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 平 人 寿 [2015]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67 号 太 平 附 加 守 护 天 使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特 别 提 示 感 谢 您 选 择 了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为 了 方 便 您 更 好 地 理 解 保 险 条 款, 我 们 提 供 了 以 下 常 用 的 基 本 名 词 释 义 基 本 名 词 释 义 : 投 保 人 : 是 指 与 保 险 公 司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的 人,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负 有 支 付 保 险 费 的 义 务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中 以 您 代 称 被 保 险 人 : 在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中 是 指 人 身 受 保 险 合 同 保 障,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人 投 保 人 也 可 以 为 自 己 投 保, 成 为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 是 指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中, 由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指 定 的,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人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 在 部 分 情 况 下,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第 七 条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决 策... 第 十 三 条 此 外, 在 您 阅 读 本 条 款 正 文 之 前, 请 先 浏 览 一 下 目 录, 以 便 对 条 款 结 构 有 一 个 大 致 的 了 解 本 条 款 中 的 每 一 部 分 都 关 乎 到 您 的 切 身 利 益, 请 务 必 逐 条 仔 细 阅 读 并 关 注 注 释 内 容... 第 1 页, 共 6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3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3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3 第 三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3 第 四 条 保 险 期 间... 3 第 二 部 分 我 们 提 供 哪 些 保 障 利 益... 3 第 五 条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3 第 六 条 保 险 责 任... 3 第 七 条 责 任 免 除... 4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支 付 保 险 费... 5 第 八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5 第 四 部 分 如 何 申 请 保 险 金... 5 第 九 条 受 益 人... 5 第 十 条 诉 讼 时 效... 5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5 第 五 部 分 您 还 享 有 哪 些 权 益... 6 第 十 二 条 犹 豫 期... 6 第 十 三 条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6 第 六 部 分 您 必 须 了 解 的 其 他 事 项... 6 第 十 四 条 职 业 或 工 种 变 更... 6 第 十 五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终 止... 6 太 平 附 加 守 护 天 使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第 2 页, 共 6 页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本 附 加 合 同 依 您 的 申 请, 可 附 加 于 我 们 提 供 的 主 合 同 太 平 守 护 天 使 两 全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之 上,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中 列 明 后 生 效 主 合 同 的 条 款 中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相 关 的 部 分 均 为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构 成 部 分, 如 果 主 合 同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条 款 内 容 互 有 冲 突,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为 准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本 附 加 合 同 接 受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为 出 生 满 28 日 至 15 周 岁 1 第 三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您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保 单 年 度 2 3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均 以 该 日 期 计 算 第 四 条 保 险 期 间 4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及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与 主 合 同 保 持 一 致 第 二 部 分 我 们 提 供 哪 些 保 障 利 益 第 五 条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与 主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保 持 一 致 第 六 条 保 险 责 任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且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我 们 按 照 下 列 约 定 承 担 给 付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遭 遇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5, 且 自 该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被 保 险 人 因 该 事 故 导 致 伤 残 6, 我 们 根 据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及 代 码 7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 对 伤 残 进 行 评 定, 确 定 伤 残 等 级 及 给 付 比 例, 按 事 故 发 生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乘 以 该 比 例 给 付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仍 需 继 续 接 受 治 疗 的, 应 在 治 疗 结 束 后 ( 但 最 迟 不 超 过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第 180 日 ) 进 行 伤 残 鉴 定, 1 周 岁 : 指 按 照 居 民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 2 保 单 年 度 : 从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年 生 效 对 应 日 零 时 起 至 下 一 年 度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对 应 日 零 时 止 为 一 个 保 单 年 度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对 应 日 3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 指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交 费 期 限 内,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的 合 同 生 效 日 在 每 月 每 季 每 半 年 或 每 年 ( 根 据 交 费 方 式 确 定 ) 的 对 应 日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作 为 对 应 日 4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 指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每 一 个 保 单 年 度 内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的 对 应 日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对 应 日 5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 指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6 伤 残 : 因 意 外 伤 害 损 伤 所 致 的 人 体 残 疾 7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及 代 码 :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及 代 码 (JR/T 0083 2013) 是 由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 保 监 发 [2014]6 号 ) 并 经 国 家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备 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金 融 行 业 标 准 太 平 附 加 守 护 天 使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第 3 页, 共 6 页
我 们 根 据 伤 残 鉴 定 结 果 给 付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当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造 成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时, 我 们 首 先 对 各 处 伤 残 程 度 分 别 进 行 评 定, 如 果 几 处 伤 残 等 级 不 同, 以 最 重 的 伤 残 等 级 作 为 最 终 的 评 定 结 论 ; 如 果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等 级 相 同, 伤 残 等 级 在 原 评 定 基 础 上 晋 升 一 级, 最 高 晋 升 至 第 一 级 8 当 被 保 险 人 因 不 同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而 导 致 的 不 同 伤 残 项 目, 发 生 在 同 一 身 体 结 构 或 身 体 功 能 时, 我 们 仅 给 付 其 中 较 高 一 项 的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 如 果 后 次 伤 残 程 度 较 高, 我 们 将 在 后 次 给 付 的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中 扣 除 前 次 已 给 付 的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 如 果 前 次 伤 残 程 度 较 高, 则 我 们 不 再 给 付 后 次 的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的 伤 残 程 度 低 于 标 准 中 的 第 十 级 伤 残, 我 们 不 承 担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我 们 对 本 项 所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最 高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当 我 们 累 计 给 付 的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的 金 额 总 数 达 到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第 七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伤 残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故 意 自 伤 或 自 虐 ; 从 事 或 参 与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邪 教 组 织 活 动 ; 9 3.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10 4. 被 保 险 人 醉 酒 或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11 12, 未 遵 医 嘱 使 用 处 方 药 物 或 未 按 照 说 明 书 所 示 的 内 容 使 用 非 处 方 药 物 ; 5.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13,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14 15,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16 ; 6. 被 保 险 人 精 神 错 乱 或 失 常 流 产 或 分 娩 猝 死 17 接 受 整 容 手 术 ; 医 疗 事 故 ; 7. 细 菌 或 病 毒 感 染 ( 但 因 意 外 伤 害 致 有 伤 口, 且 伤 口 发 生 感 染 者 除 外 ); 8 同 一 身 体 结 构 或 身 体 功 能 : 指 标 准 中 对 身 体 结 构 或 身 体 功 能 的 第 二 级 分 类 如 1.1 脑 膜 的 结 构 损 伤 2.2 视 功 能 障 碍 7.3 上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手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等 身 体 结 构 指 身 体 的 解 剖 部 位, 如 器 官 肢 体 及 其 组 成 部 分 身 体 功 能 指 身 体 各 系 统 的 生 理 功 能 9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一 种 是 指 不 满 十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另 一 种 是 指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十 二 条 及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10 醉 酒 : 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80mg/100ml 11 毒 品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12 处 方 药 物 : 是 指 必 须 凭 执 业 医 师 处 方 才 可 调 配 购 买 和 使 用 的 药 品 13 酒 后 驾 驶 :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驾 驶 14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15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指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没 有 按 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机 动 车 登 记 制 度 的 规 定 进 行 登 记 并 领 取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或 者 临 时 通 行 牌 证 等 法 定 证 件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未 办 理 行 驶 证 或 者 行 驶 证 在 申 办 过 程 中 的 ;(2)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3) 未 在 行 驶 证 检 验 有 效 期 内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者 未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的 16 机 动 车 :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牵 引,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供 人 员 乘 用 或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17 猝 死 : 指 表 面 健 康 的 人 因 潜 在 疾 病 机 能 障 碍 或 其 他 原 因 在 出 现 症 状 后 24 小 时 内 发 生 的 非 暴 力 性 突 然 死 亡 猝 死 的 认 定 以 医 院 的 诊 断 和 公 安 部 门 的 鉴 定 为 准 太 平 附 加 守 护 天 使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第 4 页, 共 6 页
8.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或 参 与 潜 水 18 滑 水 滑 雪 滑 冰 滑 翔 翼 跳 伞 攀 岩 运 动 19 探 险 活 动 20 摔 跤 比 赛 武 术 比 赛 21 特 技 表 演 22 赛 马 赛 车 各 种 车 辆 表 演 车 辆 竞 赛 或 练 习 驾 驶 卡 丁 车 等 高 风 险 运 动 ; 9.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恐 怖 袭 击 ; 10.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支 付 保 险 费 第 八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交 费 方 式 交 费 期 限 及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与 主 合 同 一 致 第 四 部 分 如 何 申 请 保 险 金 第 九 条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第 十 条 诉 讼 时 效 23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申 请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时, 由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受 益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24 ; 25 3. 医 院 或 法 定 伤 残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伤 残 程 度 鉴 定 证 明 文 件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如 果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除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外, 还 须 提 供 相 关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受 托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还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受 益 人 或 继 承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时, 由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代 其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还 必 须 18 潜 水 : 指 以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或 作 业 19 攀 岩 运 动 : 指 攀 登 悬 崖 建 筑 物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的 运 动 20 探 险 活 动 :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性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江 河 漂 流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见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21 武 术 比 赛 : 指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对 抗 性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散 打 拳 击 等 各 种 拳 术 及 各 种 使 用 器 械 的 对 抗 性 比 赛 22 特 技 表 演 : 指 从 事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飞 车 等 特 殊 技 能 的 表 演 23 保 险 事 故 : 指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24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指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件, 如 居 民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等 证 件 25 医 院 : 国 家 卫 生 部 医 院 等 级 分 类 中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的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主 要 为 门 诊 康 复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相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同 时 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符 合 有 关 医 院 管 理 规 定 设 置 标 准 的 医 疗 设 备, 并 且 提 供 24 小 时 有 合 格 医 师 及 护 士 驻 院 的 医 疗 和 护 理 等 服 务 太 平 附 加 守 护 天 使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第 5 页, 共 6 页
提 供 受 益 人 或 继 承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证 明 和 监 护 人 具 有 合 法 监 护 权 的 证 明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第 五 部 分 您 还 享 有 哪 些 权 益 第 十 二 条 犹 豫 期 您 在 收 到 本 附 加 合 同 并 书 面 签 收 之 日 起 可 享 有 10 日 的 犹 豫 期, 在 犹 豫 期 内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在 我 们 收 齐 相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次 日 零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即 被 解 除, 我 们 自 始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我 们 在 扣 除 10 元 工 本 费 后, 无 息 退 还 已 交 保 险 费 第 十 三 条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如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一 保 险 合 同 ; 二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26 您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第 六 部 分 您 必 须 了 解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四 条 职 业 或 工 种 变 更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且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职 业 或 工 种 发 生 变 更,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其 变 更 之 日 起 10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有 关 的 变 更 通 知 我 们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后 的 职 业 和 工 种 分 类 超 过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承 保 范 围, 且 被 保 险 人 因 职 业 行 为 导 致 意 外 伤 害,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向 您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同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我 们 认 定 被 保 险 人 是 因 职 业 行 为 导 致 意 外 伤 害 : 一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因 工 作 原 因 导 致 意 外 伤 害 ; 二 在 工 作 时 间 外 工 作 场 所 内 从 事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预 备 性 或 收 尾 性 工 作 导 致 意 外 伤 害 ; 三 因 工 外 出 期 间, 因 工 作 原 因 导 致 意 外 伤 害 第 十 五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终 止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附 加 合 同 在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自 动 终 止 : 一 我 们 已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约 定 累 计 给 付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达 到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 二 主 合 同 解 除 期 满 或 终 止 ; 27 三 本 附 加 合 同 期 满 日 零 时 ; 四 本 附 加 合 同 内 约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情 况 < 本 页 内 容 结 束 > 26 现 金 价 值 : 指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我 们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保 单 年 度 末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具 有 的 现 金 价 值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每 个 保 单 年 度 中,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具 有 的 现 金 价 值 根 据 本 附 加 合 同 实 际 经 过 的 日 数 计 算 27 本 附 加 合 同 期 满 日 : 指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的 合 同 生 效 日 经 过 保 险 期 间 后 的 对 应 日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作 为 对 应 日 太 平 附 加 守 护 天 使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第 6 页, 共 6 页