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Similar documents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6572.mps

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

<4D F736F F D20AAC5AEF0A6C3AC56A8BEA8EEB14DB364A448ADFBB056BD6DC2B2B3B ADD7AD712E646F63>

TGS021_00_Cover_C_AW.indd

<4D F736F F D FA1B C4EAB9F3D6DDBDF0C8DAD4CBD0D0B1A8B8E6A1B7B6A8B8E5>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325 號 6 樓 (02) FAX:(02) 分 行 北 寧 分 行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6 號 (02) FAX:(02) 復 旦 分 行

Microsoft Word - 2.doc

( ) : : ( 73 ) ( )

中国扫盲现状分析报告

效 问 卷 共 110 份 在 对 学 校 与 教 师 的 访 谈 中 主 要 包 括 学 校 的 办 学 设 施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教 师 学 历 教 师 待 遇 等 ; 在 学 生 及 家 长 的 访 谈 中 主 要 包 括 : 对 农 村 免 费 义 务 教 育 政 策 的 了 解 和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整 体 规 划...1 一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现 状... 1 二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思 想... 2 三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原 则... 3 四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目 标... 4 五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保 障

现 在 女 人 的 光 屁 股 不 值 钱 了, 揉 一 揉 眼 睛 就 会 看 到, 打 一 个 喷 嚏 就 会 撞 上, 走 路 拐 个 弯 就 会 踩 着 在 过 去 可 不 是 这 样, 在 过 去 那 是 金 不 换 银 不 换 珠 宝 也 不 换 的 宝 贝, 在 过 去 只 能 到 厕

XX1.mps

Microsoft Word doc

<4D F736F F D D C0F4AB4FB870A175BC6FA15DA6C3A15EA4F4B342B27AB14DB364B3E6A6ECA9CEA448ADFBB35DB86DA4CEBADEB27ABFECAA6BA176B56FA5ACA8E7>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簡 章 一 訓 練 宗 旨 : 建 立 我 國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專 責 人 員 制 度, 並 促 使 各 公 告 場 所 以 自 我 維 護 管 理 方 式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透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Microsoft Word - Bingye-doc.doc

2

China_Chinese_Transcripts_G1_Worker_Traveler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Microsoft Word - \245\315\254\241\273P\245\360\266\242.doc)

什么是生动、实在的作文[小学作文讲座第一讲]

熟 因此 发展自助银行业务 有助于在公众和同业中树 的地区作为期 3 6 个月的市场调查和严密考察 考察的 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内容包括该地区的规划与发展 人口变动 消费和收入水 四是有利于提高银行业务及管理水平 大力发展自助 平等 如果发现是老化的城区 则会打退堂鼓 相反 若 网点 能使银行自身的管

一、初 机 入 门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English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 ?|??????_?J??_-1)

公務人員履歷表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台 塑 總 裁 王 文 淵 晤 中 評 高 層 暢 所 欲 言 中 評 社 高 層 訪 問 團 專 訪 台 塑 關 係 企 業 總 裁 王 文 淵 ( 中 評 社 王 宗 銘 攝 )

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修人员登记表

Microsoft Word - 98長榮甄選入學簡章.doc

校园之星

毛泽东重返人间.doc

Microsoft Word - 101轉學考簡章_分則_0420_確定版_.doc

(Microsoft Word - \245\325\250\337\257Z\266\351\260T2.doc)


4. 投 资 者 : 指 满 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法 投 资 者 要 求 且 持 有 南 京 银 行 个 人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自 然 人 5. 基 金 账 户 : 指 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服 务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 , 3 20 () 20 %,,,,,,,,,,? :,,,,,,,,,, ( ),, 1.,,,,,, ( ),,,, 25,, (),30 ;,, 60, ( ),,,, 17

高雄市九十一年市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議程

老 舊 社 區 城 中 村 易 成 為 此 類 案 件 的 高 發 區 竊 賊 順 著 水 管 和 樓 道 攀 爬 入 室 出 門 一 定 要 關 好 門 窗, 安 裝 防 盜 籠 或 報 警 系 統 入 室 盜 竊 案 中, 技 術 性 開 鎖 的 手 法 運 用 比 率 較 高 住 戶 一 定

送本府各機關

6. 繳 費 後 因 無 故 參 加 比 賽,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可 申 請 退 費, 需 於 協 會 網 站 下 載 並 填 寫 退 費 申 請 書 ; 若 已 超 過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報 名 費 用 業 已 用 於 保 險 及 其 他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等 必 要 支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冲 着 她 过 来, 她 被 迫 地 扶 住 人, 对 上 一 张 清 秀 的 脸, 那 脸 的 主 人 对 着 她 笑, 笑 得 还 挺 得 意 姐, 我 说 你 就 快 来 了, 果 然 是 来 了 张 萌 悦 醒 了, 刚 才 睡 着 了, 酒 喝 多 了, 跟 别 人 一 起 来 的, 结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與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之 異 同 比 較 : 班 別 全 稱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班 別 簡 稱 法 專 碩 班 在 職 專 業 組 一 相 同 點 : 1 均 專 供 非 法 律 學 系 畢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プリント

歷 ( 力 ) 經 歷 ( 含 年 資 )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或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八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Microsoft Word - 105簡章

09

二 企 业 战 略 和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疾 风 资 料 库 ( 1. 企 业 基 本 经 营 战 略 在 众 多 的 企 业 战 略 研 究 中, 影 响 最 大 的 莫 过 于 哈 佛 大 学 的 迈 克 尔 波 特 他 在 竞 争 战 略 (1

< C9ADD938A8E918CA992CA82B52E706466>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報名簡章核定版.doc

棉 被 棉 褥 毛 巾 被 枕 芯 蚊 帐 各 一 个, 被 罩 床 单 枕 巾 枕 套 各 两 件, 共 13 件 每 套 售 价 450 元 同 学 们 可 于 新 生 报 到 当 日 在 学 校 设 立 的 床 上 用 品 厂 家 销 售 处 购 买 根 据 天 津 市 教 委 的 文 件 指


架, 可 考 慮 報 警 處 理 12. 記 住 金 融 卡 只 能 將 款 項 轉 出, 不 能 轉 入 Top


附件10: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现行版).doc

: 2 98

Microsoft Word - 103第二簡章定版.doc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H 批发和零售业

平安银行2013年社会责任报告_ 单个页面-图片

释意学

(Microsoft Word - 103\246~\253\327\246~\263\370_2_.docx)

untitled



2

目 錄

桃園縣八十九學年度國民小學 甄選介聘簡章

Microsoft Word 幹部講習手冊

<4D F736F F D20BC6FB1F3AAABC2B2B3B93936A7F3A5BFAAA9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274o\261\363\252\253\302\262\263\27195.doc)

<4D F736F F D20B0B2BBD5BCA8CFAAB3E9CBAED0EEC4DCB5E7D5BEBBB7BEB3D3B0CFECB1A8B8E6CAE9BCF2D0B4B1BE2DD0DEB8C42E646F63>

<4D F736F F D BAD3A468AF5AC2B2B3B9A4BDA769AAA9>

<4D F736F F D B2A3BAD3B14DAF5AACEEA975AF5AC2B2B3B92DA4BDA769AA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FCA4C6BFA 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1D0AB4FADFBC170A658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幼 儿 园 学 校 的 老 师, 应 对 少 年 儿 童 进 行 防 火 教 育, 讲 授 防 火 知 识, 引 导 他 们 从 小 就 树 立 防 火 观 念 还 可 组 织 少 年 儿 童 观 看 防 火 教 育 影 片 参 观 消 防 表 演 等, 使 防 火 教 育 形 象 化 具 体 化

的 必 然 道 理 有 很 多 做 法 与 我 们 每 个 人 的 真 正 成 功 相 差 甚 远 我 们 的 孩 子 成 绩 好, 却 不 会 感 动 ; 我 们 的 孩 子 考 上 了 名 校, 却 会 向 动 物 泼 硫 酸 而 更 多 没 有 走 上 这 条 成 功 之 路 的 孩 子, 却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94

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九十一學年度技術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草案)

Microsoft Word - 18.編集後記50

Microsoft Word - 事務培訓招生簡章(含報名表).doc

一、

Ps22Pdf

哺乳期会怀孕吗!牙龈经常出血该吃什么药?哺乳期牙龈出血怎么办?

<4D F736F F D A455C2E0BEC7A5CDA9DBA5CDC2B2B3B95FB448C2E05F2E646F63>

Transcrip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簡 章 (105 年 5 月 )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 承 辦 單 位 :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 詳 見 本 簡 章 )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向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洽 詢 開 班 查 詢 網 址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1

學 員 報 名 重 點 摘 錄 1. 本 年 度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開 班 訊 息, 如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至 網 站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點 選 中 文 版 - 環 保 證 照 訓 練 - 開 班 訊 息 ) 查 詢 2.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者, 報 名 後 仍 應 將 書 面 報 名 表 正 本 1 式 2 份 ( 參 訓 資 格 請 參 考 簡 章 上 第 三 項 表 列 參 訓 資 格 ) 及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逕 寄 至 欲 參 訓 之 訓 練 機 構 ( 如 第 六 項 表 列 訓 練 機 構 ),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報 名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並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者 為 順 序, 額 滿 時 直 接 順 延 至 同 一 訓 練 機 構 下 一 班 期, 毋 須 重 新 報 名 3. 不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規 定 者, 請 勿 報 名, 否 則 雖 經 測 驗 及 格, 概 不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4. 參 訓 學 員 所 填 寫 報 名 表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須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確 認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俱 確 實 無 訛, 並 自 行 簽 章 如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情 事 者, 需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並 同 意 作 為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辦 理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5.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學 科 測 驗, 為 利 學 員 掌 握 測 驗 重 點 及 方 向,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已 將 全 部 課 程 建 置 練 習 題 附 解 答, 登 載 於 網 頁 供 學 員 參 閱 練 習, 如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至 網 站 下 載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點 選 中 文 版 - 環 保 證 照 訓 練 - 練 習 題 ) 2

學 員 常 見 問 題 1 大 學 環 工 相 關 科 系 認 定 以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明 上 登 載 環 工 環 科 及 公 害 防 治 科 系 或 有 明 載 環 境 二 字 者 為 原 則, 取 得 學 位 始 可 報 名 甲 級 空 污 廢 水 及 毒 化 物 類 別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2 結 業 證 明 書 需 向 當 時 進 修 學 校 洽 辦 換 領 資 格 證 明 書, 始 得 據 以 報 名 各 相 關 訓 練 3 各 級 學 校 肄 業 生 ( 即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 學 歷 之 認 定, 均 以 前 一 級 學 校 畢 業 認 定, 如 僅 修 畢 大 學 3 年 學 程 肄 業, 以 具 高 中 畢 業 學 歷 認 定 ; 五 專 5 年 級 尚 未 畢 業 者, 認 定 為 國 中 畢 業 惟 若 另 有 取 得 教 育 部 鑑 定 具 備 任 何 等 級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可 以 相 關 證 明 認 定 之 4 持 有 國 外 學 歷 者, 需 將 國 外 學 歷 證 ( 明 ) 書 譯 成 中 文,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法 院 公 證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5 技 師 證 書 係 指 經 考 試 院 專 門 職 業 技 術 人 員 高 考 及 格, 依 技 師 法 請 領 之 技 師 證 書, 非 指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所 取 得 之 甲 乙 丙 級 化 工 或 化 學 技 術 士 6 所 謂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相 當 類 別 之 環 境 保 護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係 指 依 空 污 法 水 污 法 毒 管 法 所 管 制 之 事 業 場 所, 具 備 工 廠 登 記 證 或 廢 水 排 放 許 可 證 或 空 污 操 作 許 可 證 或 毒 化 物 運 作 文 件,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環 保 機 關 管 制 該 場 所 公 文, 並 由 該 事 業 場 所 出 具 擔 任 該 事 業 各 該 類 別 之 污 染 防 制 管 理 或 設 施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證 明 7 (1) 報 名 參 加 環 保 證 照 訓 練 應 具 備 之 經 歷, 在 不 同 之 事 業 場 所 從 事 同 類 別 之 工 作 經 驗 可 累 計 (2) 如 經 驗 累 計 未 滿 規 定 年 限, 應 俟 經 歷 期 滿 後 再 報 名 參 加 訓 練 8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參 訓 學 員 如 取 得 乙 級 專 責 人 員 / 技 術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後 : (1) 學 歷 如 符 合 第 1 至 第 3 款 者 得 附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免 附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2) 雖 非 登 記 設 置 之 專 責 人 員, 但 具 2 年 以 上 該 類 別 之 環 境 保 護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之 工 作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併 同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表 送 訓 練 機 構 報 名 9 各 項 證 照 訓 練 係 採 不 定 期 開 班, 均 為 額 滿 40 人 開 班 有 意 願 參 訓 者, 可 至 網 路 查 詢 近 期 開 班 訊 息, 並 直 接 洽 詢 訓 練 機 構, 將 書 面 資 料 送 達 訓 練 機 構, 以 利 通 知 開 班 事 宜 3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簡 章 4 環 訓 所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訓 練 宗 旨 : 為 建 立 公 私 場 所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制 度, 並 提 昇 相 關 污 染 防 制 專 業, 培 訓 甲 級 暨 乙 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協 助 各 公 私 場 所 設 置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以 從 事 並 管 理 設 置 場 所 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安 全 維 護 及 緊 急 防 治 工 作, 進 而 維 護 環 境 及 生 態 二 訓 練 依 據 :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及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及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管 理 辦 法 三 參 加 訓 練 資 格 : 摘 錄 自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及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管 理 辦 法 ( 不 符 參 訓 資 格 者, 請 勿 報 名, 否 則 雖 經 測 驗 及 格 後, 仍 不 予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 級 別 甲 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參 訓 學 員 應 於 參 訓 之 前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注 意 : 應 具 備 學 經 歷 後, 始 得 參 訓 )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及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一 領 有 本 國 環 境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衛 生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工 礦 衛 生 應 用 地 質 技 師 證 書 二 領 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理 工 農 醫 各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三 領 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公 害 防 治 或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四 領 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理 工 農 醫 各 學 系 非 屬 前 款 之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後, 並 具 1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之 公 私 場 所 或 事 業 從 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且 有 證 明 文 件 五 領 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學 校 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公 害 防 治 或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學 科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後, 並 具 1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之 公 私 場 所 或 事 業 從 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且 有 證 明 文 件 六 領 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學 校 非 屬 前 款 之 理 工 農 醫 各 學 科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後, 並 具 2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之 公 私 場 所 或 事 業 從 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且 有 證 明 文 件 七 經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之 公 私 場 所 或 事 業 所 推 薦 其 從 業 人 員 或 負 責 人, 並 具 3 年 以 上 從 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且 有 證 明 文 件 八 領 有 乙 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後, 並 具 有 2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之 公 私 場 所 或 事 業 從 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且 有 證 明 文 件 或 符 合 第 1 款 至 第 3 款 規 定 註 :(1) 第 4~8 款 之 證 明 文 件 係 指 具 備 該 學 歷 後 於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 具 有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操 作 許 可 證 之 處 所 ) 從 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之 工 作 經 驗 為 限, 非 列 管 處 所 出 具 實 務 經 驗 不 予 採 認

級 別 乙 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2) 符 合 第 1 款 所 列 之 本 國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第 3 款 或 第 5 款 規 定 者, 可 報 名 參 加 甲 級 環 工 類 訓 練 課 程, 惟 仍 需 參 加 所 有 科 目 之 測 驗 (3) 依 第 7 款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僅 得 於 推 薦 之 公 私 場 所 或 事 業 擔 任 專 責 人 員 (4) 符 合 第 8 款 規 定 者, 可 報 名 參 加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課 程 參 訓 學 員 應 於 參 訓 之 前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注 意 : 應 具 備 學 經 歷 後, 始 得 參 訓 )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及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管 理 辦 法 第 4 條 一 領 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公 害 防 治 或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學 科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二 領 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之 理 工 農 醫 各 學 科 非 屬 前 款 之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三 領 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工 業 農 業 水 產 類 科 畢 業 證 書 後, 並 具 1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之 公 私 場 所 或 事 業 從 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且 有 證 明 文 件 四 領 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並 具 2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之 公 私 場 所 或 事 業 從 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且 有 證 明 文 件 五 經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之 公 私 場 所 或 事 業 所 推 薦 其 從 業 人 員 或 負 責 人, 並 具 1 年 以 上 從 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且 有 證 明 文 件 註 :(1) 符 合 第 1 款 規 定 者, 可 報 名 參 加 乙 級 環 工 類 訓 練 課 程, 惟 仍 需 參 加 所 有 科 目 之 測 驗 (2) 第 3~5 款 之 證 明 文 件 係 指 具 備 該 學 歷 後 於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 具 有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操 作 許 可 證 之 處 所 ) 從 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之 工 作 經 驗 為 限, 非 列 管 處 所 出 具 實 務 經 驗 不 予 採 認 (3) 依 第 5 款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僅 得 於 推 薦 之 公 私 場 所 或 事 業 擔 任 專 責 人 員 四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時 數 及 費 用 一 覽 表 課 程 名 稱 一 般 類 科 甲 級 時 數 環 工 類 科 甲 級 補 正 一 般 類 科 乙 級 時 數 環 工 類 科 乙 級 補 正 1. 專 責 ( 技 術 )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2 2-2 2 - - 乙 級 升 甲 級 時 數 備 註 2.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規 6 6 6 6 6 6-3. 固 定 污 染 源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 6 6 6 6 6 6-4.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與 防 制 策 略 4 4-4 4 - - 5. 空 氣 污 染 物 總 論 8 8-8 8 - - 6. 逸 散 性 空 氣 污 染 物 控 制 * 4 1 4 4 1 4-7. 固 定 污 染 源 防 制 規 劃 7 7 - - - - 7 (3 小 時 上 課,1 小 時 操 作 維 護 與 功 能 查 核 之 VCD 觀 摩 ) 5

乙 級 甲 級 時 數 乙 級 時 數 升 課 程 名 稱 一 般 環 工 甲 級 一 般 環 工 乙 級 備 註 甲 級 類 科 類 科 補 正 類 科 類 科 補 正 時 數 8. 粒 狀 污 染 物 防 制 * 11 3 8 11 8 8 - (8 小 時 上 課,3 小 時 操 9. 氣 狀 污 染 物 防 制 * 11 3 8 11 8 8 - 作 維 護 與 功 能 查 核 之 VCD 觀 摩 ) 10. 毒 性 污 染 物 控 制 4 4 4 - - - 4 11. 異 味 污 染 物 控 制 * 4 4 4 4 4 4-12. 空 氣 污 染 物 採 樣 檢 測 判 定 技 術 5 5 5 5 5 5-13. 空 氣 污 染 物 連 續 監 測 技 術 6 6 6 - - - 6 14. 污 染 減 量 與 能 源 回 收 6 6 - - - - 6 15. 周 界 大 氣 空 氣 污 染 物 採 樣 檢 測 實 作 * 16. 排 放 管 道 空 氣 污 染 物 檢 測 實 作 * 8 4 8 8 4 8-9 9 9 - - - 9 17. 目 測 判 煙 實 作 *( 平 日 上 課 ) 4 4-4 4 - - 18. 實 廠 觀 摩 *( 平 日 上 課 ) 5 5-5 5 - - 總 時 數 110 87 68 78 65 49 32 (3 小 時 上 課,1 小 時 操 作 維 護 與 功 能 查 核 之 VCD 觀 摩 ) (4 小 時 上 課,4 小 時 實 作 及 VCD 觀 摩 ) 實 作 演 練 項 目 : 1. TSP 2. 氨 氣 採 樣 檢 測 3. 不 銹 鋼 筒 採 樣 (4 小 時 上 課,5 小 時 實 作 及 VCD 觀 摩 ) 實 作 演 練 項 目 : 1.TSP 2.Sox 3.Nox 4.ORSAT 測 定 與 含 氧 量 校 正 方 法 由 成 大 或 中 央 大 學 算 成 績 送 辦 理 單 位 併 送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由 辦 理 單 位 核 算 成 績 送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併 計 費 用 20,000 15,800 10,000 17,000 14,200 8,000 5,800 如 符 合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及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之 本 國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證 照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及 第 5 款 規 定 者, 可 抵 免 部 分 課 程 學 費, 需 訓 練 總 時 數 為 87 小 時 ( 詳 上 表 ) 符 合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者, 可 抵 免 部 分 課 程 學 費, 需 訓 練 總 時 數 為 65 小 時 ; 惟 抵 免 之 課 程 仍 須 參 加 各 課 程 之 全 部 測 驗 五 訓 練 費 用 : ( 一 ) 依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及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管 理 辦 法 第 14 條 之 規 定, 訓 練 所 需 費 用 由 辦 理 之 訓 練 機 構 核 實 收 取 ( 二 ) 本 訓 練 費 用 每 人 收 費 如 上 表 ( 不 包 括 膳 宿 及 差 旅 費 ), 俟 訓 練 機 構 通 知 後, 逕 向 該 機 構 繳 交 ( 三 ) 再 訓 練 ( 重 修 ) 費 用 每 小 時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300 元, 由 訓 練 機 構 依 訓 練 總 時 數 按 比 例 核 實 收 取 6

六 訓 練 機 構 : 機 構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臺 灣 大 學 慶 齡 工 業 中 心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三 段 130 號 (02)23628136 轉 45 (02)23684322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產 業 服 務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四 維 路 198 巷 41 (02)23255223 轉 115 基 金 會 號 2 樓 之 10 (02)27026533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 工 學 院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大 路 300 號 永 續 環 境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 (03)4227151 轉 34653 (03)4273594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中 興 路 四 段 195 號 (03)5916199 (03)5915479 院 ( 綠 能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 64 館 103B 室 (03)5916258 (03)5837808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 環 工 系 所 ) 臺 中 市 國 光 路 250 號 (04)22840441 轉 560 (04)22856992 (04)22859770 逢 甲 大 學 ( 環 科 系 )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04)24517250 轉 5286 (04)24517686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 環 安 系 )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123 號 (05)5342601 轉 4479 (05)5312069 成 大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 環 工 所 ) 臺 南 市 東 區 大 學 路 1 號 高 雄 市 西 子 灣 鼓 山 區 蓮 海 路 70 號 (06)2757575 轉 65828 (06)2097448 (06)2083152 (06)2752790 (07)5252000 轉 4403 (07)5254449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 環 工 系 )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學 府 路 1 號 (08)7740137 (08)7740395 臺 灣 大 學 慶 齡 工 業 中 心 臺 灣 產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中 央 大 學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逢 甲 大 學 等 5 個 訓 練 機 構 開 辦 夜 間 班 七 報 名 手 續 : ( 一 ) 請 將 報 名 表 1 式 2 份, 並 檢 附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寄 至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報 名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其 中 : 1.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1) 學 位 證 書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經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等 之 任 一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文 件 影 本 應 載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等 字 樣, 經 核 發 單 位 核 驗 或 由 申 請 人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無 訛 (2) 若 為 外 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應 先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並 附 經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2.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及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 適 用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第 3 款 及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其 中 之 一 者 得 免 附 ) (1)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正 本, 限 使 用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制 式 格 式 ( 可 以 A4 紙 影 印 使 用 ), 不 同 服 務 機 構, 應 分 別 開 具 證 明, 工 作 內 容 應 具 體 說 明 執 行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工 作 之 事 實 及 起 迄 年 月, 並 加 蓋 事 業 公 司 章 戳 及 負 責 人 或 事 業 代 表 人 之 印 章 (2) 出 具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事 業 之 工 廠 登 記 證 固 定 污 染 源 操 作 許 可 證 文 件 影 本 (3) 未 經 合 法 登 記 之 事 業 出 具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概 不 予 採 認 ( 二 )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 1. 除 依 參 訓 資 格 檢 附 前 項 所 列 之 學 歷 或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外, 必 須 檢 附 合 格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報 名 表 1 式 2 份 7

2.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者, 得 以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併 入 所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之 甲 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正 期 班 參 訓, 須 於 參 訓 前 15 日 將 報 名 表 件 寄 交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由 訓 練 機 構 彙 送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如 其 乙 級 合 格 證 書 遭 廢 止 或 撤 銷 者, 不 得 報 名 ( 三 ) 以 推 薦 方 式 報 名 參 訓 者, 應 檢 具 下 列 資 料 : 1. 報 名 表 1 式 2 份 2.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及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 參 閱 本 項 ( 一 )2. 所 列 之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3. 事 業 單 位 推 薦 函 影 本 ( 可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站 下 載 ) ( 四 ) 報 名 請 依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及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管 理 辦 法 第 3 4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 參 考 第 三 項 表 列 參 訓 資 格 ), 自 行 填 寫 參 訓 班 別 並 向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報 名 及 繳 費 學 經 歷 條 件 不 符 合 本 辦 法 規 定 者, 請 勿 報 名, 即 使 測 驗 及 格, 概 不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 五 ) 當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滿 40 人 時, 訓 練 機 構 即 通 知 學 員 報 到 參 訓, 報 到 參 訓 後, 中 途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班 期 別, 如 經 訓 練 機 構 安 排 參 訓 後, 學 員 因 故 未 報 到 者, 原 報 名 資 料 不 退 回, 如 欲 再 重 新 參 訓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並 檢 附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六 ) 為 避 免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久 不 能 開 班,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得 協 調 北 中 南 三 區 機 動 調 整 彙 集 同 區 域 學 員 參 訓 成 班 ( 七 ) 密 集 班 受 訓 期 間 甲 級 連 續 3 週 乙 級 連 續 2 週, 均 於 日 間 上 課 ; 週 末 班 利 用 週 六 及 週 日 日 間 上 課 ; 夜 間 班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 實 習 ( 實 作 ) 等 相 關 課 程 必 須 安 排 於 日 間 上 班 時 間 上 課 ( 八 ) 查 詢 報 名 情 形 請 逕 向 所 報 名 之 訓 練 機 構 洽 詢 ; 如 有 學 經 歷 認 定 之 疑 義, 亦 可 洽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電 話 :(03)4020789 轉 602~607 八 訓 練 及 格 之 認 定 : ( 一 ) 參 訓 學 員 結 訓 後 應 即 參 加 當 期 由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統 一 辦 理 之 測 驗, 測 驗 地 點 採 分 區 集 中 測 驗, 除 事 先 經 同 意 外, 不 得 無 故 缺 席 或 延 後 測 驗 測 驗 類 型 共 分 筆 試 測 驗 及 實 作 測 驗 2 類, 訓 練 科 目 甲 級 10 科 分 雙 週 期 測 驗, 乙 級 7 科 1 次 ( 單 週 ) 測 驗, 試 題 型 態 包 括 選 擇 題 簡 答 題 ( 填 充 題 ) 計 算 題 等, 試 題 涉 及 法 令 者, 一 律 以 最 新 法 令 規 定 應 試 作 答, 請 學 員 利 用 本 署 網 站 (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查 閱 最 新 公 告 法 規 ( 二 ) 實 廠 參 觀 科 目 由 各 訓 練 機 構 自 行 評 定 成 績 ; 目 測 判 煙 成 績, 由 成 功 大 學 環 工 所 或 中 央 大 學 環 工 所 核 算 後 送 各 訓 練 機 構 併 科 後 送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 三 ) 訓 練 測 驗 期 程 請 逕 上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公 布 之 年 度 集 中 測 驗 日 程 表 查 詢 ( 環 保 證 照 訓 練 測 驗 訊 息 年 度 集 中 測 驗 日 程 表 ) ( 四 ) 各 測 驗 科 目 之 練 習 題 亦 可 至 上 列 網 址 查 詢 下 載 參 閱 應 試 作 答 一 律 以 書 面 教 材 為 準, 所 提 供 之 練 習 題, 屬 輔 助 參 考 性 質 8

( 五 ) 各 科 目 之 測 驗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60 分 為 及 格, 各 科 目 成 績 均 達 60 分 以 上 者, 方 認 定 為 訓 練 及 格 ( 六 )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得 申 請 補 考, 但 以 2 次 為 限, 惟 不 得 分 次 分 科 目 ( 含 學 科 及 實 作 ) 需 補 考 者, 得 於 結 訓 日 起 1 年 內 向 原 訓 練 機 構 ( 亦 可 請 原 訓 練 單 位 協 助 安 排 至 其 他 訓 練 機 構 參 加 測 驗 ), 並 應 於 測 驗 日 45 日 前 主 動 向 原 訓 練 機 構 報 名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屆 時 無 故 缺 考 之 科 目, 一 律 以 0 分 計 算 ( 七 ) 請 假 ( 包 括 公 假 及 曠 缺 課 ) 時 數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4 分 之 1 以 上 者, 即 予 退 訓, 應 重 新 報 名 參 訓, 其 已 繳 訓 練 費 用 不 予 退 還 ( 八 ) 當 次 測 驗 之 成 績 由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函 知 訓 練 機 構 寄 發 成 績 單, 學 員 可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中 文 版 - 環 保 證 照 訓 練 - 測 驗 訊 息 - 測 驗 成 績 查 詢 ) 查 詢 成 績 ; 學 員 對 測 驗 成 績 有 異 議 者, 得 於 成 績 通 知 單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14 日 內, 自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站 下 載 或 向 訓 練 機 構 索 取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格, 填 妥 後 併 回 郵 信 封 ( 貼 足 郵 資 ) 郵 寄 至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九 ) 自 結 訓 日 起 算 超 過 1 年 未 完 成 測 驗 ( 包 括 2 次 補 考 ), 視 為 放 棄 補 考 機 會, 不 得 再 參 加 測 驗 ; 惟 入 伍 服 役 或 重 大 傷 殘 疾 病 住 院 達 2 個 月 以 上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形, 且 經 申 請 核 准 在 案 者, 始 可 展 延 補 考 期 限 ( 十 ) 測 驗 科 目 涵 蓋 課 程 名 稱 題 型 及 測 驗 時 間 如 下 表 : 訓 練 級 別 甲 級 測 驗 測 驗 科 目 名 稱 涵 蓋 訓 練 課 程 名 稱 題 型 時 間 (1)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相 關 法 規 (2) 環 保 專 責 ( 技 術 ) 人 員 職 掌 與 1.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相 關 法 規 工 作 倫 理 (3) 固 定 污 染 源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1)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與 防 制 策 略 2. 空 氣 品 質 與 污 染 防 制 總 論 (2) 空 氣 污 染 總 論 (1) 空 氣 污 染 物 採 樣 檢 測 判 定 3. 逸 散 污 染 物 控 制 採 樣 判 技 術 定 及 異 味 控 制 (2) 逸 散 性 空 氣 污 染 物 控 制 (3) 異 味 污 染 物 控 制 4. 粒 狀 污 染 物 防 制 粒 狀 污 染 物 防 制 5. 氣 狀 污 染 物 防 制 氣 狀 污 染 物 防 制 6. 固 定 污 染 源 防 制 規 劃 與 污 (1) 固 定 污 染 源 防 制 規 劃 染 減 量 (2) 污 染 減 量 與 能 源 回 收 7. 污 染 監 測 與 毒 性 污 染 物 控 (1) 空 氣 污 染 物 連 續 監 測 技 術 制 (2) 毒 性 污 染 物 控 制 問 答 題 8. 固 定 污 染 源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固 定 污 染 源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填 充 題 40 分 計 算 題 9

訓 練 級 別 乙 級 測 驗 科 目 名 稱 涵 蓋 訓 練 課 程 名 稱 題 型 9. 防 制 設 備 操 作 查 核 與 周 界 採 樣 實 作 10. 排 放 管 道 空 氣 污 染 物 檢 測 實 作 (1) 逸 散 性 空 氣 污 染 物 控 制 (2) 異 味 污 染 物 控 制 (3) 粒 狀 污 染 物 防 制 (4) 氣 狀 污 染 物 防 制 (5) 周 界 大 氣 空 氣 污 染 物 採 樣 檢 測 實 作 排 放 管 道 空 氣 污 染 物 檢 測 實 作 問 答 題 填 充 題 計 算 題 問 答 題 填 充 題 計 算 題 測 驗 時 間 40 分 40 分 1.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相 關 法 規 (1)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相 關 法 規 (2) 環 保 專 責 ( 技 術 )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3) 固 定 污 染 源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2. 空 氣 品 質 與 污 染 防 制 總 論 (1)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與 防 制 策 略 (2) 空 氣 污 染 總 論 (1) 空 氣 污 染 物 採 樣 檢 測 判 定 3. 逸 散 污 染 物 控 制 採 樣 判 技 術 定 及 異 味 控 制 (2) 逸 散 性 空 氣 污 染 物 控 制 (3) 異 味 污 染 物 控 制 4. 粒 狀 污 染 物 防 制 粒 狀 污 染 物 防 制 5. 氣 狀 污 染 物 防 制 氣 狀 污 染 物 防 制 問 答 題 6. 固 定 污 染 源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固 定 污 染 源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填 充 題 計 算 題 40 分 7. 防 制 設 備 操 作 查 核 與 周 界 採 樣 實 作 (1) 逸 散 性 空 氣 污 染 物 控 制 (2) 異 味 污 染 物 控 制 (3) 粒 狀 污 染 物 防 制 (4) 氣 狀 污 染 物 防 制 (5) 周 界 大 氣 空 氣 污 染 物 採 樣 檢 測 實 作 選 擇 題 40 分 九 測 驗 規 定 : ( 一 ) 訓 練 測 驗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予 以 扣 考, 其 餘 各 科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不 得 補 考 :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答 案 卡 者 3. 傳 遞 文 稿 或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者 4. 將 書 籍 文 件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並 翻 閱 者 10

5. 不 繳 交 試 卷 答 案 卡 或 試 題 者 6.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場 所 刻 畫 或 書 寫 有 關 測 驗 資 料 者 7. 學 員 參 加 學 科 測 驗, 如 遇 計 算 題 型 之 試 題 可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機, 以 具 有 + - %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等 功 能 ( 不 具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Non-programmable) 者 為 限 禁 止 攜 帶 具 輸 出 輸 入 記 憶 功 能 者 入 場 使 用 8.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或 繳 卷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窗 口,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者 ( 二 ) 測 驗 當 日 若 遇 颱 風 來 襲, 應 變 處 理 情 形 如 下 : 1. 測 驗 考 場 所 在 地 區 停 止 上 班 者, 該 地 區 該 日 測 驗 停 止, 若 已 進 行 測 驗 中, 原 則 上 測 驗 至 當 科 測 驗 完 畢 停 止 或 未 完 成 之 測 驗, 另 行 擇 期 辦 理 2. 未 停 止 上 班 之 其 他 地 區 照 常 舉 行 測 驗 學 員 若 有 個 案 需 求, 個 案 以 請 假 處 理 十 合 格 證 書 之 申 請 : ( 一 ) 測 驗 及 格 後 合 格 證 書 之 申 請, 可 採 郵 寄 方 式 或 親 自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申 領, 應 檢 具 資 料 如 下 : 1. 合 格 證 書 申 請 表 ( 可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頁 下 載 ) 2. 出 具 符 合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及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管 理 辦 法 所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三 項 與 第 七 項 ( 一 )) 等 之 證 明 文 件 ;105 年 7 月 1 日 之 後 開 班 者 免 附 3. 近 3 個 月 之 1 吋 照 片 2 張 ( 限 證 照 用 照 片 ) 4. 證 書 費 : 新 臺 幣 1 仟 元 整 如 親 自 領 證 者, 得 現 場 繳 納 ; 以 郵 寄 領 證 者, 請 擇 下 列 一 種 方 式 繳 交 證 書 費, 並 於 收 據 存 根 ( 影 本 亦 可 ) 上 註 記 申 領 人 ( 參 訓 學 員 ) 姓 名 : (1) 逕 至 郵 局 劃 撥 合 格 證 書 費 ( 劃 撥 帳 號 :19318689 戶 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 (2) 逕 至 ATM 以 申 領 人 晶 片 金 融 卡 轉 帳 或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合 格 證 書 費 ( 第 一 銀 行 中 壢 分 行 : 代 碼 007 戶 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帳 號 :28110090001), 轉 帳 或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申 領 人 自 行 負 擔 5. 含 掛 號 回 郵 之 A4 信 封 1 份 ( 親 自 領 證 者 不 需 檢 附 ) ( 二 ) 前 述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 包 括 實 務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均 應 符 合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及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第 4 條 之 規 定, 如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情 事 者, 除 不 予 核 發 所 請 領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或 撤 銷 合 格 證 書 外, 並 依 法 究 辦 ( 三 ) 未 於 接 獲 訓 練 及 格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3 個 月 內 申 請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者, 其 原 參 加 訓 練 之 課 程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時, 應 依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及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管 理 辦 法 第 21 條 第 2 項 規 定, 就 其 變 更 部 分 補 正 參 加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後 始 得 11

申 請, 並 以 1 次 為 限 十 一 再 訓 練 ( 重 修 ) 規 定 : ( 一 ) 參 訓 學 員 不 及 格 科 目 不 超 過 3 科 ( 含 ) 者, 得 申 請 再 訓 練 ( 重 修 ) ( 二 ) 參 訓 學 員 完 成 第 2 次 補 考 日 ( 以 參 與 測 驗 當 月 第 2 週 之 測 驗 日 期 為 計 算 基 準 ) 起 3 個 月 內 ( 含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 得 填 具 表 格 向 原 訓 練 機 構 申 請 再 訓 練 ( 重 修 ), 再 訓 練 ( 重 修 ) 及 測 驗 各 以 1 次 為 限, 並 應 於 1 年 內 ( 以 完 成 第 2 次 補 考 結 束 日 起 算 ) 完 成 再 訓 練 ( 重 修 ) 及 測 驗 各 訓 練 機 構 受 理 學 員 申 請 並 完 成 查 核 後 於 適 當 班 期 開 課 時, 通 知 申 請 人 繳 費 上 課 無 故 未 於 期 限 內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者, 或 登 記 後 經 安 排 而 未 於 期 限 報 到 參 加 訓 練 者, 視 同 放 棄,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申 請 ( 三 ) 申 請 參 加 再 訓 練 ( 重 修 ) 之 科 目, 應 參 加 當 期 測 驗, 不 得 分 科 分 次 辦 理 測 驗 作 業 依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訓 練 及 格 認 定 及 測 驗 規 定 辦 理 測 驗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補 考 ; 無 故 未 參 加 當 期 測 驗 者,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不 得 再 參 加 測 驗 ( 四 ) 乙 級 升 甲 級 參 訓 學 員 甲 級 補 正 或 乙 級 補 正 參 訓 學 員 經 2 次 補 考 後,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申 請 再 訓 練 ( 重 修 ) 12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表 (1 式 2 份 均 請 填 寫, 限 報 名 1 類 ) 一 報 名 級 別 ( 請 打 ): ( ) 甲 級 ( ) 甲 級 環 工 類 ( ) 乙 級 升 甲 級 ( ) 甲 級 補 正 ( ) 乙 級 ( ) 乙 級 環 工 類 ( ) 乙 級 補 正 二 學 員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 複 選 時, 請 將 報 名 表 1 式 2 份 分 別 寄 送 所 勾 選 之 訓 練 機 構, 各 訓 練 機 構 地 址 詳 見 簡 章 ) 1.( ) 臺 大 慶 齡 中 心 2.( ) 臺 灣 產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3.( ) 中 央 大 學 4.( ) 中 興 大 學 5.(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6.( ) 成 大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7.( ) 中 山 大 學 8.( )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9.( )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10.( ) 逢 甲 大 學 三 參 訓 班 別 :( ) 密 集 班 ( ) 週 末 班 ( ) 夜 間 班 夜 間 上 課, 實 作 課 程 於 日 間 上 班 時 間 進 行, 目 前 僅 上 述 訓 練 機 構 班 號 1 2 3 5 及 10 等 5 單 位 辦 理 夜 間 班 四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須 檢 附 :( 須 於 參 訓 前 15 日 將 報 名 表 及 應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寄 至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 1. 乙 級 空 污 合 格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證 號 : 字 第 號 ) 2.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之 學 歷 或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1) 學 歷 : 須 檢 附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應 載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等 字 樣, 經 核 發 單 位 核 驗 或 由 申 請 人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無 訛 (2) 經 歷 : 須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從 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2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五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 下 列 各 欄 務 必 填 寫,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者,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 姓 名 性 別 ( ) 男 ( ) 女 聯 絡 資 料 出 生 戶 籍 通 訊 處 電 子 郵 址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之 學 歷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公 :( ) 宅 :( ) 行 動 電 話 : FAX:( )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一 吋 照 片 是 否 同 意 收 到 本 所 電 子 報 是 否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所 ) 畢 ( 肄 ) 業 年 月 年 月 技 師 證 號 類 別 : 年 月 號 ( 無 者 免 填 ) 現 職 ( 請 填 寫 目 前 服 務 單 位, 若 為 在 學 生 請 填 校 名 系 級 ) 單 位 名 稱 ( 校 名 ) 地 址 ( 校 址 ) 職 稱 ( 就 讀 系 所 ) 到 職 日 期 ( 就 學 日 期 )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應 告 知 事 項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依 法 辦 理 環 保 專 責 ( 技 術 ) 人 員 之 教 育 與 訓 練 行 政 所 蒐 集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僅 在 前 述 目 的 內 利 用 您 的 資 料 並 與 您 聯 繫 您 得 依 法 向 本 訓 練 所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請 洽 訓 練 班 承 辦 人 員 本 人 確 實 已 詳 閱 符 合 簡 章 所 訂 之 參 訓 資 格 訓 練 測 驗 及 再 訓 練 等 相 關 規 定, 並 審 視 自 己 之 學 經 歷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後, 再 行 報 名 如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以 致 造 成 公 務 人 員 登 載 不 實, 本 人 除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外, 且 無 條 件 同 意 訓 練 及 格 無 效, 且 不 索 還 訓 練 費 用 本 人 符 合 簡 章 第 三 項 參 訓 類 別 ( 級 ), 第 ( ) 款 資 格, 需 年 工 作 經 驗 ; 無 需 工 作 經 驗 ( 特 此 切 結 ) 切 結 人 ( 報 名 人 ): ( 簽 章 ) 備 註 1. 依 填 列 之 學 員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報 名 額 滿 40 人 即 開 班, 若 因 訓 練 機 構 報 名 人 數 太 少,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得 予 調 整 並 分 區 集 中 開 班, 經 分 班 後 未 到 訓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2. 報 名 表 請 寄 送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報 名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人 員 訓 練 班 3. 開 班 首 日 或 第 一 次 上 課 時,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提 供 訓 練 機 構 做 為 身 分 辨 識 及 資 料 比 對 之 用 13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表 (1 式 2 份 均 請 填 寫, 限 報 名 1 類 ) 一 報 名 級 別 ( 請 打 ): ( ) 甲 級 ( ) 甲 級 環 工 類 ( ) 乙 級 升 甲 級 ( ) 甲 級 補 正 ( ) 乙 級 ( ) 乙 級 環 工 類 ( ) 乙 級 補 正 二 學 員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 複 選 時, 請 將 報 名 表 1 式 2 份 分 別 寄 送 所 勾 選 之 訓 練 機 構, 各 訓 練 機 構 地 址 詳 見 簡 章 ) 1.( ) 臺 大 慶 齡 中 心 2.( ) 臺 灣 產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3.( ) 中 央 大 學 4.( ) 中 興 大 學 5.(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6.( ) 成 大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7.( ) 中 山 大 學 8.( )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9.( )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10.( ) 逢 甲 大 學 三 參 訓 班 別 :( ) 密 集 班 ( ) 週 末 班 ( ) 夜 間 班 夜 間 上 課, 實 作 課 程 於 日 間 上 班 時 間 進 行, 目 前 僅 上 述 訓 練 機 構 班 號 1 2 3 5 及 10 等 5 單 位 辦 理 夜 間 班 四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須 檢 附 :( 須 於 參 訓 前 15 日 將 報 名 表 及 應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寄 至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 1. 乙 級 空 污 合 格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證 號 : 字 第 號 ) 2.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之 學 歷 或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1) 學 歷 : 須 檢 附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應 載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等 字 樣, 經 核 發 單 位 核 驗 或 由 申 請 人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無 訛 (2) 經 歷 : 須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從 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2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五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 下 列 各 欄 務 必 填 寫,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者,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 姓 名 性 別 ( ) 男 ( ) 女 聯 絡 資 料 出 生 戶 籍 通 訊 處 電 子 郵 址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之 學 歷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公 :( ) 宅 :( ) 行 動 電 話 : FAX:( )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一 吋 照 片 是 否 同 意 收 到 本 所 電 子 報 是 否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所 ) 畢 ( 肄 ) 業 年 月 年 月 技 師 證 號 類 別 : 年 月 號 ( 無 者 免 填 ) 現 職 ( 請 填 寫 目 前 服 務 單 位, 若 為 在 學 生 請 填 校 名 系 級 ) 單 位 名 稱 ( 校 名 ) 地 址 ( 校 址 ) 職 稱 ( 就 讀 系 所 ) 到 職 日 期 ( 就 學 日 期 )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應 告 知 事 項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依 法 辦 理 環 保 專 責 ( 技 術 ) 人 員 之 教 育 與 訓 練 行 政 所 蒐 集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僅 在 前 述 目 的 內 利 用 您 的 資 料 並 與 您 聯 繫 您 得 依 法 向 本 訓 練 所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請 洽 訓 練 班 承 辦 人 員 本 人 確 實 已 詳 閱 符 合 簡 章 所 訂 之 參 訓 資 格 訓 練 測 驗 及 再 訓 練 等 相 關 規 定, 並 審 視 自 己 之 學 經 歷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後, 再 行 報 名 如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以 致 造 成 公 務 人 員 登 載 不 實, 本 人 除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外, 且 無 條 件 同 意 訓 練 及 格 無 效, 且 不 索 還 訓 練 費 用 本 人 符 合 簡 章 第 三 項 參 訓 類 別 ( 級 ), 第 ( ) 款 資 格, 需 年 工 作 經 驗 ; 無 需 工 作 經 驗 ( 特 此 切 結 ) 切 結 人 ( 報 名 人 ): ( 簽 章 ) 備 註 1. 依 填 列 之 學 員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報 名 額 滿 40 人 即 開 班, 若 因 訓 練 機 構 報 名 人 數 太 少,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得 予 調 整 並 分 區 集 中 開 班, 經 分 班 後 未 到 訓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2. 報 名 表 請 寄 送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報 名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人 員 訓 練 班 3. 開 班 首 日 或 第 一 次 上 課 時,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提 供 訓 練 機 構 做 為 身 分 辨 識 及 資 料 比 對 之 用 14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服 務 起 止 日 期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民 國 ~ 年 資 合 計 年 月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1. 本 公 司 ( 單 位 ) 確 認 本 項 證 明 所 填 資 料 確 實 無 誤, 本 項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記 載,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2. 審 查 機 關 必 要 時 可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如 有 不 實 記 載, 依 法 究 辦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及 蓋 章 : ( 單 位 印 信 或 登 記 公 司 章 ) 負 責 人 ( 或 事 業 代 表 人 ) 姓 名 及 蓋 章 : 服 務 單 位 地 址 及 電 話 : 開 具 日 期 : 本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需 為 正 本, 連 同 報 名 表 寄 送 所 選 填 之 參 訓 機 構 上 表 如 有 塗 改 處 請 於 塗 改 後 加 蓋 負 責 人 私 章 或 單 位 印 信 或 登 記 公 司 章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應 告 知 事 項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依 法 辦 理 環 保 專 責 ( 技 術 ) 人 員 之 教 育 與 訓 練 行 政 所 蒐 集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僅 在 前 述 目 的 內 利 用 您 的 資 料 並 與 您 聯 繫 您 得 依 法 向 本 訓 練 所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請 洽 訓 練 班 承 辦 人 員 不 同 服 務 單 位, 應 分 別 開 具 證 明, 本 表 可 複 製 使 用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