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7 期 本 期 要 点 1 企 业 年 金 新 旧 会 计 处 理 企 业 年 金 新 旧 会 计 处 理 衔 接 及 税 务 处 理 分 析 衔 接 及 税 务 处 理 分 析 2 职 业 年 金 破 冰 之 旅 3 薪 酬 延 付 型 福 利 计 划 信 托 解 决 方 案 简 介 2006 年 12 月 7 日 财 政 部 颁 布 了 新 的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但 企 业 对 新 旧 衔 接 中 一 些 相 关 问 题 诸 如 应 付 福 利 费 余 额 应 付 工 资 结 余 等 问 题 难 以 解 决 为 此, 财 政 部 下 发 了 关 于 企 业 新 旧 财 务 制 度 衔 接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企 [2008]34 号 ), 明 确 了 相 关 问 题 其 中 包 括 用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冲 抵 以 前 结 余 的 应 付 福 利 费 的 规 定 该 项 规 定 使 企 业 年 金 会 计 处 理 和 税 务 处 理 上 产 生 许 多 特 点 和 难 度, 值 得 采 用 了 新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的 企 业 注 意 一 企 业 年 金 的 新 旧 会 计 处 理 ( 一 ) 旧 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处 理 财 政 部 关 于 企 业 为 职 工 购 买 保 险 有 关 财 务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企 [2003]6l 号 ), 对 补 偿 养 老 金 作 出 规 定 :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为 职 工 建 立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辽 宁 等 完 善 城 镇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试 点 地 区 的 企 业, 提 取 额 在 工 资 总 额 4% 以 内 的 部 分, 作 为 劳 动 保 险 费 列 入 成 本 ( 费 用 ); 非 试 点 地 区 的 企 业, 从 应 付 福 利 费 中 列 支, 但 不 得 因 此 导 致 应 付 福 利 费 发 生 赤 字 从 财 企 [2003]61 号 文 可 以 看 到, 关 于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的 会 计 处 理 试 点 与 非 试 点 地 区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即 试 点 地 区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提 取 额 在 工 资 总 额 4% 以 内 的 部 分 应 全 部 作 为 劳 动 保 险 费 在 成 本 ( 费 用 ) 中 列 支, 而 非 试 点 地 区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的 会 计 处 理, 则 首 先 在 应 付 福 利 费 中 列 支, 只 有 当 应 付 福 利 费 不 足 列 支 时, 才 作 为 劳 动 保 险 费 在 成 本 ( 费 用 ) 中 列 支 ( 二 ) 新 准 则 的 会 计 处 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职 工 薪 酬 应 用 指 南 的 规 定 : 职 工 薪 酬 的 范 围 包 括 养 老 保 险 费, 既 包 括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以 及 根 据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相 关 管 理 人 缴 纳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第 2 页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职 工 薪 酬 应 用 指 南 还 规 定 : 计 量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时, 国 家 规 定 了 计 提 基 础 和 计 提 比 例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计 提 比 如, 应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等 缴 纳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养 老 保 险 费 ( 包 括 根 据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相 关 管 理 人 缴 纳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职 工 薪 酬 第 五 条 规 定 : 企 业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各 种 保 险, 在 职 工 为 企 业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根 据 受 益 对 象, 将 应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全 部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费 用 账 务 处 理 : 按 工 资 总 额 的 4%, 借 记 生 产 成 本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等 科 目, 贷 记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科 目 ( 三 ) 财 企 [2008]34 号 文 规 定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规 定 : 已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企 业, 具 有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和 支 付 能 力 的, 可 以 为 职 工 建 立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和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所 需 费 用 按 照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比 例 从 成 本 ( 费 用 ) 中 提 取 超 出 规 定 比 例 的 部 分, 由 职 工 个 人 负 担 财 企 [2008]34 号 文 规 定 :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的 企 业 缴 费 总 额 在 工 资 总 额 4% 以 内 的 部 分, 从 成 本 ( 费 用 ) 中 列 支 企 业 缴 费 总 额 超 出 规 定 比 例 的 部 分, 不 得 由 企 业 负 担, 企 业 应 当 从 职 工 个 人 工 资 中 扣 缴 个 人 缴 费 全 部 由 个 人 负 担, 企 业 不 得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的 资 助 在 财 企 业 [2008]34 号 文 未 发 布 之 前,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关 于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的 会 计 处 理 完 全 一 致 但 是,[2008]34 号 又 有 了 新 规 定 : 施 行 以 前 提 取 的 应 付 福 利 费 有 结 余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企 业 缴 费 应 当 先 从 应 付 福 利 费 中 列 支, 变 化 之 处 : 1 企 业 将 不 再 执 行 关 于 实 施 修 订 后 的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企 [2007]48 号 ): 关 于 职 工 福 利 费 财 务 制 度 改 革 的 衔 接 问 题, 截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应 付 福 利 费 账 面 为 结 余 的, 继 续 按 照 原 有 规 定 使 用, 待 结 余 使 用 完 毕 后, 再 按 照 修 订 后 的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执 行 而 财 企 [2008]34 号 新 规 定 是 先 用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冲 抵 以 前 结 余 的 应 付 福 利 费, 待 结 余 使 用 完 毕 后, 再 按 照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执 行 2 财 企 [2008]34 号 新 规 定 要 求, 以 前 提 取 的 应 付 福 利 费 有 结 余 的, 提 取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先 将 应 付 福 利 费 结 余 冲 平, 冲 平 后 再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职 工 薪 酬 第 五 条 规 定 处 理, 在 职 工 为 企 业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根 据 受 益 对 象, 将 应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全 部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费 用 可 见, 财 企 业 [2008]34 号 文 的 规 定, 其 实 与 财 企 [2003]6l 号 对 试 点 地 区 的 账 务 处 理 是 一 致 的
第 3 页 二 衔 接 过 程 中 企 业 年 金 的 税 务 处 理 分 析 (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 工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在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内, 准 予 扣 除 也 就 是 说 企 业 年 金 在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内, 准 予 扣 除 ( 二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9]27 号 ) 的 规 定 :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企 业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为 在 本 企 业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 全 体 员 工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分 别 在 不 超 过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5% 标 准 内 的 部 分.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的 部 分, 不 予 扣 除 也 就 是 说 企 业 根 据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相 关 管 理 人 实 际 缴 纳 企 业 年 金 不 超 过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5% 以 内 的 部 分, 可 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据 实 扣 除 ; 超 过 5% 的 部 分, 按 照 超 过 的 部 分 调 增 企 业 所 得 税 所 得 额,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三 ) 衔 接 过 程 中 的 税 务 处 理 财 企 [2008]34 号 新 规 定, 以 前 提 取 的 应 付 福 利 费 有 结 余 的, 提 取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先 将 应 付 福 利 费 结 余 冲 平, 由 于 税 法 上 可 在 成 本 ( 费 用 ) 中 列 支 的 工 资 总 额 5% 的 补 充 保 险 金 额 这 需 要 企 业 在 税 务 处 理 时, 考 虑 以 前 年 度 提 取 的 应 付 福 利 费 有 结 余, 是 否 税 前 列 支 过 一 假 如 以 前 年 度 结 余 的 应 付 福 利 费 有 结 余, 已 经 纳 税 调 增 过, 则 从 应 付 福 利 费 余 额 中 计 提 并 使 用 的 企 业 年 金, 影 响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需 作 纳 税 调 减 处 理 二 假 如 以 前 年 度 结 余 的 应 付 福 利 费 有 结 余, 已 享 受 税 前 列 支, 则 从 应 付 福 利 费 余 额 中 计 提 并 使 用 的 企 业 年 金, 可 以 参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税 务 事 项 衔 接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98 号 ) 关 于 关 于 以 前 年 度 职 工 福 利 费 余 额 的 处 理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2007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的 补 充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8]264 号 ) 的 规 定, 企 业 2008 年 以 前 按 照 规 定 计 提 但 尚 未 使 用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余 额,2008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应 首 先 冲 减 上 述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余 额, 不 足 部 分 按 新 税 法 规 定 扣 除 ; 仍 有 余 额 的, 继 续 留 在 以 后 年 度 使 用 例 一 : 某 内 资 企 业 2007 年 开 始 实 行 新 的 企 业 财 务 通 则,2007 年 末 计 提 未 使 用 福 利 费 余 额 为 300 万, 2008 年 度 企 业 未 动 用 该 年 初 数 2009 年 企 业 建 立 年 金 制 度, 当 年 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相 关 管 理 人 实 际 缴 纳 企 业 年 金 50 万, 企 业 账 务 处 理 按 财 企 [2008]34 号 规 定, 冲 减 了 期 初 福 利 费 余 额 当 年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为 1500 万
第 4 页 分 析 : 假 设 该 企 业 以 前 年 度 福 利 费 一 直 按 工 资 总 额 的 14% 计 提, 内 资 企 业 2008 年 度 以 前 年 度 按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 纳 税 人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按 照 计 税 工 资 总 额 的 14% 计 算 扣 除 由 于 福 利 费 按 计 算 扣 除, 该 企 业 2007 年 末 计 提 未 使 用 福 利 费 余 额 为 300 万, 已 享 受 过 税 前 扣 除 而 且 本 年 企 业 缴 纳 年 金 部 分 50 小 于 1500 5%=75 万 元 因 此, 该 项 年 金 支 出 无 须 作 纳 税 调 整 处 理 假 设 该 企 业 2007 年 末 计 提 未 使 用 福 利 费 余 额 为 300 万, 是 以 前 年 度 超 计 税 工 资 总 额 的 14% 部 分, 已 做 过 纳 税 调 增 处 理 则 2009 年 动 用 期 初 数, 且 本 年 企 业 缴 纳 年 金 部 分 50 小 于 1500 5%=75 万 元, 准 予 税 前 列 支, 本 年 作 纳 税 调 减 处 理 例 二 : 某 企 业 2008 年 开 始 实 行 新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以 及 新 企 业 财 务 通 则,2008 年 计 提 未 使 用 福 利 费 余 额 为 100 万, 2009 年 度 企 业 未 动 用 该 年 初 数 2009 年 企 业 建 立 年 金 制 度, 当 年 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相 关 管 理 人 实 际 缴 纳 企 业 年 金 350 万, 企 业 账 务 处 理 按 财 企 [2008]34 号 规 定, 冲 减 了 期 初 福 利 费 余 额 并 在 当 期 成 本 中 列 支 250 万 元, 当 年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为 4000 万 假 设 该 项 计 提 未 使 用 福 利 费 余 额 为 100 万, 系 2008 年 企 业 计 提 未 使 用 部 分 按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条 的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由 于 上 述 计 提 福 利 费 未 实 际 使 用, 当 年 均 作 纳 税 调 增 处 理 分 析 : 按 财 税 [2009]27 号 规 定, 该 企 业 本 期 准 予 税 前 列 支 的 企 业 年 金 限 额 =4000 5%=200 万 本 年 实 际 发 生 企 业 年 金 350 万, 超 支 150 万 由 于 100 万 冲 减 期 初 福 利 费 余 额, 由 于 该 福 利 费 余 额 上 期 已 作 纳 税 增 处 理, 因 此 2009 年 度 只 需 将 其 中 的 50 万 元 作 纳 税 调 增 处 理 总 之, 由 于 企 业 实 施 新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以 及 新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对 企 业 发 生 的 年 金 支 出 冲 减 期 初 福 利 费 余 额, 使 企 业 缴 费 部 分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务 处 理 复 杂 化 实 务 中 福 利 费 余 额, 可 能 部 分 税 前 扣 除 过, 部 分 纳 税 调 整 过, 情 况 更 复 杂, 需 要 纳 税 人 引 起 重 视 企 业 一 定 要 理 清 福 利 费 余 额 的 情 况, 使 企 业 新 旧 财 务 制 度 转 换 过 程 中, 减 少 年 金 税 前 列 支 的 税 务 风 险 来 源 : 中 国 养 老 金 网 2010-08-12
第 5 页 职 业 年 金 破 冰 之 旅 深 圳 市 日 前 公 布 了 深 圳 市 行 政 机 关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将 对 深 圳 市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实 行 与 社 保 制 度 相 协 调 的 并 轨 改 革 试 点 根 据 该 试 点 办 法, 今 后 深 圳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将 不 实 行 委 任 制 公 务 员 退 休 政 策, 而 享 受 深 圳 市 政 府 提 供 的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地 方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和 职 业 年 金 3 重 保 障 那 么 深 圳 职 业 年 金 究 竟 如 何 运 作? 该 办 法 的 出 台 是 否 对 全 国 公 务 员 和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产 生 助 推? 深 圳 职 业 年 金 的 运 作 模 式 深 圳 市 行 政 机 关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社 会 养 老 保 障 试 行 办 法 明 确, 深 圳 市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的 职 业 年 金 制 度 是 指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在 参 加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地 方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的 基 础 上, 政 府 为 保 障 其 退 休 待 遇 所 建 立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障 制 度 深 圳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参 加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地 方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和 职 业 年 金 的 缴 费 基 数 为 其 月 工 资 总 额 其 中, 职 业 年 金 按 照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月 工 资 总 额 与 上 年 度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的 倍 数 实 行 不 同 的 缴 费 比 例 : 月 工 资 总 额 在 上 年 度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3 倍 以 内 的, 缴 费 比 例 为 8%; 月 工 资 总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上 年 度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3 倍 的, 缴 费 比 例 为 9% 职 业 年 金 缴 费 比 例 将 根 据 深 圳 市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适 时 调 整 在 费 用 来 源 方 面, 各 行 政 机 关 将 本 单 位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职 业 年 金 缴 费 列 入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按 月 划 缴 至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在 运 作 模 式 上,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职 业 年 金 基 金 实 行 完 全 积 累, 采 用 个 人 账 户 方 式 进 行 管 理 由 受 托 人 管 理 职 业 年 金, 并 委 托 专 业 的 投 资 运 营 机 构 负 责 职 业 年 金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营 在 转 移 领 取 方 面, 符 合 退 休 出 国 定 居 等 条 件 时, 可 以 定 期 或 一 次 性 领 取 在 企 业 和 行 政 机 关 之 间 转 换 工 作 时, 可 以 实 现 在 企 业 举 办 的 企 业 年 金 和 机 关 举 办 的 职 业 年 金 之 间 自 由 转 移 对 接 同 时, 办 法 还 通 过 职 业 年 金 对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设 置 了 奖 惩 机 制 职 业 年 金 艰 难 破 冰 我 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历 程 漫 长, 从 1992 年 开 始 改 革 探 索, 至 党 的 十 六 届 六 中 全 会 关 于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把 加 快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作 为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保 障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明 确 地 提 了 出 来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也 明 确 提 出, 加 快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生 活, 促 进 企 业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探 索 建 立 农 村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2008 年 3 月, 国 发 2008 10 号 文 关 于 印 发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的 通 知 下 发, 要 求 山 西 上 海 浙 江 广 东 重 庆 5 省 市 开 展 试 点 随 后 2009 年 5 月, 国 务 院 下 发 了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第 6 页 2010 年 4 月 1 日 出 版 的 求 是 杂 志 发 表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的 文 章 关 于 发 展 社 会 事 业 和 改 善 民 生 的 几 个 问 题, 明 确 提 出 改 革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金 制 度, 大 力 发 展 企 业 年 金 和 职 业 年 金,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是 下 阶 段 必 须 努 力 抓 好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但 相 对 于 科 研 院 所 和 学 校 医 院 等 事 业 单 位 逐 渐 明 朗 的 政 策,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进 展 相 对 缓 慢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配 套 综 合 改 革, 包 括 机 构 改 革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收 入 分 配 改 革 财 政 和 养 老 保 险 在 制 度 改 革 长 期 以 来 公 务 员 的 社 保 福 利 薪 资 体 制 等 实 行 不 同 的 制 度 体 系, 阻 隔 了 公 务 员 系 统 与 企 业 单 位 之 间 的 劳 动 力 市 场 自 由 流 动, 导 致 了 公 务 员 事 实 上 的 终 身 雇 佣 制 在 改 革 需 要 同 步 推 进 的 基 础 上, 单 单 推 进 养 老 保 险 的 改 革 很 难 取 得 成 功 为 此, 深 圳 在 打 破 公 务 员 的 终 身 聘 用 制 方 面 迈 出 了 第 一 步, 实 行 合 同 雇 佣 制,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综 合 配 套 推 进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2008 年 8 月, 深 圳 开 始 进 行 公 务 员 分 类 管 理 改 革 试 点, 随 后 即 启 动 了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的 职 业 年 金, 由 市 人 事 局 印 发 了 深 圳 市 行 政 机 关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职 业 年 金 计 划 总 体 方 案 至 今 年 1 月, 深 圳 市 进 一 步 推 进 了 告 别 铁 饭 碗 捧 稳 瓷 饭 碗 改 革, 出 台 了 深 圳 市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分 类 管 理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及 有 关 配 套 制 度, 将 公 务 员 由 原 来 大 一 统 管 理 模 式 划 分 成 综 合 管 理 类 行 政 执 法 类 专 业 技 术 类 3 档 其 中 69% 的 公 务 员 将 被 划 入 行 政 执 法 类 和 专 业 技 术 类 中, 通 过 职 位 分 类 和 聘 任 制 的 实 施, 摘 掉 部 分 公 务 员 官 帽, 从 而 为 推 出 职 业 年 金 奠 定 了 基 础 今 年 5 月 出 台 了 深 圳 市 行 政 机 关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社 会 养 老 保 障 试 行 办 法 本 次 试 行 办 法 相 对 于 原 来 的 总 体 方 案, 其 细 则 规 定 和 操 作 性 更 为 明 确, 表 明 深 圳 市 在 推 进 公 务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方 面 又 向 前 推 进 了 一 步 深 圳 破 冰 的 路 径 与 启 示 总 体 上, 深 圳 职 业 年 金 制 度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比 照 了 现 有 的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模 式, 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方 面 迈 出 了 极 为 重 要 的 一 步 但 也 仍 然 存 在 着 一 些 问 题, 有 待 在 具 体 执 行 中 进 一 步 完 善 比 如, 当 前 深 圳 的 公 务 员 社 保 年 金 制 改 革 更 多 地 是 增 量 改 革, 即 今 后 现 有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和 即 将 招 入 的 公 务 员 将 实 行 社 保 福 利 的 账 户 积 累 制 若 要 进 一 步 实 现 完 全 的 并 轨, 应 当 对 改 革 之 前 的 现 有 公 务 员 ( 即 中 人 ) 提 供 补 偿 方 案, 但 目 前 尚 未 有 相 关 具 体 的 可 行 方 案 出 台 ; 又 比 如, 目 前 缺 乏 针 对 公 务 员 绩 效 考 核 机 制 的 透 明 评 估 流 程 和 机 制, 对 于 职 业 年 金 的 奖 惩 难 以 起 到 评 估 作 用 ; 再 比 如, 公 务 员 的 职 业 年 金 应 该 是 财 政 支 付, 对 于 财 政 拨 备 资 金 及 流 程 如 何 设 计, 如 何 管 理 公 务 员 的 职 业 年 金 以 及 是 否 需 要 启 动 听 证 会 等, 目 前 需 要 程 序 细 化 但 不 论 如 何, 深 圳 改 革 对 于 后 续 全 国 事 业 单 位 和 公 务 员 退 休 金 改 革 具 有 范 本 价 值 从 深 圳 改 革 路 径 来 看,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的 大 致 思 路 有 以 下 几 方 面 : 一 是 推 行 改 革 后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不 会 降 低 正 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多 位 领 导 多 次 在 公 开 场 合 表 示 的,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是 建 机 制 而 不 是 丢 包 袱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改 革 是 配 套 综 合 改 革, 包 括 机 构 改 革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收 入 分 配 改 革 财 政 和 养 老 保 险 在 制 度 改 革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目 标, 是 建 立 社 会 统 筹 互 济 分 散 风 险 的 保 障 制 度, 形 成 多 缴 多 得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拟 订 具 体 政 策 和 实 施 方 案, 保 证 原 来 国 家 规 定 的 待 遇 水 平 不 降 低, 实 现 制 度 平 稳 衔 接 过 渡
第 7 页 二 是 将 建 立 职 业 年 金, 弥 补 改 革 后 待 遇 水 平 的 落 差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的 新 闻 发 言 人 尹 成 基 在 2010 年 一 季 度 人 社 部 新 闻 发 布 会 上 谈 到,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目 前, 人 社 部 正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定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的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重 点 研 究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和 职 业 年 金 试 行 办 法 职 业 年 金 的 破 冰 之 旅, 将 给 年 金 市 场 的 发 展 带 更 大 的 空 间 今 后, 按 照 不 同 职 业 建 立 不 同 的 年 金 制 度 或 将 成 为 补 充 养 老 的 重 要 形 式 企 业 单 位 职 工 可 以 参 加 企 业 年 金,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则 将 拥 有 职 业 年 金 或 年 功 年 金 作 为 基 本 养 老 制 度 的 有 效 补 充, 我 们 预 测, 伴 随 着 养 老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进 一 步 推 进, 年 金 市 场 有 望 迎 来 预 期 中 的 蓬 勃 增 长, 也 将 逐 渐 覆 盖 包 括 企 业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政 府 机 关 员 工 在 内 的 大 多 数 职 业 者, 成 为 提 高 退 休 职 工 生 活 水 平 均 衡 企 业 与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待 遇 体 现 劳 动 者 价 值 贡 献 的 一 项 长 期 有 效 的 制 度 安 排, 并 将 为 多 层 次 养 老 保 障 制 度 的 建 设 和 完 善 提 供 有 意 义 的 探 索 和 实 践 来 源 : 中 国 养 老 金 网 2010-08-12
第 8 页 一 公 司 留 用 和 激 励 人 才 的 困 境 薪 酬 延 付 型 福 利 计 划 信 托 解 决 方 案 简 介 目 前 金 融 行 业 高 科 技 行 业 等 普 遍 存 在 人 才 流 动 性 高, 薪 酬 即 期 化, 高 薪 与 高 离 职 率 并 存 的 现 象 很 多 企 业 也 采 取 了 长 期 激 励 政 策, 用 来 : 留 住 和 激 励 高 管 人 才 ; 统 一 管 理 者 和 所 有 者 的 行 为 目 标 ; 将 高 管 业 绩 与 企 业 长 期 效 益 挂 钩, 使 高 管 经 营 行 为 长 期 化 ; 国 有 中 央 企 业 : 国 家 对 央 企 负 责 人 绩 效 奖 金 延 期 支 付 做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 中 央 企 业 负 责 人 绩 效 薪 金 的 60% 在 年 度 考 核 结 束 后 当 期 兑 现 ; 其 余 40% 根 据 任 期 考 核 结 果 等 因 素 延 期 到 连 任 或 离 任 的 下 一 年 兑 现 2007 年 1 月 31 日 发 布 的 中 央 企 业 负 责 人 经 营 业 绩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第 17 号 ) 中 央 企 业 负 责 人 任 期 结 束 后 取 得 的 绩 效 薪 金 40% 部 分 和 任 期 奖 励,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个 人 取 得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等 计 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方 法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2005]9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方 法, 合 并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2007 年 10 月 29 日 发 布 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央 企 业 负 责 人 年 度 绩 效 薪 金 延 期 兑 现 收 入 和 任 期 奖 励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7]118 号 ) 目 前 大 部 分 企 业 将 长 期 激 励 / 延 期 支 付 的 薪 酬 留 在 企 业 由 企 业 自 行 管 理, 这 种 管 理 方 式 存 在 以 下 弊 端 : 与 企 业 自 有 财 产 相 混 淆, 无 法 保 障 高 管 的 权 益 ; 多 数 企 业 缺 乏 投 资 渠 道 和 投 资 经 验, 因 此 选 择 将 资 金 闲 置 在 账 上 ( 大 多 以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形 式 ), 导 致 资 金 受 通 货 膨 胀 侵 蚀 ; 企 业 缺 乏 专 门 的 账 户 管 理 程 序, 工 作 繁 琐 二 信 托 解 决 方 案 在 薪 酬 延 付 型 福 利 制 度 实 施 上 已 得 到 广 泛 应 用 信 托 解 决 方 案 的 特 点 :
第 9 页 1 资 产 隔 离 信 托 财 产 与 委 托 人 未 设 立 信 托 的 其 他 财 产 相 区 别 ; 与 受 托 人 所 有 财 产 相 区 别 --- 信 托 法 信 托 资 产 独 立 于 企 业 自 有 资 产, 计 划 资 产 进 行 独 立 核 算 法 律 保 证 了 信 托 资 金 的 独 立 性, 有 效 规 避 了 受 托 人 和 委 托 人 的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了 信 托 计 划 的 长 期 存 续 2 先 进 的 账 户 系 统 管 理 华 宝 信 托 拥 有 首 批 通 过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验 收 的 账 户 管 理 系 统, 清 晰 记 录 员 工 权 益 ; 支 持 多 层 次 的 计 划 结 构 以 及 个 人 账 户 结 构 ; 支 持 多 样 化 的 归 属 方 式, 如 渐 进 式, 滚 动 式 和 断 崖 式 等 ; 支 持 在 职 领 取, 账 户 保 留, 投 资 权 限 控 制 等 个 性 化 设 置 3 专 业 的 投 资 能 力 华 宝 信 托 在 保 证 信 托 财 产 本 金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实 现 一 定 程 度 上 的 保 值 增 值 ; 华 宝 信 托 成 立 以 来 连 续 12 年 盈 利, 所 兑 付 信 托 计 划 从 未 低 于 预 期 收 益 率 福 利 类 产 品 自 成 立 以 来, 固 定 收 益 型 及 股 票 型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超 额 收 益 率 为 9.57% 单 一 信 托 可 根 据 委 托 人 的 投 资 需 求, 灵 活 设 计 投 资 方 案 4 为 企 业 及 计 划 参 加 人 提 供 全 面 服 务 设 计 阶 段 : 方 案 咨 询 方 案 个 性 化 设 计 投 资 需 求 调 查 管 理 架 构 设 计 服 务 方 案 设 计 审 批 阶 段 : 产 品 说 明 配 合 沟 通 实 施 阶 段 : 企 业 服 务 手 册 员 工 服 务 手 册 个 人 计 划 证 明 定 期 报 告 7*24 查 询 员 工 沟 通 风 险 教 育 专 人 运 营 指 导 年 度 对 账 单
第 10 页 三 总 结 与 建 议 自 2009 年 6 月 底,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已 暂 停 办 理 信 托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目 前 仍 未 恢 复 所 以,2009 年 6 月 底 以 后 成 立 的 单 一 信 托 和 信 托 计 划 暂 时 无 法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但, 华 宝 信 托 于 2007 年 7 月 起 成 立 写 意 人 生 员 工 福 利 管 理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未 受 上 述 影 响 写 意 人 生 不 但 利 用 信 托 模 式 为 企 业 实 现 福 利 计 划 资 产 隔 离, 且 将 中 小 规 模 的 福 利 计 划 资 金 集 合 起 来 进 行 投 资, 发 挥 资 金 在 投 资 中 的 规 模 优 势, 保 障 受 益 人 的 利 益 写 意 人 生 为 加 入 的 每 个 企 业 和 员 工 分 别 建 立 企 业 账 户 和 个 人 账 户, 并 提 供 丰 富 的 查 询 方 式 和 及 时 定 期 的 信 息 披 露, 使 加 入 的 每 个 企 业 和 员 工 随 时 了 解 账 户 中 的 权 益 信 息 在 投 资 上, 写 意 人 生 下 设 固 定 收 益 组 合 基 金 优 选 组 合 和 股 票 组 合 三 个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不 同 的 投 资 组 合, 由 华 宝 信 托 对 三 个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投 资 管 理, 加 入 写 意 人 生 计 划 的 企 业 或 员 工 可 自 主 选 择 在 三 个 组 合 上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目 前, 加 入 写 意 人 生 的 企 业 中, 有 两 家 企 业 实 施 了 ( 央 企 ) 高 管 薪 酬 延 付 福 利 计 划, 有 多 家 外 企 实 施 了 长 期 服 务 计 划 建 议 : 客 户 先 行 加 入 华 宝 信 托 的 写 意 人 生 员 工 福 利 管 理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待 委 托 资 金 规 模 达 到 5000 万 及 以 上 和 信 托 公 司 恢 复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时, 再 按 照 单 一 信 托 的 方 式 建 立 薪 酬 延 付 福 利 信 托 并 进 行 灵 活 的 投 资 方 案 设 计
第 11 页 市 场 数 据 路 透 中 国 年 金 指 数 (RCPI) 系 列 是 为 中 国 企 业 年 金 体 系 而 建 立 的 投 资 基 准 该 指 数 以 中 国 企 业 年 金 的 投 资 业 绩 为 衡 量 对 象, 由 两 个 指 数 组 成 : 平 衡 型 指 数 (RCPI-1) 及 保 守 型 指 数 (RCPI-2), 其 资 产 配 置 权 重 如 下 表 所 列 路 透 中 国 年 金 指 数 (RCPI) 系 列 于 2006 年 3 月 31 日 发 布, 基 准 价 值 为 1,000 指 数 以 每 个 交 易 日 计 算, 每 季 度 调 整 权 重, 指 数 为 全 价 指 数 截 止 2010-7-30 指 数 权 重 指 数 指 数 变 化 名 称 现 金 债 券 股 票 更 新 一 天 一 周 一 个 月 发 布 至 今 RCPI-1 30% 50% 20% 1,531.070 0.08% 0.55% 2.78% 53.11% RCPI-2 50% 50% 0% 1,153.915 0.01% 0.03% 0.35% 15.39% 现 金 采 用 一 年 期 存 款 利 率, 债 券 采 用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股 权 采 用 中 证 沪 深 300 指 数 如 果 您 有 更 好 的 建 议, 请 联 系 : 养 老 金 与 员 工 福 利 中 心 张 春 霞 电 话 : 021 38506757 传 真 : 021 68403809 E-mail: zhang_chunxia@hwabaotru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