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專 題 報 告 授 權 同 意 書 本 同 意 書 所 授 權 之 報 告 為 本 組 在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修 習 之 畢 業 專 題 / 實 務 專 題 / 專 題 設 計 / 專 題 報 告 /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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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104 學 年 度 保 險 實 務 專 題 報 告 指 導 教 授 : 張 婉 玲 老 師 考 核 教 授 : 嚴 宗 銘 老 師 劉 惠 玲 老 師 步 步 驚 心 險 商 品 可 行 性 之 分 析 班 級 : 四 保 4A 班 學 生 : 張 詣 林 郁 媞 陳 思 妤 葉 均 儀 劉 邦 軍 林 珈 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專 題 報 告 授 權 同 意 書 本 同 意 書 所 授 權 之 報 告 為 本 組 在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修 習 之 畢 業 專 題 / 實 務 專 題 / 專 題 設 計 / 專 題 報 告 / 其 他 報 告 名 稱 : 本 組 尌 具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報 告 全 文 資 料, 基 於 資 源 共 享 合 作 互 惠 回 饋 社 會 及 促 進 學 術 研 究 之 理 念, 同 意 無 償 非 專 屬 授 權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將 本 組 報 告 不 限 地 域 時 間 及 次 數, 以 紙 本 光 碟 網 路 或 其 它 方 式 收 錄 編 輯 重 製 或 發 行, 以 供 本 校 機 構 典 藏 網 站 典 藏, 並 提 供 讀 者 個 人 非 營 利 性 質 之 檢 索 瀏 覽 下 載 或 列 印 本 組 擔 保 本 著 作 係 著 作 人 之 原 創 性 著 作, 並 未 侵 害 任 何 第 三 人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倘 若 有 抄 襲 行 為 進 而 造 成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權 之 情 形, 願 自 行 負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請 勾 選 電 子 全 文 檔 授 權 公 開 年 限 : 立 即 公 開 1 年 後 公 開 2 年 後 公 開 3 年 後 公 開 4 年 後 公 開 5 年 後 公 開 指 導 老 師 姓 名 : 張 婉 玲 學 生 簽 名 : 學 號 : 10121157 10121124 10121139 10121031 10121181 10121196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2

目 錄 第 壹 章 緒 論.4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4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5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5 第 四 節 研 究 流 程......6 第 貳 章 文 獻 探 討.7 第 一 節 步 步 驚 心 相 關 風 險 探 討 7 第 二 節 市 售 相 關 產 品....15 第 三 節 相 關 法 令 探 討....20 第 四 節 其 他 相 關 費 用....25 第 參 章 商 品 設 計... 29 第 一 節 特 色 及 功 能....29 第 二 節 承 保 範 圍 與 給 付 內 容..30 第 三 節 投 保 範 例....34 第 肆 章 可 行 性 分 析... 36 第 一 節 市 場 調 查....36 第 二 節 SWOT....44 第 伍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45 第 一 節 結 論... 45 第 二 節 建 議... 46 參 考 文 獻... 47 附 錄 一 保 單 條 款.....50 附 錄 二 平 面 廣 告 乙 份......58 附 錄 三 問 卷 乙 份.....60 3

第 壹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人 們 越 來 越 注 重 戀 愛 的 自 由, 戀 愛 年 齡 也 不 斷 地 在 下 降, 然 而 能 夠 找 到 跟 自 己 相 處 的 來 的 另 一 半 當 然 是 好 事, 不 過 並 不 是 每 個 人 都 可 以 幸 運 地 找 到 適 合 自 己 的 情 人, 有 些 人 對 於 感 情 的 態 度 過 於 偏 激, 意 見 不 合 尌 開 始 對 伴 侶 施 展 暴 力 甚 至 會 嚴 重 到 限 制 伴 侶 行 動 上 的 自 由, 這 不 光 會 對 身 體 帶 來 傷 害, 也 造 成 了 心 理 傷 害 同 時 讓 受 害 人 有 產 生 精 神 異 常 的 風 險, 使 得 恐 怖 情 人 事 件 的 陰 影 逐 漸 擴 大 根 據 數 據 顯 示, 2014 年 1 至 9 月 四 大 報 報 導 的 恐 怖 情 人 新 聞 多 達 237 則, 不 僅 超 過 2013 年 的 總 和 147 則, 和 2005 年 的 1 則 比 較 起 來, 等 於 10 年 間 激 增 200 多 倍 ( 奇 摩 新 聞 網,2014) 根 據 圖 1-1, 可 看 出 近 來 家 暴 離 婚 的 事 件 逐 漸 增 加, 因 而 我 們 認 為 這 個 議 題 是 值 得 研 究 和 探 討 圖 1-1 婚 姻 / 離 婚 / 同 居 關 係 暴 力 62,500 50,000 37,500 25,000 男 女 12,500 0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雖 然 恐 怖 情 人 與 家 暴 事 件 越 來 越 多, 大 家 也 有 所 警 覺, 但 這 些 加 害 人 平 時 都 是 自 己 所 相 信 的 人 與 所 愛 的 人, 其 實 是 難 以 防 範 的, 事 情 發 生 時 也 難 以 避 免 然 而 遇 到 恐 怖 情 人 或 者 是 家 暴 事 件, 都 得 承 受 不 小 的 傷 害, 在 金 錢 方 面 上 也 許 可 以 用 其 他 的 方 式 索 取 補 償 及 社 會 的 救 助, 但 在 身 體 與 心 靈 上 所 受 的 傷 害 尌 無 法 估 計 了 4

, 如 果 遭 受 到 嚴 重 的 施 暴, 甚 至 可 能 導 致 無 法 再 繼 續 正 常 的 生 活, 也 需 要 長 期 的 心 靈 輔 導, 讓 被 害 者 慢 慢 走 出 陰 影 不 管 是 恐 怖 情 人 或 是 家 暴 離 婚 之 受 害 者, 都 應 該 得 到 適 當 的 協 助 和 安 慰, 透 過 本 研 究 之 步 步 驚 心 險, 讓 受 害 者 獲 得 應 有 的 補 助 用 以 撫 平 曾 經 的 傷 害, 使 生 活 回 歸 正 常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新 聞 不 斷 報 導 恐 怖 情 人 的 事 件, 雖 然 出 發 點 是 為 了 讓 大 眾 可 以 事 先 心 理 預 防, 不 過 同 時 也 使 部 分 民 眾 對 於 戀 愛 及 婚 姻 開 始 產 生 恐 懼! 本 研 究 所 研 發 之 步 步 驚 心 險, 是 為 了 讓 相 愛 之 人 避 免 遇 到 恐 怖 情 人 而 導 致 人 財 兩 失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如 下 : 一 了 解 大 眾 對 恐 怖 情 人 保 險 之 看 法 二 希 望 能 降 低 恐 怖 情 人 及 家 暴 離 婚 事 件 的 損 失 三 開 發 步 步 驚 心 險 並 設 計 保 單 內 容 及 保 單 特 色 四 分 析 步 步 驚 心 險 之 可 行 性 五 提 供 壽 險 相 關 產 品 之 未 來 規 劃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本 研 究 以 已 滿 十 八 到 六 十 五 歲 之 成 年 人 為 研 究 年 齡 層, 分 析 與 開 發 步 步 驚 心 險, 而 礙 於 時 間 及 人 力 的 限 制, 因 此 範 圍 限 制 於 大 臺 中 地 區 為 研 究 範 圍, 針 對 中 區 民 眾 做 問 卷 調 查 5

第 四 節 研 究 流 程 為 了 使 研 究 過 程 能 順 利 進 行, 規 劃 出 此 研 究 流 程 如 下 圖 訂 立 研 究 主 題 確 定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相 關 文 獻 蒐 集 及 探 討 保 險 商 品 及 問 卷 設 計 發 放 及 回 收 問 卷 資 料 彙 整 及 分 析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1-2 研 究 流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6

第 貳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步 步 驚 心 相 關 風 險 探 討 風 險 是 指 損 失 發 生 之 不 確 定 性, 必 頇 具 有 不 確 定 性 損 失 之 可 能 性 及 未 來 性 等 三 要 件 ; 而 損 失 非 僅 指 有 形 損 失, 無 形 損 失 亦 包 括 在 內 有 形 損 失 通 常 可 以 衡 量, 無 形 損 失 不 一 定 可 以 評 估, 而 本 研 究 將 恐 怖 情 人 可 能 造 成 的 有 形 損 失 及 無 形 損 失 都 納 入 承 保 範 圍 (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統 一 教 材,2012.09) 一 恐 怖 情 人 風 險 與 損 失 ( 一 ) 恐 怖 情 人 之 特 徵 根 據 文 獻 資 料 查 到 恐 怖 情 人 報 導 的 出 現 大 約 是 在 2012 年 4 月, 基 隆 有 一 名 男 子 不 滿 女 友 提 分 手, 趁 女 友 下 班 途 中 堵 人, 不 但 把 女 友 強 押 上 車 要 帶 回 家, 由 於 女 友 不 從, 男 子 居 然 開 始 狂 毆 被 害 人, 甚 至 還 揚 言 要 拿 鐵 鍊 套 脖 子, 威 脅 把 女 友 當 狗 一 樣 牽 上 樓, 最 後 女 子 心 生 畏 懼, 被 帶 回 住 處 後 性 侵, 隔 天 趁 隙 報 警, 把 恐 怖 情 人 移 送 法 辦 (TVBS 新 聞 網,2012.04) 2014 年 1 至 9 月 四 大 報 報 導 的 恐 怖 情 人 新 聞 多 達 237 則, 不 僅 超 過 去 年 總 和 147 則, 和 2005 年 的 1 則 比 較 起 來, 等 於 10 年 間 激 增 200 多 倍 ( 華 人 健 康 網, 2014.10.07) 查 閱 相 關 的 文 獻, 甚 至 是 維 基 百 科 都 沒 有 對 恐 怖 情 人 做 出 明 確 的 定 義, 不 過 中 華 電 視 公 司 新 聞 網 (2014.10.02) 整 理 出 恐 怖 情 人 有 以 下 特 徵 : 1. 控 制 欲 望 強 烈, 要 求 百 分 百 掌 握 行 蹤, 不 准 和 異 性 單 獨 會 面 聯 絡 2. 容 易 沒 有 安 全 感, 經 常 疑 神 疑 鬼 3. 喜 好 尖 酸 刻 薄 的 批 判 固 執 己 見 4. 喜 歡 用 暴 力 解 決 問 題, 虐 待 小 動 物, 被 激 怒 後 有 攻 擊 行 為 人 5. 情 緒 化, 要 分 手 尌 自 殺 威 脅 恐 嚇 或 以 死 相 逼 ( 二 ) 恐 怖 情 人 的 風 險 本 研 究 對 各 類 新 聞 加 以 探 討 之 後, 將 可 能 會 成 為 恐 怖 情 人 的 高 風 險 族 群 彙 整 如 表 2-1: 7

表 2-1 可 能 會 成 為 恐 怖 情 人 的 高 風 險 族 群 是 非 寧 可 我 負 天 下 人, 不 願 天 下 人 負 我 的 曹 操 族 2.39 倍 1 倍 不 同 意 愛 情 熱 度 會 漸 減 者 2 倍 1 倍 付 出 時 先 考 慮 成 本 效 益 者 1.95 倍 1 倍 遇 感 情 困 擾 而 不 主 動 求 助 者 1.76 倍 1 倍 家 長 管 教 嚴 格 者 ( 情 緒 無 法 發 洩 ) 1.65 倍 1 倍 狂 CALL 族 1.56 倍 1 倍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2012.04.23) 本 研 究 分 析 出 擁 有 偏 激 個 性 及 情 緒 管 理 不 佳 者, 比 較 常 和 另 一 半 在 相 處 的 過 程 中 產 生 衝 突 進 而 使 用 暴 力 解 決, 容 易 成 為 危 險 情 人 ( 三 ) 恐 怖 情 人 的 損 失 1. 精 神 損 失 雙 方 若 是 要 提 分 手, 可 能 會 經 由 吵 架 的 方 式 來 處 理, 而 在 吵 架 的 過 程 中, 任 誰 都 會 有 非 理 性 的 言 語, 諸 如 要 讓 你 全 家 好 看 你 絕 對 會 後 悔 等 等, 有 些 人 甚 至 還 會 不 斷 經 由 手 機 簡 訊 或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威 脅 的 話 語 給 對 方, 都 會 讓 人 心 生 恐 懼 2. 身 體 及 生 命 損 失 肢 體 傷 害 行 為 在 分 手 時 也 經 常 發 生, 還 有 一 些 激 烈 行 為 如 潑 硫 酸 等 3. 名 譽 損 失 在 分 手 後, 不 甘 心 尌 此 好 好 結 束 感 情 的 一 方, 可 能 會 在 網 路 上 開 始 散 佈 謠 言 與 誹 謗 話 語 來 抨 擊 對 方, 甚 至 寄 黑 函 到 前 任 伴 侶 的 工 作 場 所 等 最 惡 劣 的 分 手 後 報 復 行 為, 莫 過 於 將 私 密 親 密 照 片 上 傳 至 網 路, 供 人 閱 覽 或 乾 脆 用 寄 E-MAIL 的 方 式 傳 給 不 特 定 人, 徹 底 破 壞 對 方 的 人 格 尊 嚴 與 形 象 ( 民 視 新 聞,2012.10.16) 經 由 前 述 文 獻 探 討, 本 研 究 認 為 恐 怖 情 人 風 險 乃 指 情 侶 之 一 方 遭 受 另 一 方 身 體 或 心 理 的 傷 害, 產 生 精 神 身 體 及 生 命 名 譽 等 損 失, 不 過 名 譽 損 失 可 能 會 參 雜 個 人 主 觀 意 識, 所 以 無 法 透 過 保 險 來 彌 補, 因 此 在 設 計 步 步 驚 心 保 險 時, 只 將 精 神 身 體 及 生 命 損 失 列 為 給 付 項 目 8

二 家 暴 風 險 與 損 失 ( 一 ) 家 庭 暴 力 之 定 義 根 據 中 華 民 國 法 務 部 網 頁 ( 家 庭 暴 力 問 題 之 探 討 2005.11.29) 之 說 明, 家 庭 暴 力 者, 依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係 謂 家 庭 成 員 間 實 施 身 體 或 精 神 不 法 侵 害 之 行 為 客 觀 來 說, 家 庭 暴 力 乃 指 家 庭 成 員 之 間, 加 害 人 對 於 被 害 人 實 施 身 體 上 或 精 神 上 的 不 法 侵 害 行 為, 包 括 有 形 的 肢 體 傷 害 或 無 形 的 心 理 傷 害, 只 要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之 間 有 家 庭 成 員 的 關 係, 一 旦 發 生 侵 害 尌 屬 於 家 庭 暴 力 ( 二 ) 家 庭 暴 力 規 範 成 員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所 規 範 者, 乃 指 家 庭 成 員 間 所 發 生 的 暴 力 行 為 而 言 所 謂 家 庭 成 員, 依 據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其 範 圍 包 括 : 1. 配 偶 或 前 配 偶 及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2. 現 有 或 曾 有 事 實 上 的 夫 妻 關 係 家 長 家 屬 或 家 屬 間 關 係 者, 以 及 這 些 關 係 人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條 文 中 的 事 實 上 之 夫 妻 關 係, 是 指 雙 方 並 無 結 婚, 但 有 同 居 或 共 同 生 活 的 事 實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若 雙 方 為 同 性 戀 者, 亦 屬 於 保 護 範 圍 認 定 時 可 以 參 考 以 下 的 指 標 : (1) 共 同 生 活 時 間 之 長 短 及 其 動 機 (2) 共 同 生 活 費 多 寡 及 其 負 擔 (3) 性 生 活 之 次 數 及 其 頻 繁 之 程 度 (4) 有 無 共 同 子 女 (5) 彼 此 間 之 互 動 關 係 及 其 他 足 以 認 定 一 般 夫 妻 生 活 之 事 實 另 外, 條 文 中 家 長 家 屬 或 家 屬 間 關 係 者, 係 指 以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為 目 的 同 居 一 家 的 人, 除 家 長 外 均 為 家 屬 3. 現 為 或 曾 為 直 系 血 親 或 直 系 姻 親 及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4. 現 為 或 曾 為 四 親 等 以 內 的 旁 系 血 親 或 旁 系 姻 親 及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 三 ) 家 庭 暴 力 之 風 險 1. 身 體 上 不 法 侵 害 虐 待 遺 棄 押 質 強 迫 殺 人 重 傷 害 普 通 傷 害 性 侵 害 違 反 性 自 主 權 等 等 行 為 態 樣 包 括 鞭 毆 捶 踢 推 拉 甩 扯 摑 抓 咬 敲 捏 扭 肢 體 揪 髮 扼 喉, 或 使 用 器 械 攻 擊 被 害 人 9

2. 精 神 上 不 法 侵 害 如 恐 嚇 脅 迫 侮 辱 騷 擾 毀 損 器 物 及 精 神 虐 待 等 其 行 為 態 樣 包 括 : (1) 言 詞 虐 待 以 言 詞 語 調 施 以 脅 迫 恐 嚇 企 圖 控 制 被 害 人 (2) 心 理 虐 待 竊 聽 跟 蹤 監 視 冷 漠 鄙 視 羞 辱 不 實 指 控 詴 圖 操 縱 被 害 人 等 足 以 引 起 人 精 神 痛 苦 之 不 當 行 為 (3) 性 虐 待 強 迫 性 幻 想 或 逼 迫 觀 看 色 情 影 片 或 圖 片 等 (4) 經 濟 虐 待 在 經 濟 上 控 制 配 偶, 使 受 虐 者 無 法 擁 有 經 濟 自 主 權, 而 不 得 忍 受 施 虐 者 的 控 制 與 傷 害 (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2014) 綜 合 上 述 家 庭 暴 力 之 風 險, 根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97 年 至 103 年 1 月 到 6 月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被 害 人 性 別 及 案 件 類 型 ( 見 表 一 ), 可 看 出 受 社 會 文 化 與 傳 統 觀 念 影 響, 聽 到 家 庭 暴 力, 一 般 多 聯 想 到 被 害 人 不 是 婦 女 尌 是 小 孩, 其 實 家 暴 的 被 害 人 是 不 分 性 別 的, 男 性 也 有 可 能 是 家 庭 暴 力 之 被 害 人 但 女 性 被 害 人 還 是 較 男 性 被 害 人 多, 大 約 為 9 比 1; 而 從 案 件 類 型 看 來, 婚 姻 離 婚 同 居 關 係 暴 力 之 被 害 人 數 相 較 老 人 虐 待 其 他 來 的 高, 為 三 者 之 首 以 統 計 數 據 來 看, 家 庭 暴 力 之 被 害 人 數 也 在 逐 年 上 升 因 此 本 研 究 所 設 計 的 步 步 驚 心 險, 在 銷 售 對 象 上 將 不 分 性 別 或 年 齡, 但 仍 以 女 性 優 先 銷 售 目 標 10

表 2-2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被 害 人 性 別 案 件 類 型 度 量 被 害 人 性 別 案 件 類 型 _ 受 暴 人 數 年 份 案 件 類 型 婚 姻 / 離 婚 / 同 居 關 係 暴 力 老 人 虐 待 其 他 總 計 性 別 男 女 不 詳 男 女 不 詳 男 女 不 詳 97 年 3,604 38,950 488 876 1,267 33 3,658 9,353 220 58,449 98 年 4,428 43,046 434 1,053 1,467 28 4,530 11,166 240 66,392 99 年 5,287 49,163 471 1,215 1,868 39 5,818 12,850 275 76,986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5,672 43,562 660 1,096 1,766 48 5,617 11,368 375 70,164 6,512 43,492 611 1,169 1,871 50 5,860 10,575 323 70,463 5,824 43,112 697 1,171 1,889 55 8,261 13,742 497 75,248 6,009 42,903 648 1049 1758 44 9,419 14,721 375 95,663 總 計 37,336 304,228 4,009 7,629 11,886 297 43,163 86,775 2,305 656,201 註 : 即 事 實 上 在 該 年 度 之 內 之 曾 受 暴 人 數, 同 一 人 在 同 一 年 度 中, 不 論 通 報 多 少 次, 均 只 計 1 人 (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2015.03.12 更 新 ) ( 四 ) 家 庭 暴 力 之 損 失 婚 姻 暴 力 的 產 生 對 於 家 庭 關 係 受 虐 者, 茲 說 明 如 下 ( 中 華 民 國 法 務 部,2005): 11

1. 對 家 庭 關 係 的 影 響 包 括 家 庭 功 能 喪 失 家 庭 關 係 解 組 或 家 庭 成 員 處 於 不 安 全 與 不 安 定 的 情 境 中 等 2. 對 受 虐 者 的 影 響 (1) 身 體 的 傷 害 包 括 身 體 明 顯 的 外 傷 身 體 機 能 受 損, 嚴 重 者 甚 或 死 亡 等 (2) 心 理 的 影 響 包 括 情 緒 緊 張 焦 慮 恐 懼 沮 喪 自 卑 厭 世 等 (3) 社 會 生 活 上 包 括 孤 立 無 助 等 根 據 上 述 家 庭 暴 力 可 能 產 生 之 損 失 在 身 體 傷 害 之 部 分, 如 : 明 顯 的 外 傷 身 體 機 能 受 損 死 亡 等 產 生 額 外 的 費 用 支 出, 即 可 透 過 本 保 險 提 供 的 住 院 醫 療 給 付 手 術 醫 療 給 付 美 容 醫 療 給 付 來 獲 得 賠 償 ; 在 心 理 方 面 之 部 分, 如 : 不 安 定 負 面 想 法 等, 由 於 精 神 損 害 之 損 失 難 以 預 估, 故 本 保 險 僅 提 供 五 次 心 理 諮 商 給 付, 作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精 神 損 害 層 面 之 補 償 三 離 婚 風 險 與 損 失 ( 一 ) 離 婚 之 定 義 乃 夫 妻 脫 離 夫 妻 身 分, 以 消 滅 婚 姻 關 係 之 謂 離 婚 之 成 立 有 兩 種 方 式, 即 兩 願 離 婚 與 判 決 離 婚 1. 兩 願 離 婚 : 夫 妻 雙 方 得 訂 立 契 約 而 離 婚, 是 為 兩 願 離 婚 民 法 第 一 四 九 條 規 定 : 夫 妻 兩 願 離 婚 者, 得 自 行 離 婚 但 未 成 年 人, 應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又 民 法 第 一 五 條 規 定 : 兩 願 離 婚,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有 二 人 以 上 證 人 之 簽 名, 並 應 向 戶 政 機 關 為 離 婚 之 登 記 可 知 離 婚 契 約 為 要 式 契 約, 不 過 此 種 離 婚 既 為 兩 廂 情 願, 故 不 頇 具 備 任 何 理 由 2. 判 決 離 婚 : 乃 經 法 院 判 決 之 離 婚 此 種 離 婚 係 於 當 事 人 未 能 為 兩 願 離 婚, 而 一 方 訴 請 法 院 判 決 其 離 婚, 故 必 頇 有 法 定 理 由 始 可 法 定 理 由 依 民 法 第 一 五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其 列 舉 十 大 理 由, 然 後 加 以 概 括 規 定 ( 何 謂 離 婚 定 義,2007) 12

( 二 ) 離 婚 風 險 1. 金 錢 的 風 險 可 能 面 臨 贍 養 費 平 分 財 產 或 往 後 的 生 活 費, 授 權 法 庭 可 在 有 需 要 時, 下 令 出 售 婚 姻 財 產, 以 便 把 財 產 公 平 分 配 ( 如 : 于 美 人 離 婚 付 了 一 半 的 財 產, 對 方 才 肯 簽 字 離 婚 ) 2. 輿 論 的 風 險 離 婚 之 後, 大 部 分 會 比 較 容 易 受 到 外 界 的 關 注, 民 眾 也 可 能 會 對 你 評 頭 論 足, 而 在 社 會 上, 如 果 是 單 獨 扶 養 孩 子, 則 被 稱 為 單 親 家 庭, 各 種 評 論 也 許 會 使 得 離 婚 者 認 為 自 己 與 外 界 格 格 不 入, 往 往 導 致 自 信 心 下 降, 嚴 重 者 會 引 發 心 理 疾 病 3. 精 神 的 風 險 雙 方 結 婚 之 後, 通 常 會 產 生 精 神 上 的 共 識 兩 人 一 體 的 感 覺, 倘 若 離 婚, 尌 必 頇 要 把 對 方 從 自 己 的 人 格 中 分 離 出 來, 轉 而 發 展 出 自 立 的 獨 立 人 格 與 自 我, 可 是 在 分 割 的 過 程 中, 也 可 能 遭 遇 無 法 接 受 而 導 致 精 神 異 常 的 狀 況 ( 楊 雅 棻,2006) 4. 子 女 的 風 險 如 果 有 子 女, 離 婚 便 必 頇 面 臨 撫 養 權 的 爭 取, 法 律 的 流 程 總 是 複 雜 又 得 花 費 許 多 時 間, 而 子 女 也 可 能 會 因 為 雙 親 離 異, 受 到 精 神 上 的 打 擊 ( 三 ) 離 婚 損 失 1. 情 緒 上 結 束 婚 姻 所 產 生 的 悲 傷 會 降 低 人 體 對 疾 病 的 抵 抗 力 離 婚 的 危 機, 尌 像 是 生 命 中 其 他 的 危 機 一 樣, 增 加 了 人 類 的 孤 獨 感 許 多 人 在 離 婚 後 發 現 和 婚 姻 家 庭 治 療 師 或 其 他 在 處 理 人 際 關 係 問 題 的 專 業 人 員 談 談 是 有 幫 助 的 諮 商 者 能 對 適 應 單 身 生 活 提 供 一 些 想 法 和 建 議 很 多 人 也 會 參 加 支 持 團 體, 希 望 能 藉 此 度 過 危 機 2. 法 律 上 官 司 並 沒 有 在 訴 訟 當 中 消 除 所 有 的 衝 突, 只 是 將 紛 爭 的 焦 點 轉 移 到 財 產 和 監 護 權 上 且 大 多 數 人 難 以 負 擔 官 司 費 用, 非 因 財 產 因 素 訴 訟 費 用 第 一 審 為 3,000 元, 二 三 審 為 4,500 元 而 更 為 昂 貴 的 是 律 師 費 用, 如 : 諮 詢 2,500 元 / 小 時 1,500 元 /0.5 小 時 支 付 命 令 本 票 裁 定 存 證 信 函 律 師 函 3,000 元 協 議 離 婚 ( 含 2 位 證 人 ) 拋 棄 繼 承 假 扣 押 裁 定 評 估 案 情 審 閱 合 約 撰 寫 13

合 約 代 寫 訴 狀 ( 民 事 刑 事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 代 理 閱 卷 4,500 元 另 還 有 法 律 顧 問 服 務 :1 萬 元 ( 撰 函 寫 狀 現 場 諮 詢 等 服 務, 以 8 折 價 扣 抵 至 1 萬 元 用 完 為 止 等, 需 支 付 金 額 相 當 龐 大 )( 生 活 法 律 的 大 小 事 2011) 3. 經 濟 上 為 了 要 盡 速 離 開 不 愉 快 的 婚 姻, 沒 有 多 爭 取 經 濟 上 的 權 益 減 少 經 濟 上 的 持 有 權, 對 於 往 後 的 生 活 是 不 利 的 離 婚 後, 子 女 多 半 會 由 母 親 撫 養, 對 女 性 而 言, 得 到 一 份 公 平 的 收 入 和 財 產 分 配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統 計 數 據 上 顯 示 單 親 家 庭 在 國 內 的 貧 窮 人 口 中 所 佔 的 比 例 正 在 增 加 然 而 贍 養 費 的 負 擔 也 不 小, 通 常 膽 養 費 的 金 額 是 取 決 於 付 款 者 的 月 薪 數 額 或 賺 錢 能 力, 授 權 法 庭 命 令 贍 養 費 支 付 人, 向 未 年 滿 十 八 歲 或 正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 或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子 女 支 付 贍 養 費 ( 子 女 膽 養 費 2006) 4. 子 女 情 緒 上 (1) 情 緒 方 面 : 失 去 安 全 感, 感 情 上 覺 得 不 安, 被 拒 絕 寂 寞 傷 感 及 混 亂 亦 會 因 父 母 不 在 一 起 而 感 到 羞 恥 懷 疑 自 己 是 否 做 錯 事 才 導 致 父 母 離 婚, 而 形 成 自 咎 感 及 質 疑 自 己 的 價 值 (2) 行 為 方 面 : 父 母 離 異 的 子 女 會 有 無 能 為 力 的 感 覺, 可 能 導 致 一 些 子 女 傾 向 有 攻 擊 性 的 行 為 藉 此 吸 引 別 人 的 注 意 此 外, 有 些 孩 子 會 變 得 沉 默, 不 聽 話 學 習 時 不 集 中, 成 績 下 降, 朋 有 之 間 關 係 不 和 等 ( 吳 孟 宣 楊 喻 文,2006) 離 婚 的 當 下 不 一 定 是 壓 力 最 大 的 時 候, 有 時 候 離 婚 之 後 的 生 活 更 令 人 難 受, 不 管 是 在 精 神 方 面 抑 或 是 金 錢 方 面 的 問 題 我 們 談 到 離 婚 的 艱 辛 應 該 是 自 婚 姻 有 裂 痕 時 開 始 計 算, 一 直 到 正 式 離 婚 時 以 及 離 婚 後 的 日 子 因 此, 我 們 會 給 付 相 關 心 理 諮 商 保 險 金 以 及 單 身 萬 歲 保 險 金, 如 果 是 家 暴 而 導 致 離 婚, 也 會 給 付 相 關 醫 療 給 付 來 撫 慰 受 害 者 ; 另 外, 如 有 需 要 打 官 司 的 話, 我 們 也 將 會 給 付 部 份 的 訴 訟 費 用 保 險 金 來 降 低 客 戶 的 負 擔 14

第 二 節 市 售 相 關 產 品 雖 市 面 上 的 保 單 商 品 眾 多, 但 針 對 我 們 所 探 討 之 主 題 恐 怖 情 人 為 方 向, 我 們 選 擇 市 面 上 有 關 之 醫 療 保 險 愛 情 保 險 來 做 比 較 分 析, 選 取 標 準 為 目 前 尚 未 停 售 之 保 單, 再 各 隨 機 抽 取 三 家 公 司 之 商 品 作 為 樣 本 在 醫 療 保 險 方 面, 我 們 抽 取 到 的 為 南 山 人 壽 遠 雄 人 壽 以 及 國 泰 人 壽 三 家 保 險 公 司 ; 另 外, 目 前 我 國 並 未 出 現 愛 情 保 險 商 品, 因 此 本 研 究 選 取 中 國 的 泰 康 人 壽 中 國 人 壽 以 及 太 平 人 壽 三 家 保 險 公 司 首 先 詳 細 介 紹 研 究 分 析 比 較 之 各 三 個 保 險 商 品, 接 著 以 相 同 類 型 商 品 做 分 析 比 較, 最 後 再 以 不 同 類 型 商 品 與 我 們 設 計 之 保 單 之 間 做 分 析 比 較 表, 更 能 顯 現 其 各 三 種 不 同 特 性 的 保 險 商 品 之 差 異 一 醫 療 保 險 ( 一 ) 定 義 醫 療 保 險 或 健 康 保 險 (Medical insurance), 簡 稱 醫 保 健 保, 是 常 見 的 保 險 之 一, 主 要 為 投 保 人 應 付 無 法 預 測 的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及 財 務 風 險 廣 義 的 醫 療 保 險 也 稱 健 康 保 險, 它 不 僅 補 償 因 疾 病 給 人 們 帶 來 的 直 接 經 濟 損 失, 即 醫 療 費 用, 還 補 償 由 於 疾 病 帶 來 的 間 接 損 失, 如 誤 工 工 資, 對 分 娩 殘 疾 和 死 亡 等 也 給 予 經 濟 補 償 投 保 人 在 有 需 要 使 用 醫 療 服 務 時, 可 得 到 一 筆 定 額 的 現 金 賠 償 以 補 貼 其 全 數 或 部 分 醫 療 開 支 ( 二 ) 終 身 醫 療 保 單 內 容 介 紹 由 於 危 險 情 人 經 常 使 用 暴 力, 易 使 要 保 人 受 到 傷 害, 因 此 需 要 醫 療 方 面 的 保 障, 為 了 能 清 楚 明 白 其 優 缺 點, 並 且 從 中 參 考 何 種 保 障 較 適 合 步 步 驚 心 險, 以 下 我 們 將 介 紹 三 家 保 險 公 司 的 醫 療 保 險 商 品 的 內 容 與 特 性, 並 整 理 於 表 2-3 15

表 2-3 三 家 保 單 的 比 較 表 商 品 類 別 南 山 人 壽 帳 戶 型 終 身 醫 療 險 遠 雄 人 壽 帳 戶 型 終 身 醫 療 險 國 泰 人 壽 帳 戶 型 終 身 醫 療 險 一 保 障 至 身 故 或 保 險 年 一 保 費 絕 不 浪 費, 給 您 最 一 結 合 壽 險 醫 療 雙 齡 達 110 歲 之 保 單 年 度 末 真 心 的 關 懷 效 合 一 二 保 障 住 院 過 程 中 醫 院 二 保 費 輕 鬆 負 擔, 保 障 輕 二 住 院 前 中 後 完 善 醫 收 取 之 醫 療 花 費 鬆 擁 有 療 保 障 三 老 年 醫 療 免 煩 惱 三 無 理 賠 記 錄 增 值 保 險 三 手 術 保 障 範 圍 廣 四 倘 於 住 院 或 門 診 手 術 金, 讓 您 保 障 多 更 多 前 連 續 3 年 無 理 賠, 該 保 四 每 次 住 院 給 付 天 數 最 高 商 品 特 色 單 年 度 之 醫 療 限 額 立 刻 增 加 30% 可 達 365 天 五 給 予 老 年 與 幼 童 額 外 的 五 祝 壽 或 身 故 可 領 取 所 保 障 繳 保 險 費 總 和 的 1.06 倍 / 保 險 金 額 二 者 擇 高 六 1~6 級 殘 廢, 豁 免 保 險 費, 不 需 再 繳 交 保 費 可 持 續 有 保 障 一 實 支 實 付 型 1.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1.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1.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2.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病 房 2.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病 2. 醫 院 各 項 雜 費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房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3.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3.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3.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4.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4.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4.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二 日 額 給 付 型 6.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5. 住 院 回 診 保 險 金 1.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7. 身 故 保 險 金 6. 急 診 保 險 金 給 付 內 容 2. 身 故 保 險 金 3.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8.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9. 老 年 住 院 醫 療 增 值 保 險 7. 緊 急 醫 療 運 送 保 險 金 8. 身 故 保 險 金 4. 無 理 賠 記 錄 增 值 保 險 金 金 9.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5. 祝 壽 保 險 金 10. 幼 童 特 定 傷 病 保 險 金 10. 長 期 住 院 生 活 補 助 6.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豁 免 保 險 11. 無 理 賠 記 錄 增 值 保 險 金 金 費 12. 祝 壽 保 險 金 11.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投 保 規 定 投 保 年 齡 0-65 歲 0 歲 -60 歲 15-75 歲 16

繳 費 期 間 20 年 期 10 年 期 15 年 期 20 年 期 15 年 期 20 年 期 繳 費 方 法 年 繳 半 年 繳 季 繳 月 繳 年 繳 半 年 繳 季 繳 月 繳 年 繳 半 年 繳 季 繳 月 繳 最 低 日 額 新 台 幣 500 元 新 台 幣 500 元 新 台 幣 500 元 最 高 日 額 新 台 幣 5,000 元 新 台 幣 4,000 元 新 台 幣 2,000 元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三 ) 保 單 內 容 差 異 以 下 是 對 南 山 遠 雄 國 泰 這 三 家 公 司 的 商 品 做 比 較 整 理 並 分 析 差 異, 使 我 們 能 更 加 輕 易 分 辨 相 同 類 型 商 品 之 異 同 處 茲 將 前 列 表 2-3 三 家 保 單 的 比 較 表, 依 給 付 項 目 的 不 同, 彙 整 如 表 2-4 所 示 表 2-4 三 家 保 單 的 差 異 表 商 品 名 稱 南 山 遠 雄 國 泰 給 付 項 目 終 身 保 險 終 身 保 險 終 身 保 險 1.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2.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3. 醫 院 各 項 雜 費 4.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6. 身 故 保 險 金 7.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8. 無 理 賠 記 錄 增 值 保 險 金 9. 祝 壽 保 險 金 10.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豁 免 保 險 費 17

11.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12.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病 房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13.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14. 老 年 住 院 醫 療 增 值 保 險 金 15. 幼 童 特 定 傷 病 保 險 金 16. 住 院 回 診 保 險 金 17. 急 診 保 險 金 18. 緊 急 醫 療 運 送 保 險 金 19. 長 期 住 院 生 活 補 助 金 20.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由 表 2-3 2-4 可 知 基 本 的 保 障 ( 如 : 住 院 醫 療 身 故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等 等 ) 三 家 皆 具 備, 想 要 得 到 醫 療 保 障 者 皆 可 投 保 以 上 三 張 保 單, 而 遠 雄 較 強 調 老 年 及 幼 童 的 保 險 金, 南 山 及 國 泰 則 較 強 調 殘 廢 的 保 險 金 此 表 主 要 是 比 較 保 單 內 容 的 差 異 性, 各 家 保 單 條 款 內 容 會 有 些 許 不 同, 如 需 要 詳 細 了 解, 請 參 閱 保 發 中 心 或 各 家 保 險 公 司 上 列 三 張 保 單, 主 要 的 保 障 內 容 幾 乎 都 是 手 術 及 診 療 的 部 分 而 本 研 究 開 發 的 步 步 驚 心 保 單, 主 要 是 針 對 受 到 恐 怖 情 人 傷 害 來 規 劃 並 設 計 而 出 的 保 單, 除 了 住 院 醫 療 身 故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等 必 備 內 容 外, 將 加 入 美 容 心 理 諮 商 等 有 別 於 傳 統 醫 療 保 單 的 保 險 給 付 二 愛 情 保 險 ( 一 ) 定 義 愛 情 保 險 即 以 婚 姻 愛 情 為 主 題 的 保 險 產 品, 實 質 上 主 要 是 針 對 家 庭 的 風 險 保 障 需 求 而 設 計 的 商 品, 可 以 提 供 人 身 安 全 和 養 老 等 保 障 功 能 的 壽 險, 還 有 分 紅 性 質 的 終 身 險, 保 單 同 時 還 能 附 加 一 些 住 院 補 貼 女 性 疾 病 醫 療 費 用 等 附 加 險 ( 二 ) 保 單 內 容 介 紹 由 於 我 們 期 望 伴 侶 能 夠 長 久 的 在 一 起, 因 此 愛 情 保 險 的 保 障 可 以 成 為 一 個 誘 因, 為 了 能 夠 清 楚 明 白 其 優 缺 點, 並 且 從 中 參 考 何 種 18

保 障 較 適 合 步 步 驚 心 險, 以 下 我 們 將 介 紹 三 家 保 險 公 司 之 愛 情 保 險 商 品 的 內 容 與 特 性, 並 整 理 於 表 2-5 表 2-5 三 家 保 單 的 比 較 表 商 品 泰 康 人 壽 中 國 人 壽 太 平 人 壽 類 分 紅 型 年 金 保 險 分 紅 型 年 金 保 險 分 紅 型 年 金 保 險 別 一 省 錢 : 平 均 為 家 庭 節 省 一 一 份 投 入, 多 重 養 老 一 即 交 即 領, 回 報 快 速 10-20% 的 保 費 二 兩 倍 收 益, 保 證 領 取 二 年 年 得 利, 暢 享 收 益 商 二 省 事 : 投 保 簡 便, 一 人 三 累 積 生 息, 財 源 滾 滾 三 滿 期 返 還, 財 富 安 全 品 買 主 險, 全 家 附 險 隨 便 選 四 專 家 理 財, 坐 享 红 利 四 保 障 升 级, 幸 福 優 選 特 三 省 心 : 附 險 可 獨 立 延 五 福 祿 滿 堂, 罩 顧 全 色 續, 保 單 可 升 級 家 生 存 保 險 金 1. 生 存 保 險 金 1. 特 別 生 存 保 險 金 給 2. 滿 期 保 險 金 2. 滿 期 保 險 金 2. 生 存 保 險 金 付 3. 身 故 保 險 金 3. 祝 壽 保 險 金 3. 滿 期 保 險 金 內 4. 保 單 紅 利 4. 身 故 保 險 金 4. 祝 壽 保 險 金 容 5. 保 單 紅 利 5. 身 故 保 險 金 6. 保 單 紅 利 投 保 年 齡 30 天 -40 歲 30 天 -64 歲 28 天 -60 歲 投 保 規 繳 費 期 間 15 年 期 20 年 期 5 年 期 10 年 期 20 年 期 10 年 期 15 年 期 20 年 期 定 繳 費 方 法 年 繳 半 年 繳 季 繳 月 繳 年 繳 半 年 繳 季 繳 月 繳 年 繳 半 年 繳 季 繳 月 繳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三 ) 保 單 內 容 差 異 以 下 是 對 泰 康 中 國 太 平 這 三 家 公 司 的 商 品 做 比 較 整 理 並 分 析 差 異, 使 我 們 能 更 加 輕 易 分 辨 相 同 類 型 商 品 之 異 同 19

處 茲 將 前 列 表 2-5 三 家 保 單 的 比 較 表, 依 給 付 項 目 的 不 同, 整 理 彙 整 如 表 2-6 所 示 表 2-6 三 家 保 單 的 差 異 表 商 泰 康 中 國 太 平 品 名 稱 年 金 保 險 年 金 保 險 年 金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1. 特 別 生 存 保 險 金 2. 生 存 保 險 金 3. 滿 期 保 險 金 4. 祝 壽 保 險 金 5. 身 故 保 險 金 6. 保 單 紅 利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由 表 2-5 2-6 可 知 基 本 的 保 障 ( 如 生 存 保 險 金 滿 期 保 險 金 保 單 紅 利 ) 三 家 皆 具 備, 想 要 養 老 兼 投 資 者 皆 可 投 保 以 上 三 張 保 單 此 表 主 要 是 比 較 保 單 內 容 的 差 異 性, 各 家 保 單 條 款 內 容 會 有 些 許 不 同, 如 需 要 詳 細 了 解, 請 參 閱 保 發 中 心 或 各 家 保 險 公 司 雖 名 為 愛 情 保 險, 不 過 由 表 2-5 2-6 可 知 目 前 市 面 上 開 發 出 的 愛 情 保 險 與 一 般 的 年 金 保 險 並 無 特 殊 差 異 而 本 研 究 開 發 的 步 步 驚 心 保 單, 也 包 含 愛 情 方 面 來 設 計, 如 : 愛 情 長 跑 便 可 獲 得 珍 愛 一 生 祝 賀 祝 賀 金 等 有 別 於 傳 統 分 紅 型 年 金 保 單 的 保 險 給 付 第 三 節 相 關 法 令 本 研 究 設 計 恐 怖 情 人 家 暴 之 保 險 步 步 驚 心 險, 因 此 需 了 解 相 關 法 律 以 作 為 給 付 的 資 訊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美 容 醫 療 保 險 金 義 氣 相 挺 保 險 金 心 理 諮 商 費 用 保 險 金 珍 愛 一 生 祝 賀 保 險 金 及 離 婚 訴 訟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依 據 對 於 被 保 險 人 來 說, 一 方 面 是 希 望 被 保 險 人 能 增 進 法 律 知 識 以 保 護 自 己 ; 另 一 方 面 是 使 被 保 險 人 知 悉 本 研 究 以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刑 法 傷 害 罪 和 離 婚 相 關 法 律 為 參 考, 提 供 相 關 承 保 內 容 與 給 付 範 圍 20

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一 章 通 則 第 1 條 為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及 保 護 被 害 人 權 益,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2 條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 一 ) 家 庭 暴 力 : 指 家 庭 成 員 間 實 施 身 體 或 精 神 上 不 法 侵 害 之 行 為 ( 二 ) 家 庭 暴 力 罪 : 指 家 庭 成 員 間 故 意 實 施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而 成 立 其 他 法 律 所 規 定 之 犯 罪 ( 三 ) 騷 擾 : 指 任 何 打 擾 警 告 嘲 弄 或 辱 罵 他 人 之 言 語 動 作 或 製 造 使 人 心 生 畏 怖 情 境 之 行 為 ( 四 ) 跟 蹤 : 指 任 何 以 人 員 車 輛 工 具 設 備 或 其 他 方 法 持 續 性 監 視 跟 追 之 行 為 ( 五 )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 指 對 於 加 害 人 實 施 之 認 知 教 育 輔 導 心 理 輔 導 精 神 治 療 戒 癮 治 療 或 其 他 輔 導 治 療 第 五 章 預 防 及 處 遇 第 58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核 發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下 列 補 助 : ( 一 )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費 用 ( 二 ) 非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之 醫 療 費 用 及 身 心 治 療 諮 商 與 輔 導 費 用 ( 三 ) 訴 訟 費 用 及 律 師 費 用 ( 四 ) 安 置 費 用 房 屋 租 金 費 用 ( 五 ) 子 女 教 育 生 活 費 用 及 兒 童 托 育 費 用 ( 六 ) 其 他 必 要 費 用 前 項 補 助 對 象 條 件 及 金 額 等 事 項 規 定,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年 滿 二 十 歲 者, 得 申 請 創 業 貸 款 ; 其 申 請 資 格 程 序 利 息 補 助 金 額 名 額 及 期 限 等,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在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中, 可 以 根 據 第 2 條 來 確 認 你 是 否 受 到 傷 害, 本 研 究 會 依 據 第 58 條 來 彌 補 你 的 損 失, 而 第 58 條 第 二 項 所 提 到 的 身 心 治 療 諮 商, 本 研 究 提 供 一 次 定 額 給 付 的 心 理 諮 商 費 用, 讓 你 接 受 專 業 人 士 的 開 導, 可 使 你 的 心 情 恢 復 平 靜 21

二 家 庭 暴 力 涉 及 之 刑 法 ( 一 ) 傷 害 罪 重 傷 害 罪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常 導 致 傷 害 或 重 傷 害 之 結 果, 法 律 上 重 傷 與 普 通 傷 害 之 區 別 為 何? 重 傷 必 頇 符 合 刑 法 第 十 條 第 四 項 重 傷 之 定 義 該 項 規 定 : 稱 重 傷 害 者 謂 左 列 傷 害 :1. 毀 敗 一 目 或 二 目 之 視 能 2. 毀 敗 逼 耳 或 二 耳 之 聽 能 3. 毀 敗 語 能 味 能 或 嗅 能 4. 毀 敗 一 肢 以 上 之 機 能 5. 毀 敗 生 殖 之 機 能 6. 其 他 於 身 體 或 健 康, 有 重 大 不 治 或 難 治 之 傷 害 加 害 人 如 以 普 通 傷 害 的 意 思 施 暴, 致 被 害 人 成 傷, 而 且 是 普 通 傷 害 時, 即 構 成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之 傷 害 罪, 如 致 重 傷 或 死 亡 之 結 果, 即 屬 第 二 項 之 加 重 結 果 犯 但 加 害 人 如 以 重 傷 害 之 故 意 施 暴, 且 造 成 重 傷 害 之 結 果, 則 為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之 重 傷 罪, 未 達 重 傷 之 程 度, 為 第 二 項 之 重 傷 未 遂 罪, 若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則 為 第 三 項 之 加 重 處 罰 加 害 人 施 暴 後, 被 害 人 如 發 生 重 傷 之 結 果, 究 應 構 成 重 傷 罪 或 傷 害 致 重 傷 罪? 應 視 加 害 人 之 犯 意 為 重 傷 或 普 通 傷 害 而 定 最 高 法 院 於 五 十 九 年 臺 上 字 一 七 四 六 號 判 例 曾 有 說 明 : 重 傷 罪 之 成 立, 必 頇 行 為 人 原 具 有 使 人 受 重 傷 之 故 意, 始 為 相 當, 若 其 僅 以 普 通 傷 害 之 意 思 而 毆 打 被 害 人, 雖 發 生 重 傷 之 結 果, 亦 係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後 段 普 通 傷 害 罪 之 加 重 結 果 犯, 祇 應 成 立 傷 害 人 致 重 傷 罪, 不 能 以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之 重 傷 罪 論 科 為 維 護 倫 常, 如 對 父 母 祖 父 母 等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犯 傷 害 罪 或 重 傷 罪, 依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條 規 定, 應 加 重 其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又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之 普 通 傷 害 罪, 係 告 訴 乃 論 ( 二 ) 暴 行 罪 如 以 普 通 傷 害 之 故 意 施 暴 於 人, 而 未 成 傷 時, 因 傷 害 最 不 處 罰 未 遂 犯, 故 不 構 成 犯 罪 但 如 施 暴 的 對 象 為 父 母 等 長 輩, 則 有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一 條 暴 行 罪 之 制 裁 規 定 但 此 罪 係 告 訴 乃 論, 被 害 的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必 頇 於 事 發 後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告 訴 ( 三 ) 殺 人 罪 家 庭 暴 力 最 嚴 重 的 犯 罪 是 殺 人 罪, 不 時 有 夫 殺 妻, 妻 殺 夫, 甚 至 父 母 殺 死 小 孩 或 子 女 殺 死 父 母 的 新 聞 報 導 不 問 那 一 種 殺 人, 均 觸 犯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之 殺 人 罪 對 於 殺 父 母 等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者, 依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加 重 處 罰 22

暴 力 行 為, 究 應 適 用 傷 害 罪 重 傷 害 罪 或 殺 人 罪, 端 視 加 害 人 之 主 觀 意 思 而 定 但 主 觀 意 思 為 何, 很 難 定 奪 因 此, 除 加 害 人 之 陳 述 外, 尚 應 參 考 被 害 人 之 指 控 當 時 環 境 所 用 凶 器 下 手 部 位 及 當 時 言 語 表 示 等, 綜 合 判 斷 之 ( 四 ) 恐 嚇 罪 施 虐 者 若 以 言 語 或 肢 體 上 之 動 作 恐 嚇 受 害 者, 如 持 刀 恐 嚇 或 向 對 方 揚 言 如 不 攜 子 女 回 夫 家, 將 對 其 妻 娘 家 不 利 等, 造 成 受 害 者 之 恐 懼, 將 有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五 條 之 恐 嚇 危 害 安 全 罪 之 制 裁 ( 五 ) 強 制 性 交 罪 有 些 施 虐 者 是 以 性 攻 擊 或 性 虐 待 之 方 式 侵 害 受 害 者, 如 施 虐 者 丈 夫 以 強 迫 方 式 將 其 妻 進 行 性 行 為, 施 虐 者 將 有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一 條 之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制 裁 ( 中 華 民 國 法 務 部, 2005) 經 由 上 述 說 明 可 以 了 解 家 庭 暴 力 之 加 害 者 可 能 會 涉 及 之 刑 法 :1. 傷 害 罪 重 傷 害 罪 ;2. 暴 行 罪 ;3. 殺 人 罪 ;4. 恐 嚇 罪 ;5. 強 制 性 交 罪 當 受 害 者 不 幸 受 到 家 庭 暴 力 的 傷 害 並 想 進 一 步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時, 法 官 依 據 上 開 之 罪 行 判 准 離 婚 後, 本 研 究 將 給 付 單 身 萬 歲 保 險 金, 作 為 被 保 險 人 心 理 層 面 之 補 貼 三 離 婚 相 關 法 律 面 臨 離 婚 時, 往 往 是 因 為 彼 此 間 的 感 情 不 和 意 見 衝 突 或 是 其 中 一 半 觸 犯 了 法 律 問 題 而 導 致 如 果 另 一 半 觸 犯 以 下 條 款, 使 婚 姻 不 得 不 結 束, 我 們 將 會 視 情 況 嚴 重 性 予 以 賠 償 ( 一 ) 離 婚 訟 訴 相 關 法 律 1. 民 法 第 1052 條 夫 妻 之 一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他 方 得 向 法 院 請 求 離 婚 : (1) 夫 妻 之 一 方 對 他 方 為 不 堪 同 居 之 虐 待 (2) 夫 妻 之 一 方 對 他 方 之 直 系 親 屬 為 虐 待, 或 夫 妻 一 方 之 直 系 親 屬 對 他 方 為 虐 待, 致 不 堪 為 共 同 生 活 (3) 夫 妻 之 一 方 意 圖 殺 害 他 方 (4) 因 故 意 犯 罪, 經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逾 六 個 月 確 定 有 前 項 以 外 之 重 大 事 由, 難 以 維 持 婚 姻 者, 夫 妻 之 一 方 得 請 求 離 婚 但 其 事 由 應 由 夫 妻 之 一 方 負 責 者, 僅 他 方 得 請 求 離 婚 以 上 訴 原 因 離 婚, 本 公 司 將 提 供 賠 償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2014) 23

( 二 ) 離 婚 訟 訴 說 明 圖 圖 2-1 離 婚 訟 訴 說 明 圖 24

現 代 人 離 婚 率 越 來 越 高, 離 婚 方 面 的 知 識 也 被 大 眾 漸 漸 了 解, 不 過 詳 細 方 面 卻 只 是 一 知 半 解, 透 過 本 研 究 可 以 讓 你 了 解 到 面 臨 離 婚 所 要 準 備 的 一 些 必 備 物 品 與 知 識,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也 將 會 給 付 相 關 訴 訟 費 用 與 一 些 諮 詢 提 供 客 戶 所 需, 讓 您 不 在 為 複 雜 的 手 續 和 訴 訟 費 用 煩 惱 第 四 節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發 生 爭 執 時 通 常 會 產 生 肢 體 衝 突 言 語 暴 力, 因 此 將 衍 生 相 關 的 醫 療 費 用, 在 決 定 我 們 的 給 付 金 額 之 前, 先 探 討 可 能 會 產 生 的 相 關 費 用 有 心 理 諮 商 美 容 醫 療 義 肢 與 植 牙 以 及 住 院 醫 療 等 一 心 理 諮 商 費 用 爭 吵 的 過 程 中 容 易 脫 口 而 出 使 他 人 自 尊 心 降 低 的 話 語, 導 致 被 害 人 心 理 受 到 創 傷, 因 此 需 要 接 受 專 業 的 心 理 諮 商, 故 本 研 究 將 參 考 松 德 身 心 科 診 所 的 心 理 諮 商 費 用 整 理 於 表 2-7, 作 為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心 理 諮 商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依 據 表 2-7 松 德 身 心 科 診 所 心 理 諮 商 收 費 標 準 表 品 項 名 稱 規 格 / 數 量 收 費 金 額 備 註 認 知 人 際 心 理 治 療 60 分 鐘 / 次 2,500 元 心 理 治 療 療 程 10 次 22,000 元 自 費 心 理 門 診 30 分 鐘 / 次 2,000 元 醫 生 約 診, 藥 費 另 計 自 律 神 經 生 物 回 饋 檢 察 40 分 鐘 / 次 2,000 元 CPT 兒 童 過 動 注 意 力 缺 失 測 驗 20 分 鐘 / 次 2,000 元 電 腦 測 驗 兒 童 心 理 整 體 評 估 1 次 4,500 元 夫 妻 婚 姻 諮 商 90 分 鐘 / 次 5,000 元 夫 妻 諮 商 療 程 10 次 45,000 元 林 萃 芬 心 理 師 求 職 面 詴 應 對 技 巧 訓 練 90 分 鐘 / 次 15,000 元 升 學 口 詴 應 對 技 巧 訓 練 90 分 鐘 / 次 15,000 元 推 甄 保 送 碩 士 班 口 詴 等 ( 松 德 身 心 科 診,2014.12.22) 25

心 理 治 療 療 程 與 自 費 心 理 門 診 的 需 求 與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有 較 高 的 關 聯 性, 因 此 擷 取 這 方 面 的 相 關 資 料, 做 為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依 據 二 美 容 醫 療 費 用 雙 方 情 緒 激 動 時 可 能 會 大 打 出 手 傷 害 到 彼 此, 導 致 對 方 的 身 體 留 下 疤 痕, 因 此 需 要 接 受 專 業 的 治 療, 本 研 究 依 中 華 整 形 美 容 將 疤 痕 修 復 價 格 表 整 理 如 下 表 2-8 作 為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美 容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依 據 : 表 2-8 中 華 整 形 美 容 疤 痕 修 復 術 價 格 部 位 頸 部 疤 痕 面 部 疤 痕 軀 幹 疤 痕 四 肢 疤 痕 價 錢 1 平 方 厘 米 以 內 2 平 方 厘 米 以 內 2 平 方 厘 米 以 內 2 平 方 厘 米 以 內 800 元 / 次 1,200 元 / 次 800 元 / 次 1,000 元 / 次 附 加 費 1. 疤 痕 每 增 加 1 平 1. 疤 痕 每 增 加 1 平 1. 疤 痕 每 增 加 1 平 1. 疤 痕 每 增 加 1 平 用 方 厘 米, 在 基 價 基 方 厘 米, 在 基 價 基 礎 方 厘 米, 在 基 價 基 方 厘 米, 在 基 價 基 礎 礎 上 增 加 200 元 上 增 加 300 元 礎 上 增 加 300 元 上 增 加 400 元 2. 如 需 植 皮, 另 行 2. 如 需 植 皮, 另 行 計 2. 如 需 植 皮, 另 行 2. 如 需 植 皮, 另 行 計 計 費 費 計 費 費 3. 如 需 同 時 實 行 疤 3. 選 用 進 口 縫 線 及 3. 選 用 進 口 縫 線 及 3. 如 需 同 時 實 行 疤 痕 攣 縮 松 解 術, 在 膠 水 材 料 費 另 計 膠 水 材 料 費 另 計 痕 攣 縮 松 解 術, 在 基 基 價 基 礎 上 另 行 收 價 基 礎 上 另 行 收 費, 費 用 視 功 能 障 費, 費 用 視 功 能 障 礙 礙 程 度 確 定 程 度 確 定 4. 選 用 進 口 縫 線 及 4. 選 用 進 口 縫 線 及 膠 水 材 料 費 另 計 膠 水 材 料 費 另 計 ( 中 華 整 形 美 容 疤 痕 修 復 術 價 格,2014.12.22) 由 上 表 2-8 可 以 得 知 平 均 一 單 位 價 格 是 頸 部 疤 痕 修 復 最 為 昂 貴, 大 範 圍 面 積 累 加 價 格 最 為 昂 貴 的 則 是 四 肢 疤 痕 修 復, 而 植 皮 費 用 又 跟 修 復 術 不 同, 且 疤 痕 修 復 價 格 也 會 因 為 身 體 部 位 不 同 而 改 變, 上 述 療 程 在 本 研 究 探 討 可 能 發 生 費 用 之 一, 可 做 為 本 研 究 相 關 給 付 金 額 之 參 考 26

三 義 肢 費 用 當 雙 方 情 緒 失 控 時, 若 持 武 器 攻 擊 對 方 的 四 肢, 可 能 導 致 對 方 肢 體 上 的 殘 廢, 身 體 上 如 有 缺 陷, 在 生 活 起 居 方 面 會 增 加 許 多 困 難, 因 此 需 要 義 肢 的 輔 助, 然 而 義 肢 的 價 格 沒 有 一 定 的 標 準, 會 隨 著 製 造 廠 商 及 功 能 不 同 有 所 變 動 ; 不 過 義 肢 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是 有 給 付 標 準 的, 故 本 研 究 蒐 集 健 保 的 給 付 標 準, 做 為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參 考 依 據 ( 見 表 2-10) 表 2-10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義 肢 給 付 價 格 一 覽 表 義 肢 項 目 缺 損 部 位 健 保 補 助 金 額 (NT) 手 指 的 美 觀 義 指 ( 每 指 ) 4,800 橫 掌 截 肢 美 觀 手 套 ( 單 側 ) 7,300 肘 下 美 觀 義 肢 14,000 肘 下 功 能 性 義 肢 42,000 上 肢 肘 上 美 觀 義 肢 23,000 肘 上 功 能 性 義 肢 65,000 肩 關 節 離 斷 義 肢 65,000 肩 關 節 離 斷 美 觀 義 肢 32,300 部 分 足 義 肢 ( 單 側 ) 19,000 Syme s 義 肢 ( 單 側 ) 24,000 膝 關 節 以 下 義 肢 34,000 下 肢 膝 關 節 以 上 義 肢 48,000 膝 關 節 離 斷 義 肢 48,000 髖 關 節 離 斷 義 肢 68,000 ( 全 民 健 保 醫 療 辦 法 第 31 條 內 容 ) 本 研 究 將 表 2-10 之 義 肢 給 付 價 格 包 含 診 察 義 肢 之 給 予 及 訓 練 處 置 手 術 或 治 療 等 費 用 納 入 給 付 範 圍 27

四 住 院 相 關 費 用 如 果 被 害 人 所 受 到 的 傷 害 達 一 定 程 度 到 需 要 住 院 治 療, 本 研 究 將 會 給 付 相 關 的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因 此 本 研 究 蒐 集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病 房 等 級 收 費 表 ( 見 表 2-11), 做 為 給 付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參 考 依 據 住 院 病 人 是 以 病 房 種 類 及 住 院 日 數 不 同, 有 不 同 的 部 分 負 擔 比 率, 即 使 用 急 性 病 房 之 部 分 負 擔 比 率 高 於 慢 性 病 房, 是 希 望 民 眾 生 病 住 院, 過 了 急 性 期, 尌 可 以 回 家 療 養 或 視 病 情 轉 入 慢 性 病 房 表 2-11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病 房 等 級 暨 收 費 一 覽 表 自 費 費 用 全 民 健 保 給 付 費 用 自 負 差 額 類 別 等 級 病 床 費 ( 含 護 理 費 ) 診 察 費 病 床 費 ( 含 護 理 費 ) 診 察 費 病 床 費 一 般 病 床 特 等 病 房 病 床 ( 單 人 房 ) 3,046 290 1,046 290 2,000 頭 等 病 房 病 床 1,846 290 1,046 290 800 健 保 病 床 1,046 290 1,046 290 0 加 護 病 房 病 床 ( 甲 )6,400 ( 乙 )5,400 631 ( 甲 )6,400 ( 乙 )5,400 631 0 特 殊 病 床 新 生 兒 重 症 病 床 2,430 422 2,430 422 0 急 診 暫 留 床 300 依 檢 傷 分 類 第 一 級 :760 第 二 級 :565 第 三 級 :457 第 四 級 :358 300 依 檢 傷 分 類 第 一 級 :760 第 二 級 :565 第 三 級 :457 第 四 級 :358 0 (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病 房 等 級 暨 收 費,2014.12.22) 參 考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的 住 院 的 費 率, 本 研 究 將 採 取 定 額 給 付 的 方 式 來 做 損 失 的 補 償, 並 定 期 與 醫 師 聯 繫 評 估 被 保 險 人 是 否 有 住 院 的 需 求, 以 避 免 浪 費 未 來 的 醫 療 與 保 險 金 的 資 源 28

第 參 章 商 品 設 計 近 年 來, 家 庭 暴 力 及 恐 怖 情 人 的 事 件 頻 傳, 因 而 讓 我 們 想 出 此 保 險, 此 保 險 的 特 色 是 保 障 交 往 階 段 亦 或 者 是 步 入 家 庭 的 男 女 在 碰 到 暴 力 事 件 後, 可 以 獲 得 補 償 而 在 功 能 方 面 則 是 在 遇 到 恐 怖 情 人 時, 可 以 有 強 而 有 力 的 資 金 來 源 補 貼 您 的 損 失 如 果 幸 運 地 遇 到 了 良 好 的 另 一 半, 我 們 也 將 提 供 您 珍 愛 一 生 保 險 金 讓 您 不 管 在 悲 傷 或 快 樂 的 時 候, 都 有 我 們 的 陪 伴 第 一 節 特 色 及 功 能 本 研 究 研 發 步 步 驚 心 險 並 將 保 單 特 色 及 功 能 說 明 如 下 一 步 步 保 護, 身 心 保 障 在 交 往 婚 姻 離 婚 各 個 階 段 中 給 予 不 同 的 保 護 及 補 助, 假 如 在 相 愛 的 過 程 中 被 打 傷 了, 我 們 將 會 幫 助 您 與 警 方 合 作 製 作 筆 錄, 做 為 以 後 給 付 與 聲 請 保 護 令 的 依 據 二 步 出 束 縛, 自 由 萬 歲 在 加 害 者 長 期 的 限 制 與 暴 力 下, 受 害 者 的 恐 懼 無 助 是 我 們 無 法 想 像 的, 本 保 險 提 供 心 理 諮 商 保 險 金, 讓 受 害 人 可 接 受 專 業 治 療, 盡 快 走 出 陰 霾 ; 在 受 害 者 離 婚 且 通 過 相 關 審 核 後, 本 保 險 給 付 一 筆 特 別 的 單 身 萬 歲 保 險 金, 給 您 來 一 趟 心 靈 之 旅, 展 開 新 的 人 生 三 驚 生 今 世, 愛 恆 如 鑽 當 你 與 你 的 伴 侶 攜 手 共 度 了 20 年 的 光 陰 之 後, 為 了 慶 賀 你 們 美 好 的 愛 情, 我 們 將 會 提 供 珍 愛 一 生 祝 賀 保 險 金, 讓 你 們 可 以 運 用 這 筆 資 金 共 度 愉 快 的 時 光, 重 溫 美 好 的 回 憶 四 心 無 旁 鶩, 放 膽 去 愛 貼 心 且 務 實 的 給 付 項 目 包 括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美 容 醫 療 保 險 金 義 肢 相 挺 保 險 金 訴 訟 費 用 保 險 金, 都 可 以 在 承 保 範 圍 內 得 到 本 公 司 的 理 賠 給 付, 讓 你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放 手 去 愛 29

第 二 節 承 保 範 圍 與 給 付 內 容 本 研 究 對 於 恐 怖 情 人 及 家 暴 之 定 義, 前 項 為 伴 侶 對 保 險 人 造 成 身 體 和 心 靈 上 的 威 脅 及 傷 害 ; 後 者 為 家 庭 暴 力 者, 依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係 謂 家 庭 成 員 間 實 施 身 體 或 精 神 不 法 侵 害 之 行 為 一 承 保 範 圍 ( 一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其 身 體 蒙 受 傷 害 需 要 住 院 醫 療 時,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契 約 的 約 定, 給 付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前 項 所 稱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而 如 為 恐 怖 情 人 傷 害 者, 頇 報 案, 並 由 警 方 證 明 為 恐 怖 情 人 傷 害, 則 將 給 付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的 2 倍 ( 二 )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其 身 體 蒙 受 傷 害 需 要 手 術 時, 參 考 附 表 所 列,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後,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契 約 的 約 定, 定 額 給 付 保 險 金 前 項 所 稱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而 如 為 恐 怖 情 人 傷 害 者, 頇 報 案, 並 由 警 方 證 明 為 恐 怖 情 人 傷 害, 則 將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2 倍 ( 三 ) 美 容 醫 療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其 身 體 蒙 受 傷 害 需 要 美 容 醫 療 時,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契 約 的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前 項 所 稱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指 被 恐 怖 情 人 傷 害 者, 非 一 般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且 頇 報 案, 並 由 警 方 證 明 非 為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以 給 付 10 次 共 20 萬 為 限 ( 四 ) 義 肢 相 挺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其 身 體 蒙 受 傷 害 需 要 義 肢 時, 參 考 附 表 所 列,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後,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契 約 的 約 定, 給 付 定 額 給 付 保 險 金, 如 健 保 給 付 已 經 足 額 將 不 給 付 前 項 所 稱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而 如 為 恐 怖 情 人 傷 害 者, 頇 報 案, 並 由 警 方 證 明 為 恐 怖 情 人 傷 害, 則 將 給 付 定 額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2 倍, 以 給 付 5 次 為 限 ( 五 ) 單 身 萬 歲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遭 受 恐 怖 情 人 對 身 體 或 精 神 上 之 不 法 侵 害 而 離 婚 時,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給 付 定 額 保 險 金 前 項 所 稱 離 婚, 指 投 保 滿 七 年 以 上 離 婚 者 30

( 六 ) 心 理 諮 商 費 用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遭 受 恐 怖 情 人 對 精 神 上 之 侵 害, 致 其 產 生 無 形 之 心 理 傷 害 且 需 要 接 受 心 理 治 療 時,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給 付 定 額 保 險 金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則 給 付 2 倍 的 保 險 金 本 項 保 險 金 所 給 付 的 範 圍 為 心 理 治 療 療 程 和 自 費 心 理 門 診 之 部 分, 擇 一 給 付 5 次 為 限 ( 七 ) 珍 愛 一 生 祝 賀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與 伴 侶 成 功 幸 福 的 度 過 了 20 年 美 滿 的 歲 月,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並 給 付 二 次 為 限 如 在 承 保 期 間 內, 因 家 暴 事 件 而 產 生 保 險 金 給 付 者, 將 不 給 付 此 珍 愛 一 生 祝 賀 保 險 金 ( 年 限 計 算 : 原 投 保 時 尚 未 結 婚 者 自 結 婚 登 記 之 日 開 始 算 起, 而 原 投 保 時 已 結 婚 者 從 購 買 保 單 日 算 起 ) 本 保 險 金 與 身 故 保 險 金 擇 一 給 付 ( 八 ) 身 故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者, 本 公 司 應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如 為 恐 怖 情 人 所 傷 致 死 者, 三 等 親 頇 報 案, 並 由 警 方 證 明 為 恐 怖 情 人 所 傷 致 死, 則 將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的 2 倍 ( 九 ) 訴 訟 費 用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與 恐 怖 情 人 因 離 婚 而 需 訴 訟 時, 根 據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之 十 四 第 七 十 七 條 之 十 六,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的 第 一 二 審 和 三 審 的 訴 訟 費 用 保 險 金 二 投 保 規 則 ( 一 ) 繳 費 期 間 :20 年 ( 二 ) 投 保 年 齡 :20~50 歲 ( 三 ) 繳 別 : 年 繳 半 年 繳 季 繳 月 繳 ( 四 ) 保 險 金 額 : 依 各 個 承 保 內 容 的 不 同, 設 計 出 不 同 保 額 的 限 制 ( 五 ) 繳 費 方 式 : 首 期 保 費 - 收 費 件 ( 匯 款 或 支 票 ) 信 用 卡 件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件 續 期 保 費 - 信 用 卡 件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件 ( 六 ) 體 檢 規 定 : 依 體 檢 項 目 表 所 對 應 之 體 檢 項 目 體 檢 核 保 得 依 個 案 需 要, 請 保 戶 配 合 完 成 體 檢 提 供 相 關 之 檢 查 報 告 或 病 歷 資 料 等 31

三 投 保 方 案 依 照 遇 到 恐 怖 情 人 可 能 會 產 生 的 損 失, 我 們 設 計 出 了 三 種 方 案, 可 供 保 戶 依 自 己 的 需 求 來 選 擇, 見 表 3-1 步 步 驚 心 方 案 表 ( 一 ) 醫 定 漂 亮 方 案 : 此 方 案 最 為 基 本, 僅 包 含 喪 葬 費 用 住 院 醫 療 手 術 美 容 醫 療 義 肢 相 挺, 較 適 合 經 濟 不 寬 裕 但 又 希 望 獲 得 基 本 保 障 的 保 戶 ( 二 ) 黃 金 單 身 方 案 : 此 方 案 比 醫 定 漂 亮 方 案 又 多 出 了 單 身 萬 歲 及 訴 訟 費 用 保 險 金, 讓 保 戶 可 以 在 面 臨 離 婚 時 多 點 保 障 ( 三 ) 全 副 武 裝 方 案 : 此 方 案 除 了 黃 金 單 身 方 案 的 保 障 項 目 外, 特 地 又 增 加 了 心 理 諮 商 費 用 保 險 金 及 珍 愛 一 生 祝 賀 保 險 金, 讓 您 可 歡 度 美 滿 的 婚 姻 生 活 且 又 擁 有 完 整 的 保 障 表 3-1 步 步 驚 心 方 案 表 給 付 項 目 醫 定 漂 亮 方 案 黃 金 單 身 方 案 全 副 武 裝 方 案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美 容 醫 療 保 險 金 義 肢 相 挺 保 險 金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單 身 萬 歲 保 險 金 訴 訟 費 用 保 險 金 心 理 諮 商 費 用 保 險 金 珍 愛 一 生 祝 賀 保 險 金 32

四 費 率 釐 訂 假 設 被 保 險 人 於 二 十 八 歲 購 買 步 步 驚 心 保 險 - 全 副 武 裝 方 案, 繳 費 20 年, 依 步 步 驚 心 保 險 - 全 副 武 裝 方 案 作 為 保 費 計 算 範 例 ( 一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參 考 國 泰 人 壽 永 保 安 康 住 院 醫 療 終 身 健 康 保 險 的 費 率 表, 以 百 元 為 單 位 計 算 ) 2,000/100=20 20*740=14,800 14,800+14,800*2*0.003 14,889 ( 二 )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參 考 遠 雄 人 壽 永 安 手 術 醫 療 終 身 保 險 HO2 費 率 表, 以 百 元 為 單 位 計 算 ) 1,000/100=10 10*800=8,000 8,000+8,000*2*0.003=8,048 ( 三 ) 美 容 醫 療 保 險 金 500,000*0.003=1,500 ( 四 ) 單 身 萬 歲 保 險 金 50,000*0.0227=1,135 ( 五 ) 心 理 諮 商 費 用 保 險 金 10,000*0.003=30 ( 六 ) 訴 訟 費 用 保 險 金 (2,000+3,000+3,000)*0.003=24 ( 七 ) 義 肢 相 挺 保 險 金 35,921*0.003 108 ( 八 ) 珍 愛 一 生 保 險 金 或 身 故 保 險 金 200,000 * 0.99946 =199,892 199,892 / 2,000( 每 1,000 對 ) 100( 每 人 ) 年 繳 保 費 =25,834 元 月 繳 保 費 =25,834*0.088=2,273 元 根 據 上 述 計 算 得 知, 步 步 驚 心 險 全 副 武 裝 方 案 年 繳 保 費 為 25,834 元, 月 繳 保 費 為 2,273 元 附 註 1: 以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之 資 料, 民 國 101~103 年 間 之 婚 姻 / 離 婚 / 同 居 關 係 暴 力 的 平 均 男 女 人 數 除 以 台 灣 人 口 數 ( 以 2300 萬 為 參 考 數 值 ) 計 算 得 出 危 險 發 生 率 為 0.003 附 註 2: 以 民 國 103 年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料 之 粗 離 婚 率 為 0.0227 33

附 註 3: 近 20 年 來 男 女 有 偶 人 口 離 婚 率 平 均 加 總 為 0.01069 0.01069 / 20 年 = 0.0005345 ( 每 年 離 婚 機 率 ) 1-0.0005345=0.99946( 代 表 每 年 1000 對 中 尌 有 999 對 還 維 持 婚 姻 ) 附 註 4: 義 肢 相 挺 保 險 金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義 肢 給 付 價 格 一 覽 表 加 總 平 均 得 來 第 三 節 投 保 範 例 郝 丹 芯 小 姐 在 二 十 八 歲 購 買 步 步 驚 心 保 險 - 全 副 武 裝 方 案, 並 於 三 十 歲 結 婚, 保 障 項 目 見 表 3-2 表 3-2 三 十 歲 購 買 步 步 驚 心 保 險 - 全 副 武 裝 方 案 之 範 例 表 承 保 項 目 一 般 保 額 恐 怖 情 人 保 額 年 繳 保 費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2,000/ 日 一 般 保 額 2 14,889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1000/ 日 手 術 保 險 金 倍 數 (1.25~80 倍 ) 一 般 保 額 2 8,048 義 肢 相 挺 保 險 金 無 依 各 個 項 目 有 不 同 的 給 付, 最 高 累 積 給 付 上 限 50 萬 元 美 容 醫 療 保 險 金 無 依 各 個 項 目 有 不 同 的 給 付, 最 高 累 積 給 付 上 限 20 萬 元 1,500 30 單 身 萬 歲 保 險 金 無 即 給 付 5 萬 元 整 1,135 心 理 諮 商 費 用 保 險 金 無 心 理 治 療 療 程 共 1 萬 元 自 費 心 理 門 診 共 1 萬 元 ( 擇 一 給 付 ) 訴 訟 費 用 保 險 金 無 第 一 審 2,000 元 第 二 審 及 第 三 審 3,000 元 24 108 珍 愛 一 生 祝 賀 保 險 金 在 投 保 期 間, 以 夫 妻 名 義 結 婚 20 年, 即 給 付 20 萬 元 整 本 項 保 險 金 與 身 故 保 險 金 擇 一 給 付 無 100 身 故 保 險 金 20 萬 元 一 般 保 額 2 0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34

郝 丹 芯 小 姐 在 投 保 8 年 後, 不 幸 遭 受 老 公 暴 力 相 待 ( 當 下 報 警 處 理 且 到 醫 院 驗 傷 ) 致 其 兩 根 手 指 被 切 斷 面 部 留 有 1.5 平 方 釐 米 的 疤 痕 及 肝 臟 破 裂 頇 住 院 15 天, 之 後 離 婚 申 請 判 決 三 審 定 讞 離 婚 後 5 年 遇 到 了 現 任 老 公 且 幸 福 度 過 了 20 年 的 光 陰 郝 丹 芯 小 姐 可 享 有 以 下 保 障 : 一 郝 丹 芯 小 姐, 因 肝 臟 破 裂 頇 接 受 縫 肝 手 術 治 療, 因 而 住 院 15 天, 本 保 險 給 付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60,000 元 及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60,000 元 二 兩 指 遭 砍 斷 需 裝 手 指 美 觀 義 指, 本 保 險 給 付 義 肢 相 挺 保 險 金 9,600 元 三 面 部 有 1.5 平 方 釐 米 疤 痕 接 受 3 次 治 療, 本 保 險 給 付 美 容 醫 療 保 險 金 3,600 元 四 投 保 本 保 險 滿 7 年 後 離 婚, 本 保 險 給 付 單 身 萬 歲 保 險 金 50,000 元 五 郝 小 姐 選 擇 心 理 治 療 療 程, 本 保 險 給 付 心 理 諮 商 費 用 共 10,000 元 六 因 離 婚 上 法 院 現 為 第 三 審, 本 保 險 給 付 訴 訟 費 用 8,000 元 七 因 與 現 任 老 公 幸 福 度 過 20 年 的 光 陰, 本 保 險 將 給 付 珍 愛 一 生 祝 賀 保 險 金 20 萬 元 整 35

第 肆 章 可 行 性 分 析 本 研 究 針 對 潛 在 的 客 戶 群, 選 擇 調 查 對 象 為 18 歲 以 上 的 民 眾, 以 大 台 中 地 區 為 調 查 區 域, 用 臨 場 方 式 徵 詢 並 邀 約 填 答 問 卷 總 共 放 330 份 問 卷, 回 收 330 份 問 卷, 扣 除 30 份 無 效 問 卷, 而 得 300 份 有 效 問 卷,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率 為 90.9% 第 一 節 市 場 調 查 一 樣 本 特 性 分 析 由 表 4-1 可 知, 問 卷 訪 談 對 象 以 18~30 歲 居 多, 佔 47%, 其 次 為 31~40 歲, 佔 27%; 職 業 多 為 學 生, 佔 28%, 其 次 為 金 融 業, 佔 23%; 月 收 入 多 落 在 15,000 元 以 下, 佔 29%, 其 次 為 15,000~25,000 元, 佔 23%; 民 眾 多 願 意 花 費 1,000 元 以 下, 佔 45%, 其 次 為 1,000~1,500 元, 佔 24% 表 4-1 樣 本 特 性 分 析 表 變 數 項 目 次 數 百 分 比 願 意 花 費 多 少 購 買 5,000 元 以 上 9 3% 3,000~5,000 元 18 6% 2,000~3,000 元 21 7% 1,500~2000 元 52 17% 1,000~1,500 元 73 24% 1,000 元 以 下 131 43% 是 否 聽 過 恐 怖 情 人 否 43 14% 是 261 86% 月 收 入 55,000 以 上 37 12% 45,000~55,000 17 5% 35,000~45,000 33 11% 25,000~35,000 60 20% 15,000~25,000 70 23% 15,000 以 下 87 29% 職 業 其 他 9 3% 家 管 14 5% 學 生 86 28% 服 務 業 53 17% 金 融 業 71 23% 製 造 業 48 16% 醫 療 業 11 4% 文 教 業 12 4% 36

年 齡 65 歲 以 上 3 1% 51~65 歲 24 8% 41~50 歲 53 17% 31~40 歲 82 27% 18~30 歲 138 47% 性 別 女 171 56% 男 129 44% 37

性 別 年 齡 職 業 月 收 入 願 意 花 費 多 少 購 買 圖 4-1 樣 本 特 性 分 析 圖 註 :N ( 樣 本 數 ) =300 38

二 給 付 內 容 之 次 數 分 配 由 表 4-2 可 歸 納 出 給 付 內 容 以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和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分 別 位 於 一 三 名, 各 占 18% 和 15%, 由 此 可 知 民 眾 還 是 較 重 視 最 基 本 的 保 障 ; 此 外 美 容 醫 療 保 險 金 占 16%, 位 居 第 二, 表 示 民 眾 很 希 望 將 美 容 醫 療 保 險 金 納 入 保 障 範 圍, 而 一 般 的 醫 療 及 意 外 險 中, 美 容 醫 療 保 險 金 是 除 外 不 賠 的, 而 本 保 單 有 把 美 容 醫 療 保 險 金 納 入 理 賠 項 目, 因 此 是 符 合 一 般 民 眾 對 美 容 醫 療 的 需 求 表 4-2 給 付 內 容 之 次 數 分 配 表 給 付 內 容 次 數 百 分 比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155 18%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133 15% 美 容 醫 療 保 險 金 141 16% 義 肢 相 挺 保 險 金 51 6% 單 身 萬 歲 保 險 金 105 12% 心 理 諮 商 費 用 保 險 金 110 13% 訴 訟 費 用 保 險 金 92 10% 珍 愛 一 生 祝 賀 保 險 金 87 10% 圖 4-2 給 付 內 容 之 次 數 分 配 圖 39

三 交 叉 分 析 ( 一 ) 統 計 變 項 與 購 買 意 願 的 交 叉 分 析 由 表 4-3 之 交 叉 分 析 表, 可 歸 納 出 以 下 重 點 : 1. 聽 過 恐 怖 情 人 且 願 意 購 買 者 較 聽 過 恐 怖 情 人 卻 不 願 意 購 買 者 多 出 1.5 倍, 再 相 較 於 沒 聽 過 恐 怖 情 人 者 更 多 出 4 倍 之 多, 而 不 論 是 否 聽 過 恐 怖 情 人 者 的 購 買 意 願 都 佔 六 成 八 以 上 2. 不 論 收 入 多 少 願 意 購 買 的 意 願 都 占 六 成 以 上, 尤 其 以 15,000~25,000 的 願 意 購 買 比 率 占 了 八 成 表 4-3 統 計 變 項 與 購 買 意 願 的 交 叉 分 析 表 願 意 不 願 意 總 計 性 別 男 女 86 ( 66% ) 123 ( 73%) 45 ( 34% ) 46 ( 27% ) 131 169 年 齡 18~30 歲 31~40 歲 41~50 歲 98 ( 71% ) 60 ( 73% ) 39 ( 74% ) 40 ( 29% ) 22 ( 27% ) 14 ( 26% ) 138 82 53 50~65 歲 11 ( 46% ) 13 ( 54% ) 24 65 歲 以 上 1 ( 33% ) 2 ( 67% ) 3 職 業 醫 療 業 8 ( 73% ) 3 ( 27% ) 11 文 教 業 9 ( 75% ) 3 ( 25% ) 12 服 務 業 36 ( 68% ) 17 ( 32% ) 53 金 融 業 48 ( 68% ) 23 ( 32% ) 71 製 造 業 35 ( 73% ) 13 ( 27% ) 48 家 管 10 ( 71% ) 4 ( 29% ) 14 學 生 56 ( 68% ) 26 ( 32% ) 82 其 他 7 ( 78% ) 2 ( 22% ) 9 月 收 入 15,000 以 下 54 ( 65% ) 29 ( 35% ) 83 15,000~25,000 56 ( 80% ) 14 ( 20% ) 70 25,000~35,000 44 ( 73% ) 16 ( 27% ) 60 35,000~45,000 21 ( 64% ) 12 ( 36% ) 33 45,000~55,000 13 ( 76% ) 4 ( 24% ) 17 55,000 以 上 21 ( 57% ) 16 ( 43% ) 37 是 否 聽 過 是 181 ( 70% ) 78 ( 30% ) 259 恐 怖 情 人 否 28 ( 68% ) 13 ( 32% ) 41 40

由 圖 4-3 之 交 叉 分 析 表, 可 歸 納 出 以 下 重 點 : 1. 購 買 步 步 驚 心 保 險 的 意 願, 相 較 其 他 職 業, 學 生 願 意 購 買 的 人 數 最 多, 其 次 為 金 融 業 2. 女 生 的 平 均 投 保 意 願 較 高, 表 示 以 後 保 險 公 司 在 推 這 項 保 險 商 品 的 時 候, 可 以 主 推 女 性 消 費 者 3. 以 年 齡 層 來 分 析, 相 較 於 其 他 年 齡,18~30 歲 願 意 購 買 的 人 數 位 居 第 一, 其 次 為 31~40 歲 圖 4-3 統 計 變 項 與 購 買 意 願 的 交 叉 分 析 表 圖 註 :N ( 樣 本 數 ) =300 41

( 二 ) 統 計 變 項 與 願 意 花 費 金 額 ( 月 ) 交 叉 分 析 由 表 4-4 之 交 叉 分 析 表, 可 歸 納 出 以 下 重 點 : 1. 因 為 市 面 上 尚 無 此 類 保 險 商 品, 所 以 民 眾 對 於 本 保 險 不 瞭 解, 多 數 採 取 保 留 態 度, 且 希 望 花 較 少 的 保 費 獲 得 較 高 的 保 障, 因 此 偏 向 花 費 最 低 保 費 1,000 元 以 下 來 購 買 2. 平 均 月 收 入 15,000 元 以 下 者 對 於 步 步 驚 心 險 的 購 買 意 願 較 高 可 知 月 收 入 較 低 者 希 望 獲 得 較 高 的 保 障, 因 此 可 以 發 展 短 期 保 險 的 商 品, 藉 以 降 低 保 費 3. 經 過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大 多 數 民 眾 的 選 擇 是 2,000 元 左 右 的 保 費, 而 本 保 單 的 保 費 約 為 2,000 元 上 下, 剛 好 符 合 民 眾 需 求 表 4-4 統 計 變 項 與 願 意 花 費 金 額 ( 月 ) 交 叉 分 析 表 變 數 項 目 1,000 元 以 下 1,000~ 1,500 元 1,500~ 2,000 元 2,000~ 3,000 元 3,000~ 5,000 元 5,000 元 以 上 性 別 男 60 22 18 13 13 7 女 71 50 33 10 6 1 年 齡 18~30 歲 58 43 22 12 4 3 31~40 歲 39 14 19 4 4 2 41~50 歲 19 12 6 4 10 2 51~65 歲 13 3 3 3 1 1 65 歲 以 上 2 0 1 0 0 0 職 業 服 務 業 1 6 3 2 0 0 金 融 業 26 6 8 7 2 4 製 造 業 34 10 11 3 11 2 醫 療 業 18 17 10 2 0 1 文 教 業 3 3 1 1 2 1 學 生 39 28 13 5 1 0 家 管 8 1 3 1 1 0 其 他 2 1 2 2 2 0 月 收 入 15,000 以 下 47 22 13 5 0 0 15,000~25,000 28 26 10 3 1 2 25,000~35,000 24 10 12 10 2 2 35,000~45,000 9 8 7 3 6 0 45,000~55,000 6 4 2 1 3 1 55,000 以 上 17 2 7 1 7 3 是 否 聽 過 是 114 66 46 16 15 4 恐 怖 情 人 否 17 6 5 7 4 4 42

性 別 年 齡 職 業 月 收 入 是 否 聽 過 恐 怖 情 人 圖 4-4 統 計 變 項 與 願 意 花 費 金 額 ( 月 ) 交 叉 分 析 圖 註 :N ( 樣 本 數 ) =300 43

第 二 節 SWOT 分 析 依 據 各 項 文 獻 的 研 究 以 及 問 卷 分 析 的 結 果, 我 們 對 步 步 驚 心 保 險 進 行 SWOT 分 析, 以 下 圖 4-5 列 出 本 商 品 的 優 勢 S 劣 勢 W 機 會 O 與 威 脅 T 1. 包 含 特 殊 的 給 付 項 目 2. 給 付 項 目 多 樣 化 3. 沒 有 同 類 商 品 競 爭 1. 對 於 中 年 婚 姻 幸 福 美 滿 的 族 群 較 無 吸 引 力 2. 恐 怖 情 人 發 生 率 難 有 確 切 依 據, 保 費 難 以 估 計 1. 恐 怖 情 人 逐 年 上 升 2. 民 眾 對 於 恐 怖 情 人 的 意 識 抬 頭 3. 離 婚 率 逐 年 上 升 1. 本 研 究 部 分 給 付 項 目 與 市 面 上 意 外 險 與 健 康 險 相 同 圖 4-5 SWOT 分 析 圖 從 圖 4-5 的 SWOT 分 析 出 本 保 單 之 內 部 優 勢 有 包 含 特 殊 的 給 付 項 目 給 付 項 目 多 樣 化 沒 有 同 類 商 品 競 爭 ; 而 劣 勢 有 對 於 中 年 婚 姻 幸 福 美 滿 的 族 群 較 無 吸 引 力 恐 怖 情 人 發 生 率 難 有 確 切 依 據, 保 費 難 以 估 計 此 外 也 分 析 出 本 保 單 的 外 部 機 會 有 恐 怖 情 人 逐 年 上 升 民 眾 對 於 恐 怖 情 人 的 意 識 抬 頭 離 婚 率 逐 年 上 升, 而 威 脅 是 本 保 單 部 分 給 付 項 目 與 市 面 上 意 外 險 與 健 康 險 相 同, 因 此 必 頇 掌 握 住 此 商 品 的 優 勢 與 機 會, 避 免 劣 勢 與 外 部 威 脅 帶 來 的 衝 擊 44

第 伍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現 今 人 們 進 入 了 自 由 戀 愛 的 時 代, 能 夠 找 到 跟 自 己 相 處 融 洽 的 另 一 半 自 然 是 最 好, 但 有 些 人 對 於 感 情 的 態 度 過 於 偏 激, 而 對 伴 侶 言 語 及 肢 體 暴 力, 但 是 市 面 上 卻 沒 有 一 份 保 險 是 為 此 風 險 設 計, 在 上 述 研 究 動 機 下, 本 研 究 為 提 供 遭 受 恐 怖 情 人 威 脅 者 更 完 善 的 保 障, 而 設 計 出 步 步 驚 心 保 險, 並 探 討 人 口 變 項 對 步 步 驚 心 險 購 買 決 策 之 影 響, 經 過 分 析 後 得 知 以 下 結 論 第 一 節 結 論 一 開 發 步 步 驚 心 保 險 單 本 研 究 顯 示 恐 怖 情 人 越 來 越 多, 相 對 於 單 身 者, 有 伴 侶 者 更 需 要 一 筆 金 錢 來 保 障 他 們 遇 到 恐 怖 情 人 及 家 暴 離 婚 事 件 造 成 的 人 身 損 失 精 神 損 失 和 財 物 損 失, 而 本 研 究 開 發 步 步 驚 心 保 險 單, 除 了 提 供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基 本 保 障 外, 為 了 使 受 害 者 有 更 完 善 的 保 障, 更 重 視 遭 遇 恐 怖 情 人 之 受 害 者 可 能 所 需 的 特 別 保 障 及 賠 償, 因 此 額 外 設 計 出 義 肢 相 挺 保 險 金 訴 訟 費 用 保 險 金 心 理 諮 商 費 用 保 險 金 美 容 醫 療 保 險 金 單 身 萬 歲 金 及 珍 愛 一 生 祝 賀 保 險 金 ( 身 故 費 用 保 險 金 ) 來 呈 現 本 保 單 對 消 費 者 的 貼 心 設 計, 而 本 保 單 提 供 三 種 保 障 方 案, 包 含 基 本 的 醫 定 漂 亮 方 案 進 階 的 黃 金 單 身 方 案, 及 保 障 最 完 善 的 全 副 武 裝 方 案, 可 依 民 眾 的 需 求 與 預 算 來 選 擇 二 步 步 驚 心 保 險 單 具 備 可 行 性 本 研 究 經 由 不 同 的 人 口 變 項 購 買 意 願 性, 且 透 過 問 卷 來 做 需 求 性 以 及 差 異 性 的 分 析, 經 過 完 善 分 析 後, 發 現 大 多 數 消 費 者 能 接 受 一 個 月 2,000 元 左 右 的 保 費, 剛 好 符 合 我 們 設 計 商 品 的 保 費, 而 在 眾 多 保 障 項 目 中 又 以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跟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基 本 保 障 最 受 消 費 者 青 睞, 其 次 為 美 容 醫 療 保 險 金, 另 外 本 保 單 的 義 肢 相 挺 保 險 金 單 身 萬 歲 保 險 金 心 理 諮 商 費 用 保 險 金 訴 訟 費 用 保 險 金 珍 愛 一 生 祝 賀 保 險 金 也 受 許 多 消 費 者 喜 愛, 另 外 透 過 SWOT 分 析 亦 顯 示 出 本 保 單 由 於 包 含 特 殊 與 多 樣 化 的 給 付 項 目, 且 市 面 上 沒 有 同 類 型 的 保 險 商 品 得 以 競 爭, 又 因 恐 怖 情 人 及 離 婚 率 逐 年 上 升 民 眾 對 於 恐 怖 情 人 的 意 識 抬 頭, 可 見 步 步 驚 心 保 險 應 有 其 市 售 之 可 行 性 45

第 二 節 建 議 一 對 保 險 公 司 的 建 議 經 由 問 卷 分 析 後 發 現, 對 年 紀 較 輕 者 (18~30 歲 ) 及 女 性 消 費 者 較 有 吸 引 力, 因 此 在 推 廣 的 方 向 應 該 以 年 輕 族 群 及 女 性 消 費 者 為 主 要 對 象, 可 以 藉 由 網 路 平 台 作 為 行 銷 通 路, 或 與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一 起 合 作 宣 傳, 令 社 會 大 眾 可 以 更 加 瞭 解 恐 怖 情 人 所 帶 來 的 損 失, 進 而 發 展 出 其 他 族 群 的 消 費 者 二 對 消 費 者 的 建 議 目 前 有 許 多 恐 怖 情 人 的 社 會 案 件, 令 民 眾 人 心 惶 惶, 且 現 今 並 沒 有 類 似 的 保 險 商 品 可 以 保 障 此 類 型 的 風 險, 而 本 研 究 開 發 出 的 本 單 可 以 保 障 恐 怖 情 人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且 本 保 險 除 了 特 別 給 予 遭 遇 恐 怖 情 人 之 特 定 賠 償 之 外, 另 也 有 基 本 保 障, 不 用 擔 心 若 無 遭 遇 的 損 失 性, 因 此 建 議 尚 未 擁 有 這 方 面 保 障 的 消 費 者 可 以 選 購 保 障 最 完 善 的 全 副 武 裝 方 案, 若 消 費 者 的 預 算 不 足,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醫 定 漂 亮 方 案 或 黃 金 單 身 方 案 三 對 後 續 研 究 的 建 議 ( 一 ) 本 研 究 因 受 限 於 時 間 與 人 力 的 因 素, 無 法 將 問 卷 大 範 圍 發 放, 故 所 得 數 據 會 有 些 微 偏 差, 如 果 要 得 知 各 地 消 費 者 看 法, 可 以 將 問 卷 發 放 至 全 台 灣, 得 到 確 切 數 據 之 後, 再 來 做 更 完 整 評 估 ( 二 ) 本 研 究 問 卷 中 50 歲 以 上 者 只 占 9%, 但 本 研 究 的 投 保 範 圍 最 高 到 65 歲, 所 以 無 法 確 切 了 解 50 歲 以 上 民 眾 的 購 買 意 願 為 何, 因 此 可 以 將 問 卷 擴 大 發 放 至 50 歲 以 上 的 族 群, 以 求 資 料 完 整 性 及 可 行 性 ( 三 ) 本 研 究 以 人 身 保 險 作 為 主 要 的 討 論 方 向, 不 過 恐 怖 情 人 也 有 非 常 大 的 可 能 性 會 造 成 人 身 保 險 所 無 法 補 償 的 損 失, 因 此 也 可 以 另 外 再 開 發 出 產 物 保 險 的 險 種, 來 彌 補 受 害 者 所 受 到 財 物 方 面 的 損 失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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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一 保 單 條 款 第 一 條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第 二 條 契 約 撤 銷 權 ( 辦 理 電 子 商 務 適 用 )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契 約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本 契 約 撤 銷 權 者,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所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但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者, 視 為 未 撤 銷, 本 公 司 仍 應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 未 辦 理 電 子 商 務 適 用 )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契 約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本 契 約 撤 銷 權 者,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所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但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者, 視 為 未 撤 銷, 本 公 司 仍 應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三 條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前 項 情 形, 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四 條 保 險 費 的 墊 繳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辦 理 電 子 商 務 適 用 ) 要 保 人 得 於 要 保 書 ( 或 投 保 網 頁 ) 或 繳 費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前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聲 明,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於 超 過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公 司 應 以 本 契 約 當 時 的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 如 有 保 險 單 借 款 者, 以 扣 除 其 借 款 本 息 後 的 餘 額 ) 自 動 墊 繳 其 應 繳 的 保 險 費 及 利 息, 使 本 契 約 繼 續 有 效 但 要 保 人 亦 得 於 次 一 墊 繳 日 前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停 止 保 險 費 的 自 動 墊 繳 墊 繳 保 險 費 的 利 息,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的 翌 日 起, 按 墊 繳 當 時 的 利 率 計 算 ( 不 得 超 過 本 保 單 辦 理 保 單 借 款 的 利 率 ) 前 項 每 次 墊 繳 保 險 費 的 本 息, 本 公 司 應 即 出 具 憑 證 交 予 要 保 人, 並 於 憑 證 上 載 明 墊 繳 之 本 息 及 本 契 約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之 餘 額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之 餘 額 不 足 墊 繳 一 日 的 保 險 費 且 經 催 告 到 達 後 屆 三 十 日 仍 不 交 付 時, 本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50

( 未 辦 理 電 子 商 務 適 用 ) 要 保 人 得 於 要 保 書 或 繳 費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前 以 書 面 聲 明,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於 超 過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公 司 應 以 本 契 約 當 時 的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 如 有 保 險 單 借 款 者, 以 扣 除 其 借 款 本 息 後 的 餘 額 ) 自 動 墊 繳 其 應 繳 的 保 險 費 及 利 息, 使 本 契 約 繼 續 有 效 但 要 保 人 亦 得 於 次 一 墊 繳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停 止 保 險 費 的 自 動 墊 繳 墊 繳 保 險 費 的 利 息,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的 翌 日 起, 按 墊 繳 當 時 的 利 率 計 算 ( 不 得 超 過 本 保 單 辦 理 保 單 借 款 的 利 率 ) 前 項 每 次 墊 繳 保 險 費 的 本 息, 本 公 司 應 即 出 具 憑 證 交 予 要 保 人, 並 於 憑 證 上 載 明 墊 繳 之 本 息 及 本 契 約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之 餘 額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之 餘 額 不 足 墊 繳 一 日 的 保 險 費 且 經 催 告 到 達 後 屆 三 十 日 仍 不 交 付 時, 本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第 五 條 本 契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本 契 約 停 止 效 力 後, 要 保 人 得 在 停 效 日 起 年 內 ( 不 得 低 於 二 年 ), 申 請 復 效 但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後 不 得 申 請 復 效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前 項 復 效 申 請, 並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保 險 費 扣 除 停 效 期 間 的 危 險 保 險 費 後 之 餘 額 及 按 計 算 之 利 息 ( 不 得 超 過 本 契 約 辦 理 保 險 單 借 款 之 利 率 )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後 提 出 第 一 項 之 復 效 申 請 者, 本 公 司 得 於 要 保 人 之 復 效 申 請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日 起 日 ( 不 得 超 過 五 日 )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之 可 保 證 明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日 ( 不 得 低 於 十 日 ) 內 交 齊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之 可 保 證 明 者, 本 公 司 得 退 回 該 次 復 效 之 申 請 被 保 險 人 之 危 險 程 度 有 重 大 變 更 已 達 拒 絕 承 保 程 度 者, 本 公 司 得 拒 絕 其 復 效 本 公 司 未 於 第 三 項 約 定 期 限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可 保 證 明, 或 於 收 齊 可 保 證 明 後 日 ( 不 得 高 於 十 五 日 ) 內 不 為 拒 絕 者, 視 為 同 意 復 效, 並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之 金 額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要 保 人 依 第 三 項 提 出 申 請 復 效 者, 除 有 同 項 後 段 或 第 四 項 之 情 形 外, 於 交 齊 可 保 證 明, 並 清 償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之 金 額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本 契 約 因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二 十 三 條 約 定 停 止 效 力 而 申 請 復 效 者, 除 復 效 程 序 依 前 六 項 約 定 辦 理 外, 要 保 人 清 償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與 墊 繳 保 險 費 及 其 利 息, 其 未 償 餘 額 合 計 不 得 逾 依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約 定 之 保 險 單 借 款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第 一 項 約 定 期 限 屆 滿 時,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本 契 約 若 累 積 達 有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而 要 保 人 未 申 請 墊 繳 保 險 費 或 變 更 契 約 內 容 時, 本 公 司 應 主 動 退 還 剩 餘 之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第 六 條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辦 理 電 子 商 務 適 用 ) 要 保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 或 投 保 網 頁 )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契 約,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解 除 契 約 權,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或 自 契 約 訂 立 後, 經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未 辦 理 電 子 商 務 適 用 ) 51

要 保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契 約,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解 除 契 約 權,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或 自 契 約 訂 立 後, 經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第 七 條 契 約 的 終 止 要 保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前 項 契 約 之 終 止,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通 知 時, 開 始 生 效 要 保 人 保 險 費 已 付 足 達 一 年 以 上 或 繳 費 累 積 達 有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而 終 止 契 約 時, 本 公 司 應 於 接 到 通 知 後 一 個 月 內 償 付 解 約 金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其 利 息 按 給 付 當 時 的 利 率 ( 不 得 低 於 年 利 率 一 分 ) 計 算 第 八 條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日 ( 不 得 少 於 五 日 )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日 ( 不 得 高 於 十 五 日 ) 內 給 付 之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述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第 十 條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受 益 人 申 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二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三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四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第 十 一 條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受 益 人 申 領 殘 廢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二 殘 廢 診 斷 書 三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四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受 益 人 申 領 殘 廢 之 保 險 金 時, 本 公 司 得 對 被 保 險 人 的 身 體 予 以 檢 驗, 必 要 時 並 得 另 經 受 益 人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尌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一 切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但 不 因 此 延 展 保 險 公 司 依 第 十 條 約 定 應 給 付 之 期 限 第 十 二 條 除 外 責 任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自 成 殘 廢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或 殘 廢 前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十 八 條 情 形 致 被 保 險 人 殘 廢 時, 本 公 司 按 第 條 的 約 定 給 付 殘 廢 保 險 金 52

因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而 免 給 付 保 險 金 者, 本 契 約 累 積 達 有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時, 依 照 約 定 給 付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予 應 得 之 人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前 因 第 一 項 各 款 原 因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依 第 十 二 條 約 定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 並 加 計 利 息 ) 予 要 保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第 十 三 條 受 益 人 受 益 權 之 喪 失 受 益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或 雖 未 致 死 者, 喪 失 其 受 益 權 前 項 情 形, 如 因 該 受 益 人 喪 失 受 益 權, 而 致 無 受 益 人 受 領 保 險 金 額 時, 其 保 險 金 額 作 為 被 保 險 人 遺 產 如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者, 喪 失 受 益 權 之 受 益 人 原 應 得 之 部 份, 按 其 他 受 益 人 原 約 定 比 例 分 歸 其 他 受 益 人 第 十 四 條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辦 理 電 子 商 務 適 用 )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除 前 項 約 定 外, 要 保 人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指 定 或 變 更 受 益 人, 並 應 符 合 指 定 或 變 更 當 時 法 令 之 規 定 : 一 於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指 定 受 益 人 二 於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前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變 更 受 益 人, 如 要 保 人 未 將 前 述 變 更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者, 不 得 對 抗 保 險 公 司 前 項 受 益 人 的 變 更, 於 要 保 人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被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書 ( 要 被 保 險 人 為 同 一 人 時 為 申 請 書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送 達 本 公 司 時, 本 公 司 應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 未 辦 理 電 子 商 務 適 用 ) 殘 廢 保 險 金 的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除 前 項 約 定 外, 要 保 人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指 定 或 變 更 受 益 人 : 一 於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指 定 受 益 人 二 於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前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變 更 受 益 人, 如 要 保 人 未 將 前 述 變 更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者, 不 得 對 抗 保 險 公 司 前 項 受 益 人 的 變 更, 於 要 保 人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被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書 送 達 本 公 司 時, 本 公 司 應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第 十 五 條 變 更 住 所 ( 辦 理 電 子 商 務 適 用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 未 辦 理 電 子 商 務 適 用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附 表 1 全 殘 廢 表 一 雙 目 均 失 明 者 ( 註 1) 二 兩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失 者 或 兩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三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及 一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四 一 目 失 明 及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失 者 或 一 目 失 明 及 一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53

五 永 久 喪 失 咀 嚼 ( 註 2) 或 言 語 ( 註 3) 之 機 能 者 六 四 肢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者 ( 註 4) 七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或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經 常 需 醫 療 護 理 或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者 ( 註 5) 註 : 1. 失 明 的 認 定 (1) 視 力 的 測 定, 依 據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兩 眼 個 別 依 矯 正 視 力 測 定 之 (2) 失 明 係 指 視 力 永 久 在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零 點 零 二 以 下 而 言 (3) 以 自 傷 害 之 日 起 經 過 六 個 月 的 治 療 為 判 定 原 則, 但 眼 球 摘 出 等 明 顯 無 法 復 原 之 情 況, 不 在 此 限 2. 喪 失 咀 嚼 之 機 能 係 指 因 器 質 障 害 或 機 能 障 害,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運 動, 除 流 質 食 物 外, 不 能 攝 取 者 3. 喪 失 言 語 之 機 能 係 指 後 列 構 成 語 言 之 口 唇 音 齒 舌 音 口 蓋 音 喉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音 機 能 中, 有 三 種 以 上 不 能 構 音 者 4. 所 謂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係 指 經 六 個 月 以 後 其 機 能 仍 完 全 喪 失 者 5. 因 重 度 神 經 障 害,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全 頇 他 人 扶 助 者 附 表 2 殘 廢 比 例 給 付 範 例 表 54

附 表 3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表 一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表 中, 各 項 手 術 之 手 術 等 級 所 對 應 之 手 術 保 險 金 倍 數 如 下 所 列 : 手 術 等 級 1 2 3 4 5 6 7 8 9 10 手 術 保 險 金 倍 數 1.25 3 5 10 20 30 40 50 60 80 二 如 被 保 險 人 所 接 受 之 手 術, 未 載 明 於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表 所 列 之 手 術 項 目 時, 本 公 司 將 與 被 保 險 人 協 議 比 照 該 表 內 程 度 相 當 之 手 術 項 目 之 手 術 等 級, 決 定 給 付 倍 數 但 該 項 手 術 若 依 據 本 附 約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之 規 定 不 在 賠 償 範 圍 內, 或 依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表 之 規 定 不 予 理 賠, 則 本 公 司 不 負 賠 償 之 責 任 三 A. 皮 膚 B. 乳 房 C. 筋 骨 D. 呼 吸 器 E. 循 環 器 F. 造 血 與 淋 巴 系 統 G. 消 化 器 H. 尿 性 器 I. 內 分 泌 器 J. 神 經 外 科 K. 聽 器 L. 視 器 M. 牙 齒 四 本 附 約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表 手 術 項 目 和 各 項 手 術 之 手 術 等 級, 如 下 表 所 列 : 55

A. 皮 膚 手 術 項 目 手 術 等 級 臉 部 腫 瘤 切 除 術 - 直 徑 小 於 1 公 分 2 臉 部 腫 瘤 切 除 術 - 直 徑 1~2 公 分 3 臉 部 腫 瘤 切 除 術 - 直 徑 超 過 2 公 分 4 臉 部 創 傷 縫 合 術 ( 小 ) - 小 於 5 公 分 2 臉 部 創 傷 縫 合 術 ( 中 ) - 5 公 分 至 10 公 分 3 臉 部 創 傷 縫 合 術 ( 大 ) - 超 過 10 公 分 4 皮 膚 全 層 植 補 術 4 管 形 皮 膚 移 植 術 5 皮 下 肌 肉 或 深 部 異 物 取 出 術 2 皮 下 腫 瘤 摘 除 術 ( 小 ) - 小 於 10 公 分 2 皮 下 腫 瘤 摘 除 術 ( 大 ) - 超 過 10 公 分 3 交 指 皮 瓣 移 植 術 3 多 層 皮 膚 移 植 - 小 於 10 BSA 3 多 層 皮 膚 移 植 - 10-20 BSA 4 多 層 皮 膚 移 植 - 超 過 20 BSA 6 再 植 皮 術 3 Z- 形 皮 瓣 3 氬 氣 雷 射 治 療 3 二 氧 化 碳 雷 射 手 術 3 腋 下 汗 腺 切 除 術 二 邊 3 皮 膚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及 植 皮 術 - 直 徑 小 於 2 公 分 6 皮 膚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及 植 皮 術 - 直 徑 超 過 2 公 分 7 聶 肌 瓣 6 咽 部 皮 瓣 手 術 6 唇 部 阿 比 氏 皮 瓣 手 術 5 Exlander 皮 瓣 手 術 6 交 腳 皮 瓣 移 植 術 6 交 掌 皮 瓣 移 植 術 5 交 臂 皮 瓣 移 植 術 6 顯 微 血 管 游 離 皮 瓣 手 術 - 皮 瓣 式 7 顯 微 血 管 游 離 皮 瓣 手 術 - 肌 肉 移 植 7 顯 微 血 管 游 離 皮 瓣 手 術 - 骨 移 植 8 顯 微 血 管 游 離 皮 瓣 手 術 - 腸 系 膜 移 植 8 顯 微 血 管 游 離 皮 瓣 手 術 - 小 腸 移 植 8 顯 微 血 管 游 離 皮 瓣 手 術 - 游 離 筋 膜 瓣 移 植 7 顯 微 血 管 游 離 皮 瓣 手 術 - 游 離 功 能 性 肌 瓣 移 植 8 淺 部 創 傷 縫 合 術 (Wound treatment)- 傷 口 長 10 公 分 以 下 淺 部 創 傷 縫 合 術 (Wound treatment)- 傷 口 長 10 公 分 以 上 深 部 複 雜 創 傷 縫 合 術 (Debridment)- 傷 口 長 5 公 分 以 下 者 深 部 複 雜 創 傷 縫 合 術 (Debridment)- 傷 口 長 5-10 公 分 者 深 部 複 雜 創 傷 縫 合 術 (Debridment) - 傷 口 長 10 公 分 以 4 1 2 2 3 上 者 手 術 項 目 手 術 等 級 B. 乳 房 部 份 乳 房 切 除 術 - 單 側 4 部 份 乳 房 切 除 術 - 雙 側 5 單 純 乳 房 切 除 術 - 單 側 4 單 純 乳 房 切 除 術 - 雙 側 6 乳 房 腫 瘤 切 除 術 - 單 側 3 乳 房 腫 瘤 切 除 術 - 雙 側 4 乳 癌 根 除 術 - 單 側 6 乳 癌 根 除 術 - 雙 側 7 皮 下 乳 房 切 除 術 4 乳 房 腫 瘤 組 織 檢 查 切 片 術 2 C. 筋 骨 骨 開 窗 術 2 骨 移 植 術 ( 中 ) 2 骨 髓 炎 之 死 骨 切 除 術 或 蝶 形 手 術 及 擴 創 術 - 包 含 指 骨 掌 骨 蹠 骨 骨 髓 炎 之 死 骨 切 除 術 或 蝶 形 手 術 及 擴 創 術 - 包 含 脛 骨 腓 骨 橈 骨 尺 骨 膝 骨 骨 盤 骨 髓 炎 之 死 骨 切 除 術 或 蝶 形 手 術 及 擴 創 術 - 包 含 頭 骨 顱 骨 胸 部 骨 頭 股 骨 肋 骨 脊 椎 骨 矯 正 切 骨 術 4 骨 片 切 取 術 3 鼻 骨 骨 折 矯 正 手 術 - 單 純 骨 折 2 鼻 骨 骨 折 矯 正 手 術 - 複 雜 骨 折 3 鼻 骨 脫 位 閉 鎖 復 位 術 2 脊 椎 間 板 脫 位 症 手 術 - 腰 椎 6 脊 椎 肋 骨 突 起 切 除 術 4 鎖 骨 部 份 摘 除 術 3 鎖 骨 全 部 摘 除 術 5 鎖 骨 骨 折 開 放 復 位 術 4 鎖 骨 骨 折 固 定 術 2 肋 骨 骨 折 固 定 術 ( 膠 布 固 定 法 ) 1 肋 骨 切 除 術 4 肋 骨 部 份 切 除 術 3 胸 壁 無 熱 性 膿 瘍 根 治 手 術 3 四 肢 切 斷 術 - 大 腿 4 四 肢 切 斷 術 - 下 腿 上 臂 前 臂 4 四 肢 切 斷 術 - 腕 踝 4 四 肢 切 斷 術 - 指 趾 3 斷 端 成 形 術 - 大 腿 下 腿 上 臂 前 臂 3 斷 端 成 形 術 - 指 趾 2 股 骨 幹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6 股 骨 頸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 包 含 股 骨 粗 隆 間 或 股 骨 粗 隆 週 邊 骨 折 股 骨 頸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帶 肌 肉 血 管 骨 移 植 7 3 4 5 6 手 術 項 目 手 術 等 級 脛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6 橈 骨 尺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 肱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 膝 蓋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 腕 跗 掌 蹠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 指 趾 骨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3 手 足 骨 摘 除 術 3 假 關 節 手 術 - 大 腿 骨 6 假 關 節 手 術 - 下 腿 骨 上 臂 骨 前 臂 骨 5 假 關 節 手 術 - 掌 骨 蹠 骨 鎖 骨 4 大 腿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3 脊 椎 骨 盆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3 下 腿 骨 上 臂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3 前 臂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3 腕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3 踝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3 掌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2 蹠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2 指 趾 骨 骨 折 徒 手 復 位 術 2 膝 蓋 骨 ( 髕 骨 ) 位 置 重 整 術 5 脛 骨 結 節 切 除 術 3 急 性 化 膿 性 關 節 炎 切 開 術 - 股 關 節 5 急 性 化 膿 性 關 節 炎 切 開 術 - 肩 關 節 肘 關 節 腕 關 節 膝 關 節 踝 關 節 滑 膜 切 除 術 或 關 節 囊 切 除 術 - 股 關 節 6 滑 膜 切 除 術 或 關 節 囊 切 除 術 - 膝 關 節 5 滑 膜 切 除 術 或 關 節 囊 切 除 術 - 肩 關 節 肘 關 節 腕 關 節 或 踝 關 節 滑 膜 切 除 術 或 關 節 囊 切 除 術 - 指 趾 3 指 趾 關 節 固 定 術 3 肘 關 節 截 斷 術 4 腕 關 節 截 斷 術 4 膝 關 節 截 斷 術 4 踝 關 節 截 斷 術 4 指 趾 關 節 截 斷 術 2 股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5 肩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 肘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 膝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5 腕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3 踝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 指 趾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2 胸 鎖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 肩 鎖 關 節 脫 位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4 股 關 節 脫 位 徒 手 復 位 術 3 肩 關 節 脫 位 徒 手 復 位 術 2 4 4 56

手 術 項 目 手 術 手 術 手 術 手 術 項 目 手 術 項 目 等 級 等 級 等 級 肘 關 節 脫 位 徒 手 復 位 術 2 脛 骨 粗 隆 骨 軟 骨 炎 切 除 術 4 部 份 關 節 置 換 術 - 只 置 換 髖 臼 或 股 骨 或 半 股 關 節 6 膝 關 節 脫 位 徒 手 復 位 術 2 臏 骨 半 脫 位 外 側 放 鬆 術 4 股 關 節 整 型 術 6 腕 關 節 脫 位 徒 手 復 位 術 3 臏 骨 軟 骨 軟 化 症 造 孔 術 4 肘 關 節 整 型 術 6 踝 關 節 脫 位 徒 手 復 位 術 2 踝 前 脛 腓 韌 帶 修 補 術 4 肩 關 節 整 形 術 6 指 趾 關 節 脫 位 徒 手 復 位 術 1 踝 前 脛 腓 韌 帶 及 跟 腓 韌 帶 修 補 術 4 腕 關 節 整 形 術 4 徒 手 關 節 授 動 術 3 踝 前 後 脛 腓 韌 帶 及 跟 腓 韌 帶 修 補 術 4 踝 關 節 整 形 術 6 板 機 指 手 術 3 踝 三 角 韌 帶 修 補 術 4 膝 關 節 整 形 術 6 肌 炎 手 術 - 腰 肌 炎 臂 肌 炎 或 大 腿 肌 炎 4 大 腳 趾 外 翻 3 全 指 趾 關 節 全 掌 指 及 蹠 趾 成 形 術 4 肌 炎 手 術 - 其 他 部 位 3 大 腳 趾 外 翻 ( 截 骨 術 ) 3 股 關 節 固 定 術 7 斜 角 肌 切 斷 術 3 拇 指 基 關 節 韌 帶 成 形 術 5 肩 關 節 固 定 術 6 頸 廔 頸 囊 摘 出 術 4 拇 指 基 關 節 韌 帶 植 入 術 5 膝 關 節 固 定 術 6 腱 鞘 囊 摘 出 術 液 囊 腫 瘤 摘 出 術 3 掌 骨 肌 膜 植 入 術 6 肘 關 節 固 定 術 6 腱 韌 帶 皮 下 斷 裂 縫 合 術 4 手 部 根 蒂 皮 瓣 移 植 術 3 腕 關 節 或 腕 骨 掌 骨 關 節 固 定 術 4 腱 韌 帶 皮 下 切 斷 手 術 1 根 蒂 皮 瓣 分 離 術 3 踝 關 節 固 定 術 6 肌 腱 修 補 術 - 單 腱 3 手 部 腫 瘤 切 除 術 3 股 關 節 截 斷 術 7 肌 腱 修 補 術 - 多 腱 4 甲 床 與 手 指 重 建 術 4 肩 關 節 截 斷 術 6 指 關 節 側 韌 帶 切 除 術 4 瘢 痕 攣 縮 成 形 術 ( 限 有 顯 著 運 動 限 制 者 ) 4 顎 關 節 授 動 術 4 顴 骨 復 位 術 3 骨 廔 抑 制 術 4 十 字 韌 帶 重 建 術 6 顴 骨, 封 閉 性 復 位 3 骨 關 節 腫 瘤 摘 除 術 5 十 字 韌 帶 修 補 術 5 顴 骨, 開 放 性 復 位 - 簡 單 4 脊 椎 椎 體 搔 爬 術 6 肌 腱 移 植 術 5 顴 骨, 開 放 性 復 位 - 複 雜 5 脊 椎 間 板 脫 位 症 手 術 - 頸 椎 7 肌 腱 轉 移 或 移 位 5 顎 骨 口 蓋 舌 良 性 腫 瘤 摘 除 術 2 脊 椎 間 板 脫 位 症 手 術 - 胸 椎 7 肌 腱 放 長 術 3 顎 骨 骨 折 開 放 手 術 - 單 一 骨 折 4 骨 盤 半 切 斷 術 7 肌 腱 黏 連 分 離 術 3 顎 骨 骨 折 開 放 手 術 - 複 雜 骨 折 5 上 顎 骨 惡 性 腫 瘍 摘 除 術 合 併 淋 巴 切 除 6 肌 腱 或 韌 帶 修 補 - 囊 外 5 下 顎 骨 斷 離 術 5 上 顎 骨 惡 性 腫 瘍 摘 除 術 合 併 頸 部 清 除 術 7 肌 腱 或 韌 帶 修 補 - 囊 內 6 下 顎 骨 切 除 術 - 邊 緣 切 除 4 下 顎 骨 惡 性 腫 瘍 摘 除 術 合 併 淋 巴 切 除 6 肌 腱 切 開 或 筋 膜 切 開 3 下 顎 骨 切 除 術 - 部 份 切 除 5 下 顎 骨 惡 性 腫 瘍 摘 除 術 合 併 頸 部 清 除 7 人 工 關 節 移 除 - 股 肩 膝 5 下 顎 骨 切 除 術 - 半 切 除 5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 一 隻 手 指 6 人 工 關 節 移 除 - 腕 踝 4 下 顎 骨 脫 位 復 位 術 3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 二 隻 手 指 7 人 工 關 節 移 除 - 指 趾 3 下 顎 骨 骨 折 復 位 術 - 簡 單 4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 三 隻 手 指 8 人 工 全 髖 關 節 再 置 換 7 上 顎 骨 懸 掛 式 鋼 絲 4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 四 隻 手 指 9 人 工 全 膝 關 節 再 置 換 7 上 顎 骨 簡 單 開 放 性 復 位 4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 五 隻 手 指 10 髖 關 節 切 除 成 形 術 6 上 顎 骨 複 雜 開 放 性 復 位 5 斷 肢 再 接 手 術 8 惡 性 骨 瘤 廣 泛 切 除 ( 一 次 ) 7 眼 底 板 開 放 性 復 位 - 矽 板 植 入 4 趾 至 指 斷 指 再 接 手 術 ( 一 指 ) 包 括 趾 切 斷 及 受 植 部 位 準 備 惡 性 骨 瘤 二 次 廣 泛 切 除 7 9 眼 底 板 開 放 性 復 位 - 自 體 植 入 5 良 性 骨 瘤 刮 除 術 及 骨 移 植 6 上 下 顎 間 鋼 絲 固 定 5 脊 椎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7 軟 組 織 惡 性 腫 瘤 廣 泛 切 除 7 顎 關 節 強 直 解 除 術 5 骨 盆 骨 折 開 放 性 復 位 術 6 軟 組 織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大 或 深 6 頸 部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 簡 單 4 全 股 關 節 置 換 術 7 上 肢 廣 泛 性 肩 關 節 截 除 術 7 跟 腱 斷 裂 縫 合 術 4 全 肩 關 節 置 換 術 6 跟 鍵 斷 裂 重 建 術 5 臏 骨 韌 帶 斷 裂 縫 合 術 4 全 膝 關 節 置 換 術 7 臏 骨 韌 帶 斷 裂 重 建 術 5 雙 頭 肌 腱 斷 裂 縫 合 術 4 全 肘 關 節 置 換 術 6 膝 內 外 側 韌 帶 修 補 術 5 四 頭 肌 腱 斷 裂 縫 合 術 4 全 腕 關 節 置 換 術 6 膝 內 外 側 韌 帶 重 建 術 6 肩 旋 轉 袖 破 裂 修 補 術 - 輕 度 4 全 踝 關 節 置 換 術 6 踝 前 脛 腓 韌 帶 重 建 術 5 肩 旋 轉 袖 破 裂 修 補 術 - 重 度 5 全 指 趾 關 節 置 換 術 4 踝 前 脛 腓 韌 帶 跟 腓 韌 帶 重 建 術 6 臀 大 肌, 肩 三 角 肌 纖 維 化 ( 攣 縮 ) 鬆 弛 術 4 部 份 關 節 置 換 術 - 只 置 換 股 骨 髁 或 脛 骨 高 丘 或 半 膝 踝 前 後 脛 腓 韌 帶 及 跟 腓 韌 帶 重 建 術 6 6 肩 峰 成 形 術 3 關 節 踝 三 角 韌 帶 重 建 術 5 註 : 手 術 等 級 分 十 級, 項 目 高 達 1276 項, 本 組 僅 提 供 259 項 作 為 參 考 57

附 錄 二 平 面 廣 告 乙 份 商 品 特 色 步 步 保 護, 身 心 保 障 步 出 束 縛, 自 由 萬 歲 驚 生 今 世, 愛 恆 如 鑽 心 無 旁 鶩, 放 膽 去 愛 58

投 保 規 則 ( 一 ) 繳 費 期 間 :20 年 ( 二 ) 投 保 年 齡 :20~50 歲 ( 三 ) 繳 別 : 年 繳 半 年 繳 季 繳 月 繳 投 保 方 案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