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众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2009 年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新 疆 众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的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期 货 交 易 行 为, 有 效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维 护 公 司 及 股 东 利 益,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并 结 合 本 公 司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公 司 从 事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的 原 则 是 : 坚 持 套 期 保 值, 不 得 进 行 投 机 交 易 公 司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为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期 货 品 种 铝 锭 公 司 使 用 自 有 资 金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不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银 行 贷 款 等 不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资 金 第 三 条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确 定 全 年 期 货 套 保 计 划, 经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批 准 后, 由 总 经 理 组 织 建 立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依 据 本 制 度 进 行 操 作 第 四 条 公 司 建 立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的 报 告 制 度, 明 确 报 告 的 类 型 内 容 时 间 及 频 率 公 司 应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交 易 及 相 关 业 务 情 况, 并 按 照 监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要 求, 披 露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的 相 关 信 息 第 五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根 据 公 司 的 报 告,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现 行 的 期 货 套 保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程 序 进 行 评 价, 确 保 其 与 公 司 的 资 本 实 力 和 管 理 水 平 相 一 致 第 六 条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对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相 关 制 度 流 程 进 行 审 查 和 修 订, 确 保 其 适 应 生 产 经 营 交 易 实 际 和 新 的 风 险 控 制 需 要 第 七 条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相 关 制 度 流 程 等 应 传 达 到 开 展 该 项 工 作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人 员, 确 保 相 关 人 员 理 解 并 严 格 执 行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八 条 公 司 设 立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对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管 理, 下 设 期 货 套 保 办 公 室 负 责 具 体 套 保 业 务 的 实 施 和 操 作 第 九 条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职 责 : 1 组 织 专 业 机 构 对 相 关 套 保 管 理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及 其 它 因 素, 研 究 铝 期 货 走 势 ; 2 组 织 公 司 相 关 套 期 保 值 会 议, 研 究 讨 论 相 关 套 保 策 略 及 方 案 对 董 事 会 - 1 -
或 股 东 会 批 准 的 年 度 套 保 方 案 进 行 分 解 落 实 ; 3 根 据 铝 期 货 走 势, 结 合 公 司 相 关 销 售 订 单 及 材 料 采 购 现 状 对 套 保 工 作 形 成 指 导 性 意 见 并 组 织 实 施 ; 4 审 核 批 准 期 货 业 务 经 办 部 门 并 要 求 其 按 照 公 司 套 保 指 导 意 见 与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 5 制 定 套 保 工 作 的 相 关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及 要 求 ; 6 监 督 各 环 节 的 执 行 及 冲 突 的 协 调 ; 7 负 责 对 公 司 开 展 的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工 作 按 规 定 和 要 求 进 行 披 露 第 十 条 期 货 套 保 办 公 室 的 主 要 职 责 : 1 选 择 有 实 力 的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以 公 司 的 名 义 办 理 相 关 开 户 手 续 ; 2 根 据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批 准 的 年 度 套 保 计 划 方 案 及 公 司 相 关 套 保 指 导 意 见, 结 合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形 成 具 体 的 套 保 操 作 方 案, 并 根 据 套 保 方 案 测 算 保 证 金 额 度 汇 入 公 司 期 货 账 户 ; 3 观 察 分 析 期 货 大 盘 走 势, 严 格 按 照 套 保 原 则 选 择 时 机 进 行 套 保 操 作 ; 4 建 立 企 业 内 部 的 交 易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及 操 作 办 法, 保 存 每 笔 操 作 记 录 结 算 单 及 相 关 交 易 资 料, 根 据 公 司 的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5 按 照 公 司 要 求, 报 送 各 类 汇 总 及 总 结 分 析 材 料, 保 证 信 息 的 及 时 性 和 准 确 性 第 三 章 授 权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与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订 立 的 开 户 合 同, 应 按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程 序 审 核 后, 由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公 司 的 套 保 业 务 只 能 在 以 公 司 名 义 开 设 的 账 户 上 进 行, 公 司 开 户 转 户 和 销 户 时 需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批 准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对 期 货 套 保 交 易 操 作 实 行 授 权 管 理 交 易 授 权 书 应 列 明 有 权 交 易 的 人 员 名 单 可 从 事 交 易 的 具 体 种 类 和 交 易 限 额 ; 期 货 套 保 交 易 授 权 书 由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组 长 签 署 对 指 令 下 达 人 资 金 调 拨 人 风 险 控 制 人 等 因 工 作 原 因 暂 时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不 便 履 行 期 货 套 保 职 责 时, 可 向 适 合 的 人 选 进 行 授 权, 但 应 确 保 被 授 权 人 所 拥 有 的 职 责 权 限 保 持 相 互 间 的 独 立, 风 险 可 控 第 十 三 条 被 授 权 人 只 有 在 取 得 书 面 授 权 后 方 可 进 行 授 权 范 围 内 相 关 交 易 的 操 作, 原 则 上 被 授 权 人 不 得 再 行 转 授 权 第 十 四 条 如 因 各 种 原 因 造 成 被 授 权 人 的 变 动, 授 权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业 务 相 关 - 2 -
各 方 被 授 权 人 自 通 知 之 时 起, 不 再 享 有 被 授 权 的 一 切 权 利 ; 如 因 授 权 人 变 动, 应 终 止 授 权 或 进 行 重 新 授 权, 自 授 权 人 变 动 之 时 起, 原 被 授 权 人 不 再 享 有 被 授 权 的 一 切 权 利 第 四 章 套 保 计 划 方 案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开 展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均 以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审 批 的 年 度 套 保 计 划 要 求 为 准 第 十 六 条 套 保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下 一 年 度 套 保 思 路 ; 2 拟 开 展 套 保 的 期 货 品 种 ; 3 下 一 年 度 销 售 合 同 或 订 单 情 况 ; 4 下 一 年 度 每 月 的 产 品 生 产 和 原 材 料 采 购 安 排 计 划 ; 5 计 划 建 仓 时 间 段 预 计 期 货 价 格 区 间 及 资 金 需 求 计 划 第 十 七 条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可 以 对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审 批 的 年 度 套 保 方 案 进 行 半 年 度 和 季 度 分 解,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市 场 趋 势, 进 行 月 度 季 度 更 为 细 致 的 安 排 和 调 整, 但 年 度 总 业 务 量 不 得 超 过 已 审 批 的 数 量 第 十 八 条 如 果 公 司 业 务 取 得 较 大 突 破, 开 展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量 超 过 年 度 已 审 批 业 务 量 的 20% 以 上 时,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应 向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申 请 对 年 度 套 保 计 划 进 行 调 整, 并 提 供 具 体 的 调 整 方 案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调 整 方 案 进 行 审 批 第 五 章 业 务 流 程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流 程 如 下 : 董 事 会 授 权 确 定 套 保 方 案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套 保 办 公 室 执 行 建 议 沟 通 方 案 - 3 -
指 令 下 达 人 下 达 具 体 操 作 指 令 资 金 调 拨 人 根 据 账 风 险 控 制 人 核 定 期 货 账 户 户 资 金 情 况 进 行 保 内 保 证 金 情 况, 确 保 资 金 证 金 的 增 补 风 险 率 可 控 交 易 员 执 行 指 令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交 易 确 认 ( 成 交 单 核 对 ) 套 保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日 ) 财 务 核 算 员 ( 月 ) 风 险 控 制 人 ( 日 ) 错 单 错 交 易 资 料 存 档 账 务 处 理 核 对 一 致 套 保 办 公 室 核 对 不 一 致 符 合 风 险 控 制 人 核 查 整 个 交 易 流 程 是 否 符 合 制 度 规 定 和 套 保 方 案 要 求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审 计 部 定 期 不 定 期 如 有 异 常, 应 及 时 汇 报 董 事 会 股 东 会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按 照 董 事 会 审 批 的 套 保 方 案, 组 织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办 公 室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指 令 下 达 人 根 据 套 保 方 案, 下 达 单 单 对 应 的 操 作 指 令, 交 易 员 根 据 指 令 下 达 人 的 指 令 意 见, 向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 4 -
第 二 十 二 条 交 易 前 夕, 风 险 控 制 人 应 及 时 检 查 期 货 套 保 账 户 内 的 可 用 保 证 金 情 况, 确 保 风 险 率 控 制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并 根 据 后 续 操 作 情 况, 及 时 通 知 资 金 调 拨 人 追 加 保 证 金 第 二 十 三 条 每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交 易 员 应 及 时 将 当 日 期 货 成 交 明 细 结 算 情 况 资 金 结 余 情 况 及 经 纪 公 司 发 来 的 明 细 账 单 传 递 于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财 务 核 算 员 风 险 控 制 人 进 行 核 查 若 核 查 有 误, 则 根 据 错 误 类 别, 按 相 应 更 正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交 易 员 需 将 最 终 审 核 无 误 的 结 算 单 据 及 支 持 该 结 算 业 务 的 其 他 单 据 上 报 于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办 公 室, 由 其 分 类 向 财 务 部 门 转 送 和 存 档 相 关 资 料 存 档 之 前, 风 险 控 制 人 应 再 次 核 查 整 个 交 易 是 否 遵 循 了 套 保 制 度 规 定 和 套 保 方 案 要 求, 如 有 异 常 情 况, 应 及 时 向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汇 报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如 需 要 进 行 实 物 交 割 期 货 头 寸 时, 须 经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批 准 交 割 业 务 申 请 批 准 后,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办 公 室 要 协 调 好 相 关 部 门 及 资 金 需 求, 确 保 实 物 交 割 按 期 完 成 第 六 章 风 险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在 开 展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前 须 做 到 : 1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充 分 关 注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的 风 险 点, 制 定 切 合 实 际 的 套 保 计 划 ; 2 建 立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组 织 机 构, 合 理 设 置 相 关 岗 位, 明 确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期 限, 按 任 职 条 件 配 齐 相 应 的 业 务 人 员 ; 3 建 立 健 全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相 关 制 度 和 细 则, 并 确 保 相 关 人 员 理 解 并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确 保 交 易 指 令 的 准 确 及 时 有 序 记 录 传 递 和 保 存 ; 4 设 立 符 合 要 求 的 交 易 通 讯 及 信 息 服 务 设 施 系 统, 保 证 交 易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确 保 交 易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 5 做 好 风 险 管 理 与 交 易 系 统 的 衔 接, 及 时 提 供 与 期 货 业 务 相 关 的 交 易 和 其 他 数 据, 实 时 监 控 交 易 的 实 际 情 况 ; 6 对 已 占 用 的 保 证 金 数 量 浮 动 盈 亏 可 用 保 证 金 数 量 及 拟 建 头 寸 需 要 的 保 证 金 数 量 公 司 对 可 能 追 加 的 保 证 金 的 准 备 数 量 等 进 行 测 算, 确 保 风 险 可 控 ; 7 严 格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保 证 金 及 清 算 资 金 的 收 支 ; 8 充 分 评 估 认 真 选 择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 5 -
第 二 十 七 条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办 公 室 应 严 格 按 照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下 达 的 套 期 保 值 方 案 执 行, 并 按 照 不 同 月 份 的 实 际 生 产 能 力 采 购 计 划 来 确 定 和 控 制 当 期 的 套 期 保 值 量, 任 何 时 候 不 得 超 过 授 权 范 围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应 合 理 计 划 和 安 排 使 用 保 证 金, 保 证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正 常 进 行 应 合 理 选 择 保 值 月 份, 避 免 市 场 流 动 性 风 险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在 已 经 确 认 对 实 物 合 同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的 情 况 下, 期 货 头 寸 的 建 立 平 仓 要 与 所 保 值 的 实 物 合 同 在 数 量 上 及 时 间 上 相 匹 配 第 三 十 条 风 险 控 制 人 是 风 险 管 控 第 一 责 任 人, 要 严 格 按 照 岗 位 职 责 的 工 作 程 序 履 行 风 险 监 控 程 序 风 险 控 制 人 的 职 责 : 1 风 险 控 制 人 须 严 格 审 核 公 司 的 期 货 保 值 是 否 为 公 司 需 用 的 普 铝 和 高 纯 铝 制 品 等 进 行 的 保 值 2 对 套 保 申 请 流 程 是 否 完 整 进 行 监 控 即 每 份 套 保 申 请 单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套 保 管 理 制 度 流 程 履 行 签 字 审 批 手 续, 并 对 每 份 套 保 申 请 单 备 案 3 对 每 日 资 金 状 况 和 持 仓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一 方 面 监 控 是 否 有 非 计 划 内 的 资 金 变 化 和 操 作, 另 一 方 面 要 根 据 期 货 价 格 走 势 控 制 资 金 风 险, 提 前 做 好 资 金 调 控 安 排 4 对 每 日 操 作 结 果 进 行 核 对 每 日 根 据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发 来 的 结 算 单 与 本 公 司 套 保 申 请 单 进 行 核 对, 一 方 面 要 控 制 开 平 仓 合 约 及 头 寸 是 否 与 申 请 单 一 致, 要 保 证 实 际 操 作 既 不 能 多 于 申 请 单, 也 不 能 由 于 操 作 人 员 个 人 判 断 而 使 操 作 少 于 申 请 单 ; 另 一 方 面 要 控 制 开 平 仓 价 格 是 否 与 申 请 单 一 致, 要 保 证 套 保 价 格 符 合 公 司 对 不 同 类 型 订 单 的 套 保 指 导 原 则 5 要 规 范 套 保 账 务 处 理 流 程 必 须 保 证 严 格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关 于 套 保 处 理 原 则 进 行 规 范 处 理, 不 允 许 提 前 或 推 后 反 映 套 保 账 面 收 益 或 亏 损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人 员 应 严 格 按 照 本 制 度 第 四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业 务 操 作 第 三 十 二 条 实 行 公 司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日 常 报 告 制 度 1 交 易 员 每 日 向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办 公 室 报 告 当 天 新 建 头 寸 情 况 平 仓 头 寸 情 况 结 算 盈 亏 状 况 保 证 金 使 用 状 况 及 最 新 市 场 信 息 等 2 风 险 控 制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应 按 职 责 规 定 对 交 易 员 上 报 的 各 类 报 表 进 行 审 核 第 三 十 三 条 实 行 公 司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风 险 报 告 制 度 - 6 -
1 当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较 大 或 发 生 异 常 波 动 情 况 时, 交 易 员 应 立 即 报 告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办 公 室 ; 当 市 场 价 格 发 生 异 常 波 动 影 响 到 套 期 保 值 过 程 正 常 进 行 的 情 况 时,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办 公 室 应 立 即 报 告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2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时, 风 险 控 制 人 应 立 即 向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报 告 : (1) 期 货 业 务 有 关 人 员 违 反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程 序 ; (2)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的 资 信 情 况 不 符 合 公 司 的 要 求 ; (3) 公 司 的 具 体 套 期 保 值 方 案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4) 交 易 员 的 交 易 行 为 不 符 合 套 期 保 值 方 案 要 求 ; (5) 公 司 期 货 头 寸 的 风 险 状 况 影 响 到 套 期 保 值 过 程 的 正 常 进 行 ; (6)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出 现 或 将 出 现 有 关 的 法 律 风 险 第 三 十 四 条 风 险 处 理 程 序 : 1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组 长 及 时 组 织 召 开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和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的 套 保 会 议, 充 分 分 析 讨 论 风 险 情 况 及 应 采 取 的 对 策 ; 2 明 确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交 易 和 风 险 限 额, 以 及 相 关 风 险 处 理 的 决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 交 易 错 单 处 理 程 序 : 1 当 发 生 属 经 纪 公 司 过 错 的 错 单 时 : 由 交 易 员 通 知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并 由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错 单 处 理 措 施, 公 司 取 得 其 更 正 后 的 交 易 单 后 再 向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追 偿 产 生 的 其 他 损 失 ; 2 当 发 生 属 于 公 司 交 易 员 过 错 的 错 单 时 : 须 履 行 公 司 报 告 制 度, 再 由 交 易 员 或 经 指 令 下 达 人 授 权 的 其 他 人 员 采 取 相 应 的 指 令, 相 应 的 交 易 指 令 要 求 能 消 除 或 尽 可 能 减 小 错 单 对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失 第 七 章 档 案 及 保 密 管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公 司 建 立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档 案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的 交 易 原 始 资 料 结 算 资 料 等 业 务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5 年,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开 户 文 件 授 权 文 件 等 档 案 应 至 少 保 存 15 年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为 公 司 秘 密 事 项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泄 露 本 公 司 的 套 期 保 值 方 案 交 易 情 况 结 算 情 况 资 金 状 况 等 与 公 司 期 货 保 值 交 易 有 关 的 信 息 如 相 关 部 门 或 人 员 需 查 询 期 货 套 保 资 料, 须 经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主 管 领 导 书 面 批 准 第 八 章 报 告 与 检 查 - 7 -
第 三 十 八 条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办 公 室 于 每 月 月 初 向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提 交 上 月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报 告, 并 报 证 券 与 投 资 管 理 部 备 案, 包 括 总 体 持 仓 状 况 新 建 仓 位 状 况 结 算 状 况 套 期 保 值 效 果 未 来 价 格 趋 势 等 第 三 十 九 条 当 出 现 第 三 十 三 条 三 十 五 条 所 列 情 形 以 及 其 他 风 险 事 件 等, 套 保 办 公 室 应 按 照 公 司 内 部 重 大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于 第 一 时 间 ( 该 事 项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 报 告 给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并 报 证 券 与 投 资 管 理 部 备 案 第 四 十 条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办 公 室 于 年 末 向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通 过 后, 提 交 董 事 会, 其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 上 年 度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交 易 及 相 关 业 务 情 况, 公 司 开 展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相 关 人 员 对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和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对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制 度 的 评 价 和 建 议 ; 下 年 度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的 工 作 思 路 等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审 计 部 每 月 对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进 行 合 规 性 检 查, 并 向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提 交 合 规 报 告 其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相 关 人 员 对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和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对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业 务 制 度 的 评 价 和 建 议 等 第 九 章 违 规 责 任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制 度 规 定 所 涉 及 的 交 易 指 令 资 金 拨 付 下 单 结 算 内 控 审 计 等 各 有 关 人 员,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操 作 的, 交 易 风 险 由 公 司 承 担 如 有 违 反 规 定 程 序 或 超 越 权 限 进 行 的 资 金 拨 付 下 单 交 易 等 行 为, 由 违 规 或 越 权 操 作 者 对 交 易 风 险 或 损 失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公 司 相 关 人 员 违 反 本 制 度 进 行 资 金 拨 付 下 单 交 易 以 及 泄 露 公 司 期 货 交 易 信 息, 由 此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公 司 有 权 采 取 各 种 合 法 方 式, 向 其 追 讨 损 失 并 视 情 节 严 重 对 其 处 以 降 职 辞 退 等 处 理, 其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公 司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公 司 期 货 套 保 管 理 小 组 可 根 据 本 制 度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办 法 及 有 关 业 务 规 程, 但 不 得 与 本 制 度 相 抵 触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执 行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