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600737 证 券 简 称 : 中 粮 屯 河 编 号 : 临 时 2008-028 号 中 粮 新 疆 屯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特 别 提 示 1 中 粮 新 疆 屯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或 本 激 励 计 划 或 本 计 划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中 粮 新 疆 屯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制 定 2 中 粮 新 疆 屯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粮 屯 河 或 公 司 ) 授 予 本 次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限 定 的 激 励 对 象 ( 以 下 简 称 激 励 对 象 ) 股 票 期 权, 每 份 股 票 期 权 拥 有 在 计 划 有 效 期 内 的 可 行 权 日 按 照 预 先 确 定 的 行 权 价 格 ( 授 予 日 收 盘 价 授 予 日 前 30 个 工 作 日 平 均 收 盘 价 中 最 高 者 ) 购 买 一 股 中 粮 屯 河 股 票 的 权 利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公 司 可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通 过 市 场 回 购 或 增 发 等 方 式 解 决 标 的 股 票 的 来 源 3 本 计 划 有 效 期 为 10 年, 在 计 划 有 效 期 内 公 司 原 则 上 每 隔 一 年 授 予 一 次 股 票 期 权 4 本 计 划 首 次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数 为 697.57 万 股, 约 占 2008 年 公 司 定 向 增 发 后 总 股 本 的 0.6937% 5 已 授 权 的 股 票 期 权 将 分 三 期 生 效, 生 效 时 间 表 及 行 权 条 件 如 下 : ⑴ 股 票 期 权 有 效 期 和 生 效 安 排 每 次 授 予 的 股 票 期 权 的 有 效 期 为 7 年 ; 首 次 授 予 的 股 票 期 权 的 行 权 限 制 期 为 2 年, 限 制 期 满 后 即 生 效 三 分 之 一, 之 后 按 照 每 过 一 年 再 生 效 三 分 之 一 的 原 则 分 三 年 匀 速 生 效 即 从 首 次 授 予 日 2 年 后 首 次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的 1/3 部 分 生 效,3 年 后 首 次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的 第 二 个 1/3 部 分 生 效, 满 4 周 年 后 首 次 授 予 的 全 部 股 票 期 权 生 效 有 效 期 满 后, 即 从 授 予 日 到 7 年 结 束 后 仍 未 行 使 的 股 票 期 权 失 效, 不 可 再 行 权 ⑵ 行 权 时 的 时 间 条 件 和 业 绩 条 件 1 时 间 条 件 员 工 可 在 授 予 后 的 有 效 期 内, 如 仍 在 本 公 司 就 职, 则 按 照 生 效 安 排 分 三 次 行 权 行 权 时 还 应 同 时 满 足 2 业 绩 约 束 条 件 2 业 绩 约 束 条 件 为 了 规 避 资 本 市 场 不 规 范 因 素, 首 次 授 予 在 行 权 时 包 括 了 公 司 及 个 人 的 业 绩 约 束 条 款, 以 确 保 股 票 期 权 的 行 权 与 公 司 及 个 人 业 绩 挂 钩 公 司 主 要 业 绩 指 标 为 公 司 上 一 财 政 年 度 的 全 面 摊 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个 人 业 绩 指 标 为 个 人 业 绩 考 核 结 果 6 本 计 划 拟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的 总 和, 加 上 公 司 其 他 有 效 的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 如 有 ), 所 涉 及 的 公 司 股 票 总 数,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10%; 本 计 划 首 期 授 予 时, 1
拟 授 予 的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总 和 不 超 过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1%; 非 经 股 东 大 会 特 别 决 议 批 准, 任 何 一 名 激 励 对 象 通 过 全 部 有 效 的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获 授 的 公 司 股 票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1% 每 次 授 予 股 权 激 励 额 度 应 同 时 符 合 国 家 其 他 各 项 对 股 权 激 励 额 度 上 限 的 要 求 7 中 粮 屯 河 股 票 期 权 有 效 期 内 发 生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派 发 股 票 红 利 股 份 拆 细 缩 股 配 股 事 宜,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所 涉 及 的 标 的 股 票 总 数 及 行 权 价 格 将 做 相 应 的 调 整 8 本 次 激 励 对 象 行 权 资 金 以 自 筹 方 式 解 决, 中 粮 屯 河 承 诺 不 为 激 励 对 象 依 据 本 激 励 计 划 获 得 的 有 关 权 益 提 供 贷 款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财 务 资 助, 包 括 为 其 贷 款 提 供 担 保 9 本 激 励 计 划 必 须 满 足 如 下 条 件 后 方 可 实 施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核 无 异 议 中 粮 屯 河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2
目 录 一 释 义...4 二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目 的...4 三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管 理 机 构...4 四 激 励 对 象 的 确 定 依 据 和 范 围...5 五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股 票 来 源 和 股 票 数 量...5 六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分 配...5 七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价 格 及 确 定 依 据...6 八 股 票 期 权 的 有 效 期 授 权 日 生 效 日 禁 售 期...6 九 股 票 期 权 的 获 授 条 件 行 权 条 件...7 十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调 整 方 法 和 程 序...8 十 一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变 更 终 止...9 十 二 对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对 象 的 其 他 特 殊 规 定...9 十 三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及 激 励 对 象 行 权 的 程 序...10 十 四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的 具 体 事 项...10 十 五 其 他...11 3
一 释 义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以 下 简 称 在 本 激 励 计 划 中 作 如 下 释 义 : 公 司 / 本 公 司 / 中 粮 屯 河 : 指 中 粮 新 疆 屯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本 激 励 计 划 : 指 中 粮 新 疆 屯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股 票 期 权 期 权 激 励 期 权 : 指 中 粮 屯 河 授 予 激 励 对 象 在 未 来 一 定 期 限 内 以 预 先 确 定 的 价 格 和 条 件 购 买 中 粮 屯 河 一 定 数 量 股 票 的 权 利 激 励 对 象 : 指 被 选 择 参 加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对 象, 他 们 可 以 根 据 本 激 励 计 划 被 授 予 一 定 数 量 的 期 权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指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薪 酬 委 员 会 : 指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薪 酬 委 员 会 标 的 股 票 : 指 根 据 本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有 权 购 买 的 中 粮 屯 河 股 票 授 权 日 : 指 公 司 向 期 权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期 权 的 日 期, 授 权 日 必 须 为 交 易 日 行 权 : 指 激 励 对 象 根 据 本 激 励 计 划, 在 规 定 的 行 权 期 内 以 预 先 确 定 的 价 格 和 条 件 购 买 公 司 股 票 的 行 为 可 行 权 日 : 指 激 励 对 象 可 以 行 权 的 日 期, 可 行 权 日 必 须 为 交 易 日 行 权 价 格 : 指 公 司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期 权 时 所 确 定 的 购 买 公 司 股 票 的 价 格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公 司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股 权 激 励 办 法 : 指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公 司 章 程 : 指 中 粮 新 疆 屯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二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目 的 1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公 司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2 通 过 实 现 股 东 公 司 和 个 人 利 益 的 一 致, 维 护 股 东 权 益, 为 股 东 带 来 持 续 的 回 报 3 倡 导 公 司 与 个 人 共 同 持 续 发 展 的 理 念, 促 进 公 司 长 期 稳 定 发 展 4 有 效 调 动 管 理 者 和 重 要 骨 干 的 积 极 性, 吸 引 和 保 留 优 秀 管 理 人 才 和 业 务 骨 干 5 兼 顾 公 司 长 期 利 益 和 近 期 利 益, 更 灵 活 地 吸 引 各 种 人 才, 从 而 更 好 地 促 进 公 司 发 展 三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管 理 机 构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负 责 审 核 批 准 实 施 本 激 励 计 划 及 计 划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公 司 董 事 会 是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执 行 管 理 机 构, 下 设 薪 酬 委 员 会, 负 责 拟 定 和 修 改 4
本 激 励 计 划, 报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和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并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办 理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公 司 监 事 会 是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对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实 施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监 督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就 本 激 励 计 划 是 否 有 利 于 公 司 的 持 续 发 展, 是 否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全 体 股 东 的 利 益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并 就 本 激 励 计 划 向 所 有 股 东 征 集 委 托 投 票 权 四 激 励 对 象 的 确 定 依 据 和 范 围 1 激 励 对 象 的 确 定 依 据 (1) 激 励 对 象 确 定 的 法 律 依 据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激 励 对 象 系 依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股 权 激 励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而 确 定 (2) 激 励 对 象 确 定 的 职 务 依 据 公 司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激 励 对 象 包 括 公 司 董 事 ( 不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业 务 骨 干 对 符 合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激 励 对 象 范 围 的 人 员, 由 薪 酬 委 员 会 和 董 事 会 审 查, 并 经 公 司 监 事 会 核 实 确 定 (3) 行 权 条 件 和 人 数 以 国 资 委 最 终 批 复 为 准 2 激 励 对 象 的 范 围 (1) 董 事 会 成 员, 但 不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2) 董 事 会 任 命 的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3)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认 为 其 他 对 公 司 业 务 战 略 起 关 键 作 用 的 人 员, 包 括 关 键 技 术 骨 干 和 优 秀 人 才 五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股 票 来 源 和 股 票 数 量 1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涉 及 的 股 票 来 源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公 司 可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通 过 市 场 回 购 或 增 发 等 方 式 解 决 标 的 股 票 的 来 源 2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涉 及 的 股 票 数 量 限 制 本 计 划 拟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的 总 和, 加 上 公 司 其 他 有 效 的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 如 有 ), 所 涉 及 的 公 司 股 票 总 数,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10%; 本 计 划 首 期 授 予 时, 拟 授 予 的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总 和 不 超 过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1%; 非 经 股 东 大 会 特 别 决 议 批 准, 任 何 一 名 激 励 对 象 通 过 全 部 有 效 的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获 授 的 公 司 股 票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1% 每 次 授 予 股 权 激 励 额 度 应 同 时 符 合 国 家 其 他 各 项 对 股 权 激 励 额 度 上 限 的 要 求 3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首 次 授 予 涉 及 的 股 票 数 量 本 计 划 首 次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数 为 697.57 万 股, 约 占 2008 年 公 司 定 向 增 发 后 总 股 本 的 0.6937% 六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分 配 首 次 授 予 的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按 下 表 进 行 分 配 : 获 授 的 股 票 期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权 数 量 ( 万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比 例 % 5
1 郑 弘 波 董 事 长 38.85 0.039% 2 覃 业 龙 总 经 理 29.13 0.029% 3 李 明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29.13 0.029% 4 江 雪 梅 副 总 经 理 18 0.018% 5 杨 红 副 总 经 理 18 0.018% 6 葛 晓 谦 总 会 计 师 18 0.018% 7 唐 宏 副 总 经 理 18 0.018% 8 丁 生 林 副 总 经 理 18 0.018% 9 孙 彦 敏 董 事 18 0.018% 10 蒋 学 工 董 事 会 秘 书 15 0.015% 11 其 他 激 励 对 象 477.46 0.475% 七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价 格 及 确 定 依 据 元 ; 首 次 授 予 的 股 票 期 权 的 行 权 价 格 不 低 于 下 列 价 格 中 之 较 高 者 : 1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摘 要 公 布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公 司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22.49 元 ; 2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摘 要 公 布 前 30 个 交 易 日 内 的 公 司 股 票 平 均 收 盘 价 23.31 3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价 格 为 23.31 元 八 股 票 期 权 的 有 效 期 授 权 日 生 效 日 禁 售 期 1 有 效 期 每 次 授 予 的 股 票 期 权 有 效 期 为 7 年, 即 员 工 可 在 授 予 后 7 年 内, 按 照 行 权 安 排 行 权 2 授 权 日 在 本 激 励 计 划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且 中 国 证 监 会 无 异 议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后,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确 定 授 权 日, 但 授 权 日 不 为 下 列 日 期 : (1)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前 30 日 ; (2) 重 大 交 易 或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过 程 中 至 该 事 项 公 告 后 2 个 交 易 日 ; (3)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股 价 的 重 大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起 至 公 告 后 2 个 交 易 日 上 述 重 大 交 易 重 大 事 项 及 可 能 影 响 股 价 的 重 大 事 件, 为 公 司 依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的 规 定 应 当 披 露 的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3 可 行 权 日 首 次 授 予 的 股 票 期 权 的 行 权 限 制 期 为 2 年, 限 制 期 满 后 按 照 每 年 生 效 三 分 之 一 的 原 则 分 3 年 匀 速 生 效 即 从 首 次 授 予 日 2 年 后 首 次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的 1/3 生 效,3 年 后 首 次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的 第 二 个 1/3 部 分 生 效, 满 4 周 年 后 首 次 授 予 的 全 部 股 票 期 权 生 效 可 行 权 日 为 授 予 生 效 至 有 效 期 结 束 中 间 的 交 易 日, 但 下 列 期 间 不 得 行 权 : (1) 重 大 交 易 或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过 程 中 至 该 事 项 公 告 后 2 个 交 易 日 (2)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股 价 的 重 大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起 至 公 告 后 2 个 交 易 日 上 述 重 大 交 易 重 大 事 项 及 可 能 影 响 股 价 的 重 大 事 件, 为 公 司 依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的 规 定 应 当 披 露 的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6
激 励 对 象 必 须 在 股 票 期 权 有 效 期 内 行 权 完 毕, 股 票 期 权 有 效 期 过 后, 已 授 出 但 尚 未 行 权 的 股 票 期 权 不 得 行 权 4 禁 售 期 (1) 激 励 对 象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票, 应 当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2) 激 励 对 象 在 任 职 期 间 不 得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在 买 入 后 6 个 月 内 卖 出, 或 者 卖 出 后 6 个 月 内 又 买 入, 由 此 所 得 收 益 归 公 司 所 有,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收 回 其 所 得 收 益 九 股 票 期 权 的 获 授 条 件 行 权 条 件 1 获 授 条 件 只 有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激 励 对 象 才 能 获 授 股 票 期 权 ; 若 未 能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本 激 励 计 划 自 然 终 止 (1) 中 粮 屯 河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2) 最 近 一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3)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激 励 对 象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最 近 三 年 内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宣 布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的 ; 2) 最 近 三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的 ; 3)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形 的 ; 4) 激 励 对 象 前 一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为 称 职 以 下 2 行 权 条 件 激 励 对 象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时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总 体 条 件 : 1) 中 粮 屯 河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2 最 近 一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3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不 能 实 行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其 他 情 形 2) 激 励 对 象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最 近 三 年 内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宣 布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的 ; 2 最 近 三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的 ; 3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形 的 (2) 时 间 条 件 : 员 工 可 在 授 予 后 的 7 年 有 效 期 内, 按 照 生 效 安 排 分 三 次 行 权 行 权 时 还 应 同 时 满 足 总 体 条 件 和 业 绩 条 件 (3) 业 绩 条 件 首 次 授 予 的 股 票 期 权 同 时 附 加 了 公 司 业 绩 约 束 条 件 以 及 个 人 业 绩 约 束 条 件, 以 7
确 保 股 票 期 权 收 益 的 获 得 与 公 司 及 个 人 的 业 绩 挂 钩 对 于 首 次 授 予 的 股 票 期 权, 其 业 绩 条 件 包 括 : 1) 公 司 业 绩 条 件 : 首 次 授 予 的 股 票 期 权 以 全 面 摊 薄 年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ROE) 作 为 股 票 期 权 生 效 的 关 键 业 绩 指 标 且 不 低 于 同 行 业 75 分 位 值, 首 次 设 定 目 标 值 设 为 11.43%. 截 至 有 效 期 末, 如 仍 存 在 未 达 到 生 效 条 件 的 股 票 期 权, 则 在 有 效 期 满 时 全 部 作 废 2) 个 人 业 绩 条 件 : 被 授 予 人 的 股 票 期 权 生 效 受 到 个 人 业 绩 水 平 的 影 响 在 公 司 业 绩 决 定 的 个 人 当 期 可 生 效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的 基 础 上, 因 前 一 年 度 个 人 业 绩 水 平 不 同, 生 效 速 度 不 同, 具 体 生 效 安 排 如 下 : 个 人 业 绩 水 平 生 效 速 度 ( 基 于 当 期 可 生 效 期 权 的 基 础 上 ) 良 好 及 以 上 100% 称 职 80% 不 称 职 0 董 事 会 有 权 根 据 公 司 业 务 需 要 和 战 略 要 求 在 今 后 每 次 股 权 授 予 时 明 确 具 体 的 业 绩 约 束 方 式 并 确 定 目 标 值 ( 公 司 业 绩 条 件 目 标 值 以 国 资 委 最 终 批 复 意 见 为 准 ) 3 收 益 调 控 按 照 上 市 公 司 股 价 与 经 营 业 绩 相 关 联, 激 励 对 象 股 权 收 益 增 长 与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增 长 相 匹 配 的 原 则, 针 对 每 批 授 予 的 期 权, 每 次 行 权 由 董 事 会 根 据 业 绩 条 件 和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对 可 行 权 数 量 进 行 调 控 十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调 整 方 法 和 程 序 1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的 调 整 方 法 若 在 行 权 前 公 司 有 配 股 增 发 等 事 项,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不 作 调 整 若 在 行 权 前 公 司 有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派 送 股 票 红 利 股 票 拆 细 缩 股 等 事 项, 应 对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调 整 方 法 如 下 : (1)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份 派 送 股 票 红 利 股 票 拆 细 : Q=Q 0 (1+n) 其 中 :Q 0 为 调 整 前 的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n 为 每 股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派 送 股 票 红 利 股 票 拆 细 的 比 率 ( 即 每 股 股 票 经 转 增 送 股 或 拆 细 后 增 加 的 股 票 数 量 );Q 为 调 整 后 的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2) 缩 股 : Q=Q 0 n 其 中 :Q 0 为 调 整 前 的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n 为 缩 股 比 例 ( 即 1 股 股 票 缩 为 n 股 股 票 ); Q 为 调 整 后 的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3) 配 股 : Q=Q 0 ( 除 权 前 一 日 标 的 证 券 收 盘 价 标 的 证 券 除 权 日 参 考 价 ) 其 中 :Q 0 为 调 整 前 的 行 权 数 量 ;Q 为 调 整 后 的 行 权 数 量 2 行 权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若 在 行 权 前 公 司 有 派 息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派 送 股 票 红 利 股 票 拆 细 缩 股 配 股 等 事 项, 应 对 行 权 价 格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调 整 方 法 如 下 : (1)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派 送 股 票 红 利 股 票 拆 细 8
P= P 0 (1+n) (2) 缩 股 P= P 0 n (3) 派 息 P= P 0 ( 标 的 证 券 除 息 日 参 考 价 除 息 前 一 日 标 的 证 券 收 盘 价 ) 其 中 :P 0 为 调 整 前 的 行 权 价 格 ;n 为 每 股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派 送 股 票 红 利 股 票 拆 细 的 比 率 或 缩 股 比 例 ;P 为 调 整 后 的 行 权 价 格 (4) 配 股 P= P 0 ( 标 的 证 券 除 权 日 参 考 价 除 权 前 一 日 标 的 证 券 收 盘 价 ) 其 中 :P 0 为 调 整 前 的 行 权 价 格 ;P 为 调 整 后 的 行 权 价 格 3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调 整 程 序 (1) 中 粮 屯 河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依 本 激 励 计 划 所 列 明 的 原 因 调 整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行 权 价 格 董 事 会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调 整 行 权 价 格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后, 及 时 公 告 并 通 知 激 励 对 象 (2) 因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调 整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行 权 价 格 或 其 他 条 款 的, 应 经 董 事 会 做 出 决 议 并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十 一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变 更 终 止 1 公 司 控 制 权 发 生 变 化 若 因 任 何 原 因 导 致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化, 所 有 已 生 效 的 期 权 应 在 12 个 月 内 行 使 完 毕, 未 生 效 的 期 权 于 事 实 发 生 时 立 即 生 效, 并 应 在 12 个 月 内 行 使 完 毕 2 公 司 不 具 备 实 施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资 格 公 司 如 因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应 终 止 实 施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根 据 本 计 划 已 获 授 但 尚 未 行 使 的 期 权 应 当 终 止 行 使 : (1)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2) 最 近 一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3)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十 二 对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对 象 的 其 他 特 殊 规 定 1 激 励 对 象 雇 佣 关 系 终 止 或 死 亡 : (1) 激 励 对 象 因 过 失 违 纪 或 违 法 被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时, 不 再 成 为 期 权 计 划 的 合 格 参 与 人, 所 有 尚 未 行 权 的 有 效 期 权 均 于 事 实 发 生 时 立 即 失 效,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得 行 使 ; (2) 激 励 对 象 主 动 提 出 解 除 雇 佣 关 系, 或 公 司 提 出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时, 所 有 已 生 效 的 期 权 应 在 3 个 月 内 行 使 完 毕, 尚 未 生 效 的 期 权 立 即 失 效 ; (3) 激 励 对 象 善 意 离 职, 如 因 生 病 受 到 伤 害 或 伤 残 退 休 受 到 集 团 调 任 及 不 受 公 司 或 个 人 控 制 的 调 离 等 其 他 其 经 过 董 事 会 严 格 审 查 的 情 况 时, 所 有 已 生 效 但 尚 未 行 使 的 期 权 可 在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的 任 何 时 间 内 行 使, 未 生 效 的 期 权 立 即 失 效 ; 9
(4) 激 励 对 象 死 亡, 但 公 司 在 其 死 亡 之 前 并 未 提 出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时, 所 有 已 生 效 但 未 行 使 的 期 权 可 由 激 励 对 象 的 法 定 个 人 代 表 在 激 励 对 象 死 亡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行 权 ; 未 生 效 的 期 权 于 死 亡 之 日 起 立 即 失 效 2 激 励 对 象 在 行 权 日 前, 如 有 下 述 任 一 项 项 情 况 出 现, 所 有 已 生 效 但 未 行 使 的 期 权 可 由 激 励 对 象 的 法 定 个 人 代 表 在 激 励 对 象 死 亡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行 权 ; 未 生 效 的 期 权 于 死 亡 之 日 起 立 即 失 效 (1) 年 终 考 评 出 现 一 般 及 差 ( 即 必 须 为 优 秀 或 良 好 ); (2) 被 公 司 免 职 ; 此 外, 被 降 职 为 低 一 级 部 门 ( 或 分 子 公 司 ) 负 责 人 的, 按 新 任 部 门 ( 或 分 子 公 司 ) 的 期 权 数 额 行 权 3 激 励 对 象 不 具 备 参 与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资 格 在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激 励 对 象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已 获 授 但 尚 未 行 使 的 期 权 应 当 终 止 行 权 : (1) 最 近 3 年 内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宣 布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的 ; (2) 最 近 3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的 ; (3)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形 的 ; (4) 公 司 董 事 会 认 定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的 十 三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及 激 励 对 象 行 权 的 程 序 1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的 程 序 (1)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负 责 拟 定 股 票 期 权 授 予 方 案 ; (2)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薪 酬 委 员 会 拟 定 的 股 票 期 权 授 予 方 案 ; (3) 监 事 会 核 查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的 激 励 对 象 的 名 单 是 否 与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原 则 相 符 ; (4) 公 司 与 激 励 对 象 签 订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协 议 书, 约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5) 激 励 对 象 签 署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协 议 书 ; (6) 公 司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实 施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相 关 事 宜 2 激 励 对 象 行 权 的 程 序 (1) 激 励 对 象 向 薪 酬 委 员 会 提 交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申 请 书, 提 出 行 权 申 请 ; (2) 董 事 会 授 权 薪 酬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人 的 行 权 资 格 与 行 权 条 件 审 查 确 认 ; (3) 激 励 对 象 的 行 权 申 请 经 薪 酬 委 员 会 确 认 后, 公 司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行 权 申 请 ; (4) 经 证 券 交 易 所 确 认 后, 由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事 宜 十 四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的 具 体 事 项 本 激 励 计 划 审 批 通 过 后,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相 关 具 体 事 宜 具 体 授 权 事 项 如 下 : 1 授 权 董 事 会 确 定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授 权 日 10
2 授 权 董 事 会 在 公 司 出 现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份 派 送 股 票 红 利 股 票 拆 细 缩 股 等 事 项 时, 按 照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规 定 的 办 法, 对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3 授 权 董 事 会 在 激 励 对 象 符 合 条 件 时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并 办 理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相 关 的 全 部 事 宜 4 授 权 董 事 会 对 激 励 对 象 的 行 权 资 格 和 行 权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确 认 5 授 权 董 事 会 决 定 激 励 对 象 是 否 可 以 行 权 6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激 励 对 象 行 权 所 必 须 的 全 部 事 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行 权 申 请, 向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申 请 办 理 有 关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办 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变 更 登 记 等 7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股 票 期 权 及 未 行 权 标 的 股 票 的 锁 定 事 宜 8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取 消 激 励 对 象 的 行 权 资 格, 取 消 激 励 对 象 尚 未 行 权 的 股 票 期 权, 办 理 已 死 亡 的 激 励 对 象 尚 未 行 权 股 票 期 权 的 继 承 事 宜, 终 止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9 授 权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计 划 进 行 管 理 10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所 需 的 其 他 必 要 事 宜, 但 有 关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需 由 股 东 大 会 行 使 的 权 利 除 外 十 五 其 他 1 公 司 实 施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财 务 会 计 处 理 及 其 税 收 等 问 题,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财 务 制 度 会 计 准 则 税 务 制 度 规 定 执 行 ; 2 本 激 励 计 划 自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 3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公 司 董 事 会 11
中 粮 新 疆 屯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 一 股 权 激 励 的 组 织 单 位 1 参 与 实 施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管 理 的 部 门 包 括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监 事 会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法 律 部 等 2 各 机 构 和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董 事 会 负 责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最 终 解 释 和 审 定 ;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管 理 ; 监 事 会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并 对 激 励 名 单 进 行 核 实 监 控 : 由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与 资 本 市 场 股 东 监 管 部 门 媒 体 交 流 和 汇 报 档 案 管 理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所 有 股 权 激 励 相 关 文 件 和 文 档 的 保 存 沟 通 咨 询 与 投 诉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法 律 部 负 责 三 股 权 激 励 实 施 流 程 1 激 励 对 象 确 定 流 程 提 名 : 根 据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重 点, 人 力 资 源 部 初 步 提 出 激 励 对 象 范 围 确 认 :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定 激 励 范 围 核 实 : 公 司 监 事 会 对 激 励 对 象 名 单 予 以 核 实 2 激 励 额 度 确 定 流 程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中 激 励 对 象 的 数 量 及 拟 授 予 每 位 激 励 对 象 的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岗 位 价 值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3 授 予 流 程 ⑴ 确 定 授 予 日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提 请 董 事 会 确 定 授 予 日, 并 进 行 相 关 披 露 ⑵ 资 格 审 核 流 程 : 激 励 对 象 相 关 资 格 的 审 核 由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法 律 部 按 照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授 权 日 前 负 责 完 成, 并 经 监 事 会 核 实, 如 果 需 要 还 需 请 律 师 对 激 励 对 象 的 相 关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独 立 的 意 见 书 ⑶ 签 订 股 权 激 励 协 议 流 程 : 资 格 审 核 完 毕 后,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向 审 核 通 过 的 激 励 对 象 发 送 股 权 激 励 协 议, 激 励 对 象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确 认 是 否 接 受 协 议, 准 备 相 应 的 个 人 股 票 帐 户 资 料, 并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返 还 书 面 协 议 及 个 人 股 票 开 户 资 料 ⑷ 分 配 流 程 : 人 力 资 源 部 汇 总 明 细 分 配 表, 四 日 常 管 理 流 程 1 沟 通 咨 询 与 投 诉 处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沟 通 材 料 的 更 新 和 发 布, 以 及 咨 询 答 疑 工 作 法 律 部 负 责 处 理 法 律 纠 纷 等 工 作 2 帐 务 处 理 : 财 务 部 负 责 授 予 行 权 税 务 处 理 和 资 金 收 付 等 行 为 时 的 帐 务 处 理 和 对 帐 3 监 督 审 批 信 息 披 露 和 备 案 : 由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完 成 各 项 监 督 审 批 信 息 披 露 和 备 案 等 工 作 五 股 权 激 励 的 内 部 控 制 程 序 1 制 度 和 流 程 控 制 程 序 1 董 事 会 为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最 终 解 释 和 审 定 机 构 2 按 职 能 设 置 各 级 专 门 机 构 负 责 专 项 事 务 考 核 和 资 格 审 定 等 各 项 重 要 事 务 由 不 同 的 部 门 负 责, 互 相 监 督 2 实 施 过 程 的 控 制 12
1 通 过 独 立 的 信 息 系 统 降 低 人 为 错 误 通 过 培 训 咨 询 和 投 诉 机 制, 保 证 了 计 划 的 有 效 性 和 正 确 性 六 股 票 期 权 实 施 时 间 首 期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有 效 期 七 年, 自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首 期 激 励 计 划 之 日 起 计 标 的 股 票 自 发 行 完 成 之 日 起 两 年 后, 分 三 年 匀 速 行 权, 每 年 行 权 三 分 之 一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13
中 粮 新 疆 屯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度 激 励 考 核 办 法 一 考 核 目 的 为 适 应 公 司 面 临 的 竞 争 形 势, 维 护 所 有 者 权 益, 激 励 公 司 总 经 理 班 子 团 队 尽 心 尽 力 的 工 作, 为 公 司 创 造 更 大 经 营 效 益, 特 制 定 本 考 核 办 法 二 本 考 核 办 法 适 用 范 围 考 核 办 法 适 用 于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和 外 部 董 事 以 外 的 其 他 总 经 理 班 子 成 员 业 务 骨 干 和 其 他 被 激 励 对 象 三 考 核 原 则 按 公 正 公 开 公 平 的 原 则, 严 格 按 照 本 考 核 办 法 对 考 核 对 象 进 行 业 绩 评 价 和 行 为 能 力 评 价, 有 效 实 现 激 励 机 制 和 约 束 机 制, 从 而 提 高 总 经 理 班 子 的 管 理 绩 效, 以 求 实 现 股 东 利 益 最 大 化 四 考 核 机 构 公 司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领 导 和 组 织 考 核 工 作,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与 审 计 考 核 部 为 具 体 工 作 部 门 五 绩 效 考 评 评 价 指 标 及 评 价 指 标 的 权 重 绩 效 考 评 评 价 指 标 分 为 两 大 类 : 工 作 业 绩 评 价 指 标 和 行 为 能 力 评 价 指 标 1 工 作 业 绩 评 价 指 标 由 反 映 被 考 核 对 象 工 作 业 绩 完 成 状 况 方 面 的 指 标 构 成 ( 含 重 大 事 件 奖 罚 分 ) 此 项 考 核 以 被 考 核 对 象 每 年 与 公 司 总 经 理 签 定 的 业 绩 合 同 为 依 据, 指 标 权 重 占 总 考 核 分 的 80%,( 此 项 考 核 由 公 司 审 计 考 核 部 实 施 ) 2 行 为 能 力 评 价 指 标 主 要 反 映 被 考 核 对 象 工 作 中 所 表 现 出 的 学 习 能 力 创 新 能 力 沟 通 能 力 管 理 能 力 领 导 能 力 等 方 面, 此 项 考 核 由 被 考 核 者 的 上 级 同 事 及 下 级 给 予 360 度 评 价, 指 标 权 重 占 总 考 核 分 的 20%,( 此 项 考 核 由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实 施 ) 考 核 结 果 (S)= 工 作 业 绩 评 价 指 标 80%+ 行 为 能 力 评 价 指 标 20% 六 重 大 事 件 奖 罚 分 标 准 1 被 考 核 人 分 管 的 工 作 在 中 粮 集 团 层 面 产 生 正 向 重 大 影 响, 一 次 加 2-5 分 ; 2 被 考 核 人 分 管 的 工 作 在 中 粮 新 疆 屯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产 生 正 向 重 大 影 响, 1 次 加 1-3 分 ; 3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1 次 扣 1-5 分 ; 4 被 考 核 人 分 管 的 工 作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或 声 誉 损 失,1 次 扣 1-2 分 ; 5 由 总 经 办 在 年 终 对 公 司 重 大 事 件 进 行 整 理, 并 提 交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进 行 评 议, 确 定 相 应 人 员 的 奖 罚 ; 七 行 为 能 力 评 价 等 次 根 据 考 评 得 分, 行 为 评 价 等 次 共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一 般 和 不 合 格 四 个 档 次 四 个 档 次 的 确 定 是 根 据 被 考 核 人 的 得 分 确 定,90 分 以 上 为 优 秀,80-89 为 良 好,60-79 为 一 般,60 以 下 为 不 合 格 ( 获 得 优 秀 者 发 业 绩 年 薪 120%, 并 作 为 晋 职 的 条 件 ; 获 良 好 者 发 业 绩 年 薪 100%; 评 为 一 般 者 发 业 绩 年 薪 80%, 并 给 予 告 戒 或 降 职 ; 评 为 不 合 格 者 无 业 绩 年 薪, 并 给 以 免 职 处 分 ) 八 考 核 流 程 1 公 司 总 经 理 与 经 理 班 子 成 员 签 订 业 绩 合 同 书 ; 2 次 年 2 月 前 经 理 班 子 成 员 负 责 对 所 分 管 业 务 的 年 度 平 衡 计 分 卡 进 行 自 评, 并 将 自 评 结 果 报 审 计 考 核 部 ; 14
3 人 力 资 源 部 对 总 经 理 以 外 的 班 子 成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360 度 评 价, 并 于 次 年 2 月 底 前 将 评 价 结 果 提 交 公 司 ; 4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将 在 集 团 层 面 和 公 司 层 面, 做 出 重 大 贡 献 的 经 理 班 子 成 员 的 事 迹 报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待 批 准 并 确 定 加 分 后, 报 审 计 考 核 部 5 次 年 4 月 审 计 考 核 部 负 责 对 经 理 班 子 成 员 年 度 业 绩 合 同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并 报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6 公 司 总 经 理 年 终 考 核 得 分 由 中 粮 集 团 人 力 资 源 部 进 行 考 评 7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副 书 记 / 董 秘 年 终 考 核 得 分 = 年 度 集 团 对 屯 河 公 司 综 合 考 评 分 *30%+ 业 绩 考 核 得 分 *50%+ 个 人 行 为 360 度 评 价 考 核 得 分 *20%( 其 中 业 绩 考 核 得 分 = 日 常 工 作 得 分 + 分 管 部 门 年 度 平 衡 计 分 卡 考 核 得 分 ); 8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年 终 考 核 得 分 即 为 所 在 部 门 的 考 核 得 分 9 授 予 股 权 激 励 的 其 他 人 员 的 年 终 考 核 得 分 由 业 绩 和 行 为 两 部 分 考 核 得 分 组 成 九 考 核 次 数 每 年 度 一 次, 在 每 年 底 进 行 十 考 核 结 果 的 反 馈 与 应 用 1 被 考 核 者 有 权 了 解 自 已 的 考 核 结 果,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授 权 公 司 总 经 理 在 考 核 结 束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被 考 核 者 反 馈 考 核 结 果 ; 2 如 被 考 核 者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在 接 到 考 核 反 馈 意 见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其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并 根 据 复 核 结 果 对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最 终 修 正 3 考 核 结 果 是 年 终 奖 励 分 配 的 依 据 公 司 总 经 理 以 外 的 班 子 成 员 的 奖 励 金 额 = 经 理 班 子 成 员 个 人 年 终 考 核 得 分 * 年 终 奖 励 基 数 * 标 准 系 数 + 年 终 专 项 奖 励 - 事 故 罚 款 ( 事 故 罚 款 : 主 要 指 安 全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违 章 违 纪 等, 具 体 见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 4 考 核 结 果 也 可 作 为 董 事 会 授 予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分 配 限 制 性 股 票 以 及 激 励 对 象 行 权 的 依 据 十 一 考 核 结 果 归 档 1 考 核 结 束 后, 人 力 资 源 部 必 须 保 留 绩 效 考 核 所 有 考 核 纪 录 2 为 保 证 绩 效 考 核 的 有 效 性, 绩 效 考 核 记 录 不 允 许 涂 改, 若 需 重 新 修 改 或 重 新 记 录, 须 当 事 人 签 字 3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保 密 资 料 归 档 保 存, 在 激 励 计 划 结 束 三 年 后 由 董 事 会 薪 酬 和 考 核 委 员 书 面 授 权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统 一 销 毁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