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1 本 附 加 豁 免 保 险 费 长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A 款 )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必 须 附 加 于 我 们 提 供 选 择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如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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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8) 遗 传 性 疾 病 ( 释 义 九 ),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释 义 十 )( 肾 髓 质 囊 性 病 除 外 ); (9)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释 义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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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目 录 第 一 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三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二 章 保 险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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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加 豁 免 保 险 费 长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A 款 ) 条 款 中 美 联 泰 大 都 会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我 们 ) 中 美 联 泰 大 都 会 [2011] 疾 病 保 险 168 号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阅 读 指 南 本 阅 读 指 南 为 帮 助 您 理 解 本 条 款 而 设, 对 保 险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利 您 有 权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您 有 权 在 签 收 保 险 合 同 后 10 日 内 解 除 合 同, 并 获 取 全 额 退 还 的 保 险 费... 第 十 三 条 您 指 定 的 受 益 人 可 以 享 受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障 利 益... 第 五 条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并 做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您 注 意... 第 五 六 十 三 十 四 条 解 除 合 同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抉 择... 第 十 三 条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您 注 意... 第 十 四 十 五 条 目 录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九 条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十 条 理 赔 的 申 请 第 三 条 承 保 范 围 第 十 一 条 诉 讼 时 效 第 四 条 豁 免 保 险 费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终 止 第 五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第 六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十 四 条 重 大 疾 病 的 释 义 第 七 条 保 险 费 支 付 期 间 第 十 五 条 释 义 第 八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1 本 附 加 豁 免 保 险 费 长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A 款 )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必 须 附 加 于 我 们 提 供 选 择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如 主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与 主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为 同 一 人, 则 投 保 人 ( 以 下 简 称 您 ) 可 申 请 投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后, 可 订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1.2 主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若 主 合 同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条 款 互 有 冲 突,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条 款 为 准 本 附 加 合 同 若 未 在 主 合 同 的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中 加 以 记 载, 则 本 附 加 合 同 不 产 生 效 力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2.1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主 合 同 或 主 合 同 下 指 定 的 附 加 合 同 最 后 一 期 保 险 费 的 约 定 交 费 日 止 但 不 晚 于 您 年 满 70 周 岁 的 首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2.2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豁 免 保 险 费 期 间 至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止 : (1) 主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 (2)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满 2.3 如 您 在 主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申 请 投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后, 我 们 对 本 附 加 合 同 应 负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24 时 开 始, 生 效 日 以 批 注 所 载 为 准 第 三 条 承 保 范 围 3.1 投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时, 主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 年 龄 必 须 为 年 满 18 周 岁 至 55 周 岁 投 保 人 申 请 投 保 时 的 年 龄 应 按 周 岁 年 龄 填 写, 若 发 生 错 误, 则 参 照 主 合 同 中 有 关 年 龄 确 定 与 错 误 的 处 理 条 款 中 所 列 的 方 式 处 理 第 四 条 豁 免 保 险 费 4.1 本 附 加 合 同 豁 免 的 保 险 费 包 括 : 4.1.1 主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 4.1.2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 4.1.3 主 合 同 下 指 定 的 长 期 附 加 合 同 ( 见 释 义 ) 的 保 险 费 4.2 对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合 同, 我 们 不 承 担 豁 免 保 险 费 的 责 任 第 五 条 保 险 责 任 5.1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我 们 将 承 担 以 下 保 险 责 任 : 5.1.1 无 息 返 还 已 交 保 险 费 5.1.1.1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若 您 于 等 待 期 ( 见 释 义 ) 内 因 疾 病 导 致 您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首 次 确 诊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中 一 项 或 多 项, 我 们 将 无 息 返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已 交 保 险 费,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5.1.1.2 若 您 于 主 合 同 有 效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申 请 增 加 投 保 其 他 长 期 附 加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新 增 附 约 ), 且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后, 若 您 于 新 增 附 约 生 效 90 日 内 或 复 效 90 日 内 ( 含 第 90 日 ) 内 因 疾 病 导 致 您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首 次 确 诊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中 一 项 或 多 项, 我 们 将 无 息 返 还 由 于 新 增 附 约 所 需 支 付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已 交 保 险 费, 且 不 再 承 担 相 应 的 豁 免 保 险 费 责 任 若 我 们 已 按 照 5.1.1.1 无 息 返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已 交 全 部 保 险 费, 则 不 再 重 复 无 息 返 还 由 于 新 增 附 约 所 需 支 付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已 交 保 险 费 5.1.2 重 大 疾 病 豁 免 保 险 费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若 您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 见 释 义 ) 或 于 等 待 期 后 因 疾 病 导 致 您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首 次 确 诊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中 一 项 或 多 项, 我 们 将 根 据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约 定 豁 免 自 您 确 诊 重 大 疾 病

( 见 释 义 ) 之 日 起 的 下 一 缴 费 日 开 始 的 相 应 的 保 险 费 被 豁 免 的 保 险 费 视 为 已 交 付, 所 豁 免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若 发 生 5.1.1.2 中 所 述 情 况, 则 按 照 5.1.1.2 处 理 5.2 若 在 您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首 次 确 诊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中 一 项 或 多 项 之 前, 所 豁 免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或 交 费 期 间 发 生 变 更, 则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和 保 险 费 将 作 相 应 的 变 更 5.3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后 或 效 力 中 止 期 间,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的 责 任 第 六 条 责 任 免 除 6.1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您 发 生 疾 病 或 达 到 疾 病 状 态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豁 免 保 险 费 责 任 : 6.1.1 主 合 同 受 益 人 故 意 杀 害 或 者 伤 害 您 ; 6.1.2 故 意 自 残 或 自 伤 ; 6.1.3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见 释 义 ); 6.1.4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6.1.5 酒 后 驾 驶 ( 见 释 义 ),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见 释 义 ),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见 释 义 ) 的 机 动 车 ; 6.1.6 战 争 ( 见 释 义 )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6.1.7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6.1.8 遗 传 性 疾 病 ( 见 释 义 )(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 见 重 大 疾 病 释 义 ) 除 外 ),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见 释 义 ); 6.1.9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见 释 义 )( 急 诊 和 医 疗 服 务 导 致 的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 见 重 大 疾 病 释 义 ) 除 外 ) 6.2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导 致 您 发 生 疾 病 或 达 到 疾 病 状 态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您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 见 释 义 ) 第 七 条 保 险 费 支 付 期 间 7.1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支 付 期 间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相 同 第 八 条 保 险 期 间 8.1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8.2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若 您 提 出 续 保, 我 们 将 按 照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约 定 继 续 承 保 第 九 条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9.1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且 在 不 违 反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我 们 保 留 提 高 或 降 低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费 率 及 相 应 保 险 费 的 权 利, 该 保 险 费 率 及 相 应 保 险 费 的 调 整 适 用 于 此 类 保 险 产 品 项 下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9.2 在 我 们 调 整 保 险 费 率 后, 您 应 自 调 整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 见 释 义 ) 起 交 付 按 新 的 保 险 费 率 所 计 算 的 保 险 费 9.3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费 率 发 生 调 整, 我 们 将 及 时 通 知 您 第 十 条 理 赔 的 申 请 10.1 无 息 返 还 保 险 费 的 申 请 人 为 您, 重 大 疾 病 豁 免 保 险 费 的 申 请 人 为 您 或 主 合 同 受 益 人,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理 赔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见 释 义 ); (3) 专 科 医 生 ( 见 释 义 )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病 理 组 织 学 检 查 血 液 检 查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的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5) 申 请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的 相 关 关 系 证 明 ( 如 有 需 要 ) 10.2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10.3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10.4 上 述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除 保 险 合 同 外, 我 们 审 核 原 件, 审 核 完 毕 后 留 存 复 印 件, 原 件 返 还 给 申 请 人 或 受 托 人 10.5 除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不 允 许 外, 我 们 将 保 留 进 行 医 学 鉴 定 或 核 实 的 权 利 第 十 一 条 诉 讼 时 效 11.1 申 请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终 止 12.1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 (1) 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按 约 定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 (2) 主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 (3) 主 合 同 转 换 成 减 额 交 清 保 险 ; (4) 本 附 加 合 同 期 满 ; (5) 主 合 同 投 保 人 变 更 ; (6) 本 附 加 合 同 因 法 律 规 定 或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而 终 止 第 十 三 条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13.1 如 您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13.2 如 您 在 犹 豫 期 ( 见 释 义 ) 内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自 始 不 承 担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任 何 保 险 责 任, 并 将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已 收 保 险 费 13.3 如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13.4 您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第 十 四 条 重 大 疾 病 的 释 义 14.1 恶 性 肿 瘤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Ⅰ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TNM 分 期 为 T 1N 0M 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6)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14.2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指 因 冠 状 动 脉 阻 塞 导 致 的 相 应 区 域 供 血 不 足 造 成 部 分 心 肌 坏 死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三 项 条 件 : (1) 典 型 临 床 表 现, 例 如 急 性 胸 痛 等 ; (2) 新 近 的 心 电 图 改 变 提 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3) 心 肌 酶 或 肌 钙 蛋 白 有 诊 断 意 义 的 升 高, 或 呈 符 合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动 态 性 变 化 ; (4) 发 病 90 日 后, 经 检 查 证 实 左 心 室 功 能 降 低, 如 左 心 室 射 血 分 数 低 于 50% 14.3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指 因 脑 血 管 的 突 发 病 变 引 起 脑 血 管 出 血 栓 塞 或 梗 塞, 并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日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见 释 义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见 释 义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见 释 义 )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14.4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指 因 相 应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肝 脏 心 脏 或 肺 脏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损 害 或 造 血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已 经 实 施 了 造 血 干 细 胞 ( 包 括 骨 髓 造 血 干 细 胞 外 周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和 脐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14.5 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术 ( 或 称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 术 ) 指 为 治 疗 严 重 的 冠 心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冠 状 动 脉 血 管 旁 路 移 植 的 手 术 冠 状 动 脉 支 架 植 入 术 心 导 管 球 囊 扩 张 术 激 光 射 频 技 术 及 其 它 非 开 胸 的 介 入 手 术 腔 镜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4.6 终 末 期 肾 病 ( 或 称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尿 毒 症 期 ) 指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性 衰 竭, 达 到 尿 毒 症 期, 经 诊 断 后 已 经 进 行 了 至 少 90 日 的 规 律 性 透 析 治 疗 或 实 施 了 肾 脏 移 植 手 术 14.7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重 症 肝 炎 指 因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引 起 肝 脏 组 织 弥 漫 性 坏 死, 导 致 急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且 经 血 清 学 或 病 毒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重 度 黄 疸 或 黄 疸 迅 速 加 重 ; (2) 肝 性 脑 病 ; (3)B 超 或 其 他 影 像 学 检 查 显 示 肝 脏 体 积 急 速 萎 缩 ; (4) 肝 功 能 指 标 进 行 性 恶 化 14.8 良 性 脑 肿 瘤 指 脑 的 良 性 肿 瘤, 已 经 引 起 颅 内 压 增 高, 临 床 表 现 为 视 神 经 乳 头 水 肿 精 神 症 状 癫 痫 及 运 动 感 觉 障 碍 等, 并 危 及 生 命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颅 进 行 的 脑 肿 瘤 完 全 切 除 或 部 分 切 除 的 手 术 ; (2) 实 际 实 施 了 对 脑 肿 瘤 进 行 的 放 射 治 疗 脑 垂 体 瘤 脑 囊 肿 脑 血 管 性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4.9 慢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失 代 偿 期 指 因 慢 性 肝 脏 疾 病 导 致 肝 功 能 衰 竭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持 续 性 黄 疸 ; (2) 腹 水 ; (3) 肝 性 脑 病 ; (4) 充 血 性 脾 肿 大 伴 脾 功 能 亢 进 或 食 管 胃 底 静 脉 曲 张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肝 功 能 衰 竭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4.10 深 度 昏 迷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意 识 丧 失, 对 外 界 刺 激 和 体 内 需 求 均 无 反 应, 昏 迷 程 度 按 照 格 拉 斯 哥 昏 迷 分 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 果 为 5 分 或 5 分 以 下, 且 已 经 持 续 使 用 呼 吸 机 及 其 它 生 命 维 持 系 统 96 小 时 以 上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深 度 昏 迷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4.11 双 目 失 明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眼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 见 释 义 ) 性 丧 失, 双 眼 中 较 好 眼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 (2)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02(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如 果 使 用 其 它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3)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14.12 瘫 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肢 或 两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日 后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180 日 后, 每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仍 然 完 全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14.13 心 脏 瓣 膜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心 脏 瓣 膜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或 修 复 的 手 术 14.14 严 重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指 因 大 脑 进 行 性 不 可 逆 性 改 变 导 致 智 能 严 重 衰 退 或 丧 失, 临 床 表 现 为 明 显 的 认 知 能 力 障 碍 行 为 异 常 和 社 交 能 力 减 退, 其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且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神 经 官 能 症 和 精 神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我 们 仅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在 65 周 岁 之 前 的 保 障 责 任 14.15 严 重 脑 损 伤 指 因 头 部 遭 受 机 械 性 外 力,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脑 损 伤 180 日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14.16 严 重 帕 金 森 病 是 一 种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的 退 行 性 疾 病, 临 床 表 现 为 震 颤 麻 痹 共 济 失 调 等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药 物 治 疗 无 法 控 制 病 情 ; (2)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继 发 性 帕 金 森 综 合 征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我 们 仅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在 65 周 岁 之 前 的 保 障 责 任 14.17 严 重 Ⅲ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程 度 为 Ⅲ 度, 且 Ⅲ 度 烧 伤 的 面 积 达 到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或 20% 以 上 体 表 面 积 根 据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计 算 14.18 严 重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高 压 指 不 明 原 因 的 肺 动 脉 压 力 持 续 性 增 高, 进 行 性 发 展 而 导 致 的 慢 性 疾 病,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IV 级, 且 静 息 状 态 下 肺 动 脉 平 均 压 超 过 30mmHg 14.19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指 因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慢 性 持 续 性 衰 竭 导 致 的 贫 血 中 性 粒 细 胞 减 少 及 血 小 板 减 少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骨 髓 穿 刺 检 查 或 骨 髓 活 检 结 果 支 持 诊 断 ; (2) 外 周 血 象 须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 1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值 0.5 10 9 /L ; 2 网 织 红 细 胞 <1%; 3 血 小 板 绝 对 值 20 10 9 /L 14.20 主 动 脉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主 动 脉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或 开 腹 进 行 的 切 除 置 换 修 补 病 损 主 动 脉 血 管 的 手 术 主 动 脉 指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不 包 括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动 脉 内 血 管 成 形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4.21 多 发 性 硬 化 被 保 险 人 因 脑 及 脊 髓 内 的 脱 髓 鞘 病 变 而 出 现 神 经 系 统 多 灶 性 ( 多 发 性 ) 多 时 相 ( 至 少 6 个 月 以 内 有 一 次 以 上 的 发 作 ) 的 病 变 其 临 床 表 现 为 神 经 系 统 症 状 与 体 征 至 少 一 次 以 上 的 发 作 并 累 及 到 视 神 经 脑 干 脊 髓, 出 现 有 共 济 失 调 或 感 觉 障 碍 该 诊 断 必 须 经 我 们 认 可 的 神 经 科 专 家 医 师 确 诊 理 赔 时 必 须 提 供 神 经 系 统 损 害 的 证 据 如 CT 扫 描 MRI 核 磁 共 振 14.22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是 一 组 原 发 于 肌 肉 的 遗 传 性 的 肌 肉 病 变 主 要 临 床 特 征 为 受 累 骨 骼 肌 肉 的 无 力 和 肌 肉 萎 缩 经 我 们 认 可 的 神 经 专 科 医 生 确 认 符 合 以 下 四 项 诊 断 指 标 中 的 三 项 : (1) 家 族 史 中 有 其 他 成 员 患 相 同 疾 病 ; (2) 临 床 表 现 包 括 : 无 感 觉 神 经 紊 乱, 正 常 脑 脊 液 及 轻 微 腱 反 射 的 减 退 ; (3) 典 型 的 肌 电 图 ; (4) 临 床 推 测 必 须 有 肌 肉 或 组 织 检 查 加 以 证 实 14.23 急 诊 和 医 疗 服 务 导 致 的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感 染 在 本 附 加 险 保 单 签 发 日 合 同 签 署 日 或 复 效 日 ( 取 其 最 晚 者 ) 之 后, 被 保 险 人 在 从 事 正 常 职 业 生 活 中 感 染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并 且 证 实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者 : (1) 导 致 感 染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必 须 在 意 外 发 生 后 30 日 内 ( 含 第 30 日 ) 向 我 们 报 告 ; (2) 导 致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的 明 确 的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感 染 的 液 体 的 证 据 ; (3) 在 书 面 报 告 意 外 发 生 后 的 180 日 内 ( 含 第 180 日 ) 出 现 血 清 HIV 阴 性 转 变 为 HIV 阳 性 的 证 据 这 个 证 据 必 须 包 括 一 个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后 5 日 内 ( 含 第 5 日 )HIV 抗 体 阴 性 的 检 查 报 告 ; 由 其 他 途 径 感 染 的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包 括 性 行 为 和 静 脉 注 射 毒 品,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后 12 个 月 内 需 要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血 液 检 查 以 确 认 存 在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抗 体 的 存 在 我 们 仅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职 业 为 从 业 医 生 医 学 院 学 生 国 家 注 册 护 士 医 学 检 验 技 师 牙 医 ( 外 科 医 生 和 护 士 ) 或 辅 助 医 务 工 作 者 医 学 中 心 或 医 院 ( 见 释 义 ) 工 作 人 员 时 承 担 此 项 保 险 责 任 14.24 慢 性 复 发 性 胰 腺 炎 有 腹 痛 等 典 型 症 状 的 胰 腺 炎 反 复 发 作 超 过 三 次 以 上, 导 致 胰 腺 进 行 性 破 坏, 并 导 致 胰 腺 功 能 紊 乱 而 导 致 严 重 糖 尿 病 以 及 营 养 不 良 恶 液 质 CT 检 查 证 实 胰 腺 存 在 广 泛 钙 化, 且 必 须 接 受 酶 替 代 以 及 胰 岛 素 替 代 治 疗 6 个 月 以 上 诊 断 必 须 有 消 化 科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酒 精 导 致 的 慢 性 复 发 性 胰 腺 炎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4.25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限 于 被 保 险 人 因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并 发 狼 疮 性 肾 炎 并 引 起 肾 功 能 损 害 或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病 变 符 合 下 列 定 义 的 : 肾 脏 病 理 诊 断 符 合 以 下 列 明 的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对 狼 疮 性 肾 炎 所 分 类 中 的 第 III IV V VI 型 诊 断 须 由 有 资 格 的 风 湿 和 免 疫 病 专 科 医 生 确 认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对 狼 疮 性 肾 炎 的 分 类 标 准 : I 型 轻 微 病 变 型 狼 疮 性 肾 小 球 肾 炎 ; II 型 系 膜 病 变 型 狼 疮 性 肾 小 球 肾 炎 ; III 型 节 段 增 生 型 狼 疮 性 肾 小 球 肾 炎 ; IV 型 弥 漫 增 殖 型 狼 疮 性 肾 小 球 肾 炎 ; V 型 广 泛 的 肾 小 球 基 底 膜 增 厚 狼 疮 性 肾 小 球 肾 炎 ; VI 型 肾 小 球 硬 化 型 狼 疮 性 肾 小 球 肾 炎 中 枢 神 经 系 狼 疮 指 有 抽 搐 或 永 久 性 神 经 缺 失 的 药 物 性 狼 疮 盘 形 狼 疮 及 所 有 其 他 形 式 的 狼 疮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最 终 诊 断 必 须 由 风 湿 免 疫 专 科 医 师 确 认 14.26 乙 脑 即 流 行 性 乙 型 脑 炎, 指 因 乙 脑 病 毒 感 染 所 致 的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神 经 功 能 障 碍 所 谓 永 久 性 的 神 经 功 能 障 碍 指 事 故 发 生 一 百 八 十 日 后 经 我 们 认 可 的 脑 神 经 专 科 医 师 鉴 定 仍 残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以 上 感 觉 或 运 动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2) 两 肢 以 上 感 觉 或 运 动 功 能 障 碍 而 无 法 自 理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全 部 六 项 ; (3) 植 物 人 状 态 ; (4) 完 全 丧 失 言 语 或 咀 嚼 功 能 14.27 植 物 人 状 态 一 种 丧 失 生 理 意 识 和 交 流 功 能 后 的 临 床 依 赖 状 态 可 以 是 由 脑 外 伤 缺 氧 持 续 状 态 严 重 的 脑 炎 或 者 某 种 神 经 毒 素 造 成 患 者 无 法 从 事 主 动 或 者 有 目 的 的 活 动, 而 只 能 对 疼 痛 刺 激 产 生 反 应 被 保 险 人 需 要 在 医 院 使 用 辅 助 机 器 维 持 生 命 只 有 在 因 植 物 人 状 态 住 院 六 个 月 以 后 并 且 必 须 有 神 经 科 专 科 医 生 的 医 学 诊 断 证 明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得 到 理 赔 14.28 终 末 期 肺 病 由 我 们 认 可 的 呼 吸 科 专 家 确 诊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终 末 期 肺 病 而 出 现 慢 性 呼 吸 功 能 衰 竭, 其 诊 断 标 准 包 括 以 下 各 项 : (1) 肺 功 能 测 试 其 FEV1 持 续 低 于 0.75 升 ; (2) 病 人 缺 氧 必 须 广 泛 而 持 续 地 进 行 输 氧 治 疗 ; (3) 动 脉 血 气 分 析 氧 分 压 低 于 55mmHg (4) 理 赔 时 必 须 提 供 以 上 各 项 中 相 应 的 医 院 证 明 文 件 或 检 查 报 告 14.29 上 述 定 义 的 各 项 重 大 疾 病 中,14.1 至 14.20 为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制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疾 病 定 义 使 用 规 范 中 所 定 义 的 疾 病 第 十 五 条 释 义 15.1 长 期 附 加 合 同 是 指 : (1) 保 险 期 间 大 于 一 年 的 长 期 附 加 合 同 ; (2) 含 有 保 证 续 保 条 款 ( 见 释 义 ) 的 一 年 期 附 加 合 同, 且 已 经 进 入 保 证 续 保 期 15.2 等 待 期 :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或 最 后 一 次 复 效 日 起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90 日 内 ( 含 第 90 日 ) 为 等 待 期 15.3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 指 遭 受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此 类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不 包 括 无 明 确 外 来 意 外 伤 害 原 因 导 致 的 后 果, 如 过 敏 原 发 性 感 染 细 菌 性 食 物 中 毒 猝 死 等 15.4 重 大 疾 病 : 指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十 四 条 所 约 定 的 疾 病 疾 病 状 态 或 手 术 15.5 毒 品 :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的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15.6 酒 后 驾 驶 : 是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15.7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是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15.8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是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或 已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15.9 战 争 : 是 指 不 管 宣 战 与 否, 主 权 国 家 为 达 到 其 经 济, 疆 域 的 扩 张, 民 族 主 义, 种 族, 宗 教 或 其 他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任 何 战 争 或 军 事 行 动 15.10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15.11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15.12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15.13 现 金 价 值 : 指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我 们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15.14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 指 保 险 单 生 效 日 ( 见 释 义 ) 所 对 应 的 每 个 周 年 日 15.15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是 指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由 有 权 机 构 制 作 颁 发 的 证 明 身 份 的 证 件 文 件 等,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护 照 军 人 证 等 15.16 专 科 医 生 :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15.17 犹 豫 期 : 是 指 您 在 书 面 签 收 保 险 合 同 之 日 起 的 十 日 内 ( 含 第 十 日 ) 15.18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指 肢 体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肢 体 是 指 包 括 肩 关 节 的 整 个 上 肢 或 包 括 髋 关 节 的 整 个 下 肢 15.19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无 法 发 出 四 种 语 音 ( 包 括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 中 的 任 何 三 种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因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15.20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是 指 : (1)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 (2)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3)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 (4)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 (5)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 (6)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15.21 永 久 不 可 逆 : 指 自 疾 病 确 诊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180 日 后,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15.22 医 院 : 是 指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门 正 式 评 定 的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之 公 立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精 神 病 院 及 专 供 康 复 休 养 戒 毒 戒 酒 护 理 养 老 等 非 以 直 接 诊 治 病 人 为 目 的 之 医 疗 机 构 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医 院 管 理 规 则 设 置 标 准 的 医 疗 设 备, 且 全 天 二 十 四 小 时 有 合 格 医 师 及 护 士 驻 院 提 供 医 疗 及 护 理 服 务 若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对 于 医 院 的 评 级 标 准 有 更 改 或 取 消, 我 们 保 留 调 整 医 院 定 义 的 权 利 15.23 保 证 续 保 条 款 : 指 在 前 一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后, 投 保 人 提 出 续 保 申 请, 保 险 公 司 必 须 按 照 约 定 费 率 和 原 条 款 继 续 承 保 的 合 同 约 定 15.24 保 险 单 生 效 日 : 指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合 同 生 效 日, 除 非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行 约 定, 本 保 险 单 自 保 险 单 生 效 日 的 24 时 开 始 生 效 以 下 空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