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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目 次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2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4 壹 招 生 名 額......5 貳 報 名 資 格 與 條 件..6 參 報 名 日 期 與 方 式..8 肆 考 試 方 式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10 伍 考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17 陸 錄 取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原 則. 18 柒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及 放 榜 18 捌 成 績 複 查 18 玖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19 拾 修 業 年 限 19 拾 壹 附 註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9 附 錄 附 錄 一 報 考 各 類 組 學 歷 資 格 限 制 對 照 表.. 22 附 錄 二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23 附 錄 三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27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29 附 錄 五 教 師 法 節 錄....32 附 錄 六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節 錄... 33 附 錄 七 積 分 審 查 標 準... 34 附 錄 八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37 附 錄 九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規 則.39 附 錄 十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草 案.40 附 錄 十 一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各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42 附 錄 十 二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48 附 錄 十 三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遞 補 辦 法..50 附 表 附 表 一 尚 未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應 試 切 結 書....51 附 表 二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52 附 表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表...53 附 表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診 斷 書...54 附 表 五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55 附 表 六 積 分 複 審 申 請 書..56 附 表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57 附 表 八 全 時 修 讀 切 結 書..58 1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自 103 年 1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起 請 逕 於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資 訊 免 費 下 載 1. 網 路 報 名 請 先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並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確 認 後,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帳 103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三 )9 時 起 號, 再 以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至 2.ATM 轉 帳 成 功 後, 即 完 成 初 試 103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17 時 報 名 止 3. 考 生 最 遲 應 於 103 年 3 月 19 日 17 時 前 轉 帳 完 成, 未 完 成 繳 費 者 視 為 未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請 自 行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103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以 後 初 試 准 考 證 系 統 並 印 製 准 考 證 使 用 試 場 地 點 於 103 年 4 月 25 日 ( 星 初 試 : 筆 試 103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期 五 )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公 布 試 題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103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公 布 選 擇 題 參 考 答 案 統 受 理 選 擇 題 疑 義 申 請 103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解 釋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103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前 公 告 選 擇 題 正 式 答 案 統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掛 號 寄 發 初 試 成 績 單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複 試 網 路 報 名 複 試 考 生 郵 寄 報 考 資 格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公 告 複 試 試 教 版 本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3 年 5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止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9 時 起 至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止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前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前 2 複 試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請 自 行 查 詢,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以 限 時 掛 號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1. 網 路 報 名 請 先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並 確 認 後,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帳 號, 再 以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2.ATM 轉 帳 成 功 後, 請 依 規 定 郵 寄 資 料 3. 最 遲 應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17 時 前 轉 帳 完 成, 未 完 成 繳 費 者 視 為 未 報 名 複 試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報 考 資 格 相 關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 含 報 名 表 )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積 分 表 )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請 自 行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103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複 試 准 考 證 系 統 並 印 製 准 考 證 使 用 積 分 審 查 請 考 生 自 行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103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初 審 結 果 查 詢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1. 分 批 進 行 試 教 團 體 面 試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試 教 團 體 面 試 及 2. 複 試 時 間 及 試 場 地 點 於 103 年 6 至 積 分 複 審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另 行 公 告 於 103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寄 發 複 試 成 績 單 103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03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放 榜 103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103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註 冊 日 正 式 開 課 日 期 103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本 校 網 址 :http://www.ntcu.edu.tw 本 校 地 址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洽 詢 電 話 :04-2218-3578;04-2218-3579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洽 詢 信 箱 :mdtp@gm.ntcu.edu.tw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址 :http://ltmm.ntcu.edu.tw/ntcu/mdtp/ 以 限 時 掛 號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榜 單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查 閱 所 有 正 備 取 生 請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上 午 10 時 至 本 校 教 育 樓 地 下 一 樓 多 功 能 教 室 辦 理 現 場 唱 名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課 程 資 訊 將 公 布 於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頁, 請 新 生 務 必 注 意 3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mdpt.ntcu.edu.tw/ntcu/signup/signup.php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依 指 示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初 試 :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複 試 : 輸 入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初 試 報 名 : 請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 複 試 報 名 : 填 寫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如 有 罕 用 字, 請 依 照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流 程 說 明 罕 用 字 說 明 之 方 式, 請 暫 時 先 以 小 寫 英 文 x 字 號 代 替, 並 請 聯 繫 04-2298-5966 分 機 334) 資 料 確 認 考 生 於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或 資 料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類 組 輸 入 報 名 表 及 積 分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行 確 認 送 出 如 因 輸 入 資 料 錯 誤, 以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或 其 他 權 益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取 得 轉 帳 帳 號 完 成 ATM 轉 帳 作 業 初 試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複 試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郵 寄 報 考 資 格 學 經 歷 證 件 ( 含 報 名 表 )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積 分 表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初 試 報 名 費 1,500 元 複 試 報 名 費 2,000 元, 繳 費 方 式 : 持 金 融 卡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1.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輸 入 臺 灣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004 2. 輸 入 本 校 網 路 招 生 系 統 提 供 之 繳 費 帳 號 3.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4.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繳 費 5.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6. 不 接 受 臨 櫃 跨 行 匯 款 繳 費 完 成, 考 生 請 務 必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僅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未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轉 帳 者, 視 為 未 報 名 4

壹 招 生 名 額 : 一 招 生 名 額 共 60 名 : ( 一 ) 公 費 生 :51 名 ( 二 ) 自 費 生 :9 名 ( 自 費 生 可 遞 補 為 公 費 生 ) 二 採 分 類 組 錄 取, 依 考 試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下 列 各 類 組 名 額 :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自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14 9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9 音 樂 組 4 輔 導 組 4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2 美 術 組 4 國 語 文 組 1 數 學 組 1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1 資 賦 優 異 組 1 身 心 障 礙 組 1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1 非 離 島 組 2 離 島 組 1 英 語 A 組 1 英 語 B 組 1 音 樂 組 1 國 語 文 組 2 合 計 51 9 註 : 依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修 正 版 之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12-1 條 規 定 : 為 保 障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離 島 地 區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初 聘 教 師 應 服 務 四 年 以 上,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介 聘 至 臺 灣 本 島 地 區 學 校 故 請 報 考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離 島 組 者 注 意 未 來 服 務 義 務 之 規 定 三 各 類 組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及 報 名 情 形, 決 定 是 否 足 額 錄 取 0 5

貳 報 名 資 格 與 條 件 : 一 共 同 規 定 : 報 考 各 類 組 之 考 生 均 應 符 合 以 下 規 定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報 考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考 生 應 具 有 原 住 民 籍 ) ( 二 )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並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 2.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請 參 見 附 錄 二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3.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並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 三 ) 應 持 有 教 師 證 書 : 1. 各 類 組 規 定 如 下 : 報 考 類 組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音 樂 組 輔 導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美 術 組 國 語 文 組 數 學 組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資 賦 優 異 組 身 心 障 礙 組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非 離 島 組 離 島 組 英 語 A 組 英 語 B 組 音 樂 組 國 語 文 組 考 生 應 持 有 之 教 師 證 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書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資 賦 優 異 組 教 師 證 書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組 教 師 證 書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組 教 師 證 書 幼 兒 ( 稚 ) 園 教 師 證 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書 2. 報 考 時 尚 未 取 得 前 項 規 定 之 教 師 證 書 者, 得 以 尚 未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應 試 切 結 書 ( 附 表 一 ) 暫 准 報 名 ; 倘 經 錄 取, 應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繳 交 教 師 證 書 者,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 四 )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 附 錄 五 )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附 錄 六 ) 6

二 特 殊 規 定 : 報 考 類 組 學 歷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不 限 系 所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英 語 組 音 樂 組 輔 導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美 術 組 國 語 文 組 數 學 組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國 技 組 小 教 資 賦 優 異 組 特 殊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幼 兒 一 非 離 島 組 園 般 教 類 師 離 島 組 不 限 系 所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屬 音 樂 相 關 學 系 者 ( 註 2) 以 輔 導 諮 商 相 關 系 所 組 為 原 則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屬 體 育 相 關 學 系 者 ( 註 2)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屬 視 覺 藝 術 相 關 學 系 者 ( 註 2) 不 限 系 所 不 限 系 所 不 限 系 所 不 限 系 所 不 限 系 所 限 已 取 得 符 合 CEF(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相 當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中 高 級 標 準, 且 含 聽 說 讀 寫 四 項 均 應 通 過 ( 註 1)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A 組 英 語 B 組 音 樂 組 不 限 系 所 不 限 系 所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屬 音 樂 相 關 學 系 者 ( 註 2) 1. 具 原 住 民 籍 2. 限 已 取 得 符 合 CEF(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相 當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中 高 級 標 準 且 含 聽 說 讀 寫 四 項 均 應 通 過 ( 註 1) 具 原 住 民 籍 國 語 文 組 不 限 系 所 7

註 1 報 考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英 語 組 及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A 組 報 名 時 倘 尚 未 取 得 CEF 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得 於 郵 寄 積 分 審 查 表 時 填 寫 尚 未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應 試 切 結 書 ( 附 表 一 ) 暫 准 參 加 複 試 ; 倘 經 錄 取, 應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繳 交 相 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正 本,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註 2: 報 考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音 樂 組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美 術 組 及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應 具 有 附 錄 一 所 列 報 考 該 類 組 之 對 應 學 系 ( 含 雙 主 修 輔 系 ) 之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始 得 報 考 ; 考 生 已 具 碩 ( 博 ) 士 學 位 學 歷, 惟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非 簡 章 附 錄 一 表 內 對 應 學 系 者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三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應 附 之 學 經 歷 證 件, 一 律 於 複 試 時 郵 寄 積 分 審 查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時 一 併 繳 驗 影 本 參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 一 本 招 生 考 試 採 初 試 及 複 試 二 階 段 辦 理, 初 試 及 複 試 均 採 網 路 報 名,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為 : http://mdpt.ntcu.edu.tw/ntcu/signup/signup.php ; 報 名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初 試 : 初 試 報 名 期 間 103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三 )9 時 至 103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17 時 報 名 費 用 1,500 元 報 名 程 序 1.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2. 輸 入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3.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4. 取 得 轉 帳 帳 號 5.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3 月 19 日 下 午 17 時 前 以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成 功 6. 報 名 完 成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將 於 進 入 複 試 前 審 查,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暫 無 須 繳 交 學 經 歷 資 料 )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後, 必 須 於 時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始 完 成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2.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確 認 報 考 意 願 及 類 組,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後, 除 低 收 入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免 外,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亦 不 得 更 改 報 考 類 組 3.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確 實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如 因 輸 入 資 料 錯 誤, 以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或 其 他 權 益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二 ) 複 試 : 複 試 報 名 期 間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9 時 至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報 名 費 用 2,000 元 報 名 程 序 1. 通 過 初 試 篩 選 考 生, 應 先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2. 複 試 考 生 請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3. 輸 入 積 分 資 料 ( 完 成 線 上 自 審 ) 4.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5. 取 得 轉 帳 帳 號 6.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下 午 17 時 前 以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成 功 7.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考 生 應 郵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填 寫 積 分 資 料 後, 必 須 於 時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始 完 成 複 試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2. 完 成 繳 費 後, 除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外, 概 不 退 費 如 為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扣 除 手 續 費 600 元, 餘 額 退 還 3. 經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之 考 生,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前 個 別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並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不 得 參 加 團 體 面 試 及 試 教 8

複 試 報 名 期 間 報 名 費 用 報 名 程 序 寄 : (1) 報 考 資 格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 含 簽 名 具 結 之 報 名 表 ) 一 份 (2)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簽 名 確 認 之 積 分 表 ) 一 份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注 意 事 項 二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 ( 一 ) 初 試 准 考 證 請 於 103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後,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http://mdpt.ntcu.edu.tw/ntcu/signup/signup.php) 並 自 行 以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使 用 ( 二 ) 複 試 准 考 證 請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後,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http://mdpt.ntcu.edu.tw/ntcu/signup/signup.php) 並 自 行 以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使 用 ( 三 ) 考 試 當 日 可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至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將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表 ( 附 表 三 ) 及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診 斷 書 ( 附 表 四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需 求, 逾 期 不 得 申 辦 本 校 將 另 函 通 知 核 定 結 果 四 報 名 費 減 免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得 申 請 減 免 報 名 費, 符 合 資 格 者 仍 請 先 繳 費 及 網 路 報 名 後, 於 報 名 期 間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得 申 辦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予 以 轉 帳 退 費 : 資 格 減 免 金 額 申 請 檢 附 資 料 符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符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界 定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報 名 費 減 免 30% 1. 所 屬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一 般 村 里 鄰 長 核 發 之 清 寒 證 明 不 予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 需 足 資 證 明 考 生 與 該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為 子 女 關 係 ) 3. 申 請 表 ( 附 表 五 ) 初 試 報 名 時 已 申 請 減 免 者, 複 試 報 名 時 無 須 重 覆 提 出 申 請, 由 本 校 自 原 申 請 資 料 審 核 後 逕 行 辦 理 退 費 9

肆 考 試 方 式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 一 本 項 考 試 分 初 試 與 複 試 兩 階 段 進 行 初 試 為 筆 試 ; 複 試 含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試 教 及 團 體 面 試 各 項 考 試 原 始 總 分 均 為 100 分, 所 佔 比 例 如 下 : 考 試 階 段 初 試 複 試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試 教 團 體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100 100 所 佔 比 例 100% 15% 10% 50% 25%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35% 65% 二 初 試 : 筆 試, 總 分 為 100 分 ( 一 ) 各 類 組 筆 試 科 目 及 範 圍 : 報 考 類 組 共 同 考 科 及 範 圍 專 業 考 科 及 範 圍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英 語 組 英 語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幼 兒 一 園 般 教 類 師 音 樂 組 輔 導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美 術 組 國 語 文 組 數 學 組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1. 國 文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2. 英 文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3. 數 學 :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程 度 4. 教 育 學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資 賦 優 異 組 1. 國 文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身 心 障 礙 組 2. 英 文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3. 數 學 :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程 度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4. 教 育 學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非 離 島 組 離 島 組 1. 國 文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2. 英 文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音 樂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輔 導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健 康 與 體 育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美 術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國 語 文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數 學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考 試 範 圍 以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為 主 : 1. 幼 兒 教 育 ( 含 幼 兒 園 行 政 與 教 育 政 策 幼 兒 發 展 與 保 育 特 殊 幼 兒 教 育 ) 2. 幼 兒 園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法 國 原 小 住 教 民 師 籍 類 英 語 A 組 英 語 B 組 音 樂 組 國 語 文 組 1. 國 文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2. 英 文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3. 數 學 :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程 度 4. 教 育 學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英 語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英 語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音 樂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國 語 文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10

( 二 ) 筆 試 總 分 為 100 分, 各 科 目 佔 筆 試 成 績 比 例 : 1.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 報 考 類 組 科 目 成 績 比 例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國 文 25% 英 文 25% 數 學 25% 教 育 學 25% 2.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 報 考 類 組 科 目 成 績 比 例 1. 英 語 組 2. 音 樂 組 國 文 15% 3. 輔 導 組 4.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英 文 15% 5. 美 術 組 6. 國 語 文 組 數 學 15% 7. 數 學 組 教 育 學 15% 8.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專 業 考 科 40% 3.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 報 考 類 組 科 目 成 績 比 例 1. 資 賦 優 異 組 2. 身 心 障 礙 組 3.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國 文 15% 英 文 15% 數 學 15% 教 育 學 15% 專 業 考 科 40% 4.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 報 考 類 組 科 目 成 績 比 例 國 文 20% 英 文 20% 1. 非 離 島 組 幼 兒 教 育 ( 含 幼 兒 園 行 政 與 教 育 政 策 幼 兒 發 展 與 2. 離 島 組 30% 保 育 特 殊 幼 兒 教 育 ) 幼 兒 園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法 30% 5.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 報 考 類 組 科 目 成 績 比 例 1. 英 語 A 組 2. 英 語 B 組 2. 音 樂 組 3. 國 語 文 組 國 文 15% 英 文 15% 數 學 15% 教 育 學 15% 專 業 考 科 40% 6. 數 學 考 科 成 績 未 達 報 考 該 類 組 考 生 前 80% 成 績 水 準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7. 筆 試 任 一 考 科 缺 考 或 0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11

( 三 ) 複 試 錄 取 名 額 : 1. 依 初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進 入 複 試, 各 類 組 複 試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 報 考 類 組 複 試 錄 取 名 額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140 英 語 組 135 音 樂 組 40 輔 導 組 30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20 美 術 組 40 國 語 文 組 15 數 學 組 15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15 資 賦 優 異 組 15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15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15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非 離 島 組 20 離 島 組 15 英 語 A 組 15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B 組 15 音 樂 組 15 國 語 文 組 20 合 計 595 2. 初 試 總 分 同 分 者, 各 類 組 依 下 列 項 目 順 序 之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 報 考 類 組 總 分 相 同 時 比 序 項 次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1. 國 文 筆 試 分 數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各 組 2. 數 學 筆 試 分 數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各 組 3. 教 育 學 筆 試 分 數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4. 英 文 筆 試 分 數 1. 幼 兒 教 育 筆 試 分 數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各 組 2. 幼 兒 園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法 筆 試 分 數 如 以 上 比 分 後 仍 同 分 者, 將 增 額 進 入 複 試 ( 四 ) 選 擇 題 參 考 答 案 及 正 式 答 案 請 於 103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及 103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查 詢 ; 選 擇 題 疑 義 反 應 請 於 103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登 入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複 試 : 含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試 教 及 團 體 面 試 ( 一 )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 1. 通 過 初 試 進 入 複 試 名 單 之 考 生, 請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考 資 格 相 關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 含 報 名 表 ), 併 同 積 分 審 查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12

2. 應 繳 交 之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如 下 表 : 項 目 說 明 報 名 表 考 生 自 行 於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於 切 結 書 簽 名 並 填 具 日 期 考 生 1.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下 方 國 民 身 分 2. 相 關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不 符 者, 不 得 報 考 證 影 本 3.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考 生 請 檢 附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其 他 1. 請 依 報 考 類 組 規 定 繳 送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 詳 見 簡 章 第 6 頁, 報 考 各 類 組 規 定 ) 2. 教 師 證 書 應 在 105 年 8 月 1 日 前 有 效 ( 或 檢 具 法 規 所 規 定 之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證 明 教 師 證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3. 若 經 錄 取, 無 法 於 2 年 內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 畢 業, 導 致 公 費 分 發 時 教 師 證 書 已 逾 有 效 期 限, 依 規 定 將 喪 失 分 發 任 教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4. 報 名 時 尚 未 領 有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繳 交 尚 未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應 試 切 結 書 ( 附 表 一 ) 切 結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取 得 1. 請 依 報 考 類 組 規 定 繳 送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各 類 組 學 歷 資 格 限 制 詳 見 簡 章 第 7 頁 及 附 錄 一 ) 2. 已 畢 業 者 請 附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附 已 加 蓋 本 學 期 註 冊 章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3.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檢 附 : 本 簡 章 附 表 二 正 本 業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4.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應 依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二 ) 第 三 條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 附 錄 四 ), 繳 驗 教 育 部 核 發 之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報 考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英 語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英 語 A 組 考 生, 應 繳 驗 符 合 CEF 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含 聽 說 讀 寫 四 項 ) 報 名 時 尚 未 領 到 證 書 者, 應 繳 交 尚 未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應 試 切 結 書 ( 附 表 一 ) 切 結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取 得 3. 各 項 影 本 文 件 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驗 正 本, 若 經 驗 證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證 件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註 冊 入 學 後 始 發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籍 證 明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回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4. 所 繳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5. 經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之 考 生,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前 個 別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並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不 得 參 加 團 體 面 試 及 試 教 13

( 二 ) 積 分 審 查 : 1. 審 查 程 序 : 分 為 自 審 初 審 複 審 : 程 序 審 查 方 式 自 審 初 審 複 審 請 於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前, 辦 理 複 試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後, 於 複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線 上 自 評 填 寫 ( 積 分 審 查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七 ) 1.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含 簽 名 具 結 之 積 分 表 ) 請 併 同 報 考 資 格 學 經 歷 證 件 ( 含 簽 名 確 認 之 報 名 表 )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2. 積 分 審 查 由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委 員 依 考 生 列 印 繳 交 之 積 分 表 及 所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予 以 給 分 3. 初 審 成 績 自 103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起 考 生 可 自 行 登 入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查 閱 列 印, 不 單 獨 寄 發 積 分 成 績 單 1. 對 積 分 審 查 初 審 成 績 有 異 議 者, 於 複 試 當 天 持 列 印 之 初 審 積 分 表 複 審 申 請 表 ( 附 表 六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及 各 項 佐 證 文 件 正 本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親 自 辦 理 複 審 ( 不 接 受 委 託 辦 理 )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驗 訖 後 發 還 未 持 應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者, 該 項 積 分 則 維 持 原 審 查 分 數, 不 得 異 議 2. 現 場 積 分 審 查 複 審 時 間 為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3 時 及 103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3 時 ( 中 午 時 間 暫 停 複 審 ), 考 生 請 自 行 利 用 複 試 當 天 的 試 教 與 團 體 面 試 空 檔 時 間 至 複 審 現 場 進 行 積 分 複 審 3. 考 生 對 於 積 分 審 查 各 項 疑 義 應 於 現 場 複 審 提 出 並 確 認, 經 積 分 審 查 完 竣 且 由 考 生 當 場 簽 具 積 分 審 查 分 數 確 認 單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各 項 疑 義 或 主 張 4. 對 積 分 審 查 初 審 成 績 無 異 議 者, 可 不 用 進 行 積 分 複 審 未 於 複 審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複 審 者, 以 積 分 審 查 初 審 成 績 為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考 生 不 得 再 提 出 各 項 疑 義 或 主 張 2. 積 分 審 查 應 繳 交 文 件 : 項 目 積 分 表 積 分 審 查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4 說 明 考 生 自 行 於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積 分 表 並 簽 名 確 認 ; 各 項 應 繳 交 表 件 均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原 有 內 容, 且 一 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積 分 表 所 列 各 項 審 查 項 目 清 晰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料, 積 分 審 查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七 ( 三 ) 書 面 審 查 : 1. 資 料 繳 交 期 限 及 方 式 :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郵 戳 為 憑 ) 前 併 同 報 考 資 格 學 經 歷 證 件 及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 地 址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 2. 應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1) 自 傳 及 個 人 履 歷 (A4 大 小 格 式 1,500 字 以 內 ) (2) 未 來 學 習 規 劃 書 (A4 大 小 格 式 3,000 字 以 內 ) (3) 所 有 競 賽 才 藝 服 務 證 明 等 有 助 審 查 之 文 件 影 本 ( 包 括 積 分 表 加 分 項 目 ) 3.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1) 總 分 為 100 分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為 考 生 所 得 原 始 分 數 轉 換 後 的 標 準 分 數 ( 標 準 分 數 =75+5Z;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取 至 小 數 第 四 位 ) 複 試 考 生 請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以 下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 A 報 考 資 格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 含 簽 名 具 結 之 報 名 表 ) 一 份 B 積 分 審 查 相 關 表 單 及 證 件 文 件 影 本 ( 含 簽 名 確 認 之 積 分 表 ) 一 份 C 自 傳 學 習 規 劃 書 所 有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各 項 資 料 請 依 ABC 順 序 排 列, 並 裝 在 一 個 信 封 袋, 封 面 書 明 報 考 類 組 准 考 證 號 考 生 姓 名 聯 繫 電 話 )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一 次 寄 出 ( 四 ) 試 教 : 1. 報 到 時 間 : 經 審 核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得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103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中 午 前 報 到 完 畢,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准 考 證 依 規 定 時 間 至 指 定 試 場 報 到 當 天 現 場 抽 取 試 教 題 目 準 備 參 加 試 教 2. 試 教 科 目 及 範 圍 : 報 考 類 組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說 明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國 語 及 數 學 英 語 組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音 樂 組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音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國 小 特 教 殊 師 類 教 育 幼 兒 一 園 般 教 類 師 樂 ) 輔 導 組 以 個 別 諮 商 實 務 演 練 代 替, 內 容 為 輔 導 諮 商 知 能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國 語 及 數 學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 體 育 ) 美 術 組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美 術 ) 國 語 文 組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國 語 文 ) 數 學 組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資 賦 優 異 組 身 心 障 礙 組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非 離 島 組 離 島 組 國 語 及 數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資 優 教 育 充 實 課 程 的 主 題 單 元 教 學 設 計 以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大 綱 ( 簡 稱 特 教 新 課 綱 ) 為 主 之 身 心 障 礙 課 程 教 學 設 計 統 整 性 課 程 試 教 1. 各 試 教 科 目 以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之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版 本 為 主 2. 試 教 版 本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試 教 單 元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1. 試 教 科 目 以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之 三 年 級 版 本 為 主 2. 試 教 版 本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試 教 主 題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15

國 原 小 住 教 民 師 籍 類 報 考 類 組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說 明 1. 各 試 教 科 目 以 教 育 部 審 英 語 A 組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查 通 過 之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版 本 為 主 英 語 B 組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2. 試 教 版 本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布 國 語 及 數 學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音 樂 組 統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音 樂 ) 國 語 文 組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國 語 文 ) 3. 進 行 方 式 : 於 各 科 試 教 應 試 前 20 分 鐘 進 行 叫 號 抽 題 及 準 備 4 除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外, 教 學 課 本 由 考 生 自 行 準 備 並 攜 帶 入 場 5. 試 教 現 場 除 音 樂 組 試 場 備 有 鋼 琴 且 考 生 可 自 備 其 他 樂 器 外, 其 餘 各 類 組 皆 不 可 使 用 任 何 教 具 製 作 工 具 及 材 料, 一 般 試 場 僅 提 供 白 色 粉 筆 及 黑 板 ;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試 場 準 備 之 器 材,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前 公 告 試 教 版 本 時 一 併 公 告 6. 考 試 時 間 : 每 科 試 教 以 15 分 鐘 為 限,13 分 鐘 按 提 示 鈴,15 分 鐘 一 長 鈴 聲 即 結 束 試 教 7.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1) 總 分 為 100 分, 各 科 目 所 佔 分 數 比 例 如 下 : 報 考 類 組 科 目 成 績 比 例 國 語 50%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數 學 50%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各 組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各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國 語 25% 數 學 25% 專 業 科 目 50%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各 組 幼 教 試 教 100% (2) 試 教 成 績 為 考 生 所 得 原 始 分 數 轉 換 後 的 標 準 分 數 ( 標 準 分 數 =75+5Z;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取 至 小 數 第 四 位 ) ( 五 ) 團 體 面 試 : 1. 每 組 以 5 人 共 30 分 鐘 為 原 則 2. 團 體 面 試 內 容 以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為 主 要 範 圍 3.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1) 總 分 為 100 分 (2) 團 體 面 試 成 績 為 考 生 所 得 原 始 分 數 轉 換 後 的 標 準 分 數 ( 標 準 分 數 =75+5Z;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取 至 小 數 第 四 位 ) 16

伍 考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 ㄧ 初 試 筆 試 : 日 期 103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地 點 報 考 類 組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各 組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各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各 組 國 文 英 文 以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為 主, 如 報 名 人 數 過 多 無 法 容 納 時, 將 另 行 擇 定 其 他 地 點 為 考 場, 考 試 地 點 於 103 年 4 月 21 日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08:30~09:50 10:20~11:40 13:00~14:20 14:50~16:10 16:40~18:00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教 育 學 專 業 考 科 幼 兒 教 育 ( 含 幼 兒 園 行 政 與 教 育 政 策 幼 兒 發 展 與 保 育 特 殊 幼 兒 教 育 ) 幼 兒 園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法 1.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103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2. 上 午 8 時 至 8 時 30 分 及 各 節 考 試 前 10 分 鐘 為 監 試 人 員 預 備 時 間, 請 考 生 離 開 試 場 3. 除 藍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鋼 筆 立 可 帶 尺 透 明 墊 板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等 文 具 外, 其 他 物 品 請 集 中 存 放, 勿 攜 入 試 場 ( 一 律 不 使 用 計 算 機 作 答 ) 備 註 4. 考 生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及 准 考 證 以 備 查 驗 5. 行 動 電 話 及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一 律 關 機, 違 者 依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附 錄 八 ) 辦 理 6. 筆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入 場 應 試 40 分 鐘 後 始 可 出 場 二 複 試 試 教 團 體 面 試 積 分 複 審 : 日 期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103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地 點 時 間 以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為 主, 如 因 故 變 更 或 增 加 額 外 考 場,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另 行 公 告 考 試 地 點 上 午 9 時 至 結 束, 詳 細 報 到 時 間 於 103 年 6 月 20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各 組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各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國 語 試 教 團 體 面 試 積 分 複 審 數 學 試 教 專 業 科 目 試 教 積 分 複 審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各 組 幼 教 試 教 團 體 面 試 積 分 複 審 積 分 複 審 備 註 1.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103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14 時 前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2. 參 加 複 試 人 員 應 於 規 定 應 試 時 間 前 20 分 鐘 至 各 試 場 準 備 區 進 行 抽 題 並 準 備 3. 團 體 面 試 試 教 採 依 序 交 替 方 式 同 時 進 行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逾 3 分 鐘, 且 經 試 務 人 員 唱 名 3 次 未 到 場 者, 以 棄 權 論, 該 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不 得 異 議 4. 積 分 複 審 並 非 全 體 考 生 必 要 之 項 目 如 考 生 對 事 前 公 布 之 積 分 審 查 分 數 有 異 議, 請 備 妥 身 份 證 件 積 分 複 審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正 影 本, 自 行 利 用 複 試 空 檔 前 往 現 場 積 分 複 審 5. 請 考 生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准 考 證 以 備 查 驗, 入 場 時 交 予 評 審 委 員,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 行 動 電 話 及 其 他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一 律 關 機 始 准 進 入 試 場 6. 試 教 現 場 除 音 樂 組 試 場 備 有 鋼 琴 且 考 生 可 自 備 其 他 樂 器 外, 其 餘 各 類 組 皆 不 可 使 用 任 何 教 具 製 作 工 具 及 材 料, 一 般 試 場 僅 提 供 白 色 粉 筆 及 黑 板 ;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試 場 準 備 之 器 材,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前 公 告 試 教 版 本 時 一 併 公 告 17

陸 錄 取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原 則 : 一 錄 取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錄 取 總 成 績 以 初 試 ( 總 分 100 分, 佔 35%) 與 複 試 ( 總 分 100 分, 佔 65%) 成 績 加 計 二 如 遇 同 分, 各 類 組 依 下 列 項 目 順 序 之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 報 考 類 組 總 分 相 同 時 比 序 項 次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各 組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各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各 組 1. 試 教 分 數 ;2. 筆 試 總 分 ;3. 積 分 表 成 績 ; 4. 團 體 面 試 分 數 ;5. 書 面 審 查 分 數 ;6. 英 文 筆 試 分 數 ; 7. 教 育 學 筆 試 分 數 ;8. 國 文 筆 試 分 數 ; 9. 數 學 筆 試 分 數 1. 試 教 分 數 ;2. 筆 試 總 分 ;3. 積 分 表 成 績 ; 4. 團 體 面 試 分 數 ;5. 書 面 審 查 分 數 三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招 生 名 額 包 括 公 費 生 與 自 費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先 錄 取 公 費 生, 再 錄 取 自 費 生 四 任 一 考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五 各 類 組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者 為 正 取, 在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為 備 取 生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不 予 錄 取 六 各 類 組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決 定 是 否 足 額 錄 取 柒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及 放 榜 : 一 寄 發 成 績 單 : ( 一 ) 初 試 成 績 單 於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前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 二 ) 複 試 成 績 單 於 103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前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二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頁, 並 以 掛 號 函 件 寄 發 初 試 成 績 單 ( 成 績 單 請 妥 為 保 管, 皆 不 予 補 發 ) 三 放 榜 : 103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12 時 前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及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公 告 ( 網 址 :http://www.ntcu.edu.tw), 並 以 掛 號 函 件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捌 成 績 複 查 : 一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限 於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3 年 5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前 提 出 複 查 ( 郵 戳 為 憑 ),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二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限 於 103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前 提 出 複 查 ( 郵 戳 為 憑 ),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三 考 生 之 初 試 複 試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請 依 初 試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期 限 內, 以 本 簡 章 所 附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七 ) 成 績 單 正 本 與 貼 足 12 元 限 時 專 送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 填 妥 考 生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以 掛 號 信 件 依 規 定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複 查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 抬 頭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 郵 票 不 予 受 理,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四 考 生 經 申 請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後, 若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確 有 影 響 複 試 名 單 時,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於 103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前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 網 址 : http://www.ntcu.edu.tw) 重 新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並 以 電 話 及 掛 號 信 函 方 式 個 別 通 知 當 事 人 若 無 影 響 考 試 結 果, 則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五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規 則 詳 見 附 錄 九 18

玖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 一 日 期 及 時 間 :103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二 地 點 : 本 校 教 育 樓 地 下 一 樓 多 功 能 教 室 三 所 有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均 應 參 加, 考 生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份 證 及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 考 生 如 因 故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報 到 者, 請 受 攜 帶 委 託 書 考 生 本 人 國 民 身 份 證 及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受 託 人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本 辦 理 四 103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五 )10 時 10 分 開 始, 依 各 類 組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唱 名 報 到 ( 同 一 類 組 由 正 取 生 開 始 唱 名, 如 仍 有 缺 額, 繼 續 由 該 類 組 備 取 生 依 序 唱 名 遞 補, 至 無 缺 額 或 無 備 取 生 止 ),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五 請 正 備 取 生 務 必 依 規 定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異 議 六 公 開 唱 名 報 到 後, 即 確 認 各 類 組 新 生 名 單, 本 校 並 續 辦 各 項 學 籍 登 記 事 宜, 不 再 辦 理 遞 補 作 業 拾 修 業 年 限 : 二 至 四 年 公 費 生 未 能 於 修 業 二 年 內 ( 不 含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及 因 重 大 事 故 或 疾 病 休 學 期 間 ) 完 成 學 業 畢 業 者, 自 第 三 年 起 需 自 費 就 讀 ( 相 關 權 利 與 義 務 規 定, 請 參 考 附 錄 十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草 案, 正 式 版 本 將 配 合 相 關 法 規 修 訂 完 成 後, 於 入 學 時 提 供 並 簽 訂 ) 拾 壹 附 註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須 依 本 校 規 定 註 冊 時 間 註 冊 入 學, 除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二 新 生 入 學 後 需 依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體 檢 三 公 費 生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依 入 學 當 時 教 育 部 最 新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另 依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修 正 版 之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12-1 條 規 定 : 為 保 障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離 島 地 區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初 聘 教 師 應 服 務 四 年 以 上,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介 聘 至 臺 灣 本 島 地 區 學 校, 故 錄 取 為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離 島 組 之 公 費 生,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依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四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入 學 後 應 為 全 時 修 讀, 且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一 律 住 校 錄 取 者 須 簽 具 切 結 書 ( 附 表 八 ), 保 證 全 時 修 讀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部 份 課 程 將 安 排 於 夜 間 及 假 日, 學 生 應 依 課 程 規 畫 全 程 參 與 五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特 殊 規 定 ( 含 畢 業 門 檻 ): ( 一 ) 所 有 新 生 ( 含 公 費 生 及 自 費 生 ) 入 學 後 均 應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或 輔 導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始 得 畢 業 ( 二 )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為 教 育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精 緻 師 資 培 育 機 制 實 驗 計 畫, 公 費 生 錄 取 後 之 權 利 義 務, 如 入 學 畢 業 門 檻 與 分 發 等 各 項 事 宜, 除 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暨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依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與 校 內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公 費 生 分 發 地 區 名 額 及 分 發 原 則 : 19

( 一 ) 分 發 地 區 與 名 額 : 報 考 類 組 縣 市 別 名 額 備 註 新 北 市 4 南 投 縣 3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彰 化 縣 1 雲 林 縣 1 高 雄 市 5 桃 園 縣 1 新 竹 縣 3 英 語 組 苗 栗 縣 1 彰 化 縣 1 雲 林 縣 1 嘉 義 市 2 新 竹 縣 1 音 樂 組 苗 栗 縣 1 南 投 縣 1 彰 化 縣 1 國 小 教 師 雲 林 縣 1 專 長 類 輔 導 組 嘉 義 市 3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新 竹 縣 1 苗 栗 縣 1 新 竹 縣 1 美 術 組 南 投 縣 1 臺 中 市 1 臺 南 市 1 國 語 文 組 新 竹 市 1 分 發 東 門 國 小 數 學 組 臺 中 市 1 優 先 分 發 原 住 民 及 偏 遠 地 區 國 民 小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新 竹 市 1 分 發 東 園 國 小 資 賦 優 異 組 桃 園 縣 1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組 新 竹 縣 1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澎 湖 縣 1 幼 兒 園 教 師 非 離 島 組 新 竹 縣 2 一 般 類 離 島 組 澎 湖 縣 1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A 組 桃 園 縣 1 分 發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英 語 B 組 嘉 義 縣 1 分 發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音 樂 組 臺 東 縣 1 國 語 文 組 臺 中 市 2 分 發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二 ) 分 發 原 則 : 各 類 組 公 費 生 入 學 註 冊 後, 填 寫 志 願 表 決 定 分 發 縣 市, 如 經 溝 通 協 調 仍 無 法 決 定 之 縣 市 名 額, 則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 先 填 志 願, 後 協 調, 再 抽 籤 ); 如 為 僅 分 發 至 單 一 縣 市 之 類 組, 逕 行 分 發 至 提 出 專 長 需 求 之 縣 市 ( 三 ) 入 學 後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公 費 生 如 有 缺 額, 依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遞 補 辦 法 ( 附 錄 十 三 ) 規 定, 辦 理 自 費 生 遞 補 公 費 生 作 業 ( 四 ) 本 校 公 費 生 發 分 作 業 僅 處 理 分 發 服 務 縣 市 部 份, 服 務 學 校 分 發 作 業 則 依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依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分 發 之 服 務 學 校 包 括 偏 遠 地 區 特 殊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七 應 屆 畢 業 生 錄 取 後, 應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繳 驗 畢 業 相 關 證 件,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0

八 公 費 生 學 雜 費 由 政 府 補 助, 惟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費 電 腦 使 用 費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或 輔 導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費 等 政 府 如 未 補 助 項 目, 仍 應 由 公 費 生 自 行 繳 納 ;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另 須 繳 交 論 文 指 導 費,102 學 年 度 論 文 指 導 費 為 新 臺 幣 11,000 元,103 學 年 度 如 有 調 整,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站 九 考 生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影 本 資 料 概 不 退 回 ; 所 繳 交 ( 驗 ) 各 項 證 件 及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不 實 者, 取 消 考 試 及 入 學 資 格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除 飭 令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另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註 銷 其 公 費 生 分 發 資 格 並 應 償 還 公 費, 已 受 聘 為 教 師 者, 其 聘 任 無 效 並 應 償 還 公 費, 並 依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十 有 關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之 修 課 修 業 年 限 論 文 或 研 究 計 畫 審 查 及 其 他 相 關 之 規 定, 請 洽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或 參 閱 本 校 網 頁 法 規 彙 編 及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站 公 布 之 內 容 十 一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結 果 或 與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由 本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處 理 十 二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相 關 法 令 無 規 定 者, 則 依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21

附 錄 一 報 考 各 類 組 學 歷 資 格 限 制 對 照 表 一 考 生 應 符 合 具 有 就 讀 碩 士 之 學 歷 資 格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領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碩 士 班 者 ) 二 報 考 對 照 表 內 各 類 組 考 生, 應 具 有 表 內 所 列 對 應 學 系 ( 含 雙 主 修 輔 系 ) 之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資 格 始 得 報 考 ; 考 生 已 具 碩 ( 博 ) 士 學 位 學 歷, 惟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非 表 內 對 應 學 系 者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類 組 學 歷 資 格 對 應 學 系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音 樂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屬 音 樂 相 關 學 系 者 音 樂 學 系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民 族 音 樂 學 系 應 用 音 樂 學 系 音 樂 教 育 學 系 戲 曲 音 樂 學 系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屬 體 育 相 關 學 系 者 體 育 學 系 體 育 與 健 康 休 閒 學 系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系 體 育 與 健 康 學 系 體 育 推 廣 學 系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美 術 組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屬 視 覺 藝 術 相 關 學 系 者 雕 塑 學 系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多 媒 體 動 畫 藝 術 學 系 視 覺 藝 術 學 系 美 勞 教 育 學 系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藝 術 與 藝 術 教 育 學 系 藝 術 與 設 計 學 系 美 術 產 業 學 系 22

附 錄 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23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24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25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6

附 錄 三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臺 參 字 第 1010053979C 號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就 國 外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並 予 認 定 之 過 程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外 國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之 當 地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之 名 冊 三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與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四 查 證 : 指 依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五 認 定 : 指 學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驗 查 證 後, 確 認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四 條 申 請 人 為 入 學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之 驗 證, 得 以 受 理 學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代 替 之 ; 第 二 款 文 件,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第 五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或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查 驗 及 認 定 ; 如 有 疑 義 者,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或 藝 術 類 文 憑,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第 六 條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英 文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後,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為 之 申 請 人 持 有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處 國 家 之 學 歷, 應 先 申 請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發 給 其 修 業 情 形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及 成 績 證 明 等 英 文 證 明 文 件 後, 送 受 理 之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第 七 條 各 校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八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認 定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九 條 前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27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須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十 條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認 定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 明 ) 書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因 故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認 定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認 可,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並 以 此 取 得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學 歷 但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8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20055777C 號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或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三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肄 業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本 目 之 1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二 ) 畢 業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3. 本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至 之 3 文 件, 經 本 部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29

一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二 前 款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五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六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七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歷 或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專 科 學 歷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及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二 項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及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第 八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二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30

三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其 他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外 國 人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歷 或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 經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項 甄 試,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1

附 錄 五 教 師 法 節 錄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八 月 九 日 總 統 (84)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5890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39 條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總 統 (89)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890017775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35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20000542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3 11 17 條 條 文 ; 增 訂 第 14-1~14-3 15-1 18-1 36-1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500074921 號 令 增 訂 公 布 第 35-1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80029219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4 39 條 條 文 ; 並 自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90031708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4-3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00029966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4 條 條 文 第 14 條 教 師 聘 任 後 除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八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九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十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十 一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教 師 有 前 項 第 七 款 或 第 九 款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及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審 議 通 過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第 十 款 及 第 十 一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 已 聘 任 者, 除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有 第 八 款 情 形 者,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二 有 第 十 款 情 形 者, 依 第 四 項 規 定 辦 理 三 有 第 三 款 或 第 十 一 款 情 形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教 師 涉 有 第 一 項 第 十 款 情 形 者, 服 務 學 校 應 於 知 悉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予 以 停 聘, 並 靜 候 調 查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由 服 務 學 校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為 避 免 聘 任 之 教 師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第 十 款 及 第 十 一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查 詢 ; 其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查 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