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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第 一 部 分 专 有 名 词 的 定 义 和 解 释 第 二 部 分 展 览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补 充 条 款 2.1 中 心 及 其 设 施 的 使 用 2.2 展 位 搭 建 和 拆 除 设 备 安 装 和 展 品 运 输 2.3 乙 方 的 责 任 2.4 付 款 条 件 2.5 广 告 区 域 费 用 2.6 电 费 2.7 合 同 的 终 止 2.8 其 他 2.9 权 利 义 务 的 授 权 与 转 让 2.10 保 障 2.11 补 偿 的 弃 权 和 许 可 2.12 甲 方 权 利 的 行 使 或 补 偿 的 实 现 2.13 通 讯 联 络 2.14 部 分 无 效 第 三 部 分 展 厅 规 章 制 度 3.1 消 防 及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3.1.1 展 台 的 搭 建 和 场 地 规 划 3.1.2 展 台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审 查 的 规 定 3.1.3 展 馆 顶 部 吊 点 3.1.4 高 空 作 业 3.1.5. 设 施 安 装 3.1.6 危 险 物 3.1.7 压 力 容 器 3.1.8 演 示 操 作 展 品 3.1.9 物 品 的 保 管 3.1.10 油 漆 3.1.11 紧 急 疏 散 措 施 3.1.12 保 安 3.1.13 公 用 事 业 设 备 服 务 3.2 设 施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3.2.1 展 台 的 搭 建 和 拆 除 3.2.2 地 面 承 重 3.2.3 垃 圾 处 理 3.2.4 沙 石 泥 土 及 类 似 材 料 2006-10 修 订 版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1

3.3 展 品 及 搭 建 物 进 馆 的 搬 运 3.3.1 物 品 搬 运 3.3.2 货 物 交 递 3.3.3 货 箱 储 存 3.3.4 运 输 车 辆 3.4 其 它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3.4.1 公 共 区 域 及 通 道 3.4.2. 平 面 图 的 提 交 3.4.3 乙 方 需 提 供 文 件 3.4.4 宣 传 材 料 的 散 发 3.4.5 声 像 系 统 3.4.6 空 调 3.4.7 动 物 3.4.8 气 球 3.4.9 残 疾 人 设 施 及 服 务 3.4.10 钥 匙 3.4.11 失 物 招 领 3.4.12 管 理 费 3.4.13 公 共 停 车 场 3.4.14 签 到 处 3.4.15 卫 星 接 受 器 的 安 装 3.4.16 餐 饮 及 花 草 3.4.17 声 音 控 制 前 言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 简 称 手 册 ) 是 其 展 览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 简 称 租 赁 合 同 )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本 手 册 旨 在 帮 助 承 租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展 ( 馆 ) 厅 ( 会 议 室 和 室 外 展 场 等 区 域 ) 举 办 展 览 会 / 非 展 览 活 动 的 主 办 单 位, 以 及 提 供 其 它 相 关 配 套 服 务 的 单 位 进 一 步 了 解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租 赁 合 同 有 关 名 词 解 释, 租 赁 合 同 补 充 条 款, 以 及 展 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因 此 各 相 关 单 位 务 必 认 真 阅 读 此 手 册, 并 遵 照 执 行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由 三 部 份 组 成, 即 专 有 名 词 的 定 义 和 解 释 展 览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补 充 条 款 和 展 厅 规 章 制 度 各 主 办 单 位 及 服 务 供 应 单 位 使 用 本 手 册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本 手 册 中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在 实 施 时 以 当 前 版 本 为 准 2.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保 留 对 手 册 内 容 作 出 调 整 和 更 新 的 权 利 而 无 需 提 前 通 知 3. 本 手 册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4. 若 对 本 手 册 有 疑 问, 请 咨 询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方 法 : 电 话 :+86 21 2890 6666 传 真 :+86 21 2890 6777 2006-10 修 订 版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2

第 一 部 分 专 有 名 词 的 定 义 和 解 释 租 赁 合 同 中, 除 另 有 规 定, 下 列 术 语 和 短 语 分 别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甲 方 指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指 与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签 定 租 赁 合 同 并 依 据 合 同 有 权 使 用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展 览 设 施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经 法 定 登 记 的 实 体 等 合 同 指 甲 乙 双 方 之 间 的 协 议, 其 中 包 括 租 赁 合 同 中 的 条 款 及 其 补 充 条 款 和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的 展 厅 规 章 制 度 中 心 指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设 施 活 动 指 乙 方 租 馆 期 间 在 中 心 举 办 的 展 览 会 及 其 它 非 展 览 活 动 公 共 区 域 指 中 心 内 的 走 廊 过 道 入 口 出 口 电 梯 厅 楼 梯 安 全 出 口 等 进 出 租 用 区 域 所 必 须 使 用 的 区 域 租 用 区 域 指 租 赁 合 同 中 载 明 的 面 积 并 在 平 面 图 上 标 明 的 使 用 区 域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展 览 日 期 指 展 览 会 举 办 的 日 期 非 展 览 日 期 指 租 赁 合 同 期 内 搭 建 或 拆 除 工 作 之 日 期 或 租 赁 合 同 期 内 展 览 日 外 的 其 它 日 期 场 租 费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付 款 时 间 指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场 租 费 的 支 付 时 间 最 后 结 算 日 指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乙 方 所 欠 之 款 项 或 甲 方 欠 乙 方 到 期 之 款 ( 如 有 的 话 ) 应 全 额 偿 付 之 日 规 章 制 度 指 租 馆 期 间 有 效 的 与 租 用 有 关 的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基 本 服 务 包 括 在 场 租 费 内 的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2006-10 修 订 版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3

第 二 部 分 展 览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补 充 条 款 2.1 中 心 及 其 设 施 的 使 用 2.1.1 乙 方 对 甲 方 及 其 设 施 或 其 中 任 何 部 分 造 成 改 变 或 改 观, 或 携 入 重 大 物 件 或 布 置 装 饰 物 标 记 和 张 贴 海 报 等 均 需 事 先 获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许 可, 并 应 支 付 清 理 和 修 复 而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2.1.2 甲 方 对 乙 方 带 入 中 心 的 物 品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2 展 位 搭 建 和 拆 除 设 备 安 装 和 展 品 运 输 2.2.1 乙 方 的 搭 建 安 装 工 程 必 须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施 工 必 须 依 据 政 府 相 关 规 定, 并 获 得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持 证 上 岗, 并 按 各 工 种 的 技 术 要 求 规 范 操 作 2.2.2 工 程 承 包 商 在 签 订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后 方 能 获 得 施 工 许 可, 其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应 持 甲 方 颁 发 的 施 工 证 进 馆 施 工 2.2.3 搭 建 工 程 不 得 在 活 动 期 间 内 进 行 2.2.4 展 览 结 束 后, 乙 方 应 负 责 拆 除 所 有 的 展 位 搭 建 结 构 并 将 废 弃 物 移 至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2.2.5 乙 方 及 其 指 定 的 承 运 商 在 中 心 运 输 物 品, 须 遵 守 甲 方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确 保 甲 方 的 设 施 结 构 不 受 损 坏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持 证 上 岗, 并 按 各 工 种 的 技 术 要 求 规 范 操 作 2.2.6 倒 链 使 用 前 ( 神 仙 葫 芦 手 拉 葫 芦 ) 应 进 行 认 真 的 前 期 作 业 检 查 和 试 验 准 备, 合 格 后 方 可 继 续 工 作 倒 链 使 用 中 不 得 超 过 倒 链 的 额 定 的 起 重 量, 严 禁 在 起 吊 物 品 情 况 不 详 时 进 行 起 吊 以 确 保 安 全 2.2.7 当 吊 车 进 入 中 心 工 作 时, 支 撑 点 下 须 用 枕 木 保 护 地 面, 吊 臂 不 得 在 展 馆 顶 部 及 四 周 承 重 钢 结 构 3 米 以 内 工 作 2.2.8 乙 方 应 对 若 因 上 述 搭 建 安 装 拆 除 运 输 等 工 作 而 引 起 的 对 甲 方 财 产 的 任 何 损 坏 给 予 赔 偿 2.3 乙 方 的 责 任 2.3.1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版 权 版 税 及 商 标 所 有 等 法 律 除 非 乙 方 获 得 版 权 所 有 人 或 商 标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允 许, 在 活 动 期 间 不 得 演 奏 复 制 或 使 用 音 乐 文 学 或 艺 术 作 品 或 其 他 受 版 权 保 护 的 财 产, 亦 不 得 在 活 动 期 间 复 制 或 使 用 受 商 标 权 保 护 的 任 何 实 体 的 名 牌 展 览 期 间, 乙 方 应 设 有 知 识 产 权 投 诉 电 话 和 安 排 专 人 处 理 类 似 纠 纷 2.3.2 乙 方 对 在 中 心 举 办 的 展 览 会 / 非 展 览 活 动, 必 须 事 先 告 知 甲 方 所 有 与 该 活 动 有 关 的 必 要 信 息 资 料 2.3.3 乙 方 全 面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与 甲 方 签 订 展 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必 须 对 搭 建 施 工 公 司 运 输 公 司 展 商 及 其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及 管 理, 所 有 施 工 公 司 或 人 员 因 违 反 安 全 操 作 规 定 而 引 起 的 事 故,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并 且 甲 方 保 留 就 此 对 乙 方 进 行 法 律 追 究 的 权 利 2.3.4 乙 方 对 展 览 会 / 非 展 览 活 动 的 施 工 安 全 负 责, 遵 守 国 家 行 业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操 作 规 程 乙 方 必 须 安 排 专 职 的 安 全 管 理 员 负 责 展 览 会 / 非 展 览 活 动 运 输 搭 建 和 撤 馆 的 安 全 管 理 各 搭 建 施 工 单 位 展 商 运 输 单 位 必 须 配 备 各 自 的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带 有 名 字 照 片 的 证 件 上 岗, 否 则 不 得 施 工 2.3.5 非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无 论 出 于 任 何 目 的, 不 得 募 捐 或 试 图 募 集 或 发 布 与 此 相 关 通 告 2.3.6 遵 守 甲 方 为 确 保 甲 乙 双 方 有 效 使 用 所 租 用 区 域 和 展 览 会 / 非 展 览 活 动 举 行 而 设 置 的 指 路 标 牌 以 及 其 它 指 示 规 定 2006-10 修 订 版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4

2.4 付 款 条 件 除 非 另 经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向 甲 方 的 所 有 付 款 应 以 现 金 或 银 行 转 帐 支 付 如 果 通 过 支 票 付 款, 乙 方 须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将 支 票 交 付 甲 方, 以 便 甲 方 能 在 银 行 工 作 期 内, 于 合 同 规 定 的 付 款 日 提 款 2.5 广 告 区 域 费 用 2.5.1 甲 方 有 权 在 中 心 红 线 范 围 内 发 布 与 设 置 任 何 广 告 标 志 横 幅 彩 旗 气 球 广 告 牌 或 其 他 装 饰 物 2.5.2 乙 方 如 需 在 中 心 内 外 安 排 广 告 内 容, 必 须 在 活 动 开 幕 前 30 天 提 交 一 份 有 关 广 告 内 容 的 详 细 计 划 交 甲 方 审 批, 在 获 得 甲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发 布 2.5.3 乙 方 负 责 支 付 全 部 因 广 告 活 动 而 租 用 中 心 的 场 地 费 用 如 因 设 置 广 告 ( 经 甲 方 批 准 并 由 乙 方 安 装 施 工 ) 而 引 起 的 中 心 建 筑 物 损 害 或 其 他 事 故, 乙 方 负 责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予 以 全 额 赔 偿 2.5.4 甲 方 保 留 清 除 任 何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广 告 物 品 的 权 利,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承 担 2.6 电 费 2.6.1 除 展 馆 固 有 的 照 明 外, 凡 因 举 办 展 览 会 / 非 展 览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额 外 照 明 展 品 演 示 操 作 等 产 生 的 电 力 耗 费,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按 电 表 所 示 之 耗 电 量 付 费, 展 馆 内 电 力 的 收 费 标 准 由 甲 方 规 定 2.6.2 电 表 的 抄 报 应 由 双 方 代 表 在 进 馆 前 和 撤 馆 后 共 同 在 现 场 抄 字, 并 在 抄 报 表 上 共 同 签 字 作 为 结 算 的 依 据 2.7 合 同 的 终 止 2.8 其 他 任 何 时 间 出 于 任 何 理 由, 无 论 为 甲 方 或 乙 方 可 控 制 与 否, 如 果 任 何 下 列 事 件 出 现, 甲 方 可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终 止 租 赁 合 同 (a) 如 果 根 据 本 租 赁 合 同 应 付 款 项 ( 连 同 利 息 ) 于 付 款 日 后 的 14 日 内 仍 未 支 付 完 毕 (b) 如 甲 方 意 识 到 举 办 该 活 动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可 能 危 及 公 共 安 全 或 秩 序, 或 带 来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坏 的 风 险 (c) 某 种 情 形 发 生, 使 甲 方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推 断 乙 方 可 能 不 ( 或 可 能 不 能 )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义 务 2.8.1 甲 方 对 在 活 动 期 间 销 售 的 物 品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8.2 若 有 其 他 未 包 括 进 本 合 同, 而 为 甲 方 当 时 有 效 的 规 定 和 规 章, 由 甲 方 和 乙 方 协 商 采 纳 2.9 权 利 义 务 的 授 权 与 转 让 2.9.1 本 合 同 应 使 当 事 方 他 们 各 自 的 继 受 人 和 任 何 被 允 许 的 受 人 和 受 与 人, 均 受 益 并 对 其 有 约 束 力 2.9.2 非 经 甲 方 许 可, 乙 方 不 得 转 让 本 合 同 下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利 益 或 义 务 2.10 保 障 在 不 影 响 甲 方 其 他 权 利 的 前 提 下, 乙 方 应 保 障 甲 方 及 其 继 承 人 代 理 人 雇 员 免 受 乙 方 或 其 他 乙 方 的 转 租 人 和 承 包 人 转 包 人 代 理 人 或 雇 员 因 未 能 遵 守 本 租 赁 合 同 甲 方 之 规 定 规 章 或 国 内 有 关 立 法 和 法 规 所 引 起 的 以 及 上 述 甲 方 中 任 何 人 可 能 遭 受 的 起 诉 要 求 损 害 收 费 赔 偿 责 任 和 收 益 的 损 失 2006-10 修 订 版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5

2.11 补 偿 的 弃 权 和 许 可 2.11.1 甲 方 未 能 行 使 延 迟 行 使 本 合 同 下 某 些 权 利 或 接 受 补 偿 不 表 示 对 该 权 利 的 弃 权, 行 使 部 分 权 利 或 接 受 部 分 补 偿 不 妨 碍 今 后 进 一 步 行 使 其 余 部 分 的 权 利 或 接 受 补 偿 2.11.2 任 何 本 合 同 下 甲 方 弃 权 和 许 可 必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且 甲 方 可 以 附 加 其 认 为 合 适 的 任 何 条 件 任 何 弃 权 或 许 可 仅 在 告 知 的 当 时 有 效 2.12 甲 方 权 利 的 行 使 或 补 偿 的 实 现 本 合 同 授 予 甲 方 的 任 何 权 利 或 补 偿 可 由 甲 方 在 任 总 经 理 或 其 授 权 人 行 使 实 现 2.13 通 讯 联 络 2.13.1 有 关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通 讯 联 络 均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可 由 邮 寄 电 传 传 真 或 送 交 的 方 式 传 递 为 收 发 方 便, 每 次 联 络 须 清 楚 写 明 收 件 人 2.13.2 对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的 通 讯, 将 认 为 在 下 述 条 件 下 肯 定 为 收 件 人 所 收 悉 (a) 如 果 人 员 交 递, 于 交 递 时 ; (b) 如 果 邮 寄, 国 内 寄 送, 于 寄 出 2 个 工 作 日 后 ; 国 际 寄 送, 于 寄 出 7 个 工 作 日 后 ; (c) 如 果 电 传 或 传 真, 于 传 送 时 但 是, 须 有 足 够 的 证 据 证 明 该 通 信 已 接 受 交 递 邮 寄 或 发 出 2.14 部 分 无 效 本 合 同 中 若 有 依 法 不 合 乎 规 定 或 实 行 无 效 的 条 款 将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其 它 条 款 之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或 可 强 制 执 行 性 2006-10 修 订 版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6

第 三 部 分 展 厅 规 章 制 度 3.1 消 防 及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3.1.1 展 台 的 搭 建 和 场 地 规 划 3.1.1.1 搭 建 展 位 或 其 它 建 筑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应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和 上 海 市 地 方 消 防 安 全 法 规 所 定 的 非 易 燃 物 且 燃 烧 扩 散 率 不 低 于 B1 级 3.1.1.2 严 禁 任 何 妨 碍 火 警 警 铃 触 点 消 防 栓 灭 火 器 安 全 门 等 消 防 安 全 以 及 监 控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的 行 为 3.1.1.3 保 证 消 防 通 道 通 向 紧 急 疏 散 门 之 通 道 以 及 出 入 口 的 畅 通 无 阻 3.1.1.4 任 何 临 时 搭 建 物 与 通 向 消 防 栓 机 房 门 及 警 铃 接 触 点 之 间 须 至 少 保 持 1.2 米 (4 英 尺 ) 宽 的 通 道 3.1.1.5 在 临 时 搭 建 物 与 墙 面 之 间 必 须 留 有 1.0 米 的 检 修 通 道 3.1.1.6 每 排 展 位 不 允 许 超 过 32 米 所 有 通 道 至 少 宽 3 米, 并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中 心 标 准 布 展 图 布 展 在 展 厅 内, 所 有 单 层 展 位 最 大 搭 建 高 度 不 能 超 过 6 米, 两 层 或 两 层 以 上 展 位 最 大 搭 建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8.5 米 在 5 号 展 厅 内, 若 展 位 搭 建 高 度 超 过 8.5 米, 其 设 计 方 案 必 须 事 先 经 甲 方 审 批 3.1.1.7 不 允 许 在 吊 顶 喷 淋 装 置 或 照 明 装 置 上 附 着 或 悬 挂 任 何 物 品 不 允 许 将 聚 光 灯 和 其 它 发 热 装 置 对 准 或 靠 近 消 防 喷 淋 装 置 3.1.1.8 甲 方 将 协 助 乙 方 对 展 览 会 / 非 展 览 活 动 的 运 输 施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乙 方 应 通 知 所 有 运 输 施 工 单 位 在 进 馆 前 一 周 将 人 员 名 单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交 甲 方, 由 甲 方 统 一 制 作 展 览 会 / 非 展 览 活 动 的 施 工 人 员 证, 无 证 人 员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与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场 施 工 特 装 摊 位 必 须 取 得 甲 方 的 施 工 许 可 证 并 将 许 可 证 张 贴 在 摊 位 中 方 可 施 工 3.1.1.9 展 览 会 / 非 展 览 活 动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依 据 消 防 部 门 批 准 的 平 面 图 施 工,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任 意 修 改 3.1.1.10 甲 方 有 权 拆 除 和 移 开 任 何 未 经 批 准 或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搭 建 物 或 结 构 物, 风 险 和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3.1.1.11 凡 进 入 中 心 开 展 特 种 作 业, 作 业 人 员 ( 如 电 工 焊 割 工 铲 车 驾 驶 员 等 ) 必 须 持 有 政 府 规 定 的 有 关 操 作 证, 特 殊 工 种 无 证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作 业 操 作 必 须 严 格 按 各 规 程 执 行, 杜 绝 一 切 违 章 操 作 和 指 挥 3.1.1.12 其 他 消 防 事 项 参 照 上 海 市 展 览 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3.1.2 展 台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审 查 的 规 定 为 了 加 强 甲 方 现 场 展 位 搭 建 管 理, 保 证 施 工 安 全, 乙 方 及 相 关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3.1.2.1 凡 室 内 搭 建 展 位 层 次 为 双 层 多 层 展 台 及 室 外 展 台 其 展 位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 包 括 三 维 效 果 图 详 细 尺 寸 图 展 台 平 面 图 立 面 结 构 图 恒 载 图 材 料 明 细 清 单 及 相 关 计 算 数 据 ) 必 需 经 过 甲 方 指 定 的 审 图 公 司 审 查 或 复 核 3.1.2.2 展 位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可 以 由 展 位 搭 建 单 位 聘 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盖 章 确 认, 也 可 以 由 甲 方 委 托 专 业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审 核 若 展 商 或 搭 建 商 能 自 行 聘 请 到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图, 则 参 展 商 或 其 搭 建 商 需 向 甲 方 委 托 的 专 业 设 计 单 位 提 交 经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签 章 确 认 的 图 纸 正 本 及 此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甲 方 指 定 的 图 纸 审 核 公 司 将 按 照 复 核 标 准 收 取 图 纸 复 核 费 用 3.1.2.3 乙 方 应 在 展 商 手 册 等 展 会 公 开 文 件 中 书 面 规 定, 参 展 商 或 搭 建 商 必 须 于 进 场 搭 建 前 4 周 将 送 审 展 台 设 计 方 案 ( 包 括 三 维 效 果 图 详 细 尺 寸 图 展 台 平 面 图 立 面 结 构 图 恒 载 图 材 料 明 细 清 单 及 相 关 计 算 数 据 ) 提 交 甲 方 委 托 的 专 业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图 纸 审 核 2006-10 修 订 版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7

3.1.2.4 如 委 托 甲 方 委 托 的 专 业 设 计 单 位 审 查 图 纸 结 构 计 算, 审 图 费 标 准 为 人 民 币 50 元 / 平 方 米 ( 按 搭 建 展 台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总 和 计 算 ), 审 核 计 算 通 过 后 将 出 具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盖 章 认 可 的 结 构 图 ; 对 已 通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的 送 审 展 台, 审 图 复 核 费 为 人 民 币 25 元 / 平 方 米 3.1.2.5 乙 方 确 保 督 促 其 参 展 商 搭 建 商 严 格 按 照 甲 方 委 托 的 专 业 设 计 单 位 审 核 通 过 的 图 纸 进 行 搭 建 送 审 的 展 台, 在 结 构 设 计 承 重 稳 定 性 强 度 上 均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具 备 足 够 的 安 全 性 以 上 的 展 位 按 展 台 结 构 平 面 图 实 际 面 积 计 算 未 能 在 进 场 施 工 前 4 周 提 交 展 位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而 需 现 场 进 行 审 阅 的, 审 图 费 用 将 按 收 费 标 准 加 倍 收 取 3.1.2.6 展 位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未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通 过 的 参 展 单 位, 甲 方 有 权 禁 止 该 参 展 单 位 在 中 心 范 围 内 施 工 3.1.2.7 对 已 送 审 的 展 台 在 搭 建 工 作 中, 甲 方 委 托 的 专 业 设 计 单 位 将 复 核 已 出 具 的 结 构 图 纸 是 否 完 全 按 图 施 工, 如 有 违 反 乙 方 配 合 予 以 及 时 纠 正 3.1.3 展 馆 顶 部 吊 点 3.1.3.1 展 馆 内 不 得 擅 自 悬 挂 任 何 物 品, 经 许 可 批 准 的 每 个 悬 挂 点 承 重 不 得 大 于 200 千 克 高 粱 位 置 有 两 排 吊 点, 两 点 的 间 距 为 850 毫 米 悬 挂 工 作 必 须 由 甲 方 专 职 人 员 实 施 吊 点 不 得 用 于 固 定 与 地 面 连 接 的 结 构 3.1.3.2 如 果 展 位 是 靠 近 展 馆 墙 壁 的, 紧 靠 展 馆 墙 壁 处 无 法 安 装 吊 点, 不 靠 墙 壁 部 分 需 现 场 确 定 能 否 安 排 吊 点 需 要 悬 挂 的 物 体 影 响 展 馆 结 构 或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的, 一 律 不 接 受 吊 点 申 请 需 悬 挂 的 单 体 结 构, 甲 方 负 责 安 装 吊 点 及 葫 芦, 其 它 工 作 由 施 工 方 完 成 悬 挂 广 告 和 结 构 吊 点 不 得 安 放 在 公 共 区 域 上 空, 除 非 得 到 主 办 单 位 同 意 吊 点 不 得 作 设 备 的 起 重 吊 装 用 途, 也 不 能 用 于 任 何 活 动 物 体 3.1.3.3 结 构 吊 点 : 单 体 结 构 不 得 超 过 1000 千 克, 超 出 重 量 的 应 把 结 构 分 解, 待 符 合 要 求 了 方 可 实 施 允 许 悬 挂 结 构 悬 挂 高 度 不 得 超 出 9 米, 所 吊 的 结 构 必 须 是 可 靠 连 接 的 金 属 结 构 体 组 成, 纯 木 结 构 一 律 不 得 悬 挂 3.1.3.4 吊 旗 的 悬 挂 : 吊 旗 的 上 沿 边 和 下 沿 边 必 须 用 金 属 管 牢 固 地 固 定 在 吊 旗 上, 并 且 使 用 单 根 金 属 管, 金 属 管 中 间 不 得 有 断 开 点 和 连 接 点 吊 旗 的 宽 度 小 于 ( 等 于 )5 米 的, 重 量 在 25 千 克 以 下 的, 可 以 用 棉 绳 吊 挂, 超 出 以 上 部 分 的, 必 须 使 用 葫 芦 吊 装, 宽 度 超 过 5 米 的 吊 旗 应 使 用 灯 架 来 固 定 吊 旗 3.1.4 高 空 作 业 3.1.4.1 凡 登 高 作 业 (2M 及 以 上 作 业 ) 人 员 须 系 戴 好 安 全 帽 或 安 全 带, 以 及 其 它 必 要 安 全 措 施 以 防 高 空 物 品 坠 落 伤 人 3.1.4.2 必 须 采 用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合 格 登 高 工 具, 严 禁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登 高 工 具 传 递 工 具 或 物 件 时 严 禁 用 抛 掷 的 方 式 传 递, 应 采 用 传 递 方 式 或 装 袋 或 绳 子 吊 等 方 式 3.1.4.3 凡 不 符 合 高 处 作 业 人 员, 一 律 禁 止 高 处 作 业 严 禁 酒 后 作 业 3.1.4.4 展 台 安 装 使 用 的 升 降 机 械 / 车 辆 应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方 能 进 入 展 馆 3.1.5 设 施 安 装 3.1.5.1 电 箱 申 请 2006-10 修 订 版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8

(1) 所 有 参 展 单 位 申 请 用 电 量 时 必 须 考 虑 安 全 载 流 量, 保 证 电 气 线 路 电 气 设 备 不 过 载 不 过 流, 确 保 安 全 运 行, 设 施 申 请 图 纸 ( 最 终 版 ) 应 在 展 览 进 场 前 一 周 提 交, 超 大 型 ( 超 过 10 万 平 方 米 ) 提 前 一 个 月 (2) 根 据 乙 方 及 与 乙 方 有 合 同 关 系 的 关 联 客 户, 如 主 场 搭 建 商 参 展 商 等 所 提 出 的 电 箱 申 请 的 数 量 和 位 置, 甲 方 提 供 电 箱 终 端, 主 办 单 位 主 场 搭 建 商 参 展 单 位 所 用 设 备 必 须 自 行 从 所 申 请 的 电 箱 中 接 出 3.1.5.2 电 箱 接 驳 注 意 事 项 (1) 电 气 线 路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 人 员 应 持 有 效 电 工 安 全 操 作 证 (2) 展 台 ( 含 普 通 展 台 及 特 装 展 台 ) 的 搭 建 过 程 中, 应 使 用 合 格 的 器 材 材 料 使 用 双 层 护 套 铜 芯 线 电 缆 线, 导 线 截 面 必 须 1.5mm 电 气 材 料 必 须 配 备 充 足 的 安 全 载 流 量 严 禁 使 用 无 护 套 单 线 双 绞 线 铝 芯 线 配 线 应 采 用 : 线 电 压 采 用 三 相 五 线 方 式 (L1 L2 L3 N PE); 相 电 压 采 用 单 相 三 线 方 式 (L N PE) (3) 所 有 的 金 属 构 架 金 属 外 壳 必 须 可 靠 接 地 ; 导 线 敷 设 必 须 固 定, 不 得 随 意 敷 设 在 道 路 地 坪 及 通 道 上, 应 穿 管 或 采 用 其 它 方 式 敷 设 固 定, 电 气 线 路 穿 越 走 道 时 必 须 有 过 桥 板 进 行 保 护 ; 导 线 支 路 连 接 时 不 得 采 用 绝 缘 胶 布 直 接 包 扎, 必 须 采 用 绝 缘 瓷 塑 接 头 连 接 再 做 好 绝 缘 保 护 措 施 (4) 标 准 展 位 使 用 的 配 电 箱 必 须 放 入 展 厅 电 缆 沟 内 ; 特 装 展 台 使 用 的 配 电 箱 应 放 入 展 厅 电 缆 沟 内 或 展 台 内 ; 配 电 箱 严 禁 放 在 过 道 消 防 通 道 和 展 台 的 明 显 部 位 (5) 室 外 展 场 所 使 用 的 电 器 照 明 设 备 都 应 采 用 防 雨 型, 须 落 实 防 潮 防 雨 防 风 等 安 全 措 施 3.1.5.3 全 场 送 电 : 甲 方 将 按 照 和 乙 方 共 同 约 定 的 某 个 时 间 点 进 行 全 场 送 电, 在 该 时 间 点 前 两 个 小 时, 甲 方 播 放 事 先 录 好 的 广 播 通 知, 告 知 送 电 的 时 点 以 及 相 关 的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乙 方 及 乙 方 的 参 展 单 位 应 该 在 此 时 间 段 内 进 行 自 我 检 查, 并 确 保 符 合 低 压 电 器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3.1.5.4 展 览 闭 馆 期 间 全 场 断 电 : (1) 为 确 保 展 览 全 场 的 安 全, 杜 绝 消 防 安 全 隐 患, 乙 方 应 确 保 在 当 天 展 览 结 束, 所 有 人 员 清 场 后, 切 断 展 场 内 所 有 设 施 的 电 源 供 应, 甲 方 派 专 人 进 行 全 场 安 全 巡 检, 乙 方 应 有 专 职 人 员 会 同 巡 查, 如 果 有 未 切 断 电 源 的 展 位, 甲 方 将 关 闭 电 源 总 闸,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承 担 被 切 断 电 源 的 摊 位 的 供 电, 由 乙 方 于 次 日 上 午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后, 并 经 安 全 检 查 后, 再 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送 电 (2) 所 有 乙 方 自 行 关 闭 的 电 源, 由 乙 方 开 展 前 自 行 负 责 恢 复 供 应 (3) 如 有 需 要 24 小 时 不 间 断 供 电 设 施 的 展 位, 乙 方 应 在 提 交 最 终 版 设 施 申 请 图 纸 前 以 书 面 方 式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甲 方 可 以 保 留 不 间 断 的 电 源 供 应 3.1.5.5 撤 展 断 电 在 展 览 闭 幕 的 前 一 天,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以 书 面 方 式 约 定 的 该 场 展 览 撤 展 期 间 的 断 电 时 间, 断 电 范 围, 保 留 供 电 的 展 位 号 码 和 保 留 时 间 ( 如 有 ), 甲 方 严 格 按 照 该 约 定 进 行 执 行 对 于 断 电 后 再 提 出 送 电 的 要 求, 必 须 经 甲 方 现 场 检 查 方 能 执 行, 如 果 现 场 不 具 备 条 件 者,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3.1.5.6 压 缩 空 气 使 用 展 出 期 间, 乙 方 需 延 时 或 24 小 时 供 应 的 设 施 必 须 事 先 向 甲 方 申 请, 全 场 压 缩 空 气 供 应 切 断 须 由 乙 方 统 一 安 排 时 间 执 行 操 作 ( 该 申 请 需 以 厅 为 最 小 单 位 ) 3.1.5.7 特 装 摊 位 设 施 的 申 请 特 装 摊 位 应 独 立 申 请 设 施, 不 同 展 台 不 能 共 用 同 一 设 施 3.1.5.8 电 话 申 请 乙 方 应 在 展 览 布 展 前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请, 注 明 在 展 台 里 的 位 置 ( 如 果 是 多 层 展 位 请 注 明 ) 及 电 话 的 类 型 (IDD DDD LDD 即 用 国 际 国 内 市 区 ), 在 开 展 前 一 天 内 开 通 该 位 置 所 申 请 的 电 话 3.1.5.9 有 线 宽 带 的 申 请 :: (1) 乙 方 应 在 展 览 布 展 前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请, 注 明 在 展 台 里 的 位 置 ( 如 果 是 多 层 展 位 请 注 明 ) 及 带 宽 的 类 型 ( 如 :1M 共 享,2M 共 享 1M 独 享 至 10M 独 享, 每 个 独 享 2M 以 上 的 宽 带 最 多 能 申 请 至 5 个 公 网 IP 地 址 ) (2) 申 请 的 宽 带 将 在 开 展 前 一 天 内 开 通, 如 需 提 前 开 通, 乙 方 应 在 展 览 布 展 前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以 便 提 前 向 电 信 公 司 申 请 和 结 算 增 加 部 分 时 间 段 的 宽 带 费 用 2006-10 修 订 版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9

3.1.6 危 险 物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3.1.6.1 除 非 另 经 甲 方 和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的 书 面 允 许 : (a) 不 得 在 中 心 内 使 用 明 火 和 易 燃 气 体 (b) 爆 炸 物 石 油 和 易 燃 有 毒 腐 蚀 性 物 质 不 允 许 在 展 馆 内 使 用 放 射 性 物 质 不 允 许 带 入 中 心 (c) 在 任 何 时 间, 放 于 租 用 区 域 或 摊 位 内 的 固 体 或 液 体 危 险 物 的 库 存 不 得 超 过 1 天 的 使 用 量 剩 余 物 应 置 于 专 用 容 器 内 且 封 存 于 政 府 部 门 甲 方 和 乙 方 同 意 的 地 点 (d) 有 毒 废 物 必 须 密 封 装 入 适 当 容 器, 相 应 标 明 记 号, 并 根 据 政 府 相 关 的 废 弃 物 处 理 方 法 进 行 管 理 (e) 严 禁 在 租 用 区 域 或 中 心 内 设 有 禁 止 吸 烟 标 志 的 区 域 吸 烟 3.1.6.2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批 准, 下 述 物 品 禁 止 展 示 或 进 入 中 心 : 武 器 枪 支 刀 剑 弹 药 炸 药 易 燃 物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危 险 物 品 以 及 禁 止 进 口 的 物 品,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物 品, 可 能 有 碍 甲 方 顺 利 经 营 的 物 品 和 任 何 被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禁 止 的 物 品 3.1.7 压 力 容 器 3.1.7.1 乙 方 应 负 责 对 存 放 氦 压 缩 气 氩 二 氧 化 碳 等 任 何 其 它 压 力 容 器 的 合 理 运 输 储 存 3.1.7.2 一 旦 收 到 甲 方 通 知, 乙 方 应 立 即 将 非 妥 善 安 置 受 压 容 器 移 至 甲 方 指 定 位 置 3.1.7.3 所 有 带 入 中 心 的 压 力 容 器 和 设 备 应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标 准 和 规 章 使 用 压 缩 空 气 设 备 的 器 材 管 子 的 安 全 耐 压 必 须 15Kg/cm 2, 管 口 连 接 应 采 用 喉 箍 紧 固, 不 得 用 铁 丝 或 其 它 物 品 绑 扎 3.1.8 演 示 操 作 展 品 3.1.8.1 所 有 做 运 行 演 示 的 机 器 均 应 安 装 安 全 装 置 及 运 行 标 志, 只 有 当 机 器 被 切 断 动 力 源, 并 确 保 无 安 全 隐 患 时, 这 些 安 全 装 置 才 能 拆 除 3.1.8.2 运 行 的 机 器 必 须 与 参 观 者 保 持 相 对 安 全 的 距 离, 并 应 该 使 用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3.1.8.3 仅 能 在 所 租 用 区 域 的 展 位 上 演 示 机 器 设 备, 并 由 合 格 的 人 员 操 作, 运 作 时 必 须 由 上 述 人 员 监 管 若 乙 方 没 有 采 取 充 分 的 防 火 措 施, 不 得 使 用 发 动 机 引 擎 或 动 力 驱 动 机 器 3.1.9 物 品 的 保 管 3.1.10 油 漆 未 委 托 甲 方 保 管 的 物 品 被 盗,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1.10.1 在 中 心 内 不 允 许 进 行 大 面 积 的 油 漆 作 业 ; 在 布 展 期 间 可 以 对 展 品 或 搭 建 进 行 小 面 积 修 补 性 的 油 漆 作 业, 且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这 些 措 施 包 括 : (a) 油 漆 工 作 于 通 风 处 进 行 ; (b) 使 用 无 毒 油 漆 ; (c) 中 心 范 围 内 所 有 地 面 覆 盖 衬 以 干 纸 或 塑 料 膜 ; (d) 油 漆 工 作 不 在 中 心 垂 直 结 构 处 ( 即 墙 ) 进 行 ; (e) 不 在 中 心 内 或 中 心 周 围 冲 洗 油 漆 物 3.1.10.2 乙 方 应 对 由 于 油 漆 工 作 而 导 致 对 甲 方 的 任 何 损 害 负 责, 并 承 担 损 坏 及 污 染 部 分 的 修 复 费 用 3.1.11 紧 急 疏 散 措 施 3.1.11.1 乙 方 及 其 人 员 应 遵 守 所 制 定 的 紧 急 疏 散 方 案 3.1.11.2 在 紧 急 疏 散 时, 乙 方 应 服 从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指 挥 2006-10 修 订 版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10

3.1.11.3 乙 方 必 须 对 组 织 的 观 众 人 数 严 格 限 制, 一 般 以 展 厅 租 用 面 积 每 天 1 平 方 米 1 人 计 算 3.1.11.4 观 众 参 观 时 间 应 尽 量 避 开 举 行 开 幕 式 和 闭 馆 当 天 下 午 的 时 间 3.1.11.5 乙 方 应 制 订 活 动 期 间 的 火 灾 应 急 方 案, 并 报 甲 方 和 公 安 等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备 案 3.1.11.6 特 殊 情 况 ( 如 特 大 型 展 位 的 搭 建 与 拆 除 大 型 设 备 的 进 出 与 安 装 等 ) 乙 方 应 制 定 单 项 工 作 预 案 并 经 甲 方 同 意 3.1.11.7 乙 方 应 确 保 其 搭 建 人 员 受 过 训 练, 能 正 确 使 用 甲 方 提 供 的 急 救 / 消 防 设 施 3.1.12 保 安 甲 方 提 供 24 小 时 公 共 区 域 保 安 服 务, 乙 方 应 遵 守 甲 方 保 安 办 公 室 制 定 的 所 有 安 全 规 定, 并 配 合 执 行 3.1.13 公 用 事 业 设 备 服 务 出 于 安 全 原 因, 所 有 公 用 事 业 设 备 的 安 装 和 连 接, 包 括 电 给 水 排 水 和 压 缩 空 气 应 由 甲 方 提 供 并 负 责 安 装 详 情 请 与 甲 方 联 系 3.2 设 施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3.2.1 展 台 的 搭 建 和 拆 除 3.2.1.1 乙 方 如 搭 建 隔 墙, 必 须 在 墙 下 设 置 夹 板 或 建 筑 用 纸 来 保 护 地 面 乙 方 承 担 所 有 由 于 展 位 搭 建 和 拆 除 而 造 成 的 地 面 损 坏 产 生 的 修 复 费 用 3.2.1.2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同 意, 不 得 在 建 筑 物 的 任 何 部 分 上 使 用 钉 子 胶 图 钉 或 类 似 材 料 或 钻 洞 ; 即 使 经 同 意, 乙 方 也 应 对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在 入 口 大 厅 内 施 工 展 馆 内 的 任 何 设 施 设 备 和 结 构 不 得 擅 自 倚 靠 借 力 使 用 3.2.1.3 地 毯 铺 设 必 须 使 用 环 保 地 毯 及 布 制 双 面 胶, 严 禁 使 用 含 碳 酸 钙 的 劣 质 地 毯 双 面 海 棉 胶 及 其 它 难 以 清 除 的 材 料 3.2.1.4 乙 方 应 负 责 去 除 所 有 在 租 用 区 域 内 的 胶 带 和 残 留 标 记 因 使 用 未 经 批 准 的 胶 带 所 造 成 的 对 建 筑 物 任 何 的 损 害 补 救 工 作 由 甲 方 进 行, 其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担 3.2.1.5 不 允 许 将 可 直 接 粘 贴 的 图 案 或 宣 传 品 粘 贴 于 甲 方 所 属 建 筑 物 的 任 何 部 位, 有 关 甲 方 因 清 除 此 类 物 品 并 修 复 任 何 损 害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3.2.1.6 允 许 使 用 可 擦 洗 的 粉 笔 或 经 批 准 使 用 的 胶 带 在 展 馆 地 面 上 标 识 摊 位 位 置, 其 它 地 面 划 线 方 法 不 可 使 用 去 除 未 经 批 准 的 地 面 划 线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担 3.2.2 地 面 承 重 展 厅 内 地 面 承 重 能 力 为 :3.3 吨 / 平 方 米 展 品 操 作 时 如 有 垂 直 振 动 部 件, 上 述 的 地 面 承 重 至 少 应 减 去 50% 展 厅 内 两 条 主 电 缆 沟 上 严 禁 搭 建 摊 位 或 堆 放 重 物 室 外 场 地 地 面 承 重 能 力 分 为 三 种 区 域, 分 别 为 : 重 载 区,15 吨 / 平 方 米 ; 普 通 载 区,5 吨 / 平 方 米 ; 轻 载 区,2 吨 / 平 方 米 展 品 运 输 安 置 演 示 操 作 等 应 考 虑 上 述 地 面 负 重 能 力 如 有 疑 问, 请 于 搬 入 物 品 前 向 甲 方 查 询 3.2.3 垃 圾 处 理 2006-10 修 订 版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11

3.2.3.1 乙 方 负 责 清 除 租 用 区 域 服 务 区 域 及 装 卸 货 区 和 运 输 通 道 内 的 所 有 垃 圾 及 废 物 所 有 展 台 结 构 应 在 撤 馆 时 全 部 撤 离 中 心 范 围 ( 包 括 展 馆 卸 货 区 广 场 停 车 场 周 边 道 路 等 ) 3.2.3.2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一 般 垃 圾 处 理 服 务, 所 需 费 用 由 乙 方 按 甲 方 的 报 价 付 费 对 于 过 量 或 过 大 的 垃 圾 处 理, 甲 方 保 留 向 乙 方 加 收 费 用 的 权 利 3.2.3.3 废 水 必 须 倾 倒 在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不 准 在 中 心 室 内 外 地 沟 及 卫 生 间 的 洗 脸 池 和 水 池 倾 倒 任 何 废 水 食 物 和 垃 圾 乙 方 将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地 沟 污 染 清 理 及 下 水 管 堵 塞 的 疏 通 费 用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其 他 工 作 的 费 用 及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3.2.3.4 乙 方 在 搭 建 和 拆 除 摊 位 时 应 正 确 使 用 展 览 大 厅 内 提 供 公 用 事 业 服 务 的 地 沟, 必 须 确 保 不 将 废 水 排 入 这 些 地 沟, 而 是 正 确 泵 至 指 定 排 放 区 域 3.2.4 沙 石 泥 土 及 类 似 材 料 如 果 展 览 展 示 需 要 使 用 沙 石 泥 土 花 园 用 泥 炭 苔 及 其 他 类 似 材 料, 必 须 在 地 板 上 铺 贴 一 层 防 漏 保 护 物 乙 方 必 须 保 证 采 取 了 所 有 的 预 防 措 施 以 免 使 上 述 材 料 粘 污 中 心 的 任 何 部 位 乙 方 还 需 保 证 不 使 水 渗 漏 对 于 因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而 对 甲 方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害 将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3.3 展 品 及 搭 建 物 进 馆 的 搬 运 3.3.1 物 品 搬 运 3.3.1.1 乙 方 的 运 货 车 辆 到 达 中 心 后, 应 按 照 甲 方 排 定 的 进 场 顺 序 及 指 定 的 运 输 通 道 进 入 指 定 的 卸 货 位 置 卸 载, 并 停 放 至 指 定 专 用 停 车 位 置 在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后, 载 重 量 为 5 吨 以 内 的 卡 车 可 直 接 进 入 展 厅 卸 载 3.3.1.2 在 公 共 区 域 观 众 通 道 入 口 大 厅 和 入 口 广 场 范 围 内 禁 止 搬 运 物 品 3.3.1.3 允 许 进 入 展 厅 的 车 辆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4 米, 车 速 不 得 超 过 5 公 里 / 小 时 3.3.2 货 物 交 递 在 进 馆 期 前, 所 有 参 展 商 提 前 运 抵 展 馆 的 货 物 应 由 乙 方 指 定 的 主 场 运 输 商 处 理 甲 方 不 接 受 任 何 提 前 运 抵 的 货 物 3.3.3 货 箱 储 存 由 乙 方 指 定 的 现 场 搬 运 商 在 甲 方 指 定 的 放 置 范 围 内 处 理 所 有 的 货 箱 储 存 事 宜, 乙 方 应 负 责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证 货 箱 堆 放 的 安 全 整 齐 美 观 3.3.4 运 输 车 辆 3.3.4.1 车 辆 进 入 装 卸 区 请 事 先 到 甲 方 物 业 管 理 处 办 理 运 输 车 辆 出 入 证, 凭 证 装 卸 货 物 保 安 人 员 有 权 阻 止 未 遵 守 现 场 管 理 的 车 辆 进 入 装 卸 区 3.3.4.2 办 证 手 续 费 为 30 元 / 辆, 押 金 300 元 按 时 装 卸 货 完 毕 离 开 时, 凭 运 输 车 辆 出 入 证 及 押 金 收 据 退 押 金 运 输 车 辆 出 入 证 如 有 损 坏 或 遗 失 需 赔 偿 人 民 币 50 元 / 张 3.3.4.3 运 输 车 辆 进 入 场 馆 装 卸 货 时 间 为 1.5 小 时, 每 辆 车 每 超 时 0.5 小 时 将 收 取 100 元 管 理 费, 依 此 类 推 不 足 0.5 小 时 的 按 0.5 小 时 计 算 3.3.4.4 装 卸 期 间 司 机 须 服 从 保 安 人 员 的 指 挥, 不 得 离 开 驾 驶 室 装 卸 完 毕 应 立 即 离 开, 不 得 滞 留 导 致 交 2006-10 修 订 版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12

通 堵 塞 者, 将 给 予 扣 除 押 金 处 理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3.3.4.5 运 输 车 辆 需 进 入 展 馆 内 装 卸 货 物, 请 事 先 提 出 申 请, 并 做 好 保 护 场 馆 装 置, 根 据 保 安 指 定 的 地 点 停 放 活 动 期 间 运 输 车 辆 不 得 进 入 装 卸 区,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经 批 准 后 进 入, 按 规 定 支 付 管 理 费 50 元 / 辆, 其 它 手 续 同 前 3.3.4.6 办 证 时 间 从 上 午 8:30 开 始, 结 束 时 间 视 乙 方 工 作 时 间 而 定, 运 输 单 位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需 提 前 一 小 时 申 请, 并 至 服 务 点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3.3.4.7 任 何 车 辆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进 入 展 览 大 厅 内 3.3.4.8 场 内 车 辆 的 操 作 应 严 格 按 照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作 业,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车 速 不 得 超 过 5 公 里 / 小 时 3.4.1 公 共 区 域 及 通 道 3.4 其 它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租 用 区 域 外 的 所 有 区 域 皆 视 为 公 共 区 域 使 用 公 共 区 域 的 展 览 会 / 非 展 览 活 动 应 事 先 经 甲 方 同 意 凡 是 未 经 甲 方 许 可 在 公 共 区 域 内 擅 自 搭 建 或 堆 放 物 品 的, 甲 方 有 权 责 令 其 拆 除 或 移 除 不 听 劝 阻 的 甲 方 将 按 垃 圾 处 理 上 述 物 品 3.4.1.1 货 物 通 道 展 品 及 大 件 货 物 只 能 由 指 定 的 货 物 通 道 进 入 展 场 3.4.1.2 展 商 / 观 众 通 道 展 商 可 经 指 定 的 展 商 通 道 进 入 展 馆 ; 观 众 只 能 由 指 定 的 通 道 进 入 展 馆 3.4.1.3 消 防 通 道 所 有 消 防 通 道 必 须 保 持 畅 通, 严 禁 在 消 防 通 道 上 搭 建 摊 位 或 放 置 物 品 3.4.2 平 面 图 的 提 交 经 甲 方 签 署 的 最 终 的 展 位 场 地 平 面 布 置 图 必 须 于 15 个 工 作 日 前 由 乙 方 呈 报 市 消 防 局 审 批 平 面 图 及 展 位 布 置 图 必 须 遵 守 现 有 的 消 防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和 甲 方 对 于 展 位 布 置 的 规 定 3.4.2.1 三 套 平 面 布 置 图, 比 例 不 小 于 1:500, 标 明 展 位 的 搭 建 位 置 3.4.2.2 如 果 甲 方 认 为 任 何 或 已 获 得 批 准 的 图 纸 需 要 修 改, 甲 方 将 上 述 图 纸 中 的 一 套 交 还 给 乙 方 指 明 需 修 处 乙 方 必 须 在 收 到 图 纸 的 十 天 内 完 成 修 改 并 重 新 提 交 甲 方 审 批 3.4.2.3 进 馆 前 一 周, 乙 方 应 督 促 主 场 搭 建 公 司 填 写 施 工 人 员 登 记 表 交 甲 方 办 理 施 工 证 进 馆 前 二 周, 乙 方 应 督 促 主 场 搭 建 公 司 将 所 有 定 单 附 水 电 气 电 话 吊 点 分 布 图 交 甲 方 3.4.3 乙 方 需 提 供 文 件 主 办 方 : 1. 审 核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法 人 签 字, 盖 章 ); 2. 政 府 批 文 : 2.1. 国 际 展 览 : 政 府 批 件 ( 若 签 约 时 缺 乏, 必 须 在 进 馆 前 三 个 月 补 上 ); 2.2. 国 内 展 览 : 本 地 工 商 登 记 证 明 ( 若 签 约 时 缺 乏, 必 须 在 进 馆 前 一 个 月 补 上 ); 3. 项 目 招 展 书 或 策 划 书, 展 题 与 展 出 日 期 应 和 批 文 保 持 一 致 ; 4. 消 防 批 件 ( 若 签 约 时 缺 乏, 必 须 在 进 馆 前 14 天 补 上 ); 5. 大 型 活 动 治 安 许 可 证 ( 若 签 约 时 缺 乏, 必 须 在 进 馆 前 14 天 补 上 ); 6. 参 展 商 名 录 等 宣 传 资 料 需 于 进 馆 前 3 天 提 供 ; 7. 预 缴 支 票 或 现 金 用 于 支 付 现 场 服 务 费, 需 于 进 馆 前 3 天 提 供 8. 活 动 保 险 单 副 本 2006-10 修 订 版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13

承 办 方 : 1-8 项 同 上 ; 9. 主 承 办 方 之 间 的 合 作 协 议 或 委 托 书, 无 论 是 直 接 主 办 或 由 承 办 方 负 责 展 览 组 织 工 作, 展 览 期 间, 批 文 中 所 指 定 的 主 办 单 位 应 有 负 责 人 在 现 场 值 班, 妥 善 处 理 客 户 投 诉 3.4.4 宣 传 材 料 的 散 发 宣 传 手 册 广 告 页 等 促 销 材 料 的 散 发 被 严 格 限 制 在 租 用 区 域 内 除 非 事 先 获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许 可, 禁 止 在 甲 方 公 共 区 域 内 散 发 任 何 材 料 3.4.5 声 像 系 统 甲 方 提 供 声 像 设 备 租 赁 服 务 及 配 套 的 技 术 支 持 乙 方 雇 用 其 他 承 包 商 安 装 系 统 设 备 须 事 先 获 得 甲 方 的 批 准, 所 有 缆 线 铺 设 和 配 置 必 须 符 合 甲 方 规 定 的 标 准 3.4.6 空 调 租 馆 期 内 乙 方 可 要 求 使 用 新 风 和 空 调, 但 须 提 前 1 天 向 甲 方 申 请 并 依 甲 方 的 报 价 付 费 申 请 空 调 必 须 连 续 4 小 时 以 上 3.4.7 动 物 3.4.8 气 球 爬 虫 鱼 类 鸟 类 或 其 他 禽 兽 动 物 不 得 进 入 中 心, 除 非 系 经 批 准 的 展 品, 或 其 使 用 与 举 办 的 活 动 有 关 同 时,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证 明 对 这 些 动 物 的 照 管 与 控 制 已 采 取 了 令 甲 方 认 可 的 适 当 的 预 防 措 施, 并 事 先 获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批 准 进 入 中 心 的 动 物 必 须 经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的 检 疫 合 格 只 有 事 先 获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批 准 才 能 将 汽 球 带 进 展 馆 清 除 悬 挂 于 天 花 板 和 展 厅 内 汽 球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氢 气 球 禁 止 使 用 3.4.9 残 疾 人 设 施 及 服 务 3.4.10 钥 匙 中 心 有 专 为 残 疾 人 而 设 计 的 电 梯 卫 生 间 乙 方 向 甲 方 租 用 办 公 室 借 用 钥 匙 应 支 付 押 金, 应 于 场 地 租 用 期 满 时 归 还 甲 方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乙 方 不 允 许 配 制 钥 匙, 不 允 许 在 中 心 内 安 装 或 拆 除 永 久 性 门 锁 3.4.11 失 物 招 领 失 物 招 领 应 向 保 安 办 公 室 查 询 所 有 的 失 物 招 领 将 分 类 保 存 30 天 30 天 期 满, 甲 方 将 自 行 决 定 物 品 的 处 理 方 式, 其 他 人 无 权 对 这 些 物 品 进 一 步 追 索 甲 方 不 对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捡 到 的 物 品 负 责 3.4.12 管 理 费 乙 方 在 进 馆 前, 应 通 知 搭 建 公 司 及 运 输 公 司 向 甲 方 支 付 管 理 费 甲 方 保 留 向 在 中 心 范 围 内 施 工 的 搭 建 公 司 和 运 输 公 司 征 收 管 理 费 的 权 利 乙 方 在 中 心 申 请 展 览 现 场 服 务 项 目, 均 需 预 付 现 场 服 务 费 和 施 工 押 金 付 款 方 式 为 信 用 卡 支 票 或 现 金 等 方 式 2006-10 修 订 版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14

3.4.13 公 共 停 车 场 自 行 开 车 到 中 心 来 的 客 户 参 观 者 应 按 照 甲 方 保 安 的 指 挥 停 车, 支 付 停 车 费 用 3.4.14 签 到 处 甲 方 提 供 指 定 的 展 商 观 众 签 到 处 乙 方 在 中 心 公 共 区 域 内 或 周 围 的 其 他 位 置 搭 建 临 时 签 到 处, 应 事 先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3.4.15 卫 星 接 收 器 的 安 装 如 需 安 装 卫 星 接 收 器, 乙 方 应 在 租 馆 期 开 始 前 六 个 月 向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和 甲 方 提 出 使 用 和 安 装 卫 星 接 收 器 的 申 请 3.4.16 餐 饮 及 花 草 3.4.16.1 甲 方 场 馆 内 有 指 定 的 餐 饮 和 花 草 供 应 商,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任 何 其 它 供 应 商 不 得 经 营 此 类 业 务 3.4.16.2 如 乙 方 确 实 由 于 展 会 规 模 较 大 等 原 因 需 要 引 进 外 来 餐 饮 作 为 补 充 的, 须 于 进 馆 前 15 日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甲 方 书 面 回 复 确 认 后 方 可 进 入 3.4.16.3 凡 甲 方 同 意 暂 时 引 进 的 补 充 餐 饮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经 营 资 质 在 进 馆 前 应 到 浦 东 新 区 政 府 相 应 的 机 构 进 行 备 案 并 向 甲 方 承 诺 自 行 对 所 出 售 的 食 品 卫 生 问 题 负 责 3.4.16.4 凡 是 被 同 意 引 进 的 补 充 餐 饮, 只 能 在 甲 方 指 定 的 区 域 内 设 点 销 售 不 得 擅 自 进 入 展 馆 3.4.17 声 音 控 制 博 览 中 心 室 内 室 外 展 区 和 其 他 功 能 区 的 声 音 音 量 不 得 超 过 75 分 贝 2006-10 修 订 版 展 馆 使 用 手 册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