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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目 录 第 一 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三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二 章 保 险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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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 年 关 爱 癌 症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构 成 百 年 关 爱 癌 症 疾 病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本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投 保 书 副 本 及 被 保 险 人 名 册 等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合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批 注 批 单 及 其 他 与 本 公 司 共 同 认 可 的 书 面 协 议 构 成 若 上 述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正 本 需 留 本 公 司 存 档, 则 其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像 印 刷 件 亦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构 成 部 分, 其 效 力 与 正 本 相 同 ; 若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像 印 刷 件 的 内 容 与 正 本 不 同 时, 则 以 正 本 为 准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是 指 投 保 人 交 付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核 保 通 过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本 公 司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从 载 于 保 险 单 上 的 生 效 日 零 时 开 始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自 生 效 日 零 时 开 始 起 算 保 险 责 任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分 为 必 选 责 任 和 可 选 责 任,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必 选 责 任 ( 一 ) 基 本 癌 症 保 险 金 的 基 础 上 可 选 择 投 保 可 选 责 任 ( 二 ) 可 选 癌 症 保 险 金 或 ( 三 ) 可 选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中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保 险 责 任 只 有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选 择 可 选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才 承 担 可 选 责 任 中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投 保 人 选 择 投 保 的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 一 ) 基 本 癌 症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以 后 初 次 患 上 并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的, 本 公 司 按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基 本 癌 症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如 果 投 保 人 投 保 可 选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且 在 给 付 基 本 癌 症 保 险 金 之 前 已 给 付 过 可 选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本 公 司 将 从 给 付 的 基 本 癌 症 保 险 金 中 扣 除 已 给 付 的 可 选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基 本 癌 症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范 围 包 括 四 种 : 气 管 癌 支 气 管 及 肺 癌 胃 癌 肝 癌 ( 二 ) 可 选 癌 症 保 险 金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为 可 选 保 险 责 任, 包 括 可 选 癌 症 A 款 保 险 金 可 选 癌 症 B 款 保 险 金 和 可 选 癌 症 C 款 保 险 金, 投 保 人 仅 可 选 择 上 述 三 种 保 险 责 任 其 中 之 一 投 保 1 可 选 癌 症 A 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以 后 初 次 患 上 并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的, 本 公 司 按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可 选 癌 症 A 款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如 果 投 保 人 投 保 可 选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且 在 给 付 可 选 癌 症 A 款 保 险 金 之 前 已 给 付 过 可 选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本 公 司 将 从 给 付 的 可 选 癌 症 A 款 保 险 金 中 扣 除 已 给 付 的 可 选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可 选 癌 症 A 款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范 围 包 括 七 种 : 脑 及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癌 症 睾 丸 癌 输 精 管 癌 子 宫 体 癌 宫 颈 癌 乳 腺 癌 白 血 病 1 / 5

2 可 选 癌 症 B 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以 后 初 次 患 上 并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的, 本 公 司 按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可 选 癌 症 B 款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如 果 投 保 人 投 保 可 选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且 在 给 付 可 选 癌 症 B 款 保 险 金 之 前 已 给 付 过 可 选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本 公 司 将 从 给 付 的 可 选 癌 症 B 款 保 险 金 中 扣 除 已 给 付 的 可 选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可 选 癌 症 B 款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范 围 包 括 十 六 种 : 脑 及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癌 症 睾 丸 癌 输 精 管 癌 子 宫 体 癌 宫 颈 癌 乳 腺 癌 白 血 病 结 直 肠 肛 门 癌 食 管 癌 胰 腺 癌 膀 胱 癌 淋 巴 瘤 ( 霍 奇 金 病 / 非 霍 奇 金 淋 巴 瘤 ) 甲 状 腺 癌 卵 巢 癌 前 列 腺 癌 胆 囊 癌 3 可 选 癌 症 C 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以 后 初 次 患 上 并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的, 本 公 司 按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可 选 癌 症 C 款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如 果 投 保 人 投 保 可 选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且 在 给 付 可 选 癌 症 C 款 保 险 金 之 前 已 给 付 过 可 选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本 公 司 将 从 给 付 的 可 选 癌 症 C 款 保 险 金 中 扣 除 已 给 付 的 可 选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可 选 癌 症 C 款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范 围 包 括 : 除 基 本 癌 症 保 险 金 责 任 范 围 以 外 的 其 他 癌 症 ( 三 ) 可 选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以 后 初 次 患 上 并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原 位 癌 的, 本 公 司 按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20% 给 付 可 选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本 公 司 给 付 的 各 项 保 险 金 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一 次 或 累 计 给 付 保 险 金 达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时,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以 上 等 待 期 指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的 一 段 期 间,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协 商 确 定 并 在 保 险 合 同 上 载 明 等 待 期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零 时 开 始 起 算 本 合 同 等 待 期 为 90 天 投 保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续 保 的, 不 受 等 待 期 的 限 制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无 息 返 还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所 交 保 险 费,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1) 等 待 期 内 被 保 险 人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 (2) 等 待 期 内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发 生 的 疾 病 症 状 或 病 理 改 变 且 延 续 到 等 待 期 以 后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初 次 患 上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自 杀 斗 殴 或 故 意 自 伤 ; 3 被 保 险 人 醉 酒,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或 未 遵 医 嘱 使 用 管 制 药 品 ; 4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5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发 生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癌 症 ; 6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恐 怖 活 动 暴 乱 武 装 叛 乱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7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并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本 合 同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于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会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2 / 5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本 公 司 责 任 的 条 款, 本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会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本 公 司 会 就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书 面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因 重 大 过 失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对 于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本 公 司 对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对 于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本 公 司 对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可 以 退 还 保 险 费 第 八 条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前 条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本 公 司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九 条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和 变 更 1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投 保 人 不 得 指 定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以 外 的 人 为 受 益 人 2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3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第 十 条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在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0 日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否 则,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需 承 担 由 于 迟 延 通 知 致 使 本 公 司 增 加 的 勘 查 检 验 等 费 用,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通 知 延 迟 除 外 如 果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本 公 司,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1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理 赔 申 请 书, 并 凭 下 列 证 明 资 料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癌 症 保 险 金 : (1)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2) 申 请 人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及 与 被 保 险 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3) 被 保 险 人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4) 能 够 证 明 符 合 约 定 癌 症 定 义 的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出 具 的 医 学 诊 断 书 医 疗 病 历 检 查 报 告 病 理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医 学 证 明 文 件 或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法 医 鉴 定 报 告 ; (5)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2 若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保 险 金, 受 委 托 人 还 应 提 供 申 请 人 亲 笔 签 字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受 委 托 人 的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3 以 上 保 险 金 申 请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本 公 司 将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金 给 付 1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本 公 司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合 同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本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3 / 5

2 本 公 司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3 本 公 司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作 出 核 定 后,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4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应 当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十 三 条 诉 讼 时 效 申 请 人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四 条 地 址 变 更 投 保 人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投 保 人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的, 本 公 司 将 按 本 合 同 注 明 的 最 后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投 保 人 第 十 五 条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经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应 当 由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或 者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书 面 的 变 更 协 议 第 十 六 条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处 理 投 保 人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1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投 保 人 证 明 及 保 险 合 同 ; (2) 保 险 费 交 费 凭 证 ; (3)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2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自 本 公 司 接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本 公 司 于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及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但 对 已 发 生 任 何 保 险 金 给 付 或 已 发 生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但 尚 未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被 保 险 人, 本 公 司 不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第 十 七 条 争 议 处 理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不 能 协 商 解 决 的, 可 以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通 过 仲 裁 解 决, 也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八 条 释 义 本 公 司 指 百 年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周 岁 指 按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 以 后 不 含 当 日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指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门 评 审 确 定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的 公 立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精 神 病 院 及 专 供 康 复 休 养 戒 毒 戒 酒 护 理 养 老 等 非 以 直 接 诊 治 病 人 为 目 的 的 医 疗 机 构 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医 院 管 理 规 则 设 置 标 准 的 医 疗 设 备, 且 全 天 24 小 时 有 合 格 医 师 及 护 士 驻 医 院 提 供 医 疗 及 护 理 服 务 专 科 医 生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癌 症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4 / 5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他 部 位 的 疾 病 本 合 同 所 指 全 部 癌 症 依 据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2.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3.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4.TNM 分 期 为 T 1 N 0 M 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原 位 癌 是 指 粘 膜 鳞 状 上 皮 层 内 或 皮 肤 表 皮 层 内 的 重 度 非 典 型 增 生 几 乎 累 及 或 累 及 上 皮 的 全 层, 但 尚 未 侵 破 基 底 膜 而 向 下 浸 润 生 长 者 其 诊 断 必 须 以 固 定 组 织 标 本 的 病 理 组 织 学 检 查 结 果 做 为 依 据, 任 何 组 织 涂 片 和 穿 刺 活 检 结 果 均 不 能 作 为 诊 断 依 据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原 位 癌 的 时 间 以 确 诊 该 疾 病 的 病 检 标 本 提 取 日 为 准 斗 殴 是 指 双 方 或 多 方 通 过 拳 脚 器 械 等 武 力 以 求 制 胜 的 行 为 斗 殴 的 认 定, 如 有 司 法 机 关 公 安 部 门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则 以 上 述 法 律 文 件 为 准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的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管 制 药 品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及 有 关 法 规 被 列 为 特 殊 管 理 的 药 品, 包 括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及 放 射 性 药 品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道 路 交 通 法 规 规 定 的 标 准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以 下 情 形 : 1 没 有 驾 驶 证 驾 驶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驾 驶 员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未 经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持 未 经 审 验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5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 6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的 情 况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 2 未 在 法 律 规 定 期 限 内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动 车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者 牵 引, 供 人 员 乘 用 或 者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症,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他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遗 传 性 疾 病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本 期 应 交 保 险 费 (1-35%) (1- 已 经 过 日 数 / 承 保 日 数 ) 已 经 过 日 数 不 足 1 日 的 按 1 日 计 算 5 / 5

医 加 壹 女 性 健 保 计 划 基 础 A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条 款 医 加 壹 女 性 健 保 计 划 基 础 A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条 款 会 员 资 格 第 一 条 自 用 户 投 保 女 性 健 保 计 划 生 效 之 日 起, 即 在 保 单 有 效 期 间 内 成 为 医 加 壹 会 员, 享 有 相 应 的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第 二 条 享 权 会 员 为 女 性 健 保 计 划 中 保 险 保 障 的 被 保 险 人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内 容 第 三 条 会 员 享 权 期 间 内, 根 据 会 员 投 保 的 健 保 计 划, 享 有 以 下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 ( 一 ) 专 属 健 康 管 理 账 户 医 加 壹 为 会 员 建 立 微 信 专 属 健 康 管 理 账 户, 会 员 可 通 过 登 录 微 信 公 众 号 医 加 壹 健 保, 注 册 并 录 入 个 人 信 息 即 可 享 受 相 关 健 康 服 务,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医 加 壹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965-6500 进 行 健 康 咨 询 等 服 务 ( 二 ) 三 甲 医 院 妇 产 科 医 生 咨 询 医 加 壹 为 每 位 会 员 开 通 知 名 三 甲 医 院 妇 产 科 医 生 线 上 咨 询 服 务, 为 会 员 提 供 妇 科 ( 如 妇 科 内 分 泌 感 染 肿 瘤 ) 及 产 科 咨 询, 守 护 女 性 健 康, 服 务 时 间 为 每 日 9:00-20:00 ( 三 ) 国 内 顶 级 三 甲 医 院 专 家 重 疾 二 次 门 诊 ( 保 险 责 任 约 定 的 重 疾 ) 自 本 健 保 计 划 生 效 起 等 待 期 后 (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 若 会 员 首 次 发 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任 何 一 种, 医 加 壹 根 据 其 病 情, 推 荐 并 安 排 线 下 就 医 网 络 ( 详 见 附 件 ) 内 专 家 门 诊 预 约 一 次 重 疾 二 次 门 诊 服 务 含 专 业 陪 诊 : 医 加 壹 安 排 专 业 就 医 陪 同 人 员 全 程 陪 诊 服 务, 包 含 代 挂 号 代 缴 费 代 取 药 当 日 检 查 预 约 及 当 日 住 院 手 续 办 理 等 服 务 一 次 不 予 享 受 服 务 的 情 形 第 四 条 因 下 列 原 因 发 生, 会 员 无 法 享 受 医 加 壹 提 供 的 服 务 : ( 一 ) 未 获 得 会 员 资 格 的 ; ( 二 ) 会 员 在 加 入 健 保 计 划 时 填 写 虚 假 信 息 ( 含 虚 假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身 份 证 号 ) 或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 三 ) 会 员 隐 瞒 健 康 状 况 等 故 意 行 为 导 致 会 员 发 生 重 大 疾 病 ; ( 四 ) 健 保 计 划 生 效 后 尚 未 过 等 待 期 (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 会 员 申 请 国 内 顶 级 三 甲 医 院 专 家 重 疾 二 次 门 诊 服 务 ; ( 五 ) 保 险 合 同 终 止 会 员 服 务 期 限 会 员 服 务 有 效 期 与 保 险 保 单 保 障 期 间 一 致, 自 健 保 计 划 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 1

医 加 壹 女 性 健 保 计 划 基 础 A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条 款 附 件 : 医 加 壹 就 医 网 络 说 明 地 区 序 号 医 院 名 称 等 级 1 北 京 大 学 第 一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 北 京 大 学 人 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3 北 京 大 学 第 三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4 北 京 积 水 潭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5 北 京 大 学 第 六 医 院 ( 北 京 大 学 精 神 卫 生 研 究 所 ) 三 级 甲 等 6 北 京 大 学 口 腔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7 北 京 大 学 首 钢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8 北 京 大 学 肿 瘤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9 北 大 妇 儿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0 北 京 协 和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1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总 医 院 301 三 级 甲 等 12 阜 外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3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肿 瘤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4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整 形 外 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5 首 都 儿 科 研 究 所 附 属 儿 童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6 北 京 安 贞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北 京 17 北 京 妇 产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8 北 京 天 坛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9 北 京 宣 武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0 北 京 佑 安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1 北 京 儿 童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2 北 京 友 谊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3 北 京 同 仁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4 北 京 中 医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5 北 京 朝 阳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6 北 京 口 腔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7 北 京 世 纪 坛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8 北 京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9 中 日 友 好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30 北 京 军 区 总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31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望 京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32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东 直 门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33 中 国 康 复 研 究 中 心 ( 北 京 博 爱 医 院 ) 三 级 甲 等 34 北 京 肛 肠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 天 津 总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 天 津 市 口 腔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3 天 津 中 心 妇 产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天 津 4 天 津 胸 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5 天 津 血 液 病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6 天 津 医 科 大 学 口 腔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7 天 津 眼 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

上 海 医 加 壹 女 性 健 保 计 划 基 础 A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条 款 8 天 津 代 谢 病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9 天 津 肿 瘤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0 天 津 中 医 药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1 天 津 中 医 二 附 属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2 天 津 人 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3 天 津 第 三 中 心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4 天 津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5 天 津 环 湖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6 天 津 儿 童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7 天 津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8 天 津 第 一 中 心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9 天 津 南 开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0 天 津 传 染 病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1 天 津 第 四 中 心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2 天 津 254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3 天 津 长 征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4 天 津 市 中 医 药 研 究 院 附 属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5 武 警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中 山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儿 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3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眼 耳 鼻 喉 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4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妇 产 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5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华 山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6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华 东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7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附 属 仁 济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8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9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附 属 胸 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0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附 属 第 六 人 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1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附 属 新 华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2 第 二 军 医 大 学 附 属 长 海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3 同 济 大 学 附 属 同 济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4 同 济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妇 婴 保 健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5 同 济 大 学 附 属 东 方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6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附 属 龙 华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7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附 属 曙 光 医 院 ( 名 医 诊 疗 中 心 ) 三 级 甲 等 18 上 海 广 慈 纪 念 医 院 中 外 合 资 19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附 属 瑞 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0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附 属 第 九 人 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1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附 属 岳 阳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名 医 特 诊 部 三 级 甲 等 22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附 属 上 海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心 理 咨 询 中 心 三 级 甲 等 23 第 二 军 医 大 学 附 属 长 征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4 中 国 福 利 会 国 际 和 平 妇 幼 保 健 院 三 级 甲 等 25 上 海 儿 童 医 学 中 心 三 级 甲 等 3

医 加 壹 女 性 健 保 计 划 基 础 A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条 款 26 上 海 市 肺 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 华 西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成 都 2 华 西 口 腔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3 四 川 省 人 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4 四 川 省 中 医 院 / 成 都 中 医 药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 北 京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深 圳 2 深 圳 市 人 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3 深 圳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4 深 圳 港 大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3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三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4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眼 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5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肿 瘤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6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六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广 州 7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口 腔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8 广 东 省 人 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9 广 东 省 中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0 广 州 南 方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1 广 州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2 珠 江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3 广 州 红 十 字 会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 西 京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2 西 安 唐 都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西 安 3 西 安 交 大 附 属 一 院 三 级 甲 等 4 西 安 交 大 附 属 二 院 三 级 甲 等 5 西 安 武 警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6 陕 西 省 人 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1 兰 州 军 区 总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兰 州 2 甘 肃 省 人 民 医 院 三 级 甲 等 3 兰 州 大 学 附 属 一 院 三 级 甲 等 4 兰 州 大 学 附 属 二 院 三 级 甲 等 注 : 医 加 壹 就 医 网 络 持 续 拓 展, 最 新 医 院 名 录 请 登 录 医 加 壹 官 网 查 询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