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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其 所 属 全 资 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 以 下 统 称 子 公 司 ) 的 一 切 对 外 投 资 行 为 第 二 章 对 外 投 资 的 审 批 权 限 第 六 条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实 行 专 业 管 理 和 逐 级 审 批 制 度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为 对 外 投 资 的 决 策 机 构 董 事 长 在 授 权 内 可 行 使 一 定 的 对 外 投 资 职 能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必 须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方 可 实 施,1000 万 元 以 下 ( 含 本 数 ) 的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实 施 第 七 条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的 审 批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等 规 定 的 权 限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第 三 章 对 外 投 资 的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第 八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的 决 策 机 构, 各 自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对 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做 出 决 策 第 九 条 公 司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委 托 理 财 或 衍 生 产 品 投 资 事 项 应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不 得 将 委 托 理 财 审 批 权 授 予 公 司 董 事 个 人 或 经 营 管 理 层 行 使 第 十 条 公 司 进 行 委 托 理 财 的, 应 选 择 资 信 状 况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无 不 良 诚 信 记 录 及 盈 利 能 力 强 的 合 格 专 业 理 财 机 构 作 为 受 托 方, 并 与 受 托 方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明 确 委 托 理 财 的 金 额 期 限 投 资 品 种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法 律 责 任 等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指 派 专 人 跟 踪 委 托 理 财 资 金 的 进 展 及 安 全 状 况,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时 应 要 求 其 及 时 报 告, 以 便 董 事 会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回 收 资 金, 避 免 或 减 少 公 司 损 失 第 十 一 条 经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投 资 管 理 人 是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实 施 的 主 要 责 任 人, 2

主 要 负 责 对 新 的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信 息 收 集 整 理 和 初 步 评 估, 经 筛 选 后 建 立 项 目 库,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为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后 续 管 理 部 门, 行 政 部 门 为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实 施 部 门 第 十 三 条 经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投 资 管 理 人 负 责 研 究 制 订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对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效 益 评 估 审 议 并 提 出 建 议 ; 对 公 司 对 外 的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生 产 经 营 性 投 资 股 权 投 资 租 赁 产 权 交 易 资 产 重 组 等 项 目 负 责 进 行 预 选 策 划 论 证 筹 备 ; 财 务 部 门 对 子 公 司 及 控 股 公 司 进 行 责 任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对 外 投 资 的 财 务 管 理, 负 责 协 同 相 关 方 面 办 理 出 资 手 续 工 商 登 记 税 务 登 记 银 行 开 户 等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负 责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的 协 议 合 同 和 重 要 相 关 信 函 章 程 等 的 法 律 审 核 第 四 章 对 外 投 资 的 决 策 管 理 第 一 节 短 期 投 资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短 期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 一 ) 经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投 资 管 理 人 对 随 机 投 资 建 议 预 选 投 资 机 会 和 投 资 对 象 ; ( 二 )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提 供 公 司 资 金 流 量 状 况 ; ( 三 ) 短 期 投 资 计 划 按 审 批 权 限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后 实 施 第 十 七 条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按 照 短 期 投 资 类 别 数 量 单 价 应 计 利 息 购 进 日 期 等 及 时 登 记 入 账, 并 进 行 相 关 账 务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涉 及 证 券 投 资 的, 必 须 执 行 严 格 的 联 合 控 制 制 度, 即 至 少 要 由 两 名 以 上 人 员 共 同 操 作, 且 证 券 投 资 操 作 人 员 与 资 金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分 离, 相 互 制 约, 不 得 一 人 单 独 接 触 投 资 资 产, 对 任 何 的 投 资 资 产 的 存 入 或 取 出, 必 须 由 相 互 3

制 约 的 两 人 联 名 签 字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购 入 的 短 期 有 价 证 券 必 须 在 购 入 的 当 日 记 入 公 司 名 下 第 二 节 长 期 投 资 第 二 十 条 经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投 资 管 理 人 对 长 期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初 步 评 估,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报 董 事 会 初 审 第 二 十 一 条 初 审 通 过 后, 经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投 资 管 理 人 按 项 目 投 资 建 议 书, 负 责 对 其 进 行 调 研 论 证, 编 制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及 有 关 合 作 意 向 书, 提 交 公 司 董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第 二 十 二 条 董 事 会 根 据 相 关 权 限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超 出 董 事 会 权 限 的,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第 二 十 三 条 已 批 准 实 施 的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应 由 董 事 会 授 权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负 责 监 督 项 目 的 运 作 及 其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长 期 投 资 项 目 应 与 被 投 资 方 签 订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长 期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须 经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进 行 审 核, 并 经 授 权 的 决 策 机 构 批 准 后 方 可 对 外 正 式 签 署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协 同 被 授 权 部 门 和 人 员, 按 长 期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规 定 投 入 现 金 实 物 或 无 形 资 产 投 入 实 物 必 须 办 理 实 物 交 接 手 续, 并 经 实 物 使 用 部 门 和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于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可 聘 请 专 家 或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论 证 第 二 十 八 条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投 资 管 理 人 根 据 公 司 所 确 定 的 投 资 项 目, 相 应 编 制 实 施 投 资 建 设 开 发 计 划, 对 项 目 适 时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与 控 制, 参 与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终 ( 中 ) 止 清 算 与 交 接 工 作, 并 进 行 投 资 评 价 与 总 结 4

第 二 十 九 条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季 报 制,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投 资 管 理 人 对 投 资 项 目 的 进 度 投 资 预 算 的 执 行 和 使 用 合 作 各 方 情 况 经 营 状 况 存 在 问 题 和 建 议 等 每 季 度 汇 制 报 表, 及 时 向 公 司 领 导 报 告 项 目 在 投 资 建 设 执 行 过 程 中, 可 根 据 实 施 情 况 的 变 化 合 理 调 整 投 资 预 算, 投 资 预 算 的 调 整 需 经 原 投 资 审 批 机 构 批 准 第 三 十 条 公 司 监 事 会 审 计 部 应 依 据 其 职 责 对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规 行 为 及 时 提 出 纠 正 意 见, 对 重 大 问 题 提 出 专 项 报 告, 提 请 项 目 投 资 审 批 机 构 讨 论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建 立 健 全 投 资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自 项 目 预 选 到 项 目 竣 工 移 交 ( 含 项 目 中 止 ) 的 档 案 资 料, 由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整 理 归 档 第 五 章 对 外 投 资 的 转 让 与 收 回 第 三 十 二 条 出 现 或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公 司 可 以 收 回 对 外 投 资 : ( 一 )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该 投 资 项 目 ( 企 业 ) 经 营 期 满 ; ( 二 ) 由 于 投 资 项 目 ( 企 业 ) 经 营 不 善, 无 法 偿 还 到 期 债 务, 依 法 实 施 破 产 ; ( 三 ) 由 于 发 生 不 可 抗 拒 力 而 使 项 目 ( 企 业 ) 无 法 继 续 经 营 ; ( 四 ) 合 同 规 定 投 资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况 出 现 或 发 生 时 第 三 十 三 条 发 生 或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公 司 可 以 转 让 对 外 投 资 : ( 一 ) 投 资 项 目 已 经 明 显 有 悖 于 公 司 经 营 方 向 的 ; ( 二 ) 投 资 项 目 出 现 连 续 亏 损 且 扭 亏 无 望 没 有 市 场 前 景 的 ; ( 三 ) 由 于 自 身 经 营 资 金 不 足 急 需 补 充 资 金 时 ; ( 四 ) 本 公 司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四 条 投 资 转 让 应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有 关 转 让 投 资 规 定 办 理 处 置 对 外 投 资 的 行 为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批 准 处 置 对 外 投 资 的 程 序 及 权 限 与 批 准 实 施 对 外 投 资 的 权 限 相 5

同 第 三 十 六 条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做 好 投 资 收 回 和 转 让 的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防 止 公 司 资 产 的 流 失 第 六 章 对 外 投 资 的 人 事 管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组 建 合 作 合 资 公 司, 应 对 新 建 公 司 派 出 经 法 定 程 序 选 举 产 生 的 董 事 监 事, 参 与 和 监 督 影 响 新 建 公 司 的 运 营 决 策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于 对 外 投 资 组 建 的 子 公 司, 公 司 应 派 出 经 法 定 程 序 选 举 产 生 的 董 事 长, 并 派 出 相 应 的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 包 括 财 务 总 监 ), 对 控 股 公 司 的 运 营 决 策 起 重 要 作 用 第 三 十 九 条 上 述 第 三 十 七 条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对 外 投 资 派 出 人 员 的 人 选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定 第 四 十 条 派 出 人 员 应 按 照 公 司 法 和 被 投 资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在 新 建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实 现 公 司 投 资 的 保 值 增 值 公 司 委 派 出 任 投 资 单 位 董 事 的 有 关 人 员, 注 意 通 过 参 加 董 事 会 会 议 等 形 式, 获 取 更 多 的 投 资 单 位 的 信 息, 应 及 时 向 公 司 汇 报 投 资 情 况 派 出 人 员 每 年 应 与 公 司 签 订 责 任 书, 接 受 公 司 下 达 的 考 核 指 标, 并 向 公 司 提 交 年 度 述 职 报 告, 接 受 公 司 的 检 查 第 七 章 对 外 投 资 的 财 务 管 理 及 审 计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应 对 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活 动 进 行 全 面 完 整 的 财 务 记 录, 进 行 详 尽 的 会 计 核 算, 按 每 个 投 资 项 目 分 别 建 立 明 细 账 簿, 详 尽 记 录 相 关 资 料 对 外 投 资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应 符 合 会 计 准 则 和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长 期 对 外 投 资 的 财 务 管 理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财 务 部 门 根 据 6

分 析 和 管 理 的 需 要, 取 得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报 告, 以 便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分 析, 维 护 公 司 的 权 益, 确 保 公 司 利 益 不 受 损 害 第 四 十 三 条 公 司 在 每 年 度 末 对 长 短 期 投 资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对 子 公 司 进 行 定 期 或 专 项 审 计 第 四 十 四 条 公 司 子 公 司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和 财 务 管 理 中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等 应 遵 循 公 司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公 司 子 公 司 应 每 月 向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报 送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并 按 照 公 司 编 制 合 并 报 表 和 对 外 披 露 会 计 信 息 的 要 求, 及 时 报 送 会 计 报 表 和 提 供 会 计 资 料 第 四 十 六 条 公 司 可 向 子 公 司 委 派 财 务 总 监, 财 务 总 监 对 其 任 职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进 行 监 督 第 四 十 七 条 对 公 司 所 有 的 投 资 资 产, 应 由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或 不 参 与 投 资 业 务 的 其 他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盘 点 或 与 委 托 保 管 机 构 进 行 核 对, 检 查 其 是 否 为 本 公 司 所 拥 有, 并 将 盘 点 记 录 与 账 面 记 录 相 互 核 对 以 确 认 账 实 的 一 致 性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管 理 制 度 与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或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 以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为 准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修 改 亦 同 第 五 十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修 订 和 解 释 山 西 精 英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0 月 20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