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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26 課 程 心 得 張 貼 人 員 79864103 精 算 司 法 中 的 剝 奪 資 格 只 能 算 是 降 低 某 些 犯 罪 人 從 事 相 同 犯 罪 行 為 的 機 會 的 一 種 方 法, 不 論 是 對 於 犯 罪 預 防 還 是 犯 罪 控 制, 實 在 看 不 出 這 樣 的 方 法 有 何 監 管 (management-through custody) 的 功 能 首 先, 許 多 犯 罪 類 型 是 無 法 以 這 種 剝 奪 資 格 的 方 式 降 低 犯 罪 機 會 的, 像 是 殺 人 街 頭 搶 奪 暴 力 犯 罪 竊 盜 等 等, 這 些 犯 罪 人 除 了 監 禁 還 有 什 麼 方 式 可 以 剝 奪 他 們 犯 罪 及 接 近 被 害 者 的 資 格? 禁 止 走 出 自 家 大 門? 再 者, 就 像 新 古 典 犯 罪 學 派 所 主 張 的, 累 犯 比 初 犯 者 還 要 沒 有 自 由 意 志, 對 於 一 個 犯 罪 人 而 言, 如 果 其 犯 罪 傾 向 沒 有 受 到 任 何 的 輔 導 或 牽 制, 就 算 不 從 事 過 去 犯 罪 時 所 熟 悉 的 行 業, 仍 可 以 別 的 方 式 進 行 犯 罪 行 為, 更 何 況 很 多 犯 罪 人 也 常 同 時 犯 下 許 多 類 型 的 案 件, 不 但 無 法 全 部 限 制, 還 可 能 在 封 閉 其 就 業 謀 生 的 唯 一 出 路 之 後, 成 為 邪 惡 的 戲 劇 化, 變 本 加 厲 無 惡 不 作 若 單 單 只 想 要 減 少 在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的 犯 罪 三 角 中 的 有 能 力 及 有 動 機 的 可 能 犯 罪 人, 犯 罪 飽 和 理 論 的 研 究 告 訴 我 們, 犯 罪 人 是 可 以 被 取 代 的 想 要 減 少 犯 了 51.9% 犯 罪 行 為 的 那 6% 的 慢 性 犯 罪 者 也 不 太 可 能, 因 為 這 些 人 犯 的 罪 大 部 分 是 上 述 的 殺 人 搶 奪 和 性 侵 罪, 而 性 侵 犯 更 是 除 了 化 學 去 勢 還 有 什 麼 方 式 可 以 剝 奪 他 們 接 近 潛 在 被 害 者 的 資 格, 電 子 監 控 也 無 法 分 辨 他 們 正 接 近 哪 種 人, 化 學 去 勢 也 不 能 防 止 以 手 指 異 物 侵 入 就 像 治 水 一 樣, 必 須 要 以 疏 通 的 方 式, 而 不 是 防 堵 少 量 的 水 可 以 用 神 土 息 壤 來 堵, 但 若 不 注 意 水 勢 的 變 化 而 形 成 洪 流, 再 高 再 強 的 堤 壩 也 會 被 沖 垮, 精 算 司 法 的 剝 奪 資 格 比 較 像 是 一 種 防 堵 的 堤 壩, 效 用 實 在 有 限 若 想 要 以 精 算 的 方 式 防 止 犯 罪 人 再 犯, 應 該 算 算 未 來 他 們 可 能 再 犯 下 的 所 有 案 子 的 社 會 成 本, 和 輔 導 就 業 跟 實 際 監 控 他 們 的 費 用, 哪 一 個 比 較 昂 貴 吧! 只 可 惜, 犯 罪 的 社 會 成 本 的 出 資 人 往 往 不 是 政 府 官 員, 很 難 讓 他 們 看 到 這 個 成 本, 而 費 用 雖 然 是 全 民 買 單, 被 剝 兩 層 皮 的 被 害 人, 也 只 能 自 求 多 福 了 張 貼 人 員 79864107 新 刑 罰 學 最 大 的 特 徵 是 精 算, 精 算 一 種 類 似 於 保 險 學 中 精 算 保 單 ( 將 犯 罪 的 發 生 當 成 是 意 外 ) 或 是 醫 療 中 存 活 率 分 析 ( 將 犯 罪 視 為 處 遇 失 敗, 患 者 死 亡 ) 的 概 念, 而 精 算 刑 法 中 最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剝 奪 資 格 之 概 念, 現 行 刑 法 中 的 褫 奪 公 權 就 有 著 剝 奪 資 格 的 特 性, 只 不 過 褫 奪 公 權 主 要 是 剝 奪 從 事 公 務 員 公 1

職 的 機 會, 而 新 刑 罰 學 中 的 剝 奪 資 格 對 於 更 生 人 的 影 響 將 更 加 的 廣 泛 剝 奪 資 格 雖 然 是 新 刑 罰 精 算 之 後 的 結 果, 但 是 它 考 慮 的 點 似 乎 不 夠 廣, 一 個 本 來 就 已 處 於 弱 勢 之 更 生 人, 又 在 司 法 之 精 算 下 被 剝 奪 了 做 某 些 工 作 之 權 利, 這 樣 的 情 況 造 成 犯 罪 的 惡 性 循 環 似 乎 是 可 以 預 期 的, 因 此, 剝 奪 資 格 之 施 行 似 乎 應 有 完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做 配 合, 例 如 完 善 的 就 業 輔 導 計 畫 一 定 的 期 間 內 未 曾 再 犯 罪 則 回 覆 資 格 相 關 措 施 新 型 態 的 精 算 司 法 目 前 應 仍 處 於 發 展 之 階 段, 我 們 是 否 真 的 能 像 保 險 醫 療 處 遇 一 樣 的 看 待 犯 罪, 以 風 險 管 理 的 角 度 看 待 犯 罪 究 竟 會 產 生 的 怎 麼 樣 的 問 題 與 副 作 用, 這 些 尚 未 確 定 的 問 題 值 得 相 關 領 域 的 專 家 做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張 貼 人 員 79864113 本 文 以 剝 奪 資 格 預 防 性 羈 押 嫌 犯 剖 繪 等 為 例, 論 證 現 代 刑 事 司 法 的 特 徵 - 精 算 司 法 換 言 之, 過 去 舊 刑 罰 學 是 以 個 人 刑 事 責 任 為 中 心, 強 調 罪 責 應 報 與 教 化 ; 現 代 新 刑 罰 學 則 是 以 群 體 危 險 控 管 為 中 心, 強 調 隔 離 鑑 定 與 精 算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的 存 在 不 再 僅 僅 是 為 了 追 求 公 平 正 義, 更 進 一 步, 有 著 預 防 犯 罪 或 危 險 發 生 的 積 極 意 義 精 算 司 法 的 特 徵 之 一 是 行 政 權 的 凌 駕, 換 言 之, 在 傳 統 權 力 分 立 的 概 念 下, 司 法 權 本 來 享 有 獨 立 的 地 位, 不 受 行 政 權 的 干 預, 以 維 持 司 法 的 貞 操 不 過, 現 代 社 會 中 行 政 權 實 質 介 入 或 架 空 司 法 權 的 例 子 屢 見 不 鮮 舉 例 而 論, 假 釋 制 度 是 透 過 社 工 以 及 監 獄 人 員 的 評 量, 以 取 代 法 官 量 刑 的 權 限 ; 剝 奪 資 格 是 藉 由 行 政 或 立 法 的 途 徑, 使 潛 在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更 生 人 喪 失 工 作 的 平 等 機 會 ; 毒 品 繼 續 施 用 傾 向 的 判 斷, 是 由 專 業 醫 生 或 無 依 據 的 量 表 來 取 代 法 官 的 決 定 ; 有 無 違 反 建 築 技 術 成 規 等 行 政 刑 法 的 判 斷, 專 業 公 會 或 利 益 團 體 的 意 見 比 法 官 心 證 更 為 重 要 ; 精 神 衛 生 法 中 所 謂 被 強 制 送 醫 隔 離 的 病 人, 其 實 是 由 醫 生 判 決 了 他 們 監 禁 於 白 色 巨 塔 之 中 以 上 所 舉 的 例 子 一 方 面 包 括 控 制 風 險 的 概 念, 例 如 因 為 害 怕 更 生 人 的 再 犯 精 神 病 人 的 攻 擊 行 為, 所 以 實 施 隔 離 ; 一 方 面 則 包 括 精 算 的 概 念, 例 如 評 估 假 釋 後 危 害 社 會 或 吸 食 毒 品 的 可 能 性 不 過, 相 同 的 是 司 法 權 的 色 彩 褪 去,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一 群 又 一 群 的 技 術 與 行 政 官 僚 2

那 麼, 司 法 權 難 道 不 能 獨 力 完 成 這 些 工 作 嗎? 可 能 有 實 際 上 的 困 難, 我 們 無 法 期 待 法 官 都 對 每 個 受 刑 人 投 注 相 等 的 關 心 及 追 蹤, 也 無 法 期 待 法 官 懂 得 鑑 定 精 神 疾 患 及 建 築 工 法 申 言 之,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向 來 有 控 訴 制 度 及 糾 問 制 度 兩 種 理 念, 基 本 上, 前 者 是 期 待 司 法 權 中 立, 藉 由 兩 造 的 攻 防, 由 法 官 判 斷 取 信 何 者, 追 求 相 對 的 真 相, 故 衍 生 不 告 不 理 的 原 則 ; 後 者 期 待 司 法 權 的 積 極 介 入 調 查, 藉 由 法 官 的 調 查 權, 取 得 當 事 人 所 無 法 獲 得 的 證 據, 追 求 真 正 的 真 實 由 於 糾 問 制 度 有 著 司 法 兼 行 政 權 的 弊 病 ( 如 包 青 天 判 案 ), 所 以 現 代 多 數 國 家 多 以 控 訴 制 度 為 主 不 過, 在 社 會 越 加 分 殊 複 雜 之 後, 現 代 公 民 很 難 期 待 一 個 不 告 不 理 的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他 們 需 要 的, 是 一 個 能 夠 控 制 風 險 積 極 有 所 作 為 且 負 有 公 民 責 任 的 法 官, 而 不 是 一 個 高 高 在 上 不 食 人 間 煙 火 的 審 判 者 因 此, 行 政 權 假 藉 著 專 業 鑑 定 的 身 分 復 辟, 表 面 上 法 官 仍 然 是 獨 立 自 由 心 證 完 成 審 判, 不 過, 行 政 調 查 實 質 上 已 取 代 了 司 法 調 查, 不 一 樣 的 是, 這 次 它 有 著 更 為 正 當 的 外 貌 及 理 由, 更 為 深 入 我 們 每 一 吋 的 毛 細 孔 司 法 權 是 心 甘 情 願 的 退 讓 嗎? 還 是 司 法 權 終 究 有 其 極 限, 只 能 為 了 維 持 形 式 上 超 然 的 外 觀, 而 將 實 質 審 斷 的 權 力 讓 諸 於 人? 抑 或 是 司 法 權 不 願 背 負 判 斷 失 誤 的 指 責, 樂 得 由 專 業 官 僚 為 之 背 書? 無 論 如 何, 精 算 司 法 已 經 不 再 是 我 們 以 前 認 識 的 司 法 了! 張 貼 人 員 79864117 舊 刑 罰 學 漸 漸 轉 成 新 刑 罰 學, 然 而 這 種 趨 勢 稱 為 精 算 司 法, 舊 刑 罰 學 從 個 人 角 度 出 發, 對 於 被 告 個 人 的 調 查 介 入 及 處 遇, 但 現 在 不 再 只 針 對 於 被 告 的 矯 治, 而 是 朝 向 判 斷 人 的 危 險 等 級, 社 會 要 如 何 防 範 新 刑 罰 學 精 算 司 法 的 特 徵 為 剝 奪 資 格,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限 制 被 告 從 事 特 定 行 為 或 職 業, 例 如 有 前 科 不 能 從 事 保 全 業, 有 些 公 司 會 先 要 求 職 者 需 要 體 檢, 像 先 前 討 論 過 公 司 會 隨 機 要 求 員 工 檢 驗 有 無 吸 毒, 如 果 呈 現 陽 性 反 應 則 將 開 除 精 算 司 法 將 焦 點 置 於 團 體 上, 目 標 不 是 在 於 改 變 個 人 行 為, 而 是 透 過 團 體 監 管 使 得 個 人 受 到 限 制, 如 果 想 到 獲 得 工 作 機 會, 必 須 要 克 制 自 己 的 行 為, 令 我 質 疑 的 是, 剝 奪 資 格 是 否 會 與 違 背 憲 法 所 保 障 的 人 權? 3

課 堂 中 還 有 討 論 精 算 司 法 背 後, 是 否 會 被 精 算 過 的 數 據 侷 限, 例 如 假 釋 毒 癮 勒 戒 評 估 表, 表 格 的 項 目 積 分 標 準 從 何 而 來? 為 了 避 免 行 政 統 治 過 於 依 賴 精 算 結 果, 是 否 需 要 加 入 評 估 者 的 主 觀 意 見 呢? 如 果 加 入 後, 比 例 又 訂 為 多 少? 是 需 要 時 間 及 實 證 研 究 評 估 張 貼 人 員 79964101 此 次 上 課 的 將 風 險 的 概 念 更 加 運 用 到 司 法 體 制 上, 形 成 所 謂 的 精 算 司 法, 且 這 樣 的 司 法 制 度 已 逐 漸 在 擴 張 當 中, 因 應 越 來 越 多 的 犯 罪 事 件, 藉 由 越 來 越 多 的 統 計 數 字 和 大 數 法 則 來 維 護 整 體 社 會 的 安 全 我 相 信, 精 算 司 法 的 出 發 點 是 為 了 社 會 的 安 定, 為 了 維 護 大 眾 的 人 身 安 全 的 目 標 而 設 置 的, 司 法 體 制 經 由 精 算 的 概 念 發 展 成 剝 奪 資 格 和 預 防 性 羈 押 等 制 度, 更 有 攜 帶 毒 品 者 剖 繪 的 發 展, 雖 說 這 些 政 策 的 擬 定, 都 是 經 過 經 年 累 月 的 統 計 資 料, 並 根 據 專 業 人 士 的 專 業 分 析 和 判 斷 之 後, 才 得 以 制 定 出 來, 對 於 被 告 的 再 犯 疑 慮 而 限 制 其 就 業 工 作 的 資 格, 難 道 就 不 會 對 其 更 加 深 刻 的 標 籤, 或 許 能 使 他 無 法 再 犯, 但 也 是 否 隔 絕 了 犯 罪 者 復 歸 的 機 會 ; 對 於 嫌 疑 犯 的 羈 押 或 許 是 可 以 因 為 可 能 犯 了 罪 而 理 直 氣 壯, 但 若 冤 枉 無 辜 的 被 告 者, 又 有 何 補 償 呢? 而 對 於 毒 品 攜 帶 者 的 剖 繪, 更 是 有 種 寧 可 濫 殺 無 辜, 也 不 可 錯 放 一 個 的 心 態, 當 然, 一 旦 錯 放 一 位 危 險 的 犯 罪 者, 可 能 會 造 成 社 會 更 大 的 危 害, 所 以, 社 會 大 眾 甘 願 受 到 人 身 自 由 的 剝 奪, 換 取 短 暫 的 安 寧 與 和 平 於 上 課 之 後 和 友 人 討 論 本 課 堂 的, 得 知 友 人 正 好 有 此 經 驗, 在 他 去 澳 洲 旅 行 的 時 候, 因 條 件 似 乎 符 合 毒 品 攜 帶 者 剖 繪 的 要 件, 於 是 在 機 場, 友 人 被 請 去 另 一 個 小 房 間 做 徹 底 的 檢 查, 檢 查 到 全 身 僅 剩 內 衣 褲, 雖 然 友 人 沒 有 將 此 放 在 心 上, 但 是 否 為 了 極 少 數 可 能 的 攜 帶 毒 品 者, 或 許 你 我 也 都 該 有 心 理 準 備 在 機 場 脫 光 衣 物 檢 驗 呢? 另 外, 對 於 少 年 犯 罪 者 的 處 遇, 也 正 表 現 出 精 算 司 法 的 精 神, 在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之 特 別 法 的 法 條 當 中, 首 先 在 資 格 即 先 說 明 何 謂 少 年 犯 罪 者, 依 其 性 格 及 環 境, 而 有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之 虞 者, 即, 少 年 之 虞 犯 是 要 受 到 處 遇 的, 雖 會 依 其 性 格 及 環 境, 但 僅 需 要 少 年 有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就 可 以 收 容 處 分, 來 防 止 少 年 犯 罪 的 發 生, 來 避 免 少 年 繼 續 在 不 良 的 環 境 中 學 4

習, 來 讓 少 年 學 習 如 何 被 管 束, 來 讓 還 沒 犯 罪 的 少 年 進 入 觀 護 所 中 學 習 正 確 的 行 為 態 度, 這 些 在 在 無 非 不 是 表 明 了 少 年 也 在 司 法 的 精 算 之 下 受 到 資 格 的 剝 奪, 那 麼, 這 樣 真 的 是 最 好 的 預 防 制 度 嗎? 尚 未 犯 罪 的 少 年 在 觀 護 所 裡 認 識 了 真 正 的 少 年 犯, 在 裡 頭 聽 到 了 更 多 真 正 的 犯 罪 手 法, 認 識 了 真 正 的 毒 品 供 應 者, 甚 至 互 留 電 話 相 約 出 所 後 一 同 遊 玩 ; 或 許, 不 能 抹 滅 精 算 司 法 下 所 預 防 的 犯 罪 機 會, 但 這 是 未 知 的, 而 大 家 所 能 看 到 的, 只 是 在 精 算 司 法 下 被 犧 牲 的 大 眾 權 益 ; 當 然, 期 待 一 個 更 安 全 美 好 的 社 會 永 遠 是 司 法 制 度 所 希 望 的 張 貼 人 員 79964103 精 算 司 法, 有 別 於 過 往 的 舊 式 刑 罰 學, 從 個 人 的 角 度 出 發, 討 論 犯 罪 者 的 罪 責, 將 關 注 的 焦 點 放 在 對 被 告 的 處 遇 新 的 精 算 司 法 則 是 重 在 鑑 別, 歸 類 和 管 理 不 同 危 險 等 級 的 人 並 且 就 由 剝 奪 資 格 的 方 式, 在 不 改 變 犯 人 所 處 的 生 活 脈 絡 的 情 況 下, 藉 由 限 制 各 種 行 為 來 使 犯 人 免 於 再 犯 如 同 不 讓 詐 欺 犯 從 事 會 計 行 業, 藉 此 防 止 其 再 犯 這 種 限 制 行 為 的 目 的 無 關 乎 罪 責 的 問 題, 或 是 對 於 犯 罪 者 人 格 之 否 定, 而 是 取 決 於 被 告 在 犯 的 危 險 性 但 是 這 樣 的 限 制 我 認 為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在 於 對 於 更 生 人 重 回 社 會 機 會 的 抹 殺, 一 個 人 有 的 人 力 資 本 和 社 會 資 本 有 限, 在 出 獄 後 找 工 作 時 通 常 也 是 會 以 原 本 的 的 人 脈 找 尋 符 合 他 專 長 的 工 作, 在 剝 奪 了 他 就 業 機 會 的 情 況 下, 反 而 是 讓 他 無 法 在 正 常 的 就 業 市 場 中 獲 取 需 要 的 生 活 報 酬, 在 經 濟 不 穩 定 缺 乏 穩 定 工 作 的 情 況 下, 反 而 會 使 再 犯 率 提 高, 造 成 更 多 人 身 家 性 命 的 危 害 如 此 一 來, 不 但 沒 有 達 成 剝 奪 資 格 的 政 策 性 目 的, 還 反 而 會 造 成 原 本 不 會 有 的 再 犯 行 為, 與 其 立 意 成 了 背 道 而 馳 的 情 形 張 貼 人 員 79964106 本 週 的 上 課 可 以 使 我 們 更 體 會 到 精 算 司 法 的 概 念, 使 現 今 的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慢 慢 的 從 舊 有 的 以 犯 罪 人 的 罪 刑 責 任 為 中 心, 重 視 應 報 罪 刑 均 衡 與 教 化 輔 導, 演 變 成 以 藉 由 精 算 風 險 鑑 定 來 將 犯 罪 人 或 可 能 之 犯 罪 人 施 予 隔 離 之 處 遇, 更 重 視 在 犯 罪 發 生 之 前, 立 即 的 介 入 預 防, 無 形 之 中, 這 樣 的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早 已 逐 漸 擴 張, 亦 將 越 來 越 多 的 犯 罪 及 非 行 事 件 納 入 其 中, 使 得 司 法 體 系 有 著 更 積 極 態 度 去 做 好 犯 罪 預 防, 並 非 僅 是 追 求 人 性 的 正 義 而 已 5

精 算 司 法 是 現 今 的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中, 應 該 只 能 算 是 一 種 行 政 權 的 手 段, 申 言 之, 即 是 現 今 社 會 中 行 政 權 介 入 司 法 權 的 一 個 事 實 在 國 家 舊 有 的 分 權 制 度 下, 本 是 行 政 權 司 法 權 相 互 分 立, 以 維 持 各 權 的 中 立 性, 但 本 文 內 所 提 及 的 剝 奪 資 格 預 防 性 羈 押 攜 帶 毒 品 者 剖 繪 等, 皆 是 藉 由 各 專 家 的 專 業 判 斷 剖 繪 等 手 段 來 影 響 法 官 判 決 量 刑 的 權 限, 如 假 釋 制 度 即 是 藉 由 監 獄 官 對 受 刑 人 的 評 量, 來 使 受 刑 人 縮 短 刑 期, 以 彌 補 法 官 量 刑 上 的 缺 失, 再 者, 毒 品 犯 是 否 有 繼 續 施 用 傾 向 及 是 否 應 將 患 有 精 神 疾 病 的 病 人 強 制 送 醫 隔 離 專 業 判 斷, 皆 是 藉 由 專 業 醫 生 或 無 實 證 依 據 的 量 表 來 取 代 國 家 立 法 賦 予 法 官 的 心 證, 雖 然 精 算 風 險 的 目 的 就 是 希 望 藉 由 大 量 的 統 計 數 字 和 大 數 法 則 來 維 護 社 會 的 整 體 安 全 及 預 防 犯 罪 或 是 精 神 病 人 的 攻 擊 行 為, 但 是 否 對 於 犯 罪 人 的 再 犯 風 險 之 疑 慮 而 限 制 其 就 業 工 作 的 資 格, 或 許 能 使 其 無 法 再 犯, 但 是 否 亦 隔 絕 其 復 歸 社 會 的 機 會, 而 面 對 於 毒 品 攜 帶 者 剖 繪 時, 社 會 大 眾 又 是 否 甘 願 受 到 人 身 自 由 的 剝 奪, 而 換 取 的 自 身 的 安 全 與 和 平 或 許 我 們 可 以 藉 由 精 算 風 險 的 技 術, 發 展 出 有 效 的 評 估 工 具, 藉 由 更 多 資 訊 的 凝 聚, 使 得 行 政 權 慢 慢 的 介 入 司 法 權, 但 我 們 更 需 要 去 看 清 楚 精 算 司 法 的 使 用 範 圍 與 其 極 限, 在 藉 由 評 估 工 具 來 減 少 人 為 的 誤 差 時, 亦 要 以 人 性 的 專 業 素 養 去 平 衡 工 具 無 法 呈 現 的 部 分 張 貼 人 員 79964109 本 次 課 程 在 說 明 新 舊 刑 罰 的 差 異 及 提 出 實 務 見 解 來 支 持 新 的 論 點 新 刑 罰 學 是 精 算 的, 用 技 術 來 鑑 別 歸 類 與 管 理 不 同 危 險 等 級 的 群 體 例 如 剝 奪 資 格 是 最 明 顯 的 懲 罰 模 式 剝 奪 資 格 指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限 制 被 告 從 事 特 定 行 為 或 職 業, 延 滯 犯 罪 者 重 新 或 繼 續 在 社 會 上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只 要 這 種 剝 奪 期 間 延 滯 夠 久, 受 剝 奪 的 人 數 夠 多, 就 能 產 生 顯 著 的 整 合 效 果 其 剝 奪 的 期 間 即 是 精 算 過 後 的 結 果, 例 如 性 侵 犯 剝 奪 資 格 的 期 間 判 斷 標 準 取 決 於 危 險 數 據 ( 以 判 決 為 主 ), 其 目 標 在 鑑 別 高 危 險 性 的 被 告, 並 且 維 持 長 期 監 控 剝 奪 資 格 之 目 標 不 是 勸 誘 改 變 個 人 之 行 為, 而 是 透 過 監 管 部 分 危 險 人 口 監 管 時 間 長 短 取 決 於 危 險 因 子 之 計 算, 而 非 犯 行 之 嚴 重 性 但 卻 可 能 會 影 響 更 生 人 的 就 業 資 格, 等 於 預 先 剝 奪 其 從 事 特 定 職 業 或 活 動 的 機 會, 不 利 於 更 生 人 復 歸 社 會 若 更 生 人 出 獄 後 缺 乏 穩 定 工 作, 則 再 犯 可 能 性 就 會 顯 著 的 升 高, 所 以 在 預 測 再 犯 時 應 謹 慎 的 評 估 使 用 的 正 確 性 及 實 際 運 用 的 可 適 性 6

審 前 判 決 之 預 防 性 羈 押 是 擔 保 被 告 出 庭, 是 基 於 個 人 目 的 之 考 量 其 類 似 於 選 擇 性 之 剝 奪 資 格, 先 將 被 逮 捕 者 分 門 別 類, 再 去 進 行 這 套 規 則 系 統 例 如 : 經 常 性 的 性 侵 及 竊 盜 犯, 可 在 未 定 罪 之 前 先 羈 押, 預 防 其 逃 跑 即 有 保 護 社 會 安 全 的 目 的 此 措 施 傾 向 於 採 取 行 政 策 略, 因 強 調 是 程 序 上 之 需 求 而 非 剝 奪 人 權 精 算 司 法 之 技 術 主 要 為 預 防 再 犯, 一 些 新 技 術, 例 如 : 選 擇 的 剝 奪 資 格 及 審 前 羈 押, 都 顯 示 一 種 純 粹 之 預 防 形 式 更 重 要 者 為, 預 防 之 目 標 不 僅 在 於 行 為, 且 包 括 犯 罪 之 可 能 性 及 嚴 重 性 且 現 在 司 法 程 序 不 再 被 視 為 理 性 的 系 統, 新 的 技 術 建 議 增 強 正 式 系 統 之 內 部 規 則, 可 等 同 於 電 腦 程 式, 強 調 是 屬 於 行 政 事 務, 協 助 審 判 判 決 參 考, 而 不 侵 害 人 權 目 前 決 定 羈 押 與 否 是 由 法 官 的 主 觀 判 斷, 其 可 能 參 考 前 科 資 料 來 考 慮 是 否 再 犯, 再 決 定 是 否 羈 押, 但 此 種 方 式 可 能 流 於 主 觀 若 羈 押 與 否 是 經 過 量 表 計 算 的 結 果, 這 些 數 據 及 量 表 是 否 可 以 代 表 一 切 呢? 最 好 的 方 式 就 是 將 兩 者 合 併, 應 該 還 是 須 由 專 業 人 士 判 斷 評 估 工 具 是 否 合 適 該 如 何 使 用, 以 此 為 參 考 的 依 據 例 如 : 再 累 犯 藥 物 檢 測 及 監 禁 緩 刑 假 釋 等, 都 會 分 類 依 據 危 險 程 度 來 評 估 再 做 決 定 新 刑 罰 學 在 於 管 理 而 非 處 罰 危 險 的 群 眾, 即 有 罪 無 罪 與 行 政 決 定 無 關, 只 要 違 反 程 序 就 關 起 來 這 點 還 是 令 人 質 疑 的, 究 竟 有 無 違 反 人 權 精 算 後 的 結 果 是 判 決 的 依 據 或 只 是 參 考 資 料, 其 正 確 使 用 上 還 需 仔 細 的 衡 量 張 貼 人 員 79964110 風 險 精 算 應 用 在 刑 事 司 法 處 遇 上, 並 不 關 注 於 個 人, 而 是 一 個 整 體 社 會 又, 由 於 它 尚 無 被 定 型 的 技 術, 在 精 算 司 法 各 領 域 還 有 其 能 擴 張 之 處, 當 一 個 概 念 能 夠 被 廣 泛 的 套 進 去 解 釋, 其 影 響 力 就 不 容 小 覷 其 中 最 清 晰 的 特 徵 為 剝 奪 資 格, 為 一 顯 著 的 懲 罰 模 式, 方 法 是 不 要 讓 其 接 觸 到 特 定 社 會 團 體 ( 依 其 促 成 在 犯 可 能 性 ) 正 面 的 想 法 是 控 制, 但 反 面 來 看, 更 生 人 的 就 業 問 題, 對 於 預 防 再 犯 是 否 有 效, 以 及 再 犯 可 能 性 確 實 會 減 低 嗎? 再 犯 構 成 因 素 何 其 多, 沒 有 一 個 完 美 的 方 案 可 以 100% 預 防 再 犯, 但 一 個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法 總 比 單 一 方 法 還 能 更 有 效 的 進 行 預 防, 也 是 我 7

們 努 力 的 目 標 課 堂 提 到 的 剖 繪, 曾 經 在 一 本 書 中 看 見 對 於 許 多 重 大 犯 行 及 變 態 殺 人 的 事 件, 執 法 專 業 單 位 對 於 行 為 人 之 剖 繪 的 確, 剖 繪 是 一 個 統 計 結 果 經 驗 的 累 積, 並 且 非 常 主 觀 要 在 每 一 個 案 件 當 中 使 用 剖 繪 是 不 太 可 能 的, 但 他 確 實 能 扮 演 一 個 海 中 浮 木 的 角 色 精 算 司 法 容 易 流 入 行 政 統 治 的 弊 病, 每 個 人 按 表 操 課 儼 然 一 條 長 長 的 生 產 線 執 法 專 業 人 員, 理 應 在 系 統 上 做 全 面 性 整 合, 因 為 我 們 可 以 在 太 多 例 子 或 歷 史 看 見 資 訊 資 源 流 通 的 重 要 性 當 各 專 業 整 合, 就 能 得 到 刑 事 司 法 或 是 對 於 犯 罪 概 念 之 統 一 標 準, 即 使 不 是 完 全 準 確, 但 卻 是 一 個 可 靠 的 依 據, 畢 竟 人 的 事 情, 最 終 還 是 需 要 人 來 處 理, 電 腦 當 作 輔 助, 才 不 至 於 失 去 了 人 的 本 質 張 貼 人 員 79964203 此 次 的 課 程, 將 前 幾 次 上 課 所 提 的 概 念, 做 了 更 清 楚 的 整 合 與 詮 釋 從 犯 罪 學 與 刑 事 法 學 的 發 展, 可 以 看 到 社 會 發 展 的 進 程 與 改 變, 許 多 新 觀 念 新 方 法 的 產 生, 也 是 為 了 對 現 有 制 度 的 不 足 之 處, 去 尋 求 解 決 與 突 破 所 有 的 省 思 都 是 好 事, 但 若 沾 上 了 政 治 目 的 或 民 粹 壓 力, 急 就 章 的 推 動 某 些 法 案 或 制 度, 反 而 造 成 災 難 一 場 席 間 提 到 關 於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修 正 後, 正 式 將 毒 品 施 用 者, 由 純 粹 犯 人 的 角 色, 過 渡 到 病 犯 的 角 色, 在 正 式 判 刑 監 禁 之 前, 應 給 予 觀 察 勒 戒 或 是 戒 治 的 醫 療 處 遇 然 而, 立 意 雖 好, 但 配 套 不 足 首 先, 是 經 費 的 問 題 目 前 毒 品 犯 的 勒 戒 人 數 與 戒 治 人 數 加 起 來 約 3000 人, 平 均 一 個 月 的 治 療 費 用, 僅 有 不 到 5000 元 的 預 算, 與 最 便 宜 的 慢 性 精 神 療 養 院 一 個 月 至 少 也 要 20000 的 治 療 費 用 相 比, 落 差 甚 巨 其 次, 醫 療 專 業 人 才 的 斷 層 在 民 國 96 年 推 動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之 前, 全 國 僅 有 少 數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院 有 成 癮 治 療 科, 也 僅 有 少 數 醫 師 曾 受 過 相 關 的 訓 練 即 使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的 養 成 教 育 有 藥 癮 治 療 的 課 程, 然 而 實 務 經 驗 上, 幾 乎 少 有 診 治 此 類 病 患 的 機 會, 更 遑 論 懂 得 如 何 給 予 其 他 藥 癮 相 關 的 心 理 社 會 處 遇 倉 促 上 路 的 結 果, 原 本 設 計 應 附 設 於 醫 院 的 勒 戒 戒 治 處 所, 因 經 費 考 量 只 好 繼 續 設 於 矯 正 機 構 而 唯 一 略 有 醫 療 角 色 的 有 無 繼 續 施 用 毒 品 傾 向 的 評 估, 為 了 達 到 所 謂 一 致 且 公 正 的 表 面 效 度, 急 就 章 8

的 設 計 了 目 前 仍 在 使 用 中 的 評 估 量 表, 使 的 醫 療 評 估 成 為 形 式 上 的 橡 皮 圖 章, 形 式 且 無 甚 實 證 依 據 的 表 格, 貶 抑 了 專 業 原 應 發 揮 的 功 能, 無 形 中 也 澆 熄 了 新 生 代 醫 師 投 入 藥 癮 治 療 的 熱 情 作 者 文 中 特 別 強 調, 精 算 司 法 應 該 只 是 一 種 行 政 的 手 段, 專 業 的 判 斷 ( 例 如 : 法 官 判 決 的 心 證 ) 不 應 被 侵 犯 運 用 科 學 的 技 術, 發 展 可 受 檢 驗 的 評 估 工 具, 藉 由 更 多 共 識 的 凝 聚, 使 得 使 用 工 具 者 (rator) 與 藉 此 做 出 裁 判 裁 量 的 執 法 者, 更 清 楚 精 算 司 法 的 運 用 範 圍 以 及 其 極 限, 一 方 面 借 用 一 致 性 的 評 估 工 具 來 減 少 人 為 的 誤 差, 另 方 面 也 要 用 人 為 的 專 業 素 養 去 平 衡 工 具 無 法 呈 現 的 深 度 當 我 們 的 專 業 被 越 來 越 多 的 評 估 工 具 ( 例 如 : 大 學 評 鑑 醫 院 評 鑑 ) 檢 視 時, 除 了 無 奈 的 想 方 設 法 去 得 到 一 個 漂 亮 的 分 數, 更 應 該 時 時 鼓 勵 並 省 思 個 人 專 業 之 所 在, 過 度 依 賴 工 具 數 字 與 精 算 的 結 果, 可 別 反 嗜 了 身 而 為 人 的 價 值 張 貼 人 員 79987909 之 前 在 寫 本 篇 的 摘 要 時, 不 知 道 "incapacitation" 到 底 是 什 麼, 字 典 寫 的 是 " 使 無 能, 我 想 難 道 是 指 去 勢 嗎? 但 又 覺 得 不 太 可 能,"incapacitation 既 然 是 精 算 司 法 的 典 型 範 例, 應 該 不 可 能 僅 僅 指 去 勢 看 到 講 座 的 講 義 後, 才 知 道 原 來 是 剝 奪 資 格 不 過, 講 義 提 到 剝 奪 資 格 是 指 限 制 被 告 從 事 特 定 的 職 業 或 行 為, 這 就 與 我 國 刑 法 的 褫 奪 公 權 還 要 來 得 廣 泛 褫 奪 公 權 僅 有 剝 奪 從 事 公 職 的 權 利, 沒 有 限 制 一 個 人 從 事 私 人 事 業 或 行 為 精 算 司 法 既 然 重 視 的 是 如 何 控 制 團 體 犯 罪 的 風 險 以 預 防 犯 罪, 而 不 那 麼 重 視 個 人 行 為 或 人 格 矯 正 所 以, 才 會 用 資 格 剝 奪 的 處 罰 方 式, 直 接 令 潛 在 犯 罪 者 不 得 從 事 可 能 接 觸 犯 罪 機 會 的 行 業, 與 採 直 接 矯 治 犯 罪 人 行 為 或 人 格 的 舊 刑 罰 學 方 式, 顯 有 不 同 我 聯 想 到 的 是 色 情 酒 店 ktv 等 涉 及 妨 害 風 化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的 案 件, 此 類 案 件 的 負 責 人 常 為 掛 名 者, 被 逮 捕 後, 酒 店 會 沈 寂 一 些 時 日, 再 換 新 的 負 責 人 及 店 名 繼 續 營 業, 甚 至 營 業 地 點 還 是 舊 的 地 點 相 信 住 在 都 市 中 的 同 學 們, 都 會 發 現 這 種 現 象 吧 所 以, 這 類 犯 罪, 即 使 禁 止 被 告 日 後 不 得 從 事 ( 開 設 ) 酒 店, 其 實 應 該 沒 有 什 麼 效 果 吧 剝 奪 資 格 的 理 論 認 為 : 只 要 這 種 剝 奪 期 間 ( 延 滯 ) 夠 久, 受 剝 奪 資 格 者 之 人 數 夠 多, 就 能 產 生 顯 著 的 整 合 效 果, 我 是 抱 懷 疑 的 態 度, 因 為 那 些 行 業 總 是 找 得 到 人 願 意 當 掛 名 的 老 闆 9

講 義 中 提 到 1974 年 聯 邦 藥 物 執 法 機 構 發 展 出 攜 帶 毒 品 者 剖 繪, 包 含 行 為 因 子 列 表, 表 列 特 徵 被 相 信 是 可 以 從 航 空 旅 客 中 鑑 別 出 運 送 不 合 法 麻 藥 之 旅 客... 嫌 犯 從 何 處 來 嫌 犯 行 李 之 樣 式 下 機 之 順 序 和 緊 張 等 因 子 以 及 其 他 許 多 因 子, 都 已 經 包 括 在 剖 繪 檔 案 內, 真 的 非 常 巧 合, 日 前 正 與 同 事 談 到, 航 空 警 察 局 警 察 怎 麼 那 麼 厲 害, 到 底 是 依 據 什 麼 線 索, 才 能 查 到 隱 藏 非 常 周 全 的 走 私 毒 品? 同 事 也 很 厲 害, 他 告 訴 我 航 警 局 有 可 能 從 航 班 從 何 處 來 此 人 出 入 同 一 國 家 的 頻 率 通 常 與 何 人 同 進 出 是 否 坐 在 飛 機 上 相 鄰 或 附 近 座 位 停 留 天 數 有 無 毒 品 前 科 等 來 綜 合 判 斷, 要 不 要 對 可 能 的 嫌 疑 犯 來 個 大 搜 身 原 來, 還 真 的 有 這 類 的 剖 繪, 而 且 已 經 是 30 多 年 前 就 有 了 不 知, 我 國 此 類 技 術 目 前 進 展 如 何, 應 該 請 法 院 邀 請 走 私 毒 品 者 剖 繪 的 專 家 來 與 我 們 分 享 張 貼 人 員 79987921 舊 刑 罰 學 從 個 人 的 角 度 出 發, 根 植 於 個 人 考 量, 環 繞 在 有 罪 義 務 與 責 任, 以 及 對 於 犯 罪 人 個 人 之 調 查 介 入 與 處 遇 等 議 題 而 新 型 罰 學 是 用 技 術 來 鑑 別 歸 類 與 管 理 不 同 危 險 等 級 的 群 體 不 是 要 讓 犯 罪 者 付 出 代 價 或 尋 求 改 變 他 們, 而 是 藉 由 監 管 危 險 團 體 做 為 控 制 危 險 策 略 的 一 部 分 這 在 各 項 資 訊 科 技 極 度 發 展 且 各 種 新 興 犯 罪 層 出 不 窮 的 21 世 紀 似 乎 是 必 然 的 走 向 犯 罪 不 再 是 跟 人 有 關, 而 是 一 種 或 然 率, 人 的 行 為 是 可 以 被 機 器 精 算 出 來 的, 所 以 人 也 像 物 一 樣 的 被 對 待 執 法 的 目 的 係 為 管 制 社 會 危 險, 而 非 針 對 個 人 刑 罰 強 調 功 利 目 的 勝 於 道 德 考 量 ; 重 視 量 化 分 析, 勝 於 質 性 分 析 以 行 政 策 略 管 理 而 非 處 罰 危 險 之 群 眾 這 乍 聽 之 下 非 常 匪 夷 所 思, 但 經 老 師 仔 細 分 析, 加 以 美 國 最 近 幾 個 案 例, 令 我 不 禁 愕 然, 也 憂 心 忡 忡 我 熱 愛 我 的 工 作, 雖 然 大 家 都 認 為 監 獄 是 一 個 黑 暗 冰 冷 的 地 方, 但 在 那 裏 我 卻 發 現 了 很 多 人 性 溫 暖 真 實 的 一 面, 看 到 很 多 孤 寂 苦 澀 的 心 靈, 因 著 十 方 各 界 無 私 的 奉 獻 與 愛 的 滋 潤 漸 漸 柔 軟 起 來 真 的 很 難 想 像 一 個 把 教 化 輔 導 技 能 訓 練 當 成 不 必 要 裝 飾 的 監 獄 是 怎 樣 的 情 景? 會 不 會 像 希 特 勒 的 集 中 營, 成 為 另 一 種 人 間 煉 獄? 其 實, 依 我 國 犯 罪 人 口 看, 如 果 將 毒 品 犯 除 罪 化, 剩 餘 的 犯 罪 人 口 並 不 多, 而 其 再 犯 率 也 不 高 ; 人 性 化 之 個 別 處 遇 較 能 見 效 人 的 行 為 雖 然 有 一 定 的 軌 跡 可 循, 但 根 據 海 森 堡 測 不 準 定 律, 當 被 觀 察 者 知 道 自 己 被 觀 察 時, 觀 察 本 身 就 是 一 個 因 變 10

項 精 算 的 資 料 來 自 以 往 行 為 的 累 積, 依 其 來 推 算 未 來 的 行 為 模 式 不 一 定 適 用 不 可 諱 言, 經 由 各 類 資 料 扣 交 叉 比 對 分 析 的 數 據 資 料, 的 確 可 以 輔 助 人 腦 的 判 斷, 但 若 政 府 為 降 低 成 本 不 願 承 擔 責 任, 美 其 名 曰 以 客 觀 代 替 主 觀 來 從 事 各 項 司 法 工 作, 則 會 不 會 如 現 在 的 勒 戒 評 估 醫 療 判 別, 醫 師 只 會 根 據 量 表 或 一 個 個 檢 驗 數 據 做 診 斷, 沒 有 儀 器 就 無 從 診 斷, 這 是 一 件 多 麼 危 險 的 事 情! 200 年 前 這 個 世 界 多 麼 美 麗, 山 川 湖 泊 多 麼 雄 偉 瑰 麗, 但 因 著 工 業 革 命 商 業 經 營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使 得 今 日 的 人 類 快 無 水 可 喝 無 糧 可 食, 必 須 提 倡 環 保 救 地 球 救 自 己 科 技 是 個 一 刀 兩 刃 的 危 險 物 品, 在 我 們 運 用 它 的 便 利 之 時, 千 萬 不 要 忘 了 自 己 的 主 體 性, 切 不 可 讓 數 據 量 表 主 宰 我 們 的 一 切 ; 所 以, 我 們 要 更 努 力, 不 可 讓 電 腦 或 機 器 人 取 代 了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