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3 第 二 章 主 要 内 容 与 途 径... 3 第 三 章 职 责 与 素 养... 4 第 四 章 投 资 者 投 诉 管 理... 5 第 五 章 附 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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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3 第 二 章 主 要 内 容 与 途 径... 3 第 三 章 职 责 与 素 养... 4 第 四 章 投 资 者 投 诉 管 理... 5 第 五 章 附 则... 7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乐 凯 胶 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与 投 资 者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以 下 统 称 投 资 者 ) 之 间 的 信 息 沟 通, 促 进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的 了 解 和 认 同, 实 现 公 司 价 值 最 大 化,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资 本 市 场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办 [2013]110 号 ) 上 市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工 作 指 引 ( 证 监 公 司 字 [2005]52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冀 证 监 发 [2016]13 号 ) 公 司 章 程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投 资 者 关 系 是 指 公 司 与 公 司 的 股 权 债 权 投 资 人 之 间 的 一 种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第 三 条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是 指 公 司 通 过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并 运 用 金 融 和 市 场 营 销 的 原 理 加 强 与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沟 通, 促 进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的 了 解 和 认 同, 形 成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良 性 关 系, 建 立 起 公 司 的 诚 信 度, 实 现 公 司 价 值 最 大 化 的 持 续 战 略 管 理 行 为 第 四 条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 ( 一 ) 充 分 披 露 投 资 者 关 心 的 与 公 司 相 关 的 信 息 ; ( 二 ) 信 息 披 露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 ( 三 ) 平 等 对 待 所 有 投 资 者 ; ( 四 ) 高 效 率 低 成 本 第 五 条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目 的 : ( 一 ) 通 过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加 强 与 投 资 者 的 沟 通, 促 进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的 了 解 和 认 同 ; ( 二 ) 在 投 资 者 和 公 司 之 间 建 立 畅 通 的 双 向 沟 通 渠 道, 从 而 改 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治 理 结 构, 提 高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 三 ) 形 成 尊 重 投 资 者 的 企 业 文 化 ; ( 四 )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最 终 目 标 是 实 现 公 司 价 值 最 大 化 和 股 东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第 二 章 主 要 内 容 与 途 径 第 六 条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沟 通 的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及 企 业 文 化 ; ( 二 )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财 务 及 运 营 过 程 中 的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新 产 品 或 新 技 术 的 研 究 开 发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资 产 重 组 对 外 合 作 管 理 层 变 动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业 绩 股 利 分 配 管 理 模 式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及 监 事 会 决 议 等 各 种 公 司 运 营 过 程 中 的 信 息 ; ( 三 ) 公 司 外 部 环 境 变 化 及 其 他 信 息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第 七 条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的 沟 通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式 : ( 一 ) 公 告,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 告 ; ( 二 ) 股 东 大 会 ; ( 三 ) 分 析 师 会 议 或 说 明 会 ; ( 四 ) 一 对 一 沟 通 ; ( 五 ) 公 司 网 站 ; ( 六 ) 广 告 ; ( 七 ) 媒 体 采 访 ; ( 八 ) 媒 体 报 道 ; ( 九 ) 邮 寄 资 料 ; ( 十 ) 现 场 参 观 ; ( 十 一 ) 电 话 咨 询 ; ( 十 二 ) 路 演 第 八 条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或 其 中 之 一 为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报 纸,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为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应 进 行 披 露 的 信 息 必 须 在 第 一 时 间 在 上 述 报 纸 和 网 站 公 布 第 九 条 公 司 应 尽 可 能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与 投 资 者 及 时 深 入 和 广 泛 地 沟 通, 并 应 特 别 注 意 使 用 互 联 网 提 高 沟 通 效 率, 降 低 沟 通 的 成 本 第 三 章 职 责 与 素 养 第 十 条 证 券 部 是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董 事 会 秘 书 是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事 务 的 主 管 负 责 人, 董 事 长 是 第 一 责 任 人 第 十 一 条 证 券 部 履 行 的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职 责 包 括 : ( 一 ) 汇 集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财 务 等 相 关 信 息,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的 披 露 与 投 资 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相 关 的 信 息 ; ( 二 ) 筹 备 股 东 大 会 ; ( 三 ) 通 过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接 待 来 访 等 方 式 回 答 投 资 者 的 咨 询 ; ( 四 ) 定 期 或 在 出 现 重 大 事 件 时 组 织 分 析 师 说 明 会 网 络 会 议 路 演 等 活 动, 与 投 资 者 进 行 沟 通 ; ( 五 ) 组 织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的 投 资 者 说 明 会 ; ( 六 ) 在 公 司 网 站 中 设 立 公 司 公 告 及 定 期 报 告 等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专 栏, 上 网 披 露 信 息, 方 便 投 资 者 查 询 ; ( 七 ) 与 机 构 投 资 者 证 券 分 析 师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保 持 经 常 性 联 系, 提 高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的 关 注 度 ; ( 八 ) 加 强 与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的 合 作 关 系, 引 导 媒 体 的 报 道, 安 排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重 要 人 员 的 采 访 报 道 ; ( 九 ) 跟 踪 和 研 究 企 业 的 发 展 战 略 经 营 状 况 行 业 动 态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通 过 适 当 的 方 式 与 投 资 者 沟 通 ; ( 十 ) 与 监 管 部 门 行 业 协 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保 持 经 常 性 接 触, 形 成 良 好 的 沟 通 关 系 ;

( 十 一 ) 与 相 关 上 市 公 司 的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部 门 专 业 的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财 经 公 关 公 司 等 保 持 良 好 的 合 作 交 流 关 系 ; ( 十 二 ) 投 资 者 投 诉 管 理 ; ( 十 三 ) 拟 订 修 改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规 定,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实 施 ; ( 十 四 ) 调 查 研 究 公 司 的 投 资 者 关 系 状 况 撰 写 反 映 投 资 者 关 系 状 况 的 研 究 报 告, 供 公 司 决 策 层 参 考 ; ( 十 五 ) 其 他 有 利 于 改 善 投 资 者 关 系 的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在 不 影 响 生 产 经 营 和 不 泄 露 商 业 秘 密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的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及 公 司 的 全 体 员 工 有 义 务 协 助 证 券 部 实 施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证 券 部 应 当 以 适 当 方 式 对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特 别 是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部 门 负 责 人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负 责 人 进 行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相 关 知 识 的 培 训 在 开 展 重 大 的 投 资 者 关 系 促 进 活 动 时, 还 应 当 举 行 专 门 的 培 训 活 动 第 十 四 条 证 券 部 是 公 司 面 对 投 资 者 的 窗 口, 从 事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员 工 应 该 具 备 以 下 素 质 和 技 能 : ( 一 ) 对 公 司 有 全 面 的 了 解, 包 括 产 业 产 品 技 术 生 产 流 程 管 理 研 发 市 场 营 销 财 务 人 事 等 各 个 方 面 ; ( 二 ) 良 好 的 知 识 结 构, 熟 悉 公 司 治 理 财 务 会 计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三 ) 熟 悉 证 券 市 场, 了 解 各 种 金 融 产 品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机 制 ; ( 四 ) 具 有 良 好 的 沟 通 和 市 场 营 销 技 巧 ; ( 五 )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性, 诚 实 信 用, 有 较 强 的 协 调 能 力 和 心 理 承 受 能 力 ; ( 六 ) 有 较 强 的 写 作 能 力, 能 够 撰 写 各 种 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 告 第 四 章 投 资 者 投 诉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投 资 者 投 诉 管 理, 是 公 司 处 理 投 资 者 涉 及 证 券 市 场 信 息 披 露 公 司 治 理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等 相 关 的 投 诉 事 项 公 司 客 户 员 工 及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主 体 对 公 司 产 品 或 服 务 质 量, 民 事 合 同 或 劳 资 纠 纷, 专 利 环 保 等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问 题 的 投 诉 不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证 券 部 为 公 司 管 理 投 资 者 投 诉 的 直 接 责 任 部 门, 负 责 协 调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及 时 处 理 投 资 者 投 诉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受 理 投 资 者 直 接 投 诉 ; ( 二 ) 承 接 中 国 证 监 会 投 诉 热 线 的 转 办 事 项, 以 及 其 他 间 接 投 诉 ; ( 三 ) 调 查 核 实 投 诉 事 项, 形 成 处 理 意 见, 并 通 过 直 接 或 间 接 途 径 及 时 回 复 投 诉 主 体 ; ( 四 ) 定 期 汇 总 分 析 投 诉 信 息, 提 出 投 资 者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应 加 强 有 关 人 员 培 训, 配 置 必 要 设 备, 提 供 经 费 支 持, 提 高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人 员 的 业 务 水 平, 确 保 投 资 者 处 理 机 制 有 效 运 转 证 券 部 应 耐 心 做 好 投 资 者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不 得 推 诿 扯 皮 敷 衍 搪 塞 针 对 投 资 者 投 诉 反 映 的 不 同 事 项 不 同 诉 求, 分 类 采 取 适 当 的 处 理 措 施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应 将 投 资 者 投 诉 处 理 情 况 纳 入 相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绩 效 考 核 范 围, 对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以 及 投 诉 处 理 不 当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行 为 进 行 问 责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公 开 受 理 投 资 者 投 诉 的 渠 道 包 括 电 话 信 函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或 来 访, 以 及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其 它 部 门 单 位 转 办 的 投 诉 等,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任 何 一 种 可 供 选 择 的 联 系 办 法 向 公 司 提 出 投 诉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应 当 受 理 投 资 者 对 涉 及 其 合 法 权 益 事 项 的 投 诉,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存 在 违 规 行 为 或 者 违 反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 二 )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不 健 全,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程 序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等 内 控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 ( 三 ) 关 联 交 易 信 息 披 露 和 决 策 程 序 违 规 ; ( 四 ) 违 规 对 外 担 保 ; ( 五 ) 承 诺 未 按 期 履 行 ; ( 六 ) 热 线 电 话 无 人 接 听 等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相 关 问 题 ; ( 七 ) 其 他 损 害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证 券 部 接 到 投 诉 后, 工 作 人 员 应 认 真 听 取 投 诉 人 意 见, 核 实 相 关 信 息, 并 详 细 记 录 投 诉 人 联 系 方 式 投 诉 事 项 等 有 关 信 息 依 法 对 投 诉 人 基 本 信 息 和 有 关 投 诉 资 料 进 行 保 密, 并 自 接 到 投 诉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受 理 投 诉 事 项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当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投 资 者 投 诉 事 项 的 处 理, 并 选 择 通 过 电 话 邮 件 等 适 当 方 式 将 办 理 情 况 回 复 投 诉 人 在 接 到 投 诉 时, 可 以 现 场 处 理 的, 应 当 立 即 处 理, 当 场 答 复 ; 无 法 立 即 处 理 的,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办 结 并 向 投 诉 人 告 知 处 理 结 果 ; 情 况 复 杂 需 要 延 期 办 理 的, 经 董 事 会 秘 书 书 面 审 批 后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办 理 期 限, 但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0 日, 并 告 知 投 诉 人 延 期 理 由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认 真 核 实 投 资 者 反 映 的 事 项 是 否 属 实, 积 极 妥 善 地 解 决 投 资 者 合 理 诉 求 公 司 在 处 理 投 资 者 相 关 投 诉 事 项 过 程 中, 发 现 公 司 在 信 息 披 露 公 司 治 理 等 方 面 存 在 违 规 行 为 或 违 反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应 立 即 进 行 整 改, 及 时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或 对 已 公 告 信 息 进 行 更 正, 严 格 履 行 相 关 决 策 程 序, 修 订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第 二 十 四 条 投 诉 人 提 出 的 诉 求 缺 乏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不 合 理 的, 公 司 要 认 真 做 好 沟 通 解 释 工 作, 争 取 投 诉 人 的 理 解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处 理 投 诉 事 项 时 应 遵 循 公 平 披 露 原 则, 注 意 尚 未 公 布 信 息 及 其 他 内 部 信 息 的 保 密 ; 投 诉 事 项 回 复 内 容 涉 及 依 法 依 规 应 公 开 披 露 信 息 的, 回 复 投 诉 人 的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相 关 信 息 对 外 公 开 披 露 的 时 间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投 资 者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台 账, 详 细 记 载 投 诉 日 期 投 诉 人 联 系 方 式 投 诉 事 项 经 办 人 员 处 理 过 程 处 理 结 果 责 任 追 究 情 况 投 诉 人 对 处 理 结 果 的 反 馈 意 见 等 信 息 台 账 记 录 和 相 关 资 料 保 存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两 年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于 监 管 部 门 转 交 的 热 线 投 诉 或 咨 询 事 项,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要 求 办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制 度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实 施, 由 证 券 部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改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遵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