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六 十 四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開 會 時 間 :104.11.24( 二 ) 中 午 12 時 開 會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5 樓 第 二 會 議 室
目 一 第 63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案 (104.10.13) 追 蹤 表... 1-2 二 業 務 報 告 附 件... 3-5 三 提 案 一 附 件 :( 總 務 處 ) 本 校 辦 理 一 億 元 定 期 存 款 案, 提 請 審 議...6-16 四 提 案 二 附 件 :( 總 務 處 ) 為 本 校 於 105 及 106 年 度 編 列 經 費, 代 宜 蘭 縣 政 府 先 行 墊 支 清 大 宜 蘭 園 區 開 發 之 工 程 餘 款 8,400 萬 9,554 元, 提 請 審 議 17-23 五 提 案 三 附 件 :( 秘 書 室 ) 修 訂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獎 勵 募 款 辦 法 案, 提 請 審 議... 24-27 六 提 案 四 附 件 :( 人 事 室 ) 修 正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講 座 設 置 辦 法 第 八 條 條 文 案, 提 請 審 議... 28-30 七 提 案 五 附 件 :( 人 事 室 ) 修 正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及 研 究 人 員 實 施 要 點 第 十 二 二 十 點 條 文 案, 提 請 審 議... 31-35 八 提 案 六 附 件 :( 國 際 事 務 中 心 ) 修 訂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教 職 員 出 國 補 助 辦 法, 提 請 審 議... 36-40 九 提 案 七 附 件 :( 學 物 處 ) 擬 訂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專 業 證 照 補 助 辦 法, 提 請 審 議... 41-43 十 提 案 八 附 件 :( 總 務 處 ) 擬 訂 本 校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作 業 要 點, 提 請 審 議... 44-61 錄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第 63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追 蹤 表 提 案 由 及 決 案 議 事 項 案 由 : 有 關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104-TEJ-4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 專 任 助 理 薪 資 一 等 統 籌 支 應 相 關 人 事 費 用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二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擬 動 支 105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經 費 33.8 萬 元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畢 業 證 書 夾 及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悠 遊 卡 學 生 證 之 製 作 費 用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會 議 日 期 :104 年 10 月 13 日 追 蹤 日 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教 發 中 心 教 務 處 為 推 動 本 期 計 畫 之 需, 本 經 費 經 簽 奉 核 可, 改 支 資 工 系 外 籍 專 案 教 師 博 雅 教 育 中 心 專 任 助 理 及 校 務 研 究 專 案 辦 公 室 專 任 助 理 等 薪 資, 預 計 12 月 底 支 薪 完 畢 待 105 年 度 主 計 室 核 撥 計 畫 經 費 至 本 組 後, 依 業 務 時 程 辦 理 後 續 請 購 事 宜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本 校 104 年 度 預 算 未 執 行 完 畢 之 預 算, 除 辦 理 保 留 之 購 案 三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專 案 管 總 務 處 外, 其 餘 均 回 歸 校 務 基 金 制 執 行 進 度 案, 提 請 審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公 告 本 校 人 員 知 悉 並 教 學 助 理 制 度 實 施 辦 教 發 中 心 抽 換 法 規 彙 編 四 法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已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並 公 告 實 施 推 廣 教 育 隨 班 附 讀 收 五 支 管 理 要 點, 提 請 審 教 務 處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教 職 員 出 國 補 助 辦 六 國 際 事 務 中 心 法, 提 請 審 議 依 決 議 辦 理, 已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公 告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檢 送 本 校 學 生 赴 境 外 研 修 獎 補 助 要 點, 七 國 際 事 務 中 心 提 請 審 議 依 決 議 辦 理, 已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公 告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年 11 月 10 日 業 以 e-mail 通 知 抽 換 法 體 育 館 管 理 辦 法 部 份 規 彙 編, 並 於 體 育 室 網 頁 分 項 公 告 周 知 八 體 育 室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1 頁
提 案 由 及 決 案 議 事 項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體 育 獎 學 金 辦 法 部 份 九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104 學 年 度 起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費 收 費 標 準 調 整 案, 提 請 追 認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優 良 導 師 評 選 及 獎 勵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導 師 制 實 施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案 由 : 為 修 訂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提 請 審 議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管 理 及 經 費 收 支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體 育 室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總 務 處 研 發 處 104 年 11 月 10 日 業 以 e-mail 通 知 抽 換 法 規 彙 編, 並 於 體 育 室 網 頁 分 項 公 告 周 知 已 於 104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本 次 調 整 後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費 收 費 標 準 修 正 後 法 規 業 公 告 實 施 並 更 新 法 規 內 容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已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陳 校 長 簽 核, 並 於 104 年 11 月 2 日 公 布 實 施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2 頁
科 目 及 業 務 計 畫 項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A) 控 管 金 額 (B)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明 細 表 截 至 10 月 31 日 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預 估 11-12 月 支 付 數 ( D ) 支 付 數 合 計 (E=C+D) 預 估 結 餘 款 (F=A-E) 支 用 數 (C)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187,281,000 14,233,288 151,550,421 18,901,591 170,452,012 16,828,988 管 理 費 用 及 總 務 費 用 187,281,000 14,233,288 151,550,421 18,901,591 170,452,012 16,828,988 用 人 費 用 117,776,000 7,571,000 99,421,012 8,471,529 107,892,541 9,883,459 正 式 員 額 薪 資 74,768,000 6,300,000 63,019,006 5,550,195 68,569,201 6,198,799 超 時 工 作 報 酬 3,302,000 123,000 3,112,684 30,000 3,142,684 159,316 獎 金 18,370,000 405,000 17,964,328 0 17,964,328 405,672 退 休 及 卹 償 金 8,142,000-905,000 5,966,189 1,138,702 7,104,891 1,037,109 福 利 費 13,175,000 1,648,000 9,344,858 1,749,392 11,094,250 2,080,750 提 繳 費 19,000 0 13,947 3,240 17,187 1,813 服 務 費 用 43,445,000 6,037,578 31,490,955 5,694,760 37,185,715 6,259,285 水 電 費 4,600,000 4,600,000 0 0 0 4,600,000 郵 電 費 635,000-48,500 522,127 45,000 567,127 67,873 旅 運 費 523,000 48,500 240,965 50,000 290,965 232,035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140,000-19,500 113,929 10,000 123,929 16,071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1,818,000 230,000 874,648 579,752 1,454,400 363,600 保 險 費 116,000 79,000 102,322 0 102,322 13,678 依 實 際 情 形 已 支 用 數 一 般 服 務 費 33,729,000 540,000 28,325,099 4,617,081 32,942,180 786,820 專 業 服 務 費 1,173,000-30,000 816,378 248,414 1,064,792 108,208 公 共 關 係 費 711,000 71,000 495,487 144,513 640,000 71,000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2,745,000 412,000 1,532,985 799,442 2,332,427 412,573 使 用 材 料 費 448,000 132,000 193,449 122,533 315,982 132,018 用 品 消 耗 2,297,000 280,000 1,339,536 676,909 2,016,445 280,555 租 金 與 利 息 1,065,000 106,500 645,530 267,374 912,904 152,096 機 器 租 金 1,065,000 106,500 645,530 267,374 912,904 152,096 折 舊 折 耗 及 攤 銷 22,060,000 34,000 18,355,029 3,662,486 22,017,515 42,485 依 每 月 實 際 情 形 估 列 土 地 改 良 物 折 舊 4,340,000 376,000 3,303,500 660,700 3,964,200 375,800 依 每 月 實 際 情 形 估 列 房 屋 折 舊 7,755,000 686,000 5,890,520 1,178,104 7,068,624 686,376 依 每 月 實 際 情 形 估 列 機 械 及 設 備 折 舊 5,077,000-440,000 4,602,870 925,326 5,528,196-451,196 依 每 月 實 際 情 形 估 列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折 舊 2,693,000 88,000 2,170,019 434,464 2,604,483 88,517 依 每 月 實 際 情 形 估 列 什 項 設 備 折 舊 2,084,000 448,000 1,364,196 268,958 1,633,154 450,846 依 每 月 實 際 情 形 估 列 攤 銷 111,000-1,124,000 1,023,924 194,934 1,218,858-1,107,858 依 每 月 實 際 情 形 估 列 稅 捐 與 規 費 ( 強 制 費 ) 90,000-790 82,388 6,000 88,388 1,612 依 每 月 實 際 情 形 估 列 消 費 與 行 為 稅 36,000-3,990 39,990 0 39,990-3,990 依 每 月 實 際 情 形 估 列 規 費 54,000 3,200 42,398 6,000 48,398 5,602 依 每 月 實 際 情 形 估 列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100,000 73,000 22,522 0 22,522 77,478 依 每 月 實 際 情 形 估 列 救 助 ( 濟 )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3 頁 備 註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教 學 訓 輔 成 本 年 度 經 費 控 留 表 104 年 度 預 算 數 截 至 6 月 30 日 計 畫 代 碼 部 門 計 畫 名 稱 年 度 控 留 數 業 務 ( 材 料 ) 300 業 務 ( 材 料 ) 費 其 他 經 常 門 經 費 費 尚 可 動 支 數 104TAC 農 推 會 221,000 0 25,649 20,000 104TAE-1 104TCA-8 教 學 部 門 - 大 學 部 ( 主 計 室 ) 體 育 活 動 費 ( 人 事 室 )- 教 學 89,000 0 82,896 17,800 536,000 0 418,600 107,200 104TEA 教 務 處 649,000 3,211,000 451,366 129,800 104TEI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178,000 652,000 133,749 35,600 104TEJ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178,000 850,000 19,899 15,000 104TFA 學 務 處 345,000 0 273,499 69,000 104TFB 生 活 輔 導 組 199,000 319,000 134,639 39,800 104TFC 課 外 活 動 組 416,000 3,299,000 110,046 83,200 104TFD 體 育 室 310,000 547,000 178,525 62,000 104TFE 衛 生 保 健 組 176,000 610,000 57,315 35,200 104TFF 就 業 輔 導 組 120,000 0 107,855 24,000 104TFI 軍 訓 室 93,000 0 75,194 18,600 104TFL 諮 商 中 心 120,000 1,012,000 55,616 24,000 104TGA 研 發 處 220,000 186,000 9,932 9,000 104TGK 國 際 事 務 中 心 150,000 210,000 36,421 30,000 104THA 圖 書 館 641,000 7,360,000 448,929 128,200 104TJA 電 算 中 心 206,000 0 111,264 41,200 104TK1 工 學 院 149,000 0 26,688 21,000 104TL1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159,000 0 134,394 31,800 104TQ1 生 物 資 源 學 院 149,000 0 200,512 29,800 104TV1 人 文 及 管 理 學 院 149,000 0 139,746 29,800 104TZY 未 分 配 系 所 材 料 費 9,204,000 4,934,219 1,840,800 合 計 14,657,000 18,256,000 8,166,953 2,842,800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4 頁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可 運 用 現 金 規 劃 動 支 情 形 表 項 目 金 額 103.12.31 現 金 餘 額 1,676,522,669 加 : 應 收 款 項 短 期 墊 款 存 出 保 証 金 44,202,602 減 : 應 付 款 項 預 收 款 項 存 入 保 証 金 應 付 保 管 款 暫 收 及 待 結 轉 帳 項 -95,492,907 減 :103 年 度 設 備 及 工 程 保 留 款 -29,364,588 103.12.31 可 運 用 現 金 餘 額 1,595,867,776 104 年 度 預 計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數 -153,578,065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明 104 年 度 預 算 案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數 -176,751,000 五 結 二 校 區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33,919,000 活 動 中 心 暨 游 泳 池 工 程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70,000,000 其 它 -49,622,000 亮 點 計 畫 -10,000,000 基 本 圖 儀 設 備 費 不 足 數 -13,210,000 第 59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事 項 第 60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事 項 第 61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事 項 第 62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事 項 -1,238,000-909,065 520,000-12,000,000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回 補 本 校 代 墊 工 學 院 補 助 款 36,800,000 1. 第 57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數 1 億 6,854 萬 1 千 元, 本 校 活 動 中 心 暨 游 泳 池 館 新 建 工 程 款 原 提 列 8,500 萬 元, 經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於 5 月 13 日 召 開 營 建 工 程 預 算 籌 編 會 議 核 列 7,000 萬 元, 故 減 少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1,500 萬 元 ; 另 亮 點 計 畫 再 追 加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數 1,000 萬 元 ; 基 本 圖 儀 設 備 費 不 足 數 1,331 萬 元 2.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刪 減 電 腦 軟 體 100 千 元,, 故 減 少 動 支 金 額 原 第 57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數 1,000 萬 元, 已 提 第 58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再 追 加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數 1,000 萬 元 1. 原 提 第 58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13,310 千 元 2.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刪 減 電 腦 軟 體 100 千 元,, 故 減 少 動 支 金 額 教 務 處 修 正 提 昇 教 學 效 能 系 統 動 支 數,104 年 度 增 加 動 支 123 萬 8 千 元 ( 原 動 支 137 萬 2 千 元 ), 共 計 261 萬 元 學 生 宿 舍 整 修 工 程, 原 103 年 度 編 列 360 萬 元, 惟 尚 有 尾 款 909,065 元 未 支 付, 申 請 動 支 104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支 應 研 發 處 繳 回 補 助 全 校 認 證 計 畫 餘 款 52 萬 元 1. 學 務 處 繳 回 104 年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120 萬 更 換 學 生 宿 舍 冷 氣 機 案 2. 電 資 院 繳 回 104 年 度 104TL-1 授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 電 機 系 格 103 室 挑 高 空 間 隔 間 經 費 200 萬 元 案 3. 總 務 處 繳 回 104 年 已 核 定 之 空 間 再 利 用 計 畫 工 程 經 費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4. 總 務 處 申 請 動 支 104 年 校 務 基 金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興 建 女 中 路 校 內 眷 區 餐 廳 5. 總 務 處 申 請 動 支 104 年 校 務 基 金 新 台 幣 320 萬 元 修 建 歷 史 建 物 修 復 再 利 用 計 畫 之 和 洋 建 築 6. 教 卓 計 畫 1,000 萬 申 請 動 支 104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B 版 ) 7. 教 務 系 統 負 載 平 衡 器 200 萬 元, 圖 資 館 申 請 動 支 104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B 101 年 度 工 學 院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補 助 款 8,000 萬 元, 由 本 校 編 列 自 有 資 金 先 行 墊 支, 教 育 部 於 103 年 度 回 補 640 萬 元,104 年 度 回 補 3,680 萬 元, 其 餘 3,680 萬 元 將 於 以 後 年 度 再 行 回 補 105 年 度 預 計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數 -266,962,000 105 年 度 概 算 預 計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數 -303,762,000 1. 第 60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105 年 度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3 億 3,791 萬 9 千 元 2. 第 61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本 校 活 動 中 心 暨 游 泳 池 館 新 建 工 程 款 減 少 編 列 9 千 萬 元 籃 球 場 改 善 工 程 2,580 千 元 及 民 權 眷 舍 圍 牆 50 萬 元 暫 緩 編 列 ; 另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支 應 電 子 期 刊 教 室 冷 氣 改 善 城 南 校 區 管 理 費 及 收 支 短 絀 數 共 計 8,068 萬 5 千 元 3. 教 育 部 基 本 補 助 款 核 定 增 列 151 萬 2 千 元, 另 因 配 合 會 計 處 理 原 則 變 動, 增 列 其 他 補 助 收 入 及 受 贈 收 入, 計 減 少 短 絀 數 2,153 萬 4 千 元, 共 減 少 動 支 2,198 萬 8 千 元 4. 截 至 第 62 次 校 務 會 議 止 105 年 度 概 算 共 動 支 303,536 千 元, 經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刪 減 部 分 支 出, 經 常 短 絀 減 少 112 千 元, 原 估 列 短 絀 數 為 55,451 千 元 減 為 55,339 千 元 5. 第 63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同 意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 教 務 處 104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畢 業 證 書 夾 及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悠 遊 卡 學 生 證 之 製 作 費 用 活 動 中 心 暨 游 泳 池 工 程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125,875,000 亮 點 計 畫 -10,000,000 五 結 二 校 區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34,451,000 五 結 二 校 區 後 續 基 礎 建 設 工 程 計 畫 -26,864,000 基 本 圖 儀 設 備 費 不 足 數 -21,495,000 城 南 校 區 後 續 規 劃 管 理 費 用 -2,000,000 教 室 冷 氣 汰 舊 換 新 -1,000,000 圖 資 館 充 實 各 類 型 館 藏 計 畫 -8,500,000 105 年 度 概 算 經 常 收 支 短 絀 -55,339,000 第 63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同 意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 教 務 處 104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畢 業 證 書 夾 及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悠 遊 卡 學 生 證 之 製 作 費 用 -338,000 其 它 -17,900,000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回 補 本 校 代 墊 工 學 院 補 助 款 36,800,000 105 年 度 預 計 可 運 用 現 金 餘 額 1,175,327,711 未 來 預 計 動 支 校 務 基 金 數 -980,000,000 配 合 國 庫 撥 補 作 業 代 墊 補 助 款 ( 以 6 個 月 計 ) 預 留 週 轉 用 -100,000,000 活 動 中 心 暨 游 泳 池 工 程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106 年 預 計 動 支 數 -90,000,000 城 南 校 地 興 建 分 部 計 畫 -790,000,000 教 育 部 回 補 本 校 代 墊 活 動 中 心 工 程 補 助 款 210,000,000 可 運 用 現 金 餘 額 405,327,711 101 年 度 工 學 院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補 助 款 8,000 萬 元, 由 本 校 編 列 自 有 資 金 先 行 墊 支, 教 育 部 於 103 年 度 回 補 640 萬 元,104 年 度 回 補 3,680 萬 元, 105 年 度 回 補 3,680 萬 元 活 動 中 心 暨 游 泳 池 工 程 新 建 工 程 款 教 育 部 補 助 部 分, 由 本 校 自 有 資 金 先 行 支 應 城 南 校 地 興 建 分 部 計 畫 學 建 電 資 學 院 4 億 4 千 萬 元 學 生 宿 舍 3 億 5 千 萬 元, 共 需 支 付 7 億 9 千 萬 元 106 年 度 以 後 教 育 部 再 行 回 補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5 頁
各 金 融 機 構 給 予 之 優 惠 利 率 與 贊 助 一 覽 表 一 年 機 動 一 年 固 定 13 個 月 機 13 個 月 固 15 月 個 機 15 個 月 固 二 年 機 動 二 年 固 定 三 年 機 動 三 年 固 定 贊 助 金 宜 蘭 信 合 社 1.325%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1.380%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70,000 員 山 農 會 1.300% 1.315%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1.325% 1.355% 1.325% 1.355% - 五 結 農 會 1.200% 1.200%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1.300% 未 提 供 1.400% - 羅 東 鎮 農 會 未 提 供 1.270% 1.280% 1.280% 1.300% 1.280% 1.295% 未 提 供 1.310% 未 提 供 - 定 存 1.300% 台 企 銀 1.31% 活 期 0.310% 相 對 上 表 各 種 利 率, 本 校 一 年 一 億 元 獲 得 之 利 息 及 贊 助 一 年 機 動 一 年 固 定 13 個 月 機 13 個 月 固 15 月 個 機 15 個 月 固 二 年 機 動 二 年 固 定 三 年 機 動 三 年 固 定 贊 助 金 宜 蘭 信 合 社 1,325,000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1,380,000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70,000 員 山 農 會 1,300,000 1,315,000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1,325,000 1,355,000 1,325,000 1,355,000 - 五 結 農 會 1,200,000 1,200,000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未 提 供 1,300,000 未 提 供 1,400,000 - 羅 東 鎮 農 會 未 提 供 1,270,000 1,280,000 1,280,000 1,300,000 1,280,000 1,295,000 未 提 供 1,310,000 未 提 供 - 台 企 銀 920,500 台 企 銀 已 加 入 一 年 期 活 存 5500 萬 元 定 存 4500 萬 元 之 利 率, 再 加 上 每 一 千 萬 活 存 3 萬 元 之 贊 助 註 : 固 定 利 率 為 定 存 期 間 利 率 固 定 不 變, 機 動 利 率 則 隨 著 行 庫 利 率 調 整 隨 時 更 動 前 兩 年 之 利 率 看 好, 所 以 本 校 定 存 多 選 擇 一 年 期 機 動 利 率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6 頁
原 縣 內 提 出 意 願 之 金 融 機 構 更 新 優 惠 方 案 之 優 惠 及 資 本 適 足 率 比 較 表 宜 蘭 信 用 合 作 社 員 山 鄉 農 會 羅 東 鎮 農 會 五 結 鄉 農 會 提 出 之 優 惠 利 率 ( 一 年 ) 機 動 1.325% 機 動 1.300% 固 定 1.270% 機 動 1.200% 其 他 非 一 年 期 較 優 惠 利 率 以 一 億 元 一 年 期 利 率 計 算 之 利 息 獎 學 金 暨 校 務 發 展 回 饋 金 一 年 利 息 及 回 饋 10 月 資 本 適 足 率 9 月 資 本 適 足 率 8 月 資 本 適 足 率 7 月 資 本 適 足 率 二 年 固 定 1.38% 132.5 萬 7 萬 139.5 萬 10.40 10.25 9.44 9.44 二 年 機 動 1.325% 130 萬 130 萬 11.7 11.0 10.89 10.79 二 年 固 定 1.355% 三 年 機 動 1.31% 127 萬 127 萬 10.44 10.4 10.48 10.39 三 年 固 定 1.40% 120 萬 120 萬 11.42 11.19 11.04 10.99 註 : 固 定 利 率 為 定 存 期 間 利 率 固 定 不 變, 機 動 利 率 則 隨 著 行 庫 利 率 調 整 隨 時 更 動 本 校 目 前 存 於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一 億 元 ( 定 活 存 比 為 45:55) 之 一 年 期 利 息 與 非 利 率 回 饋 一 覽 表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說 明 定 存 利 率 (4,500 萬 ) 活 存 利 率 (5,500 萬 ) 一 年 期 之 利 息 ( 含 定 活 存 ) 獎 學 金 暨 校 務 發 展 回 饋 金 一 年 利 息 及 回 饋 10 月 資 本 適 足 率 9 月 資 本 適 足 率 8 月 資 本 適 足 率 7 月 資 本 適 1.300% 0.31% 77.55 萬 16.5 萬 92.05 萬 11.65 12.04 12.25 11.36 (5500 萬 * 活 存 利 率 )+(4500 萬 * 定 存 利 率 ) 台 企 銀 校 務 基 金 回 饋 金 為 每 一 千 萬 活 期 3 萬 元 ( (5500 萬 /1000 萬 )*3 萬 =16.5 萬 ) 足 率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7 頁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8 頁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9 頁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10 頁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11 頁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12 頁
104.11.24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64次會議紀錄附件 第 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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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宜 蘭 大 學 獎 勵 募 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強 化 募 款 執 行 績 效, 促 進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強 化 募 款 執 行 績 效, 促 進 增 列 校 內 單 位 為 募 款 奬 勵 對 象 校 務 發 展, 應 鼓 勵 校 內 同 仁 及 校 內 單 位 積 極 參 與 募 款 活 動, 特 訂 定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獎 勵 募 款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校 務 發 展, 應 鼓 勵 校 內 同 仁 積 極 參 與 募 款 活 動, 特 訂 定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獎 勵 募 款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同 仁 募 款 累 第 二 條 本 校 同 仁 募 款 累 文 字 修 正 計 金 額 達 該 年 度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上 者 ( 不 包 含 實 物 捐 贈 折 算 ), 學 校 得 發 給 募 款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作 為 教 師 獎 勵 金 或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並 依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所 得 稅 扣 繳 另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應 依 本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事 費 及 辦 理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有 績 效 之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支 應 原 則 第 六 點 規 定 計 金 額 達 該 年 度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上 者 ( 不 包 含 實 物 捐 贈 折 算 ), 學 校 得 發 給 募 款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作 為 教 師 獎 勵 金 或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並 依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所 得 稅 扣 繳 另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應 依 本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事 費 及 辦 理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有 績 效 之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支 應 原 則 第 六 點 規 定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24 頁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發 給 但 捐 款 指 定 作 為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獎 助 學 金 急 難 救 助 金 用 途 者, 或 指 定 捐 款 對 象 為 本 校 各 單 位 使 用 者, 不 發 給 獎 勵 金 或 工 作 酬 勞 第 一 項 之 教 師 獎 勵 金 或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由 秘 書 室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循 行 政 程 序 統 一 核 算 發 給 第 三 條 校 內 單 位 於 年 度 校 級 專 案 募 款 活 動 中, 採 募 款 任 務 分 組, 超 過 分 組 目 標 基 準 的 部 分, 得 依 下 列 比 例 回 饋 給 該 募 款 分 組 作 為 奬 勵 經 費 ( 用 於 材 料 費 或 設 備 費 ) ( 一 ) 目 標 基 準 的 150% 以 下 : 奬 勵 經 費 為 超 過 目 標 基 準 金 額 之 60% ( 二 ) 目 標 基 準 的 150% ( 含 ) 以 上, 但 未 達 200%: 奬 勵 經 費 為 超 發 給 但 捐 款 指 定 作 為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獎 助 學 金 急 難 救 助 金 用 途 者, 或 指 定 捐 款 對 象 為 本 校 各 單 位 使 用 者, 不 發 給 獎 勵 金 或 工 作 酬 勞 第 一 項 之 教 師 獎 勵 金 或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由 秘 書 室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統 一 核 算 發 給 增 訂 校 內 單 位 募 款 奬 勵 經 費 比 例 與 核 算 發 給 方 式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25 頁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過 目 標 基 準 金 額 之 70% ( 三 ) 目 標 基 準 的 200% ( 含 ) 以 上 : 奬 勵 經 費 為 超 過 目 標 基 準 金 額 之 80% 該 奬 勵 經 費 由 秘 書 室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循 行 政 程 序 統 一 核 算 發 給 第 四 條 參 與 募 款 績 效 卓 第 三 條 參 與 募 款 績 效 卓 條 次 變 更 著 者 得 於 校 慶 慶 祝 大 會 或 重 大 活 動 中 公 開 表 揚 著 者 得 於 校 慶 慶 祝 大 會 或 重 大 活 動 中 公 開 表 揚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第 四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條 次 變 更 事 宜,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事 宜,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條 次 變 更 文 字 修 正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26 頁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獎 勵 募 款 辦 法 102 年 1 月 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7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3 月 27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53 次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 月 27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3 月 25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1 次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0 月 28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11 月 24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強 化 募 款 執 行 績 效, 促 進 校 務 發 展, 應 鼓 勵 校 內 同 仁 及 校 內 單 位 積 極 參 與 募 款 活 動, 特 訂 定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獎 勵 募 款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同 仁 募 款 累 計 金 額 達 該 年 度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上 者 ( 不 包 含 實 物 捐 贈 折 算 ), 學 校 得 發 給 募 款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作 為 教 師 獎 勵 金 或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並 依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所 得 稅 扣 繳 另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應 依 本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事 費 及 辦 理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有 績 效 之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支 應 原 則 第 六 點 規 定 發 給 但 捐 款 指 定 作 為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獎 助 學 金 急 難 救 助 金 用 途 者, 或 指 定 捐 款 對 象 為 本 校 各 單 位 使 用 者, 不 發 給 獎 勵 金 或 工 作 酬 勞 第 一 項 之 教 師 獎 勵 金 或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由 秘 書 室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循 行 政 程 序 統 一 核 算 發 給 第 三 條 校 內 單 位 於 年 度 校 級 專 案 募 款 活 動 中, 採 募 款 任 務 分 組, 超 過 分 組 目 標 基 準 的 部 分, 得 依 下 列 比 例 回 饋 給 該 募 款 分 組 作 為 奬 勵 經 費 ( 用 於 材 料 費 或 設 備 費 ) ( 一 ) 目 標 基 準 的 150% 以 下 : 奬 勵 經 費 為 超 過 目 標 基 準 金 額 之 60% ( 二 ) 目 標 基 準 的 150%( 含 ) 以 上, 但 未 達 200%: 奬 勵 經 費 為 超 過 目 標 基 準 金 額 之 70% ( 三 ) 目 標 基 準 的 200%( 含 ) 以 上 : 奬 勵 經 費 為 超 過 目 標 基 準 金 額 之 80% 該 奬 勵 經 費 由 秘 書 室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循 行 政 程 序 統 一 核 算 發 給 第 四 條 參 與 募 款 績 效 卓 著 者 得 於 校 慶 慶 祝 大 會 或 重 大 活 動 中 公 開 表 揚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27 頁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講 座 設 置 辦 法 第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八 條 為 協 助 校 務 推 展, 本 校 得 視 需 要 聘 任 無 給 職 之 榮 譽 講 座 教 授 若 干 人, 不 適 用 第 四 條 至 第 六 條 規 定, 惟 提 聘 單 位 應 協 調 提 供 其 相 關 空 間 需 求 第 八 條 為 協 助 校 務 推 展, 本 校 得 視 需 要 聘 任 無 給 職 之 榮 譽 講 座 教 授 一 至 三 人, 不 適 用 第 四 條 至 第 六 條 規 定, 惟 提 聘 單 位 應 協 調 提 供 其 相 關 空 間 需 求 依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講 座 審 議 小 組 建 議, 為 利 校 務 發 展, 榮 譽 講 座 修 正 為 若 干 人 爰 配 合 修 正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28 頁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講 座 設 置 辦 法 94 學 年 度 第 1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5 年 3 月 31 日 第 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5 學 年 度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5 年 10 月 27 日 第 8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5 學 年 度 第 1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6 年 6 月 29 日 第 10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9 學 年 度 第 19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6 月 15 日 第 20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學 年 度 第 18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5 月 29 日 第 50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101 年 6 月 13 日 第 2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學 年 度 第 1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54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102 年 6 月 14 日 第 24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學 年 度 第 8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 月 12 日 第 60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104 年 6 月 17 日 第 30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 64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延 攬 傑 出 人 才 以 提 昇 教 學 與 研 究 水 準, 特 依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講 座 設 置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講 座 名 額, 在 當 年 度 可 提 供 經 費 額 度 內, 由 本 校 教 授 或 國 內 外 著 第 三 條 名 學 者 擔 任,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基 本 條 件 之 一 : 一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國 外 院 士 二 曾 獲 國 際 著 名 學 術 獎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或 國 家 講 座 三 曾 獲 國 科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三 次 或 擔 任 特 約 研 究 人 員 二 次 以 上 四 有 重 大 發 明 創 造 ( 專 利 ) 或 在 學 術 上 或 專 業 領 域 上 有 卓 越 貢 獻 或 聲 望 卓 著 者 本 校 應 組 織 講 座 審 議 小 組, 由 校 長 召 集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各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等 負 責 評 審 各 單 位 之 講 座 提 聘 案 講 座 之 推 薦, 由 提 聘 單 位 專 簽 提 出 申 請, 並 檢 附 被 推 薦 人 之 學 經 歷 論 著 目 錄 重 要 論 著 具 體 學 術 成 就 證 明 其 他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教 學 研 究 計 畫 等 資 料 ( 如 講 座 推 薦 表 ), 經 講 座 審 議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敦 聘 之 第 四 條 講 座 之 待 遇 及 福 利 如 下 所 列 : 一 講 座 每 年 由 本 校 核 發 獎 助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50 萬 元 二 講 座 得 優 先 受 配 學 人 宿 舍 研 究 設 備 實 驗 室 ; 如 有 特 殊 研 究 空 間 之 需 求, 得 由 相 關 學 院 協 調 提 供 之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29 頁
第 五 條 講 座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校 學 雜 費 收 入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或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經 費 支 應 第 六 條 講 座 之 義 務 以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之 一 為 原 則 : 一 每 學 期 公 開 學 術 演 講 至 少 一 次 二 每 學 期 開 設 一 門 課 程, 講 座 可 自 行 決 定 開 授 課 程 之 形 式 內 容 及 學 分 數, 惟 不 另 支 鐘 點 費 三 參 與 大 型 研 究 計 畫 之 執 行 及 帶 領 研 究 團 隊 四 協 助 指 導 或 規 劃 本 校 相 關 之 重 點 研 究 領 域 第 七 條 講 座 之 聘 期 至 少 半 年, 最 多 二 年 如 需 要 延 長, 得 依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擔 任 講 座 教 授 期 間 如 涉 不 合 學 術 規 範, 或 有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各 款 規 定 情 事 者, 應 撤 銷 其 講 座 教 授 名 銜 第 八 條 為 協 助 校 務 推 展, 本 校 得 視 需 要 聘 任 無 給 職 之 榮 譽 講 座 教 授 若 干 人, 不 適 用 第 四 條 至 第 六 條 規 定, 惟 提 聘 單 位 應 協 調 提 供 其 相 關 空 間 需 求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送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30 頁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及 研 究 人 員 實 施 要 點 第 十 二 二 十 點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十 二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於 契 約 期 間, 得 兼 任 本 校 二 級 行 政 主 管, 惟 不 得 擔 任 各 級 教 評 會 院 ( 會 ) 務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或 委 員 兼 任 本 校 二 級 主 管 職 務 比 照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暨 教 師 兼 任 主 管 人 員 職 務 加 給 支 給 標 準 表 之 職 務 加 給 支 給 主 管 津 貼 二 十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十 二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於 契 約 期 間 不 列 入 本 校 各 項 會 議 代 表 不 得 擔 任 各 項 會 議 或 委 員 會 之 應 出 席 委 員, 無 本 校 各 項 職 務 選 舉 權 惟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於 契 約 期 間 若 符 合 大 學 法 第 13 條 第 14 條 及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所 訂 之 職 級 條 件, 得 兼 任 本 校 二 級 主 管 職 務, 並 有 該 職 務 之 投 票 權 兼 任 本 校 二 級 主 管 職 務 比 照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暨 教 師 兼 任 主 管 人 員 職 務 加 給 支 給 標 準 表 之 職 務 加 給 支 給 主 管 津 貼 二 十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查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及 研 究 人 員 實 施 要 點 八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之 權 利 :( 一 ) 對 本 校 學 術 及 行 政 事 項 提 供 興 革 意 見 另 迭 有 教 學 單 位 以 其 人 力 調 配 問 題, 建 議 放 寬 限 制 爰 擬 放 寛 渠 等 人 員 除 不 得 擔 任 各 級 教 評 會 院 ( 會 ) 務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或 委 員 ( 亦 不 得 參 與 票 選 ) 外, 餘 可 擔 任 之 依 體 例 修 正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31 頁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及 研 究 人 員 實 施 要 點 101 年 6 月 19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7 月 19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6 次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102 年 1 月 9 日 第 52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103 年 11 月 2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8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2 月 2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104 年 1 月 12 日 第 60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104 年 10 月 28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0 月 29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 64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因 應 教 學 研 究 及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特 依 教 育 部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原 則, 訂 定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及 研 究 人 員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進 用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及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 係 指 本 校 以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經 費 所 進 用 之 編 制 外 人 員 前 項 所 稱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經 費, 指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收 入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分 為 專 案 教 授 專 案 副 教 授 專 案 助 理 教 授 專 案 講 師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分 為 專 案 研 究 員 專 案 副 研 究 員 專 案 助 理 研 究 員 專 案 研 究 助 理 三 進 用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應 本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辦 理 四 各 教 學 單 位 得 視 教 學 研 究 及 校 務 發 展 方 向, 檢 具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新 聘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員 額 申 請 表 ( 附 表 一 ),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奉 核 准 並 經 本 校 教 師 員 額 管 理 小 組 審 議 後, 始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約 聘 各 行 政 單 位 因 業 務 研 究 創 新 所 需 擬 聘 用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研 究 人 員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亦 需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奉 核 准 並 經 本 校 教 師 員 額 管 理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五 各 教 學 單 位 進 用 之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其 遴 聘 資 格 及 審 查 程 序, 比 照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大 學 研 究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及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及 升 等 辦 法 等 規 定,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並 請 頒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之 教 師 證 書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 或 無 組 設 教 評 會 之 學 術 單 位 ) 進 用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其 遴 聘 資 格 比 照 大 學 研 究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其 聘 用 審 查 程 序 另 組 成 行 政 單 位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審 查 小 組 審 議, 小 組 成 員 七 人,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行 政 副 校 長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教 務 長 研 發 長 及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32 頁
用 人 單 位 邀 請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二 位 組 成, 並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續 聘 時 亦 同 本 項 聘 用 續 聘 業 務 由 用 人 單 位 辦 理 後, 再 提 送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符 合 升 等 條 件 者, 得 比 照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升 等 審 查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新 續 聘 年 齡 不 得 超 過 65 歲, 但 特 殊 情 形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不 得 有 教 師 法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不 得 聘 任 之 情 形 七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之 聘 期 配 合 學 年 制, 一 年 一 聘, 專 案 聘 期 至 多 三 年 專 案 聘 期 內 之 每 一 年 聘 期 屆 滿 前, 應 俟 續 聘 經 費 核 定 後, 再 送 系 ( 所 中 心 ) 併 同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續 聘 作 業 聘 期 屆 滿 前, 用 人 單 位 如 擬 續 聘 及 晉 薪, 應 辦 理 評 鑑 評 鑑 標 準 由 各 院 級 單 位 ( 或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或 研 究 單 位 ) 自 訂, 送 院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 或 第 五 點 第 二 項 審 查 小 組 ) 並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每 年 依 評 鑑 結 果, 作 為 續 聘 與 否 之 參 據 八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之 權 利 : ( 一 ) 對 本 校 學 術 及 行 政 事 項 提 供 興 革 意 見 ( 二 ) 參 加 研 究 及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或 參 與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所 舉 辦 之 活 動 ( 三 ) 對 本 校 有 關 其 個 人 之 措 施, 認 為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者, 得 依 本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要 點 提 出 申 訴, 或 依 相 關 法 規 提 起 救 濟 ( 四 ) 差 假 : 比 照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之 規 定 ( 五 ) 報 酬 :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敘 薪 之 規 定, 自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支, 並 按 月 支 給 如 曾 任 與 現 職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得 比 照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辦 理 提 敘 ( 六 ) 保 險 :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應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加 入 勞 保 全 民 健 保 ; 並 參 照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外 籍 人 員 則 比 照 各 機 關 學 校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繳 離 職 儲 金 ( 七 ) 服 務 證 與 停 車 證 之 請 領 ( 八 ) 衛 生 保 健 醫 療 服 務 ( 不 含 2 年 1 次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費 用 ) ( 九 ) 參 加 文 康 活 動 ( 自 費 ) 及 各 項 聯 歡 活 動 ( 十 ) 圖 資 館 及 體 育 館 等 公 共 設 施, 依 各 單 位 規 定 使 用 之 九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除 應 遵 守 法 令 履 行 聘 約 外, 依 其 職 責 分 別 負 有 下 列 義 務 : ( 一 ) 遵 守 聘 約 規 定, 維 護 校 譽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33 頁
( 二 ) 積 極 維 護 學 生 受 教 之 權 益 ( 三 ) 輔 導 學 生, 導 引 其 適 性 發 展, 並 培 養 其 健 全 人 格 ( 四 ) 從 事 與 教 學 研 究 有 關 之 研 究 進 修 ( 五 ) 嚴 守 職 分, 本 於 良 知, 發 揚 師 道 及 專 業 精 神 ( 六 ) 依 有 關 法 令 參 與 學 校 學 術 行 政 與 服 務 工 作 及 社 會 教 育 活 動, 另 專 案 教 師 應 依 學 校 安 排 之 課 程, 實 施 教 學 活 動 ( 七 ) 非 依 法 律 規 定 不 得 洩 露 因 職 務 知 悉 之 個 人 隱 私 資 料 或 研 究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秘 密 ( 八 )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應 盡 之 義 務 十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轉 任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時, 應 依 新 聘 教 師 聘 任 程 序 重 新 審 查 其 曾 任 與 擬 任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之 專 案 教 學 人 員 年 資,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得 在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範 圍 內 按 年 採 計 提 敘 薪 其 資 格 經 送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頒 授 教 師 證 書 後 之 服 務 年 資, 得 比 照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計 算 辦 理 升 等, 惟 不 得 採 計 為 退 休 撫 卹 之 年 資 十 一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校 外 兼 課 或 兼 職 應 先 徵 得 本 校 同 意, 並 準 用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於 契 約 期 間, 得 兼 任 本 校 二 級 行 政 主 管, 惟 不 得 擔 任 各 級 教 評 會 院 ( 會 ) 務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或 委 員 兼 任 本 校 二 級 主 管 職 務 比 照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暨 教 師 兼 任 主 管 人 員 職 務 加 給 支 給 標 準 表 之 職 務 加 給 支 給 主 管 津 貼 十 三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之 聘 期 授 課 時 數 報 酬 差 假 福 利 保 險 及 其 他 權 利 義 務 等 事 項, 以 契 約 ( 附 表 二 ) 定 之 十 四 專 案 研 究 人 員 於 契 約 期 間, 至 少 應 參 與 一 個 研 究 計 畫 但 自 任 職 第 二 年 起 每 年 需 主 持 或 共 同 主 持 至 少 一 個 校 內 外 研 究 計 畫 十 五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經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得 於 契 約 期 滿 後 不 續 聘, 並 預 告 當 事 人 十 六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於 契 約 期 間 之 工 作 成 果, 如 係 本 校 企 劃 或 執 行 工 作 期 間 完 成 者, 其 所 有 權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應 歸 屬 本 校 所 有, 因 前 開 著 作 或 工 作 成 果 所 生 著 作 權 或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應 依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非 經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及 學 校 之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利 用 或 公 開, 違 者 除 解 聘 外, 如 涉 及 不 法 利 益, 並 得 依 法 處 理 十 七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於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如 因 教 學 研 究 不 力, 或 違 反 契 約 應 履 行 義 務, 或 有 其 他 不 當 行 為, 經 有 關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時, 得 終 止 契 約 並 予 解 聘 ; 除 扣 償 溢 領 之 酬 金 外, 如 有 損 害 並 追 償 違 約 之 損 害 賠 償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34 頁
十 八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於 契 約 期 間, 得 申 請 發 給 在 職 證 明 書 ; 聘 期 屆 滿 時,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專 案 教 研 人 員 於 契 約 期 間, 因 故 須 提 前 離 職 時, 應 於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申 請, 經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及 校 長 同 意 後 始 得 離 職, 並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始 得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書 十 九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原 則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35 頁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教 職 員 出 國 補 助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第 三 條 專 任 教 師 出 國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專 任 教 師 出 國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原 則 如 下 : 原 則 如 下 : ( 中 略 ) ( 中 略 ) ( 三 ) 申 請 人 當 年 度 需 先 向 科 技 ( 三 ) 補 助 範 圍 含 交 通 費 註 冊 新 增 補 助 條 件 : 部 提 出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獲 補 助 者 應 優 先 使 用 科 技 部 核 定 經 費, 未 通 過 補 助 或 未 獲 全 額 補 助 者, 始 得 對 費 生 活 費 及 保 險 費, 補 助 當 年 度 需 先 向 科 技 經 費 為 總 額 補 助, 依 出 國 所 部 提 出 專 題 研 究 計 在 地 區 而 定, 以 不 超 過 下 列 畫 申 請, 獲 補 助 者 應 金 額 為 限, 其 不 足 部 分 由 申 優 先 使 用 科 技 部 核 經 費 不 足 部 分 提 出 申 請 請 人 自 行 負 擔 定 經 費, 未 通 過 補 助 ( 四 ) 補 助 範 圍 含 交 通 費 註 冊 ( 四 ) 同 一 研 討 會 若 有 多 篇 論 文 或 未 獲 全 額 補 助 費 生 活 費 及 保 險 費, 補 助 申 請 補 助, 則 該 研 討 會 總 補 者, 始 得 對 經 費 不 足 經 費 為 總 額 補 助, 依 出 國 所 助 金 額 以 貳 拾 萬 元 為 上 部 分 提 出 申 請 在 地 區 而 定, 以 不 超 過 下 列 金 額 為 限, 其 不 足 部 分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擔 ( 五 ) 同 一 研 討 會 若 有 多 篇 論 文 申 請 補 助, 則 該 研 討 會 總 補 限 若 原 總 申 請 金 額 ( 即 申 請 篇 數 乘 以 最 高 補 助 額 度 ) 超 過 此 限, 則 以 貳 拾 萬 元 除 以 申 請 篇 數 為 每 篇 論 文 最 終 補 助 金 額 助 金 額 以 貳 拾 萬 元 為 上 限 若 原 總 申 請 金 額 ( 即 申 請 篇 數 乘 以 最 高 補 助 額 度 ) 超 過 此 限, 則 以 貳 拾 萬 元 除 以 申 請 篇 數 為 每 篇 論 文 最 終 補 助 金 額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36 頁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之 補 助 經 費 來 源 為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及 各 銀 行 提 供 或 贊 助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活 動 費, 每 年 循 預 算 程 序 編 列 並 提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動 支 惟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編 列 總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新 台 幣 壹 佰 肆 拾 萬 元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之 補 助 經 費 來 源 為 校 務 基 金 5 項 自 籌 收 入, 每 年 循 預 算 程 序 編 列 並 提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動 支 惟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編 列 總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新 台 幣 壹 佰 肆 拾 萬 元 第 十 條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核 校 長 後 公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核 校 長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布 實 施 刪 除 文 字, 並 增 加 各 銀 行 提 供 或 贊 助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活 動 費 刪 除 文 字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37 頁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教 職 員 出 國 補 助 辦 法 94 學 年 度 第 1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5 年 8 月 22 日 台 高 ( 三 ) 字 第 0950119827 號 函 備 查 95 年 10 月 3 日 95 學 年 度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1 月 25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四 次 會 議 核 備 教 育 部 96 年 4 月 13 日 台 高 ( 三 ) 字 第 0960045642 號 函 洽 悉 96 年 10 月 9 日 96 學 年 度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7 年 10 月 30 日 台 高 ( 三 ) 字 第 0970217463 號 函 備 查 97 年 12 月 9 日 97 學 年 度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1 月 20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34 次 會 議 核 備 98 年 11 月 3 日 98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99 年 1 月 14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38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2 月 22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2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00 年 3 月 29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43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0 月 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01 年 10 月 3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5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4 月 16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1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02 年 5 月 22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54 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03 年 4 月 1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6 月 4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58 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03 年 8 月 19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0 月 1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59 次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2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8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10 月 13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3 次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0 月 28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11 月 24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推 廣 國 際 化, 鼓 勵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與 職 員 出 國 觀 摩 參 與 學 術 活 動, 以 推 展 校 務 及 增 廣 國 際 視 野, 依 據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則, 特 訂 定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教 職 員 出 國 補 助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補 助 項 目 分 為 二 類 : ( 一 ) 專 任 教 師 出 國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同 一 會 計 年 度 以 補 助 一 次 為 限 ( 二 ) 專 任 教 師 與 職 員 經 推 薦 出 國 考 察 或 訪 問 第 三 條 專 任 教 師 出 國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原 則 如 下 : ( 一 )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出 席 國 際 重 要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接 受 表 揚 或 參 與 會 議 安 排 之 特 殊 任 務 等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38 頁
( 二 ) 申 請 人 所 發 表 之 論 文 須 以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 National Ilan University) 名 義 發 表, 且 每 篇 論 文 不 論 是 否 合 著, 以 補 助 一 人 為 限 ( 三 ) 申 請 人 當 年 度 需 先 向 科 技 部 提 出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獲 補 助 者 應 優 先 使 用 科 技 部 核 定 經 費, 未 通 過 補 助 或 未 獲 全 額 補 助 者, 始 得 對 經 費 不 足 部 分 提 出 申 請 ( 四 ) 補 助 範 圍 含 交 通 費 註 冊 費 生 活 費 及 保 險 費, 補 助 經 費 為 總 額 補 助, 依 出 國 所 在 地 區 而 定, 以 不 超 過 下 列 金 額 為 限, 其 不 足 部 分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擔 地 區 最 高 補 助 額 度 歐 洲 非 洲 及 中 南 美 洲 4 萬 5 千 元 正 美 國 加 拿 大 紐 澳 亞 洲 ( 含 大 陸 ) 3 萬 8 千 元 正 3 萬 1 千 元 正 2 萬 元 正 香 港 澳 門 1 萬 4 千 元 正 ( 五 ) 同 一 研 討 會 若 有 多 篇 論 文 申 請 補 助, 則 該 研 討 會 總 補 助 金 額 以 貳 拾 萬 元 為 上 限 若 原 總 申 請 金 額 ( 即 申 請 篇 數 乘 以 最 高 補 助 額 度 ) 超 過 此 限, 則 以 貳 拾 萬 元 除 以 申 請 篇 數 為 每 篇 論 文 最 終 補 助 金 額 第 四 條 專 任 教 師 與 職 員 因 推 展 校 務 經 推 薦 出 國 考 察 或 訪 問 之 補 助 原 則 如 下 : 補 助 範 圍 含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及 保 險 費, 每 人 最 高 補 助 柒 萬 元 正, 不 足 部 分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擔 第 五 條 專 任 教 師 出 國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最 遲 應 於 會 議 開 始 前 十 五 日 提 出 申 請 並 送 達 國 際 事 務 中 心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者 應 檢 附 文 件 如 下 : ( 一 ) 出 國 補 助 申 請 表 ( 二 ) 論 文 接 受 函 國 際 會 議 邀 請 函 或 相 關 核 准 文 件 ( 三 ) 會 議 時 程 表 或 會 議 相 關 資 料 ( 四 ) 預 定 行 程 表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39 頁
( 五 ) 擬 ( 已 ) 發 表 之 論 文 摘 要 或 全 文 因 接 受 表 揚 或 參 與 會 議 安 排 之 特 殊 任 務 而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者 免 附 ( 五 )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補 助 之 項 目 為 部 分 補 助, 其 費 用 標 準 依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中 央 各 機 關 ( 含 事 業 機 構 )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檢 據 核 銷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之 補 助 經 費 來 源 為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及 各 銀 行 提 供 或 贊 助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活 動 費, 每 年 循 預 算 程 序 編 列 並 提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動 支 惟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編 列 總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新 台 幣 壹 佰 肆 拾 萬 元 第 八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之 申 請 案, 雖 符 合 本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因 該 年 度 補 助 經 費 不 足, 本 校 得 不 予 補 助 第 九 條 獲 得 本 校 補 助 者 必 須 於 回 國 後 十 五 日 內 檢 據 核 銷,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繳 交 出 國 心 得 報 告 一 份, 逾 期 未 繳 交 經 限 期 催 告 仍 未 繳 交 者 得 停 權 二 年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核 校 長 後 公 布 實 施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40 頁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專 業 證 照 補 助 辦 法 104 年 10 月 28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 64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學 生 以 社 團 專 業 發 展 第 二 專 長, 參 加 校 外 各 項 證 照 檢 定 考 試, 特 訂 定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專 業 證 照 補 助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補 助 條 件 適 用 於 本 校 社 團 學 生 參 加 符 合 所 屬 社 團 之 專 業 認 證 或 證 照 考 試 第 三 條 補 助 對 象 本 校 當 學 年 度 社 團 在 籍 之 學 生, 由 社 團 提 出, 經 指 導 老 師 核 定, 參 加 所 屬 社 團 之 各 項 專 業 證 照 檢 定 考 試, 得 提 出 參 加 補 助 申 請, 一 年 最 多 補 助 一 次 第 四 條 補 助 內 容 一 補 助 項 目 為 報 名 費, 未 通 過 考 照 之 學 生, 不 得 補 助 二 補 助 金 額 每 次 以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為 上 限, 每 人 以 參 仟 元 為 上 限 三 學 生 參 與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檢 定 考 試 之 補 助 費 用 以 實 支 實 付 為 原 則, 核 銷 需 檢 附 報 名 費 收 據 及 證 照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四 已 獲 得 本 校 其 他 補 助 者, 不 得 重 複 提 出 申 請, 若 有 違 犯, 將 追 回 所 領 取 之 補 助 或 獎 勵 第 五 條 申 請 辦 法 填 具 參 加 補 助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所 參 加 檢 定 或 考 試 之 簡 章 或 辦 法, 經 指 導 老 師 簽 章 後, 送 交 課 外 活 動 組 陳 核 第 六 條 經 費 來 源 一 本 辦 法 之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校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對 應 之 子 計 畫 經 費 支 應 二 年 度 補 助 之 經 費 總 額, 以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壹 拾 萬 元 為 原 則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實 施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41 頁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專 業 證 照 補 助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認 證 名 稱 ( 全 名 ) 考 試 日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舉 辦 單 位 ( 全 名, 請 註 明 舉 辦 委 辦 或 指 導 ) 考 試 地 點 證 照 等 級 高 級 中 級 初 級 本 項 考 試 是 否 已 申 請 本 校 補 助 是, 已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元, 補 助 單 位 : 否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總 補 助 金 額 合 計 : 新 臺 幣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認 證 內 容 說 明 :( 欄 位 如 不 敷 使 用 可 另 行 以 A4 繕 打 ) 注 意 事 項 : 1. 申 請 專 業 證 照 補 助 請 填 具 補 助 申 請 表 參 加 活 動 之 簡 章 或 辦 法 參 加 人 員 名 冊 2. 核 銷 上 述 補 助 費 用 均 須 檢 附 相 關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憑 證 核 銷, 並 檢 附 考 照 通 過 相 關 證 照, 以 專 案 核 銷 方 式 辦 理, 補 助 經 費 撥 入 各 社 團 帳 戶 3. 補 助 金 額 每 次 以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為 上 限, 每 人 以 參 仟 元 整 為 上 限 申 請 單 位 審 核 單 位 會 辦 單 位 核 定 社 團 負 責 人 / 社 章 課 外 組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指 導 老 師 學 務 長 主 計 室 備 註 : 本 申 請 表 請 以 電 腦 繕 打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42 頁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執 行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各 項 活 動 及 競 賽 獎 勵 辦 法 98 年 12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本 校 學 生 參 與 各 項 活 動 及 競 賽, 引 發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培 育 專 長 技 能, 促 進 多 元 學 習 與 全 人 教 育 均 衡 發 展, 特 訂 定 本 校 學 生 參 與 活 動 及 競 賽 獎 勵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以 供 各 單 位 於 計 畫 執 行 時 據 以 辦 理 第 二 條 獎 勵 對 象 : 凡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參 與 本 校 執 行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所 舉 辦 之 各 項 活 動 及 競 賽 者 第 三 條 獎 勵 條 件 一 各 項 活 動 及 競 賽 所 提 供 之 獎 品 與 獎 金, 應 與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相 關 二 獎 勵 學 生 參 與 各 類 證 照 考 試 語 文 檢 定 之 報 名 費 用, 以 已 通 過 證 照 或 語 文 檢 定 之 學 生 為 限, 應 符 合 提 升 學 生 正 向 學 習 精 神 三 已 獲 得 校 內 其 他 經 費 獎 勵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本 案 經 費 獎 助 第 四 條 獎 勵 項 目 及 金 額 一 競 賽 活 動 ( 一 ) 學 生 參 與 全 國 性 活 動 及 競 賽 獲 獎 者, 頒 發 獎 金 ( 品 ) 以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為 上 限 ( 二 ) 學 生 參 與 全 校 性 活 動 及 競 賽 獲 獎 者, 頒 發 獎 金 ( 品 ) 以 新 台 幣 捌 仟 元 為 上 限 ( 三 ) 學 生 參 與 學 校 院 級 活 動 及 競 賽 獲 獎 者, 頒 發 獎 金 ( 品 ) 以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為 上 限 ( 四 ) 學 生 參 與 學 校 系 級 活 動 及 競 賽 獲 獎 者, 頒 發 獎 金 ( 品 ) 以 新 台 幣 參 仟 元 為 上 限 二 證 照 檢 定 考 試 獎 勵 學 生 參 與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語 文 檢 定 之 報 名 費 用 以 實 支 實 付 為 原 則, 獎 勵 金 額 以 參 仟 元 為 上 限, 惟 各 單 位 已 有 獎 勵 辦 法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所 訂 之 獎 勵 經 費 由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經 費 支 應 第 六 條 本 校 對 於 獲 獎 勵 學 生 之 作 品 或 成 果, 得 有 典 藏 公 開 陳 列 學 術 推 廣 及 教 學 使 用 之 權 利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43 頁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 64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一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期 對 校 務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運 用 及 執 行, 建 立 有 效 機 制, 提 高 整 體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依 據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因 任 務 需 要, 分 設 下 列 三 組 : ( 一 ) 秘 書 組 : 辦 理 本 會 之 會 務 行 政 工 作, 並 管 理 校 務 基 金 支 用 結 存 由 總 務 處 及 主 計 室 負 責 辦 理 ( 二 ) 財 務 管 理 小 組 : 1. 財 務 管 理 小 組 置 委 員 七 至 九 人, 主 任 秘 書 研 發 長 教 務 長 總 務 長 及 主 計 室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另 由 校 長 遴 選 本 會 委 員 及 教 師 代 表 數 人 組 成 之, 任 期 二 年 由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召 集 人, 由 研 發 處 負 責 小 組 業 務 工 作 必 要 時 得 由 校 長 另 行 遴 聘 校 外 財 經 專 家 學 者 一 至 二 人 為 顧 問 本 小 組 成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惟 校 外 財 經 專 家 學 者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出 席 費 或 交 通 費 2. 財 務 管 理 小 組 應 以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為 基 礎, 擬 訂 每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提 報 本 會 審 議,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於 前 一 年 度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3.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至 少 需 包 含 : (1) 教 育 績 效 目 標 (2)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3) 財 務 預 測 (4) 風 險 評 估 (5) 預 期 效 益 (6) 其 他 ( 三 )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 1.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置 委 員 七 至 九 人, 主 任 秘 書 總 務 長 及 主 計 室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另 由 校 長 遴 選 本 會 委 員 及 教 師 代 表 數 人 組 成 之, 任 期 二 年 由 總 務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由 出 納 組 負 責 小 組 業 務 工 作 必 要 時 得 由 校 長 另 行 遴 聘 校 外 財 經 專 家 學 者 一 至 二 人 為 顧 問 本 小 組 成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惟 校 外 財 經 專 家 學 者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出 席 費 或 交 通 費 2.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得 投 資 項 目 如 下 : (1) 存 放 公 民 營 金 融 機 構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44 頁
(2) 購 買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3) 投 資 於 與 校 務 發 展 或 研 究 相 關 之 公 司 及 企 業, 除 以 研 究 成 果 或 技 術 作 價 無 償 取 得 股 權 者 外, 得 以 自 籌 收 入 作 為 投 資 資 金 來 源 (4) 其 他 具 有 收 益 性 及 安 全 性, 並 有 助 於 增 進 效 益 之 投 資 3.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需 擬 訂 年 度 投 資 規 劃 及 執 行 各 項 投 資 評 量 與 決 策, 提 報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辦 理, 並 定 期 將 投 資 效 益 提 報 本 會, 必 要 時, 得 修 正 投 資 規 劃 內 容, 並 經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三 主 計 室 就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之 教 育 績 效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作 成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並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績 效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包 括 投 資 效 益 ) ( 二 ) 財 務 變 化 情 形 ( 三 ) 檢 討 及 改 進 ( 四 ) 其 他 事 項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應 提 報 本 會 審 議,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於 每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將 前 一 年 度 之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四 學 校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及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應 於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一 個 月 內 公 告, 並 登 載 於 學 校 網 頁 建 置 之 財 務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五 主 計 室 依 下 列 規 定, 將 校 務 基 金 之 執 行 情 形 ( 包 括 截 至 當 季 為 止 之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及 支 出 用 途 ) 公 告 於 財 務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 ( 一 ) 前 三 季 於 每 季 終 了 後 一 個 月 內 公 告 ( 二 ) 第 四 季 於 年 度 終 了 後 三 個 月 內 公 告 六 校 務 基 金 及 各 項 自 籌 收 入 之 執 行, 應 以 有 賸 餘 或 維 持 收 支 平 衡 為 原 則 ; 如 實 際 執 行 有 短 絀 情 形, 總 務 處 應 擬 訂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經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七 本 校 於 辦 理 校 長 續 任 時, 主 計 室 及 總 務 處 應 將 校 長 上 任 後 本 校 歷 年 校 務 基 金 執 行 情 形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及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提 供 學 校 組 織 規 程 所 定 之 校 長 續 任 同 意 權 人 參 據 八 以 自 籌 收 入 規 劃 辦 理 一 仟 萬 元 以 上 之 新 興 工 程, 總 務 處 應 就 工 程 興 建 期 間 及 營 運 後 成 本 之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進 行 預 測, 不 得 影 響 學 校 正 常 運 作 九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45 頁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46 頁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47 頁
為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監 督 辦 法 修 正 後 因 應 措 施 及 業 務 分 工 協 調 會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102 會 議 室 主 席 : 陳 主 任 秘 書 銘 正 記 錄 : 范 文 南 出 席 : 胡 研 發 長 毓 忠 趙 總 務 長 紹 錚 黃 主 任 美 嘉 王 專 門 委 員 秀 娟 列 席 : 總 務 處 主 計 室 壹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一 :(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 案 說 由 : 為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監 督 辦 法 修 正 後 因 應 措 施 及 業 務 分 工 事 宜 明 : 配 合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於 104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公 布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9 月 3 日 修 正 公 布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修 正 重 點 如 附 件 為 依 修 正 後 法 規 執 行, 研 提 因 應 措 施 及 執 行 分 工 單 位, 以 利 後 續 辦 理 擬 辦 : 經 通 過 後, 由 各 相 關 執 行 單 位 配 合 因 應 並 據 以 執 行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 詳 如 附 件 一 二 ) 貳 臨 時 動 議 : 無 參 散 會 :11 時 50 分 - 1-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48 頁
附 件 一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修 正 後 校 內 相 關 法 規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因 應 方 案 與 執 行 分 工 設 置 條 例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因 應 方 案 會 議 決 議 與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公 布 第 三 條 校 務 基 金 之 來 源 如 下.. 一 政 府 循 預 算 程 序 之 撥 款 但 不 包 括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之 補 助 或 收 入 二 自 籌 收 入, 其 項 目 如 下 : ( 一 ) 學 雜 費 收 入 ( 二 )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 三 ) 產 學 合 作 收 入 ( 四 )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收 入 ( 五 )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 六 ) 受 贈 收 入 ( 七 )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 八 ) 其 他 收 入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所 稱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指 政 府 依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為 促 進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對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所 為 之 補 助 第 六 條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 一 )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 1.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則 2.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編 制 內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事 費 及 辦 理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有 績 效 之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支 應 原 則 ( 二 ) 新 ( 修 ) 訂 各 項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1. 學 雜 費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2. 產 學 合 作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3.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收 入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4. 受 贈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5.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 修 訂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 一 ) 1. 總 務 處 2. 人 事 室 ( 二 ) 新 ( 修 ) 訂 各 項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1. 學 雜 費 收 入 : 教 務 處 2.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 研 發 處 與 教 務 處 3. 產 學 合 作 收 入 : 研 發 處 4.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收 入 : 研 發 處 5.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 總 務 處 6. 受 贈 收 入 : 秘 書 室 7.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 總 務 處 8. 其 他 收 入 : 一 律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 一 ) 總 務 處 修 訂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2-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49 頁
設 置 辦 法 ( 二 )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作 業 要 點 由 總 務 處 增 訂, 並 請 主 計 室 協 助 第 五 七 八 條 刪 除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設 置 法 源, 改 置 稽 核 人 員 第 十 條 為 確 保 校 務 基 金 永 續 經 營, 並 提 升 其 對 校 務 發 展 之 效 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於 提 出 年 度 投 資 規 劃 並 經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得 投 資 下 列 項 目 : 一 存 放 公 民 營 金 融 機 構 二 購 買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三 投 資 於 與 校 務 發 展 或 研 究 相 關 之 公 司 及 企 業, 除 以 研 究 成 果 或 技 術 作 價 無 償 取 得 股 權 者 外, 得 以 自 籌 收 入 作 為 投 資 資 金 來 源 四 其 他 具 有 收 益 性 及 安 全 性, 並 有 助 於 增 進 效 益 之 投 資 前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之 投 資 額 度 上 ( 一 )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 訂 定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稽 核 實 施 辦 法 ( 二 ) 組 織 規 程 修 法 : 增 訂 稽 核 人 員 組 織 職 掌, 刪 除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 一 ) 於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中 成 立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並 提 出 投 資 規 劃 及 效 益 報 告 ( 一 ) 秘 書 室 ( 二 ) 人 事 室 ( 一 ) 於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作 業 要 點 中 訂 定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相 關 組 成 及 職 掌 ( 二 ) 請 總 務 處 修 訂 現 有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三 ) 長 期 考 量, 建 議 成 立 專 責 財 務 單 位, 由 既 有 人 力 移 撥 或 進 用 人 員 - 3-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50 頁
限,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學 雜 費 收 入 及 其 他 自 籌 收 入 具 有 特 定 用 途 者, 不 得 作 為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投 資 資 金 來 源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為 處 理 第 一 項 投 資 事 宜, 應 組 成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擬 訂 年 度 投 資 規 劃 及 執 行 各 項 投 資 評 量 與 決 策, 並 定 期 將 投 資 效 益 報 告 管 理 委 員 會 ;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成 員 之 選 出 方 式 應 具 備 資 格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等 規 定, 由 各 校 自 行 定 之 前 項 投 資 規 劃 及 效 益 應 納 入 各 校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並 送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校 務 基 金 預 算 之 編 製, 應 以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為 基 礎, 審 酌 基 金 之 財 務 及 預 估 收 支 情 形, 在 維 持 基 金 收 支 平 衡 或 有 賸 餘 之 原 則 下, 定 明 預 估 之 教 育 績 效 目 標, 並 納 入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由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公 告 之 校 務 基 金 應 配 合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執 行,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並 應 於 次 年 度 公 告 校 務 ( 一 ) 於 預 算 編 製 時, 以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為 基 礎, 擬 定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並 公 告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 二 ) 配 合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時 間, 提 報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及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 一 )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 提 供 : 研 發 處 ( 二 ) 預 算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 主 計 室 ( 三 )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 於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作 業 要 點 中 訂 定 財 務 管 理 小 組 相 關 組 成 及 職 掌, 統 合 彙 整 辦 理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 再 協 商 或 與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討 論 ) ( 四 ) 長 期 : 建 議 成 立 專 責 財 務 單 位, 由 既 有 人 力 移 撥 或 進 用 人 員 - 4-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51 頁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前 二 項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及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之 格 式 內 容 公 告 時 間 方 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第 十 二 條 校 務 基 金 之 會 計 事 務, 由 教 育 部 統 一 訂 定 會 計 制 度, 供 各 校 依 據 其 學 術 研 究 及 教 學 之 特 性, 訂 定 以 績 效 為 導 向 之 會 計 處 理 原 則, 據 以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受 贈 之 財 產, 除 屬 國 有 財 產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附 有 負 擔 之 情 形 外, 以 受 贈 學 校 為 管 理 機 關, 教 育 部 為 主 管 機 關, 免 依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 一 ) 教 育 部 統 一 訂 定 會 計 制 度 後 訂 定 本 校 會 計 處 理 原 則 依 規 定 辦 理, 簡 化 受 贈 行 政 流 程 主 計 室 為 簡 化 行 政 流 程, 爰 定 明 除 依 國 有 財 產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 附 有 負 擔 ) 受 捐 贈 之 財 產 仍 應 踐 行 相 關 程 序 外, 其 他 受 贈 之 財 產 得 免 依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所 定 程 序 辦 理, 而 逕 以 受 贈 學 校 為 管 理 機 關, 教 育 部 為 主 管 機 關 承 辦 單 位 : 總 務 處 註 一 :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書 連 結 網 址 :https://cs.niu.edu.tw:7126/fbsharing/f0jg3wye - 5-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52 頁
附 件 二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修 正 後 校 內 相 關 法 規 修 正 重 點 說 明 因 應 方 案 與 執 行 分 工 管 監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部 分 因 應 方 案 會 議 決 議 與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9 月 3 日 修 正 公 布 第 3 條 本 條 例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自 籌 收 入, 其 範 圍 如 下 : 一 學 雜 費 收 入 :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與 教 學 活 動 直 接 或 間 接 相 關 費 用 之 收 入 二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 學 校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及 研 習 訓 練 等 班 次 所 收 取 之 收 入 三 產 學 合 作 收 入 : 學 校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產 學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相 關 事 項 所 獲 得 之 收 入 四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收 入 : 學 校 獲 得 政 府 依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所 為 之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收 入 五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 學 校 提 供 場 所 及 設 施 等, 所 收 取 之 收 入 六 受 贈 收 入 : 學 校 無 償 收 受 動 產 不 動 產 及 其 他 一 切 有 財 產 價 值 之 權 利 或 債 務 之 減 少 七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 學 校 依 本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所 投 資 取 得 之 有 關 收 益 ( 一 ) 提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 1.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管 理 要 點 2.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編 制 內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事 費 及 辦 理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有 績 效 之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支 應 原 則 ( 二 ) 新 ( 修 ) 訂 各 項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1. 學 雜 費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2. 產 學 合 作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3.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收 入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4. 受 贈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5.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一 ) 1. 總 務 處 2. 人 事 室 ( 二 ) 新 ( 修 ) 訂 各 項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1. 學 雜 費 收 入 : 教 務 處 2.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 研 發 處 與 教 務 處 3. 產 學 合 作 收 入 : 研 發 處 4.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收 入 : 研 發 處 5.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 總 務 處 6. 受 贈 收 入 : 秘 書 室 7.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 總 務 處 8. 其 他 收 入 : 一 律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 6-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53 頁
八 其 他 收 入 : 非 屬 前 七 款 之 自 籌 收 入 者 第 5 條 管 理 委 員 會 得 視 任 務 之 需 要, 分 組 辦 事 ; 其 組 成 方 式, 由 學 校 定 之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 開 會 時, 得 請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列 席 第 6 條 學 校 依 本 條 例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年 度 總 收 入 置 稽 核 人 員 或 設 稽 核 單 位 者,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學 校 總 務 主 計 及 行 政 主 管 相 關 人 員, 不 得 擔 任 稽 核 人 員 前 項 所 稱 年 度 總 收 入, 指 學 校 最 近 年 度 收 支 餘 絀 決 算 表 之 業 務 收 入 及 業 務 外 收 入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 ( 一 ) 修 訂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二 ) 增 訂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稽 核 實 施 辦 法 ( 一 ) 總 務 處 ( 二 ) 秘 書 室 第 7 條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之 設 置 運 作 績 效 考 核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8 條 自 籌 收 入 得 支 應 下 列 事 項 : 一 學 校 人 員 人 事 費 : ( 一 ) 編 制 內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與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 二 ) 編 制 內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有 績 效 之 工 作 酬 勞 ( 三 ) 編 制 外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二 講 座 經 費 配 合 檢 視 修 正 各 項 自 籌 收 入 支 用 法 規 ( 一 ) 由 各 單 位 檢 視 業 管 之 法 規, 配 合 修 正 ( 二 ) 請 主 計 室 檢 視 是 否 有 尚 待 訂 定 之 法 規 要 點, 再 請 相 關 單 位 增 訂 - 7-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54 頁
三 教 學 及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四 出 國 旅 費 五 公 務 車 輛 之 增 購 汰 換 及 租 賃 六 新 興 工 程 七 其 他 與 校 務 推 動 有 關 之 費 用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所 稱 編 制 內 人 員, 指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與 比 照 教 師 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目 所 稱 編 制 外 人 員, 指 契 約 進 用 之 各 類 人 員, 其 權 利 義 務 待 遇 福 利 及 績 效 之 工 作 酬 勞, 由 學 校 定 之 第 13 條 學 校 依 本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組 成 之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應 隨 時 注 意 投 資 效 益, 必 要 時, 得 修 正 投 資 規 劃 內 容, 並 經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 一 ) 於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中 成 立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並 提 出 投 資 規 劃 及 效 益 報 告 ( 一 ) 於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作 業 要 點 中 訂 定 投 資 管 理 小 組 相 關 組 成 及 職 掌 ( 二 ) 請 總 務 處 修 訂 現 有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三 ) 長 期 考 量, 建 議 成 立 專 責 財 務 單 位, 由 既 有 人 力 移 撥 或 進 用 人 員 第 16 條 學 校 應 審 酌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能 力 及 校 務 發 展 需 求, 建 立 有 效 之 管 控 機 制, 並 依 本 條 例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提 報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備 查 ( 一 ) 提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 通 過 後 報 部 備 查 ): 1.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則 總 務 處 - 8-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55 頁
前 項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應 至 少 包 括 收 入 來 源 支 給 項 目 校 務 基 金 控 管 機 制 及 發 生 缺 失 或 異 常 之 處 理 方 式 第 17 條 自 籌 收 入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應 設 置 專 帳 處 理, 經 費 收 支 應 有 合 法 憑 證, 並 依 規 定 年 限 保 存 學 校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預 算 執 行 人 員 使 用 及 保 管 資 產 人 員, 應 負 其 執 行 預 算 保 管 及 使 用 資 產 之 相 關 責 任, 並 由 主 計 人 員 負 責 帳 務 處 理 及 彙 編 財 務 報 表 由 主 計 室 負 責 帳 務 處 理 及 彙 編 財 務 報 表 主 計 室 第 18 條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應 擬 訂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經 校 長 同 意 後 實 施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執 行 稽 核 任 務, 應 獨 立 超 然, 並 得 視 任 務 需 求, 請 校 內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必 要 之 資 料 以 供 查 閱 第 23 條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及 各 項 自 籌 收 入 之 執 行, 應 以 有 賸 餘 或 維 持 收 支 平 衡 為 原 則 ; 如 實 際 執 行 有 短 絀 情 形, 學 校 應 擬 訂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經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前 項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應 包 括 提 升 學 校 各 項 自 籌 收 ( 一 )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 訂 定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稽 核 實 施 辦 法 ( 二 ) 擬 訂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 送 校 長 同 意 後 實 施 ) ( 三 ) 組 織 規 程 修 法 : 增 訂 稽 核 人 員 組 織 職 掌, 刪 除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檢 討 : ( 一 ) 校 務 基 金 及 各 項 自 籌 收 入 之 實 際 執 行 有 無 短 絀 情 形 ( 二 ) 校 務 基 金 及 各 項 自 籌 收 入 之 實 際 執 行 有 短 絀 情 形 時, 擬 訂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經 管 理 委 員 ( 一 ) 秘 書 室 ( 二 ) 稽 核 人 員 ( 三 ) 人 事 室 ( 一 ) 主 計 室 ( 二 ) 總 務 處 - 9-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56 頁
入 之 具 體 措 施 與 資 本 支 出 及 人 事 費 等 各 項 支 出 之 必 要 性 檢 討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應 將 第 一 項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之 執 行 情 形, 納 入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定 期 追 蹤 其 改 善 成 效, 並 作 成 年 度 稽 核 報 告 第 24 條 學 校 辦 理 校 長 續 任, 應 將 校 長 上 任 後 學 校 歷 年 校 務 基 金 執 行 情 形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及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併 同 校 長 續 任 評 鑑 結 果 報 告 書, 以 適 當 方 式 提 供 學 校 組 織 規 程 所 定 之 校 長 續 任 同 意 權 人 參 據 第 25 條 學 校 應 以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為 基 礎, 擬 訂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並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教 育 績 效 目 標 二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三 財 務 預 測 四 風 險 評 估 五 預 期 效 益 六 其 他 第 26 條 學 校 應 就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之 教 育 績 效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作 成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並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績 效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包 括 投 資 效 益 ) 二 財 務 變 化 情 形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檢 視 辦 理 : ( 一 ) 校 務 基 金 執 行 情 形 ( 二 )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 三 )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 四 ) 校 長 續 任 評 鑑 結 果 報 告 書 ( 一 ) 於 預 算 編 製 時, 以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為 基 礎, 擬 定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並 公 告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 二 ) 配 合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時 間, 提 報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及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及 公 告 ( 一 ) 主 計 室 ( 二 ) 主 計 室 ( 三 ) 總 務 處 ( 四 ) 人 事 室 ( 一 )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 提 供 : 研 發 處 ( 二 ) 預 算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 主 計 室 ( 三 )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 於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作 業 要 點 中 訂 定 財 務 管 理 小 組 相 關 組 成 及 職 掌, 統 合 彙 整 辦 理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 再 協 商 或 與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討 論 ) ( 四 ) 長 期 : 成 立 專 責 財 務 單 位, 由 既 有 人 力 移 撥 或 進 用 人 員 - 10-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57 頁
三 檢 討 及 改 進 四 其 他 事 項 第 27 條 學 校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及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應 於 本 部 備 查 後 一 個 月 內 公 告, 並 登 載 於 學 校 網 頁 建 置 之 校 務 基 金 公 開 專 區 第 28 條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之 執 行 情 形 應 公 開 透 明,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公 告 於 校 務 基 金 公 開 專 區 : 一 前 三 季 於 每 季 終 了 後 一 個 月 內 公 告 二 第 四 季 於 年 度 終 了 後 三 個 月 內 公 告 前 項 應 公 開 透 明 之 資 訊, 包 括 截 至 當 季 止 之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及 支 出 用 途 遵 照 辦 理 主 計 室 註 一 :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書 連 結 網 址 :https://cs.niu.edu.tw:7126/fbsharing/f0jg3wye - 11-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58 頁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教 育 部 函 地 址 :10051 臺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5 號 傳 真 :(02)23976943 聯 絡 人 : 紀 盈 如 電 話 :(02)77365654 受 文 者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裝 訂 線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發 文 字 號 : 臺 教 高 ( 通 ) 字 第 1040131656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可 用 資 金 計 算 方 式 及 變 化 情 形 相 關 表 格 (0131656A00_ATTCH2.xlsx, 共 1 個 電 子 檔 案 ) 主 旨 :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104 年 9 月 3 日 發 布 後 之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本 辦 法 發 布 後, 各 校 自 訂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設 置 新 興 工 程 之 財 務 預 測 相 關 報 告 書 報 部 期 程 及 公 告 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各 校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13 條 第 2 項 規 定 訂 定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如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辦 法, 除 依 本 辦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規 定, 應 至 少 包 括 收 入 來 源 支 給 項 目 校 務 基 金 控 管 機 制 及 發 生 缺 失 或 異 常 之 處 理 方 式 外, 亦 應 將 本 辦 法 第 8 條 各 款 支 應 事 項 之 原 則 性 規 範 納 入 條 文 中 敘 明 或 以 附 件 ( 表 ) 方 式 呈 現, 以 簡 化 報 部 備 查 規 定 之 行 政 作 業 ( 二 ) 有 關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之 設 置, 依 本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增 列 行 政 主 管 不 得 擔 任 稽 核 人 員 另 考 量 稽 核 人 員 須 具 稽 核 工 作 經 驗 與 相 關 專 業 背 景 及 各 校 實 務 運 作 需 求, 爰 專 任 及 兼 任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單 位 之 設 置 及 各 校 組 織 規 定 之 相 關 法 制 作 業 期 程, 最 遲 應 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1068 第 1 頁 共 3 頁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59 頁
裝 訂 1068620737 線 ( 三 ) 學 校 依 本 辦 法 第 10 條 規 定, 以 自 籌 收 入 辦 理 新 興 工 程 時, 應 配 合 事 項 如 下 : 1 各 校 規 劃 辦 理 5 千 萬 以 上 之 新 興 工 程 時, 應 將 工 程 興 建 期 間 之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及 營 運 後 成 本 推 估, 納 入 先 期 規 劃 構 想 書 中 報 本 部 審 議 2 工 程 興 建 期 間 之 財 務 預 測 方 式, 將 以 各 校 每 年 底 可 用 資 金 餘 額 占 現 金 經 常 支 出 ( 不 含 產 學 合 作 及 政 府 科 研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成 本 ) 月 數 應 至 少 達 4 個 月 以 上, 作 為 不 影 響 學 校 正 常 運 作 之 判 斷 基 準 3 營 運 後 成 本 推 估, 應 依 建 物 使 用 年 限, 針 對 水 電 費 維 護 費 及 折 舊 費 用 等 進 行 推 估 ( 四 ) 另 依 本 辦 法 第 24 條 規 定, 學 校 辦 理 校 長 續 任, 應 將 校 長 上 任 後 學 校 歷 年 校 務 基 金 執 行 情 形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及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併 同 校 長 續 任 評 鑑 結 果 報 告 書, 以 適 當 方 式 提 供 學 校 組 織 規 程 所 定 之 校 長 續 任 同 意 權 人 參 據 ( 五 ) 有 關 105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及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報 部 及 公 開 期 程 如 下 : 1 考 量 各 校 實 務 運 作 需 求 及 校 務 會 議 召 開 期 程, 有 關 105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展 延 至 105 年 4 月 30 日 前 報 本 部 備 查 ; 惟 106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仍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25 條 所 定 之 期 程, 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 前 報 本 部 備 查 2 105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26 條 規 定, 於 106 年 6 月 30 日 前 函 報 本 部 備 查 3 上 開 報 告 書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於 本 部 備 查 後 1 個 月 內 公 告, 並 登 載 於 學 校 網 頁 建 置 之 校 務 基 金 公 開 專 區 ( 六 ) 校 務 基 金 執 行 情 形 之 公 開 期 程, 依 本 辦 法 第 28 條 規 定, 1068 第 2 頁 共 3 頁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60 頁
裝 各 校 應 於 104 年 10 月 底 前 將 第 1 季 至 第 3 季 之 截 至 當 季 止 之 可 用 資 金 變 化 情 形 及 支 出 用 途, 公 告 於 校 務 基 金 公 開 專 區 ; 至 於 第 4 季 部 分 則 應 於 104 年 度 終 了 後 3 個 月 內 公 告 二 檢 附 可 用 資 金 計 算 方 式 及 變 化 情 形 表, 共 計 4 份,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進 行 可 用 資 金 計 算 或 預 測 時, 應 將 其 納 入 各 該 報 告 書 及 辦 理 公 告 表 格 填 報 如 有 疑 義 時, 請 洽 本 部 (02)7736-5958, 郭 先 生 上 開 注 意 事 項 如 有 疑 義 時, 技 職 校 院 請 洽 (02)7736-6165, 吳 先 生 ; 一 般 校 院 請 洽 (02)7736-5654 紀 小 姐 正 本 : 各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副 本 : 本 部 會 計 處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司 終 身 教 育 司 高 等 教 育 司 104/10/07 電 子 公 文 08:27:11 交 換 章 訂 線 1068620737 第 3 頁 共 3 頁 104.11.24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64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第 6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