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點 話 題 法 一 直 到 女 權 運 動 的 興 起 才 逐 漸 被 檢 討 與 改 變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從 歷 史 上 對 於 同 歷 史 時 期 關 於 婚 姻 暴 力 的 論 述, 可 以 發 現 身 體 的 控 制 及 傷 害 否 被 允 許 的 程 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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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下 的 新 壞 男 人 論 述 - 黃 志 中 / 頁 18~27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下 的 新 壞 男 人 論 述 : 關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危 險 男 人 的 論 述 建 構 及 其 侷 限 壹 前 言 黃 志 中 阮 綜 合 醫 院 家 庭 醫 學 部 主 任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委 員 關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過 去 臺 灣 的 俗 諺 : 打 某 豬 狗 牛 而 臺 灣 家 暴 法 自 1999 年 施 行 之 後, 也 不 斷 強 調 著 : 打 人 就 是 不 對 甚 至 是 打 老 婆 的 不 是 男 人 或 打 老 婆 的 不 是 人 的 極 端 話 語, 這 些 日 常 話 語 的 流 傳 呈 現 出 臺 灣 社 會 價 值 中 對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中 打 太 太 男 性 不 屑 與 否 定 若 憑 藉 這 些 話 語 的 內 容, 加 上 國 家 機 器 的 公 眾 宣 傳 的 文 本 內 涵, 先 生 暴 力 毆 打 太 太 顯 然 是 一 件 不 被 允 許 的 嚴 重 錯 誤 行 為 但 實 際 上 臺 灣 成 年 有 偶 女 性 遭 受 到 暴 力 傷 害 者 頗 為 常 見, 至 少 都 在 15-17% 以 上, 且 家 暴 法 施 行 十 多 年 以 來 的 通 報 案 件 數 年 年 增 加 ( 柯 麗 評 王 佩 玲 張 錦 麗,2006), 與 這 些 社 會 中 不 屑 與 否 定 打 太 太 男 性 的 熟 悉 話 語 出 入 甚 大 而 家 暴 法 施 行 公 權 力 的 施 展 一 改 過 往 法 不 入 家 門 的 態 度 作 為, 在 打 人 就 是 不 對 的 的 話 語 及 法 入 家 門 的 立 法 精 神 下, 與 臺 灣 社 會 的 實 際 情 況 有 著 顯 著 的 差 異 面 對 這 個 不 一 致 的 現 象, 對 於 家 暴 法 法 入 家 門 超 過 十 年 的 臺 灣 社 會, 會 被 認 定 為 是 打 老 婆 的 壞 男 人 是 什 麼 樣 貌, 又 產 生 何 種 影 響, 為 本 文 所 欲 探 討 的 主 題 貳 婚 姻 暴 力 定 義 歷 史 的 演 變 及 其 意 涵 關 於 過 去 西 方 歷 史 中 對 於 何 謂 是 婚 姻 暴 力, 隨 著 時 代 與 社 會 情 境 有 著 不 同 的 樣 貌 在 古 羅 馬 時 代 的 丈 夫 對 於 妻 子 是 握 有 絕 對 的 權 力, 包 括 了 體 罰 離 婚 甚 至 殺 害 的 權 力 到 了 羅 馬 後 期, 丈 夫 仍 可 對 其 妻 子 體 罰, 但 限 制 不 能 殺 害 或 造 成 身 體 殘 廢 對 於 規 範 丈 夫 所 使 用 體 罰 方 式 以 對 待 其 配 偶 的 規 定, 在 英 國 十 八 世 紀 有 所 謂 的 姆 指 法 則 (rule of thumb), 規 定 丈 夫 可 以 使 用 比 姆 指 細 的 木 棍 毆 打 其 妻 子 而 十 九 世 紀 美 國 法 庭 的 判 例 定, 認 定 丈 夫 對 於 其 妻 子 的 合 理 的 身 體 的 處 罰 性 的 的 行 為 是 被 允 許 的 把 妻 子 視 為 是 丈 夫 的 附 屬 品, 丈 夫 擁 有 對 於 妻 子 身 體 的 控 制 及 處 罰 權 力, 此 一 父 權 體 系 的 認 知 與 做 18 臺 北 市 終 身 學 習 網 通 訊 58 期 /101 年 9 月

焦 點 話 題 法 一 直 到 女 權 運 動 的 興 起 才 逐 漸 被 檢 討 與 改 變 ( 吳 慈 恩 黃 志 中,2008) 從 歷 史 上 對 於 同 歷 史 時 期 關 於 婚 姻 暴 力 的 論 述, 可 以 發 現 身 體 的 控 制 及 傷 害 否 被 允 許 的 程 度, 是 二 十 世 紀 以 前 的 夫 妻 關 係 中 暴 力 定 義 的 演 變 重 點 到 了 二 十 世 紀 以 後, 經 由 一 連 串 的 人 權 及 女 權 意 識 提 升 倡 議 運 動 後, 才 逐 漸 擴 及 身 體 以 外 的 暴 力 樣 貌, 包 括 了 性 精 神 心 理 行 為 以 及 經 濟 方 面 的 向 度 但 是 由 相 關 學 者 對 於 婚 姻 暴 力 的 定 義, 仍 不 脫 以 身 體 虐 待 為 主 要 內 涵 像 是 毆 打 妻 子 乃 為 一 個 男 人 對 具 有 親 密 關 係 的 女 性, 使 用 肉 體 上 的 攻 擊 行 為, 其 方 式 包 括 : 踢 咬 撞 擊 打 或 使 用 武 器 等 (Straus, 1979, 引 自 吳 慈 恩,1999) 或 是 認 為 婚 姻 暴 力 乃 親 密 關 係 中 之 一 方 ( 通 常 是 男 性 ), 以 具 侵 犯 性 攻 擊 性 的 行 為 對 待 另 一 方 ( 通 常 是 女 性 )(Dutto,1988, 引 自 吳 慈 恩,1999) 1992 的 美 國 家 庭 暴 力 預 防 與 服 務 法 案 (The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 Service Act) 規 定 婚 姻 暴 力 為 任 何 發 生 在 具 有 婚 姻 或 親 密 關 係 之 暴 力 或 脅 迫 行 為, 並 導 致 身 體 傷 害 者 稱 之 ( 引 自 吳 慈 恩,1999) Kemp 對 於 婚 姻 暴 力 的 定 義 如 下 : 一 種 強 制 的 行 為 型 態, 必 須 包 括 身 體 上 的 攻 擊 或 威 脅, 同 時 通 常 亦 伴 隨 著 其 他 各 種 型 態 的 控 制 行 為, 成 人 或 青 少 年 使 用 這 些 行 為 來 對 待 他 們 的 親 密 伴 侶 ( 彭 淑 華 譯,1999) 而 臺 灣 學 者 在 1987 至 1995 年 間 所 發 表 有 關 婚 姻 暴 力 的 重 要 論 述 中, 對 於 婚 姻 暴 力 一 詞 定 義 的 主 張, 最 早 發 表 相 關 研 究 的 劉 可 屏 認 為 虐 待 妻 子, 乃 係 指 丈 夫 或 有 同 居 關 係 的 男 子 故 意 攻 擊 妻 子 或 同 居 人, 使 其 身 體 一 再 受 到 嚴 重 傷 害 ( 劉 可 屏,1987) 陳 若 璋 的 定 義 是 : 配 偶 之 一 方 以 身 體 或 武 器 侵 犯 另 一 配 偶 ( 亦 可 包 括 其 同 居 人 或 親 密 之 異 性 朋 友 ); 其 頻 率 往 往 從 一 週 數 次 至 一 年 數 次, 其 傷 害 程 度 從 不 需 治 療 到 傷 害 至 死 都 有 ( 陳 若 璋,1988) 黃 富 源 的 定 義 為 : 婚 姻 暴 力 或 夫 妻 間 暴 力 是 家 庭 暴 力 的 一 種 而 家 庭 暴 力 係 指 家 庭 成 員 間 所 發 生 的 口 頭 上 或 身 體 上 的 攻 擊 或 惡 意 的 疏 待 行 為 婚 姻 暴 力 因 此 可 以 定 義 為 家 庭 成 員 中 之 夫 妻 間, 所 發 生 的 口 頭 上 或 身 體 上 的 攻 擊 或 惡 意 的 疏 待 行 為 ( 黃 富 源,1994) 周 月 清 認 為 家 庭 暴 力 等 同 於 配 偶 虐 待 婦 女 虐 待 太 太 毆 打 等 字 詞, 認 為 是 發 生 在 已 婚 住 在 一 起 或 曾 有 過 親 密 關 係, 包 括 夫 妻 關 係 男 女 朋 友 同 居 關 係 或 離 婚 之 前 夫 與 前 妻 關 係 暴 力 包 括 口 語 上 及 非 口 語 上 的 威 脅 對 方 的 身 體, 或 者 使 對 方 精 神 或 情 緒 上 也 受 到 傷 害 家 庭 暴 力 包 含 推 擠 壓 打 巴 掌 掐 刺 傷 被 迫 性 行 為, 或 使 用 武 臺 北 市 終 身 學 習 網 通 訊 58 期 19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下 的 新 壞 男 人 論 述 - 黃 志 中 / 頁 18~27 器 的 威 脅 去 控 制 另 一 個 人, 其 可 能 造 成 對 方 嚴 重 受 傷 或 死 亡 ( 周 月 清, 1995) 王 麗 容 將 婚 姻 暴 力 區 分 為 廣 義 和 狹 義 所 謂 廣 義 的 婚 姻 暴 力 包 含 了 生 理 傷 害 心 理 傷 害 疏 忽 和 性 虐 待 性 交 易 等, 而 狹 義 的 婚 姻 暴 力 則 只 指 身 體 虐 待 ( 王 麗 容,1995) 高 鳳 仙 指 出 婚 姻 暴 力 係 指 在 婚 姻 中 所 發 生 之 暴 力 行 為 而 言 關 於 暴 力 行 為 定 義, 則 指 恐 嚇 傷 害 強 妨 害 自 由 毀 損 財 物 不 法 侵 入 住 宅 引 起 精 神 上 之 痛 苦 等 行 為 而 言 故 騷 擾 跟 蹤 怒 罵 窺 視 等 行 為 均 有 可 能 構 成 暴 力 行 為 ( 高 鳳 仙,1998) 上 述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對 於 婚 姻 暴 力 一 詞 的 定 義, 很 明 顯 以 身 體 虐 待 相 關 形 式 的 暴 力 為 主 要 內 容, 其 他 虐 待 形 式 不 是 語 焉 不 詳, 就 是 聊 備 一 格 相 較 臺 灣 於 1998 年 家 暴 法 的 施 行, 在 家 暴 法 公 布 之 前 的 暴 力 防 制 社 群 對 於 婚 姻 暴 力 定 義, 明 顯 以 身 體 虐 待 的 傷 害 為 主 要 條 件, 而 侷 限 地 論 及 性 或 精 神 上 的 侵 害 隨 著 家 暴 法 立 法 過 程 的 討 論, 對 婚 姻 暴 力 的 定 義 重 點 逐 漸 自 身 體 虐 待 為 唯 一 或 主 要 內 容 的 情 況, 擴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暴 力, 像 是 吳 慈 恩 所 定 義 的 婚 姻 暴 力 為 : 婚 姻 暴 力 之 虐 待 行 為 不 應 專 指 身 體 上 明 顯 可 見 的 傷 害 乃 包 括 身 體 虐 待 性 虐 待 及 精 神 虐 待 ( 吳 慈 恩,1999) 而 黃 志 中 對 婚 姻 暴 力 的 定 義 則 為 : 婚 姻 暴 力 是 發 生 在 現 在 或 曾 經 具 有 親 密 關 係 的 配 偶 之 間 的 暴 力 性 行 為 所 謂 配 偶 關 係 意 指 夫 妻 男 女 朋 友 或 同 居 人, 甚 至 同 性 戀 配 偶 亦 可 為 義 的 形 式 之 一 而 暴 力 性 行 為 所 指 的 是 親 密 關 係 及 兩 人 之 間, 因 著 權 力 與 控 制 上 的 不 平 等, 造 成 一 方 配 偶 在 身 體 性 精 神 與 經 濟 上, 產 生 傷 害 痛 苦 恐 懼 與 束 縛 情 況 的 行 為 ( 黃 志 中,2000) 但 家 暴 法 施 行 之 後, 相 關 研 究 及 發 表 文 本 普 遍 的 以 家 暴 法 所 明 定 之 家 庭 暴 力 內 涵 為 準 則 以 作 為 名 詞 解 釋 之 定 義, 凸 顯 法 律 文 字 對 於 社 會 事 件 有 定 於 一 的 強 大 影 響 雖 然 家 暴 法 所 訂 之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樣 貌 之 準 則, 但 相 關 研 究 及 發 表 文 本 之 受 暴 對 象 所 遭 受 之 暴 力 多 不 脫 身 體 虐 待 為 關 注 焦 點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參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加 害 人 論 述 的 內 涵 在 實 務 上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加 害 人 所 呈 現 的 樣 貌, 在 不 同 機 制 下 有 著 不 同 的 樣 貌 經 通 報 家 暴 中 心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通 報 案 件 統 計, 加 害 人 的 學 歷 以 高 中 職 最 高, 約 佔 33.8%, 其 次 為 國 初 中, 佔 27.0% 而 學 歷 為 專 科 以 上 者, 則 佔 24.7% 加 害 人 年 齡 層 在 40 歲 以 上 者, 佔 66.4% 加 害 人 為 無 業 或 兼 職 工 20 臺 北 市 終 身 學 習 網 通 訊 58 期 /101 年 9 月

焦 點 話 題 作 者, 佔 40.7% 而 加 害 人 有 酒 或 藥 物 之 物 質 濫 用 者, 佔 21.2%( 潘 淑 滿, 2012) 經 法 院 裁 定 處 遇 計 畫 保 護 令 者 佔 所 有 保 護 令 的 三 成 不 到, 為 家 暴 案 件 暴 力 中 暴 力 危 害 較 嚴 重 者, 這 些 被 裁 定 接 受 處 遇 計 畫 的 加 害 人, 其 人 口 學 特 徵 為 : 加 害 人 的 教 育 程 度 有 55.4% 為 國 中 以 下 ; 加 害 人 年 齡 在 40 歲 以 上 佔 53.9%; 加 害 人 的 職 業 為 無 固 定 工 作 或 是 無 業 者 佔 53.9%; 加 害 人 曾 有 不 當 使 用 酒 精 藥 物 者 佔 60.2%, 然 而 僅 有 極 少 數 的 加 害 人 達 到 酒 藥 癮 的 診 斷 標 準 ; 加 害 人 被 評 估 其 精 神 症 狀 如 情 緒 障 礙 衝 動 控 制 能 力 較 差 多 疑 睡 眠 品 質 不 佳 飲 酒 超 過 社 交 性 喝 酒 的 比 例 則 較 高, 其 中 又 以 具 衝 動 性 與 不 當 飲 酒 比 例 居 高 ( 陳 筱 萍 黃 志 中 周 煌 智 吳 慈 恩 劉 惠 嬰,2004) 然 而 以 非 家 暴 中 心 之 社 區 機 構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個 案 分 析, 顯 示 加 害 人 的 年 齡 在 40 歲 以 上 者 為 多 數, 佔 55.5% 加 害 人 的 學 歷 以 高 中 及 專 科 程 度 居 多, 其 中 以 高 中 職 學 歷 最 多, 佔 33.7%, 其 次 為 大 學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佔 24.6%, 二 者 共 計 佔 了 58.3% 而 加 害 人 的 職 業 分 佈, 以 從 商 者 最 高, 佔 33.5%, 其 次 為 勞 工 工 作 者, 佔 22.7%, 失 業 者 則 佔 12.9%, 後 二 者 共 計 佔 35.6% 此 外, 加 害 人 有 成 癮 性 行 為 ( 酗 酒 及 葯 物 濫 用 ) 之 行 為 者 佔 15.7%( 吳 慈 恩,1999; 黃 志 中,2000) 由 上 述 資 料 顯 示, 在 家 暴 法 施 行 之 前 社 區 家 庭 工 作 機 構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個 案 ( 簡 稱 社 區 個 案 ) 家 暴 法 施 行 之 後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通 報 案 件 之 加 害 人 ( 簡 稱 通 報 個 案 ) 及 法 院 裁 定 處 遇 計 畫 保 護 令 之 加 害 人 ( 簡 稱 處 遇 個 案 ), 三 者 相 比 較 顯 示 :(1) 社 區 個 案 通 報 個 案 處 遇 個 案 三 者 年 齡 分 布 相 近, 40 歲 以 上 者 均 超 過 一 半 (2) 社 區 個 案 的 學 歷 最 高, 通 報 個 案 居 次, 而 處 遇 個 案 最 低 (3) 處 遇 個 案 的 工 作 最 不 穩 定, 通 報 個 案 居 次, 社 區 個 案 最 低 (4) 處 遇 個 案 的 酒 精 或 藥 物 之 物 質 濫 用 行 為 最 為 常 見, 其 次 為 通 報 個 案, 社 區 個 案 最 為 少 見 顯 見, 家 暴 法 施 行 之 後 所 浮 現 的 加 害 人 圖 像 突 顯 了 中 高 齡 低 學 歷 工 作 不 佳 的 經 濟 弱 勢 且 多 有 飲 酒 或 物 質 濫 用 行 為 的 男 性 這 些 親 密 關 係 加 害 人 成 了 社 會 規 範 的 眾 矢 之 的, 被 社 會 公 眾 所 指 責 與 唾 棄, 而 這 些 歷 程 經 驗 造 就 了 大 眾 印 象 中 的 加 害 人 模 樣, 一 個 突 顯 的 被 厭 惡 被 排 擠 的 對 象 成 為 全 民 公 敵 這 樣 的 對 象 是 有 其 必 要 條 件 的, 壞 男 人 就 在 這 些 要 件 之 下 被 標 示 出 來 整 體 而 言, 最 為 突 顯 的 加 害 人 圖 像 是 法 院 核 發 處 遇 計 畫 保 護 令 的 加 害 人, 若 加 上 所 為 之 暴 力 行 為 多 為 肢 體 虐 待 之 明 顯 傷 害, 或 怪 異 或 具 威 脅 性 行 臺 北 市 終 身 學 習 網 通 訊 58 期 21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下 的 新 壞 男 人 論 述 - 黃 志 中 / 頁 18~27 為, 是 充 滿 性 別 階 級 及 病 態 之 醫 療 化 本 質 的 加 害 人 : 中 低 學 歷 勞 動 階 級 酒 精 或 藥 物 濫 用 具 肢 體 暴 力 或 狂 亂 行 為 之 粗 暴 令 人 生 畏 的 中 年 男 性 透 過 犯 罪 化 嚴 重 化 和 病 理 化 的 具 像 表 現, 明 顯 局 限 且 特 殊 化 親 密 關 係 加 害 人 在 充 斥 犯 罪 化 比 例 原 則 的 量 刑 考 量 以 及 病 理 的 醫 療 化 之 下, 嚴 重 病 態 罪 有 應 得 的 當 今 親 密 關 係 加 害 人 論 述, 已 經 無 關 乎 親 密 關 係 衝 突 的 本 質 其 結 果 不 僅 不 契 合 私 領 域 中 受 虐 者 之 權 益 維 護 與 補 償, 亦 不 與 公 領 域 的 普 遍 性 社 會 規 範 一 致 所 形 成 的 是 深 具 白 領 中 產 階 級 特 色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加 害 人 論 述, 將 暴 力 加 害 人 描 繪 成 粗 暴 的 不 在 意 婚 姻 家 庭 的 常 飲 酒 亂 事 的 工 作 不 穩 定 或 失 業 的 藍 領 勞 動 階 級 中 年 男 性 因 此, 親 密 關 係 加 害 人 所 做 出 來 的 性 別 樣 貌 是 一 種 應 該 被 矯 正 應 該 被 懲 戒, 意 即, 應 該 被 規 訓 的 男 人 而 家 暴 法 所 發 展 的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包 括 : 相 對 人 無 令 狀 逮 捕 制 相 對 人 預 防 性 羈 押 相 對 人 附 條 件 飭 回 制 度 高 危 機 個 案 跨 機 構 會 議 重 大 案 件 會 議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被 害 人 子 女 秘 密 轉 學 等, 都 是 針 對 這 類 危 險 壞 男 人 所 制 定 危 險 壞 男 人 不 僅 造 成 親 密 關 係 被 害 人 的 傷 害, 還 因 其 嚴 重 與 病 態, 以 致 難 以 規 訓 成 柔 順 的 身 體, 而 需 要 在 家 暴 法 的 基 礎 上 不 斷 增 加 與 強 化 配 套 措 施, 透 過 社 政 警 政 司 法 醫 療 教 育 等 網 絡 的 工 作, 企 圖 對 親 密 關 係 加 害 人 發 展 出 具 全 場 景 視 的 監 控 與 規 訓 機 制 ( 王 增 勇 譯,2005), 進 而 造 就 可 憐 女 人 壞 男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防 制 刻 板 模 式 肆 女 性 主 義 對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加 害 人 論 述 的 貢 獻 與 困 境 六 O 年 代 的 女 權 運 動 是 對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關 注 的 起 點, 在 早 期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工 作 的 主 要 對 象 是 庇 護 所 以 及 婦 女 救 援 福 利 機 構 中 求 助 的 個 案 由 於 求 助 的 受 虐 婦 女 經 常 遭 遇 到 慢 性 長 期 重 複 發 生 的 嚴 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所 受 影 響 被 描 繪 成 受 虐 婦 女 症 候 群 (battered women syndrome)(walker, 1978) 自 始,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治 的 倡 議 者 以 救 援 及 協 助 受 虐 婦 女 的 經 驗 出 發, 進 行 暴 力 防 治 的 相 關 立 法 政 策 制 定 以 及 資 源 建 制 像 是 遠 離 禁 治 隔 離 給 付 處 遇 子 女 暫 時 監 護 等 各 式 的 家 暴 保 護 令 責 任 通 報 制 相 對 人 無 令 狀 逮 捕 制 相 對 人 預 防 性 羈 押 相 對 人 附 條 件 飭 回 制 度 高 危 機 個 案 跨 機 構 會 議 重 大 案 件 會 議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被 害 人 子 女 秘 密 轉 學 等 等, 均 為 針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被 害 人 需 求 所 設 計 出 來 的 實 務 作 為 此 一 倡 議 的 起 動 及 發 展 明 顯 以 女 性 22 臺 北 市 終 身 學 習 網 通 訊 58 期 /101 年 9 月

焦 點 話 題 主 義 為 立 場, 基 於 受 虐 婦 女 創 傷 經 驗 而 展 出 來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治 的 論 述 與 實 務 也 因 為 無 論 在 歐 美 或 是 臺 灣,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都 起 源 於 對 於 受 虐 婦 女 的 機 構 式 協 助 與 救 援, 在 將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視 為 是 性 別 議 題 的 基 礎 上,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制 的 立 場 主 張 : 男 性 社 會 化 過 程 其 實 就 是 暴 力 養 成 的 過 程, 毆 妻 行 為 基 本 上 使 毆 妻 者 與 被 毆 者 之 間 不 平 等 的 權 力 關 係 得 以 維 持 ( 陳 蒂,2004) 因 為 親 密 關 係 被 害 人 的 悲 慘 遭 遇 經 由 女 權 運 動 而 被 揭 露 後, 除 了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制 在 受 虐 婦 女 協 助 與 救 援 上 得 到 正 當 性 外, 殘 暴 加 害 人 樣 貌 的 被 揭 露 更 是 在 法 律 上 產 生 對 其 暴 力 行 為 禁 制 的 思 維 與 作 為 是 強 調 基 於 庇 護 所 及 婦 女 救 援 福 利 機 構 的 個 案 經 驗, 並 未 能 考 量 一 般 社 區 異 質 的 經 驗, 使 得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制 的 對 於 加 害 人 及 被 害 人 的 論 述 呈 現 出 將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視 為 一 種 具 有 普 遍 性 且 同 質 性 的 事 件, 在 暴 力 關 係 中 的 一 方 為 加 害 人, 另 一 方 是 被 害 人 加 害 人 是 男 性, 其 行 為 是 殘 暴 傷 害 性 而 具 有 嚴 重 行 為 問 題, 應 該 被 譴 責 被 懲 處 被 矯 正 處 遇 ; 被 害 人 是 女 性, 其 處 境 是 弱 勢 被 壓 迫 且 處 境 危 險 身 心 受 創, 需 要 被 協 助 被 救 援 此 一 立 場 被 質 疑 建 構 了 性 別 規 範 ( gender paradigm ), 在 規 範 中 男 性 被 認 為 具 有 潛 在 使 用 暴 力 的 特 質, 以 用 於 維 持 在 家 庭 關 係 中 的 權 力 與 控 制 (Dutton, 2010) 當 男 性 被 同 質 化 為 一 種 暴 力 類 型, 而 女 性 也 同 時 被 同 質 化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類 型 反 挫 的 言 語 出 現 在 當 女 性 在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中 做 為 加 害 人 而 非 被 害 人 的 事 件 與 社 會 調 查 研 究 結 果, 女 性 被 描 述 成 跟 男 性 一 樣 暴 力 而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加 害 的 壞 男 人 的 存 在, 也 被 描 述 為 只 是 男 性 中 的 一 小 部 分, 甚 至 只 是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中 一 部 分 的 男 性 加 害 人 (Hamel & Nicholls, 2007) 於 是,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治 對 男 性 性 別 的 不 公 平 對 待 與 男 性 被 歸 類 為 暴 力 的 委 屈, 成 為 父 權 的 反 挫 行 動 中 反 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制 的 論 述 (Mills, 2008) 也 因 此, 過 往 以 受 虐 婦 女 服 務 經 驗 為 立 場 的 女 性 中 心 女 性 主 義 開 創 了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制 的 工 作, 因 為 依 據 的 是 庇 護 所 及 社 區 婦 女 救 援 機 構 的 服 務 個 案, 所 形 構 的 是 嚴 重 病 理 的 男 性 加 害 人 與 受 壓 迫 處 境 危 險 的 女 性 被 害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論 述 在 此 論 述 中, 受 虐 婦 女 有 著 固 定 的 被 害 形 式 與 需 求, 男 性 加 害 人 則 是 相 對 應 的 危 害 並 非 所 有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當 事 人 都 會 去 求 助 庇 護 所 或 是 社 區 婦 女 救 援 機 構, 所 依 據 的 個 案 服 務 經 驗 限 制 未 能 涵 蓋 社 區 中 的 其 他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樣 貌 (Johnson, 2007), 使 得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制 論 述, 尤 其 是 家 暴 法, 被 批 評 臺 北 市 終 身 學 習 網 通 訊 58 期 23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下 的 新 壞 男 人 論 述 - 黃 志 中 / 頁 18~27 為 沒 有 公 平 處 理 像 男 人 一 樣 暴 力 的 女 人, 以 及 用 強 制 性 法 律 去 約 束 懲 戒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中 的 男 性, 使 得 沒 有 那 麼 壞 的 加 害 男 性 受 到 過 度 嚴 厲 的 法 律 制 裁 (Hamel & Nicholls, 2007; Mills, 2008) 伍 現 代 性 與 父 權 意 識 操 演 對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加 害 人 論 述 的 謀 合 家 暴 法 對 於 法 入 家 門 的 立 場, 宣 示 對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治 理 的 必 要 與 立 場 支 持 被 害 人 救 援 與 協 助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制 倡 議 者, 因 著 對 於 受 虐 婦 女 的 瞭 解 與 服 務 而 獲 得 發 言 的 正 當 性 在 此 權 力 行 使 下, 法 律 與 社 會 資 源 的 整 合 與 倡 議 建 制 使 得 過 去 求 助 無 門 的 受 虐 婦 女 獲 得 及 時 的 救 援 與 必 要 的 協 助 但 是 當 社 會 中 有 著 不 同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樣 貌 下, 庇 護 所 及 婦 女 救 援 福 利 機 構 的 個 案 經 驗 並 未 能 及 於 其 他 樣 貌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以 女 性 中 心 的 固 定 的 女 性 存 在 方 式 觀 點, 以 及 此 立 場 所 串 聯 出 的 關 於 女 性 範 疇 中 的 特 質 ( 黃 美 珍 譯, 2009), 使 得 從 受 虐 婦 女 的 生 存 方 式 經 驗 與 權 益 倡 議 服 務 為 立 場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制 論 述, 展 演 出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受 害 人 的 女 性 樣 貌 立 場 與 相 關 知 識 此 等 論 述 將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的 當 事 人 狀 態 同 質 化, 而 構 成 具 普 遍 性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論 述 除 了 以 男 性 為 加 害 人 而 女 性 為 被 害 人 之 外, 加 害 人 的 暴 力 樣 態 為 具 危 險 性 有 物 質 濫 用 行 為 社 會 弱 勢 的 勞 動 階 級 經 濟 弱 勢 男 性 這 也 形 構 出 哪 些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會 被 通 報, 又 有 哪 些 加 害 人 會 被 裁 定 處 遇 計 劃 保 護 令 而 納 入 司 法 規 訓 之 中 這 樣 的 論 述 中, 形 成 特 定 條 件 固 定 同 質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模 式 的 現 代 性 狀 態 由 法 律 化 與 醫 療 化 交 錯 下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現 代 性, 回 應 到 打 某 豬 狗 牛 打 人 就 是 不 對 打 老 婆 的 不 是 男 人 的 社 會 性 話 語, 所 指 稱 的 打 顯 然 並 非 輕 微 的 打, 而 是 具 危 險 傷 害 的 打 打 的 行 為 若 是 合 併 酒 後 施 暴, 而 打 的 人 是 一 位 工 作 有 狀 況 的 勞 動 階 級 男 性, 以 特 定 性 別 身 分 特 質 的 行 為 人 發 生 嚴 重 威 脅 傷 害 身 心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才 得 以 符 合 打 某 豬 狗 牛 所 指 稱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加 害 人 若 是 男 性 在 暴 力 中 也 受 到 傷 害 本 身 是 高 教 育 程 度 而 工 作 穩 定 的 白 領 階 級 沒 有 合 併 物 質 濫 用 的 問 題 行 為 沒 有 具 危 險 性 暴 力 或 病 態 性 的 衝 突 行 為, 則 這 位 男 性 並 不 被 列 入 社 會 法 律 要 積 極 規 訓 的 加 害 人 之 列 因 而, 在 面 對 各 種 紛 雜 並 存 的 暴 力 形 式 下, 過 於 強 調 身 體 虐 待 問 題 性 24 臺 北 市 終 身 學 習 網 通 訊 58 期 /101 年 9 月

焦 點 話 題 行 為, 並 未 能 契 合 社 會 現 實 的 狀 況 不 僅 如 此, 若 比 較 家 暴 法 後 施 虐 者 的 暴 力 行 為 影 響 情 況, 在 暴 力 依 然 存 在 的 情 況 下, 其 暴 力 行 為 轉 為 使 用 驗 不 到 傷 的 毆 打 暴 力 方 式 或 精 神 虐 待 ( 黃 志 中,2000), 顯 然 強 調 證 據 存 在 與 否 的 規 則, 符 合 了 施 虐 者 其 施 虐 信 念 的 思 考 及 資 源 的 掌 握, 而 能 繼 續 其 權 力 與 控 制 受 虐 者 再 次 通 過 法 律 化 與 醫 療 化 的 現 代 性 作 為 交 錯 影 響, 而 讓 加 害 人 在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現 代 性 狀 態 中, 找 到 其 不 嚴 重 非 明 顯 病 態 也 有 受 傷 害 的 主 體 位 置 其 主 體 性 因 為 本 身 的 狀 態 不 在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現 代 性 的 模 式 中, 而 獲 得 非 為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加 害 人 的 主 體 位 置 此 一 主 體 位 置 所 顯 現 的 男 性, 是 一 位 對 社 會 有 價 值 但 被 污 名 化 被 女 性 壓 迫 的 遭 到 濫 訴 的 受 委 屈 的 男 性 這 樣 的 主 體 位 置 使 得 男 性 在 狹 隘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論 述 中, 找 到 一 個 顯 然 是 具 有 豁 免 效 應 的 位 置 因 此, 過 於 強 調 身 體 虐 待 與 問 題 行 為 的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論 述, 反 而 是 一 種 符 合 父 權 意 識 型 態 及 利 益 的 論 述, 不 僅 會 誤 導 社 會 反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及 反 父 權 意 識 型 態 的 方 向, 更 使 受 虐 婦 女 身 陷 父 權 精 密 架 構 下 的 操 弄 與 束 縛 而 無 法 脫 困 陸 結 語 知 識 作 為 權 力 運 作 的 結 果, 對 於 親 密 關 係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的 認 定, 是 與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制 權 力 有 關 的 運 作 結 果 在 父 權 體 制 下, 男 性 掌 握 權 力, 分 配 資 源, 壓 迫 女 性 而 女 性 在 被 壓 迫 的 處 境 中, 被 邊 緣 化 而 被 壓 迫 無 權 力 因 此, 加 害 人 是 ( 殘 暴 ) 男 性 而 被 害 人 是 ( 可 憐 ) 女 性 的 庇 護 所 與 與 社 區 婦 女 救 援 機 構 的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與 知 識 建 構, 使 得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治 之 倡 議, 清 楚 地 揭 露 長 久 以 來 被 忽 視 的 女 性 在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中 的 被 壓 迫 處 境, 於 透 過 倡 議 與 意 識 提 升 運 動 建 構 了 關 於 先 生 ( 男 性 ) 加 害 太 太 ( 受 虐 女 性 ) 的 權 力 與 控 制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論 述 (Pence & Paymar, 1993) 由 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的 發 生 經 常 不 是 以 單 一 形 式 呈 現, 而 是 多 重 形 式 的 虐 待 類 型 存 在 的 情 況 下, 現 有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論 述 的 同 質 性 及 普 同 性 卻 無 能 涵 蓋 異 質 多 元 的 社 會 現 場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加 害 男 性 的 社 會 刻 板 形 象, 卻 是 在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制 倡 議 與 父 權 機 制 的 交 錯 下 形 成 新 壞 男 人 的 共 同 論 述 至 此,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制 有 其 明 確 的 工 作 目 標, 而 父 權 機 制 也 在 新 壞 男 人 範 疇 之 外 獲 取 到 豁 免 的 論 述 空 間 在 父 權 意 識 的 反 剉 下, 新 壞 男 人 確 實 能 得 到 社 會 的 規 訓 與 懲 戒, 而 非 屬 新 壞 男 人 者 則 得 以 繼 續 透 過 壓 迫 與 臺 北 市 終 身 學 習 網 通 訊 58 期 25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下 的 新 壞 男 人 論 述 - 黃 志 中 / 頁 18~27 獨 霸 權 力 而 維 持 既 有 親 密 關 係 的 不 平 等 結 構 此 時,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制 卻 專 注 於 建 構 足 以 規 訓 與 懲 戒 新 壞 男 人 的 種 種 機 制, 而 無 暇 於 多 元 交 織 的 不 平 等 親 密 關 係 參 考 文 獻 1. 王 增 勇 ( 譯 )(2005) A.S. Chambon, A. Irving & L. Epstein 著 傅 柯 與 社 會 工 作 (Reading Foucault for social work) 臺 北 : 心 理 2. 王 麗 容 (1995) 婦 女 與 社 會 政 策 臺 北 : 巨 流 3. 吳 慈 恩 (1999) 邁 向 希 望 的 春 天 高 雄 : 高 雄 家 協 4. 吳 慈 恩 黃 志 中 (2008) 婚 姻 暴 力 醫 療 處 遇 臺 南 : 復 文 5. 周 月 清 (1995) 婚 姻 暴 力 : 理 論 分 析 與 社 會 工 作 處 置 臺 北 : 巨 流 6. 柯 麗 評 王 佩 玲 張 錦 麗 (2006) 家 庭 暴 力 : 理 論 政 策 與 實 務 臺 北 : 巨 流 7. 高 鳳 仙 (1998)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規 專 論 臺 北 : 五 南 8. 陳 蒂 (2004) 終 結 婚 姻 暴 力 : 加 害 人 處 遇 與 諮 商 臺 北 : 心 理 9. 陳 筱 萍 黃 志 中 周 煌 智 吳 慈 恩 劉 惠 嬰 (2004) 臺 灣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療 效 之 評 估 中 華 團 體 心 理 治 療,9(1),4-19 10. 陳 若 璋 (1988) 臺 灣 婚 姻 暴 力 狀 況 與 治 療 策 略 之 研 究 臺 北 : 臺 大 人 口 研 究 中 心 婦 女 研 究 室 11. 黃 志 中 (2000) 臺 灣 婚 姻 暴 力 之 臨 床 現 況 與 發 現 載 於 內 政 部 舉 辦 之 婚 姻 暴 力 犯 治 療 輔 導 模 式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頁 65-79), 臺 北 市 12. 黃 富 源 (1994) 警 政 部 門 對 婚 姻 暴 力 之 防 治 現 況 與 展 望 論 文 發 表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舉 辦 之 家 庭 暴 力 系 列 探 討 - 婚 姻 暴 力 研 討 會, 臺 北 市 13. 黃 美 珍 ( 譯 )(2009) C. Beasley 著 性 別 與 性 欲 特 質 : 關 鍵 理 論 與 思 想 巨 擘 (Gender and sexuality: Critical theories, critical thinkers) 臺 北 : 韋 伯 文 化 14. 彭 淑 華 ( 譯 )(1999) A. Kemp 著 家 庭 暴 力 (Abuse in the family: An introduction) 臺 北 : 洪 葉 15. 潘 淑 滿 (2012)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問 題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PG10005-0292) 臺 北 市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26 臺 北 市 終 身 學 習 網 通 訊 58 期 /101 年 9 月

焦 點 話 題 16. 劉 可 屏 (1987) 虐 妻 問 題 輔 仁 學 誌,19,357-392 17. Dutton, D.G. (2010) The gender paradigm and the architecture of anti-science. Partner Abuse, 1 (1), 5-25. 18. Hamel, J. & Nicholls, T.L. (2007). Family interventions in domestic violence. NY:Springer.Johnson, M.P. (2007). A typology of domestic violence. NH: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Press.Mills, L.G. (2008). Violent partners: A breakthrough plan for ending the cycle of abuse. NY: Basic Books. Pence, E. & Paymar, M. (1993). Education groups for men who batter. NY: Springer. Walker, L.E. (1978). The battered women. NY: Harpers & Row. 臺 北 市 終 身 學 習 網 通 訊 58 期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