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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研 發 計 畫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成 果 報 告 書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I

2 II

3 目 錄 壹 計 畫 緣 起 與 目 的...7 一 計 畫 緣 起...7 二 發 展 願 景 與 計 畫 目 標...9 ( 一 ) 發 展 願 景...9 ( 二 ) 計 畫 內 容...11 ( 三 ) 計 畫 目 標...14 貳 研 究 成 果...16 一 住 宅 整 建 指 南...16 ( 一 )96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初 稿 成 果...16 ( 二 )97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指 南...18 ( 三 ) 蒐 集 整 建 示 範 案 例 與 最 佳 實 務...20 ( 四 )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29 ( 五 ) 常 見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糾 紛 處 理 手 冊...41 ( 六 ) 整 建 工 程 品 質 與 廠 商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手 冊...46 ( 七 )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56 二 建 立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與 最 佳 化 決 策 模 式...58 ( 一 ) 智 慧 化 住 宅 整 建 標 章 與 案 例 評 析...58 ( 二 ) 調 查 與 蒐 集 整 建 能 源 管 理 方 式...66 ( 三 ) 整 建 過 程 社 會 文 化 等 層 面 決 策 評 估...72 三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維 護...77 ( 一 )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營 運 規 劃...79 ( 二 ) 線 上 優 良 整 建 作 品 的 蒐 集 與 紀 錄...88 ( 三 ) 整 建 參 與 設 計 平 台 線 上 使 用...90 ( 四 )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營 運 模 式 導 入 成 果 ( 五 ) 結 論 與 建 議 四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與 技 術 輔 導 ( 一 )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需 要 導 入 住 宅 健 診 技 術 ( 二 ) 辦 理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350 人 次 五 示 範 案 例 推 廣 ( 一 ) 舉 辦 住 宅 整 建 技 術 推 廣 4 場 次 研 討 會 ( 二 ) 舉 辦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4 場 次 座 談 會 ( 三 ) 建 立 示 範 案 例 10 案 ( 四 ) 推 動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標 章 六 結 論 與 建 議 ( 一 ) 結 論 ( 二 )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III

4 七 預 定 進 度 及 查 核 點 八 預 期 成 果 及 績 效 指 標 附 件 一 期 末 報 告 書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附 件 二 期 中 報 告 書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附 件 三 工 作 計 畫 書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附 件 四 住 宅 整 建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附 件 五 整 建 議 題 使 用 者 關 鍵 字 分 析 附 件 六 整 建 示 範 案 例 附 件 七 整 建 諮 詢 服 務 內 容 附 件 八 歷 次 工 作 會 議 紀 錄 IV

5 表 目 錄 表 1 前 期 計 畫 成 果 表...9 表 2 96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計 畫 工 作 內 容 表...10 表 3 本 計 畫 年 度 工 作 項 目 與 內 容...13 表 4 96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架 構...16 表 5 97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架 構...19 表 6 97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實 務 架 構...21 表 7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架 構...30 表 8 常 見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架 構...41 表 9 住 宅 整 建 工 程 檢 核 表...47 表 10 整 建 住 宅 性 能 檢 核 表...49 表 11 整 建 永 續 性 能 檢 核 表...52 表 12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 架 構...56 表 13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表...72 表 年 度 新 增 住 宅 整 建 相 關 社 群...84 表 15 本 年 度 修 正 之 整 建 知 識 主 題 分 類...87 表 16 常 用 整 建 相 關 關 鍵 字 搜 尋 頻 率 分 析...94 表 17 Yahoo 所 提 供 的 整 建 相 關 關 鍵 字 建 議 表...95 表 18 由 Google adwords 所 提 供 防 水 議 題 關 鍵 字 分 析 結 果...97 表 19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推 廣 工 具...98 表 20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成 果 統 計 表 表 21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知 識 內 容 使 用 者 造 訪 資 料 表 表 22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使 用 者 檢 索 關 鍵 字 使 用 資 料 表 表 年 度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規 劃 表 表 年 度 研 討 會 課 程 時 間 表 表 年 度 研 討 會 課 程 規 劃 表 V

6 圖 目 錄 圖 1 計 畫 內 容...11 圖 2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評 估 指 標 與 指 南 內 容 關 連 性...17 圖 3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封 面 設 計...19 圖 4 住 宅 整 建 實 務 封 面 設 計...22 圖 5 住 宅 整 建 實 務 版 面 編 排...23 圖 6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封 面 設 計...39 圖 7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版 面 編 排...40 圖 8 常 見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封 面 設 計...44 圖 9 常 見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版 面 編 排 設 計 初 稿...45 圖 10 整 建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手 冊 封 面 設 計...54 圖 11 整 建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手 冊 版 面 編 排 設 計 初 稿...55 圖 12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 封 面 設 計...57 圖 13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 版 面 編 排 設 計 初 稿...57 圖 14 住 宅 智 慧 化 系 統 整 合 應 用 架 構 圖...64 圖 15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展 示 屋 平 面 配 置 圖...65 圖 16 整 建 決 策 評 估...74 圖 17 台 灣 永 續 發 展 指 標 系 統 總 圖...76 圖 18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架 構 圖...78 圖 19 知 識 螺 旋 圖...80 圖 20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運 作 情 境 圖...81 圖 21 整 建 知 識 入 口 網 站 建 置 進 程 及 營 運 模 式 規 劃...83 圖 22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永 續 營 運 架 構 導 入 流 程...83 圖 23 Google adwords 關 鍵 字 建 議 分 析 頁 面...85 圖 24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SEO 化 以 及 Web2.0 化 導 入 模 式 架 構...93 圖 25 防 水 關 鍵 字 過 去 一 年 搜 尋 變 化 趨 勢 圖...96 圖 26 由 Google adwords 所 提 供 防 水 議 題 相 關 關 鍵 字 強 度 分 析...97 圖 27 規 劃 辦 理 培 訓 人 才 圖 28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網 站 公 佈 欄 圖 29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網 站 圖 30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網 站 圖 31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網 站 圖 32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電 子 訊 息 圖 33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電 子 訊 息 圖 34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電 子 訊 息 VI

7 壹 計 畫 緣 起 與 目 的 一 計 畫 緣 起 近 年 來, 能 源 危 機 已 成 為 全 球 關 注 的 重 要 議 題, 隨 著 環 境 持 續 的 開 發 與 資 源 的 大 量 消 耗, 大 氣 中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不 斷 上 升, 導 致 地 球 環 境 暖 化, 並 造 成 全 球 環 境 與 氣 候 逐 漸 異 常 因 此, 如 何 謀 求 地 球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及 確 保 人 類 生 存 環 境 品 質, 正 是 全 人 類 都 需 要 面 對 的 共 同 課 題 面 對 地 球 的 環 境 危 機, 國 際 間 陸 續 針 對 環 境 都 市 建 築 的 未 來 發 展 發 表 宣 言,1987 年 的 蒙 特 婁 公 約 1992 年 的 里 約 宣 言 二 十 一 世 紀 議 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1993 年 聯 合 國 成 立 的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1997 年 的 京 都 議 定 書 2002 年 的 第 二 次 地 球 高 峰 會 議 等, 都 對 人 類 生 活 環 境 的 發 展 與 改 善 提 出 討 論 與 準 備 期 間 世 界 各 國 亦 積 極 召 開 與 永 續 建 築 生 態 建 築 綠 建 築 健 康 建 築 相 關 之 國 際 會 議, 除 了 顯 示 地 球 環 保 的 問 題 已 成 為 國 際 間 共 同 關 心 的 議 題, 也 顯 示 永 續 發 展 已 成 為 人 類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近 年 來 台 灣 社 會 逐 漸 邁 入 已 開 發 國 家 之 林, 由 於 經 濟 的 成 長, 國 民 對 於 住 宅 與 生 活 品 質 要 求 亦 逐 漸 提 升 根 據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針 對 民 國 79 年 至 89 年 間 台 灣 地 區 住 宅 狀 況 所 做 之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期 間 新 建 物 申 請 建 照 比 例 為 3%, 既 有 建 築 物 之 比 例 則 高 達 97%, 且 礙 於 近 年 來 新 建 房 屋 房 價 的 上 漲, 民 眾 於 購 屋 時 選 購 既 有 建 物 之 意 願 亦 逐 漸 提 升, 而 隨 著 既 有 建 築 物 的 使 用 年 限 日 漸 升 高, 建 材 設 備 與 品 質 亦 會 逐 漸 惡 化, 因 此, 以 市 場 趨 勢 而 言, 民 眾 對 於 住 宅 整 建 之 需 求 將 較 以 往 更 為 廣 大 根 據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於 95 年 住 宅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資 料 顯 示, 台 閩 地 7

8 區 94 年 底 住 宅 總 數 約 有 741 萬 戶, 在 92 年 至 94 年 間, 有 17.28% 的 住 宅 曾 經 進 行 修 繕, 而 93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報 告 分 析 民 國 81 年 至 84 年 期 間, 全 台 地 區 總 計 約 有 26% 的 住 戶 曾 經 進 行 某 一 類 之 住 宅 整 建 其 中 以 進 行 重 新 裝 修 的 比 率 最 高 (9%), 其 次 為 加 蓋 增 擴 建 (5%) 改 善 隔 間 (4%) 及 房 間 損 害 (5%) 由 於 住 宅 整 建 產 業 具 有 個 案 及 廠 商 規 模 小 施 工 期 間 干 擾 住 戶 生 活 需 要 配 合 的 工 種 複 雜 以 及 缺 乏 政 府 相 關 規 範 等 特 性, 加 上 消 費 者 缺 乏 專 業 知 識 診 斷 處 理 不 易 有 鑑 於 此, 於 2005 年 舉 行 之 第 七 次 全 國 科 技 會 議 中, 為 促 進 我 國 住 宅 整 建 產 業 發 展, 將 強 化 住 宅 整 建 產 業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納 入 會 議 議 題 五 促 進 科 技 民 生 應 用, 強 化 社 會 互 動 發 展 子 題 四 生 活 品 質 與 民 生 科 技 運 用 題 綱 之 一, 並 獲 致 結 論, 包 括 研 訂 住 宅 整 建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實 施 整 建 廠 商 調 查 分 析 住 宅 整 建 消 費 者 滿 意 度 調 查 及 編 撰 住 宅 整 建 實 務 手 冊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於 2006 年 已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的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研 究 計 畫 ( 住 宅 健 診 技 術 研 究 ), 參 酌 歐 盟 在 年 的 sureuro 住 宅 整 建 計 畫, 鑒 於 戰 後 8 萬 個 老 舊 社 區 5,600 萬 戶 住 宅 單 元 需 要 進 行 更 新, 對 歐 盟 7 個 國 家 戶 住 宅 投 資 約 新 台 幣 84 億 進 行 住 宅 整 建 專 案 計 畫, 並 開 發 許 多 管 理 及 技 術 應 用 的 評 估 工 具 推 動 永 續 整 建 本 計 畫 希 冀 參 酌 歐 盟 之 經 驗 與 願 景, 透 過 住 宅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之 研 發, 可 以 達 成 環 境 與 居 住 品 質 改 善 之 具 體 效 益 8

9 二 發 展 願 景 與 計 畫 目 標 ( 一 ) 發 展 願 景 我 國 政 府 於 93 年 5 月 召 開 之 第 七 次 全 國 科 技 會 議 籌 備 會 中, 明 定 住 宅 整 建 相 關 之 計 畫 目 標 與 期 程 為 近 程 完 成 住 宅 整 建 頻 率 調 查 常 見 整 建 項 目 調 查 與 整 建 廠 商 調 查 分 析, 已 於 93 年 之 相 關 計 畫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中 長 程 目 標 為 完 成 建 構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示 範 案 例 及 整 建 產 業 發 展 等 工 作, 已 分 別 於 年 度 相 關 計 畫 與 本 計 畫 中 陸 續 完 成 與 進 行 中 檢 視 過 往 93 至 95 年 度 之 相 關 計 畫, 其 所 達 成 之 計 畫 成 果 如 表 1 所 述 表 1 前 期 計 畫 成 果 表 年 度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成 果 住 宅 整 建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 一 ) 住 宅 整 建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 二 ) 1. 住 宅 整 建 時 機 與 頻 率 調 查 2. 住 宅 常 見 整 修 項 目 3. 整 建 廠 商 類 型 調 查 4. 整 建 經 營 模 式 分 析 5. 住 宅 整 建 實 踐 社 群 1. 產 業 層 級 發 展 策 略 (1) 整 建 法 令 制 度 整 合 (2) 整 建 補 助 機 制 建 構 (3) 整 建 推 廣 機 制 建 置 (4) 永 續 住 宅 整 建 推 廣 (5) 民 眾 參 與 機 制 建 立 2. 關 鍵 技 術 發 展 層 級 (1) 整 建 自 動 化 診 斷 決 策 支 援 技 術 (95 年 完 成 ) (2) 整 建 性 能 提 升 技 術 ( 預 期 97 年 完 成 ) (3) 整 建 性 能 與 效 益 評 估 技 術 (96 年 完 成 ) (4) 整 建 示 範 案 例 建 構 ( 預 期 97 年 完 成 ) 95 住 宅 整 建 技 術 研 究 1. 整 建 案 例 蒐 集 2. 住 宅 健 診 評 估 指 標 建 立 3. 住 宅 健 診 流 程 與 個 案 實 驗 9

10 本 計 畫 為 延 續 前 期 計 畫 之 兩 年 期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為 96 年 度 與 97 年 度, 透 過 與 前 三 年 計 畫 成 果 之 相 互 配 合 與 運 用, 期 許 能 達 到 永 續 整 建 環 境 共 生 共 榮 舊 宅 新 生 舒 適 好 生 活 整 合 產 業 經 濟 再 發 展 之 發 展 願 景, 包 含 : 1. 提 供 安 全 舒 適 健 康 之 住 宅 建 築, 並 與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連 結, 進 而 推 展 至 社 區 都 市 及 整 體 國 土 規 劃 2. 建 構 完 善 的 住 宅 整 建 產 業 價 值 鏈 及 基 礎 共 通 平 台, 發 展 模 組 化 組 裝 式 建 材 設 備, 整 合 整 建 產 業, 建 構 社 區 大 樓 整 建 服 務 產 業, 增 加 傳 統 建 築 產 業 的 價 值 3. 建 構 台 灣 成 為 住 宅 整 建 之 住 宅 健 診 性 能 評 估 整 合 規 劃 建 築 設 計 模 組 化 組 裝 式 建 材 設 備 施 工 智 慧 化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等 完 善 解 決 方 案 之 整 建 技 術 國 家 96 年 度 計 畫 已 完 成 下 列 主 要 工 作 : 表 2 96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計 畫 工 作 內 容 表 期 程 工 作 內 容 建 立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目 標 成 效 住 宅 整 建 條 件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目 標 建 立 住 宅 整 建 社 群 96 年 度 建 立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與 最 佳 化 決 策 工 具 建 構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建 立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住 宅 性 能 確 保 制 度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與 技 術 輔 導 整 建 廠 商 發 展 策 略 示 範 案 例 及 推 廣 整 建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整 建 議 題, 除 了 相 關 政 策 的 配 合 與 制 度 建 立 外, 尚 需 藉 由 關 鍵 技 術 開 發, 強 化 整 建 技 術 發 展 與 應 用, 朝 向 永 續 整 建 的 潮 流 與 目 標 邁 進 如 綠 建 築 評 估 指 標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發 展 住 宅 性 能 標 章 等, 以 滿 足 居 住 需 求 外 又 能 兼 顧 性 能 的 提 升 10

11 ( 二 ) 計 畫 內 容 本 計 畫 乃 基 於 上 述 各 項 政 策 與 執 行 成 果 的 延 續 發 展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包 含 96 年 度 與 97 年 度 計 畫 發 展 必 須 考 量 如 何 參 酌 國 際 趨 勢 及 本 土 化 的 需 求, 完 整 地 將 整 建 知 識 關 鍵 技 術 人 才 培 訓 等 機 制 建 立, 以 提 升 環 境 與 居 住 品 質 滿 意 度 據 此, 本 (97) 年 度 研 究 計 畫 的 內 容 主 要 有 五 項, 並 依 序 完 成 交 辦 之 工 作 項 目 ( 一 )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 續 篇 ) 本 計 畫 內 容 ( 二 )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與 最 佳 化 決 策 模 式 ( 三 )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維 護 ( 四 )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與 技 術 輔 導 ( 五 ) 示 範 案 例 推 廣 圖 1 計 畫 內 容 1. 建 立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 延 續 96 年 度 計 畫 成 果 所 建 立 之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初 稿, 於 本 年 度 持 續 修 訂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除 提 供 整 建 示 範 案 例 與 最 佳 實 務 外, 另 編 撰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常 見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整 建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手 冊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 等 整 建 相 關 知 識, 利 用 知 識 透 明 化 來 解 決 整 建 過 程 資 訊 不 對 稱 而 產 生 的 糾 紛 與 爭 議, 提 高 消 費 者 整 體 的 整 建 知 識 水 準 與 滿 意 度, 並 宣 導 政 府 對 永 續 整 建 與 環 保 節 能 減 廢 等 議 題 之 概 念 2. 建 立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與 最 佳 化 決 策 模 式 : 探 討 建 立 智 慧 化 住 宅 整 建 標 章 之 可 行 性, 蒐 集 並 評 析 智 慧 化 住 宅 案 例, 提 供 民 眾 智 慧 化 相 關 之 整 建 知 識, 並 蒐 集 住 宅 的 能 源 11

12 管 理 方 式, 並 將 其 運 用 於 住 宅 整 建 之 中, 達 到 永 續 整 建 之 目 標 此 外 亦 需 探 討 整 建 過 程 在 社 會 文 化 層 面 之 決 策 評 估, 據 以 瞭 解 推 動 住 宅 整 建 對 社 會 文 化 之 影 響 3.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維 護 : 資 訊 科 技 的 進 步 對 於 住 宅 整 建 產 業 的 發 展 應 有 顯 著 的 影 響 與 效 益 未 來 的 整 建 技 術 亦 應 將 資 訊 科 技 納 入 考 量, 強 化 整 建 的 應 用, 結 合 本 計 畫 96 年 度 建 置 之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線 上 評 估 工 具 與 資 料 庫,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的 優 勢 性 建 立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的 營 運 規 劃 模 式, 並 持 續 蒐 集 整 建 優 良 作 品, 提 供 民 眾 作 為 進 行 整 建 時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4.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與 技 術 輔 導 : 研 訂 培 訓 計 畫, 建 立 技 術 輔 導 機 制, 並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需 要 提 供 健 診 技 術 應 用 與 教 育 訓 練, 以 及 透 過 相 關 培 訓 計 畫 以 強 化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素 質 5. 示 範 案 例 推 廣 : 以 具 代 表 健 康 住 宅 實 例 建 立 整 建 最 佳 實 務 與 示 範 案 例, 有 效 促 進 整 建 經 驗 分 享 與 傳 播, 並 提 升 民 眾 對 於 整 建 與 環 境 改 善 的 認 知 綜 合 上 述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並 結 合 96 年 度 計 畫 內 容, 將 本 計 畫 兩 年 期 之 工 作 項 目 與 內 容 表 列 如 下 : 12

13 表 3 本 計 畫 年 度 工 作 項 目 與 內 容 96 年 度 97 年 度 建 立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 續 篇 ) 住 宅 整 建 條 件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目 標 評 估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品 質 評 估 指 標 住 宅 健 診 病 歷 表 住 宅 整 建 修 復 技 術 可 行 性 配 合 營 建 署 推 動 之 民 間 綠 建 築 改 善 補 助 措 施 有 關 住 宅 整 建 涉 及 法 規 面 技 術 面 與 資 金 面 之 相 關 分 析 整 建 工 程 合 約 範 本 與 檢 核 表 建 立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與 最 佳 化 決 策 工 具 建 立 線 上 住 宅 整 建 健 診 績 效 評 估 系 統 ( 含 能 源 節 能 減 廢 財 務 與 投 資 決 策 評 估 ) 建 立 住 宅 整 建 決 策 評 估 模 式 介 面 與 資 料 庫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整 合 蒐 集 與 調 查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提 升 相 關 技 術 ( 含 水 電 消 防 瓦 斯 設 備 ) 建 立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管 理 模 式 整 建 知 識 推 廣 平 台 與 社 群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與 技 術 輔 導 舉 辦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研 討 會 及 廠 商 座 談 各 3 場 研 擬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並 辦 理 人 才 培 訓 300 人 次 示 範 案 例 及 推 廣 建 立 整 建 諮 詢 中 心, 提 供 協 助 案 例 解 決 相 關 問 題 建 立 健 診 示 範 案 例 5 案 推 動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標 章 蒐 集 整 建 示 範 案 例 與 最 佳 實 務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常 見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整 建 工 程 品 質 與 廠 商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手 冊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 ( 含 綠 建 材 使 用 符 合 環 保 與 節 能 修 復 等 ) 建 立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與 最 佳 化 決 策 模 式 智 慧 化 住 宅 整 建 標 章 與 案 例 評 析 調 查 與 蒐 集 整 建 能 源 管 理 方 式 整 建 過 程 在 社 會 文 化 等 層 面 的 決 策 評 估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維 護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營 運 規 劃 線 上 整 建 優 良 作 品 的 蒐 集 與 紀 錄 整 建 參 與 設 計 平 台 線 上 使 用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與 技 術 輔 導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需 要 導 入 住 宅 健 診 技 術 辦 理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350 人 次 示 範 案 例 推 廣 舉 辦 住 宅 整 建 技 術 推 廣 研 討 會 及 廠 商 座 談 會 各 4 場 建 立 示 範 案 例 10 案 推 動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標 章 13

14 ( 三 ) 計 畫 目 標 延 續 96 年 度 第 一 階 段 住 宅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之 研 究 成 果, 並 參 考 近 年 來 歐 美 日 等 國 針 對 既 有 住 宅 的 整 建 訂 定 的 推 動 方 案 及 住 宅 整 建 產 業 整 體 發 展 之 重 要 應 用 技 術 之 發 展 方 向, 本 年 度 的 計 畫 內 容 須 兼 顧 國 內 實 際 需 求 並 結 合 國 際 間 重 要 的 整 建 議 題 之 發 展 趨 勢, 利 用 現 有 的 優 勢 產 業 技 術 能 力 及 本 計 畫 於 96 年 度 已 經 建 立 之 住 宅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及 知 識 庫 系 統, 加 強 推 廣 住 宅 整 建 之 觀 念 及 技 術 之 普 及, 創 新 研 發 住 宅 整 建 產 業 發 展 及 提 昇 住 宅 整 建 之 品 質 本 (97) 年 度 計 畫 之 定 位 及 目 標 如 下 : 1. 住 宅 整 建 之 需 求 及 現 況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1) 住 宅 整 建 頻 率 調 查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 針 對 建 築 材 料 設 備 老 化 及 住 戶 需 求 性 能 改 變 等 因 素 進 行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之 分 析 (2) 住 宅 常 見 整 建 項 目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 針 對 住 宅 常 見 之 整 建 項 目 及 民 眾 之 需 求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歸 納 出 民 眾 常 見 之 住 宅 整 建 項 目 需 求 (3) 住 宅 整 建 法 令 面 探 討 分 析 : 針 對 住 宅 整 建 過 程 中 會 接 觸 到 之 相 關 法 令 進 行 彙 整 探 討 分 析, 提 供 公 部 門 與 民 眾 作 為 參 考 2. 續 編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提 供 消 費 者 整 建 資 訊, 以 減 少 交 易 糾 紛 (1) 成 立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輯 圖 文 並 茂 之 整 建 指 南, 提 供 消 費 者 基 本 整 建 資 訊, 協 助 消 費 者 自 我 診 斷, 降 低 消 費 者 進 行 住 宅 整 建 之 疑 慮, 增 加 住 宅 整 建 之 意 願, 減 少 消 費 者 與 廠 商 之 交 易 糾 紛 (2) 提 供 案 例 示 範, 其 目 的 在 於 使 消 費 者 及 整 建 廠 商 瞭 解 政 府 推 動 整 建 政 策 及 技 術 之 目 標 本 計 畫 將 配 合 知 識 社 群 成 員 提 供 14

15 代 表 性 的 案 例, 達 成 案 例 教 學 與 知 識 擴 散 的 目 的 (3) 辦 理 整 建 指 南 推 廣 研 討 會, 對 民 眾 及 業 界 宣 傳 政 府 推 動 整 建 之 政 策 及 推 動 永 續 整 建 之 概 念 3. 提 供 服 務 平 台, 建 構 實 踐 社 群 (1) 透 過 整 建 指 南 社 群 及 知 識 庫 平 台 等 實 體 書 籍 與 網 路 空 間 整 合 之 服 務 模 式, 使 消 費 者 有 暢 通 之 管 道, 進 行 住 宅 整 建 相 關 觀 念 知 識 及 技 術 之 推 廣, 並 透 過 知 識 社 群 之 運 作, 使 消 費 者 及 專 業 人 士, 在 技 術 材 料 及 設 備 特 性 及 使 用 需 求 上 進 行 交 流 互 動 產 生 新 的 解 決 方 案, 或 促 進 研 發 之 進 行 (2) 建 構 住 宅 整 建 知 識 庫, 知 識 庫 之 內 容 可 由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之 相 關 成 員 提 供 或 建 置, 形 成 動 態 有 機 之 成 長 機 制, 透 過 不 斷 分 享 討 論 及 推 廣, 使 知 識 庫 之 內 容 及 社 群 成 長 (3) 建 構 住 宅 整 建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以 增 加 消 費 者 參 與 住 宅 整 建 的 機 會 並 降 低 進 行 整 建 之 疑 慮, 並 讓 專 業 知 識 與 經 驗 不 足 的 消 費 者 對 整 建 決 策 有 基 本 的 認 識 (4) 建 構 住 宅 整 建 案 例 系 統, 消 費 者 可 利 用 案 例 系 統 進 行 案 例 分 享 及 互 動 4. 培 訓 及 推 廣 活 動 (1) 針 對 業 界 及 民 眾 有 高 整 建 需 求 之 項 目 提 供 教 育 培 訓 課 程, 使 相 關 之 整 建 技 術 可 以 推 廣 (2) 整 建 指 南 與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之 推 廣 及 宣 傳, 使 民 眾 及 廠 商 瞭 解 政 府 推 動 住 宅 整 建 之 政 策 及 方 向 5. 建 立 示 範 案 例 透 過 線 上 整 建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與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蒐 集 較 具 代 表 性 之 整 建 案 例, 以 呈 現 不 同 類 型 整 建 之 特 色 作 為 本 年 度 整 建 示 範 案 例 15

16 貳 研 究 成 果 一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 一 )96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初 稿 成 果 建 立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主 要 目 標 在 對 民 眾 宣 導 永 續 整 建 之 概 念, 並 彙 整 相 關 技 術 提 供 相 關 材 料 技 術 設 備 及 工 法 供 應 商 推 動 業 務 及 研 究 發 展 之 參 考, 使 民 眾 在 進 行 住 宅 整 建 之 評 估 時 能 利 用 指 南 提 供 之 基 本 整 建 資 訊 簡 易 診 斷 評 估 知 識 簡 易 DIY 施 作 程 序 整 建 基 本 估 價 資 訊 及 整 建 工 程 合 約 範 本 等 相 關 資 訊, 在 進 行 住 宅 整 建 時 有 明 確 之 評 估 判 斷 依 據, 並 能 與 相 關 整 建 技 術 供 應 商 明 訂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減 少 民 眾 對 住 宅 整 建 之 疑 慮, 並 保 障 雙 方 之 權 益, 使 永 續 整 建 之 觀 念 能 落 實, 也 帶 動 整 建 產 業 之 發 展 住 宅 整 建 涉 及 建 築 專 業 知 識 的 整 合 ( 構 造 設 備 室 內 環 境 品 質 美 學 等 ) 工 種 複 雜 整 建 估 價 資 訊 不 透 明 等 問 題, 常 導 致 整 建 過 程 的 糾 紛 與 爭 議,96 年 度 本 計 畫 已 針 對 指 南 內 容 明 確 區 分 為 以 下 四 個 部 分 完 成 初 稿 表 4 96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架 構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1. 前 言 2. 編 寫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的 目 的 ( 一 ) 整 建 照 過 來 3.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的 內 容 4. 住 宅 整 建 的 可 能 原 因 5. 一 般 住 宅 整 建 流 程 1. 整 建 前 法 令 與 獎 勵 補 助 規 定 ( 二 ) 整 建 停 看 聽 2. 整 建 中 法 令 規 定 3. 整 建 後 法 令 規 定 1. 住 宅 健 診 檢 核 表 ( 三 ) 整 建 DIY 2. 簡 易 估 價 3. 住 宅 整 建 工 程 檢 核 表 ( 四 ) 解 決 房 屋 問 題 的 好 方 法 1. 綠 色 健 康 永 續 的 居 家 環 境 2. 便 利 的 智 慧 化 空 間 16

17 3. 舒 適 可 靠 的 設 備 環 境 4. 彈 性 無 障 礙 的 居 住 空 間 5. 安 全 無 災 的 堅 固 住 宅 其 中 第 四 部 分 解 決 房 屋 問 題 的 好 方 法, 透 過 本 計 畫 研 擬 之 六 項 住 宅 性 能 品 質 評 估 指 標, 對 應 出 五 大 項 目, 分 別 為 綠 色 健 康 永 續 的 居 家 環 境 便 利 的 智 慧 化 空 間 舒 適 可 靠 的 設 備 環 境 彈 性 無 障 礙 的 居 住 空 間 以 及 安 全 無 災 的 堅 固 住 宅 其 對 應 關 係 如 下 圖 9 所 示 安 全 性 使 用 性 舒 適 性 健 康 性 設 備 性 便 利 性 綠 色 健 康 永 續 的 居 家 環 境 便 利 的 智 慧 化 空 間 舒 適 可 靠 的 設 備 環 境 彈 性 無 障 礙 的 居 住 空 間 安 全 無 災 的 堅 固 住 宅 圖 2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評 估 指 標 與 指 南 內 容 關 連 性 17

18 ( 二 )97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本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之 修 訂 係 以 96 年 度 完 成 之 指 南 初 稿 為 藍 本, 配 合 相 關 手 冊 內 容, 將 指 南 內 容 予 以 簡 化, 透 過 圖 文 並 茂 方 式 將 整 建 相 關 問 題 的 解 決 手 法 以 簡 單 扼 要 的 方 式 提 供 使 用 者 做 為 參 考, 其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消 費 者 基 本 整 建 資 訊, 協 助 消 費 者 進 行 自 我 診 斷 ; 降 低 消 費 者 進 行 住 宅 整 建 的 疑 慮, 增 加 住 宅 整 建 的 意 願, 減 少 消 費 者 與 廠 商 交 易 的 糾 紛 住 宅 整 建 從 協 助 民 眾 了 解 整 建 的 相 關 知 識 著 手, 按 照 住 宅 整 建 時 間 軸 進 行 各 階 段, 編 撰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手 冊 及 住 宅 整 建 實 務, 同 時 透 過 住 宅 整 建 資 訊 網, 協 助 相 關 諮 詢 查 詢 及 提 供 線 上 健 診 評 估 工 具 與 整 建 案 例 資 料 庫 等 工 具, 內 容 包 括 整 建 過 程 中 常 見 的 問 題 及 解 決 方 法 等, 並 盡 量 以 簡 單 易 懂 的 文 字 及 圖 片 說 明, 提 供 民 眾 實 用 的 整 建 知 識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除 介 紹 住 宅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使 用 方 法, 利 用 健 診 系 統 工 具, 配 合 示 範 案 例 說 明, 逐 步 解 說 以 利 使 用 者 自 行 完 成 住 宅 健 診 檢 查, 並 經 由 系 統 自 動 評 估 結 果, 獲 得 整 建 相 關 建 議 及 參 考 資 訊 外 ; 另 配 合 彙 編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 諮 詢 及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整 建 品 質 滿 意 度 手 冊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及 住 宅 整 建 實 務 等, 使 用 者 可 逐 冊 研 讀 或 依 使 用 者 需 求 擇 一 參 考 本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手 冊 及 實 務, 透 過 系 列 介 紹 及 整 建 理 念, 落 實 整 建 過 程 應 注 重 對 環 境 的 友 善, 將 參 與 節 能 減 碳 成 為 具 體 行 動, 使 我 們 健 康 的 家 融 入 日 常 生 活 的 實 踐 中 18

19 表 5 97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架 構 章 名 頁 數 說 明 住 宅 整 建 資 訊 網 網 站 介 紹 2 網 站 整 體 簡 介 住 宅 整 建 線 上 健 診 績 效 評 估 系 統 簡 介 2 線 上 健 診 工 具 使 用 說 明 整 建 案 例 資 料 庫 系 統 簡 介 4 案 例 資 料 庫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住 宅 整 建 資 訊 網 討 論 區 功 能 介 紹 4 討 論 區 使 用 說 明 住 宅 整 建 資 訊 網 討 論 區 部 落 格 介 紹 1 部 落 格 使 用 說 明 圖 3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封 面 設 計 19

20 ( 三 ) 蒐 集 整 建 示 範 案 例 與 最 佳 實 務 本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實 務 係 以 96 年 度 完 成 之 指 南 初 稿 為 藍 本, 配 合 相 關 手 冊 內 容, 將 內 容 予 以 簡 化, 透 過 圖 文 並 茂 方 式 將 整 建 相 關 問 題 的 解 決 手 法 以 簡 單 扼 要 的 方 式 提 供 使 用 者 做 為 參 考, 其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消 費 者 基 本 整 建 資 訊, 協 助 消 費 者 進 行 自 我 診 斷 ; 降 低 消 費 者 進 行 住 宅 整 建 的 疑 慮, 增 加 住 宅 整 建 的 意 願, 減 少 消 費 者 與 廠 商 交 易 的 糾 紛 1. 編 輯 架 構 本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實 務 架 構 如 下 表 5, 相 關 內 容 經 精 簡 後, 分 為 兩 大 主 軸, 第 一 主 軸 以 人 體 感 知 息 息 相 關 之 整 建 問 題 為 主 要 敘 述 重 點, 此 部 分 各 篇 撰 擬 重 點 分 為 三 部 分, 首 先 陳 述 容 易 出 現 該 類 問 題 的 部 位, 使 用 者 可 透 過 圖 片 檢 視 自 宅 是 否 有 出 現 類 似 問 題 其 次 列 出 該 類 型 問 題 之 檢 查 方 式, 使 用 者 可 依 據 描 述 自 行 檢 查 所 發 生 問 題 之 部 位 與 程 度, 接 著 透 過 問 題 的 防 治 解 決 手 法, 判 斷 是 否 可 自 行 處 理, 或 是 需 要 進 一 步 尋 求 專 業 人 士 的 協 助, 以 有 效 將 問 題 解 決 第 二 主 軸 內 容 以 與 使 用 者 身 家 財 產 安 全 有 關 之 整 建 問 題 為 敘 述 重 點, 探 討 設 備 構 造 等 面 向 之 整 建 注 意 要 項, 此 部 分 撰 擬 之 重 點 在 於 描 述 進 行 該 項 設 備 或 工 程 之 整 建 時 所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並 介 紹 整 建 的 手 法, 另 以 格 式 化 的 檢 查 表 方 式 提 供 使 用 者 自 行 檢 核, 以 便 針 對 各 整 建 項 目 分 別 檢 視 問 題 與 解 決 對 策 20

21 表 6 97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實 務 架 構 章 名 篇 名 頁 數 說 明 結 構 體 防 水 防 濕 防 潮 通 風 改 善 隔 熱 遮 陽 空 調 節 能 空 氣 淨 化 隔 音 改 善 照 明 改 善 2 綠 建 材 4 輕 裝 修 4 無 障 礙 設 施 生 態 綠 化 4 給 排 水 設 備 燃 氣 設 備 消 防 劣 化 與 裂 縫 補 強 4 1. 如 何 解 決 漏 水 疑 慮 2. 檢 查 表 格 3. 材 質 與 工 法 多 管 齊 下 4 1. 如 何 解 決 室 內 潮 濕 的 窘 境 2. 家 中 最 易 潮 濕 處 的 檢 查 3. 通 風 + 防 潮 雙 管 齊 下 秘 訣 4 1. 如 何 解 決 悶 熱 的 困 擾 2. 改 善 住 宅 通 風 的 訣 竅 3. 活 用 熱 空 氣 向 上 的 原 理 4 1. 如 何 解 決 屋 內 持 續 高 溫 的 困 擾 2. 哪 些 方 法 可 以 有 效 隔 熱 3. 隔 掉 屋 頂 與 窗 戶 進 來 的 熱 的 方 式 4 1. 如 何 省 電 節 能 2. 居 家 空 調 節 能 的 方 式 3. 促 進 空 調 節 能 的 重 點 4 1. 室 內 如 何 擁 有 乾 淨 的 空 氣 2. 改 善 空 氣 品 質 的 訣 竅 3. 淨 化 空 氣 的 設 計 重 點 2 1. 如 何 降 低 噪 音 干 擾 2. 打 造 安 靜 居 家 環 境 的 方 式 3. 防 振 裝 修 的 訣 竅 1. 如 何 滿 足 照 明 需 求 又 達 到 節 能 效 果 2. 規 劃 居 家 節 能 照 明 的 方 式 3. 兼 顧 節 能 與 美 觀 的 照 明 規 劃 4. 檢 查 表 格 1. 如 何 減 低 建 築 廢 棄 物 的 累 積 2. 使 用 木 材 蓋 房 子 的 好 處 3. 檢 視 再 生 建 材 的 注 意 事 項 4. 木 構 造 的 結 構 形 式 1. 如 何 實 踐 健 康 環 保 的 輕 裝 修 2. 乾 式 隔 間 取 代 傳 統 磚 牆 3. 乾 式 施 工 的 注 意 事 項 4. 將 裝 修 回 歸 到 簡 單 輕 巧 4 1. 如 何 為 行 動 不 便 者 提 供 舒 適 環 境 2. 無 障 礙 設 施 的 查 核 項 目 3.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要 注 意 的 事 項 1. 如 何 綠 化 生 活 環 境 2. 打 造 生 態 池 的 方 式 3. 塑 造 居 家 生 態 環 境 的 訣 竅 4. 透 水 鋪 面 的 介 紹 6 1. 如 何 解 決 用 水 不 穩 定 的 疑 慮 2. 排 水 系 統 施 工 的 關 鍵 3. 檢 查 表 格 4 1. 如 何 避 免 有 毒 氣 體 的 產 生 2. 燃 氣 設 備 整 建 注 意 事 項 3. 三 種 常 見 燃 氣 設 備 安 裝 重 點 常 見 消 防 設 備 介 紹 2. 整 建 消 防 設 備 檢 核 項 目 3. 消 防 系 統 整 建 細 項 補 充 4 1. 如 何 補 救 建 築 物 的 劣 化 與 裂 縫 補 強 2. 鋼 筋 混 凝 土 裂 縫 對 生 活 的 影 響 3. 如 何 決 定 處 理 裂 縫 的 方 式 4. 鋼 筋 混 凝 土 劣 化 的 主 因 5. 鋼 筋 混 凝 土 劣 化 修 補 評 估 21

22 屋 內 外 磁 磚 修 補 與 外 觀 美 化 太 陽 能 熱 水 裝 置 1. 如 何 美 化 室 內 外 牆 面 4 2. 美 化 外 牆 檢 核 項 目 3. 磁 磚 施 工 不 良 狀 況 檢 核 項 目 4. 磁 磚 修 補 常 見 工 法 2 1. 如 何 活 用 太 陽 能 加 熱 水 溫 2. 太 陽 能 熱 水 設 備 安 裝 檢 核 項 目 圖 4 住 宅 整 建 實 務 封 面 設 計 22

23 圖 5 住 宅 整 建 實 務 版 面 編 排 2. 內 容 延 續 96 年 度 撰 擬 完 成 之 指 南 初 稿, 將 指 南 內 容 簡 化 修 正 為 條 列 式 之 簡 明 文 字, 配 合 圖 片 或 照 片 加 以 說 明, 期 以 便 利 使 用 者 閱 讀 之 模 式, 將 專 業 技 術 轉 化 為 整 建 知 識, 可 讓 使 用 者 快 速 吸 收, 並 可 作 為 與 專 業 人 士 溝 通 協 調 之 實 用 工 具 指 南 改 寫 模 式 以 結 構 體 防 水 與 電 氣 設 備 為 例, 說 明 如 下, 指 南 內 容 請 參 閱 報 告 書 附 件 本 計 畫 擬 根 據 96 年 度 所 成 立 之 各 住 宅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建 立 與 異 業 聯 盟 的 跨 領 域 平 台, 有 效 蒐 集 整 建 示 範 案 例 與 最 佳 實 務 另 根 據 96 年 度 整 建 知 識 平 台 所 成 立 之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住 宅 整 建 社 群, 已 完 成 整 建 案 例 系 統 之 建 置, 亦 可 提 供 一 般 民 眾 案 例 分 享 上 傳 討 論 與 評 鑑 獎 勵 機 制, 將 可 持 續 進 行 國 內 住 宅 整 建 最 佳 實 務 案 例 的 蒐 集 與 資 料 庫 的 擴 充 23

24 案 例 的 呈 現 方 式 依 照 各 案 之 整 建 內 容, 利 用 照 片 及 文 字 圖 面 的 說 明, 解 說 整 建 之 目 的 定 義 步 驟 與 核 心 價 值 擬 訂 蒐 集 案 例 方 向, 以 涵 括 綠 建 築 四 大 分 類 之 生 態 節 能 減 廢 與 健 康 的 各 項 指 標, 以 及 有 關 安 全 與 無 障 礙 空 間 等 的 改 善, 以 契 合 永 續 發 展 之 整 建 策 略 目 標 試 舉 二 案 說 明 : 案 例 一 : 板 橋 文 化 路 住 宅 屋 頂 隔 熱 改 善 案 例 1. 整 建 說 明 : 本 案 住 宅 面 向 東 北, 及 其 他 西 北 西 南 二 側 之 外 露 牆 面 屋 頂 受 到 西 曬 影 響, 夏 日 室 內 溫 度 升 高 並 增 加 冷 氣 之 耗 電, 改 善 的 方 法 採 用 屋 頂 鋪 設 隔 熱 層 及 利 用 盆 栽 植 物 遮 陰 的 方 式 減 少 屋 面 的 熱 取 得 另 外 並 利 用 落 葉 與 廚 餘 製 造 堆 肥 以 供 盆 栽 土 壤 改 善 及 培 養 植 株 所 需 養 分 隔 熱 層 的 鋪 設 方 法 是 以 輕 質 空 心 磚 為 兩 端 支 撐, 上 方 鋪 設 1.8 公 分 厚 度 的 南 方 松 板 材, 木 板 與 屋 面 之 間 形 成 10 公 分 之 空 氣 層 的 間 隔, 兩 者 共 同 達 成 隔 熱 效 果 再 利 用 盆 栽 植 物 的 遮 陰, 減 少 屋 面 直 接 受 熱 計 算 改 善 後 的 屋 頂 熱 傳 透 率 由 原 來 的 2.83 減 低 為 0.83, 實 際 體 驗 亦 可 感 受 改 善 效 果 顯 著 本 項 施 工 十 分 簡 易, 可 由 住 戶 自 行 施 作, 即 先 將 屋 面 清 掃 乾 淨 後, 依 照 木 板 長 度 ( 規 格 長 度 4.2 公 尺 裁 成 2.1 公 尺 ) 於 兩 端 鋪 設 空 心 磚, 及 中 央 加 墊 一 處 支 承 以 減 少 載 重 時 的 撓 曲 變 形 需 注 意 者 為 保 持 屋 頂 落 水 頭 的 排 水 暢 通, 鋪 設 時 避 開 落 水 頭 附 近 的 位 置 或 沿 四 周 留 設 排 水 路 以 供 隨 時 清 理 以 上 使 用 之 材 料 均 屬 輕 質, 估 算 每 平 方 公 尺 重 量 約 0.01 公 噸, 對 於 結 構 安 全 不 會 造 成 任 何 不 利 影 響, 也 沒 有 妨 礙 屋 頂 避 難 空 間 的 使 用 施 工 面 積 20 坪 的 全 部 材 料 費 用 計 5 萬 元, 植 物 盆 栽 約 1 萬 元, 自 行 鋪 設 只 須 1 日 即 可 完 成 24

25 本 案 完 成 屋 頂 隔 熱 善 後, 依 據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電 費 收 據 所 提 供 之 數 據 內 容,97 年 7 月 至 9 月 該 用 戶 之 經 常 用 電 度 數 較 96 年 同 期 減 少 240 度, 省 電 比 例 達 17.4%, 由 相 關 數 據 可 知 本 案 改 善 可 達 到 減 少 耗 能 及 廢 棄 物 減 量 等 符 合 永 續 發 展 之 改 善 指 標 2. 圖 片 說 明 : 施 工 中 ( 一 ) 施 工 中 ( 二 ) 完 工 後 ( 一 ) 及 盆 栽 遮 陰 效 果 完 工 後 ( 二 ) 及 盆 栽 遮 陰 效 果 25

26 落 葉 及 廚 餘 堆 肥 案 例 二 : 新 店 安 興 路 住 宅 整 建 1. 整 建 說 明 : 本 案 整 建 為 改 善 隔 間 配 置 以 符 合 實 際 使 用 需 求, 將 原 本 位 於 住 宅 中 間 無 法 透 過 自 然 採 光 的 居 室 ( 暗 房 ) 取 消, 加 以 調 整 後 分 別 併 入 臥 室 及 餐 廳, 使 原 有 的 臥 室 及 餐 廳 空 間 得 到 合 理 改 善, 且 能 顧 及 各 個 空 間 的 自 然 採 光 及 通 風 的 合 理 配 置 隔 間 的 施 工 採 以 C 型 輕 鋼 架 組 合 石 膏 板 牆 面, 內 填 隔 熱 吸 音 棉 的 乾 式 施 工 方 式 處 理, 為 屬 於 可 循 環 再 利 用 之 建 築 材 料 浴 廁 的 整 建 部 分 則 於 浴 缸 外 側 增 設 隔 屏 以 達 到 乾 溼 分 離, 更 換 省 水 馬 桶 及 洗 臉 盆 龍 頭, 以 達 節 約 水 資 源 的 目 的 在 電 器 設 備 之 改 善 上, 由 於 本 住 宅 已 歷 10 年, 且 整 建 前 長 時 間 無 人 居 住, 原 有 電 器 線 路 及 配 電 盤 呈 現 老 舊, 故 加 以 全 面 重 新 規 劃 26

27 室 內 迴 路 及 斷 路 器 之 配 置, 以 增 加 用 電 品 質 及 安 全, 所 有 照 明 燈 具 均 使 用 省 電 燈 泡 或 T5 省 電 燈 管, 以 符 合 節 能 的 要 求 原 有 住 宅 平 面 圖 計 畫 整 建 住 宅 平 面 圖 2. 圖 片 說 明 : 浴 缸 隔 屏 27

28 隔 間 完 成 實 況 隔 間 完 成 實 況 28

29 ( 四 )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目 前 坊 間 與 住 宅 維 護 相 關 之 手 冊 包 含 : 集 合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手 冊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 居 家 安 全 自 我 檢 查 手 冊 - 整 修 篇 ( 台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 本 計 畫 96 年 度 亦 完 成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本 年 度 所 建 立 之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係 以 上 述 既 有 研 究 所 關 注 的 整 建 維 護 議 題 為 基 礎, 更 將 強 調 永 續 延 壽 的 技 術 或 方 法 住 宅 的 適 時 維 護 及 妥 善 的 管 理, 除 了 能 確 保 居 住 品 質 維 持 一 定 的 水 準, 也 是 維 護 建 築 物 使 用 安 全, 延 長 建 築 物 及 其 設 備 使 用 年 限, 有 助 於 永 續 環 境 的 推 動,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的 作 為 因 此, 本 手 冊 將 針 對 提 供 住 戶 有 關 住 宅 使 用 管 理 維 護 的 通 盤 概 念 及 重 要 的 使 用 管 理 知 識 與 方 法, 以 貼 近 民 眾 的 語 言 文 字 介 紹, 減 少 大 眾 閱 讀 的 困 難 期 望 透 過 本 手 冊 的 說 明, 幫 助 讀 者 建 立 自 己 的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計 畫 1. 手 冊 架 構 本 手 冊 計 分 成 三 部 分, 架 構 如 下 表 6 所 示, 第 一 部 分 介 紹 住 宅 基 本 資 料 建 立 的 方 法, 包 括 建 築 物 基 本 資 料 建 築 物 概 要 及 建 築 圖 說 建 築 設 施 設 備 的 項 目 數 量 位 置 等 的 蒐 集 記 錄 與 保 存 第 二 部 分 介 紹 建 築 物 結 構 的 使 用 與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包 括 居 家 自 我 檢 查 一 般 維 護 事 項 定 期 安 全 檢 查 的 規 定 第 二 部 分 為 住 宅 設 備 的 一 般 使 用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及 維 護 方 法, 包 括 管 路 設 備 衛 生 設 備 電 氣 設 備 空 調 設 備 保 全 系 統 廚 具 設 備 等 之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及 維 護 方 法 說 明, 第 三 部 分 介 紹 防 震 防 洪 防 颱 防 盜 及 意 外 防 止 之 注 意 事 項, 包 括 防 震 防 洪 防 颱 防 盜 防 落 物 等 的 注 意 事 項 或 預 防 避 難 的 措 施 29

30 表 7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架 構 章 名 篇 名 說 明 住 宅 基 本 資 料 建 立 居 家 簡 易 自 我 檢 查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結 構 篇 建 築 物 與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建 築 物 概 要 及 建 築 圖 說 設 施 及 設 備 項 目 / 數 量 / 位 置 建 築 物 名 稱 地 址 管 理 維 護 單 位 及 人 員 基 地 坐 落 環 境 狀 況 共 用 部 分 與 專 用 部 分 範 圍 建 造 執 照 使 用 執 照 字 號 地 段 地 號 建 號 基 地 面 積 建 築 面 積 地 下 及 地 上 層 棟 戶 數 建 築 圖 竣 工 圖 機 電 設 備 消 防 設 備 保 全 系 統 設 備 給 排 水 設 備 污 水 處 理 設 備 升 降 設 備 資 通 訊 設 備 避 雷 設 備 避 難 設 施 門 窗 使 用 與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天 花 板 使 用 與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牆 面 使 用 與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地 坪 使 用 與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緊 急 進 口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外 牆 使 用 與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設 備 篇 管 路 使 用 與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給 排 水 使 用 與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衛 生 設 備 使 用 與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熱 水 器 使 用 與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強 電 類 ( 分 墊 盤 開 裝 照 明 設 備 ) 使 用 與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弱 電 類 使 用 與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30

31 章 名 篇 名 說 明 空 調 與 換 氣 設 備 使 用 與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燃 氣 設 備 使 用 與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保 全 系 統 設 備 使 用 與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廚 具 設 備 使 用 與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意 外 防 止 注 意 事 項 防 震 防 洪 防 颱 防 盜 防 火 注 意 事 項 避 難 設 施 注 意 事 項 防 颱 風 洪 水 注 意 事 項 防 震 注 意 事 項 防 盜 注 意 事 項 防 落 物 注 意 事 項 2. 手 冊 內 容 (1) 住 宅 基 本 資 料 建 立 方 法 住 宅 基 本 資 料 的 建 立, 旨 在 提 供 住 宅 環 境 與 建 造 時 的 構 造 及 設 備 設 施 的 設 計 / 竣 工 資 料, 並 對 集 合 住 宅 的 共 用 與 專 用 部 分 的 區 畫 與 權 責 範 圍 建 立 明 確 資 料, 以 供 住 戶 及 住 宅 管 理 委 員 會 進 行 維 護 管 理 的 參 考 依 據 A. 建 築 物 與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建 築 物 名 稱 地 址 管 理 維 護 單 位 及 人 員 基 地 坐 落 環 境 狀 況 :(1) 住 宅 座 落 方 位 空 地 留 設 位 置 / 用 途 地 勢 出 入 道 路 連 結 / 周 邊 道 路 高 程 基 地 氣 候 / 水 文 / 紀 錄 (2) 水 電 瓦 斯 給 排 水 等 公 用 服 務 設 施 外 線 引 入 責 任 分 界 點 狀 況 共 用 部 分 與 專 用 部 分 範 圍 31

32 住 宅 建 築 物 與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表 名 稱 : 大 廈 位 置 : 縣 ( 市 ) 鄉 ( 市 鎮 區 ) 路 段 號 大 樓 管 理 維 護 單 位 / 人 員 : 基 地 坐 落 環 境 狀 況 項 目 狀 況 描 述 座 落 / 方 位 空 地 留 設 位 置 / 用 途 地 勢 出 入 道 路 連 結 / 周 邊 道 路 高 程 基 地 氣 候 / 水 文 /.. 紀 錄 自 來 水 供 水 管 路 / 責 任 分 界 點 台 電 供 電 線 路 / 責 任 分 界 點 瓦 斯 供 氣 管 路 / 責 任 分 界 點 註 : 使 用 者 依 個 案 資 料 填 寫 32

33 共用部分與專用部分範圍 舉例 共用部分範圍平面圖例 專用部分範圍平面圖例 33

34 B. 建 築 物 概 要 及 建 築 圖 說 建 造 執 照 使 用 執 照 字 號 地 段 地 號 建 號 基 地 面 積 建 築 面 積 地 下 及 地 上 層 棟 戶 數 建 築 圖 竣 工 圖 ( 建 造 執 照 及 使 用 執 照 核 准 圖 說 副 本 / 或 可 向 縣 市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申 請 影 印 / 謄 本 ) 建 築 物 概 要 表 建 造 執 照 / 使 用 執 照 字 號 地 段 地 號 基 地 面 積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建 築 面 積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地 面 層 數 / 用 途 地 下 層 數 / 用 途 避 難 層 / 屋 頂 避 難 平 台 位 置 戶 數 34

35 C. 設 施 及 設 備 項 目 / 數 量 / 位 置 機 電 設 備 消 防 設 備 保 全 系 統 設 備 給 排 水 設 備 污 水 處 理 設 備 升 降 設 備 資 通 訊 設 備 避 雷 設 備 避 難 設 施 設 施 及 設 備 概 要 表 舉 例 設 施 及 設 備 項 目 數 量 位 置 / 規 格 / 大 小 管 理 維 護 權 責 檢 查 / 維 護 保 養 期 限 及 實 施 方 式 防 火 門 廳 / 走 廊 / 樓 梯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日 巡 視 / 每 隔 日 清 掃 擦 洗 避 排 煙 設 備 管 理 委 員 會 平 時 巡 視 / 難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管 理 委 員 會 平 時 巡 視 / 設 施 緊 急 用 升 降 機 管 理 委 員 會 依 照 升 降 設 備 設 置 及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每 月 定 期 保 養 / 每 年 定 期 檢 查 緊 急 進 口 管 理 委 員 會 平 時 巡 視 / 防 火 間 隔 管 理 委 員 會 平 時 巡 視 / 電 梯 依 照 升 降 設 備 設 置 及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每 月 定 期 保 養 / 每 年 定 期 檢 查 屋 頂 平 台 平 時 巡 視 /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平 時 巡 視 / 停 車 空 間 /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 汽 車 升 降 機 依 照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設 置 及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每 月 定 期 保 養 / 每 年 定 期 檢 查 35

36 消 防 消 防 栓 自 動 撒 水 設 備 安 全 設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火 警 探 測 器 報 警 標 示 燈 火 警 警 鈴 備 設 備 受 信 總 機 緊 急 電 源 給 水 排 水 系 統 / 給 水 管 路 平 時 巡 視 / 給 水 排 水 系 統 / 排 水 管 路 平 時 巡 視 / 衛 生 設 備 / 浴 缸 / 淋 浴 / 洗 臉 平 時 巡 視 / 盆 / 大 小 便 器 / (2) 居 家 簡 易 自 我 檢 查 維 護 注 意 事 項 A. 居 家 自 我 檢 查 ( 結 構 篇 ) 結 構 體 有 無 損 壞 裂 縫 沉 陷 傾 斜 牆 壁 地 坪 天 花 板 有 無 漏 水 建 材 設 備 有 無 規 格 錯 誤 或 性 能 不 符 浴 缸 水 槽 衛 生 設 備 等 用 水 器 具 填 縫 封 膠 是 否 完 好 浴 室 廚 房 排 氣 是 否 正 常, 排 氣 口 設 置 及 風 扇 運 轉 是 否 正 常 天 花 板 上 方 管 道 間 是 否 確 實 封 閉 門 窗 啟 閉 是 否 正 常 窗 戶 關 閉 時 是 否 氣 密 良 好 壓 條 / 塞 水 路 是 否 完 好 給 水 / 排 水 管 路 有 否 滲 漏 銹 蝕 或 呈 現 老 化 現 象 確 認 室 內 照 明 一 般 插 座 專 用 插 座 之 電 壓 及 迴 路 分 配, 開 關 及 插 座 安 裝 是 否 正 確 牢 固, 接 地 是 否 確 實, 新 增 電 力 路 線 或 插 座 時, 應 檢 查 迴 路 及 總 開 關 容 量, 不 足 時 應 更 換 電 線 及 斷 電 器 ( 迴 路 開 關 或 總 開 關 ) 消 防 報 警 標 示 燈 是 否 正 常 注 意 防 止 墜 落, 保 持 窗 檯 及 欄 杆 扶 手 高 度, 檢 查 是 否 牢 固, 欄 杆 孔 隙 是 否 安 全 (10 公 分 以 下 ), 防 止 發 生 人 員 或 兒 童 墜 落 事 故 注 意 地 坪 的 止 滑, 防 範 兒 童 或 老 人 跌 倒 B. 居 家 自 我 檢 查 ( 設 備 篇 ) 排 / 給 水 設 備 衛 生 設 備 燃 氣 設 備 36

37 電 氣 設 備 空 調 設 備 及 換 氣 設 備 廚 具 設 備 室 內 消 防 設 備 保 全 系 統 設 備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項 目 表 項 次 檢 查 項 目 項 次 檢 查 項 目 一 防 火 區 劃 二 非 防 火 區 劃 分 間 牆 一 昇 降 設 備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三 內 部 裝 修 材 料 四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五 避 難 層 以 外 樓 層 出 入 口 六 走 廊 ( 室 內 通 路 ) 七 直 通 樓 梯 八 安 全 梯 九 特 別 安 全 梯 十 屋 頂 避 難 平 台 設 備 安 全 類 二 避 雷 設 備 三 緊 急 供 電 系 統 四 特 殊 供 電 五 空 調 風 管 十 一 緊 急 進 口 六 燃 氣 設 備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期 間 及 施 行 日 期 ( 住 宿 類 組 ) 類 別 類 別 定 義 組 別 組 別 定 義 使 用 項 目 例 舉 樓 層 規 模 樓 地 板 面 積 檢 查 申 報 時 間 頻 率 期 限 施 行 日 期 H 類 住 宿 類 供 特 定 人 住 宿 之 場 所 1 供 特 定 人 短 期 住 宿 之 場 所 寄 宿 舍 招 待 所 學 校 宿 舍 養 老 院 安 養 ( 收 容 ) 中 心 每 二 年 一 次 七 月 一 日 起 至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八 十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37

38 2 供 特 定 人 長 期 住 宅 集 合 住 宅 十 七 月 一 住 宿 之 場 所 一 層 以 每 二 年 一 次 日 起 至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八 十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上 止 六 層 以 七 月 一 上 未 達 每 四 年 一 次 日 起 至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八 十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十 止 一 層 C. 居 家 自 我 檢 查 ( 防 災 篇 ) 防 震 注 意 事 項 牆 柱 梁 板 結 構 元 件 的 維 護 避 免 屋 頂 違 建 危 害 結 構 安 全 老 舊 建 築 物 及 結 構 元 件 損 壞 的 補 強 發 生 地 震 後 的 檢 查 防 颱 防 洪 注 意 事 項 檢 查 門 窗 是 否 牢 固 及 加 強 抗 風 措 施 機 械 室 電 器 室 防 止 進 水 措 施 陽 台 花 台 放 置 物 體 花 盆 固 定 或 移 入 室 內 窗 型 冷 氣 周 邊 空 隙 密 封 防 水 門 窗 緊 閉 時 避 免 使 用 火 燭 以 防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確 認 抽 水 馬 達 功 能 正 常 疏 通 排 水 溝 準 備 擋 水 沙 包 防 盜 注 意 事 項 經 常 注 意 樓 梯 間 大 門 是 否 隨 手 關 閉 長 期 外 出 無 人 在 家 時, 請 鄰 居 代 處 理 信 件 以 免 淪 為 竊 賊 目 標 注 意 公 共 空 間 及 地 下 室 死 角, 防 止 閒 雜 人 員 進 入 38

39 防 止 落 物 注 意 事 項 定 期 檢 查 外 掛 冷 氣 機 鐵 架 是 否 腐 蝕 經 常 檢 查 花 架 或 防 盜 鐵 窗 是 否 腐 蝕 陽 台 曬 衣 架 花 台 是 否 固 定 避 雷 架 或 天 線 架 是 否 牢 固 外 牆 磁 磚 有 無 脫 落 室 內 牆 壁 上 飾 物 掛 鉤 有 無 鬆 脫 圖 6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封 面 設 計 39

40 圖 7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版 面 編 排 40

41 ( 五 ) 常 見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常 見 整 建 諮 詢 (FAQ) 的 建 立, 可 以 協 助 使 用 者 快 速 掌 握 問 題 核 心, 或 提 供 初 步 且 有 效 的 解 決 方 案 本 手 冊 以 整 建 的 流 程 為 基 礎, 蒐 集 與 彙 整 整 建 各 階 段 可 能 面 臨 的 各 種 問 題 1. 手 冊 架 構 手 冊 內 容 架 構 如 下 表 7, 分 類 包 含 : 整 建 施 工 前 階 段 ( 申 請 許 可 法 令 問 題 發 包 問 題 估 價 廠 商 挑 選 等 ) 施 工 期 間 ( 裝 修 工 程 應 注 意 事 項 潛 在 危 險 品 質 管 控 ) 完 工 後 ( 完 工 品 質 檢 驗 保 固 問 題 等 ) 整 建 糾 紛 處 理 方 法 問 題, 以 案 例 說 明 方 式, 方 便 使 用 者 更 快 進 入 該 情 境, 並 避 免 過 多 法 令 面 文 字 導 致 閱 讀 無 味 之 困 擾, 提 供 使 用 者 快 速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表 8 常 見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架 構 篇 名 章 名 頁 數 說 明 整 建 前 施 工 中 房 屋 整 建 申 請 許 可 房 屋 整 建 法 令 規 定 委 託 設 計, 怎 麼 找 設 計 師 自 己 監 工, 怎 麼 發 包 如 何 估 價 與 訂 定 預 算 簽 訂 合 約 的 注 意 事 項 工 程 施 工 中 要 注 意 的 事 項 施 工 計 畫 確 認 與 監 工 1 1. 概 況 說 明 2. 重 點 條 列 與 解 釋 1 1. 概 況 說 明 2. 重 點 條 列 與 解 釋 4 1. 概 況 說 明 2. 重 點 條 列 與 解 釋 4 1. 概 況 說 明 2. 重 點 條 列 與 解 釋 4 1. 概 況 說 明 2. 重 點 條 列 與 解 釋 3. 列 表 檢 核 4 1. 概 況 說 明 2. 重 點 條 列 與 解 釋 3. 列 表 檢 核 2 1. 概 況 說 明 2. 重 點 條 列 與 解 釋 3. 列 表 檢 核 2 1. 概 況 說 明 2. 重 點 條 列 與 解 釋 3. 列 表 檢 核 41

42 篇 名 章 名 頁 數 說 明 完 工 後 糾 紛 處 理 方 法 工 期 管 控 品 質 管 理 檢 核 工 程 如 何 驗 收 工 程 發 現 瑕 疵 怎 麼 辦 設 計 公 司 可 以 為 我 保 固 嗎 糾 紛 的 分 類 糾 紛 發 生 的 時 候 如 何 用 合 約 保 障 自 己 工 程 糾 紛 如 何 解 決 2 1. 概 況 說 明 2. 重 點 條 列 與 解 釋 3. 列 表 檢 核 2 1. 概 況 說 明 2. 重 點 條 列 與 解 釋 3. 列 表 檢 核 2 1. 概 況 說 明 2. 重 點 條 列 與 解 釋 3. 列 表 檢 核 2 1. 概 況 說 明 2. 重 點 條 列 與 解 釋 3. 列 表 檢 核 2 1. 概 況 說 明 2. 重 點 條 列 與 解 釋 3. 列 表 檢 核 4 1. 概 況 案 例 說 明 2. 重 點 條 列 與 解 釋 2 1. 概 況 說 明 2. 重 點 條 列 與 解 釋 2 1. 概 況 說 明 2. 重 點 條 列 與 解 釋 2. 手 冊 內 容 (1) 整 建 前 的 諮 詢 事 項 關 於 房 屋 整 建 申 請 申 請 許 可 及 法 令 規 定 之 相 關 事 項 房 屋 整 建 要 不 要 向 政 府 申 請 許 可? 房 屋 整 建 行 為 中 哪 些 是 屬 於 室 內 裝 修 行 為? 申 請 辦 理 室 內 裝 修 有 哪 些 程 序? 是 否 有 簡 便 的 申 辦 措 施? 公 寓 大 廈 共 用 部 分 的 之 室 內 裝 修 應 由 誰 來 提 出 申 請? 室 內 裝 修 的 材 料 有 哪 些 限 制 規 定? 什 麼 是 防 火 區 劃? 防 火 區 劃 有 什 麼 作 用? 天 花 板 漏 水 可 以 進 入 樓 上 的 住 家 進 行 修 繕 嗎? 住 宅 整 建 要 注 意 遵 守 哪 些 法 令 限 制? 關 於 房 屋 整 建 的 政 府 補 助 及 優 惠 貸 款 事 項 政 府 對 於 住 宅 整 建 是 否 有 補 助 或 獎 勵 措 施? 42

43 關 於 委 託 設 計 招 商 估 價 的 相 關 事 項 住 宅 整 建 合 約 要 注 意 哪 些 事 項? 哪 裡 可 以 找 到 合 格 的 室 內 裝 修 從 業 者 的 相 關 資 訊? (2) 整 建 施 工 中 的 諮 詢 事 項 施 工 中 避 免 影 響 鄰 戶 權 益 應 注 意 事 項 整 建 施 工 中 如 何 避 免 影 響 相 鄰 住 戶 的 事 情 發 生? 住 宅 整 建 在 設 計 或 施 工 階 段 遇 到 需 要 更 動 結 構 之 情 形 如 何 處 理? 潛 在 危 險 防 範 住 宅 整 建 的 施 工 要 注 意 哪 些 事 情? 噪 音 及 污 染 管 制 住 宅 整 建 的 施 工 要 注 意 哪 些 污 染 的 防 範? 施 工 計 畫 品 質 管 理 工 期 管 控 住 宅 整 建 的 施 工 計 畫 要 注 意 哪 些 事 情? 整 建 施 工 需 要 業 主 提 供 水 電 燃 氣 或 設 備 時 如 何 處 理? 工 程 變 更 的 處 理 哪 些 原 因 可 能 需 要 辦 理 工 程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3) 竣 工 時 的 諮 詢 事 項 工 程 驗 收 方 法 整 建 工 程 驗 收 要 如 何 進 行? 要 注 意 哪 些 事 情? 工 程 瑕 疵 的 處 理 整 建 工 程 驗 收 發 現 瑕 疵 時, 有 哪 些 處 理 方 式? 工 程 保 固 責 任 工 程 保 固 責 任 如 何 訂 定? (4) 整 建 糾 紛 的 處 理 整 建 前 的 糾 紛 天 花 板 漏 水 而 樓 上 住 戶 不 同 意 進 入 其 住 家 修 繕 產 生 糾 紛 時 如 何 處 理? 43

44 工 程 合 約 要 避 免 造 成 爭 議 的 規 定 要 注 意 哪 些 原 則? 整 建 中 的 糾 紛 施 工 損 壞 鄰 房 的 糾 紛 時 如 何 處 理? 整 建 工 程 的 計 價 與 工 程 數 量 爭 議 有 哪 些 情 況? 如 何 處 理? 整 建 後 的 糾 紛 整 建 工 程 驗 收 產 生 爭 議 時 如 何 處 理? 解 決 工 程 糾 紛 的 方 式 如 何 進 行 處 理 工 程 糾 紛? 圖 8 常 見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封 面 設 計 44

45 圖 9 常 見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版 面 編 排 設 計 初 稿 45

46 ( 六 ) 整 建 工 程 品 質 與 廠 商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手 冊 本 手 冊 原 為 整 建 工 程 品 質 與 廠 商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手 冊, 內 容 需 針 對 整 建 工 程 完 工 後 之 品 質 與 提 供 整 建 服 務 之 廠 商 品 質 研 擬 評 估 標 準 並 進 行 評 鑑, 惟 現 有 整 建 工 程 案 例 樣 本 數 尚 不 具 代 表 性, 若 針 對 個 案 建 立 評 估 模 式 則 易 過 於 主 觀, 故 本 計 畫 透 過 96 年 度 建 立 之 評 估 指 標 整 建 工 程 檢 核 表 格 與 住 宅 性 能 及 永 續 性 能 等 評 估 表 格, 先 行 建 立 較 為 客 觀 之 整 建 品 質 評 估 檢 核 項 目, 提 供 使 用 者 從 節 能 永 續 生 態 等 面 向, 就 整 建 過 程 與 完 工 後 之 品 質 先 行 建 立 評 估 機 制, 並 將 手 冊 名 稱 暫 訂 為 整 建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手 冊, 待 日 後 整 建 案 例 樣 本 數 足 夠 後, 再 將 手 冊 內 容 修 訂 並 建 置 於 整 建 資 訊 平 台 中, 透 過 此 一 方 式 有 機 延 續 的 方 式, 提 供 使 用 者 下 載 使 用 本 手 冊 延 續 96 年 度 本 計 畫 已 建 立 之 住 宅 整 建 績 效 六 大 評 估 指 標, 從 居 住 性 能 及 永 續 性 能 兩 大 分 類 歸 納 整 理 出 包 含 : 安 全 性 ( 構 造 體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人 身 安 全 ) 使 用 性 ( 空 間 機 能 管 線 配 置 室 內 美 觀 ) 便 利 性 ( 無 障 礙 空 間 智 慧 化 佈 線 ) 舒 適 性 ( 室 內 環 境 品 質 ) 設 備 性 ( 節 水 設 備 省 水 設 備 ) 健 康 性 ( 室 內 表 面 裝 修 材 無 輻 射 或 電 磁 環 境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 等 六 項 指 標, 本 年 度 的 工 作 重 點, 將 整 理 上 開 指 標 的 內 涵, 轉 化 為 一 般 民 眾 易 懂 的 檢 查 項 目 內 容, 編 輯 成 整 建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手 冊, 提 供 民 眾 使 用, 協 助 使 用 者 於 房 屋 整 建 完 畢 後, 對 於 整 建 性 能 品 質 能 有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手 冊 內 容 除 了 利 用 常 見 整 建 項 目 建 立 工 程 檢 核 表 外, 進 一 步 分 別 從 住 宅 性 能 及 永 續 性 能 二 個 面 向, 對 住 宅 性 能 的 安 全 性 物 理 環 境 建 築 設 備 及 無 障 礙 設 施 以 及 永 續 性 能 的 生 態 節 能 健 康 減 廢 及 生 命 周 期 等 相 關 各 項, 建 構 住 宅 整 建 品 質 檢 查 項 目 46

47 內 容, 一 方 面 可 方 便 使 用 者 檢 核 整 建 工 程 施 做 項 目 是 否 達 成, 並 保 障 住 戶 與 廠 商 的 彼 此 利 益, 避 免 工 程 施 作 錯 誤 與 日 後 不 必 要 的 糾 紛, 另 一 方 面 透 過 相 關 檢 查 項 目 的 檢 核 結 果, 引 導 國 內 住 宅 整 建 朝 向 與 政 策 關 聯 的 健 全 發 展 整 建 工 程 檢 核 表 及 整 建 性 能 檢 核 表 如 下 表 9 住 宅 整 建 工 程 檢 核 表 項 項 檢 查 內 容 目 次 1 施 工 項 目 是 否 吻 合 委 託 工 作 內 容 驗 2 工 程 増 減 是 否 經 雙 方 確 認 收 3 實 品 材 料 數 量 與 報 價 單 是 否 吻 合 及 4 是 否 依 契 約 內 容 如 期 完 工 文 5 工 程 驗 收 瑕 疵 是 否 改 善 件 依 契 約 所 定 必 須 提 供 之 材 料 設 備 之 出 廠 證 6 明 文 件 是 否 齊 備 7 依 契 約 所 訂 必 要 之 試 驗 報 告 是 否 齊 備 1 木 地 板 有 無 鋪 防 潮 布 ( 於 施 工 時 檢 查 ) 2 木 地 板 踩 踏 時 是 否 有 不 正 常 聲 響 3 木 地 板 表 面 是 否 平 整 4 木 地 板 表 面 有 無 色 差 5 板 材 是 否 翹 起 或 變 形 木 6 木 地 板 是 否 有 預 留 伸 縮 縫 作 7 木 地 板 收 邊 與 填 縫 是 否 平 整 工 8 木 皮 張 貼 是 否 平 整 沒 有 起 泡 程 9 角 隅 處 的 木 皮 黏 貼 是 否 牢 固 10 木 作 造 型 尺 寸 是 否 與 設 計 圖 面 相 符 11 櫃 面 門 片 安 裝 是 否 平 正 無 歪 斜 12 把 手 位 置 及 樣 式 是 否 與 設 計 圖 面 一 致 13 門 片 抽 屜 開 關 是 否 順 暢 14 木 作 表 面 是 否 受 到 敲 傷 破 損 油 牆 面 批 土 是 否 平 整, 沒 有 起 泡 凹 陷 或 高 低 1 漆 不 平 與 2 柱 子 與 轉 角 處 之 牆 面 是 否 平 整 檢 查 結 果 說 明 是 否 47

48 項 目 壁 紙 工 程 磁 磚 工 程 排 水 給 水 工 程 項 檢 查 內 容 次 3 油 漆 完 成 牆 面 是 否 仍 會 看 見 舊 有 顏 色 4 牆 面 漆 色 是 否 一 致 5 壁 紙 黏 貼 是 否 平 整, 有 無 起 泡 或 高 低 不 平 6 壁 紙 接 合 處 是 否 平 整 有 無 明 顯 過 大 縫 隙 7 壁 紙 表 面 是 否 缺 損 或 出 現 刮 痕 1 磁 磚 黏 貼 是 否 平 整 有 無 高 低 不 平 2 磁 磚 水 平 垂 直 線 是 否 對 齊 3 磁 磚 黏 貼 勾 縫 大 小 是 否 一 致 4 磁 磚 有 無 缺 角 或 破 損 5 磁 磚 表 面 有 無 裂 痕 6 磁 磚 地 坪 是 否 有 洩 水 坡 度 洩 水 是 否 順 暢 7 浴 室 及 廚 房 地 磚 是 否 使 用 止 滑 地 磚 1 地 板 排 水 口 位 置 是 否 與 設 計 圖 符 合 2 水 龍 頭 測 試 給 排 水 管 路 是 否 暢 通 沒 有 漏 水 水 龍 頭 測 試 冷 熱 水 出 水 量 是 否 正 常 且 溫 度 3 穩 定 4 放 水 測 試 排 水 口 是 否 暢 通 無 阻 塞 5 放 水 測 試 廚 房 水 槽 與 水 管 是 否 暢 通 6 放 水 測 試 浴 室 馬 桶 管 路 是 否 暢 通 測 試 瓦 斯 爐 是 否 可 正 常 使 用 有 無 瓦 斯 異 味 7 檢 查 結 果 說 明 是 否 1 電 燈 是 否 會 亮 2 插 座 位 置 及 數 量 是 否 與 設 計 圖 符 合 電 3 插 座 開 關 測 試 是 否 有 電 氣 4 電 視 電 話 網 路 測 試 是 否 正 常 設 5 檢 視 對 講 機 是 否 可 正 常 使 用 備 工 6 測 試 電 鈴 鈴 聲 是 否 可 正 常 使 用 程 7 抽 油 煙 機 是 否 運 作 正 常 8 測 試 烤 箱 及 微 波 爐 配 電 是 否 正 常 無 跳 電 現 象 門 1 門 窗 形 式 功 能 是 否 與 設 計 圖 面 相 符 窗 2 門 窗 開 閉 是 否 平 順 48

49 項 目 工 程 五 金 及 窗 簾 工 程 其 他 工 程 項 檢 查 內 容 次 3 紗 窗 紗 門 開 閉 是 否 平 順 4 玻 璃 規 格 是 否 與 設 計 圖 說 相 符 5 門 窗 尺 寸 與 設 計 圖 說 規 格 是 否 相 符 6 門 窗 邊 框 是 否 滲 水 7 邊 框 軌 道 是 否 遭 敲 撞 損 傷 8 門 窗 關 閉 時 是 否 與 密 合 9 門 窗 關 閉 時, 鎖 具 是 否 可 輕 易 扣 上 10 拉 門 是 否 有 作 防 撞 處 理 櫥 櫃 廚 具 的 門 與 抽 屜 開 關 是 否 平 順 沒 有 1 聲 響 2 櫥 櫃 廚 具 的 五 金 配 件 是 否 與 設 計 圖 說 相 符 3 門 把 是 否 牢 固 安 裝 位 置 與 設 計 圖 說 相 符 4 門 鎖 鑰 匙 是 否 點 交 清 楚, 沒 有 遺 漏 5 交 屋 時 大 門 是 否 有 更 換 新 鎖 6 鉸 鏈 是 否 有 過 緊 或 鬆 脫 情 形 7 窗 簾 款 式 與 設 計 圖 說 是 否 相 符 8 窗 簾 開 合 拉 放 是 否 平 順 9 窗 簾 布 是 否 平 整 無 破 損 10 窗 簾 裝 設 是 否 憑 證 無 歪 斜 是 否 密 合 1 樓 梯 踏 板 是 否 有 作 止 滑 處 理 因 應 家 中 成 員 特 性, 是 否 有 將 部 分 家 具 或 裝 2 潢 作 圓 弧 收 邊 或 防 撞 處 理 因 應 家 中 成 員 特 性 是 否 有 調 整 玻 璃 位 置 或 3 採 用 強 化 玻 璃 4 玻 璃 鏡 子 的 填 縫 是 否 平 整 5 不 同 材 質 地 坪 接 合 處 接 縫 是 否 平 整 6 頂 樓 是 否 有 加 強 隔 熱 處 理 7 頂 樓 是 否 有 加 強 防 漏 水 處 理 8 牆 壁 及 地 面 是 否 清 潔 完 成 9 整 建 現 場 是 否 清 理 完 畢 檢 查 結 果 說 明 是 否 表 10 整 建 住 宅 性 能 檢 核 表 項 目 項 次 檢 查 內 容 檢 查 結 果 說 明 49

50 1 結 構 體 混 凝 土 裂 縫 是 否 修 復 完 成 2 外 牆 明 顯 龜 裂 或 磁 磚 龜 裂 剝 落 是 否 修 復 3 樑 柱 樓 板 及 陽 台 雨 遮 明 顯 龜 裂 已 經 修 復 4 牆 面 或 結 構 體 未 發 現 漏 水 白 華 或 壁 癌 現 象 5 面 對 道 路 或 空 地 的 外 牆 窗 戶 是 否 已 預 留 緊 急 逃 生 出 口 並 經 常 檢 查 可 容 易 開 啟 6 是 否 使 用 具 耐 燃 性 能 及 低 汙 染 的 裝 修 材 料 7 室 內 裝 修 是 否 無 破 壞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或 妨 礙 其 功 能 8 走 廊 安 全 梯 等 緊 急 逃 生 通 道 是 否 無 堵 塞 或 放 置 障 礙 物 影 響 逃 生 避 難 窗 簾 及 地 毯 是 否 具 防 焰 性 能 ( 使 用 於 11 層 以 9 安 全 上 住 宅 須 有 消 防 署 認 證 合 格 之 防 焰 標 誌 ) 性 潮 濕 處 所 的 插 座 分 路 及 電 熱 器 洗 衣 機 等 是 10 否 加 裝 漏 電 斷 路 器 瓦 斯 熱 水 器 是 否 由 合 格 的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技 術 11 士 安 裝, 形 式 正 確 且 設 置 於 通 風 良 好 之 戶 外 或 有 妥 善 的 廢 氣 排 除 設 備 陽 台 屋 頂 室 外 樓 梯 的 圍 牆 或 欄 杆 是 否 有 適 當 防 範 兒 童 攀 爬 的 措 施, 且 高 度 是 否 符 合 12 下 列 規 定 : 1. 在 2 樓 以 下 者 不 小 於 1 公 尺 2. 3 至 9 樓 不 小 於 1.1 公 尺 樓 以 上 不 小 於 1.2 公 尺 且 13 電 梯 及 大 門 出 入 口 是 否 裝 設 安 全 監 控 監 視 器 14 浴 廁 地 坪 是 否 使 用 防 滑 材 料 防 止 滑 倒 1 室 內 自 然 通 風 是 否 良 好 2 室 內 自 然 採 光 是 否 良 好 3 室 內 照 明 是 否 舒 適 充 足 舒 適 4 室 外 噪 音 是 否 能 有 效 隔 絕 性 5 室 內 溫 度 是 否 適 中 6 室 內 是 否 無 臭 氣 未 發 生 7 是 否 無 廢 氣 侵 入 室 內 8 室 內 無 臭 味 或 廢 氣 從 室 外 入 侵 9 頂 樓 或 西 曬 部 位 是 否 設 置 遮 陽 或 做 隔 熱 處 理 設 備 1 家 中 供 電 設 備 未 曾 發 生 異 常 跳 電 是 否 50

51 項 目 項 次 檢 查 內 容 性 2 每 月 電 費 是 否 正 常 3 排 水 管 或 排 水 口 是 否 無 發 出 異 味 異 常 聲 音, 或 出 現 裂 縫 支 架 鬆 脫 淤 塞 等 情 況 4 家 中 廁 所 馬 桶 小 便 斗 水 龍 頭 是 否 使 用 省 水 器 具 或 為 感 應 式 裝 置 ( 自 動 開 關 ) 5 家 庭 用 水 水 質 是 否 無 臭 味 污 濁 泥 沙, 無 顏 色 異 常 等 問 題 6 洗 手 台 或 地 板 落 水 口 的 排 水 是 否 暢 通 無 阻 塞 現 象 7 洗 臉 盆 是 否 無 裂 痕 及 晃 動 傾 斜 現 象 螺 栓 無 銹 蝕 鬆 脫 8 於 天 花 板 上 方 管 道 間 隔 牆 是 否 到 頂, 管 線 貫 穿 時 是 否 填 縫 確 實 氣 密 完 善 無 臭 氣 溢 出 9 瓦 斯 管 是 否 無 龜 裂 變 形 或 材 質 劣 化 10 瓦 斯 爐 熱 水 器 是 否 有 熄 火 時 自 動 關 閉 瓦 斯 裝 置 11 老 舊 耗 能 的 空 調 照 明 等 設 備 是 否 更 換 為 具 有 節 能 效 率 之 設 備 1 房 屋 格 局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供 水 管 路 材 質 是 否 安 全 耐 用 ( 使 用 鉛 管 者 已 使 用 2 更 換 為 合 格 材 質 ) 無 腐 朽 現 象 或 造 成 水 質 變 性 異 漏 水 出 水 不 順 之 情 形 3 屋 內 照 明 插 座 及 專 用 迴 路 的 電 器 用 電 容 量 是 否 未 超 過, 無 產 生 超 載 跳 電 的 情 形 4 室 內 地 面 是 否 平 整 無 水 泥 或 地 磚 凸 起 或 剝 離 便 利 1 屋 內 管 線 的 查 維 修 是 否 方 便 性 屋 內 各 類 線 路 的 安 排 有 妥 善 規 劃 不 會 雜 亂 無 2 章 並 適 當 預 留 日 後 擴 充 設 備 所 需 的 布 線 空 間 3 室 內 空 間 無 高 低 落 差 或 門 檻 等 障 礙 4 家 有 高 齡 或 行 動 不 便 者 時 在 浴 缸 馬 桶 臉 盆 及 走 廊 之 適 當 位 置 設 置 扶 手 5 家 有 高 齡 者 時 床 頭 或 浴 廁 內 是 否 裝 有 緊 急 呼 叫 鈴 6 臥 室 及 走 道 是 否 設 有 夜 燈 或 附 有 指 示 燈 之 開 關 以 便 夜 間 尋 找 電 燈 開 關 位 置 檢 查 結 果 說 明 是 否 51

52 項 目 項 次 檢 查 內 容 7 老 人 房 間 是 否 為 拉 門 或 使 用 壓 柄 式 門 把, 行 走 動 線 流 暢 無 障 礙 1 室 內 裝 修 採 取 簡 樸 設 計 及 使 用 綠 建 材 2 開 窗 面 積 大 於 樓 地 板 面 積 之 1/20 並 向 有 兩 個 以 上 的 方 向 開 窗 可 以 形 成 通 風 路 徑 3 使 用 的 建 材 無 輻 射 汙 染 並 有 檢 驗 證 明 健 康 4 性 使 用 具 有 電 磁 波 輻 射 之 家 電 設 備 時 是 否 採 用 適 當 的 屏 蔽 或 保 持 適 當 的 距 離 5 使 用 空 氣 濾 網 是 否 經 常 換 新 6 窗 戶 採 光 面 積 是 否 大 於 樓 地 板 面 積 的 1/8 7 燈 具 是 否 有 防 眩 光 處 理 衛 浴 廚 房 是 否 有 通 風 設 備 以 有 效 降 低 室 內 濕 8 度 檢 查 結 果 說 明 是 否 表 11 整 建 永 續 性 能 檢 核 表 項 目 項 次 檢 查 內 容 1 外 牆 開 窗 率 ( 窗 戶 開 口 面 積 占 該 戶 外 牆 總 面 積 之 比 率 ) 是 否 在 30% 以 下 是 否 使 用 具 有 較 佳 隔 熱 性 能 或 作 隔 熱 處 理 的 2 玻 璃 日 常 3 受 日 曬 之 窗 戶 是 否 已 加 裝 遮 陽 處 理 節 能 4 屋 頂 是 否 鋪 設 隔 熱 性 材 質 ( 如 隔 熱 磚 ) 指 標 5 空 調 是 否 選 用 高 效 率 的 設 備 6 燈 具 是 否 採 用 高 效 率 7 室 內 是 否 採 用 高 明 度 的 色 系 裝 修 8 燈 具 是 否 使 用 反 光 罩 提 高 燈 具 效 率 減 廢 1 是 否 有 採 用 輕 量 隔 間 系 統 家 具 或 整 體 衛 浴 指 標 是 否 增 加 牆 面 表 面 塗 裝 或 防 水 保 護 層 以 延 長 2 耐 久 性 能 3 是 否 使 用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的 建 材 ( 如 鋼 構 造 或 木 構 造 ) 4 是 否 回 收 舊 建 材 及 家 具 選 用 對 環 境 無 汙 染 的 材 料 減 少 環 境 負 荷 5 雨 水 與 汙 水 管 線 是 否 分 流 檢 查 結 果 說 明 是 否 52

53 項 目 項 次 檢 查 內 容 6 是 否 有 衛 生 密 閉 之 垃 圾 及 廚 餘 收 集 與 資 源 回 收 處 理 的 相 關 設 施 7 整 建 時 工 地 是 否 經 常 保 持 乾 淨 並 有 防 止 污 染 工 地 外 部 環 境 的 措 施 1 是 否 利 用 屋 頂 牆 面 陽 台 綠 化 植 栽 2 植 栽 是 否 選 用 本 土 原 生 物 種 生 態 3 植 栽 是 否 多 樣 性 避 免 單 一 物 種 性 指 4 是 否 選 擇 誘 蝶 誘 鳥 植 物 標 5 照 顧 植 栽 是 否 避 免 有 害 健 康 之 化 學 藥 劑 6 水 資 1 源 指 標 室 內 環 境 指 標 永 續 建 材 指 標 地 面 是 否 作 直 接 透 水 層 或 滲 透 儲 集 的 基 地 保 水 設 計 用 水 設 備 是 否 採 用 具 有 省 水 標 章 或 同 等 用 水 量 的 省 水 器 具 2 浴 室 是 否 採 用 淋 浴 避 免 使 用 浴 缸 3 是 否 設 置 雨 水 貯 集 使 用 設 備 鋼 筋 混 凝 土 外 牆 樓 板 是 否 厚 度 為 15 公 分 以 1 上 2 推 窗 玻 璃 是 否 厚 度 5 公 厘 以 上 3 橫 拉 窗 玻 璃 是 否 厚 度 8 公 厘 以 上 4 噪 音 側 的 開 窗 面 積 是 否 盡 量 減 少 分 戶 牆 是 否 為 大 於 12 公 分 的 磚 造 或 鋼 筋 混 5 凝 土 造 或 大 於 15 公 分 的 輕 質 混 凝 土 空 心 磚 牆 6 室 內 是 否 裝 置 風 扇 加 速 空 氣 對 流 空 調 設 備 ( 冷 卻 水 塔 濾 網 集 水 盤 風 管 7 等 ) 是 否 定 期 清 潔 保 養 8 大 部 分 燈 具 設 是 否 有 防 止 眩 光 之 燈 罩 或 隔 柵 9 室 內 設 計 裝 潢 是 否 簡 樸 實 用 避 免 過 度 裝 飾 10 廚 房 衛 浴 空 間 是 否 對 外 開 窗 11 引 入 室 外 新 鮮 空 氣 是 否 避 開 廢 氣 排 出 口 附 近 是 否 使 用 取 得 綠 建 材 標 章 之 綠 建 材 ( 生 態 綠 1 建 材 健 康 綠 建 材 高 性 能 綠 建 材 再 生 綠 建 材 ) 原 有 建 材 是 否 回 收 循 環 再 利 用 ( 金 屬 玻 璃 2 電 線 電 纜 ) 檢 查 結 果 說 明 是 否 53

54 項 目 項 次 檢 查 內 容 3 是 否 使 用 適 當 的 維 護 保 養 增 加 設 備 設 施 的 耐 久 性 4 是 否 選 用 具 有 耐 久 性 且 節 省 能 源 及 維 護 費 用 的 建 材 與 設 備 檢 查 結 果 說 明 是 否 圖 10 整 建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手 冊 封 面 設 計 54

55 圖 11 整 建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手 冊 版 面 編 排 設 計 初 稿 55

56 ( 七 )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 之 目 的, 在 於 傳 達 政 府 推 動 永 續 整 建 的 概 念 手 冊 內 容 有 別 於 指 南, 對 於 技 術 部 份 並 不 多 加 著 墨, 而 是 強 調 涵 蓋 與 民 眾 進 行 整 建 相 關 的 綠 建 材 使 用 節 能 環 保 評 估 等 觀 點, 以 實 際 照 片 或 圖 片 搭 配 簡 明 文 字 說 明, 配 合 適 當 之 案 例, 粹 取 適 用 於 一 般 住 宅 整 建 之 部 位 進 行 宣 導 與 說 明, 並 教 育 民 眾 瞭 解 其 功 效 表 12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 架 構 章 名 篇 名 頁 數 說 明 1 為 什 麼 需 要 綠 整 建 4 地 球 暖 化 節 能 減 碳 在 住 的 議 題 上 的 觀 念 導 入 2 綠 整 建 的 手 法 8 1. 綠 建 築 介 紹 2. 綠 建 材 介 紹 3. 綠 整 建 的 簡 介 1. 空 調 節 能 改 善 案 例 2. 太 陽 能 光 電 利 用 案 例 3 綠 整 建 案 例 解 說 3. 外 遮 陽 改 善 案 例 屋 頂 隔 熱 改 善 案 例 5. 室 內 照 明 節 能 改 善 案 例 6. 室 內 溫 熱 環 境 改 善 案 例 56

57 圖 12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 封 面 設 計 圖 13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 版 面 編 排 設 計 初 稿 57

58 二 建 立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與 最 佳 化 決 策 模 式 ( 一 ) 智 慧 化 住 宅 整 建 標 章 與 案 例 評 析 追 求 環 境 永 續 與 人 類 生 存 發 展 平 衡 的 觀 念 已 普 受 全 球 認 同, 在 增 進 建 築 的 安 全 健 康 便 利 節 能 永 續 人 性 化 的 要 求 上, 建 築 的 智 慧 化 是 一 項 具 有 潛 力 的 發 展 方 向 在 我 國 現 有 機 電 電 子 材 料 資 訊 通 訊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產 業 的 優 勢 條 件 下, 透 過 系 統 整 合 的 應 用 技 術, 將 自 動 化 技 術 導 入 於 建 築 物 中, 可 以 大 幅 提 升 建 築 物 使 用 管 理 效 益 我 國 資 訊 科 技 及 網 路 普 及 率 排 名 居 亞 洲 第 二, 相 關 資 通 訊 太 陽 光 電 與 照 明 等 系 統 及 設 備 產 業 已 具 備 國 際 競 爭 優 勢, 而 且 內 政 部 亦 積 極 推 動 綠 建 築, 並 有 優 秀 的 高 科 技 整 合 應 用 人 才, 這 些 都 是 推 動 建 築 智 慧 化 的 有 利 條 件 隨 著 戰 後 嬰 兒 潮 人 口 逐 漸 老 化 及 全 球 對 於 反 恐 環 保 永 續 與 節 能 意 識 的 高 漲, 國 內 及 國 際 社 會 對 居 住 空 間 安 全 節 能 及 健 康 照 護 的 需 求 日 益 增 長, 已 提 供 國 內 發 展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產 業 的 良 好 契 機 行 政 院 2005 產 業 科 技 策 略 會 議, 特 別 提 出 智 慧 好 生 活 的 議 題, 再 於 2006 年 產 業 科 技 策 略 會 議 議 題 中, 導 入 科 技 化 生 活 之 概 念, 強 化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定 義 為 建 築 物 導 入 永 續 環 保 概 念 與 智 慧 化 等 相 關 產 業 技 術, 建 構 主 動 感 知 及 滿 足 使 用 者 需 求 之 建 築 空 間, 以 創 造 及 享 有 安 全 健 康 舒 適 節 能 與 永 續 的 工 作 及 生 活 環 境, 其 範 疇 包 括 智 慧 家 庭 智 慧 建 築 智 慧 社 區 及 智 慧 都 市, 更 說 明 了 智 慧 化 居 住 生 活 科 技 的 趨 勢 與 產 業 契 機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2003 年 起 推 動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由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執 行 標 章 甄 選 作 業, 期 望 透 過 標 章 的 推 廣, 引 導 我 國 建 築 之 品 質 提 升, 促 進 建 築 物 安 全 健 康 便 利 舒 適 等 使 用 效 益 的 改 善, 以 增 進 環 保 省 能 及 人 性 化 管 理, 協 助 建 築 物 生 命 運 轉 週 期 之 最 佳 化, 兼 具 永 續 建 築 理 念 之 實 踐 再 於 2008 年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58

59 院 與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辦 理 97 年 度 公 有 建 築 物 智 慧 化 改 善 示 範 工 作, 針 對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所 屬 辦 公 廳 舍 或 院 校 舍 以 安 全 監 控 健 康 照 護 便 利 舒 適 永 續 節 能 為 優 先, 建 構 建 築 物 智 慧 化 基 礎 建 設, 透 過 既 有 建 築 智 慧 化 之 改 善 宣 導 與 推 廣, 落 實 智 慧 建 築 之 理 念, 以 期 全 面 建 構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並 藉 以 提 升 整 體 國 家 產 業 競 爭 力, 與 打 造 優 質 智 慧 生 活 環 境 近 年 以 來,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之 觀 念 漸 漸 受 到 建 築 業 的 高 度 重 視, 大 型 建 設 公 司 紛 紛 以 建 設 智 慧 型 建 築 作 為 提 升 建 築 物 附 加 價 值 及 企 業 形 象 的 手 段, 對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的 推 廣 工 作 雖 也 具 有 正 面 的 效 果, 而 智 慧 化 的 系 統 整 合 與 相 關 設 備 的 創 新 與 開 發 以 及 適 應 台 灣 本 土 環 境 與 社 會 需 求 的 系 統 開 發 仍 將 是 智 慧 型 建 築 推 展 上 持 續 不 斷 的 的 挑 戰 就 現 階 段 執 行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推 廣 工 作, 已 建 置 完 成 之 相 關 指 標 及 評 估 內 容, 及 擬 議 住 宅 智 慧 化 改 善 建 議 分 述 於 下 1. 智 慧 建 築 概 述 智 慧 建 築 是 透 過 建 築 自 動 化 系 統 裝 置, 配 合 建 築 空 間 及 其 元 件, 從 人 體 工 學 物 理 環 境 作 業 型 態 及 管 理 型 態 角 度 整 合, 使 建 築 物 內 的 設 備 系 統 與 空 間 使 用 的 運 轉 維 護 管 理 得 以 自 動 化, 並 滿 足 使 用 者 的 舒 適 性 操 作 者 的 方 便 性 設 備 的 節 能 性 管 理 的 高 效 性, 以 及 提 供 使 用 者 資 訊 化 的 服 務, 使 建 築 物 功 能 與 品 質 提 升, 以 達 到 建 築 物 安 全 健 康 節 能 便 利 舒 適 的 目 的 2. 我 國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概 述 智 慧 建 築 之 發 展 乃 源 於 國 外 電 腦 資 訊 之 發 達 及 自 動 化 技 術 之 進 步, 而 應 用 於 建 築 物 之 設 備 自 動 控 制 與 設 施 管 理 我 國 於 民 國 74 年 59

60 起 引 進 國 外 各 項 智 慧 化 技 術 後, 經 過 多 年 來 之 研 究 發 展, 也 逐 步 走 出 屬 於 我 國 特 有 之 智 慧 建 築 系 統 因 此, 在 制 定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之 評 估 指 標 時, 應 以 本 土 性 之 智 慧 建 築 體 系 作 為 評 估 之 依 據 才 能 使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之 精 神 發 揮, 並 落 實 指 標 之 評 估 性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設 置 之 主 要 目 的 如 下 : (1) 智 慧 建 築 之 建 設 乃 是 21 世 紀 都 市 資 訊 化 之 標 竿, 透 過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之 推 廣, 促 使 我 國 建 築 自 動 化 之 技 術 更 快 速 的 成 長 與 應 用 建 築 物 之 管 理 更 具 人 性 化 與 智 慧 化 進 而 延 長 建 物 之 壽 命, 節 省 能 源 節 約 人 力, 並 降 低 建 物 日 後 之 營 運 費 用 (2) 透 過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之 宣 導 與 推 廣, 直 接 可 提 高 我 國 建 築 之 品 質, 間 接 更 可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3.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評 估 指 標 說 明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評 估 指 標 項 目 依 據 91 年 度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評 估 體 系 之 架 構 所 研 訂 之 建 築 物 智 慧 化 標 準, 應 包 含 資 訊 通 信 安 全 防 災 健 康 舒 適 設 備 節 能 綜 合 佈 線 系 統 整 合 及 設 施 管 理 等 七 大 項 指 標 之 內 容, 推 動 初 期 為 鼓 勵 業 界 投 入 智 慧 建 築 之 建 設, 以 四 項 指 標 作 為 最 低 申 請 指 標 之 限 制, 雖 僅 以 四 項 指 標 申 請 作 為 最 低 指 標 項 目 之 限 制, 但 為 符 合 建 築 物 智 慧 化 之 精 神, 乃 訂 定 具 有 智 慧 建 築 神 經 命 脈 之 稱 的 系 統 整 合 指 標 與 具 大 腦 作 用 之 設 備 維 護 管 理 與 營 運 作 用 之 設 施 管 理 指 標 作 為 必 要 申 請 之 門 檻 指 標 (1) 資 訊 通 信 指 標 : 評 估 網 路 資 訊 及 通 信 系 統, 提 供 資 訊 通 信 服 務 能 力 (2) 安 全 防 災 指 標 : 評 估 自 動 偵 測 系 統 與 建 築 防 災 及 人 身 安 全 之 防 護 設 施 (3) 健 康 舒 適 指 標 : 評 估 視 音 溫 熱 安 全 水 與 電 磁 環 境 等 維 護 健 康 舒 適 之 自 動 化 對 策 60

61 (4) 設 備 節 能 指 標 : 評 估 建 築 物 之 空 調 照 明 與 動 力 設 備 等 系 統 節 約 用 電 與 省 能 的 手 法, 與 利 用 再 生 能 源 之 效 益 (5) 綜 合 佈 線 指 標 : 評 估 一 建 築 物 或 建 築 群 之 傳 輸 網 路, 含 語 音 數 據 和 控 制 信 號 連 結, 架 構 智 慧 化 建 築 神 經 系 統 (6) 系 統 整 合 指 標 : 評 估 應 用 於 建 築 物 之 各 項 控 制 系 統 之 整 合 作 為 介 面 與 整 合 技 術, 與 平 台 性 能 (7) 設 施 管 理 指 標 : 評 估 使 用 管 理 與 建 築 設 備 維 護 管 理 績 效, 服 務 品 質 與 設 施 管 理 人 員 之 表 現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之 申 請, 於 初 期 七 項 指 標 中 須 符 合 最 低 四 項 指 標 之 標 準, 其 中 必 須 包 括 系 統 整 合 與 設 施 管 理 兩 項 指 標, 其 他 則 由 申 請 者 自 行 提 出 合 格 之 指 標 申 請 4. 智 慧 化 住 宅 整 建 標 章 改 善 指 標 擬 議 鑑 於 既 有 建 築 物 之 智 慧 化 改 善, 常 以 相 關 設 置 礙 於 空 間 或 部 分 設 備 運 轉 操 作 涉 及 相 關 權 力 關 係 之 限 制, 無 法 如 新 建 築 物 一 樣 可 以 有 較 充 分 的 規 劃 設 計 選 擇, 故 對 於 住 宅 智 慧 化 改 善 的 標 的 項 目 選 擇, 僅 能 就 住 宅 使 用 機 能 上 關 係 較 為 密 切 與 需 求 較 高, 操 作 管 理 相 對 為 簡 易 的 項 目 納 入 改 善 項 目, 參 照 97 年 度 公 有 建 築 物 智 慧 化 改 善 示 範 工 作, 擬 議 改 善 指 標 內 容 如 下 : (1) 健 康 照 護 : 電 腦 資 訊 與 通 信 科 技 的 快 速 發 展, 已 大 幅 改 變 人 類 的 生 活 型 態, 尤 其 在 健 康 照 護 之 應 用 更 受 到 世 界 各 國 的 重 視 隨 著 微 機 電 與 檢 驗 診 斷 技 術 的 發 展, 生 化 與 生 理 參 數 的 快 速 獲 取, 個 人 型 隨 身 型 裝 置 的 進 展, 無 線 傳 輸 技 術 的 推 廣, 健 康 照 護 觀 念 愈 受 重 視, 以 及 自 61

62 主 健 康 管 理 意 識 的 興 起 等 因 此, 計 畫 在 既 有 建 築 整 修 過 程 中, 導 入 生 理 監 測 與 健 康 資 訊 管 理 等 的 智 慧 功 能, 這 對 於 行 動 不 便 者 或 者 高 齡 者 尤 其 重 要, 藉 此 使 用 者 可 在 上 述 環 境 中, 透 過 各 種 智 慧 化 的 方 式 來 獲 取 所 需 的 服 務, 或 由 環 境 依 據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主 動 提 供 服 務, 進 而 提 供 更 為 可 靠 與 有 效 率 的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並 提 昇 人 類 生 活 品 質 降 低 醫 療 支 出 主 要 改 善 項 目 如 下 列 : 生 理 監 測 系 統 遠 距 健 康 照 護 系 統 健 康 資 訊 系 統 個 人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異 常 警 示 系 統 其 他 (2) 安 全 監 控 : 安 全 監 控 首 在 於 對 人 與 物 的 識 別 定 位 來 達 到 其 使 用 目 的, 主 要 是 透 過 通 訊 網 路 的 傳 送, 將 監 測 到 的 安 全 資 訊 傳 送 到 監 控 中 心, 再 經 由 後 端 處 理 後, 將 資 訊 發 送 至 用 戶 端, 其 實 際 應 用 於 我 國 生 活 空 間 的 案 例 越 來 越 多, 舉 凡 監 控 系 統 門 禁 系 統 停 車 場 管 理 公 共 資 產 的 管 理 路 口 監 控 等 等, 甚 至 國 內 有 些 亦 開 始 導 入 人 員 定 位 技 術 於 安 全 維 護 因 此, 計 畫 在 既 有 建 築 智 慧 化 改 善 過 程 中, 於 公 共 空 間 導 入 感 知 辨 識 與 監 視 定 位 技 術 等 智 慧 功 能, 以 進 行 安 全 監 控 維 護, 主 要 改 善 項 目 如 下 列 : 防 盜 系 統 防 火 系 統 地 震 應 變 系 統 防 水 系 統 防 破 壞 系 統 防 毒 氣 系 統 緊 急 求 救 系 統 其 他 (3) 便 利 舒 適 : 隨 著 人 類 物 質 生 活 的 日 漸 充 裕, 人 們 開 始 重 視 日 常 生 活 的 品 質 而 便 利 舒 適 一 詞, 乃 是 形 容 一 個 在 未 來 富 有 彈 性 的 生 活 環 境, 不 僅 能 滿 足 人 們 物 質 需 求 的 便 利 性, 甚 至 能 達 到 人 們 精 神 層 面 的 滿 足 感 但 智 慧 62

63 生 活 空 間 的 價 值, 並 不 是 來 自 於 全 自 動 完 全 替 人 代 勞 的 環 境, 而 是 強 調 能 夠 幫 助 人 們 學 習 如 何 利 用 和 與 之 互 動 的 環 境, 進 而 提 供 完 善 的 客 製 化 服 務, 達 到 完 全 的 生 活 便 利 與 品 質 因 此, 計 畫 在 既 有 建 築 整 修 過 程 中, 導 入 環 境 感 知 與 資 通 訊 科 技, 讓 居 住 使 用 者 更 能 與 周 圍 環 境 產 生 互 動,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資 訊 交 換 功 能, 優 化 生 活 方 式 和 居 住 環 境, 有 效 地 安 排 時 間 使 用 者 可 在 上 述 環 境 中, 透 過 各 種 智 慧 化 的 方 式 來 獲 取 所 需 的 服 務, 或 由 環 境 依 據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主 動 提 供 服 務 主 要 改 善 項 目 如 下 列 : 視 環 境 音 環 境 冷 熱 空 調 環 境 空 氣 環 境 綜 合 管 理 資 訊 管 理 設 備 運 轉 維 護 管 理 其 他 (4) 永 續 節 能 : 根 據 台 電 資 料 顯 示 建 築 物 的 日 常 耗 能, 以 空 調 與 照 明 的 用 電 占 最 大 比 例 尤 其 是 空 調 耗 能 影 響 最 嚴 重, 特 別 是 夏 天 平 均 建 築 空 調 耗 電, 可 占 總 尖 峰 用 電 的 三 分 之 一 早 期 建 築 設 計 大 都 缺 乏 與 環 境 共 生 概 念, 室 內 環 境 的 舒 適 性 多 仰 賴 電 機 設 備 來 達 成, 造 成 建 物 耗 費 大 量 能 源 為 達 成 永 續 節 能 目 標, 應 考 量 台 灣 本 土 氣 候 條 件, 以 達 既 有 建 築 物 智 慧 化 節 能 效 果 因 此, 計 畫 在 既 有 建 築 整 修 過 程 中, 導 入 建 築 智 慧 化 設 計 與 設 備 系 統 管 理, 藉 此 降 低 內 部 設 備 負 荷, 並 達 永 續 節 能 之 效 益, 進 而 提 升 建 物 的 智 慧 化 功 能, 減 低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主 要 改 善 項 目 如 下 列 : 空 調 系 統 照 明 系 統 電 力 系 統 節 能 管 理 效 能 提 升 其 他 63

64 5. 智 慧 化 住 宅 示 範 案 例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受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委 託, 於 97 年 度 執 行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展 示 屋 建 置 計 畫, 本 計 畫 之 主 要 目 標 在 於 整 合 多 元 智 慧 化 科 技 與 網 路 之 先 進 技 術, 建 構 出 具 多 功 能 目 標 價 值 的 智 慧 化 展 示 空 間, 提 供 民 眾 體 驗 符 合 生 活 需 求 之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模 式, 並 達 成 安 全 安 心 健 康 照 顧 節 能 永 續 及 便 利 舒 適 之 目 標 台 灣 住 宅 除 了 獨 棟 建 築 外 多 為 集 合 式 住 宅, 因 此 本 案 例 在 智 慧 化 系 統 整 合 應 用 架 構 上, 以 綜 合 佈 線 平 台 為 空 間 智 慧 化 導 入 的 基 礎 設 施, 建 構 並 留 設 未 來 使 用 的 空 間, 並 設 置 住 宅 資 訊 箱 為 主 的 系 統 管 理 中 心, 透 過 開 放 式 標 準 通 訊 介 面, 整 合 各 住 宅 內 空 間 需 要 的 智 慧 化 功 能, 並 規 劃 各 空 間 可 能 發 生 的 情 境, 創 造 優 質 的 生 活 環 境 考 量 集 合 式 住 宅 的 特 點, 本 案 例 也 規 劃 透 過 宅 內 之 系 統 管 理 中 心, 與 建 築 物 之 公 共 管 理 系 統 連 結, 達 到 居 家 生 活 完 整 的 應 用 圖 14 住 宅 智 慧 化 系 統 整 合 應 用 架 構 圖 64

65 圖 15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展 示 屋 平 面 配 置 圖 在 空 間 機 能 與 需 求 的 部 分, 本 案 例 住 宅 空 間 使 用 者 對 象 設 定 為 老 年 夫 婦 中 年 夫 婦 及 兒 童 等 家 庭 成 員, 因 此 空 間 需 求 即 包 含 入 口 玄 關 客 廳 餐 廳 廚 房 浴 廁 三 間 臥 房 及 書 房 等 可 供 智 慧 化 住 宅 整 建 參 考 之 技 術 包 含 智 慧 住 宅 管 理 主 機 系 統 設 備 供 電 系 統 設 備 資 通 訊 基 礎 設 備 有 線 與 無 線 傳 輸 轉 換 設 備 情 境 管 理 系 統 主 機 空 調 照 明 保 全 求 救 監 控 系 統 設 備 數 位 影 像 監 視 系 統 設 備 門 禁 對 講 系 統 設 備 智 慧 衛 浴 系 統 設 備 無 線 感 測 系 統 設 備 以 及 健 康 照 護 系 統 設 備 等, 可 達 到 安 全 安 心 健 康 照 護 節 能 永 續 與 便 利 舒 適 等 目 標 65

66 ( 二 ) 調 查 與 蒐 集 整 建 能 源 管 理 方 式 住 宅 室 內 環 境 品 質 問 題 已 成 為 21 世 紀 探 討 永 續 建 築 環 境 時 的 重 要 課 題, 若 以 人 一 生 當 中 有 90% 的 時 間 是 待 在 室 內 來 看, 住 宅 室 內 環 境 影 響 人 之 健 康 甚 鉅, 因 此 確 保 住 宅 室 內 環 境 的 品 質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事 又 因 為 住 宅 耗 能 的 變 異 性 較 大, 每 個 家 庭 的 建 築 形 式 室 內 裝 修 量 電 器 使 用 行 為 人 口 數 年 齡 層 等 條 件 對 於 耗 能 量 都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因 此 不 若 一 般 使 用 行 為 固 定 的 辦 公 或 百 貨 等 空 調 型 建 築, 在 耗 能 量 上 有 著 比 較 合 理 的 使 用 情 況 根 據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對 於 民 國 70 年 至 90 年 間 我 國 各 部 門 的 能 源 最 終 消 費 量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工 業 部 門 仍 是 國 內 最 主 要 之 能 源 使 用 類 別, 但 是 農 業 與 工 業 所 占 比 重 隨 著 產 業 結 構 的 變 化 而 逐 年 降 低, 民 國 90 年 時 各 部 門 能 源 消 費 結 構 比 重 仍 以 工 業 部 門 57.1% 最 高 運 輸 15.4% 次 之 住 宅 12.1%, 而 農 業 部 門 居 末 1.6% 但 住 宅 部 門 及 商 業 部 門 所 消 費 之 能 源 總 量, 隨 著 生 活 水 準 提 升 增 加 住 宅 部 門 的 能 源 消 費 比 重 由 民 國 70 年 的 10.4% 略 增 至 90 年 的 12.1%, 但 商 業 部 門 則 由 民 國 70 年 的 2.1%, 快 速 上 漲 2.76 倍 至 5.8 %, 住 商 部 門 與 一 般 民 眾 的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其 能 源 使 用 佔 有 全 國 17.9% 的 總 能 源 消 耗 量 由 上 述 統 計 數 據 可 以 瞭 解 台 灣 的 能 源 需 求 量 年 年 高 漲, 因 此 開 源 節 流 可 以 說 是 節 約 能 源 的 重 要 觀 念, 而 節 流 則 是 現 階 段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工 作 根 據 台 電 公 司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近 年 來 台 灣 在 夏 日 尖 峰 負 載 時 段, 空 調 用 電 便 佔 了 三 分 之 一 尤 其 空 調 用 電 是 民 生 用 電 的 一 部 份, 其 比 重 更 是 隨 著 生 活 水 準 的 提 昇 而 日 漸 高 漲 台 灣 的 建 築 空 調 設 備 常 以 低 效 率 的 建 築 外 殼 與 空 調 設 備 來 設 計, 造 成 嚴 重 的 空 調 能 源 浪 費 與 不 健 康 之 室 內 環 境, 因 而 也 間 接 帶 動 了 整 建 的 需 要 近 年 來 在 66

67 政 府 大 力 推 動 永 續 整 建 與 綠 建 築 的 概 念 下, 希 望 達 到 節 省 能 源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的 最 終 目 標 為 達 此 一 目 標, 應 建 立 全 面 性 的 能 源 管 理 對 策 考 量, 民 眾 或 專 業 人 士 在 進 行 住 宅 整 建 前, 即 應 對 整 建 的 能 源 管 理 方 式 有 所 認 知, 例 如 : 從 建 築 設 計 階 段 就 應 該 進 行 建 築 節 能 設 計 的 規 劃, 以 建 築 設 計 的 手 法 來 避 免 不 合 理 的 大 開 窗 或 隔 熱 性 能 不 佳 的 外 牆 其 次 再 從 機 電 設 備 面 來 考 量, 使 用 高 效 率 的 家 電 設 備 達 到 省 電 目 的 最 後 在 使 用 管 理 面 上 做 好 順 手 關 燈 以 及 正 確 的 使 用 電 器 設 備 習 慣, 上 述 三 個 層 面 的 節 能 手 段 都 兼 顧 到, 才 能 真 正 達 成 節 約 能 源 的 目 標 ; 以 下 分 別 就 建 築 設 計 面 機 電 設 備 面 使 用 管 理 面 作 整 建 能 源 管 理 方 式 的 說 明 : 1. 建 築 設 計 面 台 灣 的 住 宅 建 築 節 能 設 計 規 範 是 一 個 兼 顧 遮 陽 隔 熱 與 通 風 的 綜 合 性 評 估 指 標 要 有 效 提 高 節 能 效 果 應 該 從 建 築 設 計 的 階 段 就 導 入 節 能 觀 念, 這 樣 達 成 的 節 能 成 效 將 更 為 可 觀 優 良 與 不 良 的 建 築 外 殼 設 計, 可 使 其 空 調 耗 能 量 相 差 四 五 倍 之 多, 而 良 好 的 建 築 外 殼 設 計, 可 有 效 的 達 到 節 約 能 源 的 效 果 台 灣 現 階 段 執 行 的 住 宅 建 築 節 能 設 計 規 範 是 採 用 兩 項 較 簡 易 的 建 築 外 殼 指 標, 也 就 是 代 表 外 殼 遮 陽 性 能 的 等 價 開 窗 率 Req, 以 及 代 表 外 殼 隔 熱 性 能 的 平 均 熱 傳 透 率 Uai, 來 作 為 住 宿 類 建 築 節 能 設 計 的 指 標 除 了 透 過 指 標 的 計 算 之 外, 在 進 行 整 建 工 程 時, 如 能 考 量 採 用 遮 陽 板 的 設 備 使 用 高 性 能 的 隔 熱 玻 璃 做 好 屋 頂 隔 熱 與 外 牆 隔 熱 設 施 處 理, 均 能 有 效 降 低 能 源 的 使 用 需 求 此 外, 在 進 行 整 建 時, 亦 需 針 對 通 風 面 向 加 以 考 量, 一 般 具 有 外 推 功 能 的 外 推 窗 與 旋 轉 窗, 其 最 大 開 口 面 積 約 為 橫 拉 窗 的 兩 倍, 同 時 垂 直 外 推 部 分 的 窗 面 對 於 通 風 氣 流 的 誘 導 有 很 大 助 益, 因 而 具 有 較 67

68 好 的 通 風 性 能, 亦 能 達 到 節 約 能 源 的 效 果 在 照 明 節 能 的 規 劃 設 計 部 分, 應 優 先 思 考 整 個 照 明 環 境 的 功 能, 訂 定 符 合 需 求 的 照 明 效 果 與 目 標, 才 開 始 進 行 照 明 設 計 規 劃 此 外, 規 劃 時 可 適 度 引 進 天 然 採 光, 以 減 低 人 工 照 明 之 需 求, 例 如 採 光 井 與 玻 璃 帷 幕 牆 的 設 計, 均 可 以 產 生 必 須 的 天 然 光 線 照 明 效 果, 但 應 避 免 太 陽 輻 射 熱 而 增 加 冷 氣 負 荷 目 前 國 內 亦 有 利 用 太 陽 能 光 電 系 統 轉 換 照 明 系 統 的 規 劃, 就 長 期 發 展 而 言 不 僅 環 保 並 兼 具 實 用 價 值, 且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亦 有 相 關 的 經 費 補 助, 因 此 在 整 建 的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時 可 納 入 加 以 考 慮 2. 機 電 設 備 面 住 宅 的 空 調 與 家 電 設 備 耗 電 佔 全 年 用 電 量 的 七 成 左 右 照 明 約 佔 三 成, 這 些 是 用 電 別 是 影 響 住 宅 耗 電 量 高 低 的 關 鍵, 使 用 省 電 型 高 效 能 的 家 電 與 照 明 設 備 確 實 可 以 達 到 節 能 的 效 果, 因 此 在 整 建 過 程 中, 對 於 設 備 器 材 的 正 確 選 用, 亦 是 探 討 能 源 管 理 方 式 時 不 可 忽 視 的 重 點 之 一 (1) 空 調 設 備 空 調 設 備 在 夏 季 月 的 耗 電 量 相 當 可 觀, 民 眾 在 整 建 過 程 中, 選 用 空 調 設 備 時, 應 優 先 挑 選 擁 有 節 能 標 章 的 產 品, 這 樣 可 以 確 保 該 項 產 品 具 有 比 一 般 產 品 優 良 的 節 能 效 果 選 擇 空 調 設 備 時 除 可 參 考 產 品 本 身 是 否 具 有 節 能 標 章 外, 亦 可 參 考 EER 值,EER 值 每 提 高 0.1, 約 可 節 省 4% 的 用 電 量 一 般 而 言, 變 頻 式 空 調 設 備 EER 值 均 在 2.6 以 上, 而 一 般 非 變 頻 的 空 調 設 備 EER 值 平 均 為 2.3 左 右 因 此, 若 以 冷 房 效 果 的 角 度 而 言, 變 頻 冷 氣 的 效 率 較 佳, 又 由 於 變 頻 式 空 調 設 備 具 有 恆 溫 的 控 制, 而 非 變 頻 空 調 設 備 會 隨 著 房 間 冷 度 之 不 同, 冷 氣 機 將 自 動 開 啟 68

69 或 關 閉, 此 時 反 而 會 使 耗 電 量 更 高 因 此 變 頻 式 空 調 設 備 應 為 整 建 時 的 優 先 選 擇 (2) 照 明 設 備 台 灣 住 宅 的 照 明 光 源 型 式 大 部 分 以 較 省 電 的 螢 光 燈 系 為 主 整 建 時 對 於 照 明 設 備 的 選 用, 除 了 多 採 用 省 電 燈 具 ( 管 ) 外, 亦 可 同 時 加 裝 電 子 式 安 定 器, 可 以 較 傳 統 白 熾 燈 省 電 約 60% 以 上 此 外, 使 用 2 根 20 瓦 的 螢 光 燈 管 不 如 使 用 1 根 40 瓦 的 螢 光 燈 管,1 根 40 瓦 的 螢 光 燈 管 效 率 為 2 根 20 瓦 燈 管 的 30% 以 上 除 了 燈 管 與 燈 具 的 選 用 之 外, 在 進 行 整 建 時, 建 議 天 花 板 及 牆 壁 儘 量 選 用 反 射 率 較 高 之 乳 白 色 漆 或 淺 色 漆 系 列 走 道 等 照 度 需 求 較 低 之 場 所, 可 設 定 減 少 燈 管 數 ; 須 高 照 度 的 場 所, 採 用 一 般 照 明 加 局 部 照 明 方 式 補 強 照 度 即 可 透 過 燈 具 油 漆 與 燈 管 數 的 合 理 選 用 與 分 配, 亦 能 達 到 節 能 的 效 果 3. 使 用 管 理 面 空 調 設 備 為 影 響 住 宅 耗 電 量 高 低 的 關 鍵, 除 了 在 整 建 時 選 用 高 效 能 的 空 調 設 備 外, 其 使 用 管 理 與 維 護 保 養 方 式 亦 為 探 討 能 源 管 理 時 一 個 重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針 對 空 調 設 備 的 裝 設 與 保 養 維 護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列 舉 如 下 : 冷 氣 機 儘 量 安 裝 於 不 受 日 曬 雨 淋 的 位 置, 可 保 護 並 延 長 機 器 使 用 壽 命 裝 置 空 調 機 的 位 置, 可 加 裝 窗 簾 遮 陽 棚, 避 免 日 光 直 射 及 雨 淋 室 外 熱 氣 排 出 口 在 50 公 分 以 內 應 避 免 有 阻 礙 物, 冷 氣 機 室 內 側 回 風 吸 入 口 與 牆 壁 保 持 50 公 分 以 上, 以 提 高 冷 氣 機 效 率 69

70 冷 氣 機 底 盤 應 稍 傾 斜, 以 免 積 水 冷 氣 機 的 窗 口 週 圍 間 隙 宜 完 全 密 封, 可 減 少 噪 音 並 節 省 電 力 分 離 式 冷 氣 機 之 室 外 機 應 儘 可 能 接 近 室 內 機, 其 冷 媒 連 接 管 宜 在 10 公 尺 以 內, 並 避 免 過 多 彎 曲, 否 則 會 大 幅 降 低 冷 氣 機 能 源 效 率 使 用 冷 氣 時, 搭 配 吊 扇 或 立 扇 的 使 用, 具 有 強 化 冷 房 的 效 率, 並 可 降 低 冷 氣 機 電 力 消 耗 室 內 溫 度 則 設 定 在 26~28, 因 為 溫 度 設 定 值 每 提 升 1 就 可 省 6% 的 電 費 使 用 窗 簾 阻 擋 陽 光 直 接 照 射 選 用 高 EER 之 冷 氣 機,EER 值 每 提 高 0.1, 就 可 節 約 4% 冷 氣 機 用 電 空 氣 濾 網 每 2~3 週 應 該 清 洗 一 次, 才 能 有 效 率 的 運 轉, 而 充 分 發 揮 冷 房 效 果 除 了 空 調 設 備 外, 照 明 設 備 的 使 用 管 理 維 護 也 是 另 一 項 能 源 管 理 的 重 要 方 向, 正 確 的 使 用 照 明 習 慣, 及 定 期 做 好 燈 具 的 維 修, 更 是 保 持 舒 適 的 照 明 環 境 的 重 點 螢 光 燈 管 壽 命 雖 較 長, 燈 管 點 用 時 間 較 久, 但 燈 具 部 分 較 容 易 積 灰 塵 而 髒 污, 進 而 影 響 燈 具 的 發 光 效 率 與 照 明 效 果 如 果 勤 加 清 潔 與 整 理, 則 可 提 高 燈 具 之 發 光 效 率 與 被 照 面 之 實 質 照 度 除 了 燈 具 的 清 潔 維 護, 天 花 板 牆 壁 的 顏 色 反 光 條 件 等 也 影 響 被 照 面 之 照 度 被 照 面 之 照 度 可 經 周 圍 牆 壁 的 清 潔, 燈 具 的 清 掃 以 及 光 源 的 換 新 而 提 高 此 外, 燈 具 在 進 行 設 計 規 劃 階 段 即 應 該 把 日 後 的 維 護 考 慮 在 先, 安 裝 燈 具 時 應 考 慮 清 潔 燈 具 燈 管 與 換 裝 燈 管 之 方 便 性 70

71 針 對 照 明 燈 具 的 維 護 管 理 重 點 整 理 如 下 : 定 期 擦 拭 燈 具 燈 管, 以 避 免 污 染 物 之 累 積 而 降 低 燈 具 之 照 明 效 率, 並 視 環 境 清 潔 程 度 決 定 燈 具 之 清 潔 週 期 燈 管 的 自 然 老 化 會 使 發 光 衰 退, 故 宜 分 批 更 換 燈 管, 除 可 維 持 應 有 亮 度 並 節 約 電 能, 亦 可 節 省 燈 管 更 換 之 人 工 費 用 各 式 燈 管 均 有 其 使 用 期 限, 超 過 期 限 之 燈 管, 不 僅 照 明 效 率 不 佳 且 會 浪 費 電 能, 因 此 可 參 考 產 品 之 使 用 說 明, 在 燈 管 壽 命 將 至 之 前, 定 期 分 批 更 換 燈 管, 依 據 台 電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如 此 約 可 節 省 電 能 17 % 71

72 ( 三 ) 整 建 過 程 社 會 文 化 等 層 面 決 策 評 估 1. 加 強 整 建 效 益 與 線 上 統 計 評 估 : 96 年 度 已 開 發 完 成 健 診 績 效 評 估 系 統, 並 開 放 民 眾 線 上 使 用 健 診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包 含 : 安 全 性 使 用 性 舒 適 性 健 康 性 設 備 性 便 利 性 六 大 指 標 將 可 作 為 評 估 住 戶 整 建 前 後 效 益 的 改 善 程 度 未 來 系 統 可 加 強 後 端 管 理 功 能 之 開 發, 以 記 錄 每 位 使 用 者 的 線 上 評 估 狀 況 與 住 宅 評 估 數 據 相 關 統 計 成 果 可 具 體 提 供 政 府 整 建 管 理 單 位 參 考 預 期 評 估 成 果 可 分 短 中 長 期 三 個 階 段 之 目 標, 如 下 表 所 示, 透 過 線 上 統 計 分 析 來 達 成 檢 驗 表 13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表 具 體 指 標 整 建 滿 意 度 指 標 居 住 性 能 提 升 指 標 永 續 性 指 標 短 期 (1-2 年 ) 住 宅 個 案 試 驗 改 善 30% 住 宅 個 案 試 驗 提 升 30% 住 宅 個 案 試 驗 永 續 性 改 善 30%, 減 少 耗 能 10% 中 期 (3-5 年 ) 社 區 整 體 滿 意 度 提 昇 30% 社 區 整 體 性 能 提 升 30% 社 區 整 體 永 續 性 改 善 30% 減 少 耗 能 15% 長 期 (5 年 以 後 ) 都 市 更 新 滿 意 度 提 昇 30% 都 市 更 新 性 能 提 升 30% 都 市 更 新 永 續 性 改 善 30% 減 少 耗 能 20% 2. 社 會 文 化 層 面 評 估 : 從 台 灣 21 世 紀 議 程 所 揭 示 的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綱 領, 在 邁 入 已 開 發 國 家 之 際, 現 階 段 台 灣 整 體 社 會 目 標 必 須 從 以 往 偏 重 高 度 經 濟 成 長 轉 而 追 求 社 會 更 加 和 諧 生 活 品 質 更 加 提 升 社 會 更 加 公 平 資 源 更 合 理 分 配 人 民 身 體 更 加 健 康 民 眾 更 有 機 會 與 意 願 參 與 社 會 政 治 事 務 以 及 社 區 再 造 與 發 展, 藉 由 落 實 公 平 正 義 民 眾 參 與 社 區 發 展 與 人 口 健 康 四 大 政 策, 達 成 永 續 社 會 的 願 景 目 標 從 歐 盟 的 Sureuro 美 國 住 宅 發 展 部 (HUD) 香 港 屋 宇 署 及 日 本 對 於 整 建 事 業 的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中, 也 可 以 發 現 一 致 皆 以 推 展 朝 向 永 72

73 續 發 展 的 整 建 為 其 重 要 的 工 作 目 標 歐 盟 的 永 續 整 建 係 直 接 以 永 續 為 目 標, 除 了 對 整 建 經 費 的 補 助, 並 提 供 實 用 的 永 續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整 合 工 具, 揭 示 以 不 增 加 住 戶 負 擔 之 原 則 下, 協 助 開 發 者 及 參 與 整 建 之 住 戶 經 營 其 住 宅 的 改 善 工 程 英 國 的 Sandwell 市 建 住 宅 更 進 一 步 提 出 優 質 住 宅 計 畫, 設 定 該 市 所 有 的 市 建 住 宅 在 2010 年 必 需 達 到 優 質 住 宅 標 準, 包 括 必 需 符 合 現 階 段 住 宅 相 關 規 定 的 最 起 碼 標 準, 以 合 理 的 方 式 進 行 修 繕, 俱 備 合 理 的 現 代 化 設 備 及 服 務 功 能, 有 效 的 保 溫 及 符 合 能 源 效 率 的 暖 房 等 美 國 住 宅 部 的 住 宅 整 建 政 策 中, 採 用 有 效 的 整 建 抵 押 貸 款 方 案, 提 供 整 建 住 戶 方 便 有 利 的 貸 款 制 度, 涵 蓋 的 改 善 項 目 包 括 結 構 變 更 或 重 建 改 善 住 宅 機 能 排 除 健 康 或 安 全 危 害 改 善 外 觀 或 機 能 老 化 改 善 或 更 新 管 路 設 置 汙 水 處 理 系 統 改 善 屋 頂 天 溝 落 水 管 修 繕 樓 板 重 要 的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加 強 無 障 礙 設 施 以 及 改 善 節 能 的 設 施 等, 另 外 對 於 原 住 民 族 的 住 宅 修 繕 也 訂 有 貸 款 辦 法 香 港 的 屋 宇 署 由 2000 年 十 一 月 開 始, 聯 同 六 個 政 府 部 門, 包 括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消 防 處 機 電 工 程 署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水 務 署 及 環 境 保 護 署, 在 全 港 各 區 推 行 屋 宇 維 修 統 籌 計 劃, 目 的 是 協 助 業 主 和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即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 解 決 樓 宇 的 管 理 及 維 修 問 題 由 2005 年 起, 屋 宇 署 邀 請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非 政 府 部 門 ) 為 參 與 計 劃 的 業 主 提 供 免 費 諮 詢 服 務 而 此 計 劃 的 名 稱 亦 修 訂 為 樓 宇 維 修 統 籌 計 劃, 積 極 推 廣 適 時 維 修 樓 與 環 保 樓 宇 的 概 念, 減 少 能 源 的 消 耗 及 拆 建 廢 料, 使 用 再 生 資 源 及 循 環 再 利 用 建 築 物 料, 訂 定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樓 宇 設 計 指 引 等, 香 港 政 府 並 在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公 布 政 府 會 動 用 10 億 元 推 行 長 者 維 修 自 住 物 業 津 貼 計 劃 73

74 日 本 則 在 補 助 高 效 率 能 源 監 控 系 統 家 用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建 築 物 的 屋 頂 綠 化 人 工 地 盤 綠 化 改 善 住 宅 區 透 水 鋪 面 廢 棄 物 處 理 系 統 隔 熱 絕 緣 構 造 省 能 設 備 再 生 能 源 設 備 再 生 建 材 等 綠 建 築 改 善 措 施, 老 人 住 宅 及 住 宅 無 障 礙 設 施 等 的 項 目 圖 16 整 建 決 策 評 估 參 考 上 述 各 個 國 家 的 整 建 趨 勢 與 政 策, 探 討 整 建 對 於 社 會 文 化 等 層 面 之 影 響, 本 計 畫 應 以 永 續 整 建 為 核 心, 檢 視 實 踐 永 續 社 會 願 景 的 四 大 政 策, 透 過 培 訓 推 廣 活 動 網 路 諮 詢 平 台 服 務 及 示 範 案 例 建 置 等 推 動 工 作, 傳 遞 永 續 發 展 之 社 會 文 化 概 念, 關 注 探 討 議 題 涵 蓋 : (1) 社 會 方 面 : 探 討 如 何 提 升 民 眾 對 於 居 住 品 質 改 善 的 意 識 如 何 提 升 住 宅 使 用 年 限 提 倡 整 建 在 健 康 指 標 項 目 的 改 善 因 應 老 74

75 年 少 子 化 的 社 會 變 化 趨 勢 照 顧 弱 勢 實 踐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以 及 減 少 社 會 浪 費 等 議 題 (2) 文 化 方 面 : 永 續 發 展 為 一 個 多 元 的 概 念, 除 了 環 保 及 自 然 保 育, 還 講 求 以 全 方 位 的 思 維 與 整 合 的 方 法, 在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資 源 需 求 間 取 得 平 衡, 以 維 當 代 發 展 之 需 要 及 無 損 於 後 代 子 孫 發 展 之 所 需 此 有 賴 於 憑 藉 創 新 再 利 用 的 思 維 方 法, 適 應 當 前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的 人 文 需 求, 保 存 多 元 化 在 地 化 的 特 色, 追 求 地 區 性 風 土 與 人 文 特 質 的 延 續 探 討 整 建 如 何 兼 顧 都 市 景 觀 或 美 學 考 量 改 善 環 境 品 質 開 闢 多 元 文 化 的 永 續 環 境 型 塑 優 質 永 續 城 鄉 風 貌 (3) 經 濟 方 面 : 探 討 整 建 如 何 達 成 有 效 的 資 源 利 用 如 何 促 進 整 建 資 訊 或 成 本 的 透 明 化 如 何 兼 顧 廠 商 的 經 營 與 住 戶 需 求 的 滿 足 等 議 題 (4) 生 態 方 面 : 探 討 整 建 如 何 減 少 廢 棄 物 產 生 如 何 促 進 整 建 節 能 效 益 如 何 兼 顧 整 建 與 環 保 等 議 題 就 配 合 永 續 發 展 的 實 踐 上, 台 灣 永 續 發 展 指 標 系 統 分 爲 環 境 汙 染 生 態 資 源 經 濟 壓 力 社 會 壓 力 制 度 回 應 與 都 市 發 展 6 大 領 域, 在 執 行 機 制 上 由 原 來 提 出 的 112 項 指 標 中 選 出 40 項 核 心 指 標, 建 立 指 標 的 目 標 與 計 算 方 法 及 資 料 的 來 源 與 處 理, 據 以 執 行 評 估 其 中 有 關 社 會 壓 力 指 標 之 之 建 構, 聯 合 國 UNCSD 永 續 發 展 指 標 係 以 平 等 健 康 教 育 居 住 治 安 及 人 口 為 範 疇, 台 灣 的 選 擇 則 針 對 國 情 的 發 展 設 計, 以 能 夠 反 應 對 環 境 的 社 會 指 標, 是 以 環 境 疏 離 度 空 間 摩 擦 度 與 社 會 迷 亂 度 作 為 範 疇, 著 重 於 關 切 人 與 人 人 與 自 然 隔 離 所 造 成 的 亂 象 參 考 兩 者 建 構 之 指 標 項 目, 對 照 整 建 行 為 與 永 續 發 展 社 會 指 標 關 聯 的 內 涵 與 目 標, 作 為 檢 視 整 建 產 75

76 業 發 展 項 目 合 理 反 應 永 續 發 展 狀 態 相 關 的 指 標 項 目 則 包 括 罹 患 癌 症 人 口 勞 資 爭 議 廠 商 污 染 受 罰 兒 童 環 境 指 數 等 圖 17 台 灣 永 續 發 展 指 標 系 統 總 圖 資 料 來 源 : 國 科 會 永 續 台 灣 評 量 系 統, 葉 俊 榮 教 授 (2004) 76

77 三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維 護 參 考 歐 美 之 住 宅 整 建 之 國 家 型 計 畫 發 展 歷 程,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之 建 置 為 一 重 要 之 工 作 項 目, 以 提 供 民 眾 更 便 利 的 知 識 查 詢 與 線 上 工 具 之 應 用 有 鑑 於 此, 本 計 畫 自 96 年 起 從 開 始 逐 步 建 立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之 重 要 模 組 並 規 劃 運 作 模 式,96 年 度 完 成 之 工 作 包 含 整 建 案 例 知 識 庫 整 建 決 策 評 估 系 統 及 整 建 線 上 知 識 社 群 之 初 步 建 置 與 運 作 以 分 別 針 對 技 術 供 應 端 ( 社 群 成 員 相 關 業 者 或 技 術 供 應 商 ) 及 技 術 需 求 端 ( 社 群 成 員 或 消 費 者 ) 滿 足 其 整 建 之 需 求 本 年 度 (97 年 度 ) 之 計 畫 除 整 合 本 計 畫 96 年 度 重 要 成 果 以 外, 並 持 續 推 廣 本 計 畫 成 果 此 外, 並 規 劃 平 台 未 來 最 佳 營 運 模 式 及 自 本 年 度 之 建 置 與 推 廣 藍 圖 (Road map), 並 參 考 搜 尋 引 擎 最 佳 化 (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 SEO) 之 作 法 與 Web 2.0 網 路 社 群 經 營 模 式, 以 提 升 社 群 可 尋 性 (findability) 與 訪 客 流 量, 並 透 過 網 路 社 群 之 運 作 方 式 來 達 到 整 建 知 識 內 容 不 斷 自 主 更 新 與 循 環 之 目 標, 以 達 到 在 專 案 計 畫 結 束 後 平 台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標 更 進 一 步 的, 未 來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將 可 利 用 運 作 回 饋 的 資 訊 進 行 未 來 營 運 模 式 及 系 統 之 修 正, 本 計 畫 本 年 度 規 劃 之 資 訊 系 統 架 構 圖 如 下 : 77

78 圖 18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架 構 圖 依 照 上 述 的 計 畫 方 針, 本 計 畫 本 年 度 以 論 壇 結 合 部 落 格 方 式 來 提 供 整 建 相 關 知 識, 以 達 到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SEO 化 與 Web2.0 化 之 目 標, 並 透 過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之 整 合 行 銷, 以 有 效 推 廣 去 年 所 開 發 的 住 宅 整 建 診 斷 系 統 以 及 案 例 系 統 的 內 容, 並 強 化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以 及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之 整 體 使 用 功 能 此 外, 本 計 畫 對 於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之 永 續 營 運 架 構 所 規 劃 之 相 關 網 路 工 具, 皆 為 網 路 上 非 常 容 易 取 得 之 資 源, 而 不 需 額 外 的 建 置 與 客 製 化 費 用 本 計 畫 設 定 此 一 策 略 之 重 點 亦 在 於 使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能 夠 有 效 導 入 與 應 用 本 計 畫 所 提 出 之 永 續 營 運 模 式 78

79 ( 一 )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營 運 規 劃 為 達 到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未 來 之 有 效 營 運, 本 計 畫 於 本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之 初, 先 針 對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整 體 架 構 進 行 後 續 運 作 可 行 性 之 分 析 經 計 畫 團 隊 討 論 與 研 究 後, 本 計 畫 認 為 96 年 度 成 立 之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在 本 計 畫 及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輔 導 成 立 後, 為 資 訊 系 統 整 體 架 構 中 較 能 累 積 動 能 與 持 續 運 作 修 正 之 部 分, 在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整 體 架 構 中, 扮 演 持 續 累 積 修 繕 知 識 與 推 廣 計 畫 整 體 成 果 之 角 色 因 此 本 年 度 計 畫 重 點 工 作 之 一 即 為 如 何 有 效 運 作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故 本 計 畫 首 先 針 對 影 響 知 識 社 群 運 作 之 重 要 因 子 進 行 研 究 知 識 管 理 之 重 要 文 獻 指 出, 在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的 知 識 流 循 環 上, 係 以 傳 統 的 知 識 管 理 理 論 來 分 析 與 找 出 知 識 流 之 問 題 點 依 據 Nonaka 在 1998 年 所 提 出 的 知 識 螺 旋 概 念, 知 識 流 動 的 架 構 可 包 含 知 識 的 產 生 分 享 儲 存 與 再 應 用, 如 下 圖 18 所 示 而 Davenport and Prusak 在 1998 提 出 之 知 識 管 理 則 亦 包 含 了 知 識 的 產 生 整 理 儲 存 與 促 進 再 用 綜 合 以 上 兩 種 理 論, 則 可 以 了 解 到 知 識 社 群 中 知 識 產 生 分 享 整 理 儲 存 與 再 用 等 知 識 流 階 段 能 否 有 效 運 作 為 知 識 流 是 否 不 斷 循 環 之 重 點 79

80 Socialization Externalization 個 人 接 觸 團 體 分 享 個 人 知 識 內 化 Internalization 組 織 內 部 分 享 及 擴 散 Combination 圖 19 知 識 螺 旋 圖 依 據 以 上 知 識 流 理 論, 本 研 究 據 以 分 析 本 平 台 與 目 標 社 群 之 運 作 情 境, 如 下 圖 19 所 示 此 外, 本 計 畫 並 參 考 臺 大 曾 惠 斌 教 授 所 進 行 針 對 國 內 三 大 顧 問 公 司 ( 世 曦 中 鼎 中 興 ) 所 進 行 的 知 識 社 群 研 究, 經 過 此 一 理 論 回 顧 的 過 程, 加 以 國 內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的 知 識 社 群 實 務 研 究, 本 計 畫 能 夠 有 效 了 解 知 識 社 群 運 作 之 各 階 段 關 鍵 因 子, 並 進 行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的 建 立 與 運 作 規 劃, 以 針 對 整 建 相 關 知 識 進 行 有 效 規 劃 建 立 與 儲 存, 進 而 達 成 透 過 網 路 之 知 識 分 享 行 為 但 不 同 於 傳 統 組 織 內 部 知 識 社 群 的 地 方 在 於 : 該 如 何 促 進 目 標 使 用 者 有 效 的 進 入 與 應 用 本 平 台 也 因 此, 搜 尋 引 擎 最 佳 化 的 議 題 在 這 個 層 面 便 顯 得 更 為 重 要 也 突 顯 出 網 站 SEO 技 術 與 應 用 邏 輯 對 於 本 計 畫 平 台 之 重 要 性 80

81 圖 20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運 作 情 境 圖 針 對 本 資 訊 系 統 未 來 永 續 營 運 的 模 式 規 劃 與 建 立, 配 合 本 資 訊 系 統 之 特 性, 本 計 畫 先 針 對 本 知 識 資 訊 系 統 設 定 以 提 供 整 建 線 上 知 識 交 流 與 提 升 整 建 決 策 支 援 為 主 軸 之 營 運 方 向, 並 運 用 網 際 網 路 科 技 技 術 建 置 整 合 性 之 整 建 知 識 入 口 網 站, 以 線 上 知 識 社 群 網 站 為 本 計 畫 最 後 一 年 建 置 之 重 點 網 站 名 稱 與 網 址 為 求 簡 明 易 記, 以 宜 修 網 為 名 ( 其 建 立 源 由 在 於 展 現 本 計 畫 兩 年 度 之 研 究 初 步 成 果, 透 過 與 民 眾 線 上 互 動 的 執 行 策 略, 作 為 提 供 民 眾 即 時 且 正 確 整 建 資 訊 之 工 具, 並 藉 由 宜 修 網 整 合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發 揮 群 聚 的 力 量, 以 達 到 宣 導 政 府 永 續 整 建 概 念 的 目 的, 並 協 助 本 計 畫 之 落 實 與 發 展 本 計 畫 並 據 以 分 析 本 資 訊 系 統 未 來 持 續 運 作 之 主 要 重 點 將 來 自 於 有 效 提 升 資 訊 系 統 網 路 搜 尋 可 尋 性 後, 由 網 站 流 量 所 帶 動 的 知 識 交 流 與 分 享 此 外, 在 網 路 社 群 之 經 營 上, 本 計 畫 規 劃 以 Web2.0 方 81

82 式 營 運, 以 強 化 知 識 社 群 間 的 交 流 與 知 識 累 積 期 能 在 SEO 以 及 Web2.0 兩 項 策 略 之 應 用 下, 達 到 本 資 訊 系 統 在 計 畫 完 成 之 後, 能 夠 達 到 持 續 運 作 之 目 標 本 計 畫 並 針 對 平 台 建 置 之 年 度 進 程 規 劃 如 圖 20 所 示 延 續 本 計 畫 先 前 之 成 果, 本 年 度 開 始 之 建 置 藍 圖 (Road map) 包 含 三 個 階 段 : (1) 準 備 期 : 針 對 去 年 整 建 計 畫 成 果 加 以 整 合, 並 進 行 搜 尋 引 擎 最 佳 化 技 術 工 作, 以 提 升 搜 尋 引 擎 與 一 般 民 眾 進 入 本 資 訊 系 統 與 重 複 造 訪 的 驅 力 (2) 推 廣 期 : 由 修 繕 知 識 社 群 作 為 主 要 之 知 識 推 廣 平 台, 並 透 過 虛 擬 與 實 體 的 推 廣 方 式 以 及 初 期 的 知 識 提 供, 造 就 網 站 知 識 諮 詢 與 交 換 的 行 為, 再 透 過 網 路 社 群 之 推 薦 與 連 結, 進 一 步 提 升 網 站 知 識 內 容 與 非 重 複 使 用 者 人 數 (3) 持 續 營 運 期 : 在 計 畫 結 案 後, 透 過 網 路 社 群 之 知 識 交 換 與 提 供, 持 續 促 成 使 用 者 對 於 本 資 訊 系 統 之 應 用 並 以 流 量 帶 動 知 識 之 提 供 與 交 流, 進 而 達 到 社 群 知 識 不 斷 積 累 與 運 作, 以 達 到 未 來 社 群 永 續 營 運 之 目 標 82

83 圖 21 整 建 知 識 入 口 網 站 建 置 進 程 及 營 運 模 式 規 劃 設 定 與 應 用 正 確 關 鍵 字 善 用 分 類 及 標 籤 結 合 Blog 推 播 平 台 優 先 發 展 一 般 大 眾 需 求 的 主 題 善 用 具 高 度 互 動 性 的 工 具 藉 SEO 化 有 效 串 連 相 關 主 題 社 群 從 熱 門 議 題 設 定 主 題 設 定 與 應 用 正 確 關 鍵 字 使 用 者 有 效 搜 尋 整 建 案 例 諮 詢 整 建 案 例 經 驗 分 享 整 建 案 例 回 饋 案 例 諮 詢 及 分 享 使 用 者 有 效 搜 尋 案 例 分 享 與 經 驗 回 饋 知 識 社 群 SEO 化 知 識 社 群 Web2.0 化 社 群 知 識 散 播 與 累 積 知 識 再 分 享 與 累 積 圖 22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永 續 營 運 架 構 導 入 流 程 83

84 本 計 畫 96 年 度 已 建 立 七 個 知 識 社 群 如 表 13 所 示,96 年 度 整 建 技 術 知 識 庫 及 社 群 系 統 之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在 建 立 整 建 之 相 關 知 識 架 構 知 識 庫 知 識 內 容 與 使 用 情 境 分 析, 在 屬 性 上 屬 於 由 專 業 者 組 成 之 專 業 知 識 社 群 因 此,97 年 度 之 主 要 工 作 重 點 在 進 一 步 充 實 知 識 庫 之 內 容 及 增 加 社 群 之 參 與 人 數 及 流 量 之 增 加, 即 透 過 本 年 度 重 點 策 略 : 社 群 SEO 化 與 Web2.0 化 導 入, 進 行 之 網 路 知 識 社 群 與 知 識 流 循 環 之 建 立, 導 入 流 程 如 圖 21 所 示 其 重 點 工 作 如 下 : 1. 提 供 與 擴 充 實 務 案 例 : 社 群 的 經 營 必 須 先 有 好 的 內 容, 否 則 不 論 社 群 SEO 化 與 Web2.0 工 作 皆 為 空 談, 即 使 能 夠 把 網 路 使 用 群 眾 帶 來, 也 無 法 提 升 重 複 到 訪 率, 遑 論 網 路 社 群 之 交 叉 推 薦 與 行 銷 力 量 因 此, 本 計 畫 本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之 一 為 持 續 與 相 關 產 業 公 會 團 體 持 續 合 作, 運 用 現 有 專 業 知 識 社 群 之 實 務 經 驗 與 案 例 分 享, 充 實 平 台 知 識 內 容, 並 利 用 充 實 完 整 之 知 識 庫 內 容 吸 引 對 住 宅 整 建 有 需 求 之 民 眾 參 與 社 群 及 進 一 步 的 經 驗 交 流, 藉 以 活 絡 社 群 之 運 作 表 年 度 新 增 住 宅 整 建 相 關 社 群 社 群 名 稱 負 責 版 主 住 宅 整 建 整 合 知 識 社 群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林 杰 宏 副 執 行 長 住 宅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室 內 健 康 環 境 知 識 社 群 中 華 民 國 室 內 裝 修 同 業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阮 漢 城 理 事 長 防 水 技 術 知 識 社 群 台 灣 營 建 防 水 技 術 協 進 會 謝 宗 義 榮 譽 理 事 長 防 火 材 料 知 識 社 群 中 華 鋼 構 防 火 協 會 崔 希 仲 副 理 事 長 空 調 節 能 知 識 社 群 綠 建 材 知 識 社 群 防 火 避 難 知 識 社 群 台 灣 冷 凍 空 調 學 會 劉 家 瑋 秘 書 台 灣 歐 德 家 具 陳 峙 辰 特 助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顏 正 雄 工 程 師 84

85 2. 關 鍵 字 分 析 與 規 劃 : 利 用 Google 所 提 供 的 adwords 分 析 服 務, 可 取 得 與 整 建 相 關 之 關 鍵 字 列 表 與 關 鍵 字 搜 尋 量 等 數 據, 如 下 圖 29 所 示 再 配 合 Yahoo 所 提 供 的 關 鍵 字 建 議 功 能 做 輔 助 並 藉 以 掌 握 網 路 目 標 使 用 者 所 使 用 的 重 要 關 鍵 字, 以 設 計 網 站 及 知 識 社 群 所 使 之 主 要 與 延 伸 關 鍵 字, 並 用 以 撰 寫 知 識 內 容 以 有 效 提 高 網 站 可 尋 性 此 一 工 作 為 社 群 SEO 化 之 根 本, 此 外 本 計 畫 亦 透 過 關 鍵 字 的 分 析, 了 解 一 般 大 眾 最 需 要 的 知 識 類 型 與 方 向, 此 一 工 作 更 是 社 群 Web2.0 化 之 基 礎 圖 23 Google adwords 關 鍵 字 建 議 分 析 頁 面 3. 利 用 Blog 部 落 格 作 為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之 知 識 主 動 推 播 工 具 : 部 落 格 為 現 在 網 路 主 流 媒 體, 並 已 發 展 出 一 套 完 整 的 社 群 交 叉 推 薦 行 銷 機 制, 如 RSS 推 薦 網 站 共 享 書 籤 部 落 格 連 結 及 逆 向 連 結, 因 此 本 計 畫 亦 規 劃 利 用 blog 推 播 工 具 為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運 作 架 構 內 之 重 要 之 應 用 工 具 85

86 4. 修 正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方 向 : 本 計 畫 96 年 輔 導 成 立 的 七 個 社 群, 雖 涵 蓋 整 建 市 場 上 主 要 之 知 識 領 域 但 由 於 社 群 彼 此 間 定 位 不 同, 目 標 使 用 者 亦 不 同, 包 含 建 設 公 司 專 業 人 員 以 及 一 般 大 眾 因 此 難 以 發 揮 社 群 知 識 串 聯 與 交 叉 行 銷 之 效 益, 對 民 眾 之 助 益 亦 有 限 制 因 此 本 年 度 社 群 建 立 運 作 模 式 之 重 要 工 作 即 為 將 七 個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調 整 為 以 一 般 大 眾 為 主 要 使 用 者 之 社 群, 以 達 到 :(1) 提 供 民 眾 完 整 與 有 串 連 知 識 (2) 社 群 有 效 SEO 化 (3) 社 群 有 效 Web2.0 化 之 目 標 5. 加 強 宣 傳 及 推 廣 : 配 合 網 路 宣 傳 行 銷 之 手 法 強 化 社 群 及 使 用 之 資 訊 流 量, 並 塑 造 整 建 知 識 入 口 網 站 之 形 象 6. 實 體 宣 導 與 推 廣 方 式 : 配 合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之 訓 練 推 廣 知 識 庫 及 社 群, 利 用 社 群 促 進 廠 商 與 一 般 大 眾 之 互 動 與 交 流 7. 塑 造 建 築 知 識 入 口 之 形 象 及 建 立 網 路 社 群 : 利 用 RSS 與 網 站 推 薦 等 主 動 推 播 技 術 及 頻 道, 將 知 識 庫 及 社 群 新 知 與 更 新 訊 息 推 送 給 社 群 成 員 及 網 路 社 群, 增 強 社 群 之 流 量 並 配 合 論 壇 與 blog 等 雙 向 交 流 技 術 之 應 用, 有 效 經 營 網 站 社 群, 提 升 使 用 者 重 複 使 用 之 意 願 此 外, 在 社 群 走 向 之 調 整 上, 為 有 效 將 七 個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調 整 為 以 一 般 大 眾 為 主 要 使 用 者 之 社 群, 以 達 到 :(1) 提 供 民 眾 完 整 與 有 串 連 知 識 (2) 社 群 有 效 SEO 化 (3) 社 群 有 效 Web2.0 化 之 目 標 本 計 畫 以 96 年 所 建 立 之 七 個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為 基 礎, 並 導 入 建 築 生 命 週 期 之 概 念, 以 時 間 軸 加 以 串 連 與 包 裝, 並 修 正 整 建 知 識 討 論 主 題 透 過 這 樣 的 作 法, 本 計 畫 希 望 能 夠 讓 民 眾 有 效 加 入 與 取 得 整 建 相 關 知 識, 以 充 分 發 揮 Web2.0 之 力 量 充 實 並 強 化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86

87 表 15 本 年 度 修 正 之 整 建 知 識 主 題 分 類 調 整 後 主 題 分 類 社 群 名 稱 住 宅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修 繕 規 劃 修 繕 法 律 問 題 修 繕 現 場 室 內 環 境 品 質 房 屋 防 水 漏 水 住 宅 整 建 整 合 知 識 社 群 防 火 材 料 知 識 社 群 防 火 避 難 知 識 社 群 綠 建 材 知 識 社 群 空 調 節 能 知 識 社 群 防 火 材 料 知 識 社 群 防 火 避 難 知 識 社 群 綠 建 材 知 識 社 群 空 調 節 能 知 識 社 群 防 水 技 術 知 識 社 群 室 內 健 康 環 境 知 識 社 群 防 水 技 術 知 識 社 群 透 過 以 上 重 點 工 作 之 研 究 與 規 劃, 本 計 畫 提 出 一 個 應 用 於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之 運 作 架 構, 並 透 過 SEO 化 以 及 Web2.0 化 之 技 術 與 手 法 與 部 署, 本 研 究 提 出 一 個 整 建 永 續 營 運 模 式 之 導 入 流 程, 並 於 提 出 此 一 架 構 後 召 開 兩 次 專 家 座 談, 藉 由 邀 集 整 建 社 群 負 責 人 以 及 網 路 專 家 與 本 計 畫 顧 問, 有 效 討 論 與 修 正 本 計 畫 所 提 出 的 社 群 永 續 發 展 模 式 本 計 畫 並 依 循 此 一 架 構 的 導 入 流 程, 逐 步 於 本 年 度 中 將 此 一 永 續 營 運 模 式 導 入 至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中, 以 達 到 日 後 永 續 經 營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之 目 標 87

88 ( 二 ) 線 上 優 良 整 建 作 品 的 蒐 集 與 紀 錄 本 計 畫 本 年 度 工 作 除 持 續 擴 充 與 整 合 整 建 知 識 入 口 網 站 資 訊 系 統 功 能 及 知 識 內 容 外, 亦 提 供 完 整 之 整 建 資 訊 及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功 能, 讓 使 用 者 可 由 資 訊 系 統 之 整 合 入 口 獲 得 住 宅 整 建 之 完 整 資 訊 及 應 用 線 上 工 具 進 行 分 析, 藉 由 提 高 消 費 者 整 建 相 關 知 識 與 提 供 諮 詢 以 增 進 對 於 整 建 投 資 之 規 劃 能 力, 進 而 促 進 整 建 市 場 整 體 之 提 升 97 年 度 系 統 建 置 之 重 點 如 下 : 年 度 本 計 畫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電 子 化 工 作 : 將 完 成 之 整 建 指 南 及 20 個 整 建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電 子 化, 將 整 建 最 佳 實 務 案 例 電 子 化 供 各 界 參 考, 並 建 立 資 訊 分 享 之 機 制 由 相 關 技 術 供 應 商 或 技 術 人 員 提 供 整 建 資 訊 之 分 享 2. 擴 充 整 建 健 診 及 效 益 評 估 系 統 資 料 庫 : 擴 充 96 年 度 完 成 之 住 宅 整 建 健 診 系 統, 評 估 資 料 庫 內 容 提 供 整 完 整 之 整 建 建 議 方 案 後 段 資 料 庫 與 管 理 功 能 將 強 化 使 用 者 評 估 之 紀 錄, 如 : 整 建 改 善 程 度 滿 意 度 改 善 等, 相 關 評 估 數 據 可 回 傳 與 整 合 回 資 料 庫, 提 供 整 建 管 理 單 位 之 參 考 3.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SEO 化 功 能 應 用 : 透 過 前 述 分 析 的 關 鍵 字 設 計 知 識 內 容 及 網 頁 關 鍵 字, 以 提 升 網 路 整 建 知 識 需 求 族 群 的 到 達 率, 並 透 過 網 站 工 具 之 應 用 強 化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的 可 搜 尋 性, 包 含 : 在 本 計 畫 中 將 以 blog 作 為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的 資 訊 推 播 平 台, 以 提 升 民 眾 使 用 的 親 和 度 以 及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的 搜 尋 排 名, 此 外 透 過 類 別 (category) 以 及 標 籤 (tag) 的 應 用 與 關 鍵 字 充 分 配 合, 亦 能 有 效 提 升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的 可 搜 尋 性 藉 由 以 上 手 法,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SEO 化 將 得 以 有 效 提 升 搜 尋 引 擎 蜘 蛛 程 式 對 於 本 計 畫 網 站 的 索 引 值 及 排 名, 接 著 本 計 畫 再 透 過 網 路 廣 告 提 高 網 站 的 連 結 數 與 能 見 度 以 提 升 網 站 在 各 個 整 建 相 88

89 關 關 鍵 字 的 排 名, 有 效 提 供 正 確 知 識 給 民 眾 4.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Web2.0 化 功 能 應 用 : 透 過 參 考 Web2.0 要 件 與 手 法 的 網 站 功 能 設 計, 本 計 畫 設 計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之 Web2.0 化, 以 經 營 網 路 社 群 為 本 年 度 重 點, 以 有 效 支 持 未 來 網 站 之 營 運 包 含 :blog 的 使 用 作 為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的 資 訊 推 播 平 台, 可 透 過 網 路 大 眾 網 絡 進 行 部 落 格 串 聯 逆 向 連 結 RSS 訂 閱 及 推 薦 的 部 落 格 行 銷 與 連 結 工 具, 有 效 打 入 網 路 族 群 及 其 個 人 網 絡 並 透 過 分 類 及 標 籤 的 功 能 之 應 用, 有 效 強 化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內 部 知 識 之 橫 向 連 結, 以 提 升 網 路 族 群 對 於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之 信 賴 5. 住 宅 整 建 主 動 推 播 方 式 規 劃 : 透 過 RSS 及 網 頁 推 薦 網 站 將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之 最 新 知 識 與 資 訊 進 行 主 動 推 廣 及 傳 播 透 過 以 上 五 點 系 統 維 運 重 點 與 方 式, 將 線 上 優 良 的 整 建 方 式 與 案 例 持 續 的 彙 集 並 提 供 民 眾 進 行 查 詢 上 傳 與 傳 遞 資 訊 蒐 集 的 內 容 並 不 僅 限 於 完 整 的 案 例, 尚 包 含 正 確 整 建 方 式 的 教 育, 例 如 透 過 專 文 介 紹 正 確 的 防 水 施 作 方 式 整 建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皆 可 透 過 整 建 資 訊 平 台 將 資 訊 予 以 紀 錄 並 提 供 查 詢 在 案 例 的 部 分, 則 利 用 整 建 案 例 資 料 庫, 將 本 計 畫 蒐 集 之 優 良 案 例 上 傳, 提 供 民 眾 查 閱, 並 透 過 系 統 上 傳 案 例 功 能, 持 續 蒐 集 並 紀 錄 優 良 整 建 作 品, 以 達 到 不 斷 更 新 循 環 之 目 標 89

90 ( 三 ) 整 建 參 與 設 計 平 台 線 上 使 用 歐 盟 曾 針 對 永 續 住 宅 整 建 專 案 開 發 許 多 管 理 工 具, 其 目 的 在 於 提 升 住 戶 參 與 整 建 的 機 會, 並 協 助 整 建 廠 商 以 及 住 戶 共 同 評 估 整 建 決 策, 減 少 決 策 錯 誤 產 生 的 浪 費, 以 增 加 住 戶 的 整 建 滿 意 度 與 住 宅 整 建 的 品 質 提 供 使 用 者 參 與 整 建 設 計, 是 未 來 的 整 建 規 劃 設 計 的 趨 勢 本 計 畫 所 建 立 之 整 建 知 識 入 口 網 站 係 以 提 供 使 用 者 參 與 互 動 為 主 要 出 發 點, 透 過 資 訊 工 具 的 知 識 主 動 提 供 與 諮 詢, 能 夠 提 供 住 戶 正 確 的 知 識 進 行 住 宅 整 建 問 題 分 析 並 規 畫 合 理 的 整 建 方 案, 並 配 合 本 計 畫 96 年 度 所 建 置 的 整 建 資 訊 決 策 評 估 系 統 進 行 整 建 方 案 的 評 估 以 達 到 完 整 的 使 用 者 功 能 支 援 與 體 驗 此 一 Web2.0 之 社 群 力 量, 進 而 透 過 網 路 社 群 的 推 薦 與 連 結 提 升 本 網 站 的 流 量 以 及 重 覆 使 用 人 數 在 互 動 參 與 之 方 法 設 計 中,Morville 在 2005 提 出 在 WWW 資 訊 爆 炸 下, 網 站 經 營 者 需 以 可 尋 性 (findability) 重 新 審 視 與 定 義 網 站, 此 外 他 並 進 一 步 提 出 : 可 尋 性 決 定 網 站 可 用 與 否 的 概 念, 也 就 是 說 找 不 到 的 網 頁 等 於 沒 有 用 處 另 一 方 面, 根 據 美 國 搜 尋 引 擎 行 銷 公 司 iprospect 曾 在 2004 年 做 一 項 搜 尋 引 擎 的 研 究 中 指 出, 超 過 90% 的 網 路 使 用 者 不 會 看 搜 尋 結 果 第 三 頁 以 後 的 結 果 這 也 解 釋 了 搜 尋 引 擎 最 佳 化 (SEO) 為 何 成 為 近 年 來 網 路 最 熱 門 的 討 論 話 題 ( 林 妍 榛, 民 國 96 年 ) 該 研 究 並 進 一 步 指 出, 透 過 SEO, 企 業 網 站 能 提 高 搜 尋 引 擎 的 搜 尋 排 名, 進 而 有 效 傳 播 資 訊, 讓 知 識 平 台 與 知 識 庫 能 夠 有 效 的 被 利 用 搜 尋 引 擎 最 佳 化 (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 SEO) 此 一 名 詞 係 由 於 網 站 與 搜 尋 引 擎 的 互 動 而 生, 其 主 要 用 途 在 於 將 網 站 調 整 到 90

91 符 合 搜 尋 引 擎 要 求, 以 達 到 當 使 用 者 輸 入 特 定 關 鍵 字 時, 網 站 能 夠 得 到 最 佳 的 排 名 以 增 加 網 站 曝 光 量 與 流 量 ( 林 鴻 斌, 民 國 96 年 ) 而 SEO 的 主 要 作 法 包 含 : 1. 有 效 設 定 正 確 關 鍵 字 及 延 伸 關 鍵 字 : 確 認 目 標 使 用 者 所 使 用 的 關 鍵 字, 並 據 以 編 撰 網 站 內 容, 以 讓 目 標 使 用 者 能 搜 尋 到 目 前 兩 大 搜 尋 引 擎 (Yahoo 及 Google) 皆 有 提 供 關 鍵 字 建 議, 其 中 又 以 google 提 供 的 資 訊 較 為 完 整, 包 含 了 過 去 一 年 的 數 據 2. 網 站 頁 面 設 計 與 網 站 型 態 設 計 : 審 慎 使 用 搜 尋 引 擎 蜘 蛛 程 式 無 法 辨 識 的 圖 片 Java 及 資 料 庫, 以 增 進 搜 尋 引 擎 對 於 網 站 的 索 引 建 立 3. 網 站 html 內 碼 調 整 : 透 過 主 要 關 鍵 字 與 次 要 關 鍵 字 的 有 效 搭 配 以 確 保 搜 尋 引 擎 對 於 網 站 的 索 引 強 度, 並 輔 以 網 站 metadata 的 提 示 加 強 搜 尋 引 擎 對 於 網 站 的 排 名 4. 增 加 網 站 的 連 結 數 與 網 頁 數 量 :google 對 於 網 站 排 名 的 主 要 運 算 邏 輯 即 為 其 他 網 站 對 於 該 網 站 的 連 結 總 數, 如 同 引 用 文 獻 般, 該 網 站 得 到 的 連 結 數 越 多 則 表 示 越 重 要 而 網 頁 數 越 多 也 表 示 網 站 知 識 內 容 的 豐 富 性, 亦 為 重 要 的 評 估 指 標 針 對 以 上 SEO 手 法 進 行 分 析, 可 了 解 SEO 為 一 種 網 站 開 發 之 技 術 手 法, 目 標 在 於 強 化 網 站 本 身 的 可 尋 性 對 比 到 本 計 畫 以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為 核 心 雖 不 完 全 相 同, 但 策 略 及 手 法 上 仍 具 有 高 度 的 參 考 性 因 此 本 計 畫 本 年 度 之 修 繕 知 識 社 群 如 何 有 效 應 用 SEO 方 法 及 技 術 來 強 化 社 群 本 身 的 可 尋 性, 實 成 為 本 計 畫 進 行 社 群 運 作 模 式 規 劃 之 重 點 本 計 畫 規 劃 本 年 度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透 過 SEO 化 之 策 略 與 技 術 導 入, 有 效 提 高 網 站 的 可 尋 性, 進 而 能 夠 推 廣 整 健 知 識 並 行 成 網 路 知 識 流 的 循 環, 以 促 進 社 群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營 運 Web2.0 名 詞 的 誕 生 可 追 溯 至 2001 年 ( 林 伯 峰,2007), 近 年 來 91

92 並 伴 隨 網 路 與 電 腦 之 普 及 而 成 為 一 重 要 的 網 路 經 營 模 式 與 巨 大 的 商 機 ( 江 芳 儀,2006) Web2.0 網 站 的 重 要 特 徵 在 於 使 用 者 參 與 並 產 生 內 容 (User Generate Content; UGC) 與 社 交 網 絡 (Social Network) 效 應, 曹 承 礎 教 授 (2007) 並 提 出 Web2.0 以 雙 向 互 動 取 代 單 向 傳 播 與 集 體 智 慧 取 代 單 一 資 訊 來 源 的 特 性 而 根 據 資 策 會 於 2007 年 的 研 究 報 告 提 出,Web2.0 網 站 所 具 有 的 四 大 特 性 如 下 : 1. 由 使 用 者 所 參 與 的 內 容 : 強 調 使 用 者 參 與 及 互 動 的 網 站 內 容 2. 社 群 經 營 的 工 具 : 除 了 傳 統 的 討 論 版 聊 天 室 更 增 加 了 網 路 書 籤 書 評 相 簿 等 工 具 3. 使 用 者 體 驗 : 讓 使 用 者 覺 得 便 利 與 高 度 互 動 性 的 介 面 4. 跨 服 務 互 通 與 整 合 : 透 過 開 放 程 式 與 服 務 介 面, 增 進 使 用 者 開 發 整 合 性 的 新 服 務 而 總 結 以 上 可 以 了 解 到, 透 過 Web2.0 網 站 的 經 營 模 式, 可 以 網 路 集 體 智 慧 與 創 作 來 不 斷 維 繫 整 建 知 識 入 口 網 站 的 知 識 流 循 環, 以 達 到 網 站 永 續 運 作 之 目 標 因 此,Web2.0 的 網 站 運 作 模 式 如 何 有 效 導 入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亦 為 本 計 畫 在 計 畫 最 後 一 年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的 重 要 經 營 策 略 也 透 過 Web2.0 之 研 究, 本 計 畫 提 出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Web2.0 化 之 基 礎 應 為 以 使 用 者 提 供 內 容 與 促 進 社 群 網 路 之 功 能 為 基 本 模 組 (blog 及 討 論 區 ), 並 以 使 用 者 便 利 作 為 導 向 之 基 本 方 針, 以 促 進 使 用 者 之 重 複 造 訪 率 然 而, 網 路 社 群 經 營 的 作 法 與 導 入 方 式 皆 不 同 於 組 織 內 部 的 知 識 社 群 難 以 用 傳 統 的 知 識 管 理 方 法 論 加 以 套 用, 因 此 本 計 畫 須 邀 請 了 解 網 路 社 群 經 營 及 熟 悉 Web2.0 網 站 運 作 之 專 家 作 為 本 計 畫 網 站 本 年 度 建 置 與 未 來 經 營 之 顧 問 博 客 邦 (FunMakr) 公 司 為 台 灣 網 路 產 業 唯 一 橫 跨 部 落 格 經 營 部 落 格 使 用 者 行 為 分 析 網 際 網 路 市 調 與 網 站 SEO 工 具 開 發 之 公 司, 因 此 基 於 以 上 考 量, 本 計 畫 邀 請 博 客 92

93 邦 公 司 出 任 本 計 畫 網 路 社 群 經 營 之 顧 問 本 計 畫 並 在 該 公 司 建 議 下, 提 出 一 套 整 建 修 繕 知 識 社 群 之 運 作 架 構 圖 24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SEO 化 以 及 Web2.0 化 導 入 模 式 架 構 針 對 以 上 方 法, 首 先 針 對 整 建 領 域 一 般 性 的 關 鍵 字 及 七 個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進 行 關 鍵 字 分 析, 以 了 解 :(1) 民 眾 在 整 建 領 域 主 要 使 用 之 關 鍵 字 以 及 (2) 較 容 易 建 立 與 發 展 之 討 論 主 題 而 此 一 工 作 即 為 社 群 SEO 化 與 Web2.0 化 之 重 要 基 礎! 在 一 般 性 整 建 關 鍵 字 分 析 部 份, 透 過 Google adwords 關 鍵 字 建 議 功 能 所 提 供 的 分 析 發 現, 在 透 過 房 屋 住 宅 修 繕 整 建 分 別 查 詢 之 結 果, 顯 現 住 宅 改 造 修 繕 及 房 屋 修 繕 為 此 一 領 域 最 重 要 關 鍵 字, 其 詳 細 結 果 如 表 15 所 示 93

94 表 16 常 用 整 建 相 關 關 鍵 字 搜 尋 頻 率 分 析 平 均 月 份 關 鍵 字 搜 尋 量 住 宅 改 造 住 宅 修 繕 修 繕 房 屋 修 繕 建 物 修 繕 房 屋 漏 水 防 水 房 屋 裝 修 房 屋 改 建 房 屋 修 繕 貸 款 修 繕 費 用 修 繕 費 接 著 以 Yahoo 提 供 的 關 鍵 字 建 議 進 行 查 詢 與 比 較, 由 於 Yahoo 所 提 供 的 關 鍵 字 建 議 資 料 較 Google adwords 分 析 功 能 少, 不 只 相 關 關 鍵 字 筆 數 較 少, 在 關 鍵 字 搜 尋 資 料 上 也 僅 提 供 上 個 月 的 單 月 資 料, 而 不 若 Google 提 供 過 去 一 整 年 的 資 料 但 由 於 Yahoo 所 提 供 的 查 詢 筆 數 資 料 為 絕 對 資 料, 因 此 亦 非 常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而 針 對 本 計 畫 利 用 相 關 重 要 的 關 鍵 字 加 以 查 詢, 得 到 結 果 如 下 表 由 下 表 可 以 發 現 房 屋 修 繕 及 室 內 裝 修 仍 為 非 常 重 要 之 關 鍵 字 至 於 在 防 水 一 項 上 也 顯 現 出 同 樣 的 趨 勢 為 一 般 性 修 繕 資 訊 外, 社 會 大 眾 最 需 要 的 關 鍵 資 訊 94

95 表 17 Yahoo 所 提 供 的 整 建 相 關 關 鍵 字 建 議 表 關 鍵 字 2008 四 月 搜 尋 量 營 建 署 住 宅 補 貼 方 案 1057 漏 水 2165 室 內 裝 修 1019 房 屋 修 繕 1856 房 屋 修 繕 補 助 1393 防 水 5262 防 水 工 程 2435 防 水 材 料 1207 由 Yahoo 及 Google 所 提 供 的 數 據 進 行 比 對 可 得 知,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住 宅 整 建 之 知 識 搜 尋, 除 了 一 般 性 整 建 需 求 外, 最 主 要 的 特 殊 需 求 為 房 屋 漏 水, 而 此 一 議 題 亦 為 本 計 畫 所 成 立 的 防 水 知 識 社 群 所 關 心 之 核 心 議 題 因 此 本 計 畫 首 先 針 對 此 一 議 題 進 行 社 群 關 鍵 字 分 析 透 過 Google adwords 關 鍵 字 建 議 功 能 所 提 供 的 分 析 發 現, 在 分 別 輸 入 防 水 防 漏 及 漏 水 關 鍵 字 進 行 查 詢 後, 其 結 果 顯 現 防 水 漏 水 及 房 屋 漏 水 為 此 領 域 最 重 要 之 關 鍵 字, 其 過 去 一 年 搜 尋 量 之 變 化 比 較 如 下 圖 25 所 示 95

96 平 均 搜 尋 量 漏 水 防 水 房 屋 漏 水 0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月 份 圖 25 防 水 關 鍵 字 過 去 一 年 搜 尋 變 化 趨 勢 圖 接 著 本 計 畫 依 據 查 詢 結 果 進 行 特 殊 防 水 議 題 之 分 析, 並 將 Google adwords 關 鍵 字 建 議 功 能 所 提 供 的 分 析 結 果 整 理 如 表 18 所 示 本 計 畫 並 針 對 下 列 關 鍵 字 進 行 雷 達 圖 分 析, 如 圖 26 所 示 由 圖 26 可 知, 在 住 宅 不 同 地 方 的 防 水 議 題 上, 一 般 民 眾 最 需 要 的 知 識 為 : 馬 桶 漏 水 水 管 漏 水 與 屋 頂 漏 水 此 一 分 析 結 果 除 了 提 供 社 群 撰 寫 知 識 文 件 之 關 鍵 字 使 用 參 考 外, 並 提 供 防 水 知 識 社 群 後 續 知 識 提 供 方 向 之 參 考, 運 用 community drive content 之 手 法, 在 整 建 社 群 建 立 之 初 以 有 效 吸 引 與 建 立 網 路 社 群 使 得 本 計 畫 在 社 群 的 經 營 上, 除 了 參 考 去 前 由 專 家 所 分 析 的 使 用 時 機 外, 更 可 以 輔 以 網 路 大 眾 所 使 用 的 關 鍵 字 作 為 參 考 本 計 畫 並 針 對 其 他 六 個 知 識 社 群 進 行 目 標 使 用 者 關 鍵 字 分 析, 所 得 結 果 彙 整 於 附 錄 四, 以 作 為 本 年 度 社 群 經 營 之 重 要 參 考 方 向 96

97 表 18 由 Google adwords 所 提 供 防 水 議 題 關 鍵 字 分 析 結 果 月 份 平 均 關 鍵 字 搜 尋 量 牆 壁 漏 水 地 下 室 漏 水 外 牆 漏 水 浴 缸 漏 水 水 塔 漏 水 天 花 板 漏 水 浴 室 漏 水 屋 頂 漏 水 水 管 漏 水 馬 桶 漏 水 水 管 漏 水 馬 桶 漏 水 牆 壁 漏 水 地 下 室 漏 水 外 牆 漏 水 屋 頂 漏 水 浴 缸 漏 水 浴 室 漏 水 水 塔 漏 水 天 花 板 漏 水 圖 26 由 Google adwords 所 提 供 防 水 議 題 相 關 關 鍵 字 強 度 分 析 在 有 效 導 入 社 群 正 確 關 鍵 字 之 應 用 後,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方 能 有 效 SEO 化 與 Web2.0 化, 並 可 藉 由 網 路 上 修 繕 熱 門 議 題 以 及 一 般 性 問 題 有 效 提 升 一 般 大 眾 的 搜 尋 度, 促 進 使 用 者 有 效 搜 尋 以 及 透 過 發 展 97

98 大 眾 有 能 力 分 享 之 主 題, 促 進 知 識 之 分 享 交 流 與 累 積, 並 提 供 後 續 使 用 者 搜 尋 之 材 料 為 有 效 強 化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之 SEO 化 以 及 Web2.0 化, 本 計 畫 在 社 群 永 續 運 作 架 構 上, 提 出 以 blog 配 合 傳 統 討 論 區 之 作 法, 以 blog 工 具 來 進 行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之 推 廣 因 此 為 有 效 了 解 與 應 用 網 路 上 之 行 銷 工 具, 本 計 畫 須 先 針 對 網 路 上 可 應 用 以 推 廣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之 工 具 及 功 能 加 以 調 查 依 據 網 路 運 作 之 現 況, 此 類 工 具 共 分 為 幾 類, 分 別 為 :(1) 推 薦 網 站 (2) 部 落 格 串 聯 (3)RSS reader 本 計 畫 並 調 查 此 類 工 具 整 理 如 下 表 表 19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推 廣 工 具 工 具 分 類 說 明 現 有 熱 門 工 具 推 薦 網 站 可 推 薦 個 人 覺 得 值 得 推 薦 的 網 頁 部 落 格 以 及 新 聞, 透 過 推 薦 人 數 決 定 文 章 熱 門 度, 以 特 定 頁 面 及 知 識 文 件 為 主, 而 非 推 薦 整 個 網 站 或 者 部 落 格 原 初 概 念 來 自 del.icio.us 網 站 Myshare 網 路 書 籤 funp 推 推 王 部 落 格 串 聯 以 強 化 部 落 格 間 連 結 為 導 向 之 工 具, 包 含 : 連 結 逆 向 連 結 網 路 貼 紙, 各 大 部 落 格 皆 有 提 供 此 類 功 能 無 名 小 站 Msn space 樂 多 蕃 薯 藤 新 浪 網 Yahoo blogspot 等 RSS 可 訂 閱 有 興 趣 的 網 站 或 部 落 格, 以 Google RSS reader Bloglines 98

99 reader RSS 功 能 動 態 更 新 訂 閱 網 站 之 內 容, 為 現 今 重 要 之 主 動 推 播 技 術 分 為 單 機 版 與 網 路 版 SharpReader RSS Bandit RSSOwl 透 過 以 上 現 有 工 具 技 術 及 網 路 資 源 之 調 查, 本 計 畫 確 認 了 以 Blog 作 為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主 動 推 播 工 具 之 可 行 性, 並 可 達 到 促 進 使 用 者 參 與 互 動 之 目 標 且 由 於 此 類 網 路 技 術 皆 無 很 高 之 技 術 門 檻, 因 此 具 備 了 容 易 取 得 與 應 用 及 不 需 額 外 成 本 之 優 點, 因 此 亦 適 合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後 續 之 應 用 99

100 ( 四 )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營 運 模 式 導 入 成 果 依 照 本 計 畫 所 提 出 之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營 運 模 式, 本 計 畫 以 六 個 月 的 時 間 導 入 96 年 度 所 建 立 的 七 個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透 過 整 建 知 識 提 供 方 針 設 定 與 知 識 SEO 化 的 嘗 試 與 修 正,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並 於 9 月 1 號 正 式 上 線 運 作 本 計 畫 於 十 月 底 檢 視 與 檢 討 社 群 導 入 之 成 果, 統 計 數 據 指 出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自 9/19 開 始 有 流 量, 自 9/19 到 10/31 的 一 個 半 月 間 的 流 量 數 據 已 符 合 本 計 畫 所 提 出 的 KPI, 並 整 理 如 下 表 所 示 表 20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成 果 統 計 表 造 訪 人 次 10,059 人 次 會 員 人 數 366 網 頁 檢 視 (pages viewed ; PV) 36,656 PV 平 均 每 人 造 訪 網 頁 3.64 平 均 網 站 停 留 時 間 00:04:07 新 造 訪 次 數 79.13% 導 入 整 建 案 例 系 統 流 量 導 入 整 建 健 診 系 統 流 量 773 人 次 238 人 次 此 外, 本 計 畫 並 針 對 目 前 使 用 者 關 鍵 字 使 用 以 及 主 要 閱 讀 內 容 進 行 統 計 與 分 析, 如 下 表 所 示 透 過 流 量 分 析, 本 計 畫 得 以 動 態 提 供 相 關 收 視 率 數 據 給 整 建 社 群, 使 得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得 以 透 過 此 類 數 據 有 效 設 定 與 強 化 使 用 者 較 感 興 趣 之 知 識 內 容, 以 提 升 使 用 者 到 達 率, 接 著 再 透 過 相 關 知 識 內 容 的 提 供, 有 效 建 立 使 用 者 正 確 的 整 建 知 識 100

101 表 21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知 識 內 容 使 用 者 造 訪 資 料 表 知 識 內 容 停 留 秒 數 點 閱 數 太 陽 能 發 電 板 房 屋 修 繕 貸 款 請 教 房 屋 漏 水 問 題 談 談 輕 隔 間 上 層 樓 浴 室 下 方 天 花 板 漏 水 我 家 屋 頂 防 水 工 程 混 凝 土 構 造 物 施 工 時 產 生 之 各 弱 點 漏 水 處 理 對 策 ( 三 ) 可 否 打 通 原 有 牆 壁 及 門 窗 讓 陽 台 變 成 室 內 的 一 部 份 ( 陽 台 外 推 )? 屋 頂 漏 水 問 題 請 教 地 下 室 漏 水 : 地 下 室 頂 板 漏 水 現 象 與 處 理 對 策 厝 邊 麥 計 較 1 -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白 話 文 翻 譯 向 老 建 築 學 修 繕 滴 水 線 的 運 用 中 間 樓 層 之 室 內 隔 間 牆 與 浴 廁 廚 房 等 之 常 見 牆 壁 漏 水 現 象 及 其 對 策 鋁 門 窗 框 週 沿 的 漏 水 原 因 與 對 策 落 水 頭 之 週 圍 防 水 處 理 室 內 環 境 品 質 社 群 發 展 源 起 請 教 房 屋 漏 水 的 改 善 方 式... 跟 建 商 之 間 的 法 律 問 題 房 屋 修 繕 : 馬 桶 如 何 更 換 修 繕 面 面 觀 : 外 遮 陽 在 建 築 設 計 的 應 用 表 22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使 用 者 檢 索 關 鍵 字 使 用 資 料 表 關 鍵 字 訪 客 數 PV/ 訪 客 停 留 時 間 房 屋 修 繕 :05:59 diy 防 水 工 程 :04:47 漏 水 :04:49 房 屋 漏 水 :04:29 隔 間 牆 :03:03 輕 隔 間 :02:54 天 花 板 漏 水 :04:04 101

102 屋 頂 漏 水 :03:56 宜 修 網 :04:46 房 屋 修 繕 補 助 :03:00 牆 壁 漏 水 :03:32 內 政 部 房 屋 修 繕 補 助 :02:56 房 屋 修 繕 貸 款 :02:24 修 繕 補 助 :02:22 全 熱 交 換 機 :01:38 防 水 :06:11 屋 頂 防 水 :04:00 太 陽 能 發 電 板 :02:14 水 管 漏 水 :22:45 防 水 施 工 :05:20 ( 五 )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知 識 社 群 運 作 模 式 建 置 經 過 實 際 運 作 驗 證 結 果, 依 據 統 計 社 群 導 入 流 量 成 果 顯 示, 系 統 建 置 採 用 SEO 及 WEB2.0 之 方 法 與 策 略 已 經 產 生 具 體 成 效, 堪 為 日 後 持 續 推 動 網 站 經 營 的 基 礎, 並 可 作 為 同 類 型 知 識 社 群 運 作 之 參 考 鑑 於 社 群 的 持 續 運 作 與 與 發 展 的 基 本 條 件, 仍 在 於 維 持 良 好 的 互 動 與 溝 通, 並 藉 由 社 群 成 員 交 流 產 生 的 信 任 感 與 經 驗, 來 強 化 知 識 的 分 享 與 累 積, 並 經 由 不 斷 提 昇 社 群 成 員 的 黏 度, 來 強 化 核 心 議 題 以 型 塑 網 站 的 特 色, 在 社 群 的 管 理 與 領 導 上, 除 了 必 須 具 備 服 務 的 熱 忱, 領 導 者 的 專 業 知 識 背 景 與 社 群 經 營 方 式 才 是 維 繫 知 識 社 群 長 期 獲 得 信 賴 及 成 為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之 重 要 搜 尋 目 標 的 關 鍵 因 素 依 據 上 述 條 件, 建 議 初 步 推 動 機 制 構 想 如 下 : 1. 結 合 整 建 相 關 產 業 及 專 業 團 體, 運 用 民 間 團 體 提 供 專 業 知 識, 透 過 整 建 資 訊 平 台 的 推 廣, 塑 造 整 建 資 訊 平 台 的 專 業 形 象 藉 以 取 得 社 群 成 員 及 使 用 者 的 信 賴, 並 在 社 群 的 互 動 過 程 中 滿 足 成 員 及 使 用 者 的 102

103 知 識 獲 取 與 對 相 關 產 業 及 專 業 的 認 同 2. 為 了 與 其 他 商 業 網 站 有 所 區 隔, 知 識 社 群 的 管 理 與 領 導 必 須 透 過 專 業 團 體 的 組 織 加 以 監 督, 以 避 免 淪 為 商 業 產 品 的 推 銷 工 具 3. 為 了 進 一 步 擴 大 網 站 營 運 績 效, 現 有 已 建 置 完 成 的 整 建 資 訊 網 站 擬 續 就 目 前 結 合 相 關 產 業 協 會 組 織 各 專 業 社 群 並 執 行 監 督 的 模 式, 透 過 有 計 畫 的 逐 步 擴 充 知 識 社 群 的 主 題, 經 由 平 台 整 合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整 建 知 識, 已 發 揮 知 識 群 聚 與 交 叉 行 銷 的 力 量 4. 本 計 畫 所 提 出 的 模 式 已 在 本 年 度 驗 證 可 行, 建 議 未 來 規 劃 新 建 的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亦 應 依 循 此 模 式 導 入, 已 藉 由 SEO 與 web2.0 的 有 效 運 作, 持 續 針 對 整 建 知 識 進 行 分 享, 並 透 過 民 眾 的 案 例 資 訊 與 分 享, 加 上 社 群 領 導 者 與 成 員 之 專 業 諮 詢, 動 態 充 實 知 識 社 群 本 身 的 知 識 庫 以 維 持 網 路 知 識 流 之 不 斷 運 作 103

104 四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與 技 術 輔 導 ( 一 )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需 要 導 入 住 宅 健 診 技 術 台 灣 既 有 住 宅 超 過 740 萬 戶, 屋 齡 超 過 20 年 之 老 舊 住 宅 亦 達 470 萬 戶, 為 改 善 居 住 與 環 境 品 質, 台 灣 住 宅 的 整 建 將 面 臨 迫 切 而 大 量 的 需 求 如 何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進 行 初 步 而 迅 速 的 健 診, 並 有 效 建 立 住 宅 管 理 制 度, 對 於 國 家 未 來 住 宅 政 策 之 制 定 與 發 展, 均 屬 重 要 為 配 合 政 府 整 建 管 理 單 位 之 推 廣 與 管 理, 本 年 度 進 行 事 項 包 含 : 1.96 年 度 所 完 成 之 健 診 技 術 系 統, 採 動 態 資 料 庫 模 組 與 彈 性 管 理 介 面 開 發, 提 供 未 來 調 整 與 修 正 的 彈 性 加 強 與 內 政 部 相 關 單 位 所 提 出 之 其 他 防 災 環 保 節 能 及 智 慧 化 等 研 究 的 整 合,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與 地 方 政 府 代 表 座 談 以 修 正 健 診 系 統 的 適 用 性, 以 提 供 未 來 更 全 面 性 的 整 合 應 用 2.96 年 度 本 案 完 成 了 整 建 指 南 整 建 效 益 及 決 策 系 統 以 及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的 建 置, 上 項 計 畫 成 果 之 實 現, 需 廣 納 各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經 驗 以 及 後 續 的 落 實 推 動, 本 年 度 亦 舉 辦 研 討 說 明 會, 進 行 健 診 技 術 的 輔 導 與 推 廣, 藉 此 修 正 上 項 計 畫 成 果, 以 奠 定 未 來 台 灣 住 宅 整 建 管 理 制 度 透 過 研 討 會 與 座 談 會 的 舉 辦, 獲 得 與 會 地 方 政 府 代 表 許 多 寶 貴 意 見, 經 由 各 方 意 見 交 流 與 討 論, 彙 整 現 階 段 地 方 政 府 對 於 處 理 整 建 相 關 業 務 所 常 遭 遇 之 問 題, 仍 以 民 眾 對 法 令 相 關 規 定 不 熟 悉 為 最 大 宗, 雖 相 關 法 令 解 釋 係 屬 政 府 機 關 之 權 責 範 圍, 然 本 計 畫 仍 可 透 過 已 建 置 完 成 之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網 站, 連 結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之 網 頁,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不 受 地 域 限 制 之 特 性, 將 政 府 發 佈 之 訊 息 即 時 呈 現, 提 供 民 眾 正 確 的 法 規 資 訊, 達 到 資 訊 交 流 傳 遞 之 目 的 104

105 除 相 關 法 規 訊 息 的 提 供 之 外, 亦 有 部 分 地 方 政 府 有 建 置 相 關 資 訊 網 站, 例 如 高 雄 市 政 府 的 高 雄 住 宅 生 活 網 以 及 台 北 市 的 社 區 建 築 師 等, 都 有 專 屬 網 頁 可 供 本 計 畫 之 資 訊 系 統 進 行 連 結, 透 過 網 站 的 相 互 連 結, 可 提 供 民 眾 更 多 管 道 獲 得 正 確 的 整 建 資 訊, 亦 可 達 到 本 計 畫 宣 導 教 育 民 眾 的 計 畫 目 標 105

106 ( 二 ) 辦 理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350 人 次 1. 前 言 關 鍵 技 術 的 發 展, 必 須 能 持 續 進 行 培 訓 與 推 廣, 才 能 使 技 術 發 展 的 層 級 達 到 產 業 應 用 層 級 本 年 度 將 延 續 96 年 度 之 計 畫 成 果, 持 續 針 對 產 業 相 關 之 專 業 人 才, 如 室 內 設 計 師 建 築 師 土 木 技 師 工 地 主 任 技 術 人 員 ( 如 : 綠 改 造 空 調 消 防 木 作 泥 作 水 電 油 漆 等 廠 商 ) 產 品 廠 商 ( 如 門 窗 玻 璃 等 廠 商 ) 等 對 象 進 行 培 訓, 以 建 立 住 宅 健 診 的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詳 如 下 圖 圖 27 規 劃 辦 理 培 訓 人 才 2. 目 的 (1)97 年 度 培 訓 人 才 的 目 的, 為 考 量 我 國 住 宅 整 建 市 場 占 現 今 既 存 房 屋 市 場 18.7%, 並 因 整 建 技 術 廣 至 建 築 結 構 室 內 裝 修 防 水 節 能 消 防 等 多 種 技 術 及 廠 商, 將 安 排 適 當 之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並 完 成 350 人 次 的 人 員 培 訓, 以 達 到 增 進 整 建 廠 商 的 技 術 交 流 互 動 以 及 增 進 技 術 人 員 的 整 106

107 建 技 術 之 目 的 (2)96 年 度 人 才 培 訓 的 方 向, 主 要 為 傳 達 整 建 基 本 知 能, 本 計 畫 於 96 年 度 已 完 成 線 上 住 宅 整 建 健 診 績 效 評 估 系 統 以 及 住 宅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之 資 訊 工 具, 為 能 將 工 具 供 各 界 廣 為 使 用, 本 年 度 規 劃 針 對 住 宅 設 備 永 續 性 評 估 以 及 給 排 水 衛 生 設 備 檢 查 舉 辦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並 考 量 到 未 來 居 住 空 間 的 科 技 性, 本 年 度 亦 規 劃 光 纖 未 來 技 術 課 程, 詳 如 下 表 活 動 協 辦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中 華 民 國 室 內 設 計 裝 修 公 會 全 聯 會 中 華 民 國 室 內 設 計 裝 修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學 會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開 發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4. 活 動 歷 程 9 月 21 日 報 名 系 統 建 置 完 成,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9 月 21 日 公 告 活 動 資 訊 於 中 心 網 站 9 月 26 日 函 文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申 請 核 備 准 予 列 入 建 築 師 執 業 執 照 換 發 訓 練 積 分 ( 中 建 心 字 第 號 ), 內 政 部 於 10 月 1 日 回 文 同 意 備 案 (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 號 ) 9 月 26 日 函 文 邀 請 協 辦 單 位 ( 中 建 心 字 第 號 ), 共 計 有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中 華 民 國 室 內 設 計 裝 修 公 會 全 聯 會 中 華 民 國 室 內 設 計 裝 修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學 會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開 發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9 月 23 日 寄 發 活 動 訊 息 電 子 報 ( 中 心 電 子 訊 息 ) 10 月 5 日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第 一 場 次 共 計 144 位 報 名 參 加 第 二 場 次 共 計 156 位 報 名 參 加 第 三 場 次 共 計 156 位 報 名 參 加 10 月 7 日 第 一 場 次 及 第 二 場 次 活 動 進 行 10 月 16 日 第 三 場 次 活 動 進 行 107

108 場 次 第 一 場 次 第 二 場 次 第 三 場 次 5. 課 程 規 劃 內 容 (1) 參 與 對 象 及 名 額 建 築 從 業 人 員 室 內 裝 修 設 計 / 施 工 房 仲 業 都 市 更 新 從 業 人 員 等 相 關 技 術 人 員 團 體 學 校 (2) 報 名 方 式 及 說 明 透 過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研 討 會 報 名 系 統, 統 一 報 名 報 名 網 址 為 亦 可 利 用 本 中 心 網 站 ( 右 側 研 討 會 報 名 進 行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後, 若 因 故 需 取 消 報 名 者, 敬 請 來 電 告 知 (3) 課 程 規 劃 表 年 度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規 劃 表 課 程 名 稱 人 數 時 間 主 講 者 10 月 7 日 上 午 林 益 全 博 士 / 中 華 電 信 研 究 所 住 宅 智 慧 化 光 纖 居 住 未 來 :30 開 始 報 到,9:00 長 官 致 詞,9:10 課 程 開 始 10 月 7 日 下 午 賴 榮 平 教 授 / 台 灣 都 市 住 宅 設 備 永 續 性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系 永 續 研 究 室 評 估 13:00 開 始 報 到,13:30 長 官 致 詞,13:40 課 程 開 始 10 月 16 日 下 午 賴 榮 平 教 授 / 住 宅 給 排 水 衛 生 設 備 健 康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系 永 續 研 究 室 檢 查 13:00 開 始 報 到,13:30 長 官 致 詞,13:40 課 程 開 始 時 數 3H 2H 2H 6.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分 析 (1) 第 一 場 次 ( 住 宅 智 慧 化 光 纖 居 住 未 來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分 析 實 際 報 名 人 數 :194 人 ( 網 路 報 名 150 人, 現 場 報 名 44 人 ) 實 際 現 場 報 到 人 數 :128 人 ( 不 含 講 師 及 貴 賓 ) 出 席 率 :66% (2) 第 二 場 次 ( 台 灣 都 市 住 宅 設 備 永 續 性 評 估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分 析 實 際 報 名 人 數 :180 人 ( 網 路 報 名 150 人, 現 場 報 名 30 人 ) 108

109 實 際 現 場 報 到 人 數 :130 人 ( 不 含 講 師 及 貴 賓 ) 出 席 率 :72% (3) 第 三 場 次 ( 住 宅 給 排 水 衛 生 設 備 健 康 檢 查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分 析 實 際 報 名 人 數 :175 人 ( 網 路 報 名 150 人, 現 場 報 名 25 人 ) 實 際 現 場 報 到 人 數 :100 人 ( 不 含 講 師 及 貴 賓 ) 出 席 率 :57% 7. 活 動 宣 傳 透 過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網 站 以 及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寄 送 相 關 訊 息, 並 請 協 辦 單 位 協 助 以 網 路 宣 傳 或 轉 知 所 屬 會 員 等 方 式 進 行 宣 傳 作 業 以 下 為 媒 體 曝 光 成 果 (1)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網 站 ( 圖 28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網 站 公 佈 欄 109

110 (2)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圖 29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網 站 -1 圖 30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網 站

111 圖 31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網 站 -3 (3)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電 子 訊 息 圖 32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電 子 訊 息

112 圖 33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電 子 訊 息 -2 圖 34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電 子 訊 息

113 8. 活 動 花 絮 剪 輯 10 月 7 日 第 一 場 次 主 講 人 : 林 益 全 博 士 / 中 華 電 信 研 究 所 主 講 內 容 : 住 宅 智 慧 化 光 纖 居 住 未 來 10 月 7 日 會 場 剪 影 (1) 113

114 10 月 7 日 會 場 剪 影 (2) 10 月 7 日 第 二 場 次 主 講 人 : 賴 榮 平 教 授 /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系 永 續 研 究 室 主 講 內 容 : 台 灣 都 市 住 宅 設 備 永 續 性 評 估 114

115 10 月 7 日 會 場 剪 影 (3) 10 月 7 日 會 場 剪 影 (4) 115

116 10 月 7 日 會 場 剪 影 (5) 10 月 7 日 會 場 剪 影 (6) 116

117 10 月 16 日 第 三 場 次 主 講 人 : 賴 榮 平 教 授 /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系 永 續 研 究 室 主 講 內 容 : 住 宅 給 排 水 衛 生 設 備 健 康 檢 查 10 月 16 日 會 場 剪 影 (1) 117

118 10 月 16 日 會 場 剪 影 (2) 10 月 16 日 會 場 剪 影 (3) 118

119 五 示 範 案 例 推 廣 ( 一 ) 舉 辦 住 宅 整 建 技 術 推 廣 4 場 次 研 討 會 由 於 永 續 建 築 已 成 為 國 際 建 築 界 廣 為 討 論 的 課 題, 環 保 健 康 智 慧 化 綠 化 節 能 成 為 新 型 態 建 築 的 設 計 考 量 其 中, 健 康 與 智 慧 化 建 築, 已 列 入 當 今 台 灣 政 府 愛 台 十 二 項 建 設 中 主 要 推 動 政 策 有 鑑 於 此, 本 年 度 將 針 對 永 續 課 題 規 劃 四 場 人 才 培 訓 三 場 研 討 會 (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 以 及 一 場 成 果 發 表 會, 以 引 導 全 民 建 立 永 續 與 健 康 的 整 建 概 念 住 宅 整 建 技 術 推 廣 研 討 會 - 永 續 整 建 技 術 研 討 會 1. 主 旨 / 目 的 目 前 台 灣 地 區 現 有 住 宅 單 元 數 已 達 740 萬 戶, 屋 齡 超 過 20 年 的 老 舊 住 宅 超 過 470 萬 戶, 因 此 住 宅 整 建 需 求 逐 漸 增 加 政 府 站 在 整 體 產 業 發 展 的 角 度, 於 94 年 1 月 召 開 的 全 國 科 技 會 議 中, 首 先 將 強 化 住 宅 整 建 產 業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議 題 納 入 討 論,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於 93 年 開 始 進 行 住 宅 整 建 產 業 未 來 四 年 的 發 展 規 劃, 今 已 完 成 住 宅 整 建 品 質 評 估 指 標 及 住 宅 健 診 流 程 建 構 為 能 有 效 推 動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本 中 心 已 於 96 年 度 建 置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及 最 佳 化 決 策 工 具 以 及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 簡 稱 整 建 評 估 工 具 及 社 群 ), 為 使 地 方 承 辦 單 位 了 解 整 建 評 估 工 具 及 社 群, 將 於 北 中 南 區 各 辦 理 一 場 次 研 討 會, 研 討 會 課 程 將 規 劃 住 宅 整 建 環 境 探 討 指 南 介 紹 以 及 整 建 工 具 及 社 群, 期 藉 研 討 會 的 辦 理, 使 各 地 方 政 府 承 辦 人 員 認 識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並 能 善 用 開 發 完 成 之 整 建 評 估 工 具 及 社 群 119

120 2. 主 辦 單 位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3. 執 行 單 位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4. 協 辦 單 位 台 灣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國 立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5. 研 討 會 時 間 與 地 點 表 年 度 研 討 會 課 程 時 間 表 場 次 及 名 額 中 部 100 人 南 部 100 人 北 部 100 人 97 年 度 住 宅 整 建 健 診 及 評 估 系 統 研 討 會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97 年 9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97 年 10 月 1 日 ( 三 ) 下 午 台 灣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會 議 廳 ( 台 中 市 台 中 港 路 一 段 400 號 11 樓 ) 97 年 10 月 2 日 ( 四 ) 下 午 國 立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綜 合 大 樓 12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 高 雄 縣 鳥 松 鄉 澄 清 路 840 號 ) 97 年 10 月 8 日 ( 三 ) 下 午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共 同 科 館 地 下 1 樓 演 講 廳 (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 號 ) 120

121 6. 研 討 會 對 象 各 縣 市 政 府 都 市 更 新 營 建 建 築 管 理 等 相 關 部 門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從 業 技 術 人 員 房 仲 業 者 學 生 教 授 等 7. 研 討 費 用 與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免 費 報 名 參 加 ( 亦 開 放 現 場 報 名, 惟 每 場 次 限 制 名 額 為 100 人 ) 透 過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研 討 會 報 名 系 統, 統 一 報 名 報 名 網 址 為 亦 可 利 用 本 中 心 網 站 ( 右 側 研 討 會 報 名 進 行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後, 若 因 故 需 取 消 報 名 者, 敬 請 來 電 告 知 8. 研 討 證 明 :( 僅 提 供 予 全 程 出 席 者, 以 實 際 簽 到 為 準 ) 發 予 參 訓 證 明 書 乙 紙 ( 供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技 師 及 建 築 師 執 照 換 證 積 分 ) 公 務 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認 證 9. 課 程 規 劃 表 年 度 研 討 會 課 程 規 劃 表 97 年 10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中 部 場 次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台 灣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會 議 廳 97 年 10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南 部 場 次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綜 合 大 樓 12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97 年 10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北 部 場 次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共 同 科 館 地 下 1 樓 演 講 廳 時 間 分 議 題 演 講 者 報 到 主 辦 單 位 致 詞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長 官 住 宅 整 體 環 境 市 場 與 永 續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徐 文 志 董 事 長 整 建 發 展 探 討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黃 文 生 經 理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介 紹 休 息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及 最 佳 化 決 台 灣 大 學 蔡 明 達 博 士 121

122 策 工 具 以 及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休 息 ( 茶 點 ) 整 建 線 上 健 診 決 策 評 估 系 統 以 及 案 例 資 料 庫 系 統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林 杰 宏 副 執 行 長 綜 合 討 論 10. 活 動 花 絮 剪 輯 10 月 1 日 第 一 場 次 - 中 部 場 次 台 灣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會 議 廳 10 月 1 日 會 場 剪 影 (1) 122

123 10 月 1 日 會 場 剪 影 (2) 10 月 1 日 會 場 剪 影 (3) 123

124 10 月 2 日 第 二 場 次 - 南 部 場 次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綜 合 大 樓 12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10 月 2 日 會 場 剪 影 (1) 10 月 2 日 會 場 剪 影 (2) 124

125 10 月 2 日 會 場 剪 影 (3) 10 月 8 日 第 三 場 次 - 北 部 場 次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共 同 科 館 地 下 1 樓 演 講 廳 10 月 8 日 會 場 剪 影 (1) 125

126 10 月 8 日 會 場 剪 影 (2) 10 月 8 日 會 場 剪 影 (3) 126

127 10 月 8 日 會 場 剪 影 (4) 127

128 營 建 科 技 計 畫 96 年 度 研 發 成 果 聯 合 發 表 暨 研 討 會 1. 主 旨 / 目 的 為 宣 導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6 年 度 營 建 科 技 計 畫 研 發 成 果, 並 廣 納 各 界 意 見, 了 解 市 場 各 界 之 需 求, 以 修 正 及 精 進 計 畫 內 容, 遂 舉 辦 營 建 科 技 計 畫 研 發 成 果 發 表 暨 研 討 會 2. 主 辦 單 位 3. 執 行 單 位 4. 研 討 會 對 象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營 建 相 關 領 域 之 產 官 學 研 及 對 議 題 內 容 有 興 趣 之 人 士 均 可 報 名 參 加 5. 發 表 會 議 程 及 時 間 地 點 時 間 :97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地 點 : 台 大 集 思 會 議 中 心 國 際 會 議 廳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85 號 B1 成 果 發 表 會 報 到 主 辦 單 位 致 詞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林 欽 榮 署 長 場 次 場 次 一 市 區 道 路 及 其 附 屬 設 施 技 術 場 次 二 下 水 道 工 程 技 術 場 次 三 住 宅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場 地 資 訊 台 大 集 思 會 議 中 心 國 際 會 議 廳 台 大 集 思 會 議 中 心 柏 拉 圖 廳 台 大 集 思 會 議 中 心 蘇 格 拉 底 廳 防 災 道 路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污 水 下 水 道 推 進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張 寬 勇 教 授 工 程 施 工 技 術 呂 守 陞 教 授 王 文 安 教 授 問 題 討 論 問 題 討 論 問 題 討 論 休 息 休 息 休 息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市 區 道 路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污 水 下 水 道 管 線 中 興 大 學 與 最 佳 化 決 策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鄭 光 炎 教 授 檢 測 維 修 技 術 楊 明 德 教 授 工 具 及 整 建 資 林 杰 宏 副 執 行 長 訊 系 統 問 題 討 論 問 題 討 論 問 題 討 論 休 息 休 息 休 息 市 區 橋 梁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李 有 豐 教 授 雨 水 下 水 道 暴 雨 管 理 技 術 問 題 討 論 中 原 大 學 林 旭 信 教 授 民 間 住 宅 整 建 示 範 案 例 成 功 大 學 江 哲 銘 教 授 (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民 間 綠 建 築 改 善 示 範 計 畫 召 集 人 ) 128

129 午 餐 成 果 案 例 觀 摩 報 到 案 例 解 說 現 場 導 覽 案 例 名 稱 : 案 例 名 稱 : 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之 北 科 大 透 水 性 鋪 面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地 解 說 人 : 解 說 人 : 鄭 光 炎 教 授 呂 守 陞 教 授 謝 佑 明 教 授 陳 立 憲 教 授 案 例 名 稱 : 平 陽 街 住 宅 整 建 解 說 人 : 陳 耀 光 教 授 6. 研 討 費 用 與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免 費 報 名 參 加 ( 亦 開 放 現 場 報 名, 惟 限 制 名 額 為 100 人 ) 透 過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研 討 會 報 名 系 統, 統 一 報 名 報 名 網 址 為 亦 可 利 用 本 中 心 網 站 ( 右 側 研 討 會 報 名 進 行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後, 若 因 故 需 取 消 報 名 者, 敬 請 來 電 告 知 7. 研 討 證 明 :( 僅 提 供 予 全 程 出 席 者, 以 實 際 簽 到 為 準 ) 發 予 參 訓 證 明 書 乙 紙 ( 供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技 師 及 建 築 師 執 照 換 證 積 分 ) 公 務 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認 證 8. 研 討 資 料 大 會 手 冊 乙 冊 各 場 次 論 文 集 各 乙 冊 129

130 9. 活 動 花 絮 剪 輯 開 幕 : 蘇 副 署 長 憲 民 致 詞 公 共 工 程 組 陳 組 長 肇 綺 主 持 會 議 130

131 公 共 工 程 組 趙 編 審 啟 宏 主 講 營 建 科 技 計 畫 之 推 動 與 展 望 學 員 與 會 情 形 131

132 會 場 剪 影 參 訪 行 程 剪 影 132

133 ( 二 ) 舉 辦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4 場 次 座 談 會 居 住 為 民 生 六 項 基 本 需 求 之 一, 住 宅 猶 如 人 體 一 般, 於 使 用 壽 命 ( 建 築 生 命 週 期 ) 中, 會 面 臨 如 人 體 一 般, 新 生 老 舊 損 壞 保 養 更 換 死 亡 的 程 序 在 台 灣 有 限 的 土 地 資 源 下, 新 建 住 宅 需 求 量 逐 漸 降 低, 目 前 台 灣 地 區 屋 齡 超 過 20 年 的 老 舊 住 宅 超 過 470 萬 戶 因 住 宅 整 建 普 遍 因 個 案 規 模 小, 但 需 配 合 之 工 種 複 雜, 在 消 費 者 住 宅 機 能 需 求 增 加, 並 且 缺 乏 整 建 判 斷 的 專 業 知 識 下, 在 面 對 廠 商 報 價 無 從 依 循 為 能 有 效 推 動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擬 舉 辦 座 談 會 4 場 次, 以 交 流 研 討 方 式, 聚 集 各 方 意 見, 以 達 宣 導 推 廣 綜 效 為 能 使 本 計 畫 成 果 更 臻 圓 滿, 預 計 辦 理 四 場 座 談 會, 以 溝 通 討 論 的 方 式, 徵 詢 各 方 之 意 見, 以 修 正 研 究 方 向 與 內 容 四 場 座 談 會 規 劃 如 下, 本 計 畫 已 於 97 年 5 月 27 日 舉 辦 修 訂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及 手 冊 座 談 會, 其 餘 座 談 會 將 依 照 既 定 時 程 陸 續 辦 理 97 年 度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4 場 次 座 談 會 如 下 : ( 一 )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及 手 冊 座 談 會 ( 二 ) 住 宅 整 建 常 見 糾 紛 處 理 座 談 會 ( 三 ) 住 宅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永 續 管 理 營 運 模 式 座 談 會 ( 四 )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及 應 用 住 宅 整 建 健 診 技 術 座 談 會 133

134 第 一 場 次 -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及 手 冊 座 談 會 1. 目 的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辦 理 96 及 97 年 度 之 住 宅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研 發 計 畫, 本 計 畫 96 年 度 已 完 成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初 稿, 本 (97) 年 度 將 續 編 包 含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及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常 見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整 建 工 程 品 質 與 廠 商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手 冊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 等 手 冊, 為 集 結 各 界 專 業 人 士 意 見, 遂 召 開 座 談 會, 以 修 正 指 南 及 各 手 冊 草 案 並 使 內 容 更 加 完 整 與 妥 適 2. 時 間 :97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3. 地 點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第 一 會 議 室 4. 討 論 議 題 (1)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與 各 手 冊 架 構 妥 適 性 探 討 (2) 版 面 設 計 構 想 妥 適 性 探 討 5. 參 與 人 員 (1) 主 持 人 : 本 案 主 持 人 徐 文 志 董 事 長 (2) 邀 請 與 會 人 員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公 共 工 程 組 吳 冰 科 長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公 共 工 程 組 趙 啟 宏 編 審 淡 江 大 學 建 築 系 王 文 安 教 授 成 功 大 學 江 哲 銘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室 內 裝 修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學 會 汪 精 銳 理 事 長 禾 怡 國 際 文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持 人 林 芳 怡 小 姐 成 功 大 學 林 憲 德 教 授 台 北 建 築 書 店 負 責 人 胡 弘 才 建 築 師 趙 家 琪 建 築 師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系 賴 榮 平 教 授 葉 祥 海 先 生 134

135 (3) 參 與 人 員 意 見 摘 要 淡 江 大 學 建 築 系 王 文 安 教 授 一 建 議 依 使 用 者 需 求 面 之 思 考 將 指 南 編 輯 工 作 區 分 為 四 個 目 的 : 1. 增 加 使 用 者 思 考 整 建 作 法 之 參 考 性, 增 加 溝 通 專 業 之 媒 介 2. 增 加 使 用 者 考 察 觀 摩 之 案 例 參 酌 3. 增 加 使 用 者 整 建 作 法 正 確 性 之 安 心 參 考 4. 增 加 使 用 者 檢 核 驗 証 整 建 作 法 與 專 業 者 溝 通 之 橋 樑 二 指 南 手 冊 應 達 信 達 雅 之 目 的 : 1. 應 詳 述 說 明 消 費 者 應 了 解 之 專 業 知 識, 並 檢 核 手 冊 中 之 知 識 正 確 性 2. 文 字 於 力 求 精 煉 之 餘, 仍 應 考 量 如 何 說 明 清 晰 3. 藉 由 無 版 權 侵 擾 之 相 片 與 圖 說 輔 助 說 明 台 北 建 築 書 店 負 責 人 胡 弘 才 建 築 師 1. 強 化 全 系 列 出 版 品 ( 一 大 冊 + 四 小 冊 ) 的 結 構 性 與 邏 輯 性 應 力 求 簡 化 強 而 有 力, 使 讀 者 易 於 理 解 掌 握 內 容 2. 工 作 團 隊 中 的 主 要 角 色 應 明 確, 例 如 主 編 或 執 行 編 輯, 以 及 審 訂 者 ( 建 議 就 請 王 文 安 教 授 擔 任, 以 維 持 本 案 成 果 的 連 貫 性 ) 3. 擇 定 部 份 章 節 開 始 試 編, 試 排, 以 便 確 認 讀 者 接 收 度 並 考 慮 工 作 時 間, 建 議 立 即 著 手 進 行 編 務, 以 免 結 案 前 匆 促 完 稿 4. 表 達 上, 應 力 求 圖 文 並 茂 禾 怡 國 際 文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持 人 林 芳 怡 小 姐 1. 手 冊 之 通 路 思 考, 既 然 是 非 商 業 性, 應 考 量 平 面 出 版 品 之 外 的 多 元 通 路, 例 專 屬 網 頁 等 2. 保 留 較 多 的 時 間, 讓 編 輯 執 行 單 位 之 寫 手 圖 片 改 繪 之 人 員 去 嚐 試 進 行 3. 除 了 專 業 之 編 輯 委 員 意 見, 應 設 法 收 集 " 真 正 " 大 眾 讀 者 之 回 饋 意 見, 使 用 心 得 葉 祥 海 先 生 1. 整 建 指 南 文 字 還 是 太 生 硬 了, 有 必 要 再 通 俗 化 其 方 法 宜 先 找 人 改 稿, 審 稿 2. 指 南 內 文 太 多, 章 節 目 錄 先 鋪 陳 清 楚, 將 民 眾 關 心 常 遭 遇 的 整 建 事 項 當 做 重 點, 把 公 共 安 全 攸 關 的 置 於 前 面, 使 政 令 民 心 所 需 能 摘 出 來 3. 有 漫 畫 圖 示 比 照 片 更 能 打 通 讀 者 的 心, 使 之 易 讀 易 懂, 字 不 宜 太 小 4. 每 項 指 南, 目 前 分 作 原 因 目 的 策 略 方 式 實 例 注 意 事 項 等 五 節 陳 述 可 否 分 作,1. 常 見 問 題 2. 診 斷 ( 狀 況 ) 病 因 3. 指 南 ( 對 症 下 葯 )4. 示 範 個 案 5. 使 用 維 護 ( 保 養 自 我 檢 視 ).. 等, 使 之 更 清 明 5. 可 以 DIY 與 否? 應 視 其 行 動 的 簡 易 性 安 全 性 而 定, 手 冊 所 列 各 項 應 再 過 濾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系 林 建 隆 博 士 生 135

136 1. 使 用 對 象 為 一 般 民 眾, 建 議 多 以 一 般 民 眾 的 語 言 撰 寫, 圖 文 並 重 ( 要 有 簡 圖 說 明 ) 2. 整 建 補 助 方 案 的 表 列, 讓 一 般 民 眾 了 解 有 何 通 道 申 請, 對 應 窗 戶 為 可?( 如 : 高 齡 者 住 宅 改 善 補 助 方 案 ) 3. 可 建 議 優 先 使 用 整 建 技 術 ; 例 如 節 能 / 永 續 技 術 的 採 用 4. 技 術 可 行 性 建 議 1. 太 陽 能 熱 水 器 是 否 適 用 於 集 合 住 宅 2. 生 態 水 池 的 使 用 - 日 常 維 護 管 理 5. 第 四 部 " 解 決 房 屋 問 題 的 方 法 - 是 否 有 空 間 對 應 性? 如 地 下 室 抽 排 風 改 善 6. 經 費 估 算 的 精 準 度, 應 考 量 " 地 域 性 " " 時 效 性 " 趙 家 琪 建 築 師 1.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結 構 完 整 內 容 詳 實, 編 輯 相 當 用 心, 轉 化 專 業 部 分 之 堅 硬 ; 唯 整 本 仍 太 過 專 業, 圖 片 也 太 硬 宜 再 轉 化, 口 語 化 2. 專 有 名 詞 一 定 得 出 現, 請 在 附 錄 頁 加 上 專 有 名 詞 之 解 釋 頁 3. 未 來 手 冊 應 儘 量 簡 化, 表 格 化 或 格 式 化 ( 如 公 文 內 容 格 式 ), 讓 讀 者 能 簡 易 上 手 使 用 讓 其 具 可 讀 性 4. 請 非 專 業 者 參 與, 提 出 意 見 ; 並 可 試 讀, 看 自 己 讀 完 了 還 是 不 曉 得 要 怎 麼 整 修, 怎 麼 著 手, 那 麼 就 要 再 改 寫 5. 定 出 整 個 工 作 進 度 及 主 編 人 選, 貫 通 整 個 作 業 及 思 維 掌 控 進 度 6. 建 立 網 站, 依 時 更 新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吳 冰 科 長 1. 因 應 時 代 趨 勢, 指 南 應 著 眼 在 以 永 續 有 生 命 力 的 方 式 加 以 呈 現, 可 有 效 運 用 網 路 優 勢, 透 過 社 群 平 台 網 站 的 連 結, 持 續 的 進 行 資 料 更 新 並 提 供 使 用 者 資 訊 交 流 的 服 務 2. 指 南 內 容 的 修 訂 應 以 兼 顧 正 確 性 專 業 性 易 懂 性 為 目 標, 方 能 確 保 成 果 品 質 3.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與 政 府 獎 補 助 措 施 之 內 容, 應 力 求 正 確 精 準, 以 達 到 宣 導 的 意 義 4. 本 計 畫 已 進 入 收 成 階 段, 相 關 研 究 工 作 在 前 期 計 畫 均 已 完 成, 本 年 度 的 重 點 在 於 收 斂 並 落 實 計 畫 成 果, 例 如 指 南 呈 現 與 社 群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後 續 的 營 運 規 劃 等, 執 行 單 位 應 確 實 掌 握 重 點 以 妥 善 呈 現 最 終 成 果 5. 健 診 表 的 建 置 係 屬 於 學 術 性 質 的 研 究 成 果, 落 實 至 民 眾 使 用 時 可 再 予 以 化 簡 為 簡 單 的 健 診 模 式, 並 應 考 量 以 不 同 面 向 分 類 方 式 呈 現 之 可 能 性 6. 修 訂 指 南 及 各 手 冊 時, 應 針 對 不 同 領 域 之 內 容 挑 選 妥 適 之 編 輯 委 員 人 選, 方 能 實 際 發 揮 編 輯 委 員 會 之 功 能 7. 整 建 工 程 品 質 與 廠 商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手 冊 的 內 容 架 構 可 朝 探 討 整 建 功 能 效 益 提 升 滿 意 度 之 評 估 為 方 向, 較 能 符 合 民 眾 切 身 需 求, 並 呼 應 政 府 推 動 永 續 整 建 之 概 念 與 目 標 136

137 6. 活 動 花 絮 剪 輯 5 月 27 日 第 一 場 次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及 手 冊 座 談 會 5 月 27 日 會 場 剪 影 (1) 5 月 27 日 會 場 剪 影 (2) 137

138 5 月 27 日 會 場 剪 影 (3) 5 月 27 日 會 場 剪 影 (4) 138

139 第 二 場 次 - 住 宅 整 建 常 見 糾 紛 處 理 座 談 會 1. 目 的 台 灣 既 有 住 宅 中, 屋 齡 超 過 20 年 以 上 的 老 舊 住 宅 達 470 多 萬 戶, 這 些 老 舊 建 築 物 面 臨 的 整 建 改 善 需 求, 可 以 預 見 未 來 的 整 建 實 務 上 相 關 事 務 包 括 整 建 技 術 住 宅 品 質 的 診 斷 整 建 工 程 的 實 施 步 驟 及 管 理 等 等, 因 涉 及 專 業 技 術, 一 般 民 眾 不 易 瞭 解, 致 產 生 有 關 房 屋 的 權 利 關 係 或 工 程 執 行 的 糾 紛, 將 造 成 社 會 大 眾 的 困 擾 為 此, 本 中 心 受 營 建 署 委 託 住 宅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研 發 計 畫 案 中, 提 出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及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之 編 擬 計 畫, 已 初 步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為 期 資 訊 之 正 確 及 借 重 與 會 專 家 的 經 驗, 爰 舉 辦 本 次 座 談 會, 以 期 與 會 專 家 於 法 令 面 制 度 面 工 程 面 等 分 享 整 建 糾 紛 處 理 之 實 務 經 驗, 並 探 討 可 行 的 解 決 整 建 糾 紛 的 機 制 2. 時 間 :97 年 9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00 分 3. 地 點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第 一 會 議 室 4. 主 持 人 : 徐 計 畫 主 持 人 文 志 5. 討 論 議 題 (1) 常 見 住 宅 整 建 糾 紛 型 態 之 探 討 整 建 工 程 契 約 設 計 圖 面 產 生 之 糾 紛 探 討 工 程 規 劃 施 工 產 生 之 糾 紛 探 討 工 程 驗 收 及 保 固 產 生 糾 紛 之 探 討 (2) 住 宅 整 建 糾 紛 處 理 方 式 之 探 討 溝 通 是 消 弭 爭 議 的 最 直 接 方 法, 進 行 住 宅 整 建 時, 如 何 完 成 有 效 的 溝 通 與 避 免 爭 議 (3) 研 擬 解 決 住 宅 整 建 糾 紛 之 機 制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如 何 建 立 整 建 品 質 保 固 的 保 證 機 制, 加 強 預 防 整 建 糾 紛 的 發 生? 139

140 6. 擬 邀 請 參 與 人 員 (1) 主 持 人 : 本 案 主 持 人 徐 文 志 董 事 長 (2) 邀 請 與 會 人 員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公 共 工 程 組 吳 冰 科 長 趙 啟 宏 編 審 台 北 市 政 府 建 管 處 洪 德 豪 技 正 台 北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使 用 管 理 課 范 銘 宏 組 長 台 灣 房 屋 整 建 產 業 協 會 陳 旭 慶 常 務 理 事 台 灣 營 建 防 水 技 術 協 進 會 謝 宗 義 主 委 中 華 工 程 仲 裁 協 會 代 表 中 華 民 國 室 內 裝 修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學 會 汪 精 銳 理 事 長 林 本 建 築 師 吳 建 忠 建 築 師 蘇 錦 江 建 築 師 (3) 參 與 人 員 意 見 摘 要 中 華 民 國 室 內 裝 修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學 會 汪 精 銳 理 事 長 1. 有 關 整 建 涉 及 私 權 的 部 分, 在 審 理 上 法 院 通 常 透 過 鑑 定 方 式 來 審 理 2. 室 內 施 工 方 法 與 程 序 的 概 念 如 建 立, 即 可 有 效 改 善 相 關 施 工 糾 紛 問 題 例 如 : 室 內 防 水 工 程 與 門 窗 施 工 的 先 後 順 序 台 灣 營 建 防 水 技 術 協 進 會 謝 宗 義 主 委 一 般 消 費 大 眾 較 容 易 產 生 合 約 糾 紛 的 問 題 消 費 者 與 業 者 對 於 合 約 的 認 定 角 度 不 同, 因 此 產 生 落 差 未 來 可 透 過 由 相 關 協 會 建 立 制 式 合 約 的 方 式, 並 且 居 中 協 調, 一 方 面 認 證 專 業 業 者 提 高 公 信 力, 另 一 方 面 協 助 消 費 者 瞭 解 施 工 正 常 程 序 以 利 施 工 之 進 行 期 望 透 過 此 專 業 的 公 正 的 第 三 者 成 為 業 者 與 消 費 者 間 的 溝 通 平 台 台 灣 房 屋 整 建 產 業 協 會 陳 旭 慶 常 務 理 事 1. 未 來 整 建 工 作 應 積 極 提 升 住 宅 性 能 品 質 節 能 減 碳 等 設 備 與 觀 念 整 建 事 業 如 建 立 認 證 制 度, 將 可 減 少 糾 紛 事 件 的 發 生 2. 工 程 契 約 設 計 內 容 應 清 楚 與 詳 細, 以 作 為 施 工 的 基 本 要 件, 更 避 免 日 後 紛 爭 之 產 生 中 華 工 程 仲 裁 協 會 張 大 華 先 生 整 建 的 糾 紛 多 起 因 於 契 約 的 不 明 確, 因 此 訂 定 合 理 的 契 約 為 重 要 的 課 題 台 北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使 用 管 理 課 范 銘 宏 組 長 1. 可 增 列 協 助 民 眾 解 決 糾 紛 問 題 的 相 關 協 助 單 位 資 訊 並 說 明 發 生 糾 紛 時, 可 走 哪 些 路 徑 與 流 程 作 業 方 式, 而 並 不 是 都 是 走 法 院 程 序 2. 目 前 整 建 事 業 所 產 生 的 糾 紛 主 要 分 成 兩 種 : (1) 消 費 者 與 承 包 廠 商 的 契 約 糾 紛 140

141 民 間 相 關 機 構 可 擬 定 契 約 範 本, 並 提 供 受 訓 機 制 建 議 為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可 考 慮 施 工 時 擬 定 契 約, 並 使 之 制 度 化 以 避 免 日 後 產 生 糾 紛 等 問 題 (2) 損 鄰 的 糾 紛 問 題 發 生 時 責 任 的 歸 屬 屬 於 誰? 手 冊 中 對 於 法 規 的 提 出 很 明 確, 但 是 否 可 換 一 角 度 說 明, 例 如 若 違 反 哪 些 法 令 將 會 受 到 懲 罰 3. 噪 音 問 題 : 噪 音 問 題 由 環 保 局 進 行 管 控 環 保 署 針 對 噪 音 時 間 區 段 掌 控 正 進 行 相 關 法 令 修 改 林 本 建 築 師 1. 建 築 物 類 別 大 約 可 分 為 透 天 厝 與 公 寓 大 廈 兩 種, 損 鄰 事 件 在 透 天 厝 較 易 遇 到 的 為 構 造 共 同 持 有 部 分, 公 寓 大 廈 則 為 公 共 空 間 或 是 上 下 樓 層 間 共 同 設 備 的 問 題 2. 糾 紛 產 生 的 原 因 : 規 劃 階 段 : 不 找 合 格 專 業 設 計 者, 僅 找 施 工 人 員, 或 者 施 工 者 與 消 費 者 認 知 差 異 太 大 所 早 成 的 糾 紛 施 工 階 段 : 非 專 業 或 無 證 照 者 施 工, 或 工 程 介 面 的 整 合 問 題 驗 收 階 段 : 業 主 不 知 如 何 驗 收 保 固 方 式 等 問 題 3. 糾 紛 處 理 方 式 : 過 去 易 產 生 糾 紛 多 為 規 劃 初 期 與 後 來 施 工 完 成 時 雙 方 認 知 不 同, 因 此 建 議 建 築 中 心 在 擬 定 本 案 時, 提 供 整 建 溝 通 方 式 的 SOP, 提 供 一 般 消 費 大 眾 參 考 糾 紛 處 理 溝 通 原 則 : 溝 通 雙 方 都 要 有 誠 意 施 工 前 就 應 開 始 溝 通 溝 通 時 應 有 第 三 人 證 在 場 溝 通 時 應 在 施 工 現 場, 並 且 溝 通 結 果 應 透 過 文 件 方 式 留 存 為 提 升 解 決 住 宅 整 建 糾 紛 的 概 念, 因 此 宜 深 入 淺 出, 避 免 太 過 艱 澀, 提 供 基 本 整 建 常 識, 以 及 必 要 的 申 請 程 序 相 關 法 令 與 知 識 台 灣 大 學 土 木 研 究 所 營 建 管 理 組 蔡 明 達 博 士 1. 目 前 建 置 了 整 建 線 上 知 識 社 群 平 台, 建 置 平 台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於 透 過 此 網 站 第 三 人 的 功 能 建 立 知 識 性 的 傳 播 ; 因 為 許 多 地 域 性 與 利 益 問 題 難 以 克 服, 唯 有 透 過 知 識 性 的 傳 播, 才 能 促 成 消 費 者 對 於 整 建 觀 念 的 提 升 2. 讓 民 眾 瞭 解 知 識 社 群 平 台 並 非 只 是 一 般 的 討 論 區, 而 是 由 中 立 公 正 的 第 三 者 機 構 所 建 立 的 資 訊 平 台, 進 而 建 立 知 識 傳 達 的 公 信 力 而 未 來 提 供 的 知 識 內 容 儘 量 以 淺 顯 易 懂 避 免 太 過 學 術, 讓 一 般 民 眾 可 以 瞭 解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吳 冰 科 長 1. 從 防 範 未 然 的 角 度 編 撰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及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可 提 供 使 用 者 預 防 糾 紛 發 生 的 實 質 助 益 2. 糾 紛 事 件 若 涉 及 公 權 部 分, 公 部 門 可 提 供 的 協 助 與 權 責 可 於 此 手 冊 中 說 明 3.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及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應 以 架 構 式 概 念 使 消 費 大 眾 建 立 整 建 相 關 知 識, 並 透 過 提 出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的 方 式, 提 供 網 頁 搜 尋 相 關 的 法 令 行 政 程 序 糾 紛 處 理 方 式 等 資 訊 141

142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趙 啟 宏 編 審 1. 手 冊 內 容 應 提 及 整 建 事 前 的 相 關 準 備 若 發 生 糾 紛 如 何 處 理 以 及 事 後 的 處 理 程 序 例 如 契 約 訂 定 如 何 完 善, 如 何 防 範 於 未 然 法 令 的 部 分 應 讓 民 眾 瞭 解 相 關 問 題 法 令 與 行 政 上 的 處 理 程 序 罰 則 等, 例 如 噪 音 問 題 2. 糾 紛 中 的 溝 通 要 領 : 要 使 民 眾 有 正 確 的 溝 通 觀 念 與 方 式, 以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例 如 避 免 用 電 話 溝 通, 應 將 相 關 溝 通 過 程 透 過 文 件 與 書 面 的 方 式 留 存 3. 溝 通 通 常 有 時 效 的 問 題, 若 時 間 拉 長, 事 後 求 償 可 能 已 無 效 用, 因 此 要 提 醒 民 眾 溝 通 上 的 時 效 性 7. 活 動 花 絮 剪 輯 9 月 18 日 第 二 場 次 住 宅 整 建 常 見 糾 紛 處 理 座 談 會 9 月 18 日 會 場 剪 影 (1) 142

143 9 月 18 日 會 場 剪 影 (2) 9 月 18 日 會 場 剪 影 (3) 143

144 9 月 18 日 會 場 剪 影 (4) 9 月 18 日 會 場 剪 影 (5) 144

145 9 月 18 日 會 場 剪 影 (6) 145

146 第 三 場 次 - 住 宅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永 續 管 理 營 運 模 式 座 談 會 1. 目 的 台 灣 既 有 住 宅 中, 屋 齡 超 過 20 年 以 上 的 老 舊 住 宅 達 470 多 萬 戶, 這 些 老 舊 建 築 物 面 臨 的 整 建 改 善 需 求, 可 以 預 見 未 來 的 整 建 實 務 上 相 關 事 務 包 括 整 建 技 術 住 宅 品 質 的 診 斷 整 建 工 程 的 實 施 步 驟 及 管 理 等 等, 因 涉 及 專 業 技 術, 一 般 民 眾 不 易 瞭 解, 致 產 生 有 關 房 屋 的 權 利 關 係 或 工 程 執 行 的 糾 紛, 將 造 成 社 會 大 眾 的 困 擾 為 此, 本 中 心 受 營 建 署 委 託 住 宅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研 發 計 畫 案 中, 建 置 修 繕 專 業 知 識 社 群 以 及 線 上 修 繕 自 我 診 斷 工 具 與 修 繕 案 例 分 享 工 具, 已 建 置 有 初 步 成 果, 為 期 此 一 住 宅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與 知 識 社 群 未 來 能 有 效 運 作 與 長 久 營 運, 欲 借 重 與 會 專 家 的 經 驗, 爰 舉 辦 本 次 座 談 會, 以 期 與 會 專 家 就 社 群 經 營 與 運 作 實 務 面 部 落 格 經 營 與 寫 作 面 修 繕 專 業 社 群 經 營 與 運 作 方 面 等 分 享 實 務 經 驗, 並 探 討 可 行 的 未 來 運 作 方 式 與 營 運 模 式 2. 時 間 :97 年 10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4 時 00 分 3. 地 點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第 一 會 議 室 4. 主 持 人 : 蔡 明 達 博 士 5. 討 論 議 題 (1) 修 繕 知 識 社 群 ( 宜 修 網 ) 建 置 現 況 與 流 量 報 告 與 探 討 修 繕 知 識 社 群 建 置 成 果 ( 社 群 SEO 化 與 Web 2.0 化 ) 修 繕 部 落 格 建 置 成 果 修 繕 知 識 社 群 平 台 使 用 者 回 應 與 流 量 報 告 (2) 部 落 格 寫 作 與 經 營 實 務 什 麼 是 好 的 部 落 格 寫 作 方 式 如 何 透 過 部 落 格 寫 作 創 造 部 落 格 流 量 如 何 透 過 部 落 格 寫 作 建 立 與 經 營 線 上 社 群 (3) 線 上 社 群 經 營 與 運 作 實 務 6. 擬 邀 請 參 與 人 員 146

147 6. 擬 邀 請 參 與 人 員 如 何 建 立 與 經 營 線 上 社 群 線 上 社 群 平 台 建 立 與 營 運 實 務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公 共 工 程 組 吳 冰 科 長 趙 啟 宏 編 審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陳 永 國 經 理 博 客 邦 公 司 吳 顯 二 經 理 劉 威 麟 ( 網 路 知 名 趨 勢 觀 察 家 作 家 ) Hiiir.com 執 行 長 葉 建 漢 建 築 中 心 李 明 澔 經 理 96 年 度 各 知 識 社 群 版 主 防 水 部 落 格 版 主 謝 宗 義 工 程 教 練 部 落 格 版 主 張 家 銘 整 建 產 業 協 會 代 表 7. 與 會 人 士 意 見 摘 要 網 路 趨 勢 觀 察 家 劉 威 麟 先 生 1. 從 網 站 後 台 所 統 計 之 數 據 資 料, 可 分 析 出 不 同 類 型 使 用 者 之 需 求 例 如 使 用 者 是 僅 上 網 搜 尋 相 關 資 料 便 離 開, 或 是 會 持 續 加 入 參 與 討 論, 網 站 內 容 建 置 時 便 可 針 對 不 同 類 型 之 需 求 加 以 設 計 2. 網 站 文 章 內 容 可 多 利 用 實 際 整 建 工 程 中 常 出 現 之 通 俗 名 詞 作 為 關 鍵 字, 如 拋 光 石 英 磚 等, 可 增 加 文 章 的 被 搜 尋 率 3. 建 議 可 思 考 透 過 主 題 式 活 動 舉 辦 方 式, 如 討 論 會 網 聚 等, 凝 聚 社 群 人 氣 與 培 養 網 站 固 定 使 用 者, 並 可 獲 得 實 際 使 用 者 之 意 見, 作 為 網 站 缺 失 改 進 之 依 據 Hiiir.com 葉 建 漢 執 行 長 1. 良 好 的 互 動 與 溝 通 為 社 群 成 功 運 作 的 關 鍵, 一 般 而 言 運 作 模 式 包 含 群 體 主 導 內 容 (community drives content) 與 內 容 主 導 群 體 (content drives community) 兩 種 不 同 的 運 作 模 式 欲 成 功 所 需 的 時 程 亦 不 相 同, 前 者 約 需 五 至 六 年 的 培 養 時 間, 後 者 則 約 需 兩 至 三 年, 才 能 維 持 穩 定 而 活 絡 的 社 群 運 作 2. 發 展 社 群 的 優 點 與 目 的 包 含 :(1) 透 過 社 群 意 見 發 表 產 生 網 站 自 發 性 的 流 量 (2) 透 過 社 群 成 員 的 交 互 討 論 產 生 信 任 感 (3) 透 過 社 群 強 化 核 心 議 題 討 論 並 型 塑 網 站 特 色 3. 經 營 社 群 前 需 先 充 分 瞭 解 社 群 定 位, 單 靠 版 主 的 運 作 難 以 真 正 將 社 群 導 向 永 續 發 展 的 方 向, 仍 應 藉 由 良 好 的 溝 通 與 互 動, 方 能 將 社 群 穩 定 而 持 續 的 永 續 營 運 4. 可 運 用 不 同 服 務 介 面, 滿 足 不 同 類 型 使 用 者 之 需 求, 如 針 對 寫 手 提 供 的 介 面 針 對 讀 者 提 供 的 介 面 等, 使 不 同 使 用 人 均 能 持 續 並 有 意 願 參 與 社 群 的 運 作, 達 到 透 過 社 群 機 制 造 就 主 題 式 網 站 成 長 的 目 標 與 模 式 147

148 5. 在 商 業 模 式 的 網 站 中, 常 見 的 維 持 營 運 模 式 通 常 以 (1) 廣 告 收 入 (2) 加 值 服 務 收 費 (3) 來 自 於 無 線 端 的 加 值 服 務 收 費 (4) 交 易 等 四 種 模 式, 在 網 站 與 社 群 運 作 初 期, 即 應 先 考 量 該 網 站 社 群 的 影 響 範 圍 與 規 模 為 何, 再 尋 求 可 行 的 維 運 模 式 6. 知 識 社 群 的 管 理 者 與 領 導 者 其 角 色 與 功 能 不 盡 相 同, 兩 者 均 需 具 備 服 務 的 熱 忱, 但 領 導 者 除 熱 忱 外, 還 需 要 該 領 域 專 業 的 知 識 背 景, 才 能 適 時 調 整 社 群 的 運 作 方 向, 避 免 社 群 最 終 淪 為 無 意 義 的 討 論 區 台 灣 營 建 防 水 技 術 協 進 會 謝 宗 義 主 任 委 員 技 術 人 員 的 定 位 而 言, 參 與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應 專 注 在 專 業 知 識 的 提 供 與 問 題 回 復, 至 於 網 站 經 營 的 技 術 性 問 題, 則 需 仰 賴 後 勤 單 位 協 助 處 理 因 此 網 站 的 永 續 營 運, 從 民 眾 與 產 業 界 的 需 求 面 著 手, 透 過 產 業 界 的 合 作 與 自 律, 提 供 民 眾 優 質 的 服 務, 從 中 到 相 互 的 利 益, 便 可 達 到 網 站 自 給 自 足 的 理 想 目 標 台 灣 大 學 土 木 研 究 所 營 建 管 理 組 蔡 明 達 博 士 1. 宜 修 網 是 本 案 研 究 過 程 中 展 現 研 究 初 步 成 果 與 民 眾 線 上 互 動 以 獲 得 整 建 資 訊 的 方 法, 透 過 知 識 社 群 專 業 人 士 的 線 上 回 復, 建 立 民 眾 信 賴 達 到 流 量 的 成 長 2. 本 年 度 採 用 SEO 關 鍵 字 最 佳 化 與 WEB2.0 的 概 念 與 方 法, 主 要 的 考 量 便 是 要 達 到 針 對 流 量 成 長 及 強 調 使 用 者 參 與 互 動 的 執 行 策 略, 因 此 宜 修 網 是 以 使 用 者 互 動 為 導 向 的 設 計 3. 將 七 個 知 識 社 群 結 合 在 一 起, 可 以 發 揮 群 聚 的 力 量, 也 可 藉 由 此 一 整 合 性 的 整 建 平 台 資 訊 網 站, 提 供 民 眾 多 元 化 的 整 建 相 關 知 識, 達 到 宣 導 政 府 永 續 整 建 概 念 的 目 的 崔 希 仲 先 生 就 整 建 專 業 技 術 角 度 來 看, 版 主 一 定 都 具 備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熱 忱 來 協 助 整 個 知 識 社 群 的 內 容 更 加 充 實 與 多 元, 因 此 在 不 同 領 域 的 專 業 者 分 工 合 作 下, 相 信 知 識 社 群 與 網 站 的 前 景 是 樂 觀 可 期 的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陳 永 國 經 理 1. 知 識 社 群 的 使 用 對 象 分 為 專 家 與 一 般 民 眾 兩 種, 如 何 相 互 吸 引 兩 種 不 同 屬 性 的 使 用 者 共 同 相 處 在 同 一 個 網 路 空 間 中, 會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課 題 2. 版 主 的 定 位 可 再 做 討 論, 其 負 責 的 事 項 不 應 是 侷 限 於 問 題 的 回 復 與 討 論, 是 否 應 扮 演 專 業 領 域 中 召 集 人 的 角 色, 透 過 各 專 家 的 經 驗 與 實 務 案 例, 充 實 社 群 的 內 容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劉 家 瑋 工 程 師 ( 空 調 節 能 版 主 ) 宜 修 網 把 部 落 格 與 討 論 區 兩 個 工 具 結 合 在 一 起, 是 較 為 便 利 與 友 善 的 作 法, 透 過 圖 文 並 茂 的 方 式, 版 主 也 會 有 較 多 的 呈 現 方 式 可 以 將 知 識 帶 給 民 眾, 達 到 知 識 傳 遞 的 目 的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王 義 和 工 程 師 ( 綠 建 材 版 主 ) 以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房 屋 整 建 與 修 繕 過 程 中, 對 於 建 材 方 面 所 需 的 資 訊, 往 往 不 會 立 即 從 專 業 面 切 入, 而 是 從 一 些 購 買 或 商 品 本 身 的 資 訊 著 手 蒐 集 資 料, 且 建 材 在 整 建 領 域 屬 於 較 為 全 面 性 之 物 件, 各 式 各 樣 的 工 程 都 與 材 料 有 關, 因 此 綠 建 材 社 群 可 說 是 一 種 跨 148

149 領 域 的 知 識 社 群, 如 與 其 他 專 業 知 識 社 群 相 互 搭 配, 將 可 提 供 民 眾 更 多 元 有 用 的 相 關 知 識 宜 修 網 工 程 教 練 部 落 格 張 家 銘 版 主 就 本 身 的 實 務 經 驗 進 行 經 驗 的 分 享, 可 提 供 民 眾 工 程 現 場 實 際 容 易 遇 到 的 問 題 與 正 確 的 解 決 方 式, 應 可 對 使 用 者 有 所 助 益 台 灣 房 屋 整 建 產 業 協 會 溫 永 光 秘 書 1. 宜 修 網 未 來 的 營 運 如 需 藉 由 廣 告 的 收 入 來 支 撐, 需 審 慎 分 析 其 規 模 與 產 值 是 否 足 以 吸 引 業 主 投 入 廣 告 經 費 與 預 算, 可 考 量 先 從 網 站 流 量 會 員 數 與 產 業 特 性 著 手 進 行 數 據 資 料 分 析, 再 尋 求 適 當 的 業 主 進 行 進 一 步 的 合 作 2. 網 站 的 定 位 是 迎 合 消 費 者 或 業 者, 應 先 釐 清, 不 同 的 目 標 對 象 會 有 不 同 的 呈 現 方 式, 未 來 協 會 也 會 與 中 心 相 互 的 配 合, 協 助 將 社 群 與 平 台 的 內 容 建 置 的 更 加 豐 富 與 多 元 博 客 邦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吳 顯 二 經 理 希 望 能 夠 有 一 個 整 合 性 的 整 建 專 業 知 識 入 口 平 台, 讓 民 眾 可 以 獲 得 正 確 的 整 建 知 識 與 資 訊, 就 目 前 的 初 步 營 運 數 據 資 料 顯 示, 是 穩 定 持 續 運 作 的, 未 來 的 永 續 營 運 則 需 藉 由 各 知 識 社 群 的 版 主 持 續 提 供 寶 貴 的 整 建 知 識, 配 合 網 路 技 術, 提 供 民 眾 更 優 質 的 使 用 環 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黃 文 生 經 理 建 築 中 心 在 建 築 領 域 中 累 積 的 經 驗, 對 提 供 網 站 實 質 專 業 知 識 內 容 的 資 訊 與 引 導 業 界 廠 商 參 與, 可 以 提 供 專 業 的 協 助 並 作 為 業 界 與 民 眾 之 間 諮 詢 溝 通 的 橋 梁, 對 於 政 府 在 推 動 永 續 整 建 的 目 標 過 程 中, 未 來 也 會 就 整 建 相 關 的 不 同 項 目, 持 續 的 關 注 整 建 技 術 與 業 界 的 發 展, 將 相 關 資 訊 建 置 到 網 站 中, 逐 步 的 落 實 推 展 正 確 的 整 建 觀 念 與 作 為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李 明 澔 經 理 建 築 中 心 已 將 推 動 整 建 視 為 一 個 重 要 的 業 務 與 責 任, 因 此 未 來 的 持 續 經 營 將 在 目 前 建 立 的 基 礎 上, 繼 續 加 強 網 路 運 作 方 面 的 專 業 技 術, 並 結 合 房 屋 整 建 產 業 協 會, 共 同 推 動 台 灣 的 住 宅 整 建 產 業 的 正 確 發 展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吳 冰 科 長 1. 知 識 社 群 的 建 立 有 助 於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研 發 計 畫 之 落 實 與 發 展, 網 絡 環 境 維 護 管 理 是 成 功 的 要 素 2. 有 關 邀 標 書 內 應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請 執 行 單 位 把 握 在 期 限 內 完 成, 尤 其 期 中 報 告 委 員 意 見 回 覆 部 分, 請 再 詳 加 整 理 補 充 彙 整 納 入 期 末 報 告 內 149

150 8. 活 動 花 絮 剪 輯 10 月 15 日 第 三 場 次 住 宅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永 續 管 理 營 運 模 式 座 談 會 10 月 15 日 會 場 剪 影 (1) 10 月 15 日 會 場 剪 影 (2) 150

151 10 月 15 日 會 場 剪 影 (3) 10 月 15 日 會 場 剪 影 (4) 151

152 第 四 場 次 -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及 應 用 住 宅 整 建 健 診 技 術 座 談 會 1. 目 的 台 灣 既 有 住 宅 超 過 740 萬 戶, 屋 齡 超 過 20 年 之 老 舊 住 宅 亦 達 400 多 萬 戶, 為 改 善 居 住 與 環 境 品 質, 台 灣 住 宅 的 整 建 將 面 臨 迫 切 而 大 量 的 需 求 本 計 畫 已 於 96 年 度 完 成 線 上 住 宅 整 建 健 診 績 效 評 估 系 統 ( ), 並 建 置 住 宅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 為 落 實 推 動 至 地 方 政 府, 遂 規 劃 召 開 本 場 次 座 談 會, 以 了 解 地 方 政 府 需 求, 修 正 系 統 後 進 而 提 供 初 步 而 迅 速 的 健 診 資 訊, 以 有 效 建 立 住 宅 管 理 制 度 2. 時 間 97 年 10 月 3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時 00 分 3. 地 點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第 一 會 議 室 4. 主 持 人 謝 照 明 協 同 主 持 人 5. 討 論 議 題 (1) 線 上 健 診 工 具 與 修 繕 知 識 社 群 建 置 成 果 報 告 與 探 討 修 繕 知 識 社 群 建 置 成 果 ( 社 群 SEO 化 與 Web 2.0 化 ) 修 繕 部 落 格 建 置 成 果 修 繕 知 識 社 群 平 台 使 用 者 回 應 與 流 量 報 告 (2) 民 眾 整 建 知 識 需 求 分 析 探 討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整 建 知 識 之 需 求 分 析 如 何 透 過 線 上 健 診 技 術 與 工 具 協 助 民 眾 解 決 整 建 疑 問 (3) 地 方 政 府 需 求 分 析 與 討 論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與 討 論 152

153 6. 擬 邀 請 參 與 人 員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公 共 工 程 組 吳 冰 科 長 趙 啟 宏 編 審 台 灣 大 學 土 木 所 營 管 組 蔡 明 達 博 士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都 市 更 新 處 代 表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住 宅 發 展 處 代 表 基 隆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處 國 宅 科 使 用 管 理 科 代 表 新 竹 市 政 府 工 務 處 使 用 管 理 科 都 市 發 展 處 國 民 住 宅 科 代 表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處 住 宅 管 理 科 使 用 管 理 科 代 表 嘉 義 市 政 府 工 務 處 使 用 管 理 科 代 表 臺 南 市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處 建 管 科 代 表 臺 北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科 代 表 臺 中 縣 政 府 工 務 處 使 用 管 理 科 代 表 高 雄 縣 政 府 工 務 處 國 宅 科 建 設 處 使 用 管 理 科 代 表 整 建 產 業 協 會 代 表 7. 與 會 人 士 意 見 摘 要 台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住 宅 科 王 武 聰 先 生 1. 目 前 經 建 會 也 有 一 個 與 老 舊 住 宅 公 用 設 備 維 護 相 關 的 研 究 案 正 在 進 行, 與 本 案 也 有 關 連 性, 供 執 行 單 位 作 為 參 考 2. 執 行 單 位 所 建 立 的 系 統 工 具 可 多 與 各 地 方 政 府 之 相 關 資 訊 網 站 進 行 連 結, 如 行 政 法 規 的 網 頁, 以 方 便 民 眾 查 詢 進 一 步 資 料 高 雄 市 政 府 高 白 芬 小 姐 建 議 將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高 雄 住 宅 生 活 網 網 站 與 線 上 住 宅 整 建 健 診 績 效 評 估 系 統 及 住 宅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資 訊 平 台 相 連 結 嘉 義 市 政 府 工 務 處 使 用 管 理 科 林 尚 卿 先 生 1. 健 診 系 統 目 前 是 設 定 以 公 寓 大 廈 為 主 要 診 斷 對 象, 但 中 南 部 的 住 宅 類 型 多 為 透 天 厝, 建 議 未 來 增 加 不 同 房 屋 類 型 之 問 項, 使 系 統 更 加 完 善 2. 建 議 於 健 診 系 統 中 增 加, 當 整 建 成 本 達 到 一 定 金 額 時, 可 自 動 對 民 眾 進 行 整 建 或 重 建 之 決 策 建 議 3. 宜 修 網 的 內 容 資 訊 相 當 豐 富, 當 內 容 涉 及 法 令 解 釋 或 政 令 宣 導 時, 需 特 別 注 意 其 正 確 性, 以 免 民 眾 誤 解 台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建 管 處 使 用 管 理 科 陳 建 銘 先 生 1. 可 針 對 資 訊 系 統 使 用 者 的 年 齡 層 與 背 景 加 以 調 查 分 析, 使 網 站 內 容 更 加 豐 富 精 彩 2. 就 實 務 經 驗 而 言, 民 眾 對 於 法 令 規 定 的 需 求 最 大, 台 北 市 目 前 有 成 立 免 費 的 社 區 建 築 師 的 機 制, 提 供 民 眾 相 關 諮 詢 服 務, 社 群 的 發 展 方 向 亦 可 參 考 此 類 機 制 153

154 3. 政 府 行 政 單 位 受 限 於 經 費 人 力 的 不 足, 對 於 坊 間 有 類 似 宜 修 網 的 這 種 非 商 業 性 質 的 資 訊 平 台 感 到 相 當 歡 迎, 可 多 透 過 相 互 的 連 結 合 作 提 供 民 眾 更 便 捷 的 溝 通 管 道 4. 未 來 資 訊 平 台 可 考 量 建 立 線 上 即 時 對 談 之 諮 詢 服 務, 可 更 加 提 升 民 眾 使 用 系 統 意 願 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楊 雅 雯 小 姐 1. 有 關 都 市 更 新 獎 補 助 的 資 訊, 建 議 也 納 入 系 統 中 對 民 眾 廣 為 宣 導 林 本 建 築 師 1. 將 來 網 路 社 群 使 用 者 為 一 般 民 眾 佔 多 數, 故 於 使 用 網 路 操 作 系 統 之 方 法 應 更 為 簡 化 為 佳 2. 社 群 建 構 完 成 後, 應 考 慮 和 各 地 方 政 府 連 接, 使 民 眾 能 有 多 樣 選 擇 之 資 訊 平 台 3. 住 宅 整 建 過 程 中 可 能 適 用 之 相 關 建 築 法 令 規 定, 應 於 建 構 社 群 時 增 加 本 項, 使 一 般 大 眾 都 能 快 速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4. 將 來 住 宅 健 診 社 群 之 名 稱, 應 避 免 與 民 間 或 其 他 國 家 已 有 重 複 而 相 同 之 網 站 名 稱 5. 建 議 能 結 合 相 關 廠 商 公 會 等 民 間 團 體, 增 加 社 群 參 與 基 礎, 使 社 群 更 能 永 續 經 營 台 灣 房 屋 整 建 產 業 協 會 謝 宗 義 理 事 1. 健 診 系 統 使 用 的 名 詞 可 更 貼 近 民 眾 慣 用 的 工 程 名 詞, 避 免 造 成 民 眾 混 淆 進 而 導 致 工 程 的 糾 紛 或 誤 解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趙 啟 宏 編 審 1. 對 於 系 統 提 供 給 民 眾 的 資 訊, 應 特 別 注 意 其 正 確 性, 避 免 造 成 民 眾 的 誤 解 2. 與 會 人 士 提 供 的 意 見, 請 執 行 單 位 納 入 期 末 報 告 書 中, 並 作 為 後 續 計 畫 進 行 之 參 考 154

155 8. 活 動 花 絮 剪 輯 10 月 31 日 第 四 場 次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及 應 用 住 宅 整 建 健 診 技 術 座 談 會 10 月 31 日 會 場 剪 影 (1) 10 月 31 日 會 場 剪 影 (2) 155

156 10 月 31 日 會 場 剪 影 (3) 10 月 31 日 會 場 剪 影 (4) 156

157 ( 三 ) 建 立 示 範 案 例 10 案 透 過 本 計 畫 於 96 年 度 建 立 之 住 宅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已 蒐 集 多 種 類 之 示 範 案 例 本 年 度 目 標 為 完 成 10 件 整 建 案 例, 並 配 合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及 社 群 的 運 作, 促 進 案 例 分 享 與 交 流 另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97 年 度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工 作 事 項 之 ㄧ 為 建 置 應 用 展 示 館, 該 計 畫 亦 由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受 託 執 行 中, 本 計 畫 配 合 建 研 所 之 計 畫 成 果, 將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應 用 展 示 館 納 入 整 建 示 範 案 例 中, 以 對 相 關 產 業 及 一 般 大 眾 進 行 概 念 宣 導 本 計 畫 所 提 出 的 示 範 案 例 計 畫 亦 將 配 合 此 概 念, 共 同 進 行 整 建 智 慧 化 的 應 用 展 示 目 前 已 蒐 集 整 理 10 件 整 建 相 關 案 例, 分 別 屬 於 防 水 建 物 外 牆 修 繕 室 內 整 建 等 類 型, 室 內 整 建 案 例 並 依 整 建 規 模 挑 選 大 中 小 坪 數 各 一 案 例 進 行 說 明, 詳 見 附 件 本 計 畫 仍 將 持 續 蒐 集 彙 整 不 同 類 型 之 整 建 案 例, 並 上 傳 至 線 上 案 例 資 料 庫 系 統, 以 呈 現 各 種 類 整 建 工 程 之 特 色 與 面 貌 157

158 ( 四 ) 推 動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標 章 目 前 國 內 既 有 建 築 類 標 章 之 頒 發 對 象 多 為 廠 商 或 整 體 性 之 建 案, 頒 發 標 章 較 有 實 質 意 義, 惟 住 宅 整 建 的 對 象 均 為 一 般 民 眾, 且 住 宅 整 建 具 有 個 案 多 規 模 小 之 特 性, 實 體 之 整 建 標 章 較 不 具 備 誘 因, 亦 不 易 為 社 會 大 眾 所 重 視, 考 量 現 今 社 會 資 訊 與 網 際 網 路 的 發 達, 本 計 畫 建 議 可 藉 由 資 訊 網 路 的 力 量, 透 過 本 計 畫 所 建 置 之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結 合 知 識 平 台 與 知 識 社 群, 發 展 新 型 態 的 標 章 制 度 經 由 網 路 無 遠 弗 屆 的 傳 播 效 率, 透 過 案 例 的 上 傳 與 分 享, 達 到 資 訊 流 通 的 功 用, 並 能 強 化 整 建 技 術 發 展 與 應 用, 以 滿 足 民 眾 居 住 需 求 並 兼 顧 性 能 提 升 96 年 度 之 計 畫 成 果, 已 完 成 住 宅 健 診 的 品 質 評 估 指 標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住 宅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之 整 建 案 例 系 統 亦 已 完 成 開 發 本 年 度 仍 將 持 續 結 合 整 建 知 識 平 台 與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透 過 網 路 方 式 推 廣, 針 對 民 眾 上 傳 之 整 建 案 例, 進 行 網 路 點 閱 次 數 人 氣 支 持 度 與 案 例 貢 獻 度 的 統 計, 呈 現 熱 門 整 建 案 例 透 過 線 上 虛 擬 社 群 之 運 作 機 制 對 優 良 之 整 建 案 例 票 選 推 薦, 以 網 路 社 群 自 發 性 之 推 薦 產 生 之 甄 選 效 果 型 塑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標 章 因 此, 透 過 共 同 的 參 與, 網 路 使 用 者 可 以 針 對 系 統 篩 選 出 的 案 例, 進 行 貢 獻 度 評 分 貢 獻 度 愈 佳, 代 表 該 案 例 對 使 用 者 愈 有 幫 助, 如 此 該 案 例 將 被 列 入 熱 門 推 薦 案 例, 並 呈 現 於 系 統 網 站 首 頁 每 季 或 每 年 統 計 最 高 者, 給 予 適 當 之 獎 勵 措 施, 並 頒 發 未 來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標 章, 作 為 最 佳 整 建 之 楷 模, 以 獎 勵 住 戶 對 整 建 的 投 入 及 用 心 透 過 上 述 方 式, 相 信 能 夠 吸 引 更 多 的 民 眾 注 意 住 宅 整 建 的 正 確 訊 息, 以 達 到 經 驗 交 流 推 廣 及 宣 導 整 建 正 確 觀 念 的 目 的 158

159 六 結 論 與 建 議 ( 一 ) 結 論 本 研 究 已 完 成 以 一 般 大 眾 為 使 用 者 之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及 包 括 住 宅 整 建 實 務 常 見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整 建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手 冊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等 五 本 手 冊, 並 完 成 整 合 本 計 畫 96 年 度 重 要 成 果, 持 續 規 劃 平 台 未 來 最 佳 營 運 模 式 及 自 本 年 度 之 建 置 與 推 廣 藍 圖 (Road map), 參 考 搜 尋 引 擎 最 佳 化 (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 SEO) 之 作 法 與 Web 2.0 網 路 社 群 經 營 模 式, 以 提 升 社 群 可 尋 性 (findability) 與 訪 客 流 量, 透 過 網 路 社 群 之 運 作 方 式 來 達 到 整 建 知 識 內 容 不 斷 自 主 更 新 與 循 環 之 目 標, 以 期 在 專 案 計 畫 結 束 後 平 台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標 整 合 完 成 之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並 藉 由 線 上 實 際 運 作, 完 成 驗 證 大 眾 參 與 經 驗 分 享 與 傳 播 推 廣 之 功 效 政 府 要 落 實 推 動 永 續 發 展 的 住 宅 整 建 政 策, 必 須 將 正 確 的 相 關 知 識 傳 遞 給 一 般 民 眾 週 知, 才 能 在 全 體 一 致 之 認 知 下, 迎 合 政 策 目 標 展 開 大 幅 度 之 整 建 工 作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依 據 這 樣 的 傳 遞 知 識 任 務, 釐 定 編 纂 方 針, 使 用 簡 明 易 懂 的 敘 述 方 式, 一 方 面 要 將 現 階 段 國 家 推 動 永 續 發 展 的 政 策 議 題 相 關 的 技 術 介 紹 納 入 整 建 資 訊 中, 一 方 面 提 供 本 研 究 建 立 之 整 建 自 助 參 考 資 料 與 線 上 建 整 決 策 工 具, 並 透 過 對 整 建 法 規 重 點 解 說, 使 閱 讀 者 能 經 由 閱 讀 本 指 南 之 經 驗, 成 為 與 建 築 室 內 設 計 營 建 裝 修 業 者 溝 通 時 之 媒 介, 甚 至 藉 由 專 業 知 識 之 取 得 與 專 業 者 共 同 研 商 整 建 項 目 整 建 內 容 整 建 策 略 整 建 構 材 等 事 項, 並 可 透 過 整 建 法 規 之 瞭 解 與 再 查 詢, 避 免 違 反 法 規 規 範 與 保 障 自 身 之 權 益 冀 期 我 國 即 將 大 幅 增 加 之 整 建 環 境 需 求, 可 藉 由 整 建 住 宅 指 南 之 閱 讀 而 減 少 不 必 要 之 能 源 資 材 時 間 精 神 與 糾 紛, 營 造 出 我 國 較 佳 之 住 宅 整 建 環 境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已 配 合 整 個 計 畫 的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建 立 整 建 知 識 159

160 資 料 庫 及 建 置 整 建 相 關 知 識 社 群, 整 合 本 年 度 各 項 計 畫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與 手 冊 編 撰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與 決 策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維 護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與 技 術 輔 導 示 範 案 例 與 推 廣 等 透 過 這 個 知 識 平 台 交 流, 希 望 能 讓 整 建 產 業 的 資 訊 得 以 有 效 的 累 積 與 分 享, 並 透 過 知 識 社 群 的 有 效 管 理 與 創 新 應 用, 提 升 台 灣 整 建 產 業 的 技 術 發 展, 逐 漸 強 化 住 宅 性 能 與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 二 )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1. 關 於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1)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應 作 為 提 供 閱 讀 者 之 住 宅 整 建 關 鍵 技 術 彙 編, 藉 由 後 續 實 際 推 動 過 程 中, 持 續 進 行 增 補 新 知 識 新 技 術 新 工 法 新 設 備 之 資 訊, 使 閱 讀 者 建 構 清 晰 明 確 之 專 業 知 識 (2) 除 了 以 整 建 技 術 增 加 建 築 物 使 用 年 限, 應 建 立 使 用 者 對 建 築 物 之 正 確 使 用 與 管 理 維 護, 以 延 長 建 築 物 壽 命 的 觀 念, 及 透 過 評 估 建 築 生 命 週 期 成 本 考 量 以 確 認 整 建 效 益 的 整 建 思 維 方 式 2. 關 於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與 最 佳 化 決 策 工 具 (1) 線 上 健 診 績 效 評 估 系 統 : a. 未 來 可 積 極 與 內 政 部 相 關 計 畫 ( 智 慧 化 綠 建 築 節 能 改 善 等 ) 之 執 行 進 行 整 合, 以 擴 充 健 診 的 範 圍 與 適 用 性 b. 住 宅 診 斷 項 目 極 為 繁 瑣, 相 關 技 術 或 材 料 成 本 也 易 有 波 動 目 前 本 系 統 所 提 出 之 項 目 已 盡 量 涵 蓋 主 要 整 建 工 作 內 涵 惟 未 來 仍 有 因 應 新 技 術 新 材 料 與 新 時 代 需 求 而 必 須 進 行 的 持 續 性 調 整 此 亦 為 本 系 統 建 置 動 態 資 料 庫 之 目 的, 以 因 應 上 述 之 變 動 的 整 建 需 求 (2) 整 建 案 例 系 統 : a. 整 建 案 例 可 開 放 一 般 民 眾 上 傳, 以 讓 資 料 庫 能 持 續 更 新 與 永 續 160

161 經 營 惟 知 識 社 群 必 須 要 有 專 責 的 監 督 或 管 理 者 進 行 案 例 之 篩 選, 以 避 免 不 適 當 之 圖 片 或 案 例 上 傳 b. 需 持 續 考 量 因 應 大 量 檔 案 上 傳 之 系 統 負 荷 與 管 理 介 面 操 作, 以 免 造 成 系 統 超 載 3. 關 於 整 建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整 建 需 要 不 同 領 域 的 人 參 與, 如 何 增 進 平 台 使 用 率 與 使 用 效 益, 為 平 台 之 經 營 目 標 為 使 資 訊 可 以 供 會 員 或 大 眾 更 容 易 取 得, 並 提 高 瀏 覽 人 數, 建 議 未 來 社 群 平 台 可 以 加 強 利 用 下 列 方 法 : (1) 平 台 架 設 在 瀏 覽 次 數 較 高 的 網 站 或 於 其 首 頁 增 加 超 連 結 提 高 曝 光 率 例 如 建 議 於 營 建 署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縣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工 務 局 等 政 府 機 關 網 站 首 頁, 並 擴 及 各 相 關 協 會 公 會 團 體 等 機 構 之 網 站 首 頁 (2) 考 量 整 建 資 訊 平 台 永 續 運 的 作 目 標, 從 民 眾 與 產 業 面 二 者 的 需 求 思 考, 可 借 重 產 業 界 之 專 業 能 力, 透 過 產 業 團 體 組 織 的 整 合 與 自 律 提 供 民 眾 質 的 服 務 (3) 未 來 仍 應 積 極 持 續 辦 理 住 宅 線 上 健 診 之 推 廣, 相 關 健 診 記 錄 與 成 果 更 應 加 以 記 錄 與 彙 整, 所 獲 得 資 訊 可 提 供 政 府 整 建 管 理 部 門 於 未 來 政 策 擬 定 之 參 考 4. 關 於 住 宅 整 建 資 金 補 助 (1) 對 於 實 施 室 內 環 境 品 質 及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診 斷 之 費 用, 可 以 參 考 國 外 的 實 施 經 驗, 給 予 資 金 補 助 (2) 對 於 永 續 整 建 項 目 提 供 整 建 資 金 補 助 及 優 惠 利 率 的 貸 款 5. 關 於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標 章 現 階 段 的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標 章 雖 不 以 頒 發 實 體 的 標 章 而 採 用 網 路 篩 選 方 式 產 生, 惟 從 長 遠 的 發 展 考 量, 對 於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的 表 揚, 應 同 時 評 估 其 費 用 與 整 建 的 效 果, 未 來 可 採 下 列 的 做 法 : 161

162 (1)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標 章 的 推 廣, 可 藉 由 系 統 與 社 群 的 運 作, 來 形 成 自 發 性 的 社 群 活 動, 透 過 社 群 互 動 與 觀 摩, 形 塑 性 能 指 標 與 匯 集 成 為 標 章 的 功 能, 達 成 促 進 整 建 經 驗 的 交 流 與 推 廣 的 效 果 (2) 住 宅 整 建 的 效 果 需 靠 良 好 的 改 善 工 法, 要 鼓 勵 發 展 優 良 的 工 法 及 協 助 大 眾 選 擇 優 良 的 最 適 工 法, 可 透 過 專 業 團 體 組 織 評 鑑 機 構, 辦 理 優 良 最 適 工 法 之 評 鑑 認 證 (3) 對 於 整 建 性 能 優 良 的 住 宅 評 鑑, 可 透 過 政 府 指 定 的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辦 理 評 鑑 認 證, 並 結 合 保 險 與 融 資 的 優 惠 鼓 勵, 提 高 民 眾 參 與 評 鑑 的 意 願 162

163 七 預 定 進 度 及 查 核 點 本 計 畫 預 定 進 度 自 97 年 2 月 至 97 年 12 月, 預 定 進 度 如 下 圖 所 示, 其 查 核 點 分 述 如 下 : 工 作 項 目 月 份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工 作 協 調 與 計 畫 內 容 架 構 討 論 96 年 度 計 畫 成 果 發 表 會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改 寫 及 審 稿 作 業 建 立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與 最 佳 化 決 策 模 式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維 護 及 推 廣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與 技 術 輔 導 示 範 案 例 蒐 集 及 推 廣 期 中 查 核 期 末 報 告 辦 理 結 案 預 定 進 度 (%) ( 累 計 數 )

164 八 預 期 成 果 及 績 效 指 標 本 研 究 計 畫 預 定 97 年 度 完 成 的 工 作 項 目 成 果 及 績 效 如 下 : ( 一 ) 建 立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1. 以 一 般 民 眾 之 使 用 需 求 為 目 標, 建 立 圖 文 並 茂 之 通 俗 整 建 指 南 2. 闡 明 政 府 推 動 住 宅 整 建 之 永 續 發 展 概 念 3. 利 用 整 建 指 南 之 推 廣 降 低 民 眾 之 整 建 知 識 落 差 4. 利 用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整 合 住 宅 整 建 社 群 及 整 建 知 識 庫 之 應 用 ( 二 ) 整 合 住 宅 整 建 社 群 知 識 庫 及 住 宅 整 建 決 策 系 統 1. 整 合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知 識 庫 及 整 建 決 策 系 統 功 能, 發 揮 整 建 平 台 之 綜 效 2. 建 立 整 建 知 識 唯 一 入 口 之 形 象 ( 三 ) 建 立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1. 持 續 維 護 及 推 廣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及 知 識 庫 平 台 2. 整 建 知 識 推 廣 平 台 與 社 群 : 社 群 涵 蓋 建 築 師 室 內 裝 修 設 計 / 施 工 房 仲 業 都 市 更 新 師 學 者 專 家 等, 平 台 會 員 數 初 期 目 標 達 250 人 點 閱 數 達 5000 次 知 識 數 量 達 200 筆 優 良 整 建 作 品 10 案 ( 四 )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與 技 術 輔 導 1. 研 擬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並 辦 理 人 才 培 訓 350 人 次 2. 選 定 專 業 課 題 對 整 建 相 關 知 識 領 域 進 行 教 材 之 編 輯 ( 五 ) 示 範 案 例 及 推 廣 1. 建 立 整 建 諮 詢 中 心, 提 共 協 助 案 例 解 決 相 關 問 題 : 並 完 成 20 件 諮 詢 服 務 案 2. 建 立 健 診 示 範 案 例 10 案 3. 推 動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標 章 164

165 附 件 一 期 末 報 告 書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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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附 件 一 期 末 報 告 書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表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意 見 李 委 員 振 1. 執 行 團 隊 的 努 力 與 成 果 值 得 肯 定, 本 計 畫 產 出 之 指 南 與 相 關 手 冊 可 加 註 補 助 單 位 與 計 畫 名 稱, 以 利 民 眾 瞭 解 政 府 政 策 目 標 2. 指 南 手 冊 與 報 告 書 案 例 分 析 之 電 子 檔 可 上 傳 至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中, 以 強 化 計 畫 宣 導 成 果 3. 整 建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十 分 清 楚, 惟 相 關 法 條 之 引 用 年 度 應 加 以 補 充 說 明 4. 考 量 未 來 指 南 內 容 持 續 修 改 更 新 之 特 性, 故 上 傳 至 網 頁 之 電 子 檔 應 註 明 版 次 與 時 間, 以 利 民 眾 獲 取 最 即 時 正 確 資 訊 1. 已 於 指 南 及 手 冊 封 面 加 註 計 畫 委 託 單 位, 並 於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中 詳 述 計 畫 背 景 與 內 涵 2. 案 例 分 析 之 電 子 檔 已 上 傳 至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之 案 例 資 料 庫 系 統 中, 指 南 與 手 冊 內 容 將 於 作 業 期 限 內 修 正 完 成 並 上 傳 至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中 3. 整 建 相 關 法 規 引 用 之 法 條 均 已 加 註 法 令 公 布 時 間, 詳 見 附 件 四 4. 上 傳 至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之 電 子 檔 均 會 註 明 版 次 與 更 新 時 間, 感 謝 委 員 提 醒 5. 將 於 相 關 作 業 時 參 照 辦 理 榮 5. 計 畫 產 出 之 成 果 均 應 加 註 著 作 權 與 專 利 權 之 標 示, 避 免 資 料 遭 不 恰 當 使 用 6. 照 片 內 容 應 注 意 勿 出 現 廠 商 或 產 6. 已 將 相 關 圖 片 替 換, 並 已 全 面 檢 查 並 調 整 照 片 解 析 度 與 文 字 格 式 內 容 7. 已 修 正 相 關 文 字 內 容 品 相 關 資 訊, 如 熱 水 器 廠 牌 名 稱 等 另 部 分 照 片 解 析 度 字 級 與 文 字 間 距 不 一, 應 再 調 整 7. 指 南 第 27 頁 乾 式 施 工 文 字 內 容 不 需 加 註, 請 再 檢 視 修 正 宋 委 員 立 垚 1.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與 知 識 社 群 的 後 續 營 運 規 劃 方 式 應 再 詳 予 說 明 2. 示 範 案 例 可 再 多 挑 選 不 同 面 向 之 內 容, 如 使 用 新 能 源 等, 將 更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3. 整 建 技 術 導 入 地 方 政 府 之 作 法 除 網 頁 的 連 結 外, 可 思 考 是 否 還 有 更 多 推 廣 策 略 4. 計 畫 舉 辦 之 座 談 會 活 動 結 束 後, 除 發 言 紀 錄 外, 可 再 整 理 分 析 執 行 團 隊 對 發 言 意 見 之 回 應, 以 發 揮 舉 辦 座 談 會 之 價 值 5. 日 後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時, 建 議 設 計 問 卷 瞭 解 學 員 參 與 活 動 之 反 應, 回 饋 作 為 改 進 之 參 考 6. 建 議 將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教 材 電 子 化 1. 已 於 成 果 報 告 書 第 109 頁 增 加 說 明 2. 替 代 能 源 之 案 例 已 於 住 宅 整 建 實 務 中 加 以 說 明 以 提 供 民 眾 參 考 3. 可 考 量 將 本 研 究 成 果 產 出 之 指 南 及 手 冊 製 作 光 碟 分 送 地 方 政 府 參 考, 並 視 地 方 政 府 需 要, 可 協 助 辦 理 相 關 的 講 習 宣 導 4. 將 於 日 後 進 行 相 關 活 動 辦 理 時 參 照 辦 理 5. 將 於 日 後 進 行 相 關 活 動 辦 理 時 參 照 辦 理 6.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之 教 材 將 於 取 得 授 課 者 同 意 後 上 傳 至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供 民 眾 下 載 參 考 附 1-1

168 謝 委 員 宏 仁 王 委 後 上 傳 至 資 訊 系 統 中 供 民 眾 下 載 閱 讀 使 用 7. 推 動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標 章 之 具 體 作 法 與 成 果 宜 再 詳 加 說 明 8.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第 6 頁 坐 落 第 10 頁 運 囀 第 12 頁 若 鹼 第 16 頁 系 同 種 物 第 17 頁 80 度 C 第 18 頁 檢 察 5 kg/ 平 方 公 分 第 29 頁 聯 勤 第 34 頁 骨 格, 以 及 指 南 目 錄 等 錯 別 字, 應 詳 細 檢 查 並 修 正 1. 透 過 簡 報 檔 P.6 以 時 間 軸 概 念 探 討 住 宅 整 建 行 為 是 相 當 正 確 的 方 式, 因 此 在 指 南 與 手 冊 間 的 關 連 性 即 應 加 以 強 化, 使 民 眾 能 更 清 楚 瞭 解 不 同 時 間 點 所 需 參 考 的 資 訊 內 容 2. 指 南 應 增 加 使 用 說 明, 並 與 資 訊 系 統 相 互 搭 配, 以 便 民 眾 參 考 使 用 3.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可 考 慮 以 簡 易 的 方 式 呈 現 建 築 物 修 繕 的 生 命 週 期 概 念, 包 含 對 財 務 的 規 劃 與 時 間 的 規 劃 4. 整 建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手 冊 之 評 估 表 格 應 將 次 序 更 換, 以 更 符 合 整 建 流 程 及 邏 輯 性 5. 指 南 內 容 建 議 可 再 補 充 一 個 案 例, 將 計 畫 產 出 之 評 估 工 具 套 用 至 整 建 流 程 中, 可 教 育 民 眾 運 用 相 關 資 源 完 成 整 建 行 為, 以 達 到 宣 導 目 的 6. 資 訊 系 統 後 續 營 運 維 護 時 應 注 意 避 免 提 供 錯 誤 的 知 識 內 容, 具 有 正 面 意 義 的 正 確 整 建 知 識 應 主 動 提 供 民 眾 相 關 資 訊 7. 報 告 書 中 建 議 加 強 說 明 整 建 性 能 標 章 未 來 實 施 方 式 與 可 能 性 1. 指 南 與 手 冊 仍 有 部 分 錯 別 字, 應 特 別 注 意 並 修 改 7. 已 於 成 果 報 告 書 第 169 頁 中 加 以 說 明 8. 感 謝 委 員 指 正, 已 逐 一 檢 查 並 修 正 指 南 及 手 冊 中 之 錯 別 字 1. 已 於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中 專 文 介 紹 整 建 概 念 及 指 南 與 手 冊 之 關 連 性 2. 已 於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中 增 設 使 用 說 明, 並 專 文 介 紹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之 內 涵 與 使 用 方 式 3. 已 於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第 9 頁 增 加 建 物 修 繕 生 命 週 期 概 念 之 文 字 與 表 格 供 民 眾 參 考 使 用 4. 已 將 評 估 表 格 之 次 序 更 換, 以 符 合 整 建 流 程 與 邏 輯 性 5. 已 於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中 增 設 指 南 與 各 手 冊 之 使 用 說 明 與 使 用 時 機, 並 專 文 介 紹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之 內 涵 與 使 用 方 式 6.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以 永 續 經 營 為 目 標, 本 團 隊 將 持 續 維 護 並 更 新 網 站 內 容, 並 持 續 注 意 內 容 之 正 確 性 與 嚴 謹 度 7. 已 於 成 果 報 告 書 第 頁 中 加 以 說 明 1. 感 謝 委 員 指 正, 已 逐 一 檢 查 並 修 正 指 南 及 手 冊 中 之 錯 別 字 附 1-2

169 員 文 楷 高 雄 市 政 府 國 民 住 宅 組 公 共 工 程 組 2. 照 片 的 選 用 應 注 意 正 確 性, 如 未 戴 安 全 帽 及 出 現 特 定 廠 牌 名 稱 等 內 容 應 加 以 替 換 3. 圖 片 與 文 字 內 容 應 充 分 對 照, 如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第 20 頁 之 圖 片 與 文 字 無 法 搭 配, 應 加 以 更 換 1. 建 議 將 指 南 及 相 關 手 冊 電 子 化 後 上 傳 至 資 訊 系 統 中, 提 供 民 眾 下 載 參 考 2. 常 見 諮 詢 及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第 17 頁, 有 關 氣 密 窗 工 程 保 固 的 部 分, 業 主 得 沒 收 施 工 廠 商 保 證 金 是 否 與 民 法 相 符, 請 查 明 3. 指 南 第 53 頁, 給 排 水 系 統 通 氣 管 徑 的 數 據 係 為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或 工 程 慣 例, 請 查 明 1. 常 見 諮 詢 及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第 9 頁, 有 關 房 屋 補 助 及 優 惠 貸 款 事 項, 建 議 加 入 或 提 供 利 息 優 惠 補 貼, 以 符 合 政 府 補 助 政 策 2. 有 關 糾 紛 處 理 部 分, 除 處 理 方 式 介 紹 外, 建 議 加 入 調 處 機 構 的 聯 絡 方 式, 以 便 民 眾 查 詢 利 用 1.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依 邀 標 書, 其 內 容 涵 蓋 實 務 案 例 四 本 手 冊 及 系 統 操 作, 為 利 使 用 者 簡 明 易 懂, 章 節 宜 再 簡 化, 從 案 例 與 四 本 手 冊 ( 整 建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常 見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及 糾 紛 處 理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及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 之 關 連 導 引 閱 覽, 頁 數 宜 與 手 冊 相 當 2. 本 計 畫 期 程 至 本 (97) 年 12 月 31 日 止 結 束, 相 關 事 宜 請 與 作 業 單 位 聯 繫 依 契 約 辦 理 2. 已 全 面 檢 查 文 字 與 圖 片 內 容, 並 將 相 關 不 適 宜 之 圖 片 替 換 3. 已 全 面 檢 查 文 字 與 圖 片 內 容, 並 將 相 關 不 適 宜 之 圖 片 替 換 1. 指 南 與 手 冊 內 容 將 待 修 正 完 成 後 上 傳 至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中 供 民 眾 下 載 參 考 2. 已 修 正 該 文 字 內 容 3. 給 排 水 系 統 通 氣 管 徑 已 查 明 確 為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所 規 定 之 數 據 1. 已 於 該 手 冊 中 增 加 相 關 內 容 2. 已 於 該 手 冊 中 增 加 相 關 內 容 1. 已 重 新 檢 討 指 南 內 容, 並 於 近 期 工 作 會 議 中 檢 討 後, 納 入 成 果 報 告 呈 現 2. 將 於 工 作 執 行 時 確 實 遵 照 辦 理 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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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附 件 二 期 中 報 告 書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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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附 件 二 期 中 報 告 書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表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意 見 1.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的 權 屬 係 為 官 方 或 私 人 宜 先 釐 清, 並 應 確 保 網 站 相 關 內 容 之 正 確 性 與 權 威 性 2. 建 議 研 究 團 隊 可 透 過 實 際 案 例 說 明 整 建 與 都 市 更 新 之 關 連 性 3. 建 議 可 透 過 實 際 整 建 案 例 說 明 整 建 流 程 與 過 程 中 可 能 遭 遇 的 程 序 與 問 題, 以 增 進 案 例 之 實 用 性 4. 報 告 書 第 43 頁 之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是 否 為 最 新 版, 研 究 單 位 於 採 用 政 府 相 關 資 訊 時, 應 注 意 引 用 資 料 之 即 時 性 與 正 確 性 5. 本 計 畫 案 進 行 相 關 文 件 或 稿 件 審 查 時 應 附 審 查 意 見 表, 以 確 保 相 1.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96 年 度 建 置 之 線 上 評 估 工 具 與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並 以 網 路 相 關 技 術 為 方 法 以 驗 證 資 訊 系 統 工 具 之 可 行 性, 以 為 本 97 年 該 項 工 作 營 運 模 式 之 參 考 2. 都 市 更 新 之 整 建 為 依 照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申 請 實 施 之 更 新 事 業, 條 例 規 範 之 事 項 如 更 新 地 區 之 劃 定 更 新 計 畫 之 擬 定 事 業 實 施 之 程 序 等 事 宜, 與 本 案 研 究 之 關 連 性 尚 非 深 切 又 目 前 國 內 尚 乏 依 照 更 新 條 例 實 施 之 整 建 案 件, 如 有 適 當 案 例 將 予 優 先 納 入 說 明 關 文 件 內 容 無 誤 3. 將 於 後 續 案 例 中 選 擇 具 有 參 考 價 李 6. 請 研 究 單 位 針 對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實 值 者, 將 整 建 流 程 及 相 關 遭 遇 問 委 質 架 構, 如 軟 硬 體 需 求 資 料 庫 題 加 以 說 明 員 系 統 架 設 位 置 等 背 景 資 料 進 行 4.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為 建 築 工 程 竣 工 振 補 充 說 明 後, 經 主 關 機 關 依 建 築 法 第 70 條 榮 7. 期 末 報 告 建 議 整 合 政 府 的 相 關 政 查 驗 符 合 規 定 後, 發 給 起 照 人 之 策 與 法 規 建 築 物 使 用 證 明, 實 務 上 如 建 築 物 日 後 之 使 用 不 涉 及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者, 係 依 原 核 發 執 照 當 時 之 版 本 5. 將 於 相 關 作 業 時 參 照 辦 理 6. 本 中 心 將 調 整 使 用 現 有 之 伺 服 器 主 機 來 建 置 架 構, 系 統 主 要 是 以 Linux 環 境 建 構, 並 使 用 Apache 網 路 伺 服 器, 網 頁 撰 寫 以 PHP 開 發, 資 料 庫 則 為 mysql 7.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將 於 後 續 研 究 報 告 中 加 強 整 合 整 建 相 關 政 策 與 法 規 事 項 附 2-1

174 宋 委 員 立 垚 1. 報 告 書 第 23 頁 使 用 之 地 漏 陰 陽 角 等 名 詞 太 過 專 業, 應 替 代 予 淺 顯 易 懂 之 文 字 2. 報 告 書 第 54 頁 封 面 書 名 與 手 冊 名 稱 不 同, 請 確 認 是 否 誤 植 3. 報 告 書 第 31 頁 蒐 集 整 建 示 範 案 例 最 佳 實 務 應 說 明 評 選 機 制 4. 宜 修 網 於 本 年 度 計 畫 關 係 為 何, 請 研 究 團 隊 於 報 告 書 中 補 充 說 明 5. 報 告 書 第 48 及 49 頁 仍 有 許 多 錯 別 字, 請 研 究 單 位 進 行 修 正 6. 第 三 項 工 作 項 目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與 最 佳 化 決 策 模 式 中, 最 佳 化 決 策 模 式 未 明 確 呈 現, 請 研 究 單 位 補 充 說 明 7. 報 告 書 第 69 頁 整 建 能 源 管 理 模 式 之 使 用 管 理 面 可 再 加 入 照 明 設 備 類 之 能 源 管 理 方 式 8. 報 告 書 第 76 頁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之 營 運 模 式 建 議 以 財 務 分 析 表 明 確 說 明 未 來 系 統 營 運 之 經 費 與 人 物 力 需 求 9. 報 告 書 第 81 頁 應 再 加 強 對 網 站 行 銷 策 略 與 方 式 之 陳 述 10. 報 告 書 第 86 頁 關 鍵 字 搜 尋 調 查 表 內 之 數 值 意 義 為 何, 請 補 充 說 明 11. 報 告 書 第 97 頁 請 補 充 說 明 健 診 技 術 導 入 地 方 政 府 之 實 際 作 法 12. 報 告 書 第 100 頁 相 關 活 動 之 協 辦 單 位 建 議 加 入 台 灣 物 業 管 理 學 會 13. 報 告 書 第 102 頁 之 課 程 規 劃 應 加 入 民 眾 關 注 之 議 題, 如 防 水 或 噪 音 防 制 等 課 程 14. 報 告 書 第 115 頁 已 完 成 20 件 諮 詢 服 務 案, 其 諮 詢 服 務 內 容 應 於 報 告 書 中 補 充 說 明 1. 已 於 期 中 報 告 書 第 23 頁 檢 討 修 正, 將 過 於 專 業 之 名 詞 以 簡 單 易 懂 方 式 說 明 2. 感 謝 指 正, 已 檢 討 封 面 書 名 及 手 冊 名 稱, 並 於 期 中 報 告 書 第 54 頁 修 正 為 常 見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糾 紛 處 理 手 冊 3. 將 針 對 案 例 適 法 性 正 確 性 代 表 性 及 性 能 提 升 等 項 目 由 工 作 團 隊 會 商 選 定 4. 宜 修 網 為 本 團 隊 開 發 之 新 網 路 平 台, 透 過 網 路 社 群 網 站 設 計 與 網 站 行 銷, 有 效 提 升 IT 平 台 之 功 能 及 便 利 性, 以 進 一 步 加 強 整 建 知 識 社 群 之 運 作 因 此, 宜 修 網 與 本 計 畫 為 相 互 配 合 之 關 係, 係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用 以 有 效 推 廣 整 建 計 畫 成 果 之 工 具 5. 已 於 期 中 報 告 書 第 頁 檢 討 修 正, 並 將 加 強 後 續 作 業 之 報 告 文 字 校 對 工 作 6. 關 於 最 佳 化 決 策 模 式 之 研 究,96 年 度 計 畫 已 提 出 線 上 評 估 系 統, 並 將 視 系 統 於 線 上 使 用 回 饋 情 形 納 供 系 統 修 正 參 考 7. 將 加 入 照 明 設 備 節 能 管 理 維 護 之 相 關 技 術, 並 於 期 末 報 告 書 中 呈 現 說 明 8. 已 就 永 續 營 運 規 劃 建 構 營 運 模 式 進 行 檢 討, 初 步 建 構 模 式 補 充 於 期 中 報 告 書 第 頁, 建 構 結 果 將 於 期 末 報 告 中 提 出 9. 將 針 對 相 關 行 銷 策 略 與 方 式 再 行 詳 細 研 商, 並 於 期 末 報 告 書 中 予 以 呈 現 10. 關 鍵 字 搜 尋 調 查 表 之 數 值 係 供 搜 查 頻 度 比 較, 其 代 表 之 具 體 意 義 因 屬 商 業 機 密, 資 料 提 供 廠 商 並 未 公 佈, 僅 能 就 數 字 比 較 相 關 語 詞 之 使 用 頻 度 11. 擬 透 過 座 談 會 及 研 討 會 邀 集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人 員, 瞭 解 地 方 政 府 需 求 並 介 紹 整 建 技 術 及 本 研 究 建 置 之 應 用 工 具 以 雙 向 溝 通 方 式 附 2-2

175 落 實 12. 將 洽 詢 物 業 管 理 學 會 同 意 後 修 正 納 入 13. 防 水 相 關 課 程 於 前 期 計 畫 中 已 辦 理, 噪 音 防 制 部 分 將 納 入 室 內 環 境 之 課 程 中 一 併 規 劃 14. 該 項 目 為 本 年 度 預 期 達 成 之 目 標, 將 於 期 末 報 告 完 整 呈 現 蔡 委 員 仁 惠 王 委 員 文 楷 1. 本 年 度 計 畫 重 點 為 強 調 實 用 性 與 推 廣, 研 究 團 隊 於 指 南 內 容 編 撰 時 仍 需 特 別 注 意 文 字 之 精 簡 與 易 讀 性, 以 方 便 民 眾 使 用 2. 老 舊 建 築 物 的 整 建 與 智 慧 化 建 築 之 屬 性 有 所 差 別, 對 於 老 舊 建 築 物 之 智 慧 化 整 建, 建 議 以 基 礎 設 施 之 建 置 為 主 要 方 向 3. 研 討 會 或 人 才 培 訓 等 活 動 之 師 資 應 著 重 實 務 性, 避 免 流 於 學 術 上 的 討 論 4.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之 PK 網 是 否 適 宜 於 官 方 網 站 中 呈 現, 請 研 究 單 位 再 行 評 估 5. 示 範 案 例 之 照 片 無 法 明 確 呈 現 整 建 技 術, 應 思 考 如 何 透 過 示 範 案 例 完 整 呈 現 正 確 且 精 要 的 整 建 工 程 技 術 1. 本 會 ( 台 灣 物 業 管 理 產 業 協 會 ) 常 年 配 合 其 他 地 方 性 團 體 推 動 公 寓 大 廈 職 業 公 會 所 辦 理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員 技 術 類 人 員 的 培 訓, 故 期 盼 營 建 署 推 動 建 立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能 早 見 成 果, 並 能 確 實 落 實 到 社 區 管 理 維 護 層 面, 能 有 效 且 方 便 地 被 樂 於 採 用, 甚 至 能 成 為 培 訓 課 程 的 教 材, 故 研 發 成 果 如 何 能 兼 顧 專 業 的 準 確 性 與 非 專 業 的 普 及 性, 應 嚴 謹 的 面 對 處 理, 所 以 如 : 簡 報 內 的 磁 磚 修 補, 磁 磚 是 否 代 表 所 有 的 面 磚 呢? 因 此 也 建 議 藉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同 時 能 給 管 理 者 所 有 者 使 用 者 有 深 1. 將 持 續 注 意 指 南 及 手 冊 之 內 容, 朝 簡 明 易 讀 之 方 向 進 行 編 輯 工 作 2. 將 納 供 後 續 探 討 整 建 之 智 慧 化 改 善 時 之 參 考 3. 將 檢 討 規 劃 相 關 活 動 師 資 之 邀 請 名 單,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安 排 將 著 重 於 實 務 面 的 應 用 4. 關 於 網 站 的 建 置, 將 利 用 中 心 之 硬 體 設 備 及 維 護 管 理 設 置 互 動 式 網 站 平 台, 藉 由 PK 網 的 吸 引 客 群 討 論 功 能 提 高 網 站 到 訪 率, 並 將 加 強 管 理 監 督 以 減 低 可 能 發 生 的 負 面 影 響 5. 將 納 供 後 續 案 例 資 料 蒐 集 時 參 考 1. 整 建 指 南 係 提 供 社 會 大 眾 關 於 住 宅 整 建 的 一 般 性 知 識 參 考, 對 於 專 業 性 的 知 識 內 容 則 建 議 應 委 由 專 業 人 員 處 理 2. 報 告 書 中 檢 查 項 目 將 於 相 關 手 冊 中 另 以 照 片 圖 表 等 方 式 補 充 說 明, 以 指 導 閱 讀 者 進 行 相 關 檢 查 工 作 的 進 行 3. 已 檢 討 修 正 文 字 之 誤 繕 或 過 於 專 業 之 名 詞 改 以 民 眾 易 懂 方 式 加 以 說 明 4. 感 謝 委 員 指 教, 已 進 行 修 正 5. 指 南 雖 係 供 一 般 民 眾 使 用, 亦 希 望 能 教 育 民 眾 能 夠 有 效 的 和 專 業 者 溝 通, 故 將 相 關 溝 通 項 目 納 入 供 民 眾 在 整 建 過 程 可 以 掌 握 應 注 附 2-3

176 王 委 員 紀 耕 入 淺 出 的 收 獲 與 了 解, 而 非 造 成 道 聽 塗 說 或 似 是 而 非 的 觀 念, 反 而 抹 殺 對 真 正 專 業 的 認 知 2. 相 關 手 冊 內 檢 核 表, 應 能 兼 具 易 讀 易 懂 易 填 寫, 否 則 將 造 成 連 專 家 都 不 易 回 答, 遑 論 民 眾 能 居 家 自 我 檢 查 ; 如 : 報 告 書 P.45 居 家 檢 查 內 之 結 構 體 有 無 傾 斜 建 材 設 備 有 無 規 格 錯 誤 確 認 室 內 照 明 一 般 插 座 之 電 壓 及 迴 路 分 配 總 之, 應 設 計 出 確 實 能 被 使 用 的 檢 核 表, 才 能 落 實 推 應 居 家 自 我 檢 查 3. 報 告 書 內 的 文 字 應 能 再 詳 細 地 檢 討 ( 如 :24,29,48,49,58, 81 ) 4. 報 告 書 內 的 爰 引 資 料 應 能 一 致, 如 :P.97,P.100,P.105 的 現 有 住 宅 單 元 數 量, 老 舊 住 宅 的 數 量, 以 建 立 研 究 的 專 業 性 5. 報 告 書 內 所 採 用 的 名 詞 應 能 與 市 場 符 合, 且 應 有 藉 此 端 正 專 業 的 宣 化 功 能, 如 :P.23 之 給 監 工 者 的 抓 漏 檢 查 表, 可 以 請 工 班 或 設 計 師 代 為 檢 查, 應 能 給 使 用 者 清 楚 的 方 向 並 建 立 專 家 制 度 6. 報 告 書 內 的 施 工 中 相 片, 施 工 人 員 應 採 用 配 戴 安 全 帽 的 正 確 施 工 照 片 ( 如 :P.35) 7. 期 中 審 查 時 間, 已 較 預 定 5 月 招 開 的 時 程 延 後, 應 加 強 因 應 8. 案 例 應 充 實, 以 網 路 收 集 名 詞 做 為 缺 失 頻 度 的 依 據, 是 否 得 宜 1.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 之 名 詞 有 待 斟 酌, 其 與 綠 建 築 之 差 別 應 先 行 釐 清 2. 報 告 書 第 20 頁, 建 議 納 入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項 目 3. 劣 化 補 強 部 分 建 議 納 入 氯 離 子 中 性 化 之 檢 測 項 目 及 說 明 意 項 目, 並 於 專 業 技 術 的 執 行 可 由 專 業 人 員 負 責 處 理 6. 已 修 正 照 片 內 容, 並 將 於 後 續 蒐 集 資 料 時 加 強 檢 查, 在 相 關 手 冊 中 納 入 施 工 應 注 意 事 項, 提 醒 大 眾 注 意 施 工 安 全 的 基 本 要 求 7. 感 謝 委 員 指 教, 將 掌 控 時 程 積 極 辦 理 8. 將 持 續 蒐 集 多 面 向 不 同 案 例, 網 路 蒐 集 名 詞 僅 為 利 用 搜 尋 頻 度 較 高 的 名 詞 來 增 加 網 站 的 曝 光 率, 至 於 缺 失 頻 度 則 以 住 宅 現 況 調 查 的 資 料 為 依 據 1. 綠 整 建 的 概 念 在 提 倡 以 綠 建 築 設 計 的 手 法 對 既 有 建 築 物 的 改 善, 對 於 綠 建 築 的 指 標 項 目 於 整 建 中 能 加 以 改 善, 至 於 改 善 的 績 效 幅 度 則 視 個 案 的 條 件 狀 況, 並 不 一 定 要 求 完 全 達 到 綠 建 築 要 求 的 標 準 附 2-4

177 謝 委 員 宏 仁 4. 報 告 書 第 24 頁 建 物 縫 鋼 筋 縫 米 香 縫 等 名 詞 太 過 專 業, 是 否 為 必 需 之 內 容, 建 議 再 予 考 量 5. 報 告 書 第 51 頁 表 7 建 議 增 加 申 請 各 項 整 建 施 工 許 可 之 程 序, 以 方 便 民 眾 對 照 辦 理 6. 報 告 書 第 73 頁 整 建 決 策 評 估 建 議 加 入 建 築 物 老 化 影 響 整 建 行 為 之 問 題 7. 報 告 書 第 100 頁 及 101 頁, 建 議 加 入 福 建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作 為 相 關 活 動 協 辦 單 位, 另 活 動 舉 辦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場 地 大 小 與 參 與 活 動 人 數 之 容 納 量 的 問 題 8. 研 討 會 課 程 規 劃 建 議 增 加 整 建 申 請 程 序 之 課 程, 並 邀 請 舉 辦 地 之 地 方 政 府 協 辦 9. 報 告 書 第 110 頁 邀 請 之 與 會 人 員 建 議 增 加 建 管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10. 附 件 四 之 案 例 均 有 註 明 施 工 廠 商 之 全 名, 是 否 涉 及 廣 告 宣 傳 問 題, 請 研 究 單 位 再 行 思 考 11. 案 例 之 選 擇 應 注 意 其 適 法 性, 或 清 楚 說 明 其 整 建 過 程 與 法 令 相 關 之 程 序 政 府 單 位 相 關 獎 補 助 之 案 例 亦 可 納 入 進 行 說 明 或 連 結 1. 報 告 書 之 計 畫 內 容 第 一 點 住 宅 整 建 需 求 及 現 況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部 分, 除 基 礎 數 據 呈 現 外 較 缺 乏 針 對 實 際 需 求 之 具 體 整 合 性 分 析 結 果 呈 現 2. 報 告 書 之 計 畫 內 容 第 三 點 建 立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與 最 佳 化 決 策 模 式 部 分, 目 前 完 成 之 內 容 與 原 計 畫 提 案 內 容 明 顯 不 符 另, 於 報 告 書 第 七 點 預 定 進 度 及 查 核 點 第 八 點 預 期 成 果 及 績 效 指 標 上, 亦 遺 漏 建 立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與 最 佳 化 決 策 模 式 據 此, 建 立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與 最 佳 化 決 策 模 式 是 否 為 本 年 度 之 工 作 項 目, 建 請 釐 清 3. 整 建 示 範 案 例 應 可 視 為 教 導 民 眾 2. 相 關 的 檢 查 將 依 照 指 南 與 手 冊 架 構 分 別 納 入 各 篇 章 內 容 進 行 介 紹 3. 將 納 入 注 意 事 項 中 加 以 介 紹 4. 已 修 正 刪 除 建 築 物 縫 及 鋼 筋 縫 等 項 目, 另 修 正 米 香 縫 之 名 詞, 移 列 其 他 項 下 並 加 以 說 明 5. 將 納 入 於 期 末 報 告 中 加 以 說 明 不 同 整 建 行 為 所 應 申 請 之 許 可 與 程 序 6. 關 於 建 築 物 老 化 影 響 整 建 行 為 之 評 估, 所 涉 及 的 因 子 為 機 能 的 喪 失 或 降 低, 相 關 的 評 估 係 經 由 建 築 物 生 命 週 期 檢 討 而 分 別 在 經 濟 與 生 態 方 面 加 以 探 討 7.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將 依 照 建 議 辦 理 8.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將 納 供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參 考 9.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將 參 照 建 議 辦 理 10. 已 修 正 刪 除 施 工 廠 商 名 稱 11. 將 參 照 辦 理 1. 將 於 期 末 報 告 中 加 強 整 合 性 分 析 內 容 呈 現 2. 關 於 建 立 整 建 效 益 評 估 與 最 佳 化 決 策 模 式,96 年 度 研 究 已 完 成 線 上 住 宅 整 建 健 診 績 效 評 估 系 統 與 整 建 最 佳 化 實 務 案 例 推 理 系 統, 對 於 以 創 新 科 技 及 永 續 環 境 的 要 求 上 係 以 探 討 整 建 智 慧 化 改 善 及 節 能 手 法 以 提 供 提 昇 整 建 效 益 參 考 3.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將 納 供 後 續 案 例 資 料 彙 整 參 採 4. 將 透 過 資 訊 平 台 及 發 行 電 子 報 加 以 推 廣, 並 舉 辦 研 討 會, 引 導 民 眾 建 立 正 確 整 建 觀 念 附 2-5

178 台 北 市 政 府 如 何 利 用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及 相 關 手 冊 進 行 住 宅 整 建 之 具 體 實 例, 因 此 在 說 明 內 容 上, 建 議 能 交 互 參 照 引 用 住 宅 整 建 指 南 及 相 關 手 冊 之 建 議 流 程 要 點 進 行 解 說, 方 可 增 加 民 眾 之 理 解 度 此 外, 案 例 內 容 建 議 可 加 強 量 化 資 料 之 呈 現 ( 例 如 價 格 時 程 投 資 效 益 或 品 質 改 善 效 果 ), 並 將 相 關 圖 說 ( 例 如 平 面 圖 ) 重 新 繪 製 以 去 除 不 必 要 之 資 訊, 明 確 表 達 文 內 重 點 便 於 民 眾 閱 讀 4. 建 議 宜 加 強 民 眾 部 分 之 推 廣 工 作, 以 強 化 優 質 整 建 之 需 求 面 出 現 1. 報 告 書 第 16 頁 引 用 數 據 似 乎 有 誤, 請 研 究 單 位 查 明 並 更 正 2. 報 告 書 第 貳 部 分 的 章 節 編 排 順 序 與 層 次 有 誤, 請 修 正 3. 建 議 整 建 指 南 與 各 類 手 冊 應 由 民 眾 閱 讀 角 度 進 行 編 寫, 並 以 便 於 民 眾 自 行 操 作 檢 視 為 目 的, 而 非 僅 有 實 務 或 程 序 的 陳 述 4. 指 南 的 編 排 程 序 應 先 講 究 安 全 性, 才 進 而 探 討 舒 適 度, 建 議 於 編 排 時 加 以 考 量 另 智 慧 型 居 家 之 內 容 屬 性 應 較 屬 於 安 全 性 之 範 疇, 建 議 加 以 調 整 5. 防 水 抓 漏 之 內 容 太 過 專 業, 建 議 對 於 文 字 內 容 再 予 簡 化 修 飾 6. 報 告 書 第 頁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內 之 檢 查 與 維 護 項 目 多 數 重 複, 建 議 可 合 併 探 討, 以 避 免 佔 用 過 多 篇 幅 7. 報 告 書 第 52 頁 整 建 前 的 諮 詢 事 項 建 議 加 入 都 市 更 新 的 相 關 申 請 與 獎 補 助 措 施 供 民 眾 參 考 8. 報 告 書 第 頁 整 建 品 質 滿 意 度 評 估 手 冊 呈 現 之 架 構 內 容 似 較 適 宜 用 於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 請 研 究 單 位 再 行 斟 酌 9. 報 告 書 第 113 頁 住 宅 整 建 標 章 的 推 動 重 點 建 議 是 著 重 在 業 者 的 專 業 能 力 評 估, 方 能 對 民 眾 產 生 正 1. 已 檢 討 修 正 於 期 中 報 告 書 第 16 頁 2. 已 檢 討 修 正 目 錄 及 相 關 章 節 編 排 3. 將 納 供 書 籍 編 裝 參 採 4. 相 關 章 節 編 排 順 序 將 提 編 輯 諮 詢 會 議 依 討 論 結 果 予 以 調 整 5. 已 針 對 相 關 名 詞 進 行 檢 討 修 正 6. 已 調 整 修 正 相 關 項 目 7. 相 關 事 項 已 列 於 期 中 報 告 書 第 53 頁 8. 整 建 品 質 滿 意 度 旨 在 探 討 整 建 前 後 性 能 品 質 提 昇 之 重 要 項 目, 與 綠 整 建 概 念 宣 導 手 冊 著 重 實 際 案 例 之 整 建 手 法 介 紹, 兩 者 目 的 不 同, 後 續 研 究 將 繼 續 檢 討 是 否 增 加 探 討 其 他 提 升 品 質 滿 意 度 的 項 目 內 容 9. 關 於 業 者 專 業 能 力 評 估, 如 由 政 府 辦 理 必 須 有 法 令 依 據, 如 由 民 間 機 關 辦 理 則 有 是 否 具 公 信 力 的 考 量, 為 避 免 產 生 爭 議, 故 本 研 究 建 議 以 透 過 社 群 網 站 使 用 者 自 發 性 的 票 選 推 薦 產 生 甄 選 效 果 作 為 型 塑 整 建 性 能 標 章 的 方 法 附 2-6

179 高 雄 市 政 府 台 北 縣 政 府 國 民 住 宅 組 都 市 更 新 組 公 共 工 程 組 面 的 助 益 1. 整 建 對 社 會 文 化 層 面 影 響 建 議 可 加 入 探 討 整 建 如 何 在 地 方 政 府 落 實 之 議 題 2. 示 範 案 例 建 議 加 入 由 政 府 補 助 進 行 整 建 之 案 例 3. 報 告 書 第 109 頁 建 議 增 加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作 為 邀 請 參 與 座 談 會 之 地 方 政 府 單 位 1. 建 議 手 冊 增 加 整 建 相 關 法 令 執 行 面 之 內 容, 並 探 討 法 令 與 實 務 面 之 落 差, 使 地 方 政 府 得 據 以 推 動 整 建 政 策 2. 指 南 與 手 冊 的 推 動, 除 以 圖 文 並 茂 方 式 呈 現 外, 亦 可 多 加 強 經 濟 面 之 整 建 誘 因, 如 電 費 的 節 省 等, 以 促 進 民 眾 整 建 意 願 3. 案 例 引 用 請 注 意 內 容 之 正 確 性 及 適 法 性 1. 報 告 書 第 19 頁, 表 5 內 之 空 調 節 能 項 目 編 號 與 第 21 頁 劣 化 與 裂 縫 補 強 項 目 文 字 有 誤, 請 修 正 2.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可 與 本 組 住 宅 統 計 資 訊 網 進 行 連 結, 增 加 修 繕 住 宅 補 貼 等 資 訊 以 擴 大 網 站 行 銷 1. 就 都 市 更 新 的 整 建 範 圍 而 言, 包 含 建 築 物 外 牆 修 繕 與 外 部 空 間 的 更 新, 建 議 研 究 團 隊 可 針 對 外 部 空 間 的 環 境 整 建 加 以 著 墨 2. 對 於 整 建 技 術 的 敘 述 應 以 讓 民 眾 簡 單 易 懂 為 主 要 目 的, 另 有 關 專 業 之 工 程 技 術 規 範, 建 議 可 自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獲 得 相 關 資 料 1. 彙 整 整 建 指 南 資 料 組 成 編 輯 委 員 一 事, 請 再 積 極 籌 畫 辦 理, 針 對 文 件 內 容 之 正 確 性 適 法 性 應 特 別 注 意 2. 七 個 知 識 社 群 與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之 運 作 情 形 應 再 做 補 充 說 明 3. 案 例 選 用 機 制 如 何, 應 有 明 確 規 範 以 利 遵 行 4. 報 告 書 第 99 頁 教 育 訓 練 之 舉 辦 日 期 誤 植, 請 修 正 另 課 程 安 排 時 1. 將 納 入 座 談 會 討 論 議 題, 探 討 結 果 納 入 期 末 報 告 提 供 地 方 施 政 參 考 2. 將 列 入 後 續 案 例 蒐 集 之 參 考 3. 將 於 座 談 會 計 畫 中 修 正 納 入 1. 將 納 入 後 續 研 究 加 以 補 充 2. 將 納 供 手 冊 編 定 參 考 3. 將 持 續 檢 討 相 關 內 容 1. 已 修 正 期 中 報 告 書 相 關 內 容 2. 將 於 資 訊 系 統 中 建 立 相 關 網 站 連 結, 並 於 期 末 報 告 時 予 以 呈 現 1. 本 案 研 究 之 整 建 範 圍 尚 不 包 含 都 市 更 新 之 外 部 空 間 環 境 整 建, 惟 有 關 永 續 環 境 之 綠 建 築 相 關 的 外 部 空 間 整 建 將 予 以 適 度 納 入 2. 將 納 供 後 續 作 業 參 考 1. 將 於 工 作 執 行 時 確 實 遵 照 辦 理 2. 將 重 新 檢 討 社 群 運 作, 於 近 期 工 作 會 議 中 檢 討 後, 納 入 期 末 報 告 呈 現 3. 將 針 對 案 例 適 法 性 正 確 性 代 表 性 及 性 能 提 昇 等 項 目 由 工 作 團 隊 會 商 選 定 4. 已 修 正 於 報 告 書 第 102 頁, 課 程 安 排 內 容 將 另 行 與 主 辦 單 位 討 論 附 2-7

180 應 以 多 數 民 眾 的 需 求 為 優 先 考 量, 請 研 究 單 位 再 行 檢 討 並 及 早 準 備 5. 本 案 如 有 永 續 發 展 觀 念, 則 務 必 考 慮 其 內 容 之 不 斷 增 加 更 新 且 能 利 用 現 代 科 技 發 展 之 工 具 助 長 便 捷 便 利 好 用 等 需 求, 因 此 思 考 此 一 面 向 如 何 達 成, 工 作 小 組 可 進 行 討 論 5. 將 遵 照 辦 理 並 於 後 續 工 作 會 議 進 行 相 關 探 討 附 2-8

181 附 件 三 工 作 計 畫 書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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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附 件 三 工 作 計 畫 書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表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意 見 1. 本 年 度 計 畫 人 力 編 制 偏 重 於 具 實 務 經 驗 之 人 士, 與 上 年 度 具 學 術 性 之 人 力 編 制 不 同, 執 行 團 隊 對 於 計 畫 之 理 論 性 正 確 性 與 嚴 謹 度 應 考 量 如 何 因 應 2. 本 案 中 的 專 家 及 網 路 製 作 的 人 才 是 誰, 應 有 合 理 的 人 力 安 排, 執 行 團 隊 學 經 歷 相 關 資 料 也 應 於 工 作 計 畫 書 中 補 充 說 明 3. 整 建 的 目 的 定 義 步 驟 與 核 心 價 值 應 以 案 例 方 式 說 明 並 予 以 呈 現 4. 本 年 度 資 訊 系 統 之 新 增 功 能 軟 硬 體 設 備 與 系 統 管 理 維 護 之 方 式 1. 本 年 度 計 畫 作 業 內 容 多 涉 及 實 務 應 用 部 份, 需 要 具 有 實 務 經 驗 之 專 家 協 助 以 期 計 畫 成 果 及 推 廣 工 作 之 確 實 可 行, 對 於 計 畫 之 理 論 性 正 確 性 與 嚴 謹 度 等 考 量, 將 透 過 諮 詢 顧 問 群 之 專 家 學 者 提 供 指 導 予 以 加 強 2. 執 行 團 隊 成 員 資 料 已 補 充 於 工 作 計 畫 書 第 21 頁, 資 訊 系 統 製 作 團 隊 成 員 已 補 充 於 期 中 報 告 書 第 83 頁 3. 本 團 隊 將 於 期 中 報 告 時 蒐 集 兩 案 例, 並 詳 細 說 明 整 建 目 的 定 義 步 驟 與 核 心 價 值, 期 末 報 告 均 應 於 書 面 資 料 中 詳 細 說 明 時 再 就 較 多 各 有 代 表 之 案 例 說 李 5. 工 作 計 畫 書 內 容 應 再 收 斂, 與 計 明 委 畫 要 求 之 工 作 內 容 無 關 之 事 項 不 4. 資 訊 系 統 之 相 關 說 明 已 於 期 中 報 員 宜 納 入, 以 避 免 造 成 混 淆 並 偏 離 告 書 第 四 大 項 中 予 以 補 充 呈 現 振 計 畫 之 工 作 重 點 5. 已 針 對 工 作 計 畫 書 內 容 參 照 計 畫 榮 6. 廠 商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之 內 要 求 之 工 作 檢 討 修 正 容 應 審 慎 撰 擬, 相 關 評 估 構 面 之 建 立 應 符 合 學 術 性 之 規 範 7. 請 於 工 作 計 畫 書 中 加 強 說 明 執 行 團 隊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需 要 導 入 住 宅 健 診 技 術 之 執 行 方 式 8.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期 末 預 期 成 果 與 績 效 指 標 之 量 化 數 據 標 準 過 低, 應 再 予 以 修 正 9. 針 對 各 工 作 項 目 之 具 體 執 行 方 式 應 再 加 強 補 充 說 明, 以 確 保 本 年 度 工 作 執 行 方 向 正 確 無 誤 10. 本 年 度 計 畫 應 確 實 執 行 相 關 文 件 審 稿 與 專 家 顧 問 諮 詢 工 作 6. 工 作 計 畫 書 中 之 廠 商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內 容, 將 於 期 中 報 告 時 完 成 修 正 研 擬 修 正 適 當 之 表 格 內 容 7. 本 計 畫 初 步 規 劃 以 座 談 會 形 式 瞭 解 地 方 政 府 需 求, 已 於 工 作 計 畫 書 第 15 頁 說 明 8. 已 於 工 作 計 畫 書 第 19 頁 進 行 修 正 9. 已 於 工 作 計 畫 書 相 關 工 作 項 目 中 進 行 修 正 10. 審 稿 責 由 協 同 主 持 人 負 責, 全 案 期 中 期 末 報 告 前 並 將 請 顧 問 群 指 導 附 3-1

184 宋 委 員 立 垚 1. 執 行 團 隊 應 清 楚 說 明 本 計 畫 兩 年 期 之 計 畫 內 容 與 過 往 執 行 成 果, 以 便 明 確 瞭 解 本 年 度 計 畫 實 際 執 行 之 內 容 2. 本 年 度 應 確 實 執 行 整 建 指 南 編 輯 委 員 會 與 指 南 推 廣 說 明 會 之 工 作 3. 國 外 的 整 建 案 例 如 何 分 析 呈 現, 應 予 以 說 明 4. 住 宅 使 用 維 護 與 延 壽 手 冊 中, 應 注 意 除 了 修 復 之 外, 對 房 屋 未 來 的 保 養 與 預 防 亦 應 該 重 視 5. 整 建 諮 詢 中 心 除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外, 亦 應 提 供 健 診 之 功 能, 且 服 務 之 管 道 不 應 僅 侷 限 於 網 路, 亦 應 考 量 其 他 方 式, 以 擴 大 服 務 社 會 各 階 層 之 族 群 6. 整 建 指 南 需 配 合 整 建 技 術 與 工 法 之 創 新 而 更 新 內 容 7. 廠 商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之 內 容 應 再 酌 予 調 整, 應 強 調 專 業 技 術 設 備 與 預 算 等 評 估 項 目 8. 整 建 過 程 對 社 會 文 化 層 面 決 策 評 估 中, 應 著 重 於 專 家 學 者 對 於 整 建 廠 商 與 技 術 人 員 之 經 驗 的 調 查 與 訪 談, 應 能 更 具 調 查 的 意 義 9. 執 行 團 隊 可 再 加 強 宣 導 與 推 廣 的 方 式 與 行 銷 策 略, 使 整 建 知 識 與 訊 息 落 實 10. 整 建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安 排 可 思 考 透 過 取 得 證 照 方 式 確 保 廠 商 與 技 術 人 員 素 質 11. 案 例 的 挑 選 應 具 備 地 域 規 模 及 預 算 之 代 表 性 12. 預 期 成 果 之 量 化 指 標 應 再 修 正 提 昇 1. 已 於 期 中 報 告 書 中 列 表 加 強 說 明, 請 參 見 第 3 頁 第 7 頁 2. 編 輯 委 員 會 於 4 月 底 完 成 籌 組 併 即 工 作, 指 南 架 構 將 於 期 中 報 告 時 完 成 後, 即 展 開 指 南 推 廣 研 討 會, 俾 期 末 報 告 時 指 南 能 有 較 滿 意 的 成 果 3. 將 由 國 外 網 站, 及 本 案 蒐 集 國 外 案 例 予 以 分 析 列 出 台 灣 可 採 行 的 做 法 4. 將 納 入 作 為 編 輯 該 手 冊 時 之 參 考 5. 將 納 入 計 畫 執 行 之 參 考, 依 整 建 程 序 先 由 業 主 自 行 評 估 後 即 由 本 中 心 專 家 現 地 會 診 確 定 工 作 項 目 與 預 算, 本 中 心 並 協 助 委 託 設 計 施 工 廠 商, 以 擴 大 服 務 6. 將 納 入 作 為 編 輯 指 南 時 之 參 考, 指 南 將 定 期 更 新 7. 工 作 計 畫 書 中 之 廠 商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內 容 將 於 期 中 報 告 時 完 成 研 擬 修 正 適 當 之 表 格 內 容 8. 將 納 入 作 為 專 家 訪 談 之 重 要 項 目 9. 執 行 團 隊 將 持 續 檢 討 廣 宣 與 行 銷 策 略, 並 與 委 託 單 位 討 論 適 宜 之 執 行 方 式 10. 將 納 入 作 為 課 程 規 劃 時 之 參 考 及 檢 討 適 當 的 實 施 方 式 11. 本 年 度 案 例 挑 選 將 依 據 委 員 建 議 蒐 集 具 代 表 性 之 整 建 實 例 予 以 呈 現 12. 已 於 工 作 計 畫 書 第 19 頁 進 行 修 正 呂 委 員 1.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應 考 量 納 入 建 管 人 員 建 設 公 司 及 營 造 業 從 業 人 員 ( 含 土 木 技 師 與 工 地 主 任 ) 等, 安 1. 將 納 入 作 為 課 程 規 劃 時 之 參 考, 並 已 於 工 作 計 畫 書 第 15 頁 進 行 修 正 附 3-2

185 瑞 霖 王 委 員 紀 耕 王 委 員 滿 貴 台 北 市 都 更 處 台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排 適 當 課 程 1. 自 我 檢 查 手 冊 之 內 容, 對 住 戶 與 整 建 廠 商 的 呈 現 方 式 應 有 不 同 2. 整 建 案 例 之 選 擇 需 具 代 表 性 3. 請 釐 清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與 整 建 的 關 係 4.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相 關 網 站 應 持 續 維 持 運 作 與 更 新, 勿 因 計 畫 結 束 而 喪 失 其 功 能 1. 請 執 行 團 隊 檢 討 如 何 提 供 委 託 單 位 後 續 擬 訂 住 宅 整 建 政 策 之 參 據 2. 建 議 執 行 團 隊 整 合 並 簡 化 室 內 裝 修 等 相 關 法 規, 以 提 供 整 建 相 關 業 者 參 考 3. 整 建 過 程 中, 工 程 圖 面 相 關 資 料 應 妥 善 保 留, 為 正 本 清 源 計 應 建 立 新 建 住 宅 各 工 程 圖 面 保 存 機 制 研 究 團 隊 可 考 量 連 結 都 市 更 新 相 關 法 令 與 補 助 案 相 關 資 訊 於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中, 以 方 便 民 眾 參 考 使 用 1. 本 市 刻 正 積 極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並 提 供 補 助 措 施, 希 望 本 案 之 整 建 資 訊 平 台 能 將 相 關 規 定 及 補 助 措 施 提 供 連 結 2. 第 1 頁 計 畫 定 位 及 目 標 一 住 宅 整 建 之 需 求 及 現 況 調 查 在 後 面 都 沒 有 看 到, 請 加 強 說 明 3. 建 議 資 訊 平 台 及 手 冊 編 製 的 部 分, 增 加 案 例 蒐 集 分 析 建 議 可 參 考 外 國 案 例, 例 如 美 國 HUD 網 站 ( 內 容 十 分 豐 富, 尤 其 是 Owning 及 Home Improvements 單 元 1. 自 我 檢 查 手 冊 以 提 供 住 戶 使 用 為 主, 將 以 住 戶 使 用 需 求 之 角 度 考 量 2. 本 年 度 案 例 挑 選 將 依 據 委 員 建 議 蒐 集 具 代 表 性 之 整 建 實 例 予 以 呈 現 3. 住 宅 整 建 應 將 建 築 智 慧 化 的 技 術 植 入, 以 提 昇 住 宅 品 質, 本 中 心 將 於 後 續 報 告 中 加 以 闡 述 4.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以 永 續 經 營 為 目 標, 本 團 隊 將 持 續 維 護 與 更 新 網 站 內 容 1. 將 納 入 報 告 書 結 論 之 檢 討 與 建 議 項 目 中, 期 盼 住 宅 整 建 係 往 後 本 中 心 永 續 經 營 的 業 務, 能 隨 時 向 政 府 提 出 建 議 2. 依 據 其 他 委 員 的 建 議, 本 中 心 將 以 相 關 的 案 例 說 明 法 規 之 規 定 3. 對 於 必 須 申 請 核 准 的 整 建 或 新 建 工 程, 現 行 管 理 法 令 已 有 竣 工 圖 面 檔 案 管 理 機 制, 本 中 心 並 就 整 建 個 案 製 作 住 宅 使 用 與 延 壽 手 冊, 亦 將 工 程 圖 面 納 入 手 冊 中 將 納 入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進 行 連 結, 以 豐 富 相 關 整 建 訊 息 1. 將 納 入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進 行 連 結, 以 豐 富 相 關 整 建 訊 息 2. 住 宅 整 建 之 需 求 及 現 況 調 查 為 重 要 之 基 礎 工 作, 其 調 查 結 果 將 可 運 用 於 整 建 相 關 手 冊 中, 3. 感 謝 委 員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本 團 隊 將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進 行 研 析 參 考 附 3-3

186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高 雄 縣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組 內 容 有 許 多 與 住 宅 整 建 相 關 ; 另 香 港 屋 宇 署 亦 編 製 有 樓 宇 維 修 全 書 可 參 考 4. 建 議 將 整 建 指 南 及 其 他 手 冊 內 容 建 置 入 資 訊 平 台 5.96 年 度 雖 已 完 成 整 建 知 識 平 台, 但 目 前 只 有 在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找 到 住 宅 整 建 諮 詢 中 心 - 線 上 諮 詢 平 台 一 個 連 結 ; 建 議 已 完 成 之 網 站, 在 營 建 署 首 頁 及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網 站 皆 設 置 容 易 看 到 之 連 結 6. 住 宅 整 建 性 能 標 章 產 生 的 方 式 看 起 來 似 不 夠 具 有 公 信 力, 且 得 到 此 標 章 目 的 為 何? 推 動 之 政 策 性 意 義 為 何? 建 議 予 以 釐 清 1. 指 南 與 線 上 諮 詢 資 訊 平 台 可 考 量 加 入 政 府 補 助 與 法 規 等 相 關 資 訊 連 結 供 民 眾 參 考 2. 線 上 諮 詢 平 台 相 關 資 訊 不 足, 建 議 執 行 團 隊 予 以 加 強 執 行 團 隊 可 加 強 宣 導 更 新 老 舊 住 宅 對 民 眾 的 助 益 與 申 請 進 行 整 建 方 式 等 相 關 資 訊 1. 請 注 意 應 辦 工 作 事 項, 不 在 工 作 範 圍 內 部 分 請 刪 除 2. 依 本 案 工 作 計 畫 邀 標 書,97 年 度 有 關 整 建 資 訊 系 統 營 運 規 劃 尚 缺, 請 依 規 定 辦 理 3. 本 案 屬 科 技 計 畫, 需 配 合 國 科 會 之 科 技 政 策, 執 行 團 隊 工 作 計 畫 書 中 未 針 對 KPI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加 以 描 述, 應 予 以 補 充 4. 整 建 相 關 法 規 的 探 討 仍 有 欠 缺, 本 年 度 應 持 續 加 強 並 呈 現 5. 相 關 案 例 選 擇 應 注 意 適 法 性 之 問 題, 勿 發 生 與 建 築 法 規 相 違 背 之 4. 執 行 團 隊 將 與 委 託 單 位 討 論 建 置 相 關 資 訊 之 執 行 方 式 加 以 適 當 納 入 5. 將 與 委 託 單 位 討 論 適 當 的 方 式 據 以 執 行 6. 本 研 究 將 探 討 建 築 智 慧 化 技 術 應 用 於 住 宅 整 建 之 方 式, 並 於 後 續 報 告 中 加 以 闡 述 1.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將 納 供 平 台 建 置 工 作 參 採 2.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納 供 平 台 建 置 工 作 參 採 將 於 資 訊 系 統 網 站 指 南 與 相 關 手 冊 中 及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時 加 以 加 強 宣 導 1. 已 針 對 工 作 計 畫 書 內 容 參 照 計 畫 要 求 之 工 作 檢 討 修 正 2. 已 於 工 作 計 畫 書 中 補 齊 相 關 內 容 3. 已 於 工 作 計 畫 書 之 預 期 成 果 中 加 入 國 科 會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相 關 內 容 4. 本 年 度 將 持 續 加 強 法 規 面 之 分 析 與 補 充, 並 以 具 代 表 性 之 案 例 將 相 關 法 規 予 以 適 當 呈 現 5. 將 加 強 檢 查 選 擇 案 例 之 適 法 性 問 附 3-4

187 情 事 6. 指 南 與 計 畫 各 工 作 項 目 相 關 內 容 之 引 用 需 注 意 勿 發 生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題 6. 將 持 續 檢 查 並 注 意 相 關 文 字 圖 表 之 引 用 並 做 妥 適 之 處 理 與 修 正 附 3-5

188 附 3-6

189 附 件 四 住 宅 整 建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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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附 件 四 住 宅 整 建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壹 整 建 定 義 ( 本 研 究 擬 定 ): 整 建 的 定 義 常 因 為 範 圍 與 對 象 的 差 異 而 有 不 同 的 內 容, 國 外 的 整 建 通 常 為 包 括 社 區 更 新 的 整 體 計 畫, 因 此 內 容 除 了 建 築 的 更 新, 尚 包 含 文 化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等 各 個 面 向 的 考 量 與 措 施, 其 概 念 與 國 內 的 都 市 更 新 較 為 接 近 若 從 單 純 的 建 築 物 整 建 目 的 為 延 長 建 築 物 的 使 用 年 限 來 看, 則 整 建 的 內 容 是 以 改 善 或 提 升 建 築 物 的 使 用 機 能 為 目 的 而 進 行 的 建 築 物 或 其 設 備 的 裝 修 改 建 修 建 或 改 善 的 建 築 行 為 而 再 加 上 配 合 永 續 整 建 的 目 標, 將 建 築 物 永 續 發 展 及 建 築 生 命 週 期 的 概 念 納 入 整 建 技 術 的 考 量, 則 更 能 賦 予 整 建 更 為 積 極 的 涵 義 因 此, 依 據 國 內 對 整 建 的 一 般 性 認 知 與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參 酌 上 述 分 析, 歸 納 整 建 的 定 義 為 : 對 於 既 存 的 建 築 物 從 事 建 築 物 本 體 或 設 備 的 維 護 修 理 更 新, 以 達 到 延 長 建 築 物 使 用 壽 命 回 復 或 提 升 建 築 物 使 用 機 能 的 作 為 貳 住 宅 整 建 相 關 法 令 :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規 定 ( 或 子 法 ) 內 容 概 要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關 於 設 計 施 工 設 備 等 技 術 面 之 規 定, 如 綠 建 築 老 人 建 築 無 障 礙 設 施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建 築 設 備 等 建 築 法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辦 法 : 關 於 使 用 管 理 有 關 公 共 安 全 之 設 備 與 設 施 之 檢 查 與 管 理 維 護 ( 建 築 法 第 77 條 ) 現 有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改 善 辦 法 :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檢 查 與 改 善 之 規 定 ( 建 築 法 第 77 條 之 1)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 室 內 裝 修 行 為 及 與 防 火 避 難 消 防 安 全 等 相 關 之 設 計 施 工 與 管 理 之 規 定 ( 建 築 法 第 77 條 之 2) 建 築 法 第 9 條 關 於 改 建 及 修 建 之 定 義 都 市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4 條 對 於 整 建 與 維 護 之 定 義 : 整 建 : 改 建 修 建 更 新 地 區 內 建 築 物 或 充 實 其 設 備, 並 改 進 區 內 公 附 4-1

192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規 定 ( 或 子 法 ) 內 容 概 要 更 新 條 例 共 設 施 維 護 : 加 強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及 建 築 管 理, 改 進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以 保 持 其 良 好 狀 態 申 請 更 新 之 權 利 人 同 意 之 比 例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條 ) 更 新 基 金 及 其 補 助 規 劃 設 計 與 施 工 經 費 之 規 定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18 條 ) 稅 捐 獎 助 規 定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46 條 ) 消 防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設 置 與 維 護 義 務 及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之 訂 定 ( 消 防 法 第 6 條 ) 法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公 寓 大 廈 維 護 修 繕 應 遵 守 事 項 ( 管 理 條 例 第 6 條 ) 修 繕 管 理 維 護 之 權 責, 費 用 負 擔 及 共 用 部 分 涉 及 公 共 衛 生 消 防 滅 火 器 材 維 護 公 共 溝 渠 通 道 及 相 關 設 施 修 繕 之 補 助 ( 管 理 條 例 第 10 條 ) 共 用 部 分 之 拆 除 重 大 修 繕 改 良 之 權 責 及 公 共 基 金 與 經 費 分 擔 ( 管 理 條 例 第 11 條 ) 公 共 基 金 之 設 置 及 運 用 管 理 ( 管 理 條 例 第 18 條 ) 管 理 委 員 會 對 共 有 及 共 用 部 分 的 清 潔 維 護 修 繕 與 一 般 改 良 之 職 務 規 定 ( 管 理 條 例 第 36 條 ) 附 4-2

193 參 住 宅 整 建 相 關 法 規 剖 析 : 住 宅 整 建 行 為 涉 及 相 關 法 規 條 文 繁 多, 非 具 有 專 業 法 律 背 景 之 一 般 民 眾 所 能 窺 其 全 貌, 況 且 各 法 律 均 有 不 同 立 法 目 的 適 用 範 圍 作 業 方 法 及 處 分 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不 同 類 別 之 整 建 行 為 適 用 之 法 律 規 定 當 然 有 別, 惟 法 規 之 剖 析 論 述 涉 及 專 業 法 條 過 於 繁 複 深 奧, 民 眾 不 易 吸 收 瞭 解 甚 而 排 斥, 過 於 簡 單 又 恐 掛 萬 漏 一 致 誤 導 民 眾 而 觸 法 不 知, 均 非 本 次 法 規 剖 析 探 討 之 本 意 爰 此, 為 使 民 眾 能 迅 速 瞭 解 整 建 法 規 層 面 之 基 本 概 念, 特 以 住 宅 之 實 際 整 建 過 程 中, 就 法 律 規 定 條 文 中 列 舉 影 響 層 面 較 重 大 而 直 接 者, 分 為 建 築 法 系 都 市 更 新 法 系 消 防 法 系 及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等 四 種 類 別, 詳 予 敘 明 如 下 : 一. 建 築 法 系 : ( 總 統 華 總 一 字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 一 ). 建 築 物 之 定 義 ( 建 築 法 第 四 條 ): 本 法 所 稱 建 築 物, 為 定 著 於 土 地 上 或 地 面 下 具 有 頂 蓋 樑 柱 或 牆 壁, 供 個 人 或 公 眾 使 用 之 構 造 物 或 雜 項 工 作 物 ( 二 ). 雜 項 工 作 物 ( 建 築 法 第 七 條 ): 本 法 所 稱 雜 項 工 作 物, 為 營 業 爐 灶 水 塔 建 築 所 需 駁 崁 挖 填 土 石 方 等 工 程 與 建 築 物 興 建 完 成 後 增 設 之 中 央 系 統 空 氣 調 節 設 備 昇 降 設 備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等 ( 三 ). 建 造 行 為 之 種 類 ( 建 築 法 第 八 條 ): 1. 新 建 : 為 新 建 造 之 建 築 物 或 將 原 建 築 物 全 部 拆 除 而 重 行 建 築 者 2. 增 建 : 於 原 建 築 物 增 加 其 面 積 或 高 度 者 但 以 過 廊 與 原 建 築 物 連 接 者, 應 視 為 新 建 3. 改 建 : 將 建 築 物 之 一 部 分 拆 除, 於 原 建 築 基 地 範 圍 內 改 造, 而 不 增 高 或 擴 大 面 積 者 4. 修 建 : 建 築 物 之 基 礎 樑 柱 承 重 牆 壁 樓 地 板 屋 架 或 屋 頂, 其 中 任 何 一 種 有 過 半 之 修 理 或 變 更 者 ( 四 ). 許 可 與 執 照 ( 建 築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 建 築 物 非 申 請 主 管 機 關 之 審 查 許 可 並 發 給 執 照, 不 得 擅 自 建 造 或 使 用 或 拆 除 ( 五 ). 建 築 執 照 之 種 類 ( 建 築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 1. 建 造 執 照 : 建 築 物 之 新 建 增 建 改 建 及 修 建, 應 請 領 建 造 執 照 2. 雜 項 執 照 : 雜 項 工 作 物 之 建 築, 應 請 領 雜 項 執 照 3. 使 用 執 照 : 建 築 物 改 建 完 成 後 之 使 用 或 變 更 使 用, 應 請 領 使 附 4-3

194 用 執 照 4. 拆 除 執 照 : 建 築 物 之 拆 除, 應 請 領 拆 除 執 照 ( 六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依 建 築 法 第 九 十 七 條 訂 定, 並 於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 1. 總 則 編 第 三 條 ( 略 ): 建 築 物 之 設 計 施 工 構 造 及 設 備, 依 本 規 則 各 編 規 定 2.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一 條 第 二 十 一 款 : 集 合 住 宅 : 具 有 共 同 基 地 及 共 同 空 間 或 設 備, 並 有 三 個 住 宅 單 位 以 上 之 建 築 物 3.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一 零 七 條 : 公 共 建 築 物 設 置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其 種 類 及 適 用 範 圍 項 目 表 (97 年 3 月 13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自 97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 H-2 住 宅 類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70 條 ) 之 適 用 範 圍 : (1). 六 層 以 上 之 集 合 住 宅 (2). 五 層 以 下 且 五 十 戶 以 上 之 集 合 住 宅 ( 按 :86 年 10 月 22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示 集 合 住 宅 每 幢 建 築 物 達 五 十 戶 以 上 或 六 層 以 上 者, 始 屬 適 用 範 圍 ) ( 七 ).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 依 建 築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之 二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並 於 92 年 6 月 24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第 三 條 :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室 內 裝 修, 指 固 著 於 建 築 物 構 造 體 之 天 花 板 內 部 牆 面 或 高 度 超 過 一 點 二 公 尺 固 定 於 地 板 之 隔 屏 或 兼 作 儲 櫃 使 用 之 隔 屏 之 裝 修 施 工 或 分 間 牆 之 變 更 但 不 包 括 壁 紙 壁 布 窗 簾 家 俱 活 動 隔 屏 地 氈 等 之 黏 貼 及 擺 設 ( 八 ).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及 變 更 使 用 辦 法 ( 依 建 築 法 第 七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於 93 年 9 月 14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令 訂 定 發 布 ): 1. 第 八 條 : 建 築 法 第 七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有 本 法 第 九 條 建 造 行 為 以 外 主 要 構 造 防 火 區 劃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消 防 設 備 停 車 空 間 及 其 他 與 原 核 定 使 用 不 合 之 變 更 者, 應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之 規 定 如 下 : (1). 建 築 物 之 基 礎 樑 柱 承 重 牆 壁 樓 地 板 等 之 變 更 (2). 防 火 區 劃 範 圍 構 造 或 設 備 之 調 整 或 變 更 (3).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 附 4-4

195 a. 直 通 樓 梯 安 全 梯 或 特 別 安 全 梯 之 構 造 數 量 步 行 距 離 總 寬 度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數 量 寬 度 及 高 度 避 難 層 以 外 樓 層 出 入 口 之 寬 度 樓 梯 及 平 臺 淨 寬 等 之 變 更 b. 走 廊 構 造 及 寬 度 之 變 更 c. 緊 急 進 口 構 造 排 煙 設 備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緊 急 用 昇 降 機 屋 頂 避 難 平 臺 防 火 間 隔 之 變 更 d.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或 經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認 有 必 要 之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消 防 設 備 之 變 更 e. 停 車 空 間 之 汽 車 或 機 車 車 位 之 變 更 f. 建 築 物 之 分 戶 牆 外 牆 開 放 空 間 或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認 定 項 目 之 變 更 2. 第 九 條 : 建 築 物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無 須 施 工 者,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後, 發 給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或 核 准 變 更 使 用 文 件 ; 其 須 施 工 者, 得 發 給 同 意 變 更 文 件, 並 限 期 六 個 月 內 按 核 准 設 計 圖 樣 施 工 完 竣 申 請 人 因 故 未 能 於 六 個 月 內 完 工 時, 得 於 期 限 屆 滿 前 申 請 展 期 六 個 月,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展 期 或 已 逾 展 期 期 限 仍 未 完 工 者, 其 同 意 變 更 文 件 自 期 限 屆 滿 之 日 起, 失 其 效 力 於 前 項 規 定 期 限 內 施 工 完 竣,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檢 查 與 核 准 設 計 圖 樣 相 符 者, 發 給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或 核 准 變 更 使 用 文 件 ; 不 符 合 者, 一 次 通 知 申 請 人 修 改, 申 請 人 應 於 接 獲 通 知 修 改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再 報 請 檢 查 ; 如 屆 期 未 修 改 或 修 改 仍 不 合 規 定 者, 該 申 請 案 件 予 以 駁 回 ( 九 ).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辦 法 (85 年 9 月 25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 其 中 有 關 H-2 住 宅 集 合 住 宅 等 類 組 之 適 用 範 圍 : 1. 十 一 層 以 上 : 每 二 年 申 報 一 次, 申 報 期 間 為 七 月 一 日 起 至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2. 六 層 以 上 未 達 十 一 層 : 每 四 年 申 報 一 次, 申 報 期 間 為 七 月 一 日 起 至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十 ). 原 有 合 法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改 善 辦 法 (96 年 5 月 1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 原 有 合 法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或 消 防 設 備 不 符 現 行 規 定 者, 其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或 使 用 人 應 依 該 管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視 其 實 際 情 形 令 其 改 善 項 目 之 改 善 期 限 辦 理 改 善, 於 改 善 完 竣 後 併 同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其 中 改 善 項 目 內 容 及 方 式 詳 如 附 4-5

196 附 表 一 (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 與 附 表 二 ( 消 防 設 備 ) 等 H-2 類 組 所 列 舉 者 改 善 時 不 得 破 壞 原 有 結 構 之 安 全, 但 補 強 措 施 由 建 築 師 鑑 定 安 全 無 虞, 經 直 轄 市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都 市 更 新 法 系 : (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 ( 一 ) 整 建 之 定 義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四 條 ): 都 市 更 新 處 理 方 式,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1. 重 建.. 係 指 拆 除 更 新 地 區 內 原 有 建 築 物, 重 新 建 築, 住 戶 安 置, 改 進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並 得 變 更 土 地 使 用 性 質 或 使 用 密 度 2. 整 建.. 係 指 改 建 修 建 更 新 地 區 內 建 築 物 或 充 實 其 設 備, 並 改 進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3. 維 護.. 係 指 加 強 更 新 地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及 建 築 管 理, 改 進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以 保 持 其 良 好 狀 況 ( 二 ) 法 令 實 例 ( 以 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實 施 辦 法 為 例, 說 明 其 主 要 內 容 ): 1. 申 請 對 象 : (1)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之 相 關 機 構 或 團 體 (2) 依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成 立 之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或 有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設 立 之 團 體 或 專 業 機 構 亦 得 擔 任 實 施 者 2. 實 施 規 模 : (1) 如 全 部 採 取 整 建 或 維 護 方 式 實 施, 至 少 為 一 幢 建 築 物 (2) 如 部 分 採 取 重 建 方 式, 其 餘 採 取 整 建 或 維 護 方 式 者, 除 應 符 合 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更 新 單 元 劃 定 基 準 規 定 外, 必 須 一 次 更 新 完 成 3. 獎 勵 項 目 : (1) 建 築 物 立 面 修 繕 : (1-1) 建 築 物 外 牆 修 繕 (1-2) 拆 除 鐵 窗 並 綠 美 化 陽 台 露 台 或 花 台 等 空 間 (2) 建 築 物 周 邊 環 境 改 造 : (2-1) 騎 樓 或 無 遮 簷 人 行 道 等 公 共 空 間 之 整 平 與 規 劃 (2-2) 防 火 間 隔 ( 後 巷 空 間 ) 之 綠 美 化 (2-3) 社 區 共 同 廣 場 及 開 放 空 間 之 綠 美 化 (2-4) 社 區 的 新 舊 牆 面 圍 籬 駁 坎 擋 土 牆 空 地 舖 面 及 受 保 護 樹 木 等, 可 供 民 眾 欣 賞 之 場 所 中, 進 行 壁 畫 大 地 彩 繪 地 方 特 色 舖 面 及 地 方 藝 術 等 與 主 題 性 的 社 區 美 化 附 4-6

197 ( 按 : 住 宅 整 建 涉 及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相 關 規 定 者, 其 申 請 基 地 尺 度 建 築 物 群 體 居 住 戶 數 使 用 性 質 建 築 規 模 及 申 請 程 序 適 用 法 律 規 定 等 層 面 較 複 雜 且 差 異 甚 大, 非 單 一 住 宅 單 元 之 能 自 行 決 定 申 請 方 式, 故 本 次 報 告 研 究 不 宜 將 都 市 更 新 範 圍 之 住 宅 整 建 策 略 列 為 研 究 主 軸, 為 避 免 擴 大 範 圍 而 失 去 研 討 焦 點, 爰 將 有 關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刪 除 詳 細 說 明, 僅 作 原 則 性 而 概 略 性 的 說 明 ) 三. 消 防 法 系 : ( 一 ). 消 防 法 第 十 一 條 (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增 訂 公 布 ): 地 面 樓 層 十 一 層 以 上 建 築 物 地 下 建 築 物 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場 所, 其 管 理 權 人 應 使 用 附 有 防 焰 標 示 之 地 毯 窗 簾 布 幕 展 示 用 廣 告 板 及 其 他 指 定 之 防 焰 物 品 前 項 防 焰 物 品 或 其 材 料 非 附 有 防 焰 標 示, 不 得 銷 售 及 陳 列 前 二 項 防 焰 物 品 或 其 材 料 之 防 焰 標 示, 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具 有 防 焰 性 能 ( 二 ).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 台 內 消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1. 第 七 條 :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如 下 : (1). 滅 火 設 備 : 指 以 水 或 其 他 滅 火 藥 劑 滅 火 之 器 具 或 設 備 (2). 警 報 設 備 : 指 報 知 火 災 發 生 之 器 具 或 設 備 (3).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 指 火 災 發 生 時 為 避 難 而 使 用 之 器 具 或 設 備 (4). 消 防 搶 救 上 之 必 要 設 備 : 指 火 警 發 生 時, 消 防 人 員 從 事 搶 救 活 動 上 必 需 之 之 器 具 或 設 備 (5). 其 他 經 中 央 消 防 主 管 機 關 發 生 時 為 避 難 而 使 用 之 器 具 或 設 備 2. 第 十 二 條 : 各 類 場 所 按 用 途 分 類 如 下 : (1). 甲 類 場 所 (2). 乙 類 場 所 : 其 中 第 ( 七 ) 目 為 集 合 住 宅 寄 宿 舍 (3). 丙 類 場 所 (4). 丁 類 場 所 (5). 戊 類 場 所 (6). 己 類 場 所 (7). 其 他 經 中 央 消 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場 所 附 4-7

198 ( 按 : 整 建 住 宅 建 築 物 中, 僅 有 集 合 住 宅 屬 本 設 置 標 準 之 乙 類 場 所, 方 有 必 要 設 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故 其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需 依 本 設 置 標 準 所 列 各 條 規 定 辦 理 ) 四.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 (95 年 1 月 18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 一 ). 第 三 條 (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公 寓 大 廈 : 指 構 造 上 或 使 用 上 或 在 建 築 執 照 設 計 圖 樣 標 有 明 確 界 線, 得 區 分 為 數 部 分 之 建 築 物 及 其 基 地 ( 二 ). 第 七 條 : 公 寓 大 廈 共 用 部 分 不 得 獨 立 使 用 供 做 專 有 部 分 其 為 下 列 各 款 者, 並 不 得 為 約 定 專 用 部 分 : 1. 公 寓 大 廈 本 身 所 占 之 地 面 2. 連 通 數 個 專 有 部 分 之 走 廊 或 樓 梯, 及 其 通 往 室 外 之 通 路 或 門 廳 ; 社 區 內 各 巷 道 防 火 巷 弄 3. 公 寓 大 廈 基 礎 主 要 樑 柱 承 重 牆 壁 樓 地 板 及 屋 頂 之 構 造 4. 約 定 專 用 有 違 法 令 使 用 限 制 之 規 定 者 5. 其 他 有 固 定 使 用 方 法, 並 屬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生 活 利 用 上 不 可 或 缺 之 共 用 部 分 ( 三 ). 第 八 條 : 公 寓 大 廈 周 圍 上 下 外 牆 面 樓 頂 平 臺 及 不 屬 專 有 部 分 之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其 變 更 構 造 顏 色 設 置 廣 告 物 鐵 鋁 窗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行 為, 除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外, 該 公 寓 大 廈 規 約 另 有 規 定 或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會 議 已 有 決 議, 經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完 成 報 備 有 案 者, 應 受 該 規 約 或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會 議 決 議 之 限 制 住 戶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管 理 負 責 人 或 管 理 委 員 會 應 予 制 止, 經 制 止 而 不 遵 從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處 理, 該 住 戶 並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回 復 原 狀 屆 期 未 回 復 原 狀 者, 得 由 管 理 負 責 人 或 管 理 委 員 會 回 復 原 狀, 其 費 用 由 該 住 戶 負 擔 ( 四 ). 第 十 一 條 : 公 用 部 份 及 其 相 關 設 施 之 拆 除 重 大 修 繕 或 改 良, 應 依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會 議 之 決 議 為 之 前 項 費 用, 由 公 共 基 金 支 付 或 由 區 分 所 有 權 按 其 共 有 之 應 有 部 份 比 例 分 擔 ( 五 ). 第 十 二 條 : 附 4-8

199 專 有 部 份 之 共 同 壁 及 樓 地 板 或 其 內 之 管 線, 其 維 修 費 用 由 該 共 同 壁 雙 方 或 樓 地 板 上 下 方 之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共 同 分 擔 但 修 膳 費 係 可 歸 責 於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之 事 由 所 致 者, 由 該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負 擔 肆 住 宅 整 建 有 關 申 請 許 可 或 申 報 種 類 : 建 築 法 為 我 國 建 築 行 為 之 根 本 大 法, 亦 為 規 範 建 築 行 為 之 基 本 法 律 依 據, 更 為 架 構 整 體 建 築 管 理 體 系 之 準 繩, 故 住 宅 整 建 中 有 關 申 請 許 可 及 申 報 均 於 建 築 法 系 中 明 確 規 範 並 據 以 施 行 然 因 建 築 法 相 關 條 文 中 並 無 整 建 名 詞 之 定 義, 當 然 無 整 建 之 相 關 申 請 作 業 規 定, 致 使 有 些 民 眾 誤 導 住 宅 整 建 行 為 依 法 是 免 申 請 執 照 的 錯 誤 觀 念, 更 認 為 領 取 使 用 執 照 後 除 了 變 更 用 途 外, 其 餘 都 是 免 申 請 許 可 或 申 報, 造 成 使 用 管 理 的 死 角, 有 很 大 部 份 因 素 是 因 民 眾 此 種 錯 誤 觀 念 及 政 府 政 策 宣 導 不 確 實 所 致 為 使 民 眾 瞭 解 住 宅 整 建 涉 及 法 規 所 訂 之 申 請 項 目, 茲 分 申 請 許 可 與 申 報 等 兩 種 說 明 如 下 : 一 申 請 許 可 : 為 依 法 向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核 准 而 發 給 許 可 證 照 者, 有 關 住 宅 整 建 涉 及 申 請 許 可 證 照 分 下 列 四 項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申 辦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 已 領 有 使 用 執 照 之 建 築 物, 因 從 事 整 建 而 致 用 途 變 更 戶 數 變 更 ( 分 併 戶 ) 及 主 要 構 造 防 火 區 劃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消 防 設 備 停 車 空 間 及 其 他 與 原 核 定 使 用 不 合 之 變 更 者, 均 需 申 辦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但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可 依 建 築 法 第 七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一 定 規 模 以 下 免 辦 理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之 相 關 規 定 住 宅 建 築 物 整 建 而 需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時, 於 不 涉 及 變 更 使 用 類 組 之 變 更 ( 或 更 動 ) 之 情 況 下, 申 請 人 應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如 下 : 1. 原 使 用 執 照 影 印 本 ( 舊 有 合 法 建 築 物 於 興 建 時 無 申 請 使 用 執 照 者,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前 仍 應 依 法 辦 理 使 用 執 照 後 方 能 辦 理 變 更 使 用 之 申 請 ) 2. 變 更 使 用 申 請 書 ( 申 請 人 應 為 現 行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本 人 ) 3. 變 更 使 用 說 明 書 ( 敘 明 變 更 使 用 之 理 由 及 項 目 等 相 關 事 項 ) 4. 建 築 物 權 利 証 明 文 件 ( 建 築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 但 建 築 物 未 辦 妥 建 築 物 測 量 登 記, 其 所 有 權 人 非 使 用 執 照 之 原 起 造 人 者, 應 檢 附 建 築 物 之 移 轉 證 明 文 件 5. 原 核 准 設 計 圖 說 影 印 本 ( 如 有 遺 失 應 向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補 發 副 本 ) 6. 委 託 書 附 4-9

200 7. 變 更 使 用 之 工 程 設 計 圖 說 8.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規 定 之 必 要 建 築 物 設 備 圖 及 設 備 計 算 書 9. 必 要 之 建 築 師 對 建 築 物 使 用 各 類 組 規 定 項 目 簽 證 表 10. 必 要 之 結 構 計 算 書 11.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 如 配 合 二 維 條 碼 作 業 系 統 之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 ( 二 ) 申 辦 雜 項 執 照 : 住 宅 建 築 物 因 從 事 整 建 而 增 築 圍 牆 建 築 所 需 駁 崁 等 工 程 或 增 設 昇 降 設 備 中 央 空 調 設 備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太 陽 能 發 電 設 備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等, 應 申 辦 雜 項 執 照 住 宅 建 築 物 整 建 而 需 申 請 雜 項 執 照 時, 於 不 涉 及 變 更 使 用 類 組 之 變 更 ( 或 更 動 ) 之 情 況 下, 申 請 人 應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如 下 : 1. 雜 項 執 照 申 請 書 2. 土 地 權 利 証 明 文 件 3. 土 地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 如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非 起 造 人 時, 才 需 檢 附 ) 4. 委 託 書 5. 原 使 用 執 照 影 印 本 6. 原 核 准 設 計 圖 說 影 印 本 ( 如 有 遺 失 應 向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補 發 副 本 ) 7. 建 築 物 權 利 証 明 文 件 ( 建 築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 但 建 築 物 未 辦 妥 建 築 物 測 量 登 記, 其 所 有 權 人 非 使 用 執 照 之 原 起 造 人 者, 應 檢 附 建 築 物 之 移 轉 證 明 文 件 8. 工 程 設 計 圖 說 ( 應 由 建 築 師 簽 證 ) 9. 建 築 師 簽 證 表 10.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規 定 之 必 要 建 築 物 設 備 圖 及 設 備 計 算 書 11. 必 要 之 結 構 計 算 書 12.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 如 配 合 二 維 條 碼 作 業 系 統 之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 ( 三 ) 申 辦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 都 市 計 畫 內 六 樓 以 上 或 都 市 計 畫 以 外 四 層 以 上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一 仟 平 方 公 尺 之 集 合 住 宅 建 築 物, 住 戶 單 元 因 整 建 而 施 作 室 內 天 花 內 部 牆 面 或 高 度 超 過 一 點 二 公 尺 固 著 於 地 板 之 隔 屏 或 兼 作 櫥 櫃 使 用 之 隔 屏 之 裝 修 施 工 或 分 間 牆 之 變 更 ( 但 不 包 括 壁 紙 避 布 窗 簾 家 具 活 動 隔 屏 地 氈 等 之 黏 貼 及 擺 設 ), 均 須 申 辦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審 查 及 竣 工 查 驗, 合 格 者 核 發 室 內 裝 修 合 格 證 書 住 宅 建 築 物 整 建 而 需 申 請 室 內 裝 修 圖 說 查 核 時, 於 不 涉 及 變 更 使 用 類 組 之 變 更 ( 或 更 動 ) 之 情 況 下, 申 請 人 應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如 下 : 附 4-10

201 1.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申 請 書 2.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概 要 3. 建 築 物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 含 同 意 使 用 建 築 物 範 圍 平 面 圖 ) 4. 建 築 師 室 內 裝 修 圖 說 查 核 簽 證 表 5. 委 託 書 6. 建 築 物 權 利 証 明 文 件 ( 建 築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 但 建 築 物 未 辦 妥 建 築 物 測 量 登 記, 其 所 有 權 人 非 使 用 執 照 之 原 起 造 人 者, 應 檢 附 建 築 物 之 移 轉 證 明 文 件 7. 原 使 用 執 照 影 印 本 8. 前 次 核 准 使 用 執 照 平 面 圖 室 內 裝 修 平 面 圖 但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查 明 檔 案 資 料 確 無 前 次 核 准 使 用 執 照 平 面 圖 或 室 內 裝 修 平 面 圖 屬 實 者, 得 以 經 開 業 建 築 師 簽 證 符 合 規 定 之 現 況 圖 ( 載 明 裝 修 樓 層 現 況 之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防 火 區 劃 主 要 構 造 位 置 之 圖 說, 其 比 例 尺 不 得 小 於 二 百 分 之 一 ) 替 代 之 9. 室 內 裝 修 圖 說 ( 位 置 圖 裝 修 平 面 圖 裝 修 立 面 圖 裝 修 剖 面 圖 裝 修 詳 細 圖 綠 建 材 評 估 表 等 ) 室 內 裝 修 圖 說 應 由 開 業 建 築 師 或 專 業 設 計 人 員 署 名 負 責, 但 建 築 物 之 分 間 牆 位 置 變 更 增 加 或 減 少 經 審 查 機 構 認 定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時, 應 經 開 業 建 築 師 簽 證 負 責 10. 必 要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圖 及 審 核 室 內 裝 修 不 得 妨 害 或 破 壞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其 申 請 審 核 之 圖 說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變 更 者, 應 依 消 防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並 於 施 工 前 取 得 當 地 消 防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合 格 之 文 件 11.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 如 配 合 二 維 條 碼 作 業 系 統 之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 室 內 裝 修 圖 說 經 審 核 合 格, 領 得 許 可 文 件 後, 建 築 物 起 造 人 所 有 權 人 或 使 用 人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施 工 完 竣 後 申 請 竣 工 查 驗, 逾 期 未 申 請 者, 許 可 文 件 失 其 效 力 室 內 裝 修 工 程 完 竣 後, 應 由 原 申 請 人 會 同 室 內 裝 修 從 業 者 向 原 申 請 審 查 機 關 或 機 構 申 請 竣 工 查 驗 合 格 後,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合 格 證 明 住 宅 建 築 物 整 建 而 室 內 裝 修 施 工, 於 申 請 竣 工 查 驗 時, 應 檢 附 下 列 圖 說 文 件 : 1.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竣 工 查 驗 申 請 書 2.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竣 工 查 驗 簽 證 表 3. 委 託 書 4.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使 用 材 料 總 表 5. 原 領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合 格 文 件 附 4-11

202 6. 室 內 裝 修 竣 工 圖 說 7. 裝 修 材 料 出 廠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8. 竣 工 照 片 9.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竣 工 查 驗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10. 其 他 經 內 政 部 指 定 之 文 件 ( 如 配 合 二 維 條 碼 作 業 系 統 之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 但 依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住 宅 整 建 申 請 裝 修 範 圍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且 以 一 小 時 防 火 時 效 之 防 火 牆 防 火 門 窗 區 劃 分 隔, 其 未 變 更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防 火 間 隔 及 主 要 構 造 者, 得 經 符 合 規 定 之 審 查 人 員 查 核 室 內 裝 修 圖 說 並 簽 章 負 責 後, 准 於 進 行 施 工 工 程 完 竣 後, 檢 附 申 請 書 建 築 物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及 經 審 查 人 員 竣 工 查 驗 合 格 簽 證 後 之 檢 查 表, 送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審 查 合 格 證 明 : 1. 十 層 以 下 樓 層 及 地 下 室 各 層, 室 內 裝 修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三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者 ( 貫 通 二 層 以 上 者, 應 累 加 合 計 ) 2. 十 一 層 以 上 樓 層, 室 內 裝 修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一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者 ( 貫 通 二 層 以 上 者, 應 累 加 合 計 ) 又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八 十 八 條 規 定, 住 宅 整 建 之 室 內 裝 修, 如 按 其 樓 地 板 面 積 每 一 百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內 以 具 有 一 小 時 防 火 時 效 之 牆 壁 防 火 門 窗 等 防 火 設 備 與 該 層 防 火 構 造 之 樓 地 板 區 劃 分 隔 者, 或 其 設 於 地 面 層 且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一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者, 其 室 內 裝 修 材 料 免 受 限 制 ( 四 ) 申 辦 變 更 使 照 併 室 裝 許 可 : 住 宅 建 築 物 整 建, 於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時, 亦 涉 及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者, 為 達 簡 政 便 民, 本 兩 項 之 申 請 得 合 併 辦 理, 以 縮 短 申 辦 流 程 併 案 申 請 使 用 執 照 及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者, 申 請 人 得 將 前 揭 兩 項 所 應 檢 附 之 圖 說 及 相 關 文 件, 向 當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及 審 查 機 關 ( 或 機 構 ) 審 查 合 格 後, 由 當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核 發 合 格 証 明 二 申 報 : 為 依 法 向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提 出 檢 查 申 報 或 改 善 申 報, 但 無 需 核 准 許 可 證 照 者, 有 關 住 宅 整 建 涉 及 申 報 分 下 列 二 項 說 明 如 下 ( 一 )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 住 宅 建 築 物 因 從 事 整 建 而 致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設 備 之 變 更 與 原 核 定 使 用 不 合 者, 如 屬 六 層 以 上 建 築 物, 應 依 建 築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委 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專 業 機 構 或 人 員 檢 查 簽 證, 其 檢 查 簽 證 結 果 應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但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八 十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營 署 建 字 第 二 0 四 八 八 號 函 示 : 附 4-12

203 1. 有 關 依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辦 法 規 定, 應 於 八 十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申 報 之 住 宅 集 合 住 宅 類 (H2 類 ) 建 築 物 其 檢 查 簽 證 暫 改 先 由 十 五 層 以 上 規 模 者 開 始 實 施 ; 其 應 實 施 檢 查 項 目 亦 一 併 改 以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直 通 樓 梯 安 全 梯 特 別 安 全 梯 等 共 用 部 分 為 檢 查 項 目, 本 部 八 十 八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台 ( 八 八 ) 內 營 字 第 八 八 七 二 七 六 一 號 函 ( 諒 達 ) 業 有 明 定 且 住 宅 集 合 住 宅 類 (H2 類 ) 建 築 物 檢 查 項 目 雖 為 二 至 四 項 ( 直 通 樓 梯 安 全 梯 特 別 安 全 梯 併 屬 同 一 項 ), 仍 須 符 合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有 關 規 定, 查 明 其 設 施 材 料 操 作 是 否 合 乎 規 定, 並 須 繪 製 圖 說 申 報, 存 檔 備 查, 如 有 不 合 規 定 者, 又 涉 改 善 計 劃 之 提 具, 且 檢 查 簽 證 不 實 者 亦 須 依 建 築 法 第 九 十 一 條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處 罰, 請 貴 局 依 規 定 加 強 宣 導 督 促 辦 理 2. 就 前 揭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本 辦 法 所 稱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人, 為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前 項 建 築 物 為 公 寓 大 廈 者, 得 由 其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或 管 理 負 責 人 代 為 申 報 另 備 註 四 規 定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客 體 以 整 幢 為 之 按 住 宅 集 合 住 宅 類 (H2 類 ) 建 築 物 以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等 共 用 部 分 為 檢 查 項 目, 故 對 未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者, 其 處 罰 以 該 幢 建 築 物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全 體 為 一 處 罰 對 象 故 十 五 層 以 上 之 集 合 住 宅 應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或 人 員 對 於 建 築 物 之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直 通 樓 梯 安 全 梯 特 別 安 全 梯 等 共 用 部 分 辦 理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後 簽 證,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申 報 : 1. 檢 ( 複 ) 查 申 報 書 2. 申 報 結 果 通 知 書 ( 正 副 本 ) 3. 專 業 檢 查 人 名 冊 4. 檢 ( 複 ) 查 報 告 書 ( 基 地 如 有 二 幢 以 上 者, 應 分 別 製 作 ) 5.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記 錄 圖 6. 防 火 避 難 設 備 檢 查 記 錄 圖 7. 改 善 計 畫 書 ( 如 無 需 改 善 者, 免 檢 附 ) 8. 現 況 照 片 ( 專 業 檢 查 人 需 到 現 場 ) 9. 建 築 物 門 牌 地 址 清 冊 10.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及 使 用 人 清 冊 ( 以 公 寓 大 樓 之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或 管 理 負 責 人 為 申 報 人, 並 檢 附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會 議 記 錄 或 所 在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核 備 之 文 件 ; 如 建 築 物 之 公 有 部 份 如 有 編 訂 獨 立 門 牌 且 單 獨 辦 理 建 築 物 測 量 登 記 者, 得 檢 附 該 部 份 建 築 物 之 建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 11.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清 冊 附 4-13

204 12. 使 用 執 照 影 印 本 ( 含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 13. 原 核 准 設 計 圖 說 影 印 本 ( 公 用 部 份 ) 14. 室 內 裝 修 使 用 許 可 證 ( 如 有 辦 理 者, 才 需 檢 附 ) 影 印 本 15. 昇 降 設 備 當 年 度 委 託 專 業 檢 查 機 構 檢 查 合 格 之 使 用 許 可 證 影 印 本 16. 委 託 書 ( 二 維 條 碼 作 業 系 統 申 報 使 用 ) 17. 專 業 檢 查 機 構 ( 人 ) 之 認 可 證 (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影 印 本 18. 專 業 檢 查 機 構 ( 人 ) 之 認 可 圖 檔 ( 二 維 條 碼 作 業 系 統 申 報 使 用 ) 19. 其 他 必 要 之 文 件 ( 如 申 報 二 維 條 碼 清 單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取 得 之 檢 查 登 記 號 碼 等 資 料 ) ( 二 )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改 善 申 報 : 依 建 築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之 一 及 原 有 合 法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改 善 辦 法 之 規 定, 合 法 住 宅 建 築 物 因 從 事 整 建 而 致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或 消 防 設 備 不 符 現 行 規 定 者, 其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或 使 用 人 應 依 該 管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視 其 實 際 情 形 令 其 改 善 項 目 之 改 善 期 限 辦 理 改 善, 於 改 善 完 竣 後 併 同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住 宅 建 築 物 於 辦 理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改 善 申 報 時,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1. 合 法 建 築 物 權 利 証 明 文 件 ( 如 使 用 執 照 該 申 報 建 築 物 之 建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及 其 他 可 供 証 明 合 法 建 築 物 之 相 關 文 件 ) 2. 當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之 改 善 通 知 函 影 印 本 3. 改 善 前 之 原 核 准 設 計 圖 面 影 印 本 4. 改 善 後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計 圖 說 ( 應 由 建 築 師 簽 章 ) 5. 改 善 完 竣 後 之 現 場 照 片 6. 委 託 書 7. 其 他 必 要 之 文 件 五. 常 見 住 宅 整 建 行 為 之 申 請 許 可 種 類 : ( 一 ) 建 築 物 主 要 構 造 部 份 變 更 : 1. 整 建 項 目 : (1). 基 礎 樑 柱 承 重 牆 壁 或 樓 地 板 之 變 更 (2). 屋 頂 之 變 更 2. 申 請 種 類 : (1). 基 礎 樑 柱 承 重 牆 壁 或 樓 地 板 之 變 更 : a. 未 增 高 或 擴 大 面 積 者 : (a). 任 何 一 種 有 過 半 之 修 理 或 變 更 者 : 申 請 修 建 執 照 附 4-14

205 (b). 任 何 一 種 均 未 達 過 半 之 修 理 或 變 更 者 :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b. 有 增 高 或 擴 大 面 積 者 : 申 請 增 建 執 照 (2). 屋 頂 之 變 更 :( 按 : 屋 頂 之 變 更 非 屬 變 更 使 用 範 圍 ) a. 未 增 高 或 擴 大 面 積 者 : (a). 將 原 有 屋 頂 部 份 拆 除, 於 原 基 地 範 圍 內 改 造, 而 不 增 高 或 擴 大 面 積 者 : 申 請 改 建 執 照 (b). 原 有 屋 頂 有 過 半 之 修 理 或 變 更 者 : 申 請 修 建 執 照 (c). 原 有 屋 頂 未 達 過 半 之 修 理 或 變 更 者 : (c)-1. 加 蓋 鐵 皮 隔 熱 屋 頂 : 免 辦 申 請 許 可, 但 應 請 建 築 師 或 土 木 技 師 或 結 構 技 師 檢 討 建 築 物 結 構 安 全 性 (c)-2. 屋 頂 防 水 隔 熱 材 之 修 繕 更 新 : 免 辦 申 請 許 可 b. 有 增 高 或 擴 大 面 積 者 : 申 請 增 建 執 照 3. 受 託 單 位 : 如 需 辦 理 申 請 許 可 者 : (1).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 a. 設 計 人 或 監 造 人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建 築 師 b. 承 造 人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營 造 廠 商 (2).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建 築 師 4. 洽 辦 機 關 : 建 築 物 所 在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等 單 位 5. 法 律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七 十 三 條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及 變 更 使 用 辦 法 及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6. 法 律 效 力 : (1). 擅 自 建 造 使 用 或 拆 除 : 未 經 審 查 許 可 並 發 給 執 照 而 擅 自 建 造 使 用 或 拆 除, 依 建 築 法 第 八 十 六 條 規 定 分 別 處 罰 如 下 :: a. 擅 自 建 造 者, 處 以 建 築 物 造 價 千 分 之 五 十 以 下 罰 鍰, 並 勒 令 停 工 補 辦 手 續 ; 必 要 時 得 強 制 拆 除 其 建 築 物 b. 擅 自 使 用 者, 處 以 建 築 物 造 價 千 分 之 五 十 以 下 罰 鍰, 並 勒 令 停 止 使 用 補 辦 手 續 ; 其 有 第 五 十 八 條 情 事 之 一 者, 並 得 封 閉 其 建 築 物, 限 期 修 改 或 強 制 拆 除 之 c. 擅 自 拆 除 者, 處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勒 令 停 止 拆 除 補 辦 手 續 (2). 擅 自 使 用 : 未 經 核 准 變 更 使 用 而 擅 自 使 用 者, 依 建 築 法 第 九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一 款 規 定, 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屆 期 仍 未 附 4-15

206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而 繼 續 使 用 者, 得 連 續 處 罰, 並 限 期 停 止 其 使 用 必 要 時, 並 停 止 供 水 供 電 封 閉 或 命 其 於 期 限 內 自 行 拆 除 恢 復 原 狀 或 強 制 拆 除 ( 二 ) 建 築 物 防 火 區 劃 之 變 更 : 1. 整 建 項 目 : 防 火 區 劃 之 範 圍 ( 如 位 置 面 積 等 ) 構 造 ( 如 一 小 時 防 火 時 效 牆 壁 材 料 ) 或 設 備 ( 如 防 火 門 窗 撒 水 幕 防 火 填 塞 材 阻 熱 材 遮 煙 材 等 防 火 設 備 ) 之 變 更 2. 申 請 種 類 :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3. 受 託 單 位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4. 洽 辦 機 關 : 建 築 物 所 在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等 單 位 5. 法 律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七 十 三 條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及 變 更 使 用 辦 法 及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6. 法 律 效 力 : 未 經 核 准 變 更 使 用 而 擅 自 使 用 者, 依 建 築 法 第 九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一 款 規 定, 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而 繼 續 使 用 者, 得 連 續 處 罰, 並 限 期 停 止 其 使 用 必 要 時, 並 停 止 供 水 供 電 封 閉 或 命 其 於 期 限 內 自 行 拆 除 恢 復 原 狀 或 強 制 拆 除 ( 三 )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之 變 更 : 1. 整 建 項 目 : (1). 直 通 樓 梯 安 全 梯 或 特 別 安 全 梯 : 構 造 數 量 步 行 距 離 總 寬 度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數 量 寬 度 及 高 度 避 難 層 以 外 之 樓 層 出 入 口 之 寬 度 樓 梯 及 平 台 淨 寬 等 之 變 更 (2). 室 內 走 廊 : 構 造 及 寬 度 之 變 更 (3). 緊 急 進 口 : 構 造 位 置 寬 度 高 度 及 開 口 方 式 之 變 更 (4). 排 煙 設 備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緊 急 用 昇 降 機 屋 頂 避 難 平 台 防 火 間 隔 之 變 更 2. 申 請 種 類 :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3. 受 託 單 位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4. 洽 辦 機 關 : 建 築 物 所 在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等 單 位 5. 法 律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七 十 三 條 第 七 十 七 條 之 一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及 變 更 使 用 辦 法 及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6. 法 律 效 力 : 未 經 核 准 變 更 使 用 而 擅 自 使 用 者, 依 建 築 法 第 九 附 4-16

207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一 款 規 定, 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而 繼 續 使 用 者, 得 連 續 處 罰, 並 限 期 停 止 其 使 用 必 要 時, 並 停 止 供 水 供 電 封 閉 或 命 其 於 期 限 內 自 行 拆 除 恢 復 原 狀 或 強 制 拆 除 ( 四 ) 消 防 設 備 之 變 更 : 集 合 住 宅 建 築 物, 因 整 建 而 致 消 防 設 備 變 更 1. 整 建 項 目 : 原 申 請 核 准 敷 設 於 建 築 物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如 滅 火 設 備 警 報 設 備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消 防 搶 救 上 之 必 要 設 備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消 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等 之 變 更 2. 申 請 種 類 :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3. 受 託 單 位 : (1). 設 計 人 或 監 造 人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設 計 監 造 得 委 託 消 防 設 備 師 為 之 ) (2). 裝 置 檢 修 廠 商 : 消 防 設 備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士 為 之 4. 洽 辦 機 關 : 建 築 物 所 在 地 主 管 建 築 及 消 防 機 關, 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等 單 位 5. 法 律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七 十 三 條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及 變 更 使 用 辦 法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備 編 第 三 章 消 防 法 第 六 條 第 十 至 十 三 條 三 十 三 至 四 十 條 及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七 目 ( 集 合 住 宅 ) 6. 法 律 效 力 : (1). 建 築 法 : 未 經 核 准 變 更 使 用 而 擅 自 使 用 者, 依 建 築 法 第 九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一 款 規 定, 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而 繼 續 使 用 者, 得 連 續 處 罰, 並 限 期 停 止 其 使 用 必 要 時, 並 停 止 供 水 供 電 封 閉 或 命 其 於 期 限 內 自 行 拆 除 恢 復 原 狀 或 強 制 拆 除 (2). 消 防 法 : 第 三 十 三 至 四 十 條 之 罰 則 條 文 ( 五 ) 停 車 空 間 之 變 更 : 住 宅 建 築 物 因 整 建 而 致 停 車 空 間 變 更 者 1. 整 建 項 目 : 建 築 物 原 依 法 申 請 之 法 定 停 車 位 獎 勵 停 車 位 及 自 設 停 車 位 ( 含 汽 車 及 機 車 ) 之 位 置 數 量 或 設 備 之 變 更 附 4-17

208 2. 申 請 種 類 :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3. 受 託 單 位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4. 洽 辦 機 關 : 建 築 物 所 在 地 主 管 建 築 及 交 通 機 關, 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等 單 位 5. 法 律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七 十 三 條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及 變 更 使 用 辦 法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五 十 九 條 及 建 築 物 所 在 地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定 與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等 相 關 規 定 6. 法 律 效 力 : 未 經 核 准 變 更 使 用 而 擅 自 使 用 者, 依 建 築 法 第 九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一 款 規 定, 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而 繼 續 使 用 者, 得 連 續 處 罰, 並 限 期 停 止 其 使 用 必 要 時, 並 停 止 供 水 供 電 封 閉 或 命 其 於 期 限 內 自 行 拆 除 恢 復 原 狀 或 強 制 拆 除 ( 六 ) 建 築 物 之 分 戶 牆 或 外 牆 變 更 : 1. 整 建 項 目 : (1). 分 戶 牆 : 建 築 物 整 建 因 分 戶 或 併 戶 而 致 分 戶 牆 ( 如 材 質 位 置 尺 寸 等 ) 變 更 (2). 外 牆 : 建 築 物 整 建 而 致 外 牆 ( 如 外 牆 材 質 開 口 尺 寸 開 門 材 質 或 雨 遮 不 妨 礙 避 難 逃 生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透 空 遮 牆 陽 台 露 台 女 兒 牆 屋 脊 裝 飾 物 等 ) 變 更 且 外 牆 開 口 變 更 後 之 採 光 有 效 採 光 面 積 及 防 火 間 隔 之 開 口 防 火 時 效 檢 討 均 符 合 規 定, 且 不 增 加 高 度 建 築 面 積 及 樓 地 板 面 積 者 2. 申 請 種 類 :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但 建 築 物 外 牆 修 繕 未 涉 及 建 築 法 第 九 條 修 建 行 為, 無 需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惟 搭 設 鷹 架 ( 施 工 架 ) 修 繕 外 牆, 屬 建 築 物 之 施 工, 得 依 建 築 法 第 六 十 三 條 至 六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86 年 9 月 3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 3. 受 託 單 位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4. 洽 辦 機 關 : 建 築 物 所 在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等 單 位 5. 法 律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七 十 三 條 建 附 4-18

209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及 變 更 使 用 辦 法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及 建 築 物 所 在 地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定 與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規 定 6. 法 律 效 力 : 未 經 核 准 變 更 使 用 而 擅 自 使 用 者, 依 建 築 法 第 九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一 款 規 定, 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而 繼 續 使 用 者, 得 連 續 處 罰, 並 限 期 停 止 其 使 用 必 要 時, 並 停 止 供 水 供 電 封 閉 或 命 其 於 期 限 內 自 行 拆 除 恢 復 原 狀 或 強 制 拆 除 ( 七 ) 建 築 物 之 開 放 空 間 之 變 更 : 1. 整 建 項 目 : 建 築 物 整 建 而 致 沿 街 步 道 式 廣 場 式 開 放 空 間 之 位 置 尺 寸 淨 寬 面 積 透 空 面 積 透 空 率 頂 蓋 花 台 欄 杆 扶 手 坡 道 綠 化 植 栽 遊 憩 設 施 標 示 牌 ( 材 質 位 置 或 尺 寸 ) 及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 集 會 休 閒 文 教 及 交 誼 等 服 務 性 之 公 共 空 間 ) 等 之 變 更 2. 申 請 種 類 :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3. 受 託 單 位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4. 洽 辦 機 關 : 建 築 物 所 在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等 單 位 5. 法 律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七 十 三 條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及 變 更 使 用 辦 法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十 五 章 建 築 物 所 在 地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定 與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規 定 6. 法 律 效 力 : 未 經 核 准 變 更 使 用 而 擅 自 使 用 者, 依 建 築 法 第 九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一 款 規 定, 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而 繼 續 使 用 者, 得 連 續 處 罰, 並 限 期 停 止 其 使 用 必 要 時, 並 停 止 供 水 供 電 封 閉 或 命 其 於 期 限 內 自 行 拆 除 恢 復 原 狀 或 強 制 拆 除 ( 八 ) 增 設 建 築 物 設 備 : 1. 整 建 項 目 : 建 築 物 整 建 而 增 設 中 央 系 統 空 氣 調 節 設 備 昇 降 設 備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防 空 避 難 設 備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等 任 何 一 種 設 備 2. 申 請 種 類 : 申 請 雜 項 執 照 附 4-19

210 3. 受 託 單 位 : (1). 設 計 人 或 監 造 人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2). 承 造 人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營 造 廠 商 4. 洽 辦 機 關 : 建 築 物 所 在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等 單 位 5. 法 律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 二 十 五 條 及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6. 法 律 效 力 : 未 經 審 查 許 可 並 發 給 執 照 而 擅 自 建 造 使 用 或 拆 除, 依 建 築 法 第 八 十 六 條 規 定 分 別 處 罰 如 下 :: (1). 擅 自 建 造 者, 處 以 建 築 物 造 價 千 分 之 五 十 以 下 罰 鍰, 並 勒 令 停 工 補 辦 手 續 ; 必 要 時 得 強 制 拆 除 其 建 築 物 (2). 擅 自 使 用 者, 處 以 建 築 物 造 價 千 分 之 五 十 以 下 罰 鍰, 並 勒 令 停 止 使 用 補 辦 手 續 ; 其 有 第 五 十 八 條 情 事 之 一 者, 並 得 封 閉 其 建 築 物, 限 期 修 改 或 強 制 拆 除 之 (3). 擅 自 拆 除 者, 處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勒 令 停 止 拆 除 補 辦 手 續 ( 九 ) 法 定 空 地 綠 美 化 之 變 更 : 1. 整 建 項 目 : 建 築 物 整 建 而 致 原 有 法 定 空 地 之 綠 化 或 保 水 變 更 ( 如 屬 開 放 空 間 範 圍 者, 得 併 入 第 ( 七 ) 項 開 放 項 目 辦 理 ) (1). 變 更 部 份 非 屬 原 核 定 範 圍 者 : 免 辦 申 請 許 可 (2). 變 更 部 份 係 屬 原 核 定 範 圍 者 : a. 樹 種 更 換 而 與 原 核 定 計 畫 相 同 且 不 低 於 綠 化 面 積 ( 或 二 氧 化 碳 固 化 量 保 水 指 標 值 ) 者 : 免 辦 申 請 許 可 b. 與 原 開 放 空 間 綠 建 築 專 章 或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核 定 計 畫 不 同 者 :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2. 受 託 單 位 : 如 需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應 委 託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3. 洽 辦 機 關 : 建 築 物 所 在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等 單 位 4. 法 律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附 4-20

211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十 五 章 (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 第 十 七 章 ( 綠 建 築 ) 與 各 所 在 地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定 或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規 定 5. 法 律 效 力 : 未 經 核 准 變 更 使 用 而 擅 自 使 用 者, 依 建 築 法 第 九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一 款 規 定, 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而 繼 續 使 用 者, 得 連 續 處 罰, 並 限 期 停 止 其 使 用 必 要 時, 並 停 止 供 水 供 電 封 閉 或 命 其 於 期 限 內 自 行 拆 除 恢 復 原 狀 或 強 制 拆 除 ( 十 )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之 變 更 : 1. 整 建 項 目 : 建 築 物 整 建 而 致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 室 外 通 路 坡 道 及 扶 手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等 ) 之 變 更 2. 申 請 種 類 :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3. 受 託 單 位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4. 洽 辦 機 關 : 建 築 物 所 在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等 單 位 5. 法 律 依 據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增 訂 公 布 ) 建 築 法 第 七 十 三 條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及 變 更 使 用 辦 法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十 章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令 增 訂 發 布, 自 生 效 ) 及 已 領 得 建 築 執 照 之 公 共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備 與 設 施 提 具 替 代 改 善 計 畫 作 業 程 序 及 認 定 原 則 (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 等 相 關 規 定 6. 法 律 效 力 : 未 經 核 准 變 更 使 用 而 擅 自 使 用 者, 依 建 築 法 第 九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一 款 規 定, 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而 繼 續 使 用 者, 得 連 續 處 罰, 並 限 期 停 止 其 使 用 必 要 時, 並 停 止 供 水 供 電 封 閉 或 命 其 於 期 限 內 自 行 拆 除 恢 復 原 附 4-21

212 狀 或 強 制 拆 除 ( 十 一 ) 增 設 太 陽 能 發 電 ( 或 熱 水 ) 設 備 : 1. 整 建 項 目 : (1)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設 備 : 增 設 太 陽 能 發 電 系 統 所 需 之 光 電 板 ( 含 太 陽 電 池 及 固 定 腳 架 ) 蓄 電 池 電 力 調 解 器 配 電 ( 線 ) 箱 體 及 其 他 管 線 容 器 等 設 備 (2). 太 陽 能 熱 水 設 備 : 屋 頂 增 設 太 陽 能 集 熱 板 ( 含 支 撐 腳 架 ) 蓄 水 塔 ( 或 水 箱 ) 及 其 他 管 線 容 器 等 設 備 2. 申 請 種 類 : (1).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設 備 :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2 年 4 月 22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及 96 年 11 月 6 日 營 署 建 管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如 下 : a. 架 設 於 建 築 物 之 屋 頂 : (a). 高 度 超 過 一 點 五 公 尺 者 : 應 申 請 雜 項 執 照 (b). 高 度 一 點 五 公 尺 以 下 者 : 免 辦 申 請 許 可, 但 有 關 結 構 安 全 部 份 應 由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或 土 木 技 師 或 結 構 技 師 簽 證 負 責, 並 函 送 該 管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查 b. 架 設 於 建 築 物 之 空 地 : 應 申 請 雜 項 執 照 c. 架 設 於 建 築 物 之 外 牆 : 應 依 建 築 相 關 法 規 檢 討 (2). 太 陽 能 熱 水 設 備 : a. 水 塔 ( 或 水 箱 ) 為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固 著 於 屋 頂 ( 或 屋 頂 突 出 物 ) 地 板 者 : 申 請 雜 項 執 照, 但 增 建 水 塔 或 水 箱 於 屋 頂 突 出 物 上 高 度 合 計 在 六 公 尺 以 內, 或 設 於 有 昇 降 機 設 備 通 達 屋 頂 之 屋 頂 突 出 物 高 度 在 九 公 尺 以 內, 或 設 於 屋 頂 面 上 高 度 在 二 點 五 公 尺 以 內 者, 免 計 入 建 築 高 度 b. 水 塔 ( 或 水 箱 ) 為 活 動 式 或 組 合 預 鑄 式 不 銹 鋼 ( 或 玻 璃 纖 維 及 其 他 材 質 ) 鎖 定 於 屋 頂 ( 或 屋 頂 突 出 物 ) 地 面 且 為 露 天 者 : 免 辦 申 請 許 可, 但 應 請 建 築 師 或 土 木 技 師 附 4-22

213 或 結 構 技 師 檢 討 水 塔 載 重 及 建 築 物 結 構 安 全 性 3. 受 託 單 位 : 如 需 申 請 雜 項 執 照 者 : (1). 設 計 人 或 監 造 人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建 築 師 (2). 承 造 人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營 造 廠 商 4. 洽 辦 機 關 : 建 築 物 所 在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等 單 位 5. 法 律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七 條 第 九 條 第 七 十 三 條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及 變 更 使 用 辦 法 及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6. 法 律 效 力 : 未 經 審 查 許 可 並 發 給 執 照 而 擅 自 建 造 使 用 或 拆 除, 依 建 築 法 第 八 十 六 條 規 定 分 別 處 罰 如 下 :: (1). 擅 自 建 造 者, 處 以 建 築 物 造 價 千 分 之 五 十 以 下 罰 鍰, 並 勒 令 停 工 補 辦 手 續 ; 必 要 時 得 強 制 拆 除 其 建 築 物 (2). 擅 自 使 用 者, 處 以 建 築 物 造 價 千 分 之 五 十 以 下 罰 鍰, 並 勒 令 停 止 使 用 補 辦 手 續 ; 其 有 第 五 十 八 條 情 事 之 一 者, 並 得 封 閉 其 建 築 物, 限 期 修 改 或 強 制 拆 除 之 (3). 擅 自 拆 除 者, 處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勒 令 停 止 拆 除 補 辦 手 續 ( 十 二 ) 室 內 分 間 牆 變 更 : 1. 整 建 項 目 : 建 築 物 整 建 而 致 室 內 分 間 牆 之 變 更 2. 申 請 種 類 : (1). 住 宅 : 免 辦 申 請 許 可 (2). 集 合 住 宅 : 申 請 室 內 裝 修 使 用 許 可 ( 如 另 需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者, 得 併 案 辦 理 ) a.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 都 市 計 畫 內 六 樓 以 上 或 都 市 計 畫 以 外 四 層 以 上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1000 m2 之 集 合 住 宅 ): 應 申 請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許 可 b.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 依 96 年 2 月 2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除 地 面 層 至 最 上 層 均 屬 同 一 權 利 主 體 所 有 者 以 外, 其 任 一 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申 請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許 可 : (a). 增 設 廁 所 或 浴 室 附 4-23

214 (b). 增 設 二 間 以 上 之 居 室 造 成 分 間 牆 之 變 更 3. 受 託 單 位 : (1). 設 計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或 室 內 裝 修 設 計 技 術 人 員 但 建 築 物 分 間 牆 位 置 變 更 或 減 少 經 審 查 機 構 認 為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時, 應 經 開 業 建 築 師 簽 證 負 責 (2). 施 工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營 造 廠 商 或 室 內 裝 修 施 工 技 術 人 員 4. 洽 辦 機 關 : 建 築 物 所 在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等 單 位 5. 法 律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之 二 第 九 十 五 條 之 一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及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八 十 六 條 6. 法 律 效 力 :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許 可 而 擅 自 裝 修 者, 依 建 築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或 室 內 裝 修 從 業 者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而 繼 續 使 用 者, 得 連 續 處 罰 ; 必 要 時 強 制 拆 除 其 室 內 裝 修 違 規 部 份 ( 十 三 ) 室 內 裝 修 施 作 或 變 更 ( 不 涉 及 分 間 牆 之 變 更 ): 1. 整 建 項 目 : 建 築 物 整 建 而 施 作 或 變 更 室 內 裝 修 者 2. 申 請 種 類 : (1). 住 宅 : 免 辦 申 請 許 可 (2). 集 合 住 宅 ( 專 有 部 份 ): a.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 都 市 計 畫 內 六 樓 以 上 或 都 市 計 畫 以 外 四 層 以 上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1000 m2 之 集 合 住 宅 ): 應 申 請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許 可, 如 另 需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者, 得 併 案 辦 理 b.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 免 辦 申 請 許 可 3. 受 託 單 位 : (1). 設 計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或 室 內 裝 修 設 計 技 術 人 員 (2). 施 工 :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營 造 廠 商 或 室 內 裝 修 施 工 技 術 人 員 4. 洽 辦 機 關 : 建 築 物 所 在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如 各 直 轄 附 4-24

215 市 縣 ( 市 ) 政 府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等 單 位 5. 法 律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之 二 第 九 十 五 條 之 一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及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八 十 八 條 6. 法 律 效 力 :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許 可 而 擅 自 裝 修 者, 依 建 築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或 室 內 裝 修 從 業 者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或 補 辦 手 續 而 繼 續 使 用 者, 得 連 續 處 罰 ; 必 要 時 強 制 拆 除 其 室 內 裝 修 違 規 部 份 附 4-25

216

217 附 件 五 整 建 議 題 使 用 者 關 鍵 字 分 析

218

219 附 件 五 整 建 議 題 使 用 者 關 鍵 字 分 析 防 水 類 關 鍵 字 列 表 關 鍵 字 平 均 月 份 搜 尋 量 漏 水 防 水 房 屋 漏 水 牆 壁 漏 水 地 下 室 漏 水 外 牆 漏 水 浴 缸 漏 水 水 塔 漏 水 天 花 板 漏 水 浴 室 漏 水 屋 頂 漏 水 水 管 漏 水 馬 桶 漏 水 室 內 健 康 類 關 鍵 字 列 表 關 鍵 字 月 份 平 均 搜 尋 量 室 內 裝 修 設 計 室 內 空 間 設 計 室 內 裝 修 工 程 建 築 室 內 設 計 室 內 裝 修 室 內 裝 潢 室 內 裝 潢 設 計 附 5-1

220 防 火 類 關 鍵 字 列 表 關 鍵 字 平 均 月 份 搜 尋 量 防 火 防 火 門 防 火 建 材 防 火 漆 防 火 材 料 防 火 管 理 防 火 板 防 火 塗 料 防 火 玻 璃 防 火 安 全 防 火 窗 防 火 設 備 防 火 毯 消 防 消 防 設 備 消 防 安 全 消 防 法 消 防 設 備 士 消 防 工 程 綠 建 材 類 關 鍵 字 列 表 關 鍵 字 月 份 平 均 搜 尋 量 綠 建 材 甲 醛 家 具 家 具 甲 醛 家 具 健 康 家 具 油 漆 家 俱 健 康 建 材 附 5-2

221 附 件 六 整 建 示 範 案 例

222

223 整 建 案 例 一 屋 頂 防 水 隔 熱 修 繕 工 程 案 名 : 高 雄 市 屋 頂 防 水 隔 熱 修 繕 工 程 住 宅 規 模 : 住 宅 4 樓 屋 頂 住 宅 面 積 : 180 平 方 公 尺 整 建 說 明 : 防 水 修 繕 工 程 施 工 中, 能 在 對 使 用 者 影 響 降 到 最 低 且 能 將 防 水 隔 熱 一 次 完 成, 並 減 少 廢 棄 物 之 產 生, 甚 至 在 溼 潤 屋 面 亦 可 施 工, 能 有 效 縮 短 工 期 節 約 成 本 除 去 除 舊 有 隔 熱 磚 及 女 兒 牆 樓 梯 間 周 邊 剷 除 50 cm 外, 其 餘 部 份 保 護 層 防 水 層 不 打 除, 打 除 之 廢 棄 物 運 棄, 全 面 素 地 面 整 理, 舖 設 環 保 型 PE 隔 熱 板, 以 機 械 式 固 定 方 法 將 遮 熱 性 高 強 度 PVC 防 水 薄 片 固 定 搭 接, 並 按 裝 脫 氣 盤 圖 面 說 明 : 整 建 前 屋 頂 情 形 整 建 中 按 裝 平 面 式 脫 氣 盤 整 建 前 屋 頂 情 形 整 建 中 按 裝 PVC 專 用 落 水 頭 附 6-1

224 整 建 前 將 舊 有 面 磚 移 除 整 建 完 工 試 水 整 建 前 將 女 兒 牆 週 邊 斷 水 區 段 局 部 打 除 整 建 後 完 成 實 景 整 建 中 舖 設 環 保 型 電 子 架 橋 發 泡 PE 隔 熱 板 整 建 後 完 成 實 景 附 6-2

225 整 建 案 例 二 外 牆 漏 水 修 繕 工 程 案 名 : 台 北 縣 外 牆 漏 水 修 繕 工 程 住 宅 規 模 : 住 宅 1 2 樓 外 牆 及 屋 頂 住 宅 面 積 : 500 平 方 公 尺 整 建 說 明 : 對 使 用 中 之 既 有 建 築 物 外 牆 裝 修 層, 在 不 予 全 面 打 除 之 狀 況 下, 另 施 作 一 保 護 被 覆 層 包 裹, 以 避 免 老 舊 劣 化 裝 修 材 之 掉 落, 造 成 公 安 事 故, 並 能 使 外 牆 整 修 工 程 施 工 中, 減 少 污 染 廢 料 噪 音 之 發 生 及 縮 短 工 期, 同 時 對 新 規 劃 之 裝 修 層 更 具 有 耐 震 耐 久 及 低 濕 性 等 功 能, 並 進 而 達 到 建 築 物 外 觀 美 化, 並 增 加 建 築 物 之 價 值 ( 老 屋 拉 皮 ) 外 牆 原 有 磁 磚 不 打 除, 直 接 以 高 壓 水 槍 清 洗, 鼓 起 嚴 重 部 位 及 窗 框 周 沿 打 除, 打 除 之 部 位 以 水 和 凝 固 型 防 水 材 補 強, 全 面 於 外 牆 表 面 施 作 第 一 層 高 分 子 樹 脂 粉 刷 材, 再 舖 貼 三 軸 網 並 以 中 空 式 不 鏽 鋼 錨 釘 加 以 固 定 再 於 第 二 層 高 分 子 樹 脂 粉 刷 材 覆 蓋 整 平, 表 面 施 作 裝 飾 材 圖 片 說 明 : 整 建 前 建 物 外 牆 面 情 形 整 建 中 塗 抹 第 一 層 高 分 子 樹 脂 粉 刷 材 並 鋪 貼 三 軸 網 整 建 前 磁 磚 脫 落 情 形 整 建 中 鑚 洞 按 裝 中 空 不 繡 鋼 錨 釘 附 6-3

226 整 建 中 磁 磚 鼓 起 及 窗 框 周 沿 打 除 整 建 施 工 中 塗 抹 第 二 層 高 分 子 樹 脂 粉 刷 材 整 建 中 窗 框 周 沿 塗 膜 水 和 凝 固 型 防 水 材 補 強 整 建 完 工 後 現 況 附 6-4

227 整 建 案 例 三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住 宅 整 建 案 名 : 新 店 市 王 公 館 住 宅 整 建 住 宅 規 模 : 住 宅 2 房 2 廳 2 衛 住 宅 面 積 : 32 坪 整 建 說 明 : 為 合 家 庭 人 口 結 構 變 動, 將 室 內 隔 間 由 三 房 變 更 為 兩 房, 並 調 整 廚 房 與 餐 廳 空 間 的 配 置 及 規 劃 收 納 的 適 當 位 置, 改 善 原 有 狹 小 的 臥 室 及 廚 房 空 間, 在 不 增 減 樓 地 板 面 積 的 前 提 下, 創 造 更 舒 適 的 居 住 空 間 客 廳 與 餐 廳 之 間 的 開 放 連 結 使 整 體 空 間 產 生 開 闊 寬 敞 的 改 善 效 果 採 用 間 接 照 明 及 明 色 的 牆 面 及 天 花, 光 線 的 反 射 有 助 於 整 體 照 度 的 充 足, 減 少 電 費 開 支 並 改 善 整 建 前 光 線 不 足 的 問 題 浴 室 採 用 淋 浴 及 設 置 乾 溼 分 離 隔 屏 兼 有 省 水 及 防 滑 的 功 效 本 案 涉 及 室 內 分 間 牆 變 更, 應 申 請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圖 片 說 明 : 整 建 前 平 面 配 置 圖 附 6-5

228 整 建 後 平 面 配 置 圖 整 建 前 照 明 不 足 情 形 整 建 後 採 間 接 照 明 及 明 亮 的 天 花 板 與 牆 面 改 善 室 內 的 照 度 整 建 前 空 間 狹 小 情 形 附 6-6 整 建 後 客 廳 與 餐 廳 的 連 結 營 造 出 寬 敞 的 空 間

229 整 建 案 例 四 台 北 縣 三 重 市 住 宅 整 建 案 名 : 三 重 市 林 公 館 住 宅 整 建 住 宅 規 模 : 住 宅 5 房 2 廳 2 衛 住 宅 面 積 : 39 坪 整 建 說 明 : 為 改 善 空 間 的 機 能, 將 室 內 隔 間 配 合 家 庭 人 口 結 構 包 括 小 孩 及 年 長 親 屬 的 使 用 及 照 顧 需 求, 妥 善 規 劃 各 空 間 的 配 置 及 收 納 位 置 以 符 合 環 保 理 念 的 系 統 廚 櫃 進 行 裝 修 施 工 主 臥 房 以 簡 約 的 設 計 方 式 呈 現 其 使 用 機 能 需 求, 小 孩 房 以 立 體 空 間 的 思 維 架 構 來 呈 現 其 機 能 需 求, 收 納 展 示 休 憩 皆 以 最 大 的 空 間 運 用 為 原 則, 孝 親 房 的 空 間 則 以 溫 馨 獨 立 的 思 考 出 發, 且 具 私 密 性, 書 房 則 以 使 用 需 求, 展 示 及 書 籍 收 納 為 思 考, 讓 空 間 有 效 的 使 用 本 案 涉 及 室 內 分 間 牆 變 更, 應 申 請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圖 片 說 明 : 整 建 前 平 面 配 置 圖 附 6-7

230 整 建 後 平 面 配 置 圖 整 建 前 室 內 情 形 整 建 後 客 廳 間 接 照 明 改 善, 光 線 柔 和 且 照 度 充 足 整 建 前 空 間 情 形 附 6-8 整 建 後 隔 出 書 房 空 間, 增 進 使 用 機 能

231 整 建 前 空 間 情 形 整 建 後 採 用 省 電 燈 具 達 到 節 能 效 果 整 建 前 空 間 情 形 整 建 後 小 孩 房 以 立 體 空 間 設 計 方 式 滿 足 使 用 機 能 附 6-9

232 整 建 案 例 五 新 店 市 住 宅 整 建 案 名 : 新 店 市 胡 公 館 住 宅 整 建 住 宅 規 模 : 住 宅 2 房 1 廳 1 衛 住 宅 面 積 : 15 坪 整 建 說 明 : 本 案 整 建 為 改 善 隔 間 配 置 以 符 合 實 際 使 用 需 求, 將 原 本 位 於 住 宅 中 間 無 法 透 過 自 然 採 光 的 居 室 ( 暗 房 ) 取 消, 加 以 調 整 後 分 別 併 入 臥 室 及 餐 廳, 使 原 有 的 臥 室 及 餐 廳 空 間 得 到 合 理 改 善, 且 能 顧 及 各 個 空 間 的 自 然 採 光 及 通 風 的 合 理 配 置 隔 間 的 施 工 採 以 C 型 輕 鋼 架 組 合 石 膏 板 牆 面, 內 填 隔 熱 吸 音 棉 的 乾 式 施 工 方 式 處 理, 為 屬 於 可 循 環 再 利 用 之 建 築 材 料 浴 廁 的 整 建 部 分 則 於 浴 缸 外 側 增 設 隔 屏 以 達 到 乾 溼 分 離, 更 換 省 水 馬 桶 及 洗 臉 盆 龍 頭, 以 達 節 約 水 資 源 的 目 的 在 電 器 設 備 之 改 善 上, 由 於 本 住 宅 已 歷 10 年, 且 整 建 前 長 時 間 無 人 居 住, 原 有 電 器 線 路 及 配 電 盤 呈 現 老 舊, 故 加 以 全 面 重 新 規 劃 室 內 迴 路 及 斷 路 器 之 配 置, 以 增 加 用 電 品 質 及 安 全, 所 有 照 明 燈 具 均 使 用 省 電 燈 泡 或 T8 省 電 燈 管, 以 符 合 節 能 的 要 求 本 案 涉 及 室 內 分 間 牆 變 更, 應 申 請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圖 片 說 明 : 整 建 前 平 面 配 置 圖 附 6-10

233 整 建 後 平 面 配 置 圖 整 建 完 成 實 景 整 建 後 輕 隔 間 牆 完 成 實 景 附 6-11

234 整 建 後 整 體 衛 浴 隔 屏 實 景 附 6-12

235 整 建 案 例 六 台 南 縣 住 宅 整 建 案 名 : 台 南 縣 新 營 市 住 宅 整 建 住 宅 規 模 : 3 房 2 廳 1 衛 1 書 房 住 宅 面 積 : 36 坪 整 建 說 明 : 本 住 宅 供 小 家 庭 ( 雙 親 及 1 孩 童 ) 使 用, 原 有 臥 室 閒 置 過 多 儲 藏 空 間 不 足 入 口 玄 關 至 客 廳 動 線 過 長 和 室 無 採 光 廚 房 與 浴 廁 空 間 過 小 廚 房 換 氣 不 足 抽 油 煙 機 預 埋 管 過 長 造 成 晒 衣 陽 台 使 用 困 難, 故 整 體 住 宅 使 用 空 間 內 部 傢 俱 散 亂 顯 得 壓 迫 感 十 足 室 內 空 間 考 量 實 際 需 求, 將 採 光 不 良 之 和 室 房 改 為 更 衣 室, 廚 房 與 浴 廁 空 間 加 大, 解 決 排 油 煙 管 裝 置 不 良 問 題, 房 間 之 牆 壁 儘 量 設 置 儲 藏 儲 櫃, 整 體 設 計 以 簡 單 素 面 處 理 為 原 則, 隔 間 材 料 使 用 綠 建 材 標 章 之 輕 質 隔 間 油 漆 使 用 環 保 標 章 之 塗 料 水 龍 頭 及 馬 桶 使 用 省 水 標 章 之 器 具 等, 俾 符 合 綠 建 築 之 設 計 理 念 本 案 涉 及 室 內 分 間 牆 變 更, 應 申 請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圖 片 說 明 : 整 建 前 平 面 配 置 圖 附 6-13

236 整 建 後 平 面 配 置 圖 廚 房 與 餐 廳 打 通 後 空 間 寬 敞 客 廳 儲 櫃 整 建 現 況 客 廳 與 書 房 隔 間 打 通 後 光 線 充 足 牆 小 孩 臥 房 窗 戶 均 設 置 遮 陽 百 葉 窗, 節 壁 設 置 儲 櫃 收 納 省 空 調 負 荷, 並 減 少 陽 光 直 射 之 傷 害 附 6-14

237 臥 室 窗 戶 均 設 置 遮 陽 百 葉 窗, 節 省 室 內 空 調 負 荷 附 6-15

238 整 建 案 例 七 台 中 縣 住 宅 整 建 案 名 : 台 中 縣 大 雅 住 宅 整 建 住 宅 規 模 : 壹 層 1 房 ( 書 房 和 客 廳 共 用 ) 2 廳 1 衛 1 天 井 住 宅 面 積 : 壹 層 22 坪 整 建 說 明 : 本 住 宅 為 透 天 式, 縱 深 過 長, 形 成 室 內 房 間 光 線 不 足 通 風 不 良, 又 因 隔 間 不 當, 造 成 客 廳 太 狹 窄, 家 庭 團 聚 聊 天 非 常 不 便 ; 且 屋 齡 老 舊, 原 木 製 隔 間 隔 音 不 佳 蟲 蛀 腐 朽 裂 損 嚴 重, 原 磨 石 子 地 坪 龜 裂 沉 陷, 室 內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粉 刷 層 劣 化 掉 落, 已 不 敷 住 宅 現 行 使 用 之 需 拆 除 室 內 木 隔 間, 將 客 廳 和 書 房 整 併, 使 空 間 更 寬 敞, 和 樓 梯 以 綠 建 材 標 章 之 輕 質 隔 間 材 料 區 隔 ; 後 面 增 設 壹 處 天 井, 使 臥 房 光 線 充 足, 室 內 走 廊 兩 側 加 作 扶 手, 斜 坡 地 板 增 貼 止 滑 材 料, 供 家 中 老 人 使 用 無 礙 ; 客 廳 天 花 板 使 用 綠 建 材 標 章 之 石 膏 板, 表 面 塗 不 同 顏 色 之 環 保 標 章 之 塗 料, 使 室 內 空 間 更 顯 生 動 活 潑, 不 致 單 調 本 案 應 申 請 拆 除 執 照 後 再 申 請 增 建 建 照 執 照 圖 片 說 明 : 整 建 前 平 面 配 置 圖 附 6-16

239 整 建 後 平 面 配 置 圖 客 廳 與 樓 梯 使 用 綠 建 材 標 章 之 輕 質 隔 間 材 料 區 隔, 客 廳 與 書 房 打 通 後 使 空 間 更 寬 敞 利 用 樓 梯 下 面 當 書 架 使 用 附 6-17

240 天 花 板 使 用 綠 建 材 標 章 之 塗 料, 表 面 塗 不 同 顏 色 室 內 走 廊 兩 側 裝 設 扶 手, 且 斜 坡 地 面 貼 止 滑 材 料 樓 梯 兩 側 加 裝 老 人 使 用 扶 手 附 6-18

241 整 建 案 例 八 台 北 市 外 牆 整 修 工 程 案 名 : 台 北 市 外 牆 整 修 工 程 住 宅 規 模 : 住 宅 1~12 樓 外 牆 住 宅 面 積 : 277 平 方 公 尺 整 建 說 明 : 本 棟 大 樓 外 牆 裝 飾 面 材, 已 有 脫 落 情 形, 為 考 量 大 樓 及 周 邊 道 路 行 人 及 車 輛 安 全, 借 外 牆 規 劃 及 整 修 融 入 周 邊 建 築 及 環 境, 進 而 達 到 大 樓 附 加 價 值 的 提 升 對 使 用 中 之 既 有 建 築 物 外 牆 粉 刷 層 及 裝 修 材, 予 以 全 面 打 除 至 原 有 結 構 體, 重 新 進 行 結 構 補 強 粉 刷 防 水 貼 磚, 以 避 免 裸 露 之 鋼 筋 持 續 鏽 蝕 及 老 舊 風 化 之 裝 修 材 不 定 時 掉 落, 造 成 結 構 損 壞 及 公 安 事 故, 並 能 使 外 牆 整 修 工 程 施 工 後, 提 高 結 構 物 使 用 壽 命 重 新 賦 予 建 築 物 外 觀 美 化, 並 增 加 建 築 物 之 價 值 ( 老 屋 拉 皮 ) 依 據 業 主 喜 好, 進 行 外 觀 3D 模 擬 圖 面 呈 現 及 據 以 施 作, 對 施 工 影 響 障 礙 之 招 牌 冷 氣 外 推 鐵 窗 等 拆 除 或 依 現 況 施 作, 同 時 處 理 外 牆 滲 水 問 題, 並 對 結 構 問 題 及 鋼 筋 外 露 狀 況 回 報 管 委 會,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以 提 高 建 築 物 之 使 用 壽 命 及 達 到 外 牆 止 漏 之 功 能, 並 達 到 外 觀 美 化 及 提 高 使 用 效 能 之 目 的 本 案 如 涉 及 外 牆 開 口 開 窗 或 出 入 口 之 變 更, 應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圖 面 照 片 說 明 : 整 建 前 建 物 外 牆 面 情 形 整 建 施 工 中 粉 刷 工 程 施 作 附 6-19

242 整 建 施 工 中 施 工 架 搭 設 整 建 施 工 中 外 牆 全 面 二 次 防 水 塗 布 整 建 施 工 中 舊 有 粉 刷 層 打 除 整 建 施 工 中 貼 磚 完 成 整 建 施 工 中 鋼 板 補 強 附 6-20 整 建 施 工 中 窗 框 矽 利 康

243 整 建 施 工 中 鋁 窗 更 新 後 進 行 窗 框 崁 縫 整 建 完 工 後 現 況 附 6-21

244 整 建 案 例 九 台 南 縣 住 宅 整 建 案 名 : 台 南 縣 永 康 住 宅 整 建 住 宅 規 模 : 壹 層 1 房 ( 書 房 和 客 廳 共 用 ) 2 廳 1 衛 1 電 梯 住 宅 面 積 : 壹 層 23 坪 整 建 說 明 : 本 住 宅 為 透 天 式 ( 共 貳 層 ), 原 無 設 置 電 梯 坡 道 及 廁 所 等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供 家 中 老 人 使 用, 且 壹 層 地 坪 抬 高, 無 室 外 斜 坡 道, 造 成 家 中 老 人 以 輪 椅 出 入 極 大 不 便 壹 層 室 外 出 入 口 增 設 斜 坡 道, 室 內 增 設 電 梯, 因 電 梯 之 機 坑 而 墊 高 地 坪, 於 樓 梯 側 面 再 增 設 一 處 室 內 斜 坡 道, 並 於 兩 側 裝 設 不 銹 鋼 扶 手 本 案 應 申 請 雜 項 執 照 後, 再 辦 理 室 裝 併 變 使 案 圖 片 說 明 : 整 建 前 平 面 配 置 圖 附 6-22

245 整 建 後 平 面 配 置 圖 於 樓 梯 側 面 增 設 老 人 使 用 斜 坡 道 電 梯 入 口 增 設 輪 椅 使 用 高 度 之 觸 摸 面 板 附 6-23

246 電 梯 入 口 於 觸 摸 面 板 前 地 板 設 置 警 示 鋪 面 室 內 斜 坡 道 兩 側 裝 設 扶 手, 斜 坡 地 面 貼 止 滑 材 料 附 6-24

247 整 建 案 例 十 台 北 縣 屋 頂 隔 熱 改 善 案 名 : 台 北 縣 住 宅 整 建 屋 頂 隔 熱 改 善 住 宅 規 模 : 住 宅 8 樓 屋 頂 住 宅 面 積 : 36 坪 整 建 說 明 : 本 案 面 向 東 北, 及 其 他 西 北 西 南 二 側 之 外 露 牆 面 屋 頂 受 到 西 曬 影 響, 夏 日 室 內 溫 度 升 高 並 增 加 冷 氣 之 耗 電, 改 善 的 方 法 採 用 屋 頂 鋪 設 隔 熱 層 及 利 用 盆 栽 植 物 遮 陰 的 方 式 減 少 屋 面 的 熱 取 得 另 外 並 利 用 落 葉 與 廚 餘 製 造 堆 肥 以 供 盆 栽 土 壤 改 善 及 培 養 植 株 所 需 養 分 隔 熱 層 以 輕 質 空 心 磚 為 兩 端 支 撐, 上 方 鋪 設 1.8 公 分 厚 度 的 南 方 松 板 材, 木 板 與 屋 面 之 間 形 成 10 公 分 之 空 氣 層 的 間 隔, 兩 者 共 同 達 成 隔 熱 效 果 再 利 用 盆 栽 植 物 的 遮 陰, 減 少 屋 面 直 接 受 熱 計 算 改 善 後 的 屋 頂 熱 傳 透 率 由 原 來 的 2.83 減 低 為 0.83, 實 際 體 驗 亦 可 感 受 改 善 效 果 顯 著 本 案 完 成 屋 頂 隔 熱 善 後,97 年 7 月 至 9 月 該 用 戶 之 經 常 用 電 度 數 較 96 年 同 期 減 少 240 度, 省 電 比 例 達 17.4%, 由 相 關 數 據 可 知 本 案 改 善 可 達 到 減 少 耗 能 及 廢 棄 物 減 量 等 符 合 永 續 發 展 之 改 善 指 標 圖 片 說 明 : 屋 頂 隔 熱 工 程 施 作 前 屋 頂 隔 熱 工 程 施 工 中 附 6-25

248 利 用 盆 栽 達 到 遮 蔭 效 果 利 用 盆 栽 達 到 遮 蔭 效 果 落 葉 及 廚 餘 堆 肥 附 6-26

249 附 件 七 整 建 諮 詢 服 務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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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諮 詢 服 務 案 一 諮 詢 內 容 : 客 廳 太 小, 修 繕 可 否 打 通 原 有 牆 壁 及 門 窗 讓 陽 台 變 成 室 內 的 一 部 份 ( 陽 台 外 推 ) 嗎? 回 覆 內 容 : 在 台 灣, 陽 台 外 推 是 個 房 屋 修 繕 非 常 常 見 的 現 象 然 而 這 種 作 法 不 但 違 法, 且 對 居 家 環 境 並 不 見 得 有 好 處 按 建 築 法 規 定, 建 築 物 非 經 申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局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的 審 查 許 可 並 發 給 建 築 執 照, 不 得 擅 自 建 造 使 用 或 拆 除 所 以, 如 果 將 建 築 物 原 有 外 牆 拆 除, 以 陽 台 外 推 方 式 將 原 有 陽 台 併 入 室 內 的 一 部 分, 涉 及 增 加 該 建 築 物 的 容 積 樓 地 板 面 積, 必 須 依 法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當 然, 一 般 的 人 是 不 會 去 申 請 的 然 而, 如 果 未 經 合 法 申 請 許 可, 擅 自 以 二 次 施 工 方 式 將 陽 台 部 分 外 推 以 增 加 室 內 空 間 的 作 法, 即 屬 違 章 建 築, 是 違 法 的 也 就 是 說, 如 果 被 檢 舉 或 查 報, 就 要 拆 除 的 當 然, 這 僅 是 法 律 層 面 的 問 題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可 以 由 建 築 設 計 或 者 說 平 面 配 置 的 角 度 來 理 解 陽 台 這 件 事 一 般 來 說, 好 的 平 面 設 計 是 在 南 向 的 開 口 配 置 陽 台, 主 要 在 阻 絕 南 向 的 陽 光 直 射 屋 內 造 成 室 內 溫 度 太 高 且 南 向 的 開 口 通 常 又 負 有 引 入 季 風 及 通 風 的 功 用, 因 此 更 需 要 陽 台 來 阻 絕 陽 光! 試 想, 如 果 客 廳 因 為 陽 光 太 強 而 關 著, 家 中 最 主 要 的 外 氣 進 入 的 地 方 也 就 沒 了! ( 圖 文 : 以 上 面 這 棟 樓 為 例, 陽 台 正 好 是 讓 陽 光 無 法 直 射 屋 內 並 維 持 通 風 的 設 計, 如 果 為 了 爭 取 兩 到 三 坪 的 空 間 而 將 陽 台 外 推, 那 電 費 可 能 會 讓 附 7-1

252 你 吃 不 消 ) 因 此, 在 台 灣 陽 台 的 功 用 自 然 是 用 來 協 助 我 們 的 屋 子 適 應 亞 熱 帶 的 氣 候, 這 便 是 為 什 麼 政 府 要 在 法 規 上 予 以 獎 勵 來 鼓 勵 設 陽 台 也 就 是 說, 陽 台 其 實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緩 衝 空 間, 讓 室 內 外 的 溫 度 與 氣 候 有 個 調 節 的 區 塊, 這 也 就 是 為 什 麼 我 們 不 鼓 勵 陽 台 外 推 了, 這 件 事 的 影 響 層 面 可 不 只 是 違 建 而 已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二 諮 詢 內 容 : 如 果 我 們 家 的 房 子 買 來 就 發 現 陽 台 外 推 該 如 何 處 理 呢? 回 覆 內 容 : 基 本 上 陽 台 外 推 的 違 建 是 一 經 查 報 就 要 拆 除 的, 除 非 是 屬 於 既 存 違 建 或 舊 有 違 建 就 屬 於 緩 處 理 的 範 圍 內? 基 本 上 台 北 市 現 在 對 於 違 建 管 理 的 規 範 是 比 較 明 確 的 而 在 台 北 市 違 建 管 理 辦 法 裡 面 所 謂 的 既 存 違 建 即 是 指 民 國 84 年 以 前 就 蓋 的 違 建, 這 在 現 在 的 政 策 底 下 被 劃 為 緩 處 理 的 範 疇 內! 因 此, 如 果 你 可 以 證 明 你 們 家 的 違 建 是 84 年 以 前 就 存 在 的 話 就 可 以 視 為 既 存 違 建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三 諮 詢 內 容 : 由 於 我 們 家 是 東 向 的, 因 此 少 了 陽 台 後 的 確 讓 陽 光 直 射 到 客 廳 就 這 樣 的 情 形, 您 又 有 什 麼 建 議? 回 覆 內 容 : 關 於 妳 們 家 的 日 照 問 題 可 能 可 以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如 果 有 鐵 窗 花 台, 則 可 以 放 一 些 盆 栽 除 了 遮 陽 外, 植 物 的 水 氣 會 讓 帶 近 家 中 的 空 氣 溫 度 不 那 麼 高 如 果 沒 有 的 話, 則 建 議 你 加 裝 遮 陽 版 ( 可 看 我 先 前 的 談 水 附 7-2

253 平 遮 陽 的 文 章 ) 提 供 一 張 剛 剛 講 的 陽 台 種 植 物 的 照 片 示 意 圖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四 諮 詢 內 容 : 房 屋 修 繕 時 一 定 要 申 請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許 可 嗎? 回 覆 內 容 : 先 前 我 們 在 討 論 區 討 論 了 進 行 房 屋 修 繕 最 好 注 意 合 法 申 請 程 序 這 個 觀 念, 那 麼 今 天 想 跟 大 家 談 談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的 申 請 這 件 事 首 先, 為 什 麼 要 申 請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許 可? 申 請 許 可 有 許 多 好 處, 不 僅 可 以 符 合 法 規 的 規 定, 避 免 被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查 獲 處 罰 的 風 險, 也 可 以 因 為 經 過 審 查 的 機 制, 採 行 正 確 的 整 建 方 式, 進 而 提 高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的 保 障, 更 重 要 的 是 不 會 無 意 間 觸 犯 違 章 建 築 的 整 建 行 為, 除 了 可 以 避 免 違 法 外, 也 不 會 造 成 已 興 建 好 的 部 分 被 拆 除 等 不 必 要 的 損 失 那 麼, 接 著 大 家 一 定 會 好 奇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要 花 多 少 錢? 多 少 時 間? 一 般 來 說,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管 的 是 室 內 的 裝 修 與 改 造, 也 就 是 不 涉 及 建 築 物 的 外 牆 部 份, 包 含 內 部 附 7-3

254 的 隔 間 牆 到 天 花 板 地 板 乃 至 於 櫃 子 的 裝 修 改 建 皆 包 含 在 內 而 一 般 我 們 家 中 進 行 這 些 裝 修 行 為 皆 屬 於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中 的 簡 易 式 審 查, 花 費 大 約 是 三 萬 元, 大 概 花 你 1-2 個 星 期 的 時 間 ( 可 參 考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中 的 29 條 之 一 ) 而 由 於 室 內 裝 修 審 核 的 業 務 民 間 的 建 築 師 公 會 都 可 有 在 接, 因 此 一 般 我 們 會 建 議 直 接 找 具 有 審 查 人 資 格 的 建 築 師 幫 你 處 理, 可 以 比 較 省 事! 至 於 什 麼 情 況 下 不 用 申 請 呢? 這 個 部 份 內 政 部 有 個 解 釋 令 有 提 到 一 般 舊 公 寓 都 是 五 樓 以 下 無 電 梯, 因 此 無 須 送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五 諮 詢 內 容 : 一 則 新 聞 : 房 屋 如 有 新 增 改 建 或 變 更 使 用 情 形 未 申 報 會 受 罰 回 覆 內 容 : 以 下 是 來 自 E 政 府 網 站 的 一 則 新 聞, 提 供 給 大 家 參 考 目 前 國 內 一 般 來 說 在 進 行 室 內 裝 修 或 住 宅 改 建, 其 實 依 照 程 序 申 請 的 百 分 比 很 低 究 其 因 素 當 然 不 外 乎 : 觀 念 仍 待 改 變 申 請 花 錢 花 時 間 以 及 投 機 心 理 以 我 前 陣 子 聽 到 的 一 個 案 例, 有 一 個 新 建 住 宅 要 裝 設 電 梯, 一 般 來 說 是 要 申 請 雜 項 執 照, 但 屋 主 卻 以 管 道 間 來 申 請, 萬 一 被 舉 發 的 話, 實 在 是 給 自 己 憑 添 麻 煩 因 此, 站 長 把 這 篇 文 章 放 上 來 的 用 意, 也 是 在 於 提 醒 大 家 在 這 個 部 份 也 該 好 好 思 考 得 失, 再 決 定 要 步 要 委 託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申 請 附 7-4

255 房 屋 如 有 新 增 改 建 或 變 更 使 用 情 形 未 申 報 會 受 罰, 近 期 嘉 義 市 政 府 稅 務 局 辦 理 房 屋 稅 籍 清 查 及 檢 舉 案 件, 發 覺 多 數 民 眾 其 房 屋 有 新 增 改 建 或 變 更 使 用 情 形 時, 未 依 規 定 向 該 局 申 報, 因 而 發 生 漏 稅 受 罰 情 事 嘉 義 市 政 府 稅 務 局 表 示 : 民 眾 所 有 房 屋 如 有 新 建 增 建 改 建 或 變 更 使 用 情 形, 應 於 房 屋 建 造 完 成 或 變 更 使 用 之 日 起 30 日 內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向 該 局 申 報 房 屋 稅 籍 及 使 用 情 形 ; 如 未 於 期 限 內 申 報, 因 而 發 生 漏 稅 經 查 獲 或 經 人 舉 發 者, 依 規 定 除 補 繳 應 納 稅 額 外, 並 按 所 漏 稅 額 處 以 2 倍 以 下 罰 鍰 嘉 義 市 政 府 稅 務 局 說 明 : 依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48 條 之 1 規 定, 納 稅 義 務 人 自 動 向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補 報 並 補 繳 所 漏 稅 者, 凡 屬 未 經 檢 舉 未 經 稽 徵 機 關 或 財 政 部 指 定 之 調 查 人 員 進 行 調 查 之 案 件, 其 處 罰 一 律 免 除 該 局 提 醒, 您 家 的 房 屋 如 有 新 增 改 建 或 變 更 使 用 情 形, 應 於 上 述 規 定 期 間 內 申 報 房 屋 稅, 以 免 受 罰 嘉 義 市 政 府 稅 務 局 表 示 如 果 還 有 不 明 瞭 的 地 方, 請 打 免 費 服 務 電 話 , 該 局 會 給 您 滿 意 的 答 復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六 諮 詢 內 容 : 想 請 問 家 裡 裝 修 一 定 要 申 請 嗎? 要 怎 麼 申 請 呢? 回 覆 內 容 : 您 提 到 的 部 份 其 實 涵 蓋 了 兩 種 住 宅 改 造 的 行 為 : 也 就 是 建 築 法 裡 面 規 範 的 房 屋 改 建 增 建 等 行 為 ( 如 大 家 會 將 前 後 院 加 蓋 使 用 ) 以 及 一 般 我 們 說 的 室 內 裝 修 ( 就 是 只 有 動 到 室 內 的 房 屋 修 繕 或 裝 潢 ) 想 要 點 出 來 的 是 目 前 一 般 民 眾 其 實 都 沒 有 循 正 常 管 道 申 請 的 習 慣 這 樣 的 作 法 固 然 省 事, 但 其 實 有 可 能 造 成 更 大 的 問 題, 如 違 建 被 舉 報 要 拆 除 或 者 像 上 面 的 案 例 被 稅 務 機 構 查 報 追 繳 稅 款, 甚 至 是 影 響 到 建 築 物 結 構 或 消 防 安 全 的 其 實 一 般 民 眾 皆 可 以 透 過 正 常 管 道 避 免 遇 到 這 樣 的 法 務 或 者 住 宅 安 全 問 題, 讓 你 可 以 住 的 更 安 心, 不 過 話 說 回 來, 這 樣 的 情 況 主 要 是 在 講 附 7-5

256 你 門 家 房 屋 的 面 積 或 用 途 ( 好 比 說 出 租 或 改 成 商 業 用 途 ) 改 變 的 情 形 下, 最 好 向 稅 務 機 構 申 報 要 知 道, 稅 務 機 關 可 是 很 厲 害 的, 這 是 在 任 何 一 個 國 家 都 成 立 的 道 理, 講 的 簡 單 一 點 : 就 算 是 違 建, 沒 被 拆 掉 前 都 要 繳 稅!!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七 諮 詢 內 容 : 有 天 花 板 漏 水 問 題 時, 是 否 可 以 依 法 要 求 進 入 樓 上 住 家 的 室 內 進 行 檢 查? 回 覆 內 容 : 住 在 公 寓 或 大 樓 的 朋 友 一 定 都 知 道, 在 公 寓 大 樓 中 如 果 天 花 板 出 現 漏 水 問 題, 維 修 上 常 常 不 是 在 你 家 就 可 以 處 理 的 因 此 此 類 情 形 的 修 繕 通 常 需 要 進 入 鄰 居 家 中 進 行 檢 查, 但 這 其 中 常 常 出 現 許 多 鄰 居 不 願 配 合 的 糾 紛 其 實, 依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他 戶 因 維 護 修 繕 專 有 部 分 約 定 專 用 部 分 或 設 置 管 線, 必 須 進 入 其 專 有 部 分 或 約 定 專 用 部 分 時, 不 得 拒 絕 因 此 如 因 修 繕 需 要 其 進 入 他 住 戶 室 內, 他 住 戶 不 得 拒 絕, 這 是 法 律 上 保 障 之 權 利 樓 上 住 戶 如 果 拒 絕, 管 委 會 應 先 協 調, 協 調 仍 不 履 行, 管 委 會 得 按 其 性 質 請 求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或 訴 請 法 院 為 必 要 處 理 當 然, 我 們 也 必 須 要 注 意 要 進 入 他 住 戶 修 繕 時, 應 選 擇 損 害 最 少 的 處 所 及 方 法 為 之 附 7-6

257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八 諮 詢 內 容 : 屋 頂 防 漏 可 增 建 斜 屋 面 嗎? 回 覆 內 容 : 屋 頂 漏 水 相 信 是 一 般 人 常 遇 到 的 問 題, 尤 其 是 較 為 老 舊 的 房 子 因 為 容 易 漏 水 而 需 要 一 再 施 作 防 水 工 程 也 因 此 有 些 人 採 取 在 屋 頂 加 蓋 斜 屋 頂 的 方 式 來 防 水 但 這 樣 的 方 式 是 否 有 違 法 的 問 題 想 必 也 是 大 家 想 了 解 的 以 台 北 市 為 例, 目 前 建 管 處 的 針 對 此 類 情 形 的 規 範 為 : 如 果 你 家 的 建 築 物 為 5 樓 以 下 平 屋 頂, 建 造 逾 20 年 以 上 或 經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或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鑑 定 有 漏 水 之 情 形, 且 非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99 條 規 定 應 留 設 屋 頂 避 難 平 台 之 建 築 物, 為 有 效 解 決 屋 頂 漏 水 問 題, 是 可 以 申 請 合 法 於 屋 頂 版 上 加 蓋 斜 屋 頂 的 但 要 注 意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必 須 是 防 火 材 料, 四 周 不 能 加 設 牆 壁 或 門 窗, 而 且 從 屋 頂 平 台 面 算 起, 斜 屋 頂 的 屋 脊 高 度 不 能 高 於 1.5 公 尺 喔!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九 諮 詢 內 容 : 我 的 房 間 牆 壁 因 為 年 久 所 以 都 有 一 些 掉 漆 的 疤 痕, 要 怎 麼 重 弄 比 較 好 呢? 是 不 是 要 重 新 油 漆 呢? 但 這 樣 要 把 所 有 的 家 具 搬 出 去 超 級 麻 煩 的... 買 個 鐵 樂 士 噴 漆 好 可 不 可 以 呢? 回 覆 內 容 : 油 漆 的 修 補 為 了 經 濟 的 考 量, 自 己 動 手 作 是 最 好 的 你 房 間 的 油 附 7-7

258 漆 感 覺 是 油 性 漆, 而 非 水 泥 漆, 你 買 的 時 候 要 多 注 意 一 下! 至 於 鐵 樂 士 還 是 收 起 來 吧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十 諮 詢 內 容 : 房 間 牆 壁 下 面 有 露 出 管 線, 這 是 瓦 斯 管 線, 接 後 面 陽 台 的 熱 水 器 和 隔 壁 的 浴 室, 這 樣 會 不 會 有 危 險 阿?? 回 覆 內 容 : 瓦 斯 管 徑 φ80mm 以 下 低 壓 管 線 使 用 的 歷 史 如 下, 使 用 之 管 材 包 含 鍍 鋅 鋼 管 PE 外 層 被 覆 鋼 管 及 PE 管 鍍 鋅 鋼 管 係 自 民 國 55 年 至 74 年 間 用 於 埋 設 管 約 68 年 起 埋 設 之 鍍 鋅 鋼 管 均 於 其 外 層 重 疊 包 覆 0.2mm 厚 之 PVC 帶, 或 視 埋 設 環 境 之 需 要 於 其 外 層 使 用 丹 曹 帶 及 PVC 帶 包 覆, 以 增 管 線 抗 蝕 能 力 約 74 年 後 改 採 PE 外 層 被 覆 鋼 管 埋 設, 接 頭 及 管 件 則 使 用 丹 曹 帶 及 PVC 帶 包 覆 防 蝕 民 國 75 年 後 於 埋 設 條 件 許 可 時, 則 使 用 PE 管 埋 設 因 為 從 照 片 上 看 不 出 瓦 斯 管 的 年 齡 及 材 質, 但 是, 這 樣 直 接 經 過 房 間 的 確 是 非 常 不 好 的 作 法, 但 是, 現 實 比 人 強, 長 期 來 看 就 是 搬 家, 中 短 期 作 法 就 是 拿 肥 皂 水 自 己 檢 查 有 沒 有 漏 氣, 順 便 買 各 一 氧 化 碳 SENSOR 來 裝, 好 確 保 你 不 會 吸 入 過 多 的 CO 附 7-8

259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十 一 諮 詢 內 容 : 家 裡 最 近 要 裝 潢, 因 為 有 孕 婦 跟 小 朋 友, 想 要 用 比 較 好 一 點 的 綠 建 材, 可 是 價 格 跟 一 般 建 材 差 了 好 多 回 覆 內 容 : 1. 影 響 室 內 環 境 品 質 項 目 中, 多 以 甲 醛 和 揮 發 性 氣 體 有 關, 然 上 述 物 質 較 多 來 自 膠 合 劑 ; 以 此 作 為 前 提, 相 信 您 也 可 以 輕 易 判 斷 -- 用 膠 量 越 多, 理 論 上 有 害 氣 體 會 成 比 例 增 加 例 如 矽 酸 鈣 石 膏 板 會 比 木 質 板 類 膠 合 劑 量 少, 揮 發 氣 體 自 然 減 低 2. 建 議 您 室 內 部 分 能 儘 量 降 低 裝 修 量, 自 然 能 降 低 這 些 不 良 物 之 存 在 ; 倘 若 您 已 選 擇 或 某 些 因 素 考 量 下, 無 法 使 用 所 謂 逸 散 量 較 低 之 建 材, 希 望 您 在 房 子 裝 潢 完 成 後, 能 夠 隔 5-7 天 再 進 駐 較 佳, 畢 竟 裝 潢 過 程 中 難 免 使 用 強 力 膠 或 某 些 膠 合 劑 ( 建 材 本 身 以 外 ), 初 期 多 在 2~3 天 內 逸 散 最 大 最 快, 且 不 管 在 何 時 亦 能 儘 量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能 使 有 害 氣 體 在 室 內 留 置 量 與 時 間 降 低 3. 另 外, 您 可 上 網 查 詢 甲 醛 或 揮 發 氣 體 對 人 體 影 響 的 初 期 症 狀, 並 觀 察 您 的 夫 人 及 小 孩 在 進 駐 後 是 否 有 症 狀 發 生, 以 便 及 早 發 現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十 二 諮 詢 內 容 : 哪 裡 可 以 查 到 合 法 室 內 裝 修 業 的 資 料? 回 覆 內 容 : 當 我 們 要 進 行 房 屋 修 繕 時, 除 了 向 親 朋 好 友 探 聽 優 良 廠 商 外, 合 法 的 裝 修 業 者 也 是 一 個 考 量 的 重 點 喔 在 這 這 時 候, 你 可 以 到 可 以 到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網 站 營 建 資 訊 系 統 /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 管 理 資 訊 內 查 詢 ( 網 址 : ), 網 站 中 有 目 前 已 辦 理 登 記 並 領 有 室 內 裝 修 業 登 記 證 的 合 法 廠 商 資 料 這 樣 會 讓 您 的 房 屋 修 繕 工 程 更 有 保 障! 附 7-9

260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十 三 諮 詢 內 容 : 如 何 判 斷 室 內 裝 修 業? 回 覆 內 容 : 依 據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第 9 條 規 定 室 內 裝 修 業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置 專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一 從 事 室 內 裝 修 設 計 業 務 者 : 專 業 設 計 技 術 人 員 一 人 以 上 二 從 事 室 內 裝 修 施 工 業 務 者 : 專 業 施 工 技 術 人 員 一 人 以 上 三 從 事 室 內 裝 修 設 計 及 施 工 業 務 者 : 專 業 設 計 及 專 業 施 工 技 術 人 員 各 一 人 以 上, 或 兼 具 專 業 設 計 及 專 業 施 工 技 術 人 員 身 分 一 人 以 上 前 項 規 定 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應 具 登 記 證, 並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許 可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十 四 諮 詢 內 容 : 如 何 挑 選 優 良 可 靠 的 室 內 裝 修 廠 商? 回 覆 內 容 : 要 尋 找 一 個 負 責 任 品 質 良 好 的 室 內 裝 修 廠 商, 關 鍵 在 於 掌 握 一 些 選 擇 的 訣 竅, 以 下 列 舉 幾 點 供 參 : 一 查 詢 廠 商 是 否 有 依 法 辦 理 登 記, 並 實 地 查 看 是 否 真 有 固 定 的 營 業 場 所, 這 樣 會 更 有 保 障 二 多 方 尋 價, 各 廠 商 提 供 的 報 價 單 中 所 列 項 目 名 稱 材 料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等, 最 好 仔 細 核 算 一 下 三 如 果 可 以 的 話, 最 好 親 自 訪 察 廠 商 曾 經 進 行 裝 修 的 住 宅, 詢 問 戶 主 是 否 滿 意, 並 觀 察 用 料 及 效 果, 是 否 合 乎 自 己 的 心 意 四 切 勿 貪 小 便 宜, 畢 竟 一 分 錢 一 分 貨, 太 過 便 宜 的 價 目, 更 可 附 7-10

261 能 暗 藏 玄 機, 導 致 日 後 更 多 不 必 要 的 支 出 喔!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十 五 諮 詢 內 容 : 修 繕 一 定 要 避 免 的 情 況! 回 覆 內 容 : 民 眾 在 進 行 房 屋 修 繕 時, 除 了 所 使 用 的 裝 修 材 料 要 符 合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外, 修 繕 過 程 中 也 不 能 妨 礙 或 破 壞 建 築 物 原 有 的 構 造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設 備, 更 不 可 以 涉 及 違 章 建 築 行 為, 所 以 像 一 般 常 見 的 陽 台 外 推 頂 樓 加 蓋 擅 自 搭 蓋 夾 層 屋 或 是 破 壞 防 火 區 劃 使 用 不 具 防 火 功 效 的 防 火 門 等, 都 是 我 們 進 行 房 屋 修 繕 時 嚴 格 禁 止 的 事 項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十 六 諮 詢 內 容 : 委 託 室 內 裝 修 從 業 者 設 計 施 工 時, 合 約 應 載 明 哪 些 事 項? 回 覆 內 容 : 一 份 好 的 合 約 對 甲 乙 雙 方 都 提 供 了 保 障, 那 麼 修 繕 時 合 約 的 訂 定 要 注 意 什 麼 呢? 通 常 室 內 裝 修 工 程 合 約 內 容 至 少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項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裝 修 公 司 名 稱 及 連 絡 資 料 進 行 裝 修 工 程 的 地 點 屋 主 姓 名 及 連 絡 資 料 各 項 工 程 內 容 及 價 錢 開 工 日 期 及 完 工 日 期 付 款 方 法 違 約 或 逾 期 處 則 保 固 年 限 與 責 任 經 手 人 雙 方 簽 名 附 7-11

262 十 合 約 簽 署 日 期 此 外, 並 應 留 意 下 列 事 項 : 一 工 程 內 容 應 儘 量 清 楚, 報 價 單 最 好 列 明 人 工 單 價 材 料 數 量 品 牌 顏 色 款 式 等 項 目, 偷 工 減 料 的 機 會 就 會 大 大 減 少 施 工 圖 應 註 明 詳 細 施 工 尺 寸 和 材 質, 作 為 合 約 附 件, 越 詳 細 越 好, 亦 利 於 工 程 進 展 二 報 價 單 上 如 標 明 連 工 帶 料 者 ( 也 就 是 材 料 也 由 工 班 自 行 購 買 ), 最 好 詳 細 列 明 材 料 價 格 款 式 和 人 工 更 改 用 料 時, 可 知 道 價 錢 相 差 多 少 三 合 約 必 須 註 明 增 減 項 目 等 有 關 事 宜 和 違 約 責 任 及 處 罰, 保 證 雙 方 在 權 益 上 公 平 公 正, 一 旦 出 現 糾 紛 有 法 律 依 據 有 些 廠 商 可 能 拒 絕 簽 訂 逾 期 罰 款 等 細 則, 這 類 廠 商 最 好 不 要 選 擇 四 付 款 方 式 應 詳 細 註 明, 最 好 不 要 一 次 付 款 分 材 料 進 場 驗 收 合 格 中 期 驗 收 合 格 具 備 初 驗 條 件 竣 工 驗 收 合 格 保 潔 結 束 並 清 場 等 幾 階 段 支 付 中 途 解 除 合 約 時, 也 不 會 在 經 濟 上 吃 虧 另 外, 裝 修 的 合 約 也 跟 申 請 修 繕 貸 款 有 關, 請 大 家 多 多 注 意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十 七 諮 詢 內 容 : 請 問 版 主 我 該 怎 麼 選 用 綠 建 材? 哪 裡 有 相 關 資 訊 可 以 看? 綠 建 材 的 價 格 一 定 都 比 較 貴 嗎? 回 覆 內 容 : 1. 不 知 您 想 選 擇 那 些 建 材 作 為 裝 潢 材 料? 目 前 因 綠 建 材 仍 在 起 步, 確 實 比 一 般 建 材 昂 貴 點 但 主 要 仍 在 裝 潢 材 料 本 身, 若 您 以 塗 料 進 行 裝 修, 價 格 應 不 至 相 差 太 多 2. 綠 建 材 廠 商 相 關 資 料, 您 可 在 附 7-12

263 頁 面 中 查 詢, 希 望 以 上 說 明 對 您 有 所 助 益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十 八 諮 詢 內 容 : 家 中 廁 所 修 繕 有 動 到 壁 面 時 也 需 要 申 請 室 內 裝 修 審 核 嗎? 回 覆 內 容 : 如 果 你 的 房 子 是 屬 於 五 樓 以 下 的 舊 公 寓 便 不 需 要 申 請 反 之, 就 需 要 大 家 好 好 思 考 了 如 果 僅 限 於 廁 所 修 繕 的 話, 是 不 需 要 申 請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的 但 僅 限 於 廁 所 的 部 份 喔!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十 九 諮 詢 內 容 : 有 關 熱 水 器 的 選 擇 疑 問, 我 家 是 三 層 樓 的 透 天 厝, 最 近 剛 買 準 備 要 裝 潢, 因 為 以 前 一 直 是 住 公 寓 大 廈, 都 沒 想 過 這 個 問 題, 就 是 熱 水 器 的 問 題, 我 規 劃 三 層 樓 都 有 浴 室, 都 會 用 到 熱 水, 這 樣 熱 水 器 應 該 裝 在 幾 樓 比 較 好 啊 ( 我 看 瓦 斯 表 好 像 在 一 樓 )? 另 外 設 計 師 建 議 我 用 儲 熱 型 的 桶 狀 熱 水 器, 我 聽 說 那 個 比 較 耗 電, 可 是 設 計 師 說 這 樣 各 個 樓 層 才 都 有 熱 水 可 以 用, 他 說 的 是 真 的 嗎? 難 道 用 一 般 的 家 用 型 熱 水 器 就 會 不 夠 力 嗎? 我 如 果 想 用 一 般 型 的 熱 水 器, 要 用 幾 公 升 的 才 好 呢? 回 覆 內 容 :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我 覺 得 最 重 要 的 是 熱 水 器 裝 的 位 置 耶, 如 果 你 不 是 三 層 樓 都 有 後 陽 台 ( 通 風 良 好 處 ), 豈 不 是 增 加 了 很 多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的 風 險 嗎? 三 台 熱 水 器 等 於 三 個 風 險, 因 此 還 是 建 議 您 要 好 好 想 想 啊! 附 7-13

264 諮 詢 服 務 案 例 二 十 諮 詢 內 容 : 玻 璃 破 了! 男 子 漢 就 應 該 自 己 修 繕? 回 覆 內 容 : 一 般 人 遇 到 玻 璃 破 掉 時, 一 時 熊 熊 忽 然 間 都 不 知 道 要 怎 麼 辦 就 像 上 面 那 張 圖 一 樣, 趕 快 找 個 木 版 及 鐵 絲 就 暫 時 抵 擋 住 風 雨 等 到 風 雨 過 後, 再 慢 慢 收 拾 殘 局, 進 行 修 繕 DIY 吧! Step1 當 然 是 把 破 掉 的 玻 璃 清 一 清 Step2 觀 察 破 掉 的 碎 片 是 不 是 顆 粒 狀 的 或 是 不 規 則 片 狀 的, 碎 片 的 就 是 普 通 玻 璃, 顆 粒 狀 的 就 是 強 化 玻 璃, 上 述 兩 種 是 比 較 常 見 的 玻 璃 要 提 醒 一 下, 樓 下 那 張 圖 有 各 用 紅 圈 圈 標 示 的, 就 是 強 化 玻 璃 的 純 正 血 統 標 章, 請 大 家 要 記 住 喔! Step3 撿 塊 玻 璃 量 一 下 玻 璃 的 厚 度, 看 看 是 3 mm 5 mm 8 mm 等 等 ( 厚 度 應 該 不 用 教 了 吧!) 有 了 材 質 厚 度, 下 一 段 就 是 要 量 尺 寸 了 Step4 你 會 說 : 叫 玻 璃 師 傅 來 量 不 就 好 了 嘛? 很 多 人 的 做 法 都 是 這 樣, 這 也 沒 什 麼 錯, 但 是 會 比 較 慢, 怎 麼 算 都 多 了 一 個 請 師 傅 量 測 的 動 作, 這 裡 就 教 大 家 自 己 量 測, 量 完 之 後, 直 接 打 給 玻 璃 師 傅 請 他 按 照 尺 寸 厚 度 材 質 裁 切, 便 可 以 直 接 到 府 安 裝 直 接 拿 鐵 捲 尺 量 測 窗 戶 的 淨 尺 寸 ( 如 上 圖 ), 至 於 窗 框 裡 面 的 溝 深 度 不 用 理 他, 你 可 以 多 量 幾 遍, 除 了 避 免 附 7-14

265 出 錯 也 可 以 得 到 長 寬 的 平 均 值 Step5 要 觀 察 你 們 家 的 窗 戶 是 何 種 形 式 的, 例 如 : 雙 開 側 拉 窗 單 扇 推 設 窗 固 定 窗 等 等 形 式 下 圖 藍 色 方 框 就 是 屬 於 比 較 特 殊 的 固 定 窗 戶 有 邊 料 可 以 拆 卸, 一 般 家 庭 都 是 普 通 鋁 窗 是 沒 有 邊 料 可 拆 的, 如 果 有 記 得 要 訴 師 傅 說, 你 家 的 窗 戶 是 有 邊 料 的 這 種 特 殊 形 式 的 窗 戶, 常 出 現 在 商 辦 醫 院 等 等, 因 為 邊 料 可 拆 卸, 所 以 玻 璃 可 以 比 較 深 入 窗 溝, 這 樣 來 說 會 相 對 安 全 Step4 和 Step 5 清 楚 的 告 訴 他 你 的 淨 尺 寸 給 玻 璃 行, 並 告 訴 他 你 家 的 是 普 通 窗 或 是 有 邊 溝 的, 請 他 們 自 己 加 入 窗 溝 尺 寸 ( 通 常 都 會 在 加 1~2 cm) 附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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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附 件 八 歷 次 工 作 會 議 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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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小知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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