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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智 慧 財 產 權 小 題 庫 著 作 權 1.( ) 如 果 你 是 一 位 著 作 人, 你 所 創 作 的 書 歌 曲 圖 畫 攝 影 等, 都 受 著 作 權 法 的 保 護, 別 人 不 能 任 意 盜 印 盜 版 抄 襲 2.( ) 明 知 為 電 腦 程 式 的 盜 版 品, 仍 在 夜 市 予 以 販 賣, 是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行 為 3.( ) 電 腦 程 式 是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的 著 作 4.( ) 原 則 上, 著 作 權 的 侵 害 屬 於 告 訴 乃 論 罪, 所 以 發 生 侵 害 時, 著 作 權 人 可 以 自 己 決 定 到 底 要 不 要 對 侵 權 之 人 進 行 刑 事 告 訴 5.(X) 當 著 作 人 死 亡 後, 我 們 可 以 立 刻 將 他 的 小 說 隨 意 改 拍 為 電 影 說 明 :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期 間 是 著 作 人 的 生 存 期 間 加 上 其 死 後 50 年, 在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期 間, 將 他 人 的 小 說 隨 意 改 拍 為 電 影, 會 侵 害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改 作 權 6.(X) 未 經 作 者 的 同 意, 可 以 將 其 信 件 公 開 發 表 說 明 : 未 經 著 作 人 的 同 意, 就 將 其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會 侵 害 著 作 人 的 公 開 發 表 權 7.(X) 網 路 上 有 許 多 網 友 分 享 到 世 界 各 地 旅 行 時 所 拍 攝 之 照 片, 既 然 已 經 放 在 網 路 上, 便 可 以 隨 意 使 用 照 片 說 明 : 從 網 路 下 載 照 片 來 利 用, 除 非 利 用 的 方 式 能 合 於 著 作 權 法 第 44 條 至 第 65 條 合 理 使 用 的 規 定, 否 則 都 要 先 取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授 權 或 同 意 才 可 以 利 用 8.(X ) 廣 告 文 宣 中 可 以 擅 自 使 用 別 人 的 文 章 或 照 片 說 明 : 在 廣 告 文 宣 中 利 用 他 人 著 作, 必 須 經 過 同 意 或 授 權 9.( ) 音 樂 著 作 的 詞 與 曲 係 屬 兩 個 獨 立 的 著 作, 如 果 都 要 利 用, 應 分 別 取 得 詞 與 曲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同 意 10.( ) 流 行 歌 曲 屬 於 著 作 的 一 種, 受 著 作 權 法 的 保 護 11.(X ) 利 用 德 國 人 的 音 樂 編 曲, 不 必 徵 求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同 意 1

說 明 : 我 國 於 91 年 1 月 1 日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後, 即 負 有 對 WTO 全 體 會 員 國 國 民 之 著 作, 提 供 國 民 待 遇 之 保 護 義 務, 即 其 國 民 之 著 作, 在 我 國 境 內 亦 受 我 著 作 權 法 之 保 護 德 國 為 WTO 會 員 體 之 一, 德 國 人 著 作 亦 受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除 有 合 於 合 理 使 用 之 情 形 外, 應 取 得 同 意 或 授 權 12.( ) 我 們 到 表 演 場 所 觀 看 表 演 時, 不 可 隨 便 錄 音 或 錄 影 13.( ) 到 攝 影 展 上, 拿 相 機 拍 攝 展 示 的 作 品, 分 贈 給 朋 友, 是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行 為 14.(X) 小 花 使 用 翻 譯 軟 體 將 ㄧ 篇 英 文 文 章 翻 譯 成 中 文, 小 花 對 該 篇 文 章 有 著 作 權 說 明 : 使 用 翻 譯 軟 體 所 翻 譯 之 文 章 不 具 原 創 性, 非 屬 著 作 權 法 所 保 護 之 著 作 15.(X ) 網 路 上 供 人 下 載 的 免 費 軟 體, 都 不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所 以 我 可 以 燒 成 大 補 帖 光 碟, 再 去 賣 給 別 人 說 明 : 免 費 軟 體 只 是 授 權 利 用 人 免 費 利 用, 但 通 常 仍 是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的 著 作, 並 不 表 示 權 利 人 拋 棄 權 利 16.(X ) 在 網 路 上 可 以 任 意 下 載 電 腦 程 式 說 明 : 任 意 在 網 路 上 下 載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的 電 腦 程 式, 涉 及 侵 害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重 製 權 及 公 開 傳 輸 權, 如 逾 越 了 合 理 使 用 的 範 圍, 就 必 須 得 到 權 利 人 的 同 意 17.(X ) 合 法 軟 體 所 有 人 可 以 自 己 使 用 正 版 軟 體, 同 時 將 備 用 存 檔 軟 體 借 給 別 人 使 用 說 明 : 正 版 軟 體 的 所 有 人, 可 以 因 為 備 份 存 檔 之 需 要 複 製 1 份, 但 複 製 1 份 僅 能 做 為 備 份, 不 能 借 給 別 人 使 用 18.( ) 著 作 權 包 含 著 作 人 格 權 和 著 作 財 產 權 二 種 19.( ) 著 作 權 法 所 保 護 的 著 作 包 括 : 語 文 音 樂 戲 劇 舞 蹈 美 術 攝 影 2

圖 形 視 聽 錄 音 建 築 電 腦 程 式 表 演 等 11 種 20.( ) 著 作 財 產 權 是 財 產 權 的 一 種, 可 以 轉 讓 給 他 人, 也 可 由 繼 承 人 依 法 繼 承 21.(X ) 加 註 家 用 之 合 法 影 音 光 碟, 可 用 於 營 業 用 說 明 : 如 欲 在 營 業 場 所 播 放 影 音 光 碟, 必 須 購 買 已 有 公 開 上 映 授 權 之 公 播 版 影 片 22.( ) 著 作 權 的 保 護 採 行 屬 地 主 義, 所 以 權 利 人 要 主 張 其 權 利, 應 依 循 當 地 的 法 律 23.(X )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享 有 著 作 權 說 明 :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9 條 規 定,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不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24.( ) 在 自 己 經 營 的 部 落 格 上 以 複 製 網 址 連 結 之 方 式 分 享 Youtube 網 站 上 的 影 片, 不 會 涉 及 侵 害 著 作 權 說 明 : 於 部 落 格 上 單 純 轉 貼 Youtube 影 片 網 址 超 連 結, 而 未 將 影 片 內 容 重 製 在 自 己 的 網 頁 時, 不 會 涉 及 著 作 的 重 製 及 公 開 傳 輸 惟 如 知 悉 該 影 片 屬 於 未 經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同 意 上 傳 youtube 網 站 者, 仍 可 能 構 成 他 人 侵 害 公 開 傳 輸 權 之 共 犯 或 幫 助 犯 25.(X ) 高 普 考 試 題,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說 明 : 高 普 考 試 題 屬 於 依 法 令 舉 行 之 各 類 考 試 試 題,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9 條 規 定,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之 標 的 26.( ) 熊 熊 公 司 欲 從 日 本 進 口 音 樂 CD 於 國 內 販 售, 須 取 得 該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授 權 始 得 進 口 於 國 內 散 布 27.( ) 在 百 貨 公 司 餐 廳 戲 院 及 KTV 等 營 業 場 所, 播 放 CD 或 DVD 伴 唱 帶, 要 取 得 音 樂 及 錄 音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同 意 28.( ) 美 術 蒐 藏 家 購 買 多 幅 當 代 畫 家 名 畫, 決 定 舉 行 展 覽, 為 解 說 著 作, 主 辦 單 位 可 以 將 展 出 作 品 印 製 於 說 明 書 內 29.( ) 視 聽 著 作 及 攝 影 著 作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期 間, 是 從 創 作 完 成 時 起 算, 3

直 到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後 50 年 為 止 30.( ) 按 照 施 工 順 序 圖 完 成 一 件 產 品 實 物, 是 屬 於 實 施 的 範 圍, 並 沒 有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31.( ) 把 別 人 享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圖 形 加 以 影 印 及 修 改, 因 涉 及 重 製 改 作 的 行 為, 除 合 理 使 用 外, 應 徵 得 權 利 人 的 同 意 32.( ) 把 平 面 的 電 影 卡 通 造 型 轉 換 成 立 體 玩 具 商 品, 同 樣 要 得 到 卡 通 著 作 權 人 的 同 意 33.( ) 英 國 與 我 國 都 是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的 會 員, 所 以 英 國 人 的 著 作 同 受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的 保 護 34.( ) 學 生 欲 重 製 老 師 上 課 之 ppt 簡 報 資 料 與 同 學 分 享, 若 係 重 製 所 有 ppt 內 容, 須 徵 得 該 簡 報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同 意 或 授 權 35.( ) 把 別 人 的 英 文 小 說 翻 譯 成 中 文 後 予 以 出 版, 應 取 得 原 著 作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同 意 36.( ) 合 法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重 製 物 所 有 人, 為 了 讓 程 式 適 用 特 定 之 電 腦, 可 以 就 該 程 式 做 某 些 必 要 的 改 變 37.(X ) 合 法 軟 體 如 果 轉 售 給 他 人, 原 軟 體 的 所 有 權 人 可 以 把 先 前 所 拷 貝 的 原 備 份 存 檔 軟 體 拿 來 繼 續 使 用 說 明 : 合 法 軟 體 的 所 有 人 如 喪 失 原 重 製 物 之 所 有 權, 除 經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同 意 外, 應 將 其 重 製 之 備 份 銷 燬, 不 得 再 繼 續 使 用 原 備 份 存 檔 的 軟 體 38.( ) 合 法 軟 體 所 有 權 人 不 可 以 出 租 該 軟 體 給 別 人 使 用 39.( )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在 教 授 觀 念 指 導 下 自 己 撰 寫 完 成 的 研 究 報 告, 其 著 作 權 歸 學 生 所 有 40.( ) 公 司 職 員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電 腦 程 式, 如 果 沒 有 特 別 約 定, 則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公 司 所 有 41.( ) 地 圖 圖 表 科 技 工 程 圖 都 是 圖 形 著 作 的 一 種 42.( )KTV 公 開 上 映 伴 唱 帶 或 影 片, 應 徵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同 意 4

43.( ) 就 讀 美 術 大 學 的 學 生 阿 志, 覺 得 最 近 流 行 的 通 訊 APP Line 的 貼 圖 角 色 非 常 可 愛 又 受 歡 迎, 即 擅 自 將 該 平 面 貼 圖 角 色 兔 兔 與 熊 大 做 成 立 體 公 仔 販 售, 可 能 會 侵 害 著 作 權 人 的 重 製 權 及 散 布 權 等 44.( ) 於 facebook 上 撰 寫 的 文 章, 如 具 有 原 創 性, 於 創 作 完 成 時 即 享 有 該 作 品 之 著 作 權, 並 同 時 受 到 著 作 權 法 之 保 護 45.( ) 當 我 完 成 一 篇 文 章 時, 就 立 即 享 有 著 作 權, 受 到 著 作 權 法 的 保 護, 不 必 經 過 任 何 申 請 或 登 記 的 程 序 46.( ) 著 作 權 集 體 管 理 團 體 代 表 權 利 人 授 權 予 利 用 人, 使 創 作 者 在 家 安 心 創 作, 利 用 人 又 可 合 法 利 用 著 作 47.( ) 複 製 他 人 著 作 中 的 幾 頁, 如 果 只 是 單 純 供 自 己 閱 讀, 可 以 主 張 合 理 使 用, 不 會 侵 權 48.( ) 哥 哥 買 電 腦, 叫 老 闆 順 便 灌 入 盜 版 軟 體, 是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的 行 為 49.(X ) 為 了 節 省 買 書 的 花 費, 到 圖 書 館 借 書 拿 去 校 外 的 影 印 店 整 本 影 印, 這 種 行 為 沒 有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說 明 : 將 書 籍 整 本 影 印, 會 造 成 市 場 替 代 的 效 果, 已 超 出 合 理 使 用 的 範 圍 50.( ) 要 檢 舉 盜 版, 可 以 撥 打 免 付 費 專 線 向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保 安 警 察 第 二 總 隊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 原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警 察 大 隊 ) 檢 舉, 電 話 是 0800-016597 ( 您 一 來, 我 就 去 ) 51.( ) 小 蔡 將 周 杰 倫 的 CD 新 歌 轉 成 MP3 檔 案 後, 放 在 網 站 上 供 人 下 載, 是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的 行 為 52.( ) 我 用 筆 名 在 網 路 BBS 站 上 發 表 一 篇 文 章, 同 樣 享 有 著 作 權 53.( ) 演 講 內 容 是 語 文 著 作, 同 學 要 錄 音 前 要 先 徵 求 演 講 人 的 同 意! 54.( ) 沒 有 獲 得 著 作 權 人 的 同 意 或 授 權, 任 意 上 傳 下 載 或 轉 貼 別 人 的 著 作 是 一 種 侵 害 著 作 權 人 的 重 製 權 及 公 開 傳 輸 權 的 網 路 侵 權 行 為 55.( ) 除 合 理 使 用 外, 在 公 開 場 所 播 放 或 演 唱 別 人 的 音 樂 或 錄 音 著 作, 應 徵 得 著 作 權 人 的 同 意 或 授 權, 至 於 同 意 或 授 權 的 條 件, 可 以 找 音 樂 及 錄 5

音 著 作 的 著 作 權 集 體 管 理 團 體 洽 談 56.( ) 著 作 權 採 創 作 保 護 主 義, 也 就 是 說, 著 作 人 在 著 作 完 成 時 就 取 得 著 作 權, 受 到 著 作 權 法 的 保 護, 不 必 到 政 府 機 關 申 請 登 記 或 註 冊 57.( ) 合 理 範 圍 內 才 能 影 印 別 人 的 著 作, 如 果 已 超 出 合 理 範 圍, 會 造 成 替 代 市 場 如 果 大 家 都 用 非 法 影 印 而 不 買 書, 以 後 就 沒 有 出 版 社 願 意 花 錢 出 書 啦 58.( ) 按 月 繳 交 會 費 不 等 於 取 得 合 法 授 權, 下 載 音 樂 軟 體 或 影 片, 要 選 擇 經 過 合 法 授 權 的 網 站, 以 免 誤 觸 法 網 59.( ) 未 經 著 作 權 人 的 授 權 而 抄 襲 別 人 的 研 究 報 告, 是 一 種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行 為! 我 們 的 智 慧 應 該 用 在 創 作, 而 不 是 抄 襲! 60.( ) 情 書 也 是 受 到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的 語 文 著 作, 未 經 作 者 同 意 而 隨 便 公 開 別 人 的 情 書, 是 一 種 侵 害 別 人 公 開 發 表 權 的 行 為 61.( ) 買 盜 版 軟 體 灌 在 自 己 的 電 腦 裡 面, 或 是 要 商 家 代 灌 盜 版 軟 體 在 自 己 電 腦 裡 面, 都 是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行 為 62.( ) 拒 買 盜 版 品 是 每 位 國 民 的 責 任, 也 是 用 來 抵 制 盜 版 商 不 再 製 造 盜 版 品 的 最 佳 途 徑 63.( ) 在 我 國 境 內 購 買 正 版 的 達 文 西 密 碼 書 籍, 看 完 後 可 以 上 網 拍 賣, 不 會 有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問 題 64.( ) 對 101 大 樓 拍 攝 照 片, 或 把 101 大 樓 當 成 拍 攝 戲 劇 或 廣 告 的 背 景, 符 合 著 作 權 法 中 合 理 使 用 之 規 定, 不 會 有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問 題 65.( ) 小 布 發 表 1 篇 如 何 讓 男 人 也 愛 智 慧 型 女 人 的 文 章,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可 以 引 用 自 網 路 上 找 到 的 相 關 資 料, 並 註 明 出 處 66.( ) 到 圖 書 館 找 論 文 資 料, 可 以 影 印 論 文 集 中 的 單 篇 著 作, 每 人 以 1 份 為 限 67.( ) 行 政 院 長 在 公 開 場 合 發 表 的 演 說 內 容,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加 以 利 用 68.( ) 小 薰 開 設 KTV, 她 不 可 以 拿 自 己 在 家 中 唱 的 KTV 家 用 伴 唱 帶 供 顧 客 選 6

播 播 放 69.( ) 單 純 為 傳 達 事 實 的 新 聞 報 導, 不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70.( ) 民 眾 利 用 政 府 機 關 發 行 的 出 版 品, 只 要 註 明 出 處, 基 本 上 成 立 合 理 使 用 的 空 間 較 一 般 寬 廣 71.( ) 撰 寫 碩 博 士 論 文 時, 可 以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引 用 他 人 的 著 作, 只 要 註 明 出 處, 就 不 會 有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問 題 72.( ) 電 視 新 聞 報 導 知 名 藝 術 家 ( 例 如 聲 樂 家 演 奏 音 樂 家 等 ) 公 演 的 消 息 時, 可 以 播 放 小 部 分 演 出 內 容, 來 達 到 新 聞 傳 播 效 果 73.( ) 為 了 保 障 國 人 運 用 智 慧 從 事 創 作 活 動 所 得 的 結 晶, 政 府 特 別 立 法 加 以 保 護 這 些 法 律 所 規 範 的 商 標 權 專 利 權 及 著 作 權 等 等 的 權 利, 我 們 統 稱 為 智 慧 財 產 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簡 稱 IPR 74.(X) 只 要 註 明 作 者 出 處, 就 可 以 隨 意 使 用 他 人 著 作 說 明 : 註 明 作 者 出 處 是 利 用 人 在 主 張 合 理 使 用 他 人 著 作 時, 依 著 作 權 法 所 課 予 的 義 務, 並 非 只 要 註 明 作 者 出 處, 即 屬 於 合 理 使 用 75.( ) 在 夜 市 買 了 一 部 盜 版 韓 劇, 看 完 後 不 能 放 在 網 路 上 販 售 76.( ) 我 很 喜 歡 某 流 行 天 后 的 歌, 但 為 了 保 護 著 作 權, 不 應 該 上 網 搜 尋 未 經 授 權 之 音 樂 檔 案 並 免 費 下 載 77.(X) 阿 丹 買 了 一 片 盜 版 光 碟, 看 完 覺 得 丟 掉 可 惜, 所 以 可 以 放 在 網 路 上 讓 網 友 免 費 索 取 說 明 : 只 要 是 散 布 盜 版 光 碟, 不 管 有 沒 有 營 利, 也 不 管 價 值 多 寡, 都 是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的 行 為! 78.(X) 學 校 每 個 月 都 會 由 各 社 團 舉 辦 電 影 欣 賞, 可 以 租 用 一 般 家 用 的 DVD 來 播 放 說 明 : 因 為 涉 及 公 開 上 映 行 為, 所 以 要 用 已 經 取 得 公 開 上 映 授 權 的 公 播 版 來 播 放 7

79.( ) 掃 描 並 轉 寄 他 人 作 品, 除 非 獲 得 著 作 權 人 同 意, 否 則 會 構 成 侵 權 行 為 80.( ) 將 網 路 上 看 到 的 圖 片 少 量 下 載 來 自 己 使 用, 並 沒 有 散 布 出 去, 有 主 張 合 理 使 用 的 空 間 81.(X) 將 目 前 正 熱 烈 上 映 的 電 影 檔 案 放 到 網 路 上 供 人 下 載, 不 必 負 擔 法 律 責 任 說 明 :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台 幣 75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82.( ) 不 可 以 將 新 版 作 業 系 統 軟 體 的 序 號 公 布 在 網 路 上, 供 網 友 隨 意 取 用 83.( ) 在 網 路 上 利 用 BT 下 載 網 友 分 享 的 整 套 日 劇, 是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行 為 84.(X) 為 了 分 享 好 聽 的 音 樂 給 同 學, 可 以 將 流 行 音 樂 放 在 自 己 的 部 落 格 供 人 免 費 試 聽 或 下 載 說 明 : 未 經 他 人 同 意 或 授 權, 將 音 樂 放 在 部 落 格 內 供 人 免 費 試 聽 或 下 載, 是 侵 害 重 製 權 及 公 開 傳 輸 權 的 行 為 85.( ) 在 臉 書 的 相 簿, 貼 放 像 是 彎 彎 幾 米 賤 兔 之 類 的 圖 片, 如 果 先 經 過 著 作 權 人 的 同 意, 即 不 會 違 法 86.(X) 小 花 在 他 人 的 部 落 格 看 到 一 篇 文 章 很 棒, 對 所 有 考 生 很 有 幫 助, 所 以 她 可 以 把 文 章 複 製 在 自 己 的 部 落 格 裡 說 明 : 未 經 他 人 同 意 或 授 權, 將 他 人 文 章 複 製 放 在 自 己 的 部 落 格, 是 侵 害 重 製 權 權 的 行 為 87.( ) 把 流 行 國 語 歌 曲 當 做 部 落 格 的 背 景 音 樂, 一 定 要 經 過 同 意 或 授 權 才 可 以 88.( ) 小 賴 寫 了 一 篇 專 欄 投 稿 到 報 社, 報 社 除 刊 登 在 報 紙 上, 還 打 算 置 於 網 路 電 子 報, 需 要 另 外 取 得 小 賴 的 同 意 89.(X) 小 薰 可 以 將 補 習 班 老 師 的 上 課 內 容 錄 音 後, 放 到 網 路 上 拍 賣 說 明 : 老 師 的 上 課 內 容 是 語 文 著 作, 受 到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要 錄 音 或 拍 賣, 都 要 經 過 老 師 的 同 意 才 可 以 90.( ) 補 習 班 業 者 的 參 考 試 題 只 要 符 合 原 創 性 等 著 作 權 保 護 要 件, 阿 仁 就 不 能 隨 便 影 印 給 同 學 練 習 8

91.( ) 阿 花 利 用 暑 假 到 外 國 旅 遊 的 時 候, 買 了 幾 片 盜 版 的 電 影 DVD, 並 帶 回 台 灣, 屬 於 違 法 行 為 92.( ) 老 王 要 做 公 司 網 頁, 需 要 一 些 影 音 資 料, 可 以 向 著 作 權 集 體 管 理 團 體 申 請 授 權 或 直 接 向 著 作 權 人 取 得 授 權 93.(X) 小 雪 這 學 期 修 了 一 門 著 作 權 法 的 課, 但 因 為 教 科 書 太 貴 了, 所 以 她 可 以 把 教 科 書 拿 去 整 本 影 印 說 明 : 整 本 影 印 教 科 書 是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的 行 為 喔! 94.(X) 影 印 整 本 書 是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的 行 為, 所 以 小 雪 想 了 一 個 idea, 就 是 把 圖 書 館 內 自 己 想 看 的 書 分 次 影 印, 這 樣 就 沒 有 問 題 了 說 明 : 分 次 影 印 的 目 的 還 是 為 了 要 影 印 完 整 的 一 本 書, 所 以 並 不 在 合 理 使 用 的 範 圍, 還 是 屬 於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的 行 為 商 標 權 1.( ) 仿 冒 商 標 就 像 是 小 偷 竊 取 了 別 人 的 心 血 與 努 力, 是 一 種 侵 犯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行 為 2.( ) 支 持 購 買 真 品, 才 能 鼓 勵 廠 商 不 斷 創 作 新 的 產 品 3.( ) 商 標 是 辨 別 商 品 或 服 務 來 源 的 標 識, 也 是 企 業 透 過 宣 傳 廣 告, 花 時 間 心 血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我 們 應 該 予 以 尊 重 如 果 被 不 肖 廠 商 任 意 仿 冒, 商 標 權 人 可 以 向 司 法 機 關 檢 舉 或 提 出 告 訴 4.( ) 如 果 沒 有 得 到 商 標 權 人 的 同 意, 就 不 可 以 任 意 仿 冒 或 抄 襲 別 人 的 商 標 5.( ) 做 仿 冒 品 賣 仿 冒 品 都 是 侵 害 商 標 權 的 犯 罪 行 為, 而 且 是 公 訴 罪, 千 萬 不 可 存 僥 倖 之 心 而 觸 法 專 利 權 1.( ) 小 明 半 年 前 將 傳 統 餐 桌 改 良, 並 申 請 台 灣 新 型 專 利, 如 今 想 要 進 軍 美 國 市 場, 為 防 止 其 專 利 遭 受 侵 權, 需 要 再 申 請 美 國 專 利 2.( ) 各 國 專 利 都 有 規 定 專 利 保 護 年 限, 一 旦 某 專 利 保 護 年 限 屆 滿, 任 何 人 就 9

可 自 由 運 用 該 項 專 利 之 技 術, 不 必 再 受 專 利 權 人 之 約 束 3.( ) 發 明 了 一 件 既 新 穎 進 步 又 有 產 業 利 用 性 的 產 品, 要 趕 快 到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申 請 專 利, 如 果 沒 有 提 出 申 請, 反 而 被 別 人 搶 先 在 市 面 上 販 售, 發 明 人 的 心 血 就 白 費 啦 4.( ) 新 式 樣 是 指 對 物 品 的 形 狀 花 紋 色 彩 或 其 結 合, 透 過 視 覺 訴 求 的 創 作, 這 是 可 以 申 請 設 計 專 利 的 選 擇 題 著 作 權 1.(3)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存 續 期 間 是 著 作 人 的 生 存 期 間, 加 上 其 死 亡 後 幾 年? (1)10 年 (2)30 年 (3)50 年 2.(2)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不 正 確? (1)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不 能 盜 拷 電 腦 軟 體, 是 因 為 要 尊 重 他 人 智 慧 的 結 晶 (2) 在 網 路 上 看 到 好 看 的 文 章 好 聽 的 歌 曲, 可 以 將 它 貼 在 自 己 的 網 站 上 供 網 友 閱 覽 (3) 如 果 只 是 單 純 上 網 瀏 覽 影 片 圖 片 文 字 或 聽 音 樂, 並 不 會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3.(3) 下 列 何 者 是 財 產? (1) 陽 光 (2) 空 氣 (3) 人 類 的 智 慧 結 晶 4.(3) 法 律 保 障 創 作 和 發 明, 下 列 那 一 種 行 為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1) 偷 看 別 人 的 書 信 (2) 模 仿 人 家 的 簽 名 (3) 拷 貝 電 腦 遊 戲 程 式 送 給 同 學 5.(3) 到 電 腦 公 司 打 工, 聽 從 老 闆 的 指 示 販 賣 盜 版 軟 體, 老 闆 和 打 工 的 人 有 何 責 任? (1) 老 板 觸 犯 著 作 權 法, 打 工 的 人 無 罪 (2) 只 要 賠 償 損 失 就 沒 罪 (3) 老 闆 打 工 的 人 都 觸 犯 著 作 權 法 10

6.(3) 盜 拷 遊 戲 軟 體 送 給 同 學, 是 否 觸 法? (1) 只 要 不 賺 錢 就 不 違 法 (2) 違 反 商 標 法 (3) 觸 犯 著 作 權 法 7.(1) 抄 襲 同 學 的 作 文, 以 自 己 名 義 去 投 稿, 是 否 觸 法? (1) 會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2) 是 不 道 德 的 行 為, 但 不 犯 法 (3) 是 不 合 理 的 行 為, 但 不 犯 法 8.(3) 智 慧 財 產 權 包 括 哪 些 權 利 : (1) 著 作 權 專 利 權 商 標 權 (2) 積 體 電 路 電 路 布 局 及 營 業 秘 密 (3) 以 上 皆 是 9.(1) 老 師 的 演 講 廣 受 各 界 歡 迎, 小 王 筆 錄 他 的 演 講 內 容, 並 刊 載 於 校 刊 內, 請 問 這 著 作 權 是 屬 於 誰 的? (1) 老 師 (2) 小 王 (3) 老 師 和 小 王 共 有 10.(1) 菲 菲 在 智 慧 大 學 授 課, 旁 聽 的 學 生 小 強 將 授 課 重 點 筆 錄 後, 下 列 何 者 行 為 會 侵 害 著 作 權 法? (1) 整 理 賣 給 補 習 班 印 製 成 講 義 (2) 自 己 回 家 複 習 11.(2) 阿 吉 買 了 正 版 的 作 業 系 統 軟 體, 為 了 展 現 他 的 大 眾 魅 力, 他 將 軟 體 序 號 公 布 在 網 路 上 供 人 安 裝 該 軟 體, 請 問 阿 吉 的 行 為 會 如 何? (1) 因 為 是 正 版 軟 體 序 號, 所 有 人 都 受 益, 應 獲 得 眾 人 肯 定 (2) 阿 吉 未 經 合 法 授 權, 而 提 供 公 眾 使 用 可 以 破 解 他 人 防 盜 拷 措 施 的 資 訊, 這 是 違 法 的, 須 依 法 負 擔 民 刑 事 侵 權 責 任 12.(2) 阿 超 很 喜 歡 第 4 台 的 某 節 目, 偏 偏 今 晚 要 補 習, 因 此 利 用 錄 放 映 機 先 錄 下 來, 等 回 家 再 看, 請 問 他 的 行 為 是 否 有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1) 有 違 反, 利 用 錄 影 機 將 電 視 上 播 出 的 節 目 錄 下 來, 就 是 構 成 重 製 的 行 為 (2) 沒 有 違 反, 雖 然 有 重 製 的 行 為 產 生, 但 是 因 為 只 供 個 人 使 用 且 是 在 合 理 使 用 的 範 圍 內, 就 不 構 成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的 行 為 11

13.(2) 阿 九 付 費 加 入 P2P 會 員, 下 載 了 好 幾 百 首 網 友 分 享 的 歌 曲 來 聽, 也 上 傳 歌 曲 讓 別 人 分 享, 請 問 阿 九 會 違 法 嗎? (1) 當 然 不 會, 因 為 阿 九 已 繳 會 費 了 (2) 繳 交 會 費 不 等 於 合 法 授 權, 如 果 上 傳 或 下 載 行 為 未 經 著 作 權 人 的 授 權, 仍 然 是 違 法 的 14.(2) 小 芬 在 影 印 店 影 印 生 活 秘 辛 1 書, 影 印 1 整 本 供 自 己 使 用, 請 問 是 否 違 法? (1) 只 印 1 本 且 供 自 己 使 用, 所 以 並 不 違 法 (2) 整 本 影 印 已 經 超 出 合 理 使 用 的 範 圍 ( 會 替 代 市 場 ), 所 以 會 有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問 題 15.(4) 著 作 人 格 權 包 含 哪 些 權 利? (1) 公 開 發 表 權 (2) 姓 名 表 示 權 (3) 禁 止 不 當 修 改 權 (4) 以 上 皆 是 16.(1) 小 王 將 他 在 網 路 上 所 收 集 的 圖 片 燒 成 1 張 光 碟, 並 將 這 片 光 碟 拷 貝 販 賣 給 同 學, 請 問 他 的 作 法 是 否 正 確 呢? (1) 不 正 確, 這 種 販 賣 的 行 為 已 經 侵 害 著 作 權 人 的 權 利 (2) 還 算 可 以, 因 為 這 些 資 源 都 是 網 路 上 隨 處 可 見 的, 應 該 是 沒 有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17.(1) 阿 吉 為 了 圖 一 時 的 方 便, 向 小 強 買 了 大 補 帖 來 使 用, 並 把 大 補 帖 裡 的 軟 體 灌 到 自 己 家 裡 的 電 腦 使 用, 請 問 他 這 樣 是 否 有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1) 當 然 有, 因 為 他 重 製 了 軟 體, 並 且 在 沒 有 取 得 授 權 下 就 安 裝 使 用, 這 屬 於 盜 版 行 為 (2) 並 沒 有, 但 是 他 會 受 到 良 心 的 譴 責, 並 可 能 對 自 己 電 腦 造 成 損 害 或 中 毒 18.(2) 阿 吉 在 網 路 上 利 用 BT 下 載 網 友 分 享 的 整 套 日 劇, 請 問 有 違 法 嗎? (1) 使 用 BT 通 常 是 分 散 傳, 不 是 全 部 傳, 所 以 不 違 法 (2) 利 用 BT 下 載 網 友 分 享 未 經 權 利 人 授 權 下 載 之 日 劇 是 違 法 的, 不 論 傳 12

輸 的 型 態 是 一 次 完 整 的 傳, 或 是 化 整 為 零 的 傳 19.(1) 菲 菲 對 於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適 用 範 圍 有 疑 問, 請 問 你 知 道 下 列 哪 些 東 西 是 屬 於 智 慧 財 產 權 所 保 障 的 範 圍 嗎? (1) 作 文 繪 畫 音 樂 作 曲 等 (2) 金 錢 珠 寶 (3) 房 地 產 20.(2) 小 華 搞 不 清 楚 智 慧 財 產 權 不 保 障 下 列 哪 一 種 權 利, 請 你 幫 他 找 出 來 吧! (1) 商 標 權 (2) 人 權 與 自 由 權 (3) 專 利 權 及 著 作 權 21.(2) 餐 廳 老 闆 認 為 智 慧 駭 客 三 部 曲 是 很 好 看 的 電 影, 於 是 租 借 了 家 用 版 正 版 影 片, 並 把 這 部 影 片 帶 到 店 裡 去 播 放, 讓 客 人 共 同 分 享 此 電 影 的 樂 趣, 請 問 是 否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1) 沒 有 吧, 因 為 它 使 用 正 版 的 片 子 (2) 有 喔, 放 電 影 給 公 眾 欣 賞, 應 使 用 公 播 版 的 影 片, 否 則 是 侵 害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公 開 上 映 權 的 行 為 22.(1) 小 艾 用 手 機 自 創 音 樂 鈴 聲, 他 是 否 需 要 登 記 才 能 享 有 著 作 權 法 的 保 護 呢? (1) 不 需 要, 自 創 作 完 成 就 可 以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不 必 作 任 何 登 記 或 申 請 (2) 需 要, 自 創 完 成 後 要 作 登 記 或 申 請, 才 可 以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23.(3) 大 寶 和 小 寶 合 力 完 成 一 件 畫 作, 請 問 著 作 權 是 誰 的? (1) 大 寶 的 (2) 小 寶 的 (3) 屬 於 大 寶 和 小 寶 兩 個 人 的, 為 共 同 著 作 24.(1) 金 大 方 在 網 路 上 下 載 沒 有 經 過 授 權 的 陰 森 洞 破 關 秘 笈 檔 案 並 影 印 給 大 家 分 享, 這 是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的 行 為 嗎? (1) 是 喔, 這 種 行 為 已 超 出 合 理 使 用 範 圍, 是 屬 於 侵 害 重 製 權 的 行 為 (2) 應 該 還 好 吧! 網 路 不 就 是 要 給 大 家 下 載 的 嗎! 25.(2) 參 加 高 中 職 海 報 大 賽, 如 果 我 利 用 老 師 建 議 我 的 新 點 子 來 設 計 這 張 海 報, 請 問 這 張 海 報 的 著 作 權 是 歸 誰 享 有? (1) 歸 老 師 享 有, 因 為 是 老 師 的 點 子 (2) 歸 我 享 有, 因 為 著 作 權 法 是 保 護 著 作 的 表 達, 不 保 護 觀 念 構 想, 由 13

他 人 提 供 點 子 而 自 行 創 作 之 海 報, 著 作 權 當 然 屬 於 我 的 (3) 歸 老 師 和 我 共 有 26.(3) 下 列 哪 一 種 權 利 不 必 到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申 請, 就 可 享 有? (1) 專 利 權 (2) 商 標 權 (3) 著 作 權 27.(1) 小 聰 明 以 日 文 創 作 完 成 智 慧 都 市 WALKING 旅 遊 書, 小 華 想 將 它 翻 譯 成 中 文 加 以 出 版, 是 否 需 要 取 得 小 聰 明 同 意? (1) 需 要, 因 為 翻 譯 屬 於 改 作 原 著 作 的 行 為, 所 以 要 經 過 原 著 作 人 的 同 意 (2) 不 需 要 28.(2) 菲 菲 將 阿 布 買 來 的 單 機 版 作 業 系 統 程 式 灌 進 自 己 和 妹 妹 的 電 腦 中, 心 想 自 己 真 聰 明 賺 到, 請 問 是 真 的 嗎? (1) 真 的! 因 為 灌 入 的 程 式 是 正 版 的 就 可 以 了 (2) 不 是 的! 因 為 單 機 版 的 作 業 系 統 程 式, 只 限 1 台 機 器 使 用, 將 該 作 業 系 統 同 時 安 裝 在 多 台 電 腦 內 使 用, 是 侵 害 他 人 重 製 權 的 行 為 29.(4) 菲 菲 在 85 年 8 月 30 日 創 作 完 成 一 幅 畫, 並 在 90 年 6 月 6 日 死 亡, 請 問 這 幅 畫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至 哪 一 天? (1) 135 年 8 月 30 日 (2) 135 年 12 月 31 日 (3) 140 年 6 月 6 日 (4) 140 年 12 月 31 日 30.(3) 郝 英 俊 15 歲 寫 了 一 篇 文 章, 並 在 80 歲 的 時 候 死 亡, 請 問 郝 英 俊 這 篇 文 章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共 存 續 了 幾 年? (1) 65 年 (2) 80 年 (3) 115 年 31.(5) 著 作 的 利 用 是 否 合 於 合 理 使 用, 其 判 斷 的 基 準 為 何? (1) 著 作 利 用 的 目 的 是 營 利 性, 還 是 非 營 利 性 (2) 著 作 是 否 已 公 開 發 表 (3) 著 作 利 用 的 量 佔 整 個 著 作 的 比 例 高 還 是 低 (4) 著 作 利 用 的 結 果 是 否 會 造 成 市 場 替 代 效 應 (5) 以 上 4 種 情 形 都 應 判 斷 14

32.(4) 學 生 舉 辦 校 際 觀 摩 或 比 賽, 在 什 麼 情 形 下, 可 以 不 經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授 權 而 演 唱 或 演 奏 他 人 的 音 樂? (1)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2) 未 對 觀 眾 或 聽 眾 直 接 或 間 接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3) 未 對 表 演 人 支 付 報 酬 (4) 以 上 3 種 條 件 都 具 備 的 情 形 下 33.(1) 利 用 德 國 人 的 音 樂 編 曲, 要 不 要 徵 求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同 意? (1) 要 喔, 德 國 與 我 國 都 是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的 會 員, 所 以 德 國 人 的 著 作 同 受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的 保 護, 除 有 符 合 合 理 使 用 的 情 形 外, 應 取 得 同 意 或 授 權 (2) 不 需 要, 因 為 我 們 不 保 護 外 國 人 的 著 作 34.(2) 我 想 在 自 己 的 部 落 格 裡, 提 供 其 他 網 站 的 網 址 連 結, 單 純 的 超 連 結 會 不 會 侵 害 著 作 權? (1) 一 定 不 會, 因 為 並 沒 有 轉 貼 內 容 (2) 原 則 上 不 會, 但 如 果 明 知 道 連 結 的 網 頁 是 有 關 軟 體 密 碼 破 解 電 影 和 音 樂 免 錢 聽 免 錢 看 等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網 站, 這 樣 就 會 有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風 險 35.(1) 利 用 手 機 拍 攝 社 團 學 生 發 表 的 戲 劇 表 演, 在 未 經 過 同 意 或 授 權 的 情 形 下, 下 列 何 者 是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的 行 為? (1) 放 到 網 路 上 供 網 友 欣 賞 (2) 自 己 回 家 欣 賞 36.(1)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不 正 確? (1) 在 網 路 上 看 到 很 好 的 文 章, 可 以 任 意 擷 取 幾 篇 精 華, 將 它 貼 在 自 己 的 網 站 上 供 網 友 閱 覽 (2) 如 果 只 是 單 純 上 網 瀏 覽 影 片 圖 片 文 字 或 聽 音 樂, 並 不 會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37.(2) 小 明 寫 了 一 篇 文 章, 其 中 引 用 了 小 花 所 寫 另 一 篇 文 章 的 80%, 但 已 註 明 出 處, 是 否 違 法? (1) 當 然 不 會, 因 為 小 明 已 註 明 小 花 姓 名 及 出 處 (2) 會 喔, 引 用 應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小 明 引 用 小 花 所 寫 文 章 多 達 80%, 已 15

經 超 出 合 理 使 用 範 圍 38.(2) 阿 吉 在 圖 書 館 影 印 時, 常 看 到 請 尊 重 著 作 權, 勿 影 印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的 標 示, 請 問 是 不 是 只 要 沒 有 印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就 是 合 法 的? (1) 當 然 啊! 它 都 寫 了 勿 影 印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所 以 只 要 不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就 好 啦! (2) 事 實 上, 在 著 作 權 法 中 並 沒 有 任 何 條 文 規 定 影 印 只 要 不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就 是 屬 於 合 理 使 用, 而 是 應 逐 案 做 判 斷, 所 以 這 種 說 法 是 一 種 誤 解, 應 該 導 正 39.(3) 小 布 將 一 本 義 大 利 文 的 小 說 原 著 翻 譯 成 英 文, 小 薰 再 將 英 文 版 翻 譯 成 中 文, 若 小 艾 要 將 中 文 版 拍 成 電 影, 請 問 要 得 到 誰 的 授 權? (1) 只 要 小 薰 的 授 權 就 可 以 了 (2) 只 要 小 布 的 授 權 就 可 以 了 (3) 要 得 到 義 大 利 文 原 著 作 者 小 布 ( 英 譯 本 作 者 ) 及 小 薰 ( 中 譯 本 作 者 )3 人 的 授 權 40.(2) 小 明 為 了 寫 報 告, 要 如 何 利 用 他 人 的 著 作, 才 不 會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1) 因 為 是 寫 報 告 之 需, 所 以 可 以 大 量 引 用 (2) 在 少 量 引 用 並 註 明 出 處 的 情 形 下, 就 不 會 有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問 題 41.(2) 小 傑 非 常 喜 歡 小 薰, 所 以 寫 了 一 封 情 書 希 望 能 夠 打 動 小 薰 的 心, 結 果 小 薰 將 情 書 貼 在 佈 告 欄, 請 問 是 否 違 反 著 作 權? (1) 沒 有 違 反! 貼 在 佈 告 欄 不 構 成 侵 犯 著 作 權 (2) 最 好 不 要! 這 會 侵 害 著 作 人 享 有 的 公 開 發 表 權 42.(1) 阿 迪 開 了 一 家 生 活 咖 啡 店, 在 店 裡 播 放 賣 場 買 來 的 電 影 ( 家 用 版 ) 以 吸 引 客 戶, 請 問 是 否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1) 是, 家 用 版 就 不 能 拿 來 當 營 業 用 ( 公 開 上 映 ), 將 家 用 版 電 影 任 意 放 給 公 眾 欣 賞, 是 侵 害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公 開 上 映 權 的 行 為 (2) 沒 有 吧, 片 子 是 花 錢 買 來 的, 而 且 是 正 版, 當 然 有 權 播 放 43.(1) 小 恩 喜 歡 於 假 日 參 加 各 種 演 講 活 動, 藉 由 聆 聽 不 同 演 講 獲 得 心 靈 上 的 啟 發, 最 近 聆 聽 了 知 名 學 者 方 老 師 有 關 30 歲 前 人 生 必 做 的 15 件 事 演 講 內 容 後 深 受 感 動, 欲 將 演 講 錄 音 並 於 臉 書 分 享 給 年 輕 朋 友, 是 否 有 侵 16

害 著 作 權 的 問 題 呢? (1) 是, 方 老 師 的 演 講 屬 於 著 作 權 法 所 保 護 之 語 文 著 作, 小 恩 將 演 講 內 容 之 錄 音 檔 放 在 臉 書 分 享, 會 涉 及 語 文 著 作 之 重 製 及 公 開 傳 輸, 上 述 行 為 皆 應 取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同 意 或 授 權 後, 始 得 為 之 (2) 否, 既 然 方 老 師 已 經 於 公 開 場 合 對 不 特 定 人 士 進 行 演 講, 任 何 人 可 以 錄 音 並 加 以 利 用 44.(1) 我 可 以 趁 出 國 時, 從 國 外 買 很 多 片 原 版 音 樂 CD 或 DVD, 放 到 網 路 上 拍 賣 嗎? (1) 不 可 以 喔, 自 己 在 國 外 購 買 CD 或 DVD 時, 只 能 供 自 己 個 人 非 散 布 之 利 用 或 隨 著 行 李 每 一 著 作 輸 入 1 份, 超 出 規 定 的 數 量, 都 是 不 合 法 的, 當 然 也 不 可 以 上 網 拍 賣 (2) 可 以 啊, 都 是 正 版 的 當 然 可 以 45.(2) 在 網 路 論 壇 分 享 未 經 他 人 授 權 的 MP3 音 樂, 要 負 擔 什 麼 責 任? (1) 不 需 負 擔 責 任 (2) 涉 及 侵 害 重 製 權 及 公 開 傳 輸 權, 會 有 民 事 賠 償 及 刑 事 處 罰 的 法 律 責 任 46.(1) 唱 片 公 司 委 託 小 布 寫 一 首 歌, 在 沒 有 約 定 著 作 權 歸 屬 的 情 形 下, 請 問 誰 享 有 這 首 歌 的 著 作 權? (1) 小 布, 但 唱 片 公 司 可 以 利 用 這 首 歌 (2) 唱 片 公 司 47.(1) 著 作 權 法 所 稱 的 著 作, 包 括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的 創 作, 共 分 為 11 類, 請 問 是 那 11 類? (1) 語 文 著 作, 音 樂 著 作, 戲 劇 舞 蹈 著 作 美 術 著 作 攝 影 著 作 圖 形 著 作 視 聽 著 作 錄 音 著 作 建 築 著 作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及 表 演 等 (2) 交 通 號 誌 法 律 條 文 公 文 書 公 式 標 語 新 聞 報 導 數 表 簿 冊 表 格 時 曆 及 通 用 之 符 號 等 48.(1) 著 作 權 保 護 的 期 間 有 多 久? (1) 除 了 攝 影 視 聽 錄 音 和 表 演 外, 著 作 財 產 權 保 護 的 期 間 為 著 作 人 的 終 身 ( 生 存 的 期 間 ) 到 死 後 50 年 ( 第 50 年 當 年 的 最 後 一 天 ) 17

(2) 創 作 完 成 後 50 年 49.(2) 大 賣 場 百 貨 公 司 為 了 提 供 良 好 消 費 環 境, 播 放 流 行 音 樂 CD, 請 問 是 否 要 取 得 授 權? (1) 不 需 要, 因 為 買 的 是 正 版 CD, 所 以 可 以 公 開 播 放 (2) 需 要 喔! 在 公 共 場 所 播 放 CD 音 樂, 會 涉 及 公 開 演 出, 必 須 分 別 得 到 音 樂 著 作 及 錄 音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同 意 或 授 權 才 可 以 50.(2) 合 法 軟 體 所 有 人 可 以 自 己 使 用 正 版 軟 體, 同 時 將 備 用 存 檔 軟 體 借 給 別 人 使 用 嗎? (1) 可 以 喔, 因 為 我 是 買 正 版 的 軟 體, 所 以 可 以 將 備 用 檔 出 借 (2) 不 可 以! 正 版 軟 體 的 所 有 人, 可 以 因 為 備 份 存 檔 之 需 要 複 製 1 份, 但 複 製 1 份 僅 能 做 為 備 份, 不 能 借 給 別 人 使 用 51.(1) 公 司 職 員 在 職 務 上 完 成 的 電 腦 程 式, 如 果 沒 有 特 別 約 定, 則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誰 所 有? (1) 歸 公 司 所 有 (2) 歸 職 員 所 有 52.(2) 小 布 完 成 了 一 篇 偉 大 的 著 作, 請 問 應 該 要 如 何 取 得 著 作 權? (1) 到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申 請 著 作 權 保 護 (2) 當 著 作 完 成 時 起 即 取 得 著 作 權, 不 需 另 行 向 政 府 單 位 申 請 或 註 冊 53.(2) 小 明 想 上 網 拍 賣 動 漫 的 公 仔, 但 因 沒 有 數 位 照 相 機, 所 以 到 他 人 的 拍 賣 網 頁 下 載 同 一 公 仔 產 品 的 照 片, 是 否 須 要 取 得 他 人 的 授 權? (1) 不 需 要, 數 位 傻 瓜 照 相 機 拍 出 來 的 照 片, 不 是 攝 影 著 作, 不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2) 要 喔, 縱 使 是 數 位 傻 瓜 相 機 拍 出 來 的 照 片, 只 要 符 合 最 起 碼 的 創 意, 仍 是 攝 影 著 作, 仍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54.(2) 小 艾 買 了 小 布 寫 的 如 何 在 30 歲 前 成 為 億 萬 富 翁 的 30 種 方 法, 照 著 書 中 方 法 去 做, 果 真 成 為 一 位 億 萬 富 翁, 請 問 小 布 是 否 可 告 小 艾 侵 權? (1) 可 以, 因 為 小 艾 此 種 行 為 確 實 已 侵 權 (2) 不 可 以, 因 為 小 艾 只 是 吸 收 書 裡 的 觀 念, 並 沒 有 任 何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行 為 55.(1) 小 薰 投 稿 校 刊, 但 校 刊 編 輯 小 明 打 算 稍 加 刪 減 後 刊 登, 請 問 這 樣 可 以 嗎? 18

(1) 小 明 在 未 損 害 原 作 者 名 譽 前 提 下, 是 可 以 稍 微 刪 減 內 容 的 (2) 小 明 無 權 修 改 小 薰 的 作 品 56.(2) 陳 教 授 是 一 位 熱 心 研 究 明 朝 繪 畫 的 學 者, 近 日 欲 將 所 蒐 集 的 明 朝 藝 術 家 繪 畫 作 品 編 入 匠 心 獨 運 明 代 繪 畫 名 家 作 品 展 集 一 書 並 加 以 出 版, 有 關 可 能 涉 及 的 著 作 權 問 題, 請 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陳 教 授 之 利 用 行 為 涉 及 美 術 著 作 之 重 製 散 布 行 為, 由 於 美 術 著 作 之 著 作 人 享 有 重 製 散 布 之 權 利, 陳 教 授 應 先 取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同 意 或 授 權, 始 得 利 用 (2) 著 作 財 產 權 係 存 續 於 著 作 人 之 生 存 期 間 及 其 死 亡 後 50 年, 陳 教 授 所 利 用 之 繪 畫 作 品 已 超 過 上 述 存 續 期 間, 因 此 無 須 取 得 授 權 即 可 利 用 57.(2) 即 將 畢 業 的 大 學 生 阿 凡 想 於 謝 師 宴 上, 獻 唱 一 首 曲 子 感 謝 老 師 多 年 來 辛 苦 的 教 導, 是 否 會 侵 害 著 作 權 呢? (1) 是, 阿 凡 的 行 為 已 利 用 到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音 樂 著 作, 須 經 過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同 意 或 授 權, 才 可 公 開 演 出 (2) 否, 阿 凡 於 謝 師 宴 上 演 唱 曲 子 之 行 為, 符 合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未 對 觀 眾 或 聽 眾 直 接 或 間 接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及 未 對 表 演 人 支 付 報 酬 三 項 要 件 因 此, 阿 凡 對 於 在 特 定 活 動 中 公 開 演 出 他 人 已 發 表 之 著 作, 可 以 主 張 合 理 使 用 58.(2) 小 佳 是 否 可 將 所 購 買 的 正 版 韓 劇 DVD, 置 於 網 路 上 販 售 呢? (1) 不 可 以, 小 佳 須 經 過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同 意, 否 則 會 侵 害 其 散 布 權 (2) 可 以, 小 佳 是 在 我 國 管 轄 區 域 內 取 得 合 法 重 製 物 的 所 有 權, 得 以 移 轉 所 有 權 之 方 式 ( 如 買 賣 贈 與 ) 散 布 該 合 法 重 製 物, 因 此 小 佳 可 上 網 拍 賣 其 所 購 買 之 正 版 韓 劇 DVD 59.(3) 珍 妮 在 網 路 上 發 現 一 篇 如 何 健 康 減 肥 文 章, 閱 讀 完 之 後 認 為 該 篇 文 章 對 健 康 減 肥 提 供 非 常 多 良 好 的 建 議, 因 而 全 文 原 封 不 動 上 傳 至 自 己 的 facebook, 欲 與 親 朋 好 友 分 享, 請 問 珍 妮 的 行 為 可 能 會 涉 及 那 些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侵 害 呢? (1) 重 製 權 (2) 公 開 傳 輸 權 19

(3) 以 上 皆 是 60. 安 安 看 到 最 近 很 夯 的 創 意 市 集 中, 販 售 許 多 手 繪 圖 案 的 衣 服, 衣 服 上 都 是 手 繪 知 名 的 卡 通 圖 案, 但 外 觀 上 已 完 全 轉 變 為 另 一 套 獨 具 風 格 的 著 作, 安 安 看 到 後 也 想 效 仿 該 種 作 法, 依 據 知 名 卡 通 圖 案 進 行 改 作, 繪 製 於 衣 服 上 再 到 創 意 市 集 販 售, 請 問 是 否 會 有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問 題 呢? (1) 既 然 已 經 轉 變 為 另 一 套 獨 具 風 格 的 著 作, 就 不 會 侵 害 原 著 作 者 的 著 作 權 (2) 在 卡 通 圖 案 外 加 入 自 己 的 創 意 另 為 創 作, 會 構 成 著 作 權 法 的 改 作 行 為, 改 作 為 著 作 權 人 所 專 有, 安 安 除 有 可 以 合 理 使 用 的 情 形 ( 著 作 權 法 第 44 條 至 第 65 條 ) 外, 應 事 先 取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同 意 或 授 權, 才 能 合 法 利 用, 否 則 可 能 構 成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行 為 商 標 權 1.(1) 領 有 證 書 的 商 標 權 年 限 為 多 久? (1)10 年, 到 期 可 申 請 展 期, 可 無 限 次 展 期 (2)20 年 2.(4) 阿 布 不 懂 為 什 麼 要 有 商 標? 您 知 道 商 標 有 那 些 功 能 嗎? (1) 商 品 來 源 之 識 別 功 能 (2) 品 質 保 證 的 功 能 (3) 廣 告 功 能 (4) 以 上 皆 是 3.(1) 菲 菲 打 算 要 到 美 國 開 分 店, 那 她 是 否 也 需 要 再 當 地 申 請 商 標 才 能 受 保 護? (1) 是, 因 為 商 標 係 採 屬 地 主 義 (2) 否, 已 經 在 台 灣 申 請 了, 所 以 不 需 要 4.(1) 阿 布 聽 見 垃 圾 車 少 女 的 祈 禱 音 樂, 突 然 有 用 音 樂 當 做 商 標 的 靈 感, 請 問 是 否 可 行? 20

(1) 是, 聲 音 可 作 為 商 標 (2) 否, 聲 音 不 可 作 為 商 標 5.(2) 阿 丹 在 網 路 上 拍 賣 仿 冒 包 包, 因 為 他 只 是 販 賣 而 不 是 製 造 的 廠 商, 所 以 沒 有 侵 權 的 問 題 對 不 對? (1) 沒 錯 啊! (2) 不 對! 不 論 是 販 賣 或 製 造, 都 是 構 成 侵 權 的 行 為, 要 負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專 利 權 1.(2) 阿 龐 發 明 了 一 種 自 動 餵 狗 吃 飯 的 機 器, 請 問 要 向 哪 個 機 關 申 請 專 利 權? (1)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2)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3)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2.(1) 阿 龐 和 小 艾 不 約 而 同 的 發 明 了 同 一 種 自 動 餵 狗 吃 飯 的 機 器, 兩 人 也 先 後 向 智 慧 財 產 局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請 問 他 們 二 人 可 以 同 時 擁 有 專 利 權 嗎? (1) 不 可 以, 因 為 專 利 採 先 申 請 主 義, 因 此 由 先 申 請 者 優 先 取 得 專 利 權 (2) 可 以 3.(2) 阿 龐 有 設 計 可 輕 鬆 闖 電 腦 城 寶 物 的 概 念, 這 概 念 是 否 為 專 利 保 護 的 標 的? (1) 是 (2) 否, 專 利 不 保 護 概 念, 必 須 揭 露 具 體 可 行 的 技 術 內 容, 並 可 供 該 領 域 人 士 據 以 實 施 者, 才 可 獲 得 專 利 保 護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