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 告 議 員, 本 局 對 臺 北 市 列 管 的 地 下 加 油 站, 大 部 分 都 已 取 締 完 畢 目 前 只 剩 下 1 處, 我 們 還 在 持 續 觀 察 其 是 否 有 復 業 的 跡 象 臺 北 市 的 地 下 加 油 站 只 剩 下 1 處 而 已? 王 科 長 三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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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問 : 日 前 東 勢 鄉 居 民 抗 議 台 朔 興 建 堆 肥 廠, 導 致 本 市 之 堆 肥 廚 餘 有 2 日 無 法 進 東 勢 廠 堆 肥, 依 環 保 局 與 台 朔 公 司 簽 訂 之 契 約 上 明 訂, 台 朔 公 司 不 得 拒 收 我 們 的 廚 餘, 因 此, 請 問 台 朔 公 司 是 否 應 賠 償 本 市 該 2 日 之 處 理 費 用? 爾 後 若 再 發 生 此 類 似 狀 況, 環 保 局 將 如 何 處 理? 請 一 週 內 回 報 答 : 有 關 議 員 要 求 針 對 有 2 日 無 法 進 東 勢 堆 肥 廠 處 理 之 廚 餘, 改 由 其 他 堆 肥 廠 處 理 之 費 用, 應 由 台 朔 公 司 負 責 處 理 費 用 一 節, 因 民 眾 抗 爭 屬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並 非 台 朔 公 司 拒 收, 故 依 法 恐 無 法 向 台 朔 公 司 要 求 支 付 處 理 費 用, 本 局 將 另 向 環 保 署 申 請 相 關 處 理 經 費 惟 5 月 15 日 16 日 居 民 第 2 次 抗 爭, 目 前 東 勢 廠 已 暫 時 停 止 操 作, 進 行 改 善, 為 因 應 解 決 本 市 生 廚 餘 去 化 問 題, 本 局 應 變 方 式 為 依 緊 急 處 理 廠 商 可 處 理 之 廚 餘 量 優 先 調 度 廚 餘 進 場 處 理, 而 其 餘 之 生 廚 餘, 已 於 各 焚 化 廠 於 垃 圾 貯 坑 內 調 設 廚 餘 暫 存 專 區 及 專 用 傾 卸 口, 將 廚 餘 傾 卸 入 專 區 暫 存, 俟 東 勢 堆 肥 廠 或 其 他 堆 肥 場 可 收 受 本 市 生 廚 餘 時, 再 利 用 歲 修 期 間, 由 貯 坑 專 區 中 分 批 取 出, 進 行 後 續 再 利 用 處 理 本 局 將 積 極 協 調 東 勢 堆 肥 廠 早 日 恢 復 正 常 營 運, 收 受 處 理 本 市 生 廚 餘 ; 另 亦 將 尋 求 其 他 處 理 管 道, 以 妥 善 處 理 回 收 之 生 廚 餘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質 詢 第 12 組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質 詢 對 象 :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有 關 各 單 位 質 詢 議 員 : 李 仁 人 蔣 乃 辛 林 晉 章 楊 實 秋 計 4 位 時 間 72 分 鐘 速 記 錄 95 年 5 月 15 日 速 記 : 黃 聖 賓 主 席 ( 林 議 員 奕 華 ): 各 位 市 府 官 員 本 會 議 員 同 仁, 大 家 好 現 在 進 行 第 12 組 質 詢, 質 詢 議 員 李 仁 人 議 員 蔣 乃 辛 議 員 林 晉 章 議 員 楊 實 秋 議 員 等 4 位, 質 詢 時 間 72 分 鐘, 請 開 始 請 環 保 局 局 長 及 建 設 局 同 仁 上 台 備 詢 從 報 紙 的 報 導 得 知, 建 設 局 很 努 力 取 締 非 法 油 行, 因 此 地 下 油 行 在 臺 北 市 幾 乎 已 經 絕 跡 但 從 環 保 局 所 提 供 的 數 據 顯 示, 油 品 不 合 格 率 相 當 高 因 為 地 下 油 行 越 來 越 少, 所 以 駕 駛 人 都 跑 到 合 格 的 加 油 站 去 加 油, 但 是 環 保 局 抽 查 的 不 合 格 油 品 比 率 卻 越 來 越 高, 這 真 是 個 怪 現 象! 民 眾 到 加 油 站 加 到 不 合 格 的 油 品, 卻 要 市 民 買 單 受 罰, 這 情 況 十 分 不 合 理 請 教 建 設 局 代 表, 貴 局 現 在 取 締 地 下 油 行 的 成 效 如 何? 建 設 局 第 二 科 王 科 長 三 中 : 5298

報 告 議 員, 本 局 對 臺 北 市 列 管 的 地 下 加 油 站, 大 部 分 都 已 取 締 完 畢 目 前 只 剩 下 1 處, 我 們 還 在 持 續 觀 察 其 是 否 有 復 業 的 跡 象 臺 北 市 的 地 下 加 油 站 只 剩 下 1 處 而 已? 王 科 長 三 中 : 對, 我 們 正 在 觀 察 這 個 處 所 有 無 復 業 的 現 象 現 在 環 保 局 人 員 抽 驗 的 油 品 不 合 格 率 增 高, 而 民 眾 反 映 都 是 在 合 格 加 油 站 加 的 油, 針 對 這 點 建 設 局 有 什 麼 看 法? 王 科 長 三 中 : 臺 北 市 地 下 加 油 站 所 銷 售 的 油 品, 都 是 比 照 汽 油 油 料 成 份 的 油 品 目 前 為 止, 並 未 查 獲 過 銷 售 柴 油 的 油 品 現 在 環 保 局 依 空 染 法 路 邊 攔 檢 所 抽 查 的 部 分, 都 是 屬 於 柴 油 車 種 的 車 輛 駕 駛 人 都 是 在 合 格 的 加 油 站 加 油, 但 抽 檢 柴 油 的 不 合 格 比 率 卻 越 來 越 高 加 油 站 是 建 設 局 主 管 的 業 務 之 一, 請 問 科 長 對 此 現 象 有 何 補 救 措 施 及 看 法? 王 科 長 三 中 : 依 照 石 油 管 理 法 的 規 定, 所 有 加 油 站 經 銷 的 油 品, 都 必 須 向 合 法 的 油 品 公 司 或 進 口 商 購 買 而 且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也 會 針 對 油 品 進 行 抽 查 駕 駛 人 都 是 到 合 格 的 加 油 站 加 油, 但 抽 驗 的 油 品 為 什 麼 會 不 合 格? 王 科 長 三 中 : 加 油 站 油 品 品 質 管 理 的 部 分, 是 經 濟 部 主 管 的 權 責 臺 北 市 是 由 那 個 機 關 主 管 油 品 品 質? 王 科 長 三 中 : 臺 灣 地 區 都 是 由 經 濟 部 主 管 臺 北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不 管 油 品 品 質? 王 科 長 三 中 : 油 品 抽 查 是 屬 於 中 央 的 權 責, 中 央 委 託 專 案 機 構 進 行 抽 查 以 環 保 局 抽 查 的 部 分 而 言, 如 果 駕 駛 人 科 長 曉 不 曉 得 經 濟 部 抽 查 合 格 油 品 的 比 例 是 多 少? 這 個 部 分 建 設 局 不 管, 但 消 費 者 都 是 在 合 格 的 加 油 站 加 油, 不 合 格 油 品 比 率 卻 這 麼 高, 民 眾 還 要 被 罰 錢! 怎 麼 辦? 這 問 題 到 底 誰 該 負 責? 王 科 長 三 中 : 就 我 們 所 瞭 解 的 情 形, 目 前 臺 北 市 開 業 的 加 油 站 中, 所 抽 查 出 來 的 油 品 都 是 合 格 但 消 費 者 油 品 被 抽 查 出 來 不 合 格 的 比 率 高 達 24%, 稍 後 本 席 會 將 資 料 顯 現 出 來 5299

在 這 種 情 況 之 下, 環 保 局 卻 僅 僅 是 處 罰 駕 駛 人, 油 品 不 合 格 應 該 是 要 由 誰 負 責? 王 科 長 三 中 : 我 補 充 說 明 一 下, 基 本 上 先 要 了 解 駕 駛 人 加 油 的 位 址 是 在 本 市 轄 內, 還 是 外 縣 市, 這 部 分 應 先 進 行 澄 清 環 保 局 已 經 進 行 開 罰 了, 這 個 問 題 非 常 嚴 重 臺 北 市 有 那 麼 多 汽 車 駕 駛 人, 現 在 要 隨 時 擔 心 被 環 保 局 抽 油 檢 查 他 們 都 是 在 合 格 的 加 油 站 加 油, 政 府 單 位 卻 沒 有 辦 法 保 證 加 油 站 的 油 品 百 分 之 百 都 是 合 格 所 以 你 們 是 不 是 要 告 訴 臺 北 市 的 駕 駛 人 要 隨 時 留 下 記 錄, 加 油 的 收 據 不 能 亂 丟 大 部 分 民 眾 在 那 個 地 方 加 油, 不 一 定 會 做 很 詳 細 的 記 錄 ; 除 了 公 司 行 號 因 為 加 油 的 單 據 要 拿 去 報 帳, 收 據 才 可 能 詳 細 完 整 的 保 留 甚 至 於 你 們 是 不 是 要 呼 籲 駕 駛 人 一 定 要 將 油 箱 加 滿, 如 果 沒 有 加 滿 的 話, 抽 查 人 員 就 會 懷 疑 駕 駛 人 剩 餘 的 油 箱 空 間 是 不 是 跑 到 別 的 地 方 加 不 合 格 的 油 品 王 科 長 三 中 : 這 種 情 形 有 可 能 存 在 環 保 局 只 要 抽 驗 出 油 品 不 合 格 就 罰 錢, 甚 至 根 本 沒 有 檢 驗 報 告! 就 算 是 進 行 排 煙 檢 測, 針 對 不 合 格 的 車 輛, 環 保 局 還 有 個 檢 驗 報 告 給 民 眾 但 現 在 進 行 的 抽 油 檢 查 事 項, 只 要 你 們 認 定 不 合 格 就 開 罰 單, 是 否 如 此? 環 境 保 護 局 環 保 局 應 該 可 以 發 給 檢 驗 報 告 針 對 剛 才 林 議 員 所 提 到 的 問 題, 我 來 說 明 一 下 臺 北 市 有 82 個 加 油 站, 經 濟 部 於 94 年 度 曾 抽 測 52 個 加 油 站, 抽 查 結 果 都 合 格 但 我 們 抽 驗 臺 北 市 車 輛 6,983 次, 送 驗 了 573 輛, 其 中 有 30 輛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率 5.2% 這 代 表 可 能 有 5.2% 的 車 輛 在 其 他 縣 市 加 到 不 合 格 的 油 品, 在 臺 北 市 的 部 分 都 是 合 格 你 們 有 辦 法 證 明 駕 駛 人 到 其 他 縣 市 加 油 嗎? 剛 才 科 長 提 到, 臺 北 市 地 下 油 行 所 販 賣 的 油 也 可 能 是 合 格 的 油 品 不 管 駕 駛 人 在 臺 北 市 或 外 縣 市 加 油, 請 問 哪 個 單 位 可 以 保 證 油 類 品 質? 結 果 環 保 局 卻 向 駕 駛 人 開 罰 這 是 本 席 向 環 保 局 調 閱 的 資 料 我 詢 問 環 保 局 憑 什 麼 進 行 油 品 的 抽 驗? 貴 局 回 答,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基 金 補 助 執 行 空 氣 品 質 改 善 維 護 計 畫, 根 據 計 畫 書 中 有 關 柴 油 車 動 力 暨 排 煙 檢 測 及 油 品 檢 測 計 畫 執 行 計 畫 目 的 是 要 達 到 督 促 車 輛 使 用 人, 加 強 車 輛 維 修 管 理 教 育 車 輛 駕 駛 人 正 確 操 作 觀 念, 進 而 減 低 車 輛 排 放 黑 煙 的 污 染, 有 效 改 善 本 市 空 氣 品 質 本 席 認 為 應 全 力 支 持 這 個 計 畫 再 播 放 下 1 張, 環 保 局 依 95 年 度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基 金 補 助 執 行 空 氣 品 質 改 善 維 護 計 畫, 其 中 之 柴 油 車 動 力 排 煙 檢 測 暨 油 品 檢 測 執 行 此 計 畫 環 保 局 的 作 業 方 式 是 以 目 測 方 式 稽 查, 如 果 車 輛 有 排 放 黑 煙 的 情 形, 環 保 局 就 發 文 通 知 駕 駛 人, 應 於 某 年 某 月 某 日 到 內 湖 焚 化 場 進 行 黑 煙 檢 測 但 對 排 煙 檢 測 的 結 果, 你 們 並 沒 有 當 場 開 立 罰 單, 因 為 貴 局 要 再 拿 去 檢 測 該 陳 情 人 是 因 為 被 環 保 局 目 測 判 定, 排 煙 有 問 題, 所 以 到 內 湖 焚 化 場 進 行 檢 測 5300

貴 局 委 託 1 家 民 營 業 者 在 那 個 地 方 進 行 檢 測, 隔 了 一 段 時 間 後, 你 們 通 知 受 檢 人, 排 煙 部 分 沒 有 問 題, 所 以 不 罰 ; 同 一 時 間, 你 們 也 執 行 柴 油 油 品 抽 樣 送 檢 工 作,1 年 預 計 要 執 行 600 件 次, 平 均 分 布 於 各 月 份 執 行 所 以 這 位 駕 駛 人 在 現 場 就 被 抽 樣 檢 測, 你 們 還 很 慎 重 的, 用 這 種 瓶 子 裝 了 3 瓶 ;1 瓶 給 駕 駛 人,1 瓶 由 環 保 局 留 存,1 瓶 交 給 檢 測 單 位 進 行 檢 測 這 檢 測 看 起 來 很 公 平, 也 很 嚴 格, 結 果 卻 是 排 煙 檢 測 沒 有 問 題, 抽 驗 的 油 品 有 問 題, 因 此 收 到 環 保 局 開 出 的 單 罰 這 過 程 產 生 1 個 問 題, 環 保 局 抽 油 的 油 槍 有 沒 有 問 題? 誰 敢 保 證 那 個 油 槍 沒 有 問 題? 或 者 裝 置 油 品 的 瓶 子 本 身 就 有 問 題? 而 車 輛 的 汽 油 是 在 合 格 加 油 站 加 的 油, 結 果 貴 局 的 檢 測 報 告 根 本 沒 有 給 駕 駛 人 就 直 接 開 罰 單 了! 下 面 1 張 資 料 顯 示, 這 些 受 檢 車 輛 來 源 是 透 過 民 眾 檢 舉, 及 承 辦 單 位 稽 查 人 員 目 測, 排 放 廢 氣 的 車 輛, 通 知 車 主 請 其 前 往 排 煙 檢 測 站 進 行 檢 驗 未 到 檢 或 拒 檢 車 輛, 貴 局 會 加 強 追 蹤 稽 檢 作 業 等 程 序 這 個 當 事 人 就 提 到, 如 果 是 加 假 油 的 話, 他 早 就 將 油 全 部 抽 掉, 再 讓 你 們 檢 驗 就 好 了! 所 以 當 事 人 不 疑 有 他 接 受 檢 測, 但 是 卻 接 到 1 張 罰 單, 因 此 他 很 不 服 氣, 就 提 出 訴 願 因 為 是 公 司 車, 所 以 在 那 裏 加 油, 駕 駛 人 都 有 記 錄, 他 就 拿 著 那 2 張 發 票 給 訴 願 委 員 會 結 果 訴 願 委 員 會 還 認 為 那 2 張 發 票 不 夠 證 明, 還 要 看 看 他 歷 年 加 油 的 資 料, 駕 駛 人 也 統 統 檢 送 了, 現 在 訴 願 會 還 沒 有 下 文 下 1 張, 環 保 局 預 計 執 行 柴 油 油 品 抽 驗 600 件, 隨 機 採 樣 抽 取 柴 油 油 品 600 件, 其 中 執 行 路 邊 攔 車 抽 油 至 少 200 件 你 們 還 要 路 邊 攔 車! 採 樣 油 品 須 送 交 專 業 檢 驗 機 構, 檢 驗 其 含 硫 量, 以 確 保 柴 油 車 輛 所 使 用 之 油 類 來 源 及 品 質 下 1 張 圖 表 中,94 年 度 環 保 局 抽 檢 了 六 千 九 百 多 件, 你 們 這 種 瓶 子 大 概 發 了 六 千 九 百 多 個 結 果 送 檢 件 數 是 573 件, 與 預 計 執 行 的 目 標 600 件 還 滿 接 近 的, 送 驗 比 例 8.21% 去 年 度 不 合 格 件 數 是 30 件, 不 合 格 率 5.24%; 今 年 1 至 4 月 份, 環 保 局 抽 驗 了 1,447 件, 抽 驗 的 情 形 比 去 年 減 少, 送 驗 件 數 只 有 46 件 如 果 按 照 去 年 的 標 準, 貴 局 1 個 月 最 少 要 送 驗 50 件,4 個 月 就 要 有 200 件, 但 卻 只 送 驗 了 46 件, 送 驗 比 例 3.18%, 但 是 送 驗 件 數 居 然 提 升 了 11 件, 達 24%, 提 升 了 18% 以 上! 再 看 下 1 張 圖 表, 環 保 局 告 訴 我 們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36 條 第 1 項 規 定, 製 造 進 口 販 賣 或 使 用 供 交 通 工 具 用 的 燃 料, 應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的 燃 料 種 類 之 成 份 標 準 及 性 能 標 準 ; 但 專 供 出 口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64 條 規 定 : 違 反 第 36 條 第 1 項 規 定, 處 使 用 人 新 台 幣 5,000 元 以 上,100,000 元 以 下 罰 鍰 環 保 局 現 在 就 是 用 這 項 條 文 規 定 處 罰 當 事 人, 本 席 剛 才 提 到, 大 家 都 是 在 合 格 的 加 油 站 加 油, 你 們 也 沒 有 辦 法 證 明 駕 駛 人 是 在 不 合 格 的 加 油 站 加 油, 除 非 當 場 人 贓 俱 獲 ; 但 科 長 也 說 地 下 油 行 販 賣 的 油 品 不 一 定 都 不 合 格 因 此 中 央 也 沒 辦 法 取 締 這 些 不 合 格 的 油 品 到 底 來 自 那 裏? 結 果 環 保 局 1 年 就 抽 驗 600 多 件, 而 且 檢 驗 報 告 都 沒 有 給 當 事 人, 罰 單 就 開 出 去 了, 現 在 老 百 姓 必 須 記 住 自 己 是 在 那 裏 加 的 油! 局 長, 貴 局 的 做 法 是 否 合 理? 依 據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36 條 規 定, 交 通 工 具 使 用 的 燃 料, 要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的 規 定, 這 是 法 有 明 訂, 所 以 本 局 一 定 要 執 行 這 項 業 務 5301

第 二 點 目 前 本 局 抽 驗 的 方 式 及 檢 驗 方 法, 都 是 按 照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的 標 準 化 作 業 程 序 進 行, 所 以 檢 驗 的 結 果 應 該 是 沒 有 問 題 第 三 點 剛 才 議 員 提 到 的 案 例, 如 果 駕 駛 人 自 認 是 在 合 法 的 加 油 站 加 油, 而 本 局 檢 驗 的 油 品 卻 不 合 格 的 狀 況, 當 事 人 提 供 的 加 油 站 若 屬 實, 我 們 會 去 複 驗 例 如 本 席 所 舉 的 例 子, 當 事 人 大 概 10 天 加 一 次 油, 若 他 是 在 第 7 天 被 你 們 查 到, 那 也 是 7 天 以 前 的 事 情 但 該 案 例 事 隔 半 年 了, 你 們 現 在 才 要 他 的 收 據! 7 天 前 在 什 麼 地 方 加 油, 駕 駛 人 一 定 會 記 得 環 保 局 大 概 也 是 1 個 月 後, 才 寄 出 罰 單 給 當 事 人, 因 此 他 在 這 個 時 候 才 提 出 訴 願 幸 好 當 事 人 還 保 留 發 票, 本 席 也 告 訴 你 們 加 油 站 的 地 址, 但 當 貴 局 再 去 查 證 時, 已 經 又 隔 了 1 2 個 月 的 時 間 請 問 你 們 如 何 證 明, 當 時 駕 駛 人 加 的 是 不 合 格 油 品? 你 們 這 樣 科 罰 有 道 理 嗎? 駕 駛 人 到 什 麼 地 方 加 油, 我 們 真 的 不 知 道, 但 是 油 品 檢 測 的 確 是 不 合 格, 依 法 規 定 是 要 處 罰, 這 點 沒 有 問 題 我 也 知 道 法 律 有 這 樣 的 規 定, 本 席 今 天 質 詢 的 重 點 就 是 要 和 局 長 探 討, 這 個 法 律 規 定 是 否 合 理? 我 們 可 以 檢 討 整 個 作 業 流 程 本 席 主 張 政 府 應 先 全 力 取 締 地 下 加 油 站, 並 全 面 向 民 眾 宣 導 柴 油 車 動 力 排 煙 檢 測 及 油 品 檢 測 計 畫 未 向 民 眾 進 行 宣 導 之 前, 本 席 要 求 市 政 府 應 先 暫 緩 執 行 該 計 畫, 不 得 對 民 眾 不 教 而 殺! 這 點 我 要 向 議 員 說 明 一 下, 議 員 前 半 段 的 主 張, 我 們 非 常 同 意, 而 且 會 加 強 宣 導 我 們 也 從 各 種 管 道 得 知, 中 南 部 地 區 很 多 非 法 油 品 運 往 北 部, 這 或 許 與 95 年 上 半 年 度, 抽 檢 不 合 格 率 這 麼 高 的 情 形 有 些 關 聯 我 覺 得 若 要 改 善 大 臺 北 地 區 的 空 氣 品 質, 這 個 計 畫 不 能 夠 停 止 執 行 議 員 提 到 的 採 證 作 業 及 檢 驗 速 度 等 相 關 問 題, 我 們 會 加 強 改 善 至 於 當 事 人 提 出 訴 願 的 個 案, 若 是 合 理, 我 們 會 儘 量 採 納 局 長 的 說 法 不 負 責 任! 你 們 也 無 法 證 明 他 是 到 不 合 格 的 加 油 站 加 油, 但 卻 將 責 任 全 推 給 老 百 姓! 因 為 這 是 在 駕 駛 人 車 輛 的 油 箱 裏 所 採 的 檢 樣, 而 且 所 有 的 檢 驗 方 法 都 依 照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進 行 你 們 如 何 證 明 駕 駛 人 是 在 地 下 加 油 站 加 油? 5302

我 們 是 沒 有 辦 法 知 道 他 是 在 什 麼 地 方 加 油 這 就 造 成 各 說 各 話, 環 保 局 執 法 必 須 有 明 確 的 依 據 本 席 提 出 很 多 的 質 疑, 包 括 裝 油 的 罐 子 含 硫 量 超 過 標 準 值, 所 以 檢 驗 的 結 果 當 然 都 不 合 格 第 二 民 眾 怎 麼 知 道 環 保 局 抽 油 槍 是 合 格 乾 淨 的? 貴 局 的 檢 驗 工 作 委 託 給 民 間 機 構, 現 在 臺 北 市 只 有 這 家 業 者, 我 們 如 何 信 賴 這 個 民 間 機 構? 本 局 委 託 的 檢 驗 機 構 是 經 過 環 保 署 認 可, 而 且 是 國 家 檢 驗 核 可 的 機 構 民 間 機 構 為 什 麼 會 設 在 內 湖 焚 化 場 內 部? 這 等 於 是 公 辦 民 營 性 質 市 政 府 為 什 麼 不 能 自 行 辦 理? 當 然 是 可 以 自 己 做, 但 要 有 較 多 的 人 力 誰 能 證 明 你 們 委 託 的 這 家 民 間 機 構 沒 有 問 題? 由 環 保 署 證 明 這 機 構 為 什 麼 會 設 在 環 保 局 裏? 因 為 地 方 政 府 要 進 行 這 種 檢 驗 工 作 局 長 還 是 不 承 認 檢 驗 油 品 的 過 程 不 合 理? 這 整 個 檢 驗 流 程 我 們 要 檢 討, 但 在 執 法 上 是 沒 有 問 題 本 席 認 為 你 們 可 以 進 行 檢 測, 但 是 否 可 以 停 止 開 罰? 除 非 你 們 能 證 明 駕 駛 人 是 在 地 下 油 行 加 油, 如 果 沒 有 辦 法 證 明 就 不 應 該 處 罰 我 們 會 以 更 慎 重 的 態 度 處 理, 但 還 是 要 依 法 行 政 就 如 同 剛 才 議 員 提 到, 檢 驗 的 過 程 中 瓶 子 或 採 樣 器 應 不 受 污 染, 且 要 照 標 準 化 作 業 程 序 來 執 行 檢 測 局 長 今 天 下 午 要 備 詢 到 五 點 多, 我 也 不 麻 煩 你 陪 同 了 因 為 有 很 多 人 關 心 這 個 問 題, 本 席 於 四 點 半 會 到 現 場 了 解 抽 油 的 過 程, 所 以 請 局 長 先 打 電 話 至 內 湖 焚 化 場, 稍 後 請 相 關 人 員 陪 同 我 們 去 做 些 了 解, 好 不 好? 是 5303

環 保 局 局 長 請 留 步, 請 衛 生 局 宋 局 長 就 備 詢 台 宋 局 長, 如 果 我 今 天 買 了 1 瓶 牛 奶, 家 人 喝 了 以 後 肚 子 不 舒 服 請 問 衛 生 局 是 罰 買 的 人, 還 是 罰 販 賣 者, 或 者 是 罰 製 造 商? 衛 生 局 絕 對 不 可 能 罰 買 的 人 那 是 要 罰 販 賣 者 或 製 造 商? 不 是 罰 販 賣 者, 就 是 罰 製 造 商, 要 視 情 況 而 定 假 如 販 賣 過 期 的 牛 奶, 販 賣 者 就 需 負 責 任 ; 如 果 是 供 貨 者 供 應 不 良 商 品, 當 然 就 要 罰 供 貨 者 剛 才 林 議 員 所 質 詢 的 問 題 就 是 這 樣 的 道 理 如 果 我 買 了 1 瓶 牛 奶 給 家 人 喝, 但 家 人 卻 吃 壞 肚 子, 衛 生 局 一 定 是 罰 賣 牛 奶 的 人, 或 者 是 製 造 商, 絕 對 不 會 處 罰 購 買 者 同 樣 的 道 理, 今 天 到 加 油 站 加 油, 若 被 發 現 油 品 不 合 格, 你 們 是 罰 購 油 者, 卻 不 罰 販 售 者 或 製 造 商, 如 此 的 做 法 是 否 公 平? 蔣 議 員 提 到 的 部 分, 要 視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不 過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法 是 特 別 規 定 我 知 道, 本 席 今 天 不 是 和 局 長 談 法 的 規 定, 而 是 談 道 理 如 法 令 不 合 道 理 的 話, 就 是 不 好 的 法 規 ; 因 此 我 們 就 應 修 法 並 且 向 上 級 建 議, 改 進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我 怎 麼 知 道 加 油 站 的 油 是 合 格? 還 是 不 合 格? 我 被 環 保 局 檢 驗 出 油 品 不 合 標 準 而 受 科 罰, 你 們 卻 要 我 提 出, 在 那 家 加 油 站 買 油 的 證 明, 要 我 證 明 沒 有 做 壞 事 請 問 這 做 法 是 否 合 理? 不 合 理 嘛! 當 然 環 保 局 只 負 責 執 行 政 策, 並 不 是 訂 定 政 策 的 單 位 可 是 貴 局 有 必 要 有 義 務, 有 權 利 向 制 定 政 策 的 人 反 映, 這 樣 的 作 業 流 程 是 不 合 理 的 沒 有 民 眾 加 油 時 會 帶 著 測 試 器, 測 試 加 油 站 的 油 品 含 硫 量 福 不 符 合 標 準? 如 果 賣 油 的 人 販 賣 不 良 的 油 品 給 我, 我 要 承 擔 一 切 嗎? 我 如 何 承 擔? 這 就 是 不 公 平 不 合 理 的 地 方, 也 是 林 議 員 剛 才 質 詢 的 重 點 買 牛 奶 的 人 喝 壞 肚 子, 是 罰 賣 牛 奶 或 製 造 牛 奶 的 人 ; 同 樣 的 道 理, 我 在 加 油 站 加 了 油 以 後, 若 發 生 問 題 應 該 是 罰 賣 油 的 人 提 煉 油 的 人, 而 不 是 罰 買 油 的 人 否 則, 賣 油 的 人 可 以 製 造 假 油 矇 騙 消 費 者, 而 消 費 者 在 不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買 了 油, 結 果 卻 要 被 你 們 處 罰 如 此 賣 油 的 人 永 遠 不 會 被 罰, 製 造 不 合 格 油 品 的 人 也 永 遠 不 會 被 罰! 在 中 南 部 有 查 獲 販 賣 非 法 油 品 的 人 局 長 也 許 都 不 知 道 有 幾 件 路 邊 稽 查 攔 檢 抽 驗, 處 罰 違 規 車 輛 比 較 容 易, 取 締 非 法 販 賣 油 品 者 或 製 造 者 比 較 困 難, 我 相 信 件 數 也 一 定 比 較 少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覺 得 有 必 要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環 保 署 反 映 實 際 狀 況 5304

你 們 應 該 不 定 期 稽 查 賣 油 者 或 製 造 油 者, 稽 查 賣 油 者 有 無 販 賣 含 硫 量 高 的 油 品, 有 沒 有 違 反 空 氣 品 質 相 關 規 定 貴 局 要 去 查 加 油 站 的 油 品, 而 不 是 去 攔 檢 一 般 的 車 輛, 這 才 是 正 確 的 做 法 是 如 果 大 家 都 是 販 賣 合 乎 標 準 的 油 品, 那 麼 車 輛 的 燃 料 油 一 定 都 合 乎 標 準 我 們 會 多 管 齊 下 進 行 除 了 攔 車 之 外, 環 保 局 能 不 能 去 檢 查 加 油 站? 本 席 覺 得 貴 局 應 該 考 慮 朝 此 方 向 進 行, 否 則, 現 在 的 做 法 會 引 起 很 大 的 民 怨 當 然 少 部 分 的 人, 可 能 存 心 去 買 不 合 格 的 油, 可 是 我 相 信 一 般 的 市 民 不 會 如 此 如 果 今 天 我 被 攔 檢 了, 而 你 們 認 定 我 的 油 品 不 合 格, 我 一 定 覺 得 很 冤 枉, 因 為 我 都 是 在 加 油 站 買 的 油, 絕 對 不 會 到 地 下 油 行 加 油 但 我 並 不 知 道 加 油 站 所 賣 的 油 是 否 符 合 標 準, 如 果 因 此 而 受 罰, 我 一 定 覺 得 很 冤 枉 民 眾 覺 得 冤 枉, 就 會 引 起 民 怨, 政 府 儘 量 不 要 去 製 造 民 怨, 好 不 好? 是 謝 謝, 陳 局 長 請 回 座 請 問 宋 局 長, 本 席 手 上 拿 的 是 什 麼? 我 不 知 道 是 什 麼 東 西 如 果 再 加 上 1 個 罩 子? 擠 奶 器? 另 外 這 邊 可 以 吸 氣 拔 罐 器 這 是 不 是 醫 療 器 材? 要 看 它 在 衛 生 署 的 登 記, 這 是 屬 於 民 俗 療 法 所 使 用 的 器 材 請 問 這 算 不 算 醫 療 器 材? 應 該 不 算 5305

事 實 上 本 席 也 曾 經 上 網 查 過, 衛 生 署 網 站 中 的 醫 療 器 材 找 不 到 拔 罐 器 拔 罐 器 若 不 是 醫 療 器 材, 可 不 可 以 宣 稱 具 有 治 病 的 療 效? 非 醫 療 器 材 不 可 以 宣 稱 療 效, 如 果 業 者 宣 稱 具 有 療 效 是 違 反 相 關 的 法 令 規 定 它 的 主 治 內 容 有 感 冒 氣 管 炎 頭 痛 高 血 壓 心 臟 病, 還 包 括 慢 性 前 列 腺 結 膜 炎 小 兒 尿 道 產 後 酸 痛 等, 林 林 總 總 大 約 有 三 四 十 種 主 治 的 症 狀 請 問 局 長, 這 樣 是 否 違 反 規 定? 是 違 反 規 定 違 反 規 定 要 如 何 處 理? 如 果 查 有 實 據, 本 局 就 依 法 處 分 假 使 是 登 記 在 臺 北 市 的 廠 商, 本 局 就 依 規 定 逕 行 處 分 ; 如 果 是 其 他 縣 市 的 廠 商, 本 局 就 移 送 該 縣 市 處 理 衛 生 局 有 無 查 處 過 這 類 的 事 情? 沒 有 查 過 這 個 東 西 這 個 廣 告 已 經 做 了 20 年 以 上, 任 何 人 上 網 都 可 以 查 到 報 告 議 員, 我 們 是 朝 2 個 方 向 進 行 網 路 販 賣 品 查 察 業 務 一 為 加 強 稽 查, 但 本 局 因 人 力 的 關 係, 承 辦 人 每 天 要 看 報 紙 雜 誌 網 路 及 電 視, 所 以 是 力 有 未 逮 之 處 第 2 點, 本 局 在 這 段 時 間 也 和 雅 虎 等 幾 個 入 口 網 站 簽 訂 合 約, 並 給 他 們 一 些 關 鍵 字, 只 要 違 反 這 些 關 鍵 字 的 商 品, 我 們 就 會 請 他 們 立 刻 將 這 項 商 品 告 取 消 如 果 這 個 拔 罐 器 材 有 違 反 規 定, 我 們 會 立 刻 處 理 請 問 貴 局 對 雅 虎 網 站 等 提 供 廣 告 平 台 業 者 是 否 有 罰 責? 還 是 只 針 對 刊 登 廣 告 者 處 以 罰 責? 現 行 並 沒 有 處 罰 網 站 平 台 的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本 席 播 放 幾 張 照 片 給 局 長 你 看, 請 本 會 控 制 室 準 備 這 是 空 氣 清 淨 機, 販 賣 地 點 在 臺 北 市 一 般 而 言 空 氣 清 淨 機 應 該 不 具 任 何 療 效, 只 是 將 空 氣 淨 化 而 已, 可 是 廣 告 卻 宣 稱, 這 是 醫 療 級 的 負 離 子 商 品, 可 以 增 加 抵 抗 力 調 整 過 敏 體 質 請 問 局 長 這 做 法 有 沒 有 違 反 相 關 藥 事 法 規 定? 業 務 單 位 認 為 沒 有, 不 過 這 看 起 來 是 有 點 誤 導 5306

沒 有! 我 們 看 下 張 照 片, 這 就 是 剛 才 本 席 提 到 的 空 氣 清 淨 機, 其 下 方 有 增 強 人 體 抵 抗 力 調 整 過 敏 體 質 字 樣, 這 有 沒 有 問 題? 您 是 指 這 句 話 有 無 宣 稱 療 效? 照 理 說 空 氣 清 淨 機 不 是 醫 療 器 材, 可 是 上 面 卻 調 整 過 敏 體 質 增 加 抵 抗 力 字 樣, 這 是 否 涉 及 宣 稱 具 有 療 效 的 問 題? 時 間 暫 停, 請 處 長 也 上 台 備 詢 衛 生 局 藥 物 食 品 管 理 處 姜 處 長 郁 美 : 空 氣 清 淨 機 主 要 的 功 能 是 針 對 周 遭 環 境 的 空 氣 做 淨 化 處 理 之 前 衛 生 署 和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曾 達 成 協 議, 這 個 部 分 要 移 給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處 理 依 據 公 平 交 易 法 第 21 條 規 定, 事 業 體 對 於 所 販 賣 的 商 品, 不 得 有 易 生 誤 解 或 誤 導 民 眾 廣 告 的 行 為 所 以,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可 以 依 據 公 平 交 易 法 第 21 條 處 理 這 問 題 如 果 加 上 這 句 調 整 過 敏 體 質 增 加 抵 抗 力 字 樣, 有 沒 有 違 反 藥 事 法? 姜 處 長 郁 美 : 我 們 不 會 適 用 藥 事 法 做 處 分, 而 是 依 照 公 平 交 易 法 的 規 範 處 理 所 以 販 賣 者 並 沒 有 違 反 藥 事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姜 處 長 郁 美 : 因 為 它 不 是 用 在 人 體 上, 而 是 用 於 淨 化 環 境 中 的 空 氣 但 業 者 宣 稱 可 以 調 整 過 敏 體 質 姜 處 長 郁 美 : 這 是 因 為 空 氣 清 淨 之 後, 也 許 可 以 達 到 這 方 面 的 效 果 所 以 這 樣 的 做 法, 是 有 點 誤 導 民 眾 我 們 再 看 下 1 張 照 片, 這 個 電 子 口 罩 也 宣 稱 加 了 負 離 子 下 1 張 照 片, 我 的 過 敏 性 鼻 炎 好 了 一 大 半 感 冒 引 起 的 久 咳 居 然 好 了 一 大 半 請 問 處 長 這 樣 的 廣 告 有 沒 有 違 反 規 定? 姜 處 長 郁 美 : 是 指 那 個 口 罩 嗎? 對 姜 處 長 郁 美 : 因 為 電 子 口 罩 也 是 用 在 呼 吸 上 可 是 它 是 戴 在 身 上? 姜 處 長 郁 美 : 它 若 宣 稱 戴 在 身 上 可 以 解 除 疾 病, 我 們 就 可 以 依 照 藥 事 法 的 規 定 處 理 所 以 這 商 品 是 違 反 藥 事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5307

姜 處 長 郁 美 : 對, 衛 生 局 會 適 用 這 方 面 的 規 定 積 極 處 理 下 1 張, 這 是 魔 力 纖 腰 帶 再 下 1 張, 腰 帶 的 圖 片 是 如 此 再 下 1 張, 這 句 話 寫 著 : 打 散 多 餘 脂 肪, 體 內 消 化 系 統 同 步 協 調, 紓 緩 酸 痛 這 有 無 違 反 規 定? 姜 處 長 郁 美 : 因 為 魔 力 纖 腰 帶 屬 於 按 摩 器 的 一 種, 所 以 它 屬 於 非 藥 物 非 醫 療 器 材 要 是 它 宣 稱 會 打 散 人 體 脂 肪, 這 就 是 改 變 人 體 的 組 織 因 此 就 違 反 藥 事 法 第 69 條 規 定, 本 處 可 以 科 處 6 萬 至 30 萬 元 的 罰 鍰 它 若 只 宣 稱 塑 身, 我 們 就 會 移 送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處 理, 因 為 違 反 第 21 條 規 定 立 法 院 於 4 月 28 日 三 讀 通 過 修 正 藥 事 法 第 69 條, 修 正 後 的 罰 鍰 將 提 高 至 60 萬 元 至 2,500 萬 元 我 們 再 看 下 1 張, 這 是 按 摩 脂 震 機 下 1 張, 這 個 是 不 求 人 的 苗 條 按 摩 脂 震 機, 它 可 以 拉 提 曲 線 降 低 脂 肪 堆 積 重 塑 身 體 組 織 減 少 浮 腫 緩 和 酸 痛 姜 處 長 郁 美 : 這 廣 告 已 涉 及 醫 療 行 為 再 看 下 1 張, 這 是 剛 才 本 席 展 示 的 拔 罐 器 再 下 1 張, 這 是 外 包 裝, 裏 面 就 是 這 個 拔 罐 器 下 1 張, 這 裏 提 到 林 林 總 總 一 大 堆, 這 個 拔 罐 器 可 以 治 療 這 麼 多 病 症, 而 且 有 1 句 話 : 在 自 己 家 裏, 自 我 治 療 保 健 還 用 了 治 療 2 個 字! 我 相 信 這 也 違 反 了 藥 事 法 的 規 定 本 席 質 詢 之 前, 曾 請 教 過 衛 生 局 人 員 請 教 的 相 關 人 員, 所 以 衛 生 局 審 查 廣 告 的 承 辦 人 認 為, 本 席 今 天 show 出 來 的 圖 片 都 違 反 了 藥 事 法 這 類 廣 告 在 網 路 上 其 實 很 多, 將 來 網 路 使 用 率 越 來 越 高, 依 資 策 會 評 估, 今 年 網 路 的 商 機 就 有 900 億 元, 未 來 還 可 能 逐 漸 升 高 我 知 道 處 長 非 常 努 力, 本 席 十 分 肯 定 處 長, 我 也 了 解 現 在 衛 生 局 人 手 不 夠, 但 請 你 們 想 想 辦 法, 幫 衛 生 管 理 處 取 締 這 些 違 反 藥 事 法 的 非 醫 療 器 材 廣 告? 報 告 議 員, 目 前 我 們 的 大 原 則 就 是 加 強 稽 查 源 頭 管 理, 加 強 民 眾 的 衛 生 教 育 這 三 大 方 向 有 關 源 頭 管 理 的 做 法, 其 中 網 路 廣 告 部 分, 與 提 供 廣 告 平 台 的 幾 家 大 通 路, 例 如 yahoo Google 事 實 上 Google 是 比 較 難 溝 通 如 果 有 這 種 不 實 廣 告, 你 們 對 於 提 供 平 台 的 這 些 網 路 業 者 有 無 處 罰 之 規 定? 如 果 報 紙 有 刊 載 不 實 廣 告 的 話, 可 否 對 報 社 進 行 處 罰? 自 從 出 版 法 廢 止 以 後, 或 是 刊 載 色 情 廣 告 等 情 形, 詳 細 情 形 我 不 記 得 了, 但 印 象 中 確 實 是 可 以 科 罰 這 些 媒 體, 所 以 你 們 對 提 供 平 台 的 網 路 業 者 為 什 麼 就 不 能 罰? 我 的 意 思 並 不 是 要 你 們 去 罰 媒 體, 而 是 提 供 平 台 的 網 路 業 者 和 媒 體 有 什 麼 不 一 樣? 你 們 可 以 從 這 方 面 去 進 5308

行 第 二 點 對 於 稽 查 人 手 不 足 部 分, 衛 生 局 是 否 可 以 做 某 種 程 度 的 改 善 然 後 才 能 夠 加 強 稽 查 網 路 拍 賣 這 部 分, 這 點 局 長 可 否 做 到? 我 們 會 遵 照 議 員 的 指 示, 立 刻 進 行 研 究, 加 強 管 理 提 供 網 路 平 台 業 者 我 希 望 局 長 趕 快 處 理 時 間 暫 停, 處 長 請 回 局 長 請 留 步, 請 醫 管 處 高 處 長 婦 幼 醫 院 何 院 長 上 台 備 詢 最 近 這 2 天 有 人 質 疑 馬 英 九 市 長 的 財 產 狀 況, 您 認 為 他 有 沒 有 A 錢 或 貪 污? 尤 其 民 進 黨, 大 概 找 不 到 其 他 弊 端 可 以 揭 發, 所 以 就 質 疑 馬 市 長 的 財 產 增 加 情 況 請 問 局 長 看 到 這 則 新 聞 時 有 何 感 想? 如 同 議 員 所 言, 我 覺 得 他 們 已 經 沒 有 其 他 題 目 可 以 打 馬 我 們 相 當 信 任 馬 市 長 的 個 人 作 為 和 風 評, 不 可 能 有 任 何 貪 瀆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他 應 不 會 涉 及 股 票 的 內 線 交 易, 更 不 會 拿 他 人 的 禮 券 去 買 東 西, 或 牽 涉 到 百 貨 公 司 的 買 賣 或 合 併 案? 絕 對 不 可 能 局 長 知 道 他 增 加 的 錢 是 如 何 來 的? 我 估 計 這 和 他 2 次 競 選 臺 北 市 市 長 選 舉 的 得 票 數 有 關 我 算 了 一 下, 他 增 加 的 現 金 部 分 大 約 是 4,900 萬 元, 但 也 捐 了 三 分 之 二 左 右,2 次 勝 選 結 餘 約 為 2,000 萬 元 左 右, 這 是 他 財 產 增 加 的 主 要 來 源 1 個 人 因 為 選 舉 關 係, 可 以 光 明 正 大 進 帳 約 5,000 萬 元, 他 捐 出 3,000 萬 元, 其 餘 的 2,000 萬 元, 未 來 可 能 捐 出, 或 者 就 存 入 他 的 戶 頭 裏, 這 在 道 德 上 或 在 其 他 方 面 有 無 違 失? 您 的 看 法 如 何? 我 覺 得 這 是 合 法 也 合 理 的 事 情 而 且 他 已 經 捐 了 60% 我 知 道 馬 市 長 是 個 非 常 節 儉 的 人, 從 1 個 小 故 事 就 可 了 解 他 喜 歡 吃 香 蕉, 據 說 有 次 秘 書 把 已 經 變 黑 的 香 蕉 丟 掉, 市 長 回 辦 公 室 找 香 蕉 吃, 秘 書 只 好 將 垃 圾 筒 內 的 香 蕉 再 拿 出 來 這 有 點 不 太 衛 生 了 本 席 再 請 教 高 處 長, 約 半 年 前 本 席 曾 質 詢 過 你 們 這 個 問 題 5309

, 陳 水 扁 前 市 長 任 內 有 3 件 重 大 案 子, 都 發 生 在 民 國 87 年 1 件 是 溫 妮 颱 風 造 成 3 條 人 命 的 死 亡, 家 屬 為 了 打 官 司 負 債 200 萬 元, 因 為 之 前 有 拔 河 斷 臂 事 件, 所 以 去 年 本 席 提 出 質 詢 之 後, 市 政 府 很 快 的 和 當 事 人 達 成 和 解, 賠 了 500 萬 元, 本 席 要 求 至 少 800 萬 元, 這 是 馬 市 長 幫 他 們 解 決 的 另 外, 市 政 府 為 了 替 陳 水 扁 羅 文 嘉 扯 爛 污 買 單, 拔 河 斷 臂 事 件 我 們 付 了 四 千 多 萬 元, 未 來 還 要 付 幾 千 萬 元! 我 就 提 了 何 維 莊 的 例 子 何 維 莊 原 是 農 委 會 官 員, 也 是 精 通 口 蹄 疫 的 獸 醫 博 士, 她 在 85 年 於 婦 幼 醫 院 開 刀 成 為 植 物 人, 結 果 只 判 賠 160 萬 元 ; 但 是 這 些 骨 折 的 人 卻 要 賠 500 萬 元! 原 因 是 民 國 87 年 12 月 5 日 是 臺 北 市 長 選 舉 投 票 日, 所 以 11 月 30 日 簽 了 和 解 書, 目 的 是 怕 他 們 提 出 告 訴, 但 這 活 動 本 來 就 應 該 有 保 險 本 席 記 得 當 時 曾 要 求 高 處 長 向 主 辦 單 位 國 泰 人 壽 請 求 賠 償, 請 問 錢 拿 到 沒 有? 衛 生 局 醫 護 管 理 處 高 處 長 偉 君 : 該 公 司 表 示, 當 時 是 合 辦 性 質, 所 以 還 要 研 議 這 案 子 已 經 按 照 議 員 的 指 示, 本 局 與 新 聞 處 達 成 協 議, 下 個 年 度 開 始 由 新 聞 處 承 辦 但 這 筆 錢 還 是 由 公 家 出! 冤 有 頭 債 有 主, 我 是 根 據 議 會 公 報, 也 就 是 拔 河 斷 臂 事 件 2 天 之 後, 民 國 86 年 10 月 27 日 同 樣 的 地 點 ( 本 會 議 事 廳 ), 陳 水 扁 和 羅 文 嘉 承 諾, 會 向 國 泰 人 壽 求 償 我 記 得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質 詢 時, 本 席 也 要 求 你 們 向 國 泰 人 壽 求 償, 結 果 現 在 國 泰 人 壽 好 像 不 賠 本 席 現 在 提 供 局 長 1 個 好 方 法, 您 知 道 羅 文 嘉 最 近 有 錢 了 嗎? 不 曉 得 羅 文 嘉 最 近 拿 到 去 年 底 縣 市 長 選 舉 的 政 府 補 助 款, 二 千 六 百 七 十 多 萬 元 我 們 要 求 不 多, 請 他 比 照 馬 市 長 拿 出 60%, 約 1,700 萬 元 左 右, 幫 他 自 己 扯 的 爛 攤 子 善 後, 您 認 為 這 做 法 是 否 合 理? 合 理 我 們 不 要 求 他 全 部 拿 出 來, 就 按 照 馬 市 長 目 前 的 標 準, 拿 出 60% 就 好 從 民 國 86 年 到 現 在 為 止, 市 政 府 每 年 還 要 編 列 140 萬 元 的 看 護 費 用 而 且 並 沒 有 停 止 的 期 限 沒 有 停 止 的 傾 向? 所 以 市 政 府 可 能 還 要 負 擔 二 三 十 年, 也 就 是 說 還 要 動 支 三 四 千 萬 元 的 經 費! 我 們 請 羅 文 嘉 拿 出 選 舉 補 助 款, 這 筆 錢 也 是 政 府 的 ;2,900 萬 元 的 60%, 約 為 1,700 萬 元 局 長, 合 不 合 理? 聽 起 來 是 合 理 處 長, 合 不 合 理? 羅 文 嘉 承 諾 要 向 國 泰 人 壽 求 償, 他 沒 有 做 到, 所 以 就 請 羅 文 5310

嘉 負 擔 這 1,600 萬 元 的 費 用 馬 英 九 市 長 捐 了 3000 萬 元, 陳 水 扁 領 了 政 府 多 少 錢? 2 次 市 長 選 舉 領 了 四 千 七 百 多 萬 元 ; 民 國 89 年 的 總 統 大 選, 領 了 一 億 四 千 三 百 多 萬 元 ; 民 國 93 年 這 次 總 統 大 選, 他 又 領 了 一 億 八 千 多 萬 元 我 算 了 一 下, 他 總 共 領 了 三 億 八 千 多 萬 元 而 且 妙 就 妙 在 他 選 舉 的 公 款 是 全 部 進 自 己 口 袋, 當 時 的 選 罷 法 規 定, 除 了 一 部 分 捐 給 自 己 名 下 的 福 爾 摩 沙 基 金 會 之 外, 其 實 這 三 億 八 千 多 萬 元 都 進 了 他 的 口 袋 我 們 不 能 要 求 他 比 照 馬 市 長 捐 60%, 請 他 捐 10% 合 不 合 理? 合 理, 但 是 我 不 覺 得 陳 總 統 願 意 捐 民 國 86 年 10 月 27 日, 當 時 陳 市 長 和 羅 處 長 在 此 承 諾, 會 向 國 泰 人 壽 求 償, 處 長 應 該 很 清 楚, 本 席 給 過 處 長 相 關 的 議 會 公 報 資 料 這 些 發 言, 字 字 句 句 列 入 紀 錄, 他 們 沒 有 做 到 當 初 的 承 諾, 因 此 我 們 現 在 向 他 們 二 人 求 償 高 處 長, 現 在 國 泰 人 壽 不 肯 賠? 高 處 長 偉 君 : 目 前 沒 有 回 答 請 羅 文 嘉 將 去 年 約 12 月 中 旬 所 領 的 這 筆 款 項, 麻 煩 他 出 個 1,700 萬 元 陳 總 統 從 民 國 83 年 選 到 民 國 93 年, 光 是 這 筆 政 府 補 助 款 就 有 三 億 八 千 七 百 多 萬 元, 我 們 也 不 要 求 他 按 照 馬 市 長 的 標 準 捐 出 60%, 他 只 要 拿 出 10% 就 好! 馬 市 長 捐 出 60%, 民 進 黨 中 央 還 覺 得 不 爽, 還 認 為 有 問 題 我 們 要 求 三 億 八 千 多 萬 元 的 10%,3,800 萬 元, 以 彌 補 過 去 市 政 府 所 償 付 的 四 千 多 萬 元 公 帑 局 長 認 為 合 不 合 理? 我 認 為 在 情 理 上 是 說 得 過 去 的 局 長 應 該 很 清 楚, 當 時 拔 河 斷 臂 事 件 的 整 個 過 程, 包 括 預 算 的 編 列 及 陳 市 長 羅 處 長 在 此 的 答 詢, 以 及 和 解 內 容 等 相 關 資 料 當 然 我 們 不 可 能 對 所 有 的 政 黨 政 治 人 物 的 要 求 都 一 樣, 對 阿 扁 總 統 我 們 不 能 太 過 份, 他 沒 有 這 個 能 力, 大 家 已 經 很 清 楚 他 的 操 守 當 初 他 承 諾 可 以 向 主 辦 單 位 國 泰 建 設 國 泰 人 壽 求 償, 現 在 他 做 不 到 這 個 承 諾, 就 請 陳 總 統 捐 出 3 億 8,000 萬 元 補 助 款 的 10%, 來 替 他 當 年 扯 的 爛 污 做 賠 償 高 處 長, 議 會 質 詢 有 錄 音 錄 影 存 證, 請 你 再 向 國 泰 人 壽 要 求 負 擔 一 半 費 用, 如 果 他 們 不 接 受, 本 席 已 經 告 訴 你 這 個 清 楚 的 財 源 過 去 我 們 不 知 道 羅 文 嘉 前 處 長 有 沒 有 錢, 但 他 去 年 向 中 央 選 委 會 領 了 二 千 八 百 多 萬 元, 是 否 請 他 能 夠 挪 出 一 半, 以 補 償 他 留 下 的 爛 攤 子 你 就 說 是 楊 實 秋 講 的, 沒 關 係 當 時 主 辦 單 位, 古 典 詩 學 文 教 基 金 會 簡 景 松 先 生, 曾 在 電 視 上 公 開 哭 泣 表 示, 就 算 傾 家 盪 產 也 要 賠 這 個 資 料 本 席 也 給 你 們 了, 對 不 對? 是 5311

他 是 羅 文 嘉 的 朋 友, 他 忘 了 去 保 險, 現 在 這 位 先 生 也 不 見 了! 市 府 已 經 負 擔 四 千 多 萬 元, 未 來 可 能 還 要 繼 續 負 擔 下 去 幾 千 萬 元 的 經 費 政 府 的 每 筆 預 算 都 得 來 不 易, 你 們 絕 不 能 以 為 反 正 這 是 政 府 的 錢, 該 賠 多 少 就 賠 多 少, 這 樣 的 想 法 就 錯 了 我 希 望 處 長 局 長 再 向 國 泰 建 設 國 泰 人 壽 求 償, 若 你 們 做 不 到, 就 請 向 羅 文 嘉 陳 水 扁 要! 而 且 這 些 錢 並 都 不 用 從 他 們 的 薪 水 及 其 他 生 活 費 中 支 出, 就 拿 部 分 的 選 舉 補 助 款 就 夠 了 這 據 資 料 在 中 央 選 委 會 都 可 以 查 詢 得 到 報 告 議 員, 在 道 義 上 他 們 應 該 朝 這 個 方 向 做, 但 是 如 果 要 由 衛 生 局 發 公 函 請 他 們 辦 理, 在 法 令 依 據 上 可 能 還 要 再 研 究 過 去 是 由 衛 生 局 編 列 這 一 百 多 萬 元 補 償 費, 現 在 則 由 新 聞 處 編 列, 總 之, 這 個 爛 攤 子 還 是 由 市 政 府 來 收 本 席 認 為 若 要 要 將 這 個 爛 攤 子 交 給 新 聞 處, 你 也 要 在 任 期 內 向 他 們 倆 求 償, 至 於 他 們 給 不 給 錢, 我 不 知 道 但 是 你 可 以 清 楚 表 示, 這 是 根 據 臺 北 市 議 會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質 詢 時, 楊 實 秋 議 員 的 要 求 這 根 本 不 要 他 們 額 外 支 出 生 活 費 或 其 他 費 用, 只 要 捐 出 他 們 的 部 分 選 舉 補 助 款 就 夠 了, 您 認 為 這 做 法 過 份 嗎? 我 講 的 這 些 資 料, 在 中 央 選 委 會 都 可 以 查 得 到 的 這 個 例 子 就 是 告 訴 我 們, 任 何 公 務 員 如 果 要 扯 爛 污, 他 可 能 需 思 考 清 楚, 未 來 要 付 出 代 價 否 則 每 個 人 桶 了 簍 子 後, 都 要 由 政 府 收 爛 攤 子, 這 是 不 對 的! 這 拔 河 斷 臂 事 件 是 起 嚴 重 的 失 職 案, 因 為 主 辦 單 位 沒 有 辦 理 保 險, 更 妙 的 是 當 時 編 了 保 險 費, 但 簡 景 松 卻 沒 有 買 保 險! 發 包 的 時 候 沒 有 列 進 去 其 次, 溫 妮 颱 風 卓 小 姐 案, 經 水 利 署 證 明, 是 因 為 當 時 臺 北 市 政 府 的 失 職, 所 以 造 成 當 事 人 的 3 位 親 人 不 幸 死 亡, 卓 小 姐 因 為 打 官 司 負 債 200 萬 元 令 人 欣 慰 的 是, 在 本 席 拿 羅 文 嘉 斷 臂 事 件 例 子 後, 工 務 局 先 賠 償 500 萬 元, 但 我 要 求 賠 償 的 數 目 應 該 不 只 這 些 斷 臂 事 件 發 生 時 本 席 特 別 提 到 何 維 莊 案, 請 教 婦 幼 醫 院 何 院 長, 原 本 判 陪 160 萬 元, 現 在 最 新 的 判 決 是 2,300 萬 元, 什 麼 時 候 賠 人 家? 這 案 子 雖 然 發 生 在 阿 扁 市 長 時 代, 但 是 我 覺 得 政 府 政 策 是 一 貫 性 的, 不 能 因 這 是 陳 水 扁 時 代 留 下 的 爛 攤 子, 所 以 現 在 市 政 府 就 不 理 不 睬 當 年 陳 水 扁 為 了 競 選 連 任 市 長, 所 以 對 拔 河 斷 臂 事 件 受 害 人, 每 人 賠 償 500 萬 800 萬 元 不 等, 然 後 全 民 買 單, 政 府 花 公 帑 養 一 輩 子! 去 年 本 席 召 開 記 者 會 的 時 候, 她 才 判 賠 160 萬 元, 本 席 認 為 非 常 不 合 理, 所 以 我 才 拿 這 個 案 子 做 為 對 比 農 委 會 的 官 員, 因 為 開 刀 疏 失 變 成 植 物 人, 結 果 判 賠 160 萬 元 ; 另 1 位 骨 折 患 者, 因 為 選 舉 因 素, 市 政 府 賠 了 當 事 人 500 萬 元, 現 在 法 院 判 賠 何 維 莊 2,300 萬 元 請 問 院 長, 什 麼 時 候 賠? 婦 幼 醫 院 何 副 院 長 善 台 : 上 次 的 160 萬 元 是 精 神 賠 償, 現 在 賠 償 1,600 萬 元 再 加 上 其 他 的 費 用, 一 共 是 5312

2,300 萬 元 現 在 最 新 的 判 決 是 23,009,800 元 何 副 院 長 善 台 : 這 部 分 還 在 上 訴 中, 因 為 牽 涉 到 醫 師 及 醫 院 部 分 另 外, 本 院 已 經 花 了 將 近 一 千 萬 元 左 右 的 經 費 照 顧 何 維 莊 病 患 你 們 對 於 這 個 判 決 已 經 上 訴? 何 副 院 長 善 台 : 是, 我 們 已 提 出 上 訴, 因 為 這 幾 年 的 照 顧 費 用 應 該 要 加 進 去? 還 是 要 合 在 一 起 計 算? 這 部 分 還 需 要 釐 清 宋 局 長 覺 得 這 樣 合 理 嗎? 當 時 是 簡 任 官 的 獸 醫 博 士, 已 經 癱 瘓 了 9 年 她 的 先 生 為 了 照 顧 她 也 辭 去 工 作 這 官 司 打 到 現 在 還 在 上 訴 中 請 問 拔 河 斷 臂 事 件 當 事 人 有 沒 有 上 訴? 沒 有 我 的 意 思 是 標 準 只 有 1 個, 當 時 陳 水 扁 為 了 選 市 長, 所 以 簽 了 1 份 喪 權 辱 國 的 和 解 書, 市 政 府 到 現 在 還 在 付 款! 和 解 書 上 寫 得 很 清 楚 : 乙 方 所 有 的 醫 療 費 用 未 來 生 活 費 用 全 部 由 市 政 府 負 責 而 且 沒 有 時 間 限 制! 我 們 不 知 道 要 付 到 什 麼 時 候, 或 許 20 年 30 年 根 本 沒 有 年 限 第 二 點, 不 需 要 檢 附 任 何 單 據 在 這 種 情 況 之 下, 當 事 人 可 以 請 配 偶 或 小 孩 擔 任 看 護, 然 後 每 個 月 向 市 府 申 請 八 九 萬 元 的 補 償 費 這 是 陳 水 扁 為 了 選 市 長 所 達 成 的 1 項 協 議 市 政 府 對 何 維 莊 案 拖 了 9 年 還 要 上 訴! 這 可 能 是 法 規 會 的 要 求, 但 我 真 的 覺 得 於 心 不 忍 對 照 拔 河 斷 臂 事 件, 事 情 發 生 當 時, 市 府 先 給 蒲 清 旁 先 生 800 萬 元 ; 之 後, 終 身 所 有 的 看 護 費 用, 不 需 檢 附 單 據, 全 部 由 市 政 府 負 責 你 們 給 予 當 事 人 這 麼 寬 厚 的 條 件! 這 位 女 士 現 在 是 植 物 人, 拔 河 斷 臂 事 件 大 部 分 當 事 人, 身 體 狀 況 或 許 比 以 前 差, 至 少 現 在 還 很 清 醒, 但 市 政 府 卻 花 了 幾 千 萬 元 來 替 陳 水 扁 擦 屁 股 同 樣 發 生 在 陳 水 扁 任 內 的 案 例, 只 因 為 與 選 舉 無 關, 市 政 府 就 用 這 樣 的 標 準 來 對 待! 宋 局 長, 我 認 為 太 不 人 道 了!85 年 11 月 發 生 將 近 整 整 10 年 的 時 間, 在 長 期 照 顧 植 物 人 的 情 況 之 下, 這 個 家 庭 會 崩 潰 難 道 就 因 為 這 案 子 與 選 舉 無 關, 所 以 從 陳 水 扁 時 代 一 直 拖 到 馬 英 九 快 下 台 了, 還 在 打 官 司! 我 打 過 官 司, 光 是 個 毀 謗 官 司, 我 和 幾 位 民 進 黨 籍 議 員 就 纏 訟 了 5 年, 你 要 他 們 再 等 5 年 嗎? 我 不 清 楚 這 個 官 司 目 前 的 情 況 如 何? 但 是 我 希 望 何 副 院 長 宋 局 長 了 解, 如 果 可 以 撤 回 上 訴 的 話, 就 將 該 賠 的 金 額 該 負 擔 的 責 任 做 個 了 斷 請 宋 局 長 說 明 一 下 我 不 是 非 常 清 楚 這 個 案 子 的 來 龍 去 脈, 但 我 知 道 有 這 個 案 子, 我 也 同 意 局 裏 其 5313

他 的 意 見 和 法 規 會 的 意 見, 就 是 再 繼 續 上 訴 既 然 議 員 有 這 個 指 示, 我 會 再 仔 細 研 究 一 下 案 情 當 時 何 副 院 長 不 在 職, 所 以 本 席 簡 單 的 陳 述 這 個 案 子 85 年 年 底, 這 位 何 博 士 因 患 有 子 宮 肌 瘤 而 開 刀, 因 為 麻 醉 的 關 係 造 成 她 變 成 植 物 人 今 天 的 時 間 是 95 年 5 月, 事 件 發 生 已 經 10 年 了 如 果 按 照 訴 訟 的 進 度, 可 能 再 拖 個 5 年, 您 認 為 她 本 人 先 生 及 孩 子 還 能 等 多 久? 市 政 府 因 為 選 舉 的 關 係, 對 於 骨 折 患 者 賠 償 500 萬 元, 還 特 別 在 協 議 書 內 聲 明, 未 來 有 任 何 後 遺 症 市 政 府 都 要 負 擔 但 市 政 府 卻 用 這 種 態 度 對 待 1 位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的 簡 任 官! 如 果 她 還 清 醒 著, 我 相 信 她 這 10 年 來 的 薪 水, 加 上 她 先 生 因 為 照 顧 她 而 辭 職 的 損 失, 應 該 也 有 2,000 萬 元 局 長, 本 席 今 天 的 質 詢 有 2 個 重 點, 我 們 對 於 任 何 政 黨 政 治 人 物 的 要 求 應 該 是 一 致 的, 不 應 有 不 同 的 標 準 對 待, 所 以 本 席 今 天 特 別 提 出 拔 河 斷 臂 事 件, 就 是 希 望 是 市 政 府 要 以 相 同 的 標 準 視 之 我 剛 才 提 到 本 席 於 去 年 11 月 召 開 記 者 會 之 後, 工 務 局 立 刻 和 溫 妮 颱 風 的 受 害 家 屬 達 成 協 議 官 司 訴 訟 了 8 年, 家 屬 負 債 200 萬 元 經 本 席 協 調 後, 工 務 局 和 當 事 人 達 成 和 解, 賠 償 家 屬 500 萬 元 當 然 家 屬 接 受 這 個 條 件, 但 我 認 為 賠 償 金 額 應 比 照 拔 河 斷 臂 事 件 當 事 人 蒲 清 旁 先 生 的 800 萬 元, 市 政 府 不 能 因 特 殊 的 政 治 需 求, 而 對 他 們 有 不 同 的 賠 償 標 準 宋 局 長 是 很 有 正 義 感 的 人, 您 能 否 在 12 月 24 日 離 開 市 府 之 前 和 何 善 台 副 院 長 及 處 長 共 同 研 究 撤 銷 上 訴, 不 要 再 折 磨 人 了 我 們 將 心 比 心,1 位 照 顧 植 物 人 太 太 的 先 生, 還 要 分 心 與 你 們 打 官 司, 這 官 司 可 能 要 再 耗 費 個 5 年, 甚 至 更 長 的 時 間, 這 做 法 非 常 不 人 道 醫 生 的 工 作 就 是 濟 世 救 人, 局 長 是 否 可 以 重 新 研 究 這 個 案 子? 我 同 意 再 來 研 究 一 下 高 等 法 院 的 判 決 也 是 希 望 若 能 夠 和 解, 就 與 家 屬 和 解 就 如 同 本 席 所 言, 不 能 因 為 是 市 府 的 錢 就 隨 便 亂 給 ; 反 正 是 市 府 出 的 錢, 所 以 官 司 就 隨 便 亂 打, 這 樣 也 不 對 如 果 國 泰 人 壽 或 國 泰 建 設 完 全 不 理 會 市 政 府 的 要 求, 你 們 就 請 當 時 在 此 承 諾 的 陳 市 長 羅 處 長 拿 出 競 選 補 助 款, 只 要 拿 出 其 中 一 小 部 分, 以 補 償 當 年 他 們 的 疏 忽 另 外 請 何 副 院 長 和 局 長 針 對 這 個 案 例 研 究 一 下, 能 否 儘 快 和 被 害 家 屬 達 成 和 解, 不 要 再 折 磨 他 們 了 好 不 好? 我 們 會 研 究 時 間 暫 停,3 位 請 回 請 中 山 分 局 分 局 長 大 同 分 局 分 局 長 及 新 任 督 察 長 上 台 備 詢 民 國 90 年 發 生 1 件 大 案 子, 在 臺 北 市 甚 至 全 國 造 成 媒 體 輿 論 的 關 注, 此 案 對 臺 北 市 警 察 風 紀 影 響 甚 深 請 問 擄 妓 勒 贖 案 發 生 時, 督 察 長 您 任 職 於 那 裏? 5314

警 察 局 施 督 察 長 源 欽 : 我 當 時 任 職 於 臺 東 您 知 道 這 件 案 子 嗎? 施 督 察 長 源 欽 : 大 約 知 道 耿 分 局 長, 你 當 時 在 那 裏 任 職? 大 同 分 局 耿 分 局 長 繼 文 : 士 林 分 局 林 副 分 局 長, 當 時 您 在 中 山 分 局 嗎? 中 山 分 局 林 副 分 局 長 順 家 : 不 在, 我 當 時 在 警 察 局 您 對 這 個 案 子 了 解 多 少? 林 副 分 局 長 順 家 : 大 略 的 狀 況 都 了 解 這 個 案 子 為 什 麼 會 爆 發? 鬧 得 全 臺 北 市 都 知 道 原 因 何 在? 就 是 警 察 的 風 紀 有 問 題! 這 件 案 子 曾 重 創 臺 北 市 警 察 形 象, 還 好 最 後 整 個 焦 點 轉 到 本 會 議 員 的 頭 上, 議 員 搞 色 情 的 也 一 大 堆 我 相 信 王 局 長 督 察 長 及 所 有 分 局 長 的 操 守 沒 有 問 題, 能 當 到 三 線 一 星 的 警 官, 不 可 能 去 拿 百 姓 的 小 錢 但 是 下 面 的 基 層 員 警, 有 沒 有 和 不 法 業 者 勾 結 就 很 難 講 因 為 這 件 案 子, 我 從 民 國 90 年 開 始 打 官 司, 打 到 現 在 還 在 打, 這 6 年 來 印 象 深 刻, 所 以 對 整 個 案 子 非 常 清 楚, 也 更 加 深 我 對 警 察 的 要 求 民 國 90 年 9 月 份 在 那 個 賓 館 爆 發 擄 妓 勒 贖 的 大 案 子? 本 席 連 續 開 了 幾 場 記 者 會 揭 露 這 弊 案 後,2 位 民 進 黨 籍 議 員 還 互 相 踩 督 察 長, 您 知 不 知 道 擄 妓 勒 贖 的 錄 影 帶 是 誰 提 供? 施 督 察 長 源 欽 : 我 對 這 個 案 子 的 來 龍 去 脈 不 是 很 清 楚 這 是 中 山 分 局 的 1 名 警 察 提 供 給 民 進 黨 籍 議 員 的 錄 影 帶, 所 以 這 件 事 情 才 爆 開 來 這 位 民 進 黨 籍 議 員 剛 好 和 另 外 1 位 同 黨 籍 議 員 因 經 營 的 關 係 互 相 不 快 中 山 分 局 後 來 追 查, 當 時 那 位 警 察 被 記 過, 現 在 不 知 道 到 那 裏 去 了 那 家 賓 館 的 老 闆 就 是 前 民 進 黨 主 席 的 姐 姐, 在 阿 扁 大 力 掃 蕩 色 情 的 過 程 中, 這 家 賓 館 就 是 不 動 如 泰 山! 這 家 賓 館 現 在 改 名 字 了, 老 闆 的 女 婿 也 在 警 察 局 擔 任 二 線 三 星 警 官 當 時 中 山 分 局 警 員, 將 這 個 錄 影 帶 提 供 給 了 1 位 民 進 黨 籍 議 員 開 記 者 會, 結 果 對 警 察 風 紀 影 響 甚 深 中 山 分 局 蔡 分 局 長 現 在 調 到 嘉 義 去 了, 耿 分 局 長 應 該 很 清 楚 這 件 事 情, 本 席 在 此 特 別 的 再 公 開 提 醒 中 山 代 理 分 局 長, 為 了 避 免 未 來 發 生 警 員 和 民 代 掛 勾 在 一 起 的 5315

擄 妓 勒 贖 案 件, 所 以 民 代 經 營 的 色 情 行 業 你 們 要 全 部 掃 蕩 本 席 已 經 和 耿 分 局 長 講 過 ; 林 代 分 局 長 施 督 察 長, 我 也 公 開 的 告 訴 你 們, 他 們 一 定 會 來 質 問 你, 怎 麼 可 以 去 掃 他 們 的 場 子! 你 們 就 說 這 是 楊 實 秋 的 要 求 我 從 來 不 認 為 色 情 可 以 從 地 球 上 絕 跡, 這 是 不 可 能 的 事 情, 連 阿 拉 伯 世 界 也 做 不 到 但 如 果 後 面 有 特 權 撐 腰 的 話, 我 們 就 不 能 讓 它 存 在 擄 妓 勒 贖 案 的 錄 影 帶 從 那 裏 來 的? 到 11 月 才 真 相 大 白, 是 中 山 分 局 1 位 一 線 三 星 的 警 員 拿 給 議 員 開 記 者 會 本 席 已 對 督 察 長 及 2 位 分 局 長 提 出 要 求, 總 質 詢 之 前 我 會 看 看 你 們 有 何 績 效? 議 員 在 這 裏 可 以 大 聲 講 話, 但 基 本 上 講 話 的 人 要 乾 乾 淨 淨, 議 會 議 員 搞 色 情 的 也 不 只 1 2 位, 當 年 時 報 周 刊 報 導 至 少 有 3 位 議 員 涉 及 此 案 我 的 原 則 就 是 如 果 要 搞 鬼 扯 爛 污, 在 這 議 事 殿 堂 就 要 低 調, 不 能 在 這 裏 羞 辱 警 察 胡 說 八 道! 耿 分 局 長, 我 相 信 你 們 也 很 痛 苦 對 不 對? 耿 分 局 長 繼 文 : 是 林 代 分 局 長 施 督 察 長 你 們 也 會 很 痛 苦, 因 為 2 位 會 發 現, 那 傢 伙 明 明 就 向 我 關 說, 怎 麼 現 在 又 義 正 詞 嚴 來 修 理 我! 選 舉 快 到 了, 大 家 都 將 姿 態 擺 很 低, 所 以 你 們 應 趁 這 個 機 會 好 好 掃 蕩 本 席 已 經 將 期 限 告 訴 你 們 了, 你 們 也 心 知 肚 明, 那 些 後 面 有 民 代 的 色 情 業 者, 總 質 詢 之 前, 你 們 一 定 要 全 部 掃 蕩 如 果 他 態 度 轉 變, 知 道 錯 了, 當 然 也 不 一 定 要 趕 盡 殺 絕 督 察 長 新 到 任, 耿 分 局 長 和 代 分 局 長 應 該 知 道 本 席 的 原 則, 我 的 要 求 是, 如 果 敢 在 這 裏 質 詢 的 話, 就 必 須 站 得 住 腳 你 們 可 以 看 看 過 去 議 會 的 錄 影 帶, 常 常 在 這 裏 罵 色 情 業 者 指 責 警 察 者, 自 己 就 在 扯 爛 污! 你 們 私 下 向 我 說 痛 恨 的 要 命, 但 也 不 敢 講 本 席 在 此 公 開 呼 籲 中 山 大 同 分 局, 後 面 有 民 代 做 背 景 的 業 者, 或 平 常 向 你 們 關 說 的 業 者, 你 們 要 加 以 掃 蕩 如 果 你 們 不 敢 掃 蕩 的 話, 就 表 示 基 層 警 察 有 問 題 我 不 希 望 再 發 生 類 似 擄 妓 勒 贖 案, 出 了 紕 漏 之 後, 員 警 竟 然 將 錄 影 帶 拿 給 議 員 本 席 和 林 代 分 局 長 施 督 察 長 私 下 並 沒 有 接 觸 過, 但 我 相 信 兩 位 和 耿 分 局 一 位 都 是 有 魄 力 有 決 心 的 長 官, 取 締 轄 區 內 和 民 代 有 關 的 違 法 業 者 絕 不 手 軟,3 位 一 定 要 嚴 格 督 促, 讓 這 些 有 特 權 撐 腰 的 不 肖 業 者 消 失 如 果 轄 區 員 警 不 敢 執 行 取 締 的 話, 我 可 以 告 訴 耿 分 局 長 代 分 局 長 及 督 察 長, 這 其 中 一 定 有 有 問 題 按 常 規 白 道 是 吃 定 黑 道 ; 如 果 白 道 和 黑 道 可 以 把 手 言 歡, 吃 吃 喝 喝 的 話, 代 表 平 常 就 混 在 一 起 中 山 大 同 區 是 最 重 要 的 轄 區, 常 有 不 同 行 業 混 在 轄 區 裏, 可 能 有 八 大 行 業 賭 場, 特 種 營 業 我 相 信 各 位 不 怕 黑 道, 如 果 連 你 們 都 怕 黑 道 的 話, 那 員 警 風 紀 就 有 問 題 了 後 面 有 民 代 關 說 的 業 者, 全 部 記 錄 下 來, 選 舉 快 到 了, 這 些 名 單 交 給 我 來 公 布, 一 旦 公 布, 這 些 人 全 部 完 蛋 不 用 選 了! 本 席 希 望 馬 市 長 最 後 的 7 個 月 任 期 內, 絕 不 能 讓 這 些 背 後 有 特 權 撐 腰 的 業 者, 在 臺 北 市 胡 作 非 為 耿 分 局 長, 可 以 做 到 嗎? 耿 分 局 長 繼 文 : 5316

可 以 代 分 局 長? 林 副 分 局 長 順 家 : 可 以 施 督 察 長 要 不 要 嚴 格 督 導? 您 在 議 事 廳 的 發 言 都 有 錄 音, 請 督 察 長 回 覆 本 席 的 問 題 施 督 察 長 源 欽 : 謝 謝 楊 議 員 的 指 教, 我 們 會 全 力 以 赴, 按 照 議 員 對 我 們 的 期 許 努 力 您 剛 接 任 督 察 長, 臺 北 市 的 警 察 風 紀, 我 個 人 認 為 在 高 階 警 官 這 部 分 應 該 沒 有 問 題 但 是 如 果 少 數 員 警 有 問 題 的 話, 就 應 防 範 未 然, 不 讓 他 們 有 任 何 機 會, 去 做 不 當 的 應 酬 活 動 主 席 : 謝 謝, 各 位 官 員 請 回 現 在 休 息 5 分 鐘,3 點 25 分 繼 續 下 一 組 質 詢 書 面 答 覆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問 : 請 問 拔 罐 器 魔 力 纖 腰 帶 空 氣 清 淨 機 電 子 口 罩 等 網 路 拍 賣 商 品 算 不 算 醫 療 器 材? 若 非 醫 療 器 材, 可 否 宣 稱 療 效? 針 對 違 規 宣 稱 療 效 之 網 路 商 品 衛 生 局 有 無 罰 則? 答 : 拔 罐 器 魔 力 纖 腰 帶 空 氣 清 淨 機 電 子 口 罩 皆 屬 一 般 商 品, 惟 拔 罐 器 電 子 口 罩 係 施 用 於 人 體, 若 宣 稱 醫 療 效 能, 則 涉 及 違 反 藥 事 法 第 69 條 之 規 定, 非 本 法 所 稱 之 藥 物, 不 得 為 醫 療 效 能 之 標 示 或 宣 傳, 依 同 法 第 91 條 之 規 定, 處 刊 播 廣 告 行 為 人, 新 臺 幣 6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另 魔 力 纖 腰 帶 空 氣 清 淨 機 廣 告 若 涉 及 違 規, 則 依 法 移 請 行 政 院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辦 理 醫 療 效 能 之 認 定, 係 以 產 品 宣 稱 可 預 防 改 善 減 輕 治 療 某 些 特 定 生 理 情 形 或 宣 稱 產 品 對 某 些 症 狀 有 效, 以 及 足 以 誤 導 一 般 消 費 者 以 為 使 用 該 產 品 可 達 到 預 防 改 善 減 輕 治 療 某 些 症 狀 之 情 形 等 加 以 判 斷 問 : 針 對 衛 生 局 稽 查 員 不 足 現 象 有 無 任 何 因 應 措 施? 答 : 目 前 稽 查 人 員 不 足 方 面 : 本 局 上 簽 市 府 請 求 同 意 增 聘 人 力 對 於 網 路 廣 告, 本 局 與 網 路 平 台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數 據 通 信 分 公 司 雅 虎 國 際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路 家 庭 國 際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蕃 薯 藤 數 位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憶 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合 作, 以 關 鍵 字 來 搜 尋 並 自 動 刪 除 涉 嫌 違 規 之 廣 告, 以 避 免 民 眾 閱 讀 問 : 請 醫 護 管 理 處 高 處 長 再 針 對 民 國 86 年 拔 河 斷 臂 事 件 向 國 泰 人 壽 求 償, 若 仍 求 償 無 門, 建 議 要 求 由 前 陳 市 長 及 前 羅 處 長 之 選 舉 補 助 金 支 出 5317

答 : 基 於 撙 節 公 務 補 助 預 算, 本 局 業 於 94 年 11 月 24 日 以 府 衛 醫 護 字 09404430100 號 函 請 國 泰 人 壽 共 同 分 擔 傷 者 後 續 醫 療 復 健 費 用 ; 該 公 司 並 函 覆 本 府 請 提 供 活 動 當 時 簽 訂 之 合 約 書 與 保 險 等 資 料, 俾 憑 續 辦 另 依 據 本 府 94 年 12 月 15 日 及 95 年 3 月 20 日 研 商 力 拔 山 河 事 件 後 續 醫 療 復 健 及 賠 償 經 費 2 次 跨 局 處 協 調 會 議 決 議, 本 案 已 移 交 本 府 新 聞 處 賡 須 積 極 辦 理 預 算 編 列, 並 由 本 局 協 辦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本 局 業 於 5 月 15 日 與 本 府 新 聞 處 承 辦 科 室 聯 繫, 建 請 依 議 員 建 議 綜 判 並 研 擬 後 續 求 償 之 具 體 方 案 後, 予 以 正 式 函 覆 議 員, 該 處 並 表 示 將 積 極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本 局 將 正 式 發 函, 請 主 政 之 新 聞 處 依 楊 議 員 建 議 要 求 事 件 當 時 之 權 責 單 位 及 人 員, 負 擔 傷 者 部 份 費 用 問 : 針 對 何 博 士 與 前 婦 幼 醫 院 醫 療 糾 紛 官 司 案, 可 否 請 衛 生 局 儘 快 跟 被 害 人 家 屬 達 成 和 解 撤 銷 官 司? 答 : 有 關 何 博 士 與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婦 幼 院 區 醫 療 爭 議 乙 案, 經 查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於 95 年 5 月 3 日 收 到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判 決 書, 該 院 需 給 付 2300 萬 元 給 陳 情 人, 若 該 院 不 服 判 決 可 於 5 月 31 日 再 上 訴, 本 案 說 明 如 後 : 病 患 何 維 莊 因 患 子 宮 肌 瘤, 由 原 臺 北 市 立 婦 幼 綜 合 醫 院 婦 產 科 阮 正 雄 醫 師 診 治 後 安 排 住 院, 於 民 國 85 年 12 月 17 日 接 受 子 宮 肌 瘤 摘 除 手 術, 由 傅 世 慧 醫 師 擔 任 麻 醉 醫 師, 麻 醉 時 發 生 呼 吸 困 難 急 救 後 轉 送 臺 大 醫 院 治 療 本 案 何 女 士 手 術 時 經 急 救 後 轉 送 至 臺 大 醫 院 治 療 期 間, 高 前 院 長 世 平 曾 指 派 副 院 長 麻 醉 科 主 任 與 社 會 服 務 室 主 任 等 相 關 科 室 人 員 至 臺 大 醫 院 探 視 病 患 與 關 懷 家 屬, 傅 世 慧 醫 師 亦 常 至 該 院 探 視 關 心 病 患, 並 由 院 長 與 何 女 士 之 家 屬 溝 通, 惟 未 達 共 識 此 期 間 傅 醫 師 阮 醫 師 與 其 他 人 員 仍 不 定 期 至 臺 大 醫 院 探 視 何 女 士 經 治 療 一 段 時 間, 於 臺 大 醫 院 依 其 狀 況, 經 評 估 需 長 期 照 護, 不 宜 再 住 在 急 性 醫 院, 建 議 出 院 或 轉 至 有 慢 性 病 病 房 或 照 護 植 物 人 之 機 構, 經 原 婦 幼 醫 院 社 會 服 務 室 協 助 提 供 轉 介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以 利 其 能 申 請 入 住 照 護 安 養 機 搆, 如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卡 等 資 訊, 另 依 其 需 求 提 供 適 宜 照 護 之 長 期 照 護 單 位, 供 家 屬 參 考, 惟 經 安 排 並 陪 同 家 屬 親 自 至 照 護 機 構 參 觀 暸 解 後, 家 屬 最 後 仍 執 意 進 住 原 婦 幼 醫 院 病 房 並 要 求 需 為 單 人 病 房, 遂 於 87 年 6 月 間 轉 入 原 婦 幼 醫 院, 院 方 除 提 供 一 間 單 人 之 特 等 病 房 外, 住 院 期 間 醫 護 團 隊 人 員 無 不 盡 心 盡 力 全 力 提 供 醫 療 照 護 與 服 務 因 聯 合 醫 院 婦 幼 院 區 整 建 前 需 搬 遷, 對 於 何 女 士 之 醫 療 照 護 亦 非 常 關 心, 數 次 與 家 屬 溝 通 討 論 是 否 至 護 理 之 家 進 住, 家 屬 表 示 該 處 醫 療 設 備 與 照 護 服 務 等 狀 況, 與 其 期 待 相 差 太 多, 最 後 提 出 希 望 與 內 科 遷 移 至 同 一 地 點, 故 目 前 何 女 士 進 住 在 市 醫 和 平 院 區 此 段 住 院 期 間 院 方 亦 曾 向 家 屬 說 明 目 前 之 病 房 係 屬 急 性 病 房, 而 仁 愛 中 興 陽 明 等 院 區 均 設 有 護 理 之 家, 希 望 何 女 士 轉 住 進 護 理 之 家, 也 安 排 家 屬 參 觀 仁 愛 院 區, 惟 家 屬 仍 未 同 意 綜 上, 該 案 至 今 近 十 載, 其 間 未 向 本 局 申 請 調 處, 且 已 循 司 法 途 徑 進 行 訴 訟, 至 於 院 方 是 否 撤 銷 上 訴 同 意 判 賠 乙 節, 已 建 請 市 醫 慎 重 研 議 5318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問 : 請 大 同 中 山 分 局 加 強 掃 蕩 轄 內 色 情 行 業, 以 避 免 擄 妓 勒 贖 案 再 度 發 生 答 : 查 本 局 中 山 及 大 同 分 局 93 年 至 95 年 4 月 分 別 查 獲 大 陸 女 子 妨 害 風 化 ( 俗 ) 案 件, 計 182 件 208 人 及 34 件 54 人 對 易 發 生 治 安 事 故 之 危 險 場 所, 或 規 模 大 及 豔 名 遠 播 之 涉 營 色 情 場 所 等, 加 強 情 報 蒐 集 等 工 作, 合 理 規 劃 勤 務, 以 交 叉 取 締 之 方 式, 做 全 面 性 之 查 察 取 締 工 作 ; 並 持 續 運 用 各 種 集 ( 機 ) 會 教 育 員 警 法 紀 及 執 勤 正 確 觀 念, 貫 徹 員 警 不 必 貪 不 願 貪 不 敢 貪 不 能 會 之 基 本 要 求, 讓 每 位 員 警 在 觀 念 上 能 以 廉 潔 自 持, 減 少 違 紀 案 件 發 生, 並 以 案 例 教 育 員 警 引 以 為 鑑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質 詢 第 13 組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質 詢 對 象 :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有 關 各 單 位 質 詢 議 員 : 藍 世 聰 劉 耀 仁 計 2 位 時 間 36 分 鐘 速 記 錄 95 年 5 月 15 日 速 記 : 許 復 元 主 席 ( 林 議 員 奕 華 ): 現 在 進 行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第 13 組 質 詢, 質 詢 議 員 有 藍 世 聰 劉 耀 仁 議 員 等 2 位, 時 間 36 分 鐘, 請 開 始 劉 議 員 耀 仁 : 主 席 各 位 市 府 官 員 午 安 請 警 察 局 王 局 長 主 計 處 石 處 長 上 備 詢 臺 主 計 處 石 處 長 素 梅 : 劉 議 員 你 好 警 察 局 王 局 長 卓 鈞 : 劉 議 員 好 劉 議 員 耀 仁 : 局 長, 內 政 部 在 94 年 有 舉 辦 一 個 警 察 服 務 識 別 標 誌 的 活 動, 你 應 該 知 道 吧? 王 局 長 卓 鈞 : 對 劉 議 員 耀 仁 : 在 那 一 個 派 出 所? 王 局 長 卓 鈞 : 萬 華 的 莒 光 所 劉 議 員 耀 仁 : 好, 這 個 警 察 服 務 識 別 標 誌 的 活 動, 在 內 政 部 的 網 頁 上 所 刊 登 的 標 語 為 何, 你 知 道 嗎? 時 間 請 暫 停, 請 中 控 室 播 放 影 片 下 一 張, 局 長, 這 張 影 片 是 警 政 署 的 標 語 : 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