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理 邦 精 密 仪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理 邦 精 密 仪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财 务 负 责 人 行 为, 提 高 公 司 财 务 工 作 质 量, 加 强 公 司 财 务 监 督, 健 全 公 司 内 部 监 控 机 制, 保 障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和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以 下 简 称 会 计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及 深 圳 市 理 邦 精 密 仪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 等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是 对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活 动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是 依 法 对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监 督 的 负 责 人 第 三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定 期 参 加 公 司 总 经 理 会 议, 对 公 司 所 有 财 务 数 据 信 息 财 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负 责 ; 向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报 告 工 作, 接 受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第 四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制 度 的 规 定,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切 实 维 护 公 司 及 全 体 股 东 的 利 益 第 五 条 公 司 的 财 务 负 责 人,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会 审 核, 董 事 会 聘 任 第 二 章 任 职 资 格 和 条 件 第 六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不 得 在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中 担 任 除 董 事 外 的 其 他 职 务, 不 得 在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领 薪 ; 与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和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的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第 七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任 职 资 格 和 条 件 如 下 : ( 一 ) 具 有 高 度 的 敬 业 精 神,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职 业 操 守, 坚 持 原 则,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高 度 的 责 任 心 和 较 强 的 领 导 组 织 能 力 ; ( 二 ) 具 有 5 年 以 上 大 中 型 企 业 全 面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 ( 三 ) 具 有 较 强 的 经 济 分 析 财 务 分 析 财 务 计 划 和 管 理 外 汇 管 理 和 资 本 运 营 能 力, 熟 练 掌 握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上 市 公 司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规 制 度 ; ( 四 ) 具 备 较 强 的 业 务 敏 感 性 和 良 好 的 判 断 决 策 能 力 较 强 的 沟 通 能 力 和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第 八 条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任 职 资 格 和 条 件 如 下 : ( 一 ) 具 有 高 度 的 敬 业 精 神,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职 业 操 守, 坚 持 原 则,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较 强 的 责 任 心 和 较 强 的 领 导 组 织 能 力 ; ( 二 ) 熟 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海 关 关 务 法 规 银 行 办 事 流 程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规 制 度 ; ( 三 ) 具 备 较 强 的 沟 通 能 力 和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具 备 较 强 的 财 务 分 析 能 力, 精 通 会 计 核 算 并 能 统 筹 全 局 核 算 工 作 第 九 条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不 得 担 任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 一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二 ) 曾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经 制 度, 有 弄 虚 作 假 贪 污 受 贿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 三 ) 个 人 负 有 数 额 较 大 的 到 期 未 清 偿 债 务 ; ( 四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定 为 市 场 禁 入 者, 并 且 禁 入 尚 未 解 除 ; ( 五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宜 担 任 财 务 负 责 人 或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第 三 章 职 责 与 权 限 第 十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的 主 要 职 责 和 权 限 : ( 一 ) 主 要 职 责 如 下 :
1 负 责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报 告 工 作, 提 出 财 务 运 作 财 务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分 析 和 建 议 ; 2 负 责 参 与 公 司 经 营 计 划 制 定 资 产 购 置 对 外 投 资 企 业 并 购 重 大 经 济 合 同 签 订 等 重 大 事 项 的 研 究 审 议, 协 助 管 理 层 做 出 决 策 并 负 责 财 务 保 障 工 作 ; 3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和 完 善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及 会 计 监 控 机 制, 监 督 检 查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财 务 运 作 和 资 金 收 支 情 况, 并 对 公 司 财 务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监 督 ; 4 负 责 审 核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对 财 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配 合 监 管 部 门 中 介 机 构 对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的 审 计 及 其 他 审 计 鉴 证 工 作 ; 5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工 作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及 时 发 现 和 制 止 可 能 造 成 公 司 重 大 损 失 的 经 营 行 为, 制 订 相 应 的 防 范 制 度 流 程 并 推 动 执 行 ; 6 负 责 对 公 司 会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会 计 人 员 的 配 备 会 计 专 业 职 务 的 设 置 和 聘 任 提 出 方 案 ; 7 负 责 拟 订 和 执 行 预 算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信 贷 计 划 拟 订 资 金 筹 措 和 使 用 方 案 ; 对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公 司 重 大 经 营 计 划 方 案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财 务 监 督,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经 济 情 况 和 财 务 状 况 ; 8 负 责 拟 定 公 司 资 产 核 销 坏 帐 处 理 和 年 度 财 务 预 决 算 ; 负 责 监 督 子 公 司 建 立 全 面 预 算 制 度, 对 年 度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 9 负 责 配 合 中 介 机 构 对 公 司 资 产 的 评 估 工 作 ( 二 ) 主 要 权 限 如 下 : 1 财 务 决 策 参 与 权 : 参 与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营 销 策 略 产 权 转 让 资 产 重 组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筹 融 资 抵 押 担 保 资 金 调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算 重 大 经 济 合 同 签 订 业 务 流 程 再 造 等 涉 及 财 务 收 支 的 重 要 经 济 事 项 的 决 策 和 执 行, 从 其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效 益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协 助 管 理 层 做 好 决 策 分 析 ; 2 财 务 机 构 人 员 管 理 权 : 根 据 会 计 法 规 及 公 司 实 际 需 要, 落 实 公 司 会 计 机 构 设 置 及 人 员 配 备 ;
3 财 务 收 支 审 核 权 : 审 核 对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对 外 投 资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商 品 采 购 等 事 项 的 资 金 使 用 ; 审 核 物 料 采 购 货 款 结 算 税 金 计 缴 及 各 种 费 用 的 报 支 ; 4 财 务 风 险 管 理 权 :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审 核 诉 讼 赔 偿, 严 禁 设 置 账 外 资 产, 参 与 公 司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制 定 与 实 施 等 ; 5 财 务 监 督 权 : 对 公 司 各 项 收 入 成 本 费 用 开 支 的 合 法 性 和 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核, 有 权 制 止 和 纠 正 违 反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的 经 济 行 为, 维 护 资 金 安 全 ; 审 核 公 司 各 经 营 部 门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及 各 项 年 度 预 算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参 与 实 施 考 核 监 督 控 制 和 奖 惩 ; 6 财 务 信 息 化 实 施 权 : 主 持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化 实 施, 负 责 财 务 应 用 软 件 与 业 务 应 用 系 统 对 接 ; 对 业 务 流 转 环 节 和 核 算 环 节 实 施 监 控, 确 保 系 统 安 全 有 效 运 行 第 十 一 条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主 要 职 责 权 限 如 下 : ( 一 ) 根 据 国 家 财 务 会 计 法 规 和 行 业 会 计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特 点, 拟 订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会 计 核 算 方 面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经 批 准 的 各 项 制 度 ; ( 二 ) 负 责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财 务 负 责 人 报 告 工 作, 提 出 会 计 机 构 运 作 会 计 核 算 等 方 面 的 建 议 和 分 析 ; ( 三 ) 负 责 编 制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并 交 财 务 负 责 人 审 核, 对 财 务 报 告 的 质 量 负 责 ; ( 四 ) 在 财 务 负 责 人 指 导 下, 做 好 上 市 公 司 财 务 数 据 披 露 及 检 查 工 作, 协 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完 成 审 计 工 作, 配 合 审 计 室 完 成 内 审 及 跟 进 工 作 ; ( 五 ) 组 织 开 展 财 务 预 算, 拟 定 预 算 指 引 及 预 算 报 表 ; 监 督 公 司 财 务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分 析 差 异 原 因, 提 交 财 务 负 责 人 审 核 ; ( 六 ) 负 责 检 查 财 务 人 员 的 岗 位 设 置 绩 效 计 划 绩 效 管 理 的 实 施 及 改 进 工 作, 并 提 出 绩 效 考 核 建 议 ; ( 七 ) 协 助 财 务 负 责 人 处 理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其 他 事 务 等
第 四 章 考 核 与 离 任 第 十 二 条 每 年 度 末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须 接 受 董 事 会 与 薪 酬 考 核 委 员 会 的 考 核 ; 同 时 接 受 总 经 理 定 期 和 任 期 的 绩 效 考 核, 考 核 的 形 式 为 季 度 考 核 与 年 终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考 核 的 内 容 包 括 遵 纪 守 法 财 务 决 策 财 务 监 督 制 度 建 设 团 队 建 设 等,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续 聘 解 聘 和 奖 惩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十 三 条 每 年 度 末 公 司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接 受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的 考 核, 考 核 的 形 式 为 季 度 考 核 与 年 终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考 核 的 内 同 包 括 遵 纪 守 法 财 务 报 表 税 收 筹 划 与 管 理 财 务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效 率 业 务 能 力 财 务 支 持 等,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续 聘 解 聘 和 奖 惩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十 四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 之 一 的, 考 核 不 得 评 为 合 格 : ( 一 ) 在 履 行 职 务 时 出 现 重 大 错 误 或 疏 漏,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 ( 二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政 策 法 规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第 十 五 条 =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离 任 : ( 一 )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可 以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辞 职, 但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辞 职 报 告,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离 任 若 未 经 董 事 会 正 式 批 准 擅 自 离 职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财 务 负 责 人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 二 ) 公 司 解 聘 财 务 负 责 人 时, 财 务 负 责 人 有 权 就 被 公 司 解 聘 的 有 关 的 情 况,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个 人 申 述 报 告 ( 三 )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离 任 前, 应 当 接 受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离 任 审 查, 将 有 关 档 案 文 件 正 在 办 理 或 待 办 理 事 项, 在 公 司 内 审 部 的 监 督 下 移 交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离 任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提 出 辞 职,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辞 职 报 告, 离 任 前, 应 当 接 受 公 司 内 审 部 的 离 任 审 计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在 聘 任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时 应 与 其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遵 守 公 司 相 关 信 息 保 密 制 度, 不 得 擅 自 泄 露 公 司 秘 密 除 非 国 家 或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或 经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批 准,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不 得 对 外 披 露 公 司 信
息 第 五 章 责 任 追 究 第 十 八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未 能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公 司 应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追 究 范 围 : ( 一 ) 违 反 会 计 法 证 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 ( 二 ) 未 严 格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财 务 信 息 未 能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地 反 映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情 况 ; ( 三 ) 未 严 格 执 行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等 相 关 要 求, 财 务 报 告 信 息 披 露 出 现 重 大 错 误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 ( 四 ) 有 渎 职 贪 污 受 贿 等 行 为, 或 弄 虚 作 假, 虚 报 瞒 报 迟 报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和 重 要 情 况 ; ( 五 ) 未 能 认 真 履 行 其 职 责, 管 理 松 懈, 措 施 不 到 位 或 不 作 为, 导 致 工 作 目 标 工 作 任 务 不 能 完 成, 影 响 公 司 总 体 工 作 的 ; ( 六 ) 重 大 事 项 违 反 决 策 程 序, 主 观 盲 目 决 策,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 ( 七 ) 对 下 属 部 门 或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等 行 为 包 庇 袒 护 纵 容 ; ( 八 ) 因 公 司 财 务 问 题 受 到 证 监 局 税 务 局 处 罚 及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处 罚 ; ( 九 ) 其 他 因 工 作 错 误 或 疏 漏, 给 公 司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或 经 济 损 失 的 第 二 十 条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责 任 追 究 范 围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追 究, 按 公 司 对 财 务 部 的 考 核 内 容 并 结 合 相 关 考 核 办 法 及 内 部 审 计 结 果 作 为 追 究 责 任 依 据, 主 要 包 括 资 金 安 全 会 计 处 理 财 务 预 算 财 务 管 理 财 务 报 表 税 收 筹 划 与 管 理 等 方 面 第 二 十 一 条 当 发 生 责 任 追 究 所 涉 及 事 项 时, 公 司 内 审 部 应 调 查 责 任 原 因, 进 行 责 任 认 定, 并 拟 定 处 罚 意 见 和 整 改 措 施, 并 提 交 相 关 部 门 或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董 事 会 认 定 并 形 成 处 罚 决 议
第 二 十 二 条 责 任 追 究 主 要 形 式 : ( 一 ) 警 告 责 令 改 正 ; ( 二 ) 公 司 内 通 报 批 评 ; ( 三 ) 调 离 原 工 作 岗 位 停 职 降 职 撤 职 ; ( 四 ) 经 济 处 罚 ; ( 五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第 二 十 三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受 到 责 任 追 究 的 同 时, 给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追 究 其 经 济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公 司 有 权 向 有 关 司 法 机 关 举 报,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财 务 负 责 人 权 益 保 障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不 得 因 财 务 负 责 人 坚 持 原 则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而 将 其 调 离 停 职 降 职 降 薪 撤 职 辞 退 以 及 其 他 处 罚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由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深 圳 市 理 邦 精 密 仪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一 年 八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