营 环 境 得 到 极 大 改 善, 可 以 结 合 企 业 改 造, 提 高 企 业 技 术 水 平, 改 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从 而 提 高 企 业 的 经 济 效 益, 使 动 迁 单 位 的 经 济 收 入 在 安 置 后 得 到 恢 复 和 提 高 项 目 建 设 影 响 到 南 宁 市 康 城 公 司 南 宁 市 三 燃 燃 气 燃 料 公 司 广 西 路 桥 总 公 司 第 一 分 公 司 邕 江 大 堤 管 理 处 3 家 国 有 企 业 1 个 事 业 单 位 各 受 影 响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见 表 3-7 表 3-7 受 影 响 企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性 质 1 南 宁 康 城 五 一 中 路 公 司 5-8 国 有 经 营 性 质 汽 车 维 修 经 营 面 职 工 积 人 数 (m 2) ) 基 本 情 况 其 中 临 时 工 月 职 工 工 资 其 中 临 年 利 税 时 工 ( 万 元 ) 经 营 状 况 2247.08 140 100 3000 2000 400 良 好 2 3 4 南 宁 市 三 朝 阳 路 19 燃 燃 气 燃 号 料 公 司 广 西 路 桥 中 华 路 17 总 公 司 第 号 一 分 公 司 邕 江 大 堤 堤 园 路 二 管 理 处 凤 桥 头 凰 江 泵 站 国 有 国 有 国 有 燃 气 燃 料 路 桥 建 设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520 60 30 3500 2000 640 良 好 / 700 150 3800 2500 2620 良 好 / / / / / / / 3.4.1 广 西 南 宁 康 城 汽 车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广 西 南 宁 康 城 汽 车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康 城 公 司 ) 成 立 于 1984 年 3 月 ( 隶 属 于 南 宁 市 政 府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 公 司 座 落 在 南 宁 市 美 丽 的 江 南 区 凤 凰 湖 畔, 公 司 占 地 58 亩, 有 维 修 车 间 10 个, 维 修 工 位 200 多 个, 经 营 面 积 15000 m2, 公 司 在 册 人 数 380 人, 其 中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114 人, 中 级 技 术 人 员 171 人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在 五 一 路 5-8 号 康 城 大 酒 店 内 康 城 大 酒 店 是 广 西 南 宁 康 城 汽 车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之 一, 酒 店 占 地 面 积 6605 m2, 建 筑 面 积 11388 m2, 客 房 96 间 / 套, 目 前 整 体 出 租 26

本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占 用 该 公 司 土 地 面 积 3.17 亩,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2119 m2, 全 部 为 河 道 两 旁 的 厂 房 3.4.2 南 宁 市 三 燃 燃 气 燃 料 公 司 南 宁 市 三 燃 燃 气 燃 料 公 司 位 于 南 宁 市 朝 阳 路 19 号, 单 位 占 地 面 积 209 亩, 单 位 的 在 职 职 工 人 数 1200 人, 退 休 职 工 人 数 400, 其 中 : 临 时 工 600 人, 妇 女 300 人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为 燃 气 和 煤,2007 年 公 司 上 缴 利 税 640 万 元, 净 利 润 为 150 万 元 本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占 用 该 公 司 土 地 面 积 13.81 亩,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520 m 2, 其 中 一 个 罐 装 车 间 150 平 方 米, 一 个 气 库 库 基 320 平 方 米 和 一 个 消 防 水 池 直 经 约 8 米 容 积 800m 3 的 消 防 水 池 3.4.3 广 西 路 桥 总 公 司 第 一 分 公 司 广 西 路 桥 总 公 司 第 一 分 公 司 是 广 西 路 桥 总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各 类 公 路 桥 梁 市 政 道 路 等 工 程 的 施 工 以 及 基 础 设 施 的 投 资 公 司 拥 有 当 今 世 界 先 进 水 平 的 各 种 大 中 型 路 桥 机 械 设 备 及 检 测 仪 器 1000 多 台 ( 套 ),2007 年 利 税 额 2620 万 元 公 司 现 拥 有 员 工 700 人, 其 中 各 类 技 术 人 员 300 人 本 项 目 占 用 并 拆 迁 该 公 司 占 地 35 平 方 米 的 变 压 器 房 一 个 3.5 项 目 所 在 城 区 弱 势 群 体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显 示, 本 项 目 区 男 女 的 地 位 趋 向 平 等, 妇 女 在 家 中 的 地 位 普 遍 较 高, 越 来 越 多 的 妇 女 外 出 做 生 意, 她 们 的 收 入 已 成 为 家 庭 收 入 的 重 要 来 源 女 孩 教 育 同 等 重 视, 女 童 入 学 率 达 到 100% 项 目 所 在 城 区 的 流 动 人 口, 由 于 项 目 区 及 周 边 区 域 为 南 宁 市 城 乡 结 合 部, 有 4 个 农 贸 市 场, 商 品 交 易 活 跃, 第 三 产 业 发 展 较 为 充 分, 吸 引 了 大 量 流 动 人 口 来 此 谋 生 凤 凰 江 沿 岸 土 地 肥 沃, 地 势 平 坦, 种 植 业 养 殖 业 发 达 流 动 人 口 在 户 籍 所 在 地 仍 拥 有 自 己 的 财 产 ( 如 土 地 资 源, 房 屋 等 ), 外 出 打 工 增 加 收 入 是 他 们 离 开 故 乡 的 主 要 原 因 根 据 抽 样 调 查, 项 目 所 在 城 区 的 流 动 人 口 主 要 从 事 种 植 业 商 业 服 务 业 交 通 业 等 由 于 自 身 缺 少 生 产 经 营 的 条 件 ( 如 资 金 设 备 等 ),85% 的 流 动 人 口 属 劳 务 型 流 动 27

人 口, 主 要 以 提 供 劳 务 谋 生, 年 人 均 收 入 在 4000 元 左 右 流 动 人 口 的 居 住 条 件 与 其 从 事 的 职 业 关 系 密 切, 居 住 面 积 在 10 m 2 左 右, 一 般 说 来, 从 事 第 三 产 业 的 人 口, 一 般 都 租 用 附 近 村 庄 条 件 相 对 较 好 的 房 屋 ( 框 架 结 构 砖 混 结 构 ) 居 住, 而 从 事 第 一 产 业 的 人 口, 一 般 居 住 的 房 屋 为 简 易 房 屋 本 项 目 受 影 响 的 人 群 没 有 特 征 显 示 属 于 弱 势 群 体,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涉 及 流 动 人 口 主 要 是 现 有 企 业 的 合 同 期 内 用 工, 厂 房 的 拆 迁 只 是 让 他 们 变 更 了 工 作 岗 位, 并 没 有 失 去 工 作 3.6 受 影 响 少 数 民 族 社 区 基 本 情 况 据 调 查, 在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行 政 村 内, 原 住 人 口 全 部 为 汉 族, 仅 有 极 少 量 因 婚 姻 迁 入 的 少 数 民 族 人 口 ( 比 例 在 人 口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以 下 ), 没 有 集 中 的 少 数 民 族 社 区 28

4 法 律 与 政 策 框 架 4.1 移 民 安 置 主 要 依 据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的 编 制 和 以 后 计 划 的 实 施 都 将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世 界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OP4.12 的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本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及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实 施 将 严 格 按 照 本 行 动 计 划 确 定 的 安 置 补 偿 标 准 和 相 关 政 策 执 行,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如 有 变 化, 由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编 写 相 应 的 特 别 报 告 送 世 界 银 行, 征 得 世 界 银 行 同 意 后 正 式 实 施 4.1.1 移 民 安 置 的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4.1.2 移 民 安 置 的 法 规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11 月 11 日 起 施 行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200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细 则 (2003 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4 号 ); 南 宁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2003 年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7 号, 200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南 宁 市 征 用 集 体 土 地 条 例 (1996 年 09 月 25 日 起 施 行 ); 南 宁 市 征 用 集 体 土 地 条 例 ( 修 正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耕 地 占 用 税 暂 行 条 例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9

4.1.3 移 民 安 置 的 政 策 依 据 征 用 土 地 公 告 办 法 ( 2001 年 10 月 18 日 国 土 资 源 部 第 9 次 部 务 会 议 通 过,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28 号 );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征 地 补 偿 工 作 的 通 知 (2004 年 国 土 资 发 58 号 ); 关 于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土 资 发 [2004]238 号 ); 南 宁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评 估 管 理 规 定 (2004 年 8 月 15 日 ); 南 宁 市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及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办 法 ( 南 府 发 [2008]15 号 )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镇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南 府 发 [2004]153 号 ); 关 于 公 布 南 宁 市 房 地 产 市 场 价 格 及 其 相 关 配 套 系 数 表 的 通 告 ( 南 建 [2004]30 号 ); 南 宁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南 建 [2004]32 号 ); 4.2 移 民 安 置 涉 及 的 相 关 法 律 与 政 策 条 款 4.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条 城 市 市 区 的 土 地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农 村 和 城 市 郊 区 的 土 地, 除 由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以 外, 属 于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 宅 基 地 和 自 留 地 自 留 山, 属 于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第 十 条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依 法 属 于 村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由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村 民 委 员 会 经 营 管 理 ; 已 经 分 别 属 于 村 内 两 个 以 上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由 村 内 各 该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村 民 小 组 经 营 管 理 ; 已 经 属 于 乡 ( 镇 )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由 乡 ( 镇 )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经 营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征 用 下 列 土 地 的, 由 国 务 院 批 准 : ( 一 ) 基 本 农 田 ; ( 二 ) 基 本 农 田 以 外 的 耕 地 超 过 三 十 五 公 顷 的 ; ( 三 ) 其 他 土 地 超 过 七 十 公 顷 的 第 四 十 七 条 征 用 土 地 的, 按 照 被 征 用 土 地 的 原 用 途 给 予 补 偿 30

征 用 耕 地 的 补 偿 费 用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以 及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的 补 偿 费 征 用 耕 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六 至 十 倍 征 用 耕 地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按 照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数 计 算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数, 按 照 被 征 用 的 耕 地 数 量 除 以 征 地 前 被 征 用 单 位 平 均 每 人 占 有 耕 地 的 数 量 计 算 每 一 个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入 口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四 至 六 倍 但 是, 每 公 顷 被 征 用 耕 地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十 五 倍 国 务 院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提 高 征 用 耕 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的 标 准 第 四 十 八 条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确 定 后,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公 告, 并 听 取 被 征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的 意 见 第 四 十 九 条 被 征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应 当 将 征 用 土 地 的 补 偿 费 用 的 收 支 状 况 向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成 员 公 布, 接 受 监 督 禁 止 侵 占 挪 用 被 征 用 土 地 单 位 的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第 五 十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被 征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从 事 开 发 经 营, 兴 办 企 业 第 五 十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应 当 以 出 让 等 有 偿 使 用 方 式 取 得 ; 但 是, 下 列 建 设 用 地,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批 准, 可 以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 ( 一 ) 国 家 机 关 用 地 和 军 事 用 地 ; ( 二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和 公 益 事 业 用 地 ; ( 三 )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等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 ( 四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用 地 第 五 十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和 地 质 勘 查 需 要 临 时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或 者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其 中,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临 时 用 地, 在 报 批 前, 应 当 先 经 有 关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土 地 使 用 者 应 当 根 据 土 地 权 属, 与 有 关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村 民 委 员 会 签 订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合 同, 并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补 偿 费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的 使 用 者 应 当 按 照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合 同 约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土 地, 并 不 得 修 建 永 久 性 建 筑 物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二 年 第 六 十 二 条 农 村 村 民 一 户 只 能 拥 有 一 处 宅 基 地, 其 宅 基 地 的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省 自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