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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不 得 在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中 担 任 除 董 事 监 事 外 的 其 他 职 务 第 九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应 具 备 以 下 任 职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原 则,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较 强 的 责 任 心 和 团 队 合 作 意 识, 具 有 高 度 的 敬 业 精 神,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职 业 操 守, 维 护 公 司 投 资 者 和 员 工 的 利 益, 身 体 健 康,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 二 ) 从 事 财 务 会 计 审 计 等 管 理 工 作 8 年 以 上, 其 中 5 年 以 上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全 面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具 有 财 务 会 计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或 会 计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 三 ) 熟 悉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现 代 企 管 理 知 识, 熟 悉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基 本 业 务, 具 备 较 强 组 织 领 导 能 力 财 务 管 理 能 力 资 本 运 作 能 力 和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能 力 ( 四 ) 具 备 较 强 的 业 务 敏 感 性 和 良 好 的 分 析 判 断 决 策 能 力, 较 强 的 沟 通 能 力 和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第 十 条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具 备 以 下 任 职 条 件 : ( 一 ) 从 事 财 务 会 计 审 计 等 管 理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其 中 3 年 以 上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全 面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具 有 财 务 会 计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或 会 计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 ( 二 ) 具 有 全 面 的 财 务 专 业 知 识 账 务 处 理 及 财 务 管 理 经 验 ; ( 三 ) 熟 悉 国 家 财 税 法 律 规 范, 具 备 优 秀 的 职 业 判 断 能 力 和 丰 富 的 财 务 分 析 处 理 经 工 作 经 验 ; ( 四 ) 熟 悉 会 计 准 则 以 及 财 务 税 务 审 计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有 较 强 的 沟 通 能 力 和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第 十 一 条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不 得 担 任 财 务 负 责 人 或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 一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者 ( 二 ) 曾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经 制 度, 有 弄 虚 作 假 贪 污 受 贿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者 2

( 三 ) 个 人 负 有 数 额 较 大 的 到 期 未 清 偿 债 务 者 ( 四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定 为 市 场 禁 入 者, 并 且 禁 入 尚 未 解 除 者 ( 五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宜 担 任 财 务 会 计 相 关 负 责 人 者 第 三 章 财 务 会 计 相 关 负 责 人 职 责 权 限 与 考 核 第 十 二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应 履 行 以 下 工 作 职 责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纪 律, 运 用 现 代 管 理 方 法, 组 织 和 规 范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 ( 二 )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和 完 善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及 内 部 监 控 机 制, 监 督 检 查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财 务 运 作 和 资 金 收 支 情 况, 并 对 公 司 财 务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监 督 ; ( 三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财 务 收 支 核 算 与 管 理, 编 制 和 及 时 提 供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开 展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提 出 加 强 和 改 进 经 营 管 理 的 具 体 措 施, 推 动 实 施 财 务 信 息 化 建 设 ; ( 四 )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财 务 战 略, 开 展 财 务 预 算, 拟 订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 五 ) 组 织 开 展 成 本 费 用 控 制, 落 实 成 本 费 用 控 制 责 任, 组 织 开 展 绩 效 评 价 ; ( 六 ) 组 织 或 参 与 审 核 公 司 投 融 资 重 大 经 济 合 同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担 保 等 事 项 ; 对 公 司 重 大 投 资 兼 并 收 购 资 产 划 转 债 务 重 组 等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分 析 和 论 证, 并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 ( 七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工 作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及 时 发 现 和 制 止 可 能 造 成 公 司 重 大 损 失 的 经 营 行 为, 制 订 相 应 防 患 的 制 度 流 程 并 推 动 执 行 ; 对 财 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公 允 性 负 责 ; ( 八 ) 负 责 与 政 府 监 管 部 门 税 务 机 关 金 融 机 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部 门 的 报 告 与 沟 通 工 作 ; ( 九 ) 负 责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提 出 财 务 运 作 财 务 管 理 核 算 等 方 面 的 建 议 和 分 析 ; 3

( 十 ) 负 责 对 公 司 会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会 计 专 业 职 务 的 设 置 和 聘 任 会 计 人 员 的 配 备 及 考 核 提 出 方 案 第 十 三 条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根 据 国 家 财 务 会 计 法 规 和 行 业 相 关 会 计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拟 订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会 计 核 算 方 面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经 批 准 的 各 项 制 度 ; ( 二 ) 负 责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财 务 负 责 人 报 告 工 作, 提 出 会 计 机 构 运 作 会 计 核 算 等 方 面 的 建 议 和 分 析 ; ( 三 ) 组 织 审 核 指 导 并 监 督 下 属 员 工 依 法 进 行 日 常 经 济 业 务 的 会 计 核 算 ; ( 四 ) 在 财 务 负 责 人 指 导 下, 做 好 上 市 公 司 财 务 数 据 披 露 及 检 查 工 作, 协 助 政 府 部 门 中 介 机 构 等 单 位 的 检 查 和 审 计 工 作, 配 合 内 审 部 完 成 内 审 及 跟 进 工 作 ; ( 五 ) 负 责 编 制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并 交 财 务 负 责 人 审 核, 对 财 务 报 告 的 质 量 负 责 ; ( 六 ) 组 织 开 展 财 务 预 算, 拟 定 预 算 指 引 及 预 算 报 表 监 督 公 司 财 务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分 析 差 异 原 因, 提 交 财 务 负 责 人 审 核 ; ( 七 ) 负 责 检 查 财 务 人 员 的 岗 位 设 置 绩 效 计 划 绩 效 管 理 的 实 施 及 改 进 工 作, 并 提 出 绩 效 考 核 建 议 ; ( 八 ) 协 助 财 务 负 责 人 处 理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其 他 事 务 第 十 四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履 行 职 责 具 有 以 下 相 应 工 作 权 限 : ( 一 ) 财 务 负 责 人 对 公 司 重 大 经 营 事 项 重 大 决 策 应 具 有 知 情 权 或 参 与 权 财 务 负 责 人 应 列 席 或 参 加 公 司 重 要 决 策 会 议, 参 与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营 销 策 略 产 权 转 让 资 产 重 组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筹 融 资 抵 押 担 保 资 金 调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算 重 大 经 济 合 同 签 订 业 务 流 程 再 造 等 涉 及 财 务 收 支 的 重 要 经 济 事 项 的 决 策 和 执 行, 从 其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效 益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协 助 管 理 层 做 好 决 策 分 析 ( 二 ) 财 务 负 责 人 对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应 具 有 监 督 权 主 要 包 括 : 对 董 事 会 或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的 重 大 决 策 执 行 情 况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对 公 司 各 项 收 入 成 本 费 用 开 支 的 合 法 性 和 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核, 有 权 制 止 和 纠 正 违 反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的 经 济 行 为, 维 护 资 金 安 全 ; 审 核 公 司 各 经 营 部 门 年 度 4

( 季 度 月 度 ) 经 营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及 各 项 年 度 预 算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按 照 公 司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实 施 考 核 监 督 控 制 和 奖 惩 ; 对 公 司 的 的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应 当 发 表 独 立 的 专 业 意 见, 若 发 表 的 意 见 或 者 有 关 建 议 未 被 采 纳 可 能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报 告 ( 三 ) 财 务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财 会 人 员 配 备 的 人 事 权 根 据 会 计 法 规 及 公 司 实 际 需 要, 财 务 负 责 人 负 责 落 实 公 司 会 计 机 构 设 置 及 人 员 配 备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的 任 用 晋 升 调 动 奖 惩, 应 当 事 先 征 求 财 务 负 责 人 的 意 见 ( 四 ) 财 务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财 务 风 险 管 理 权 主 要 包 括 :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审 核 诉 讼 赔 偿, 严 禁 设 置 账 外 资 产, 参 与 公 司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制 定 与 实 施 等 ( 五 ) 财 务 收 支 审 核 权 主 要 包 括 : 审 核 对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对 外 投 资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商 品 采 购 等 事 项 的 资 金 使 用 ; 审 核 物 料 采 购 货 款 结 算 税 金 计 缴 及 各 种 费 用 的 报 支 等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对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考 核 实 行 季 度 考 核 和 年 终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考 核 主 要 包 括 公 司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工 作 态 度 团 队 培 养 情 况,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会 计 核 算 政 策 的 遵 循 情 况 以 及 公 司 的 业 绩 情 况, 考 核 的 结 果 作 为 其 续 聘 解 聘 和 奖 惩 的 依 据 第 十 六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由 总 经 理 进 行 考 核,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由 财 务 负 责 人 进 行 考 核 第 四 章 财 务 会 计 相 关 负 责 人 责 任 追 究 第 十 七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对 下 列 事 项 负 有 主 管 责 任 : ( 一 ) 公 司 提 供 和 披 露 的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 ( 二 )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规 范 性 合 理 性 以 及 财 务 管 理 合 规 性 有 效 性 ; ( 三 )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完 整 性 有 效 性 ; ( 四 )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税 收 法 规 会 计 准 则 财 务 制 度 在 公 司 的 贯 彻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正 确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对 于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履 职 不 到 位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公 司 出 现 5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严 重 失 真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混 乱 重 大 财 务 决 策 失 误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失 效 徇 私 舞 弊 等 情 况 的,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应 追 究 其 相 应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当 出 现 责 任 追 究 所 涉 及 事 项 时,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调 查 责 任 原 因, 进 行 责 任 认 定, 拟 定 处 罚 意 见 和 整 改 措 施, 并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认 定 并 形 成 处 罚 决 议 第 二 十 条 责 任 追 究 主 要 形 式 : ( 一 ) 警 告 责 令 改 正 ; ( 二 ) 公 司 内 通 报 批 评 ; ( 三 ) 调 离 原 工 作 岗 位 停 职 降 职 撤 职 ; ( 四 ) 经 济 处 罚 ; ( 五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六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五 章 财 务 会 计 相 关 负 责 人 的 解 聘 与 离 任 第 二 十 一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 或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公 司 应 当 解 聘 财 务 负 责 人 ( 或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 一 ) 出 现 本 制 度 第 十 一 条 所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 二 ) 在 履 行 职 务 时 出 现 重 大 错 误 或 疏 漏,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 三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政 策 法 规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解 聘 财 务 负 责 人 时, 财 务 负 责 人 有 权 就 被 公 司 解 聘 有 关 的 情 况,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个 人 陈 述 报 告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解 聘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时,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有 权 就 被 解 聘 有 关 的 情 况, 向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总 经 理 提 交 个 人 陈 述 报 告 第 二 十 四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可 以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辞 职, 但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辞 职 报 告,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离 任 若 在 不 利 于 公 司 的 情 形 下 辞 职 或 者 董 事 会 未 正 式 批 准 前 擅 自 离 职 等 原 因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财 务 负 6

责 人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可 以 向 财 务 负 责 人 提 出 辞 职, 但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财 务 负 责 人 提 交 辞 职 报 告,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离 任 若 在 不 利 于 公 司 的 情 形 下 辞 职 或 者 总 经 理 未 正 式 批 准 前 擅 自 离 职 等 原 因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离 任 前, 应 当 接 受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监 事 会 的 离 任 审 查, 将 有 关 档 案 文 件 正 在 办 理 或 待 办 理 事 项, 在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下 移 交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在 聘 任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时 应 与 其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遵 守 公 司 的 信 息 保 密 制 度 除 非 国 家 或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或 经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批 准,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不 得 泄 露 公 司 秘 密, 并 承 诺 在 离 职 后 继 续 履 行 该 义 务 非 经 授 权,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不 得 对 外 披 露 公 司 信 息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与 国 家 日 后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经 合 法 程 序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抵 触 时,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并 及 时 修 订 本 制 度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施 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