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填 報 105 學 年 度 職 業 學 校 課 程 綱 要, 並 寄 送 台 中 家 商 審 查 七 1/15,18,19,20 辦 理 本 學 期 期 末 考 註 冊 組 報 告 : 一 12 月 25 日 完 成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測 報 名 作 業, 共 775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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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嘉 義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壹 開 會 時 間 :105 年 01 月 0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 時 30 分 貳 開 會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林 校 長 文 河 記 錄 : 紀 茂 媚 肆 : 出 列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如 簽 到 單 伍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無 陸 校 長 報 告 : 一 下 週 二 台 中 高 工 前 來 取 經, 請 實 習 處 負 責 備 妥 工 科 賽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中 工 參 考, 總 務 處 準 備 茶 點 及 午 餐 二 1 月 12 日 處 室 主 任 先 就 校 務 會 議 內 容 作 討 論, 俾 利 校 務 會 議 時 間 的 掌 握 三 優 質 化 計 畫 在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部 分 為 教 育 部 推 動 的 重 點 目 標, 大 家 要 好 好 規 劃 爭 取 經 費, 藉 以 提 升 我 們 的 競 爭 力 四 分 享 嚴 長 壽 教 授 改 變 從 你 開 始 一 書 五 巡 堂 時 發 現 學 生 部 份 現 象 需 要 教 務 處 及 學 務 處 加 強 宣 導 及 管 理 事 項 : ( 一 ) 教 室 外 牆 壁 或 窗 戶 隨 意 張 貼, 甚 至 在 窗 戶 上 貼 遮 陽 紙, 形 成 髒 亂 和 不 雅 的 風 貎, 請 學 務 處 轉 答 導 師 規 勸 學 生 不 要 亂 貼 ( 二 ) 教 室 外 的 課 表 不 見 了, 如 果 連 計 畫 表 都 沒 有, 績 效 如 何 呈 現? 請 總 務 處 協 助 修 復 ( 三 ) 評 鑑 的 備 審 資 料 各 單 位 要 積 極 準 備, 中 原 組 長 看 過 很 多 學 校 的 資 料, 改 天 利 用 開 會 時 間 請 中 原 組 長 作 心 得 分 享 供 各 單 位 參 考 柒 各 處 室 工 作 報 告 : 教 務 處 報 告 : 一 各 科 於 本 週 前 將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缺 額 進 用 方 式 作 確 認, 將 各 科 科 務 會 議 或 教 學 研 究 會 議 紀 錄 交 教 學 組 彙 整 二 1 月 18 日 進 行 優 質 化 專 家 諮 詢 各 子 計 畫 負 責 人 將 相 關 資 料 備 齊 於 本 週 前 交 實 驗 研 究 組 3 4 月 份 將 進 行 訪 視, 請 提 早 準 備 三 本 學 期 轉 科 考 將 於 1 月 13 日 舉 行, 相 關 訊 息 已 公 告 於 學 校 網 站 首 頁, 請 參 閱 四 補 救 教 學 計 畫 請 各 科 按 時 程 提 出, 所 提 計 畫 須 合 於 法 令 並 考 慮 實 際 可 行 性, 國 教 署 將 此 計 畫 列 為 訪 視 重 點, 請 各 單 位 謹 慎 因 應 五 請 各 科 將 下 學 期 課 表 交 教 學 組, 以 利 下 學 期 排 課 教 學 組 報 告 : 一 週 三 定 期 檢 查 教 室 日 誌 二 辦 理 教 師 請 假 課 務 代 理 業 務, 代 課 費 輔 導 費 之 鐘 點 計 算 三 辦 理 寒 假 輔 導 課 調 查 與 排 課, 實 施 日 期 :1/25( 一 )-1/29( 五 ) 共 五 天, 每 日 上 課 七 節 四 辦 理 體 育 班 104 學 年 度 寒 假 競 技 綜 合 訓 練 課 程 五 各 科 實 習 教 師 實 習 成 績 計 算 與 回 報 1

六 填 報 105 學 年 度 職 業 學 校 課 程 綱 要, 並 寄 送 台 中 家 商 審 查 七 1/15,18,19,20 辦 理 本 學 期 期 末 考 註 冊 組 報 告 : 一 12 月 25 日 完 成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測 報 名 作 業, 共 775 位 學 生 報 名 二 綜 高 三 學 術 及 體 高 三 期 末 考 成 績 輸 入 時 間 為 至 105 年 1 月 5 日 中 午 12 時 止 三 1 月 4 日 至 7 日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技 優 保 送 作 業, 計 本 校 3 位 學 生 符 合 資 格 實 驗 研 究 組 報 告 : 一 請 各 子 計 畫 負 責 人 將 10 11 12 月 份 所 辦 理 過 活 動 名 稱 照 片 實 施 計 畫 等 等 資 料 e-mail 至 1108@cyivs.cy.edu.tw 以 利 優 質 化 網 頁 更 新 二 請 各 子 計 劃 負 責 人 能 詳 加 記 錄 每 月 所 核 銷 經 費 與 所 辦 理 活 動, 並 且 將 資 料 與 照 片 整 理 在 一 個 資 料 夾 以 利 以 後 彙 整 資 料 三 1 月 18 日 邀 請 台 灣 師 大 鄭 慶 民 教 授 宜 蘭 高 商 黃 進 雄 校 長 擔 任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委 員, 請 各 子 計 畫 負 責 人 準 時 參 加, 屆 時 可 以 提 出 優 質 化 計 畫 執 行 時 所 遭 遇 之 問 題 四 1/18( 一 ) 當 日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日 程 表 如 下 : 時 間 下 午 程 序 工 作 摘 要 備 註 14:00 14:15 簡 報 1. 主 持 人 和 召 集 人 致 詞 2. 學 校 與 專 家 諮 詢 委 員 相 互 介 紹 3. 受 輔 學 校 簡 報 學 校 辦 理 高 職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之 實 施 情 形 ( 約 10 分 鐘 ) 參 加 人 員 1. 專 家 諮 詢 委 員 2.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和 教 師 3. 各 項 子 計 畫 承 辦 人 14:15 15:00 檢 視 資 料 閱 覽 及 參 觀 學 校 各 項 子 計 劃 相 關 資 料 及 設 施 等 15:00 16:30 座 談 專 家 諮 詢 委 員 和 學 校 人 員 意 見 交 換 與 討 論 參 加 人 員 1. 專 家 諮 詢 委 員 2.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和 教 師 3. 各 項 子 計 畫 承 辦 人 綜 高 課 務 組 報 告 : 針 對 補 救 教 學 的 部 份 作 補 充 說 明 : 一 扶 助 對 象 : ( 一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科 任 一 科 成 績 列 為 待 加 強 者 ( 二 ) 任 一 次 學 科 成 績 定 期 考 查 為 不 及 格 且 在 同 一 年 級 中 為 後 25% ( 三 ) 前 一 學 期 學 科 成 績 不 及 格 且 在 同 一 年 級 為 後 25% 二 辦 理 方 式 : ( 一 ) 採 自 願 參 加 ( 二 ) 為 期 中 每 週 至 多 五 節 2

( 三 ) 寒 假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40 節 ( 四 ) 暑 假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120 節 進 修 學 校 報 告 : 一 進 修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考 簡 章 已 公 告 本 校 網 站, 日 校 各 班 學 生 若 有 轉 銜 需 求 者, 請 洽 校 務 處 二 進 修 學 校 輔 導 教 師 李 欣 姿 老 師 已 於 12 月 24 日 到 校 上 班, 請 同 仁 多 予 關 照 三 李 欣 姿 老 師 將 於 2 月 15 日 至 6 月 30 日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已 簽 請 學 校 同 意 聘 任 代 理 教 師, 並 請 人 事 室 協 助 甄 聘 四 進 修 學 校 期 末 校 務 暨 訓 導 會 議 訂 於 1 月 15 日 ( 五 ) 16:10 召 開, 敬 邀 相 關 主 管 科 主 任 與 會 五 推 廣 教 育 第 二 專 長 班, 各 科 若 有 配 合 開 班 需 求, 歡 迎 洽 進 修 學 校 校 務 處 學 務 處 報 告 :1 月 18 日 中 午 召 開 學 務 會 議, 請 相 關 處 室 主 任 參 加 實 習 處 報 告 : 一 因 應 工 科 賽 全 校 進 行 許 多 電 力 修 繕 工 程, 請 各 科 通 知 技 士 佐 把 握 機 會, 將 配 電 盤 開 關 控 制 詳 細 標 明, 下 週 起 將 有 廠 商 會 到 各 科 協 助 老 舊 配 電 盤 開 關 標 示, 感 謝 電 機 科 一 方 面 安 排 學 生 實 習 機 會, 另 一 方 面 也 協 助 學 校 掌 握 電 力 配 置 二 預 訂 於 1/20 召 開 本 學 期 第 二 次 實 習 會 議 三 1 月 12 日 台 中 高 工 於 上 午 10 時 蒞 校 作 工 科 賽 經 驗 傳 承 交 流 活 動, 執 行 秘 書 各 組 組 長 副 組 長 及 各 科 主 任 請 準 時 參 加 實 習 組 報 告 : 一 第 四 十 六 屆 全 國 技 能 分 區 競 賽 預 計 於 105 年 4 月 下 旬 舉 行 ( 主 辦 單 位 日 期 尚 未 公 告 ),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為 預 計 於 本 月 中 旬, 有 意 安 排 選 手 參 賽 各 科 請 於 1/9 前 審 慎 提 出 推 薦 名 單, 也 請 各 位 同 仁 能 多 多 給 予 本 校 參 賽 選 手 支 持 與 鼓 勵 請 您 要 求 本 校 提 名 同 學 即 日 起 事 先 備 妥 : 大 頭 照 電 子 檔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要 確 實 至 註 冊 組 蓋 註 冊 章, 可 來 實 習 處 影 印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可 來 實 習 處 影 印 ) 二 本 年 度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導 正 職 業 道 德 壁 報 漫 畫 競 賽 將 於 本 週 三 邀 請 美 術 老 師 協 助 評 分, 獲 獎 名 單 及 作 品 待 奉 核 後 於 網 頁 公 告 就 業 組 報 告 : 一 104 年 度 全 國 第 3 梯 次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委 託 本 校 術 科 測 驗 分 配 人 數 為 512 人, 化 學 乙 級 154 人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乙 級 36 人 儀 表 電 子 乙 級 59 人 機 械 加 工 丙 級 46 人 機 械 加 工 乙 級 101 人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丙 級 61 人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乙 級 55 人, 術 科 測 試 預 計 從 1/6( 三 ) 起 開 始 進 行, 術 科 測 試 經 費 將 請 技 檢 中 心 盡 速 撥 款, 煩 請 術 科 承 辦 單 位 能 於 辦 理 完 畢 後, 盡 快 完 成 相 關 請 購 核 銷 工 作 3

104-3 全 國 檢 定 術 科 日 程 表 化 學 ( 乙 ) 1/6 1/7 1/8 1/11 1/12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 乙 ) 1/27 1/28 1/29 儀 表 電 子 ( 乙 ) 1/21 1/22 1/25 機 械 加 工 ( 丙 ) 1/27 機 械 加 工 ( 乙 ) 1/29 2/1 2/2 2/3 2/4 2/5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 丙 )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 乙 ) 排 定 中 排 定 中 二 105 年 度 在 校 生 工 業 類 丙 級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將 於 1/4( 一 ) 至 1/7( 四 ) 受 理 校 內 報 名, 若 各 班 尚 有 需 要 購 買 者, 請 盡 速 至 實 習 處 登 記 繳 費 購 買, 報 檢 學 生 須 填 妥 報 名 表 及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 如 下 ), 請 各 報 檢 班 級 科 主 任 協 助 宣 導, 以 免 報 名 截 止 當 天 還 有 缺 件 情 形 發 生 ; 學 科 測 試 定 於 4/10( 日 ) 舉 行 ( 一 ) 身 分 證 : 報 名 表 上 請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不 得 使 用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戶 籍 謄 本 ) ( 二 ) 照 片 : 請 黏 貼 二 年 內 一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 不 得 使 用 生 活 照 ), 背 面 請 寫 上 就 讀 學 校 姓 名 職 類 ( 三 ) 英 文 姓 名 : 持 有 護 照 之 同 學, 報 名 表 上 的 英 文 姓 名 請 與 護 照 相 同 ( 檢 附 護 照 影 本 ); 無 護 照 之 同 學 則 免 附 護 照 影 本 ( 四 ) 特 定 對 象 ( 例 如 : 原 住 民 身 障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等 )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可 申 請 免 繳 費 ( 請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不 可 事 後 提 出 申 請 ), 需 填 寫 補 助 申 請 書 ( 請 參 閱 簡 章 P.17 P.18 P.19) 1. 低 收 入 戶 :105 年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正 本 2. 中 低 收 入 戶 :105 年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正 本 3. 身 心 障 礙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影 本 4. 原 住 民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五 ) 身 心 障 礙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條 障 礙 類 別 者 需 考 場 協 助 者, 請 填 寫 協 助 申 請 表 ( 請 參 閱 簡 章 P.27) 三 近 期 陸 續 有 各 術 科 合 格 場 地 到 期, 請 各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在 場 地 評 鑑 合 格 證 書 即 將 到 期 前 三 個 月 內 重 新 申 請 場 地 評 監 請 至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合 格 場 地 單 位 專 區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評 鑑 自 評 表, 下 載 最 新 版 自 評 表, 以 利 銜 接 合 格 場 地 效 期, 確 保 在 術 科 承 辦 網 路 填 報 及 測 試 時 為 合 格 場 地 實 用 技 能 組 報 告 : 一 104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班 最 後 一 次 上 課 為 嘉 義 國 中 1/13 日 與 南 興 國 中 1/14 日, 請 授 課 教 師 完 成 課 程 後 將 上 課 點 名 表, 上 課 老 師 簽 到 退 單 及 導 師 簽 到 退 單 及 學 生 成 績 表 及 工 場 日 誌 等 繳 回 實 習 處, 以 利 造 冊 發 放 鐘 點 費 及 導 師 費 4

二 嘉 義 國 中 1/13 日 與 南 興 國 中 1/14 日 當 日 同 時 為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承 辦 競 賽 職 群 如 下 表 所 示, 請 科 主 任 協 助 尋 找 學 術 科 命 題 及 術 科 當 日 監 評 3 人, 請 科 主 任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問 題 嘉 義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職 群 一 覽 表 比 賽 編 號 競 賽 職 群 名 稱 核 心 主 題 競 賽 地 點 參 加 學 校 人 數 1 土 木 與 建 築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嘉 義 國 中 16 2 設 計 設 計 繪 畫 南 興 國 中 20 嘉 義 高 工 3 電 機 電 子 基 本 工 業 配 線 南 興 國 中 19 4 動 力 機 械 機 車 修 護 南 興 國 中 20 備 註 輔 導 室 報 告 : 生 命 教 育 伊 甸 基 金 會 募 款 共 9882 元 聖 誕 傳 情 共 6010 元, 另 有 學 生 個 人 捐 款 1000 元, 將 捐 款 給 普 仁 基 金 會 嘉 惠 教 養 院 等 機 構 圖 書 館 報 告 : 本 年 度 新 書 採 購 活 動 已 開 始, 歡 迎 各 位 同 仁 推 荐 人 事 室 報 告 : 一 教 師 帶 領 學 生 校 外 教 學 ( 參 訪 ) 依 例 原 則 均 僅 核 給 公 假 登 記, 例 外 如 實 習 處 近 期 辦 理 之 職 場 體 驗 計 畫 活 動, 因 該 計 畫 內 列 有 補 助 雜 費 之 經 費, 帶 隊 教 師 始 予 申 請 公 差 方 式 辦 理, 請 各 科 ( 教 師 ) 於 簽 陳 校 外 教 學 ( 參 訪 ) 計 畫 時 應 載 明 係 一 般 之 校 外 參 訪 ( 請 公 假 ) 或 係 適 用 如 職 場 體 驗 計 畫 得 補 助 雜 費 ( 以 公 差 方 式 辦 理 ) 之 案 件, 亦 請 實 習 處 ( 實 技 組 ) 協 助 處 理 二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業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 起 施 行, 依 該 條 例 所 定 導 師 費 及 特 教 津 貼 列 為 正 式 待 遇 項 目,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及 考 核 獎 金 之 內 涵 自 包 括 此 二 項 待 遇 項 目 三 國 教 署 已 來 文 調 查 教 師 介 聘 暨 聯 合 甄 選 之 缺 額, 本 校 訂 於 本 月 18 日 召 開 教 評 會 審 議, 請 教 務 處 與 各 缺 額 類 科 ( 含 進 修 部 ) 儘 速 協 調 確 定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缺 額 擬 進 用 之 方 式, 以 利 教 評 會 審 議 決 定 本 校 現 有 缺 額 如 下 ; ( 一 ) 現 聘 任 代 理 教 師 之 類 科 缺 額 : 1. 體 育 科 (1) 2. 室 設 科 (1) 3. 製 圖 科 (1) 4. 機 械 科 (1) 5. 電 機 科 (1) 6. 化 工 科 (2) ( 二 ) 105.2.1 退 休 缺 :1. 數 學 科 (1) 2. 進 修 部 電 子 科 (1) 四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未 兼 行 政 教 師 每 學 年 寒 暑 假 期 間 最 少 須 有 2 天 返 校 服 務, 本 學 年 已 實 施 1 天, 另 1 天 建 議 於 1 月 29 日 實 施 主 計 室 報 告 :106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會 議 擬 於 1 月 12 日 校 務 會 議 會 前 會 一 併 召 開, 請 各 處 室 主 任 參 加 秘 書 報 告 :2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晚 上 6:30 於 兆 品 飯 店, 校 長 為 感 謝 行 政 同 仁 一 年 來 的 辛 苦, 辦 理 尾 牙 宴, 請 同 仁 踴 躍 參 加 5

總 務 處 報 告 : 一 重 申 用 水 用 電 務 必 節 約, 如 有 發 現 漏 水 漏 電 情 況 請 協 助 速 報 總 務 處 立 即 修 復, 以 免 造 成 浪 費 二 行 政 大 樓 2 樓 連 接 莊 敬 樓 及 中 興 樓 的 晴 雨 走 廊 新 建 工 程 經 費 申 請 中 三 囊 螢 樓 前 的 斜 坡 道 擬 改 為 階 梯, 斜 坡 上 的 小 葉 橄 仁 樹 規 劃 移 植, 請 同 仁 提 供 意 見 四 羽 球 館 燈 光 設 備 不 足 計 畫 全 面 更 換 五 請 學 務 處 及 教 官 室 協 助 宣 導 愛 惜 公 物, 尤 其 校 園 草 皮 宣 導 愛 護 不 隨 意 踐 踏 捌 討 論 事 項 : 一 案 由 : 國 立 嘉 義 高 工 學 生 學 期 ( 年 ) 補 考 教 師 監 考 安 排 實 施 辦 法,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說 明 : ( 一 ) 學 生 補 考 人 數 近 年 來 成 長 迅 速, 需 教 師 協 助 補 考 監 考 事 宜 ( 二 ) 目 前 為 節 省 補 考 監 考 人 力, 使 用 大 教 室 較 難 掌 控 突 發 狀 況 ( 三 ) 為 能 確 實 達 到 補 考 之 目 的, 場 地 以 一 般 教 室 較 為 適 合, 故 需 較 多 之 監 考 教 師 ( 四 ) 參 照 鄰 近 學 校 由 全 校 教 師 輪 值 監 考, 訂 定 辦 法 如 附 件 一 決 議 : 保 留 再 議 二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課 業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說 明 : ( 一 ) 第 四 點 收 費 及 用 途, 增 列 學 生 家 境 清 寒, 且 經 導 師 證 明 及 學 校 簽 准 後 得 全 額 減 免 收 費 ( 二 ) 修 訂 要 點 之 內 容 如 附 件 二 決 議 : 保 留 再 議 三 案 由 : 有 關 本 校 各 班 級 上 課 期 間 申 請 辦 理 活 動 之 負 責 處 室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校 課 外 活 動 組 提 供 辦 理 學 生 活 動 之 申 請 表 格 有 社 團 活 動 申 請 表 及 學 生 校 內 ( 外 ) 活 動 申 請 表 兩 種 格 式, 合 先 敘 明 二 本 校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之 課 程, 除 星 期 三 下 午 之 班 會 週 會 由 訓 育 組 負 責 規 劃 ; 另 聯 課 活 動 由 課 外 活 動 組 負 責 規 劃 外, 其 餘 每 日 上 午 7:30 起 至 下 午 17:00 止 皆 由 教 務 處 依 課 程 標 準 與 教 學 科 目 與 學 ( 節 ) 分 數 表 排 定 各 項 課 堂 課 由 教 務 處 轄 管, 實 習 課 程 由 實 習 處 轄 管 三 近 來 發 生 多 起 學 生 於 上 課 期 間 申 請 辦 理 烤 肉 煮 火 煱 或 其 他 班 級 性 活 動, 因 活 動 辦 理 期 間 係 屬 表 訂 之 正 課 節 次 非 屬 課 外 時 間, 表 訂 之 正 課 應 屬 教 務 處 或 實 習 處 之 6

轄 管 課 程, 教 師 授 課 內 容 之 變 更, 非 學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組 所 能 管 轄, 因 此 造 成 學 務 處 相 關 人 員 核 章 時 之 困 擾 四 為 維 護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並 教 導 學 生 正 確 之 申 辦 受 理 單 位, 建 議 自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有 關 學 生 活 動 申 辦 受 理 單 位 調 整 如 下 表 : 項 目 活 動 時 間 填 寫 表 格 受 理 單 位 班 級 活 動 1. 表 訂 正 式 課 程 期 間 教 務 處 或 實 習 處 班 級 活 動 1. 星 期 三 下 午 班 會 週 會 班 級 活 動 申 請 表 訓 育 組 社 團 活 動 1. 每 日 下 午 17:00 以 後 2. 假 日 社 團 活 動 申 請 表 課 外 活 動 組 決 議.. 保 留 再 議 玖 臨 時 動 議 : 進 修 學 校 江 錫 津 組 長 報 告 : 請 校 方 核 准 活 動 時 儘 量 以 不 影 響 夜 間 上 課 時 間 校 長 答 覆 : 請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夜 間 活 動 不 應 影 響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上 課 拾 校 長 結 論 : 一 感 謝 達 動 主 任 對 進 修 學 校 的 努 力 和 付 出, 進 修 學 校 才 能 呈 現 一 團 和 諧, 希 望 退 休 後 每 週 三 能 到 退 休 教 師 聯 誼 會 經 驗 傳 承 二 請 教 官 協 助 老 師 利 用 下 課 時 間 到 學 校 隱 密 處 頂 樓 及 廁 所 巡 視, 這 些 場 所 煙 味 很 濃, 所 以 希 望 能 列 為 重 點 清 查 位 置 三 學 生 品 格 教 育 在 問 好 問 安 方 面 做 得 很 好, 品 德 教 育 貴 在 實 踐, 因 此 在 品 德 櫥 窗 的 設 計 上 也 很 有 設 計 感, 藉 此 讓 學 生 反 省 每 天 的 行 為, 這 就 是 寓 教 於 樂 四 校 園 環 境 的 維 護 公 物 的 愛 惜 及 廁 所 門 窗 的 愛 護 等 請 導 師 協 助 宣 導, 加 強 學 生 品 德 教 育 的 提 升, 同 時 用 水 用 電 的 節 約 觀 念 的 宣 傳 也 請 大 家 一 起 來 五 本 校 將 承 辦 上 網 不 上 癮 的 輔 導 活 動 會 議, 我 們 將 在 每 個 教 室 設 置 一 個 養 機 場 六 請 老 師 規 勸 孩 子 儘 量 在 家 吃 早 餐, 每 天 早 餐 提 進 校 門 不 儘 製 造 很 多 垃 圾, 叫 外 賣 送 到 校 門 的 行 為 也 不 宜, 學 務 處 請 導 師 協 助 宣 導 七 體 育 組 繼 操 場 PU 跑 道 新 建 後, 請 就 籃 排 球 場 整 修 案 提 計 畫 爭 取 經 費, 改 善 運 動 設 施 八 2 月 16 至 2 月 18 日 辦 理 公 民 訓 練 活 動, 學 務 處 可 配 合 補 救 教 學 期 間 積 極 作 團 隊 活 動 及 才 藝 的 練 習, 充 實 活 動 內 容 九 海 外 教 育 旅 行 計 畫 活 動 請 德 明 評 估 改 在 5 月 份 辦 理 的 可 行 性 十 本 次 工 科 賽 各 實 習 工 場 設 備 都 已 補 足, 但 在 佈 置 上 需 加 入 美 感 的 元 素, 工 安 教 育 用 水 用 電 等 資 料 的 宣 導 都 應 加 入 規 畫 十 一 選 手 村 宿 舍 內 部 設 備 儘 快 完 成, 開 學 後 各 科 選 手 即 可 進 住, 同 時 住 宿 管 理 辦 法 也 應 訂 定 完 成 十 二 感 謝 實 用 技 能 組 推 動 職 場 體 驗 活 動, 實 施 得 很 徹 底, 對 學 生 未 來 興 趣 方 向 的 幫 助 很 大, 對 老 師 加 深 業 界 的 認 誠 都 有 助 益, 參 訪 目 的 設 計 學 習 單 讓 孩 子 填 寫, 增 加 孩 子 參 觀 學 7

習 的 用 心 度, 而 且 帶 學 生 出 門 務 必 注 意 安 全 十 三 實 習 處 對 工 場 工 安 執 行 要 落 實, 用 水 用 電 的 宣 達 等 都 應 列 計 畫, 作 成 書 面, 學 校 訪 視 重 點 一 定 會 看 執 行 成 效, 績 效 優 良 才 能 獲 取 高 額 的 經 費 補 助 十 四 輔 導 室 對 生 命 教 育 的 宣 傳 要 積 極 執 行, 讓 大 家 學 習 尊 重 生 命 ; 聖 誔 節 學 務 處 安 排 至 育 幼 院 慰 問 活 動 很 有 意 義, 如 能 發 動 捐 款 成 立 愛 心 專 戶, 幫 助 弱 勢 團 體 或 給 予 需 求 者 及 時 的 幫 助 都 是 很 好 的 生 命 教 育 的 內 涵 十 五 圖 書 館 繼 續 推 動 借 書 活 動, 鼓 勵 同 學 閱 讀 習 慣 的 養 成 十 六 感 謝 主 計 室 在 年 度 結 束 期 間 加 速 趕 工, 任 勞 任 怨, 群 策 群 力 為 學 校 服 務 十 七 駕 訓 班 前 的 LED 播 放 電 視 未 裝 置 完 成, 請 總 務 處 聯 繫 廠 商 儘 快 完 成 啟 用 十 八 總 務 處 對 校 園 整 建 計 畫 應 召 開 校 園 美 化 規 劃 小 組 會 議 作 成 紀 錄, 大 家 達 成 共 識 後 再 執 行 較 不 會 產 生 爭 議 拾 壹 散 會 8

附 件 一 國 立 嘉 義 高 工 學 生 學 期 ( 年 ) 補 考 教 師 監 考 安 排 實 施 辦 法 ㄧ 實 施 目 的 : ( 一 ) 兼 顧 學 校 行 政 專 任 教 師 職 務 及 工 作 內 涵, 分 配 補 考 監 考 工 作 ( 二 ) 建 立 公 平 彈 性 合 理 的 補 考 監 考 機 制, 使 校 內 補 考 之 監 考 相 關 工 作 制 度 化, 清 楚 了 解 監 考 分 配 情 形, 以 使 校 內 補 考 考 試 得 順 利 完 成 二 實 施 原 則 : ( 一 ) 本 校 編 制 內 之 教 師 ( 含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 均 須 負 責 協 助 監 考 作, 每 位 教 師 每 次 監 考 以 2 小 時 為 原 則 ( 二 ) 不 排 監 考 人 員 : 一 級 主 管 ( 巡 場 及 突 發 狀 況 處 理 ) 及 註 冊 組 長 ( 試 務 主 辦 ) 三 監 考 表 排 定 原 則 : ( 一 ) 學 期 補 考 大 多 利 用 寒 暑 假 舉 行, 監 試 名 額 分 配 由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依 本 校 編 制 內 之 教 師 ( 含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 姓 氏 筆 劃 依 序 統 籌 安 排 ( 二 ) 每 位 教 師 每 次 監 考 以 2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監 考 教 師 因 個 人 私 事 未 能 當 日 監 考, 請 自 行 與 他 人 協 商 對 調 或 另 覓 代 理 人, 並 務 必 事 前 通 知 教 務 處 以 因 應 突 發 狀 況 ( 三 ) 實 習 科 目 若 自 行 補 考 者 列 入 已 監 考 人 員, 不 另 行 排 監 考 ( 四 ) 監 考 表 於 補 考 考 試 日 前 由 註 冊 組 製 表, 並 送 達 各 監 試 人 員 辦 公 室 每 人 一 份 凡 經 排 定 之 監 考 人 員, 應 依 表 訂 時 間 前 往 監 考 如 有 疑 問, 請 洽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分 機 1101~ 1109) ( 五 ) 各 監 考 教 師 應 於 該 科 考 試 前 10 分 鐘, 至 教 務 處 領 取 試 卷 袋 及 試 卷, 考 試 開 始 3 分 鐘 前 如 未 領 卷, 由 教 務 處 協 調 其 他 教 師 代 為 監 考 ( 六 ) 各 監 考 教 師 應 於 考 試 鐘 響 前 進 入 教 室, 並 清 查 出 席 人 數 及 學 生 姓 名, 如 有 不 守 秩 序 及 舞 弊 學 生, 需 將 實 際 情 形 填 註 於 卷 袋 封 面, 並 需 簽 名, 以 昭 鄭 重 ( 七 ) 發 卷 前, 告 知 學 生 依 照 排 定 座 位 就 坐, 關 手 機, 淨 空 抽 屜, 並 將 書 包 手 機 放 置 於 教 室 前 後 地 板 ( 八 ) 監 考 老 師 應 嚴 格 執 行 監 考, 防 止 學 生 舞 弊, 如 有 學 生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應 將 學 生 姓 名 登 記 於 考 試 違 規 學 生 登 記 表 送 交 教 務 處 依 校 規 處 理 ( 九 )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連 同 已 考 試 卷 空 白 試 卷 及 考 場 情 況 記 載 表, 交 回 教 務 處 點 收 四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亦 同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則 依 公 平 性 原 則 處 理, 得 由 教 務 處 隨 時 補 充 修 訂 之, 並 提 交 最 近 之 校 務 會 議 追 認 或 修 正 9

附 件 二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課 業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原 條 文 新 修 訂 一 目 的 : 為 加 強 學 生 課 業 內 容 以 減 少 學 習 挫 折, 提 昇 學 習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效 果 二 對 象 : 1. 學 期 中 暑 假 : 在 校 學 生 2. 寒 假 : 高 二 高 三 在 校 學 生 三 辦 理 原 則 : 1.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國 立 及 臺 灣 省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課 業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舉 辦 課 業 輔 導 2. 辦 理 課 業 輔 導 應 符 合 行 政 程 序 規 範, 學 校 應 依 作 業 程 序 公 告 辦 法 並 轉 知 校 內 相 關 人 員, 並 通 知 學 生 家 長 且 由 學 生 自 由 參 加 3. 辦 理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內 容, 必 須 與 學 生 平 時 所 習 各 科 課 程 有 關, 同 時 適 度 安 排 藝 文 活 動 科 目 4. 學 期 中 課 業 輔 導 應 安 排 在 每 天 正 式 課 程 之 後 學 期 中 不 多 於 九 十 節, 寒 假 不 多 於 四 十 節, 暑 假 不 多 於 一 百 二 十 節 5. 學 生 參 加 課 業 輔 導 以 每 班 以 不 少 於 三 十 五 人 及 不 超 過 四 十 五 人 為 原 則 人 數 不 足 額 班 級 採 同 科 同 類 群 同 年 級 合 班 原 則 處 理 6. 課 業 輔 導 班 級, 每 班 置 導 師 一 人, 以 加 強 生 活 輔 導 7. 課 業 輔 導 教 材, 得 編 選 補 充 教 材 印 發 講 義 應 用 ( 編 選 時 應 注 意 勿 侵 犯 版 權 ), 但 不 得 另 收 講 義 費, 且 不 得 提 前 講 授 下 一 學 期 ( 年 ) 教 材 8. 舉 辦 課 業 輔 導, 應 注 意 學 生 之 安 全, 其 在 校 生 活, 仍 應 按 照 學 校 之 常 規 管 理, 尤 應 注 意 品 德 之 陶 冶 與 群 性 之 培 養 四 收 費 及 用 途 : 四 收 費 及 用 途 : 1. 收 費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各 項 輔 導 費 徵 收 標 準 辦 理, 並 以 自 給 自 足 為 原 則 10

2. 低 收 入 戶 及 重 度 殘 障 學 生 或 其 子 女, 予 以 全 額 減 免 收 費 2. 低 收 入 戶 及 重 度 殘 障 學 生 或 其 子 女, 予 以 全 額 減 免 收 費 ; 學 生 家 境 清 寒, 且 經 導 師 證 明 及 學 校 簽 准 後 得 全 額 減 免 收 費 3. 辦 理 課 業 輔 導 所 收 費 用, 應 優 先 支 付 教 師 鐘 點 費, 餘 額 得 作 為 教 學 活 動 業 務 材 料 所 需 經 費 學 生 獎 勵 行 政 管 理 及 加 班 費 等, 但 惟 不 得 超 過 總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4. 教 師 輔 導 鐘 點 費 依 照 頒 訂 標 準 發 給, 如 於 辦 理 中 途 標 準 有 所 調 整, 以 照 原 標 準 計 付 為 原 則, 不 得 再 向 學 生 補 收 差 額 五 退 費 1. 學 期 中 休 退 學 其 課 業 輔 導 費 依 實 施 日 期 比 例 辦 理 退 費 2. 寒 暑 假 課 業 輔 導 期 間, 因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而 全 校 停 課 時, 依 停 課 天 數 全 班 退 費 3 寒 暑 假 課 業 輔 導 期 間, 連 續 請 假 超 過 三 天 ( 含 )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並 需 附 上 請 假 單 六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呈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