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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 源 型 城 市 ( 淮 南 市 ) 可 持 续 发 展 工 程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RP1707 V1 REV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 送 审 稿 )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淮 南 市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执 行 办 公 室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1

2 承 诺 函 资 源 型 城 市 ( 淮 南 市 ) 可 持 续 发 展 工 程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涉 及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因 此, 为 了 保 障 移 民 的 基 本 权 益, 使 移 民 搬 迁 后 的 生 产 生 活 水 平 得 以 恢 复 或 有 所 提 高, 根 据 世 界 银 行 非 自 愿 移 民 政 策 (OP4.12) 和 国 家 级 地 方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编 制 了 该 项 目 的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本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是 基 于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初 步 的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数 据 而 编 写 的, 作 为 该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和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的 依 据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对 所 编 制 的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进 行 了 审 核, 同 意 按 照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确 保 移 民 安 置 费 用 足 额 及 时 到 位, 并 对 受 影 响 人 进 行 合 理 补 偿 和 妥 善 安 置 特 责 成 淮 南 市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执 行 办 公 室 协 调 相 关 单 位 做 好 本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的 实 施 与 管 理 工 作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 盖 公 章 ) 市 长 ( 或 分 管 副 市 长 ): ( 签 字 ) ( 日 期 ) 2

3 前 言 一 编 制 移 民 行 动 计 划 的 目 的 1. 移 民 行 动 计 划 (RAP) 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世 界 银 行 业 务 导 则 O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的 一 系 列 条 文 加 以 制 定 的 编 制 该 文 件 的 目 的 是 为 受 项 目 影 响 的 人 员, 制 定 出 一 个 进 行 安 置 及 恢 复 的 行 动 规 划, 以 保 证 他 们 在 项 目 中 受 益, 他 们 的 生 活 水 平 得 到 改 善, 或 者 至 少 在 项 目 完 成 后, 生 活 水 平 可 以 得 到 恢 复 二 相 关 术 语 的 定 义 ( 一 ) 移 民 2 从 补 偿 资 格 标 准 来 看, 移 民 (Displaced Persons, DPs) 划 分 为 以 下 三 种 : (a) 对 土 地 拥 有 正 式 的 合 法 权 利 的 人 ( 包 括 国 家 法 律 认 可 的 一 贯 的 和 传 统 的 权 利 ); (b) 在 普 查 开 始 时 对 土 地 并 不 拥 有 正 式 的 合 法 权 利, 但 是 对 该 幅 土 地 或 财 产 提 出 要 求 的 人 这 类 要 求 为 国 家 法 律 所 认 可, 或 通 过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中 确 认 的 过 程 可 以 得 到 认 可 ; 以 及 (c) 那 些 对 他 们 占 据 的 土 地 没 有 被 认 可 的 合 法 权 利 或 要 求 的 人 3 情 况 属 于 第 2(a) 和 2(b) 段 的 人, 获 得 丧 失 土 地 的 补 偿 和 其 他 帮 助 情 况 属 于 第 2(c) 段 的 人, 可 获 取 移 民 安 置 援 助 以 代 替 对 他 们 所 占 据 土 地 的 补 偿, 以 及 为 实 现 这 项 政 策 中 制 订 的 目 标 而 提 供 的 其 他 必 要 帮 助, 前 提 是 他 们 对 项 目 区 域 土 地 的 占 据 早 于 借 款 方 规 定 的 而 世 行 也 接 受 的 一 个 截 止 日 期 1 在 截 止 日 期 之 后 侵 占 该 区 域 的 人 无 权 获 取 赔 偿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移 民 安 置 援 助 第 2(a) 2(b) 和 2(c) 段 中 涉 及 的 所 有 人 都 能 获 取 土 地 以 外 的 财 产 损 失 补 偿 1 通 常 情 况 下, 截 止 日 期 即 是 普 查 开 始 的 日 期 截 止 日 期 也 可 以 是 普 查 开 始 前 项 目 地 区 划 定 的 时 间, 前 提 是 有 关 项 目 地 区 的 情 况 在 普 查 前 已 广 为 传 播, 并 且 能 在 项 目 地 区 划 分 以 后 继 续 系 统 地 宣 传, 以 防 止 外 人 涌 入 3

4 补 偿 与 安 置 措 施 4 为 解 决 或 消 除 强 制 性 征 用 土 地 导 致 (i) 搬 迁 或 丧 失 住 所 ;(ii) 失 去 资 产 或 获 取 资 产 的 渠 道 ; 或 (iii) 丧 失 收 入 来 源 或 谋 生 手 段 ( 无 论 受 影 响 人 是 否 必 须 迁 至 它 处 ) 的 影 响 问 题, 应 编 制 一 份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或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框 架, 涵 盖 以 下 内 容 : (a)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或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框 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确 保 移 民 i) 被 告 知 自 己 在 移 民 安 置 问 题 上 的 选 择 权 和 其 它 权 利 ; ii) 了 解 技 术 上 和 经 济 上 的 可 行 的 方 案, 参 与 协 商, 并 享 有 选 择 的 机 会 iii) 按 全 部 重 置 成 本 1, 获 得 迅 速 有 效 的 补 偿, 以 抵 消 由 项 目 造 成 的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b) 如 果 影 响 包 括 搬 迁, 则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或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框 架 应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确 保 移 民 i) 在 搬 迁 期 间 获 得 帮 助 ( 如 搬 迁 补 贴 ); ii) 获 得 住 房 或 宅 基 地, 或 根 据 要 求 获 得 农 业 生 产 场 所 农 业 生 产 场 所 的 生 产 潜 力 位 置 优 势 及 其 它 综 合 因 素 应 至 少 和 原 场 所 的 有 利 条 件 相 当 (c) 为 实 现 本 政 策 目 标,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或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框 架 还 应 在 必 要 的 时 候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确 保 移 民 i) 搬 迁 后, 根 据 恢 复 生 计 和 生 活 水 平 可 能 需 要 的 时 间, 合 理 估 算 出 过 渡 期, 在 此 过 渡 期 内 获 得 帮 助 ; ii) 除 了 第 4(a)( iii) 段 中 提 到 的 补 偿 措 施, 还 可 获 得 诸 如 整 地 信 贷 培 训 或 就 业 方 面 的 发 展 援 助 5 截 至 日 期 : 本 项 目 是 指 征 地 拆 迁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在 此 日 期 之 后, 移 民 不 得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房 屋 ; 不 得 改 变 房 屋 和 土 地 用 途 ; 不 得 租 赁 土 地 及 租 赁 和 买 卖 房 屋 ; 并 且 在 此 日 期 之 后 涌 入 的 人 员 不 具 备 移 民 资 格 1 重 置 成 本 是 财 产 的 估 价 方 法, 用 于 确 定 重 置 所 损 失 的 财 产 和 支 付 交 易 费 用 所 需 的 金 额 在 使 用 该 估 价 方 法 时, 不 应 考 虑 建 筑 物 的 折 旧 4

5 前 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建 设 的 背 景 项 目 组 成 及 征 地 拆 迁 内 容 项 目 准 备 与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进 展 回 顾 减 少 移 民 安 置 影 响 的 措 施 项 目 设 计 阶 段 的 措 施 征 地 拆 迁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措 施 工 程 建 设 期 间 的 措 施 已 经 进 行 的 公 众 参 与 及 主 要 成 果 公 众 咨 询 协 商 的 过 程 移 民 安 置 的 公 众 咨 询 对 公 众 参 与 和 协 商 意 见 的 反 馈 相 关 联 项 目 的 鉴 别 影 响 分 析 项 目 影 响 定 义 项 目 影 响 调 查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概 况 项 目 征 地 和 土 地 流 转 影 响 征 收 和 流 转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项 目 拆 迁 影 响 被 拆 迁 住 宅 拆 迁 企 业 房 屋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弱 势 群 体 项 目 区 社 会 经 济 概 况 项 目 区 所 在 市 / 区 社 会 经 济 概 况 项 目 区 所 在 乡 镇 的 社 会 经 济 情 况 项 目 影 响 村 的 社 会 经 济 概 况 受 影 响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受 拆 迁 影 响 户 受 征 地 影 响 户 项 目 建 设 对 妇 女 发 展 的 影 响 项 目 影 响 区 妇 女 概 况 项 目 对 妇 女 的 影 响 分 析 小 结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国 家 部 委 及 省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摘 要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的 规 定

6 4.1.2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的 规 定 关 于 被 征 地 农 民 安 置 途 径 的 规 定 关 于 征 地 信 息 公 开 的 规 定 安 徽 省 和 淮 南 市 有 关 法 规 政 策 摘 要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调 整 安 徽 省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 皖 政 号 )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办 法 的 通 知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 淮 府 号 )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2009 年 度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货 币 补 偿 基 准 价 格 及 调 节 系 数 和 淮 南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其 他 补 偿 和 补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淮 府 号 ) 世 界 银 行 关 于 非 自 愿 移 民 的 相 关 政 策 本 项 目 的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及 安 置 政 策 集 体 土 地 流 转 国 有 土 地 永 久 占 用 政 策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拆 迁 及 安 置 政 策 临 时 占 用 集 体 土 地 弱 势 群 体 的 安 置 妇 女 发 展 移 民 安 置 补 偿 标 准 征 收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永 久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临 时 占 地 补 偿 标 准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搬 迁 补 助 临 时 住 宅 安 置 补 助 中 小 学 生 交 通 补 助 费 其 他 费 用 安 置 和 恢 复 实 施 计 划 安 置 和 恢 复 的 目 标 方 式 原 则 安 置 和 恢 复 的 目 标 安 置 和 恢 复 的 方 式 安 置 和 恢 复 的 原 则 房 屋 拆 迁 及 安 置 无 证 自 建 房 屋 的 拆 迁 及 安 置 企 业 房 屋 拆 迁 及 职 工 的 安 置 陈 巷 村 受 征 地 影 响 人 口 的 安 置 被 征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安 置 就 业 促 进 与 培 训 受 土 地 流 转 影 响 人 口 的 安 置 受 影 响 女 性 的 安 置 和 恢 复 弱 势 群 体 的 安 置 安 置 和 恢 复 时 间 安 排 安 置 资 金 预 算 与 管 理

7 7.1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构 成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拆 迁 补 偿 费 用 移 民 安 置 其 它 相 关 费 用 移 民 安 置 行 政 管 理 费 不 可 预 见 费 安 置 资 金 预 算 安 置 资 金 分 配 对 象 安 置 资 金 来 源 与 流 向 安 置 资 金 的 拨 付 管 理 和 监 测 安 置 的 资 金 拨 付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监 测 移 民 安 置 组 织 机 构 机 构 设 置 各 机 构 职 责 领 导 小 组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办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公 室 村 委 会 或 社 区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各 级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人 员 及 设 备 加 强 机 构 能 力 的 措 施 未 来 进 一 步 加 强 机 构 能 力 的 计 划 公 众 参 与 和 协 商 公 众 咨 询 的 依 据 国 内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于 移 民 公 众 咨 询 协 商 的 要 求 世 界 银 行 关 于 非 自 愿 移 民 公 众 参 与 的 政 策 要 求 公 众 咨 询 与 协 商 的 途 径 措 施 与 过 程 参 与 途 径 参 与 和 协 商 的 措 施 将 来 与 受 影 响 人 口 协 商 的 计 划 实 施 期 间 受 影 响 人 口 参 与 协 商 的 方 式 政 策 公 开 与 移 民 安 置 信 息 手 册 抱 怨 和 申 诉 收 集 不 满 和 抱 怨 的 方 式 抱 怨 和 申 诉 程 序 处 理 抱 怨 的 原 则 答 复 抱 怨 的 内 容 和 方 式 答 复 的 内 容 答 复 抱 怨 的 方 式 抱 怨 与 申 诉 的 记 录 和 跟 踪 反 馈 表 达 抱 怨 与 申 诉 的 联 系 方 式

8 11 移 民 安 置 监 测 内 部 监 测 内 部 监 测 的 目 的 与 宗 旨 内 部 监 测 实 施 程 序 内 部 监 测 内 容 内 部 监 测 方 法 内 部 监 测 机 构 及 人 员 安 排 内 部 监 测 的 周 期 与 报 告 外 部 监 测 外 部 监 测 的 目 的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及 监 测 人 员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的 职 责 外 部 监 测 的 方 法 与 步 骤 外 部 监 测 的 主 要 内 容 (TOR) 外 部 监 测 的 报 告 制 度 移 民 权 利 表 附 件 1 大 通 区 九 龙 岗 镇 陈 巷 村 土 地 流 转 方 案 附 件 2 淮 南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九 大 采 煤 塌 陷 区 居 民 就 业 培 训 实 施 方 案 二 基 本 原 则 四 培 训 具 体 安 排 ( 一 ) 数 控 车 工 培 训 ( 二 ) 电 工 专 业 培 训 ( 三 ) 服 装 制 作 工 培 训 ( 四 ) 绿 化 工 培 训 ( 五 ) 市 场 营 销 员 培 训 教 学 大 纲 ( 六 ) 保 安 员 培 训 教 学 大 纲 五 总 预 算 七 组 织 与 管 理 附 件 3 移 民 安 置 信 息 手 册 附 件 4: 洞 山 东 路 3 号 居 住 点 小 区 平 面 图 附 件 5 资 源 型 城 市 ( 淮 南 市 ) 可 持 续 发 展 工 程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调 查 问 卷

9 附 件 6 各 子 项 目 投 资 明 细 表 附 件 7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框 架... ERROR! BOOKMARK NOT DEFINED.8 9

10 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1.1 项 目 建 设 的 背 景 淮 南 市 位 于 淮 河 中 游, 安 徽 省 中 部 偏 北, 地 处 东 经 ~ 与 北 纬 ~ 之 间, 东 与 滁 州 市 属 凤 阳 定 远 县 毗 邻, 南 与 合 肥 市 属 长 丰 县 接 壤, 西 南 与 六 安 市 属 寿 县 霍 邱 县 相 连, 西 及 西 北 与 阜 阳 市 属 颍 上 县, 亳 州 市 属 利 辛 蒙 城 县 交 界, 东 北 与 蚌 埠 市 属 怀 远 县 相 交 全 市 总 面 积 km 2, 其 中 市 区 面 积 km 2, 凤 台 县 面 积 1030 km 2 建 成 区 面 积 km 2, 总 人 口 260 万 由 于 常 年 累 月 的 煤 炭 开 采, 导 致 淮 南 市 大 面 积 的 地 面 塌 陷 生 态 退 化, 各 种 基 础 设 施 居 民 区 和 耕 地 不 同 程 度 的 遭 到 破 坏, 严 重 威 胁 到 整 个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近 年 来, 淮 南 市 一 直 把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当 成 一 个 最 大 的 民 生 工 程,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措 施 力 图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如 2003 年 颁 布 淮 南 市 采 煤 塌 陷 地 治 理 条 例 (2003 年 ),2009 年 成 立 淮 南 采 煤 塌 陷 综 合 修 复 治 理 办 公 室,2010 年 制 定 关 于 采 煤 塌 陷 区 加 快 村 庄 搬 迁 推 进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等,2012 年 申 请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治 理 九 ( 龙 岗 )- 大 ( 通 ) 采 煤 塌 陷 区 也 是 其 系 列 行 动 之 一 根 据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政 部 和 世 界 银 行 的 研 究, 在 安 徽 省 有 关 部 门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的 基 础 上, 经 报 请 国 务 院 批 准, 同 意 将 淮 南 市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列 入 2015~2019 财 年 世 行 贷 款 备 选 项 目 规 划, 拟 申 请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1 亿 美 元 之 所 以 选 择 九 - 大 采 煤 塌 陷 区 作 为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修 复 的 对 象, 是 因 为 :1) 九 - 大 采 煤 塌 陷 区 位 于 淮 南 市 山 北 老 城 区 和 山 南 新 城 区 之 间, 紧 邻 舜 耕 山 北 麓, 是 连 接 淮 南 市 南 北 主 城 区 的 通 道, 也 是 城 市 扩 大 后 的 中 心 地 带, 在 淮 南 城 市 发 展 规 划 中 占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地 位 ;2) 九 - 大 煤 矿 已 经 关 闭 30 多 年, 沉 陷 基 本 停 止, 环 境 修 复 的 技 术 风 险 大 大 减 小 ;3) 九 - 大 采 煤 塌 陷 区 因 历 史 原 因, 治 理 责 任 主 体 湮 没, 治 理 资 金 筹 措 困 难, 但 遗 留 问 题 突 出, 负 面 影 响 巨 大, 世 行 贷 款 有 助 于 克 服 融 资 难 的 瓶 颈 ;4) 九 - 大 塌 陷 区 目 前 坑 塘 遍 布 垃 圾 丛 生, 废 弃 的 建 筑 物 和 散 乱 的 固 废 堆 场, 不 仅 严 重 影 响 周 边 居 民 的 生 活 和 淮 南 市 的 总 体 形 象, 而 且 也 是 对 城 区 土 地 资 源 的 极 大 浪 费 10

11 1.2 项 目 组 成 及 征 地 拆 迁 内 容 本 项 目 是 淮 南 市 九 大 采 煤 塌 陷 区 9.3km 2 内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共 包 括 三 个 子 项 :(1) 环 境 修 复 和 水 系 治 理 ;(2) 基 础 设 施 改 善 和 项 目 区 域 开 发 利 用 ; (3) 项 目 管 理 和 技 术 援 助 子 项 目 内 容 简 介 详 见 表 1-1 表 1-1 项 目 内 容 简 介 子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内 容 目 标 1) 环 境 修 复 : 对 项 目 区 采 矿 废 弃 地 的 环 境 补 救, 以 及 植 被 恢 复 1) 遏 制 生 态 环 境 的 进 一 步 恶 化, 力 求 恢 复 区 域 内 完 整 的 植 物 群 落 系 统, 生 物 链 系 统, 恢 复 区 域 内 局 部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2) 将 区 域 内 苗 圃 森 林 等 景 观 元 素, 通 过 绿 道 进 行 整 合 和 完 善, 打 造 一 处 集 休 闲 游 憩 健 身 科 普 示 范 于 一 体 的 综 合 性 绿 色 空 间, 促 进 新 老 城 区 交 融 发 展 1 环 境 修 复 和 水 系 治 理 2) 水 系 治 理 : 修 复 项 目 区 水 系, 达 到 30 年 一 遇 防 外 部 山 洪 及 30 年 一 遇 排 涝 要 求 通 过 塌 陷 区 水 系 治 理, 达 到 30 年 一 遇 防 外 部 山 洪 及 30 年 一 遇 排 涝 要 求, 水 质 控 制 达 到 V 类 标 准 3) 大 通 老 垃 圾 场 封 场 : 关 闭 大 通 垃 圾 场, 以 防 止 这 一 区 域 的 水 土 壤 和 空 气 污 染 彻 底 解 决 老 垃 圾 场 对 周 围 的 环 境 污 染 问 题, 减 少 老 垃 圾 场 渗 滤 液 和 填 埋 气 体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2 基 础 项 目 改 善 和 项 目 区 域 开 发 利 用 1) 改 善 和 建 设 必 要 的 道 路 和 项 目 区 域 内 相 关 的 供 水 排 污 基 础 设 施, 恢 复 其 功 能 并 与 城 市 的 其 他 部 分 相 连 接 2) 区 域 开 发 利 用 : 支 持 修 复 后 区 域 内 的 设 施 建 设 和 活 动, 整 合 资 源 为 当 地 发 展 服 务 基 础 设 施 主 要 是 通 过 区 域 内 4 条 道 路 以 及 道 路 下 的 管 道 工 程 的 建 设, 雨 污 分 流 分 区, 达 到 加 快 项 目 区 干 道 网 的 形 成, 改 善 区 域 的 交 通 条 件 供 排 水 状 况 和 投 资 环 境 建 设 再 开 发 利 用 项 目 : 盆 景 园 苗 圃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使 之 成 为 财 务 上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项 目 3 项 目 管 理 和 技 术 援 助 1) 技 术 研 究 2) 项 目 技 术 管 理 3) 人 员 技 术 培 训 4) 指 导 咨 询 服 务 在 本 项 目 组 建 执 行 机 构 制 定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过 程 中, 世 行 项 目 专 家 可 以 提 供 建 设 性 建 议 和 人 员 培 训 通 过 失 地 农 民 和 贫 困 居 民 就 业 培 训 采 煤 塌 陷 区 治 理 的 风 险 分 析 和 政 策 研 究, 放 大 世 行 贷 款 和 政 府 财 政 资 金 的 杠 杆 效 应, 子 项 (1) 环 境 修 复 和 水 系 治 理 分 成 三 个 部 分 :1) 环 境 修 复 : 对 项 目 区 采 矿 废 弃 地 的 环 境 补 救 和 植 被 恢 复 ;2) 水 系 治 理 : 整 治 项 目 区 水 系, 达 到 30 年 一 遇 防 外 部 山 洪 及 30 年 一 遇 排 涝 要 求 ;3) 大 通 老 垃 圾 场 封 场 : 通 过 大 通 老 垃 圾 场 的 封 场, 以 制 止 这 一 区 域 的 水 土 壤 和 空 气 污 染 11

12 其 中 环 境 修 复 的 绿 道 和 路 边 服 务 点 工 程 水 系 治 理 工 程 占 地 规 模 与 功 能 见 表 1-2 子 项 (2) 基 础 项 目 改 善 和 项 目 区 域 开 发 利 用 分 为 两 个 组 成 部 分 :1) 改 善 和 建 设 必 要 的 道 路 和 项 目 区 域 内 相 关 的 供 水 排 污 基 础 设 施, 恢 复 其 功 能 并 与 城 市 的 其 他 部 分 相 连 接 2) 区 域 开 发 利 用 : 支 持 修 复 后 区 域 内 的 设 施 建 设 和 活 动, 利 用 该 区 域 和 地 方 可 用 资 源 整 合 为 当 地 社 区 的 生 计 发 展, 包 括 : 盆 景 园 苗 圃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其 中 基 础 项 目 改 善 的 4 条 新 建 道 路, 即 中 兴 路 九 孔 路 万 向 路 和 沿 山 路, 项 目 区 域 开 发 利 用 的 盆 景 园 苗 圃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等 工 程 涉 及 征 地 拆 迁, 工 程 占 地 规 模 与 功 能 见 表 1-2 表 1-2 工 程 占 地 规 模 与 功 能 工 程 内 容 规 模 功 能 绿 道 长 24 公 里 宽 4.5 米 休 闲 游 憩 健 身 路 边 服 务 点 12.6 亩 游 憩 服 务 商 业 开 发 水 系 亩 ( 占 地 88.1 亩 ) 水 系 治 理 盆 景 园 111 亩 游 憩 商 业 开 发 苗 圃 819 亩 ( 其 中 包 括 陈 巷 村 集 体 流 转 土 地 266 亩 ) 环 境 改 善 绿 化 商 业 开 发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亩 环 境 改 善 商 业 开 发 中 兴 路 长 1.36 公 里 宽 30 米 连 接 项 目 区 内 外 的 交 通 要 道 九 孔 路 长 1.39 公 里 宽 10 米 项 目 区 内 交 通 网 络 二 级 道 路 万 向 路 长 1.52 公 里 宽 25 米 项 目 区 内 交 通 网 络 二 级 道 路 沿 山 路 长 4.17 公 里 宽 7 米 项 目 区 内 交 通 网 络 二 级 道 路 子 项 目 与 工 程 的 位 置, 见 图 1-1 所 示 12

13 图 1-1 项 目 工 程 位 置 与 周 边 项 目 区 受 益 带 项 目 区 沉 陷 区 内 居 住 着 约 494 户 居 民, 其 中 九 龙 岗 镇 红 旗 社 区 和 重 华 社 区 82 户, 大 通 街 道 办 事 处 约 412 户 他 们 居 住 房 屋 处 于 沉 降 区 内 相 对 稳 定 的 区 域, 没 有 受 地 面 沉 降 的 影 响, 淮 南 市 政 府 和 淮 南 矿 业 集 团 目 前 还 没 有 计 划 搬 迁 这 些 住 户 采 煤 区 的 沉 降 经 历 了 三 十 多 年 的 时 间, 受 地 面 沉 降 影 响 的 住 户 在 近 十 年 中 都 已 经 陆 陆 续 续 迁 出 该 区 域 其 房 屋 和 土 地 生 产 资 料 没 有 受 到 影 响 的 住 户, 在 征 求 其 意 愿 后, 不 纳 入 搬 迁 计 划 国 家 和 淮 南 市 对 沉 降 区 的 开 发 利 用 都 有 明 确 地 规 定, 不 得 在 沉 降 区 内 建 设 永 久 建 筑 物 和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另 外, 沉 降 区 还 处 于 不 稳 定 状 况, 没 有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在 沉 降 区 内 开 发 房 地 产 的 可 能 和 意 愿 为 了 不 影 响 这 些 人 的 生 活, 本 项 目 没 有 搬 迁 这 些 人 的 计 划 但 世 行 担 心 由 于 世 行 项 目 的 环 境 修 复, 使 项 目 区 的 环 境 大 大 改 善, 将 来 可 能 会 触 动 淮 南 市 市 政 府 的 其 它 项 目 或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影 响 这 些 人 经 与 项 目 办 协 商 约 定 : 在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如 果 需 要 搬 迁 安 13

14 置 项 目 区 内 的 居 民, 需 要 提 前 告 知 世 行, 并 编 制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框 架 指 导 移 民 活 动 环 境 治 理 项 目 的 效 益 一 般 具 有 溢 出 性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使 得 项 目 区 北 面 的 比 邻 地 区 形 成 一 个 长 约 3 公 里 的 受 益 带 ( 人 口 相 对 较 少 和 有 部 分 农 业 用 地 可 以 用 于 开 发 利 用 ) 这 个 受 益 带 西 起 淮 舜 南 路, 南 界 为 林 场 路 - 九 大 路 ( 项 目 区 的 北 界 ), 北 界 为 洞 山 东 路 - 合 徐 高 速 公 路 淮 南 连 接 线 - 淮 阜 铁 路, 东 边 到 206 国 道, 面 积 约 亩, 涉 及 人 口 人 世 行 认 为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也 有 可 能 触 动 市 政 府 的 一 些 开 发 项 目, 涉 及 征 地 拆 迁 为 了 避 免 减 缓 这 种 因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而 有 可 能 引 起 的 其 他 项 目 的 征 地 拆 迁, 经 与 项 目 办 协 商, 这 些 项 目 将 在 可 研 阶 段 告 知 世 行 项 目 区 涉 及 矿 业 集 团 林 地 6383 亩, 塌 陷 地 138 亩 由 于 世 行 贷 款 仅 限 于 支 持 公 益 项 目, 因 此 世 行 提 出 项 目 推 进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 项 目 区 内 涉 及 企 业 的 土 地 必 须 由 市 政 府 收 回 经 市 矿 多 次 协 商, 淮 南 矿 业 集 团 同 意 无 偿 划 转 所 有 这 些 林 地 和 塌 陷 地 给 市 政 府, 双 方 于 2014 年 4 月 9 日 签 订 了 资 源 型 城 市 ( 淮 南 市 ) 可 持 续 发 展 工 程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林 地 和 塌 陷 地 划 转 协 议 1.3 项 目 准 备 与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进 展 回 顾 2013 年 3 月 日, 世 行 专 家 团 就 资 源 型 城 市 ( 淮 南 市 ) 可 持 续 发 展 工 程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 进 行 了 鉴 别 并 形 成 了 备 忘 录 ; 初 步 确 定 了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的 编 制 单 位 2013 年 3 月, 项 目 咨 询 单 位 三 峡 大 学 非 自 愿 移 民 研 究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三 峡 大 学 ) 收 到 淮 南 市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执 行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世 行 项 目 办 ) 传 来 的 项 目 红 线 区 1:1000 详 细 地 形 地 类 图 电 子 版, 并 在 ARC-GIS 软 件 上 建 立 了 土 地 信 息 系 统 ;2013 年 3 月 19 日, 三 峡 大 学 收 到 了 世 行 项 目 办 寄 来 的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报 告 编 制 采 购 文 件 和 采 购 邀 请 函,2013 年 4 月 23 日, 三 峡 大 学 就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的 编 制, 按 要 求 填 写 递 交 了 应 答 采 购 文 件 并 与 世 行 项 目 办 委 托 机 构 --- 安 徽 普 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并 进 行 了 成 功 的 商 谈, 次 日 三 峡 大 学 与 世 行 项 目 办 签 订 了 工 作 合 同 签 订 合 同 后, 三 峡 大 学 就 实 物 指 标 入 户 调 查 和 移 民 家 庭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与 淮 南 市 世 行 项 目 办 进 行 了 协 商,2013 年 4 月 日, 三 峡 大 学 调 查 人 员 与 世 行 项 目 办 两 名 工 作 人 员 根 据 确 定 的 工 作 方 法 和 调 查 内 容, 在 大 通 区 政 府, 以 及 项 目 涉 14

15 及 社 区 的 大 力 支 持 和 配 合 下, 赴 项 目 区 涉 及 到 的 相 关 社 区, 开 展 了 为 期 3 天 的 试 点 调 查 调 查 小 组 主 要 是 问 卷 调 查 和 现 场 观 察, 结 合 少 量 个 案 深 入 访 谈 的 形 式, 较 深 入 地 了 解 了 项 目 涉 及 区 和 项 目 影 响 区 的 历 史 自 然 禀 赋 文 化 特 点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以 及 当 地 居 民 对 项 目 的 看 法 意 见 和 相 关 建 议 试 点 调 查 形 成 了 两 个 成 果 :1) 向 项 目 办 呈 交 调 查 报 告 ;2) 根 据 当 地 情 况, 对 问 卷 和 访 谈 提 纲 做 适 当 调 整 6 月 20 日, 项 目 属 地 人 民 政 府 --- 淮 南 市 大 通 区 政 府 与 世 行 项 目 办 联 合 在 项 目 影 响 区 颁 布 停 建 令 6 月 21 日, 大 通 区 人 民 政 府 世 行 世 行 项 目 办 和 三 峡 大 学 组 成 了 联 合 调 查 组 开 展 了 为 期 十 天 的 实 物 指 标 调 查, 三 峡 大 学 同 时 对 受 影 响 人 口 家 庭 进 行 了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和 安 置 意 愿 调 查 三 峡 大 学 对 实 地 调 查 资 料 进 行 了 室 内 整 理 和 分 析, 建 立 了 数 据 库, 并 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 向 世 行 项 目 办 提 交 了 调 查 报 告 在 上 述 调 查 和 公 众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三 峡 大 学 于 2013 年 9 月 1 日 编 制 完 成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的 初 稿 9 月 11 日 -18 日 世 行 项 目 准 备 检 查 团 对 初 稿 进 行 了 审 查, 认 为 项 目 区 土 地 权 属 复 杂, 国 有 土 地 中 既 有 大 通 区 政 府 和 淮 南 市 政 府 的 土 地, 也 有 淮 南 矿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矿 业 集 团 ) 的 土 地, 其 中 矿 业 集 团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必 须 转 移 到 淮 南 市 政 府 手 中, 这 就 需 要 淮 南 市 政 府 与 淮 南 矿 业 集 团 之 间 就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移 达 成 协 议 除 了 新 建 道 路 和 水 系 治 理 征 用 集 体 土 地 外, 苗 圃 建 设 还 涉 及 对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流 转 规 划 苗 圃 面 积 819 亩, 其 中 包 括 陈 巷 村 266 亩 的 耕 地 10 月 10 日 -11 月 18 日, 三 峡 大 学 在 项 目 办 及 当 地 政 府 的 支 持 下, 就 土 地 流 转 问 题 在 陈 巷 村 进 行 了 进 行 了 两 轮 意 愿 调 查 和 公 众 咨 询, 经 反 复 协 商, 陈 巷 村 村 委 会 于 2013 年 11 月 同 意 土 地 流 转, 并 提 交 了 土 地 流 转 方 案 ( 见 附 录 1) 11 月 7 日 至 11 月 14 日, 大 通 区 人 民 政 府 世 行 项 目 办 和 三 峡 大 学 组 成 了 联 合 调 查 组 对 拆 迁 人 口 的 意 愿 和 实 物 指 标 进 行 了 补 充 调 查 2014 年 3 月 12-4 日 8 日, 项 目 办 大 通 区 三 峡 大 学 咨 询 人 员 就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 修 改 稿 ) 进 行 了 反 复 讨 论, 在 随 后 的 项 目 预 评 估 会 上 (4 月 日 ), 世 行 专 家 也 提 出 了 宝 贵 的 修 改 意 见, 在 此 基 础 上, 形 成 了 本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的 送 审 稿 15

16 1.4 减 少 移 民 安 置 影 响 的 措 施 无 论 是 在 项 目 的 规 划 还 是 实 施 过 程 之 中, 世 行 专 家 团 和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办 都 把 移 民 安 置 看 成 是 最 优 先 考 虑 的 因 素 之 一 在 综 合 考 虑 工 程 建 设 成 本 社 会 影 响 环 境 影 响 等 因 素 的 同 时, 尽 量 减 少 项 目 可 能 造 成 的 移 民 安 置 项 目 设 计 阶 段 的 措 施 在 项 目 规 划 和 设 计 阶 段, 为 了 减 少 项 目 建 设 对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的 影 响, 淮 南 市 世 行 项 目 办 多 次 召 开 由 各 个 咨 询 单 位 和 设 计 单 位 参 加 的 联 席 会 议, 就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的 优 化 尽 量 减 少 移 民 安 置 带 来 的 社 会 经 济 影 响 进 行 协 调 在 多 次 沟 通 与 协 商 过 程 中, 负 责 设 计 的 安 徽 省 城 乡 建 设 计 研 究 院 负 责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安 徽 省 煤 炭 设 计 院 负 责 移 民 安 置 咨 询 的 三 峡 大 学, 从 不 同 角 度 对 项 目 优 化 发 表 了 意 见, 最 后 由 安 徽 省 城 建 设 计 研 究 院 总 协 调, 形 成 一 致 原 则 : 第 一, 进 行 方 案 优 化 比 选, 尽 可 能 多 地 考 虑 项 目 建 设 对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的 影 响, 在 不 可 避 免 占 地 时, 尽 可 能 占 用 空 置 土 地, 减 少 对 耕 地 的 占 用 第 二, 在 拆 迁 不 可 避 免 时, 尽 可 能 减 少 拆 迁 量, 并 将 此 作 为 方 案 优 化 比 选 的 关 键 性 因 素 同 时, 为 本 项 目 与 其 它 市 政 设 施 的 衔 接 预 留 出 合 理 的 空 间 第 三, 在 比 较 不 同 设 计 方 案 时, 充 分 考 虑 征 地 动 迁 的 因 素, 尽 量 减 少 征 地 拆 迁 量 在 项 目 设 计 阶 段, 在 满 足 项 目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对 照 实 物 指 标 调 查 结 果, 对 子 项 目 设 计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优 化, 减 轻 移 民 安 置 影 响 例 如, 在 确 定 道 路 建 设 方 案 时, 原 设 计 方 案 的 道 路 宽 度 为 中 兴 路 60 米, 万 向 路 40 米, 九 孔 路 40 米, 沿 山 路 40 米 世 行 专 家 指 出, 这 样 宽 的 路 不 仅 涉 及 的 征 地 拆 迁 量 大, 而 且 在 功 能 上 也 与 项 目 目 标 --- 环 境 修 复 不 相 符 合, 设 计 单 位 在 新 方 案 中 对 道 路 的 宽 度 做 了 调 整 : 中 兴 路 30 米 万 向 路 25 米 九 孔 路 9 米, 沿 山 路 7 米, 新 方 案 大 大 减 少 了 征 地 拆 迁 量 中 兴 路 原 规 划 线 路 要 穿 越 几 个 居 民 点, 经 三 峡 大 学 实 地 考 察, 在 可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道 路 的 延 伸 方 向 做 适 当 调 整, 完 全 避 开 了 这 几 个 居 民 点, 设 计 单 位 接 受 这 个 方 案, 使 得 房 屋 拆 迁 量 减 少 了 1736m 2 将 沿 山 路 穿 过 骑 山 园 艺 场 老 住 宅 区 一 段 向 南 调 整, 尽 量 借 用 现 有 道 路 为 基 础 进 行 整 修, 可 减 少 拆 迁 面 积 至 少 422 m 2 16

17 现 有 方 案 中 规 划 水 系 和 规 划 绿 道 占 用 零 星 建 筑, 在 方 案 实 施 过 程 中 完 全 可 以 避 让, 尽 量 不 出 现 拆 迁 情 况 由 此 可 减 少 大 通 林 场 340 多 m 2 的 拆 迁 面 积 上 述 调 整 方 案 将 使 除 九 孔 路 外 的 其 他 道 路 完 全 避 免 拆 迁, 九 孔 路 涉 及 的 拆 迁 为 废 弃 三 矿 建 筑, 本 身 补 偿 额 很 小 和 原 方 案 相 比, 调 整 方 案 最 大 程 度 减 少 了 拆 迁 数 量 苗 圃 建 设 规 划 占 地 819 亩, 其 中 包 括 266 亩 陈 巷 村 的 集 体 土 地 ; 生 态 修 复 这 些 土 地 目 前 都 由 承 包 户 耕 作, 主 要 是 种 植 小 麦 油 菜 等 如 果 征 用 将 会 影 响 他 们 的 生 计, 增 加 工 程 的 成 本 考 虑 到 苗 圃 建 设 并 不 改 变 土 地 利 用 的 农 用 性 质, 项 目 办 决 定 采 取 土 地 流 转 的 形 式 妥 善 解 决 征 地 拆 迁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措 施 1. 加 强 基 础 资 料 的 收 集, 对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现 状 和 未 来 发 展 作 深 入 分 析,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最 大 限 度 保 障 受 工 程 影 响 人 员 不 因 工 程 建 设 而 受 到 损 失 2. 积 极 鼓 励 公 众 参 与, 听 取 受 影 响 人 口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3. 加 强 内 部 和 外 部 监 测, 建 立 高 效 通 畅 的 反 馈 机 制 和 渠 道, 尽 可 能 缩 短 信 息 处 理 周 期, 以 保 障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得 到 及 时 的 解 决 提 前 通 知 部 分 受 影 响 人, 并 安 排 好 搬 迁 场 地, 对 损 失 部 分 予 以 补 偿, 尽 量 缩 短 停 产 期 和 营 业 损 失 4. 在 拆 迁 安 置 过 程 中, 使 拆 迁 居 民 和 企 业 取 得 当 地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大 力 协 助, 并 为 他 们 提 供 方 便, 使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减 轻 其 负 担 与 损 失 工 程 建 设 期 间 的 措 施 在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的 过 程 中,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给 受 影 响 人 口 带 来 的 不 便 : 1. 合 理 安 排 施 工 计 划 和 交 通 组 织 设 计, 将 道 路 施 工 对 周 围 环 境 和 交 通 秩 序 的 影 响 降 至 最 低 在 管 网 的 敷 设 施 工 开 槽 时, 充 分 考 虑 各 种 影 响 因 素, 尽 可 能 在 短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开 挖 排 管 回 填 工 作, 与 交 通 繁 忙 交 叉 的 道 路, 要 求 施 工 避 让 高 峰 时 间 ( 如 采 取 夜 间 施 工, 以 保 证 白 天 畅 通 ) 严 禁 野 蛮 施 工, 防 止 破 坏 原 有 管 线, 设 置 必 要 的 警 示 牌 警 示 示 灯 及 引 导 标 识, 方 便 人 车 通 行 施 工 完 毕 及 时 清 理 现 场 和 开 放 交 通 工 作 17

18 2. 工 程 施 工 中 挖 出 的 弃 土 及 时 外 运, 并 在 装 运 过 程 中 不 超 载,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装 土 车 沿 途 不 洒 落, 车 辆 驶 出 前 将 轮 子 上 的 泥 土 用 高 压 水 冲 洗 干 净, 防 止 沿 程 弃 土 满 地, 影 响 环 境 整 洁, 同 时 施 工 单 位 门 前 道 路 实 行 保 洁 制 度, 一 旦 有 弃 土 应 及 时 清 扫 3. 工 程 在 距 居 民 居 住 区 200m 区 域 内 不 允 许 在 晚 上 十 时 至 次 日 上 午 八 时 内 施 工, 同 时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施 工 设 备 和 施 工 方 法 的 选 择 上 优 先 考 虑, 采 用 低 噪 音 机 械 对 夜 间 施 工 而 又 影 响 周 围 居 民 声 环 境 的 工 地, 对 施 工 机 械 采 取 消 除 或 控 制 噪 声 措 施, 同 时 在 工 地 周 围 或 居 民 集 中 地 周 围 设 立 临 时 的 声 障 之 类 装 置, 以 保 证 居 民 区 声 环 境 质 量 4.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及 时 与 当 地 环 卫 部 门 联 系, 及 时 清 理 施 工 现 场 的 生 活 废 弃 物, 以 保 证 施 工 区 现 场 整 洁 1.5 已 经 进 行 的 公 众 参 与 及 主 要 成 果 公 众 咨 询 协 商 的 过 程 从 2013 年 4 月 份 以 来, 在 咨 询 专 家 的 协 助 下, 淮 南 市 世 行 项 办 已 经 进 行 了 一 系 列 的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及 公 众 意 见 咨 询 具 体 的 公 众 参 与 和 协 商 活 动 内 容 包 括 : 自 2013 年 2 月 至 2014 年 4 月, 淮 南 市 世 行 项 目 办 多 次 牵 头 组 织 可 研 环 评 移 民 等 咨 询 单 位 在 项 目 影 响 区 开 展 实 地 调 查, 宣 传 本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调 查 项 目 实 物 量 影 响 指 标, 了 解 受 影 响 人 口 的 家 庭 社 会 经 济 概 况, 落 实 安 置 方 案 等 在 移 民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过 程 中, 同 时 对 受 影 响 人 口 对 项 目 的 态 度 和 意 愿 进 行 了 调 查 了 解 结 果 表 明 绝 大 多 数 家 庭 支 持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认 为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能 够 有 效 改 善 当 地 生 活 环 境 和 生 态 环 境, 有 利 于 促 进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增 加 就 业 机 会, 提 高 居 民 收 入 和 生 活 水 平 同 时 也 对 移 民 的 安 置 意 愿 进 行 了 了 解 在 移 民 安 置 公 共 咨 询 过 程 中, 对 移 民 的 补 偿 安 置 意 愿 进 行 了 调 查 了 解, 受 影 响 人 对 征 地 拆 迁 的 态 度 和 意 见 主 要 包 括 : 受 影 响 人 要 求 补 偿 安 置 政 策 和 征 地 拆 迁 过 程 公 开 透 明,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要 求 能 够 公 正 合 理 补 偿,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 要 求 在 有 关 法 律 和 规 章 的 基 础 上 得 到 公 正 合 理 的 补 偿 ; 希 望 能 够 通 过 本 次 项 目 的 搬 迁 安 置 改 善 生 产 生 活 条 件 在 项 目 准 备 期 间, 咨 询 单 位 在 淮 南 市 世 行 项 目 办 的 协 助 下, 多 次 访 问 相 关 政 18

19 府 职 能 部 门 和 乡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等 政 府 机 关, 协 调 解 决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咨 询 中 的 一 些 问 题 的 解 决 方 案 ( 如 赔 偿 标 准 安 置 方 案 相 关 政 策 等 ), 并 整 合 各 个 部 门 的 政 策, 为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提 供 多 样 化 的 政 策 保 障 和 措 施 方 案 重 点 访 问 的 机 构 包 括 : 淮 南 市 国 土 局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局 大 通 区 发 改 委 淮 南 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 淮 南 市 妇 联 九 龙 岗 镇 镇 政 府 大 通 街 道 办 在 受 影 响 的 陈 巷 村 村 委 会 召 开 座 谈 会, 参 与 人 员 包 括 : 咨 询 单 位 世 行 项 目 办 九 龙 岗 镇 政 府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村 组 干 部 在 此 过 程 中, 对 村 组 移 民 补 偿 资 金 的 分 配 方 案 进 行 了 初 步 调 查 了 解, 对 征 地 后 的 生 产 发 展 措 施 和 收 入 恢 复 方 案 进 行 了 讨 论 协 商, 对 土 地 流 转 的 方 式 进 行 了 比 较 和 确 定 在 受 拆 迁 的 居 民 点 对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进 行 了 协 商 咨 询 项 目 办 和 咨 询 专 家 要 求 每 一 次 座 谈 会 小 组 讨 论, 妇 女 参 加 的 比 例 不 少 于 30%, 但 实 际 情 况 是 每 一 次 座 谈 会 和 小 组 讨 论 的 妇 女 参 加 比 例 都 超 过 50%, 保 证 了 妇 女 的 知 情 权 组 织 单 位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办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办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办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办 项 目 准 备 期 间 的 主 要 参 与 活 动 详 见 表 1-3 表 1-3 项 目 准 备 期 间 的 主 要 公 众 参 与 日 期 参 与 者 参 与 内 容 主 题 主 要 意 见 和 建 议 行 动 及 效 果 了 解 了 项 目 涉 及 区 和 项 世 行 项 目 办 三 目 影 响 区 的 历 史 自 然 峡 大 学 九 龙 岗 当 地 居 民 和 政 府 都 非 常 积 极 形 成 调 查 报 告, 使 当 地 2013 年 禀 赋 文 化 特 点 社 会 镇 镇 政 府 各 受 地 支 持 项 目 的 建 设, 盼 望 项 居 民 了 解 了 项 目 的 目 4 月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以 及 当 影 响 村 和 居 委 目 早 日 实 施 标 内 容 地 居 民 对 项 目 的 看 法 会 受 影 响 人 意 见 和 相 关 建 议 世 行 项 目 办 三 峡 大 学 九 龙 岗 形 成 实 物 量 调 查 结 果, 镇 镇 政 府 和 大 2013 年 实 物 量 调 查 应 确 保 公 平 公 获 得 陈 巷 村 村 民 居 委 项 目 影 响 实 物 量 调 查 6-7 月 正 准 确 同 街 道 办 各 受 影 响 村 和 居 委 会 受 影 响 人 和 企 业 会 移 民 和 企 业 业 主 的 认 可 世 行 项 目 办 三 峡 大 学 九 龙 岗 增 进 对 项 目 的 了 解, 增 镇 镇 政 府 和 大 2013 年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 安 置 意 信 息 公 开 ; 政 策 公 正 过 程 加 对 补 偿 安 置 政 策 的 通 街 道 办 各 受 6-7 月 愿 调 查 透 明 理 解 和 支 持, 了 解 了 移 影 响 村 和 居 委 民 的 安 置 意 愿 会 受 影 响 人 和 企 业 世 行 项 目 办 三 1 多 数 人 希 望 在 征 地 后 获 得 1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以 货 峡 大 学 九 龙 岗 货 币 补 偿, 并 要 求 补 偿 能 够 币 安 置 为 主, 同 时 提 供 2013 年 镇 镇 政 府 和 大 安 置 意 愿 调 查 ; 安 置 方 弥 补 土 地 征 收 带 来 的 损 失 ; 养 老 保 险 培 训 与 就 业 8 月 同 街 道 办 各 受 案 协 商 ; 2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在 淮 南 现 行 促 进 ; 影 响 村 和 居 委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 2 无 证 私 房 以 成 本 价 会 受 影 响 人 和 3 企 业 要 求 以 货 币 安 置 为 主 补 偿, 不 安 置, 但 可 以 19

20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办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办 企 业 世 行 项 目 办 三 2013 年 峡 大 学 九 龙 岗 就 项 目 区 内 陈 巷 村 的 集 1. 陈 巷 村 同 意 土 地 流 转 的 方 镇 镇 政 府 陈 巷 体 土 地 的 流 转 进 行 意 愿 式 和 租 金 月 村 村 委 会 和 村 民 代 表 调 查 和 公 众 咨 询 2. 希 望 租 金 的 发 放 要 有 保 障 世 行 项 目 办 三 2013 年 峡 大 学 九 龙 岗 对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 修 12 月 镇 镇 政 府 各 受 改 稿 )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影 响 村 和 居 委 完 善 安 置 方 案 年 3 月 会 受 影 响 人 和 企 业 提 供 经 济 适 用 房 供 其 按 优 惠 价 购 买 ; 公 房 住 户 按 人 均 30m2 无 偿 提 供 附 近 经 济 适 用 房 3 厂 屋 拆 迁 以 重 置 价 赔 偿, 对 正 在 经 营 的 企 业 还 给 予 停 工 停 业 赔 偿, 按 劳 动 合 同 法 妥 善 安 置 职 工 并 提 供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就 业 机 会, 保 证 工 资 不 低 于 目 前 的 水 平 形 成 土 地 流 转 方 案 ( 见 附 件 1) 2014 年 7 月 1 日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在 网 上 公 示 移 民 安 置 的 公 众 咨 询 2013 年 4 月 24-4 月 29 日 2013 年 7 月 21 日 至 29 日, 三 峡 大 学 非 自 愿 移 民 研 究 中 心 在 世 行 项 目 办 和 受 影 响 区 各 级 人 们 政 府 的 协 助 下, 对 受 拆 迁 影 响 的 重 华 社 区 矿 北 村 居 民 点 站 后 社 区 无 名 居 民 点 和 征 地 影 响 的 陈 巷 村 村 民 进 行 了 公 众 参 与 意 见 与 建 议 的 问 卷 调 查, 进 行 了 2 场 座 谈 会, 并 对 127 名 15 岁 以 上 受 影 响 人 口 进 行 了 问 卷 式 调 查 和 个 别 访 谈,8 月 14 日 -16 日 对 受 征 地 影 响 户 的 人 口 信 息 还 进 行 了 补 充 调 查 主 要 结 果 汇 总 如 下 : 1. 房 屋 补 偿 安 置 标 准 与 安 置 方 式 本 项 目 只 有 6 户 涉 及 拆 迁 安 置, 其 中 5 户 是 无 证 建 筑,1 户 是 占 用 公 房 移 民 安 置 调 查 与 公 众 参 与 活 动 得 到 的 信 息 表 明, 淮 南 市 近 年 来 对 无 证 建 筑 的 拆 迁, 主 要 以 成 本 价 货 币 补 偿 为 主, 不 做 安 置, 但 提 供 经 济 适 用 房 供 其 按 优 惠 价 购 买 ; 占 用 公 房 的 1 户, 没 有 其 他 住 房, 经 协 商 在 洞 山 东 路 3 号 居 住 区 按 人 均 30m 2 提 供 安 置 房 5 家 已 经 关 闭 的 企 业, 厂 房 按 表 5.4 的 标 准 赔 偿, 不 涉 及 工 人 安 置 问 题 正 在 生 产 的 1 家 企 业 表 示 被 拆 迁 后 不 再 继 续 经 营, 也 愿 意 接 受 货 币 补 偿, 因 此, 除 了 厂 房 外, 还 需 给 予 停 业 损 失 费 和 设 备 赔 偿 费 企 业 对 其 职 工 按 2013 年 劳 动 合 同 法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 费 用 包 含 在 停 业 损 失 费 和 设 备 补 偿 费 中 ), 大 通 区 安 置 20

21 办 提 供 就 业 培 训, 帮 助 再 就 业 项 目 产 生 的 工 作 机 会, 将 优 先 提 供 给 他 们, 保 证 工 资 不 低 于 目 前 的 水 平 2. 对 土 地 补 偿 费 用 使 用 管 理 的 参 与 大 多 数 受 调 查 村 民 都 赞 同 本 项 目 征 地 补 偿 资 金 的 使 用 政 策 : 直 接 将 承 包 地 的 征 地 补 偿 资 费 直 接 发 放 给 承 包 家 庭, 由 大 通 区 安 置 办 公 室 直 接 以 存 折 或 者 银 行 卡 的 方 式 发 放, 中 间 不 经 过 任 何 其 它 环 节 ; 集 体 的 土 地 则 留 给 集 体, 其 用 途 交 村 民 大 会 讨 论 决 定, 用 于 为 被 征 地 农 民 购 买 养 老 保 险 3. 对 土 地 流 转 方 式 和 租 金 的 确 定 大 多 数 受 调 查 的 村 民 都 同 意 租 赁 的 土 地 流 转 形 式 经 调 查, 九 龙 岗 镇 这 几 年 土 地 流 转 发 展 的 很 快, 租 金 一 般 在 元 / 亩 / 年 经 反 复 协 商, 本 项 目 取 上 限 1200 元 / 亩 / 年, 第 一 年 补 偿 一 季 青 苗 费, 租 赁 期 到 第 二 轮 承 包 期 结 束 4.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参 与 工 程 建 设 或 多 或 少 地 给 当 地 造 成 了 影 响, 为 保 障 受 工 程 影 响 人 员 从 工 程 建 设 中 获 益, 项 目 建 设 中 积 极 鼓 励 群 众 参 与, 并 在 材 料 和 劳 务 使 用 等 方 面 给 当 地 提 供 便 利 调 查 表 明 大 多 数 民 众 支 持 这 些 措 施 对 公 众 参 与 和 协 商 意 见 的 反 馈 2013 年 7-10 月, 世 行 项 目 办 和 三 峡 大 学 工 程 性 移 民 研 究 中 心 对 公 众 参 与 过 程 中 各 个 渠 道 收 集 到 的 受 影 响 人 口 意 见 和 建 议 进 行 了 归 纳 和 总 结, 对 受 影 响 人 口 最 为 关 切 的 一 些 问 题 及 时 反 馈 给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单 位 以 及 相 关 部 门, 并 在 编 制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时 对 这 些 意 见 和 建 议 加 以 充 分 的 考 虑 和 吸 收 表 1-4 反 映 了 迄 今 为 止 对 公 众 参 与 和 协 商 意 见 的 反 馈 情 况 表 1-4 公 众 参 与 和 协 商 主 要 意 见 以 及 解 决 方 案 问 题 受 影 响 人 口 意 见 解 决 措 施 安 置 房 的 就 近 选 择 安 置 房 安 置 点 洞 山 东 路 3 号 居 住 区 离 拆 迁 居 民 点 以 北 1.5 公 里 左 右 选 择 补 偿 部 分 受 影 响 人 口 本 项 目 征 地 补 偿 资 金 的 使 用 政 策 为 直 接 将 承 包 地 的 征 地 补 偿 资 费 直 资 金 担 心 不 能 直 接 得 接 发 放 给 承 包 家 庭, 由 大 通 区 安 置 办 公 室 直 接 以 存 折 或 者 银 行 卡 的 的 使 到 补 偿 资 金, 而 用 发 被 中 间 环 节 截 留 方 式 发 放, 中 间 不 经 过 任 何 其 它 环 节 ; 集 体 的 土 地 则 留 给 集 体, 其 放 和 挪 用 用 途 交 村 民 大 会 讨 论 决 定 土 地 陈 巷 村 村 民 和 村 租 金 1200 元 / 亩 / 年, 第 一 年 需 赔 偿 青 苗 费, 后 续 租 金 按 国 家 粮 食 收 购 流 转 委 会 都 同 意 土 地 保 护 价 的 波 动 调 整 即 如 果 市 场 粮 价 低 于 保 护 价, 租 金 不 变, 如 果 问 题 流 转 方 案 市 场 粮 价 高 于 保 护 价, 租 金 按 比 例 提 升, 租 期 到 第 二 轮 土 地 承 包 期 21

22 结 束 ; 保 障 农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优 先 解 决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问 题 养 老 希 望 办 理 养 老 保 保 障 办 理 被 征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受 影 响 的 村 民 已 经 知 晓 相 关 政 策 障 手 续 问 题 弱 势 家 中 有 精 神 病 患 人 口 大 通 街 道 已 经 为 其 病 人 办 理 了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并 让 医 院 接 受 病 人 住 院 者 的 拆 迁 户 要 求 的 要 治 疗 求 给 予 帮 助 (1) 尽 快 提 供 涵 盖 妇 女 在 内 的 失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2) 建 立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信 息 发 布 的 公 开 透 明 机 制, 保 证 妇 女 获 得 同 女 性 等 补 偿 权 利 信 息 知 情 权 和 财 产 使 用 和 分 配 的 签 字 权 女 性 受 影 响 人 口 受 影 (3) 就 业 培 训 方 案 考 虑 了 妇 女 就 业 的 特 点, 设 置 服 装 制 作 专 业 ; 如 何 充 分 享 受 项 响 人 (4) 发 挥 妇 联 计 划 生 育 协 会 等 妇 女 组 织 机 构 的 作 用, 将 妇 女 的 发 口 目 发 展 机 遇 展 和 机 会 的 获 得 等 内 容, 与 这 些 机 构 活 动 的 展 开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吸 引 和 引 导 妇 女 享 受 发 展 带 来 的 机 遇 (5) 鼓 励 妇 女 创 业, 优 先 为 创 业 妇 女 提 供 小 额 贷 款 1.6 相 关 联 项 目 的 鉴 别 相 关 联 项 目 是 指 在 本 项 目 准 备 与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本 项 目 的 功 能 直 接 相 关 或 提 高 其 功 能 的 其 他 项 目, 如 : 本 地 区 已 建 在 建 或 项 目 贷 款 结 束 前 建 设 的 非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的 项 目 三 条 由 淮 南 市 政 府 建 设 的 道 路 与 项 目 区 当 地 的 主 干 道 相 连 形 成 网 络, 它 们 是 206 国 道 淮 舜 南 路 林 场 路 项 目 资 金 建 设 的 四 条 道 路 将 从 南 到 北 对 道 路 网 络 产 生 支 持 性 作 用 206 国 道 淮 南 段 于 2002 年 建 成, 虽 然 在 功 能 上 构 成 关 联, 但 建 成 时 间 已 超 过 10 年, 故 本 行 动 计 划 不 再 将 其 列 为 相 关 联 项 目 淮 舜 南 路 在 2012 年 建 成, 林 场 路 于 2014 年 7 月 完 成, 这 两 条 道 路 均 构 成 本 项 目 的 相 关 联 项 目, 其 补 偿 标 准 符 合 国 家 及 淮 南 市 政 府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世 界 银 行 OP 4.12 的 相 关 要 求, 安 置 工 作 已 经 完 成, 受 影 响 人 得 到 及 时 足 额 赔 偿, 至 今 未 收 到 任 何 申 述 和 抱 怨 九 龙 岗 污 水 泵 站 于 淮 南 市 第 一 污 水 处 理 厂 之 间 的 地 下 排 污 管 道 ( 含 压 力 管 及 重 力 管 ) 已 经 建 成 中 兴 南 路 泵 站 及 连 接 水 管 占 地 30 亩, 预 计 2015 年 开 工, 2016 年 完 成 龙 王 排 水 沟 是 亚 行 贷 款 项 目, 长 公 里, 防 洪 标 准 是 30 年 一 遇 的 洪 水, 占 地 60.5 亩, 集 中 集 体 土 地 6.4 亩, 由 于 途 经 田 家 庵 和 大 通 区 的 不 同 地 段, 补 偿 标 准 元 / 亩 元 / 亩 ; 国 有 土 地 54.5 亩, 以 划 拨 方 式 解 决, 拆 迁 房 屋 6900 m 2, 补 偿 标 准 元 /m 2, 预 计 2019 年 完 工 表 1-5 相 关 联 项 目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内 容 征 地 拆 迁 量 施 工 时 间 22

23 林 场 路 道 路 长 5390 米, 宽 25征 地 亩, 其 中 划 拨 用 地 年 8 月 年 7 米 亩, 补 偿 标 准 12 万 / 亩, 国 有 林 地 月 亩, 补 偿 标 准 3.5 万 / 亩 所 有 土 地 均 属 于 大 通 林 场, 该 林 场 有 职 工 52 人, 但 征 地 不 会 对 任 何 人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淮 舜 南 路 道 路 长 米, 宽 征 地 亩, 补 偿 标 准 15 万 / 亩, 拆 迁 2011 年 8 月 年 60 米 43 户, 其 中 集 体 土 地 上 住 宅 14 户, 补 偿 8 月 标 准 560 元 /M 2,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29 户, 采 取 货 币 补 偿 方 式 所 有 补 偿 均 已 支 付 受 影 响 人 补 偿 及 安 置 均 表 示 满 意 九 龙 岗 污 水 泵 站 和 地 下 排 污 管 道 DN 在 原 有 的 泵 房 内 进 行 设 备 更 新 改 造, 不 于 2009 年 建 成 涉 及 征 地 拆 迁 中 兴 南 路 泵 站 及 连 接 水 管 DN , 日 供 水 能 占 地 30 亩, 均 为 国 有 土 地, 土 地 属 于 一 预 计 年 力 27,800 m 3 个 国 有 废 弃 的 砖 厂, 地 面 有 1200 平 方 米 的 废 弃 建 筑 物, 该 地 将 由 政 府 出 让 给 该 项 目, 土 地 出 让 将 不 会 影 响 任 何 人 龙 王 排 洪 沟 长 4.816km,30 年 一 遇 征 地 60.5 亩, 其 中 集 体 土 地 6.4 亩, 补 偿 预 计 年 的 洪 水 标 准 标 准 元 / 亩, 国 有 土 地 54.5 亩, 以 划 拨 方 式 获 得, 拆 迁 6900m 2, 补 偿 标 准 元 /m 2 征 地 拆 迁 共 影 响 45 户,173 人 该 项 目 在 亚 行 项 目 范 围 内, 所 有 影 响 已 纳 入 亚 行 项 目 的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2 影 响 分 析 2.1 项 目 影 响 定 义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影 响 的 实 物 调 查 范 围 是 根 据 项 目 可 研 单 位 确 定 的 实 际 占 地 范 围, 即 是 包 括 绿 道 道 路 水 系 治 理 苗 圃 盆 景 园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建 设 需 要 的 占 地 范 围 项 目 影 响 的 定 义 如 下 : (1) 永 久 性 占 地 : 位 于 项 目 占 地 范 围 内 需 要 永 久 占 用 的 各 类 耕 地 及 非 耕 地 耕 地 主 要 包 括 旱 地 菜 地 鱼 塘 等 ; 非 耕 地 主 要 包 括 荒 地 建 设 用 地 等 (2) 临 时 用 地 :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施 工 后 可 以 恢 复 原 来 功 能 的 各 类 土 地 (3) 拆 迁 建 筑 物 : 位 于 项 目 占 地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建 筑 物, 主 要 包 括 框 架 结 构 砖 混 房 简 易 ( 板 ) 房 等 类 型 根 据 建 筑 物 所 有 权 性 质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私 人 建 筑 物 企 事 业 单 位 建 筑 物 不 同 类 型 根 据 建 筑 物 用 途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私 有 住 宅 23

24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用 房 等 类 型 (4) 受 影 响 的 土 地 附 着 物 : 位 于 项 目 占 地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附 着 物 主 要 有 围 墙 水 井 果 树 地 坪 等 (5) 受 影 响 的 公 用 设 施 : 位 于 项 目 影 响 范 围 内 的 公 共 设 施 及 公 用 服 务 设 施 (6) 受 影 响 的 家 庭 户 : 凡 有 土 地 建 筑 物 或 土 地 附 着 物 位 于 项 目 占 地 范 围 或 直 接 影 响 范 围 内 的 家 庭 户 (7) 受 影 响 的 社 区 : 凡 有 土 地 建 筑 物 或 土 地 附 着 物 位 于 项 目 占 地 范 围 内 或 直 接 影 响 范 围 内 的 社 区 (8) 受 影 响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 凡 有 土 地 建 筑 物 或 土 地 附 着 物 位 于 项 目 占 地 范 围 内 或 直 接 影 响 范 围 内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9) 项 目 影 响 人 口 : 受 到 各 个 子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家 庭 户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口 构 成 项 目 影 响 人 口 (10) 受 影 响 的 劳 动 力 : 在 受 影 响 企 业 或 单 位 工 作 的 劳 动 力, 或 者 在 被 征 用 土 地 上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的 劳 动 力 (11) 弱 势 群 体 : 弱 势 群 体 是 指 居 民 中 由 于 社 会 参 与 能 力 和 社 会 保 障 以 及 残 疾 贫 困 等 原 因 而 变 得 容 易 受 到 伤 害 缺 乏 应 对 社 会 变 化 能 力 在 社 会 中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的 社 会 群 体 弱 势 群 体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类 型 : 孤 寡 老 人 女 性 单 亲 家 庭 孤 儿 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残 疾 病 人 等 2.2 项 目 影 响 调 查 根 据 世 界 银 行 对 非 自 愿 性 移 民 安 置 的 工 作 规 范 和 要 求, 在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实 施 之 前, 必 须 对 移 民 受 影 响 情 况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调 查 的 目 的 在 于 全 面 搜 集 项 目 影 响 区 域 中 受 影 响 人 口 情 况 房 屋 拆 迁 土 地 征 用 的 类 型 与 数 量, 了 解 受 影 响 地 区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为 工 程 设 计 优 化 方 案 提 供 参 考 数 据, 为 编 制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提 供 信 息 2013 年 7 月 20 日, 淮 南 市 大 通 区 政 府 和 淮 南 市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执 行 办 公 室 联 合 在 项 目 区 发 布 了 停 建 通 知 7 月 21 日 -7 月 29 日, 由 淮 南 市 世 行 项 目 办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三 峡 大 学 参 加 进 行 了 实 物 指 标 调 调 查 大 通 区 和 受 影 响 的 九 龙 岗 镇 政 府 和 大 通 街 道 办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社 区 和 村 组 干 部 共 同 组 成 了 调 查 组 通 过 详 细 的 调 查, 为 制 定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提 供 了 可 靠 的 数 据 基 础 和 安 24

25 置 规 划 信 息 8 月 14 日 -16 日, 还 进 行 了 补 充 调 查 移 民 安 置 调 查 的 内 容 可 以 分 为 三 大 部 分, 分 别 是 : 1) 文 献 调 查 a. 包 括 淮 南 市 以 及 项 目 所 在 区 社 会 经 济 统 计 资 料 ; b. 国 家 安 徽 省 淮 南 市 与 征 地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有 关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2)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资 料 调 查 a. 调 查 内 范 围 受 影 响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脆 弱 家 庭 情 况 ; b. 公 众 意 见 和 建 议 ; c. 调 查 范 围 内 受 影 响 村 的 基 本 情 况 : 人 口 劳 动 力 产 业 结 构 耕 地 等 3) 征 地 拆 迁 受 影 响 实 物 调 查 a. 土 地 征 收 和 征 用 情 况, 位 置 类 别 面 积 ; b. 拆 征 建 筑 物 及 其 它 土 地 附 着 物 : 位 置 类 别 数 量 产 权 归 属 ; c.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受 影 响 情 况 2.3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概 况 根 据 调 查, 本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的 基 本 数 据 为 : 受 影 响 行 政 单 位 : 淮 南 市 大 通 区 九 龙 岗 镇 和 大 通 街 道, 包 括 1 个 行 政 村 ( 九 龙 岗 镇 的 陈 巷 村 ) 和 2 个 社 区 ( 大 通 街 道 的 站 后 社 区 矿 南 社 区 ) 受 拆 迁 影 响 : 拆 迁 总 面 积 :10179m 2 受 拆 迁 影 响 家 庭 共 计 6 户,26 人, 被 拆 迁 私 人 房 屋 面 积 2552m 2 受 影 响 企 事 业 单 位 :5 家, 从 业 人 员 38 人, 拆 迁 面 积 7627m 2 受 征 地 影 响 : 征 收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亩, 都 是 耕 地, 涉 及 33 户 266 人 征 用 国 有 土 地 亩 受 土 地 流 转 影 响 : 本 项 目 需 流 转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1533 亩, 全 部 为 耕 地, 用 于 苗 圃 建 设 和 环 境 修 复 影 响 人 口 1042 人, 家 庭 306 户 项 目 名 称 征 用 国 有 土 地 表 2-1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和 土 地 流 转 影 响 一 览 表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 亩 ) 集 体 土 地 流 转 ( 亩 ) 拆 迁 面 积 ( m2) 影 响 企 事 业 单 位 ( 个 ) 影 响 企 业 职 工 拆 迁 户 / 人 数 ( 户 / 人 ) 25

26 ( 亩 ) 路 边 服 务 点 盆 景 园 /26 苗 圃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九 孔 路 万 向 路 沿 山 路 中 兴 路 水 系 治 理 绿 道 环 境 修 复 合 计 ( 注 ) 38 6/26 注 : 九 孔 路 和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的 拆 迁 都 涉 及 到 大 通 三 矿, 为 不 重 复 计 算, 故 将 大 通 三 矿 只 计 入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的 影 响 企 业 数 中 2.4 项 目 征 地 和 土 地 流 转 影 响 根 据 调 查 统 计, 本 项 目 共 计 征 地 和 土 地 流 转 面 积 亩, 其 中 :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亩, 征 用 国 有 土 地 亩 征 用 的 国 有 土 地 中, 使 用 权 分 属 大 通 区 政 府 淮 南 矿 业 集 团 淮 南 市 政 府, 前 两 者 还 可 分 为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和 林 地 ( 见 表 2-2), 淮 南 矿 业 集 团 的 建 设 用 地 进 一 步 可 分 为 出 让 地 和 划 拨 地 土 地 流 转 1533 亩, 全 部 为 陈 巷 村 的 集 体 土 地 表 2-2 项 目 征 地 和 土 地 流 转 面 积 ( 亩 ) 与 土 地 权 属 项 目 内 容 矿 业 集 团 大 通 区 政 府 集 体 土 地 淮 南 市 国 营 建 设 用 地 建 设 国 营 ( 果 园 ) 征 收 流 转 林 地 出 让 划 拨 用 地 林 地 汇 总 路 边 服 务 点 盆 景 园 苗 圃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九 孔 路 万 向 路 沿 山 路 中 兴 路 水 系 绿 道 环 境 修 复 汇 总 注 : 表 中 矿 业 集 团 国 有 林 地 面 积 596 亩 中 含 有 塌 陷 地 1.1 亩, 实 际 林 地 面 积 是 亩 26

27 2.4.1 征 收 和 流 转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本 项 目 征 收 大 通 区 九 龙 岗 镇 陈 巷 村 集 体 土 地 亩, 受 征 地 影 响 的 农 户 为 33 户 122 人, 被 征 用 的 土 地 全 部 为 耕 地 除 征 地 之 外, 本 项 目 还 需 流 转 陈 巷 村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1533 亩, 全 部 用 于 苗 圃 生 产 和 环 境 修 复, 影 响 人 口 1042 人, 家 庭 306 户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本 项 目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亩, 其 中 : 矿 业 集 团 亩, 大 通 区 政 府 93.9 亩, 淮 南 市 政 府 亩 矿 业 集 团 的 土 地 利 用 属 性 比 较 复 杂, 有 建 设 用 地 林 地 和 塌 陷 地 ( 未 利 用 ), 建 设 用 地 中 又 分 为 出 让 土 地 和 划 拨 土 地, 这 些 不 同 的 土 地, 使 得 赔 偿 的 标 准 也 不 相 同 淮 南 市 市 政 府 与 淮 南 矿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项 目 区 内 土 地 权 属 变 更 和 赔 偿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1) 项 目 区 内 所 有 淮 南 矿 业 有 限 集 团 公 司 的 农 业 用 地 塌 陷 地 都 无 偿 划 拨 给 淮 南 市 市 政 府 用 于 环 境 修 复, 只 需 对 地 表 附 着 物 按 标 准 赔 偿 2) 对 涉 及 土 石 方 工 程 建 设 的 子 项 目 如 道 路 水 系 盆 景 园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路 边 服 务 点 等, 直 接 占 用 的 出 让 地 和 划 拨 地, 按 评 估 价 赔 偿 ( 各 个 子 项 目 占 矿 业 集 团 土 地 面 积 见 表 2-3, 赔 偿 政 策 和 标 准 见 第 四 章 和 第 五 章 ) 出 让 土 地 划 拨 土 地 林 地 表 2-3 子 项 目 占 矿 业 集 团 土 地 分 类 表 道 路 占 8.9 亩 水 系 占 4.8 亩 道 路 占 21 亩 水 系 占 0 亩 道 路 占 57.9 亩 水 系 占 40.2 亩 其 他 项 目 其 他 项 目 : 绿 道 占 12.9 亩 其 他 项 目 : 绿 道 占 12.8 亩 盆 景 园 占 亩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占 21.7 亩 苗 圃 占 亩 路 边 服 务 点 7.1 亩 绿 道 占 80.9 亩 道 路 占 0 亩 塌 陷 地 其 他 项 目 : 绿 道 1.1 亩 水 系 占 0 亩 各 子 项 目 直 接 占 用 出 让 土 地 26.6 亩 划 拨 土 地 33.8 亩 林 地 亩 塌 陷 地 1.1 亩, 合 计 共 占 矿 业 集 团 土 地 亩 大 通 区 政 府 和 淮 南 市 政 府 的 土 地, 大 部 分 为 林 地 和 果 园 ( 见 表 2-2), 主 要 用 于 苗 圃 道 路 生 态 修 复 和 水 系 治 理 27

28 2.5 项 目 拆 迁 影 响 根 据 移 民 实 物 指 标 调 查,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共 计 需 要 拆 迁 各 类 建 筑 物 面 积 10179m 2 这 些 建 筑 物 包 括 :1) 私 人 房 屋 面 积 2552m 2 ;2)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各 类 建 筑 物 面 积 7627m 2 各 类 受 影 响 对 象 的 拆 迁 建 筑 物 面 积 见 表 2-4 表 2-4 淮 南 市 世 行 项 目 拆 迁 建 筑 面 积 分 类 (m2) 框 架 砖 混 简 易 板 房 小 计 私 人 房 屋 企 事 业 单 位 合 计 从 需 要 被 拆 迁 的 建 筑 物 结 构 来 看, 框 架 建 筑 物 面 积 5418m 2, 砖 混 结 构 面 积 3718m 2, 简 易 板 房 面 积 1043m 2 各 类 建 筑 物 的 详 细 分 类 见 表 被 拆 迁 住 宅 本 项 目 涉 及 6 户 住 宅 拆 迁, 其 中 有 5 户 属 于 无 证 自 建 房,1 户 居 住 的 是 公 房, 都 位 于 原 淮 南 油 脂 合 剂 厂 西 边 的 无 名 居 住 点 ( 见 表 2-5), 行 政 范 围 属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据 实 地 调 查, 这 些 住 户 都 是 过 去 因 生 活 困 难 或 工 作 不 便 而 在 此 自 行 建 房, 因 此 住 房 都 是 简 陋 的, 基 本 没 有 装 修 其 中 1 家 ( 承 德 美 家 ) 还 自 行 盖 了 1043m 2 的 简 易 板 房 用 作 家 庭 养 殖 ( 养 羊 ), 目 前 家 庭 收 入 的 80% 来 自 家 庭 养 殖, 项 目 的 拆 迁 安 置 将 会 对 其 家 庭 生 计 造 成 很 大 影 响 表 2-5 住 户 姓 名 及 住 房 面 积 (m2) 和 结 构 姓 名 家 庭 总 人 口 总 面 积 结 构 砖 混 简 易 板 房 沈 颂 康 承 德 美 陈 芝 张 亮 友 2 0 徐 国 忠 王 云 玲 总 计 注 : 张 亮 友 家 住 的 279m 2 的 房 子, 是 淮 南 油 脂 合 剂 厂 的 公 房, 故 计 入 厂 房 面 积 中 28

29 图 2-1 张 亮 友 家 大 门 图 2-2 承 德 美 家 大 门 图 2-3 陈 芝 - 徐 国 忠 家 ( 左 ) 和 王 云 玲 家 ( 右 ) 大 门 图 2-4 沈 颂 康 家 大 门 拆 迁 企 业 房 屋 根 据 调 查 资 料 统 计, 淮 南 市 世 行 项 目 共 计 需 要 拆 迁 5 个 企 业, 面 积 为 7627m 2 的 建 筑 物 ( 见 表 2-6) 除 了 淮 南 市 天 和 工 业 锅 炉 配 件 厂 正 在 经 营 外, 其 他 都 已 经 关 闭 或 停 产 淮 南 市 天 和 工 业 锅 炉 配 件 厂 目 前 有 合 同 工 27 人, 临 时 工 11 人 表 2-6 需 要 拆 迁 的 企 业 建 筑 物 单 位 :(m2) 企 业 名 称 框 架 砖 混 合 计 淮 南 市 天 和 工 业 锅 炉 配 件 厂 厂 房 大 通 一 矿 厂 房 大 通 三 矿 厂 房 皇 建 涂 料 厂 淮 南 油 脂 合 剂 厂 厂 房 合 计 注 : 淮 南 油 脂 合 剂 厂 已 计 入 张 亮 友 家 住 房 面 积 ; 大 通 三 矿 厂 房 867m 2 分 属 两 个 项 目 :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619m 2, 九 孔 路 238m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根 据 项 目 施 工 的 需 要, 项 目 要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用 于 项 目 堆 放 工 程 材 料 施 工 机 械 搭 建 临 时 工 棚 道 路 改 建 各 种 管 线 埋 设 等 根 据 可 研 单 位 提 供 的 数 据, 项 目 水 系 治 理 和 道 路 修 建 都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亩 的 土 地, 其 中 集 体 土 地 亩 ( 见 表 2-7) 29

30 2.5.4 弱 势 群 体 表 2-7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项 目 数 量 ( 亩 ) 土 地 属 性 九 孔 路 2.08 集 体 土 地 万 向 路 2.27 集 体 土 地 沿 山 路 其 中 5.7 亩 属 于 集 体 土 地 中 兴 路 2.03 国 有 土 地 ( 不 需 赔 偿 ) 水 系 2.24 集 体 土 地 汇 总 集 体 土 地 亩 经 调 查 和 民 政 部 门 确 认, 被 拆 迁 户 中 沈 颂 康 一 家 因 病 致 贫, 属 于 弱 势 群 体 家 庭, 沈 颂 康 夫 妇 都 是 铁 合 金 厂 的 退 休 职 工, 收 入 不 高 儿 子 ( 现 年 42 岁 ) 是 精 神 病 患 者, 享 受 淮 南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见 图 2-5) 图 2-5 沈 洪 光 低 保 证 明 30

31 3 项 目 区 社 会 经 济 概 况 3.1 项 目 区 所 在 市 / 区 社 会 经 济 概 况 淮 南 市 世 行 项 目 影 响 淮 南 市 大 通 区 九 龙 岗 镇 的 陈 巷 村 和 大 通 街 道 办 的 站 后 社 区 矿 南 社 区 受 影 响 市 县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概 况 如 下 所 述 1. 安 徽 淮 南 市 淮 南 市 是 中 国 安 徽 省 省 辖 市, 位 于 安 徽 省 中 北 部, 淮 河 之 滨, 素 有 中 州 咽 喉, 江 南 屏 障 之 称 下 辖 5 区 1 县 1 个 社 会 发 展 综 合 实 验 区,46 个 乡 镇 19 个 街 道,229 个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561 个 村 民 委 员 会 全 市 总 面 积 平 方 公 里, 总 人 口 万 人 淮 南 北 拥 淮 河, 南 依 舜 耕, 可 谓 山 水 平 秋 色, 彩 带 串 明 珠 境 内 资 源 丰 富, 物 产 富 饶, 有 五 彩 淮 南 之 称, 自 古 就 是 华 东 地 区 的 粮 仓, 尤 以 水 稻 和 大 豆 产 品 而 知 名 ( 占 的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7.5%) 淮 南 是 一 个 快 速 发 展 的 煤 炭 城 市 自 1950 年 依 矿 建 市 以 来, 煤 炭 产 量 迅 速 增 加,2012 年 全 市 原 煤 产 量 达 到 9142 万 吨, 目 前 是 中 国 十 三 大 煤 炭 生 产 基 地 和 六 大 燃 煤 发 电 基 地 之 一 2012 年, 全 年 完 成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为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12.7%; 财 政 收 入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19.7%;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企 业 完 成 工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15.0%;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27.6%;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15.8%; 进 出 口 总 额 3.5 亿 美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46.1%;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13.8%;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7835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15.3% 2. 淮 南 市 大 通 区 大 通 区 位 于 淮 南 市 区 东 部, 舜 耕 山 北 麓, 淮 河 南 岸 北 与 潘 集 区 隔 河 相 望, 东 有 上 窑 山 高 塘 湖, 西 与 田 家 庵 区 交 界, 东 西 长 15 千 米, 南 北 长 17 千 米, 总 面 积 350 平 方 千 米 地 势 南 高 北 低 南 部 和 东 部 是 丘 陵 地 带 两 山 与 淮 河 之 间 是 平 原 总 人 口 18.1 万 人 (2012 年 末 ), 全 区 辖 1 个 街 道 3 个 镇 1 个 乡 : 大 通 街 道 上 窑 镇 洛 河 镇 九 龙 岗 镇 孔 店 乡 共 有 17 个 社 区 51 个 行 政 村 区 政 府 驻 大 通 街 道 大 通 区 地 理 环 境 得 天 独 厚, 自 然 条 件 优 越, 文 化 底 蕴 丰 富 早 在 1400 多 年 前, 这 里 就 有 土 法 开 采 煤 炭 的 历 史 古 寿 州 窑 遗 址 远 近 闻 名, 上 窑 洞 山 八 景 和 31

32 秀 美 的 高 塘 湖 遥 相 辉 映 安 徽 省 淮 南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洛 河 发 电 厂 淮 南 乳 品 公 司 坐 落 在 境 内 境 内 京 福 高 速 公 路 淮 南 连 接 线 的 建 成, 上 窑 国 家 级 小 城 镇 试 点 镇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和 国 家 级 古 寿 州 窑 遗 址 的 开 发, 对 地 区 经 济 和 城 市 建 设 发 挥 很 好 的 拉 动 作 用 作 为 淮 南 中 心 城 区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随 着 该 区 总 体 规 划 和 旧 城 改 造 的 实 施, 淮 南 市 主 干 道 朝 阳 东 路 洞 山 东 路 田 大 南 路 的 建 成, 以 及 206 国 道 拓 宽 改 造 和 东 部 外 一 环 路 建 设, 有 力 地 拉 动 需 求, 优 化 投 资 环 境, 给 大 通 区 带 来 蓬 勃 生 机 人 口 耕 地 产 值 收 入 表 3-1 项 目 影 响 区 大 通 区 社 会 经 济 情 况 表 (2012 年 ) 资 料 来 源 : 淮 南 市 统 计 年 鉴 (2013 年 ) 指 标 淮 南 市 大 通 区 总 人 口 ( 万 人 ) 乡 村 人 口 ( 万 人 ) 4.13 乡 村 劳 动 力 ( 万 人 ) 3.49 耕 地 总 面 积 ( 公 顷 ) 水 浇 地 ( 公 顷 ) 2961 粮 食 产 量 ( 万 吨 )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 亿 元 ) 49 第 一 产 业 产 值 ( 万 元 ) 5.4 比 重 (%) 11 第 二 产 业 产 值 ( 万 元 ) 33.5 比 重 (%) 68 第 三 产 业 产 值 ( 万 元 ) 10 比 重 (%) 20 人 均 生 产 总 值 ( 元 )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 元 )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 元 ) 项 目 区 所 在 乡 镇 的 社 会 经 济 情 况 本 项 目 共 涉 及 1 个 镇,1 个 街 道 办 事 处, 分 别 是 九 龙 岗 镇 和 大 通 街 道 办, 它 们 的 社 会 经 济 概 况 如 下 : 1. 九 龙 岗 镇 九 龙 岗 镇 位 于 大 通 区 中 南 部 南 与 孔 店 乡 相 邻, 北 与 洛 河 镇 及 淮 南 农 场 接 壤, 东 临 高 塘 湖, 西 依 大 通 林 场 面 积 35.5 平 方 千 米 辖 红 旗 社 区 淮 舜 社 区 重 华 社 区 新 建 社 区 4 个 社 区 及 夏 农 村 夏 菜 村 曹 店 村 魏 嘴 村 王 楼 村 方 岗 村 九 龙 岗 村 陈 巷 村 8 个 行 政 村, 全 镇 国 土 总 面 积 为 35.5 平 方 公 里 九 龙 岗 是 淮 南 煤 矿 的 发 源 地 之 一, 九 龙 岗 矿 在 17 世 纪 就 有 土 窑 开 采,

33 年 建 矿 1978 年 年, 全 镇 经 济 主 要 以 九 龙 岗 矿 为 支 柱 产 业, 乡 镇 企 业 基 本 没 有, 商 服 网 点 也 很 少 1982 年 九 龙 岗 矿 报 废 后, 九 龙 岗 乡 镇 企 业 发 展 迅 速 相 继 筹 建 了 九 龙 岗 水 泥 厂 大 通 第 十 一 号 井, 并 扩 建 了 大 通 区 五 号 井 一 号 井 二 号 井 四 号 井 八 号 井, 形 成 以 煤 炭 工 业 为 龙 头, 淮 丰 机 械 厂 红 煤 粉 厂 等 机 械 加 工 企 业 为 骨 干 的 发 展 格 局 到 1995 年 达 到 镇 办 企 业 9 个, 村 办 工 业 13 个, 联 户 企 业 17 个 1995 年 工 业 总 产 值 达 到 万 元 商 业 网 点 250 个, 年 商 品 零 售 额 1.7 亿 元 但 随 着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小 煤 窑 关 停 并 转, 砖 厂 停 产, 九 龙 岗 经 济 收 入 调 整 转 型 期 采 煤 沉 陷 区 的 综 合 治 理, 给 九 龙 岗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带 来 生 机 九 龙 岗 镇 农 业 以 种 植 水 稻 小 麦 豆 类 花 生 油 菜 蔬 菜 等 农 作 物 和 经 济 作 物, 全 镇 粮 食 总 产 稳 定 在 9000 吨 左 右, 农 作 物 良 种 覆 盖 率 达 98%, 畜 禽 良 种 普 及 率 达 到 93% 全 镇 每 年 都 对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进 行 重 点 投 入, 耕 地 灌 溉 比 例 已 达 90% 以 上 随 着 调 整 农 业 产 业 结 构, 大 力 开 展 奶 牛 扩 群 工 程 和 发 展 果 林 业 养 殖 业 奶 牛 存 栏 已 达 1300 多 头, 年 产 鲜 奶 5800 吨, 粮 经 比 达 到 6:4 2. 大 通 街 道 办 大 通 街 道 位 于 淮 南 市 城 区 东 南 部, 辖 远 望 社 区 站 后 社 区 居 北 社 区 居 南 社 区 矿 南 社 区 5 个 社 区, 办 事 处 驻 居 仁 村 机 厂 路 大 通 街 道 办 事 处 是 大 通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东 与 九 龙 岗 镇 相 连, 西 与 田 家 庵 区 舜 耕 镇 接 壤, 北 与 洛 河 镇 辖 区 相 接, 南 与 孔 店 乡 毗 邻, 辖 18 个 居 民 委 员 会, 总 人 口 约 人 九 龙 岗 镇 镇 / 大 通 街 道 社 会 经 济 概 况 详 见 表 3-2 表 3-2 项 目 影 响 乡 镇 社 会 经 济 情 况 表 (2011 年 ) 指 标 九 龙 岗 镇 大 通 街 道 办 总 户 数 ( 户 ) 总 人 口 ( 人 ) 人 口 农 业 人 口 劳 动 力 资 源 总 数 ( 人 ) 9048 耕 地 总 面 积 ( 亩 ) 水 浇 地 ( 亩 ) 4720 农 业 农 业 总 产 值 ( 万 元 ) 乡 镇 企 业 企 业 单 位 数 ( 个 ) 278 增 加 值 ( 万 元 ) 收 入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 元 )

34 3.3 项 目 影 响 村 的 社 会 经 济 概 况 陈 巷 村 位 于 大 通 区 九 龙 岗 镇 西 部, 南 倚 舜 耕 山, 与 夏 菜 村 夏 农 村 淮 南 农 场 大 通 街 道 洛 河 镇 林 巷 村 及 胡 圩 村 相 邻 334 省 道 九 大 路 贯 穿 村 中 心, 西 距 市 中 心 仅 5 公 里, 区 位 优 势 明 显 全 村 11 个 村 民 组, 总 人 数 3250 人, 耕 地 2750 亩, 人 均 耕 地 0.8 亩 2012 年, 陈 巷 村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在 9625 元, 在 淮 南 市 是 属 于 收 入 水 平 较 高 的 村 农 业 收 入 占 该 村 经 济 总 收 入 的 比 重 为 60%, 如 此 高 的 比 重 出 现 在 城 区 非 农 经 济 如 此 活 跃 的 地 方, 有 点 出 人 意 外 经 调 查, 该 村 农 业 经 济 主 要 是 高 产 值 的 家 庭 养 殖 设 施 农 业 ( 温 棚 ) 果 园 和 粮 食 种 植 等, 与 城 市 经 济 密 切 关 联, 其 中, 家 禽 养 殖 蔬 菜 脆 桃 葡 萄 小 麦 水 稻 等 都 具 有 区 域 优 势 尽 管 如 此, 随 着 当 地 经 济 的 发 展, 这 些 农 村 的 村 民 对 土 地 收 入 的 依 赖 程 度 呈 现 逐 渐 下 降 的 趋 势, 非 农 收 入 的 比 重 不 断 提 高 由 于 临 近 淮 南 市 中 心, 随 着 淮 南 市 东 进 南 扩 战 略 的 实 施, 一 批 重 大 项 目 落 户 陈 巷 村 如 大 通 区 工 业 新 区 一 期 占 地 300 余 亩, 入 园 企 业 18 家 ; 顺 发 泽 润 园 项 目 完 成 征 地 拆 迁 1000 亩, 一 期 住 宅 项 目 基 本 完 成 ; 占 地 960 亩 的 淮 南 国 际 汽 车 商 贸 城 项 目 已 启 动 实 施 ; 占 地 60 亩 的 犇 鑫 奶 牛 园 项 目 已 于 2010 年 建 成 并 投 入 使 用 陈 巷 村 已 经 成 为 大 通 区 九 龙 岗 镇 城 市 化 发 展 的 排 头 兵 因 此, 很 多 年 轻 人 已 经 脱 离 土 地, 务 工 经 商, 使 非 农 收 入 中 的 建 筑 工 业 和 运 输 迅 速 增 加, 劳 务 输 出 的 人 数 和 收 入 也 占 很 大 的 比 例 上 述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陈 巷 村 均 距 城 市 中 心 不 远, 交 通 便 利, 与 城 镇 经 济 联 系 紧 密, 非 农 经 济 较 为 活 跃, 农 业 经 济 占 各 村 经 济 总 量 的 比 重 呈 现 逐 渐 下 降 的 趋 势, 非 农 收 入 在 家 庭 收 入 中 所 占 比 重 逐 年 上 升, 大 多 数 村 民 生 活 水 平 一 般 均 高 于 当 地 的 平 均 水 平 34

35 表 3-3 样 本 村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2012) 镇 九 龙 岗 镇 村 陈 巷 村 户 数 人 口 人 口 劳 动 力 耕 地 面 积 ( 亩 ) 人 均 耕 地 ( 人 / 亩 ) 农 村 经 济 总 收 入 ( 万 元 ) (1) 农 林 牧 副 渔 业 收 入 ( 万 元 ) 小 计 粮 食 作 物 林 果 业 畜 牧 业 其 中 外 出 劳 务 收 入 家 庭 工 副 业 (2) 工 业 (3) 建 筑 业 (4) 运 输 业 (5) 商 业 (6) 服 务 业 劳 务 输 出 人 数 ( 人 ) 收 入 ( 万 元 )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 元 / 人 ) 农 业 收 入 占 农 村 经 济 总 收 入 的 比 重 (%) 注 : 该 表 是 根 据 村 委 会 调 查 和 部 分 统 计 数 据 而 成 35

36 3.4 受 影 响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了 解 项 目 对 当 地 居 民 可 能 造 成 的 社 会 影 响 以 及 受 项 目 影 响 人 群 的 态 度, 特 别 是 通 过 分 析 受 影 响 家 庭 户 的 生 产 和 经 营 方 式 就 业 模 式 与 分 工 收 入 结 构 和 支 出 社 会 支 持 来 看 征 地 拆 迁 对 居 民 的 影 响, 这 种 分 析 有 助 于 我 们 更 准 确 地 理 解 征 地 拆 迁 的 社 会 经 济 影 响, 以 便 制 定 更 符 合 移 民 利 益 的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为 分 析 本 项 目 移 民 户 的 社 会 经 济 特 征, 三 峡 大 学 对 移 民 户 进 行 了 调 查 受 拆 迁 影 响 户 六 户 受 拆 迁 影 响 的 的 家 庭 生 计 状 况 分 别 叙 述 如 下 : 承 德 美 : 家 有 7 口 人,1996 年 他 们 自 行 在 此 建 造 房 子, 开 始 只 有 前 面 两 间 房, 后 来 搞 家 庭 养 殖 就 在 后 面 加 盖 了 两 大 间 简 易 板 房, 用 作 羊 圈 其 丈 夫 万 本 善 亦 为 林 场 工 人, 现 仍 在 林 场 上 班, 子 女 均 在 家, 一 起 搞 养 殖 ( 羊 ) 儿 女 都 只 是 初 中 毕 业, 儿 子 毕 业 跟 着 放 了 两 年 羊, 现 在 不 愿 意 干 了, 也 没 有 其 他 工 作 女 儿 已 经 结 婚, 但 女 婿 倒 插 门, 仍 然 住 在 这 里 目 前 养 羊 100 多 只, 一 年 可 卖 8 万 多, 主 要 是 放 养, 是 家 庭 的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沈 颂 康 : 夫 妻 俩 都 是 铁 合 金 厂 的 退 休 职 工, 有 一 子 一 女, 外 加 孙 子 和 外 孙, 一 共 有 6 人 2003 年 因 照 顾 其 子 沈 宏 光 为 精 神 病 患 者 自 行 在 此 处 建 房 家 庭 主 要 收 入 是 他 们 的 退 休 金, 家 庭 年 收 入 约 为 元 2014 年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办 为 沈 宏 光 办 理 了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张 亮 友 : 原 铁 合 金 厂 退 休 人 员, 后 组 建 淮 南 油 脂 合 剂 厂 解 决 原 铁 合 金 厂 职 工 家 属 就 业 问 题, 油 脂 厂 关 闭 后, 张 作 为 留 守 住 在 工 厂 提 供 的 公 房 里, 主 要 是 由 他 负 责 当 时 油 脂 厂 的 经 营 和 善 后 工 作 其 他 三 家 或 是 退 休 工 人, 或 是 学 生, 但 都 不 常 住 在 此 处, 对 他 们 的 调 查 都 是 通 过 电 话 进 行 的 表 3-4 显 示 出 六 户 受 拆 迁 影 响 家 庭 的 人 口 和 职 业 状 况 36

37 人 口 序 号 家 庭 序 号 区 ( 县 ) 街 道 ( 乡 镇 ) 受 征 地 影 响 户 居 委 会 ( 村 ) 表 3-4 受 拆 迁 影 响 户 人 口 情 况 姓 名 户 籍 类 型 本 项 目 征 用 集 体 土 地 只 发 生 在 陈 巷 村, 征 用 土 地 涉 及 33 户,122 人 本 次 被 调 查 的 农 户 9 家, 全 为 征 地 户, 家 庭 平 均 人 口 为 3.8 人 在 总 人 口 35 人 中, 农 业 户 口 31 人, 占 89%, 非 农 户 口 是 4 人, 占 11% 9 户 中 5 户 的 住 房 是 私 房,3 户 是 租 的 民 房 ( 目 前 正 在 因 其 他 项 目 拆 迁 过 渡 ),1 户 未 说 明 来 源, 房 屋 民 族 性 别 年 龄 与 户 主 关 系 文 化 程 度 现 从 事 职 业 1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承 德 美 农 业 汉 女 42 本 人 文 盲 养 殖 户 2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万 本 喜 城 镇 汉 男 43 丈 夫 小 学 工 人 3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万 池 城 镇 汉 男 18 儿 子 初 中 无 业 4 1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万 曼 农 业 汉 女 22 女 儿 初 中 养 殖 户 5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严 健 农 业 汉 男 22 女 婿 初 中 养 殖 户 6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王 强 秀 农 业 汉 女 71 婆 婆 学 龄 前 幼 儿 7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严 峰 浩 宇 农 业 汉 男 1 外 孙 文 盲 无 业 8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伟 元 英 城 镇 汉 女 62 妻 子 文 盲 铁 合 金 厂 退 休 铁 合 金 9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沈 颂 康 城 镇 汉 男 62 本 人 文 盲 厂 退 休 10 2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沈 宏 光 城 镇 汉 男 42 儿 子 初 中 无 业 11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沈 宏 霞 城 镇 汉 女 37 女 儿 初 中 打 工 12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沈 傲 城 镇 汉 男 13 孙 子 小 学 学 生 13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胡 海 波 城 镇 汉 男 8 外 孙 小 学 学 生 14 3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张 亮 友 城 镇 汉 男 铁 合 金 厂 退 休 15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张 亮 友 妻 城 镇 汉 女 铁 合 金 厂 退 休 16 4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徐 国 忠 城 镇 汉 男 50 本 人 工 人 17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杨 春 芬 城 镇 汉 女 46 妻 子 退 休 18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徐 新 竹 汉 女 22 女 儿 大 专 学 生 19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谢 伟 芬 汉 女 72 母 亲 20 5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陈 芝 女 46 本 人 务 农 21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梁 晓 男 18 儿 子 高 中 学 生 22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梁 月 女 22 女 儿 大 学 学 生 23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梁 允 连 男 80 父 亲 24 6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王 云 玲 女 56 本 人 25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张 剑 平 男 61 丈 夫 26 大 通 区 大 通 街 道 站 后 社 区 张 金 科 男 83 公 公 矿 务 局 退 休 37

38 结 构 都 是 砖 混 结 构 9 户 被 调 查 对 象 都 是 农 户, 户 均 拥 有 果 园 3.67 亩, 旱 地 0.85 亩, 水 田 0.67 亩, 山 地 3.61 亩 主 要 种 植 作 物 为 小 麦 和 水 稻 等 粮 食 作 物 表 3-5 收 入 结 构 项 目 最 低 最 高 平 均 比 例 中 位 数 种 植 业 % 6000 渔 业 % 0 家 禽 / 畜 饲 养 % - 工 业 % 0 建 筑 业 % 0 商 业 和 服 务 业 % - 交 通 运 输 业 % 0 打 工 收 入 % - 工 资 收 入 % - 其 他 收 入 % 收 入 合 计 被 调 查 对 象 平 均 每 年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时 间 为 160 天, 以 种 植 业 为 主 2012 年 户 均 种 植 业 收 入 万 元, 饲 养 家 禽 收 入 元, 商 业 服 务 业 元, 总 收 入 达 到 元 ( 见 表 3-5), 这 样 的 收 入 结 构 与 前 面 的 统 计 资 料 是 吻 合 的, 陈 巷 村 村 民 的 人 均 收 入 一 般 高 于 附 近 的 居 民 2012 年 9 户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的 农 户 全 家 经 营 支 出 总 额 平 均 为 元 ( 见 表 3-6), 购 买 幼 仔 的 费 用 名 列 第 一, 说 明 养 殖 业 发 达 表 3-6 生 产 性 支 出 项 目 最 低 最 高 平 均 比 例 中 位 数 幼 仔 % - 农 药 % 5000 化 肥 % 100 灌 溉 % - 防 疫 % - 种 子 % - 其 它 % 1300 合 计 年 被 调 查 农 户 家 庭 消 费 总 支 出 和 储 蓄 平 均 为 元, 其 中 储 蓄 最 高, 户 均 元, 其 次 是 人 情 开 支, 元 食 品 第 三, 元, 教 育 第 四, 元 ( 详 见 表 3-7) 在 谈 及 家 庭 致 富 原 因 时,7 家 都 回 答 吃 苦 耐 劳 是 重 要 原 因,6 家 回 答 有 知 识 38

39 有 头 脑 会 做 生 意,5 家 回 答 机 遇 好 ( 详 见 图 3-1) 对 于 征 地 的 补 偿 方 式,9 户 都 选 择 一 次 性 货 币 补 偿 对 于 如 何 减 少 征 地 带 来 的 负 面 影 响 时, 大 多 数 回 答 都 是 非 常 积 极 的 态 度, 其 中 5 户 村 民 回 答 争 取 更 多 的 打 工 机 会, 增 加 收 入,3 户 回 答 利 用 补 偿 款 搞 非 农 业 经 营, 只 有 1 户 回 答 争 取 尽 量 多 的 补 偿 表 3-7 消 费 性 支 出 和 储 蓄 项 目 最 低 最 高 平 均 比 例 中 位 数 食 品 % 衣 物 % 3000 教 育 % 5000 医 疗 保 健 % 1000 交 通 费 用 % 1500 人 情 开 支 % 5000 赡 养 老 人 % - 娱 乐 % - 燃 料 % 1500 水 电 % 1200 电 话 费 % 1600 其 它 % 150 储 蓄 % - 合 计 家 庭 致 富 原 因 其 他 0.00% 机 遇 好 66.67% 田 地 山 林 较 多 16.67% 吃 苦 耐 劳 83.33% 从 事 特 色 种 养 0.00% 开 商 店 8.33% 家 中 有 人 打 工 16.67% 有 知 识 有 头 脑, 会 做 生 意 83.33%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图 3-1 征 地 户 自 认 为 家 庭 致 富 的 原 因 39

40 3.5 项 目 建 设 对 妇 女 发 展 的 影 响 项 目 影 响 区 妇 女 概 况 教 育 : 本 项 目 影 响 的 社 会 评 价 调 查 表 明, 项 目 区 受 影 响 人 口 受 教 育 程 度 普 遍 都 很 低, 女 性 更 低 由 于 受 过 高 中 以 上 教 育 的 人 口 比 例 很 小, 两 者 的 比 较 就 不 具 备 普 遍 意 义 因 此, 比 较 初 中 以 下 ( 含 初 中 ) 两 者 受 教 育 的 程 度 就 更 具 代 表 性 受 到 初 中 教 育 的 比 例 两 者 都 最 高, 但 女 性 (33.33%) 明 显 低 于 男 性 的 47.22%, 小 学 也 是 女 性 (20.2%) 低 于 男 性 (22.15%), 相 反, 女 性 文 盲 的 比 例 (28.28%) 要 大 大 高 于 男 性 (10.19%) 受 教 育 水 平 情 况 详 见 图 3-2 图 3-2 调 查 样 本 受 教 育 水 平 分 性 别 统 计 收 入 和 家 庭 地 位 : 家 庭 地 位 是 社 会 地 位 和 政 治 地 位 的 基 础, 而 收 入 是 家 庭 地 位 的 基 石 对 妇 女 收 入 在 家 庭 中 收 入 中 占 比 调 查 表 明, 妇 女 收 入 的 比 重 远 远 低 于 男 性 ( 见 表 3-8), 10% 以 下 占 75%,30% 以 下 占 84.38% 其 原 因 是 很 多 家 庭 是 矿 工 家 庭, 妇 女 没 有 工 作, 在 家 带 孩 子, 照 顾 老 人 表 3-8 妇 女 收 入 在 家 庭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妇 女 收 入 在 家 庭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10% 以 下 10% 30% 30% 50% 50% 80% 80% 以 上 75.00% 9.38% 9.38% 0.00% 6.25% 40

41 在 家 庭 决 策 上, 夫 妻 共 同 决 策 的 比 例 最 高 ( 见 图 3-3) 家 庭 财 产 的 掌 管 决 定 从 事 何 种 生 产 决 定 住 房 的 选 择 / 盖 房 决 定 孩 子 的 升 学 与 职 业 选 择 等 都 超 过 30% 的 比 例, 决 定 劳 动 分 工 甚 至 超 过 40%, 这 表 明 妇 女 在 家 庭 决 策 所 起 到 的 作 用 十 分 重 要 但 丈 夫 和 妻 子 分 开 来 分 析 还 是 能 看 出 男 女 在 家 庭 中 的 角 色 差 异 和 妇 女 的 相 对 低 位 例 如 参 加 村 民 / 居 民 会 议, 女 性 高 于 男 性, 一 是 因 为 这 类 活 动 很 少, 调 查 显 示 出 不 存 在 的 比 例 占 75.93%, 二 是 因 为 这 类 活 动 一 般 在 工 作 日 的 白 天, 丈 夫 正 在 外 工 作, 无 暇 参 加 这 这 类 活 动 但 参 加 邻 里 的 婚 丧 活 动 仍 然 是 男 性 要 远 高 于 女 性,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这 类 活 动 都 发 生 在 节 假 日, 他 们 有 时 间 参 加 由 此 可 见, 在 体 现 家 庭 的 社 会 地 位 的 活 动 中, 妇 女 还 只 是 起 着 补 充 性 质 的 传 话 筒 作 用 指 导 孩 子 学 习 和 决 定 孩 子 的 升 学 与 职 业 选 择, 女 性 高 于 或 等 于 男 性, 这 也 与 妇 女 主 要 从 事 家 务, 有 更 多 的 时 间 照 料 和 教 育 孩 子 有 关 家 庭 决 策 分 析 图 9-4 家 庭 决 策 地 位 分 析 参 加 邻 里 的 婚 丧 活 动 决 定 投 资 或 贷 款 参 加 村 民 / 居 民 会 议 指 导 孩 子 学 习 决 定 孩 子 的 升 学 与 职 业 选 择 决 定 购 买 高 档 商 品 决 定 劳 动 分 工 决 定 住 房 的 选 择 / 盖 房 决 定 从 事 何 种 生 产 家 庭 财 产 掌 管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丈 夫 为 主 妻 子 为 主 夫 妻 共 同 公 公 婆 婆 其 他 人 不 存 在 图 3-3 家 庭 决 策 分 析 在 家 庭 分 工 上, 这 种 角 色 差 别 和 女 性 在 家 庭 的 相 对 低 位 就 更 明 显 如 家 庭 要 搞 好, 最 好 是 丈 夫 工 作, 妻 子 理 家, 非 常 同 意 和 比 较 同 意 的 比 例 高 达 60.54%, 不 太 同 意 和 很 不 同 意 的 不 到 10% 非 常 同 意 和 比 较 同 意 工 作 机 会 男 人 优 先 的 比 例 更 高, 达 到 76.92%, 不 太 同 意 和 很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只 占 3.85% 同 样 的 现 象 也 出 现 在 其 他 选 项 上, 如 重 要 决 策 由 丈 夫 做 主 家 务 由 妻 子 料 理, 非 常 同 意 和 比 较 同 41

42 意 的 比 例 都 远 远 超 过 不 太 同 意 和 很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社 会 和 政 治 地 位 : 虽 然 家 庭 地 位 的 相 对 低 下 和 女 主 内 男 主 外 的 传 统 思 想, 决 定 了 妇 女 的 社 会 和 政 治 地 位 与 男 性 相 比, 不 可 能 真 正 的 平 等, 但 大 多 数 人 还 是 认 为 女 性 对 公 共 事 务 的 影 响 力 是 逐 渐 增 强 的 我 们 在 调 查 中 也 看 到, 受 项 目 影 响 最 大 的 陈 巷 村, 村 书 记 和 村 委 会 主 任 都 是 妇 女, 在 访 谈 中, 她 们 告 之 本 届 村 干 部 80% 是 女 的 在 中 国, 女 性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还 是 被 认 为 应 照 顾 家 庭, 这 种 传 统 的 思 想 使 得 很 多 女 性 放 弃 了 自 己 的 事 业 追 求, 男 人 的 事 业 就 是 我 事 业 只 有 他 成 功 了, 我 才 会 成 功 是 我 们 在 调 查 中 经 常 听 到 的 声 音, 这 种 出 自 女 性 本 身 的 言 论 说 明 传 统 的 思 想 深 深 地 影 响 着 人 们 的 观 念, 也 表 明 女 性 要 提 高 自 身 的 地 位 所 面 临 的 社 会 压 力 这 种 角 色 差 异 和 家 庭 地 位 的 相 对 低 位, 对 妇 女 家 庭 和 社 会 而 言, 也 孕 育 着 相 当 的 风 险 淮 南 市 妇 联 发 展 部 金 部 长 告 诉 我 们 : 妇 女 的 收 入 不 高, 家 庭 地 位 就 不 高, 家 庭 地 位 不 高, 其 他 的 都 没 有 基 础 比 如 问 卷 调 查 或 简 单 的 访 谈 中, 你 可 以 看 到 妇 女 有 同 等 的 签 字 权 知 情 权, 也 共 同 支 配 家 庭 财 务 决 定 小 孩 的 教 育 和 投 资, 但 如 果 妇 女 没 有 收 入, 一 旦 家 庭 婚 姻 生 变, 妇 女 的 生 活 立 刻 就 没 有 陷 入 困 境, 那 些 签 字 权 支 配 权 参 与 权 都 是 空 的 但 这 些 问 题, 妇 女 一 般 都 不 会 对 外 人 说, 也 不 一 定 能 够 在 你 们 的 问 卷 中 反 映 出 来, 我 们 也 是 在 长 期 的 工 作 中 才 了 解 到 的, 所 以 妇 女 还 是 要 自 立 我 们 在 基 层 也 观 察 到, 妇 女 干 得 好 的, 家 庭 也 稳 定 些 项 目 对 妇 女 的 影 响 分 析 1. 正 面 影 响 (1) 改 善 居 住 环 境 从 家 庭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的 情 况 来 看, 项 目 区 内 的 主 房 都 是 比 较 陈 旧 的 平 房, 房 屋 结 构 差,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不 完 善 本 项 目 涉 及 的 拆 迁 户 基 本 都 是 无 证 自 建 房, 房 屋 结 构 和 基 础 设 施 更 差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动 能 够 改 善 他 们 的 居 住 环 境 此 外, 通 过 垃 圾 场 的 封 场 植 被 的 恢 复 和 水 系 治 理, 项 目 区 的 环 境 将 大 大 改 善, 这 对 整 个 项 目 区 及 其 附 近 地 区 的 居 住 环 境 都 是 有 利 的 (2) 增 加 就 业 机 会 42

43 项 目 设 计 阶 段 要 考 虑 到 妇 女 的 需 求 和 建 议 ; 项 目 实 施 中 确 保 有 非 技 术 就 业 岗 位 优 先 提 供 给 包 括 妇 女 在 内 的 脆 弱 群 体 ; 项 目 将 提 供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并 在 工 种 选 择 上 向 妇 女 倾 斜 ( 服 装 制 作 花 卉 销 售 等 ); 确 保 妇 女 在 领 取 征 地 补 偿 款 时 可 以 签 字 领 取, 等 等 (3) 提 高 经 济 收 入 多 数 妇 女 对 项 目 建 设 充 满 期 待, 她 们 认 为, 项 目 建 设 给 他 们 带 来 的 机 遇 远 远 大 于 风 险 一 方 面, 项 目 建 设 使 环 境 更 优 美, 交 通 更 通 畅, 减 少 了 出 行 的 成 本, 使 她 们 的 丈 夫 打 工 和 孩 子 上 学 更 安 全 和 方 便 特 别 是 道 路 建 设 和 环 境 改 善 可 以 促 进 当 地 当 地 生 态 农 业 旅 游 业 的 发 展, 带 来 了 更 多 的 发 展 机 会 (4) 减 轻 家 务 劳 动 负 担 从 实 地 调 查 和 访 谈 中 获 悉, 大 部 分 家 庭 都 有 男 劳 动 力 外 出 务 工, 妇 女 和 老 人 是 农 业 生 产 的 主 要 承 担 者 项 目 将 征 收 部 分 陈 巷 村 的 集 体 土 地, 同 时 也 流 转 一 部 分 农 民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对 于 这 些 丈 夫 外 出 务 工 而 承 担 主 要 生 产 活 动 的 妇 女 和 老 人, 其 农 业 生 产 劳 动 强 度 和 劳 动 时 间 减 少, 使 部 分 妇 女 从 精 耕 细 作 的 农 业 劳 动 中 解 放 出 来, 从 而 有 机 会 参 加 其 他 社 会 与 经 济 活 动 2. 负 面 影 响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征 地, 虽 然 使 陈 巷 村 妇 女 和 老 人 减 轻 了 部 分 农 活, 有 机 会 从 事 其 他 社 会 和 经 济 活 动, 但 征 地 使 她 们 的 收 入 减 少, 如 果 没 有 其 他 办 法 补 偿 的 话, 他 们 在 家 庭 的 经 济 地 位 可 能 会 进 一 步 降 低 因 此, 征 地 后 的 社 会 保 障, 成 为 她 们 首 先 关 心 的 问 题 由 此 可 见, 为 包 括 妇 女 在 内 的 广 大 农 民 提 供 可 靠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障, 这 对 她 们 来 说, 是 一 个 根 本 性 的 保 障 措 施, 对 提 高 妇 女 的 社 会 地 位 和 经 济 地 位, 有 着 重 要 意 义 3.6 小 结 据 外 业 调 查 发 现 :1) 项 目 征 地 和 土 地 流 转 对 陈 巷 村 高 产 值 的 设 施 农 业 的 影 响 不 大 ;2) 项 目 受 影 响 区 域 属 于 城 区, 在 城 市 化 进 程 中, 村 民 已 经 适 应 土 地 被 不 断 征 收, 随 着 城 镇 化 的 不 断 推 进, 大 通 区 的 二 三 产 业 较 为 发 达, 可 以 为 受 影 响 农 民 提 供 大 量 的 非 农 就 业 机 会, 且 目 前 已 经 为 此 种 状 态 ;3) 项 目 影 响 中 的 大 多 数 拆 迁 户 和 村 民 都 认 为 本 项 目 利 国 利 民, 只 要 补 偿 合 理 公 正 及 时, 愿 意 拆 迁 征 地 并 43

44 支 持 项 目 建 设 ;4) 土 地 流 转 农 户 要 求 在 就 业 培 训 和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与 被 征 地 农 民 有 同 等 权 利 4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淮 南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将 严 格 遵 循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徽 省 淮 南 市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并 且 在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规 划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完 全 遵 守 世 界 银 行 关 于 非 自 愿 性 移 民 安 置 的 有 关 政 策 具 体 政 策 框 架 详 见 下 表 表 4-1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框 架 级 别 政 策 文 件 生 效 时 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6 号 ) 1998 年 12 月 27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2007 年 3 月 16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28 号 ) 2004 年 10 月 21 日 关 于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土 资 发 [2004]238 号 ) 2004 年 11 月 3 日 国 家 与 中 央 部 委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土 地 调 控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6]31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劳 动 保 障 部 关 于 做 好 被 征 地 农 民 就 业 培 训 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6]29 号 ) 2006 年 8 月 31 日 2006 年 4 月 10 日 征 用 土 地 公 告 办 法 ( 国 发 [2002]10 号 ) 2002 年 1 月 1 日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征 地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96 号 ) 2010 年 6 月 26 日 关 于 完 善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推 动 妇 女 创 业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金 发 [2009]72 号 ) 2009 年 7 月 27 日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0 号 ) 2011 年 1 月 21 日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办 法 ( 建 房 [2011]77 号 ) 2011 年 6 月 7 日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47 号 ) 2005 年 1 月 19 日 44

45 级 别 政 策 文 件 生 效 时 间 安 徽 省 淮 南 市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采 煤 沉 陷 区 居 民 搬 迁 安 置 补 偿 工 作 的 通 知 ( 皖 政 办 号 ) 安 徽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安 徽 省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 皖 政 号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调 整 安 徽 省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 皖 政 号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皖 政 号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贯 彻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皖 政 办 号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被 征 地 农 民 就 业 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皖 政 号 )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 淮 府 办 号 ) 关 于 公 布 淮 南 市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上 附 着 物 拆 迁 和 青 苗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 淮 府 办 号 )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2009 年 度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货 币 补 偿 基 准 价 格 及 调 节 系 数 和 淮 南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其 他 补 偿 和 补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淮 府 号 )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办 法 的 通 知 ( 淮 府 号 )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 淮 府 号 )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被 征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淮 府 号 )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被 征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淮 府 办 [2007]23 号 )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采 煤 塌 陷 区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居 民 搬 迁 安 置 补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淮 府 办 号 ) 2008 年 11 月 13 日 2000 年 9 月 22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5 月 15 日 2009 年 7 月 29 日 2011 年 4 月 7 日 2005 年 6 月 12 日 2011 年 9 月 1 日 2011 年 1 月 29 日 2008 年 12 月 12 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 2013 年 5 月 30 日 2006 年 10 月 10 日 2007 年 4 月 5 日 2011 年 9 月 5 日 区 县 地 方 法 规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指 导 意 见 ( 之 四 )--- 对 村 庄 外 搬 迁 企 业 和 场 站 补 偿 的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 淮 沉 治 发 {2011}34 号 淮 南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 淮 国 土 资 征 迁 告 字 [2011] 第 30 号 ) 淮 南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拟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淮 国 土 资 拟 征 告 字 2011 年 6 月 27 号 2011 年 11 月 9 日 2012 年 5 月 4 日 45

46 级 别 政 策 文 件 生 效 时 间 [2012]11 号 淮 南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关 于 拟 征 土 地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安 置 途 径 告 知 书 ( 淮 国 土 资 拟 征 告 字 号 ) 2013 年 6 月 25 日 世 界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O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及 其 附 件 业 务 程 序 B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及 其 附 件 2002 年 1 月 1 日 2002 年 1 月 1 日 4.1 国 家 部 委 及 省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摘 要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的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实 行 土 地 的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即 全 民 所 有 制 和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制 城 市 市 区 的 土 地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农 村 和 城 市 郊 区 的 土 地, 除 由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以 外, 属 于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 宅 基 地 和 自 留 地 自 留 山, 属 于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2 条 第 8 条 )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可 以 征 收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和 单 位 个 人 的 房 屋 及 其 他 不 动 产 征 收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应 当 依 法 足 额 支 付 土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的 补 偿 费 等 费 用, 安 排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费 用, 保 障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生 活, 维 护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征 收 单 位 个 人 的 房 屋 及 其 他 不 动 产,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拆 迁 补 偿, 维 护 被 征 收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征 收 个 人 住 宅 的, 还 应 当 保 障 被 征 收 人 的 居 住 条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第 42 条 )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的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要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使 被 征 地 农 民 生 活 水 平 不 因 征 地 而 降 低 要 保 证 依 法 足 额 和 及 时 支 付 土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以 及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费 依 照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支 付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尚 不 能 使 被 征 地 农 民 保 持 原 有 生 活 水 平 的, 不 足 以 支 付 因 征 地 而 导 致 无 地 农 民 社 会 保 障 费 用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批 准 增 加 安 置 补 助 费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的 总 和 达 到 法 定 上 限, 尚 不 足 以 使 被 征 地 农 民 保 持 原 有 生 活 水 平 的,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46

47 可 以 用 国 有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予 以 补 贴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要 制 订 并 公 布 各 市 县 征 地 的 统 一 年 产 值 标 准 或 区 片 综 合 地 价, 征 地 补 偿 做 到 同 地 同 价,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将 征 地 费 用 足 额 列 入 概 算 (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12 条 ) 作 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的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被 征 收 人 给 予 的 补 偿 包 括 : ( 一 ) 被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的 补 偿 ; ( 二 ) 因 征 收 房 屋 造 成 的 搬 迁 临 时 安 置 的 补 偿 ; ( 三 ) 因 征 收 房 屋 造 成 的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的 补 偿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补 助 和 奖 励 办 法, 对 被 征 收 人 给 予 补 助 和 奖 励 对 被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的 补 偿, 不 得 低 于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之 日 被 征 收 房 屋 类 似 房 地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被 征 收 房 屋 的 价 值,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按 照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办 法 评 估 确 定 对 评 估 确 定 的 被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申 请 复 核 评 估 对 复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专 家 委 员 会 申 请 鉴 定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制 定 过 程 中,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第 17 条 第 19 条 ) 全 面 实 行 征 地 统 一 年 产 值 标 准 和 区 片 综 合 地 价 制 定 征 地 统 一 年 产 值 标 准 和 区 片 综 合 地 价 是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机 制 实 现 同 地 同 价 的 重 要 举 措, 也 是 提 高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维 护 农 民 权 益 的 必 然 要 求, 各 类 建 设 征 收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都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对 于 新 上 建 设 项 目, 在 用 地 预 审 时 就 要 严 格 把 关, 确 保 项 目 按 照 公 布 实 施 的 征 地 统 一 年 产 值 标 准 和 区 片 综 合 地 价 核 算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足 额 列 入 概 算 建 设 用 地 位 于 同 一 年 产 值 或 区 片 综 合 地 价 区 域 的, 征 地 补 偿 水 平 应 基 本 保 持 一 致, 做 到 征 地 补 偿 同 地 同 价 各 地 应 建 立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根 据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当 地 人 均 收 入 增 长 幅 度 等 情 况, 每 2 至 3 年 对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进 行 调 整, 逐 步 提 高 征 地 补 偿 水 平 目 前 实 施 的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已 超 过 规 定 年 限 的 省 份, 应 按 此 要 求 尽 快 调 整 修 订 未 及 时 调 整 的, 不 予 通 过 用 地 审 查 (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征 地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2010 年 6 月 ) 47

48 4.1.3 关 于 被 征 地 农 民 安 置 途 径 的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具 体 办 法, 使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长 远 生 计 有 保 障 对 有 稳 定 收 益 的 项 目, 农 民 可 以 经 依 法 批 准 的 建 设 用 地 土 地 使 用 权 入 股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因 征 地 而 导 致 无 地 的 农 民, 纳 入 城 镇 就 业 体 系, 并 建 立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外, 征 收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时,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要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为 被 征 地 农 民 留 有 必 要 的 耕 作 土 地 或 安 排 相 应 的 工 作 岗 位 ; 对 不 具 备 基 本 生 产 生 活 条 件 的 无 地 农 民, 应 当 异 地 移 民 安 置 (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13 条 ) 被 征 地 农 民 可 以 选 择 以 下 安 置 途 径 :(1) 农 业 生 产 安 置 征 收 城 市 规 划 区 外 的 农 民 集 体 土 地, 应 当 通 过 利 用 农 村 集 体 机 动 地 承 包 农 户 自 愿 交 回 的 承 包 地 承 包 地 流 转 和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新 增 加 的 耕 地 等, 首 先 使 被 征 地 农 民 有 必 要 的 耕 作 土 地, 继 续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2) 重 新 择 业 安 置 应 当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向 被 征 地 农 民 提 供 免 费 的 劳 动 技 能 培 训, 安 排 相 应 的 工 作 岗 位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用 地 单 位 应 优 先 吸 收 被 征 地 农 民 就 业 征 收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农 民 集 体 土 地, 应 当 将 因 征 地 而 导 致 无 地 的 农 民, 纳 入 城 镇 就 业 体 系, 并 建 立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3) 入 股 分 红 安 置 对 有 长 期 稳 定 收 益 的 项 目 用 地, 在 农 户 自 愿 的 前 提 下, 被 征 地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经 与 用 地 单 位 协 商, 可 以 以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费 用 入 股, 或 以 经 批 准 的 建 设 用 地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价 入 股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户 通 过 合 同 约 定 以 优 先 股 的 方 式 获 取 收 益 (4) 异 地 移 民 安 置 本 地 区 确 实 无 法 为 因 征 地 而 导 致 无 地 的 农 民 提 供 基 本 生 产 生 活 条 件 的, 在 充 分 征 求 被 征 地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户 意 见 的 前 提 下, 可 由 政 府 统 一 组 织, 实 行 异 地 移 民 安 置 ( 关 于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第 2 条 ) 关 于 征 地 信 息 公 开 的 规 定 在 征 地 过 程 中, 要 维 护 农 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农 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权 益 在 征 地 依 法 报 批 前, 要 将 拟 征 地 的 用 途 位 置 补 偿 标 准 安 置 途 径 告 知 被 征 地 农 民 ; 对 拟 征 土 地 现 状 的 调 查 结 果 须 经 被 征 地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户 确 认 ; 确 有 必 要 的,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听 证 要 将 被 征 地 农 民 知 情 确 认 的 有 关 材 料 作 为 征 地 报 批 的 必 备 材 料 要 加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争 议 的 协 调 和 裁 决 机 制, 48

49 维 护 被 征 地 农 民 和 用 地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经 批 准 的 征 地 事 项,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应 予 以 公 示 (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14 条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土 地 补 偿 费 主 要 用 于 被 征 地 农 户 的 原 则, 制 订 土 地 补 偿 费 在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内 部 的 分 配 办 法 被 征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应 当 将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的 收 支 和 分 配 情 况, 向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公 布, 接 受 监 督 农 业 民 政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内 部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分 配 和 使 用 的 监 督 (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15 条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地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行 政 机 关 发 现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扰 乱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的 虚 假 或 者 不 完 整 信 息 的, 应 当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发 布 准 确 的 政 府 信 息 予 以 澄 清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第 6 条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将 主 动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通 过 政 府 公 报 政 府 网 站 新 闻 发 布 会 以 及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等 便 于 公 众 知 晓 的 方 式 公 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第 15 条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国 家 档 案 馆 公 共 图 书 馆 设 置 政 府 信 息 查 阅 场 所, 并 配 备 相 应 的 设 施 设 备, 为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获 取 政 府 信 息 提 供 便 利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公 共 查 阅 室 资 料 索 取 点 信 息 公 告 栏 电 子 信 息 屏 等 场 所 设 施,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向 国 家 档 案 馆 公 共 图 书 馆 提 供 主 动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第 16 条 ) 4.2 安 徽 省 和 淮 南 市 有 关 法 规 政 策 摘 要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调 整 安 徽 省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 皖 政 号 ) 自 本 通 知 下 发 之 日 起,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均 按 新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执 行 建 设 用 地 位 于 同 一 年 产 值 或 区 片 综 合 地 价 区 域 的, 征 地 补 偿 水 平 要 保 持 一 致, 做 到 征 地 补 偿 同 地 同 价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按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对 特 殊 地 类 提 高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使 用 国 有 农 ( 林 牧 渔 ) 场 土 地, 参 照 农 ( 林 牧 渔 ) 场 所 在 乡 ( 镇 街 道 ) 的 区 域 ( 区 片 )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执 行, 农 ( 林 牧 渔 ) 场 周 边 有 多 个 区 域 49

50 ( 区 片 ) 的, 按 周 边 区 域 ( 区 片 ) 的 最 高 标 准 执 行 各 市 县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制 订, 并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和 各 地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每 两 年 调 整 一 次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根 据 本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被 征 收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其 他 附 着 物 及 青 苗 补 偿 标 准, 报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备 案 后 执 行, 每 两 年 调 整 一 次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办 法 的 通 知 实 行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公 开 制 度 实 施 征 地 时, 区 人 民 府 应 将 负 责 实 施 具 体 地 块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的 组 织 及 人 员 名 单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程 序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被 征 收 人 及 补 偿 费 用 的 发 放 情 况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的 安 置 地 点 和 规 划 方 案, 在 乡 ( 镇 ) 村 ( 包 括 村 民 小 组, 下 同 ) 公 示, 公 示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7 日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费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按 照 省 人 民 府 公 布 的 补 偿 标 准 执 行 土 地 补 偿 费 属 于 被 征 地 的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所 有 土 地 补 偿 费 70% 以 上 用 于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生 产 生 活 和 社 会 保 障 土 地 补 偿 费 的 使 用, 由 所 在 的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召 开 村 民 会 议 或 者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资 金 分 配 使 用 方 案 报 乡 ( 镇 ) 人 民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备 案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 淮 府 号 ) 本 市 行 区 域 内 ( 包 括 凤 台 县 毛 集 实 验 区 )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适 用 本 标 准 国 家 省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2009 年 度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货 币 补 偿 基 准 价 格 及 调 节 系 数 和 淮 南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其 他 补 偿 和 补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淮 府 号 ) 淮 南 市 2009 年 度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货 币 补 偿 基 准 价 格 及 调 节 系 数 淮 南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其 他 补 偿 和 补 助 标 准 业 经 第 14 届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10 次 常 务 会 议 研 究 50

51 通 过,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淮 南 市 2009 年 度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货 币 补 偿 基 准 价 格 及 调 节 系 数 确 定 了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货 币 补 偿 基 准 价 格 和 调 节 系 数 区 位 划 分 及 调 节 系 数 成 新 系 数 住 宅 朝 向 系 数 房 屋 层 高 系 数 营 业 用 房 楼 层 系 数 沿 街 商 业 用 房 道 路 等 级 划 分 及 调 节 系 数 办 公 生 产 仓 储 用 房 楼 层 系 数 等 淮 南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其 他 补 偿 和 补 助 标 准 确 定 了 室 内 装 修 附 属 物 补 偿 林 木 绿 地 补 偿 住 宅 搬 迁 补 助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停 产 停 业 补 偿 货 物 运 输 价 格 设 备 安 装 价 格 无 法 恢 复 使 用 设 备 和 设 施 的 补 偿 标 准 4.2 世 界 银 行 关 于 非 自 愿 移 民 的 相 关 政 策 实 施 安 置 行 动 要 与 项 目 的 投 资 组 分 的 实 施 联 系 起 来, 以 确 保 在 必 须 的 安 置 措 施 到 位 之 前, 搬 迁 或 限 制 占 用 不 被 发 生 对 于 政 策 的 3(a) 段 所 覆 盖 的 影 响, 这 些 措 施 包 括 在 搬 迁 和 准 备 及 提 供 具 备 充 分 设 施 的 安 置 点 之 前 提 供 补 偿 或 其 他 搬 迁 所 需 要 的 帮 助 特 别 是, 征 地 和 相 关 资 产 只 能 在 补 偿 被 拨 付 后 ( 可 行 的 话, 安 置 点 和 搬 迁 补 助 已 经 提 供 给 移 民 后 ) 才 可 能 发 生 政 策 3(b) 段 对 应 的 影 响, 帮 助 移 民 的 措 施 根 据 行 动 计 划 ( 做 为 项 目 一 部 分 ) 而 实 施 对 于 以 土 为 生 的 移 民, 将 优 先 考 虑 以 土 为 本 的 安 置 策 略 这 些 策 略 包 括 可 能 包 括 在 公 共 土 地 或 获 取 的 或 购 买 的 私 人 土 地 上 安 置 无 论 何 时 替 换 的 土 地 被 提 供,DPs 提 供 的 土 地, 在 生 产 潜 力, 区 位, 和 其 他 因 素 的 组 合 上 至 少 与 所 征 用 的 土 地 相 当 如 果 土 地 移 民 的 最 喜 欢 选 择, 则 提 供 土 地 就 将 负 面 地 影 响 公 园 或 保 护 区 的 可 持 续 性, 或 足 够 的 不 能 以 合 理 的 价 格 得 到, 则 非 土 地 选 择 就 要 考 虑 就 业 机 会, 或 自 主 就 业, 除 了 土 地 和 其 他 资 产 的 现 金 补 偿 外 缺 乏 足 够 的 土 地 必 须 显 示 和 记 录 以 满 足 世 行 的 要 求 资 格 标 准 移 民 可 能 是 下 列 三 组 之 一 : 有 正 式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人 ( 包 括 该 国 法 律 承 认 的 习 惯 法 和 传 统 法 ); 在 调 查 开 始 时 没 有 正 式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人, 但 声 称 拥 有 土 地 或 资 产 如 果 这 样 的 声 称 得 到 该 国 的 法 律 承 认, 或 通 过 移 民 行 动 计 划 确 认 的 过 程 后 承 认 对 他 们 占 用 的 土 地 没 有 得 到 承 认 的 司 法 权 利 或 声 称 51

52 4.3 本 项 目 的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本 项 目 将 要 执 行 的 移 民 政 策 是 在 上 述 各 项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淮 南 市 的 实 际 情 况 而 制 定 的, 它 符 合 中 国 安 徽 省 淮 南 市 世 界 银 行 的 非 自 愿 移 民 政 策 的 精 神, 同 时 也 满 足 项 目 区 具 体 的 需 求 待 本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得 到 世 行 和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将 付 诸 实 施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及 安 置 政 策 本 项 目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及 移 民 安 置 的 补 偿 原 则 补 偿 标 准 土 地 征 用 程 序 及 监 督 机 制 主 要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安 徽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2000 年 9 月 22 日 )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征 地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2010 年 6 月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调 整 安 徽 省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及 淮 南 市 的 相 关 政 策 制 定 本 项 目 影 响 区 范 围 内 的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将 不 低 于 上 述 文 件 中 公 告 的 补 偿 标 准 集 体 土 地 按 综 合 区 片 价 赔 偿, 对 受 项 目 征 地 影 响 的 村 组 和 农 户 提 供 货 币 补 偿, 承 包 地 的 征 地 补 偿 款 全 部 发 放 给 征 地 户, 为 失 地 农 民 提 供 养 老 保 险, 优 先 提 供 就 业 机 会 等 多 样 化 的 安 置 措 施 免 费 为 受 影 响 的 农 户 提 供 技 能 培 训, 保 障 其 生 产 生 活 水 平 得 到 稳 定 的 恢 复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按 耕 地 ( 大 田 )52000 元 / 亩, 青 苗 费 2000 元 / 亩, 果 园 元 / 亩, 青 苗 费 5000 元 / 亩 赔 偿 集 体 土 地 流 转 集 体 土 地 流 转 是 一 种 新 的 尝 试, 将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平 等 协 商 的 原 则 确 定 流 转 费 用 和 其 他 事 宜 被 流 转 的 农 户 在 不 需 要 投 入 的 情 况 下, 每 年 的 收 入 没 有 减 少 或 略 有 增 加 第 一 年 赔 偿 一 季 青 苗 费, 土 地 流 转 价 格 不 低 于 每 亩 1200 元 后 续 租 金 按 国 家 粮 食 收 购 保 护 价 的 波 动 调 整 即 如 果 市 场 粮 价 低 于 保 护 价, 租 金 不 变 如 果 市 场 粮 价 高 于 保 护 价, 租 金 按 比 例 提 升 同 时, 农 户 可 以 参 加 项 目 办 组 织 的 免 费 培 训, 接 受 岗 位 推 介, 享 受 被 征 地 农 民 同 等 待 遇 和 在 被 流 转 的 土 地 上 就 业, 增 加 家 庭 收 入, 提 高 就 业 技 能 和 获 得 更 多 的 受 教 育 的 机 会, 使 其 具 备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的 要 求, 尤 其 是 妇 女 发 展 的 要 求 在 自 主 创 业 时, 可 享 受 城 镇 下 岗 职 工 的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流 转 农 户 可 以 参 加 社 会 保 障, 对 在 城 镇 落 户 并 落 实 农 转 非 的 流 转 农 户, 52

53 其 医 疗 养 老 等 纳 入 所 在 地 城 镇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体 系 ; 对 仍 属 农 村 户 口 的 流 转 农 户, 全 部 纳 入 当 地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体 系 对 符 合 低 保 条 件 的 全 部 纳 入 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体 系 对 困 难 群 体 纳 入 当 地 大 病 救 助 和 特 困 救 助 范 畴 五 保 供 养 对 象 按 照 自 愿 的 原 则 到 乡 镇 敬 老 院 土 地 流 转 采 取 租 赁 的 形 式, 租 期 到 第 二 轮 承 包 期 结 束, 租 金 在 不 低 于 1200 元 / 亩 的 基 础 上 协 议 商 定, 由 项 目 办 委 托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与 农 户 签 订 协 议 第 二 轮 土 地 承 包 期 则 是 从 年 前 后 开 始 一 直 向 后 延 长 30 年, 因 此 本 项 目 土 地 租 期 一 般 可 达 年 租 期 过 后 将 继 续 在 自 愿 的 基 础, 重 新 协 商 和 签 署 新 的 租 赁 合 同 详 细 的 土 地 流 转 方 案 见 附 件 国 有 土 地 永 久 占 用 政 策 本 项 目 占 用 的 国 有 土 地 隶 属 淮 南 市 政 府 大 通 区 政 府 和 淮 南 矿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由 于 项 目 属 于 淮 南 市, 对 于 淮 南 市 政 府 所 属 的 农 业 用 地 ( 包 括 大 通 区 政 府 ), 使 用 权 可 以 无 偿 变 更 给 项 目 使 用, 只 需 赔 偿 地 面 附 着 物 建 设 用 地 按 基 准 地 价 的 50% 赔 偿 淮 南 市 政 府 为 了 项 目 的 实 施 与 淮 南 矿 业 集 团 多 次 协 商, 达 成 土 地 使 用 协 议 协 议 的 原 则 是 :1) 项 目 区 内 淮 南 矿 业 集 团 的 林 地 和 塌 陷 地 全 部 无 偿 划 拨 给 淮 南 市 市 政 府 用 于 项 目 的 环 境 修 复, 只 需 对 地 表 附 着 物 按 标 准 赔 偿 2) 对 涉 及 土 石 方 工 程 建 设 的 子 项 目 直 接 占 用 的 建 设 用 地 如 道 路 水 系 盆 景 园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路 边 服 务 点 等, 不 论 出 让 地 还 是 划 拨 地 土 地, 都 需 要 按 评 估 价 赔 偿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拆 迁 及 安 置 政 策 本 项 目 的 房 屋 拆 迁 只 涉 及 国 有 土 地 上 居 民 无 证 自 建 住 房 和 企 业 非 住 宅 房 屋 1) 无 证 自 建 住 房 拆 迁 及 安 置 政 策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坚 持 先 安 置, 后 拆 迁 的 原 则, 充 分 考 虑 受 影 响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根 据 被 安 置 者 的 要 求, 可 进 行 货 币 化 过 渡 补 偿 安 置, 或 在 建 成 的 临 时 安 置 房 周 转 房 实 行 过 渡 安 置, 做 到 被 拆 者 有 其 居, 同 时 安 置 户 可 获 得 住 宅 搬 迁 补 助 和 中 小 学 生 交 通 补 助 费 本 项 目 的 住 宅 拆 迁 系 指 原 淮 南 市 油 脂 合 剂 厂 后 的 无 名 居 住 点, 有 六 户 人 家, 其 中 五 户 是 无 证 自 建 私 房, 一 户 使 用 公 房 对 本 次 受 项 目 影 响 的 无 证 建 筑 按 成 本 价 给 予 被 征 收 人 货 币 补 偿, 砖 混 结 构

54 元 /m 2, 简 易 板 房 500 元 /m 2 为 被 拆 迁 户 在 其 附 近 提 供 安 置 经 济 适 用 房 源, 购 买 优 惠 价 格 3000 元 /m 2, 安 置 房 选 择 在 洞 山 东 路 3 号 如 购 买 的 房 屋 面 积 不 超 过 拆 迁 补 偿 费 的 数 额, 将 以 优 惠 价 格 购 买 ; 如 超 过, 超 过 部 分 按 市 场 价 格 购 买, 市 场 价 格 4000 元 /m 2 对 该 项 目 征 用 公 房 的 住 户, 又 是 单 一 住 房 的, 按 人 均 30m2 无 偿 提 供 经 济 适 用 房 安 置, 超 过 30m 2 部 分, 按 市 场 价 购 买 提 供 搬 迁 补 助 费 中 小 学 生 交 通 补 助 费 2) 国 有 土 地 上 非 住 宅 房 屋 拆 迁 及 安 置 政 策 本 项 目 涉 及 5 家 企 业 的 拆 迁 对 企 业 生 产 用 房, 将 以 文 件 淮 南 市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标 准 ( 淮 府 办 号 ) 和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2009 年 度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货 币 补 偿 基 准 价 格 及 调 节 系 数 和 淮 南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其 他 补 偿 和 补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淮 府 号 ) 为 基 础, 给 予 补 偿 房 屋 及 附 属 物 拆 迁 费 停 产 停 业 补 偿 费 设 备 运 输 与 安 装 无 法 恢 复 使 用 设 备 设 施 补 偿 等 相 关 费 用 企 业 房 屋 补 偿 按 重 置 价 格, 包 括 停 业 经 济 损 失 补 偿 费 和 设 备 赔 偿 费 以 货 币 安 置 为 主, 项 目 办 - 大 通 区 拆 迁 办 在 附 近 的 洞 山 东 路 3 号 居 住 点 提 供 经 济 适 用 房 安 置 或 购 买, 企 业 实 行 货 币 安 置, 提 供 培 训, 优 先 提 供 就 业 机 会, 帮 助 再 就 业 企 业 单 位 的 生 产 用 房 和 办 公 用 房 : 框 架 结 构 1885 元 /m2, 砖 混 结 构 1570 元 /m 临 时 占 用 集 体 土 地 临 时 占 用 集 体 土 地, 提 供 青 苗 损 失 补 偿, 恢 复 原 状,2000 元 / 亩 弱 势 群 体 的 安 置 本 项 目 对 其 制 定 了 特 殊 政 策, 为 其 提 供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并 进 行 医 治 妇 女 发 展 对 受 本 项 目 影 响 的 女 性, 项 目 办 与 项 目 属 地 人 民 政 府 从 地 区 发 展 的 长 远 和 整 体 出 发, 将 采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为 妇 女 的 参 与 和 发 展 提 供 各 种 便 利 条 件 如 : 提 供 涵 盖 妇 女 在 内 的 失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保 障 妇 女 的 经 济 地 位 ; 建 立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信 息 发 布 的 公 开 透 明 机 制, 保 证 妇 女 获 得 同 等 补 偿 权 利 和 信 息 知 情 权 ; 每 一 个 家 庭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签 署 和 资 金 发 放 都 要 以 女 性 家 庭 成 员 的 知 情 为 54

55 前 提 条 件 ; 在 培 训 方 案 中 专 设 为 妇 女 设 立 服 装 制 作 的 工 种, 建 立 菜 单 式 的 用 工 培 训 制 度, 形 成 企 业 用 工 需 求 培 训 专 业 提 供 妇 女 个 人 兴 趣 选 择 一 条 龙 的 服 务, 减 少 妇 女 就 业 的 盲 目 性 ; 发 挥 妇 联 计 划 生 育 协 会 等 妇 女 组 织 机 构 的 作 用, 将 妇 女 的 发 展 和 机 会 的 获 得 等 内 容 与 这 些 机 构 活 动 的 展 开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吸 引 和 引 导 妇 女 享 受 发 展 带 来 的 机 遇 ; 鼓 励 妇 女 进 入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创 业, 优 先 为 创 业 妇 女 提 供 小 额 贷 款 55

56 5 移 民 安 置 补 偿 标 准 根 据 本 项 目 使 用 的 法 律 政 策 框 架 的 规 定, 结 合 项 目 影 响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以 让 受 影 响 人 口 生 活 水 平 在 安 置 后 短 期 内 得 到 恢 复 和 提 高 为 目 标, 并 与 淮 南 市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受 影 响 人 口 进 行 充 分 协 商 之 后, 制 订 本 项 目 各 类 影 响 补 偿 标 准 如 果 在 本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台 新 的 更 加 优 惠 的 政 策, 将 按 照 新 的 政 策 执 行 5.1 征 收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关 于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安 徽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 修 订 草 案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调 整 安 徽 省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及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 淮 府 号 ), 与 受 影 响 人 协 商 后, 结 合 项 目 影 响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本 项 目 拟 定 的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详 见 表 5-1 土 地 类 别 表 5-1 项 目 影 响 区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补 偿 费 标 准 区 片 综 合 地 价 补 偿 标 准 ( 元 / 亩 ) 青 苗 费 苗 木 费 和 地 面 附 着 物 合 计 耕 地 ( 大 田 ) 果 园 根 据 实 地 调 查, 本 地 区 虽 然 农 业 经 济 发 达, 但 项 目 范 围 内 因 受 塌 陷 影 响, 农 业 生 产 管 理 水 平 不 高, 经 营 粗 放, 基 本 都 是 旱 地, 一 年 种 两 季, 标 准 耕 作 制 度 是 小 麦 - 水 稻 或 小 麦 / 棉 花 一 般 而 言, 小 麦 亩 产 800 斤, 单 价 元 / 斤, 收 益 大 概 元 / 亩, 成 本 是 元 / 亩 ( 化 肥 农 药 和 种 子 ) 水 稻 产 值 和 成 本 与 之 相 近, 由 此 可 得 出 耕 地 平 均 年 纯 收 入 为 1200 元 / 亩, 本 项 目 标 准 是 土 地 纯 收 入 的 43 倍 多, 完 全 符 合 国 家 土 地 管 理 法 的 要 求 5.2 永 久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本 项 目 的 各 个 子 项 目 占 用 的 国 有 土 地 亩, 涉 及 淮 南 市 大 通 区 和 淮 南 矿 业 集 团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相 关 法 律 政 策 以 及 世 行 安 保 精 神, 经 协 商 制 定 永 久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的 标 准 ( 见 表 5-2) 56

57 淮 南 市 ( 包 括 大 通 区 ) 淮 南 矿 业 集 团 公 司 5.3 临 时 占 地 补 偿 标 准 表 5-2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地 类 ( 亩 ) 标 准 ( 元 ) 备 注 果 园 5000 青 苗 费 ( 盛 果 期 ) 林 地 2000 青 苗 费 ( 成 片 林 ) 建 设 用 地 参 照 划 拨 地 非 农 出 让 评 估 价 划 拨 评 估 价 林 地 2000 青 苗 费 ( 成 片 林 ) 塌 陷 地 0 荒 地 本 项 目 绿 道 苗 圃 盆 景 园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的 建 设, 通 过 施 工 安 排 和 现 有 场 地 的 利 用, 不 存 在 临 时 占 地, 但 水 系 治 理 和 道 路 施 工 存 在 临 时 占 用 集 体 土 地 问 题, 补 偿 标 准 为 2000 元 / 亩 5.4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企 业 : 淮 南 市 近 年 重 大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房 屋 拆 迁 所 采 用 的 补 偿 和 安 置 政 策 依 据 主 要 是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颁 布 文 件 淮 南 市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标 准 ( 淮 府 办 号 ) 和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2009 年 度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货 币 补 偿 基 准 价 格 及 调 节 系 数 和 淮 南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其 他 补 偿 和 补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淮 府 号 ), 后 者 制 定 了 淮 南 市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标 准 本 项 目 依 然 以 这 些 文 件 为 基 础, 结 合 项 目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项 目 的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补 偿 ( 见 表 5.3) 表 5.3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拆 迁 货 币 补 偿 价 格 结 构 建 筑 面 积 价 格 ( 元 /m 2 ) 钢 筋 混 凝 土 1850 砖 混 1570 无 证 自 建 房 : 五 户 无 证 自 建 房 都 按 成 本 价 给 予 货 币 补 偿, 经 测 算, 砖 混 成 本 价 为 800 元 /m 2, 简 易 房 ( 板 房 )500 元 /m 搬 迁 补 助 临 时 住 宅 安 置 补 助 中 小 学 生 交 通 补 助 费 1) 搬 迁 补 助 费 : 一 次 搬 迁 补 助 费, 按 被 拆 迁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4 元 /m 2 计 算 ; 一 次 搬 迁 补 助 费 不 足 180 元 的, 拆 迁 人 按 180 元 支 付 57

58 2) 临 时 住 宅 安 置 补 助 费 : 按 被 拆 迁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每 月 为 6 元 /m 2 计 算 ; 每 月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不 足 200 元 的, 拆 迁 人 按 200 元 支 付, 临 时 住 宅 过 渡 最 长 不 超 过 18 个 月 3) 中 小 学 生 交 通 补 助 费 : 搬 迁 范 围 内 涉 及 的 中 小 学 生 交 通 补 助 一 次 性 补 助 300 元 / 人, 按 实 有 中 小 学 生 给 付, 每 个 家 庭 最 多 不 超 过 两 个 中 小 学 生 5.6 其 他 费 用 1) 停 业 经 济 损 失 补 偿 费 因 征 收 房 屋 造 成 被 征 收 人 停 业 停 产 等 损 失 的,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机 构 应 当 向 被 征 收 单 位 支 付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补 助 费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补 助 费 标 准 : 商 业 用 房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240 元 ; 工 业 仓 储 办 公 等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220 元, 均 按 6 个 月 计 算 2) 无 法 恢 复 使 用 设 备 设 施 的 补 偿 天 和 工 业 锅 炉 配 件 厂 表 达 了 将 来 不 再 营 业 的 意 愿, 企 业 已 有 的 设 备 都 应 该 按 无 法 恢 复 设 施 来 赔 偿 赔 偿 标 准 以 评 估 为 主 3) 土 地 流 转 费 用 根 据 实 地 调 查, 周 边 地 区 土 地 流 转 的 租 金 一 般 为 元 / 亩 / 年, 取 其 上 限 1200 元 为 标 准, 第 一 阶 段 租 期 到 第 二 轮 承 包 期 结 束 由 于 苗 圃 建 设 3-5 年 后 就 有 收 益, 因 此, 项 目 经 费 支 付 头 5 年 ( 项 目 期 间 ) 土 地 流 转 费, 后 续 资 金 由 开 发 子 项 目 的 经 营 机 构 解 决 6 安 置 和 恢 复 实 施 计 划 对 征 地 ( 包 括 土 地 流 转 ) 户 和 被 拆 迁 户 进 行 妥 善 安 置 是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也 是 世 行 项 目 办 与 受 影 响 人 口 进 行 反 复 协 商 的 议 题 58

59 6.1 安 置 和 恢 复 的 目 标 方 式 原 则 安 置 和 恢 复 的 目 标 根 据 世 界 银 行 关 于 非 自 愿 性 移 民 安 置 的 实 施 政 策 和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淮 南 城 市 交 通 改 善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的 总 目 标 定 位 于 使 受 影 响 的 人 口 的 生 活 水 平 和 生 产 尽 快 地 得 到 恢 复, 并 尽 可 能 有 所 提 高 具 体 目 标 为 : 1) 受 影 响 拆 迁 户 得 到 妥 善 安 置, 使 其 居 住 质 量 和 环 境 至 少 能 达 到 拆 迁 前 水 平 并 有 所 提 高 ; 2) 各 类 受 影 响 的 土 地 附 着 物 得 到 按 重 置 成 本 价 格 的 赔 偿 ; 3) 基 础 设 施 得 到 补 偿 或 恢 复, 发 挥 原 有 功 能 ; 4) 受 土 地 征 收 和 流 转 影 响 的 劳 动 力 得 到 妥 善 安 置, 长 远 生 计 有 保 证, 生 活 水 平 不 下 降 并 有 所 提 高, 没 有 任 何 农 民 将 会 由 于 土 地 的 征 收 和 流 转 而 永 久 性 地 失 去 足 够 的 收 入 来 源 安 置 和 恢 复 的 方 式 受 影 响 人 口 的 安 置 和 恢 复 从 生 活 及 生 产 安 置 和 恢 复 两 方 面 同 时 进 行 生 活 安 置 和 恢 复, 主 要 是 房 屋 迁 建 和 生 活 配 套 设 施 的 恢 复, 主 要 包 括 : 1) 对 被 拆 迁 房 屋 提 供 足 够 的 货 币 补 偿, 并 提 供 经 济 适 用 房 供 其 选 择 购 买 生 产 安 置 和 恢 复, 主 要 是 对 劳 动 力 就 业 安 排 和 生 产 设 施 的 重 建 和 恢 复, 包 括 : 2) 对 被 征 收 和 流 转 的 土 地 进 行 合 理 补 偿, 保 证 受 影 响 人 口 不 因 土 地 征 收 和 流 转 而 丧 失 足 够 的 收 入 来 源 3) 对 受 影 响 人 口 中 的 劳 动 力 的 生 产 和 就 业 提 供 帮 助, 保 证 受 影 响 人 口 的 长 远 生 计 不 受 项 目 征 地 和 流 转 土 地 的 影 响 安 置 和 恢 复 的 原 则 1) 受 影 响 人 口 参 与 安 置 全 过 程 对 房 屋 及 设 施 补 偿 标 准 安 置 地 点 选 择 拆 迁 时 间 安 排 恢 复 时 间 安 排 资 金 划 拨 安 置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恢 复 措 施 等 问 题, 必 须 要 有 受 影 响 人 或 代 表 的 参 与,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与 受 影 响 人 协 商 将 通 过 召 开 代 表 座 谈 会 受 影 响 社 区 居 民 或 者 村 民 协 商 会 等 方 式 进 行 59

60 2) 对 私 人 的 各 类 补 偿 将 完 整 地 直 接 地 发 放 给 财 产 所 有 者,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和 挪 用 他 人 补 偿 资 金 3) 对 弱 势 群 体 给 予 帮 助 和 照 顾 6.2 房 屋 拆 迁 及 安 置 淮 南 市 关 于 房 屋 拆 迁 及 安 置 的 方 式 有 货 币 安 置 产 权 置 换 划 拨 宅 基 地 重 建 住 房 就 业 促 进 与 培 训 等, 本 项 目 房 屋 拆 迁 只 涉 及 企 业 厂 房 拆 迁 及 人 员 安 置 无 证 建 筑 拆 迁, 因 此, 不 存 在 产 权 置 换 划 拨 宅 基 地 重 建 住 房 等 方 式 项 目 办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安 置 方 案, 对 于 居 民 房 屋 拆 迁 采 取 的 安 置 模 式 有 :(1) 货 币 补 偿 ;(2) 货 币 补 偿 后, 按 优 惠 价 (3000 元 /m 2 ) 在 安 置 区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房 ; 移 民 也 可 以 在 其 他 地 方 购 买 住 房, 但 不 享 受 优 惠 价 格 被 拆 迁 人 在 得 到 房 屋 货 币 补 偿 费 后,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经 济 状 况 和 个 性 化 需 求 选 择 不 同 的 安 置 方 式 为 满 足 其 个 性 化 需 求, 被 拆 迁 人 可 以 根 据 其 自 己 的 意 愿 在 大 通 区 安 置 区 购 买 商 品 房, 也 可 以 用 于 其 他 投 资, 当 然 也 可 以 在 其 他 地 方 购 房 商 品 房 项 目 对 于 该 部 分 移 民 不 再 干 涉 无 证 自 建 房 屋 的 拆 迁 及 安 置 本 项 目 受 拆 迁 影 响 家 庭 共 计 6 户,26 人, 其 中 五 户 为 无 证 建 筑, 面 积 2552m 2 被 拆 迁 的 房 屋 不 同 程 度 的 存 在 室 内 配 套 设 施 和 生 活 设 施 配 套 不 完 善 结 构 陈 旧 老 化 及 采 光 通 风 条 件 不 好 等 问 题, 且 居 住 点 周 围 的 配 套 条 件 也 较 差, 无 供 水 和 排 水 设 施 2013 年 6 月 21 日 -6 月 30 日,11 月 7 日 -11 月 14 日, 世 行 项 目 办 以 及 移 民 安 置 咨 询 机 构 在 受 拆 迁 影 响 人 群 中 进 行 了 广 泛 而 深 入 的 调 查 和 协 商, 了 解 到 该 处 5 户 无 证 自 建 房 家 庭 都 是 当 初 因 为 生 活 困 难 或 工 作 方 便 而 自 行 建 房, 如 承 德 美 家 是 因 为 丈 夫 和 公 公 都 在 大 通 林 场 工 作, 而 原 居 住 地 在 山 南, 离 林 场 太 远,20 年 前 就 自 行 在 此 建 房 居 住, 后 因 家 庭 生 活 困 难, 扩 建 简 易 板 房 进 行 养 殖 通 过 访 谈 了 解 到, 他 们 支 持 项 目 建 设, 愿 意 搬 迁, 并 接 受 货 币 安 置 方 式 ; 考 虑 到 承 德 美 一 家 目 前 正 从 事 养 殖 生 产, 安 置 后 必 然 影 响 其 生 计, 因 此, 项 目 办 与 被 拆 迁 户 协 商, 项 目 办 承 诺 对 承 德 美 及 其 子 女 提 供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待 项 目 完 成 后 吸 纳 进 苗 圃 基 地 从 事 种 ( 养 ) 殖 相 关 工 作 住 户 沈 颂 康 为 贫 困 家 庭, 给 予 特 殊 照 顾, 具 体 安 置 内 容 60

61 见 6.8 节 其 他 住 户 平 时 也 不 常 在 这 里 住, 对 他 们 的 调 查 都 是 多 次 登 门 未 果, 最 后 通 过 电 话 进 行 的 根 据 淮 南 市 目 前 的 拆 迁 补 偿 政 策, 对 无 证 私 自 建 房 只 按 成 本 价 进 行 货 币 补 偿, 不 进 行 安 置 但 是 经 过 与 项 目 办 和 相 关 部 门 以 及 受 影 响 人 协 商, 大 通 区 同 意 在 洞 山 东 路 3 号 居 住 区 ( 安 置 区 ) 提 供 经 济 适 用 房 供 被 拆 迁 户 按 优 惠 价 购 买 除 了 5 户 无 证 自 建 房 外, 还 有 张 亮 友 1 家 是 居 住 在 淮 南 油 脂 合 剂 厂 的 公 房 的 张 亮 友 是 原 铁 合 金 厂 干 部, 后 组 建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淮 南 油 脂 合 剂 厂 以 解 决 矿 业 集 团 职 工 家 属 的 就 业 问 题, 油 脂 厂 后 来 关 闭, 张 作 为 原 厂 长 留 居 此 地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目 前 也 不 常 住 这 里, 经 协 商 按 人 均 30m 2 在 洞 山 东 路 3 号 居 住 区 ( 安 置 区 ) 无 偿 提 供 安 置 房, 按 现 居 住 面 积 给 予 搬 迁 补 助 费 和 过 渡 费 洞 山 东 路 3 号 居 住 区 距 离 无 名 居 住 点 仅 1.5 公 里, 周 边 道 路 学 校 和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齐 全 安 置 房 目 前 已 经 施 工, 工 期 为 18 个 月, 附 件 4 为 小 区 设 计 图 淮 南 市 经 济 适 用 房 的 优 惠 价 格 为 3000 元 /m 2, 被 拆 迁 户 可 以 以 经 济 适 用 房 的 优 惠 价 格 购 买 与 拆 迁 费 等 价 面 积 的 安 置 房, 但 超 出 这 个 面 积, 则 需 以 商 品 房 价 格 购 买, 目 前 周 边 地 区 的 商 品 房 价 格 为 4000 元 /m 2 无 名 居 住 区 南 距 老 垃 圾 场 仅 250 米, 夏 天 臭 气 熏 天 蚊 蝇 猖 獗, 且 没 有 上 下 水 周 边 堆 场 众 多, 时 常 有 载 重 车 辆 拉 着 煤 矸 石 煤 炭 等 物 质 在 北 边 的 土 路 上 行 驶, 晴 天 灰 尘 遮 天 蔽 日, 雨 天 泥 泞 路 滑 因 居 住 环 境 恶 劣 住 户 基 本 已 经 搬 离 此 处 ( 调 查 人 员 调 查 都 是 通 过 电 话 进 行 ), 只 有 承 德 美 家 因 为 家 庭 养 殖 和 沈 颂 康 家 因 为 照 顾 病 人 而 有 部 分 家 庭 成 员 常 住 此 地 他 们 在 外 都 有 住 房 ( 其 中 沈 颂 康 家 在 外 有 两 套 住 房 ), 此 次 拆 迁 对 他 们 的 实 际 居 住 面 积 没 有 任 何 影 响 企 业 房 屋 拆 迁 及 职 工 的 安 置 本 项 目 拆 迁 的 企 业 涉 及 5 家 : 天 和 锅 炉 辅 件 厂 大 通 三 矿 (2012 年 关 闭 ) 和 大 通 一 矿 (2000 年 关 闭 ) 皇 建 涂 料 厂 ( 停 产, 年 代 不 详 ) 淮 南 油 脂 合 剂 厂 ( 停 产, 年 代 不 详 ) 大 通 三 矿 和 大 通 一 矿 的 关 闭 是 国 家 1998 年 以 来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调 控 的 结 果 皇 健 涂 料 厂 和 淮 南 油 脂 合 剂 厂 是 因 为 经 济 效 益 不 好, 屡 经 转 产 不 成 功 而 停 产, 这 些 企 业 目 前 只 剩 下 厂 房, 不 涉 及 职 工 安 置 问 题, 只 需 对 废 弃 厂 房 和 建 61

62 筑 按 表 5.3 的 标 准 给 予 货 币 补 偿 通 过 调 查, 由 于 近 几 年 来 天 和 锅 炉 配 件 厂 因 效 益 不 好, 企 业 负 责 人 表 示 不 再 经 营 的 意 愿, 希 望 给 予 货 币 补 偿, 货 币 补 偿 后 将 用 于 其 他 投 资, 并 希 望 在 拆 迁 之 前 应 考 虑 职 工 的 安 置 问 题 因 此, 除 了 赔 偿 厂 房 外, 还 需 赔 偿 停 业 经 济 损 失 补 偿 费 和 设 备 费 ( 表 5-4) 表 5-4 目 前 正 经 营 的 企 业 及 人 员 设 备 情 况 企 业 名 设 备 价 值 ( 万 元 ) 人 员 正 式 工 合 同 工 临 时 工 淮 南 市 天 和 工 业 锅 炉 配 件 厂 对 于 停 产 停 业 后 人 员 (38 人 ) 的 安 置, 根 据 2013 年 劳 动 合 同 法 给 予 货 币 补 偿 ( 在 停 业 经 济 补 偿 费 中 支 出 ) 据 了 解, 该 厂 近 年 来 因 效 益 不 好, 工 人 工 资 普 遍 不 高 考 虑 到 职 工 的 生 计 问 题, 经 过 协 商, 项 目 办 承 诺 对 愿 意 继 续 工 作 的 职 工 提 供 相 关 职 业 和 技 能 培 训 ( 具 体 的 培 训 计 划 见 附 录 2), 通 过 技 能 培 训, 来 增 加 他 们 的 就 业 渠 道, 同 时 并 提 供 就 业 信 息, 帮 助 他 们 在 劳 务 市 场 上 寻 找 新 的 工 作,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和 实 施 完 成 后 所 产 生 的 大 量 工 作 机 会, 如 果 职 工 愿 意 参 与 到 项 目 中 来, 也 将 优 先 面 对 他 们, 供 他 们 选 择, 保 证 工 资 和 福 利 待 遇 不 低 于 目 前 的 水 平, 如 果 职 工 有 培 训 意 愿 的, 将 优 先 安 排 培 训 6.3 陈 巷 村 受 征 地 影 响 人 口 的 安 置 本 项 目 征 收 陈 巷 村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亩, 涉 及 33 户,122 人 实 地 调 查 发 现, 陈 巷 村 属 于 土 地 资 源 较 为 紧 缺 的 地 方 由 于 地 处 城 区 内, 随 着 城 市 建 设 的 发 展, 近 几 年 已 经 有 相 当 面 积 的 土 地 被 征 用,2012 年 统 计 资 料 显 示 目 前 仅 剩 2750 亩 耕 地, 人 均 面 积 仅 0.8 亩 ( 见 表 3.3) 本 项 目 征 用 耕 地 亩, 占 其 总 耕 地 面 积 的 6.34%, 将 进 一 步 加 剧 人 地 之 间 的 紧 张 关 系, 但 是, 征 用 的 耕 地 都 处 在 项 目 区 内, 长 期 受 地 面 沉 降 的 影 响, 耕 地 质 量 不 高 因 远 离 居 民 点, 管 理 水 平 也 不 高, 经 营 粗 放, 都 是 旱 地, 水 面 和 是 未 利 用 荒 地 因 此, 本 项 目 征 地 对 当 地 高 产 值 的 设 施 农 业 影 响 并 不 大 由 于 陈 巷 村 近 几 年 不 断 有 土 地 被 征 用, 村 委 会 对 失 地 农 民 的 安 置 已 经 形 成 规 章 制 度 : 62

63 1) 集 体 承 包 土 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全 部 发 放 给 承 包 户, 村 集 体 不 做 任 何 截 留 ; 2) 集 体 未 承 包 土 地 的 补 偿 费, 为 全 部 失 去 或 大 部 分 失 去 土 地 的 人 员 办 理 被 征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在 调 查 和 咨 询 过 程 中, 大 多 数 移 民 都 认 为 项 目 实 施 后, 本 地 的 居 住 环 境 和 交 通 条 件 会 得 到 很 大 改 善, 会 有 更 多 的 就 业 机 会 世 行 项 目 办 也 承 诺 : 1) 对 有 就 业 愿 望 的 失 地 农 民 普 遍 进 行 一 次 技 能 培 训 ( 培 训 方 案 见 附 件 2); 2) 项 目 实 施 中 和 实 施 后 产 生 的 就 业 机 会, 将 优 先 安 排 失 地 农 民 ; 特 别 是 项 目 实 施 后 形 成 的 盆 景 园 苗 圃 基 地 和 花 卉 市 场 将 产 生 大 量 的 工 作 机 会 和 创 业 平 台, 让 失 地 户 参 与 进 来, 增 加 他 们 的 收 入 6.4 被 征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安 置 依 据 淮 南 市 被 征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结 合 本 项 目 的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情 况, 制 定 了 本 项 目 移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方 案 1. 保 障 对 象 凡 是 直 接 受 征 地 影 响 的 农 民 都 要 被 纳 入 被 征 地 农 民 社 会 保 障 2. 保 障 基 金 来 源 被 征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由 统 筹 基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两 部 分 组 成 (1) 被 征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资 金 来 源 :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每 平 方 米 收 取 20 元, 城 市 规 划 区 外 每 平 方 米 收 取 10 元, 专 项 用 于 被 征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障 ; (2) 被 征 地 农 民 个 人 帐 户 资 金 来 源 : 本 着 自 愿 原 则, 被 征 地 农 民 可 参 加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标 准 分 为 3000 元 6000 元 9000 元, 被 征 地 农 民 可 任 选 其 中 一 个 标 准 一 次 性 缴 纳 费 用 或 按 年 缴 纳 费 用 3. 被 征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金 发 放 标 准 : (1) 被 征 地 农 民 未 参 加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的, 每 人 每 月 发 给 基 础 养 老 金 100 元 ; (2) 被 征 地 农 民 参 加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3000 元 的, 每 人 每 月 发 给 养 老 保 险 金 130 元, 其 中 基 础 养 老 金 100 元, 补 充 养 老 金 30 元 ; (3) 被 征 地 农 民 参 加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6000 元 的, 每 人 每 月 发 给 养 老 63

64 保 险 金 160 元, 其 中 基 础 养 老 金 100 元, 补 充 养 老 金 60 元 ; (4) 被 征 地 农 民 参 加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9000 元 的, 每 人 每 月 发 给 养 老 保 险 金 200 元, 其 中 基 础 养 老 金 100 元, 补 充 养 老 金 100 元 6.5 就 业 促 进 与 培 训 项 目 本 身 将 产 生 大 量 的 工 作 机 会, 大 通 区 的 经 济 发 展 也 将 产 生 大 量 的 非 农 就 业 机 会 项 目 办 和 大 通 区 人 社 局 同 意 将 优 先 向 受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的 人 提 供 这 些 岗 位, 但 需 要 接 受 必 要 的 免 费 职 业 培 训 因 此 项 目 办 和 移 民 编 制 单 位 共 同 编 制 了 淮 南 市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采 煤 塌 陷 区 居 民 就 业 培 训 实 施 方 案 ( 见 附 件 2), 大 通 区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于 2014 年 日 对 就 业 需 要 的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了 调 查 调 查 分 两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是 要 求 项 目 可 研 单 位 对 项 目 实 施 和 后 期 管 理 运 营 所 产 生 的 工 作 岗 位 进 行 测 算, 第 二 部 分 是 走 访 大 通 工 业 新 区 管 委 会 和 淮 南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人 社 局, 了 解 园 区 的 发 展 情 况 并 要 求 填 写 产 业 园 企 业 用 工 调 查 表 1. 项 目 本 身 需 求 首 先,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和 投 入 使 用 期 间 的 管 理 经 营 本 身 都 能 产 生 相 当 数 量 的 工 作 岗 位, 这 些 岗 位 将 优 先 提 供 给 征 地 拆 迁 户, 以 及 受 影 响 的 职 工 和 土 地 流 转 的 农 户, 来 增 加 他 们 的 收 入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用 工 : 园 林 养 护 师 8 名 园 艺 造 型 ( 修 剪 ) 师 4 名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15 名 保 安 6 名 环 卫 人 员 4 名, 合 计, 花 木 交 易 市 场 管 理 人 员 人 数 为 37 名 苗 圃 用 工 : 园 区 管 理 人 员 组 培 中 心 技 术 人 员 财 务 人 员 苗 木 销 售 采 购 人 员 数 量 由 苗 圃 运 营 单 位 根 据 自 身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日 常 生 产 养 护 的 普 通 员 工, 按 照 1 人 /2 公 顷 的 比 例, 总 共 配 置 约 27 人 的 用 工 规 模,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为 苗 木 的 日 常 管 护 及 生 产, 包 括 除 草 浇 灌 打 药 修 剪 幼 苗 种 植 成 苗 出 圃 的 挖 掘 绑 扎 装 车 等 盆 景 园 用 工 : 根 据 不 同 经 营 户 的 生 产 规 模 决 定 不 同 的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小 户 型 经 营 户 1 人 中 户 型 经 营 户 2 人 大 户 型 经 营 户 3 人, 总 计 需 要 约 54 人 的 用 工 规 模 盆 景 工 的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盆 景 的 日 常 生 产 加 工 维 护 工 作, 如 盆 景 的 绑 扎 造 型 修 剪 等 64

65 环 境 生 态 修 复 子 项 也 能 提 供 大 约 100 个 工 作 岗 位 此 外,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可 以 提 供 4000 多 个 摊 位, 为 失 地 农 民 拆 迁 户 以 及 其 他 就 业 者 的 积 极 创 业 提 供 良 好 的 平 台 苗 圃 和 生 态 修 复 还 需 要 流 转 陈 巷 村 较 大 面 积 的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这 可 以 在 增 加 农 民 稳 定 收 入 的 同 时, 减 少 他 们 投 入 到 农 业 生 产 的 劳 动 时 间 和 资 金, 使 他 们 有 机 会 转 型 从 事 其 他 行 业, 增 加 收 入 2. 工 业 园 发 展 的 需 求 当 前 在 大 通 区 范 围 内 有 大 通 工 业 新 区, 上 窑 工 业 集 聚 区, 医 药 包 装 工 业 园, 服 装 工 业 园 等 四 个 ( 简 称 两 区 两 园 ) 企 业 集 中 分 布 区 域 含 盖 了 机 械 加 工, 电 子 技 术, 服 装 加 工 等 多 个 行 业, 其 中 有 东 电 化 工 机 械 厂, 唐 兴 液 压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陕 汽 重 卡 等 机 械 加 工 企 业 近 20 多 家 ; 阶 梯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等 新 型 电 子 企 业 30 余 家 ; 服 装 加 工 企 业 也 达 6 家 之 多,2013 年 两 区 两 园 工 业 总 产 值 已 达 18.4 亿 元 淮 南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始 建 于 1988 年,1993 年 经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为 省 级 开 发 区 2013 年 3 月,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同 意 淮 南 经 济 开 发 区 升 级 为 国 家 级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实 行 现 行 国 家 级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的 政 策 2013 年 淮 南 经 济 开 发 区 在 行 政 区 划 上 划 归 大 通 区 管 辖 淮 南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现 有 企 业 190 余 家, 开 发 区 现 已 形 成 以 生 物 医 药 纺 织 印 染 软 件 开 发 机 械 加 工 食 品 加 工 和 电 子 电 器 为 主 业 的 产 业 特 色 根 据 对 上 述 淮 南 经 济 开 发 区 和 大 通 工 业 新 区 在 年 有 扩 大 生 产 规 模 意 愿 的 部 分 入 驻 企 业 进 行 的 用 工 调 查, 仅 这 些 受 调 查 的 企 业 目 前 的 岗 位 缺 口 就 达 到 1421 个, 年 扩 大 规 模 后 可 增 加 岗 位 数 4900 个, 主 要 集 中 在 数 控 车 工 电 工 汽 车 维 修 工 服 装 制 作 工 市 场 营 销 员 目 前 大 通 区 和 淮 南 市 都 在 积 极 招 商 引 资, 大 通 工 业 新 区 和 淮 南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都 即 将 开 始 进 行 二 期 工 程 和 规 划 三 期 工 程, 争 取 更 多 更 大 的 企 业 入 驻, 这 些 都 将 扩 大 未 来 的 用 工 需 求 从 上 两 部 分 调 查 可 知, 仅 就 项 目 本 身 和 受 调 查 企 业 就 可 提 供 就 业 岗 位 5000 个, 就 业 平 台 4000 多 个 从 提 供 的 岗 位 看, 技 工 需 求 居 首, 主 要 集 中 在 数 控 车 工 电 工 汽 车 维 修 工 服 装 制 作 工 等 领 域, 管 理 类 次 之, 主 要 集 中 在 企 业 管 理 园 林 专 业 65

66 管 理 ; 服 务 类 岗 位 人 才 需 求 第 三, 主 要 集 中 在 市 场 销 售 保 洁 保 安 和 绿 化 工 这 些 工 种 完 全 适 合 于 受 项 目 影 响 的 农 民 和 居 民 的 条 件, 同 时, 社 会 的 需 要 也 完 全 能 够 容 纳 他 们 的 就 业 需 求 部 分 企 业 出 现 招 工 难 现 象 在 这 次 调 查 过 程 中, 许 多 企 业 普 遍 反 映 存 在 招 工 难 的 问 题, 如 唐 兴 液 压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近 几 年 企 业 先 后 增 加 了 各 类 数 控 设 备 30 余 台, 但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长 期 紧 缺, 严 重 的 影 响 了 企 业 生 产 力 的 提 升 ; 服 装 制 作 作 为 劳 动 密 集 型 产 业 目 前 年 总 产 值 可 达 亿 元, 但 一 线 制 作 工 的 缺 乏 已 成 为 制 约 企 业 发 展 的 瓶 颈 造 成 部 分 企 业 招 工 难 的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但 从 职 业 培 训 的 角 度 来 看, 必 须 有 针 对 性 地 根 据 市 场 需 求 加 强 职 业 培 训 解 决 企 业 要 求 与 劳 动 者 素 质 不 匹 配 问 题 解 决 企 业 招 聘 与 劳 动 者 求 职 信 息 不 对 称 问 题 3. 培 训 方 案 在 上 述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选 择 数 控 车 工 电 工 服 装 制 作 绿 化 工 营 销 员 保 安 员 为 培 训 工 种, 制 定 一 个 五 年 培 训 965 人 的 方 案, 基 本 覆 盖 所 有 直 接 受 影 响 的 人 员 ( 具 体 内 容 见 附 录 2) 项 目 办 已 经 与 大 通 区 人 社 局 签 订 合 同, 由 项 目 办 指 导 和 监 督, 大 通 区 人 社 局 实 施 6.6 受 土 地 流 转 影 响 人 口 的 安 置 本 项 目 需 流 转 陈 巷 村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1533 亩, 全 部 为 耕 地, 影 响 人 口 1042 人, 家 庭 306 户 根 据 表 3.3, 陈 巷 村 2012 年 有 耕 地 2750 亩, 人 口 3250 人,770 户 此 次 流 转 耕 地 占 其 总 耕 地 面 积 的 56.47%, 总 人 口 的 32.98%, 总 户 数 的 39.74%, 因 此, 土 地 流 转 对 陈 巷 村 农 业 生 产 的 影 响 是 很 大 的 为 了 妥 善 安 置 这 些 农 户, 经 项 目 办 与 陈 巷 村 村 委 会 和 部 分 土 地 承 包 户 协 商, 特 制 定 以 下 措 施 : 1) 租 金 为 1200 元 / 年, 第 一 年 补 偿 一 季 青 苗 费 后 续 租 金 按 国 家 粮 食 收 购 保 护 价 的 波 动 调 整 即 如 果 市 场 粮 价 低 于 保 护 价, 租 金 不 变 如 果 市 场 粮 价 高 于 保 护 价, 租 金 按 比 例 提 升 租 期 到 第 二 轮 土 地 承 包 期 结 束 2) 租 金 全 部 发 放 给 土 地 流 转 户 ; 3) 对 有 就 业 愿 望 的 土 地 流 转 户, 与 失 地 农 民 一 样 对 其 进 行 免 费 技 能 培 训 ( 培 训 计 划 见 附 件 2); 4) 项 目 在 实 施 阶 段 和 实 施 后 的 运 行 阶 段 产 生 的 就 业 机 会, 将 优 先 安 排 土 地 流 66

67 转 户 ; 特 别 是 开 发 子 项 目 的 盆 景 园 苗 圃 基 地 和 花 卉 市 场 将 产 生 大 量 的 工 作 机 会 和 创 业 平 台, 非 常 适 合 农 户 和 妇 女 据 调 查, 本 项 目 花 木 交 易 市 场 的 出 现, 将 填 补 淮 南 目 前 在 花 卉 类 产 品 统 一 集 中 经 营 方 面 的 空 白, 满 足 目 前 淮 南 市 场 上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对 该 类 市 场 的 需 求, 将 出 现 淮 南 市 首 家 统 一 规 划 卖 场 统 一 管 理 规 模 庞 大 的 花 木 市 场, 市 场 前 景 十 分 看 好 6.7 受 影 响 女 性 的 安 置 和 恢 复 对 于 本 项 目 受 影 响 女 性 人 口 的 安 置 和 恢 复, 世 行 项 目 办 与 项 目 属 地 人 民 政 府 将 从 地 区 发 展 的 长 远 和 整 体 出 发, 采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为 妇 女 的 参 与 和 发 展 提 供 各 种 便 利 条 件 尽 快 提 供 涵 盖 妇 女 在 内 的 失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保 障 妇 女 的 经 济 地 位 建 立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信 息 发 布 的 公 开 透 明 机 制, 保 证 妇 女 获 得 同 等 补 偿 权 利 和 信 息 知 情 权 每 一 个 家 庭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签 署 和 资 金 发 放 都 要 以 女 性 家 庭 成 员 的 知 情 为 前 提 条 件 在 培 训 方 案 中 专 设 为 妇 女 设 立 服 装 制 作 的 工 种, 建 立 菜 单 式 的 用 工 培 训 制 度, 形 成 企 业 用 工 需 求 培 训 专 业 提 供 妇 女 个 人 兴 趣 选 择 一 条 龙 的 服 务, 减 少 妇 女 就 业 的 盲 目 性 ; 发 挥 妇 联 计 划 生 育 协 会 等 妇 女 组 织 机 构 的 作 用, 将 妇 女 的 发 展 和 机 会 的 获 得 等 内 容 与 这 些 机 构 活 动 的 展 开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吸 引 和 引 导 妇 女 享 受 发 展 带 来 的 机 遇 鼓 励 妇 女 进 入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创 业, 优 先 为 创 业 妇 女 提 供 小 额 贷 款 6.8 弱 势 群 体 的 安 置 搬 迁 户 沈 颂 康 家 因 儿 子 ( 现 年 42 岁 ) 是 精 神 病 患 者 而 致 贫, 两 夫 妇 都 是 铁 合 金 厂 的 退 休 职 工 因 儿 子 患 病 时 有 暴 力 倾 向, 并 且 还 有 传 染 病, 精 神 病 院 也 不 愿 收 治, 故 2003 年 他 们 在 此 自 行 建 房, 以 便 病 人 患 病 时 便 于 照 顾, 并 可 与 周 围 人 隔 离 起 来 他 们 支 持 项 目 建 设, 也 同 意 搬 迁, 但 希 望 给 予 一 定 照 顾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已 经 分 别 与 人 社 局 和 医 院 联 系, 为 沈 宏 光 办 理 了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并 送 进 精 神 病 医 院 专 门 病 房 住 院 治 疗 67

68 6.9 安 置 和 恢 复 时 间 安 排 本 项 目 土 建 工 程 拟 于 2016 年 元 月 动 工,2020 年 完 成, 为 了 使 移 民 进 度 计 划 与 项 目 建 设 计 划 安 排 相 衔 接, 征 地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应 该 在 土 建 工 程 项 目 开 始 前 三 个 月 完 成, 具 体 开 始 时 间 应 根 据 征 地 与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各 项 安 置 活 动 的 时 间 安 排 见 表

69 表 6.1 安 置 活 动 时 间 安 排 表 活 动 内 容 世 行 办 成 立 镇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征 地 拆 迁 调 查 初 步 协 商 安 置 方 案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草 案 补 充 调 查 修 改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再 次 协 商 安 置 方 案 完 善 安 置 方 案 安 置 计 划 批 准 移 民 安 置 开 始 实 施 内 部 监 测 外 部 监 测 69

70 7 安 置 资 金 预 算 与 管 理 7.1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构 成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拆 迁 补 偿 费 用 移 民 安 置 其 它 相 关 费 用 移 民 安 置 行 政 管 理 费 用 和 不 可 预 见 费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包 括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费 以 及 应 该 交 纳 的 各 种 税 费 包 括 征 地 补 偿 费 耕 地 占 用 税 征 地 管 理 费 其 它 需 要 缴 纳 的 各 种 税 费 等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标 准 :24 元 /m 2 或 元 / 亩 ( 见 关 于 调 整 部 分 地 区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征 收 等 级 的 通 知 财 综 [2009]24 号 ) 耕 地 占 用 税 标 准 :37.5 元 /m 2 或 元 / 亩 ( 见 安 徽 省 耕 地 占 用 税 实 施 办 法 财 农 村 [2008]367 号 ) 耕 地 开 垦 费 标 准 :8 元 /m 2 或 元 / 亩 ( 见 安 徽 省 耕 地 开 垦 费 征 收 和 使 用 实 施 细 则 财 综 [2001]1061 号 ) 专 项 被 征 地 农 民 保 障 费 拆 迁 补 偿 费 用 拆 迁 补 偿 费 用 包 括 : 1)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费 ; 2) 搬 迁 费 补 助 费 ; 3)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费 ; 4) 设 备 费 移 民 安 置 其 它 相 关 费 用 主 要 是 移 民 安 置 准 备 与 实 施 过 程 之 中 发 生 的 一 些 其 它 费 用 如 征 地 拆 迁 过 程 中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的 移 民 安 置 监 测 评 估 费 征 地 拆 迁 过 程 聘 请 专 业 机 构 对 被 拆 迁 对 象 和 征 收 土 地 进 行 测 量 和 评 估 的 工 作 服 务 经 费 土 地 流 转 费 用 等 这 些 费 用 将 根 据 行 业 取 费 标 准 或 者 参 考 类 似 项 目 的 取 费 标 准 确 定 ( 详 见 表 7-1) 移 民 安 置 行 政 管 理 费 移 民 安 置 行 政 管 理 费 用 主 要 是 用 于 与 征 地 拆 迁 工 作 有 关 的 机 构 加 强 组 织 协 70

71 调 内 部 监 测 外 部 监 测 公 务 及 外 事 接 待 岗 位 培 训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征 地 拆 迁 进 度 奖 励 信 息 收 集 与 发 布 前 期 准 备 人 员 工 资 和 福 利 社 保 交 通 工 具 购 置 与 使 用 车 辆 维 修 通 讯 办 公 和 日 常 管 理 等 各 项 费 用 不 可 预 见 费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包 括 物 质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和 价 格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 不 包 括 因 工 程 临 时 设 计 变 更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以 上 两 项 按 基 本 费 用 的 10% 计 算 表 7-1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税 费 和 规 费 标 准 序 号 项 目 取 费 标 准 依 据 接 受 对 象 1 耕 地 占 用 税 37.5 元 /m 2 或 元 / 亩 皖 财 农 村 [2008]367 号 国 土 局 代 收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有 24 元 /m 2 皖 财 综 [2009]24 或 元 / 亩 偿 使 用 费 号 国 土 局 2 耕 地 开 垦 费 8 元 /m 2 或 元 / 亩 皖 财 综 [2001] 1061 号 国 土 局 3 征 地 管 理 费 征 地 费 的 4% 计 算 国 土 局 4 征 拆 服 务 费 征 地 拆 迁 基 本 费 的 3% 计 算 5 行 政 管 理 费 征 地 拆 迁 基 本 费 的 2% 计 算 移 民 执 行 机 构 6 委 托 房 屋 拆 迁 费 拆 迁 费 的 1% 计 算 移 民 执 行 机 构 7 技 术 培 训 费 征 地 拆 迁 基 本 费 的 1% 计 算 8 移 民 规 划 及 内 部 征 地 拆 迁 基 本 费 的 1.5% 计 监 测 评 估 费 算 9 前 五 年 土 地 流 转 受 影 响 土 地 1200 元 / 亩 费 承 包 人 10 专 项 被 征 地 农 民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20 元 /m 2 国 办 发 保 障 费 号 文 社 保 局 11 不 可 预 见 费 以 上 费 用 的 10% 计 算 7.2 安 置 资 金 预 算 根 据 各 类 影 响 项 目 的 补 偿 标 准 以 及 统 计 数 量, 世 行 贷 款 淮 南 项 目 的 移 民 安 置 总 费 用 为 元 具 体 资 金 预 算 见 表 7-2 表 7-2 世 行 贷 款 淮 南 项 目 移 民 补 偿 安 置 预 算 表 ( 各 子 项 目 详 见 附 件 6) 序 号 项 目 费 用 ( 元 ) 比 例 (%) 1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临 时 占 地 无 证 住 房 拆 迁 及 搬 迁 补 助 费

72 序 号 项 目 费 用 ( 元 ) 比 例 (%) 5 企 业 拆 迁 及 相 关 费 用 耕 地 占 用 税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耕 地 开 垦 费 征 地 管 理 费 征 拆 服 务 费 行 政 管 理 费 委 托 房 屋 拆 迁 费 技 术 培 训 费 移 民 规 划 及 内 部 监 测 评 估 费 前 五 年 土 地 流 转 费 专 项 被 征 地 农 民 保 障 费 不 可 预 见 费 总 费 用 注 : 移 民 外 部 独 立 监 测 费 5 年 50 万 由 世 行 贷 款 支 出 安 置 资 金 分 配 对 象 按 照 各 类 受 影 响 项 目 的 权 属, 本 项 目 的 安 置 资 金 将 分 配 至 不 同 对 象, 详 细 情 况 见 表 7-2 为 了 真 正 确 保 补 偿 资 金 能 足 额 及 时 地 分 配 到 受 影 响 人 和 单 位 手 中, 一 方 面 充 分 发 挥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内 部 监 测 和 国 家 审 计 机 构 的 作 用, 另 一 方 面 将 尽 量 减 少 中 间 环 节, 以 简 单 易 行 的 方 式 把 安 置 资 金 直 接 发 给 个 人 和 单 位 表 7-2 安 置 资 金 分 配 对 象 对 象 村 集 体 家 庭 户 和 拆 迁 企 业 其 他 部 门 费 用 类 别 未 发 包 集 体 土 地 补 偿 费 承 包 土 地 补 偿 费 土 地 流 转 费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费 青 苗 补 偿 费 ( 仅 对 青 苗 被 征 收 家 庭 ) 搬 迁 费 过 渡 费 设 备 费 停 业 损 失 费 等 土 地 征 收 各 类 税 费 等 安 置 资 金 来 源 与 流 向 淮 南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由 实 施 负 责 筹 措, 全 部 为 地 方 配 套 资 金 项 目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将 按 照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确 定 的 补 偿 政 策 和 补 偿 标 准, 由 大 通 区 人 民 政 府 ( 征 地 拆 迁 办 ) 与 被 征 地 拆 迁 单 位 / 家 庭 户 签 订 的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直 接 将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费 用 支 付 给 受 影 响 单 位 或 家 庭 户 移 民 资 金 支 付 流 程 图 如 图 7-1 所 示 72

73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审 核 批 准 与 管 理 监 督 业 务 委 托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报 请 批 准 组 织 实 施 签 订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资 金 拨 付 征 地 拆 迁 单 位 和 家 庭 图 7-1 移 民 资 金 支 付 流 程 图 7.4 安 置 资 金 的 拨 付 管 理 和 监 测 安 置 的 资 金 拨 付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的 拨 付 将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实 施 : 所 有 与 征 地 拆 迁 有 关 的 费 用 均 将 计 入 工 程 总 概 算 中, 各 子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费 由 实 施 单 位 审 核 拨 付 ; 支 付 给 单 位 和 私 人 家 庭 的 各 类 补 偿 费 用, 通 过 辖 区 政 府 安 置 办 专 门 账 户 发 放 ; 征 地 补 偿 费 在 土 地 征 收 批 准 后 三 个 月 内 支 付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监 测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的 支 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征 地 拆 迁 相 关 法 规 及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中 的 政 策 来 执 行, 严 格 按 照 评 估 报 告 不 得 低 于 或 者 小 于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中 所 确 定 的 补 偿 标 准 和 范 围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 或 其 委 托 单 位 ) 每 月 向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报 送 月 度 施 工 进 度 73

74 计 划, 审 核 付 款 报 表 并 由 大 通 区 征 拆 办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认 可, 报 财 务 部 门 拨 付 资 金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根 据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拆 办 签 字 认 可 的 进 度, 通 过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支 付 给 受 影 响 单 位 和 个 人 ; 土 地 补 偿 费 及 房 屋 补 偿 费 附 属 物 补 偿 费 搬 家 费 过 渡 费 等 由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核 准 世 行 项 目 办 聘 请 专 门 机 构 对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内 部 核 查 淮 南 市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对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进 行 监 控 和 审 计 移 民 安 置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在 外 部 监 测 过 程 中 对 受 影 响 家 庭 和 单 位 补 偿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跟 踪 监 测 74

75 8 移 民 安 置 组 织 机 构 8.1 机 构 设 置 为 了 做 好 淮 南 市 世 行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淮 南 市 各 级 政 府 首 先 从 组 织 机 构 的 建 立 和 能 力 加 强 上 保 证 项 目 的 准 备 和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2013 年 2 月 以 来, 陆 续 建 立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淮 南 市 资 源 型 城 市 ( 淮 南 市 ) 可 持 续 发 展 工 程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淮 南 市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执 行 办 公 室 ( 简 称 世 行 项 目 办 ) 以 及 各 级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相 关 机 构, 明 确 了 各 机 构 的 职 责 本 项 目 与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相 关 的 主 要 机 构 有 : (1)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淮 南 市 资 源 型 城 市 ( 淮 南 市 ) 可 持 续 发 展 工 程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2) 淮 南 市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执 行 办 公 室 ( 简 称 世 行 项 目 办, 设 在 市 财 政 局 ) (3)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公 室 (4) 受 影 响 单 位 和 村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小 组 (6) 移 民 安 置 咨 询 机 构 --- 三 峡 大 学 非 自 愿 移 民 研 究 中 心 移 民 安 置 组 织 机 构 网 络 见 图 8-1 淮 南 市 利 用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淮 南 市 世 行 办 移 民 安 置 咨 询 单 位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公 室 受 征 地 影 响 的 企 业 村 组 和 家 庭 户 图 8-1 淮 南 城 市 交 通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组 织 机 构 75

76 8.2 各 机 构 职 责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领 导 项 目 准 备 与 实 施 工 作 ; 对 移 民 安 置 重 大 政 策 进 行 决 策 ; 协 调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与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的 关 系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办 负 责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 土 地 使 用 规 划 和 土 地 使 用 建 设 许 可 证 ;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的 各 项 政 策 ; 协 调 项 目 建 设 和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的 实 施 进 度 ; 协 调 安 置 工 作 相 关 机 构 的 工 作 ; 对 各 级 移 民 安 置 负 责 人 进 行 培 训 ; 报 告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实 施 进 度 ; 在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其 它 部 门 的 沟 通 协 调 ; 审 核 各 子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计 划 ; 指 导 和 监 督 各 子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的 实 施 ; 负 责 移 民 安 置 资 料 档 案 的 管 理 ; 负 责 移 民 安 置 的 内 部 监 测 工 作 ; 准 备 阶 段 和 实 施 阶 段 负 责 世 界 银 行 移 民 安 置 专 家 的 工 作 接 待 ; 处 理 安 置 过 程 中 移 民 的 抱 怨 与 申 诉 ; 负 责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的 沟 通 工 作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移 民 安 置 详 细 调 查 ; 具 体 负 责 项 目 的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工 作 ; 负 责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计 划 的 制 定 和 上 报 ; 负 责 跟 踪 督 促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和 土 地 流 转 的 拨 付 到 位 ; 负 责 处 理 安 置 过 程 中 移 民 的 抱 怨 与 申 诉 ; 负 责 配 合 移 民 安 置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的 工 作 ; 负 责 项 目 内 部 监 测 报 告 所 需 各 种 资 料 的 收 集 和 整 理 ; 76

77 负 责 向 世 行 项 目 办 上 交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档 案 ; 负 责 与 世 行 项 目 办 一 起 接 待 世 界 银 行 移 民 安 置 专 家 的 检 查 村 委 会 或 社 区 使 用 负 责 受 理 来 自 移 民 的 抱 怨 申 述 ; 负 责 跟 踪 督 促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和 土 地 流 转 的 拨 付 到 位 ; 负 责 协 助 实 施 移 民 安 置 详 细 调 查 ; 负 责 协 助 组 织 项 目 的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工 作 ; 参 加 组 织 移 民 培 训 工 作 ; 负 责 配 合 移 民 安 置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的 工 作 ; 参 加 家 庭 户 移 民 资 金 使 用 的 咨 询 工 作, 协 助 家 庭 主 妇 管 理 好 家 庭 移 民 资 金 的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在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和 实 施 的 过 程 中, 负 责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外 部 监 测, 向 世 行 项 目 办 和 世 界 银 行 提 供 移 民 安 置 进 度 报 告 及 监 督 报 告 此 机 构 的 责 任 在 外 部 监 测 一 章 有 详 细 说 明 8.3 各 级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人 员 及 设 备 世 行 项 目 办 环 境 及 移 民 组 负 责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目 前 有 工 作 人 员 3 人, 办 公 室 人 员 具 有 很 强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具 备 熟 练 运 用 计 算 机 和 其 他 各 种 工 作 技 能 城 北 区 和 湟 中 县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也 由 较 高 素 质 具 有 丰 富 工 作 经 验 的 人 员 组 成, 完 全 能 够 胜 任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要 求, 人 员 花 名 册 见 表 8-1 各 级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的 人 员 及 设 备 情 况 分 别 见 表 8-2 和 表 8-3 表 8-1 各 级 移 民 安 置 办 成 员 表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负 责 人 工 作 人 员 市 世 行 项 目 办 姚 国 飞 桑 立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公 室 王 涛 苏 伟 表 8-2 各 级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安 排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淮 南 市 世 行 项 目 办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工 作 人 员 数 工 作 人 员 和 资 格 工 作 和 运 转 的 日 期 懂 外 语 计 算 机 工 程 技 术 及 熟 悉 2013 年 4 月 至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2 环 境 及 安 置 政 策 的 人 员 结 束 2 具 有 长 期 从 事 类 似 工 作 经 验, 高 中 2014 年 4 月 至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77

78 办 公 室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结 束 表 8-3 各 级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设 备 配 备 情 况 工 作 机 构 计 算 机 照 相 机 工 作 车 办 公 室 ( 台 ) ( 部 ) ( 辆 ) (m2) 世 行 项 目 办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公 室 加 强 机 构 能 力 的 措 施 为 了 提 高 各 级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人 员 的 素 质, 加 强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能 力, 使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人 员 熟 悉 有 关 移 民 安 置 的 法 律 法 规, 更 好 地 了 解 世 界 银 行 关 于 非 自 愿 性 移 民 的 要 求, 保 证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世 行 项 目 办 已 经 多 次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在 国 内 类 似 项 目 学 习 考 察, 熟 悉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程 序, 掌 握 非 自 愿 性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世 行 项 目 办 已 经 对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了 一 系 列 培 训, 学 习 国 家 有 关 移 民 安 置 的 政 策 法 规 世 行 非 自 愿 移 民 的 业 务 政 策 OP4.12/BP4.12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业 务 技 能, 已 经 完 成 培 训 工 作 见 表 8-4 表 8-4 移 民 安 置 人 员 业 务 培 训 计 划 表 负 责 培 训 机 序 号 构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时 间 A B C D 1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程 序 安 置 及 调 世 行 项 目 办 查 培 训 世 行 项 目 办 工 作 人 员 2013 年 2 月 2 世 行 项 目 办 计 算 机 操 作 及 数 据 处 理 世 行 项 目 办 工 作 人 员 2013 年 3 月 3 世 行 项 目 办 学 习 国 家 有 关 移 民 的 法 规 和 世 行 业 务 政 策 世 行 项 目 办 工 作 人 员 2013 年 4 月 4 世 行 项 目 办 国 内 征 地 拆 迁 最 新 政 策 世 行 项 目 办 工 作 人 员 2013 年 5 月 5 世 行 项 目 办 资 金 拨 付 程 序 管 理 及 监 测 世 行 项 目 办 工 作 人 员 2013 年 6 月 6 世 行 项 目 办 安 置 信 息 处 理 方 法 世 行 项 目 办 工 作 人 员 2013 年 7 月 7 世 行 项 目 办 学 习 外 省 世 行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经 验 世 行 项 目 办 工 作 人 员 2013 年 8 月 8 世 行 项 目 办 世 行 专 家 讲 解 世 行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世 行 项 目 办 工 作 人 员 2013 年 9 月 9 世 行 项 目 办 世 行 咨 询 专 家 介 绍 世 行 信 息 公 开 及 公 共 协 商 世 行 项 目 办 工 作 人 员 2013 年 11 月 10 世 行 项 目 办 世 行 咨 询 专 家 介 绍 外 地 工 作 经 验 世 行 项 目 办 工 作 人 员 2013 年 3 月 11 世 行 项 目 办 讨 论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和 方 案 世 行 项 目 办 和 大 通 区 征 拆 办 工 作 人 员 2014 年 3 月 12 世 行 项 目 办 项 目 预 评 估 世 行 项 目 办 工 作 人 员 2014 年 4 月 78

79 8.5 未 来 进 一 步 加 强 机 构 能 力 的 计 划 为 了 更 好 地 落 实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确 保 项 目 影 响 人 受 益, 满 足 工 程 进 度 的 总 体 规 划, 世 行 项 目 办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来 加 强 组 织 机 构 的 能 力, 提 高 效 率 体 1. 领 导 负 责 制 : 由 世 行 项 目 办 主 要 领 导 牵 头, 组 成 强 有 力 的 移 民 安 置 领 导 集 2. 配 备 高 素 质 人 员 : 各 级 安 置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要 求 具 备 较 强 的 政 策 水 平 和 专 业 能 力, 特 别 是 群 众 工 作 经 验 责 3. 明 确 职 责 : 根 据 世 行 要 求 及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各 级 安 置 办 的 职 4. 安 置 人 员 培 训 : 根 据 安 置 工 作 需 要, 不 定 期 对 安 置 人 员 进 行 安 置 政 策 信 息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拟 采 取 请 进 来 和 走 出 去 的 方 式, 向 有 经 验 的 机 构 进 行 经 验 交 流 和 学 习 5. 发 挥 群 众 和 舆 论 监 督 作 用 : 所 有 安 置 的 资 料 向 群 众 和 社 会 公 开, 发 放 移 民 手 册, 提 供 移 民 咨 询 和 接 受 抱 怨 热 线, 随 时 接 受 移 民 群 众 和 舆 论 的 监 督 6. 不 定 期 召 开 世 行 项 目 办 主 持 的 移 民 安 置 通 报 会 并 以 简 报 的 形 式 下 发 给 各 级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7. 世 行 项 目 办 为 各 级 安 置 机 构 配 备 必 需 的 交 通 工 具 及 有 关 办 公 设 施, 以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未 来 的 机 构 加 强 和 培 训 计 划 见 表 8-5 表 8-5 下 一 步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业 务 培 训 计 划 表 序 号 负 责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计 划 时 间 A B C D 1 世 行 项 目 办 学 习 考 察 其 他 世 行 项 目 移 世 行 项 目 办 区 县 安 置 工 民 安 置 工 作 经 验 作 人 员 年 2 世 行 项 目 办 外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经 验 教 世 行 项 目 办 区 县 安 置 工 训 作 人 员 2014 年 8 月 3 世 行 项 目 办 计 算 机 操 作 及 数 据 处 理 世 行 项 目 办 区 县 安 置 工 作 人 员 2014 年 9 月 4 世 行 项 目 办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移 民 安 区 县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人 员 置 工 作 程 序 政 策 村 安 置 小 组 2014 年 10 月 5 世 行 项 目 办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与 实 务 区 县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人 员 村 安 置 小 组 2014 年 11 月 6 世 行 项 目 办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国 际 经 验 考 察 世 行 项 目 办 工 作 人 员

80 9 公 众 参 与 和 协 商 为 了 将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淮 南 塌 陷 区 项 目 的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建 立 在 切 实 可 靠 的 基 础 之 上, 维 护 移 民 和 被 拆 迁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减 少 不 满 和 争 议, 世 行 项 目 办 十 分 重 视 移 民 的 参 与 和 协 商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是 在 与 受 影 响 人 群 充 分 协 商 和 公 开 信 息 的 基 础 上 准 备 的 在 本 项 目 的 规 划 设 计 和 实 施 的 决 策 过 程 中, 世 行 项 目 办 和 大 通 区 相 关 部 门 以 及 九 龙 岗 镇 大 通 街 道 陈 巷 村 村 委 会, 利 用 实 物 指 标 调 查 和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移 民 安 置 公 共 咨 询 等 机 会, 与 各 咨 询 机 构 一 起,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广 泛 宣 传 介 绍 本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向 各 类 受 影 响 人 口 征 求 意 见, 就 共 同 关 心 的 问 题 进 行 协 商 公 众 参 与 和 协 商 的 结 果 为 完 善 移 民 安 置 方 案 提 供 了 依 据 9.1 公 众 咨 询 的 依 据 国 内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于 移 民 公 众 咨 询 协 商 的 要 求 征 地 拆 迁 和 移 民 安 置 过 程 中 公 众 咨 询 协 商 项 目 的 国 内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如 下 表 所 示 : 层 次 表 9-1 国 内 与 征 地 拆 迁 和 移 民 安 置 过 程 中 公 众 咨 询 协 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政 策 名 称 条 款 主 要 政 策 内 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第 一 章 第 二 条 国 宪 法 (2004) 人 民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和 形 式, 管 理 国 家 事 务, 管 理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业, 管 理 社 会 事 务 法 律 第 二 章 第 十 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在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期 限 内, 土 地 适 当 调 整 的, 必 须 经 村 民 条 第 十 六 条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会 议 同 意 ;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第 五 章 第 四 十 (1998) 决 ; 八 条 第 三 章 第 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乡 ( 镇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征 用 土 地 方 案 经 依 法 批 准 章 第 十 条 第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后, 应 当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予 以 公 告 征 用 土 地 的 安 置 补 二 十 五 条 第 施 条 例 (2003) 助 费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确 认 征 地 调 查 结 果 二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第 二 十 二 条 召 开 村 民 会 议, 村 民 会 议 所 作 决 定 应 当 经 到 会 人 员 的 过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第 二 十 六 条 半 数 通 过 村 民 委 员 会 实 行 村 务 公 开 制 度 行 政 机 关 应 织 法 (2010) 第 二 十 八 条 ; 当 将 主 动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80

81 第 五 章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条 ; 第 三 章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条 行 政 机 关 对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要 求 之 一 的 政 府 信 息 应 当 主 动 公 开 :( 一 ) 涉 及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切 身 利 益 的 ; ( 二 ) 需 要 社 会 公 众 广 泛 知 晓 或 者 参 与 的 ; ( 三 ) 反 映 本 行 政 机 关 机 构 设 置 职 能 办 事 程 序 等 情 况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2008) ( 四 )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主 动 公 开 的 第 九 十 一 条 第 十 一 条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重 点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还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重 大 事 项 ; ( 二 )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情 况 ; 条 例 ( 三 )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土 地 房 屋 拆 迁 及 其 补 偿 补 助 费 用 的 发 放 使 用 情 况 ; ( 四 ) 抢 险 救 灾 优 抚 救 济 社 会 捐 助 等 款 物 的 管 理 使 用 和 分 配 情 况 第 三 条 : 认 真 处 理 来 信 接 待 来 访, 倾 听 人 民 群 众 的 意 见 建 议 和 要 求, 接 受 人 民 群 众 的 监 督, 努 力 为 人 民 群 众 服 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第 三 条 第 四 国 信 访 工 作 条 例 条 第 五 条 和 国 务 院 431 第 十 二 条 第 四 条 : 坚 持 属 地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依 法 及 时 就 地 解 决 问 题 与 疏 导 教 育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第 五 条 :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导 致 信 访 事 项 的 矛 盾 和 纠 纷, 及 时 化 解 矛 盾 和 纠 纷 ; 政 策 文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第 三 章 第 十 四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条 第 十 五 条 管 理 决 定 的 通 知 第 十 二 条 : 一 般 应 当 采 用 书 信 电 话 等 形 式 提 出 ; 需 要 采 用 走 访 形 式 的, 应 当 推 选 代 表 提 出, 代 表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5 人 健 全 征 地 程 序 被 征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应 当 将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的 收 支 和 分 配 情 况 应 及 时 公 布, 接 受 监 督 81

82 件 (2004) 关 于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2004) 第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组 织 征 地 听 证 ; 公 开 征 地 批 准 事 项 ; 村 民 会 议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召 集 ; 应 当 召 集 村 民 会 议 世 界 银 行 关 于 非 自 愿 移 民 公 众 参 与 的 政 策 要 求 世 界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O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中 明 确 要 求 重 视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准 备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公 众 咨 询 和 公 众 协 商, 其 中 包 括 应 与 移 民 进 行 认 真 的 协 商, 使 他 们 有 机 会 参 与 移 民 安 置 方 案 的 规 划 和 实 施 ; 确 保 移 民 了 解 技 术 上 和 经 济 上 的 可 行 的 方 案, 参 与 协 商, 并 享 有 选 择 的 机 会 ; 应 该 向 移 民 及 其 社 区, 及 接 纳 他 们 的 安 置 社 区 提 供 及 时 相 关 的 信 息, 就 移 民 安 置 方 案 与 他 们 进 行 协 商, 并 向 他 们 提 供 参 与 规 划 实 施 和 监 测 移 民 安 置 的 机 会 9.2 公 众 咨 询 与 协 商 的 途 径 措 施 与 过 程 参 与 途 径 在 本 项 目 开 展 实 物 量 和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工 作 之 前, 编 制 了 工 作 大 纲, 对 调 查 内 容 方 法 要 求 等, 听 取 当 地 政 府 的 意 见, 并 由 当 地 政 府 派 员 参 加 调 查 组, 共 同 进 行 工 作 在 进 行 普 遍 调 查 期 间, 邀 请 镇 ( 街 道 办 ) 村 ( 居 委 会 ) 组 负 责 人 及 受 影 响 人 口 参 与 调 查 工 作, 并 向 他 们 宣 传 了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工 程 效 益 工 程 影 响 补 偿 原 则 及 移 民 安 置 进 度 等, 共 同 商 讨 移 民 安 置 可 能 去 向 在 移 民 规 划 阶 段,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工 作 人 员 同 项 目 影 响 区 镇 ( 街 道 办 ) 各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商 讨, 听 取 意 见 要 求 及 存 在 的 问 题, 选 择 安 置 点 实 地 调 查 和 安 置 方 案 选 择 时, 均 有 当 地 群 众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参 安 置 方 案 的 讨 论 工 作, 这 些 协 商 将 对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的 顺 利 实 施 具 有 积 极 意 义 根 据 有 效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的 原 则, 移 民 公 众 参 与 活 动 以 下 列 多 种 形 式 展 开 : 1) 焦 点 小 组 访 谈 在 移 民 影 响 村 组 组 织 覆 盖 全 部 影 响 人 口 的 焦 点 小 组 访 谈 访 谈 对 象 包 括 一 般 的 受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的 居 民, 也 覆 盖 老 年 人 妇 女 残 疾 人 等 特 殊 人 群 在 访 谈 对 象 中 占 适 当 比 例 2) 结 构 性 问 卷 调 查 82

83 针 对 项 目 准 备 和 设 计 阶 段 的 特 点, 设 计 结 构 性 调 查 问 卷, 全 面 了 解 项 目 影 响 人 口 的 安 置 意 愿, 重 点 就 重 建 安 置 方 案 征 求 意 见 和 建 议 在 2013 年 6 月 中 旬 的 公 众 咨 询 过 程 中, 对 陈 巷 村 征 地 户 和 矿 北 社 区 拆 迁 户 进 行 了 问 卷 安 置 意 愿 调 查 3) 座 谈 会 和 个 别 访 谈 根 据 公 众 参 与 活 动 的 内 容, 将 分 别 组 织 不 同 形 式 的 座 谈 会 以 及 针 对 个 别 人 士 的 个 体 访 谈 收 集 有 关 信 息 参 与 和 协 商 的 措 施 公 众 参 与 和 协 商 主 要 采 取 了 座 谈 会 和 移 民 意 愿 抽 样 调 查 两 种 方 式 通 过 这 些 方 式, 向 受 影 响 人 口 阐 明 工 程 建 设 的 目 的 内 容 和 重 要 性, 与 受 影 响 人 口 共 同 协 商 移 民 规 划 有 关 事 宜 通 过 调 查, 公 众 参 与 和 协 商 意 见 将 得 到 充 分 考 虑, 在 不 违 背 总 体 规 划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移 民 建 房 安 置 方 案 和 生 产 安 置 方 式 尽 量 向 移 民 意 愿 靠 拢, 做 到 规 划 合 理, 让 移 民 满 意 在 移 民 实 施 阶 段, 仍 将 采 取 座 谈 会 和 移 民 意 愿 抽 样 调 查 的 形 式, 收 集 移 民 信 息, 调 查 移 民 意 愿, 进 一 步 完 善 移 民 安 置 方 案 同 时, 群 众 可 以 通 过 向 村 委 会 和 各 级 安 置 部 门 监 测 评 估 单 位 反 映 抱 怨 意 见 和 建 议, 安 置 办 公 室 按 照 处 理 程 序, 反 馈 处 理 意 见 为 确 保 受 影 响 地 区 的 移 民 和 当 地 政 府 充 分 了 解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详 情, 以 及 本 项 目 补 偿 和 安 置 计 划, 本 项 目 将 从 项 目 一 开 始 至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全 过 程, 通 过 公 众 参 与 ( 座 谈 会 等 形 式 ) 或 通 过 当 地 新 闻 媒 介 ( 如 电 视 和 网 络 ) 等 途 径 向 移 民 宣 传 国 家 有 关 移 民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世 行 的 非 自 愿 移 民 政 策, 让 移 民 确 切 了 解 实 物 指 标 数 量 补 偿 标 准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补 偿 办 法 移 民 安 置 措 施 移 民 补 偿 补 助 资 金 的 拨 付 与 使 用 移 民 享 受 的 权 利 和 优 惠 政 策 等 等 同 时 向 安 置 区 村 民 公 开 有 关 的 移 民 信 息, 让 他 们 了 解 土 地 被 征 用 的 情 况 土 地 补 偿 的 标 准 和 资 金 的 使 用 以 及 安 置 区 移 民 的 情 况 增 加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以 获 得 这 两 个 群 体 对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支 持 和 信 任, 确 保 安 置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9.3 将 来 与 受 影 响 人 口 协 商 的 计 划 正 如 第 一 章 所 述, 准 备 阶 段 的 公 众 参 与 与 协 商 活 动 已 经 随 着 工 程 准 备 和 实 施 工 作 而 不 断 推 进, 世 行 项 目 办 和 各 级 移 民 安 置 办 公 室 还 将 展 开 进 一 步 的 协 商 活 动, 主 要 协 商 内 容 有 : 83

84 受 影 响 人 口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政 策 的 具 体 意 见 拆 迁 户 的 补 偿 及 其 支 付 进 程 安 排 安 置 点 建 设 情 况 土 地 流 转 合 同 签 订 受 影 响 人 口 关 心 的 其 它 问 题 各 级 安 置 办 公 室 与 受 影 响 人 口 下 一 步 协 商 的 时 间 安 排 情 况 见 表 9-4 各 区 县 与 受 影 响 区 域 内 基 层 群 众 可 就 需 要 协 商 问 题 不 定 期 地 召 开 协 商 会, 并 以 报 告 形 式 向 世 行 项 目 办 反 映 情 况 监 测 部 门 除 参 加 由 世 行 项 目 办 组 织 的 协 商 活 动 外, 还 将 独 立 地 就 其 他 监 测 问 题 与 受 影 响 人 口 进 行 协 商 并 收 集 他 们 的 抱 怨 和 建 议, 向 各 级 征 迁 部 门 提 供 监 测 信 息 表 9-2 与 受 影 响 人 口 协 商 时 间 安 排 协 商 内 容 时 间 安 排 参 与 单 位 对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政 策 的 进 一 步 世 行 项 目 办 大 通 区 办 安 置 人 员 外 部 监 2014 年 6-8 月 宣 传 测 机 构 安 置 方 式 和 具 体 实 施 计 划 2014 年 6-8 月 世 行 项 目 办 大 通 区 办 安 置 人 员 设 计 部 门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受 影 响 基 础 设 施 的 恢 复 项 目 实 施 全 过 程 世 行 项 目 办 大 通 区 办 安 置 人 员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项 目 实 施 全 过 程 世 行 项 目 办 大 通 区 办 安 置 人 员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土 地 流 转 合 同 的 签 订 2016 年 世 行 项 目 办 大 通 区 办 安 置 人 员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收 集 建 议 和 抱 怨 项 目 实 施 全 过 程 世 行 项 目 办 大 通 区 办 安 置 人 员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9.4 实 施 期 间 受 影 响 人 口 参 与 协 商 的 方 式 1) 直 接 方 式 通 过 与 受 影 响 人 口 代 表 或 村 干 部 座 谈, 集 中 受 影 响 人 口 比 较 关 注 的 中 心 问 题, 收 集 其 意 见, 并 就 这 些 问 题 征 求 乡 镇 街 道 和 村 委 会 的 建 议 2) 间 接 方 式 群 众 通 过 向 村 委 会 和 各 级 征 迁 部 门 监 测 部 门 反 映 抱 怨 意 见 和 建 议, 安 置 办 公 室 按 照 处 理 程 序, 反 馈 处 理 意 见 84

85 9.5 政 策 公 开 与 移 民 安 置 信 息 手 册 为 了 让 所 有 受 影 响 人 口 及 时 地 充 分 地 了 解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的 政 策 和 实 施 细 节, 真 正 做 到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公 开 公 正 和 透 明, 各 级 项 目 安 置 机 构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保 证 移 民 安 置 的 政 策 公 开 性 : 2014 年 7 月 1 日 前, 在 政 府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开 发 布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和 补 偿 标 准 ; 各 受 影 响 村 委 会 或 其 它 公 众 场 合 公 开 本 社 区 受 影 响 情 况 补 偿 标 准 安 置 措 施 抱 怨 申 诉 渠 道 等 信 息 ; 2015 年 1 月 31 日 前, 在 受 影 响 村 委 会 或 者 其 它 公 共 场 合 发 放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所 有 受 影 响 人 口 可 以 随 时 查 阅 ; 征 地 拆 迁 工 作 启 动 之 前 向 每 一 个 受 影 响 家 庭 发 放 移 民 安 置 信 息 手 册 移 民 安 置 信 息 手 册 将 详 细 地 列 出 各 受 影 响 家 庭 的 受 影 响 情 况 适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安 置 政 策 和 补 偿 标 准 项 目 实 施 进 程 受 影 响 人 口 不 满 和 抱 怨 解 决 的 程 序 等 内 容 移 民 安 置 信 息 手 册 将 在 工 程 正 式 启 动 之 前 发 放 至 受 影 响 人 口 手 中, 其 格 式 式 样 见 附 件 3 85

86 10 抱 怨 和 申 诉 移 民 安 置 是 一 个 复 杂 的 工 作, 由 于 征 用 土 地 和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涉 及 面 广, 关 系 到 移 民 的 切 身 利 益, 因 此 在 具 体 的 实 施 过 程 中, 受 影 响 人 对 安 置 补 偿 等 不 可 避 免 存 在 一 些 意 见, 产 生 这 样 或 者 那 样 的 不 满 和 抱 怨 为 了 保 证 受 影 响 人 口 的 抱 怨 问 题 能 迅 速 得 到 圆 满 的 解 决, 世 行 项 目 办 将 建 立 一 套 透 明 度 高 简 单 易 行 的 不 满 和 抱 怨 收 集 和 处 理 程 序, 以 便 客 观 公 正 高 效 率 地 处 理 群 众 的 不 满 问 题, 保 证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10.1 收 集 不 满 和 抱 怨 的 方 式 通 过 村 委 会 或 者 区 安 置 办 公 室 的 报 告, 包 括 群 众 抱 怨 进 度 工 作 措 施 存 在 的 问 题 施 工 单 位 每 天 向 业 主 建 设 单 位 传 真 的 施 工 日 志, 主 要 是 通 过 施 工 单 位 反 映 的 群 众 影 响 施 工 的 情 况 业 主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现 场 巡 查 中 发 现 的 征 迁 协 调 问 题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反 映 的 有 关 信 息 受 影 响 人 的 来 信 来 访 业 主 建 设 单 位 派 出 机 构 工 作 站 的 情 况 反 映 审 计 纪 检 等 部 门 工 作 检 查 中 反 映 的 相 关 专 题 问 题 从 开 户 银 行 的 资 金 拨 款 明 细 表 中 收 集 到 的 征 迁 费 用 支 出 情 况 内 部 监 测 专 项 调 查 10.2 抱 怨 和 申 诉 程 序 阶 段 1 受 影 响 对 象 向 村 委 会 或 大 通 区 安 置 办 公 室 提 出 口 头 或 书 面 不 满 如 果 是 口 头 不 满, 村 委 会 或 大 通 区 安 置 办 公 室 必 须 做 好 书 面 记 录, 村 委 会 或 大 通 区 安 置 办 公 室 要 在 2 周 内 作 出 明 确 答 复 如 涉 及 问 题 较 大, 需 请 示 上 级 安 置 办 公 室 的, 必 须 在 2 周 内 争 取 上 级 安 置 管 理 部 门 的 答 复 意 见 阶 段 2 如 阶 段 1 的 答 复 意 见 没 有 满 足 抱 怨 者, 抱 怨 者 可 在 收 到 阶 段 1 决 定 的 一 个 月 内 世 行 项 目 办 申 诉, 世 行 项 目 办 在 3 周 内 作 出 处 理 申 诉 的 决 定 86

87 阶 段 3 如 果 受 影 响 对 象 对 阶 段 3 的 答 复 意 见 仍 然 不 满, 可 在 收 到 世 行 项 目 办 答 复 的 15 天 内 向 民 事 法 庭 上 诉 村 委 会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淮 南 市 世 行 项 目 办 民 事 法 庭 图 10-1 抱 怨 申 诉 图 10.3 处 理 抱 怨 的 原 则 各 级 安 置 人 员 对 群 众 提 出 的 抱 怨 问 题 必 须 实 地 调 查 研 究, 充 分 征 求 群 众 意 见, 耐 心 反 复 协 商, 根 据 国 家 法 规 和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项 原 则 和 标 准, 客 观 公 正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对 无 能 力 处 理 的 抱 怨 问 题 必 须 及 时 向 上 级 征 迁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并 协 助 搞 好 调 查 如 前 一 阶 段 的 决 定 机 构 没 在 规 定 日 期 对 上 诉 问 题 作 出 答 复, 申 诉 人 有 权 上 诉 在 移 民 安 置 过 程 中, 妇 女 可 能 有 自 己 特 殊 的 抱 怨 和 申 诉, 因 此 世 行 项 目 办 要 求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公 室 至 少 雇 佣 1 名 女 性 工 作 人 员 处 理 妇 女 的 申 诉 当 地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如 民 政 局 妇 女 联 合 会 也 将 监 督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保 障 受 影 响 人 口 尤 其 是 妇 女 的 权 益 10.4 答 复 抱 怨 的 内 容 和 方 式 答 复 的 内 容 抱 怨 者 的 不 满 简 述 调 查 事 实 结 果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的 原 则 和 标 准 处 理 意 见 及 具 体 依 据 抱 怨 者 有 向 上 一 级 安 置 部 门 申 诉 和 向 民 事 法 庭 起 诉 的 权 利, 其 诉 讼 费 由 项 目 单 位 支 付 87

88 答 复 抱 怨 的 方 式 对 个 别 现 象 的 抱 怨 问 题, 答 复 采 取 书 面 材 料 直 接 送 抱 怨 者 的 方 式 对 反 映 较 多 的 抱 怨 问 题, 通 过 开 村 民 大 会 或 发 文 件 的 形 式 通 知 其 所 在 社 区 无 论 采 取 那 种 答 复 方 式, 都 必 须 将 答 复 资 料 送 抱 怨 者 所 属 的 安 置 部 门 10.5 抱 怨 与 申 诉 的 记 录 和 跟 踪 反 馈 在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执 行 期 间, 安 置 部 门 要 做 好 抱 怨 资 料 和 处 理 结 果 资 料 的 登 记 与 管 理, 每 月 一 次 以 书 面 材 料 形 式 报 世 行 项 目 办 世 行 项 目 办 将 对 抱 怨 处 理 登 记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为 了 完 整 记 录 受 影 响 人 口 的 抱 怨 与 相 关 问 题 的 处 理 情 况, 世 行 项 目 办 制 定 了 受 影 响 人 口 抱 怨 和 申 诉 处 理 情 况 登 记 表 表 格 式 样 见 表 10-1 表 10-1 移 民 安 置 抱 怨 与 申 诉 登 记 表 接 受 单 位 : 时 间 : 地 点 : 申 诉 人 姓 名 申 诉 内 容 要 求 解 决 方 式 拟 解 决 方 案 实 际 办 理 情 况 申 诉 人 ( 签 名 ) 记 录 人 ( 签 名 ) 注 : 记 录 人 应 如 实 记 录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内 容 和 要 求 申 诉 过 程 不 应 受 到 任 何 干 扰 和 障 碍 拟 解 决 方 案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申 诉 人 本 章 主 要 内 容 将 向 本 项 目 受 影 响 人 群 公 开 发 布, 并 在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之 前, 以 公 开 的 宣 传 材 料 形 式 送 至 每 一 个 受 影 响 家 庭 户 10.6 表 达 抱 怨 与 申 诉 的 联 系 方 式 世 行 项 目 办 安 排 人 专 门 负 责 搜 集 和 接 待 受 影 响 人 口 的 不 满 和 申 诉 其 负 责 人 姓 名 办 公 室 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 见 表 10-2 表 10-2 接 待 受 影 响 人 口 抱 怨 和 申 诉 机 构 和 人 员 信 息 安 置 机 构 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世 行 项 目 办 桑 立 安 徽 省 淮 南 市 田 家 庵 区 陈 洞 路 金 海 大 厦 九 楼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公 室 王 涛 淮 南 市 大 通 区 区 政 府 大 楼 4 楼

89 11 移 民 安 置 监 测 11.1 内 部 监 测 内 部 监 测 的 目 的 与 宗 旨 内 部 监 测, 是 世 行 项 目 办 和 各 级 移 民 实 施 机 构 依 靠 自 上 而 下 的 管 理 系 统 对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的 实 施 进 行 连 续 的 内 部 监 控, 目 的 在 于 全 面 及 时 准 确 地 掌 握 移 民 的 进 展, 发 现 和 解 决 问 题, 为 顺 利 实 施 移 民 工 作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内 部 监 测 的 目 的, 在 于 规 范 和 指 导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的 世 行 项 目 办 移 民 实 施 机 构 等 与 移 民 活 动 有 关 的 机 构 所 进 行 的 移 民 内 部 检 测 工 作, 确 保 征 迁 安 置 工 作 严 格 按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确 保 移 民 监 测 评 估 活 动 有 序 规 范 高 效 地 进 行, 从 而 使 有 关 各 方 及 时 了 解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情 况, 发 现 和 纠 正 移 民 实 施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内 部 监 测 的 原 则 包 括 : 周 期 性 地 调 查 了 解 和 评 价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的 情 况 ; 准 确 地 进 行 数 据 采 集 和 资 料 分 析, 保 证 监 测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 科 学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价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的 实 施 情 况 ; 及 时 地 向 世 行 项 目 办 和 世 界 银 行 报 告, 使 其 能 及 时 了 解 项 目 的 进 展 并 进 行 科 学 决 策 内 部 监 测 的 作 用 : 内 部 监 测 是 项 目 内 部 管 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目 的 在 于 把 握 安 置 实 施 活 动 的 状 况, 通 过 建 立 和 使 用 安 置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收 集 分 析 和 共 享 有 关 安 置 实 施 活 动 的 进 度 资 金 和 质 量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发 现 存 在 或 潜 在 的 问 题, 分 析 其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措 施 和 建 议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的 内 部 监 测 由 世 行 项 目 办 与 移 民 实 施 机 构 进 行, 并 由 业 主 定 期 向 世 界 银 行 提 交 内 部 监 测 报 告 内 部 监 测 实 施 程 序 内 部 监 测 工 作 可 分 为 两 阶 段, 即 内 部 监 测 工 作 准 备 阶 段 和 实 施 阶 段 准 备 阶 段 自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周 期 中 的 项 目 鉴 别 起, 经 项 目 准 备 项 目 预 评 估 项 目 评 估 阶 段, 至 项 目 批 准 阶 段 结 束 实 施 阶 段 自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开 始, 直 至 移 民 安 置 目 标 实 现 为 止 1) 内 部 监 测 准 备 世 行 项 目 办 及 地 方 政 府 在 项 目 准 备 早 期 阶 段 成 立 移 民 业 务 机 构 世 行 项 目 办 89

90 在 其 内 部 设 置 一 个 专 门 负 责 移 民 业 务 的 机 构, 配 置 有 能 力 的 专 职 从 事 移 民 业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保 证 提 供 完 整 客 观 的 信 息 和 资 料, 也 有 助 于 其 他 行 业 机 构 的 参 与 在 项 目 准 备 期 间 就 应 着 手 安 排 移 民 内 部 监 测 评 估 工 作 世 行 项 目 办 的 准 备 工 作 包 括 : 组 织 对 世 行 项 目 办 和 各 级 移 民 实 施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世 界 银 行 移 民 政 策 与 经 验 国 家 移 民 政 策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编 制 移 民 实 施 移 民 监 测 评 估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 尽 早 聘 请 专 业 机 构 和 专 业 人 员 协 助 进 行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 组 织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 在 专 业 机 构 和 专 业 人 员 协 助 下, 编 制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 移 民 实 施 机 构 的 准 备 工 作 包 括 : 与 业 主 签 定 内 容 详 尽 的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实 施 工 作 合 同 ; 建 立 或 健 全 各 级 移 民 实 施 机 构, 并 配 备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组 织 对 各 级 移 民 实 施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 与 业 主 及 其 委 托 的 专 业 机 构 共 同 进 行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 建 立 移 民 实 施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2) 内 部 监 测 实 施 阶 段 世 行 项 目 办 在 内 部 监 测 实 施 阶 段 的 工 作 包 括 : 按 照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负 责 移 民 活 动 的 内 部 监 测 ; 每 半 年 向 世 界 银 行 提 供 一 份 详 细 的 内 部 监 测 报 告 ; 及 时 更 新 移 民 实 施 的 统 计 数 据, 完 善 移 民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内 部 监 测 内 容 内 部 监 测 将 覆 盖 如 下 内 容 : 组 织 机 构 移 民 实 施 及 其 相 关 机 构 的 设 置 与 分 工, 移 民 机 构 中 的 人 员 配 备, 移 民 机 构 的 能 力 建 设 ; 移 民 政 策 与 补 偿 标 准 移 民 政 策 的 制 定 与 实 施 ; 各 类 影 响 损 失 ( 永 久 征 地 临 时 占 地 房 屋 拆 迁 企 事 业 单 位 拆 迁 专 项 设 施 拆 迁 等 ) 的 补 偿 标 准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需 特 别 说 明 是 否 按 照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中 的 标 准 执 行, 若 有 变 化, 需 说 明 原 因 ; 征 地 拆 迁 与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实 施 进 度 总 进 度 计 划 与 年 度 计 划, 移 民 机 构 及 人 90

91 员 配 备 进 度, 项 目 区 永 久 征 地 临 时 占 地 的 实 施 进 度, 安 置 区 土 地 ( 包 括 生 产 用 地 宅 基 地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等 各 类 安 置 用 地 ) 调 整 征 用 ( 或 划 拨 ) 及 将 其 分 配 给 移 民 的 实 施 进 度, 房 屋 拆 迁 进 度 安 置 房 重 建 进 度, 移 民 搬 迁 进 度,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进 度, 专 项 设 施 复 迁 改 建 进 度, 其 它 移 民 活 动 进 度 征 地 拆 迁 和 移 民 安 置 的 内 部 监 测 进 度 报 告 的 格 式 见 表 11-1; 移 民 预 算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移 民 资 金 逐 级 支 付 到 位 数 量 与 时 间 情 况, 各 级 移 民 实 施 机 构 的 移 民 资 金 使 用 与 管 理, 补 偿 费 用 支 付 给 受 影 响 的 财 产 ( 房 屋 等 ) 产 权 人, 土 地 所 有 权 者 及 使 用 者 的 数 量 与 时 间, 村 级 集 体 土 地 补 偿 资 金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资 金 使 用 的 监 督 审 计 资 金 使 用 进 度 的 内 部 监 测 报 告 的 格 式 见 表 11-2; 移 民 生 产 就 业 安 置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的 主 要 方 式 人 数 弱 势 群 体 ( 妇 女 家 庭 老 人 家 庭 残 疾 人 等 ) 的 安 置, 临 时 占 地 的 土 地 复 垦, 安 置 的 效 果 等 ; 移 民 房 屋 重 建 与 生 活 安 置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的 方 式 与 安 置 去 向, 房 屋 重 建 形 式, 补 偿 资 金 的 支 付, 公 共 设 施 ( 水 电 路 等 ) 的 配 套, 搬 迁 等 ; 抱 怨 申 诉 公 众 参 与 协 商 信 息 公 开 与 外 部 监 测 抱 怨 与 申 诉 的 渠 道 程 序 与 负 责 机 构, 抱 怨 与 申 诉 主 要 事 项 及 其 处 理 情 况, 公 众 参 与 和 协 商 的 主 要 活 动 内 容 与 形 式, 公 众 参 与 和 协 商 的 实 施 效 果, 移 民 信 息 手 册 与 信 息 公 开,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活 动 与 效 果 ; 对 世 界 银 行 检 查 团 备 忘 录 中 有 关 问 题 的 处 理 ; 尚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其 解 决 措 施 内 部 监 测 方 法 内 部 监 测 作 为 安 置 系 统 内 部 自 上 而 下 地 对 安 置 实 施 过 程 的 监 测 活 动, 要 求 在 实 施 工 作 相 关 的 世 行 项 目 办 和 各 级 安 置 实 施 机 构 之 间 建 立 起 规 范 通 畅 自 下 而 上 的 安 置 实 施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跟 踪 反 映 各 区 的 安 置 实 施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各 级 安 置 机 构 利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自 下 而 上 上 报 安 置 实 施 的 进 度 资 金 效 果 等 信 息, 并 进 行 处 理 和 分 析 世 行 项 目 办 建 立 完 善 的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能 全 面 及 时 准 确 地 储 存 管 理 项 目 实 施 活 动 的 各 种 数 据 资 料 本 项 目 将 根 据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采 取 如 下 几 种 方 法 实 施 内 部 监 测 : 1) 规 范 化 的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91

92 世 行 项 目 办 根 据 移 民 实 施 工 作 的 需 要, 制 定 统 一 的 报 表 报 表 需 反 映 安 置 资 金 拨 款 进 度 和 征 迁 实 物 量 完 成 情 况 报 表 为 定 期 月 报, 一 般 在 月 末 拨 款 时 自 下 而 上 报 送, 通 过 拨 款 情 况 表 掌 握 工 作 进 度 2)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情 况 反 映 在 各 级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之 间,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交 换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及 有 关 情 况 信 息,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3) 定 期 组 织 联 系 会 议 每 月 初, 世 行 项 目 办 将 召 开 移 民 安 置 协 调 会, 区 县 和 村 组 安 置 办 公 室 人 员 出 席 会 议, 主 要 汇 报 情 况, 反 映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或 者 交 流 工 作 经 验, 研 究 处 理 问 题 的 措 施 4) 检 查 世 行 项 目 办 将 对 下 级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的 安 置 工 作 进 行 常 规 检 查 和 非 常 规 专 题 检 查, 深 入 实 地 调 查 研 究, 现 场 处 理 征 迁 安 置 问 题, 核 实 工 作 进 度 和 安 置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5) 与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进 行 信 息 交 换 世 行 项 目 办 地 方 实 施 机 构 与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保 持 经 常 性 的 联 系 和 信 息 交 流, 将 外 部 监 测 评 估 机 构 的 发 现 与 评 估 意 见 作 为 内 部 监 测 的 参 考 依 据 6) 调 查 世 行 项 目 办 采 用 调 查 表 调 查 和 户 访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 调 查, 检 查 安 置 工 作 执 行 情 况 对 家 庭 户 的 调 查 采 取 抽 样 办 法, 抽 取 一 定 量 的 家 庭 户 或 集 体 单 位, 用 报 表 形 式 调 查 安 置 情 况, 反 映 他 们 补 偿 金 搬 迁 费 等 的 落 实 程 度, 看 安 置 工 作 是 否 按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严 格 执 行 世 行 项 目 办 将 在 受 影 响 对 象 获 得 第 一 笔 补 偿 金 后 实 施 第 一 次 调 查, 在 实 施 第 一 次 调 查 后, 世 行 项 目 办 将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和 通 过 抱 怨 途 径 反 映 出 来 的 问 题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并 对 改 进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继 续 实 施 跟 踪 调 查 跟 踪 调 查 通 过 非 定 期 的 问 卷 式 调 查 方 式, 跟 踪 受 影 响 对 象 的 劳 动 力 安 置 土 地 调 整 情 况 及 反 映 的 抱 怨 问 题 的 解 决 结 果, 并 收 集 对 公 众 协 商 房 屋 选 择 等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92

93 表 11-1 征 地 拆 迁 进 度 单 位 : 报 告 日 期 : / / ( 年 / 月 / 日 ) 安 置 活 动 单 位 计 划 量 完 成 量 累 积 完 成 数 量 永 久 征 地 临 时 占 地 亩 亩 房 屋 拆 迁 m 2 土 地 补 偿 房 屋 拆 迁 费 支 付 万 元 万 元 住 宅 的 重 建 m 2 报 告 撰 写 人 : 负 责 人 签 字 : 盖 章 : 占 总 量 的 比 例 (%) 表 11-2 资 金 使 用 进 度 区 镇 村 ( 社 区 ) 日 期 _/ / ( 年 / 月 / 日 ) 需 要 的 报 告 期 间 获 得 累 积 获 得 获 得 资 金 占 数 量 受 影 响 单 位 简 要 描 述 资 金 量 的 补 偿 资 金 量 的 补 偿 资 总 补 偿 资 金 ( 单 位 ) ( 元 ) ( 元 ) 金 量 的 比 例 (%) 报 告 撰 写 人 : 负 责 人 签 字 : 盖 章 : 内 部 监 测 机 构 及 人 员 安 排 涉 及 监 测 的 实 施 机 构 人 员 见 表 11-3 表 11-3 内 部 监 测 的 实 施 机 构 人 员 安 置 机 构 经 常 性 工 作 人 员 高 峰 期 人 员 总 数 世 行 项 目 办 2 3 大 通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公 室 内 部 监 测 的 周 期 与 报 告 内 部 监 测 是 连 续 的 过 程, 其 中 全 面 的 监 测 活 动 至 少 每 个 季 度 进 行 一 次 ; 在 移 民 搬 迁 等 关 键 时 期, 监 测 将 增 加 频 次 在 项 目 准 备 期 间, 内 部 监 测 机 构 将 结 合 世 界 银 行 检 查 编 制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内 93

94 部 工 作 报 告, 格 式 根 据 世 界 银 行 的 要 求 因 项 目 阶 段 而 异 实 施 开 始 后, 影 响 较 大 的 项 目 需 要 简 略 的 周 报 月 报, 详 细 的 季 报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 影 响 较 小 的 项 目 根 据 项 目 情 况 需 要 简 略 的 季 报, 详 细 的 半 年 报 年 报 根 据 项 目 管 理 的 需 要, 进 行 专 题 报 告 项 目 实 施 结 束 之 后 进 行 总 结 报 告 内 部 监 测 报 告 由 各 级 移 民 实 施 机 构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移 民 实 施 机 构 世 行 项 目 办 报 告 世 行 项 目 办 每 半 年 向 世 界 银 行 提 交 一 份 内 部 监 测 报 告 11.2 外 部 监 测 按 照 世 界 银 行 的 有 关 要 求, 在 本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期 间, 世 行 项 目 办 将 经 过 广 泛 比 较 和 选 择, 确 定 一 个 有 着 丰 富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5 年 以 上 的 机 构, 作 为 本 项 目 的 移 民 安 置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负 责 对 本 项 目 的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进 行 独 立 的 监 测 评 估 外 部 监 测 的 目 的 外 部 监 测 与 评 估 是 由 独 立 于 政 府 部 门 的 机 构 提 供 对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评 价 其 目 的 在 于, 以 广 泛 而 长 远 的 观 点 来 检 查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的 实 施 活 动, 监 测 并 评 估 土 地 征 用 安 置 和 搬 迁 的 目 标 是 否 得 到 实 现, 提 出 评 估 意 见 和 建 议,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并 及 时 采 取 跟 踪 行 动, 以 确 保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实 施 效 果 外 部 监 测 将 跟 踪 征 地 拆 迁 和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以 监 测 和 评 估 移 民 安 置 是 否 : 1) 遵 循 国 家 有 关 安 置 工 作 法 律 法 规 ; 2) 遵 循 世 行 关 于 非 自 愿 移 民 的 有 关 政 策 ; 3) 使 受 影 响 人 生 活 水 平 超 过 或 至 少 恢 复 到 安 置 前 的 水 平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及 监 测 人 员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必 需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1) 从 事 外 部 监 测 的 人 员 应 该 参 加 过 类 似 工 作, 有 丰 富 的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经 验, 理 解 世 界 银 行 关 于 非 自 愿 性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要 求, 掌 握 国 家 和 地 方 在 移 民 安 置 方 面 的 相 关 政 策 法 律 2)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社 会 调 查 研 究 能 力, 良 好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素 质, 能 够 吃 苦 耐 劳 94

95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的 职 责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将 承 担 下 列 活 动 : 在 移 民 安 置 活 动 开 始 之 前, 进 行 生 活 水 平 基 准 调 查, 掌 握 受 影 响 人 口 生 产 和 生 活 的 基 本 状 况 ; 在 移 民 安 置 过 程 之 中, 跟 踪 监 测 安 置 活 动 的 实 施 收 集 受 影 响 人 口 的 意 见 和 抱 怨, 及 时 将 其 反 映 给 世 行 项 目 办 和 地 方 安 置 办 公 室, 并 向 世 行 项 目 办 和 世 界 银 行 提 交 监 测 报 告 ; 跟 踪 调 查 受 影 响 人 口 生 产 和 生 活 水 平 的 变 化, 对 安 置 活 动 及 其 措 施 进 行 评 价 ; 在 调 查 研 究 和 与 受 影 响 人 口 充 分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向 世 行 项 目 办 和 地 方 安 置 办 公 室 提 出 建 设 性 意 见, 保 证 安 置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和 受 影 响 人 口 生 产 生 活 水 平 的 尽 快 恢 复 此 外, 移 民 外 部 监 测 单 位 还 将 检 测 当 地 老 百 姓 从 土 地 升 值 受 益 机 制 的 实 施, 并 将 监 测 结 果 纳 入 移 民 外 部 监 测 报 告 详 细 的 受 益 机 制 及 监 测 指 标 参 见 环 境 和 社 会 管 理 计 划 外 部 监 测 的 方 法 与 步 骤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将 采 取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移 民 安 置 的 监 测 : 1) 在 移 民 安 置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受 影 响 人 口 情 况 的 数 据 库,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入 户 访 谈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将 充 分 利 用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资 料 和 世 行 项 目 办 建 立 的 安 置 工 作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对 征 地 拆 迁 户 的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随 时 掌 握 移 民 情 况 利 用 数 据 库 所 反 映 的 情 况, 深 入 到 受 影 响 的 居 民 户 中 去 进 行 面 对 面 的 访 谈, 了 解 安 置 工 作 进 展, 听 取 他 们 的 抱 怨 不 满 和 建 议, 同 时 也 宣 传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世 界 银 行 的 相 关 要 求 及 工 程 建 设 的 信 息 入 户 访 谈 由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独 立 进 行, 从 基 层 机 构 获 取 受 影 响 人 口 名 单 及 相 关 信 息 后, 不 要 当 地 安 置 机 构 人 员 或 地 方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陪 同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在 进 行 入 户 访 谈 工 作 时, 访 问 人 员 相 对 固 定, 即 同 一 人 员 尽 量 多 次 访 问 同 一 受 影 响 地 区, 这 样 易 于 在 访 问 人 员 与 受 影 响 人 口 之 间 建 立 起 互 信 关 系, 有 利 于 工 作 的 开 展 2) 在 受 影 响 人 口 比 较 集 中 的 地 区, 不 定 期 组 织 受 影 响 人 口 的 座 谈 会 在 受 95

96 影 响 人 口 较 为 集 中 的 地 区,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将 举 行 座 谈 会, 就 项 目 影 响 的 重 大 问 题 听 取 受 影 响 人 口 发 表 的 意 见 座 谈 会 可 以 是 正 式 的, 也 可 以 是 非 正 式 的 ; 可 以 邀 请 基 层 安 置 机 构 人 员 参 加, 也 可 以 不 邀 请 其 参 加, 视 当 时 的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3) 实 地 观 察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人 员 将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访 问 移 民 安 置 点, 实 地 观 察 移 民 安 置 情 况 4) 个 案 调 查 对 移 民 安 置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个 别 突 出 案 例, 进 行 重 点 解 剖 分 析 问 题 的 根 源, 找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办 法, 提 出 参 考 性 意 见 5) 问 卷 调 查 对 移 民 的 生 产 和 生 活 恢 复 状 况 及 对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意 见, 进 行 抽 样 调 查, 及 时 分 析 结 果 解 决 存 在 问 题, 为 下 一 年 度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提 供 借 鉴 外 部 监 测 的 主 要 内 容 (TOR) 1) 对 拆 迁 户 的 安 置 监 测 对 这 一 部 分 受 影 响 人 口 的 安 置, 将 是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的 一 个 监 测 重 点 对 于 这 类 受 影 响 的 人 口,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将 主 要 监 测 指 标 集 中 于 : 房 屋 的 赔 偿 价 格 是 否 遵 循 重 置 成 本 的 原 则 制 定 ; 赔 偿 资 金 的 拨 付 是 否 足 额 并 及 时 到 位 ; 搬 迁 的 时 间 安 排 是 否 合 理 ; 是 否 支 付 过 渡 费 和 搬 迁 费 ; 实 物 的 赔 偿 是 否 被 打 折 扣 ; 新 的 安 置 地 点 的 水 电 路 等 基 础 设 施 是 否 完 备 ; 这 些 条 件 的 提 供 由 谁 负 责 新 安 置 地 点 到 医 院 学 校 等 地 方 是 否 方 便 2) 对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监 测 根 据 受 影 响 土 地 及 其 经 营 的 特 点,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对 土 地 征 收 移 民 生 产 安 置 方 面 的 监 测 将 主 要 集 中 在 以 下 方 面 : 各 类 土 地 征 收 的 补 偿 标 准 是 否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制 定 ; 土 地 补 偿 费 用 的 划 拨 程 序 是 否 能 够 保 证 受 影 响 村 组 得 到 其 应 该 得 到 的 资 金 ; 征 地 数 量 补 偿 标 准 补 偿 金 额 是 否 在 全 村 范 围 内 公 开, 以 何 种 形 式 公 开 ; 如 果 土 地 补 偿 金 是 直 接 发 放 给 个 人, 发 放 的 范 围 是 如 何 确 定 的 ; 土 地 补 偿 金 的 集 中 使 用 有 无 明 确 的 可 行 的 计 划 ; 土 地 补 偿 金 使 用 计 划 的 制 定 是 否 征 求 了 利 益 相 关 村 民 的 意 见, 使 用 计 划 最 终 96

97 是 如 何 确 定 的 ; 3) 对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运 转 情 况 的 监 测 精 干 专 业 高 效 运 转 的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是 保 证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顺 利 进 行 的 可 靠 保 证 对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运 转 情 况 的 监 测 也 是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进 行 外 部 监 测 的 重 要 内 容 对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的 监 测 主 要 通 过 对 安 置 机 构 的 实 地 访 问, 对 其 工 作 资 料 和 记 录 的 核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其 主 要 内 容 有 : 各 级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的 人 员 构 成 是 否 满 足 安 置 工 作 的 需 要 ; 各 级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是 否 具 备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人 员 的 素 质 是 否 满 足 安 置 工 作 要 求 ; 安 置 机 构 人 员 培 训 情 况 ; 安 置 机 构 工 作 内 部 资 料 管 理 情 况 4) 对 脆 弱 人 群 安 置 的 监 测 脆 弱 人 群 既 是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需 要 付 出 特 别 关 照 的 特 殊 群 体, 也 是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在 外 部 监 测 过 程 中 应 该 给 予 特 别 注 意 的 对 象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将 通 过 入 户 访 谈 问 卷 调 查 个 案 分 析 等 方 式 对 本 项 目 影 响 人 口 中 的 脆 弱 人 群 进 行 跟 踪 监 测, 监 测 的 主 要 指 标 有 : 脆 弱 人 群 在 移 民 安 置 中 享 受 到 哪 些 特 别 的 优 惠 政 策 ; 受 影 响 贫 困 家 庭 在 房 屋 拆 迁 过 程 中 是 否 得 到 帮 助 ; 受 影 响 贫 困 家 庭 在 生 产 安 置 方 面 的 恢 复 措 施 ; 安 置 措 施 中 是 否 充 分 考 虑 了 女 性 受 影 响 人 口 的 特 殊 需 求 ; 弱 势 群 体 尤 其 是 妇 女 是 否 能 获 得 与 项 目 相 关 的 就 业 机 会, 有 多 少 弱 势 群 体 在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中 被 雇 佣 ; 移 民 安 置 机 构 是 否 有 女 性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处 理 妇 女 的 事 务 5) 受 影 响 人 口 生 活 水 平 基 准 调 查 在 移 民 安 置 正 式 实 施 之 前,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将 通 过 抽 样 调 查, 建 立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淮 南 城 市 交 通 改 善 项 目 的 移 民 安 置 基 准 资 料 抽 样 调 查 采 用 结 构 式 问 卷 调 查 的 方 式 进 行 把 项 目 准 备 阶 段 的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涉 及 的 所 有 受 影 响 家 庭 作 为 样 本 库, 进 行 分 类 抽 样 生 活 水 平 基 准 调 查 抽 样 比 例 为 拆 迁 家 庭 和 受 征 地 影 响 家 庭 的 10% 97

98 对 受 影 响 家 庭 生 活 水 平 的 基 准 调 查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家 庭 人 口 情 况,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家 庭 年 收 入, 就 业 结 构, 家 庭 年 支 出, 交 通 条 件, 供 水 条 件, 供 电 条 件, 居 住 环 境, 对 生 产 和 生 活 状 况 的 主 观 评 价 等 6) 移 民 安 置 效 果 的 监 测 评 估 在 移 民 安 置 正 式 实 施 后,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将 不 间 断 地 对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的 效 果 进 行 跟 踪 监 测 对 于 受 影 响 家 庭,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将 在 其 安 置 后 的 半 年 后 进 行 跟 踪 调 查 跟 踪 调 查 与 生 活 水 平 基 准 调 查 类 似, 也 采 取 抽 样 调 查 的 方 式 进 行, 通 过 结 构 式 的 问 卷 调 查, 反 映 移 民 安 置 对 调 查 对 象 生 活 和 生 产 带 来 的 影 响, 以 评 价 移 民 安 置 的 效 果 跟 踪 调 查 样 本 的 选 择 原 则 上 与 生 活 水 平 一 样, 并 且 尽 可 能 做 到 是 对 生 活 水 平 基 准 调 查 对 象 的 跟 踪 在 完 成 生 活 水 平 基 准 调 查 之 后, 对 所 有 调 查 样 本 建 立 数 据 库, 以 作 为 跟 踪 调 查 的 样 本 依 据 对 于 少 量 由 于 各 种 因 素 实 在 难 以 跟 踪 的 调 查 对 象, 则 以 早 期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资 料 库 为 线 索, 以 相 同 社 区 同 类 受 影 响 家 庭 作 为 替 代 调 查 对 象 跟 踪 调 查 的 内 容 与 生 活 水 平 基 准 调 查 要 有 较 好 的 衔 接 性, 以 便 对 安 置 前 后 受 影 响 家 庭 生 活 和 生 产 方 面 的 变 化 进 行 比 较 分 析, 同 时 也 征 询 受 影 响 人 口 对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主 观 评 价, 作 为 对 安 置 工 作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的 参 考 外 部 监 测 的 报 告 制 度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基 于 观 察 和 调 查 所 得 到 的 资 料, 编 写 外 部 监 测 报 告 其 目 的 主 要 有 二 : 一 是 向 世 界 银 行 和 世 行 项 目 办 客 观 地 反 映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进 展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 二 是 对 移 民 安 置 的 社 会 经 济 效 果 进 行 评 价, 提 出 建 设 性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改 进 和 完 善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向 世 界 银 行 和 世 行 项 目 办 的 报 告 周 期 为 : 每 年 7 月 31 日 前 对 本 年 度 上 半 年 移 民 安 置 情 况, 向 世 界 银 行 和 世 行 项 目 办 提 交 一 个 年 度 中 期 监 测 报 告 ; 每 年 1 月 31 日 之 前, 向 世 界 银 行 和 世 行 项 目 办 提 交 前 一 个 年 度 监 测 报 告 ; 全 部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完 成 的 半 年 之 后, 提 交 一 份 综 合 性 的 移 民 安 置 后 评 估 报 告 常 规 监 测 报 告 的 内 容 至 少 应 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 本 报 告 监 测 对 象 ;2) 移 民 98

99 安 置 工 作 进 展 ;3) 监 测 机 构 监 测 的 主 要 发 现 ;4)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5) 外 部 监 测 的 基 本 评 价 意 见 和 建 议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的 报 告 同 时 以 中 英 文 的 形 式 向 世 行 项 目 办 和 世 界 银 行 移 民 安 置 专 家 提 交 在 正 式 提 交 之 前, 将 向 移 民 安 置 办 公 室 有 关 人 员 通 报 并 征 求 意 见, 对 报 告 的 内 容 与 形 式 进 行 沟 通 99

100 12 移 民 权 利 表 损 失 的 类 型 应 用 范 围 有 权 利 的 人 / 组 补 偿 政 策 补 偿 权 利 补 偿 标 准 对 于 受 项 目 征 地 影 响 的 村 组 九 龙 岗 镇 陈 巷 村 村 集 和 农 户 提 供 货 币 补 偿 获 得 培 位 于 本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之 内 的 土 永 久 失 去 土 地 地, 尤 其 是 集 体 土 地 亩 体 和 承 包 土 地 的 村 组 和 农 户, 影 响 33 户 122 人 集 体 土 地 按 综 合 区 片 价 赔 偿, 承 包 地 的 征 地 补 偿 款 全 部 发 放 给 征 地 户 提 供 失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优 先 提 供 就 业 机 会, 技 能 培 训 措 施 训 就 业 等 多 样 化 的 安 置 措 施, 保 障 生 产 生 活 水 平 得 到 稳 定 的 恢 复 耕 地 ( 大 田 )52000 元 / 亩, 青 苗 费 2000 元 / 亩, 果 园 元 / 亩, 青 苗 费 5000 元 / 亩 集 体 流 转 土 地 陈 巷 村 集 体 流 转 土 地 1533 亩 参 与 土 地 流 转 的 承 包 户 306 户,1042 人 租 金 要 公 平 合 理, 提 供 流 转 土 地 农 户 的 技 获 得 租 金, 获 得 培 训 就 业 等 能 培 训 措 施, 优 先 提 供 就 业 机 会, 就 业 促 多 样 化 的 安 置 措 施, 保 障 生 产 进 措 施 生 活 水 平 得 到 稳 定 的 提 高 租 金 1200 元 / 年, 第 一 年 赔 偿 一 季 青 苗 费, 租 期 到 第 二 次 承 包 期 结 束 失 去 房 屋 和 附 着 物 在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或 受 用 地 范 围 影 响 的 无 证 自 建 住 房 和 企 业 用 房 拆 迁 总 面 积 :10169m 2, 其 中 无 证 自 建 住 房 面 积 2552m 2, 厂 房 7617m2 无 证 自 建 住 宅 拆 迁 影 响 5 户 住 公 房 1 户, 共 26 人, 各 类 企 业 单 位 5 个 无 证 私 房 以 成 本 价 补 偿, 不 安 置, 但 可 在 附 近 安 置 点 提 供 经 济 适 用 房 供 其 购 买, 住 公 房 且 又 是 单 一 住 房 的, 按 人 均 30m 2 免 费 提 供 安 置 房, 提 供 搬 迁 补 助 费 中 小 学 生 交 通 补 助 费 企 业 房 屋 补 偿 按 重 置 价 格, 包 括 停 业 经 济 损 失 补 偿 费 和 设 备 赔 偿 费 以 货 币 安 置 为 主, 项 目 办 - 大 通 区 在 附 近 的 洞 山 东 路 3 号 居 住 点 提 供 经 济 适 用 房 安 置 或 购 买, 企 业 实 行 货 币 安 置, 提 供 培 训, 优 先 提 供 就 业 机 会, 帮 助 再 就 业 无 证 自 建 住 房 成 本 价 为 砖 混 800 元 /m 2, 简 易 板 房 500 元 /m2 安 置 点 经 济 适 用 房 的 购 买 优 惠 价 格 3000 元 /m 2 ( 市 场 价 格 4000 元 /m 2 ), 企 业 单 位 的 生 产 用 房 和 办 公 用 房 : 框 架 结 构 1885 元 /m 2, 砖 混 结 构 1570 元 /m 2 临 时 占 用 集 体 土 地 项 目 临 时 占 用 集 体 土 地 亩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承 包 人 提 供 青 苗 损 失 补 偿, 恢 复 原 状 获 得 青 苗 损 失 补 偿, 恢 复 原 状 2000 元 / 亩 所 有 受 影 响 类 型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所 有 受 影 响 人 口 / 单 位 受 影 响 者 提 出 征 地 拆 迁 安 置 问 题 的 申 诉 所 涉 及 到 的 各 种 费 用 及 管 理 费 应 予 以 免 交 受 影 响 者 提 出 征 地 拆 迁 安 置 问 题 的 申 诉 所 涉 及 到 的 各 种 费 用 及 管 理 费 应 予 以 免 交 100

101 附 件 1 大 通 区 九 龙 岗 镇 陈 巷 村 土 地 流 转 方 案 因 世 行 项 目 建 设 需 占 用 陈 巷 村 集 体 农 用 地 1533 亩, 本 着 尽 量 避 免 征 地 的 原 则, 经 项 目 办 九 龙 岗 镇 政 府 和 陈 巷 村 村 委 会 协 商, 同 意 将 该 部 分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给 项 目 办 经 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安 徽 省 关 于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问 题 的 意 见,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土 地 流 转 主 体 土 地 流 转 主 体 流 出 方 : 农 户 村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小 组, 受 让 方 : 项 目 办 二 土 地 流 转 形 式 出 租 三 土 地 流 转 程 序 涉 及 的 农 户 均 应 书 面 委 托 村 ( 组 ) 牵 头 同 意 流 转 流 转 形 式 期 限 标 的 经 村 民 会 议 或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后, 由 村 ( 组 ) 统 一 组 织 农 户 与 受 让 方 签 订 书 面 流 转 合 同 四 土 地 流 转 模 式 与 途 径 项 目 办 委 托 农 业 产 业 龙 头 企 业 以 租 赁 方 式 流 转 土 地, 建 立 生 产 基 地, 发 展 适 度 规 模 经 营 五 维 护 土 地 流 转 双 方 合 法 权 益 ( 一 ) 土 地 流 转 实 行 最 低 保 护 价 格 从 流 转 之 日 起, 第 一 年 赔 偿 一 季 青 苗 费, 土 地 流 转 价 格 不 低 于 每 年 每 亩 1200 元 的 基 础 上, 流 转 双 方 应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平 等 协 商 的 原 则 确 定 流 转 费 用, 原 则 是 按 国 家 粮 食 收 购 保 护 价 的 波 动 调 整 即 如 果 市 场 粮 价 低 于 保 护 价, 租 金 不 变 如 果 市 场 粮 价 高 于 保 护 价, 租 金 按 比 例 提 升 流 转 费 用 的 支 付 时 间 和 方 式 由 双 方 合 同 约 定 ( 二 ) 妥 善 解 决 流 转 农 户 的 就 业 问 题 对 土 地 全 部 流 转 的 农 民, 在 参 加 就 业 培 训 接 受 岗 位 推 介 等 方 面, 享 受 被 征 地 农 民 同 等 待 遇 ; 在 自 主 创 业 时, 可 参 照 执 行 城 镇 下 岗 职 工 的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 三 ) 妥 善 解 决 流 转 农 户 的 社 会 保 障 问 题 对 在 城 镇 落 户 并 落 实 农 转 非 的 流 转 农 户, 其 医 疗 养 老 等 纳 入 所 在 地 城 镇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体 系 对 仍 属 农 村 户 口 的 流 转 农 户, 全 部 纳 入 当 地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体 系 对 符 合 低 保 条 件 的 全 部 纳 入 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体 系 对 困 难 群 体 纳 入 当 地 大 病 救 助 和 特 困 救 助 范 畴 五 保 供 养 对 象 按 照 自 101

102 愿 的 原 则 到 乡 镇 敬 老 院 ( 四 ) 保 护 受 让 方 的 土 地 投 入 受 让 方 在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期 间 因 投 入 而 提 高 土 地 质 量 的, 流 转 合 同 到 期 或 者 未 到 期 由 流 出 方 依 法 收 回 土 地 时, 受 让 方 有 权 获 得 相 应 的 补 偿 具 体 补 偿 办 法 及 数 额 应 在 流 转 合 同 中 约 定 因 土 地 整 理 新 增 土 地 面 积, 在 流 转 期 内 谁 整 理 谁 受 益 ( 五 ) 特 殊 情 形 下 应 及 时 归 还 土 地 土 地 流 转 合 同 期 内, 因 不 可 抗 拒 导 致 受 让 方 无 法 继 续 经 营 的, 入 地 应 及 时 归 还 流 出 方 ( 六 ) 落 实 各 项 惠 农 补 贴 政 策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合 同 期 内, 涉 及 国 家 各 项 惠 农 补 贴 受 益 问 题 由 流 转 双 方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协 商, 协 商 结 果 应 在 流 转 合 同 中 加 以 明 确, 未 明 确 的, 归 流 出 方 享 受 ( 七 ) 自 觉 履 行 义 务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双 方 应 自 觉 履 行 流 转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因 流 转 发 生 纠 纷 的, 流 转 双 方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或 者 请 求 所 在 村 民 委 员 会 或 乡 镇 协 调, 协 商 不 成 或 不 愿 调 解 的, 可 以 向 大 通 区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六 工 作 步 骤 ( 一 )2016 年 项 目 实 施 前, 项 目 办 将 委 托 大 通 区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土 地 流 转 部 门, 对 项 目 区 内 需 要 流 转 的 土 地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清 查, 摸 清 土 地 地 块 土 地 类 别 土 地 租 金 土 地 承 包 人 等 情 况, 并 录 入 电 脑 存 档 ( 二 )2015 年 6 月 以 前, 建 立 健 全 土 地 流 转 管 理 和 服 务 机 构 与 制 度, 进 行 实 质 性 流 转 102

103 附 件 2 淮 南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九 大 采 煤 塌 陷 区 居 民 就 业 培 训 实 施 方 案 九 大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是 淮 南 获 得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一 项 利 用 外 资 的 重 大 民 生 工 程 通 过 该 项 目 的 实 施, 能 够 改 变 采 煤 塌 陷 区 生 态 环 境 恶 劣 的 面 貌, 保 障 塌 陷 区 居 民 和 周 边 农 民 就 业, 提 高 群 众 收 入, 因 地 制 宜 地 构 建 和 恢 复 宜 人 宜 居 的 生 态 环 境, 为 资 源 型 城 市 的 经 济 转 型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探 索 新 的 发 展 模 式 具 有 重 要 而 深 远 的 示 范 意 义 为 切 实 帮 助 项 目 区 域 内 居 民 实 现 就 业 再 就 业, 妥 善 解 决 好 项 目 区 域 内 居 民 基 本 生 活 和 长 远 发 展 问 题, 根 据 实 际 调 查 结 果 和 当 地 就 业 市 场 需 要, 遵 照 市 委 市 政 府 和 淮 矿 集 团 的 要 求, 结 合 世 行 关 于 非 自 愿 移 民 政 策,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总 体 目 标 1. 培 训 计 划 总 人 数 :2015 年 2019 年 五 年 内 完 成 965 人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任 务 2.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培 训 结 束 后, 通 过 严 格 考 核, 培 训 合 格 率 达 90% 以 上 培 训 合 格 人 员 参 加 市 级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组 织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考 核, 合 格 率 达 参 加 鉴 定 考 核 人 员 的 80% 以 上 3.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并 取 得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者, 由 区 人 社 部 门 组 织 与 相 关 企 业 对 接, 确 保 其 全 部 完 成 当 年 就 业 参 加 培 训 的 所 有 人 员 当 年 内 就 业 率 不 低 于 85% 4. 实 现 就 业 的 劳 动 者, 上 岗 后 享 受 所 在 企 业 的 同 工 种, 同 岗 位 的 同 等 薪 酬 待 遇, 并 随 着 企 业 的 发 展 不 断 提 高 收 入 水 平, 使 本 人 及 其 家 庭 的 生 计 逐 步 得 到 改 善 二 基 本 原 则 1. 积 极 扶 持, 促 进 发 展 针 对 移 民 安 置 人 力 资 本 损 失, 积 极 扶 持 技 能 培 训, 恢 复 和 提 高 其 就 业 能 力 2. 抓 住 重 点, 突 出 特 色 以 失 地 农 民 和 就 业 困 难 居 民 为 重 点, 对 全 部 劳 动 适 龄 人 口 进 行 技 能 培 训, 促 进 其 就 业 转 移 培 训 坚 持 市 场 导 向, 突 出 服 务 业 和 制 造 业 技 能 培 训 等 专 业 特 色, 提 高 培 训 对 象 在 就 业 市 场 竞 争 能 力, 实 现 稳 定 就 业 3. 引 导 就 业 和 就 业 援 助 相 结 合 对 就 业 能 力 较 好 的 群 体 提 供 就 业 服 务, 鼓 励 自 主 创 业, 促 进 其 通 过 市 场 途 径 实 现 就 业 ; 对 就 业 困 难 群 体 给 予 重 点 扶 持, 实 施 就 业 援 助 4. 统 筹 规 划, 注 重 衔 接 加 强 与 现 行 教 育 培 训 政 策 相 衔 接, 政 策 措 施 不 重 复 不 替 103

104 代 统 一 规 划, 分 步 实 施 三 培 训 总 体 计 划 培 训 对 象 1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有 劳 动 能 力 和 就 业 愿 望, 愿 意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九 大 采 煤 塌 陷 区 内 的 居 民 和 失 地 农 民 ; 2 项 目 区 周 边 受 影 响 人 口 中 有 劳 动 能 力 和 就 业 愿 望, 愿 意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居 民 根 据 实 地 调 查, 项 目 区 及 其 周 边 涉 及 大 通 区 九 龙 岗 镇 和 大 通 街 道 办, 共 计 6 个 社 区 ( 红 旗 社 区 淮 舜 社 区 重 华 社 区 新 建 社 区 站 后 社 区 矿 南 社 区 ) 和 一 个 行 政 村 ( 陈 巷 村 ), 受 项 目 直 接 或 间 接 影 响 的 人 口 接 近 两 万 人 其 中 因 项 目 拆 迁 而 受 影 响 的 住 户 有 6 家, 涉 及 26 人, 劳 动 力 10 人, 需 技 能 培 训 的 有 8 人 ( 见 表 1) 因 项 目 而 需 要 拆 迁 的 只 有 天 和 锅 炉 辅 件 厂 正 在 经 营, 涉 及 21 名 职 工, 这 些 职 工 因 再 就 业 问 题 可 能 需 要 进 一 步 的 技 能 培 训 项 目 需 征 收 九 龙 岗 镇 陈 巷 村 集 体 土 地 亩, 土 地 流 转 1533 亩, 几 乎 涉 及 陈 巷 村 所 有 家 庭,2012 年 陈 巷 村 有 劳 动 力 1015 人, 都 应 该 属 于 培 训 的 对 象 表 1 受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而 需 要 培 训 的 对 象 类 型 人 数 ( 人 ) 因 拆 迁 而 需 要 培 训 的 对 象 住 宅 拆 迁 8 企 业 拆 迁 21 因 征 地 和 土 地 流 转 而 需 要 培 训 的 对 象 1042 总 计 1071 根 据 社 区 调 查, 项 目 区 涉 及 的 九 龙 岗 镇 和 大 通 街 道 提 供 了 辖 区 内 当 前 需 要 接 受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人 员 名 单 ( 见 表 2) 表 2 受 影 响 镇 街 道 需 要 技 能 培 训 的 人 口 汇 总 表 ( 人 ) 淮 舜 社 区 234 新 建 社 区 252 九 龙 岗 镇 红 旗 社 区 251 重 华 社 区 274 小 计

105 站 后 社 区 271 居 南 社 区 258 大 通 街 道 远 望 社 区 293 居 北 社 区 305 矿 南 社 区 198 小 计 1325 总 计 2336 由 上 两 部 分 相 加 得 出 因 受 项 目 直 接 和 间 接 影 响 而 应 该 培 训 的 人 口 总 数 是 3407 人 培 训 任 务 : 虽 然 应 该 培 训 的 人 数 是 3380, 但 并 非 这 些 人 都 需 要 进 入 本 项 目 的 培 训 计 划 中, 例 如 陈 巷 村 劳 动 力 中 约 有 1/3 已 经 是 在 岗 人 员 或 不 想 改 变 工 作 的 人 ; 九 龙 岗 镇 和 大 通 街 道 提 供 的 需 要 接 受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人 员 中, 大 通 街 道 的 远 望 社 区 (293 人 ) 居 北 社 区 (305 人 ) 并 不 比 邻 项 目 区 ( 即 并 非 项 目 影 响 区 ), 余 下 人 员 的 大 多 数 已 经 在 其 他 培 训 计 划 中 得 到 安 排 ( 淮 南 市 近 年 来 加 大 了 职 业 培 训 的 力 度, 十 二 五 计 划 的 目 标 就 是 要 使 所 有 需 要 培 训 的 人, 至 少 得 到 一 次 培 训 机 会 ) 根 据 本 项 目 应 该 培 训 人 员 数 量 和 就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实 际 状 况, 在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和 确 保 培 训 后 就 业 安 置 的 前 提 下, 按 30% 的 比 例 确 定 培 训 量, 计 划 2015 年 2019 年, 五 年 内 共 培 训 人 员 965 人, 平 均 每 年 度 安 排 人 参 加 相 关 工 种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培 训 方 式 : 为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在 培 训 方 式 上 坚 持 以 理 论 教 学 +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培 训 方 式, 而 且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的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总 培 训 课 时 数 的 60%, 根 据 培 训 工 种 的 特 点, 如 绿 化 工, 营 销 员, 保 安 员 等 也 适 当 安 排 一 定 课 时 用 于 参 观 和 观 摩 学 习 工 种 选 择 : 工 种 的 选 择 是 通 过 分 析 项 目 实 施 后 管 理 运 行 的 需 求 和 调 查 淮 南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和 大 通 工 业 新 区 企 业 的 用 工 需 求, 选 择 数 控 车 工 电 工 汽 车 维 修 工 服 装 制 作 工 绿 化 工 保 安 市 场 营 销 员 保 洁 作 为 培 训 工 种 根 据 项 目 需 求 分 析, 项 目 实 施 后 仅 园 林 绿 化 方 面 就 需 要 200 余 人, 花 卉 养 护 与 销 售 4000 余 人 对 工 业 园 区 62 个 的 企 业 用 工 需 求 调 查 表 明, 未 来 三 年 就 需 要 技 工 3475 人, 销 售 人 员 505 人, 管 理 人 员 830 人, 而 被 调 查 企 业 仅 占 整 个 园 区 企 业 的 30% 数 控 机 床 服 装 制 作 等 工 种 目 前 就 存 在 招 工 难 现 象 105

106 培 训 地 点 : 结 合 地 区 实 际, 主 要 安 排 在 大 通 区 公 共 就 业 实 训 基 地 进 行 大 通 区 公 共 就 业 实 训 基 地 占 地 面 积 600 平 方 米, 设 置 了 标 准 化 电 教 室 理 论 授 课 室 办 公 室, 可 满 足 100 人 / 期 的 培 训 要 求 目 前 可 开 设 计 算 机 电 焊 车 工 家 电 维 修 中 式 烹 饪 中 式 面 点 多 媒 体 作 品 制 作 及 文 字 录 入 8 个 免 费 科 目, 具 备 完 成 主 要 培 训 任 务 的 能 力 以 大 通 区 公 共 就 业 实 训 基 地 为 基 础, 联 合 其 他 相 关 培 训 场 所, 完 全 能 够 完 成 这 6 个 工 种 的 培 训 任 务 四 培 训 具 体 安 排 ( 一 ) 数 控 车 工 培 训 1. 课 程 任 务 和 说 明 通 过 培 训, 使 培 训 对 象 掌 握 数 控 车 工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培 训 完 毕, 培 训 对 象 应 掌 握 数 控 车 工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从 业 必 备 的 操 作 技 能, 能 够 独 立 上 岗 操 作, 成 为 企 业 需 要 的 技 术 工 人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应 将 理 论 教 学 定 位 为 基 本 基 础 理 论, 重 点 在 于 加 强 技 能 训 练, 使 培 训 对 象 掌 握 操 作 技 能 和 相 关 基 础 理 论 2. 教 学 内 容 和 总 课 时 主 要 教 学 内 容 分 加 工 准 备 数 控 编 程 数 控 车 床 操 作 零 件 加 工 数 控 车 床 日 常 维 护 与 故 障 诊 断 等 部 分 总 课 时 数 :480 课 时 3. 教 师 安 排 安 排 车 工 机 械 基 础 数 控 加 工 数 控 车 工 机 床 维 护 等 专 业 高 级 培 训 讲 师 3 人, 来 完 成 培 训 授 课 工 作 4. 训 教 材 劳 人 版 : 数 控 车 工 培 训 教 材 5. 实 训 教 学 安 排 场 所 淮 南 唐 兴 液 压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6. 培 训 费 用 培 训 总 时 数 为 480 小 时, 每 天 8 学 时, 共 计 60 天 预 算 培 训 费 用 : 培 训 费 用 主 要 有 教 师 材 料 工 具 水 电 书 本 管 理 和 场 地 等 费 用 组 成, 具 体 见 下 表 (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工 种 人 数 费 用 合 计 人 均 106

107 教 师 材 料 工 具 水 电 书 本 管 理 场 地 数 控 机 床 ( 二 ) 电 工 专 业 培 训 1.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具 有 一 定 专 业 性 的 电 工 操 作 人 员, 要 求 熟 练 掌 握 电 工 基 础 知 识, 专 业 知 识, 操 作 技 能 2. 知 识 要 求 受 训 学 员 应 具 有 初 中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3. 教 学 内 容 及 总 课 时 根 据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电 工 专 业 相 关 内 容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教 学 内 容 和 课 时, 教 学 内 容 分 为 电 工 基 础 知 识 电 工 专 业 知 识, 总 课 时 为 360 课 时 4. 教 师 安 排 安 排 电 工 技 术 电 工 电 子 技 术 维 修 电 工 等 专 业 高 级 培 训 讲 师 3 人, 来 完 成 培 训 授 课 工 作 5. 实 训 安 排 场 所 区 内 相 关 企 业 6. 培 训 费 用 培 训 总 时 数 为 360 小 时, 每 天 8 学 时, 共 计 45 天 预 算 培 训 费 用 : 培 训 费 用 主 要 有 教 师 材 料 工 具 水 电 书 本 管 理 和 场 地 等 费 用 组 成, 具 体 见 下 表 ( 单 位 : 元 ) 工 种 费 用 人 数 合 计 人 均 教 师 材 料 工 具 水 电 书 本 管 理 场 地 电 工 ( 三 ) 服 装 制 作 工 培 训 1. 培 养 目 标 培 训 具 有 一 定 专 业 性 的 服 装 制 作 人 员, 要 求 熟 练 的 掌 握 服 装 制 作 的 基 础 知 识 工 作 技 能, 能 在 服 装 制 作 行 业 中 担 任 一 线 工 作 人 员 2. 教 学 内 容 及 总 课 时 : 根 据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服 装 制 作 专 业 相 关 内 容, 结 合 实 际, 确 定 教 学 内 容 主 要 内 容 107

108 有 人 体 测 量 服 装 规 格 标 准 服 装 制 作 设 备 的 使 用 与 保 养 裁 剪 工 艺 流 程 缝 制 工 艺 流 程 等, 按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制 定 的 关 于 开 展 技 术 工 种 农 民 工 培 训 的 总 体 要 求, 培 训 总 课 时 为 120 个 3. 教 学 组 织 与 实 施 教 材 : 服 装 制 作 工 劳 人 版 编 班 : 根 据 学 员 的 文 化 程 度 所 学 专 业 及 自 身 要 求 等 方 面, 对 培 训 人 员 进 行 编 班 教 师 : 陈 云, 服 装 制 作 技 师 ( 原 宿 州 服 装 学 校 教 师 ) 4. 培 训 学 员 实 训 企 业 德 忠 针 绵 织 品 有 限 公 司 5. 培 训 费 用 培 训 总 时 数 为 120 小 时, 每 天 8 学 时, 共 计 15 天 预 算 培 训 费 用 : 培 训 费 用 主 要 有 教 师 材 料 工 具 水 电 书 本 管 理 和 场 地 等 费 用 组 成, 具 体 见 下 表 ( 单 位 : 元 ) 工 种 服 装 制 作 人 数 费 用 教 师 材 料 工 具 水 电 书 本 管 理 场 地 合 计 人 均 ( 四 ) 绿 化 工 培 训 1. 培 训 目 标 : 通 过 培 训, 使 学 员 具 有 本 工 种 初 级 工 理 论 知 识 与 操 作 技 能, 达 到 建 设 部 颁 布 的 绿 化 工 的 等 级 标 准 2. 教 学 内 容 与 总 课 时 理 论 知 识 上 教 授 植 物 土 壤 肥 料 植 物 病 虫 害 等 基 础 知 识, 并 能 结 合 当 地 常 见 的 园 林 树 木 花 草 种 类, 掌 握 它 的 形 态 习 性 及 栽 培 养 护 基 本 知 识 操 作 技 能 上 能 熟 练 进 行 绿 化 种 植 养 护 等 基 本 工 作 工 作 质 量 进 度 达 到 规 范 要 求 总 课 时 200 个 3. 教 学 组 织 与 实 施 教 材 : 园 林 绿 化 工 培 训 教 材 上 海 园 林 局 编 写 编 班 : 根 据 学 员 的 文 化 程 度 所 学 专 业 及 自 身 要 求 等 方 面, 对 培 训 人 员 进 行 编 班 教 师 : 聘 请 当 地 具 有 丰 富 的 园 林 教 学 经 验 和 实 践 操 作 经 验 的 林 业 工 程 师 和 园 林 工 程 师 授 课, 采 用 理 论 和 实 操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教 学 108

109 4. 实 习 场 所 大 通 区 环 卫 所 淮 南 市 苗 圃 5. 培 训 费 用 培 训 总 时 数 为 200 小 时, 每 天 8 学 时, 共 计 25 天 预 算 培 训 费 用 : 培 训 费 用 主 要 有 教 师 材 料 工 具 水 电 书 本 管 理 和 场 地 等 费 用 组 成, 具 体 见 下 表 ( 单 位 : 元 ) 人 费 用 工 种 合 计 人 均 数 教 师 材 料 工 具 水 电 书 本 管 理 场 地 绿 化 工 ( 五 ) 市 场 营 销 员 培 训 教 学 大 纲 1. 教 学 目 标 通 过 培 训 使 学 员 比 较 全 面 系 统 地 掌 握 市 场 营 销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和 方 法, 掌 握 组 织 和 控 制 市 场 营 销 活 动 的 基 本 程 序 和 方 法, 培 养 和 提 高 正 确 分 析 和 解 决 市 场 营 销 管 理 问 题 的 实 践 能 力 2. 教 学 内 容 与 总 课 时 该 课 程 课 堂 教 学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市 场 营 销 消 费 者 行 为 市 场 调 查 产 品 大 致 划 分 为 四 个 教 学 单 元, 分 为 概 述 市 场 营 销 产 品 策 略 促 销 和 分 销 策 略 等 市 场 营 销 见 习 总 课 时 160 个 3. 教 材 市 场 营 销 基 本 知 识 4. 教 师 安 排 聘 请 2 位 具 有 丰 富 的 营 销 学 教 学 经 验 和 实 践 操 作 经 验 的 培 训 师 授 课 5. 培 训 地 点 大 通 区 公 共 就 业 实 训 基 地 6. 培 训 费 用 培 训 总 时 数 为 160 小 时, 每 天 8 学 时, 共 计 20 天 预 算 培 训 费 用 : 培 训 费 用 主 要 有 教 师 材 料 工 具 水 电 书 本 管 理 和 场 地 等 费 用 组 成, 具 体 见 下 表 ( 单 位 : 元 ) 工 种 人 数 费 用 教 师 材 料 工 具 水 电 书 本 管 理 场 地 合 计 人 均 109

110 市 场 销 售 ( 六 ) 保 安 员 培 训 教 学 大 纲 1. 培 训 目 标 优 秀 保 安 员 2. 教 学 内 容 与 总 学 时 理 论 教 学 : 保 安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保 安 职 业 道 德 知 识 相 关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知 识 保 安 礼 仪 知 识 技 能 操 作 : 基 本 体 能 徒 手 攻 防 技 能 徒 手 带 离 技 能 捆 绑 技 能 现 场 急 基 本 技 能 一 般 救 助 技 能 计 算 机 操 作 技 能 综 合 复 习 练 习 考 核 总 课 时 : 教 师 安 排 聘 请 2 位 具 有 丰 富 经 验 专 业 培 训 师 授 课 4. 培 训 地 点 淮 南 白 领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5. 培 训 费 用 培 训 总 时 数 为 160 小 时, 每 天 8 学 时, 共 计 20 天 预 算 培 训 费 用 : 培 训 费 用 主 要 有 教 师 材 料 工 具 水 电 书 本 管 理 和 场 地 等 费 用 组 成, 具 体 见 下 表 ( 单 位 : 元 ) 人 费 用 工 种 合 计 人 均 数 教 师 材 料 工 具 水 电 书 本 管 理 场 地 保 安 员 五 总 预 算 总 体 培 训 预 算 见 下 表 : 培 训 类 型 人 数 ( 人 ) 单 价 ( 元 / 日 人 ) 数 量 ( 天 ) 合 计 ( 元 ) 数 控 车 工 培 训 ,280 电 工 培 训 ,560 服 装 制 作 工 培 训 ,950 绿 化 工 培 训 ,

111 营 销 员 培 训 ,260 保 安 员 培 训 总 计 965 / / 1,005,150 六 实 施 计 划 总 体 安 排 六 种 类 型 的 培 训,2015 年 年 计 划 培 训 970 人, 培 训 计 划 分 五 年 完 成 考 虑 到 目 前 的 用 工 荒 问 题, 将 增 加 头 两 年 数 控 车 工 和 服 装 制 作 工 的 培 训 人 数, 而 减 少 需 求 量 受 时 间 波 动 较 小 的 营 销 员 培 训 人 数, 同 时 将 保 安 员 培 训 挪 到 后 两 年, 以 使 培 训 资 源 得 到 充 分 利 用 在 五 年 内 若 企 业 用 工 需 求 发 生 变 化, 另 行 编 制 培 训 计 划 上 报 详 细 的 实 施 计 划 安 排 见 下 表 年 度 人 数 合 计 培 训 类 型 数 控 车 工 培 训 电 工 培 训 服 装 制 作 工 培 训 绿 化 工 培 训 营 销 员 培 训 保 安 员 培 训 总 计 七 组 织 与 管 理 ( 一 ) 组 织 以 大 通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为 牵 头 单 位, 协 调 区 科 协 区 工 会 两 园 两 区 管 委 会 开 发 区 白 领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相 关 负 责 人 组 成 淮 南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采 煤 塌 陷 区 居 民 培 训 工 种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领 导 协 调 该 项 目 的 实 施 管 理 及 日 常 的 督 促 检 查 ( 二 ) 保 障 措 施 1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大 通 区 人 社 局 会 同 大 通 区 工 会 科 协 妇 联 下 达 塌 陷 区 居 民 技 能 培 训 任 务, 明 确 目 标 任 务 和 责 任 主 体, 一 级 抓 一 级,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层 层 抓 落 实 建 立 塌 陷 区 居 民 技 能 培 训 季 报 制 度 和 定 期 通 报 制 度, 及 时 掌 握 和 通 报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完 善 考 核 办 法, 坚 持 日 常 考 核 和 阶 段 性 考 核 相 结 合 2 建 立 工 作 机 制 111

112 塌 陷 区 居 民 技 能 培 训 坚 持 市 场 化 社 会 化 方 向, 实 行 政 府 提 供 培 训 服 务 和 政 府 购 买 培 训 成 果 相 结 合, 市 场 配 置 培 训 资 源 与 政 府 有 效 调 控 相 结 合, 公 共 培 训 服 务 与 社 会 培 训 服 务 相 结 合, 免 费 培 训 与 适 当 补 助 相 结 合 的 机 制 1 培 训 总 计 划 按 年 度 分 年 度 安 排 ; 2 每 年 培 训 并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数 达 到 200 人, 并 坚 持 滚 动 发 展, 逐 步 扩 大 培 训 规 模 ; 3 培 训 机 构 : 大 通 区 公 共 就 业 实 训 基 地 ; 淮 南 白 领 职 业 学 校 3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1) 监 管 部 门 及 监 管 范 围 大 通 区 人 社 区 负 责 培 训 质 量 的 总 体 监 管 工 作, 对 承 担 培 训 任 务 的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的 就 业 培 训 进 行 全 程 监 管 (2) 监 管 制 度 a 开 班 督 查 制 度 每 期 培 训 班 开 班 第 一 节 课, 督 查 人 员 需 到 场, 核 实 学 员 身 份 和 培 训 教 师 身 份, 宣 传 就 业 培 训 相 关 政 策, 并 将 情 况 记 录 在 案 开 班 时 督 查 人 员 因 故 未 能 到 场 的 在 培 训 班 结 业 前 进 行 补 查 b 培 训 过 程 核 查 制 度 培 训 过 程 中, 督 查 人 员 对 每 期 培 训 班 至 少 进 行 2 次 现 场 抽 查, 如 无 法 进 行 现 场 抽 查 的 必 须 进 行 电 话 抽 查, 抽 查 人 数 不 低 于 培 训 班 人 员 总 数 的 30%, 并 将 情 况 记 录 在 案 重 点 核 查 教 学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查 看 教 师 的 教 案 教 学 日 志 是 否 与 授 课 计 划 一 致 ; 检 查 教 学 进 度 及 现 场 教 学 组 织 状 况 ; 实 际 培 训 学 时 是 否 达 标 ; 培 训 场 地 及 实 训 设 施 是 否 达 标, 是 否 有 足 够 的 实 训 工 位 和 实 训 材 料 ; 参 训 学 员 是 否 与 培 训 报 名 人 员 名 单 一 致 c 鉴 定 考 核 巡 查 制 度 培 训 班 鉴 定 结 业 考 试, 督 查 人 员 需 到 鉴 定 现 场 进 行 巡 查, 重 点 检 查 鉴 定 学 员 是 否 与 培 训 人 员 一 致, 鉴 定 考 试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并 将 情 况 记 录 在 案 d 就 业 情 况 抽 查 制 度 从 系 统 中 直 接 调 取 培 训 人 员 就 业 情 况 进 行 电 话 回 访 检 查, 抽 查 人 数 不 低 于 培 训 班 就 业 人 员 总 数 的 20%, 并 将 情 况 记 录 在 案 e 违 规 处 理 和 考 核 制 度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规 行 为, 监 督 人 员 应 当 场 指 出, 要 求 培 训 机 构 提 交 整 改 报 告, 限 期 整 改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其 停 训 整 改, 直 至 取 消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资 格 (3)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责 任 a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需 严 格 按 照 投 标 书 中 所 提 供 的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师 资 配 备 教 学 计 划 和 教 学 大 纲 组 织 教 学, 建 立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b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只 可 在 中 标 培 训 专 业 ( 工 种 ) 范 围 内 组 织 培 训 班, 不 得 转 包 或 分 包 培 112

113 训 项 目 c 培 训 机 构 的 培 训 场 地 应 配 备 满 足 相 应 培 训 专 业 需 求 的 培 训 设 备 实 训 设 施, 不 得 租 赁 其 他 单 位 培 训 场 所 设 施 开 展 培 训, 培 训 地 点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确 需 变 更 的 需 经 大 通 区 人 社 局 批 准 d 对 利 用 各 种 手 段 虚 报 冒 领 骗 取 国 家 资 金 的 培 训 机 构, 一 经 查 出, 严 肃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培 训 资 格,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交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4 强 化 指 导 与 服 务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定 期 调 查 并 公 布 劳 动 者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定 期 公 布 不 同 工 种 不 同 等 级 的 塌 陷 区 居 民 职 业 供 求 和 工 资 价 位 情 况, 指 导 培 训 机 构 按 需 开 设 培 训 工 种 或 项 目 ; 组 织 开 展 塌 陷 区 居 民 技 能 培 训 和 就 业 岗 位 对 接 活 动, 提 高 塌 陷 区 居 民 培 训 后 的 就 业 率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为 参 加 培 训 的 塌 陷 区 居 民 提 供 及 时 便 捷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服 务 对 积 极 创 业 的 求 职 者,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其 他 弱 势 群 体, 帮 助 他 们 申 请 小 额 贷 款 和 其 他 援 助 淮 南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采 煤 塌 陷 区 居 民 就 业 培 训 计 划 若 获 批 实 施, 项 目 办 大 通 区 人 社 局 培 训 机 构 将 认 真 落 实, 努 力 为 大 通 区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民 生 事 业 的 不 断 完 善 作 出 贡 献 113

114 附 件 3 移 民 安 置 信 息 手 册 尊 敬 的 : 资 源 型 城 市 ( 淮 南 市 ) 可 持 续 发 展 工 程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将 要 在 您 所 在 地 建 设, 为 了 使 您 了 解 工 程 基 本 情 况 和 国 家 有 关 征 地 拆 迁 政 策 以 及 你 家 庭 受 影 响 情 况, 特 发 此 手 册 一 工 程 概 况 资 源 型 城 市 ( 淮 南 市 ) 可 持 续 发 展 工 程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主 要 有 环 境 修 复 和 水 系 治 理 基 础 项 目 改 善 和 项 目 区 域 开 发 利 用 项 目 管 理 和 技 术 援 助 等 3 个 组 成 部 分 初 步 计 划 从 2014 年 月 开 始 实 施, 建 设 期 为 3 年 二 有 关 征 地 拆 迁 法 律 法 规 和 补 偿 标 准 本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政 策 根 据 以 下 法 律 法 规 而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1999 年 1 月 实 施,2004 年 8 月 28 日 修 订 施 行 ;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加 强 土 地 管 理 工 作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2004 年 10 月 21 日 发 布 ;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2004 年 11 月 3 日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调 整 安 徽 省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 皖 政 号 )2012 年 5 月 15 日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贯 彻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皖 政 办 号 )2011 年 4 月 7 日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办 法 的 通 知 ( 淮 府 号 )2013 年 5 月 31 日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2009 年 度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货 币 补 偿 基 准 价 格 及 调 节 系 数 和 淮 南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其 他 补 偿 和 补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淮 府 号 )2008 年 12 月 12 日 世 界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O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及 其 附 件,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世 界 银 行 业 务 程 序 B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及 其 附 件,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本 项 目 有 关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政 策 见 下 表 类 别 一 征 地 补 偿 费 补 偿 标 准 耕 地 元 / 亩, 果 园 元 / 亩 二 房 屋 住 房 : 砖 混 800 元 /m2, 简 易 板 房 500 元 /m2 厂 房 : 框 架

115 元 /m2, 砖 混 1570 元 /m2 三 土 地 附 着 物 四 专 业 基 础 设 施 三 您 家 ( 单 位 ) 受 影 响 情 况 项 目 数 量 补 偿 标 准 应 得 赔 偿 金 备 注 合 计 四 预 计 工 程 实 施 时 间 事 项 时 间 发 征 地 拆 迁 公 告 支 付 资 金 征 地 拆 迁 搬 进 新 房 工 程 准 备 工 程 施 工 五 受 影 响 对 象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受 影 响 对 象 的 权 利 完 全 按 照 上 述 标 准 得 到 应 该 得 到 的 各 种 补 偿, 并 可 以 逐 级 向 村 委 会 或 街 道 办 大 通 区 和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办 反 映 意 见 和 建 议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补 偿 数 量 基 数 补 偿 标 准 支 付 赔 偿 金 时 间 房 屋 重 建 地 点 选 择 等 村 委 会 或 街 道 办 必 须 在 收 到 受 影 响 对 象 的 申 诉 的 15 天 内 作 出 答 复 意 见 ( 二 ) 受 影 响 对 象 的 义 务 积 极 配 合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不 得 在 征 迁 调 查 后 在 调 查 范 围 内 建 设 新 的 建 筑 物, 否 则 不 予 补 偿 六 不 满 和 抱 怨 的 申 诉 如 果 你 对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有 任 何 不 满, 可 以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申 诉 : 阶 段 1 115

116 受 影 响 对 象 向 村 委 会 或 者 街 道 办 提 出 口 头 或 书 面 不 满 如 果 是 口 头 不 满, 村 委 会 或 者 街 道 办 必 须 做 好 书 面 记 录, 村 委 会 或 者 街 道 办 要 在 2 周 内 作 出 明 确 答 复 如 涉 及 问 题 较 大, 需 请 示 上 级 安 置 办 公 室 的, 必 须 在 2 周 内 争 取 上 级 安 置 管 理 部 门 的 答 复 意 见 阶 段 2 如 阶 段 1 的 答 复 意 见 没 有 满 足 抱 怨 者, 抱 怨 者 可 在 收 到 阶 段 1 决 定 的 一 个 月 内 向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办 申 诉,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办 在 30 日 内 作 出 处 理 申 诉 的 决 定 阶 段 3 如 果 受 影 响 对 象 对 阶 段 3 的 答 复 意 见 仍 然 不 满, 可 在 收 到 答 复 的 15 天 内 向 民 事 法 庭 上 诉 七 征 地 拆 迁 机 构 市 级 机 构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办 地 址 : 安 徽 省 淮 南 市 田 家 庵 区 陈 洞 路 金 海 大 厦 九 楼 联 系 电 话 :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 待 定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八 本 手 册 解 释 权 本 手 册 解 释 权 属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办 感 谢 您 对 本 项 目 的 支 持! 淮 南 世 行 项 目 办 2015 年 月 116

117 附 件 4: 洞 山 东 路 3 号 居 住 点 小 区 平 面 图 117

118 附 件 5 资 源 型 城 市 ( 淮 南 市 ) 可 持 续 发 展 工 程 采 煤 塌 陷 区 综 合 治 理 调 查 问 卷 尊 敬 的 居 民 : 您 好! 根 据 市 政 府 安 排, 我 们 正 在 进 行 一 项 有 关 塌 陷 区 环 境 改 善 项 目 的 居 民 调 查, 需 要 得 到 您 的 帮 助 请 您 按 问 卷 上 的 提 示, 在 您 同 意 的 观 点 或 符 合 您 的 情 况 的 选 项 序 号 上 划 勾 ( ) 或 写 上 数 字 谢 谢! 编 号 : 被 访 者 姓 名 : 街 道 ( 乡 镇 ) 名 : 填 表 日 期 : 居 委 会 ( 村 ) 名 : 调 查 员 姓 名 : 一 基 本 情 况 A1 您 家 的 户 主 是 (1) 本 人 (2) 配 偶 (3) 儿 子 (4) 女 儿 (5) 父 亲 (6) 母 亲 (7) 儿 媳 (8) 兄 弟 (9) 其 他 人 A2 您 家 共 有 多 少 人? 家 庭 人 口 人 ( 请 填 写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表, 注 意 : 回 答 问 卷 者 的 情 况 填 在 下 表 的 第 一 行 ) 成 员 编 号 与 户 主 关 系 1 本 人 2 配 偶 3 子 女 4 媳 婿 5 孙 子 女 6 父 母 7 祖 父 母 8 兄 弟 姐 妹 9 其 他 ( 请 说 明 ) 性 别 1 男 2 女 年 龄 民 族 1 汉 2 蒙 古 族 3 回 族 4 其 他 ( 请 说 明 ) 文 化 程 度 1 没 上 过 学 2 小 学 3 初 中 4 高 中 5 中 专 技 校 或 职 高 6 大 专 7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婚 姻 状 况 1 未 婚 2 在 婚 3 离 婚 4 丧 偶 5 分 居 职 业 户 口 类 型 1 在 家 以 农 业 为 主 1 农 业 2 在 家 以 非 农 业 为 主 ( 请 说 2 非 农 业 明 具 体 职 业 ) 3 外 出 打 工 4 国 家 干 部 ( 含 合 同 制 和 离 退 休 干 部 ) 5 民 办 教 师 6 在 校 学 生 7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没 有 职 业 8 料 理 家 务 9 内 退 下 岗 或 失 业 10 其 他 1 被 访 者 本 人 二 居 住 与 出 行 B1 您 家 的 住 房 是 怎 样 获 得 的? 本 人 或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分 的 房 子, 但 已 购 买 产 权 (4) 市 场 上 购 买 的 商 品 房 本 人 或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分 的 房 子, 但 未 购 买 产 权 (5) 租 的 民 房 自 己 的 私 房 ( 自 建 或 继 承 祖 上 房 产 ) (6) 其 它 ( 请 注 明 ) B2 如 果 现 住 房 已 经 购 买, 请 问 您 花 了 多 少 钱? 万 元 B3 如 果 现 住 房 是 私 房, 则 房 屋 是 哪 年 盖 的? 年 盖 房 花 费 ( 元 ) B4 目 前 住 房 面 积 (m2) 杂 房 ( 如 果 有 的 话 ) m2 B5 您 家 房 屋 的 结 构 是 (1) 砖 混 房 (2) 砖 木 房 (3) 土 木 房 (4) 土 房 (5) 简 易 房 B6 您 家 房 屋 有 无 出 租 或 用 作 买 卖 :(1) 有 (2) 没 有 如 果 有, 共 出 租 间 用 于 买 卖 间 B7 如 果 是 租 住 的 房 子, 那 么 每 个 月 花 费 的 房 租 大 约 是 元 118

119 B8 请 问 您 对 目 前 居 住 地 的 下 列 条 件 是 否 满 意? 非 常 满 意 比 较 满 意 一 般 不 太 满 意 很 不 满 意 工 作 ( 距 离 ) 交 通 购 物 医 院 小 学 中 学 供 水 治 安 空 气 质 量 绿 化 B9 总 的 来 讲, 您 对 您 家 的 住 房 状 况 满 意 吗? 非 常 满 意 (2) 比 较 满 意 (3) 如 主 动 提 出, 无 所 谓 (4) 比 较 不 满 意 (5) 非 常 不 满 意 三 生 产 和 经 营 C1 承 包 地 或 拥 有 的 土 地 总 数 亩 分, 其 中 : 果 园 菜 地 水 田 鱼 塘 山 地 宅 基 地 杂 地 ( 非 住 宅 基 地 有 上 盖 土 地 及 空 地 ) 合 计 C2 家 庭 主 要 产 品 产 量 与 出 售 情 况 产 品 种 类 产 量 留 作 家 用 的 数 量 作 为 商 品 出 售 的 数 量 产 品 销 售 地 粮 食 ( 斤 ) 蔬 菜 ( 斤 ) 水 果 ( 斤 ) 养 殖 ( 猪 ) ( 头 ) 羊 牛 C3 您 家 目 前 主 要 经 营 的 经 营 活 动 有 哪 些?( 可 多 选 ) (1) 粮 食 种 植 (2) 其 它 种 植 (3) 林 业 (4) 牧 业 (5) 渔 业 (6) 副 业 (7) 工 业 (8) 交 通 运 输 (9) 建 筑 业 (10) 商 业 (11) 服 务 业 (12) 其 他 119

120 C4 您 一 年 从 事 生 产 劳 动 的 时 间 基 本 上 是 : C4A 农 业 生 产 劳 动 天 C4B 非 农 业 生 产 劳 动 天 C4C 其 中 外 出 打 工 天 C4D 您 外 出 打 工 去 过 什 么 地 方? C4E 您 外 出 打 工 主 要 是 做 什 么 工 作? C4F 您 外 出 打 工 平 均 每 月 的 收 入 大 约 是 多 少? 元 C5 您 的 妻 子 / 丈 夫 从 事 生 产 劳 动 的 时 间 基 本 上 是 C5A 农 业 生 产 劳 动 天 C5B 非 农 业 生 产 劳 动 天 C5C 其 中 外 出 打 工 天 C5D 外 出 打 工 去 过 什 么 地 方? C5E 外 出 打 工 主 要 是 做 什 么 工 作? C5F 外 出 打 工 平 均 每 月 的 收 入 大 约 是 多 少? 元 C6 就 您 所 知, 目 前 所 在 地 区 农 村 生 产 中 所 采 用 的 主 要 技 术 有 ( 可 多 选 ) (1) 用 机 械 ( 拖 拉 机 收 割 机 等 ) (2) 种 植 技 术 ( 果 树 大 棚 菜 等 ) (3) 养 殖 技 术 ( 家 禽 水 产 等 ) (4) 民 间 工 艺 技 术 ( 刺 秀 编 织 等 ) (5) 其 他 ( 请 说 明 ) C7 所 采 用 技 术 的 经 济 效 益 (1) 良 好 (2) 一 般 (3) 差 (4) 亏 损 C8 妇 女 在 采 用 技 术 的 生 产 中 的 作 用 C8A 农 用 机 械 (1) 主 导 (2) 辅 助 (3) 作 用 不 大 C8B 种 植 技 术 (1) 主 导 (2) 辅 助 (3) 作 用 不 大 C8C 养 殖 技 术 (1) 主 导 (2) 辅 助 (3) 作 用 不 大 C8D 民 间 工 艺 技 术 (1) 主 导 (2) 辅 助 (3) 作 用 不 大 C9 采 用 技 术 的 来 源 ( 可 多 选 ) (1) 政 府 推 广 (2) 亲 戚 介 绍 (3) 本 村 邻 里 影 响 (4) 从 城 里 学 来 (5) 朋 友 帮 助 (6) 通 过 报 刊 电 视 等 自 学 四 收 入 与 支 出 D1 您 家 去 年 全 年 家 庭 经 营 总 支 出 约 为 元, 其 中 D2 扣 除 各 项 成 本 以 后, 您 估 计 每 亩 耕 地 每 年 可 获 得 的 纯 收 入 大 约 为 元 每 亩 林 地 每 年 可 获 得 的 纯 收 入 大 约 为 元 每 亩 水 面 每 年 可 获 得 的 纯 收 入 大 约 为 元 D3 去 年 全 家 总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项 目 种 植 业 渔 业 家 禽 / 畜 饲 养 工 业 建 筑 业 商 业 和 服 务 业 交 通 运 输 业 打 工 收 入 工 资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总 收 入 收 入 ( 元 ) D4 你 们 家 拥 有 的 交 通 运 输 及 通 讯 工 具 有 : 名 称 有 无 有 无 打 算 以 后 购 买 不 打 算 购 买 打 算 以 后 购 买 不 打 算 购 买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抽 水 泵 汽 车 自 行 车 农 用 机 动 车 D5 您 家 去 年 用 于 消 费 支 出 元, 其 中 120

121 (1) 食 品 开 支 约 为 元 ( 包 括 米 面 肉 鱼 蛋 蔬 菜 等 ) (2) 购 置 衣 物 开 支 为 元 (3) 教 育 开 支 约 为 元 ( 包 括 子 女 学 费 书 本 费 ) (4) 医 疗 保 健 开 支 为 元 ( 包 括 看 病 吃 药 住 院 治 疗 等 ) (5) 交 通 费 开 支 为 元 ( 去 乡 镇 城 里 或 去 其 它 城 市 读 书 打 工 走 亲 戚 朋 友 等 ) (6) 各 种 人 情 交 往 应 酬 开 支 为 元 (7) 赡 养 老 人 开 支 为 元 (8) 娱 乐 开 支 元 (9) 燃 料 开 支 元 (10) 水 电 费 元 (11) 电 话 费 元 (12) 其 他 生 活 支 出 元 (13) 用 于 储 蓄 元 D6 您 认 为 您 家 的 经 济 状 况 在 全 村 / 社 区 属 于 (1) 上 等 (2) 中 上 等 (3) 中 等 (4) 中 下 等 (5) 下 等 D7 就 您 来 看, 下 列 各 个 要 素 对 于 家 庭 致 富 的 重 要 性 情 况 是 : (1) 有 知 识 有 头 脑, 会 做 生 意 ; (2) 家 中 有 人 打 工 (3) 开 商 店 (4) 从 事 特 色 种 养 (5) 吃 苦 耐 劳 (6) 田 地 山 林 较 多 (7) 机 遇 好 (8) 其 他 ( ) 第 一 位 重 要 第 二 位 重 要 第 三 位 重 要 D8 就 您 来 看, 下 列 各 个 要 素 中 哪 些 是 造 成 一 个 家 庭 收 入 低 下 与 贫 困 的 主 要 原 因? (1) 没 文 化 没 本 事, 谋 生 能 力 有 限 (2) 缺 乏 资 金 信 息 闭 塞 (3) 家 庭 经 济 基 础 差 (4) 劳 力 少 或 丧 失 劳 动 力 (5) 生 产 资 源 少 (6) 就 业 机 会 少 (7) 孩 子 多, 负 担 重 (8) 懒 散, 安 于 现 状 (9) 家 人 有 病 (10) 交 通 不 便, 与 外 边 的 经 济 来 往 困 难 第 一 位 因 素 第 二 位 因 素 第 三 位 因 素 五 家 庭 分 工 与 决 策 E1 您 家 下 列 事 务 主 要 是 由 谁 来 决 定 / 参 与 的? 家 庭 财 产 掌 管 ( 如 存 款 房 契 等 ) 决 定 从 事 何 种 生 产 决 定 住 房 的 选 择 / 盖 房 决 定 劳 动 分 工 决 定 购 买 高 档 商 品 / 大 型 生 产 工 具 决 定 孩 子 的 升 学 与 职 业 选 择 指 导 孩 子 学 习 参 加 村 民 / 居 民 会 议 决 定 投 资 或 贷 款 参 加 邻 里 的 婚 丧 活 动 丈 夫 为 主 妻 子 为 主 夫 妻 共 同 公 公 婆 婆 其 他 人 E2 一 个 家 庭 要 搞 好, 最 好 是 丈 夫 工 作 和 闯 荡, 妻 子 在 家 理 家, 您 的 看 法 是 : (1) 非 常 同 意 (2) 比 较 同 意 (3) 说 不 清 (4) 不 太 同 意 (5) 很 不 同 意 男 女 没 有 这 类 事 情 121

122 E3 如 果 没 有 那 么 多 工 作 机 会, 那 么 应 该 尽 量 让 男 人 先 获 得 这 些 工 作 机 会, 您 的 看 法 是 : (1) 非 常 同 意 (2) 比 较 同 意 (3) 说 不 清 (4) 不 太 同 意 (5) 很 不 同 意 E4 如 果 经 济 困 难 而 无 法 供 养 所 有 的 子 女 上 学, 应 该 尽 量 继 续 让 儿 子 上 学, 您 认 为 : (1) 非 常 同 意 (2) 比 较 同 意 (3) 说 不 清 (4) 不 太 同 意 (5) 很 不 同 意 E5 一 个 家 庭 在 做 重 要 决 策 时, 最 好 还 是 由 丈 夫 来 作 主, 您 认 为 是 : (1) 非 常 同 意 (2) 比 较 同 意 (3) 说 不 清 (4) 不 太 同 意 (5) 很 不 同 意 E6 家 务 活 ( 照 看 孩 子 洗 衣 做 饭 等 ) 是 做 妻 子 应 尽 的 责 任, 您 认 为 : (1) 非 常 同 意 (2) 比 较 同 意 (3) 说 不 清 (4) 不 太 同 意 (5) 很 不 同 意 E7 就 您 所 知, 女 性 对 当 地 公 共 事 务 的 影 响 力 是 (1) 起 主 导 作 用 (2) 影 响 力 逐 渐 增 强 (3) 影 响 力 逐 渐 减 弱 (4) 不 起 作 用 (5) 其 它 六. 社 会 联 系 F1 如 果 您 碰 到 经 济 困 难, 您 会 最 先 向 谁 寻 求 帮 助?( 选 择 两 项 ) (1) 丈 夫 父 母 家 亲 属 (2) 妻 子 父 母 家 亲 属 (3) 已 婚 儿 子 家 (4) 已 婚 兄 弟 家 (5) 村 干 部 (6) 乡 镇 干 部 (7) 邻 居 (8) 同 学 (9) 本 单 位 同 事 (10) 本 单 位 领 导 (11) 朋 友 (12) 以 前 单 位 (13) 其 他 F2 如 果 碰 到 家 庭 纠 纷, 您 会 最 先 向 谁 寻 求 帮 助?( 选 择 两 项 ) (1) 丈 夫 父 母 家 亲 属 (2) 妻 子 父 母 家 亲 属 (3) 已 婚 儿 子 家 (4) 已 婚 兄 弟 家 (5) 村 干 部 (6) 乡 镇 干 部 (7) 邻 居 (8) 同 学 (9) 本 单 位 同 事 (10) 本 单 位 领 导 (11) 朋 友 (12) 以 前 单 位 (13) 其 他 七 项 目 影 响 与 期 望 G1 您 如 何 看 待 你 所 在 城 市 / 地 区 与 环 境 有 关 的 问 题? 非 常 重 要 比 较 重 要 一 般 不 太 重 要 很 不 重 要 水 污 染 治 理 水 资 源 保 护 和 水 环 境 治 理 空 气 污 染 治 理 土 壤 污 染 治 理 工 业 垃 圾 的 收 集 和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的 收 集 和 处 理 绿 地 建 设 防 止 噪 音 不 许 乱 丢 纸 屑 塑 料 袋 和 垃 圾 土 壤 盐 碱 化 治 理 G2 如 果 要 对 您 所 在 地 区 进 行 环 境 整 治, 如 治 理 废 弃 垃 圾 场 或 者 建 设 绿 化 带, 但 可 能 需 要 您 家 搬 迁 或 者 征 用 您 耕 种 的 田 地, 但 建 设 者 会 对 您 所 受 的 损 失 进 行 补 偿, 您 的 态 度 是 : (1) 非 常 愿 意 (2) 比 较 愿 意 (3) 一 般 (4) 不 太 愿 意 (5) 极 不 愿 意 G3 您 是 否 知 道 这 里 要 治 理 废 弃 垃 圾 场 和 建 设 绿 化 带? (1) 知 道 (2) 不 知 道 122

123 G4 如 果 知 道, 请 问 是 从 何 渠 道 得 知 ( 可 多 选 ) (1) 广 播 电 视 或 报 纸 (2) 各 级 政 府 / 干 部 通 知 (3) 亲 戚 朋 友 (4) 邻 居 (5) 其 他 G5 就 您 来 看, 治 理 废 弃 垃 圾 场 和 建 绿 化 带 会 给 您 家 带 来 什 么 样 的 影 响? 占 用 您 家 的 田 地 (2) 需 要 搬 迁 (3) 既 占 用 田 地 也 需 要 搬 迁 (4) 没 有 什 么 直 接 的 影 响 G5 您 认 为 这 个 项 目 建 设 是 否 会 给 您 个 人 的 发 展 带 来 机 会? (1) 会 (2) 不 会 (3) 不 一 定 (4) 不 知 道 G6 您 认 为 这 个 项 目 建 设 会 给 您 带 来 哪 些 好 处?( 可 多 选 ) (1) 水 质 改 善 (2) 空 气 净 化 (3) 为 改 善 居 住 条 件 提 供 可 能 (5) 增 加 获 得 收 入 的 机 会 (6) 资 产 升 值 的 可 能 性 (7) 可 能 的 就 业 机 会 (8) 没 什 么 好 处 (9) 其 它 ( ) G7 您 认 为 这 个 项 目 建 设 会 为 你 们 村 ( 或 社 区 ) 带 来 好 处 吗? (1) 会 (2) 不 会 (3) 不 一 定 (4) 不 知 道 G8 你 愿 意 配 合 政 府 或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这 个 项 目 建 设 修 建 吗? (1) 愿 意 (2) 不 愿 意 (3) 不 知 道 ( 不 回 答 ) G8 如 果 这 个 项 目 要 占 用 您 的 田 地, 您 希 望 得 到 何 种 形 式 的 补 偿 ( 可 多 选 ) (1) 货 币 (2) 土 地 (3) 工 作 机 会 (4) 用 土 地 补 偿 金 办 理 社 会 保 障 (5) 其 他 G9 如 果 用 货 币 补 偿, 您 希 望 以 何 种 方 式 赔 付? (1) 一 次 性 偿 付 (2) 分 期 偿 付 (3) 无 所 谓 G10 如 果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您 搬 迁, 您 是 否 愿 意? (1) 愿 意 (2) 只 要 补 偿 合 适 就 愿 意 (3) 不 愿 意 (4) 不 回 答 G11 如 果 您 愿 意 搬 迁, 您 希 望 得 到 何 种 补 偿? (1) 赔 钱, 自 主 建 房 (2) 提 供 已 建 好 的 新 房 (3) 提 供 廉 租 房 (4) 其 他 G12 如 果 您 要 搬 迁, 您 对 房 屋 重 建 地 点 的 选 择 愿 意 是? 统 一 规 划, 集 中 重 建 (2) 自 由 选 择 安 置 地 点 (3) 其 它 G13 您 和 您 的 家 人 将 通 过 什 么 样 的 方 式 尽 量 减 少 项 目 征 地 带 来 的 消 极 影 响?( 选 择 两 项 ) 充 分 利 用 剩 余 的 耕 地, 精 耕 细 作, 集 约 经 营 争 取 更 多 的 打 工 机 会, 增 加 非 农 业 的 收 入 利 用 补 偿 款 搞 非 农 业 经 营, 弥 补 损 失 想 不 出 什 么 办 法 来 弥 补 遭 受 的 损 失, 只 能 听 天 由 命 通 过 各 种 抗 议 行 动 和 办 法, 确 保 尽 量 多 的 补 偿 其 他 ( 请 说 明 ) G14 如 果 您 对 土 地 征 用 和 拆 迁 补 偿 不 满 意, 您 会 通 过 什 么 样 的 方 式 表 达 这 种 不 满 意?( 可 选 三 项 ) (1) 能 忍 则 忍 (2) 单 独 上 访 (3) 自 己 直 接 找 有 关 政 府 行 政 部 门 解 决 问 题 (4) 自 己 通 过 司 法 途 径 谋 求 问 题 解 决 (5) 联 合 其 他 人 一 起 上 访 (6) 联 合 其 他 人 一 起 直 接 找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7) 随 大 流 (8) 其 他 方 式 ( 请 写 明 ) G15 您 对 自 己 所 在 单 位 / 村 / 社 区 的 工 作 情 况 是 : 非 常 关 注, 并 经 常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 / 建 议 (4) 比 较 关 注, 有 时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 / 建 议 比 较 留 心, 但 一 般 不 说 (5) 对 单 位 / 村 / 社 区 的 事 情 毫 无 兴 趣 只 做 好 自 己 的 本 职 工 作, 其 它 不 想 多 管 以 下 问 题 针 对 妇 女 群 众 您 的 年 龄? (1) 20 以 下 (2)20-25 (3)25-35 (4)35-45 (5)45 以 上 您 的 职 业? 工 人 ( 工 种 ) (2) 干 部 (3) 农 民 (4) 家 庭 妇 女 (5) 学 生 个 体 户 (7) 自 由 职 业 (8) 其 它 ( ) 您 家 里 是 您 做 主 吗? 是 (2) 不 是 (3) 与 丈 夫 共 同 做 主 (4) 小 事 我 做 主 (5) 其 它 您 认 为 最 影 响 您 工 作 的 因 素 是 什 么? 123

124 没 有 机 会 (2) 家 里 人 需 要 照 顾 (3) 自 己 没 有 能 力 (4) 自 己 不 想 工 作 家 庭 人 反 对 (6) 其 它 您 积 极 参 加 社 区 活 动 吗? 很 积 极 (2) 有 事 去 一 下 (3) 只 是 想 了 解 (4) 不 太 积 极 (5) 没 兴 趣 您 觉 得 项 目 对 您 有 什 么 负 面 影 响 吗? 安 置 补 偿 分 配 对 妇 女 不 利 (2) 新 的 生 活 环 境 难 以 适 应 (3) 日 常 生 活 不 便 家 庭 地 位 削 弱 (5) 加 大 生 活 支 出 压 力 (6) 其 它 7. 您 觉 得 项 目 对 您 有 什 么 正 面 影 响 吗? 增 加 就 业 机 会 (2) 摆 脱 农 门 (3) 享 受 城 市 生 活 文 明 (4) 养 老 有 了 保 障 更 多 参 与 发 展 的 机 会 (6) 其 它 妇 女 在 家 庭 收 入 中 占 多 大 比 例? (1)10% 以 下 (2)10-30% (3)30-50% (4)50-80% (5)80 以 上 124

125 附 件 6 各 子 项 目 投 资 明 细 表 项 目 序 号 子 项 目 名 称 1 环 境 修 复 和 水 系 治 理 征 地 小 计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矿 务 集 团 国 有 林 地 征 地 拆 迁 基 本 费 矿 业 集 团 建 设 用 地 出 让 地 划 拨 地 临 时 占 地 费 用 淮 南 市 果 园 大 通 区 建 设 用 地 大 通 区 国 有 林 地 环 境 修 复 2 绿 道 水 系 治 理 基 础 设 施 改 善 和 项 目 区 域 开 发 利 用 服 务 节 点 盆 景 园 苗 圃 花 卉 交 易 市 场 九 孔 路 万 向 路 沿 山 路 中 兴 路 合 计

126 各 子 项 目 投 资 明 细 表 ( 续 上 表 一 ) 征 地 拆 迁 基 本 费 税 费 和 规 费 企 业 拆 迁 无 证 建 筑 拆 迁 搬 迁 补 助 费 停 业 经 济 损 失 费 设 备 费 拆 迁 小 计 小 计 征 拆 服 务 费 ( 勘 察 评 估 ) 委 托 房 屋 拆 迁 费 征 地 管 理 费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127 各 子 项 目 投 资 明 细 表 ( 续 上 表 二 ) 耕 地 占 用 税 税 费 和 规 费 耕 地 开 垦 费 被 征 地 农 民 养 老 保 障 金 行 政 管 理 费 技 术 培 训 费 前 5 年 土 地 流 转 费 移 民 规 划 及 内 部 监 测 评 估 费 不 可 预 见 费 合 计 比 例 (%)

128 128

390 1975 23 664 25 117 1986 Km % % % I 3.61 23.1 387.8 15.4 35.8 A 2.21 14.1 300.1 11.9 33.44 B 1.40 9.0 87.7 3.5 2.36 II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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