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条 借 贷 双 方 应 当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依 法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第 二 章 贷 款 对 象 第 六 条 申 请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的 客 户 应 为 受 教 育 人 本 人 受 教 育 人 直 系 亲 属 或 受 教 育 人 法 定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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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 天 来 了, 万 物 复 苏, 小 草 绿 了 小 河 解 冻 了 柳 树 发 芽 了 桃 花 盛 开 了 春 天 给 大 自 然 带 来 了 盎 然 生 机 春 天 的 景 物 是 美 丽 的, 春 天 的 故 事 是 动 人 的, 我 们 有 取 之 不 尽 的 以 春 为 主 题 的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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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股 市 场 回 顾 : 上 周 五 (3 月 4 日 ), 石 油 板 块 银 行 板 块 护 盘, 题 材 股 遭 遇 重 挫 截 至 收 盘, 沪 指 涨 0.50%, 报 点 ; 深 成 指 跌 2.31% 至 此, 沪 指 当 周 涨 3.86%, 深 成 指 跌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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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49,552 48% 66,392 11% 37,042 25,443 46% 31,495 18% 30,692 19,272 59% 25,724 19% 23,973 14,548 65% 21,622 11% 23,290 14,476 61% 20,797 12%

147, ,158 39% 71,488 53,749 33% 52,499 41,832 25% 42,553 32,802 30% 41,157 32,707 26% 38,029 30,602 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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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場 綜 述 恒 指 四 連 跌 : 歐 美 股 市 隔 晚 低 收, 港 股 裂 口 低 開 208 點 後, 持 續 受 壓, 藍 籌 幾 乎 全 線 報 跌, 內 房 金 融 能 源 科 技 及 博 彩 股 主 導 大 市 跌 勢, 其 中, 神 華 (1088) 及 中 海 油 (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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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別 旨 在 宋 代 詞 壇 上, 除 了 北 宋 李 清 照 的 漱 玉 詞 之 外, 似 乎 鮮 少 再 有 其 他 女 性 詞 人 的 蹤 影 了 其 實, 在 中 國 古 代 的 社 會, 本 就 是 以 男 性 為 主 導 的 大 歷 史, 在 操 控 著 一 切, 包 括 對 女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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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平 時 成 績 評 分 : 作 業 小 考 學 習 態 度 口 語 表 達 各 佔 25%, 請 各 位 老 師 務 必 以 此 為 學 生 平 時 成 績 評 分, 以 免 影 響 學 生 免 試 升 學 之 機 會 作 業 (25%) 小 考 (25%) 口 語 (25%) 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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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试题(二)

Transcription: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产 品 指 引 (2014 年 版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本 外 币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的 管 理, 规 范 业 务 操 作, 根 据 贷 款 通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个 人 贷 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商 业 性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操 作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2013 版 ) 等 我 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特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是 指 贷 款 人 向 借 款 人 发 放 的 用 于 借 款 人 本 人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法 定 被 监 护 人 就 读 境 外 (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中 学 所 需 留 学 保 证 金 以 及 就 读 我 国 教 育 部 认 可 的 各 类 境 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所 需 学 杂 费 交 通 费 生 活 费 留 学 保 证 金 等 留 学 相 关 费 用 的 人 民 币 及 外 币 贷 款 第 三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留 学 保 证 金 是 指 留 学 人 员 在 办 理 留 学 签 证 时, 留 学 目 的 国 大 使 馆 ( 或 留 学 目 的 地 区 相 关 机 构 ) 为 了 评 估 留 学 人 员 是 否 有 足 够 的 经 济 能 力 完 成 学 业, 要 求 其 存 入 银 行 并 开 立 存 款 证 明 或 贷 款 证 明 的 资 金 第 四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贷 款 人 是 指 中 国 银 行 国 内 分 支 机 构 ( 港 澳 台 分 支 机 构 除 外 ) 1 / 19

第 五 条 借 贷 双 方 应 当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依 法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第 二 章 贷 款 对 象 第 六 条 申 请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的 客 户 应 为 受 教 育 人 本 人 受 教 育 人 直 系 亲 属 或 受 教 育 人 法 定 监 护 人 ( 如 受 教 育 人 未 满 18 周 岁, 应 由 其 直 系 亲 属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作 为 借 款 人 ), 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贷 款 用 途 为 支 付 学 杂 费 交 通 费 生 活 费 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1 受 教 育 人 应 持 有 我 国 教 育 部 认 可 的 境 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 含 综 合 性 大 学 高 等 专 业 学 院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语 言 学 校 等 ) 出 具 的 录 取 通 知 书 等 入 学 证 明 材 料 ; 对 于 已 经 在 读 的 受 教 育 人, 应 提 供 有 效 的 在 读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学 生 证 有 效 留 学 签 证 等 ) 贷 款 用 途 为 留 学 保 证 金 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受 教 育 人 就 读 学 校 可 以 是 境 外 (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中 学 以 及 我 国 教 育 部 认 可 的 境 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 二 ) 借 款 人 需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并 持 有 合 法 身 份 证 件 ( 指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临 时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军 人 身 份 证 件 武 装 警 察 身 份 证 件 等 ) 且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固 定 住 所 ( 三 ) 借 款 人 年 满 18 周 岁,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四 ) 借 款 人 具 有 稳 定 的 收 入 来 源, 具 备 按 期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的 能 力 ; 如 借 款 人 为 受 教 育 人 本 人 且 无 稳 定 收 入 来 源, 应 由 其 具 备 稳 定 收 1 以 教 育 部 涉 外 监 管 信 息 网 (crs.jsj.edu.cn) 公 布 名 单 为 准, 目 前 已 公 布 43 个 国 家 的 1 万 多 所 学 校 名 单 2 / 19

入 来 源 的 亲 属 作 为 共 同 借 款 人, 并 提 供 与 受 教 育 人 的 有 效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 五 ) 借 款 人 ( 含 共 同 借 款 人, 如 有 ) 及 保 证 人 ( 如 有 ) 信 用 状 况 良 好, 在 我 行 及 同 业 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六 )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规 定 以 及 贷 款 人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三 章 贷 款 期 限 币 种 利 率 和 金 额 第 七 条 贷 款 期 限 贷 款 用 途 为 支 付 学 杂 费 交 通 费 生 活 费 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贷 款 期 限 一 般 为 一 至 六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十 年 ( 含 ) 贷 款 期 限 在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超 过 借 款 人 的 就 读 期 限, 具 体 期 限 根 据 借 款 人 就 读 情 况 及 担 保 方 式 确 定 ; 借 款 人 及 共 同 借 款 人 年 龄 与 贷 款 期 限 之 和 均 不 得 超 过 65 周 岁, 符 合 我 行 规 定 的 财 富 管 理 及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如 采 用 抵 押 或 质 押 的 担 保 方 式 叙 做 贷 款, 可 放 宽 至 70 周 岁 贷 款 用 途 为 留 学 保 证 金 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贷 款 期 限 原 则 上 按 照 留 学 目 的 国 大 使 馆 ( 或 留 学 目 的 地 区 相 关 机 构 ) 就 读 境 外 学 校 或 留 学 中 介 机 构 要 求 的 保 证 金 存 续 期 限 确 定, 且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借 款 人 就 读 期 限 第 八 条 贷 款 币 种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可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发 放 人 民 币 或 外 币 贷 款, 目 前 可 供 选 择 的 外 币 币 种 为 美 元 英 镑 日 元 欧 元 港 币 澳 元 加 元 七 种 3 / 19

第 九 条 贷 款 利 率 ( 一 ) 贷 款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的, 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同 档 次 人 民 币 贷 款 利 率 作 为 定 价 基 准, 贷 款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按 一 定 的 浮 动 比 定 价 ( 二 ) 贷 款 币 种 为 外 币 的, 采 用 按 季 或 按 半 年 周 期 浮 动, 并 以 相 应 期 限 的 LIBOR/HIBOR/BBSW/CDOR 2 外 币 利 率 作 为 定 价 基 准, 按 一 定 浮 动 值 上 浮 定 价, 目 标 浮 动 值 及 底 限 浮 动 值 以 总 行 不 定 期 公 布 的 个 人 外 汇 留 学 贷 款 定 价 表 为 准, 贷 款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总 行 公 布 的 目 标 浮 动 值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浮 动, 但 不 得 低 于 底 限 浮 动 值 第 十 条 贷 款 金 额 ( 一 ) 贷 款 用 途 为 支 付 学 杂 费 交 通 费 生 活 费 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受 教 育 人 留 学 所 需 全 部 费 用 总 和 的 80%, 借 款 人 需 自 筹 至 少 20% 的 资 金 1. 学 费 部 分 贷 款 金 额 的 核 定 以 受 教 育 人 就 读 我 国 教 育 部 认 可 的 境 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出 具 的 有 效 学 费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2. 根 据 受 教 育 人 就 读 学 校 所 在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不 同, 贷 款 用 于 受 教 育 人 生 活 交 通 等 费 用 的 限 额 如 下 : (1) 借 款 人 就 读 学 校 所 在 国 家 为 美 国 英 国 加 拿 大 的, 每 年 3 的 生 活 交 通 费 用 不 超 过 2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等 值 外 币 ; (2) 借 款 人 就 读 学 校 所 在 国 家 为 德 国 法 国 荷 兰 爱 尔 兰 2 美 元 英 镑 日 元 欧 元 贷 款 适 用 LIBOR 利 率, 港 币 贷 款 适 用 HIBOR 利 率, 澳 元 贷 款 适 用 BBSW 利 率, 加 元 贷 款 适 用 CDOR 利 率 3 等 值 外 币 按 照 借 款 人 申 请 贷 款 日, 中 国 银 行 官 网 公 布 的 外 汇 牌 价 中 的 中 行 折 算 价 进 行 折 算 4 / 19

澳 大 利 亚 的, 每 年 的 生 活 交 通 费 用 不 超 过 15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等 值 外 币 ; (3) 借 款 人 就 读 学 校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为 新 西 兰 新 加 坡 马 来 西 亚 日 本 韩 国 中 国 香 港 和 澳 门 地 区 的, 每 年 的 生 活 交 通 费 用 不 超 过 12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等 值 外 币 ; (4) 就 读 学 校 位 于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每 年 生 活 交 通 费 用 参 照 当 地 生 活 水 平 及 交 通 距 离 估 算, 最 高 不 超 过 12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等 值 外 币 3. 根 据 受 教 育 人 就 读 阶 段 的 不 同, 贷 款 用 途 为 支 付 学 杂 费 交 通 费 生 活 费 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的 整 体 金 额 上 限 控 制 为 : (1) 就 读 大 学 本 科 的, 贷 款 限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12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等 值 外 币 ; (2)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的, 贷 款 限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12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等 值 外 币 ; (3)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贷 款 限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等 值 外 币 ; (4) 就 读 预 科 专 科 语 言 学 院 等 其 他 类 型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贷 款 限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8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等 值 外 币 ( 二 ) 贷 款 用 途 为 留 学 保 证 金 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金 额 以 借 款 人 在 贷 款 申 请 时 提 交 由 留 学 目 的 国 大 使 馆 ( 或 留 学 目 的 地 区 相 关 机 构 ) 留 学 院 校 以 及 教 育 部 认 可 的 留 学 中 介 机 构 等 提 供 的 留 学 保 证 金 要 求 说 明 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列 明 要 求 金 额 为 准, 贷 款 金 额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受 教 5 / 19

育 人 所 需 留 学 保 证 金 总 额 的 90%, 且 最 高 不 超 过 15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等 值 外 币 第 四 章 贷 款 担 保 第 十 一 条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可 采 用 贷 款 人 认 可 的 财 产 抵 押 质 押 担 保 自 然 人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等 担 保 方 式 或 其 组 合, 对 于 符 合 我 行 无 抵 质 押 贷 款 准 入 要 求 的 客 户, 可 以 采 用 信 用 方 式 叙 做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 一 ) 贷 款 用 途 为 支 付 学 杂 费 交 通 费 生 活 费 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担 保 方 式 应 包 括 以 下 一 种 或 多 种, 且 需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1. 抵 押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可 接 受 的 抵 押 物 包 括 住 宅 及 商 业 用 房 ( 含 商 铺 ), 暂 不 接 受 办 公 用 房 标 准 厂 房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作 为 抵 押 物 采 用 抵 押 方 式 申 请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抵 押 物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相 应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并 签 署 相 应 的 抵 押 合 同 ; 同 时 应 执 行 最 新 版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境 内 信 贷 抵 质 押 率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抵 押 率 房 产 评 估 原 则 等 条 款 以 商 业 用 房 进 行 抵 押 的, 贷 款 人 可 要 求 借 款 人 办 理 抵 押 物 保 险 如 果 购 买 抵 押 物 保 险, 保 险 期 限 不 得 短 于 贷 款 期 限, 贷 款 人 应 作 为 保 险 的 第 一 受 益 人 并 且 保 险 条 款 不 得 损 害 贷 款 人 的 权 益 在 贷 款 未 清 偿 期 间, 保 险 单 正 本 应 交 由 贷 款 人 执 管 2. 质 押 6 / 19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可 接 受 的 质 押 物 包 括 我 行 未 到 期 的 个 人 本 外 币 定 期 存 款, 记 账 式 国 债 和 我 行 系 统 代 售 的 凭 证 式 国 债 以 存 款 作 质 押 的, 按 照 现 行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定 期 存 款 质 押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以 记 账 式 国 债 和 我 行 系 统 代 售 的 凭 证 式 国 债 作 质 押 的, 质 押 率 按 照 现 行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境 内 信 贷 抵 质 押 率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采 用 质 押 方 式 申 请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需 办 理 质 押 物 或 其 权 利 凭 证 转 移 占 有 冻 结 等 手 续 以 及 相 关 出 质 登 记 并 签 署 相 应 的 质 押 合 同, 贷 款 人 认 为 需 要 公 证 的, 借 款 人 ( 或 质 押 人 ) 应 当 办 理 公 证 3. 自 然 人 保 证 贷 款 期 限 在 三 年 以 内 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可 接 受 自 然 人 保 证 自 然 人 提 供 的 保 证 为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并 签 署 相 应 的 保 证 合 同, 且 不 允 许 同 学 之 间 互 保 采 用 自 然 人 保 证 方 式 授 信, 需 同 时 分 别 占 用 借 款 人 和 保 证 人 的 授 信 额 度 保 证 人 的 准 入 客 户 分 层 及 保 证 金 额 需 按 照 我 行 现 行 个 人 无 抵 质 押 类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中 关 于 借 款 人 的 相 关 标 准 执 行 4. 信 用 贷 款 对 于 贷 款 期 限 在 三 年 以 内 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借 款 人 符 合 我 行 现 行 个 人 无 抵 质 押 类 贷 款 准 入 标 准 的 客 户, 可 以 为 其 发 放 信 用 贷 款 用 于 其 直 系 亲 属 或 法 定 被 监 护 人 的 留 学 用 途 信 用 贷 款 仅 针 对 有 稳 定 收 入 的 受 教 育 人 直 系 亲 属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严 禁 对 无 稳 定 收 入 来 源 的 受 教 育 人 本 人 发 放 信 用 贷 款 同 时, 我 行 不 得 以 信 用 方 式 向 关 系 人 发 放 个 人 留 7 / 19

学 贷 款 借 款 人 采 用 信 用 方 式 叙 做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其 准 入 客 户 分 层 及 贷 款 金 额 按 照 我 行 现 行 个 人 无 抵 质 押 类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中 相 应 条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学 贷 款 对 于 出 国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借 款 人, 不 可 采 用 信 用 方 式 叙 做 个 人 留 ( 二 ) 贷 款 用 途 为 留 学 保 证 金 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可 接 受 采 用 贷 款 人 认 可 的 财 产 抵 押 质 押 担 保 自 然 人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等 担 保 方 式 或 信 用 方 式 在 此 基 础 上, 借 款 人 还 可 投 保 贷 款 履 约 保 证 保 险 无 论 采 用 何 种 方 式, 贷 款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15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等 值 外 币 采 用 财 产 抵 押 质 押 担 保 方 式 的, 按 照 学 杂 费 交 通 费 生 活 费 用 途 下 财 产 抵 押 质 押 担 保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采 用 自 然 人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和 信 用 方 式 的, 保 证 人 及 借 款 人 的 准 入 客 户 分 层 按 照 我 行 现 行 个 人 无 抵 质 押 类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中 关 于 借 款 人 的 相 关 标 准 执 行 选 择 投 保 贷 款 履 约 保 证 保 险 作 为 还 款 保 障 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不 得 降 低 借 款 人 的 贷 款 叙 做 标 准, 且 授 信 金 额 需 分 别 占 用 借 款 人 和 保 险 公 司 在 我 行 的 授 信 额 度 ( 对 中 银 保 险 占 用 我 行 为 其 核 定 的 专 项 合 作 额 度 ) 4 投 保 的 保 险 公 司 应 经 总 行 认 可, 同 时 借 款 人 需 要 满 足 投 保 的 保 4 除 中 银 保 险 外, 与 其 他 保 险 公 司 的 合 作 需 报 批 总 行 8 / 19

险 公 司 对 借 款 人 的 要 求 具 体 如 下 : 1. 投 保 人 为 在 我 行 办 理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的 借 款 人, 被 保 险 人 为 贷 款 人, 保 险 人 为 保 险 公 司 2. 保 险 期 间 以 正 式 保 单 载 明 的 起 止 时 间 为 准 保 险 公 司 所 出 具 正 式 保 单 的 到 期 日 应 不 早 于 贷 款 到 期 日 3. 借 款 人 ( 投 保 人 ) 应 付 或 应 还 贷 款 人 ( 被 保 险 人 ) 的 贷 款 利 息 和 贷 款 本 金, 尚 未 足 额 付 息 或 还 本 的 ( 视 为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 贷 款 人 即 可 向 保 险 公 司 提 出 保 证 保 险 责 任 的 索 赔 具 体 索 赔 金 额 及 条 件 以 保 险 公 司 具 体 保 险 条 款 为 准 4. 借 款 人 ( 投 保 人 ) 提 前 还 清 贷 款 本 息 的,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必 须 经 过 贷 款 人 的 认 可,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时, 退 保 事 宜 由 保 险 公 司 负 责 5.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费 : 保 险 金 额 计 算 公 式 以 保 险 公 司 出 国 留 学 保 证 保 险 的 具 体 保 险 条 款 为 准 保 险 费 = 保 险 金 额 月 费 率 贷 款 期 限 ( 月 ) 6. 投 保 单 中 的 客 户 信 息 应 与 借 款 合 同 保 持 一 致 7. 贷 款 人 ( 被 保 险 人 ) 与 借 款 人 ( 投 保 人 ) 如 要 变 更 借 款 合 同, 应 事 先 征 得 保 险 公 司 的 同 意 8. 保 险 期 间 内, 贷 款 人 ( 被 保 险 人 ) 如 发 现 有 证 据 表 明 借 款 人 ( 投 保 人 ) 存 在 不 还 款 风 险, 应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公 司 并 同 保 险 公 司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降 低 或 消 除 上 述 风 险 9 / 19

第 五 章 贷 款 申 请 与 审 批 第 十 二 条 借 款 人 申 请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应 向 贷 款 人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有 关 表 格,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证 明 和 资 料 : ( 一 ) 中 国 银 行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申 请 审 批 表, 借 款 人 及 其 配 偶 共 同 借 款 人 及 其 配 偶 保 证 人 ( 如 有 ) 及 其 配 偶 需 签 署 书 面 授 权, 同 意 银 行 查 询 其 个 人 征 信 信 息 ( 二 ) 借 款 人 本 人 受 教 育 人 的 合 法 身 份 证 件 户 籍 证 明 及 婚 姻 状 况 证 明 ( 三 ) 借 款 人 与 受 教 育 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四 ) 贷 款 人 认 可 的 经 济 收 入 证 明 ( 五 ) 我 国 教 育 部 认 可 的 境 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出 具 的 录 取 通 知 书 缴 费 通 知 ( 如 有 ) 等 入 学 证 明 材 料 ; 对 于 在 读 学 生, 还 应 提 供 有 效 的 在 读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学 生 证 上 一 年 学 费 缴 交 凭 证 有 效 的 留 学 签 证 等 ); 用 于 留 学 保 证 金 用 途 的 贷 款, 需 提 交 由 留 学 目 的 国 大 使 馆 ( 或 留 学 目 的 地 区 相 关 机 构 ) 留 学 院 校 教 育 部 认 可 的 留 学 中 介 机 构 等 提 供 的 留 学 保 证 金 要 求 说 明 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六 ) 以 财 产 作 抵 ( 质 ) 押 的, 应 提 供 抵 ( 质 ) 押 物 的 有 效 权 利 证 明 和 有 权 处 分 人 ( 包 括 财 产 共 有 人 ) 签 署 的 同 意 抵 ( 质 ) 押 的 承 诺 或 声 明 对 于 抵 押 物, 借 款 人 须 提 交 贷 款 人 认 可 的 价 值 评 估 报 告, 对 于 质 押 物, 借 款 人 须 提 供 权 利 证 明 文 件, 以 第 三 方 担 保 的 应 出 具 保 证 人 同 意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的 书 面 文 件 及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投 保 保 证 保 险 的 需 提 供 相 关 投 保 单 10 / 19

( 七 )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规 定 要 求 及 贷 款 人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或 材 料 第 十 三 条 收 到 借 款 人 的 借 款 申 请 后, 客 户 经 理 应 对 借 款 人 资 信 状 况 偿 债 能 力 及 所 提 供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并 对 借 款 人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业 务 经 办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有 权 审 批 人 审 批 第 十 四 条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审 批 权 限 按 照 总 行 关 于 个 人 消 费 类 贷 款 授 信 权 限 的 规 定 执 行, 可 不 必 逐 笔 尽 责 审 查, 各 行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明 确 需 要 尽 责 审 查 的 授 信 标 准 第 十 五 条 贷 款 经 审 批 同 意 后, 贷 款 人 应 严 格 执 行 面 签 制 度, 及 时 与 借 款 人 和 保 证 人 ( 如 有 )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抵 ( 质 ) 押 合 同 保 证 合 同 等, 签 署 借 款 借 据,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及 质 物 交 付 等 手 续, 落 实 有 权 审 批 人 提 出 的 放 款 前 提 等 若 借 款 人 选 择 投 保 贷 款 保 证 保 险 的, 需 要 向 保 险 公 司 提 交 投 保 材 料, 并 满 足 保 险 公 司 的 投 保 要 求 保 险 公 司 确 定 投 保 成 功, 向 贷 款 人 出 具 暂 保 单 ( 指 没 有 明 确 具 体 保 险 起 止 日 期 的 正 式 保 单, 是 确 定 保 险 公 司 保 证 保 险 的 重 要 凭 证 ), 作 为 贷 款 发 放 必 要 前 提 条 件 第 六 章 贷 款 发 放 使 用 与 偿 还 第 十 六 条 贷 款 发 放 贷 款 人 应 根 据 受 教 育 人 的 在 读 情 况 和 用 款 需 求, 遵 循 一 次 授 信 按 需 放 款 的 原 则, 按 照 个 人 贷 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关 于 支 付 方 式 的 11 / 19

要 求 合 规 发 放 贷 款 ( 一 ) 贷 款 用 途 为 支 付 学 杂 费 交 通 费 生 活 费 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1. 用 于 支 付 学 杂 费 部 分 的 贷 款, 可 根 据 借 款 人 的 需 求 和 受 教 育 人 的 学 制, 选 择 一 次 性 发 放 或 按 学 年 分 次 发 放 ; 贷 款 人 应 根 据 借 款 人 的 提 款 申 请 和 委 托 ( 汇 款 申 请 书 ) 以 及 境 外 高 校 的 收 费 要 求, 采 取 受 托 支 付 的 方 式 划 入 境 外 高 校 指 定 账 户 ; 如 境 外 高 校 不 接 受 汇 款 方 式 缴 纳 学 费, 且 符 合 自 主 支 付 条 件 的, 可 将 款 项 划 入 借 款 人 在 我 行 境 内 或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开 立 的 账 户, 并 由 贷 款 人 监 督 使 用 2. 用 于 支 付 生 活 费 交 通 费 部 分 的 贷 款, 可 根 据 借 款 人 需 求, 选 择 一 次 性 发 放 或 按 月 / 季 / 半 年 / 学 年 发 放 其 中, 符 合 受 托 支 付 要 求 的, 必 须 受 托 支 付 ; 符 合 自 主 支 付 条 件 的, 可 将 款 项 划 入 借 款 人 在 我 行 境 内 或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开 立 的 账 户, 并 由 贷 款 人 监 督 使 用 3. 采 用 借 款 人 自 主 支 付 方 式 的, 贷 款 人 应 与 借 款 人 事 先 约 定, 要 求 借 款 人 定 期 报 告 或 告 知 贷 款 人 贷 款 资 金 支 用 情 况 并 提 交 缴 费 凭 证 如 属 一 次 性 提 取 使 用 的, 借 款 人 应 至 少 按 学 年 提 交 学 杂 费 缴 纳 凭 证 交 通 费 用 证 明 等 贷 款 人 应 通 过 账 户 分 析 凭 证 查 验 或 现 场 调 查 等 方 式, 检 查 贷 款 支 付 是 否 符 合 约 定 用 途 ( 二 ) 贷 款 用 途 为 留 学 保 证 金 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贷 款 人 发 放 贷 款 至 借 款 人 或 受 教 育 人 账 户 后, 需 冻 结 此 账 户, 且 冻 结 期 限 需 覆 盖 贷 款 存 续 期 冻 结 完 成 后, 贷 款 人 可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开 具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证 明 书 第 十 七 条 贷 款 使 用 12 / 19

借 款 人 必 须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贷 款,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的, 贷 款 人 有 权 停 止 贷 款 和 提 前 收 回 部 分 或 全 部 贷 款 同 时, 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的 部 分, 按 贷 款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罚 息 并 采 取 其 他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第 十 八 条 贷 款 偿 还 ( 一 ) 还 款 途 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的 还 款 账 户 应 为 借 款 人 在 境 内 中 行 开 立 的 活 期 一 本 通 账 户, 借 款 人 可 选 择 合 适 便 利 的 还 款 途 径,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还 5 款 币 种 需 与 贷 款 币 种 保 持 一 致, 外 币 贷 款 须 以 现 汇 还 款 借 款 人 可 选 择 的 还 款 途 径 包 括 : 1. 借 款 人 本 人 或 委 托 他 人 在 国 内 代 为 还 款 ; 2. 在 国 外 以 汇 款 方 式 还 款 ; 3. 通 过 中 国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还 款 ( 二 ) 还 款 方 式 贷 款 期 限 在 一 年 ( 含 ) 以 内 的, 可 选 择 按 月 / 季 等 额 本 息 / 等 额 本 金 偿 还 ; 或 按 月 / 季 还 息,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 或 到 期 一 次 性 还 本 付 息 贷 款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应 采 取 按 月 等 额 本 息 / 等 额 本 金 还 款 方 式 ; 贷 款 用 途 为 留 学 保 证 金 的 贷 款, 可 根 据 客 户 情 况 采 取 按 月 还 息 按 年 还 本 或 按 月 还 息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的 灵 活 还 款 方 式 ( 三 ) 还 款 宽 限 期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宽 限 期 最 长 两 年, 且 不 得 超 过 受 教 育 人 在 校 就 读 期 5 如 客 户 有 现 钞, 在 存 入 还 款 账 户 时 需 进 行 钞 转 汇 操 作 13 / 19

限 宽 限 期 内 只 还 利 息, 不 还 本 金 借 款 人 自 延 迟 还 本 终 止 日 后 的 第 一 个 还 款 日 起,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按 期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贷 款 用 途 为 留 学 保 证 金 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不 设 还 款 宽 限 期 第 七 章 贷 后 变 更 第 十 九 条 贷 款 展 期 / 重 整 借 款 人 如 不 能 在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内 按 期 偿 还 贷 款 本 金, 原 则 上 应 提 前 30 个 工 作 日 向 贷 款 人 申 请 展 期 / 重 整 具 体 展 期 / 重 整 条 件 按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展 期 / 重 整 申 请 应 当 报 送 有 权 审 批 人 审 查 批 准 后, 借 贷 双 方 应 签 订 展 期 / 重 整 协 议 展 期 / 重 整 协 议 需 经 抵 ( 质 ) 押 人 保 证 人 书 面 认 可, 并 办 理 延 长 抵 ( 质 ) 押 登 记 保 险 等 手 续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展 期 / 重 整 仅 限 一 次 一 年 以 内 ( 含 ) 的 贷 款, 展 期 / 重 整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原 贷 款 期 限 ; 一 年 至 五 年 ( 含 ) 的 贷 款, 展 期 / 重 整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原 贷 款 期 限 的 一 半 ; 五 年 以 上 的 贷 款, 展 期 / 重 整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三 年 展 期 / 重 整 后 的 贷 款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规 定 的 最 长 贷 款 期 限 贷 款 的 展 期 / 重 整 期 限 加 上 原 期 限 达 到 新 的 利 率 期 限 档 次 时, 从 展 期 / 重 整 之 日 起, 贷 款 利 息 按 新 的 期 限 档 次 利 率 计 收 贷 款 用 途 为 留 学 保 证 金 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不 得 展 期 / 重 整 第 二 十 条 提 前 还 款 借 款 人 可 申 请 部 分 或 全 部 提 前 还 款, 提 前 还 款 可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14 / 19

向 借 款 人 收 取 相 应 费 用 第 二 十 一 条 合 同 变 更 借 款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必 须 经 借 贷 双 方 协 商 并 经 我 行 有 权 审 批 人 审 批 同 意, 并 依 法 签 订 变 更 协 议 涉 及 第 三 方 担 保 的, 变 更 条 款 还 应 征 得 第 三 方 担 保 人 同 意 协 议 未 达 成 之 前, 原 借 款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第 二 十 二 条 借 款 人 或 自 然 人 保 证 人 发 生 工 作 单 位 及 通 讯 录 变 更 或 法 人 保 证 人 发 生 法 律 关 系 性 质 名 称 地 址 等 变 更 时, 借 款 人 应 自 变 更 发 生 之 日 起 30 天 内 通 知 贷 款 人, 双 方 应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修 正 文 本 和 保 证 合 同 修 正 文 本 第 八 章 贷 款 结 清 与 合 同 终 止 第 二 十 三 条 借 款 人 在 还 款 期 间 经 有 权 部 门 宣 告 死 亡 或 失 踪, 借 款 人 财 产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合 法 财 产 代 管 人 应 继 续 履 行 借 款 人 签 订 的 借 款 合 同 如 借 款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继 承 人 和 受 遗 赠 人 拒 绝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贷 款 人 有 权 依 据 抵 ( 质 ) 押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理 抵 押 物 或 质 物 第 二 十 四 条 借 款 人 在 偿 还 全 部 贷 款 本 息 和 相 关 费 用 后, 借 款 合 同 自 行 终 止 在 合 同 终 止 后 应 前 往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 或 备 案 ) 或 出 质 登 记 的 注 销 手 续, 返 还 权 利 凭 证 及 保 单, 通 知 保 证 人, 借 贷 关 系 抵 / 质 押 担 保 或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关 系 即 告 终 止 第 九 章 债 权 保 护 15 / 19

第 二 十 五 条 在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时, 应 对 借 款 人 担 保 人 的 违 约 行 为 做 出 规 定 借 款 人 担 保 人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及 担 保 合 同 项 下 的 各 项 条 款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均 构 成 违 约 行 为 : ( 一 ) 借 款 人 未 能 或 拒 绝 按 借 款 合 同 的 条 款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和 应 支 付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未 能 履 行 有 关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借 款 人 未 按 借 款 合 同 规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贷 款 ; ( 三 ) 借 款 人 拒 绝 或 阻 挠 贷 款 人 监 督 检 查 贷 款 使 用 情 况 的 ; ( 四 ) 借 款 人 和 担 保 人 在 有 关 合 同 中 的 陈 述 与 保 证 发 生 重 大 失 实, 或 提 供 虚 假 文 件 资 料, 或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已 经 或 可 能 造 成 贷 款 损 失 的 ; ( 五 ) 借 款 人 在 变 更 工 作 单 位 或 居 住 地 址 后 30 天 内 未 将 变 更 后 的 工 作 单 位 和 居 住 地 址 通 知 贷 款 人 ; ( 六 ) 抵 质 押 物 损 毁 导 致 其 价 值 明 显 减 少 或 贬 值, 以 致 全 部 或 部 分 失 去 抵 押 价 值, 足 以 危 害 贷 款 人 权 利, 而 借 款 人 未 按 贷 款 人 要 求 重 新 落 实 抵 押 质 押 或 保 证 的 ; ( 七 ) 抵 押 人 出 质 人 未 经 我 行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变 卖 赠 予 出 租 拆 迁 转 让 重 复 抵 ( 质 ) 押 或 其 他 方 式 出 质 抵 押 物 或 质 物 的 ; ( 八 ) 出 质 人 转 让 抵 ( 质 ) 押 物 执 管 收 据 及 无 正 当 理 由 而 挂 失 所 质 押 的 权 利 凭 证 ; ( 九 ) 死 亡 或 宣 告 死 亡 的 借 款 人 的 继 承 人 或 受 遗 赠 人 宣 告 失 踪 的 借 款 人 的 合 法 财 产 代 管 人, 拒 绝 履 行 原 合 同 中 未 履 行 的 义 务 ; 16 / 19

( 十 ) 借 款 人 担 保 人 在 贷 款 期 间 的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第 二 十 六 条 借 款 人 担 保 人 在 贷 款 期 间 发 生 任 何 上 述 违 约 事 件, 贷 款 人 可 采 取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或 全 部 措 施 : ( 一 ) 要 求 限 期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 ( 二 ) 要 求 增 加 所 减 少 的 相 应 价 值 抵 ( 质 ) 押 物, 或 更 换 保 证 人 ; ( 三 ) 停 止 发 放 尚 未 使 用 的 贷 款 ; ( 四 ) 在 原 贷 款 利 率 基 础 上 加 收 罚 息 ; ( 五 ) 提 前 收 回 部 分 或 全 部 贷 款 本 息 ; ( 六 ) 定 期 在 公 开 报 刊 及 有 关 媒 体 上 公 布 违 约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以 及 违 约 行 为 ; ( 七 ) 向 保 证 人 追 偿 ; ( 八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和 规 定 处 分 抵 ( 质 ) 押 物 ; ( 九 ) 采 用 保 证 保 险 的, 若 已 出 现 形 成 保 险 事 故 的 情 况, 应 及 时 向 保 险 公 司 报 案 并 提 出 索 赔 申 请, 由 保 险 公 司 按 照 双 方 协 议 约 定 及 相 关 保 险 条 款 规 定 履 行 保 险 责 任 ; ( 十 ) 向 仲 裁 机 关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七 条 因 发 生 以 下 特 殊 事 件 而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时, 贷 款 人 有 权 采 取 停 止 发 放 尚 未 使 用 的 贷 款 和 提 前 收 回 贷 款 本 息 等 措 施 ( 一 ) 借 款 人 担 保 人 ( 自 然 人 ) 死 亡 或 宣 告 死 亡 而 无 继 承 人 或 遗 赠 人, 或 宣 告 失 踪 而 无 财 产 代 管 人 ; ( 二 ) 借 款 人 担 保 人 ( 自 然 人 ) 破 产 受 刑 事 拘 留 监 禁, 以 17 / 19

致 影 响 债 务 清 偿 的 ; ( 三 ) 担 保 人 ( 非 自 然 人 ) 经 营 和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或 已 经 法 律 程 序 被 宣 告 破 产, 影 响 债 务 清 偿 或 丧 失 代 为 清 偿 债 务 能 力 ; ( 四 ) 借 款 人 保 证 人 对 其 他 债 务 有 违 约 行 为 或 因 其 他 债 务 的 履 行, 影 响 债 务 人 权 利 实 现 的 ; ( 五 ) 受 教 育 人 在 校 期 间 失 踪 死 亡 或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劳 动 能 力, 或 发 生 休 学 自 行 离 校 开 除 等 情 况 第 十 章 贷 款 的 管 理 和 统 计 第 二 十 八 条 贷 款 人 要 加 强 对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的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做 好 贷 前 调 查 贷 时 审 查 贷 后 检 查 和 贷 款 回 收 第 二 十 九 条 贷 款 发 放 后, 贷 款 人 要 经 常 检 查 贷 款 是 否 按 合 同 用 途 规 定 使 用, 检 查 贷 款 抵 ( 质 ) 押 品 有 无 变 化, 检 查 第 三 方 保 证 人 的 担 保 能 力 对 于 外 币 贷 款, 应 关 注 汇 率 变 化 及 其 对 押 品 价 值 的 影 响 押 品 价 值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担 保 人 担 保 能 力 降 低 时, 应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对 借 款 人 未 按 合 同 承 诺 提 供 真 实 完 整 信 息 和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贷 款 等 行 为, 贷 款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追 究 借 款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第 三 十 条 各 一 级 分 行 要 按 照 五 级 分 类 规 定, 建 立 和 完 善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资 产 质 量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机 制, 对 不 良 贷 款 按 规 定 进 行 分 类 登 记 考 核 催 收 和 核 销 同 时, 按 照 总 行 现 行 零 售 贷 款 业 务 预 警 叫 18 / 19

停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施 行 预 警 叫 停 管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CCAS 产 品 码 为 PLDA, 外 币 贷 款 选 择 外 汇 留 学 贷 款 产 品 子 类 ; 人 民 币 贷 款 选 择 商 业 性 助 学 贷 款 产 品 子 类, 并 使 用 L***(L000-L999) 作 为 统 计 编 码, 其 中 L000 为 散 户 叙 做 贷 款,L001-L999 为 项 目 合 作 形 式 贷 款, 各 一 级 分 行 可 根 据 与 留 学 中 介 及 学 校 的 合 作 情 况 自 行 编 码 应 用 第 三 十 二 条 会 计 核 算 码 为 7250 其 他 零 售 贷 款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产 品 指 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生 效,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外 汇 留 学 贷 款 指 导 意 见 ( 中 银 个 总 [2011]380 号 ) 同 时 废 止 在 个 人 留 学 贷 款 开 办 过 程 中, 如 遇 本 产 品 指 引 与 我 行 其 他 规 定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产 品 指 引 为 准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产 品 指 引 未 尽 事 宜, 应 严 格 按 照 个 人 贷 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规 定 及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2011 版 ) 等 我 行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确 保 业 务 合 规 开 展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产 品 指 引 适 用 于 中 国 银 行 国 内 各 分 支 机 构 ( 港 澳 台 分 支 机 构 除 外 )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产 品 指 引 由 总 行 个 人 金 融 部 负 责 解 释 19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